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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論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論文
一、研究背景
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趨向于市場化運行。目前,我國各類市場體系正在加快發展,且不斷完善規范,唯有農地市場發展相對緩慢。農地市場是農村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個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通過建立規范的農地市場,并納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才能使農村的土地、資金、勞力等生產要素達到組合,各項資源得到優化配置。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布。該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二、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證分析——以肇州縣興城鎮大閣村為例
農地流轉是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的行為過程。農地流轉的方式是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肇州縣興城鎮農地流轉概況,具體如下:
(一)數據來源
我們以黑龍江省肇州縣大閣村為例對農地流轉面積和農民收入之間的關聯關系進行實證分析,相關數據均來自實地調研。大閣村位于興城鎮東側2公里,共851戶,其中140多戶有一定的土地流轉,該村相對周邊農村較為富裕,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上。該村耕地1186.67公頃,主要是旱田,作物為玉米和烤煙,其中烤煙的收益較高但有一定的風險,該村有較少的養殖和牧業,大閣村臨近興城鎮,土地流轉的相對較多。大閣村五年內的土地流轉統計情況,如表1所示:
(二)模型原理及統計分析
針對土地流轉的面積與農民收入之間的關系,我們建立一元線性回歸模型,對兩者的關系進行模擬和分析。模型原理如下:一元線性回歸模型為
y=β0+β1+ε
其中y為被解釋變量,代表農戶收入;為解釋變量,代表農地流轉面積;β0為截距,β1為系數,兩者均為待估系數;ε為擾動項,體現了y的變化中沒有被所解釋的部分,即除以外其他所有 對y產生影響的因素的綜合體現。
以-大閣村農戶農地流轉面積和收入兩組數據為樣本,利用spss12.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通過以上軟件分析,我們得到如下模型結果:
y=-2600.20+102.95
顯著性檢驗結果(見表3)表明,r2值和調整r2值均在0.8以上,說明模型系數較為顯著;f值的相伴概率在5%水平上顯著,說明方程整體擬合程度較好。通過相關資料表明,農戶農地流轉面積與農戶收入呈正向相關關系,即農戶農地流轉面積愈多,農戶的收入愈多。并且,農地流轉規模對農戶增收效應為102.95,即農戶每增加1公頃土地流轉面積,其收入將增加102.95元。
(三)興城鎮大閣村農地流轉與農民收入關聯性的經驗檢驗
以上我們利用線性回歸模型模擬了興城鎮農地流轉對農戶的增收相應,為了更為深入的討論農地流轉的增收效果,我們將調研樣本進行重新整理,對農地流轉戶和非農地流轉戶的收入狀況進行經驗比對,以對上文的分析結論進行檢驗和作證。通過我們對大閣村的實地走訪,共分發60份問卷,回收60份問卷,我們對這60份問卷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得出平均值:每家人口為4人,有2人可以工作。下面我們利用平均值來進行以下分析:
1、流轉農戶
根據興城鎮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每公頃約為4500元,1998年國家進行分地,每人0.4畝,一戶平均三人共12公頃,一次流轉1.2公頃。農民進城打工每人950元,可工作10個月。這樣農地流戶的收入可計算得:
轉出土地所得費用mc1=4500元1.2公頃
外出務工收入mc2=950元2人10個月
總收入mt=mc1+mc2=23500元
2、非流轉農戶
農戶一次耕種1.2公頃,每公頃收益5250元,經過在興城調查取平均數,得知農民在空余時間可以選擇打工,每天50元,大約可工作45天。這樣非農地流轉戶的收入可計算得:
耕種土地所得收益ms1=5250元1.2公頃
農閑時務工所得收入ms2=45天50元2人
總收入m=msi+ms2=10800元
根據調查樣本的平均統計結果有:mt>>m,即有土地轉出行為的農戶其年收入遠大于自耕自耕的農戶。
通過綜合以上分析可知:農民的收入與土地流轉面積的大小呈正向相關,并且根據數值可以充分的論證土地流轉可以提高農戶的收入。當前,農民收入逐步多元化,土地不再是農民獲得收入的手段,農民通過外出務工、經商能獲得更多的收入。農地分散經營的低收入和非農產業的高收入形成了鮮明對比,國家出臺一系列的關于土地流轉的政策解除了土地對農民的束縛,土地流轉政策為農民致富建立了一個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通過土地流轉,農民獲得了相對較高和比較穩定的有償轉讓收入,同時,也為發展農村經濟提供了經濟基礎。
三、阻礙農村土地流轉的因素分析
雖然農村土地流轉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但是通過調查發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的比例仍然較少,通過大量的走訪,我們發現阻礙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土地權益經常受到損害
“土地流轉”是農民把土地使用權轉手他人,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但土地在流轉的過程中,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商販所操縱,就像操縱房價一樣,炒地的人以低的價格買入土地,以盡可能高的價格賣出,嚴重地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致使那些想要購入土地進行規模化生產的農戶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政府必須要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嚴格限制土地的非法倒賣。
(二)農村剩余勞動力再就業問題尚未妥善解決,極大程度上限制了農地流轉規模
在土地流轉之后的農村地區,必定面臨一定的勞動力剩余的情況,這一部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又為農地流轉提出了新的難題。造成這種難題的原因有二個:一是城鎮的市場競爭已趨于白熱化,而素質還有待提高的農民不足以在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二是政府暫時對于已流轉土地的農民就業的引導和扶持力度還不夠,因此,政府應該為農民提供一些可以再就業的機會,并對農民進行基本技能的培訓,再者,目前黑龍江省對于流轉出土地的農戶缺乏一個幫助再就業的服務機制,流轉出土地的農戶不能及時得到市場的就業和創業信息,這也阻礙了農戶流轉土地的意愿。
(三)兒童和老人的生活不能得到妥善安置,為農地轉出戶增添憂患
當土地流轉之后,農民基本是進城鎮打工賺錢,但是自己的孩子和父母怎么辦,孩子進城上學要額外繳納借讀費用,對于本來打工收入不是很多的農民來說又增添了一項較大的支出,而且家有老人的也要給家里拿錢用于贍養父母。由于轉出戶家里的勞動力都外出打工,沒有勞動能力的老人和孩子只能留在農村,農村沒有很健全的保險制度,意外狀況經常會發生,如不能得到及時的幫助,可能會造成更大的經濟負擔。而且,孩子常年感受不到家庭、父母的溫暖,可能會給孩子們的心理上帶來一些偏差,給他們的健康成長帶來負面影響。
(四)轉入方的資金短缺和生產力技術低下
對于自愿留在農村的農戶,較多的人想多租賃一些土地去耕種,但是由于缺少資金的支持,很難達到自己租賃目的,去
銀行貸款需要一系列的證明,手續繁瑣,而且申請的數額也很少,政府給予的幫助和指導有限。除上訴問題之外,由于黑龍江省各地方農村土地耕種技術差別較大,生產方式落后,因此較多轉入戶的生產收益往往達不到規模經濟效益的狀態,既浪費勞動力,又提高了生產成本。
四、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
(一)要尊重農民意愿,循序漸進
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經營權歸農民所有,因此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規模經營時,首先必須征得農民同意。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對農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土地既承擔著經濟功能,還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中央也一再強調,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
盡管土地流轉后,農民的收入會增加,轉出土地的農民也會有更多選擇,但是在現有的戶籍制度下,他們既不能成為市民,又無地可種,只能處于給別人打工的境地,這使他們的身份極為尷尬。因此流轉必須是建立在農民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不允許外力去強推,一定要循序漸進,要遵循法律和政策。
(二)建立工作服務中轉機構,為農民再就業創造條件
由于科技文化的不斷提高,農民的知識顯得越來越薄弱,他們在城市的工作機會變得越來越少。政府必須促進非農產業發展,為農民增加就業提供機會,政府要加大農民非農就業技能培訓力度,實行免費培訓政策,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并且建立專門的職介服務機構,為他們提供就業信息和工作崗位。
(三)政府給予一定扶持,加大農村公共品的提供
要保障留守兒童和老人的日常生活,就要由政府提供交通、水利、電力、通訊、教育、醫療等等一系列的農村公共品。政府必須建立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大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惠政策,讓老人和孩子的健康得到保障;改善農村的教育環境,提高教育質量,加強對孩子們的心理關愛;豐富農村的業余文化生活,組織文藝活動,調動農村留守老人的參與興趣,增加他們的生活趣味。
(四)為轉入方的農業生產創造條件
及時,為轉入方提供貸款支持。首先,放寬對轉入方的信貸限制,并鼓勵銀行放貸、政府適當補貼;其次,以不改變抵押土地的用途為前提,允許對土地進行抵押。對抵押土地的用途進行明確限定,可防止耕地流失,同時為受讓方進行融資提供條件。
第二,為轉入方提供先進生產技術,加強培訓等服務性工作。
第三,幫助土地流轉方進入土地流轉市場,參與土地流轉,并為其農產品提供銷售性服務,較大限度地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土地流轉論文: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保護研究的論文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保護研究
摘要:目前我國關于農村上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雖然制定了不少,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但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際操作中依然出現了不少問題。鑒于此,本文在廣泛研究相關資料、結合實際問題的基礎上,對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試圖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 法律保護 問題研究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保護研究的必要性
1.1.保護農民權益的需要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賴于權利行使和保護的程度。土地問題是農民較大的民生問題,涉及到農民最核心的利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就是對農民土地權利和利益的調整。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其根本立足點就是要用法律充分保障農民權益,在任何時候都能為農民提供法律保護,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性經營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制度進入試點階段[1]。
1.2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的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進程不斷加速。城鎮化建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農業剩余勞動力,另一方面,強大的土地需求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實現規模化和市場化。而現實中,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不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降低了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和農村土地承包交易價格,導致農村土地承包交易成成本上升,減少了農村土地承包市場交易的凈收益,最終減弱了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需求和供給。
農村土地使用權不能實現市場化流轉,則農村土地承包資源無法優化配置。農民土地產權的不完整和不獨立,阻礙了農村的產業化發展。農村城鎮化推進有賴于農村土地承包順利流轉以及農村土地承包資源優化配置,因此,必須進一步改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以適應城鎮化的需要。
1.3實現土地利用率較大化的需要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上地制度的核心,其作用主要在于實現對土地的高效利用,然而當前我國農村土地資源配效率卻較為低下,農業生產效益也不高。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耕地資源極為稀缺。2014年我國耕地只有18.26億畝,人均耕地1.4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全世界190多個國家中排名126位以后;而另一方面,農村土地細碎化問題嚴重。我國有接近2.5億農戶,平均每戶經營土地不到半公頃,農業勞動生產率為第二產業的1/8,第三產業的1/4。加之大量農民進入城市務工,農村土地呈現出大量耕地撂荒的現象,土地的使用價值沒有較大限度的發揮出來。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理論
2.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涵義
農村土地流轉既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國家征用,也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根據現行憲法和上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征用,僅限于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種不可逆轉的單向流轉[2]。
而一般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不同經營主體之間的流動和轉讓,其實質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即在農村上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的前提下,農民在市場條件下,根據自己的意愿轉讓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分析
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人可以采取轉包、轉讓、轉租等方式將承包經營權轉給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承包人行使其權利、實現其利益的重要方式。在承包初期,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債權性質,存在期限短、不穩定,缺乏流轉基礎等缺點,因此,雖然農村土地流轉始于及時輪土地承包期,但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之前土地流轉只是個別現象。從80年代后期以來,通過農戶自發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每年發生的農地流轉率也就在1一3%之間[3]。
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發生了變化,有些人不再從事農業經營或暫時不從事農業經營導致耕地無人耕種撂荒,而部分家庭因耕地少,想擴大經營規模而想要耕種更多耕地,因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了良好的環境。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城鎮化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且土地承包經營權逐漸轉變為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漸呈現出較大的規模,并以較快的速度發展。據統計,截止2013年底,__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達1360.7萬畝,耕地流轉率23.3%;轉出耕地的農戶數364.6萬戶,簽訂流轉合同201.2萬份。簽訂合同的耕地流轉面積為724.9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53.3%;流轉用于種植糧食作物的面積為443.3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32.6%。
2.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
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及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呈多元化發展。以__省為例,2013年__省耕地流轉主要以出租和轉包為主。出租和轉包面頰分別為609.9萬畝和514.6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44.8%和37.8%;轉讓、股份合作、互換的面積為67.1萬畝、61.3萬畝和35.6萬畝,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4.9%、4.5%和2.6%。在出租方式中,出租給本鄉鎮以外的面積占出租總面積的13.9%。
第二,土地流轉中政府引導作用明顯。在目前尚未形成土地流轉信息暢通、功能齊全、中介服務完善、管理規范嚴密的土地流轉市場運作機制和服務機構之前,農村土地流轉之所以能以較快的速度發展,除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有力促進外,各級政府的積極引導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2.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作用
我國各地的實踐證明,農村土地流轉不僅能夠確保農民的收益分配權方面,而且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優化農地資源配置和增加農民收入等多方面也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主要表現在:一是促進農業產業發展,帶動當地產業和經濟發展;二是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了農民收入,推動了城鎮化建設;三是優化農地資源配置,提高耕地的使用率,減少了撂荒耕地;四是有利于農業科技推廣,促進農民增收。
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農戶土地承包年限定過短
我國農村及時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鑒于15年的承包期限太短,不利于農戶對承包土地進行長遠規劃,因此從1997年開始的第二
輪土地承包將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可見,我國已然意識到了承包年限片短對對農戶集約進行承包土地的弊端,但30年的承包年限依然無法滿足農戶對土地長期規劃的需要。過短的承包年限導致農戶的土地經營活動往往只注重短期的利益,而不愿意對土地進行長期的規劃和深入投資,導致我國農村土地經營陷入生產效益低下與農地資源匱乏的惡性循環。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1款第3項只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則流轉的耕地年限最多不能超過30年,而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因此,流轉時間過短也是限制農村土地流轉的一大因素[4]。
3.2維護農民利益和發展效益農業之間的沖突
按人口均分土地容易導致土地過于分散,難以成片發展,形成規模經營。而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生產率、使用率,發展效益農業是我國農業發展的方向。要實現某一片土地的集中連片,則需要該片土地的所有承包土地的農戶一致同意。由于種種原因,常常會出現大多數農戶同意進行土地流轉,而少數農戶不同意的情況,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土地流轉建立在承包農戶自愿的基礎上,這導致了維護少數農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與推進效益農業之間的沖突。而目前解決此類矛盾的方法,也僅僅局限于依賴村干部對少數不愿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進行思想工作,爭取農戶同意,或動員其置換土地位置,尚無其他很好的解決辦法。
3.3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
土地流轉的承包方大多數為農戶,而農戶往往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致使其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不完整, 條文不明確,權利義務主體劃分不清,甚至觸犯法律。而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經常存在著較多不規范的流轉行為。如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大多在私下進行,大多農戶流轉土地并不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或是以口頭協議代表了書面合同。這樣一旦出現土地流轉受方不支付流轉費用、不兌現收益分成,原承包方占用流轉土地或是土地流轉受方將土地使用權自行再轉讓,則會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混亂,導致流轉雙方的經濟利益受損,當土地使用權權屬糾紛發生時,很難從法律和行政省進行維護處理,不利于土地流轉問題的解決。
3.4土地流轉機制不完善,中介服務機制缺失
健全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可以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發育與完善,而完善的農地交易市場可以促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更加合理規范。目前我國并未建立起完善的農地流轉運作機制,甚至沒有形成完善的農地交易中介服務體系,導致農地流轉信息無法及時收集并交換。而農戶欲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常常受到選擇范圍小、轄射面小的限制,因此很難進行農地使用權的跨區流轉,找不到合適的流轉象。
目前,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缺乏專業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機構。盡管一些地方建立了土地流轉中介組織,但由于服務滯后、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場運作機制,沒有實現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流轉信息渠道不暢,流轉的供求雙方信息不能及時溝通,同樣也限制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客觀上限制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5]。
