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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意見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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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意見

          篇1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再審檢察建議”這一監督形式,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我所要討論的主要是再審檢察建議。那么我們在看到立法的同事是否在理論上對其有更深層次的了解呢?這也正是我所要探討的了,民事訴訟檢察建議確定不僅是增加了民事訴訟的檢查監督方式,對于民事再審案件效率的提高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再審檢察建議的概述

          (一)概念

          再審檢察建議是指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中,檢察機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確有錯誤,但不屬于抗訴范圍或不宜以提請抗訴的方式糾正的,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建議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的一種監督方式。

          (二)性質

          首先,監督性。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針對現行法律規定不完備、民事行政監督方式比較單一的情況下,進行的嘗試性的改革,在沒有具體法律條文規定的情況下探索出的一種民事行政監督方式,再審檢察建議源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其次,指導性。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發出個案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是否啟動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不具有強制性

          二、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的區別

          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民訴檢查監督工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監督手段,必須要與同是監督方式的抗訴區別開來,首先抗訴相對于再審檢察建議具有周期長、程序煩瑣和受審級限制等不利于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抗訴權的因素,但是再審檢察建議不可以取代抗訴成為一種主要的監督方式。其次抗訴仍然是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權的主要方式,至于抗訴存在的弊端則屬于另一問題,不可相互混淆。

          三、再審檢察建議的不足

          (一)沒有賦予再審檢察建議必要的強制性

          從立法來看,被建議方對于檢察建議在程序上應當做出怎么的處理沒有相應的規定。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以后,法院有可能沒有任何反饋信息,是否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完全取決于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的態度,檢察機關可能因為缺少剛性依據而不再跟進,監督到此為止,導致檢察建議的使用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也沒有真正發揮實效。法律監督便失去力度,檢法兩家只能協商解決或商量著辦,訴訟規定的檢察建議將喪失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復、回應、解釋、糾正。

          (二)使用程序不統一

          法律、司法解釋均未就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程序作出規定,實踐操作中各地檢察院也是千差萬別。例如:受案部門有的規定為立案庭,也有規定為審監庭;審理時限有規定1個月的,也有規定3個月的,還有的甚至就根本沒有規定。

          (三)法律監督力度薄弱

          一些基層法院不能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認為檢察機關民事行政監督形式是抗訴,民事行政檢察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定的監督形式。在實踐中,有些法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建議采取消極應付的態度,認為再審檢察議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納,再審與否,主動權在人民法院。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將再審檢察建以當事人申訴案件對待,使再審檢察建議難達到監督的目的,更難以在公眾中樹立法律監督關的威望。

          (四)與抗訴關系把握不準確

          因再審檢察建議不受審級限制和訴訟便捷的特點,倍受實踐青睞,尤其是沒有抗訴權的基層檢察院,因此,一些基層檢察院甚至認為,再審檢察建議可以取代抗訴程序成為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只有在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不采納、不答復,或者采納后再審維持原判的情形下,符合抗訴條件的,依法提請上級檢察院提起抗訴;也有的基層檢察院認為,再審檢察建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開展再審檢察建議工作困難重重,如法院不支持、不配合。

          四、對當前檢察建議的完善建議

          (一)賦予檢察建議必要的效力

          檢察建議入法后,應當盡快賦予檢察機關應有的效力。當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對于建議所涉及到的內容,被建議方應當進行必要的復查、審核,并對檢察建議作出必要的答。

          (二)積極穩妥地規范適用再審檢察建議

          篇2

          一、遍插茱萸

          據《周久風土記》云:芳香辟穢的吳茱萸至九月九日“氣烈,熟,色赤,可折其房以插頭,云辟惡氣御冬”。其俗早在漢代即已普遍,至唐代更為流行,或用絲綢作袋,內裝茱萸,佩帶于臂;或作香袋,或插于頭上,尤以婦女、兒童為多。宋代有用彩繒剪成茱萸或形相贈佩帶的。清代,北京人在重陽節把枝葉貼在門窗上,“解除兇穢,以招吉祥”,是頭上、臂上系茱萸、簪菊之變俗。

          二、登高塔

          九月九日又稱登高節,可登高山、登高塔。相傳始于東漢。據說九月八日有戶人家接待了一算卦先生,九日早上此人離開時,囑這家人登高避禍。后來洪水泛濫淹沒了家園,全家幸得保全。后重陽節登高的民俗,又被賦予了鍛練身體、增強體魄之意,得以流傳至今。現在,重陽節組織登高健身比賽,已經是一種時尚。

          三、賞菊,飲酒

          據傳此俗起于晉陶淵明。陶氏隱居后,以詩、酒、愛菊而出名。九月盛開,重陽飲酒正當其時。陶氏即有“釀酒可延年”之詩句。后人仿效,遂有重陽賞菊、飲酒之俗。

          酒作為強身保健酒流傳于世。《本草綱目》即載有酒、枸杞酒等方。一味浸酒,有祛風解表、清肝明目之功,主治外感風邪所致的頭痛鼻寒,風濕疫痹及肝風上盛所致頭痛目重、視物昏花等。

          加地黃、枸杞、當歸浸酒,成枸杞酒,有養肝益腎、滋陰補血、清熱明目之功。主治肝腎不足,陰血虧損所致,頭昏目花,眼目干糊、腰膝酸軟等癥。

          現代藥理學研究亦證實,酒具有一定的擴張冠狀動脈、降低血壓、抗菌消炎及抗病毒的作用。但是不宜久服、不宜量大,以免傷肝。如改為茶,長服亦無弊。

          四、吃重陽糕

          相傳九月九日天明時,父母以片糕搭在兒女額頭,祝愿子女百事俱高,此乃古人九月作糕本意。講究的,把糕制成九層似寶塔狀,上面放兩只羊狀裝飾,表示重陽(羊)之義;再插上用紙做的小紅旗,點上蠟燭燈。用點燈、吃糕代表登高;用小紙紅旗代替茱萸。

          重陽糕制無定法,較為隨意,故現在凡于重陽節制的松糕類糕點均可稱為重陽糕。多以米粉(粳米粉、糯米粉)加白糖、蜂蜜、干果、植物油、水等拌勻蒸熟而成。除了重陽節、平日也可食用。重陽糕品種多樣,除了有紀念節目、充饑之功用外,更有滋補養生的療效。

          延伸閱讀

          多種重陽糕配方

          百果糕:核桃仁、炒黑芝麻粉、米仁、山藥、杞子、金桔。補肝腎、健脾胃,適用于肝腎不足,脾胃虛弱,頭昏目糊,納呆便溏,腰膝酸軟等。

          八寶棗糕:雞蛋、核桃仁、炒黑芝麻、桂園肉、杞子、白果肉、蓮肉、芡實、紅棗、蜜玫瑰。補肝腎、益氣血,適用于腰膝酸軟,頭暈目眩,失眠健忘,須發早白等。

          寧心松糕:蓮肉、百合、柏子仁、玫瑰花。養心安神,適用于心神不寧,失眠心悸等。

          人參山藥糕:生曬參、芡實、山藥、蓮肉、茯苓。益氣健脾,適用于氣虛乏力,體質虛弱,納少便溏等。老年兒童尤宜。

          藕米糕:藕粉。養胃,補虛,止血,適用于虛弱,少食,吐血衄血,便血等(無器質性疾病者)。

          篇3

          一、環境、資源保護案件

          我國的環境問題一直是民眾關心的焦點問題,污染和治理始終是一對矛盾體困擾著當今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我國華北地區爆發的霧霾天氣,以及全國大面積地方出現浮塵、揚沙等惡劣天氣,這些現象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們生存的環境在惡化。目前,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新民訴法之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更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設的新起點。

          (一)原告資格的擴寬

          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文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分析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類型。

          1.享有環境資源管理權的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如環保局,代表國家管理相應的環境資源,當環境資源遭到破壞時,環保局代表公眾利益要求污染實施者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破壞海洋環境并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該條文明確了國家具有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訴訟的主體地位,還提出由有關部門代為行使該訴權的規定,“相關部門”具體指什么部門并未明確規定,但只有環保機關和依法行使環境資源管理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才具有該訴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印發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提出,“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由此可見,最高司法機關也明確認可環保行政部門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2.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決定了其實施的法律監督行為和執法行為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法秩序。一方面,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模式在我國得到了普遍認可,加之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常常具有強勢地位,相比來說民事訴訟的原告往往是弱勢群體,應借助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賦予其民事公訴權。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常年的辦案過程當中積累了很多優勢資源,在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重大貪污案件等接觸到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數量較多,而且作為檢察機關的內部人員,其辦案素質較高,可以通過檢察舉報、申訴、控告、網絡等渠道及時收集受理有關公益受損事件的線索。

          3.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環保社團。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指出,“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顯而易見,最高行政機關明確鼓勵“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根據環境保護部2010年的《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保社會組織是以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為宗旨,從事各類環境保護活動,為社會提供環境公益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環保社團、環保基金會、環保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多種類型。”我國比較活躍的環保民間組織有:中華環保聯合會、地球村、自然之友、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綠色流域、綠家園、達爾問、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阿拉善SEE生態協會等。如中華環保聯合會目前每年提起約10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二)擴大保護范圍

          條文中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是“污染環境”,事實上,在環保領域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主要有三種基本類型:一是污染水、氣等環境要素;二是破壞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三是損害濕地、物種等生態系統。因此,新民訴法關于環境公益訴訟范圍的規定不應局限于“污染環境”,具體范圍可以表述為:對“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損害生態系統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訟。這一具體范圍的表述可規定在《環境保護法》中。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環境公益訴訟所涉的證據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特點,一般為被告掌握,原告舉證相對困難。例如由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相對于被告的舉證責任,原告只需證明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提供被告有污染行為的證據;而被告對企業的了解更深入,便于調查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具備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可見,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改變了一般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格局,被告方的舉證責任須重于原告方。

          (四)賠償范圍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環境權益,賠償請求不僅包括由污染造成的經濟和環境利益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環境要素損害后的恢復費用。另外,環境污染侵權具有滯后性與潛伏性,對于有證據證明是由于污染引起的潛在人身損害,也應予以適當賠償,且這種賠償不應受最長時效的限制。

          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

          (一)消費者權益的綜合性

          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是消費者權利,而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為進行生活消費應該安全和公平地獲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醫療和教育的權利等,實質即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不論是環境污染案件還是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二者的主體都表現為多數,公益的特征是由眾多私益逐漸積累并最終組成的。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日趨深入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不僅消費者權益的內容不斷豐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也會擴大,如互聯網、教育、金融、保險、交通、醫療、旅游、購房裝飾裝修等新興領域的消費者群體進一步擴大。可見,消費者公益訴訟必須是涉及多數當事人因同一或類似的事件引起的群體性訴訟。

