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我們為您整理了1篇意外保險論文范文,供您借鑒以豐富您的創作。它們是您寫作時的寶貴資源,期望它們能夠激發您的創作靈感,讓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意外保險論文:船員團體人身意外保險論文
近年來,在船員勞務合同中,船東特別是漁船船東的保險意識顯著增強,其將出海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損失投保各種類型的保險。其中,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糾紛時有發生,由于各保險公司在制作保險單時記載事項各異,訴至法院后,船東與保險人甚至當事船舶的在船船員對該保險的性質以及應當向誰支付保險金等問題各執一詞,法官對該類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方法也各不相同。筆者對部分發生糾紛的上述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案件進行搜集整理,從保險單的記載事項以及保險條款入手,對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性質進行分析,并將其與船東責任保險進行了比對;進而分析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中海上保險合同的界定標準,從而對此類案件在司法審判中所涉及到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和闡述。
一、船東投保的船員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性質探討
(一)船東投保船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糾紛現狀
在青島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威海、石島、膠南等地,很多船東對其船上固定數額的船員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其他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內也有類似情況發生。多為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單約定的船員在海上的人身意外傷害和死亡的保險事故,船東主動向死傷者支付各種費用或因訴訟向死傷者進行賠償后,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拒絕后,船東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有當事船舶的受傷船員本人或死亡船員家屬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或到法院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的情形。各保險公司對每項支付請求的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一個保險公司不同的分公司、支公司對類似的支付請求處理方式也不相同。究其原因,根源在于,雖然各保險公司對該保險品種的相關事項在保險條款中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是實踐操作中的不規范、記載事項不等情況,導致對該項保險的性質認定出現分歧,進而出現發生保險事故后究竟誰有權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以及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金支付給誰才能合法地解除保險責任這一保險目的無法確定。有的保險公司甚至在有些情況下,不敢將保險金支付給任何一方,只有法院判決了,才能確定自己的正確支付對象。由此,法院的判決就顯得更為重要。要解決上述矛盾和突出問題,就要從根本問題上入手,首先要對該項險種的性質,包括應然性質和實然性質進行認定。
(二)船東投保的船員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之性質認定
1.船東投保的船員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之應然性質認定
該項保險的應然性質,即該項保險在記載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時,所具有的固然的性質①。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記載如下內容:(1)投保人,即某船船東及該船東姓名;(2)投保人數,多為雇傭人員及船員的人數;(3)附被保險人名單,即與投保人數相同的船員名單;(4)保險內容及保險金較高限額,保險內容多為兩項:一是意外傷害死亡或殘疾,二是意外醫療費用;(5)保險金較高限額,通常約定總限額及每人賠償限額;特別約定:(6)保險事故的限定范圍(多限定在出海作業時發生事故)以及賠付按出險人數與投保人數比例賠付等特別事項。關于該項保險的應然性質,在保險業及司法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項保險的性質為人身保險。其理由是,僅從其保險名稱來看,即屬于意外傷害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第95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可見該項保險應當屬于人身保險。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項保險的性質為責任保險(船東/雇主責任險)。其理由是,多數糾紛發生后,船東所陳述出的其投保此項保險的目的為的是轉移其對船員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解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解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的約定事項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因此,當船東提出其投保目的與保險單記載不符時,應作出有利于船東的解釋,即應當為責任保險。關于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此項保險的應然性質,除一個特例為責任保險外,應當為人身保險。及時,從立法角度分析。《保險法》中的責任險屬于財產險。從《保險法》給出的三者的定義來看②,《保險法》對各類保險的設置,是以保險標的的不同為標準加以區分并進而分類的。如此一來,要對該項保險進行性質認定時,只要抓住保險標的這一項內容即可。然而從保險單的表面記載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中,該項保險的保險內容為團體人員的意外傷害死亡或殘疾以及意外醫療費用,如何區分保險標的是人身還是責任呢?因此還需要從另一個簡單明了的角度進一步分析。第二,從實踐角度分析。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保險法》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因此,船東投保的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船東,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船東是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權人。而船東為其受雇船員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應當附有被保險人名單,被保險人一般為受雇于該船東的船員,發生保險事故后,該船員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因此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看被保險人是船東還是船員。從這一角度看,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以簡便地分析出其性質為人身保險。第三,從保險條款約定的合同當事方和關系方的角度分析。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通用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條款為例,該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均做出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合法團體”;被保險人是“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人員”,且是該團體的“在職人員”;使用了人身保險特有的“受益人”概念、并約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從保險條款的這些概念性界定看,保險公司設置該項保險時,即將其設置為人身保險;因此,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認定為人身險。第四,從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受益人的約定分析。在約定意外醫療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時,運用了實際支付原則,即醫療費的實際支付人為受益人,實際支付人是不特定的人。在事故發生后,如果船東實際支付了該項醫療費用,則船東的該部分雇主責任得到部分轉移。此部分的約定,可以視為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或然性責任保險性質。綜上,該項保險在各種事項登記完備時除船東實際支付醫療費用請求支付保險金時具有責任保險的性質以外,其應然的保險性質為人身保險。
2.船東投保船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船東責任保險的區別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1]船東責任保險是其中的一種,是指由船東支付保險費,以船東對其船員和其他與船舶有關人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以及船舶碰撞等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①。船東責任保險的標的不僅包括對其雇員發生意外造成人身傷亡、疾病等時產生的責任,還包括人員以外的船舶產生的責任。其范圍相對較廣。實踐中,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船東責任保險常常產生混淆,是因為二者有著一定的相似性。一是投保人均為船東;二是涉及的人員均為船東所雇傭的人員;三是僅人員保險部分,二者的承保項目在表面更為相似,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承保范圍主要有兩項:意外傷害死亡或殘疾和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船東責任險的承保范圍較為廣泛,以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的保險條款為例,主要有:(1)人員傷、病或死亡-入會船船員;(2)人員傷、病或死亡-除入會船船員外的其他人員及對旅客的責任;(3)船員遣返及替換費用;(4)個人物品的滅失或損壞;(5)船舶全損船員失業賠償;(6)由某些補償協議或合同所產生的責任。而其中關于人員傷、亡等事項與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具有雷同性。但細加分析,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船東責任保險有以下幾點主要區別。及時,保險種類不同。前者可能為責任險或人身險(意外傷害險);后者則確定為責任保險(對外產生的賠償責任)。第二,被保險人不同。前者為約定的或者所附名單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能為船東,也可能為團體中的一員;后者確定為船東。第三,受益人不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受益人為團體成員、約定的受益人或其親屬或法定繼承人;因船東責任保險為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該保險中沒有受益人的概念。第四,保險事故不同。前者為被保險人員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后者為船東對第三者承擔或即將承擔賠償責任。第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前者為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知道或應當知道事故發生之日②;后者為自船東遭到索賠或向第三者進行賠償之日。
3.不同的保單記載事項下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之實然性質
認定實踐中,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之所以會在性質上產生很大的分歧,是因為僅僅從保單表面記載的保險內容或保險項目,很難從實質上判斷該項保險的保險標的,因此從立法角度區分該項保險的性質不甚容易。通過多年的實踐總結,好的區別兩類性質的保險的方法,就是從保險單對當事人和關系人的約定入手,更確切地說是從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約定入手,從究竟由誰擁有保險金的請求權這一角度予以區分。船東擁有請求權的,為責任保險;發生意外的船員或雇員擁有請求權的,為人身保險。在實踐中,船東為其雇傭人員投保該項保險的情形究竟如何?梳理保單記載的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不同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情況一:記載了投保人(某船船東)及投保人數,附有與投保人數相同的被保險人名單,沒有受益人約定。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為有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請求權的人;沒有約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因此,發生保險事故時,亦即被保險人即受雇于該船東的船員受到保險單約定的意外傷害時,該船員或其法定繼承人有權請求保險金;此時,保險標的為該船員的生命、身體和健康,該保險為人身保險。情況二:記載了投保人(某船船東)及投保人數,被保險人為船東,沒有受益人約定。船東為了轉移自己的雇主責任,為受雇船員投保此項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船東成為有權請求保險金的人,其可以直接將自己對船員的部分或全部雇主責任進行轉移。保險標的是船東所可能承擔的對外責任,此時,該項保險為責任保險。情況三:記載了投保人(某船船東)及投保人數,附有與投保人數相同的被保險人名單,受益人約定為船東。這種情形在《保險法》2009年修改前出現最多;《保險法》修改后該種情形已經被明確禁止。該種情形多是船東以投保此項保險達到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的目的,將其對外賠償責任進行轉移的一種方式。《保險法》修改之前,該項保險為責任保險;《保險法》修改后,該項保險則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情況四:記載了投保人(某船船東)及投保人數,沒有附被保險人名單,沒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約定。此時,該項保險的性質屬于待定狀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約定不明的事項,當事人也就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進行補充協議,視補充協議內容根據前述方法判斷保險性質。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不同案情視為主要事項約定不明或重大誤解,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銷。
二、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案件的相關司法問題
(一)管轄
船東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案件,多數會在保險單上特別約定保險事故應當發生在出海作業期間,則可以認定,此時的保險事故屬于“海上保險事故”,海事院對該類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呢?讓我們歷數相關的程序法來研究這一問題。1984年頒布實施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暫定的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為18類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中第10種,為海上保險業務糾紛案件。但對于什么是“海上保險業務糾紛”并沒有給出定義或范疇。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4條、第6條等相關管轄權的法條也未予明確。2001年頒布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規定的63種案件類型中,第28種為“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水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海上設施保險、集裝箱保險等合同糾紛案件。”該規定雖然沒有將“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的定義予以明確,但卻列明了其所包括的范圍,其中將涉及海上的保賠責任險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均劃入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中。因此,無論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為責任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可以由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二)法律
適用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糾紛案件確定管轄權問題后,接下來需要確定的重要問題就是法律適用問題。在中國,關于保險合同的主要立法有兩部,一是《保險法》,二是《海商法》;前者為普通法,后者為特別法。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屬于《海商法》規定的海上保險合同,則決定了此類案件的審理能否優先適用《海商法》這一特別法的規定。
1.《海商法》中海上保險合同的界定標準暨與《保險法》中普通保險合同的區分
及時,以合同當事方為界定標準。《保險法》第2條對“保險”的內容作了詳盡的規定,這應當是保險合同所包含的核心內容:“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10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保險法》中的合同當事方為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約定事故給付保險金。《海商法》第216條第1款對海上保險合同則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可見,海上保險合同當事方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約定事故負責賠償。當然,《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時,上述判斷標準似乎在形式上不再奏效,但從實質內容來看,《保險法》中合同當事方仍然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險人。從法理上理解,《保險法》中的保險合同為射他合同,是為他人的利益而約定的合同;投保人同時為被保險人的情形只是其中的一種情形。而《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合同則是常規的特定相對人的合同,約定的只是合同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以保險事故為界定標準。《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可見該事故泛指約定范圍內的一切事故。《海商法》第2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于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該條對保險事故進行了明確規定,核心內容為“海上事故”,并且包括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于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所以,當保險事故約定在“海上事故”范圍內時,則應符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事故的規定。第三,以保險標的為界定標準。《保險法》根據不同的保險標的區分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并且該兩種性質的保險均在《保險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因此,《保險法》中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人的壽命和身體,以及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海商法》第218條規定:“下列各項可以作為保險標的:(一)船舶;(二)貨物;(三)船舶營運收入,包括運費、租金、旅客票款;(四)貨物預期利潤;(五)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六)對第三人的責任;(七)由于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費用。”從這七項的列舉不難看出,其保險標的只限于財產和責任,而不包括人身(壽命和健康)。綜上,《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特別規定。當一保險合同同時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特征,即合同方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為“海上事故”、保險標的為七項特別規定的限于財產和責任的標的,則能認定該保險合同為海上保險合同,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有學者也在相關文獻中闡述了與筆者相類似的觀點,認為《海商法》對保險標的的限定“將海上保險標的與其他財產保險的標的區分開來,其法律意義在于:僅在保險標的為海上保險標的時,才有海商法的適用。”[2]
2.船東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因該項保險特別約定了保險事故是在“出海作業期間”,則限定了保險事故為“海上事故”,符合上述第二個特征。其次,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則表面符合上述及時個特征;若不相同時,則不符合。再次,當該項保險符合被認定為責任保險的性質的情形時,則符合第三個特征;若被認定為人身保險的性質的情形時,則不符合。因此,該項保險只有在約定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性質符合責任保險,二者同時具備時,才能符合《海商法》對海上保險合同的規定,才能優先適用《海商法》,其他任何一種不具備上述三個標準的情形,均應適用《保險法》。
三、結語
筆者所探討的是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較有爭議的一類問題,只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能夠有一條梳理清楚的脈絡和思路,也為船東及保險人提供一個司法參考,以更好地規范該項保險行為。
作者:宋俊文 郭俊莉 單位:青島海事法院海事庭
意外保險論文: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三、雙方分擔醫療意外風險模式之不足
法院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患雙方共同對醫療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負責,實際上即是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這種風險(責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據,但就其在實際應用中的經濟和社會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處。