3.5農民缺乏對土地流轉法律知識的了解,缺乏土地流轉積極性
自古以來農民對土地具有根深蒂固的依賴情結,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缺乏對土地流轉相關法律的了解,有些農民因擔心土地流轉對自身利益不利或是無法收回已流轉土地,而不敢大膽參與流轉。寧肯免費將土地給別的農戶種,甚至拋荒,也不愿將土地流轉給別人,導致撂荒、遺棄土地的現象不斷增加,成為土地流轉中一大現實問題。
在部分經濟落后地區,大多數農戶還處于傳統的農業生產經營階段,土地仍然是農民最根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對相關土地流轉的法律不了解,大部分農民擔心土地流轉后會失去土地的承包權,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依靠,在客觀上制約了土地的流轉。尤其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夠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不能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農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對土地的依附性仍存在。
4.解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保護問題的幾點建議
4.1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權能
在法律上對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予以物權認定,是維護農村土地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的重要保障。只有通過對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予以物權性質的認可,才能理順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和權益歸屬問題。同時,厘清農地的產權歸屬,明確農地的物權屬性,也有利于構建開放、自由的土地流轉市場,從而在有力配合我國農村產業轉型升級和城鎮化建設的同時,以土地流轉市場對農村土地資源進行優化配置。
4.2規范農村土地登記制度
土地登記是確保產權安全的正式制度安排.構建城鄉土地權利統一登記發證管理體制,是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首先從保護和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角度出發,以不動產登記理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主要看作物權公示作用。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統一登記。為了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應以土地行政管理機構為基礎,按屬地管轄確立農地的民事登記機構,即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國有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由農戶承包的農村土地進行登記。
4.4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用途監督管理制度,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體系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這一現象廣泛出現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用途的監督力度。通過政策解讀、法律宣傳等手段使農戶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 加強對耕地的特殊保護,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提高農地質量,避免企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私下占用農地、轉化農地用途。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既要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又要與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一致,政府要擔起農地流轉監督服務管理者的角色。
由于我國農村交通通訊事業發展緩慢,致使農村相對閉塞,農民不能獲得的農地流轉信息。為促進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與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應建立完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服務體系,以便及時收集整理農地流轉信息,
將可流轉的農地按區位、質量、價格等指標分類,幫助供求雙方建立起交易信息互換網絡,為農地流轉地的順利進行節約成本和時間。4.5是發揮土地社會保障的傳統機能,為農民提供基本保障。
千百年來,土地作為農民穿衣吃飯的主要來源,是維系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基本保障。以法律形式將農戶的土地使用權納入物權范疇的同時,應當構筑相對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出去后在去穩定收入或發生重大疾病時能得到基本保障。
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提高對出讓土地經營權農民的保障基準。特別是對于簽訂長期出讓合同的農戶,
在進行經濟補償的同時,還可以根據其出讓土地面積和轉讓期限進行定時定量的補助。各級政府還可以在就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基本生活條件上加大對這部分農民的投入力度,將土地流轉產生的經濟效益部分轉讓給他們。這樣就可以進一步吸引農民出讓土地經營權,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速度,在保障他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生有所靠”的同時,也讓他們實現“因轉而富、因轉而興” [6]。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流轉農業結構論文
一、加強宣傳,轉變觀念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等農村政策法規,使干部群眾樹立土地流轉、資源盤活、收益提高的新理念。二是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農民身邊通過流轉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讓農民了解流轉、愿意流轉、主動流轉、放心流轉。三是引導農民提高組織化程度,增強集中土地、運作土地的能力,促進農業向規模化生產、專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二、培育產業,增強需求動力
大力培育和發展鄉村農業支柱產業,實施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戰略,可以有效拉動土地流轉需求動力。一是結合上村農業區位優勢,瞄準市場,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培育和發展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和帶動力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經營大戶,為農村土地規模化流轉建立的支撐點;二是鼓勵鄉村干部,加大農業招商引資力度,開辟新的農業產業項目,用大項目和大企業來搭建土地流轉市場需求空間,從而激活土地流轉需求不足現象。
三、要加強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的技能
土地流轉后,必然新增一批富余勞動力,需要重新安置就業。要積極開展針對性強的轉移就業培訓,提升他們的就業能力。根據農村勞動力的現狀和就業愿望,大力開展農民技能培訓,依托企業等生產單位開展合同培訓、訂單培訓和崗位培訓,加強創業培訓工作,為我縣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民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六、制定政策,鼓勵流轉。允許農戶依法自由流轉土地經營權,促進農業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建立土地流轉扶持資金,對于全部轉出土地的農戶給予一定的補助,扶持其進城務工創業。對于引導農戶流轉土地較多、增收效果顯著的鄉鎮和行政村給予適當獎勵。對于通過轉包、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集中農戶土地進行規模化經營,并能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的種養大戶和各類經濟實體進行重獎,并從扶持資金、稅收政策、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傾斜。鼓勵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對提高地力等級的土地流轉戶給予獎勵,對給土地造成長期性損害的,要及時制止并要求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農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對到農村開發、經營的企業,要在資金和金融服務上給予支持,允許經營者用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獲取貸款。
四、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應在農村土地流轉的推行過程中,重視保護農民的利益,針對農民主動將土地出租或轉讓出去的情況,政府要給予相應的資金補貼,用以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計問題,以解決他們的基本生存的后顧之憂;同時,要積極推進農村的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財政要進行相應的資金支持,穩步提高農民醫療報銷的比例,提高政府在農民養老金中繳納的數額,借以提高農民參加醫療和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對于還未開始領取養老金且具備一定勞動能力的農民,政府應通過發展當地的第三產業,解決這部分勞動力的就業問題,保障其生活不會因為出讓土地而受到影響;可以探索建立農村互幫互助合作社,建立互助基金,當遇到困難時,用互助基金度過困難,解決燃眉之急;有條件的農民,亦可以自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實現自我保障的多元化,提高應對生活意外風險的能力。
作者:陳寧單位:黑龍江省克山縣農經總站
土地流轉論文:農村土地流轉農業保險論文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主要特征
(一)覆蓋面穩步擴大,成為全球最重要的農業保險市場之一
農業保險覆蓋地區從2007年試點的內蒙、吉林等6個省區穩步擴大至全國,保險品種覆蓋了農、林、牧、漁業的各個方面。2007-2013年,農業保險承保主要農作物從2.3億畝增加到11.1億畝,占播種面積的45%;承保主要糧食作物從1.7億畝增加到9.35億畝,占播種面積的56%;保費收入從51.8億元增長到306.7億元,年均增速34.5%,參保農戶達2.14億戶次。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亞洲及時的農業保險市場。
(二)財政補貼不斷增加,杠桿撬動作用
凸顯2007年以來,國家實施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將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農產品納入補貼目錄。到2013年,補貼品種已經擴大到3大類15個品種,覆蓋了水稻、小麥、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產品等。各級財政對保費補貼達到75%以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35%-50%,個別地方甚至由財政全額負擔。其中,2013年補貼126.88億元,為“三農”提供風險保障1.39萬億元,放大效應近100倍。
(三)農險供給形式多樣,產品與服務不斷創新
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實現形式。目前,全國有23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除上海外,每個省市都有多家保險公司經辦農業保險業務,適度競爭的農業保險市場逐步形成。例如,江蘇省實施了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辦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動為主,實行共保體統一經營形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通過創新互助共濟的體制與機制,探索了互助農業保險模式。陜西、湖北也在局部開展了農機互助保險。與此同時,在推進農作物生產成本保險、滿足農民基本需求基礎上,各地還創新開展了蔬菜和生豬價格指數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小額信貸保障保險、制種保險以及淡水養殖保險等試點,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難滿足
目前大部分省農業保險的保額都是參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確定的,遠遠低于農民的實際成本支出。例如,黑龍江省大豆保險每畝保險金額120元,小麥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農業保險設定了高達30%左右的免賠率,導致農業風險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補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種植面積大,生產成本中還要加上每畝幾百元的土地流轉費,資金投入量很大,他們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險金額雖然已提至每畝1000元,但是新型經營主體仍感覺保障力度不夠。
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業保險發展關系
農村土地流轉在促進農業規模化土地經營的同時,也帶來了比分散經營更為巨大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等農業風險。農業規模經營對于農業保險有更高的要求,發展農業保險有利于促進土地流轉。
(一)農業保險促進土地穩步流轉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是農業保險的基本功能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已經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災減損、信貸支持等多種功能。通過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生產穩定功能可以有效轉移和分散風險,保障農業生產過程的持續穩定,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有利于增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規模生產的意愿和信心,促進土地流轉。
1.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功能。農業保險在補償損失、幫助農民恢復生產、保障農民收入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龍江省遭受歷史罕見的洪澇災害,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共為46.8萬受災農戶支付賠款21.04億元。2014年遼寧省發生特大旱災,農業保險賠付金額達9.7億元。2014年強臺風“威馬遜”登陸海南,全省農業保險估損2.2億元,已賠付3745.64萬元。農業保險為農業災后恢復再生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災減損功能。農業保險將政府臨時性的被動救災救濟行為,轉化為一種市場機制參與的制度化的主動災害應對,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目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采取了必要的防災防損措施,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客觀上起到防災減損的效果。黑龍江農墾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構建了由357門高炮、135部火箭發射裝置、8部氣象雷達、36臺氣象衛星云圖接收機和1200多名作業指揮人員組成的獨具特色的防災減災體系,通過及時開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計為農戶減少損失14億多元。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在2012年“海葵”臺風來襲前夕,設立2500萬元獎勵資金,鼓勵投保大棚設施的農民主動割膜,既為農民保住了大棚設施,也為公司避免近2億元預期賠付損失。人保財險江蘇分公司針對2014年小麥赤霉病高發態勢,在農戶實施“一噴三防”基礎上,出資159萬元購置農藥對丹陽市48.5萬畝小麥進行統一防治,遏制了小麥赤霉病的大面積爆發,既減少了農民損失,也大大減輕了災后賠付壓力。
3.信貸擔保增信功能。與分散經營相比,土地流轉后的規模化經營需要金融業提供長期、穩定、可持續的服務,特別是信貸資金方面的需求。農業是高風險行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會減少對于農業的信貸額度并嚴格信貸流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通過信用保障保險為農業經營主體增加信用,探索和創新農業保險與信貸結合的機制,能夠充分發揮金融業對于土地流轉的驅動作用,解決了困擾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貸款難”、“貸款貴”問題。在上海市“銀保聯合”項目支持下,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從2008年開始開展支農貸款保障保險,農民專業合作社較高可獲得200萬元貸款,家庭農場可獲得不超過50萬元貸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無抵押、無擔保、實行基準利率的貸款2247筆,貸款額達到14.4億元。中國人保江蘇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鎮江、宿遷等三市開展小額貸款保障保險,幫助15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無需擔保和抵押的貸款資金近400萬元。
(二)土地流轉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1.提升農業保險發展需求基礎。農業保險需求主體保險意識的增強,有利于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促進農業保險深入發展。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下,農業生產主體為分散的農戶,生產規模小、投入總量小、受災損失小等特點,加上農戶本身缺乏農業風險分散的意識,導致其對農業風險保障的需求相對較小。農村土地的加速流轉、農業適度規模和專業化經營導致農業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風險更為集中。加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大多采取市場化方式決策,固定資產投入多、生產規模大、市場風險被放大,承擔的風險水平更高,因而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農業保險不能滿足農戶對于風險分散的需求,勢必尋求更高的保障水平,這有利于推進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
2.改善農業保險發展的環境。一是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化土地經營,有效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隨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逐步向少數種糧大戶、農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集中,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數量減少,單位承保規模提升,保險機構在展業、查勘、理賠、承保宣傳等業務中的投入減少,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二是提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土地流轉集中后形成的規模化、集約化和專業化的產業經營模式,客觀需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提高投入的同時,積極采取防災防損措施,改善農業生產的基礎設施,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抗風險能力。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注重風險防范、高效收益的理性行為,能夠有效降低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三是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有效提高農業保險市場的效率。在傳統的農業保險市場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隨著土地流轉的逐步展開以及土地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增加,農業保險的需求主體由個體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變。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確,風險管理的意識和交易的約束力更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有效提高了農業保險市場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勢下改革完善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提高產品多元化水平,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
針對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開發符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市場需求開發產量保險、價格保險、信貸保障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設計多檔次多樣化保險保單,各級財政應給予適當補貼。
(二)發揮農業保險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銀保互動機制
一要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銀保互動機制。探討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多種合作形式,鼓勵銀保互動機制和模式創新,促進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勵開發銀保合作產品,推廣“生產保險+信貸保障保險+農村信貸”的合作模式。合理設計政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銀保合作中的權責分配和制約機制,政府對保障保險提供保費補貼,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貸款擔保,銀行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主體提供低利率、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
