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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學習體會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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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學習體會

          篇1

          二是不僅對故意錯誤要作出處罰,而且加大了對過失錯誤的處罰力度。因此除了提高廉政警惕性外,還需要強化工作的責任心,避免杜絕工作失誤。

          三是不僅對注重結果的公正,而且強調程序的公正公開規范。因此除要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實體公正外,還需要規范司法程序,公開審判程序,全面體現公平正義。

          下一步我要做到以下幾點:

          篇2

          于是,我開始靜下心來認真地思考我所從事的工作。小學班主任的事務確實繁瑣雜亂,但一旦淪為"棒棒班主任",工作將失去條理和計劃。放手讓學生當主人的思想是對的,但如果完全放手,成為"神仙班主任",班級這艘巨輪將找不到航線。于是,我為自己提出了"扶著孩子做主人"的工作思想,并擬定了工作計劃。 新學年的第一天,我把中隊委和小隊委的職務名稱統統寫在了黑板的左上角,并提出競爭目標:兩周之內進行民主選舉,無記名投票。根據自己的標準選自己的干部,這是讓大家產生主人翁意識的第一步。

          雄赳赳氣昂昂的小干部們選出來了。我告訴他們,這可不是戴個標志牌那么簡單,凡是有為班集體抹黑的,將一票否決無條件進入干部隊伍,并提出兩周考察時間。讓小干部產生"憂患意識",這是走向主人翁的第二步。 兩周過去了,我開始給干部們進行細致的分工,并陪著他們開展了幾周的工作。我教清潔委員如何合理安排清潔;教學習委員怎樣組織早讀;教組織委員如何分發糕點;教小組長如何收發作業本。教時手把手,干時放手干。發現漏洞,馬上補,發現錯誤,馬上改,因為分工細致,小干部任務明確,所以,他們很快就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習慣,基本上能獨立開展工作。 "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小干部的積極性感染著同學們,榜樣的作用激勵著同學們。

          篇3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管理及糾紛事宜--引入第三方評估公司

          條例第七條明確寫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活動,此項可以使物業管理過程中平衡各方關系,各項事宜均可落地實施。

          三、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篇4

          二、加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治,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預防工作一定要經常化。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做好安全事故的隱患排查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積極有效地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5

          篇6

          透析失衡綜合征(DDS)是指在血液透析過程中或結束后出現的以神經、精神系統為主癥的嚴重急性并發癥。若處理不當往往會影響血透的順利進行,有時可造成患者死亡。筆者對32例需進行血液透析的新患者采用可調鈉血液透析方法,取得滿意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和方法

          1.1 基本資料 本組共32例患者,其中男20例,女12例,年齡l2~68歲。為接受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主要癥狀為乏力、納差、小便量減少、浮腫等。無明顯頭痛、惡心、嘔吐等。透析前尿素氮(28.36±7.13)mmol/L,血肌酐(1280.54±356.46)μmol/L。慢性腎小球腎炎28例,慢性腎盂腎炎2例,急性腎功能衰竭2例。隨機分為兩組,每組16人。A組前4次透析按普通鈉、可調鈉、普通鈉、可調鈉方式進行,B組按可調鈉、普通鈉、可調鈉、普通鈉方式進行。

          1.2方法 所有患者采用日本Toray透析機,NIPRO FB-l7OAGA透析器和雙醋酸膜。實驗方法為觀察患者前4次誘導期透析。每次透析時間為3.5h,可調鈉透析方式按透析機面板上的6個鈉檔次進行,每半小時下調一檔,根據我中心檢測,透析液鈉濃度從開始的151mmol/L,至透析結束前半小時降為136mmol/L,普通鈉透析組鈉濃度為139mmol/L,透析液其他參數不變,均為碳酸氫鹽透析,透析液溫度恒定,未采用序貫透析方式。在透析過程中觀察DDS的癥狀及其頻數,出現的時間,透析過程中血壓的變化,測定透析前、透析后血鈉的濃度。

