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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鄉鎮企業的發展與小城鎮的興起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的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對與舊體制相適應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的一次重大的調整,它將對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進一步改革并最終走向一體化產生更加積極的推動作用。適應城鄉社會結構的新變化并積極促進這種變化,在原先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尚未到位,在一定時期內難以覆蓋到鄉鎮企業(小城鎮)的從業人員,而將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依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又實際妨礙城鄉社會結構轉型與對傳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實行規范化改革的情況下,建立相對獨立的面向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客觀必然性。同時,建立這一體系亦有助于推動我國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并最終與前者實現統一。
一、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的客觀需要
改革初期,鄉鎮企業的發展與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采取的是所謂“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模式,其中許多人實行“亦工亦農”模式,至今未有根本的變動。在改革之初,由于農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原先尚不明顯的剩余勞動力問題一下子變得尖銳起來,而在僵化的城鄉分割格局尚未松動的情況下,農業剩余勞動力就地發展鄉鎮企業,“亦工亦農”不失為—種可行的選擇。但它畢竟是迫不得已而實行的一種權宜之計,從長遠來看,這種模式和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總趨勢是相背離的,日益增多的農村剩余人員對我國農業的長期發展構成嚴重的障礙,因此,必須將他們徹底轉移出去。不經歷這個徹底了斷過程,我國的城鄉社會結構轉型就不可能實現。
要徹底了斷已被鄉鎮企業錄用并已確定或愿意在小城鎮居住的原農村人口與農村的聯系,實現其向小城鎮的完全轉移,就必須對原先實行的土地保障方式做出相應的調整,根據城鎮的風險結構,將這部分人納入比較規范的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只有對已實際進入小城鎮就業與居住的原農業從業人員實行比較規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才有可能使他們在小城鎮作長久打算,而不至于選擇“亦工亦農”方式或年輕時進入小城鎮務工、經商,年老了再回家鄉依托土地養老。
(二)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規范化改革
現代意義的比較規范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以社會保險制度為核心與重點的。我國建國以來一直未對農民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制度,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呈現明顯的二元化特征。要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加以規范化改革,其前提是減少農業從業人口,提高農民經濟收入,國家財政通過適當方式實現工業積累向農村與農民的轉移。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創造上述前提。首先,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及與之相伴的對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相應改革,有助于減少農業從業人口,實現農業經營的規模化與現代化。農業生產效益愈來愈高,相應地,農村集體積累亦將愈來愈多,農民收入將不斷提高,從而有利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在根本上消除城鄉社會保障待遇的差異,進而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統—或一體化。其次,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有助于鄉鎮企業建立比較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鄉鎮企業與城市國有企業展開平等競爭,從而導致農村工業化向更高水平推進。隨著工業化的推進與工業積累的增加,可以拿出更多的積累反哺農業,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
(三)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是保證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及其他改革順利進行的需要
建立相對獨立的面向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對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等各項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有助于農業剩余勞動力選擇把小城鎮作為其安身立命的依托,而不至于繼續盲目地向大中城市流動。在城市國有企業對勞動者所背負的包袱依然相當沉重,社會保障體系及其他各方面改革步履維艱的情況下,大中城市所能接納的農業剩余勞動力是相當有限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必將使鄉鎮企業與小城鎮在吸納農業剩余勞動力過程中發揮更加有效的作用,從而減輕大中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的改革所可能受到的沖擊。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涉及的具體問題
(一)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成因
改革以來,鄉鎮企業發展迅猛,從業人員已超過1億人。但除其中極少數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發展時間較長的鄉辦或鎮辦企業對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外,絕大多數鄉鎮企業未為職工提供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根據有的學者近年對江蘇、浙江、江西和湖北四省四個鄉(鎮)進行的有關鄉鎮企業社會保障現狀的調查,發現普遍存在著覆蓋面窄、受益水平低、不規范與區別對待等方面的問題。鄉鎮企業最為發達的江蘇省無錫市實行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后,到1997年參保人數仍只占應保人數的23%,當然,這里包含非鄉鎮企業從業人員。扣除這一因素,鄉鎮企業參保比例應當稍高些。就受益水平而言,向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待遇的企業無一例達到保障職工在生命波折期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平,如有的企業支付給老職工的退休金僅約合在職職工月均工資的10%左右。鄉鎮企業社會保障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有濃厚的臨時應付色彩,領導意愿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沒有規范化與制度化操作,不僅不同企業之間差異極大,即使在同一企業內部亦表現出明顯的差別。此外,絕大多數鄉鎮企業對非本地職工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他們基本被排斥在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待遇之外。
鄉鎮企業社會保障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從雇主一方看,他們一般無國家財政投資,靠自身積累創業,維持低生產成本對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有利。如果他們也像城市國有企業那樣對職工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則鄉鎮企業非但難以發展,連生存亦成問題。況且即使鄉鎮企業效益提高了,如果沒有外在強大的壓力,企業主一般亦難主動地為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待遇,這樣做顯然有利于增加企業主的利潤。這在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中表現得更為明顯。2000年國家農業部鄉鎮企業局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對浙江、湖北兩省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情況的調查表明:這兩個省鄉鎮企業中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分別占到61.4%和55.5%。在職工養老保險問題上,多數個體、私營、股份制企業把股東利益放在首位,為了多賺利潤,降低人工成本,都不愿為職工繳納保險費。原來屬于集體企業的退休養老制度在企業改制后亦難再堅持,企業經營者以各種理由少繳或不繳保險費。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一般年輕力壯,離開土地來到鄉鎮企業,主要的動機是賺錢,而對老年及疾病的憂患意識不很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按市場經濟要求與社會保障的國際慣例,讓從業者個人從不高的工資收入中每月抽出一定比例參與有關保障項目,顯然他們是不會情愿的。此外,鄉鎮企業社會保障亦缺乏可行的、透明度大的執行與監督機構,基金運作風險較大,使企業以及職工個人對此都缺乏足夠的信心。
(二)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
應當指出,盡管導致上述各種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直至目前尚無根據鄉鎮企業特點的、促使鄉鎮企業雇主及其從業者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強制性規范,是其基本原因。20世紀90年代初起在農村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不適用于鄉鎮企業,亦不具強制性色彩。而實施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相同的法規,現階段尚不具備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頒布并實施相應的鄉鎮企業(小城鎮)利:會保障法規或條例是應當優先加以考慮的。建立相對獨立運行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涉及的問題很多,在有關法規中都應做出明確規定,以便于實際工作的開展。
1.有關法規的頒布
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應由國家立法機構頒行。但在我國,直至目前,一般由中央政府即國務院頒布有關法規、條例并實際推行。在這種情況下,沿用這一傳統做法,由國務院頒行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施的基本方案或辦法是比較可行的。有了這樣的基本方案或辦法,實施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構,便有了基本的、權威性的依據。有關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的實施方案應帶有強制性(當然其前提是符合實際)。不這樣,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就難以逐步建立起來。因為在目前的情況下,在企業經營者及從業職工方面都有阻力,克服這種阻力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增強有關制度的強制性色彩。但這種“強制性”又和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所實行的“強制性”有所不同,因為鄉鎮企業(小城鎮)的情況與城市不同。對建制鎮與縣城鎮等范圍內的從業人員,這種強制性應是明確的;而對鄉鎮辦、村鎮辦企業從業人員,就應具有較大程度的靈活性。在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后一類企業生存與發展局面比較復雜,效益好的,可以繼續得以發展壯大,差的則會不斷走向破產。這些情況應加以考慮。因此,可以對此類企業保留一定的自由度。但如果這類企業或人員后來向縣城鎮或建制鎮集中,則應強制性地加入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2.項目設計與資金來源
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應當包括現代社會保障的一些基本項目,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當然,在其起步階段,不可能設計得非常全面,以后可以逐步完善,但一些基本的項目是必不可少的,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至于其資金來源,就養老、醫療、失業等項目而言,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體現國家、企業(雇主)及勞動者三方的責任。當然,根據鄉鎮企業(小城鎮)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怎樣的方式將國家、企業(雇主)及個人的責任結合起來,是一個可以探討的問題。像城市國有企業那樣,直至今天,仍由企業對職工:的社會保障承擔主要責任的做法,在鄉鎮企業肯定行不通。因為鄉鎮企業出現的時間不長,經濟基礎薄弱,要企業拿出更多的錢來上繳社會保障機構是不現實的。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鄉鎮企業上繳社保機構的資金比例,都應保持在一個比較合理的較低的范圍內,以鄉鎮企業能夠承受為限,以利于企業的發展。國家對鄉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事業的支持,將通過讓利途徑來進行,對企業利潤中上繳社會保障金部分,實行稅前列支,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收益及受保人社會保障收入不征稅,等等。
