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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制度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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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制度論文

          篇1

          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我國憲法規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在經濟管理體制中卻沒有明確指出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樣的產權設置致使所有權的責權利無人監督落實,所有權事實上已被使用權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嚴重浪費,環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時由于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確,還使環境資源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因為當各方面利益發生沖突時,所有權往往從屬于經濟管理和行政職能,產權所有者利益不能實現,難以調動積極性,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破壞。所以,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使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1.2環境資源市場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環境資源保護中,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正確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機制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消除環境資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業內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會成本問題。市場機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場完善、產權明晰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為原則。但事實上,我國不僅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而且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許多環境資源(如大氣資源)不存在市場,這些資源的價格為零,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己成為一種社會習慣。資源無價,使得資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價格信號準確地反映出來,政府難以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助長了資源開發的無責任化傾向,資源日益稀缺也就成為必然結果。其次,有些資源(如水資源)雖然存在市場,但價格偏低,只反映了勞動成本,資源成本在開發總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正常積累被削弱,使資源與開發者利益不是一種相容的關系,從而強化了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助長了短期行為。最后,有些資源(如能源)市場存在壟斷。由于規模經濟、法律政治因素導致的進入障礙、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資源產業的市場形成壟斷,壟斷定價不是按邊際成本制定價格,因此帕累托最優條件遭到破壞,不可能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1.3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環境資源領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各種經濟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現一些經濟主體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不擁有的信息的情況,即信息不對稱。這樣,在現實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們環保知識的匱乏排放污染物或轉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種原因特別是效益方面的考慮封鎖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對當地政治、經濟影響的考慮采取弱化的態度,導致對環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對污染現象發現的事后性和解決的滯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監控不力

          在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業環保考核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1)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在控制污染和籌集環保資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排污收費政策的效應來看,存在著以下突出問題:首先,收費制度不能保證收入來源的穩定性、可靠性。環保收入的主要來源——排污費屬于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預算內統一管理。在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時常發生擠占、挪用、拖欠、積壓排污費的現象。其次,由于收費面不全,收費標準偏低,致使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現行政策規定排污費只能用于工業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潔生產和集中控制設施,治標不治本,從而影響排污費資金的投資效果。

          (2)缺乏企業環保考核制度。長期以來,GDP是衡量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GDP數值越大,綜合國力越強,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對高質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現為對GDP增長速度的片面追求。但這一原理是建立在環境資源無限的前提條件之下,而未考慮把環境污染帶來的負影響作為成本之一計算到GDP中去,這種收入與成本的不對稱核算方式必將導致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在現實中,人們逐漸發現生活質量并不是與GDP增長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惡劣環境、生態失衡減少了社會福利。

          (3)環境主體在環護方面的有限理性。從本質上看,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受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可以無償使用等傳統觀念左右,采取各種手段無節制地開發自然,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出現了許多不可逆轉的環境變異。又因為環境是公共物品,經濟主體只愿享受環保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卻不愿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價,甚至形成了“治理環境污染是政府的行為”的觀點和習慣。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內的環境主體不管在決策還是行為方面,都將環境保護排除在經濟、社會發展之外,長此以往,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不和諧便形成了。所以,環境問題是經濟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后果,環境問題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省悟和良知。因此,進一步加強環境文化教育,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己成為當務之急。

          2制度創新是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共生的必然選擇

          要真正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就必須以改變現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為切入點。目前,我國各項改革己經進入突破性進展的階段,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

          2.1產權制度創新

          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改造傳統產權制度,進行產權制度的創新。

          (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明確產權主體并使其利益得到實現,即保證國家的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要加強環境資源有效性評估,完善環境資源產權的交易轉讓市場,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市場化機制。具體來說,包括資源核算制度、資源產權管理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資源補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創新。

          (2)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強化財產內在約束,按照權利和責任義務對等原則來構造產權主體。企業是經濟運行的基本單位,只有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和法人實體,企業才可能真正獨立承擔投資風險,承擔環境損失費用,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樣,企業才能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利潤最大化目標動力下重視環境問題,把環境損失納入成本核算,促進技術創新大幅度提高環境資源要素效率,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改變。

          2.2建全市場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為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配置創造條件。市場通過引進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和健全、高效的價格機制保證了資源配置的高效率性,從而有助于環境資源資產化,以及共享資源的產權轉化。

          (2)建立有效的價格機制,控制環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財政補貼,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價格機制,使環境資源價格反映真實的全部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內化能夠有效地調整能源產業結構,刺激企業改進技術,達標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因素。目前急需對環境資源的自然價格進行合理的評估,為實現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資產化管理提供基礎條件,實現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環境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彌補環境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市場失靈,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應建立起環境信息公告制度、環境聽證會制度并及時向公眾提供各種環境信息,讓公眾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監督企業排污情況,促進企業改革生產工藝,積極防治污染,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2.4基本制度創新

          在繼續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當前急需進行以下幾方面制度創新:

          (1)建立規范、高效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沒有征收環境保護稅之前,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費用,變超標收費制度為達標收費制;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同時,各級財政應加強對排污收費制度的管理,改變環保收費機構坐收坐支的財政狀況,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綜合管理,并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環保資金無效使用或挪作他用。與此相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在可實施情況下,各環境主體應有償使用或購買環境公共物品或服務設施。

          (2)構建完整的環境稅制體系,矯正負外部效應。首先,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設計稅收制度。其次,完善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把各類資源性收費并入資源稅。鑒于土地也是一種資源,應將與土地相關的一些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采伐、墾荒、興建工程、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應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開發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資源稅。再次,運用稅收支出,誘導社會資金投入環保,促進環境產業的發展。最后,應將“可持續發展”貫徹于中國21世紀稅制改革。其他對資源、環境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稅種,均應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有效保護綠色產業的建立與發展,鼓勵企業引進環保技術進行清潔生產、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

          (3)實施許可證制度,對環境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帶來了巨額的收益、財富,因此不管是國有還是非國有的環境資源均屬于資產,均應作為資產來管理。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應對環境資源實行有償開發利用、有償使用制度。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它包括開采或使用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于前者,必須根據環境資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確定其開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額和利用方式,而且從環境資源的經濟特性看,這些限額必須是可以轉讓的,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對于后者,環境監測部門制定排污總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排污許可證側重于總量控制,美國等國的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它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實現了環境的目標管理。同時,環境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有效地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國有資源資產的權利,有權對環境資源的經營者征收環境保護稅和資源稅,以體現資源的價值和實現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效益。

          2.5重視環境文化創新

          環境問題實質上是由人類的思維、決策和行為造成的,所以,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獲得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須強化人們的環保意識、加大輿論宣傳,進行環境文化制度的創新。只有全面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我們對自然環境的認識和把握上升到一個新的境界,才能夠客觀地評價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可能造成的各種影響,并能自覺承擔自己對環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而有利于把保護環境由強制行為變為自覺行動,這是環境質量得以長久維持的內在因素。

          參考文獻

          1盧現祥.新制度經濟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2R·科斯,A·阿爾欽,D·諾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竇玉珍,馬燕.環境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4蔡守秋.論當代環境資源法中的經濟手段[J].法學評論,2001(6)

