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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看守所對入所羈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篇2
近段時間,臨安市板橋鎮人大主席朱忠華的事跡被廣為傳頌。為了探尋其樂觀堅強、扎根基層的力量源泉,2014年10月16日下午,記者來到臨安市板橋鎮,以期通過零距離的跟蹤采訪,通過一個個看似普通的細節,記錄這位鄉鎮人大主席、基層人大代表的平凡和不平凡……
一次讓民意落地開花的探索
長期以來,豆川村的數百戶村民都是靠天喝水,要么拿個大缸蓄雨水,或是幾戶人家拼起來,用一根水管接山水飲用。如果雨水充沛,村民們倒不擔心沒水喝,可去年那場大旱卻讓村民嘗盡了喝不上水的苦。
這景象,如今已成為歷史。“看這水,清吧,關鍵是不用擔心喝不上了。要不了多久,我們豆川村家家戶戶都能喝上自來水了,這都虧了朱主席。”擰開水龍頭,看到“嘩嘩”的自來水濺出晶瑩的水花,豆川村的村民們心里樂開了花。
聽到這些,一旁的朱忠華不好意思地說:“哪里,其實工作都是大家做的。”他告訴記者,這項民生工程之所以能順利實施,還得益于板橋鎮人大從今年開始試行的實事工程代表票決制,真正讓政府的實事工程做到百姓的心坎上。
自2004年兼任臨安市千洪鄉人大主席、2006年擔任板橋鎮專職人大主席,朱忠華在最基層人大崗位上一干就是10年。這10年來,他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如何讓鄉鎮人大決定的重大事項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辦些百姓真正想辦的事。直至去年底,臨安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在昌化鎮、潛川鎮和板橋鎮試行鎮政府實事工程代表票決制,朱忠華終于得償所愿。
為了確保政府實事工程真正是群眾想辦的事,朱忠華除了組織全體鎮人大代表深入選區,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外,還親自帶領鎮人大代表進村入戶聽民意。
“在實事工程票決制的經驗交流會上,剛聽他介紹完意見征集部分,我就感覺,不愧是朱忠華,工作做得就是比一般人扎實,竟然親自進村入戶征集意見,調查研究的工作做得特別細。”臨安市潛川鎮人大主席劉金海認為,他也算是一個對工作很負責的人,但跟朱忠華比起來,總感覺“還差那么一點”。
最終,板橋鎮人大共收集到實事工程意向項目35個,在剔除一些投資過高、工期過長、立項條件不成熟的項目,合并處理一些同類項目后,確定了12件實事工程候選項目提交鎮人代會表決。在今年1月12日召開的板橋鎮人代會上,50多名鎮人大代表票決產生了10件政府實事工程,其中包括豆川村的飲用水工程。
為了讓這些實事工程按期保質完工,朱忠華多次組織代表實地查看重點工程的實施情況。在豆川村的飲用水工程施工現場,村民就經常看到朱忠華的身影。有一次,村委會成員李材生發現朱忠華臉色蒼白,就關切地說:“有些事情,你就電話里和我們聯系好了,不用親自跑過來!”朱忠華則笑笑:“不放心啊,只有親眼看到了,心里才踏實。”
如今,這個讓朱忠華牽腸掛肚的飲用水工程已基本完工,現已有280多戶人家喝上自來水。預計到明年上半年,全村388戶村民全部都能用上自來水。
“要聽取群眾意見,更要將民意落到實處。”朱忠華打算,明年的鎮人代會安排聽取鎮政府實事工程項目建設情況專題報告,組織全體鎮人大代表對各項實事工程的實施情況進行測評,測評結果還要向社會公開。
“實事工程票決的意義,不僅僅是上幾個項目,辦幾件實事,更重要的是,它實現了實事工程從政府‘拿主意’到群眾‘說了算’的轉變,改變了老百姓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局面。”臨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吳苗強說,他們要向其他鄉鎮好好推廣這些先行鄉鎮積累的寶貴經驗。
而這,也正是一位鄉鎮人大主席的追求:讓民意落地、開花、結果。
為了真正行使好鄉鎮人大作為最基層權力機關的職能,板橋鎮人大除了探索實施實事工程代表票決制,基層站所評議、定向視察政府部門等工作也開展得有聲有色,均走在臨安市各鄉鎮前列。朱忠華告訴記者,等忙過這陣后,他還打算在板橋鎮成立鎮財政預算監督小組,在管好政府“錢袋子”方面真正履行好人大該盡的職責。
一席義正辭嚴的評議發言
“這次評議雖然沒有發現大問題,但一些細節問題還是存在的。希望法官們今后工作能更加嚴謹,要知道你代表的不是你自己,而是莊嚴的法律……”
10月17日上午,臨安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了法官履職評議情況的報告。作為評議小組成員,朱忠華集中審議時作了一番義正辭嚴的發言。
“他全程參與了為期3個月的評議調研,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調研、旁聽庭審,一樣沒落,掌握了非常多的情況。”擔任評議小組副組長的臨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內司工委主任洪中來告訴記者,朱忠華工作認真、對人負責的態度令他印象深刻。
他記得,在評議小組成員匯總各自掌握的情況時,朱忠華針對材料反映的某法官廉潔方面的問題提出,在書面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材料中,寫上這些未經核實的情況,不僅對這位法官不負責,也不夠嚴謹。最后,評議小組采納了他的建議,在書面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材料中刪減了相關內容,改為向法院反映相關情況,由法院對其進行調查核實。
可洪中來不知道的是,就在他帶領朱忠華等人冒著酷暑調研時,朱忠華剛剛動完肝癌消融手術。“他從來沒提過手術的事,有時候我們的調研活動早上、中午、下午連著干,他也一聲沒吭。”想起這些,洪中來心里有些過意不去。
朱忠華卻笑著說:“沒什么好說的,我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職責。”
一句“職責所在”,道出了朱忠華身為一名基層人大代表的擔當。這些年來,他視替民行權、為民辦實事為己任,從不缺席各類代表活動。吳苗強主任說:“他之所以能有這樣的責任意識,因為他熱愛人大工作,更因為他心里裝著群眾,把履行鎮人大主席、市鎮兩級人大代表職務,作為為民辦事的平臺。”
一塊見證履職歷程的獎牌
在朱忠華辦公桌旁的一個書柜里,放著一疊獎狀、證書,其中有一塊是今年3月臨安市人大常委會頒發的獎牌,上面寫著“板橋代表小組,被評為2013年度市人大先進代表小組”。
這塊獎牌,既見證了臨安市人大板橋代表小組11名市人大代表為民履職的歷程,也體現了朱忠華豐富代表活動,提高履職實效的成果。
朱忠華認為,代表活動是代表履行職責的最直接途徑。每年年初,他都會制定詳細的代表活動方案,基本上每個月都會組織代表圍繞群眾關心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實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河道保潔、企業安全生產等工作,開展選民接待、定向視察、跟蹤調研、建議督辦等活動。
“代表活動能堅持一個季度一次就已經不容易,可他竟然能做到每個月一次,真是不簡單。”身為“同行”的潛川鎮人大主席劉金海說。每次代表活動從開始策劃、組織,到意見交辦、督辦,其工作量可想而知,再加上鄉鎮人大人手普遍緊張,真不可想象,朱忠華拖著一個病體是如何完成的,而且經常能交出一些讓人咋舌的完美答卷。
靈溪是板橋鎮的母親河溪,在板橋鎮靈溪村陳大伯的記憶里,這里曾經河水清澈、魚蝦成群。可后來,經濟發展了,村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母親河卻受傷了。
