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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維護服務的消防工程名稱:
第二條:維護服務的消防工程地址:
第三條:維保服務的消防工程范圍:
第四條:維修服務的消防工程維護內容要求:
一、消防設施維護范圍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維護范圍包括:
系統檢測過程中貴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及人員配合,否則出現不可預知的損失我公司有權拒絕賠付及提供以上服務。
二、消防系統中各子系統的服務范圍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對火災報警系統作定期檢查和試驗
a、對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各功能進行試驗。
b、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對消防系統聯動設備作定期檢查和試驗
a、每年對防排煙設備、防火卷簾門等控制設備做消防聯動試驗兩次。
b、每年對火災事故廣播進行消防聯動試驗兩次。
c、每年對電梯進行強制停于首層消防聯動試驗兩次。
d、每年對消防通訊設備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兩次。
e、每年進行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消防聯動試驗兩次。
(3) 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檢查
(4) 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通訊線路、消防主機電源檢查及消防主機接地線路的故障的檢查
2、消火栓系統
(1) 每月對系統上所有的控制閥門進行檢查,保證控制閥門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 每月對消火栓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 每季度對最不利點消火栓進行靜壓壓力試驗。
(4) 每半年對室內消火栓箱內的水槍、水帶等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用戶。
(5) 每年對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進行檢查。
(6) 每年抽查消火栓的出水情況對重點部位的消火栓每年進行出水檢查。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月對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組進行檢查,保證系統各種閥門處于工作狀態。
(2) 每月對噴淋水泵進行啟動運轉試驗一次。
(3) 每月對電磁閥作啟動試驗一次,動作失常時馬上通知貴單位及時更換。
(4) 每季對噴頭進行外觀檢查,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及時貴單位更換,當噴頭上有異物時及時清除。
(5) 每季度對濕式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閥進行泄水試驗,驗證濕式報警閥的供水能力。
(6) 每半年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
(7) 每年對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進行檢查。
(8) 每年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消防儲水位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壓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助貴單位處理。
4、防火分區
(1) 每周檢查木質防火門、防火卷簾門、電動防火門等的完好情況。
(2) 每季度手動或自動啟停防火卷簾門、電動防火門試驗。檢查其性能。
5、防排煙系統
(1) 每周檢查送風、排煙機房工作環境以及送風機、排煙機、電源控制柜、送風閥、排煙閥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2) 每半年手動或自動打開排煙閥、啟/停送風機、排煙機查看其性能。
(3) 每半年手動或自動方式關閉空調通風系統、電動防火閥試驗,檢查其性能。
6、應急照明疏散指示
(1) 每月檢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處于正常完好使用狀態。
(2) 每月試驗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切斷電源后是否能正常工作。
7、其它
(1) 每季度檢查干粉滅火器的壓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時做噴射試驗。
(2) 每半年檢查消防電源及自動切換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3) 每季度試驗消防電源末端的切換功能。
三、維護標準
(1) 保證系統正常工作。
(2) 維護質量必須符合經雙方核定的竣工圖紙的要求,并且滿足現行消防規范的要求。
四、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服務方式 在維保期內,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維保范圍內設備統一由我根據要求進行檢查、保養。在維護保養期間所更換的材料、元器件、配件所產生的費用由貴單位承擔。
第四條:維護費用:
年月日 至年月日,年維護費為元
第五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應安排專人負責該消防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監護,并按消防規范的要求,對火災報警控制器及所有供水總閘,壓力表及附屬組件進行日檢,并填寫好系統運行日登記表及日檢表。
2、甲方一旦發現故障不能自行排除時,應及時果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同時以電話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與甲方聯系確認后24小時內,必須派員到現場進行處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維修記錄,甲、乙雙方有關人員簽字后交雙方分別存檔。
3、甲方必須按本合同按時付給乙方維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應付款項,如發生拖欠款項現象,除按《經濟合同法》規定承擔責任外。其間,該消防維護服務的項目所發生的任何消防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該工程的全部消防圖紙資料及有關設備的材料,以利乙方能順利地進行維護。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根據維護細則定期進行月檢、季檢、年檢,同時對工程范圍內的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每次維護保養工作完成后,分別由雙方負責人簽字存檔。(注:年檢和季檢的當月不再進行月檢)。
2、乙方在月檢、季檢和年檢的維護工作完成后,應做出維護報告書,經由甲方現場負責人由簽字后存檔。在不定期巡檢期間,若甲方通知乙方到現場,乙方兩次不按時到達現場處理故障,視為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消防工程維修服務合同的期限及付款時間:
1、消防工程維護服務合同期為一年,自蓋章之日起生效。期滿后自動失效。維護保養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該合同期滿時,乙方有優先續簽合同的權利。
2、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后七日內支付50%維保款,待維保期滿后十日內付清剩余款項
第七條:其它
消防工程的維護保養工作,需更換設備、零配件、材料單價,由乙方承擔。設備購買原則上由甲方自行解決,甲方亦可委托乙方購買,其采購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公司代表: 公司代表:
篇2
消防維保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單位名稱:(章) 泰州壹壹壹生活廣場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章)江蘇揚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揚州市江都區文昌東路1002號
法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詹圣富
聯系人:
電話:0514-86513866
電話:
急修電話:13952610602
傳真:
傳真:
聯系人:高經理
郵政編碼:
電子郵件: 78204048@qq.com
一、商務條款
為保障甲方的消防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消防設備設施的質量及延長消防設備設施的使用壽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通字[1996]21號文”的規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06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107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200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2004)、《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乙方承諾具備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合法資質及能力,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期限
1、此合同的服務期限:2020年11月 2 日開始至 2021年11月 2 日止,合同期為1年
合同期滿,如乙方同意續約,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內與甲方協商,甲、乙雙方商定合同的延續或終止。
2、試用期三個月,若消防維保效果經甲方考評能夠達到甲方的要求,將視為試用合格。若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甲方無需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責任,但甲方需提前15天將解除合同決定書面通知乙方。
二、合同價格
1、一年維保合同總價:人民幣元整(大寫),即¥ 元(小寫)。
2、該價格為乙方完成本項目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即技術指導及培訓費、消防維護、保養服務費,以及300元及以下材料費用(300元以下配件免費更換年累計不超過10000元)等所有費用(除人為因素、故障、不可抗因素)、稅金等其它一切可能發生的費用,超出300元單價的零部件按市場單價8折優惠執行。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以外,甲方無需承擔其他任何費用。
3、該價格為乙方現場充分了解各消防的運行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情況而導致的索賠申請將不獲甲方批準。
三、付款方式
1、每半年支付維保費用,支付前乙方需提供所有消防設施的檢查記錄經甲方安保、工程部確認簽字。
2、合同付款憑甲方代表人員確認的文件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季度付款(如維保質量評估有扣款項,需予以扣除相應維保款)。乙方同意甲方將合同款匯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銀行,乙方應保證賬戶的真實有效,因賬戶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戶名:江蘇揚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開戶行:江蘇銀行江都龍川支行
帳 號: 90280188000071441
所有付款須開具正規發票,發票出具:江蘇揚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務業發票)
所有付款須開具有效、合法的正規發票,乙方同意,甲方在支付各期費用前,有權先行抵扣乙方于相應各期內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維修費及其他費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額。上述各款項的抵扣,并不視為甲方同意乙方減少開具發票金額,即乙方仍應按抵扣前的金額開具發票。
二、專用條款
第一部分乙方維修保養人員和乙方責任
1、 乙方應派出有消防設施調試維修保養資格和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工作,該人員具有合法的資質及履行本合同所具備豐富的業務經驗。乙方委派不少于一名消防維保技術人員,負責甲方合同項目的維修保養工作,維修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社保清單、簽名對照表、資質及單位授權書應作為本合同附件,并于本合同生效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送交市公安消防局備案。
2、 乙方公司需保證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報修電話暢通,在接到電話緊急故障通知以后1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有關消防設施的故障并及時排除,不得以非工作時間為借口推諉不趕到現場,乙方應與其派遣人員簽署勞動合同,保證勞動關系合法有效,乙方委派人員在甲方場地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任何糾紛均由乙方負責解決。
3、 按合同的規定,對委托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并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下月維修保養計劃及相關配件更換目錄。
4、對消防設施出現的故障及時修復,保證其正常運行率達98%以上,有關維保要求及驗收等內容必須由工程部、安保部審核。
5、對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每周例行檢查及故障維修,每月進行一次月檢,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季檢,檢查內容詳見《月、季檢查表》、《消防設備設施維修更換記錄》,檢查結果應如實記錄,并會同甲方代表共同簽字確認。每個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消防月度維保報告,每個月出具一次維保報告,每年12月31日[或合約結束前半個月]前出具一次全年整體維保報告,供甲方備案。
6、新舊維保單位交接時,須出具正規交接報告,明確問題和費用,且必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否則將視為免費維保內容,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和責任。實行24小時電話值班的緊急維修制度,在接到電話緊急故障通知以后1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有關消防設施的故障并及時排除,
7、當消防設施出現嚴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時,應會同甲方立即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系統的運行。
8、維保期內,若需要對消防設施進行變更改造,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硬件和軟件方面的技術支持、電子文檔,并保證符合消防規范及通過消防驗收。
9、進入維保期后,乙方將對甲方所提供的消防系統圖紙及資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的資料進行修改,對缺少的資料由乙方予以補齊。
10、維保期內,乙方負責協調諸如消防報審及報建等事宜,但所需的有關材料必須由甲方負責提供。
11、乙方在保養期間,負責免費清洗維保合同范圍內影響正常使用的探測器及模塊。
12、乙方應保證甲方合同條款中所有維修保養項的24小時正常運行和使用。
13、乙方按市消防局的最新要求對合同內的消防系統進行維保。
14、乙方承諾:針對甲方各門店前期遺留的設備故障和存在的問題,在合同簽定后兩周時間內出具詳細的檢測報告和整改方案及材料設備報價,經甲方審核同意后于兩周內解決前期遺留下來的線路和設備故障,全面恢復系統正常運行。乙方承諾對甲方各門店前期遺留的設備故障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免費維修、調試,需要更換的材料、設備由甲方提供。
15、乙方應在維保期結束前的三日內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技術交底。
16、乙方必須現狀接受各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場地,否則視為違約。
17、培訓:
乙方有義務每年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的對甲方相關技術、保安及客服人員的集體技術培訓,甲方負責統一安排人員、地點。
18、乙方須提供相應施工資質及團體保險信息,并為派駐甲方施工人員出具書面文件,明確姓名、身份證號碼、具體作業資質等基本信息及因公司派遣而來到甲方施工,如中途人員變動也應出具書面文件提供新來甲方施工人員的上述信息。所有施工人員的行為均為職務行為,乙方應對此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部分維修保養內容和要求
1、消防系統設備(施)維修保養的內容:
1.1、消防水系統:消防水池出水口第一個閘閥到末端為維保范圍. 【因部分門店系統老化,維修范圍不僅限與此,維保方應根據門店實際情況進行維保】。
消防水泵房 【應急照明、通訊電話、防潮措施、操作規范流程、標識等】
自動噴淋系統【(或干式、干濕式)報警閥、配水管網、控制信號閥、噴頭、信號蝶閥、水流指示器、噴淋管道系統、灑水噴頭、程壓裝置、消防水箱及貯水池、噴淋主泵、濕式系統末端泄水檢驗裝置、水泵接合器等】
消火栓系統 【市政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管網及控制閥門、消防栓加壓泵、消防栓箱、水帶,水槍、啟泵按鈕、水泵接合器等】
室外消火栓 【栓頭、泄壓閥、取水、凈水、儲水、輸配水和火場供水】
消防穩壓系統: 【穩壓泵、吸水口、氣壓罐、壓力閥(表)、管道、控制箱、閘閥等】
1.2、 消防風系統:甲方只提供風機控制箱的動力電源,二次回路電器元件為維保范圍
排煙風機 【風管、道系統、防火閥、風口、執行機構等】
正壓風機 【風管、道系統、防火閥、風口、執行機構等】
1.3、 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系統設備設施防火門
防火門 【閉門器、防火門】
防火卷簾門 【導軌、卷簾電機、卷簾控制箱、按鈕、手動裝置】
1.4、 消防電氣控制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編程、CRT圖文系統、火災探測器、智能模塊、手動報警按鈕、警鈴】
聯動控制系統【聯動程序、聯動啟動噴淋、消火栓、聯動啟動送、排風機、氣體滅火反饋運作信號、聯動控制電梯、空調、照明、強切非消防電源、聯動控制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系統設備設施、聯動控制聲光報警、聯動事故廣播】;
消防廣播系統 【節目源設備、信號的放大和處理設備、傳輸線路和揚聲器系統】
消防電話系統【消防電話控制器、電話分機等】
消防疏散指示及應急照明系統【消防應急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消防疏散地貼、蓄電控制系統等】
2、消防系統設備(施)維修保養要求
2. 1 維保工作周期、計劃、進度保證措施、方法、技術措施及維保人員配置、安全文明保證措施等;
2. 2 質量安全保證體系、措施及承諾、維保檔案管理、培訓計劃等;
2. 3 通過消防年檢;
2. 4 每月提供月度保養情況報告及月度檢測報告;
3更換材料、設備的供應
維修保養中發現需更換的材料、設備由乙方書面報告甲方,并出具相應的故障原因分析和檢測報告,且乙方應給與甲方常用設備設施最優惠的價格,優先供貨(設備緊缺、停產等因素應提前告知或按常規備貨),所需材料,乙方承諾對單品單價300元以下的材料免費更換,每個項目每年累積維修材料在10000元(含)以內的,由乙方承擔,超出部分仍由甲方承擔,乙方需提供故障(正常維修)處理中更換的常用設備、材料價格清單,由甲方簽字確認。
第三部分甲方代表和甲方責任
1、甲方代表作為受委托的人,應對乙方在維修保養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問題及建議方案進行處理和解決,應對維修保養記錄和報告進行審查和簽字確認,但是,相關文件必須經甲方加蓋行政章后,才能對甲方產生約束力,才能作為乙方申請付款的依據之一。
2、 甲方代表的任命名單應在合同生效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送交市公安消防局備案。