          篇2

          法人治理的概念最早由貝利和米恩斯在1937年發表的《現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財產》中提出,引起了各國的廣泛關注。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念是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出現的,但是,早在200多年前,古典經濟學的創始人亞當·斯密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象提出了質疑,“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則純為自己打算。所以想要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視錢財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那樣用意周到,那是難以做到的——疏忽和浪費,常為股份公司經營上難免的弊端。”①古典企業的特征是所有者經營管理自己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有限的合伙企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不存在法人治理的問題。19世紀初,西方發生的工業革命改變了這種情況,“工業革命是由市場規模擴大開始的——市場規模的擴大也使組織變革。”②越來越多的行業需要相當規模的組織管理,單一的企業家、家族或合伙人的小集團沒有能力參與到這些行業當中,人數眾多的股東也無法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只有專職經理才是適當的人選,所有權與經營權因而分離,公司治理的問題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

          二、公司治理的模式

          自從公司治理的問題產生后,企業界和學術界一直在尋求一種解決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機制,但是,至今都不存在至善至美的公司治理機制,人們的探索仍在繼續中。

          (一)兩種治理結構

          國際上,股份公司的治理結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股權分散模式,另一種是股權集中模式。前一種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被認為具有“外部人”、“長臂”等特點,這類公司規模大,股東人數多且流動性大,他們在證券市場上比較活躍,具有嚴格批露信息的要求,市場的透明度較高,公司的控制權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動;后一種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具有“內部人”、“以控制為基礎”的特點,這類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被少數人持有,具有很強的個人利益,市場透明度不高,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高,很少通過市場的變化而變動控制權。“外部人”是指公司的股份被分散著的股東擁有,而不是由少部分人控制。“長臂”指的是由于股東人數眾多,持股比例比較分散,股東對公司保持著較長的距離,授予公司管理者較大的經營管理的自由權。

          (二)兩種公司治理模式差異的成因

          英美和日德公司治理機制的差異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任何制度的構造都受其本土環境的影響。

          1.政治原因

          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美國人對權力的集中有一種持久的不信任感,無論這種權力集中在政府內部還是外部。美國的分權聯邦體制有利于形成分散的金融體系。相比之下,德國和日本都傾向于權力集中,德國在俾斯麥統一德國后,通過創造大銀行作為經濟引擎來發展德國經濟。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最大的企業是財閥,財閥和大銀行之間關系密切,而大銀行被家族控制,二戰后日本銀行仍保有強大的實力。

          2.經濟原因

          美國目前有700多萬家公司,而作為老牌資本主義的英國,1983年就有注冊公司807817家。③公司的發展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發達的證券市場使公司更容易取得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德國的證券市場規模較小,1990年德國證券市場資本化總額只有5610億馬克,而同期美國證券交易所為三萬億美元。1988年,德國的股票量為84.5萬股,而在紐約交易所為4100.7萬股。④

          3.法律原因

          美國長期以來對銀行都采取歧視政策,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設立了銀行分業經營的制度,導致了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分離,之后雖然銀行開展跨州的混業經營業務,但1956年《銀行投股公司法》又禁止銀行投股公司擁有多于5%的非銀行企業的股票。美國的非金融機構如保除險公司、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也由于法律上的原因難以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日德的法律則允許銀行持有公司股票,根據德國的全能銀行原則,銀行可以混業經營,銀行可以無限制地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1986年,德意志、德累斯頓和考曼芝三家銀行共同控制了西門子32.5%、奔馳61%、大眾7.9%、拜爾54.5%、巴斯夫51.68%的股份。據1988年統計,德國銀行持有公司的股票約占上市公司的9%,個人托管儲存在銀行的股票金額達4115億馬克。兩者總和占德國上市公司股票的50%。⑤

          三、公司治理的理念

          (一)股東大會中心主義

          從公司法理上講,股東完成了出資后,就不是公司財產的所有人,而是不同于所有權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向股權嬗變過程中自然衍生出來的股東權利主要體現為享受公司盈利分配和控制公司經營的權利,股東權利是控制公司是最高權力,與此相應,股東大會便是公司機關中的最高權力機關。這種以股東利益為公司最高利益的“股東本位”與以股東大會為公司運行的權力核心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成為公司的首要理念,并且,私法自治原則上的公司自治亦應當體現為股東自治。我國的《公司法》秉承的就是這種“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理念。

          (二)董事會中心主義

          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已經發生偏離,現代公司自治已不能等同于公司股東自治,公司自治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偏離股東自治,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股東本位”和“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受到挑戰,“利益相關者本位”和“董事會中心主義”應運而生。這種利益相關者多邊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作為一種有效的契約組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合起來的契約關系網絡,公司不僅是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聯合體,而且是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和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連接點。

          從“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到“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嬗變,在公司法理和公司治理實踐上向人們提出了一系列疑問和挑戰。現代公司理念由“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到“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移,實質上觸及的是公司權力分配這一核心問題,在“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原則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只不是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完全受控于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權力分配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變更來調整。在“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下,股東大會的權力由法律和章程明確限定。除此之外,所有經營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力均由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不得干預。但是,由于“董事會中心主義”不能完全符合當前現實及受到諸多問題的困擾,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形成并迅速引發了全球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我國現在正在展開公司治理結構創新的探索,無疑是對這一全球運動的積極回應。

          四、我國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建設的思路

          (一)公司治理理念與模式的選擇

          公司治理從“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到“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這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需。隨著股東大會地位的形式化,“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已經不能承擔保護股東權益的任務了,而且,公司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在公司治理中適當考慮債權人的利益有其合理性。另外,允許職工參與公司治理也是必要的,在我國開革開放的進程中,職工在企業中的地位不斷下降,法律有必要為職工提供保障。我國如果放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允許各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參與到公司治理當中,將更有利于保護相關權利人的權益,調動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加快國家經濟建設。我國的公司治理模式,類似于德日的股權集中模式。在公司的內部治理上,我國采用的是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履行執行和監督職能的二元治理型,這種治理形式在理論上要比英美的一元體制更具有有效的監督能力。但是,我國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實際沒有盡到其監督職責,因此加強監事會的建設是我國公司治理的一個重點問題。

          (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全方位建設

          1.加強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由于德國和日本對證券市場的管制十分嚴格,使其證券市場和英美相比相對落后,德國和日本的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治理也相對較弱,法人治理機制中最有效的部分就是德國的全能銀行制度和日本的主銀行制度。德國的全能銀行制度是銀行可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不僅包括傳統的銀行服務,還包括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動產交易,進行并購等。所謂主銀行,就是指企業接受貸款數額居首位的銀行。

          日本的主銀行對企業的治理方法表現為相機治理:銀行作為公司的股東,當公司財務良好時,只是作為“平靜的商業伙伴”而存在;當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時,主銀行在不改變公司法律地位的情況下,由主銀行所代表的股東集團來行使控制權,對陷入困境的公司進行救助。有鑒于此,我國的銀行應當成為理性的經濟人,改變銀行分業經營的制度,使我國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培育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對小股東在法人治理中寄予很大希望是不現實的,重視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是當代公司治理的重要趨勢。隨著機構投資者的崛起,小股東可以不再選擇“用腳投票”這種消極的方式,而是通過機構投資者爭取公司的控制權。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有利于防止公司內部人控制,能對公司治理起重要作用。

          3.重視公司外部治理環境的建設

          美國公司治理的實踐證明公司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是一個緊密相連的整體,我們對公司外部治理的建設也應重視。美國公司內部治理的機制也有缺陷,但是相對于我國的情況,我國因公司治理缺陷帶來的消極影響要比美國嚴重,這主要是因為美國有良好的公司外部治理環境。我國也應該從建設外部環境入手,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1)加強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責任。

          (2)完善上市公司相關審計制度。

          (3)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4)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個良好的公司外部環境對公司治理至關重要。美國有健全的證券市場,能夠有效地使股票的價格反映出公司的實際價值,這就使經營者不敢懈怠,因為公司經營不付佳,股票就會下跌,公司就會成為戰略投資者收購的目標,股東也會“用腳投票”對經營者做出否定。美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也使得經營者時時存在被取而代之的風險,促使其認真經營。這些外部治理的因素,使經營者不敢背棄所有者的利益,限制公司因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所產生的消極作用。在我國,內部治理機制改革沒有好的途徑的情況下,盡快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是切實可行的現實選擇。

          注釋:

          ①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303頁.

