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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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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畢業論文

          程序畢業論文:畢業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及注意問題

          一、畢業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

          1.學員必須在論文答辯會舉行之前半個月,將經過指導老師審定并簽署過意見的畢業論文一式三份連同提綱、草稿等交給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的主答辯老師在仔細研讀畢業論文的基礎上,擬出要提問的問題,然后舉行答辯會。

          2.在答辯會上,先讓學員用15分鐘左右的時間概述論文的標題以及選擇該論題的原因,較詳細地介紹論文的主要論點、論據和寫作體會。

          3.主答辯老師提問。主答辯老師一般提三個問題。老師提問完后,有的學校規定,可以讓學生獨立準備15—20分鐘后,再來當場回答,而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則規定,主答辯老師提出問題后,要求學員當場立即作出回答(沒有準備時間),隨問隨答。可以是對話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辯老師一次性提出三個問題,學員在聽清楚記下來后,按順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據學員回答的具體情況,主答辯老師和其他答辯老師隨時可以有適當的插問。

          4.學員逐一回答完所有問題后退場,答辯委員會集體根據論文質量和答辯情況,商定通過還是不通過,并擬定成績和評語。

          5.召回學員,由主答辯老師當面向學員就論文和答辯過程中的情況加以小結,肯定其優點和長處,指出其錯誤或不足之處,并加以必要的補充和指點,同時當面向學員宣布通過或不通過。至于論文的成績,一般不當場宣布。中共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規定,對答辯不能通過的學員,提出修改意見,允許學員待半年后另行答辯。

          二、主答辯老師的提問方式

          在畢業論文答辯會上,主答辯老師的提問方式會影響到組織答辯會目的的實現以及學員答辯水平的發揮。主答辯老師有必要講究自己的提問方式。

          1.提問要貫徹先易后難原則。主答辯老師給每位答辯者一般要提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問題,這些要提的問題以按先易后難的次序提問為好。所提的及時個問題一般應該考慮到是學員答得出并且答得好的問題。學員及時個問題答好,就會放松緊張心理,增強“我”能答好的信心,從而有利于在以后幾個問題的答辯中發揮出正常水平。反之,如果提問的及時個問題就答不上來,學員就會背上心理包袱,加劇緊張,產生慌亂,這勢必會影響到對后面幾個問題的答辯,因而也難以正確檢查出學員的答辯能力和學術水平。

          2.提問要實行逐步深入的方法。為了正確地檢測學員的專業基礎知識掌握的情況,有時需要把一個大問題分成若干個小問題,并采取逐步深入的提問方法。如有一篇《淺論科學技術是及時生產力》的論文,主答辯老師出的探測水平題,是由以下四個小問題組成的。(1)什么是科學技術?(2)科學技術是不是生產力的一個獨立要素?在學員作出正確回答以后,緊接著提出第三個小問題:即(3)科學技術不是生產力的一個獨立要素,為什么說它也是生產力呢?(4)你是怎樣理解科學技術是及時生產力的?通過這樣的提問,根據學員的答辯情況,就能比較正確地測量出學員掌握基礎知識的扎實程度。如果這四個小問題,一個也答不上,說明該學員專業基礎知識沒有掌握好;如果四個問題都能正確地回答出來,說明該學員基礎知識掌握得很扎實;如果能回答出其中的2—3個,或每個小問題都能答一點,但答得不,或不很正確,說明該學員基礎知識掌握得一般。倘若不是采取這種逐步深入的提問法,就很難把一個學員掌握專業基礎知識的情況測量出來。假如上述問題采用這樣提問法:請你談談為什么科學技術是及時生產力?學員很可能把論文中的主要內容重述一遍。這樣就很難確切知道該學員掌握基礎知識的情況是好、是差、還是一般。

          3.當答辯者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應以溫和的態度,商討的語氣與之開展討論,即要有“長者”風度,施行善術,切忌居高臨下,出言不遜。不要以“真理”掌握者自居,輕易使用“不對”、“錯了”、“謬論”等否定的斷語。要記住“是者可能非,非者可能有是”的格言,要有從善如流的掂量。如果作者的觀點言之有理,持之有據,即使與自己的觀點截然對立,也應認可并樂意接受。倘若作者的觀點并不成熟、完善,也要善意地、平和地進行探討,并給學員有辯護或反駁的平等權利。當自己的觀點不能為作者接受時,也不能以勢欺人,以權壓理,更不要出言不遜。雖然在答辯過程中,答辯老師與學員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審查考核者,一方是被考核者),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答辯中要體現互相尊重,做到豁達大度,觀點一時難以統一,也屬正常。不必將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只要把自己的觀點亮出來,供對方參考就行。事實上,只要答辯老師講得客氣、平和,學員倒愈容易接受、考慮你的觀點,愈容易重新審視自己的觀點,達到共同探索真理的目的。

          4.當學員的回答答不到點子上或者一時答不上來的問題,應采用啟發式、引導式的提問方法。參加過論文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可能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學員對你所提的問題答不上來,有的就無可奈何地“呆”著;有的是東拉西扯,與你繞圈子,其實他也是不知道答案。碰到這種情況,答辯老師既不能讓學員尷尬地“呆”在那里,也不能聽憑其神聊,而應當及時加以啟發或引導。學員答不上來有多種原因,其中有的是原本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只是由于問題出乎他的意料而顯得心慌意亂,或者是出現一時的“知覺盲點”而答不上來。這時只要稍加引導和啟發,就能使學員“召回”知識,把問題答好。只有通過啟發和引導仍然答不出或答不到點子上的,才可判定他確實不具備這方面的知識。

          三、學員答辯要注意的問題

          學員要順利通過答辯,并在答辯時真正發揮出自己的水平,除了在答辯前充分作好準備外,還需要了解和掌握答辯的要領和答辯的藝術。

          (一)攜帶必要的資料和用品

          首先,學員參加答辯會,要攜帶論文的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如前所述,有的高等學校規定:在答辯會上,主答辯老師提出問題后,學員可以準備一定時間后再當面回答,在這種情況下,攜帶論文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的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即使像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那樣,老師提出問題后,不給學員準備時間,要求當場作答。但在回答過程中,也是允許翻看自己的論文和有關參考資料的,答辯時雖然不能依賴這些資料,但帶上這些資料,當遇到一時記不起來時,稍微翻閱一下有關資料,就可以避免出現答不上來的尷尬和慌亂。其次,還應帶上筆和筆記本,以便把主答辯老師所提出的問題和有價值的意見、見解記錄下來。通過記錄,不僅可以減緩緊張心理,而且還可以更好地吃透老師所提問的要害和實質是什么,同時還可以邊記邊思考,使思考的過程變得很自然。

          (二)要有自信心,不要緊張

          在作了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大可不必緊張,要有自信心。樹立信心,消除緊張慌亂心理很重要,因為過度的緊張會使本來可以回答出來的問題也答不上來。只有充滿自信,沉著冷靜,才會在答辯時有良好的表現。而自信心主要來自事先的充分準備。

          (三)聽清問題后經過思考再作回答

          主答辯老師在提問題時,學員要集中注意力認真聆聽,并將問題回答略記在本子上,仔細推敲主答辯老師所提問題的要害和本質是什么?切忌未弄清題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對所提問題沒有斷清楚,可以請提問老師再說一遍。如果對問題中有些 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請提問老師做些解釋,或者把自己對問題的理解說出來,并問清是不是這個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再作回答。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答所非問。答到點子上。

          (四)回答問題要簡明扼要,層次分明

          在弄清了主答辯老師所提問題的確切涵義后,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要充滿自信地以流暢的語言和肯定的語氣把自己的想法講述出來,不要猶猶豫豫。回答問題,一要抓住要害,簡明扼要,不要東拉西扯,使人聽后不得要領;二要力求客觀、、辯證,留有余地,切忌把話說“死”;三要條分縷析,層次分明。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適中等等。

          (五)對回答不出的問題,不可強辯

          有時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對答辯人所作的回答不太滿意,還會進一步提出問題,以求了解論文作者是否切實搞清和掌握了這個問題。遇到這種情況,答辯人如果有把握講清,就可以申明理由進行答辯;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審慎地試著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講得不很確切也不要緊,只要是同問題有所關聯,老師會引導和啟發你切入正題;如果確是自己沒有搞清的問題,就應該實事求是地講明自己對這個問題還沒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認真研究這個問題,切不可強詞奪理,進行狡辯。因為,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對這個問題有可能有過專門研究,再高明的也不可能蒙騙他。這里我們應該明白:學員在答辯會上,某個問題被問住是不奇怪的,因為答辯委員會成員一般是本學科的專家。他們提出來的某個問題答不上來是很自然的。當然,所有問題都答不上來,一問三不知就不正常了。

          (六)當論文中的主要觀點與主答辯老師的觀點相左時

          可以與之展開辯論答辯中,有時主答辯老師會提出與你的論文中基本觀點不同的觀點,然后請你談談看法,此時就應全力為自己觀點辯護,反駁與自己觀點相對立的思想。主答辯老師在提問的問題中,有的是基礎知識性的問題,有的是學術探討性的問題,對于前一類問題,是要你作出正確、地回答,不具有商討性。而后一類問題,是非正誤并未定論,持有不同觀點的人可以互相切磋商討。如果你所寫的論文的基本觀點是經過自己深思熟慮,又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據,能自圓其說的,就不要因為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出不同的見解,就隨聲附和,放棄自己的觀點。否則,就等于是你自己否定了自己辛辛苦苦寫成的論文。要知道,有的答辯老師提出的與你論文相左的觀點,并不是他本人的觀點,他提出來無非是想聽聽你對這種觀點的評價和看法,或者是考考你的答辯能力或你對自己觀點的堅定程度。退一步說,即使是提問老師自己的觀點,你也應該抱著“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態度,據理力爭,與之展開辯論。不過,與答辯老師展開辯論要注意分寸,運用適當的辯術。一般說,應以維護自己的觀點為主,反駁對方的論點要盡可能采用委婉的語言,請教的口氣,用旁說、暗說、繞著說的辦法,不露痕跡地把自己的觀點輸入對方,讓他們明理而誠服或暗服。讓提問老師感受到雖接受你的意見,但自己的自尊并沒受到傷害。譬如,在一次答辯會上,一位老師在說明壟斷高額利潤時,把壟斷高額利潤說成是高出平均利潤以上的那部分利潤。答辯的學員聽出老師的解釋錯了。就用平和不解的語氣說:“那么,壟斷高額利潤是壟斷價格高于成本價格的話怎么理解呢?”提問的老師聽后一怔,隔了一會兒,高聲說:“問得好!”從提問老師的喝彩聲中,我們知道,他已心悅誠服地同意了你的觀點。這樣的辯論,答辯老師不僅不會為難你,相反會認為你有水平,基礎扎實。

          (七)要講文明禮貌

          論文答辯的過程也是學術思想交流的過程。答辯人應把它看成是向答辯老師和專家學習,請求指導,討教問題的好機會。因此,在整個答辯過程中,答辯人應該尊重答辯委員會的老師,言行舉止要講文明、有禮貌,尤其是在主答辯老師提出的問題難以回答,或答辯老師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更應該注意如此。答辯結束,無論答辯情況如何,都要從容、有禮貌地退場。

          此外,畢業論文答辯之后,作者應該認真聽取答辯委員會的評判,進一步分析、思考答辯老師提出的意見,總結論文寫作的經驗教訓。一方面,要搞清楚通過這次畢業論文寫作,自己學習和掌握了哪些科學研究的方法,在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科研能力上得到了提高。還存在哪些不足,作為今后研究其他課題時的借鑒。另一方面,要認真思索論文答辯會上,答辯老師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修改自己的論文,加深研究,精心修改自己的論文,求得縱深發展,取得更大的戰果。使自己在知識上、能力上有所提高。

          程序畢業論文:畢業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及注意問題

          一、畢業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1.學員必須在論文答辯會舉行之前半個月,將經過指導老師審定并簽署過意見的畢業論文一式三份連同提綱、草稿等交給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的主答辯老師在仔細研讀畢業論文的基礎上,擬出要提問的問題,然后舉行答辯會。2.在答辯會上,先讓學員用15分鐘左右的時間概述論文的標題以及選擇該論題的原因,較詳細地介紹論文的主要論點、論據和寫作體會。3.主答辯老師提問。主答辯老師一般提三個問題。老師提問完后,有的學校規定,可以讓學生獨立準備15—20分鐘后,再來當場回答,而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則規定,主答辯老師提出問題后,要求學員當場立即作出回答(沒有準備時間),隨問隨答。可以是對話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辯老師一次性提出三個問題,學員在聽清楚記下來后,按順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據學員回答的具體情況,主答辯老師和其他答辯老師隨時可以有適當的插問。4.學員逐一回答完所有問題后退場,答辯委員會集體根據論文質量和答辯情況,商定通過還是不通過,并擬定成績和評語。5.召回學員,由主答辯老師當面向學員就論文和答辯過程中的情況加以小結,肯定其優點和長處,指出其錯誤或不足之處,并加以必要的補充和指點,同時當面向學員宣布通過或不通過。至于論文的成績,一般不當場宣布。中共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規定,對答辯不能通過的學員,提出修改意見,允許學員待半年后另行答辯。 二、主答辯老師的提問方式在畢業論文答辯會上,主答辯老師的提問方式會影響到組織答辯會目的的實現以及學員答辯水平的發揮。主答辯老師有必要講究自己的提問方式。1.提問要貫徹先易后難原則。主答辯老師給每位答辯者一般要提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問題,這些要提的問題以按先易后難的次序提問為好。所提的及時個問題一般應該考慮到是學員答得出并且答得好的問題。學員及時個問題答好,就會放松緊張心理,增強“我”能答好的信心,從而有利于在以后幾個問題的答辯中發揮出正常水平。反之,如果提問的及時個問題就答不上來,學員就會背上心理包袱,加劇緊張,產生慌亂,這勢必會影響到對后面幾個問題的答辯,因而也難以正確檢查出學員的答辯能力和學術水平。2.提問要實行逐步深入的方法。為了正確地檢測學員的專業基礎知識掌握的情況,有時需要把一個大問題分成若干個小問題,并采取逐步深入的提問方法。如有一篇《淺論科學技術是及時生產力》的論文,主答辯老師出的探測水平題,是由以下四個小問題組成的。(1)什么是科學技術?(2)科學技術是不是生產力的一個獨立要素?在學員作出正確回答以后,緊接著提出第三個小問題:即(3)科學技術不是生產力的一個獨立要素,為什么說它也是生產力呢?(4)你是怎樣理解科學技術是及時生產力的?通過這樣的提問,根據學員的答辯情況,就能比較正確地測量出學員掌握基礎知識的扎實程度。如果這四個小問題,一個也答不上,說明該學員專業基礎知識沒有掌握好;如果四個問題都能正確地回答出來,說明該學員基礎知識掌握得很扎實;如果能回答出其中的2—3個,或每個小問題都能答一點,但答得不,或不很正確,說明該學員基礎知識掌握得一般。倘若不是采取這種逐步深入的提問法,就很難把一個學員掌握專業基礎知識的情況測量出來。假如上述問題采用這樣提問法:請你談談為什么科學技術是及時生產力?學員很可能把論文中的主要內容重述一遍。這樣就很難確切知道該學員掌握基礎知識的情況是好、是差、還是一般。3.當答辯者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應以溫和的態度,商討的語氣與之開展討論,即要有“長者”風度,施行善術,切忌居高臨下,出言不遜。不要以“真理”掌握者自居,輕易使用“不對”、“錯了”、“謬論”等否定的斷語。要記住“是者可能非,非者可能有是”的格言,要有從善如流的掂量。如果作者的觀點言之有理,持之有據,即使與自己的觀點截然對立,也應認可并樂意接受。倘若作者的觀點并不成熟、完善,也要善意地、平和地進行探討,并給學員有辯護或反駁的平等權利。當自己的觀點不能為作者接受時,也不能以勢欺人,以權壓理,更不要出言不遜。雖然在答辯過程中,答辯老師與學員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審查考核者,一方是被考核者),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答辯中要體現互相尊重,做到豁達大度,觀點一時難以統一,也屬正常。不必將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只要把自己的觀點亮出來,供對方參考就行。事實上,只要答辯老師講得客氣、平和,學員倒愈容易接受、考慮你的觀點,愈容易重新審視自己的觀點,達到共同探索真理的目的。4.當學員的回答答不到點子上或者一時答不上來的問題,應采用啟發式、引導式的提問方法。參加過論文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可能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學員對你所提的問題答不上來,有的就無可奈何地“呆”著;有的是東拉西扯,與你繞圈子,其實他也是不知道答案。碰到這種情況,答辯老師既不能讓學員尷尬地“呆”在那里,也不能聽憑其神聊,而應當及時加以啟發或引導。學員答不上來有多種原因,其中有的是原本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只是由于問題出乎他的意料而顯得心慌意亂,或者是出現一時的“知覺盲點”而答不上來。這時只要稍加引導和啟發,就能使學員“召回”知識,把問題答好。只有通過啟發和引導仍然答不出或答不到點子上的,才可判定他確實不具備這方面的知識。三、學員答辯要注意的問題 學員要順利通過答辯,并在答辯時真正發揮出自己的水平,除了在答辯前充分作好準備外,還需要了解和掌握答辯的要領和答辯的藝術。 (一)攜帶必要的資料和用品 首先,學員參加答辯會,要攜帶論文的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如前所述,有的高等學校規定:在答辯會上,主答辯老師提出問題后,學員可以準備一定時間后再當面回答,在這種情況下,攜帶論文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的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即使像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那樣,老師提出問題后,不給學員準備時間,要求當場作答。但在回答過程中,也是允許翻看自己的論文和有關參考資料的,答辯時雖然不能依賴這些資料,但帶上這些資料,當遇到一時記不起來時,稍微翻閱一下有關資料,就可以避免出現答不上來的尷尬和慌亂。其次,還應帶上筆和筆記本,以便把主答辯老師所提出的問題和有價值的意見、見解記錄下來。通過記錄,不僅可以減緩緊張心理,而且還可以更好地吃透老師所提問的要害和實質是什么,同時還可以邊記邊思考,使思考的過程變得很自然。(二)要有自信心,不要緊張 在作了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大可不必緊張,要有自信心。樹立信心,消除緊張慌亂心理很重要,因為過度的緊張會使本來可以回答出來的問題也答不上來。只有充滿自信,沉著冷靜,才會在答辯時有良好的表現。而自信心主要來自事先的充分準備。 (三)聽清問題后經過思考再作回答 主答辯老師在提問題時,學員要集中注意力認真聆聽,并將問題回答略記在本子上,仔細推敲主答辯老師所提問題的要害和本質是什么?切忌未弄清題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對所提問題沒有斷清楚,可以請提問老師再說一遍。如果對問題中有些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請提問老師做些解釋,或者把自己對問題的理解說出來,并問清是不是這個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再作回答。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答所非問。答到點子上。(四)回答問題要簡明扼要,層次分明 在弄清了主答辯老師所提問題的確切涵義后,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要充滿自信地以流暢的語言和肯定的語氣把自己的想法講述出來,不要猶猶豫豫。回答問題,一要抓住要害,簡明扼要,不要東拉西扯,使人聽后不得要領;二要力求客觀、、辯證,留有余地,切忌把話說“死”;三要條分縷析,層次分明。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適中等等。 (五)對回答不出的問題,不可強辯 有時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對答辯人所作的回答不太滿意,還會進一步提出問題,以求了解論文作者是否切實搞清和掌握了這個問題。遇到這種情況,答辯人如果有把握講清,就可以申明理由進行答辯;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審慎地試著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講得不很確切也不要緊,只要是同問題有所關聯,老師會引導和啟發你切入正題;如果確是自己沒有搞清的問題,就應該實事求是地講明自己對這個問題還沒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認真研究這個問題,切不可強詞奪理,進行狡辯。因為,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對這個問題有可能有過專門研究,再高明的也不可能蒙騙他。這里我們應該明白:學員在答辯會上,某個問題被問住是不奇怪的,因為答辯委員會成員一般是本學科的專家。他們提出來的某個問題答不上來是很自然的。當然,所有問題都答不上來,一問三不知就不正常了。