          (二)消費者協會支持

          在消費者公益訴訟中,消費者協會無疑是最廣泛、最成熟、影響力最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它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成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很多社會團體都具有公益法人的性質,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公益性社團組織介入到消費者公益訴訟當中,具有非營利性,是解決社會公益糾紛和實現社會公益目的的重要條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其中第六條“就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有支持的職責”。除了支持的職能,消費者協會還可以向消費者提供與案情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參與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和檢查,受理消費者投訴并協助消費者調查取證。

          (三)擴大保護范圍

          現代社會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使得消費者消費的領域不斷擴大,所引發的消費者糾紛之公益性的影響力也不斷增強,從過去小規模的虛假產品侵權,到現在大規模的壟斷性消費以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侵權的蔓延,都凸顯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因此需要擴大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范圍。

          1.公共服務領域的壟斷性消費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改革的轉型時期,機構改革、企業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壟斷行業的暴利經營侵害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施價格聯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最終受到侵害的還是消費者。例如汽車行業的鋼價聯盟、空調價格聯盟、乳制品價格聯盟等,還有現在備受關注的鐵路系統改革引發的火車票價格聯盟等。這些公共服務領域的壟斷性消費,主要依靠政府宏觀調控與監管不能有效解決消費者群體面臨的救濟難題,域外的集團訴訟與團體訴訟的經驗表明,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是制約市場壟斷和政府壟斷的最佳司法救濟手段。

          2.電子商務領域的網絡型消費

          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已然將“網購”推向最快捷、最便利的消費領域,加之電子商務技術以及物流運輸規模的迅猛發展,網絡為消費者提供了極其寬廣的交易平臺。然而消費者在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也大量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例如實際物品與網上的宣傳不符,預先付款后不能按時得到商品,商品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等。并且,“霸王條款”廣泛存在于消費者與網絡賣家達成的合同中,網絡型消費涉及買賣、運輸、保險等多項環節,復雜過程中容易出現脫節問題,而消費者難以及時發現,且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

          3.食品安全領域的消費

          篇4

          由于糾紛在本質上是主體行為與社會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協調或對之的反叛,糾紛隱喻著對現存秩序的破壞。①因此,西方國家自20世紀以來,面對隨著經濟的增長,利益沖突增多,各種矛盾糾紛總量急劇增長的情勢,紛紛探索解決之道。從世界各國的探索來看,各國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在兩個方面:一是引進東方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訴訟前的調解制度,使一些糾紛經由調解處理而不再進入訴訟程序。一是從改善訴訟制度的角度,在訴訟制度中創立或進一步完善簡易程序,試圖通過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提高訴訟效率來減輕這一壓力。總體上看,由于很多西方國家的法官人數固定,根本不存在靠增加法官人數以減輕案件壓力的可能性,在訴訟制度中創立、完善簡易程序并擴大其適用范圍便成為必然的選擇。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幾乎都在訴訟體系中設立了簡易程序,而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綜觀各國設立簡易程序的目的無不是為了解決案件積壓、提高訴訟效率。

          在我國,情況略有不同。法官人數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以增加法官人數來減輕案件壓力的空間。但近年來,法官人數膨脹,這種空間已風光不再。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案件積壓、提高訴訟效率問題,必須再一次向西方學習,在簡易程序上尋找突破口。創立、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在某種程度上就應當成為當今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這也是提高訴訟效率的根本之途。創立簡易程序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而言。①就民事訴訟而言,由于早已確立了簡易程序制度,現在的問題就是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總之,在民商糾紛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情況下,在“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下,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節約訴訟成本,明確和擴大民商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勢在必行。

          (二)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提高訴訟效率、推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首先,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常常使一些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審判力量去進行認真的審理。而使那些簡單的案件淪為陪襯,庭審走過場,既浪費時間,又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縮短審判時限,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其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統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常常造成訴訟拖延,甚至使一些企業在訴訟中被拖跨,或者即使勝訴也喪失時機而變得沒有任何意義,嚴重地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適用簡易程序有望避免這些弊端。

          再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增強法官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簡易程序由法官獨任審判,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法官既受時間的限制,又要承擔可能導致錯案的風險。權責統一,則法官勢必增強責任心,充分發揮能動作用,嚴把質量關。現在基層法院法官普遍抱怨,案子太多,整天忙于辦案,根本沒有時間去學習提高。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為基層法官提供更多的時間去學習,提高業務素質。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對簡易程序的規定及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的哪些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從這些規定看,我國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如下: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何時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認為是簡單的民事案件,經庭長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對已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問題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可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①

          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規定得較為明確,但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界定并不清晰,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二)目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適用范圍上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我國民事訴訟中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僅限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

          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確定為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是為了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然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并沒有什么區別,只要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都要大費周折。因此,要想讓當事人能夠真正參加到訴訟中來,就必須使當事人更接近訴訟制度,即美國所說的“access"——接近裁判、接近正義。正因如此,有些國家的立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規定得十分靈活,例如美國加州的司法制度就規定有小額法庭,并為不常涉訴的市民設有特別服務處,而且還設有夜間小額法庭,以便利日間因工作關系無法到庭的當事人;在日本有專門處理小額案件的簡易裁定所。而我國法律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規定得過于死板,并沒有真正起到方便群眾的作用。

          2、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太窄

          我們先看一些設置簡易程序的外國民事訴訟制度,一般都以爭議標的的數額作為依據來劃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美國加州的小額法庭僅負責審理請求金額不超過2000美元的民事案件;韓國的《小額審判法》其適用范圍系以訴訟標的的價額不超過韓幣100萬元為界,日本的簡易裁定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超過日幣90萬元。①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國立法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較為復雜,它將“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三者結合起來作為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對此,我國一些訴訟法學者予以肯定,理由是“有的案件事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但是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爭執得不可開交,處理起來十分棘手,也不能認為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有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很大,但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雙方爭執不大也可適用簡易程序。因此,訴訟標的大小和案件的簡單還是復雜不完全一致”。然而,對此持肯定態度的學者在評價這兩種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時,似乎忽略了確定適用該程序范圍的目的性和標準本身的確定性問題。確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當事人和法院很容易地知道哪些案件應該適用簡易程序,哪此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為此,劃分適用簡易程序范圍的標準必須相當確定。其實對標準來說,確定性無疑是頭等重要的,任何標準,無論它多么合理,多么周密,如果本身不夠確定,都不具備作為標準的資格。①正因如此,民訴法頒布以來仍有許多省市提出哪此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哪此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理論指導,各地的“簡易程序”中事實上處于一種各行其是的無序狀態,這種狀況對我國的法治化建設是不利的。

          3、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屬于法院,當事人無從選擇

          具體地說,就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是由法院還是由當事人決定,有些國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有選擇權。如在日本,要不要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有選擇權,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選擇權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法院。在我國,法律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賦予了法官,當事人沒有選擇權,這不能不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種忽視。

          三、擴大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構想

          (一)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糾紛的類型化解決”思路

          為了提高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以便糾紛解決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均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真正地體現“訴訟效率”,應當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糾紛的類型化解決”的思路。為什么要采用簡易程序?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均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簡易案件的類型化問題,之所以要采用簡易程序,是因為某些類型的案件適宜以簡易方式解決,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應當限于這類適宜以簡易方式解決的案件。

          我們的國家正在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從人治國家走向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訴訟的大量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制度的設計者應該做的不是壓制訴訟,而是對可能演化成訴訟的糾紛進行一定的“疏導”——比如創建多元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某些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等等,只有人們發現了更簡便,易行的糾紛解決辦法,訴訟案件急速增長的趨勢才有可能得到遏制而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又過于籠統,原則、抽象,只有通過制度的重新設計來提高司法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是司法界和法學界所共同祁盼的。現代社會的高度復雜化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專業化提出了新的挑戰,它要求我們在民商案件中做進一步的劃分,按照其中各類案件的特點和需要,設置專門的訴訟制度加以處理,以擴大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

          1、簡易、小額案件的類型化特征

          一般而言,適宜以簡易方式審理的案件至少應具有以下三種特點之一:

          (1)案情簡單,用簡易程序足以處理的案件。雖然這個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訴訟,甚至有人已經發出了訴訟爆炸的驚呼,但事實上,并非每一個案件都復雜到了必須用正規的普通程序來審理的程度。比如某些債務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并無任何分歧,原告也能舉出確鑿有力的證據;某些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只是在財產分割上存在爭議等,類似的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有很多,對這些案件,法官用簡單的“三段論”邏輯便足以作出判決,完全沒有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走完一個又一個冗長的訴訟環節。確有某些案件可以用簡單的程序妥善地處理,這是簡易、小額訴訟程序得以存在的基本依據。

          另外,這種程序蘊涵了“公正和效率”的價值。貝勒斯指出,爭執的解決有兩個層次的含義,一種是行動上的解決,一種是心理意義上的解決。法院的判決常常是僅僅從行動上解決了爭執。①雖然這么說,但一種訴訟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從心理上解決糾紛——讓即便是敗訴的當事人也心悅誠服地接受判決,這是評價其優劣的一個標準。能否做到這一點,與一種程序的公正性有關。而現代訴訟制度的同度煩瑣,其基本的理由便是為了使訴訟更公正,以使當事人在一般情況下能夠接受判決,惟有如此,法院作為官方的糾紛處理機構,才能長久地維持其權威地位。這種公正不僅是實體上的,同時也是程序上的——而且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離的;從實體上看,只有經過了謹慎的庭前準備,證據調查,庭審辯論,案情才可能弄清楚,從程序上看,由于經過了一個又一個體現著人類理性和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程序環節,當事人即便對最后的判決并不認同,通常也無可奈何而只能甘心接受判決,但是,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案情足夠復雜。對簡單的案件,既沒有必要用復雜的程序去查明事實——因為案情本身是簡單的,敗訴當事人一般也不會因為程序過于簡易而覺得自己的程序保障權受到了侵害——因為是非很清楚,“沒什么好說的”,如果從“妥當地解決糾紛”這樣一個功利化的角度出發,可以說程序公正發揮作用的領域更多地集中在事實很難弄清,僅憑事實說話難以服人的場合,而簡單案件不在其中。

