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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間文學研究: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之著作權保護基礎理論研究
【摘 要】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提出,為版權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其實質是平衡傳統非物質文化資源與現代版權作品的利益分享機制,并以私權保護的方法,促進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發掘、保存和利用。文章從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界定、著作權保護的涵義、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制度設計三方面進行論述,認為應在現行著作權法之下制定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特別立法。
【關鍵詞】民族民間文學作品 著作權 平衡 保護
隨著現代網絡科技的發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來越便捷,而個性化、多樣化的民族民間文化正猶如城市的風景,逐漸被統一化、制式化。對待民族民間文化,是任其自生自滅還是予以保護?如果對其予以保護,必然涉及成本問題,是否得不償失?在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中,應該意識到,民族民間文化是我國的一項“比較優勢”,具有巨大的開發價值。中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至今還存在很多相對落后和封閉的區域能夠“原汁原味”地保存我們底蘊豐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在文化領域,只有個性的才更鮮活,才更有價值,因此這一豐富的資源,正體現了我國文化上的“比較優勢”。我國在“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及利用上并不占優勢,因為發明專利、商標、軟件等知識產權主要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掌握,所以,我們就更應將目光投向自己占據比較優勢的項目上,重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即使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對其進行開發利用且利用得當,就能創造更為可觀的價值。比如美國迪斯尼上映的中國元素的動畫片《花木蘭》《龜兔賽跑》《功夫熊貓》等,均選取了我國民族民間文化中的題材,并獲得了商業的成功。況且,就成本論成本,我們亦認為,只要制度設計得當,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對民族民間文化的利用將更加科學有序。因而,在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時,對其保護制度的研究,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在此,本文將選取民族民間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就其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相關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探討。
一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概念及內涵
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問題,對此學界向來沒有統一的認識。馬克思主義認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以該定義為基礎,我們認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是指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確,且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但有充分理由推斷出自某社會共同體并世代流傳的屬于民族文化遺產的藝術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所采用的稱謂和對其內涵的理解不盡相同。有的定義為“民間文學”,如較早在“跨國版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認為,受版權法保護的民間文學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在這一定義中,民間文學的范圍是十分寬泛的;有的定義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如俄羅斯1993 年7 月的《版權法》,并且將這類作品的范圍劃得較為狹窄;還有稱為“土著居民的藝術作品”、“通俗文學”、“俗文學”......而我國的著作權法將這部分作品的名稱界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論該類立法所采用的名稱是什么,我們認為這都是對民間文化資源的界定,是對應于版權法上的作品的。版權法上的作品均是對現有知識的一種具有新穎性的思想表達方式,而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即為“現有知識”中的一種重要資源,如果說版權法的作品是“流”的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則為“源”。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立法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正是對“源”與“流”公平分配問題上的重新思考。這一來自于第三世界國家的聲音已為國際社會所重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以下簡稱igc)”,以討論“產生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傳統知本文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學習十七大精神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之著作權保護研究》課題的階段性成果識(不論是否與遺傳資源有關)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迄今為止,igc 的調研成果之核心內容就是為傳統知識(tk)和民間文藝(tces)。而本文所探討的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其內涵正與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一樣,由于其目種實繁,其范圍的界定至今也尚無具有公信力的標準,根據《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第二條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2)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3)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這些形式不論是否已經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達形式等。
二 著作權保護的涵義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是作者基于對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以及支配該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財產權的總稱。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項內容。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18 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可以說,人身權是人權觀在著作權領域的體現。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著作權保護的目的
研究著作權保護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即著作權立法,綜觀世界各國法律中著作權保護的目的,我們發現,不同國家有不同側重。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保護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作者的權利,著作權甚至被稱為作者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并規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而英美法系國家除了重視對作者權利的保護以外,對其他利益主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也同樣看重。以美國為例,其《憲法》的著作權條款,從立法和司法方面考慮,授予作者著作權在美國被看成是服務于鼓勵智力作品的創作,而最終使公眾受益。從理論上說,至少公共利益優先。
我國《著作權法》開篇及時條明確指出,制定著作權之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有學者將該立法目的分為兩個層次,認為著作權保護的直接目的是保護作者的著作權及相關權益,但終極目的卻是為了有利于作品的創造和傳播,以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對于這樣的理解目前已不為學界主流觀點所認同,法條的文意解釋并不能得出兩個遞進層次的立法目的關系,我們認為,著作權保護的目的在于協調和平衡兩種法律所同等尊重的價值——作者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表明,作品著作權的原始歸屬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規定。事實上,“著作屬于作者”是各國著作權法確認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保護作者利益,從理論上看,是著作權領域對人權的保護。作品是作者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作者通過勞動獲得了對作品的產權,由此獲得法律的保護。根據洛克的觀點,“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摻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而生命、自由、財產等即為人權的必要組成。從實踐上說,對作者權益的保護,能夠轉化為作者創作的動力,激勵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從而促進社會的文明發展,這就轉向了著作權保護的另一目的——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達到該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權法》設置了種種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認并保護作者對作品的專屬性,在某種程度上,或者說,是一種壟斷性利益,但同時,為了使公眾能夠接觸并使用該作品,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對該壟斷性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設置了諸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原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思想與表達相區分原則,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于通過一定載體表達出來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2)獨創性原則,該原則要求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能夠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而非簡單的摹寫或材料的匯集;(3)平衡原則。如上所述,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作者和社會利益,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制度設計
