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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當然,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關行政事項的單獨專門立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規定各種不同行政行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對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特別程序,還需要通過專門的單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為一體的行政管理法規定。
統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定行政行為實體規則。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大多數人對于我國應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達成共識,并已開始擬制法典試擬稿。但對于該法調整的范圍和應包括的內容卻仍存在著較大,甚至是很大的爭議,其中之一即是統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定行政行為的有關實體規則。筆者屬主張應規定實體規則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張,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調整范圍廣泛,各類行政法律關系差別很大,故在實體規范上很難制定或編篡成統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關基本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等,有關一般規則,如行政行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條件、撤銷、無效、廢止的條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適用于各領域的各類行政行為。為使這些原則、規則在所有行政領域和所有行政行為中得到遵循,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實體基本原則與程序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回避原則、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原則、不單方接觸原則、職能分離原則等,是緊密聯系的,行政行為的一般實體規則,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條件、法律后果等,與行政行為的開始、進行、終止等程序規則是緊密聯系的,將此二者規定在一起顯然有利于對行政行為的統一規范。如將二者分割,將那些具有實體性的基本原則、規則分散規定于各種不同的單行法中,其對行政行為規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現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規定有關實體規則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如德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韓國、我國的臺灣、澳門地區,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規定了相關的實體問題。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調整內部行政行為。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關系,即外部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故行政程序法只調整、規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而不調整、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但是,我們考察國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發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不要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存在著調整和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程序的單行法律、法規,就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樣也有規定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內容的。筆者主張我國行政程序法典應適當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間接影響其權益,有時甚至影響甚巨,如授權、委托、、公務協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應與外部行政行為一道規范;其二,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對公務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益影響甚巨,如行政處分,包括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一定限制,以及開除公職等,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典應規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約,如要求遵守正當程序原則等;其三,內外行政程序有時很難區分,如審批許可程序,在同一個行政行為中,可能內外程序交織,行政程序法對之規范,自然應統一規范,而不應(實際也不可能)對二者加以區分,只規定純外部程序而不規定內部程序。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內外行政行為還是可以區分和應該區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應規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則主要應由專門的內部行政法律文件規范。
篇2
用放大或縮小了的,相似的,而又能反映事物某方面規律的客觀實體來代替研究對象的方法叫對象模擬。
對象模擬的設計思想主要在于下述兩種情況:其一是為了突出客觀實體的主要矛盾和本質特征,摒棄次要的非本質因素,使研究對象從客觀實體中直接抽象出來。如物理中的多種理想模型,以及天體運動模型,微觀結構等幾何相似模型。在研究二極管的單向導電性時,我在實驗基礎上,運用對象模擬法,用自行車氣門和進水閥門來模擬單向門。如此,不但加深對“單向性”的認識,而且激發了興趣,開闊了思路。其二是為了解釋某些行為和特征而建立起來的模擬。如地球因自轉而產生的科里奧利力比較抽象,在地理課中亦有提及。我們不妨取一只舊的橡皮藍球(或地球儀)來模擬地球自轉,然后將紅墨水從上往下滴落在轉動的“地球”表面。此時即可明顯看到水痕西邊呈擴散狀,從而令人信服的說明北半球南流沖刷西岸這一自然現象。
二、物理相似模擬
在科學研究和工程技術的許多領域中,人們常常希望利用模擬試驗來代替對實際現象的研究,以便使我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預言某些在目前尚無法達到的條件下出現的情況。例如用水代替石油研究其在管道中的運動,把設計好的收音機縮小成模型放在風洞中試驗其特性等。其特點即模擬與原型遵循同樣的物理規律,故稱為物理相似模擬。
物理實驗教學中的“失重和超重模擬實驗”,“蘿卜”馬德堡半球,帕斯卡裂桶,用帶電的肥皂泡在豎直電場中的平衡進行“密立根油滴實驗”的模擬,以及十分壯觀的“可樂瓶水火箭”等,均是物理相似模擬的范例。
海市蜃樓是一種罕見的自然現象,教學中一般只作介紹,至多不過看看錄像,不能滿足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如果能在實驗室加以模擬,則不僅可激發學生探求自然奧秘的濃厚興趣,還可加深對有關知識的理解。首先,我們可以在三面透明的玻璃箱中放入若干白糖而不加攪拌,使糖水造成折射率隨深度而變化,而最大折射率出現在含糖較多的容器底部,以此來模擬大氣折射率隨高度而變化。(如圖1)當用氦氖激光光束從側面射入此溶液時,即可看到光束彎曲現象。然后再如圖2作海市蜃樓模擬,使之起到突破時空限制,重視自然奇景之目的。圖2中(1)液化汽灶,(2)鐵板帶沙,(3)半透明紙,(4)臺燈,(5)小景物,(6)蜃景。
三、過程模擬
把具體物理過程純粹化、理想化,并根據其本質特征而設計的一種模擬叫過程模擬。其特點是過程簡化,易于控制。
氣體壓強的分子運動論觀點,通常采用雨滴打傘面來類比。這種大量分子對器壁連續碰撞的過程,如果用豆(或沙)落在平衡天平一端倒扣著的托盤底上的現象來模擬,就顯得直觀生動了。布朗運動的模擬,伽爾頓板,裝有鐵屑的試管模擬鐵棒的磁化和退磁等都是過程模擬的成功例子。
電子技術中半導體的導電機理,電子運動易理解,空穴導電則抽象,課堂教學中如用“空位置”的運動來作一現場過程模擬,無疑會使學生茅塞頓開。分析曲線運動的思想方法——運動的分解和合成是個難點,我以平拋運動為突破口,在演示有關實驗后,用“慢鏡頭”的方法,手持粉筆頭邊走(模擬水平勻速直線運動)邊沿自身前方,從上向下加速下移,以此模擬平拋運動,既簡單明了,又便于分析。
熱學中的統計方法和光本性的幾率概念,由于受課堂教學時間的限制,怎樣從個別事件的無規律過渡到大量事件的有規律,成了模擬實驗的設計難點,在教學中采用全同等可能過程,在不同時刻的空間比較可以等效變換成同一時刻不同狀態的比較的方法,讓全班同學同時擲幣若干次,然后統計比較下列情況“國徽”朝上的次數:(1)某同學,(2)某小組同學,(3)全班同學。從而使學生既突破了難點又受到一次生動的方法論教育。
四、模擬放大
在物理概念和規律教學中,學生往往對那些不易觀察或不能從外部直接觀察其內部狀態的規律,因缺乏形象的感性材料而引起思維障礙。模擬放大正是采用空間放大和時間放大的方式,抓住本質特征,展現其生動直觀形象,從而促進思維順利進行。
液體表面張力實驗中的“水面浮針”,學生感到新奇,但在分析受力時往往錯誤認為表面張力與重力平衡,經指出后又不理解沿液體表面作用的力并沒有作用在針上。究其原因是學生在形成概念過程中缺乏直觀材料。為此,我用一只較大的氣球,充入少量氣體,然后在上面放一根小鐵棒,以此來模擬放大液面浮針,并指出液體表面張力同橡皮膜的張力,只作用在它們的表面,并沒有作用在針(或棒)上,作用在針上的是因液體表面張力而產生的液面對針的支持力。通過令人信服的實驗還使學生進一步明確:表面張力的作用是保持液面不分裂。
篇3
為了緩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方面的突出問題,部分地區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聯合執法模式,即在特定時期或階段,抽調不同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力量,針對特定問題,統一行動,集中查處。其特點是聯合形式比較松散,查處行動主要采取運動戰方式,具有較強的臨時性。這種方式在文化市場發展的初期曾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比較明顯,主要是聯合執法在主體、權限、方式等方面大量存在交叉、重復,無法維持經常化的監管,執法成本高昂,監管對象也可輕松逃避集中查處,不適宜經常采用。另外,運動戰的方式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不理解甚至反感情緒,往往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嚴重損害執法的權威性。實踐證明,這種模式無法應對日益復雜的市場變化,不能適應監管的需要。
行政處罰法頒布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原則確立。在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編辦的指導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全面鋪開。試點主要采用三種模式:即以深圳為代表的文化領域內設綜合執法模式;以上海為代表的文化領域獨立綜合執法模式;以沈陽為代表的不同領域合并綜合執法模式。各種模式各有特點,試點成效也各不相同。而且,試點的執法領域多、范圍廣、跨度大,涉及的法律法規過多,實際上執法力量分散,反而削弱了行業管理的力量,造成政策與執法上的相互脫節,日常監管相對淡化。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對于改進行政執法現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深圳、上海、沈陽以及其他模式的運用和創新,為在文化領域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創新行政執法管理體制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也積累和形成了一定的經驗,值得其參考借鑒。
結合文化市場的特殊屬性及執法隊伍建設的現狀,筆記認為,文化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應當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采用相對獨立綜合行政執法模式。
第一,合理配置、運轉協調的原則。綜合的領域不宜過多,集中的執法職能應當在管理客體和對象上具有一致性,以在相近相通領域內調整為宜,而不宜與差別較大的其他領域簡單合并。同時,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主體層級也不宜過多,以設置市、區兩級執法機構較為合適,省級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對轄區內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防止怠于職守、權力濫用以及違法執法等現象的發生。只有合理配置執法職能,綜合行使執法權的機構才能運轉協調,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積極穩妥,審慎推進的原則。綜合的項目不宜過多,一步到位的做法,容易考慮不周,產生負面影響。集中的幅度也不宜過大,一般以集中3至5項最為適合。這樣既能做到審時度勢,把握時機,堅定不移地邁出改革步伐,又能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審慎地推進改革。
第三,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試點的地區以獨立性較強、地域性相對集中的城市為妥,轄區內農村面積過大的不宜納入試點的范圍。試點一窩風,項目全面上的做法不符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初衷,也無益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只有從實際出發,立足于實際情況和需要,有針對性地推進試點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不走彎路。
第四,統籌安排,綜合考慮的原則。試點中,要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要把綜合執法改革與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結合起來,綜合考慮,逐步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離,以利于形成有效監督制約機制。
篇4
一、法律的雙重理性與法官培訓模式選擇
法律與理性之間具有天然的聯系。有法學家斷言:“法律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別的發明讓人類學會駕馭自然,而法律的發明,則令人類學會如何駕馭自己。”[1]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類理性的產物。人類之所以區別于其他動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現實與人類產生之前并沒有什么兩樣。人類的產生只不過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種動物,這種動物也許既不懂哲學也不懂玄學,但卻擁有一定的法則。”[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認為既是約束人類獸性與暴力的“枷鎖”,又是彰顯人類尊嚴和文明的花環,正因為“法律是一種理性的存在。”①如果說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必須以空氣和陽光等為生存的條件,那么社會學意義上的人則是以法律為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因為人性中的恣意、貪婪、自私等缺陷無法通過道德說教予以規訓乃至改造,只能通過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剛性的遏制;法的內容深深嵌入世俗社會秩序,回應著世俗生活的需要;人類作為一種社會的存在,始終具有權威依賴性,離不開對法律這種公共權威的依賴。因此,服從法律的規則治理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須付出的代價。[3]
