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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協議由潮州市文物旅游局(以下簡稱業主)與潮州市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單位)于2011年 5 月12 日商定并簽署。
鑒于業主擬建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館建設工程并通過2011年4月18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監理單位以人民幣柒拾貳萬玖仟元(¥729000元)的總價包干作為本工程的監理服務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響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協議書;
(2)合同補充協議(如果有);
(3)中標通知書;
(4)合同條款;
(5)相關監理規范及條例;
(6)招標文件(含補充通知)、投標文件
3.上述文件應認為是互為補充和解釋的,但如有模棱兩可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為準。
4.監理單位向業主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協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向監理單位承諾按照本合同注冊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
6.監理工期:自監理合同約定的進場之日起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為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肆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521000
電話: 電話:2393322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二、合同條款
A、總則
1、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及本項目實施相關的必要條件。
(2)“業主”是指承擔工程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監理機構”或(駐地監理部)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監理工程師(人員)”是指代表監理機構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專業人員。
(7)“承包人”是指除監理單位以外,業主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8)“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業主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9)“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業主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業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單位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到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2)“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響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使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B、監理單位義務
4、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單位人員,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家里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業主報告監理工作。
5、監理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為業主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6、監理單位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業主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業主。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C、業主義務
8、業主在監理單位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監理單位支付預付款.
9、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單位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響應的報酬。
10、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11、業主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12、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地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13、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力,以及監理單位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14、業主應在不影響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為監理單位取得如下資料提供便利:
(1)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購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15、雙方約定,業主應為監理單位免費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設施。
D、監理單位權力
17、監理單位在業主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力:
(1)參與業主組織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的招投標工作,并有權提出咨詢意見。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業主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業主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征得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有權開工令、停工令,但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預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除建設單位管理費以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包人工作不力或出現質量事故,監理單位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
18、監理單位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建議。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必須經業主事先批準。
19、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單位提出,由監理單位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E、業主權利
20、業主有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業主同意。
23、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24、當業主發現監理單位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業主或工程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單位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單位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F、監理單位責任
25、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遲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質量負終身責任。
26、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24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27、監理單位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5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28、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和損失。
G、業主責任
29、業主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單位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單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業主要求補充損失。
30、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H、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31、由于業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發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32、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33、監理單位向業主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業主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單位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4、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應當在42日前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35、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31條及第32條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超過六個月的,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36、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37、當業主人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38、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I、監理報酬