根據上述對著作權保護的論述,我們發現,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在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保護上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著作權的一般主體是作者,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在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期限如何認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進行新的法律解釋。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種種困境,有學者提出,應該脫離著作權法,創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私權中的一個領域,利用現有成熟的版權制度進行保護具有可行性,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除此就沒有其他的保護方式了,事實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法律的保護是多層次的,著作權保護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性質決定其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
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相區別的關鍵在于,其保護對象為非物質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質財產的重要特點:①是一種精神財富,可以長期存續;②必須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③可以被有形載體固定并無限復制或重復使用;④可廣泛傳播;⑤可以同時被許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質財產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本質特征,正與信息的特征相契合,這就成為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的前提條件。當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信息還必須具有商業價值,能為民事權利主體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為一種專有權、對世權。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商業價值是顯而易見的,這里不再贅述。要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對這類信息的權利能不能成為一種對世權、支配權。根據對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該類作品雖然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但卻有充分理由推斷出自某社會共同體,因而,如果將創作該類作品的社會共同體視為一個整體,該群體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就是群體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權利的效力可以對抗群體之外的一切人,為該群體所專有,是一種對世權。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并通過一定載體所表達,不損及社會公共利益,就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
(2)我國立法思路決定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經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鑒于其特殊性,具體的保護辦法又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予以規定。中國自20 世紀就一直組織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國家版權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及時稿,該稿得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礎上國家版權局又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二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2007 年立法工作計劃的意見〉和〈國務院2007 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及《2007 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要求,2007 年9 月,國家版權局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起草工作小組。目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當中。
具有幾百年歷史的《著作權法》,是現代社會迄今創設的一種較好的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寬一點思路,將其用于平衡社會中的群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應該是可行且有效的。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資源,節約立法成本,而且還可以借鑒著作權制度中已經積累的豐富經驗。從這種意義上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又是必須的。
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主體的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主體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這種“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權保護的困難。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和社區等。
及時,國家著作權人。筆者認為,將國家籠統地認定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并不妥當。
首先根據trips 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直接將國家作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有公權與私權爭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經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應該是《著作權法》的下位法,其就應該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一種私權保護方式。因此,學者提出,將國家視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其次,如果籠統地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雖然在實踐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主要作用——對抗由域外人士實施的、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營利,但卻不給予其發源地人民任何回報的利用,避免文化資源的流失。但應考慮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還可能包括本國的、創作群體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由國家統一行使權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當地文化背景,與傳統資源休戚相關的創作群體自行享有權利、行使權利、維護權利的效率高。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亦不排除國家作為著作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對此也有規定。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來說,如作品的創作流傳出自哪個具體民族或地區不能確定,或者尚有爭議,可以由國家作為作品的著作權人。
第二,社區著作權人。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歸屬問題上,主要有兩種認定方式,即地區或民族,例如,中國三大英雄史詩之一的《格薩爾王傳》,誰都必須承認它是屬于藏族的,同樣,彝族的《阿詩瑪》、傣族的《召樹屯》、白族戲劇吹吹腔、蒙古族薩滿祭詞......其民族歸屬是十分明了的。當然,還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除以民族外,還根據地理范圍劃分歸屬,如田林壯劇,流傳于廣西百色地區;馬隘壯劇,流傳于廣西德保縣馬隘等地;富寧壯劇,源于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富寧縣。而“社區”一詞是1887 年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研究的需要,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對社區進行了界定,沒有公認的定義。因此,筆者以“社區”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區,即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產生并流傳的某一個地區或某一個民族群體。
(2)著作權集體管理。以社區作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雖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勵各民族或地區整理保護自由的民間資源,但社區人數眾多,權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據美國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如果別人采取了積極的行動,他自己亦不會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體產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別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車”,坐享其成,何樂不為!故大集團比起小集團來,不能更有效地組織起集體行動。因此,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領域,和主體的界定相伴,必須提出此類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辦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了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作品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并促進社會公眾著作權意識的目的,其運作方式可以為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益的借鑒。具體說,應該成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民族民間文化的相應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族群)的集體利益。非政府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成立、運作,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源地(族群)對非發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其收取的費用用于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3)整理人、記錄人的著作權人地位。整理人、記錄人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搶救、傳承和保護工作中意義重大,但筆者認為,整理人、記錄人不能成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本身的著作權主體,因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是群體性勞動的成果,只能由相應社區成為其著作權主體。至于整理人、記錄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時候付出了較大的創新性勞動,形成的則是基于民間文化之“源”的創作,是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所規定的“作品”,其自然啟動現有版權機制進行保護,但已不是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如果整理人、記錄人只是忠實記錄或稍加整理,沒有創造性勞動的付出,對他們的保護或資金支持,則不在著作權法考慮的范疇,而是大的文化保護法應該考慮的。