今年2月,朱忠華組織在板橋鎮的臨安市人大代表和部分鎮人大代表,邀上鎮政府分管領導和鎮農辦、城建辦有關負責人,一行20余人,對靈溪開展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調研。從凹里橋頭,沿靈溪一路向上,拿著照相機、筆記本,一路走一路拍一路記:凹里橋頭滿眼建筑垃圾,整條河溪混濁不堪,生活垃圾隨處可見,還有一個惡臭難聞的養豬場。看到眼前的場景,朱忠華痛心不已,向隨行的部門負責人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意見:馬上清理河道垃圾、盡快搬遷養豬場……
時隔半年,朱忠華再次組織部分市、鎮人大代表,回訪了凹里橋頭、養豬場等一些“重災區”。令人欣喜的是,凹里橋頭的建筑垃圾堆放點變成了綠地,養豬場搬走了,河道里的生活垃圾也都不見了蹤影,靈溪又恢復了往日的風采。
“現在的代表真是好,一心為百姓做實事。”望著門口那條流水潺潺的靈溪,靈溪村的陳大伯對代表督查河道整治工作贊不絕口。
為了讓板橋鎮境內河溪都能恢復往日風采,鎮人大將全鎮所有河道劃分成15個河段,由鎮人大代表擔任每段河道的河道長,市人大代表作為聯系責任人,形成鎮、村共治的“河長”治理機制。與此同時,每個月10日,板橋鎮每個村都會組織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市、鎮人大代表清理轄區內河道。
朱忠華信心滿滿地跟記者說:“現在板橋鎮的所有河道,隨時都經得起檢查。”
事實上,除了這些河道,板橋鎮的代表聯絡站建設、代表聯系選民工作、代表主題活動,也都經得起考驗,不僅實現了代表履職常態化,還解決了一系列群眾關心的民生問題。
一張密密麻麻的工作日志
10月16日下午,記者在朱忠華辦公室看到,辦公桌上放著一本《干在實處 走在前列》和一本工作日志。記者隨手翻開這本黑皮筆記本,在2014年5月份的那頁,記著密密麻麻的日程安排:
5月4日:到豆川布置工作,安排基建進度;
5月5日-11日:休息(上海);
5月12日:市人大錦北、太湖源水利工作視察;
5月16日:商議綠化設計方案,研究堤壩除險加固長遠規劃,豆川村危舊房改造。
5月20日:豆川村“三改一拆”班子會,變電設施施工,確定鎮新門面設計字樣。
…………
“5日到11日,其實是去上海動手術,我沒有記具體內容,是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又去動手術了。”朱忠華說,他欠組織、群眾和同事的人情太多,所以不想大家老去看他。
自2009年9月被確診為肝癌,5年間,朱忠華先后動了1次切除手術、3次射頻消融手術和2次介入治療。除了第一次切除手術,之后的每次手術和治療時間,他都刻意安排在節假日前后,而且一出院就往單位趕,休息時間一次比一次短,為的就是不想被同事知道,不給組織添麻煩。
2011年9月,朱忠華去醫院復查,發現右葉肝上又長出了一個2厘米的腫瘤,浙一醫院為他進行了射頻消融手術。當時正值市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關鍵時期,朱忠華根本無心休息,僅請了一個月的假,便回到工作崗位,從選民登記、醞釀候選人到組織選舉,樣樣親力親為。那些日子,身體尚未復原的他,下班時累得根本坐不住,每天都是躺在汽車后座上回家的。
“能不心疼嗎?可爸爸堅持,我們也只能支持他。”想起當時的情景,每天負責接送父親上下班的女兒朱應睿禁不住淚濕雙眼。不過,令朱忠華欣慰的是,在他和同事們的不懈努力下,該次換屆選舉非常順利,實現了“零上訪”,而且沒有出現任何“后遺癥”。
今年5月份的這次消融手術,是朱忠華最近一次動的手術。從他的工作日志上可以看出,他4日還在上班,5日至11日在上海住院手術,12日回到臨安馬上就參加了人大組織的水利視察。結果,12日晚他就因體力不支出現不適,被家人送進了醫院。掛了3天吊針后,16日,他又參加了研究堤壩除險加固工程規劃、豆川村危舊房改造的現場會。
“他基本上沒請假休息,出了醫院馬上就來上班,這些年動了這么多次手術,我們根本不知道。”板橋鎮副鎮長蔡德鋒紅著眼圈說。
“其實我沒有大家想的那么高尚,做的都是我該做的工作,辦的都是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每天的生活充實了,也就忘了自己是個病人,要不然整天悶在家里,對身體也不見得好。”淡淡的一句話,朱忠華笑著解釋了他5年來的執著和堅守。
他們眼中的朱忠華
臨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吳苗強――
“他是新時期基層人大干部的楷模”
我和朱忠華同志一起從事人大工作整整八年,對他有些了解。通過近期的學習,對他又有了更深的認識。
朱忠華同志熱愛人大工作。他從鄉鎮黨委書記轉崗到人大主席, 10年如一日,認真履行著牽頭、組織鄉鎮人大工作,聯絡、服務轄區代表等職能,始終把人大工作惦記在心里,抓實在手上。我想,正是他對人大工作的真切熱愛,才有如此不竭的強大動力,支撐他邊與病魔作斗爭,邊堅守本職崗位,勤勉不懈工作。
朱忠華同志心里裝著群眾。身為人大主席,他堅持把推動解決老百姓的急需急盼作為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農村飲用水、鄉村道路、防洪工程等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實事,都是這些年來板橋鎮人大持續監督的重點議題;組織代表結對走訪困難戶、集中接待選民、落實老百姓反映的具體問題,更是每年的“必修課”。我想,正是他心里始終裝著群眾,一心想著為群眾分憂解難,才會讓他在百姓心中有這么高的滿意度、公信力。
朱忠華同志堅持“一線”標準。為使人大履職更加務實,更有成效,他堅持以“一線”標準來落實鄉鎮人大工作。他敢試敢先,在全市帶頭試行鎮人大代表票決實事工程,規范提升代表聯絡站建設,深化代表主題活動等,這些工作均走在全市前列,為鎮街人大積累了很多好做法、好經驗。我想,正是他以堅持“一線”的標準,保持 “一線”的狀態,才真正做到了“精神沒有垮,人就不能垮”,才贏得了全體人大工作者的由衷欽佩。
臨安市委統戰部部長李賽文――
“他特別擅長和百姓打交道”
我與朱忠華曾在藻溪鎮一起共事過。我印象里,他沒有官架子,總給人親切的感覺,善于和大伙打成一片,無論是同事、村干部,還是普通老百姓。
平日,他很少坐在辦公室里,喜歡跑到村里去。他特別擅長和老百姓打交道,喜歡和老百姓拉家常,像朋友式、親友式地拉家常,在交談中掌握情況,在談笑風生間化解矛盾。
板橋鎮黨委書記管浩峰――
“他對集體的事比對自己家的還上心”
2009年朱忠華生病后,鎮黨委怕他身體吃不消,不敢給他安排工作,可他多次要求分工安排工作。當時,鄉里剛好建便民服務中心,就把這個工作安排給他。
朱忠華接手后非常上心,事無巨細,親力親為。為了挑到價廉物美的瓷磚,他跑遍了全市的建材市場,比價格、挑顏色;大廳需要安裝2臺電梯,因為數量太少,只能在本市招標,他就到市委黨校、市檢察院、人民醫院等安裝了電梯的單位,了解價格和質量,又與生產廠家多次洽談,最終以邀請招標的方式買到了高品質、低價位的電梯;大廳的弱電工程招標,他更是逐項對比,并且將原有的音響、投影儀、顯示屏全部再利用……幾個項目下來,硬是為鎮里節約開支近20萬元。
毫不夸張地說,他真的比自己家里裝修還要盡心盡責。
太陽鎮人大主席周勤作――
“他的擔當是不可或缺的精神財富”
我和朱忠華共事過兩次,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我們一起在西天目鄉待了6年,后來又在藻溪鎮不期而遇。現如今,我們既是無所不談的摯友,又是同行。
跟他共事的這些年,給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敢于負責。只要是他分管的事情,他一定恪盡職守、全力擔當。在西天目鄉期間,朱忠華分管林業工作。當初,天目山濫砍濫伐、非法販賣現象嚴重,為扭轉這一被動局面,朱忠華親自帶隊跑遍西天目的山山灣灣,逐家整治涉及的小木材加工廠。有的加工廠為此被關了門、罰了錢,心生恨意,威脅朱忠華及家人要打擊報復,但絲毫沒有動搖他整治亂砍濫伐的決心。
他在澡溪鎮任常務副鎮長期間,也總是沖在急難險重、中心工作的最前沿,敢于動真格,敢于得罪人,善于解難題。這種擔當精神,正是當前形勢下不可或缺的精神財富。
板橋鎮計生辦主任兼人大辦主任蔡文娟――
“他的樂觀,感染身邊每一個人”
朱忠華常說:“人沒有病入膏肓,精神就更不能病入膏肓。”
剛從業務崗位調到行政崗位時,我一度有些畏難情緒,擔心做不好工作。朱忠華就像大哥一樣鼓勵我說:“行政崗位是個很好的平臺,多鍛煉對自己會有很大的幫助。你看我身體都這樣了不是還干得好好的?你還有什么困難不能克服?”
