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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作為文物的聚集地,對文物保護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水平,完善文物保護工作。
2.1科學編寫文物保護方案
文物信息的采集是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對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強博物館文物信息采集工作,充分了解文物的背景,為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對文物信息的采集是一個綜合性的工作,力求做到全面具體,需要采集文物的照片、歷史信息以及價值評估等多個方面的信息,對文物形成一個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對文物進行科學的檢測,為文物修復工作提供參考,這就需要借助先進的儀器設備對文物進行全面的檢測,特別是對其定性和定量的檢測分析,得出文物在材質、工藝以及病害機制、保護修復材料的選擇等方面的信息。在對文物的綜合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的基礎上,制訂文物保護修復方案,為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2.2重視博物館文物的預防性保護
文物的損壞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需要加強對文物的預防性保護。在當前的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中,一般是將文物保護工作放在首位,即在文物遭到破壞以后才開始進行搶救,這樣就加大了文物保護的難度,甚至一些文物在遭受到嚴重破壞以后,很難恢復到原來的模樣,不利于文物價值的發揮。因此需要在博物館文物保護和管理中重視預防性保護,即對文物采取預防性的措施,結合文物的病害機制,改善文物的保存環境,預防文物病害的發生。
2.3規范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程序
為了提高博物館文物保護和管理的效果,需要按照一定的規范進行文物保護,提高保護技術的可靠性,因此在文物保護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審核通過的保護方案實施文物保護工作,并遵循修復原則對文物進行適當的修復,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保護性破壞問題的出現。同時所有的修復材料必須經過科學的試驗,對材料的性質和性能有一個清晰的把握,最大限度地避免修復性材料對文物的再次破壞,提高修復性材料的可行性和科學性。
3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趨勢
近年來各國加強了對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的重視,開展了一系列的保護工作,對保護文物、發揮文物的巨大價值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文物保護工作正在向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在技術的支持和政府的幫助下,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①以人為本。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開展需要依賴于大量的技術人員,因此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開始重視技術人員的作用,工作開展呈現出以人為本的特點。在先進工藝的推動下,博物館的文物保護和管理中滲透著多種工藝和技術,技術性保護已經成為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的重要環節,這就突出了人才的重要作用。②全民化。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公益事業,應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廣大民眾。增強群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并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氛圍,充分調動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使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呈現出全民化的趨勢。③智能化。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推廣和使用,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呈現出智能化的趨勢,很多博物館開始結合自己的需要,構建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文物保護和管理的實時監控,大大提高了文物保護和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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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作為考古發掘現場的一項比較復雜的文物提取技術,整體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條件下都能適用。因此,出土文物在決定進行整體提取之前需要明確該文物是否需要整體提取。一般而言,在這樣三種情況之下,文物是需要進行整體提取的。
2.1發掘文物破損嚴重并且碎塊分布比較復雜
當文物出土時,如果出現破損比較嚴重的情況,并且在文物破損的碎塊之間無法及時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對所發掘的文物碎塊使用整體提取的方法。這樣可以保證文物在提取時不容易因為碎塊的原因而遺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會使文物之間碎塊的關系被打亂。在使用整體提取技術時需要對復雜的文物進行清理工作,要找對和保護好文物的碎片,這樣能夠有利于將其轉移到室內進行文物整理。最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中有兩件銅車馬。在1980年,有兩件銅車馬在出土時的破損情況比較嚴重,其中有一個銅車馬的碎片達1555塊,并且分布的關系十分復雜。在專家經過了反復的論證之后,決定對這兩件銅車馬整體提取,提取后運回到實驗室進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兩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沒有在發掘現場出土時造成破壞。
2.2發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體提取還多用于對極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時的提取,沒法單獨提取。整體提取能夠使文物在出土時所受的損傷最小,將文物損毀的幾率大大的降低了。在進行考古發掘現場文物時,這種情況是經常遇到的。比如,曾經有對先秦時期的墓葬進行考古發掘時,在對現場文物進行保護時就遇到了諸如此類的情況。當時出土了一件漆盤,因為年代久遠,漆盤出土時的木質胎體完全腐蝕了,僅有漆盤表面的一層漆皮,漆盤很容易破碎,無法單獨進行提取。經過反復論證和考慮,考古專家決定對漆盤采用整體提取技術,等提取出土后運回到實驗室在進行清理和保護處理。正是因為如此,該漆盤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當時采取的不是整體提取方法,那么漆盤能夠保存的幾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邊環境的各種歷史信息豐富
當文物所處的周邊埋藏環境中含有非常復雜和豐富的歷史信息時,需要采取整體提取的方法,因為在段時間內沒有辦法將它們進行逐一提取,很難弄清他們之間的關聯和聯系。采用整體提取的辦法能夠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邊環境中所包含的全部歷史信息。
3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中整體提取的技術分析