3.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方式和權利內容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方式。鑒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主要是通過世代相傳的方式在某一群體存續,其內容持續處于動態發展過程中,因此,為了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可以采取登記制度作為該類作品著作權的產生方式。我國國家版權局1994 年12 月頒布了《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通過作者自愿的登記行為,對其著作權進行形式上的確認,以進一步明確著作權的歸屬,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也可作為初步證據,從而最終達到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該辦法可作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方式的法律依據,而這實際上是與該類作品的國際保護方式相協調的。國際上對于該類作品的保護也采取了諸如登記、認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作品”的評審規則中,專門制定了作品的申報制度,其中規定申報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個人或群體認可的文字、錄音、錄相或其他證明材料,無此等證明者不可申報。
采取登記制,一方面,可以明確作品的歸屬和具體范圍;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權利主體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國家對有重大價值的文學作品進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內容。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從法律上建構文化領域“資源”和“創新”公平的分配機制,保障文化資源在被使用的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報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權保護的方式,從精神和經濟兩方面激勵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搶救性保護工作,明確作品的范圍和內容,以利于作品的傳播,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之一:“鼓勵作品的創作”,就顯然不適用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這就決定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范圍和行使方式的特異性。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也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部分,就人身權來說,筆者認為其范圍只應包括署名權、發表權和修改權,而不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因為要搶救和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就必須鼓勵對作品的收集整理行為,以及在此之上的創新,而保護作品完整權顯然與該類作品的保護方式相沖突;就財產權來說,筆者認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應包括許可使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應強調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處,尊重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應費用,滿足著作權人的財產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期
筆者認為,《著作權法》所規定“作者終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護期限不適用于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一,從理論上講,如果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界定為作品的創作群體,根據目前著作權法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計算方法,只要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一直存在,作品的保護期也就要一直延續下去,這實際上也就幾乎等于無期限保護了;其二,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性來看,這類作品是代代相傳、世世延續的,處于始終動態的發展中,其“創作的階段性”難于認定,這也決定了該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應該是無限的。
四 小結
通過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的思考,我們認為該類作品符合現行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現行《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對作品保護的基本原則及保護的方式等均基本適用于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但針對該類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應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框架下來建構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模式,制定專門法作為著作權法的下位法來具體調整該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民族民間文學研究:論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的共建共享
摘 要: 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豐富多樣,通過現階段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的共建共享情況分析,提出對策和建議,實現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深層次的共建共享建設。
關鍵詞: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 文獻資源 共建共享
民間文學,是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流傳的,反映勞動人民的生活和思想感情,并表現他們的審美觀念和藝術情趣,具有自己藝術特色的口頭創作,包含有神話、傳說、故事、民歌、敘事詩、長篇史詩、寓言、戲劇、曲藝、誦詞、風習歌、諺語等。少數民族文獻作為傳承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是研究少數民族經濟、政治、文化等好的依據。廣西是少數民族自治區之一,聚居著以漢、壯、瑤、苗、侗、京、回等12個民族,是壯族人口聚居最多的地區,少數民族文字文獻以壯族的文獻最為豐富,也是少數民族文字文獻中最為悠久、珍貴的文獻。
文獻信息資源作為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與信息化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信息資源建設是圖書館建設和發展的關鍵,探索建設良好的資源共建共享模式,尋求文獻信息資源效益較大化,不僅能促進跨時間、空間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而且能夠降低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成本,彌補館藏資源不足,從而實現圖書館之間文獻信息資源的互通有無,減少重復浪費。
一、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基本情況
廣西少數民族口頭文學豐富多彩,在遠古社會即已產生,但是對它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卻很晚。漢代劉向《說苑?善說》所載用漢字記音的《越人歌》(出現于春秋前期楚國南部)及漢譯,被認為是最早的壯族口頭文學整理。北魏、唐、宋、明、清的一些作品也偶有涉略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但都未有完整的整理和研究專著。在廣西,真正大規模搜集、整理、研究廣西少數民族文學,是在1950年以后,特別是195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后。從1958年到1966年這一時期最重要的專著是《廣西壯族文學》,全書31萬多字,是中國探討和論述壯族各個時代民間文學演變和發展歷史的及時部著作。
“”期間民間文學研究工作陷于癱瘓,直至1976年粉碎“”后民間文學研究才又出現了空前繁榮局面,研究成果多而且突出。這一時期,整理出版的主要有壯、瑤、仫佬、毛南、京等5個民族的文學概況以及《壯族文學史》和《瑤族文學史》,80年代起,相繼出版了《廣西各族民間文學叢書》、《廣西少數民族古籍叢書》、《中國民間故事集成》 、《中國歌謠集成》、《中國諺語集成》、《布洛陀經詩》、《壯族民歌古籍集成情歌》、《廣西民間文學散論》、《歌海漫記》、《壯族文學概論》、《壯族民間文學概觀》、《壯族文學史》、《瑤族文學史》、《瑤族歌堂詩述論》、《侗族民間文藝美論》、侗族長篇創世史詩《嗄茫莽道時嘉》等專著和《廣西少數民族創世史詩及古歌價值初探》、《壯、侗、瑤族創世女神的比較研究》、《回、 彝、水、仡佬、毛南、京族民間故事巡禮》、《孟姜女傳說在壯、侗、毛南、仫佬族中的流傳與變異》、《論壯族的創世史詩布洛陀》、《壯族青蛙神話剖述》、《瑤族歌堂詩述論》、《漫談瑤族造人神話》、《論侗族琵琶歌》、《桂西苗族民歌初探》、《毛南族民歌初探》、《淺談彝族神話及其民族特色》等文章。
縱觀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研究,主要涵括內容有:壯族民歌、歌圩、歌會,壯族神話和傳說故事,瑤族民間文學,瑤族神話和民間故事以及侗族民間文學研究,侗族歌謠、神話、傳說故事,苗族民間文學研究,毛南族民間文學研究,仫佬族、彝族、京族、仡佬族、水族民間文學研究等其他少數民族文學研究。
二、現階段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的共建共享情況
目前,廣西的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平臺主要有:廣西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廣西科技文獻共享與服務平臺、廣西人文社科文獻資源共享平臺、桂林市工程技術文獻信息平臺、廣西醫學文獻信息服務平臺等,由全區公共圖書館、科研院所、科研系統圖書館、高等院校、高校圖書館等單位進行協作共建。從整體上看,廣西區內的文獻資源體系共享平臺建設仍不夠完善,在公共圖書館中,廣西壯族自治區圖書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圖書館、南寧市圖書館、玉林市圖書館、北海市圖書館等均有自建的地方特色資源專題數據庫(以多媒體專題資源為主),但是地方文獻資源的數據庫和專題收錄有限,涉及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文獻資源尚無共建共享。
那么在文獻資源流通便利、共建共享發展興盛的今天,具有地方民族歷史文化特色的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為什么沒有得到很好的共建共享?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認識意識不強。21世紀是全球網絡化發展的時代,追求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是人們的需求和目標,但是傳統的管理體制對共建共享的認識意識不夠,局限于以往單一的“人有我有、人無我無”式資源結構,各館故步自封,認為地方文獻資源為本館的館藏特色資源,缺乏開放和共享意識。
二是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組織。廣西的地方文獻資源豐富,各類圖書館館藏數量不少,但各類圖書館之間、公共圖書館中省館與市館、市館與縣館之間缺乏整體的劃和協調,相互之間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源搜集和建設缺乏標準,沒有組織和統一協調。
三是實踐中遇到困難。目前對于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搜集、整理、研究工作還處于一個發展的階段,各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資源尚待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仍然很多;廣西部分公共圖書館、高校圖書館、研究中心館藏機構的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資源豐富,但整體上資源分散、集中收藏難度大;由于各地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各級圖書館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設施設備發展不平衡,導致資源整合、共建共享難度大。
三、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對策和建議
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成為現代社會文獻信息資源傳播和傳遞的載體,資源的數字化建設和網絡化建設是其發展的重要途徑。廣西的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資源豐富,實現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獻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可以縮短廣西少數民族在世界上的空間和時間距離,同時也為世界認識和了解廣西少數民族提供信息平臺,促進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文化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承傳播。基于此,特提出如下的對策和建議:
