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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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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律論文

          經濟法律論文:經濟法理論法律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論文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于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于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后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采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于理論上有利于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總體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

          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總之,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于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后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于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從兩者的性質和理念來看:商法是屬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側重于從私法方面來理解和闡釋,即強調個體的自由,個體之間的平等個體相互關系的公平以及個體行為的效益和安全、經濟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會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應當具備的基木理念則被側重于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去闡釋,強調社會整體的自由而反對個體的極端自由,強調社會結構的平衡和社會公正而限制個體成員濫用優勢,強調社會整體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對個體暴利和私權。商法和經濟法在性質和理念方面的差異只是相對的,說明兩者之間有所交叉,有所相異。

          從兩者的內容和制度來看,商法主要規定了商人、經營者的地位、組織形式、商事交易行為規則和行為后果、商事行為的技術性規定和營利性規范這此內容,形成了公司法、企業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經濟法主要規定了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話動(經營性話動)競爭的規范、商事組織對市場的.片有關系以及政府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商事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兩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振興和發展等,這此內容形成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源保護法、投資法、經濟發展法、產業振興法等法律制度。雖然將以上法律制度分為商法或者經濟法,但是也應當注意當今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與法律調整之間的關系:及時,此種劃分不是的,每一種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純粹,因而在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包含了另外一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內容是正常的;及時,商法與經濟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問題,這是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復雜對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們認識到這種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總之,經濟法與商法是相輔相成、交叉區別的兩種法律現象,盡若這兩種法律在我國尚未法典化,但有關單行法律和法規已經制定頒行,經濟法和商法分別存在的基本理由是兩者的側重點小同以及現實對這此側重點的需要。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于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175,176條等),《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設立、入伙、退伙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于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于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于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征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

          ,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征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征收稅法》關于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于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于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現代行政法具有規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采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并不來源于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標、在于社會利益較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系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于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制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經濟法律論文: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法律論文

          摘要:本文是對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探討,論述了現代經濟法學的四個基本問題: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過對這些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探討,能夠加強我國經濟法學界基礎理論統一與共識。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第三主體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轉軌,我國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也已經歷了20多年的爭論與發展,在發展中爭論,在爭論中發展,在實踐中檢驗各種理論的正確與謬誤,正是在這樣一種對真理的不斷追求與探索中,我國的現代經濟法學已經頗具規模。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多種流派學說,從最初的“縱橫說”、“學科經濟法說”、“密切聯系說”、“經濟管理關系說”、“綜合經濟法說”、“經濟行政法說”、“企業法說”、“國民經濟運行法說”,到現在的“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宏觀調控說”、“國家調節關系說”、“國家參與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二次調整說”、“模糊說”、“限定的縱橫統一說”,等等。

          百家爭鳴的景象當然我國現代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好表征。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種經濟法學說相互并立,甚至一本書就代表著一種經濟法流派,既給經濟法學的講授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也是一門獨立學科還不夠成熟的表現。筆者認為一門成熟的學科不僅要有促進該學科發展的爭論,更多的要有促進該學科獨立而穩定的共識,而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顯然缺少一種“求同存異”的認識。在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日益豐富的條件下,我國的經濟法學者應該盡可能的拋棄所屬學派的意氣之爭和門第之見,在一切為我國經濟法學獨立和發展的大局觀的指引下,盡快將各學派相同相通的經濟法學理論統一起來,以謀求我國經濟法在未來更大的發展。

          筆者擬通過本文,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求同”上作一個初步的嘗試。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至少有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現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哲學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等四個問題應該形成共識。

          一、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

          現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而非以國家為本位的法。

          我們首先來談談現代化這個常識性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現代化有兩個核心問題,一個是發達的市場經濟,一個是民主政治,這兩點背后共同的東西就是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社會。”[1](P231)對于此種認識,筆者認為“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關于“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社會”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顧人類近現展的歷史,我們會發現在社會價值取向上始終存在著以個人為本位的西方國家同以國家為本位的東方國家之爭。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爭和人類思想解放的過程中其進步作用當然應當肯定。而在相對貧窮落后的東方國家,正是以國家為本位的主導思想,才使得整個國家的稀缺資源掌握在該國先進的階層或統治階級手中,由政府加以調配,從而集中力量辦幾件大事。例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正是藉此趕走外來壓迫,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在國內進行政治和經濟革命,為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奠定了有力的工農業和科技基礎。

          然而無論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理念,還是以國家為本位的理念在人類生產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人類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和問題,于是它們都自覺或被迫地選擇了或正在選擇一種現代化的本位理念觀:以社會為本位的理念觀。在信奉“個人本位”的西方國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深刻認識到極端的個人主義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障個人充分發展,相反會危及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關于對“個人本位”危害的認識,早在19世紀,作為美國社會學法學派的創始人龐德就已經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他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并進一步指出:“包含社會利益的個人生活是一種道德的、社會的生活。所以社會利益不能容忍為了滿足反社會的邪惡目的而行使個人權利。”[2](P138-140)而在信奉“國家本位”的東方國家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也同樣認識到國家的過分集權,大大損傷了社會個體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就阻礙了社會的發展。也正是基于這種本位觀認識的轉變,無論這種轉變在當時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它都體現在了對國家經濟關系的調整上,而這種調整體現在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現代化的經濟法理念觀。的計劃經濟以國家為本位,的市場經濟以個人為本位,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所以“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3]。只有在市場與計劃(西方國家)或計劃與市場(東方國家)相互融合,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經濟法才得以產生。

          綜上,經濟法是社會轉變中產生,其本身也在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轉變。現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與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因此,現代經濟法是具有時代特征的新型部門法,是法制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隨著經濟法社會化本位的日益凸現,經濟法的現代化主體—第三主體,一個以社會為本位的主體,也逐漸顯露出廬山真面目,登上了歷史舞臺。

          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

          經濟法主體二元架構的突破,三元架構的初探。

          我國一些傳統經濟法學者的“國家—市場”二元框架理論的基本特點是:將政府和市場作為對等的非此即彼的兩個主體,他們把政府和市場作為經濟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方式。當“市場失靈”的時候需要政府權力的適當介入或干預,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國家指導”;而政府的調節行為則可能會有調節“不適當”情況的出現,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對政府的經濟行為及其后果加以規范。從正面說,政府對市場失靈時的正確干預需要法律的確認;從反面說,政府干預的缺陷和有時的失靈與不適時也需要法律的糾正、限制和禁止。這樣就產生了一些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本質的基礎。對于這種經濟法的國家干預和協調學說這里我們不做評論,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經濟現象的日益豐富,我們越來越認識到第三部門的存在和其對經濟資源配置影響力的日益加強。

          對于第三部門的認識,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者的認識是不統一的,這里限于篇幅筆者不能一一舉例,筆者認為所謂的第三部門就是與國家政府和私人團體相對應的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官方性質,同時也沒有私人團體的贏利性。這里需要對“贏利性”做一特殊說明,“贏利性”不同于贏利性,它強調性,即第三部門可以有贏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贏利不是及時性的,它往往服從和服務于其它社會公共目的。社會團體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著眼于人類社會長遠的整體利益,隨著其范圍和主體的日益擴大,其社會為本位的價值觀正日益受到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的認同,因而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也在不斷擴大。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的第三部門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類價值觀的轉變歷程:由國家為本位到個人為本位,由個人為本位“回歸”到社會本位。社會團體的范圍至少包括各種公益事業基金會、文化團體、學術組織、運動協會、現代化的教會、“在野”派、民間環保組織、紅十字協會以及獨立的傳媒等等。

          特別地,在當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們生產、生活的條件下,以國家、政府的立法行為來彌補高科技所帶來的法律真空已經明顯滯后,在全球范圍內的因特網的技術標準、保護協議和相關游戲規則幾乎都是在沒有國家的參與的情況下,由一些社團組織不待政府授權而自行制定和實施的,這種超越國界,沒有國家參與的立法在現實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與實施,這更從現實的角度證明了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的獨立的主體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價值:即第三部門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新型主體,它的出現是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的必然和客觀需要。

          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同國家政府對經濟資源配置調整的優勢在于:及時,經濟資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同國家政府相比顯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風。第二,經濟資源配置更加人性化。與國家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職能不同,由于社會團體更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它會將更多資源應用于相對貧困和需要投入的經濟個體。中國古語說:“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而補有余。”這句話充分說明了人類歷史上的貧富差距總在不斷拉大的社會根源。而第三部門的出現則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著生產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能將越來越強大。第三,第三部門經濟資源配置范圍將有可能超越國家領域。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超越國界第三部門也越來越多,它們對經濟資源配置當然地不限于一國之內。這無疑為突破各國政府相對狹隘的貿易保護壁壘,反壟斷特別是反國家壟斷提供了一個的新的解決途徑。

          三、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

          經濟法的哲學基礎理論的現代化:辯證唯物主義的發展與延伸——系統論。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長期以來受到一些民法學者的質疑,在他們看來:經濟關系可以分解為行政性經濟關系、平等主體的經濟關系和勞動經濟關系,所謂的經濟法法規可以分解為民法的規范、行政法法規和勞動法法規,而經濟關系的綜合調整則可以分解為行政法的調整方法、民法的調整方法和勞動法的調整方法,既然這三個部門法可以分割“獨立”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也就喪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筆者認為這些民法學者之所以會得到上述錯誤結論,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學的分析方法,更是對馬克思哲學的辯證法和現代科學的系統論缺乏應有的認識。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關系,所謂的綜合是有機的結合,不是簡單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層次的分割法”來分析分解經濟法的研究對象當然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有機的系統,而法律中的各個部門法本身也是一個有機系統,部門法系統就構成了法律系統的子系統。引用哲學中充滿了辯證唯物主義色彩的系統論的觀點來理解現代化的法律體系關于部門法的劃分,從而從哲學的角度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來正名,無疑對豐富現代化經濟法基礎理論有重大意義。

