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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年來,在多方論證的基礎上,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一個部分積累制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然而,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實際運行卻不盡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值得引起理論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對當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存在問題及其根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應當更加務實地對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歷史的簡單回顧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國家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條例》,其保障對象是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主要特征是由國家規定基本統一的養老待遇,由各類單位和企業支付養老費用。由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由國家統負盈虧,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享受對象經限定的由國家統一管理并保證養老金發放的養老體系。
到了80年代,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要求國有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樣,養老包袱的輕重就嚴重地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養老基金由企業統籌向社會統籌方向發展勢在必然。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開始。這實際上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
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強調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模式。該模式要求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事實上,我國采納了世界銀行倡導的“三支柱”模式,即強制性的現收現付制作為第一支柱,強制性的個人賬戶作為第二支柱,自愿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繳費工資的13%由企業在稅前支付,它將保證繳費15年以上的職工在退休時獲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個人和企業共同負擔,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當職工退休時每月可得到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作為第一支柱的統籌賬戶和第二支柱的個人賬戶,可合計提供58.5%的目標替代率。①
概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從企業統籌走向社會統籌;二是從單一的現收現付制走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三是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將非國有企業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適當調整了繳費率和養老金的替代率,糾正了養老保險體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解決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問題,疏通勞動力流動障礙;應對人口結構不利變動對現收現付制的挑戰,削減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盡管已有的研究從理論上論證了多支柱模式的優越性,以及通過模擬研究②論證了我國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型的現實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在運作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許多預期之外的問題。
1.個人賬戶“空賬”規模巨大,部分積累制名存實亡
由于現行的部分積累制是在現收現付以及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就要求當前工作的一代不僅要承擔上一代的養老責任,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由此帶來了巨大的轉型成本。
對于改革之時已經離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間經歷制度轉換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③進行區別對待。即已經離退休的“老人”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于“中人”,新制度規定將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他們所享受的養老金待遇與他們在改革之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也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這樣,“老人”和“中人”的養老金來源就成為一筆“歷史債務”(即轉型成本),如國務院體改辦2000年測算的結果為67145億元(何平,2001)。[3]
現行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養老保險費的實繳數額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統籌賬戶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現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此個人賬戶的基金幾乎全部被挪用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即個人賬戶只是一個名義賬戶。在名義賬戶下,資金的回報率是由政府規定的,而不是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從根本上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2.繳費率相當高,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沉重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平均養老保險費與平均工資的比率)目前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從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為10%),甚至高于國際警界線(20%)。根據對OECD24個國家社會保障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高于中國(孫祁祥,2001)。[4]
盡管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工資基數的方式向職工轉嫁部分社會保險費(轉嫁能否順利實現取決于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彈性),但過高的繳費率無疑將提高企業的經營成本,并形成繳費企業與未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而在現行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須繳納“四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外,還須繳納不菲的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實現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再分配功能的資金來源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際上大部分來源于工薪階層。這種狀況對于培育中產階級,改善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結構是不利的。
如果說西方國家的高繳費率主要緣于提供了過高的社會福利,即所謂的“福利病”(同工資一樣,社會福利水平具有很強的剛性),我國的高繳費率則主要在于龐大的轉型成本——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覆蓋面、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過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理論界熱衷于探討的老齡化問題,事實上并非造成高繳費率的重要因素,而這恰恰更增加了人們對于老齡化將帶來的高贍養率的擔憂。
3.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擴大覆蓋面舉步維艱
當前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非常嚴重,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992年至1998年,收繳率分別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龔秀全、黃勝開,2002)。[5]截至1998年底,企業共欠繳養老保險費302億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億元,相當于當年養老金發放金額的20%。而且,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進展也乏善可陳。1999年,國務院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速把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包括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但直到2005年底,養老保險參與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見表1)。覆蓋面未能順利擴大,直接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到1997年底,93.9%的國有企業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參與率為53.8%,其他所有制企業只有32.0%,事實上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二是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從1993年到2005年,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參保職工人數上升了78.8%,而參保離退休人員則上升了168.2%,負擔率提高了50個百分點。
在現實中,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但過高的繳費率、有效征管體制的缺失,則大大增強了企業逃避繳費的動機。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逃稅漏稅現象本來就非常普遍,更何況是以“費”的形式進行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
從職工個人方面來看,由于當前的工薪階層不僅成為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而且現收現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和過低的投資回報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難以有效形成職工對企業繳費的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縣或地、市級政府)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區至今仍然是實際的管理者,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將使它們失去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顯然,在它們擁有對養老基金控制權的時候,它們有積極性向企業收取養老保險費;而在它們喪失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之后,它們的積極性將相應降低。此外,在省級統籌的運作中,省內地區之間的交叉補貼也會對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產生嚴重的影響。例如,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盈余被拿去與其他縣(或市)分享,這個縣(或市)將不會有實現盈余的積極性;反之,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來自統籌基金的補貼,這個縣(或市)也不會設法去消減赤字。
4.其他存在的問題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其他問題還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獲得令人滿意的收益率、省級統籌進展緩慢等。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年報為例,其歷年的投資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而自199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以來至2000年底,真正實現省級統籌的只有5個省,17個省通過省級調劑金進行上繳下撥,8個省還沒有建立省級調劑金或者雖然名義上建立了但沒有運作(趙耀輝、徐建國,2003)。[6]過低的投資回報率大大打擊了職工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信心,甚至使個人賬戶的繳費異化為某種稅負(由于資金回報率低于其機會成本);省級統籌難以實施,則不利于調節省內地區之間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養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風險和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個人賬戶空賬、繳費率過高、拖欠及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這些問題之間的關系中可以看出,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拮據表現為個人賬戶空賬,并產生了提高繳費率的要求;過高的繳費率又大大增強了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動機;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行為,反過來又影響了養老保險費的順利征收,并使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難以實施;最終導致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從而使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在實踐中遭遇的嚴峻形勢所折射出的現行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過于執著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財務平衡。面對巨大轉型成本的現實,政府沒有必要拘泥于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而失信于民。事實上,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稅并不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惟一來源。除少數國家(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能夠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較大比重,個別國家(如加拿大)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資金來源(如國有資產的變現所得、稅收收入、國債籌資等)用以支付轉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養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現行制度設計中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從實施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各地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過80%,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見表4);部分地區如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省(自治區)的養老金替代率均超過了100%,甚至出現了一些在崗還不如退休的情況。從人均產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現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養老金領取條件過于寬松。主要表現在對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政策把握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達到減員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國27個產業部門相繼制定了1800多個特殊工種名錄,規定特殊工種職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隨著現代化科技的應用,繼續沿用這個20年前制定的標準并不完全合適。不僅如此,為了順利實現減員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業還有意放松了對提前退休審批的管理,從而導致一大批產業職工提前退休,過早地加入領取養老金的隊伍。從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來看,新制度中繳費滿15年、舊制度中工齡滿10年即可領取養老金這一政策標準,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也是相當低的。
第四,對制度實施方案的操作難度缺乏充分的估計。現行制度設計不僅建立起了一個擁有較高目標替代率的部分積累制養老體系框架,而且還指望由當前工作的一代承擔起巨大的轉型成本,但對于企業和職工能否承受由此帶來的高繳費率以及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卻似乎缺乏應有的思想準備。部分積累制的強制性個人賬戶客觀上也加重了企業和職工的負擔,事實上并不是一種比原有的現收現付制更優的選擇。
由此可見,過于簡單、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設計,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現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暴露出政策設計者過于迷信理論模型的論證而缺少對現實國情的深入了解;忽視對我國政府和企業之間,以及政府上、下級之間博弈行為的考察。
三、反思與相關政策建議
如上所述,即使經過貌似嚴格的理論論證和數據模擬,一個制度的設計如果缺少了現實的可操作性,它也難免會在實施中遭到失敗。這是值得我國理論界深刻反思的。總的來看,過去的理論研究更多的是從純粹理論的層面對現收現付和基金制進行比較,或探討人口老齡化來臨的福利效應及應對措施;而在運用數學模型和數據模擬方法進行論證的過程中則多少顯得有些一廂情愿,對于從假設條件引出的結論與現實的差距缺乏客觀的分析,表現出熱衷于理論探討而疏于關注現實國情的傾向。
