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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風險管理的概念、目標、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險的概念、特征、職能、分類、作用等。(3)掌握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和爭議處理。
2.能力目標
(1)能夠結合客戶的年齡、職業、經濟收入等情況對其進行人身風險識別。(2)能辨析保險與社會保險、銀行儲蓄、股票投資等的共同點及區別。(3)能夠根據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情況和所具有經濟實力,為其規劃合適的保險方案。
3.素養目標
(1)優秀的抗壓能力。(2)穩定平和的心態。(3)頑強的毅力。(4)誠實可靠,責任心強。
二、課程項目設計
1.課程教學內容的選擇
按照“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和“實用為主,夠用為度”的原則,結合前述保險人職業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我們將《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教學內容重新進行了構建,提煉成了以下7個項目模塊,即:項目一:風險與風險管理的認知項目二:保險基礎知識的運用項目三:保險合同的解讀、訂立和履行項目四:保險原則的解讀和運用項目五:保險經營流程的認識和操作項目六:財產保險產品的分類與識別項目七:人身保險的分類與識別經過整合后的這7個項目模塊,既包含了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所需用到的基礎知識,又體現了以行動為導向、以項目為載體、以任務來驅動、以學生為主體、能力知識素質目標相互滲透的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從而有利于促進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
2.課程能力訓練項目設計
按照“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原則,結合保險人展業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每個流程環節當中,所要面對和處理的各種典型性工作任務,我們將《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能力訓練項目具體設計。
三、課程教學方法設計
本課程總體教學設計思路是:以學生就業為導向,以實際工作需求為引領,以職業能力培養為重點,以行業專家為指導,以實訓任務為載體,兼顧保險從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的知識與技能要求,充分利用學校和企業資源,與行業企業合作進行課程設計和開發,利用課堂理論教學和仿真工作模擬相結合的手段,讓學生在完成實訓任務的過程中自我建構知識、技能、態度和經驗,并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具體的教學方法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課堂教學采用“拋錨”式的教學方法
該方法的教學步驟主要包括五個環節:創設情境(“錨”的設定)確定問題(“拋錨”)自主學習協作學習效果評價。
2.采用多種教學手段完成教學
可以利用案例、課件、視頻、圖片、音頻等手段輔助課堂講解,使課堂教學生動、直觀,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
3.教學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擬的方式
進行分小組討論或角色扮演??梢园才艑W生分小組充當保險工作人員和客戶,以工作任務為載體,利用仿真模擬實訓完成教學任務,讓學生在“學”與“練”的過程中提高業務技能。在模擬結束后,可以組織學生討論總結,找出優缺點,積累工作經驗。同時,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積極引導學生提升職業素養,培養團隊的合作精神提高職業道德,達到知識、技能和態度的有機統一。
4.可以舉辦各種保險技能比賽
通過比賽鍛煉學生的就業技能,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同時也可以培養學生的應變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增加學生學習的動力。
5.適時邀請保險公司的一線工作人員來學校舉辦講座
將真實的工作情況以及專家本人的認識,以講座的形式傳授給學生。讓學生更好地掌握從業的技能和方法,避免學校教育和社會工作脫節。
6.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學生到保險公司觀摩
使學生能夠通過現場觀摩了解真實的工作場景,接受行業專家面對面的指導,提高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和實際的工作能力。
四、提高課程整體教學設計水平的幾點思考
1.課程整體設計應該突出能力目標
課程整體設計的改造要以“能力目標”為核心,它的出發點不是學科體系知識,而是學生未來的“職業崗位能力”要求。因此,在課程的整體教學設計中,就需要多加考慮學生未來工作崗位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遇到的各種問題,將“工作體驗”與“學習經歷”有機結合,反復轉換,讓學生“做中學”“、學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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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算分析型
從技術層面來看,保險學以大數法則為基礎,主要涉及費率的厘定和賠款的計算?,F實中很多案例都是圍繞理賠問題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產生爭議。譬如在講授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時,可以選擇此案例:李某于2012年7月22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并一次交清保費,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為1年,自2012年7月23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22日24時止。2012年9月1日,李某所在單位用職工福利基金為全體職工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李某的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險期限也是1年。2012年12月20日,李某家中被盜,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了保險公司。經查勘現場,共計損失15萬元。3個月后,公安機關未能破案。按保險合同約定,索賠條件成立,李某向2家保險公司均提出索賠。A公司決定為李某賠償10萬元,但B公司認為李某已先向A公司投保,構成了重復保險,拒絕賠償。首先向學生介紹案情,提出關鍵問題,即此案中是否構成了重復保險,重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然后引導學生帶著疑問,查詢相關資料,展開分析討論。待得到統一結論后,繼續向各個小組拋出第2個問題,即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人如何分擔重復保險責任。此時,就需要學生在定性分析基礎上,利用重復保險中比例責任制來計算各保險人應承擔的賠款大小。此案例的應用,既可讓學生充分掌握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及分攤計算方法,又可讓學生明白在現實中應盡量避免出現重復保險,減少索賠理賠爭議。
(3)綜合分析型
綜合分析型案例就是用綜合性分析方法進行分析的案例類型。保險學中各種險別的條款都體現著保險合同的4大基本原則,而現實中有爭議的保險案例也往往都具有綜合性,所以綜合分析型案例牽涉到險別和基本原則的各個方面?,F舉例說明:2013年9月15日晚,趙某在家就餐時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傷右眼,醫治共花費6萬元。因啤酒制造廠商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險,責任限額為4萬元,趙某遂向啤酒制造商索賠,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了賠償金4萬元。后經調查,啤酒瓶爆炸是因專門為啤酒商生產啤酒瓶的B廠產品質量不合格所致,啤酒商遂要求B廠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應由自己向B廠提出賠償請求。啤酒商與保險公司為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該案例把產品責任保險和補償原則中的代位追償等問題綜合在一起,需要全方位考慮。在組織學生討論時,可以首先從責任保險性質和特點提問,為什么保險公司理賠并支付了責任限額內的賠償金,然后再就爭議,提出后續問題:
(1)保險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償的權利,為什么;
(2)啤酒商是否可以就未獲賠償的部分向B廠請求賠償,為什么?;赑BL的特點,應選擇那些綜合性強、一案就包含多個問題、涉及多個知識點的案例。通過綜合分析,由點及面地把看似復雜的內容理清,讓學生在輕松活躍的課堂氣氛中理解、掌握保險學原理和實務,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積極性和主動性。
2基于PBL的案例教學組織
在PBL模式下,針對不同的授課內容選擇適宜的案例,然后需要設計組織好案例教學過程。
2.1教學前準備
(1)教師是整個教學過程的引導者和組織者,必須認真做好課前準備,熟悉案例,提出問題,設計好每個環節,充分考慮在討論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好預案。
(2)對學生進行合理分組。理論上應根據學生的性別、性格、思維方式和知識結構等因素進行分組,但是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尤其是首次和授課對象接觸,限于學時和人數等因素,可按學號對學生進行分組,每組人數控制在5~7人。第一次討論效果可能不是很好,但隨著討論次數增加,小組成員間逐漸磨合,默契度會大大提高,學生的交流溝通和團隊合作能力也會不斷增強。
(3)注意教學環節的銜接。提前充分考慮案例教學涉及的主要環節:熟悉案情,提出問題;小組討論,形成共識;結果展示,全班交流;總結點評,強化效果。
2.2組織課堂教學的主要環節
(1)插入案例
PBL的案例式教學作為傳統教學的有益補充,并不是完全割裂與傳統教學的聯系,而是在傳統講授基礎上適時地插入案例,提出問題,讓學生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因此,插入案例的時機把握很重要。一般主要有3種方法。
①課前插入。在引入一個新的保險概念時,可以選擇一個案例在講授前插入,讓學生們帶著導入案例中的問題,學習專業術語和基礎知識,從而找到答案。這種方法比較適用于保險學中簡單易懂的知識點。
②課中插入。由于保險學中有很多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知識點,學生很容易混淆并張冠李戴。在講授中通常需要對比,此時插入案例有助于學生的理解。如講授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問題,就最好在邊學概念、邊比較的過程中插入案例,讓學生通過思考實例中相似事物的不同之處,可以更好地掌握保險專業術語和操作原理的本質。
③課后插入。很多現實的保險問題涉及廣泛的專業知識,對于綜合分析型案例最適合在主要知識點講授完畢后進行案例分析。通??梢栽谡n后安排案例,提出一個綜合問題,讓學生有充分的時間查閱相關資料,串聯起分散的知識點,總結討論,然后在下次課堂進行分組展示。比如在講授保險合同時,包含合同主體、客體、要素、形式、訂立、生效、履行等多方面內容,為了讓學生形成一個完整、系統的知識架構,可以在講授后布置綜合案例———為客戶量身制定一份保險合同。
(2)分組討論
案例教學中成敗的關鍵還取決于案例分析和分組討論的情況。各小組成員根據老師提出的問題,進行明確分工,各自查閱有關文獻資料,然后匯總交換意見,認真討論,形成小組統一結論。根據案例插入的時機,可以隨堂分組討論,也可以課后討論。重點在于以問題為導向,以案例為基礎,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在討論中各抒己見,相互展開辯論,鍛煉溝通與合作的能力,強化學生對抽象概念與晦澀理論的理解。
(3)評價考核
對各個小組將討論的結果應該給予及時、有效的評價考核,才能真正調動全體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考核可以采用口頭匯報、書面論文、幻燈展示、小品表演等多種形式,一般先由該小組進行優劣評價,然后小組之間進行評價,最后由教師給予總結點評。教學實踐中發現,學生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如編輯各種保險視頻,利用角色扮演或新聞播報等方式,在課堂上向大家展示小組的討論結果。此外,在很多問題的討論中往往又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新的問題,所以除了課堂的教學外,還可以利用QQ群、微信平臺、公共郵箱等現代信息手段,與學生在網絡上互動,達到開放式教學的要求。
3應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學在保險教學中具有獨特優勢,但在應用中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才能更好地發揮提高教學質量的作用。
3.1增強學生專業基礎知識學習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必須具備必要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基礎知識,這樣才能對案例所提出的問題給出合乎情理的分析和看法,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侗kU學》課程要求學生不僅具有一定的經濟學基礎、金融貿易知識,還要有良好的數理基礎,比如可以開設《精算學基礎》等選修課程,以增強學生的數理功底。
3.2合理分配教學時間
目前,高校的保險學總學時總體控制在48~54學時。在有限的總學時范圍內,展開PBL的案例教學就必須合理分配教學時間。首先,確定案例教學在總學時中的比重。然后,每學時中安排好插入案例、分組討論和評價考核各環節所需時間。如在課前插入導入案例不宜超過10分鐘,課中插入案例不宜超過1個學時。總之,應保證學生有足夠時間開展案例討論,同時教師要留有總結點評的時間,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