民族民間文學研究:試述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現狀
摘 要:新疆是我國西北一個文化底蘊深厚、藝術成就突出的少數民族聚集地,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種文化現象。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現代文化與外來文化沖擊到了民間文化,導致民間文化藝術的傳承中斷,越來越多的人不再重視民間文化藝術,特別是以新疆為代表的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正在逐漸被人們所遺忘,所以保護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刻不容緩。
關鍵詞: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木卡姆;麥西來甫;賽乃姆
新疆離漢族腹地遙遠卻擁有悠久而豐富的歷史文化,是我國一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各自創造了本民族的燦爛文化,共同譜寫了中華民族的新篇章。目前,新疆仍然保留著九種語言、六種文字,那些分別來自綠洲、草原和山林文化的民族根據不同節氣和環境的需要,創造出了只屬于本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這種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是原生態的,也是深具特色的。這些多姿多彩的少數民族為自己的歷史勾畫出了一幅異彩紛呈的畫卷。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在經歷了數代人的修改和演唱之后,更加具有跌宕起伏的英雄氣概,成為了全世界不可忽視的文化藝術。國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在持續進行中,2005年,“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成功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此舉把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了一個嶄新的高度,從此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了大眾的關注。
一、《新疆木卡姆》的保護現狀
《新疆木卡姆》流傳于民間近千年之久,主要在新疆的維吾爾族流傳,其次還流傳到了與我們相鄰的中亞地區,甚至在中東地區都有流傳,影響力可謂廣泛,中華文明的燦爛之光又一次照亮了全世界。
《新疆木卡姆》作為新疆維吾爾族文化的代表作之一。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往往是通過口耳相傳這一途徑實現的,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自然也借用此法。在民間,人們通常采用舉辦聚會的方式來互相傳遞音樂和舞蹈帶來的活力。雖然面對面的交流具有極大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但是如果只通過口耳相傳,那么那些豐富的文化技藝則很容易被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中,逐漸被人們所遺忘,這種方法實際上并不,文學藝術中斷或者失落都是經常發生的事,為此文字書寫的存在就顯得非常有必要的了,通過書籍把那些原本只在口頭上流傳的文化和技藝實實在在地記錄下來,這樣就不用擔心文學藝術會失傳或消失。
《新疆木卡姆》已經被國家列入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當務之急就是要相關的人員來傳承它的文化,否則就失去了保護的價值和意義,特別是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只有得到很好的傳承使之魅力擴散開來,才會逃脫被束之高閣或者失傳的命運。國家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為了防止音樂瑰寶最終失傳的命運,在1950年,我國相關部門讓萬桐書、劉熾等著名音樂家組成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組,并且對相關的資料開始了艱辛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他們將十二木卡姆的演唱者找到了,就是維吾爾族的著名老藝人吐爾迪?阿洪老人,并且僅使用一臺老式鋼絲錄音機就錄下了十二木卡姆的全部內容。接著通過6年的時間,將十二木卡姆相關的曲譜和歌詞整理完畢。經過整理和編輯,在1960年正式發行了《十二木卡姆》。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總部宣布了第三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中國申報的“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中國、蒙古國聯合申報的“蒙古族長調民歌”榮列榜中。其中,“蒙古族長調民歌”是我國首次與外國就同一非物質遺產聯合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并通過的項目。2007年10月24日18時05分成功發射升空的"嫦娥一號"搭載了31首歌曲,《十二木卡姆》選曲名列其中。
為此,新疆烏魯木齊有專門的《新疆木卡姆》研究中心,還專門設立州級、縣級研究中心。
二、《麥西來甫》的保護現狀
《麥西來甫》是維吾爾古典木卡姆的淵源,屬于維吾爾人民的創作型藝術作品,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完善并傳承到當今社會的宏偉藝術遺產。主要流傳于中國新疆維吾爾民族中,以口耳相傳的方式進行文化的傳遞。維吾爾麥西萊甫根據自己獨特的民族特征凸顯其藝術魅力,是具民族特色、內容最為豐富、具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它以木卡姆和民間樂舞為基礎,集民間音樂、民間歌曲、謎語、說唱、演講、神話傳說、議論經書、空中走人、雜技及各種民進游戲為一體的綜合性藝術。
20世紀50年代以來,受現代化進程的影響,維吾爾民族的生計方式發生了變化,職業化的藝人人群開始萎縮。近年來一批老藝人相繼辭世,“人亡歌息”的局面已經出現。麥西來甫受眾群正在縮小,這種傳統的文化面臨著消亡的危險,保護工作必須立即展開。國家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從2005年開始,麥西來甫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及時批部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1年,麥西來甫入選聯合國急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和急需保護的項目,人類代表作這個名稱是顧名思義。急需保護的條件不一樣,這個項目面臨的是瀕危的,所以才能進入急需保護
即使國家在努力保護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但迅猛的城市化依然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舉步維艱。“如何改變這些困境,保障文化原生態都是一個艱難的考驗,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懷和集體溫暖。”
三、《賽乃姆》的保護現狀
《賽乃姆》的主要發源地在南疆各個綠洲,那里的民族比較聚居,文化也相對發達。賽乃姆和古龜茲樂舞有著緊密的聯系,在維吾爾古典舞蹈中,它是內容最豐富的且具有較高的完整性。賽乃姆的伴奏樂器有很多,包括熱瓦甫、沙塔爾、彈撥爾、都它爾和手鼓等。其中手鼓的應用更為普遍,在伴奏過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既能掌控音樂的節奏速度,還能通過響亮的鼓聲對氣氛進行渲染。賽乃姆的舞蹈特點和維吾爾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主要包括生活習俗、服飾、性格等方面。在當地人民的日常生活習慣中,如果遇到比較令人開心的事情,他們會不由自主搖動頭部和頸部,賽乃姆將這些貼近生活的動作收錄后,更容易通過它對外體現出維吾爾民族的風趣樂觀。賽乃姆的音樂是在各地區的民間音樂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音樂形式,它的曲調比較優美,富有飽滿的感情態度,節奏也相對比較鮮明。賽乃姆音樂都由數量不同的歌曲組成,演唱時可以增減但不能將順序顛倒,必須和音樂節奏緊密配合,和舞者情緒發展相適應,其節奏基本由慢到快。
維吾爾族《賽乃姆》在藝術和文化上都有著較高的美學價值,探討維吾爾《賽乃姆》的美學價值,對于民族舞蹈藝術的發展、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維吾爾族《賽乃姆》的美學價值首先表現為,它是維吾爾族人民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民族情感和文化心理的藝術再現;其次,維吾爾族舞蹈還表現為一種文化價值;再次,維吾爾族舞蹈表現了它的自身的藝術價值。
《賽乃姆》的保護不僅僅要政府出面來維持它的存在,更加需要民間藝人的傳承。
四、結語
新疆,一個美麗的神圣之地。"新疆在歷史上曾經是東西方文化交流的橋頭堡,也是文化貿易的集散地"。保護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需要每一個愛好歷史傳統和文學藝術的人的努力,不能只靠國家和機構。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在保護著,也在流失著,逝去的是那英雄氣概,不變的還是那大山。
民族民間文學研究:試述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摘要]新疆是一個多個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區,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創造了燦爛輝煌的民族文化。以三大英雄史詩《瑪納斯》、《江格爾》、《格斯爾》以及維吾爾族木卡姆藝術、阿依特斯等為代表的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薪火相傳。20世紀開始的10部民間文藝集成被收集整理成為“文化長城”,把散落在民間的文化藝術做了梳理,并予以出版發行,保存了民間記憶。以2005年成功申報“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為發端,更是把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了一個新高度,民族民間文化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受到舉世矚目。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多元文化;三大史詩
新疆在歷史上曾經是東西方文化交流的橋頭堡,也是文化貿易的集散地。作為東西方文明的孔道,古代新疆提供了東西方交流和互補的大舞臺。從某種意義上說,東西方文明的交流無疑始于人類的好奇心,因而不顧遠隔千山萬水,想盡一切方式去“相會”,開通了玉石之路、絲綢之路、瓷器之路、香料之路,相互交流情感,交換商品,鑿空、打通了地理和情感的空間,因而得以共享“成果”。新疆也因此得以成為人種蓄水池、文字博覽館和四大文明的交流地。
新疆是一個多個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區,在這塊土地上,生活著以維吾爾、漢、哈薩克、回、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滿、達斡爾、塔塔爾、俄羅斯 13 個民族為主的 47 個民族。它們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各自創造了本民族燦爛輝煌的民族文化,共同構成了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目前,新疆仍然保留著以九種語言、六種文字為載體,分別來自綠洲、草原、山林文化背景,根據不同歲時、節令和場合的需要,由各族群眾自然維系的品類繁多的原生態民間文藝活動,以此構成了中國西部多族別、多語匯、多重文化背景異彩紛呈的民間文藝畫卷。
一、民間文學藝術定義
民間文學藝術也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時使用“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和“expressions of folklore”兩種表達方式。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審議并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表達形式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條款》,在該示范條款中,受保護客體被表述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expressions of folklore)”,而不是籠統地稱“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也沒有使用“作品”一詞。我國《著作權法》中采用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詞。我國民間文學通論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作品。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于民間,是千百年來無數勞動人民聰明智慧的體現,因此,內容和種類非常豐富,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也變得比較困難。這一概念可能包括世界范圍在眾多群體中產生的習俗、傳統、藝術表達形式、知識、信仰、產品、生產方法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大多數國家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都傾向于較寬的范圍,一般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款》的范圍相同,“具有由某某國家的一個群體所發展和持有的某種傳統文化遺產特征的,或者由反映這一群體的傳統文化期望的一些個人所發展和持有的某種傳統文化遺產特征的作品”,即包括: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樂器;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者禮儀形式;有形表達形式,諸如樂器、建筑藝術形式。而且這樣的定義和列舉也不是封閉的,相關的國家可以自由地提供他們認為應該保護的傳統文學藝術作品的名單和種類。