在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中,學者們較傾向于認為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具有擠出效應,減少了資本的形成,從而不利于長期經濟增長(Feldstein,1974);[8]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并認為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基金制過渡乃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的擠出效應以及這種擠出效應有多大,在國內外學術界尚未得到嚴格的論證。而且,國民儲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過剩經濟的條件下,降低儲蓄率、擴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決當前我國經濟的動態無效率問題(袁志剛、宋錚,2000)。[9]對于現收現付制另一個常見的質疑是,它難以在一個不利的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中得以維系。但從根本上看,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體系只不過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當前的產出。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一代憑借過去繳納養老保險費獲得分享來自當前工作一代的轉移支付的權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憑借資本所有權證獲得分享當前工作一代提供的產出的權利。兩者的物質基礎是完全一致的。可見,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靈丹妙藥(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齡化問題上,基金制與現收現付制的區別只不過是基金制將問題拋給社會,而現收現付制則由政府承擔起責任而已。
實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在實踐中各有利弊。現收現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導致企業和職工逃避繳費,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基金制則缺乏再分配功能,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等缺陷,使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得到保證。從這一點來看,基金制已基本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功能。
老齡化趨勢對養老保險體系的考驗也是學者們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如上所述,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造成我國養老保險體系負擔率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齡化問題,而是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職工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下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來臨等問題。這些問題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構成的壓力,顯然遠大于老齡化問題;而老齡化問題只不過是使入不敷出的養老保險體系)上加霜罷了。
在有關養老保險的理論探討中,學者們大多借助于代際交疊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來進行分析,如對現收現付制與國民儲蓄關系的論證、人口結構變動的福利效應分析、繳費率和統籌比例的參數設定,等等。[11-12]但是,代際交疊模型的論證依賴于退休一代不留遺產的強假設,而這與現實情況是明顯不符的。在現實中,人們有種種理由在死亡時留下遺產,例如:(1)遺產動機是普遍存在的;(2)人們無法準確知道自己何時會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殘值一般會成為遺產等。在養老保險體系設計的數據模擬研究過程中,學者們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往往在模型中設定有利于自己結論的假設條件和參數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學者往往過分強調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認為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理所當然地將高于真實工資的增長率。事實上,在古典經濟模型的理想狀態下,兩者應該是一致的;而從我國的統計數據來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時間內,真實工資的增長率高于五年期國債的實際利率(袁志剛、封進,2004)[14],從而基金制是比現收現付制更好的制度選擇;而支持現收現付制的學者則忽視了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隱含了養老保險費能夠順利收取的假設。
綜上所述,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設計者不應無主見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國外的經驗,而應更多地對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意義是什么、中國的現實國情適合什么樣的制度安排,以及設計方案能否得到順利實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認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糾正由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所導致的市場失靈;二是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三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幫助人們克服短視行為,即所謂的“家長主義”。但從市場失靈和家長主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顯然不如醫療保險充分;特別是對于基金制來說,除了具有家長主義的含義之外,政府幾乎再沒有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而事實上這種家長主義的強制儲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沒有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會為自己的養老積極儲蓄)。相比較而言,現收現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適合作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方式。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且貧富兩極分化相當嚴重,缺乏一個人口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面對顯而易見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一個較低水平、廣泛覆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于我國來說可能是更加合適的選擇。較低水平的養老金可以降低當前工作一代的負擔,有利于養老保險費的收取;而養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程度。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首要目標理應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們希望在退休以后過得更寬裕一些,他們有責任在工作時期為自己進行更多的儲蓄。
根據以上的分析,政策設計者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更為務實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政府應更多地考慮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或稅收來支付轉型成本。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應向社會保障、教育、國防等有關國計民生的項目傾斜,逐步縮減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財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項目、對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財政扶持、民間力量完全可以實現的投資項目,等等)。對于工薪階層的負擔,可以考慮以個人所得稅作為社會保險費的來源而取消社會保險費,或者取消個人所得稅而保留社會保險費。另外,可以考慮取消養老保險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即取消部分積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積金,⑤以進一步降低職工的負擔。
第二,建立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的給付可以考慮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標替代率進行設計。養老金發放水平可參考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如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一定的系數)。對于部分養老金待遇過高的“老人”和“中人”,考慮到養老金待遇的剛性,可以保持其原來的養老金發放水平不變;但如將來出現通貨膨脹,則不對養老金待遇進行調整,直到與其設定的養老金發放水平相當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權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標準并嚴格其審批管理;適當提高領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標準。對于因下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慮將這部分人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業保險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以及個人為養老儲蓄。為此,必須為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可在稅前列支,個人購買養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繳個人所得稅(這些政策已為世界上相當多的國家所采用)。這樣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負擔,杜絕地方政府挪用養老金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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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這個目標替代率的計算方法是:假設預期壽命為70歲,實際工資增長率等于名義利率,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1%向養老保險體系交費35年,這樣退休時個人賬戶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統籌賬戶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計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擬顯示,在2000年到2010年間,每年的轉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將下降到0.3%。轉型成本的補償可以通過稅收進行融資,這樣,支付第一支柱相當于工資20%的養老金所需交納的費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辦法”是指對已退休者繼續實行以前的退休金發放標準,退休金替代率為60%~90%,退休金計算基數為退休時的工資額;離休者離休費為離休時工資的100%。“新人新辦法”是指1997年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退休金相當于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有35年工齡的職工,目標替代率為58.5%左右。“中人中辦法”是指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個人賬戶上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將統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20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0%-1.4%)×視為繳費的年限]。
④現收現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從工作一代對退休一代的轉移支付、從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從短壽者向長壽者的轉移支付,以及從男性向女性的轉移支付。
⑤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們顯然會為了購買住房而自覺地儲蓄。所以,這種強制性儲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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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國家為實施養老保險計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預先建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受保人養老基本生活需要的專用基金。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區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制定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別制定了《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文件,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過了幾十年的歷程,經過多次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為提高統籌管理效率,均衡離退休費用負擔,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了養老保隊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使養老保險更合理地收繳及使用,養老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管理服務社會化,在全省范圍內調劑和管理基金,以確保離退休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養老保險體系。我省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這個目標,依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逐步做到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基金,統一養老金的發放辦法和標準,通過規范和調整,逐步統一企業繳費基數和比率。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1、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3年經過重大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全的原則。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制度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二是統一了個人帳戶的比例。個人帳戶一律按個人工資的11%記錄。三是統一了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另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帳戶積累額除以120計算。
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辦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實施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其基本原則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統籌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獎懲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目標管理作了必要的補充。
2、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出現及意義
社會統籌是指依靠國家立法和行政保證,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式。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公共基金,歸投保人共同所有;養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規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性質。社會統籌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主要是使養老基金成為活動基金,加強現金的流通,它正常運行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和表現為退休人口占生產性人口比重的經濟負擔比率;以現收現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更多強調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內的財政收支平衡;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公平。社會統籌還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國家的整體年度財政預算相協調,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項目和國家的其它各項財政預算項目相聯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內達到平衡,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運行。
個人帳戶是在國家立法和行政約束力的保證下,由政府推行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強制儲蓄以防備退休后的養老風險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個人帳戶基金屬于投保人個人所有,不作社會調劑使用。個人帳戶基金籌集采用的是完全積累的方式,規定繳費,自我受益。個人帳戶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個人預繳專款備付金的多少決定的,最終取決于勞動者投保期間的長短、繳費的多少和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逐月交納保險費,歷經全部就職過程,積聚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到勞動者退休時或者一次性連本帶息返還給交費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發放,以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需求。這是個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縱向平衡分配的過程,這種方式要求將一個人一生受保險期間所需的養老保險金通過科學的保險精算預測,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攤到勞動者一生的勞動期間內,使勞動者工作期間的部分收入能夠延遲至退休期間使用。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帳戶形式是將勞動者就業期間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現為其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現階段究其實質是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模式與完全積累的規定繳費模式的綜合,它是通過國家立法,采取強制性手段,統一籌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建立或選擇專門的機構對基金統一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體受保人共同調劑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歸受保人個人所有,并作為計發養老金待遇和繼承的基本依據。可見,現階段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帳戶”是由原來制度中現收現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積累基金的一部分構成的。