          1.3 統計學處理 數據按透析方式分為可調鈉組和普通鈉組來統計。應用SPSS統計軟件包,采用配對t檢驗,所有測得值以均數±標準差表示。計數資料采用 2檢驗,P

          2 結果

          2.1 DDS主要癥狀發生情況 兩組患者DDS的主要癥狀為頭痛(60次)、惡心(64次)、嘔吐(52次)、心悸(36次)、血壓升高(20次)及氣促(12次),這些癥狀主要發生于每次透析的2~3h之間,不伴低血壓。未見發生癲癇、木僵、昏迷等癥狀。

          2.2 DDS癥狀比較 可調鈉透析組,其頭痛、惡心、嘔吐、心悸、血壓升高的發生較對照組明顯減少(P

          2.3 血鈉濃度比較 可調鈉透析組與對照組比較,其透析前與透析后血鈉濃度無明顯變化(P>0.05)(表2)。

          表2 血鈉濃度的比較(x±s,mmoI/L)

          3 討論

          DDS的發生機制目前尚不十分明了,但透析后大腦皮層灰質和白質的水腫已被實驗動物和慢性腎衰的患者的腦活檢和CT掃描所證實,至于導致腦水腫的機制許多學者曾努力證明為“尿素逆轉效應”的作用,認為快速血透后動物和患者腦脊液中尿素濃度持續多于血漿是腦細胞滲透壓增高導致腦水腫的原因[1]。用高滲溶液及脫水劑治療失衡有效等說明其發生主要與腦水腫有關。但亦有許多研究不支持這一推斷。另外,有人認為腦組織反常性酸中毒、血透時中樞神經系統可產生一種特發性滲透物質,引起腦組織與血液間顯著的滲透壓梯度差而發生腦水腫,可能與透析失衡有關[2]。

          根據溶質擴散原理,透析液鈉濃度高于血液鈉濃度時,鈉由透析液側進入血液,血鈉濃度逐漸上升;低于血鈉濃度時,血鈉進入透析液,血鈉濃度逐漸恢復[3]。只要透析液鈉濃度的起點和終點值選擇合適,即能維持透析時血鈉的高水平,且透析后血鈉濃度恢復至透析前水平,不增加患者的鈉負荷[4]。本文采用的可調鈉透析正是基于這樣的機制。顯示應用可調鈉透析后,患者透析失衡的發生頻率明顯減少。這可能是由于透析過程中較高的血鈉水平提高了血漿晶體滲透壓,改善血容量再充盈,從而減少了DDS的發生。

          綜合上述,可調鈉透析通過提高血漿滲透壓的作用,減少DDS的發生,并且不增加患者的鈉負荷。在初次透析和透析誘導期,可調鈉透析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預防DDS的方法。

          參考文獻

          [1] Silver SM,Desimone JA,Smith DA,et al.Dialysis disequilibrium syndrome(DDS)in the rat:role of the"reverse urea effect[J].Kidney lnt,1992,42:161.

          篇7

          二、基本情況。

          民主生活會在本單位三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支書主持。會上,與會黨員認真學習了吳官正在全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在學習文件、領會文件精神的基礎上,大家都聯系實際進行了對照檢查,以剖析自己不怕嚴、聽取意見不怕“刺”,亮出問題不怕丑,觸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措施。這次民主生活會自始至終處于“團結—批評—團結”的原則立場上,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把存在的問題擺到桌面上來講,真正講到了點子上,說到了要害處,會議開得嚴肅、活潑、輕松,達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存在問題

          1、理論學習方面聯系實際做得不夠。一些干部除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學習外,安排自學時間較少,學習理論、鉆研業務的自覺性不高。有的雖然學習了,但往往流于形式,應付了事,或者在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上下功夫不夠,理論知識學得不夠深透。

          2、缺乏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一些干部習慣于憑經驗辦事情,憑老方式老辦法想問題,缺乏主動性、創造性,不注意汲取新鮮經驗、探索新路子,而是因循守舊。有些干部滿足于對上對下好交待,不冒尖、不落后,不擔風險不惹麻煩,缺乏上進心和創造性。