          ②道格拉斯·C·偌思.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66頁.

          ③④張國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188頁.

          ⑤紀謂.股份制經濟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頁.

          篇3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進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的規定。1956年,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規定公開上市公司至少必須選任兩位外部董事;197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uchitCommittee);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后美國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類似的決定。至此,獨立董事作為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成為一種正式制度被確定下來。

          我國是在1999年首先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動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2002年,中國證監會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二、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現狀產生的作用

          獨立董事亦稱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是指代表公司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具有完全獨立意志的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益聯系,都是具有特殊專長的戰略經營管理專家,可以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作出有關決策判斷。其獨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獨立于大股東;二是獨立于經營者;三是獨立于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獨立董事的這種特殊地位和獨立性,能對內部董事起著監督和制衡作用,并對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督和約束公司的決策者和經營者,制約大股東的操縱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股東乃至整個公司利益起著關鍵作用。

          顯然,增強董事會獨立性,公司的成本就會降低,有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否則,公司可能被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團所操縱,從而損害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保證董事會的獨立和公正,增強董事會的透明度,完善董事會的職權與結構,已成為企業所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產生的。

          三、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獨立性問題

          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關鍵,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則,獨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從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的情況來看,其獨立性遠沒有形成。

          1.公司所有制性質。由于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家或國有企業法人控股,經營者在政府部門授權下享有經營決策權,有的甚至作為國有股東代表,集經營權與所有權于一身。而行使監督權的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者或政府官員既不分享經營成果,也不承擔對投票后果的責任,難免與企業經營者合謀。在此情況下,獨立董事的提議和決策難以貫徹下去,當然也就不能發揮其作用。

          2.獨立董事的任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于是,盡管聘任的獨立董事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但由于其任免權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或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手中,便失去了其獨立性。在獨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現象非常嚴重,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知情權和工作時間都得不到保證。

          3.獨立董事的權力。賦予獨立董事獨立的權責有利于提高其獨立性。為此,《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除賦予獨立董事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和獨立意見發表權。為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意識,應明確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獨立董事“必須”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否則便是未能認真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4.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獨立董事的存在最終是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但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仍較小。全國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獨立董事僅300多人,這不利于獨立董事發揮應有的作用。

          5.獨立董事的激勵。獨立董事也存在激勵問題。否則,獨立董事可能與經營者或大股東合謀,可能缺乏開展工作的積極性等。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設計不合理,這也是獨立董事未能發揮作用的一個原因。

          (二)法律依據

          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公司權力屬于一元模式、不設監事會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它們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遠影響,形成了嚴格的董事責任,加上發達證券市場外部監督,客觀上不需要在股東會下設立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任命主要經營者,公司內部沒有一個常設的監督機構,由此演變出外部董事對內部董事的監督。

          我國與日本相仿,同屬二元權力模式,講求權力制衡和結構對稱,三權分立,各司其職,公司機構中已經存在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如引入獨立董事,容易導致功能上的重疊。日本曾在1950年修改商法,監事會只保留會計事務的監督,將業務監督權賦予了董事會。但結果并不成功,1974年日本再修改商法,恢復了監事會的業務監督權。因此,我國必須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合理配置到現行的治理框架內,既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用,又避免與監事會的功能沖突。

          (三)中國公司的現實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存在管理經營績效評估機構和相當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多由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在我國,職業經理層和人市場尚未形成,獨立董事資質評定機構缺乏,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多為經濟學或法學學者,往往缺少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對公司經營業務的敏感度也不夠,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另外,中國向來強調個體服從整體,缺少個性張揚的傳統,獨立董事一旦進入董事會,極易與內部人員同化,喪失獨立性。

          日裔美國學者福山把美國、日本、德國歸類為高信任度國家,中國則被歸類為低信任度國家。事實上,西方各國通過長期的努力,業已形成完整而規范的信用體系。個人信譽度因而成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主要動力來源,其良好的表現將極大地提升他們的聲譽,而一旦聲譽受損,將直接影響其未來發展。在我國,傳統的信用關系依賴道德約束而非法律約束。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新的公共信用還沒有形成,導致了嚴重的信用危機。然而,在公共領域以契約為基礎建立誠信關系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獨立董事功效的發揮也會受其阻礙。四、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角色定位。

          根據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首先要避免監事會與獨立董事之間權力和職責的重疊和沖突。獨立董事職責的設定和角色定位,應考慮在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之外的未監督到的地方、獨立董事“獨立性”所承擔的特殊職能和獨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專長。

          (二)建立獨立董事行業自律體系。

          1、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保障獨立董事合法權益,并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如制訂具體執業準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促進職業經理層的建立。另外,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進行評估,提供權威的可行性論證,增強獨立董事的行業自律性。

          2、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獨立董事以加入事務所的方式執業,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樣,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獨立董事事務所還可以防止獨立董事同時在處于競爭關系或有利益沖突的公司之間任職,客觀上起到自律的作用。另外,使獨立董事職業化,限制獨立董事同時任職公司的數量,確保其對公司經營業務和信息的必要了解。

          (三)建立和健全獨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機制

          首先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其次,對已有的和潛在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專業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執業水平,由政府制定獨立董事的行為操作規范并發放資格證書。再次,成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獨立董事協會,人員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這些人員進入董事會可以直接由協會推薦,證監會考核認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員會審核提名,將候選人的資歷、背景與公司有無關系等情況予以公布,最后進入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第一大股東在表決時應予回避。

          一個有效的獨立董事退出機制應包括以下幾點:一是用法規的形式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期限。目前我國已有這方面的規定,獨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即6年),屆滿自然退出。二是市場選擇。隨著獨立董事資源稀缺狀況的改變,當供求矛盾緩解后,由市場機制來選擇獨立董事。三是依靠獨立董事協會作為民間自律組織。對那些無法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者,勸其退出;對那些敗德的獨立董事,應予以懲罰。

          (四)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1.聲譽激勵。對獨立董事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把這一職業看作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高尚職業;對成績突出、素質高、職業道德良好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協會確認為終身獨立董事,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發揮優秀獨立董事在獨立董事協會中的作用。對被授予終身獨立董事者,在獨立董事協會中,他們對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和推薦具有決定權;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獨立董事。

          2.報酬激勵。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的報酬一般是由津貼和車馬費構成,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開展工作提供費用的情況并不多,導致獨立董事因經費不足而無法有效開展工作。對于股東來說,為了使獨立董事的工作獨立而負責,應當付給他們較高的報酬,給予獨立董事開展工作必要的費用,其數額出股東大會決定。而且,出于獨立董事需要具備一定的學識、能力和經驗等,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擔任獨立董事,支付一定的報酬亦是必要的。事實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規定了董事有權獲取報酬。

          3.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及其他回報。同時,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獨立董事協會、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組織對獨立董事的操守行為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通過制定一些自律性準則,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在未來的獨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獨立董事的生成和約束都應市場化運作,通過潛在的獨立董事對在崗的獨立董事形成競爭性約束。特別是通過獨立董事的退出機制淘汰那些不稱職的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國上市公司真正發揮作用,還有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如監事會制度,證監會監督機制,投資者的參與等等,但只要科學合理地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對完善公司監督機制,客觀上促進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朝著良性的軌道發展具有真正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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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林凌,常誠.獨立董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報,2000,9:26-29.