3、 甲方責任負責提供維修保養所需的水、電供應;負責提供維修保養所需的垂直運輸;負責通知樓宇住戶(租客)有關維修保養的工作時間,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負責協助乙方進入安裝有消防系統的室內;負責加強維修保養期間的巡更,預防火災的發生;
第四部分違約和索賠
1、違約
1.1、違約的處理: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均屬違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賠償;
1.2、違約金的標準: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單方提出終止合同,均屬單位毀約,毀約方除承擔賠償因此造成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外,還須向對方支付本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
2、索賠
2.1、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請、加蓋甲方行政章的甲方驗收合格的書面文件、全額發票、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后30工作日內支付相應款項,否則,甲方應按同期存款利率的50%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2、乙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責任義務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可按以下規定向乙方索賠:
乙方接到通知十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該項索賠的事實、事由和金額已被乙方批準;
2.3、在合同履行中,若因非甲方原因致使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的維修保養義務或發生事故,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須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4、甲方按照附件《消防安防監控維修保養考評表》每月對乙方的維保質量進行考核,乙方按約定承擔違約金,甲方有權從應付款中直接抵扣。
第五部分安全工作
1、乙方應按安全工作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科學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操作者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擔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及對甲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
2、若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市公安消防局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3、乙方在動力設備、易燃易爆和貴重的設備房間中進行維修保養時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并以書面形式商定具體工作時間。甲方應派員工在現場監督和協助乙方進行有關工作。如乙方擅自在上述場地施工未告知甲方或違反安全規定施工,造成責任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在有毒有害或者危險環境中施工,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若因非甲方原因導致施工人員或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部分合同特別條款
1、乙方辦理乙方現場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相應費用。
2、建筑物的保險由甲方負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協助提供保險公司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
3、乙方保證具備履行本合同的資質要求,保證安全、合法、守約的履行本合同,若因非甲方原因,乙方發生違約或侵權或乙方自己遭受損失等情形,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解決相關糾紛前,甲方有權暫停支付費用(若有),同時甲方有權直接從應付款中(若有)抵扣相關費用。
三、通用條款
一、合同的終止
下列事件發生時,乙方在此合同中所負義務將停止。終止后所有的費用將停止支付,但終止前合同發生的且經甲方驗收合格、確認的費用應予以支付。
(1) 當甲方提出建筑物的業主和收益人有所改變時,并且甲方要求終止合同的。
(2) 如果乙方被迫,自愿或由債權人提出破產(合并或重組除外)或無力償還一系列的債務時。
(3) 當甲方消防設備出現故障時,經甲方通知后乙方應立即派人維修,如乙方在正常情況下,在3天內無法修理好,(特別情況除外)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 乙方未能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乙方存在違法違約行為,并甲方書面多次(三次以上)提出仍未糾正時。
(5)甲方因公司戰略發展需要提前終止時,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二、保密條款:
乙方就可能與甲方或甲方的關聯企業進行合作事宜,在與甲方進行充分溝通并獲甲方認可的情況下,自甲方處獲得相關文件、信息(下稱“商業秘密”),以便乙方對交易項目做出具體評價。甲乙雙方就相關交易事宜的保密職責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保密責任的范圍:
作為甲方提供此類信息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數據、報告、圖紙、合
同、說明及記錄,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統稱為“商業秘密”;乙方同意有責任保證“商業秘密”不會被用以傷害合作利益,乙方同意評價數據將會被獨立用于上述目的;乙方對“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不包括如下信息:
1) 這些信息已經被公布;
2) 或者在被提供之前這些信息乙方已經擁有;
3) 或者這些信息由乙方獨立獲得;
2、保密責任的期限:
自乙方在知悉此類評價數據信息之日起直至達成交易協議并成為公開信息為止;若雙方
未能達成交易意向,則乙方的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內。
1) 假如任何此類信息可能會被披露給乙方的董事、高級職員和雇員及顧問代表,他們因為要評價甲乙雙方之間可能的交易而需要知道此類信息,乙方應通知該等人員這些信息的秘密性質,并由乙方指導秘密處理此類信息,并確保在該協議下該等人員與乙方負有同樣的責任;
2) 除對為交易事宜之目的而需要知悉此等保密信息的乙方董事、雇員和專業顧問[及/或乙方的關聯方及他們的人員]披露商業秘密之外,任何此類信息的披露必須在甲方的書面同意下才能進行,乙方要對其人或雇員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負責。
3、甲方努力提供甲方所知的有關乙方調查目的所需的商業秘密信息,并對商業秘密數據的
準確性作出承諾。
4、在保密期限內,若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乙方或乙方的雇員、委托人或顧問未經甲方
事先書面同意,擅自泄露乙方獲悉的甲方保密信息,應向甲方承擔因乙方過錯而遭受的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損失。
5、除非法規、政府或者法院的要求或者本協議對方的同意,本協議一方不得向本協議以外的任何個人、企業、單位、政府機構披露、泄露商業秘密;本協議各方為工作需要,在以下范圍內披露商業秘密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
1) 經本協議各方共同同意的披露;
2) 本協議各方內部為參與本協議項下的合作而向必須獲得上述商業秘密的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進行的披露;
3) 在必要的范圍內向各自的律師、會計師進行的披露;
4) 在必要的范圍內,并經其他合作方同意,為咨詢專業問題而向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士進行的披露;
5) 上述許可的披露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并且披露方必須采取措施促使接受上述商業秘密的人士或機構保守秘密;
6) 本協議一方按本條披露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對方的利益。
三、反賄賂條款
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包括乙方的維保人員及其他涉及業務往來的乙方人員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向甲方員工進行任何形式的饋贈(包括但不限于:紅包、現金、禮品、贈品、樣品、購物卡、娛樂票卷,各種名義的回扣,給某個員工的特別折扣,乙方付費的旅行、餐飲、娛樂、健身等形式)。否則,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人民幣拾萬元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四、通知
1、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向本協議他方發出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應以專人送達、傳真或特快郵遞的方式發出。
1)、如由專人送達,送達之日為收到日,送達是指收件方收到并簽字確認;
2)、如經特快郵遞服務公司傳遞,為向速遞服務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2、如由傳真傳遞,為帶有確認回號的傳遞日,或為發出當日。
五、爭議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生效、履行、解除等所有事宜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七、生效及其他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第二條 承包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對 消防維修保養 ,具體整改內容見合同后附清單,根據消防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及有效的相關修改文件和消防施工規范進行施工。
第三條 工程承包方式:釆用乙方全包干方式
第四條 工程造價:
1、合同工程總價為 萬元( 大寫: 萬元整)包干價,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全部費用。
2、消防主機主板更換 萬元(大寫: 貳萬 元整),由乙方負責購買。兩項合計總金額為 萬元( 元整)
第五條 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消防泵房水糸統和消防報警糸統整體聯動 年 月日前完工,附件中其余項目 月 日前完工。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1、支付方式:乙方開具稅務發票,甲方以轉帳方式支付工程款;
2、支付時間:施工進場后一周內支付 工程總款的 % 作為預付款;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 個工作日內,并且雙方辦理竣工決算后七天內;甲方付至決算價的 % ;余款%作為乙方的質保金,質保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
1、本工程由甲乙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門以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共同驗收。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19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20xx年版) 合同編號:GB50261-1996.《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1-1998.《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xx.《室內消火栓給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J512-20xx.及其他的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交工時間竣工。應整理書面竣工報告、施工資料、竣工圖紙及消防系統技術資料在竣工驗收時送交甲方。
第八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責任:
1、向乙方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及施工用水、用電。
2、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乙方責任:
1、乙方采購材料設備,應按圖紙要求和相關行業標準采購,并按所提供材料的相關規范提品合格證明、質檢報告,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同時,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提供的材料送交質檢部門抽檢。
2、本工程消防系統所需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購買,并負責安裝調試。
3、若施工過程中發生返工、修改,其費用因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擔,因甲方造成的由甲方承擔。
4、乙方對消防電氣線路、消防給水管道等隱蔽工程都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并且要結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等重大程序分階段做好質量記錄。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完畢但未通過消防驗收之前,乙方應對整個消防系統負責。消防驗收合格后,乙方必須主動向甲方供有關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記錄、開通報告、隱蔽工程記錄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冊等文件資料,切實履行交接手續并主動做好工程的后期維護保養工作。
5、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乙方在施工期間遵守甲方關于外來施工單位及其人員的行為規范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施工規范、維持現場整潔、道路暢通、圍欄設施,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客問題; 不得毀損甲方財物。
6、乙方安全措施切實可行,安全器械和工具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過往行人安全.造成任何事故和施工人員及第三方人身安全,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在完工驗收前,必須做到三清:“場地清、工具設備材料清、人員清”。
第九條 質量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為 年。時間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若工程質量問題屬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負責。屬甲方原因或甲方使用不當造成設備燒壞,費用由甲方負責。
2、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 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及時處理。
3、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的保修工作,定期與甲方溝通達到 次/月,以書面記錄材料為準。同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系。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系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并加收 %的勞務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質量原因、乙方施工質量等原因,導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等,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工程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或未通過政府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償返工直至通過消防驗收。
第十一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協商不能解決,則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消防維保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為確保西安漢庭連鎖酒店(以下簡稱甲方)所屬的消防自動報警及聯動各系統相關設備的正常運行。甲方與西安天河智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本合同確定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技術咨詢服務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合同范圍:
本合同確定的系統范圍是: 火災自動報警, 自動噴淋、 消火栓等系統及相關的消防設施。
二、 工程所在位置:
三、 甲乙雙方的職責范圍:
1.甲方的職責:
(1) 甲方為乙方提供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的工作條件。
(2) 甲方將指定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系執行本合同相關事宜。
(3) 甲方在乙方進入現場維護保養時予以監管與協作。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維保區域內的系統設備清單及相關資料。
(5) 甲方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時間與額度付款。
(6) 甲方按合同承擔“有關雙方系統零配件維修更換清單規定”中的甲方相應承擔的責任。
2. 乙方的職責:
(1) 乙方按合同規定,每月對設施、設備巡查二次(共計24 次) ,查看是否有損壞、漏 水、漏氣等現象。每兩月進行一次聯動動作檢查。
(2) 為確保甲方消防安全,對甲方維保范圍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在規定的時限內應確保系統100%正常運行和設備100%完好率。
(3) 乙方每月次現場維保后,應將由甲方主管專人簽字認可,并存檔備案。
(4) 系統發生故障需排除時,乙方應在24小時內予以排除,恢復正常工作。
四、 關于系統零件更換的責任界定:
1.系統零配件故障凡可以維修的乙方應盡力維修,繼續使用。
2.凡雙方確認經鑒定實在修不了的零配件,由乙方負責更換,由甲方確認后負責購置。
3.以上更換零配件經雙方協商,可由甲方委托乙方購置。也可由乙方提供零配件規格, 型號、品牌、廠家的信息,由甲方自己購買。乙方負責安裝修復。
五、技術要求:
1.確保消防各系統正常運行,滿足系統設計要求。
2.確保系統性能符合國家消防規范規定的技術標準。 (按現有的消防法規要求執行)
3.確保系統的各個相關設施完好,可靠。
六、合同付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年維保費采用包干的方式計價,每年合計總維保費¥8000.00 元。
2.維保費用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即: 第一月次維保后支付費用¥3000.00 元; 第二次在半年末支付費用¥3000.00 元; 第三次在年末支付費用¥20xx.00 元;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內若有一方擬解除合同, 須提前三個月書面告之對方,并說明原因。
2、如因維修保養不及時或者不認真等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被消防主管機關責令整改、處罰的情況出現,則一切罰款等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八、其它約定:
1.本合同的年度維護保養計劃,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審定同意簽認后執行。
2.乙方提出的替換備件,由甲方認可后安排購買。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4.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繼續合作的,需重新續簽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消防維保合同范文3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結合國家和廈門市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一、 檢測維修保養工作
1. 乙方負責在合同有效期內定期對施進行檢測維修保養。
2. 檢測維修保養內容包括(自行選擇):
A. ☐消防供配電設施 B.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D. ☐消防供水設施 E. ☐室內消火栓系統F.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炮系統 G. ☐水噴霧滅火系統 H. ☐細水霧滅火系統 I. ☐氣體滅火系統 J. ☐泡沫滅火系統 K. ☐干粉滅火系統 L. ☐機械排煙系統 M. ☐機械送風系統 N. ☐消防廣播系統 O. ☐消防電話系統P. ☐消防電梯 Q. ☐防火分隔系統R. ☐安全疏散及應急照明系統
二、 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檢測維修保養期間由甲方負責提供原消防設施的有關圖紙資料。
2.甲方負責系統的日常值班、巡查、建檔并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故障情況記錄。
3.甲方負責提供圖紙資料不全或有誤、情況介紹不全或有誤,造成乙方檢測漏項或者失誤均由甲方負責。
4.甲方負責維護保養現場各部門的協調,并派專人協助乙方掌握、了解甲方維護保養消防系統的性能與存在問題,提供檢測、維修、保養所需水、電、氣等必要條件,并全程配合乙方確保維護保養工作順利進行。
5.乙方檢測出損壞的消防設備后,由乙方負責提供所需設備(器件)規格、型號、數量、價格,甲方負責核準審批或由乙方代購,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甲方應保證其各項責任的履行,由于甲方原因影響檢測、維修保養工作進行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7.乙方對消防系統設備的更換、維修將另外收取工時費用。
8.該消防系統日常的維護、管理、使用、監控等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根據提供圖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國家標準GB25201——20xx《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及《自動消防系統質量檢驗評定規程》中相關的規程及標準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負責系統的日常檢測維修、保養工作;定期對甲方的消防設施進行功能檢測,并提交給甲方檢測報告。
2. 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甲方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回訪,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所委托的項目。
3. 乙方應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聯動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可選擇):A. ☐消防供配電設施 B.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D. ☐消防供水設施 E. ☐室內消火栓系統F.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炮系統 G. ☐水噴霧滅火系統 H. ☐細水霧滅火系統 I. ☐氣體滅火系統 J. ☐泡沫滅火系統 K. ☐干粉滅火系統 L. ☐機械排煙系統 M. ☐機械送風系統 N. ☐消防廣播系統 O. ☐消防電話系統 P. ☐消防電梯 Q. ☐防火分隔系統R. ☐安全疏散及應急照明系統
4. 檢測維修保養期內系統如出現故障,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立即到場查看測試,并及時消除故障,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存在一般故障的,乙方必須在接到維保要求后 小時內到場維護保養;存在嚴重故障的,乙方必須在接到緊急維保要求后小時內到場維護保養.。
5. 乙方應保證其檢測維修保養的系統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因乙方原因質量達不到 合同規定標準,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返工。
6. 凡乙方在檢測維修保養中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質量事故、財產損失、人員傷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 在檢測維修保養過程中,乙方人員應遵守甲方的相關制度規定。
8. 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完成消防部門的年檢合格審批。
三、合同期限
維修保養時間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結束,有效期 個月。
四、合同款結算方式
1.合同價款
每店每年維保費用共計 RMB: 元 合同費用共計 RMB: 元人民幣大寫:
2.合同款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 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 %,即RMB: 元,合同期結束后 工作日內甲方付清 %余款即RMB: 元。
3.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如工作量發生變化,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五、爭議解決
任何一方違約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損失。在履行合同時雙方如發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 )方式解決。
1.廈門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貳份,副本貳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條款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篇4
一、合同標的
乙方受甲方委托,為其在用的營業廳xxx牌空調系統提供有償的維保服務。維保范圍為:主機、末端、整個系統的維護保養。
其中包括:營業廳1樓主機2臺、末端10臺;營業廳主機按 元/臺計收維護費,末端按 元/臺計收維護費。以上合計,年合同總價為 元整。¥: 元
二、維保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甲方付清全款即人民幣 元整,¥: 元
四、維保服務標準及內容:
嚴格按照xxxx空調系統維護保養手冊,進行空調維護保養。
具體內容如下:
1、空調末端系統每年夏冬之初進行一次殺菌、消毒、凈化處理,去除微生物滋生,消滅細菌根源,使風機所送調節風符合空氣衛生標準。
2、主機系統及管線每年進行一次防腐處理。
電氣 檢查堅固接線接頭 主電源
控制電源
壓縮機電動機
排風機電動機
測量絕緣電阻 配電線纜
電加熱器
壓縮機電動機
排風機電動機
測量直流電阻 各種傳感器
電加熱器
壓縮機電動機
排風機電動機
正常使用時檢查溫度及壓力 壓縮氣缸
蒸發機進出水
冷凝器進出水
壓縮機進出冷媒
正常使用地檢查電流電壓 主電源
壓縮機電動機
排風機電動機
控制電源
正常使用檢查開關閥門 溫控開關
水流開關
排氣閥、補水閥
室內風道檢查修補 每年一次
梳整肋片 每年一次(換季時)
清洗肋片 每季一次
清洗過濾器 每年一次
更換系統循環水 每年一次
五、甲方責任:
1、為乙方出入空調維保工作提供方便。
2、提供完整的空調技術資料。
六、乙方責任
1、嚴格按公司空調維保手冊向甲方提供空調維保服務。
2、接受甲方監督,確保服務到位。
3、在接到甲方報修通知后24小時內趕到現場。
4、更換的故障零配件交甲方檢查,維修只收配件及材料費,配件價格詳見配件價目表。
5、每次維修必須有維修單,并報使用部門及物業部門簽字確認;合同外產生費用的維修項目需動力分部簽字確認。
七、合同終止:
a、在以下情況之一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1、甲方提供有關產權變更證明。
2、維保項目沒有按期、按質全面履行超過一季,并經xxx市權威鑒定確實存在問題。
3、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履行合同。
b、在以下情況之一乙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終止合同:
1、業權變更。
2、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履行合同。
3、如甲方陷破產、清盤(合并或重組除外)或未能償還應付的債務。
八、違約責任:
1、若甲方違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xxx元整。并付清所欠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
2、若乙方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xx元整。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
九、其它約定事項:
1、空調維修如果更換零配件xxx元以內費用由乙方承擔,xxx元以上由甲方承擔。
2、如果因第三方修理空調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3、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起成立,并依法生效。
甲 方: 乙 方:
篇5
一、再保險合同的界定
(一)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再保險合同雖種類繁多,方式互異,其本質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索的必要。有關再保險合同屬性的主要學說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學者認為,再保險合同為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以分擔危險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說認為就其經濟機能而言,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由于危險分擔之結果,在利害關系上有共同性,和合伙之性質相似。易言之,再保險合同之當事人,就危險之分擔、利益之獲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結合,無異合伙。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不論比率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均由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正如合伙債權人對合伙體請求履行合同之責。至于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責任的分攤,均由再保險合同決定,如同合伙合同中約定出資額的多寡決定合伙人責任的大小。此說為德、日、法等國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69年版,第69頁。)筆者以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當事人互約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同,亦即必須有共同之合伙財產,當事人亦須以經營共同事業之意思而訂立合同。而事實上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間并無共同出資,且訂立再保險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經營共同事業,加之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系兩獨立的法人,各為合同之主體,并非兩者成為一合伙體,故再保險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見解還有保證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和保證契約從屬于債權契約而存在,兩者有相似之處,故認為再保險人類似于保證人之地位,若擔保保險人于事故發生時拒付保險金,將由再保險人代負履行之責。)轉讓理論(注:此說認為,原保險人將其對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移轉給再保險人,亦即契約主體的變更。)及委任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人是受原保險人之委任,處理原保險人承擔危險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險的各種方式觀察前述理論,發現其均難以自圓其說。以比例再保險為例,原保險人將所承保之危險按一定比例分出給再保險人,由再保險人承擔一部分危險,這并不能使再保險人立于保證人的地位,進而代原保險人履行合同。而轉讓理論對比例再保險似可圓滿解釋,但對溢額再保險則無法自圓其說。另外,訂立再保險合同后,原保險人仍須處理理賠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險人處理,故委任理論亦無法妥善解釋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2.保險合同說
由于再保險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應從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間的合同內容加以觀察。由此可以發現,不論比例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合同,均系由原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費,而由再保險人承擔危險的雙務合同。此合同的內容和保險合同的內容相一致,故再保險合同應為保險合同無疑。唯其屬何種保險仍有以下爭議:
(1)原保險合同說。亦即同種保險說、繼續說。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繼續原保險合同而來,兩者并無二致。因再保險之成立和否,僅視原保險是否存在,而其實質內容仍以原保險合同之內容為基礎,亦即認為再保險合同系由兩個團體承擔同一危險,而構成同一利害共同體,再保險人賠償義務和原保險人賠償義務同時發生,再保險和原保險屬于同種保險。故原保險合同若為財產保險,則再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原保險合同為人身保險者,再保險合同仍不失為人身保險。因為其保險標的并未改變。(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探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47頁。)
(2)責任保險合同說。此說認為,再保險系基于原保險合同中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而以填補此種給付為目的之一種責任保險。因責任保險合同所保險之對象,并非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財產損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負債務之增加或擴大,所保護者為消極之保險利益,亦即一種不利之關系。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的保護,正是其依原保險合同所負之賠償責任,故其性質應為責任保險。換言之,不問原保險為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再保險均屬責任保險。(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頁。)
綜上所述,有關再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僅有兩個條文的規定。其中第28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這是我國法律對再保險合同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對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上述法律條文所稱“將其所承擔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至少有以下兩層含義:其一,不論原保險合同為壽險或非壽險,再保險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礎之上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其二,再保險之特征為責任轉嫁或分擔。據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但從國家立法宗旨和當事人締約目的觀察,此種合同在性質上當屬責任保險合同無疑。
(二)再保險和相似制度的比較
為了更進一步明確再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較和再保險相類似的制度-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之間的差異。
1.再保險和共同保險。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再保險和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范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兩者的區別在于:共同保險是多數保險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系,屬橫向聯系和原保險,且為原保險的非凡形式;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而再保險是保險人同保險人建立的保險關系,是縱向聯系;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更加細化。從歷史沿革來看,共同保險的產生早于再保險。但由于再保險的融通性高且運用方便,現代保險實務中普遍采用再保險分散風險的方式。而最近的發展結果表明,共同保險和再保險并非背道而馳,反而漸趨接近,呈出現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和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之“互化”趨向。盡管如此,兩種制度間的差異仍較明顯。
2.再保險和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雖和再保險一樣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但二者之間的差異是明顯的:從締約動機上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強平安保障,惡意投保人則往往在于圖謀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乃原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所負責任,所做出分散危險的制度布置。從告知義務的履行事項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而再保險分出人(原保險人)則應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從超額部分保險的效果來看,重復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而再保險中則可就超額約定再保險合同。總之,再保險和重復保險為兩種不同的保險制度。