          3、支部活動形式不夠活。支部活動“”雖然正常,但是照本宣科的形式上多了一些,只讀書讀報然后討論的學習形式效果不顯著,支部活動內容單調。

          4、批評和自我批評存在走過場。一些干部本著只栽花少種刺的思想,對一些問題不敢大膽提出批評指正,怕得罪人,老好人主義思想嚴重。

          四、整改措施

          1、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克服淺嘗輒止的學風,擯棄學而不研,讀而不深的作法,在學深學透上下功夫,一要掌握理論精髓;二是善于把理論運用于實踐。倡導在機關黨員干部中形成“勤動眼多研讀,勤動腦多思考,多動腿搞調研,多動手寫文章”的風氣。版權所有

          篇8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在我院行維持性透析患者26例,其中男16例,女10例;年齡17~76歲,平均年齡46歲;透析時間6~56個月;其中高血壓腎損害16例,慢性腎小球腎炎5例,糖尿病腎損害4例,多囊腎1例,患者隨機分為常規透析組(a組)、低溫可調鈉應用組(b組),2每組13例,2組均采用碳酸氫鹽透析液。

          1.2 方法 采用fresenrus4008s透析機,透析器采用美國百特公司cahp150,透析2~3次/周,透析時間4 h,血流量200~300 ml/min。a組透析液溫度37℃,鈉濃度140 mmol/l; b組透析液溫度36℃,采用4008s透析機,起始鈉濃度145 mmol/l,逐漸下降至135 mmol/l。2組均于透析當日停服降壓藥,在透析后2 h內少量進食。

          1.3 透析低血壓的診斷標準 平均動脈壓比透析前下降30 mm hg(1 mm hg=0.133 kpa)以上或收縮壓降至90 mm hg以下,伴有或不伴有低血壓癥狀(頭暈、惡心、嘔吐、打哈欠、出汗、肌肉痙攣、意識模糊等)[1]。

          1.4 血壓監測方法 用血壓監測儀,監測頻率每30分鐘監測1次,透析前和進餐后各增加1次,有血壓下降趨勢者15 min監測1次。

          1.5 護理

          1.5.1 透析過程中的嚴密觀察:在透析過程中要密切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的變化情況,尤其是血壓的變化趨勢,必要時15~30 min測量1次。對透析過程中出現頭暈、眼花、打哈欠、出汗、便意等情況時,一定要高度重視,立即取平臥位,測血壓,降低血流量,根據情況減少或停止超濾,遵醫囑快速靜脈輸入0.9%氯化鈉溶液100 ml或靜注50%葡萄糖60~100 ml,高滲鹽、白蛋白亦可應用,出現呼吸困難需及時吸氧,若無效,則中止透析。患者下機平臥后再起床,動作應緩慢,必要時留院觀察。

          1.5.2 嚴格限制鈉鹽和水份的攝入,避免過度迅速超濾,每次超濾量小于體重的3%~5%,且不要低于干體重。如果超過干體重就會引起透析中低血壓。因此要根據患者營養狀況,水腫情況不斷加以調整。

          1.5.3 降壓藥的合理應用:合并高血壓的尿毒癥患者,要準確指導降壓藥物的使用。透析當日前最好減少或停止應用降壓藥,可根據情況于透析后再給藥。若有嚴重高血壓則可以遵醫囑用藥。

          1.5.4 指導患者合理進食:透析前進食碳水化合物、蛋白質,防止過早饑餓或發生低血糖,避免或減少在血液透析過程中進餐,由于進食可使迷走神經興奮,胃腸血管擴張,導致有效循環血量下降。若進食最好在透析開始后1~2 h內。此時水份和營養物質的吸收起到補充血容量穩定血壓作用[2]。

          1.5.5 透析前血壓偏低的患者,透析引血時少放或不放預沖液,引血速度為50~80 ml/min,避免因短時間的血容量變化引起低血壓。

          1.5.6 合理設置透析溫度[3]:將透析溫度設置在35.5~37℃,防止熱應激引起不良反應,低溫透析可誘發機體應激反應,增加兒茶酚胺、血管緊張素、皮質醇、腎上腺素分泌,增加外周血管阻力,升高血壓。

          1.5.7 積極改善貧血及低蛋白血癥:重度貧血患者根據情況給予輸血,血液透析間期使用促紅細胞生成素,使血紅蛋白達10左右,改善中樞神經和心臟功能,改善食欲,增強機體抵抗力。對有出血傾向的患者,可采用低分子肝素或無肝素透析。對低蛋白血癥者,可在透析中輸入白蛋白,血漿或其他膠體溶液,提高膠體滲透壓。