他的樂觀,感染著身邊的每一個人。
板橋鎮桃源村黨支部書記徐明良――
“他跟我們像兄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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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3年1月1日至今,鄂爾多斯市檢察機關簡易程序公訴工作的變化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數量增長。全市2012年1-9月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訴案件總數的45%,2013年同期這一比例攀升至76%。二是辦理個案耗時增加。目前,全市基層檢察院實現簡易程序案件100%出庭支持公訴。由于公訴人需要在審前進行適用程序的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答辯和準備出庭預案、“三綱一書”并出庭支持公訴,且對案件證據的審查較過去更為細致,辦理簡易程序案件耗時增加。三是開展了一系列創新工作模式的探索。例如,鄂前旗檢察院探索公訴人分工辦理簡易程序的模式,即審查出庭、提訊分離,分別專人負責。準旗檢察院、鄂旗檢察院、杭錦旗檢察院嘗試建立簡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機制,危險駕駛罪案件能夠實現集中移送、集中審查、集中審理。
二、簡易程序公訴工作面臨的挑戰
經過近一年的司法實踐,我們發現,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擴大、公訴人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公訴、公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和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等新增職能以及相關工作配合機制不健全,都成為簡易程序公訴工作實現“統籌效率與公正、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面臨的挑戰。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加劇
簡易程序的改革加劇了過去公訴部門“案多人少”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一是出庭案件數量劇增。從過去近一半的案件不必出庭到現在占總案件量76%的簡易程序案件全部要出庭。二是辦案耗時增加。根據參加問卷調查的公訴人提供的數據,辦理一起簡易程序案件所需的時間增加了約2到3個小時。三是程序簡化不到位。公訴人出庭后,法庭出于確保程序公開公正的考慮,審理流程與普通程序簡化審并無太大區別。三個因素的疊加,使公訴人超負荷工作的情況更為嚴峻。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壓力激增
隨著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擴大,簡易程序已不限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對于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的當事人而言,是否選擇簡易程序意義重大。鑒于當前辯護率較低的實際情況,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對選擇簡易程序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認識,被告人當庭翻供、撤回認罪成為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了解其是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定其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該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承擔審前向犯罪嫌疑人確認適用簡易程序的義務。這就需要建議啟動簡易程序的公訴人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審前認罪答辯工作,以免被告人盲目翻供、撤回認罪,浪費司法資源。
(三)犯罪事實、證據、偵查行為的審查義務增大
修改后刑訴法明確了公訴案件中證實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同時,檢察機關有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的義務。與過去相比,法庭對證據標準把握更為嚴格,律師對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大大提升,公訴人對證據的審查更應細致,更需審慎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其他證據的客觀性、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以保證案件質量。
(四)公檢法三機關就簡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機制尚未形成
《規則》第468條提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相對集中提起公訴,建議人民法院相對集中審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沒有相關的制度設計。因此,簡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機制需要檢察機關主導構建、推進。
目前,基層檢察院建立簡易程序工作配合機制的嘗試效果不佳。困難表現在,一是公安各類型案件分屬不同大隊,集中僅是一個辦案單位內部的集中,不同大隊之間不集中移送;二是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律師無法集中到案,公訴人只能優先辦理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三是法院審理簡易程序的法官一案一人,無法集中審理。
(五)法律文書、庭審過程還應進一步簡化
《解釋》、《規則》明確了庭審的簡化,但對公訴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操作細則。參加問卷調查的公訴人中有69%認為法律文書應進一步簡化,并提出了兩個建議:第一,公訴意見書進一步簡化,證據分類概括表述;第二,訊問提綱和答辯提綱使用率較低,訊問提綱、答辯提綱應視案件情況進一步簡化。
根據《規則》、《解釋》的規定,公訴人可以簡化宣讀書,可以視案件情況不訊問被告人,不詢問證人、鑒定人,不出示證據;庭審中對犯罪事實、證據沒有異議可以直接圍繞罪名和量刑進行審理;簡易程序案件以當庭宣判為原則。目前庭審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簡化程度不夠;二是當庭宣判率低。除危險駕駛罪、少數輕傷害案件以外,極少當庭宣判。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關注出庭支持公訴的量刑建議、量刑辯論問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進行。量刑建議的提出要求公訴人對于各類犯罪的判決規律有一個整體把握,建議的準確度依賴于公訴人的實踐經驗。而公訴部門干警年輕化的特點,可能會導致量刑建議不準、量刑辯論環節應對失誤等問題。如何盡快提升隊伍素質,是公訴部門面臨的又一考驗。
綜上所述,公訴部門目前的工作模式亟待創新,應從過去的專人負責一個案件的全部流程向“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工作模式轉變。唯有如此,才能破解簡易程序修改帶來的工作“困局”。
三、構建“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工作模式
“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具體涵義是指,公訴部門組織簡易程序辦案組,實行審查、出庭公訴相對分離。專人負責審查,專人負責出庭。在辦案流程上實現四個“集中”:集中分案、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認罪輕罪案件。
(一)構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外部環境
“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前提是公、檢、法三機關加強協作,出臺配合銜接制度,實現公安機關分類、定時、集中移送;檢察院集中審查、集中公訴;法院根據案件辦理期限和案件性質不同,固定時間、集中多案開庭。應充分利用會簽文件、聯席會議等形式,與公安建立集中移送案件通道,加強信息互通和對口聯系,確保移送暢通;檢法強化信息通報,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案件的法官相對固定,與出庭公訴人點對點聯系、溝通,協調安排案件集中移送、審理。這樣,公訴人就可以多案集中出庭,節約辦案時間。
在上海、北京等試行簡易案件集中公訴的地區,法庭一上午安排十多件簡易程序案件的審理,每件庭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分鐘,公訴人不離開法庭,依次對案件提起公訴,法官當庭宣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簡易程序的本質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優先,簡易程序這一置于流水線上的司法“產品”要想實現高效,各環節的緊密配合缺一不可。只有公檢法三機關加強協作,理順簡易程序案件快速流動鏈條,才能實現其效率優先的目的。
(二)構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內部環境
公訴部門可成立簡易程序辦案組,崗位分為審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審查檢察官負責閱卷、提訊、撰寫審查報告、書,出庭檢察官負責事實證據把關,提出量刑建議,出庭支持公訴。出庭檢察官是辦案組的負責人。在人員分配上,1位出庭檢察官可以配備2到3位審查檢察官。出庭檢察官應由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擔任,全面把握案件進度,保證案件質量。
內部環境的構建上要貫徹辦案流程的集中分案、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四“集中”的工作模式對公訴工作提出了幾點具體要求。
1.由于具體審查案件、出庭公訴工作的分離,使得出庭檢察官對案件的“親歷性”下降,因此出庭檢察官與審查檢察官的工作配合十分重要。二者要就案件的關鍵點、存在的爭議點充分溝通。審查檢察官的審查報告應達到出庭檢察官無需閱卷就能了解案件全貌的目的。出庭檢察官對庭審中量刑情節變化等情形應準備預案。
2.強化權力告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簡易是庭審的環節、步驟的簡化,不是關鍵訴訟權利的簡化。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擴大,要求公訴人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向犯罪嫌疑人分析選擇簡易程序的利與弊,保障其對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避免因集中提訊導致檢察官釋法說理工作“打折扣”。
3.重視訊問、證據審查和量刑建議工作。對于在偵查階段已經認罪的犯罪犯嫌人,訊問及證據審查工作也不能草率,要著重審查口供的固定性、其他證據的客觀性和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一是要謹慎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注意甄別“承認自己所犯罪行”是否存在通過交易替人頂罪、因親友等特殊關系攬罪的情形,特別是在危險駕駛、輕傷害類案件中容易發生這種問題。二是要核實其他證據的客觀性,排除合理懷疑。三是確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情形,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主動排除非法證據。
4.加強多元訴訟監督。修改后刑訴法要求強化檢察機關對簡易程序訴訟過程的監督。一是庭審前對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是否具備適用條件的審查;二是庭審過程的程序、實體監督,特別是要監督審理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庭審后對裁判文書的審查,特別是對量刑的審查監督。
5.通過完善工作機制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就如何集中分案、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簡易程序如何啟動,公訴人出庭履職的原則、方式等作出細化規定,使各個環節有據可循。