三、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在實踐中,社會統籌常常只能顧及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而無法顧及到未來人口老齡化和可能出現的經濟危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風險,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平衡是社會統籌的難題。而大數額的人口進入養老金領取者的行列,這無疑會給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帶來巨大的壓力。由于積累的個人帳戶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間過長,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的嚴重影響,一旦遇到大的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養老金個人帳戶的貶值風險無法抵御;而且,單純以個人交納的保險費數額來決定養老金給付數額的模式下,社會的低收入者或負擔重的勞動者往往難以通過自身預提積累的保險金滿足維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機制轉軌過程中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從現收現付模式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從財富流動的機制上來看,新制度下的勞動者除了要為自己繳費之外,還必須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費用。現收現付模式向積累模式的轉換過程中,存在著一代人必須養活兩代人的難題,即當代勞動者在為自己積累資金、充實自己的“個人帳戶”之外,還必須繳納足夠的基金養活上一代人。
3、在社會極度進步的時代,經濟高速發展也帶來了極不穩定的因素,企業破產導致下崗職工增多,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加困難。由于各種因素所致的經營不景氣、頻臨倒閉或破產的企業很多,同時,下崗職工的人數也因此而增多。雖然企業破產了,職工下崗了,但時間不會停止,由此產生的養老保險基金還得繼續交,但下崗的職工拿不出這部分資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職工的退休工資還得繼續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出不進,社會統籌的入不敷出就將不可避免。不僅如此,一方面企業經營困難,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斷地提高繳費率去應付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壓力,不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導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進一步拉大地區之間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級“社會統籌”的范圍內,不同縣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盈虧也涉及到當地的人口結構、制度的覆蓋范圍、企業的繳費能力、社會養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繳到位率等諸多因素,差距過大也會造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和調節的困難和壓力。
4、缺乏政府的財政投入。在1995年的《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但在實際工作中,有關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圍和財政基金的來源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此種支持很難到位。
綜上所述,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既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現實,又存在著缺乏政府的財源支持、企業和個人繳費已不堪重負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前進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難的。
四、出現問題的原因
出現以上問題,一部分原因是養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并沒有遵循切合實際的核算原則實施管理,或者說是很多因素導致無法切實遵照國家規定的制度實施,結果是繳費水平不足以支撐養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職工為服務對象的特別養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國家公務員可以不向該養老金制度繳納任何的費用而在養老保險上都作為視同繳費,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豐厚的養老金。另外,有些國家的養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繳費的弊病,由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出現的弊端將在養老這一領域出現,有調查顯示,未來幾年,將出現兩個年輕人養活四個老人的狀況,這不僅意味著有更多的人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致使養老金的支付費用增加,而且還意味著為養老金領取者提供經費的在職職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仍然是現收現付式的,許多地方發放養老金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拖欠職工養老金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交費人養老金難以兌現的風險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對參加社會統籌的熱情不高,近年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情況不容樂觀,拖欠或逃避繳費的企業有增加的趨勢。就個人帳戶上的資金積累而言,按照統一制度的要求,個人繳費要逐步增加到8%,條件允許和經濟發達地區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與此相應,企業按比例劃撥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這樣做固然對個人繳費有某種激勵作用,但社會財富的流動方向卻是與社會養老保險的設計目標是相違的。因為,按照現有的制度安排,經濟效益越好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就越高;經濟效益越差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也就越低,個人帳戶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個人帳戶上養老金的積累額也是有差別的。工資差距越大,最后獲得的養老金收入的差別也就越大。而且,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進行計算。這就是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標準是個人和企業繳費的多少。顯然,這個模式中財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動的,這與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在代際內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將高收入階層的財富轉移給低收入階層的既定目標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須用社會統籌的基金去償還舊制度對上一代人的欠債,難以在代際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就造成了當代人個人帳戶的“空帳”。由于必須用現在交費人的交費來支付現在已經退休的老職工的養老金,事實上部分積累資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現收現付的目標,個人帳戶也就只能有名無實。而由于現階段的部分積累基金還不夠上一代人的現實養老金,無論是個人帳戶,還是部分積累,就都只是一個構架而已。
目前,當代勞動者一代除了要為自己積累一個“個人帳戶”之外,還必須拿出另外的繳費比例來養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兩代甚至兩代人以上的繳費份額,以償還幾十年現收現付留下的養老金欠債。在新舊模式轉軌、同時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繳費壓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犧牲是不難想象的。
五、國外養老保險的相關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則。各行業和州、地方保險機構都獨立存在,自主經營,在自治管理中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2、依法行事。保險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法律進行活動并有義務接受國家的監督。聯邦政府設立保險監督局、檢查和監督保險機構的行為規范。如果后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企業或投保人有權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訴訟。德國這種管理方法與我國現在實行的較為相似,實行自治原則將可以使養老保險金更合理地管理與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發揮各監督機構的權利,以保障專款專用,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日漸直向成熟。
而美國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障、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三塊組成,這不實用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就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而言,這會加劇貧富兩極分化。
法國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強制實施。養老金的支付屬待遇限定型,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屬現收現付制度。法國和我國不太一樣的地方有:1、養老保險的范圍和對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業的工薪人員;2)農業職工;3)社會保險系統的職工;4)不具有長期工作合同的臨時工。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法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四個層次: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強制的普遍實施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3)非強制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4)個人參加商業壽險。法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歷史較長,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其中這兩點很值得我們學習。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執行的力度不夠,很多企業或個人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而隨著矛盾的出現:1、養老支出增長過快。平均壽命延長,隨著人們平均壽命的延長,老齡化帶來的經費支出增長,對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很大壓力。2、養老保險費限定繳納期限短。致使現在出現養老保險金出現國家大量補貼的狀況,這極大影響了國家的發展。
而加拿大實施的喪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對方所繳納所有養老保險的60%的制度,這種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喪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也很值得我們學習。
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國務院領導在全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會議上指出在深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問題。一是多種養老保險辦法并行,給管理工作帶來諸多困難;二是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現象;三是基金統籌層次過低,調劑能力弱,少數經濟效益不好的地區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四是個人繳費到位的速度慢,個人帳戶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五是國家關于基金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比較嚴重。”這些問題,使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環境風險和目標風險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風險,保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能夠順利地運行,是目前實際工作中最重要的問題。
1、加強養老保險制度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并且經營管理的期限長達數十年,因此應當針對已經出現的問題分別完善幾個層次的立法,如社會保險(障)法、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等,規范籌資方式,明確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規范資金的運用與投資,加大處理違規行為的力度,統一監管標準,保障資金的安全,促進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發展。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一般來說,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最終實現目標有三個方面。首先是能夠建立充分的基金儲備,以保證國家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順利運轉,實現保險功能,這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運行的根本目標。其次,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各個環節,都要充分保證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障礙。第三,通過其特有的財富轉移機制,達成社會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標,努力做到社會公平。“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既能夠通過統籌機制照顧退休人員的現實利益,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現收現付功能的實現,又設立個人帳戶著眼于工作著的現在一代人的長遠利益。在實踐中它既能夠發揮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的長處,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補了二者的缺陷。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關鍵是基金的來源。只有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基金籌集的責任,共同參與、共同努力、相互協調才可能保證財源的穩定性。傳統的體制下,國家已經無力繼續支撐不斷增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實際上現收現付模式已經破產。但是國家作為社會保障的主體,組織、協調并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是其根本的權利和義務。推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是創新性的嘗試,在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加大的情況下,國家需要加大參與和干預的力度。
3、國家對上一代人的債務,可以尋求一定的補償辦法: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取一部分補充其漏缺。我國在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改組,自然要涉及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可以結合這一過程,劃出部分國有資產補充到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去;二是國家財政應劃撥資金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援助。比如為按時按數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為,養老費用應屬于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范疇,這筆費用本來可以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給職工個人支配,職工用這筆費用選擇如何進行養老。現在國家從社會安全的需要出發,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代替職工個人繳納了用于職工養老的費用的一部分,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顯然,這部分費用本來就不構成企業的利潤部分,不存在納稅的問題。因此,所謂財政讓利只是一種推動經濟發展的激勵模式。
如果國家財政不投入,靠企業和勞動者個人是不可能承擔得了的。再者,政府財政承擔部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不僅有利于企業改革,更有利于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危機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財政及時注入資金實施援助。
4、應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中,社會收入有從下向上、從貧向富流的傾向。對生活困難的企業下崗職工征收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利于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若對他們免征費用,首先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飯的局面會難以控制,而且對繳費者也構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個社會最低養老金,維持低收入者養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飯吃。
5、確保保險基金的增值。可以通過把死的那部分資金投入運營的方式來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購買國債或者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國家長期建設需要的資金可以依賴于此而解決一點,因此,承著金融風險的逐步解決,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應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于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僅將直接對國民經濟產生良好的影響,同時又間接實現了基金收入的穩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我國是農業大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制定出適用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依法監督、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并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①童星《摘自社會保障與管理》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頁