39、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40、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41、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
42、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2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它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J、其它
43、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單位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業主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業主實報實銷。
44、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請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單位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由業主聘用的,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45、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應按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46、監理單位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效益。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47、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漏業主申明的秘密,監理單位亦不得泄漏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48、監理單位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的權利。
K、爭議的解決
49、因違反或終止合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 專用條款
第2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見本招標文件第一部分。
第4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館建筑物和室外環境及配套工程施工階段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的全過程監理服務。
第9條 外部條件包括:本條不適用。
第10條 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
第11條 業主應在7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15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1、必要的辦公生活用房。
2、提供必要的食堂搭伙條件,費用自理。
3、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補償金額=本條不適用。
第16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提供 /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26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例(扣除稅金)]
第39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報酬: 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以季度分期進行撥付,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撥付至50%的監理費,監理費10%作為質量保證金,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后14天內付清;余款3年內不計利息分期償還(第1年付30%,第2年付30%,第3年付40%)。
雙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發生時另行商議。
雙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發生時另行商議。
第41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
第45條 獎勵辦法:本條款不適用。
第49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潮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篇2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篇3
由于我國的建筑市場還不健全、不完善,還沒有項目管理專業和行業范圍內的指導實施準則,社會中介組織服務尚不規范,在概念認識與理解上還存在著局限等,直接使用這些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文本會產生很多問題。考慮到我國的現實狀況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礙,我們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吸收和借鑒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條件,設計出適合我國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
1 制訂項目管理合同文本的要求和原則
(1)有助于促進良好的管理。
合同應促使項目的參加者按照現代項目管理原理和實踐管理好自己的工作,鼓勵各方合作,而不是互相制衡,能體現雙方的合作伙伴關系;加強雙方的溝通和協調,雙方有互相通知責任,有知情權,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密切,才能克服大量未預料的困難,減少爭執,并易于解決;要求雙方誠實信用,互相信任,能照顧各方的利益,使項目參加者各方都能滿意,實現多贏;強調公平合理,公平地分擔工作和責任,工作和報酬之間應平衡。在保證合同法律的嚴謹性和嚴密性的前提下,更趨向工程,使用工程語言,文體清晰、簡潔、易讀易懂,注重符合工程管理的需要,促進良好的管理。
(2)靈活性和更廣泛的適用性。
合同文本應盡可能全面,盡可能多的采用選擇性條款,人們在使用時就可以通過對條款的選擇或刪除對合同文本加以靈活運用,這樣也可以減少專用條款的數量,減少人們的隨意性。同時,通過靈活運用選擇性條款,又可以使同一個合同文本有更廣泛的適應性,適用于多種合同策略(如不同的承發包方式,不同的專業領域等);適用于不同的合同計價方式(如總價合同,單價合同,目標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于單一承包商或多個承包商聯營承包;適用于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法律基礎等。
(3)概括但不失完備性。
合同文本應包含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以此為基礎將雙方各方面的需要和意圖概括反映出來。同時,將合同中應該具備的條款明列出來,使合同條款盡可能全面、完整,避免發生條款遺漏、殘缺等問題。
(4)規范性。
合同文本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具有相應的規范性。而且合同文本應具有很強的可靠性,使合同雙方在使用合同文本時避免意思表示不全面、不確切,防止顯失公平和違反法律的條款。合同雙方簽訂了合同后,實際上就將自己的簽約行為納入了依法辦事的軌道,要接收合同文本的制約。
(5)其他要求。
隨著工程項目管理新的發展,對合同還有許多新的要求。如合同應體現工程項目的社會和歷史責任,強化對“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合同應反映工程項目的全生命期管理和集成化管理的要求;合同應反映供應鏈在工程項目中的應用;甚至合同還應包容許多工程采用虛擬組織的方式運作。
2 我國使用國際項目管理合同的環境
2.1 現實狀況
由于我國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建筑市場還不健全,不完善,市場服務體系等相關要素市場還不能完全滿足要求。具體對國際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件的影響主要反映在如下幾個方面:
(1)監理的素質尚不足以承擔起項目管理的重任。
(2)政府質量監督制度使市場主體質量責任代位。
(3)專業人士組織或行業協會尚未發揮足夠作用,社會中介組織服務尚不規范。
(4)管理體制不順和手段欠缺。
2.2 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業先后頒布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與建設工程合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新頒法律共同確立了基本完整的工程合同法律框架,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相關的法律主要有:
建設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
建設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建設部部門規章主要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行辦法、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
規范性文件:包括關于培育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等。
3 構建我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
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為了形成我國的項目管理合同文本,我們應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根據應用的不同情況,把握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文件中的相對固定的文本結構部分,有針對性地借鑒和吸收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文件。
(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結構。
