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我們?yōu)槟砹?3篇高等教育法規(guī)論文范文,供您借鑒以豐富您的創(chuàng)作。它們是您寫作時的寶貴資源,期望它們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靈感,讓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高等職業(yè)教育的本質就是培養(yǎng)能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工作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作為高職院校教師應該具備兩個基本素質:第一,良好的專業(yè)素質來指導學生專業(yè)發(fā)展。第二,較高的思想水平來處理師生關系、同學關系和社會關系,其中以師生關系為主。良好的師生關系是當代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在復雜的因素中師生相處融洽已經顯得尤為重要。在現階段,復雜的社會因素對高職院校師生關系產生了影響,從而導致了一些不可回避的情況和問題產生,這些新的問題也會對學生們的發(fā)展起到阻礙作用,尤其是90后、00后學生們。如何給學生們及社會其他工作者做出表率,也可見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重要性。
一、高職院校師生關系的現狀及問題
1.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受到干擾。據網絡報道,有高職院校因省里領導來校檢查,抽調學生不參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去參與給視察領導看的學校文藝匯演活動,并且每次抽調的學生人數還不少,抽調時也不履行正常離堂手續(xù),在正常教學時間抽走學生,所曠課時從4課時、8課時不等,有的課一周才上一個半天4學時,學生抽走半天那一周的教育教學活動受到了直接干擾。事后學生上交的也不是院系辦公室發(fā)的帶有輔導員印章的正規(guī)請教條,而是普通信紙附上某校領導私人簽名(無任何印章)。類似這種行為,一是干擾了學生正常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校園里的不良氛圍,直接或間接造成教育教學活動重要性下降,學生會認為正常的教學活動不是那么重要從而導致缺勤、早退、遲到等現象。
2.學生被當作免費勞動力。由于高職院校特別要求校企合作項目的數量與質量,許多高職教師除了本職的教學任務外,其項目合作人、項目秘書的身份也是公認的第二重身份,有時候這種身份在某些高校甚至高過教師本職的教學身份。高職院校本身課程任務量上并不輕松,而校企合作的項目很多時候存在不可控的因素,對于高校教師想兼顧二者有時十分困難;除此以外,也存在著部分高職教師為了個人評職稱、評先進需要大量的論文、發(fā)明專利、開發(fā)項目等作為支撐材料;還有的高職教師為了貪圖一時的安樂讓學生為其完成教學任務里的環(huán)節(jié),例如:課程標準的書面撰寫、課堂作業(yè)的批改、學生作業(yè)的評語等;以上均是會引發(fā)學生被當作免費或廉價勞動力的因素,這類師生關系中高職教師與高職學生儼然從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關系變成了不平等的雇傭關系。這些行為是最易造成高職院校師生關系淡漠化、功利化的。
3.部分高職院校教師對學生收取額外費用影響高職院校風氣。由于國家高職院校辦學水平參差不齊,引進的教師資質也并非個個都是教育專家,有的高職教師為了提高學生的課堂到勤率或者減少遲到早退現象,會采取遲到一次或早退一次罰款10元,缺課逃課的一次罰款50元的行為,這種行為雖從本意上并非有意向學生收取額外費用但結果卻的確變成了罰款。
又或者每逢節(jié)日、過年有的教師會特意暗示學生給自己送禮,有些甚至會在特定的節(jié)日指定特定的禮品:例如某高職院校老師對自己所帶項目參與的學生說中秋節(jié)只收某知名品牌的木糖醇口味月餅,買不到這種月餅的學生節(jié)日后就不用再參與項目,學生為此想盡各種辦法,但供貨緊張,仍然有些學生因實在買不到月餅而失去做項目的機會。
有的是教師主動索取,有些則是學生主動在逢年過節(jié)時送禮給老師,為自己謀取利益發(fā)展不平等競爭。這些行為都阻礙了公平公正的教育教學環(huán)境,也對日后學生踏入社會的品德素質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
4.對學生個人品行問題和違紀問題沒有明確區(qū)分導致判斷不公。高職院校學生相比本科院校的學生的確在素質上略顯弱勢:著裝打扮、行為舉止、對于課堂紀律的遵守程度、自覺性可能有或多或少的問題,有時這些可能引起授課教師的反感,但這不足以讓教師為此而不顧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以個人好惡的標準判學生作業(yè)不及格,影響學生畢業(yè)、就業(yè)。也有高職院校教師喜歡在考試的時候出一些跟教學大綱不完全相符的題目,造成學生解體困難,因而導致掛科、留級、畢業(yè)就業(yè)受到影響等。
二、在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影響下解決高職院校師生關系的策略
1.依照高等教育法規(guī):不得阻礙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在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指導下高校領導、教師是不能阻礙學生參加正常教學活動的,也不能縮短教學時間和內容,更不能隨意取消學生接受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前文里校領導的行為阻礙了學生接受正常教育教學活動,這違反了高等教育法規(guī)。這種不良行為高職院校可依據高等教育法規(guī)處理違規(guī)領導、教師。
2.高等教育法規(guī)里明確指出不得把學生當作自己的雇工使用。高職院校教師的確因為高職院校本身的特殊性需要交給學生項目操作的技巧以及通過帶著學生做實際項目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只是如果這種行為一旦變味,變成了高職院校教師出于個人私欲利用學生作為個人的雇工為自己謀取利益,那就違反了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這種行為按照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指示應該馬上叫停,它會導致嚴重的高職院校師生關系利益化、冷漠化,高職院校教師從教授知識變成了通過自己的知識來籠絡、兜售給學生博取個人利益。高職院校可依據高等教育法規(guī)叫停這種行為同時嚴肅警告此類高職院校教師。
3.高等教育法規(guī)規(guī)定高職院校教師不能對學生變相收取額外費用。高等教育法規(guī)里有明確指出,沒有國家或相關部分批準任何人沒有收費權、罰款權,前文提到教師為了提高出勤率維護課堂秩序而采取的罰款已經違背了高等教育法規(guī),但這種情況因性質不算過于惡劣可對違規(guī)高職教師采取高等教育法規(guī)教育,讓其明白自己的行為是怎樣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然后不再違規(guī)操作。但另一例子里的高職院校教師明知違規(guī)還暗示、要求學生行賄或者接受默許學生的行賄行為,這類行為性質惡劣,嚴重敗壞了高職院校的學術教育氛圍,對學生本身的負面影響也不可估量,針對這類教師應該依據高等教育法規(guī)對此類教師提出嚴重批評,予以警告甚至是處分。
4.高等教育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高職院校教師應本著公平的態(tài)度既嚴格又不有失公允。高職院校教師在面對學生時因高職院校的學生本身素質存在著種種瑕疵,高職教師面對他們的時候應當更為有耐心并更加公正,不能因為私人喜好而難為學生或者刻意給學生打不及格給學生造成各種困難。高等教育法規(guī)規(guī)定如果學生違規(guī)違紀,高職院校教師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不得在沒有原則標準的情形下直接給學生差評、不及格或者開除的處理。在高職院校教師的教學上,高等教育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因種種原因考學生課內沒有學過的知識,不能偏離教學大綱,不能讓學生因此而掛科影響學業(yè)。
在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指導下高職院校教師對待學生的違紀行為和自己的教學行為處理會更加公平、規(guī)范,不是以私人好惡為標準,而是以國家認定的高等教育法規(guī)為標準,更加公平、冷靜地處理好高職院校師生關系。
三、結語
高等教育法規(guī)對于規(guī)范高職院校教師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影響,高職院校的教師在不斷變化的時代面前也許會因種種原因迷失方向,但高等教育法規(guī)確實是一條指明的大道,給高職院校的師生關系指出理性、公平的解決方式。高職院校教師應主動接受高等教育法規(guī)的教育并按照其規(guī)定嚴格要求自己,讓高職院校的師生關系煥然一新,讓和諧、互相尊重、學術的師生關系重新回歸。當然高等教育法規(guī)在現實生活中高職教師能完全依據其處理的理想狀況非常少有,這其中一定會有曲折漫長的落實過程,如果高職院校教師秉持嚴格遵守高等院校法規(guī)的信念,相信在將來規(guī)范化的行為能喚回良性的高職院校師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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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各式教育訴訟層出不窮,但主要與高校發(fā)放畢業(yè)證、學位證行為,招生行為,紀律處分行為這三個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關。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多樣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混亂及缺位。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權利,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夠明確,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執(zhí)行國家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學位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已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但在這些法律、法規(guī)中卻沒有規(guī)定保證教學質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學位的情形,也沒有授權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權利。高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和所授予的學位而制定的校內規(guī)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審查中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出現了對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而言,其對所有層次的畢業(yè)生,不授予學位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象。因為法律、法規(guī)沒有不授予學位的具體規(guī)定。由于法律、法規(guī)的缺陷,學生畢業(yè)時獲得學位的權利與高等學校履行管理義務不授予不符合學校規(guī)定條件的學生學位的權利之間出現法律沖突,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的了。
2.規(guī)章制度的陳舊和不規(guī)范。在高等學校自行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不規(guī)范。主要表現有:(1)規(guī)章、制度設定的內容不規(guī)范。如對受教育者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規(guī)定不明確;有些規(guī)定過于模糊,沒有具體規(guī)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規(guī)定又因太過于具體,不能包括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具體現象,使自己在進行管理時缺乏依據。(2)規(guī)章、制度設定的形式不規(guī)范。如有部分規(guī)章、制度是以《……規(guī)定》、《……制度》的形式出現的,有一部分卻并不是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而是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的,即不規(guī)范也不嚴肅,卻仍在發(fā)揮著規(guī)范性文件的效用。(3)缺乏程序性的規(guī)范。高等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對某一項管理活動需要的程序缺乏規(guī)定。如對學生的處分如何申辯、申訴;在什么時間內進行;向哪一級組織申辯、申訴等缺乏程序,性規(guī)定。從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上看,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視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與學生之間模糊的法律關系。首先,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一種內部的管理行為,還是一種外部的管理行為的法律關系模糊。從理論上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認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而在六名學生訴湖南外語外貿學院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適用的又是屬于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由于不能準確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適用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行政行為,又導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模糊。這從另一方面來看,也表現了司法界內部亦對高校管理行為可訴范圍存在爭議。
其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模糊。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要承擔保證教學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的義務,實現這一義務的對象是高校的學生,即是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業(yè)水平來體現的,但是,對學校通過什么途徑來履行這一義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模糊。其表現形式是學校規(guī)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沒有法律、法規(guī)確認。由此,高等學校是否需要制訂自己的學位授予條件,有沒有權利規(guī)定,高等學校規(guī)定什么樣的條件是合法的等問題仍然模糊不清。從學生方面講,學生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保護,但他們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并不清晰。由此引出學校合法的規(guī)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遵守,遵守學校的合法規(guī)定是不是他們的義務等與此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模糊的。
二、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問題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規(guī)則,高校的管理活動引起諸多的法律糾紛也顯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滯后于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由于在教育活動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處于受動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受教育者的權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yè)都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作為國家授權舉辦教育的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內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體制,校內的各種主體關系,如學校與老師、學校與學生之間一般是“我命令,你服從”的行政隸屬關系。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關系得到了逐漸的調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這種調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為脫節(jié)于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從主觀上來講仍存在一些誤區(qū),如認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guī)治理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guī)治老師和學生,卻忽視了依法治校的主體應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權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現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訂的一些內部規(guī)定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明顯相違背的現象。這種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對滯后于教育體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成為必然。