          (2)雖然情節未必簡單,但對簡捷、迅速審理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國家設置司法制度,是為了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主體化解糾紛,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要求都應成為程序設置的一個基本理念。而當事人的要求是多樣的。雖然普通程序因其程序保障的完備性而成為現代民事訴訟程序的典范,但并非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愿意忍受這種程序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漫長的訴訟周期。事實上,還有某些案件,由于其案件類型的特殊性,過于冗長的訴訟周期成為妥善處理糾紛的大忌。例如,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涉及破產財產歸屬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按普通程序處理,可能大大延誤破產案件處理的進程;在共同海損案件中,如果不盡快就海損造成的權利義務糾紛作一了斷,雙方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損害;在請求撫養費用的案件中,如不盡快審理,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其他如本票價款追索案件,確定股票價格案件等等,都對簡單、快速的審判有著超乎尋常的要求,①除了這些典型案件外,復雜的社會生活肯定還造就了許多其他要求簡速裁判的案件,比如在現實中,當事人涉訟的利益可能是有期限的——即只有在一定的時期內實現才對其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對這種案件,如果全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就未必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3)訴訟金額較小,“不值得”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訴訟標的金額為主要標準來界定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國外立法的通例,對此可能提出的挑戰是一個訴訟金額對不同的當事人有著不同的含義,即“小額”的具體標準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界定,這種界定標準對窮人有失公平。但正如臺灣學者邱聯恭所說的,在訴訟上追求權利與在社會上通過交易行使權利是不同的,因為除本案原、被告外,還有成千上萬的人正在或即將利用法院,所以不能為了某一個案件的審理花費過多的勞力、時間和金錢,從而阻礙了其他案件進入訴訟程序。①為此,各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均采納了所謂的“費用相當性原則”,即根據案件金額對糾紛作出分類,分別適用繁簡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與訴訟耗費的基本相當。②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將五萬元的債務分成數次,不能越過法律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序而選擇適用普通程序等。所以,無論是就司法效益的維護,還是就社會整體公正的維持,都沒有理由在數額很小的案件中使用耗費很高的普通程序。

          2、關于簡易、小額糾紛案件的類型化處理

          以上重點分析了要求審理以簡易、迅速的方式進行的三類案件的特征,但每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理論依據并不相同,我們說,對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是因為案件本身有應該適用簡易程序的正當化理由,既然這些理由不同,在程序的設計方式上自然也應體現出某些差別。

          對于第一類案件,即案情簡單的案件,應適用法官職權裁量的法理,由法官決定是否使用簡易程序。案情是否簡單,這必然涉及對一個案件的主觀判斷問題,為使這個判斷標準確定化,使法官的裁量有章可循,可由立法列舉若干類型的簡單案件讓法官參考。同時,當事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對案情簡單與否有著最真實的了解,因此,應賦予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即對法官認為案件應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斷,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并經法院審查,合理的應裁定對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反之,仍適用簡易程序。

          對于因案件涉及金額較小而不值得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法律規定強制適用簡易程序,因為對這類案件而言,采用簡易程序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維護大多數當事人利益的要求,這種要求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應優于當事人的個別程序權利。因此,這已經超出了當事人選擇的范圍。當事人只能對自己的實體和程序利益做出處分,而無權就國家司法資源的整體配置做出處分。

          除了在程序提起方面的差別外,在程序規程上,三類案件也應有所區別。除了在小額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具有絕對的正當性外,對其他兩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都只具有相對的合理性,因此可考慮對這三類案件安排簡易程度不同的程序來處理。從節省訴訟資源這個主要的制度目標出發,小額案件的審理程序應是最簡單的,而對案情簡單的案件和強烈要求簡速審理的案件,則可安排相對正規程序,只是在各個程序環節之間的間隔應盡量縮短。立法可對后兩種類型的種類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簡易程序的選擇權及其適用范圍

          對于案情不一定復雜,但卻強烈要求簡速審理的案件,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分析。一個民事案件可能涉及三種利益,即原告利益,被告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應地,要求案件快速審理的主體也就有三種可能。在共同海損案件中,可能是原、被告雙方均要求快速審理,對此類案件,法律無須專門規定,只要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擇程序的權利即可。只要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適用簡易程序,法院無須審查,即可適用,這里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另外一些案件,可能是出于公益的考慮,必須運用簡單、快捷的方式加以處理,比如關于破產財產和股票價格確認糾紛等等,為保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可考慮在一定條件下對其中的某些案件強制適用簡易程序。還有一類案件是原告要求快速審理,而被告并沒有這種要求,比如要求給付撫養費用的案件、涉及原告期限利益的案件,利益的衡平主要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給對方選擇程序的機會,同時輔以相應的措施,對故意利用普通程序拖延時間的被告施以懲罰。比如,可規定在這類案件中,原告可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請求,對此請求,如被告無異議則適用簡易程序。被告如提出異議,則適用普通程序;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被告如果敗訴,則要承擔原告因此付出的額外損失——比如期限利益過期帶來的損失等,在某種意義上,這可以看作是對被告濫用程序選擇權的一種懲罰。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可以進行選擇的范圍。筆者認為,對于那些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但數額較大的案件,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四)擴大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力和范圍

          這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擴大法院的權力,即賦予法院在一些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這主要是指除當事人可以經雙方同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之外,即使不能由當事人選擇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的決定權必須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其決定程序也須規范化。一是指明確規定我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也必需由法律明確規定各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性質、范圍。

          ①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①已經有學者就創立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作了專門研究,并提出了若干有價值的意見。可參見李文健:《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三)部分內容。

          ①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

          ①史錫因:《民事訴訟法之研討》

          ①李浩:《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豐承的問題及其改進》,第48-51頁。

          ①[美]邁克爾.貝勒期:《法院的原則》,張文顯譯第2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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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發展群眾文化活動對傳承民族民俗民間文化藝術具有重要作用。

          對傳統文化的內容與形式的傳遞,是群眾文化活動的一項重要功能。在我國民族民間民俗文化的進步和傳承中,很多都以某種比較固定的形式傳承下來,并保存了它們原有的特點。比如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民間風俗,一直沿襲至今,受人喜愛。民族民間民俗文化在我國悠久的歷史文化長河中,得到了多樣化的發展,并廣布五湖四海。這就對我國民族民俗民間文化藝術的傳承與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在繼承了傳統的基礎上,群眾文化也不斷進行著自身的拓展與創新活動。為了使我國新時期的群眾文化打下良好的基礎,政府方面也應高度關注民俗文化的傳承工作。群眾文化對民族民俗民間文化有著重要的作用,對它的保護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一環,事關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進步,因此我們對其必須充分重視。

          3.在傳承中創新是群眾文化發展的內在動因。

          在我國社會主義群眾文化建設的新時期,對傳統優秀文化繼承的同時,我們還應對其不斷的發展和創新,使之與群眾文化得以更好的融合。由于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民族民間民俗藝術文化,在新時期經濟發展進程中,并不會無故消亡,因此,我們要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對其加以保護和繼承,以此最大性的發揮它的功能與效用。對于當今我國的一些法定節假日,如端午節、中秋節等都是傳統文化遺留的產物,它帶給人們更多的時間去感受傳統民族民俗民間文化的魅力,并用批判的眼光,取其精華,去之糟粕,實現我國優秀民間民俗的承接與發展。同時,我們不應固步自封,要用世界的眼光,汲取外國文化精華的部分,使之與我國傳統民族民俗民間文化相結合而發展。群眾文化在與新時期發展特點的結合中,它的內容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發展。例如以前的祭祀神靈至今的慶祝豐收,逐漸演變為一種平常都能夠進行的娛樂活動。在這種演變過程中,不僅對傳統文化賦予了其時代的特色,而且表達了一定的思想內涵,實現了繼承中的創新與發展,滿足了新時期人們對群眾文化提出的更高要求,推動了群眾文化邁向一個新臺階。

          二、傳承民族民俗民間文化與群眾文化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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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優秀的聲樂藝術都具有凈化心靈的作用,作為我國文化精粹的民族民間聲樂亦是如此。它不僅給人以美的享受,還能夠啟迪人們去發現生活中的真、善、美,同時還可以激發人們的想象力,創造出新的事物和作品。縱觀我國文化教育事業,早在起初,聲樂就被作為一項重要的教授課程存在于教學當中。孔子將教學基本課程分為“六藝”,即禮、樂、書、數、射、御,其中樂就是其教學課程中的一門,并排列靠前。孔子將樂作為培養“賢人”、“圣人”、“仁人”的重要手段,并曾說:“興于詩,立于禮,成于樂”。孟子也曾說:“仁言不如仁聲之入人深也”。其意為,通過反復說教來教育人們不如聲樂來的更有效果。由此可見,民族民間聲樂教育對大學生培養良好的情感品質具有重要作用。大學生通過賞析不同風格、不同時期的優秀民族民間聲樂作品,不但有利于審美能力的提升,還有助于美化心靈,陶冶情操。

          (三)民族民間聲樂教育有助于大學生培養高尚的民族精神

          我國民族民間聲樂是伴隨著中華民族的形成而形成的,是中華民族精神文化的象征。一個國家或是一個民族是否能夠長久的存在下去,就看其民族精神能否代代相傳。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創造力的集中體現,是一個民族賴以生存發展的核心與靈魂。黑格爾曾說過:“我們之所以是我們,是因為我們有傳統。”傳統就是區別于其他民族的一種象征,而只有時刻守護這份傳統,即民族精神,我們才能使我們的民族永遠的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然而,隨著科技水平的迅速發展,很多大學生及時獲取了一些國外信息,流行音樂的盛行更是充斥在大學生周圍,因此,很多學生忽略了我國民族民間聲樂的存在,盡管在不少高校中設有一些相關課程,但由于對流行音樂的迷戀,很多聲樂課程也只是形同虛設。因此,各大高校必須要重視民族民間聲樂的傳承與保護,積極引導學生到民族民間聲樂課程學習中去,加大民族民間聲樂文化的宣傳與傳播,這不僅有利于大學生更多的了解我國歷史文化,還有利于大學生增強對我國民族的認同感和自豪感,從而培養出高尚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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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現行法律對證據撤回的相關規定

          1.現行法律對“撤回”的相關規定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三十一條關于“撤訴”、第一百五十六條關于“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規定,雖然只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請撤訴的權利,但由于證據包含在上訴的材料中,所有證據一旦法院準許撤訴都要返還給當事人。因此這些規定實際上包含當事人證據撤回的權利。除了《民事訴訟法》外,其它的一些民訴司法解釋也隱含“撤回證據”的意思,如:《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90條“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款“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但是這些規定都是關于民事案件“撤回”規定,都沒有明確涉及撤回證據。至于民事訴訟中,已經提交法庭的證據能不能撤回,可以說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規定,這可以說是當前民事訴訟法的一個空白點。

          2.從當事人對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角度分析“證據撤回”

          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有權利自由處分自身訴訟權利,并且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本人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就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是否提供證據不影響其主張的提出,但影響勝訴。從此角度講,是否提供證據對當事人是一種訴訟權利,既然是自身權利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因此證據撤回應該是當事人自由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表現。但是從當事人訴訟權利平衡及當前庭審規則來看,不宜規定當事人任意撤回證據的權利。如果證據可能對對方有利、對己方不利,撤回證據可能會影響司法公正,損害對方權利。可見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存在一定的矛盾,稍有不慎就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二、對當事人一方撤回證據申請的處理及其它情況探討

