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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知識產權保護不斷縱深發展
1.知識產權保護的開放性趨勢增強
在TRIPS等多種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中規定,WTO的成員國要統一接受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這樣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統一規范性體制。在這種背景下,各發達國家紛紛修改和調整本國知識產權法,力求繼續主導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奧巴馬簽署《美國發明法案》,表明新修訂內容將陸續開始發揮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后,我國相繼制定并修改修訂多次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絡傳播權,從而逐步形成開放性、國際化的現代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2.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
隨著知識產權密集型的產品不斷發展和最新科學技術的運用,知識產權的應用領域和保護水平不斷提高,如技術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詳盡并適用于特定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等,保護期限較之以前延長。但是,將技術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保護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術壟斷。如我國近些年來3G移動通信標準、華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國際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下的貿易保護壁壘。
3.知識產權審查國際化
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著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商品模仿行為,因此它們更為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審查國際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而帶來的利益。專利審查的國際化和保護統一聯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審查效率,降低了各國付出的成本。同時,也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產生了沖擊。
二、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不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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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禩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人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并在內國進行銷售的行為,這必然加劇了在內國的對同一產品的競爭,當然這是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為了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發揮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精神的。這樣可以使知識產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流轉,促進競爭,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是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地需要平行進口。
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特別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3]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茖W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于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愿望和要求。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臺,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4]因此,這就必然產生一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各知識產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一國領域的實現和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人根據其他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的實現和用盡。[5]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內國依法受保護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國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為他國也沒有義務給予同等的保護,因此,在內國特殊受到一國法律的保護,盡量地避免產生同業競爭者,以利于保護其在一些國家的專有權利,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違背的??梢姡瑢χR產權的特殊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又涉及到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的是獨占性,而貿易則更強調自由化而反對壟斷,由此形成了平行進口方面的激烈爭論與矛盾。也正因為如此,現代國際貿易中,一方面平行進口在一些國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則平行進口有增無減,以至于國際社會也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肯定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產生沖突,其理論基礎主要有:
1.權利用盡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此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自由的使用、轉讓和處理該知識產權產品。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再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一步流通。這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種原則在專利和商標領域得以廣泛應用,在版權領域也有所體現。例如,合法地載有某商標的貨物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對其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任何人再次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應無權阻止。[6]因此,平行進口合法。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法律分別付出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如果未在國外申請專利,其在國外普遍認為是公有領域不能成為專利,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要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按照他國法律分別申請并獲得授權。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按照本國的法律規定對其專利申請是否決定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對該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建立其知識產權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一個商人很可能希望其產品進行很小的改變而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興趣和偏愛,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標,這個希望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輸入,他將發現這個銷售目標將發生挫折,他的信譽因其使用不合適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的銷售而遇到損害,而且這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盵7]因為商標權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各國商標法的內容、保護的期限、范圍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標權僅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一國獲得商標權并不能自動在它國獲得同一商標權,即根據某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并受到保護,一旦跨出該國領域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個商標,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方法才獲得的,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況?!暗赜蛐栽瓌t”和“權利用盡原則”目前仍然是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相對對立的觀點的理論基礎。在過去,“地域性原則”占有主導地位,但是“權利用盡原則”今后將被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鄭成思先生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8]因此,權利窮竭原則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國外合法購買商標權所有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而將產品從國外進口,仍然對商標權構成侵害。因此,平行進口應予禁止。
如果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當然會促進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卻削弱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當然是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但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將促使人為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會,而且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種人為市場分割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于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這些都與世界貿易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因此,對商標權保護與貨物自由流動的沖突,使商標平行進口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之中。
五、我國對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法律調整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條規定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與各國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國2000年修訂《專利法》的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中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從該規定的反面來看,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應當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可以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當中,對“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但這是從反面來理解得出的結論,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雖然有許多變化,但是關于“平行進口”的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吨鳈喾ā返?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所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其中沒有關于進口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46條列舉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中也沒有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口其作品的問題。因此,對于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仍屬空白。2001年修訂《商標法》也有一些重大變化,但亦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的問題。