②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法一本通》第200頁
③河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爭議處理法規匯編》第2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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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實現了由國家包攬費用向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分擔養老保險費用;形成了費用合理負擔和基金穩定籌集的新機制,減輕了國家、企業負擔,增強了職工的投保、繳費、積累等自我保障意識。
二是實現了由“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互濟”轉變,在較大范圍內實現了社會互濟,體現了分散風險和均衡負擔的“大數原則”。
三是實現了由“平均主義”、“大鍋飯”向“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變。新制度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其中個人帳戶體現的是勞動者的貢獻大小相聯系的效率原則,而社會統籌部分則是貫徹了公平原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將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覆蓋面太窄,農村的社會成員不能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的80%左右,但是長期以來,農民并未被納入到社會保障的范疇中去,相較于城市人口的社會保障由國家和社會承擔,農村人口則由農村家庭和農村集體經濟承擔。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青年婚后與父母分家已成為普遍現象。同時,土地不再是維系家庭的主要生產對象,一些青壯年常年在外打工,種種原因使得身在農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出現了困難。幾千年遺留下來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體系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農村的集體經濟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提供保障,很難滿足農民養老的需要。
(二)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存在漏洞
養老保險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用一部分在勞動者退休期間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創造的財富來支付養老金,由此形成現收現付制;一種是勞動者通過在工作期間的收入積累一筆基金,交由某個機構集中管理,在其退休后以投資所得向其支付養老金的完全基金制,還有一種是介于前兩種模式之間的部分基金制,即當期繳納的養老保險一部分用于當期養老金的支付,另一部分劃入到繳納者的個人賬戶當中去。但是當前實施部分基金制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空賬問題,即不光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用來支付當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就連個人繳費也被用于發放養老金,個人帳戶有名無實,是空帳戶。
另外,養老保險基金在籌集上缺乏法律保障,方式不夠規范,各地區的籌資等級和籌資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區之間負擔水平懸殊,不利于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在籌資過程中,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由于資金管理上存在著漏洞,使得養老保險資金不能真正做到專款專用,經常被挪用,為部分管理者的腐敗創造了條件。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解決廣大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
首先,應該繼續維護家庭養老這一傳統。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無論是幾千年文明古國的優良傳統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的規定,子女贍養老人都是一種美德,一份義務。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未健全之前,仍應該努力維護家庭養老這一傳統,加強青少年尊老孝敬的思想教育,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其次,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城鎮人口的模式給農民建立個人賬戶,讓農民為自己投一份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可由集體、個人和國家三方負擔。這樣的好處在于,當農民喪失勞動力時,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時,參加養老保險可使農民的老年生活更加充裕,如果子女的能力有限,養老金可向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費用,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第三,發揮商業保險的儲蓄功能,鼓勵農民中收入較高的群體參加商業保險。
(二)做實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高峰期,養老保險的負擔日益增大,如果按照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即繳費8%和企業繳費的3%全部進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必然是困難重重。可以選擇一種折中的做法:將人繳費的8%部分做實,進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的3%可以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應付當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的支付。減輕政府的壓力。
(三)健全籌資模式,進行多渠道投資
首先,將現行的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險稅。我國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法律強制力不夠。企業拖欠、拒交和隱瞞職工工資的問題嚴重,而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籌集資金比繳費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也更能體現出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其次,變賣部分國有資產充實養老保險基金。第三,開征一些新稅種,如遺產稅、贈與稅、奢侈品的消費稅等,不但可以充實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防止兩級分化、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能夠更好的完成財政的收入分配功能。此外還可以考慮發行一些長期國債補充養老保險資金的不足。
參考文獻
[1]穆光宗,中國傳統養老方式的變革和展望,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05
[2]葉響群,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困境與抉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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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3年經過重大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全的原則。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制度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二是統一了個人帳戶的比例。個人帳戶一律按個人工資的11%記錄。三是統一了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另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帳戶積累額除以120計算。
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辦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實施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其基本原則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統籌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獎懲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目標管理作了必要的補充。
2.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出現及意義
社會統籌是指依靠國家立法和行政保證,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式。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公共基金,歸投保人共同所有;養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規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性質。社會統籌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主要是使養老基金成為活動基金,加強現金的流通,它正常運行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和表現為退休人口占生產性人口比重的經濟負擔比率;以現收現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更多強調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內的財政收支平衡;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公平。社會統籌還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國家的整體年度財政預算相協調,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項目和國家的其它各項財政預算項目相聯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內達到平衡,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運行。
三.“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之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既包括功利主義的機會均等和過程均等,又包括非功利主義中的結果均等。機會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面向全體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從業人員,因而形成一種起點的均等;過程公平,是指基本養老保險為參保人員提供老年時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會成員不至于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無法保證其基本生活,即為參保人員的老年基本生存提供一種過程的均等;結果公平,是指社會養老保險通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發揮,起到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成員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得到水平相等的收入保障,即享有保險結果上的均等。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公平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體現在機會上、過程上、結果上。機會上的不均等,是指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具有同樣收入水平與參保意愿的不同從業人員參保機會上的不均等;過程上的不均等,是指由于制度條款設計上的缺陷或未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造成條件相同的參保群(個)體在繳費、待遇領取等方面執行不同的標準;機會與過程上的不均等必然造成結果上的不均等。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統一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保險管理模式
借鑒國外的經驗和我國一些城市的試點做法,在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或實體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作為政府對社會保險實施統一領導的最高行政機構。這里,重要的是實行統一的制度,統一的標準,統一的管理。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模式:從近期來看,應實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
2.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做實個人賬戶
有效解決基金缺口問題,就要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一是作好各級財政預算,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開征專項稅種,如社會保障稅,增大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同時開征遺產稅等地方稅種,用于社會保障。三是開展財政信用,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多種形式籌集養老保險資金。要在堅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實個人賬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3.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從長期來看,要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還應該逐漸允許部分養老基金進行多元化的組合投資,成立多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許進行債券等其他投資,推動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在這方面,可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
4.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
目前世界各國在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上,通常有三種:繳稅制,繳費制及強制儲蓄制。在上述三種模式中,繳稅制更有約束力。因而,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獲得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開征社會保險稅,不僅可以確保社會保險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稅負,促進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的合理流動。
5.妥善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史遺留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建立過程中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實際上屬于經濟轉軌過程的歷史遺留問題。長期生存在計劃體制下大多已退休的“老人”,由于其個人賬戶很少有歷史積累,只能仍按現付制進行安排;對于在新體制下走入工作崗位的“新人”,應完全適用新制度,實行完全基金制。
6.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是農業大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制定出適用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依法監督、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并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摘要】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度缺失造成了城鄉參保機會上的不均等;在城鎮內部,源于單位間制度設計上的分割,造成參保過程上的不均等。在企業內,源于對轉軌成本的回避,造成了代際間和企業間參保過程上的不均等;機會與過程上的不均等,造成結果上的不均等。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不公平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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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籌資方式單一
養老保險資金是以企業,個人支付和財政補助為主要的籌資形式。基本養老金由于國家政策的限制導致其經營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資補充保險基金以及它的運作并沒有形成市場運作機制
(三)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清,個人賬戶有空賬運行的問題,隱性債務巨大
1、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相關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存在相互交叉問題和掣肘問題。沒有建立技術系統支持,運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養老保險服務手段落后,難以適應我國信息化社會和社會化管理服務需要。
2、就當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個人賬戶在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空賬運行的問題。
3、當下中國的養老保險金隱性債務達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與挑戰
現在的中國已經開始踏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高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老年人口會達到7400多萬人。壓力具體表現在:1、退休年齡偏低帶來的問題。壽命的延長并沒有伴隨退休年齡的提高,這個現象就導致了退休人員能夠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相對增長,同時也造成了就業人員與已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收支的不協調。2、提前退休現象所產生的問題日漸顯著。提前退休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費用少支出大的不協調,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國城鎮養老保險金財務危機產生的主要來源。