二、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屬私法上債權合同之一。基于債權合同之“相對性”,可知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乃兩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各有其當事人,其權利義務關系,自應依個別獨立之合同決定。況由再保險的種類亦可知,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為兩個獨立存在的保險合同。以溢額再保險為例,原保險合同的事故發生時,再保險合同的事故尚未發生,故再保險人不須負理賠之責。由此可見,原保險人依原保險合同對原被保險人負責,再保險人依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負責,兩合同各自獨立,合同的權利義務亦不相牽連,在學說上稱為再保險合同之獨立性。
(一)賠償請求權之獨立性
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既為兩獨立合同,故原則上,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和再保險合同之再保險人間不生任何權益關系。(注:參見梁賢宇:《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183頁。)基于債之相對性,除非另有規定,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當然無任何請求權可言,故《保險法》第29條規定:“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因此,被保險人僅在原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時,依民法之規定,代位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行使求償權。(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219頁。)但其行使之效果,有學者主張仍應該屬于原保險人,原被保險人并不能因此而獲得優先受償權,而仍和其他債權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受清償。但新問題是若原保險人破產時,再保險人之給付僅成為破產財產,原被保險人亦僅參加破產程序,和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這對被保險人的保護不甚周全,故引發我們思索是否應賦和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直接請求之新問題,此容后述。
(二)保險費請求權之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當事人為再保險人及原保險人,原投保人和前者無涉,故再保險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此從合同效力相對性之原則即可推論而出,《保險法》第29條更明文強調其旨:“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比例再保險之保險費固以原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但溢額再保險的再保險費高低和原保險費全然無涉,自不能由再保險人徑向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請求保險費之給付。即使在比例再保險中,要求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將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給付甲原保險人,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給付甲再保險人、乙再保險人,亦甚繁瑣。就再保險人而言,不僅無原投保人之完整資料,且空間距離較遠,又無業務往來,直接收取不僅困難且不經濟。為求運作之經濟便利,仍應遵循各保險合同的分際,由原保險人向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請求原保險費,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請求再保險費而不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請求,此為保險費請求權的獨立性。
(三)賠償義務的獨立性
原保險人之賠償義務,應依原保險合同決定。不論其是否辦理再保險,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應無疑問。再保險的運用,對原保險人而言,雖有增強保險的功能,但不得因此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履行情況,將影響到原保險合同的履行,故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債務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換言之,原保險合同之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再保險合同之影響,故《保險法》第29條非凡明文規定:“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其原保險責任。”此為賠償義務的獨立性。
三、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
再保險合同和原保險合同雖為兩獨立的合同,但是兩者之間仍有若干關聯。以下筆者從兩保險合同相從屬的角度,來觀察再保險合同和原保險合同關系之另一面。
(一)同一命運原則
再保險合同雖獨立于原保險合同之外,然實際上兩者亦是相互依存,再保險合同不能脫離原保險合同而存在,原保險合同有賴再保險合同分散其所承擔之危險。再保險人在接受再保險業務后,其保險上的命運(insurancefortunes),即和原保險人相隨和共,(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向和型態探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22頁。)此即所謂同一命運原則(follow-the-fortunesprinciple)。國際慣例上,共同命運條款通常表述為:“茲特約定凡屬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內,和原保險人同一命運。”(注:胡炳志:《再保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頁。)因此,原保險合同之無效、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合同亦生同一效果。(注:參見鄭玉波:《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1968年版,第53頁。)因為原保險合同若無效、解除或終止時,再保險合同將因無保險利益而隨之失效。此在比例再保險之情形下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對于溢額再保險適用和否,則因情況而異。假如賠償款未達到起點額(priority),再保險人不必負任何賠款之責,自不涉及同一命運原則;倘若超過起點額,則再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則有同一命運之存在。因此,同一命運原則在比例再保險中數量上為無限制(unlimited),在溢額再保險中則有數量上的限制(quantitativelimit)。
(二)直接請求權的賦和
在賠償請求權的獨立性部分,我們已經慮及,該項獨立性對原被保險人的保護未必周到,因而應當考慮是否打破獨立性而賦和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以下乃從再保險合同的目的、效能及其屬責任保險的本質上著手,尋求賦和其直接請求權的正當性。
1.由再保險之目的和效能觀察。如前所述,再保險原為保險人考慮自身的承擔能量,而決定將其保險業務轉保或分保和他保險人,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并無變化。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保險業所承保之保險金額隨之增大,危險的分散和平均化愈顯重要,再保險將一家保險公司所承保之危險,轉嫁到多家保險公司負擔,成為網狀。若遇保險事故發生,由眾多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藉以減少自身責任以求經營之平安,因此再保險除對原保險人有分散危險擴大承保能量、加速業務發展等功能外,原被保險人應依再保險合同之訂立而獲得加強平安保障之利益。(注:袁宗尉:《再保險論》,臺灣三民書局1972年版,第51頁。)欲使原被保險人之平安得以周全保障,應賦予其對再保險人直接之給付請求權,以避免當原保險人破產時其只能處于普通無擔保債權參和分配的窘境。故雖有《保險法》第29條之明定,筆者仍主張再保險人和原被保險人之間雖無合同當事人關系,但可于再保險合同中,訂明再保險人可直接向原被保險人負責。此雖違反《保險法》第29條之強制規定,但此項約定因有利于被保險人,應屬有效。此也符合保險立法的現代精神和原則-優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的“保險法”第54條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但有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不在此限。”即為實例。賦予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使之獲有雙重保障,但不得有雙重賠償,以免不當得利,自不待言。由此可見,對原被保險人賦予直接請求權,不僅并無違反再保險之意旨,相反地,似更能達成再保險之目的和整個保險制度以保護被保險人為中心之意旨,殊值贊同。我國理論和立法應加以引進和確認。
2.由責任保險的觀點立論。再保險的性質屬責任保險已如前述。有關責任保險中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可行性,法學界有兩種觀點:(1)否定說。此說認為,責任保險合同保險金請求權乃屬于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第三者,對保險人當然無請求權可言。(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探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120頁。)日本等國立法采此說。(2)肯定說。此說認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即應負擔損害填補之義務。填補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其一,以被保險人已對第三人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為要件,在其保險額度內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其二,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之法律責任確定時,以損害賠償額為限,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其三,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法律上責任發生已確定時,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當被保險人因無資力而無法履行對第三人的賠償義務時,空有保險救濟卻無法運用;第二種方法有被保險人將已領取的保險金未對第三人賠償而轉向他處消費的疑慮;基于保護第三人之政策觀點,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實為最理想的方法。(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頁。)《保險法》第49條在立法上亦采此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筆者認為,從責任保險的目的來看,責任保險即在于求得被保險人責任之免除。對第三人賦予請求權,使保險人直接對第三人為給付,符合責任保險的目的。因此,肯定說有其合理之理論依據。
綜上所述,在責任保險合同中,雖無法否認第三人(被害人)并非保險合同中之當事人,但學說和立法例均試圖賦予其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這就突破了債之相對性原則。再保險合同既屬責任保險,同時再保險目的之一亦在于追求原被保險人之平安保障,使其損害得到充分補償和利益獲得充分保障,故將上述對責任保險第三人賦予請求權論理類推至再保險,使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亦有直接之請求權,應屬可行。
(三)代位權追償所得之攤還
代位追償為財產保險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保險法》第44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為保險合同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合同的代位權,這是因為:一方面要使侵權行為人等應負責之人,不因被保險人有保險就免除其損害賠償之責,亦即要求對危險事故發生應負責之人,負終局責任;另一方面不讓被害人因保險理賠和侵權行為人等之損賠,而獲得雙重賠償,產生不當得利之新問題。再保險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亦為財產保險的一種,再保險人于理賠后理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如此,則使再保險人得以追償所得,降低理賠金額,進而得以降低再保險費,使原保險人樂于分保,原被保險人也多一分保障。然以再保險的非凡性,運作上是否和一般損害保險有所不同?以下僅探索再保險中代位權之行使范圍及其實現途徑等相關新問題。
1.代位權之請求范圍。一般而言,保險人之代位請求范圍,以其所支付之賠償金額為限。具體到有再保險之保險人時,其所能請求之范圍,究竟是對被保險人理賠金額之全部?抑或只能請求再保險攤回之金額后之余額?法學界和保險實務具有不同見解:(1)保險人只能請求再保險攤回之金額后的余額。此觀點以為,保險人的代位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其目的在于避免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保險人因事先已布置再保險來分散危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理賠責任因不同的再保險方式,以不同的比例或數額分散至再保險人,故實際上,原保險人只負擔所承保危險的一部分。亦即原保險人理賠后,尚可向再保險人請求攤付再保險之部分。保險人既未負擔全部責任,自亦不能代位請求理賠金額之全部,否則將造成原保險人之不當得利。我國臺灣地區保險判例上即采此觀點。(2)保險人可請求對被保險人理賠金額之全部。此觀點以為,代位權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求應負責之人盡其賠償之責,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險人之不當得利。然而,若原保險人只能代位請求其實際負責之部分而非理賠總額,則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便因原保險人布置再保險而獲得利益可免部分責任。因布置再保險而使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成為實質的受益人,豈不荒謬!(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209頁。)為求侵權行為人盡其應負之責,應讓原保險人代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之全數,再由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依其應負責之部分,分別享受代位之所得。唯有如此,才能使侵權行為人負其應負之責,原保險人又不致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人因代位所得之補償,可降低其損失額,對再保險制度的發展,實屬有益。對原保險人而言,損失額的減少,進而得以降低保費,亦有利益。對此筆者以為,以后說為當。同為侵權行為人,其因侵權行為所應負之責,不應因被害人之保險人是否參加再保險而有所不同。依國際慣例,“再保險人對于賠償及理賠費用,依其再保險成分負責任,但對該項賠償之救護或追償所得,按其成分具有權利。”(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向和型態探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34頁。)因此,不論理論上或實際運作上再保險人均應可分享代位所得之利益。若依前說見解,原保險人只能請求自負理賠責任之金額,忽視了再保險人之權益,則再保險的功能大打折扣。
篇6
法定代表人或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如北京戶籍、非農業戶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家庭通訊住址 郵政編碼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手機): 固定電話: 配偶(緊急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經協商一致,確立勞務合作關系,自愿就具體勞務內容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雙方是建立在地位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就勞務事項達成的勞務協議,雙方僅僅是勞務合作關系,非雇傭關系。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月/年),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終止。合作期限屆滿,雙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關系,但乙方享有優先繼續合作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為:承擔甲方廠區及辦公區域的安全保衛服務。
1、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安全保衛服務過程中,不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保持個人衛生和身體健康,保持個人良好的儀表儀容。
2、嚴格執行甲方公司的門禁管理制度,對出入人員、車輛進行檢查登記。
3、按照班次對廠區和辦公區內進行安全保衛巡邏,發現隱患或問題及時糾正或
報告給甲方管理人員。
4、協助查處甲方公司范圍內的違法、違紀事件,提供違法、違紀線索。
5、對進出貨物進行復核。
6、按照甲方公司的規定對甲方員工的著裝、工牌佩帶等行為規范情況進行糾正。
7、負責甲方外來訪人員的身份核實,與被訪人聯絡后指引接待服務。
8、負責甲方公司周邊治安秩序的整頓和維護服務。
9、提高自身安全保衛服務技能,進行日常的保安技能訓練。
10、其它:
第三條須達到的勞務要求:
1、為便于雙方合作完成勞務內容,甲方會將勞務時間安排、勞務附屬條件配臵、勞務內容、勞務內容完成時間、需要達到的技術參數或標準等方面告知乙方,雙方應該充分理解和配合,以便很好的完成勞務內容。
2、甲方根據勞務內容可以提供必要的條件、設施、場所、用具讓乙方完成勞務。
3、乙方在勞務期間及非勞務期間,不得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以至于影響甲方及甲方員工的正常工作。非勞務服務時間段,乙方自由活動,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場所內休息,但不得在甲方辦公或廠區內閑逛。
4、其它:
第四條乙方提供勞務方式為:以乙方的知識、特有技能、服務提供勞務,因為雙方系合作關系,乙方不得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本勞務協議。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未公開的財務數據資料;甲方的所有客戶信息;甲方未公開進行中或計劃談判的投資項目信息及資料;甲方相關科研項目信息;甲方技術配方、技術秘密的信息及資料;因乙方勞務范圍知悉的能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及資料、甲方所有其他的非為業內同行所知悉的信息及資料等。
包括但不僅限于包括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等;包括但不僅限于包括進貨渠道,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除了勞務需要或經過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讓他人利用或對他人泄露商業秘密,如果使用、發表、泄露有關甲方商業秘密將使甲方的業務及聲譽受到損害,乙方在勞務合作期間,應盡其最大努力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此種保密要求不受時間限制;只有法庭判定應當公開的信息或甲方已經通過紙質媒體公開該信息。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條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以現金方式,按照 標準,在乙方完成勞務內容后 日進行支付或按照 方式進行支付。
第七條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雙方就終止本合同協商一致的;或一方提前一周通知對方解除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或乙方的健康原因已不適應該勞務服務的;