根據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我國應該總體上應該許可平行進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國際貿易規則,更不能因為禁止平行進口將其拒絕于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勢。⑵中國由于總體上來講屬于低價位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紤]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量及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中國長時間相對于大多數國家仍是低價位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使這種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為競爭優勢。⑶作為技術引進大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提高技術引進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我國是個技術引進大國。而我國的企業多屬于被許可方,他們希望通過引進技術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就會使得中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后進行生產、銷售時產品面臨市場問題,無法實現引進技術的初衷。⑷允許默認許可的例外有利于引進技術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狀況,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產業結構的飛速調整之際,我們應強化自主專利權的發展。同時,在平行進口合法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產品的市場等作出例外的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可促進中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上實行平行進口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地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而盡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權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標是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區分的根本標志,無論應用于哪個國家都不應該予以改變,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運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平行進口并不會對國內市場形成巨大的沖擊。⑵對專利的平行進口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該限制一些,這樣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利益,既鼓勵了科學創新,豐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也不必擔心完全禁止平行進口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并產生壟斷,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愛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我國對外貿易》,理論學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2]楊芳、楊永忠:《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問題探討》,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頁。
[3]鄭成思?!吨R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頁。
[4]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源革及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
[5]任燕:《“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探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69頁。
篇3
服務外包按照發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國是否相同,可以分為國內服務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國際服務外包(即離岸外包)。國際服務外包可以在人力資源、經營管理理念、市場競爭等方面產生技術外溢效應,使承接國可以通過人力資本的流動、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關聯產業的帶動等快速提升本國的服務業水平[①];同時服務外包主要發生在信息產品生產部門及信息技術密集使用部門,包括金融、電信、軟件等。而這些行業恰恰是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重點發展的服務業領域。
一、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正在經歷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但目前我國的技術水平仍然較低,承接的業務多數處于國際分工體系的價值鏈的中末端,對我國的服務業發展帶來很不利的影響。改變這一現狀,提高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服務企業真正能夠參與到高端服務業中,必須加快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在競爭中求發展,實現我國服務業自身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
2005年以來我國的服務外包年平均增長率都超過了全球的平均增長率,正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外包中心。據商務部統計國際貿易論文,2010年,全國新增服務外包企業3756家。全國服務外包企業承接服務外包合同金額274.0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98.0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7.0%和43.1%;其中承接國際(離岸)服務外包合同金額198.3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44.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4.3%和43.1%。
然而,與全球服務外包業“龍頭老大”印度相比,中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據統計,包括軟件和服務外包在內的外包產業產值占印度國內生產總值的7%,占印度出口總額的近四成論文怎么寫。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離岸軟件外包業務和46%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對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影響
服務外包市場是一個不斷動態變化的市場,外包產業的范圍也隨著社會需求在發生著變化。服務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 以及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出現的一個新的外包服務類型,即知識流程外包(KPO)。信息技術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統維護和運行,以及軟件研究和開發等;業務流程外包(BPO)是指由專門的服務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類型的業務的服務,如企業內部的管理、業務的運作、供應鏈的管理等;知識流程外包(KPO),一般定義為高端外包服務,包括合同研究組織(CRO)和其它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例如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工程設計等。專業的服務機構畢馬威國際預計KPO正逐漸成為現實的、主流的外包選擇之一,它的市場規模將在兩年的時間內達到100億到170億美元。
從低端的ITO信息技術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務外包中的技術含量和知識承載度越來越高,如KPO就是一個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因此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及其相關的制度體系。
1、 對承接國的影響[②]。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要發揮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應該能夠通過制度的建設大力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能力,從而加快我國的技術進步,最終提高我國的整體技術水平和國家核心競爭力。承接高端服務業,進而提升我國的服務業技術水平,并最終在國際服務業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國發展本國服務業的最終目標。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務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目前信息技術外包(ITO)仍是中國服務提供商首要的收入來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強。有專家指出國際貿易論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長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勞動力的高性價比和規模效應,就是因為知識產權得到了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給發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誕生第一部《專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識產權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完整,執法力度不足,國民整體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等,而這些問題將削弱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競爭力。
2、 對承接企業的影響。在服務外包中,發包方一般都擁有相當數量的可能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外包過程中,發包方必須將部分知識產權產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對于發包方而言,外包項目中包含著很大的技術外泄的風險。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承接國家和承接企業時,除了承接方的技術基礎和人力資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業的信息和技術安全是發包方首要的考慮因素。基于此發包方在選擇目標國家時,會首先選擇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完備的國家,對目標企業則會優先選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強、經驗豐富的企業。對于承接方而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的競爭力和企業自身利益保護。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必然會使用發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商業秘密等,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護發包方的知識產權,就很難取得發包方的信任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外包過程中,承接方還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將伴隨完成的產品或服務被移交給發包方,從而出現知識產權轉移的風險。
三、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
服務外包與其他的服務業相比,在產品特征和行業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如產品一般應具有可數字化和模塊化的特點等,行業一般以蘊含一定知識含量的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等為主。相應地國際貿易論文,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1、經濟性。和其他產業相比,服務外包行業技術含量高,甚至一項技術就可能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對外包各方,包括發包國、目的國、發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利益相關性)。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極為關注,甚至在世貿組織的談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讓步換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2、利益平衡性。“知識產權制度在人類的法律進化史上得以產生并發展,就在于其確認了涉及知識產品保護的各種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但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不僅體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要之間的矛盾關系上,還體現在離岸外包的相關國家之間和以及發包企業與承接企業之間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復雜性。由于跨國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接方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同時外包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還有可能來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與國內企業之間的業務承接相比,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它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如發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國家的法律對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4、層次性。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內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國通過立法制定的旨在對知識產權的資源配置和財富創造等行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條例等,還包括我國已經核準的相關國際法的條款和我國已經簽約的國際協議如Trips協議的規定等。非法律形式則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的配套措施,如國家層面和各個地方層面的政策體系以及企業層面的規章制度等。
四、相關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