          1.當事人一方撤回證據申請的處理

          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當事人提出的撤回證據申請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可見對當事人提出撤回證據的申請應在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處理。法官在審判中可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可以比照“承諾撤回”處理,《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款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證據可以視為當事人一方做出的承諾,在法律沒有對證據撤回做明確規定的時候可以參考這一規定解決當事人提出的撤回證據的申請。第二,法庭可以在不影響案件審理和訴訟平衡的前提下,“訴訟過程中的某個階段之前,允許一方當事人撤回已提交的部分或全部證據,具體時點可規定:‘在法庭主持的雙方當事人質證完畢之前’;或參照撤回承認的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超過此規定時點提出的撤回證據申請,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法庭可不予考慮。”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處分權,并非對訴訟資料和證據材料的處分,該處分是基于民事實體權利及程序權利固有的私權屬性而派生的,不能用于解決證據撤回問題。

          2.有關證據撤回的一些情況探討

          (1)證據撤回的理由應該本身存有瑕疵,或證據不能證明本案事實,法庭在征詢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準許撤回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

          (2)撤回證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有證據證明撤回證據可能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即使對方當事人同意撤回,法庭也應該駁回當事人撤回證據的申請。

          (3)在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證據撤回的前提下,如果申請撤回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能夠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所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是在受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做出的,并且證據的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準許撤回證據。

          (4)如果申請撤回的證據明顯涉嫌偽造,此時法庭應該查明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案件的關系,如果該虛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案情沒有聯系,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準許撤回證據;如果該虛假證據證明的是案件的主要事實,則應駁回其申請,應查證屬實后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三、立法建議

          為了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民事訴訟法》修改當中,應該增加證據撤回是當事人一項訴訟權利等內容,詳細規定證據撤回的條件、程序、原則。而當前在民訴法修改還沒有時間進度的情況下,最高院先出臺有關司法解釋或補充完善現有“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內容,對證據撤回應該遵循的基本規則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影響當前的審判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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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系教育部2012 年度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機制研究”(課題號:12JZD037)、2014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國特色環境公益訴訟理論與制度研究”、2011 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點課題“民事檢察監督模式研究”(批準號:GJ2011B09)、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2-0556)和2013 年度湖南省軟科學項目“環境訴訟創新機制研究”(2013ZK300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作者簡介:顏運秋,中南大學升華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南大學公益訴訟研究中心主任;余彥,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 年10 月制定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應該看到,《征求意見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立足實際基礎上求真務實并考慮學界及實務界意見后的結果。雖然《征求意見稿》使得新《民事訴訟法》第55 條以及新《環境保護法》第58 條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各方面抽象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距離學界和實務界期待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在這些問題之中,原告范圍、管轄規則以及制度銜接三類問題最為重要,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一、原告范圍的合理界定

          羅馬法諺有云:“無原告即無法官”。任何訴訟的開始都是因為原告的起訴,若無原告起訴行為,整個訴訟程序無法開始。基于原告在訴訟程序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對適格原告范圍必須進行準確界定。傳統的訴訟理論對原告范圍限定在“直接利害關系原則”認定范圍內,即只有直接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才能夠作為原告提起相應訴訟。這種限定顯然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型訴訟制度的開展極為不利。訴訟以解決社會矛盾為最終目的,當某類社會矛盾以及相應個案大量涌現的時候,相應的訴訟形式就有了存在的基礎。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全國多地深陷“十面霾伏”的危險境地之中,如果任由環境問題愈演愈烈,在不久的將來,改革開放30 多年來創造的物質繁榮因為生態環境基礎的崩塌而毀滅并不僅僅是危言聳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無疑是有效遏制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良方之一。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就是這項制度能否真正發揮自身應有作用的最大障礙。只有合理厘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范圍,才能使制度價值既能得到最大發揮,也能避免“訴訟爆炸”帶來過多訴累。就《征求意見稿》針對原告范圍的規定而言,有一定的進步之處:

          第一,重申《民事訴訟法》第55 條的規定,再次提及了“法律規定的機關”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新《環境保護法》第58 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 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而2013 年1 月1 日開始實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5 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環境保護法》第58 條相比《民事訴訟法》第55條而言,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與范圍的規定,嚴格得多。無論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還是“新法優于舊法”規則,“法律規定的機關”似乎都沒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這樣無疑將大量應該適格的原告排除在外,不利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作用的發揮。基于這一問題,《征求意見稿》在第1 條就明確規定上述主體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有效保障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適格原告的應有范圍,進而使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具備了充分發揮其作用的前提條件。

          第二,對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有了適當放寬。《征求意見稿》將新《環境保護法》第58 條中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釋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使得適格的社會組織范圍有了一定程度的擴展;《征求意見稿》還將“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解釋為“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也使得大量主要從事環境公益活動并少量涉足其他事務的社會組織有了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能。

          但是,在看到上述進步的同時,仍應看到許多更加值得關心的原告范圍問題并沒有得到明確回應,許多一直困擾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質問題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第一,“法律規定的機關”依然不明確。《征求意見稿》雖然重申《民事訴訟法》第55 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對于具體哪些“法律規定的機關”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仍然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從學界的探討和實務界的具體個案實踐來看,應當重點明確檢察機關以及環保行政機關的起訴權利。

          1. 明確檢察機關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權。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國家的檢察權。在當代,社會組織、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呈現出群體化、集團化的特征,基本權利義務也不再專屬于特定個人,出現了泛個人的、集體的、社會的和社團的權利義務。①就公共環境而言,一旦環境遭到破壞,不但對具體波及到的當事人不利,更是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損害。因此,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和參與民事訴訟等手段,來加強對環境領域的干預是各國的通用做法。在我國,盡管當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檢察機關擁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但是在各地檢察機關進行的一系列有益嘗試和制度探索情況看,的確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果,對環境保護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②相對于其他原告,檢察院有著得天獨厚的人力、財力以及專業優勢。明確檢察機關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適格原告,能夠更好地遏制環境污染,維護公眾環境利益。

          2. 明確環境行政機關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權。從環境行政職能角度來看,行政機關可以分為環境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就其他行政機關而言,由于其職權與編制、預算等均有嚴格的法定性,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能影響其本身職責的行使,因而不應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③而環境行政部門是否能夠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學界存在爭議。④筆者認為,應當賦予環境行政部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1)賦予環保行政部門起訴權有利于克服這些部門環境行政權的局限,保障環境監管真正實現。仍舉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訴東泰皮革廠一案為例,此案中表面強勢的環保局實際權力極其有限,即只能就污染行為本身進行行政處罰,而對權限以外的環境賠償無能為力。如果本案中檢察院沒有提起公益訴訟,而環保局自身又無起訴權利,則如此嚴重的環境問題就有可能面臨著環境行政層面和法律層面均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的危險。(2)從已有的環境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判例來看,絕大多數取得了較為理想的結果。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理想的法律實踐結果也可以成為制度構建的理由。如2007 年“貴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第一案”—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貴州天峰化工公司案,使得貴陽市百萬市民的飲用水源紅楓湖的水質免受化工生產的污染;2010年“云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第一案”—昆明市環保局訴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案,使得受到污染的大龍潭環境治理費用得到法律保障。可見,環境行政機關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不僅得到了學理分析層面的證成,更有實踐層面的合理性。但是,環境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并非完全沒有限制。由于此項內容涉及后文需要探討的制度銜接問題,此不贅述。

          第二,對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沒有實質放開。盡管《征求意見稿》已經對《環境保護法》第58 條中對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適格要求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寬,但是從學界討論和一些地方法院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有益嘗試來看,社會組織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困難重重。從應然角度分析,法律應當將盡可能多的社會組織納入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適格原告范圍之中。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款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但以上規定有例外情況,這種例外情況體現在下列兩個方面。(1)有不需要根據該條例規定登記的社會團體。根據該條例第3 條的規定,“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 參加中國人民的人民團體;( 二) 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這三類團體不需要在民政部門登記,但也屬于合法社會團體,這些社會團體當中的一部分也可能在環境保護以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方面發揮積極作用。(2)需要根據該條例登記,但并不在民政部門登記。根據該條例第6 條第3 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民政部門并非社會團體的唯一登記機關。上述兩種情況的社會團體組織是合法組織,也都有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產生積極影響的可能性,若《征求意見稿》在最終定稿時仍對這兩類團體不予關注,僅僅因為注冊的問題就剝奪了其起訴資格,不能不說是一種巨大的遺憾。從實然角度分析,結合新《環境保護法》第58 條和《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民間環保組織需要:(1)在民政部門登記;(2)登記民政部門級別需要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就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的注冊情況而言,注冊方式主要有:社團注冊、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工商注冊、未注冊。其中,工商注冊和未注冊情況下的社會組織當然不符合新法的起訴條件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雖然符合新法的從寬規定,但是結合“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這一規定,使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情況下的適格主體仍然少之又少。至于社團注冊情況,有學者根據調查指出,2008 年76.6% 的由政府發起成立的環保NGO 選擇在民政部門注冊,85.1% 的高校環保社團為高校內部社團,接受校團委領導,不需要注冊。草根環保NGO 一般選擇工商注冊,國際環保NGO尚無法在中國進行注冊。對于未注冊的環保NGO來說,注冊問題是其發展的瓶頸。這些組織的身份合法性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隨時面臨被取締的風險。⑤由以上調查可以看出,民間環保組織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本來就少之又少,加上“設區的市級以上”這一級別限制,僅就注冊標準一項就導致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民間環保組織如鳳毛麟角,只手可算。