由此可見,法律理性是一種世俗的實踐智慧。[7]法律制度作為人類社會文明的產物,首先是人類實踐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價值取向在于對社會需求的滿足。法的這種實踐理性血統決定了它是“行動而不是設計的產物”,由此也規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為實踐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制度文明,現代法律制度從其誕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浸透人類的智慧,法律的成長史同時也是一部法律作為純粹知識體系的形成和傳播史。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同時還具有作為純粹理性的知識身份。②法律在知識譜系上的二元性,決定了法律人的任務也必須是雙重的。前者使其必須不斷的認識社會生活運作的新要求,從而將社會生活貼切的翻譯成制度語言。后者決定了其在對法律制度進行以實踐為標準的價值批判的同時,還必須注意對已有法律知識體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實現法律作為純粹知識的傳播和繼承的要求。正是因為法律的雙重理性,才出現了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出現了法學家與法律家的分工。
法官是一個將普遍、抽象的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職業,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本的工作內容是完成法律從知識理性到實踐理性的轉化:把條文的法律轉化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把社會上的各種矛盾和沖突轉化為訴訟技術和程序。這個職業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識,能夠熟練的運用法律的概念、原則和理論;又要良好實踐智識,能夠自如的將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生活轉化成為“法言法語”并做出裁判。在此意義上,法官成長的基礎是法律的知識理性;但僅有知識理性也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實踐理性。
近年來,我們對國外的法學教育和法官培養機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紹性的、研究性的成果已經有許多,這些論著對于國外的法學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內容、特點都做過充分的闡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為,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實踐與法學教育實踐經驗,可以歸結為一點:法官的培養從法學院開始,目標在于養成預備法律人的法律雙重理性。①
我們知道,在人類法律實踐活動中,由于歷史與傳統而形成了兩類不同風格的法律理性,在實踐中它們也呈現著不同的外觀:一類是以歐洲大陸對羅馬法的普遍繼受、并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大陸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學家階層理論架構和學術主張為主,強調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系統性、萬全性,認為可在概念化原則支配下實施]繹推理機制。另一類是被認為“在程序的縫隙中滲透出來[5]”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沒有法律學術化和法典化的研究傳統,學者們對于法律的分類以及體系化沒有濃厚的興趣,在那里找不到一絲精心分類的跡象,正如薩爾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個“最能容忍混亂(tootolerantofchaos)的法系”,[6]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據信是因為英美法發展的內在機制,普通法是作為一連串的補救手段而產生的,其實踐目的是為了使爭執獲得解決。
對于這兩種不同風格的法律理性,學者們做過許多的評價與比較。我以為,它們之間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不同品格的產生來自于其內在邏輯性,均是與其背后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相適應、保證法律有效和公正實施的理性機制。更為重要的是,在這些國家中,無論是哪種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學家和法律家的工作都是緊密相連的:在大陸法系中,從概念法學創立到今天的各種法學流派與理論,法學家們都在為司法提供法律解釋、法律論證與法律適用的工具、技術和方法,預備法律人通過學習,可以充分理解法學家構筑的法律理性,準確的適用由法學家用概念和邏輯家精心構筑的法典,成為“自動售貨機”②式的法律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學理論不產生于主流哲學家或法學家,而產生于長期積累的司法實踐,是在實踐中不斷“試錯”而發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許多法官本身就是偉大的法學家,他們兼具法學家與法律家的身份,這樣的法學理論對于司法實踐的作用不言而喻,預備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實踐培訓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至此,我們看到,法律的知識理性與實踐理性共存于法學家與法律家的工作之中,它們并不能截然分開。更進一步,我們還發現兩大法系的法學教育模式與他們的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關,與之相聯系的法官培訓模式也是由此而決定的。我們之所以能夠將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稱之為職業指向明確的模式,將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喻為通識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國家的法官培訓以短期的知識更新為主、大陸法國家的法官培訓以較長期的系統的司法技術學習與實踐為主,莫不是為適應兩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傳統而建立的。③因為,他們堅信:“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進行的各種闡釋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會失去力量。”[8]
由此反觀我國的法學理論、法學教育、司法實踐,在人才培養方面呈現出明顯的斷裂——法律知識理性與法律實踐理性割裂、法學院教育與法官教育脫節、預備法律人學習與法律職業精神的養成無關。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一,我國的法官培訓是指對在職法官的培訓,這一點與美國等普通法傳統的國家類似;但是,我國法學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國法學院那樣的職業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國法學院的法律教育與德國等大陸法傳統的國家和地區的大學法律教育相似,同屬職業指向不明確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國沒有像德國等大陸法傳統的國家和地區的“職前訓練”,這種在大學中進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卻可能成為進入法官職業的“直通車”。[9]這就表明:無論是我們的法學院教育還是法官培訓,都忽視了法律實踐理性對于法律人的意義。法學院不考慮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慮法學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對法律實踐理性的認識不足。
以上還只是考察了接受過法學院教育的預備法律人進入法官隊伍的狀態,至少他們已經具備了較系統的法律知識理性,缺乏的僅僅是法律的實踐理性。而在我們的法官隊伍中,大多數人并不是來自于法學院。來源的大眾化使得法官隊伍的文化素質背景差異巨大、法律知識嚴重不足,處于法律的知識理性與實踐理性雙重缺乏狀態。正如肖楊院長在分析法官隊伍現狀時所指出的:“我們法官隊伍比較缺少職業傳統和職業氣質,其職業特點也處于模糊狀態,不僅在法律意識、法律專業知識上難以形成共同語言,而且在職業倫理、職業操守方面也難以達成共識,內部自律機制因而難以有效建立。”[10]雖然近二十年來,全國法院系統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通過“法律業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職法官的法律學歷教育,最近三年,又通過對一定年齡以上的法官采取專項培訓方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資格確認。不可否認,“法律業大”作為一種應急式的教育模式,雖然對于中國法官隊伍建設乃至中國法治建設意義巨大,但它對于法官的法律知識理性培養存在的問題也同樣不容忽視。因為“法律業大”式教育最多只能緩解在職法官法律知識欠缺狀態,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法官的法律理性養成問題。所以,“法律業大”的存在必然是階段性的。
如果我們所有的法官均來源于法學院,他們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識背景,即使法學院沒有法律實踐理性教育,他們中的一些優秀分子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較悟法律的實踐理性并加以總結。經過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漸形成法官思維、法律方法、司法技術并加以傳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學院教育的不足,為新入門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實踐理性基礎,也可以為法學院教育提供一定的實踐經驗與法學理論研究課題,促進法學家與法律家之間的溝通,加速法律實踐理性的形成,使法學院課堂上的聲音與法庭上的聲音逐漸趨向一致。但是,中國法官來源的大眾化,客觀上加劇了中國法律實踐理性形成的困難:法院既不能為預備法律人提供司法經驗與技術資源,也不能為法學院提供立足于司法實踐的理論研究資源。在這種情形下,法學院與法院、法學教授與法官“各唱各的調”在所難免。
由此看來,在中國現實的情況下,無論是法學院教育模式還是法官隊伍狀況,都決定了必須將法律實踐理性教育作為法官培訓的目標,但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和措施,并不能僅僅只在法院系統內部或者是在法官隊伍中尋找。
二、法律的實踐理性與法官職業化
早在17世紀初,英國首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為反對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司法,與國王有一段精彩的對話。詹姆斯一世說:“依朕意,法是以理性為基礎的,故爾朕及他人與法官具有同樣的理性。”柯克法官回答:“不錯,陛下具備偉大的天賦和淵博的常識。但是陛下并沒有研讀英格蘭領地的各種法規。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所有物或金錢等訴訟的決定,不是根據自然理性,而是根據有關法的技術理性(artificslreason)和判斷。對法的這種認識有賴于在長年的研究和經驗中才得以獲得的技術(art)。”[11]這段對話被認為是將法律實踐理性的概括為技術理性的起源。①學者們對法律的實踐理性提出了各種觀點。一般認為,實踐理性是人們在共同交往的活動中形成的以共同經驗、共同理論為基礎的指導行為的相同的或類似的理解與共識;狹義的實踐理性側重于群體的實踐經驗,認為具有共同經驗背景的群體,同時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價值觀和理解結構。[12]也有人認為實踐理性是一種方法或方法論。[13]
事實上,實踐理性是指人從事和選擇正當行為的機能和能力,它首先表明人具有從事正當行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同時還表明存在著評價人的行為正當與否的一種公共的或普遍的標準。[17]法官培訓實際上是對這種評價標準的灌輸或傳授,以實現對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評價的共同性或普遍性。此意義上的法律實踐理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思維理性與行為理性。[15]而這兩者恰是法官職業化的核心或基礎。
1.思維理性。思維作為一種認識能力,是人的基本特性,也是人類區別于其他動物的根本標志。人類的思維能力不僅促進了自身發展,而且形成了社會分工,造就了不同行業。不同行業的人在實踐中又形成各具特色的行業傳統和規范,不同的行業技能和行為方式。其中有一些行業經過長期的實踐,不僅技術和技巧日臻完善,而且逐步形成了高度抽象和系統化的知識體系,這些知識不僅是一種理性,更是一種公共的或普遍的評價標準——一般的思維規則,正是由于一般思維規則的存在,一些行業才成為了職業。在此意義上,思維理性是職業形成以及不同職業之間相互區別的決定因素和內在標志。正如波斯納所言:“職業是這樣的一種工作,人們認為它不僅要求訣竅、經驗以及一般的‘聰明能干’,而且還要有一套專門化的但相對(有時則是高度)抽象的科學知識或其他認為該領域內某種智識結構和體系的知識。……因此,經濟學是一個職業,而商業不是,理由是你無須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識也可以成為一個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為一個成功的經濟學家卻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個職業;盡管其所涉及的訓練要比商人更為專門,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識訓練,沒有能否勝任的問題。”[16]
法律思維就是這樣一種由法律人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視角和傳統來觀察社會現象、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方式或習慣。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其基于法官職業視角和傳統的法律思維我將其稱之為法官思維。法官思維是法律思維中的一種,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動中,針對具體訟爭案件,按照司法認知規律,認定案件事實,尋找適用法律,運用法律方法和技術解決法律糾紛的一種思維方式和過程。[17]
法官思維首先是一種職業思維,是法官在履行法官職責過程中的工作方式,因而具備法官思維能力是法官從事司法裁判工作基本要求。
其次,法官思維的對象是具體訟爭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法官思維的對象只能是具體案件,離開具體案件,法官思維不具任何實質意義,其思維結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為如此,法官思維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規律為目的的法學家思維,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規范為目標的立法者思維。“如果對法律職業者思維方式作細致劃分,律師、檢察官思維與法官思維具有一定區別。律師、檢察官一方當事人,其思維特點是攻擊、防御。原告人攻擊,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斷。因此,法律職業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維的最典型形態是法官思維。”[18]
第三,法官思維涵蓋審判的整個過程。法官思維不僅僅是一種思想方式,更是一種實踐技術,存在于解決法律糾紛的各個環節,從程序問題到實體問題,從事實問題到法律問題,從法律方法到司法技術,從開庭審理到文書制作,從司法理念到具體操作,都是法官思維的具體化。
我們必須承認,思維作為一種認識活動,具有個體特征,不可避免地要體現作為思維主體的個人的主觀個性,即思維者的自我意識,如個人的嗜好、習性、直覺、偏好(甚至偏見)等主觀、非理性的東西,或多或少地體現思維個體獨特的價值觀和世界觀,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人不同的從事正當行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這些不同的存在是正常的,也是我們必須承認的。在存在個體思維差異的情況下,要形成社會秩序,首先需要具有差異的思維個體之間的相互“溝通”與“商談”,在反復的“溝通”與“商談”過程中,逐漸形成了思維理性——評價人的行為正當與否的公共或普遍的標準。因此,思維理性是一種群體性思維,是職業特性和職業傳統的決定因素,是不同的個體形成共同知識背景、共同職業語言和共同職業倫理的過程。
法官思維正是這樣一種群體性思維,是法官形成共同知識背景、共同職業語言和共同職業倫理的過程。法官職業表明,法官的智慧不僅要體現于個案的裁判結果,更重要的是能夠在司法裁判的全過程中保持法律思維的活力和張力。因此,法官不僅是一個法律實務操作的技術高手,而且是一個善于解決疑難問題的智慧者。法官對社會和法律的認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獨立判斷基礎之上的,思維理性保證了法官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草率了事;但卻能做到“同樣問題同樣對待”,維護法律的確定性,能夠通過個體化的思維作出正確的法律判斷和英明的裁判決策,保證法律實施的統一性。“所有的法律職業者在自己的職業行為中都要依賴自己的一般認識能力和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公民的行為與法律職業者的工作都是以他們對法律以及通過法律可能到達的目的的認識為前提的,都依賴理智的思維,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行為才可能是理智的,才可能是建立在理性認識基礎之上的。”[19]
