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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碳”目標的內涵及具備的基礎
(一)“雙碳”目標的內涵
碳達峰與碳中和簡稱“雙碳”。碳達峰是指在未來某一時點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達到一個最大值;碳中和是指碳排放量達到峰值以后,通過各種手段使碳排放量逐漸回落。中國承諾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2030年前不再增長,達到峰值之后,采取植樹、節能減排等方式,抵消已排放的二氧化碳,到2060年實現碳中和。
(二)實現“雙碳”目標具備的基礎
我國一系列政策的出臺為完成“雙碳”目標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從2007年節約資源根本國策的明確,節約與開發并舉,將節約放在首位,到2011年提出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再到2016年重點推進污染物減排,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通過十多年來不間斷落實新發展理念,轉變發展方式,轉換增長動力,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宣傳、倡導節能、高效、低碳的現代化經濟發展理念,以及社會各界對政策規劃的嚴格落實,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有機結合,在一定程度上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打下了基礎,為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助力。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以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我國不得不肩負起世界經濟綠色發展的重任,體現出大國擔當。“雙碳”目標的提出并非天方夜譚,而是我國領導人與各級政府經過大量研究與調查后,在可實現的基礎上提出的合理目標,并為此制定了行動方針和路線圖。經過數十年的發展與準備,我國已經具備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經濟基礎、技術條件、政策環境以及思想高度。
二、碳達峰、碳中和面臨的挑戰
(一)實現“雙碳”目標時間緊迫
歐盟27國當中,英國的碳排放于1991年達到峰值,目前的碳排放量相較于峰值下降了約40%,并且碳中和的目標將在2050年實現;德國的碳排放于20世紀70年代末達到峰值后,目前的碳排放量相較于峰值下降了約35%,同樣承諾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美國的碳排放量于2007年達到峰值以后,呈緩慢下降趨勢,目前對比峰值水平下降約20%,并且將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發達國家率先達到碳排放的峰值,并未對發展中國家提供實質性幫助,而是企圖通過技術優勢來建立碳排放的技術壁壘,進而影響貿易。我國承諾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然而,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相較于發達國家而言起步晚,與此同時,中國承諾的從碳達峰到碳中和的時間只有短短30年,不足發達國家的二分之一,這需要中國付出艱苦的努力。再者,發達國家關于“雙碳”目標的實現,二者之間有一定的緩沖期,實現碳達峰后,待經濟平穩發展后,才向碳中和過渡。而我國肩負著經濟發展與實現“雙碳”目標的雙重重任。時間短、任務重,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任重而道遠。
(二)實現“雙碳”目標任務繁重
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產業結構有較大區別,中國服務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僅為50%,而美國的這一比重早在20世紀初就達到了70%以上;再看制造業,中國制造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20%,高達美國這一比重的兩倍,傳統制造業占比較大,尤其是“三高一低”產業仍占較高比例。“三高一低”占比較高的傳統制造業管理粗放造成高碳排放燃料的用量居高不下、產品的能耗與物耗高等一系列問題。但是,我國正處于工業化的中后期階段,工業對于經濟的發展不可或缺,不能一刀切整治,這對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提出了重大挑戰。我國耗用的化石能源占耗用總能源的比重超過84%,這表明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仍以化石能源為主。同時,從能源消耗總量來看,我國位列世界首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更是占到了全球的1/3。由此可見,想要在短時間內完成能源結構的轉型升級難度較高。在化石能源中,煤炭又占據了半壁江山。經國家統計局核算,只2020年我國耗用的煤炭就達到了49.8億噸,占能源消費總量的56.8%,與2019年相比增長了長2.2%。能源消耗結構呈現出“一煤獨大”,煤炭占據的主導地位對我國碳減排造成了嚴重阻礙;2019年底,我國煤電裝機容量高達10.4億千瓦,占全球煤電裝機的50%,這種情況下我國化石能源基礎設施的退出必然伴隨著高額成本。此外,我國的石油對外依賴度高達73%,天然氣對外依賴度也達到了43%,兩者對外依賴度較高,能源保障有較大壓力。綜合上述數據分析,關于產業結構,能源消耗較大的制造業在我國產業結構中占有較大比重,而對能源耗用較小的服務業反而占比少;關于能源結構,煤炭等高耗能的化石能源占比較高。因此,我國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優化與調整刻不容緩。
(三)低碳技術創新難
低碳技術的創新對于實現“雙碳”目標至關重要,可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持。然而,目前我國零碳、負碳、低碳技術的發展尚不成熟。這類技術通常包括復雜且繁多的環節,形成技術系統的難度較高,且低碳技術的創新與研發往往背負著高額的成本。再者,與其他類型的技術創新相比,低碳技術的研發周期更長,前期投入更大,對研發人員的專業程度和創新能力要求更高,這也就導致低碳技術創新結果的不確定性強。再加上歐美發達國家在提前達到“碳達峰”之后形成的技術壁壘,讓我國低碳技術的創新難上加難。
三、“雙碳”目標下經濟綠色發展實現路徑
(一)能源結構優化
能源結構的調整對“雙碳”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能源結構的調整意味著,提高對低碳行業和清潔能源的重視,增加清潔能源所占比重。但是,縱觀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目前僅有《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是與能源相關的準則,它規范了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的信息披露和相關會計處理。現行的會計準則關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甚少涉及清潔能源的使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有關清潔能源的確認、報告、計量和交易的成本。為改善目前的情況,有必要制定相關準則來規范清潔能源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和相關會計處理。具體來看,至少應該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核能等清潔能源。尤其是核能,作為解決能源消耗問題的關鍵以及未來能源的發展方向,應提前制定相關準則。準則應涉及能源勘探、開發和使用階段的會計要素計量、確認、記錄和報告。一方面,對于能源開發企業而言,能源勘探、開發以及出售等會計問題有了依據。另一方面,對于非能源開發企業而言,為能源使用過程中以及后續排放可能涉及的問題,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二)產業結構升級
