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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與狀基本相同。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電話。
3、案由。申請人因什么案件和提出申請的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如"申請人因 現提出申請。"
(二)正文
1、事實與理由 。各種申請書因請求根據的內容不同,寫法也有所不同。必須寫清楚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2、法律依據。根據請求的內容提出相應的法律條款。
(三)尾部
1、在尾部寫明致送的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x人民法院"。
2、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具體的年月日。
3、附項,寫明證據或相關的材料。
三、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本)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請求事項:如凍結被申請人 在銀行存款 萬元。
事實與理由:
為避免財產損失,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 萬元人民幣。申請人愿意以自己的 財產做為擔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請人帳號、財產狀況
1、
2、
四、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本)
訴訟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_____萬元,或查封其等值財物、車輛、房產等。
事實和理由:
(寫明被申請人逃避、推諉履行債務或合同義務)
為保證本案順利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______的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望貴院依法裁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被申請人帳號、財產狀況
1、
篇2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篇3
異議人雷憲祖。
法院在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過程中,異議人以法院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及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不當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予以解除查封。
1999年9月30日,法院在審理原告黃剛訴被告肖國寧等合伙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黃剛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被告肖國寧所有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L-60658)進行扣押。同年11月1日,被告肖國寧以工作、生活急需用車為由,由朋友雷憲祖以同時購買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A-10048)做為抵押,請求法院將扣押措施改為活封,并“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鑒于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法院同意對桂L-60658小轎車采取活封。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已查封的肖國寧所有的房產尚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法院遂責令雷憲祖將桂A-10048小轎車開至法院聽候處理,并對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了查封。
尚查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異議人雷憲祖主張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但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上述購車事實,異議人雷憲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車主陳靜彪亦未出庭作證。
二、裁決:
法院認為,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即表明異議人雷憲祖自愿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兩種方式為肖國寧提供擔保:一是以桂A-10048小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二是以個人名譽提供保證擔保,擔保內容就是擔保肖國寧在申請書上注明的“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現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雷憲祖就應向法院承擔擔保責任。但由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雷憲祖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法院根據本案法律事實認定雷憲祖以桂A-10048小轎車為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故雷憲祖對本案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而保證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范圍內。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對異議人雷憲祖的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查封,以追究保證責任的措施并無不當,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對桂A-10048小轎車,經法院審查,已確定不做為抵押物,則由異議人雷憲祖領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5條第1款、第69條第2項、第5項的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駁回異議人雷憲祖提出的解除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的請求,本案繼續執行。
三、評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異議人雷憲祖替肖國寧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擔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反之合同無效。異議人雷憲祖購買桂A-10048的小轎車,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又未經原車主陳靜彪的證實,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法院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確認異議人雷憲祖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無效合同是指異議人雷憲祖以桂A-10048的小轎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而與法院形成的擔保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因異議人雷憲祖將車輛作抵押擔保時,法院對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所以通過確認抵押合同無效而單方追究雷憲祖的過錯責任,無異于引火燒身。那么異議人雷憲祖對本案就不需承擔責任了嗎?顯然不是,當時法院是在雷憲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對肖國寧的車輛采取活封的,雷憲祖當然應對本案負責。所幸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的同時,還簽署了“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這足以說明雷憲祖當時在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時,還采取了保證擔保的形式,故當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時,異議人雷憲祖就要承擔次位的保證擔保責任。進而這就促使法院將執行方向從桂A-10048小轎車轉至雷憲祖的個人財產——住房。
