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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據了解,被申請人________與本案________是________關系,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________回避。
此致
篇2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例文: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XXX,女,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案判員,在審理申請人訴XX市XX公司債務糾紛一案中擔任審判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據悉,被申請人XXX與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關系。為避免本案不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必須回避,現申請XXX回避。
請人民法院審查,更換審判員審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公司
篇3
患者的家屬不能接受該結論,向法院提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患者家屬提出了若干本案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實,其中之一就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時,違反了回避制度,事故發生醫院的院長等兩個人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參加了對本院事故的鑒定。
律師解答:
回避是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證案件得以公正的處理。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也借鑒了回避制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6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回避制度。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回避,是指本人對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參與對這個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證客觀公正地做出鑒定結論,為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提供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是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造成醫療事故爭議的醫務人員,但在特定情況下醫療機構也可以成為案件的當事人。例如,發生了醫療事故爭議但責任人員不清,此時醫療機構就成為該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具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人。
(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人。這里的利害關系一般可以理解為醫療鑒定結論會影響到某位專家鑒定組成員的利益。例如,某位專家是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的直接領導者,該專家可能要對該起醫療事故承擔領導責任。在存在利害關系的情況下,該鑒定專家就可能在感情上偏袒一方,從而影響鑒定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篇4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當事人對征地補償有爭議的,自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達不成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自協調不成之日起15日內,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并將申請書直接遞交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對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八條申請裁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的材料;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協調的證明;
(五)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人提出裁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裁決申請書后,在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發送申請人。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
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申請回避。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回避,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承辦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調查和協調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前,應先行協調。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的,在5日前將協調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協調的地點盡可能在申請人的住地附近。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時,可以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十五條協調應制作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十六條協調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并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作協調協議書或者協調會議紀要,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第四章裁決
第十七條經協調,當事人對征地補償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二)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該征地補償標準,并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裁決應制作裁決書,加蓋**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條裁決書應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日期。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書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事人。
篇5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以信息技術、生物和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先進能源技術、資源環境技術、海洋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現代交通技術和地球觀測與導航技術等關鍵高技術領域為重點,按照專題和項目兩種方式,組織開展對技術的研究開發。“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在上述高技術領域安排38個專題和一批重大、重點項目。
專題是將探索性強、代表世界高技術發展方向、對國家未來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引領作用,并有望獲得原始性創新成果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支持科研人員在確定的前沿技術方向,進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樣機的探索研究。鼓勵科研人員開展探索性強、風險較大,但研究思路科學合理性、具有鮮明的創新性的研究,激發科研人員的首創精神。專題每年定期公開課題指南,通過同行評議和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課題責任人和依托單位,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
項目是將集成性強、有望形成未來戰略產品和技術系統、可以進行應用示范、有利于產業技術更新換代,并具備較好的人才隊伍和研究開發基礎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以國家戰略需求為背景,進行組織實施。項目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次分批啟動。項目任務通過不定期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實。
本申請指南適用于公開和定向指南的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
申請程序
1.了解申請信息
“863”計劃課題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以下簡稱“申報系統”,訪問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
擬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的研究人員在申請之前,首先需要認真閱讀“863”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與申請工作有關的通告、通知,從而了解“863”計劃的性質、申請資格要求等事項。
擬申請者可登陸科技部網站(most.省略/)或“863”計劃網站(省略.cn/)查閱有關辦法、規定和申請指南信息。
2.申請單位注冊
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均需在“申報系統”中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依托單位對課題申請者授予申報用戶權限。鑒于注冊需要一定時間,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應提前在網上進行注冊。
3.撰寫申請書
申請者在確定本人符合“863”計劃課題/項目的申請資格后,應進一步閱讀本年度的專題課題或項目申請指南,選擇合適的技術領域、專題/項目和研究方向,確定申請的研究課題名稱,在申報系統中進行申請書的撰寫。
4.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書
申請書撰寫完畢,依托單位須對申請書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網絡提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
申請者資格
1.申請者的構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請專題課題,法人可以申請專題課題、項目課題或重點項目。
申請者的主體由申請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構成。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項目)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
