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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這是21世紀以來第19份指導“三農”工作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是黨和國家第8份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農村電子商務的中央一號文件。在當下互聯網時代,“互聯網+”已經成為各領域和業態的一個全新發展方向,農村電子商務以“互聯網+農業”為整合手段,拓寬銷售路徑。在法律方面主要體現在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登記不統一、貨源質量不穩定及售后維權難度大三方面,鑒于此,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優化農產品資源市場配置的同時,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本文希望通過筆者的調查研究,以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結合學界觀點,運用經濟學知識,提出減少農村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對策,宏觀上服務于鄉村振興戰略,微觀上豐富農村電子商務理論研究的視角。
一、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與意義
(一)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
近年來,電子商務領域的相關基礎設施與技術在不斷地建設與完善,尤其在黨的十八大以后,國家加大了對“三農”工作的重視力度,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為加快推進新時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所謂農村電子商務就是農村電商主體(農民個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業企業等)運用互聯網、計算機、手機等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和設備完成產品或服務買賣及電子支付的交易過程。就我國目前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情況而言,基本現狀如下。
1.農村加速融入網絡社會
2022年發布的第4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全國已有行政村全面建成了“村村通寬帶”,貧困地區通信困難問題實現了歷史性破解。在鄉村振興戰略中,農村電子商務被列為重點發展方向之一,成為推動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引擎。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3省份開展了農民手機APP注冊使用試點工作。我國農村網民數量已達2.84億人,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普及率達57.6%,城鄉上網差距不斷減小,農村加速融入網絡社會,為農村電商發展創造了條件。
2.農村電子商務規模穩中有升
農村電子商務能有效助力鄉村振興,為鄉村振興提供了切實幫助。據商務部統計,2021年我國農村網絡零售額為2.05萬億元,同比增長11.3%,增幅提高2.4%;全國農產品網絡零售額4221億元,同比增長2.8%,農村電商市場潛力巨大,隨著“數商興農”向縱深發展,農村電商“新基建”日臻完善,規模穩步提升。
(二)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意義
電子商務依托網絡在全國加速普及,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恰逢其時。引進農村電子商務不僅是政府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途徑,也符合當今時代的發展。具體而言,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有以下幾點意義。
1.農村電子商務給農民帶來增收
傳統農業銷售方式為農戶與消費者進行線下對接銷售,農戶作為生產主體,銷售渠道窄,信息獲取慢,往往因此承擔很高風險,一旦生產的農產品銷售不出去,收入便會驟減,而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圈層,個體農戶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發布所生產的農產品信息,世界各地的消費者都能從平臺上及時知曉現有農產品,并根據自身需求進行購買,極大拓展了農產品的銷量,給農民帶來增收。
2.農村電子商務為鄉村振興注入新動能
通過建設與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可以統籌城鄉發展,吸引青年人才回村創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解放農村生產力。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順應國家鄉村發展的規劃要求,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新引擎,有力推動了鄉村振興。3.農村電子商務促進農村轉型升級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時期,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已成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三步走”戰略中最重要的一環,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帶動了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包括道路、網絡、物流體系等各方面,讓農村更宜居,農民生活更便利,對鄉村的產業、人才、生態、文化等都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有效推動了農村的轉型升級。
二、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礙
在國家的大力支持與市場經濟的推動下,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已經成為新時期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要意識到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滯后,致使農村電子商務面臨一些法律問題,長此以往,將會使網絡消費者消費意愿大大降低。因此,必須采取一定的策略,從技術和政策方面為農村電子商務提供發展機遇,使我國農業經濟能夠得到更加長遠的發展。
(一)農村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登記不統一
目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的主體主要為個體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村企業3類[1]。我國2019年出臺的《電子商務法》第十條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及利用自身技能進行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及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無需登記。此外,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立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相應文件。這意味著農村電子商務的3類主體中,農村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需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公司注冊登記,而個體農戶無須登記。是否進行登記,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一個是法人,一個不是法人。農村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與登記后,便處于國家法律監督與管理范圍內,具備法律上承認的民事主體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此類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能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風險,包括違約、侵權等風險獨立擔責。而個體農戶,他們無需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只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登記即可進行銷售各類農產品,他們不是法人,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很難被有效監管,當消費者因為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需要維權時,由于個體農戶經營無需登記,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便很難得到保障。
(二)農村電子商務貨源質量不穩定