          辯證唯物主義系統論認為:系統雖然由子系統或元素構成,但系統具有子系統或元素不具備的某些特性,系統一經子系統或元素構成就發生了質的飛躍與提升。所以系統不能理解為其子系統或元素的簡單集合。此哲學觀點無疑為現代法律系統的子系統劃分(部門法劃分)提供了好的方法論。一些傳統的民法學者劃分法律部門時認為:橫向的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由民法部門來調整,縱向的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既有橫向領域又有縱向領域,那么經濟法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依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經濟法)一經子系統或元素(橫向領域的經濟關系和縱向領域的經濟關系)構成就發生了質的飛躍與提升,這種質的飛躍與提升具體表現在現實中就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既不可能由單純調整橫向經濟關系的民法來實現,也不可能由單純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行政法來實現。相應地,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一定范圍內的縱橫統一的經濟關系相對于單純的橫向經濟關系與單純的縱向經濟關系,有質的變化,是一種全新的經濟關系。這里我們可以借鑒化學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比如C+O2=CO2,CO2顯然與C和O2不是同一種物質。這也就是上世紀80年代我國學者提出的著名的結構質變規律。通過上述帶有思辨色彩的哲學分析,我們可以很自然的確信:新興的經濟法系統當然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四、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經濟法的研究方法體系一般認為主要有三個層次:哲學層次的抽象思維方法、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學科的研究方法。

          哲學層次的抽象思維方法在討論第三個問題時我們已經使用過,它從人類的思維邏輯上論證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從而駁斥了少數其它部門法學者對經濟法地位不能獨立的攻擊。

          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當然是經濟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筆者認為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對于跨學科的研究方法,這里筆者作如下定義:將原本為甲學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應用在乙學科中,從而使乙學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發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學科的研究方法。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是現代學科研究中最銳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現代生物學基因排列發現就是借鑒了物理學科的研究方法;而現代最出色的經濟學者和其理論往往都借鑒了數學的分析方法。凡此種種,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那么作為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備了這樣一種特性。對于經濟法的跨學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對經濟學的借鑒。這種借鑒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借鑒源自于經濟法與經濟學的天然聯系,是伴隨著經濟法剛剛產生的那一刻就開始了。

          顯然在古典政治經濟學時期,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場一手論是不可能使經濟法成為獨立的部門法。而只有在現代經濟學認識到國家適度干預的理論后,才使經濟法的獨立成為可能。所以經濟法從誕生的那24小時起就不可避免地與經濟學聯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這樣說:經濟法就是法學借鑒經濟學而從傳統法律體系中獨立出來的部門法。因而它也就常常為近乎“的”傳統法律體系固執的拒絕和不容。

          從宏觀經濟學的國家和市場對經濟的調控理論到微觀經濟學的效益和成本、供給和需求、均衡理論,現代經濟學幾乎無一不為現代經濟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和吸收的理論。

          綜上: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是經濟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學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現代經濟學理論)才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結論

          經濟法作為法律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從它的價值取向到它的主體,從它的獨立基礎到它的研究方法無一不閃爍著各種學科的前沿性與現代化的光芒。因而我們有理由相信作為法律體系中冉冉升起的新興部門法必然和其它新興事物一樣有著無限美好的前景。

          經濟法律論文:經濟法現實性探討法律論文

          論文摘要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以經濟法的非凡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要害詞:經濟法,法部門,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現實性,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及時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較大的分歧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有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準。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并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愿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占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非凡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治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治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并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治理協調的堅實后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定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治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非凡性,在經濟的治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展和現實性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要有獨立性,但現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經濟法現實性其實就是經濟法的現實存在依據,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從經濟法的發展歷程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漢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關經濟的法律條文,但這時的法是諸法合體,不能說已經產生了經濟法。經濟法是相對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經濟的進步分不開的,總的說來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隨后在20世紀初出現分野,一方面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計劃經濟法”,典型的如捷克等還制定了專門的《經濟法典》。但隨著蘇東集團的解體以計劃為主導的經濟法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現實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是否有必要再繼續堅持原蘇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學說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幾經演變的經濟法,從“戰時經濟法”到“危機對策經濟法”,再到比較成熟的“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分析這一過程,可見它是沿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軌跡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逐漸熟悉到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重要性,同時民主經濟的推動,一時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比如,不正當競爭、壟斷這些問題光靠民法規范的市場調節手段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而且經濟越發達對經濟穩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規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機嚴重的影響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和發展,1929年從美國開始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就是一個明證。

          資本主義國家在加強國家干預的同時,社會主義中國也在一邊規范職能經濟部門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權,讓民眾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進而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形式逐漸趨同。經濟法正是在此基礎上有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否定那種經濟法的“階段論”(8).法律部門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現實性,即適應經濟現實而生。

          由于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各國的經濟法強調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樣。英美法系沒有部門法劃分的傳統,也就沒有經濟法部門,但事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被稱之為“經濟憲章”,可以理解為這是其重要的經濟法內容。德日對經濟法德研究由來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人們關注經濟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還不知道什么是經濟法。但不管怎樣,經濟法的存在是一個事實。西方國家已注重到經濟法的重要性,借鑒近年來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經驗,加強對國民經濟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國由于傳統思維的影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經濟法的重點不在反不正當競爭而在財稅方面。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這種狀況會逐漸的改變。

          經濟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現實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建立在符合現實基礎上的法部門才有其合理性。事實證實,要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光靠計劃抑或是市場調節是不行的,經濟法要解決的就是市場跟公權的關系問題,這也是經濟法存在的意義所在。公共權力有很大的張性和破壞性,它介入市場、干預經濟必須依法劃定合理的階域,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共失靈”是經濟法的雙重任務(10)。從另一方面來說,國家究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為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失靈,國家就由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變為“經濟國家”。經濟法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但我國的情況與其說是市場失靈,不如說是市場機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標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引入市場機制,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糾正市場失靈或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們更多的是克治所謂的“公共失靈”,下放權利,營造一個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總之,經濟法的現實使命就是調整公私融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填補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調整空缺。

          從現實的情況看,以下幾個方面必須由經濟法重點加以調整和規范的:

          一,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13),通過治理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重視國家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以市場為基礎并加以國家調節這一輔助手段達到資源的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帕累托”。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經濟政策等行為,如利率、稅率的調整,宏觀經濟調整有利于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滯后性,使“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害降到低。

          二,市場競爭方面。市場經濟的活力來源于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新技術的迅速開發和利用,經濟就會放緩,因而維護并鼓勵正常的經濟競爭是經濟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時市場經濟的發達天性決定了一部分經濟主體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地位,甚至走向壟斷,而壟斷者會維持自己的壟斷價格剝奪消費者,更為嚴重的是導致技術和服務止步不前。另外惡性的競爭損害了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還損害了整個市場競爭機制。對此,傳統的民法調整顯然是力不從心。

          ,經濟法的調整為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穩定提供保障。市場越是開放發達,穩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體系對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監管不力,則會導致金融投機猖獗,從而嚴重影響經濟的穩定。1998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經濟法必須從主體資格、程序運作等方面加以規制和監管。

          當然,需要經濟法調整的地方還有許多,這里不可能一一詳敘。

          總之,經濟法都是順應時代而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經濟基礎的客觀性決定了經濟法部門必須存在并發揮作用。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準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么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治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干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較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并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的優勢,假如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來才出現的非凡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于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劃歸經濟法(14)。筆者以為這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于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并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要害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碰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并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并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15).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治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治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治理關系,工商治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間接調控方式。,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五、小結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經濟法律論文:經濟法邊緣法律論文

          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聯系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后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并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厘之差。

          本文無意于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么?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2、經濟關系能否分割?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是共同調整還是分別調整?如果是共同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以什么為標準?如果是分別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又以什么為劃分標準?

          3、法律部門的分類與學科分類是否同一概念?以調整對象為標準所劃分的法律部門是學理概念還是法律形式概念?

          這些問題,都是十分艱難卻又表現解決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問題。

          二、調整對象與法律部門的劃分

          經濟法具體的調整對象是什么,筆者將另文討論,這里僅研究調整對象對于確立經濟法部門即經濟法學研究范圍的意義。

          調整對象說的基本觀點是將經濟法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能否取得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志。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流派及觀點,關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可分為兩大派,即肯定派與否定派,但兩大派的基本論據是一致的。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型,或者指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并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如果只是簡單地把已經受到其他法律部門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都歸由經濟法調整,并以此建立經濟法部門,這不僅違背了唯物主義法學關于以社會關系本質屬性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貶低其他部門法為代價的。”③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國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可以看到:無論哪個流派、哪種觀點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反復使用了兩個概念,即“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兩個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們的內涵與外延是否一致?確定它們的涵義直接關系到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對于確定經濟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響。

          經濟法律論文:經濟法律論文:低碳經濟的法律創建透析

          作者:王祥修 單位: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

          我國三次產業間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狀態,我國經濟的主體是第二產業,工業作為主要產業部門導致高能耗成為必然,低能耗的第三產業和服務業比重偏低,發展滯后。由我國在資源與環境保護問題上所面臨的國際壓力決定的。國際輿論對我國的發展道路表示質疑,并認為我國的環境污染已經超越國內經濟問題的范疇。2009年召開的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普遍關注中國等發展中大國的減排問題,并且試圖要求中國等發展中大國在此次大會上保障具體的減排目標。盡管《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我國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再次在這樣的國際會議上重述,也給我國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領域的積極實踐表明,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是可持續發展的時代潮流,以能源環境技術為核心的新一輪國際發展實力的競爭浪潮即將形成。誰在能源環境技術創新中經驗豐富,誰就將主宰綠色發展的潮流,誰就是未來世界的較大贏家。我國能否在未來幾十年里走到世界發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應對低碳經濟發展調整的能力。