          第三,個人的訴訟資格仍然沒有得到承認。盡管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擔心公民個體作為主體將會大大增加案件的數量,甚至出現訴訟爆炸的現象,在我國當前司法資源極其緊張的背景下是有必要的。但是,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公民個體在數量上的優勢和內在動力方面的積極性都是其他主體所不能比擬的。⑥國外大量國家的立法均承認個人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這也應當成為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發展的一個方向。在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最早規定于1970 年的《清潔空氣法》之中。該法第304 條(a)款規定:“任何個人”可以“以他自己的名義”對任何違反該法的人(包括國家、環境行政機關及其他個人)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污染排放者停止侵害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在英國,其《污染控制法》規定,“對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訴”⑦。在捷克,法律不僅規定個人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而且法律有專門規定政府應當給予通常處于弱勢的個人一方更多支持以及保障環保法律中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的并行不悖。⑧印度《憲法》第32 條第2 款規定,“最高法院有權運用任何合適的方法來保障公民基于人身權利法案等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從此項規定可以看出,印度《憲法》賦予了最高法院非常大的權利,因為“合適”這一詞太過于抽象,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印度最高法院有許多其他國家不可能實行的制度創新,一些法律對普通公民及社會組織的限制也因此少之又少。如印度民事訴訟法典特別規定了涉及公害案件的特別程序。對涉及公害的案件,可以由總檢察長或是任何兩個以上印度公民向法院提起,即使該公民對此公害沒有直接損失的因果關系。⑨其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產生就存在一個邏輯前提,即環境行政部門不可能24 小時毫不間斷地對所有的環境污染源進行有效監控,并對所有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隱患進行預判并進行相應處理。再說,公民個人是環境公益的直接受益人和環境公害的直接受害人,是保護環境最原生的權利主體,無論是法律規定的機關的起訴權還是社會組織的起訴權,實際上都是基于民眾的信托或者委托,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怠于行使起訴權時,公民個人的公益起訴權就顯得非常必要,我們沒有理由一概懷疑和否定公民個人的環境公益保護意識和公民個人的環境公益起訴權,至于權利濫用的問題,可以通過制度設計來約束,不可因噎廢食。如何在條件成熟時將個人納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之內,進一步打開環境公益訴訟私人執行的大門,是這次或者以后立法必須考慮的問題。

          二、案件管轄的科學設計

          《 征求意見稿》第6 條第1 款規定“: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這就使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地域管轄以及級別管轄制度得以確定,是一大進步。

          第一, 地域管轄的明確。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地域管轄問題,學界莫衷一是。一些學者認為,鑒于環境案件的公益性,適用污染行為發生地專屬管轄較為適宜。⑩筆者認為,與《征求意見稿》第6 條第1 款的規定一致,適用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地域管轄制度更有利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因在于結合環境污染及其造成危害的特點來看,特殊地域管轄中的兩地各有利弊: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而言,該地的人民法院更容易掌握環境污染行為的主要證據。但從具體實踐來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所在地與環境污染行為發生地通常為同一地點,當地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可能對當地法院的公正審理造成一定影響。就損害結果發生地而言,該地的人民法院更容易認定環境污染的具體危害結果,但在廣域環境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行為和污染結果的異地性,使得查清案情的難度較大。鑒于兩地均沒有更為明顯的相對優勢,適用靈活性較強的特殊地域管轄顯然更為合適。更為重要的是,選擇某一具體法院進行案件審理的權利掌握在原告手中,原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對案件的考量,自由選擇管轄法院,因而也不存在一些學者所認為的特殊地域管轄給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帶來的消極作用。

          第二,級別管轄的基本明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 年6 月24 日,全國共設有310 個環境保護審判組織,其中省高院級別的有6 個,分別位于貴州省、江蘇省、福建省、海南省、重慶市以及湖北省;中院級別的有52 個,基層法院級別的有252個。?《征求意見稿》中將一審審級原則上定位于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各地司法機關在探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組織形式雜亂無章的問題,契合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特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維護的是社會公共的利益,涉及面廣,影響大;中級人民法院相對于基層法院而言,案件數量少,審判工作壓力小,人員素質和審判水平要更高,更能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審理要求。?筆者認為,為了確保司法不受地方干擾,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宜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除非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可能造成中級人民法院裁量權過大,隨意將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踢給基層人民法院,不便于高級人民法院對移送管轄的監督。對于復雜疑難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不宜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中級人民法院不得認為確有必要的,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所以,筆者建議將第6 條第3 款“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刪除,或者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也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中級人民法院不得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征求意見稿》第6 條第2 款“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一至五個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規定也使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有了更加有效解決的可能。相對于一般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更多涉及公共利益。而環境污染對環境公益的損害多呈現廣域性的特點。由于生態環境問題往往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既有行政區劃范圍內,跨地區的環境問題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管轄規則不是沒有給予法院足夠的管轄權限,就是使得多地人民法院爭奪管轄權導致案件遲遲不能進入實際審理階段。通過深入探究環境污染的廣域性特點可以發現,環境污染的范圍雖廣,但也同樣遵循著一定的規則分布。例如水域污染主要影響的是河流流經地區,土壤或大氣污染也因為河流或山脈的分隔呈明顯區域分布。《征求意見稿》中提及的管轄規則可以讓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省省情更好地分配管轄權,從而更好地解決廣域性的環境案件。《征求意見稿》第6 條第2 款的規定,必將要求高院和中院設置更多的環境保護審判組織,而基層法院的環境保護審判組織要進行壓縮,甚至撤銷,以解決“無米下鍋”的人員閑置現象。

          但是,《征求意見稿》第6 條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不足之處集中體現在第3 款“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之中。

          第一,對于簡單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認同上述條款規定的合理性。這類案件通常案情簡單,證據認定難度不大,案件影響區域有限,基層人民法院同樣可以勝任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如前文提到的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貴州天峰化工公司案,就是由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此案對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示范推動作用。但是,司法實務中,出現很多把傳統民法上相鄰權糾紛的案件等同于生態環境案件的做法,也出現很多把環境損害私益賠償案件等同于生態環境公益案件的做法,我們認為相鄰權糾紛的案件和生態環境案件、環境損害私益賠償案件和生態環境公益案件,分別屬于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不能混為一談。

          第二,針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上述條款的局限性比較明顯。(1)不存在實際可操作性。相對于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有更為充足的司法資源進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審理,試問連中級人民法院都基于各種原因無法勝任的案件,有什么理由相信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更有質量的審理工作?管轄權轉移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確保審理結果的公正性,而重大疑難案件恰恰因為其案情復雜,涉及面廣,中級人民法院才考慮將案件進行移送審理。在這種情況下,由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比指定基層人民法院更有可行性,也更能保證公正的審理結果。(2)中級人民法院可能利用該條款惡意適用,歪曲立法本意。根據該條款,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在向高級人民法院報批后將案件移送基層人民法院,而基層人民法院在一審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則二審仍有可能由移送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里就存在一個悖論,一審都不合適審理的中級人民法院,為何適合審理該案件的二審?從審理程序上來分析,如果一審存在不合理,仍有可能通過二審加以解決,由于二審是制度內常規程序,因此糾偏的成本更小;如果二審存在不合理,則只能通過再審或其他非制度性方法解決,案件糾偏的成本明顯更大,且更容易造成更多后續問題。由于這種情況在法律實施中有實際存在的可能,有必要增設條款加以規避。

          三、與其他制度的銜接問題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不能孤立存在,只有與其他關聯制度有機結合且并行不悖才能發揮自身的最大作用。在其他種類繁多的關聯制度當中,與環境行政執法、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及其他民事訴訟的銜接最為重要。

          (一)與環境行政執法的銜接

          應該看到,當前環境行政執法仍然是環境保護的主要手段,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處于從屬性的輔助地位。大凡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間能夠做到各司其職、有機配合、并行不悖的,大多能夠有效地實現環境保護,而那些單靠環境行政執法或企圖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代替環境行政執法的做法,往往不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過多或過少地限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都不利于環境的有效保護。

          印度作為從寬適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典型國家,大量原本可以通過環境行政執法或其他方式解決的環境糾紛最終都進入到訴訟階段。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大有取行政執法而代之的傾向。由于印度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沒有處理好與環境行政執法的關系,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1)司法極度擴張,既違背法理,也妨礙行政執法。印度《憲法》第32 條規定,公民有權請求最高法院采取任何合適的程序保護其基本權利。基于這一規定,印度最高法院有如下理解:“《憲法》第32 條的規定不僅是把自由裁量權賦予法院,同時也是把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責任交給了法院。法院有權根據這一授權獲得其他附帶的權利,包括創設新的救濟方式和為保護基本權利采用的新的訴訟策略。”?這樣的理解本無可厚非,但是在隨后的法律實踐中,最高法院更加傾向于認為,只要能得到公正的結果,就是適當的程序,不受現存法律甚至是最高法院自己制定的訴訟規則的約束。如此這般重實體、輕程序,對法的安定性造成了極大破壞。而由此帶來的司法過多干預也影響到了環境行政執法。許多遵照在先法律規定而作出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很可能因為最高法院對規則的過多更改而變得無效甚至違法。(2)司法過于主動,環境行政機關無所適從。在印度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體個案中,經常出現隨著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更多的加害者和受害者可能出現,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可能牽扯進來。為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法官往往會主動追加訴訟主體或允許原告增加新的訴訟請求。例如在印度甘加河(Ganga River)污染案中,原告原本只就幾家污染企業進行起訴,法院隨后主動發出傳票,通知甘加河沿岸所有流經城市的市政府參加訴訟,加上其他新增的大型污染工廠,訴訟主體多達上百個。在印度的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比比皆是,過于隨意地“主動司法”使得案件越審越復雜,使得更多當事人以及環境行政機關苦于訴累,還有可能要承擔比預期更多的責任,環境行政執法效果大打折扣。(3)原告資格的過度擴張和訴訟時效的過度放寬,環境行政執法效力遲遲不能確定。如前文所述,印度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極度寬松。盡管印度法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時效方面有所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法官考慮到原告可能在收集證據、籌集資金方面存在很多困難,一般都不會因訴訟時效駁回原告的起訴。這就使得很多當事人怠于起訴,環境行政執法的最終效力也因此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德國作為從嚴適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典型國家,由于訴訟資格過于嚴格,大量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因為原告不適格而被法院拒之門外。環境行政執法缺乏有效制約使得環境保護面臨諸多風險。德國環境公益訴訟今后的重點在于如何擴展適格原告資格范圍,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最終對環境行政執法進行有效的補充、制約。一直以來,德國法院恪守“專有損害”原則,對本國民間環保組織以侵害公共利益為由而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常常被法院以起訴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即便德國于2002 年通過了《聯邦自然保全法》,德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也沒有超出自然保全以外的事項,因而其作用也非常有限。舉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北萊茵—西法倫州聯合會(BUND-NRW)以Trianel 電廠有限公司為第三人訴Arnsberg 地區政府案為例,此案中當事人雙方的爭論焦點是《環境法律救濟法》規定的環境保護團體起訴權的范圍。根據該法的規定,獲得資格認證的環境保護團體,僅可以針對違反保護個人權利之法律規范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由于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涉及保護公共環境利益的法律規范,北萊茵—西法倫州高等行政法院將案件提交歐洲法院,澄清該法律問題。2011 年5 月,歐洲法院對德國北萊茵—西法倫州高等行政法院提交的申請作出裁判,認定德國《環境法律救濟法》違反歐盟相關環境保護指令,確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并明確指出歐盟各成員國的法律不應將環境保護團體訴訟的適用范圍局限于侵害個人權利的行政行為。其實,在此案之前,絕大多數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甚至沒有進入訴訟階段,在此案后,由于德國的大陸法系傳統,判例盡管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遠沒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重要,很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仍然面臨無法起訴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德國環境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執法都缺乏有效監督,從而可能對生態環境保護帶來重大隱患。