個體農戶作為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最廣泛的主體,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出售的大部分農產品都是自己生產的,有其不同的來源,加之個體農戶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普遍不強,使農產品質量安全面臨著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并提出要大力發展綠色、有機及地理標志農產品。雖然政府出臺了許多大力監管農產品質量的政策,但農產品中農藥高殘留及化肥、添加劑及其它化學制劑的濫用問題卻屢禁不止。我國于2006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但由于該法諸多條款缺少具體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不少農業生產者沒有清晰地認識到其權利及責任,另外我國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主要部門有農業部、工信部等,極易導致監管主體雜亂,監管職能相互交叉功能重疊[2]。對于農村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他們在營業前需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登記,他們所銷售的產品,在售出前會經過質量檢驗、進貨查驗等流程,質量安全相對能得到保障。但對農民個體來說,在農村電子商務平臺上進行銷售,往往直接打包便將產品寄出運送給消費者,產品缺乏篩選環節及嚴格質量檢測環節。在一些土地、水質等受到嚴重污染的區域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其質量安全更加令人擔憂,不僅危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加大了食品安全隱患出現的可能性,不利于農村電子商務的長久發展。
(三)農村電子商務售后維權難度大
農村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家不同,其涉及的主體范圍不僅包括農村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也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物流快遞企業及第三方支付主體,法律關系復雜[3],其中的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消費者產生維權的可能。農村電子商務比普通電子商務售后維權難度更大的原因就在于農村電子商務的銷售者多為個體農戶,而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對個體農戶的規制較寬松,并不要求強制法律注冊,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問題,非常容易通過注銷電子商務店鋪等手段逃避責任,消費者很難找到其真實身份進行維權。另外,農村電子商務出售的農產品其特點是價格較低,消費者要進行維權需花費的費用比購物成本高得多,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打擊消費者維權心理,即便偶有消費者維權成功,也僅是個案。農村電子商務消費者進行維權還存在舉證難的問題,電子商務是依托網絡進行銷售,網絡交易下大多數交易主體無法提供發票和其它服務憑證,有關證據材料均以電子形式出現,極易被刪除或修改,影響證據的固定。
三、保障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對策
(一)提高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準入門檻
就農村電子商務主體而言,農村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性質較清晰,都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管,對市場風險有很強的抵御能力。對農村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做的就是加強監管力度,禁止其不按規定開展農村電子商務交易,對依法登記的主體要清晰列出經營范圍,杜絕超范圍經營。對于個體農戶,我國《電子商務法》用但書條款將其排除在電商法律規制范圍之外,給廣大個體農戶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經營造成法律監管上的空缺,在實踐中產生諸多爭議,缺乏法律遵循。因此,有必要出臺一部規范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準入制度的法規,建立注冊登記制度,提高農村電子商務行業市場準入門檻,對要從事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個體農戶實行身份信息實名登記,由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準入審核,審核通過后進行公示與備案。此外,電子商務平臺需建立定期經營審核機制,審核中如果發現有不良交易記錄的商家,應拒絕其入駐農村電商市場。對于未經批準而從事農村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應嚴格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并將其納入行政處罰對象范圍。
(二)嚴格把控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
農村電子商務產品的質量保障是其長遠發展的根基,要嚴格把控其交易產品質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在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對農產品標識、生產記錄信息范圍朝著可追溯管理的方向做出規定,并通過強制手段推動生產記錄、采購檔案等制度全面實施[4]。二是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標準體系,從源頭把控農產品的質量和標準,提高農產品生產中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產品質量意識。三是在法律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讓農村電子商務主體不敢、不能、不愿銷售低質量產品,從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四是應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部門間的交流,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并設立技術、管理監察人員。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與社會需求不適應,主要表現在:產品標準體系不完備;市場準入機制有待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檢測手段落后。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為此,應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管理經驗,結合中國國情,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生產、加工、銷售和運輸等各環節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有效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為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堅實后盾。
(三)完善農村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
近年來,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數量攀升,電子商務糾紛案件的發生也在逐年增多,應用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效率低、效果差,經濟成本高,因此有必要構建完善的農村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開展:一是完善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在線調解制度,高度重視行業制度在全行業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發揮電子商務平臺在線糾紛調解機制在解決農村電子商務過程中的積極作用,鼓勵農村電子商務主體采用在線解決方式進行協商、處理問題。國家相關部門還應注重建設農村電子商務第三方獨立在線調解機制,當出現電子商務平臺與其他主體糾紛時,可通過第三方獨立在線調解機制進行解決。二是完善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在線仲裁機制,我國《電子商務法》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電子商務糾紛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方式解決,但并沒有具體規定網上仲裁方式,此外我國《仲裁法》也只對仲裁機構做出了規定,對電子商務的臨時仲裁尚無具體規定,因此可通過加強在線仲裁法治的方式將在線仲裁納入法治軌道。當農村電子商務糾紛雙方調解不成功,或是擔憂調解的法律效力與執行力時,便可通過在線仲裁方式,確保雙方糾紛的裁決得以確認與執行。另外,仲裁機構還應加強和電子商務平臺間的協作,并細化在線仲裁方式進入電子商務平臺的路徑措施。四、結語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解決了農民銷售農產品的難題,成為鄉村振興的一個重要突破點,盡管國家頒布了許多支持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但其法律方面的困境還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作者:袁長樂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