          1.5.8 血管通路的護理:自體動靜脈內瘺是最為常用的血液透析通路,是血液透析患者的“生命線”,內瘺的閉塞,不僅增加患者身心的痛苦,而且影響透析質量,導致內瘺閉塞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低血壓是重要因素之一[4],因此在透析間期及透析時發生低血壓,應注意檢查患者的內瘺有無雜音,如果無雜音必須遵醫囑及時處理。

          1.5.9 健康教育:制定健康教育計劃,宣傳血透的相知識,提高患者執行醫囑的依從性,積極配合治療,認識干重的重要性,嚴格控制鈉水的攝入量,按醫囑控制體重,鼓勵患者透析期間增加蛋白質、氨基酸、維生素的攝入,從而改善營養[5]。

          1.5.10 心理護理:對患者進行心理疏導,取得患者信任,緩解患者緊張、焦慮、恐懼或失望的心理。熟悉每位患者的特點制訂不同的健康教育計劃,透析方案,教育患者懂得控制透析期間體重增加的重要性,并創造安靜、舒適的就醫環境,使其情緒穩定,保持心態平靜[6]。

          1.6 統計學分析 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a組13例共透析1 640例次,其中低血壓發生453例次,低血壓發生率為27.62%,b組13例共透析1 532例次,其中低血壓發生239例次,低血壓發生率為15.60%。2組低血壓發生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3 討論

          透析低血壓重要原因是在透析過程中血容量迅速下降,有效循環血量不足,血管擴張,心臟代償功能不足以抵擋則出現低血壓,常造成脫水效率低下和透析不充分,甚至導致內瘺閉塞及臟器血液灌流不足。而有效血容量減少是其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有效血容量的變化取決于超濾量以及血管內血漿再充盈率,后者與患者心血管情況、容量狀況、血紅蛋白濃度、透析液鈉濃度等因素相關。而高齡、糖尿病腎病及心功不全患者由于多伴有心血管并發癥,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對血漿滲透壓下降的應變能力差,血液透析中更容易發生低血壓[7] 。常溫標準鈉透析時血漿滲透壓明顯下降,水份從血管內轉移到組織間隙和細胞內,引起血容量減少。經長期臨床觀察,當超濾總量超過體重的6%~7%,血容量下降15%即可發生低血壓[5]。低溫透析能誘導兒茶酚胺釋放,使外周血管收縮,提高外周循環阻力,從而防止低血壓。另有研究表明。低溫透析可使血管內皮素增加,收縮血管,抑制一氧化氮的形成而穩定血壓。鈉是維持晶體滲透壓的主要成份,對維持血壓起著重要的作用,由于可調鈉透析是采取透析液鈉濃度穩步下降的方式,開始透析時,由于血液中小分子毒素被清除,血漿滲透壓迅速下降,而此時高鈉透析可以提高血漿滲透壓,使細胞內液外流,血容量下降不明顯,從而穩定血壓。透析后期低鈉透析,可逐步降低血液中鈉濃度,使透析后血清鈉在生理范圍內,患者口渴感不明顯,透析間期體重增加不多。有研究表明,可調鈉和標準鈉透析時透析液鈉總量相等,從患者體內清除鈉量相同,可調鈉透析不增加患者的鈉負荷[8] 。

          綜上所述,低溫可調鈉透析模式在高危患者的透析中能提高患者的心血管穩定性,減少低血壓的發生,從而提高患者對血液透析的依從性。該方法簡單易操作,適宜在基層醫院推廣。

          【參考文獻】

             1 朱秀蓮,張秀云.血液透析過程中低血壓原因分析及護理對策.國際醫學衛生報,2006,12:8384.

          2 劉濤,張心范.透析中低血壓的護理體會.河南外科學雜志,2009,3:124125.

          3 袁移安,李向東.低溫透析避免低血壓發生機制.醫學新知雜志,2008,18:3334.

          4 曹玉蘭,黃飄,顏香清. 對維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實施整體化護理的效果觀察. 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6,22:810.

          5 武明.維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的健康指導.中華現代護理2008,14:959960.