考慮到我國的現實狀況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礙,構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時,可以參考國際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的總體框架,合同結構如圖1所示: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內容。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文本的內容應能體現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現狀,在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推動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并進而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做出一定的貢獻。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的通用條件參照國際項目管理合同,項目管理委托服務范圍考慮我國目前建設工程各階段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內容,將其整理分類后形成菜單式服務,在實際使用時根據需要進行選擇。內容中具體內容見附錄。
4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的應用條件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的能與國際接軌的項目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有業主實行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責任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項目經理責任制。2003年初,建設部專門下發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企業,通過建立與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但是,在實際項目執行過程中,往往有很多現象背離了項目管理的初衷。為了使國際項目管理合同能在一個較為適當的環境下使用,我們應逐步改善我國的現實狀況,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1)提高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
發達國家相當重視項目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資質認定,形成了相當規模的行業。美國PMI學會主辦的項目管理專業資質PMP考試和資質證書,得到社會的公認。獲得PMP的人有更多的機會被政府部門和大公司聘任和重用。
(2)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目前,我國建設市場在管理體制、法制建設、運行機制、中介服務、價格政策和社會習慣等方面仍有許多方面有待改進。我們必須建立法制的、政府監督的、自我約束的管理體系,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市場,加大投資中介服務的法律責任,為工程咨詢和項目管理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3)加強與國際項目管理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我國工程項目管理公司應該進一步加強與美國、歐洲和澳大利亞的國際項目管理機構和協會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加強項目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建立自己的項目管理體系,引進和開發先進的項目管理軟件系統,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為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
(4)建立和健全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
盡管我國已經有了相關法律、規章,但仍沒有一個在項目管理專業和行業范圍的指導性實施準則。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較為普遍。有些工程沒有實行招投標制,有些卻采用議標或是假招標,大搞“人情工程”。為此,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到門類齊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
參考文獻
篇4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5
Key words:Project contractriskEngineering supervision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建設工程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進行工程承發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進行工程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主要法律依據。訂立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確立了當事人雙方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責任和雙方的經濟法律關系,也是雙方實施工程管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當事人認真履行,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預防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條款保護其合法權益。合同風險是合同實施中環境、組織、技術、管理、業主信譽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承包商經營失利而遭受的損失。合同條款中潛伏的風險往往是責任不清、權利不明所致。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風險的發生。
2 建設工程合同風險
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于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承包商急于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適當的讓步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合同主體不合格,存在風險
合同的主體就是工程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體不當之處主要表現在: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約意識,既不認真研究制訂合同條款,又不嚴格履行合同。
2.2 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
某合同中規定每月20日支付上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但因甲方資金籌措受阻,連續三個月拖欠工程款。乙方為了工程的進度不受影響,墊入了大筆資金。但由于合同中沒有具體寫入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處罰規定,導致乙方向甲方對墊支資金利息的索賠失敗,蒙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2.3 合同條款不平等,留下隱患。
工程承包本來應以合同為約束依據,而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實踐中,業主與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鑒于當前的工程承包買方市場的特點,個別業主常常倚仗著僧多粥少這一有利的優勢,對承包商蠻不講理,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業主部門。
2.4合同中僅對一方規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
某工程合同中規定,從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場地之日起15日開工,并按實際開工日計算工期,而后乙方應負延期一切責任。該工程合同開工日為2007年4月25日,由于場地搬遷碰到難題,到2007年6月30日才具備開工條件。
2.5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乙方承擔的風險
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對乙方承擔風險的條款規定。例如,某工程合同協議條款中,規定該工程變更的費用總額當超過合同總價15%以上時,甲方對超過的部分應給予補償。顯然,乙方若遇到變更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損失合同總價的15%。反之,當該工程變更較少時,乙方將會有較高的盈利。
2.6合同內容不完備
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使得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合同,由于這些國家過分強調獨立自創,通常不愿意沿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條款,而他們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規或合同條例往往很不完善,遺漏事項頗多。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據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3 建設工程監理風險對策
正確地、公正地處理合同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擔總量,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工程建設施工期有長有短,施工條件千差萬別,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未知因素也較多,因此,風險相對較大。
應由業主方承擔的風險有:施工現場準備方面的問題;施工條件的變化問題;工程量的變化問題;施工圖紙供應不及時或設計缺陷和特殊風險等問題。
應由施工承包方承擔的風險有:投標書中的問題;承包方自己的能力問題;對新的工程項目和市場環境不熟悉問題;安全方面的問題等。
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的風險有:物價上漲問題;材料供應不足問題;合同條款方面的問題等。
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對于這些風險,既不能在招投標時完全預見和把握,也不能在執行中完全避免。為了盡量減少風險,避免由于風險造成的損失和爭執,監理提出以下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對策: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
