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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鑒定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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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鑒定論文

          篇1

          雖然我國刑法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權利進行賦予,但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進一步提高,偵查訊問制度也逐漸達到法制化狀態,處于自我保護的能力,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罪行,對自身各種無罪的“證據”進行舉出,日益增多了無罪辯解的刑事案件數量,這是受理貪污、職務侵占等案件鑒定過程中,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員處理應將涉案金額等“量”的問題進行解決以外,還應對涉案財務事實“質”的屬性進行判明,即財務差錯和舞弊問題,協助辦案部門對案件的是否成立進行確認。目前,在我國司法會計學術界,對比鑒別法和平衡分析法是司法會計鑒定中的基本方法。在對比鑒別法中,參照客體為正確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處理結果,比較和對照直接證據所體現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處理結果,使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處理結構是否正確及事實的鑒別判定的一種司法會計鑒定方法。而平衡分析法則是結合資金或數據量的平衡關系,運用驗證分析法,使某項資金或數據客觀情況進行推導并確認的一種司法會計鑒定方法。學者對其通過分析對比,對直接證據和參照客體是否一致進行觀察,若兩者有一定的差異存在,即可對資金損失額進行確定。后者則是與資金或數據的收付存之間量的平衡關系相結合,是資金損失額確定的另一種鑒定方法。也就是說,這兩種方法對涉案金額解決等“量”的問題上存在著一定的共性,局限于無法對涉案事實屬財務差錯或舞弊等“質”的塑性得到判斷。在鑒定司法會計的過程中,很多案件不僅要將“量”得到解決,又能將“質”的屬性實施判明。排除法的運用,能夠將原先兩種基本鑒定方法的局限性問題得到解決,確保司法會計鑒定領域內的一些復雜疑難案件破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排除法”的應用

          作為一種更專業技術方法,司法會計鑒定方法是司法會計鑒定人分析并論證涉案財務會計資料中的因果關系,也是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的一項核心組成部分。司法會計鑒定方法并不具備固定的模式,從司法會計學科的形成開始,一直處于不斷完善和補充的狀態,產生于實踐,又為實踐工作提供指導性作用,因此,根據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存在。“排除法”是在一些與財務會計相關的錯誤因果關系的鑒定工作匯總,通過鑒別、檢驗和分析,將相關的其他可能性得到逐步排除和結論,從而將一種原因或結果得到確認的司法會計鑒定方法。在實質上,該方法是在因果關系中運用的邏輯推理方法,就是從已知將未知得到證明的方法,也就是說,無法從正面將某待證事項得到證明,通過將對立面得到逐項排除,對待證事項成立的方法得到反證。與該數學中的反證法基本相同。可根據排除對象進行劃分,主要包括排除原因、排除犯罪主體以及放出結果等。根據排除范圍進行劃分,又包括限定范圍排除法和無限定范圍排除法兩種,限定范圍排除法是在實現設定的會計期間范圍內進行排除,若無需設定排除的范圍,即可在任意的會計期間,則稱之為無限定范圍排除法。根據排除對象和財務事實的關系進行劃分,又包括直接排除法和間接排除法兩種。直接排除法是由于若干個互不相關的原因造成某項財務事實的產生,若能將除了某種原因以外的其他所有原因得到直接排除,則無法將某種原因得到排除,即可定人為客觀事實。例如:某已知事件X已經會產生,而導致X事件產生的全部原因又包括A、B、C、D、E五種,運用科學的分析論證,將B、C、D、E幾項原因排除,即可以確定導致X事件產生的唯一原因即A。間接排除法則是由若干個互不相關的原因導致某項財務事實的產生,而每種原因的成立都必須存在著若干個字因素,若能將某種原因導致的所有子因素得到排除,則會對某種原因的存在得到間接排除。以此類推,應當認定的客觀事實及最終唯一無法排除的某種原因。例如:已知X事項已經產生,而造成X事項產生的全部原因僅包括M、N,若假設N是導致X事件發生的原因,但N成立必須有A、B、C、D、E五種子因素之一所具備,若能將使N成立的五項子因素得到一一排除,那么此時N即可被徹底爬出。反之,M即造成X事件產生的唯一一項原因。在鑒定財、物短缺損失原因的過程中,“排除法”的作用極為顯著。

          篇2

          目前社會上能夠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機構可以說是五花八門,有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有獨立的專業性鑒定機構,還有醫院、學校等單位也可承接司法鑒定業務。而這些機構之間各自為政,缺乏必要的聯系與溝通,在管理上服從于各自的管理部門。一些待鑒事項幾個不同機構均可以進行鑒定,但由于遵循的標準和技術水平的不同,鑒定結論卻是各有差異,有時甚至是截然相反。當事人雙方對同一事項持不同甚至是矛盾的鑒定結論進行訴訟,令審判人員無所適從,由于需鑒定的事項涉及專業知識,審判人員對不同的鑒定結論也難作取舍。

          (二)司法鑒定行業缺乏統一的標準。

          由于鑒定機構的分散性,決定了各鑒定機構遵循的只是其所隸屬行業的標準,接受該行業內部管理。這就使得不同鑒定機構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由于這種不透明的行業管理,一般的當事人乃至審判人員都難以清楚地了解各機構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導致當事人和法院在選擇鑒定機構時較為盲目。并且由于我國沒有統一規范的鑒定程序,委托送鑒、鑒定時限、鑒定收費方面都無章可循,影響了訴訟效率,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對無效鑒定結論缺乏統一的處理辦法。

          有些鑒定結論由于鑒定機構自身工作的問題,導致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均難以找到明確的依據要求鑒定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繳納鑒定費用的申請人,則會認為費用已繳至法院,是法院選擇鑒定機構不當而導致了鑒定結論無效,因而要求法院承擔相應的責任或向其返還所繳納的費用,引發當事人對審判人員的誤解與矛盾,使審判人員面臨很被動的局面。

          (四)法院系統內部自設鑒定機構的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在法院系統內部普遍設立了司法鑒定機構,其中以法醫、文檢為主,這些機構直接參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鑒定工作。表面上看,法院系統內自設鑒定機構存在著管理更規范,更便于案件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委托鑒定的優點。但從另一方面來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應當保持中立地位,不應介入到案件的事實中。而在訴訟中鑒定結論本身也是一種證據,如果由法院內部鑒定機構參與對案件有關事實的鑒定,那么也就意味著法院自身在為案件“制造"有關證據,這是不符合現代民事訴訟公正理念的。并且從國際慣例來看,司法鑒定一般都是由司法機關以外的獨立機構或人員作出,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證司法公正。我國法院系統內自設鑒定機構的做法顯然是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的。

          (五)法律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時限要求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地舉證期限內提出。"這一條款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鑒定的時間界定在舉證期限內。但在審判實踐中,許多鑒定申請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而提出的。一般來說在未組織證據交換的情況下,當事人并不知道對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將出示哪些證據,因此如果當事人對另一方出示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異議,只能是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提出鑒定申請。如果刻板地要求申請人在庭審前的舉證期限內提出上述鑒定申請,顯然是不現實也不合理的。

          (六)送鑒程序缺乏統一規范,審判人員操作難。

          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后,法院如何委托相應機構進行鑒定,在實踐中會涉及以下兩個問題:1、鑒定機構的選擇問題。在當事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究竟以何種依據來指定鑒定機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造成當事人對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缺乏信任,一旦鑒定結論對自己不利就會猜疑和指責法院的公正性,影響了法院最終裁判結果的公信力。2、鑒定費用的繳納問題。該費用通常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鑒定機構收取的費用,二是審判人員送檢所需費用。第一部分費用由于無統一收費標準,任由鑒定機構自行定價。第二部分費用更易產生矛盾,當事人常對審判人員所花費用持疑意,而如果與當事人共同送鑒則又違反了“禁止與當事人三同"的原則,使審判人員處于兩難的境地。

          二、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

          針對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使司法鑒定更好地成為審判工作的“推進劑",而不是影響案件順利審理的“瓶頸"。

          (一)完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

          針對目前司法鑒定機構設置重復、混亂的不合理狀況,應當對司法鑒定行業進行統一的管理。1、將司法鑒定機構從其所隸屬的單位和部門剝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司法鑒定行業和司法鑒定機構。同時建立相應的資質審查制度,不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同樣,在法院系統內部也不再設立單獨的司法鑒定機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司法鑒定事項全部由獨立的司法鑒定機構來完成。2、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對各類司法鑒定事項均應建立統一的標準,明確相應的鑒定機構,避免目前存在的多頭鑒定的現象,保證鑒定結果的穩定性和嚴肅性。3、統一鑒定費用收取標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4、建立司法鑒定行業級別制度。目前鑒定機構缺乏嚴格的級別概念,相互獨立。如省級機構的鑒定結論并不能當然地否定市級機構的鑒定結論。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紛紛尋求對自己有利的機構進行鑒定,由此產生的不同鑒定結論審判人員也難以取舍。因此在司法鑒定行業獨立的基礎上,要建立級別制度,上一級機構可以否定下級機構的鑒定結論,從而保證待鑒事項能夠有明確的最終鑒定結論。