3.高校管理職能設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由案例可見,職能設置上最明顯的已產生沖突的是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術)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一個學術性的專家組織,其決議不應為其他組織推翻,除非其組織成員不合格,答辯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的情形。學位(術)委員會是一個具有行政權能的機構,它代表學校作出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決定。它雖然也是由專家組成,但其在審查非本專業(yè)的論文時則是外行。因此,學位委員會一般不應審查學生論文的學術質量,而應只審查學生的學習成績表、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資格、答辯程序等。但是高校在學位管理中兩者往往職能混淆,以致學位委員會多數委員不得不去評價、審查非本人專業(yè)領域,從而自己完全不懂或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書式的論文,并還要盲目地去就其論文學術質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4.高校管理中責任機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一個學校如何創(chuàng)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高校現行的委員會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終決策責任的相關承擔者不易分辯,極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沒人負責亦成為此類集體主義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能夠得到特定化,懲罰和獎勵都不能產生很好的穩(wěn)定和激勵效用,對高校的長遠發(fā)展而言存在負面影響。
三、解決高校管理問題的對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為,亦是管理行為。在這一層面上,教育法律體系與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的。如何針對上述高校管理中諸多問題來提出對策,需要法律界人士與教育學、管理學專家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方面來綜合構建一個高校的法律管理體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管理法律體系。首先,要通過修改《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國家對大學生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可授權給高等學校制定等問題,并進一步明確國家立法與學校制定校紀校規(guī)的法律關系,從而使高等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其次,要清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規(guī)章制度。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活動中,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這些規(guī)章制度對于穩(wěn)定學校的各項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guī)章制度存在著不足或逐漸的不合時宜也是可以確定的。對高等學校現行的規(guī)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部分要取消,對那些規(guī)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完善,使之適應法律規(guī)定和公民道德準則的要求;第三,要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又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作為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經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而他們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加以明確,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2.要加強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要在高等學校的管理者中樹立對學生進行管理要立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的法律意識。既要嚴格要求又要規(guī)范管理。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和特點決定了維護學生正當合法權益也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義務。因此,在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既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要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學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明確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適應的。只有認真履行義務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校紀校規(guī),作為校內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內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紀校規(guī)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視為法律規(guī)范的延伸。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學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規(guī)范。對高等學校制定的這些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大學生也必須要遵守。
3.以人為本。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與其他類型的學校的學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斷探索。首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適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管理不能繼續(xù)適用以往長期實行的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而應該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權利,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其次,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要注重以人為本。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權利,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建立起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發(fā)展,能使個體與社會發(fā)展協調統一的管理模式。第三,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勵大學生個性發(fā)展。這是由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決定的。高等學校的教育目的是培養(yǎng)具有創(chuàng)新能力的技術人才,如果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忽視大學生的個性發(fā)展就無法培養(yǎng)出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創(chuàng)新人才,也就無法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篇3
(一)國內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1.條文解讀。唐淑芬從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隨班就讀、教師待遇、學校運轉等5個方面,全面解讀了新《義務教育法》中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內容[1]。顧定倩、陳琛比較了新舊《義務教育法》,肯定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進步,指出還存在教育對象界定、“殘疾人”概念等比較混亂的問題[2-3]。2.體系分析。劉春玲、江琴娣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由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等五個層次構成[4]。陳久奎、阮李全認為立法層次低、缺乏專門性立法,現行法律規(guī)范過于原則籠統、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強等是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主要問題[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語不規(guī)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問題[6]。包萬平等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環(huán)境不完善、行政領導不到位、法律難以貫徹等[7]。劉全禮認為,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更重要的問題是執(zhí)法不嚴,監(jiān)督和追責機制不完善,導致殘疾人教育狀況不容樂觀[8]。3.建設方向。鄧猛、周洪宇認為由于缺乏法律切實保障,特殊教育發(fā)展過度依賴于行政推動,應盡快起草通過《特殊教育法》[9]。孟萬金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條文比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當務之急[10]。汪海萍詳細論證了加強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為特殊教育立法已經具有一定基礎[11]。汪放著重討論特殊兒童受教育權的公平問題和實現途徑,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開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家長參與和呼吁權利、加大政府執(zhí)政力度等五點建議[12]。(二)境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境外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地區(qū))特殊教育法律完備、理念先進,吸引了眾多國內學者的關注。1.美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楊柳認為美國對殘疾的認識更具人性化,對殘疾人教育的目標和原則更加明確,充分調動家長、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參與殘疾人教育事業(yè),強化了殘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著重分析了美國殘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絕、無歧視性評估、個別化教育、最少限制環(huán)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長參與等6條基本原則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殘疾嬰幼兒早期干預的規(guī)定,認為我國也應加快制定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guī),重視早期干預理念的建立與推廣[15]。崔鳳鳴、林霄紅等人對比分析了有關高等教育規(guī)定,指出我國對殘疾的觀念認識應進一步改進,在立法技術上應增強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國應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備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增強可操作性[18]。肖非、李繼剛認為司法判例是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推動立法進程、解釋說明和補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我國加以借鑒,在特殊教育領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2.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特殊教育法律建設。蘇雪云認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比較完備,特別是地方政府頒布的具體法律對保障殘疾人教育發(fā)揮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認為丹麥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從隔離式教育到一體化教育的變化,貫徹了“正常化”理念和融合教育模式[22]。賴德勝認為英國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對有特殊教育兒童的評估和鑒定工作,并強調家長參與和不同教育階段間的銜接服務[23]。黃霞認為韓國《特殊教育法》具有對象細化擴充、無償教育年限擴大、重視殘疾人終身教育、保障學生與家長的權利等突出特點[24]。張繼發(fā)、李賢智認為臺灣《特殊教育法》多部門協商、重視專家作用等經驗值得借鑒,具有責權細化、內容具體、易于操作的獨特優(yōu)勢[25]。
篇4
《教育法》中明確規(guī)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yè)優(yōu)先發(fā)展。”教育是經濟發(fā)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yè),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fā)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guī)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fā)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fā)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guī)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wèi)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fā)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fā)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jié)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xù)深入發(fā)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xù)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guī)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fā)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guī)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力:“……2.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4.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5.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所以,從教育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學校是經《教育法》授權,行使國家權力,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力時,與學生和教師之間形成的是行政關系,學校是行政主體,學生和教師是行政相對人。作為學生,在校期間要接受學校的管理,雖然在學理上有從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認識,如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約關系等等。但是學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疇內設立校規(guī),對學生進行管理,甚至懲戒,尤其是在我國的義務教育階段,在總體上應該被認為是行政行為;而涉及到學生在校內所使用的硬件設備,包括教學設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約定,如果發(fā)生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決。但是私立學校還是有其特殊性,學生入校時需要和學生的監(jiān)護人簽定相關的合同,不僅對學校的教學設施和服務標準進行約定,同時對管理的內容也進行約定,所以體現出了特殊性,公權力和私權利發(fā)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現了糾紛,根據法學理論,我國一般是公權優(yōu)先,可以按照行政關系界定,但大部分關系是作為民事關系界定的。隨著社會力量辦學規(guī)模的逐步壯大,對這部分領域進一步研究并作出相關規(guī)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學校內部,學校和教師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由權責分配和學校工作的特陛所決定的管理關系。
《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規(guī)定了教師聘任制,雙方作為平等主體簽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國教師制度的歷史和現實中教師聘任制度和教師的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密切相關,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本校教師以及擬聘本校的教師實施資格認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在教師職務評審中,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此,無論是在教師資格認證還是教師職務評審過程中,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教育行政關系,中小學教師也面臨這個問題,所以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了微妙的關系,一方面作為管理者,與教師形成了不對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關系;而作為聘任人,學校和受聘教師問形成的是平等主體問的法律關系,在這雙重身份下,學校很難主動放棄行政職權;而且長期以來,教師和學校形成的復雜的人身依附關系、如人事關系、住房、子女就學等等,使教師在聘任過程中更加處于被動地位。所以公辦學校和教師的關系主要還是行政關系,是內部行政關系。但在私立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三)學校與社會其他組織的關系