(三)構建新型工作模式的程序環境
通過簡化程序的詳細規定,真正實現簡易程序的簡化。
一是簡化法律文書。簡易程序的各類法律文書刪繁就簡。尤其是簡化審查報告,采用模板、表格式的報告形式,做到簡單明了。模板、表格式審查報告適用于多發的危險駕駛、盜竊等證據類型固定的簡單刑事案件。只填寫相應空格,羅列量刑情節,不對案情做過多摘錄,有效減少制作審查報告花費的時間、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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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厘清障礙--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滯結探尋
縱然禁止令制度具有上述重大意義,但若得不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終究不過是一紙命令,不僅會使該項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效能,更會影響司法部門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而從實踐中反饋的情況來看,禁止令在執行上確實存在"令行禁不止"的風險,究其原因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法律上存在空白點。現行法律對禁止令制度的規定集中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兩高兩部的《規定》中,但相關內容原則性過強,可操作性略顯不足。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第11條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從事特定行為 。所謂"根據犯罪情況"無非就是根據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但是具體到何種犯罪情況有必要適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 八) 》則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 草案) 說明》中提到了對犯罪人適用刑事禁止令是為了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基于此項立法目的,"根據犯罪情況"所得出的適用刑事禁止令的實質條件實際上就是一種可能性---被禁止行為妨礙改造犯罪人和引發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這種可能性的裁量權交到了刑事法官手中,法官們在難以確保禁止令得到有效執行的情況下,不愿意冒職業風險去杜絕這種可能性,天平便傾向于不再適用禁止令。另外,"禁止令"的發出到執行涉及公、檢、法、司、社會組織等多個部門,但法律對各部門如何銜接協調、共享信息,對社區矯正機構如何執行、監管和考核,對行政管理、社會組織等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如何知曉內容、配合執行,以及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法律均未明確,導致"禁止令"形同虛設。
2、執行上存在茫然點。山東大學法學院柳忠衛教授說,禁止令的內容已經有了較為清晰的法律依據,但立法在"禁止令"的執行方面考慮不夠周全。"禁止令發出后,總不能天天有人跟著吧?而具體怎么執行,法律上還沒有具體明確的依據。"導致社區矯正機構在具體執行禁止令時,尺度上把握 較難。第一,對禁止"接觸特定的人",如常州天寧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接觸吸毒人群,但"接觸"一詞界定難,多少距離是接觸,通過網絡、電話聯系等是否屬于接觸,實踐中把握起來有難度。禁止接觸中的"對方同意",需要口頭還是書面、向有關機關還是向對方作出等,執行機關也難以把握。第二,對于"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如新北、武進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究竟如何定位,是限于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娛樂場所,還是廣義上的娛樂場所?現實中存在許多不具任何資質的黑娛樂場所,如黑網吧、歌舞廳、酒吧等,是否也應在禁止之列,這些都尚未明確。第三,對于"禁止從事特定活動",如金壇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飲酒,被告人若在家庭、朋友聚會等隱秘場所或場合飲酒,執行機關根本不可能有效監管。又比如禁止"高消費", "高消費"的標準是什么,各地是否應有所區別?實踐中缺乏統一規范,執行中容易產生分歧。
3、監督上存在乏力點。《規定》第 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可見,人民檢察院是"禁止令"的監督執行機關,但實踐中法院開出的"禁止令"五花八門,檢察機關的監督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監督,導致該種監督僅具有宣示意義而缺乏實質效果。另外,規定要求檢察院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但卻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使得檢察院在監督上陷入"有心無力"的尷尬境地。
4、資源上存在滯后點。《規定》第 9條明確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因此,社區矯正機構能否正常履職,成為禁止令有效執行的前提和關鍵。問題是,目前我國社區矯正機構恰恰存在著極大的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區還沒建立社區矯正機構,另一方面在人員的配備上也十分不足,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禁止令執行的效果。
三、攻克難點--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實現路徑
1、科學確定禁止令內容。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時,應在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犯罪的對象、手段、場所、原因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禁止被告人實施特定行為確實可執行到位,確實有利于對其教育改造,確實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時才可以發出禁止令。現實中部分法院為完成示范法院的要求,或為了追求所謂第一例的轟動效應,對禁止內容的必要性和可執行性缺乏足夠考量,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本末倒置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談到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的問題時指出,"人民法院要根據犯罪分子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對罪行雖然比較嚴重,但是幾乎沒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應當決定適用禁止令"。此外,禁止令的內容要以確實為刑罰所需為限,需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不應當影響到被告人的生計。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預防被告人重新犯罪,以利于其回歸社會,順利再社會化。一旦禁止的內容影響到其生存,則可能會讓被告人因生活所迫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樣的禁止與其初衷背道而馳,其效果只會適得其反。就此而言,域外通行的往往作為附加刑使用的執業禁止或限制從業應當慎用,除證券、期貨這類易發、高風險行業外,其他行業應當盡量少用。 3
2、細化禁止令執行辦法。在禁止令的執行上,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操作細則,以達到執行上的有效性。一方面,在執行主體上應明確各方責任。禁止令的執行僅憑社區矯正機構是遠遠不夠的,公、檢、法、司幾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積極配合和有效制約,是確保非監禁刑禁止令的執行效果的重要環節。因此,需出臺相應操作細則,一方面明確公、檢、法、司各方分工,另一方面應明確各方主體有違規行為時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執行的方式上有必要引進"保證人"和"保證金"制度。盡管可以明確執行主體,但在禁止服刑人員從事特定活動或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等期間,執行機關不可能派人時刻跟著予以監管。而禁止令中的內容是正常情況下服刑人員本可以實施的,只不過因為刑罰執行的需要而暫時限制其實施,因此即使服刑人員實施了這些行為也具有至少在外觀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況且有一些禁止令中的內容是在私人場所實施,包括執行機關在內的外人是很難介入的,比如說飲酒等。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往往是違規行為的事實產生后執行機關才能予以發現并處理,這更多實現的是刑罰的特殊預防的效果,對于實現具有威懾性的一般預防的效果不理想,因此應該加大服刑人員可能實施違規行為的成本,在法院對其發出禁止令的同時,責令其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找到保證人,如果有違規行為則對其保證金予以沒收,或追究相關保證人責任。因此,如果引進該制度,對于常州市金壇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發出的禁止飲酒的的禁止令,被告人不僅自己會考慮喝酒的風險性和成本問題,同時其家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會對此予以有效監督,這不僅不違反責任自負原則,同時可以起到配合執行機關對其進行教育矯正的效果。
3、拓寬禁止令執行渠道。第一,由于禁止令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僅靠司法機關和社區矯正力量來執行,難免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境。第二,服刑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分散性,僅僅依靠單一部門的參與很難讓禁止令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動用多方面的力量,實現社會各方面的全方位監督,有效禁止犯罪分子實施特定行為。第三,禁止令是放到社會環境中去執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其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構建"禁止令"執行社會網絡體系顯得尤為必要。可促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學校乃至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參與進來,構筑協助執行和信息反饋網絡,加大對服刑人員的監督和心理威懾力度。同時要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配合執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權利,承擔何種法律義務,違反監督義務應如何追責等,這樣才不致使禁止令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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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化服務舉措,為企業轉型升級發揮職能作用。(4)積極創新登記機制。在外資遠程核準的基礎上積極爭取省、市局的授權,力爭在我市設立外資核準點。同時,全面啟動內資企業名稱遠程核準登記工作。(5)建立工商聯絡員制度。各分局通過實行工商聯絡員制度,建立包括企業和政府招商人員在內的工商聯絡員QQ群,加強與各鎮區招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為其提供在線答疑服務,及時幫助招商人員破解登記難題。同時,對重點企業實行定人、定點、定責服務,在第一時間幫助企業答疑釋惑、幫扶解困,實現工商服務零距離對接。(6)開展個私培訓。以個私協會為平臺,繼續舉辦會員企業培訓活動,采用EMBA研修、集中培訓、短期輪訓等方式對全市50名職業經理和200名高級管理人員開展輪訓,為企業轉型升級提供智力支持。同時,適當組織一些文體比賽活動,擴大會員之間的交流,提升工商形象。