          (二)改革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機制。

          篇3

          《管理規定》的主要制度

          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法理及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都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三大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8號”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的新機制。司法鑒定工作作為為審判服務的輔助工作之一,也必須實現審判工作與鑒定工作的分離,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建立“隔離帶”,以防止人情和關系對法官的侵擾,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審判。

          《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機構及設置,明確已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或者組織司法鑒定”。同時,也對暫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部門進行規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

          二、關于鑒定人名冊制度

          在中國加入WTO的今天,許多專家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鑒定模式進行了比較研究。發現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與當事人主義相對應的鑒定人主義制度,而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是與職權主義相對應的鑒定權主義制度(主要特點是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我國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在設計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方向時,應主要借鑒德國、意大利、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成功的鑒定人名冊制度的優點,部分吸收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具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選擇權的制度。形成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制度-即法院建立鑒定人名冊,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鑒定人名冊制度,是法院把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統一登記入冊,以便對外委托鑒定時選用合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最大限度地體現公正與效率。例如,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7條的規定,鑒定專家應從最高法院制作的全國專家名冊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選擇,或從各上訴法院與總檢察長商定提名的名冊中選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才從鑒定人名冊外選任專家進行鑒定。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都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對此,《管理規定》第三條指出為規范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擬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由于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懂司法鑒定業務,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比較熟悉了解,能很好地承擔起鑒定人名冊的登記工作,因此,作為一種過渡辦法,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管理鑒定人名冊是合理的。

          三、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范圍

          《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為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三大類:“鑒定、檢測、評估機構。”從目前工作實踐看,主要專業項目或門類有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疾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會計、審計、評估、拍賣、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技術鑒定、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知識產權鑒定、文物珠寶鑒定、農藥種子質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會有更多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的項目或門類會更加廣泛。

          四、對社會鑒定人(法人、自然人)的事前審查制度

          鑒定人名冊的形成,是在社會各行業對鑒定人資質管理的基礎上,采用一整套程序和制度來進行的:

          (一)對自愿申請入冊的鑒定人進行初審的制度

          1.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對提出入冊申請的鑒定人,對軟、硬件情況,以及該鑒定人的社會影響和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首先,要檢查其項目填寫是否全面、真實。不全面的,要求必須全面。不真實的必須糾正,故意不真實填寫,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口頭批評、口頭警告、反映到所在單位的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取消登記入冊資格等不同層次的處分。同時,還要審查該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在所在行業的影響及社會影響,對專業水平不高、職業信譽不好以及道德操行差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取消其登記入冊資格。

          2.必須以擇優的原則來確定入冊鑒定人候選名單。擇優的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專業特點列出考核細目,每個細目按最好到最差分別賦予一定的分值(量化),然后測出申請者的總分值,對同一個專業的鑒定人由高到低排序。將排列在前的鑒定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候選人名冊。

          3.地方人民法院初步登記所形成的鑒定人名冊,只是入冊鑒定人的候選人名冊。這是初審和復審制度在本規定中的應用,這一規定給沒有被列入候選鑒定人名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申訴或被救濟的機會,使上一級人民法院能夠對初次登記時有可能出現的審查不全面,或把關不嚴所導致的不公正情況進行糾正和制約。

          (二)對候選人名冊進行復審的制度

          《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了鑒定人名冊的最后形成方式,含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地方人民法院初次審查形成的鑒定人候選人名冊,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審。上一級人民法院必須對呈報上來的鑒定人候選人逐一審查,看是否有審查遺漏的情況或審查不公的情況,同時注意社會鑒定人對初審的反映,對不應當列入名冊的,必須清除;對應當列入而沒有列入的應當列入,以充分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二層意思是所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鑒定人名冊都必須匯總到最高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定后,形成全國的各級各類鑒定人名冊,以有利于鑒定人名冊的統一管理和鑒定人資源的共享。

          (三)對正式鑒定人名冊進行公示的制度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并匯總后形成的鑒定人名冊,將以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報上公示全國,一方面可以繼續聽取社會各界對入冊鑒定人的反映,增加鑒定人名冊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權威性。

          由于這些制度用于正式委托前對鑒定人的審查,因此叫事前審查制度。

          《管理規定》的內容及理解

          一、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登記

          《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對此進行了規范。

          (一)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申請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本轄區法院司法鑒定需求情況,確立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范圍,提出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登記入冊的條件要求,并公示于眾,讓有意愿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到人民法院領取全國統一印制的《入冊申請書》。按照表格細目的要求,實事求是地逐項填寫。然后,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交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

          (二)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條件要求

          1.對社會鑒定機構的要求

          (1)社會鑒定機構是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檢測、評估機構(簡稱社會鑒定機構)。

          (2)社會鑒定機構的條件:在起草《管理規定》時,考慮到各地區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差別很大,難以對社會鑒定機構在資產條件和鑒定人員條件方面作出統一要求,故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一般的地區,社會鑒定機構的入冊標準可參照:①有5名以上取得行業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②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③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④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2.對社會鑒定人的要求

          (1)鑒定人是具有專門性知識,被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指聘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鑒定人與技術顧問有本質的區別,技術顧問是在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聘請為審查評斷案件中的某些技術性證據、指導或參與某些技術證據的法庭辯論活動的技術專家。如美國辛普森殺人案被告方聘請法庭科學家李昌鈺博士作為技術顧問,在法庭上就有關技術性證據進行辯論。

          (2)鑒定人入冊條件。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方面的權威學者大都認為,鑒定人必須具備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必須具有所從事行業的高級職稱,或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專門從事社會行業鑒定工作5年以上。同時,對部分知名學者、權威專家,即使沒有申請行業資格,也可認為其具備鑒定人條件,準許申請入冊。

          二、對入冊鑒定人的年檢

          《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了對入冊鑒定人的年檢,這是對鑒定人名冊的動態管理制度。鑒定人取得入冊資格并不是一勞永逸的,考慮到在一定時間內,人民法院的鑒定業務可能有所變化,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重心需要調整;同時,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已被注銷入冊資格,有的未入冊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經過一定時間的發展,已達到甚至超過入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條件,為鼓勵先進,懲罰落后,必須淘汰后進,使用先進,有必要重新調整鑒定人名冊;還有,年檢制度在鑒定人名冊制度上的有效應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定期監督鑒定人的變更情況,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前對可能影響委托鑒定的情況進行判斷、處理,不至于出現委托失誤甚至委托錯誤的情況。年檢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把鑒定人接受了多少委托、是否有鑒定失誤、是否受到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警告等處分,作為重要的年檢考核指標。

          三、對外委托鑒定人的確立

          《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確定對外委托鑒定人的兩種情況。

          1.雙方當事人確定一致的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對需要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法官或合議庭委托以后,可組織雙方當事人,首先在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上選擇司法鑒定人,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詳細介紹鑒定人名冊的權威性,以及名冊上的入冊鑒定人的情況(事先備好鑒定人情況資料),使當事人能充分信任并優先選擇名冊上的鑒定人。一般情況下,應當要求選擇的范圍在鑒定人名冊內,如雙方當事人不能在鑒定人名冊上選定鑒定人,可以在名冊之外選擇鑒定人,但所選鑒定人必須具有所從事行業的資質(知名學者、權威專家可例外)。

          2.雙方當事人確定不一致的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雙方當事人對委托鑒定人確定不一致時,或刑事訴訟中需要對外委托的鑒定人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以隨機的方式確定對外委托的鑒定人。隨機方式確定鑒定人的范圍,也應當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上的鑒定人為優先選擇對象。凡是所需要的鑒定項目在名冊上能夠找到的,原則上不在名冊之外去尋找。隨機確定的方式多種多樣,有計算機點擊法、選號法等。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雙方共同確定的或是隨機方式確定的,都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簽名備案。以防止鑒定結論出來以后,鑒定結論可能不利于當事人中的某一方,而出現扯皮的情況。

          四、關于鑒定人名冊的補充

          《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名冊外選擇鑒定人和補充鑒定人名冊的情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由于司法鑒定的范圍十分廣泛,鑒定人名冊不可能包羅萬象,當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托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吸收對被選定的鑒定人進入鑒定人名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進行。