          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法律規制

          (一)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性法律到目前為止,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性法律主要有兩個:一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二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世界上及時部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公約》于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國于1992年簽署并于1993年1月5日批準了該《公約》。《公約》由序言、26條正文和兩個附件組成。《公約》主要目的是應對因CO2等溫室氣體排放引起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公約》正文中規定的“目標、原則和保障”是其核心內容。《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并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公約》第三條規定了各締約方為實現最終目標和履行《公約》各項規定而應遵循的五項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或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應當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的原則;預防原則;促進可持續發展原則;國際合作和開放經濟體系原則。《公約》第四條規定了各締約方應作出的保障即應承擔的義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議定書》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參加聯合國第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議定書》共28條,主要內容是明確規定了定量減排指標,規定了履行《議定書》的靈活機制等。2007年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了《公約》締約方第十三次會議和《議定書》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艱苦談判,會議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巴厘島路線圖”確定了今后加強落實《公約》的領域,對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主要發達國家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由于《議定書》對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主要發達國家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一規定截止的時間是2012年。2012年以后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怎么安排?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會議希望解決的問題。但會議并沒有獲得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而只是將中美等5國提出的一份非約束力的協議作為會議成果。20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六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坎昆召開。會議最終達成的兩項決議,分別是《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進一步保障特設工作組決議,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決議。不過,在各經濟體減排溫室氣體、發達經濟體為氣候基金提供資金等問題上,尚未出臺量化目標。(二)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外國立法英國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書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的理念之后,又于2008年正式通過《氣候變化法案》。該法案的目標在于提高碳管理水平,促進經濟轉型。這使英國成為世界上及時個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約束性長期框架的國家。該法案提出,英國將在1990年基礎上,到2050年至少減排CO2量的80%。該法案還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預算”,2009年4月,英國政府宣布新的財政預算時,也同時宣布了2008至2012年的碳預算,將到2012年的減排目標細化到22%。2009年7月,英國又公布了詳盡的《英國低碳轉型》國家戰略方案。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業、交通和住房等社會經濟各個方面,同時出臺的配套方案有《英國可再生能源戰略》、《英國低碳工業戰略》和《低碳交通戰略》等[5]。美國雖然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但也重視以立法的形式規制低碳經濟。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為:戰略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穩定配額交易價格的“限制———交易體系”;配額分配鼓勵科技投入并保護美國的消費和就業;主要獎勵碳捕獲和碳儲存技術;技術、適應和低收入援助;國際合作。奧巴馬出任總統后,提出新能源政策,預計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實現“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量交易。2009年2月,美國出臺《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投資總額達7870億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2009年3月,美國眾議院能源委員會向國會提出《2009年美國綠色能源與安全保障法案》,該法案由綠色能源、能源效率、溫室氣體減排、向低碳經濟轉型4個部分組成,該法案構成了美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該法案不僅設定了美國溫室氣體減排的時間表,還設計了排放權交易,試圖通過市場化手段,以最小成本來實現減排目標。印度政府一直重視運用環境友好、提高生產技術、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等方式來滿足國內可持續發展的需求。為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勵新能源的運用,印度政府于2001年頒布《能源法》,其意義在于調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國家的長效發展。印度氣候變化的國家行動計劃中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的《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根據印度憲法,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范圍都以公民基本權利為限,盡管印度憲法沒有明確賦予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但這為法院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提供了可能。”[6]此外,丹麥、德國等國還通過加強科技立法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丹麥為發展低碳經濟建立起了由政府、企業、科研機構與市場互動關聯的社會支撐體系。在這一體系里,科研機構組織專家對低碳技術項目進行科研攻關;中小企業積極投身于科研成果的商業化運作,并以市場為導向及時反饋低碳技術的使用效果;政府不僅對低碳技術研發進行宏觀引導,還通過稅收激勵、價格補貼、優先采購低碳技術產品等措施對低碳新產品進行扶持,確保新技術成果被廣大消費者接受。德國不僅推出了世界上及時個涵蓋所有政策范圍的《德國高技術戰略》,還專門制定氣候保護技術戰略,確定了未來研究的四個重點領域,即氣候預測和氣候保護的基礎研究、氣候變化后果、適應氣候變化的方法和氣候保護的政策措施研究等。(三)我國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目前,與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有關的國內法律主要有:《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煤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等。除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外,國務院制定了一些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關的部門規章,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一些相關地方性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規章。另外,我國還制定并實施了《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2000~2015年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規劃要點》、《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十五”規劃》、《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實施方案》等規劃與政策,這些規劃與政策雖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卻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立法的不足之處

          發展低碳經濟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有相關法律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完善當前,低碳經濟作為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方式已被確立,但其規定卻是由諸多繁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加以調整的,法律體系不完善。一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但此條文的規定與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為國家基本發展戰略的要求不吻合,其內容也不能涵蓋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二是到目前為止,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還沒有一部專門引導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三是即使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與其他的法規、規章等,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法律之間、法律與法規、規章之間存在不協調的現象。這種情形對發展我國低碳經濟有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二)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國已經施行《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單行法律。在能源問題日漸成為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制定一部系統的、綜合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行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臺將健全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為能源領域單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有助于解決能源單行法之間以及能源單行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不僅如此,關于規范能源諸如石油天然氣、原子能、太陽能、風能、地熱等專門性法律至今還未出臺。(三)現行有關低碳經濟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長期受到“宜粗不宜細”立法思想的影響,目前我國相關的低碳經濟的法律條文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夠從“細”做起,不能有效規范、調整和解決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四)有關低碳經濟法律內容相對滯后《煤炭法》、《電力法》、《礦產資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低碳經濟法律內容的規定與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吻合,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不相適應。(五)公眾參與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導作用乏力2010年3月“中國低碳與能源發展論壇”指出,“發展低碳與低碳經濟,絕不僅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進的事,而是關乎全世界每個國家、每個區域、每個產業、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事業。”[7]在我國的各行各業,人們缺乏普遍參與“低碳行動”的意識,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經濟”是什么,法律在這方面也沒有相應回應,法律引導作用乏力。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

          加快國家戰略立法,適時推出低碳經濟法及時,要修改《憲法》,在《憲法》中確立“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為我國經濟發展基本戰略”的內容。綜觀世界發達國家或地區,已先后提出低碳經濟發展的戰略。如英國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中,將實現低碳經濟作為英國能源戰略的首要目標;德國提出了實施氣候保護高技術戰略;歐盟于2007年通過了歐盟能源技術戰略計劃;澳大利亞于2008年了《減少碳排放計劃》政策綠皮書,提出了減碳計劃的三大目標;日本2008年提出的“福田藍圖”,是日本低碳戰略形成的正式標志;“美國政府在尋求一個綜合、平衡和對環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長期戰略中,把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可能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9]第二,建議由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低碳經濟法》(以下簡稱《低碳經濟法》)。《低碳經濟法》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最根本和普遍適用的指導規范,是超越能源法律政策、產業法律政策、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政策之上,統領社會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低碳經濟法》的目標和內容是確立低碳經濟在國家發展中的戰略地位,提出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的戰略目標、步驟、法律原則、主要法律制度,為制定和完善次位階的低碳經濟法律規范提供依據。構建以能源基本法為核心的能源法律體系及時,盡快出臺《能源法》。我國雖已出臺《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等單行法,但是這些單行法都不是綜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對能源問題的某些方面加以規定,并未涵蓋所有的能源問題;此外,就是從上述能源單行法調整范圍的角度出發,也存在立法規定不夠詳細、缺乏操作性等問題。目前,作為統領整個能源領域的綜合性立法《能源法》正在制定過程中,希望能夠盡快出臺。第二,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與《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的配套法。第三,修改完善《煤炭法》、《電力法》等法律,進一步增強其可操作性。《煤炭法》雖然新近進行了修改,但這里認為,我國《煤炭法》還應進行更大幅度的修改,不僅要解決煤炭產業自身的產、供、運、銷以及礦山安全等問題,還要抓住機遇對如何防治煤炭開采和利用可能造成的生態破壞加以明確規定,特別是對如何清潔利用煤炭資源,以降低煤炭行業的碳排放作出規定[10]。《電力法》正在修改中,《電力法》的修訂中應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強制入網、電網建設的責任與義務、電力企業的監管等加以規定。加強財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場激勵機制發展低碳經濟要充分利用財政金融的作用,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發達國家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實施開征碳稅、提供財政補貼、發展碳金融等措施,將低碳發展外部問題內部化,有效激勵了企業和個人參與低碳經濟建設。這既是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也能對發展低碳經濟起到較好的激勵作用,體現法律功能的進步意義。為此,在低碳經濟立法中,不僅要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建立相應的資金保障機制,還要充分激發市場活力,研究試行開征二氧化碳稅,逐步完善碳交易體系,積極構建起以碳保險、碳證券、碳基金等一系列創新金融工具為組合要素的中國特色的碳金融體系。加強科技立法,促進低碳經濟科技的創新科技進步是解決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和能源危機的根本出路。通過科技立法表明支持什么、反對什么、發展什么、限制什么,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科研工作機制,保障低碳科學技術活動的高度組織化和規范化,從而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英國為發展低碳技術建立了有效的低碳技術資金投入、開發、成果轉化與擴散機制。德國推出世界上及時個涵蓋所有政策范圍的《德國高技術戰略》,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發。我國的低碳科技基礎立法狀況不佳,部分領域科技立法內容稍顯滯后,這對于我國低碳科技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影響。為此,要加強低碳科技基礎領域立法建設,通過進一步明確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科技規劃的主要步驟,構建多元化科技投入體制,完善國際低碳技術合作與交流立法工作等,建立起促進低碳科技發展的基本法律體系。加強消費立法,促進低碳消費模式的形成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需要生產方式向低碳轉型,更需要引導大眾的生活消費理念和方式向低碳轉型,使低碳消費模式成為協調經濟發展和保護氣候的一條基本有效途徑。國外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通過立法對消費行為加以規范和引導,使人們的消費行為朝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節約資源的方向轉變。如歐盟各國注重運用稅收手段對消費者的過度消費與奢侈消費行為進行調整;荷蘭等國對生活消費垃圾征稅;德國對回收率低的飲料瓶實行押金制度,等等。為促進我國低碳消費模式長效機制的建立,要進一步健全低碳產品認證標志制度,不斷完善我國生態消費稅制度,適當提高汽油、柴油的稅負水平,進一步拓寬奢侈品和奢侈行為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繼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政府綠色采購的立法及實施機制等。