司法認知活動表明,法官要想將抽象的法律規范正確地適用于具體個案,至少要同時完成兩種邏輯思考:一是對法律事實的認知和判斷;二是對法律規則的合理解釋和價值追問,這是一個將“形而上”的思考與“形而下”思考結合的過程。只有在完成這兩種思考的結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將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與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之間進行邏輯涵攝,然后依據司法推理規則,得出案件處理的結論。這是法官審判案件的基本思維過程。對于一些法律規范不明確或根本缺乏法律規范以及存在法律沖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維過程則更加復雜。待這些思維活動完成后,法官還要通過書面形式將其思維過程以裁判文書的形式表達出來,形成最終的裁判結果。法官思維過程的曲折性和思維內容的復雜性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官的審判活動必須形成共同的、科學的認知模式,并遵循法官思維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以避免法官思維因巨大的個體差異所導致“同樣案件不同處理”的結果,損害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同時,也可以使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少走或不走彎路,工作思路順暢,思維結論正確,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思維理性。正是在此意義上,思維理性是法官職業化的核心內容,也是法官培訓最重要的任務。
2.行為理性。“規則性、現實性、時代性、保守性和價值性,構成法律的實質理性的基本內涵,成為法律理性的倫理品質;相應地,法律從業者作為‘行走著的法律理性’,其職業實踐、志業擔當和天職踐履,從應然與實然兩方面而言,都應當是或已經是法律理性的落實與體現。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和法律形式、法律語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邏輯外化,規則意識、現世主義、時代觀點、守成態度與世俗信仰,作為法律從業者對于法律理性的內化,構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職業倫理與實踐倫理。”[20]如果說法官的思維理性僅僅存在于法官頭腦中,是一種內在的素質,那么,這種內在的東西需要有外在的表現形式——法官的行為。行為作為人的有意識活動,體現著行為人的意志和理性程度,法官思維指引下的行為,應該是一種理性的行為。因此,法律實踐理性的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行為理性。行為理性是思維理性的外化形式,也是法官具體的工作內容,沒有行為理性,法律的實踐理性是不完整的。
行為理性是指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對于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術的運用。法律方法表現為法官思維在認識論意義上的司法認知,而司法技術則表現為法官思維在實踐論意義上的司法操作,它們指向的是同一問題。如法律解釋,我們既可以從認識論意義上說它是一種法律方法,也可以從實踐論意義上說它是一種司法技術。由此表明,當我們談論某一法律方法時,實際上也是在談論某一司法技術。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術對于法官的意義,人們似乎并不那么清楚,法律是普遍性規則,“有人認為正是由于缺乏這種規定性和明確性而使法官能夠按自己的意愿隨心所欲地對有關條款妄加解釋。依此種觀點,憲法只是一個空瓶子,法官可以任意地倒進任何東西。我們稱這種東西為‘反復出現的噩夢’。它所包含的意思是令人不寒而栗的。”[21]審判活動不是賭博,可以僅憑拋一枚硬幣來決定法律的含義或案件的裁決。事實上,也絕對沒有人認同法官采用這種方式或方法來裁判案件。人們憑什么相信法官?法官獲得權威和尊重的前提在于他們具有法律理性,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了解決法律問題的專門方法和技術。因此,法官是否掌握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術,決定了法官的裁判行為是否具備理性。對專門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術的運用,成為法官職業化的外在標志——專職從事司法活動,具有相當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行為理性對于法官的工作,至關重要。“法官基于職業的原因,使他比立法者和學者更能具體地、直接地了解現行法律中的問題,只有法官才能在程序內,通過技術化的方法平息糾紛,協調各種不同利益,使社會平穩發展。”[22]法官也只有采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術,才能夠實現司法公正。就司法實踐而言,法官的行為理性體現為如下兩個方面:[23]
第一,程序的遵守。法律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具有反思性整合的功能。[27]這四種功能對于審判都是十分重要的。從第一方面看,訴訟程序作為恣意的限制的實質在于通過對訴訟參與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確其權利(權力)義務(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又相互牽制,從而減少恣意發生的余地,實際上是對訴訟中公民絕對權利和國家絕對權力的一種限制。從第二個方面看,訴訟程序通過其固定化的處理流程,將當事人對不確定結果的擔憂轉化為一種對確定過程的關注,并以結果的拘束力來鞏固這一選擇的確定性,增強了審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從第三個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過其類似過濾裝置的設置,將審判中的出現的各種情況通過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饋,而最終為成為未來社會生活場景的一個事實狀況,使法律不斷低成本的滲入現實生活。從最后一個方面看,訴訟程序實際上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通過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反復交涉,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礎上形成法律決議,既可以發揮訴訟程序的靈活性,解決形式法功能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程序法定,防止和消除因司法的過度自由化而導致的法律過度開放和確定性消彌的危險。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權利法案中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25]因此,人們將法官對程序規則的嚴格遵守,稱之為理性選擇的基本保證。
第二,法律方法與司法技能的運用。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司法經驗總結和積累的結晶,它不僅是法律職業區別于其他職業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官擔任該職業的基本要求。法律方法既包括理性內容,又包括具體技能;如果說法律方法中的理性內容與個人的價值取向和法學理論修養有直接關系,那么它的技能部分則需要長期的職業訓練才能把握。法學院的普通教育、法官的專門培訓、法律研究和法律實踐,都是法官獲得和掌握法律方法的一個基本過程。“法治的理想必須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和技術層面。沒有具體的制度和技術的保障,任何偉大的理想都不僅不可能實現,反而可能出現重大的失誤。”[26]法律方法對于法官而言,猶如手工業者的技藝,是立身、取勝之本。因此,法官能夠在司法裁判過程中自覺地、熟練地運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術來處理案件,既是法官行為理性的表現,也是案件得以公正處理的重要保障。
著名華人經濟學家張五常先生在《驚回首,感慨話千年》一文中,對中國和西方的發展道路從歷史的角度進行了反思,認為中國之所以自晚清以來一直落后于西方,結癥在司法這一環節的缺失。[27]與此觀點相映證,已故歷史學家黃仁宇先生對英國近代史的研究表明,市場經濟并不僅僅是一種經濟管理模式;英國之所以能夠在世界范圍內率先走向市場經濟,與英國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為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與環境是分不開的。[28]而司法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則是法官的職業化。法律人從實踐經驗中發展了賦予法律普遍性的獨特推理技術和發現法律的方法,把法律發展成為自治的系統化知識體系,使其成為必須經過長期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的學識化藝術與技巧,而這不僅為法律職業、尤其是司法獨立及排除外來干涉提供了合理性要求和基礎,并且為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奠定了正當性基礎,因為這表明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不是來源于國家強權,而是來源于司法自身的品質,來源于法律人的學識、地位和榮譽。[29]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法官職業化是司法制度發揮社會功能的前提,而法律實踐理性是法官職業化的內在要求,是法官職業品質的基本內涵。將其作為法官培訓的目標,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法律實踐理性與法官培養方式改革
通過以上的初步理解,不難發現法律實踐理性的養成與法官培養的關系:法官思維作為一種群體理性需要傳授與灌輸,法律方法與司法技能作為一種實踐經驗需要積累、傳承與培訓,換句話說,法律的實踐理性必須通過教育才能獲得。由此,我們再來認識西方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與法官培訓制度就沒有了那么多的不解與疑問,法學院的高起點、長學制也好,學徒式教育、國家統一考試也罷,都是因為法律實踐人才需要具有法律雙重理性的學習與訓練。而各國的法官培訓模式無不與法學教育模式緊密相連,目的無一不是為了解決法律實踐者的雙重法律理性養成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學院教育以知識理性為主兼顧實踐理性基礎,法官培訓選擇了以培養擬任法官或在職法官的實踐理性為主的模式,如日本、德國、法國;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學院教育以實踐理性或者職業指向教育為主,法官培訓模式則相應的以法官法律知識更新與實踐理性的發展為基本內容。我們考察國外法官培訓體制、制度與方式,不能僅僅只看到法官培訓本身,還必須將其與該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以及法學院教育模式結合起來,才能發現個中緣由和必然性。我們的借鑒也只有在全局的[光下才具有現實的意義。
但在我國,法律知識理性與法律實踐理性、法學家與法官、法學院與法院之間并沒有緊密的聯系。法學家將法律理論變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學,醉心于純而又純的理論架構與宏大敘事的論述,離現實的社會生活越來越遠,法律的知識理性與實踐理性嚴重脫節;法學家潛心于法學理論的研究,不斷在創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學理論,卻很少或者從來沒有實際調研過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實際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維與教授思維存在的差異,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狀態和面臨的諸多問題;法學院的教育僅僅是法律知識的灌輸和法學家的思維方式,教給學生的東西基本上與司法實踐無關,或者僅僅是對司法實踐隔靴瘙癢式的批評。這種法學教育模式加之我國過去的法官來源大眾化的背景,法庭上和教室里所進行的各種理論闡釋大相徑庭,也就毫不奇怪了。我們必須清醒的是:這種狀態長期存在,將會使法律失去力量!可以說,中國法官法律實踐理性培養的缺乏直接導致了法官職業化的諸多困難,由于法官們都是“自學成才”,缺乏共同的司法理念、共同的職業價值、共同的職業道德、共同的職業技能、共同的職業行為是必然的結果。
種種跡象表明:各方面都在高度關注這一問題,并在為解決這些問題進行著努力: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設立,法學家們開始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越來越注重法學理論對司法的影響,一些法學教授開始進入法院做法官,等等,都是這些努力的實際內容。但是,如果沒有對法律的雙重理性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的明確定位,沒有對法官這種典型的法律職業者法律素養構成的清醒認識,有些努力的效果是值得懷疑的:如統一司法考試,考試的內容及方式基本上還在法律知識理性的范圍內,對法律實踐理性或者法官思維的內容很少涉及;因此,從統一司法考試合格到職業法官之間還存在著相當的距離,有些已經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不一定能夠成為稱職的法官。法學家們開始高度關注司法領域的各種問題,但卻很少深入司法實踐運用實證方法進行研究,更多是坐而論道,提出的批評多、指責多,借鑒或者照搬外國的經驗多,提出立足于中國實際解決問題的方案少,以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為目的的研究成果對于司法實踐的幫助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
至此,問題已經十分清楚的擺在了我們的面前: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法律理性的形成具有大陸法系的傳統,法學院教育基本上也沿襲了大陸法系的模式,以法律知識理性的傳授為主,法律的實踐理性的培養主要不是由法學院完成。但是,中國卻又沒有建立起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的法官培養模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法國的法官培訓學院那樣系統的培養法律從業者的法律實踐理性的教育制度,于是,法律實踐理性從哪里獲得,在我們現有的法學教育中找不到答案。如果我們承認,職業法官必須具備法律的雙重理性,而這種理性又不可能先天獲得,只能通過后天的學習養成,那么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教育制度予以跟進,在法學院法律知識理性教育的基礎上,繼續進行法律實踐理性教育。如果說,中國有建立專門的法官培訓體系的必要,以法律實踐理性的養成作為法官培訓的目標是支持它的最充分也是最直接的理由:在中國特有的法學理論研究傳統、法學家與司法實踐隔絕的情況下,學生在法學院學習中,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實踐理性的信息,使得學生對于法律的理解單一、機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則、制度、部門、體系的羅列,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實踐毫無關聯。本來是為彌補這一不足設計了實習課程,但因為短學制①而使實踐課程的數量有限,再加上巨大的就業壓力使得法律實習形同虛設,把學生十分可憐的一點接觸司法實踐的機會也擠占了。學生進入法院時對于法律的實踐理性基本一無所知,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積累經驗,因人而異,因案而殊,“同樣問題同樣處理”幾乎是一句笑話。
以這樣的視角審視中國的法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現狀,就法律實踐理性的養成而言,有一些問題必須解決:一是如何建立法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相互銜接的法律實踐理性培養機制;二是法官的實踐理性培訓采取何種教育方式,伸言之,法學院的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是否應與法官培訓完全相同?如果不同,它應該是怎樣的?三是需要由什么樣的教師來完成法官實踐理性的培訓。說到底,依然是高等職業教育的最基本問題——大學、大師、大作。