3.3采用多媒體為核心的綜合教學手段
高效的教學方法必須與先進的教學手段相結合。注意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大力推廣網絡技術,開發針對保險教學實際的教學軟件,整合校內各類資源,為學生打通獲取教學信息的渠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使學生在課堂參與中充分與教師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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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景式教學法
所謂情景式教學法是指充分利用形象,創設典型場景,將學生的認知活動和情感活動結合起來的一種教學方式。在具體操作上,首先由教師播放跟所講內容相關的視頻,最好是真實的案例,給學生創建一個情景。如講到人身保險中的不可抗辯條款時,教師可以播放一個有關這一條款的案例,如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第一案,案例播放完后教師可以提出一些問題讓學生自己思考解決,如什么是不可抗辯條款,產生的原因,在我國的發展等問題。另外,如果條件允許,教師還可就這一案例組織學生模擬法庭辯論,討論適用新舊保險法可能出現的不同結果,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在運用情景式教學法時,教師需要注意所選案例盡量真實,這樣更容易讓學生融入情境,增強其解決問題的興趣。另外在辯論的過程中也需要教師掌控全局,避免討論的方向偏離主題。
(三)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在“保險學”教學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險學”教學中,大量典型案例的選擇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加深對理論的理解,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講述保險合同相關內容時,先向學生展示投保單、保險單的具體形式,讓學生練習填寫,這樣就將理論知識融入到實踐中了,另外,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時,案例更是必不可少,否則純粹的理論講解如同紙上談兵,也讓學生摸不著頭腦。教師在進行案例選擇時,需要考慮所選案例必須典型,有助于學生理解該部分理論。同時,案例的時效性、真實性也非常重要。
(四)綜合習題法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有計劃地給學生布置一些練習題,有助于提高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教學方式。在習題的設置上,教師可以結合課堂教學以及教材中的思考題,從多種角度、采用不同題型提出問題,并要求學生書面作答。如在講第一章的時候可以將風險、風險管理與保險聯系起來擬題讓學生習作,使之辯證地認識這三者之間的關系。講到人身保險的時候,可以擬定對應的論述題,如“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人壽保險的區別”,要求學生廣泛查找資料,從不同角度進行區分。這不僅有助于加深學生對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原則及其互補性的認識,而且有利于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培養其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思維。
(五)課堂討論法
“保險學”教材雖然經常更新,但不可避免地會有部分內容滯后于保險業的發展。為達到人才培養目標,教師在現有教材的基礎上,必須關注保險市場的發展動態,不斷更新教學內容,將“保險學”最新研究成果及保險市場的新問題引入課堂,引導學生開展討論。如教師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有選擇地搜集有關投保、合同糾紛、事故處理等方面的案例作為教學輔助材料,結合課堂講解內容,有針對性地讓學生討論相關案例。討論中經常會碰到諸如合同是否生效、誰擁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等問題。通過討論,可以使學生對理論知識有更深入的理解,學生也更能體會保險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更加自覺地學習。
二、獨立學院“保險學”教學方法改進對策
獨立學院的“保險學”教學要有自己的特色,必須要根據學生的自身情況,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但要讓各種教學方法在教學實踐中充分發揮作用,學校方面還需采取如下措施。
(一)大力提升師資質量
教學方法的創新有賴于教師綜合素質的提升。一方面,學校作為管理者應該高度重視教師的發展,采取多種措施為教師提供保險實踐的機會,如可以分批次有計劃地選調教師到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企業掛職鍛煉,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聘請知名保險企業高管等到學校組織講座、與教師座談,使教師能夠更多接觸保險實踐。此外,學校還可以分批組織教師到教育部直屬的重點高校訪問學習,借鑒其他高校關于該門課程的教學經驗;或者鼓勵教師在授課之余積極進行“保險學”相關問題的研究工作,緊跟理論前沿。
(二)正確認識教師的引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地位
獨立學院的大學生在自主學習方面的能力較欠缺,又不喜歡教師滿堂灌的傳統教學方法。因此為了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督促學生自主學習,教師一定要明確自己的引導地位,采用多種不同的教學方法,多管齊下,最大程度地激發學生的主動性,達到最佳教學效果。同時,師生之間還需要建立起一種親切、和諧的關系,教師在引導學生的過程中,不能束縛學生思維,而應該創設一個民主、平等的環境,讓學生在輕松的氛圍中充分思考,并清晰表達。教師在回答學生的提問時,要注意說話的語氣親切自然,語言要具有啟發性,能夠引導學生進行深入思考。
(三)考試方式的改革
“保險學”傳統的考試形式是閉卷考試,且卷面成績占總成績中的比重達70%至80%。在試卷上也無法真正考核學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根據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目標,“保險學”考試方式應嘗試采用開卷筆試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方式,特別是提高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重,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學生期末背書的壓力,把精力放在對實際案例的思考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學生在課堂上更加主動地配合教學,有助于推動教學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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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缺乏保險行業的實踐經驗從而其教學效果不佳保險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然而,在教學環節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當今各大高校保險學的教學仍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即“老師講,學生聽和記”。對于已接受過十幾年傳統教學的本科生來說,已經厭倦了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式。課堂上學生有效參與不足,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的有效實現。而近來所提倡的教學創新也僅是在教學工具上有所改進,在教學過程中運用了一些高科技電子設備,老師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認,現代化的教學設備給教學帶來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觸及到教學方式的根本轉變,填鴨式教學、應試性教學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師掌握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在實踐方面的經驗不足,懂得理論知識的教師很少或根本沒有機會去從事保險實踐工作,而富有實踐經驗的保險工作者也進不了保險教師隊伍。在教學過程中,多數教師以講授理論知識為主,鑒于保險專業的實踐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師采用案例教學法。然而,由于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所用的都是從書本上或是從網上下載的現成案例,并沒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講授過程中難以做到生動形象,不能引起學生的共鳴。
(三)學校對保險專業的投入過少使得教學所獲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學效果一方面來自教師的努力,另一方面與學校對專業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開的。作為一個年輕的新專業,保險專業在大部分學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專業,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熱衷于搞名牌專業精品課程,把大部分資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專業中,而像保險這些新專業,由于其力量薄弱,沒有多少話語權,因此很難獲得學校的支持,無論從教學的硬件還是從軟件,無論從資金還是從資料設施的投入,都處在一個弱勢地位。某高校近年雖然引進了幾位教師,但是新設立的保險系基本上沒有新投入的專項資金,對保險教學的支持力度明顯不足,幾年之內都沒有添過什么新的教學輔導材料及影像光盤。教師也沒有機會沒有渠道去保險公司從事人身保險的實踐工作,個別教師自己聯系去了也得不到經費及時間的支持,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教師在保險專業的教學過程中常常感到無所適從。
二、保險學教學的創新策略
針對上述問題,要搞好保險學課程的教學,必須從加強對學生專業觀的教育、加大對保險專業的投入力度以及著力提高老師隊伍的素質等方面出發,努力創造保險學教學的有利環境,真正把高校建設成培養高質量保險專業人才的基地。
(一)加強保險專業本科學生的保險意識的教育在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同時對學生進行專業背景的介紹,可以和學生一起暢談保險業最新動態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經歷為例幫助學生逐漸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再者,在專業課程設置上可以細分,根據學生興趣和發展需要設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設置從業資格考試、保險理論研究、保險法學、精算和保險營銷等學習小組,這樣學生可以明確自己的學習目標和方向并加深對保險專業的認識。此外,在保險專業本科教育中,還應強調挫折教育和誠信教育。保險屬于服務性行業,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險營銷這一領域,需要從業者有極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撓的精神,而這些是需要日積月累而達到的修養,因此,保險專業的本科生應該盡早有意識的培養這方面的品質。
(二)注重加大對保險教學軟硬件設施的投入以滿足教學的需要保險學作為一個新的專業,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長,否則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關新專業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在專業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設施的投入,從保險學科建設的實際出發,為教師創造一個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設步伐,除積極引進保險專業教師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對現有教師的培訓力度;三是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撥出一定資金用于購買書籍影像、舉辦保險研討會、送教師去保險實際部門參加實踐工作以及請相關人士來為教師和學生講授保險實踐經驗等。
(三)創新教學手段,優化師資