          經濟法律論文:立法經濟法律論文

          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經濟法體系的主要構成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經濟法律體系的構成,在當時的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中都有專門規定。比如,1936年的“五五憲草”規定中華民國之經濟制度,應以民生主義為基礎,以謀國民生計之均足。在1946年國民大會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3章基本國策部分專門設置國民經濟一節對國家的經濟制度予以原則性規定。但在具體的規范方面,國民政府通過了大量經濟性立法對國民經濟予以管理和調整。及時,財政稅收。在財政稅收管理方面國民政府先后頒布了《預算法》、《決算法》、《營業稅法》、《公庫法》等一系列法律、條例。在預算法律方面,主要有1928年8月9日公布的《決算法》、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會計法》、1932年10月19日公布的《統計法》,另外還制定頒行過《預算法》、《審計法》。在稅務管理立法方面,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頒布了一些列法律、法規,包括1934年12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稅法》、1936年7月21日公布的《所得稅暫行條例》等,另外還有《營業稅法》、《遺產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等。在國庫管理方面,1938年6月9日公布的《公庫法》主要規定對國庫的管理。該法規定,公庫現金票據證劵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指定銀行。前項事務屬于國庫者,以中央銀行。屬于其他各級公庫者,其銀行之指定,應經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核準。在未設銀行之地方應指定行政機關。第二,銀行金融。國民政府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先后頒行一系列關于銀行事務的法律法規。1930年4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員會起草《銀行法》,擬具《銀行法草案》59條,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會議地方將《銀行法草案》提出討論并三讀通過,1931年3月28日公布了《銀行法》,共計51條。《銀行法》第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五十萬元,無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金至少須達二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及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應負所認股額加倍之責任[5]。可見,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設立銀行可以任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無限公司等組織形式。同時,還加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及股份兩合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責任,以保障銀行資本的充足,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進而保障金融業的穩定。南京國民政府初期還建立了中央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了所謂的“四行兩局”的金融體系。為了規范這一金融體系的運行,南京國民政府先后頒布了《中央銀行條例》等規范。同時為了加強對貨幣的管理,南京國民政府采取廢兩改元、銀本位制的措施,從而使中國幣制走向統一和正規。第三,郵政交通。在交通運輸方面先后頒布了《鐵道法》、《郵政法》、《航空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1929年5月21日公布了《中國航空公司組織規程》、《中國航空公司條例》;1930年6月19日行政院公布了《長途汽車公司條例》;1932年7月21日公布了《鐵道法》;1935年7月5日國府公布了《郵政法》。第四,社會團體管理。在社團體系的管理方面,先后有《商會法》、《商標法》、《交易所法》等法律、法規出臺。1929年8月15日公布的《商會法》,共計9章44條,主要規定了商會的宗旨、性質及其職能。

          該法規定商會的主要職務有:籌議工商業之改良及發展事項,關于工商業之征詢及通報事項,關于國際貿易之介紹及指導事項等[6]。另外,還有《商會法施行細則》的頒布。1929年4月,工商部擬具《交易所法草案》及施行細則草案,呈由行政院第21次會議決議送立法院。1929年5月4日立法院第22次會議討論,立法院第49次會議三讀通過。1929年10月3日公布了《交易所法》。1930年5月6日公布的《商標法》,主要規定了商標的申請原則,禁止注冊商標的情形等規定。該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呈請注冊情況有:有妨害風俗秩序或可欺罔公眾之虞者;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習慣上所用之標章者;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標章使用于同一商品者[7]。1937年6月28日國民政府公布日施行《商業登記法》。第五,工礦業。在工礦業管理方面,南京國民政府先后出臺了《工廠法》、《礦業法》、《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特種工業獎勵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工廠法》,規定了童工女工年齡、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工資、工作契約之終止、工人福利、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工人津貼及撫恤、工廠會議等各方面內容。《工廠法》規定,凡是平時雇傭工人三十人以上的工廠適用本法,凡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工廠不得雇傭為工人,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凡工人繼續工作至五小時,應有半小時之休息,工資之結付應有定期,至少每月發給二次。1930年12月16日公布了《工廠法施行條例》。1930年5月10日立法院第88次會議通過《礦業法》,不久農礦部公布了《礦業法實施細則》。該法規定了礦業國有的原則,礦業權屬于物權一種,獲得采礦權需要依照本法規定取得。1929年7月31日國民政府公布了《特種工業獎勵法》,1932年9月30日公布了《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另有《華僑回國興辦實業獎勵辦法》的頒布。第六,土地立法。在土地管理方面先后有《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法律、法規。國民政府于1928年7月28日頒行《土地征收法》。但由于其內容僅僅涉及土地征收事項,且有許多不完備之處,于是《土地法》制定工作就提上日程。首先是《土地法原則》的擬定。“民國十七年十一月,中央政治會議開第169次會議,胡委員漢民、林委員森,根據孫中山平均地權之旨,酌用廖仲愷在廣州與沙尾博士等討論土地稅法之結果,并參考膠州、加拿大、英國、德國等關于土地之法案,草擬《土地法原則草案》……旋胡委員等迭開會議,共同詳加討論,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查完竣,提經第171次政治會議決議通過,于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函送立法院查照。”[8]1154其次,立法院根據《土地法原則》草擬條文,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第10次會議討論制定各項法典,其中議決土地法由委員吳尚鷹等人起草,并特聘戴傳賢、王寵惠為顧問。土地法起草委員會依據土地法原則,迭次開會研討,歷時年余草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條,1930年6月3日立法院召開會議,最終通過。《土地法》共分5編397條,應當說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經濟立法中規模比較宏大,制度比較健全的立法活動。及時編總則、第二編土地登記、第三編土地使用、第四編土地稅、第五編土地征收[8]1158-1159。在土地所有權部分,《土地法》明確規定了“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于中華民國國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其后接著規定哪些土地不可以私有,包括可通運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勝古跡等。同時,土地法還規定政府根據地方需要、土地種類以及土地性質對個人或團體的私有土地的較高額予以限制。另外還有不得轉移和租賃與外國人的土地種類,包括農地、林地、牧地、漁地、鹽地、礦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土地等[9]。除了在抗戰末期國民政府行政院1945年9月25日公布的《收復地區臨時登記規則》外,還于1946年10月2日公布了《土地登記條例》。

          二、南京國民政府經濟法律體系的作用

          誠如石柏林先生所言,民國時期的經濟法體系是一個十分龐雜的體系,其內容涉及到許多方面。而且,關于該體系所起的作用問題還是一個學者們很少涉足的問題。因而要正確、客觀地評價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經濟法律體系的作用,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筆者僅從較為宏觀的角度給予初步的歸納和分析。

          首先,加強對財政、金融、稅收及工商業的監督和管理,強調國家干預和宏觀管理。在一切國家中,特別是現代國家,立法者總是通過各種立法和執法活動,來保障諸如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護環境,維護交通、通訊秩序,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等等。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功能越來越具有重要地位。在立法方面,執行社會管理事務則主要通過法律來進行規制、監督、管理。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立,設立了比較健全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國家需要出臺一些列的法律法規對財政、金融、稅收及工商業進行監督和管理,因而加強對財政、金融、稅收及工商業的監督和管理應當屬于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經濟法律體系的首要作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對國家的預算、稅收、銀行、工商業團體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次,界定和規范各種經濟組織及其行為方式,以規制市場主體及其市場運行規則。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各種市場主體規制法規,對公司、商會、同業公會等市場主體進行規制。如公司法主要針對公司的類型、對外行為以及股份公司的入股、退股、清算、解散、公司發行公司債、公司會計等進行界定和法規。商會法規定,商會的主要職務包括:籌議工商業改良及發展、工商業的征詢及通報、國際貿易的介紹及指導、工商業的調處及公斷、工商業統計調查編纂、工商業證明及鑒定等事項。而《工商業同業公會法》主要規定,同業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公共利益及矯正營業弊害為宗旨,工商同業公會章程須有該地方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議決。

          ,保護、扶持和獎助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合法活動,為新興資本主義工商業造就所需要的社會條件和環境。南京國民政府還通過諸如《商標法》、《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特種工業獎勵法》、《華僑回國興辦實業獎勵辦法》等對商標、專利、華僑回國創辦實業予以保護和鼓勵,從而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規定,凡中華民國人民對于工業上之物品或方法首先發明者得依本條例呈請獎勵,受獎勵者享有專利權十年或五年。《商標法》則規定對商標的保護,“凡因表彰自己所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欲專用商標者應依本法呈請注冊。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須特別顯著并指定所施顏色”。可以說,這一系列立法行為基本肯定和繼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經濟法制建設,對當時的經濟發展發揮了促進作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經濟立法雖然還有種種局限,比不了我們現有經濟法所強調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市場監管和市場規制的法律。但是我們不能以現在的觀念苛求過去,“總的來說通過這一立法活動,中國基本上已形成較為完整的經濟法規體系。南京政府制定的這一系列經濟法規,基本上代表了近代中國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法規的較高水準,在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史上有較高進步意義,對資本主義發展亦有較大促進作用”。

          作者:韓業斌單位:鹽城師范學院經濟法政學院

          經濟法律論文:利益與平衡的經濟法律論文

          1.經濟法律中的利益平衡點

          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點就是經濟法律中確定利益平衡關系的“度”。在經濟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如何保障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關鍵看如何確定利益平衡點。因此,在整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律在內,利益平衡點的確定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根據前人研究,筆者認為,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找尋:

          (1)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找尋。經濟法律約束市場經濟活動,也就是保障經濟行為主體的根本利益。經濟法律的制定,包括經濟利益平衡點的制定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主體利益。因此,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尋找。經濟活動直接反映了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充分認清經濟活動中,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才能真正找到確保經濟活動長期繁榮昌盛的利益平衡點。

          (2)應當從利益的追溯中確定。利益永遠是經濟活動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規范和約束也是經濟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與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訴求保持一致。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是市場經濟利益的法律表現。

          (3)應當符合時代要求和客觀實際。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隨著時間、空間、政策、主體等活動不斷的發生變化。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處在計劃經濟階段,經濟活動中的利益以服從國家的利益安排為主。而21世紀,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年代,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更應當注重經濟活動中每一個主體的利益。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使每一個主體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障,實現權力與義務的平衡。

          2.如何追求經濟法律利益平衡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關系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關系緊密關聯。因此,如何找到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實現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須要在充分認識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實施。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續發展為最根本的目標,因此在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過程中,也不能脫離這些基本要求。筆者認為有以下三點:

          (1)立法部門要充分考慮利益平衡實際。立法部門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權利。經濟活動中所有行為的法律規范都出自立法部門。因此立法部門要在充分考慮當前市場經濟實際的情況下,綜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法律。

          (2)執法部門要反饋經濟法律的不足。經濟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執法部門要及時找出法律制定與事實相悖,或者偏頗之處。這樣,執法的過程就成為了糾正經濟法律不足的重要環節。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發現法律中不符合經濟法律利益平衡標準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立法部門。

          (3)經濟活動主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的主要規范對象,也是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訴求主體。因此,經濟活動主體能夠最深刻的感知到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特別是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問題。經濟活動主體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經濟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問題及時反饋。

          3.小結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問題,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基本問題之一。經濟法律的利益和平衡關系的確定就是找到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點的問題。要想確定利益平衡點,就要在經濟法律的立法、執法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各自權限,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接受經濟活動主體的監督。

          作者:高寧一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經濟法律論文:教師教學經濟法律論文

          說服教育必然要擺事實講道理,在新的教育環境下,要以學生的進步和發展為目標。在運用這種方法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結合所代的課程談談我的感受。

          (一)要有針對性。

          當代中職生有自己獨立的思維,認為自己已長大,成熟,其實閱歷淺,看問題很簡單,欠周全。有時還會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需要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有針對性的去解決。講道理必須從學生思想實際出發,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并學會賞識學生,學生才能信任你。在經常與學生真誠談心中,注重觀察學生的傾向性問題的出現,從而把握其思想的脈搏。比如,我針對學生法制觀念淡薄,但又對學習法律抱無所謂態度的思想狀況,及時堂課上就例舉了某廠長身為廠長,不懂法,雖為“公”偷稅,但最終入獄的實例,使一個活生生的法盲展現在學生的眼前。網絡的出現有些學生認為那是虛擬的,無拘無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網上發表言論,散布某企業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虛假信息,從而被該企業告上法庭,最終承擔了法律責任的教訓,對全體學生無不是一個深深的震撼,促使學生自覺提高法律觀念。

          (二)要有真實性。

          當代中職生,雖然有了自己的獨立思維,但網絡信息大量涌現可能會使信息中魚目混珠,特別是大量的負面信息事件使學生從過去學到的美好時代一下子掉入負面信息的灰暗時代,再結合聽到的身邊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現,導致其偏聽偏信。他們要求老師能實事求是的說明問題,而不要美化和掩蓋事實。否則對你就會缺乏信任感,對你的教育就會置之不理,認為是假大空。因此,教師必須對學生要講真話,不要回避,把最真實的事情一面呈現出來,分析看待,學生相信了你這個人,才會相信你的話。比如我在講到“我國法制建設”這一問題時提到腐敗問題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學生講清腐敗問題是共性問題。在我國腐敗確實在少數黨員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們不能一葉障目。同時我又列舉了近年來大量的國家對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蒼蠅”,特別舉到山西政界高層的大動驚。從而說明黨反腐敗的力度有多大,最終使學生更加堅信黨的領導,相信明天會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學生為本,要求教師講究教學方法,能夠把學生帶動起來,使教學由外部的刺激轉為內部的需求。即通過師生合作探究生成觀點,從而引導學生自覺踐行。這就要求教師教學設計要有趣,把直觀生動的事例引入課堂,設計新穎有引導力的問題,使學生一直處于迫切想探究結果之中。教學方法要多樣,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非常好的方法。特別是運用現代的教學手段,使問題更直觀、形象,更有說服力。教學語言或樸實簡練或風趣幽默或凝重,從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藝術感染力的豐富多彩的教學活動中。比如講知識產權保護時,我以天津一家手風琴廠為例。開始大講該廠“鸚鵡”牌手風琴在國內暢銷狀況,隨后話鋒一轉引向進軍日本市場,當談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時,學生們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內因。我順勢引入正題,問題獲得解答后每個同學都無不產生惋惜之情。乘勢我又引到中國產品“貼牌”問題,做外國名牌企業的“打工仔”。引導學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強了學生創中國名牌意識,無形中民族責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時機性。

          抓住時機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抓住時機的關鍵在于判斷,就是要抓住國內外形勢變化的時期,抓住學生思想的變化時期。這就要求教師平日密切關注學生思想變化,密切關注地區、國家、世界大事,把合適的近期熱點導入課堂,從而引發學生濃厚的興趣。比如由這兩年最紅的“中國好聲音”我引到其贊助商“加多寶”,由其廣告引到與”王老吉”的大戰,從而上升到商標權保護的問題。再如講授《破產法》在講清破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性時,我結合本地區的企業現況,講到陽鋼的破產,不失時機引導學生,使他們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個人擇業的風險和競爭的緊張程度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從而進一步激發他們奮發學習的熱忱和自立自強的決心。總之,我堅信教書必須在“育人”上下工夫,心靈的教育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這需要我們在教學中不斷探索總結,只有這樣才能找到一條可行之路。

          作者:竇玲單位:山西省陽泉市工業學校

          經濟法律論文:探究性學習經濟法律論文

          最合適經濟法律課程教學的是情境探索式教學模式,教師通過借助一定的教學方法創設問題情境,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他們自覺、主動地觀察,并借助個人的生活經驗和感受,去思考、去感悟,動手實踐,把所學的知識內化為能力,使之成為指導自己行為的信念。在這種新型的課堂教學中,教師扮演著課堂活動的組織者、設計者、參與者以及材料的提供者等角色,這就要求教師必須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不僅要在課前下足工夫,而且還要具備良好的課堂操控能力。下面,結合經濟法律課程教學的實踐經驗,筆者談談對運用探究性學習方式的看法:

          1.材料或案例的選擇要合適材料或案例的選擇是探究

          性學習課堂設計的基礎,材料是否合適,將直接關系到課堂教學效果的好壞。在選擇探究材料或案例時,教師必須注重材料或案例的親歷性、經典性、近期性和趣味性。親歷性,即學生親身經歷的有直接或間接體驗的材料,因為有了經歷和體驗,學生才能有所感悟,容易使學生產生心靈共鳴,便于達成共識;經典性,即這一類材料能集中突出教學重點,有助于教師實現教學目標;近期性,即最近發生的事情,它更貼近生活和現實;趣味性,即選擇的材料或案例生動有趣,寓教于樂。

          2.材料內容展示的形式要貼切

          在教學實踐中,展示材料內容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學生表演、多媒體演示、網上下載的視頻、教師口述等。表演最適合學生,如果有正反兩個方面的對比表演則更佳。這樣一來,材料就更具說服力,學生也能一目了然,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但是,教師必須在教學前做好精心安排,學生的表演不僅要真實可信,而且要重點突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在運用多媒體演示、網上下載的視頻等方式時,切忌平鋪直敘,必須有層次性,即分階段性的演示或講述。這樣可以設置懸念,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還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想象力,預測事情未來的走向;在運用教師口述時,教師不僅要具有很好的表達能力及調節課堂氣氛的能力,還要求學生必須跟上教師的節奏。

          3.探究性學習的問題設置要重啟發和引導

          探究性學習始于問題的提出,重在問題的解決過程,它是以問題為中心展開教學的過程,學生在問題情境中主動探究、體驗、發現,在探究過程中主動獲取知識、運用知識。探究性學習問題的設置是關鍵。首先,教師從觸動學生心靈最感興趣的事件入手,充分調動學生的探究興趣;其次,設計的問題必須環環相扣,水到渠成有所銜接,體現出邏輯性和整體性。這樣既能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又能滿足學生的求知欲;再次,提問形式要多樣化,切忌固定化和模式化。這需要教師大力開發和靈活運用多種提問形式,如說一說、猜一猜、議一議、算一算、想一想、憶一憶等。教師只有常講常新,才能使學生興趣盎然,不產生疲勞感。問題解決重在啟發和引導。運用學生表演的方法,教師只要組織得好,就能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使學生得到震撼和頓悟;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傳統的教師口述時,教師必須從學生感興趣的材料入手,通過逐層剖析,啟發和引導學生層層剝離;解決問題的前提在于學生必須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想法,教師只有從中發現問題,才能適時地進行引導。這就要求教師建立融洽的師生關系,在教師恰當的鼓勵下,才能使學生敢于表達、愿意表達,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促使他們主動思考。

          4.探究性學習的反饋要及時經濟法律課程探究性學習

          的最終目的是使學生課上悟道,課下主動、有意識地修正自身的行為。只有及時反饋信息,才能保障的教學效果。信息反饋過遲,是很難糾正學生頭腦中固定化的錯誤認識;信息要及時反饋,才能使教師根據學生的聽課反應,調節教學方法,制訂補救方案和措施,強化學生課堂上學到的內容,及時糾正不正確的認識,從而使教學目標落到實處。