          篇4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篇5

          而投資是工程建設的一個資金保證,投資的增減可以通過價值工程原理,從進度、質量控制要回投資效益。因此對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做以下淺議。

          二、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在施工中的作用與關系

          進度控制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階段的工作程序和持續時間進行規劃,實施、檢查、調查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而復雜的任務,是工程建設的三大目標的重要部分。它有利于盡快發揮投資效益、有利于維持良好的經濟秩序、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質量控制也是建設工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工程建設項目控制三個目標的中心目標。施工是形成工程建設項目實體的階段,也是形成最終產品質量的重要階段。所以,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控制的重點,也是施工階段要合理完成的重要因素。所以工程建設必須依據國家和政府頒布的有關標準,規范、規程、規定,以及工程建設的有關合同文件,對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形成的全過程各個階段,如可行研究、項目決策、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五個階段中的各環節影響工程質量的主導因素進行有效地控制,預防、減少或消除質量缺陷,才能滿足使用單位對整個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才能增加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

          合理的施工質量控制在監理協調下可以克服由建設單位進行質量控制的片面性和放任弊端;促進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做好質量控制活動;有利于健全不斷的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的勻衡、協調是保證建設工程能如期,保質的最有效的手段。在施工中無序的追求施工工期,不做科學的工期計算,就會在規劃工期內以非正常施工速度趕工期,使工人勞動強度加大,質量目標難以操控,產生各類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嚴重的還會造成返工和不能返工的問題(原因工程施工一次性特點)。在施工中沒有一個合理的施工工期規劃,就無法保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合格的建筑工程產品。邊施工、邊估算,邊采取措施雖然采用的是事中控制方法,但是在沒有前期工期規劃的情況下就是一種盲目的工作方法,是達不到工期控制目標的。不做具體的工期規劃,是某些施工隊中存在的一種現象,這樣會因為對工期估計不足,不能合理的組織施工,造成工期延長,對完成施工任務,完成企業經濟效益帶來損失,對如期完成建設單位投資任務產生影響。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單方面的追求工期會產生質量問題,會造成返工,會降低施工企業經濟效益,影響到建設單位投資效益的盡快發揮。為了保證施工質量,偏面的精做細干又會使工期延后,成本增加。只有認真的做出一個好的施工組織設計,好的施工方案,把工程進度控制和工程質量控制的任務落到實處,才能在一個合理的工期內完成一個合格的建筑產品。

          合格的建筑產品是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對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進行科學合理的計算與規劃,才能在工程施工中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所以,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的合理規劃,對施工工期,對施工質量,對施工經濟效益,對建設工程投資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規劃設計,在施工中的關系是緊密的,只有認真的完成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規劃設計的工作任務,才可以保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優良的建筑產品。

          三、落實進度控制任務和質量控制任務對施工所產生的作用

          進度控制的任務是針對建設項目的進度目標進行工期計算,是施工單位工程師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工程量與工程復雜程度,建設單位對工期和項目投產時間的要求,資金到位計劃和實現的可能性,主要進場計劃,國家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建設地區氣候等因素,進行科學分析后,設計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最佳工期。合同工期確定后,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任務,就是根據進度目標確定實施方案,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控制和調整,以實現進度控制的目標,具體的講,進度控制的任務是進行進度規劃、進度控制和進度協調。要完成好這個任務,應做到以下三點工作;

          1、要做出工程建設項目總進度目標和總計劃的制定。而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而細致的工作,進度計劃的編制,涉及建設工程投資,設備材料供應、施工場地布置、主要施工機械、勞動組合、各附屬設施的施工、各施工安裝單位的配合及建設項目投產的時間要求。對這些綜合因素要全面考慮、科學組織、合理安排、統籌兼顧,才能有一個很好的進度規劃。

          2、要對進度進行控制,必須對建設項目進展的全過程,對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進行比較。在施工工程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發生偏離,無論是進度加快、進度滯后都會對施工組織設計產生影響,都會對施工工序帶來問題,都要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調整,對偏離控制目標的要找出原因,堅決糾正。

          3、進度協調的任務是對整個建設項目中各安裝、土建等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之間的進度搭接,在時間、空間交叉上進行協調。這些都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因素,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進度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對這些單項工程之間的施工關系不加以必要的協調,將會造成工程施工秩序混亂,不能按期完成建設工程。

          而施工質量控制的任務同樣也要完成好三項任務:

          1、周密計劃,做到事前控制,在施工前認真做好施工組織工作;做好技術資料準備工作,做好對原材料、設備、零配件等質量進行檢查和控制工作、做好對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監定和施工工藝的組織論證工作、建立建全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質量保證體系,認真對待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努力做到對施工中的人員組織、材料供應、機械設備在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有一個預見性的措施,使每一項施工過程都掌握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規劃之中,才可以發揮出在事前就把施工中的質理問題解決好,避免因沒有做好事前控制造成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的返工問題。

          2、努力工作,積極的對待施工過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對發生無法預測的施工質量問題,做到不能在事前控制,一定要在事中控制,避免施工質量問題的進一步擴大化,造成無法返工或因返工產生很大的經濟損失。工程質量是在工序中產生的,工序控制對工程質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應把影響工序質量的因素都納入到管理狀態中,建立質量管理點,及時檢查和審核質量統計資料和質量控制圖表。

          要嚴格工序間的交接檢查,對于重要的工程部位或專業工程,工程師應親自進行試驗或技術復核,并實行實時監控。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對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極時的按相應的質量評定標準和方法,進行檢查、驗收。

          認真審核設計變更和圖紙修改后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并對此向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和意見。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現場會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分析問題,通報批評工程質量狀況,做好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并對處理效果進行檢查,才可以把施工中的質量問題,在每一個施工工序過程中,及時的做到事中控制。

          3、事后控制是指對完成施工、形成產品后的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的質量評定標準和辦法,對完成的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自檢,只有內部通過驗收才能交給有關單位驗收,才能保證一次驗收通過,才能使整體的建設工程質量讓建設單位滿意。

          整理好有關的質量檢驗報告、評定報告及有關技術文件。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竣工圖,使施工竣工圖成為今后建設單位在維修工程中的一個重要資料。

          落實進度控制任務和質量控制任務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滿足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必要條件。進度規劃、進度控制、進度協調、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是落實工程建設施工管理工作任務的具體施實。

          進度規劃和事前質量控制是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中對工程施工做到心中有數,在進度規劃和事前質量控制階段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要有事前預測,對預測到可能發生的問題要有具體的調整方案,這樣才可以減少施工進度和質量問題的發生量。

          進度控制和事中質量控制是建設工程施工在施實階段對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的跟蹤與監控,保證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在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中互相協調的運行,對施工中出現偏離施工進度規劃與施工質量控制方案的問題做出及時的調整和改進。

          進度協調是建設工程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中各施工單位之間,人員、材料、機械進場相互在空間和時間上的搭接,而事后控制主要是對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的自檢,對施工資料的整理交驗,為建設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做好工作準備。

          進度協調和事后控制雖然在施工管理中沒有緊密的聯系,但是進度協調是保證施工進度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如果施工單位之間的人、材、機在空間和時間上沒有一個合理的搭接,將會造成窩工,嚴重的還會拖延工期,而事后控制是為了建設工程交驗而做的一項重要工作,他對施工單位進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順利通過,有著重要的意義。