          五、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監督、組織、協調司法鑒定問題

          (一)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派人協調、監督司法鑒定的依據

          鑒定結論對法官的判決具有重要的、甚至是關鍵性的作用。雖然鑒定的錯誤不一定必然引起司法錯誤即判決的錯誤,但許多判決的錯誤都是源于鑒定的錯誤。因此,法院鑒定機構對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活動的協調和監督是非常必要的。強化法院鑒定機構對鑒定活動的參與,不僅有助于及時解決鑒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且可以有效監督鑒定活動依法進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法院監督司法鑒定的規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6條第2款規定:“鑒定專家在預審法官或者指定進行鑒定的轄區領導指定的法官的監督下進行鑒定。”

          我國已經加入WTO,在各項法律制度都在適應WTO規則并與世界接軌的時候,司法鑒定制度特別是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制度,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建立起協調、監督司法鑒定的機制。

          (二)關于“主動了解鑒定的情況”

          《管理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鑒定的有關情況。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派專人僅僅負責協調鑒定人與鑒定人、鑒定人與法官、鑒定人與當事人的關系,為鑒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提供良好的獨立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同時監督其有可能鑒定失誤甚至鑒定錯誤的情況。因此,這種參與不僅沒有影響鑒定人依法應當享有的鑒定人權利,特別是依法獨立作出鑒定結論的權利,反而有助于鑒定人充分地享有其應當享有的權利。

          人民法院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鑒定的有關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了解司法鑒定的準備情況

          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準備情況進行了解,包括鑒定方案情況、鑒定人情況、儀器設備情況。

          2.關于鑒定的進展情況

          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進行情況進行了解,包括鑒定方案執行情況、鑒定人到位情況、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對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出現的鑒定困難而導致鑒定停滯,必須高度重視,盡可能為鑒定人提供方便,排除困難,使鑒定人能順利完成鑒定任務。

          六、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過去鑒定人出庭率不到10%,嚴重影響法庭的質證和對鑒定結論的采信。據此規定,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應當協調、督促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對無故不出庭的鑒定人,可以取消其入冊資格。

          篇4

          對于如何界定入戶盜竊,目前還沒有司法解釋可參照。司法實踐中,鑒于入戶盜竊與入戶搶劫都是侵財型犯罪,且兩者均具有入戶的客觀行為和入戶目的的非法性特征。故認定入戶盜竊通常參照入戶搶劫的相關司法解釋。參照相關規定,可將入戶盜竊界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侵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內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在認定入戶盜竊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性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司法實踐中,對于“戶”的具體認定,從證據審核上來講,應當要求偵查機關依法查明該地點是否為公民個人或者單個家庭長期生活居住的場所,必要時可以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周圍鄰居的證言等證據加以佐證。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需以實施盜竊等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

          二、入戶盜竊既未遂的認定

          (一)學理界對入戶盜竊既未遂標準的爭鳴

          理論界一般認為在確定某種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既未遂時需要分析該類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目前,學理界對入戶盜竊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存在爭鳴,這使得司法實踐在認定既遂未遂時亦存在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入戶盜竊寫入盜竊罪的罪狀后沒有在條款之后附加“數額較大”、“多次”等限制條件,這正是立法者出于嚴厲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特殊考慮,也恰好反映出入戶盜竊屬于行為犯。故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進入戶內,就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的實行行為已經完成,并成立既遂。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入戶盜竊條文后并未添加“數額較大”、“多次”等限制要求;但這只是一種刑事政策的考量,并不意味著入戶盜竊的人身危險程度在立法上比財產權益的實際侵害更應得到重視。入戶盜竊畢竟只是盜竊罪一種犯罪類型,其成立必然要以財產權益的實際侵害為必要。因此,行為人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只有在實際竊取財物的情況下才成立既遂。

          (二)入戶盜竊實行行為“著手”節點的界定

          筆者認為,在分析某一犯罪停止形態前首先要確定其實行行為著手的時間節點。當某種行為的客觀發展已經達到了開始直接實施犯罪的程度時,才可以認定是著手。有觀點認為,在刑法未將入戶盜竊單獨列為盜竊犯罪類型之前,行為人非法入戶行為實際上是盜竊的預備行為。而刑法將入戶盜竊列為獨立的盜竊犯罪類型后表明入戶行為已經被實行行為化。筆者認為盜竊罪的本質是對財產權益的保護,故在判斷著手時應把是否將要對財產權產生實質損害作為標準。即把著手看作為開始實施行為人所追求的、具有引起某種犯罪構成結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而對于入戶盜竊而言,僅僅具有非法入戶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將要對被害人財產權益產生現實的危險,因為此時還不能斷定行為人入戶的主觀目的。所以,將入戶之后翻動室內財物,實行對涉案財物的接觸行為作為入戶盜竊的著手是合適的;行為人入戶后實施了上述著手行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際竊得他人財物的,即為入戶盜竊未遂,反之,則成立既遂。

          三、入戶盜竊的入罪標準

          入戶盜竊是立法者以法律擬制方式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特殊盜竊行為模式。立法者出于嚴厲打擊此類行為的考慮,未在該條款后附件任何限制條件。從該款規定來看,只要行為人入戶盜竊,即使其未竊得任何財物亦構成犯罪。但在司法層面來講,從通過司法酌量權來限制犯罪、體現現代刑法謙抑性的角度來看,對于一些看似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因其違法性極其輕微,沒有達到法律所預定的程度的,就可以認定為不構成犯罪。故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確無必要入罪的行為,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判斷入戶盜竊行為是否屬于上述情形,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一方面要分析案件情節,如作案手段、作案次數、危害后果、共犯中的地位及作用等;另一方面要分析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如作案動機、有無前科劣跡、是否如實供述、有無悔罪表現等。另外,對于未成年人入戶盜竊的入罪條件可參照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嚴格把握。筆者認為,對于未成年人入戶盜竊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脅迫實施入戶盜竊的、入戶盜竊數額較小且行為人系初犯或者迫于生計而被迫盜竊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入戶盜竊未達入罪標準是否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一)刑法理論層面上的兩種分歧觀點

          當前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棘手的是行為人入戶的盜竊行為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不構成盜竊犯罪的情形。此時,是否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對于入戶盜竊未遂作無罪處斷不僅不利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且對刑法的基本原則乃至國家的民主建設都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應當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對于這種入戶盜竊行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處罰,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意圖是要懲罰那些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從而達到保護住宅不受侵犯這一法益的目的。因此,非法入戶后不構成盜竊等犯罪的亦不能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篇5

          (鑒定專用用章)

          (日期)

          一、委托單位:

          二、送檢人:

          三、送檢材料:甲公司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四、委托要求:對送檢材料反映的甲公司×元預付賬款的結算進行鑒定。

          五、受理日期:

          六、開始鑒定日期:

          七、簡要案情:×年×月×日, 乙公司董事長B某某向犯罪嫌疑人A某某個人借款×元,并承諾支付利息。A某某指使甲公司財務人員以預付款為名,將公款×元打入B某某的個人賬戶。×年×月×日,B某某將這×元本金及利息×元全部歸還A某某。但犯罪嫌疑人A某某將個體老板C某某共×元的購貨發票交給本公司財會人員沖賬,并領取多余現金×元。

          八、檢驗:

          (一)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會計分錄兩筆 (沒有設置明細賬目),分別為:借預付賬款貸現金、借現金、貸銀行存款,借貸金額為×元。僅附原始憑證×張,其中,×行無折存款通知單×張,日期:×年×月×日,戶名:B某某,金額:×元。×行現金支票存根×聯,開票日期:×年×月×日,收款人:甲公司,金額:×元,用途:預付材料款。

          (二)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會計分錄一筆(沒有設置明細賬目):借記材料×元、貸記預付賬款×元、貸記現金×元;附×特種發票×聯,客戶名稱:甲公司;開票日期:×年×月×日;品名及金額分別為:(略),共計×元。發票背面注明收款人為“C某某”,同意支付人為“A某某”。

          (三)檢材×是甲公司×年預付賬款明細賬賬頁,登記不完整,沒有憑證號。記錄顯示,×年×月×日、×年×月×日借貸發生數均為×元,說明×年×月×日第×號、×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預付賬款是同一賬目。

          (四)檢材×至×是甲公司×年進銷存賬,登記不完整,沒有登記憑證號,但品名及金額與×年×月×日第×號所附發票記錄的品名及金額一致,其中記錄×材料的入庫日期是×月份,與×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所附發票開票年月一致。

          九、論證:

          送檢材料反映的甲公司×元預付賬款的發生以及結算因會計核算不規范,不能直觀反映是否是同一筆數。存在問題如下:

          (一)×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所附×行無折存款通知單戶名為“B某某”,而×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所附的發票背面注明收款人為“C某某”。

          (二)×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所附的發票開票日期為×年×月×日,而檢材反映的預付賬款發生日期為×年×月×日,即債權結算所依據的票據日期早于該筆債權發生的日期,這與常理不符。同時,×年進銷存賬記錄的×材料入庫時間為×月份。

          以上會計核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的規定。

          十、鑒定意見:

          檢材反映的甲公司×元預付賬款的結算依據不符合實際。

          鑒 定 人:

          (資格證書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公訴人C某某要求對A某某侵吞B某某還款案件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進行文證審查。

          該鑒定結論是:檢材反映的甲公司×元預付賬款的結算依據不符合實際。

          二、審查情況

          因該鑒定未明確本案涉案會計事實是什么,因而雖然檢驗部分對檢材特征進行了較為詳盡的描述,但論證部分出現了偏差。亦即對會計處理是否有依據、是否規范進行論證,而不是對“×元預付賬款”的最終結算結果是否實際發生,以及反映這一結果發生的檢材取得是否合法、是否真實有效等進行論證,最終導致結論也發生了偏差。

          三、審查結論

          鑒定結論不適用。擬請鑒定人按以上第二部分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

          審查人:

          日 期:

          注:

          批注[y1]:一、文書名稱恰當。二、文號、章、日期的這樣安排,是以往比較傳統的做法,看了也較順眼。當然,這不是什么值得深究的理論問題,究竟該如何安排,以后可以由技術標準來作出規定。

          批注[y2]:這里的指向應當是本案的涉案會計事實,應當是具體明確的,而不能太過模糊。一、應當明確是某日期某憑證的哪一筆。二、應當明確是最終的結算結果。不這樣明確,自然就會出現“依據不符合實際”的結論,因為這也是一種“結算情況”,但卻對案件定性裁量是沒有意義的。

          這一問題說明,鑒定人自始至終應當很明確自己將要鑒定的案件,涉案會計事實究竟是什么,這樣,在表述鑒定要求與結論時,就能做到前后呼應,也能使自己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裁量有證明作用。

          批注[y3]:這個簡介基本上使人看明白了本案鑒定所需證明的涉案會計事實是什么。

          批注[y4]:按理說,記賬憑證所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由相關賬戶記錄等等予以佐證,既然發生了檢材“斷層”,該如何修補?能否修補?這是鑒定人需要在檢驗中考慮的問題。在論證中,對于“斷層”的檢材,或者說對于經修補后的檢材,是否仍然真實有效、為何可以如此修補等等問題,鑒定人應當闡述自己的分析意見(下同)。

          批注[y5]:分錄的表述最好能通俗化,譬如用增加或減少來表示,因為,這份文書一般是給不太懂會計的人看的,語句表達應當盡量專業化一些(下同)。

          批注[y6]:司法會計鑒定的意義不在于證明某一會計處理是否規范,而在于證明某一收付是否實際發生。所以,下面的論證沒有意義。

          因本案較簡單,僅需從檢材取得是否合法、檢材是否真實有效等方面予以論證即可。當然,本鑒定中因該單位未設置明細賬和記賬不完整等原因,使證明同一會計信息的檢材“淺薄”了一些,亦即發生了“斷層”。在此情況下,記賬憑證所反映的會計信息為何仍然是可信的?鑒定人要說明自己的理由。這就是論證。

          批注[y7]:這不是本案的主要涉案會計事實。這一問題若涉案會計資料不能證明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用言詞材料將它們“串聯”起來。

          批注[y8]:這些“但是”是檢材的特征,應該放在檢驗中描述并特別提示,便于引起鑒定結論使用人注意并充分運用這類證據語言特征去補強證據。

          批注[y9]:這不是論證的目的。它對于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來說,是沒有意義的。

          篇6

          (日期)

          x法院:

          應貴院x號《司法鑒定委托書》和x檢察院x號《委托檢驗、鑒定書》的要求,對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A某某涉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經參閱貴院提供的有關案卷資料,并查核乙公司有關的賬冊、憑證,又到丙公司及相關銀行進行補證,現將鑒定結果報告如下:

          一、緒言

          A某某從x年x月x日起在乙公司任x部經理,x年x月至x年x月每月從該公司領取工資(見附件一/1-6)。x年x月兼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查見領取工資的情況(見附件一/7)。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又兼任丙公司副總經理,每月領取工資800元(見附件一/8-10)。A某某于x年x月至x年x月利用職務之便,將欠乙公司借款的余額x元占為己有;又于x年x月至x年x月動用甲公司x元,A某某將x元用于本人購買轎車、將x元以其本人或B某某等人的名義提取現金。

          根據貴院的委托要求,對下列問題進行司法會計鑒定:(1)甲公司注冊資金的情況。(2)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報銷的情況。(3)甲公司與乙公司資金往來的情況。(4)A某某將欠乙公司借款余額x元占為己有,以及動用甲公司x元用于購買轎車及提取現金的情況。(5)丙公司與乙公司資金往來的情況。(6)丙公司與甲公司資金往來的情況。

          二、檢驗情況

          (一)關于甲公司注冊資金情況的查證

          1.經查,甲公司(原為x公司)系x年x月x日經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x元(其中:A某某出資x元,占x%;C某某出資x元,占x%)。法定代表人為A某某。x年x月x日因該公司未參加x年度工商年檢,被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見附件二/1-17)。

          2.經查,甲公司開設在x銀行x分理處的x賬戶,x年x月x日存入現金x元,同年x月x日結息x元,同日A某某提取現金x元,余額為x元(見附件二/18-21)。

          x年x月x日,x銀行x支行出具的x資信字第x號《資信證明書》稱:截至x年x月x日止,甲公司實有資金x元(見附件二/18-21)。但實際存入銀行資金只有x元,上述《資信證明書》顯然不實。

          據x經偵支隊x年x月x日訊問出資人C某某的筆錄稱:甲公司的注冊資金是A某某向別人借的,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A某某就將錢還給別人,實際上我和A某某以及乙公司都沒有投入注冊資金(見案卷第一冊第130-131頁)。

          x公安局經偵支隊x年x月x日訊問出資人A某某的筆錄稱:甲公司的營業執照是我經辦的,在x元注冊資金中,我出資x元,存入x銀行x分理處,由該分理處開出x元的驗資證明,才注冊了甲公司,后來我將x元拿走了(見案卷第一冊第176頁)。

          3.經查,x年x月x日,x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書》,就是根據上述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書》辦理的(見附件二/18-21)。

          4.經查,乙公司x年x月x日、x月x日出具的《關于設立“甲公司”備忘錄》和《關于A某某任甲公司法人代表的通知》稱:為了滿足業務運作需要,按頒布的《公司法》和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甲公司,由A某某任法人代表,甲公司雖以A某某x%、C某某x%的股權而注冊的獨立法人,但歸屬乙公司所有,人、財、物均由乙公司統一調配,運作乙公司的部分業務,本金利潤等由乙公司掌握分配。《備忘錄》上有A某某、C某某的簽名,《通知》上則蓋有A某某的印章(見附件二/22-23)。

          綜上查證,x年x月x日,A某某、C某某共同在《關于設立“甲公司”備忘錄》上簽字。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甲公司(原為x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x元,由A某某出資x元(占x%),C某某出資x元(占x%)。法定代表人為A某某。該公司通過銀行取得x元的《資信證明書》進行驗資,然后由審計事務所出具x元的《驗資證明書》。實際上A某某只存入銀行x元,而且在驗資后取走了借入的x元。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甲公司x年度未參加工商年檢而吊銷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

          (二)關于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報銷情況的查證

          1.經查,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以交房租、結算辦事處費用為由,從乙公司借款x元,又以業務費用、開辦費用、購買轎車等為由,從乙公司借款x元(包括A某某代E某某借款x元)。乙公司將上述借款x元(x元+x元)記入其他應收款賬戶(見附件三/1-14)。

          ……(原鑒定文書近一萬五千字。受篇幅所限,在此,對于內容與批注類同部分暫作省略處理,敬請讀者諒解。可能的話,此類內容將會在以后的專著中予以保留。下同――本文作者注)。