          程序畢業論文:審計程序在實務中的作用分析畢業論文

          摘要: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加劇,經營管理的不確定性增加,從而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經濟環境的發展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面臨更高的要求,為規避審計風險,同時提高工作效率,注冊會計師開始采用分析性審計程序,從而令審計工作既有效率,又有效果。本文將對分析性審計程序在審計實務中的運用展開探討。

          關鍵詞:分析性程序,審計

          分析性測試,是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手段,是幫助審計人員把握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科學評估審計重點的技術方法,也是總體評價審計發現、檢查審計成果合理性的有效手段。分析性程序一般作為審計取證的一種輔助手段使用。本文將對分析性程序在審計實務中的運用展開探討。

          一、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特點

          分析性審計程序既可以降低審計成本,又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分析性審計程序是獲得審計證據更為客觀的方法

          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運用是基礎會計信息以及非會計信息之間的內在關系,其內在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在一般情況下,這種關系也是穩定的,只要注冊會計師分析得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創造力,從分析性程序中發揮其自身的創造力,運用自身的職業判斷,分析性審計程序就可以提供更為客觀的審計證據,也能夠對審計對象業務中的關鍵因素和主要關系做更好的理解,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報表數據的潛在關系,為以后的審計工作提供指導。

          (二)分析性審計程序可以節省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分析性程序可以耗費更少的審計資源提供相同的或者相對更好的審計證據,分析性程序有時會被描述成發現和形成證據的技術,同傳統的會計報表細節抽樣審計方法是不同的。分析性審計程序是利用信息間的內在關系來判斷數據的合理性,并不局限于審計對象的財務報表,而細節抽樣方法主要是通過對存在的證據進行收集以及檢查來證實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兩者相比,成本是不同的。分析性審計程序通過模型的構建以及會計師的經驗以及知識就可以判斷,可以大大的節省審計資源,而且在電算化的時代,通過利用電腦,分析性審計程序的優勢能夠發揮出來,在節省審計資源的基礎上也可以大大提高審計效率。

          二、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關鍵

          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關鍵在于分析以及比較,要分析所收集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關系,即相關性,而且要保障搜集數據的性,并且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然后利用審計人員積累的經驗以及收集的合理標準,對照分析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以及信息,從中發現異常的變動、不合常理的趨勢或者比率。

          (一)應考慮數據之間的關系以及比較基準

          運用分析性審計程序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數據之間存在著某種關系,因此,在進行分析性程序時,首先要分析所收集數據之間存在的關系,即財務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財務信息與相關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系。財務信息各要素之間存在相關性以及內部勾稽關系,例如應付賬款與存貨之間通常有穩定的關系;當然某些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也存在內在聯系,例如存貨與生產能力之間的關系,以此來判斷存貨總額的合理性。其次,應該考慮數據信息之間的比較基準。在運行分析性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要注意將被審計單位本期的實際數據與上期或者以前期間的可比數據進行比較來判斷是否存在異常,在運用以前期間的可比會計信息時,注冊會計師要注意被審計單位內部以及外部的相關變化。也可以將自己的預期數據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上反映的金額或者比率進行比較,可以發現異常情況,這都是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關鍵點。

          (二)要合理確定分析性審計程序的應用方式

          分析性審計程序在所有的會計報表審計的計劃階段和報告階段都必須使用,在審計測試階段可以選擇使用,但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過程中要合理確定分析性審計程序的應用方式。應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可以采用比較分析法,可以用于實際與預算計劃進行比較,發現實際與預算的差異,分析原因;將本期同上期比較,判斷本期指標的是否存在異常;同業比較,判斷被審計單位數據指標的正常性。其次,可以采用趨勢分析法,可以用于財務審計中的問題揭示以及管理審計中的前景預測。第三,可以采用科目分析法,通過選擇借方或貸方科目編制對照表來登記對應科目,查明對應關系是否正確并且分析造成錯誤的原因,主要應用于容易發生錯誤以及弊端的會計科目。第四,可以采用回歸分析法。通過回歸分析方法,可以計量預測的風險和性水平,量化注冊會計師的預期值。

          三、分析性審計程序在審計實務中的具體運用

          (一)分析性審計程序在風險評估階段的具體運用

          在風險評估階段,利用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目的是幫助注冊會計師發現財務報表中的異常變化,或者與其發生而未發生的變化,識別潛在的重大錯報風險領域,通過對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幫助注冊會計師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首先,要選擇適當的數據關系,在風險評估階段,分析程序就要識別那些可能表明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變化,因此所使用的數據匯總性比較強,在此階段,分析性審計程序的主要對象通常包括對賬戶余額變化的分析,使用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程度以及比較的指標范圍,要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以及注冊會計師自身的素質而定。其次,要對搜集的數據進行分析,通過對預期關系的數據進行分析,能夠讓注冊會計師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重大事項或者決策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第三,根據分析性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應該識別是否有異常的數據關系或者意外的波動,因為這都可能是重大審計風險的預警信號。如果出現異常的數據關系或者波動,要作為重點審查項目進行調查,在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基礎上,考慮運用檢查、觀察等其他審計程序,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公務員之家

          (二)分析性審計程序在實質性程序中的具體運用

          實質性分析程序與細節性測試都可以用于收集審計證據,以此來識別財務報表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實質性分析程序不僅僅是細節性測試的一種補充,在某些審計領域,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較低而且數據之間具有穩定的預期關系,注冊會計師可以單獨使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首先,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時,要考慮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越高,注冊會計師應當越謹慎使用實質性分析性程序。另外在對同一認定實施細節測試的同時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適當的。其次,要保障數據的性。注冊會計師在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對已經記錄的金額或者比率做出預期時,需要采用內部或者外部的數據,這樣數據的性直接影響根據數據形成的預期值,注冊會計師計劃獲取的保障水平越高,對數據性的要求也就越高,這樣分析程序就越有效。第三,要做出預期的程度,程度是對預期值與真實值之間接近程度的度量,分析程序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形成的預期值的性,因此,在執行分析性審計程序時,要做出預期的程度,保障度。

          (三)分析性審計程序在總體復核階段的具體運用

          在審計完成階段,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分析程序對財務報表進行整體符合,以此來判斷審計結論是否恰當以及財務報表的整體是否公允:首先,是對財務報表重要比率的分析,在前期審計階段,注冊會計師獲得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各項財務數據以及非財務數據,在總體復核階段,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這些數據進行分析,總體把握財務報表的合理性。其次,可以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報表審定數同行業平均數據或者以前年度的數據進行比較,來判斷財務報表上的數據是否合理。第三,要確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否對會計報表上的數據產生影響,進而確定報表數據是進行調整,還是披露。

          程序畢業論文:自學考試本科生撰寫畢業論文的程序

          自學考試考生自通過本科畢業論文的登記審核,即進入到畢業論文的寫作程序當中來。

          在進行登記時,會告訴每個專業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地點聽論文的講座。在講座上,高校主管該專業論文的老師會和大家見面,并根據大家的選題方向,將考生分配到有關的教研室,然后由教研室具體指派導師。

          導師確定后,考生應及時、主動地與自己的導師取得聯系,并盡快安排及時次見面。而在見面前這段時間,考生應積極地準備自己的論文,盡量收集材料,形成論文的基本寫作思想和提綱,這樣見到導師后,才能與導師形成交流,導師也才能有的放矢的加以指導。

          一般說,導師會給考生提出一些參考書或資料請考生借鑒,對考生提出的論文寫作提綱也會進行一些調整和修改。然后考生應按照導師的要求完善自己的論文。在論文從提綱到成稿的過程中,一般要有多次反復。考生應該虛心接受導師的指導,認真地對自己的論文進行修改和完善。

          論文由導師確定定稿。定稿后的論文,考生應將其打印多份,為論文答辯做準備。需要指出的是,論文的寫作是有時間限制的,12月底登記的考生,應在5月上旬完成論文的定稿;而6月底登記的考生,則應在11月上旬完成。論文定稿后,由系里組織進入論文答辯的程序中。

          論文答辯的程序基本由三項組成:首先考生簡單地闡述論文的寫作動機、內容梗概和基本的觀點;然后答辯小組成員就考生論文內容進行提問;如果答辯小組認為必要,還會對涉及論文的專業范圍內的其他問題加以提問。這些提問都需要考生認真加以回答,并會影響到考生的論文成績。

          考生通過論文答辯后,其本科論文即告完成。如果順利通過,考生就應該準備本科畢業了。

          如何撰寫畢業論文

          本科專業(含本科段、獨立本科段)自考生在各專業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后,都要進行畢業論文的撰寫(工科類專業一般為畢業設計、醫科類一般為臨床實習)及其答辯考核。畢業論文的撰寫及答辯考核是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文憑的重要環節之一,也是衡量自考畢業生是否達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層次相同專業的學力水平的重要依據之一。但是,由于許多應考者缺少系統的課堂授課和平時訓練,往往對畢業論文的獨立寫作感到壓力很大,心中無數,難以下筆。因此,對本科專業自考生這一特定群體,就畢業論文的撰寫進行必要指導,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文試就如何撰寫畢業論文作簡要論述,供參考。

          畢業論文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應考者完成本科階段學業的一個環節,它是應考者的總結性獨立作業,目的在于總結學習專業的成果,培養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文體而言,它也是對某一專業領域的現實問題或理論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義的論說文。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可以分兩個步驟,即選擇課題和研究課題。

          首先是選擇課題。選題是論文撰寫成敗的關鍵。因為,選題是畢業論文撰寫的及時步,它實際上就是確定“寫什么”的問題,亦即確定科學研究的方向。如果“寫什么”不明確,“怎么寫”就無從談起。

          教育部自學考試辦公室有關對畢業論文選題的途徑和要求是“為鼓勵理論與工作實踐結合,應考者可結合本單位或本人從事的工作提出論文題目,報主考學校審查同意后確立。也可由主考學校公布論文題目,由應考者選擇。畢業論文的總體要求應與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相一致,做到通過論文寫作和答辯考核,檢驗應考者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選擇課題,還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課題中選擇課題,都要堅持選擇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的、切實可行的課題。選好課題是畢業論文成功的一半。

          及時、要堅持選擇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的課題。科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認識世界、改造世界,以推動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必須緊密結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以促進科學事業發展和解決現實存在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選題要符合科學研究的正確方向,要具有新穎性,有創新、有理論價值和現實的指導意義或推動作用,一項毫無意義的研究,即使花很大的精力,表達再完善,也將沒有絲毫價值。具體地說,考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選題。首先,要從現實的弊端中選題,學習了專業知識,不能僅停留在書本上和理論上,還要下一番功夫,理論聯系實際,用已掌握的專業知識,去尋找和解決工作實踐中急待解決的問題。其次,要從尋找科學研究的空白處和邊緣領域中選題,科學研究還有許多沒有被開墾的處女地,還有許多缺陷和空白,這些都需要填補。應考者應有獨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識去思索,去發現,去研究。,要從尋找前人研究的不足處和錯誤處選題,在前人已提出來的研究課題中,許多雖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還有待于豐富、完整和發展,這種補充性或糾正性的研究課題,也是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的。

          第二、要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切實可行的課題。畢業論文的寫作是一種創造性勞動,不但要有考生個人的見解和主張,同時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由于考生個人的主觀、客觀條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選題時,還應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所具備的客觀條件來選題。具體地說,考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考慮。首先,要有充足的資料來源。“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缺少資料的情況下,是很難寫出高質量的論文的。選擇一個具有豐富資料來源的課題,對課題深入研究與開展很有幫助。其次,要有濃厚的研究興趣,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課題,可以激發自己研究的熱情,調動自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能夠以專心、細心、恒心和耐心的積極心態去完成。,要能結合發揮自己的業務專長,每個考生無論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業務專長,選擇那些能結合自己工作、發揮自己業務專長的課題,對順利完成課題的研究大有益處。

          選好課題后,接下來的工作就是研究課題,研究課題一般程序是:搜集資料、研究資料,明確論點和選定材料,是執筆撰寫、修改定稿。

          及時、研究課題的基礎工作搜集資料。考生可以從查閱圖書館、資料室的資料,做實地調查研究、實驗與觀察等三個方面來搜集資料。搜集資料越具體、細致越好,好把想要搜集資料的文獻目錄、詳細計劃都列出來。首先,查閱資料時要熟悉、掌握圖書分類法,要善于利用書目、索引,要熟練地使用其他工具書,如年鑒、文摘、表冊、數字等。其次,做實地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能獲得最真實、最豐富的及時手資料,調查研究時要做到目的明確、對象明確、內容明確。調查的方法有: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調查的方式有:開會、訪問、問卷。,關于實驗與觀察。實驗與觀察是搜集科學資料數據、獲得感性知識的基本途徑,是形成、產生、發展和檢驗科學理論的實踐基礎,本方法在理工科、醫類等專業研究中較為常用,運用本方法時要認真記錄。

          第二、研究課題的重點工作研究資料。考生要對所搜集到手的資料進行瀏覽,并對不同資料采用不同的閱讀方法,如閱讀、選讀、研讀。

          程序畢業論文:計算機畢業論文:用VB學做“黑客”程序

          只要掌握了原理,你也能寫出一個所謂的“黑客”程序。下面筆者帶領大家用VB親自編寫一個遠程控制程序。從而揭開它的神秘面紗。

          一、所用控件

          在程序中將使用Winsock控件。Winsock控件是一個ActiveX控件,使用TCP協議或UDP協

          議連接到遠程計算機上并與之交換數據。和定時器控件一樣,Winsock控件在運行時是不可見的。Winsock的工作原理是:客戶端向服務器端發出連接請求,服務器端則不停地監聽客戶端的請求,當兩者的協議溝通時,客戶端和服務器端之間就建立了連接,這時客戶端和服務器端就可以實現雙向數據傳輸。實際編程中,必須分別建立一個服務器端應用程序和一個客戶端應用程序,兩個應用程序中分別有自己的Winsock控件。首先設置Winsock控件使用的協議,這里我們使用TCP協議。現在,讓我們開始用VB建立兩個程序,一個是客戶端程序myclient,另一個是服務器端程序myserver。

          二、編寫客戶端程序

          首先來建客戶端程序myclient。在myclient程序中建立一個窗體,加載Winsock控件,稱為tcpclient,表示使用的是TCP協議,再加入兩個文本框(text1和text2),用來輸入服務器的IP地址和端口號,然后建立一個按鈕(cd1),用來建立連接,按下之后就可以對連接進行初始化了,代碼如下:

          privatesubcd1_click()

          tcpclient.romotehost=text1.text

          tcpclient.romoteport=val(text2.text)''''端口號,缺省為1001

          tcpclient.connect''''調用connect方法,與指定IP地址的計算機進行連接

          cd1.enabled=false

          endsub

          連接之后就是如何處理所收到的數據的問題了。客戶端和服務器端建立連接后,如果有任何一端接收到新的數據,就會觸發該端winsock控件的dataarrival事件,在響應這個事件時,可以使用getdata方法獲得發送來的數據。比如可以在tcpclient的dataarrival事件中編寫代碼如下:

          privatesubtcpclient_dataarrival(byvalbytestotalaslong)

          dimxasstring

          tcpclient.getdatax''''使用getdata獲得發送來的數據

          .......

          Endsub

          后面的省略部分表示對接收到的數據進行的具體處理,讀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編寫。

          三、編寫服務器端程序

          先建立一個窗體,加載Winsock控件,名稱為tcpserver。另外在窗體上加入一個文本框text1用來顯示客戶機的IP地址和客戶機發送過來的數據信息。

          當客戶端程序運行時,在客戶端程序按下連接按鈕后,客戶端向服務器端程序請求連接,這時服務器端的connectionrequest事件被觸發,所以服務器端程序要解決連接問題,可以使用connectionrequest事件完成此功能。代碼如下:

          ''''在窗體的load事件中對tcpserver控件進行初始化

          privatesubform_load()

          tcpserver.localport=1001

          tcpserver.listen''''把服務器置于監聽檢測狀態

          endsub

          ''''服務器端接收到客戶端的連接請求,首先檢查當前狀態是否處于連接關閉狀態

          Privatesubtcpclient_connectionrequest(ByvalrequestIDaslong)

          Iftcpserver.state<>sckclosedthen''''檢查控件的state屬性是否為關閉

          Tcpserver.close''''

          Tcpserver.acceptrequestID''''

          Endif

          Endsub

          現在我們在服務器端程序tcpserver的dataarrival事件中添加以下代碼,以便讓服務器端程序可以接收客戶機端的指令,并運行相應的程序。

          四、測試遠程控制程序

          現在,你就可以將這兩個程序分別運行于兩臺使用TCP/IP協議聯網的機器了。在客戶機端你按下連接按鈕,再輸入“c:”,可以看到在服務器端立刻打開一個DOS窗口,設想一下,如果它運行一些破壞性的命令會發生什么事情?這就是一個最基本的遠程控制程序。當然,真正的黑客程序要復雜得多,但基本原理是相同的。現在你該恍然大悟了吧?