申請負責人首先應是組織課題(項目)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項目)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項目)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項目)的研究。
2.申請負責人(中國大陸公民)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5)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申請負責人(港澳臺或海外華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4.依托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申請者回避規定
科技部及所屬事業單位借調的與“863”計劃相關的人員不能申請或參加申請。
限項申請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個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等)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申請者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且在同一批的申請指南中只能申請1項“863”計劃課題或項目。
申請者的責任與義務
1.申請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申請負責人要按照課題(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要保證所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者在申請課題(項目)時,應堅持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不得將已經通過其他經費支持獲得研究結果的課題、重復進行研究的課題,以及研究內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課題等向“863”計劃再次進行申請。對于故意在課題(項目)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課題申請。
2.依托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863”計劃課題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應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課題申請書受理截止前的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進行注冊。沒有核準注冊的單位的課題申請將不予受理。依托單位負責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并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和要求通過網上報送申請書。
申請與受理要求
1.專題
專題下設課題。專題課題分為兩類,一類是探索導向類課題,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提出具體課題名稱、研究內容和研究目標;一類是目標導向類課題,申請者應按照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確定的技術方向,結合自身的科研基礎和條件,填寫專題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
專題課題的申請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對于自然人申請者首先應是組織課題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的研究。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3家。
探索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100萬元以下,目標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500萬元以下,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否則將不予受理。專題課題的支持年限不超過5年。
2.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大項目任務通過定向委托、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對于以指南方式落實的課題,申請者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
項目課題必須由法人申請。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5家。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項目課題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3.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點項目任務通過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重點項目的申請原則上只針對項目整體進行,不接受針對項目部分研究內容的申請,申請者填寫重點項目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重點項目申請指南提出的項目名稱、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項目的實施方案和下設課題安排。重點項目經評審立項后,項目下設的課題自動立項。
對于參照重大項目管理的重點項目,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而非項目申請指南。申請者應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要求參照重大項目的課題申請。
重點項目必須由法人提出申請,項目申請單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單位的組合(但不得超過10家),申請單位需提出項目的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及課題分解情況。項目申請單位超過一家時,應確定項目牽頭申請單位和項目召集人,項目召集人是當然的申請負責人。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控制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重點項目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申請書撰寫要求
“863”計劃課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集中申報,申請書格式類型包括專題課題申請書、項目課題申請書和重點項目申請書。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請書可從科技部網站的申報系統中下載。
申請者登錄申報系統,點擊進入“863”計劃申報界面,根據申請課題(項目)的類型選擇申請書進行在線填寫,也可先下載申請書模板離線填寫,再逐項填寫至申報系統中。
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員情況、課題(項目)情況、協作單位(聯合申請單位)情況、附件、審核意見和聲明等幾部分。其中重點項目申請書還需填寫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任務分解情況、項目下設各課題的目標和研究內容等)。
篇6
第三條聽證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和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聽證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聽證主持人依法聽證,其它機關、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
聽證主持人非因違法聽證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聽證機關不得在聽證過程中擅自撤換聽證主持人。
第五條聽證機關是指受理聽證申請,依法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的機關。
聽證機構是指聽證機關內部具體負責聽證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案件的調查人員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證據經聽證質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七條聽證機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第二章聽證范圍與管轄
第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止開采、停產整頓、停止測繪的;
(二)吊銷許可證的;
(三)吊銷資格證書的;
(四)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第九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三章聽證參加人
第十條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案件的調查人員、法定人、聽證人、證人和鑒定人員以及翻譯人員。
第十一條被告知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當事人。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聽證;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聽證。
第十二條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聽證機關同意,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
第十三條因同一擬行政處罰而發生的聽證案件,或者因同一種類的擬行政處罰而發生的聽證案件,當事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可以合并聽證。
第十四條沒有聽證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為聽證。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聽證。
第四章聽證的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聽證,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3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聽證機關決定是否延長。
第十六條申請聽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擬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具體的聽證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申請聽證的范圍;
(四)屬于受理聽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聽證,也可以口頭申請聽證。
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二)申請聽證的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聽證申請的日期。
口頭申請的,聽證機構應當當場將申請的內容記入聽證申請書,并將記錄的聽證申請書內容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由記錄人、申請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印章。
第十八條聽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聽證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復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答復。