          3.經查,乙公司提供的書寫并由A某某、D某某(乙公司法人代表)共同簽名的便條稱:A某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間所涉及的一切經濟費用,經與F某某(乙公司財務人定員)、D某某對賬核準,雙方認定所有經濟費用于x年x月x日全部結清后以實際面積價格結算,多退少補。D某某在上述便條上簽注:以上賬目為D某某與A某某核對,如有出入,以會計實際核算為準(見附件三/31)。但該便條未寫清具體結算的是哪些費用,應提供哪些發票和原始單據。x年x月x日乙公司向A某某出具便函:我司財會人員出差回來,對你與D某某于x年x月x日核對的財務進行了認真核查,你們認定經濟費用范圍不詳,與實際不符。實際上你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借用公款x元,已報銷x元,至今還有借款余額x元,請早日與我司財會部門結清沖賬(見附件三/31-32)。

          ……

          (2)經查,x年x月x日書寫的支付x年x大廈三樓辦公室裝修費的1張白條為x元(見附件三/33)。乙公司于x年x月x日出具的 《關于A某某裝修工程款的說明》稱:乙公司從未在x大廈三樓購買或租用過辦公室,A某某以其個人的名義承攬部分房屋裝修業務和支付的費用,與乙公司無關。丁公司出具的 《關于房屋裝修情況的說明》稱:丁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五套房屋,其中,A某某承攬裝修三套房屋,由于施工質量差,要求A某某返工,而A某某不肯,并將工程交給他人裝修,A某某的裝修費至今未結賬(見附件三/36-40)。顯而易見,上述x元白條,實際上是A某某個人承攬的丁公司房屋裝修費,不應沖抵A某某在乙公司的借款。

          ……

          (三)關于乙公司與甲公司資金往來情況的查證

          1.關于乙公司劃入甲公司x元、收到甲公司x元的查證。

          (1)經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甲公司以收購x商品為由,從x行x支行的x賬戶(由A某某掌握)貸款x元、x元,合計x元,支付購進x商品的定金(見附件四/1-3)。其中:實際用于乙公司購進x商品的業務x元,加上支付運雜費x元,合計x元(見附件四/4-6);其余則用于乙公司購進x商品的業務。據此,甲公司支付x商品的x元,應視同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的款項。

          ……

          (四)關于A某某動用甲公司資金情況的查證

          1.經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A某某以還款為由,從甲公司開設在x行的x賬戶,開出收款人為A某某的x張支票x元、x元,合計x元,分別劃入A某某的x活期儲蓄賬戶,然后由A某某全部提取現金(見附件十一/1-7)。

          ……

          (十)關于乙公司與丙公司購房款往來情況的查證

          1.經查,乙公司于x年x月x日支付丙公司購房定金x元(見附件十八/1)。

          ……

          綜上查證,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乙公司合計支付丙公司購房款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返回給乙公司購房款x元。

          (十一)關于甲公司與丙公司房款往來情況的查證

          1.經查,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支付丙公司購房款x元(見附件十九/1-6)。

          ……

          綜上查證,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房款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返回甲公司房款x元(其中:存入銀行x元,A某某領取現金x元)。

          (十二)關于其他問題的查證

          1.關于丙公司x年x月x日收到甲公司轉房款x元的查證。

          ……

          據上查證,丙公司x年x月x日出具的收到甲公司轉房款x元的收條,是與乙公司x年x月x日支付購房定金x元相對應的。丙公司財務及丙公司的銀行存款賬戶都證實,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均沒有甲公司x元進賬的記錄。所以,我們認為,A某某的辯護律師將G某某出具的轉房款x元收條作為A某某交房款證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3.關于A某某、D某某共同簽名的便條的查證。

          (1)經查,x年x月x日,A某某、D某某共同簽名的便條,由A某某親筆書寫的內容為:A某某與F某某、D某某關于房款對賬核準,雙方認定的數額于x年x月x日全部結清。A某某現付款如下:A某某二單元D座x元,T某某x元,,R某某x元,P某某x元,Q某某x元,乙公司應付A某某x元。D某某則在上述便條上親筆作注:以下數目僅D某某與A某某核對,如有出入,以會計實際核算為準(見附件二十一/16)。

          ……

          綜上查證,A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x年x月x日由A某某、D某某共同簽名的便條,是A某某交乙公司房款的證據。由于此便條的內容與A某某交給丙公司房款中的款項有一定的對應關系,但未查到會計實際核算的情況和相應的收據,所以,無法確認上述便條中A某某交給乙公司房款的事實。

          ……

          上述(六)至(十三)查證,甲公司應付丙公司購房款x元,應付增容費x元,A某某、R某某應付丙公司購房款x元。丙公司已收到甲公司購房款x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售的房款x元(未經法人代表A某某確認簽名,也未包括x行購房款抵減乙公司貸款x元),丙公司已返給甲公司購房款x元。據此,甲公司還欠丙公司房款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收到乙公司x元(即甲公司的購房款),丙公司已返給乙公司x元。據此,丙公司還欠乙公司x元(x元-x元)。x行x部的購房款x元沖減乙公司貸款x元。

          ……

          三、鑒定結論

          (一)x年x月x日A某某、C某某共同簽署《關于設立“甲公司”備忘錄》。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A某某,注冊資本為x元(其中:A某某出資x元,占x%;C某某出資x元,占x%)。但實際注冊資金并未到位。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該公司x年度未參加工商年檢而吊銷該公司的營業執照。該公司的驗資資金是通過x行取得x元的《資信證明書》,然后由審計事務所具《驗資證明書》,顯然與實際存入數不符,而且在驗資后A某某立即取走了x元。另外,甲公司未按財政部規定進行財務核算。

          (二)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以交房租、結算業務費用為由,從乙公司借款x元,扣除已報銷的費用x元和購買七成新的x二手車x元,至今尚有x元未歸還乙公司。

          (三)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乙公司或通過其他公司(視同乙公司)劃入甲公司x元,甲公司或通過其他公司(視同甲公司)劃入乙公司或其他公司(視同乙公司)x元,甲公司尚欠乙公司x元。但乙公司與甲公司的款項往來均無相關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協議。

          (四)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動用甲公司資金x元,然后以其本人和B某某等人的名義提取現金。A某某動用的甲公司資金,主要來自于丙公司返回的房款x元。

          (五)A某某于x年x月x日動用丙公司返回甲公司的房款x元,為其本人購買轎車,未見A某某歸還x元轎車款的記錄。

          (六)x應付丙公司購房款x元,應付增容費x元,A某某、R某某應付丙公司x元,丙公司已收到甲公司的購房款x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售的房款x元(未經法人代表A某某確認簽名,也未包括x行購房款抵減乙公司的貸款x),丙公司已返給甲公司購房款x元。據此,甲公司尚欠丙公司房款x元。丙公司收到乙公司x元,丙公司已返給乙公司x元。據此,丙公司尚欠乙公司x元。x行x部同意將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的購房款x元沖抵乙公司的貸款x元。

          關于A某某本人墊支工程款x元,由于未查見相應的憑證,所以,在丙公司和甲公司的資金往來中未計算此款。

          高級司法會計師:

          (簽章)

          司法會計師:

          (簽章)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x年x月x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A某某職務侵占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二、審查情況

          本鑒定涉案會計事實較為龐雜,鑒定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與時間,對于初步查明本案的涉案會計事實確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從司法會計鑒定“證明”的角度說,仍存在下列一些主要問題:

          第一,文書名稱與內容不相符。名稱是“司法會計鑒定書”,但所使用的方法和文書結構均是審計查賬的。

          第二,檢驗采用的是審計查賬常用的敘事法,即僅講述事情的原委脈絡,而不是采用司法會計鑒定常用的描述法,即描述檢材的特征以及檢材之間的關系。

          第三,使用了大量的“說明”、“證明”、“合同”、“協議”,甚至“便條”等言詞類材料作為檢驗對象。

          第四,未對所檢驗的檢材來源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性等進行論證。

          第五,查賬部分,不僅“綜上查證”與“經查”內容重復,也與結論部分內容重復。有些地方還出現了結論性意見。使整個鑒定文書冗長龐雜。

          第六,結論部分,表述不簡捷,太過復雜。對于復雜的數據也未制表羅列。

          三、審查結論

          篇7

          緒言

          應貴院的聘請,對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案所涉及的財務事實,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案情概述: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經理A某某、營業部會計B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甲公司的公款借給乙公司總經理C某某用于個人歸還借款、個人配資炒股等(以下略)。

          鑒定要求: (1)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X億元的查證。……(10)B某某挪用公款X萬元的查證。

          檢材提供: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等人涉案的財務書證和案件資料,由~檢察院提供。

          檢驗

          (一)關于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X元的查證

          經查,根據提供的材料,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丁公司向某銀行支行借款X元(見附件一/1-3);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丁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委托國債回購協議。丁公司用貸記憑證劃給甲公司X元[見查證情況(五)](見附件一/4-15)。