          結合上述兩個國家的經驗教訓,對待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執法的科學態度應當是不偏不倚,張弛有度。為了實現兩者之間的良性關系,一方面,結合前文環境行政機關作為適格原告的認定條件,在賦予環境行政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時,應當尤其注意下列問題:(1)合理界定環境行政機關的范圍。一提到環境行政機關,大多數人都認為其為環保部及其下屬各環保廳、局的同義詞。這樣的認定范圍顯然過窄。在我國,許多部門雖不隸屬于環保部,但都享有專門或一定的環保職權。前者如前文提到過的“兩湖一庫”管理局,后者如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只有同樣賦予這些部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才能在法律層面對生態環境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2)明確環境行政部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前提:用盡自身職權。作為環境行政機關,這些部門本來就具有相應的環境監管職權,如果對起訴條件不加任何限制,很容易使環保行政機關推卸責任、怠于行政,將屬于本部門日常工作的內容過多地丟給法院,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在環境行政執法以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間應當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從民事環境公益訴訟角度稱此為通告期),以便兩種制度的銜接更加從容不迫。

          結合《征求意見稿》第11 條的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應當在10 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受理案件后告知有關部門的規則設計,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認識到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內的應然地位,是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進步。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條規定是完美無缺的。相反,就《征求意見稿》第11 條而言還有以下三點值得探討:

          第一,通告期設定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是否合適?對于通告期的規定和實踐,美國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經驗。在美國,鑒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監督環境執法,美國法律規定原告在訴訟提起前60 日告知即將成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機關。?如果公民和社會組織要求停止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能夠不通過訴訟就得以實現,顯然更加節省時間和金錢成本;同時,60 天的通告期也給予了環境行政機關一個改正的機會,有利于彌補環境行政機關在環境保護事務上的不足,同時也表明了法院對于環境行政執法在環境保護領域居于主要地位的肯定。但是考察《征求意見稿》的類似規定,一方面,通告期設立于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必須進行一定的案件審理準備工作,減輕訴累的目的沒有達到;另一方面,由于告知義務由法院進行,且案件受理后即使不進入審理階段,法院也需要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等裁定或決定,這使得法院的工作負擔有不減反增的可能性。反觀美國的通告期制度,法院除了對起訴主體是否履行通告期規定的審查以外在前期基本不介入案件,從而真正減輕了自身負擔。對比之下美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更為合理。

          第二,“10 日”的時間長度是否合適?如前文所述,一般情況下美國法律規定的通告期是60 天,這一長度使得可能成為被告的污染者有足夠的時間認真審視自身行為并作出相應補救。反觀《征求意見稿》中“10 日”的時間長度,從當前發達的互聯網技術以及通信技術來看,僅僅完成通知的程序要求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通告期制度的根本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讓可能的被告知曉可能的起訴,而在于防止污染者的不當行為對環境保護造成消極影響。如果環境污染者改正了自身行為,消除了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結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就變得沒有必要。從這一層面來說,只要環境不會因為通告期的適當放寬而受到無法挽回的危害,給予更長的通告時間讓可能的被告改正自身的不當行為就更為合理且必要。

          第三,通告期內訴訟程序的兩難境地。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文來看,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在通告期以內的訴訟程序如何進行并無具體規定。但是筆者認為,無論法院如何繼續下一步的程序流程,都有可能帶來過多訴累,進而浪費司法資源:(1)由于案件處于通告期內,可能的原告和被告將會如何采取下一步措施都無法確定,后續程序可能處于停滯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大量的程序和案件事實都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不符合案結事了、效率審判指導原則的要求。(2)如果后續訴訟程序不受通告期的影響繼續進行,則無論是法院還是可能的原告和被告都要為可能開始的訴訟進行各種準備,一旦案件不能進入審理階段即告結束,則所有前期準備工作都是徒勞,不僅浪費了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更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因此,結合前文的探討,在案件確認能夠進入審理階段之前,法院最大程度地減少對案件的介入應為最佳做法。

          結合以上三點分析,我們認為,起訴前置程序是原告必須走的程序,這是對行政權的起碼尊重,也是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只是存在前置時限的差異,鑒于現在交通便利和通訊發達,30 日,足矣!如果案件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不能再踢皮球,將案件踢給行政機關,否則必然延誤對生態環境之保護。筆者建議將《征求意見稿》中第11 條“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應當在10 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原告在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前,應當在30 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不處理,或者原告對處理不服的,期滿可以起訴”。

          (二)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銜接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也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需要重點關注相互銜接的制度。盡管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當下于法無據,也仍然未被寫進正在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改草案,但在學界的討論?以及各級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中已經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之于環境保護的作用予以了充分的證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之間盡管存在諸多差異,但是在許多案件中由于民事關系和行政關系的交叉重合,使得兩類具體類型的公益訴訟存在選擇和銜接的問題。舉山東樂陵市檢察院訴“金鑫化工廠”環境污染案為例,雖然檢察院在本案中僅就金鑫化工廠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深入剖析環境污染造成的原因可以發現,作為環境監管機關的環保部門行政失職,怠于行政,適格主體也可以對同一問題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上述案例說明,在某些條件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一體兩面的關系而同時存在。雖然具體采用哪一具體類型的公益訴訟保護環境取決于適格訴訟主體的自主選擇,但是環境公益案件很多存在民事行政交叉的情形。因此,《征求意見稿》鑒于主題的局限,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新近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依然回避了這個問題,沒有對包括生態環境保護在內的行政公益訴訟作出明確規定。這是立法的一大遺憾。

          (三)與其他民事訴訟的銜接與受償順位

          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除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公益屬性這一特殊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樣也屬于民事訴訟的一種,必然涉及同其他民事訴訟的關系。這種關系在《征求意見稿》第27 條已有提及:“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申請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準許。”也就是說,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應當同等對待。該條規定有效地平衡了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之間的關系,應當予以肯定。但是,在兩類訴訟的受償順位上,《征求意見稿》第29 條規定:“污染者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同時被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其他民事訴訟判決承擔責任,其財產不足以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的,應當先履行其他民事訴訟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存在下列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環境污染者存在惡意規避法律,進而逃避法律責任的可能。由于第27 條已經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審理不影響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第29 條又認定在污染者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義務時優先履行其他民事訴訟判決義務。此條規定私益訴訟受償原則上先于公益訴訟,這就可能成為被告與他人進行虛假訴訟以逃避公益訴訟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或是債權人恐慌于債務人進行公益訴訟賠償后無法實現其債權而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這樣也將導致許多公益訴訟雖提起,但最終因為民事賠償在先而無法實現。而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事實上,目前法律對于公益訴訟賠償金額并無其他規定。公共權利和個人權利皆需保障,無所謂先后之分,應當將受償順序改為一般情況按比例清償。因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其他民事訴訟判決而承擔責任,都是民事責任,應當受到同等的保護,而且環境民事責任帶有重大的公益色彩,意義更為重大。因此,假如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很有可能存在其他虛假民事訴訟判決,這樣對環境公益的維護極為不利。這必須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

          篇9

          (三)民俗文化的經濟價值實現困難發展民俗文化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通過文化的發展促進社會的發展,而社會發展又包括了精神發展和物質發展兩方面。目前,皖南民俗文化的發展狀態足以證明其在社會精神發展中已經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民俗文化的經濟價值實現卻不如文化價值來的那樣高效。目前,能夠實現經濟價值的民俗文化僅限于那些具有“國家文化遺產”等頭銜的景區和景點,然而,介由旅游業實現的民俗文化的經濟價值,在某種程度上很容易造成民俗文化的破壞,九華山周圍無數現代化的酒店、停車場和商場、購物街已經足以證明旅游經濟對民俗文化氛圍的破壞。此類“民俗文化消費”并不是實現民俗文化經濟價值的最好方式,另外,還有許多非物質形式的民俗文化,因為缺乏商品特征,根本無法實現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四)民俗文化傳承動力不足皖南地區是我國古代著名的文化圣地,因此有了璀璨的詩歌、美麗的建筑、形式多樣的民俗體育項目和風景優美的古鎮古街,這些珍貴的民俗文化,是皖南地區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一點一滴積累出來的,是真正的人文精神之根,民眾生活之源。但是,在社會發展飛速的今天,大多數年輕人都在追求更符合自己需要的文化,即使是在皖南地區的農村,聽搖滾樂、流行音樂的年輕人也比聽傳統民歌的年輕人多上好幾倍;青陽腔在其鼎盛時期,皖南人人哼頌,但如今人們哼的都是商品音樂。這說明,皖南地區人民在文化傳承方面的動力不足。

          二、解決皖南民俗文化發展問題的對策

          (一)深入調查和發現民俗文化皖南地區民俗文化遺失嚴重,主要是因為參與民俗文化發展的研究者對文化本身的調查和發現還不夠深刻,僅從那些已經膾炙人口的民俗文化入手,深刻挖掘其文化價值,卻忽視了民俗文化的根本——來源于生活,因此使民俗文化發展視角狹窄。為了使皖南地區的民俗文化得以全面發展,建議研究者們走出池州,深入社會,換一個新的角度去發現和探索民俗文化。例如,走進比較偏遠的鄉村,通過對鄉村生活的觀察和了解、感悟,找出其中符合民俗文化研究目的的內容,或者全面考察地方區、縣的檔案、縣志等,從中找出發現民俗文化的線索。

          (二)繼續建設和發展民俗文化研究隊伍造成民俗文化發展人才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皖南地區的此類研究還未形成一個科學的、對民俗文化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模式,這使得許多民俗文化人才被埋沒,但是,以池州學院的專業建設為基礎的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在皖南民俗文化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這說明,利用高校資源進行地區知識文化研究是一條可行的路線。在短時間內尋找民俗文化的繼承者十分困難,利用高校資源進行民俗文化發展卻能夠彌補這一缺陷。建議皖南地區其他城市,也建立起與池州學院類似的民俗文化研究機構,在民俗文化研究的基礎上,吸引文化繼承人們參與這項重要的文化傳承事業,不斷使民俗文化研究隊伍發展壯大。

          (三)促進民俗文化的產業化發展民俗文化的社會經濟價值實現困難,主要在于能夠實現經濟價值的民俗文化產業結構太過單一。目前,旅游業是皖南地區發展最快的產業,因此民俗文化的經濟價值實現多集中在旅游方面,在戲曲欣賞、民俗工藝制品交易和民俗建筑方面,能夠實現經濟價值的機會十分微小。建議皖南地區各城市政府在經濟發展方面為民俗文化產業發展提供傍邊,鼓勵藝術類企業和小商品制造業、體育文化產業都加入到民俗文化的發展中,通過在各類民俗商品的開發,促進民俗產業的全面發展。