(三)加快農業風險區劃,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
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科學推進農業風險區劃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氣象水文、基礎設施、歷史產量等要素,劃分為不同的保險責任區,確定保險責任,厘定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探索劃定不適宜保險區域。
作者:夏云龍文軍單位: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流轉農業保險論文
一、相關理論依據
1.相關理論明確城鎮化將以何種方式影響
農業保險需求的增長,對今后政策的制定實施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鎮化將從以下3個方面來影響農業保險需求的增長。
(1)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政策的實施會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進而使未來的農業向規模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然而,農村的土地流轉會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下,要完善農業保險范圍和發展路徑,提高農業保險效率,必須進行發展模式和服務等創新。樊帆則認為,在農業發展新時期,土地流轉與農業生產結構調整關系密切。一方面,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迫切需要通過土地流轉擴大規模經營;另一方面,土地流轉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提供了前提條件和廣闊舞臺。湯鵬主則主張土地流轉與農業產業化協同發展。在當今制度下,土地流轉制度必然改變農業的發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轉后形成的規模農業生產主體都將無一例外地迫切需要農業保險。
(2)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即農業的現代化,農業產業化必然對農業保險提出新的要求。有學者的研究表明,農業產業化與農業保險存在相互作用機制,農業產業化會通過加強農民的風險管理意識和組織兩方面來提高農業需求、降低道德風險。唐瑾認為,農業產業化是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途徑。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發展,要求構建相應的農業保險體系。石曉軍和郭金龍認為,農業產業化表現為兩種形式:農產品生產與食品加工制造業的產業化和農業的本地產業化,因此,政府有動力推動特色農業的保險。農業的產業化是一種必然,對于農業保險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
(3)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人力資本意識的逐步喚醒,就是人們對生活品質提出更多的要求。這里指的是“人力資本意識對保險需求的直接影響是認識到要對不確定的人力資本價值進行保障,而更深層次的影響是的風險保障意識的喚醒。”這種意識的喚醒進而對于農業保險有著更多的需求。綜上所述,筆者將城鎮化對農業保險需求的影響劃分為土地流轉、農業產業化、人力資本的喚醒三個方面的影響。為此,筆者搜集相關數據,利用統計分析的方法,以各省農業保險需求即各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因變量,來衡量這3個方面在現階段對于農業保險需求的影響。
2.模型構建根據上述理論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說:假設1:土地的集中,農民的收入更多的從工資性收入轉向于經營性收入。土地流轉意愿越強,使得土地的集中趨勢越高,進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產。土地流轉意愿越高,農業保險需求越高。假說2:生活環境的改變,農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轉變。第三產業的發展促使農村勞動力更多地由及時產業、第二產業轉向第三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催生出多元化農業保險需求的增長。假設3:公共教育的普及,對于現有的生活,人們會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會促進農業保險需求的快速發展。
(1)土地流轉意愿。參照曹建華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轉采用土地流轉意愿來衡量。農戶土地的流轉意愿和行為選擇也有人探討過,可以通過構建一個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度的指標進行評價。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為流轉意愿度指標,D值越大,土地流轉的意愿就越大;該指標由相對收益比值R1/R2和相對風險比值δ2/δ1共同決定;R1為非農生產經營活動的凈收益和土地的流轉凈收益;δ1為非農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R2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凈收益;δ2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根據上述公式,筆者對全國各省、市、區耕地流轉意愿進行分析,以農戶的工資性收入作為農戶非農生產經營活動收益的近似指標,以農戶的經營性收入作為農業生產經營收益的近似指標,以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的波動標準差作為衡量風險的指標。
(2)第三產業值占GDP的比重。農業的工業化、產業化使得及時產業的比重下降、第三產業的比重上升,第二產業保持基本不變。對于各省、市的農業產業化水平,筆者選用各省、市第三產業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簡稱為第三產業占比)來衡量。即:第三產業值占GDP的比重=第三產業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勞動力占勞動力比重。教育規模的擴大可以提高人們的文化素養,而居民文化素養的提高則是城鎮化的目標和愿景之一。美國經濟學家米凱?吉瑟的研究證明:在農村地區,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將多誘導6%~7%的農民遷出農業。對于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則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勞動力占勞動力的比重來衡量(以下簡稱為高中以上文化勞動力占比)。
(4)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反映省份農業保險需求水平的指標是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時間序列,因此,研究中沒有采用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對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進行量綱化。
二、統計分析
1.數據來源本研究中各省的農業保險收入
來自于2006~2013年《中國保險統計年鑒》。各省城鎮人口的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第三產業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勞動力均來自于2003~2013年的《中國統計年鑒》。
2.統計分析
(1)省份的農業保險需求變化。摘自2013年的《中國保險年鑒》,因為數據較多,只選取了由北到南的5個省(市)在2005~2012年間其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入數據,全國范圍內各省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都呈現出逐年增長的景況。不同省份的增長速度與增長水平有著較大差異。黑龍江、安徽、湖南省保費增長較快且水平較高,北京市與海南省農險保費收入增長平緩且水平不高。同時,不同省份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較早期水平出現了較大的“跳躍”,回歸分析很難去涵蓋不同省份的發展變化,因此,選用相關系數度量農業保險需求與三大因素的關系。
(2)相關性分析。利用皮爾遜相關系數計算農業保險需求與流轉意愿、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關系數,相關系數越接近于1,相關程度越高,其值可以比較不同現象相關程度的高低。
三、結論與分析
全國各省市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是逐年增長的。但增長的方式和增長的水平存在著顯著性地差異。從各省(市)的皮爾遜相關系數來看,大多數省(市)的土地流轉意愿與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相關性并不強,只有黑龍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幾個省份的系數達到了顯著相關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驗證假設2的猜想;對于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與農業保險需求的相關性有著較大差異,近似呈現出兩極分化的特點,有些省、市的相關性較高,有些省、市的相關性較弱;除廣西、貴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勞動力占勞動力的比重與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存在著高度的相關性。對于以上結論分析如下:
1.原有農業基礎和經濟發展方式
高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水平的幾個省份,如內蒙古、黑龍江等都有著厚重的農牧業基礎,有著廣泛的種植或牧養面積,且這些省份的經濟發展對于及時產業的依賴較大。
2.土地流轉因素土地流轉因素
對于農業保險需求的影響并沒有假設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響:一是逐漸消失的土地紅利。在土地紅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區的土地被賣得差不多了。有數據表明,中國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已達到33平方米,農村人均居住面積為37平方米,再過兩年,中國城市人均居住面積會超過農村人均居住面積,農村的土地資源優勢正在逐漸消失。再者,中國農村的土地紅利價值低微,因為現今農村實行的集體土地制,缺乏基礎設施的農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現今土地流轉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轉雖然帶來了很多積極的變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變、保障機制不健全、運作欠規范等問題。三是土地流轉的后續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轉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勞動力被釋放出來。如何解決這部分勞動力亦是一個嚴峻的問題。
3.農業產業化因素
農業產業化表現為第三產業占GDP比重的上升,許多省、市的農業保險需求增長與之存在較高的相關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貴州、甘肅、新疆等地都表現出較低的系數,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發展動力和所依托的產業模式相關,我們可以發現,這些省、市的第三產業的發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業化水平或者說發展階段不同,因此,第三產業對于經濟發展乃至農業保險的推動就有所差別,這個因素許多學者都有研究。
4.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
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與農業保險需求的水平有著高度相關性。人們教育水平的提高對于農業保險需求有著高度相關性,但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教育也具有“遷出效應”。許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們會對生活環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會在學成之際,去大城市尋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與深造機會。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從而拉大地區間的經濟發展水平。
四、政策建議由以上結論提出如下建議:
1.因地制宜發展
農業保險黑龍江、新疆等農業基礎較好的省、區,土地流轉對農業保險的發展還存在一定的作用,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土地流轉;現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產業的發展和教育的普及對于農業保險的發展作用性較強。但教育是一個周期較長回報較慢的育才途徑,應盡早開展教育改革,特別是貧困地區的教育。
2.適應農業產業化需要
提升農業保險發展的層次和內容中國現今的農業保險業發展水平還不夠高,也就是說,還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公司應求新求變,從初級的種、殖到中間的加工再到終端的銷售乃至產業的外延,都要適應城鎮化中農業產業化的風險保障要求。
作者:鄭軍袁帥帥單位:安徽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流轉產權社會學論文
1一個分析框架:“嵌入性”的產權社會學
從社會學的意義上來說,國內外的“產權”研究,吸收了經濟社會學和經濟人類學家強調經濟行為的“嵌入性”觀點,這一觀點認為經濟現象必須嵌入于社會、政治、文化整體加以考慮,受到社會的制約。由此觀點出發,產權不僅僅是經濟問題,而是涵蓋著法律、國家、經濟、政治等領域的社會現象,受到非正式的社會領域的影響。我國學者的研究也指出,產權本質上是社會關系的表達,強調產權被社會、文化因素界定的可能。對于產權的內涵,制度學派認為產權是一束權利,其中包含3種產權面向:控制權、收益權、處分權。完整的產權具有排他性和可轉移性的特性。從社會學嵌入性視角出發進行修正,認為產權有5個維度:及時,產權的客體,有形之物或無形之物成為財產的社會性,比如人成為財產,知識成為財產的歷史性;第二,產權的主體,自然人還是公司,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男性還是女性,在不同的時代也有不同的規定;第三,財產的控制,比如不同社會對于土地的權利各不相同,有的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有的擁有使用權,一些權利的獲得需要不同的資格;第四,權利的保障,是通過國家的法律還是通過地方非正式傳統規范等;第五,讓渡方式,是通過市場還是親屬繼承;產權的繼承,是由長子還是次子、男性還是女性等等。上述5個維度都是一定歷史、國家、法律、政治環境下所形成的。以知識產權為例,我國傳統社會人們認為,智力成果來自于上天的恩賜,可以隨意使用。我國沒有知識產權傳統與此密切相關,并導致人們隨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與之相反的是,西方社會隨著工業資本主義的發展,開始將專利作為產權來加以保護,可見,對某物或某項權利的產權制度,要結合一定社會文化進行分析。這些分析給予我們深刻啟發,產權本質上存在著被社會要素所制約的可能。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土地流轉中應該引入“嵌入性”框架,考慮土地流轉中所涉各種社會性的影響機制。
2土地流轉的影響機制分析
國家、市場機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義、權力網絡)是許多學者用來分析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發展與變遷的主要解釋框架,而這3個因素也構成了土地產權“鑲嵌”的社會背景,從根本上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進行。
2.1國家要素
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由國家主導的制度創設,1949年以來,由于國家在組織領導土地運動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農民私有產權之中,這種“路徑相關”,就使得國家可以依其意志調整產權,建立符合其意識形態的集體產權制度。當然,國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導致農民所有權的殘缺,其實質是國家擁有土地的最終控制權,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表達。從國家創設的法律分析,《物權法》第125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央2001年18號文件也明確指出:“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也明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是國家并未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憲法中依舊保留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擁有比所有權人更大的控制權,這使得農村土地權利擁有者之間的關系變得不穩定,從而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國家要素的另一體現是國家科層體系對地方政府的影響。現有的政治體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上級任務的政治壓力,地方政府會想方設法實施土地流轉的政策與任務。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決策過程的穩定制度安排從來就存在著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區別。一個基本的觀察是,中國的國家政權不是鐵板一塊,中國改革時期的政治邏輯表現在政府各部門間多種利益間的平衡、妥協和達成一致,體現了一種漸進而不是跳躍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國家政策的決定和推行是在各個部門間的相互作用和制約下實現的。在一定的政策條件下,當國家與地方政府目標并不一致時,地方政府可以憑借其國家人角色,假借國家政策,使其偏離國家目標。比如國家希望土地流轉實現土地利用集約化經營,促進農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這一目標形式主義化,缺乏為民增收的考慮,甚至侵犯農民權益。
2.2地方性制度
進行清晰的產權界定,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不受限制地進入市場,這是當前土地流轉政策的愿景。而事實上,制度經濟學產權觀念源自于西方個體主義傳統,與我國鄉村社會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義、村落共同體意識上的產權觀念并不一致。我國鄉村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建立在親緣、地緣基礎上的社會,家族主義傳統至今發揮影響,缺乏個體主義存在的空間。Schurmann指出,在這樣的家族主義傳統下,中國人在宗族觀念下的土地觀念,比如家財共有制、先買權的設定、典權的設定、找價、回贖權等等,都使土地無法私有化和自由轉讓,只有生產價值而沒有經濟價值。此外,傳統社會中對于田底、田面權的分割、永典權的設定,與制度學派的產權觀念明顯大異其趣。因此,當產權制度移入我國時,就會受到傳統主義的制約。此外,由于法律對集體產權主體的模糊設定,使土地的經營權基本上表現為社區成員權資格的獲得。所謂成員權,即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村莊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由于成員權的存在,每當一個新的合法成員進入村莊時,他都有從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權利,而每當一個成員離開村莊時,其他人享有將其土地平分的權利。而什么樣的個體擁有成員權資格,又深受家族主義、社區派性等因素的影響。如蔣省三等觀察的一些現象:一是已棄耕的外出務工人員認為自己擁有本地戶口,理所當然有權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小城鎮落戶者,其認為雖然戶口不在村,但是祖輩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權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著土地的紛爭。這些現象反映了成員權的靈活性,同時也是土地流轉的一種障礙。由于社區成員資格的派性,阻礙了有受讓意愿的非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進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真正作為交易的財產進入市場而自由轉讓,因此,這種轉讓不是市場機制下真正意義的資源流動。另外,鄉村權力網絡也影響土地流轉。集體化時代以來形成的路徑依賴,使發揮原來大隊功能的村委會和村干部也就理所當然的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言人,擁有比農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權。當然,由于其介于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角色,村委會(大隊)干部角色也表現出復雜性,既有道德層面,又利用這種權力獲得好處。一些地區的土地流轉中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就是村委會在收回承包地過程中,出現損害農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一法律形式,給予村集體類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這種權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這也使干部有了主導土地流轉行為的最合理支持,當干部向營利型經紀人的方向轉變時,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干部傷害農戶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場機制