在考古發掘現場,對文物保護要采取整體提取技術的方法比較復雜,種類比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夠將整體提取方法分為兩類: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體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體提取法當中比較簡單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備的強度來對文物進行整體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結構的限制,即便是強度非常好的土壤,對于較大的文物來說也無法提供一個充分安全的支撐,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個必要的使用條件是對所發掘的文物的體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驟是這樣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圍的雜物和泥土,所謂在整體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圍的雜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質周邊的雜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將文物周圍的泥土去除掉,這樣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個土質臺基上在進行周邊加固工作。所謂周邊加固指的是使用相應加強材料來對土質臺基的周邊進行臨時性和簡單性的加固。具體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繃帶法、紗布繃帶法和樹脂繃帶法等等。其次,進行底切處理。它是整個提取的一個關鍵性的步驟,具體來說,底切處理的步驟是這樣的:用一段帶刀刃的金屬板或一段金屬絲線,沿著文物的土質臺基底部水平線來對土質臺基切割,最終能夠使承載文物的土質臺基和地面完全的分離。最后,對文物進行剛性支撐。一般來說,在整體提取的過程中進行完底切處理后,還需要將整體提取移到剛性支撐板上,再利用剛性支撐板來對整體提取的支撐力進行支撐,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帶刀刃的金屬板來進行底切處理,那么在底切處理結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處理板來作為剛性支撐。這樣就減少和簡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從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發掘現場對文物進行保護的處理最小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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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嘴山市文物保護和利用的實踐
近年來,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級各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石嘴山市文物保護工作在服務全市經濟建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石嘴山市文物管理所認真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文物工作方針,在文物保護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工作有:
第一、對文物保護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制定完善了文物消防安全制度、文物工作者行為準則、古建筑消防制度、文物保護員巡查制度等相關制度,同時與各文物保護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層層落實,加強文物保護三級管理網絡的落實;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文物安全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加大文物保護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加強文物知識和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制定流動博物館宣傳方案,制作宣傳展板、折頁、館藏視頻資料等運用多種創新宣傳方式、拓寬思維形式來提高全社會對文物保護事業的認知度。特別是對文物保護單位周邊和轄區內建設施工單位進行宣傳,通過行之有效的廣泛深入的宣傳,盡快在全市形成一個人人都來關心和保護文物的環境和氛圍。
第三、建立、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及時依法劃定、調整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全市文物保護規劃、文物維修設計方案。吸收兄弟省市先進經驗。建立完善石嘴山市國家級、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利用GPS對全市各個文物點進行定位,編制完成了《石嘴山市不可移動文物分布示意圖》。
第四、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升級、申報工作。對石嘴山市文物進行詳細調查,從中篩選出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別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第五、保護性修復和開發利用。先后對澇壩溝石刻塔、武當廟、田州塔等多處古建筑進行了保護性維修,對重點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遷,使其恢復原貌。在做好保護的同時注重對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五七干校博物館、平羅玉皇閣、武當廟等文物景點每年累計接待觀眾50萬人次,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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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規劃思路和原則
(1)主要思路重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程文物保護規劃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而編制的文物保護規劃,其規劃內容、規劃范圍以及規劃措施都有很強的針對性,既要符合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要考慮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主城區是城市文明的發源地,尤其渝中半島作為重慶母城,留存了豐富的文化遺產資源,積淀了厚重的城市歷史文脈,承載了巴渝兒女共同的城市歷史記憶,大量的歷史建筑就是其物質載體和歷史明證。主城區危舊房改造使多數老建筑面臨被拆除的威脅,對老建筑進行調查、甄別,實施搶救性保護成為當務之急。在長期的實踐中,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也在隨認識的不斷深入而更新,越來越強調文化遺產本體與歷史環境并重,文化遺產本體和文物所處自然、歷史環境的保護與整治是文物保護規劃的第一要義。只有在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才能談如何發掘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使文化遺產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規劃秉承先進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以廣泛的實地調查為基礎,對文物價值進行綜合評估,充分考慮、統籌安排,力求規劃的高指導性和強可操作性。(2)規劃原則本規劃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地方相關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國際(文件)的基礎上,提出了嚴格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原地保護優先,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建設,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結合科研,將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發展有機統一起來的規劃原則。我們充分地認識到,文化遺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須最大限度地加以保護,對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的文物,要盡量調動有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予以保護。文物是人類的祖先留下來的珍貴遺產,我們每一代人有責任也有義務將它們保護好,并傳承給我們的后代子孫,以實現文化遺產的代際平衡。保護文化遺產,既要保護其真實性,又要保護其完整性。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是衡量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和文化意義的內在統一程度的標尺。文化遺產保護是要保護真實的文化遺產,而保護的目的是要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文化遺產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實性,亦體現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內涵既包括有形范圍上的完整,即文化遺產本體組成部分和結構的完整,也包括其所處環境風貌的完整。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要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關系,采取統籌規劃、分類保護、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方式,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建設之間的關系,著眼于長遠利益,達到雙贏的局面。
2.2規劃需處理好的幾對關系