總體來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以下一些特征:及時,通過口頭傳授或者模仿的方式代代相傳下來;第二,反應了一個群體的文化和社會特征;第三,包含有這個群體的文化遺產元素;第四,由不知名的作者或者由群體創作的,以及經過該群體的認同由有權利、責任和被許可的個人創作的;第五,通常不是為了商業目的,而是目的在于宗教信仰和文化的表達;第六,在這個群體中一直持續地進化、發展和繼續豐富。
這是目前我們所知道的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全部概念,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是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基礎上又有所提升。本文不擬在概念上進行闡述和對比。
二、以三大史詩為代表的新疆民間文學保護狀況
(一)三大史詩和口頭傳統
1986年,由國家文化部、中國文聯、國家民委、、財政部聯合組織發起,實施“中國民間文藝十套集成”編纂工程。新疆在此時也啟動了該項工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經費、人力,也由于翻譯等原因,史詩未能納入當時的工作視野之中。其實,史詩屬于敘事詩之中,不必單列。但它有特殊的地位與價值,而且蘊藏量極豐富。單獨將它結集在一起會更為醒目,在中國乃至世界文學史上凸顯它的價值與地位,“中國無史詩”之論也就不攻自破。
在中國,口頭傳承至今仍然是一個十分活躍、有生命力的傳統。人們采用眾多敘事形式與類型重新講述古老的故事,轉述個人的親歷事件,傳播客觀知識,評判人間是非。口頭傳統為人們的經驗和日常知識、地方性的歷史事件、傳聞、幽默的智慧、道德評判和藝術趣味提供了有效的表達方式。在職業故事講述者之外,口頭傳承是日常生活中與講述活動的社會情境緊密相關的藝術。一個簡單的母題可以出現在不同的文本類型當中,包括口頭俗語、諺語、慣用語、笑話、軼事、故事、傳說、回憶、寓言、俗謠、民歌、曲藝、手指游戲或兒歌。民間敘事的研究者、民俗學者、文學作品研究者或歷史學家在研究口頭傳承時,依賴的是固定的口述文本。盡管僅就技術而言,當今時代具有重現聲像的可能性,但是,最重要的固定文本形式仍然是書面文字。對口傳內容的每一次書面轉錄,都意味著將口頭形式轉變成書面形式,由此引起的對口傳內容的改變是不可避免的。民歌、俗謠和其他的短小韻文等易于記憶的形式,尚可以比較容易以韻文的形式被重新轉寫出來,可是,對民間敘事文字的轉錄就相對困難了。
在西方懷疑和認為中國沒有史詩的時候,中國三大英雄史詩《瑪納斯》、《江格爾》、《格薩爾》從民間橫空出世,顯示了中國游牧文化口傳心授的璀璨,與中國農耕文化形成的文獻典籍共同組成了中國悠久的文明史。同時也有力地駁斥了西方對于中國無史詩的妄言。
中國三大英雄史詩是古代柯爾克孜族、蒙古族人民將反抗外辱、統一部族、歷經變遷的民族命運,創編成英雄豪杰征戰四方、降妖伏魔、除暴安良、建立美好家園的壯麗詩篇,經歷幾代藝人不斷增益和蕩氣回腸的演唱,而逐漸形成的氣勢恢宏的英雄史詩,在世界上享有盛譽。中國少數民族三大英雄史詩中的兩部,柯爾克孜族的《瑪納斯》和蒙古族的《江格爾》都以新疆為主要流傳地,另一部藏族的《格薩爾》在新疆蒙古族群眾中也有變體《格斯爾》流傳。新中國成立以后,《瑪納斯》、《江格爾》、《格斯爾》(在藏族地區稱《格薩爾》)等著名少數民族英雄史詩的搜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
(二)《瑪納斯》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況
《瑪納斯》在民間流傳了近千年,在我國主要流傳于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族自治州。同時,《瑪納斯》也是跨國界的英雄史詩。除我國新疆地區之外,地處中亞的吉爾吉斯斯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以及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北部有柯爾克孜族居住的地方也有流傳。這都顯示了《瑪納斯》的獨特價值。目前,《瑪納斯》已被列為及時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入選名錄。它是我國民間口頭文學的代表作之一,是柯爾克孜族語言和哲學的典范,也是迄今為止柯爾克孜文學藝術的巔峰。
我國記錄整理的、由被譽為“當代荷馬”的著名“瑪納斯齊”居素甫·瑪瑪依演唱的史詩共八部23.6萬余行。“瑪納斯”是這部史詩的總名,各部都以該部主人公的名字命名,如《瑪納斯》、《賽麥臺依》、《賽依臺克》、《凱乃木》、《賽依特》、《阿色勒巴恰與別克巴恰》、《索木碧萊克》、《奇格泰》。每一部都獨立成章,敘述一代英雄的故事;各部又相互銜接,使全詩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有機體。《瑪納斯》為傳記體長篇史詩,人物情節、敘事結構緊密相連,譜系完整,氣勢恢弘。悲劇美和崇高美是貫穿始終的主要特征,這在東方史詩中是惟一的。《瑪納斯》描述了瑪納斯家族八代英雄的生活和業績,反映了柯爾克孜人民聯合兄弟民族反抗卡勒瑪克、克塔依奴役的斗爭,體現了柯爾克孜民族勇敢善戰、百折不撓的民族精神與民族性格。這是一部具有深刻人民性和思想性的典型英雄史詩。
生活在天山南北和帕米爾高原的柯爾克孜人至今仍傳唱著本民族的英雄史詩《瑪納斯》。人們在詠唱和聆聽中,尋找著祖先的身影和聲音。《瑪納斯》就像一輪明月,輝映在他們頭頂的夜空里,清晰地浮現出柯爾克孜人的前世今生。
現已過九旬高齡、仍健康幸福地生活在阿合奇縣的居素甫·瑪瑪依老人是當今世界惟一可以完整演唱八部史詩的人。在柯爾克孜族民眾中間,他和已經去世的另一位演唱大師艾合買提·瑪木特居素甫老人深受柯爾克族族人的尊敬和愛戴。
我國對《瑪納斯》有計劃的收集、記錄工作始于新中國成立,對柯爾克孜史詩《瑪納斯》的收集記錄工作經歷了三步。
及時步:20世紀50年代進行的柯爾克孜語方言調查,記錄了史詩的某些片斷,使得《瑪納斯》從一起步就注定了不尋常。起步早、動手快、高起點,這一切為今天的申報工作在歷史的那一刻都做好了鋪墊。而這一切,還只是開始,以后的工作接踵而至,及時收集、整理和翻譯,也使得這部史詩從一開始就幸運地得以記錄和存在。
第二步:1960年,中央民族學院實習組在帕米爾高原記錄了史詩的第二部,并與新疆文聯的工作人員合作譯成漢文、維吾爾文發表。在北京,成立了部級的史詩《瑪納斯》研究會。作為新疆的文化資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給予了高度重視。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新疆負責的《瑪納斯》工作組,對史詩進行了調查,初步查清了新疆境內的《瑪納斯》流布區域和瑪納斯齊的分布情況,進一步對一些有代表性的史詩異文進行了記錄、錄音、整理、翻譯。中央有關部門和新疆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多次組織過對史詩的收集記錄和翻譯工作,先后用漢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發表過史詩的某些片斷。
第三步:1978年以后,對史詩的調查、記錄工作又重新開始。在北京和新疆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努力下,史詩八部的記錄、整理工作全部完成。1984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史詩及時部及時冊和第二部的及時冊(均為柯爾克孜文)。1995年,整理出版了居素甫·瑪瑪依演唱的《瑪納斯》(柯文)八部23萬余行,吉爾吉斯文版八部,翻譯出版了漢文版及時部及精選片段。有關專業機構陸續啟動了《瑪納斯》八部18卷和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化系列叢書漢譯工程。2010年,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成功申報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①
(三)《江格爾》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況
蒙古民族有著悠久的英雄史詩演唱傳統。根據德國著名蒙古學家海希西的統計,迄今已經以各種方式搜集記錄的蒙古史詩大約350種,其中1/3的文本被翻譯為一種或一種以上的西方文字(搜集地域包括俄蘇、蒙古國和中國)。這些流傳至今的史詩文本,數量可觀,從中可以見到許多相當古老的成分。因而有學者推斷說,蒙古史詩的演唱傳統至少已達數世紀之久,其源起甚至可以上溯到氏族社會時期。顯然,史詩的發生、演進過程,以及史詩中所蘊涵的社會歷史內容(尤其是史詩與歷史人物和特定事件的關系)及其藝術技巧等問題,一直是中外學者長期關注的問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蒙古史詩的學術研究史,若是從西方人最初的搜集工作算起,已經延續了大約200年左右。相關的學術研究著述亦可謂汗牛充棟。俄蘇、蒙古國、德國等國家,都有大量的蒙古史詩研究著述相繼出版。“就整個研究水準而言,中國學者的研究,無論在資料的積累與搜集資料的規范化方面,還是在探討問題的廣度和深度上,都還不能同國外學者已經取得的成就并駕齊驅。應該承認,蒙古史詩理論建設的主要成就是由國外的學者完成的。這即是我們頗感缺憾的地方。”②
20世紀80年代初,《江格爾》研究室工作人員深入蒙古族聚居的24個縣、市,對《江格爾》進行了大規模普查,拜訪加·朱乃、皮·冉皮勒、普爾布加甫、才·哈爾次合、李·普日拜等105名江格爾齊,共采錄民間口頭流傳的《江格爾》187盒錄音磁帶,其中包含157種變體。還收集到了非常珍貴的《江格爾》手抄本,初步完成了對《江格爾》史詩大規模普查的歷史任務。
1981年開始,一方面繼續搜集《江格爾》史詩的新變體,另一方面抓緊進行對《江格爾》的整理和翻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1982~1996年,先后分幾批出版了14冊《江格爾》資料本,20多萬行詩。1986~1990年,整理出版了70部《江格爾》文學讀本三大卷,約10萬行詩。為了讓廣大蒙古族人民欣賞《江格爾》,又將《江格爾》由托特蒙文轉寫成胡都木蒙文,先后于1988年、1989年和1996年分三冊由內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隨后,組織翻譯人員將《江格爾》文學讀本譯成漢文,分六冊,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還有1996年由內蒙古科技出版社以經卷式版本影印了《江格爾》手抄本。
1982~1996年,在新疆烏魯木齊市和北京先后召開了四次國際、國內學術研討會。之后,在歷次研討會上宣讀交流和報刊上發表的研究成果,匯編成《江格爾》論文集,共計漢文版一冊和蒙文版六冊,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
隨著以上所述的有關史詩《江格爾》圖書的陸續出版和各種活動的舉辦,使《江格爾》史詩在國內外文化界中已成為人人皆知的著名文化遺產之一。從而使國內外出現了《江格爾》研究熱潮。自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在我國報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已達500多篇,研究專著近10部。
(四)《格斯爾》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況
新疆衛拉特蒙古《格斯爾》內容豐富,語言精練,幾百年來這部史詩自青海流傳至新疆,為適應衛拉特蒙古方言、習俗、生活方式和文化傳統等,由藝人不斷地進行了再創作,現已具有衛拉特化的特點,有別于其他蒙古《格斯爾》。《格斯爾》是蒙古族和藏族人民共同創作的同源異流的文化遺產,也是世界級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格斯爾》傳入新疆蒙古族民間之后,很快得到廣泛流傳,并與衛拉特蒙古悠久的歷史和文化傳統相融合,經過衛拉特人民的不斷加工再創作,形成了具有衛拉特蒙古風格的《格斯爾》。《格斯爾》在新疆蒙古族中廣為流傳。黨和國家一直很重視《格斯爾》的搶救和研究工作,先后把它列入國家社會科學“六五”、“七五”、“八五”重點規劃項目。新疆蒙古族聚居區采錄到了呂日普、卓·道爾吉、吳特卡等32名格斯爾齊講述的60多種變體,收集到托忒蒙文手抄本10冊。在此基礎上,以地區分冊整理了4本資料本。經認真篩選和編輯、整理了12章文學讀本衛拉特《格斯爾》,用托忒蒙文版和胡都木蒙文版出版。先后出版了《新疆蒙古族長詩精選》、《江格爾故事梗概》、新疆蒙古族長詩匯編《哈爾查莫爾爾根》、《江格爾論文集》(上、下冊)等。還編選出版了中國社科院重點科研課題《格斯爾全書·新疆蒙古族格斯爾卷》、國家“九五”重點圖書規劃項目《格薩爾文庫》第二卷《衛拉特格薩爾本》。
三、以十套集成為代表的民間文學保護狀況