經濟學認為,西方自由主義范式通常被認為是解決制度失效的靈丹妙藥。在這種范式中,經濟行為與政治、法律等領域分離,商品也僅僅是個人的財產,不用牽涉到任何的親屬或依附性群體。這些觀念對于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具有重要貢獻。土地進入市場,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匿名的關系。而在我國傳統社會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讓渡性,體現更多的是社會關系與社區意識。比如,Freedman強調土地作為中國宗族的存在與延續的經濟價值,為了保障宗族團結,往往設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財產,避免土地流出社區,降低宗族的實力。Schurmann則認為,我國傳統社會強調孝順,鼓勵祖先崇拜來加強祖產與家族之間的關系,確保土地在近親的范圍內延續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興起,以及大家族的解體。也因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會意義。無論是經濟意義的強調,還是社會意義的強調,鄉村社會對土地交易的慎重與過度市場化的限制是其共同點。當然,將土地保留在社區內部,也是道義經濟的體現。集體化以來,土地所有權留在集體,按人口均分經營權,其實質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樣具有規避風險的意義。而這一考慮,當然也會內在地限制土地市場的形成,對于土地規模經營往往產生負面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還受到地區特征的影響。由于各地市場傳統、地理區位與社會結構各不一致,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東部地區,因其商業傳統及市場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轉市場也較為發達;而在一些遠離經濟中心,社區主義傳統強勢的地區,通過市場機制來進行土地流轉就會受到制約,比如鄉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會影響市場機制的功能,通過村干部推動土地規模經營、通過宗族選擇交易對象,通過“找價”傳統尋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這一點從農村土地流轉調查課題組對江蘇南通石港與江西贑中高滕鎮的調查比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處經濟發達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場傳統,土地市場發育完善,土地流轉出村落的情況較多,競價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達每公頃15000元的年價。而地處贛中偏僻的高滕鎮,宗族意識較強,土地流轉往往在村內實現,如果要進行大規模的流轉,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會來推動,簽訂的合同也有熟人社會的特點,價格體現的市場意義不大,較高每年每公頃3750元,在土地增值時,承包者往往會拋開合同,要求漲價。通過對這3種社會性因素的分析來探討土地經營權流轉中所涉及的產權邏輯:(1)具有物權特征的土地經營權的歷史性。土地經營權能夠作為流轉的主體,是國家意識形態性與法律設計的后果,具有歷史性與社會性,國家(政府)可以剝奪;(2)權利主體的模糊性。國家法律并未清晰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具體構成,這給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釋的空間;(3)權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確規定農戶的經營權,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這種模糊性使利益相關者如何分割收益權、控制權、讓渡權,要依賴社會性制度;(4)權利實現的雙重性。國家是權利實現的重要手段,通過頒布法律來實現權利的保護,社會關系與社區意識對實現權利的保護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5)讓渡權利的多樣性,以及價格機制的多樣性。市場是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實現土地的流轉,要根據所處區位、經濟傳統、地方社會形態來看待不同的讓渡方式與特點。
3結論
在具有濃厚文化和歷史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中,土地流轉不僅僅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僅僅只受經濟規律的影響。它也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進行,嵌入在社會關系之中,流轉人和被流轉人之間仍然還有一個相連接的紐帶。同時,從宏觀層面來看,我國土地產權是“殘缺”和“模糊”的,導致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虛置,土地核心處分權缺位,交易受限,農民的土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等問題,這也為鄉村各種社會性因素的介入提供彈性空間。因此,筆者從產權社會學視角出發,認為單單依靠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市場機制來討論土地流轉,脫離產權運作的社會環境的分析是不的,唯有加入地方制度分析,考慮國家、市場、地方性制度的互動關系和影響過程,多方位地看待土地流轉這一經濟現象,才能更清晰地解釋影響土地流轉的因素,從而為解決土地流轉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作者:胡亮劉月平單位: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流轉社會學論文
一土地流轉的影響機制分析
國家、市場機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義、權力網絡)是許多學者用來分析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發展與變遷的主要解釋框架,而這3個因素也構成了土地產權“鑲嵌”的社會背景,從根本上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進行。
1國家要素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由國家主導的制度創設
1949年以來,由于國家在組織領導土地運動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農民私有產權之中,這種“路徑相關”,就使得國家可以依其意志調整產權,建立符合其意識形態的集體產權制度。當然,國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導致農民所有權的殘缺,其實質是國家擁有土地的最終控制權,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表達。從國家創設的法律分析,《物權法》第125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央2001年18號文件也明確指出:“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也明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是國家并未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憲法中依舊保留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擁有比所有權人更大的控制權,這使得農村土地權利擁有者之間的關系變得不穩定,從而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國家要素的另一體現是國家科層體系對地方政府的影響。現有的政治體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上級任務的政治壓力,地方政府會想方設法實施土地流轉的政策與任務。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決策過程的穩定制度安排從來就存在著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區別。一個基本的觀察是,中國的國家政權不是鐵板一塊,中國改革時期的政治邏輯表現在政府各部門間多種利益間的平衡、妥協和達成一致,體現了一種漸進而不是跳躍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國家政策的決定和推行是在各個部門間的相互作用和制約下實現的。在一定的政策條件下,當國家與地方政府目標并不一致時,地方政府可以憑借其國家人角色,假借國家政策,使其偏離國家目標。比如國家希望土地流轉實現土地利用集約化經營,促進農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這一目標形式主義化,缺乏為民增收的考慮,甚至侵犯農民權益。
2地方性制度進行清晰的產權界定
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不受限制地進入市場,這是當前土地流轉政策的愿景。而事實上,制度經濟學產權觀念源自于西方個體主義傳統,與我國鄉村社會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義、村落共同體意識上的產權觀念并不一致。我國鄉村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建立在親緣、地緣基礎上的社會,家族主義傳統至今發揮影響,缺乏個體主義存在的空間。Schurmann指出,在這樣的家族主義傳統下,中國人在宗族觀念下的土地觀念,比如家財共有制、先買權的設定、典權的設定、找價、回贖權等等,都使土地無法私有化和自由轉讓,只有生產價值而沒有經濟價值。此外,傳統社會中對于田底、田面權的分割、永典權的設定,與制度學派的產權觀念明顯大異其趣。因此,當產權制度移入我國時,就會受到傳統主義的制約。此外,由于法律對集體產權主體的模糊設定,使土地的經營權基本上表現為社區成員權資格的獲得。所謂成員權,即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村莊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由于成員權的存在,每當一個新的合法成員進入村莊時,他都有從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權利,而每當一個成員離開村莊時,其他人享有將其土地平分的權利。而什么樣的個體擁有成員權資格,又深受家族主義、社區派性等因素的影響。如蔣省三等觀察的一些現象:一是已棄耕的外出務工人員認為自己擁有本地戶口,理所當然有權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小城鎮落戶者,其認為雖然戶口不在村,但是祖輩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權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著土地的紛爭。這些現象反映了成員權的靈活性,同時也是土地流轉的一種障礙。由于社區成員資格的派性,阻礙了有受讓意愿的非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進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真正作為交易的財產進入市場而自由轉讓,因此,這種轉讓不是市場機制下真正意義的資源流動。另外,鄉村權力網絡也影響土地流轉。集體化時代以來形成的路徑依賴,使發揮原來大隊功能的村委會和村干部也就理所當然的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言人,擁有比農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權。當然,由于其介于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角色,村委會(大隊)干部角色也表現出復雜性,既有道德層面,又利用這種權力獲得好處。一些地區的土地流轉中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就是村委會在收回承包地過程中,出現損害農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一法律形式,給予村集體類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這種權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這也使干部有了主導土地流轉行為的最合理支持,當干部向營利型經紀人的方向轉變時,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干部傷害農戶土地利益的事件。
3市場機制經濟學認為
西方自由主義范式通常被認為是解決制度失效的靈丹妙藥。在這種范式中,經濟行為與政治、法律等領域分離,商品也僅僅是個人的財產,不用牽涉到任何的親屬或依附性群體。這些觀念對于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具有重要貢獻。土地進入市場,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匿名的關系。而在我國傳統社會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讓渡性,體現更多的是社會關系與社區意識。比如,Freedman強調土地作為中國宗族的存在與延續的經濟價值,為了保障宗族團結,往往設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財產,避免土地流出社區,降低宗族的實力。Schurmann則認為,我國傳統社會強調孝順,鼓勵祖先崇拜來加強祖產與家族之間的關系,確保土地在近親的范圍內延續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興起,以及大家族的解體。也因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會意義。無論是經濟意義的強調,還是社會意義的強調,鄉村社會對土地交易的慎重與過度市場化的限制是其共同點。當然,將土地保留在社區內部,也是道義經濟的體現。集體化以來,土地所有權留在集體,按人口均分經營權,其實質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樣具有規避風險的意義。而這一考慮,當然也會內在地限制土地市場的形成,對于土地規模經營往往產生負面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還受到地區特征的影響。由于各地市場傳統、地理區位與社會結構各不一致,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東部地區,因其商業傳統及市場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轉市場也較為發達;而在一些遠離經濟中心,社區主義傳統強勢的地區,通過市場機制來進行土地流轉就會受到制約,比如鄉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會影響市場機制的功能,通過村干部推動土地規模經營、通過宗族選擇交易對象,通過“找價”傳統尋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這一點從農村土地流轉調查課題組對江蘇南通石港與江西贑中高滕鎮的調查比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處經濟發達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場傳統,土地市場發育完善,土地流轉出村落的情況較多,競價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達每公頃15000元的年價。而地處贛中偏僻的高滕鎮,宗族意識較強,土地流轉往往在村內實現,如果要進行大規模的流轉,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會來推動,簽訂的合同也有熟人社會的特點,價格體現的市場意義不大,較高每年每公頃3750元,在土地增值時,承包者往往會拋開合同,要求漲價。通過對這3種社會性因素的分析來探討土地經營權流轉中所涉及的產權邏輯:(1)具有物權特征的土地經營權的歷史性。土地經營權能夠作為流轉的主體,是國家意識形態性與法律設計的后果,具有歷史性與社會性,國家(政府)可以剝奪;(2)權利主體的模糊性。國家法律并未清晰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具體構成,這給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釋的空間;(3)權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確規定農戶的經營權,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這種模糊性使利益相關者如何分割收益權、控制權、讓渡權,要依賴社會性制度;(4)權利實現的雙重性。國家是權利實現的重要手段,通過頒布法律來實現權利的保護,社會關系與社區意識對實現權利的保護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5)讓渡權利的多樣性,以及價格機制的多樣性。市場是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實現土地的流轉,要根據所處區位、經濟傳統、地方社會形態來看待不同的讓渡方式與特點。
二結論
在具有濃厚文化和歷史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中,土地流轉不僅僅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僅僅只受經濟規律的影響。它也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進行,嵌入在社會關系之中,流轉人和被流轉人之間仍然還有一個相連接的紐帶。同時,從宏觀層面來看,我國土地產權是“殘缺”和“模糊”的,導致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虛置,土地核心處分權缺位,交易受限,農民的土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等問題,這也為鄉村各種社會性因素的介入提供彈性空間。因此,筆者從產權社會學視角出發,認為單單依靠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市場機制來討論土地流轉,脫離產權運作的社會環境的分析是不的,唯有加入地方制度分析,考慮國家、市場、地方性制度的互動關系和影響過程,多方位地看待土地流轉這一經濟現象,才能更清晰地解釋影響土地流轉的因素,從而為解決土地流轉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作者:胡亮劉月平單位: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土地流轉論文: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探討論文
在我國農村,隨著資源流轉的不斷加快,權利的沖突問題日益增多。具體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由于農民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可能會影響到發包人的權利,所以,農業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并將于2005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原則。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可以說,農業部的規定解決了農民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土地流轉時可能面臨的諸多問題。譬如,當農民轉包或者互換土地時,如果發包人為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必然面臨著轉包或者互換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來說,未征得合同當事人一方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轉讓、轉包、互換。農業部將農民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限定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解決了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產生的法律障礙。為農民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了現實問題。然而必須指出,這種通過限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范圍來化解矛盾的做法,可能會最終損害農民的利益。首先,將土地的流轉限定在農業用途,固然可以有效地保護農業用地,但是,在農業作為弱勢產業,投入產出比與其他產業相比缺乏優勢的情況下,可能不利于大規模提高農民的收入。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所規定“入股”的權利,農業部嚴格限定為,“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的權利,或者“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權利。換句話說,不論是公司化經營,還是合作化經營,土地承包權作價入股,只能從農業生產經營中受益。這和許多經濟學家所倡導的農村股份制有很大的出入。坦率地說,由于只能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以,無論農民采取何種組織形式,其最終收益都不會很高。曾經有一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為了提高邊際收益,在農業生產用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或者以所謂的觀光農業為幌子,建立大量的娛樂設施,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的收益。農業部顯然是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將入股經營嚴格限制在農業生產經營方面。這樣一來,除了在一定范圍內能夠提高農業的機械化作業水平之外,對農民增收并沒有太大的幫助。第三,按照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交易成本決定著交易的方式和交易的目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同樣存在著交易成本的問題。根據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需要簽訂合同,而且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還要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以后,還要向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在農村交通不便、信息傳遞不暢的現實大背景下。農業部的規定雖然有利于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關系,但在客觀上增加了農民的負擔。多數農民很可能會在法律規范之外,尋求通過成本更低的交易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上述這些問題在短期內可能無法解決。承包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經營是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由于我國實行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所以,為了避免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在設計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得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限定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而這樣一來,使得跨地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成為泡影。這說明我國農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時,充分考慮到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從實際出發,試圖逐步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但是必須看到,這樣的解決方案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收入增加緩慢的問題,不可能建立科學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律體系。筆者認為,解決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必須分三步走:及時,應當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將現在分屬于不同集體組織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家制定統一的流轉法。第二,在承認并且保護現存的農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逐步調整土地承包關系的當事人,讓農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與統一的政府部門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第三,建立非營利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組織,為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服務。也就是說,在明確土地發包方為國家之后,允許人們跨地區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說,土地的承包經營和土地的合作化經營、股份制經營只不過是經營方式的不同。在不能夠享有土地流轉增值收益的情況下,無論采取何種經營方式,都難以從根本上改變當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狀況。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國家決策部門應當在充分考慮到農民切身利益的情況下,從根本上改革農村的土地所有制,改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性規定,較大程度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簡單地說,作為土地的發包方,今后政府可以通過改變農村土地的用途,設立長期的農村發展基金,改善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關系,建立長期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論文