          程序畢業論文:計算機畢業論文:優化程序長度的一種方法

          摘要:本文分析了Microsoft公司優化程序長度的P-CODE技術的基本工作原理、P-CODE的使用方法以及P-CODE程序的性能。提出了P-CODE編譯的程序調試時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程序優化代碼壓縮P-CODE編譯指示器程序調試

          1.前言

          用戶要求應用程序有更多更全的功能,使得應用程序的代碼長度持續增長,但由于系統的開放性,有時也要求應用程序能在多種環境下運行,有很好的可移植性。這要限制應用程序的代碼長度,減少其運行時所占的內存容量。

          Microsoft公司為了滿足此需求,在其應用程序開發包中引進了一種稱為P-CODE(PackedCode,壓縮碼)的代碼壓縮技術。此技術與本地機器無關,在大多數情況下,可把執行程序的長度減少大約40%,為程序員提供了一個靈活而又容易實現的解決方案,減少了應用程序對內存容量日益增長的需求。

          2.P-CODE工作原理

          P-CODE的基本工作原理是編譯器先把執行程序編譯為比80X86機器碼緊湊得多的中間代碼形式,然后在鏈接時把一個小工作引擎嵌入執行程序中,在運行時由此工作引擎把P-CODE解釋為本地機器碼實際執行。為了方便使用,P-CODE技術實現于編譯過程的代碼生成階段。例如開發者在C/C++中應用P-CODE技術時,只需把它作為一個“優化”選項選中即可

          2.1.指令格式

          在應用P-CODE技術時,鏈接器會自動拷貝一份長度約為9K的P-CODE工作引擎到執行程序中,程序運行時它仿真一個虛擬處理器。

          P-CODE技術能壓縮執行程序代碼長度的關鍵就在于工作引擎的指令格式。我們知道,在現代計算機的指令格式中,指令除指令碼外,還包括指出源和目的操作數的地址碼,真正的操作數一般放在內存和寄存器中。而一般常用的指令格式是二地址碼結構,少量使用一地址碼和零地址碼結構。例如最簡單的兩個寄存器值相加匯編指令寫為:ADDAX,BX;AX(AX)+(BX)

          而P-CODE是一個獨立于本地機器的虛擬指令系統,其工作引擎是一個基于堆棧的虛擬機,它的大多數指令中只有指令碼,沒有地址碼部分,隱含操作數存儲于系統堆棧中,因而遠比本地機器指令緊湊。同樣上述的工作,P-CODE就可簡化為ADDW,它執行時從堆棧中彈出操作數,運算后的結果再壓回堆棧中。如用80x86匯編指令表示,就等價于下列指令段:

          POPAX;彈出及時個操作數到AX寄存器中

          POPBX;彈出第二個操作數到BX寄存器中

          ADDAX,BX;把兩數相加,結果存貯于AX寄存器中

          PUSHAX;將AX寄存器中的結果壓回堆棧中

          2.2.操作碼長度

          P-CODE引擎使用堆棧隱含尋址,使得其操作碼長度平均小于2個字節,分為標準和擴展的操作碼兩大類。

          標準操作碼占用一個字節,由255條最常用的指令組成,擴展操作碼由256條不太常用的指令組成。有統計表明,在一個全部編譯為P-CODE的20萬行的C程序中,一字節指令使用頻率為56%,占代碼長度比例為37%,二字節指令使用頻率為39%,占代碼長度比例為52%,而三或四字節指令占用了余下很小的百分比。

          2.3.引用

          P-CODE技術優化執行程序長度的另一個重要特性是引用。引用就是編譯器優化時,去掉代碼段的重復現象,共享代碼段的單個實例,類似于在高級語言中使用函數或過程的方法,當然它是編譯器自動進行的。編譯器優化時檢查它所產生的代碼,尋找指令段重復的地方,在程序中只保留重復段的一次出現,將所有其它出現的地方都改為指向保留段的一條跳轉指令。此技術為執行程序長度壓縮了大約5-10%的額外空間。

          2.4.本地入口點

          使用P-CODE,在程序代碼中有時也會產生額外的空間開銷,這就是P-CODE函數前面的本地入口點。

          當程序中局部使用P-CODE編譯時,很可能會發生機器碼函數調用P-CODE函數的情況。由于P-CODE指令段需由P-CODE引擎解釋執行,這時就需要編譯器在P-CODE函數開始處額外增加幾條機器指令即本地入口點,以便機器轉換控制,停止執行本地機器碼而調用P-CODE引擎,由P-CODE引擎繼續解釋執行P-CODE函數。3.P-CODE使用方法

          P-CODE可用于Microsoft的VisualC++、VisualBasic等許多應用程序開發包中,它可全局地用于整個應用程序,也可通過使用“Pragmas”編譯指示有選擇地用于局部模塊中。

          3.1.全局使用方法

          當要求以部分速度代價來達到程序長度的顯著減小時,可對應用程序全局地使用P-CODE編譯。如主要用于用戶界面的程序,象字處理器、電子日歷、小型企業財務軟件包等。

          此使用方法比較簡單,只要改變應用工程的編譯選項,然后重新編譯即可。例如在VisualC++工程中加上編譯選項開關“/Oq”,或在VisualBasic工程屬性的編譯頁幀中,選中“編譯為P-代碼”選項。

          3.2.局部使用方法

          若要在程序的速度和長度性能上達到比較平衡的滿意效果,可在VisualC++源文件中有選擇性地加上P-CODE編譯指示,具體地指示編譯器將哪一段代碼編譯為P-CODE,而將哪一段代碼編譯為本地機器碼格式。

          P-CODE局部使用方法是將編譯指示器“#PragmaOptimize(“q”,on)”置入想用P-CODE的模塊或函數開始處,而在用P-CODE的模塊或函數結束處加上編譯指示器“#PragmaOptimize(“q”,off)”。

          一般來說,要想達到比較滿意的使用效果,就要將主要影響程序執行速度的模塊或函數編譯為本地機器碼,如頻繁調用的函數、出現在循環內的函數等。而將相對來說對程序的執行速度起次要作用、主要影響程序長度的模塊或函數編譯為P-CODE,如用戶接口過程中的菜單和對話框模塊,因為這里程序執行速度上的犧牲相對于用戶的工作速度來說,是微不足道的。還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模塊或函數,如出錯處理函數、一般情形下不會用到的功能模塊也應編譯為P-CODE。

          4.P-CODE程序調試

          用P-CODE編譯的程序,可使用Microsoft提供的調試工具如CodeView調試器等來進行調試。它對源代碼級和P-CODE匯編指令級二者都給予支持,所有正常的CodeView調試器命令,如BREAK、STEP、WATCH等在本地機器碼和P-CODE碼兩種方式下都會起作用,只不過在P-CODE方式下,程序在斷點暫停后,寄存器窗口顯示的是堆棧和P-CODE工作引擎的狀態。

          因為P-CODE的引用會產生許多跳轉指令,使得目標程序調試時難于閱讀和跟蹤,所以較好的策略是在程序開發調試階段用編譯開關“/Of_”關掉引用,當程序全部調試完畢后再打開引用優化編譯開關。

          5.P-CODE性能分析

          P-CODE技術的本質是用程序執行時間的少量增加來換取其長度的明顯減小。雖然P-CODE指令由工作引擎解釋執行,固有地慢于CPU本地機器碼的執行,但程序總體所需的執行時間還取決于一些系統因素和程序員使用P-CODE的技巧。在內存一定的環境中,大程序長度的減小也相應地減少了其執行時所需的內存容量,從而需要較少的虛擬內存交換頁,且相應地提高了Cache命中率,因而減少了其運行時的系統開銷,故其P-CODE版本和本地機器碼版本最終在執行速度上的差異很小。另外,采用P-CODE后,程序長度減小了,系統總的吞吐率也得到了改善。

          6.結束語

          Microsoft的P-CODE技術為程序員提供了一種以少量增加運行時間代價而較方便地壓縮執行文件長度的方法。它可通過簡單地重編譯而在程序中全局地使用,局部使用時將編譯指示置于關鍵過程之前,可保障較大限度地壓縮代碼長度而使性能損失最小化。

          程序畢業論文:計算機專業畢業答辯程序

          計算機專業本科的畢業論文答辯不會太嚴,如果差得不是太出格都可以畢業。畢業論文不是自己寫的也不用太緊張,一般都不會有什么事,不需要全部背下來,主要的觀點記住就可以了,只要你把自己論文的重點內容熟悉了就可以了。

          一、畢業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

          1學員必須在論文答辯舉行前半個月,將經過指導老師審定并簽署過意見的畢業論文一式三份連同提綱,草稿等交給指導教師,并擬出需要提問的問題及答案。

          2在論文答辯會上,先讓學員用15分鐘左右的時間概述論文的標題以及選擇該論題的原因,較詳細地介紹論文的主要論點,論據和寫作體會。

          3主答辯老師提問。主答辯老師一般提三個問題。老師提問完后,可以讓學生獨立準備15—20分鐘后,再來當場回答,根據學員回答的具體情況,主答辯老師和其他答辯老師隨時可以有適當的插問。

          4學員逐一回答完所有問題后退場,答辯委員會集體根據論文質量和答辯情況,商定通過還是不通過,并擬定成績和評語。

          5召回學員,由主答辯老師當面向學員就論文和答辯過程中的情況加以小結,肯定其優點和長處,指出其錯誤或不足之處,并加以必要的補充和指點,同時當面向學員宣布通過或不通過。至于論文的成績,一般不當場宣布。

          二、主答辯老師的提問方式

          1提問要貫徹先易后難原則主答辯老師給每位答辯者一般要提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問題,這些要提的問題以按先易后難的次序提問為好。所提的及時個問題一般應該考慮到是學員答得出并且答得好的問題。學員及時個問題答好,就會放松緊張心理,增強"我"能答好的信心,從而有利于在以后幾個問題的答辯中發揮出正常水平

          2提問要實行逐步深入的方法。為了正確地檢測學員的專業基礎知識掌握的情況,有時需要把一個大問題分成若干個小問題,并采取逐步深入的提問方法。

          3當答辯者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應以溫和的態度,商討的語氣與之開展討論,即要有"長者"風度,施行善術,切忌居高臨下,出言不遜。不要以"真理"掌握者自居,輕易使用"不對","錯了","謬論"等否定的斷語。要記住"是者可能非,非者可能有是"的格言,要有從善如流的掂量。不必將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只要把自己的觀點亮出來,供對方參考就行。

          4當學員的回答答不到點子上或者一時答不上來的問題,應采用啟發式,引導式的提問方法。參加過論文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可能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學員對你所提的問題答不上來,有的就無可奈何地"呆"著;有的是東拉西扯,與你繞圈子,其實他也是不知道答案。碰到這種情況,答辯老師既不能讓學員尷尬地"呆"在那里,也不能聽憑其神聊,而應當及時加以啟發或引導。只有通過啟發和引導仍然答不出或答不到點子上的,才可判定他確實不具備這方面的知識。

          三、學員答辯要注意的問題

          學員要順利通過答辯,并在答辯時真正發揮出自己的水平,除了在答辯前充分作好準備外,還需要了解和掌握答辯的要領和答辯的藝術。

          1攜帶必要的資料和用品:首先,學員參加答辯會,要攜帶論文的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在答辯會上,主答辯老師提出問題后,學員可以準備一定時間后再當面回答,在這種情況下,攜帶論文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的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其次,還應帶上筆和筆記本,以便把主答辯老師所提出的問題和有價值的意見,見解記錄下來。通過記錄,不僅可以減緩緊張心理,而且還可以更好地吃透老師所提問的要害和實質是什么,同時還可以邊記邊思考,使思考的過程變得很自然。

          2要有自信心,不要緊張:在作了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大可不必緊張,要有自信心。樹立信心,消除緊張慌亂心理很重要,因為過度的緊張會使本來可以回答出來的問題也答不上來。只有充滿自信,沉著冷靜,才會在答辯時有良好的表現。而自信心主要來自事先的充分準備。

          3聽清問題后經過思考再作回答:主答辯老師在提問題時,學員要集中注意力認真聆聽,并將問題回答略記在本子上,仔細推敲主答辯老師所提問題的要害和本質是什么切忌未弄清題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對所提問題沒有斷清楚,可以請提問老師再說一遍。如果對問題中有些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請提問老師做些解釋,或者把自己對問題的理解說出來,并問清是不是這個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再作回答。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答所非問。答到點子上。

          4回答問題要簡明扼要,層次分明:在弄清了主答辯老師所提問題的確切涵義后,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要充滿自信地以流暢的語言和肯定的語氣把自己的想法講述出來,不要猶猶豫豫。回答問題,一要抓住要害,簡明扼要,不要東拉西扯,使人聽后不得要領;二要力求客觀,,辯證,留有余地,切忌把話說"死";三要條分縷析,層次分明。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適中等等。

          5對回答不出的問題,不可強辯:有時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對答辯人所作的回答不太滿意,還會進一步提出問題,以求了解論文作者是否切實搞清和掌握了這個問題。遇到這種情況,答辯人如果有把握講清,就可以申明理由進行答辯;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審慎地試著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講得不很確切也不要緊,只要是同問題有所關聯,老師會引導和啟發你切入正題;如果確是自己沒有搞清的問題,就應該實事求是地講明自己對這個問題還沒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認真研究這個問題,切不可強詞奪理,進行狡辯。因為,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對這個問題有可能有過專門研究,再高明的也不可能蒙騙他。這里我們應該明白:學員在答辯會上,某個問題被問住是不奇怪的,因為答辯委員會成員一般是本學科的專家。他們提出來的某個問題答不上來是很自然的。當然,所有問題都答不上來,一問三不知就不正常了。

          6當論文中的主要觀點與主答辯老師的觀點相左時,可以與之展開辯論:

          答辯中,有時主答辯老師會提出與你的論文中基本觀點不同的觀點,然后請你談談看法,此時就應全力為自己觀點辯護,反駁與自己觀點相對立的思想。主答辯老師在提問的問題中,有的是基礎知識性的問題,有的是學術探討性的問題,對于前一類問題,是要你作出正確,地回答,不具有商討性。而后一類問題,是非正誤并未定論,持有不同觀點的人可以互相切磋商討。如果你所寫的論文的基本觀點是經過自己深思熟慮,又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據,能自圓其說的,就不要因為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出不同的見解,就隨聲附和,放棄自己的觀點。否則,就等于是你自己否定了自己辛辛苦苦寫成的論文。要知道,有的答辯老師提出的與你論文相左的觀點,并不是他本人的觀點,他提出來無非是想聽聽你對這種觀點的評價和看法,或者是考考你的答辯能力或你對自己觀點的堅定程度。退一步說,即使是提問老師自己的觀點,你也應該抱著"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態度,據理力爭,與之展開辯論。

          不過,與答辯老師展開辯論要注意分寸,運用適當的辯術。一般說,應以維護自己的觀點為主,反駁對方的論點要盡可能采用委婉的語言,請教的口氣,用旁說,暗說,繞著說的辦法,不露痕跡地把自己的觀點輸入對方,讓他們明理而誠服或暗服。讓提問老師感受到雖接受你的意見,但自己的自尊并沒受到傷害。譬如,在一次答辯會上,一位老師在說明壟斷高額利潤時,把壟斷高額利潤說成是高出平均利潤以上的那部分利潤。答辯的學員聽出老師的解釋錯了。就用平和不解的語氣說:"那么,壟斷高額利潤是壟斷價格高于成本價格的話怎么理解呢"提問的老師聽后一怔,隔了一會兒,高聲說:"問得好!"從提問老師的喝彩聲中,我們知道,他已心悅誠服地同意了你的觀點。這樣的辯論,答辯老師不僅不會為難你,相反會認為你有水平,基礎扎實。

          7要講文明禮貌:論文答辯的過程也是學術思想交流的過程。答辯人應把它看成是向答辯老師和專家學習,請求指導,討教問題的好機會。因此,在整個答辯過程中,答辯人應該尊重答辯委員會的老師,言行舉止要講文明,有禮貌,尤其是在主答辯老師提出的問題難以回答,或答辯老師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更應該注意如此。答辯結束,無論答辯情況如何,都要從容,有禮貌地退場。

          此外,畢業論文答辯之后,作者應該認真聽取答辯委員會的評判,進一步分析,思考答辯老師提出的意見,總結論文寫作的經驗教訓。一方面,要搞清楚通過這次畢業論文寫作,自己學習和掌握了哪些科學研究的方法,在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科研能力上得到了提高。還存在哪些不足,作為今后研究其他課題時的借鑒。另一方面,要認真思索論文答辯會上,答辯老師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修改自己的論文,加深研究,精心修改自己的論文,求得縱深發展,取得更大的戰果。使自己在知識上,能力上有所提高。

          程序畢業論文: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與就業程序途徑探討

          摘 要:一所高校的知名度和競爭力不僅取決于高校的科研、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而且取決于該校畢業生的素質和就業及創業情況。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幫助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高校面對的一項非常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為此,主要闡述了加強畢業生就業的指導與服務、大學畢業生擇業和團隊單位招聘的程序、高校畢業生就業途徑與形式等問題。

          關鍵詞:高職畢業生;就業程序;途徑

          一所高校的知名度和競爭力不僅取決于高校的科研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而且取決于該校畢業生的素質和就業及創業情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結合產業升級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幫助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高校面對的一項非常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大學畢業生就業指導、就業的程序和途徑是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幾個重要環節,有助于大學生實現自己的職業夢想。

          一、加強畢業生就業的指導與服務

          (一)實現全程化就業指導和服務是大學生成功就業的保障

          學校必須把就業指導與服務貫穿于大學生學習、生活的始終。這既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又體現教育以學生為本的必然要求。要把對學生的就業指導滲透到了學生大學生活的各個階段,按不同的時間段,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服務。