第五章聽證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承辦聽證活動的聽證機構。聽證機構在聽證機關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聽證機構應當在受理聽證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聽證申請書副本送達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向聽證機構提交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卷材料和答辯狀。
第二十二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三條一般案件的聽證,由聽證機構確定一名聽證主持人進行。重大、復雜或者疑難案件的聽證,由聽證機構確定一名聽證主持人,并可以指定或聘請非本案調查人員為聽證員共同組成聽證庭進行聽證。聽證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回避。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本案的調查取證人員;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聽證機構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五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在聽證3日前公告申請人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二十六條經聽證機關兩次合法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七條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庭規則。
聽證主持人對違反聽證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聽證庭。
第二十八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庭。
開庭聽證時,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庭紀律,宣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第二十九條聽證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行政處罰建議;
(二)當事人陳述答辯;
(三)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五)宣讀鑒定結論;
(六)宣讀勘驗筆錄。
第三十條當事人在聽證庭上可以出示新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的,由聽證機構決定是否重新進行鑒定或者勘驗。
第三十一條聽證庭調查結束后,進行聽證庭辯論。
聽證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及其聽證人發言;
(二)案件的調查人員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聽證人發言或者答辯;
聽證辯論終結后,聽證主持人按照當事人、案件的調查人員、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后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書記員應當將開庭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簽名。
聽證筆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分別作出如下聽證意見,提請聽證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聽證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作出應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清的,作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四)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五)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聽證機關同意,可以延期聽證:
(一)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二)需要重新勘驗、鑒定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或者舉行聽證的;
(二)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參加聽證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篇7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水域是指魚蝦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的增養殖場。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單位和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引入漁業水域,損壞漁業水體使用功能,影響漁業水域內的生物繁殖、生長或造成該生物死亡、數量減少,以及造成該生物有毒有害物質積累、質量下降等,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造成損害的事實。
第二章污染事故處理管轄
第五條地(市)、縣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較大及一般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直接經濟損失額在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管轄或指定省級主管機構處理直接經濟損失額在千萬元以上的特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成立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技術審定委員會,負責全國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技術審定工作。
第七條下級主管機構對其處理范圍內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認為需要由上級主管機構處理的,可報請上級主管機構處理。
第八條上級主管機構管轄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機構處理。
第九條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構指定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條指定處理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辦理書面手續。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須在指定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
第十一條跨行政區域的漁業水域污染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主管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調查與取證
第十二條主管機構在發現或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寫事故報告表,內容包括報告人、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損害原因及狀況等。
(二)盡快組織漁業環境監測站或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重大、特大及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主管機構報告。
(三)對污染情況復雜、損失較重的污染事故,應參照農業部頒布的《污染死魚調查方法(淡水)》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漁業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當收集與污染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四條調查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必須制作現場筆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水體類型、氣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圍、損失程度等。
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定量準確,如實記錄,并有在場調查的兩名漁業執法人員的簽名和筆錄時間。
第十五條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它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
監測數據、鑒定結果報告書由監測鑒定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因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發生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主管機構申請調解處埋,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主管機構受理當事人事故糾紛調解處理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處理;
(二)申請人必須是與漁業損失事故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事實依據與請求;
(四)不超越主管機構受理范圍。
第十八條如屬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的,主管機構有責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調解,如另一方拒絕接受調解,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請求主管機構調解處理的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如下事實: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郵政編碼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與事故糾紛有關的證據和其他資料;
(四)請求解決的問題。
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人自留一份,兩份遞交受理機構。
第二十條主管機構受理污染事故賠償糾紛后,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調解處理工作。
負責和參加處理糾紛的人員與糾紛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請求。
第二十一條主管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辯書的,視為拒絕調解處理,主管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調解處理過程中,集雙方座談協商。經協商可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雙方和主管機構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主管機構應督促履行,同時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主管機構調解污染事故賠償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篇8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時分在開庭審理,希望你作為本案的人準時出庭。