要加強保險學教學的實踐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險咨詢”等一類實踐性教學團體,組織學生到城市社區等地方進行義務咨詢活動。這不僅為學生提供積累實踐經驗的機會,也能服務大眾,充分體現了保險的人性化,為保險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發揮業界與學界互動作用優化保險教育師資。一方面,充分利用業界的各種資源培養和提高師資隊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養的互動交流機制。例如,高校和保險公司實行聯合辦學;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博士(后)工作站、實驗基地、課題合作等方式,為師資隊伍建設,尤其是青年教師的培養提供一個平臺。通過這個平臺使教師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完善知識結構,增加感性認識,豐富自身經驗,從而提高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應該大膽聘用業界專家型人才,吸納其成為教師隊伍中一員。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業界出現了一大批懂理論、諳實務、會教學的專家型人才,這些人才是發展我國保險教育事業的寶貴財富。近幾年在我國保險事業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師棄教經商,而與此同時,業界卻有不少熱心保險教育事業的有識之士,有意投身保險教育事業。國家和高校應采取優惠政策鼓勵這些有豐富實務經驗的人棄商從教,從而完善教師隊伍的結構,優化保險教育的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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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股東監管角度來看,國家及其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這種監督難免帶有行政色彩,導致企業被過多的干預,難以給予經營者充分的自。同時,這種股權結構使經營者感受不到來自市場的企業被收購兼并的壓力,“用腳投票”的機制不能發揮作用,造成企業經營效率低下。
2.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國有股占大頭,政府通過股權控制企業,廣大中小股東無法通過行使表決權維護自身的利益,“用手投票”的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出現“一只手壓倒一片手”的現狀,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公司內部難以建立起合理的運作機制和制約機制。
3.由于行政機關并不直接分享投資決策帶來的財富效應,國有股享有的權利無從落實,不可避免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4.對證券市場來講,由于占大頭的國有股不能流通,流通股只占很小的比例,這不僅使得股市的發展不完善、不健全,處于先天不足的狀態,而且也導致了股市中嚴重的過度投機現象。
因此,為了保證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解決國有股占大頭、不能流通的問題。對此,管理層已推出了有關國有股減持的政策。在國有股減持的計劃中,第一步先將國家股權及國有法人股所占比重從67.8%降到51%;第二步計劃將國家持股比例由51%下降到30%。對于國有股減持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1)國有股回購。國有股回購是指公司將發行在外的國有股以一定的價格購買回來,或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的一種股本縮減方式。(2)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指國有股的股權代表部門將其部分國有股以特定價格向特定投資人轉讓,轉讓對象應是原有的個人股東及部分機構投資者,老股東有優先受讓股份的權利。(3)可轉換債券。這是指投資者可以在既定期限內按規定的比例與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一種債券方式,其兼有債券和期權的雙重特征。(4)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是指國有股的股權代表部門與受讓方統購簽訂國有股轉讓協議,減少國有股比重,達到受讓方控股或參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受讓方一般為公司法人、機構法人和職工持股會等。
筆者認為,不管哪種方式,其最終目的都是要降低國有股的比重,并使這一部分可以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轉讓,這都會引起股市資金的大量減少。因此,這四種減持方案都不可避免遇到兩大障礙:
第一,由于國有股數量龐大,其上市流通將導致股市的大失血,給市場帶來很大的壓力。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兩大部分,目前國有股約2240億股,占股市總股本的67.8%,國有股的數量是目前流通股總量的2.7倍,數量如此龐大的國有股大量變現,給市場帶來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進一步來看,如果國有股按每股3元左右的凈資產計算,在5年內將國有股下降到50%左右的水平,那么5年中大約每年需要變現1000億元現金資產,而目前股市流通市值僅叨皿多億元,其巨大沖擊可想而知。
第二,國有股與流通股同股不同價,價差過大。國有股一般是1元一股折股而來,而流通股的發行價一般都在幾元甚至十幾元一股,流通股的二級市場價格又遠遠高于發行價。如果國有股變現,從價格角度來講,就是大量低價格股票與少量高價格股票實現價格并軌,并軌的結果必然導致市場中現有股票價格的大幅下滑,給中小投資者帶來損失。
上述兩大障礙嚴重制約了國有股減持的推行,造成了國有股必須流通與國有股難以流通的矛盾,有人將其稱為中國股市的哥德巴赫猜想。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用股市增量資金來補充國有股推出而引起的股市存量資金的減少部分,巨額保險資金的入市或許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問題的解決——保險資金入市,哥德巴赫猜想的終結
(一)保險資金入市的背景。
1.保險業走出困境的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除資金投資方向進行了限制,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就導致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非常狹窄,投資效率十分低下,據統計,到1998年底,保險資產總額達到1796億元,其中約有40%-60%的資金沉淀在銀行。但是1996年5月到1999年7月人民銀行7次降息和1999年11月1日起開征20%的利息稅,使銀行存款利率達到歷史最低點。與此同時,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險公司面臨越來越嚴重的“利差損”問題,僅壽險就因此損失280億元左右。保鹼公司的經營成本越來越大,資金保值能力越來越低,保險業的發展面臨極大的困境。尋求保險資金新的投資渠道成為保險業擺脫當前困境的一個緊迫課題,按照國際慣例,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成為首選的投資方式。
2.證券市場的需要。與保險公司的投資渴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供血不足”正成為制約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瓶頸。我國證券市場一直處在快速發展中,但至今仍十分脆弱。目前,我國A股市場上市公司已達900多家,截至1999年6月底,上市公司總股本為2755.42億股,其中流通股951.05億股,流通市值9265.65億元,比股票市場創建立初增長了7倍。但是自1997年5月以來,我國股市一直在下降的軌道中運行,其間雖不乏火爆行情,但都如曇花一現,股市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而“供血不足”則是很重要的原因。按照現有的流通盤,股指的正常上漲至少需要10%左右的增量資金,即至少900億元左右的資金支持。其次,股市正常擴容,一年就需1000億元的資金。另外,考慮到國有股配售,每年需要1000億元資金。綜合起來,要保持股市的平穩運行,至少需要3000億元的資金,這對于當前股市是一個難以承受的壓力。而解決市場資金不足的理想途徑,就是加快培育機構投資者,拓寬機構資金入市的渠道,保險資金入市已成為大趨勢。
(二)保險資金入市——一項雙贏的選擇。
篇6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在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下.直接與外國保險機構進行市場化、國際化競爭。這種競爭的實質是保險人才的競爭.是處于核心層次、核心崗位的高層次、國際化人才的競爭。這種保險人才不能簡單依靠海外人才的回歸與引進,必須立足于國內的培養.保險業本來就是一個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廣泛聯系的產業而且隨著保險業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保險業現有的運行機制或規則必將發生進一步的變化。由此可見,保險學教學面臨著新的保險環境和時代要求只有不斷進行保險學教學改革.才能提高保險學教學質量,為我國保險業培養出符合時展要求的高層次、復合型保險人才。近年來,作為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基地,我國高校順應保險業發展的要求,紛紛開設了保險學專業,為保險業輸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進了保險業人才隊伍規模的擴大和素質的提高。然而,對于大部分學校來說,保險專業都是相對年輕的一個專業,在教學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在保險學的教學上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加上保險是一個新專業,由于一些傳統觀念對保險業的偏見,學生對保險專業有消極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效果。
二、目前我國保險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保險學是保險專業的一門必修主干專業課,在保險專業課程的設置中占據了很重要的地位,這一門課的教學效果直接影響到保險專業大學生的素質,因此,搞好保險學的教學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然而,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在保險學的教學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影響了教學效果。這些問題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對保險在認識上的誤差導致的學習動力不強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人們對保險的認識較少,而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導致人們對保險行業的存在很多偏見,認為很多保險都是騙人的,保險從業人員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戶、低三下四求人買保險的人。這種認識對保險專業的學生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對一些新開設保險專業的高校大學生來說更是如此。許多學生在參加高考后,根本就沒有填志愿保險專業,而是被學校調劑過來的。由于社會的偏見,學生本人及家長都不愿報考保險專業,認為上一個重點大學將來畢業出來賣保險是很丟人的事情,所以他們心里對學校的調劑存在著很大的抵觸情緒,但是為了上一個重點大學也不得不服從學校的調劑。但是這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有的學生談不上好好聽課,甚至怨氣沖天,把不滿情緒發泄到教師身上,雖然這只是一小部分學生,但是對整個保險專業的學風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給教師的教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師缺乏保險行業的實踐經驗從而其教學效果不佳保險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然而,在教學環節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當今各大高校保險學的教學仍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即“老師講,學生聽和記”。對于已接受過十幾年傳統教學的本科生來說,已經厭倦了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式。課堂上學生有效參與不足,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的有效實現。而近來所提倡的教學創新也僅是在教學工具上有所改進,在教學過程中運用了一些高科技電子設備,老師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認,現代化的教學設備給教學帶來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觸及到教學方式的根本轉變,填鴨式教學、應試性教學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師掌握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在實踐方面的經驗不足,懂得理論知識的教師很少或根本沒有機會去從事保險實踐工作,而富有實踐經驗的保險工作者也進不了保險教師隊伍。在教學過程中,多數教師以講授理論知識為主,鑒于保險專業的實踐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師采用案例教學法。然而,由于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所用的都是從書本上或是從網上下載的現成案例,并沒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講授過程中難以做到生動形象,不能引起學生的共鳴。
(三)學校對保險專業的投入過少使得教學所獲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學效果一方面來自教師的努力,另一方面與學校對專業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開的。作為一個年輕的新專業,保險專業在大部分學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專業,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熱衷于搞名牌專業精品課程,把大部分資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專業中,而像保險這些新專業,由于其力量薄弱,沒有多少話語權,因此很難獲得學校的支持,無論從教學的硬件還是從軟件,無論從資金還是從資料設施的投入,都處在一個弱勢地位。某高校近年雖然引進了幾位教師,但是新設立的保險系基本上沒有新投入的專項資金,對保險教學的支持力度明顯不足,幾年之內都沒有添過什么新的教學輔導材料及影像光盤。教師也沒有機會沒有渠道去保險公司從事人身保險的實踐工作,個別教師自己聯系去了也得不到經費及時間的支持,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教師在保險專業的教學過程中常常感到無所適從。
