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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主陣地。因此,要增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就必須改革《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1.改革教學內容,增強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法制教育要以培養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核心”,但目前高校對大學生進行的法制教育仍側重于法律知識的灌輸,輕法律意識的培養,所以高校有必要圍繞“如何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來進行教學內容的改革。在精煉課程內容的同時,教師必須把主要的法律知識深入透徹地講解給學生,這樣既可以克服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2.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一方面,增加師生互動環節。在課堂教學中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改變“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條條框框變為生動的、易于被學生接受的知識,從而不斷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另一方面,靈活采取多種教學方法。教師可以通過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辯論賽、模擬法庭、講座等生動活潑的形式開展教學,圍繞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點面結合的形式,提高課堂教學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時,結合大學生關注的現實中典型案例進行教學,引導大學生科學理性地面對社會現實問題,從而進一步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他們遵法守法意識,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課堂教學上,要始終堅持法制理論教育與法制實踐活動并重的原則,必須把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常態化,并且要納入到大學生素質教育的整個計劃中。逐步拓寬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構建完善的大學生法制教育體系,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胺梢庾R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1.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結合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校內可采取開設法律公選課,定期召開主題班會,定期舉辦法律征文比賽、法律演講比賽、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調查、模擬法庭、專設法制宣傳園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請知名法官、律師、公安人員、檢察官等一些法律專家來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講座,通過營造濃厚的校園法治氛圍來不斷地熏陶和感染學生。同時,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經常組織學生走出校門去旁聽法庭審判、參觀勞教所和監獄、參與普法知識宣傳、寒暑假組織學生到農村、社區等進行普法知識宣傳、參與社會調查等多種形式,將大學生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開拓他們的法律視野,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2.積極利用大學生法律社團,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大學生社團是高校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是高校第二課堂的引領者。學生社團是指學生為了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和滿足個人興趣愛好的需求、自愿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高校各二級學院可以鼓勵學生根據不同的興趣愛好,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團,如辯論協會、演講協會、寫作協會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務社團,如法律咨詢志愿服務中心、法律宣傳服務中心等,每個社團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技能培訓、志愿服務等活動,充分發揮每個大學生的特長,提高他們的法律實踐能力。3.利用網絡資源,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高校可以將網絡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將法制教育融于網絡管理之中,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使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使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有效地引導大學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為。
(三)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項政治性、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教育,必須有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成功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證。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力量薄弱,嚴重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因此,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迫在眉睫。1.大力加強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通過崗前培訓、定期輪訓、脫產進修等多種方式以及參觀、考察、交流、研討等多種渠道,讓教師掌握大學生的成長規律,掌握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與技能,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師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教育水平,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2.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的教學業務素質。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教師不僅要精通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比較全面的教育教學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學藝術。教師只有采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并不斷提高自己組織教學和實施教學的能力,才能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法律課程的教學效果。3.注重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建立專兼職結合的法律教師隊伍。高校應加大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力度,對教學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師要給予經費支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科研條件。目前部分高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大部分都是思政專業背景出身,缺乏法律專業出身的教師,因此,各高校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聘請一些精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擔任兼職教師,進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水平。
篇2
一、大學生兼職實習中的法律關系
大學生兼職實習行為涉及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他們之間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在兼職實習類型中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的委托關系。兼職實習不同于學校與用人單位簽定實習協議的教學實習。在兼職實習中,由于實習是大學生自發尋找并提供勞動服務的,簽定實習協議的主體只有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學校并不參與。因此,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并無合同或協議進行約束。從責任承擔而言,兼職實習中,大學生脫離學校監管自發到校外尋找實習單位并從事勞動,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及安全保障義務等也相應轉為用人單位承擔。
(二)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法》中規定的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兼職實習中,雖然學校對大學生一定的教育管理職業和安全保障義務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管理主體,畢竟對學生負有監管的義務,應當盡可能地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基于此種監管責任,如果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遭受人身安全損害,學校應該擔補充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全支付賠償費用時,由學校承擔補充的賠償義務;在用人單位不能及時支付賠償費用危害到受傷學生的治療或康復時,由學校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三)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兼職實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依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權利義務不同。勞動關系的建立伴隨著一系列義務和責任的產生。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需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但對于勞務關系,雇主不承擔被雇傭者的社會保險等義務,當雇主侵犯被雇傭者權益時,雇主一般也只承擔民事責任。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勞務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通過協議或約定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大學生兼職實習權益受到的侵害
(一)習報酬及工時問題現狀。大學生兼職實習過程中,實習報酬工時問題倍受關注。一方面,對于高校學生而言,兼職實習報酬是其賺取生活零用、生活費甚至學費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實習報酬普遍低于正式工或臨時工工資水平,部分用人單位也愿意為大學生兼職實習“買單”。然而,用人單位變相利用大學生頂替臨時工,賺取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用人單位故意克扣或延期支付實習生工資;用人單位并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等。由于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實習期限,現實生活中,不良用人單位無故延長或縮短實習期限,把實習期與試用期相混淆的現象比比皆是。
(二)實習工傷事故性質。大學生兼職實習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并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工傷”,應該按照民商法關于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由于實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也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在勞動當中受到了傷害,不能按照《勞動法》或者《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這一規定對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傷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大學生兼職實習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實習協議強制制度。目前大學生實習兼職行為處于學校監管的“模糊”地帶,而實習學生在與用人單位構成的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的意識不強,用人單位更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的主動意識。兼職實習行為在現實糾紛處理中,又基本只能依賴于民商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約和保護。因此,我國應該立法確定實習協議強制制度,要求接受在校實習學生與接受兼職實習的用人單位事先必須就實習事項簽訂實習協議,規范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實習地點、實習報酬、實習保險、實習工作條件、實習期間休息休假、實習保密協議、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責任分擔等。在實習協議中明確且量化違約責任。另外,為了保障實習協議的有效性,而不是一紙空文,雙方都應該遵守實習協議的有關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特殊舉證責任制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當今有效維護兼職實學生合法權益的一種趨勢。我國勞動糾紛解決的一般舉證原則遵循民法的“誰主張,誰舉證”。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蔽覈P于勞動糾紛的舉證原則是區別對待的,特殊侵權如勞動工傷等,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其他一般的侵權則是一般舉證責任原則。鑒于處于弱勢群體和尷尬勞動身份的大學生社會經驗少,實習維權意識低,舉證非常困難,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工傷”性質認定又頗有爭議,故宜采用特殊舉證責任制度。
(三)特殊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一種針對大學生實習的特殊工傷保險制度,賠付的對象僅限于兼職實學生,保險費用由實習單位、實習學生和國家共同承擔。對于國家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因此國家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是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就業的應有之意,規定實習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國家和實習生共同承擔,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節約了成本。而對于實習生而言,其自身只需繳納一小部分的保險費用,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即可獲得全額賠付,這極大保障了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四)特殊薪酬工時制度。由于大學生薪酬與工時并不等同于勞動法規定的企業職工工資和工作時間,法律上并無實學生薪酬工時的規定。各地在制定辦法、意見等行政法規過程,對此也沒有統一標準,在保護實學生薪酬、工時的執行層面上,立法不一,實施難度很大。因此,應該統一規定用人單位招募兼職實學生要遵循最低工資制度和最高工時制度,并將其規范在實習協議中,以條款形式體現。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必須在實習協議中體現。這樣做能統一全國各地區關于實習薪酬和工時的法律法規和依據標準,能保證各地區有一定的制定標準和自由裁量的余地,實習薪酬只規定下限,實習工時只規定上限,能保護用人單位接受大學生實習兼職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