在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首先實施“三套集成”以后,文化部配合搞了“七套集成”,構成了“十套集成”。新疆同樣如此,新疆自治區文化廳承擔了七部集成,新疆自治區文聯承擔了三部集成。在邊疆實施這一工程具有特別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大國,在文化上具有跨境分布的特點。目前,周邊的一些國家正在大力關注民族民間文化的整理,并把一些文化形式進行了注冊式搶占。我國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要搶救,還要搶先,搶先比搶救還急。否則,我們的文化主權就會受到侵害。“這種文化主權包括三個內涵:及時是創造發明權。我們中華民族的文化是我們中華民族創造發明的;第二是所有權。我們創造的東西歸我們擁有。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帝國主義侵略我們,我們的創造權和所有權分離了,我們的文物被大量巧取豪奪。第三是闡釋權。對中國文化,中華民族具闡釋權,而且這種闡釋具性。我們的文化主權曾喪失了不少。巴基斯坦在80年代就出了30卷《格薩爾》,似乎它是國際《格薩爾》研究中心。維吾爾族的納瓦依是我們新疆維吾爾族的詩人,在中亞建有紀念館和資料庫,而我們就沒有。越是開放的年代,邊疆越會處在前沿。過去很多落后的邊疆現在正在成為熱鬧的地方。這種熱鬧的地方,我們如果放棄了文化關注,將會遺患無窮。從某種意義上說,文化主權的流失很可能導致國土主權改向,所以,對文化主權要上升到國家安全的高度去認識”。③這些民族大都是跨國民族,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在同一民族中都是有流傳的。過去這些相鄰國家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搜集、整理、刊發僅限于本國,而近些年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國際化,各國紛紛把民間文學的搜集整理工作納入到政府有組織的計劃之中,呈現出同一民族的民間文學作品誰先申報出版,誰就占有主權的勢態。
新疆60年的發展,從文化的角度來看,是從少到多,文化的檔次、質地從低到高,文化的規模形態從小到大,這樣一個不斷積累、不斷壯大、不斷發展的過程。歷經20余載有上萬名專家、學者和文藝工作者參與的《中國民族民間十部文藝集成志書·新疆卷》陸續完成編纂,順利出版,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約1600萬字,被稱為中國“萬里長城”文化工程,包括完成的《中國戲曲志·新疆卷》、《中國戲曲音樂集成·新疆卷》、《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新疆卷》、《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國民間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國曲藝志·新疆卷》、《中國曲藝音樂集成·新疆卷》、《中華舞蹈志·新疆卷》、《中國歌劇史·新疆卷》,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新疆藝術史上最的一部巨著。
國家重點藝術科研項目的《中國戲曲志·新疆卷》、《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新疆卷》、《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國民間歌曲集成·新疆卷》以及《中國音樂文物大系·新疆卷》等已經出版面世,因編纂成績顯著,先后兩次得到文化部和自治區文化廳的表彰獎勵。新疆民歌、民間故事、民間諺語三大民間文學集成編撰工作均已完成,以上成果不僅及時搶救保存了新疆豐厚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而且也為弘揚民族文化傳統提供了借鑒。
《中華民俗大典·新疆卷》包括維吾爾族、漢族、哈薩克族、回族、蒙古族、柯爾克族、錫伯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滿族、達斡爾族、塔塔爾族、俄羅斯族等13個新疆世居民族的13大類民俗事象,以漢文版出版。目前,已完成了《中華民俗大典·維吾爾族卷》、《中華民俗大典·漢族卷》、《中華民俗大典·哈薩克族卷》等13個民族的卷本,總計202.42萬字,并做好了出版準備。
四、其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狀況
新疆民族民間文學資源豐富。多年來,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區政府有組織、有計劃地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先后搜集、整理、翻譯、出版了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和烏孜別克等民族大量的民歌歌詞、神話傳說、民間笑話、民間故事、寓言、諺語等豐富多彩的民間文學遺產。新疆民間文藝家協會根據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特點,在縣卷資料本的編纂工作中,編了四套,即故事、歌謠、諺語、長詩,共編纂出版了縣卷資料本432冊,其中長詩22卷,選收了長詩186部。由于民間文學三套集成國家卷的編纂任務重,不僅作品量大,涉獵文種多,翻譯的難度相應也大,直至2006年底,三卷才最終完稿。
新疆是我國少數民族民間長詩的故鄉,據不統計,就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蒙古族就有近800部長詩。就其數量,新疆民間長詩不僅在國內,就是與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相比都是獨占鰲頭的。長詩在維吾爾等民族中被稱為達斯坦,是新疆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等民族民間文化長廊中最璀璨的一顆明珠,是民間文學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同時又是民族民間文化傳承的主要載體。如果說故事、歌謠、諺語是漂泊在民間文學海洋中的一葉小舟,那民間長詩就是一艘巨輪。民間長詩可以說是民間文學的綜合,它內容豐富,場面宏大,包容性強,涵蓋了民間文學作品的方方面面。
民間長詩的種類較多,有創世長詩、神話長詩、歷史長詩、生活長詩、愛情長詩、習俗長詩等。民間長詩所涉及的題材重大,時間跨度長,影響力強,通常以某個民族歷史生活的側面為主題,真實而又藝術地反映出某一民族的文化心理、社會背景、審美取向等。
“達斯坦”是維吾爾、哈薩克、塔吉克、塔塔爾、烏孜別克族人民對敘事長詩的通稱,在山林、草原、綠洲不同民族聚居區,常有年長的藝人伴著蒼涼的古琴聲,用委婉有致的曲調,情真意切地講唱英雄傳奇、愛情凄美的故事,觀眾里里外外簇擁、全神貫注傾聽的場景,讓人無法懷疑“新疆蘊藏著數百部敘事長詩”的推斷。
及時,維吾爾敘事長詩。在民族民間敘事文學方面,維吾爾族有敘事長詩《福樂智慧》、《艾里甫與賽乃姆》、民間故事《納賽爾西·阿凡提》。維吾爾族敘事長詩不僅數量多,題材廣泛,反映了不同時代勞動人民豐富多彩的生活,刻畫了眾多個性鮮明的人物形象,而且在藝術上呈現出各自不同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達斯坦”是新疆維吾爾族歷史悠久的一種曲藝形式。“達斯坦”為維語,意為“敘事長詩”。作為曲種的達斯坦,是以說唱長篇韻文故事為基本特征的。敘事長詩之所以成為說唱表演的曲藝形式,是由于維吾爾族借用本民族的大型音樂套曲、古老的“木卡姆”中的曲調選段來歌唱表演的,如《艾里甫與賽乃姆》、《玉素甫·艾賣提》和《阿不都熱合曼汗·霍加》、《好漢斯依提》等。民間傳唱的達斯坦曲目雖然成百上千,但以曲本形式被記錄下來的并不多。哈喇汗王朝時期,麻赫默德·喀什噶爾里記錄了《阿里普阿爾圖阿》、《比凱希阿爾斯蘭王子》,拉布胡孜記錄了《玉素甫與孜來哈》等。葉爾羌人玉素甫阿吉于明弘治、正德年間(15世紀末)完成的《艾里甫與賽乃姆》是只唱不說的曲本。清乾隆二年(1737),維吾爾人肉孜·買買提抄錄的《艾里甫與賽乃姆》是一種說唱形式的維吾爾達斯坦,敘說部分442行,敘唱部分1262行。清光緒六年(1880),由無名氏抄錄的《艾里甫與賽乃姆》,是演唱的維吾爾達斯坦,至今仍在莎車地區廣為流傳,被視為維吾爾達斯坦的代表性曲目。此外,還有維吾爾族古典文學《熱比亞與賽丁》、《帕爾哈特與西琳》。
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系列維吾爾族達斯坦選集。據初步統計,已發表的達斯坦達110部,《福樂智慧》是喀喇汗朝的著名長詩,由玉素甫·哈斯·哈吉甫于伊斯蘭歷462年(1069)撰成,曾獻給喀什噶爾的統治者桃花石·布格拉汗。全書共85正章、3附篇、13290行,采用阿理孜格律寫成。內容涉及社會、政治、經濟、哲學、文學等各個領域。《福樂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動的語言表述難懂、抽象、枯燥的哲學概念和倫理思想,產生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該書散文體序言作者說:“秦國和馬秦國的學者和智者都同意這一點:在東方,在整個突厥斯坦未曾有人用布格拉汗的語言,用突厥人的語言創作出比此書更好的作品。此書在各國因其十分有用而有不同名稱。秦人稱其為《王君之寶鑒》,馬秦人稱其為《國家之眼睛》,東方人稱其為《統治者的裝飾》,伊朗人稱其為《突厥王書》,一些人稱其為《勸王書》,土蘭人稱其為《福樂智慧》。”這充分說明了《福樂智慧》的影響力。
《福樂智慧》原本已佚,現存三個抄本:回鶻文抄本,一作赫拉特本或維也納本;蘇魯斯體阿拉伯抄本,又作開羅本;納斯赫體阿拉伯字母抄本,又作納曼干本或費爾干那本。
第二,哈薩克敘事長詩和達斯坦。哈薩克民間文學中,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是美的形式。哈薩克民間達斯坦數量之浩繁、內容之豐富、語言之生動流暢、思想性與藝術性之高深,是哈薩克族的真實寫照,表現了哈薩克族人民的風格、氣質、社會結構、生活特點、民俗風情。哈薩克民間達斯是在哈薩克族古代神話、傳說、詩歌、諺語和故事等民間文學豐厚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哈薩克人民豐富的民間文化財富,據統計,哈薩克族有200多部長詩,它包容了哈薩克族古代歷史、生活各個方面,成為哈薩克族政治、經濟、歷史、文化、語言、哲學、宗教、軍事、美學、習俗的百科全書。哈薩克民間達斯坦可分為英雄史詩、愛情長詩、歷史長詩、長詩新編(黑薩)等。而哈薩克族阿肯阿依特斯是勤勞的哈薩克人,以奇特的智慧和飽滿的感情創造了光輝的草原文化。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哈薩克族用阿肯阿依特斯(對唱)藝術歌唱真理、忠誠、美好、友誼、智慧和才能,用尖銳的語言批判和揭露殘忍、愚昧、懶惰、不平、剝削等社會的陰暗面,表達了人民的共同心愿,表達了對生活的無限熱愛和對未來的無限期望。哈薩克民間達斯坦和哈薩克阿肯阿依特斯帶著哈薩克歌的魅力和草原文化內涵廣泛流傳和保存于民間,以口述的方式一代又一代傳播到今天,成了哈薩克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群眾性精神文化。
在哈薩克族群眾的日常生活中,演唱敘事長詩既是一種娛樂方式,為家庭聚會、群眾聚會增添喜慶、歡樂的氣氛,也是傳承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形式。他們從各種題材的敘事長詩中了解了本民族的歷史、文化、風俗、禮儀等。所以,“漢族把歷史寫在了書中,哈薩克族把歷史寫在了阿肯的嘴上”。逐水草而居的哈薩克族人構成了具有濃郁草原特色的民俗和民間文化,其中,哈薩克族達斯坦就折射出了哈薩克族人的智慧,是該民族文學作品中美的形式,也是哈薩克族人生活的真實寫照。它是在哈薩克族古代神話、傳說、詩歌、諺語和故事等豐厚的民間文學基礎上形成的,反映了哈薩克族宗法社會制度、婚喪嫁娶、衣食住行的特點,還有一些草原上不成文的習慣等。
哈薩克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在國外主要分布和流傳在哈薩克斯坦、蒙古等地,在我國主要分布和流傳于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區、塔城地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等哈薩克族聚住區。在國外,對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保護工作從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就相當廣泛地開展,隨著沙俄進入中亞地區,俄羅斯學者和哈薩克學者開始搜集、整理和研究并刊印出版。到了20世紀初,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內容更是得到大規模地搜集記錄和歸檔。僅在哈薩克斯坦阿烏佐夫文學藝術研究所的手稿檔案資料中就保存著成千上萬行的記錄資料。在我國,對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搜集、整理、出版開始于20世紀50年代。60年代初,少量地進行了民間調查、記錄工作。特別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與整個民間文學工作一樣,對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內容的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得到迅速發展,大量的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得到搜集。并在搜集和發表民間文學作品的基礎上,開始了分類單行出版工作。按國家計劃和兄弟民族的“四套集成”(民間長詩、傳說故事、民歌、諺語集成)一起被納入了科學軌道。隨著“四套集成”工作的順利進行,哈薩克民間達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的搜集、整理、出版的水平更進一步發展。出版了及時、第二卷《哈薩克阿肯阿依特斯選集》。現在正準備出版第三屆阿肯阿依特斯選集英、漢、哈文本。2009年出版了《哈薩克阿肯阿依特斯選集》漢譯本及時集。2010年,新疆文化廳藝術研究所主編,交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哈薩克族阿依特斯論文集》。
新疆今后還將翻譯出版《哈薩克民間達斯坦》2~10卷、《哈薩克阿肯阿依特斯選集》2~10卷,并力爭把《新疆少數民族文化工程系列叢書》打造成弘揚少數民族精品文化和開展民族團結教育的精品工程。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化工程敘事長詩系列《哈薩克民間達斯坦》(第1卷)、《哈薩克阿肯阿依特斯選集》(第1卷)舉行發行儀式,這標志著新疆首批哈薩克族文學藝術作品漢譯版正式面世。
在哈薩克族漫長的歷史上,敘事長詩記錄著民族歷史和自身的符號,是哈薩克族重要的歷史記憶。