摘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一重要的物權變動行為,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及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對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推進我國農業的現代化進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礎上,揭示了我國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所面臨的制度缺陷及現實問題,對如何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因此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的核心是土地問題,沒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撐,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就無從談起。構建我國良好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機制,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率,發展我國農村經濟。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加上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盡快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我國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研究,紛紛從不同的立場和視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議,有力促進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但是,由于農村土地權利本身的復雜性,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為較為新生的社會現象,進入人們研究的視野的時間不是很長,也由于其他社會因素的制約,目前,我國理論界關于農村土地權利流轉的研究成果較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統的學術專著,其理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有待加強。本人在借鑒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以求對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學識有限,錯誤紕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指正。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及特點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
我國法律雖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了一些相關規定,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立法上仍未有一個的定義,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理解不一。有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以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方式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第三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現象”[1];還有人認為“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就是指在保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變、確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與交易”。筆者認為,所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得以確定的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自愿將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一定義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及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一種用益物權變動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首先在立法上應將其界定為一種物權,這是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礎。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有力明證,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來看,它是一種排他性的支配權,這也符合物權的特點。此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物權,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踐操作及權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護具有積極意義。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用益物權的變動行為。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始終不變,其性質仍然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權。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處分權,不包括最終的處分權,因此承包人對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這就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會改變。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性質。土地是極其寶貴的資源,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積有限。為保護我國日益減少的耕地資源,實現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受讓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對于流轉后的土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絕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種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權利轉移。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
根據調查,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如下特點:
1、土地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增加農民收入,調整農業結構成為農村工作的重點,不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土地的流轉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政府部門的大力倡導之下,土地流轉的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轉區域不斷擴張
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農民非農收入較高且穩定的沿海發達地區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區和郊縣,非發達地區的農民因為就業途徑較少,家庭收入對土地依賴度高,土地流轉情況很少發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現在發生土地流轉的地域擴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龍江、河北等內陸省份。
3、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多種形式,大致有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繼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對于上述方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有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四種,其他方式雖未被法律明確規定,但在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中客觀存在。筆者認為,既然法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一種用益物權,其以何種方式流轉應充分尊重權利人的意愿,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權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靈活地選擇各種方式進行流轉,因此,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多樣化特點。
4、土地流轉的利益分配的多樣性
農村土地流轉的利益分配正從過去“先有集體統一收入,再分配補償給流轉土地的農戶”的單一形式,發展為集體統收統分、農戶直接轉包獲取土地流轉收入、農戶入股合作經營、集體與農戶共同入股參與分紅等多種形式共存。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利益分配呈現多樣性[3]。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雖然已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流轉,但“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過于籠統而簡單,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系統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其缺陷和不足顯而易見”[4]。但我國法律在缺位的同時又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對流轉主體資格、流轉范圍和方式等進行過于嚴格的限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支撐,加之現實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極不成熟、相關配套制度缺失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面臨各種障礙、出現各種問題,如農民利益受損、非法改變土地用途、流轉程序混亂、流轉糾紛增多、土地資源的效益未能充分發揮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效益,反而產生負面效應,從而影響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問題逐一進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筆者現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兩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缺陷
1、土地產權規定不明確
土地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基礎,產權關系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而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農村土地產權進行明晰界定,導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極不明確。《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然而,我國存在三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為鄉(鎮)集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掌握,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不明確。此外,農村集體同時扮演著土地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其職責規定不明確。由于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導致各方的權責利不明確,使得各利益主體行為極不規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這種模糊不清的產權關系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直接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5]。
2、流轉方式規定不明確
《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它方式流轉”。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規定,筆者認為存在如下缺陷:
及時、“其他方式”規定不明確。“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種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創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從任何其他規定中看到相關的說明。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沿襲這種提法。筆者認為不妥,雖然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既有靈活性的一面,適應與時俱進的需要,但對廣大農戶而言,如果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確指引,必然會影響其對土地流轉可能性的判斷,從而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順利進行。
第二、關于抵押方式規定不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方式如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農村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未允許抵押。此種規定很不合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動產、不動產所蘊含的動態經濟潛能已經大大超過其靜態價值。這些財產被過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經濟效用就不能得到較大程度的發揮,從而阻礙農村經濟發展[6]。既然我國法律已允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就應該允許其可以進行抵押,這也符合擔保法的原理。從新頒布的《物權法》依然不認同抵押的流轉方式來看,筆者認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還沒有改變,仍然覺得抵押風險性太大。這種想法,低估了農民的經營能力和對風險的估測能力,事實上“農民是理性的,他們并不保守,也不反對現代化。他們對價格有足夠的反應,他們在行為努力上具有與其它社會階層同樣的人性,即追求自身效用的較大化”[7]。因此,我國的現實情況不是農民的市場和經營意識有無達到立法和政策層面的問題,而是農民手中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無法擴大生產,進行集中經營。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允許農民以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融資,從而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利用。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認同抵押這轉方式。
第三、關于繼承的方式表述不明確。我國現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上沒有使用“繼承”這一概念,而是變通地表述為“由繼承人繼續承包”。而新頒布的《物權法》則對繼承沒有做出任何規定。筆者認為,這是立法上的失誤,既然林地能夠繼承,為什么草地、耕地就不能繼承?同一權利因客體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而且,禁止耕地、草地的經營權繼承,會嚴重影響農民對土地的長期規劃,不利于發揮其積極性。因此,從立法的同一性和著重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流轉。
3、流轉存在嚴格的限制性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則要求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進行;轉讓要求受讓方只能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且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入股則限定在承包方之間;轉包則限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等。這些限制性的規定使得“農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8],導致一些缺乏經營能力而又想退出的農民可能被禁錮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經驗、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經營組織和承包個人則無法進入農地從事生產經營,從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農戶的種地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農業的市場化和規模化進展緩慢。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也極不合理,我國法律并未對同意的條件做出明確的界定,如發包人不同意,即使能產生高效益的轉讓亦屬無效,這項規定極大束縛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現實問題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現實中各種不利因素的制約,我國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土地流轉實踐中運行不暢,面臨諸多問題,現分述如下:
1、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極不成熟
農村土地流轉需要成熟的土地市場的支撐,健全的土地市場能為土地流轉提供規范的交易場所,從而促進農村土地快捷有效地流轉。但現實當中,我國的農村土地市場還只是初具雛形,極不成熟,其主要體現在:及時、農村土地市場沒有完備的地價評估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第二、缺乏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農村土地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尚未形成,土地流轉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較大,土地產權還不能實現跨區域流動。第三、缺乏完善的中介機構的服務,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完備的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保險機構和土地融資機構等。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極不成熟,導致土地供求信息受阻,信息輻射面狹小,從而導致土地市場供求失衡;同時使得農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偏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價值不能充分體現,市場化操作相當困難,因而嚴重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的流轉。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權現象嚴重
近年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較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一是以權力剝奪農戶的自主決策權,有些地方違背農民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地方收入和福利的手段,抑或作為政府決策者“政績”的形象工程;有些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為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期地價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些強制性的土地流轉,勢必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隨意調整承包地,分出所謂的“口糧田”、“機動田”,在本已分到各戶的承包地中切出機動田,由集體甚至村干部個人掌握;三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影響了農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不規范