年月日
開庭通知書范文二
:
現將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為: 1.合議審理,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書記員: 2.獨任審理,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庭組成人員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的,你有權申請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本委第 號仲裁庭開庭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視為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進行缺席審理和裁決。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應持本通知準時到達應到地點。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開庭通知書范文三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送來的申請書,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本委決定立案處理。
騰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篇9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
(三)審計處罰的事實依據;
(四)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八)審計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條審計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六條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當事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之日為送達日;當事人郵寄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該申請寄出的郵戳日期為送達日。
第七條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審計聽證;對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裁定不予審計聽證。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裁定不予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審計聽證裁定書,載明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條審計聽證會應當由審計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審計人員主持。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
主持人負責審計聽證會的組織、主持工作。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一人主持;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三人主持,但審計機關應指定首席主持人。
書記員負責審計聽證會的記錄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組成。
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主持人應當回避,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聽證機關可以裁定延期審計聽證;主持人不需回避的,聽證機關裁定審計聽證如期舉行。
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審計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審計聽證。委托他人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權限。
第十五條當事人接到審計聽證通知書后,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聽證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機關予以書面記載。在審計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或者無故退出審計聽證會的,聽證機關可以宣布終止聽證,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審計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如認為筆錄有差錯,可以要求補正。
具備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聽證會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審計聽證會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會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或者議論。
第十八條主持人在審計聽證會主持過程中,有以下權利:
(一)對審計聽證會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警告;
(二)對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旁聽人員予以制止、警告、責令退席;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人員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審計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開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讀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應注意的事項;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其人有申請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或其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參與審計的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及其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七)在主持人允許下,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八)雙方作最后陳述;
(九)書記員將所作的筆錄交聽證雙方當場確認并簽字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條在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書記員回避的,由主持人當場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審計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審計聽證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審計機提交審計聽證報告。審計聽證報告連同審計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審計聽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主持人、書記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審計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審計聽證建議;
(五)聽證主持人簽名或蓋章。
審計聽證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有應受審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建議作出審計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沒有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建議不給予審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審計處罰的,建議不予審計處罰。·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聽證主持人提出的審計聽證建議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審計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篇10
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2009年新版本請登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網站“下載中心”欄下載安裝。
申請書安裝后,在安裝目錄下有Const_2009.dat,ISIS_proposal2009.dll,Nsfcproposal2009.doc,firstRun.exe,NSFC申請書幫助文檔.chm共五個文件。請注意:電子申請書(NSFCProposal2009.doc)必須與其它四個文件放在同一目錄下方可運行。
三、“申請代碼”盡量選擇到最后一級(特殊的要求除外),以免誤投;申報金額可參考2008年各學部的單項平均資助額度(詳見《2009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增幅一般不超過平均資助額度的20%;
四、摘要的撰寫包括:研究方法、內容、目標、科學意義等
如:“用??方法(手段)進行??研究,探索/證明??問題,對闡明??機制/ 揭示??規律有重要意義,為??奠定基礎/提供??思路 ”
五、報告正文:
(一)立論依據
對基礎研究:著重結合國際科學發展趨勢, 論述項目科學意義
對應用基礎研究:著重結合學科前沿,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科技問題論述其應用前景在立論依據的闡述中,對研究領域、研究方向、具體科學問題的理解可參考下例:
研究領域:白內障的研究,包括發病機制、預防、診斷、治療措施等研究;
研究方向:白內障發病機制的研究,包括環境因素、致病靶點、細胞水平、分子水平研究等;科學問題:白內障發病過程中的相關基因研究,包括致病基因的篩選、功能研究、調控機制、信號轉導途徑等。
1、項目的研究意義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對科學意義的闡述不足或夸大
撰寫方法:三看
一看是否在領域層面闡述
二看是否找出目前尚未解決的具體科學問題
三看是否闡明了達到預期目標后的科學貢獻(理論意義或應用前景)
2、國內外現狀分析
內涵理解:相當于綜述、又不同于綜述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
A、低水平重復:
B、對方法原理理解不夠:簡單移植或夸大其作用
C、總結與表達不夠:缺乏歸納分析和邏輯性
撰寫方法:五看
看是否圍繞項目的主題。
看是否從領域切入
看是否從研究方向展開
看是否找出了存在的科學問題
看最后有無科學設想
3、參考文獻撰寫方法:三看
看文獻類別:英文、中文
看引文信息是否全:文章題目、作者姓名、具體出處(包括期刊名、年份、卷期、頁碼等)看文獻年代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標 撰寫方法:三看
看目標大小是否合適
看與研究內容的呼應是否緊密
看動詞使用是否貼切
如:探索??問題,明確??關系,揭示??規律,闡明??原理(機制),建立??方法等
2、研究內容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內容過多,一個研究周期難以完成 ;內容分散,不能集中闡明研究目標。 撰寫方法:判斷在研究周期內能否完成
分析研究完成后能否實現研究目標
撰寫是否與技術路線重復
3、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抓不住關鍵問題或抓得不準。
什么是關鍵問題 ?