(五)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審計機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臺統一的社會保障法,中國現有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條塊分裂、責任模糊、管理機構混亂。具體表現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觀念。
2、立法缺乏統一規劃。
3、法制結構的不。
4、立法機構秩序混亂,層次較低。
二、完善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明確合理的責任制
在構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過程中,針對不同人群的勞動關系特征,確立適應不同人群的相應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時地采用能夠覆蓋全民的、適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確劃分政府、企業和個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企業以及市場的作用,保留傳統養老的優點,充分發揮個人和家庭在養老問題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提高繳費率
目前單通道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還存在著融資水平高,結構僵化等問題,因此,在權衡基金收支平衡時,還要充分考慮到社會成本和可以承擔的范圍,在以上基礎再進行研究合理、公平、適當、有序的籌資,對籌資渠道進行拓展,適時地調節籌資層。具體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財產收入機制。
2、國有資產融資、債券融資、稅收融資、產業融資等渠道,為補償資金來源。
3、建立基金的靈活調劑機制。
(三)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
由于我國存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所以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要循序漸進。要根據各個群體關于城鎮養老保障的不同需求進行鑒別,有所區別,有所重點地進行調整。
(四)采取科學方法應對老齡化高峰
中國的人口年齡結構已經趨于發達國家,但是經濟卻處于發展中國家,老齡化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要求我們要制定科學的方法與制度來用對人口老齡化與高齡化的挑戰。以充分考慮養老金替代率為基礎,將養老金待遇和公民個人繳費情況合理掛鉤,但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保障制度與保障標準的關系。
(五)完善城鎮養老保險監管機制
建立與完善相關的監管機制,例如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保基金的監管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規范性和公開性,實行社會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應該是由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一方面通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對自身的監管。另一方面,通過外部的監管來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使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運行。
篇6
國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要點
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20世紀的一大社會進步。然而,經過幾十年的運行,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對本國經濟增長的負面作用和社保機構自身的財務危機上。20世紀70年代,各國已經開始醞釀要改革這一制度。
(一)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體的行動可以認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當時智利的社會保障制度以現收現付制為基礎,廣泛地覆蓋了養老金、撫恤金、疾病補助和津貼。隨著人口老齡化階段的到來,加上原有體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導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機構的財務狀況呈不斷惡化之勢,到20世紀70年代已經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政府決心對原有制度進行徹底改革。經過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過改革法案,1981年新體制正式實施。其具體內容包括: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每人每月將不少于工資10%的資金存入自己的個人帳戶,形成養老基金;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只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經營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權選擇和更換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這迫使各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在價格和服務方面展開競爭。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并要求其交納風險準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功。
(二)轉軌國家養老金改革方案實施
許多轉軌國家認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強制性定額繳款體制對于它們并不合適,因為這一體制存在兩個缺陷:該體制沒有真正分散風險,比如,一旦出現持續的惡性通貨膨脹,或者資本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完全積累的基金制將可能破產。更何況轉軌國家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由于存在轉軌成本,智利模式難以在具有龐大的現收現付體制的國家內實施。
1994年,世界銀行關于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三支柱”方案。這一方案對于轉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建產生了決定性影響。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養老金的來源應該多元化,具體來說就是要通過現收現付支柱、強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輔支柱(即個人的商業保險部分)這三個支柱來保障個人未來得到穩定的養老金。贊成該方案的人士認為,由于該體系的每一個支柱分別是通過勞動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來組織和運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類型的風險之下,這樣,體系內總的風險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從1998年開始,轉軌國家開始紛紛按照三支柱方案來設計本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各國在具體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側重點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別。這些轉軌國家養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該支柱將與經過改革的現收現付支柱并存。它們力求形成一種包含了代際聯系的優點和強制性長期個人儲蓄的優點的混合制度。
我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緊迫性來自以下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階段的迅速來到。由于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國的退休人員將達到高峰期,根據估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將比世界上其他大國來得都要快;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加速發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會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的是城市人口,這意味著加入到這一制度中的人口會越來越多;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目前許多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還多少依賴于原來所在的國有企業,這加重了國有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下一步國有企業的徹底改革;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和養老基金的管理方式兩個方面討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
對于我國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主張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認為該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濟色彩鮮明;主張部分積累制,實際就是統帳結合,該制度與世界銀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質上是相同的;主張完全積累制,即社會統籌的部分也要進入到個人帳戶。對于第一種觀點,除了前面講到的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還有一個微觀層面的問題,即如果提高繳費率來緩解支付壓力的話,無疑要增加企業的成本,最終導致國內企業的虧損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是部分積累制,根據這一觀點,社會統籌部分通過現收現付制來提供最低養老保障,而個人帳戶方面通過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金積累則既有利于提高社會儲蓄率,又有利于激勵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因此,該觀點似乎最為合理。但是,國內外學者中對此都有不同看法。費爾德斯坦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實際上資本的邊際產出大于工資總額的增長率,因此,將現收現付制部分改為基金制,將大大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郭樹清則是國內強烈主張完全積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個人帳戶制使得養老保險的享用與貢獻完全掛鉤,可以徹底打破“福利大鍋飯”;完整的個人帳戶打消了人們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繳費的順利進行;政府難以擠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積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進程加速,不搞個人帳戶,政府的養老保險負債會越背越大。他認為,為了體現基本養老金的互濟性,可以拿出統籌部分繳費的30%-50%平均化后再記入個人帳戶。
筆者認為,完全積累制應該是兼顧公正與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別是,轉軌國家所擔心的完全積累制不能分散風險的擔憂,可以通過現代金融工程來設計收益和風險水平固定的金融產品來化解。
(二)養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積累制還是完全積累制,都面臨個人帳戶中積累的資金如何管理的問題。世界上實行個人帳戶制的國家在資金管理方面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前面講過的智利的私營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營管理模式。對于智利的私營管理模式的具體運做方式及優點,前文已經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對私人管理個人帳戶提出了兩點疑慮:私人管理基金對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要求較高,而許多國家都滿足不了這一條件,即使資本市場狀況良好,也會存在管理成本過高的問題;不能為個人提供充分的保險以避免通貨膨脹這種風險,而定額給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營管理模式具體為:所有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薪金的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到中央公積金局設立的個人帳戶,基金由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按政府規定的利率付給利息,基本上相當于其國內主要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長期以來,新加坡的個人公積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對于這一公營模式也存在詬病,包括:中央公積金局將該筆巨額資金交給新加坡財政部,由財政部進行投資,政府投資難免會降低投資效率;政府掌握這筆資金的使用權進行公共項目投資,這有悖于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
客觀地講,兩種模式的優劣很難區別,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資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時期內,選擇公營模式可能更符合國內的情形。當然,對于具體負責運營的公共投資管理機構,政府應該通過立法來保證其經營的獨立性,同時對于其權限和責任,包括投資領域給予明確化。
除了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實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簡言之,這些政策應該包括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同步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條款,以及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
關于體制轉軌而發生的隱性債務問題,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已經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其補償問題的解決。總體上看,減持國有股權和出售其他國有資產,或者直接劃撥國有股權應該是進行債務補償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籌資渠道。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期。通過借鑒國外的改革經驗和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我國應該建立完全積累型的個人帳戶制,社會統籌和企業與個人繳納的資金都應該進入到個人帳戶,同時,現階段應該選擇公營管理模式來對積累的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當然,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相關配套政策的實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兼顧公正與效率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我國在今后20年的戰略機遇期內實現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一定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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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正在不斷的補充完善的過程中,政策的發展需要制度的不斷完善,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政策執行的有效與否關鍵還要考慮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的完善程度,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應以發展為基礎,不斷進行政策的補充,從而推動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一)發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養老體系,加大對老年人社會保障的提供,滿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當前我國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而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并不完善,這種現狀導致了青年一代的無形的社會壓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老年人的心理負擔。因此,做好對老年人的社會支持與政策保障是國家在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必須重視的一個問題。讓老年人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真切的體會社會保障提供的便利,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
篇8
(2)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供養人數增長迅速。
我國正式進行養老保險改革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各項配套制度的完善,90年代逐步進入正規,但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非常迅速。企業離退休人員急劇增長,養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長。據統計,1978年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僅為314萬人,與在職職工之比為1:30.3,養老金費用總支出為17.3億元。而到了2001年底,企業離退休人員己增加到3381萬人,在20多年里,增長了10倍,與在職職工之比為1:3.1,一些老工業基地如遼寧省己達到l:2.5,實際發放基本養老金2321億元,遠遠超過同期GDP增長率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率。而國外是在積累相當的養老保險基金,而且社會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還沒有我們快。
(3)法制體系不健全。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頒布行政法規和一般性文件來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這種立法的滯后嚴重影響了養老制度建設的進程。
(4)我國特有的二元化社會造成養老保險覆蓋面窄。
我們國家由于農村人口十分龐大,國家財力物力總量的問題造成自建國以來形成的二元化的經濟、社會結構,養老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社會)救助相結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并未在農村全面設立。而目前國外普遍實現的“國民皆保險”,最明顯的標志是農民和其他從業者享有實質平等的社會保險待遇。這樣客觀造成我國特有的結構性的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問題。
2國內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分析
(1)國內外養老保險模式的差異分析。