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使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專業化、正規化,使建筑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建筑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制訂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檢查監督本企業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宣傳貫徹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審查合同,防止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參與解決合同糾紛;總結推廣合同管理經驗等等。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網絡
制度網絡,一是指企業就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業各層次都應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動及其運行過程的行為規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制訂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業合同管理的保證。
(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一是選好合同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備現代化管理知識,精通合同法律法規,熟悉工程實施全過程,有豐富經驗的高級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隨著建設市場的發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斷完善,對取得從業資格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顯得尤為重要。三是選派有發展前途的業務骨干到有關院校學習深造,委托培養這方面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四是對合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確度、技術性很強、極為復雜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員,只有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后方能上崗。.
(4) 積極推行合同管理目標制合同管理目標制,是各項合同管理活動應達到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目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過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協調等工作,促使建筑企業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互相銜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項目經營管埋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展和繁榮建設市場。
結束語
幾乎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承包工程是一項具有風險性的行業。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關系的多元性、復雜性、多變性、履約周期長等特征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簽定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發生是十分重要的。
篇6
1.發包人防控法律風險的現行立法
1998年3月1日 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我國建筑業的根本大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場,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建筑質量管理,規范招投標行為,依法治業,促進建筑業健康有序發展;與建設工程合同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另外,建設工程合同相應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工程設計招標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建設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間接關系的法律法規同樣是對于調整建設工程合同中法律關系的完善跟補充。
2.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
2.1對于“建筑作品”保護不利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對建筑作品下了定義:“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力而在2001年修訂的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所稱的“建筑作品”僅僅是指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設計圖和模型;然而,在該條款的第3條的第7款規定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顯然是包括建筑設計圖和建筑模型的。此外,我國的《著作權法》雖然“建筑設計圖”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但《著作權法》對于何種深度何種形式可以達到法律保護的標準,如何保護,保護哪些方面卻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以實踐中設計圖紙方案招投標為例,一些投標方案凝集了設計單位的核心技術和工程經驗,是建設工程設計人員心血的結晶。當投標方案涉及到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投標人(中標人)希望吸收使用他人中標方案中的某項技術或某個創意時,因為沒有法律規定的標準界定和具體規定。原來的設計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無法尋求法律保護。由于該權利的設計圖紙不明確缺乏具體標準,很難保證原設計的合法權益。這里法律不完善的規定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中對于發包人來說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隱患。
2.2合同備案制度不完善
法律風險就是目前建設工程市場中普遍存在的“陰陽合同”現象,所謂“陰陽合同”,也稱“陰陽合同”,是當前發包人和承包人為規避合同備案而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此種行為存在以下三點問題:
(1)書面合同和實際履行合同不一致
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應當制定書面合同的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否則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那一類合同。但《合同法》也同時規定,書面合同和實際履行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為準。同時,《招投標法》第46條則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曰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此規定就使得我國的合同備案制出現了漏洞。因為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方面簽訂一個完全合乎相關規定的合同呈交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為“陽合同”,一方面私下簽訂通過雙方合意達成的對“陽合同”很多條款作了實質性變更的“陰合同”。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這條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對施工合同中出現的實際履行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作了規定。[22]但實際上,“陰陽合同”的類別并不僅于此,最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范圍過于狹窄。
(2)應付行政審批痕跡過于明顯
合同備案制度雖然法律未予明確系統的規定,但卻是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規制的一個主要形式。實際上合同備案制度已成為招標投標制度和施工許可制度的重要銜接,是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特別是第46條關于“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制度載體。契約本屬當事人合意之產物,政府對其監管之前提應當是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而盡可能實現意思自治。特別是對于非公共投資項目尤其如此。但從工程合同備案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明顯存在著規制不當或的弊端,行政審批制度的痕跡過于嚴重。由于合同備案制將建設工程合同內容,特別是對影響工程造價的重大因素(如價款數額、付款方式、合同價格、承包范圍、工程質量以及合同工期等)實行嚴格地規制。因此,在招投標之始,政府主管部門對合同內容的規制,就與《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規定了已經初步形成邊界。而后的招投標情況文件備案則進一步鞏固規制的邊界條件。最后的合同備案的主要作用則是審查以合同書為載體的權利義務條款是否超出這一邊界條件。備案制度作為事后監督的制度也不同于原行政審核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除法律明確規定外,政府始終關注和約束的重點在于:發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墊資,是否存在低于成本價競價情形,工程期限的約定是否合理,工程項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轉包,這些內容都是合同的核心內容。其中尤以合同價款為重。合同備案管理制的規范與完善程度,直接影響著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該權利和義務的核心就是工程合同造價。
(3)規避合同備案的成本低收益大
建筑市場供需關系也決定在“合理低價”之下還有降價空間,還有許多承包人愿意在“合理低價”之下承攬招標建設工程項目。而發包人為節省開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與其簽訂比中標標底“合理低價”的價款更低、工期更短、質量標準更高、違約責任更大的“陰合同”。由此,以定額嚴格審核工程價款、過度干預工程合同中當事人的合意,尤其在私人投資建設項目等方面的過度規制,促使合同主體集體逃避規制,并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使合同備案規制模式失效。在規制不能使當事人的利益增加的前提下,規制失效意味著付出的規制成本因不能帶來收益而成為凈損失。這種損失不但是社會資源的浪費,且最終被轉嫁到合同主體之交易成本中去,增大其交易風險。而且,“陰陽合同”對工程合同造價依存的合同法律效力基礎構成根本沖擊,不少單位在簽訂了工程合同之后就將其束之高閣,導致合同的執行和監督成本、救濟成本大幅增加,亦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急劇上升。