三、保險學教學的創新策略
針對上述問題,要搞好保險學課程的教學,必須從加強對學生專業觀的教育、加大對保險專業的投入力度以及著力提高老師隊伍的素質等方面出發,努力創造保險學教學的有利環境,真正把高校建設成培養高質量保險專業人才的基地。
(一)加強保險專業本科學生的保險意識的教育在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同時對學生進行專業背景的介紹,可以和學生一起暢談保險業最新動態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經歷為例幫助學生逐漸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再者,在專業課程設置上可以細分,根據學生興趣和發展需要設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設置從業資格考試、保險理論研究、保險法學、精算和保險營銷等學習小組,這樣學生可以明確自己的學習目標和方向并加深對保險專業的認識。此外,在保險專業本科教育中,還應強調挫折教育和誠信教育。保險屬于服務性行業,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險營銷這一領域,需要從業者有極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撓的精神,而這些是需要日積月累而達到的修養,因此,保險專業的本科生應該盡早有意識的培養這方面的品質。
(二)注重加大對保險教學軟硬件設施的投入以滿足教學的需要保險學作為一個新的專業,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長,否則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關新專業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在專業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設施的投入,從保險學科建設的實際出發,為教師創造一個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設步伐,除積極引進保險專業教師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對現有教師的培訓力度;三是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撥出一定資金用于購買書籍影像、舉辦保險研討會、送教師去保險實際部門參加實踐工作以及請相關人士來為教師和學生講授保險實踐經驗等。
(三)創新教學手段,優化師資
要加強保險學教學的實踐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險咨詢”等一類實踐性教學團體,組織學生到城市社區等地方進行義務咨詢活動。這不僅為學生提供積累實踐經驗的機會,也能服務大眾,充分體現了保險的人性化,為保險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發揮業界與學界互動作用優化保險教育師資。一方面,充分利用業界的各種資源培養和提高師資隊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養的互動交流機制。例如,高校和保險公司實行聯合辦學;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博士(后)工作站、實驗基地、課題合作等方式,為師資隊伍建設,尤其是青年教師的培養提供一個平臺。通過這個平臺使教師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完善知識結構,增加感性認識,豐富自身經驗,從而提高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應該大膽聘用業界專家型人才,吸納其成為教師隊伍中一員。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業界出現了一大批懂理論、諳實務、會教學的專家型人才,這些人才是發展我國保險教育事業的寶貴財富。近幾年在我國保險事業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師棄教經商,而與此同時,業界卻有不少熱心保險教育事業的有識之士,有意投身保險教育事業。國家和高校應采取優惠政策鼓勵這些有豐富實務經驗的人棄商從教,從而完善教師隊伍的結構,優化保險教育的師資。
【參考文獻】
篇7
1.3資料收集、分析、提煉與多媒體課件制作學生課下以小組為單位,由組長進行分工,查閱有關資料,以課本為輻射點,涉及網絡平臺、圖書報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資料,而后由組長組織進行反復討論,理順任務要點和解決方法,對資料進行提煉,按照教師的要求制作多媒體課件。
1.4任務完成匯報與交流在帶領學生簡單回顧理論知識以后,由該組成員或推舉代表上臺匯報任務完成情況———自己小組制作的多媒體課件,匯報期間組員和全班同學間可自由提問,匯報后先請同組組員進行自我評價,然后請全班同學對該組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要求提出3個優點和3個不足之處。各小組完成任務后的討論與評價,使學生相互交流、相互啟發、取長補短。
1.5任務總結與評價最后,需要教師對學生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形成性評價,從任務分析、資料搜集、提煉與制作和任務匯報等過程分別予以優點和缺點的指導,如多媒體課件的制作水平、資料的豐盈度、與知識點的契合度、團隊協作能力等方面。根據全班同學和教師提出的優缺點,小組繼續完善任務完成報告和心得體會。在此過程中將各知識點進行總結貫穿,鞏固基礎知識的同時,鍛煉其書面表達能力。
2保險學任務驅動法教學中的注意事項
2.1制定合適的任務任務是學生搜集組織資料和解決問題的導航,所以恰當的任務至關重要。好的任務可以將枯燥無味的專業知識嵌入到實際生活中,使學生在解決任務的同時,學到相關專業知識,并切身體會到“學以致用”的樂趣,從而提高其學習興趣和積極主動性。任務首先應該與所學知識密切相關,具有啟發性和典型性,如在講解保險概述中的“重復保險”概念及其賠付原則時,教師采取情境式任務:某同學在A、B和C三家保險公司各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與其簽訂3份保險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時,若保險事故發生,該同學可獲得多少賠償金額?學生在完成該任務過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復保險的概念、與共同保險的區別及具體的賠償方式,在具體的任務中,掌握相關概念和保險的運行方式。
2.2教師在任務驅動法中的作用任務驅動法中,學生處于主體地位,在任務完成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教師處于主導地位,教師要扮演好設計者、指導者和觀眾三重角色。教師首先需要對課程整個內容和體系進行宏觀把握,才能在恰當的授課時機使學生適時完成任務,鞏固所學知識。為任務提供具體內容、人員分配、組織機構、流程設計和秩序維護,都體現了教師設計者的重要作用。評價和歸納總結階段,教師要對整個小組任務完成的結果、成效和團隊合作等方面進行評價,對任務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導,引導學生在任務完成后進行反思和升華,從而使整個任務善始善終。同時,當學生在完成任務過程中有任何問題或存在爭論時,教師需要引導和啟發學生,使其沿著自己的思路親自探索有疑問的答案,教師充當任務顧問和參考資料的角色。
2.3任務驅動法應與其他教學方法相輔相成教師應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不同的教學目的,選擇不同方法。任務驅動教學的開展必須以必要的基礎理論講授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務。保險學課程專業詞匯和抽象概念較多,只有在理解這些詞匯和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分析和解決任務。例如在講述保險基本原則中的“損失補償原則”時,只有學生對“全損或推定全損”、“物上代位權”和“代位追償”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礎上,才能準備定位所需資料,否則,很難有效率地在圖書館和網絡平臺搜集和組織相關資料。因此,在實際教學中,要根據各部分內容選擇合適的方法,并可將各種方法結合運用,比如在講解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相關內容時,可引導完成任務的同學結合角色模擬等形式,從而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
篇8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在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下.直接與外國保險機構進行市場化、國際化競爭。這種競爭的實質是保險人才的競爭.是處于核心層次、核心崗位的高層次、國際化人才的競爭。這種保險人才不能簡單依靠海外人才的回歸與引進,必須立足于國內的培養.保險業本來就是一個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廣泛聯系的產業而且隨著保險業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保險業現有的運行機制或規則必將發生進一步的變化。由此可見,保險學教學面臨著新的保險環境和時代要求只有不斷進行保險學教學改革.才能提高保險學教學質量,為我國保險業培養出符合時展要求的高層次、復合型保險人才。近年來,作為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基地,我國高校順應保險業發展的要求,紛紛開設了保險學專業,為保險業輸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進了保險業人才隊伍規模的擴大和素質的提高。然而,對于大部分學校來說,保險專業都是相對年輕的一個專業,在教學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在保險學的教學上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加上保險是一個新專業,由于一些傳統觀念對保險業的偏見,學生對保險專業有消極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效果。
二、目前我國保險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保險學是保險專業的一門必修主干專業課,在保險專業課程的設置中占據了很重要的地位,這一門課的教學效果直接影響到保險專業大學生的素質,因此,搞好保險學的教學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然而,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在保險學的教學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影響了教學效果。這些問題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對保險在認識上的誤差導致的學習動力不強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人們對保險的認識較少,而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導致人們對保險行業的存在很多偏見,認為很多保險都是騙人的,保險從業人員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戶、低三下四求人買保險的人。這種認識對保險專業的學生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對一些新開設保險專業的高校大學生來說更是如此。許多學生在參加高考后,根本就沒有填志愿保險專業,而是被學校調劑過來的。由于社會的偏見,學生本人及家長都不愿報考保險專業,認為上一個重點大學將來畢業出來賣保險是很丟人的事情,所以他們心里對學校的調劑存在著很大的抵觸情緒,但是為了上一個重點大學也不得不服從學校的調劑。但是這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有的學生談不上好好聽課,甚至怨氣沖天,把不滿情緒發泄到教師身上,雖然這只是一小部分學生,但是對整個保險專業的學風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給教師的教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師缺乏保險行業的實踐經驗從而其教學效果不佳保險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然而,在教學環節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當今各大高校保險學的教學仍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即“老師講,學生聽和記”。對于已接受過十幾年傳統教學的本科生來說,已經厭倦了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式。課堂上學生有效參與不足,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的有效實現。而近來所提倡的教學創新也僅是在教學工具上有所改進,在教學過程中運用了一些高科技電子設備,老師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認,現代化的教學設備給教學帶來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觸及到教學方式的根本轉變,填鴨式教學、應試性教學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師掌握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在實踐方面的經驗不足,懂得理論知識的教師很少或根本沒有機會去從事保險實踐工作,而富有實踐經驗的保險工作者也進不了保險教師隊伍。在教學過程中,多數教師以講授理論知識為主,鑒于保險專業的實踐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師采用案例教學法。然而,由于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所用的都是從書本上或是從網上下載的現成案例,并沒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講授過程中難以做到生動形象,不能引起學生的共鳴。