既然來自國家與企業(雇主)的支持力度不可能像國有企業職工那么大,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的個人繳費顯然就比較重要了。目前在農村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對個人繳費實行絕對數額的辦法,并確定從2元到20元10個等級由受保人選擇,這對鄉鎮企業職工不可行,因為這個辦法沒有動態觀點和發展眼光,不能保證受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而采取與工資額相聯的相對比例做法比較可行。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都可采取這個辦法。采取這個辦法一般不會加重職工的負擔,原因在于,一方面,企業繳費及國家讓利盡管不多,但已承擔了一部分,這將按照有關具體法規、條例執行;另一方面,小城鎮生活、醫療等費用一般遠較大中城市為低,以此為基礎而設計出的個人繳費比例亦就不可能太高,個人一般應能承受。少數特殊情況,可采取具體針對措施。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個人繳費一般應全部歸入社會保障機構為個人建立的社會保障賬戶。企業繳費則作為統籌、調劑基金。
而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言,其資金來源由國家與當地財政部門等負責解決,加入鄉鎮企業(小城鎮)的原農業從業人員承包土地的轉讓金或轉讓后的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可由國家統一收取,再按實際需要,分配到地方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來源。
3.基金的給付
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在履行相應的個人繳費義務并達到規定的年限后,可以按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其養老保險待遇一般由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社會平均養老金兩部分合并而成,其中后者屬于由企業(雇主)交納的進入社會統籌部分,按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給付。由于企業(雇主)繳費比例較低,這部分退休金一般數額較小。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辦法可參照城市所實行的,日常醫療由個人賬戶支付;超額部分在規定的較低范圍內,由個人自理;達到年工資的一定比例,則由醫療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個人自理小部分;數額越大,社會保險支付比例越高,個人自付比例越小。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的失業待遇一般按從業時間長短而定。從業時間越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間亦相應延長,但不能超過某一規定時間限度。超過這個時限,如仍未找到工作,則進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范圍之中。
除超過一定時限的失業人員將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生活來源外,參與養老、醫療保險但不夠享受有關待遇條件,或雖可享受有關待遇但達不到維持其最基本生活水平,或因各種原因未參加上述保險,但在小城鎮居住生活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其在老年或其他生活波折期的生活來源,亦由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以解決。
4.統籌層次與管理
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基金在多大范圍內實行統籌,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進展最快的項目——老年社會保險,已經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層次,其他項目仍在縣(市)層次。城市尚且如此,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更不應進展過快。全國乃至各省的鄉鎮企業發展極不平衡,但在一縣(市)范圍內,這種不平衡則不明顯。將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目前放在縣(市)一級,是可以考慮的。統籌層次太低,則起不到資金調劑使用的作用。隨著各地鄉鎮企業與小城鎮的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基金可以過渡到在更大范圍內實行統籌。
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事業的管理可由縣(市)級職工社會保障事業經辦機構,即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及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具體執行,籌措的基金可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運營。除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外,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吸收政府相關各部門人員及專家學者、民間人士、受保人等,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指導與監督。
5.覆蓋面
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保險部分,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應覆蓋鄉鎮企業(小城鎮)所有從業者。至于最低生活保障項目,則應覆蓋鄉鎮企業職工、家屬及小城鎮全體居民。關于鄉鎮企業(小城鎮)城鎮戶口職工與原農業戶口職工在社會保險上是否實行統一制度,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不少研究者建議,對這兩類職工應實行區別對待的政策,他們認為,將鄉鎮企業城鎮戶口職工納入城市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是可行的,但把大批新增原農業戶口職工納入這一體系則行不通。原因在于,就后一部分鄉鎮企業職工而言,他們都有一塊維持其基本生活的承包地,土地是農民的最后保障。上述意見值得商榷。在筆者看來,鄉鎮企業,特別是依托小城鎮的鄉鎮企業從業人員承包地的轉讓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繼續維持現狀不符合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趨勢。那么,上述對鄉鎮企業兩類職工采取區別對待的社會保險政策便失去了充足的理由。但如將鄉鎮企業職工全部納入城市社會保險體系,企業將要負擔大筆的統籌費用,肯定不會情愿,客觀上也難以做到。這便是筆者提出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因。在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企業繳費比例應降下來,達到一個比較合適的比例,使其能夠承受擴大覆蓋范圍的壓力。個人繳費的比例,兩類職工也應統一標準。這樣,在保險待遇給付上兩類職工就不存在差異。城鎮戶口職工原已加入城市社會保險體系的,可繼續實行老辦法;未加入的或新增職工,兩類戶口人員應實行同一制度。當然,原鄉村戶口職工實行和原城鎮戶口職工同一的社會保險辦法,其前提是將家鄉的承包地按規定轉讓。
三、實現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統一的必然性與途徑
(一)必然性
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和城市企業從業者一樣,都屬于第二、第三產業,其所遭遇的風險結構和農民已顯著不同,它是一種和市場經濟、工業化相適應的現代風險結構:他們不再經營土地,年老或生病后面臨喪失生活來源的風險;和市場經濟相適應,從業者在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時刻面臨失業的風險;工業、建筑業等行業危險性大,從業者面臨著工傷和患職業病的風險,等等。因此,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形式就難以再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護了,而必須將其納入和城市企業勞動者相同的社會保護體系,即社會保險體系中。在實施的基本原則、經費來源(各方比例)、保險金給付(具體標準)、保險金的管理與運營、基本項目設置等方面,都應實行相同的制度。
各國特別是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經驗表明,它們一般對企業從業者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并推進“國民皆保險”,只是在工業化起步與加速發展時期對企業從業者與個體從業者(如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的處理有所不同。這主要是由于這些國家的工業化與社會轉型是一個自然的、整體的推進過程,與我國的情況不同。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與城鄉分割的影響,中國的工業化出現了以城市為依托的工業化與以鄉鎮為依托的工業化的二元格局。正是鑒于二者之間目前還存在較大差別的現實,筆者提出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想。但這種二元化格局畢竟只是階段性的,從長遠看,面向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必將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統一。
(二)途徑
至于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統一的途徑,筆者在此尚難提出具體的方案,只是提出一個基本的思路,以供參考。
在探討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統一的途徑之前,統一的參照系究竟是什么,這是應當加以明晰的。這種統一,無疑是前者與后者逐步實現統一。過去的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弊病太多,不足以作為參照。即便是在目前,該體系尚在改革過程之中,遠未到位。就社會保險而言,其標準是保障被保險者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高于最低生活標準而又與在職人員較高的生活水準不同),這是國際慣例。過去的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便是按此標準設計的,目前及未來這一點都應是不變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尚達不到此標準,應當逐步達到。問題的關鍵在于,個人、企業與國家對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應如何做出合理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劃分。過去的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只是名義上的,實際上個人不承擔任何義務,與社會福利沒有差別。目前經過改革,情況才有所改變。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這方面應當避免重蹈覆轍。
篇2
四要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互濟功能,推進農村大病醫療保險,降低農民因大病致貧風險。現在農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對農民的醫療壓力最大。《2008年我國衛生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住院病人平均醫療費用為4,973.8元,而農民人均純收入僅為4,140.4元。大病的風險最大,據專家研究,農民醫療費用如到個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貧。推進大病統籌體現了農村合作醫療的互助共濟特性,增強了農村居民應對巨大疾病風險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貧風險。推進大病統籌,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級統籌最關鍵。提高統籌層次,可以分散風險、增強互濟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調劑,減少區域差異,促進社會公平;可以減少管理環節,降低管理風險。在推行省級統籌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責任分擔機制。
五要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對不同的農民工群體區別對待,讓完全市民化了的農民工進入城鎮居民社保體系,率先實現農民工社保的城鄉一體化。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長期被排斥在城市經濟的體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業“用而不養”。為此,我們需要高度重視與這一群體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農民工群體內部已經發生了分化,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保制度,必須堅持分類指導。第一,對完全市民化或城市歸屬意愿強烈或有正規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直接納入城市社保體系。比如那些已經成為城鎮私營業主的農民工,他們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鎮已經相當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問題,成本較小;新生代農民工淡化了對鄉土的認同,并嘗試去認同城市社會,并且他們大多沒有務農經歷,也不再適應農村生活,具有十分強烈的城市歸屬感。第二,對回流性強的農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較低標準和流動賬戶來實現回鄉后的保險轉換。例如,對老一代農民工,其進城務工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們的觀念仍然是典型的傳統農民思維方式:鄉土觀念十分濃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強。第三,對一般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可設計“便攜式”個人賬戶,降低參保門檻,建立社會統籌部分隨個人賬戶轉移的制度,提高參保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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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人口與勞動力基礎發生了快速變革,傳統的農村社會形態逐步瓦解,農村社會加快轉型,表現為:傳統小農社會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農村居民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老齡化社會提前到來;在城市及城市周圍,非正規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大量積聚。這就導致了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的減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集體養老保障功能弱化,儲蓄養老保障功能不足。為此,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則成為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的根本出路。