從國外的發展來看,各國都根據各自的國情發展出來相對適應自身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例如,新加坡就在原有英國殖民當局創立的基礎上發展出來中央公積金制度。1959年李光耀領導的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在馬來亞的新加坡自治州執政,特別是1965年建立共和國以后,把它擴展為一個覆蓋整個社會的社會保障體系。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正處在新舊制度交替的時期,相比之下,傳統的現收現付制還處于支配性地位;但長期來看,它的主導地位為新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所取代是不可避免的,在不斷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2)國內外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機制的差異分析。
與美國、智力等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相比,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還存在體系僵化、基礎建設不足、收益率偏低等不足。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政府管制和經營管理組織還不完善,企業和職工對基金的保管還缺乏足夠的參與。同時由于資本市場還不具備大規模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條件,以及中國的特殊政治經濟環境,養老保險基金還不可能被允許像智利那樣由私人公司托管。所以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還相對比較單一,投資途徑主要還是用于國債和銀行存款。雖然政府債券相對于其他種類的金融工具而言還是信用最好的,但從長期來說,它并不能逃避通貨膨脹一類的貨幣風險。目前我國以個人賬戶上的個人繳費積累作為當前職工退休以后領取養老金的憑證,但實際上許多基金計劃的個人賬戶卻只是一個空賬或部分空賬。從居民受益方面來說,還存在受益來源積累不足和受益貶值的隱患。當前還沒有一個制度化的防范機制來防范養老基金因為通貨膨脹而貶值。比較國外現收現付或者部分積累模式下的基金管理制度,從投資運營效果以及實際經營情況來看,基金會模式由于建立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治理結構,以市場化的方式選擇外部管理人,因而能有效規避政府干預所帶來的不良影響,降低經營成本,獲得市場平均投資回報,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需要由基金管理者根據政府的投資限制、宏觀經濟、金融工具的風險收益及不同市場的變動趨勢等進行投資決策,國外政府一般不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具體投資進行干預,否則將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產生不利的影響。另外各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管理還沒有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假如能夠定期在新聞媒介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或者成立獨立的監督審計部門定期檢查,從機制上完善規范起來,那樣所謂的挪用基金的問題才會降低到最低,基金管理的漏洞問題才能得以根本解決。
(3)養老保險的管理制度的差異分析。
綜觀西方國家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它們都有一些共同之處。比如養老保險開支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單純由中央政府一個層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負擔和風險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例如德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宏觀層面由德國聯邦勞動和社會秩序部負責,下設社會養老保險專家咨詢委員會,每年提交書面報告,預測今后巧年法定養老保險的收支發展狀況,并就保險費率、養老金和政府補貼的調整提出建議;微觀層面由各州的各行業組織的聯合養老保險機構實行自治管理,是德國養老保險管理的主干。這些與我國的勞動保障部下屬社保管理機構的框架從表面上是類似的,但實質運作上有著很大的區別。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養老保險的實踐中最低限度是需要一個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按照市場經濟模式運作的“專門機構”來運作養老保險基金的,而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要破除各種地方性、行業性等紛繁復雜的各類機構的影響,防止各類政府機構及職能部門各自主張,各行其是。雖然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還是建立在一種政府機制或政府行為上,但政府肯定是不能繼續完全包辦下去的。
但考慮到當前我國的有些地方甚至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實際上并是沒有任何積累的,在實質上存在有“現收現付”的情況,我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能失去國家對養老保險責任的具體負責和承諾。但從基金的具體管理形式上,采用靈活的機制來強化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3實例分析——中美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分析
美國依據1935年簽署的《社會保障法》實施了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遺屬保險、殘疾保險兩個險種。截止2003年覆蓋了1.55億職工(覆蓋率為96%)和4670萬的退休人員、供養者及遺屬。除鐵路工人參加特別的保險制度,以及低收入者和外國打工者外,所有達到一定條件的職工均被覆蓋,具有普遍性。而我國截止2003年,養老保險僅覆蓋了1.11億城鎮職工(覆蓋的人數占城鄉職工總數的68%)和3000多萬退休人員。
(1)養老保險模式與制度方面的比較在養老保險模式方面,美國的養老保險是綜合傳統型、福利國家型等多模式的特點,經過近70年的實踐逐步發展形成的,而且帶有非常發達、獨特的市場經濟特色。目前美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待遇按月支付并隨生活價格指數的變動而每年調整。2003年美國的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是6320億美元,支出4710億美元,結余1610億美元,歷年滾存近l萬億美元。繳費人數與領取待遇的人數之比,由1960年的5.1下降到2003年的3.3。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則是一種部分積累制,包括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基金和作為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國家每年根據平均工資的增長及物價指數調整養老保險待遇。2003年,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人民幣3170億元,支付待遇2840億元。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主要儲蓄于國家財政專戶及購買國庫券。繳費人數與領取待遇的人數之比由1978年的30.3下降到2003年的3.1。
(2)養老保險基金的比較。
美國2004年,雇員繳納養老、遺屬、殘疾保險的費率為本人工薪收入的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數額為其繳納費用。自雇者則同時為自己繳納雇主和雇員兩部分。一般地,繳費工資基數每年隨平均工資的增長而自動提高。領取養老待遇的資格基于獲得社會保障分的多少。2004年,繳費達到900美元的費基將獲得1分,每個季度1分,每年最多4分。雇員每年至少應獲得1分,工作期間至少應獲得40分才有資格領取待遇。繳費情況記錄于社會保障署,失業期間予以保存,各州之間可轉移。1929年及以后出生者,最低繳費滿10年才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而1929年以前出生者的領取資格可低于10年(1928年出生者為39分,1927年出生者為38分,如此類推)。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依據“以支定收”的原理設計,是一種轉型期的過渡模式。現在的養老保險參保人除了為自己今后養老繳納費用外,還要負擔已退休人員的養老費用,因此企業與個人繳費比例甚至比美國或其他發達國家的兩倍還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銳。2003年,個人繳費比例達到本人工資總額的7%(廣東為8%),單位繳費比例為不超過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實際上,不少地區已超過20%)。個體工商戶(自雇者)按個人與雇主兩部分不超過18%繳納。被保險人以繳費年限來確定其是否具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在1998年以前參加養老保險的至少應繳費10年,1998年以后參加的,繳費年限最少必須達到15年。
(3)養老保險領取等方面的比較。
在退休年齡方面,2004年,美國獲得全額養老金的年齡為65歲4個月,以后每過l年,獲得全額養老金的年齡相應提高2個月,直到2014年,出生于1959年及以后者,獲得全額養老金的年齡提高到67歲為止。被保險者也可以選擇在62歲提前退休但獲得相應減少的待遇。而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為男55歲、女45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為男50歲、女45歲。
比較而言,美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相對成熟。與美國相比,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養老保險覆蓋面較小;②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較高;③養老保險積累基金較少;④退休年齡較低;⑤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較高;⑥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比例即撫養比下降過快等。因此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完善企業年金,促進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商業人壽保險)的發展,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和商業保險等三層養老保險體系為目標,輔以提高退休年齡、降低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內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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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莫尼漢(Moynihan)曾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會保障作為近現代的社會文明和重要社會標志,自19世紀80年代在德國首先創立社會保障制度后,現今已風靡全世界并引發起多次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樣,缺乏法律體系的國家必然導致善惡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伴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經歷了20余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后,社會保障作為兼顧效益和公平并促進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也逐漸得到了重視。這其中農村群體和老年群體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1]。
1.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社會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針對貧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歷史的原因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基本上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黨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洲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降的標準和水平,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
2.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2.1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歷史,隨著當前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怎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已顯得比過去任何時代都更為重要。據國家統計局人口的抽樣調查資料,1998年我國老年系數就達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齡化國家陣營。而農村老年人口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在人們的觀念中,子女承擔父母的養老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計劃生育的推行使“養兒防老”已不太可能。而這又關系到廣大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10%以上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70%以上的社會即為老齡化社會。據有關部門科學預測到2030年前后,我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和高齡人口社會,全國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0%以上。根據世界各國發展養老保險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機,因為養老保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基金積累,時間越短越被動。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國外傳統的,也不同于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國的具體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己經開始了,然而這些探索僅限于局部地區,真正面向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探索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推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7],并在部分省份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1992年1月,民政部總結試點經驗,在討論修改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踐證明基本方案的實施不僅為農民提供了一種新的養老制度安排,而且連帶產生了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截止2003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累計參保人數己接近6000萬人,基金積累額260億元,共有14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于其尚處于初始階段,實踐中仍有許多方面函待改進和完善。如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及立法滯后等,還不能很好的滿足廣大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8]。
2.2國外研究現狀
西方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兩個流派:政治經濟學派和新古典學派。政治經濟學派著重研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強調非經濟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變遷過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經驗描述為主。而新古典學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理論框架內,運用嚴格的新古典主義方法,對各種養老金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進行研究;把研究的著重點放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對于其他經濟變量的影響上。20世紀S0年代以前是政治經濟學派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時代,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新古典學派開始占據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新古典學派吸收了政治經濟學派的某些觀點;政治經濟學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學派的理論精華,兩派理論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的趨勢已極為明顯。目前,國外學者對誰應該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家庭責任還是公共責任—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員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隨著老年人壽命的延長,子女對父母的照料越來越普遍。另外,從女權主義的視角,對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和負擔問題進行研究的也很多。眾多的研究都指出[15][17],由于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婦女勞動參與等原因導致了以婦女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負擔加重、家庭支持系統弱化等問題。因此,有學者通過對歐盟國家的研究,提出了“國家和家庭共同負擔長期照料”的對策性建議。也有學者認為,在家庭結構不再勝任老年照料任務時,社區應成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處[16]。
3.本文的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
3.1、研究內容
本文基于當前我國農村養老的實際情況,對農村養老保險這一重要的現實問題進行研究。在邏輯上,首先在緒論中對本文的研究意義進行分析,闡釋了本文的研究價值并對國內相關研究現狀做了陳述和梳理;在此基礎上,基于當前國內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將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結合起來,對蘇州市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做相關分析,并結合國外農村養老保險的經驗和不足提出改進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3.2、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全文的理論分析主要采用了社會學、行政學、管理學等學科的理論,且還借助網絡進行了廣泛查詢和借鑒了相關研究成果。
4.主要創新
篇10
一是實現了由國家包攬費用向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分擔養老保險費用;形成了費用合理負擔和基金穩定籌集的新機制,減輕了國家、企業負擔,增強了職工的投保、繳費、積累等自我保障意識。
二是實現了由“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互濟”轉變,在較大范圍內實現了社會互濟,體現了分散風險和均衡負擔的“大數原則”。