          ……(尚余部分,略。下同)。

          (三)關于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X元的查證

          經查,根據提供的甲公司存款憑條顯示:X年X月X日、X年X月X日,d公司存入甲公司的~資金賬戶X元、X元,合計X元(見附件二/6-9)。

          根據提供的甲公司取款憑條顯示:X年X月X日,C某某簽字從“~”資金賬戶取款X元[見查證情況C某某向甲公司借款去向]、從d公司取款X元。以上合計取款X元,歸還d公司X元(見附件一/140-143、二/14-16)。

          ……。

          (六)關于A某某、C某某撤銷“~”賬戶下的~股東賬戶,將~股“~”股票轉到f公司的查證

          經查,X年X月X日,A某某不按與C某某所簽訂的借款協議的規定借款期限內乙公司方(C某某)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資金劃出本協議所涉及的資金賬戶,卻同意C某某把指定交易的“~”賬戶下的~股東賬戶撤銷。根據甲公司取款憑條顯示:X年X月X日,由C某某簽字,將~股~股票,當時市值約X元轉到f公司[見查證情況(一)C某某向甲公司借款去向(見附件一/146-147)]。

          ……。

          (十)關于B某某挪用甲公司總部公款X元和提取現金X元的查證

          經查,根據甲公司X年X月X日的《情況說明》稱:X年X月X日,B某某將甲公司總部遺留下來的以“~”為名的資金賬戶余額為X元,全部轉存到其虛構的“~”股東賬戶,用于其個人炒股(見附件六/1-4)。

          同日,B某某還將甲公司總部遺留下來的以“~”為名的資金賬戶余額X元,用于其個人炒股等。其中:X元經A某某簽字同意后取款,由B某某借給U某某X元轉存到B某某虛構的“~”股東賬戶;其余則由B某某以V某某的名義提走現金X元(見附件六/5-14)。

          X年X月X日,U某某歸還本息X元。B某某全部轉存到其弟W某某的股東賬戶,用于個人炒股(見附件六/15-277)。

          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第七十三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從事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公司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的名義或者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A某某、B某某和D某某等人的所作所為,顯然違反了證券法的上述規定。

          結論

          (一)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經理A某某、營業部會計B某某,通過丁公司向銀行借款X元,向x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借款X元,扣除應付利息X元后,合計轉借給乙公司總經理C某某X元。在此期間,C某某將戊公司和己公司委托理財款X元、X元也存入“~”資金賬戶。~從“~”、“~”、“~”資金賬戶取款,主要用于:投資庚公司、辛公司X元;支付甲公司借款利息X元;歸還委托理財款本金及利息等X元[包括從C某某開設的“~”資金賬戶取款X元歸還戊公司委托理財款[見鑒定結論(五)];轉入其他證券公司X元配資炒股[包括從C某某開設的“~”資金賬戶取款X元],轉到戌公司[見鑒定結論(二)];支付c公司X元;歸還欠款等X元,包括從C某某“~”賬戶取款X元歸還d公司[見鑒定結論(二)(三)];X年X月X日,由K某某、C某某、A某某在甲公司取款憑條上簽字,撤銷“~”賬戶,將~股“~”股票~股“~”股票X元,轉到f公司和g公司[見鑒定結論(六)(七)]。由M某某在甲公司取款憑條上簽字,從“~”賬戶提取現金X元。X年X月X日,C某某已歸還戊公司委托理財款X元,但甲公司的X元借款并未歸還。案發時,追繳h公司、卯公司等X元,已發還甲公司。凍結C某某開設在g公司、j公司等股票賬戶,股票市值約X元(按目前市值計算,案發時市值約X萬元),凍結C某某證券及其他資金賬戶存款X元。

          ……。

          (八)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A某某、B某某分2次以甲公司的名義,向N某某借款X元,其中:X元轉到t公司的P某某資金賬戶,用于歸還P某某代A某某劃到其妻Q某某股東賬戶的X元;X元轉到B某某以“~”為名的股東賬戶,用于個人炒股;還有X元電匯到u公司X某某(A某某之弟)資金賬戶,用于個人炒股。案發前B某某從其以“~”為名的股東賬戶取款X元,歸還N某某借款X元,X元繼續留存在u公司X某某(A某某之弟)資金賬戶,歸還N某某。案發后分別凍結S某某資金賬戶(即原B某某的“~”賬戶,股票已全部轉出)資金余額X元:凍結X某某股票賬戶下的R某某賬戶,股票市值約X元(按目前市值計算,案發時市值約X萬元),凍結R某某資金賬戶余額約X元,X某某歸還X元現金;還凍結v公司賬戶資金X萬元。

          ……。

          鑒定機構名稱及蓋章

          高級司法會計師:

          高級司法會計師:

          日 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X年X月X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本案嫌疑人A某某、B某某和C某某使用公款X萬元,歸還了X萬元,未歸還X萬元等(因結論共有十項,在此略)。

          二、審查情況

          審查中發現該鑒定結論文書存在下列情況:

          (一)未對同一涉案會計事實進行復式檢驗

          名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但檢驗仍使用審計查賬的敘事方法,而不是運用復式檢驗的觀察描述方法,亦即一筆收支應由同一方或不同方的兩份或兩份以上涉案會計資料證明。而該鑒定的檢驗大部分采用的是單式檢驗,亦即一筆收支未以多份涉案會計資料證明。

          (二)可能使用了筆錄等言詞材料

          該鑒定檢驗中還大量引用了疑似筆錄的言詞材料,這些非涉案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即便日后經法庭審理確認,也只能作為其它證據使用,而不能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所以,這些檢驗顯然超越了司法會計鑒定的鑒定對象范圍。

          (三)論證不正確

          該鑒定進行了論證,但不正確,顯然是一種敷衍,等于沒有論證。

          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該鑒定至少應從兩個方面進行論證。第一,對檢材來源的合法性,從檢材是否由委托或提供方蓋章等角度予以論證;對檢材的真實有效性,應運用其它涉案會計資料,建立互為印證的關系,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或然性。而該鑒定的現有論證卻援引有關規定,說明嫌疑人個人不該介入證券交易,顯然與嫌疑人該不該使用公款個人介入證券交易無關。

          (四)鑒定結論表述過于復雜

          應該說,該鑒定確實花費了大量的查賬精力,僅涉及的公司和人物就分別有39家和22人,彼此關系錯綜復雜。也正因為如此,該鑒定更應為鑒定結論使用人著想,設法將復雜問題簡單化,盡量以最簡捷的方式表達鑒定結論。而且從本案實際情況看,該鑒定結論也僅需濃縮檢驗內容而已,基本上不涉及復雜的主觀判斷問題,因而也更易于做到明確簡捷。最妥的方法應是以嫌疑人為單位,將各人所使用的公款數額及其日期、來源、去向和歸還等情況制成明細表格,再配以簡短的文字說明。

          然而,該鑒定結論卻表述得相當復雜,不僅冗長,共計十項,而且每一項中還需參見其它項。這種方法不可取。

          (五)鑒定結論與檢驗有部分脫節

          應當說,鑒定結論所涉事項應在檢驗中有所體現,否則,結論也就成了臆斷。事實上,該鑒定結論部分確有一家公司(x)和一位人物(X)未在檢驗部分中出現過,顯然是遺漏檢驗的。

          三、審查結論

          1.文書改為類似于查賬報告的涉案會計事實證明文書(可免去大量的補充工作,也便于為今后初次鑒定的提出留有余地)。公訴人也宜以查賬報告使用。不宜由查賬報告證明的事項,應以言詞證據補強。

          2.對遺漏檢驗的事項予以補充檢驗。

          篇8

          (文號)

          ×公安局經偵總隊:

          一、緒言

          應貴總隊的聘請,對A某某涉嫌金融憑證詐騙案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案情概述:×年×月至×月,A某某偽造甲公司的印鑒章等,將美元×元從該公司開設在×銀行的賬戶,劃至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證開設在×銀行的借記卡美元賬戶,然后通過×銀行的在線銀行電話系統,將美元×元結匯分次轉至用“B某某”假身份證開設在×銀行的借記卡人民幣賬戶。×年×月至×月,A某某分別在本市×銀行、×銀行等自動取款機(下稱ATM機),提取人民幣現金×元,又從×銀行的下屬營業網點柜面提取美元×元。

          鑒定要求:(1)檢驗和確認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證在×銀行辦理借記卡的情況。(2)檢驗和確認A某某從甲公司開設在×銀行的賬戶,劃至用“B某某”假身份證開設在×銀行的借記卡美元賬戶的數額。(3)檢驗和確認A某某在×銀行、×銀行等ATM機提取人民幣的數額。(4)檢驗和確認A某某從×銀行的下屬營業網點柜面提取美元的數額。(5)檢驗和確認A某某提取人民幣和美元的資金去向。