4、一方不能按時完成勞務內容的或達不到勞務標準的,一方可以提前3天通知對方解除該勞務合同。
第九條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本合同終止、解除后,乙方有義務在一周內將有關勞務內容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交接或賠償完畢后 日內,甲方支付剩余的勞務費。
第十一條乙方在勞務過程中,應持必要的注意和謹慎義務,保持身體健康,避免勞務過程中遭受身體傷害并為此負責。如因甲方過錯導致的傷害,甲方按過錯
的程度,承擔必要的補償責任。乙方在非提供勞務時間段,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因本合同引起的有關任何爭議,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附件如下: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勞務操作規范》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衛勞務承包合同范本二
聘請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聘請乙方提供保安服務工作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保安人員的工作要求
乙方在甲方的具體指導下,并在甲、乙方指定的范圍內為甲方提供安全服務,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相關工作。
二、聘用保安人員數量,服務期限和服務地點
1.甲方向乙方聘用保安人員_________名,并經乙方確認。
2.服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保安人員服務地點位于:_________。
4.在事先告知乙方并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保安的分工。
三、保安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務計費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月,共計_________元。該費用為乙方向本合同所指保安人員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員的工資、個人保險、生活補貼、勞保用品費用、著裝費用等。甲方無需向保安個人支付任何費用。
保安服務費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甲方應以轉帳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上述保安服務費。
額外保安服務費標準:視情況不同,凡超出本合同第一條工作要求的服務,均視為額外保安服務,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保安費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額外保安服務費。
額外保安服務費付款方式:待事態消除或緩解,基本處于正常狀況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相應費用。
四、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
1.甲方為保安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且包括食宿。
2.甲方有權對保安人員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具體指導。
3.甲方有權對乙方派往甲方的保安人員進行審核確認,有權要求調換不適合在甲方繼續工作的保安人員。
4.甲方應提前至少兩(2)小時提出額外的保安服務的要求,并以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保安費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額外保安服務費。
5.凡因甲方本身原因,致使乙方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均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6.甲方必須保證乙方保安人員合理的休息,休假時間。如出現甲方與乙方保安人員因工作發生的各種爭執,甲方應與乙方直接協商解決,否則,乙方不承擔其項下的任何責任。
7.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準則的規定,凡屬甲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過錯,應由甲方自行承擔損失,并實際賠償因該過錯對乙方及其保安人員造成的損失。
(二)乙方
1.乙方的保安人員有權對甲方指定區域的人員及其財物等提供安全服務。
2.乙方應當保證其對甲方提供的服務質量,并應努力保證安排同一保安到甲方工作的連續性。
3.乙方負責辦理保安人員的相關社會保險。
4.乙方負責保安人員的培訓教育和業務素質的提高,以達到乙方的要求,相關崗位應持證上崗;并且合理安排保安人員的再培訓。
5.乙方的保安人員應嚴格執行甲方的有關規定,但有權對甲方的不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甲方應認真研究改進。
6.甲方指定區域的人員受到威脅時,如遭受人身傷害等,應積極協助甲方人員脫離危險,及時采取解救措施,使損失或傷害減至最低限度;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報警。
7.乙方保安人員在執勤期間,應當著裝整齊、精力充沛、處理問題應當果斷、迅捷、并有一種專業、謙恭、及時的態度。禁止在工作期間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8.乙方應當對甲方進行定期回訪,認真聽取甲方對保安工作的意見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將整改的結果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反饋。定期回訪應為每一季度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下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及時進行。
9.在甲方認為某個保安沒有適當履行職責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到場地報告,棄職,不全面或不適當的背景調查等),甲方將通知乙方,乙方應在_________日內選派一名更有經驗和培訓經歷的人來替換保安,但不得向甲方提出費用要求。
10.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正在為甲方提供服務的保安人員,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方可更換。
五、保密條款
乙方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于所有與甲方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乙方均應作為秘密信息對待。除非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或因政府部門及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乙方應當保證保守該秘密信息,并不得將該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予第三方,雙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無關的人員。
六、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續簽
1.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經協商可就合同相關部分進行變更。
2.乙方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事由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
4.一方續訂或終止合同,該方應于本合同期屆滿前三十天之內向對方提出。
七、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單方中止合同或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額不超過一年保安服務費的10%,并視情節,承擔其他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雙方就本協議的效力、內容、解釋、履行或其他任何方面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
1.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做出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有效期限為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甲方另行擬訂相關工作細則,須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確認。
3.本合同一式貳份,法律效力等同,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篇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或公司產品商標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委托之事項:
甲方委托武漢景臣品牌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包裝。
二、委托設計費用:
包裝設計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
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設計總費用的50%付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項后作為設計的開始時間);
2、設計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內由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以傳真方式確認同樣有效),乙方以此為定稿,確認后甲方應當即付清設計費用的全部余款。
四、設計的時間:
1、乙方需在_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的初稿;
2、設計完成的時間為___個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誤的時間,完稿時間應順延)。
五、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識產權仍歸乙方所有;
4、在乙方為甲方提供設計方案后,若因甲方公司名稱或商品名稱變化而變更設計方案,視其為新方案設計,甲方應另向乙方支付50%的設計合同款作為預付款,乙方重新開始設計;
5、甲方收到乙方設計初稿,提出與設計方案所屬性質不同設計要求,視其為新設計方案,甲方應另向乙方支付50%的設計合同款作為預付款,乙方重新開始設計。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后有權要求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
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作品。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八、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確實無法調節,則根據合同法辦理。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以雙方最后簽字日期為生效日;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包裝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XXXX鞋業有限公司為注冊號5776042、3295719XXX圖案、文字、字母系列商標持有人。該系列商標已在中國注冊或申請注冊,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著合法有序、平等互利原則,就甲方授權乙方加工生產XXX(含XXX品牌圖案、文字、字母注冊與申請注冊)品牌包裝用品相關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授權乙方為其加工生產XXX品牌包裝用品,其包裝用品的圖案、文字、形象、色澤、材料、規格由甲方確認,未經甲方確認乙方不得生產;甲方擁有對其包裝材料、規格、形象、色澤的修改權。乙方僅能按甲方確認的形象、圖案、色澤、材料、規格進行加工生產,無權更改,不得偷工減料。乙方在正式生產前,必須將大貨生產確認樣送交甲方再次確認。并留甲方封樣存檔,以備大貨核查。
第二條 乙方所生產的包裝必須設置加密標志,乙方所設置的加密標志僅甲乙雙方知道,禁止乙方向第三方透露加密信息。
第三條 乙方只能接受甲方公司書面訂單(且甲方單次計劃下單數不超過一萬套),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公司書面訂單要求生產,不得超計劃多印;乙方必須充分保證質量,按甲方書面通知數量及時將包裝品發至甲方指定倉庫。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公司以外客戶(含甲方客戶,其它公司、機構、個人)訂單。甲方包裝傳真號碼為:0577-65176799與0577-6519666,其它傳真、電話及口頭通知無效。
第四條 乙方的包裝加工費用由甲方與乙方直接結算,禁止乙方與甲方公司以外任何客戶直接進行包裝貨款結算。
第五條 乙方必須接受甲方定期與不定期工作檢查,配合甲方打擊假冒偽劣計劃實施。
第六條 罰則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私自接受甲方公司以外客戶訂單,或未按甲方書面訂單生產,私自生產、出售,給他人加工生產甲方包裝用品的,甲方所欠乙方貨款,甲方將永久拒絕支付,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經濟損失,同時甲方將直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乙方擅自改變甲方所確定包裝色澤、形象、規格、材料,或生產時偷工減料的,與封樣不符的,甲方將拒絕入庫,乙方同時賠償甲方 元(大寫人民幣 元仟佰)經濟損失。
3、乙方因交貨延遲或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影響甲方生產的,甲方有權責令改正;因乙方包裝發霉、潮濕未干、材質太差等原因造成甲方產品受潮、發霉、報廢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4、乙方若超計劃生產甲方的包裝用品,由于甲方形象、色澤、材料、規格、產品標志更換,與乙方終止合作等原因,造成乙方庫存積壓的,甲方將責令乙方全部就地銷毀,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未按甲方專用傳真號碼訂單生產的,甲方有權拒絕入庫,并追究乙方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與甲方出示的加工授權委托書同時使用方為有效。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從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自動作廢。
第十條 附頁:甲方注冊與已申請注冊XXX系列商標,附頁屬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包裝合同范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著合法有序、平等互利原則,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設計的包裝圖樣進行外包裝生產加工等相關事宜,經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質量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設,根據實際生產工藝進行加工,并出包裝產品樣品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樣品由甲方留存,作為驗收標準。
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加工圖紙。
二、產品價格
1.本合同價格包含增值稅等各種應由乙方繳納的稅金及生產需要的各種費用。
2.加工數量、單價、總額及送貨方式
三、訂單確認
1.甲方以訂單形式將訂貨信息發送給乙方。
2.乙方收到甲方訂單后,在5個工作日按照甲方提供的實樣或圖紙需要制作產品,并在3-7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產品的生產。
四、圖紙提供
1.甲方應當提供本次生產產品的外觀圖樣及相關圖紙等。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進行生產期間,如發現提供的圖紙或者相關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
3.乙方所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乙方對所品提供有效的檢驗合格的證明。
五、驗收
1.甲方在驗收中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質量標準應符合雙方事先約定:
2.甲方驗收不符合以上標準,可以當場拒絕收貨。甲方也可以在收貨后15日內提出異議,在此期間產生的保管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接到甲方異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為甲方提出的異議;乙方經兩次處理后甲方仍提出異議,則異議成立。乙方須在異議成立次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將甲方已支付合同金額退還給甲方。
3.貨品質量以甲方驗收合格為準,若達不到標準,甲方有權無條件退貨或者換貨,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運輸
1、乙方有義務按照有利于保護產品品質的方式運輸,乙方為甲方指定的承運方具備相關貨運資質。
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確定貨物運輸路線、運輸方式、送貨地點,乙方委托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噸位,節約費用。
3、乙方對發送的貨物應提供相關的雨潤包裝,并保證貨物的包裝與貨物本身相一致。
4、運送貨物發生的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交貨時間與地點
交(提)貨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照協議執行。
七、貨款結算
1.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的預付款,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乙方交貨后經甲方驗收無誤后,甲方在五個工作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50%,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 乙方收到貨款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開出發票,否則,甲方可視為乙方違約,同時從定金中扣除當批貨款的17%用于沖抵稅款。
八、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圖紙、以及生產過程中獲知的甲方商業機密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并不得按照圖紙式樣給任何第三方生產加工類似的包裝產品。乙方違反上訴保密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三倍合同總額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總成的損失。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遲延交貨,應向守約方承擔每日按未付款或遲延交貨金額的千分之一的違約責任;
2.乙方所制做的外包裝產品不符合標準,致使甲方受到國家行政部門處罰或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3.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若違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總價款20%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其他補充事項
1、本合同標的的包裝產品的所有權歸甲方。