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互換等土地流轉,多是自發性的流轉,相互之間只是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的文字合同或契約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這就造成土地承包關系的混亂,致使土地流轉工作無序進行。有的農戶之間雖簽有協議,但協議內容簡單,標的物不明確,權利義務規定不清楚,違約責任不祥,易引發合同糾紛。此外,農戶之間自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較短而且極不穩定,流轉雙方大多約定為一年一變,使得受讓方沒有長期保障,不肯對土地作較多投入,只維持現狀,生怕資金無法收回,從而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這都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4、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
我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只能牢牢地依附于土地,將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以化解失業、疾病等風險,“均等地占用土地并盡可能多地擁有土地資源是一種最有效的社會保障,中國農村現行票據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最典型的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9]。因此,在我國農村社會,土地依然承擔著主要的社會保障功能。由于土地的低社會保障功能沒有一個替代物,因此大多數農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寧可粗放經營,甚至荒蕪棄耕,也不輕易流轉土地。由于不能使農民和土地有效分離,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解決機制的缺失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或流轉發生糾紛的,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協調解決,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當前的現實情況是,一方面,大多數地方政府或法院有關機構尚未形成處理土地糾紛的規范化制度,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與仲裁根據,另一方面,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范圍和規模卻越來越大,許多程序不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導致了越來越多的糾紛,這二者的矛盾使得農村中許多土地流轉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從而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也影響了農村的穩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如前文所述,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極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現實中的問題,從而制約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亟待完善,這就要求:一方面要從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規定,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制度具有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加快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與完善。同時,政府要切實履行自身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引導與規范管理,這樣才能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社會效益。筆者現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集中論述。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明確土地產權主體
土地產權明確是交易的前提,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就會導致相關物質利益關系的混亂,農民的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明確土地產權,就是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代表,其關鍵問題是要統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具體做法是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實際情況,應當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農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組織,具有較高的威信,能夠代表農民的共同意愿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最適宜充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法律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權人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他組織因缺乏相應的資質和條件,不便充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代表。鑒于農村土地產權的重要性,筆者強烈建議立法機關根據當前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頒布《農地產權法》來確立合理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穩定和明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以加強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
2、修改法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規制
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設置了許多不合理的限制規定。法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與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不相吻合,其實質是對農民行使土地權利的一種干預,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既然已經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界定為物權,就應該賦予農民相應的支配權,“所謂物權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之特性”[10]。立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限制的本意是考慮到農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轉讓土地的風險性太高,容易造成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既低估農民的經營能力,也不符合社會實際,農民是理性的,他會根據自身利益的需求來決定是否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在現實生活中,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及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農民的就業途徑更為廣闊,收入來源也日益多樣化。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也日趨松散,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做如此嚴格的限制沒有必要,只會造成土地流轉的成本過高,導致土地的閑置,阻礙土地流轉和土地效益的發揮,進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廢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從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3、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1)要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農地抵押權。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基本持否定態度,這與物權屬性不相吻合。農地如果不能作為抵押物進入市場,既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不利于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更延緩了農村信用市場的發展,也與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發展對融資的極大需求不相適應。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物權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具有可處分性。因此,我國法律要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抵押權。
(2)要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從保護耕地、鼓勵承包人對土地持續投入以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的角度,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利大于弊。考慮到社會公平,為平衡農戶間的利益及農村集體的利益,可以采取繼承人與發包人簽訂新的合同方式,適當增加新承包人的義務。在具體設計時,可作如下規定:及時,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時,應當首先遵守《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其次,還要遵守《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有關農地管理的規定。第二,可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從事農業生產的繼承人可優先于非農產業的繼承人分得農地使用權,對于非務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他財產。如其他財產不足其繼承份額,可以進行金錢補償,由在村繼承人耕作利用土地。第三,如果繼承人均為非務農人口,除非該繼承人自此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人[11]。第四,不得將同一塊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上的分割,否則會導致農地的零碎化。如果繼承人有兩人以上,并且被繼承人擁有多個農地使用權,則在保障使用權完整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如不足分配,則對未分得的繼承人折價補償,對于多余的地塊或無法分配的情形,則由繼承人共有,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賣或折價。因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以繼承的方式流轉。
(3)其他流轉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確,同時,我國法律還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如入股、出典、委托轉包、家庭聯產承包合作經營、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等等。
(二)加強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作用
1、加強政府的服務與管理職責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作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門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服務與管理職責。筆者建議設置專門的職能機構如農村土地流轉中心或管理委員會等,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能可設定為:在堅持農民自愿有償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符合流轉條件的農民實行土地流轉;規范操作程序,指導農民依法簽訂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書面合同,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檔案,詳細登記流轉農地的面積、位置、質量、等級、價格與期限;仲裁處理土地流轉糾紛;監督流轉后土地的利用,防止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發生等;為農民提供法律、金融、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幫助農民解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12]。
2、規制政府行政權力、保障農民權益
在明確政府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的同時,對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也必須予以一定的規制,以防止其權力的濫用,避免對農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必須通過嚴密的監督和制約體系將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納入法制的框架下,使其做到依法行政。為了更好地督促、規范和方便政府部門行使職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合理地流轉。筆者建議各地方立法機構,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制定符合地區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政府部門的指導、服務與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從而促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如前所述,我國當前的農村土地市場極不成熟,其市場功能還不能很好的發揮和體現,那么如何培育我國農村土地市場呢?筆者認為,除了要建立規范的土地產權制度,明確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直接交易主體之外,現階段必須作到如下幾點:
首先,要著手研究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中介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機制的建設。就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而言,要實行公平地價制度,運用科學的方法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相協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基準地價,由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制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市場中介服務體系,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并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保險等工作;就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應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在交易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以保護各方的合法權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即由具有地價評估資格的地價評估單位和評估師評估地價,并報請土地管理部門審定。
,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約束、金融約束、產權約束、內部責任義務約束等。
2、規范流轉程序
鑒于我國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極不規范,流轉糾紛日益增多,為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程序。針對農村社會土地流轉現狀,筆者建議采取如下具體措施:
及時,修改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在合同法里邊增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名合同,明確規定流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使雙方權利義務法定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合同條款予以明確規定,以供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予以借鑒,同時法律應強制規定當事人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把書面合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第二,設立合同備案程序,即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必須報專門的職能機構備案,如果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不適當的地方,職能機構可以建議當事人對其進行補充和修改。第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設立監督程序,即由土地管理機構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進行合法監督,以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
3、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一是要創造必要的條件,對流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統籌安排,重新就業,以減輕市場經濟競爭對部分農戶的沖擊;二是建立多層次的相互聯系的農村保險基金,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形成涵蓋整個農村的災害補償體系,保障農戶具有再生產經營的能力;三是逐步建立以集體和農戶自我保障為基礎,政府予以一定扶持的社會保障機制,并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基金,村社合作醫療和經濟互助會等群眾急需的互助保障組織,促進農民醫療、養老、互助等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發展;四是對殘疾人、五保戶、貧困戶等特殊人群進行多層次的扶持,創造條件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從根本上解決他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之后的后顧之憂[13]。
4、建立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
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解決機制非常欠缺。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糾紛處理機制,為保障農民土地權利提供有效解決的法律途徑。首先,建議在縣城成立專門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免費提供有關土地流轉權利保障及解決糾紛的咨詢和。其次,土地部門應建立一套受理、審查、調查農民投訴狀的機制。目前,許多地方的農民在處理土地糾紛時由于缺少對法律的了解,很少訴諸法院,而是采取告狀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求取得公正處理,但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的政府機構對告狀的處理和審查尚未形成規范性的制度,因而常使這些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積累了不少矛盾。因此,建議在土地管理部門形成專門接受和處理農民土地投訴的程序和制度,并在農村基層設立便于農民反映和傳遞意見的簡便渠道,同時,設立群眾公開監督制度,督促和提高處理糾紛的效率。,必須進一步制定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的爭端處理機制。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流轉下農村經濟論文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必要性
1.土地流轉是對傳統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實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權內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農戶承包權之間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細碎化經營等,這些弊端已導致了農業經濟增長效率低,農村現代化步伐明顯減慢,加劇了農村和城鎮之間的差距。由此可見,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在現在農業經濟發展中具有阻礙作用。所以,實行土地流轉制度是對舊的土地制度的一種創新和發展。
2.土地流轉可以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便于規模化經營﹑提高生產效率
據張玲表明,我國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廢除的舊計量單位1.59畝),這個數據只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這說明我國的耕地面積很少,而且由于我國自然的地勢地貌特點,土地表現出水土流失嚴重,耕地沙化嚴重,耕地問題日益突顯出來。這將更需要我們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然而,傳統的土地制度,可以為農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農民缺乏科技知識,不能很好的發揮土地生產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驅使,進城打工的人數不斷增長,這樣導致留在農村種地的人是一些弱勢群體,這將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資源的利用。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走向規模化經營的一條合理的路徑,它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能夠產生交易收益效應,即通過土地交易性提高來增加土地投資價值;還可以產生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即實現土地由邊際產出低向邊際產出高的農戶手中轉移,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轉也必然促進農業生產走向規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產業化的道路,從傳統農業粗放式的投入產出方式走向集約型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轉是縮小城鎮之間差距的有效途徑
