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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分為下列兩類: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有償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管區域內的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安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
星級賓館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其他確需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
未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需使用保安人員的,應當向社會保安服務組織聘用。
第七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安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熟悉保安業務,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從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時,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知識和技能。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人員。第十條招收保安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軍隊、武警部隊的復員、退伍人員。被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在崗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培訓。
對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條件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
保安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與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安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保安服務組織及保安人員的職責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依法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安人員,維護保安人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
(一)依法執行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任務;
(二)保護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
(三)依照有關規定,查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做好執勤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在制止犯罪活動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罵、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詐勒索財物;
(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罰款或者沒收財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來源合法的財物;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八)為客戶或者本單位提供催款逼債等非法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督察制度,對保安服務組織、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紀律作風進行經常性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保安人員的學習、訓練、執勤、獎懲等管理制度,并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提高保安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保安人員執行紀律、制度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人員獎懲的依據,并書面通知本人及客戶單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在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保安人員執勤,應當身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志和保安人員工作證。違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保安人員執勤,可以配備統一規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訊、報警等設備,不得配備槍支、警械。因執行押運鈔票、貴重物品或者守護重點金融目標等勤務,需要臨時配備槍支、警械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借用,執勤完畢必須及時歸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執勤紀律,文明執勤;上崗前或者執勤中,嚴禁酗酒;非執勤時間,不得攜帶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條未經省公安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
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僅限于保安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員的服裝、標志、工作證樣式和保安器械種類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
(一)未經批準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或者從事保安服務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員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委托,擅自培訓保安人員的。
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辭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員;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并對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二)社會保安服務組織不按規定將保安服務合同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罰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可以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侵犯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是強化執法監督、保障執法為民的必然要求;解決好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人民警察公正、文明、理性執法,提升執法督察工作質量和效果,構建和諧警營,創新社會管理,樹立公安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警務督察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公安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監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實踐中探索總結了不少成功經驗,但是,在執法監督和推進督察規范化建設過程中,警務督察部門經常會遇到一些困難,工作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如不引起重視,勢必對公安監督品質、監督效果產生不良影響。其主要表現:
(一)基層督察警力與督察任務不匹配,導致基層督察工作流于形式
以福州市公安局為例,全市警務督察人員71人(其中督察長15人,兼職督察38人,市局督察含審計18人),大多數縣、市、區仍然只有1人專(兼)職。當前,警務督察工作任務重、內容多、范圍廣、時效緊,面對這一困難,致使警務督察人員長期處于人少事多、被動應戰的狀態,使相當一部分執法監督內容很難落實到位。比如,一個縣、市、區公安局,專職(兼職)督察只有一至二名,要對本單位諸多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進行動態監督,要對公民報警求助和控申情況進行實時跟蹤辦理,要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不實檢舉、控告進行澄清,還要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等等。要督察的內容很多,但人員卻很少,執法監督工作很難達到滿意效果,督察任務與督察警力的矛盾日益顯現,導致督察民警經常面臨“兩難”境地。
(二)內部執法監督力量尚未形成合力,警務督察部門往往“單打獨斗”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常設有具備不同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和科室,如,縣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部門具有專門執法監督職能,法制、部門具有綜合執法監督職能,刑偵、治安、交巡警等業務部門具有本警種執法監督職能。由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并不是從有利于整合執法監督力量的角度來確定,因此,各種負有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又往往隸屬于不同的副職領導分管。各部門之間、領導之間又往往缺少溝通與協作,致使執法監督力量難以形成合力。在實際執法監督過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相互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重疊,重疊環節往往陷入各個監督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的盲區,加上各部門分管領導的不同,容易造成各自為政,各行其道,甚至會產生監督部門對某一監督事項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妨礙了執法監督的有效發揮,影響了執法監督工作的質效。此外,當前縣級公安機關機構改革后,只掛“督察大隊”牌子,警務督察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在實際操作上,督察大隊只能說是“空殼子”,其職能的履行大打折扣。由于公安內部執法監督力量不能產生聯動效應,以致于發現、糾正和查處執法問題不力,經常導致某一項監督工作處于零打碎敲的狀況。即便實施了執法監督,這種“多頭式”的監督也往往似“晴蜒點水”,無法“疏而不漏”。例如,從2011年5月26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清網行動”,目的在于清理網上逃犯,消除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增強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行動中,警務督察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發揮推動落實的職能優勢,積極會同成員單位,不間斷地對專項行動情況開展現場督察,但對重點逃犯抓捕工作的跟蹤督辦,對網上在逃人員撤銷工作,對逃犯身份被“漂白”等問題進行責任倒查,這些業務畢竟不是警務督察的主業,如果單靠督察唱“獨角戲”,刑偵、法制等警種部門假如不主動介入,“清網行動”勢必難以取得良好效果。又如,在開展執法監督中,公安法制部門在審核案件和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估過程中能夠發現問題,但沒有對民警的處理權;公安紀檢監督部門擁有執紀的權力,但往往又缺乏發現執法問題的條件。而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紀檢監督部門在執法監督方面又沒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這就造成了在發現、糾正和查處執法問題方面的脫節現象。
(三)對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問題的督察不到位
通常情況下,警務督察部門對警車、槍支、警容警貌、考勤查紀方面檢查比較多,而對執法活動中易誘發民警執法違紀的涉案財物動態監督比較少,尤其對以下4類情況督察不夠:一是違規扣押類。違反辦案程序,不經審批、不經立案、不出具法律手續,隨意扣押涉案財物;擅自擴大扣押范圍,將與案件無關聯的財物隨意扣押和違規收取案件押金;超范圍查封、凍結、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財物,不按規定出具法律文書。二是違規處置類。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涉案財物的移交、返還、變賣、拍賣、銷毀、上繳國庫;違反規定或尋找借口,隨意沒收涉案財物;坐支、挪用、截留、私分、貪污、調換、侵吞涉案財物和保證金。三是違規罰沒類。違規沒收或不及時退還保證金;下達罰款指標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亂收濫罰;違反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和使用票據不規范,白條入帳。四是遺留的涉案財物類。刑事案件已移送,但案件相關財物未處理;行政案件已結案,但案件相關財物未處理;無法查清屬主的涉案財物未處理。刑事案件已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已結案的違法行為人合法擁有的非涉案財物;刑事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擁有的財物未及時歸還。這4類問題的督察往往是在群眾投訴后才進行倒查,但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無法事前事中監督,有效預防和避免挪用、占有、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等問題的發生。
(四)對公安機關行政審批單位審批過程動態監督不到位
當前執法辦案系統、視頻監督系統等已經納入督察監督系統,但是對戶政審批、護照審批等行政審批過多強調的是服務,而對審批過程的監督力度不夠。對戶政、消防、出入境、交通管理等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一些亂收費、亂辦證(如對盜搶機動車變相過戶、上牌)等職務違法違紀問題尚未有效列入督察工作范圍,對審批過程無法做到動態監督。
二、解決督察執法監督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當前,公安機關應按照2011年10月1日新出臺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準確把握警務督察執法監督發展態勢和監督要求,對執法監督工作應做到抓住源頭、立足防范、突出重點、關口前移,做到事前、事中督察,不斷提升公安監督品質。
(一)挖掘內部資源,壯大督察力量
一是必須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縣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人員。公安機關特別是區縣公安局,必須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健全機構,調配充實人員,使之高效運轉。二是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警務督察人員的執法監督素質。督察人員應以更高、更嚴的要求,全方位提高公安工作監督技能和水準。三是整合內部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必須建立督察部門以現場執法監督為主,紀檢監察以人為主、法制部門以事為主、部門以投訴為主的監督模式,進一步理順各監督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明確監督范圍,確定監督權限,形成責任明晰、分解科學、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內部全程監督,形成有效監督合力。四是建立與業務職能部門的互動機制。督察部門與其他警種、部門是并行關系,由于職責任務不同,督察部門可以督促其他警種、部門履行相關職責,可以對一些警種、部門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意見,但不能由此判定督察部門的地位高于其他警種、部門。由于職責任務不同,督察部門在隊伍建設中一直起著“睛雨表”和“探測棒”的作用,警察部門掌握公安隊伍和業務方面的信息情況相對于其他警種、部門而言較全面些。為此,督察部門必須樹立整體意識,加強與其他警種、部門的溝通協作,日常工作中主動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有關職能部門參考,并借助其他警種部門的力量,抓好相關監督工作,共同促進公安隊伍和公安業務的建設。
(二)抓住關鍵節點,開展重點督察