從經濟效果來看,其一,對患方來說,患方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害后果,意味著他將承受起一定的經濟負擔。這種經濟上的負擔非屬于家庭計劃之中,是一種額外的負擔,會對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沖擊。對某些患者及其家庭來說,更會使其生活難以為繼。而醫療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造成危害,一旦發生,損害后果通常會比較嚴重。對此問題,風險分擔模式并沒有加以考慮。其二,對醫方來說,醫療意外是醫療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現象,無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醫療意外都要醫方承擔一定的責任,作出一定的經濟開支,累計起來將是一筆沉重的經濟負擔。據江蘇省對醫療糾紛所作的一次調查顯示,只有25%左右的醫療糾紛的真正起因是醫療事故。因此,依據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醫方就醫療意外分擔部分責任,盡管不是全部責任,累計起來也將使醫院難以承受。如何面對這種狀況,風險分擔模式也沒有觸及。
從社會效果來看,其一,對患方來說,如個人及家庭難以消解這種經濟負擔,影響了個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則會增加社會救助的負擔。其二,對醫方來說,負擔難以承受的累計而至的巨大經濟開支,必然會影響醫療單位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會使醫務人員因怕擔風險,不敢大膽實施正常的醫療手段,不敢采用醫療新技術,只得采取自衛性醫療措施。這顯然不利于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將阻礙整個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對患方群體及整個社會都不利。其三,風險分擔模式對醫患雙方所關注的經濟負擔問題未加考慮,雙方間的糾紛并未從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只是在醫患雙方間對醫療意外風險的承擔作出了劃分,尚留有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須設計其他解決方案與之配合應用,以期能更好地應對風險,從根本上解決醫患雙方間的糾紛。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理由如下:
及時,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無危險則無保險”,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及時要素。它具有如下四個特征:危險發生存在可能、危險發生時間不能確定、危險所導致的后果不能確定、危險的發生并非故意造成的。醫療意外是醫方無法預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醫療過程中存在著發生的可能;人們并不能確定醫療意外發生的具體時間;醫療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損害,但造成多大損害人們事先也無法預料,損害后果不確定;醫療意外也不是患方或醫方故意造成的危險。由此可見,醫療意外,作為一種危險,符合保險危險的四個特征,屬于保險危險的范疇,可以作為保險制度適用的對象。
第二,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無損失,無保險”,一般保險的機能在于進行損失補償,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在醫療意外所致的人身傷害事故中,其后果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結束或健康受到損害,而且由此還必然給本人或他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醫療意外保險制度雖然不能填補前者,卻可以填補后者,由此而減輕或消除醫患雙方的經濟負擔,維護雙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這符合一般保險制度的目的。
第三,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保險基本理論認為,任何社會成員都面臨著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損失的危險,單個人對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損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眾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單個人抵御自然或者社會風險所存在的不足。在這一保險理念之上建立起來的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散于患方群體乃至整個社會中,比單純的醫患雙方分擔風險的模式,自然有更強大的能力來消化醫療意外造成的損失、消除醫患雙方所承受的沉重經濟負擔。最終,可以起到化解雙方間的糾紛,保障患方個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醫方正常的生存、發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等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四,還需指出的一點是,醫療意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還是促進醫學科學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動因之一。通過正確面對醫療意外,認真總結分析,推動了醫學科學的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而這些又能使后來的患者和整個社會獲益匪淺。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會的力量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不僅僅是消極化解式地應對風險,它還體現了人類社會共同應對意外災害、保障自身安全、促進自身發展的積極意義。
五、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
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這是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重要基礎。現代醫學的發展越來越有利于人類健康,人們對醫學的信心和期望、對醫者的依賴和要求越來越高,再加上媒體中的一些片面報道,使得人們的思想上有一個誤區,即認為醫學已經無所不能。事實上,現代醫學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所面臨的難題依然很多。它并不能根本杜絕醫療意外,因此,有必要糾正人們認識上的偏差,使人們對現代醫學的現狀有清醒認識,形成“治病存在風險”的普遍觀念,為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
其次,可以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由患者或其親屬和保險人訂立醫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患者因醫療意外受到人身傷亡時,由保險人依約定的金額或雙方確定的賠償金額表給付保險金。該保險由患者或其親屬在醫方掛號接受診療服務時投保,由醫方辦理承保手續,不另發保險憑證。
再者,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為了避免醫方就此負擔過重,可以考慮由醫方群體交納一定的費用,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專門用于填補醫方因醫療意外所遭受的損失。醫方則可將此費用計人醫療服務成本中從而向社會分擔。由此,醫方正常的存續、發展獲得了保障,醫學科學的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也將不會受到阻礙。
意外保險論文: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創設論述
醫療意外的三個特征
醫療意外的客觀存在性:在醫療損害事件中,醫療意外和醫療侵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雖然二者都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但前者是由于人們對疾病認識的局限性和疾病本身的復雜性所導致的,醫務人員主觀上往往不存在過錯。而醫療侵權是人為的、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可以通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去避免。從醫學的角度講,這種醫療意外難以通過醫療行為加以避免,只要有醫療活動就有醫療意外發生的可能,醫療意外是客觀存在的。醫療意外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由于醫學的發展,經過大量的臨床試驗,對某些藥物在不同體質患者的影響已經有了較為充分的認識,對某些疾病的認識已經越來越深入,治療手段也在不斷進步。同時,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該千方百計,盡量地周密思考,在治療前應有多種應對意外情況的方案。周密思考是希望把意外降低到低的限度,或者是根本不發生意外,有預先的應對意外的方案是為了一旦出現意外不至于措手不及,有及時的應對措施,把醫療意外導致的不良后果降低到最小的限度。醫療意外的損害結果具有嚴重性:醫療行為的對象是人,醫療意外將直接導致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害及健康狀況相對于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2]。出現上述損害后果,患者及親屬常常缺乏應有的心理準備,對出現的嚴重后果難以接受和理解,加上對醫學特殊性的不了解,醫患雙方之間的糾紛在所難免,其所導致的糾紛在整個醫療爭議案件中占有較大的比例,處理難度大,社會危害性嚴重。醫療意外保險是醫療風險管理的創新模式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一方面可以使醫療機構從不確定的無過錯的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解除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后顧之憂,樹立人們持寬容的態度,接受臨床實踐的可原宥性,實現社會公平與公正,以促進醫療事業良性、有序地發展[3]。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醫療意外的患者及其家屬的巨額損失分散,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為后續的治療及康復提供物質基礎,或使其親屬盡快走出困境、回歸社會,從而能有效地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醫療意外符合保險制度中的可保風險條件:醫療意外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無法預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醫療意外始終與醫療行為相伴,隨時可能發生,幾乎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人們并不能確定醫療意外是否發生、具體發生時間、損害結果嚴重程度;醫療意外并非醫務人員或患者及其家屬人為故意造成的危險。此外,醫療意外客觀存在,并非每一個醫療行為都會發生,具備一定的偶然性,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貨幣量化,具備可保風險的特征。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可以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散于患方群體乃至整個社會,比單純的某個醫療機構或某個患者分擔風險的模式,具有更強大的制度優勢來均攤醫療意外所造成的損失,化解醫患雙方因醫療意外所產生的認識隔閡。醫療意外風險系因疾病特性、醫學科學的局限性所致,通過社會分擔機制的實現,減少醫務人員的后顧之憂,同時救濟患者,避免因病返貧、因病致貧,最終化解醫患糾紛,保障醫方正常的診療秩序,促進醫學科學及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醫
療意外保險的創設
設立符合國情的醫療意外保險籌資方式:目前我國醫療損害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尚處于起步的階段,而醫療意外保險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的補充險種,在國內尚處在探索階段,決定了醫療意外保險必須以政府為主導,以低保費、廣覆蓋為目標,通過點面結合、先易后難來解決醫療風險問題。醫療意外保險可采取患者購買,政府扶持,社會各界的籌資,從而建立醫療意外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通過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從而轉移風險,患者或家屬通過購買醫療意外保險的方式,從而分散風險和轉嫁損失。對此,可以先由醫療機構代保險機構在門診診療費或住院醫療費中加收醫療意外保險費。其實,在日常生活中,諸如機票、車票、船票中都含有交通意外保險費,同為高風險的醫療行業,醫療費中含醫療意外保險費,法律并未予以強制性禁止。此外,政府主導建立醫療意外社會救助基金,接受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建立類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旨在保障沒有購買醫療意外保險的患者或彌補醫療意外保險資金的短缺,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醫療意外保險的具體實施方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實施原則:適合采用低保費、廣覆蓋、低救助的原則,使更多的遭受醫療意外損失的患者及其家屬得到補償,使他們在經濟上、心理上得到慰藉。可以依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單病種制訂相應的保費繳交標準和繳費方式,并依據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的風險狀況自愿選擇投保。相關研究顯示,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意外,而這些行業都早已建立了規范的意外保險制度,且運行良好,被人們接受;同樣,醫療意外風險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分散和轉移;但鑒于中國國情所限,現階段自愿投保較之強制保險更能為民眾所接納。積極探索醫療意外險險種: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嘗試開展了由患者自愿購買的醫療意外保險,如麻醉意外險、手術意外險、母嬰平安險等,這些險種在全國一些醫院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并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認同。
醫療意外保險的實踐
麻醉意外險的實踐:①保險對象: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就診并需實施麻醉的人員,可作為該保險的被保險人;凡符合投保條件的患者都可為本人投保,也可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他人作為其投保人投保本保險。②保險責任:在該保險約定的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a.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因遭受麻醉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b.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因麻醉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一定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c.因麻醉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既往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應該扣除既往殘疾相對應的保險金。③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較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中途不得變更。被保險人若為未成年,其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④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治療時的麻醉記錄單記載的麻醉開始時間起,至該次手術治療結束后6小時止。⑤保險業務的拓展:麻醉意外保險在我國一些地區已實施10余年,在實際推廣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具體的問題,如醫療機構的麻醉醫師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保險公司強制推銷和代售“麻醉意外險”,并從中獲利,損害了醫療機構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出現這類問題,并不能否認麻醉意外保險的功能及其作用。從保險本身來看,這一險種對于保障醫療秩序、保障醫院與患者的利益具有積極的意義,既轉移了醫療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患者的壓力。但是醫務人員利用保險謀利是不可取的,醫務人員本身不具備銷售保險的資質,這種銷售保險屬于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一旦發生意外,這樣不規范的銷售方式很容易引發爭議,帶來極大的矛盾,嚴重傷害醫患雙方的感情。因此,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規范麻醉意外保險的基礎上,合理創造條件,支持保險機構積極推動這項保險制度,加大宣傳力度,讓政府、社會理解和支持,使患者及其家屬通過正規保險途徑投保這一險種。不能因為具體操作不規范而否認這項制度的優越性,更不能因為醫務人員參與推銷、代售而禁止在醫療機構內推廣。手術意外險的實踐:外科手術是臨床上一種重要的治療手段,是通過外科手術的方法以合法的方式對患者實施的一種侵入性技術手段。由于醫療水平的局限性和患者的個體差異,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出現意外,患者始終面臨著高度的醫療意外風險。嚴重的意外會導致患者死亡和殘疾,而常見的意外是出現手術并發癥,將會給患者帶來難以預料的不良后果和額外經濟負擔。手術意外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因手術意外造成的死亡、殘疾和手術并發癥。險種設計分科分項進行,依據科室、手術類別、難易程度設計不同的保險項目。作為醫療責任險的補充,一旦手術出現醫療意外并造成患者死亡、殘疾或出現并發癥,無論意外是否為醫院責任,投保人均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在得到賠付后,如患者及家屬認為意外事故屬于醫院責任,仍可主張醫療損害責任。在社會保險不完善的情況下,推出手術意外險是很有意義的。但由于我國國民收入水平差異很大,手術意外險的保費對于患者來說也是一筆不菲的支出。對于普通收入的人群來說,在正常情況下購買手術意外險積極性可能不高。因此,保費可視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或醫療風險特性,由醫療機構和患者按一定比例繳納,或單獨由患者購買。實踐體會:推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構建的過程中,政府的引導和推動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通過科普宣傳,一方面積極規范醫療機構正確評估、防范醫療意外風險,提高醫務人員對保險轉嫁風險作用的認識;另一方面鼓勵社會、保險企業積極借助各類傳媒的力量,多角度、多渠道地進行科普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醫療風險意識,努力營造有利于醫療意外保險發展的社會環境。某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醫療意外保險實踐的效果,見表1和表2。
結論
隨著現代醫學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醫學的期望值及要求越來越高。一旦發生醫療意外或療效不滿意,人們就會認為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確定性決定了醫療風險由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承擔,這顯然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來說有失公平,而醫療意外險是以補充醫療責任險為著眼點的全新險種,通過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的制度,有利于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5]。前者通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共同強制參保,依據保險的原則降低執業責任風險;后者通過小額繳納醫療意外保險費用,視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或醫療風險特性由醫療機構和患者按一定比例繳納,或單獨由患者購買。政府政策性扶持、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等多渠道籌措醫療意外救助資金,建立并推行醫療意外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只有構建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才能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維護正常醫療機構的診療秩序。
作者:黃玫 單位: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及時醫院
意外保險論文:大學生選購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分析
摘要:近年來,我國旅游業發展迅速,而相比之下保險業的發展卻落后很多,尤其是旅游人身意外險更是亟需引起關注.大學生普遍缺乏旅游安全保險意識,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學校應加強大學生保險意識的教育;保險公司應加大保險種類的覆蓋率,引導大學生主動了解購買旅游人身意外險,加強旅游業保險業的雙贏發展.
關鍵字:大學生;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調查分析
目前,旅游已漸漸成為一種時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但隨著旅游人數的增加,旅游中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存在遞增的趨勢,因此,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已經日益引起民眾的關注.大學生旅游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不僅對本人及家庭造成悲劇,對學校的管理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戰,因此,需更加重視大學生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宣傳和引導.
1大學生保險意識現狀
國外的保險從起步到現在成熟階段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在美國,即使是非保險專業也開設《風險管理與保險》課程;在日本,絕大多數學校機構都加入了學校健康會,大部分同學也都參加了學校的保險活動,他們認為保險意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我國的保險業才起步幾十年,大部分國民沒有強烈的保險意識,大學生中的保險意識更是差強人意.由于絕大多數大學生沒有保險的意識,也不會為自己爭取理賠機會,保險公司理賠過又程相當復雜繁瑣,兌付比較難,所以在事件發生后,大學生并不能妥善保護自己的利益.為此,我們認為有必要進行大學生選購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調查,以期促進大學生保險意識的覺醒,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從另一方面促進我國旅游業和保險業的良性發展.