          作者:竇玲單位:山西省陽泉市工業學校

          經濟法律論文:ERP系統經濟法律論文

          1經法系統與ERP間的數據傳遞

          ERP系統調用經法系統注冊在ESB總線上的訂單服務,把采購訂單傳遞到經法系統,經法系統起草合同并選擇ERP系統傳遞過來的訂單,在合同信息審批完成后;點擊合同結束時,經法系統調用ERP系統注冊在ESB總線上的合同審批信息服務,把合同審批后的相關信息回傳到ERP系統。同時經法系統調用ERP系統注冊在ESB總線上的合同履行服務,ERP返回合同履行信息。

          2經法系統與財務管控間的數據傳遞

          經法系統在合同信息審批完成后,調用財務管控系統注冊在ESB總線上的合同審批信息同步服務,把合同審批后的相關信息傳遞到財務管控系統。合同在經法系統審批完成后,點待辦任務進入到結束流程頁面,在該頁面中點“結束合同會簽流程”按鈕,會通過接口把合同審批信息同步到ERP和財務管控系統。

          3ERP與財務管控間接口數據傳遞

          首先是ERP采購訂單信息傳遞給財務管控系統。(1)ERP按照接口定義的字段設置中間表,當ERP新增了采購訂單或原采購訂單數據發生變化時,ERP對中間表數據進行實時更新。(2)手工觸發ERP服務,ERP服務響應并將中間表中新增或者發生變化的增量數據反饋到財務管控系統。(3)財務管控系統接受到ERP反饋的采購訂單數據,首先判斷必填字段是否為空,如果為空則不進行后續處理,直接記入財務管控日志表。關鍵字段包括:采購訂單號、合同編號、合同名稱、所屬項目定義號、供應商、訂單總金額。(4)未清項信息傳輸至財務管控系統。ERP定時觸發程序ZCWPAY001,將新增數據傳輸至財務管控系統,并在中間表ZCWTPAY01中記錄數據。如果財務管控處理結果為“成功失敗信息”,則反饋給ERP,ERP記錄反饋的同步結果,作為下次同步判斷增量信息的依據。其次財務管控系統資金支付憑證回傳ERP系統。

          憑證同步接口,需要設置字段同步資金支付憑證的輔助信息供應商、采購訂單、未清項目(ERP未清憑證號)等傳入到ERP。ERP接受財務管控同步的資金支付憑證,同時根據科目、供應商、采購訂單號、未清項憑證號等信息對供應商進行自動清賬。資金支付憑證同步到ERP成功后,ERP的反饋信息接口需增加字段,將所清賬的原未清項標識(公司代碼-憑證年份-憑證號-行項目號)反饋給集成平臺,集成平臺根據該信息調用管理對象接口,停用相應的未清項對象記錄。再次做資金支付申請時不能再選擇。

          4總結及展望

          隨著電力行業的發展,信息集約化、系統集成化將成為未來電力企業信息系統應用發展的趨勢,經濟法律系統與ERP、財務管控系統的業務集成在電力行業中的應用,要求業務應用廠商在開發接口服務時,按照統一的接口技術規范,同時要依據集成組件所提供的身份認證手段,設定服務訪問身份認證的模式。同時加強數據加密管理,對于部分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業務數據或用戶名、口令等敏感數據,要制訂相應的加密方案,保障敏感數據的安全傳輸和存儲。通過各系統間的業務集成接口技術,實現電力企業中的數據集成和資源整合,以促進應用集成水平和效果的持續提升,加強各系統使用的靈活性和便利性,不斷提高系統性能。

          作者:崗巧針單位:新疆信息產業有限責任公司

          經濟法律論文:中職教改經濟法律論文

          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因此中職教育首當其沖要改革的是觸動靈魂的課程。它是是一把打開學生心靈的鑰匙。這把鑰匙靈不靈,關鍵在老師是否真正觸動學生心靈。讓他把心靈最真實的一面毫無保留的呈現,從而引導、修正。為使它真正發揮塑人的作用,教師必須打破傳統教學模式,大膽方法創新,讓學生由臺下走到臺上,突出教、學、做一體化模式,運用信息化技術,創新教學方法,精彩設計課堂,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強化職業能力、技能培養。這樣做必須解決兩個突出的問題:如何做到讓學生敞開心扉?如何讓學生頓悟真諦?下面結合經濟法律課教學實踐談談筆者的看法。

          1多方舉措讓學生敞開心扉

          首先,教師以身作則,并有很強的調控能力。就是通過你的日常行為讓學生感覺到你的人格魅力:為人坦誠,真實。學生相信你是你工作邁出的及時步。比如在開學及時節課,為了引導學生明確就業前景,規劃在校目標。筆者設計了“購買未來”的活動,列出多種人生目標,要學生“購買”。活動開始,同學們過于拘謹一言不發。這時有個膽大的學生反問“老師你要什么?”,筆者如實的說出了自己的購買的是旅游,并且把自己的旅游經歷與同學們分享,并調侃未來與志同道合的同學相約旅游。這下同學們暢所欲言開了。在真實溫暖的氣氛中原來陌生的師生關系一下子拉近了不少,從而建立了良好的及時印象。

          其次,情暖心田,融洽師生關系。師生關系的建立更多是課下功夫,課間、課下是師生交流的好時機。為此平日多搜集時事、應聘、就業等方面的信息,在不經意的聊天中、朋友試的談話中,使同學們的困擾、疑慮得以解決。對個別問題學生朋友似的談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其體會到老師的良苦用心。就是在這點點滴滴中教師成為學生的良友和可親的長輩。再有,尊重人格,鼓勵為主,樹立信心。中職生自尊心都很強。因此上課提問要注意因“才”提問,并加以適當引導,并及時鼓勵。在鼓勵聲中會使學生信心滿滿不斷去探究。筆者坦誠地告訴學生,只要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想法,這就是好的答案。對于問題學生,課下教育課上更要表揚。持之以恒,正能量得以發揚光大,從而形成一個好學上進的良好氛圍。

          2精彩設計課堂,使學生頓悟真諦

          案例教學不失為一種好的學生為本的教學方法。應用得當,使學生心靈產生強烈的震撼,很快悟到真諦,事半功倍。要求教師得才能兼備,有很高的綜合素質。要求事例經典,構思新穎,有良好的啟發誘導能力、隨機應變能力、學生情緒的操控能力,課堂氣氛的調節能力等。首先事件的選擇必須經典,能使學生心靈上產生共鳴,有所感,急于發。其次問題的設置是關鍵。從學生有切身體驗或者從學生的內心需求發問觸動其心靈,使興趣一下子被調動起來。再有為了整體性,設置問題必須環環相扣,有銜接,做到水到渠成,道理自明。這樣既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又滿足其求知欲。

          再次課堂形式多樣化,切記固定模式化。常講常新需要教師大力開發,多種形式靈活應用。可以采用教師邊舉例邊發問、學生討論爭辯、現場演示,還可以是辯論會、故事會,還可以觀看網上下載的經典案例視頻讓學生談感受等。比如新生及時節課筆者的設計構思如下:用活動“購買未來”激發學習興趣,使其明確未來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上,必須學得一技之長,必須學好專業技能課。緊接反問學生,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要招聘員工,首先看他的技能還是人品?并舉一招聘小例,讓學生猜一猜誰被應聘上。在學生的爭辯中得出,成功首先是做人的成功。之后引導學生,回歸課本,明確這門課就是教你如何做人,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這樣學生明確了這門課的重要性及教學內容。這節課在《我的未來不是夢》的歌聲中結束,堅定了學好知識、技能,迎接美好未來的信心。

          3改革傳統的考試方式

          中職生不久的將來,就要投身到市場經濟的大潮之中,實實在在的學會做人,是進入社會的前提。現實生活中不知禮碰壁,不守德受阻,不守法毀了一生的例子太多了,給我們的教育敲響了警鐘。因此,我們的教育必須由傳統的去記憶改成真正的去踐行。因此,筆者認為考核,重在實踐,最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在掌握主要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借助案例分析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二是真正把它融入日常行為中,能用學到的法律評斷現實生活中的事情,不做違法之事,并且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總之,中職教改勢在必行!在教改之路上吾將上下而求索。

          作者:竇玲單位:山西省陽泉市工業學校

          經濟法律論文:清代的經濟法律論文

          這種田莊制的運營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內務府統一管理,內務府將土地出租給農民,再由農民向政府繳納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將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來土地的比例給這些大地主。這樣既能保障每年的糧食產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稅收,還能保障八旗貴族的利益,在當時不失為一種兩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別優待,一些王公貴族整日無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們經常私賣祖產,把政府分來的田地偷偷的典賣給他人。這種行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統治者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又頒布了法律來加以控制頒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給沒有職業的旗人,有他們來統一耕種。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來這種制度無異于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可就是這種優越的條件也絲毫沒有引起無業八旗子弟的興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種,不久逃離者十有八九,這種制度也不能維持了。有時候對特殊人群的優待,反而是一種無意間的坑害。

          后期由于軍事的需要清朝的統治者在邊疆地區推廣屯田制。前期軍隊在戰爭時期從事軍事活動,在和平時期從事農業生產,這與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點相似。八旗軍戰時為兵,平時為民。這種生產方式既能保障軍隊的糧食供給,又能節省部隊平時的開銷,為中央政府減少負擔。這種生產方式逐步演變成了,軍隊占有土地后租給農民耕種,農民在歲末向軍隊繳納一定的租金。這樣在能保障軍隊保障戰斗力的同事,軍隊又有足夠的糧食與經濟收入。當然清朝的統治者也夢想著“江山永固,一同萬年”,在康熙年間皇帝頒布御詔稱“永不加賦”,這時期中國的人口較之前增加了3倍,這一政策是之前的歷代王朝所不敢嘗試的,這也從側面反映了當時的國家經濟已經發展到封建社會的較高峰。