三是實現了由“平均主義”、“大鍋飯”向“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變。新制度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其中個人帳戶體現的是勞動者的貢獻大小相聯系的效率原則,而社會統籌部分則是貫徹了公平原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將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覆蓋面太窄,農村的社會成員不能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的80%左右,但是長期以來,農民并未被納入到社會保障的范疇中去,相較于城市人口的社會保障由國家和社會承擔,農村人口則由農村家庭和農村集體經濟承擔。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青年婚后與父母分家已成為普遍現象。同時,土地不再是維系家庭的主要生產對象,一些青壯年常年在外打工,種種原因使得身在農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出現了困難。幾千年遺留下來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體系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農村的集體經濟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提供保障,很難滿足農民養老的需要。
(二)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存在漏洞
養老保險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用一部分在勞動者退休期間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創造的財富來支付養老金,由此形成現收現付制;一種是勞動者通過在工作期間的收入積累一筆基金,交由某個機構集中管理,在其退休后以投資所得向其支付養老金的完全基金制,還有一種是介于前兩種模式之間的部分基金制,即當期繳納的養老保險一部分用于當期養老金的支付,另一部分劃入到繳納者的個人賬戶當中去。但是當前實施部分基金制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空賬問題,即不光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用來支付當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就連個人繳費也被用于發放養老金,個人帳戶有名無實,是空帳戶。
另外,養老保險基金在籌集上缺乏法律保障,方式不夠規范,各地區的籌資等級和籌資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區之間負擔水平懸殊,不利于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在籌資過程中,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由于資金管理上存在著漏洞,使得養老保險資金不能真正做到專款專用,經常被挪用,為部分管理者的腐敗創造了條件。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解決廣大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
首先,應該繼續維護家庭養老這一傳統。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無論是幾千年文明古國的優良傳統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的規定,子女贍養老人都是一種美德,一份義務。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未健全之前,仍應該努力維護家庭養老這一傳統,加強青少年尊老孝敬的思想教育,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其次,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城鎮人口的模式給農民建立個人賬戶,讓農民為自己投一份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可由集體、個人和國家三方負擔。這樣的好處在于,當農民喪失勞動力時,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時,參加養老保險可使農民的老年生活更加充裕,如果子女的能力有限,養老金可向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費用,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第三,發揮商業保險的儲蓄功能,鼓勵農民中收入較高的群體參加商業保險。
(二)做實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高峰期,養老保險的負擔日益增大,如果按照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即繳費8%和企業繳費的3%全部進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必然是困難重重。可以選擇一種折中的做法:將人繳費的8%部分做實,進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的3%可以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應付當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的支付。減輕政府的壓力。
(三)健全籌資模式,進行多渠道投資
首先,將現行的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險稅。我國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法律強制力不夠。企業拖欠、拒交和隱瞞職工工資的問題嚴重,而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籌集資金比繳費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也更能體現出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其次,變賣部分國有資產充實養老保險基金。第三,開征一些新稅種,如遺產稅、贈與稅、奢侈品的消費稅等,不但可以充實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防止兩級分化、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能夠更好的完成財政的收入分配功能。此外還可以考慮發行一些長期國債補充養老保險資金的不足。
參考文獻
[1]穆光宗,中國傳統養老方式的變革和展望,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05
[2]葉響群,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困境與抉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1
篇11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國家為實施養老保險計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預先建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受保人養老基本生活需要的專用基金。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區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制定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別制定了《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文件,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1.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3年經過重大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全的原則。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制度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二是統一了個人帳戶的比例。個人帳戶一律按個人工資的11%記錄。三是統一了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另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帳戶積累額除以120計算。
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辦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實施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其基本原則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統籌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獎懲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目標管理作了必要的補充。
2.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出現及意義
社會統籌是指依靠國家立法和行政保證,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式。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公共基金,歸投保人共同所有;養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規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性質。社會統籌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主要是使養老基金成為活動基金,加強現金的流通,它正常運行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和表現為退休人口占生產性人口比重的經濟負擔比率;以現收現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更多強調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內的財政收支平衡;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公平。社會統籌還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國家的整體年度財政預算相協調,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項目和國家的其它各項財政預算項目相聯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內達到平衡,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運行。
三、“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之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既包括功利主義的機會均等和過程均等,又包括非功利主義中的結果均等。機會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面向全體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從業人員,因而形成一種起點的均等;過程公平,是指基本養老保險為參保人員提供老年時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會成員不至于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無法保證其基本生活,即為參保人員的老年基本生存提供一種過程的均等;結果公平,是指社會養老保險通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發揮,起到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成員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得到水平相等的收入保障,即享有保險結果上的均等。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公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體現在機會上、過程上、結果上。機會上的不均等,是指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具有同樣收入水平與參保意愿的不同從業人員參保機會上的不均等;過程上的不均等,是指由于制度條款設計上的缺陷或未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造成條件相同的參保群(個)體在繳費、待遇領取等方面執行不同的標準;機會與過程上的不均等必然造成結果上的不均等。
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統一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保險管理模式
借鑒國外的經驗和我國一些城市的試點做法,在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或實體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作為政府對社會保險實施統一領導的最高行政機構。這里,重要的是實行統一的制度,統一的標準,統一的管理。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模式:從近期來看,應實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
2.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做實個人賬戶
有效解決基金缺口問題,就要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一是作好各級財政預算,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開征專項稅種,如社會保障稅,增大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同時開征遺產稅等地方稅種,用于社會保障。三是開展財政信用,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多種形式籌集養老保險資金。要在堅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實個人賬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3.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從長期來看,要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還應該逐漸允許部分養老基金進行多元化的組合投資,成立多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許進行債券等其他投資,推動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在這方面,可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
4.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
目前世界各國在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上,通常有三種:繳稅制,繳費制及強制儲蓄制。在上述三種模式中,繳稅制更有約束力。因而,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獲得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開征社會保險稅,不僅可以確保社會保險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稅負,促進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的合理流動。
5.妥善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史遺留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建立過程中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實際上屬于經濟轉軌過程的歷史遺留問題。長期生存在計劃體制下大多已退休的“老人”,由于其個人賬戶很少有歷史積累,只能仍按現付制進行安排;對于在新體制下走入工作崗位的“新人”,應完全適用新制度,實行完全基金制。
6.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是農業大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制定出適用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依法監督、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并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1]童星.摘自社會保障與管理.
[2]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法一本通.
[3]河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爭議處理法規匯編.
篇12
Keywords:Japan;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China;experience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國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1961年繳費型的國民年金正式實施,進入了“國民皆年金”的時代。
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均可領取國民年金(基礎養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過渡性舉措,使該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進入全支付階段。免費享受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是年齡已經60歲以上,或者屬于生活保護的低收入無繳納能力者,個人提出并經嚴格審查后,可免費享受國民養老金保險,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間的養老金僅有原水平的1/3。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
(一)農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為了適應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但農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則,完全尊重農民個人意愿,農民因進城或老齡因素(65周歲以上)轉讓經營權后,在支付其國民年金的基礎上,進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國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補充,財政補助的比例根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實行不同的補助標準。加入農業者年金必須滿足以下3個要件:(1)年齡在20-55歲之間;(2)具有一定規模以上土地的名義權;(3)必須是國民年金的加入者。從實際加入情況來看,1973年實際加入者為105萬人,1975年最高峰時達到116萬人,以后開始減少。[1]
(二)公共年金一體化的形成——1985年對國民年金的大幅度修改
1973-1978年的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由10%的增長率跌落至1974年的負增長。農村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產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了以農村人口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參保者人數急劇下降。由于日本年金的二重構造,各類繳費和發放年金的標準不統一,在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引發了新的社會的不公平感。另外人口迅速的老齡化、少子化,導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倍增,養老金的支付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從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年的14%。[2]養老金收支不平衡,行業分立型的保險制度出現了難以支撐的局面。
1984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實施公共年金一體化,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規定參加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的工薪階層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工薪階層的配偶、20歲以上的學生等也必須參加國民年金,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把普遍型的國民年金和職域型的厚生年金有效地結合起來,并解決了離婚、配偶喪失獲得養老金的機會。作為第一支柱的國民年金成為任何老人均有權分享的基礎年金,公共年金的共通部分,確保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全民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形成了二重構造的模式,國民年金是基礎養老金,受雇傭者階層不僅有厚生年金,而且有國民年金作為基礎,雙層構造模式對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日本實現了“全體國民皆保險”、“全體國民皆年金”,下一步的任務主要是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