3.小結
本文在列舉發包人防控法律風險的現行立法的種類的基礎上,指出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對于“建筑作品”保護不利和合同備案制度不完善兩個方面。
參考文獻:
篇7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 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 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 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 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 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 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 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0 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 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 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 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 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 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 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 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1)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2)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3)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 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 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 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1)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2)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1)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2)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 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 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 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后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準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 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 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 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 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 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 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 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7.2 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1)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2)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 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 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 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并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凈費用。
31 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 支付的貨幣
(a)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來加扣除的凈額。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于第26條規定情況。
33 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于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1)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2)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 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 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 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 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 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 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 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于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復制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 利益的沖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 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43 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準。
爭端的解決
44 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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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文本》的組成
《施工合同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二是《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三是《工程質量保證書》。
(2)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協議合同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二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施工合同的顯著特點是時間長,涉及面廣,一份施工合同的履行有效期可能長達數年或數十年,所涉及的范圍包括法律法規、工程技術、藝術設計、人文等多個范疇。施工項目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根據工程施工項目合同來進行。沒有工程施工合同,就無法實施與監管后續的生產活動,而合同一經簽訂,企業所有的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都隨之納入承包合同的范疇之內。施工企業實行的總包、分包、內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來確定劃分的,其內、外合同的關系不但一脈相承而且標的、權責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說,所有內部承包的具體內容,就是企業對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項指標的分解與落實。這就使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形式、內容和管理范圍都不同于其他企業,而是一個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統的管理方式。
三 施工項目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方法
(1)對合同認識及重視不夠
現階段,各施工企業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認真進行合同的標前及標后的評審,對合同的履約進行檢查,力求通過嚴格的組織程序、嚴密的合同評審,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約、業主的能力及不穩定等因素全面思考分析。但在工程施工時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貫徹執行下去,有的單位執行的不夠。另外,有些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企業領導對合同風險缺乏防范意識,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等方面支持不夠。要想從根本上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必須加強項目經理的個人教育,培養責任心,加強對法律、法規的認知度,了解施工項目合同的核心內涵,抓重點控過程。建立項目經理部,設專職人員管理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部門的所有合同報批、保管和歸檔工作;參與選擇分包商工作,在項目經理授權后負責分包合同起草、洽談,制訂分包的工程程序,以及總合同變更合同的洽談,資料的收集,定期檢查合同的履行工作。
(2)合同執行力度不夠
合同作為維系雙方當事人的紐帶,任何一方均須按合同辦事。但由于雙方均沒有按合同辦事,且又不進行及時、必要的經濟技術簽證,造成雙方均違約。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時撥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必須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堅持全面履行的原則。遵守合同對約定不明條款、價格發生變化的履行規則,以及合同履行擔保規則和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的規則。