就建立法律實踐理性的培養機制而言,必須有法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的緊密合作與協調。首先,必須對現在的法學院教育模式與教學體系進行改革,增加法律方法、司法技術與法律實踐的課程,使法律預備人在法律知識理性的養成過程中,不僅能夠初步了解法律的實踐理性,而且能夠感悟法律實踐理性的基本特點,為下一階段的學習奠定基礎。其次,必須對現行的法官培訓模式進行改革,徹底改變臨時性、應急性、知識性培訓的思路;對現行的法官培訓內容進行改革,摒棄完成任務、追求數量、流于形式的培訓計劃,真正按照職業法官司法能力結構的要求,制定與法學院教育相互銜接的教學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設定培訓課程、決定培訓方法。為此,需要對統一司法考試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與論證,進一步提高司法考試對于法律實踐人才選拔的合理性。我以為,要使司法考試真正成為選拔優秀預備法律人的“大考場”,必須充分考慮法律家職業所需要的雙重法律理性。司法考試理應成為連接法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的橋梁和紐帶。
就教學方法而言,同樣存在著法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的銜接與配合。有人會說,法律實踐理性也需要灌輸,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讓學習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課堂講授、論文習作等知識性的教學方法,這也是預備法律人在接受法學院教育時已經熟悉的教學方法。我以為這種說法并無大錯,只是不夠細致與深入。我們已經知道,法律的實踐理性可以區分為思維理性和行為理性兩個方面,從這個角度來觀察,便不難發現兩種理性的養成應該而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說思維理性更多的應采取類似于法學院的課堂教學方式,那么,行為理性則應有與法學院教學基本不同的方式,主要為情景式教學、討論式教學和實際操作式教學。或者可以這樣描述:法學院與法官培訓學院都設有模擬法庭,法學院設模擬法庭主要是為了給學生以感性認識,讓學生知道法庭的形式與基本程序,因此,學院里的模擬法庭更象是在“]戲”;而法官培訓學院設模擬法庭則是為了給學生以理性認知,讓學生在這里學習實際的操作與應用,使他們進入法院后能夠應用這些技術處理案件,所以,法官培訓學院里的模擬法庭更多的是“實戰]習”。
就教學內容而言,法律知識理性與實踐理性的區分對于法學院教育和法官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對法律理性深刻認知的理論成果支撐與不斷豐富教學內容,這對于法學家與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戰,過去的隔絕與對立必須打破。法學家應從豐富的法律實踐中獲得知識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國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律方法與法律技術,為法律家提供可資實踐的理論支持;法律家則應將法律實踐中的經驗進行總結,從法律的知識理性中獲得創造的源泉與動力,并為法學家提供可以上升為理論的實踐基礎。如果沒有法學基礎理論研究與司法應用理論研究的共同發展,沒有豐富的理論研究成果,沒有一批能夠勝任法律雙重理性教學任務的教師,要完成法律雙重理性培養的任務是渺無希望的。
法官培訓是需要教師的,我并不完全贊成法官培訓必須法官教法官說法,這也是簡單化、絕對化的思維。因為教育是有規律的,也是一門職業,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師。現在的問題是,法學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學教育規律的教師但缺乏司法實踐經驗,而法院有大量經驗豐富的法官卻不懂教學規律與方法。為此,應該采取雙向選擇的方法來解決,一方面將法學院中教師通過各種方式選派到法院任職或者掛職,使他們在教學與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獲得司法實踐經驗,既有利于他們利用法學理論研究專長準確的適用法律,提升審判水平與質量,也有利于他們迅速形成應用性法學研究成果、豐富和充實法學院與法官培訓的教學內容,還有利于法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的銜接,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他們可以成為法官培訓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從法官中選拔一批既有法學理論功底、又有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的法官,進行專門的教學法訓練,提升他們的研究水平與能力,使他們不僅能夠完成對自己司法實踐經驗的理論性總結,還能夠將這些經驗傳授給大家。只有這兩種方式的結合,才能完成法官雙重法律理性培養的任務,實現法官職業化的目標。但是,無論是哪種方式,都必須對教師隊伍進行專門的培養與訓練。
法律是成年人的學問。法律是經驗之談,是人生法則。法律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踐行,必須簡單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眾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告訴人們為人處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為此,法律必須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規定人們能做到的,不要勉為其難,遠離人們生活的法律必然為人們所離棄。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淺出。因此,法律要極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窮極思辨,但也不能遠離日用常行;要求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現出求穩、求妥、求衡平的職業色彩,而類如法官這樣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勢必具有相當的保守性和強烈的現實性等職業‘特征’。也正因為此,法律教育實際上是一種教導預備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來進行思考的實踐。”[31]我們只有從這種意義上來重新認識學院教育與法官培訓的關系、重新認識各自的特征與規律、重新構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與培訓模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官培訓存在的諸多問題,使法官培訓真正成為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基礎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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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主要多熟種植模式
在長期實踐中,遼寧省逐漸形成了多種間、套、復種模式。主要有糧糧間套復種、糧菜復種、糧經飼復種、菜菜復種、兩鮮復種、林草間作等,這些多熟種植模式有的側重于高產高效,有的側重于用地養地結合,有的側重于糧經飼平衡發展,各有特色。
1.1玉米套種馬鈴薯
玉米、馬鈴薯種植形式為100cm∶100cm。馬鈴薯于4月上旬栽植,2行玉米播在馬鈴薯畦間的100cm上,于5月上旬播種,株距18cm,與馬鈴薯穴錯開,密度5.5萬株/hm2。馬鈴薯產量15~20t/hm2,玉米產量約12t/hm2。
1.2玉米間套種小麥或紫花苜蓿
玉米和小麥的畦帶比為120cm∶80cm,玉米應選擇緊湊型品種如掖單13、錦玉2號等,小麥品種可選擇高產優質的遼春10號。玉米密度一般為4.95萬株/hm2,小麥保苗600萬株/hm2。玉米產量可達到7879.5kg/hm2,小麥產量可達到3439.5kg/hm2。玉米和紫花苜蓿的種植比例為3∶3,玉米的行距為50cm,密度一般為4.20~4.95萬株/hm2,紫花苜蓿的行距為25cm。玉米產量可達到8503.5kg/hm2,紫花苜蓿的鮮草產量可達33.67t/hm2。
1.3小麥復種大豆、向日葵、紅小豆、谷子
葫蘆島市無霜期160d左右,近年來該地區利用麥茬復種大豆、紅小豆、向日葵、谷子和各種蔬菜等搭配組合,取得較好效益。春麥選擇遼春17,3月20日播種,7月7日收獲,產量為3750kg/hm2。后茬大豆7月8日播種,10月8日收獲,產量為2550kg/hm2。后茬向日葵品種選用遼嗑雜1號,7月9日播種,10月11日收獲,產量為2340kg/hm2。后茬紅小豆品種選用遼紅小豆,7月8日播種,10月10日收獲,產量為2482.5kg/hm2。后茬谷子7月10日播種,10月15日收獲,產籽實5250kg/hm2,產草3150kg/hm2。
1.4鮮大豆復種鮮玉米
該技術主要在大中城市近郊地區較多。大豆選擇早熟、莢多、綠莢、高產的優良品種,于4月5日前播種,保苗15~20萬株/hm2,6月5日前后采收,可產鮮大豆15t/hm2。鮮大豆收后及時將豆秧切斷翻耕,搶播下茬玉米,玉米播種密度為4.50~5.25萬株/hm2,9月上中旬采收鮮玉米,青玉米秸稈可做優質飼料。
1.5大豆套大蒜
該形式主要以鐵嶺、新民市和臺安縣為主。大蒜于3月10~15日栽植,壟距為60cm,株距5.0~5.5cm,于7月中旬收獲,平均產量為11.35t/hm2。大豆于5月20日在蒜溝里種植,于9月末收,大豆平均產量2531kg/hm2。
1.6秋菠菜、春番茄、秋黃瓜一地三收
秋菠菜一般選擇日本大葉、菠雜10號等抗寒性好、產量高、秋播越冬安全等品種,播期一般在10月上中旬播種。越冬的菠菜翌年3月中旬返青,4月上旬前收獲,一般產量為60~75t/hm2。番茄一般于2月末至3月初在溫室內育苗,終霜過后5月5日前后定植,6月中旬左右成熟收獲,一般產量可達75~90t/hm2。番茄拉秧前1個月左右開始育黃瓜苗,7月15日左右定植,定植1個月開始采收,直到初霜期生產結束為止。
1.7瓜葵間套復種大豆
種植帶寬200cm,其中西瓜壟67cm,供瓜藤生長的平畦寬133cm。西瓜5月初催芽播種,保苗7500株/hm2,7月上旬成熟上市。向日葵于6月下旬播種在西瓜株間,每穴1株,10月成熟,7月上中旬西瓜收獲后播種夏大豆,播種量225kg/hm2,10月上旬收獲。
1.8鮮玉米復種青貯玉米
鮮食玉米于4月15日覆膜播種,密度為5.336萬株/hm2,7月15日收獲。鮮食玉米收獲后盡早播種青貯玉米,選擇鄭單958等生育期適中的品種為宜,密度以7.5萬株/hm2為宜,初霜來臨前收獲,可產玉米鮮秸稈70.9t/hm2。
1.9南果梨或大扁杏與花生間作
南果梨或大扁杏的林下空隙地種植花生,花生密度為11.25~12.75萬穴/hm2。試驗表明,在保證南果梨和大扁杏產量不變的情況下,可收獲花生3100.5~3499.5kg/hm2。
1.10速生楊與大豆或紫花苜蓿間作
速生楊采用條帶種植,行株距為4.0m×1.5m,在條帶中間種大豆和紫花苜蓿,該模式可以有效地實現生態和經濟的雙重效益。試驗表明,間作的大豆產量為3229.5kg/hm2,紫花苜蓿鮮草產量為44.05t/hm2。
1.11葡萄與聚合草/白三葉間作
葡萄架間隙之間種植耐陰作物聚合草或白三葉,既能收獲一定量的青飼料,同時聚合草或白三葉還能起到涵養水分、防止土壤板結的作用。聚合草壟作,行距60cm,穴距30~40cm,栽4.5萬穴/hm2左右。每年收3~4茬,鮮草產量為75t/hm2。白三葉散播,用種30~45kg/hm2,鮮草產量為15t/hm2。
2存在的問題
2.1一些多熟種植模式資源消耗大,技術復雜,推廣規模小
傳統的多熟制主要是一種勞動集約型農作制度,一些復種模式作業工序繁瑣,消耗勞力過多,技術比較復雜。這樣的多熟模式僅局限于個別地區或個別農戶使用,其發展前景有限。亟需研究開發省工省力型多熟種植模式,在不降低或少降低產量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栽培管理措施,提高勞動生產率,這也是未來多熟種植制度的發展方向。
2.2下茬氣候資源緊張,復種能否成功沒有保障
正常年份一個地區的農業三線溫度和霜降等氣象因素是穩定的,但年際之間也是有差異的,一旦氣候異常,如霜降提前或秋季低溫等,復播以籽粒為收獲目標的作物就有可能不能正常成熟,甚至顆粒無收。
2.3復播作物市場需求波動大
由于長期以來一些區域復種作物種類單一,復種面積加大后,秋季上市時供大于求,沒有市場。特別是像大白菜等蔬菜不易貯存,一旦賣不出去,很難有效益。遼寧前幾年就曾發生過秋白菜冬天凍在地里白給沒人要的慘劇。
2.4復種效益低
一些地區習慣復種蕎麥、糜子之類的小雜糧,這些小雜糧雖然生育期短,栽培技術簡單,市場需求也不錯,但復播產量較低,一般產量不到1500kg/hm2,農民種植的這些作物最好的收入也只有約1500元/hm2,有的去掉成本后根本就不掙錢,這直接影響了農民的種植積極性。
2.5復種模式單一
傳統的多熟種植以提高糧食產量為中心,只考慮收獲果實,而沒有和畜牧業結合起來。隨著畜牧業的發展,飼草短缺已經成為農區發展養殖的瓶頸問題。畜牧業發達的地區應該把復播飼料作物放在重要位置上來,從單糧食型向糧經飼菜綜合型發展,這也是現代多熟制發展的一種趨勢。
2.6沒有建立完整的多熟制技術體系
多數試驗研究要么注重簡單的栽培技術,要么只比較不同復種模式的效益,缺少作物和品種搭配、農業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復種作物產品加工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所以沒有建立起完整的多熟制技術體系,致使一些好的多熟種植技術因某一環節的紕漏得不到大面積推廣應用。比如,復播青貯玉米產量高、營養豐富、栽培管理容易、機械化程度高,是農區畜牧業的優質飼料,市場需求非常大,新疆、內蒙一些地區的推廣實踐證明效果非常好,但目前它在復播作物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這固然有前些年養殖業不發達、市場需求小的原因,但目前制約復播青貯玉米發展的主要原因應該是技術積累不足。
3發展對策
3.1因地制宜地選擇合適的復種模式
每種多熟種植模式都有各自的特點,麥后復種大蔥、蕓豆等蔬菜經濟效益高,但栽培技術性較強,除要求一定的光熱資源外,還必須有充足的水分條件,且年際間市場需求波動較大;復種大豆、油用型向日葵、粒用玉米等以籽粒為收獲目的的作物,往往因為生長季熱量不足而不能正常成熟,加之秋季低溫、早霜等氣象災害天氣時有發生,生產風險很大。復種以營養體為收獲對象的青貯玉米、草高粱等飼料作物,其產量高,收獲時間彈性大,營養生長期間對低溫、干旱等逆境的抗性強,因而對氣候變化有較強的適應性。復播飼料作物既有利于解決當前輪牧、禁牧形勢下飼草短缺制約畜牧業發展的現實難題,又有利于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是種植業結構調整中的一種有益嘗試,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林下間作花生等矮桿經濟作物或紫花苜蓿、三葉草等優質牧草,在不影響林果樹生長的情況下,獲得額外收入,兼具經濟和生態效益。一種復種模式能否在生產中大面積應用,是由綜合因素決定的,它包括熱量條件、水分條件、社會對其農產品的需求及經濟效益等,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每種多熟種植模式特點,合理選擇適合本區的種植模式。
3.2應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深化遼寧多熟種植,完善多熟制技術體系
遼寧地區多熟種植發展的瓶頸主要是光熱資源不足。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搶種搶收,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比如選用早熟品種;利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種子包衣,提高抗病性,提早出苗;采用機械地膜覆蓋技術;提高機械化程度,盡可能實施全程機械化,提高生產效率以及其他以促早熟為核心的多熟栽培技術體系。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保證多熟種植的順利進行。
3.3加大新型多熟種植制度研究力度
在資源與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高產、優質、高效逐漸成為現代新型多熟種植制度的主要目標。省工省力,糧經飼多元結合,高收益型和高產型,即多元化、高效化及充分利用新技術、新材料、農藝與農機結合注意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是當今種植制度的發展方向。因此,要加大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的新型多熟種植制度研究力度,從而使多熟種植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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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處置法、堆肥法、焚燒法和綜合處理等4種方法。通過與國外生活垃圾處理模式的分析對比,我國現行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存在如下主要問題。第一,垃圾資源利用化不足。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以市、區、街道三級管理體制為主,采取的處理流程普遍是從傾倒、收集到堆放點或填埋場[6]。垃圾的收集、處理方式較為單一,由于長期采用混合收集,導致出現資源大量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主要體現為填埋率居高不下、填埋場選址困難;分選投入無效,過程控制不嚴;資源循環利用不足,影響生態環境。因此,必須對生活垃圾的管理模式進行優化與改善,有效避免與控制始端污染,促進資源的可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第二,垃圾分類推行效果不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是國內近年來大力推行的垃圾處理方式,但由于分類收集與分類處理并沒有有效地銜接,導致處理的大部分都是混合原生垃圾。另外,由于飲食及生活習慣不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質與西方國家有很大區別,主要體現在含水率和有機廢物方面,西方國家垃圾含水率一般為30%~35%,我國一般為55%~65%;西方發達國家生活垃圾中廚余和餐飲等有機廢物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國卻高達45%~55%。因此,我國的垃圾分類不能照搬國外模式,要結合自身特點建立有效的分類標準和處理措施。第三,垃圾綜合處理率較低。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用于填埋、堆肥、焚燒的比例分別是79.2%、18.8%、2%,高效厭氧消化、蚯蚓消化及其他新技術處理的比例更小。另外,在綜合處理時還需解決填埋、焚燒、堆肥等技術本身固有的一些問題,如填埋場內填埋氣體污染大氣且存在安全隱患,資源化利用不充分;垃圾含水量大,焚燒時需要添加其他輔助燃料,致使一次性投資大、運行費用高且產生有害氣體,造成二次環境污染;堆肥法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第四,缺乏垃圾處理系統規劃。目前,國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均以城市為單元各自為政,缺乏系統的一體化規劃,這將導致垃圾處理站點布局不合理,處理方法不協調,垃圾處理站點的作用發揮不足等問題。例如,對于終處理場的選址,考慮環境問題一般選在人口稀少、交通便利的城市邊緣地帶,很少考慮對相鄰城市的影響,一旦相鄰城市間終處理場的選址距離接近,就會出現資源浪費的情況;對于中轉站的選址和形式規模,一般考慮城市規劃與建站成本,很少考慮上下游的約束問題,如果面向填埋則可考慮建設以壓縮為主要功能的中轉處理站,如果面向焚燒或堆肥則應考慮建設帶分揀系統的中轉處理站。