2調查樣本的選擇及調查方法
本次調查的目標人群定位在安徽省在校大學生,調查問卷共涉及調查題目15題,涉及到大學生是否需要購買人身旅游保險以及是否會網絡購買,購買時會考慮的因素等.調查采取的是隨機問卷調查方法,問卷發放地址選擇大學校門外人口密集的地方,問卷一律不記名填寫,并且當場回收,本次調查總共發放問卷560份,有效問卷538份,回收率是96%,其中包括女性260人,男性278人,均是在校大學生.
3大學生選購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現狀
3.1被訪者基本信息本次調查采取了隨機調查,入室面訪調查等多種方法,得到有效問卷共計538份,其中男性278,女性260,男女比例1.07:1,比例均衡,這樣就不會產生性格偏見;因為年級的高低可能對意外保險意識有很大差別,所以為了保障調查的真實性以及性,我們在每個年級上均有調查.
3.2對于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關注程度以及認識程度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對旅游人身意外保險非常了解的僅有7%,而在問及出游時是否需要購買一份旅游人身意外險的時候,37%的學生選擇了不需要,因此大學生對于保險的需求認識太過薄弱.而且進一步調查發現,對大學生人身意外保險的影響因素中,保險公司的規模,信譽以及險種價格等因素占總數較大,占73%,其余的旅行社幫忙購買因素占13%,網友推薦購買因素占11%,其他因素占3%.
3.3大學生對于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信任程度通過調查我們知道僅僅只有5%的學生是十分信任的,比較信任的有45%,還有43%的大學生對該保險是半信半疑的,剩余的7%的學生則不信任該保險,認為根本不會得到該有的賠償.
3.4安徽省大學生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狀況在收回的538份有效問卷中,在問及是否需要選購旅游人身意外保險時,排除了選擇不需要的人數,僅僅剩余339份繼續調查,所以在這339份中由于學校為學生購買醫療保險,具有醫療保險的學生占96.46%,無醫療保險的學生占3.54%.由圖3可知,沒有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大概是已經購買了旅游人身意外險的人數的兩倍,這是因為,大學生認為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只是對旅游過程期間起作用,相比就沒有醫療保險的作用那么大,所以購買欲望就少了很多.我們通過調查了解到大學生到底主要考慮哪種旅游險,從圖4我們看出,旅游險中人身意外險學生主要考慮,占86.09%,其他財產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兩全險分別占60.47%、39.53%、15.12%.對于其他險種考慮占10.47%.大學生愿意花多少保費呢?如圖5,超過300以上的保費就沒人選擇了,0-50元以內購買的學生占有73.26%,明顯較高,而其他的價格區間類購買的學生就相對較少了,該題屬于多選題,即同樣選擇了100-300元保費的學生也選擇了100元以下的所有可能.
4大學生較少選購旅游意外險的原因和分析
4.1大學生以及旅游業經營者風險意識不足.旅游已經漸漸融入大學生的生活,大學期間壓力較少,并且假期較長,擁有足夠的時間出游,很多大學生抱有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發生安全事故.同時各地旅游企業管理者缺乏旅游風險意識,并沒有更好地引導客戶進行投保.
4.2學校缺乏對大學生旅游風險意識教育的關注.在國外,學校很關注大學生的保險意識教育問題,即使是非保險專業也開設保險課程,而在我國,大學生保險教育問題較欠缺,學校對大學生的旅游風險意識教育較為缺失.
4.3我國旅游人身意外險發展遠不及其他壽險業務.當今,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期限較短,大部分只有1-2周,與此同時,而相比其他的人身意外險,該險的賠付率又很高,保險公司得不到如其他險種的利潤,該種保險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重視,旅游人身意外保險便也得不到應有的宣傳與推廣,這樣便導致大學生旅游選購沒有對應的適合自身的一款保險.
4.4旅游人身意外險產品不豐富且較為單一.當公司提供的保險范圍較小以及產品的結構較單一,旅游者的真實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時,便阻礙了保險公司的潛在客戶發展.另外,大學生的消費較低,沒有針對大學生群體的低消費險種.
5大學生選購旅游人身意外險的對策與建議
5.1學校加大對大學生旅游風險意識教育.學校應積極關注大學生的保險意識教育問題,非保險專業也開設保險公選課程,彌補學校對大學生的旅游風險意識教育的缺失.
5.2積極拓展我國旅游人身意外險業務.提高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期限賠付率,同時適當降低該險種的收費金額,吸引更多人投保,保險公司得到如其他險種的利潤,自然會重視旅游人身意外保險業務的發展;同時積極開發旅游人身意外險產品.當旅游者的真實保險需求得到滿足,便會吸引投保人群,產生良性循環.
5.3旅游公司應正確宣傳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當我們對旅游人身意外保險沒有使用正確的宣傳方法時,客戶會產生不信任感.因此,旅游及保險公司應對宣傳人員進行進一步的培訓,使客戶對公司產品產生信賴感,促進旅游險產品的銷售.
作者:王琦 張海霞 單位:宿州學院數學與統計學院 宿州學院音樂學院
意外保險論文:工程意外保險的安全風險管理模式
摘要:土木工程的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與工程質量有很大關系,也是影響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該要加強各種施工安全隱患的防范,促進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本文對工程意外保險模式進行探討,并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模式,旨在對建筑行業的安全施工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工程意外保險;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
1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和工程意外保險
1.1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
建筑行業的安全問題一直都是行業內的一個重點問題,為了不斷加強建筑行業的安全管理,需要加強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的及時發現以及處理。在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風險會出現在任何環節中。將施工過程分成若干個小的組成部分之后,施工管理者應該要加強對任何一個部分的安全防范,可以通過對這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發現,并且事先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應對準備,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的對象是施工全過程,包括施工前的準備、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防范、施工后的安全評估。
1.2工程意外保險
保險是人們為了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進行保護而采取的一種保護方式,由具體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一旦出現事故或者問題,則保險公司要對受害者進行賠付。保險制度在建筑行業中的延伸,是保險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一種產物,也是建筑行業發展到一定時間之后的一個必要過程。工程意外保險指的是工程的業主或者承包人向專門的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用,由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基金,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導致財產受損、人員傷亡時,保險公司要用保險基金對其進行補償的一種制度。工程意外保險其實是一種安全風險的轉移,建筑企業將安全風險的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來處理安全事故發生之后的各種事宜。當前,工程意外保險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強制保險,一種是自愿保險。強制險指的是由政府以及法律明文規定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要購買的險種,自愿保險則指的是建筑施工單位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要購買的險種,自愿保險雖然沒有明文強制規定要購買,但是對于投保主體而言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實施的險種主要有意外傷害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職業責任險和信用保險。其中前兩個與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有直接聯系,幾乎所有的施工單位都會購買該險種。發達國家關于工程意外保險的理論由來已久,而且在實踐過程中也幾乎應用了工程意外保險,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推進有很大幫助,我國的工程意外保險制度實施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盡管當前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有了購買工程意外保險的意識,但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與發達國家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差距。
2工程意外保險在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過程中的應用
2.1工程意外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在工程意外保險業務中,投保人為施工企業,但是由于施工企業的管理者缺乏保險意識,在施工之前并沒有對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進行有效地研究,因此,即使是購買了工程意外保險,但在施工出現事故之后,也只是獲得一些直接經濟損失,對于由于事故帶來的其他損失得不到賠償。保險公司是保險人,為了提高經濟利益,他們不僅希望不要發生事故,而且也希望施工企業能夠對投保的工程作出一個正確的風險評估,以便在施工之前做好談判,確定是否要進行承保,而且要對保費進行確定。在簽訂合同之后,出現事故之后的賠償將根據合同執行,由此可見,在工程意外保險中,保險公司與施工企業對于風險管理服務的需求是雙向的,都有自己的需求點。工程意外保險在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過程中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及時,保險公司的客戶比較多,適合組織專職的風險管理機構。第二,保險公司的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技術人員專業性比較強,懂得保險相關的業務,而且也懂得各種工程技術,能夠對各種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處理。第三,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和理賠過程中,易于積累安全事故出險的原始資料。
2.2流程分析
在土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過程中,工程意外保險的流程主要分為工程承保前期以及工程承包期間兩個部分,在工程承包前期,施工企業首先應該要向保險公司提交工程的資料、保險申請的呢過,然后保險公司的技術人員將會根據企業的申請對具體的工程進行考察,對可能出現事故的風險進行評估,得出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風險比較大的環節,保險公司將會根據技術人員的考察結果,確定是否要對該工程進行承保,同時要確定保費的范圍。如果保險公司同意對該工程進行投保,則要與施工企業簽訂相關核桃,保險公司要將安全風險的分析寫入合同內容中,作為根據。在工程承保期間,工程施工中的事故風險是保險公司以及施工企業關注的重點,保險公司要對施工單位對保險合同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不同階段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重新分析和評估,對于施工過程中企業違安全風險管理要求的環節,保險公司要及時提出,并且監督施工企業整改,以防產生嚴重的安全事故。對于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各種不確定因素,比如工期改變、工程計劃調整等,當施工單位變更施工計劃時,也應該要對保險公司進行通報,保險公司則要根據新的工程實施狀況對風險進行評估,并且對施工企業提出新的建議和意見。
2.3工程意外保險在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策略
(1)加強對工程意外保險內容的完善:我國工程意外保險的內容界限不夠清晰,是當前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面臨的一個瓶頸,在工程意外保險的實施過程中,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和人身事故險還沒有被納入到強制險中,很多施工單位并沒有自愿購買這些險種。因此,應該要按照國際慣例,將以上險種作為強制性保險,納入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對工程意外保險項目進行完善。(2)規范強制性保險的投保主體:在工程意外保險過程中,保險標的與施工過程直接相關,為了使得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的工作開展更加順序,可以實行由施工單位直接投保的政策,而不是又建設單位進行投保,施工單位可以將保費直接納入到工程預算中。(3)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在工程意外保險制度的推行過程中國,政府應該要積極發揮相應的作用,制定工程意外保險行業的標準,對于當前市場中存在的各種保險公司,要進行篩選,將一些規模較小、資質不夠完善的保險公司淘汰掉,并且將保險公司擔保的施工企業作為工程投標的基本條件之一,這可以促進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模式的順利實施。汽車,還應該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工程意外保險作為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種保障,應該是任何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單位都要重視的,從當前建筑企業購買工程意外保險的情況來看,很多企業并沒有意識到工程意外保險的重要性,只是象征性地購買一些險種,究其原因,是因為國家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個過程進行規定,因此建筑企業并沒有太多的壓力,為了短期的經濟利益,便不會購買工程意外保險。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將工程意外保險的購買納入到相關法律規定當中,強制工程施工必須要購買相應的險種,實現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
3結語
工程意外保險制度是我國建筑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一個必然產物,從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工程意外保險在我國工程施工的安全風險管理過程中十分必要,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國的工程意外保險制度推行時間較晚,因此當前的發展現狀還不夠樂觀。在此基礎上,要加強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過程中,對工程意外保險的應用,加強對工程意外保險制度的完善,使得建筑施工企業能夠真正參與到工程意外保險政策的推行過程中,為安全生產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高岸濤 單位:河南省人防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意外保險論文:我國航空意外保險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本文通過對國內現存的航空意外保險索賠制度進行法理分析,同時探尋國外航空意外保險索賠案例,對比美國等發達國家有關航空意外保險索賠的相關制度,分析我國航空意外保險索賠時旅客面臨的窘境及其原因,提出促進我國航空意外保險相關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議,以期有利于我國航空意外保險和民航業的發展。
關鍵詞航空意外保險;索賠;保險法
一、我國航空意外保險索賠現狀分析
航空意外保險具有商業保險性質,雖然從理論上來說保險合同是由具有保險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情況下締結,保險條款應該由雙方一起定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格式合同,并且為了簡化購買流程以及節約成本,被保險人通常只能拿到一張保單。在這種銷售模式下,出現險情時很容易引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關于保險條款解釋的糾紛。索賠程序的關鍵點在于什么情況下能申請索賠以及如何申請索賠。其中主要涉及的是索賠主體、航空意外保險保險期間、航空意外保險保險范圍以及保險金申請需要的證明和資料以下四個方面。
(一)有關索賠主體的法律規定
由于航空意外保險一般具備三種保險責任即意外身故保險責任、殘疾保險責任以及醫療保險責任,所以在不同情況下涉及到的索賠主體也不同。只有索賠主體適格才能正確開啟索賠環節。根據一般航空旅客意外保險的三種保險責任看,不同情況下適格的索賠主體一共有以下幾種。1.航空旅客:所謂“旅客”術語是指對航空器運營沒有任何指責的機上所有人員其中包括在航空器上沒有責任而隨機飛行的航空公司雇員。其中“付費乘客”是指以付款作為交換而搭乘航空器的人。根據保監會發出的《關于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的通知》中相關規定,現行的所有航空意外保險均為電腦出單。因此航空旅客拿到手的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常常被直接寫為“法定”,這樣不僅涉嫌侵犯了投保人的權利,同時也間接忽視了航空旅客作為受益人的情況。此種表述方式十分模糊不清,易造成爭議。根據相關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航空旅客并航空旅客本人才是索賠的適格主體。2.非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身故或者受益人喪失或者放棄收益權時,航空意外保險中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進行處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非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有索賠的資格。3.債權人:由于航空意外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在一定情況下可作為遺產被繼承,按照遺產法規定,遺產應用作償還生前債務。雖然債權人可能對此保險金享有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但是這并不表示債權人對保險金有直接的請求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在代位權的范圍之內。所以債權人對于保險公司所賠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也不享有索賠的權利。美國也有代位求償權不能適用于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規定。美國的學術界分析認為,由于對于某一特定傷害的賠付取決于保險合同,而不取決于受損財產的經濟價值,所以意外傷害保險更接近與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有較大差別。因此意外傷害保險金不適用于債權人的代位權。在美國也有里程碑式的案例作為判例確定了這一觀點。