2、本協議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未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與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雙方因本合同未盡事項或履行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友好協商;若協商未果,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當地法院。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8
第一條業務對象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作業面積: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作業范圍及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清潔工具及部分消耗品
乙方以承包工的方式承包,作業機械及配套工具等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承包費用及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施工工期
乙方的開工日期由甲方通知,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時間為_________天。
第六條合同以外業務的特別費用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此合同以外的業務費用,應事前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第七條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外玻璃幕/墻壁。
2.清潔/粉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為作業人員提供工作期間的水、電、存放器材、清潔劑的庫房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4.為協調在工作中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5.及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第八條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所有作業人員須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
2.愛護建筑物及室內外設施注意節水節電。
3.如因乙方人員失誤造成損失。
4.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5.在合同執行期間出現的工傷及人員傷亡事故,屬于乙方施工的責任,與甲方無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及合同的變更
甲方對乙方在作業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違章作業,有權進行處罰。第一次口頭警告,如不見效,發警告通知書,如仍不見效,可向乙方發出罰款通知書,每張罰款按作業承包總價的0.5—1%扣除。
第十條其他
對此合同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此合同的解釋發生異議時,甲乙雙方在誠摯的基礎上協商解決。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托合同為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人管理有關規定為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期限內實施的行為方為有效。
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期限。
第三條 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行為的地域范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甲方經營區域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業務。
乙方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實施甲方授權的行為:
第四條 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行為:
1.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_______。
乙方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為僅限于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時為節假日,則順延為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并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后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托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為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后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并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
乙方應同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
乙方不得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人與甲方競爭。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此協議終止后6個月內,乙方不能為其他保險公司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并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條款可以進行變更。
甲方應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對本合同進行變更。
甲方與乙方個人協商對合同進行的變更,應訂立補充合同;甲方與乙方推選的代表協商,對本合同所作的變更,對乙方所有成員有效,不能同意變更后事項的乙方個別成員,作解除合同處理。
關于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決定不再續延本合同;
2.甲方發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組織沒有承諾本合同繼續有效并承擔本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的;
3.乙方辭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銷委托。乙方辭去委托時,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須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辭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撤銷委托時,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支付乙方已業務的手續費。如因撤銷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損失,甲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持有的屬于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應收回《展業證書》,退還乙方《保險人資格證書》,并在乙方歸還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還乙方保證金,如上述單證、資料、物品有缺失、毀損,應相應扣減保證金,并將保證金余額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以上損失的,可以在應支付乙方的手續費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應對在過程因本人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在過程因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履行賠償責任后,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甲乙雙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因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調解、仲裁或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乙方同意甲方制訂關于手續費的規定和有關壽險員管理的辦法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訂時,與甲方簽訂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乙方提供的擔保人與甲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終止后,對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行為的保證責任不當然解除。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親筆簽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險人資格證書》原件、單證票據保證金、《擔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險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分公司(辦事處)
人資格證書號:
人展業證書號: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
戶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______(簽字)
住所地: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篇10
1.問題的提出
理論上來說,委托-問題的產生是由于委托人和人的效用函數經常不一致。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一旦成立后,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監督成本很高,或者根本沒有辦法監督。保險事故實際上并不完全是由外生的隨機因素決定的,并且還受投保人在購買保險以后的行為的影響,即投保人的行為還將改變風險狀況(損失概率)。產生了在委托的成本(Agency Costs),委托雙方的目標函數不一致,相關信息在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對稱,投保人有其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有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損害保險人的權益,如果投保人對其約束不力,從而會產生一些損人利己的“違約”和敗德行為。在保險人不能監督投保人的行動的前提下,一方面,投保人付出努力會對他產生直接的負效用,而其潛在的積極影響是可能會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減少損失的大小。但是,由投保人努力所導致的積極影響并不會由投保人獨享,而是和保險人共享的。所以投保人就會有節省努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是對施加于投保人身上的不可控制又不可確知的外生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提供物資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等于人為地使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變大,從而使賠付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所以保險公司就會激勵投保人在投保后仍然不放松對所保事件的防范措施。
本文主要討論委托人在與人簽訂合同時,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委托人以能夠觀察到的結果為基礎,對人提供激勵,即通過設計一份激勵合同以誘使人在給定的自然狀態下做出對委托人最有利的選擇。即可以采取適當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使得委托雙方互惠互利、彼此制衡。
2.文獻綜述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科斯的產權理論和威廉姆森等人的交易費用理論的發展,信息經濟學和合同理論在微觀經濟學領域的突破,始于科斯、伯利、米恩斯的現代企業委托-理論。其主要結論包括:
(1)解決問題的顯性激勵方法
由威爾森(1969)、羅斯(1973)、米爾利斯(1974)、霍姆斯特姆(1979)以及格羅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開創的委托-理論和應用模型分析,主要解決委托-關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他們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研究提出激勵措施是在委托人于與人之間按一定的合同財產剩余索取權的分配,將剩余分配與經營績效掛鉤,這是目前絕大多數兩全分離的公司實行激勵經理努力的方法,不同的只是剩余索取權的分配比例。1972年,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提出的團隊理論,認為企業采取團隊模式進行生產使得每一個成員的努力程度不可能精確度量,這會導致人們“搭便車”式的機會主義行為產生。為此需要設立監督者,并以剩余索取權對監督者進行激勵,這將企業的交易費用從企業外部的市場交易領域擴展到企業內部的現代成本領域。1976年,詹森和麥克林在《公司理論:管理行為、成本和資本結構》一文中用“成本”的概念,提出了與上述交易費用理論相類似的觀點,認為“成本”是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決定因素,讓經營者成為完全剩余索取權的擁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成本。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包括夏皮羅和斯蒂格利茨(1984)以及布盧(1985),仍強調監督的重要性,霍姆斯拉姆和蒂羅爾在《企業理論》(1982)一文的綜述中進一步強調了剩余所有權在解決企業激勵問題上的重要性。
(2)解決問題的隱性激勵方法
20世紀80年代末,經濟學將動態博弈理論引入委托-關系的研究中,論證了在多次重復博弈關系情況下,競爭、聲譽等隱性激勵機制能夠發揮激勵人的作用,充實了長期委托-關系中激勵理論的內容。法瑪(1980)的研究是其代表,他的觀點是:在競爭性經理市場上,經理的市場價值決定于其過去的經營業績,從長期來看,經理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的責任。因此,即使沒有顯性激勵合同,經理也會積極性努力工作,因為這樣做可以改進自己在經理市場上的聲譽,從而提高未來的收入。霍姆斯特姆(1982)將上述思想模型化,并形成人-聲譽模型。倫納德(1981)和魯賓斯坦(1982)使用重復博弈模型證明,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間保持長久的關系,雙方都有足夠的耐心(貼現因子足夠大),那么帕累托一級最優風險分擔和激勵就可以實現。
3.主要結論
本文使用委托-理論建立了相應的保險合同分析模型,對信息對稱和存在道德風險兩種情況下的最優保險合同的性質進行了研究。首先證明了信息對稱時,最優保險合同要求完全保險,從而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的風險分擔,而且此時最優保險費等于意外事件造成損失的期望值。針對投保人的行為影響所保事件發生,但不影響損失大小的情況,存在道德風險時,出于激勵的目的,最優保險合同要求只提供部分保險,最優保險費小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期望損失,而且隨著意外事件造成損失的增大,投保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應該增大。在兩種情況下,最優保險費都與投保財產成反比。
二、正文
1.不存在道德風險時的最優保險合同設計
以下分析中,將人替換為投保人,而將委托人替換為保險人。在這里使用基于“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的委托-模型。
假設投保人的初始財富為w0,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為x,x為一個隨機變量。因為這里考慮投保人的行動只影響所保事件發生的概率,所以可以假設意外事件不發生時的概率為1-p(a),而意外事件發生并造成損失為x的概率為p(a)f(x)。顯然投保人付出的努力越多,意外事件發生的概率就越小,即p′(a)<0。
保險費率為δ,保險金額為π,即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為δπ;如果意外事件發生(x>0),承保人向投保人支付的賠償費為g(x)滿足以下關系:
g(x)=x,稱為完全保險;
<x,稱為這完全保險;
=0,稱為在免賠額以下;
a)如果g(x)=x,則稱為完全保險,即投保人發生的屬于保險責任事故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全額賠付;
b)如果g(x)<x,則稱為不完全保險(部分保險),其中x-g(x)稱為免賠額或者自負額(Deductible),記為D。
c)如果g(x)=0,則稱為投保人發生的損失在免賠額以下,即:x<D。
人的效用函數為u,且人為風險厭惡的,即u′>0而u″<0。委托人為風險中性,因此可以假設委托人的效用函數為線性的。
鑒于上述的假設,我們可以建立如下的基于委托-理論的最優保險合同模型:
maxg(x),δf(0)u(w0-δπ)+∫x>0u(w0+g(x)-x-δπ)f(x)dx(1.1)
s.t.δπ-∫x>0g(x)f(x)dx≥0(1.2)
進一步,我們假設保險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即競爭使得保險公司不能從保險活動中賺取超額利潤,則上述最優化問題中約束條件,即(1.2)中的等號成立。
顯然,以上的最優化問題中并沒有考慮一般委托-模型中的人參與約束,這是因為模型中已經確保在滿足保險人的參與約束的情況下,最大化投保人參加保險后的期望效用。如果投保人按照此合同(即保險人的利潤為零)得到的參保后的期望效用水平仍然不能高于(至少等于)他不參保時的期望效用,那就說明此類風險是不可保的。眾所周知,生活中確實存在不可保險的風險情況,如一些巨災風險,戰爭風險等。另外不可避免的道德風險,造成保險人的監督成本極高,極可能就是造成風險不可保的直接原因。因此,以上模型實際上已經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涵蓋了投保人的參與約束。
針對以上的最優化問題,可以構造如下的拉格郎日函數:
L(g(x),δ)=f(0)u(w0-δπ)+∫x>0u(w0+g(x)-x-δπ)f(x)dx+λ[δπ-∫x>0g(x)f(x)dx](1.3)
為方便起見,令v1=w0-δπ,v2=w0+g(x)-x-δπ,對于保險賠付金額g(x)的一階條件為:
u′(v2)-λ=0(1.4)
對于保險費率δ的一階條件為:
f(0)u′(v1)+∫x>0u′(v2)f(x)dx=λ(1.5)
根據庫恩―塔克條件可知為一個正的常數(因為約束條件的等號成立),由(1.4)式顯然可得帕累托最優的風險分擔。將(1.4)式代入(1.5)式可得:u′(v1)-λ=0,因為λ是個正的常數,顯然有v1=v2,且為一常數,即可得:
g(x)-x=0(1.6)
將(1.6)代入約束條件就有:
δπ=E(x),即δ=E(x)π
根據以上證明過程可以推知:在沒有道德風險的情況下,最優保險合同可以實現風險分擔的帕累托最優,投保后如果所保意外事件發生,則投保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g(x)-x與x無關,而且最優合同要求完全保險;最優保險費δπ等于所受損失的期望值E(x)。
從上面的分析可見,由于委托人的風險態度為中性的,投保人應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恰好等于損失變量的期望值。顯然上述最優合同達到了帕累托最優的風險分擔。而投保人應支付給承保方的保險費率δ,E(x)的嚴格單調遞增函數,也就是可能遭受損失的期望值越大,保險費率越高;而與總保險財產成反比,總保險財產越大,保險費率則越低。
2.存在道德風險情況下的最優保險合同設計