把公平用權、公正執法、公道處事的理念根植到每一名督察民警的頭腦中,貫穿到每一項執法督察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督察環節中,使警務督察部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以及督察、處理的每一起警民糾紛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和社會公眾的評價。一是加大對接處警的督察力度。首先是加大對指揮中心接警、指令各部門處警活動進行督察,從接處警語言、業務、指揮平臺記錄、錄音等入手,強化指揮中心民警的業務素質,杜絕群眾報警、求助因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語言不規范、業務水平不高造成群眾不滿情緒的發生。其次是加大派出所、交管大隊接處警活動的督察力度,強化民警的首問負責制度。接處警活動是公安執法工作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案件能否成功處理的關鍵環節,若因這一環節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可能造成涉案人員不能被依法處理、當事人可能因首警的執法行為不滿而上訪。二是加大對涉案財物管理的督察力度。警務督察部門必須加強對辦案單位辦理的各類案卷、執法臺帳的查閱和核對,從扣押手續、扣押財物保管、處理等方面入手,督察保證金和賠償金的退還情況,防止涉案財物被挪用、占有、使用、擅自處理等問題的發生。對涉案車輛實行報備制度就是有效制止違法、違規使用的監督辦法之一。三是加大對執法活動重要場所和重要環節的督察力度。警務督察部門宜加強對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采用隨警督察、不定期督察等形式,對易發生問題的傳喚、取保侯審、繼續盤問等初始執法環節進行現場督察和暗訪,督察執法辦案單位實施傳喚、取保侯審、繼續盤問等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時限和范圍,對被審查人的看管措施是否落實及是否有打罵、體罰、虐待和濫用警械等問題,同時加強對候問室、訊(詢)問室安全檢查,嚴防涉案人員發生非正常死亡及自傷自殘事故發生,努力維護公安機關的執法尊嚴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警務督察部門更應重視監管場所的現場督察。對看守所、拘留所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督察,防范超期關押、毆打被監管對象,監管民警為被監管對象通風報信等問題的發生,促進監管工作依法、健康開展。看守所、拘留所對新入所(提審后入所)人員應進行身體檢查,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體表有傷情的和有嚴重疾病的、按規定不能收押的人員,堅決按規定解除收押。堅決杜絕被監管人員非正常死亡、自傷自殘事故的發生。必須及時查糾執法辦案單位刑訊逼供、打罵體罰問題,以遏制執法環節上的頑癥,把嚴格執法與保護人權統一起來。
(三)落實督察責任,規范督察活動
警務督察部門必須通過加強執法責任制的督察,促進執法單位、部門建立完善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范圍、責任、目標和落實責任制的具體措施,明確辦案環節中相關人員的責任,推進和完善從民警到領導的公安執法責任體系的建立。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抓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法規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督察通知書、建議書、決定書的作用,用足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手段。切實在公安執法活動中發揮好事前、事中監督,杜絕各類因執法造成的涉案上訪及行政賠償事件的發生。
篇3
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全國公安機關因公傷亡民警有3 382人,其中因公犧牲170人,因公負傷3 212人。其中,因在執法過程中遭遇暴力阻礙而犧牲的有23名民警,負傷的有1 803人,分別占犧牲、負傷人數的13.5%和56.1%。各種擾警、襲警和故意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警察執法權益的行為頻頻發生,使警察所代表的法律權威受到極大藐視和褻瀆,使得暴力抗法、暴力襲警等惡劣風氣日益囂張。并由于基本的健康權、生命權受到直接侵害,極大地挫傷了民警執法的積極性,嚴重影響到公安隊伍穩定和公安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加強人民警察執法權益法律保護,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警察執法權益保護現狀
目前,公安部和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針對這一現實,已經采取了各種有效保護人民警察執法權益的措施。如:四川、上海等公安機關為民警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既實現了保險資金資源配置收益的最大化,也為公安民警創造了更多的保險途徑和人身傷害風險補償渠道;加強警務裝備建設,為每一位警員特別是刑警、治安、巡特警等警種發放警務裝備包;開展“大走訪”、“三評三訪”等警民互動活動,強化執法文明、規范意識和教育培訓,通過提高民警自身業務、法律素質,促進警民和諧,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進行;并在2002年,公安部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設立“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簡稱“維權委”)[1]。2005年,公安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警務督察工作的意見》中,明確由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工作。同年9月,中國警察學會變更為中國警察協會,在學會原有只進行學術研討的基礎上增加了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和人民警察合法權益的職能等[2]。以上措施和辦法的采取都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然而,要從根本上解決警察執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問題,法律保護才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途徑。因為人民警察的執法權是國家法律賦予和認可的,執法活動神圣不可侵犯性,具有合法性、權威性、嚴肅性的特點,遭受侵害的后果則是警察的法定職責得不到有效履行,最終使警察保護的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因此,當前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警察執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才能重新樹立警察執法權威,調節、平衡警察心態,調動執法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力有效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二、警察執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要有效遏制警察執法權益受侵害案(事)件的滋生和蔓延,就必須找出其受侵害的原因。
1.“非警務活動”頻繁,造成警力濫用,警民關系惡化
我國公安機關領導體制采取的是“條塊結合”,在當前加快發展、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公安部門承擔了大量的“非警務活動”。“非警務活動”主要集中在當地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類非警務工作,或配合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或接受群眾超越職權范圍內的報警等方面。比如:在城鎮,主要是配合政府部門房屋拆遷、處理上訪事件等,還有家庭、債務糾紛等公安部門職責范圍外的事項;在農村(牧區),主要是移民安置、農田基建、退牧還草、蟲草采挖等。使人民警察成為某一項政策措施、決定或工作得以貫徹落實的有力保證。政府行政部門非法濫用警察權力,讓人民警察在付出血與淚代價的同時,也被推到了人民內部矛盾的風口浪尖上,這也是人們對警察煩感,警民關系惡化的重要原因。
2.法律法規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依法執行困難
在《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中雖有關于人民警察執法行為和執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關內容,但這些內容卻比較原則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如:《人民警察條例》中第9條第1款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這里的判明是形式上的判明還是實質上的判明,判明的標準是按照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在實踐中認定極為困難[3]。并且在實踐中也只是對部分擾警和部分襲警行為進行處罰,對違警行為和大部分擾警行為則不予認定。這也是現實生活中人民警察不能很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嚴重挫傷執法積極性和主動性的主要原因。
3.個別警察執法不公,媒體炒作,影響警察形象
從我國每年的民警傷亡數量上就可以看出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過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正因如此,黨和政府特別是社會媒體應更多地給予人民警察一份理解,輿論引導應以樹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為中心,應多宣揚民警嚴格執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事跡,給予正確的評價。而不是將個別事件放大化、普遍化,使在為社會治安穩定做出犧牲的全部人民警察因一個個“躲貓貓事件”、“喝開水事件”,而備受譴責。或是歪曲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忍讓和默默承受,將其認定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奉獻”精神、“公仆”意識,這種報道造成的后果是人民警察執法權益保護的缺失,使警察執法權威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社會公權力受到藐視和挑釁。
三、警察執法權益保護的法律對策
人民警察執法權益是指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其主要包括兩部分的內容:一是普通公民皆享有的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二是人民警察基于身份享有的特殊權利,如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職責時有獲得公眾配合的權利;有不受非法阻撓的權利;有不受惡意歪曲和誹謗的權利等等[4]。筆者作為一名警察,結合自身工作實踐,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執法權益的保護。
1.規范行政立法,減少“非警務活動”
各級黨政領導首先要正確認識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依法使用警力。社會治安是整個社會各類因素的綜合反映,單靠公安一家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不能把社會治安的全部問題都以公安機關為依托來解決。它需要全社會、各行業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體系才能奏效。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司法力量,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警務活動和執行公務,只對法律負責,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讓警察從事非警務活動。當前,有些地方公安機關經過實踐探索,已經實行了調用警力呈報審批制度。通過實踐證明這是一項控制非警務活動的有效措施,也是濫用警力的“高壓線”,這項措施大大降低了由此造成的民警傷亡數。由此,筆者認為,此項措施應在行政立法中得到體現。
2.制定法律,確立警察保護主體組織和程序
警察執法權力的保護更重要的是發揮保護主體組織的作用,經立法確立了全國公安機關在督查、紀檢、政工部門設立的“維權委”在處置警察執法受阻案件中的地位和職責,以及依法處置的具體程序。比如:在基層,當一個民警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受到暴力阻礙,那這個民警此時是應當繼續辦理自己負責的案件還是對自身受阻案件進行立案處理。如果立案處理,是受侵害民警自己立案還是由所轄派出所立案?對現場取證情況又該如何進行?作為管警察的督察除了監督警察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外,更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障警察執法權力不受侵犯。“維權委”應當依法主動、迅速出動,做好現場取證工作,對加害對象依法處置,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人民警察執法權益。
3.完善相關立法,授予人民警察絕對現場處置權
借鑒其他國家警察的執法權保護,我國的法律保障顯的捉襟見肘。在美國,根本不可以對警察有任何肢體接觸,美國規定“敢抵抗,就開槍”。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具有絕對的權威性,按法律規定,警察執勤中出于自身安全考慮可對可疑人員采取較激烈的強制措施[5]。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規定警察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但對實踐中撕扯、推搡、辱罵、唾棄、拒之門外等既不是暴力也不是襲擊的行為,人民警察該怎么辦?由于武器只能是在警械不能制止或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會發生嚴重危害后果,危及“生命安全”才可使用,所以,警察人民警察也不敢輕易使用警械。這不得不使人民警察在實踐中或是忍氣吞聲或是利用“警石”“警磚”加以自衛,無法體現法律執法者的權威。鑒于我國的國情,雖不能授予警察像有些國家一樣的絕對權力,但也應貫穿一個當警察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后,警察依法無障礙執法和合法使用暴力的理念,適當授予人民警察絕對現場處置權。
4.細化有關條文,加大處罰幅度
近來,各級公安機關都十分重視警察的隊伍建設和警備改革,對違紀警察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制裁措施,造成了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壓力過大,過分“慎重”,以致在執法過程中挨打、被動的不正常現象,究其原因還是相關的法律規定籠統、抽象,實際操作性不強。參考國外已成熟的相關制度,應對違警、擾警、襲警等行為分別進行法律列舉,使之明確化、具體化,并規定相關懲戒措施。在實踐中,很多警察執法被打了幾拳或撕扯受到侵害時,在對方還沒有觸犯刑法的時候,更多的不是去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進行處罰或是尋求其他法律救濟方法,而是無可奈何予以忍受,或將侵害人抓住共同施暴,目的是教訓其下次不再敢侵犯警察執法權。警察之所以會選擇這種方式處理自己受侵害的問題,關鍵在于處罰力度太輕,即使依法處罰了對加害人也起不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由此,有必要細化相關規定,加大處罰幅度,以維護警察的執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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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聯動、協調機制。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督查客運經營行為的管理和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客運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治理車容車貌差、服務不文明等行為,依法查處客運出租車無故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行、隨意拼客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客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客運車輛闖紅燈、亂調頭、超速、逆行、占壓機動車道亂停亂放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時,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移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占壓人行道亂停亂放行為的查處。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二)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改裝動力裝置;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車輛非法載人;
(四)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非法加裝座位、車蓬等設施;
(五)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下肢殘疾人駕駛;
(六)非營業性汽車安裝客運經營設施或者標識;
(七)從事非法客運經營;
(八)為非法客運經營車輛提供停車、駐點場所,或為車輛非法客運經營提供客源信息、組客攬客;
(九)客運車輛標識不齊全、不規范、車容車貌差、車內衛生差、服務不文明;
(十)出租車無故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行、隨意拼客、強行攬客。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舉報事項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時,依法扣留車輛的,應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于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重度殘疾人,應通知其監護人,并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殘聯的工作人員妥善護送回家。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將扣留車輛予以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罰款后尚有余款的,通知當事人領取。