服務業的發展在我國起步較晚,而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更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因此我國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從宏觀到微觀層面促進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提高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1、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以國家戰略和地方發展戰略為導向,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使其比其他的經濟活動具有更強的政治色彩,但同時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角逐不僅存在于企業的微觀層面,更體現在國家的宏觀層面。“歷史已經表明,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保護水平適應國家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并能隨著未來的發展需要而變革國際貿易論文,才能真正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否則,會產生負面的作用。”與此相對應,我國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服務于我國現階段的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尤其是未來五年 “十二五規劃”中對服務業發展的目標,使我國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如在我國已經加入的TRIPS協議規定模糊而彈性空間較大的部分,調整相關國內立法,使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法律形式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態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彌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彈性空間較小的部分發揮作用,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軟工具”,[③] 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保護標準,建立以促進產業發展和產業升級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服務外包中,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在擁有的資源和發展重點等方面各有不同,各個地方可以在國家統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加快自身知識產權的創新,增強承接服務外包能力。
2、充分發揮相關的行業協會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可以整合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中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運用和創新中的問題,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時提供可行性報告、法律法規草案或建議等,盡可能為服務外包企業爭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內自律規則共同遵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準則,建立行業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機制。
3、加強外包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企業是我國知識產權開發(激勵)、應用、管理和保護的主體,外包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國際競爭力,還能增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發員工的研發積極性,激活員工頭腦中的隱性知識國際貿易論文,使之顯性化。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為企業規劃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如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制度、項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評價制度等,從而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化,盡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避免因侵權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合肥市服務外包承接企業要素稟賦提升的實證研究”(項目批號: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合肥市承接跨國公司服務外包戰略研究”(項目批號:2008sk047)的階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國家的外包業務,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識產權制度對承接方,包括承接國和承接企業,的影響。
[①] 江小娟等,服務全球化與服務外包:現狀、趨勢及理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頁。
[②] 袁秀挺:“知識產權權力限制研究――著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部考查”[D],北京大學2003年博士論文,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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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驗結果與分析為了能夠使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供中國借鑒和學習,我們分別運用中國數據和27個OECD國家的數據進行了回歸,并且進行對比研究。1.中國數據的擬合結果。(1)國內R&D投入未能顯著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這一結論與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結論不同[3]。據調查,大量的企業僅僅滿足于眼前良好的發展狀況而不愿意承擔研發投入的風險,低成本發展的原有路徑一直是企業試圖保持的優勢,這導致整個經濟部門的技術水平未能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內R&D投入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在1%水平上顯著。這表明國內R&D投入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強度的影響,另一方面還要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2)貨物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不顯著。原因之一,在當今的全球國際分工格局下,盡管某些進口品(尤其是中間品和資本品)可能具有較強的技術屬性,但是由于跨國公司的保密意圖致使中國很難在最為核心的技術層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國公司和東道國本地企業會進行激烈的競爭,前者在東道國所產生的競爭負效應可能超過了技術溢出正效應。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后發現,貨物貿易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能夠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提升,說明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貨物貿易進口產生技術溢出效應。但是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及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增強,貨物貿易進口對TFP的非線性影響因素時,其回歸結果未能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并不是很穩定和顯著,我們認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說的跨國公司控制了進口品的核心技術環節,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還需要進一步提高。(3)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和資本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由于勞動密集型服務品主要表現為本國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術含量較低。資本密集型服務品主要表現為運輸服務,它的特點是資本投入量大、技術含量低,而且運輸服務難以深入地融入到國內上下游產品的價值鏈中,所以很難促進進口國的全要素生產率增長。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兩類服務貿易進口依然未能和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協同效應來推動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梢?,雖然中國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一直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但是技術屬性較弱的服務品進口對不斷強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不敏感,無法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4)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顯著促進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服務業是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品更是服務業中高科技、先進理念和知識的典型代表,中國對此類服務品的進口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發和探索的彎路,節約了大量的物資、人員和人力資本投入,最終顯著地推動了中國的全要素生產率。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同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的協同效應依然促進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而且在1%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品的科技含量較高,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術水平的服務品,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僅從規模上鼓勵了此類服務品的大量進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內部的技術結構,使得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能夠與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較高的匹配性并且產生協同效應,推動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5)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均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產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揚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見,欲使知識產權保護分別和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共同推動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那么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必須適宜,以便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正向傳導機制,降低反向傳導機制的不利作用,否則只會適得其反。模擬結果顯示,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達到5.815時,國內R&D投入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作用達到最大化,這也是以國內R&D投入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此外,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達到6.084時,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作用達到最大化,這是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根據計算發現,2012年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5.349,與兩個最適強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在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時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國內R&D投入僅僅是國內行為,而服務品進口則屬于跨國活動,它與國內活動相比需要克服市場準入和人員跨國流動等貿易障礙,只有在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這種產品才能夠進入進口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擠出效應和壟斷勢力效應也會推遲出現。2.OECD國家數據的擬合結果。用OECD國家數據的擬合結果與用中國數據的擬合結果絕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OECD國家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平均強度已經超越了最適強度。模擬結果顯示,這些國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6.486,而國內R&D投入以及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在促進全要素生產率時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分別為6.227和6.278。也就是說,OECD國家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已經不利于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這與Scotchmer(2004)的研究結論相似,Scotchmer(2004)認為發達國家在推進技術創新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不應當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而應當重新判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是否已經過強[15]。