          (二)學校要為畢業生提供多方位的就業服務

          加大與用人單位的聯系力度,拓展就業市場,疏通信息來源渠道,打造就業信息交流的平臺,通過與用人單位廣泛合作,多方設立教學實習實訓基地和社會實踐基地;按用人單位的需求和崗位能力的要求,調整和開發相應的專業課程與教材,使培養出來的學生更符合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要充分利用教師資源等其他各種資源,為畢業生就業提供有力支持和幫助,并動員教職工全員參與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為做好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要定期向學校領導匯報就業情況,提出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系領導要主動和畢業班的就業指導教師一起分析就業形勢研究畢業生的基本情況,及時掌握畢業分配的進度和分配動向。為提高就業工作效率,按學生的綜合狀況,給畢業生分別劃分為易就業型、難就業積極型、難就業等靠型和不就業型。對于難就業和不就業的學生,召開專門的家長會,講清就業政策,讓家長和學校一起為學生就業提供各種幫助。隨時掌握畢業生的就業狀況,系就業負責人和輔導員要調查了解畢業生的就業情況,清楚每位畢業生是否已落實就業單位,是否有意向單位,是否在試工。尤其要關注家庭經濟困難的畢業生,按學生的個性化特點和實際情況,為他們提供實際的幫助,使他們能早日落實就業單位。讓畢業生自始至終感受到學校的關心和支持愉快地走上社會,直面人生。

          二、大學畢業生擇業和團隊單位招聘的程序

          (一)高校畢業生擇業的主要程序

          1.掌握就業政策。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培養的高技術、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適合于國家高校畢業生相關的就業政策。因此,高校畢業生在面向社會求職擇業時,需要向學校及有關部門了解當年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具體政策規定,了解自己所在的學校、學校所在的地區及自己將來要去就業地區的就業政策,還需要了解自己將要從事的行業和用人單位有關就業政策。這樣,才能從容選擇職業。

          2.收集就業信息。這是就業活動的及時步,誰能及時獲取就業信息,誰就獲得了求職擇業的主動權。所以,高校畢業生要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就業信息。

          3.自我分析。高校畢業生要聯系自身實際客觀的進行自我分析。在收集信息的基礎上,大學生要聯系自身實際,客觀、理智地進行自我分析。

          4.確定目標和準備材料。參加“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就業實習與簽訂協議。

          (二)一般用人單位招聘的主要程序

          了解用人單位的招聘程序,并把自己的擇業活動調整到與用人單位的招聘活動較為一致的步調,有利于擇業活動的有效進行。用人單位的招聘活動要經歷如下程序。

          1.確定要求和招聘計劃;需求信息;舉辦用人單位說明會。

          2.收集生源信息。用人單位要招聘到的高校畢業生,必須廣泛收集學生信息。(1)從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所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及高校就業工作部門獲取學生信息;(2)參加供需洽談會(招聘會或就業市場)收集學生信息;(3)在網站上收集學生信息;(4)通過學生的自薦獲取學生信息。

          3.分析生源資料。對收集到的學生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初選出符合條件的學生,以便進行下一輪篩選。用人單位要注重學生資料包括性別、專業、知識水平、技能證書、綜合能力及素質。

          4.組織面試。面試是用人單位考核畢業生綜合素質的一關。有的用人單位還組織幾次面試,每次面試參加人員及考核的側重點各不相同。面試內容應科學、,提高面試的信度和效度。

          5.上崗培訓。每個用人單位對新員工都有一套培訓計劃。各單位培訓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通過培訓,讓新員工了解企業的創業精神,規章制度和企業文化,讓其掌握技術技能,成為稱職員工;使新員工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融入新的集體之中。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途徑與形式

          (一)學校推薦的途徑和形式

          高校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逐漸形成比較完備的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可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不間斷地進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洽談工作。同時,學校推薦的用人單位的可信度也相對較高。

          (二)人才招聘會和網絡求職的途徑和形式

          人才招聘會是讓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直接見面,互相選擇,是就業途徑中最為直接、常見的形式。人才招聘會具有招聘單位多,專業面廣、相對集中的特點,但由于人太多,不便洽談和讓雙方進行更深入的了解,成功率相對較低。它的主要功能是為供求雙方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機會。

          網上求職的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在操作上方便快速。填寫“求職登記表”,鍵入自己的個人簡歷和申請信,通過網絡的個人資料有可能吸引成千上萬的招聘者訪問,有時尋找一份工作甚至只要幾分鐘。同時,網上信息更新快,分類檢索便捷,適應現代人的生活和工作節奏。尖端技術領域的大企業,在網絡上所列空缺職位要讓求職者一目了然,還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到相關公司的情況,做到有的放矢。網上求職的缺點是目前通過網上招聘和求職尚需進一步普及、規范。但網上人才交流畢竟代表著人才市場的未來走向,上網求職將成為未來謀職者的主要求職途徑。

          (三)各種傳媒、人才、他人推薦等途徑和形式

          擴大職業選擇余地,最直接的辦法是求助于親戚、朋友、同學以及其他密切的關系人。請人推薦,好備一份履歷表,便于別人從中介紹,便于用人單位對你的情況有一個的了解,使之成為決定是否面談的參考依據。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傳播工具獲得信息也是獲得就業信息的重要途徑。人才委托推薦也是現代人事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人事服務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建立有序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的一種新型的服務方式,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各類人才的雙向選擇,尤其有利于提高大學生畢業的擇業成功率。

          (四)以自主創業形式的就業途徑和形式。

          這種就業形式不僅畢業生本人能實現就業,而且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最受國家政策鼓勵。通過這種就業形式的畢業生,只要把自己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交給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其檔案、戶籍既可回生源地,也可落實到自主創業單位所在地。大學生應具備自主創業的素質和能力如下:(1)大學生自主創業必備的素質。科技的飛速發展,經濟結構的變化,正是創業者創業的大好時機。創業機會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大學生外部的創業條件和機遇都不是創業成功的全部要素。成功創業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條件。創業者一般都會在某些方面有所欠缺,但最重要的是認識到自己的特長所在,“揚長避短”,或“取長補短”。大學生創業者應具有團隊精神,主要表現是通過合作使團隊有責任感,能夠有效地協調個人目標與團隊目標,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創業就好比艦船起航,要乘風破浪,要避開暗礁急流,全體船員必須具有齊心協力的團隊精神。(2)自主創業必備的能力。一是專業技術能力。主要是能夠將專業知識應用于實際生產,并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包括掌握專業知識和運用專業知識。掌握專業知識就要懂本專業的基本理論以及專業生產的理論依據、生產規律和特點、檢測評估手段等內容。運用專業知識就是在實踐活動中用專業知識指導具體操作,形成技能和技巧。二是學習能力。從知識獲取的方式來看,主要有書本學習和實踐學習。在知識的學習過程中,要求學習者勤奮、認真、主動、專注、有恒心、有毅力,還要有正確的學習態度。要獲得良好的學習能力,必須從智力和非智力兩方面因素結合入手而獲得。三是組織能力。組織能力是一個創業者應當具備指揮協調能力,是否能迅速有效地指揮調動人力、物力、財力,這是組織能力的反映,組織工作做得好,可以形成整體力量的匯聚和放大效應,不然,就容易出現“一盤散沙”的局面。對于創業者,組織能力越來越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四是經營管理能力。它體現在管理者或創業者善于經營、善于管理、善于用人、善于理財等各個方面。包括會用人、會理財、會經營、會管理、協作能力等。

          結語

          目前,大學生就業工作存在許多困難,但我們堅信只要不斷探索新形勢下人才市場的需求,改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程序,研究就業多元途徑,將就業指導和服務貫穿到學生在校的全過程,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就業觀、擇業觀、人生觀,就一定會提升大學生就業質量,為社會培養更多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程序畢業論文:論再審不加刑與我國刑事再審程序之改革

          [摘 要] “再審不加刑”通過對刑事再審案件裁判結果的專門限定,以防止其任意發動,從而維護判決的既判力和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實現訴訟效益的較大化。我國傳統刑事訴訟無論從理論到實踐均囿于實體真實觀念等窠臼,對此原則未給予應有重視,以至于造成了現行刑事再審制度中的種種弊端。為了推進刑事審判程序之改革,我國應當以相對不加刑模式盡快確立這一原則。

          [關 鍵 詞] 刑事審判監督 刑事再審 不加刑

          “再審不加刑”是指在刑事審判中,由被告人申請或者其他機關和個人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再審,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其作為一項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原則,卻長期消失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2001年末,較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后文簡稱《再審開庭規定》),其第八條中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這是我國官方文本首次就“再審不加刑”的問題作出表態,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已經確立了該原則,故仍有必要展開進一步探討。

          一、“再審不加刑”的理論基礎

          再審一般是指法院認為已決案件的生效裁判有錯,并對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由于再審程序具有“糾錯”的性質,我國借鑒前蘇聯的經驗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它基于實質正義的價值要求而建立,以救濟形式上符合程序要求而實質上錯誤的司法裁判;它在形式上違背了既判力原則所要求的禁止對同一案件重復審理,但實質上是為了更好的維護了這一原則,[1] 畢竟獲得確定力的裁判應該是人們認為公正的裁判。但這種維護顯然只是一種補充和例外。因為再審針對的是具有既判效力的生效裁判,而對同一案件再度予以審判,對同一犯罪再度判處刑罰,意味著對前一裁判既判力的否定。已獲既判力的案件反復審理,會對裁判既判力造成嚴重損傷,而既判力的削弱則導致裁判性的喪失,最終會威脅到司法權作為維護社會正義一道防線的地位。因此,司法的性必然要求,再審作為“非常救濟”,其發動與進行必須受到嚴格的程序限制,必須對裁判的既判力予以高度尊重,不能無條件擴大適用。

          是以,“現代法治下的再審程序”意在維護司法公正,但“絕非為一切司法錯誤而設計,或者說絕非為一切并不影響司法公正的司法錯誤提供補救”,[1] 只有那些確實為司法公正理念所不能容忍的錯誤才屬于補救之列。而在普通法系“正當程序”理念的影響下,基本人權觀念注入到了司法公正的內涵之中。在被告人與國家之間的刑事法律關系中,國家擁有豐富的人力與物力資源,而被告人以一己之單薄力量,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允許國家對被告人的同一行為反復追訴,則必將迫使該公民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時間與金錢上的消耗以及人格上的嚴重折磨,使其處于持續的憂慮與危險之中。這樣即使是無辜者也極有可能被定罪。[2] 在“自由”和“安全”兩種價值之間選擇,現代刑事訴訟更多的是偏重于前者。查明案件真相意義上的“實體真實”不再是刑事訴訟追求的、至上的司法公正價值,而人權保障的至上性則要求刑事審判不能為了達到實體真實而不惜任何代價。因此,不僅既判案件禁止重復審理的原則為各國法律所承認,而且“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罰”作為刑事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被納入了刑事訴訟法規,“雙重危險禁止”成為國際公認原則。

          況且,“實體真實還受到訴訟效益價值目標的制衡”。[3] 司法公正包含了司法效益的內容,即以最快的速度和低的成本實現司法公正。刑事司法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刑事訴訟必須考慮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來獲取較大的收益。當今,人們注意到“任何一種只關注單一價值(自由或安全)的刑事訴訟價值觀,或者對自由與安全的關注比例顯著失衡的刑事訴訟價值觀,其機會成本都相對較高”。[4] 過分地追求實體真實,必然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這對于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來說無異于一種浪費。

          “再審不加刑”就是在刑事訴訟走向科學化、人道化和經濟化的趨勢中出現的。如前所述,刑事再審程序的發動與進行應當慎重而有節制,各國均在再審制度上按照“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作了相應限定:“從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對再審案件或審判監督案件的規定來看,一般都是把‘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作為審判這類案件的一項原則加以規定的。”[5] 這一原則通過對刑事再審案件裁判結果的專門限定,將再審的適用范圍縮至最小,對啟動條件予以較大限制,以防止其發動的任意性,從而維護判決的既判力和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實現訴訟效益的較大化。再審不加刑是對再審加刑的否定,它通過對追求實體真實價值目標的合理抑制,維護了整個刑事訴訟價值體系的平衡。

          然而,與上述觀念相反的是,我國刑事再審程序卻長期堅持“在糾正錯誤裁判的前提下,維護生效裁判的性和穩定性”,[6] 沒有“不加刑”之說。因為中國現有的刑事訴訟活動基本上被視為一種認識活動,司法人員處理案件是揭示事物本來面貌,其最終目標是發現案件客觀真實。而根據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人的認識活動是不斷發展以至無窮的過程,現階段暫時不能認識的事物到將來一定可以為人們所認識,因此辦案人員需要不斷認識案件的客觀真實,再審當然也就不斷被允許而無甚限制,否則就不是實事求是。加之我國傳統訴訟價值觀念追求實體真實,要求訴訟活動不枉不縱,以刑事實體法懲罰犯罪,因而對生效裁判進行糾錯是理所當然的。此外,中國社會歷來注重集體人權保障,奉行嚴厲打擊少數人犯罪才能更好地保障多數人權利的信條。據此,再審根據事實和證據是有錯必糾,糾正之后發現錯了還可再糾,并一糾到底——判重了的該減刑,判輕了的該加刑,直到最終正確定罪量刑,而“再審不加刑”則與實事求是的精神格格不入,會導致輕縱犯罪,不利于實體真實目標的實現。至于裁判的既判力、法的安定性、國家刑罰權的節制和被告人權保障等觀念,“統統讓位于事實真相的發現和錯誤判決結論的糾正等方面的目標”。[7]

          但是,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權利意識覺醒,其訴訟觀念開始發生變化。人們不僅關心自己被對待的結果,更關心自己如何被對待,程序正義的理念正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實體真實主義和程序工具論也開始受到質疑和批判。這里需要反思的是,實事求是固然是唯物辯證法的好原則,但它與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規律性并不相容。“司法上的任何事實都是時過境遷的,法律真實并不是、也不可能再現客觀真實”,因為法官既非案件當事人,也非目擊者,只能在證據范圍內、審判時空內盡可能的接近客觀事實,追求較大限度的蓋然性:“司法活動只能追求法律上的真實,司法裁判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對其結果正確與否只能講相對性,而不能講性”。[8] 如果非要以實體真實為目標,一個案件的解決可能遙遙無期,因為法官不是先知先覺的圣人:“只要原裁判是依據當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的,就應該認為是正確的裁判。”[8]p17

          “事實上,刑事訴訟絕非一種單純的認識,它還包含著一系列訴訟價值的實現和選擇過程”,除了追求實體真實外,還要兼顧程序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尤其要在國家與被告個人的利益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7]p501 在國家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是要對國家的刑事追訴能力和機會作出必要限制,同時賦予被告人特殊的防御手段。于是各國普遍確立了“一事不再理”或“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使那些已受終審裁判的被告人不再因同一行為而重復受審,以保障其人權。再審不加刑雖然與認識論上的實事求是不相符,但它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顯然建立在一種更高層次的價值選擇上——人權保障及訴訟效益——發現真相并非終極至上的訴訟目的,它讓位于對刑事被告的特殊保護才是法治社會的標志。

          二、“再審不加刑”的國外實踐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設置了較為成熟和完善的刑事再審制度,但由于各國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差異及刑事訴訟價值取向的不同,其“再審不加刑”又明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的再審不加刑,以法國典型。此模式再審僅限于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而提起,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再審和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再審裁判結果的形成,奉行嚴格的“禁止不利再審”規則。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第622條至626的規定,只要判決一經生效,即便是事實上有罪的人被錯誤地無罪開釋,也不得對這一錯誤的無罪判決進行任何變更;但如果無辜的人被錯誤判刑,即便判決已經生效也可對這種錯誤進行糾正。[9] 該模式體現了限制國家追訴權與保護被告人利益的雙重理念,重在保障人權,對實體真實的追求僅限于為了被告人利益之時。

          另一種模式是相對的再審不加刑,即再審不僅可以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也可以為被告人的不利益而提起(通常是由檢察機關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提起不利再審),以德國為典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和362條分別規定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之適用情形,并在第373條第2款[①]明確指出當事人申請之再審或檢察機關所發動的有利被告之再審中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變更,[10] 而檢察機關所發動的不利被告的再審則不受不加刑的限制。德國作為傳統的歐陸國家,社會本位思想濃重,社會整體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二者權衡時前者優先。所以此模式更注重糾錯和維護公正,在保障人權的同時兼顧生效裁判的真實性。

          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更多地從人權保護角度對既判力原則進行了發展,將“雙重危險禁止(禁止重復追究)”作為刑事被告的一項基本權利,甚至上升為憲法原則。[②] 在這一原則下,法律禁止控辯雙方在裁判生效后申請再審。而且英美法系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事實和證據經當事人質證、辯論或由陪審團認定,據此作出的判決,即視為真實,不得再行變更。[11] 因而這些國家基本不存在系統完整的刑事再審制度,但其允許通訴訟程序外的法定補救措施來救濟不利被告的生效裁判。在美國,被告人在被生效判決確定有罪后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調卷令等,從而引發重新審判程序。這種申請雖然因限制嚴格而很少成功,但一經引發都是有利被告的重審。顯然,這種做法與“再審不加刑”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它更多地體現了被告人權保障至上的觀念——國家刑事追訴權只能行使一次,以防止國家權利濫用給被告人帶來不應有的侵犯。

          各國再審不加刑制度的運行機制之不同,反映了人們對刑事再審程序是否僅為了當事人利益而發動與進行,還是可以為社會利益發動與進行的觀念上的差異。不加刑模式可以稱之為“被告人保護模式”,而相對不加刑模式則可稱為“實體真實模式”。[7]p482 但即便是在實體真實主義指導下實行相對不加刑的國家,其不利于被告之再審的開啟仍然受到追訴時效和次數,尤其是嚴格的申請理由之限制,并不任意開啟。據此可以認為,再審不加刑是原則,而加刑是例外。反觀我國,直到《再審開庭規定》出臺之前,無任何法律規定對再審不加刑的問題有所提及。故主流意見基本認為:“通過再審,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具體情況,既可減輕被告人的刑罰,也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罰。”[12] 而實際操作中照此辦理卻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三、我國再審加刑制度之主要弊端