(二)航空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間
我國國內航空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間的界定主要分為兩種。及時種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第二種為保險期間自被保險旅客踏入保單上載明的航班班機開始至飛抵目的港走出艙門為止。航空意外保險與期間相關爭議主要是當航班被改變航意險是否還存在效力。國內部分保險公司對航班改變這一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險公司承認了航班改變時航空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間隨著航班而改變,保險仍然有效的情況。“7?8新橋機場事故”就曾引起很大爭議。不少市民都認為,在空姐的指揮下跳了機翼受傷,只要買了航空意外保險就一定賠付。近年來,客機報“假火警”在疏散中導致乘客受傷的并非個案。根據航空意外保險所規定的保險期間此次事故意外受傷不在保險范圍之內,但是行業內專家表示可以根據通融賠付進行索賠。可以看出航意險的保險期間界定可根據實際情形進行微調。
(三)航空意外保險的承保范圍
航空意外保險所承保的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航空事故,航空意外保險中所承保的航空意外一般要具備以下幾個特征:及時,屬于外來事故;第二,具有突發性,是指在瞬間發生的事故;第三,由于意外性,是被保險的旅客或者機組人員未預料到的事故傷害。或者是雖然可以預見或者避免,但是由于無法抗拒或者履行職責不可回避;第四,身體受到傷害。在近幾年曾出現購買航空意外保險的旅客在保險期間內猝死的情況也引起了索賠爭議。在《法醫病理學》中對于“猝死”的解釋是由于機體潛在疾病或者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礙導致的意外或者突然死亡,一般情況下認為屬于疾病導致死亡。所以對于猝死原則上應該認為是疾病導致不屬于意外,但是在實踐中也可能認定為是意外。雖然大部分保險公司在航意險的免責條款中規定了猝死,但是并沒有對“猝死”予以解釋。并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該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也有實例。例如2015年3月16日《南方日報》就報道了被保險人馬某在勸架過程中摔倒猝死,法院判決認定馬某猝死為意外,保險公司賠償。雖然很多公司在航空意外保險的合同條款中規定了猝死為排除責任,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可能無效。在現實情況中購買航空意外保險的旅客只能拿到簡單的航意險保單,柜臺人員也不會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因此很難滿足法律中所規定的告知義務。由此可以看出猝死并沒有被排除于航意險的賠償范圍。
二、國外航空意外保險索賠制度介紹
(一)美國航空意外保險規制
美國的航意險很少以單獨險種存在,而是廣泛地融入普通的壽險或者意外險之中。例如在FirstNationalBankofChattanoogav.PhoenixMutualLifeInsurnceCompany.No.6052.Jan.17,1933中,受益人認為被保險人死于航空事故,基于保險條款規定關于航空事故的特殊規定,向保險公司所要兩倍賠償,此種做法甚至通行于西方。全球知名的安盛保險公司在其意外保險產品中也有相關保險條款。同時,美國的政府部門也很少介入其中對保險條款進行規制。雖然美國的各個州政府都有相應的保險法,但是通常只是對保險進行設立或者組織上的規定。例如,在1999年4月19日美國交通運輸部就頒布規定稱航空保險不能將Y2K寫入免除責任的條款中。
(二)英國航空意外保險規制
在英國,保險產品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而不是簡單的消費品。英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壽險和非壽險。在此情況下,英國單獨的航空意外險則主要包含在非壽險業務中,其中建有專門的意外事故及健康保險類別。例如,英國標準人壽保險公司針對不同市場專門提供健康及意外事故保險,其中包含有航空人身意外保險險種。而綜合性航空意外險則融入到壽險中。航空事故發生后,旅客不需要為基本的醫療或傷殘開銷而憂心。為分擔航空意外風險,市面上比較暢銷的是國際旅行險,保額較高的項目是醫療費,可達500萬英鎊,除了人身意外傷害,航班延誤、行李遺失也有涉及。
(三)國內外航空意外保險制度對比
以上得知歐美國家通過在壽險或者意外險的合同條款中特別規定了航空意外的賠償限額的方法來賠償。這種保險模式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比單一航空意外保險更具有性。因此在美國與航空意外索賠相關的大量案件爭議焦點都在于是否屬于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排除責任范圍。法官只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恰當解釋再結合案情來判斷是否應該賠償。在我國更多的爭議則在于是否屬于航空意外保險條款中所規定的賠償范圍。歐美形式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占了較大比重,但是這樣的規定也使得意外險賠償更加具有不確定性。中國這種情形下則能夠讓判決更有理有據,但是在案件事實的認清上會給法官帶來負擔。
三、我國旅客索賠面臨窘境及原因分析
小組成員通過調研發現,航空旅客購買航空意外保險,一旦發生航空事故,旅客進行索賠時,并不像聽上去的那么簡單,也會面臨一系列的尷尬處境。因此,小組成員決定把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出來,以供參考。
(一)索賠主體存在問題
根據保監會《關于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的通知》的規定,現行的航空意外保險均為電腦出單,為了不讓保險單出現空白項,保險公司或其機構常常在保單上受益人一欄直接寫為“法定”。當投保人有意向指定受益人,而保單上受益人一欄直接顯示為“法定受益人”,這樣就違背了保險利益原則,巧的是投保人在填寫保單時并沒有留意到這一點。究其根源,還是在保險公司及其商對待航空意外保險保單的隨意態度和我國相關部門對其監管力度不夠上。如果保險公司及其商可以耐心地給旅客講解其中的區別,而不是害怕麻煩而助長保險行業中的陋習——保單上的受益人直接為“法定”,如果相關部門對航空意外保險對各保險公司的監管足夠、行政處罰有足夠的震懾力,航空意外保險中這種隨意行為怎么還會屢禁不止呢?
(二)索賠依據存在問題
投保人在購買航空意外保險時,只得到了一份意外險查詢單,其正面特別提示中明確聲明:“本查詢單不作為保險理賠依據”“在購買保險時已閱讀查詢單對應的保險合同并對其有充分的了解”。這就讓旅客有很大的疑惑,買到手的竟然只是查詢單,那真正保險單在哪里?保險合同又在哪里?旅客在沒有見到保險合同的情況下,是如何做到已對“查詢單對應的保險合同有充分的了解”?或許保險公司會辯稱,在查詢單的背面有注意條款說“本保險單未盡事宜,以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備案為準”。試問,對于普通大眾來說,又有幾個會去一個鏈接一個鏈接地點進去查找?等到真正出了事故,需要索賠時,才能看到真正的航空意外保險合同條款。可見,大眾對于自身權益保護的不重視還是與航空保險當下的這種不規范現狀是脫不了干系的。
(三)索賠途徑存在的問題
航空意外保險通常都是由航空旅客在機場或者網絡上自行購買的,所以調研小組也試著購買了一份航空意外保險。通過查找我國各大保險公司在保監會關于航空意外保險條款的備案,小組成員發現其中規定關于申請不同保險金所需要的證明以及材料均有些許差別。然而,由于旅客在購買航空意外保險時,并沒有見到對應的保險合同,無從查找其索賠途徑,詢問航空意外保險銷售人相關內容時,得到的結果卻是一問三不知。這樣既有礙于航空意外保險的銷售,更是嚴重侵害了投保人獲得告知的權利,也違背了保險中的較大誠信原則。綜上所述,航空旅客在航空事故發生后進行索賠時,主要面臨著索賠主體不明、不知何人有權利索賠、依據什么索賠以及旅客應該通過什么途徑尋求索賠這幾方面的問題。
四、完善我國航空意外保險制度建議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問題,航空意外保險小組通過查閱資料、咨詢保險實務專家以及與律師交流索賠流程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得出如下完善我國航空意外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單純型航空意外保險的完善方向
通過調研小組成員發現,國內單純型航空意外保險主要面臨著:旅客索賠時,主體不明確、不知何人有權利索賠、依據什么去索賠、未成年的索賠限額被降低時是不是侵害了自身權益、以及旅客應該通過什么途徑尋求索賠這幾方面的問題。由此,小組成員討論出如下建議:1.需要有關立法主體完善關于航空意外保險單及其保險條款的規定,避免保險合同制定一方濫用合同自由的原則,制定出格式條款但是卻不盡法定義務。此外,應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航空意外保險給投保人時,不僅要給查詢單還應該附帶保險合同一份,并盡量制定出符合大眾利益的合同范式。同時也應該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上設置統一的防偽標記,以杜絕航空意外保險“假保單”,維護市場秩序。2.保險公司應當端正對航空意外保險的態度,改掉過于隨意的作風,本著對旅客和大眾負責的原則,不斷完善航空意外保險保險單的內容。在銷售過程中可以在各個銷售點設置關于航空意外保險合同的電子講解機器。同時各個保險公司應該完善對于航空意外保險銷售管理制度,避免航空意外保險銷售混亂的情況。此外,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士隊律師表示,航空意外保險保單無背書格式條款是對保險公司非常不利的,其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可以主張保險公司承擔合理的過錯賠償責任。3.作為索賠當事人的旅客,更應該重視航空意外保險的作用,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航空意外保險是一種自愿險,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在填寫保單時放任保險人亂寫等于放棄了己方利益,等到追悔時會遇到一系列麻煩。4.“猝死”可否納入航空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也是實務中的一個熱門的話題。天津平安保險公司分管人身意外保險的部門經理告訴我們,依照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猝死”不納入保險的賠償范圍之內,但實際情況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中對死亡原因的鑒定為主。若為鑒定結果為“意外死亡”,一般進行賠付。5.索賠過程中旅客是否會受到刁難?天津平安保險公司分管人身意外保險的部門經理告訴我們,航空事故一旦發生都是重大事故,其影響力波及全國,保險公司如何做出賠付備受關注。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往往出于建立、維護自身形象等多方面因素考慮,主動及時的做出賠付。但是隨著航空業的發展,我們相信法律應該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的規定。
(二)綜合型航空意外險的完善方向
當航空意外保險市場放開后,綜合性航空意外保險呈現出井噴式發展態勢,各種包含航空意外保險的綜合型意外險在保險公司非常暢銷。但是,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都需要一定過程,由于相關規范的出臺速度滯后于綜合性航空意外保險的發展速度,難免出現紕漏。小組成員通過對比歐美國家的航空意外保險制度體系,總結出可供我國航空意外保險借鑒的益處。外國的航空意外保險多包含在壽險或人身險中,特別的是,國外的航空意外保險在壽險中有著特殊的地位。以美國為例,當航空事故發生時,美國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較高賠付相當于兩倍壽險的賠償金。美國保險中雖然沒有航空意外保險,但這種保險制度也同樣凸顯出了航空意外保險的特殊性,有其可取之處。相應的,在我國也可以在壽險或者是意外險中通過對航空意外的特殊規定,提高對航空意外事故的賠付,吸收航空意外保險的特點,不僅讓投保的大眾有更多的選擇,同時也讓綜合險中體現出航空意外保險的特點和優勢,得到投保人的青睞。綜上,無論是單純性的航空意外保險還是綜合性的航空意外保險,都是旨在保障航空出行安全,分擔航空旅客出行風險。根據我國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和我國航空業的不斷發展以及航空意外保險改革的發展現狀,單純型航空意外保險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此外,航空意外保險的變種類型不斷增加,航空旅客人身傷害險與其他交通方式的意外險的銜接更加完善,其融合的趨勢也將逐漸顯現,未來我國的航空意外保險,能夠在整個保險體系中與其他類型的保險實現無縫銜接是其應有之義。
作者:謝孝婕 王璐瑤 周澤群 吳玥陶
意外保險論文:旅游局旅游意外保險管理制度
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年2月,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了《關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旅游期間統一實行旅游意外保險的通知》,確立了旅游意外保險制度。*年10月15日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后頒布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這項制度。*年5月13日,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頒布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完善了該項制度,使其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意外保險制度(以下簡稱保險制度)所稱的旅游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技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在中國境內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都應遵守《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1.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其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療費;(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2.保險期限及保險金額
(1)期限。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為止。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旅游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險之列。
(2)金額。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③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旅行社開展登山、獰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上述金額基本標準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3.保險手續
(1)保險條款。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在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保險條款:①保險費;②保險金額;③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游意外事故的賠償比例。
(2)投保手續。旅行社辦理意外保險,必須在境內保險公司辦理。其投保手續應由組團社負責一次性辦理,接團社不再重復投保。
(3)旅行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手續。組團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定《旅游意外保險合同書》,并以下列方式辦理投保手續:①每組織一個旅游團隊洞保險公司辦理一次投保手續;②以上一年度組織旅游者的人數為基礎,一次性向保險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此外,旅行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旅游意外保險索賠有效期限作出約定,一般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為限。
(4)有效憑證。當旅游者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旅行社匝及時取得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并由組團社同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對旅游者的小額行李物品損失的賠償,旅行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做出規定;在約定數額內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墊付,旅行社憑理賠申請及損失證明與承保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4.行業監督
(1)監督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旅游意外保險投保和理賠情況納入旅行社年檢范圍。
(2)旅行社義務。旅行社應當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領隊人員辦理意外保險。旅行社的銷售價格中,應包含意外保險費,該保險費可單獨列項。旅行社應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險投保和理賠的各種資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在理賠案件發生后,應及時將理賠情況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應選擇保險業務信譽好、服務網絡面廣、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保險公司投保。
5.罰則