(三)學校對保險專業的投入過少使得教學所獲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學效果一方面來自教師的努力,另一方面與學校對專業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開的。作為一個年輕的新專業,保險專業在大部分學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專業,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熱衷于搞名牌專業精品課程,把大部分資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專業中,而像保險這些新專業,由于其力量薄弱,沒有多少話語權,因此很難獲得學校的支持,無論從教學的硬件還是從軟件,無論從資金還是從資料設施的投入,都處在一個弱勢地位。某高校近年雖然引進了幾位教師,但是新設立的保險系基本上沒有新投入的專項資金,對保險教學的支持力度明顯不足,幾年之內都沒有添過什么新的教學輔導材料及影像光盤。教師也沒有機會沒有渠道去保險公司從事人身保險的實踐工作,個別教師自己聯系去了也得不到經費及時間的支持,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教師在保險專業的教學過程中常常感到無所適從。
三、保險學教學的創新策略
針對上述問題,要搞好保險學課程的教學,必須從加強對學生專業觀的教育、加大對保險專業的投入力度以及著力提高老師隊伍的素質等方面出發,努力創造保險學教學的有利環境,真正把高校建設成培養高質量保險專業人才的基地。
(一)加強保險專業本科學生的保險意識的教育在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同時對學生進行專業背景的介紹,可以和學生一起暢談保險業最新動態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經歷為例幫助學生逐漸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再者,在專業課程設置上可以細分,根據學生興趣和發展需要設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設置從業資格考試、保險理論研究、保險法學、精算和保險營銷等學習小組,這樣學生可以明確自己的學習目標和方向并加深對保險專業的認識。此外,在保險專業本科教育中,還應強調挫折教育和誠信教育。保險屬于服務性行業,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險營銷這一領域,需要從業者有極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撓的精神,而這些是需要日積月累而達到的修養,因此,保險專業的本科生應該盡早有意識的培養這方面的品質。
(二)注重加大對保險教學軟硬件設施的投入以滿足教學的需要保險學作為一個新的專業,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長,否則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關新專業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在專業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設施的投入,從保險學科建設的實際出發,為教師創造一個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設步伐,除積極引進保險專業教師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對現有教師的培訓力度;三是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撥出一定資金用于購買書籍影像、舉辦保險研討會、送教師去保險實際部門參加實踐工作以及請相關人士來為教師和學生講授保險實踐經驗等。
(三)創新教學手段,優化師資要加強保險學教學的實踐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險咨詢”等一類實踐性教學團體,組織學生到城市社區等地方進行義務咨詢活動。這不僅為學生提供積累實踐經驗的機會,也能服務大眾,充分體現了保險的人性化,為保險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發揮業界與學界互動作用優化保險教育師資。一方面,充分利用業界的各種資源培養和提高師資隊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養的互動交流機制。例如,高校和保險公司實行聯合辦學;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博士(后)工作站、實驗基地、課題合作等方式,為師資隊伍建設,尤其是青年教師的培養提供一個平臺。通過這個平臺使教師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完善知識結構,增加感性認識,豐富自身經驗,從而提高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應該大膽聘用業界專家型人才,吸納其成為教師隊伍中一員。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業界出現了一大批懂理論、諳實務、會教學的專家型人才,這些人才是發展我國保險教育事業的寶貴財富。近幾年在我國保險事業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師棄教經商,而與此同時,業界卻有不少熱心保險教育事業的有識之士,有意投身保險教育事業。國家和高校應采取優惠政策鼓勵這些有豐富實務經驗的人棄商從教,從而完善教師隊伍的結構,優化保險教育的師資。
【參考文獻】
篇9
(1)醫療保險專業是一門跨學科性和交叉性學科特點突出的專業目前醫學院校的醫療保險專業大多設置在管理學門類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或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并以專業方向來說明辦學方向,如公共事業管理專業(醫療保險)或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專業雖然歸類于管理學門類,但是從醫療保險專業的課程設置來看,該專業具有明顯的跨學科和交叉學科特點。如江蘇大學的公共事業管理專業(醫療保險方向)的主干課程包括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西方經濟學、公共事業管理學、衛生事業管理學、衛生經濟學、人身與健康保險、醫療保險學、保險核保與理賠、醫療保險精算、醫療保險統計學等課程,其課程設置涵蓋醫學、經濟學、管理學、理學等多門學科,而公共事業管理學、衛生事業管理學、衛生經濟學、醫療保險學、醫療保險精算、醫療保險統計學課程具有交叉學科特點。因此,醫療保險專業既不同于臨床醫學專業,又有別于純社會科學專業,它是集醫學專業、金融保險專業、管理專業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科于一體的跨學科專業[1]。(2)醫療保險專業注重多學科知識的融合與多專門技能的綜合集成醫療保險專業的跨學科性實質上要求學生掌握不同學科的知識與專門技能,而其學科交叉性則要求學生能夠能夠將醫學、管理學、經濟學、理學等學科知識相融合,把多種專門技能綜合集成,成為“懂醫學、會保險、能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此外,醫療保險業務涉及醫療衛生政策法規、疾病分類與病案管理、藥品目錄與處方管理、健康風險管理、醫療保險的核保與理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醫療衛生財務會計、健康保險市場營銷等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業務項目和內容。開展醫療保障業務對從業人員有著較高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要求。雖然有不少金融保險類、管理類、醫學類等專業人才涉入醫療保險行業,但是這些專業人才知識結構不完整、專業技能單一、綜合素質不高等原因難以勝任醫療保障工作。不難看出,醫療保險專業注重多學科知識的融合與多專門技能的集成,既是專業的內在要求也是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勝任醫療保障業務活動的外在要求。
2.醫療保險人才內涵及其需求特征
(1)醫療保險人才分類及其內涵醫療保險人才服務于醫療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過程,醫療保障制度特征與發展趨勢將對醫療保險人才類別及其內涵產生重要的影響。總體來說,醫療保障制度產生與發展的過程,是一個從理念、制度構思到制度設計再到制度實施的過程,是發現醫療保障規律、創新醫療保障知識、轉化為醫療保障實踐的過程。通常按照醫療保險人才在醫療保障制度產生與實施的過程中所發揮作用的性質不同可以劃分為理論型和應用型兩大類。理論型人才富有創新能力和研究興趣,主要承擔發現醫療保障規律、創新醫療保障知識的重任;應用型人才主要承擔醫療保障制度設計、制度運營管理與操作的任務。此外,依據應用型人才運用的知識和能力所包含的創新程度、所解決問題的復雜程度,還可以將應用型人才進一步細分為專家型、管理型和實務型等不同人才層次。專家型醫療保險人才主要依靠所學專業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將醫療保障原理及知識轉化為制度設計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從事醫療保障產品開發、運營決策與管理等活動,使醫療保障制度轉化為具有某種保障功能的產品并制訂相應的運行規則;實務型人才則熟悉醫療保障運行規則與業務流程,依靠熟練實務技能來實現醫療保障產品的各項具體功能。(2)醫療保險人才需求狀況及其特征近年,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不斷取得進展,據2012年中國衛生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參保人數由2005年的3.17億增加到2011年的13.05億,增加了3.12倍,參保率為97.46%。龐大的參保人口急需大量的醫療保險專業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按照國際上通常采用的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數與參保人數的比例為1:5000計算,我國需要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數為260余萬人,而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培養的醫療保險專業每年畢業生人數為1800左右。因此,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醫療保險人才培養規模難以滿足實際人才需求量。醫療保障參與主體的多元化、業務多樣化、分工精細化必然體現對醫療保險人才需求的多類型與多層次特征。目前我國醫療保障事業涉及三方參與主體。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會保障部門、保險監管部門、醫療衛生部門等。主要承擔醫療保障政策研究與構思、醫療保障制度設計與政策制定、醫療保障體系運行監管、醫療服務供給與保障等職責。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專家型、管理型和實務型三個層次的應用型人才。二是市場方面,包括商業性保險機構、第三方管理機構等。市場方面的職責主要是通過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層次的商業醫療保障,為政府及社會醫療保障項目提供專業管理服務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實務型層次的應用型人才。三是社會方面,包括行業組織、慈善組織等非盈利組織。按照國家政策和行業規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醫療保障服務。主要需求實務型層次的應用型人才。隨著我國醫療保障改革的不斷深化,實現醫療保障制度的規范化運營與精細化管理將逐步成為核心工作和重點任務,未來將更多地需求各類型各層次的醫療保險專業應用型人才。
二、醫學院校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問題
人才培養模式是在一定的辦學理念指導下,通過明確培養目標,設置課程體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學方法使學生具備某種程度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一種教育教學范式。當前,一些醫學院校的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落后的辦學理念與功利性辦學動機,導致“粗放式”人才培養模式
辦學理念是關系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的方向性問題。受傳統辦學理念的影響,我國部分醫學院校存在片面重視醫學學科,忽視管理與人文學科的發展;重視知識傳授和技能的培訓,忽視學生綜合素質的培育;強調科學研究,忽視教育教學質量,這些落后人才培養理念不可避免地影響到醫療保險專業培養目標設置與培養方案的制訂。此外,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一些醫學院校的辦學理念呈現商業化功利性特征,辦學目標嚴重走樣。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學科專業的大而全,開設醫療保險專業純粹為增加管理類學科門類,或以此作為“更名”或為“升格”成綜合性大學的基本要件;還有些院校把醫療保險專業看成“低辦學成本、低投入、高產出”的文科專業,當成擴大招生規模、獲取辦學預算經費的途徑和工具。這種功利性辦學理念使學校難以理性思考醫療保險專業的辦學定位與發展方向,疏于教學資源投入,忽視人才培養質量,最終形成“粗放式”人才培養模式。
2.人才培養目標設置缺乏差異性,人才培養嚴重“同質化”
人才培養目標是對知識、能力和素質培養要求與規格的集中體現,是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明確實施路徑和采用培養方法的基本依據。培養目標的設置是在辦學理念的指導下,根據辦學主體自身的資源稟賦,結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體要求,從知識、能力、素質三個層次明確培養要求。現實中,有些醫學院校缺乏對醫療保險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調查和分析,缺乏對自身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規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醫學院校的培養目標就可以發現一個基本的現象,不同的醫學院校其醫療保險人才培養目標的設置內容卻大同小異,反映部分高校在設置培養目標時缺乏周密的調研和審慎的思考,顯得比較盲目和草率。在這種情形下設置的培養目標容易忽視學校類別、辦學定位、辦學資源、辦學能力上存在的差異性,致使人才培養方案雷同、培養方法相似,缺乏培養特色,造成較為嚴重的人才培養“同質化”現象。