實現“雙碳”目標需要低能耗、低排放的產業結構。產業結構的優化與調整同樣是發展經濟的必由之路。現存的經濟快速增長與生態文明和諧之間的主要矛盾,也需靠產業結構的調整來解決。當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嚴格把控高耗能產業的準入門檻,以此來限制高耗能產業的擴張,同時給予高耗能產業技術創新方面的政策支持,例如,優惠貸款、產業結構低碳化指導、創新獎勵等;加快推動新興產業的發展,實現資源節約、高效益低能耗,充分開發能源潛力,提升產值是綠色低碳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也是我國產業邁入全球中高端價值鏈的關鍵。產業結構的調整離不開碳排放等環境會計信息。然而,我國對此并沒有統一的披露要求與規范,這無疑增加了企業關于碳排放量等環境會計信息的交易成本。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低,難以為企業的優化做出貢獻,缺乏統一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規范是造成上述結果的主要原因。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可以使利益相關者了解到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情況;同樣,高質量的環境會計信息可以向市場傳達出企業良好發展的信號,有助于提振股價,吸引投資者。因此,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準則的制定與調整勢在必行。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要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具體披露方式與形式進行規范和要求;在計量環境會計信息時注重貨幣與實物計量相結合,以便更好地反映企業實際的碳排放情況,也可以降低企業信息披露方面的成本。
(三)以研發創新為主的技術減排措施
碳減排技術的創新和提升可以大幅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通過科學技術手段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是實現“雙碳”目標的根本。企業對于現有碳減排技術的更新可以通過研發創新、技術升級、技術引進三種措施來實現。企業常用的碳減排技術更新方法是研發創新與技術升級,技術引進的情況較少。雖然,根據現行的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但是在無形資產正式形成和申請注冊以前,研究開發支出的費用化會對企業的利潤產生較大影響,導致研究開發期間的報表呈現出較低的利潤。管理層考慮到報表傳遞信息的作用,極有可能會減少研發投入。為減輕巨額研發投入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準則可以做如下規定:如果企業能夠提供技術研發僅針對碳減排的證據,研究階段的支出不必全部費用化,而是按照一定比例資本化;若該項技術的研究順利進入開發階段,可以進一步提高研究階段的資本化比例;若企業的無形資產研制成功并申請注冊,實際有助于碳減排,可以將無形資產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資本化。通過對碳減排無形資產研究階段的支出“有條件”地予以資本化,有助于改善企業研究階段的利潤狀況,加大管理者對研發項目的投資,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此外,企業的創新投入決定了碳減排技術的開發,而創新投入受到對經營者考核指標的影響。如果對經營者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利潤層面,那么企業經營者會極有可能做出短視行為,圍繞短期會計利潤做出一系列決策;加之創新投入效益的產生具有滯后性與較大的不確定性,而高層管理人員在任期有限的情況,往往會減少創新投入來維持當下的利潤水平。以上種種從長遠來看都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所以,企業要避免僅以賬面利潤來評價經營者業績,以此來減少管理者為了提高任期內的經營業績而減少研究開發支出的短期行為,加大企業經營者對技術創新的投入。
(四)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
從宏觀來看,政府對于碳排放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讓碳排放量高的企業支付較高的治理成本來實現,通過宏觀的減排措施和機制來控制碳排放量。具體地講,主要包括兩種減排措施,分別是碳稅減排機制和碳排放交易減排機制。前者是按化石燃料產品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以此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后者是由政府設置總排放量的限額,由需要碳排放權的企業在獲得碳排放配額的過程中形成碳排放權的價格,借助這一過程將“碳排放權配額”變成一種可以流通、交易的生產要素,也可以作為商品在市場上交易。作為推進碳減排的外部工具,碳稅減排機制和碳排放交易減排機制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從供給與需求兩側發力,將政府宏觀調控與市場自身調節相結合,二者共同為實現“雙碳”目標發力。但是,在2019年財政部印發的《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以下簡稱“《規定》”),企業購買的碳排放權按照成本確認為資產,而政府統一劃撥免費取得碳排放權時不做賬務處理,這樣的規定導致會計信息缺乏一致性,不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準確可比信息。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即使是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也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為資產,若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取得的,可按名義金額計量。這樣就可以保證碳排放權的會計信息一致可比,便于構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四、結論及貢獻
經濟的發展與“雙碳”目標的實現,二者之間并不相悖,可以在實現“雙碳”目標的同時追求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在追求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兌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的承諾。這是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優化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碳減排技術的創新,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是實現經濟社會低碳轉型的必由之路。根據本文的研究,給出以下兩點政策建議:第一,政府的資源配置可以適當傾向致力于碳減排的企業,例如,稅收減免、政府補助等政策,以此減輕企業在碳減排過程中的費用和支出負擔,提升企業碳減排的積極性;第二,從準則制定的角度來看,為按期實現“雙碳”目標,相關會計與財務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勢在必行,例如,碳減排信息的充分披露、碳排放權的確認,充分發揮環境會計在碳減排過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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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一涵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