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城鎮化趨勢不斷增強,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向城鎮化轉入,大量土地將閑置,撂荒的現象將更加嚴重,這將進一步影響農業生產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轉制度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不僅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由個體經濟落后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向生產合作經濟先進的規模化經營方式轉變,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而且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化配置,產生交換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從而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奠定基礎。
4.土地流轉可以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效轉移,加快城鎮化
傳統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經營方式,這制約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傳統制度也將使農民難以擺脫土地的束縛,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不利于城市化的發展。隨著土地流轉制度是實施,大量剩余的農村勞動力可以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自愿轉入城鎮工作。這樣一方面,可增加由于農民的收入,另一方面,為城鎮化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持續有效的勞動力。可見,土地流轉將成為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化的雙贏局面的基礎。
二、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土地流轉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并且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產權性質,流轉范圍,土地用途等等,這將導致了土地流轉不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規制定和相應的管理機制是保障土地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2.應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意愿
曹建華等人對農村土地流轉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很低,減免農業稅和糧食補貼降低了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提高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然而,通過土地流轉租金的提高會增加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度。因此,要順利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必須要協調好土地的供求關系,以此來提高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
3.健全土地流轉后的農民的社會保障
土地流轉后,農民雖然可以有其他收入,但是沒有社會的保障也將不能使農民安心生活。因此,政府部門必須為農民土地流轉做好保障服務,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最關鍵工作就是加強政府投入力度,做到政府公共財政支出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傾斜,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社會保障服務的均等化和高效化,尤其是要盡快建立和健全覆蓋全體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實現土地流轉后的農民應做好跟蹤服務,確保他們能夠順利在其他領域充分就業,獲得較高的工資收入。綜上,制度的改革就是克服現有制度中的弊端,使其制度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現在的土地流轉就是不斷的優化傳統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追求較大的土地經濟效益。雖然土地流轉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但土地流轉制度制定的初衷和方向是正確的;因此,我們必須先讓土地流轉制度實施起來,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的探索最適合我國土地流轉制度。
作者:李三忠 單位:固鎮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局
土地流轉論文:土地流轉政策下的農業旅游論文
一、相關概念
根據國家旅游局2002年頒發的《全國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檢查標準(試行)》,所謂農業旅游,是指以農業生產過程、農村風貌、農民勞動和生活場景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活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關農業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也出現了新的特征,農業旅游的范疇和內涵亦得到了進一步的豐富。筆者認為,以農業的現代化生產和傳統生產、新型社區與古村落為本底形成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吸引人們進行農業景觀觀賞、農事活動體驗、農業科普教育、生態休閑保健等活動的特殊旅游形式。
二、現代農業旅游現狀
(一)經營和開發主體特征
1、個體經營
從最初的農家樂到現在的現代農業旅游,在自家的地塊或承包鄰居的土地所進行的個體經營始終占據著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個體經營的主體直接由農民轉變為農業旅游服務者,形成了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的現象長期存在;又由于農民個體投資的資金限制,形成了短視和硬件設施高低不一的現象長期存在;再由于農民生活習慣與城市居民的差異客觀存在,造成了飲食安全隱患現象長期存在。
2、涉農企業
由那些以種植、養殖、農業科技、農業服務等經營范圍的涉農企業,借助生產設施、科技展示等開展農業旅游活動,以豐富企業經營門類、延長產業鏈條、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擴大企業的影響力、塑造企業的新形象而開展的現代農業活動。企業具備一定的資金,依托農業大景觀、農業科技開展的現代農業旅游活動體現出經營規模大、接待能力相對個體經營有顯著提高;注重基礎設施的投入與項目更新,滿足人們對現代農業旅游的需要;經營管理企業化、標準化運作;近些年涉農企業開發的農業旅游景區發展勢頭迅猛。
3、非農企業
非農企業是指那些原本從事其他行業的企業,通過土地流轉實現企業的轉型,或作為企業科技與生產的轉化基地;或為企業相對安全的食品和畜禽產品;或作為企業內部培訓和接待的基地等。目前來看涉足的企業有,能源類企業、房地產企業、旅游企業、礦產行業等,這些企業的投資一般都比較大,注重現代農業旅游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品味塑造。
(二)現狀
1、市場需求旺盛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都市人群的工作壓力持續增加、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引發了人們對于原生態農業環境的向往,促使人們將旅游目的地轉向農村以實現與大自然良性生態的互動目標,同時伴隨新型社區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民生活方式、生活品味的提高也同樣向往現代的農業旅游形式,實現在家門口即可旅游的模式,農業旅游的發展市場需求旺盛。
2、市場定位模糊
農業旅游由最初的農家樂、漁家樂在長三角地區出現,蛻變到融入現代農業科技、現代生態休閑、鄉村文化景觀等多元一體的旅游形式。由于發展歷史的限制及原有發展經驗的制約,農業旅游的定位還局限于都市區人群,未把農業旅游提升到區域旅游的發展潮流中,未能在區域旅游發展的潮流中獲得明確的市場份額;加之投資主體的差異,形成了區域間相互模仿、惡性競爭的局面,缺乏明確的觀光休娛樂型、科普教育型、休閑度假型等形式的農業旅游定位。
3、景觀同質性嚴重
農業旅游的發展基礎由原本的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農業大景觀、鄉村文化為基礎,區域內的景觀本底差異較小,不同經營主體在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了景觀的同質性,加之早期的農業旅游發展缺失統一系統的規劃和規范,造成了區域景觀的同質性嚴重。4、項目單一與文化深挖不夠。現代農業旅游是傳統農業、現代農業與現代旅游業結合的時尚產物,其實質是具有農業生態休閑、傳統與現代娛樂和求知功能的生態、文化科普旅游。應該展現鄉村文化休閑的體驗項目;開發符合現代人需求的娛樂項目;符合都市人群保健養生的生態項目;建設滿足都市人群生活習慣的基礎設施,從設施建設到項目設計上既體現農味又不失品味。
三、發展對策制約
現代農業旅游發展的主要因素有土地的權屬問題、投資資金來源、從業人員的來源、專業的規劃設計、相關政策的支撐等方面。
(一)引導個體經營為主的家庭特色農場建設
個體經營是農業旅游發展的最初形式,在現代農業旅游的發展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弊端,比如,由于經營者的局限性,早期的農業旅游呈現出相互模仿,惡性競爭,開發檔次不高、欺客宰客的現象嚴重。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合理規劃布局,引導個體經營者按照規范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打通資金投入渠道,采取銀行優惠貸款政策與民間合法融資渠道,豐富現代農業旅游的投資、融資模式,推動差異明顯,精致化的家庭農場建設,推進現代農業旅游的發展。
(二)推進涉農企業農業生產與特色產業園建設
涉農企業是推進現代農業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的重要力量。涉農企業有資金的積累,并在種植養殖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思路開闊,引入高科技進行農業生產的意愿強烈,并以獨立法人的優勢投入到現代農業旅游體現的建設中。通過建立農業機農業旅游的專項扶持資金及項目支持,引導涉農企業依托已有的生產規模和格局進行現代農業旅游項目的更新和升級,形成既實現高科技農業的生產效益,又能在現代農業旅游體系中得到進一步的效益擴大化,形成各具特色的農業生態產業園,拉長純農業生產的經濟鏈條。
(三)打造非農企業農業生態文化主題園建設
目前,涉足現代農業旅游的行業有,能源類行業、房地產行業、旅游行業、教育行業、礦產行業等,這些行業的涉足,既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又具備雄厚的資金基礎,為現代農業旅游的長足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能源類行業和礦產行業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下,為了實現企業轉型、產業戰略布局和企業內部的培訓基地建設,爭相進行農業生態文化主題園的建設。執行嚴格的土地政策和規范化的設計標準,指導這類農業生態文化主題園的建設。旅游行業在旅游產業的激烈競爭背景下,需要進行實體景區的建設來豐富和提升旅游產品體系,制定合理的規劃引導旅游行業涉足的農業生態文化園向旅游產品的縱深發展。教育行業服務的學生群體食品安全問題尤為突出,為了保障飲食安全,提供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既降低成本又保障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教育行業涉足農業生態文化主題園的建設也紛紛出現。農業生態文化主題園不僅可以作為學生的實踐基地,還可成為學生的第二課堂,也是未來教育方式、模式的轉變的特殊需要。
作者:鮑春裕 單位:河南農業大學
土地流轉論文:經營權流轉之土地承包論文
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虛化
法律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民集體的,然而對于“農民集體”的概念卻存在分歧,法律也并未對“農民集體”的組織形式和程序進行明確的規定。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農民集體應該具有不同于個體的“群體”意思形成和表達機制。①然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成為行政管理單位的“土地”,最明顯的就是村委會對農民的土地進行集體管理的過程中利用手中的權力隨意調整土地,或者強制進行土地流轉,損害農民的利益,導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名存實亡。完善我國的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建立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土地經營管理權的監管機制是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法流轉給農民帶來的利益損害。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定方式過少
土地是一種巨大的資源,然而可以流轉的土地畢竟是有限的,如何在防治現有的耕地不被濫用之余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上考慮,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有出租、轉包、互換、轉讓等幾種方式,法定的方式仍是過少的,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的流轉。本著土地資源充分利用的原則,應該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法,提高農民現代化使用土地的水平和能力,讓土地為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是否可以考慮在現有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中添加抵押和入股兩種方式,以此來增加土地的使用效率。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不規范
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不規范體現在土地流轉常常處于無序狀態,法定程序很少人去遵守,法定手續也不是每個人都去履行。比如說在很多地方都沒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市場的缺乏,相關部門的不履行和不重視,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信息相對閉塞,土地價格、流轉對象等信息的不夠流暢也影響到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和土地資源充分高效地利用。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法律制度建議
(一)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
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地位,是有效減少農民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途徑。為了避免鄉一級等將農民土地所有權濫用,應不允許其擁有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而只是讓其履行部分職責,減少因與農村集體土地利益相關的聯系。此外,村民代表大會應該作為有效行使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組織,代表廣大農民,集體行使集體土地所有者權利,以此來積極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二)增加土地流轉的法定方式
如前文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法定方式過少會限制土地的使用效率,也沒有使土地資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實現農業規模化生產,進一步解放農業生產力,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還是不夠的,可以考慮增加入股和抵押的方式。入股是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通過家庭承包的方式來積極利用土地資源,讓農民自愿入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按照入股的資產類型可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入股、酬勞折資入股和土地入股合作制三種。②此外,農民還可以將土地流轉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通過抵押的方式進行融資,不僅可以促進土地流轉的速度和效率,還可以實現農村土地的規模化經營。
(三)規范流轉程序
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可以保障土地流轉的過程公平與正當性。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的,不管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雙方自愿達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用途、使用方式、付款等等。其次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讓方在出讓之前需要向村委提出流轉申請和要求,被查實真實性并報備上級政府同意之后,相關人員審查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之后,才可以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辦理登記手續。此外,服務監督機制的建設可以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諸多事項進行跟蹤監督,并且還可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增強人們對規章制度的執行力。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機構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交易的過程也沒有做出具體的管理權限設置,監督職能和管理權限的模糊,勢必會造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監管中服務不到位、農民權益受到侵害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混亂等現象。服務監督制度的設立還需要健全問責制度,這樣可以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過程中出現不履行規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個人予以問責,提高相關人員和部門的執行力。
作者:周渝舜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土地流轉論文:農村農地流轉土地承包論文
一、流轉平臺不完善
三級流轉服務機制不暢,在流轉審查、登記管理、合同簽訂和流轉信息網絡等建設方面難以發揮作用,制約了市(縣)、鎮(街道)服務平臺在規范管理、土地集中連片整理、基礎設施改善等工作。且由于流轉市場不夠健全,涉農產權流轉價格難以形成,信用價值難以評定,資產變現困難。3.市場配套不全中介組織發展滯后,缺乏市場化流轉、評估、擔保機制,市場化流轉機制不夠健全,交易成本過高;農業政策性保險難以全覆蓋,因流轉、擔保、保險、貸款等產生的風險不能有效預測和分散,缺乏比較健全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金融機構涉農金融支持創新不足,涉農產權抵質押配套制度不夠成熟。
二、基于農地流轉視角的涉農金融支持供求分析
(一)農地流轉引發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
農地流轉激發了涉農金融支持需求新領域。對于流入戶而言,流轉后要加強產業規劃、土地重整和治理,后續要完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機械設備購置、新型農業技術引進以及農業生產資料購買,這些因素都需要金融資金的支持和引導。據調查,溫州大規模土地流轉中,低丘緩坡、山地類土地流轉意向更強,期限更長,占較大比重;此類土地流轉后,土地平整、機耕路建設等投入需大量資金,投資回收期要達到5年以上,對中長期融資缺口較大。對于流出戶而言,將會轉向從事二、三產業的就業創業,消費需求不斷升級,居住條件需要改善,也進一步延伸出農戶的金融需求。然而,由于農業固定投入、生產投入具有較強的專用性,經營權、農業設施等評估難、流轉難、處置難,使涉農融資需求受到嚴重抑制。由于農地從分散走向集中,由“小生產”轉向“大生產”,業主的金融需求出現了5個方面的變化:貸款對象由眾多單個農戶向規模業主轉變,貸款額度由小額分散向大額集中轉變,貸款方式由小額信貸向抵押保障類轉變,貸款期限由短期周轉向中長期轉變,貸款風險由分散趨于集中,風險控制難度加大。農地規模流轉帶來的金融新需求對現有農村信貸產品創新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增大貸款額度,創新貸款方式,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
(二)涉農金融支持供給情況分析
2013年末,全市涉農貸款余額3323.11億元,占比45%,較上年增長10%。農信系統11家、農行、農發行、郵政銀行和村鎮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發揮了主力作用,5類機構合計占比42.55%,農信系統、農發行和村鎮銀行涉農貸款占機構貸款余額均超過70%,農行和郵儲銀行涉農貸款占機構貸款余額50%左右。從總量指標看,涉農金融支持力度不小,但實質上這些以“農”名義的貸款資金大部分還是流向二、三產業,真正支持農地流轉和現代農業發展的資金嚴重不足。1.信貸對象結構嚴重不平衡,農業金融支持不足從貸款對象看,2013年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貸款余額合計3243.99億元,占涉農貸款總額97.62%,對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信貸支持只占2.38%。很顯然,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金融支持主要是從事二、三產業,真正對從事現代農業生產的主體支持不夠,對農地規模化、產業化經營支撐不足,也制約了農地的進一步流轉。截止2014年9月,溫州市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才3筆。2013年,抵押貸款占涉農貸款總額57.24%,比2011年上升1.8個點,保障貸款占涉農貸款總額40.51%,信用貸款僅占1.25%,抵押保障貸款占比遠遠高于信用貸款,而且呈逐年遞增態勢。由于農戶從事的二、三產業,抵押擔保資源較多,主要以抵押擔保獲得信貸;而農業經營可用于抵押、質押品缺乏,擔保機制也不夠健全,以信用貸款為主,其他貸款方式為輔。其中農地的經營權抵質押,可以作為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一個突破口。3.信貸期限結構不合理,以短期貸款為主從信貸期限看,中長期貸款(1年以上)總量有所增加,由2012年的273.19億元增加至2013年459.77億元,增長了68.3%。而1年期及以內短期貸款從2012年的2278.88億元增至2013年的2863.34億元,比重由75.46%提高至86.16%,增長更快。若從支持農地流轉角度看,貸款短期化和經營權的流轉期限、農業生產周期是難以匹配。4.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但涉農融資成本仍較高基準利率上浮30%以內的貸款發生額為3685.60億元,較以往年度有所增加,總體貸款利率有所下降。但用于支持農業發展的信貸,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利率水平普遍較高,上浮30%以上,甚至達到上浮50%。而農業作為具有外部效應的綠色產業,風險大、回收期長,這樣的利率水平仍難以承受,其融資成本仍顯過高。除信貸支持之外,擔保、保險等配套金融支持也沒有跟上農業發展和土地流轉新形勢。現階段,還沒形成評估、擔保機制,政策性農業保險難以覆蓋特色種養、休閑觀光和都市農業等新型業態,各項因素相互作用,致使整個涉農金融支持體系并未形成。