(3)招標監督機構和合同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
招標監督機構在審核、編制招標文件的過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條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實際上還是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圖辦理。例如在招標時降低工程的取費類別、施工單位優惠條件的承諾、工程質量標準的提高、工期的縮短等不合理條款,他們都無意進行修改。當然也有受投資者、權力者和周圍環境的干擾而改變中標結果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僅應有監督職能、仲裁職能,而且對不合理的條款應有糾正職能。
(4)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權責不分明
有些企業沒有規定嚴謹統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缺乏統一的依據,各部門權責不分明,意見很難統一,造成權力大家爭、責任大家推的局面。這是企業管理之大忌,最終將給企業帶來重大的隱患。
(5)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一部分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思想品德不過硬,文化水平不高,業務不精通,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正確判斷,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
四 有效地實施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為了有效地實施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必須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及時做好合同跟蹤,并且根據合同分析結果,實施有效的合同監督,謹慎訂立合同,有效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
五 施工索賠
索賠是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或其他過錯,或防止的外因而受到損失時,要求對方給予賠償或補償的活動。
施工索賠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發生合同規定之外的額外工作或損失時,向業主提出費用或時間補償要求的活動。
(1)施工索賠分類
1.按索賠目的分:工期延長索賠;費用損失索賠。
2.索賠的原因分:延期索賠;工程變更索賠;施工加速索賠;不利現場條件索賠。
3.索賠合同依據分:合同內索賠;合同外索賠;額外索賠。
4.索賠處理方式分:單項索賠;總索賠。
(2)施工索賠的程序
意向通知,提出索賠申請,提交索賠報告,索賠處理。
(3)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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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儀器設備供應安裝調試監理
監理工程師首先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掌握供貨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要求實施單位列出詳細的供貨設備清單,并要求設備供應商進行設備自檢。安裝工程中,監理方控制的要點:施工單位的安裝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安裝設備人員的技術資質、安裝的程序。在儀器設備采購標段的監理工作中,監理人一定要重點控制好進口儀器供應的各個環節。否則,極易出現問題。
2.2土建工程施工監理
1)基礎開挖。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單位各項施工準備就緒,實施方案經過了監理人的審批,分部開工令已經下達。承包商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已經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基礎開挖。施工中,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旁站,開挖達到設計幾何尺寸時候,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提出申請驗收。同時,進行隱蔽工程拍照,進行照片文字描述。監理審查施工單位驗收申請,符合驗收條件了,所有資料齊全了組織各方進行完工后該隱蔽工程的驗收,開挖控制的要點是基礎的幾何尺寸。
2)鋼筋施工,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規程規范進行。所需材料報監理審批、合格后方可使用。鋼筋安裝,主要檢查鋼筋的安裝位置、間距、保護層及各部分鋼筋大小的尺寸,是否符合施工詳圖的規定的要求。質量檢查,鋼筋材質、安裝應滿足設計要求。
3)模板制作和安裝,制作過程監理檢查應使混凝土得以正常的澆筑和搗實,使其形成準確的形狀、尺寸和位置。混凝土施工,監理人員首先檢查施工單位的原材料的進場報驗及配合比實驗結果。不同部位混凝土的配合比要根據設計要求,配合比必須通過試驗確定。通過國家認證試驗室做出的配合試驗報告單,上報監理部認可后嚴格執行。
4)預埋件的安裝,要施工單位進入預埋件的安裝程序時,首先提出安裝申請,監理人員在現場檢查是否具備安裝預埋件條件,具備條件并簽署意見后后方可進行安裝。例如,某一水文設施工程施工單位中標后,考慮到降低企業成本,在實際施工中,根本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方案進行資源投入和配置,不按照施工程序開展工作,擅自開工并且進場材料也不及時報驗報檢,使該項目工程質量和進度出現了一些問題。工程施工一度處于“失控”狀態。針對這種情況,監理立即與業主進行溝通,及時制止了盲目無序施工,并為業主出主意,提出了合理的整改意見,為工程正常施工奠定了基礎。
2.3中小河流預測預報預警系統建設工程
軟件開發監理工程師,首先認真查閱理解招標投標和合同各項條款的內容,熟悉項目的基本要求,控制要點是滿足功能要求方面(特別是預警預報)。洪水預警預報系統開發完成后,乙方提交相應技術報告、試運行說明和操作手冊。甲方負責組織審查。系統正式運行后經歷一個汛期,乙方提交驗收申請、提交全部技術報告和相關審查資料。甲方組織負責竣工驗收。系統整合;提供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特別是針對吉林省水文地質、水文氣象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審查實施單位編制的實施方案。審查實施方案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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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意識淡薄。
具體表現在:
1、 合同文本不規范。近年來,北京市建筑市場先后出臺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設備供貨合同》等示范文本,以體現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但仍然有很多項目在簽訂合同時未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過去的、不規范的文本。通過含糊的文本條件,轉嫁相關風險,導致在合同執行時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
2、 部分合同存在不公平的現象。一方面表現在建設單位在簽訂相關合同時處于強勢地位,利用“發包人”的地位將由于自身違約的責任和風險從合同文本中刪除,并對工程款支付等一些條款提出一些不平等的條件,從而轉嫁風險,而承包人為了能夠長期合作,也只好接受。有的承包人為了讓自己不吃虧,采取偷工減料的方式彌補自身的損失。另一方面,部分處于壟斷行內地位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也存在上述現象,不但條款不讓修改,甚至連合同價款都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但建設單位為了盡快推進工程,逼不得已而簽訂對自身不利的合同。
3、 違法轉包、分包時有發生。個別承包人以低價中標,而在中標后又將工程以更低價格轉包給其他沒有任何資質的施工隊伍,由于這些小的施工隊伍一無管理能力,二無施工技術,其施工進度和質量必然存在問題。
4、 相關條款不嚴謹或操作性不強。合同當事人在簽約時并沒有認真修訂合同,一些可能發生的條款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的條款太苛刻而無法執行時,雙方當事人都將受到損害,一方面承包人拿不到工程款,另一方面發包人工程無法推進。
5、 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對違約如何處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描述,比如對不按時交貨、拖延工期如何來進行懲罰,對質量出現問題如何來進行補救等。因為沒有相關的描述,導致問題出現雙方扯皮或直接違約,對工程造成影響。
(二) 疏于合同管理。
一個工程項目從開始直至結束,往往簽訂的合同有上百份之多,如何去管理好這些合同是每一個建設單位都需要考慮的問題。我們經常看到,有些單位疏于合同的簽訂,不經過審批,誰都可以簽訂合同的現象。有些單位不重視合同管理,未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有些單位安排相應的人員了,但合同簽完之后就束之高閣了,合同執行僅僅靠自覺,至于進度執行到哪一些了,工程款付到哪個節點了,完全不知道,導致在合同執行的關鍵環節出現重大失誤。
二、 做好合同管理的對策
針對合同管理常見的問題,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管理:
(一) 提高合同管理的意識。
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建設的核心所在,疏于合同管理將無法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造價有效控制,只有緊抓合同管理,才能充分調動和協調各參建方,高效實現建設目標。因此,首先要提高工作人員對合同管理的意識。
(二) 明確審核責任,完善審批程序。
要建立一整套機制和程序,強化在合同管理,特別是合同簽約前的審核管理。以高校為例,合同審核人員由基建部分的商務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造價人員,基建負責人、審計部門的負責同志和律師組成。
其中,商務人員負責審核合同主體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是法人及授權代表人簽署合同。審核合同形式、標的、數量,各種違約處罰,售后服務及保修,保證擔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是否約定清楚。
技術人員負責審核現場工作面(包含現場現有條件的描述,與其他工程的交叉等),成品保護約定及賠償方式,竣工后要求對方提交的工程資料,材料及設備檢驗(包括學校抽檢),進度計劃的要求。工期及質量標準,付款節點及比例是否約定清楚。
造價人員審核以下內容是否約定清楚:合同結算方式、支付比例是否存在風險,變更計價的原則,材料及人工費的約定風險范圍,工程竣工結算及結算條件、周期是否約定清楚。
律師負責審核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北京市相關的規定,對合同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和分析。