(1)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將一直伴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中。文化遺產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和遺跡,它們只是人類活動產物的千萬分之一,因而文化遺產最大的特點就是歷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當代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就是要保護好文物,并將它們以最好的狀態傳給子孫后代。因此,保護必須是首位的,要以長遠利益為重,考慮代際平衡。同時,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這一屬性要求對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實踐證明,保護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離開利用的保護將會出現僵死的局面,而不談保護的利用必將是竭澤而漁。文化遺產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夠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優秀文化的傳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應該要能充分體現文化遺產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護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脅文物安全為限。(2)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關系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長期的、浩大的工程,它著眼于長遠利益、綜合效益。它與城市建設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但這些矛盾并非不可調和。文化遺產是一種集有形和無形為一體的寶貴資源,如果保護得好、利用恰當,它可以成為城市競爭的軟實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為宣傳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籌碼,無形之中為城市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環境。從某種程度上說,城市建設是在創造未來文化遺產,這種“創造”不是無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遺留下來的這份珍貴遺產。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遺產保護向城市建設妥協,文化遺產不應該是城市建設的絆腳石,只要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遺產,將能夠達到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雙贏。(3)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民生的關系文化遺產保護尤其是舊城區的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民生問題關系十分密切。多數舊城區的建筑破敗,生活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完善,環境臟亂差,宜居程度較低。舊城區的歷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級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較低收入人群。文化遺產保護一方面要保護遺產本體,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和整治周邊環境風貌,改善舊城區基礎設施和生活設施,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創造宜居的生活環境。(4)文化遺產本體與周邊環境風貌的關系隨著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不斷更新,我們越來越認識文化遺產依存的歷史環境是文化遺產完整性的構成部分,同樣體現了文物的真實性,脫離了特定的歷史環境,文化遺產的價值將大打折扣。與遺產本體一樣,遺產所處歷史環境同樣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損。因此,文化遺產歷史環境的保護與遺產本體的保護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遺產蘊含的歷史文化內涵對其周邊環境風貌(歷史環境、自然環境)進行整治,使之與遺產本體之間能夠協調統一。
2.3規劃主要技術手段
(1)危改片區內的拉網式實地調查根據《重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規劃》(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舊房改造片區分布圖(地形圖),我們組成若干工作小組,對所有危舊房改造片區范圍進行拉網式全覆蓋實地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對每一處發現登錄的文物點都按照設計好的調查表格內容,進行GPS定位、攝影照相、文字記錄、現狀測繪,并將它們逐一標注在片區分布圖上。除此之外,我們還對周圍原著居民進行走訪,獲得文物歷史沿革、變遷以及有關歷史背景資料。(2)實地調查基礎上的文物綜合評估規劃中,在對危舊房改造片區進行拉網式實地調查基礎上,對所涉及到的文物進行整體的價值分析后,我們建立了針對每處文物點的綜合評估體系。(3)依據綜合評估評級制定合理的保護措施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包括原地保護、就地遷建、異地遷建和留取資料等四種文物保護措施,并堅持原地保護優先原則。對于單體建筑而言,綜合評估評級為“”的多采取留取資料,“”以上的未定級文物保護單位則結合所在片區用地性質采取原地保護,或就地遷建、異地遷建,文物保護單位原則上均采取原地保護的措施。對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內的文物,尤其是市級歷史文化街區和列入《總規》中的歷史文化風貌區,一般均采取原地保護措施,結合片區功能定位整體保護。(4)利用衛星地圖進一步明確文物現狀在第二階段的文物保護規劃中,我們將每個危舊房改造片區紅線和片區內的文物點分布情況,全部準確標注在最近更新的衛星地圖上。這樣一來,危改片區及文物點的位置、文物周邊環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對危舊房片區拆遷、文物保護都是一種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護措施及實施情況
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處地面不可移動文物,原地保護、就地遷建、異地遷建和留取資料的文物點數量分別為114處、18處、12處、47處,分別占總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護是指不改變文物點原有的周邊環境、風貌、基礎和位置,待條件成熟時經現狀勘察后針對具體病害施行加固、維修等保護手段。實施原地保護要求盡力保留文物原狀和盡可能多的歷史信息,維護并改善文物周邊環境風貌,保證文物遺存本體及其載體環境的安全。在對本體實施保護時,須堅持最小干預的原則,采用原材料、原工藝,按照原形制、原結構進行保護,新技術的使用須采取謹慎的態度,體現可逆性和可識別性。由于本規劃堅持原地保護優先原則,尤其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則上不得就地遷建或異地遷建,評級較高的未定級文物保護單位也以原地保護為主,如川康平民銀行、望龍門客運纜車遺址、人和門城墻遺址、重慶海關總署舊址、汪全泰號、白象街151號歷史建筑、海關辦公樓舊址、大溪溝電廠蘇聯專家樓、文昌宮、周家灣別墅、文星閣、重慶特鋼廠倉庫等。上述文物點后來大多陸續進行加固、維修,并被公布為國家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而規劃中建議原地整體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內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護。就地遷建是指在不改變原狀、不破壞原有文物周邊環境風貌的前提下,對文物進行就近整體移位遷建保護。本規劃對就地遷建文物的規劃選址提出建議,即結合危改片區的社區功能考慮,盡量選擇片區規劃綠地,不占建筑容積率。在工作中應按照“原材料、原結構、原工藝、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體前的測繪和修復設計工作,解體和遷建過程中要做好相關記錄。本規劃對陳誠公館、徐遠舉公館、交通銀行舊址群等建議實施就地遷建,即便作出此建議,我們仍強調優先考慮原地保護。異地遷建是針對原地原址無法保護或已無原生文物環境風貌,但具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地面文物,進行異地搬遷集中保護,并提取相關資料。異地遷建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壩抗戰遺址公園里的幾棟建筑,多是原李子壩片區和牛滴路環沿線危改片區內的抗戰文物集中遷建至此,集中展示重慶抗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多方面的歷史風貌。除上述比較成功貫徹執行規劃措施的案例外,還有一部分未得到執行的。例如有的片區部分文物點原定保護方式為原地保護或就地(異地)遷建,但在拆遷過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強城市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近年來,隨著對過去若干年城市化進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現,各級政府對城市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通過對危舊房改造工程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情況的回顧和實施情況的初步追蹤,我們對加強城市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3.1堅持文物保護優先、原址保護優先原則