          因為,建設工程的體形大、工期長、工藝復雜等特點,必須撐握好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工作的要點,才能使工作做的有效、準確。

          四、抓好進度控制與質量控制的要點對建設工程的作用

          篇6

          1.2建立全方位的質量管理理念中等職業學校管理的重點問題是過程管理,包括教育教學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層面的內容。這就要求學校的領導者要按照PDCA循環的原則,對于學校管理過程中的每一個層面的工作任務都要有規范科學的計劃性,有扎實肯干的執行任務牽頭人,有嚴謹務實的檢查任務管理者,有嚴肅認真處理問題的執行者,才能使每一個工作任務都是有目標、有質量、能落實。同時還要認真處理好各個部門之間的銜接問題,否則將出現各自清掃門前雪,久而久之會出現互相推諉的現象。

          1.3建立全程性管理的方法對于目前的中等職業學校而言,大都采取第三年安排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很多學校疏忽了這一年的管理問題,使得學生既不是企業的真正員工,也沒有得到學校的直接管理,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又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因此學生很容易隨心所欲,使得學校教育因為這個環節的疏忽而功虧一簣。

          2將現代企業管理元素引入學校,實施企業化管理

          學校管理者要實施適度的吸收企業內有特色的制度和企業文化,使學生在學校不僅能學到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提升職業道德,同時也能夠感受企業氛圍,感知企業文化,感悟企業精神。

          2.1感受企業環境職業學校要從現代企業管理的源頭引進企業文化,創建企業化、職場化的教學環境,把企業管理的有效元素恰當地運用到學校教育管理中。把企業的核心價值、安全生產禁令、HSE(安全、健康、環境)理念張貼在學校的各個樓道、墻壁等醒目位置,在實訓室內建設技能教室,其內部設施安裝以及管理,都要遵循企業的HSE理念,使學生在校內就能感受到企業的氛圍,在課堂能體驗到職場化的環境。

          篇7

          學術研究無,但出版有紀律。書稿審讀過程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發現政治、民族、宗教、外交等敏感問題,并在審讀報告中指出來。敏感問題之所以敏感,是因為它本身蘊含著很多信息,有著很多前因后果,潛藏著很多復雜的因素,不同的時間節點、不同的范圍場合,可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面貌出現。發現了已處理的,要指出來,把握不準的,更要提出來,請復審、終審處理。

          2.創新問題

          相對于研究、創作,編輯出版是處在下游的一項工作。近些年,社會環境比較浮躁,加上考評體系的原因,研究、創作也不免脫俗、泥沙俱下。現在雖然經過上游的選擇與篩選,但每年的新書品種仍有幾十萬種,其中很多質量不高,且存在著重復出版、跟風炒作等問題,這與出版的本質要求是相背離的。因此,書稿審讀過程中,要重點判斷書稿內容的創新性,在審讀報告中,把選題的創新點提煉出來。如,相比同類圖書,選題有什么拓展和特色,在觀點、資料、視角或者方法上都有哪些突破等等。

          3.雙效評價問題

          書稿審讀,應該對書稿有雙效評價,既審視書稿的市場銷售價值,更審視書稿的社會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編輯社會責任的一種考察。我們不能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迷失方向,僅僅關注經濟效益,忽略了社會效益。像韜奮當年所呼吁的,“作家、出版家團結起來,反對奴隸主義”,也正如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所提出的“不能當市場的奴隸,不要沾滿了銅臭氣”。文化是出版的靈魂,市場是傳播文化的手段。文化是本,市場是體,本體不能錯位。

          二、中國出版集團在加強圖書質量管理方面的幾點經驗

          近年來,我們集團在加強出版物質量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在此就幾個重點方面跟大家做個交流和報告。

          1.抓制度建設

          制度方面,我們集團做了大量工作,編印了《編輯出版法律法規文件匯編》,出臺了《出版物質量檢查辦法》《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出版物質量保障辦法》《出版物審讀辦法》等。比如在審讀方面,我們已經形成集團和各單位兩級的審讀機制,明確初審、復審、終審的各項要求,終審過程中涉及敏感話題、重大題材的,我們要求各單位的主要領導一定要親自看稿、終審把關,并給出終審意見,不能把終審當作走形式、畫圈圈。集團建立了二級審讀把關機制,責任主體在第一線,嚴格按三審制執行,集團層面也做到了重點選題印前把關、重點品種印后審讀。最近,我們又出臺了兩個意見,即《加強導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規范合作出版的若干意見》,加大在導向、合作出版方面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合作出版,容易出現導向、質量隱患。我們要求在合作出版中,原則上不安排敏感類話題、時政類選題,對存在導向、質量隱患的選題,實行一票否決,并要求各單位的總編輯負直接責任。

          2.抓責任落實

          中國出版集團成立以來,在質量管理上也并非平安無事。現在回過頭來看出現的一些問題,不是因為制度不夠多、不夠好,關鍵在于沒有很好地落實。因此,我們要求各單位必須制定明晰的、規范的生產流程管理制度,將各層級、各部門、各生產流程納入到責任體系中來,將責任進行分解,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特別是,要明確三審各環節的要求和責任,涉及敏感話題、重大題材的書稿,各單位負責終審的分管領導親自看稿。總體上,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上下貫通、左右協調的責任網絡,務必解決看上去“齊抓共管”實際上“責任不清”的問題,掃除質量管理的盲點。2014年,在集團審讀層面,否決選題5種,建議從嚴導向把關的72種,要求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的選題149種,要求修改選題備案的12種,累計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的316種。

          3.加大獎懲力度

          篇8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就規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1977年經美國SEC批準,紐約交易所引入一項新條例,要求本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他證券交易所也有類似的要求,美國證券交易所提議公司審計委員會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但不做硬性規定;全國券商協會也要求公司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數。20世紀70年代銀行危機后,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也開始執行新的審計委員會組成方案,要求一些較大的保險儲蓄機構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必須包括銀行和財務專家等獨立董事。20世紀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國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納了獨立董事制度,該法規不僅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標準,而且同時規定了獨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獨立董事擁有的特殊權利。為了強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納斯達克于1999年9月針對其中的獨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獲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批準。根據OECD1999年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而《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外部董事就達9人,內部董事僅2人。根據美國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一項名為“1997年董事會事務:標準普爾500家超大型企業的實踐”調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會中獨力董事的比例平均為61.1%。大公司的董事會變得越來越獨立,并且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也顯著增加。標準普爾500家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的速度增長從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

          美國公司的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其中外部董事約占董事會成員的3/4,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多數是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控制。可以說與內部董事相比,人們把更多的信任給予了獨立董事。

          二、中國獨立董事現狀

          1.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是確保獨立董事人格獨立性與行使權力獨立性的關鍵性環節。中國證監會在其《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事實上,中國與美國在股權結構上差異很大,中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在這種背景下,外部董事產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東向董事會推薦,并由大股東操縱下的董事會“集體討論”通過,后經“一股獨大”操控下的股東會投表決接納。從而致使獨立董事監督職能虛化。

          2.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應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該規定無形之中弱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得獨立董事在經濟上受制于大股東,獨立董事很難有足夠的勇氣來制止該行為以保障中小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3.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目前中國對獨立董事在法律上和市場上都不存在有效的監督或制約,獨立董事更多扮演的是“顧問”角色,而不是直接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董事。獨立董事的決策權有限,很難追究其經營責任,導致對其約束非常軟,因此一些獨立董事對參與董事會重大決策積極性不高,觀念上不夠重視,這些董事實際上成為了“掛名董事”。