          篇9

          2.對象和方法

          2.1對象。

          我課題組于2012年5月對城市和農村(含留守兒童)各200名學生進行調查,基本情況見表1。

          2.2方法。

          以多階段分層整群抽樣的方式抽取會寧縣16個學校、96個班的學生及其家長作為研究對象,使用自編《心理健康診斷檢測》調查表作為調查工具,對其進行問卷調查,采用logistic回歸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3.調查結果

          3.1總體情況。

          (1)被調查的農村學生中,總分大于65分者5人,占總人數的0.94%;(2)各分量表的焦慮程度較高檢出情況依次為:恐怖傾向15.2%、沖動傾向12.5%、對人焦慮11.3%、身體癥狀8.7%、過敏傾向8.1%、自責傾向8.0%、學習焦慮8.7%、孤獨傾向2.9%;(3)至少一項大于8分的有208人,占總人數的52%。

          3.2農村學生與城市學生MHT總量表及各分量表比較。

          表2的統計結果表明,農村學生與城市學生在自責傾向上有較顯著差異,在總分、學習焦慮、對人焦慮、孤獨傾向、過敏傾向、恐怖傾向、沖動傾向上有著非常顯著的差異。

          3.3不同年級學生MHT總量表及各分類表比較。

          表3的統計結果表明,不同年級的學生在對人焦慮、孤獨傾向、自責傾向、過敏傾向、身體傾向、沖動傾向上有明顯差異,而在總分、學習焦慮、恐怖傾向上無差異。

          3.4會寧縣不同性別學生MHT總量表及各分類表比較。

          表4的統計結果表明,不同性別的學生在總分上無顯著的差異,但在孤獨傾向、過敏傾向、沖動傾向上、恐怖傾向有比較顯著的差異。

          4.討論分析

          4.1會寧縣農村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狀況較好。

          此次調查結果表明,會寧縣農村99%的學生心理是健康的,有嚴重心理健康問題,需要專人進行心理輔導的僅4人。但是,總檢出率低,并不能表明沒有情緒困擾和適應問題,從調查結果看,有情緒困擾和適應問題的學生有155人,占總人數的38.8%,說明此種情況比較常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4.2學生心理健康受生長環境影響較大。

          從調查結果看,無論是總量表還是分量表(除身體癥狀外),農村和城市的學生心理健康狀況都有顯著差異。城市學校學生受情緒困擾的情況明顯好于農村學校學生。因為在城市就讀的學生多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個體戶及城區農民工子女,這些學生的父母一般都是職業較好,收入穩定,且受過一定的教育,而在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學校就讀的學生大部分家長是農民,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甚至大部分家長長期在外打工,無暇顧及孩子,使得這些“留守兒童”生活不穩定,沒有充分的安全感,由此而造成孩子的焦慮。如果長期處在焦慮、不安寧狀況,不僅會影響學生性格和自我意識的發展,而且極大地影響其生理發育,因此,要高度重視這些孩子的心理發育,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綜合措施,比如,村社要關注“留守兒童”的成長環境,對家長進行兒童心理健康知識的教育,學校要設置輔導機構等,讓社會、學校和家長共同為學生盡可能地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4.3針對不同年級、不同性別的學生,心理健康輔導的內容和方法要有區別。

          從調查結果看,男女生在孤獨傾向、過敏傾向、恐怖傾向、沖動傾向上有較為明顯的差異,男生在孤獨傾向的因子分高于女子,這說明男生語言表達能力較女生差,主動社會交往的意識也差,容易產生孤獨心理,這對男孩子的心理發育及社會適應能力是很不利的。男生過敏傾向的因子分也明顯高于女生,這是男生受中國的傳統的觀念影響較大,中國傳統的觀念認為,男性是社會的支柱,男性要有很強的本領才能受到人們的尊重,因而男孩子十分在意周圍人的對其能力的認可和評價,中小學生由于自我意識尚未完全成熟,對自己沒有準確的評價,因而容易產生很多的矛盾心理,導致十分敏感,這同樣對男孩子的心理發育不利。女孩子恐怖傾向的因子分高于男孩子,這說明女生感情細膩,情緒易波動,心理承受能力較男生差。同樣不同年級的學生,在對人焦慮、自責傾向、身體狀況方面明顯高于高年級學生。所以在學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中,要針對不同的年級、不同的性別有的放矢地制訂心理輔導計劃,才能收到實效。