3.醫學課程缺乏設置標準與依據,難以體現醫學學科優勢
醫學院校培養醫療保險專業人才的最大優勢在于能夠開設醫學課程,培養學生具備一定醫科知識、醫技能力和醫學素質,是非醫學院校難以具備的核心競爭力[2]。然而,目前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課程由醫學教學部門設置,容易從主觀經驗出發將醫學課程簡單化、邊緣化處理,如采用通識性的醫學教材,并對教學內容進行簡單化的“刪減”與“壓縮”,采取“快餐式教學”,不符合醫療保險職業對醫學知識、能力和素質相對較高的培養要求。據安徽醫科大學對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醫學課程掌握程度進行調查,發現應屆畢業生的醫學課程知識的掌握程度并未達到一些醫療保險從業人員認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醫學院校的醫學課程數目與類別、教學課時與學分設置差異性大(表1),缺乏科學依據與標準??傊壳搬t學院校的醫學課程設置不夠科學合理,教學內容、教學課時與學分設置比例與醫療保險業務要求不協調、不匹配[4]。醫學課程設置缺乏設置標準與依據,使醫學院校難以將醫學學科優勢轉化為醫療保險人才培養優勢,醫療保險專業學生未能掌握必要的醫學知識與技能,將導致其在未來的就業和職業活動中缺乏足夠的核心競爭力。
4.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缺陷,學生實踐能力不強、綜合素質不高
實踐教學是驗證理論知識,培養學習興趣,訓練專業能力,養成職業素養的教學過程[5]。實踐教學是對理論教學的鞏固和發展,是拓展素質教育的基本途徑,在整個教學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部分醫學院校對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的重視度不夠,資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還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思想,實踐教學課時嚴重不足,如江西中醫藥大學醫學課程與專業課程的實驗課時僅占總課時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視,實際上既缺乏總體的實踐教學方案與具體的制度建設,也缺乏專門負責醫療保險實踐教學的組織機構和保障足夠的人員、經費安排。有些院校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缺乏系統性,教學項目和教學環節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實踐教學在形式、內容和教學安排上缺乏關聯性和銜接性,如保險學課程實踐教學中缺乏有關醫學知識、技能在疾病風險管理以及醫療人傷核保理賠的等保險業務活動中具體運用的內容。校內課程實踐與校外社會實踐在內容上脫節,在安排進度上存在時間差,使學生獲取的知識、技能缺乏相互印證與檢驗的機會??傊?,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的種種缺陷是導致學生綜合素質總體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醫學院校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的對策
1.樹立正確的辦學理念,端正醫療保險專業辦學動機
2010年7月國家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要求高校樹立“人才培養在高等學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動教育觀念轉變,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創新能力培養?!贬t學院校要端正辦學思想,祛除功利化辦學動機,扭轉“粗放式”的人才培養模式,由傳統的知識能力型人才培養模式向全面素質型人才培養模式邁進,把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培養與創新能力培養作為人才培養的核心工作。開辦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院校需要理性思考醫療保險專業的辦學定位,深刻理解醫療保險專業跨學科、交叉性學科特點,掌握醫療保險專業課程體系設置與教學體系安排的系統性,立足醫學學科優勢,加大教學資源投入,走培養醫療保險特色人才之路。
2.明確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確立合理的人才培養規格
設置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不能“閉門造車”,需要走出校門周期性地對政府、市場、社會三方面的用人主體的人才需求進行調研,收集各類型各層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時,通過跟蹤調查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的就業行業、崗位分布以及學生的發展狀況,反饋職業活動對醫療保險專業知識、技能和素質的要求,掌握人才培養的新要求、新趨勢。在此基礎上,醫學院校通過優化重組學?,F有的辦學資源,積極挖掘校內外潛在的辦學資源,廣泛征詢醫療保險領域、教育界和實務界專家,采取多輪論證方式確保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可行性。依據我國醫療保障改革事業對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類辦學要求,教學型醫學院校應著力于應用型人才培養,而研究型的醫學院校承擔研究型人才培養任務。這樣既可以讓不同類型的醫學院校錯位發展,也可以提升辦學效益,體現不同瘄辦學特色與人才培養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單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學合理地設置醫學課程,著力提升醫療保險專業的核心競爭力
無論是將醫學課程邊緣化還是“壓縮餅干”式的處理都不能反映醫學院校自身特有的醫學學科與醫學資源優勢,未能體現醫學院校開辦醫療保險專業的核心競爭力。從根本上來說,如何設置醫學課程,設置多少門課程,各門課程的課時、學分各為多少,需要以醫療保險職業對醫學知識、技能、素質的要求作為依據,而不能將醫療保險專業單純的視為管理學專業,忽視醫學課程設置的重要性。此外,醫學課程設置應依循職業———課程的設置思路,從醫療保險的業務崗位、業務環節和活動內容出發,梳理出對醫學知識、技能和基本素質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詢醫院管理部門¨醫政科)與業務部門(如醫???、保險機構、醫療衛生與保險等行政監管部門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和看法,整理出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學科培養要求與培養規格并將其作為醫學課程設置的依據和標準,并編寫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適應于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教材以及與醫療保險相關崗位相適應的醫學技能培訓手冊??傊?,基于職業特征的醫學課程設置能夠使教學內容緊密結合醫療保險業務的實際需要,才能將醫學學科優勢轉化為醫療保險專業核心競爭力。
篇10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痹摋l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篇11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痹摲楸kU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保險人代填寫或代簽名行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投保人僅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保險人詢問內容及投保人作相應告知義務載體的投保單,是否投保人填寫或填寫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所確認,應當是對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1)投保單內容雖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寫,但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應當視為投保人已經確認了投保單中就詢問事項所做的告知是屬實的。(2)保險人保人簽字的,由于不能證明投保人是否確認填寫內容,除非投保人認可,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3)投保人簽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項的填寫在后的,由于未經投保人確認填寫內容,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2.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規定。許多學者持肯定觀點,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采納。他們認為:“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如果保險人未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險人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雖可因此增加危險估計正確性,但同時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人所知及應知事項,因其人(檢查醫生)的介入而擴大。因此凡體檢醫生檢查可以發現的病癥,即為保險人所知;即使體檢醫生因學識經驗不足,對于檢查的結果未能作出適當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屑保險人應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不負告知義務。”筆者主張,不能因為體檢程序的采用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依據在于:(1)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如實回答是其法定義務,若無法定免除或減輕事由,自不能隨意減輕這一義務。(2)體檢只是保險人用于過濾欺詐投保的一種輔助手段,如果僅僅因為保險人采用了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于鼓勵投保人隱瞞實情,打擊保險人采用體檢程序的熱情,勢必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三、關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之效力認定及實體處理
《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庇捎诒kU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與受益人發生爭執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因而在無書面同意意見的情形下,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審判實踐中盛行這樣一種思維:保險公司接受這種投保單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明顯不公,所以主張將其認定為有效合同。筆者認為:
1.應當準確理解《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該條強調的是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專門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執行,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該條是基于保險的特性,從防范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所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突破。當然,在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之后,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合理分擔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此類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均應明知,對于保險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保險人作為專業性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的締約過錯責任。在損失認定上,由于被保險人未簽名確認保險合同且已死亡,則被保險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賴利益損失問題。因此,實體處理上應當判令保險人返還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但保險人不應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四、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界大多認為,醫療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應當適用與財產保險合同相同的處理原則。一些學者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98年)第63號文《關于醫療費用給付問題的答復》,認為當事人至少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達到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復》指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睆闹锌梢苑赐瞥鲞@樣的結論,如果保險條款中有上述約定,則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