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與它所處的內外環(huán)境構成了一系列的社會關系。學校和企業(yè)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團體、個人之間,既有互相協作、又存在著復雜的財產所有和流轉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學校是以獨立的民事主體的資格參與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權關系、鄰里權關系和合同關系上。這些都是明確的民事關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活動,不過由于我國還大量存在機關辦學的情況,所以學校在產權的界定、變更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學校合并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政府機關的財產權和學校的財產權無法區(qū)分,無法實現產權明晰。所以,進一步明確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實現政府的角色轉化和權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結論
綜前所述,教育法律關系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另一類是橫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是單純的討論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認為,不應當把“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教育法”的外延應當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兩部分。由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調整方法不具有獨特性,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就可以解決,如果按持“完全獨立”說的學者所論,“教育法”作為一個單獨法律部門,就會出現法律部門間的交叉,給立法和執(zhí)法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會和我們劃分法律部門的初衷相違背。而隨著教育領域的不斷發(fā)展,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創(chuàng)新法律部門,而是實現公權利和私權利的邊界的界定,明確政府、市場主體、辦學者和參與學習者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供權利的有效救濟途徑和權力的恰當的實施方式。:
同時對以下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認定需要進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觀點是基于為了解決現實問題而提出的相對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從理論上仔細分析,還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學校當然是行政被授權主體,反之就面臨立論被全面的危險。
(二)政府在教育領域中的定位需要進一步確認
作為行政管理者必須和辦學者、出資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區(qū)別,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設中,減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預學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規(guī)劃、審批新建高等學校、制定標準、評估和監(jiān)督等手段對學校建設進行調控。從未來發(fā)展來看,教育領域的法治化發(fā)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密切的聯系。
(三)確認學校的法人地位,保護學校的法權利
雖然對學校的法律地位有種種不同的看法,但是學校作為法人不管是從《民法通則》,還是《教育法》的規(guī)定上看都是不容質疑的,但是現實中學校的財產權、人格權受侵犯的現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辦學的情況下,行政權力和學校的法人權利間的沖突是經常存在的。
(四)繼續(xù)深化教師資格認定及相關職稱等認定的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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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沖突產生的根源
(一)傳統學校教育管理的絕對權威
傳統的學校的教育管理權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權利,這是基于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管理與服從的不對等的教育法律關系而言的。這種關系的存在深受“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影響。特別權利關系理論起源于19世紀君主立憲時代的德國公法學,是指國家或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命令強制的權利,而另一方面相對人卻負有服從的義務,例如國家對公務員,國立大學對學生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別權利關系中,無論該關系是強制形成的,還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當事人均不享受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實行法律保留原則。當事人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濟渠道尋求法律救濟。行政機關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規(guī)章或指示命令,安排和規(guī)范這種關系,不受法律約束。在我國大陸的法學理論中,并無明確的特別權利關系的概念,但是具有特別權利關系特征的管理關系卻實際的存在著。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再如,根據我國的《教育法》,學生除依據其第42條第4項的規(guī)定,當“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可“依法提起訴訟”外,在具有特別權利關系特征的學校管理關系中,亦缺少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長期以來,高校基本上處在一種無訟的狀態(tài)下。人們一般習慣性的認為,高校對學生的獎懲是高校當然的權利。很多學者認為這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影響。再加上中國的傳統,自古以來,無論官學還是私學,師生關系都是一種不對等的管教關系。基于此,學校天然擁有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力,學生對學校的管理應服從和遵守。這是傳統上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基本點。特別是在教育國家化后,管教權從父母手中的一種私權轉化為國家掌握的一種公權,學校作為國家教育權的實施者獲取了管教學生的絕對權威。
(二)學生的權利意識與法律意識的覺醒與提高
隨著中國的整體的法制建設的發(fā)展,中國的法制已經進人對人的權利進行確認的時代,整個社會法律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人性的尊嚴正在從一種潛在的需要迅速成為顯性的需求,作為教育的主體—學生更是越來越追求教育領域中的人的權利的平等,越來越看重人的選擇的自由,也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人的尊嚴的確認與維護。近幾年,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一些高校中,學生紛紛自發(fā)組織成立了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的學生權益維護機構。浙江大學學生權益服務中心在2000年11月對5000余名在校學生進行了學生權益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學生沒有了解學校各方面政策的權利,應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學生應有參與協商、制訂“綜合記實考評”的方法的權利;學生應有投訴、申訴的權利;學生應有自由選擇學習科目和任課教師的權利等等。這些均表明學生的權利要求逐步提高,權利范圍也將逐步擴大。
另外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校在向大學生教育收費的過程中同時形成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已不再是以前的純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同時也具有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這種關系的變更使大學生向有著絕對權威的學校爭取自己權利的時候更是理直氣壯。
(三)教育法制與教育體制的缺陷
近幾年來,以《高等教育法》為標志,高等教育從無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guī)體系,使高等教育中的重大問題和高校管理的重要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據和保障。但是,目前這些法律還均屬于宣言性立法,條文過于原則,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規(guī)范較少,學校、老師、學生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三者各自的權利、責任尤其是學生的責任和權利不明確。而呼喚已久的《學生法》、《校園法》等等配套法律遲遲未能出臺,一套完備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guī)體系遠未建立。這些年滿十八周歲的又不同于普通社會公民的在校大學生有多方面無相應的法律來規(guī)范、約束其行為,調整其各種關系,使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時不時地陷人被動和無奈境地。由于高校權利不明確,學校根據人才培養(yǎng)和學校具體管理實際需要制訂的相應管理制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學校與學生對簿公堂之時,學校難免面臨敗訴的難堪局面。目前高校的學生管理規(guī)定是依據1990年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制訂的,十多年來從未修訂,其中有的規(guī)章制度與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相脫節(jié)。高校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對高校辦學自主權存在錯誤的理解,對學生管理的隨意性較大,不注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仍存在權大于法的觀念,依法治教的意識不強。有的高校對于推薦保送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榮譽稱號的授予,助學金發(fā)放等方面存在暗箱操作的情況,對于受處分的學生,拒絕聽取學生的辯解,隨意加重對學生的處分,限制學生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同時國家的教育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也存在沖突與矛盾,具體表現為:一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規(guī)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guī)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guī)定。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自由”原則,必然造成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加4年“五一”前后,全國首位公開舉辦婚禮的在校大學生新娘—天津師范大學某女生,引起社會的頗多關注。盡管在校大學生結婚被新婚姻法允許,但卻與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xù)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guī)定有沖突。對此,學校言語謹慎而表情尷尬。網二是學校內部的自治性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有關規(guī)定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抵觸。如前的田某案,學校根據其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guī)定,給予田某退學處理,并據此不發(fā)給田某“兩證”。但學校的規(guī)定與原國家教委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的有關內容相抵觸。三是一些教育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中的一些規(guī)定不符合法治精神。如教育部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guī)定,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錄取。這一缺乏道義性和公正性的規(guī)定勢必侵害對這類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
二、沖突的表現形式
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類: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前者如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后者如申訴權、被告知權等。在我國高校對學生教育管理的過程中,無論是學生的實體性權利還是程序性權利,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與保障。這就造成了學校的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的沖突。
(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的實體性權利的沖突
1、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
所謂的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團在實體法上,我國《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其中前四種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可稱之為法定的受教育權利內容。即:(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而在我國傳統的高等教育中,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目前,高校已經普遍實行收費制度,學校仍然對交費上學的學生實行“家長式”的管理,學生專業(yè)的選擇,課程的設置,獎學金的發(fā)放及宿舍的安排,都由學校統一裁決。學生的選擇權、知情權、參與權、對學校的監(jiān)督評價權都被學校不同程度的忽略。更為嚴重的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對于如開除學籍、退學以及拒絕頒發(fā)學位證學歷證等使受教育者喪失受教育權利及有關學生重大切身利益事項的處理中,不受任何法律法規(guī)約束。在一些高校一次考試作弊就可以開除一個學生的學籍。高校這種無約束的自主管理權,以絕對的權威壓制了學生的權利的實施。
2、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的沖突
以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學生訴學校侵犯隱私權為例,該院3男3女6名大學生幾次被發(fā)現酒后在宿舍同寢,學校按校規(guī)對6人分別做出了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并對他們的行為在全院的男生大會上提出批評,以達到教育其他學生的目的。隨后6名學生以院領導在無任何實際依據的情況下,公開他們從談情說愛發(fā)展到越軌,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名譽權。本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學校有權制定一定的規(guī)章來規(guī)范學生的行為,學生有義務遵守,若違反則應按照規(guī)定受到學校的處分,這是無可質疑的。值得質疑的是學校應不應該為了達到教育他人的目的將被處理學生的隱私公開宣揚出去。在我們高校的管理過程中經常有類似的事情發(fā)生,如:學生作弊或違犯學校其他的紀律被學校在公告欄上公布,在大會上點名批評,或以文件的形式下發(fā)到學校的各個單位,學校的這些作為是否構成了侵犯學生隱私權和名譽權呢?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的程序性權利的沖突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紀學生作出處理時,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是高校訴訟案反映出來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學生訴高校案件的發(fā)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處理程序過于簡單,操作也缺乏透明度。高等學校作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職能的教育單位,它對學生做出的處罰也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法》的約束。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要求:一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在程序上平等對待當事人各方……二是重大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公開;三是涉及到相對人權利有重大影響時,應啟動聽證程序,保障相對人有發(fā)表意見、進行申訴和辯解的權利。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法律的一大傳統,這一弊端在高校學生管理法規(guī)中明顯的體現出來。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對劉燕文案的判詞說明了這一問題:“因學位委員會做出不予授予學位的決定,涉及到學位申請者能否獲得學位的權利,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在做出否定決議前應當告知學位申請者,聽取學位申請者申辯意見;在做出不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后,從充分保障學位申請者的合法權益原則出發(fā),校學位委員會應將此決定向本人送達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學位前,未聽取劉燕文的申辯意見;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影響了劉燕文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的行使,該決定應予撤銷。”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著在處理程序過程中的不嚴密現象。大多數處理程序是:學生違犯某項校規(guī),學校要求本人做出檢查,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某項管理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然后張榜公布。至于處理過程中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程序,如調查取證、告知和聽取申辯等程序沒有得到很好的執(zhí)行。