          (一) 變相加刑破壞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和兩審終審制

          實踐中曾存在的二審法院對于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就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發回重審,并告知原審法院改判加刑的情況,被認為是公然違背“上訴不加刑”而為較高法院司法解釋明令禁止。[③] 但為了糾正已生效判決量刑偏輕的問題,該解釋又規定:“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這樣,二審法院先裁定維持原判,后提起再審給一審被告加刑,“既維護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又使被告人受到了應得的刑罰,同時又符合法定的訴訟程序”。[11]p221 從這一規定看來,似乎只要當事人在程序上行使了上訴權而終審判決沒有加刑,就算是貫徹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和維護了兩審終審制,而與后來提起的加刑再審無關。其實不然!且不論法院主動提起審判已經嚴重違反了基本的程序正義——控審分離之要求,就是執行起來也與其維護上訴不加刑的初衷相悖。由于現行再審程序的發動不受什么限制而且可以加刑,只要司法機關認為生效判決量刑過輕,就可以隨時通過再審改判加刑,事實上導致一審受判決人上訴與否沒有實際意義,因為一旦原審判決被認為量刑偏輕,無論如何被告人都將在再審中被加重刑罰——上訴審成了走過場,上訴不加刑原則雖在形式上未被違反,實質上卻幾遭規避,意義盡失。并且其所維護的兩審終審只是形式上的終審,為了加重被告的刑罰,兩審過后還有再審,實際上成了“再審終審”;但再審一次不行還可來多次,直到“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為止。兩審終審制度內涵當中應有的既判力原則、終審裁判的性乃至對被告人權的保護觀念,都讓所謂“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改判”所取代,兩審終審制被嚴重虛置。況且,法院明明知道原審裁判有錯,卻以“原判正確”為由做出維持原判是“正確的”裁定,后又以原判“確有錯誤”為由作出再審決定,實在是可笑:“這種出爾反爾、自我前后矛盾的做法就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和公信力,而且這種假模假樣地維護程序規則的規定”[13]連基本的司法誠信都不講,簡直就是對“依‘法’審判”的諷刺。因此,“再審不加刑”是“上訴不加刑”的延伸和保護,只有確立該原則才能防止種種變相加刑,有效維護上訴不加刑和兩審終審制。

          (二)再審加刑制度不利于一、二審工作的加強

          正如上面指出的,頻繁的加刑再審使得兩審終審制度形同虛設,長此以往造成了“一審依賴二審,二審依賴再審的不正常狀態”。[11]p216 及時審程序作為我國兩審終審制度的根基,工作開展得如何,直接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審理質量高低,乃至整個刑事審判制度運行的好壞。而第二審程序是兩審終審制度的保障,它作為普通救濟程序保障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更作為終審程序維護了司法終審權的效力。但現實局面卻是法院“一審匆忙下判,二審草率維持”,[11]p216 而檢察院也不重視抗訴,都指望法院通過再審來糾錯:判輕了不要緊,再審隨時可以加刑嘛。對此,只有在法律上確立“再審不加刑”,限制再審的隨意發動,才能有效解決這種“制度的惰性”:督促一審法院裁判、二審法院嚴格把關,并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抗訴職能,盡量把錯誤糾正在判決生效之前,維護司法裁判的嚴肅性,樹立終審權的性。

          (三) 再審加刑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申訴權和人民法院及時糾正錯案

          受判決人是否得到公正對待,其本人最關心、最清楚,因此受判決人的積極申訴是人民法院糾正錯案的好渠道。我國法院每年處理的案件多如牛毛,積案清理都來不及 ,還要讓其自己一件件去復查錯案,幾乎沒有可能。事實上絕大多數再審案件都是當事人申訴而引起的,因此應當鼓勵申訴。但是現行的加刑規定,無疑“會使被告人產生顧慮,怕申訴后反被加重處罰,明知有錯誤也不敢申訴了,不利于發現和糾正判決、裁定中的錯誤。”[5]p357 這無形中大大限制了被告人行使申訴權,損害其正當權益,也使人民法院失去了極為重要的糾錯渠道。

          四、按照“相對再審不加刑”改造我國刑事再審制度

          在中國構建再審不加刑制度,須考慮一是中國整個法律體制偏向于大陸法系,再審制度更加接近德國,以之為藍本改造起來容易;二是中國的司法制度向來體現出一種犯罪控制觀,相對不加刑與之有精神上的契合之處;三是中國社會有一種偏好實體正義的文化習慣,不加刑觀念更難被接受。因此選擇相對再審不加刑模式較為妥適,其保留的加刑例外充分考慮了人們(尤其是被害人)對實體正義的要求以及司法人員素質欠缺的現狀。

          “相對再審不加刑”將再審按是否為被告利益而提起進行了區分,我國現行制度也應照此進行改造:

          1.刑事訴訟法應當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的申訴或人民檢察院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再審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人民檢察院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訴或受害人一方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訴的,再審則不受不加刑的限制。綜合各國規定來看,這樣表述才是相對再審不加刑原則在法律上得以確立的基本標志。與之相對照,《再審開庭規定》顯然忽視了檢察院可能提起有利被告之再審的情形,而“一般”不得加刑則意味著在被告人申訴的情況下加刑可能性并沒有排除。

          2.現行刑訴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二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原判確有錯誤為由主動提起再審,而這無疑違反了刑事訴訟中“控審分離”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為了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再審由法院自控自審難有中立性可言。因此應禁止法院單方面主動提起不利被告的再審。

          但是,如果原審裁判給被告造成了冤屈,但被告卻沒有提出申訴——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此情況并非罕見——控方也未抗訴,法院發現后若不問不聞則很難說符合人權保障的精神。因此應當給控審分離原則規定一個例外,即有利被告的再審可由法院主動提起。當然,法院在提起前,“應當先通知檢察院和被告人,只有當他們都未提起時,人民法院才能行使這項權利”,[13]p68 以避免沖突。

          3.相對再審不加刑制度運轉的核心是不利于被告的再審比有利于被告的再審在提起理由上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而現行法對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再審與減輕被告人刑罰的再審均基于相同事由而提起。因此,改革關鍵就是對這些理由的重新界定和區分。但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卻難以直接對這些理由進行界分,主要原因是現行再審理由顯得較為粗疏、缺乏可操作性,[④] 并且“采用列舉式的當事人申訴理由與概括式的司法機關提起再審的理由相分立的模式是不科學的”。[14] 這些理由規定不但明顯輕個人、重國家,在訴訟的公平性問題上存在很大問題,而且“確有錯誤”還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至今仍未有明文定論),實際上授予司法機關在是否提起再審的決定權上以極大的自由裁量余地——現有的申訴活動并不具備啟動再審程序的效力,申訴理由還要經司法機關審查才能成為再審理由,而審查理由的泛化則導致當事人申訴所依據的那四點“具體”理由沒有實效,最終還是由法院檢察院說了算——再審權的行使顯然缺乏來自當事人方面的硬性監督,而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是易于腐敗的。為有效制衡司法機關提起再審的權力,應將當事人申訴再審的理由與司法機關決定再審的理由統一起來,這實際上也是當年刑訴法修改建議稿中的方案。[15] 同時還須讓二者的效力統一起來,如果當事人的申訴很難引起再審啟動的話,上述方案就沒有意義,因此應將當事人的申訴納入訴訟程序,建立申請再審程序,[⑤] 使“檢察機關和被告人應享有大致平等的再審申請權”。[16]

          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不利再審的理由僅限于“在原審程序運行中業已發生的證據錯誤或裁判者違法的情況”,[16]p560 而有利再審理由的范圍則寬得多,以體現有利被告之精神。據此,我國應作如下規定:

          及時,在原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職務上的違法犯罪行為,或主要證人、鑒定人有偽證行為,或主要書證、物證被發現屬于偽造或者變造,或有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足以影響公正審判的,再審不受不加刑的限制。換言之,這些情況下有利再審與不利再審皆可提起。這里包括了現行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四)的規定,并將該條(二)關于證據認定有錯的規定予以了細化,并體現了對程序正義的高度尊重。

          第二,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證明原審被告無罪或罪輕的,應當提起有利再審;但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證明原審為無罪或罪輕的被告是有罪或罪重的,卻不能提起不利再審。這里是對現行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一)內容的重新界分,是對維護既判力和保障被告人權的平衡,充分體現了有利被告的精神。

          第三,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錯誤并影響了正確定罪量刑的,應當提起有利再審,但不能開啟不利于再審。這里是對現行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二)、(三)內容的補充與重新厘定。程序的獨立價值在于只要是通過正當程序作出的裁判就應該被認為是正確的裁判,而僅僅是有關認定事實(不包括因偽證等程序瑕疵而導致的錯誤)和適用法律(不包括違反程序法)的實體錯誤,并無損程序公正,這是為追求程序正義的現代法治理念所接受的。并且這種錯誤由法院或法官自身的業務失誤造成,不應當由受判決者來承擔判決者的過錯,這亦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但要指出,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不同意見不在此列,否則只能有損法院。

          另外,如果原審裁判所依據的其他先決裁判發生變更,那么原裁判作出的依據就存在是否正確的疑問,故也應為了被告人的利益提起再審。[7]p504

          4.現行法對再審提起的期限和次數也未作規定,需要改變。不論是檢察機關抗訴還是受害人一方申訴,只要是旨在加重被告人刑罰的,期限和次數應當有明確限定。[⑥] 但反過來,有利被告的再審則不應受期限的限制(要不然有些冤獄豈不是要把牢底坐穿),提起次數上也可以考慮有所放寬(因為次數限制對于防止濫申訴還是必要的),以體現對不利再審的發動作出更為嚴格限制的立法精神。

          程序畢業論文:基于行政監察程序完善路徑分析

          行政監察應當是一種主動性的監督方式,但是由于某特特殊原因的存在,例如監察體制的問題,往往實踐中表現出來是一種事后監督,一種“馬后炮”式的行政監察。只有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時間,我們才進行嚴厲查處。這對國家和監察個人都是一種嚴重的損失。由于缺乏即時監察,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邊腐敗邊提拔,甚至出現了腐敗越多提拔越快的不正常的現象。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大肆收受賄賂,保養情人,偽造學歷和學位。還有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初步查處的“社保案”也是長期積累的結果[1]。這些違法亂紀的行為為什么沒有及時時間內查處,說明監察的方式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透明就是將各級行政監察機構的運行程序、過程以及結果處于一種公開的狀態,監察機構設在政府內部,這種體制的優勢在于監察機構更有利于熟悉情況和收集情報。但實際上普通百姓對監察工作到底是如何運行的,運行的結果是什么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雖然我國一直在推行“兩公開一監督”制度,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根本不是法律和憲法規定,往往是考慮某些領導的個人意志。該級行政機關人為設置障礙以阻礙監察工作,不愿披露內部的違法亂紀行為,從而影響了監察活動所應有的透明度,導致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或建議難以執行。許多準備被查處的案件經常會被有關部門以注意社會影響為由擱置,或者內部消化處理,所以社會公眾根本無法了解真實情況,監察運行過程及結果的公開化更是無從談起。長期以往,必然影響行政監察機構的辦事效率和行政。

          被判處死刑的原山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有句“名言”:“官兒當到局級,就沒人能監督了。”這話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觀現實[2]。例如,陳希同、王寶森在東窗事發之前,種種腐敗行為已持續多年,而且愈來愈明目張膽,可是監察機關的基本的監督職能、罷免程序,甚至連質詢這種起碼的監督程序都沒有進行?可見我國的行政監察程序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1.程序應體現便民性

          行政監察程序應體現便民性。在信息化的時代影響下,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為行政相對人的投訴和舉報提供方便,不斷地完善行政監察程序。增加公民的投訴渠道,可以通過信件、傳真、電話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投訴。政務公開、便民原則是目前國務院反復強調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公開便民才能使人民群眾了解到行政機關的工作情況,才便于人民群眾監督,便于社會監督。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監察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就是依法公開有關信息。比如說那些對于社會的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專項檢查,監察機關也有義務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使人民群眾了解監察機關有關工作并且接受監督。在這方面,將政務公開的問題寫入了行政監察法,對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2.救濟應秉承司法程序

          一項制度是否完備,權利救濟機制的建立是重要的標志之一。當公民權利受到政府或政府官員的侵害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我們通常采用的基本方式。可實踐中,這些救濟手段的弊端已經無法滿足公民權利救濟的需要。一方面,行政訴訟受到訴訟成本和司法體制的制約。另一方面,由于公民對行政復議缺乏足夠的認識,以及公民對行政復議這種救濟方式信任度的逐漸下降,行政復議程序的廣泛適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開辟和增加新的權利救濟途徑是必要的。行政監察就是一種彌補上述兩種手段缺陷的途徑。行政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也有可能作出侵害監察對象以及其他公民合法人合法權益的行政監察行為,如何對行政監察機關進行監督?我國行政監察監督采用系統內部監督的方式,即:由作出監察決定的行政檢察機關進行復審或者由上一級監察機關進行復核。交給行政監察系統內部處理,這與“自己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則相違背,并且可能造成不公正或給人以不公正的印象。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行政監察機關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之下,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認為監察機關作出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超越職權、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等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且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之內,均應允許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發展電子政務

          把電子政務的發展作為重要的預防行政監察措施看待,主要是因為它具有如下預防腐敗的功能:一是可以通過網路實現政務的公開、透明;二是可以借助計算機程序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防止公務員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加大制度和規則的執行力度;三是可以對政務實施全程監察和實時監察。韓國利用電子網絡系統提高了政府行政過程的透明度,報統計資料,大學生申請優惠貸款等都可以直接在網上操作。韓國首都首爾在20世紀末開發“民愿處理在線公開系統”,將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10個領域54項行政業務處理過程在互聯網上公開。市民可以利用網絡這一平臺查看和確認與自己相關的民愿申請被怎樣處理,提出處理有誤的問題,實施全天候監察,從而防止公務員拖延業務或處理不當[3]。

          4.設立舉報制度

          根據西方有關機構的數據統計,國家行政監察的案件其中超過50%的案件來自相對人的舉報。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也應當設立舉報制度。目的是 為了適應行政監察工作的發展需要。監察工作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密切聯系群眾,因此應當信任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那些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工作人員,隨時有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對實名或者匿名的舉報,監察機關應依法受理并應當及時給予回復。對于舉報人擔心的自己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監察機構應對受理舉報事項、舉報情況以及相關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監察法規定:“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程序畢業論文:試論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現況與完善