在上述不存在道德風險最優保險合同模型中,加入投保人的一個行動,即該行動將會對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發生事故的概率產生影響。用A表示投保人所有可選擇的行動的組合,a表示人的一個特定行動,并且有a∈A。理論上講,行動可a以是任何維的決策向量,但為了分析的方便,我們假定a是代表防范行動水平的一維變量,即投保人在向保險人投保之后,對保險標的所進行的看護、照管以及所有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概率降低的防范努力。c(a)為投保人的防范努力負效用,這里假設c(a)為效用化成本,且有c′>0,c″>0。
在以上的假設條件下,可以建立存在道德風險情況下的最優保險模型:
maxδ,g(x),a[1-p(a)]u(w0-δπ)+p(a)∫x>0u(w0+g(x)-x-δπ)f(x)dx-c(a)(2.1)
s.t.δπ-p(a)∫x>0g(x)f(x)dx≥0(2.2)
maxa[1-p(a)]u(w0-δπ)+p(a)∫x>0u(w0+g(x)-x-δπ)f(x)dx-c(a)(2.3)
進一步,我們仍然假設保險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即競爭使得保險公司不能從保險活動中賺取超額利潤,則上述最優化問題中約束條件,即(2.2)中的等號成立。
顯然,以上的最優化問題中同樣沒有考慮一般委托-模型中的人參與約束,同理,這是因為模型中已經確保在滿足保險人的參與約束的情況下,最大化投保人參加保險后的期望效用。如果投保人按照此合同(即保險人的利潤為零)得到的參保后的期望效用水平仍然不能高于(至少等于)他不參保時的期望效用,因此,以上模型實際上已經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涵蓋了投保人的參與約束。
我們可以用一階條件來表示如上模型中第二個約束條件(2.3),即人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
-p′(a)u(w0-δπ)+p′(a)∫x>0u(w0+g(x)-x-δπ)f(x)dx=c′(a)(2.4)
因此,保險合同可以化為由(2.1)、(2.2)和(2.4)式組成的最優化問題,(2.1)式為目標函數,(2.2)式和(2.4)式為約束條件。對以上問題構造拉格朗日函數,為了簡便,令v1=w0-δπ,v2=w0+g(x)-x-δπ有:
L(g(x),δ,a)=[1-p(a)]u(v1)+p(a)∫x>0u(v2)f(x)dx-c(a)+λ[δπ-p(a)∫x>0g(x)f(x)dx]+μ[-p′(a)u(v1)+p′(a)∫x>0u(v2)f(x)dx-c′(a)](2.5)
對于賠償方案g(x)的一階條件為:
u′(v2)p(a)-λp(a)+μu′(v2)p′(a)=0(2.6)
引理:以上最優化問題中第二個約束條件的拉格朗日乘子μ>0。
證明:由(5)式可得對人行動a的一階條件為:
λp′(a)∫x>0g(x)f(x)dx+μ[-p″(a)∫x>0u(v2)f(x)dx-c″(a)]=0(2.7)
上式隱含地給出了參數μ的定義,方括號內的表達式是人
(投保人)激勵相容約束的二階條件,因此肯定小于。而根據假設x>0時,g(x)>0,p′<0,所以上式左邊第一項大于,故而有μ>0。證畢
故(2.6)其中為正的常數,且μ不能為,否則激勵相容約束將不起作用。顯然有:
u′(v2)=λp(a)p(a)+μp′(a)=λ1+μp′(a)p(a)(2.8)
定理:在投保人的行為只影響所保事件發生概率的情況下,最優保險合同要求部分保險,但投保后如果所保意外事件發生,則投保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g(x)-x與x無關,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的風險分擔。
證明:最優賠償方案表達式(2.8)式右邊是一個與損失x無關的常數,顯然v2也是與x無關的,投保人所承受的損失g(x)-x也與x無關,即風險厭惡的投保人只承擔固定的損失,投保事件造成損失的不確定性全部由風險中性的承保方承擔,所以達到了帕累托最優的風險分擔。
另外,由(2.5)式可得對于保險費率δ的一階條件為:
-(1-p(a))u′(v1)-p(a)∫x>0u′(v2)f(x)dx+μ[p′(a)u′(v1)-p′(a)∫x>0u′(v2)f(x)dx]+λ=0
將(2.8)式代入上式,可得:
u′(v1)=λ(1-p(a))1-p(a)-μp′(a)=λ1-μp′(a)(1-p(a))(2.9)
由上式可見等式右邊是一個與x無關的常數,故而保險費δπ也是與x無關的常數,可寫作δπ=k,即保險費率與總保險財產成反比。由于μ>0,p′(a)<0,比較(2.8)式和(2.9)式可得:u′(v1)<u′(v2),而根據投保人風險厭惡(u″<0)的假設,可知v2<v1,即g(x)-x<0,所以最優保險合同要求部分保險。證畢
三、結論
本文就信息對稱與存在道德風險的情況,應用委托―理論建立了一種保險產品設計的模型。在信息對稱情況下,當保險人為風險中性,被保險人為風險回避型時,最優保險合同是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的,且此時的保單是完全保險形式,損失受到全部賠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且投保人是絕對風險回避時,因為投保人存在道德風險,最優保單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的風險分擔,因而在保單設計時必須考慮對被保險人的激勵問題。當保險人為風險中性,被保險人為風險回避型時,討論了最優保單應具有的特征與性質。這時特別要求保險產品必須具有對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進行激勵的功能與機制。隨著我國保險業對外的全面開放,本文的結論,可以為廣泛開展各類保險業務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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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一)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再保險合同雖種類繁多,方式互異,其本質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討的必要。關于再保險合同屬性的主要學說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學者認為,再保險合同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以分擔危險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說認為就其經濟機能而言,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由于危險分擔之結果,在利害關系上有共同性,與合伙之性質相似。易言之,再保險合同之當事人,就危險之分擔、利益之獲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結合,無異合伙。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不論比率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均由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正如合伙債權人對合伙體請求履行合同之責。至于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的分攤,均由再保險合同決定,猶如合伙合同中約定出資額的多寡決定合伙人責任的大小。此說為德、日、法等國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69年版,第69頁。)筆者以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當事人互約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同,亦即必須有共同之合伙財產,當事人亦須以經營共同事業之意思而訂立合同。而事實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并無共同出資,且訂立再保險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經營共同事業,加之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系兩獨立的法人,各為合同之主體,并非兩者成為一合伙體,故再保險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見解還有保證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與保證契約從屬于債權契約而存在,兩者有相似之處,故認為再保險人類似于保證人之地位,若擔保保險人于事故發生時拒付保險金,將由再保險人代負履行之責。)轉讓理論(注:此說認為,原保險人將其對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移轉給再保險人,亦即契約主體的變更。)及委任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人是受原保險人之委任,處理原保險人承擔危險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險的各種方式觀察前述理論,發現其均難以自圓其說。以比例再保險為例,原保險人將所承保之危險按一定比例分出給再保險人,由再保險人承擔一部分危險,這并不能使再保險人立于保證人的地位,進而代原保險人履行合同。而轉讓理論對比例再保險似可圓滿解釋,但對溢額再保險則無法自圓其說。另外,訂立再保險合同后,原保險人仍須處理理賠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險人處理,故委任理論亦無法妥善解釋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2.保險合同說
由于再保險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應從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間的合同內容加以觀察。由此可以發現,不論比例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合同,均系由原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費,而由再保險人承擔危險的雙務合同。此合同的內容與保險合同的內容相一致,故再保險合同應為保險合同無疑。唯其屬何種保險仍有以下爭議:
(1)原保險合同說。亦即同種保險說、繼承說。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繼承原保險合同而來,兩者并無二致。因再保險之成立與否,僅視原保險是否存在,而其實質內容仍以原保險合同之內容為基礎,亦即認為再保險合同系由兩個團體承擔同一危險,而構成同一利害共同體,再保險人賠償義務與原保險人賠償義務同時發生,再保險與原保險屬于同種保險。故原保險合同若為財產保險,則再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原保險合同為人身保險者,再保險合同仍不失為人身保險。因為其保險標的并未改變。(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47頁。)
(2)責任保險合同說。此說認為,再保險系基于原保險合同中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而以填補此種給付為目的之一種責任保險。因責任保險合同所保險之對象,并非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財產損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負債務之增加或擴大,所保護者為消極之保險利益,亦即一種不利之關系。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的保護,正是其依原保險合同所負之賠償責任,故其性質應為責任保險。換言之,不問原保險為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再保險均屬責任保險。(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頁。)
綜上所述,關于再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僅有兩個條文的規定。其中第28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這是我國法律對再保險合同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對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上述法律條文所稱“將其所承擔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至少有以下兩層含義:其一,不論原保險合同為壽險或非壽險,再保險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礎之上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其二,再保險之特征為責任轉嫁或分擔。據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但從國家立法宗旨和當事人締約目的觀察,此種合同在性質上當屬責任保險合同無疑。
(二)再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
為了更進一步明確再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較與再保險相類似的制度——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之間的差異。
1.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范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兩者的區別在于:共同保險是多數保險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系,屬橫向聯系和原保險,且為原保險的特殊形式;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而再保險是保險人同保險人建立的保險關系,是縱向聯系;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更加細化。從歷史沿革來看,共同保險的產生早于再保險。但由于再保險的融通性高且運用方便,現代保險實務中普遍采用再保險分散風險的方式。而最近的發展結果表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并非背道而馳,反而漸趨接近,呈出現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與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之“互化”趨勢。盡管如此,兩種制度間的差異仍較明顯。
2.再保險與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雖與再保險一樣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但二者之間的差異是明顯的:從締約動機上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強安全保障,惡意投保人則往往在于圖謀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乃原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所負責任,所做出分散危險的制度安排。從告知義務的履行事項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而再保險分出人(原保險人)則應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從超額部分保險的效果來看,重復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而再保險中則可就超額約定再保險合同。總之,再保險與重復保險為兩種不同的保險制度。
二、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屬私法上債權合同之一。基于債權合同之“相對性”,可知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乃兩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各有其當事人,其權利義務關系,自應依個別獨立之合同決定。況由再保險的種類亦可知,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為兩個獨立存在的保險合同。以溢額再保險為例,原保險合同的事故發生時,再保險合同的事故尚未發生,故再保險人不須負理賠之責。由此可見,原保險人依原保險合同對原被保險人負責,再保險人依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負責,兩合同各自獨立,合同的權利義務亦不相牽連,在學說上稱為再保險合同之獨立性。
(一)賠償請求權之獨立性
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既為兩獨立合同,故原則上,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再保險合同之再保險人間不生任何權益關系。(注:參見梁賢宇:《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183頁。)基于債之相對性,除非另有規定,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當然無任何請求權可言,故《保險法》第29條規定:“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因此,被保險人僅在原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時,依民法之規定,代位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行使求償權。(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219頁。)但其行使之效果,有學者主張仍應該屬于原保險人,原被保險人并不能因此而獲得優先受償權,而仍與其他債權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受清償。但問題是若原保險人破產時,再保險人之給付僅成為破產財產,原被保險人亦僅參加破產程序,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這對被保險人的保護不甚周全,故引發我們思考是否應賦與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直接請求之問題,此容后述。
(二)保險費請求權之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當事人為再保險人及原保險人,原投保人與前者無涉,故再保險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此從合同效力相對性之原則即可推論而出,《保險法》第29條更明文強調其旨:“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比例再保險之保險費固以原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但溢額再保險的再保險費高低與原保險費全然無涉,自不能由再保險人徑向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請求保險費之給付。即使在比例再保險中,要求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將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給付甲原保險人,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給付甲再保險人、乙再保險人,亦甚繁瑣。就再保險人而言,不僅無原投保人之完整資料,且空間距離較遠,又無業務往來,直接收取不僅困難且不經濟。為求運作之經濟便利,仍應遵循各保險合同的分際,由原保險人向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請求原保險費,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請求再保險費而不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請求,此為保險費請求權的獨立性。
(三)賠償義務的獨立性
原保險人之賠償義務,應依原保險合同決定。不論其是否辦理再保險,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應無疑問。再保險的運用,對原保險人而言,雖有增強保險的功能,但不得因此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履行情況,將影響到原保險合同的履行,故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債務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換言之,原保險合同之被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再保險合同之影響,故《保險法》第29條特別明文規定:“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其原保險責任。”此為賠償義務的獨立性。