(四)穩健性檢驗由于我們最為關注的是中國國內的R&D投入、服務貿易進口分別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而且考慮到以上回歸結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別通過改變指標選取以及考慮滯后效應的方式來做穩健性檢驗。在指標選取方面,我們借用韓玉雄和李懷祖(2005)的方法重新計算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16];在考慮滯后效應方面,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分別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可能存在時間上的滯后,故分別選取一階滯后和二階滯后來進行回歸。從回歸結果來看,三種不同的穩健性檢驗結果與原始回歸結果十分相似。從穩健性檢驗的三個結果的平均值可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4.126)尚未達到國內R&D投入所需的最適強度(4.302),也未達到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所需的最適強度(4.329)。進一步觀察發現,國內R&D投入所需的最適強度都小于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所需的最適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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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影響了正常貿易,將給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由于世界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執行力度并不相同,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些差別就成為國際經濟關系緊張的一個根源。因此,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尋求協調統一的國際承認的知識產權貿易規則,以更規范、更具可預見性以及更系統地解決有關爭端成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談判的內容。1986~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列入了貿易談判的議題,世貿組織把知識產權貿易作為三大支柱之一,被認為是對關貿總協定的重大突破。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明確了知識產權的類型為:版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外觀設計(分布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貿易秘密等,協定包含5個基本內容:
(1)怎樣適用多邊貿易體系基本原則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協定;
(2)怎樣恰當地保護知識產權;
(3)成員方應怎樣在其境內恰當地執行那些權力;
(4)怎樣解決世貿組織成員間關于知識產權的爭端;
(5)在新體系被引入這一時期的特別過渡安排。
通過制訂成員都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試圖縮小世界上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差別,并使它們置于共同的國際規則之下。如產生關于知識產權的貿易爭端,則可引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知識產權協定是以多邊貿易體系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并且突出了非歧視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平等對待本國和外國國民)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平等對待世貿組織內所有的貿易伙伴)。協議的宗旨是加強知識產權的充分的有效保護,并確保實施知識
二、當代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形式與發展
1.許可證貿易
許可證貿易是知識產權貿易中使用最廣泛和最普遍的一種形式。許可證是指擁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對該產權行使某種法律權利。許可證貿易是以知識產權以及相應產品的制造和銷售權為內容,通過簽訂許可證協議而進行的技術貿易。目前,專利、專有技術貿易大都通過許可證貿易來進行,現在計算機軟件貿易也越來越多地采取許可證形式,甚至出現了不針對特定用戶的“啟封式許可證”。盡管許可證貿易比普通商品貿易產生的時間晚,但其發展速度十分迅速,對技術知識的傳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進步,趕上世界先進技術水平。
2.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一種商業服務和技術體系的許可,是指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商業企業(特許方)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服務標志以及經營管理的方法或經驗許可另一家商業企業(被特許方)使用。被特許方使用特許方的商業名稱經營業務,遵循特許方制定的方針和程序,特許方則從被特許方處收取特許費。特許經營形式適合于商業、服務業和工業。
對于特許經營許可方來說,特許可以為打入市場提供機會,除了直接收取特許費外,還可以通過提供技術服務收取服務費,并阻止可能的競爭。對被特許方來說,可以解決技術能力不足、資金匱乏、缺乏品牌優勢等問題,減少投資風險。因此,二戰后始于美國的特許經營,近二三十年流行于美洲、歐洲和亞洲。目前,美國零售總額的60%由特許經營完成,特許經營為美國安置了超過11%的就業人口,麥當勞通過特許經營在117個國家建立了2.5萬個連鎖店。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成一個新的企業。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識產權進行出資,這種出資實際上是把出資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了新成立的企業,因此,這種方式也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一種形式。如果出資方不以知識產權為出資形式,那么該出資方可以通過簽署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規定出資方是技術的供方,新企業是技術的受方,這樣出資方既可獲得股權也可得到知識產權許可費用。這種方式對于知識產權的供、受雙方都是有利的。受方可借此引進外國較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銷售技術,培養自己的技術隊伍,還可利用國外資金;供方則可以利用受方的勞動力和資源,擴大海外市場,通過收取知識產權使用費回收設備與技術研制的費用,因此,這種方式受到了很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歡迎。
4.計算機交鑰匙合同
交鑰匙合同是指供方為建成整個工廠,向受方提供全部設備、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的提供與安裝,受方人員的培訓、試車,直到能開工生產后,才把工廠交給受方。目前,在知識產權貿易方面,更多體現在計算機應用領域。所謂計算機交鑰匙合同就是整個計算機系統的買賣與軟件的轉讓。一般不包括供方承建廠房,主要內容是:供方向受方出售硬件,提供軟件許可證,提供對硬件、軟件的維修服務并延續到開機后一段較長時間,計算機的安裝與測試、軟件的測試。
5.知識產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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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技、文化、工商業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成就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創造成果,諸如專利、著作等。由于知識產權的對象都是“無形財產”,權利人事實上的占有和控制并不完全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為了保證權利人實現該特定財產權,法律賦予了知識產權特殊的性質――壟斷性。例如,在專利制度下,只有專利權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擁有專利權的技術生產產品,其他廠商要想使用該技術必須征得專利權人同意并向其交納一定費用。
然而,知識產權制度在保障了權利人權益、鼓勵了創新的同時,也滋生了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濫用,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的危害和WTO項下的相關限制措施
許多企業在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其對知識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支配地位非法限制競爭,他們濫用知識產權的結果就是讓原本自由競爭的國際市場逐漸被自己所壟斷,造成其他同行業企業的破產和產品價格的大幅度提高,嚴重地損害了部分產業工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微軟壟斷案,微軟利用Windows95的許可協議,要求個人計算機制造廠商必須附加安裝微軟的IE瀏覽器,作為微軟繼續供應Windows95的條件,這種著作權許可存在著搭售的問題,限制了競爭,為己方的壟斷創造了可能。濫用知識產權對權利人企業自身的危害同樣也是嚴重的,它極有可能因為違反相關國家的《反壟斷法》而遭到其政府的制裁。
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雖然WTO項下尚沒有完整成熟的反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已生效的多邊條約中所包含的反壟斷規定,對在特定領域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仍然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形成的世界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是WTO的基本法律文書之一,也是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反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規范。
總的來講,TRIPS協議主要涉及到五個大問題:1.貿易制度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應當如何適用;2.如何對知識產權給予充分的保護;3.成員如何在其轄區內對知識產權進行充分保護;4.如何解決WTO成員間的知識產權爭端;5.新制度引進期間的特殊過渡安排。具體而言,TRIPS協議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定的規定為限。”這足以表明限制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促進競爭是TRIPS協定的主要目的。此外,TRIPS協議第40條第2款更是以舉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種主要的應予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1.獨占性回授條件 (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將其針對被許可技術做出的任何創造發明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以獨占的形式,在許可方不做彌補考慮或者不附加對等義務的情況下,返授給許可方;2.禁止有效性質疑,即要求被許可方承諾不對所涉及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3.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即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技術時搭售其他有體貨物或技術,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三、我國限制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建議
我國雖然已于2001年成為了WTO成員,但迄今為止尚未制定出專門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現有的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進行限制和懲罰的法律主要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中的一些具體制度和民法的相關基本原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國際貿易的主要有:國務院2001年12月1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列舉了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7項限制性條款[3]。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修訂)》第31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在貿易規模迅猛增長的同時,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頻繁,這其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但不能因此忽視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應該說我國在限制和制裁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促進自由競爭在這一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是太零散、太薄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對該法律的定立主要有如下幾點建議:
1.要與WTO項下的TRIPS協議良好銜接。TRIPS協議作為國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典性協定,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都毋庸置疑。在立法時做好與TRIPS協議的銜接,既是我國履行WTO成員義務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提升我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的權威和效力。例如TRIPS協議中頗具特色的那一整套保證執法的規則,包括對訴訟主體和訴訟權利義務方面的要求、對證據提供的要求、對停止侵權的要求與限制等,正是這套規則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配合,才使得TRIPS協議具有了極強的執行力,因而是非常值得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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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1987年就開始家電產品的出口,知識產權糾紛是影響我國家電出口的一個重要問題。經過經驗的不斷積累和意識的增強,我國開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
我國家電產品的商標、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屢屢被外國企業搶注,造成我國家電產品出口到國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標和外觀設計,但由于我國家電產品沒有在國外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面臨著侵權問題。國外企業往往會中國家電出口企業侵害其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經過和國外企業的協商談判以及上訴,外國企業向中國企業收取專利使用費和讓中國家電出口企業贖回自己的商標。中國的家電產品出口到國外還要向自己的專利和商標付費,不難看出中國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和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問題。對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爾為案例,分析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識產權戰略和自身發展戰略緊密結合起來,打造國際品牌。