          如今是訴訟爆炸的年代。有資料顯示,1990-1999年間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案件4229萬件,年均受案424.9萬件,為前13年平均數的3.4倍[1]。各類案件數量快速增長,而法官人數不能順風就勢、水漲船高地相應增多,甚至還要減少,已是不爭事實,審判領域里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顯現和突出。如何解決不斷擴張的審判任務與相對吃緊的審判資源之間的矛盾,意見頗多。大家清楚,這首先須從“人的因素”入手,即不斷提高法官素質,充分調動法官及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較大限度地挖掘和發揮他們的能動作用等,其次也有必要對現行訴訟制度進行考量,實行簡約、快捷的工作程序,方便法院提高審判效率,方便群眾進行訴訟。對于后者,人們不約而同地把目光投向簡易程序,冀望它能解決因案件增長而帶來的各種現實問題,較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亦將“擴大簡易程序適用”作為一項改革目標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本文擬就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現況、存在的問題及適用范圍進行探討,并提出完善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構想,以期對今后司法實踐和審判改革有所裨益。一、簡易程序的適用狀況筆者收集了所在法院——南京市大廠區人民法院1998年至20__年四年間的民事審判數據,通過統計、對比和分析,對該院民事審判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得出:在這法院,簡易程序有著廣泛的適用基礎,早已形成“擴大適用”的客觀事實和趨勢。1、從案件總量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總結案量中占有比重,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近4年,大廠區法院每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民事案件數在當年結案數中所占比例均在83以上,其中1998年為89.64,1999年為83.34,20__年為84.34,20__年為87.84。如此高的比例,表明簡易程序不因其“簡”而旁落為輔助性程序或次要程序,恰恰相反,它現在是基層法院完成審判任務的主要工作程序,或者說,它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接受司法審判和直觀地面對法律、接觸法律的主要方式和途徑。2、從適用范圍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別已幾乎涉及全部收(結)案的民事案由。20__年大廠區法院共受理確定民事案由36種,20__年受理確定民事案由49種,其中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1種案由未適用過簡易程序外,其他案由都有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記錄。以11種公眾熟悉的民事案由在20__年的適用情況為例,離婚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所占比重為95,撫育費案件為98,贍養案件為100,借貸案件為88,買賣案件為93,合伙案件為83,勞動爭議案件為9,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85,財產損害賠償案件為83,鄰關系案件為90,名譽權案件為100。其中勞動爭議案件所占比重低,是因為該院于年初決定這一類案件不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造成的。由此可見,除極少數案件類型外,基層法院或法官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膽略遠比理論界要大,司法實務中還很難歸咎哪一種民事案件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3、從適用機率看,傳統民事審判領域里常見的幾種案件類型適用簡易程序的機率較高。根據較高人民法院1997年編制統計報表(法綜9表)的案件分類法進行比較,可發現離婚、撫養、贍養等婚姻家庭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很高,且較為穩定,而其他諸如賠償類、房屋類和最易出現新類型案件的債務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則極不穩定,或升或降,詳見下表:年份項目1999年20__年20__年婚姻家庭類總數481430433簡易案件數443403419比率92.1?72?58房屋類總數576060簡易案件數365045比率63.16?33u賠償類總數647297簡易案件數355183比率54.69p.8?57債務類總數226340225簡易案件數187256172比率82.74u.29v.44可見基層法院或法官經常接觸和審理并積累了豐富辦案經驗的一些案件類型,與其不常接觸和審理的案件類型相比,適用簡易程序的機率要高。這又從另一方面說明,案件難易之分,與法官對案件性質的熟悉程度有關,并隨著法官個人及其職業群體的成長而由難變易。大廠區法院適用簡易的情況,與學者們列舉的有關數據基本相仿,也與南京地區其他基層法院的情況相近似②。上述調查至少給我們三點啟示,一是各基層法院可以通過統計等科學方法對本院法院法官適應不同案件的能力進行調查摸抵,從而確定符合自身實際的繁簡案件范圍;二是簡易程序以其獨任之特征,抑制住案件數量增長對法官人數的需求,緩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成為解決這一現實問題的主渠道;三是各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已實際超出較高人民法院慣常認可的范圍,當前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主要任務不在于推廣實施,而在于修改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二、適用簡易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透視實踐中發現,適用簡易程序存在兩個不良傾向:一是“簡易程序普通審”,一方面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庭前準備等流程管理措施相同,沒有體現出快捷、簡便的特點,另一方面庭審過程缺乏靈活性和便捷性,從法庭調查到法庭辯論等訴訟環節與普通程序也沒有多大變化。總之,簡易程序并不簡易,實際上它正在演化成“獨任程序”;二是“隨意轉換程序”,一則不注意識別簡單民事案件,實施繁簡分流,二則淡化適用程序法的嚴肅性,使簡易程序的審限制度對承辦法官缺乏約束力。司法實務中還很大程度上將簡易程序當作向普通程序轉化的蹺板。這兩個傾向與設計簡易程序的立法初衷不符,所以稱之為不良傾向。簡易程序并沒從訴訟運行上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明顯區別于普通程序的訴訟制度。出現上述不良傾向,不是偶然的。如果說問題只有暴露出來了才能得以解決,那這還不是件壞事。學者們對簡易程序現存的問題多有論述,大致可歸結為:立法規定過于簡單、粗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簡易程序不簡化,司法解釋與立法前后矛盾③和對轉程序行為監控不力,這里不再贅述。從審判角度觀察,筆者體會是:1、造成簡易程序普通審的原因:①法官駕馭庭審技能不夠,不能依案件情況靈活安排調查、辯論等庭審步驟,或大膽地省略某一庭審步驟,只有按已有程式走形式,有的案件庭審更呈現無病呻呤狀;②適用簡易程序缺少總體上的法律支持,相關法條僅有5個,除起訴、通知開庭和庭審的方式分別針對當事人和法官能夠體現“便利”功效外,在送達、庭前準備、 法律文書制作和執行等許多訴訟環節毫無便利可言;除答辯期、審限期具有直接縮短期間。功效外,在“立、審、執”等審判分工和工作00上都缺乏提高效率的機制;③法院內部的工作規范和考核要求過于單一,阻礙了簡易程序發展。近幾年,法院系統對立審分開、案件登記立卷、審書配合等一系列審判工作規范得越來越具體和仔細,但沒有區分普、簡兩種不同程序之間的差別或者區分不大,習慣中仍以普通程序的做法考查簡易程序的對錯,這無形中制約了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的創造性和能動性,使現有的一些諸如巡回辦案、即立即審等立法理想在新歷史條件下得不到推廣實施。2、造成隨意轉程序的原因:①不注意事先識別繁簡案件,加之現行識別標準不便于實務操作,使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前未實施繁簡分流,未固定所適用的訴訟程序;②法官的程序意識不強,把程序視為工具,忽視了訴訟程序所固有的功能和價值,如約束法官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等等,是法官必須遵守的法律制度之一,而有的法官甚至利用“轉程序”來掩飾自己工作上的無能;③法院內部對轉程序案件的監督制約不力,既沒有準許轉程序的前提和條件,又未規定隨意轉程序的責任和處罰辦法。適用簡易程序還遇到一些難點問題,主要為:(1)送達難。送達難已直接影響到訴訟進程,降低了審判效率,這不只是簡易程序所特有的問題,在普通程序中也存在。民事訴訟法規定了6種送達方式,適用起來遇到不少困難,比如:大量非常住人口的存在,其居所普遍不穩定;城市建設和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帶來的當事人住所變動和易于更換;更有甚者,有的當事人存在厭訴心理,為拒絕和躲避訴訟,和親屬合起合與法官捉迷藏。為了送達,送達人員有時要起早貪黑、蹲點守戶,這樣一味地要求法官盡職盡責,既不合理也不長久,沒有體現“兩便”原則。簡易程序中的口頭、電話、捎信、便條等傳喚方式,仍是以當事人誠信、住所穩定、自覺接受審判為前提,不能應付現今誠信缺失的社會現況,操作起來顯得“吃軟不吃硬”,常常拖延訴訟進度,造成審判被動。(2)識別難。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本身就是起爭議的問題,不同法院和法官對同一案件的難易程序評價不一,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實踐中還出現看似簡單但很難、看似繁雜但很易的現象。這里面有法官個人及群體的業務素質、司法經驗和授業基礎不同的原因,有每個案件所蘊含的繁雜性、特異性和難解性不同的原因,還有案件自身發展變化的原因。人們擔心,識別結果的不同會表現為實務層面上的司法不統一。這一擔心絕非多余。目前,各法院均不同程度地突破司法慣例,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還沒有一個統一標準。(3)簡化難。前文提及法律規定和法院內部規章對簡化簡易程序的掣肘,其中制作裁判文書繁簡不分就是具體問題。因為我國未采用格式化裁判文書,而現行法律又明確要求裁決文書寫明當事人爭議以及法院裁決的事實和理由,因此,不論案件多么簡單明了,不管是調解結案還是判決結案,法官都要為了寫清一個完整的案件事實與爭議的來龍去脈而詳盡調查,娓娓道出。此外,由于是凡判決均可上訴,當事人雖明知判決正確卻惡意利用上訴制度拖延判決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使得本應快捷的審判變得拖趿,還耗兩級法院的審判資源。三、簡單民事案件的識別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簡單民事案件的識別標準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對這一識別標準如何進一步理解闡述,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較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作出司法解釋稱:“‘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④這一解釋,有的地方值得推敲和商榷。比如“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一句,就不切實際,因為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因客觀因素限制不能提供證據,但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線索,只要法院調查一下就可查明事實。以撫育費糾紛案件為例,相關法律規定完備而明確,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易于查清和認定,縱使雙方爭議再大,用3名法官去審理和用1名法官去審理的效果都是一樣。這類案件爭議最多的地方通常是負有給付義務一方的收入情況,不是無須調查即可判明事實,而是一經調查就可判明事實,不也簡單!相比之下,較高人民法院組織編寫的業大教材《中國民事訴訟教程》中對識別標準的表達,更為通俗易懂。它從法官的視角寫道:“簡單的民事案件,有三個等同的特點;一是糾紛不復雜,易于弄清事實,分清是非;二是法律、政策有明確規定,易于作出處理決定;三是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不大,矛盾易于解決”⑤—易查、易判、易解決矛盾是簡單民事案件的核心內涵,也是法官識別和評價簡單民事案件的基本標準。如果從當事人的視角來理解這一標準,可以表述為:能夠提供確切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權利要求有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相互間的爭議不屬于法律分歧,而是認知或信用分歧。現行識別標準的立法技術是概括式規定,其基本上能反映出簡單民事案件的內在本質,具有抽象、原則和適用性強的特點,有利于從橫向上應付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人口素質、法治環境和需求等客觀情況不同帶來的法院、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認知水平和認知結果的差異,以及從縱向上應付不同時期人們的認知水平和認知結果的發展變化。但是,司法實務中的識別是非常直觀的分辨過程,作為一個識別標準,由于其過于抽象和原則必然會導致在由本質向外延推導的過程中,因操作人員、方法、時間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結論。這又說明現行識別標準的主觀成份太多,客觀成份太少,不利于從表象上統一司法。依照現行標準進行識別,同一案由下的各個案件有難易之別,不同案由下的各類案件也有難易之分,因此有學者批評當前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過于寬泛。⑥我們有必要區分不同民事案由之間的難易差別,確定一個相對穩定的按不同案由劃分的適用范圍,以便實施繁簡分流,并建立起相應的考核依據;對于同一案由下的難易變化,可通過轉程序制度予以調整,使之適用的訴訟程序更加符合立法理想。一個好的識別標準,應具有減少分歧、統一效果、便于操作和推廣的特點。現行識別標準顯然不具有上述特點。有句廣告詞如是說:把問題變得繁雜了,太累!把問題變得簡單了,才是貢獻!這也是我們重新審視識別標準的意義所在。從實務層面上講,識別標準越直觀、越具體、越簡單越好,立法時采用列舉式規定而不是概括式規定可達到這一目的。綜觀各地法院劃分繁簡案件的不同做法,無外乎有以下四種:一是根據受理案由劃分,將醫患糾紛、勞動爭議、侵犯名譽權等在當地輿論影響大、可能涉及社會穩定或對專業知識要求高、法律規定不健全或存有矛盾的案件類型,適用普通程序;二是根據爭議標的大小劃分,將爭議標的在一定數額以上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三是根據案件統計類別劃分,將房地產類、賠償類和合伙等部分債務類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四是綜合上述劃分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多采綜合劃分法,即區別簡易事件和小額輕微事件適用簡易性程序。當前我國還沒有完備的民法典,社會發展正處于轉型期,民事案由尚未定型,自然無法對全部民事案由進行梳理比較,鑒別難易,因此參考外國立法和實踐經驗不容忽視。《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一書列舉了7類簡單民事案件,⑦分別對應離婚、贍養費、撫養費、撫養關系、借貸、繼承和損害賠償等案由,主要為傳統的幾種常見民事案件,多集中為婚姻家庭類案件。這幾類案件,無論從司法經驗積累、法學理論研究還是立法司法政策建設,在當時都較為發達,因此法官們覺得屬于“易”的范疇。但是,這一簡易范圍在二十世紀90年代初是可行的,現在看來,它低估了當代民事 審判法官的查案、判案和處案的能力,已不能反映時代進步所帶來的法學研究、立法建設和司法實踐成果。及時,它涉及的案由太少,只有7種,而新近較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00種民事案由⑧,照此比較,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太小,無法解決案件量增長問題;第二,它與現行審判實踐相脫節,各基層法院每年有80以上的民事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早已突破了前一適用范圍;第三,它束縛住人們的思維空間,制約了簡易程序的拓展適用。前一適用范圍的立法技術是一一列舉法,又稱對應式列舉法,雖說具有具體、直觀的特性,但并不簡單,因為300種民事案由若一一列舉適用情形將是一個龐大的標準群,這必定會增加識別人員掌握、記識、儲備標準的難度,而且標準多了不免會相互影響,顧此失彼,制造混亂。可見,對應式列舉法沒有實現識別標準的簡單化。近期,廣東省法院在制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規則(試行)》⑨時采用了另一種列舉法,即排除式列舉法,其只規定少數幾種已為現行司法解釋明確不得適用的情形,予以排除,其余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從而方便了識別標準的記識、推廣和運用,達到簡單化要求,并從實質上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其中,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本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③涉外、涉臺案件;④發回重審或再審的案件;⑤疑難復雜或新類型案件”。這種方法值得今后修改司法解釋時參考。四、完善發展簡易性程序之構思人類簡化訴訟程序的努力貫穿于民事訴訟制度的全部歷史。二十世紀60年代以后,西方國家更是掀起簡易程序改革浪潮。但是,在每一時期內,程序的繁簡并存,由繁到簡的趨勢明顯,同時,民事訴訟法的公法化以及程序技術的日益發達,規范層次上的民事訴訟程序越來越繁雜了,這是解決社會沖突的實際需要使然。⑩從我國的情況看,現行訴訟制度正面臨著兩極考驗,一方面普通程序失于嚴謹,需要進一步加強規范,比如如何真正發揮合議庭作用,如何利用審前程序完成證據出示和歸納爭議焦點,使庭審過程更加集中而不拖拉,成為辯論是非曲直的言詞中心;另一方面簡易程序缺乏簡便,需要進一步簡化完善。在建構訴訟制度的時候,人們都希望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但是,公正與效率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的難題,當公正與效率發生矛盾是,人們不得不作出悲難性的選擇。⑾我國的立法者則喜歡直接為當事人作出選擇,其結果往往也引起當事人的不滿的抱怨,飽受指詆,不如多設置幾種程序供當事人選擇,賦予他們充分的程序選擇權⑿,由他們自己決定自己命運。如果說早些年我國公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一份選擇就是多一份無法逾越的訴訟障礙,那這一擔慮如今不復存在,一是群眾的自主意識更強了,二是群眾的接受能力更強了,雖然大多數人未受過法學專業訓練,但只要作適當的司法指導,其還是能識別不同程序之間的差別。社會對訴訟制度的需求是多樣化的。以前媒體曾討論“二毛錢官司”究竟值不值得打的問題,如果從純經濟利益角度考評,當然應限制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但如果從論個事理爭口氣的角度考評,我們沒有理由拒絕其訴訟。而且,民事訴訟中涉及的私人利益又能大到哪里?權利無大小,均應有救濟機會,百姓不就是找個地方說理嗎!為此,我們也有必要設置多種程序價值模式。簡易性程序可以強調效率優先,其公正內涵次之;復雜性程序可以強調公正優先,其效率內涵次之。象前述的二毛錢官司,就可以給之于簡易性程序進行訴訟。1、創設獨任程序。前文提及簡易程序正演化成獨任程序,若加上普通程序運作中存在的合議庭不合議、主審法官獨攬審判的情況,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完全可以歸位為獨任程序。筆者設想,獨任程序應成為將來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訴訟環節、方式、審級等制度進行00調整再設置普通(合議)程序和簡易程序,除重大復雜和簡單小額事案件外,一律適用獨任程序審判。所謂獨任程序,是指基層法院一般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基本程序。運作環節、方式、與現行普通程序沒有太大區別,所區別的,一是審判組織的人數不同,前者由1名法官擔當,后者由3名以上法官擔當,二是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不同,普通(合議)程序只適用于疑難民事案件或法律特別規定的民事案件如提請復議案件的審理;其與現行簡易程序的區別主要是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不同,后者主要適用于法律所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設置獨任程序有如下基礎:①法學理論進步的基礎。誰都不否認我國近幾年法學理論研究和立法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如物權法正在制定,民法典也提上擬制日程。法律整體水平的提高,勢必會促進司法活動的進一步繁榮和經驗積累,這為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增強法官應對不同類型案件的適應能力創造了條件;②法官素質提高的基礎。近十余年,法官隊伍中補充了不少接受過法學教育的新生力量,法院系統還通過舉辦業余大學等方式對原有非法學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素質。20__年修改的《法官法》將法官任職條件由專科提高到本科,即說明了這點;③司法實踐發展的基礎。目前各法院大力推行的案件流程管理體制,有利于規范審判行為,但也在將簡易程序變得普通化。現行簡易程序不簡便但仍不失其“獨任”特征,因此不如固勢利導將現行簡易程序改造成獨任程序。從程序運行保障機制權衡,這樣做也更為合適,實際上也是在擴大現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2、簡化簡易程序。利用獨任程序消化大量民事案件,抑制住案件增長對法官人數的需求,我們始有機會討論現行簡易程序不簡便問題。簡化簡易程序,就是簡化現行簡易程序,而不是對新簡易程序的簡化。筆者設想從9個方面實現訴訟程序的簡化:(1)限定一個有限的適用范圍。新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簡易事件和小額事件。簡易事件是指:①撫育費、贍養、協議離婚、探視子女權、撤銷婚姻等簡單民事案件;②應適用獨任程序但尚未進入開庭階段即撤訴、和解、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小額事件,是指訴訟請求數額在1-2千元以下的借貸、拖欠租金、工資、電話費等簡單財產糾紛案件。(2)配置專門機構和人員。這一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通知應訴、接待當事人、開庭排期、庭審記錄、發送文書等事務性工作,可與案件流程管理機構合署辦公,不編入法官,而由獨任法官輪流坐班,適時審理,及時作出裁定、調解和簡易判決。與之對應,法官本部可分為獨任庭(組)和合議庭(組),分置獨任法官和合議法官,各自適用獨任或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這樣可避免法官因不同程序習慣而出現互相干擾影響的現象。合議庭主要由院長、庭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負責審理重大繁雜案件和復議簡易程序的申請復議案件。(3)采用表格式訴狀。當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員指導下,通過填寫表格或打勾即可完成起訴和答辯;有關證據作為訴訟狀附件,應一并將副本送達原被告。(4)增設短期公告送達方式。簡易程序中送達傳票、判決書等書面文件時,可適用直接、留置、郵寄和短期公告4種送達方式。對那些早出晚歸、居無定所、有意藏匿躲避送達或拒絕送達人員入戶的當事人,采用短期公告送達方式,即在其一個住所或近親屬住所連續3-5日張貼并公告有關文書即視為送達。(5)兼采書面審和言詞審。證人可以提供附有身份證明的書面證言,無須直接出庭作證;法官通過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若事實清楚、爭議不大, 即可直接判決;若一方當事人未提供書面材料或雖提供書面材料但事實存有爭點,可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澄清事實。同時,強化訴狀和答辯狀的效力,非法定事由不得反悔或變更。(6)簡化言詞審過程。簡易程序庭審以法官糾問方式為主,重點在于查清案件事實,庭審過程不拘于成式,法官視情況組織法庭辯論,甚至可以取消此庭審單元。(7)實行格式化裁判文書。簡易的判決、調解和裁定文書,可以不附裁判事實和理由,只需記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或其他自然情況,案號,原告的起訴時間、證據名稱和訴訟請求,被告的證據名稱和應訴要點,判決主文、時間及法律依據即可。(8)縮短審限期。簡易程序審限期為1-2個月,不得延期,但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9)限制上訴,實行本院復議制。當事人如對簡易判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提出復議。復議由合議庭負責,可書面審也可言詞審,復議期限不超過20天。3、拓展非訟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訟程序,它們與簡易訴訟程序一樣也具有簡便、迅速、及時的特點,都屬于簡易性程序的范疇,但是司法實務中并不常用。公示催告程序所適用的案件類型,目前尚不多見,因此不常使用;但是,督促程序不常運用,卻讓人匪夷所思。有人曾查找原因是法院嫌所收取的費用低,當事人嫌該程序不,如被申請人一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失效,所以雙方的積極性都不高。⒀上述法院方面的原因,毫無道理,只會降低自身威信,影響司法公正形象。設置簡易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減少訴訟成本而不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投入。因此,對不同程序收受訴訟費用加以區別,拉開檔次,是合理的,這已有學者提出改革意見。⒁至于當事人方面的原因,可以通過轉程序機制來解決,下文另作論述。非訟程序中可以設置獨立的調解程序供當事人選擇。調解員由人民陪審員、博學書記員、律師或熟悉法律知識的人士擔任,這樣可以發揮人民陪審員和熱心于公益事業的法律人士的作用,還可以減輕職業法官工作負擔和減少法院開支。若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或在調解過程中達不成協議,案件轉入訴訟程序。拒絕調解的當事人,如果在判決中沒有得到比調解結果更有利的結果,將要承擔拒絕調解以后對當事人所支付的訴訟費用。⒂4、規范程序轉換。轉換程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獨任或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二是非訟程序向訴訟程序轉換。獨任或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僅僅是基于案件自身發生變化的理由⒃,有的由難變易,有的由易變難,甚至予盾激化。欲克服轉程序中的隨意性,必須限定其轉換方向,如只能由簡向繁而不能反向轉換,具體一規則為:①簡易程序不能轉換為獨任程序。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獨任程序都只能向普通程序轉換,案件改由合議庭審理,以避免層層轉換,變相地拖延審限期間。這樣規定還可以增加法院內部的襟肘制約作用;②普通程序嚴禁向簡易或獨任程序轉換。普通程序一般適用重大繁雜和有一定難度的案件,嗣后不管是當事人撤訴及和解,都應由合議庭審查后作出決定;③簡易或獨任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后,原有的在審時間繼續記入審限期;④明確規定轉程序的報批手續和條件及其考評標準,對不符合轉程序條件的案件應督促承辦法官在審限內辦結,對因個人因素導致案件轉程序的應記入法官考核記錄。非訟程序直接轉換為訴訟程序,主要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他們的訴訟負擔,使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之間流暢銜接,貫通整個公力救濟渠道。此時的非訟程序亦可充當“識別程序”的角色,鑒別案件的難易程度而確定今后所適用的一個合適的訴訟程序。但是,訴訟程序的審限期應重新計算。其中,督促程序的申請人已交納的申請費可直接充作訴訟費之一部分,這樣可以杜絕申請人擔慮選擇督促程序會增加其訴訟成本,而對被申請人而言,若其提出的異議不實或無理,即有惡意訴訟拖延履行債務的情形,則責令其除承擔敗訴的訴訟費用外還應補交原督促程序的申請費用。各級法院應轉變觀念,認識到收費多寡與審判資源投入呈正比關系,因此,積極利用收費調節機制促使更多的當事人選擇非訟程序解決爭端。