三、城鎮化背景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模式選擇
篇7
招才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源頭,只有招納到符合本企業要求的員工,才能實現人崗匹配,才能為員工實現自身價值提供平臺,才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員工。在這個環節上,主要是通過優厚的待遇等軟硬條件來招賢納士的。
首先,憑借企業雄厚的實力和強勁的發展前景來吸引員工。IT企業的從業人員對企業的前景和自身的發展空間非常看重,所以要樹立良好的形象,做好品牌宣傳,擴大知名度和美譽度,讓員工了解企業在本行業中的地位,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和市場占有率、發展前景等現有情況。企業一定會作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從而使他們產生加入本企業的強烈愿望和動機。
其次,以優厚的報酬和待遇來吸引員工。古人云:“軍無財,士不來”,這句話在市場經濟的今天仍然不過時,據零點調查公司的調查表明,學歷越高的人,對自己的報酬期望值也就越高,同時企業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也比其它同行企業具有明顯的優惠條件,從而產生巨大的誘惑力。
第三,提供培訓、進修和鼓勵員工自由發展等條件吸引員工。IT企業知識更新快,需要員工不斷學習新知識,員工也非常希望能夠定期獲得培訓,來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從而為開發本企業的人力資源鋪墊知識基礎。企業可以嘗試拓展培訓渠道,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委托培訓,實施有針對性和定期的培訓。特別是對核心性員工,需要非常注重對其進行有效地培訓。
二、留才激勵
一個企業引進員工以后,還要想方設法把員工留住,防止員工流失。
首先,要高薪留才。成功的企業支付的酬金在其所屬的行業中往往居于最高水平,這是因為它們認識到提供最高的報酬是吸引員工、留住員工的一種有效手段。
第二,減時提薪、彈性工作和帶薪休假。企業應該在不影響個人工作效率和工作業績的條件下,適當減少工作時間或彈性工作時間,可給員工更大的工作之外的可自由支配時間,來提高其工作的滿意度,特別對于一些有突出貢獻的管理員工和技術員工,還可以享受企業提供的全家免費療養的特殊待遇。
第三,事業留才與感情留才。報酬留才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法,特別是對于一些經濟實力不是很強的企業,在報酬激勵不占優勢的情況下,應該提倡“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所謂事業留人,是指企業的發展需要員工去推動,員工的穩定需要事業來吸引。感情留人,就是在生活的各個方面關心員工,形成良好的公司文化,使他們有一種組織的歸屬感和團隊感,從而產生“士為知己者死”之心。
第四,通過參股的形式和企業年金實現留才的目的。讓員工持有一定的本公司股票,來分享股份公司利潤的權利和對公司資產享有剩余索取的權利。但是,這些股份是不可隨意轉讓的,這樣如果持股者要離開本公司,那么他就會喪失一部分利益,會加大其機會成本。企業年金的道理亦是如此。這兩種辦法對于穩定骨干性員工很有誘惑力。
三、用才激勵
企業吸引員工和留住員工的真正目的是如何使用員工,作到人盡其才,為企業的總體目標和長遠目標服務,用人的關鍵是利用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一)針對性的物質激勵,主要是報酬激勵。仔細分析不同類型員工的激勵因素,采取不同的激勵方法,設計不同的激勵機制。針對企業的高級管理員工、高級技術員工可以實行長期性薪酬激勵方法。針對事務性的員工可以進行基于工作量的薪酬體系即可。例如,某公司的雇員絕大多數是內地打工妹,也有一些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公司對待這兩類雇員的激勵作法是截然不同的。打工妹從事的工作是簡單的裝配,公司按照她們工作量的完成情況給予薪酬,除此并無其它獎勵。而對于那些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公司除提供高工資外,還有許多福利待遇,如低租金的公寓,各種福利保險等,同時還有許多培訓的機會,更重要的是,公司要他們提出希望得到的獎勵,并盡量給予滿足。企業的高級管理員工、高級技術員工,可以嘗試長期性薪酬激勵方法,例如年薪激勵、股票期權激勵、虛擬股票激勵等方法,將經營者的利益與公司自身的利益緊緊地捆在一起,提高其經營管理效率和對企業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二)分析員工的異質性,對需求差異進行科學分析,采用多種激勵并舉方式,重視精神激勵。企業中的每一個員工都是一個獨立的不同于他人的獨立個體,他們的需要、態度、個性等都有不同之處,必須具體了解每個員工的需要,具體需要具體對待,作到有的放矢。在滿足他們物質激勵的同時,還要滿足他們的心理、精神的更深層次的需求,所以多種激勵方法結合,才能最大限度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四、員工培養
由于IT企業內部和外部條件在不斷變化,知識要不斷更新,一個企業如果員工知識老化,就有可能被市場淘汰。IBM公司有一句名言:“員工能力與責任的提高,是企業成功之源。”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行激勵時,需要建立在客觀的評估之上。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必須與企業的一系列相關體制相配合才能發揮作用。其中,評估體系是激勵的基礎。有了準確的評估才能有針對地進行激勵,才能更有效。激勵機制要與職務設計相對應,并建立在一套評估標準的基礎上,對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做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于責任的劃分和界定進行了細致的說明。
五、結束語
總之,員工的優勢就是企業的優勢,企業應該在引才、用才、留才及育才方面不斷地進行激勵,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保持企業的競爭之樹常青。
參考文獻
篇8
1.1什么是信息服務
信息服務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息服務概念泛指以產品或勞務形式向用戶提供和傳播信息的各種信息勞動,包括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貯、加工、傳遞以及信息技術服務和信息提供服務等;而狹義的信息服務(或稱信息提供服務)則是指專職信息服務業針對用戶的信息需要,將開發好的信息產品以用戶方便的形式準確傳遞給特定用戶的活動。
開展信息服務包括五個基本要素:信息用戶、信息服務者、信息產品、信息服務設施、信息服務方法。(1)信息用戶:是信息接收者,是信息服務的對象,是信息產品的利用者,是信息服務業發展的需求動力;(2)信息服務者:是從事信息服務的各機構及機構中的有關人員,是信息服務的主體,它通過選擇、加工、提供信息產品來滿足用戶的信息需要;(3)信息產品:是指信息服務者收集、整理加工的各種已知的或潛在的社會信息、科學知識及科研成果,它構成了信息服務區別于其他服務的本質特征;(4)信息服務設施:是信息服務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手段,包括計算機、通訊設備、復印機、圖書流動車等技術設備以及閱覽室、情報咨詢室、照排室等服務場所;(5)服務方法:是指開展信息服務中的各類操作技巧、方式、程序,如索引技術、軟件技術、視頻技術等,它是實現信息服務效能的必備“軟件”。
將信息服務作為一個行業,從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分離出來,而成為獨立的行業部門,在我國是近20年來的事情。我國信息服務業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據統計,2004年我國擁有信息服務機構4萬余家,除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省、市建立了信息機構外,各種類型的信息經營企業也紛紛成立,一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市場經營網絡體系已初步形成。無論是國民經濟各部門,還是社會生活各領域,都普遍采用了現代信息技術,大大提高了。社會勞動生產率、人們的工作效率、領導層的決策能力和人民生活質量。
1.2智力資本的概念
智力資本是在特定領域有一定的專長,或具有相當程度的文化知識水平并具有研究、實踐潛力的人力資本。智力資本是人力資本的核心、精華部分,從智力水平與知識結構角度看,屬于高層次的人力資本。
智力資本的概念最早是在1969年JohnKenneGalbraith寫給經濟學人的主編MichaelKaleeki的信件中出現。Galbraith認為智力資本是指運用腦力的行為,而不單是知識和純粹的智力。
給智力資本最早下定義的是美國學者托馬斯·斯圖爾特,他在1991年對智力資本提出較具體的定義:所謂智力資本是每個人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的一切知識、能力的總和,因此智力資本是指個人與團隊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的一切知識與能力的總和。他提出了智力資本的“H-S-C”結構,即企業智力資本由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關系資本三因素構成。在智力資本的三因素中,人力資本是核心,是企業價值創造和實現的重要基礎;結構資本既為人力資本發揮作用提供橋梁與平臺,又為人力資本設計創造結果;關系資本是人力資本運營的結果,同時,其形成之后又對人力資本的價值創造和實現產生影響和作用。
布魯金提出智力資本由人力資本、市場資本、知識產權資本和基礎結構資本構成,即智力資本的“四模塊”。企業人力資本是由體現在員工身上的才能和特定的心理素質所構成;市場資本是指公司擁有的、與市場相關的無形資產潛力,主要包括客戶和他們的信賴度、銷售渠道等;知識產權資本包括公司商業機密、技術專利、產品商標等;基礎結構資本是公司骨架和黏合劑,為員工及基本工作的聯合提供力量和方便,它包括公司管理哲學、公司文化、管理程序、信息技術系統、網絡系統等。
此外,其他學者也紛紛提出自己的觀點,如HughMacDonald認為智力資本指的是存在于組織內,并能產生差異優勢的知識。Sveiby將智力資本分為雇員能力、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三部分。1999年,世界智力大會把智力資本定義為“可以轉化為利潤的知識”。
因此,我們認為,智力資本是一種以員工和組織的技能和知識為基礎的資產,企業智力資本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各種無形資產,諸如專利、商標、許可證、企業形象、顧客忠誠度、管理技能,等等。不同種類的無形資產均能給企業帶來價值。例如,商標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帶給企業的首先是防御性價值,即從法律上保護企業的名稱或其產品的品牌不被別人使用。同時,商標也具有進攻性價值,它在市場上把一個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與其競爭對手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區別開來,有助于實行差別化戰略,建立品牌優勢。
2智力資本在信息服務業中的作用
2.1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服務業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對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作為科技信息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橋梁的信息服務業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面對全球電子商務大潮的沖擊,當前以圖書館為代表的國內傳統信息服務行業存在著重設備、輕信息資源開發,重社會效益、輕經濟效益的傳統觀念,導致文獻信息服務只停留在文獻的流通上,難以跟上信息時代前進的步伐,從而受到了諸多挑戰。
(1)信息資源網絡化,使得部分科技信息資源公開化、共享化。科技信息服務部門對這部分信息無法壟斷,難以保密。換句話說,用戶與信息服務業在獲取信息的全面性方面是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
(2)隨著電子出版物網絡化的發展趨勢,出版物信息資源的國際合作使得很多信息最后猶如江河歸海般流入美國。這種趨勢更強化了其霸主地位。電子信息資源的開發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如何開發我國的電子信息資源,是信息服務業面臨的一大挑戰。
(3)信息交流網絡化,使用戶的信息成本大幅度下降,用戶對于網絡上的信息質量以及網上服務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如何為用戶提供導航式的服務,如何制造出高質量的信息產品,緩解信息噪聲、信息垃圾的壓力,如何提高信息服務的實際效率是信息服務業不得不面對的實際問題。
雖然我國信息服務業面臨著種種困難和挑戰,但知識經濟仍然帶給我們相當多的機遇。如我國十五規劃明確提出了發展信息產業的目標,在政策上提供了強有力支持;互聯網絡經過多年的孕育和發展,為用戶營造越來越廣闊的“電子空間”,我們現在面臨的市場規模超過了以往任何時候;公眾對以圖書館為代表的傳統信息服務業有較強的信任感和認同感,這是傳統信息服務產業的一筆寶貴的無形資產。
2.2智力資本在信息服務業發展中的作用
社會發展使顧客的需求趨于多樣化和個性化,導致企業的競爭優勢已不僅僅取決于產品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因素,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本身是否具有快速的市場應變能力,即是否具有足夠的生產柔性以滿足顧客的特殊需求。
當前世界經濟正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產業發展形態也隨之由勞動密集型(人力為主體)、資本密集型(財力為主體)向知識密集型(智力為主體)轉化。也就是說人力資源正從人力資本走向智力資本。在信息經濟、知識經濟的今天,智力資本不僅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最為稀缺的資源,也是企業價值增值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稀缺性資源。1996年聯合國人力資源開發報告指出:依據100多個國家的調查表明,財富資源(指資金、有形資本)占這些國家總資源的12%,自然資源(指土地、礦山、水資源等)占24%,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源占64%。可見,占多數的就是人才、技術、管理、無形資產與各種軟件組成的智力資本。信息技術的應用使經濟中的知識性日益明顯,知識已經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企業中最關鍵的資產并不是資本而是智力。由于智力資本具有稀缺性、難以模仿性與功能的創造性等特點,智力資本在企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生力軍的作用,擁有某項專利、擁有某些領域的專家或高水平的管理人員及高素質的企業員工都是增強企業長遠競爭力的關鍵。由于創意、信息和技術越來越成為產品的構成成分,產品和服務中的知識含量增大。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繁榮在很大程度上將不依賴于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的數量與價格,而取決于所擁有的創造知識的能力和技術水平。因此,如何獲得智力資本并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已成為企業獲得持續核心競爭力的首要條件。
在知識經濟時代的信息服務業,智力資本作為一種獨特而無限的資源將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知識經濟時代的企業競爭將是圍繞爭奪高智商頭腦、高知識人才的激烈角逐。企業資源排序無疑將把最稀缺的智力資本放在第一位。
3如何加強信息服務業的智力資本管理