有關部門對被扣留車輛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車輛在被扣留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應依法賠償。被扣留車輛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對查處的非法客運經營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查處情況抄告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于殘疾人的,應同時抄告市殘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該人員的幫扶、教育和管理。
第十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利用汽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利用機動(電動)三輪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標識不齊全、不規范、車容車貌差、車內衛生差、服務不文明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出租汽車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道、無故拒載的,依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客運班車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客運車輛闖紅燈、亂調頭、超速、逆行、占壓機動車道亂停亂放,套用其他車輛的牌號和偽造、變造行駛證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在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時,遇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被扣留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從扣留車輛場所私自開走被扣留車輛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篇5
所謂積極性,顧名思義,就是指進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現。人民警察是維護人民民主的中堅力量,肩負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歷史使命。在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全體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已經不能作為一般意義的詮釋,更不是一種單純的政治口號所能刺激和反映出來的簡單動機所支配的行為,而是經過凈化、提煉、升華等綜合反映出來的一種理性機能,它是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強烈的主人翁責任感在理性機能上的集中表現,是新時期加強和改進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頭等大事和根本任務。
首先,調動和發揮警察的積極性,是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點。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反作用于社會存在。一個時期以來,公安機關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與業務工作“脫節”的現象,一直在尋找有利于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的最佳切入點。實踐證明,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的工作積極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質內涵和主要任務,又是抓好公安業務工作的關鍵環節和核心問題。調動和發揮了人民警察的主觀能動性,才能把兩項工作從根本上有機地結合起來。用富有實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來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的積極性,用人民警察滿腔的工作熱忱來推動和促進公安業務工作的建設和發展。實現公安業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雙贏”效果。
其次,調動和發揮警察的積極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績效的關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大發展,人民警察隊伍在裝備、人員素質、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發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績效。除上述因素外,其決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積極性的發揮。警察工作積極性的發揮直接影響著警察工作質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潛能的發揮。最大限度的調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警察的主動能動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績效。
再次,調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的本質是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的積極性主要是指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從事公安工作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主觀能動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積極性本質上反映了警察維護階級利益方面自覺能動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職業活動是社會主義政治的地直接體現,因此人民警察的積極性反映了其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動機行為的程度。應該說,人民警察積極性的本質,應該以服務于社會主義事業為思想基礎,以實現個人、集體、國家相統一的利益為動力機制,以立足本職、愛國愛民、多做貢獻、崗位成才為價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質利益及其相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為基礎,又為經過一定的理性升華的思想所支配的動機行為。也可以說,人民警察的積極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紀律、文化諸方面素質的綜合的外在表現。調動警察的積極性對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有很大現實意義。
二、當前影響警察工作積極性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體制不順
1、我國現行的公安領導體制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各級公安機關接受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在這種領導體制下,容易出現許多弊端。一些地方領導運用權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或指派公安機關參與一些非警務活動,浪費警力資源。公安機關實行半軍事化管理,是武裝性質的國家強制力量;人民群眾說警察是有求必應的服務機關;有的人認為警察是工具、暴力機器;人大代表說警察是執法機關,要經常評議。正因為有著這么多的面孔,對于警察的職責和定位,別人搞不清,自己吃不準。現在有很多民警在問:“我們到底應該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見,管理體制不暢、職能設定不清,也會影響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2、現行的經費機制也不適合公安工作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安工作任務日益加重,經費不足漸漸突出。盡管國家財政撥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資,公用經費已所剩無幾,還要支付水電、修車、燃料、辦公、差旅等多項經費,甚至還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別說津貼補助了。警察也是一種職業,從現實生活和理性考慮出發,也要以謀取工資待遇來解決生活來源,保障家庭收入。進入市場經濟時期,要求堅持奉獻,但與之相適應的物質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經費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動,民警工作積極性降低。
(二)社會分配不平衡和單位內部利益調整不合理
社會分配不平衡和單位內部利益調整不合理,是影響和制約民警發揮積極性的客觀原因。調動積極性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在用人機制上打破論資排輩,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在公安機關特別是在基層縣(市)公安機關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始終難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層公安戰線奮戰一輩子,家屬子女還無法就業,靠一人微薄的薪水養家糊口;有的基層縣(市)非領導職務的評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幾十年還是一個科員;有的提拔領導干部不考慮沾親帶故的同行,就會受到親戚的抵毀、挖苦.......如此這般工資獎金的分配,領導干部的提拔,工作部門的調整等等。這些不透明、不公開、不合理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和單位仍然存在,極大地挫傷和損害了民警的積極性。
(三)警力不足、超負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負
1、各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數量逐年猛增,現有的警力與繁重的公安工作
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與公安機關所面臨的任務相比是杯水車薪。據調查,在基層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時,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體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長期超負荷、大能量的運轉往往會造成民警心理負擔過重、精神壓力過大,工作中出現的“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就是工作不積極的表現。
2、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在抓從嚴治警的同時卻忽視了對警察身體健康的保護,沒能保證警察的休息權。警察超負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壓力,嚴重影響著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時間長、強度大導致警察的身體健康狀況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槍不入的鋼鐵硬漢。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軀,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飯一樣會感到餓。可是這種需求與現實需要之間常常發生沖突,在各種各樣的社會服務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犧牲的對象。
(2)與家人缺少溝通交流時間,導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離。警察作為一個社會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為其精神歸屬的家庭內出了問題,必定會增加民警的心理壓力,影響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終處于高度緊張狀態,心理壓力大。作為半軍事化管理的一支隊伍,警察服從命令是天職,無論何時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眾求助就是號角,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是公安機關不成文的規定,時刻準備應付各種突況,民警的神經始終不能得到徹底的真正意義上的放松。
(4)長時間工作,身心疲憊,容易出現錯誤。警察身心的疲憊和高度緊張必然會導致反應上的遲鈍和判斷上的失誤。
超負荷的工作量、相對低下的收入、較差的社會承認度與高標準的紀律、高風險的責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從而使民警對警察這個職業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反映在隊伍問題上表現為隊伍思想不穩定、凝聚力下降、愛崗敬業精神淡化、工作積極性不高。
(四)片面強調警察的義務責任
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執法實踐中,普遍過于強調警察的義務和無私奉獻精神,過于限制警察權利,忽視了對警察個人權利和執法權的保護,這給執法的社會大環境帶來了負面影響,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在處理群體性治安案件時,極有可能成為群眾不滿情緒的宣泄對象。
2.社會對警察工作理解和對警察的寬容不夠,一旦發生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對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導致沖突。
3.警察在執法活動中受到侵害的現象越來越多。近年來,暴力襲警呈急劇遞增趨勢。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警察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警察工作積極性的途徑
(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教育是調動警察積極性的核心動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過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堅定的信念,從而知道人的正確行為,在行為上防止發生偏差。使廣大民警保持思想統一、團結一心、步調一致。
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質是當前公安工作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作為社會特殊角色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職能決定其心理壓力比一般社會成員更大。為實現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持續健康發展,公安機關肩負的任務將艱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確認識當前的形勢,顧全大局,體諒國家的困難,發揚艱苦創業的精神,使民警面對需要與現實的差距,自我控制,調節心理失衡。使公安隊伍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任何困難面前都保持昂揚的斗志和必勝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證其工作積極性的發揮。
(二)理順體制,強化警察的執法保障機制
公安保障機制建設要同政治體制改革同步,要與中國國情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現狀,長遠規劃,分步實施。
1.建立“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領導體制。在保證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基礎上,加大公安內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機關實行垂直管理,保留縣級公安機關建制,改為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下屬派出所進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銷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據城區規模大小和治安復雜程度等情況設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隸屬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實行組織、人事、業務上的直接領導,將管事、管人、管錢一致起來,確保政令暢通,最大限度發揮公安機關整體作戰效能。減少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指令的干擾,減少非警務活動,這樣既有利于加大隊伍管理監督的力度,保持隊伍純潔性,不斷提高隊伍建設水平和隊伍整體素質,有利于改善縣級公安機關的經費保障,縮小同一地區間民警待遇差別,調動民警工作積極性。