          程序畢業論文:淺論民事訴訟中的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爭議較大的一個程序,本文擬對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闡述并提出一些改進設想。

          一、 再審程序的概念

          1. 再審程序的概念

          再審程序,是指判決確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審判以及人民法院徑行新審判的程序。所以,再審程序是及時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審級的一種救濟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及時,再審程序具有補救的性質。這就是說,適用再審程序并不是審理及時個案件所必經的程序。只有在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進行再審的,才能適用再審程序。從訴訟階段來說,也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對那些沒有必要再審的案件,就不經過這一特殊訴訟階段。

          第二,再審程序是由特定主體提起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案件再審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較高人民法院)提起,有當事人申請,也有人民檢察院起訴。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提起再審。

          第三,再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的原因是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判決、裁定不論是及時審人民法院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并且確有錯誤。也只有當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發現確有錯誤的,才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

          2. 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不同

          首先,兩者提起的主體、時間和對象不同。上訴審程序是由當事人提起上訴開始的,而再審程序,除了因當事人根據法定理由申請再審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和發動再審程序。從時間上說,上訴程序規定上訴人必須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作出后分別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內提出,超過上訴期限,即喪失了上訴的權利,而在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期限內,都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發動再審,則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

          其次,兩者程序的性質、提起的理由和審理的程序不同。上訴審程序是及時審程序的繼續,上訴審程序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后的必經程序。而再審程序不是訴訟的必經階段,不是及時審程序的繼續,不具有審級的性質,只是為糾正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決而規定的特殊訴訟階段和補救程序。

          第三,兩者發起程序的理由不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沒有限制,而提起再審的理由則有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錯誤才能提起再審。

          二、 提起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

          1)再審必須是由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員提起

          民事訴訟法及時百七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有權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應當進行再審。較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法定組織和人員。除此之外,任何法院和其他審判人員都無權提起再審。

          2)再審必須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

          按照再審程序提起再審,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錯誤的補救程序,因此,它和糾正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適用不同的程序。具體說,糾正確有錯誤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上訴程序,而糾正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則只能通過再審程序。

          3)再審必須是針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起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時百七十九條和及時百八十條的規定,所謂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以下五種情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重要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行為等。

          三、 提起再審的三種程序

          1. 法院提起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時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審的主體,同時還規定了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提起和決定再審的具體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進行再審,即應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較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也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檢察院抗訴再審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時百八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具體條件和途徑作了具體規定,即“較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再審程序提出抗訴:(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再審程序提出抗訴。”

          3. 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審的訴訟行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申請再審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再審程序,改變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錯誤,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決。

          2)申請再審不是一提出申請,就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對案件實施再審,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才能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同時,當事人申請再審不但可以向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3)由于申請再審是涉及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的承擔,所以,

          法律規定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 四、 再審案件的審判

          1. 裁定原判決終止執行

          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明確,對那些當事人提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決定再審的案件,一般不能以此為理由而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是,對較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案件,如情況緊急,可以先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在口頭通知后五日內,必須發出裁定書。

          程序畢業論文:民事訴訟督促程序論文

          【摘 要】以支付令為主要載體、以高效性和經濟性為制度根基的督促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因債務人恣意異議等長期"休眠",為真正發揮督促程序獨立價值,本文在理性檢視我國督促程序的現實困境,剖析困境成因,考量督促程序獨立價值的基礎上,以20__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中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相互轉換為視角,探尋督促程序激活路徑之建構。

          【關鍵詞】督促程序 困境 激活

          督促程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簡單地說,督促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催促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程序, 目的在于解決無爭議的請求權。

          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在性質上,類似于特別程序。 與一般審判程序不同,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

          現代意義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國。1877年,德國在其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督促程序以后,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先后對督促程序作了規定。

          我國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沒有規定督促程序,為了應對司法負擔過重帶來的挑戰,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1991年民事訴訟法增設了這一程序,以適應不同案件的需要,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該程序在德國、日本等國家運行良好,已不同程度成為債權債務案件的主要糾紛解決方式。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程序的運行效果陷入了"消解-異化"的中國式困境。本文在理性檢視我國督促程序的現實困境,剖析困境成因,考量督促程序獨立價值的基礎上,以20__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中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相互轉換為視角,探尋督促程序激活路徑之建構。

          一、督促程序現實困境之檢視

          在司法實踐中,督促程序的困境表現在:

          (一)量效萎縮功能消解。督促程序的結案數遠遠低于簡易程序案件和調解案件,已成為被閑置、被遺忘的程序,處于"休眠"狀態。

          (二)適用類型過于狹窄。主要集中在借貸類案件,其中以金融借款為主。其他糾紛類型如買賣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等雖有涉及,但數量較少。督促程序適用類型過于狹窄,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三)解紛實效事倍功半。督促程序的結案方式包括:當事人撤回申請、法院裁定駁回申請、法院裁定終結(因債務人異議終結和因無法送達終結)、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前提。大量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以異議終結或其他方式結案,解紛目的未能達到。

          (四)惡意申請功能異化。惡意訴訟的潛入已成為近年來民事訴訟中比較突出的問題,督促程序適用中也不例外。一些當事人利用督促程序非對抗性、審理周期短、訴訟費較低等特點規避法律,非法轉移財產,致使督促程序功能異化。

          二、督促程序司法困境之剖析

          我國督促程序面臨的困境,原因復雜。

          (一)從司法環境來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通過考察發現,督促程序運行良好的國家大多建立了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 而我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債務人的失信行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很少受到制裁,這是導致債務人濫用異議權、惡意申請,進而導致督促程序生效率低、惡意申請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從制度設置來看,督促程序制度安排多有缺漏。表現在:

          (1)程序銜接不暢。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令經債務人書面異議失效后,督促程序終結,債權人如需尋求司法救濟則應另行起訴,督促程序和訴訟程序割裂。這種規定雖然體現了訴訟自由和處分原則,卻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有悖于訴訟經濟原則:一方面債務人的異議權欠缺后續訴訟程序制約,使債務人濫用異議權 "有恃無恐";另一方面債務人一旦提出異議,督促程序即成為訴前 "熱身",徒增債權人訴累,嚴重地影響了當事人適用督促程序的熱情。

          (2)申請費標準設定不經濟。20__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將督促程序的收費標準從100元調整為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大大提高了標的額2萬元以上督促程序案件的申請費,使其與訴訟程序、訴前調解程序相比失去了原有的優越性,導致案件數量大幅下降。

          (3)申請費負擔設定不合理。因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割裂,故在申請費負擔上必然導致債務人提出異議的由債權人承擔申請費的不合理后果。

          (4)糾錯機制欠缺。支付令是經債權人申請,未經債務人對抗機制即發生法律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存在瑕疵在所難免。但現行法只規定了"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缺乏利害關系人直接異議制度和惡意申請支付令的懲罰機制,不利于惡意申請的發現。

          (三)從司法實踐來看,督促程序的運行空間被不斷擠壓。表現在:

          (1)立案引導的缺失。司法實踐中,大多數人對督促程序比較陌生,缺乏了解,更談不上主動適用,而法院也很少主動引導當事人適用督促程序,即使出現當事人主動申請的情形,部分法院也以各種理由引導其進行調解或起訴。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價值定位偏差。督促程序往往被誤解為特殊程序。而特殊程序的特點是確認某種法律實施或權利是否存在,并不解決權利義務爭議。故法院對督促程序的考核,只關注程序本身運行的效率和公正,不關注糾紛解決的效果,對督促程序的適用自然缺乏熱情;二是財政收入制約。一些辦案壓力小、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的法院出于訴訟費收入的考慮,拒絕受理督促程序;三是強勢調解擠壓。近年來,各地法院掀起了"調解熱",確立"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調解已成為民商事案件訴前首要程序,調解率也成為衡量法院審判工作是否達標的重要指數和評估法官 辦案效果的重要指標。因此,法院重訴前調解輕督促程序亦在情理之中。

          (2)送達不能的制約。債權人適用督促程序的一個必備條件是支付令能夠送達至債務人。但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金融貸款、信用卡糾紛案件因無法送達貸款人而不能適用督促程序。

          三、督促程序現實價值之考量

          在制度環境不佳、程序設置缺陷、司法實踐阻卻的重重壓力下,督促程序的運行空間被不斷擠壓,其存在必要性也受到了質疑。因此對督促程序現實價值的考量尤為重要。

          (一)當前司法語境下督促程序的價值解讀

          (1)程序簡化,有助于接近正義的實現。20世紀中葉以來,許多國家掀起了一場接近正義的運動,其主要內容為解決訴訟遲延和降低訴訟成本。經濟生活中,相當一部分案件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金額并無爭議,只是債務人不愿主動履行或拖延履行,或無資力履行。督促程序所具有的啟動簡單、程序簡化、審理快捷、費用低廉等優點恰好為這類糾紛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紛路徑,以較大限度地實現接近正義。

          (2)繁簡分流,有助于訴訟壓力的緩解。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大量糾紛越過本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路徑,以始料未及的速度直接涌入法院,涉訴糾紛數量持續增長,糾紛類型更加多元,訴訟爆炸與司法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實踐表明,督促程序在案件的繁簡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方面具有顯著的功效:德國每年通過督促程序審結的債權債務糾紛為一審民事案件數量的2.5倍。而所需的司法人員,督促程序比訴訟程序節省了近七分之一。 督促程序潛在功能的發揮對于緩解我國審判壓力具有重要意義。

          (3)路徑培育,有助于誠信意識的構建。督促程序的有效運行能為債權債務的履行提供一種良好的解決模式:債權人對于私力追討不能或不便追討的債務通過最快捷的方式借助法院的強制力予以解決,債務人則無需因與債權人對簿公堂而臉面盡失或信用受損。這種模式一旦暢通,則將對社會心理和社會行為產生重大影響,并通過慣性依賴得到互動和強化,對社會誠信意識的構建起到重要作用。

          (二)關于督促程序價值評價的誤區澄清

          隨著訴前調解和小額速裁的蓬勃發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督促程序的制度功效可以由訴前調解和小額速裁替代,其存在已無實際價值。筆者認為三者共同發展是滿足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現實要求,并且督促程序具有存在和發展的獨立價值,激活督促程序具有現實意義。

          (1)三者的適用場域雖有重合,但仍存在較大差異。訴前調解和小額速裁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在金額上一般限定為標的較小的案件,而督促程序的適用場域為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無爭議案件,標的額未作限制。

          (2)督促程序在處理信用卡、金融借貸、消費貸款、物業、拖欠電費等糾紛時具有顯著優勢。這些案件的債權人為銀行、物業公司、電力公司等單位,所面對的債務人多為群體性的個人,雙方對債權債務的金額基本沒有爭議,只因債務人主觀或客觀原因未按時履行債務。這類案件與督促程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可以通過督促程序的程式化操作、電子化改造得到快速處理。相反,這類糾紛如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適用訴前調解或小額速裁則可能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案多人少的審判壓力進一步加劇;二是容易誘發雙方不必要的爭執和矛盾。

          四、督促程序激活路徑之建構

          督促程序的現實困境,系多方不利因素相互交織、作用的結果。對督促程序激活路徑的建構應立足于我國的社會和司法環境,借助比較法和系統論的視角,逐步推進。本文以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轉化與銜接機制的配置等為視角,探討督促程序激活路徑之建構。

          (一)更新觀念,重視督促程序的獨立價值。法院應改變將督促程序只作為一種特殊程序看待的傳統觀念,而應將督促程序定位在非訴糾紛機制看待,充分認識其在訴前過濾案件、實現繁簡分流、有效緩解訴訟資源短缺壓力等方面的潛在作用,提高對督促程序的重視程度,通過考核機制的調整、財政制度的保障等措施,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適用督促程序的積極性。

          (二)區分類型,合理引導當事人進行程序選擇。合理區分訴前調解、督促程序、小額速裁的適用范圍。對于信用卡、金融借貸、消費貸款、物業、拖欠電費糾紛等符合督促程序適用條件,能夠發揮督促程序優勢功效的案件,應在充分告知其相應訴訟風險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當事人適用督促程序。

          (三)能動司法,創新送達方式,排除督促程序適用障礙。針對大量信用卡、金融借貸糾紛等案件因為無法送達而導致不能適用督促程序的問題,法院應能動司法,通過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促進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和貸款人信息收集、核實、后續跟蹤制度的完善。同時,創新送達方式,積極探索運用電子郵件、短信、留置拍照、微博、QQ等新型方式進行送達,為信用卡、消費借貸等案件程式化適用督促程序排除障礙。

          (四)程序分流,審前準備程序引入督促程序。從20__年開始,立法機關著手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一是秉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真總結民事訴訟法實施的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科學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督促程序運用不足甚至在有些地方被擱置的問題,完善了審前準備程序。根據審判實踐并借鑒國外好的做法,20__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及時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值得反思的是:賦予法院將受理后的訴訟案件轉入非訟程序的職權,在未賦予當事人以程序選擇權和陳述權的情況下,不僅有剝奪當事人有效行使訴權的危險,更會因為引發程序倒流而違背了民事程序構建所必須遵循的原理和規律。因此,上述條文中"當事人沒有爭議"似應理解為"征得當事人同意"為妥。

          (五)加大異議審查力度,從形式審查進入實質審查,提升債務人異議成立的標準。針對司法實踐中債務人濫用異議權,導致督促程序無果而終結,債權人無法通過督促程序迅速獲得執行依據的現象,20__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切中時弊,在第二百一十七條及時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2013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針對支付令提出的異議,不僅應當予以形式審查,而且還要實質審查。具體審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異議期限是否超過、理由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真實確鑿、是否屬于法定異議情形等。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加以審查,不僅與督促程序的性質、特點和目的并不矛盾,而且與20__年《民事訴訟法》總則新增加的誠實信用原則遙相呼應--具體體現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利于遏制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現象。

          (六)增設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銜接機制,提升督促程序吸引力。德國、法國、日本、韓國等建立督促程序的國家,均規定了只要債務人提出異議,債權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即視為起訴狀,自動轉入訴訟程序。借鑒上述立法經驗,20__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這樣規定,既可以使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相互緊密銜接,實現無縫對接,發揮程序協作的潛在功能,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保護債權人利益,又尊重了債權人意愿,解決了程序直通車與尊重債權人意愿之間的關系問題,極大地調動了債權人適用督促程序的積極性。

          (七)健全惡意申請懲戒機制,發揮督促程序正能量。為防止督促程序因惡意申請而功能異化,有效發揮督促程序正能量,應完善惡意申請懲戒機制。一是拓寬錯誤發現主體。細化本院院長發現錯誤的途徑,將債權債務人、與債權債務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檢察院、上級法院均納入院長發現錯誤的途徑,擴大糾錯信息的獲得途徑;二是加大懲戒力度。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以及一些當事人利用督促程序非對抗性、審理周期短、訴訟費低等特點,惡意串通申請虛假支付令以規避法律、非法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錯誤支付令的同時,應參照虛假訴訟的處罰和懲戒機制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予以處罰和懲戒。

          (八)開展訴訟誠信建設,推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為督促程序的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開展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應堅持警示與懲罰并舉,通過構建信息收集機制、信息機制、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一方面,對于情節嚴重的訴訟失信行為給予法律上的制裁,另一方面通過失信信息的,使失信人在貸款融資、就業、公司注冊、出境、高消費等方面受到限制,提高其失信成本,切實加強司法對社會誠信的引導、培育與保障作用,為督促程序的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五、督促程序激活之展望

          通過上述督促程序激活路徑之建構,可以期待,以支付令為主要載體的督促程序將回歸督促本義,因債務人的恣意異議等而長期近乎休眠的支付令將從《民事訴訟法》的條文中昂首闊步地走進活生生的司法實踐中,便捷高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發揮督促程序在方便群眾訴訟、提高辦案效率、完善債權制度、及時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加快民事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的司法應用價值。(編輯:琛哥)