旅行社不按行政法規辦理意外保險,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不按規定的期限、金額辦理意外保險,不對理賠有效期限作出約定,未給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務的領隊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旅行社不及時取得有效憑證,不接受行業監督檢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旅行社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的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意外保險論文:船工人身意外保險的構想透析
目前船員人身意外險領域內所存在的問題
現有的社保及船東互保險無法規避風險在當前與船員人身意外相關的“船員社會保險”、“船東互保險”、“雇主責任險”等保險中,“船員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保險,是對船員權益的一種基本保障;而“船東互保險”是船東互保協會承擔的保險責任,同船東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船東互保協會的保險責任,是對船東責任的補償,而不是對船員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而且其包括的海上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有限的。就“雇主責任險”而言,因為其是不記名投保,理賠的時候將根據上船調令和任解職簽證進行身份確認,對于身份不能確定的船員將不能進行理賠。從現實情況來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船員人身意外的賠付標準也隨之提高。這意味著船東和雇主可能會為了賠償船員因意外傷害(亡)、疾病等而有更多的支出,而這部分的支付風險單單通過社會保險、船東互保等途徑無法避免。現有的普通人身意外險尚無法滿足船員職業的專業化需求當前不乏一些資質較好的船員用人單位會為船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但這些普通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在權益保障的針對性上較弱,尚無法滿足船員用人單位在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費率以及針對船員職業所特有的需求。同時,這類商業保險由于受到投保職業的限制,往往保險費率高,無法享有優惠。
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的必要性
(一)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是規避船員職業風險的現實需求所謂行船走馬三分險,船員歷來被視為高風險職業。近年來,氣候多變、國際政局不穩、海盜肆虐等情況更是使得行船人員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此,利用人身意外保險來防范船員職業風險顯得尤為必要。以2011年10月發生的兩艘中國商船在湄公河水域遇襲事件為例,“華平”號貨船船東為船員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金額為80萬元,因而6名遇難船員親屬所獲得的每人13.3萬元的賠償;而“玉興8”號貨輪的7名遇難船員中,有兩人因船東未給其購買保險,未獲賠償。獲賠家屬表示,此次湄公河慘案雖然讓人感到痛心,但船東為船員購買的意外險讓他們以后的生活不至遭受過大的壓力。這充分顯示了商業保險在保障船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體現了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對規避職業風險必要性。(二)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是用人單位防范風險的有效途徑當前,雖然現有的船員社保及船東互保險在船員發生意外時提供了賠償,但賠付不足的現象仍時有發生,船員因為發生意外傷亡后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不僅僅可以為船員規避職業風險,也可以為船東、雇主等的賠償責任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補償,及時、有效地化解因船員意外傷害、疾病等引起的賠償糾紛。(三)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是公共服務創新的重要手段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須整合各種有效社會資源,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并且《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也強調了全球120萬海員的“權利法案”。因此,對船員管理服務方而言,根據國家政策和當前國際船員權益保護的新趨勢,有必要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完善社會化經濟補償機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對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的初步設想
航運企業、船東和船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相應的保障額度。明確人身意外強制保險的權利、義務主體在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船員保險主要牽涉船東(包括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或經營人等)、雇主(這里特指除船東之外的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公司或外派機構等)和船員(包括其近親屬)三個利益關系方。在這三方當中,前兩方是基于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92規定”、“04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船員(包括其近親屬)則是權利主體。在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險的時候,應明確投保人應當是負有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避免將投保責任轉嫁到船員身上去。發展針對船員職業特點的人身意外險產品現有的普通人身意外險產品對于船員職業尚不夠專業化,缺乏針對性。在推進船員人身意外強制險時,應當鼓勵各大保險公司進一步對船員職業進行專門的調研,發展出更加專業化的船員人身意外保險產品。這樣做不僅僅能針對船員的職業特點去防范風險,而且產品在費率、售后服務等多方面使得投保方得到更多的優惠和便利。分階段推進船員人身意外商業保險的發展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商業保險尚處于新興起步階段,從當前的法律政策層面來說,推行船員人身意外強制險尚有難度。船員用人單位的經濟壓力也是推行強制險的一大阻力。基于這些因素,發展船員人身意外強制險的工作可分階段逐步推進。首先,在保障對象上,考慮到外派海員的風險性更高,可以先從外派海員開始,之后再推廣至所有的海船船員和內河船船員。其次,在投保的地域范圍上,可先選擇海員聚集區域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推廣至沿海發達地區,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五、結語綜上,船員人身意外強制保險是一項利用專業風險防控工具去控制高危職業風險、分擔船員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增強政府船員管理方管理效能的工作。當然,我們也應正視現有的法律政策環境、用人單位的經濟壓力等方面的限制和困難。因此,在推進此項工作的過程當中,應極力爭取更多的法律支撐和政策扶持,增強用人單位的風險防控意識和對船員人身意外強制險的正確認識,穩步推進船員人身意外強制險的工作,實現多方共贏的局面。
單位:中國船員發展與保障中心
意外保險論文:游客意外保險賠償問題論述
作者:黃克 單位:廣西旅游總公司
自從1990年2月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關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旅游期間統一實行旅游意外保險的通知》以來,我國的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保險進人了一個規范化、制度化的新時期。投保給保險公司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顧之憂,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擬初步探討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保險賠償的有關問題。、當事四方—海外游客、海外旅行社、國內旅行社和國內承保保險公司對旅游意外保險賠償的不同考慮:
1.海外游客。海外游客一般都愿直接或通過旅行社向海外保險公司購買旅游意外人身保險。這恐怕主要因為:如果發生旅游意外事故,投保人從海外保險公司得到的賠款額(以硬卜通貨幣為參照系)較之中國大陸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為高。當然,其前提是投保費也相應要高。正因為如此,一些海外游客在大陸發生意外后丫并不立即一向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索賠而寧愿回國后向其投保的海外保險公司索賠。例如1991年3月,廣西旅游總公司所組團隊中的一位加拿大老太太,在桂林游覽時因意外事故摔斷腿骨,她就將醫院診斷書和醫藥費收據正本拿回國去向其投保的公司索賠。
2.海外旅行社。如果說在l習90年白云山機場事故之前許多海外旅行社(特別是一些港澳臺旅行社)為了降低其經營成本而不愿為客人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話,那么,在此之后,幾乎所有的海外旅行社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或多或少地為客人購買了保險。例如,香港的旅行社一般都為客人購買5港幣相應較高賠償額為5萬港幣的旅游意外保險。
3.國內旅行社。國內旅行社一般都會在國內保險公司為自組外聯的海外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這樣做主要是因為:(1)它們必須執行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制定的《關二F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期間實行統一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2)旅行社考慮到自身的利益,特別是1990年白云山機場事件之后;(3)從1990年開始執行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協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議書>>)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保險實施細則》)中規定:“海外旅游者來華旅游20天以內(含20天).”保險費“一律按每人次20元外匯人民幣收取。超過20天的,每超過24小時,每人次按1元外匯人民幣增收”。這一保險費率對海內外旅行社來說在經濟上都是可以接受的,L因為國內旅行社是將其打人成本向海外旅行社報價,而海外旅行社則認為這些費用同整個旅行費用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_以上當事三方普遍認為,國內保險公司對旅客人身傷害和旅客醫療費等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賠償額偏低,這表現在:(工)海外游客寧愿將醫院診斷書和收費收據正本拿回國向承保的海外保險公司索賠;廣(2)多次投保但只能向其中的=個保險公司索賠,就顯得賠償額和(或)相對低;(3)由王電國境內醫院的醫療費太低,因而國內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所得賠償款往往低于財物保險得到的賠償款,產生了一種于情理不合的“物比人貴”的現象。如廣西旅游總公司在1991年春節期間接待的旅客因其行李被盜而代其索賠列4.OD元外匯人民幣,而在1991年7月和1992年2月陰網伙平溯爭故甲,一次儀代旅各索賠劍醫療‘貨用128.、功元外匯人民幣,另一次則因當時沒有送醫院檢查和醫療而未能索賠。筆者認為,要改變涉及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的賠償額太低的狀況,應解決以下問題:(1)多次投保應多次索賠;(2)在特殊情況下,除了海外保險公司應賠付海外游客在中國大陸發生旅游意外事故受傷害而在境外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之外,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一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此支付一部分賠款;(3)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作為“人”的損失與行李丟失作為“物?,:的損失的區別在于:前者還會產生后者所不會產生的連帶財產損失、隱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所以具體承保的保險公司應該對此有一定的補償。
4.承保的中國大陸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自然認為其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統一制定的《保險協議書》和《實施細則》而進行的投保和賠償是合理的:(1)根據《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對于醫療費的賠償,保險公司憑中國境內醫院收據正本及醫院醫師診斷書賠付”。既然海外受傷害游客已將醫師診斷書和醫院收據正本拿去向海外的保險公司索賠了,大陸的保險公司當然就不應再賠付。(2)之所以出現L“物比人貴”的情況是因為中國大陸的醫療費本身就很低(如果與國外相比則更低)。(3)《保險協議書》和《實施細則》都沒有對連帶財產損失、隱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況且,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也很難度量。喊實質上,以海外游客、,海外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為一方,同以承保的國內保險公司為另一方的上述分歧及其解決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多次投保與多次索賠問題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慣例中關于“貨物”的多次投保的賠償的做法并不適用或不適用于“人”,因為任何一種貨物都有其本身的價值量限額,而人的價值是不可限量的。所以,旅客對旅游意外的多次投保應可以多次索賠。建議國家旅游局有關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協商,允許已在國內保險公司購買了旅游意外保險的、受到旅游意外事故傷害的來華海外游客,憑中國境內醫院收據及醫院醫師診斷書的復印件(正本當然更好),向承保的中國大陸保險公司索賠(或由國內旅行社代為索賠)。協商規定“特殊情況”,一般來說,采用“列舉法”容易為旅行業界和保險業界所接受。從旅行社的角度來看,?“特殊情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中國境內的醫院限于條件不能治療而刁經中國醫院出證明必須離開中國進行治療的;(2)中國境內的醫院限于條件未能確診而在境外的醫院重新確診的;(3)海外游客因假期已滿必須趕回去邊工作邊治療而不能留在中國境內的醫院醫治的。當然,.這種“特殊情況”的規定需與保險公司方面共同協商,才能確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許多在大陸旅游的海外游客在遭受意外傷害后,表示“對中國大陸的治療沒有信心”而要求在境外的醫院醫療的做法,是不能作為至少不能全部作為“特殊情況”來處理的。‘、”
關于連帶財產損失、隱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的問題
所謂連帶財產損失,是指海外游客因旅游意外事故卜導致人身傷害后而失去(或減少)的收入和增加的支出等貨幣損失。主要包括:(1)因受傷后不能在旅游假期滿時按時趕回公司上班,而被其供職的公司或老板扣發的部分或全部的工資和(或)一獎金,(2)因受傷后恢復身體而支出的住院期間及其出院后一段時間的營養費;(3)住院期間支出的伙食費;(4)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和特別護理費。隱形生理損失是指旅游意外事故發生后;受傷害的海外游客確實遭到的、且屬以下情況之一的損傷:(1)受傷害者當時因無明顯外傷或明顯疼痛而沒有去或沒有被送到醫院檢查,從而在中國境內沒有被發現而在出境后經境外醫院檢查出來的人體損傷;(2)中國境內醫院限于條件在當時沒有檢查出來而在境外醫院檢查出來的人體損傷;(3)因受傷害而造成的疼痛反應。心理損失是指所有受傷和未受傷的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發生后導致的不良心理反應。主要有:(1一)當時受到的驚嚇和由此產生的心理障礙和心理陰影;(2)因對旅行社事故處理上的異議而產生的不滿;(3)因對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處理和賠付有異議而導致的不滿。如果海外游客沒有因旅游意外事故而遭致人身傷害,就不會有上述幾種損失,因此,要求相應的賠償在某種程度上是合理的。在國內旅行社已為海外游客在國內保險公司投了保的情況下,建議旅行社采取以下對策,來處理受傷害者的連帶財產損失、隱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的賠償問題:‘1.做好自身工作,“補償受傷和未受傷海外游客的心理損失。(1)旅行社領導應立刻分赴事故現場、旅游團下榻飯店和醫院等地點慰問包括受傷和未受傷的全體游客,(2)應立刻將所有旅客送醫院檢查4,‘不能只在飯店或其他設備簡陋的醫務室簡單檢查一下就了事,以免事后在有關索賠中和游客回國檢查后節外生枝;(3)盡快在某一頓餐飲上適當增加餐飲標準,以示慰問。2.代受傷害者向事故肇事者及其單位索賠。這種索賠適用于旅行社方面的司陪人員對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即責任在對方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旅行社除了應當要求肇事者及其單位賠償財產(如車輛等)損失、旅行社‘受傷害司陪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之外(受傷害的海外游客的醫療費等由已承保的保險公司賠付),還應要求其賠償受傷害的旅客和旅行社司陪人員的如下費用:(1)為補償連帶財產損失的各主要方面的全部費用,(2)為補償隱形生理損失而必須支付的一部分或全部費用;(,3)為補償心理損失而必須支付的一部分或全部費用。這種索賠的手段或方法主要有:旅行社通過事故處理單位(如交通事故處理卿嵌通安全管理部門)與肇事者及其單位進行,民事協商解決;(2)必要時應通過民事訴訟。在當前及今后相當長時期,這種索賠的手段或方法應得到旅行社方面人員的高度重視和實際運用。3.代受傷害者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這種索賠在旅行社已為旅客在保險公司投了保的前提下,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1)沒有肇事者,如客人因自己行走不小心(弄非不聽旅行社人員的勸阻)而摔斷腿,等等;(2)肇事責任部分或在旅行社的司陪人員方面,如交通事故部分或責任在旅行社的司機。