          在經濟方面統治者并沒有意識到商業的重要性,對于商業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稅漏稅為主。統治者似乎認為商人站在了國家的對立面,而沒有商人也不利于國家的統治。這促使統治者制定較為復雜的稅制來向商人征稅。對于商人的成功避稅,貢獻較大的要數當時的官員了,他們熟知法律可以幫助商人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避免沉重的賦稅。一個法律的出臺有積極的一面,同時也有不利的一面雖然皇權對商業有所抑制,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在清朝早期曾經實行“遷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漁住在海邊上的居民也要遷移至內地。雖然這一政策主要是為了收復臺灣。在當時臺灣島的糧食來源主要是依靠大陸,如果將大陸的居民內遷,以當時臺灣的糧食儲備來看,這些糧食是不足以維持半年的。清代針對商人的法律規定也十分嚴苛,商人禁止穿綢緞,商人一旦從商其子女是不準參加科舉考試的,但即使是這樣也沒有阻止東南沿海一帶的工商業發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業作坊及商業出現了空前的繁榮。由于一些地區的人從事商業,后以地域血緣為紐帶帶動了整個地區的商業發展從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幫。其中有蘇州一帶的鹽幫,山西一帶的晉商,和安徽的徽商,這些商幫在我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隨著商人的財產不斷積累,他們對身份的要求也是越來越迫切。傳統的士農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與這些地位較低的商人的頭腦中。他們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個“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為自己的祖宗買一個官職來沖臉面。統治者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為了拉攏商人他們頒布法令準許商人子弟參加科舉,從此商人的子弟獲得了與普通士子一樣的權利,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從側面促進了清末商業的發展。

          作者:張妍張橙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經濟法律論文:田賦征實經濟法律論文

          一、“田賦征實”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實施的背景

          (一)日本對陪都和四川各地的戰略轟炸,使國民政府充分認識到后方的糧食征購對整個抗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1938年到1943年,日軍對中國戰時首都重慶進行了長達5年半的“戰略轟炸”,史稱“重慶大轟炸”。日軍轟炸重慶,無異于對平民宣戰,其目的是摧毀中國人民的意志,幻想中國人放棄抵抗投降。四川省會成都,也是日機轟炸的又一個重要目標。除成、渝兩地外,四川地區的樂山、宜賓、南充、自貢、涪陵、墊江等小城市也受到過日機的轟炸。日機的轟炸使國民政府充分認識到后方的糧食征購對整個抗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國難當頭,軍糧的保障日益成為戰略性問題。國民政府想盡一切辦法來維持龐大的抗日軍隊和后方人民的糧食供應。當然,除“田賦征實”外,還實行了“借征”等措施。

          (二)國民政府行政院政策上的失誤,導致陪都和四川地區糧價猛漲,引發糧食危機爆發,不得不實施“田賦征實”1939年秋,四川糧食獲大豐收,行政院通過了《四川省新谷購儲大綱》,倉促決定大量購糧并強制實行,導致糧價猛漲。1940年,四川遭受旱災,糧食供需失衡,糧價飛漲,政府的軍糧收購計劃也難以完成。隨著日軍加緊攻擊和掠奪,使國統區生活更加困難,物價飛漲,物品和軍糧民食需求量增加,政府難以在短時間內籌措到足夠的糧食來滿足作戰部隊及后方公職人員和居民的糧食供應,致使國家糧食和市場糧食短缺,導致各地糧價普遍飛漲。糧食危機爆發。糧食危機的爆發,促使政府更清楚地意識到糧食問題,“實為治國首要……已成為當今一致之國是”,不能讓糧食問題動搖抗戰的根基,必須采取有力措施來挽救危局。

          二、“田賦征實”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地區實施的概況

          (一)“田賦征實”制度的制定1.頒布條例1941年夏,國民政府行政院為了貫徹國民黨1941年4月在陪都重慶召開的五屆八中全會關于將田賦暫歸中央接管,并改征實物的決議,決定“田賦征實”機構分為經征與經收兩部分,經征歸原財政部籌設田賦管理委員會負責;經收與糧食管理部分由新成立的糧食部負責主持。并先后頒布《戰時各省田賦改征實物暫行通則》、《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2.通過三項原則1941年6月中旬在陪都重慶舉行全國第三次財政會議,以“田賦征實”為中心內容,通過了下述三項原則:(1)自民國30年(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賦戰時一律征收實物。(2)田賦征收實物以民國30年度田賦正附稅總額為準,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產麥區得征等價小麥,產雜糧區得征等價雜糧)為標準。其賦額較重之省份得請由財政部酌量減輕。(3)各省征收實物,采用經征經收劃分制度。凡經征事項,由經征機關負責,經收事項,由糧食機關辦理。在會上講話,認為這是“全國基礎精神”,國民完納田賦是為了整個國家,采行糧食庫券征購或實行征收實物“就是要征收一定數量的糧食來調濟軍糧與民食”。抗日戰爭是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指引和國共兩黨合作共同抗日的基礎上,會議的這個決定得到各個黨派、各界人士和廣大人民的擁護和支持。

          (二)陪都、四川地區對“田賦征實”制度的貫徹實施1.“田賦征實”的行政機構設置1941年“田賦征實”開征前,國民政府糧食部建立了督導機構,首先做好糧政宣傳、調查大戶存糧和除弊便民等工作。與此同時,財政部、糧食部報經行政院和軍事委員會批準把全川劃為四個糧區,共同委派劉航琛為川東南區(轄43縣)特派員,潘文化川東北區(轄21縣)特派員,鄧錫侯為川西北區(轄17縣)特派員,何成浚為川西南區(轄38縣)特派員,在全川經驗豐富進行督導征實活動。1941年全川(含陪都重慶)的征實、征購,數額大,從開征之日起僅四個月零22天,即超額100.8%,完成任務。2.糧食調查統計工作隨著國民政府的西遷,陪都重慶、四川地區成為戰時的政治、經濟活動中心,也成為國民政府開展糧食調查統計工作的重點地區。陪都、四川地區按照河流地勢劃分為六大自然區域:成都平原區、岷江流域區、沱江流域區、涪江流域區、長江流域區、嘉陵江流域區。糧食品種的調查包括:上等米、中等米、下等米、糯米、稻谷、小麥、玉米、高粱、黃豆、蠶豆、豌豆、綠豆、豇豆、菜籽、芝麻、花生、面粉、菜油、麻油。[3]3.全川(包括陪都、四川地區———筆者注)交納糧食的數量1941年,中央下達全川征糧600萬石,隨賦購糧600萬石,共1200萬石。結果實收1382萬石。1942年,中央下達全川征糧900萬石,購糧700萬石,共1600萬石。實收1658萬石。1943年,中央配額與上年同,征900萬石,改購為借,借700萬石,實收1605萬石。1944年,中央配額征900萬石,借1100萬石,并加配160萬石,共配2160萬石。實收1941萬石。1945年,全川征實仍與上年相同,征900萬石,借1100萬石,實配2134萬石,實收1822萬石。這一年開征時日本已經投降,抗戰已經勝利,糧民卻仍然照交糧食,照2000萬石之數交到九成。以上五年中,全川田賦征實共計實收8408萬石,完成了中央的配額,在全國征實的實收總額中,四川即占三分之一。

          (三)民眾支持抗戰,擁護田賦征實田賦征實,既增加人民負擔,也增加交糧麻煩,但全川人民認識到大敵當前,后方所以比較安寧,有賴于前方軍隊浴血奮戰,值此國家民族危急存亡關頭,民眾理應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糧出糧,因而對征兵、征工、征糧都積極擁護。糧民把納糧當作是愛國、救國的神圣責任和光榮任務。所以在為抗戰而征實的5年中,絕大多數糧民都依照期限,把應交的糧食交納清楚,除1944年及1945年稍有短欠外,其余3年都超額完成了中央下達的配額。在政府方面,對各地具體情況也較及時了解,對確定因災歉收之縣,有的核定在征收的數額內酌予減收,有的扣回賑谷若干石,有的折征部分代金,通過民食供應處異地繳納,還有不產稻谷的縣折征雜糧。如1941年,全川全征稻谷的有121縣,全征玉蜀黍的有7縣,兼收稻谷和玉蜀黍的有6縣,專收青稞的有1縣。還有不征稻谷而改征大米的有川西平原的十幾縣(這些縣份佃農向業主交租,歷來也都是交米,以米0.46石作稻谷的1石)。凡此都是縣征收機關為排除征收過程中的困難而采取的便民措施。

          四川省田管處負責各縣田管,依據財政部頒發的宣傳大綱,大力配合縣級機關進行宣傳,印發了各種小冊子、傳單標語、文告,號召和鼓勵糧民納糧。中小學師生、各級行政人員、征收處員工,都在進行宣傳鼓勵,說明納糧是為了抗日,為了不當亡國奴。省田賦管理處還于1941年11月15日出版了《四川田賦改制叢刊》,不僅登載了張群、黃季陸、向傳義、鄧錫侯、潘文化等人的文章,還登載了征實的重要法令、統計資料等。其他新聞報刊也不斷發表闡述田賦征實意義的文章和人民擁護征實、踴躍交糧的消息,對征實中的舞弊事件也作了揭露。由于廣泛深入的宣傳鼓動,大大啟發了民眾的愛國主義覺悟,使征實工作進展順利。1941年,在全國范圍內的縣級征實工作競賽中,征實數量的前三名皆在四川:灌縣(今都江堰市)及時,梓潼縣第二,南川縣(今重慶市南川區)第三。當時參與田賦征實工作的陳志蘇、陳雁、張惠昌等先生在《抗戰時期的四川田賦征實》一文中記錄了每年9月10日開征以后,各縣糧民肩挑、背負、車運,前往征收處交納糧食的生動事例。

          作者:丁新正單位:重慶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經濟法律論文: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論文

          1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1國有資產的產權分配不清目前的法律不承認地方的國有資產歸屬地方政府支配,但是事實上地方政府已經在對地方的資產行駛管理權,導致地方產權與中央的產權不一致。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發展的需要,憑借行政權力來支配地方的國有資產致使中央資產使用脫節,影響國家整體的發展建設;而中央政府把地方的國有資產全部收歸中央的做法,也會極大的挫傷地方國資委的工作積極性,影響國有資產的實際使用效率。