          檢材提供:A某某涉案的材料,由×公安局經偵總隊提供。

          二、檢驗

          (一)關于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證開設×張×銀行的借記卡的查證

          1.經查,×年×月×日,A某某用“B某某”身份證在×銀行開設×#的×張借記卡,并辦理了×銀行在線銀行電話系統個人基本信息注冊(見附件一/1-2)。

          2.經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利用×銀行在線銀行電話系統可自由實現多個賬戶之間的劃款,而且1萬美元以下的交易不需到柜面辦理,可通過在線銀行電話系統自由結匯的功能,先后用“B某某”身份證在×銀行辦理借記卡。這樣,已注冊個人基本信息的×#借記卡作為母卡,×張借記卡作為子卡。具體領卡營業網點和卡號如表1所示(見附件二/3-31):

          3.經查,×年×月×日,A某某先作操作試驗,將美元×元存入×#借記卡賬戶,然后于×年×月至×月通過在線銀行電話系統轉賬結匯美元×元,再從ATM機提取人民幣現金(見附件一/32―36)。

          (二)關于甲公司開設在×銀行賬戶內美元×元被A某某劃入用“B某某”假身份證開設在×銀行金穗借記卡美元賬戶的查證

          1.經查,×年×月×日,A某某填寫匯款申請書,用偽造的甲公司印鑒章等欺騙×銀行,將美元×元(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美元交易中間牌價USD100:RMB827. 73計算,折合人民幣為×元)從甲公司開設在×銀行的賬戶,劃至用“B某某“身份證開設在×銀行的×#借記卡(母卡)美元賬戶(見附件二/1―8)。

          2.經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從×#借記卡(母卡)美元賬戶,將上述美元×元,按美元1萬元以下的不同金額,通過×銀行在線銀行電話系統結匯或轉賬,分別轉入以“B某某”身份證開設的×張借記卡賬戶(其中×#金穗借記卡,因已注冊,故未用)(見附件二/9―40)。

          (三)關于A某某在×銀行、×銀行等ATM機提取人民幣×元的查證

          經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張借記卡,從×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等ATM機,提取人民幣現金×元。具體取款情況如表2所示。

          (四)關于A某某從×銀行的下屬營業網點柜面,提取美元×元的查證

          經查,×年×月×日,A某某用×張借記卡,從×銀行的下屬營業網點柜面,提取美元×元。具體取款情況如表3所示。

          (五)關于×張借記卡存款余額,以及A某某提取的美元×元、人民幣×元去向的查證

          1.經查,截至×年×月×日,×張借記卡的存款余額,合計人民幣×元、美元×元.其中人民幣存款戶人民幣×元、美元存款戶美元×元已凍結。具體情況如表4所示(見附件五/1―4)。

          2. 經查,案發后已扣押A某某藏匿在×銀行、×銀行保管箱人民幣×元和美元×元,還扣押A某某藏匿在家人民幣×元;其余人民幣×元(×元-×元-×元), 則被A某某用于消費(見附件五/6―14)。

          三、鑒定結論

          (一)×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B某某”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張借記卡,其中×#借記卡為母卡,×#借記卡未用;

          (二)×年×月×日,A某某使用匯款申請書和偽造的甲公司印鑒章欺騙×銀行,從該公司開設在×銀行上海的賬戶,將×美元(折合人民幣×元)劃至以“B某某”身份證開設在×銀行的借記卡(母卡)美元戶,然后通過×銀行在線銀行電話系統結匯轉轉賬,分次從借記卡(母卡)劃到其他×張借記卡賬戶;

          (三)×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張借記卡從本市各大銀行自動取款機提取人民幣×元;×年×月×日,A某某還用×張借記卡從×銀行的下屬營業網點柜面提取美元×元;

          (四)截至案發日,A某某劃入借記卡(母卡)美元戶的美元×元,除柜面提取美元×元外,實際轉入各借記卡美元×元,結匯后由A某某提取人民幣×元。上述各借記卡賬戶尚有:美元存款余額為美元×元、人民幣存款余額為人民幣×元。案發后已凍結A某某以“B某某”身份證開設在×銀行借記卡的人民幣存款戶人民幣×元、美元存款戶美元×元;扣押A某某藏匿在銀行保管箱的人民幣×元、美元×;扣押A某某藏匿在家的人民幣×元。

          鑒定人:

          (簽章)

          (司法會計鑒定資格證書號×××)

          復核人:

          (簽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A某某金融憑證詐騙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二、審查情況

          該鑒定文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結論之前,名為檢驗,卻未對檢材特征進行觀察,也未對同一事實檢驗不同的檢材,使用的是查賬常用的簡單的報告方法;

          (二)將A某某使用假身份證開設銀行賬戶、辦理銀行卡等,本應由辦案人員調查的事實也列入了鑒定范圍;

          (三)直接指名道姓說A某某實施了什么行為,而不是說某某賬戶實施了什么行為;

          (四)文書名稱為“鑒定書”,但使用的方法卻是查賬的,尤其是未經任何論證,直接提出了鑒定結論;

          (五)鑒定結論基本上重復了檢驗的內容。

          三、審查結論

          (一)文書名稱改為查賬報告;

          (二)以“某某賬戶實施了什么什么行為”,代替文書中“A某某實施了什么什么行為”;

          篇9

          ×院:

          一、緒言

          應貴院的聘請,對A某某涉嫌詐騙案所涉及的財務事實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案情概述:×年×月至×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虛構×工程需用建筑施工材料,以租賃的手法向乙公司、丙公司騙取×等貨物。×年×月,A某某又以甲公司的名義,虛構×工地急需鋼材,與戊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以先付部分貨款的手法,騙取×等貨物。×年×月,A某某再與庚公司約定購買×等貨物,向庚公司簽發空頭支票。

          鑒定要求:(1)甲公司的基本情況。(2)A某某騙取乙公司×等貨物的數量和金額。(3)A某某騙取丙公司×等貨物的數量和金額。(4)A某某騙取戊公司×等貨物的數量和金額。(5)A某某騙取庚公司×等貨物的數量和金額。

          檢材提供:A某某涉案的財務書證和案件資料,由×院提供。

          二、檢驗

          (一)關于甲公司基本情況的查證

          1.經查,×年×月×日,由辛公司、B某某、C某某、D某某共同出資成立壬公司。其中:辛公司(E某某)以×萬元廠房作為實物投資,B某某、C某某、D某某以辛公司×萬元×等貨物作為實物投資,合計×萬元作為注冊資金(見附件一/1~9)。

          經查,×年,辛公司經驗資確認的注冊資金為×萬元。×年×月,辛公司的會計報表顯示:實收資本×萬元,固定資產×萬元,無存貨。×年×月,辛公司的會計報表顯示:實收資本×萬元,固定資產×萬元,存貨×萬元。辛公司并無豐厚的財產和資金足以劃出×萬元×等貨物作為實物出資。壬公司的貨幣資金和實物資金實際上都沒有到位(見附件一/10~17)。

          經查,×年×月×日,壬公司董事會決議:歸還E某某×元,并補貼辛公司現金×萬元,E某某、C某某自行放棄股東,并不承擔壬公司的任何債權、債務,以及法律經濟糾紛(見附件一/18~19)。

          …………

          據×所第×號《檢驗鑒定文書》稱:壬公司變更申請書上的“A某某”簽名字跡是A某某所寫(見附件一/40~41)。

          ……(原鑒定文書近六千余字。受篇幅所限,在此,對于內容與批注類同部分暫作省略處理,敬請讀者諒解。可能的話,此類內容將會在以后的專著中予以保留。下同――本文作者注)。

          綜上查證……

          (二)關于A某某以租賃的名義分別取得乙公司、丙公司價值×元、×元的×等貨物以及介紹癸公司取得價值×元的×等貨物的查證

          1.關于A某某以租賃的名義取得乙公司價值×元的×等貨物而只支付×元的查證。

          (1)經查,×年×月×日,A某某以×工程需要為由,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規定:租賃方按每噸×元交付押金,承租方不得將租貨物資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見附件二/1~2)。

          (2)經查,×年×月至×月,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單上簽名收料,租用×等貨物。具體情況如下(見附件二/3~29):

          經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單上簽名收料,向乙公司租用×等規格的×貨物×件;×年×月×日,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單上簽名收料,向乙公司租用×規格的貨物×件;×年×月×日,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單上簽名收料,向乙公司租用×規格的貨物×件。以上合計向乙公司租用貨物×件,按×規格折算為×平方米。