--研究過程中對達預期目標有重要影響的某些研究內容或因素。
--為達預期目標所必須掌握的關鍵技術或研究手段。
撰寫方法:分析關鍵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4、研究方法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
過于簡單:在方案中只有方法名稱而無具體步驟。
過于繁雜:大量羅列一些常規的實驗方法。
撰寫方法:兩看
看是否是目前最先進、最科學的方法和手段
看是否將其操作步驟和關鍵環節體現在技術路線當中
5、技術路線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 不清楚,不詳細,不可行。
撰寫方法: 清晰、詳細、邏輯層次。
看主線是否清晰
看具體步驟是否詳細
看邏輯關系是否清楚
6、可行性分析包括:
理論分析
研究手段、方法分析
預實驗結果分析
所用特殊實驗材料(試劑)的分析
對所具備的實驗條件進行分析
對項目組成員搭配及其運用技術方法的能力分析
7、創新性
注意區別創新性與先進性。
原始創新:
?填補空白或修改傳統的理論;
?新技術、新方法的發明創造。
跟蹤創新:
?在前人工作基礎上補充、完善現有理論;
?對原有技術、方法進行修改后產生1+1>2的效果。
8、 年度研究計劃及預期研究結果
年度研究計劃應按年度列出以下內容:
? 研究內容及其階段目標;
? 擬組織的學術活動、國際合作與交流計劃等。
預期研究結果:
? 理論成果:建立/豐富/補充/填補 ......
? 技術方法:建立/完善 ?...
? 專利:可望獲得 ??
? 論文:國際、國內
? 人才培養:青年科技骨干、博碩研究生
(三)研究基礎
1、研究工作積累
申請書中常見問題:內容過簡;與申請項目無關。
撰寫方法:四看
? 看有無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預實驗研究結果;
? 看有無與項目相關的研究論文、成果及專利等材料;
? 看有無運用相關技術方法的經歷;
? 看有無把所有項目組成員的相關信息寫全。
2、工作條件包括:
實驗室整體實力和規模
實驗室所具備的、申請項目所需的儀器設備
3、項目組人員簡歷
所有人員均需介紹
介紹內容根據在項目中的分工有所側重
列出相關研究論文
撰寫申請書時需要注意幾個綜合性問題:
(一)對立論依據、實驗方案、研究基礎應闡述的內容以及三者關系的理解
立論依據:闡述背景和理由,回答“為什么”
實驗方案:是申請書的核心,回答“怎么做”
研究基礎:展示積累和實力,建立“信任感”
(二)對研究方案中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及其關系的理解
1、首先要確定研究目標:國內外現狀分析中提出的具體科學問題就是項目的研究目標,目標具體到什么程度,要根據研究周期、資助強度來確定。
2、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的關系:
依據目標確定研究內容;
根據內容選擇研究方法。
3、研究內容與技術路線的區別:
研究內容:根據總體目標分若干分題,重點回答做什么—觀察指標、階段目標。
技術路線:重點回答怎么做—在具體步驟中體現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
(三) 、其他問題
1、 在項目設計過程中是否有整體觀念,是否講述的是一個完整的故事。
2、 文字表達是否精雕細琢。
3、文獻回顧是否回避了國內外最新研究的不同進展,尤其是不同學派的觀點。
4、重點內容、觀點是否用黑體進行了強調。
六、限項規定
1. 高級職稱的申請者申請、承擔和參與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聯合資助基金項目、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項目的項數以及其他按照面上項目或重點項目管理的專項項目的項數累計限為3項〔在研項目執行期限12個月以下(含12個月)及特殊說明的除外〕。
2. 具有中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申請或承擔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合計限為1項,參與項目不限。
3. 申請人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以及計入面上項目限項范圍的其他各類項目合計限為1項。
4.在研重大或重點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的主持人、課題負責人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同類項目,也不能因申請新項目而退出在研項目。
篇11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十三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相反證據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次性提交該證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目錄清單和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消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以協議方式消除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四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三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四十七條、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
(二)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和辯論的;
(二)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
第五十條、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五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組織的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五十七條、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三)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四)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五)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六十條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六十三條、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條、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五條、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六條、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六十七條、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篇12
仲裁委員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有關經濟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的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組成。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仲裁員若干人,兼職仲裁員在仲裁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各級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審查,確認資格。
第四條 消費糾紛由商品銷售地或服務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各方的共同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仲裁,應按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一)法律、法規、規章有時效規定的,在規定時效內提出;
(二)有約定期限的,在約定期限內提出;