那么異議人雷憲祖究竟要在什么范圍內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呢?總體上是應根據異議人雷憲祖當時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參照車輛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但因為存在車輛折舊、價格走低的問題,仍有兩種意見分歧:一種意見是按桂A-10048小轎車現在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另一種意見是按做出保證時,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篇4
隨著交通事故的增多,膠州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其絕對數量和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兩項數字均呈快速上升趨勢。據統計,2008年,膠州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72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11.84%;2009年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919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13.59%;2010年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148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數的23.52%;2011年1-4月份,共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690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26.18%。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相對較低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劃分一般爭議不大,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具體賠償的金額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直接賦予了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根據中院有關規定精神,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告投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參加訴訟。原告沒有列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必須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保險公司一般直接參與此類案件,但調解率一直處在相對較低水平。2009年膠州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為50.61%,交通事故案件調撤率為43.63%,比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低7個百分點;2010年全部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為59.36%,交通事故案件調撤率為36.99%,比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低13個百分點;2011年1-4月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調解率為21.74% ,低于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10個百分點。
(三)當事人一般至少為三人以上,調解難度隨著當事人數量增加而增大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涉及的賠償責任主體較為復雜,有的因受害人死亡,涉及其繼承人;有的為共同侵權人;有的因車輛出租或出借,涉及車主和駕駛員;有的因掛靠關系,涉及實際車主和掛靠方;且該類案件一般均涉及到保險公司,因此,當事人多為三人以上,隨著當事人人數的增加,調解難度也相應增加。
(四)審判周期較長
交通事故案件從整體上看,相對傳統民事案件審判周期較長。其影響因素之一是鑒定。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約有20%—30%的案件在第一次庭審時原告要申請進行傷殘等級等項目鑒定,鑒定的案件自委托至出鑒定結果大約需兩個月左右時間;有的案件因被告方對原告是否掛床、誤工時間、護理人數等事項有異議,庭審時也會提出鑒定申請;影響因素之二是送達。交通事故類案件送達時間較長,因基本采用郵寄法院專遞形式送達訴狀和傳票,答辯期至少為十五天,從立案、分案、收案至開庭約需一個月的時間,如再有地址有誤或被告因故第一次開庭沒有到庭等情況,可能會再重新使用專遞送達,則時間更長;其他影響因素還有有的案件存在追加實際車主或登記車主等被告的情況,需要再次送達重新安排開庭等。上述因素都影響到此類案件的審理天數,導致審判周期較長。
(五)訴訟金額較大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在身體和財產上所受的損失都比較大,而且隨著經濟增長,統計數據逐年提高,賠償標準也一路上漲,各賠償項目均隨之大幅上揚。以十級傷殘為例,2007年城鎮標準為30656元,農村標準為13092元;2008年城鎮標準為35712元,農村標準為14954元;2009年城鎮標準為40928元,農村標準為17018元;2010年城鎮標準為44736元,農村標準為18498元;而2011年城鎮標準已達到49996元,農村標準為21100元。訴訟標的額的增加讓原告方有了更高的心理期望值,也給被告方帶來更大經濟壓力。
二、影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的因素分析
(一)保險公司因素
交通事故案件能否調解,首要因素就是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首先是調解權限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安邦保險等)的人不能當庭調解,須庭后將調解方案上報審核,這樣就需先行開庭然后再次安排調解時間,不但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讓其他當事人產生厭煩心理,尤其對于標的額不大的案件,因為耽誤時間或需再次全部到庭制作調解筆錄太麻煩等,且調解并不會帶來更大利益,有的當事人就對調解產生抵觸;其次,在醫療費問題上,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去除醫保范圍外用藥,對此原告難以接受,而法院判決并不會區分是否醫保范圍用藥而對醫療費一律予以支持,因此醫療費是否足額賠償直接影響調解;第三,因利益取向的不同,保險公司認可的賠償標準普遍低于法院使用的標準,主要見于誤工費、護理費等的賠償;另外在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一般保險公司在調解時不同意承擔此類費用,而法院判決會判由保險公司承擔,等等。因上述分歧,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人怕承擔責任而不愿進行調解,希望法院采取判決的形式結案,另一方面當事人出于實際利益考慮不愿遷就保險公司進行調解。保險公司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送達因素