在高速變化的國際大環境下,企業要獲得并保持領導地位,需要采用一整套創新、開發和應用知識的周密戰略。這主要緣于在產品和服務的價值中,來自物質資源和體力勞動的有形資源的比例正加速減少,而越來越多地源于創造智力財富和知識的無形資源。因此,知識時代的組織需要一種能夠保持競爭力的,可以產生、獲得和應用智力資本的管理模式。知識密集型企業,無不把對智力資本進行有效的管理,作為獲得并保持競爭能力的戰略手段。依據智力資本的理論和實踐,信息服務業應在下列幾個方面加強對智力資本的管理:
3.1建立智力資本管理體系
成功的企業應該具備完善的知識管理體系,而知識管理的目標就是力圖能夠將最恰當的知識在最恰當的時間傳遞給最恰當的人,以便于他們做出最好的決策。知識密集型企業通過智力資本管理,最終要形成智力資本管理機制,以更好地促進智力資本的發展。有效智力資本管理的根本措施是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規范的管理模式,以制度的形式奠定智力資本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戰略地位。這對企業智力資本管理的貫徹落實是一個根本的保障。因此,必須依據信息服務企業的特點,遵照指標體系確立的準則,建立適合于信息服務業的智力資本評估指標體系。
3.2設立專職智力資本管理人員
近年來,國外許多著名大公司因重視企業智力資本的作用,紛紛設立了首席知識官(ChiefKnowledgeOfficer,CKO)。CKO作為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經理,負責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技術開發、智力資源開發、企業本身知識共享體系的建立等職能工作。目前,在世界500強企業中42%建立了智力資本管理平臺,出現了“首席知識主管”、“首席學習執行官”、“全球知識經理”等新職位。
3.3以智力資本開發推動智力資本管理
智力資本開發是指在系統全面地分析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和自身條件的基礎上,在正確確定企業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發展戰略目標之后,通過有效發揮企業已有智力資本、不斷創造并增值新的智力資本,從而為企業創造價值、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內在驅動力,在企業所在網絡范圍內實施一系列系統的動態的戰略管理活動。我國企業應構建以企業智力資本開發為核心的企業戰略管理框架,“以人為本”開發企業人力資本。
3.4提高企業員工素質
現代企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的實力來自于具有知識和技能的員工。目前,我國信息服務業的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一方面,服務機構還難以從市場上尋覓到滿意的從業人才,另一方面,許多信息服務機構規模小,經營能力差,對高素質服務人才缺乏吸引力;其次,信息服務機構急缺具有企業家素質的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素質的咨詢服務職業專家(如企業診斷師、企業管理顧問師、工業工程師、企業信息化工程師等),對咨詢服務執業專家隊伍建設,我國尚沒有建立培訓制度及相應的能力認定制度。因此,在強調人才年輕化的同時,在培養信息服務人才時主要要求具備以下五項能力:現代信息傳播能力、圖書館網絡延伸能力、信息加工分析綜合能力、信息產品的營銷能力以及灰色文獻與網絡信息資源的開發能力,努力實現從人力資本管理向智力資本管理的轉變。
3.5加強管理創新活動
對智力資本管理的實質是管理創新,以此獲得企業智力資本的增值。管理創新是對智力資本進行重新整合,使企業達到既定目標。一般來說,在企業的智力資本管理實踐中,人力資本的管理是前提和出發點,以結構資本為保障和支持,促進個人智力的創造,鼓勵將個人潛在的智力轉化為企業的智力資本,并對其中重要的智力資本實行法律保護。
3.6促成企業人力資源向智力資本的轉變
篇9
許多班主任教師習慣于照搬其他班級的管理制度,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因為其他班級的制度有著較強的針對性,運用到自己的班級之后,往往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因管理對象、工作重點的差異而影響實際執行效果。我要求學生自主制定班級制度,首先由班委會集體研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借鑒其他班級制度的精華,擬定出本班規章制度初稿,班委會討論通過后提交全班進行審議。每一個學生都要針對管理制度的初稿認真研究,發表意見、表達觀點,在此基礎上,班委會進行第二次討論,進一步修改與完善班級管理制度的內容,然后提交全班學生大會進行表決,超過百分之九十的學生通過,則自動生成為班級具有約束力的規章制度。每一項班級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都經過了全體學生的討論研究,可以最大化地兼顧班級工作的實際以及學生的情況,使班級管理制度更加貼近工作的實際,也能夠得到大多數學生的認可,制定過程中的障礙因素可以得到有效解決。在這樣的過程中,教師既可以避免因生搬硬套而導致制度水土不服的現象,同時也發揮集體的智慧,完善了班級制度,使其更具針對性、全面性。
三、自主開展管理考核,變“單向管理”為“雙向監督”
我在小學班級管理工作中采取了量化考核的方式,從早晨進校到晚上出校門,從校園內的學習生活到家庭生活,從學習任務的完成到紀律規章的執行,都指導學生制定了一整套的規章制度及量化考核細則。在執行過程中,我采取班級干部為主,學生代表監督相輔相成的雙向監督模式。每天,各個崗位的班級干部對班級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涵蓋了學習任務完成情況到紀律制度的執行情況,乃至衛生打掃的整潔程度。在班級干部開展檢查監督的過程中,每天按學號輪流由其他學生作為代表共同參與檢查,檢查之后需要班級干部和當天學生代表共同簽字方可生效,提交班委會存檔考核。這樣的管理模式最大優勢在于調動了全體學生參與班級管理的積極性,增強了主人翁意識,使大家深切感受到“班級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管理監督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避免因操作中的不公正現象影響班級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自主組織各項活動,變“干部忙碌”為“全員參與”
篇10
自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迅猛發展,2007年GDP年增長率達到了11.4%,2008年第一季度GDP則同比增長了10.6%,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在追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另一個問題也突顯了出來,很多環境資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據中科院的測算,我國的發展成本比世界的平均水平高了7%,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占到GDP的15%。
環境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會計專家學者也開始把環境因素作為研究的對象,要求企業在提供傳統會計信息之外,再將環境會計信息納入到整個信息系統之中。
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教授張立文先生曾說過:“人類對自然生態的道德期望必須與其對自然生態的道德責任相聯系,人類與自然生態之間必須建立一種等價交換機制,以此限制、消除人類對自然生態不負責任的邪惡行為和自利欲望的膨脹,匡正天人之間的嚴重不和諧關系。”企業在社會生產活動中不單是從環境中獲取資源,以完成企業的生產活動,同時也必須積極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向社會公眾公布生產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為此,我國國家環保總局2008年正式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其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盡管我國有關法規政策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有所涉及,但未曾提出明確有效的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模式,筆者就我國上市公司如何選擇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模式進行了分析與探究。
一、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提出
1、環境會計的含義和目標
《現代會計百科辭典》收錄的詞條中提到,環境會計是“從社會利益角度計量和報告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的社會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及管理情況的一項管理活動。它旨在指導經濟資源作最有效運用及最佳調配,以提高社會整體效益。”
辭典中將環境會計定性為了一項管理活動,而它的首要目標就是對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環境會計信息。但任何的信息只有通過最終的披露,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實現信息的真正價值。由于環境會計是將企業生產活動對社會環境的影響納入了傳統的會計信息系統,通過企業對環境要素的確認與計量以實現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對外部信息使用者來說,由于自己并不參與生產的全過程,企業生產對環境最終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只能通過企業定期的報告來保證自己對企業環境信息的了解,尤其是那些環境保護工作者和政府部門。
加強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向信息使用者(即利益相關者)提供有關信息披露主體對其環境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和對于決策有用的環境會計信息。
2、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發展歷史
(1)國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歷史
早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的會計學者就開始將會計學科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并提出了“環境污染會計”概念。1971年比蒙斯撰寫的《控制污染的社會成本轉換研究》和1973年馬林所著的《污染的會計問題》揭開了環境會計研究的序幕。20世紀80年代后,生態環境的惡化,使環境會計越來越受到關注,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nternationalWorkingGroupofInternationalStandardsofAccountingandReporting,簡稱ISAR)曾連續討論過環境會計問題,建議各國研究相關的會計準則,并在1995年頒布了《環境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立場公告》,這成為環境報告的第一份國際指南。上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很多國家都開始進行環境會計理論的研究,而對環境會計理論的研究大部分都從環境信息的披露開始。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等都開始建立自己的環境會計體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中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歷史
在我國,葛家澍教授所寫的《九十年代西方會計理論的一個新思潮——綠色會計理論》一文被多數學者認為是我國環境會計研究的重要標志。此后,我國學者不斷深入對環境會計的研究,2001年6月,中國會計學會設立了“環境會計專業委員會”,就相關的環境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問題進行了研討。而在我國,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定多見于對上市公司的要求中,1993年《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規定,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公布發行人所在行業的特點,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包括環保因素的限制,嚴重依賴的自然資源等。1996年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1999年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2003年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報告》中都要求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說明。隨著國家環保總局2008《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出臺,將再次掀起研究環境會計的熱潮。
鑒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環境會計體系,對于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如何進行披露,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環境信息需求。很多學者關注于首先將上市公司作為環境信息披露的考察對象,這是由其在整個企業系統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首先,作為上市公司來說,其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公眾的投資,他們需要更詳細與有效的信息來進行投資決策,以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能否獲得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尤其是當我國在十七大提出的生態文明的概念之后,對環境保護的要求更高。環境信息當然是投資者關注的一大重點。其次,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業的代表性,甚至某些是壟斷行業。他們的決策對社會具有風向標的作用,對其他企業具有示范性。所以先考察如何建立上市公司的環境披露模式,再進一步在整個社會進行推廣。
二、兩種主要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對比分析
目前,會計界對于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模式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補充報告模式;一是獨立報告模式。
1、補充報告模式的構成內容和表現形式
所謂補充報告模式,是指將環境會計信息加入到現有的財務報告體系中。其中又分為表內列項披露和表外披露。在我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對企業的環境信息進行必要的說明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選擇了進行表外披露,主要就是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會計報表附注和重大事項的說明中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表述內容多為企業具體的環境目標;對重大環境事故的說明,企業對這些事故作出補救的措施及產生的效果;企業生產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及處理措施;企業涉及的重要環境事項的說明;國家環境政策變化對企業的影響等。這些主要依靠文字形式進行表述。
表內增加列項披露,即在原來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中加入環境項目,強調對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權益,環境費用,環境收益和環境活動引起的現金流量進行詳細的列示。這就要求企業對環境因素進行可靠的確認和計量,以貨幣形式表現。
2、獨立報告模式的構成內容和表現形式
第二種的獨立報告模式,是指企業通過編制獨立的環境報告書進行信息的披露。其中,包含企業管理中的環境政策,生產工藝中的資源利用情況和污染處理的環境數據,主要的環境財務信息,改進生產的環保措施,利益關系人對環境的要求,可持續發展情況等,當中以環境會計信息為重點。可以用文字,圖形,表格等多種形式,將貨幣信息與非貨幣信息相結合,既可以和傳統的財務報表一起使用,也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單獨滿足特殊用途(如政府統計,環境保護)。
3、兩種模式的優缺點對比
(1)操作過程的難易性