          …………

          (4)經查,據×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物品財產估價鑒定結論書》稱(見附件二/34-36):

          ①A某某未歸還乙公司×貨物×件,按×的規格折算為×平方米,估價鑒定每平方米×元,估價鑒定總值×元。

          …………

          以上合計估價鑒定總值×元。

          2.關于A某某以租賃的名義取得丙公司價值×元的×等貨物,以及介紹癸公司取得價值×元×貨物的查證。

          (1)經查,×年×月×日,A某某以甲公司的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建筑施工用料租賃協議書,A某某以×工程為由,向丙公司租借×等貨物,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規定:先付租金×元,同年×月中旬再付×元,租賃方另按每噸×元交付押金。合同還規定:在施工用料租賃期間,承租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借和轉租。×貨物租賃單價為×元/M、天,×貨物租賃單價×元/只、天,每季度的×日為支付租金日(見附件三/1)。同日,A某某以甲公司B某某的名義出具委托書,委托G某某到丙公司辦理租賃業務(見附件三/2)。

          (2)經查,×年×月至×月,A某某在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賃出庫單上簽名收料,租用×貨物等。具體情況如下(見附件三/3~9):

          經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在丙公司施工料具租賃出庫單上簽名收料,向丙公司租用×貨物×根;同期,G某某還在丙公司施工料具租賃出庫單上簽名收料,向丙公司租用×貨物×根。以上合計×根。

          …………

          (3)經查,A某某于×年×月×日先付押金×元,又于×年×月×日再付押金x元。以上合計支付押金×元(見附件三/10~17)。

          …………

          (4)經查,據x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物品財產估價鑒定結論書》稱(見附件三/18-20):

          ①A某某未歸還丙公司×貨物×根,合計×米,折算為x噸,估價鑒定每噸×元,估價鑒定總值×元。

          …………

          以上合計估價鑒定總值×元。

          (5)經查,A某某以租賃的名義取得丙公司價值×元的×等貨物和取得丙公司價值×元的×等貨物,又介紹癸公司取得丙公司價值×元的×貨物,其去向均無財務書證。據A某某的供詞和J某某等人的證詞稱:上述×等貨物,由A某某通過他人運至收購站等處拋售;部分運到×工地,經A某某認可后,由他人轉運出去,去向不明;另有J某某簽名收料的部分,用于沖抵A某某所欠J某某的裝修費(參見案卷3)。

          (三)關于A某某取得戊公司價值×元的×等貨物而只支付x元的查證

          1.經查,×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戊公司簽訂購銷合同,A某某以×工地急需材料為由,分x批向戊公司購買x等貨物,合同單價為×元至×元,由戊公司送到工地或由A某某自提,貨款以支票結算(見附件四/1)。

          …………

          以上合計A某某取得戊公司x等貨物x噸。按合同單價計算,總計貨款x元。

          經查,據R某某出具的證明稱:x年x月x日以后,該工地未收到A某某的鋼材(見附件四/7~8)。

          3.經查,×年×月×日、×日、×日,A某某從以甲公司的名義開設在x銀行的賬戶,先后開出支票×元、×元、×元,支付戊公司的貨款,其中1張x元支票因背書不符被退票。×年×月×日和×年×月×日、×月×日,A某某再從上述賬戶開出支票×元、×元、×元,戊公司解入銀行后,結果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因此,A某某還有×元(×元-×元-×元)貨款未付給戊公司(見附件四/9~14)。

          4.經查,A某某以x工地需要,向戊公司購買×貨物×噸,其去向均無財務書證。據A某某的供詞和P某某等人的證詞稱:上述×噸的×貨物,并未交到×工地使用,部分由A某某拋售,得款×萬元至×萬元;部分經A某某認可后,由K某某提走后去向不明(參見卷宗6)。

          (五)關于A某某向庚公司購買×噸×貨物而簽發×元空頭支票的查證

          1.經查,×年×月×日,A某某以×工地急需材料為由,向庚公司購買×噸×貨物,庚公司將提貨單交給T某某簽收,T某某交給庚公司1張簽發日期為×年x月×的支票×元。由于以甲公司的名義開設在×支行的賬戶無存款,致使庚公司發出的×噸x貨款未收到(見附件五/1~2)。

          2.經查,×年×月至×年×月,以甲公司的名義開設的幾家銀行存款賬戶的情況如下(見附件五/3~43):

          (1)以甲公司的名義開設在×銀行的×賬戶,×年×月至×年×月有資金收付,×年×月底存款余額僅×元。

          …………

          三、鑒定結論

          (一)×年×月壬公司成立時實際無貨幣資金和實物資金,且×年×月原股東E某某、C某某已退出壬公司,但×年×月A某某以申請人的名義為甲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據×所第×、×、×、×、×號《檢驗鑒定文書》稱:壬公司變更申請書上的“A某某”簽名字跡是A某某所寫;壬公司變更申請書上的“壬公司”、“辛公司”印文,與上述公司設立時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變更申請書上的“B某某”、“C某某”簽名字跡,與公司設立時登記文本中的“B某某”、“C某某”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甲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實際上提供的都是虛假的材料。

          據×稅務局提供的《證明》稱:壬公司和甲公司在×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中無法找到登記記錄,說明上述兩家公司均無經營業務。

          (二)×年×月至×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書,取得乙公司×等貨物×噸、價值×元。A某某只支付租金×元,所租借施工用具至今未歸還。×年×月至×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建筑施工用料租賃協議書,取得丙公司×噸、價值×元的×等貨物。另介紹癸公司取得價值×元的×貨物。丙公司只收到×元押金和×元租金,所租貨物均未收回。

          根據A某某的供詞和G某某等人的證詞稱:上述×等貨物,由G某某通過他人運至收購站等處拋售;部分運到×工地,經A某某認可后,由他人轉運出去,去向不明;另有G某某簽名收料的部分,用于抵沖A某某所欠G某某的裝修費。

          (三)×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戊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取得×貨物×噸,按合同單價計算,合計貨款×元。戊公司只收到貨款×元,其余×元均因A某某開出存款不足的支票而遭退票。據A某某的供詞和P某某等人的證詞稱:上述×噸×等貨物,并未交到×工地使用,部分由A某某拋售,得款×萬元至×萬元;部分經A某某認可后由K某某等人提走后去向不明。

          (四)×年×月,A某某以×工地急需材料的名義,簽發空頭支票×元,從庚公司提走×噸×貨物。由于以甲公司×的賬戶無存款余額,庚公司未收到貨款。據A某某的供詞及T某某等人的證詞稱:×噸×貨物由A某某賣給丑公司U某某,得款×元,部分則抵沖其個人欠款。

          落款:

          鑒定機構及其印章

          鑒定人:

          (印章)

          (鑒定資格證書號:)

          鑒定人:

          (印章)

          (鑒定資格證書號:)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A某某虛構事實騙取貨物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本案所涉的甲公司和壬公司既無注冊資金,也無實際業務發生;A某某以甲公司名義,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法,通過租賃與交易方式,先后騙取多家公司貨物,數額巨大。

          二、審查情況

          該鑒定結論文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鑒定客體紊亂

          該鑒定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屬于其它鑒定門類的內容,不屬于司法會計鑒定的客體。譬如印文、字跡的比較異同,屬于印文和痕跡鑒定,且已有結論。該鑒定不僅在檢驗中,還在結論中再贅述一遍,使人感覺鑒定人不明白自己究竟該干什么,似乎什么也想替辦案人員做了。混淆了該鑒定的客體,直接導致該文書既不像鑒定結論文書,又不像查賬報告,也不像結案報告。

          (二)檢驗對象不恰當

          該鑒定將大量的言詞、合同和其它類鑒定結論等材料作為檢驗對象,不僅超越了鑒定對象范圍,也比審計依據寬泛。

          (三)檢驗方法不恰當

          該鑒定未對同一涉案會計事實檢驗多份涉案會計資料(檢材),并對這些涉案會計資料特征進行描述,而是簡單地采用了依據涉案會計資料加言詞、合同和其它類鑒定結論等材料敘述事情來龍去脈的方法。

          (四)鑒定結論欠科學

          該鑒定不僅對象與方法上存在諸多不當,而且未經論證,直接依據檢驗內容作出了鑒定結論。

          (五)結論內容與檢驗所述重復

          該鑒定不僅結論冗長復雜,且與檢驗所述基本重復。

          三、審查結論

          (一)該文書不能被作為鑒定結論采信。

          (二)該文書名稱若改為查賬報告,也須刪除引用其它類鑒定結論等不恰當表述部分,并精簡結論表述。

          篇10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該條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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