選題的科研現狀及前沿水平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單位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它是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礎。由于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處于早期試點的發展體制階段,沒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本文借鑒江蘇蘇州市吳中區解決農村居民養老的一些做法,力圖在我國農村解決農村居民養老方面做點探索。
參
閱
文
獻
【1】唐鈞《問題與障礙:中國走向全面小康的社會政策思考》寧波出版社 2003年
【2】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小編著《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數據分析》中國標準出版社2003年
【3】黃黎若蓮《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老年服務需求》《學習與實踐》(武漢)2006.12
【4】劉子蘭 《養老金計劃擠出效應研究評述》《經濟學動態》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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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鄭偉《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困境反思》《保險研究》2007.11
總
體
構
想
和
寫
作
提
綱
我國改革開放已三十年了,城鄉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但城鄉差距卻沒有隨經濟的發展而縮小,特別是城市與農村在養老問題上,城市里職工退休后有國家和企業發放的退休金和社保基金及低保金,老人可以免除生活無保障的在家里自己與兒女或到養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說養老問題已基本解決。而農村的老人,由于多種原因這一問題已十分棘手的擺在了各級政府面前,應該下大力氣給予重視和解決。基于此,進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
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減弱
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狀與問題
(二)影響因素
三、構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設計上實現了重大創新
2、領導重視,組織有力
3、區鎮聯動,有序推進
4、宣傳有力,補貼到位
(二)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快建立社會統籌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進保障形式和補償保障模式的創新,將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相結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決重點人群的養老保障問題,著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
5、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扶持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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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監管部門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該金融監管機構單單付出監管成本C,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收益表示為:PXπX-LX(1-PX)。若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負擔一定的存款保險基金D,這時候若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其收益表示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并求解模型
如果D<C,表示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比起付出的存款保險基金大時,監管機構執行的決策是要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從監管機構的監督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有效維護儲蓄者存款的安全性,促使金融市場及社會實現經濟發展要求。以博弈的視角對金融機構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PXπX-tV>PXπX-LX(1-PH),表明金融機構1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占優勢。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機構2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占競爭優勢。所以,若t=LX(1-PX)V時,表示風險X的金融機構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沒有太大的差異。如果t<LX(1-PX)V的時候,兩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制度占優處于均衡狀態。基于這種情況下,所有金融機構都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應用中會出現逆向選擇的問題,經營不來的銀行更加需要存款保險體系的輔助,經營優良的銀行則會退出存款保險體系。因該體制會把經營良好的資產流入經營不良的銀行,簡言之就是采用穩健的銀行補貼經營不善的銀行,促使經營狀況不良的銀行由存款保險中獲得更多收益,但存款保險制度對經營不加的銀行救助也會出現示范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銀行之間的惡性競爭。若t>LH(1-PH)V,這種情況在實際世界中并不存在,如果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其不設立過高的保費費率導致沒有一個金融機構愿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現實社會中推行單一的保險費率實行不起來,必須根據不同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率,如此才能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國家在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若讓銀行自動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內,就會發生逆向選擇的問題,這會促使風險高的金融機構更加積極的參與保險,此時強制所有的銀行參加保險體系尤為重要。雖然博弈模型忽視很多影響因素,但也從理論上證明我國農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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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例如政府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對農村醫療保險給予財政補貼,實施強制性保險。對于互助保險組合,盡管其為農民的自發組織,但是完全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內部規章進行運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監管。此外,針對人口老齡化的特點,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的是積累養老保險基金,以適應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國,要建設法制型和服務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為各個社會群體提供服務時,必須找準服務方向與邊界,不能顧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進行一次分配時,要充分體現效率;在二次分配時,則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職能的實現,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要特別注重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對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保護。要本著科學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則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銜接與整合,保證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2.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日本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十分重視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財政撥款上給予農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承擔一半的保費;在基礎養老保險金中,政府負擔1/3的保費。在政府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的基礎上,農民根據年齡和險種等不同負擔不同比例的保費。中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推進階段,如何把廣大農民納入到正規的社會保障機制中來,使得社會保障走上城鄉待遇均等化和一體化的軌道,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障資金的籌集。毋庸置疑,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時,基于我國農民人口眾多的現實,可以考慮通過土地出讓金的重新分配來減輕國家和參保農民的壓力。即國家規定地方財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為農戶優先撥付繳納社保基金。這需要國家相關法律予以強制推行。至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的方式。這有利于逐步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均等化,減輕國家和農民繳納社保資金的壓力。
3.建立混合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發展
日本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在社會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鄉不公平的問題。例如農民的基礎養老金保險,投保40年并且到65歲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領取金額每月最多為6.7萬日元,較城鎮居民每月18.6萬日元的養老金低很多。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批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留守老人規模十分龐大。針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本政府將農民強制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并出臺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因為老齡化轉讓土地經營權后,補充繳納年金,政府則按比例和參保者年齡進行補貼。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業轉移人口日益增多,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一是構建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二是根據農民實際收入及土地經營情況,鼓勵其加入附加養老金保險;三是推行全民商業保險,作為前兩種保險模式的補充。此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推行農民土地養老、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等多重養老模式。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日本完備的法律體系是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證了社保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1938年,日本就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險法》,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二戰后日本經濟的衰退,國民健康險一度面臨困境。1948年,日本開始再次修改《國民健康保險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在農村全面普及國民健康保險。為了完善全民醫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訂了《健康保險法》,更好地協調和補充了國民健康保險。此外,日本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為了解決社會養老問題,1959年,政府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其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日本社會老齡化的到來,1982年,日本政府出臺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劃老年人的保健問題。