3.整合工商職能,為企業做大做強發揮導向作用。(7)積極推進商標戰略。爭取市政府出臺全市實施商標發展戰略文件,召開全市商標戰略推進大會,把商標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目標考核體系,及時將創牌計劃分解到各鄉鎮(區),積極指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運用商標戰略開拓市場。年內力爭推薦申報成功1一2件省著名商標爭創馳名商標,推薦2-3件市知名商標爭創著名商標,10-12件普通商標爭創市知名商標。(8)加強廣告市場監管。認真履行廣告指導職能,盡快促成市政府出臺《市廣告業發展規劃》。積極推行城西分局戶外廣告監管模式經驗,探索分類監測新路子,提高監測數據的準確率和權威性,逐步建立起基層分局廣告監管長效機制,力爭戶外廣告登記率、監管率、查處率達到100%。(9)推進工商服務指導站建設。完成11個行業商會的工商服務指導站建設工作,重點輔導市紡織服裝行業商會基地申報市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加快推進“白塔香蔥”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積極推行“公司+商標(地理標志)+農戶”的經營模式,進一步放大優勢農產品的品牌效應。
二、嚴格執法、規范經營,在維護全市市場主體競爭上著力提升監管效能
4.完善監管體制,推進履職到位。(10)推進標準化監管模式。進一步細化《監管手冊》的職責分工,強化數據質量和基礎臺帳。通過推行分局每月點評和開展優秀監管片區評選等舉措,積極把面上的難點工作拿到點上去探索,把點上的成功經驗拿到面上來推廣,使一個點的經驗做法在更大范圍內發揮效用,不斷促進日常監管向精細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發展。(11)落實案后規范工作。進一步強化案前的指導、案中的監管和案后的規范,通過案前深化案源線索管理,實現案源線索分級處置;案中推進辦案力量整合,集中辦理各類案件;案后實施規范指導,塑造良好執法形象。(12)深化鞏固案源線索集中管理。實行案源線索目標管理考核,對在12315投訴舉報、日常巡查監管和商品質量檢測等工作中收集到的各類案源線索信息均要實行網上登記、網上排查、網上流轉、網上處理和網上反饋,實現對案源線索流轉處理過程的實時監控和同步督辦。
5.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經營行為。(13)深化外資企業監管檔案工作。全面推行“臺帳+檔案”的監管新模式,促進外資企業監督檔案管理規范,使分局能夠清楚了解轄區外資企業現狀,真正做到戶數清、狀態明,提升外資企業監管水平。(14)強化食品安全群防群治機制建設。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宣傳員、聯絡員、監督員、信息員”的“四員”作用,更好地協助工商部門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參與的“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15)推進流通領域食品監管溯源機制管理。以推行“放心通”安裝為契機,積極研究食品安全電子監管模式,力爭在規模較大的商場、超市推行電子觸摸屏溯源查詢系統。同時,進一步強化“痕跡”監管,建立和完善巡查監管臺帳,做到巡查監管有計劃、有檢查、有記錄。
6.努力維護民生,促進社會和諧。(16)提升無證經營綜合整理成效。借助“無照經營信息交換系統”,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通報無證經營信息,研究落實整治措施,實現與前置部門的互動和考評。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堅決查處取締。(17)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加強“銀企溝通”,積極推進股權質押、股權出資,廣泛開展商標權質押貸款宣傳,年內力爭幫扶企業成功辦理1-2件商標權質押貸款。(18)推動城鄉經濟一體化進程。支持連鎖超市、農家店、農家樂經營者發展,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興辦農村金融機構,努力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積極支持“農超對接”,引導更多的農產品進商場、進超市,不斷降低蔬菜交易成本,穩定市場物價,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三、強基固本、凝心聚力,在提速基層窗口全面建設上全力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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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表明:通過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協調聯系,推動形成維權工作合力,逐步完善了社會化維權工作機制,使維權工作融入全市維穩工作大局。
建立領導機制。在市委重視下,推動建立起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聯席會議,由政法委、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民政、計生、婦聯等15個單位組成,每年召開工作會議,明確各成員單位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推動各部門履職履責,構建起“黨委領導、婦聯牽頭、各方參與、齊抓共管、各司其責”的工作局面。
建立社會聯動機制。推動在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掛牌成立“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和“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要求各基層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做到“三優先”:優先接警、優先出警、優先救助。在民政局設立“反家庭暴力臨時救助保護中心”,為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臨時性救助場所。在市區8個律師事務所成立“婦女兒童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每月25日指派律師志愿者到市婦聯機關定期接訪,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咨詢和服務。組建并不斷壯大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支維權志愿者隊伍,組織他們定期到社區、鄉村,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召開維權志愿者座談會,交流維權工作經驗,探討維權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調推動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開展結對幫扶,動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婦女兒童維權公益事業提供支持,為貧困弱勢婦女辦好事、做實事,提供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
建立基層維權維穩工作機制。2008年以來,市婦聯在全市98個鄉鎮(街道)全面建立“婦女兒童維權服務站”,在基層司法所實行掛牌辦公,建立了“三個統一”(即統一工作標準,統一工作規程,統一納入考評)、“四有”(即有人員、有機構、有牌子、有制度)和“五個一”(即“一間辦公室”、“一條熱線”、“一本臺賬”、“一套制度”、“一支隊伍”)的工作規范,使維權工作網絡覆蓋全市,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奠定堅實基礎。
(二)以突出自身特色為著力點,把維權工作融入社會管理創新之中
調研反映,各級婦聯注重發揮職能優勢,善于“借臺唱戲”,在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同時,有效的促進社會穩定。
開展源頭維權。配合市人大在全市開展執法檢查和調研,將調研中反映的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農村外嫁女(離異婦女)土地承包問題、家庭暴力及婚姻倫理道德等突出問題進行疏理,提出解決意見或建議,形成調研報告上報省人大和省婦聯,同時報同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開展宣傳倡導。利用每年的“三八”維權月和綜治宣傳月“、“6.26”禁毒宣傳日、“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傳日等重要宣傳節點,組織維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法律咨詢、法律知識競賽、法制講座等系列活動,組織志愿者“送法進社區、送法進村組、送法進家庭”,擴大法律宣傳覆蓋面。2010年專程邀請省婦聯黨組書記、主席黃紅來我市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男女平等國策》的輔導報告,大力宣傳倡導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推動各界更加關注婦女事業的發展,著力營造有利于婦女發展的良好環境。
接待婦女來信來訪。在市縣兩級全部開通12338婦女維權公益熱線,截止目前共接受咨詢150余件次;實施婦聯領導、律師定期接訪和日常工作制度。涇縣自2005年起,堅持實行由縣婦聯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制度,幾年來,共參與了18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青少年犯罪、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等案件審理,在社會管理工作中積極參與,取得一定成效。
實施關愛行動。一是“開展特困救助”。在市委市政府支持重視下,我市于2008年建立特困婦女兒童救助資金。開展對市特困婦女兒童的救助工作。截止目前,共向46位特困婦女兒童發放特困救助資金30.8元;建立起5000余人的巾幗志愿服務隊伍,把立足社區,面向家庭,見諸日常的關愛救助服務送到弱勢群體中。二是實施“女性健康工程”。市縣婦聯每年與衛生部門聯合開展機關企事業單位女職工健康體檢活動,受到良好的效果;在鄉鎮廣泛開展婦科病普查,孕產婦“降消”培訓班、“防艾”知識面對面宣傳教育,為廣大農村婦女提供服務,提高她們的健康水平。郎溪縣作為全國艾滋病防治項目縣,縣婦聯通過培訓、表彰、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開展防艾“面對面”宣傳,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三是“開展愛心幫扶”。組織全市婦女、愛心媽媽及巾幗志愿者為農村留守兒童送書、送毛衣、送愛心,拓展“春蕾計劃”品牌工程,籌措150余萬元資金,資助2095名女童繼續上學,建宣酒愛心書屋2個,使他們感受到婦聯大家庭的溫暖與關懷,促進了社會穩定、家庭平安和諧。
(三)以建設文明和諧家庭為切入點,為社會管理創新增添力量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是構建社會文明的基石。發揮婦聯組織在家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是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方面。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全市上下聯動,一是開展以“五好文明”家庭為統領的各類特色家庭創建活動,各級共評選五好文明家庭17917戶(市級200戶),平安家庭836戶,“平安家庭示范戶”100戶,將創建“平安家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評考核體系,涇縣等縣綜治辦列出專項經費對“平安家庭”示范戶給予獎勵。績溪縣華陽鎮和宣州區澄江辦事處塔影社區分獲全國“平安家庭”創建活動優秀示范區和全國“平安家庭”創建活動示范社區榮譽稱號。省節能減排示范社區和節能減排家庭社區示范點各1個;表彰好母親47名、好媳婦87名、好軍嫂19名。二是開展“雙合格家庭”爭創活動,多次舉辦“爭做合格父母、培養合格人材”家庭教育報告會和“講文明、樹新風、做魅力女人、創和諧社會”大型公益演講會、知識競賽、研討會、文明禮儀講座等等,努力在為國教子,以德育人上引導婦女提升能力,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為培育合格“小公民”爭當優秀母親。三是倡導健康有益的文明行動。各級婦聯組織能結合改革開放30周年、建國60周年、建黨90周年等重大節點,組織開展“我和我的祖國”百萬家庭讀書征文活動、愛國歌曲大家唱、“黨哪,親愛的媽媽”紅歌賽、紅歌大家唱等多種活動,建立完善婦女文體活動站,適時開展各類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陶冶女性情操,豐富精神生活,引導婦女通過提升修養更好地建設家庭、服務社會。