          (四)號召社會各界對民俗文化發展和傳承進行資源投入人們不肯在民俗文化發展中投入經歷和資源,是皖南地區民眾對文化遺產傳承的動力不足的最主要原因。只要皖南地區社會各界都能夠重視并參與民俗文化發展,為民俗文化傳承投入多種資源,形成傳承動機,這個問題就不難解決。建議皖南地區政府在進行民眾精神文明建設時,將建設資金和資源多投放在民俗文化上,為文化的傳承者提供較好的發展環境;另外,還建議政府通過民俗文化發展倡議等活動的舉辦,鼓勵和號召其他社會組織和市民主動參與民俗文化的發展,例如,建議企業為民俗文化展覽館進行投資、鼓勵媒體對制作與民俗文化有關的專題節目等。

          三、在發展皖南民俗文化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重視民族文化中的藝術價值發現民俗文化之所以能夠在皖南地區當代社會精神文明發展之中發揮作用,是因為民俗文化不僅代表了這個地區的人民的精神面貌的“根”,而且具有古典文化的藝術之美。因此,在發展民俗文化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藝術價值的發現。這就意味著,民俗文化社科項目研究應以藝術審美為角度進行發展,而在進行民俗文化與社會經濟發展的融合時,又不能使民俗文化跌落塵埃,成為商人牟利的工具,從而失去其本身的價值。如何做到這些,還需要民俗文化研究單位和相關部門進行進一步的探索。

          篇10

          潮陽婚俗:在廣東潮陽,女子出嫁時仍保留著一些古老的風俗,如:吊豬月勞! 夫家前來迎娶的花轎,轎前必須吊掛一塊肥豬肉。當地叫豬月勞。傳說此習俗始于明代。當時任江西提學的縣城人李陵告假在家,一日見到鄰居抬著花轎要去娶新娘,李陵說食日乃“羅猴”,民間傳說中兇煞的一種動物,尋食日不吉利。但花轎已出門,鄰居請教李陵有何解救辦法。李陵便建議在轎前吊一塊豬月勞。如遇“羅猴”,豬月勞可為食物,新娘便可保平安。鄰人照辦。此后其他人家要娶新娘,也依法在轎前吊豬月勞,以避煞驅邪,逐漸形成習俗沿傳至今。現在雖然沒有花轎,但還有人把一塊豬月勞吊在載新娘的單車把上。

          潑水上轎! 新娘艷妝濃抹款款移步,跨上迎娶花轎。這時,新娘母家的人,便要端一盆清水,向花轎潑灑,邊潑邊念著“ 缽水潑上轎,新娘變新樣”的順口溜。這是取潮州話轎與樣合轍押韻,而又寄寓著母家親人對過門出嫁的新娘的祝愿。現在有的坐單車出嫁的姑娘,她的家里人仍然要向單車潑水和念那句祝福語。

          吃甜飯! 新娘過門后隔天一清早就要起床下廚,自己動手做一碗甜米飯。待家翁、家婆以及丈夫的兄弟姐妹起床后,逐一請他們各嘗一點。新娘做的這碗甜飯,糖要從母家帶來,據說還必須用一口自己的唾液滲進米湯中。當然,唾液摻米湯得悄悄進行,吃的人也不必多問。據說夫家的人吃了含有新娘唾液的甜米飯,新娘和全家大小就會融洽相處,生活和睦互敬互愛。

          篇11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后,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一、回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二、什么時候提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篇12

          剪紙藝術是中國群眾性最廣泛,地域最鮮明,歷史文化內涵最豐富和最具代表性的民間藝術形態,大多是勞動人民為了滿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求而進行的一種樸素的表意創造。剪紙存在于勞動人民生活、生產中,從而體現最基本的審美觀念和精神品質,雖然它的材料――紙的發明只有兩千年的歷史,但它的文化內涵與藝術形態卻是中華民族從原始社會到今天長達六七千年的歷史文化積淀,它的價值也已經遠遠地超越了剪紙藝術本身,不僅美化生活、裝點人生,在一年四季的各種節慶及人生禮儀中,負載著百姓對蓬勃生命的熱烈寄托,已積淀成民族傳統文化深厚的底蘊。

          一、民俗文化的形象載體

          民間剪紙是附和民間習俗必不可少的一項藝術活動,它的存在就必定依附于民間特定的文化背景與生活環境。《禮記?月令》中就有記載入冬以后要祭祖宗,還要祭祀門、戶、溜、灶、行五位家神,這些靈位的裝飾更新,正是后來門神、窗花、掛箋、頂棚花及灶臺花的最早雛形。南朝梁人宗懔的《荊楚歲時記》中記載:“正月七日為人日,以七種菜為羹,剪彩為人,或鏤金箔為人,以貼屏風,亦戴之頭鬢,又造華勝以相遺。”《東方朔傳?歲時節》中說:天地初開、一日雞、二日狗、三日豬、四日羊、五日馬、七日人、八日谷。其日晴所主之物盛,陰則災。八日之中,尤以人日為重,又稱“人勝節”,是民間人際交往互相問候的節日,“人日”剪贈“華勝”,表示親朋好友之間的祝福。據傳,漢武帝對死去的李夫人思念不已,求方士招魂。等到晚上,漢武帝坐于床榻,方士制作出李夫人的剪影,并搖晃燈光,隔帳觀之,尤如李夫人,這種剪紙招魂的習俗歷久不衰,其意義已經擴展有了更多的含義。民俗內涵大致包括吉慶納福,驅邪避災,追求繁衍等意義。

          (一)生命與繁衍的主題

          生命與繁衍是宇宙萬物一切生物的本能,生命意識與繁衍意識也是人類的基本文化意識。實際上繁衍意識也是生命意識,繁衍是生命的無限延續,要達到人類的永生,只有繁衍,即子孫延續,萬世不殆。由原始社會文化到民間剪紙中,植物的觀物取象表現在以多子的瓜果蔬菜象征繁衍人類萬物的宇宙母體上,最早出現的葫蘆、南瓜、葡萄、梨、白菜都是母體多子的繁衍符號。

          陰陽相合是人類表現的繁衍造型觀,陰陽相合化生萬物,萬物生生不息的中國本原哲學宇宙觀。婚俗中寓意子孫繁衍的陰陽相交的“陰陽魚”“魚咬蓮”“蓮里生子”剪紙。魚是多子象征的神祗動物,以魚喻多子,以雙魚喻陰陽相交子孫繁衍。

          “喜娃娃”被貼在陜北結婚洞房窯窗中心,抓髻娃娃雙手抱雙魚的大幅紅、綠圓形團花,陜北叫“轉花”,喻環天旋轉生生不息,窯窗下部中央是三十六個格窗,中央四格貼上一個大幅的圖騰動物剪紙或虎或羊或鹿,四角四格是角花,其他每個方格貼上“扣碗、對魚、魚戲蓮、魚唆蓮、蓮里生娃、老鼠吃南瓜、松鼠吃葡萄、猴石桃、兔吃白菜、金雞探蓮花等五顏六色的窗花剪紙,組成斗方形態的”三十六格窗云子,在這里以老鼠、松鼠、兔兒、金雞喻男性;以蓮花、南瓜、葡萄、白菜、桃喻女子;以動物與植物的合一,喻男女相交多子。

          (二)自然物象、神靈的崇拜

          在宗教領域中發生了自然崇拜和關于人格化的神圣以及關于人主宰的模糊概念。因此我們一方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原始人類中包含著大量的愚昧觀念和迷信行為;另一方面,要明確地認識研究原始宗教的意義,人類從誕生以來的數十萬年就是這樣幻想,錯覺的方式逐步探求人類的真理,在人類認知的早期觀念對各民族的文化傳統,藝術特色的形成和發展起到先入為主的決定性作用。在進入現代科學文明時代,自然崇拜和神話繁衍作為民俗精神的結晶,在民俗文化中依然代代相傳延續著守護神的職能。

          在民間傳統性祭祀活動中,所信奉的神仙有不少是自然神,如天、地、日、月、山、河、湖、海、風、雨、雷、電諸神等等,這顯然是原始人在“萬物有靈”觀念支配下的自然崇拜的繼續。這些神仙在民間剪紙中具有生動的擬人化形象。雷公是鷹嘴人面、鷹爪人身的形象,示其像鷹一樣在天上飛翔的意義。

          二、體現在民俗文化的功用

          民間剪紙扎根民眾之間,與人民生活緊密關聯,為千家萬戶增色添彩。在舊時的農村里,它的用途是很廣泛的,歲時節令、居住、服飾、婚喪、壽誕等都在剪紙中得到了反映。

          (一)歲時節令、居住環境的裝飾

          正月初一每家掛春聯,貼窗花,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并寄托著辭舊迎新、接福納祥的愿望。正月十五鬧花燈,在燈上要貼剪紙,更加絢麗引人。如“鳳戲牡丹鹿頭花”有富貴吉祥之意。

          窗花的民俗作用最為集中,不僅美化生活,而且寄托著人們對生活理想的追求與渴望,常以“吉祥喜慶”“豐年求祥”“五谷豐登”“連年有余”等為主體,也有故事、人物、戲曲、習俗等。

          (二)婚喪壽辰時的禮花

          婚俗活動自古以來是特別受到人們重視的人生禮儀活動,喜花剪紙是隨著中國婚俗逐步完善而出現的結婚用品,流傳在全國各地。剪紙的內容都大同小異,都有寓意吉祥,烘托氣氛的載體。如雙喜字貼于新房的墻上、柜子、盒子上,在西北地區“貼有蛇盤兔、扣碗”等寓意的剪紙,表現了男女恩愛、幸福吉祥。在壽禮上的剪紙常為“鹿鶴同春”“八仙祝壽”“魚龍變化”“福壽無邊”,都以金紙或紅紙剪成。

          (三)活動的應用

          這類剪紙作品是民間為了表達主觀意愿,抵御自然災害,滿足自己理想的精神需求所創作的,體現對神靈的崇拜,同時也附有一些迷信的色彩。但反映著當時人們那種質樸的民俗情感,為了擺脫苦難企圖以自己的主觀意念來抗拒自然危害。如供品上擺襯紙,廟里神龕上張掛剪紙,以求娛神賜福。常見的有財神爺、灶王爺,還有一些像獅、虎、牛、雞、瓜子娃娃、葫蘆以求平安、辟邪消災、滅患的。還有為了求雨剪一些“小龍入水”,求晴的“掃天婆”解脫已發生的災難。氣候無常,雨多了天澇,就用黃裱紙剪個“掃天媳婦”,“掃天媳婦真不瓤,手拿掃帚掃天忙,黑云疙瘩都掃凈,雨過天晴太陽出。”