在上述情況下,旅行社除了應代受傷害的旅客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取根據《實施細則>>$l:I雙方協商規定的“特殊情況”等規定而必須賠付的費用外,還應向其力爭以下賠償:?(1)為補償連帶財產損失的各主要方面而必須支付的一部分費用;’(召)為補償隱形生理損失而必須支付的一部分費用;(3)為補償心理損失而必須支付的一部分費用。當然,這三方面的賠償在目前是較難爭取到手的,因為各地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賠付是按照保險公司的“紅頭文件”及其相應的《保險協議書》和《實施細則》的精神執行的。因此,治本的辦法是加強對旅游保險各方面的研究并積極向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以期形成新的、更合理的《保險協議書》和《實施細則》。這樣,才能使旅行社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連帶財產損失、i息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有法可依。在此,必須著重闡述一下索賠心理損失的前提問題。如果說連帶財產損失和隱形生理損失的說法在某種程度上尚能為國內人士所接受的話,那么,心理損失的說法則在很大程度上為國內人士(特別是保險業界人士)所難以接受。其中一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目前多數國內人士對,合理損失尚無一個正確的認識,而這正是索賠,已、理損失的首要前提。我們應當看到:(曰心理并不是抽象的人的意識或精神范疇,心理損失(如受到的驚嚇,對某事件、事物的不滿或抱怨等)都是可以度量的。(2)辯證唯物主義者認為,物質決定精神,但精神對物質有巨大的反作用。因此,不可小看或忽視海外游客在華旅游期間因旅游意外李故而造成的心理損失的各方面,它們不僅會嚴重影響我國涉外旅游業的聲譽和發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保險業的聲譽和發展。(3)盡管我國的海外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同我國的進出口商品保險一樣同屬涉外經濟活動中的保險,但前者主要是對人的保險,后者僅是對物的保險。既然是對人的保險,就應對人的心理方面的問題有所反映。(4)事實上,我國目前已在某些方面認同了人的心理損失。例如,當客人在飯店餐廳就餐時提出某道菜有問題而經檢驗確認時,餐廳的工作人員往往會為客人換一份新的,并同時增加供應諸如一杯飲料之類的東西以示歉意。從賠償的角度看,重換一份新的就是對客人所受物質損失的賠付,而這一杯增加的飲料則是對客人心理損失的賠付。又如,我國在民事和刑事判決中都有“身心遭到重大損害”或類似的說法,這就是認可了“心理損失”這個范疇。.使索賠“心理損失”得以實行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要能確定和度量海外游客在華旅游期間因旅游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心理損失”。為此,必須做到:(1)要有專門的人才—心理醫生;(2)要有專門的、其診斷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心理醫療甄別機構;(3)要有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可以量化的心理損失度量標準。
意外保險論文:開展外出務工人員屬地人身意外保險業務途徑
一、開發外出務工人員屬地人身意外保險新模式
目前,外出務工人員仍屬弱勢群體,十分需要屬地政府的支持和保護,因而,在開展外出務工人員屬地人身意外保險業務時,采取“地方政府主導,保險監管推動,商業保險運作”的模式,不失為有效的模式之一。一方面,屬地政府是外出務工人員的父母官,具有保護農民工各種權益的義務和責任,外出務工人員也始終把屬地政府作為自己維權的堅強后盾,因而,只有屬地政府積極主導外出務工人員參與屬地人身意外保險,有條件的可由屬地財政為外出務工人員繳納保費,才能較好地解決外出務工人員本人及其家屬的后顧之憂,從而激發廣大農民工外出務工的熱情,為當地政府GDP增長開辟有效途徑。另一方面,保險監管部門作為商業保險公司業務的直接管理者,鼓勵商業保險公司不斷拓寬農村保險領域,積極開展外出務工人員人身意外保險等業務創新,較大限度地降低外出務工人員繳納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標準,適當提高外出務工人員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標準等,對推動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人身意外保險業務,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和推動作用。同時,由于外出務工人員人身意外保險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與商業保險公司效益性原則相悖,商業保險公司是否主動開辟涉足外出務工人員進行人身意外保險領域,對能否啟動開展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人身意外保險業務,并促使其可持續發展下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只有地方政府、保險監管部門、商業保險公司三方互動,才能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提供人身意外保險等多方位的保險保障。鑒于目前保監會僅設立了省級監管機構,筆者建議省級政府盡快制定涵蓋保障對象、責任范圍、適用條款費率、保險資金來源、承保及理賠流程等內容的,相關外出務工農民意外保險管理辦法,督促保險監管部門、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外出務工農民意外保險業務,以使外出務工農民切身利益得到較好保障。
二、開展外出務工人員屬地人身意外保險產品研發
外出務工人員所從事的行業,可分為危險性較高行業如高空作業、對人體具有較大危害性的工種等,和危險程度較低行業如家政服務、外出務農等,由于外出務工人員工作環境優劣不同,所從事行業的危險性高低也不同,既可能受到摔傷、交通事故、死亡等意外傷害,也可能受到長期環境污染而致病的威脅,因而,探索對外出務工人員的人身意外保險品種,不斷探索開辟更加令人信服的服務“三農”的保險精品工程,適時推出適應不同行業外出務工人員的保險品種,對實現農民工、屬地政府、商業保險公司多贏,構建城鄉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針對不同的情況,開展不同特色保險業務種類,可以使外出務工人員針對自己工作的特點進行自主投保種類選擇,從而提高農民工參與人身意外保險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使商業保險公司靈活經營,達到提高保費收入和理賠服務質量的效果。例如,對從事低危險行業的外出務工人員,開展意外受傷醫療保險,可減輕外出務工人員較大病情藥費支出負擔,且因繳費額度較低,對農民工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勢必增加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而對從事高空作業的農民工開展意外傷害保險、意外死亡保險等,由于此類保險理賠額度較高,但事故發生率較低,商業保險公司的理賠率也較低,既可解決外出務工人員后顧之憂,也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的理賠效率和服務質量,它對商業保險公司和高危險行業外出農民工具有雙贏的效果。筆者認為,保監局應在屬地外出務工人員意外致病醫療保險、意外受傷事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意外死亡保險等方面,進行保險產品研究開發,盡可能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更安全、更便捷、低保費、易理賠的保險產品,如“國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A型)”和“順心年、同心家意外傷害組合”等保險產品,并盡快在欠發達縣域予以開辟應用,從而使十七大提出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意外保險論文:游客旅游意外保險金損失賠償責任分析
摘要:旅游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時尚的新興產業,并對各國的建設事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推進并確保我國旅游業的良性發展,充分發揮旅游產業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重要作用,針對我國的一些旅游經營者存在的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和不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問題,文章就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旅游服務標準的認定以及旅游保險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認定原則和有關的責任分析,為依法規范旅游經營行為和完善旅游法制提供相關的參考。
關鍵詞:旅游合同;旅游意外保險;合同違約;賠償責任
日前,福建省武夷山市基層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福建省及時起因旅行社沒有為游客辦理旅游意外保險而引發的旅游意外保險金損失賠償糾紛案件。
2005年10月,68歲的鄭某與福建省某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規定:鄭某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由17名老年人(平均年齡約65歲,年齡較大的75歲)組成的老年人旅游團,每位游客交納1940元旅游團費,參加2005年11月4日至8日的北京雙飛五日游,旅行社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提供旅游服務。在鄭某等游客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旅游團費后,該旅行社于11月4日下午在某機場集中登機開始組織了該老年旅游團體的旅游。該旅行社沒有派專人隨團陪同旅游,而是委托北京的某旅行社提供本旅游團北京段的旅游服務。在北京旅游過程中。鄭某等游客都感覺到旅游的時間安排得非常緊張,每天早五點半起床,六點吃早飯,六點半上車出游,中午僅有十分鐘左右的休息時間,幾乎是中午不休息直到晚上八點多鐘才回到住地,老人們都覺得非常緊張、勞累和疲倦,很不符合老年旅游團的特點要求,這些老年游客還感到早餐的饅頭又涼又硬。吃不下去。11月7日,鄭某因為早餐的饅頭涼、硬和吃飯的時間不夠用,早飯沒有吃好,約8點多鐘在去圓明園的游車上鄭某拿出早飯沒有來得及吃完打包帶到車上的硬饅頭吃,結果鄭某在吃饅頭的過程中發生意外,被又涼又硬的饅頭給噎住了。鄭某隨后出現全身冒汗,臉色發青、淌口水等癥狀。其他游客聶某等見狀馬上幫助鄭某拍背、揉胸、抹清涼油等,意在減緩發病癥狀,并馬上把鄭某吃饅頭噎住發病的情況告訴了導游,但導游沒有采取叫救護車或送醫院等緊急救護措施,導游沒作什么表示。車到圓明園后導游照常領其他游客去游覽,將意外突發病情的鄭某扔在車上不管。幸虧有一位因為旅游勞累頭暈的女游客潘某沒有下車去游覽,也自己留在了車上。過了一段時間,沒有下車的女游客潘某見鄭某歪倒在座位上,嘴流口水,隨后請求司機給導游打電話。卻遲遲不見導游回來。又過了一段時間,女游客潘某見鄭某的病情非常嚴重,十分危險,多次請求司機給導游打電話,并請求司機打電話叫救護車……。又過了一段時間救護車來了,接著導游也回來了,醫護人員要求導游安排有關人員護送鄭某去醫院搶救,因女游客潘某頭暈無法護送鄭某去醫院,沒辦法,導游又返回圓明園找了一名游客護送鄭某去醫院,鄭某人院時已是下午2點57分,經醫生診斷為右側腦梗塞,左肘關節皮擦傷。經住院治療,雖然保住了性命但卻癱瘓致殘,終身需要人護理。醫生講旅游過度疲勞和吃饅頭被噎住是鄭某腦梗塞的重要誘發因素,癱瘓的結果與沒有及時送醫院搶救,錯過了搶救時機有直接關系。
鄭某的人身損害事故發生后,鄭某的子女多次與該旅行社交涉鄭某的旅游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未果。鄭某的子女以鄭某的名義和被告違約的理由一紙訴狀把該旅行社告到法院。原告訴稱: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告旅行社組織鄭某等17位老年人旅游時,在旅游團出發前應當為鄭某等旅游團成員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這是被告旅行社的一項法定旅游合同義務。而事實上被告旅行社在組織該旅游團進行旅游時,并沒有給鄭某等旅游團成員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這是一種違反法定旅游合同義務的行為,構成旅游合同違約。被告旅行社沒有給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這一合同違約行為造成了旅游中發生旅游意外事故的鄭某不能獲得旅游意外保險金的經濟損失。故此,要求被告旅行社賠償旅游意外保險金的經濟損失。
被告旅行社辯稱:根據國家旅游局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已于2001年9月1日廢止,被告沒有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義務,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所以被告不應當承擔原告鄭某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法院應如何審理和判決這起旅游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上,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論請求。
本起旅游合同糾紛損害賠償案件是一起侵權損害與違約損害競合的案件,根據《合同法》及時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受害人既可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起違約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不能既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同時又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本案原告選擇了后者,即原告以被告違反旅游合同義務為理由。把被告告到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現就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此作以如下簡要的分析,為旅行社開展相關的旅游經營業務以及為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旅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務提供相關的參考,也為國家旅游局完善旅游法制建設提供相關的參考。以便更好地貫徹總書記提出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進而更好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針對本案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原、被告之間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旅行社是否負有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義務?對此原告以《旅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根據作了立論闡述。認為被告負有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義務;被告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根據進行了反駁闡述。否定被告有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義務的觀點。乍看起來原、被告雙方分別都有各自的法律根據,似乎雙方的觀點都有道理。然而,并不然。現在來具體了解和分析一下原、被告分別提出的法律根據的具體內容及其相關的效力。《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旅行社投保旅行社保險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1997年5月31日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從《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來看,
旅游意外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旅行社為其組團的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服務合同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參見2006年9月26日《人民法院報》第三版楊維松《“十一”長假出游維權“全功略”》一文的相關內容)。按照合同的約定原告鄭某履行了向被告旅行社交付1940元旅游服務團費的義務,表明原、被告簽訂的旅游合同已經開始履行。被告旅行社應當在旅游出發前履行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旅游合同義務。然而被告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并沒有為原告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違反了法定旅游合同義務,構成履行旅游服務合同違約。關于被告提出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依據,認定《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已于2001年9月1日廢止,并由此認定自己沒有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義務,所以被告旅行社并沒有違約的觀點是成立的。這里出現了這樣的問題,《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與《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沖突。這種情況在法學理論上叫法律沖突。根據我國《立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原則是:不同位階的法的效力級別是不同的,高位階的法的效力高于低位階的法的效力,當不同位階的法的內容出現矛盾時,高位階的法的規定有效,低位階的法的矛盾內容自然無效:同一位階當出現矛盾沖突時,后的法的效力優先于先的法的效力,即后的法的規定有效,先的法的矛盾內容無效。從法的位階上來看《旅行社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是國家行政法規;《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是由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是部門行政規章。前者的法律位階高于后者,即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在前者的第二十一條與后者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出現矛盾時,應以前者的規定有效,后者規定的矛盾內容無效。即不能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這一低位階法第二十六條的相矛盾的規定來否定《旅行社管理條例》這一高位階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旅行社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旅游合同義務。從法的頒布時間上來看,《旅行社管理條例》是2001年12月11日重新修訂,并于之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是2001年5月15日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后者施行的時間在先,前者施行的時間在后。所以當前者與后者的規定出現矛盾時,應以施行在后的前者的規定為有效,以施行在先的后者的規定為無效。綜上分析,以被告旅行社沒有在旅游合同履行中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這一事實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內容規定,應認定被告旅行社沒有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不作為行為違反了法定旅游服務合同義務,已構成履行旅游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及時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合同法》及時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法院等同類案件的判例和全國各地旅游意外保險金標準以及參照《國家賠償法》和較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全殘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與死亡的賠償標準基本相同。如果被告旅行社在旅游團旅游出發之前履行了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旅游合同義務,旅游中過度疲勞、吃饅頭意外被噎住誘發腦梗塞和發病后未能及時送醫院搶救而癱瘓致殘的原告鄭某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至少30萬元的旅游意外保險金的賠償。然而,因為被告旅行社沒有履行為原告鄭某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旅游合同義務的這一旅游合同違約行為,導致原告鄭某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險金的賠償,造成原告鄭某旅游意外保險金的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我國法律關于合同違約賠償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的規定,被告旅行社應賠償原告鄭某的旅游意外保險金的經濟損失。