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擴大了國民年金的覆蓋面,創立了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養老金制度。通過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會保障得以順利發展。法律的規范和制約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貧困線以下人口仍占有較高的比例。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開始實施,但是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和規定尚不完善,與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廣大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之間還不完全適應。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立法,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入法制化軌道。加快社會保障立法,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實施與城鄉一體化同步的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將社會保障從城市向農村、山區、海島等偏遠地區擴展,突破了城鄉二元體制的局限,逐步縮小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據統計,日本的城市化率已達66%,城鄉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縮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強了城市化與農民社會保障之間的內在聯系,城市化將傳統的土地保障制度轉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產業的農民、兼業農民、純農民納入到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反過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又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化發展。日本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即是包括農民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完善的時期。究其原因,一方面,這一時期城鄉矛盾等社會問題最為顯著,所以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最為強烈;另一方面,該階段也是國家經濟實力增長最快的時期,社會保障供給能力較為富足。我國當前正處于城鄉矛盾最為尖銳的時期,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通過各項制度的整合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會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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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村能源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建設
農村環境問題,是當今農村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環境質量的惡化,對農業生物、農業生產和農村居民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環境問題可分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兩大類,農村地區能源的開發利用與這兩類環境問題都有密切的關系。能源不但給農村提供了動力,而且帶來了生活的文明和社會的進步,但也影響了農村的環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紀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況并不嚴重,保持了生態的平衡,沒有產生污染現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來,由于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生物質能源供不應求,使生態和污染方面都出現了問題。由于礦物能源的大量開發和使用,也為農村帶來了嚴重的能源環境問題。由于能源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對農村和能源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的健康等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損失。
2 礦物能源的開發利用對農村環境的重要影響
礦物能源的開發,包含了開采、貯運、加工、轉換到消費。在這全過程中,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開采過程中,首先是開采占地,它破壞了地表的生態系統,影響了農業生產。另外井工開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縫并改變水體形態及滲漏而影響農田灌溉,同時也破壞了地下水資源。另一方面開采時的排污以液體、氣體、固體同時存在,如酸性礦井水、泥漿、瓦斯、煤矸石等。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特別經數次堆放,會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氣污染,在煤炭的燃燒利用過程中,又會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塵和灰渣,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等。又如水陸石油的開發會造成海水域的嚴重污染,影響水產業的發展和造成農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燒時也會排放大量的有害氣體,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3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1)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采伐對環境的影響,如導致資源的枯竭,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破壞生態平衡;秸桿等大量燃燒,導致土壤肥力減退、農業減產等。如木柴在燃燒時會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時會排放大量塵煙和顆粒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2)自然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學性質開發利用的方式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如水能在開發利用發電時造成的河川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變化的影響。庫區大面積淹沒及周圍生態、自然環境、地表、土質、農業生物等影響。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在用地熱發電時,由于開發利用過程中廢熱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氫、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別是其中的硫化氫在高濃度時會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發電時會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陽能大規模集中開發利用的地區,可能會造成太陽能的回流,影響局部環境的變化,如氣候變化和生態失衡。太陽能電池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氣體,如三氫四磷、四硫化硅等。會對居民帶來危害。開發利用風能發電時,會造成噪聲的危害等。
因此,在開發利用自然能源時,必須充分考慮對局部環境的危害,并制訂出預防措施。
4 幾個重要的能源環境問題
(1)氣候變化。近百年來,地球氣候已發生明顯變化,主要是全球變暖,其原因就是溫室效應。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溫室效應帶來的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極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變暖和膨脹,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協。另外帶來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擴大、旱澇頻率上升和蟲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現。
(3)主要是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現,造成土壤酸化,肥力減退,農作物減產,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體酸化和水產的影響等。
(4)臭氧層破壞。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礦物能源的消費和生產化肥產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導致過量輻射的影響。
(5)煙霧。煙霧是燃燒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煙霧污染,主要是煤的礦物能源消費排放的影響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煙霧能反射和吸收太陽輻射,嚴重時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也直接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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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研究述評
國外對農業保險從農業經濟方面的理論研究自上世紀30代就已經開始。Wright和Hewitt(1994)發現,歷史上嘗試使用私人來承擔農業保險多重險的嘗試無一幸存。對于農業一切險和多重險的保險,基本上都由政府來直接或間接經營。1970年以后,運用經濟理論在解釋為什么會出現私人多重險和一切險保險市場的失靈問題時,理論界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討論,首先,由于農業風險具有系統性風險的性質,其覆蓋面和災害深度較為嚴重,因此,保險很難克服這方面的困難。其次是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而討論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表現在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問題上,國外有很多的實證和計量經濟學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爭論。Calvin與Quiggin(1999)發現,農民參與聯邦農業保險項目的原因中,風險規避僅僅是一個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為了得到政府的補貼。一些模擬研究結果顯示MPCI收益會隨著農場位置、作物和區域有顯著的差異。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對于所有沒有保險的農場或者對于那些風險厭惡的農場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較小而放棄農業保險。計量經濟學分析表明,那些對于保險能夠帶來的期望收益比較高的農戶傾向于購買保險,說明MPCI存在著逆向選擇。其他在計量經濟學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隨著農場規模的增大,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增加、農場在各種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風險的能力越強,其從MPCI中得到的益處越少,而越傾向于不購買MPCI。隨著保險費率的增高,那些農場自然風險或者收入風險變化顯著的單位傾向于購買農業保險。1989年美國農業部作了一項全國調查,對沒有參加聯邦農作物保險的農民,分析了他們之所以不參加保險的原因,并進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調查發現,前五位原因分別是保障太低、保費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擔風險、農場是分散化經營的、擁有其他農作物保險,前五位原因占到總量百分比的84.9%2017屆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2017屆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可見,國外對于農業保險市場的需求問題主要是從逆向選擇這個角度進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對農業保險需求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對于美國農民,隨著其初始財富到達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風險規避減弱,因而購買農業保險的動機降低。
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農民在生產規模和結構,以及財富存量等方面與中國有著非常大的差異,因此,對于美國農業保險需求問題的研究結果并不完全適合分析中國的實際情況,在這個前提下,中國經濟學家在解釋農業保險市場失靈以及農業保險需求較低問題上也做了較為系統的理論研究。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述評