盡管敘事長詩起源于何時尚無定論,但人們相信,哈薩克族民間達斯坦是與哈薩克民族的生活、歷史同時產生和發展的,是在哈薩克族古代神話、傳說、詩歌、諺語和故事等民間文學豐厚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哈薩克人民寶貴的民間文化財富。根據目前的調查,哈薩克族達斯坦有300多部,可以分為英雄長詩、歷史長詩、愛情長詩和長詩新編。如10世紀前后流傳于錫爾河流域的《霍爾赫特祖爺書》、產生于10紀弘吉剌惕部落的《阿勒帕米斯》、產生于12世紀克普恰克部落的《庫布蘭德》、產生于14世紀金帳汗國時期的《英雄塔爾根》、產生于13世紀的《克里木的四十個英雄》、產生于15世紀前后的《勇士康巴爾》等。愛情長詩的產生,最早可追溯到英雄長詩產生的年代,最晚延續到了歷史長詩形成的時期,如《闊孜情郎與巴艷美人》大約形成于10世紀,《吉別克姑娘》形成于18世紀后期。有一部分愛情長詩是突厥語族的幾個民族共有的,如《居素甫與孜來哈》、《阿衣木與哈麗瑪》、《萊麗與麥吉儂》;而《阿依曼與巧麗潘》、《瑪克帕勒姑娘》、《薩麗哈與薩曼》等是哈薩克族特有的。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2~2000年出版了7輯《哈薩克民間愛情長詩》。
20年前,新疆民間文藝家協會在新疆哈薩克族居住的28個縣內搜集了大量的達斯坦,并出版了36本縣卷本,都是靠錄音磁帶聽寫編輯的,由于當時沒有對于田野作業的認知和技術支持,沒有錄制演唱現場和背景的錄像、錄音等,這是一個遺憾。
第三,柯爾克孜族的史詩。柯爾克孜族史詩經過半個多世紀以來民間文藝家們辛勤努力,目前已經收集到了百余部。與本民族的英雄史詩《瑪納斯》比較,這些長詩篇幅顯得短小,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的人物也出現在《瑪納斯》當中,所以人們又把這些長詩稱為“肯杰葉普斯”,即“小型史詩”。
柯爾克孜民間長詩可以分為英雄長詩、愛情長詩和神話長詩三種類型。這些民間長詩的演唱者,柯爾克孜稱為“交莫克秋”,柯爾克孜族演唱民間敘事長詩的形式分為三種:其一,以散文講說形式表演民間長詩內容的,柯爾克孜族稱之為“覺交莫克”。它是由一人表演,沒有樂器伴奏,全憑即興發揮和語言感染力征服聽眾。如昭蘇縣阿克蘇鄉的尕吾特巴衣,他是北疆地區覺交莫克的代表藝人。他講說的《布達依克》(鳥王鳳凰)等20余部曲目,篇幅宏大,結構嚴謹。阿合奇縣的蘇里坦·阿里講說的《江娥勒·木爾扎》等數10部覺交莫克,在南疆最負盛名。其二,以講說為主夾雜少量韻文說唱的表演形式,柯爾克孜族稱之為“交莫克”。這種說唱交莫克由一人表演,不要樂器伴奏。用散文敘述故事情節,以散板節奏的韻文演唱表達人物的對話與獨白。烏恰縣的拉利坎是繼承了說唱形式交莫克的代表性女藝人,她的代表曲目是《庫爾曼別克》等。其三,以韻文演唱形式表演民間長詩的,柯爾克孜族稱之為“瓊交莫克”。18世紀柯爾克孜族皈依伊斯蘭教后,借用波斯語,把“瓊交莫克”也稱為“柯爾克孜族達斯坦”,把其演唱者也稱為“柯爾克孜達斯坦奇”。代表性藝人有阿合奇縣的居素甫·瑪瑪依,除了《瑪納斯》,他還演唱《艾勒托什吐克》、《庫爾曼別克》、《江娥勒·木爾扎》等10多部作品。另有阿圖什市哈拉峻鄉的托略克·托勒汗,他演唱的代表作有《阿拉西汗》、《英雄比什凱克》、《葉山凱勒德》等30多部。另外,烏恰縣黑孜葦鄉的艾什瑪特·瑪買特,他的代表作有《庫爾曼別克》、《庫交加什》、《加尼什·巴衣什》、《布達依克》等。“瓊交莫克”的唱詞多為七八音節為一行的韻文體,不定行成韻(或換韻),重首韻,有尾韻。一唱到底,無散白。每部長詩都有自己專用的曲調,而專用曲調在演唱時又可即興發揮。
天山區域是個開放性的區域,交通比較方便,柯爾克孜族各部落之間的聯系也比較密切,民族文化尤其是達斯坦革新與變化的速度很快。而帕米爾相對較為封閉,這一區域的民眾就較為完整地保存了自己原有的風俗習慣、語言特征和民間文學。群山環抱、空氣稀薄也成了保存柯爾克孜族達斯坦最古老的寶庫。與維吾爾族混居在南疆葉城一帶的柯爾克孜族人日常都說維吾爾語,他們已忘記了母語,但在表演達斯坦時,他們卻用柯爾克孜語。塔什庫爾干的柯爾克孜族歌手在演唱時,故事部分使用的是柯爾克孜語,但詩歌部分,卻摻雜使用了維吾爾語和烏孜別克語。
第四,錫伯族的史詩。錫伯族的史詩《西遷之歌》是一段真實的歷史,記述了錫伯族先民自東北跋涉、千里迢迢至伊犁河畔屯墾戍邊的故事,悲壯的曲調拉開的一幕幕艱辛的遷徙場景,激勵著一代代后世子孫。阿凡提·納斯爾丁是維吾爾族等民族經年累月塑造的機智人物形象,用這一名稱編創的一則則嘲諷邪惡、愚弄權貴、伸張正義、倡導公德的幽默故事,令人忍俊不禁,風靡天山南北。
第五,維吾爾族的《維十二木卡姆》。在燦若星辰的新疆民間文藝畫卷中,《十二木卡姆》是維吾爾人民在古老的韻律和俗樂基礎上,伴隨著音樂、舞蹈和文學的發展,不斷汲取時代生活內容和民間娛樂形式,歷經千百年磨礪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享有“百科全書”、“音樂之母”的美譽。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是中國新疆各維吾爾居住區的各種木卡姆的總稱,是集歌、舞、樂于一體的大型綜合藝術形式。現代維吾爾語中,木卡姆一詞主要是指“大型套曲”。此外還有法則、規范、曲調、樂曲、散板序唱(奏)等多種含義。就特定的文化語境而言,木卡姆已經成為包容文學、音樂、舞蹈、說唱、戲劇乃至民族認同、宗教信仰等各種藝術成分和文化意義的詞語。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在歷史長期演化的過程中,形成了獨特的藝術魅力。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主要有十二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吐魯番木卡姆。目前在新疆各綠洲流行的多種木卡姆,都與《十二木卡姆》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如流傳北部的《伊犁木卡姆》是《十二木卡姆》的直接傳承。其他綠洲由于地域相對獨立,其歌舞在接受《十二木卡姆》的同時,顯現出文化的主動選擇,這就是樂隊組合、主奏樂曲的使用、歌詞內容的取舍和發展上又顯示出自己的特色。
新中國成立之初,來自北京的文藝工作者與新疆文化部門,共同著手對維吾爾族木卡姆等民間文化遺產進行整理。通過對木卡姆大師吐爾地·阿洪等民間藝人傳唱的記錄,搶救性地保留下一批民間藝術資料。
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近50多年以來,維吾爾族民間音樂始終以“半口授半定譜”的傳承方式平行傳播著,隨后才是定譜階段,而對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錄音從結構上進行推斷,存有明顯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幾種維吾爾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譜同步”。學唱和研究各種維吾爾木卡姆的版本尚待編撰。
新疆藝術學院、新疆木卡姆藝術團等高校和文藝團體相繼成立。這期間,新疆創作演出了大型維吾爾族木卡姆歌舞《且比亞特木卡姆》、民族交響音樂《木卡姆變奏曲》等一批劇目和節目,整理錄制了木卡姆音樂共12部盒帶。同時出版了《維吾爾十二木卡姆》、《絲綢之路音樂文化》、《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書籍和光盤。來自新疆專業藝術團體和民間的藝人多次在國內外演出,擴大了新疆文化藝術在世界上的影響。
1992年11月,國家民委、文化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北京聯合主辦了木卡姆國際學術研討會、中國維吾爾木卡姆展覽、《且比亞特木卡姆》歌舞晚會和木卡姆交響音樂會等系列活動。1997年7月,自治區文化廳在烏魯木齊舉辦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成果展。2003年,《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被文化部、財政部列為“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全國首批10個試點之一。目前,全疆已經組建四個木卡姆傳承中心、傳承點,制作維吾爾《十二木卡姆》多種音像制品,開展木卡姆藝術進學校、進課堂,編撰出版《絲綢之路新疆傳統文化叢書》之《木卡姆》、《解讀維吾爾音樂珍寶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的生態與形態研究》、《中華瑰寶——維吾爾木卡姆》、《高空勇士阿迪力》和《中華舞蹈·新疆卷》等多種介紹維吾爾木卡姆的書籍。2003年,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被列為“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首批試點項目;2005年,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六,漢族、回族、錫伯族共同創造的新疆小曲子。“新疆曲子”是漢族聚居的鄉鎮普遍流行的說唱藝術,自清朝中期以降,經久不衰,至今已成為新疆特有劇種。新疆曲子劇俗稱“新疆小曲子”,是由陜西曲子、青海平弦、蘭州鼓子、西北民歌等流入新疆后,融合了新疆各民族的音樂藝術,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個具有獨特風格的地方戲曲劇種。主要流行于東疆的哈密、巴里坤,北疆的烏魯木齊、昌吉州、伊犁地區、塔城地區和南疆的庫爾勒、焉耆等地,是由新疆漢、回、錫伯等民族共創共享的地方戲劇劇種。傳統劇目有《張璉賣布》、《拾玉鐲》、《三岔口》、《虎口緣》、《十字坡》、《牧童與小姐》、《老少換》、《虎口緣》、《李彥貴賣水》、《殺樓》、《坐樓》等。
新疆曲子劇產生于民間生活,具有很強的民間性和地方性。解放后,在有關部門扶持下,這一劇種又有新的發展。同時在音樂唱腔等方面均有所創新。
五、新疆民族民間文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步走向全社會
2005年底,新疆啟動了歷史上時間最長、規模較大、參加人數最多、覆蓋面最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經過普查,3772項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項目已獲確認,其中少數民族項目占95%以上。如今,新疆已有部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52項,自治區級185項,地(州、市)級535項,縣(市)級2480項。
現在,新疆已經初步建立了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由原來的局部、單一保護轉向整體、保護。國家和新疆兩級財政每年撥付1000萬元用于新疆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同時,新疆已經建立了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傳承單位和傳承人四級的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網絡,全疆擁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構72個,擁有各類專業傳承中心22個、傳習所28個。
在新疆自治區文化廳、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的努力下,2006年、2008年,63項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別列入及時、二批部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些努力使得新疆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得到了有效保護,民間文化藝術得到了薪火相傳。此外,中國新疆維吾爾麥西熱甫申報成功為聯合國“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9年,《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出臺;2011年,《新疆維吾爾木卡姆保護條例》出臺。這幾項法規的出臺成為新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依據。
盡管如此,新疆民間文化藝術的保護形勢依然嚴峻。許多民間文化藝術項目都面臨著“人亡藝絕”的局面。“從目前看,日益發展的交通、通訊、電視和市場經濟以其龐大的力量和滲透性,成為打破封閉和實現現代化的馬前卒,擴大了時空的交流程度,新疆各個綠洲相對孤立和封閉的狀況日益解除。現代文明的氣息動搖了幾千年形成的傳承機制。民間聚會規模也隨之越來越小,都使許許多多的民間文化藝術生存的空間越來越狹小,同時還面臨發生著變異的危險。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急功近利成為普遍心態。這一社會氛圍,不利于整個社會關注傳統文化以及保持傳統文化的相對穩定和逐年積累。經濟發展的‘向前看’導致了社會容易引發‘失憶’狀態。如何改變這些困境,保障文化原生態都是一個艱難的考驗,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懷和集體溫暖。”④
新疆民間文化博大精深。它們大多存續和生活在新疆諸多少數民族的農舍與氈房中。無論男女老少,“只要你用的是一顆善良的心走進新疆,新疆就會毫不吝嗇地把它的無與倫比的博大注入你的骨血,使弱者變得強大,使強者變得悲憫。如果有24小時你經過艱難攀登登上了新疆的某一座大山大嶺,那是你的幸運,但要小心,千萬不要以為你征服了什么。新疆的大山大嶺是不可征服的。新疆的大山大嶺和西藏的大山大嶺一樣,是人類夢寐以求卻永遠也達不到的高度:永恒”。
民族民間文學研究: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的對比
人類在創造歷史的過程中絕非是隨心所欲的,他們不僅無法選擇自己創造本民族歷史的時代境遇,也無法超越特定的條件限制,只能是延續著前人所創造既有成果,去努力創造真正屬于本民族文化的新氣象。通常意義上,不同民族創造的民間文學作品是文人文學發展、變遷的一個重要的資源或推動力量,像漢族的民間歌謠之于《國風》,楚地巫歌之于《九歌》,《蔡中郎》的故事之于《琵琶記》,唐僧的傳說之于《西游記》。[1]因此,我們研究“文人文學”(或曰“雅文學”)絕不能忽視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重要性,它是孕育、灌溉和滋養文人文學的精神之源。