意外保險論文:高危行業意外保險創新研究
高危行業是指發生財產或意外事故頻率較高且損失往往較大的行業。如采礦、石油化工、地質勘探、海洋捕撈等行業。高危行業安全風險顯著,風險特征明顯,因此高危行業的管理人員保險意識通常較強,而政府管理部門從社會穩定和事故易于處理出發也多強制要求此類行業參加意外保險,并往往在發放開工許可證或年檢時進行把關。由于高危行業意外事故發生頻繁,造成財產、人身損失較大,所以急需通過保險公司來轉嫁這一部分風險,而這一領域的開發對保險公司業務拓展極為重要。
一、高危行業意外保險現狀
1、保險現狀。(1)無序競爭,各公司承包業務量不夠規模。一段時期,不少地區的保險公司爭相吃高危行業意外保險這塊肥肉,重銷售輕管理展開惡性競爭,在業務量達不到規模,賠付率又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各承保公司紛紛陷入理賠不利的尷尬局面。(2)進退兩難,拒絕承包。一些保險公司發現高危行業意外保險這塊肥肉難吃,為了控制理賠風險,對這類業務提出拒保。
2、風險分析。上述現狀使我們有必要再認識這類風險的可保性,衡量一類風險是否是可保風險,主要從四個方面看:足夠數量的風險同質單位、損失發生非故意、損失容易用金錢度量、不是超過保險能力的巨災。而高危行業的風險滿足這四點要求:及時,既然是一個行業,保障了有足夠數量的同質風險單位;第二,此類風險具有偶然性;第三,每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是容易測定的;第四,此類風險與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有本質區別,損失發生額相當有限。因此從理論上講,這類風險是可以通過一般的保險安排來化解的。之所以出現上述保險現狀,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險種不適應高危行業所致,只要提高保險業的管理水平,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原有險種結構上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進,此類保險業務可以放心承保。
二、高危行業意外保險的創新舉措
1、險種的設置應有靈活性。在險種設置上應即有財產損失補償的單一險又有由此帶來的對人員和環境責任險,做到即有特色餐又有套餐的便捷式服務,如果投保人購買了套餐險種,就能夠較好的解決井噴等事件自身財產損失補償、人員傷害給付和對環境破壞的賠償。減少或杜絕在事故處理中“業主發財,政府發喪”不正常現象。
2、條款設計應有針對性。由于高危行業的行業特征不同,責任與除外責任內容也應有針對性,比如采煤與海洋捕撈的風險特征不一樣,采煤的風險與地質、井下坑道的堅固、通風、地下水排放等高度正相關,而海洋捕撈的風險與海域、氣象、船只排水量等關系密切。就是同一類高危行業風險,天之南與海之北的差異也很大,比如采煤業,露天礦與深井礦的風險差異也很大。另外,費率設置也應不相同,高危行業出事率與當地的地質、氣象情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員綜合素質,甚至生活習慣都密切相關。總之各地的高危行業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設計相應的條款,執行相應的費率或特約費率。
3、進一步加強核保工作。在承保業務量上做到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對承保單位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風險管理。
4、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增強風險預警能力。高危行業的行業特征明顯,而風險與行業特征密切相關,要管理好高危行業的風險,必須實施“專業化”管理。為此,首先加強相應行業的專業知識學習,提高承保能力。核保人員應充分了解擬承保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風險觀察中發現的違反規定的方面要提出整改意見,并在合同中進行責任約定,促使投保人加強安全生產,承保以后更要防止投保人出現放松安全生產的現象。其次為更好的控制風險,保險公司還應聘請相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專家或政府職能部門的有關人員共同參與管理此類保險或供保險公司咨詢,必要時幫助企業進行安全教育。
5、加強市場監督,避免惡性競爭。各公司應以先進的承保技術和品質的服務來吸引客戶,而不只是靠通過放松承保條件,降低費率來承攬業務。保險監督部門一定要做好這方面的監督工作,為保險經營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總之,做好高危行業意外保險是一件對保險公司、投保人和政府均有意義的一件事情,所以需要各方均遵守操作規則方能有效。本文主要從保險公司角度論述了一些創新舉措,但是,投保人的誠信和政府的政策和法規是這些舉措落實的保障。
意外保險論文:關于建立我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思考
內容摘要:醫學科學的特征決定了醫療意外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復雜性和損害性,醫療意外乃當前醫療糾紛的主要誘因。盡快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我國醫療衛生改革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本文在分析醫療意外特點的基礎上,對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籌資及實施方式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醫療意外 醫療糾紛 醫療意外保險
醫學是以實踐為特征的高科技、高風險的、不斷發展的科學,醫學科學的特征決定了醫療意外不僅客觀存在的,而且其發生機理非常復雜,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害后果也很嚴重。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于醫療損害賠償是通過醫療保險機構,建立社會化的經濟分擔方式來處理的,而我國的醫療風險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從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特點與現狀,以及醫療糾紛處理過程所反映出的矛盾來看,盡快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我國醫療衛生改革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醫療意外界定和分析
醫療意外的客觀存在性
在醫療損害事件中,醫療意外和醫療事故是不一樣的。雖然醫療意外和醫療事故中,患者的死亡、殘疾或機體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都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但是前者導致不良后果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此,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相比較,醫療事故是人為的、主觀的,可以通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去避免。而醫療意外是客觀的,是醫務人員本身存在著或受到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難以預料和防范或者是由于病情或患者體質特殊而導致的不良后果。
據了解,國際上公認的醫療確診率為70%,急癥搶救的成功率為75%。這說明由于誤診而導致的醫療意外是客觀存在的。
醫療意外的發生具有偶然性
醫療意外客觀存在,但并非都會發生。這是因為診療護理的過程是檢查、診斷、治療、痊愈的集合體,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復雜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環境因素;既有患者的個體差異,又有疾病的復雜癥狀;既有藥物和手術的治療作用,又有藥源性疾病和手術并發癥;既有自然科學發展水平對醫學的制約,又有醫生的臨床經驗、醫院的設備條件和醫療管理體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因此,使用非常成熟的診療護理技術可能會出現預想不到的醫療意外,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無過錯輸血感染。正是人類疾病和患者體質的復雜性,才出現了診療護理過程中的特殊情況,造成難以預料和防范的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的損害后果具有嚴重性
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醫療行為直接面對病人的身體和生命一旦發生醫療意外后,必然對患者身體造成各種不可逆的損傷,更有甚者將會導致生命的終結。“生命至上、健康無價”, 醫療意外除了給患者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外,更嚴重的是精神上的打擊和傷痛。
醫療意外納入保險制度管理的必要性
保險是現代社會里一種化解和抗御風險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保險行業得到了快速發展。醫療意外保險等醫療保險業務的開展,既是醫療和保險行業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一方面使醫療機構從繁雜的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免去支付巨額賠償金的負擔,促進醫療事業良性有序地發展。因為大部分醫療損害并非源于醫方的過錯或過失,而屬于醫療意外風險所致。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意外的病人及時得到賠償,為后續的治療及康復提供物質基礎,從而能有效地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
在目前醫療市場逐步市場化的大趨勢下,將商業保險這種市場行為引入醫療業務當中,將是今后的一種潮流,也是歐美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即讓市場來調節、緩和并解決醫患矛盾。
醫療意外符合保險制度中的可保風險條件
保險制度中的可保風險具有如下特征: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是意外的,且有大量標的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醫療意外是醫方無法預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醫療過程中存在著發生的可能;人們并不能確定醫療意外發生的具體時間;醫療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損害,但造成多大損害人們事先也無法預料,損害后果不確定;醫療意外也不是患方或醫方故意造成的危險。由此可見,醫療意外作為一種風險,符合可保風險的特征,屬于可保風險的范疇,可以作為保險制度適用的對象。
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促進醫學乃至社會的發展
保險制度從產生之初,其基本目的就在于分散危險、損失補償,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和發展。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散于患方群體乃至整個社會中,比單純的醫患雙方分擔風險的模式,自然有更強大的能力來消化醫療意外造成的損失、消除醫患雙方所承受的沉重經濟負擔。最終可以化解醫患雙方間的糾紛,保障患方個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醫方正常的生存、發展,促進醫學科學及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在醫療意外所致的人身傷害事故中,其后果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結束或健康受到損害,而且由此還必然給本人或他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醫療意外保險制度雖然不能填補前者,卻可以填補后者,從而減輕或消除醫患雙方的經濟負擔,維護雙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這符合一般保險制度的目的,也是醫療意外的必然要求。
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會的力量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不僅僅是消極化解式地應對風險,它還體現了人類社會共同應對意外災害、保障自身安全、促進自身發展的積極意義。
推行醫療意外保險可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整體水平還比較落后,業務發展極不平衡。醫療意外保險因為涉及到專業性很強的醫學領域,而我國保險公司目前還缺乏既懂醫療又懂保險及法律的人才,在醫療意外保險的開發、理賠方面存在一定的因難。但市場需求是明確的,所以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嘗試著推進這項工作。客觀上講,保險業也理應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承擔起社會責任,為醫療意外風險提供有效的轉移途徑。事實上,完整的醫療風險保險體系包括醫療保險、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而醫療意外保險的有效運行必將帶動醫療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為保險公司帶來新的業務增長點。
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方法
強化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
現代醫學的發展使人們對醫學的信心和期望、對醫務人員的依賴和要求越來越高。表現在臨床實踐中,就是一旦出現醫療損害或治療效果與預期效果不一樣即歸咎于醫方。據最近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患者對醫療風險的認識還存在不小的誤區,愿意為醫療意外購買保險的人只占四成左右。對于市場上已經推出的一些醫療意外險,以及還在設計中的“誤診保險”和“藥品過敏反應保險”等,多數患者也不接受。
因此,政府、社會、媒體、醫院等都要強化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積極尋求醫療意外風險的防范及化解機制。對于政府和醫院來說,有必要加強醫療衛生保健知識的普及工作,有選擇地講一些如無過錯輸血感染、手術并發癥、藥物毒副作用等知識。可以利用醫院的宣傳欄、社區和鄉村的宣傳欄、醫療衛生保健講座、電視和廣播的公益廣告等,宣傳“治病冒風險”的觀念。醫務人員必須要盡可能地把醫療意外情況向患者講清楚,凡是沒有及時讓患者知情的醫療意外,醫務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新聞媒體也要正確報道和引導醫學成果,不要隨意地夸大生物科學技術、現代化醫療設備在診療護理上的作用,夸大保健品在預防疑難雜癥和延年益壽上的作用,防止患者思想上出現一個誤區――醫學已經無所不能。
確立恰當的醫療意外保險籌資方式
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國情決定我們必須以政府為主導,以低成本醫療為目標,通過一攬子體制改革來解決醫療領域出現的問題。對于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可采取病人、政府、社會團體多渠道籌資,鼓勵并推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
對于醫療事故,可以通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而純粹的醫療意外可以通過患者購買意外保險的方式轉移。對此可以在門診掛號費和住院床位費中加收費用,然后強制醫院按照門診量和病房工作情況為患者購買醫療意外保險。因為車票、船票、飛機票中都含有意外保險費,醫療行業屬高風險行業,醫療費中也應允許含意外保險費。
此外,政府牽頭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為此,可以考慮由醫方群體交納一定的費用,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專門用于填補醫方因醫療意外所遭受的損失。醫方則可將此費用計入醫療服務成本中從而向社會分攤。
探索醫療意外保險實施方式
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更多的消費者在經濟上、心理上求得一定的平衡。國家可以根據這個宗旨,用立法的形式制訂《醫療意外基本保險條例》,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分離式或捆綁式),并強制所有患者在醫療需求中無條件參保。數據顯示,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意外的發生率,既然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都實行了自愿或半強制的保險,且運作良好,廣為接受,醫療意外同樣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分散和轉移。