我國對農村保險的理論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以王世穎(1935)、黃公安(1936)為代表的農業經濟學家對當時國外農業保險的運作制度進行了研究,并結合當時中國的具體情況,對中國農業保險的實施意義及模式等方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開始了農業保險研究的先河。然而,農業保險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種原因而進展緩慢,直到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新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之后,以郭曉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國柱(2002等)、李軍(1996等)為代表的農業經濟學家又開始對農業保險進行系統的研究和分析。國內學者對農業保險的討論主要集中于農業風險以及理賠的復雜性(龍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農業發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險費率高昂與農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國柱1994、劉寬1999等)、庹國柱、王國軍(2002)從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數農業保險產品尤其是多風險或一切險,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陳潞(2004)從公共經濟學角度指出,農業保險是混合產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產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另外,李軍(1996)、陳潞(2004)在分析農業保險特殊屬性的基礎上,從供給和需求的正外部性兩方面闡述了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給提出自己的看法;吳曉慧、張巍、劉虹(2006)從“三農”保險市場全局出發,分析了“三農”保險發展的現狀和危機,以及由此要導致的政策性保險(郭曉航1986、庹國柱和王國軍2002、皮立波、李軍2003、楊世法、王蔭祥、劉國禎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歸納起來,農業保險市場失靈以及農業保險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1)保險費率過高,農民難以承受;由于農業風險的復雜性以及高成災率,農業保險費率一般都比較高(比如山西、陜西);(2)險種設置不能滿足農戶要求,高端保險產品供過于求,相當多投資型保險在農村保險市場上缺少購買力,而中、低端保險產品的供給又十分短缺(景緯,2006);(3)認為農戶的僥幸心理嚴重,購買保險的意識不強;(4)農業保險消費過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對于社會最優化的需求不足;(5)在經濟發達地區,由于農民收入中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況下,由于這種補償收入的預期很小,農民沒有動力進行保險。這與國外的一些研究成果類似。同時,庹國柱(2002)和劉京生(2000)也分析了農民還可以通過其他傳統的風險分散途徑,例如,中國農民土地規模的分散化以及種植的多樣化等因素,客觀上產生了一種內在風險調節和分擔機制,同時,農民還可以采取多樣化種植及民間借貸等方式分散風險,從而他們對于農業保險的需求將會降低!。
然而對于中國農業保險福利增進問題和農業保險失靈現狀進行規范的實證分析的研究目前還較為少見,尤其是從農村保險產品的高、中、低端三個層次對農險的類型進行研究更為少見。本文將在對歷史文獻分析的基礎上,對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問題做系統的理論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國農險市場的“雙軌式”發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預期目標
前期主要搜集相關文獻資料,包括學術專著、學術論文以及有關機構的相關資料。利用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利用保險學、金融學、制度經濟學、法學、信息經濟學、博弈論、經濟學方法論、計量經濟學、管理學等相關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機結合起來,發揮自己的學科優勢,力爭做到多而全、專而廣。并結合我國農村保險機構的具體數據進行分析論證。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堅持理論指導實踐的整體方向,使理論最終服務于實踐。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角度,從制度、社會、公司、個人四大層面把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當地運用于研究之中。
預期可以得出,我國農村保險需求的癥結在于農村保險的需求不足、供給更不足,導致了最終的萎縮。從農村保險需求與供給規律找到我國發展農村保險的激勵方法與手段,為我國發展農村保險的決策提供理論支持。農村保險,尤其是現代意義上的農村保險制度則是管控農村風險的有力、也是最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國際通行的“綠箱”政策。構建現代農村保險制度必須基于政府、保險公司、農戶三方行為主體進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農村保險必須努力構建其激勵機制,保險公司、政府供給、農戶需求。與農險約束機制共同構成供需雙方共有的動力機制,切實為我國農村保險的發展和構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課題追求理論創新,體現研究成果的“實、深、新”三個特點。在農村保險研究領域構建一個新的平臺,并為農村保險的實際運行建策建言,尋求農村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解決之道2017屆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論文。
二、選題背景和選題意義
中國有十三億多人口,其中近九億在農村,只有讓農村保險發展起來,中國保險業才能真正做大做強。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大工業反哺農村、城市支持農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發展農村保險,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內容,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保險發展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保險業要主動承擔起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任,積極貢獻自己的力量。保險業要為不同收入層次的農民開展服務,為生產生活提供保險保障,同時也要不斷加強對保險理論研究的創新,更好地發揮農村保險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穩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三農”問題的復雜性,以及保險經營風險防范的特殊性,農村保險的發展面臨著眾多困難特別是農村保險的發展更是日趨低糜,使其成為保險業發展中的“釘子工程”。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村面貌雖然有所變化,農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災害的困擾,農民的利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另外,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已經十分明顯,農村人口的養老、失業、教育等方面的經濟補償問題也突現出來,因此,發展農業保險特別是農村保險,建立起穩固的后備保障基金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險扶持農村、安定農民和穩定農村的長效機制。
縱上綜述,國內外農村保險理論研究都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論分析,尚未有學者專門對農村保險的福利增進和供求主體進行系統研究,更談不上深入。而農村保險的發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設計異常欠缺,最終導致我國農村保險發展舉步維艱。我國農村保險制度的構建必須以此為基礎,對農村保險供求主體進行系統研究,總結農村保險供求規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約農村保險供給的因素分析,并對農村保險市場的治理模式進行系統分析。
三、初步擬定的論文提綱
農村保險與農村保險市場治理芻議
一、農村保險與農業保險
二、發展農業保險對農村生活福利化的影響
(一)農業保險優化和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推動農村產業化發展
(二)農業保險是促進農民增收,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措施
(三)農業保險有利于農村綜合支持保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農業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我國農村保險市場失靈分析
(一)農村保險產品供需不平衡是導致農村保險市場失靈的直接原因
1.農村保險市場對中、低端保險產品的需求十分強烈
2.高端保險產品供過于求,中、低端保險產品的供給十分短缺
(二)農村保險“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與農村保險的市場失靈
(三)農村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與逆選擇
四、我國農村保險市場治理模式選擇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農村保險市場上中、低端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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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教師社會養老保險
(一)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削弱
農村同樣是4-2-1的家庭結構,子女的負擔很重。贍養老人只有傳統道德這一個約束力,而這個約束力也在日益遞減。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入,農村教師的養老觀念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養兒防老的觀念則在逐漸減弱。
(二)土地生產資料的功能削弱
大部分農村教師家庭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近年來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補償卻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是不可行的。
二、農村教師醫療保險
從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財政不斷增加投入,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體系。但農村的醫療衛生狀況并沒有多大改善,主要原因表現在:
(一)經驗不足
由于這一制度的長期中止,現在重新實施,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教師群眾自己,都缺乏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經驗。
(二)資金籌集十分艱難
其中的問題是,中央財政的資金到位是沒有問題的,地方財政的資金能否到位或是到位后能否持久還是一個問號,同時個人繳納的分是以鄉鎮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算的,這里就存在一個報表數與實際數的差距,如果報表數水分少,與實際接近,人民群眾還能接受,否則將引起人民群眾的抵制和反對。
(三)觀念難轉變
對于大多數教師群眾來說,一年拿10元錢并不困難,但一旦你去向他收取這10元的合作醫療基金時,就變得十分困難。原因在于過去的農村合作醫療實行過程中有太多的反復,導致了許多教師對此持懷疑態度。
(四)合作醫療管理操作難
合作醫療額外(非必要)成本過高。享受合作醫療的都是定點限額報銷,村中心衛生室、鎮衛生院、縣醫院都規定有不同的報銷比例,年門診費、住院費也規定有不同的報銷額度,年累計報銷也有最高限額,不得突破。
三、關于國外教師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
(一)中、美、日三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相關研究
1、英國。英國教師的社會保障體制表現出這樣一些特點:國家以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為載體,在社會保障體制中扮演主體性的角色;教師作為國家公務雇員和其他社會公民一樣平等地納入全社會的保障體制;其特殊的制度設計在于,教師社會保障義務由國家、雇主和個人共同承擔,但教師承擔的義務比例相對較小;教師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下可以享受到充分全面的社會保障而無后顧之憂。
2、美國。美國教師的社會保障體制表現出這樣的特點:全社會的保障體系完整,內容廣泛;大部分州也是將教師作為國家公務雇員納入現代社會保障體制;其制度設計特殊性表現為,國家、地方和教師三方承擔強制性社會保障義務,教師在其中的責任和壓力較小;盡管其保障程度不高、標準不一,但美國教師在工作生活中獲得相對完整的社會保障。
3、日本。日本教師的社會保障體制表現出這樣的特點:社會保障體系已形成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社會保障機構統一、保障業務按險種采取不同層次的舉辦形式;教師身為國家(地方)公務員,享受國家公務員的社會保障待遇;其制度設計特殊性也表現為國家、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
(二)英、美、日三國教師社會保障體制的借鑒意義
1、堅持“準公務員”取向。人民教師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擔負著為國家培養下一代的職責。教師的資格認定、聘用與管理的主體都是政府,因此,教師不可避免地帶有“準公務員”或“公務雇員”的色彩。
2、堅持“基本保障”取向。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障水平,這是前提。因此,我國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和經濟發展水平出發,從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開始,循序漸進。
3、堅持“全面全體”取向。這是社會保障必須遵循的普遍性原則。在我國,教師社會保障的“廣覆蓋”原則由三個因素決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理要求;社會的公平性要求;構筑統一的教師人才市場的客觀要求。
4、堅持“多種層次”取向。在開展社會保險即基本保險的同時,還要舉辦好教師補充保險、商業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以及社會救助等保障項目。