審計部門根據工程全過程審計辦法,提出綜合性審核意見。
最后,合同起草部門再根據大家的修改意見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合同還需合同審核各方再次審核,并在審核意見書上簽署意見,作為合同簽訂的依據。
(三) 以動態管理的思想強化合同執行力度。
建設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督促合同簽約方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同,詳細分解合同任務,實施合同動態跟蹤管理。定期了解和收集當前合同任務分解執行情況,著重了解合同執行進度、付款情況、存在哪些問題等,匯總后作為項目報表的一項內容,定期通報相關人員及部門。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還要學習和研究合同,找漏洞。不管合同制訂的多么完善,或多或少還存在一些漏洞。一旦發現合同有漏洞或存在對單位不利的條款,應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研究補救措施,通過變更等方式規避或降低風險。
(四) 采取獎懲措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失職、瀆職或,致使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每次處予一定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合同執行效率高、效果好的人員及部門,應給予相適當獎勵。
總之,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項較為繁瑣和復雜的工作,認真做好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防控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將對保障工程建設進度、質量以及造價產生重要的影響。
篇12
跟國外相比,我國的建設工程變更與索賠的研究起步較晚,不夠全面。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建設工程變更與索賠產生的問題越來越突出。(1)行業發展快,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沒。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專門針對建設工程變更與索賠的法律法規,缺少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保護,工程合同的問題和漏洞就比較多。(2)建設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不理想,違約現象頻發。工程施工建設中經常發生不履行合約的現象,款項支付滯后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資不按時結算或無理由拖欠,導致施工秩序受影響,工程無法按時完工。(3)施工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責任與權力分配不公平。現在部分施工建設合同存在很多問題,關于違約和賠償的條款內容不夠明確,從合同條款中可以看出雙方利益分配不公平,業主為了逃避責任,偷偷轉換了承包商的主體地位,使承包商承擔更大的風險。(4)合同索賠難上加難。雖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承包商的利益,規避損失,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本身存在問題,不能有效地正常有序地索賠,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損,導致工程無法按計劃進行。
2工程產生變更的原因分析
(1)設計時沒有對施工現場勘察到位。有些項目在設計完成后沒有去實地核對,還要一種情況是項目在施工設計前根本沒有進行實地勘察,上訴情況下,項目在施工中遇到問題時再找設計人員做修改,導致了變更。(2)項目資料不足導致設計不合理。為了趕進度,在沒有取得全部資料時就做了項目設計,導致施工過程中發現了設計隱患,不得不做出變更。(3)甲方要求工程變更。施工建設中途,甲方,也就是建設單位要求按新標準施工,因為甲方要求使得項目的工程造價改變,進度減慢。(4)招投標階段造價人員的計算失誤。工程項目在投標過程中,提交的工程清單沒有被甲方人員逐項核對,施工階段才發現遺漏問題。(5)施工現場的人文和自然環境影響。施工會給周圍的自然環境、居民甚至動植物造成一定影響,如果沒有在施工前考慮這一部分的成本,最終也會導致工程的變更。(6)甲方的沒有對現場進行嚴格的監管。一些施工方故意壓低投標價格以圖中標,施工時再想方設法利用變更進行索賠贏得利潤。甲方如果沒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現場監管,就無法避免施工方利用漏洞提出不合理的變更索賠。(7)客觀原因引起的變更。如果因為遇到自然災害、無法預知的社會變故造成工程項目變更,這種變更是無法預知和避免的。
3發生索賠的原因分析
(1)合同簽約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甲方沒有確保合同規定條件;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完工。(2)甲方要求提前交工或者改變施工工藝,導致合同變更。由于甲方的要求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者交期變化,那么施工方就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施工方可以索賠。(3)不可避免的客觀原因引發的賠償。如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導致工程受阻,例如自然災害、社會動蕩的大事件等,乙方可提出索賠。(4)合同描述的工作量與實際出入較大,施工方有權索賠。即便施工方簽訂合同時沒能估算出準確的工作量,實際施工階段如果發現與合同的差距很大,施工方也可以提出索賠。
4工程變更與索賠的合同管理措施
項目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標準就是能否處理好項目施工中的變更和索賠。甲方要加強現場監督,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應對變更,施工方也要采用合理地方式得到索賠,增加利潤。(1)加強對項目設計過程的嚴格管理,盡可能把設計上的問題控制在最初階段。在最初的招標階段,就將明確的要求(包括成本、工程質量等)注明在合同內,盡可能降低設計的修改。(2)項目建設施工中,要對施工現場實時監督。變更部分要做出詳細預算,明晰產生的成本變化和涉及到的賠償金額,做好預案,將變更和索賠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監督變更過程按規定程序操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規避漏洞,避免產生糾紛。(3)項目開工前提前整理好工程項目的相關資料。施工前期熟悉項目中會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相關文件等非常重要,這樣可以避免工程開工后產生的很多問題。還要保管好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書信、指令,特別是一些來往信件。(4)項目開工前雙方需要進行詳細的溝通,對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內容一一分析核對。投標文件中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報價,甲方要進行詳細的查問,確保質量達標。乙方要實地勘察合同中的項目的施工條件和周邊環境,確認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描述,能否保證施工項目的正常運行。提前溝通可以預測一部分變更,有效地減少損失。(5)現場變更簽證的管理。施工現場的管理非常重要,因為影響施工的原因很多,全部都跟甲乙雙方的利益息息相關,一旦粗心沒有及時更新記錄,缺少了依據,就會引起雙方的糾紛,非常不利于項目的順利進行。(6)內部先要對變更和索賠的談判進行模擬演練。談判時,雙方要爭取己方利益,指出對方失誤,談判的理想結果是在不發生矛盾沖突的前提下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模擬演練談判不僅是一次練習機會,還可以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索賠項目提前準備預案。
5結束語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會經常出現工程變更和索賠的現象,基于此,我們要對工程變更和索賠的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也因此其管理效果非常重要。雖然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與索賠管理在現狀上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我們相信,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可以借鑒外國以及一些國內比較成功的案例、經驗,共同探究問題的根源,尋求解決方案,以進一步促進建筑企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作者:彭艷 單位:安徽工業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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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Wu Jun1 Yang Jing2
(1.CHINA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 AND TECHNOLOGY CO.,LTD., Beijing 100052;2.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n Chines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foreign contracted projects due to contra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contract management.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Foreign project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在改革開放以來的30多年中,我國的許多施工企業走出國門承包國際工程,參與國際競爭,國外許多承包商到中國來承包工程。在一些工程中,我國的承包商、業主和分包商由于合同管理失誤造成許多損失,有些案例是觸目驚心的,合同管理仍然是我國業主和施工企業最薄弱的環節之一,在這方面我們己交了昂貴的學費。