第一種模式中表外披露的方式最為簡單易行,也是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所采取的方式。它不著眼于環境的貨幣信息的準確反映,表述的內容大部分是不能以貨幣計量的環境經濟事項。只要對企業的相關環境問題進行簡單說明即可。另一種表內列項的方式則對會計人員提出了相關的環境知識的要求,以及如何對環境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要具有專業技能,比表外披露的操作要求更高。而第二種獨立報告模式則要求進行報告編制的人員要有綜合能力,不僅要有環境信息處理的專業技能,還要宏觀上把握企業的環境政策的動態,對生產的工藝流程等細節問題要進行關注,因而是操作最復雜,考慮因素最多的模式。
(2)信息表達的全面性
毋庸質疑,從對兩種模式的內容說明中已經可以看出,補充報告模式下披露的信息遠沒有獨立報告模式所披露的那么全面,系統。對于表外披露模式,筆者認為并不能有效的反映出企業的環境信息,原因在于這種披露只能定性的說明環境信息,無法對企業的環境影響進行量化的評價,文字說明的隨意性較大,無法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比較。而表內列項進行披露雖具有數字的直觀性,但是對于非貨幣信息卻是無法在表中反映的,這部分信息就必須依靠表外披露。而獨立報告模式則是從整個企業的環境目標和政策出發,對企業的環境信息進行綜合的反映,運用表格,圖示,文字相結合的方式,不僅形象,也容易表達清楚。
(3)信息利用的效率性
但是對信息使用者來說,最好是能夠在具體的位置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信息分散不僅會降低查閱信息的效率,也可能會減少信息效果。而第一種模式下,如果單獨采用表外披露或表內列項的方式,在不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披露的不一致性;如果結合兩者使用,則不可避免會導致信息分散。而第二種模式克服了前者的缺點,通過獨立的環境報告書的形式,可以將所有相關的環境信息集中起來,將企業的環境治理目標,主要措施策略,可以量化的環境信息(如擁有的環境資產,負擔的環境債務,發生的環境治理成本與得到的收益等),以及政策變動對企業的環境信息影響,企業可能承擔的環境風險等進行詳細說明,具有針對性,使用者只要拿到一本報告書就可以把握所需的環境信息,對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進行評價。
三、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并沒有對環境會計制定相應的準則。盡管我國證監會在1993年和1996年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明確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公布其在環保方面的信息,但是未就已經上市的公司作出明確環境信息的披露要求。所以對企業來說,在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問題上有很大的可選擇性。
據悉,在2006年上市公司年報中,僅有50%的公司進行了環境信息披露。而筆者通過隨機抽取了一些國內知名企業年報和招股說明書,發現在這些上市公司中,對于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普遍存在著這些問題。
其一,披露具有任意性。由于沒有強制性披露的規定,企業的報告中對環境信息都是能省則省,或者是視企業領導層的偏好來定。對于那些披露了環境會計信息的企業,大部分是由于企業屬于高污染的行業,進行招股時國家強制必須有環境風險的說明,但這些公司在招股之后則幾乎沒有了相關的報道,不具有連貫性。對于非重污染企業,幾乎沒有主動進行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
其二,內容上,大部分都是文字敘述,寥寥幾筆,簡單說明,沒有對企業的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環境信息。大部分是對環保費、排污費的記錄,這些費用對大眾來說一般是很容易就可獲知的。而我們所關注的企業因為環境污染受處罰的情形則很少提及,因為對上市公司來說,進行這方面的披露,很有可能會對企業形象造成影響。但對信息使用者來說,很可能影響到其決策。
其三,披露的方式不統一,沒有規范的報告形式,造成了查閱環境會計信息時的不方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很可能花費大量時間查找信息,卻得不到希望的結果。
據此,規范上市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對我國來說,是十分必要的,以何種形式披露何種內容的環境信息,我國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據我國的國情予以法律上的具體規定。而筆者對此也進行了思考。
四、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選擇的思考
對于我國來說,建立起適合的環境信息披露模式將決定著環境會計是否能發揮其獨特的作用,是否能夠緩解我國生態發展的壓力,使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得到保證。
1、政府在選擇披露模式過程中作用的發揮
通常,政府在制度的建立方面都應發揮著指揮棒的作用,環境信息由于關系到社會責任的履行,國內的很多上市公司并不樂于主動的披露,尤其是在出現違反環境規定而受到處罰的情況時,他們大多選擇隱瞞。對此,政府的強制力就變得異常重要,鑒于上市公司的種類有所不同,因而對他們的環境信息的要求也因有所差異,筆者認為,就目前而言,環境會計信息應當予以重點規范的應當是那些重污染企業,他們的生產方式對環境的影響要大于其他企業,我國的重污染行業主要是指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可以看出,這些企業都具有高耗能,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污染物的特點。對于這些企業,筆者認為可以遵循以下幾點規范其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首先,原則上以國家的政策法律規定為保證;其次,現階段重點規范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再次,建立環境會計信息審核體系,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
在具體選擇何種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模式上,也應充分考慮到會計上的成本效益原則,全面性、重要性和協調一致性的原則。
2、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選擇的階段性構想
對我國的上市公司,按照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重污染公司和非重污染公司兩類。對于這兩類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筆者認為可以分階段進行選擇。
第一階段,主要是加強重污染的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對于披露模式的選擇,筆者認為應采取表內列項披露和表外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選擇這種模式的原因在于,盡管獨立報告模式表現方法多樣,涵蓋內容全面,并且具有環境針對性,可憑報告書的形式單獨發表,讓各類信息使用者滿足不同的信息需求,是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最優模式。但目前我國的環境會計體系未完全成形,采用獨立報告書進行披露,對企業來說并不能很快的適應,沒有經過培訓的會計人員,很難綜合判斷環境各因素。因此在可以采用獨立報告書之前有適當的過渡階段,在此階段中,采用表內和表外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在三類主要財務報表中加入環境項目,用以報告可量化的環境信息,而對于非貨幣環境信息,可以在財務報告中單獨開辟環境會計信息事項進行披露。同時規定對于企業在當年發生的重大環境事項,無論是否已經認定為企業責任,都應當在環境會計信息事項中予以披露,說明原因及處理計劃。這樣的方式雖然存在一定的缺點,但是要比目前單純的表外披露能更多的給與社會環境方面的有效信息。
對于非重污染企業,則適度放寬要求,不對披露的模式進行強制規定,以鼓勵自愿披露,促使企業社會責任的自我意識的提高,但應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范圍和具體披露位置進行規范。避免造成多項選擇。影響信息使用的效率,給信息使用者造成麻煩。同時,為配合此階段的環境信息的披露模式,國家應對企業按污染程度不同進行評定,按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其污染等級。在此階段,還可組織培訓機構進行會計人員技能的培訓。所以此階段是一個重要的過渡階段。
第二階段,是在我國建立起了完整的環境會計體系后,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具備了綜合的環境會計處理技能。可以要求重污染企業采用獨立報告模式,對環境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而非重污染企業也應當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在第一或第二種模式種選則其一進行披露,并對選擇這種模式的原因作出說明。
綜上所述,建立適合我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是需要多方的積極努力與配合的,就目前主要的兩種模式來看,筆者認為還是應該按不同的上市公司類型來進行具體區分,依照上述的二階段的構想,在第一階段,重污染企業采用表內列項和表外披露結合的方式,其他企業有披露的自主性,即可以選擇不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待到環境會計體系的完全建立之時的第二階段,重污染上市公司實施獨立的報告模式,其他企業在必須披露環境信息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兩種模式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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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國債不是一個孤立的經濟范疇,它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財政收支狀況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判斷與確定一國的國債是否適度不能僅僅看國債本身的絕對值,它不能準確的反映一個國家的應債能力與財務負擔狀況,而必須用被國際上公認并經常使用的指標和經驗數據來對各國的國債規模進行考察,并依此對中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斷。而目前國際上通用的衡量國債規模的指標主要有:(1)國債負擔率=當年國債余額/年度GDP;(2)借債率=當年國債發行額/GDP;(3)國債依存度=當年國債發行額/財政支出;(4)償債率=還本付息額/財政收入。前兩個指標是從國民經濟大局角度考察國債規模,而后兩個指標是從財政收支的角度來考察國債規模的。對于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具體比較分析如下:
(一)對國債負擔率的比較。從理論上講,國家財政支出的需求壓力和償債能力、居民收入和儲蓄水平以及國內生產總值規模和國債的收益率高低都是制約國債發行規模的重要因素。但這些因素集中在一點,就是國內生產總值的規模。換句話說,影響國債規模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國內生產總值。那么,考察國債的相對規模最有意義的也是最重要的指標就是國債負擔率。自80年代以來,大多數國家的政府債務規模都有大幅度的擴大,如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債務規模(國債負擔率)都幾乎翻了一倍,不過,在經濟發達程度相近的國家中,債務規模有很大差別。有的國家的債務規模只相當與GDP的22.5%(如1995年的瑞士),而有的國家超過了120%(比利時)。而發展中國家的國債負擔率則大都經歷了一個先升后降的過程,表明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經濟對國債的依賴程度有所減弱。正確分析和認識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并在與國外的這一指標進行比較時,不能僅看數量上的對比關系,還必須把握如下重要因素,否則有可能對我國的國債取向產生誤導:其一,隨著國債規模的不斷擴大,中國的國債負擔率亦出現了較快增長的趨勢。1980年僅為1%,1990年為4.8%,1995年為5.6%,到1998年已上升到8.2%,增長的勢頭非常的迅猛。其二,西方發達國家的高債務是建立在雄厚的財政基礎之上的,整個國家對債務的應債能力比較強。而中國做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不僅經濟發展與國外相比有較大的差距,而且國家的財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1999年預算內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2.6%,即使加上政府部門的各種預算外收入,也僅為20%左右。因此,從整體上講,我們對債務的承受能力比國外要相對弱一些,債務負擔率不能簡單的和國外進行對比。其三,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其國債的累計規模之所以年能達到今天這樣高低水平,是上百年累計下來的結果。而我國舉債的歷史不長,從1981年發行第一批國債至今,也不過20年的歷史,但我國的國債規模按目前這樣的勢頭發展下去(自1994年以來,我國國債余額的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30%左右)就很可能會達到難以控制的程度,甚至會趕上有著較長舉債歷史的西方發達國家。其四,各個國家的政府債務規模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經濟結構、法律制度和債務管理機制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在進行債務規模的國際比較時,,要充分考慮到其經濟結構、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場發達程度等方面的制約因素。一般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對國債規模的承受能力也將越強。一美國為例,1995年的國債余額約為3.6萬億美元,國債負擔率達51%,但由于美國政府債券市場是世界上最發達的政府債券市場,美國政府債券的發行一直較為通暢。這主要得益于美國政府債券是證券市場中流動性最好的金融商品,大多數證券中介機構和美國居民都青睞政府債券,而不是其它金融工具。因此,雖然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到1998年僅有8.2%,但考慮到我國的財力集中程度和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因素,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在近期內不易過高。
(二)、對借債率的比較。國債借債率是指當年國債發行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當年GDP對當年國債增量的利用程度。西方發達國家的借債率一般在3%…10%,而中國的借債率1994年是2.5%,1998年是4.09%,普遍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即使與借債率較低的法國、英國和加拿大等相比,也要低2-3個百分點,這說明從國民經濟全局來看,我國的年度國債發行規模還是存在一定的空間的。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從1994年起,中國的國債增長率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大體在25%--30%,遠遠超過了GDP8%左右的增長速度,所以,借債率這一指標肯定還將不斷攀升。而大多數國家的這一指標多年來基本保持穩定的狀況,維持在8%左右,只有日本、英國和西班牙等少數財政陷入困境和失業率較高的國家在90年代初出現了較快的增長。