5、堅持“公效結合”取向。公平與效率既互相制約又互相促進。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也應體現出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教師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則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責任由政府、學校和教師共同負擔。既保障教師的基本生活與醫療需求以體現社會公平,業務交叉與個人繳費和貢獻多少掛鉤以提高效率。
6、堅持“政事分開”取向。將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和保險事務經辦分開,執行單位和監督機構分設,即“政事分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管規劃、管政策、管制度、管標準,不直接管理基金的收繳和營運:社會保障基金的營運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經辦,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從而有效解決機構重疊、政出多門、業務交叉、資金分散、成本上升、管理不善等問題。
四、關于我國農村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現狀綜合分析
下面通過對農村教師基本待遇、農村教育基本經費等方面的分析來揭示農村教師社會保障基本缺失的現實。
(一)農村教師基本待遇低,社會保障資金缺位
1998~2002年間農村教師收入有了明顯改善,絕對數增長了6039.04元,但增長速度明顯慢于城市教師收入的增長。到2002年,農村教師和城市教師收入的差距甚至拉大了,前者僅相當于后者收入水平的35.26%,農村教師的收入也低于全國收入平均水平。社會保障費是基本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待遇低意味著社會保障費很低或者沒有。
(二)農村教師社會保障形式和籌資渠道單一,社會化程度低
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社會保障主要采取政府或學校統包形式,尤其是在農村,教師管理體制基本上是封閉式的,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95%依賴于所在學校和地方政府。一些地區的農村教師即使享受了基本的養老保險,但卻享受不到課時津貼、公費醫療和住房補貼,甚至政策性調資也不到位或者沒有。這種由學校統包的、社會化程度低的保障形式一方面加重了學校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嚴重阻礙了教師隊伍的流動和優化。
(三)農村學生生源萎縮,農村教師面臨失業壓力
當前農村中、學生生源急劇萎縮,使越來越多的農村教師面臨失業的壓力。一旦農村教師失去教師崗位,現有的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根本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同時,這也給尚未完善的農村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施加了更多的壓力。農村教師面臨更多的失業不確定性,心理壓力很大,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四)農村教育基本經費得不到保障,危及教師社會保障的基礎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教育經費因各種原因得不到保障,加之農村中、學生生源的急劇萎縮,對完善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極為不利。高等教育資比例不降反升,而用于農村學校的教育經費所占比農村教育基本經費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也不利于農村教師福利待遇的提高,使農村地區的學校和地方政府根本
無力關注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問題,完善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所缺乏堅實的經濟基礎。
五、促進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對策
本文從促進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正常運行的前提和物質基礎等方面提出完善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和相關對策。
(一)加快推進農村教師社會保障的社會化進程
所謂社會保障的社會化,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覆蓋全體社會成員;二是社會保障制度必須是法定的、完善的,管理機構必須是統一思想且具有權威的獨立機構。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教師工資保障機制
待遇低、工資拖欠不僅影響了農村教師的工作責任心和進取意識,而且使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資金嚴重缺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教師工資保障機制是完善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前提。如果教師的工資無法得到保證,社會保障也就真正地形同虛設。
(三)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制度
當前,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和聘用制的廣泛推行,教師職業不再是“鐵飯碗”,教師由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時刻面臨失業的危險或工作單位的變動,教師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就顯得更為重要。對于農村教師而言,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農村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重要環節。
(四)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中的責任
確保農村教育經費落實只有農村教育上了層次上了水平,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才有真正的保障。而農村教育的發展,需要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
(五)規范管理方法和程序,理順管理體制
我國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混亂,已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現在我國的社會保障系統劃分成幾塊,分屬許多部門實行封閉式的條條管理。由于教育事業的公益性和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因此,可以考慮先建立一個協調機構,在此基礎上再建立統一的教師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將農村教師與城鎮教師的社會保障納入統一規劃。
六、國內對農村教師社會保障研究的評價
有關教師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與實踐基本上是以城鎮教師,尤其是大城市教師為主,學者們通常是在關注教育公平、縮小城鄉教育差距、教育財政支持等問題的基礎上來統籌考慮教師保障問題,但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問題往往被忽視了。有少數學者關注了農村教師權利保障和待遇問題,但他們更多地是從教育領域的公平與效率角度來研究,未上升到系統的社會保障制度層面。農村教師社會保障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村教師隊伍的穩定和農村教師素質的提高,關系到農村義務教育的發展和全社會的穩定,也是縮小城鄉貧富差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這方面的研究應該更加廣泛與深入。
教師社會保障問題不僅是教育問題,而且也是社會問題。因此,這個問題不可能在教育自身的范圍內得到解決,新修訂的教育法應當規定中央政府在制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明確而具體地陳述義務教育投入及分擔比例等實質性問題,從而為解決教師工資問題提供法制層面上的根本保障,讓農村教師的生活擁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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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障水平偏低
《基本方案》,規定:“交費實行低標準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元、4元、6元、8元……20元十個檔次”,但由于農村經濟水平較低和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部分地區農民投保時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投保檔次。按照民政部提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領取計算表》,若每月交費2元,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如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等因素,實際領取的標準還要更低顯然,這種保障水平是難以承擔起養老這一社會重任的。
1.3政府與集體補助缺失
按照現行的規定:“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撫持的原則。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這一規定從制度上把沒有鄉鎮企業的農村地區排除在集體補助之外。并且鄉鎮企業是否盈利本身就是一個充滿著不確定性的問題,因而農民養老基金的集體補助也隨之變得不穩定。
1.4基金運營不合理,投資渠道短缺,基金監管缺失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基本方案》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存入銀行或轉為國家債券。基金用于地方建設時,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資,而是先存入銀行,再以向銀行貸款的方式支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投資人才、國債數量有限、難以購買,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但是,由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利率的波動很大,很難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2.1立法的滯后,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2.2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后,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2.3社會結構障礙
在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影響下,逐步形成了特征明顯的二元社會結構,這使社會保障體系也逐步趨于二元化。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無法逃脫被邊緣化的命運。這種體制使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虛化”和缺位,成為我國政府在構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大缺陷。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也順理成章了。
3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措施
3.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意味著廣大農民必須從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意識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意識的根本轉變。但這種轉變必然會受到傳統思想、文化、心理以及價值取向的滯阻。因此扎實、細致的做好宣傳普及工作是進一步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當務之急。相對于廣播、報刊和網絡,電視的普及率是最廣的,可以利用電視為主要途徑,宣傳農村養老保險知識,宣傳的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和通俗易懂。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讓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養老統籌不僅使自己老來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從而使農民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動上積極參與。
3.2立足我國國情,不斷推動制度創新
我國東、中、西部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時,應根據地區性差異,建立適宜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化進程中,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部分土地被征集,把我國的農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收入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基金來源也各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應該對他們分類考慮;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要逐漸消除經濟二元化,建立全民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體制,所以要考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以減少轉制成本。總之,制度應該不斷創新,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建立起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3加大政府的責任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必然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規范。就養老保險的性質看,它并非單純的公共物品。它是一種由政府提供給人們消費的物品,這種物品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因此,需要特別強調政府的責任和角色,尤其是政府的財政投入。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國的社會保障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遠遠低于其他國家,且這些投入主要集中的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則所得甚少。因此,構建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責任,這其中不僅應包括中央政府,還應包括地方政府的職責。