目前在我國國內的工程建設界,合同意識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這種現象在業主和承包商方都普遍存在,主要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在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常見的有: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2、合同內容中措詞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分歧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3、合同過于簡單,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4、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是不存在的。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問。我國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在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常見的有: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2、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施工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是這一點往往被忽視,結果受到懲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施工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4、應當追究的過了訴訟時效。施工企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及時訴諸法律,當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5、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施工企業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施工企業在具備足夠的證據時可以行使抗辯權,但卻沒有行使或不敢行使,怕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越來越難解決。6、應當得到重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始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深入分析上述問題產生的根源,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如下幾個方面:
1、歷史根源:當今的施工企業,特別是老的國有企業,大多數是從計劃經濟時期走過來的,不少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在計劃經濟年代,施工任務是上級下達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擔施工任務的,是按照財政撥款(加點企業自籌資金)結算的。一切都在上級計劃控制之內。施工企業只管生產,無需講經營,更不講什么效益。發包方給任務只需一紙“委托書”,雙方根本不講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書”就行。同樣總分包之間也不講什么合同。因此,長達三十多年的計劃經濟年代里,施工企業基本上沒有合同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自八十年代初期改革開放后,我國由計劃經濟逐步轉向市場經濟,出現了市場競爭,施工任務的取得也不再由上級下達,而是通過招標投標,中標的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的廣大從業人員開始接觸合同,引入合同意識和合同管理,開始由于處在起步階段,因此,當時的合同是很不規范的,也沒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過于簡單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訓,交了不少學費。一項工程辛辛苦苦贏得的一丁點利潤,到頭來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場官司就輸掉了,甚至賠上了老本。作為施工企業的領導,深感合同的重要,深感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對比八十年代初期,現在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已具雛形或可以說基本到位。但三十多年計劃經濟體制的殘余影響,至今在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上述問題。
2、認識根源:主要是施工企業不少從業人員對市場與合同、合同與合同管理兩對關系缺乏認識。
首先,是對市場與合同的關系缺乏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一方面,市場的運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規定合同有三種形式: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這三種形式概括了合同的全部表達方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也就是說,市場是靠合同動作的,市場主體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權利義務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市場為前提。沒有市場談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場的產物,是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有些業內人士不了解市場與合同的必然聯系和相互依存的關系,只顧到市場承攬任務,卻不去簽訂合同或者草率簽訂,結果遇上糾紛就沒有協商與調解的依據,或者依據不足。
其次,是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系缺乏認識。這也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合同管理是合同從洽談、簽訂到合同履行全過程的管理。合同產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在這一階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視。一旦合同簽訂了,施工任務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閣了,甚至忘記了,忘記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過程,回復到計劃經濟的舊觀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但這并不是說前期階段就沒有問題。前期階段所出現的問題,多數是由于急于簽成合同而過于草率或者對發包人的遷就。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對市場來說,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實現企業對市場的承諾,體現企業的誠信,提升企業的品牌和形象,使企業更牢固地立足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
對企業來說,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滿足市場的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由此可見,企業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應圍繞著這個核心而開展。成功的企業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權利義務按職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門,由各部門去履行屬于自己職能范圍的權利義務。只有這樣、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責任才能真正落實。可以說,企業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子系統、分系統共同配合。上述所提出來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部門之間的履約責任不明確、不溝通、不落實而造成失誤。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溝通和處理。
3、法律根源: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兩個滯后:①合同法律滯后;②合同法律意識滯后。
前期的計劃經濟年代,我國沒有合同法,因為計劃經濟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我國《經濟合同法》遲至1981年12月才出臺。到1985年3月出臺《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6月出臺《技術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問題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經濟合同法》,但這次修改只是臨時性的,并沒有消除合同法諸法并存和有關法規相互沖突的現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統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律是滯后的。換言之,在近二十年的開放改革進程中,在十年的市場經濟進程中,我們所處的合同法津環境是不完善的。
由于合同法律滯后,再加上上述的歷史根源和認識根源,我們施工企業的從業人員的合同法律意識更為滯后,最明顯的表現是不認識合同與合同法律的關系,訂立和履行合同往往離開合同法律,想怎么寫就怎么寫,想怎么簽就怎么簽,缺乏依法訂立和履行的意識,以致產生了上述的問題,造成不少失誤和損失。我們說,合同法律是合同訂立和履行全過程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合同要依法訂立。合同法律的作用,從宏觀來說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微觀來說是規范合同各方主體的行為,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任何離開合同法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4、制度根源:這里是指企業缺乏一套嚴謹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管理未能體現規范化、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三個根源,從而導致了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滯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觀要求。施工企業改革開放初期,企業只有合同而沒有合同管理。由于吃虧交了學費,于是開始建立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斷補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談、簽訂、履行、變更到中止或終止、解除全過程的各個環節,用制度規定下來。到目前為止,企業的合同管理,可以說基本上有章可循(不能說沒有空白與死角)。但由于有以上三個根源,加上舊的習慣勢力的影響,有章不循的現象還時有出現。因此,也就產生了上述分析暴露出來的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我門深深體會到:制訂制度固然重要,執行制度更為重要。無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也不行。而且,隨著市場的規范運作和市場形勢的發展變化,合同管理上也會不斷產生新的問題,提出新的要求,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