二、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以海爾為例
作為國內最先成功實施國際化戰略的家電企業,海爾的目標是要成為中國的國際知名家電企業。而要達到這一點,海爾就必須在國際范圍實現本土化,包括本土化技術研發、本土化產品生產和本土化銷售。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是進入國際市場的前提條件:
1.實施本土化技術研發,要能成功地取得本土化的技術專利保護。在國外的設計中心,技術基礎是源自于海爾自身的技術實力。這時的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種市場準入資格,技術成果不進行專利申請、缺少當地國家法律保護,就難以取得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2.本土化生產的關鍵因素也包含知識產權領域。投產前沒有通過專利檢索跟蹤,對現有市場技術發展就不可能形成一個全面、準確的掌握,當然將直接影響到整體投資項目決策的做出,造成投資方向的錯誤。
3.知識產權是成功實施本土化銷售的前提。在簽訂國外銷售協議時,都會對產品提供方提出關于專利侵權責任歸屬問題。目前,海爾已經進入歐、美、日等國家和地區的主要超市、零售網絡,正是得益于海爾具有的自主知識產權。論文來源于小柯
海爾把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企業自身的發展戰略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無論在國內的發展還是國際中的競爭都把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避免了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疏忽;海爾擁有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新技術新產品的專利保護很及時到位,對每一項新技術、每一件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很強。
三、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中國家電產品要實現自主品牌經營和保護。我國家電企業經過多年的努力和發展,已擁有不少的知名品牌,如:海爾,海信,TCL等。但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很落后,使國外企業有可乘之機,搶注我國家電產品品牌和商標,直接影響了我國家電企業的出口和海外經營,阻礙了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所以我國家電生產企業在注重自主品牌經營的同時,更要注重自主品牌在國際競爭中的保護,做到自主品牌的牢固擁有。
2.完善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實行家電產品在國外先注冊后出口的方法和新產品下線立即注冊的方法。當我國計劃要出口某種家電產品的時候,可以先行到國外注冊該產品的商標專利以及外觀設計,這樣可以避免外國企業搶注,實現產品的順利出口。當我國家電企業新技術的應用或新產品的下線時,可以立即給這項技術或產品申請專利,做到下線時都已是專利產品,不給外國企業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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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壁壘的產生及其背景
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源于十五世紀的西歐,隨后很多國家先后建立了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到現在為止,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隨著經濟的一休化、全球化,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必然不可能只是一國內部的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也面臨國際化。1883年的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開端,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經通過公約、條約建立了相關制度,這對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起著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識產權如同一把雙刃劍,它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同時,也引發了負面的問題。知識產權天生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當知識產權人不當或過分地利用這種壟斷性和排他性時,就會造成他人行使相關權利的阻礙。在國際貿易中,如果知識產權人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權,阻礙正常的自由貿易,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壁壘。在上世紀的六七十年代,美國為了保有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而實施了各種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利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定義和特征
目前對知識產權壁壘的定義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我國商務部頒布施行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對貿易壁壘做了如下界定:外國‘地區)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1)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的或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2)造成下列負面影響之一: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人該國市場或者第三國市場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在該國市場或者第三國市場競爭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對該國或者第三國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我國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由此,筆者將知識產權壁壘界定為: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義,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施進口限制措施,或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法律壟斷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
知識產權壁壘的特征表現如下:第一,知識產權壁壘是基于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保護制度而產生.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它的本質是濫用知識產權的合法的壟斷權和排他性,從而阻斷自由貿易,因此它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第二,知識產權壁壘具有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知識產權壁壘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因而是無形的;知識產權壁壘所依托的是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的實施具有時間性,一亙過了保護權利的時間,知識的壟斷權即消失毛知識產權壁壘只存在于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從而具有地域性。第三,知識產權壁壘具有歧視性,發達國家不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實情,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準強行加在發展中國家身上。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
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主要有:
(一)裕售行為
所謂的搭售就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產品購買者購買該產品時,要求其一并購買其他附帶產品,而不管購買者的意愿如何;若購買者不購買附帶產品,則不進行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白山貿易的原則,侵害了購買者的自由選擇權。權利人的這種行為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表現,是不合理的。
(二)差異定價
所謂的差異定價就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在進行產品貿易時,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針對同一產品實施與產品成本無關的不同的價格。著名的例子是,微軟Windows9中文版本在我國的銷售價格是1998元,而在美國僅109美元;Ofice9中文專業版在我國銷售價為8760元,而在美國僅300美元。微軟給中國電腦企業OEM的預裝軟件定價為690元,而給IBM的不到10美元。差異定價與成本無關。其本質就是一種歧視。價格歧視行為對發展中國家的損害很大.侵害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公平交易的權利。
(三)商標搶注和標識性商標
發達國家為了壟斷知識產權,在產品注冊商標時,將與產品有關的邊緣產品或關系不緊密的產品同時申請注冊商標,大大地擴大了商標的使用范圍。這使得非知識產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失去了注冊商標的機會。發達國家搶注商標,多數是出于惡意的,不是出于保護知識產權產品的目的,而是為了防止其他國家進人相關甚至不相關的產品領域。另外,發達國家還充分利用標識性商標來筑起知識產權壁壘。一些國際組織把標識性商標注冊成證明商標,這些商標被廣泛運用。當知識產權產品固有的專利權已過期,附在其上的商標權卻可以延續,這意味著,對該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限也就延長了。這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權利人進人相關的產品領域,從而標識性商標也變成了知識產權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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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貿易;問題;對策
1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是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依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能產生剩余價值的只有物質資料的生產,但是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經濟,它本身并不會產生剩余價值,僅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夠產生價值。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經常通過壓低產品的價格,從而使得與知識有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得以提高,這樣導致其可以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很大的競爭力。知識產權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它的地位也在國際貿易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在國際上與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相提并論,足可以說明它的重要性。
2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國際貿易中面臨的問題
現在大多數的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和重視,在中國每一個年度會有數萬個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專利申請僅不到百分之十,結果致使我國每年都會有部分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搶先注冊。到現在為止,許多在國內的管理者并沒有建立或成立知識產權的機關,同時也沒有員工專項負責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關的知識產權人才少之又少。我國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給予合理性的獨有性。大部分發達國家對于亂用知識產權進行壟斷的做法,都是利用執行反壟斷法來進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現在中國并沒有推行《反壟斷法》,并且可執行的一些制度也沒有在相應的機制中體現出來。因此,我國一些企業經常處于十分被動狀態在遇到有關知識產權糾紛時刻,這樣很不利。
3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
3.1推行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首先要改變以往資金扶持政策由原來的不明確,沒有目的性的扶持轉變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擁有自己技術的項目上,尤其針對擁有先進的技術的自有產權,建立具有本國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并具有知識產權的民族產業項目群。其次,還要給予完善的保障措施,獎勵制度要合理的執行并且實現,對于那些有重大發明的就有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要加大獎勵力度。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執行應該以推動革新、改善環境為方針,從而建立與中國特色的社會經濟體系相吻合并且與國際大環境相吻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緊完善和修訂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企業應該重視人才的培養,因為人才是國家發展的主要核心力。國與國之間的競爭本質上是對人才的競爭,誰擁有的精英數量大,它便可以在競爭中取得上風,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幾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經開始增大了對中國本國人才的吸取,我國企業對人才的重視還不增強,企業將會損失了將來開展市場的第一核心力。我們不僅要在尋求特色經濟發展,同時還需要對知識產權保護擁有屬于我們的特色。知識產權保護要有與我國特色相吻合。最近幾年以來,國外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為,在這其中網絡山寨是核心。并且,相關部門根據當今社會的特點,重新修訂了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尤其是刑事處罰手段,讓侵犯知識產權的人在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3.2企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現如今的社會,品牌在產品價值的比重中越來越高,企業應堅持樹立產品的品牌價值,從而加大知名度,達到在產品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如果企業沒有擁有過硬的知識產權知識,就不能樹立自己的品牌,他的產品也不會在海外市場分得一杯羹;如果企業想要擁有屬于自身的并且眾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應該加強知識產權的學習從而對自己品牌的保護,洞察其它海外企業在中國采用的品牌發展方針,利用品牌的全球化從而調整知識產權的部署。我們要對自己進行各個方面的保護。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就是要推行專利保護,它可以幫助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一路順暢。如果企業要推行知識產權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術革新機制,加強革新產品的輸出與研發,從而技術創新和研發成為主體。首先企業應該知道以及深刻認識什么是知識產權,怎樣申請報批形成知識產權;其次企業還要對研發中心的建設,使研發中心成為知識產權戰略推行的載體,最后還要加強產學研的結合,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實施生產,教育,研究共同培養技術人才的模式。