(三)債務依存度的比較。國債依存度是任何一個國家考核國債規模是否適當的一個重要指標。它是值財政支出依靠債務收入來安排的程度,用公式表示為國債依存度=國債年度發行額/財政支出。就法律或制度的意義看,至今為止我國國債只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不能發行公債的。這樣,依靠國債滿足財政支出需要的只能是中央政府,即國債依存度這一指標對中央財政才是有意義的。所以。我們在作比較分析時,實際上是拿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即年度國債發行額與中央財政支出之比)與西方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來作對比。我國的債務依存度是非常高的,1998年度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和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分別高達29.65%和71.12%,幾乎高出日本、英國和美國的3-10倍。目前各發達國家的債務依存度一般在10%-20%之間,日本政府即使在最困難時期債務依存度也不過37%。顯然,我國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體格局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一半以上要依賴發行國債,不僅與政府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長此以往,恐怕難以維繼,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各國的財政體制和預算編制方法不同,在對國債依存度進行比較是,一定要注意其可比性。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一,在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這個計算指標中,“中央財政支出”這一指標僅包括政府預算內支出,而在當前政府收支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占相當大比重的政府收支游離在政府預算之外,保守的估計,預算外收支至少占全部收支的一半,而且中央預算在整個政府預算中的比重也偏低。因此,中央財政支出這一指標是被低估了,具體到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被高估了。第二,我國的財政預算編制方式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完全相同,比如債務利息的規模已越來越大,但尚未編列在預算支出中,使帳面上的中央財政支出小一塊。又使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被高估了一塊。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就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嚴重偏高就得出要立即壓縮國債規模的結論。但不管這個指標被怎樣高估,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偏高則是不爭的事實,應該引起警覺,絕不能掉以輕心。
(四)償債率的比較。國債償債率是指一年的國債還本付息額與財政收入的比例關系。債務收入的有償性,決定了國債規模必然要受到財政資金狀況的制約。因此,要把國債規模控制在與財政收入適當的水平上。這一指標,國際上公認的安全線是8-10%,我國在1994年以前,由于國債的發行規模不大,國家財政收入用于債務支出的也就不多,償債率較地,如1990年不過是6.5%。但從1994年起,國債的發行規模劇增,由此導致的債務支出總額迅速上升,國債償債率從1994年的9.6%迅速攀升到1998年的22.4%,大大超過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
二、基本結論。
通過以上對四個指標的對比分析,關于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結論:1、西方國家國債依存度較低,國債負擔率較高,與我國的情況正好相反。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國家年度國債規模發行絕對量較大,但與其年度巨額財政收入相比,相對量顯得較小。以美國為例,1993年的財政收入高達11535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財政收入僅有4398億元人民幣。若按現有匯率計算,相當于我國財政收入的22倍。二是這些西方發達國家實行市場經濟的歷史比較長,因此,國債發行時間也早,尤其是以發行中長期(10-20年)的國債為主體品種,因此,歷史累計額較大,比較起來,其國債負擔率自然比較高。2、從上面判斷國債規模的主要經濟指標來看,很難簡單講,中國國債規模是大了還是有較大的回旋余地,一個讓人們較易接受的事實是,中國國債規模處于國民經濟應債能力寬松而財政債務重負的矛盾當中,即既有寬松的一面,也有嚴峻的一面。那么,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既要充分發揮國債對國民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以及對經濟運行的反周期調節作用,又要防止國債規模過大對財政收支造成難以承受的壓力,避免像某些發展中國家那樣因政府債務問題而陷入信用危機和財政危機。3、從動態趨勢看,中國國債發行規模經歷了自1994年以來的以30%多的速度急劇擴張,正面臨者巨大的壓力和與日劇增的風險。今后的若干年內,只要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不發生大的突變,對國債發行規模進行增長中的“微調”或許是一種有效的政策選擇。考慮到國債總量政策的慣性作用,未來幾年要壓縮國債發行規模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當前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客觀要求,但國債發行規模要想連續保持這幾年的增長勢頭也是難以維繼的。所以,現實的選擇只能是增長中的“微調”,而且,這種“微調”只能建立在“振興財政”和“優化國債結構”的基礎上進行,即要在提高“兩個比重”的或國家可支配財力水平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國債規模。同時,要繼續調整國債政策,規范國債市場,優化國債結構,是國民經濟應債能力得到較好的釋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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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1.2 體驗經濟與旅游開發論述
國外關于體驗經濟的論述比中國提出的要早一些,波士頓早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就提出了體驗旅游的概念,并把此概念定義為了一種流行的消費行為,并在二十世紀末提出了體驗經濟是一種以客戶為中心并反映人們消費行為和心理的第四個經濟發展階段。雖然中國在二十世紀末也曾提出過旅游體驗的這一理論,但是至今還沒有很明確的概念,那么在中國所謂體驗旅游基本上指繼觀光旅游和休閑旅游之后的一種以追求快樂為目的的一種旅游方式,同時也代表著旅游者的消費觀念和心理的成熟。
1.3 茶文化旅游概況論述
關于我國茶文化旅游的開發問題的研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宏觀上茶文化的研究,我國有很多關于茶文化旅游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并也給予了一些解決方案,同時也預測了相關茶文化旅游開發的方向,并且也從各個方面進行了研究和分析。另一方面是從微觀的角度來研究我國茶文化旅游,此種方法主要是找到不同的地區做研究,并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進行研究,有茶文化旅游的地方也都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成果卻是有好有壞,所以,有關專家就要更深入的研究我國茶文化旅游業產品和模式的開發了。
2 體驗經濟理論背景下功夫茶文化旅游開發的現狀
2.1 國內體驗經濟理論下的茶文化旅游的研究現狀
我國在提出發展經濟茶文化旅游策略的同時將我國功夫茶文化和體驗經濟理論相結合,并深入研究茶文化關于體驗的各種功能,例如,休閑娛樂功能、健身體驗功能、審美體驗功能等等。并在茶文化旅游開發的過程中,避免狹義的開發,應當給茶文化旅游構建一個積極并廣闊的平臺,并利用旅游業更好地去繼承和發揚我國功夫茶文化。
2.2 我國功夫茶文化旅游開發問題的分析
自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發展較為迅速,我國功夫茶文化也是比較受歡迎,但是,在茶文化和旅游開發上還是不可避免的存在這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2.2.1 旅游規劃開發者沒有更深層次挖掘我國的茶文化。我國功夫茶文化承載著我國深厚的歷史文化和豐富的民族精神,但是,我國茶文化旅游開發商并沒有足夠的了解我國茶文化的內涵,同時研究挖掘的力度也是不夠,所以推出的茶文化旅游產品就總會有一些問題,例如,旅游產品茶文化含量少、沒有足夠的文化特色、主題和品牌也不是很鮮明等;還有因為旅游規劃者和開發商們沒有足夠的創新的意識,所有的旅游項目都存在一定的雷同現象,很多的就是購買茶葉和游覽觀光等項目,不能滿足游客的體驗心理。
2.2.2 旅游規劃開發者不夠重視游客的參與心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客們在旅游的過程中更希望旅游項目積多種多樣又要很有特色,在體驗經濟理論的背景下,游客們更想進行具有體驗性的消費,但是我國旅游規劃者和開發商并沒有很重視游客們的參與心理,有些開發商只是為了營利,讓游客不停的購買茶葉,但是,旅游六大要素中,除了食、住、行、游、購之外,還有娛,所以,開發商們要以長遠的眼光來看,多多重視一下游客們的參與心理。
2.2.3 旅游資源開發的整合度低并宣傳力度也不夠。茶文化旅游開發的主要目的就是把中國的功夫茶文化繼續傳承下去并發揚光大的同時做到提高歷史文化的經濟價值,但當前的旅游開發商對于茶文化這個資源開發的力度不夠,整合度也比較低,沒有很好的將茶文化和當地的民族風俗文化聯系在一起,這樣就很難使我國經濟、環境、文化和社會效益進行有效的統一,對我國功夫茶文化的開發力度不夠,這就很難使產品和項目豐富起來,從長遠利益上來講,這將難以使我國茶文化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3 體驗經濟理論背景下功夫茶文化旅游開發模式探索
3.1 增強功夫茶文化旅游體驗性
3.1.1 注重游客的參與體驗性。我國傳統經濟模式下的茶文化旅游主要是大力度的開發旅游產品的功能,注重產品的包裝從而走價格的路線,而現在體驗經濟理論背景下,我國茶文化旅游的開發就要從生活的角度出發,要更注重游客的參與度和感官體驗度,從這個角度來改變傳統的消費模式,并更好地開發茶文化旅游的項目和產品。然而,在體驗經濟理論的背景下不能把每個旅游者都當作是消費者來看,而是要以消費者為中心,讓消費者體驗消費的過程,滿足他們的參與體驗度。
3.1.2 豐富體驗活動的內容形式。茶文化的旅游開發的過程中,不能僅停留在場景化的體驗上,還要利用歷史的真實再現和人文構造等一些科技手段,把地方的民俗民風融合進來,提高茶文化旅游的吸引力。同時還要在茶園、茶博物館和茶樓的基礎上融合其他的文化元素,例如,讓游客參與在茶園中管理,游覽的過程中也可以進行采茶的項目、在茶樓喝茶的時候,表演一些當地民族的舞蹈、歌曲或者是古典樂器,讓游客們欣賞,這樣就有利于旅游的回頭率的提高,從而,更進一步的實現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3.2 開發茶文化旅游創意新模式
3.2.1 文化主題以及文化創意模式的開發。在體驗經濟理論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游客鐘情于文化主題和文化創新模式的旅游了。在茶文化旅游的規劃的開發中我們也可以參考這種旅游模式,在以功夫茶文化為主題的同時,可融入其他的休閑娛樂以及養生文化等因素進去,讓游客們以體驗為主,從而獲得獨特的功夫茶文化上的體驗,同時更要注重文化創意的開展。我們可以利用高科技的手段來進行茶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整合,再加工,例如,可以借助高科技燈光舞蹈美化的技術,將功夫茶文化更生動、更實在地展現在游客面前,做到創意文化和旅游產業的完美結合。
3.2.2 現代商務度假以及養生健康模式的開發。功夫茶文化既可以養生又可以怡情,所以,茶文化的旅游就可以融入現代商務度假和健康養生的旅游模式了。由于現在人們的生活步伐過快,壓力也比較大,所以,就需要依托空氣清新和風景怡人的茶文化旅游這一項目來緩解人們的壓力,從而達到養生的效果。
3.2.3 以故事為主題的旅游模式的開發。這種模式一定要有一些娛樂性質,可以結合功夫茶文化的歷史和傳說并結合茶區的自然風光,構建一個具有戲劇性的故事,從而在表現茶文化主題的同時也可以做到豐富茶文化旅游的內容。
3.3 構建功夫茶文化旅游開發新平臺
3.3.1 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步發展。因為茶文化的旅游資源多在高山地區,有可能交通和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還不夠完善,所以在茶文化旅游開發之前就要爭取政府進行一定的財力和政策的支持,在初期設施完善的條件下才可以吸引一定的游客量來旅游觀光。
3.3.2 加強功夫茶文化旅游的特色開發。例如,開發具有文化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尤其是有名有優質的特產。從而豐富旅游市場的發展,提高游客的滿意度。另外旅游開發商和旅游企業不要只受利益的驅動,對景區過度開發,這樣會造成游客體驗的負面影響。所以,茶文化旅游可以在特色文化建設上來避免開發商的過度開發。
篇13
近代以來,法國一直是接受移民時間最早、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倡導“平等、自由、博愛”的法國人曾經因為“共和模式”的成功而沾沾自喜,這一政策也被稱為當時最成功的移民政策。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來,法國的移民政策卻日趨嚴格,移民群體和法國主流社會的矛盾也逐漸升級。本文將從“文化適應”理論的角度來探討法國移民政策“共和模式”的得與失。
一、法國“共和模式”移民政策的內涵和淵源
所謂法國“共和模式” 又稱雅各賓模式 ( Jacobin Model) ,它發端于法國大革命時期,到 19世紀后期基本得以確立,它是法國吸收與同化外來移民政策的框架。法國“共和模式” 的核心是在共和、平等、世俗的基礎上賦予合法的外來移民以平等的公民資格, 旨在平等地對待外國移民,使其完全融入法國社會,但移民必須接受共和國的同化以成為完全的法國公民。
首先,“共和模式”在法國的殖民時期就已初見雛形。法國在其廣大的殖民地采取直接統治的方式,通過傳播法國的文化和教授法語同化殖民地人民。法國的殖民地統治模式體現了“同化”政策,這種模式也與現在的移民整合一脈相承。
第二,“共和模式”強調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而并不是群體。個人必須首先接受統一的共和國價值觀和法國文化,才能獲得法國公民資格。出于族群可能會強化個體的差異,激化沖突,進而危害到社會的統一的考慮,法國反對以文化、宗教、種族等基礎建立起來的社群。
第三,“共和模式”源自于法蘭西至上的文化優越感。法國擁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發達的經濟、優越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福利。這種民族優越感使其覺得其他文明理所當然的應當融入到法國的優越文化中。
二、文化適應理論視野下“共和模式”早期成功的分析
Redfield,Linton和Herskovits在1936年給出的“文化適應”定義得到普遍認可:“文化適應”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兩個群體之間,發生持續、直接的文化接觸,導致一方或雙方原有文化模式發生變化的現象。跨文化心理學家Berry根據文化適應中的個體對原來所在群體和現在與之相處的新群體的態度來對文化適應策略進行區分,區分出移民采取的4種文化適應策略:整合,同化,分離,和邊緣化。Berry的模型得到了普遍認可,文化適應是雙向的,移民群體和主流群體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他們的關系受到兩者所采取的文化適應策略的影響。
根據文化適應理論,當兩個群體的適應策略較為接近或者一致集中于較好傾向的時候,群體之間就會出現融洽的關系。十九世紀中葉起,法國的早期移民主要是來自比利時、西班牙、意大利、波蘭等歐洲國家,1851 年,來自以上四國的移民占全法外來移民總數的 58 %;此后從 1872 年到 1936 年,以上四國移民所占比例均在 70 %以上。這些早期移民在法國自發的學習法語,接受法國的文化,與法國本族人通婚,成為法國公民。而且由于周邊國家也同屬于西方文化體系,宗教也是以天主教為主,和法國在體制、文化和宗教上與法國的差別較小,接受法國的文化價值觀的并不難,只要移民接受法國的文化和價值觀就能夠獲得法國國籍,享受與法國公民同等的權利。早期歐洲移民群體自覺選擇向法國的文化價值觀靠攏,在接受的過中鮮有文化價值觀方面的沖突。法國政府在“共和同化”原則下的一系列同化措施也為早期歐洲移民融入法國社會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因此,在早期的移民同化過程中,“共和模式”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受到了普遍的贊賞。
三、文化適應理論視野下 “共和模式”后期困境的分析
相反,當雙方的適應策略出現較大差異,比如主流社會認可同化,移民群體認可整合的時候,雙方最容易出現問題。當雙方均采取較壞選擇的時候,如主流社會采取的策略是隔離或者排斥,而移民群體也采取隔離或者邊緣化策略的時候,群體間最容易引發各種沖突。
二戰后,來自北非的穆斯林移民成為移民群體的主力。隨著大量穆斯林的涌入,伊斯蘭教已成為法國第二大宗教,廣大穆斯林們從生活到思想都深深打著伊斯蘭文化的烙印,他們的日常生活是在伊斯蘭宗教范圍展開的。伊斯蘭教的宗教特性使法國主流社會擔心伊斯蘭教可能會對法國的民族性產生威脅,但在很長時間內,出于地緣政治以及經濟考量(二戰后,法國需要大量需要廉價勞動力),法國政府在對穆斯林的宗教傳統方面,采取的是消極的寬容政策。在政教分離原則的指導下,法國政府當局相信“只有將伊斯蘭教置于共和制度之下,消除其(傳統的)思想,穆斯林才能與共和國而不是其族群保持一致”。而對于法國的穆斯林移民來說,伊斯蘭教不僅僅是一種信仰,它還標志著穆斯林的種族身份,蘊涵著神圣情感,支配著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穆斯林移民希望在保持自身的宗教和文化上融入法國社會,實質上是整合的策略。一面是政府致力于將移民同化入法國文化和主流社會之中,另一面是穆斯林移民不愿意放棄自身的文化傳統接受同化,這就導致了適應策略的不同。所以適應策略的不同是導致了穆斯林移民群體和法國社會矛盾升級的原因之一。
四、結語
文明多樣性是人類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動力。在人類歷史上,各種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為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積極貢獻。存在差異,各種文明才能相互借鑒,相得益彰;強求一律,只能導致人類文明失去活力、僵化衰落。地球村中的每個成員只有采取包容差異性的態度,世界才會在包容寬仁中通向多樣并存、和而不同的和諧之路,妄圖以“一”統“多”,只會引起對抗,導致紛爭不斷,難以共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