(四)以引領婦女創業就業為抓手,在參與社會管理和創新中取得新成效
調查顯示,在參與社會管理中,各級婦聯充分發揮服務婦女群眾的作用,廣泛搭建平臺,組織和引領廣大婦女創業就業,積極投身經濟社會建設。
加強教育培訓。與農業、科技、林業等部門聯合舉辦多種形式的農村婦女實用技術培訓班,年培訓人次達萬人,幫助婦女掌握一技之長;聯合供銷部門培訓初級和中級農村女經紀人、女致富帶頭人170(人次);聯合人社部門開展女農民工、SYB巾幗創業培訓,舉辦創業培訓班36期,培訓后就業3595人,完成女農民工培訓任務1000人。2010年成立市婦聯家政服務培訓中心,共300余名婦女接受家政服務培訓,實現了持證上崗就業。
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2009-2010年,全市為141名婦女落實財政貼息貸款1183萬元,帶動近2萬名婦女實現就業。2010年10月,迎接了全省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推進會在我市的成功召開,并在會上作了典型發言。連續三年與金融機構聯合開展“巾幗創業貸款”活動,助推女性創業,幫助婦女解決創業貸款突破2億元;2008年市婦聯積極爭取農村婦女小額信貸連環脫貧資金百萬元,有效解決績溪縣山里佬綠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融資需求。
扎實開展“春風送崗位”活動。各級婦聯以每年春節前后和“三八”維權月為契機,聯合人社部門開展“春風送崗位”活動,舉辦多形式招聘會,幫助實現就業1.6萬人。同時在全市命名一批女性創業就業實踐基地,為廣大婦女就業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依托市、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巾幗創業園”,積極做好“巾幗創業園”企業用工服務工作,把企業用工服務工作作為婦聯組織服務大局、促進婦女充分就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采取措施,為企業和社會發展搭建良好的服務平臺。
堅持典型引路。層層開展以“爭先創優建新功,時代巾幗展風采”為主題的崗位建功活動,激勵城鄉婦女提升素質,立足崗位,勤奮敬業,爭做貢獻。對市級以上“巾幗文明崗”、“巾幗示范村”強化指導和督查,結合民生工程,開展“巾幗文明崗與巾幗示范村、農村留守兒童活動室”結對共建活動,組織動員企事業單位為婦女兒童公益事業提供幫助和支持;2010以來評選表彰各類“雙學雙比”、“巾幗建功”先進典型157個;聯合市交通、住建、城管、工商、旅游等部門表彰行業“巾幗建功”先進集體和個人共221個。
二、存在不足
通過實際工作,我們深切地感受到,婦聯組織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還存在以下欠缺:
1、資源不足,手段有限,需依靠婦聯干部人格魅力、威望,推動創新,推動工作的落實解決;
2、鄉村兩級婦聯干部普遍兼職,精力有限,不能全身心思考、謀劃如何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發揮更大作用;
3、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方法,是社會轉型的必然要求,是一項緊迫而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些基層婦聯干部缺乏婦女工作就是社會工作的深刻認識,以及相關知識的掌握,需要加強培訓教育。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婦聯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總書記在今年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發表的重要講話,就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進行了總體部署,對婦聯等群團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下一步,我市各級婦聯組織將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發揮職能優勢,積極探索參與社會管理和創新的工作實踐,為把婦聯組織打造成“堅強陣地”和“溫暖之家”不懈努力。
(一)堅持調查研究,掌握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把握規律性。通過調研,掌握廣大婦女兒童的現實需求,找準婦聯參與社會管理和創新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根據婦女群眾的實際需求,確定婦聯工作的創新思路和具體舉措,提高服務婦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當前尤其要把支持婦女創業就業、關愛弱勢群體作為創新的重要切入點,在促進增收致富、維護權益、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健康水平等方面為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做好服務,促其發展,真正使她們得實惠、普受惠、長受惠。
(二)堅持重心下移,協調各方力量,切實指導基層做好維權維穩工作。聯合市綜治辦和司法局全力推進婦女維權站納入鄉鎮街道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建設,與綜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在基層維穩綜治中心的支持下,進一步充分整合綜治、司法、公安、婦聯等多部門資源,按照統一受理,歸口辦理,協調共處原則,重點開展建設平安家庭、開展法制宣傳、調解矛盾糾紛、處理來信來訪、制止家庭暴力等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的工作,努力做到平安工作聯創、維穩隱患聯排、來信來訪聯接、矛盾糾紛聯調、維權服務聯動,確保工作到位、責任到位、維權到位。同時要求在縣以上維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建立“婦女維權崗”。著力延伸婦聯維權工作手臂,拓展社會化維權工作陣地。在50%以上社區要建立“婦女維權服務點”,不斷夯實基層維權工作基礎,擴大基層婦女維權服務站點的覆蓋面。
篇7
對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反思
我國現階段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立法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也有所涉及。
現行法律體系構建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長期采取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的制度設計,強調家庭私權自治,忽視國家公權介入。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巨大變化,原有監護制度已經無法應對社會轉型時期帶來的各種新問題,過分倚重親屬監護、忽視國家監護的弊端已經暴露無遺。首先,社會轉型中的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早已無力、無意承擔未成年人監護義務。其次,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涌現出龐大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城市流動兒童群體,他們的監護人往往迫于生計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為此,對家庭私力監護進行外部監督尤為重要。最后,未成年人監護職責不明,變更、撤銷監護的程序和條件也缺少相應的具體操作規范。未成年人監護缺乏必要的監督主體和配套的監護監督機制。監護監督制度缺失是當前許多監護人疏于監護、監護不力或監護侵權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導致很多未成年人輟學、離家出走、違法犯罪、流浪乞討的重要原因。①
重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核心要素
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是彌補家庭私力監護不足、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社會保障機制。未成年人國家監護應當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國家對未成年人監護進行外部監督,切實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二是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監護不力或者出現不能監護情形時,國家應迅速采取必要補救措施。
在仔細考察和比較各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法律規定后,我們發現各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一般都包含五個基本要素:一是國家監護基本原則法律規范;二是監護事項國家決定權法律規范;三是監護監督法律規范;四是親權強行終止法律規范;五是國家代位監護法律規范。其中后四項要素是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判斷一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是否存在及其發展程度高低的重要依據。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現有監護制度法律體系以及亟待解決的社會現實問題,重構我國國家監護制度應該重點健全和完善監護監督機制和國家代位監護機制兩大核心要素。
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機制
未成年人監護監督主體。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國家機關和親屬的雙重監督機制。親屬與被監護人關系密切,易于溝通、了解情況,親屬擔任監護監督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被監護人利益,而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則有助于強化對監護人的監督。基層民政單位和基層法院作為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機關比較適合。民政單位代表國家實施行政監督,法院作為司法機構實施司法監督。②可以考慮在民政部門內部設立青少年事務局,行使監督監護權力。當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時,事務局有權進行調查取證,并就調查結論向監護人提出督促建議,或指定監護監督人督促監護人改善監護質量;監護人拒不改正的,青少年事務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③同時建議基層人民法院成立家事法庭或者指定監護法官專門負責審理監護事項。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行使監護人確定、變更、處分、撤銷等權力。此外,人民法院亦可主動依法啟動司法監督權,審查監護監督人履職情況。
未成年人監護監督的范圍。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對所有監護人均實施強制性監護監督并不現實,但至少應重點將不是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納入監護監督范圍。而對于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應考慮將下列情形納入監督對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已受侵害的家庭;父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家庭;父母離異家庭;父母對子女放任不管的家庭等。④
未成年人監護監督人的產生和職責。一方面,父母以外的人擔任監護人的,監護監督人可由遺囑指定產生。沒有遺囑指定監護監督人的,可以由青少年事務局選定監護監督人。另一方面,對于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當出現前述幾種情況可能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不利時,青少年事務局有權任命監護監督人進行重點督促。監護監督人應當要求監護人至少每3個月報告1次未成年人的身體狀況、教育狀況、財產狀況等。