(三)沒有時效規定和約定期限的,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生產經營者愿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六條 當事人要求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訴方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申請仲裁的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一方在申請仲裁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已立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或者辦理仲裁事項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九條 消費者三人以上聯合申請仲裁的,可以推舉代表。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消費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必須堅持雙方自愿。調解不成的,進行仲裁。仲裁實行一次性裁決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仲裁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仲裁委員會應在七日內向申訴方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七日內向申訴方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方;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消費糾紛的審理。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后四十五日內進行調解或者裁決。疑難的消費糾紛,可以延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就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調查取證,有關單位應如實提供材料,出具證明。
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受托單位應按照標準認真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前三天,應將仲裁時間、地點、仲裁人員姓名通知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場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條 消費糾紛由仲裁員兩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裁決。
仲裁庭評議消費糾紛,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有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
疑難消費糾紛的裁決,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消費糾紛,可由仲裁員一人裁決。
第十六條 仲裁人員如果認為辦理某一消費糾紛不適宜,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與某一消費糾紛有關聯的仲裁人員回避。仲裁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七條 仲裁結果應制作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應寫明:
(一)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其代表或者人姓名、職務、地址;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的負擔。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雙方當事人對裁決當即履行的,可不制作仲裁決定書,但應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生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生效的仲裁決定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提請工商、物價、衛生、標準、計量、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在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重新裁決必須更換仲裁人員。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審理費。
受理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訴標的在一千元以下的,交納五元;
(二)申訴標的在一千元以上的,按1%交納。
審理費(包括鑒定費、測試費、旅差費和證人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
仲裁費由申訴方預交。消費糾紛處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篇13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醫院或相關機構確定申請人的營養費、護理費和后續醫療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X交通事故索賠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已受理。申請人為治療事故造成的傷害,花費了大量的費用,至今還經常感到胸悶、頭暈,需要進一步的治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醫院或相關機構確定申請人的營養費、護理費和后續醫療費。
此致
XXX市X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重新鑒定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李__,男,漢,住_縣_村_社。
申請人:胡__,女,漢族,住_縣_鎮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務所律師。
楊__訴申請人財產損害糾紛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__房屋損害原因及解決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如下:
1、依據鑒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得出其鑒定結果,明顯自相矛盾。該鑒定書第二頁上:楊__房屋為剛性條石基礎,基礎底寬0.8至0.9M,埋深約1.2M(排水溝頂標高為標準);排水溝底為條石,計四層約1.2M(與楊__房基底同一標高). 接著在分析楊__房屋受原因中稱:由于申請人 2019年建房施工條石排水溝時,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即基底附加壓力)。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申請人修的排水溝的底基和楊__的房屋底基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現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這種可能性呢?這充分表明了結論和事實不相符。
2.該鑒定書缺乏客觀公正性和完整性。因為房屋發生傾斜、沉降除了與地基有關外,與房屋自身的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有十分重要的聯系,而該鑒定書,對原告楊__的房屋的建筑質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與其自己的房屋發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問題卻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楊__房屋整體剛度較差,對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言帶過。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出具的:《關于楊__房屋的安全鑒定意見》中對原告楊__的房屋所發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確指出:1.該房屋結構不符合規范要求;2.基礎主體施工質量較差。由此可見該鑒定書的結論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該鑒定書應當是以__市中級人民法院科學技術鑒定所的名義制發,卻在鑒定書的頭上用: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無法定的鑒定資格)的名義發出,所以,該鑒定書的制作程序不當,有誤導之嫌。
綜上所述,由于__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所涉損失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xxx 性別: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請求事項:
請求對右手骨折構成的殘疾等級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訴 xx等因故意傷害一案,已經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為準確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特申請人民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