三、沖突的解決策略
(一)堅持依法治校,樹立法制精神和維權意識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必須樹立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體現對人的尊重與關懷,創(chuàng)造體現法治精神的育人環(huán)境,讓青年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的潛移默化中,逐步培養(yǎng)現代法律意識、樹立民主法制觀念、養(yǎng)成守法習慣,提高依法保護自身權利、參與學校和社會事務的能力,教育學生正確認識受教育的權利,鼓勵學生積極維護自身的權利,切實保障和維護學生與受教育權相關的各種正當權益。
(二)加強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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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諸學說
1.關于公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代表理論有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和憲法論。
(1)特別權力關系學說。特別權力關系說最初來源于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家臣之間的關系,后來德國學者發(fā)展了此理論。特別權力關系指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一種特殊、緊密的關系,這種學說運用于高等學校的教育領域,其實質是:高等學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規(guī)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是以公法主體的身份而出現的,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能,向學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務并進行教育管理,而學生對此種管理則負有服從和容忍的義務。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這種管理和服從的關系就叫做特別權力關系,它在本質上應該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體現了國家運用公共權力對教育實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強調學生對所在學校也就是對國家的高度服從關系。自二戰(zhàn)以后世界各國逐步形成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學校管理中逐漸主張強調對于學生基本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而限制國家對于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因此這一學說逐漸受到德國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學者的批判。
(2)憲法論。依據憲法論,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質上被認定為政府機構的一類,那么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應當適用憲法規(guī)定的給予公民的基本權益關系,學生作為公民,他們的基本權益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論的實質是:高等學校在處理和處分學生時,應當保證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能夠得以實現。如果要剝奪這些基本權利,則必須履行法定的正當程序,而一旦未經過法定的正當程序,那些基本權利受到了侵害的學生就可以訴諸法律尋求救濟與保護。比如在美國,《美國聯邦憲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得到保護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機構的侵害,這些特定的程序當然也適用于州立大學和學院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2.關于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1)契約關系學說。按照前述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脫離法制的樂園。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契約關系學說應運而生。此理論認為,高等教育關系應當完全脫離強制的權力作用和影響,應當完全擺脫行政法律關系而成為民法上平等的契約關系。高等學校與學生雙方的法律地位應該是平等的,雙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締結教育合同。“教師(代表學校)與學生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而且是一種消費與被消費的合同關系”,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依據是契約(合同),雙方通過契約來確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2)自治關系學說。歐洲大學自中世紀開始就有自治的傳統,高校幾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導。在這種背景下,大學的地位類似于行業(yè)協會,是一個知識共同體,其內部糾紛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決。自治關系學說認為:高校的師生不僅是一個抽象的知識共同體,更是在觀念、職業(yè)、社會地位和信譽等各方面綜合的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大學生們動輒就把母校起訴到法院,是對傳統文化價值的一種傷害。學生與其學校之間的糾紛應當“筆墨官司筆墨打”,也就是在大學內部通過申訴的方式來加以解決,而不應當輕易訴諸法院。世俗權力對大學內部裁判權的容納,也是對大學理想的一種尊重。
綜上所述,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理論上存在著傳統的特別權力學說,其他學說都是在其基礎上對其進行發(fā)展和修正所產生的,這些發(fā)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減少政府對于高等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權力色彩,以更好地適應現代教育更新發(fā)展和教育實踐的要求。
二、我國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分析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隨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而基本確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在立法上并沒有任何具體明確的結論和規(guī)定,從而使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需求之間還存在著脫節(jié),立法上顯示出一定的滯后性。從現實情況看,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對于我國教育司法制度的影響很深,學校與學生二者的關系比較符合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對于學生偏重于管理和約束,而對于其權益的保障和救濟方面相對則比較薄弱。雖然如此,這一學說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現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是單一的,而是表現為公法與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與團體自治法的交織,因而帶有相當的復雜性。具體來講,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統一而論。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事項雖然很多,但是事實上可以區(qū)分為國家干預和不干預兩個大的方面。相應地,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應當區(qū)別對待,分別認定:國家干預的領域具有公權力的色彩,因此這個領域內的高等教育法律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在國家不予干預的領域,則為高校自治和契約自由留下了空間。
具體來講,我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可分為如下三類。
1.行政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在涉及可能會影響到學生將來的生存和工作這樣的基本權利方面的事項,如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應該由法律進行解釋和規(guī)定。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對于其學生的學籍、學歷和學位等方面事項的管理權力應當得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才能行使,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從事這些事項的管理活動。
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種縱向關系,強調管理與服從的關系。高等學校屬于行政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在從事上述事項的活動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管理活動涉及到“公權力”的運用。如《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的招生權,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頒發(fā)學業(yè)證書權等,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和強制性,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和規(guī)章也有類似規(guī)定。北京大學學生劉燕文為獲得博士學位將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狀告母校拒絕為其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兩個司法案件,在司法實踐上確立了高等學校從事學籍管理活動的行政行為性質。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中,體現了國家對學校管理權力的嚴格控制,并以此作為鮮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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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自治的關系
高等學校對其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這既反映了大學古老的傳統和理想,同時也反映了當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學化發(fā)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制定學校章程,明確地賦予高等學校對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力,能夠有效提升高等學校的活力與競爭力。如我國《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學校按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對于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四章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這說明,在一些對于學生的基本權益影響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許高等學校進行自行管理。這些權力與學生有密切的聯系,也是高等學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現。當然,我國高校管理過程中的這些自主管理的權力與傳統的大學自治還有一定的距離。傳統的大學自治意味著大學是一個保障它的教師和學生免受世俗權力迫害的自治性質的團體,而且它首先是一個學生的而非教師的法律上的社團。而我國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則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對于國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權力,其基本缺陷是作為學生而言,他們的基本利益可能會得不到適當方式的表達,這也是近年來頻繁出現高校學生對母校訴訟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學費在學生教育培養(yǎng)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擴大了家庭在學生教育成本中分擔的份額,同時,民辦高等教育的崛起,國有民辦二級學院、公立大學民營化等辦學模式的涌現,表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已經逐步建立起平等、雙向、自愿的教育合同關系。筆者認為,這種關系在本質上應該屬于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現是:作為合同其中一方的學生自費上學,自己花錢投資于教育,購買教育服務,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滿意度來選擇學校和教育內容,甚至選擇某位教師;與之相對應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學校收取學費和其他教育費用,有義務按照國家的教育標準和自己對學習者的承諾來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為這種教育合同關系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高等學校在性質上屬于事業(yè)單位法人,在與其他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另外,根據《教育法》第42條第四項和第81條的規(guī)定,如果學校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規(guī)定,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合理界定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思考和建議
合理定位我國高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管理科學化發(fā)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解決這個問題,既應體現現代高等教育發(fā)展的先進理念,同時又應以我國目前實際作為基礎;既要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突出問題和矛盾,同時又要照顧到我國高等教育長遠的發(fā)展問題,做到在立法上不斷完善,以改變立法滯后于司法實踐的現實狀況。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來進行定位。
1.正確區(qū)別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合理定位不同種類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現實狀況,厘清了復雜的校生關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當特別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關系兩種關系之間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確實存在著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校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也并不是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實際上,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應當是直接與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的行使以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相聯系的教育行政管理關系,而對后者在性質上的認定應當構成對雙方法律關系認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學校與學生之間教育管理關系的性質認定
教育管理權具有行政權的特征,從其本質上來講應當屬于行政權力,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學校對于學生來講具有較高的、居于主導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權,而應屬于一種特別的行政管理權。筆者認為,教育管理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這就決定了學校在實施這種教育管理行為時,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權力那樣完全運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也不應當把學校所從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為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某些校生糾紛不應當訴諸法律,而應當通過學校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學校在對于學生自身的物品進行搜查時,“只是合理的懷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圍當時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為相對于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違規(guī)性質,不具有過度的進攻性,這種管理行為就是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沒有破壞學生對隱私的合理預期”。此外,在美國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適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學校內部范圍內也是不適用的,這些規(guī)定使學校對于學生的具體管理行為可以更具有彈性。