          三、構建中國的獨立董事市場

          1.明確獨立董事的所代表的利益主體。只有當中小股東推選出能夠代表他們的利益來制約大股東任何有可能損害他們利益的行為的人時,公司的治理結構才可以說是比較全面的反映了各利益主體的關系。這種責任自然而然的就落在了獨立董事的身上。2.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由該協會對獨立董事進行嚴格考核和資格認證。這樣,有利于獨立董事真正效用的發揮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促進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人才的建設,有利于獨立董事制度化、職業化、法人化。

          3.實現獨立董事權力和責任的對等,即建立獨立董事的賠償、保險機制。賠償機制的建立,可以使獨立董事成為真正的“三有”董事,即有決策知識、有責任心、有公心。如果獨立董事沒有適當履行義務,造成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損失,應對公司或受損害的股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保險機制可以解決獨立董事因為考慮個人承擔責任問題而不愿為股東利益采取必要行動。

          4.在獨立董事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政策的實施應適時調整。獨立董事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分解為引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市場引入期重點應放在擴大獨立董事的規模上,在此基礎上不斷規范該市場,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監督、培訓和考核。成長期應在繼續擴大規模的同時重點保證獨立董事的質量,在董事會各委員會(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中進一步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成熟期應走集約化發展道路,控制獨立董事規模使之與需求相平衡,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評審并引入淘汰機制,保持該市場處于動態平衡。

          參考文獻:

          篇9

          馬克思指出:“正確理解的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道德‘思想’一旦離開利益,一定會使自己出丑。”利益是制度倫理產生的價值基礎,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制度倫理建設具有可能并成為必要。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看不見的手”、政府調控、法律法規的強制作用、以及非制度化的倫理原則與道德規范的約束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具有道德性,但是并沒有解決“經濟人”與“道德人”的沖突、私利與公利的矛盾。其必要性具體如下:第一,市場經濟下“看不見的手”、政府調控和法律法規的強制作用等有其所管涉不到的方面,另外制度管理的滯后性與缺位性使制度倫理引入市場管理成為可能。同時,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體制轉型時期,新舊倫理觀念沖突,價值觀多元化,是非善惡界限不明確。為了使市場主體知善惡與明是非并作出正確的道德判斷與行為抉擇,就必須以制度倫理的形式對新舊倫理觀念的沖突、價值觀多元化和那些不明確的觀念加以區分和界定。第二,市場主體不僅是經濟主體,也是道德主體。作為道德主體,其內在道德性的形成、道德意識的培育,必須依賴于明確的、直接的道德規范的指引。不可否認,“看不見的手”、政府調控、法律法規的強制作用,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主體做出外部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但不能為其提供明確的道德指向,從而使其逐步上升到自覺的道德境界。非制度化的一般性倫理原則、道德規范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場主體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但是如果市場主體沒有較高的道德修養或經不起誘惑,就不可能促使其做出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制度倫理正是以制度的外在強制性、倫理原則與道德規范的明示性,從內外兩個方面促使市場主體做出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第三,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不道德的經濟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健全市場道德和懲惡揚善,一方面要肯定道德的經濟行為,提倡講誠信、守信用的經濟行為,并對其給你政策支持和經濟獎勵;另一方面要嚴厲懲罰敗德的經濟行為,讓敗德行為者付出一定經濟代價,從而使不道德的經濟行為最終變得不經濟。制度倫理就是以道德賞罰為機制,通過表彰合乎市場道德的經濟行為并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同時讓敗德行為者暴光并給予相應的經濟懲罰,為市場主體作出正確的經濟行為指明了方向。因此,市場經濟下的制度倫理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篇10

          一個國家的法是由憲法和一系列位階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組成的一個統一體系。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進行具體化,成為社會實際生活的具體規范。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普通法律的規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公民對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的理解與要求越來越高。目前,環境權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認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環境權寫入《憲法》,國際社會以及一些國家開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釋的方式對環境權加以確認,立志于使環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轉化。如法國政府內閣會議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過了關于《環境》的憲法草案。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國第九次修正案規定“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些權利,而認為人民保有的其他權利被否定或被貶低。”“憲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認為是包含公眾免受不合理的環境質量降級的權利。”從上述不難看出,循環經濟所體現的宗旨,在憲法中是有切實的依據的。同時,在制定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時,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借鑒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匱乏、環境破壞問題嚴重的國家。發展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理論研究也較為薄弱。要在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模式、構筑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少走彎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推進,又要循序漸進;既要突出重點,又要兼顧一般。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框架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第一層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觀調控與管理作用極大。客觀上需要從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夠統攬全局的、帶有基本法性質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和方向,利用政府強制管理的“有形之手”與發揮市場機制的“無形之手”的共同作用,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規范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從根本上保護和改善環境,是一場經濟、環保和社會的重大變革,需要權威的法律手段作為支撐、保護和引導。因此制定循環經濟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從這一層面來考慮應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第二層面的綜合性法律

          目前,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許多屬于綜合性質,不少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當時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以環境污染防治為核心的環境法體系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規范而輕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缺陷,因此對這些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

          (三)第三層面的針對各種產品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屬于第三層面的立法問題,如主要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廢包裝、廢塑料、廢玻璃、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建筑廢物、廚房垃圾、廢舊汽車及其配件等大宗廢物的專業性循環利用問題,既屬于企業層次上的問題,又屬于區域和全社會層次上的問題,現行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零散,缺乏系統和綜合性的解決機制,要加快制定針對各種產品性質、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建設步伐。

          三、通過立法,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一)通過科技立法,促進循環經濟快速發展

          政府應切實發揮建立循環經濟型社會的主導作用,開辦各類研發機構。除了發揮政府辦的研發機構“國家隊”、“主力軍”的作用,從事多方面的研發,特別是重點攻關項目的研發,還要鼓勵、引導、支持民營機構的研發和企業的研發活動。研發機構的任務,就是從本地實際出發,研究和開發適用有效的可以替代傳統做法的資源節約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藝、新產品,研究和開發使各類廢棄物利用更充分、質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術、新工藝。

          各地政府不僅要為政府辦的研發機構提供資金,而且應每年拿出資金,以課題招標的方式扶持民營研發機構和企業的研發活動。要依法保護研發機構成果的知識產權,同時通過科學教育、科學知識普及,進一步傳播增進大眾對科技的理解和參與,形成一個政府、產業、教育、學術、金融、民間組織及個人等共同推動科技創新的局面。

          (二)建造綠色財政制度

          購買性支出政策。在購買性支出的投資性支出方面,政府應增加投入,促進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公共設施建設,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鋪設、綠色園林城市建設、公路修建等。在購買性支出的消費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過實際的綠色購買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例如,優先采購具有綠色標志的、通過ISO14000體系認證的、非一次性的、包裝簡化的、用標準化配件生產的產品。通過改變政府的購買行為,可以影響消費者和企業的生產方向,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財政補貼政策。政府可以考慮給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以財政補貼的照顧,如采取物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稅前還貸等。同時,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制度。政府對企業通過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可調動企業循環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從而指導整個社會資源向循環經濟的方向發展。

          許可證制度。政府確定某一地區排污或排污濃度的總體水平,實現污染許可證的發放量等于該總體水平。發放許可證時,可結合企業現有排污情況,成比例縮小允許的污染物排放數量,超標部門給予經濟甚至是法律的懲罰。