一、作為“地方性知識”的少數民族民間文學
中國是詩的國度,《詩經》作為中國最早的一部詩歌總集詳細地記錄了商周時期的社會生活,它是在歷史的發展、演進中最終被塑造為文學經典的。因此,我們理解《詩經》必須回到孕育它的歷史文化語境中———《詩》是承載著一定的社會功能、特殊時代的歷史記憶和某一地區風土人情的集體記憶。其中最為當代學者所重視的十五《國風》的地域特征尤為突出,它展現了特定時空架構中人們理解社會的方式,即某種形式的“地方性知識”。
“地方性知識”的形成方式和思維模式不同于現代科學創造知識,它是某一特定地域或某一特定空間內,人們根據日常生活所積累的經驗總結的不具備體系結構的知識。一方面,它有別于大學和科研機構創造的結構性強、邏輯嚴密的知識。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識”更多針對農業生產、生理健康、食品安全和傳統農業社會的生產活動的物質性基礎。學術界圍繞這一概念曾展開過廣泛的討論,由于它是從人類學研究中拓展、延伸出來的,我們仍需要將其置放于人類學研究視域中進行討論。在文化的諸多構成元素中,我們不應將人的行為、人的情感或者物質性空間的事物作為重點,而是要將人們認識事物的概念以及構建這一切的原則作為關注的焦點。任何形式的理論在其誕生之后被譯介到其他文化體系中,都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異。就“地方性知識”的內涵而言,我國學者指出這一學術概念最為重要的特征在于:其一,它與西方社會建筑在理性思考和邏輯推演基礎上的知識模式形成鮮明對照;其二,它的基本構成是現代社會的現代性知識,而不是傳統文化模式下的傳統知識;其三,“地方性知識”往往為特定地域、特定空間的掌握者所享有,是無法與特定對象、特定地域和特定文化語境脫離關系的存在。人類學家在試圖了解某一族群的歷史記憶,乃至于走進他們的心靈深處時,好的途徑之一就是與這一文化所孕育的文學作品、以及文學作品的持有者之間進行有效對話。由于早期形態的文學作品并不具備完整的體系、鮮明的形象和突出的主題,他們屬于籠罩在歷史迷霧中“口耳相傳”的精神遺存,通常將其稱為少數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他們應該被納入到“地方性知識”的范疇中進行考量,又由于不同族群、不同民族所處的文化形態不同,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以廣泛分布在貴州的苗族為例,他們曾經擁有本民族的文字,卻由于逃避戰爭和民族遷徙的需要,將原本屬于本民族的文字抹去、焚燒。最終,當僅存的掌握苗族文字的族人逝去后,苗族就只有語言,沒有文字了。因此,屬于苗族的歷史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得到傳承和延續的:其一是在苗族群眾中傳唱的民間歌謠和民間諺語,既涵蓋了苗族群眾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積累的經驗,也涉及到他們從社會經驗中所總結的帶有鮮明地域特征的“知識體系”。但這種知識的獲得并不是建立在現代西方實驗科學和理性精神的基礎上,更多地表現為“前經驗主義”的歷史累加。但我們可以在苗族古歌中尋找歷史的痕跡,這是苗族的“地方性知識”的歷史淵藪。我們不僅可以在民間文學中發現民族歷史遷徙的痕跡,更能直接感受苗民族在歷史發展早期的生命體驗。如果說《苗族史詩》中記載的“溯河西遷”僅僅是某一地區、某一支系苗族的歷史記錄,我們還能在苗族古歌中看到更具代表性、更具廣泛意義的歷史記憶。以《洪水滔天歌》為例,它分為“洪水滔天”和“兄妹結婚”兩部分,圍繞著姜央和雷公展開敘述,當二人的爭執最終引發滔天洪水之際使得人類面臨生死存亡的考驗。天上嘩嘩下,地下無路淌,洪水滿地流,水小浪滾浪,日日往上升,夜夜朝天漲。姜央老公公,相兩和相芒同坐葫蘆里,隨水起,水淹過屋頂……淹沒千條嶺,沉沒萬條沖、淹沒萬年杉,沉沒萬年松,淹沒千支奶,沉沒萬支公,寨邊朋友絕,樓門伴侶空,只有姜央公坐在葫蘆里……拉著大棕索,向著天上劃,心想到天上,捉住老雷公,同他把賬算。
古歌的內容是苗族先民的日常生活為藍本,卻又充滿著的想象力———人可以坐在葫蘆中。如此的描寫使得我們對于苗族先民所經歷的一切不再陌生、不再遙遠,瞬間拉近了讀者和苗族先民的心靈距離。但古歌的價值還不僅在于此,它所描述的生活場景、勞動方式、文化形態以及思維觀念都深深地烙上了歷史的印記,是苗族先民在特定歷史階段中勞動生活的某種形式的折射。人們可以通過苗族古歌的描寫與現代生活進行對比,進而使今人洞悉出古人和今人的差異。同時,苗族先民在《洪水滔天歌》中展現的生存智慧、以及他們應對艱難生存環境所采取的策略,已經隨著苗族的集體記憶不斷沉淀,成為凝聚起民族認同感的文化資源。同樣的故事在世界上很多民族的歷史傳說都有反映,苗族在歷史上極有可能也經歷了類似的歷史事件,從側面說明了苗族古歌的確是在一定程度上再現了歷史發展的痕跡。上述兩則古歌分別記錄了特定苗族支系的發展歷史、以及苗族先民的關于上古洪水的集體記憶。因此,我們可以認為苗族先民是將本民族早期的生活經驗、歷史遺存和情感表達都內化在一首首的古歌中,使得苗族古歌不僅僅是單純意義層面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廣泛意義層面的詩性言說。
二、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碰撞的契機
作為“地方性知識”構成要素之一的民間文學必須要面對“現代化”的考驗,它不僅要成為記錄、反映和描寫某一民族歷史發展的精神載體,也應該成為支撐古老民族面對現實的拯救。同樣以苗族民間文學作品為例,它是維系苗族社會繁衍、發展的精神動力,如果僅僅是停留在原始的經驗積累階段,只能是被現代文明所制造的鴻溝所阻隔,無法參與到當下的社會發展和文明進程中。我們認為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能否參與到當下的文學建設中來,往往需要一定的歷史性機遇。我們無意于辨析兩種形態的知識究竟哪一種在當下的時代語境中更有現實意義,或者說對于我們解決諸多的現實問題是否能夠提供參考性意義。事實上,西方學者很早就針對非地方性知識的邏輯構成方式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西方文明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精細化,能夠將研究對象拆分為若干構成元素。但卻很容易陷入到以拆分為拆分的思維模式中,最終遺忘了將某些構成元素重新拼裝起來。他們的反思開始于20世紀中葉,根本目的在于彌合傳統文明形態與工業文明之間的差距,試圖實現二者之間“無縫隙”的對接。正是受到這一價值訴求的啟發,現代人開始重新審視長久以來被我們所忽視的“地方性知識”———其中就包括少數民族在歷史發展中創造、以“口耳相傳”的方式延續至今的民間文學。特別需要指出的是,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期的社會劇變對于形成我們今日的多民族概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中原帝國到民國締造,除了許多內部體制的改變與國民概念之建立外,較大的變化便在傳統中原帝國的邊緣。這變化是,舊帝國的邊藩、屬部、部落與土司之民,以及由于漢化及土著化所造成的廣大漢與非漢區分模糊的人群,在經由一方學術調查研究、分類與政治安排后,被識別而成為一個個少數民族。”
根據上文的論述,我們意識到當我們不是從純粹的理性思考,而是觀察者的角度審視“華夏民族”和周邊民族的生存邊界時,就會發現我們對于民族的理解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是將近百年以來所形成的認識視為千年不變的歷史事實。因此,當我們試圖分析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文化遺產時,必須要建立適當的取舍標準。不僅要考量我們所選擇的研究對象是否真正擁有漫長的發展歷史,符合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基本特征;同時,我們也要以審慎、客觀的態度去處理文人文學在吸收、借鑒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時所采取的策略。在傳統意義層面上,民間文學并不受到重視,這主要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同時,明清兩朝對西南少數民族實行的“土司分治”制度,以及當地“溪峒文化”的制約,民間文學中的古歌、歌謠、民族史詩長期被忽視,成為游離于主流文化圈之外的邊緣文化。但這并不意味著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成果不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事實上,身處主流文化圈的文人在某些特殊境遇下會與誕生于人民群眾中的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發生直接的聯系。這當中有兩個例子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其一是屈原所開創的“楚辭”,第二是劉禹錫創造的“竹枝詞”。
屈原、宋玉為代表的楚國文人在本國巫風盛行的文化語境中,根據楚地方言中多“兮”的語言表達習慣,將楚國民間傳說中的神話人物形象、歷史遺跡,乃至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的人物、事件作為文學創作的素材。由于楚國長期與中原地區隔絕,形成了獨樹一幟的文化傳統,代表當地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民間歌謠也沾染了厚重的巫術色彩。他們是楚地人民在長期生產實踐中生活積累所形成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屈原被貶之后獲得了親近民眾、了解民生疾苦的機會,也為他更多地了解楚地的民間文學作品創造了碰撞的契機,屈原正是在充分吸收和借鑒楚國民間文學養分的基礎上創造了中國文學兩大源頭之一的“離騷”。類似的故事在千年后再次上演,晚唐詩人劉禹錫被貶夔州之際,獲得了親近民眾、更多地了解民生疾苦和民間文化的機遇,創造性地將流行于巴蜀地區的竹枝詞吸收為文人文學的創作范式。這種藝術表現形式的突出特點是“志土風而詳習尚”,重點以表現當地民眾的風土人情。由此可見,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之間并非鴻溝深隔的兩種藝術范式,二者之間存在著相互交流、相互補充的空間。[7]通過上文分析,我們發現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能夠建立起聯系,關鍵在于三點:其一,二者都是人民群眾歷史文化的凝聚,展現了特定歷史語境中人類最真實、最美好的情感,形成了具有本民族文化特性的文化形態;其二,二者在情感表達和價值訴求層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是特定民族在本民族歷史發展中所塑造的民族審美范式的具體表現;其三,不同歷史階段的人民群眾都能夠在少數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和文人文學中感受到相對穩定的民族性格,而民族性格一旦形成就很難改變,它提供了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之間可能發生碰撞的契機。
三、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的互動性
少數民族民間文學是特定民族歷史文化的凝聚,作為這一民族具代表性的文學文本,它所承載的絕不僅僅是文字的記錄和歷史的痕跡,更多的則是屬于某個民族文化延續和發展的證明。二者的互動關系從19世紀中葉逐漸增多,這也從客觀上說明了中國社會在這一階段發生的深刻變革。
進入到20世紀,隨著“純文學”觀的建立,人們對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理解也有了新的變化,集中表現為以突顯民族意識的目的去認識文學作品。我們認為“一個民族的族群意識通常是在‘他者’的文化環境去回窺和審視‘我者’的。”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的互動關系開始出現新的模式———民間文學流向文人文學的“單行道”正在被取代,具有少數民族身份和強烈民族意識的民族作家主動地承擔起文學創作的使命。他們采取20世紀所流行的小說、戲劇、散文等體裁,將自己對家鄉的認識、對民族記憶的拒絕轉化為新時代的民族之聲。正是在這一過程中,從湖南的湘西走出了一位偉大的苗族作家沈從文,他可以被認為是具有鮮明民族色彩和現代文人意識的及時人。在沈從文的身上,我們能夠感受到湘西的原始,也能夠體察到湘西水鄉的純美。無論是翠翠的美貌,或是天保、儺送的競爭,作者力圖表現的都是人性深處最美好的一面。我們從沈從文小說中看到的正是文人文學從少數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中所獲得靈感的新趨勢,它展現了苗族群眾千年來傳承的文化傳統,也就是這個民族最重要的共同心理。這是因為,為了增強本民族的凝聚力,或者說組建民族共同體,他們總是要努力彰顯某一民族的獨特性、特殊性,包括生活習俗和文化傳統的。他們在其上賦予豐富、強烈的情感,最終使其成為某一民族的情感標志。在某些文明程度較高的民族中,他們會從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構建自己所認可的文化風格,我們在構建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之間的聯系時,不僅要考慮到二者的互動效應,也要考慮到現代社會對其可能產生的沖擊。首先,傳統意義層面的文人文學或主要抒發作者本人的內心情感、或以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現實為表現對象,甚少涉及到周圍的環境因素。少數民族民間文學中的文本大量誕生于原始社會,帶有濃厚的原始思維特征,先民們在創作這些作品時更多地是基于人與自然關系的考量。僅從這一點而言,我們就應該意識到少數民族民間文學對于當下文人文學創作的意義和價值所在,它首先在于為我們理解周圍環境提供了新的價值選擇。其次,現代意義的少數民族作家們究竟應以何種面貌出現在當代文壇,才可以被認定為彰顯了本民族的文化色彩。這仍舊是一個沒有達成共識的問題。但我們始終堅信,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與文人文學并非壁壘分明的文學范式,他們同樣是特定歷史階段中民族記憶的顯現。所不同的僅僅是表現方式和主題選擇略有不同,二者的互補性正好填補了對方存在的缺陷。
作者:張明智 單位:江西師范大學 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