新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它以老人生活最低標準設立養老金額,實行統一的繳納標準和定額支付標準,每個國民只要繳費25年,65歲后都可以享受的年金制度。
(三)國民年金基金制度的建立
為了緩解不同參保者間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滿足于第一層次基礎養老金(國民年金)的農民、自營業者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5年國民年金的支付標準為65000日元,按日本的生活水平,這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3]該制度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自營業者均可自愿參加,按月繳納定額的“附加保險費”,65周歲后,在享受國民年金的同時,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該制度還規定免費參加國民養老金保險費者和加入農民年金者,中途不得退出,不能再參加國民養老基金。國民年金基金的支付年限按參保人交納保險費的年限而定,加入的年齡越晚,每月交納的保險費越多。國民年金基金對高收入的農民、自營業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既可以用來養老又可享受到參加民間私營的生命保險所不能享受到的免稅政策。
(四)2004年國民年金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
從2004年開始,通過一系列年金課稅制度的改革,國家財政提高了對國民年金的負擔比例。規定:從2004年開始增收年金稅;從2005年開始增收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開始增收消費稅。通過征稅的方式來擴大國家財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同時控制國民年金的個人繳費過快增長,從2005年4月開始在13300日元的基礎上每年增加280日元,至2017年固定在16900日元(2004年價格)。為了確保養老金財務收支長期平衡,改變以往的只根據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來確定養老金給付水平,而且參照參保率和平均壽命程度(浮動調整率)來對給付水平進行調整。國民年金至少5年進行一次繳費率核算,若人口結構或經濟發展情況與事先預測的不符,就要對繳費率進行小幅調整,以確保收支平衡。
三、日本養老保險制度尚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行現收現付制代際負擔不公平
日本的公共養老金計劃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而且替代率比較高。現收現付制通過代際轉移、以支定收、收入均等化來實現人人平等,并且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的再分配。養老金和工資一樣,都對產出有要求權,所以,采取哪種融資的模式(現收現付或積累制)就存在著廣泛的爭議。然而,支付當前和未來待遇的能力是產出的核心問題(Barr,Nicholas.2001)。[4]1966年,亨利·艾倫在薩繆爾森“生物收益率”基礎上指出:只有當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大于市場利息率時,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才是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現收現付式養老制度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5]現收現付制度財務平衡的公式是:C=B×D,C代表繳費率,B代表替代率,D代表贍養率,當人口老齡化(贍養率)提高時,要保持住替代率,只有提高繳費率。繳費率的提高使社會財富的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現有的老年人傾斜,而現在承受很重繳費負擔的勞動者進入老年后,將享受不到與上一代人同等的養老待遇,代際之間資金缺口的彌補最終還要依賴財政的轉移支付。
(二)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增長速度不斷下滑,步入90年代以后,又出現了長期蕭條與回升乏力,居民收入降低、財政收入減少使保障費財源日顯不足。失業者、需要社會救助的貧困者負擔不起或拖欠養老保險費用,養老金財務危機影響一些青年人、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加入養老保險的信心,他們對現收現付制度代際負擔義務不公平感到不滿。2001年度國民養老金保險費欠繳率達29.1%,為1961年開始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的最高水平。[6]人口老齡化使養老金支出不斷擴大,并且勞動年齡段人口比例下降,繳費的基數不斷縮小,養老金空洞化現象日趨嚴重。
(三)日本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和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異大
二戰后,隨著農村年輕的勞動力開始大量流向城市,留下的僅是年老的父母,尤其是邊遠地區率先進入老齡化社會。60年代農村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農村的老齡化進程比城市快了10年左右。雖然日本在1961年把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但是除了國民年金外,農村與城市在其他項目的養老保險在保費負擔和保障水平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農民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滿65歲時可領取的養老金人均最高限額僅每月6.7萬日元,而工薪階層加入的其他5種養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為18.6萬日元,是農民養老金金額的三倍多。[7]
四、日本的經驗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啟發
(一)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應立法先行
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及全民皆年金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備、充實的過程。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不難看出,在《國民年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為政府依法給農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提供了依據。我國應整體規劃,盡早出臺類似與日本《國民年金法》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城鄉全體公民人人平等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堅持普遍性和區別性原則相結合。確保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基本權利,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制精神、原則、待遇等,如規定不同地區,不同保險項目、不同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應全國統一,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規定各自的個人賬戶的繳費水平。在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因地制宜的設計不同的補充法律、法規,以形成多層次法律體系。
(二)突出政府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
以農民為主要對象的日本國民年金制度是國家(政府)對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給予的公平的保障,體現了國家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不管是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全民皆保險”計劃,還是在以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責任來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都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因為發展中國家往往在經濟起飛階段,往往錯誤的將其理解為加大財政負擔或把其看作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國際社會保障協會顧問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非工薪職員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在此之前農村的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非正規行業的勞動者不能得到社會保障的有效保護事例有很多,尤其是發展中國家”。[8]當然我們也應汲取日本“負”面的教訓,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初期,不應設置過高水準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建立全民性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必須由制度層面推進到操作層面。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日本的國民年金制度規定,凡20歲以上的國民均須加入并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全國統一的、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共通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實現上述的目標關鍵是要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資金的問題,把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不同人群、不同層次保險模式的共同部分,從而實現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應當承認我們與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處在同一個層次上,日本現在的養老保險的主體部分是厚生年金,但日本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目標對我們同樣具有適用性。第一,首先解決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向其提供公共年金。第二,在實現了“全體國民皆年金”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使各種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統一。
把目前各地探索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實際是“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過度模式”轉化為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建立類似于日本全民皆保險的國民年金(基礎養老保險),而應首先解決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問題,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負擔基礎養老金的1/3,財政繳納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改革現行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就可以考慮適當調低目前社會統籌20%左右的繳費率。統一所有參保者的社會統籌賬戶,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的補貼應當全國統一。
(四)建立立體化、多支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世界銀行把原來推崇的多支柱從三支柱擴大到多達五個支柱,并認為所有的養老金制度原則上都必須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貧困的支柱。低收入國家的經驗使我們注意到,必須建立基本支柱或零支柱(非繳費型給付)的全民養老金或社會養老金(RobertHolzman,2005)。[9]例如目前日本有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者400萬人,約占第1號被保險者的20%。國民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由繳納型和免費繳納型組成,針對農村中沒有能力者(五保戶老人、殘疾者),建立類似于日本免費繳納的基礎性養老金制。坂脇昭吉認為公共年金特別是國民基礎年金,其目的就是減少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賴。[10]建立類似與日本農村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
在解決了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條件成熟時把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類養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保險制度,把普遍型的社會統籌賬戶和職域型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結合起來。第二層次是農民個人根據個人的土地經營、收入等情況自愿參加國民個人儲蓄養老計劃(附加養老金),將其作為強制性國民基本養老金制度的補充。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者應當實行全國統一補貼,在國民儲蓄養老的補貼標準上,各地市級、鄉鎮政府、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層次為自助的商業保險,滿足富裕農民更高的需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兼顧公平和效率,實現從分散到統一,再到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我國所要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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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Jenkins,Michel.Extendingsocialsecurityprotectiontotheentirepopulation:ProblemsandIsues[J].InternationalSocialSecurityReview,1993,46(2).
篇13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人口與勞動力基礎發生了快速變革,傳統的農村社會形態逐步瓦解,農村社會加快轉型,表現為:傳統小農社會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農村居民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老齡化社會提前到來;在城市及城市周圍,非正規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大量積聚。這就導致了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的減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集體養老保障功能弱化,儲蓄養老保障功能不足。為此,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則成為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的根本出路。
選題的科研現狀及前沿水平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單位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它是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礎。由于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處于早期試點的發展體制階段,沒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本文借鑒江蘇蘇州市吳中區解決農村居民養老的一些做法,力圖在我國農村解決農村居民養老方面做點探索。
參
閱
文
獻
【1】唐鈞《問題與障礙:中國走向全面小康的社會政策思考》寧波出版社 2003年
【2】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小編著《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數據分析》中國標準出版社2003年
【3】黃黎若蓮《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老年服務需求》《學習與實踐》(武漢)2006.12
【4】劉子蘭 《養老金計劃擠出效應研究評述》《經濟學動態》2006.12
【5】周德民《長株潭沛機構養老服務發展探析》《社會保障制度》2007.4
【6】宋斌文張琳《東部發達地區農村養老保障的實踐與探索》《農業經濟問題》2006.11
【7】盧海元《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條件分析》《經濟學家》2005.5
【8】樊天霞、徐鼎亞《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制的困境與出路》《上海經濟研究》2005.6
【9】許雄奇、賴景生《21世紀中國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構想》《農村經濟》2005.4
【10】武深樹、鄧真惠《構建非均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制》《當代財經》2004.1
【11】姜木枝、張朝蓉《和諧社會背景下農村計生純女戶家庭養老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制度》2008.4
【12】鄭偉《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困境反思》《保險研究》2007.11
總
體
構
想
和
寫
作
提
綱
我國改革開放已三十年了,城鄉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但城鄉差距卻沒有隨經濟的發展而縮小,特別是城市與農村在養老問題上,城市里職工退休后有國家和企業發放的退休金和社保基金及低保金,老人可以免除生活無保障的在家里自己與兒女或到養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說養老問題已基本解決。而農村的老人,由于多種原因這一問題已十分棘手的擺在了各級政府面前,應該下大力氣給予重視和解決。基于此,進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
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減弱
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狀與問題
(二)影響因素
三、構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設計上實現了重大創新
2、領導重視,組織有力
3、區鎮聯動,有序推進
4、宣傳有力,補貼到位
(二)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快建立社會統籌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進保障形式和補償保障模式的創新,將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相結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決重點人群的養老保障問題,著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
5、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扶持發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