4總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權利的實現;體現社會公平,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社會主義。在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以前,我國應加快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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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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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據有關資料統計,2004年我國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總人數為488萬人,2006年底達1593萬人。這期間雖然有大幅增長,但也僅占農村貧困人口的24.8%.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窄、層次低、發展不平衡。從社會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為止,占全國80%左右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占總支出的89%.可見,農村與城市人口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不平衡。從覆蓋面看,城鎮已達91%,而農村只有2%.另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各地區也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好于東北、中、西部地區。
(二)社保資金缺乏穩定來源、籌資困難。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最突出的問題是社保資金短缺。國家雖然加大投入力度,但遠不及農民對社保資金的需要,社保資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價的上漲速度。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承擔,國家政策很難落實到位,單純依靠農民自己繳納又受農民收入水平的限制。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三)農村社會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農村許多具體實施辦法多是通過各種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與制度剛性,有很大的隨意性,導致社保資金被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的構想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大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保障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制定科學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不同地區收入水平、消費水平的差異,國家可對東部發達地區、東北部、中部欠發達地區、西部相對貧困地區制訂不同的標準,地方政府再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標準。該標準既要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有效解決貧困農民的生活困難,維持農民吃飯和穿衣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界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勞動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及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三是要遵循“輸血”和“造血”的有機結合原則。“輸血”指通過國家財政及地方財政給予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費用,“造血”是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通過補充地方財政的實力,進一步增強地方財政的可轉移支付力度,使保障基金有穩定的來源。只有二者結合,才能使農民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經費。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保障全體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對不同受保類型的老人采用不同養老資金交納方式。給每個受保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完全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本人可交小部分養老保險金,鄉鎮集體和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以農業為主,兼營第二、三產業的農民,本人可適當交納保險金,并由鄉鎮集體和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于以二、三產業為主,以農業為輔的農民,本人可多交納一些保險金,鄉鎮和國家再給予一定補貼。對于發展為城鎮居民的農民,由農保轉為鎮保或城保,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范疇。二是不同地區的農村分層次設定標準和各部分的比例。西部、中部、東北部地區集體經濟較少,地方財政補貼可能會少些,中央財政可通過轉移支付給這些省份多補貼一些;而東部地區集體經濟多,地方財政可多補一些,中央財政少補一些。
(三)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是以農村居民為對象,在農民因病治療期間,可獲得必要的醫療費資助和疾病補貼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建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應注意以下原則:一是采取三方出資的原則。給每位投保人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戶,采取個人出小頭,國家和集體出大頭的原則來籌建醫療保險基金。二是建設一支規范有序的農村醫療服務隊伍。
(四)農村社會救助制度。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國家針對災害、突發事件或無所依靠的老人,采取應急措施來保障農民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對非災害性的救助。國家應加大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等的資金投入力度,加快“五保”設施的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其中,對“特困戶”家庭可給予一定救濟金。二是對災害性的救助。一方面,國家預算中應增加災害救助資金的比重。另一方面,通過社會援助的方式籌集救災資金。如爭取國際援助或社會捐贈等方式來擴大資金來源。
(五)農村社會福利制度。農村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或社會提供福利服務,對農村社會成員給予物質上或精神上幫助的措施和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嘗試。農村社會福利項目大致分三類:一是以貨幣形式發放各種政府補貼。如,在重要節日(例如“過年”等節日)給予農村少量家庭政府慰問金等。二是為提高村民生活質量開展農村文化服務。如,在村鎮建立農村文化站,建立免費技能培訓中心等。三是建立殘疾、孤兒生活扶助中心。為他們提供生活供養、疾病康復、文化教育等福利服務。
(六)農村社會優撫制度。農村社會優撫制度是一項物質補償和政治褒揚相結合的特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對象是為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農村退伍軍人及其家屬等。
三、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推進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管理。農村社會保障需要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原則。由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發展不平衡,國家應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根據我國農村現狀,對社會保障的原則、對象、保障內容等作統一明確的規定;地方可在“農村社會保障法”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發展水平和經濟狀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障條例”。二是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每一農村社會成員都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依法定期繳納保費及履行相關義務等。三是堅持公平與效率一致原則。在堅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個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兼顧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勵的作用。在良好的機制設計條件下,公平與效率是同向互動的。公平會使人感到社會的公正與和諧,能激發農民的干勁,促進效率的提高。同時,效率的提高又會使農村社會財富增長,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這種公平與效率的同向互動才能促進農村社會走向真正和諧。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組織機構,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為改變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情況,建議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勞動、人事、司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對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對資金的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資金籌集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同時應把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機構與社保資金運作機構分開。
篇12
2.農民年金制度
為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經營以及保障農民的晚年生活,日本政府于1970年頒布《農民年金法》,1971年正式實施。2001年日本國會對農民年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將現收現付制的保險方式改為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農民年金制度是日本唯一以農民為對象,針對農業就業者設立的保證其晚年生活的公共社會保障制度,為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民年金制度由日本厚生省與農林水產省共同管理。開展的業務包括:農民年金事務;負責參保人農地的購買、出售以及貸款;向農民年金參保人離農時給予補貼。日本農民年金的保障對象為年齡在20-55歲之間的農業經營者,擁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經營主強制加入,擁有3000~5000平方米土地的農業經營者可自愿加入。農民年金的資金來源為參保者繳費和國家財政負擔。2001年日本農民年金制度實行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DC)模式,繳費標準由投保人根據不同的年齡、預期利率等自由選擇,并設立繳費上限與下限,繳費下限為2萬日元,繳費上限為6.7萬日元。長期從事穩定且有效率的農業工作的農民,可繳納不足下限數額的特別保險金,特別保險金與下限之間的差額,由國家財政承擔。現行的日本農民年金制度采用兩種方式支付:農民老齡養老金和特例附加養老金。已繳納保費并開始領取農業勞動者老齡養老金的人,在年滿65歲時,附加支付國民養老金;特例附加養老金的支付對象是年齡滿65歲繳納保費滿20年以上并轉移了農地所有權的非農業者。農民老齡養老金以其繳納的保險金額為參照,特例附加養老金以國家補助額和運營管理收入的總額為準。
3.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在基礎養老金外設立了滿足農民更高需求的國民年金基金制度,1991年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日本農民均可自愿參保,每月另交附加保險費,參保農民65歲后,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和帶有稅收優惠的附加養老金。但被豁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加入農民年金者,不得加入國民養老金基金。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
1.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滿足農民的不同需求
首先,依法建立了強制型的國民年金制度,并于1959年實現將廣大農民納入基礎養老金的保障范圍。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全體日本農民強制參加國民養老保險,資金由農民和政府共同承擔。日本政府在第一層次的國民年金之外,建立了屬于第二層次的農民年金制度和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2.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有嚴格的國家立法保障