(三)溫州農地流轉金融支持供給與需求矛盾分析
可見,現有金融管理體制已難以適應農地流轉和農業集約規模發展所需,供需存在總量和結構性不平衡,資金配置效率不高,涉農金融市場有效性不夠,金融抑制現象較為嚴重。1.涉農信貸增長緩慢與涉農金融需求旺盛的矛盾農業經營風險大,回報周期過長,金融機構與農戶、涉農組織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放貸收集信息成本高,導致涉農貸款總量增長緩慢,遠遠難以滿足農地流轉金融需求。2.貸款期限與農地流轉期限的錯配矛盾涉農貸款主要以1年及以內的短期貸款為主,2013年,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僅占全部涉農貸款的13.84%,貸款期限短期化。而流轉后的土地大多用于規模化特色種植,資金投入大,回報期較長,存在貸款短期化與需求長期化的矛盾。3.信貸產品單一化與涉農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矛盾農地流轉帶來資金需求新領域以及農地流轉出現金融需求新特點,都顯示對信貸產品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尤其涉農產權抵質押需求不斷增長,這與信貸產品單一、信貸方式僵化嚴重不符。4.信貸對象結構缺陷與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矛盾當前涉農貸款主要支持農戶和農村企業,比重高達97.62%,對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明顯不足。
三、需求導向型涉農金融支持創新路徑思考
農地流轉市場體系和涉農金融市場體系兩者間相互作用、互促共進,而現階段,兩者之間存在結構性素質性矛盾,難以形成良性互動。一方面,農地流轉市場不完善導致金融有效需求不足,農業產業和市場特點決定了農業經營主體有需求但難以滿足金融機構的客戶標準。當前,流轉市場存在農業經營組織制度不健全、涉農產權模糊、流轉配套制度缺失等問題,以致農業經營資產專用性很強,農地經營權、農業經營設施等涉農產權難以評估、難以處置,涉農金融交易成本過高,突出表現為農業生產經營領域的融資難、融資貴等金融需求抑制現象。另一方面,涉農金融市場不完善導致了金融支持有效供給不足,金融產業和市場特點決定了現有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難以提供符合涉農客戶要求的金融產品。涉農金融市場不同于傳統金融市場,是相對獨立于傳統金融市場,要求所需的金融支持更加多樣、產品更具個性、風險管控更加復雜。當前,涉農小微金融發展不足、金融服務流程和產品創新不夠,市場結構不合理導致了金融市場效率不高。可見,當前涉農金融較大的問題是市場有效性不夠,供求難以有效對接。因此,要把農地流轉制度建設和涉農金融市場制度建設有效結合起來,著力從供需兩個方面加強涉農金融市場有效性建設,充分發揮涉農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需求角度,要以形成金融有效需求為目標,以農地流轉制度完善為切入點,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流轉平臺、信用體系、評估擔保等配套建設,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不斷降低金融支持的交易成本,充分拓寬抵質押權范疇,增強涉農金融的有效需求。供給角度,以需求為導向,建立與市場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相匹配的涉農小微金融服務體系。一要推進組織下沉,強化金融技術創新,降低服務成本;二要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多層次性、個性化的金融需求。
四、有關政策建議
(一)加強政策集成創新,培育涉農金融有效需求
1.健全農地流轉配套制度加快農地確權頒證,完善農地流轉農戶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耕保基金,增強農戶流轉意愿。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加大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合作農業經濟的支持力度。以縣域為單位探索建立土地流轉池,對山地、林地等拋荒地實施征用、收購、置換,然后對土地進行集中開發和儲備,實施委托經營,加以證券化發行地票,強化其融資功能。完善信貸違約配套措施,探索村集體內優先流轉處置、優先贖回制度。2.深化豐富農地流轉平臺市、縣級平臺要加強政策宣傳指導,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詢,強化流轉信息搜集、登記、、合同備案、規范管理等功能,鎮級平臺積極做好集中連片整理、基礎設施改善相關服務,創建規范有序的流轉市場。培育和引入市場化的土地流轉、資產評估、風險評定等中介機構,豐富流轉市場功能,建立市場化的流轉配套服機制。3.建立健全風險補償機制建立財政貼息制度,對農地流轉項目信貸進行貼息,降低融資成本。建立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按照抵質押貸款額度的10%比例建立全市統籌的風險補償基金,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予以一定比例補償。
(二)加強小微金融建設,完善涉農金融市場結構
1.發展壯大涉農金融機構引導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率先開展農地流轉有關的金融支持創新,推動與農村“三位一體”農業經營體系、農業企業的金融合作。鼓勵郵儲銀行、農業銀行等涉農銀行下沉服務機構,合理布點涉農專營機構,擴大涉農服務半徑。以普惠制金融為導向,加大對涉農金融機構在發展小微金融機構和涉農金融專營機構方面的政策傾斜和扶持鼓勵,給予財政存款和稅收優惠上的支持。2.培育發展新型金融組織以金改為契機,制訂出臺新型民間金融組織支持農地流轉的專門辦法,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支持農地流轉和農業發展。深化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等機構建設,探索與涉農產權交易平臺合作機制。探索建立全市農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快小微農業企業上規模、上檔次,拓寬其債股權融資渠道。3.建立健全農信擔保系統建立多主體、多形式的農信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和現有商業性擔保機構對土地流入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產業化發展方向、具備經營規模、資信狀況良好的新型農業經營者提供貸款擔保。深化農村信用合作,積極開展圍繞農業產業鏈的擔保創新,鼓勵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農業公司為農業大戶的土地流轉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三)加強金融技術創新,提高涉農金融市場效率
1.建立健全涉農征信體系加快農村征信體系建設,推進信用鎮、信用村、信用戶評定,營造良好農村社會信用環境。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制度,將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公司等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納入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并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權屬)登記系統中公示,降低涉農金融支持機構的信息搜集成本。2.鼓勵信貸審批流程創新要加強基層金融機構的金融審批自主權,提高涉農貸款的不良容忍度,建立獨立的信貸考核制度,激發涉農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動力。要督促各涉農銀行將經營權、農業設施抵質押納入信貸系統常規流程,重視涉農業務流程優化,實現貸款設計、申報、審批、發放、貸后管理等業務環節專業化分工、標準化操作,既提高了審批效率,又有效控制風險。3.鼓勵微貸技術創新職能部門牽頭,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涉農金融機構,組織開展涉農金融服務的專業知識培訓,引入臺灣等先進地區的小微信貸技術和管理理念,培育涉農金融信貸專業團隊,轉變涉農服務理念,降低金融技術創新的培訓成本。借鑒省內臺州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推行的微貸技術,注重實地調查,多方獲取軟信息交叉檢驗管控信貸風險,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四)加強金融產品創新,構建涉農金融產品體系
1.加強金融產品創新的政策支撐配套出臺產品創新有關獎勵辦法,設立土地流轉扶持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加快產品創新。出臺完善全市范圍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建立抵押貸款備案登記機制,對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抵押登記與變更、質押權變現和質押物的監管作出細致制度安排。探索農用設施、技術品種、品牌專利等抵質押辦法,進一步拓寬涉農信貸抵押范疇。2.加大涉農信貸產品服務創新結合農戶、涉農組織和農地流轉金融需求特點,推進農業產業鏈融資,量身定制一系列有針對性、個性化的的利率差異化金融產品。要根據風險不同確定信貸模式,信用良好風險可控情況下,直接可以提供經營權抵押信貸;存在風險隱患、資金使用周期長的情況下,適當引入產業鏈上的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和農業協會的擔保或者保障。在風險可控情況下,試點開展針對農地流入戶的產品品種、農業品牌、農產品期貨質押貸款業務。3.加強涉農保險業務創新針對商業性保險不愿介入“三農”的實際情況,予以政策和稅收上扶持,鼓勵農村商業保險創新保險品種,依產業特點研究推出主導產業、特色產業保險險種,達到分散農業風險的目的。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建立農業再保險制度,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逐步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種類和范圍。
作者:陳美麗 陳嬋 林玲玲 單位:溫州科技職業學院
土地流轉論文:縣域流轉土地承包論文
針對全縣各鄉鎮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深入系統調研,現將調研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發展現狀
(一)基本情況
遼陽縣地處遼寧省中部,境內管轄15個鄉鎮,280個經濟核算組織,199個行政村,1656個村民小組,農業戶數122357戶,具有二輪延包的人口419759人,全縣村集體經濟所有耕地面積892263畝。目前,土地流轉總面積16.1萬畝,占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用地總面積19%。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現狀
1.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比較規范
該縣二輪土地延包始于1997年,截至2013年6月末,全縣應確權入戶耕地面積為847649畝,實際確權入戶面積為844832畝。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簽訂了新版土地承包合同填寫了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新版土地承包合同及經營權證應簽訂發放數為118657本。截至2014年5月末,已簽訂新版土地承包合同115410份,合同簽訂率為93%;已發放入戶新版經營權證91576本,經營權證入戶率為73.2%。其他方式承包也都簽訂了較為規范的承包合同。
2.縣域經濟狀況良好
遼陽縣域經濟比較發達,二、三產業比重較大,農民人均收入高達13000多元,農村勞動力轉移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3.土地流轉體制健全發展速度較快
近年來,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業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目前,已有大批農戶把土地流轉到各經營主體中去,改變了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狀況,增強了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推動了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通過土地流轉,一是極大地推進了我縣現代農業發展步伐;二是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三是推動了農業科技進步;四是培育和促進了經營主體的發展和壯大。2009年以前全縣土地流轉僅為3.5萬畝,各類經營主體基本屬于起步階段,通過了幾年的土地流轉,到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高達17萬畝以上,已發展成形的合作社667個,家庭農場57個,設施農業小區245個。
二、遼陽縣土地流轉工作目標
1.土地流轉規模要突破36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40%左右。
2.土地流轉規模要突破兩個三,即整村流轉達到30個村,整組流轉要達到300個組。
3.經營主體要有重大突破:一、培育建成10000畝以上大型農業生產合作社3家,5000畝以上合作社10家;二、培育建成5000畝以上規模的家庭農場3家,2000畝以上規模家庭農場10家,1000畝以上規模家庭農場20家,500畝以上規模家庭農場50家,200畝以上規模家庭農場100家;三、3000畝以上的農事龍頭企業10個,100畝連片的設施農業小區100個。4.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設要有重大突破,縣政府計劃投資150萬元建設成設施齊全、功能完備、服務到位、群眾滿意的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網絡體系,使土地流轉規范、有序、快速發展。
三、保障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土地流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因此,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必須做到三個到位。一是確保組織領導到位,要成立各級黨政一把手負總責,農業、經管、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政策指導和規范管理等工作。二是確保宣傳發動到位。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有針對性地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特別要善于利用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用以事說法的方法來宣傳,提高宣傳和教育的效果。三是確保認識到位。通過宣傳要使廣大基層干群充分認識到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是新形勢下穩定和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本制度,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需要;是加快現代化農業發展,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為順利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共同營造良好的氛圍。
2.積極引導,能人牽頭
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種養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科技人員等農業經營主體投資效益農業,連片開發經營農戶流轉的土地。對于轉出土地的農戶給予一定的補助,扶持其進城務工創業。對于通過轉包、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集中農民土地進行規模化經營,并能帶動農民增收的種養大戶和各類經濟實體進行獎勵,并從資金扶持、稅收政策、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傾斜。
3.健全機制、完善制度
在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各鄉鎮都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積極為農民流轉土地提供中介服務,開展業務指導,確保土地流轉程序合法、合同規范、手續齊全,形成縣、鄉、村三級服務網絡。同時,縣、鄉兩級政府進一步加大政策激勵機制,建立健全保障機制。與此同時,縣政府正在組建現代農業物權融資服務中心,目的就是為加快土地流轉推進現代農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4.注重探索,不斷創新
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要有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和多辦法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土地規模經營。①要四個結合。把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與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主導產業基地建設結合起來;與培育農業龍頭企業和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結合起來;與土地整理和綜合開發結合起來;與農業綜合利用和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結合起來,使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綜合效益得以真正發揮。②要注重扶持。進一步加大土地流轉的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促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良好工作局面。③要注重探索。要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新模式,通過入股或入勞等方法,使土地經營者獲得土地資源,實行規模經營。同時使入股或入勞的農民享受年終分紅,增加收入。
作者:李曉辰 汪奎 單位:中共遼陽縣委黨校
土地流轉論文:農村土地流轉與經濟發展論文
隨著全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全國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業生產實現了由“為自己生產”向“為市場生產”的轉變。同時,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9億人,農民收入來源多樣化。全國家庭農場己發展到87.8萬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到98.2萬家,還有眾多專業大戶。它客觀上要求土地流轉到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手中,發揮規模效益,以實現增產增收。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根據農業部的數據,截至2013年底,全國(不含西藏)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達到3.4億畝,占到總承包地面積的26%,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種植大戶超過287萬戶。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加快,推動了農業規模經營的發展,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成效已經顯現。一是加速了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量涌現,這些流轉土地的主要流入方己成為農業規模經營的主要實施者。二是已經初步改變了農業生產方式,通過土地流轉,實現了以土地為核心的農業生產要素集中,優化了農業耕種與經營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機械化、特色化和科技化水平。三是較好發揮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促進作用。農民以股份合作、出租、互換、轉包等形式交付給合作社、龍頭公司經營。農民們放下鋤頭,搖身一變,成了村里公司的股東或產業工人,拿了“雙薪”,實現了農業增產、農民增收。
但在土地流轉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現有的金融機構不能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持續、專屬、長期的金融服務,須重塑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通過專業政策性金融服務,激活流動性最強的資本,帶動流動性較弱的農村土地合理轉移,實現農村土地價值的真實反映、土地交易的公允合理、土地要素的合理利用、土地投資的持續增長,從而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資金少難以周轉,難以獲得貸款支持,限制了合作社規模的擴大和經營能力。也導致土地利用和產出受到影響,如有的外出農民希望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但合作社拿不出流轉資金,土地只能荒蕪。合作社迫切需要土地流轉資金。增加農村金融供給需要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農村地區合格的信貸主體較少,農業企業往往沒有信用記錄,沒有規范的財務制度,缺乏金融機構認可的可抵押資產,很難滿足商業銀行的貸款要求。
以土地流轉為紐帶、以規模化經營為特點的新型生產方式對農村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需求。以現代化耕作和高效農業為特點的規模經營,需要大量的固定資產投入和流動資金支持,迫切需要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源扶持。現在農地流轉存在法律與政策互不配套。
2010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多項支持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的新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農村抵(質)押擔保方式,而在法律層面只對“四荒”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能予以明確,其他類型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行為未能得到法律支持,金融機構開辦此類創新業務,一旦出現貸款違約,金融機構將面臨法律不支持風險,金融機構開辦業務的積極性難以得到有效調動。因此,缺乏法律保障成為政策推廣的較大障礙,相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土地流轉交易平臺體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尚不完整,土地流轉的信息傳播渠道不暢通,一旦出現借款人違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商品屬性難以通過市場充分顯現,抵押權人難以有效實現抵押價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它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指明了方向;它也為農村金融改革發展要服務農地流轉指明了方向。
作者: 鄭良芳 單位:中國農業銀行研究部兼體改辦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