三、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
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雖為兩獨立的合同,但是兩者之間仍有若干關聯。以下筆者從兩保險合同相從屬的角度,來觀察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關系之另一面。
(一)同一命運原則
再保險合同雖獨立于原保險合同之外,然實際上兩者亦是相互依存,再保險合同不能脫離原保險合同而存在,原保險合同有賴再保險合同分散其所承擔之危險。再保險人在接受再保險業務后,其保險上的命運(insurancefortunes),即與原保險人相隨與共,(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型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22頁。)此即所謂同一命運原則(follow-the-fortunesprinciple)。國際慣例上,共同命運條款通常表述為:“茲特約定凡屬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內,與原保險人同一命運。”(注:胡炳志:《再保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頁。)因此,原保險合同之無效、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合同亦生同一效果。(注:參見鄭玉波:《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1968年版,第53頁。)因為原保險合同若無效、解除或終止時,再保險合同將因無保險利益而隨之失效。此在比例再保險之情形下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對于溢額再保險適用與否,則因情況而異。如果賠償款未達到起點額(priority),再保險人不必負任何賠款之責,自不涉及同一命運原則;倘若超過起點額,則再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則有同一命運之存在。因此,同一命運原則在比例再保險中數量上為無限制(unlimited),在溢額再保險中則有數量上的限制(quantitativelimit)。
(二)直接請求權的賦與
在賠償請求權的獨立性部分,我們已經慮及,該項獨立性對原被保險人的保護未必周到,因而應當考慮是否打破獨立性而賦與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以下乃從再保險合同的目的、效能及其屬責任保險的本質上著手,尋求賦與其直接請求權的正當性。
1.由再保險之目的與效能觀察。如前所述,再保險原為保險人考慮自身的承擔能量,而決定將其保險業務轉保或分保與他保險人,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并無變化。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保險業所承保之保險金額隨之增大,危險的分散與平均化愈顯重要,再保險將一家保險公司所承保之危險,轉嫁到多家保險公司負擔,成為網狀。若遇保險事故發生,由眾多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藉以減少自身責任以求經營之安全,因此再保險除對原保險人有分散危險擴大承保能量、加速業務發展等功能外,原被保險人應依再保險合同之訂立而獲得加強安全保障之利益。(注:袁宗尉:《再保險論》,臺灣三民書局1972年版,第51頁。)欲使原被保險人之安全得以周全保障,應賦予其對再保險人直接之給付請求權,以避免當原保險人破產時其只能處于普通無擔保債權參與分配的窘境。故雖有《保險法》第29條之明定,筆者仍主張再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間雖無合同當事人關系,但可于再保險合同中,訂明再保險人可直接向原被保險人負責。此雖違反《保險法》第29條之強制規定,但此項約定因有利于被保險人,應屬有效。此也符合保險立法的現代精神和原則——優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的“保險法”第54條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但有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不在此限。”即為實例。賦予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使之獲有雙重保障,但不得有雙重賠償,以免不當得利,自不待言。由此可見,對原被保險人賦予直接請求權,不僅并無違反再保險之意旨,相反地,似更能達成再保險之目的與整個保險制度以保護被保險人為中心之意旨,殊值贊同。我國理論和立法應加以引進和確認。
2.由責任保險的觀點立論。再保險的性質屬責任保險已如前述。關于責任保險中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可行性,法學界有兩種觀點:(1)否定說。此說認為,責任保險合同保險金請求權乃屬于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第三者,對保險人當然無請求權可言。(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120頁。)日本等國立法采此說。(2)肯定說。此說認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即應負擔損害填補之義務。填補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其一,以被保險人已對第三人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為要件,在其保險額度內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其二,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之法律責任確定時,以損害賠償額為限,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其三,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法律上責任發生已確定時,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當被保險人因無資力而無法履行對第三人的賠償義務時,空有保險救濟卻無法運用;第二種方法有被保險人將已領取的保險金未對第三人賠償而轉向他處消費的疑慮;基于保護第三人之政策觀點,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實為最理想的方法。(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頁。)《保險法》第49條在立法上亦采此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筆者認為,從責任保險的目的來看,責任保險即在于求得被保險人責任之免除。對第三人賦予請求權,使保險人直接對第三人為給付,符合責任保險的目的。因此,肯定說有其合理之理論依據。
綜上所述,在責任保險合同中,雖無法否認第三人(被害人)并非保險合同中之當事人,但學說與立法例均試圖賦予其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這就突破了債之相對性原則。再保險合同既屬責任保險,同時再保險目的之一亦在于追求原被保險人之安全保障,使其損害得到充分補償和利益獲得充分保障,故將上述對責任保險第三人賦予請求權論理類推至再保險,使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亦有直接之請求權,應屬可行。
(三)代位權追償所得之攤還
代位追償為財產保險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保險法》第44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為保險合同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合同的代位權,這是因為:一方面要使侵權行為人等應負責之人,不因被保險人有保險就免除其損害賠償之責,亦即要求對危險事故發生應負責之人,負終局責任;另一方面不讓被害人因保險理賠和侵權行為人等之損賠,而獲得雙重賠償,產生不當得利之問題。再保險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亦為財產保險的一種,再保險人于理賠后理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如此,則使再保險人得以追償所得,降低理賠金額,進而得以降低再保險費,使原保險人樂于分保,原被保險人也多一分保障。然以再保險的特殊性,運作上是否與一般損害保險有所不同?以下僅探討再保險中代位權之行使范圍及其實現途徑等相關問題。
1.代位權之請求范圍。一般而言,保險人之代位請求范圍,以其所支付之賠償金額為限。具體到有再保險之保險人時,其所能請求之范圍,究竟是對被保險人理賠金額之全部?抑或只能請求再保險攤回之金額后之余額?法學界與保險實務具有不同見解:(1)保險人只能請求再保險攤回之金額后的余額。此觀點以為,保險人的代位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其目的在于避免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保險人因事先已安排再保險來分散危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理賠責任因不同的再保險方式,以不同的比例或數額分散至再保險人,故實際上,原保險人只負擔所承保危險的一部分。亦即原保險人理賠后,尚可向再保險人請求攤付再保險之部分。保險人既未負擔全部責任,自亦不能代位請求理賠金額之全部,否則將造成原保險人之不當得利。我國臺灣地區保險判例上即采此觀點。(2)保險人可請求對被保險人理賠金額之全部。此觀點以為,代位權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求應負責之人盡其賠償之責,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險人之不當得利。然而,若原保險人只能代位請求其實際負責之部分而非理賠總額,則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便因原保險人安排再保險而獲得利益可免部分責任。因安排再保險而使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成為實質的受益人,豈不荒謬!(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209頁。)為求侵權行為人盡其應負之責,應讓原保險人代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之全數,再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依其應負責之部分,分別享受代位之所得。唯有如此,才能使侵權行為人負其應負之責,原保險人又不致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人因代位所得之補償,可降低其損失額,對再保險制度的發展,實屬有益。對原保險人而言,損失額的減少,進而得以降低保費,亦有利益。對此筆者以為,以后說為當。同為侵權行為人,其因侵權行為所應負之責,不應因被害人之保險人是否參加再保險而有所不同。依國際慣例,“再保險人對于賠償及理賠費用,依其再保險成分負責任,但對該項賠償之救護或追償所得,按其成分具有權利。”(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型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34頁。)因此,不論理論上或實際運作上再保險人均應可分享代位所得之利益。若依前說見解,原保險人只能請求自負理賠責任之金額,忽視了再保險人之權益,則再保險的功能大打折扣。
2.代位權實現的途徑。我們既已肯定再保險人立于再保險合同之保險人地位,理當可享受代位權所得之利益,但其是否可自行行使代位權?或須通過原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所得補償再攤還給再保險人?法學界與保險實務界有不同見解:(1)再保險人可自行行使代位權。此觀點認為,再保險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就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關系而言,再保險人為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而原保險人為被保險人。依《保險法》所規定代位行使之條件觀察,原保險人于賠償被保險人之損失后,獲得代位權,同樣適用于再保險。即再保險人將再保險金給付原保險人后,再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型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33頁。)其與一般保險人取得代位權并無不同,自可自行行使。(2)須由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此觀點主張,基于再保險的特殊性,再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應由原保險人為之,即原保險人以自己名義代位請求全部賠償金額,并將追償所得攤還給再保險人。因原保險人為分散危險之需求,可能依各種方式安排再保險合同,再保險人可能散布世界各地且人數眾多。對再保險人而言,再分別行使代位權,事實上不可能,也不經濟;對應負責之人(如侵權行為之加害人)而言,則會因再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而疲于奔命。為求再保險人之方便,并免第三人應訴之累,代位權之行使權人應限原保險人得為之。至于求償所得,再由原保險人因自己及各再保險人應負責之部分分攤。(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頁。)對此筆者以為采后說見解為當。由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而言,雖亦可能因共同保險情形而須面對數個保險人,但對比起須面對分散世界各國之再保險人一一請求,可減輕不少訟累;對再保險人而言,亦簡便省事。若原保險人知有代位權之存在,卻故意不為行使,或就其追償所得不按約定成數移轉于再保險人,再保險人即可以原保險人違反再保險合同之規定,向原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故目前國際間保險業習慣,亦多于再保險合同中訂明,由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代請求所得,依其負責程度享有權利。
篇12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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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將其實施物業管理的______________住宅小區的保潔業務委托給乙方管理。
第二條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行使保潔權的期限為條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
第三條 委托費用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潔費用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潔標準
乙方的保潔標準為
1.按時清潔道路、走廊等公共地方和公共設施,頻率標準;
2.住宅小區內窨井、化糞池的清淘清運,頻率標準;
3.按時清運住宅小區內的垃圾,并協調與環衛部門的關系,頻率標準;
4.定期對住宅小區公共區域進行害蟲消殺工作,頻率標準;
5.定時對樓內或樓外的保潔區域進行巡視,發現有違章建筑和施工的現象有責任勸導,并及時通知甲方管理部。巡視頻率標準;
6.對住宅小區高層公寓防火通道進行清理,保證暢通,清理、頻率標準;
7.對高層公寓內的應急燈的使用情況進行巡視,損壞打及時報修并跟蹤處理結果,巡視頻率標準。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擁有對乙方的保潔行為監督指導的權利;
2.擁有要求乙方提高保潔標準的權利;
3.擁有對乙方危害住宅小區行為的制止權;
4.擁有對乙方重大保潔措施的審定權;
(二)義務
1.為乙方完成住宅小區的保潔工作提供保障的義務;
2.向乙方支付保潔費用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擁有依法取得報酬的權利;
2.擁有要求甲方協助完成住宅小區保潔業務的權利;
3.甲方喪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資格;
4.乙方喪失保潔公司資格;
5.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二)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并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抵押金。
(三)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職責,如果因乙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給住宅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來訪人員造成損害、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因前款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____________各執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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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約因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權授予人(以下簡稱乙方)人姓名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托合同為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人管理有關規定為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在期限內實施的行為方為有效。
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與上述期限相當的一個期限。
第三條 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行為的地域范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甲方經營區域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業務。
乙方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實施甲方授權的行為:
第四條 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行為:
1.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2)個人健康;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_________。
乙方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為,僅限于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時為節假日,則順延為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并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后的標準達到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托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為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后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入。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并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
乙方應同時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
乙方不得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人與甲方競爭。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保險委托合同樣本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此協議終止后6個月內,乙方不能為其他保險公司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并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