4結論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國,我國應該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要使國民真正意義上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養知識產權的相關人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從而保護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不受到傷害,有助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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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方向的論文范文二: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發展,為我國國際貿易活動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對當今微博營銷的發展狀況進行了系統分析,認為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有效降低國際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率,提高客戶的滿意程度,使企業的競爭意識得到有效增強。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注重對微博網絡營銷的運用,以進一步加快網絡信息化建設的進程,對于網絡營銷貿易要不斷規范,從而促進其全面發展。
關鍵詞:微博;網絡營銷;國際貿易
由于網絡的發展,微博由此衍生出來。微博最初只是一種用于網絡交流的工具,近年來其作用范圍不斷擴大,在當今我國貿易營銷當中微博被廣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國的網絡營銷過程中,普遍被應用于個人的營銷,還沒有被企業貿易廣泛地應用。在國際貿易中,每個國家對于網絡的認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體的消費觀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網絡營銷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這就需要我們著眼于微博網絡的重要性,將其營銷方針進行完善,將微博網絡營銷的積極作用充分地顯現出來,提高當代企業的競爭力。
1微博網絡營銷的概述
微博是一個交流的平臺,是微博客的一種簡稱,主要是將用戶的信息和圖片文檔進行分享。用戶可以充分利用微博這個平臺,將信息進行分享和傳遞,利用微博平臺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當今社會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斷增加,在我國開始出現微博電子商務平臺,并且發展的越來越快。在當前的網絡營銷中微博營銷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網絡營銷,人們可以將自己的品牌活動進行推廣,開展各種類型的網絡營銷策劃活動。
2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2.1降低成本
當今社會屬于電子商務的時代,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還可以減少信息不及時的問題,使原材料的購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梢杂行д砗头诸愒牧喜少徯畔?,以各個部門的采購需求為基礎,進行有效地統計,上報給總部,利用微博向供貨商進行統一的批量購買,降低采購的成本。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使國際貿易企業擺脫來自傳統的商業中介的限制。傳統的商業中介對于企業合作范圍起到制約的作用,而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打破這種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溝通,使企業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實現全天候的業務運作
由于地域和時間的不同,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下,企業無法和消費者進行有效地交流和談判。但利用網絡營銷模式可以很好地將這些問題進行解決。利用網絡營銷,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務,也不會過多地消耗成本,客戶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網絡,獲取企業的各種信息。在微博上,人們可以隨時獲取很多企業的相關信息,企業要將這些信息進行及時更新,可以和微博粉絲進行互動和交流,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關注自己,利用網絡上的評論和交流,可以使企業交易的機會得到增加。
2.3提高企業競爭力
在當今網絡大背景下,企業通過活動官方認證,獲得具體的營銷賬號。利用微博,企業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客戶信息,對于客戶的具體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針對性地對產品的營銷模式和定價進行調整,提高企業在當今市場的競爭力。網絡營銷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低價,而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別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為企業的廣告做補充,使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
2.4增加貿易機會
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消除國家和地域的差異性,使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域的企業可以進行有效地交流。隨著世界文化的飛速發展,人們在交流的時候,不再受到來自文化、語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為企業帶來大量的效益,減少企業的投資成本,還可以使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斷拉近。
3微博網絡營銷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對策
3.1創新微博網絡營銷方式
當今網絡營銷中最受歡迎的就是微博網絡營銷,但是,很多企業對于微博網絡營銷沒有形成系統的認識,這樣就不能吸引更多網民的關注。在進行微博網絡營銷時,可以適當結合當下流行熱詞,針對大眾和媒體的獵奇心理,將不同的文化背景進行充分考慮,結合網民對于微博內容的接受能力,使企業利益達到最大化,從而促進國際貿易領域微博網絡營銷的實現。
3.2加大微博網絡營銷力度
與傳統的營銷進行比較,微博網絡營銷更加具備優勢。在貿易交流和發展的過程中,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微博網絡的關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當今的營銷方式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企業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戶口碑將宣傳進行擴大,還可以利用價格促銷使客戶群擴大??梢詫⑽⒉┚W絡廣告和傳統傳媒廣告進行有效地結合,使營銷廣告明確地表達出來,促進國際貿易營銷的發展。針對國際貿易營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購物習慣,因此,營銷策劃者要對網絡給予高度的關注,提高對產品的宣傳。對于購買者的習俗要給予關注,廣告宣傳要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微博營銷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網絡,吸引更多的粉絲,使貿易交流得到發展。
3.3加強微博網絡營銷的研究和規劃
當前網絡營銷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但在國際貿易中,客戶的認可程度并不是很高。這和微博網絡營銷的管理方案不夠好有很大關系。通過微博網絡營銷可以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稅收和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等。與此同時,微博網絡營銷保護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沒有得到有效地保護,對其可持續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這就需要以市場和客戶需求為基礎,制定出具體的微博網絡營銷準則。對具體的微博網絡營銷模式和渠道要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減少具體的營銷方案和環境之間的矛盾,促進微博網絡營銷的發展,保證國際貿易企業的營銷。
3.4加快企業的信息化建設
當今信息時代的不斷發展,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傳統的管理方式已經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最終就會被淘汰。這就需要企業不斷尋找新的方式,將成本進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而網絡技術的發展為企業帶來了機會。隨著網絡的發展,企業開始開拓網上市場。通過這種途徑,可以有效地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我國企業要順應計算機技術高速發展的現狀,改變傳統思想,將傳統的運作方式進行改變,逐漸實現網絡化,將微博網絡貿易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提高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促進企業的發展。
3.5完善微博網絡營銷的監測管理
針對微博網絡營銷,許多企業都沒有科學有效的監測,甚至不存在安全監測。一些企業只是將產品的相關圖片和信息到微博平臺上,認為就完成了任務。一些企業將訂單成交的數量作為微博網絡營銷的參考。如果沒有訂單或者客戶咨詢,他們就不會做出任何舉措。這樣一來,有關推廣的投入就是一種浪費。企業應該對微博網絡營銷的效果進行監測,針對微博網絡營銷中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將微博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為企業帶來更多利益。
4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進行了具體論述,并提出了促進微博網絡營銷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具體措施。
參考文獻:
[1]郭晨.基于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措施分析[J].經營管理者,2015(35).
[2]趙開敏.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分析[J].通訊世界,2015(19).
篇10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及發展現狀
在經濟全球化與知識經濟大潮的推動下,發達國家尤其是具有技術優勢的經濟強國,不僅在在其知識產權國內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國實際和服務國家利益的戰略目標,而且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和利益的驅動,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相比之下,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化的推進過程中則處于被動,缺乏發達國家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必要過渡期,在國際貿易的現代化進程中處于不利的發展地位,發展中國家強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對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起到預期的效果。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
從全球貿易角度出發,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增強,使國際貿易利益分配兩極化趨勢更加明顯,加劇了南北貿易發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后,由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絕對壟斷優勢,以及發展中國家市場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貿易利益流向發達國家,從而加大兩極分化趨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具有絕對的壟斷優勢,使之成為發達國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國公司是知識產權申請的主要微觀主體,也是發達國家保持和強化壟斷性貿易經營的重要工具和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其跨國公司的壟斷實力大大增強,延長獲得超額利潤的周期,進一步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和市場壟斷優勢,占據更大的市場規模,,始終占據國際市場有利競爭地位。結果必然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公平貿易和競爭無從談起。
(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遏制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有力武器。
國際貿易中的標準壁壘己經成為遏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市場的有力武器,發達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遇到更多的貿易壁壘,產品國際市場占有率降低。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運用,使得發達國家得以控制產業鏈、遏制競爭對手,從而進一步攫取產業利益,并削弱后發國家和后發企業的低成本優勢,兩極分化進而加劇。