2.建立適應公安機關特點的人事管理機制。公安隊伍是一支半軍事化的隊伍,人數多、專業性強、危險性大,而領導職數少,民警職級、待遇長期偏低。根據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職業特點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在國家公務員序列中單列出來,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加大警銜工資在民警工資構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減少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公務員之間、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與基層民警在職級待遇上的差別,充分調動廣大民警特別是一線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
3.建立“分級管理,分級、分項負擔”的經費保障機制,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分項落實保障。具體是:中央財政主要負責全國公安機關裝備費和服裝費,財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國公安機關裝備標準,由中央財政統一劃撥;省級財政主要負責全國公安機關行政經費,包括民警工資、醫療保障、特別業務經費等,保證省內民警的物質待遇基本一致;市級財政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辦公辦案經費等;縣級財政負責縣級公安機關基礎設施建設。
4.加強全民法制教育,營造有利于警察執法的大環境。開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宣傳工作,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打擊處理違法犯罪等執法工作中也要注意法制宣傳,增強全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使人們能夠自覺的支持配合執法,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進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公安民警的隊伍建設
公安隊伍現實還存在的問題就是警力不足。我們應如何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呢?一是科學配備警力數量,保證警力相對充足。根據各地區的面積、經濟、人口、治安 狀況等因素來確定本地區形勢需要的警力配備數量。二是提高警力質量。把好“入警關”,向素質要警力。首先以全國各專業公安、政法院校畢業生為主要警力資源,形成良性循環。其次,加強對干部、社招人員的公安業務培訓力度。其三,強化廣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警務人員培訓,使全體警務人員在知識存量、技術存量方面達到全面質量改進。三是改革現行警務管理模式。國外很多發達國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層一線,而我國仍存在“大機關、小基層”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體制,極不適應現狀,為此應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線,實行“小機關、大基層”,切實解決頭重腳輕、機關化嚴重的問題。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實現公安工作現代化、科技化。五是準確定位,減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體的動態治安防控網絡,達到警力資源的有效組合。加強警察隊伍的建設,進一步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從而促進公安工作的發展。
(四)堅持從優待警
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嚴峻復雜,公安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在各項保障不到位的情況下,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關心愛護警察,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措施,調動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從優待警。以公安改革為契機,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寬用人渠道,進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2.工作上從優待警。首先,加強警察執法權益的保護。目前,監督警察執法的途徑越來越多,而保護警察權益的機構卻明顯不足。雖然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承擔了一些維護警察權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濃重的監督警察執法的氛圍中,對警察權益維護的依據顯得很模糊。維護警察執法權益,還得要從公安機關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機構承擔更多的維權工作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建立健全警察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爭取紀檢部門、督察部門及檢察機關支持和參與,依法及時處理各種侵害警察執法權益的問題,把警察的權益保護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其次,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層公安機關的辦公條件和設施,為民警營造舒適的工作環境。
3.生活上從優待警。關心警察身體健康,定期組織警察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嚴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設法予以全力救助。對于特困警察,設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安排休假時間,對加班警察盡量安排補休“充電”時間。科學理財,多方爭取資金,確保警察的各項正當福利補助發放到位。盡可能幫助警察解決家屬的實際問題。豐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振奮警察精神,促進積極性,使其毫無顧慮全心全意工作。
(五)以工作績效公正評價,實施獎懲
現代心理學原理表明:社會群體中每個群體成員都有歸屬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績效得到公正的評價。要調動警察積極性,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正確實施獎懲。實踐表明,建立明確地讓公眾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務標準,是提高警務質量、加強警監督的前提和保證。為此,制定一套科學的、切實可行的績效考核標準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建立一個專門的警務標準機構,負責績效考核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工作,領導指導各地公安機關績效考核工作,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和通報機制。
2、各警種要結合工作實際,開展評優樹星活動。如辦案明星、調解能手、責任區民警標兵等等,大力在民警中開展比破案、比辦案、比執法、比做群眾工作、比貢獻的“五比”崗位競賽活動,讓全體民警學有榜樣、比有標桿、奔有方向。從而激發每一位民警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超越先進的意識,激發民警從事公安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產生強烈的愛業、敬業、樂業意識,滿腔熱情地的積極投入到公安工作中。
3、抓好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將評議結果與執法單位和民警的經濟利益、評先創優、選拔任用、記功授獎掛鉤。把日常案件質量評判結果納入日常績效考核,及時兌現獎懲。
公安機關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直接影響著公安工作的興衰和保一方平安的落實。對于當前公安隊伍中的問題,我們要有清楚的認識,不回避,知根善解,迎接公安工作在新世紀面臨的更加嚴峻的挑戰。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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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有些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民警對正規化建設的認識不到位,一是有的地方公安機關將正規化建設狹隘地理解為硬件建設,認為硬件建設的指標上去了,正規化建設也達標了,從而忽視了“人”這一決定因素的重要作用;二是有的單位雖然設施規范了,標準統一了,各種規章制度也制定了,但把工作的重點放在應付上級的檢查評比,擺花架子,走形式主義上;三是少數公安機關正規化建設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盲目性和盲從性;四是有的重臨時輕長遠,沒有把它作為公安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抓;五是有的地方公安機關則將正規化建設片面理解為只要隊伍不出問題,內部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就是搞好了正規化建設,所以,加強隊伍正規化建設,一是要全面學習深刻領會“二十公”精神,解決好各級領導和廣大民警的認識問題,使廣大民警思想統一,認識提高,步調一致;二是要做到目標明確,知道正規化建設的標準是什么;三是加強隊伍正規化建設不僅要對公安隊伍管理體制、管理方式進行總結、規范和創新,還要根據社會環境和治安形勢的變化與時俱進,不斷拓展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內涵,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實將隊伍正規化建設抓實抓好,這是順利實現正規化建設目標的關鍵所在。
二、在加強隊伍正規化建設中,需要把握的關鍵環節和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
⑴加強隊伍的思想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置于突出位置
雖然各級公安機關在隊伍建設方面采用了不少的方法措施,如“三講教育”,“三項教育”等集中教育整頓活動和“貫徹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辦”大討論活動,力圖以思想政治工作的有益嘗試,力圖以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建警為先導,全面改進和提高公安機關各方面工作,可以說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公安隊伍建設中依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問題的存在,不僅是涉及公安機關整體形象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整個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的發揮問題。因此,加強和改進公安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是解決公安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和戰斗力的內在迫切要求。
⑵要搞好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須緊緊抓住決定因素“人”才能解決好隊伍建設這個根本問題,應從三個方面加以解決:一是強素質。務必要把提高民警的整體素質作為一項首要工作來抓及抓實。二是定規矩。基層公安機關在認真執行現有法律、公安法規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三是嚴監督。要把監督的內涵不斷延伸,監督的內容不僅包括對執法工作的監督,還應包括個人作風,服務態度等監督,不僅要八小時內進行監督,對八小時外也要監督。要把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公安工作和民警隊伍的方方面面。通過內外監督,努力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保障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健康發展。
⑶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須走法制的道路
“二十公”將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基本內容歸納為“四統一五規范”即統一考錄制度,統一訓練標準,統一紀律要求,統一外觀標準,規范機構設置,規范職務序列,規范編制管理,規范執法執勤,規范行為舉止。要實現上述“四統一五規范”,必須用法律和制度管理公安隊伍,用標準建設公安隊伍,逐步把公安隊伍走上法制化的建設軌道。
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著機構設置不科學,上下事權不清,職能交叉,工作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問題,特別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存在設置不規范,名稱較亂等許多問題。制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是今年公安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務。
三、加強隊伍正規化建設采取的措施:
⑴以黨委重視為契機,強化隊伍整體建設
農場黨委對公安工作做到了“四個”確保,一是確保公安分局按上級指數要求配齊配強領導班子,做到分工合理,團結協作;二是確保在物資和財力方面全力支持公安工作;三是確保有影響的重特大案件黨委領導親自過問,親自聽取匯報,親自到現場。四是確保公安干警工資足月足額發放,連續三年為公安干警上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和體檢,確保公安干警無后顧之憂。我是秘書免費公文網做你最貼心的伙伴
⑵以公安部頒布的“五條禁令”為契機,強化隊伍作風建設
自公安部“五條禁令”頒布以來,召開了貫徹落實“五條禁令”的全體干警及家屬動員大會,制定了嚴格的實施方案。同全體干警及家屬簽訂了責任狀,明確正職抓全面,副職抓分管戰線,區所隊長抓警員責任制。做到全體干警人手一份“五條禁令”卡,達到熟知嚴守的目的。通過一年多 的實踐,分局上下認真遵守“五條禁令”堅持始終如一,真正做到工作期間不飲酒,管住自己的嘴,局內局外不參賭,管住自己的手,嚴格執行槍支管理和警用車輛使用規定,管住自己的物,同時抓苗頭查隱患,加大紀檢督察力度,收到明顯成效。
⑶以干警體能訓練為契機,強化隊伍文化建設。
今年五月公安分局要求全體干警每天早上進行一小時晨練,并統一購置了運動服和迷彩服,晨練中,分局領導親自帶頭,整齊劃一的隊伍為農場場區增添了一道靚麗的風景線。另外,每周六下午邀請高三體育教師指導習練太極拳和擒敵拳,通過一系列體能訓練,干警身體素質明顯提高,工作起來精神飽滿,精力充沛。在去年偵破特大流竄團伙盜牛案件,十多名干警在追擊犯罪嫌疑人時做到了反應早、速度快、氣不喘、腿不軟。沒等幾名犯罪嫌疑人跑出多遠,在短距離內將其抓獲。在農場黨委的關心下,我局改建了健身房、圖書館、淋浴室,開展了書法比賽,籃球、排球、羽毛球友誼賽,在緊張有序的工作當中使文化生活豐富起來。
⑷加強公安機關的內務管理和窗口單位建設,提高服務質量。
要按照“二十公”的有關要求,特別是公安部關于“人要精神,物要整潔,說話要和氣,辦事要公道”的要求,進一部健全和完善與內務管理服務群眾相關的制度,把內務管理與服務群眾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全面推進公安機關內務管理工作和服務群眾的規范化。
⑸進一步抓好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篇7
The Configur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Supervision Power Under the Dilemma of
Investigation Structural Reform
LI Xin
(Party School of the Shandong Committee of C.P.C,Jinan 250103,China)
Abstract:Strengthening the right to restrict the investigation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reform.China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issued their own mechanism which weakens the strength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puts heavy pressure on monitoring system.The audit-style pre-reform mechanism in practice tells us that pre-trial investigation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of Chinas internal constraints.Under the premise that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can not be achieved within the short term,combining the inside and outside supervision system is the better way to perfect power control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on.