          財政信貸制度。信貸制度是環境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據循環經濟的要求,對不同對象實行不同的信貸制度,即優惠信貸制度或嚴格信貸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將對實施循環型經營的企業給予更加優惠的待遇,鼓勵人們朝著循環型發展模式的方向去生產和消費。

          完善現有稅費制度。政府可以制訂出特別的稅、費政策。這一方面,國外同樣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國的稅收減免政策、日本的特別退稅政策,以及荷蘭利用稅法條款來推動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另外,發達國家還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稅收政策,如征收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新鮮材料稅。各級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通過實行“綠色稅”等措施,利用政策導向和經濟杠桿,促使企業、公民自覺地為建立循環型生態社會進行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推動建設循環型經濟社會。

          利用獎金等多種獎勵手段。政府可以設立一些具體的獎勵政策和制度,重視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礎性和創新性、并對企業有實用價值的資源開發利用的新工藝、新方法,通過減少資源消耗來實現對污染的防治。如美國1995年設立的“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英國2000年開始頒發的JerwoodSalters環境獎。日本政府在許多城市設立了資源回收獎勵制度,目的是要鼓勵市民回收有用資源的積極性。為促使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對回收報紙、硬板紙、舊布等廢棄物的社區、學校等集體發放獎金;并在全市設置了80多處牛奶紙盒回收點,以免費購買圖書方式鼓勵市民回收牛奶紙盒;對回收100只鉛罐或600個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獎勵。泰國曼谷市建立“垃圾銀行”,鼓勵少年兒童收集垃圾、分類裝袋,并交由“垃圾銀行”處理。“垃圾銀行”每3個月計息一次,以鉛筆、書本、襪子等生活必需品作為利息,予以獎勵。

          (三)建立約束機制

          篇11

          都市報的迅速發展和繁榮,可以說是我國經濟崛起、社會進步的表現,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大多數都市類報紙都非常年輕,整個市場仍然不夠成熟.特別是和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一、都市報周末版面分析

          一份報紙要想贏得讀者青睞、廣告商器重,最重要的莫過于在版面內容上下功夫。本文對《廣州日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新民晚報》、《深圳特區報》和《羊城晚報》的周末版面作了一次較為詳細的內容分析,這6份報紙近幾年來一直位居全國都市類報紙廣告收入排名前10強,可以說代表了我國都市類報紙廣告經營的最高水平,而其所處的廣州、深圳、北京和上海,也是我國經濟最為發達,報業競爭最為激烈的幾大城市之一。因此,可以肯定,這六份報紙在版面內容安排上都已幾經探索,下足功夫,以其作為研究對象,是極具代表性的。

          (一)版面容量和廣告數量情況

          通過對6份報紙為期一周的版面統計,發現其周日的版面數量從16版到48版不等,均明顯少于平時,而《廣州日報》、《北京晚報》、《羊城晚報》三者的周日版容量甚至不到平時最高容量的三分之一。與之相關聯的是周日報紙廣告的缺乏,所有6份報紙周日版的廣告數量均遠遠低于工作日平均水平,其中《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羊城晚報》和《深圳特區報》的周日廣告甚至不到平時最高數量的10%。無論在報紙容量還是在廣告數量上,周六版的情況都要比周日版有所改善,但是和平時報紙的差距還是非常明顯的,而《北京晚報》則是一個例外,它在周六的廣告數量達到了29.25版,比周一、周二還要多。此外,各報每天的版面數量和廣告數量基本上是成正比的,而一周內廣告投放量最多的,一般集中在周三、周四、周五這三天,除《廣州日報》在周一出現廣告高峰。

          (二)版面內容安排情況

          進一步比較都市報周末和平時的內容安排:首先,6份報紙周末和平時在正刊的版面安排上基本相似,只是周末的版面數量被明顯壓縮。其中,周日的財經新聞要遠遠少于周六和平時,文化生活類內容則多于平時。6份報紙中,有兩份是有副刊的,且都在北京,3份報紙在周六和平時發行了周刊及專刊,兩份報紙在周日發行周刊。其次,兩份報紙的副刊在一周的內容安排上也是比較相似的。周日報紙雖然有意在文化生活方面作文章,但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從內容上都無法體現出和平時的差異,同樣,周六報紙的資訊信息也并不能和平時拉開明顯的差距,周末有的信息,平時都有,而且數量更多,內容更廣。此外,在周刊的發行方面,周六要比周日成熟得多,像《北京晚報》和《新民晚報》在周六都有多份周刊,內容也比較充實,包含了豐富的資訊信息,而《北京晚報》更是在設計上下足了功夫,其周刊《星期六》就采用了彩頁和雜志形式。

          (三)廣告刊登情況

          周末的主要廣告類別包括醫療、美容、保健、飲食、分類廣告以及各類招聘、培訓和折扣信息,這些廣告多為軟性,和生活資訊相關。而像房產、汽車之類的工商廣告,原本是廣告市場的主力軍,在周末報紙中卻極少出現,甚至連向來以房產廣告著稱的《北京青年報》,也不見刊登一則此類廣告。另外,有部分報紙刊登的廣告中包含了活動類信息,這些活動一般是由報紙親自發起,或聯合其他單位以及廣告商共同組織的,比如《廣州日報》主辦的“2005消費者最喜愛的十佳品牌頒獎聯展暨日化用品集團采購訂貨會”,是一種以報紙為中介,溝通廣告商和讀者的有效手段。此外,專刊和周刊是一種非常好的廣告載體,其廣告數量要明顯多于平時,如《北京晚報》在周六的較高廣告收益,就有將近80%是通過專刊和周刊取得的。

          二、都市報周末市場分析

          周末報紙版面的普遍壓縮,是否意味著周末市場缺乏價值?研究證明事實并非如此。拿杭州市場來說,有調查分析顯示,周六和周一是報紙零售的高峰期,達到一周銷售量的33.3%,其次是周三的16.7%,而周日的報紙銷售量則是最低的。而浙江大學傳播研究所的最新研究也表明,杭州讀者在周一至周五平均投入讀報時間為54.19分鐘,而周末則達到了60.62分鐘。以上數據說明,周末報紙的讀者需求量是不容忽視的,周末市場有著極大的發展潛力,同時,周六和周日的讀者需求情況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不應該把它們簡單等同在同一個“周末”的概念之下。

          此外,在內容的偏好方面,也表現出了鮮明的時代特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市民觀念的變化,消費文化逐漸成為當代大眾文化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與現實生活聯系密切的實用性的內容,也越來越受到讀者的關注。另外,由于周末的閱讀場所多以家庭為主,適合整個家庭閱讀的內容更容易成為周末的共同話題與關注點,因此,出行參考、購物指南、財經信息等服務性的內容倍受讀者青睞。

          三、都市報周末版的潛在贏利空間

          一方面,都市報在周末的讀者群并不比平時小,另一方面,都市報周末版卻大大遜色于平時,廣告少之又少。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樣的矛盾呢?正如《揚子晚報》總編朱銘佐在新浪網“總編在線”欄目所言,“客戶不喜歡把廣告放在雙休日,盡管一再解釋雙休日讀者面很寬,發行量不比平時少,但客戶還是不認賬。”廣告商的習慣和偏見,導致了周末報紙利潤推動力不足和周末版面的蕭條,對此大多數報紙都顯得非常無奈。然而,面對周末廣告匱乏,報紙并非完全無計可施,《北京晚報》周六的驚人廣告數量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沒有一份報紙會甘愿放棄大好收益,它們之所以如此消極被動,完全是出于一種受制于廣告商喜好的無奈。要改變周末廣告的蕭條現狀,還得靠報紙自身努力,最根本的則是要改變廣告商的觀念。要說服廣告商認可報紙的周末廣告價值,需要的是客觀詳細的數據,報紙應該聯手數據公司加大對于周末市場的調研。