          4.4留守兒童更需親情呵護。

          根據我們會寧縣甘溝鎮、柴門鄉200多名的留守兒童的問卷調查,不難發現他們家庭的經濟狀況大都不容樂觀,也許由于經濟原因,留守兒童父母回家次數也普遍較少,其中僅在春節回來的占28%。還有10%每隔三年回來一次,這部分樣本主要集中在外省的打工人員,在對留守兒童采訪中甚至還發現極少數七八年未回來的例子。

          篇10

          1研究對象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以惠州市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傷害事故為研究對象。采取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了惠州衛校、惠州旅游學校、惠州商業學校、惠州建筑學校作為樣本,并隨機對4所學校參加課外體育活動的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

          1.2研究方法

          1.2.1文獻資料法 通過對專業書籍的閱讀以及對中國知網、維普資訊網的檢索,基本了解課外體育活動傷害事故的研究動態,為本研究提供新的視角和參照。

          1.2.2問卷調查法 發放調查問卷200份,回收186份,回收率為93%,有效問卷177份,問卷有效率為88.5%。

          2結果與分析

          2.1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傷害的現狀

          2.1.1課外體育活動任害的類型與特點 調查結果表明,課外體育活動傷害的發生有一定的規律性,最常見的傷害是表皮挫傷、韌帶損傷和肌肉拉傷。其中表皮挫傷有16例,占調查人數的9.03%;韌帶損傷有7例,占調查人數的3,95%;肌肉拉傷有5例,占調查人數的2.82%。

          2.1.2課外體育活動協罟項目的分布 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傷害事故與學生所喜歡的運動項目有直接關系。根據不同運動項目的普及程度,傷害事故也成不同的分布。比較流行的項目,傷害事故概率就高,反之則低。籃球和足球在中職院校較其他項目更為流行,所以受到傷害的人數也最多,共計23例,占調查人數的82.1%;其次為羽毛球13,占調查人數的10.7%;其他項目為2例,占7.2‰

          2.1.3課外體育活動化害部位的分布 調查發現,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傷害經常發生在面部表皮、上下肢關節部位和肌肉拉傷,尤其是皮膚表皮、上下肢關節損傷較多。面部表皮損傷15例,占調查人數的53.6%;上下肢關節損傷9例,占調查人數的32.1%;肌肉拉傷占4例,占調查人數的14.3%。

          2.2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傷害原因的分析

          課外體育活動具有明顯的開放性、對抗性和風險性。學生在運動中受到傷害事故的原因具有動態性、突發性和復雜性。活動傷害的原因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2.2.1課外體育活動缺乏有序的組織 中職院校的課外體育活動多數是學生自發、自覺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組織和正確的指導是學生在參與課外體育活動時受傷害的主要原因。中職院校對于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的形式、內容都沒有專人指導、組織,比較流行的項目場地較為擁擠,參與人數較多,經常發生身體碰撞和擦傷,比較容易受到傷害。

          2.2.2課外體育活動準備活動不充分 調查發現,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前熱身運動準備不足、認識不夠,不做準備活動就進行體育活動的為數不少。尤其他們在中學時期參加體育活動較少,在自發參加的體育活動中,對準備活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而且這種現象在大學生中也普遍出現。有為數不少的人認為做準備活動浪費時間,消耗體力,往往不做準備活動就參加劇烈運動,這樣神經系統和內臟等器官機能沒有充分動員起來,致使肌肉拉傷、韌帶拉傷或挫傷等傷害現象時有發生。

          2.2.3課外體育活動動作技術不規范 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欠缺體育教師的指導和組織,學生參與課外體育活動時,始終在無序和自發的狀態下進行。學生在參加課外體育活動時,完全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不同的體育項目,不少學生對參與體育項目的動作要求和技術規范掌握的不夠,甚至基本上不會。因此,在不會和錯誤的動作下,學生參與課外體育活動受到傷害也在所難免。另外,有一些學生在大強度運動后,繼續在饑餓和疲勞的情況下進行體育練習,忽視了身體機能狀態。在此情況下,學生的機能下降,興奮性低,稍有疏忽,就容易發生運動傷害。“技術動作不熟練、不規范,甚至技術動作錯誤或者違反運動規律,都會違背身體的生理解剖特點和運動時的力學原理,不僅易造成自我傷害,而且易造成其他學生的傷害。