文物保護優先、原址保護優先原則是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內在要求。不可移動文物不同于可移動文物,除本體外,所依存的周邊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同樣包含了豐富的歷史信息,是文物歷史內涵的重要構成。搬遷復建將流失掉寶貴的歷史信息,尤其是關于重要的歷史時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殼”,也必將失去文物的“魂”。
3.2調整城市建設規劃程序,強化文物保護前置審批
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長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調和。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應該調整城市建設規劃程序,將文物保護列入規劃和建設審批前置條件。從技術上可以通過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統,完成文物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信息共享來實現,這樣一來規劃部門能夠及時準確對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質、權屬等作出統一、明確、合理的認定,在規劃階段實現城市建設對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范圍的避讓。
3.3通過一定的政策優惠,吸引社會力量進入文化遺產保護
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但單靠政府無法滿足文化遺產保護的需求,這需要通過土地、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吸引社會資金注入遺產保護。例如(1)通過減免稅收的政策來鼓勵歷史建筑、街區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對歷史建筑、環境進行符合文物保護要求的維護;(2)通過優先開發城市中其他地塊的權利來吸引開發商投資歷史建筑、街區的保護項目;(3)通過優先古鎮、歷史街區內及其周邊配套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吸引開發商投資古鎮、歷史街區的保護等。主城區危舊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區的文物保護通過引進社會力量投資,達到保護與利用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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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設使得文物資源的優勢得到了全面發揮
無庸置疑,那些色彩紛呈、精美絕倫的大量文物遺跡遺物是一項主要的旅游資源。尋古探勝、求知求新,進而達到增長知識、愉悅心情,是廣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們希望對自己的民族、國家乃至人類歷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體驗,去感悟觸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積淀。而作為人類文化載體,凸顯人類發展歷程的文物遺跡則能予人以直觀、形象、寫實、生動的感受。觀賞文物古跡,使人們在游中品味,激發活力,同時,那些人類遺存之精美之絕世,能不同程度地滿足人們日益豐富活躍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為旅游資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眾所周知:中華民族歷史悠久,文物遺跡數不勝數,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質特征,也決定了我們要重點以開發歷史文化為主要元素的旅游資源,旅游產品始終以吸引人們的眼球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靈魂。中國的旅游業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體現于東方特色的文物古跡,海內外游客出行游覽,主要還是出于對中國文化體系的一種神秘感和滿足欲望。為此,保護好文物,對于我國的旅游事業更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從這一點來看,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文物作為一種重要的旅游資源,應該得到全面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為了實現這一點,城市建設應圍繞著城市現存的文物及古跡,制定科學合理的城市規劃方案,并結合城市建設和發展實際,打造以文物資源位中心的城市旅游業,實現對文物保護的同時,提高其開發和利用效果。
三、城市建設提高了文物保護開發和利用質量
基于文物的重要作用以及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價值,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對文物資源進行合理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既是滿足文物保護需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促進城市建設取得積極效果的關鍵手段。從這一點來看,城市建設對提高文物保護開發和利用質量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來看,城市建設在文物保護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城市建設制定了具體的文物保護和利用方案
在城市建設過程中,為了保證文物保護和利用取得積極效果,通常都會根據文物的實際存在情況,制定具體的文物保護和利用方案,實現對文物的保護和利用,滿足文物保護和利用需要。從當前城市建設過程來看,文物保護和利用方案都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二)城市建設形成了以文物為中心的開發思路
由于文物具有一定的開發和利用價值,因此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形成以文物未中心的開發思路是十分必要的。基于這一現實需要,城市建設方案都圍繞文物形成了良好開發思路,保證了文物開發能夠取得積極效果,進而滿足城市建設需要。
(三)城市建設實現了對文物資源歷史的發掘和優勢的利用
在文物保護方面,要想實現文物的有效保護和利用,就要對文物的歷史進行全面了解,同時在了解歷史的基礎上對其優勢進行充分利用,使文物能夠發揮其積極作用,保證其整體優勢能夠得到全面發揮。基于這一認識,城市建設在文物資源歷史的發掘和優勢的利用方面取得了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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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篇7
一、認識文物利用與保護的關系
(一)提高文物保護認識能力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文物利用與保護處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中,社會各界、各職能部門及文物部門該如何正視文物利用與保護?為此,政府制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相繼出臺有關法規和文件。各個文物專家紛紛提出自己的見解,提出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經濟歷史的潮流不允許我們停留于此,對文物利用和保護要不斷提高認識。對于我們幾千年歷史的文化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時代精神加以繼承和發展,做到古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時代的歷史優秀文化的代表,繼承和發揚,就必須保護為主,合理利用。
(二)注重實踐。更新觀念
國家大力發展旅游業,文物保護單位是重要資源,這就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必須主動出擊,打開大門,積極支持旅游業的開發,這就要求文物單位改變原來陳舊觀念,以開放型觀念保護文物,將旅游開發看作是文物利用與保護的契機。
對于保護與利用的關系,首先要支持國家政策,積極支持旅游業的發展,同時反對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對文物保護盡職盡責,配合旅游開發,才能將文化文物的科學、藝術價值得到宣傳推廣,提高文物的自身價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須堅持保護文物原貌,不得根據民間傳聞、傳記隨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誤導群眾,使游人能夠身臨其境,領悟古人當時的盛況。在旅游開發中,利用各種形式,各種宣傳渠道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這樣同時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護和利用事業的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三)依法保護利用