在此基礎上,保險公司再開發一些“高保費、高保障”的針對某些特殊風險的險種,如無過錯輸血感染、重大高風險手術等,由消費者以自愿方式在就醫前選擇購買,以滿足經濟狀況較好患者的需求。
探索積極有效的醫保合作模式
目前,我國許多地區已經開展了一些由病人籌資的醫療意外保險,如母嬰平安保險、人工流產平安保險、手術平安保險、精神病人住院意外傷害保險等,這些險種了受到了病人和病人家屬的肯定和歡迎。據調查,保險公司非常樂意開展這方面的業務,但發展也存在阻力,阻力主要來源于與醫院管理方的協作。因此要積極探求尋求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有效的合作模式。在醫療意外保險產品開發、承保及后續的理賠服務中,都要尋求醫療機構的支持和協作,克服保險公司缺乏醫學人才的瓶頸限制。二者作為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經營目標都是追求利潤較大化,所以保險公司應以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為契機,及時跟進,逐步探索與醫療機構的合作框架,以尋求二者經濟利益平衡點為宗旨,開展多種方式的互惠互利合作,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共同推動醫療意外保險的良性發展。
意外保險論文: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建立
一、醫療意外的特征
(一)醫療意外具有客觀性
醫療意外是醫者本身存在著或受到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難以預料和防范的。這是因為:雖然現代醫學的發展非常迅速,人們對健康和疾病有了較為深入的了解,診斷和治療技術也日新月異,一些曾經難以預防或者難以治療的疾病都逐漸被現代醫學征服了。但是,尚未解決的醫學難題依然很多,因此,相對于社會和患者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來說,醫療科學技術總是有限的,醫者的能力總有不能及的,在診療護理中始終會存在醫療意外。據了解,國際上公認的醫療確診率為70%,急癥搶救的成功率為75%,這說明由于誤診而導致的醫療意外是客觀存在的。
(二)醫療意外的發生具有偶然性
醫療意外客觀存在,但并非都會發生。這是因為診療護理的過程是檢查、診斷、治療、痊愈的集合體,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復雜的,包含了病理、心理、環境等各種因素。因此,使用非常成熟的診療護理技術可能會出現預想不到的醫療意外,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無過錯輸血感染。正是人類疾病和患者體質的復雜性,才出現了診療護理過程中的特殊情況,造成難以預料和防范的醫療意外。
(三)醫療意外的損害后果具有嚴重性
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醫療行為直接面對病人的身體和生命,一旦發生醫療意外后,必然對患者身體造成各種不可逆的損傷,更有甚者將會導致生命的終結。“生命至上、健康無價”,醫療意外除了給患者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外,更嚴重的是精神上的打擊和傷痛。
二、建立我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由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建立醫療意外保險
制度是解決此類醫患糾紛,保障患者和醫者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由于醫療糾紛具有客觀性、不可避免性,而其一旦發生,損傷后果又是相對嚴重的,因而近年來,圍繞此類事件發生的醫療糾紛屢見不鮮,據統計,超過80%的醫療糾紛最終被鑒定為醫療意外。現實司法實踐中,法官多根據“公平責任”的原則來認定雙方的責任。公平責任的運用使得醫院在無過錯的前提下,法官也會判決醫院向患者做出數額不等的賠償或補償。這種只重補償忽略分擔的“公平責任”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醫療意外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法理上存在著局限性: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不是依據當事人的行為確認責任,而是考慮到受害人所受損害導致的財產損失額的合理分擔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性手段,是基于道德上的公平觀念的法律化,是一種“財產上均貧富”的表現。醫療行業的財產雖然相對于某一個患者而言是“富”,但如面對龐大的病員隊伍,醫院則不是“富”而是“窮”。其次,強調醫方的公平責任會阻礙醫學的發展:醫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還是一種經驗科學,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高技術性和高風險性,如果法律不允許一定風險存在,不賦予醫生一定的免責事由,只要發生了損害后果,就要醫方承擔責任,對醫方是不公平的。而在這樣一個本身承載著巨大風險的醫療行為中再實行公平原則的話,對醫方就更不公平了。再次,醫療意外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公平責任的適用意味著患方自行承擔部分損害后果,承受一定的經濟負擔,這種經濟上的負擔非屬于患者家庭計劃之中,是一種額外的負擔,會對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沖擊,對某些患者及其家庭來說,更會使其生活難以為繼;對醫方來說,醫療意外的出現是醫療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現象,根本無法克服。因此,適用公平原則不利于社會財富的積極增長、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
(二)現有醫療責任保險的范圍有限,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
制度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的重要補充醫療責任保險又被稱為醫師責任保險、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或專家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圍內,被保險人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造成醫療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并由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提出首次索賠申請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產品。醫療責任保險不涵蓋醫療意外及醫療故意事故。醫療責任保險歸屬于職業責任保險分支。醫療責任保險主要指從事職業與思考健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員,諸如醫生、護理人員、藥劑人員、檢驗人員等,因其服務的疏忽或過失致人損害或損失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有必要在實行醫療責任保險的同時,開展醫療意外保險,以補充醫療責任保險的先天不足,這樣更加符合醫療行業的實際情況。
(三)在我國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具有現實基礎性
一項關于醫療風險的社會調查顯示,44%的被調查者認同“診療過程帶有一定風險性,由此帶來的傷害并不全是醫療責任引起的,而是因意外情況或難以避免的”。進一步分析該調查結果可知:不能意識到醫療意外風險的患者只有12.6%。因此,從患者一方來看,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具有的現實基礎。近年來,絕大多數醫院受到醫療糾紛的困擾,雖然采取了各種方法避免醫療糾紛,但普遍認同通過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意外保險可以有效解決醫療損害風險,避免醫療糾紛。根據實施“手術醫療意外保險”的北京阜外心血管醫院提供的一份調查表明:實施“手術醫療意外保險”前的2003年醫療糾紛為49起,實施“手術意外醫療責任”的2004年全院醫療糾紛為9起。所以,建立醫療意外保險也會得到醫療機構的積極支持。總之,在我國當前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具有的現實基礎。
三、對建立我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醫療意外保險的內容
1、通過政府立法確立醫療意外強制保險原則。醫療意外保險是在全社會分擔醫療意外損害的一種機制,是目前好的處理辦法;實踐也已經證明,該保險能夠有效解決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并且也得到了醫患雙方的普遍認同。因此通過法律的推動建立該制度的現實條件已經具備,應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意外強制保險原則。2、被保險人是到醫療機構就診的全部患者。由于醫療意外的多樣性,雖然手術患者發生醫療意外的比例較高,從建立醫療意外保險避免醫療糾紛的目的考慮,應當將所有的患者作為醫療意外保險的保險對象。3、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出現醫療損害,除了患者過錯行為導致的醫療損害外,保險公司對患者的醫療損害首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機構對該醫療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有權向醫療機構追償;如果屬于醫療意外則由保險公司承擔。在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中采取上述損失承擔方式,由于肯定了醫療損害承擔的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預防和減少醫療損害;同時將醫患之間由于醫療損害產生的經濟糾紛轉變成為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經濟糾紛,顯然有助于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法制軌道上解決,避免醫療糾紛升級惡化。4、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范圍限于醫療意外死亡補償金、醫療意外殘疾補償金(傷殘等級不同、殘疾補償金不同)、醫療意外治療費,各項費用的補償限額在醫療意外保險合同中由雙方約定。醫療意外中任何人都沒有過錯,而醫療意外保險旨在一定程度上“填平”醫療意外造成患者的損害,不能等同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直接受害人的損害,也包括受害人承擔撫養責任的被撫養人的損害)。因此,在醫療意外保險中,醫療意外造成的損失如患者誤工費、護理費、親屬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等,不應作為醫療意外保險的責任范圍。
(二)對我國醫療意外保險具體運作模式的可行性方案建議
借鑒外國相應的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結合我國現在已經出現的“手術意外保險”,對于我國醫療意外保險的運作可采取以下運作模式:1、由醫療機構為就診的患者投保該險種。雖然醫療意外保險是為患者利益而設置的,應該由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為患者投保,但部分患者會因為經濟負擔等種種原因而選擇不購買該保險,因此在立法上確立醫療意外強制保險原則的條件下,采取由患者投保的投保模式不利于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采取由醫療機構為患者投保的投保模式則有利于醫療意外強制保險原則的施行。因為醫療機構很容易將為患者投保醫療意外保險的保險費分攤到每一位就診患者身上。在我國現行衛生體制下,采取醫療機構為就診患者投保醫療意外保險應當在醫療收費中包含該費用。因為車票、船票、飛機票中都含有意外保險費,醫療行業屬高風險行業,醫療費中也應允許含意外保險費。2、政府牽頭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為此,可以考慮由醫方群體交納一定的費用,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專門用于填補醫方因醫療意外所遭受的損失。醫方則可將此費用計入醫療服務成本中從而向社會分攤。3、根據我國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更多的消費者在經濟上、心理上求得一定的平衡。國家可以根據這個宗旨,用立法的形式,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分離式或捆綁式),并強制所有患者在醫療需求中無條件參保。數據顯示,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意外的發生率,既然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都實行了自愿或半強制的保險,且運作良好,廣為接受,醫療意外同樣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分散和轉移。在此基礎上,保險公司再開發一些“高保費、高保障”的針對某些特殊風險的險種,如無過錯輸血感染、重大高風險手術等,由消費者以自愿方式在就醫前選擇購買,以滿足經濟狀況較好患者的需求。
作者:李青 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
意外保險論文:承包企業意外保險論述
作者:侯江平 單位:南昌市保險公司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承包企業的經營狀況,深受市場的影響。市場風險的客觀存在,使最情明的承包人也時時面臨失敗的威脅。此外,一些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也隨時可能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所以,在假定承包經營者主觀努力都是正確的前提下,依然存在著承包失敗的可能性。這就使我們有可能通過一種宏觀的經濟調控手段一一“承包企業經營意外保險”,來避免這種失敗出現時可能給社會帶來的損害,確保被承包資產的安全,并最終解決公有資產被承包后出現的社會分配的公平問題。大家川道,構成保險活動的四個條件是:①風險的客觀存在并足以導致經濟r仁的憂慮;②多數具有共同憂慮的個沐的結合,③剩余產品足以構成保險基金,④計算和預測技術的運川。
承包活動成功與失敗的隨機性,足以構成全社會的共同經濟憂慮,它不僅僅關系到全社會.飛勸利益調整和分配,還關系到城市井擠體制改革的進程與成敗。鑒于此,無論是國家或是承包主體,郊有必妄完普它的保障機制,同時,由于承包活動普遍發生于經濟組織中,且已有切年歷史的人保公在全民遍沒機構、,因此,完善承包經營風險保障機制不僅必要,也可行。保險公司可以提供保險保障的工商企業的經營風險,是指經營者主觀上沒有過錯,而因客觀上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引起企業經營損失,并i習這種損失導致企業合理利潤目標落空的情況。因此,企業經營意外保險的標的必須是企業合理的計劃利潤。.但經營者在實現利潤目標的過程中,其主觀上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也因突發事件發生導致經營損失,但企業合理利潤目標并未落空時,則保險公司不承但保險責任。對標的范圍的這個限制,為合格,廿承包人完成承包利潤目標所提供的保障是充分的,也分合情合理的。“經營意外”損失及補償范困,通常有下列情況:1.自然災害。不同的企業,會因不同的自然災害引起程度不同的損害。“鄉:營愈外”應排除企業財產因災害造成的“直接損毀”,但因財產直接損毀導致企業停工停產造成的損失則屬于需補償的“經營意外”。對火災,除因雷電引起的屬自然災害外,任何因人為或第三者引起的火災均應除外,因為這些情況,通常都有“主觀過錯”問題。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情況極為復雜,現列舉如下:①停水停電意外。即因企業以外的原因停水停電導致停產,但計劃內停水限電除外。②原材料供應意外。原定的原材料供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履行供貨合同,致使企業停產、減產。如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企業,供貨方因災害絕產或少產,其停止履行供貨合同可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致使承包企業無法獲得補償,或因道路交通意外,供方已及時發出厚料但不能進入企業的生產過程,導致停工待料及由此產生的對其他第三者的經濟責任等。③銷售意外。它僅限于產品或按合同所供之商品,因企業以外原因致使滯期交貨產生的供貨合同載明的經濟法律責任,但因供貨發生損耗或滅失造成的損失部分除外。④人身意外。它僅限于承包人因病或意外事件死亡(自殺除外),使企業經營受到影響導致的營業損失,但只限于必要的期間。如若以一個月為限,則當年該企業未完成利潤計劃時,保險公司的補償只限于當年利潤計劃的1/12。⑤新產品責任意外。指企業新開發的產品(以上市或定型不足一年為限),符合有關劫業質量標準,經過專門機關鑒定定型,但由于技術上不可預見的原因,用戶在使用中發生意外而導致的經濟法律責任。⑥雇員損害意外。它只限于因雇員的貪污或故意破壞給企業造成的營業損失。貪污或故意損害行為以審判機關認定行為人有罪為要件,但承包人的損害行為除外。3.其它意外。如非政府行為的社會政治動亂,第三者的“打、砸、搶”等。企業“經營意外”,除上述外,還有一些,如行政干預、依國家計劃組織生產的企業的計劃被更改、資金來源突變、物價突變等等。這些意外也常常對經營造成威脅,但這些意外因通常具有國家意志的因素,故保險公司應將其列為除外責任。
現就“經營意外”保障的補償原則分述如下:1.保額限制。保額限制分為每次意外損失限制和總利潤額限制。例如:一次銷售意外損失10萬元,而當年利潤計劃到年底尚差20萬元,則補償以10萬元為限,若到期利潤計劃僅差5萬元,則以5萬元為限。2.期間限制。例如:某廠因水電供應意外在當年7月份停產半個月,則計算損失為當年利潤計劃的O。5/12。3.次數限制。例如,某廠因新產品責任意外而產生了對第三者的經濟法律責任,此種責任以每次的具體損失金額為限。4.保額、期限、次數并聯限制。例如,一次意外停產,并由此引起了對第三者供貨超期的經濟責注。計算損失則為本期、次停產利潤損失,加上本期、次因超期供貨而承擔的經濟賠償額。但補償也必須以當年合理利潤差額為限,差額大于損失額時,以損失額為限。“經營意外保險”的保險標的為承包企業合理利潤,因此,能否地合理地確定標的,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通常情況下,發、承包方對企業合理利潤均進行過正確測算,且結果大多是、合理的。但就保險公司而言,還應對接受的利潤標的進行分行業測定,對不同行業的產值利潤率、資金利潤率、全員勞動生產率進行測算取值,對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的企業利潤計劃予以限額承保。對虧損企業而言,其當年扭虧計劃、亦可視為“利潤”計劃,對扭一虧指標的確定,同樣要求科學合理。鑒于目前各類企業經營水平優劣迥異,因此,保險公司在開展該項業務時尚應具備一些必要條件。
首先,國家必須以法規形式要求承包企業無一例外地參加“經營意外保險,,以避免投保企業的逆向選擇出現;其次,國家現行對企業升級、定級評審制度必須科學化,對不同等級企業的投保,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有所區別,對經營基礎好,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企業,保險公司可以接受其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的利潤計劃為標的,第三,國家應允許投保企業將該項保險費全部或部分列入成本。至于保險費率的確定,只要通過必要的調查和測算,可以使其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