          2.2.4自我保護能力差 在課外體育活動中,自我保護能力非常關鍵。有些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在籃球、足球等體育活動項目中,動作復雜多變,對抗性強,要求身體具有很高的靈活性、協調性與柔韌性。而在這些體育運動中,有些學生預防運動傷害的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意識不強,自我保護的方法不當,即使意識到也容易受傷害,也因自我保護能力不重視,不會采取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而導致運動中傷害。

          2.3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傷害的預防措施

          在課外體育活動中,如何防止和減少傷害是中職院校教師和管理者必須重視的一個問題。課外體育活動本身具有豐富課余文化生活、娛樂學生身心的功能,而這一功能的發揮有賴于減少對學生的人身傷害。為了減少中職院校課外體育活動的傷害事故,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2.3.1加強安全教育,重在預防 在課外體育活動中,不少學生由于缺少運動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或不遵守循序漸進的鍛煉原則,忽視安全而發生運動傷害的學生較多。所以,中職院校的體育老師在上課的過程中,一定要針對課外體育活動容易受傷的項目的要點,分析可能導致課外體育受傷的部位,教育學生自覺遵守課外體育鍛煉的原則,循序漸進,避免因體力透支造成不必要的課外體育傷害事故。同時,學校應舉該辦一些運動損傷應急處理講座,讓每個學生掌握幾種常見的課外體育活動傷害事故的預防技巧和應急處理辦法,這樣可以減少課外體育活動傷害的發生。

          2.3.2課內外體育一體化 課外體育活動是課堂教學的延續,是對課堂傳授的知識、技能和技巧的實踐應用。課內體育教師傳授豐富的課外體育活動的內容,而課外體育活動是對課內體育學習的實踐應用,兩者有機結合才能有效地增進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使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的技術和技能得到鍛煉、掌握、鞏固和提高。因此,中職體育院校的教師不僅要做好課內體育教學,也要做好課外體育活動的引導和指導,只有體育教師正確的引導、組織和關注課外體育活動,課外體育活動才能發揮其最大功能。

          2.3.3重視熱身,加強自我保護 在體育教學中,中職院校的體育教師要讓學生清楚做準備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學生對做準備活動重要意義的認識。認真做好準備活動的目的就是使身體進入運動狀態以前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做好準備,在提高中樞神經系統興奮性的前提下,動員機體各系統器官的機能,克服惰性,提高全身的物質代謝水平,加強肌肉韌帶的柔韌性和彈性,降低肌肉的粘滯性,以適應機體運動的需要,并對預防肌肉拉傷、關節扭傷,以及因心跳過快而引起的心慌、惡心、嘔吐、頭昏等有重要作用。

          加強學生課外體育鍛煉的自我保護的意識與能力是預防運動傷害的主要手段。在體育課教學中,教師應注意培養學生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并把自我保護的正確方法教給學生,培養學生相互保護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2.3.4購買保險、轉移風險 學生入校時,學校有關部門應了解他們的家庭是否為其購買了傷殘保險。對于沒有購買的家庭應盡量引導購買。對于少數困難的家庭,學校可以通過各種其他途徑(如困難補助金、助學金、捐款等)籌措資金為他們購買保險。學生參加保險,在傷害事故尤其是重大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能夠降低和轉移學生自身承受的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

          3結論

          篇11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總則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篇12

          (一)、活動時間:**年10月下旬至**年1月上旬

          (二)、參加對象:全院在職教職工

          三、教育活動目標。

          (一)、提高認識讓教職工通過認真學習,深刻反思,結合實際,查擺問題等形式,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整改立制。

          (二)、優化師德。加強師德修養,堅持道德自律,提高全體教工的師德水平,牢固樹立“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道德品質,把教師職業新要求的道德規范轉為內在素質,使全體教工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事業心,關心熱愛幼兒用高尚人格影響幼兒,成為幼兒的慈母益友,成為社會尊敬的人。