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處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處理力度。在市場經濟下,對文物事業既是挑戰又是機遇,必須依靠法律不斷加大對文物保護的宣傳和文物單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的環境整治工作,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另外內部管理要有明確的分片管理,相互協作,強化管理隊伍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原則。
二、我國文物利用與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意識差
一些地方文物部門領導對文物保護不重視,并沒有形成專門的建設規劃,甚至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規,對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隨意拆除,如貴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舊城改造時被大部分拆除,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四川一些單位在施工時隨意拆毀古建筑物,對文物資源破壞十分嚴重。
(二)缺乏專業文物利用保護人才
文物保護經費缺乏的同時,也缺乏專業人才,難以進行文物開發,隊伍人員少、素質低,出現斷層現象,文物管理部門需要歷史、考古、文物鑒定與管理相關知識人才,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專業培訓鍛煉也較少,技術人才專業不到位,現有的文物管理人員力量薄弱。
(三)文物開發利用、保護發展不協調
有的地方領導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經濟建設,在處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時出現了矛盾,偏重經濟建設,忽視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開發得不到重視,領導沒有形成對文物開發利用意識,導致沒有形成文物發展產業。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將文物資源豐富地建設成旅游勝地,對文物開發過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風景區經常發生踐踏毀損文物風貌的現象,造成文物資源的破壞,嚴重影響了文物的歷史價值。
三、文物利用與保護發展對策
(一)差異化投入管理資金
在文物利用與保護的管理資金來源上,要實現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個人參與的多元投資主體體系,國家投資、地方配合、企業投入、個人參與相互合作,以國家和地方投資份額以文物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決定,對于重要文物,需以國家投資為主,加強文物保護,提高管理水平,對于一線縣級省級文物,從解決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上,可以慎重、適宜、靈活的選擇開發文物,對不同類別、不同區域形成互補開發優勢錯位發展。
(二)加大宣傳力度
文物利用與保護的重要性與意義,需得到大力宣傳,提高全社會合理開發利用與文物保護的意識,自覺參與配合文物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在開發利用中,通過多渠道籌集的文物經費,可以保障隊伍建設,充實和培養專業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強對現有人員培訓,提高專業理論水平。
(三)加強文物遺址周圍環境整治
發展旅游業,交通便利是必要條件。政府對一些古建筑周圍加強交通整治,設計旅游線路,完善景區植被綠化,對一些護欄進行維修,清除游客亂涂亂畫污跡。一些城市的文物遺產相對密集,這需要政府把其作為旅游資源進行整合,形成整體性利用。
(四)出臺相關法規政策
篇8
文物受損后在修復是很被動的保護措施,所以應該采取主動的保護措施,而不是在損害后才去保護,防止文物受損才是上策,保護文物環境,實際上就是保護文物古跡本身。文物是不可移動的,文物的環境也是不可移動的。對于尚存的歷史環境是要堅決維護的,包括那里所包含的一切;如果原本那里的環境沒有遭到破壞的話就要防患于未然,盡可能的保護好它們,使得它們不被人為的去破壞它;如果那里的環境已經遭到了破壞,影響文物環境安全要進行整治。對破壞歷史風貌的建筑物,凡能進行整修的進行整修。除了靜態環境以外,還應該考慮交通運輸、生產生活等動態因素。在進行文物保護的過程之中,要注意好文物環境保護過程之中各種環境因素的排查工作。具體的來說,在進行文物環境保護的過程之中,不僅僅要考慮到直接在短期范圍內有可能會對文物的環境產生破壞的因素,還要注重那些可能會持續的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因素。例如,對于那些工廠之中排出的有毒氣體是直接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對于文物有著非常直接的破壞作用,針對這樣的情況,為了有效的保護珍貴的文物,就需要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之中,盡可能的杜絕這些工廠的一些施工項目,并予以治理整頓。與此同時,對于那些有可能造成間接持續性破壞的,也要督促這些工廠拿出相應的整改責任書,以便于保證文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運行。文物所在地要防治環境污染,提高環境質量,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達到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要求。大氣質量標準按照一類區一級標準執行,有的企業單位向空氣中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粉塵等)可以進行收集或者盡可能的使用清潔能源(如太陽能、光能、水能等清潔能源),減少向空氣中的排放,如果可能的話,盡量不要在有文物的地方建立工廠;由于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到古跡旅游的人也越來越多,故而產生的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就越來越多,這些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也會給文物到來很嚴重的污染,所以,對于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應該設置移動式收集箱收集,運到文物古跡區以外集中處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氣清新、水質優良、環境整治,為文物保護和利用提供可持續發展空間。
篇9
植保技術是生態農業建設的重要內容與條件,將其應用于生態農業建設中具有積極意義,具體表現在:其一,植保新技術轉變了傳統植保方式。植物生長所需酸堿度、溫濕度、滲透性等指標是植物生長的必須條件,受土質因素、管理因素、環境因素影響,土壤難免出現害蟲、真菌、細菌,這就要求及時處理各種危害。傳統植保多采用噴灑農藥的方式進行殺菌除害,雖然起到了殺菌抑害的目的,但由于化學農藥含有有害物質,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食品安全問題等。植保新技術在栽培上推廣“三免”技術,田間管理上推廣“三避”技術,植保措施上實施“三誘”技術,這有效避免了傳統植保技術的負面效應。其二,植保技術的應用推動了生態農業發展。生態農業關注于綜合效益的實現,植保新技術的推廣益于生態農業發展。首先,植保新技術可有效防治農作物病害,減少病蟲害帶來的環境危害、生態損害及經濟損失;其次,植保新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業生產力投入,節省了農業生產成本,且以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提升了農作物產量與附加值,利于實現農業的經濟效益。最后,運用植保新技術可有效控制生態保護成本,減輕環境污染,對實現生態農業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三、植物保護技術在生態農業中的應用
當前植保新技術從防治角度來看,主要包括生物防治技術(天敵昆蟲、病原微生物、昆蟲信息素、植物源農藥等)、物理防治技術(光、高溫、電磁波、物理阻隔、人工器械防治等)及化學防治技術,在植保措施上主要為“三誘”技術,即為頻振式殺蟲燈、黃板和性誘劑。下面說明“三誘”技術的應用。頻振式殺蟲燈。殺蟲燈應用效果已被確定,其能夠殺死吸果夜蛾、斜紋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地老虎等多種害蟲,且在夏季高溫季節能夠誘殺成蟲700多頭,其殺蟲范圍極廣,殺蟲量極大,促使其廣泛應用于生態農業之中;同時,在本季度害蟲量減少的前提下,下季或來年蟲口密度減少,這對減少蟲害防治成本,降低蟲害所帶來的生態問題具有積極作用。通過對比可知,在未用殺蟲燈前,高溫季節每月需噴灑農藥4~5次以殺死螟蛾科害蟲、金龜子,使用殺蟲燈后,可不用農藥防治螟蛾科害蟲,其他科害蟲防治只需噴灑農藥1~2次,這既減少了勞動時間與強度,又減少了農藥用量與成本,利于實現農業生產效益與效率。再就是,頻振式殺蟲燈在其作用中無污染,且對人畜無害,使用安全性較好。黃板。黃曲條跳甲是葉類植物害蟲之一,且較難防治,若要藥效防治,則需農藥藥性極大,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黃板對趨色害蟲,尤其是趨黃害蟲具有較強的誘殺作用,如小白菜應用黃板殺蟲調查中,一張黃板一般可粘黃曲條跳甲83~241余頭,貼近蔬菜、加大用量后可達364頭。由此可見,使用黃板可有效避免高毒農藥在葉類蔬菜中的應用,減少化學農藥帶來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且利于保護人體健康;黃板使用過程中,要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適度調整用量,靠近蔬菜,以提升黃板粘蟲量,減少蟲害,促進農作物成長。性誘劑。性誘劑誘殺害蟲效果較好,如1個防治周內,小菜蛾性誘劑可在1個甘藍生長季節誘殺成蟲853頭,在1個誘芯使用期內,斜紋夜蛾性誘劑可誘殺成蟲384頭,小食蠅誘劑誘蟲效果也較好。