(三)發達國際利益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導致國際貿易主體地位不平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則問題成為另一個阻礙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約因素。為保持和加強競爭優勢地位,發達國家極力主張把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減少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扭曲和障礙,增強其經濟和貿易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發達國家還積極通過國際公約和單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深深打上了發達國家利益的烙印,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從而陷入長期經濟貿易發展困境。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及對我國的啟示
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為知識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帶來障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和成本。
各國要根據自己的經濟、科技發展階段選擇適宜的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根據經濟學基本分析工具,滿足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收益的平衡,從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能對貿易及經濟造成扭曲,更不能成為知識和技術擴散的阻礙。
(二)從各方引入國外技術,形成競爭機制,削弱國外技術的壟斷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越高,國外企業在該國的專利產品的市場壟斷能力越大,為了削弱技術持有方的壟斷勢力,我國在引入國外技術時可以引入多家相同類型的國外技術,加強他們之間的競爭,從而削弱國外企業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對我國產品市場的壟斷力度,降低我國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產業的科技研發,提高我國知識和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轉化率。
篇11
21世紀以來,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角色和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很多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是經濟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但歸根到底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已經被各國視為科技問題、經濟問題,甚至被視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國際問題。在世界各國高度重視的影響下,國外跨國公司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戰略,利用知識產權參與國際競爭。
1.國際貿易發展的新特征
經濟全球化已是當今世界的主流,是任何國家都必須面對的大勢所趨。這種形勢的根源是生產力發展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資本和市場擴張的內在要求。通過生產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動,使世界經濟逐漸形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它既是技術進步和知識創新的結果,又反過來進一步促進了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了生產力,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識產權日益突顯其資本屬性,其價值意義遠遠超過貨幣投資本身。隨之而來的國際貿易發展的新特征也非常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國際貿易中大打知識產權牌,是各國占領國際貿易戰略高地的新戰略。在經濟全球化日趨明顯的形勢下,傳統的貿易壁壘被打破,WTO規則被全面實施和接受,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本國經濟利益和貿易地位,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自我保護作用和意義就顯得尤其重要。在此戰略指導下,目前知識產權已經滲透到國際貿易的各個領域,并且知識產權貿易業已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2.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發展的相互影響
2.1知識產權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內容
經濟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知識產權問題從原來僅僅是一個國家內所涉及到的財產權利,發展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不但滲透到國家貿易中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本身也成為了一種重要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貿易。
2.2知識產權糾紛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產品附加值主要來源于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計,其價值集中體現為知識產權,而經濟全球化使技術保密難度加大,知識產權的確權和保護不斷受到挑戰,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極為普遍和嚴重,極大程度地影響了國際貿易交易的安全和效益。據OECD的一項調查報告稱,世界貿易中約有2%即屬于假冒、仿制品貿易,為此國際間知識產權糾紛大量出現,標的額往往高達數百億美元。為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的建立以協調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差異提供了大背景,從1883年的《巴黎公約》到1995年1月1日實行WTO的TRIPS,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但從這些公約的效力而言,給國際貿易帶來重大影響無疑是TRIPS協定,以往各個公約往往存在以下幾點不足:首先,他們所包含的成員有限,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有限,和WTO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其次,這些公約缺少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國際貿易中成為了“無牙的老虎”。最后,對于當今世界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種類并沒有對其公約的內容給予相應的補充,諸如生物技術,計算機軟件,藥物專利等,公約內容不能與知識產權發展狀況相適應。TRIPS協議在其前言中明確提出,對知識產權實行充分、有效保護的目的在于“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阻力”簡而言之,在存在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地區,可能導致國際貿易數量的降低。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就是很好的例子。正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給了國際貿易技術創新等智力成果的有效保護,同時也豐富了國際貿易的范圍和方式,是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有章可依,有法可循。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2.3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促進作用
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效應進行評估發現:發展中國家實施高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中間品進口具有正向效應。當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時,發達國家受到最直接的影響是其出口產品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具有更強的競爭力。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廠商將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降低或喪失其仿制產品的能力,這又使得出口商在進口國所擁有的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該現象在具有高度模仿能力的東道國最為明顯。從這方面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確對國際貿易產生了促進作用。專利是知識產權保護重要對象,因此我們從世界專利申請增長率、世界GDP增長率以及世界貿易增長率的發展趨勢可以進一步看出這三者的關系。見圖。
從上圖可以看出這三者體現出協同發展的規律,由于技術創新的發展根植于當時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可以看出世界專利申請增長率的變化往往滯后于世界GDP的增長率,而知識產權的發展影響著國際貿易的形式和范圍,而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影響受技術應用和條件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也有滯后的現象,所以世界專利申請的增長率要高于世界貿易的增長率。
篇12
一、知識產權壁壘的概念
知識產權壁壘是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義,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施進口限制措施,或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法律壟斷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是通過不合理或不公平地行使知識產權,以達到限制進口、擴大出口目的及在技術轉讓中設置限制性貿易條款進行不公平貿易。
知識產權壁壘雖然以各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依托,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知識產權壁壘給國際貿易所造成的不合理障礙,不得不引起人們對知識產權壁壘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反思。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
知識產權壁壘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行進口限制,主要涉及有關平行進口問題;二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憑借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主要涉及技術貿易領域。
(一)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知識產權壁壘
第一,嚴格禁止平行進口。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是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而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在此以前已在本國得到了保護。第二,控制知識產權制高點,遏制發展中國家出口。在國際范圍內申請專利、搶注商標,控制高科技核心領域,搶占他國市場;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設置知識產權網,保護己方市場;對知識產權侵權擇時而訴。
(二)國際技術轉讓領域的知識產權壁壘
第一,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即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業條款。專利技術的擁有者,通過訂立不平等協議,對技術受讓方進行種種限制。如對買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與專利技術相競爭的產品或采用與專利技術相競爭的技術
方面加以限制等。第二,歧視性價格。即在技術貿易中或含有知識產權技術的產品貿易中,對國內與國外、不同國家之間的客戶實行不同的價格。
三、沿海中小企業易受知識產權壁壘影響的原因
近年來,我國東南部沿海地區出口產品主要以紡織、服裝、鞋、家用電器、陶瓷產品、汽車零部件等為主,占我國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這些產品歷來為各國所關注,出口相似性指數和產品相似系數都很高,國際市場競爭甚為激烈,是實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多發領域。從整體來看,中國出口貿易遭受知識產權貿易壁壘影響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呈現持續增長趨勢,從2005年的288.13億美元迅速增長到2008年的505.42億美元。我國企業遭遇知識產權貿易壁壘,既有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外在因素,更有其自身內在的深刻原因。
(一)外在原因
TRIPS協議不僅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應達到的標準及期限作出規定,而且引入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將知識產權侵權與貿易報復直接掛鉤。發達國家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其目的就是要壟斷市場和技術,這正是國外企業在我國加入WTO后的新策略。
通信電子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等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是最易受國外知識產權壁壘影響的產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例如,在DVD涉外專利糾紛中,由于我們的企業在知識產權戰中“不戰而降”,最終使中國的DVD產業一蹶不振。同時,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這些都極大的影響了我國東南沿海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轉貼于
(二)自身原因
1.知識產權意識薄弱,不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更缺乏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和保護體系的意識。紡織服裝品,鞋類等加工貿易方式是容易侵犯知識產權的主要貿易方式。目前我國仿制仿冒現象嚴重,在貼牌生產中,國內企業對國外指定的商標如缺乏考察,就容易侵犯他人商標權。加工裝配貿易中國外提供的生產技術也可能落入他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由于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規模并不大,研發意識薄弱,缺乏研發資金和技術人才,難以研發出核心技術。在發達國家的專利包圍圈中難以突破。