當前人員流動性大,涉及的肇事車輛及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遍布全國各地。同時由于事故發生,又存在部分當事人躲避情況的發生,使得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無處送達”的現象比較突出。在當事人不能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調解率造成影響,即使最終能夠成功送達,留給調解的時間也比較少,很難達到良好的調解效果。
(三)人因素
訴訟中,法官通過當事人的人做工作往往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少數人對調解起到了阻礙作用。因存在自己的訴訟利益,由其勸說當事人讓步調解有時并不現實,特別是一些風險或訴訟標的低于費的案件律師為爭取利益最大化而拒絕接受調解,有的甚至阻撓當事人接受調解。
(四)被告事故肇事方因素
大部分案件的被告肇事車輛方都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在賠償數額超過交強險的情況下,被告肇事車輛方考慮到如果同意調解,在賠償原告后再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同意全額理賠,而是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費用,這種情況下,車輛投保方可能和保險公司要提起商業保險合同糾紛之訴,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比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勝算可能性要更大。因此,顧及到商業險理賠問題,被告車輛方往往不同意調解。
(五)法官個人因素
主要有法官的經驗、耐心和公正度等,法官的經驗往往影響法官對案件形勢的洞察力、對當事人心態和案件的把握、以及在不違背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促成調解的技巧;法官的耐心體現在對各賠償項目數額的協調平衡、與保險公司的溝通、當事人缺席情況下所做的努力等;而法官的公正度會對當事人的信賴心理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六)其他因素
影響調解率的因素還包括當事人無賠償能力、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賠償比例達不成一致、對具體賠償金額存在爭議(尤其是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后續治療費、財產損失數額等);另外,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經認定事故責任后,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往往還要承擔較高的賠償,這種情況雙方爭議突出,矛盾容易激化;再有交警未作出責任認定的,當事人雙方往往對責任劃分爭議較大,難以調解;另外還有爭氣不爭財的心態、當事人素質等因素。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與保險公司和保監會的溝通。法院應向保險公司和保監會提出司法建議,宣傳訴訟調解的重要意義,引導保險公司樹立調解理念。一是建議保險公司放寬保險理賠調解的審批程序和出庭人員的調解權限,建立與當前司法實踐、群眾需求相適應的證據審查標準,賦予保險公司出庭人員相應的調解權限,以便于調解;二是讓保險公司認識到調解是保險理陪的一項工作,是改變人們對保險公司“投保易,理賠難”不良形象一種途徑,通過保險人員及時參與案件調解,樹立保險公司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形象,法院亦可以在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上鼓勵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三是加大走訪調研、溝通協調的力度,就雙方在實踐操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對接,研制解決方案,形成統一的調解程序和具體規范,幫助保險公司分析理賠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理賠制度;四是加強和保監會的合作,建議保監會加強對交強險理賠工作的指導,轉變理念,積極參與法院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交通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雖然法院在交警部門設有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但從工作實踐看,建立定期溝通和協商配合的工作機制、為審理此類案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更為重要。一是法院可以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規定制作成小冊子,由交通管理部門免費向當事人發放,便于群眾了解法律。實踐中,當事人在不知道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調解時表現得非常猶豫,只有了解法律規定,才能理性的進行調解,避免不切實際的請求與反駁。對于家庭困難又確需聘請人的,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二是法院制作一些表格,由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填寫一些調查結果,如調查了解肇事車輛是否投保,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要弄清車主是誰,有無掛靠單位,當事人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弄清這些問題就為法院的送達和調解工作打下了基礎。三是法院制作一些法律格式文書放在交警部門,如財產保全申請書、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書等,由當事人免費取閱,交警調解不成并認為有保全車輛的必要時,可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為以后調解和執行工作創造條件。
(三)多個渠道,應對送達難難題。針對當前存在的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現象,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作出應對。第一,對于難以送達的當事人,提倡采用直接上門送達的方式。第二,遇到“人難找、門難進、拒簽收、不協助”的情況,可采用留置送達方式,與當地基層組織配合。當地基層組織比較了解當事人情況,在實踐中,通過當地基層組織送達,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必要時增加原告的送達義務。訴訟文書不能送達實質上也屬于一種訴訟風險,這種風險責任應當由當事人來承擔,有的當事人為使自己的訴請早日實現,也愿意配合法院送達,因此,必要時也可增加當事人的送達義務,使當事人參與到送達事務中來,廣開送達途徑。第四,慎用公告送達方式,嚴把公告送達關,不輕易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四)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加強法律釋明工作。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主體多、訴訟標的大,賠償項目和證據材料繁多,而不少當事人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在訴訟中常常出現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反復舉證質證的情況。對此應加強立案階段的法律釋明,指導當事人明確賠償主體、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舉證要求及舉證期限,避免訴訟錯誤。要注重對受害方及肇事司機、車主的情感疏導和法律釋明,使雙方充分認識到調解結案的優勢,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承包金損失等項目的計算標準和期限等問題,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并向被告釋明主動履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同時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使其盡快接受調解,使受害人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