當然,考慮到學生的正當權益,學校在實施教育管理活動過程中并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注意防止因為采取教育管理活動不當而給學生的合法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學校在處理學生權利與學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應做到公開、公正、合法,避免不當行為特別是不合理搜查、侮辱、體罰等行為,還應給予學生知情、異議和申訴的權利。這樣,把教育管理活動關系定性為行政管理關系不但不會侵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反而更有利于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當校生雙方發(fā)生法律糾紛時,學生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而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原則、證據規(guī)則等與民事訴訟相比,能為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護和救濟。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一法律關系在名稱上仍應稱其為教育管理關系更為適宜。在立法上進一步清晰界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管理關系并逐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從立法的層面上合理定位這一關系是切實提高我國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實現高等教育理念不斷更新、推動教育實踐不斷向前發(fā)展的重要舉措。
四、結語
本文所探討的僅僅是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主體之間法律關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國教育法制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高等教育法律關系急需明確界定和完善運作規(guī)范,立法相對于司法實踐的滯后情況還需要隨著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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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由于國家體制、民族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個國家對法的運用及所強調的側重點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對健全的國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傳統的國家,教育法制建設的歷史都相對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趨同之勢日益明顯,國外教育立法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借鑒意義就更為顯著。本文從義務教育、職業(yè)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高等教育等幾個方面總結和歸納教育立法相對發(fā)達國家的成熟做法,結合我國教育立法的現實,提出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相關啟示與借鑒。
二、我國教育立法實踐與問題
我國教育立法從無到有,歷經20多年的艱辛努力,已逐步構建了教育法規(guī)體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這是我國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進展,同時,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堅實基礎。但實踐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為與社會對教育需要不相協調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體系不健全。學校是國家教育權、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場所。學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直接關系到國家教育權的落實和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從靜態(tài)上看,我國缺少《學校教育法》《教育財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發(fā)展的關鍵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術與法律完備性欠缺。按照《義務教育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該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學校一直在收費。直到1992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出臺后,才在第17條中補充規(guī)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沒有人對《細則》第17條違背上述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第三,教育法規(guī)構造、表述與實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規(guī)名稱缺乏規(guī)范性,如法規(guī)名稱過于龐雜,僅僅是教育行政法規(guī)這一層次的法規(guī),就有條例、規(guī)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稱謂,而且法規(guī)名稱與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規(guī)內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責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過于薄弱,同時,幾乎所有的教育法規(guī)都以實體性規(guī)范為主,極度缺乏程序性規(guī)范。
三、教育立法的國際共性與經驗
在梳理了我國教育立法的歷史以及存在的問題之后,我們著重從世界上各個教育相對發(fā)達國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對義務教育立法的歷史淵源、職業(yè)教育的各有側重、民辦教育投入與支持模式的異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進行多方面的總結與歸納,為我國教育立法提供啟示與借鑒意義。
1. 義務教育。綜觀國外義務教育立法,雖然基于不同地區(qū)的發(fā)展狀況、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政權組織方面的不同側重,各國在義務教育立法上表現出了相當多的差異性。但義務教育本身的基本規(guī)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都注定了國外義務教育立法仍然存在著一些共同的基本特點: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在國外,很早時候開始,義務教育就名副其實,首先被視為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與納稅、服兵役一道成為國民的三大義務。在我國清末,深受國外教育立法影響的《強迫教育章程》的“強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類的規(guī)定,可謂盡得“強制性”精髓。
免費本是義務教育的基本特性(這是國家和政府應盡的基本義務),因此義務教育立法確保免費的實現也就是題中應有之意了。在國外,不少國家義務教育的免費也有一個發(fā)展的過程,如英國,1891年初等教育已經實現免費,1902年時中學教育卻并未完全取消收費,但20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經對那些結束了義務教育卻未能升學的青年免費教育至18歲。在法國,1881年的《費里法》已經規(guī)定了國民教育“義務、免費、世俗”三原則,學生享有接受免費的義務教育的權利,而且當年就實現了母親學校和小學的免費教育以及師范學校免繳膳宿費,并逐步發(fā)展到了更高層次和更長年限的免費教育。
2.職業(yè)教育。自20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政府頒布了旨在促進職業(yè)教育發(fā)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1917年頒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繼通過了《喬治—里德法》《喬治—巴頓法》以及《國防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歷史性和階段性問題。立法的實質是聯邦擴大教育權限的手段之一,通過立法引導職業(yè)教育的發(fā)展。
職業(yè)教育在日本已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fā)展過程。《廣辭苑》給職業(yè)教育的解釋是,通過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的以職業(yè)能力開發(fā)和技術水平提高為目的訓練。其目的就是為了給予人們從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識和技能,這是廣義上的職業(yè)教育。狹義的職業(yè)教育是指職業(y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產業(yè)教育和專門教育。
韓國職業(yè)教育的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來看,戰(zhàn)后韓國政府高度重視職業(yè)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現出職業(yè)教育立法與職業(yè)教育發(fā)展的步調一致,形成了較完備的職業(yè)教育法律體系。
3. 民辦教育。世界各國對民辦(私立)學校經濟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確的規(guī)定外,還都采取不同的經濟形式給予私立學校相應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學校的總經費中政府撥的經費占70%;在丹麥和奧地利,政府經費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經費甚至占到85%。在比利時、瑞士、西班牙、法國和墨西哥,政府也向私立學校提供經費,并規(guī)定了比例。
日本政府有關給予私立學校財政支持的立法比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學校法》第59條規(guī)定,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為振興教育,在必要時依據有關的法律對法人辦的私立學校給予資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法》規(guī)定設立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其資金為10億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興資助法》規(guī)定,對私立大學和私立高等專門學校的經費,由國家補助l/2。此外日本還設立了私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為私立教育提供貸款以及貸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國是西方成人教育的發(fā)源地之一,號稱“世界繼續(xù)教育之鄉(xiāng)”,其成人教育對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發(fā)展都產生過極其深遠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以來,與成人教育有關的正式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1992年《繼續(xù)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2000年《學習與技能法》。進入新世紀后,英國政府繼續(xù)積極完善繼續(xù)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發(fā)表的《為了每個人的成功——改革繼續(xù)教育和培訓》提出,繼續(xù)教育要以雇主和廣大學習者以及整個社會的需求為導向,為他們提供更多的選擇。2006年,英國教育和技能部發(fā)表了題為《繼續(xù)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機遇》白皮書,根據繼續(xù)教育白皮書的建議,英國議會于2007年3月頒布了《繼續(xù)教育和培訓法》。該法案從英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出發(fā),以提高繼續(xù)教育的質量為重點,提出了繼續(xù)教育的改革目標和內容,由此確立了英國繼續(xù)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的法律基礎。
四、中國教育立法的借鑒與啟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觀愿望的產物。要使這些主觀愿望與教育管理的客觀規(guī)律相符合,就必須完善教育立法機制,清理、修改現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規(guī)范社會秩序,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教育立法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教育發(fā)展與教育發(fā)展的實踐看,中國的教育立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啟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為依據,清理現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體系。其次,要借鑒國際教育立法經驗,對我國各個層次的教育立法進行梳理與完善,以基礎義務教育為根基,以職業(yè)教育和成人教育為輔助,以民辦教育為補充,形成完備的教育體系。第三,要提倡和規(guī)范民辦教育發(fā)展,使之成為我國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使我國的民辦教育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最后,要重視立法的與時俱進性質。隨著教育的發(fā)展和社會對教育需求的不斷變化,應完善與充實相關法律條款,使得教育立法與實踐和社會實際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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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保障體系
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是由其內部保障體系和外部保障體系兩個子系統構成的一個有機的開放體系。其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由教學設施、導師隊伍、研究生、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創(chuàng)新基地、學位論文、管理機制等8個要素組成。
(1)教學設施。教學設施是辦學的必備條件,它包括校園占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固定資產、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圖書館(館藏圖書、電子圖書、中外文期刊等)、校園網(各類中外文全文文摘、全文數據庫)、實驗室、實習基地、體育館、田徑場等硬件條件,為研究生的培養(yǎng)提供必要的校內外環(huán)境。
(2)導師隊伍。導師是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中經過某種遴選和聘任程序,指導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學習、研究的教師。導師隊伍是研究生教育的主體因素,導師隊伍結構(學歷、職稱、學緣、專業(yè)、年齡等結構)和水平直接影響研究生的培養(yǎng)質量。
(3)研究生。研究生是高校本科畢業(yè)后(或以同等學力考人),按照學制要求繼續(xù)在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學習研究的學生。研究生是其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主體因素,是教育的對象,即受教育者,研究生自身的基礎與努力程度決定其培養(yǎng)質量的優(yōu)劣,其畢業(yè)生(碩士、博士)是高校或研究機構培養(yǎng)的高層次人才,即“產品”。
(4)課程體系。課程體系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不斷提升人才培養(yǎng)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課程體系由學科專業(yè)、課程結構、課程內容、課程教學、教學管理、教學評價等6個主要要素組成。優(yōu)化課程設置,構建結構合理的課程內容體系,對于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是至關重要的。
(5)教材體系。教材體系一般是指遵循教材編寫的原則將選編的內容按一定的順序要求組成整體,它是大綱與體現大綱精神的主要部分。這里的教材體系是指按照人才培養(yǎng)目標要求,遵循教學用書的基本原理,構建的立體化的教材、教學用書、教學參考書(包括紙質的、電子的)的結構整體,它是由教材編寫、教材使用、教材評價與反饋等要素組成的一個子系統。研究生教材建設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它會影響研究生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
(6)創(chuàng)新基地。創(chuàng)新基地是研究生培養(yǎng)的實踐平臺和科研平臺,它包括校內創(chuàng)新基地和校外創(chuàng)新基地,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創(chuàng)新基地,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和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