Key words:preliminary examination;the integ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inspection of investigation;power restriction
“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但“我國對偵查權的制約呈現出一個顯著特點,即強調偵查權的內部制約,偵查權的外部制約先天不足。在偵查權的外部控制上強調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拒斥法院對偵查的司法審查,排斥辯護方對偵查的抗衡效果。”[2]而公安機關的偵審一體化改革又削弱了偵查權內部控制的力度,人為加劇了公、檢兩家在偵查體制中的疏離局勢,使偵查監督制度面臨著更沉重的壓力。重新認識偵查監督體制中的主體設置與權力配置問題,對推進偵查體制改革、完善偵查監督制度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偵審一體化改革遭遇困境
偵審體制改革始于1997年,即將公安機關內部原來相互沒有隸屬關系的刑偵部門和預審部門重新組合成一個偵查辦案實體,共同完成從立案到移送檢察院(包括作其他處理)的全部偵查工作。時至今日,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獨立的預審機構雖然取消,但在刑偵部門內部專門的、成建制的預審組織仍然存在,只是有的地方仍稱預審,有的地方改稱為案審指導或其他。另一方面,我們發現,預審組織結構的改變導致變通存在的預審程序在應用范圍、操作技術、權力功能等方面出現新特點。可以說,就現狀而言,“偵審合一”改革并沒有完全實現改革之初的目標預定,實際效果與預想的積極程度也相去甚遠。改革面臨或已處于“擱淺”或“虛置”的兩難困境。
(一)困境之一:擱淺
由于改革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如對效率目標定位的理解過窄、過于受到自身利益傾向的干擾、未融入刑事訴訟改革的整體視野等等,偵審一體化機制雖著眼于提升效率,結果卻造成了整個刑事訴訟效益的減損:一方面,偵審合一后,刑偵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預審辦案職能,造成案件質量下降,對后續的、審判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另一方面,取消預審后,“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與脫節的現象加劇。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的辦案重心更加明顯傾向于檢察機關審查的批捕部門,而不是為公訴成功作好準備”[3],影響了檢察機關公訴成功率,進而削弱了打擊犯罪的準確度和力度。基于此,部分地區公安機關提出了分步驟的改革設計,如在刑偵部門內部建立預審科室或預審、案審隊等,承擔原預審部門的大部分職能;也有一些地方摸索出“變通”措施,如在刑警隊內部各專業隊中設置專職預審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核把關。
目前,“偵審體制改革后偵查辦案工作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徹底改革,偵查預審機構、工作完全合一,由偵查員從立案到一體化操作,中間無單獨審核關節。二是沒有改革,繼續保持獨立預審機構及預審辦案程序,偵查部門破案后統一交預審部門繼續處理,統一收口。三是在刑偵部門中專設相對獨立的預審部門,主要負責強制措施的審批及逮捕后的案件處理等工作。四是,在刑偵部門內各專業隊分設專職預審員、法制員,專門負責案件拘留、報捕、移送之前的證據審查、把關。五是規定案件偵查工作由刑偵、經偵等有辦案任務的職能部門承擔,法制部門負責強制措施、移送前的審核,或者同時兼行逮捕后部分處理工作。前兩種情況雖然在個別地區存在,但數量比例很少,尤其是徹底改革的情況更少。”[4]據筆者了解,在大部分自稱已實行偵審一體化的地方,基本同時規定了案件在報捕或移送前必須經過法制部門審查。后三種情況是目前絕大部分地區公安機關所采用的模式。可見,全國范圍內,成建制的預審機構負責刑偵部門辦理案件的預審程序,以及法制部門兼行部分預審職能成為普遍情形。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偵審一體化的目標并未真正實現,偵審合一改革實際已遭擱淺。
(二)困境之二:虛置
需要注意的是,保留或恢復預審機構建置不等于繼續原預審辦案程序,原預審承擔的大部分取證辦案、深挖犯罪等職責被歸還于偵查人員,保留下來的預審或案審工作模式分兩種情況:一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繼續審理、審核案件,進行訊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移送審查、提請復議復核等。也有一些地方要求預審部門在捕后深挖犯罪。二是只在報捕、變更強制措施、移送、撤銷案件等重要環節上進行審核、批準。這種審查一般是獨立的、延時的。
第一種模式在設立專門預審中隊的地區比較普遍。筆者調查了解,江浙等地規定全市命案的訴訟工作,原則上為各辦案單位捕后移交刑偵支隊預審辦案指導大隊。各分、縣(市)局刑偵大隊的預審辦案指導中隊,主要負責本單位刑偵部門管轄案件的訴訟審理工作,原則上為刑拘后移交。采用專職預審員或法制部門“兼職”預審的地區一般以第二種模式為主。例如,揚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有專門的法制員,對全市命案偵辦質量進行兩次審核:“第一次,犯罪嫌疑人刑拘后7日內被提捕的,逮捕執行后3日內進行審核;刑拘至30日的,在提捕前審核。第二次,命案擬移送10日前進行審核,主要審核證據材料、定性定罪、辦案程序等。”[5]可見,偵審改革設計的“合一”方案在實踐中被虛置。
審核式預審機制的興起,很大程度上是公安系統內部各層次行動者主動選擇、合力推動的結果。具體說來,一方面,審核式預審能夠滿足偵查人員優化偵查決策、提高辦案質量、分擔偵查責任等利益追求,所以大部分地方公安機關維持或恢復了成建制的預審機構。另一方面,藉由對偵查案卷的層級式、全面性審查,公安內部專門的審查監督能夠將追訴權運作過程中的不規范甚至錯誤之處解決在內部,這對維護體制內部的連帶性利益也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偵審改革推動者對實踐中出現的“分地區、分步驟”等多元狀況的態度較為寬容。
二、偵審改革困境之啟示
“影響刑事司法的從來就是整個社會,而絕對不是一次改革,改革也許只是一個社會要求的記錄而已。”[6]在司法權介入審前程序對偵查權進行授權、審查之前,徹底廢止預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偵查預審制度中合理因素發揮功能。偵審一體化改革遭遇困境的現實給我們很多啟示。
在我國,除檢察機關的外部控制外,偵查機關的內部約束也是制約偵查權的重要方式。這種制約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督察及其主管領導,效果主要依賴于機關內部的職權分工與制衡,依賴于機關負責人對部分偵查行為的審查批準,依賴于督察、、考評等內部自律機制。
(一) 啟示之一:取消預審削弱追訴權內部控制的力度
因為沒有提起權與決定權的實質分割,也沒有審前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提訟的決定能夠直接產生案件系屬法院的效力。法院或其他組織、機構無法在之前或后開庭前的階段,對控方的請求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撐進行獨立的審查判斷。可以說,我國追訴權控制問題主要依靠內部路徑解決。而現有的追訴權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效果并不令人滿意。
首先,檢察監督效率偏低。對檢察機關,檢察監督存在手段有限、介入滯后、效果被動等不足,常常難以有效預防和糾正偵查違法。對公安機關,現有偵查程序設計中缺乏明確、規范的對接處理檢查監督的機制。例如,對檢察機關發出的監督意見,刑事訴訟法和部門規章均沒有明確具體的傳遞、落實部門,實踐中一般由各地公安機關自行把握,尤其偵審體制改革后,負責統一收口、統一對外的獨立預審部門被取消,各地做法非常不一,常常導致一些有益的檢察意見得不到重視,只草草落實或者被設法規避,嚴重影響了檢察監督的效果和效率。
其次,公安內部監督效果有限。公安機關內部在機制上普遍建立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過程性監督,也形成了法制、紀檢監察、督察與等部門互相配合的多方位監督體系。近年,公安內部先后出臺了《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以及《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一系列部門規章,各地公安機關也制定了大量的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建立了執法責任制、案件審核監督制、執法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以及復議、國家賠償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將公安機關的內部執法監督工作逐步推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在個案處理中,行政式的層級審批方式在大部分地區行之有效。但是,從訴訟程序角度看,這種監督體制存在很多問題。例如,監督職能分工粗放、權責不明,尤其是政工、紀檢、監察、督察等進行的監督很多不能產生正當訴訟程序意義的效果。又如,由于法制部門沒有相應的考核指標約束,法制部門的審核實際上一般只進行書面閱卷和程序意義上的訊問,出具的審核意見也以糾正案卷瑕疵、指導取證方向為主。這樣的“法制預審”對提高刑偵部門辦理案件的批捕率、率、定罪率等質量指標有積極意義,但程序封閉、行政治罪傾向明顯。
預審部門撤銷之后,公安機關未確立對案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特別部門或制度,只是依靠“一辦到底”、“責任到人”,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約以及內部探長、隊長、大隊長、分管局長多級把關,變更強制措施集體討論,疑難案件與法制部門一起研究等監督辦法。可以說,這些監督制約措施都是后置的、救濟性的,缺少對偵查行為同步的、預防性的、制裁性的制約,而且基本沒有考慮和設計犯罪嫌疑人法律幫助權、辯護權等參與性程序的必要性和空間。這樣,在追訴權封閉運行、司法救濟權薄弱的現實情況下,取消監督制約功能的預審程序,主辦偵查員一人負責從立案、拘留、批捕到的全部偵查辦案過程只會更加封閉、單向,個人能力素質、工作責任心等非制度性因素而非程序約束、權利對抗,成為影響辦案質量的決定性因素。
(二)啟示之二:公安內部自我約束機制與檢察院偵查監督制度相結合是完善我國偵查權力控制機制的可能進路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應當受到監督和制約,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筆者認為,制約偵查權的司法應主要作為一種救濟渠道或手段存在,檢察機關仍是我國偵查監督的主力。以預審為代表的公安內部自我約束機制與檢察院偵查監督制度“內外結合”,是完善我國偵查權力控制機制的較好進路。
1.由法院控制審前程序的偵查監督權配置方案在我國目前的司法語境中是一種烏托邦
基于對人性惡的深刻認識,西方社會對國家、政府權力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和戒備,形成了分權制衡和有限政府的理念,司法審查制度即是其典型表現。司法審查制度進入刑事訴訟,在制度層面上,以現代訴訟“司法最終裁決”理念和控辯式訴訟構造下“控審分離”原則為背景和依托;在觀念層面上,是西方國家法律傳統中“正當程序”觀念的邏輯展開。將審前調查活動納入中立、獨立的司法權視野,不在于保障調查的順利、有效進行,而在于實現對國家權力的控制與制約,為公民提供對國家偵控機關不當限制或剝奪合法權益的追訴行為的救濟途徑。
而我國的政治體制、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在“性本善”的人性預設上,自律傳統深厚而權力制約意識薄弱。司法權在實踐中常受到政治意識、社會價值觀、司法主體個人價值觀、職業素質和腐敗利益等因素的影響,對其控制能力也不可期待過高。另外,根據公共選擇理論,選擇行為是行動者在多種制約條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行為,包括偵查在內的刑事司法行為不是完全無“私”的。在強調偵查權力易濫用特性的同時,不可忽視職業素質、公正執法角色、組織文化以及被追訴方和社會公眾法律知識素養等主客觀因素對偵查人員自由裁量權的潛在制約,而這些卻是司法制約論者未曾深入思考的方面。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審前程序改革越來越強調縮減法官介入偵查的范圍和深度,將偵查程序的控制權逐步交還專業警檢機關,其中透露出來的信息是承認偵查的專業性、尊重偵查主體的能動性、引導偵查權力個體行為的規范性。這啟示我們,司法制約并不是解決問題的終極策略,引導形成偵查職業共同體、增強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建立行為的動態監控等方式也能降低權力主體的任意性和個別性,保障偵查權的良性運作。
可見,司法權深入偵查是實現我國偵查法治化的目標圖景,但在社會轉型、刑事犯罪高位運行的社會背景下,其可行性受到現實的掣肘。過分強調、理想化對偵查權的司法制約,勢必影響認識活動準確性的提高,損害懲罰犯罪基本目標的實現,故不宜作為近期改革舉措。
2.偵查機關的內部審核應與檢察機關審批監督相結合,保障偵查權力的理性行使
在更理想的司法控權模式難以建立的情況下,作為偵查權力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一環,現行預審機制中的合理因素將長期保留、繼續發揮作用。偵審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公安機關創造性地將“預審審核”嵌入原有的行政性層級審批之中,部分地方形成了制度性的辦案部門領導、預審或法制、公安機關負責人“三級審批”程序。具有“專業型權威”特色的預審的加入,使原有的以行政權威為重心的流水作業式審批程序,具備了更強的案件質量控制和偵查行為控制功能,在分擔案件辦理責任、降低決策風險,以及促進知識交流、提高偵查人員法律素質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隨著公安機關案件質量考評、辦案責任制、監督等制度的完善,以及以專門業務部門審核為中心環節的多級化羈押審批程序的廣泛推行等,偵查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制度不僅可能而且發揮了實際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偵查權力的任意性和個別性。
筆者認為,在現有“審核型”預審業務系統和業務網絡的基礎上,應探索結合檢察監督,強化監督、制約偵查功能的新機制。首先,要重建檢察機關的權威。“權力的重要特質在于它確保可行的因果鏈,不依賴于服從權力的參與者的意志――不管他是否愿意。”[7]我國檢察機關缺乏權威的監督手段和相應的制裁措施,偵查監督的權力因素尚不充分。在這方面的改革可以借鑒“檢察引導偵查”制度試驗中的成功做法,建立違法偵查申訴調查制度。對于偵查程序違法的案件,被追訴方有權請求檢察監督,檢察機關有權進行調查,并作出程序性制裁決定。其次,要在現有業務系統和業務網絡基礎上,通過預審機構職能的調整和規范,逐漸形成制度化的偵查行為監督、評價、引導機制,使改革后的預審程序成為勾連偵查與檢察監督的重要環節。預審與檢察監督相結合的前提是,按照控權思路簡化預審職能,進一步收縮、剝離其取證辦案職能,明確預審的職能主要是對偵查活動進行內部監督、審查,把案件的偵破、取證與卷宗的審查、證據的審核、強制性措施的審批等分開,在對偵查活動進行實質性監督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說來,(1)把案件的偵破與案件的處理分開,預審一般不直接辦案,舍棄過去預審從拘留或逮捕開始全面接手案件的辦案模式,明確預審是對公安機關辦理的進入刑事程序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進行監督。(2)重點在立案、強制措施、報捕移訴、撤案轉處等環節把關,進行相應的備案、審核、批準等程序性處理。對一般案件只作程序性閱卷審核,對復雜疑難案件結合適當的實質性調查。(3)加強對辦理刑事案件各部門的案件管理、組織培訓指導、協調對外刑事訴訟工作體系。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設計絕不是倡導變相、簡單地恢復偵審分立體制下的舊預審機制。預審是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基礎上,筆者嘗試性地提出一種以密切預審審核與檢察監督職能關系為核心的改革方案。具體來說,按照偵審一體化改革確立的偵查員主導破案辦案思路,在現有預審、偵查部門相對分離的基礎上,將目前單設的預審部門內部那些主要承擔偵查職能任務的人員進一步分離出來,使其徹底融入各偵查實戰部門。同時,仿效駐看守所檢察官制度設計,選派有經驗的檢察官派駐公安機關,與分離偵查職能后保留下來的審批人員等組合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新組建的預審部門接受公安機關的組織領導,也接受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業務指導,主要對公安機關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的全部偵查業務進行近距離引導和監督。