在現有立法框架內,筆者主張應當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討論:
1.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醫療保險不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1)從保險立法考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侗kU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痹摋l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情形下,醫療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因支付保險金而享有代位求償權。(2)從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規定分析,也能相互照應,自圓其說。按照保險代位求償的原理,被保險人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本質上構成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81條的規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則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將“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列入“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權將其對第三人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且,由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就轉讓權利作了約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將其認定為無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責任的醫療保險中,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視不同情形而定。這類醫療保險條款往往約定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參加了當地醫保,則保險公司往往以醫保統籌帳戶給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為由拒賠,從而引發糾紛。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已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如果已經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否則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否則保險公司將因此而獲不當利益。根據現行的實務操作,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參加醫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均是相同的,從中應當可以得出保監會或保險公司至今尚未將被保險人是否參加醫保這一情形作為費率厘定的依據。既然如此,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拒賠。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受害人的申請,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依照《保險法》第22條,除人身保險合同外,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侗kU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就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似乎這是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而實踐中經常發生被保險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又不向保險公司及時申請保險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保險理賠實踐中越來越多地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害人能否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筆者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險人申請的保險金并不歸其實際所有,最終要支付給受害人。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支付保險金,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被保險人不履行申請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賦予受害人這樣一種權利,即他可以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鑒于損失賠償額等問題需經有權機關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賠償額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權人和受害人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險人的利益,實踐中具體操作時,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這一權利才較為妥當。這一思路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該院在(2000)執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中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辯權應當仍然存在,可以據此對抗受害人的申請權。(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險人,經過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實現自身權利的情形下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的,因此,可能會造成超過2年索賠時效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應對《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作準確理解。該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從中可知,該款限定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因此,保險人不能以該條規定的索賠時效對抗受害人。
篇12
1.2CT掃描
9例均接受螺旋CT平掃及動態增強掃描。掃描參數為:管電壓120kV,管電流250mAs,層厚5mm,螺距0.8。Siemens掃描參數為:層厚5mm,重建層厚1mm。平掃后行動脈期、門靜脈期、延遲期三期增強掃描。增強掃描采用高壓注射器經肘前靜脈一次性注入80~100ml非離子型對比劑(碘海醇300mgI/ml),注射流率3ml/s,動脈期20~30s,門靜脈期60~80s,延遲期為120~180s。
1.3MRI掃描
4例同時采用GESignaHDx3.0T超導型MR掃描儀,8通道體部相控陣包裹線圈。掃描序列包括常規T1WI、T2WI、T2脂肪抑制序列、同反相位序列,DWI序列。DWI采用呼吸觸發自旋平面回波(SE-EPI)序列,參數:TR/TE6000-10000ms/55.5ms;FOV38cm×38cm;NEX4~5;層厚6.0mm;間隔2.0mm;矩陣128×128;b值為0s/mm2及600s/mm2。采集過程中要求受試者屏氣以減少運動偽影。增強掃描:注射對比劑釓噴酸葡胺(Gd-DTPA),劑量為0.1mmol/kg,流率為2ml/s,與平掃T1WI序列相同,行動態掃描。
2結果
2.19例中8例為單發病灶
1例多發,共10個病灶,位于肝左葉2個,肝右葉8個。病灶最大直徑約5.4cm,最小1.3cm,平均直徑3.3cm。
2.2CT平掃
全部病例顯示為低密度影;MRI平掃:T1WI為稍低信號(3例)、等或略低信號(1例),T2WI為高信號(2例)、等或稍高信號(2例);動態增強掃描表現:邊緣強化5例,分隔強化2例,全瘤強化1例,無強化1例;除1例動脈期明顯不均勻邊緣強化,門靜脈期和延遲期仍見強化,以及1例無強化外,其余7例動態增強均表現為動脈期未見明顯強化,門靜脈期輕度強化,延遲期強化較前明顯。
2.3術中大體所見
9例均經過手術或活檢證實為肝臟IMT,絕大多數腫塊無包膜,僅1例有假包膜形成。6例切面呈灰黃色;2例病灶切面呈紅色;1例切面呈黃白色,見有膿液流出;病灶與周圍肝組織分界較清。鏡下:基本病變為炎性腫塊,病變區肝組織結構破壞、消失,纖維組織增生顯著,較多淋巴細胞、漿細胞、嗜酸性細胞等慢性炎性細胞浸潤及纖維基質增生。有些病變區還可見不同程度的透明變性或纖維化及瘢痕形成。免疫組織化學:Actin(+)、Bcl-2(+);而CD34、S-100均(-)。
3討論
3.1病因、病理與臨床表現
大部分炎性肌纖維母細胞瘤(inflammatorymyofibroblastictumor,IMT)的確切病因仍不清楚,可能與手術、創傷、異常修復、炎癥、人類皰疹病毒(EB病毒)感染等因素有關。IMT起初可能是人體對損傷的一種異?;蜻^度反應,直至最終發展成腫瘤。任何年齡均可發病,但嬰幼兒及青少年多見,男女比例約為3:1,右葉多見,多為圓形或類圓形,部分呈不規則形(如葫蘆形、花瓣形),病灶呈葫蘆形具有一定特征,此形態在其他肝臟疾病中很罕見。本研究9例中8例為單發病灶,1例多發,共10個病灶,位于肝左葉2個,肝右葉8個,呈圓形、類圓形6例,不規則形2例,與文獻所述基本一致。從病理學來看,HIMT是以肝臟組織壞死后炎性細胞浸潤和纖維組織、毛細血管增生為特征的肉芽腫性病變,其病理特點為纖維血管組織增生伴有大量炎性細胞(淋巴細胞、漿細胞、巨噬細胞、嗜酸性細胞)浸潤。HIMT病程長,癥狀輕或不明顯,有些患者僅在體檢時偶然發現,本組4例患者無臨床癥狀、體檢時B超檢查偶然發現。臨床表現包括上腹部疼痛、嘔吐、發熱等,以高熱多見。絕大多數患者無慢性乙肝病史。本組右上腹痛或不適2例,發熱2例,乏力1例。體檢均無明顯陽性體征。HbsAg陰性8例,HbsAg陽性1例。8例患者AFP、CEA正常,僅1例患者AFP輕度增高,手術切除腫瘤后恢復正常。
3.2CT、MRI表現與病理學結果對照
HIMT的CT平掃多呈低密度,本組全部病例均為低密度,對照病理結果發現,原因在于局部肝組織結構破壞消失,由不同數量的纖維母細胞所代替,其間見有漿細胞、淋巴細胞及少量的嗜酸性粒細胞等慢性炎性細胞浸潤和鄰近區域的水腫。Hanada研究表明,慢性炎癥反復感染和結石引起膽管壁發生變性壞死,并繼發膽管周圍膿腫或慢性肉芽腫的形成,本組1例中(圖5)肝左葉病灶內可見多發斑點狀鈣化,與Hanada研究結果一致。T1WI上病灶多呈略低或等信號。其內信號欠均勻,T2WI上病灶信號多樣,可呈略高信號、略低信號或等信號。本研究組結果為:T1WI為稍低信號(3例)、等或略低信號(1例);T2WI為高信號(2例)、等或稍高信號(2例)。鏡下見凝固性壞死和纖維增生因其含水少在T1WI上為低信號或等信號,而炎性細胞浸潤多時,含水量多,表現為高信號。國內學者報道,由于組織學特征及成分不同,HIMT動態增強強化方式不同,HIMT的內部及周圍含有大量纖維間隔組織是產生CT、MR強化特征的主要原因。CT、MRI增強掃描動脈期,HIMT大多無強化,仍呈低密度,邊緣較平掃稍清晰,本研究組8例表現動脈期無明顯強化,推斷是因為HIMT多為乏血供,并主要為門靜脈供血,部分病灶外緣可見環形低密度暈圈。CT、MRI增強掃描門靜脈期,由于炎性腫塊內不同程度的纖維組織增生、細胞浸潤及炎癥過程的動態變化,使其影像表現方式多樣。本組病例病灶無明顯強化1例,邊界清晰,病理示:病灶內大片凝固性壞死,少量炎性細胞浸潤,周邊大量纖維組織包繞;病灶邊緣環形強化5例,邊緣模糊,中央為弱強化,病灶內低密度灶較平掃略縮小,病理示:大片凝固壞死伴炎性細胞浸潤,周邊可見急性炎性反應及帶狀炎性細胞浸潤;全瘤強化1例,門靜脈期呈均勻高密度,病理示大量炎性細胞浸潤與增生的纖維組織及殘余的肝組織混雜;不均勻分隔強化型2例,其內見高密度分隔,隔間為低密度無強化區,病理上高密度分隔為增生纖維母細胞,低密度區為浸潤的慢性炎性細胞,包括組織細胞、漿細胞、淋巴細胞等。增強掃描延遲期,除1例無強化外,其余HIMT病灶內及周圍含有數量不等的纖維組織,其內毛細血管豐富,造影劑進入血管外間隙積聚而無法快速廓清,因而病灶呈不同程度強化,延遲期強化較前明顯,范圍較前縮小。
篇13
一、大學章程應體現各校學生管理的特色
縱觀中、外大學發展的歷史與規律,大學章程體現其文化精髓,是大學發展的指向性綱領,也是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落實學校事業自主的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培養學生個性與人才素質規格的原則,而現有的高校章程內容相似,可稱得上是同類大學的“翻版”,不能體現大學的獨特人文精神,更不能體現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創造性特色。曾經轟動一時的大學人文精神與大學內涵發展的討論,那些牛勁十足的大學領導們,此刻在各自的章程中都沒能體現當初的意見。有些人說:那是因為國家教育部規定了第31號令,明確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其實,筆者認為31號文件明確了大學章程的原則性要求,這是一個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一個章程如果沒有這些條件,不能被核準通過,但是,大學章程不是教育部章程,也不只是某一個大學的章程。高等數學有一個“充分必要條件”的概念,也就是說,有必要條件不夠充分,同樣無解。華東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學系文新華教授認為,高校章程的特色不僅要體現把教師和學生的章節放置在什么地位,更要體現大師成長的規律,體現學生成才的規律。章程應該是一個大學量身打造的實施教育的戰略,體現一個大學特色人文精神,是大學發展方向與運行方式綱領,如果章程只是上級領導要求,沒有大學自身的文化特色,體現不了一個大學的先進人文精神,這樣的章程應該不是一個好的章程,也不值得推廣。
二、應充分發揮學生自覺能動性