未成年人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程序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首先,筆者認為監護的設立除原來規定的法定監護和法院指定監護以外,還應增加委托監護。同時,還應規定有關職能機構或組織因未成年人脫離監護而自然取得臨時監護。比如收留流浪或走失未成年人的救助站等福利機構自然取得臨時監護權。⑤其次,當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失去監護能力、監護人不適宜擔任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情況時,法院有權依法變更監護。撤銷監護時,法院可視情形判令原監護人承擔監護費用或經濟懲戒。上述情形消除后,法院可恢復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最后,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監護終止的情形。一是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二是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三是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終止監護時,應清算、移交被監護人財產。⑥
完善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機制
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的適用對象。必須強調一點,建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絕非動輒讓國家代位監護,直接充當監護人。國家應當盡量扮演一個超然的監督者角色。因此,考慮到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制度只是家庭個體監護補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國的國家承受能力,必須科學合理地選擇其適用對象。除原有規定的孤兒和棄嬰外,國家代位監護的對象還應包括監護人客觀上無法為其提供健康成長所需基本條件的未成年人。值得一提的是,國家代位監護的適用往往有賴于前述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機制的有效建立,上述監護監督機構必須能夠對未成年家庭監護狀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及時反饋,才能為適用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提供證據。⑦
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的實現形式。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的申請可以由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或者青少年事務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可根據青少年事務局的建議,選擇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近親屬作為監護人,對于無法找到合適近親屬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國家代位監護,以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對于有過錯的監護人,法院則應判令該監護人支付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費用并視情況處以一定數額罰款。國家代位監護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實現:一是國家直接設立兒童福利機構來承擔監護職責,負責照料和教育未成年人;二是國家委托具有監護能力并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社會成員或者經審查合格的民間組織進行監護,由青少年事務局對其日常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由國家承擔相關監護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⑧擴大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的適用對象范圍,勢必將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壓力。政府機構必須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撥付足夠的資金,建設充足的兒童福利機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同時,政府還可以吸納社會各界捐助、把被剝奪監護權的監護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用于國家監護。
(作者單位:北京青年政治學院社科部;本文系2013年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教育教學建設項目“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優質網絡課程建設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⑤李玉華,楊軍生:“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反思與重構”,《青少年犯罪問題》,2004年第5期,第14頁,第18頁。
②吳國平:“我國未成年人監護立法的不足與完善”,《政法學刊》,2008年第1期,第96頁。
③朱紅梅:“我國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的法律分析”,《沈陽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第43頁。
④李霞:《監護制度比較研究》,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37頁。
⑥周子雯:“論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論導刊》,2007年第1期,第89頁。
篇8
在大力構建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為了拓展服務內容、創新服務形式,將服務定位在“熱情服務”上,強調態度上的熱情周到,手段上的想方設法,結果上的有求必應。這種“熱情服務”的理念。僅僅是抓住了服務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抓住服務的本質內涵,服務的熱度上去了,但方向卻迷失了,造成了服務的不公正,工商部門也存在這種現象,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服務范圍任意擴大,致使我們在工商服務過程中位置沒擺正。走人了“越位”、“錯位”和“缺位”的誤區。如幫企業詞債、為企業謀劃發展、幫企業代辦其他部門的證照等,而本是自身職責范圍內的職能工作卻沒有抓好。工商部門的職能權限是法律賦予的,不能超越這個權限,二是服務方式有所偏向,致使我們在服務過程中立場沒擺正,走人只顧結果不顧原則的誤區。有些同志認為服務好,就是讓服務對象滿意。這就產生了討好服務對象的傾向,凡事都向服務對象傾斜,而忽視了原則性、程序性的規定。如有些地方為招商引資引人大項目,對依法需要嚴格前置審批的項目也“特事特辦”、“政策放寬”,在行政審批程序上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三是服務目標有所模糊,致使我們在服務過程中方向沒擺正,不少同志對服務目標認識模糊,認為讓前來辦事的服務對象將事情辦好就是服務的目標。這種認識還停留在狹隘認識的基礎上,沒有從切實履行法定職能的角度去認識服務目標,使服務缺乏一個明確的方向,將監管與服務對立起來。
要從根本上改變服務不公正的現象,就要樹立服務公正理念。由熱情服務向公正服務轉變。首先要明確服務的范圍。這一范圍就是“法律”,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而言,則意味著“法不授權即禁止”。工商部門要提供好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所能提供的服務,管好該管的事情,“缺位”的地方要“補位”:不管不該管的事情,“越位”的地方要“退位”:在上下級之間和同級各部門之間進一步理順關系,明確職能和權限,“錯位”的地方要“正位”。其次要遵守服務程序。遵循“正當程序”的原則,服務不偏向、不歧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市場監管、行政調解等各項工作。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達到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再次要樹立履職服務目標的意識,樹立大服務觀念。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四個統一”的要求,科學處理好監管與服務的關系,實現執法、監管、維權與服務的有機統一。
二、樹立服務公平理念,由重點服務向公平服務轉變
公平正義既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推進公平準入”“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十七大報告多處凸顯出公平正義的要求。
然而,有些工商部門在服務過程中缺乏公平、平等的意識,為服務對象提供有重點、有差別的服務,出現了一些服務不公平的現象:一是服務規則不公平。受計劃經濟體制和觀念的影響,在市場準入方面仍保留著一些不公平準入的條款,特別是在一些公用性、壟斷性的行業中體現得較為明顯。二是服務方式不公平。有些地方在服務方式上搞創新,對不同的服務對象區別對待,只為重點骨干企業提供重點服務、最優服務,這實質上對其他企業而言就是一種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有違公平精神。三是服務態度不平等。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有些同志對待行政相對人采取高人一等、高高在上的態度,在服務過程中“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將行政相對人當成是“犯人”或是“刁民”,執法手段簡單、粗暴。四是服務結果不公平。從宏觀方面,就整個市場秩序整頓而言,對壟斷行業的壟斷行為、公用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的執法力度還不夠。需要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從微觀方面,在行使執法權限的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還不規范,執法的隨意性較大,受人情、關系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同種情節的違法行為卻區別對待,執法不公的現象依然存在。
對于工商部門而言,在服務中融入公平的理念顯得尤為重要。工商部門的服務公平理念應包含兩層意思:首先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平等,平等主體平等對待,要尊重其平等的權利,要給予其平等的機會。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對社會的公平正義提出的兩個層次對我們很有啟發:“作為社會公平正義。首先要保護每個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使每個人都有平等的生存、發展的權利。第二是要機會平等,在機會有限的情況下,機會應向全社會成員開放,每一個社會成員只要愿意,就有權利參與競爭去獲得機會。”其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平等,盡管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具有行政優越權,但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主體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努力做到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等和均衡。