需要強調的是,(1)此種模式下預審組織不直接介入、干涉偵查部門具體偵查破案、辦案過程,不親自實施補充偵查或具體地指導、參與訊問犯罪嫌疑人等偵查行為,只是對具體偵查行為進行過程性監督和重點性審核。新設預審部門的權威性主要來自組織成員良好的法律素質、相對中立的主體地位和法定客觀義務的承擔,而不是行政性層級地位的提升或實體性懲戒權力的獨占。(2)與強調追訴一體化的“檢警一體化”、“檢察引導偵查”等改革不同,此種方案強調的是公安機關固有的內部監督體制與法定檢察監督權的結合。“自我約束”是我國現有追訴權濫用制約機制的特點,拉開檢警距離、檢察官司法化是監督制約的通行手段。在審前司法審查未建立、庭前審查“有訴必審”等情況下,過分密切警檢關系,使檢察官當事人化的“一體化”制度設計,對于防止權濫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將會是一種災難。讓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供補充完善證據方面的意見的設計,稍有不慎便會把監督變為配合、把引導追訴變為“夾生飯”案件處理工具,導致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能和救濟地位的實際缺失。將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與審查進行職能區分,明確監督以防范、糾正偵查程序中的違法行為為重點,這是“審監結合”式預審建立的重要基礎性配套改革。(3)審監結合模式下的預審監督以偵查行為程序合法性為主要對象,偵查人員必須服從、接受預審部門依法進行的指導和監督。對預審部門提出的意見、作出的程序性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聽從的,預審部門有權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中止程序或更換偵查員,也可以在偵查員晉升、考評時提出意見。但是,預審不以實體懲戒為唯一目的,重在形成保障偵查程序正當性的行為標準、增強偵查員的程序意識和壓力。
“審監結合”預審模式的可行性在于:
(1)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這種模式既不違背預審“審核證據”的法定職能定位,又能促進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落實,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改革,無需進行立法上的大變動,能夠維護和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能降低改革的立法成本。
(2)順應審前程序改革趨勢。在現行偵查體制下,偵查機關自我授權、行政審查、封閉決策,使控辯勢力本已失衡的偵查程序成為訴訟中人權保障最薄弱的環節,改革勢在必行。學界一貫強調加強偵查權監督制約、防范制裁偵查侵權行為,所提出的改革進路涉及方方面面,引入相對中立的第三方是其中得到廣泛贊同的重要思路之一。順應此趨勢,偵查權力內外制約均需完善加強。目前,司法權更適宜提供救濟性審查,檢察機關仍是相對最好的偵查權外部監督者。而“警察在偵查期間更多地求助于檢察官的一些法律意見,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關聯……這些措施的實施不僅使偵查活動變得更有效,而且保證了行為的合法性。”[8]
另外,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并非只承擔追訴職責,還包括公正執法的法定義務。“當不同的角色人物被分配給不同層級或同一層級的不同部門行使時,就可能在它們之間形成張力。”[9]審監結合模式下的預審部門雖然設置在公安機關內部,但相對獨立于偵查行為主體,二者之間的張力能夠為實現公正執法提供結構性保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檢察機關“經常是從如何有效進行追訴的角度進行法律監督,而極少從有助于嫌疑人辯護的角度開展法律監督”[10]的狀況。而且,這種內外結合、以內為主的監督模式不會對偵查權造成過分干擾,人員、權限的調整以原有體制為基礎也不會造成組織內人事級別的巨大變動,預計遭到強烈反對或普遍抵制的可能性較低。
(3)具備一定的思想基礎。實務界呼吁恢復預審機構與業務的聲音多基于對案件質量下降的憂慮,而實踐中對偵審合一改革方案的變通主要是在目前犯罪高發、復雜但偵查能力短時期內難以大幅度提高的情形下,應對公安內部績效考評及維護社會秩序等多方壓力的不得已之舉。在偵查職業化、科技化氛圍中,廣大基層公安民警對通過提高偵查人員能力素質提高辦案質量的改革思路并不否認和排斥。根據筆者對訪談情況的粗略統計,受訪對象中反對這種思路的同志所占比例極微,個別經驗豐富的長者還特別強調,要求偵查員“一竿子插到底”辦案是短期陣痛、長期受益。訪談還表明,大部分對“偵審合一”體制改革有異議的民警只是不贊同在技術、物質等條件并不配套的情形下,單向人力要警力的“人治”型改革取向。可以說,打造“會偵查、會抓捕、會訊問、會收集運用證據定案、會制作法律文書、會整理裝訂案卷”的偵查隊伍,已成公安機關專業化建設的共識性目標。隨著偵查人員程序意識、取證能力的提高,將原預審部門承擔的偵查職能“復位”,按照監督控權思路改造預審制度,能夠得到實踐部門的認同。
(4)具備一定的實踐基礎。以往偵審分立時,預審部門直接對外,具體的偵查監督意見、措施由預審部門落實,借此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合作經驗。改革十年來,當年預審部門的領導骨干和青年主力相當一部分還在從事公安工作,其資歷、經驗與審檢結合模式必需的審批、監督職位要求比較匹配。另外,偵審體制改革后,隨著偵查辦案責任制度的實施,預審、辦案指導等部門在案件證據審核、強制措施審批、報捕移訴前審查等方面的能力得到鍛煉和提高,與原有的中隊長、大隊長、分管局長多級把關、集體討論、征求法制部門意見等機制的磨合情況較好,在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力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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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在全市范圍內通過繼續深入開展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等違法車輛專項治理,使城鄉道路上駕駛無牌無證行為和駕駛假牌假證、挪用號牌、遮擋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懸掛單面號牌等違法行為基本消除;違規車輛偷逃稅費的追繳到位;全市警用車輛和晉“0”號牌車輛的管理使用基本規范;駕駛員遵章守法的自覺性明顯增強,為全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創造更加優良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
(一)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車輛;
(二)挪用、套用其它號牌車輛;
(三)私自涂改、遮擋號牌車輛;
(四)不按規定安裝號牌車輛;
(五)偷稅逃稅車輛;
(六)警用和晉“0”號牌車輛違規行為。
三、有關政策規定
國稅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地稅部門:根據《山西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微型客車(排氣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輛180元/年;小型客車(載客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每輛360元/年;中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輛420元/年;大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20人)每輛480元/年;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80元/年。此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補繳方法:需要“交強險”的,“交強險”時車船稅由保險機構按規定代收代繳;不需要“交強險”的,到車籍地地稅機關補繳稅款。
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四、專項治理的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由市紀委監察局、市糾風辦牽頭,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隊、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配合開展。
1、聯合行動,嚴格執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違法車輛后,向有關部門互通情況,由公安交警、國稅部門、地稅部門按政策規定分別對查扣的違法車輛處理處罰到位,再行放車。對違規警用車輛嚴格按《警用車輛規定》處罰。
2、對2009年前查處的違規車輛進行追訴,對公安交警處罰后已及時補齊手續的,不再追究;對交警處罰后沒有補齊手續,現在繼續上路被查處的按高限處罰。要關注民生,對農村五小車輛的違規行為低限處理;突出重點,這次行動主要針對市鎮兩級黨政機關及民用違規車輛。
3、對城建系統的環衛、灑水、城市監察及大型水泥灌車、各種工程車輛等違法車輛,與其它車輛一樣,一視同仁,從嚴查處。
五、專項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部署。各鎮(街道)、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整治工作,迅速行動,精心組織,成立工作協調機構,制定工作方案,調配得力人員,明確各自職責,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強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各單位執法人員要按照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要求,執證上崗,亮證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人性化執法,使此次整治活動既能教育群眾,又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篇9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1.《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全文)》
2.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4.《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全文)》
5.交通安全法規新規定2017全文
6.最新《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處罰規定
8.《廣告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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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任務
(一)打擊非法采砂
利用一個月的時間,集中力量,采取果斷措施,依法嚴厲打擊境內非法采砂行為。對抗拒、阻撓執法人員、毀壞水利工程設施、影響社會安定的非法采砂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對于黨員、干部參與非法采砂的,由紀檢、監察、公安部門依法查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限采點結束采砂
對2010年至2011年度經批準的限采點一律結束采砂,抓緊時間清理砂場,對不能按要求落實的,要嚴格落實處罰,直至吊銷采砂許可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格追究。
(三)堅決取締非法砂場
汛期將至,根據防洪要求,清除河道灘地非法砂場,保障防洪安全;對擅自轉讓、占用耕地用于非法經營砂場的要嚴肅查處、堅決打擊。
三、時間安排
(一)2011年4月30日至5月6日宣傳發動,并摸排造冊;各鄉鎮在顯著位置和重點區域張貼《市區人民政府關于轄區河道禁止非法采砂的通告》,并把此通告發至非法采砂船主和砂場經營人員,統計非法砂堆數量和方量;制定切實可行的集中整治方案上報區政府。
(二)2011年5月7日至5月17日集中整治。區政府從公安、紀檢、檢察院、海事、安監、水務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執法組,對我區境內屢禁不止的重點非法采砂河段進行聯合打擊。
(三)2011年5月18日至5月31日,區河道管理局和水政監察大隊配合鄉鎮政府對零星非法采砂進行打擊,鞏固和保持集中整治成果。
四、組織及分工
集中整治期間,成立相應工作組織,實行分工負責:
(一)督察組由區紀委監察局牽頭,區政辦、區政府督查室、區人大辦公室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督察各鄉鎮砂堆清理進度、執法隊執法情況等綜合工作。
(二)綜合組從區水務局抽調專門人員辦公。主要負責對各類信息進行分類匯總、起草文件、簽到、編制簡報、新聞等后勤工作。
(三)執法組
執法一組由河道局全體人員、海事局2人、公安局2人,主要負責打擊區段渦河內的非法采砂,配合有關鄉鎮進行砂堆清理;執法二組由水政監察大隊全體人員、公安局2人組成,主要負責打擊區境內中小河流的非法采砂,配合有關鄉鎮進行砂堆清理;兩隊執法人員根據需要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靈活行動。如遇重大案件,兩隊人員統一行動,相互配合,對非法采砂進行聯合打擊。
(四)各鄉鎮綜合執法組
人員由各鄉鎮抽調精兵強將組成,負責打擊本轄區的非法采砂和砂堆清理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各負其責,鞏固長效監管機制
建立由區政府牽頭,紀檢、監察、水務、海事、公安、安監、國土、宣傳、工商、交通等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參加的治理河道采砂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簽訂責任狀的形式,明確各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在河道禁采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堅持屬地管理和行政首長負責制。
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首長負責制,負責對轄區內非法采砂、堆砂現狀進行摸排,責令砂場主限期將砂堆自行清理完畢并復耕,對逾期沒有清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采砂戶非法所得的礦產資源依法予以沒收,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租土地堆砂的由區國土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部門協同,強勢執法
執法隊負責對境內河道采砂船只進行清理,責令非法采砂戶限期自行拆除采砂設備,并把采砂船停靠到指定地點,然后用鋼板把船焊接連在一起統一停放;或者自行把采砂船拖離河道。對未經水務局允許,私自把焊接連在一起的采砂船拆開的、或者未經水務局允許私自停靠在河道內的其他非法采砂船,由海事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采砂船只予以沒收、并進行切割處理。
(四)落實責任,嚴格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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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察制度,配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