(7)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要素,是對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或承擔專業(yè)工作的全面訓練,是培養(yǎng)研究生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對研究生知識、能力的全面考查。學位論文的質量是衡量研究生研究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和學術水平的重要標志,又是研究生取得學位的重要保證。
(8)管理機制。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的管理要依據持續(xù)質量改進的指導思想,把質量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一種不斷提高培養(yǎng)質量的管理機制上,其核心是充分調動研究生、導師、各學科及其各基層培養(yǎng)單位的積極性、主動性,使之在保證培養(yǎng)質量方面能盡職盡責。研究生管理機制包括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培養(yǎng)模式、培訓機制等要素,在研究生教育質量的保障與監(jiān)控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2外部保障體系
研究生教育外部質量保障體系由政府、市場、中介機構等3個要素組成,它對研究生教育起著宏觀、微觀調控和監(jiān)督作用。
(1)政府。政府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需要以長遠的眼光,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確把握研究生教育發(fā)展與改革的方向,它主要通過立法、規(guī)劃、撥款、評估、監(jiān)督等進行宏觀調控。政府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指導性教育質量標準;建立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和權威的教育質量評估、認證制度;通過立法、撥款、獎懲、參與獨立評審機構決策、任命部分評審機構決策人員等途徑和手段,主導和影響評枯過程;對高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整體評估,并建立認證制度;建立質量評估專家隊伍和信息網絡;指導、發(fā)揮社會教育評估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組織評估人員培訓;推動高校教育質量評估研究,促進學術交流。
(2)市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深人與完善,高等教育也呈現出市場化的特征,因此,市場也成為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要素。
(3)中介機構。教育評估中介機構是介于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以提供教育評估服務為主要形式,堅持多元價值取向或有價值主體廣泛參與,輔助政府進行宏觀管理,保障學校合法權益,加強教育與社會聯系,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不斷提高的一種相對獨立的專業(yè)組織。它具有獨立性、公益性、溝通性、協調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其主要職能表現在評估服務、監(jiān)督管理、公證鑒定、社會溝通、信息咨詢。
3質量保障措施
3.1樹立持續(xù)發(fā)展質量觀,確立多樣化的質量標準
研究生教育質量是一個多維的概念,應包括下面幾個方面:一是培養(yǎng)的高層次人才滿足社會需求和人的發(fā)展需求程度(即人才培養(yǎng)質量方面),二是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創(chuàng)造的知識滿足現在和未來的學校需要、社會需要和人的需要的程度(即科研成果的質量方面);三是研究生教育所提供的服務滿足社會需求和人的個性發(fā)展需要的程度(即服務社會的質量方面)。研究生教育這三方面質量構成了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內涵。從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內涵可以看出,它具有適應性和多樣性的特征.因此要適應變化的條件,樹立研究生教育持續(xù)發(fā)展的質量觀。
持續(xù)發(fā)展的質量觀是全面質量管理觀的發(fā)展,是按照持續(xù)質量改進的思想,通過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的管理,使向社會輸出的“產品”—即優(yōu)秀的人才能夠滿足社會的合理需要。所追求的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目標,也應該是通過不斷尋找不足和差距,積極發(fā)現改進的機會并實施有效的改進措施,以最經濟的教育投人成本培養(yǎng)出社會所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持續(xù)質量改進的主要原則有:過程改進、持續(xù)性改進、預防性改進、全院自我控制等4個原則。
高等教育日益走向大眾化,研究生教育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研究生教育未來的進一步發(fā)展更多地取決于社會需求,研究生教育質量必須更多地與具體目標、需求、興趣、特色等個性化概念和指標相聯系,確立多樣化的質量標準,以適應社會多層次、多類型的需求。遵循培養(yǎng)多元化人才的觀念,構建學術型、應用型、復合型、國際型等質量標準體系,其目標體系應在主導目標的基礎上,進行多元化擴展,以體現研究生教育價值多元化的理念,滿足各行各業(yè)的不同要求。
3.2樹立精品意識,加強過程控制
隨著我國研究生教育積極發(fā)展戰(zhàn)略的實施,規(guī)模的日益擴大,無疑會給研究生教育的各方面都帶來深刻的變化。但無論怎樣轉變,研究生教育應該始終堅持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把握培養(yǎng)精英這一本質特征,在人才培養(yǎng)和科學研究上都要盡可能追求更高的水平。可見,高等教育階段大眾化,不是“化”掉精英教育,而是要進一步凸顯精英教育的價值,與時俱進,不斷發(fā)展,樹立精品意識,優(yōu)化培養(yǎng)過程,從招生、課程學習、科學研究、生產實踐、學位論文、學位授予等6個環(huán)節(jié)都嚴格把關,并且重點抓好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建立高水平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特別重視跨學科課程以及反映學科基本理論和前沿問題的課程;強化研究生的科學研究訓練,培養(yǎng)研究生的獨立科研能力和嚴謹的科研態(tài)度;注重實驗、實習和實踐鍛煉,促進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對學位論文提出嚴格的創(chuàng)新要求,要求必須在理論上有獨創(chuàng)性的貢獻,或在實踐探索方面有創(chuàng)新性;堅持“三雙制度”(雙導師、雙基地、雙盲評審),控制學位論文的評閱和答辯兩個環(huán)節(jié),嚴把學位授予關。
3.3創(chuàng)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益
在擴大研究生規(guī)模的同時,又要保證研究牛培養(yǎng)質量_這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既要有普遍要求,又要有利于個性的發(fā)展;既要嚴格、規(guī)范,又要科學、可行,做到管而不死,嚴而有度。研究生的培養(yǎng)、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著力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手段和方法,保證研究生質量管理環(huán)環(huán)相扣、層層推進,以達到預期的培養(yǎng)目標。
(1)推進三級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積極推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學校一學院(系)一導師三級教育管理體制,突出學院和導師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在這種新的三級管理體制中,學校的職能更側重于宏觀調控與目標引導,學院(系)將承擔更多的具體組織工作,而導師則成為教育管理的主體。
(2)創(chuàng)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益。在新的培養(yǎng)機制和三級教育管理體制下,隨著管理重心下移、管理層級增多、管理對象擴大,僅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教育管理的實效。為此,必須創(chuàng)新現有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手段和方法。
3.4強化法制規(guī)范,構建評估體系
為了保障研究生教育質量,必須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是研究生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必須構建研究生評估監(jiān)控體系,加強教育評估與監(jiān)督,保證研究生教育和諧、科學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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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現狀及意義
隨著中國高等教育進入大眾階段,民辦高等職業(yè)教育的規(guī)模迅速擴張,其中民辦高等職業(yè)教育占了很大比例,這一問題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并針對民辦高職學院展開了一系列研究,通過對國內研究成果的梳理我們根據研究角度不同對民辦高職教育研究成果做以下分類:
1.高等職業(yè)教育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改革創(chuàng)新研究,這類研究主要涉及高等職業(yè)教育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研究以及改革創(chuàng)新的思考與探索。王玲玲提出通過公辦職業(yè)院校的轉制、創(chuàng)新校企合作機制、組建職教集團等手段構建“一主多元”的民辦職業(yè)院校的辦學格局。[1]夏季亭提出民辦教育政策應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新趨勢,按照民辦高等教育生存與發(fā)展的市場化規(guī)律,分類管理,自主管理,從而促進民辦高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2]
2.民辦高職院校的內部管理研究,這類研究主要探討我國民辦高職院校內部的管理問題,具體包括民辦高職院校的領導、師資建設、課程與專業(yè)設置、學生學習與管理、教學管理與質量評估、運行機制等問題。宋愛蘋等認為績效考核模型的構建是提高民辦高職教育的水平的一個有效途徑,并構建了以師德、教學實踐能力、科研能力和工作態(tài)度為變量的績效考核指標。[3]
湯向玲提出通過青年教師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目標激勵以及福利薪酬體系的完善來解決民辦高職院校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4]梁中環(huán)以教育研究方法論、系統論、現代教育管理學、全面質量管理理論為研究基礎,針對目前民辦高等教育教學質量存在的一些問題,積極構建適合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5]
3.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guī)研究,如李栗燕、孟繁超和劉耀彬通過中外民辦教育法的比較研究指出,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不具體、不全面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國民辦教育立法的若干建議。[6]王利明從民辦高校法人與董事會、投資者與高校自身、民辦高校舉辦的方式和享有的權利等角度論述了《民辦高等教育法》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內容。[7]
4.民辦教育的產權問題,該類研究主要涉及產權改革與其利潤和成本關系的研究。例如潘懋元等提出隨著民辦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其產權問題會日漸突出,產權關系不明確、歸屬不清晰會有礙民辦教育的發(fā)展,因此需要加大推進民辦教育立法工作的力度,加強產權保護和教育的獨立性。[8]宋京從民辦教育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的角度對產權關系的劃分做了初步的探討。[9]
通過梳理總結民辦高職教育研究成果發(fā)現,鮮見有關民辦高職學院科研資源分配相關的研究,本文將以專業(yè)建設產出中的重要量化指標――科研論文為切入點,從二級學院人均科研成果與學院人均科研成果相關性角度研究民辦高職學院資源分配的選擇問題,為進一步探究民辦高職院校的科研資源分配方法提供理論基礎。
二、模型的假設與構建
(一)基本假設觀點
1.假設民辦高職院校科研論文為唯一衡量科研水平的變量。高校的科研水平產出統計變量并不止科研論文一項,教育部科學技術司編制的《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中的科技產出指標包括:出版科技專著數量、發(fā)表學術論文數、鑒定成果數、成果授獎數、專利數和技術轉讓合同及收入,由于高等職業(yè)院校在各方面條件的制約,成果鑒定、專著數量、授權專利和技術轉讓合同及收入等這些方面是極少的。以2014年《匯編》中廣東省4所國家級示范院校的情況為例(如下表1)。
表1 國家級示范高職院校科研產出情況
公辦高職院校中的國家級示范院校尚且如此,民辦高職院校的情況就可想而知了。所以選取民辦高職院校科研論文為唯一變量衡量科研產出有其現實意義。
2.假設人均科研成果的產出與院內專業(yè)建設投入的大小有直接關系,當二級學院占整個學院的規(guī)模與權重較大時,學院在專業(yè)建設資源投入上一定會做出相應的傾斜與側重。
3.假設當二級學院占整個學院的規(guī)模與權重較大時,由于各種資源分配向該二級學院重點傾斜,應推導出該二級學院對全院的科研產出的貢獻率較大,所以理應出現二級學院的人均科研產出與全院的人均科研產出存在高度的正相關的分析結論。
(二)模型的構建
1.以基本觀點中的三個假設為前提條件,在選擇占整個學院規(guī)模和權重較大的幾個二級學院為研究對象的基礎上,通過計算學院整體人均科研水平與二級學院的人均科研水平的相關系數比較兩者發(fā)展趨勢的相關程度,從而判斷其發(fā)展的合理性。(具體模型如下圖1)
2.民辦高職院校資源分配合理性的判別標準。
判別標準一:當學院整體人均科研水平與二級學院的人均科研水平的相關系數滿足R>0.7且P0.05時,結合二級學院的權重規(guī)模大的模型約束條件可以推導出,從科研角度看該學院的規(guī)模和資源投入合理的。
判別標準二:當學院整體人均科研水平與二級學院的人均科研水平的相關系數滿足0.4R0.7且P0.05時,結合二級學院的權重規(guī)模大的模型約束條件可以推導出,從科研角度看該學院的規(guī)模和資源投入較為合理,后續(xù)發(fā)展有待觀察。
判別標準三:當學院整體人均科研水平與二級學院的人均科研水平的相關系數滿足R
判別標準四:當學院整體人均科研水平與二級學院的人均科研水平的相關系數滿足:R0時,結合二級學院的權重規(guī)模大的模型約束條件可以推導出,從科研角度看該學院的規(guī)模和資源的投入與其目前的產出要求不相適應,亟需對該學院進行改革調整,考慮重新組織頂層設計和修改發(fā)展規(guī)劃。
三、模型的實踐與z驗
(一)數據的提取依據與方法
我們選取了廣東省內辦學歷史較長,辦學質量得到社會及政府公認的民辦高職院校N為研究對象,根據前文構建模型的約束條件,我們選取該校中占整個學院規(guī)模和權重前五位的二級學院分別為X1,X2,X3,X4,X5,每個二級學院論文數量的總和等于該學院各專業(yè)總和,那么二級學院論文總和除以二級學院總人數就可得到二級學院人均論文產出。同理可求得全學院的人均科研產出,(論文數據來源以知網收錄的期刊為科研產出的統計指標)。通過以上條件提取數據整理如下表2。
(二)數據的分析與結論
我們選取表2中X1學院和X5學院的相關數據,對模型進行檢驗和分析,判斷這兩個二級學院規(guī)模的適度情況。
從相關的散點圖看,X1學院的人均產出與整個學院的人均產出線性相關明顯,X5學院的人均產出與整個學院的人均產出線性相關并不明顯。
表3顯示,X1學院的人均產出與整個學院的人均產出的相關系數R=0.821,顯著性檢驗系數為P=0.0020.7且P0.05時,結合二級學院的權重規(guī)模大的模型約束條件可以推導出,從科研角度看該學院的規(guī)模和資源投入是合理的結論。
表4顯示,X5學院的人均產出與整個學院的人均產出的相關系數R=0.049,顯著性檢驗系數為P=0.447>0.05,相關系數極小且相關性不顯著,結合該二級學院占到全校5.4%的在校生規(guī)模,根據判別標準四,我們得出結論:盡管該學院的在校生規(guī)模為5.4%,遠小于X1的36%,但其規(guī)模為該校的第五大二級學院,從科研角度看該學院的規(guī)模和資源的投入與其目前的產出要求是不相適應的,亟需對該二級學院的規(guī)模進行改革調整,考慮重新組織頂層設計和修改發(fā)展規(guī)劃。
該校其他學院也可用類似的方法進行評估和計算,由于篇幅所限不一一進行分析和判斷。
四、模型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的研究方向
首先,該模型的假設條件中只選取論文產出作為唯一衡量科研水平的變量雖然在前文中已經論述了其假設的合理性,但現實情況相對較為復雜,高職院校相對本科院校的科研創(chuàng)新來講更強調社會服務,社會服務中其實是存在科研產出的部分,但該指標的衡量標準不統一,提取量化數據也較為困難。盡管如此,解決社會服務中科研產出的量化問題仍是該研究的一個重點突破方向。
其次,假設條件中提到當二級學院占整個學院的規(guī)模與權重較大時,由于各種資源分配向該二級學院重點傾斜,推導出該二級學院對全院的科研產出的貢獻率較大的這一結論是否合理,需要結合具體院校自身情況進行考量,我們在調研的過程中發(fā)現有的學校二級學院雖然很小但占的資源分配比例卻很大,這與學校領導的發(fā)展思路和該校的頂層設計密不可分。我們還發(fā)現相對文科專業(yè)的低辦學成本,理科專業(yè)由于其自身辦學成本較高所以在資源分配上也占有一定的優(yōu)勢。所以具體院校在使用該模型時還需要對各二級學院基本情況進行摸底工作。
最后,對于判別標準的解釋規(guī)則及相關系數模型選取的是spearman等級相關,主要原因是我們對民辦高職院校N研究樣本提取的數量是10,樣本數量沒有達到pearson相關的(n>30)研究要求,這也是民辦高職院校研究的一個現實問題,目前廣東省內還沒有辦學歷史超過30年的民辦高職院校,所以在相關系數的質量上未來還有可以提高空間。
參考文獻:
[1]王玲玲.深化“一主多元”的辦學格局 全面提升辦學質量――職業(yè)教育辦學體制創(chuàng)新研究[J].重慶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6(2).
[2]夏季亭.民辦高等教育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11.
[3]宋愛蘋,王麗.民辦高職院校教師績效考核模型構建[J].價值工程,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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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忠環(huán),張春梅,強玉紅,等.民辦高等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研究[M].青島: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12.