          1.2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管不力國有資產管理的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腐化分子,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給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造成重大的損失,其中非常關鍵的一點就是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尤其是針對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立法項目還不夠完善,一方是對監管的法律不夠重視,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監管不夠系統,導致管理非常的雜亂、分散,沒有針對性和強力的約束力。

          1.3國有資產使用的預算制度還不完善預算是經過法律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的計劃,它指引著國家資產的投放,是保障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不出現嚴重疏漏的基礎環節。但是我國一些政府部門在使用國有資產方面卻沒有建立完善的預算制度,導致國有資產的使用沒有目的性和計劃性,也不能把國有資產的作用充分的表現出來。

          2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制定的探索

          2.1必須堅持的原則分析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國家的興衰強弱有直接的關系,因此在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時,必須堅持一定的原則:首先,必須依據《憲法》來制定。《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執行的基礎。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的制定和出臺,都不能違反《憲法》的根本要求,這樣才能保障經濟法制定的合理性和正確性。其次,堅持人民民主的原則。國家的權利來自人民,國有資產也是來自人民的,在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時,也必須充分發揮民主的特性,讓群眾參與到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更好的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價值。再次,細致具體而又分權制衡的原則。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的制定要結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進行,尤其是各個政府部門對于國有資產有不同的使用形式,要想將這些資產真正的用在為公眾服務上,在國有產權內部就要將產權的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管的權力分開設置,規定每一種權力使用者的權力范圍。

          2.2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的內容分析經濟法律的制定是提高國有資產管理的效率,充分發揮為群眾服務的重要職能,就必須解決現代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問題:首先,劃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理權限。國有資產是歸國家所有的,但是其使用者卻有中央和地方之分,法律要明確二者處理地方國有資產的職權,在滿足地方政府使用的前提下其余的資產歸中央政府支配。其次,劃分國有資產使用的范圍,任何超越規定的范圍或者中飽私囊的人員,都要受到經濟法律的嚴厲懲處,真正起到國有資產監管的作用。再次,細化國有資產使用的程序,如預算機制的制定和執行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定,這樣國有資產的投放才更加有針對性,收益也會更大,群眾才能真正享受到國有資產的福利。

          3結束語

          國有資產的管理事關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穩定的大局,通過分析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基礎,并結合當今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法律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而在法律規定的管理之下,則能有效的指導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并約束他們的資產使用行為,減少違法現象的產生,提升國有資產管理的效能和資金使用的價值量。

          作者:王璐單位:蘭州商學院長青學院

          經濟法律論文:功能目的論指導下經濟法律論文

          1翻譯目的論及其主要法則

          20世紀70年代興起于德國的功能派翻譯理論以瑞斯(Reiss)、費米爾(Vermeer)及諾德(Nord)為代表。功能目的論認為,“翻譯是一種目的性行為”,在擺脫傳統翻譯理論以原語為中心的“等值論”的束縛的基礎上,指出理想的譯文應該在“在概念性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上與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為翻譯過程的及時準則,即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整個翻譯行為的過程(即翻譯目的論skopostheory)。翻譯目的論包含三個法則,即目的性法則(skoposrule)、連貫性法則(coherencerule)和忠實性法則(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則指譯文預期的目的決定翻譯的策略,是所有翻譯行為應該遵循的首要原則;連貫性法則指譯文必須符合譯入語語內連貫(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標準,即譯文必須能讓接受者理解、并在譯語文化以及使用譯文的交際環境中有意義。忠實性法則即通常所說的忠實于原文,指原文與譯文間應該存在語際連貫(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實的程度,即原文與譯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譯目的和譯者對原文的理解所決定的。翻譯目的論認為,翻譯過程中語際連貫從屬于語內連貫,即忠實性法則從屬于連貫性法則,二者又同時從屬于目的性法則(仲偉合、鐘玨,1999)。

          2翻譯目的論關照下的經濟法律英譯

          翻譯目的論強調翻譯活動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種解釋,即譯者的目的、譯文的交際目的、使用某種特殊手段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譯者必須是在明確翻譯目的的情況下進行翻譯活動,而理想的譯文也應與原文保持概念性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的對等之外,還應照顧到法律功能的對等,即原語和譯語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對等(張法連,2009)。法律語言作為最為正式的莊重文體,具有避免出現任何歧義、不確定性及模糊性的特點,而較之漢語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法律語言又具有文辭古奧、句法繁雜等獨特之處,因此,在目的性原則、語內連貫原則及語際連貫性原則(即忠誠法則)的指導下,漢語法律條文英譯時,應該特別注意譯文的性與嚴謹性,使譯文同樣呈現出嚴謹、簡潔莊重的語域特征,再現原文的語義內容,保持法律語言的嚴肅性、性及性,以下將以《公司法》為例探討翻譯目的論三原則指導下的漢語經濟法律英譯的兩大基本原則。(1)嚴謹是法律翻譯的基本原則,也可是說是法律翻譯的生命。譯者應盡量以地道的語言再現原文的真實意義,從而精準地向譯文讀者再現原文法律信息,在實現原文與譯文在意義上的語際連貫的基礎上,更好地實現翻譯的目的。因此,在漢語經濟法律的英譯中,主要體現在譯文措辭,不能背離原文意義,必要時還需要增加補充性語匯,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體化;選詞,符合專業語域特征;術語一致,達到法律文本術語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復法律行為主體,使之更好地為譯文讀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條……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語言中經常也會使用所指較為廣泛的模糊詞,用于表述法律條文中無法明確指示的事實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等。如上例1中的“辦事機構”在漢語中是一個模糊化的語匯,英語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體化,強調其主要行政管理機構,語義更加明確。而例2中的“合理根據”、“不正當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語匯,翻譯時同樣選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語匯,從而涵蓋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種可能情況。另外,《公司法》中多處出現“社會”這一模糊性詞匯,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條)、“社會公共利益”(及時百九十七條)等,譯為英語時都按照英語社會及文化習慣直接省譯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時,經濟法律的翻譯還應該特別注意譯文選詞的性及術語的一致性,盡量選擇專用語匯,保持特定法律專用語匯的一致性,必要時根據上下文選取合適譯文詞語進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處所”一詞就選用了法律上專指戶籍所在地的正式詞“domicile”,使譯文更為、專業、嚴謹。《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復出現的與公司設立、組織機構、財務、解散等相關的專業語匯,在法律條文中都應保持其譯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債券”、“連帶責任”等一律選用一致的專業術語“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進行翻譯,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統一,避免歧義與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條解釋《公司法》用語的含義時及時項“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譯者將此處的“是指”翻譯為“include”,選詞非常,既再現了原文的意義,又貼近譯語表達實際與習慣。由于漢語意合的特點,漢語法律條文中也經常省略法律的行為主體,翻譯成英語的形合語句時,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復法律的行為主體,使之更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語義更加明確。如:例3: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譯在嚴謹的前提下,譯者還應注意譯文的簡潔莊重,力求譯文簡潔凝練、行文嚴密、邏輯縝密,從而以法律英語的語內連貫性(即翻譯目的論的連貫性法則)更好地實現翻譯活動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譯中,主要體現在:譯文力求從各方面體現譯入語的語域特征,如適當簡化句子結構或使用動詞的被動語態形式;再現原文莊重的語言風格,體現譯入語法律文體的行文規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復信息的恰當處理,漢語意合與英語形合的轉換,增強可讀性與譯文的邏輯性等方面。如:例5:及時百一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譯者通過簡化句子結構以及使用動詞的被動形式,使譯文更加簡潔正式、中立客觀,《公司法》英文版中還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條等。新修訂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沒有使用thereof等相關古英語詞匯,但通過動詞shall來的頻繁使用表示漢語原文中顯性或隱性的禁止、許可、應該等法律行為(全文共出現564次),再現英語法律文體的行文規范與莊重風格,如第五十條中“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譯文通過增加“shall”一詞明確了經理的法律義務。再如:例6:第五十九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漢語原文中,長達8個字的專業名詞重復了3次,其對應的英語譯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復的2次,而中間銜接的部分則采用了代詞替代,從而是譯文在語義明確的基礎上更為簡潔。漢語意合的特點決定了漢語法律條文中很多句子都沒有主謂結構,句與句之間的關系僅僅通過語義銜接,而英語的句子,尤其是正式嚴謹的法律英語,則必須有完整的主謂結構,分句與分句之間也必須有顯性的連接詞,如例7:及時百九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為主語,統領后面四個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語一文中,通過狀語“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劃定其法律行為的范圍,并通過后置定語的形式限定行為主體的合法性,而為了保持句子結構的緊湊性、一致性、連貫性,同時使用代詞“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現的名詞,從而有效地實現了漢語意合與英語形合的轉換,增強了譯文的語內連貫性。可見,在目的論的指導下,法律翻譯應盡量做到措辭、選詞、組句審慎,力求譯文表意、行文嚴密、邏輯縝密,更好地實現譯文與原文在交際目的、語言意義等的一致性及譯文語言的連貫性。

          3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語言有著共同的語體特征,英漢兩種法律語言都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在法律翻譯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戰。翻譯目的論突破傳統的翻譯理論以原語為中心的“等值論”的束縛,將翻譯研究的焦點從譯文與原文的關系轉向譯文的預期目的,強調目標文本的功能(即“目的”)在翻譯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仲偉合、鐘玨,1999)。就法律條文的英譯而言,翻譯目的論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理論視角,譯者不僅需要理解法律原文的真實意義,在翻譯目的論三原則的指導下,譯者還應該確立法律翻譯要求嚴謹、簡潔莊重的一般原則,同時,翻譯目的論還為解決經濟法律英譯中遇到的一般問題指明了思路與方法。

          作者:馬金鳳單位:海南大學外國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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