四、植物保護技術的發展前景
生態農業重點關注農業生態效益,這需要借助新技術、新手段提升農產品的質量與生態性。植保新技術在使用過程中,表現出顯著優勢,如減少了化學藥物對土壤成分的危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土質,延長了土壤使用年限,有效控制了蟲害,且對人畜不產生或產生極小危害,利于產品安全與人畜安全。且隨著植保新技術研究的深入,此技術結合了生物技術中的細胞、基因成功經驗,從細微層面改善植物生長條件,不但去除了病原微生物,且力求從根本上控制病原微生物對植物的破壞,這對提升農作物生產率與生產量具有重要作用,而農作物產量的提升,利于實現農民增收,推動生態農業發展。因此,植保新技術對推動生態農業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發展前景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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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監測環境污染,應用化學儀器分析以及生物監測是環境監測的重要方法。可以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造過的微生物、指示生物、生物芯片技術、生物傳感器技術、分子生物學等技術監測環境污染。近年來,環境監測也可以通過研究較多的有聚合酶式反應技術(PCR技術)、酶聯免疫吸附技術(ELISA)、核酸探針、生物傳感器、生物熒光方法等生物高新技術。土壤、沉積物、水樣等環境標本的細胞檢測可以通過PCR技術完成。水體中的BOD、酚、NO3、有機磷,以及大氣中的CO2、SO2、NOx的含量及濃度分析都可以用生物傳感技術測定。今后,由于其快速、靈敏、特異性強的特性,生物工程技術將在環境監測中廣泛應用。
3生物工程在廢水處理中的應用
需要一個由多種方法組成的多層次處理系統將廢水中所含的多種污染物質處理。預處理多為物理方法,化學方法容易產生二次污染;利用生物的新陳代謝作用,對廢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轉化和穩定,將廢水中污染物轉化為無毒、無害、穩定的物質,這種方法就是利用生物工程措施在廢水凈化中的應用。固定化微生物技術。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將一些具有特異性的優勢菌種不斷得到改造或創造,將這些具有脫色菌、脫氮、脫磷等高效專性菌進行固定化后,菌體密度提高,這種技術應用于廢水處理,有利于提高生物反應器內微生物(尤其是特殊功能的微生物)的濃度,有利于微生物抵抗不利環境的影響,有利于反應后的固液分離,縮短處理所需的時間。生物反應器技術。在活性污泥中加入固定載和流動載體,以及好氧和厭氧固定膜的反應器,極大的增加了反應體系中的生物量和生物類群,運用發酵工程原理,使得微生物降解污染物的生物活性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此法處理效率高、出水水質好;設備緊湊、占地面積小;易實現自動控制、運行管理簡單。生物強化處理技術。通過向傳統的生物處理系統中引入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提高有效微生物的濃度,增強對難降解有機物的降解能力,提高其降解速率,并改善原有生物處理體系對難降解有機物的去除效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應用主要有:治理高濃度有機廢水;有毒、有害難降解污染物的治理;脫氮除磷等。
4應用生物工程技術處理固體廢棄
物固體垃圾處理通過物理的手段(如粉碎、壓縮、干燥、蒸發、焚燒等)或生物化學作用(如氧化、消化分解、吸收等)用以縮小其體積、加速其自然凈化的過程。焚燒、填埋等常規處理方式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問題,污泥直接焚燒的熱值過低,還要治理有害氣體、粉塵污染,污泥焚燒的一次性投資和運行成本過高,采用現代生物技術處理這些有機物,把有機廢棄物發酵成為有機肥或營養土去肥沃土地,再把植物變成食物,這是適應大自然自身規律的一種處理和循環利用方式。生物工程技術在消除白色污染方面意義重大,主要表現為:(1)通過基因工程技術可篩選優勢微生物、構建高效降解菌,并通過發酵工程技術大量培養,可使白色污染物得到降解。(2)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將能編碼降解蛋白的基因導入某一土壤微生物中,使他們共同發揮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迅速將塑料等白色污染物降解。
5應用生物工程治理大氣污染廢氣
的生物處理和空氣凈化是一種利用微生物吸附分解有機物能力和降解惡臭物質與有機廢物的方法,主要方法有生物洗滌、生物過濾、生物吸附法等。這些方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無二次污染等優點。
篇11
生物芯片、生物傳感器是利用固定在載體上的生物大分子與檢測對象間的特異性地相互作用的原理做成的檢測模塊。載體上的生物大分子與檢測對象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發生的物理或化學變化現象轉化成生物電信號,檢測系統將電子信號放大,可得到與生物轉感器或生物芯片相互作用的環境物質的相關信息。這類檢測方法靈敏度高、針對性強、檢測速率快,目前已有產品成功應用于環境監測領域,諸如生物需氧量生物傳感器、微生物毒性生物傳感器等。
1.2生物免疫檢驗
生物免疫檢驗是利用檢驗系統的免疫自我識別功能,對環境毒性物質進行抗原或抗體的特異反應而檢測環境毒性物質。該方法靈敏度高、針對性強、操作方便、成本低,目前已廣泛應用到環境污染物的實時監控領域。
1.3Ames實驗
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Ames教授建立Ames實驗。該實驗廣泛應用于食品、化妝品的致突變性。方法適用于測試樣品中的混合污染物,反映的是多種污染物的綜合致突變效應,是一種較好的環境潛在突變物的預警手段。
2生物技術在廢氣治理中的應用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大量有機廢氣,如不經過處理直接排入大氣層中,會產生嚴重的空氣污染,最終危害人們的健康。有機廢氣的處理方法有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等,生物法是基于“雙膜理論”發展而來的新技術,與傳統有機廢氣處理方法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無二次污染等優點,因此,應用生物處理技術凈化有機廢氣逐步成為應用越來越廣泛的有機廢氣治理新技術。生物法治理廢氣工藝有很多種,比如生物濾池法、生物滴濾法、生物洗滌法、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法理有機廢氣包括氣液轉化階段、生物吸附吸收階段和生物降解階段三個階段。諸如,美國有公司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機物的能力處理工業性惡臭氣體,取得了滿意的除臭效果,且無二次污染產生,德國的科學家利用生物濾池法處理含硫化氫氣體,90%以上硫化氫得以去除。有機廢氣生物處理技術是一項新興的新方法,不但成本低、能耗少,而且處理效率高。但是,應用生物方法處理有機廢氣也存在著不足之處。比如,生物法在處理低濃度有機廢氣時效果良好,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氣的治理效果欠佳,生物過濾法所用填料的比表面積、孔隙率等直接影響有機廢氣的處理效果,高比表面積、高孔隙率的填料方面的研究和產品還很少,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3生物技術在污水凈化中的應用
3.1生物強化處理法
為了提高常規活性污泥法的效能,通過提高系統微生物濃度或者投加生物強化材料成為生物治理技術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主要強化方法有:(1)高濃度活性污泥法。通過培養顆粒污泥等方法,提高生物系統中污泥濃度,延長齡泥,從而促進對難分解物質的處理,提升污染物降解效能。高濃度活性污泥系統中有效微生物的數量是常規活性污泥法的3~5倍,從而大大降低了污泥負荷,提高系統污染物處理效果。日本有科學家采用該方法處理難分解的聚乙烯醇廢水,取得顯著效果。(2)化學生物絮凝法。它是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一種強化生物處理技術。是在常規活性污泥中加入氯化鐵、聚合氯化鋁、硫酸鐵等混凝劑,形成生物鐵或鋁絮凝體活性污泥。這種污泥呈顆粒狀,沉降性能好,可避免污泥膨脹現象,同時通過周期性排泥,除磷效果好。(3)生物活性炭法,該方法是美國杜邦公司在1972年提出的一種生物強化處理方法,用于處理化工廢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該方法借助活性炭優良的吸附能力以及微生物氧化能力的協同增效作用,提升污染物去除效能。中國的張旭等利用生物活性炭工藝處理石油類污染地下水,發現該技術對石油類污染物的平均去除率為45.4%,同時提升了系統的脫氮效果。
3.2固定化微生物法
固定化微生物技術是20世紀70年展起來的。這種技術通過將微生物固載到一定的填料或載體上,提升系統中有效微生物的數量,同時可富集污泥齡較長的微生物,并且固、液分離效果好,減少占地面積,縮短水力停留時間。實踐證明,固定化微生物技術的容積負荷可達常規活性污泥法的3~7倍,同時可取得50%以上的的脫氮效果。敬一兵等利用海藻酸鈉與戊二醛進行交聯作為微生物固定化載體處理味精廢水,系統的COD去除率在70%以上,總氮去除率在60%以上。王增長等人利用聚集交聯固定化細胞技術,將篩選的脫色菌固定在活性污泥絮體上,投加到“厭氧-好氧-生物濾池”系統中處理印染廢水,發現處理后出水色度極低,可實現廢水回用。固定化微生物技術可增加生物系統中的微生物濃度,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是現有污水處理廠擴容、提升處理能力的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法。