(一)不按規定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的;
(二)違法收費的;
(三)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不依法告知權利的;
(六)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七)違法執法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規定受理:
對區、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二)對鄉(鎮)政府或者區、縣(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投訴,由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三)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四)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組織主管的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五)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六)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部門本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七)影響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受理。
第七條已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八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立案。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對屬于本機構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立案。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不同情況,將投訴轉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受轉辦部門應當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不得再轉辦,并且應當在限期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轉辦的政府法制機構。
(二)調查取證。政府法制機構立案后應當及時組織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可向有關機關、組織、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的案卷、文件及資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三)處理。投訴案件經調查,確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投訴案件經調查不屬實,政府法制機構應如實回復投訴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并告知行政執法部門。
(四)送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送達行政執法部門,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九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核。
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的各項工作制度。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每半年應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一次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綜合情況。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督察決定,對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政府法制機構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以投訴為名,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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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是公共利益項目順利實施的前提,也是保證城市建設、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各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行政、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依法有序快速推進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規定,切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要緊密結合城市發展戰略要求,統籌兼顧、合理編制全市房屋征收計劃,積極協調、指導、監督各區政府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政府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調動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積極條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證房屋征收進度、質量及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密切工作銜接,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努力為全市經濟社會好發展快發展大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確定征收責任,強化工作落實
根據《征收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市實行“全市統籌、分區實施”的房屋征收工作體制。市政府負責全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統籌計劃、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設立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征收辦),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財政、公安、監察、審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負責按照職能分工,支持、配合、監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明確征收程序,密切工作關系
(一)編制房屋征收計劃
市征收辦根據公共利益項目需要,組織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和區政府論證編制全市房屋征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區政府執行。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征收辦根據征收計劃適時在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通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二)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房屋征收通告后,區征收辦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與房屋補償相關的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區政府召集房屋征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論證征收補償方案。
(三)征求公眾意見
區政府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對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由區政府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
區政府根據公眾意見或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征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征收辦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征收辦根據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資料編制項目征收補償費用概算,告知項目提報部門(單位)將所需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存儲到市征收補償專戶;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征收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由區征收辦組織召開房屋征收大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對區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區征收辦報請區政府依照《征收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補償決定報市征收辦備案。對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條件的,由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執行征收政策,保持標準統一
房屋征收補償堅持依法公平原則,嚴格執行《征收條例》有關規定。對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計算補償款;對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算差價款。具體補償政策另行制定。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五、加強征收監督,規范工作行為
(一)加強補償監督。各區政府要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實施補償。市征收辦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公開自選房號的監督,確保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執行情況的監督。
(二)加強評估監督。市征收辦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評估監督機制,實施規范動態管理,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暗箱操作和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等侵害被征收人權益的行為。
(三)加強執法監督。市征收辦要加強對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以及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征收行為的監督,依法糾正不當征收行為。
(四)加強法紀監督。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辦理相關手續,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參與抵制征收;征收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征收政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等行為,監察部門要及時介入,嚴肅查處。對強買強賣房屋,惡勢力介入征收甚至暴力抗法、擾亂征收正常秩序等行為,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依法查處。
(五)加強安全監督。區征收辦要全面落實房屋征收安全措施,嚴格執行精細化、規范化工作標準,確保房屋征收現場秩序規范、施工安全、環境文明。市征收辦要加強日常指導監督,定期督察并通報結果。
(六)加強考核監督。市征收辦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規范化考核機制,切實加強區、縣(市)征收規范化指導監督,定期考核并公布結果,全面營造依法有序規范的房屋征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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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指導意
見》和《公安局全面推進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工作
意見》的工作要求,確保在公安執法活動中杜絕因不當執法引發
治安不穩定因素,進一步提高執法規范化建設水平,現就全
面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增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當前,公安執法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嚴
峻經濟形勢下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人民群眾及公眾輿論對良
好治安秩序的期待度上升,容忍度降低;對公安機關執法的依賴
度上升,信任度降低;對維護自身權益的追求度上升,承受度降
低;對執法行為的關注度上升,認同度降低。日趨繁重的公安執
法活動,不可避免的處在各類社會矛盾沖突的最前沿,執法中的
任何細微不規范行為都可能激化矛盾,引發極端行為,甚至成為
社會治安不穩定因素的導火索。面對嚴峻的執法形勢,民警法律
素質、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等與新形勢、新挑戰仍存在一定差距。
作為首都的一部分,公安執法是否規范,直接影響著政府和
國家的形象。全面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是進一步提高公安
機關執法規范化水平,確保完成建國六十年大慶重大保衛任務,
以及確保乃至首都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良好的戰略性任務。
二、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要以“三個代表”重
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積極適應“平安”建設新要
求、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為出發點,統一執法思想、規范執法主
體、完善執法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
法質量、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從年到年,用三年
時間,實現“執法為民”思想牢固樹立、執法活動“主體合格、
制度健全、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以及執法信息一體化、數字化
的總體目標,形成契合首都公安執法特點的完備的規范化體系,