日本有關農民的各種養老保險制度都有法可依。如國民年金制度依據的是日本政府1959年頒布的《國民年金法》;1971年的農民年金制度基于1970年的《農民養老基金法》;國民年金基金制度則依照的是1991年的《國民年金基金法》。這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法可依,有效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有利于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3.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起主導作用
第一層次的國民年金制度中政府對每位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將農民納入國民年金制度,并發展了農民年金制度和國民年金基金制度,這充分體現了政府在推進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中所發揮的主導作用。日本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如此高的財政補貼有利于穩定農民的老年收入,縮小貧富差距。
4.農業協作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
日本的農業協作組織負責農民年金的管理,農業協作組織是一個非盈利性的民間組織。該組織主要負責保險費標準的確定、待遇條件以及發放年金等。它還具備保險功能,為農民提供養老保險,并委托投保人提供咨詢服務。農業協作組織有成本優勢,具體體現為管理成本低、退保人數少,農民對其信任度高。
三、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1.制度的設定應綜合考慮地區差異,縮小貧富差距
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貧困地區加大補貼力度,體現制度的公平性。這種公平不僅要考慮城鄉差異,更應體現在廣大農村地區。我國農村各地區間經濟水平參差不齊,東、中、西部農民生活水平平差距較大,尤其要對貧困地區的農民加大補貼。此外,制度設計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符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
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日本是一個嚴格按照法律執行各項工作的國家,在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推行前就已頒布了多項法律。我國需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農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并在具體制度的運行、繳費方面作出具體說明。還可以探索出臺《農民養老保險法》《農民社會保險法》等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明確參保范圍、籌資模式、保障標準等內容。嚴格而完善的法律是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效依據,以法律為依托能夠引起相關部門和農民的重視,并保證相關政策的有效落實,。
篇13
一、青口鎮養老保障現狀
1.家庭養老: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主要內容有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個方面。據調查,青口鎮每百個農戶中就有60戶是子女和老人住在一起的情況,75%以上的老年人主要由子女照料,[ZW(DY]第一階段研究成果.他們走上的生活路——青口鎮家庭收入與老年人保障狀況的調查。[ZW)]家庭養老依然是青口鎮地區最主要的養老方式。隨著社會轉變和經濟轉型,該鎮家庭養老保障功能愈顯弱化,具體表現在經濟供養上,家庭收入一般先滿足小孩的生活、教育支出等需求,再滿足青年夫婦自身的基本需求,之后才會考慮到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老年人在現代小型化、核心型家庭中經濟供給凸顯邊緣化傾向;在生活照料方面,約57%的子女因外出務工,不常回家等原因無暇照顧老人,其中33%的子女還把孩子和家中家務留給老人,①老人生活負擔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因子女思想價值觀念的變化和對新的生活方式的追求使得老人與子女之間缺乏感情交流,其精神慰藉難以實現。
2.土地養老:土地在農戶家庭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扮演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功能的雙重角色,是農民養老的主要基礎和經濟支柱。近幾年來,青口鎮工業化規模急劇擴大,在各類工業輻射范圍內的村莊(宏四村、宏三村、農光村和付竹村等),農民耕種的土地幾乎全部被征用。許多農民頓時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群體。絕大部分老年人因脫離土地而失去創造收入的機會,生活上對外界貨幣性供給的依賴性增強,經濟上供養來源缺乏穩定性且隱藏風險。截至2006年,青口鎮工業投資開發區規劃用地面積1000公頃,[ZW(DY]閩侯縣青口投資區管委會。申請保留開發區基本情況表,2005。[ZW)]全鎮約70%的耕地、園林或草地將都被征用。按該鎮農村各類土地年平均經營收入1.033萬元/畝[ZW(DY]青口鎮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表(1-1)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表(5-1)2007-01-01。
3.集體養老(失地保障):青口鎮集體養老方式以行政村為單位,將祠堂改造為敬老院向各村莊的5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娛樂場所和老年服務。但是,由于集體經濟力量薄弱及鎮政府的不重視等因素導致敬老院養老保障功能名存實亡,許多村莊敬老院竟成了年輕人賭博的避難所。據了解,該鎮39個行政村的敬老院中,功能發揮較充分的僅有幸福村一個,敬老院集中式供養的保障功能基本缺失。另外,自征用土地以來,政府除給予一次性土地補償金外,在部分征地的村莊內對55歲以上的老年人每月發給一定數額的養老金或口糧補助費(50元/人•月、200元/人•季度、100元/人•月、110元/人•月)①,但由于覆蓋范圍(覆蓋率只有12.8%)相當有限和給付標準不統一、給付水平不高等因素,其保障作用并不十分有效。
二、青口鎮養老保障現狀成因分析
1.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和思想觀念的多元化造成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
城鎮化、工業化建設過程中農村勞動力流動的增強,農業人口非農化的加快成為農村發展的主流動力。在青口鎮人均土地日益減少和農業勞動低效益等客觀情況的驅使下,大量農村青年勞動力離開農村奔向城市尋求工作,使得農村地域內老年人的供養人力不足,老年人生活無法得到照料,甚至于青年勞動力脫離農業生產以后,老年人不得不承擔照顧孫輩和整理家務的重擔,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間似乎形成了類似于“勞動合同”式的養老契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發生扭曲。
2.政府養老保障職能的缺位使農村養老保障功能難以充分發揮
養老保障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是維系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條件。現在青口鎮大多數老年人生活狀況并不樂觀,集中表現為失地養老金補貼標準過低且不具可持續性、非失地農民基本上無法得到政府補貼、只有家庭極其貧困的老年群體才可得到救濟金。總體上看,青口鎮為老年人提供的養老保障仍以社會救助為主,保障層次相當低,與當地城鎮化過程中經濟發展水平極不相適應。據統計,2006年該鎮老年人人均月消費支出在200元以上的占90.3%,而政府給予補助的最高金額約100元左右,[ZW(DY]第一階段研究成果,他們走上的生活路——青口家庭收入與老年人保障狀況調查。[ZW)]保障水平根本不足以滿足農村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缺失,制約著該鎮老年保障工作向縱深式發展
青口鎮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除“五保”供養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外,社會養老保險仍處于缺失狀態,其泛散而非制度性的保障狀況使得農村居民特別是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沒有得到切實改善,相對貧困人口數略呈有上升趨勢。
三、構建青口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
(一)青口鎮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特征和保障需求
從收入水平角度來看,2007年青口鎮農民人均年收入6080元,人均年消費支出3578.96元[ZW(DY]閩侯縣政府政府工作報告,2007,(12)。[ZW)],人均純收入約3500元。而據福建省統計數據顯示,全省人均純收入約為2132.76元,青口鎮地域人均年純收入遠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經濟基礎較好。與此同時,城鎮化帶來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與農民害怕承擔風險的心理間矛盾增加了農民對社會保險的需求,調查顯示,高達89.9%的中年農民對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的態度是贊成的。①
(二)青口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設計
1.實施對象
(1)種養農民,指從事傳統農業活動,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為生的農民,約35500人;(2)農民工,指在鄉鎮企業或流入城市從事非農產業,但又受戶籍制度局部約束,非完全脫離土地關系的農民,目前總量約20000人;(3)失地農民(不包括種養農民、農民工),指因工業占地而失去全部或部分耕種土地的農民,其總量為6000人,占全鎮農業勞動力8%,且每年以2%~3%的數量增加。②
2.籌資及給付
實施對象的多元化特性決定了籌資及給付的多樣化。
(1)農民工——根據從事勞動的地域范圍和流動性特點,大致可分為鄉鎮企業職工和城鎮企業職工兩類。針對進城的農民工,應強制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試點中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原則,給付標準為上年度城鎮農民工平均工資或城鎮人口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勞動關系轉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賬戶部分可轉化成各類型群體養老保險模式中相應的繳費年限而隨之轉移;對于鄉鎮企業職工則應該依靠縣政府、鎮政府共同制定專門法規政策強制實行參保,具體要依據全鎮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確定繳費比例,遵循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原則,繳費滿一定年限后,可按鄉鎮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一定比例取得養老金待遇。
(2)失地農民——其參加養老保險條件并不是以就業后的勞動關系為基礎,繳費基數也非以工資收入為依據,對其實施保障更重要是強調政府的責任。因為土地經營收入是農民進行養老儲蓄的主要來源,沒有了土地,其最基本生活水平就失去了可靠保證。失地農民的籌資形式可由“縣政府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列支、鎮政府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及農民個人繳費三個部分按合理比例(比例應適當體現補償性質,以激勵農民的參保積極性)構成,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體,集體統籌后備金賬戶為輔的籌資模式,給付標準實行“個人賬戶/120+政府補貼”的模式,其中政府補貼實行維持被保險人基本生活待遇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補足差額制度,補貼資金大部分來源于集體統籌后備金的投資收益,輔之以公共財政列支。
(3)種養農民——堅持農民自愿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政府通過實行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老人直補等多種參保補貼方式,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引導農民參保。其中政府繳費補貼的資金投入以公共財政支出的方式劃入“個人賬戶”,并對參保人員根據年齡的不同給予適當的補貼。同時,由于種養農民生產的周期性和收入的不穩定性等特征,允許農民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等多種靈活繳費方式進行繳費,并適當根據全鎮種養農民的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設定一個定期變動的繳費基數(如:南平延平區繳費標準按上年農民人均收入的100%~300%為基數,按基數的18%進行繳費),制定較為科學的繳費比例籌集資金。其給付待遇上考慮完全取決于個人賬戶積累額及其投資收益,超過法定領取年限的養老金給付由縣、鎮兩級政府承擔。
3.基金的管理運營
鑒于商業保險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發揮社會“安全網”和“減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在現階段青口鎮保險資源幾乎缺失,開發潛力相當大的前提下,應該鼓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相合作,以求充分發揮政府集中管理和私營競爭管理的優越性,推進基金管理的公共化與私營化緊密結合,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監督制衡,可以很好地克服“所有者缺位”問題,也能夠通過消除政府壟斷,強化市場競爭,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
在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的管理模式下,青口鎮政府主要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保險費用的籌集以及資金投資營運方面的監督;而商業保險公司負責經辦養老保險業務和管理養老保險基金(這樣就實現了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相分離,推動了待遇支付的社會化,有效減少拖欠現象,一定程度上提高農民參保積極性。)當基金發生盈余時商業保險公司可在一定限額內按一定比例提取;若發生虧損,由政府與保險公司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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