3.3投加特種菌法
投菌法就是篩選出對特定污染物有較強降解功能的微生物,直接或者放大培養后投加到生物系統中,可以使生物反應器中的特定細菌處于最佳狀態,以提高特種污染物的處理效率。該方法對于毒性或者難降解廢水處理效果好,經濟成本低,但對于常規廢水經濟成本偏高。例如,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從上海石化廠分離出能夠去除硫氰酸鈉的混合菌種處理硫氰酸鈉廢水,可使得兩段生化工藝的硫氰酸鈉的去除負荷提高2~4倍,出水水質也得到了顯著提升。
3.4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法)是按照進水、反應、沉淀、排放和閑置五個階段周期運行,間歇進出水。SBR法將厭氧、好氧、沉淀等設施集成在一個反應器中,通過控制時間程序而完成連續式設施所達到的效果,一般會設計2套以上交替運行。該方法運行靈活,可以隨時調整反應階段,例如把反應段與進水段同時進行,也可以在進水期的同時曝氣,各階段運行時間亦可隨時調整。例如,余宗蓮等采用SBR工藝處理生物制藥廢水,在不額外投加氮、磷等營養物質情況下,當進水COD在3500mg/L以下、水力停留時間16h時,出水COD可以穩定在350mg/L以下。更重要的是,在處理過程中可根據水質水量的變化,靈活調整反應階段,特別適應于水質水量變化較大的工業廢水或分散式污水的處理。
3.5廢水生物除磷脫氮技術
水體中氮、磷等營養元素過量時會造成藻類的大規模爆發,形成富營養化水體,導致水體功能下降,喪失原有生態功能。研究表明氮、磷等營養物質的過量是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的關鍵因子,因此,研究廢水中氮、磷的處理技術顯得非常必要。生物脫氮技術主要是借助硝化細菌和反硝化細菌通過硝化和反硝化過程實現。朱淑琴等基于間歇式活性污泥法,通過硝化-反硝化過程脫氮,發現在硝化段停留時間7h,氨氮去除率達90%以上,反硝化階段,以甲醇作為碳源,6h后反硝化率達95%以上。山西汾西礦業集團焦化廠采用A2/O工藝處理焦化廢水,發現水解酸化可以改善碳源的生化性,NH+4-N去除率高于60%,COD去除率高于70%,產水可用作熄焦及洗煤補充水加以回用。生物除磷是利用聚磷菌在厭氧條件下釋放磷,好氧條件下過量吸收磷來除去污水中磷的方法。目前,應用于工程實踐的生物除磷技術有多個系統:Phostrip工藝、Phoredox工藝、Bardenpho系統、A/O系統、UCT工藝、改良氧化溝、SBR工藝等,這些工藝均有一定的除磷功能。
4生物技術在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中的應用
城市規模擴大和經濟發展導致生活垃圾快速增長和資源能源需求短缺,已成為世界各國城市發展普遍面臨的棘手問題。發達國家從20世紀60-70年代開始重視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研究,逐步形成了填埋、堆肥、焚燒和熱解相結合的綜合處理模式,80-90年代開始,德國、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逐步引入“避免和減少垃圾產生”的減量化觀念,從垃圾處理處置的末端治理向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方向轉變。進入21世紀,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人類環境意識的加強,過去的垃圾成了城市礦產資源,各國開始探尋城市發展中資源能源化解決方案。城市城市固體廢棄物中有機物占40%以上,是寶貴的可利用資源。如通過生物技術將其轉化為能源或者有機肥料,可以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因此,基于生物技術處理城市固體廢棄物,從而獲得能源或者優質有機肥是城市固體廢棄物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有效途徑。由于我國城市固體廢棄物資源能源化處理起步較晚,國外的一些成熟處理技術不能在國內直接應用,加上資金、技術等方面的短缺,需要加大在生活垃圾資源能源化方面的科研投入力度,同時跳出僅僅回收能源的思想束縛,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其它功能化應用(如作為吸附材料或工農業原料)將更有意義。
二生物技術在其他領域中的應用
生物技術除了可應用在廢水處理、廢氣凈化、固體廢棄物的處置以及環境污染的快速監測等領域,還可以應用在污泥處理與處置、農業環境保護以及場地修復等領域。由于農藥、化肥等的大量使用已引起土壤、地下水、水系和海洋的嚴重污染,世界各個國家都積極制定了各類環境修復計劃,其中生物修復技術得到了很高的重視。例如,歐洲的德國、丹麥、荷蘭等國家非常重視生物修復技術,他們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毒有害物質,把生物修復技術作為治理大面積區域污染的一種有價值的方法。美國也在積極推進生物修復技術的研究和應用,美國能源部組建了“生物修復行動委員會”來推進生物修復技術的研究和工程實施。
篇12
對于美國法的評析《文物實施法案》的通過,明訂了美國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但是和適用之前原本針對保護國內物權的《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相比,其防止文物非法流轉的效力其實還不夠。因為《文物實施法案》保護的范圍明顯較小,不但只限于該外國也是1970年公約簽訂國,還要被盜或掠奪行為發生在雙方都加入1970年公約后;另外受保護的文物范圍也小很多,只限于已列入館藏清冊的物品或是符合前述四項條件被掠奪的考古文物才會被加以保護。因為《文物保護實施法案》對于文物保護的范圍小于《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所以在審理外國被盜或流失文物案件時,會產生在專門的《文物實施法案》下不算為犯罪行為,但是援引《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卻是違法行為的現象出現。目前對于這類案件,雖然檢察官或探員還是常常援引《國家被盜物法》或是《考古資源保護法》來或指控被告,④但是在學術界和政界卻有一些反對聲浪的出現。反對的理由是,既然《文物保護實施法案》是針對落實1970年公約,保護外國文物而設立的,所以算是特別法,對于此類案件,就應該只適用專門的《文物保護實施法案》,除非被告是積極參與盜竊或非法挖掘走私古文物的行為。⑤對于這種論點,站在法理的角度,筆者覺得,某種行為符合特別法及普通法的規定時,當然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但是,若并不屬于特別法規定的范圍內,適用普通法并沒有錯誤。所以如果某種外國文物是《文物保護實施法案》中所規定的保護對象,這時自然應該優先適用該法決定某行為是否加以處罰;但如果該文物或涉及該文物的行為并不是《文物保護實施法案》中所規定的,因為《文物保護實施法案》中,并沒有針對其中保護的文物設立排除適用其它法律的規定,援引《國家被盜物法》或《考古資源保護法》并沒有錯誤。另外從以保護文物為主要目的之立場,筆者也覺得,既然《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對于外國被盜文物的保護更為周詳,適用該法也和遏制非法文物流通的政策相一致,沒有限制使用的理由。
英國對于文物保護的規定
(一)對于本國文物的保護
1.已出土藝術品或文物的保護
英國本來沒有任何限制文物出口的法律,直到第二次世間大戰開始,因為國會為了保護國家資源,才在1939年訂立了《進出口和海關權力的法令》(Im-port,ExportandCustomsPowersAct1939),簡稱1939法令,對于進出口物品做一些限制。而到了1949年,因為有被視為國寶級的藝術品申請出口被拒,產生了如何保護藝術品及文物的討論,進而在1952年成立了藝術品及文物文化利益出口審查委員會(TheRe-viewingCommitteeontheExportofWorksofArt&Ob-jectsofCulturalInterest,簡稱審查委員會),在Waver-ley爵士領導之下,幫助政府制定有效政策控制藝術品及文物的出口。①英國的觀念認為文物是必須保護的,但是也不能不公平的損害所有權人對于該物享有的潛在金錢上利益,保護文物的同時,也必須平衡文物所有權人的權利。所以其采取的措施是基本上允許文物的出口,但是必須申請許可證,然而如果文物被視為國寶,將給予本國博物館或類似機構優先購買權,沒本國機構愿意購買時才允許出口。目前,文物的出口在英國是由文化媒體和體育部(DepartmentforCultureMediaandSport,簡稱DCMS)掌管,適用2002年的物品出口命令(ExportofGoodsOrder2002)的規范。②根據該規定,任何年限超過50年的貨物要出口,都要申請許可證。如果該件物品的價值沒有超過一定的數額,該物基本上并不會被認定為國寶,因此準許出口與否的決定由所謂的專家顧問決定,不用提交給前述的出口審查委員會審查;但是如果該物價值到達一定數目,會被視為可能是國寶,則必須送交委員會審查。③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不同文物,訂有不同的數額標準,例如:只要超過100年歷史的考古發掘物,基本上沒有金額限制,都被認定為可能是國寶。④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是國寶的認定通常有三個標準,第一:該物和英國的歷史和國民感情是否密切相關,導致如果該物的出口會被認為是國家的重大損失;第二:該物是否代表極為重要的美術價值;第三:該物是否對于研究某種藝術、學術或歷史極為重要。⑤如果該物符合以上的標準,會被視為國寶,則委員會將延緩核準該物出口,延長期通常是二到六個月,但也可以延長到十二個月,⑥以給予英國國內買家機會購買這件“國寶”,而購買價必須等于或高于委員會建議的價格。如果在延長期內,沒有買家,或出價沒有到達委員會建議的價格,則基本上會頒發出口許可證;如果有到達價格的出價,但物品所有權人拒絕出賣,則出口申請通常會被拒絕。相反的,如果該物不被認定是國寶,基本上政府會頒發出口證書。英國的此項有條件限制的政策,基本上達到兼顧文化財產保護和平衡文物及藝術品所有權人利益的目的,雖然文物是否能保存于英國國內,往往取決于國內機構能否募集到資金購買,但是因為提供文化財產所有人一個合法的管道能變現珍貴的文物及藝術品,對于避免文物流入黑市有相當的貢獻。