使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步入首都公安機關先進行列。
三、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執法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由長任組長,政委任副組長,黨委其他成員任小組成員;領導
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法制處處長任副主任,紀委、督察、辦公室、政治處、法制處、
裝財處及各支隊、業務處確定一名領導任辦公室成員。領導小組
辦公室設在法制處。
四、重點工作措施
為扎實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市局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工
作意見,結合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年內重點推行以下
七項具體措施:
(一)制定完善維穩處置工作規范。要結合當前形勢,
認真梳理接、處警等執法活動中易發生問題的環節,預設可能發
生的各類問題,制定針對性的處置工作規范,要做到繼承奧運安
保遺產,充分體現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要求。
(二)規范打擊犯罪的各項工作機制。要在嚴格依法的基礎
上,按照寬嚴濟的政策要求,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
一,進一步修改完善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送案、處
理、結案等具體流程及辦理標準,突出對嚴重違法犯罪打擊處理
的導向性。
(三)積極落實市局推行的執法資格認證制度。在范圍
內積極落實執法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全員培訓,確保從事執法工
作的民警全部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確保負責執法辦案審核、審批
的領導全部具備執法資格,經培訓不合格的民警和領導一律調離
執法工作崗位。
(四)開展基層執法崗位領導輪崗輪訓。組織基層執法辦案
單位的所隊長、警長以及主辦民警分期分批到法制、預審等部門
輪崗輪訓;法制、預審等部門分批組織服務隊到基層辦案部門體
驗、指導基層執法工作,全面提高基層執法領導的綜合執法能力。
(五)健全涉法投訴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健全人
民群眾涉法的受理、交辦、調查、報告、答復等工作機制,
對于經調查反映問題屬實并構成執法過錯的,嚴格按照執法
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到個人;同時,探索建立涉法防控
工作機制。
(六)設立執法監督網上信箱。在法制處主頁設立“執
法監督信箱”,接受局屬各單位基層民警對執法監督的建議和意
見,接受對執法辦案工作中不規范行為的舉報,擴展執法監督的
渠道。
(七)推行執法現場記實制度,推廣應用“執法規范通”。按
照市局總體部署,積極推行執法現場記實制度,逐步在所有執法
場所配備攝錄像設備,對民警執法過程錄音錄像,逐步做到執法
即攝像;各警種重點執法崗位的現場影像信息,要逐步連通到分
局監督部 門,督促民警規范執法語言、動作,同時明確執法責任,
防止執法爭議;積極應用信息化警務終端設備“執法規范通”,確
保民警及時學習,全面提高準確掌握執法依據、輔助固定案件證
據和采集人、地、事、物、組織信息的能力,用信息化手段促進
規范化建設。
五、抓好執法規范化體系建設
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個系統不斷完善的過程,既需要重點建
設的不斷推進,亦需要配套制度的不斷完善。按照公安部、
的總體部署,結合的重點建設項目,決定年內重點規范
健全以下五項主要制度及配套制度,并將任務分解,確定責任單
位和完成時間,從而保證執法規范化建設健康有序推進:
(一)健全執法辦案工作制度:
1.健全執法基礎工作建設:進一步加強執法基礎臺帳建設;
完善刑事、行政執法具體環節的操作規范;進一步明確各類案件
的受理、立案、收案、處理和結案的具體標準。
(1)規范基礎臺帳:牽頭單位為督察隊,協辦單位為法制
處以及局屬各執法辦案單位。督察隊指導局屬各辦案單位建
立規范的基礎臺帳,并加強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執
法監督機制移交法制處,采取執法監督措施。此項工作于月
日前完成。
(2)健全執法辦案規范:牽頭單位為治安支隊、刑偵支隊、
國保支隊、法制處、預審處、人口處、內保處、信通處,協辦單
位為局屬各執法辦案單位。牽頭單位針對本系統執法辦案的流程
環節制定執行規范,并將執法辦案規范匯編上報執法規范化
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3)參照市局相關規定,修改、完善刑事案件和治安
行政案件送案和依法處理細化標準。牽頭單位為法制處、協辦單
位為局屬各辦案單位。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2.建立主要領導指導檢查“辦案和監所”工作制度:牽
頭單位為法制處、預審處、看守所、拘留所,協辦單位為局屬各
辦案單位。根據市局領導要求和有關文件規定,主要領導應
每月至少兩次到法制、監管、預審部門辦公地點和監管場所
進行檢查指導,法制、預審、看守所、拘留所要結合自身工作,
準備相關材料,匯總突出情況,為此項工作的落實開展做好基礎
保障。此項工作應在月日前完成。
3.全面加強對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地點的安全防范和
審查訊問工作制度:牽頭單位為紀委、督察、看守所、拘留所、
局屬各辦案單位,協辦單位為法制處、信通處、裝財處、相關支
隊、業務處。局屬各單位將本單位留置、審查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場所逐一向督察部門申報注冊,由督察部門登記備案;督察及監
所部門參照市局規定,制定執行規范,明確看管場所設置標
準,明確看管、審查及帶嫌疑人外出就醫、辨認地點、抓捕同案、
起獲贓物等辦案活動應履行的程序,并組織開展專項培訓;紀委、
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制定專項督察和追究責任的規定,法
制處對發生的執法問題嚴格采取執法監督措施。要逐步實現將所
有辦案場所的辦案圖像傳輸到督察部門進行實時監控,堅決杜絕
各類安全事故和違法違紀問題。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4.落實市局監管場所三級管理及談話工作制度:牽頭單位:
看守所、拘留所。看守所、拘留所根據市局三級管理和三級談話
制度的相關要求制定規范,加強監管場所的管理及問題整改
工作。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二)健全執法監督考評工作制度:內容包括建立執法大監
督組織領導機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執法過錯追責和執法
問題整改機制、深化執法質量考評工作。重點是進一步促進執法
監督職能部門的聯動,完善執法監督方式和措施,進一步強化執
法監督工作的針對性,進一步細化執法責任。
1.建立執法大監督組織領導機制:按照市局建立執法大監督
組織領導機制的相關要求,在黨委領導下,成立執法監督委
員會,由政委任委員會主任,黨委其他成員任委
員會委員。下設執法監督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主管法制的
副長兼任,法制處處長任副主任,紀委、督察、政工、法制、
、裝財等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
全局執法監督工作。執法監督辦公室下設執法監督小組,負
責日常執法監督工作。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2.完善執法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牽頭單位為法制處,協辦單
位為紀委、督察、政治處、辦公室、裝財處、相關支隊、業
務處及局屬派出所。在執法聯席會議前期運行的基礎上,根
據執法辦案監督機制的相關規定,繼續完善執法聯席會議機
制,聯席會議除每月定期召開外,遇有重大、敏感案件隨時召開,
各成員部門及時通報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突出性執法問題,共
同研究解決措施。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3.完善執法過錯追責和執法問題整改機制:牽頭單位為法制
處,協辦單位為紀委、督察、政治處、辦公室、裝財處、相
關支隊、業務處及局屬派出所。針對涉法、投訴、媒體報道、
執法檢查等各種途徑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進一步完善調查、認
定、移送、追究、整改等工作制度。對查實的突出問題在落實整
改的同時,要以警示案例等方式在全局范圍內通報,直達所有基
層執法單位和全體民警,組織學習討論,從中吸取教訓,避免同
類問題反復發生。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4.深化執法質量考評工作:牽頭單位為法制處等具有執法考
評職責的所有業務處(支隊),協辦單位為局屬其他各辦案單位。
各執法質量考評業務部門,要結合本系統、本單位的法定職責,
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執法辦案工作規律及市局、關于執法質
量考評項目調整的意見,進一步調整本系統考評工作標準,不得
設定各種不利于理性、公正、文明、規范執法的內容。要進一步
完善執法檔案和執法質量預警機制建設,加強網上考評,努力做
到公平、公正。此項工作月日前完成。
(三)健全執法培訓工作制度:牽頭單位為政治處,協辦單
位為法制處、辦公室、裝財處、紀委督察及相關支隊業務處、局
屬各派出所。重點是制定公安法律法規和各級執法規范性文
件學習培訓計劃;完善各警種及業務部門勤務規范和專業技能培
訓演練方案;保障執法資格認證培訓;實行基層執法工作領導民
警輪崗輪訓。此項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四)健全執法勤務工作規范和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范:
1.健全執法勤務工作規范:重點是進一步完善處警及接待群
眾規范和處置規范,并將執法勤務匯編報執法規
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是完善處警及接待群眾規范:牽頭單位為辦公室、勤務指
揮處,協辦單位為政治處、紀委督察、以及其他局屬各業務處、
支隊、派出所。重點是進一步完善執法民警在接警、出警、處警
和接待、答復群眾等工作中的動作、語言規范。此項工作月
日前完成。
二是完 善處置規范:牽頭單位為治安支隊,協辦
單位為政治處、紀委督察、以及其他局屬各業務處、支隊、派出
所。重點是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執法
民警在處置中的動作、語言規范。此項工作月
日前完成。
2.加強執法輔助人員管理:牽頭單位為政治處、督察隊,協
辦單位為各業務處(支隊)、各派出所。政治處牽頭根據執法
工作實際情況和需求,嚴格按照上級機關的規定,制定執法輔助
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單位執法輔助人員的錄用、管理、
職責、待遇、紀律等,嚴禁其單獨從事執法工作。此項工作于
月日前完成。督查隊牽頭開展對各類執法輔助人員單獨或者協
助民警開展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執法問題的整頓。此項工作于月
日前完成。
(五)健全執法信息處理工作規范:內容包括健全執法信息
化工作規范、完善警務公開制度、樹立執法典型活動等。
1.健全執法信息化工作規范:進一步完善執法信息采集、錄
入等工作規范;進一步完善執法信息分析、研判、預警工作機制。
牽頭單位為情報信息中心,協辦單位為信通處、法制處以及其他
局屬業務處(支隊)、各派出所。此項工作月日前完成。
2.進一步完善警務公開制度:牽頭單位為辦公室、法制處,
協辦單位為紀委、督察以及其他局屬業務處(支隊)、各派出所。
辦公室、法制處牽頭對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全面清
理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執法信息。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
工作考核制度、執法信息公開審查制度,參照市局規定明確
依法公開信息的范圍、程序、考核及責任追究等具體規定。此項
工作于月日前完成。
3.開展樹立規范執法典型活動:牽頭單位為政治處,協辦單
位為辦公室、法制處、各支隊、業務處、各派出所。此項工作要
于月日前制定具體方案并進行部署,于月日前全部完
成。
六、開展執法規范化專題活動
為加大力度快速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決定年內在重點
建設上述機制、制度的基礎上,大力開展好以下四個專題活動:
(一)開展“集中規范”活動。各執法單位要從與群眾利益
密切相關的執法工作崗位、基本環節入手,全面梳理本單位執法
執勤的工作流程,緊緊抓住直接影響公安機關執法質量、執法形
象和執法效果的普遍性、突出性問題進行大普查,追根尋源分析
研究,端正執法思想;要針對查找出來的不規范問題,制定完善
本單位各項執法制度和行為規范,確保本單位每項執法行為都有
明確、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行為規范。
(二)開展“全面培訓”活動。依靠“每周一訓”、“法制大
講堂”、“輪值職輪訓”、“資格認證培訓”等平臺,開展以基本法
律知識、執法工作規范、信息化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全員學習
培訓活動。通過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全局民警的法律素質和執法
能力。
(三)開展“規范執法比武”活動。由政治處組織各執
法單位開展以法律和規范執法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大比武”活動,
以此發現業務專業人才,并帶動全局掀起執法規范化大練兵的高
潮。
(四)開展“執法規范化示范單位、先進個人推樹”活動。
認真總結規范化建設中先進單位的成功經驗做法,及時樹立并推
出一批執法規范化先進單位和個人典型,通過組織現場會和專場
報告會等形式,全面推廣執法規范建設中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帶
動執法規范化水平的提高。
七、具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執法規
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
落實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精神和全面深化首都新警務戰略、確保
建國六十周年等重大安全保衛任務圓滿完成的重要舉措,高度重
視,精心組織,切實抓好組織落實工作。
(二)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項全局性
工作,各單位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協同作戰,
形成合力。法制處要做好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組織、推動、協
調和指導工作,辦公室要做好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對外宣傳報
道,政治處要做好的執法培訓、資格培訓、推樹典型等有關
工作,紀委、督察部門要對局屬各單位工作進展、任務和目標完
成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裝財部門要做好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后
勤保障工作。
(三)明確重點,狠抓落實。各單位要按照執法規范化
建設的重點措施和活動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工作方案和
工作措施,科學安排,統籌兼顧,確保本單位的執法規范化建設
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強宣傳報道和信息報送。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執法規
范化建設的宣傳報道和信息報送工作,要明確專人負責,并在工
作中認真收集、匯總本單位執法規范化建設中的具體措施、取得
的突出成效和成功經驗,及時梳理總結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