[6]李栗燕,孟繁超,劉耀彬.中外民辦教育法比較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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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高校學生管理日趨法制化和規(guī)范化,大學生的權益保護也被逐漸提上日程。隨著公眾法制觀念的普及以及學生的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高校學生意識到了要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法律糾紛,其實質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擁有權利之間的沖突。本文擬從產權理論入手,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內容,探討高校學生的權益保護問題。
一、產權、教育產權與高校的學生管理
關于產權理論,國內外學者都做了大量研究。《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產權也稱財產所有權,是指存在于人和客體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權利,它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租借權、用盡權、消費權以及其他與財產有關的權利。”在此基礎上,產權研究的視角延伸至各個領域,于是出現了關于教育產權的定義和理論。以往學者在明確教育產權的歸屬和其定義域的同時,也對其權利束進行了更廣泛更深層次的研究。學者崔玉平認為:“教育領域內的產權都可以成為教育產權。它既包括教育機構的產權,也包括教育的和學生的人權等”[1]。而在近幾年的學術研究中,幾乎沒有學者將產權的思想延伸至學生的人權方面,尤其是學生的人權等權益保護方面。
二、高校學生的價值實體問題
在我國,學生起碼具備除自身以外的兩個價值實體,即公民和消費者。現實中,很少有觀點認為學生是消費者,而認為學生是學校管理中的被管理者,這就為學生的權益保護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學生本身的權益和作為消費者的權益都沒有受到合理合法的保護,侵犯學生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
(一)從受教育者或者公民的角度
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根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應包括聽課權、活動權、建議權、考試權、學位權、擇業(yè)權等。近幾年,全國許多高校管理者不恰當行使教育權和懲戒權,在學籍處理、學位授子、后勤管理等方面出現了一些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
2.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很多高校都在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規(guī)定,對在校學習期間發(fā)生不正當或結婚者給予退學處理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這種禁止大學生婚前和結婚的規(guī)定與社會發(fā)展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背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合理性與合法性值得關注與探討。
3.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但有些高校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或者克扣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鴉還有些高校沒有經過物價局等有關部門的批準向學生“亂收費”或私自提高學生的生活、學習用品價格等。
(二)從消費者的角度
以往學者研究的消費者涉及到了讀者、婦女、農民等,但卻很少將學生列入其中。從消費者角度看,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并提供教育服務,學生繳納學費、接受教育服務并享有各項權利,事實上就是在承擔消費者的角色,學校則是作為固定的消費場所和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有九大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受尊重權和監(jiān)督權等。從消費者角度出發(fā),學生的權益受到侵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侵犯了學生的安全權。在有些高校的后勤管理中,尤其是宿舍的管理存在很多隱患,學生的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既然高校錄取了學生,并收取學費,就應該對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學生的安全有一些保障。
2.學生不具備知情權。高校的很多決議,尤其是一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等各個方面密切相關的條例條文的規(guī)定,很少征求過學生的建議和意見,管理過程缺乏民主機制。學生擁有的只是事后知情權。
3.自主選擇權。學生作為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往往被強制剝奪。例如,蘇州某高校在研究生的住宿管理中,強制學生必須統一住宿在校內,學校在貫徹統一管理的“政策”時,其實犧牲的是學生的利益。
作為消費者,學生的很多權益不同程度上受到損害,對于高校的管理者而言,若要做到高校的后勤管理科學化和規(guī)范化,如何協調學校與學生權益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理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利益關系
(一)明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
關于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關系,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招生計劃、進行招生,向學生收取學費并提供教育服務,學生繳納學費、接受教育服務并享有各項權利,因而兩者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第二,兩者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我國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及學位條例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明確規(guī)定了學校對學生具有管理權(包括處分權),從而使高等院校成為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于是,高等院校在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方面和學生之間自然就形成了一種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從法律上講即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第三,兩者之間是一種準行政關系。學校作為一種教育機構,雖然受到國家法律的授權對學生進行某些方面的管理(諸如學籍、學位等),但學校與學生之間仍然不屬于純粹的行政管理關系。同時,學校和學生的關系又不能簡單從平等民事關系的角度進行分析,畢竟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帶有法律授權管理的職能。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屬于一種社會責任,類似于行政管理,即準行政關系[2]。
(二)把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是教育和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也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guī)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guī)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教育部《規(guī)定》對學校的辦學自的具體內容作了細化。法律也規(guī)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將有權依據自定規(guī)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某種法定權利。這樣的公法規(guī)定與私法約定并存的狀態(tài)決定了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有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又有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系。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學校對學生給予處分、進行學籍管理就屬于行政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自愿、平等協商等問題;而此外的諸如收取學費、提供教學與生活服務、給予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等就屬民事關系。
高校不是純粹的管理機構,對學生的管理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和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而是在承擔一個組織機構和職能行駛機構的角色,這個機構在行駛職能的過程中,無論是制定、修訂自己的管理制度,還是具體行使管理權和處分權,都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授權范圍之內進行。無論是從產權的角度還是消費者的角度,都應該重視學生的權益保護,在管理過程中體現學校管理的科學性和人性化,力爭使學校的管理井然有序,并且照顧到個別學生的實際情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四、高校學生管理中學生權益保護的對策
首先,從產權理論出發(fā),確立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3]。遵循產權理論中有關人權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尊重學生的人權,維護學生的利益。要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促進個性的健康成長,高校就必須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
其次,完善學校的管理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與國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guī)相協調、相銜接,不能與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要保障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必須從健全制度規(guī)范入手,必須以學生是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規(guī)章制度。
最后,強化學生管理,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高校學生管理機制。強化學生管理,實際上就是要轉變學生管理理念,變管理為服務。根據消費者理論的有關規(guī)定,學生不是簡單的被管理者,而是擁有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既然學生是消費者,所以,學校就有責任和義務去提供優(yōu)質的產品和服務,不論是對學生的學習方面還是生活都要力爭做到“以消費者為出發(fā)點”,建立高校和學生之間融洽和諧的關系。
綜上所述,在處理高校和學生之間關系的過程中,在維護學生權益的過程中,無疑高校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高校在統一管理和特殊問題的處理上,要盡量做到“以人為本”,在“法”的范圍內更好地行使高校的職能,促進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和諧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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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的訂立
高校招生宣傳和錄取新生的過程事實上就是契約的訂立過程。這個過程由高校要約邀請。考生發(fā)出要約。高校承諾構成.整個過程如下:
l、要約邀請:高校向考生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生源已成為高校生存的生命線,高校之間的生源爭奪戰(zhàn)已呈白熱化趨勢。為確保生源充足,保證生源質量.各個高校都制訂了招生簡章.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刊登招生宣傳廣告。召開各種咨詢會,甚至組織人員由校領導帶隊深入各個中學爭取生源。
高校向不特定的考生發(fā)出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的目的,是希望廣大考生填報志愿選擇自己學校。根據契約理論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高校向考生發(fā)出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可以視為要約邀請。一且契約成立,高校在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中告之的事項,如教學條件、獎勵事宜等,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要約:考生填報志愿。考生根據各高校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填報高考志愿,選擇高校和專業(yè)事實上是對高校要約邀請的具體回應,根據契約理論和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視為要約。考生填報志愿這一要約,對象特定、目的明顯、意思表示明確。考生發(fā)出要約的對象就是志愿上所選擇的高校,考生發(fā)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進入自己選擇的高校就讀,要約的內容則是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中告之的內容和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
3、承諾:高校發(fā)出錄取通知書。高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簡章錄取考生、向考生發(fā)出錄取通知書可以視為對考生要約的承諾,即同意與考生訂立教育契約。根據契約理論和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要約一經承諾,契約即告成立。
(二)契約的生效
考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也沒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契約理論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但高校發(fā)出錄取通知書,教育契約成立后,并未立即生效。考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在法律上可以視為附條件契約。只有條件成立時。契約才生效。教育契約所附的條件就是考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校報到、注冊。考生報到、注冊取得學籍后。才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大學生.雙方開始正式履行所訂立的教育契約。享受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契約內容分析
契約的內容。主要就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大學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的內容主要有二:一是依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形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二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高校與大學生履行契約的過程就是雙方各自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對于依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所形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是高校應在大學生在校期間兌現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中承諾的內容,如對高分考生的獎勵、一流教學設備的利用、學生就業(yè)時的推薦等等。因各個高校具體告之的內容不一樣,高校應兌現的內容即履行的義務也不一樣。
在當前條件下,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應是雙方教育契約最主要的內容。在大學生與高校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因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即高校的權利就是大學生的義務,高校的義務就是大學生的權利,故筆者在本文中只論述雙方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章制度,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主要有:
l、高校的權利:
(1)規(guī)章制度制定權。高校有權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項制度,如教學制度、學生行為規(guī)范、宿舍管理制度等。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高校有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其實,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于高校來說,其性質具有雙重性,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3)招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高校有權招收學生,并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jié)系科招生比例
(4)學籍管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高校有權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
(5)獎懲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為加強學生的管理,實現教育的目的,高校有權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表現優(yōu)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學生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處罰。
(6)收繳學費權。高等教育已不是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學費。繳納學費對學生來說,是一項義務,對高校來說,收繳學費當然是一項權利。
2、大學生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大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以提高自己的專業(yè)水平和綜合素質。
(2)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大學生為學習的目的,有權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3)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雖然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大學生的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但從規(guī)定高校義務的角度,承認了大學生享有此項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高校有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章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fā)[200412號)從高等學校的教學投人和教學條件保障等方面對高校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義務都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是學生的核心權益,如果高校教學教育質量沒有保證,學生其它權利將失去意義。近幾年由于連續(xù)擴大招生規(guī)模。很多高校辦學條件滿足不了學生的要求,成為損害學生權益最常見的表現。雖這種損害不是那么明顯。但對大學生影響深遠。明確大學生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對于維護大學生權益、規(guī)范學校建設發(fā)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4)獲得獎、貸、助學金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學生有權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
(5)獲得公正評價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大學生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有權獲得公正的評價。高校的評價對學生今后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影響,高校應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學生進行公正的評價。
(6)獲得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內學完規(guī)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yè),可以獲得學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