          (四)服飾佩帶習俗

          這類剪紙,民間婦女稱為“刺繡花”,即用于刺繡裝飾底樣。實用性很強,有鞋花、枕頭花、衣袖花、肚兜花、煙袋花等,是剪紙在服飾上的運用。各民族的服飾、刺繡、剪紙都以民族地區所崇拜的動物或植物為主要內容,形成了各自的地方風格。

          (五)純觀賞性的剪紙

          它是在窗花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的觀賞性剪紙。這種剪紙具有較單純的審美價值。做工精湛,風格高雅,經過裝裱或裝框放于室內觀賞。它的形式與窗花關系密切,雖然不承擔窗花的民俗作用。但是精湛的技藝與完美的形式又對窗花掛箋、炕圍花等實用剪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促進了窗花創作的提高與深入。

          三、民間剪紙中的審美特色

          民間剪紙在完成一定的民俗作用之外,又極力顯示超越自身民族背景的獨立性,即美的特性。一張剪紙無論它用于何種場合,在創作的過程中必然灌注著審美感情。只要人們以美的標準肯定它,它也就有了存在過程的審美價值。當然,民間剪紙的這種藝術形式獨立性,并不是對于民俗限定的脫離,而是充分駕馭民俗形式的隨心所欲,因而其存在的價值也超越了陪襯民俗的行為目的。

          美,直接起源于功能之中,在中國“美”和“好”是不可分離的,民間剪紙藝術追求更是審美標準和功用標準直接聯系在一起的。體現在民俗剪紙的審美價值是值得我們去研究的。

          對于民間剪紙藝術還有很多值得我們去挖掘的地方,返璞歸真的獨特藝術魅力是需要我們傳承的。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傳統的民俗文化已經發生了變化,也會適應社會的發展。有人曾經說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才是有生命力的。由此可見那些古老的傳統藝術尤其珍貴。

          【參考文獻】

          [1]黨春直.中原民間工藝美術.河南人民出版社.

          [2]呂勝中.中國民間剪紙(上).湖南美術出版社.

          篇13

              一、民俗文化的形象載體

              民間剪紙是附和民間習俗必不可少的一項藝術活動,它的存在就必定依附于民間特定的文化背景與生活環境。《禮記·月令》中就有記載入冬以后要祭祖宗,還要祭祀門、戶、溜、灶、行五位家神,這些靈位的裝飾更新,正是后來門神、窗花、掛箋、頂棚花及灶臺花的最早雛形。南朝梁人宗懔的《荊楚歲時記》中記載:“正月七日為人日,以七種菜為羹,剪彩為人,或鏤金箔為人,以貼屏風,亦戴之頭鬢,又造華勝以相遺。”《東方朔傳·歲時節》中說:天地初開、一日雞、二日狗、三日豬、四日羊、五日馬、七日人、八日谷。其日晴所主之物盛,陰則災。八日之中,尤以人日為重,又稱“人勝節”,是民間人際交往互相問候的節日,“人日”剪贈“華勝”,表示親朋好友之間的祝福。據傳,漢武帝對死去的李夫人思念不已,求方士招魂。等到晚上,漢武帝坐于床榻,方士制作出李夫人的剪影,并搖晃燈光,隔帳觀之,尤如李夫人,這種剪紙招魂的習俗歷久不衰,其意義已經擴展有了更多的含義。民俗內涵大致包括吉慶納福,驅邪避災,追求繁衍等意義。

              (一)生命與繁衍的主題

              生命與繁衍是宇宙萬物一切生物的本能,生命意識與繁衍意識也是人類的基本文化意識。實際上繁衍意識也是生命意識,繁衍是生命的無限延續,要達到人類的永生,只有繁衍,即子孫延續,萬世不殆。由原始社會文化到民間剪紙中,植物的觀物取象表現在以多子的瓜果蔬菜象征繁衍人類萬物的宇宙母體上,最早出現的葫蘆、南瓜、葡萄、梨、白菜都是母體多子的繁衍符號。

              陰陽相合是人類表現的繁衍造型觀,陰陽相合化生萬物,萬物生生不息的中國本原哲學宇宙觀。婚俗中寓意子孫繁衍的陰陽相交的“陰陽魚”“魚咬蓮”“蓮里生子”剪紙。魚是多子象征的神祗動物,以魚喻多子,以雙魚喻陰陽相交子孫繁衍。

              “喜娃娃”被貼在陜北結婚洞房窯窗中心,抓髻娃娃雙手抱雙魚的大幅紅、綠圓形團花,陜北叫“轉花”,喻環天旋轉生生不息,窯窗下部中央是三十六個格窗,中央四格貼上一個大幅的圖騰動物剪紙或虎或羊或鹿,四角四格是角花,其他每個方格貼上“扣碗、對魚、魚戲蓮、魚唆蓮、蓮里生娃、老鼠吃南瓜、松鼠吃葡萄、猴石桃、兔吃白菜、金雞探蓮花等五顏六色的窗花剪紙,組成斗方形態的”三十六格窗云子,在這里以老鼠、松鼠、兔兒、金雞喻男性;以蓮花、南瓜、葡萄、白菜、桃喻女子;以動物與植物的合一,喻男女相交多子。

              (二)自然物象、神靈的崇拜

              在宗教領域中發生了自然崇拜和關于人格化的神圣以及關于人主宰的模糊概念。因此我們一方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原始人類中包含著大量的愚昧觀念和迷信行為;另一方面,要明確地認識研究原始宗教的意義,人類從誕生以來的數十萬年就是這樣幻想,錯覺的方式逐步探求人類的真理,在人類認知的早期觀念對各民族的文化傳統,藝術特色的形成和發展起到先入為主的決定性作用。在進入現代科學文明時代,自然崇拜和神話繁衍作為民俗精神的結晶,在民俗文化中依然代代相傳延續著守護神的職能。

              在民間傳統性祭祀活動中,所信奉的神仙有不少是自然神,如天、地、日、月、山、河、湖、海、風、雨、雷、電諸神等等,這顯然是原始人在“萬物有靈”觀念支配下的自然崇拜的繼續。這些神仙在民間剪紙中具有生動的擬人化形象。雷公是鷹嘴人面、鷹爪人身的形象,示其像鷹一樣在天上飛翔的意義。

              二、體現在民俗文化的功用

              民間剪紙扎根民眾之間,與人民生活緊密關聯,為千家萬戶增色添彩。在舊時的農村里,它的用途是很廣泛的,歲時節令、居住、服飾、婚喪、壽誕等都在剪紙中得到了反映。

              (一)歲時節令、居住環境的裝飾

              正月初一每家掛春聯,貼窗花,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并寄托著辭舊迎新、接福納祥的愿望。正月十五鬧花燈,在燈上要貼剪紙,更加絢麗引人。如“鳳戲牡丹鹿頭花”有富貴吉祥之意。

              窗花的民俗作用最為集中,不僅美化生活,而且寄托著人們對生活理想的追求與渴望,常以“吉祥喜慶”“豐年求祥”“五谷豐登”“連年有余”等為主體,也有故事、人物、戲曲、習俗等。

              (二)婚喪壽辰時的禮花

              婚俗活動自古以來是特別受到人們重視的人生禮儀活動,喜花剪紙是隨著中國婚俗逐步完善而出現的結婚用品,流傳在全國各地。剪紙的內容都大同小異,都有寓意吉祥,烘托氣氛的載體。如雙喜字貼于新房的墻上、柜子、盒子上,在西北地區“貼有蛇盤兔、扣碗”等寓意的剪紙,表現了男女恩愛、幸福吉祥。在壽禮上的剪紙常為“鹿鶴同春”“八仙祝壽”“魚龍變化”“福壽無邊”,都以金紙或紅紙剪成。

              (三)宗教信仰活動的應用

              這類剪紙作品是民間為了表達主觀意愿,抵御自然災害,滿足自己理想的精神需求所創作的,體現對神靈的崇拜,同時也附有一些迷信的色彩。但反映著當時人們那種質樸的民俗情感,為了擺脫苦難企圖以自己的主觀意念來抗拒自然危害。如供品上擺襯紙,廟里神龕上張掛剪紙,以求娛神賜福。常見的有財神爺、灶王爺,還有一些像獅、虎、牛、雞、瓜子娃娃、葫蘆以求平安、辟邪消災、滅患的。還有為了求雨剪一些“小龍入水”,求晴的“掃天婆”解脫已發生的災難。氣候無常,雨多了天澇,就用黃裱紙剪個“掃天媳婦”,“掃天媳婦真不瓤,手拿掃帚掃天忙,黑云疙瘩都掃凈,雨過天晴太陽出。”

              (四)服飾佩帶習俗

              這類剪紙,民間婦女稱為“刺繡花”,即用于刺繡裝飾底樣。實用性很強,有鞋花、枕頭花、衣袖花、肚兜花、煙袋花等,是剪紙在服飾上的運用。各民族的服飾、刺繡、剪紙都以民族地區所崇拜的動物或植物為主要內容,形成了各自的地方風格。

              (五)純觀賞性的剪紙

              它是在窗花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的觀賞性剪紙。這種剪紙具有較單純的審美價值。做工精湛,風格高雅,經過裝裱或裝框放于室內觀賞。它的形式與窗花關系密切,雖然不承擔窗花的民俗作用。但是精湛的技藝與完美的形式又對窗花掛箋、炕圍花等實用剪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促進了窗花創作的提高與深入。

              三、民間剪紙中的審美特色

              民間剪紙在完成一定的民俗作用之外,又極力顯示超越自身民族背景的獨立性,即美的特性。一張剪紙無論它用于何種場合,在創作的過程中必然灌注著審美感情。只要人們以美的標準肯定它,它也就有了存在過程的審美價值。當然,民間剪紙的這種藝術形式獨立性,并不是對于民俗限定的脫離,而是充分駕馭民俗形式的隨心所欲,因而其存在的價值也超越了陪襯民俗的行為目的。

              美,直接起源于功能之中,在中國“美”和“好”是不可分離的,民間剪紙藝術追求更是審美標準和功用標準直接聯系在一起的。體現在民俗剪紙的審美價值是值得我們去研究的。

              對于民間剪紙藝術還有很多值得我們去挖掘的地方,返璞歸真的獨特藝術魅力是需要我們傳承的。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傳統的民俗文化已經發生了變化,也會適應社會的發展。有人曾經說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才是有生命力的。由此可見那些古老的傳統藝術尤其珍貴。

              參考文獻:

              [1]黨春直.中原民間工藝美術.河南人民出版社.

              [2]呂勝中.中國民間剪紙(上).湖南美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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