2.對于未出土文物的保護根據英國普通法的規定,任何埋藏的物品只有金、銀和特意埋藏以待日后發現的物件才算是國家財產。但是很多剛出土文物雖然不屬于前述的物品,具有極高的歷書、藝術或人文價值,一旦被發掘卻不算是國家財產,造成很多個人私自尋寶卻不上交政府的情況,白白剝奪大眾欣賞或學者了解、研究這些珍貴文化遺產的機會。有鑒于此政府在1996年出臺《寶藏法》(TreasureAct1996),⑦規定發現某物品可能是寶藏者,必須在十四日內報告有關單位,如果違反規定,將遭到監禁、罰款或兩者兼俱的處罰。所謂寶藏的定義,根據《寶藏法》的規定,包含超過300年歷史的錢幣或非錢幣物品但本身含有10%以上的貴金屬;或是超過200年歷史并且被認定對于歷史、考古或文化具有重大意義的物品;金銀物品;或是史前時期的金屬物品。⑧如果該物被認為是寶藏,而有博物館愿意購買,則發現者有權要求獲取一定的報酬,報酬數額由國務大臣決定;如果被認定不是寶藏,或沒有博物館愿意買,則歸還發現人。雖然該法對于文物的保護范圍比普通法的規定擴大,但還是有局限性,因為事實上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很多,但是有意或無意發現文物的人不見得真的會上報。因為隨著金屬探測器的普遍,很多業余人士有空就拿著探測器到處“尋寶”,無形中增加許多原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出土,這些“尋寶”發現的東西,雖然往往也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但是常常是零星物品,規模也很小,通常并不構成《寶藏法》所規定必須通報的物品。但是這些文物的出土,還是具有歷史、文化和考古價值的,所以為了擴大保護這些業余考古發現的文物,1997年英國政府發起了一個自愿性質的項目叫做ThePortableAntiquitiesScheme(PAS),就是鼓勵民眾到當地設立的有關機構(郡委員會或是博物館)登記發現的考古發掘文物。①有關機構除了記錄發現的文物,還會對該物品進行鑒定,如果該物被鑒定為屬于寶藏法規定的寶藏,則要適用寶藏法的規定;如果不是,該物將屬于發現者擁有,但是有關機構也會將物品的訊息加以分析,發現者可以學習到該物品的歷史或文化背景,如果有關機構認為有進一步的考古價值,還會組織專家到發現地進行考古挖掘。目前這一項目只適用于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但是實行以后,成效不錯,因為去登記發現物,發現者還可以藉由專家提供的鑒定分析對于該物有多一些的了解,所以民眾前往登記的例子多很多。因為報告發現物的情況增加,所以相對的,從發現物中發現是屬于寶藏的數目也增加,例如:1997年前,平均每年上報寶藏的例子平均只有23件,但是1998年,就有201件,到了2008年一年就有53,346件物品依該項目登記,其中806件屬于寶藏②算是政府和私人雙贏的局面。
(二)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
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因為英國國內是在2002年才批準1970年UNESCO《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為了落實英國政府對于該公約的責任遏制和杜絕文物的非法交易,英國在2003年出臺《文物交易法案》(DealinginCulturalObjectsAct2003)。在此之前對于規定在該公約的文化財產保護,只適用籠統的1968年盜竊法,也就是只有在英國國內或國外被盜的文化財產才受保護,而其關于被盜的定義也不像美國判例法中認定的寬廣,只限于事實上為某人或國家持有的文物被盜的情況,所以該法案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也涵蓋保護被非法挖掘或搬移的文化財產。③根據規定,該法認定的犯罪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情況:1)犯罪行為必須涉及文化財產,就是指具有歷史、建筑和考古意義的物品;2)被告必須知道或可能知道該物是經由非法行為獲得,所謂非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挖掘、非法的從具有就是指具有歷史、建筑和考古意義的建筑上移除、或是非法從紀念性建筑移除;3)被告行為必須涉及經手該非法物品,任何買賣、收受、進出口、借貸或約定進行上述行為都屬經手的范圍;4)被告的經手行為必須是不誠實的,④所以如果某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替人保管某非法獲得的文化財產,或是拍賣行被委托鑒定非法獲得的文化財產,都不算是構成第四要件。違反該法的人,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雖然2003年《文物交易法案》于文化財產保護范圍有所擴大,而且包含的范圍頗廣,但是因為對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要求很高,所以實際上只有在被告非法行為非常明顯的狀況下才有適用,可以說是遏制文物非法交易及出口的實際效果不大。并且該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只適用發生在2003年12月30日后的行為。2005年DCMS也針對博物館、圖書館和史料機構,購買、借展和接受捐獻外國文物收藏品必須遵守的盡職調查的指導規范,⑤原則只限于1970年后有合法來源證明即可,除非明知是非法出口的物品;例外是,如果該文物原屬國在1970年前就有禁止出口的規定,則要遵守適用更早的時間點作為判斷標準,此種規定的要求算是賦予博物館很高的道德責任。
篇13
(二)適用規則之平等
所謂規則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權有關法律規范時,要將平等原則貫徹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平等保護。市場經濟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即所有人適應一個法律條文體系。這體現了物權法在同一性。無論什么社會主體,都需要遵守這一法律,都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從我國物權法的操作層面來看,我國物權法主要還是為了規范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的行為。我國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行為,在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對個人合法財產造成影響。因此,我們必須制定統一的法律體系,不能讓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二、平等保護原則的實施
(一)規范公權力運行公權力
處于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往往與個人權益產生沖突,因此我們必須明確的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制約公權力的運行,限制公權力濫用。政府在征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土地時要進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說明,符合社會公眾利益才能實施該向政府行為。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公民合法財產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較模糊,界定難度比較大。公共利益范圍寬泛,內容多樣,層次復雜,因此很難一一列出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形態,只能通過描述特征的方式來進行規定。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觀察和總結,我們整理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如果付出社會代價較大,則是不合理的,不能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社會廣泛收益性,這里不是社會特定群體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補償性。這種物權的轉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獲得,因此必須是失去的一方獲得公平的補償。最后,公開的參與性。這是我們一切公權力運行的基本特點。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制定合理的權限管理體系和權利運行程序。政府運用公權力剝奪公民合理物權的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和審批,一旦實施將給公民個人帶來極大的影響,形成嚴重的后果。因此,這一行為必須符合相應的程序,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審批,以確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為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補償機制
合理的補償是物權法實施過程中的必要因素。這種補償包含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土地補償費用、公民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以及相關公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等,這些補償都體現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另外,對個人和企業的房產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償制度。我們必須設計合理的工作流程來促進這一工作,避免補償政策不落實、補償資金被挪用等問題的出現。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保護平等物權的基本要素,離開補償機制,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