(7)組織、參加學生社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8)就業(y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大學生享有就業(yè)的權利。高校應當為畢業(yè)生、結業(yè)生提供就業(yè)指導和服務,為畢業(yè)生辦理各種就業(yè)手續(xù)。大學生畢業(yè)生可以在國家就業(yè)政策范圍內自主擇業(yè),選擇自己滿意的用人單位。
(9)監(jiān)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guī)定,高校有公開校務、接受監(jiān)督的義務,這里的監(jiān)督當然包括大學生的監(jiān)督。大學生有權參與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決策,監(jiān)督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各種行為。
(10)申訴、起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二、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必要性
1、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整個社會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高校實行交費上學后,大學生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大學生自主擇業(yè)制度的建立,使大學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就業(yè)壓力。知識經濟的到來,也對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變革引起大學生利益的危機,使得他們不得不進行思考如何維持和擴大自身的利益,對學校為其提供的各種教學、生活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學生權益意識的興起,必然要求重新定位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過去那種視大學生為單純的受教育者的思想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在法律上,大學生與高校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這個追求平等的時代,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適應了社會的發(fā)展,有助于二者關系的重新定位。
2、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維護雙方權益的需要。雙方契約關系的構建有助于明確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得各自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認識。有利于促進高校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執(zhí)行各項法律法規(guī),改善教學條件,履行契約,同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規(guī)范對學生的管理,依法處理學生惡意拖欠學費等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大學生也可以根據契約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由于雙方權、職、利明確,對糾紛的處理也較為簡單。
3、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深化高校改革發(fā)展的需要。理順與大學生關系,對促進高校改革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現在社會上普遍認為大學生進校后。學校應對其學習生活、安全等一概負責,甚至對學生因個人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損害也要承擔責任,使高校承擔了大量本身應由學生自己負責的事情。對學生教育管理職責不明,使得高校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效益不高、成效不明顯,嚴重制約了高校的發(fā)展。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有助于理順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促進高校的健康發(fā)展。同時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也有助于高校法治化建設,促進校務公開,依法決策,實現法治化管理。
三、積極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
1、進一步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加強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引導,提高大學生維權能力。高校應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對大學生產生的權利意識加以正確的引導,提高大學生的維權能力,讓大學生學會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
自己的權益。避免大學生權利意識走向極端。
篇12
高校教師作為當今社會重要的職業(yè)群體,其權利的保護與救濟對于高等院校的發(fā)展和教育行業(yè)的法治進程而言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然而隨著教師合同聘用制的廣泛施行,高校教師的權利保護越來越處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濟途徑已成為廣大教師工作者極力思索和探討的話題。因此,探求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問題無論是對于教師本身而言,還是對于高等教育的發(fā)展而言,其意義都是非常深遠和廣泛的。
一、高校教師法律救濟的現狀
作為一名普通的社會勞動者來講,高校教師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權利。
而作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來講,高校教師則擁有教育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權利。目前我國關于教師權益救濟的立法規(guī)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教育法》、《關于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不難看出,關于高校教師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實處,達到保護效果的卻寥寥無幾。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問題,給廣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帶來了不少的麻煩與不便。具體而言,包括救濟范圍模糊化、救濟途徑單一化、救濟程序空泛化和救濟效果淺顯化,這些問題困擾著廣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濟的高校工作者們,同時也給高等教育的法治進程帶來了不少的阻礙。
二、高等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
(一)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學校處理不服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權利救濟制度。”我國于1993年頒布《教師法》其第39條就教師申訴權利做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隨后,原國家教委于1995年印發(fā)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第8條也專門就教師申訴問題作了具體規(guī)定。
關于此項制度,雖然《教師法》和一些部門規(guī)章對教師申訴制度進行了具體化和細致化的規(guī)定,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本身仍存在著諸多不完善之處:(1)申訴機構模糊化。該法并沒有規(guī)定專門負責教師申訴的機構和人員,從而對申訴的處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諉的現象,使得教師的權利得不到合理及時的保護。(2)程序規(guī)范隨意化。申訴機構在處理教師申訴時適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教師主體的申訴得不到迅速有效的處理,有礙糾紛的解決。(3)申訴執(zhí)行空泛化。該法對于申訴決定的執(zhí)行期限、被申訴人不執(zhí)行時能否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及被申訴人如不執(zhí)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確的規(guī)定,使得申訴制度難以發(fā)揮它應有的功能。
那么,我們該如何完善此項制度,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點:
1.規(guī)范教師申訴的專門機構
應在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內設立專門的受理機構,例如申訴委員會,由其來獨立負責處理高校教師的教育行政申訴案件。此外,還可在校內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校內申訴制度通過學校內部的部門對糾紛進行解決,能夠及時糾正學校的錯誤行為和對教師不公正的處理,把學校與教師的糾紛化解在內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減輕了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壓力,將學校與教師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
2.明確教師申訴的具體內容
教師申訴的內容規(guī)范模糊,對廣大教師提請申訴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應明確厘清教師的申訴內容,將教師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發(fā)生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區(qū)分開來,以確保申訴內容的針對性,實現教師申訴的有效救濟。
3.加強教師申訴的合法監(jiān)督
對教師申訴過程中的合法監(jiān)督,給教師充分行使申訴權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糾紛的客觀處理。可確立教師申訴的公開制度,建立教師申訴的處理檢查制度,也可指派專門人員對申訴機構的申訴處理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專項調查。
教師申訴制度作為我國高校教師進行法律救濟的主要途徑,對高校教師的權益保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應大力加強此項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確保高校教師的申訴權利落到實處,使其糾紛得到有效的救濟。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學校、教師、學生將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發(fā)生的基于教育權利與義務關系所發(fā)生的法律糾紛提交給依法專門設置的教育仲裁機構,由其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處理,并作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教育糾紛的活動和制度。”“根據1995年原國家教委《關于開展加強教育執(zhí)法及監(jiān)督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的相應規(guī)定,國家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教育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教育糾紛。”
教育仲裁制度作為解決教育糾紛的一種機制,具有與調解、訴訟不同的特點。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1)準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員會實行一次裁決制,當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學術糾紛等特殊教育法律糾紛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當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裁決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進行干預。”(2)專業(yè)性。“教育仲裁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應該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專家、教育專家和教育管理專家”,“其人員構成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在解決教育糾紛時更具有權威性,做出的裁決更容易得到糾紛雙方的認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決專業(yè)性較強的問題。”(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員是處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夠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同時,教育行政仲裁機構雖是由政府設立的一個官方的仲裁機構,但與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具有隸屬關系,保證了“主持者的超脫”。在審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審理方式采用對抗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辯權和其他正當權利,以此來保證其獨立性與公正性。
雖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決教師法律糾紛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們國內尚未發(fā)展到十分發(fā)達的程度,因而還存在一些局限。故而,應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發(fā)展和完善。具體說來,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教育仲裁的范圍
“從充分保護教師、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fā),教育仲裁不但要解決因教師、學生法定權益受侵害而引發(fā)的糾紛,還要解決尚未在法定范圍內的教師、學生的正當權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僅要考慮民事、行政糾紛,還要考慮到學術糾紛。”因此,應對教育仲裁的范圍予以充分和明確的規(guī)定,從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發(fā)揮其在解決糾紛上的獨有優(yōu)勢。
2.設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篇13
一、影晌成人高等教育教學質最的因素分析
(一)認識不夠全面,重視不夠到位
一是從辦學指導思想上看。對成人高等教育教學的質量意識較為淡薄,致使教學質量不受重視。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成人教育是非正規(guī)教育,只片面追求辦學規(guī)模和經濟效益,沒有把成人高等教育看作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把它作為我國“人才開發(fā)”系統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來理解。二是從教師教學角度看。沒有把成人高等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給予同樣的重視和投人,教師的敬業(yè)精神不夠,對成教教學的重視程度不高,投人的精力和時間遠遠不及普通高教。三是成教學生自身認識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部分人并不是真企意義上的為學知識“充電”加壓,沒有樹立終身教育的理念,只是為解決文憑問題而來。
(二)管理不夠規(guī)范,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成人高等教育盡管運作了20多年,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但無論從管理的規(guī)范性還是制度的系統性等方面都有很多不盡人意之處。一是對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缺乏有效監(jiān)控。表現為對辦學資格的審查不夠嚴格,致使一些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學校也進行大專、本科的學歷教育,其教育質量可想而知。二是缺乏優(yōu)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在對成人高教辦學管理體制上,沒有建立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成人高教管理體制,缺乏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沒有優(yōu)勝劣汰,教學質量無法保障;在對成人高教學生學籍管理上,由于辦學者指導思想的不夠端正,導致對成教學生的管理過于松散,往往只關注學生的交費,對學生的紀律、品行的培養(yǎng)上缺乏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致使有一些條例規(guī)范近乎形同虛設。三是成人高教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依法管理成人教育已成為國際上的普遍特征,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就已經相繼制定了《成人教育法案》、《成人高等教育法案》等20多種法令,法國、日本、加拿大、德國等也都較早地制定了有關成人教育的法規(guī)。我國近些年來雖然制定了許多發(fā)展成人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但是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成人教育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致使成人高教中的許多管理工作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與制約機制,致使一些管理工作處于“混沌”狀態(tài),無法做到真正意義上公開、公平、公正。
影響成人高等教育教學質量除了以上兩大不利因素外,目前,成人院校師資力量的缺乏,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也是影響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
從以上情況分析表明,影響成人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的因素不是單一的,既有思想上的重視不夠,也有管理上的力度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要改變成人高等教育的現狀,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
首先,要轉變觀念,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真正看作學校整體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把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給予同等重視,以提高成人教育質量、培養(yǎng)高素質人才為目標,而不是把它單純地看成是學校的創(chuàng)收部分。要把成人高等教育納人到學校的重要議事日程,納人到我國“人才開發(fā)”的系統工程中來。其次,要不斷增強全體教職員工的成教質量意識,加大宣傳力度,讓全體教職員工都重視成人高等教育,樹立質量意識,增強敬業(yè)精神,把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質量當成自己責無旁貸的工作。再者,要加大對成人高等教育投資的力度,改善成教的辦學條件,為提高成人教育質量提供物質基礎。最后,加大成人高教學生的教育力度,使其樹立終身教育的理念,重視自身的學習,把學知識、學文化、提高自身素質當作是學習的最終目的,而不能把混文憑作為學習的主導思想。
(二)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質量
建立一套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客觀規(guī)律的規(guī)章制度,使成人教育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是提高成人教育質量的根本保證。首先,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辦學資質的審查、規(guī)范化管理和有效監(jiān)控。上級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加大對成教辦學資格的審查力度,細化各種管理監(jiān)控指標,嚴格各項辦學審查,有效控制辦學質量,對有問題的學校,要及時發(fā)現,限期糾正,嚴把辦學關。 其次,嚴格規(guī)范成教招生管理。要杜絕成人高考舞弊之風,嚴把招生關,對一些熱門專業(yè)不能無限制地擴大招生,而要根據當時當地考生報考總人數劃定錄取分數線和錄取比例,這樣才能保證生源的基本質量。第三,建立成人教育管理優(yōu)勝劣汰機制。這其中之一要改變成教招生管理的“嚴進寬出”為“寬進嚴出”,給地方學校一些招生自主權,但要引人競爭機制,實行優(yōu)勝劣汰,嚴把畢業(yè)關。要嚴格學生的學籍管理,及時、準確地處理有關學籍信息,認真保管和充分利用好學籍檔案,無論是學生人學資格的審查還是畢業(yè)資格的審查,都要依法辦事,按照有關規(guī)章進行操作,從而保證成人教育的辦學質量。第四,各級政府和成人教育主管部門,要建立一整套符合成人教育特點、科學規(guī)范而又行之有效的成教質量評枯體系,以此來約束和規(guī)范各辦學單位的行為。政府部門要按照教育規(guī)律運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實施宏觀質量管理,對其評估結果,好的給予表彰獎勵,差的予以批評指正,限令整改,從而從宏觀上、整體上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質量的管理。
(三)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