          (三)、端正師風。大力弘揚和倡導熱愛事業、銳意進取、合作共事、廉潔從教的思想作風,勤奮學習、嚴謹治學、實事求是、聯系實際的學風,關愛幼兒、誨人不倦、善于創新、勤于教改的教風。

          四、方法與步驟

          (一)、方法:采用學習、座談、討論、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二)、步驟:

          1、學習提高認識階段(**年10月下旬至11月20日)

          (1)、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會議交流與個人思考相結全的方式進行,集中學習利用政治學習和日常教學時間。

          (2)、學習的內容:除市教育局規定的篇目外,增加《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

          (3)、做學習筆記,書寫學習體會。

          (4)、分部門召開座談會,交流學習體會。

          2、對照檢查階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此階段采用自下而上的自查、民主評議、家長問卷等方式,查擺疏理問題,深刻剖析問題產生的主觀因素和思想根源,提高領導班子的管理水平,轉變教工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

          3、整改提高階段(12月上旬至12月底)

          院師德師風領導小組在廣泛征求家長及教工的意見基礎上,針對查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立健全師德師風相關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師德師風評估體系。組織教工簽署并執行《×××中小學教師師德師風承諾書》。從而規范教工的育人行為,提高教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幼兒、家長乃至社會面前樹立“人類靈魂工程師”的形象。

          4、總結表彰階段(**年1月上旬)

          (1)、組織教工總結交流活動經驗和成績。

          (2)召開家長會,聽取意見和評價。

          (3)、根據教育局評比活動要求,鼓勵教工積極參加市教育局相關項目的評比活動,做好自評和推薦工作。

          篇13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教育法》、《教師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全面提高教師職業道德素質為核心,以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為重點,按照《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進一步引導教師樹立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和人才觀,增強教師教書育人以身立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塑造教師新形象。

          二、時間和參加人員。

          (一)、活動時間:2003年10月下旬至2004年1月上旬

          (二)、參加對象:全院在職教職工

          三、教育活動目標。

          (一)、提高認識讓教職工通過認真學習,深刻反思,結合實際,查擺問題等形式,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整改立制。

          (二)、優化師德。加強師德修養,堅持道德自律,提高全體教工的師德水平,牢固樹立“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道德品質,把教師職業新要求的道德規范轉為內在素質,使全體教工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事業心,關心熱愛幼兒用高尚人格影響幼兒,成為幼兒的慈母益友,成為社會尊敬的人。

          (三)、端正師風。大力弘揚和倡導熱愛事業、銳意進取、合作共事、廉潔從教的思想作風,勤奮學習、嚴謹治學、實事求是、聯系實際的學風,關愛幼兒、誨人不倦、善于創新、勤于教改的教風。

          四、方法與步驟

          (一)、方法:采用學習、座談、討論、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二)、步驟:

          1、學習提高認識階段(2003年10月下旬至11月20日)

          (1)、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會議交流與個人思考相結全的方式進行,集中學習利用政治學習和日常教學時間。

          (2)、學習的內容:除市教育局規定的篇目外,增加《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

          (3)、做學習筆記,書寫學習體會。

          (4)、分部門召開座談會,交流學習體會。

          2、對照檢查階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此階段采用自下而上的自查、民主評議、家長問卷等方式,查擺疏理問題,深刻剖析問題產生的主觀因素和思想根源,提高領導班子的管理水平,轉變教工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

          3、整改提高階段(12月上旬至12月底)

          院師德師風領導小組在廣泛征求家長及教工的意見基礎上,針對查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立健全師德師風相關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師德師風評估體系。組織教工簽署并執行《撫州市中小學教師師德師風承諾書》。從而規范教工的育人行為,提高教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幼兒、家長乃至社會面前樹立“人類靈魂工程師”的形象。

          4、總結表彰階段(2004年1月上旬)

          (1)、組織教工總結交流活動經驗和成績。

          (2)召開家長會,聽取意見和評價。

          (3)、根據教育局評比活動要求,鼓勵教工積極參加市教育局相關項目的評比活動,做好自評和推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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