          程序畢業論文:我國民事訴訟救濟程序之缺陷與重構

          內容提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輕易推翻的。而現實行兩審終審制難以保障法律的統一實施,再審制的混亂又頻繁挑戰已生效的裁判,兩審終審和再審的矛盾沖突和制度缺陷日益顯現,應建立有限三審制取代兩審終審制,取消法院提起再審的作法,縮小和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院抗訴范圍,檢察抗訴應限制在法官徇私枉法而所作的裁判范圍內,這樣才能理順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混亂狀態,并能保障法律的統一施行,樹立司法的。

          導 言

          在法官任上,筆者見到了一部分生效裁判的終而不終,已生效而似未生效,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口號掩護下,法院忽而自己否定自己的生效裁判,忽而上級法院提審,忽而又是檢察院“名正言順”的代表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訴。再審裁判后,敗訴當事人又纏訴不休,要求再再審,除了往上級法院跑而外,還往人大和檢察院申訴。有時生效裁判正在執行或者已執行完畢,上級法院又以提審為由要求“凍結”。生效裁判在混亂的不完善的訴訟救濟程序下顯得極不穩定,似乎沒有盡頭,裁判的既判力受到嚴重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及法官的威信—特別是其層法院和法官的威信受到嚴重的影響。勿說百姓,就是筆者身為法官亦覺得法院這道屏障不是那么堅固。這樣的狀況最終將直接影響到國家政權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及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現行的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制度不可否認是根據當時中國國情并借鑒前蘇聯的司法制度而設計的,它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是適合審判工作的,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案件類型的多樣化、復雜化趨勢,特別是適用法律難度的增加,現行的審判救濟程序已不太符合現實的需要和科學解決訴訟紛爭的要求,應加以改造。

          一、我國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缺陷何謂民事審判救濟程序?即是在民事審判中,有權提起程序啟動的主體認為裁判錯誤而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復查的補救和監督程序,包括上訴審程序和再審程序,二者可統稱為“復審”。上訴審是由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提起的由上一級法院對原審未生效裁判進行復查的救濟程序。再審是有權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 對其認為錯誤的生效裁判要求進行復查的救濟程序。設置上訴審的目的有三:“1、給一審遭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提供救濟;2、對一審法院進行審判監督;3、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實際是給原審遭受不利判決當事人多一根“救命稻草” ,多一次維護權益的機會。同時,也是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原審法院裁判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以糾正的訴訟程序。 再審程序與上訴程序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復查對象的不同,前者為已生效裁判,后者為未生效裁判;前者審理的主體可是上一級法院也可是本級法院,后者為上一級法院。

          兩審終審與再審的邏輯矛盾糾纏

          建國初期,我國之所以未采世界通行的三審終審,獨標一幟,實行兩審終審,主要理由據說是審級太多,易為一些不良之徒所用,纏訟不休。 同時亦基于我國的國情考慮,我國地域廣闊,很多地方交通不發達,多審級會給當事人雙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巨大浪費。實行兩審終審絕大部分案件可在當事人轄區解決,一方面可以方便訴訟,減少訟累;另一方面,也便于高級法院或較高法院擺脫審判具體案件的負擔,從而集中精力搞好審判業務的指導、監督。 另一個原因是前蘇聯司法制度的影響。作為這樣理想化的制度設計,讓案件在經過兩審后就了結,既經濟又快捷。但又考慮到我國法律發展起步晚,法律規定粗簡,法官職業化水平不高,客觀上難免辦錯案,同時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價值取向影響下,追求實體的公正成了訴訟的最終目的和訴訟公正的最終價值評判標準。為了對生效的錯誤裁判加以糾正和補救,又專設了再審程序來加以彌補兩審終審的不足。由于再審程序設計的極不完善,提起再審的主體多,法定事由多而模糊,難以把握,再審程序被頻繁啟動,兩審終審已名存實亡,事實已走上了極不規范的三審終審,甚至多審而難終。一方面法律上明文規定兩審終審的法律原則,而實踐中又允許由再審而提起的三審、四審,甚至多審 ,其后果不但不經濟,反而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同時亦耗費了大量的審判資源,最為嚴重的后果是使生效裁判長期處于“未生效”的不穩定狀態,極大損害了終審裁判的既判力,損害了司法裁判的。再審程序設置的目的是糾錯,但有的案件再審后還要再再審,甚至多次再審,后一再審又不斷否定前一再審,再審成了沒有盡頭的路;無限再審和無序再審使最終的公正和效率根本無法預測和評估;使糾紛解決機制變成一個望不到盡頭的訴訟海洋。

          二審法院法官成了法律帝王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一審,中級法院二審即終止。大量的民事案件一審在基層法院,終審在中級法院。由中級法院一審、高級法院終審或者高級法院一審、較高法院終審的民事案件鳳毛麟角。中級法院屬于級別較低的法院,法官的業務水平、辦案能力以及對法律的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現行的兩審終審制卻使二審數以萬計的法官成了口含天憲、說一不二的法律帝王。眾口難調的結果是同類性質的糾紛,在不同的中級法院獲得了截然相反的判詞。 難怪偶爾看到新聞媒體上載出大至相同案情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卻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大致相同案情的案件在不同的中級法院得出不同的裁判結果,給當事人及大眾造成一個錯覺—法制的不統一或是地方保護主義作祟或是法官徇私裁判,其后果是嚴重影響了裁判的。

          中級法院一般按行政區劃相應設置,一個地區一個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與當事人的空間距離較近,這就給當事人不打一審打二審提供了“勾通”法官之門,而愿意被“勾”之法官又仗著其手中的終審權而大膽“歪”判而高枕無憂,不但當事人不服,民眾不服,甚至有時連一審法院的法官們亦不服。因此,終審裁判的就大打了折扣。

          檢察院成了當事人的人

          在民事訴訟領域中,設立檢察 機關的抗訴權確實是我國法律的一大創舉。 在民事司法實踐中,除了當事人就法院裁判不服而向檢察院作信息反饋而外,檢察院幾乎沒有獲取審判信息的渠道。因此,檢察院自主對民事裁判提出抗訴的非常鮮見,往往是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提起再審。因當事人啟動再審程序的難度較大,而法律又明文規定檢察院提起再審的幾率是百分之百,當事人于是就千方百計利用檢察院這個公權力為自己的私權利服務。在實踐中,其弊端不容忽視:及時,世界各國通常認為民事訴訟領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民事訴訟的發動和發展是當事人的事情,國家不應當介入個人私權領域,而當事人利用檢察院的法定職權為自己的私權服務恰恰是公權力介入私權的典型體現。第二,法院的審級訴訟程序是嚴格按照一整套公平訴訟程序進行的,而檢察院啟動再審前單方接觸當事人并為當事人調查取證等行為則是違反公平原則和訴訟規則的,實際上是幫助一方當事人來對抗另一方當事人,人為造成訴訟力量的不平衡,破壞了爭議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性,即是違反了民事訴訟質的規定性的 .第三,檢察院代當事人啟動再審程序實際為檢察人員的腐敗創造了溫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的當事人一審敗訴后出于上訴要錢而由檢察院抗訴不要錢的考慮,規避正常的上訴審而求助于檢察院,以為不花錢就能扭轉敗局,往往事與愿違。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應該承認是一種權力,權力發展的歷史一再表明,權力與腐敗是相伴而生的,總會有人試圖用不正當方式影響權力的執掌者,讓權力的動作偏離法律認定的軌道,權力的執掌者也可能利用公權力來謀取私利。 檢察官為了搞清案情與一方當事人不得不過多的接觸,其不良行為則難以規制,而當事人為了讓檢察官為自己辦事往往花錢以請吃、送禮等非法手段讓檢察官就范。因此,當事人訴訟成本往往大大超過法院正常的審級訴訟成本。第四,檢察官在啟動再審程序前因過多接觸一方當事人,對該當事人難免產生親近感,而往往未接觸另一方當事人,聽不到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啟動再審程序時難免有偏聽偏信之嫌。第五,檢察院總結公布宣傳啟動再審改判業績等給當事人及大眾造成檢察院可信而法院不的錯覺,在很大程序上慫恿了當事人在一審裁判后舍棄正常的上訴審救濟程序而任意利用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

          再審還是不

          再審程序的制度設計缺陷造成了一些案件被多次提起再審。有的是一個法院對同一案件多次再審,自己不相信自己,自己不斷地否定自己。有的是逐級多次再審,下級法院的再審裁判被上一級法院的再審裁判不斷的否定,一個結果被另一個結果不斷的替代,一個“公正”被另一個“公正”推翻。就像水波浪,一浪接一浪,后浪推一浪,無休無止,不知盡頭在哪里。這樣的裁判有始無終,在哪里?公正在哪里?效率又在哪里?往往一個案子這樣折騰下來,其運作成本遠遠大過了案件本身,不但耗費了當事人大量金錢、精力和時間,同時亦耗費了法院大量的審判資源,最終得不償失。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須及時終結,這就是說,法院的審判活動是有時間限制的,事實不能無期限地調查下去,證據也不能無期限地收集和提供。 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一切過去的事實雖然都是客觀存在的,但對于法官來說卻是有待證實的。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當事人圍繞程序規則進行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成立和請求合法,法官則應運用證據規則來發現案件事實,當然這個事實與客觀事實吻合那當然好,但這樣的期望往往是不現實的,過去的客觀事實必須由當事人來舉證恢復,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法官是無法判斷其到底是否是客觀事實的,所以法官只能依據在案證據來判斷案件的事實,即所謂的追求證據事實(或稱法律事實)。而在有時間限制的訴訟程序中,追求無限的沒有證據證實的所謂“客觀真實”是不現實的,其不同于對自然科學的研究,追求的“客觀真實”是有限的人生所無法辦到的。我們應該認識到訴訟程序是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目的在于高效的解決糾紛,維護正常的社會正常秩序,讓糾紛當事人盡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投入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如果為了“挖掘”上帝才知道的所謂的“客觀真實”而無地在個案上使用這個機制,那將耗費人們過多的時間,耗盡人的精力和社會有限的資源,使個案久拖不決,大量糾紛的發生如果都這樣有始無終而且代價昂貴,對個人對國家將是得不償失,那么將糾紛訴諸法律又有什么現實意義呢?

          法院自身提起再審的弊端

          在大眾的心目中,法院是依法辦事的地方,是在窮盡了其他一切救濟手段后的最終解決糾紛的處所,對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理應是相信其公正性的。在審級制度的設計上,設置兩審終審是法律所固定下來的,即使對一審裁判不服,對終審亦是難以懷疑其公正性的。而法院往往對自己或者下級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提起再審,進行自我糾錯,自我否定,而往往這種糾錯都是實體方面的而非程序方面的,表面上看是遵循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辦事原則,實則是違反司法的程序性和終極性的,也不符合民事關系的性質。一個案件,只要法官依照程序進行了審理并作出裁判,當事人不上訴或上訴后作出了終審裁判,在目前的兩審終審程序設計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已用盡或放棄不用(如不上訴),那么這個案件的實體處理就應當視為是正確的,正如蔣惠嶺法官所言:“因為經過了程序,所以只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或者說,在這種情況下,錯的也是對的。” 從美國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的審理可見程序正義是多么的威力無比。 法院自身提起再審往往是在執行生效裁判過程中發現了新的證據,而不是對在案證據的重新確認。如果出現了任何新的證據后就要更改已生效的裁判,對當事人在訴訟階段的舉證責任就沒有任何約束,當事人可隨時舉證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程序的及時終結性就沒有任何價值可言,訴訟就成了有始無終的過程。說到底,我們現行的再審制度是重實體而輕程序。

          民事關系屬私權領域,應充分貫徹私權自治原則,盡量減少國家不必要的干預。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享有處分權,如果當事人不主動提起再審則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其自身的權利,則法院沒有必要主動進行干預,也就是說,沒有必要不考慮當事人的意見而強制提起再審程序。

          本來法院審理案件是嚴格按照審判程序來嚴格操作的,實體的處理在不同的審級和不同的法官因水平的不同和對法律的理解有所差別亦屬正常,對實體的追求只能是相對公正而不可能公正的,美國辛普森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通過設置更高級別的上訴審足以較大限度地解決這個問題,本級法院沒必要老是自己否定自己,這樣無疑給當事人一個錯覺—法院原審不嚴肅認真、法官素質低、法院不可信。

          (二)民事訴訟救濟程序之重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情形迅速增加,案件的類型也呈多樣化趨勢,案件的復雜程度明顯增加,這不僅是訴訟標的額的增加,還包括案情復雜性的增加、特別是適用法律難度的增加。 當事人對公平正義追求的愿望越來越高,現行的兩審終審制和再審的程式設計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只有對其進行改革才能革除其弊病。筆者認為應作如下改革:

          建立有限三審終審程序是保障法律統一實施和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程序基礎

          我國的法律發展時間不長,法律規定比較粗簡,彈性較大,實踐中缺乏判例指導,個案審理終審級別較低,使法律適用出現難以統一的局面。 同時,大量民事案件發生在基層,終審在中級法院,前述已論述了中級法院屬于級別較低的法院,法官的業務水平、辦案能力以及對法律的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終審后抗訴的再審的亦相當普遍而且弊端重重,那何不如取消或者大大縮小再審范圍代之以有限的三審終審,將再一次啟動程序的權利交給當事人,讓當事人一次告個夠?讓其見識見識更高水平的法官和更加威嚴的法庭,也許這不失為一種樹立法 律和息訟服判的好辦法。事實確實如此,世界上大多數西方國家均是實行有限制的三審終審制度,如在美國,美國的聯邦法院系統由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較高法院組成,當事人不服地區法院判決的,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對上訴法院的判決再不服,經上訴法院或較高法院同意,還可以上訴到聯邦較高法院。英國的民事法院系統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組成,,當事人不服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是終審法院。日本也實行三審終審。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則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與性質而分別實行一審終審、二審終審和三審終審。 有學者認為,三審終審與訴訟經濟原則不相符合。 當然,將所有案件都納入三審終審的范圍確實違背了訴訟經濟原則,但如果實行有限制的三審終審,對第三審加以嚴格限制,即規定一些案件兩審終審而告終,而規定部分案件可三審終審,對一些生效裁判規定不得提起再審,對一些生效裁判可以提起再審 ,那么應是比較科學的符合審判規律的,比起現實行的無限再審則經濟和得多。西方國家所實施的三審終審亦是有限制的三審終審,而且第三審均是法律審。上訴審可分為事實審與法律審,前者是指上訴審的審查內容不僅包括原審裁判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法律點),而且包括對案件事實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事實點);而后者是指上訴審的審查內容只針對原審對案件的適用法律上的問題。 一審和二審不僅包括對事實點的認定,而且包括對法律點的適用,這是我國民事訴訟現實行的模式。對事實的確定有兩審法院把關足矣,第三審法院沒必要再對事實重新進行審理或復查。有限的三審法院審判資源 亦是不能對大量的案件進行第三審的事實審查的。從民事訴訟證據舉證時限規定來分析,對事實的認定一般是由當事人舉證證明,當事人舉證已規定了時間限制,除非是“新的證據” ,所有的證據在一審就應該提出,否則不予質證和采納。經過二審的復查,案件的事實足可確定下來。那么第三審的功能是什么呢?應是對法律適用的審查,即法律審。當事人只能以二審裁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起三審,第三審法院審查的內容只能是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立法及理論都十分強調法律審在統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功能。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管轄區域更為廣泛,對法律的理解一般比下級法院更為,在上訴審中發現原審適用法律方面的不當,并采取一定方式加以糾正,這樣由下而上逐步可以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 按我國四級法院的設置,第三審法院只能是高級法院和較高法院,因大量的上訴案件和有限的審判資源的反差,如當事人認為二審裁判適用法律不妥就可提起三審,則兩高院則難以承受,應實行上訴許可制度,只有經第三審法院審查認為確實是適用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后才允許進入第三審程序。

          取消法院提起再審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規定

          在設置有限三審終審制的前提下,應取消法院自身提起再審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規定。三審比二審多了一個審級,而且三審是由更高水平的法官審理,案件如經過了三審,足以確保案件裁判的正確率和公正性,沒必要再啟動再審程序;如一審當事人不上訴,就是當事人對自己上訴權的放棄,屬私權處分范圍,法院沒必要自我否定自提再審。當事人舍上訴而求再審更是沒有理由的,除非掌握了法官一審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案件,可向檢察院舉報并要求再審。學者李浩亦認為, 不能贊同當事人舍上訴而尋求抗訴的做法,我國《民事訴訟法》已設置了上訴制度,已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糾正錯誤裁判,又規定了再審制度,無論從民訴法關于訴訟程序的設置和安排看,還是從當事人尋求救濟的順序看,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的常規救濟方式都應當是上訴,申請再審或抗訴的救濟方式一般是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而使用的,只是在例外情形下 適用于及時審判決。否則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就會急劇增加而難以承受,當事人利用這種方式規避上訴可能發生的負擔訴訟費的風險,將部分訴訟費成本轉移給國家。筆者非常贊同這種觀點。二審后如不是法律適用問題當事人無法提起三審或當事人不提出法律適用問題三審而致裁判生效,亦屬正常經過兩審法官把關的生效裁判,法院亦不可自提再審更不應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所謂“官無悔判” 是也。這個詞雖是反映了封建司法官吏的司法原則,在當時訴訟救濟程序不完善情況下,確實不妥,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現在訴訟程序完善了并能給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不服一審可上二審,有的還可打三審,程序的設置足以使錯誤的裁判得到上級法院的糾正,因此,本級法院不宜再對自身作出的裁判加以否定,否則難塑,“官無悔判”在現代司法理念中煥發出新的現實意義。

          法官徇私裁判應是檢察院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

          檢察院作為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檢察官并不比法官高明,檢察院是不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紛爭的,特別在設置了三審終審程序后,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已能得到較大限度的充分程序保障,如再動輒以抗訴啟動再審,無異于在三審的基礎上設置了四審甚至多審,又回到了追求公正的怪圈,其弊端在前面已詳細論述。但筆者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而檢察院掌握了相當證據的,則可作為檢察機關啟動再審的法定條件,亦應是的條件。但受理再審的除是較高法院作出的本級裁判由較高法院再審外必須是上一級法院而不應是本級法院進行再審。同時實行一次再審制,避免進行無休止多次重復再審。

          總之,訴訟救濟程序的不斷完善對保障法院公正裁判是有益的,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對不適應的程序規定是應該加以改革的。如何改革才合理,是法學理論界及實務界長期的任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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