          此外,就報紙本身而言,版面內容永遠是最為關鍵、最能說服人的,周末的報紙如何才能吸引讀者,吸引廣告商,還是需要在現有基礎上作一些改變和探索。通過上文的研究和分析,也讓我們看到了一些潛在的贏利點。

          (一)挖掘文化特色、提供資訊服務

          根據周末這一特定時間的讀者需求,提供更多文化和生活資訊方面的服務,挖掘區別于平時的特色。雜志型專刊應該是周末報紙最具潛力的發展方向之一,在這方面,美國報紙周末版的成功經驗也為我們提供了借鑒。美國報紙周末發行量是非常可觀的,而其周日報紙的市場收益更高達整個報業收益的40%~50%,這主要歸功于報紙內容雜志化。美國周日報紙的內容主體并非新聞信息,而是大量的副刊和專刊,約占了總版面的三分之二,其內容主要涉及:下周電視預告及節目介紹、廣場雜志、書評、家庭讀物、旅游、購物、卡通畫等等,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廣告,且印刷精美,極具誘惑力。因此,專刊應該是我國都市報未來發展的一個重點。

          篇12

          為了更好的落實護理核心管理制度,解決臨床護理上所存在的一些不利的因素,我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采用多種方法,不斷提高落實護理核心管理制度的能力。

          (一)落實護理質量管理制度,確保護理安全

          質量是醫院發展的至關重要的一個決定因素,護理質量是評價一個醫院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的一個重要支撐部分,是醫院服務質量好換的一個重要標志,怎樣才能更有效的落實護理管理制度,從而營造護理安全工作氛圍。

          1、提高護理人員職業水平,打造優秀護理隊伍

          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是最重要的參與者,在實際工作中,只有通過醫院及護理人員自身不斷加強各方面的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護理技能,改善自己的服務質量,組建一群質量過硬,服務優秀的護理隊伍,才能呢個推動護理工作的安全順利的開展,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2、營造護理探究環境,倡導努力學習風氣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改革和發展,各種新儀器不斷地更新和投入實際的護理工作中,這就要求護理人員應不斷地進行探索和學習,努力掌握新的醫療知識,提升自己使用新的醫療設備和處理突發問題的能力。要對全院護理人員進行思想教育,讓他們認識到自身所需要學習的知識還有很多,僅靠傳統的或是在醫校學習時所學習到的那點課本上的純理論知識,早已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潮流,要積極鼓勵年青的骨干護理工作者要不斷地學習新的護理知識,通過各種渠道,接收和掌握新的護理知識,在實際工作中,不斷進行探索,積累和總結各項經驗教訓,在全院營造出一片積極探索,不斷學習的求學氛圍[1],從而不斷地提高全院護理人員的素質,推動醫院護理工作的不斷發展。

          3、加強護士長素質培養,發揮業務骨干作用

          醫院應積極加大護士長,業務骨干的帶頭作用,比如派遣他們去相關的大型綜合性醫院進行實地考察和學習,學習他們的先進護理技術,回到本醫院后,有組織的對本醫院的護理人員進行培訓,將相關的學習心得及經驗傳達給本院的護士人員,然后組織大家一起學習和探討,逐步形成一套自己的特色護理方法,這樣就可以保證護理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有助于推動護理工作的有效安全的進行。

          (二)落實護理安全管理制度,營造安全良好的醫療環境

          一是加強護理流程管理,保證護理環節安全;

          針對護理工作的不同類型的病人,制定切合實際的護理管理措施,實施標準化的護理管理工作[3],對于病情教嚴重的患者,護理人員應有專門的護理方案,要在最有效的時間里,保證病患的生命安全;對于特殊情況的患者要采取相應的護理方法,比如對于性格孤僻、不易接近的患者,護理人員要對他們進行心靈上的撫慰,讓這些病人能主動的接受醫療診治,從而達到預期的治療效果。護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科學完善的開展,不錯失任何一個細節,及時對病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并向主治醫生匯報,實現護士和醫生的有機結合,從而在最有效的時間類診治病人,保證護理工作的安全進行。

          二是整合護理信息,推進護理工作安全有效的進展;

          護理人員應及時整合各項護理信息,整合各項零碎的病人的資料,建立病患卡,加強與病人的溝通能力,同時也應加強護士參與病房管理的能力。醫院護理部可以利用現代化的信息設備,建立護理部自己的網頁,及時傳達相關的護理文件,推選本院的風采護理人員,建立護士網上交流平臺,即可以加強護士人員之間的相互學習,也可以適時接受社會各界和患者對其服務水平和質量的評價,建立特色護理服務團隊,通過各項信息整合,可以提高護理工作的效率,從而推進護理工作安全有效的進程。

          篇13

          1.2發展的原則

          創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要堅持創新和發展的觀點,實現管理制度與時俱進。管理制度要立足當前,謀劃長遠,使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符合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具有時代特征。它要求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既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又要符合我國中長期發展的未來狀況,具有前瞻性和預期性的功能。

          1.3個性原則

          構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要從我國實際出發。由于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文化習俗、自然條件、經濟科技水平不同,環境問題的嚴重程度、特點也不相同,因而其環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避免生搬硬套國外的經驗做法。

          1.4效益原則

          通過構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促進我國環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構建,從始至終都要體現效益的原則,要堅持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通過環境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在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逐步扭轉我國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局面,切實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2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理論依據

          2.1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各項制度的產生,都來自于我國環境管理實踐,又服務于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環境管理制度應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理論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加以改進,使其具有中國的特色,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服務。

          2.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各項制度的組成系統符合我國國情,是為實現我國的環境保護總體目標服務,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具體體現,適應了我國底子薄、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少等實際情況。

          2.3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理論

          各項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標與環境質量目標、點源單項治理與區域綜合整治、宣傳教育與法制約束、工作協調關系與環境管理責任等多方面的環境制約關系,通過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技術的和教育的綜合手段加以科學地劃分和組合,它符合環境科學和生態學基本規律,是環境的普遍規律與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它也符合控制論等科學理論,是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在環境管理工作上的運用。

          3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現實基礎

          3.1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

          (1)“三同時”制度;(2)排污收費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報登記制度;(5)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制度;(6)環境管理現場檢查制度;(7)污染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理制度;(8)排污許可證制度;(9)行政處罰基本制度;(10)行政復議制度;(11)民事賠償責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環境監察稽查制度;(3)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4)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5)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6)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7)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8)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3.3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的標準依據

          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行為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標為依據。環境標準就體現了這種技術性要求,是評價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定依據,也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我國的環境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并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強制性的環境標準應視同為技術法規,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推薦性的環境標準作為國家環境經濟政策的指導,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標準實施。縱觀我國環境標準的制定,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規范,從低標準到嚴要求的一個過程,對控制污染保護環境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現行的體系中包括水環境標準、大氣環境標準等。水環境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準(水)。大氣環境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準(大氣)。固廢污染控制環境標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方法標準;固廢其他標準。移動源排放標準:汽車污染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放標準;農用車排放標準;機動船舶排放標準;其他相關標準。環境噪聲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環境噪聲監測標準;環境噪聲基礎標準。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相關標準。放射性與電磁輻射環境標準:放射性環境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其他環境標準:生態保護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環境標志產品標準;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環保產品標準;循環經濟生態工業標準;其他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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