東華大學徐明稚教授曾經說,章程應該明確教職工和學生的權利及義務,高校師生對學校權力主體行使權力進行民主監督,應該有更加完善的形式與程序,強化參與學校管理的主人翁意識,激發齊心協力共同推進學校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中國教育報》2014年3月17日第9版)。筆者認為,徐明稚教授的意見是很有針對性的,大學章程應該重在人力資源的戰略規劃上,體現教師與學生的人文精神的內涵上,以及體現其辦學實踐特色,在遵循共性之中堅持自身發展形成的個性,這個長期被輿論關注的大學人文精神,在章程中依然難見。大學章程要表現大學教育工作實踐的創新力,而創新力關注點應該聚焦在如何充分發揮學生自覺能動作用。培養學生具有通過思維與實踐的結合,有目的、有計劃地反作用于客觀世界,以積極自覺、自主、自律的精神面貌參與學校的教育活動。學生自覺能動作用可以是反映歷史的大學辦學特色,也可以體現當今現實的辦學特色,更是面對未來改革的獨特設計。
大學章程要促進各類不同層次人才的成長與發展,激發、維系和強化學生的自覺能動作用,形成學生可根據社會需求,個人理想與專長選擇自己感興趣的學習內容、方法,靈活完成學業的時間(學分銀行),真正的做到“我要學、喜歡學”的積極學習情緒上來??墒?,有些大學內部治學、教育管理,重點只是放在學科專業與科研管理方面,幾乎看不到學生素質拓展的自覺能動性要求。
三、應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學校管理
大學章程應該體現各學校學生參與管理的水平,其實,學生參與校務管理是高校和諧治理的現實行為選擇,學校管理與學生權利緊密相聯系,學校管理直接關系到學生利益的,如教學事務、學籍管理、各類收費等,包括個人發展計劃、學生重大問題的處理決定、資源協調和教育管理決策等,章程應該在推進高校民主化、科學化管理欄目中加以確定。專家認為,學生直接或間接參與大學管理,對學生權力和學術權力、行政權力在高校管理中相互制衡,有助于遏制校園絕對權力,推進民主治校的現代教育制度的進程。學生是學校教育和管理的對象,同時也是學校重要管理者,大學的章程應該得以支持。
發達國家大學生參與學校管理,需要有一個成熟過程,往往借助一定的組織形式,實施有組織的社會化行為。大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一般由高校管理機構授權學生自治組織作為中介,由學生自己組織項目、實施管理。從各國高校管理機構看,雖然內部體制各不相同,如英國、美國高校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為董事會,德國、拿大的高校則是委員會制,但無論是哪一種體制,他們都能夠充分體現學生的權利,如在各種決策的討論、審議、建議中,積極發揮學生的主人翁作用。另外,國外大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范圍比較廣泛,直接參與高層決策建議、教學管理和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務管理、學科選擇權與參與教學管理權等。在我國,大學生參與管理雖然受到了許多高校領導層的重視,但從總體情況看,我國大學生參與管理仍從制度上難以保證,如大學章程沒有保障大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途徑、方法、措施。學校的一切管理事務,對于學生只有服從的義務而沒有參與管理的權利,時,也反映了學生基層組織沒有足夠的發言權,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也不高,對學校的管理部門還有較多的依賴。相當多的高校管理部門,對學生參與管理存有各種認識偏差,他們認為學生的管理經驗、能力不足,思想不夠成熟,覺得讓學生參與管理不利于校園工作的開展。所以,即使允許學生參與某些工作的管理,其方式往往也是流于形式。
四、大學章程應明確規定學生享有就業推薦權
教育部已經多次發文強調學校要落實措施,保障大學生就業問題,學校也充分認識到大學生就業,不僅是辦學關注的焦點,更是整個社會對知識重視的縮影,因此,高校都應將畢業班學生的就業問題放在辦學的重要位置。高校是學生步入社會前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人的發展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根據教育部和各省市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特別是發達地區如上海主要體現在:
一是獲取信息權。畢業生獲取信息權包括三方面:首先,是信息必須公開,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體畢業生公開,如上海市高校就業辦公室巳建立高校畢業生需求登記制度,凡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須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心和有關高校辦理信息登記,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心通過高校向畢業生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其次,信息及時,也就是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畢業生。再次,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準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的了解,從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而不是盲目的。
二是獲得就業指導權。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于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準確定位,合理擇業。當然,隨著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畢業生也將由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而轉為主動到市場尋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會上合法機構的就業指導。
三是被學校推薦權。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舍。畢業生享有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主要是如實推薦,即高校在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不能故意貶低或隨意捧高對畢業生在校表現的評價,其次公正推薦,學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應給每一位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薦是學校的基本責任,也是畢業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再次擇優推薦,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也應堅持擇優標準,真正體現優生優用、人盡其才。這樣才能調動廣大畢業生和在校生學習的積極性,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只能憑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來取勝。
四是就業自主選擇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并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也應公正、公平,一視同仁。但在當前,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沖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于各項配套措施滯后,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顯然,學生應享有學校推薦就業的權利早已成為事實,那么,為什么就是不敢寫入大學章程呢?有人說,沒有寫入章程是可做可不做,寫入章程就成為了硬任務。所以,學校還是沒有把學生應享有就業權作為法定的硬任務。
五、章程應具體明確法律賦予學生的其他權利
在大學生權利方面,除了以上必要權利外,其實在校園生活中,還能體現賦予學生其他的充分權利。例如:
一是學生有積極的思辨權。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自由,那么,大學生應享有此權利。有專家認為,在法學理論上,言論自由通過擴充解釋與限制解釋,可被認為是可自由表達意愿的權利. 言論自由也就是學生對學校教師、教學、管理、學術等方面工作的問題,應該具有可通過語言、文字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同樣,對于學生獎勵、處罰等直接關系自身利益的事務,應該有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權利,也稱為申辯思維表達權,而申辯思維表達權是現代大學培養創新能力人才的基礎。北京語言大學謝小慶認為:思辨思維表達是我們學習、掌握和使用特定技能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從理想達到合理結論的途經,其包含著基本原則,實踐和常識之上的熱情和創造。其實,學校對于與學生利益密切關系的公共資源配置,以及影響學生利益的事務調整,必須事先聽取學生代表或學生組織的意見,也可通過網絡通告全校學生,充分體現學生對學校管理具有的思辨思維權。
二是學生安全與健康保障權。學生的健康權是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在學校校園生活、教學活動,如在體能測試、軍訓等,學校組織的教學與社會實踐中,時有學生傷亡事故發生,一些本可以避免發生的事故,由于學校有關部門主觀強調管理的規定,忽略了應該關注學生健康因素,結果造成一些學生帶病參與學校組織的活動,以至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后果。有專家認為,學生在學校教育環境中,學校應該負有維護學生安全責任。其實,近年來,教育部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門,已經多次明文要求學校應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發生由于因學校管理缺失,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那么,大學章程就要明確學生在校學習應具有人身安全保護權。
三是學生生活自主自理權。高校學生已經成為具有法律責任的獨立人,那么、大學應該養成學生對于生活作息、學習習慣的自理習慣。而部分高校強制寢室的熄燈時間、強制學生在指定教室中參加晨讀或晚自習、強制要求學生購買學校組織采購的學習、生活用品;更有學校規定學生不準談戀愛,否則作為違紀行為;甚至規定如不執行,取消學習資格等,上述種種影響了大學人文精神,嚴重違反了學生的生活自。研究表明,有些學校制訂的此類規定,根本就沒有通過必須的民主程序,征求廣大學生的意見,嚴重影響學生學校生活的基本權利,學生們對于此類侵權行為具有強烈的抵觸情緒。
六、章程應明確規定確保學生權利的法律途經
章程的執行與監督以及違章的處罰,以及學生利益受侵犯上的保障,現有大學章程最終都沒有規定復議、申訴受理具體組織、條件、程序等可操作性規定。筆者認為,“依法治校,以章督學”,尊重和保護師生的權利,特別是從現在高校學生所處的地位分析,維護學生權利尤為重要。如果被“釘在墻上、寫在紙上、掛在網上”的章程,如果沒有嚴密的制度規定,嚴格運作體系和具體執行的組織措施,最終,也將成為空文。
一是需要樹立“全程全員”的維權意識。全程是指與學生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等一切有關工作的全過程,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全過程,全員是指全體教職員工和在冊的所有學生應該遵循的規則。學校要加強章程宣傳,通過媒體讓師生員工提升維權意識,以及知曉通過什么途徑實施維權事項。特別是學校職能部門,樹立法紀意識尤為重要,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按照章程為依據,一切與師生有關的事務,必須經過教代會、學生組織的討論等民主形式,才可確立與執行。其實,只有學生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的不斷提高,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才能被有效遏止。筆者認為,今天,章程重在培養學生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就是要培養學生做到敢于維權和善于維權,未來,才可能有一批具備維護集體與國家利益能力與經驗的人才。
二是章程應該構建維權運作組織體系要件。章程必須明確維護師生權利的組織,并有明確運作程序的規定。首先應該成立基層復議組織或申訴組織,與現有的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訴組織接軌。學校、基層兩級申訴組織人員應該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以及學校紀檢部門人員、法律專家參加。同時,章程應該明確,什么樣的人員不可參加申訴組織,如涉及到申述案件具體辦理部門的人員。并且規定逐級申述程序,學校內部管理的問題,關系到學校一級的,當然立足學校自行解決,在本校不能解決或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上一級提出申訴,上一級不作為或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案例,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
章程是一個復雜系統工程,關系到國家教育、學校發展的目標,應充分體現學校教育的特色和我國教育制度的先進性。自然,理想章程目標,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筆者希望對于修訂現有章程,或者正在制定章程的學校,提供一個觀察視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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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1995-3-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1號.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第一章第十五條/第三章第十六條.20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