工商部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貫徹服務公平理念:第一,在市場準入上,推進公平準入,破除體制障礙,給予各種經營主體以平等的機會,積極促進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商投資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健康發展。第二,在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要有一種“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給予一視同仁的對待,即不因親而優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視。第三,在執法監管中,要善待行政相對人,首先要從態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遵循嫌疑從無的原則,即在違法事實尚未查清前,應以認為其無違法行為的態度來看待,即使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應要遵循法定程序,對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要充分予以保證。第四,在行政處罰中,一方面要充分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的執法力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另一方面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到過罰相當,
情節相同處罰幅度相同,使我們的執法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樹立服務公開的理念,由封閉服務向公開服務轉變
公開、透明是服務型政府的一個重要標志。十七大報告中強調要“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服務工作不公開、不透明,使得工作缺乏監督,權力的行使隨意性大,對工作的要求也不高。產生了服務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時等諸多弊端,近幾年來在服務型政府的構建過程中,政務公開工作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重視,但是有些同志仍然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公開、透明是對我們工作的束縛,會帶給我們工作難度。影響我們工作進度,在思想上對政務公開工作就產生了應付、排斥的情緒,在行動上仍然習慣于過去的封閉式服務形式。因此,工商部門要樹立正確的服務公開理念。明確公開、透明的重要意義。公開、透明是一種權力運行的制度保障,它是杜絕“暗箱操作”、“”等腐敗行為的有力武器,能使我們的工作在群眾的監督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同時。政務公開、信息公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形成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良性互動,提升我們的服務水平。服務公開理念的要義主要有三點:第一是信息公開,要求我們將利用行政資源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會公開,以便公民了解更多的資訊來實現自身的利益:第二是程序透明,要求我們把權力運作的程序和過程都放置在公眾面前,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第三是公眾參與,要求我們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讓行政相對人參與到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良性互動。
工商部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貫徹服務公開的理念:第一,服務公開的意識要主動。有些地方將政務公開當成是搞運動,強調時搞得轟轟烈烈,搞過運動后,就懶得再理。例如有些工商部門的政務公開欄的內容居然還是半年前的,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了,而公開的行政執法的依據和程序仍然還是舊法規的規定。因此,要增強服務公開的主動意識,切忌形式主義,要長期不懈地堅持這項工作,建立政務公開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對開展不力的單位或個人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服務公開的效果要互動。目前政務公開的內容帶有很強的傾向性,是從工商部門自身需要的角度出發。對工作有利的公開、不利的不公開,沒有從行政相對人的需求出發。針對人民群眾的需求來公開。因此要以開展調研或者座談會、聽證會的形式。充分了解行政相對人的需求,并對不同類型的行政相對人的需求進行細化,根據不同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行政指導活動,從而加強與行政相對人的聯系與互動,第三,服務公開的內容要全面。既要公開依據,又要公開過程和結果:在行政許可方面,要公開服務項目、辦事程序、服務時限等;在行政執法方面,要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結果等;在行政收費方面,要公開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進度等。第四,服務公開的媒介要拓寬。有的地方一提到公開。就認為是各種規章制度上墻,宣傳欄上貼布告,公開的媒介和方法不多。因此,要通過多種媒介來開展工商部門的服務公開工作,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大力發展電子政務,特別是要利用網絡技術在互聯網上建立工商部門的門戶網站,將政務公開的內容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為了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揚州工商局從機關到每一個基層分局的登記注冊服務廳內都配備了電子觸摸屏,讓前來辦事的人員“一觸即知”。通過“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形式,使行政活動過程和行政權力的運用公開化、透明化。
四、樹立服務效率理念,由應付服務向效率服務轉變
隨著新公共服務理論的進步和現代法治追求時效精神的發展。注重行使公共服務職能的時效性成為時展的必然,西方有一句著名的諺語:“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句諺語就強調了效率與正義的密切關系。我們注意到現代行政法中不再僅僅強調“合法性”與“合理性”這兩大基本原則,“效能性”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接受為是行政法的第三大基本原則。我們發現,最近幾年新出臺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許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工商部門常用的法規中,有關時效的規定頻頻出現,有些同志認為工商部門行使職權、提供服務。指導思想就是只要履行了作為義務,確保不違法、不出錯,凡事只要有個交待就行。這是一種“不求無功、但求無過”的應付式工作方式。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生活節奏日益加快,人民群眾希望政府部門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及時、快捷、高效的服務。這種應付式工作方式在新形勢下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服務需求,與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
因此,我們工商部門要在新形勢下樹立服務效率理念,不再僅僅滿足于“應付服務”的層次上,要有一種“行政慢作為就是不作為”的認識。由應付服務向高效服務轉變,要給人民群眾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服務。在行政許可工作中,要給相對人提供“一站式辦公”,對相對人的辦照咨詢回答要做到“一口清”,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應提交的有關材料,對于法律已明確規定行政時效的必須要在規定時效內完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效的,也要盡可能為行政相對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事情辦好。大大減少行政相對人的時間成本:在消保維權工作中,要依托12315投訴舉報網絡,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快速反應機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要依據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查結案情,使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迅速得到處理,市場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五、樹立服務質量理念,由粗放服務向質量服務轉變
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實現又好又快發展”。這體現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方向轉變,工商部門要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其服務發展的理念和思路也要與時俱進。有所創新。周伯華局長提出了要“創新和完善服務方式,切實提高服務經濟發展的水平。”因此,工商部門在服務過程中要樹立服務質量的理念。把提高服務的質量與效益擺在突出的位置,不斷創新和完善服務方式,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現在,工商服務形式和內容雖有很大進步,但是從效果上看粗放型的特征明顯,服務質量和水平還不高,主要表現在:一是針對性不夠。企業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首先要研究市場需求,并對市場需求細化,為市場生產和提供適銷對路的產品。工商服務要借鑒企業營銷理論,針對服務對象的需求來提供適需對路的服務。二是服務知識層次和業務水平尚待提高。服務質量好不好,服務員的素質是關鍵。當今時代是知識經濟的時
代,新知識新學問層出不窮,而我們的一些同志卻停留在過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服務,不學習知識不鉆研業務,越來越跟不上時展的要求,其提供服務的質量難以保證。三是服務的現代化水平不高。我們服務的手段仍然比較單一,監管方式仍然比較落后,信息化的技術手段在我們的工作中應用的還不夠。四是服務追求造勢、追求形式,而不追求實效。有些地方搞服務方式創新,不從實際出發,盲目求大、求新、求特、求多,既勞民傷財,又收效甚微。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人手,由實現粗放服務向質量服務的方向轉變:一是樹立“以民為本”意識,要加強與各類市場主體的互動聯系。經常傾聽群眾意見,研究群眾需求,并對服務對象的需求進行細分,積極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適需對路的服務。二是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人才隊伍,要想給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服務者的高素質是關鍵因素。因此,我們要加強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繼續搞好登記注冊官、行政執法官、基層法制員等隊伍建設。并加大培訓力度,通過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積分制學習教育等多種培訓方式,不斷提高工商干部的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三是以信息化為載體,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創造監管的高水平和服務的高質量。一方面依托信息化著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動完善工商部門門戶網站的各種服務功能,積極推進網上咨詢、網上投訴、網上登記、網上查詢等各種便民服務: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著力提高監管執法的科技水平,推動信息化手段在登記注冊、經濟戶口巡查、食品安全監管、廣告監測、公平交易執法等領域的廣泛應用,四是制定科學的工商行政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改變按案件和收費任務的完成情況為主要考核指標的方式,代之以所管理的轄區內的綜合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為衡量標準的績效評估方式。五是借鑒企業效益成本的預算方式。通過加強成本核算和效益評估,精打細算,避免鋪張浪費,以較小的成本贏得較大的收益,為人民群眾謀取更大的利益。
六、樹立服務均衡理念,由突擊服務向均衡服務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