四、突破知識產權壁壘的應對策略
(一)我國政府應對措施
1.建立與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雖然我國目前關于知識產權戰略的政策法規中都有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可是該規定較為原則、概括,沒有具體的措施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如對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項目加以資金補貼,更好的保障和激勵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2.對國內企業申請自主知識產權給予必要的政策優惠和專項基金支持。一直以來,我國企業不積極申請專利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專利申請費、維持費和年費太高。在目前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普遍缺乏研發資金、尚未走上知識技術創新道路之前,由國家實施優惠政策,支持我國企業在國內和國外申請具有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便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3.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協助企業建立訴訟預警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能力。企業應將企業的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評估知識產權訴訟的可能性。
(二)中小企業應對措施
1.企業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首先,企業應加大研發投入,加強自主知識產權研發。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要使研發投入占銷售總額的比例達到5%以上。我國的華為公司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發展戰略之首,其核心是專利戰略。從華為成立之初就有了把銷售收入的10%用于研發的規定和傳統。當然,中小企由于資金的原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酌情投放研發經費,同時應充分利用專利文獻,了解最新科研動態,積極進行新技術研發。
其次,加強商標保護,強化品牌意識。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注冊商標尤其是知名商標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利益。我國一些企業由于忽視商標的國外注冊問題,導致國內一些知名商標在國外被強注,而當企業向當地市場出口或從事生產活動時,反遭當地搶注人指控侵權。企業應加強對商標法的了解,加強對商標的保護。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搞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工作之日起,就要注重品牌和商標的策劃工作,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可在國內注冊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以保護商標在國內市場的利益。
2.企業應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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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作用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力資源豐缺盈余程度將成為企業在國際分工與國際貿易的決定性因素。豍知識的生產成為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提高競爭力的手段的同時也將成為企業貿易的主要形式。在當前的國際貿易中,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與服務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關系日趨緊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所涉及的商標權、外觀設計權和專利權、版權、廣告、地理標志等,一方面能夠極大地提升商品和服務價值,另一方面也導致了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豎
一種經濟現象的持續與發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促進了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的可行性。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使得當今企業的國際貿易成為可能。豏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會對企業的國際貿易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可以說,只有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得到提高,這個國家的企業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才會同時提高。
在經濟、法律與科技的共同作用下產生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鞭策和調整的利益機制?!爸R”也是一種資源,這種特殊資源的歸屬問題也相應得到解決。為了使特定的智力成果發揮了“知識”的價值,而將知識產權設為法定的專有權。這不僅使權利人擁有了充分的利益,而且還提高了人們進行創新活動的積極性。通過法律機制,知識產品取得了一定的權利,某些無形的知識產品則變身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總的來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知識的使用和擴散、知識的產業化乃至國際化的重要條件。
(二)消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保障了企業國際貿易的秩序,這使眾多的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獲益。但事實上,國際貿易的秩序實質上是發達國家企業的國際貿易秩序,發達國家企業在此獲益頗多,而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的企業卻飽受剝削,尤其是中國企業。
為了能夠快速地與世界的經濟秩序融為一體,中國果斷地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此,中國既要承擔因融入全球化經濟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也應當享有在世界貿易組織之下的法律規則的保護。而在當今的法律規則制度中,最主要的法律規則的保護是享受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然而,中國步入WTO不久,自2005年1月起發生的多起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卻使中國陷入了知識產權危機。如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又如日本的三洋在電池專利方面與深圳比亞迪產生了糾紛等等。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
二、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立法方面
為了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做了一系列改進。1982年的《商標法》、1984年的《專利法》以及1990年的《著作權法》都為此奠定了法律基礎。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尼泊爾公約》、《保護音響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等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后,我國為了實現對國際公約的承諾,對國內的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在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使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三大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均按照WTO的承諾和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并于2004年對《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改。另外,2008年又新增了《反壟斷法》。據此,如果權利人隨意亂用知識產權,就會與商品市場上的限制競爭行為相同,由反壟斷法來進行調整。
配合知識產權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出臺了若干司法解釋,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審判工作做出指導,如《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協助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二)政策方面
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政策,方向明確、層次清晰,尤其在國家正式啟動知識產權戰略以來,更是對知識產權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比如,在2006年頒布了《2006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確切地指出了當年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計劃,顧全大局的同時抓住了重點,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另外,為了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商務部已經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紤]到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此制度必須是與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到2020年,我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戰略要達到的主要目標是:(1)建立系統、完善的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加強對外合作,參與制定多、雙邊國際規則,切實有效地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知識產權人利益。
三、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對戰略
(一)專利對策
政府在推進企業專利戰略方面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企業專利戰略是介于區域戰略與行業專利戰略的中介,也是整個國家專利戰略實施的基礎。政府從宏觀角度加強戰略協調方面的指導具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說,政府在推進企業專利戰略實施方面的功能和使命主要包括:第一,啟動國家專利戰略工程,為企業全面、有效實施專利戰略提供切實可行的宏觀指導。第二,完善專利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為企業專利戰略實施提供政策導向和制度保障。第三,加大專利保護宣傳力度。第四,加強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第五,為企業和公眾搭建公共信息平臺,強化專利信息網絡基礎設施服務建設。第六,培訓企業專利技術管理人才,為企業專利管理和戰略服務。
企業需要盡快樹立專利競爭觀念、專利戰略意識和專利經營意識,密切追蹤國內外專利戰略特別是跨國公司專利戰略發展動態,加緊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我國企業的整體經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都比較薄弱,可以在專利戰略實施模式上,采取追隨戰術,在緊密跟蹤國內外專利發展動態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圍繞基本專利技術開發外圍專利,創設自己的專利戰略防御系統,突破跨國公司的專利壁壘。同時,還要加強專利實施、重視專利文獻和情報分析、完善專利激勵機制、構建自己的技術標準和加強企業的專利管理。由于打破以國外跨國公司為突出代表的專利權的封鎖是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需要高度重視和關注的問題,企業特別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第一,高度重視國際貿易領域專利權問題,摸清情況,有的放矢;第二,重視海外專利申請;第三,遇到專利法律糾紛時果斷采取適當對策;第四,重視定牌加工(OEM)中的專利處理對策。
(二)商標對策
目前,企業市場競爭,不僅僅表現為技術之間的競爭,同時也表現為品牌之間的競爭。商標是企業信譽和企業形象的載體,尤其是勤勤懇懇逐步培養起來的馳名商標,則成為了企業參與全球市場競爭的銳利武器。正是由于商標在現代市場競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國外跨國公司不僅在目標市場國家和地區申請了大量的專利,而且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這種做法值得我國企業借鑒。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商標管理,包括商標的注冊、使用、商標文件資料的保管、商標標識印刷、商標投資管理、權利維護等內容。同時還要保護企業的海外商標權,主要涉及海外商標確權、防止他人在海外搶注商標、打擊在海外侵犯我國企業商標權的行為等等。
根據國際經驗,實施商標的國際化經營戰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是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企業向國外市場滲透并最終取得國際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經驗。比如在日本的家用電器、電子、汽車行業,松下、本田、三菱、東芝、索尼等品牌早已經是全球家喻戶曉的馳名商標。這些品牌的國際化經營,從市場營銷學的角度看是由于需求的國際轉移,因為需求的國際轉移為品牌的國際化提供了內在動力和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企業應該抓住機會,啟動國際化經營戰略,這也是我國企業在與國外跨國公司較量中必須學會的本領。
另外,還要選擇好正確的商標戰略模式。企業的戰略存在不同的模式,而且對具有不同技術和經濟實力的企業來說,在戰略模式的選擇上也不盡相同。如就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來說,利用商標手段獲得競爭優勢的商標戰略、聯合商標戰略和防御商標戰略是其中的重要模式。就品牌定位和使用模式來說,個別商標戰略、統一商標戰略就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市場定位的企業。在新產品市場上,也存在不同的商標戰略模式。因此,選擇正確的商標戰略模式非常重要。
(三)知識產權糾紛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