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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法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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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法論文

          篇1

          在香港注冊登記的500多種基金中,大多采用單位信托的方式。根據香港的《證券條例》第二條,所謂“單位信托(unittrust)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指提供設施,使人能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分享由取得、管理、處置證券或任何其它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或收入”。在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以下簡稱“《守則》”中),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一起被統稱為“集合投資計劃”。雖然在香港法律規范中,單位信托被規定為“安排”、“計劃”,但從有關定義關鍵法律詞匯“單位信托”及“信托受益人”來看,實質上,它是根據信托契約集合他人資金而進行投資的組織。它通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unit)而集合資金,待資金匯集后交由投資管理公司在受托人監督下進行投資。投資者因認購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的證明書,并憑借基金單位證明書取得相應的權力。

          單位信托的信托契約是單位信托的基石,其地位相當于公司的組織章程。《守則》對信托契約沒有硬性規定,它一般是由單位信托發起人(通常情況下為管理公司)在籌組基金過程中草擬的,由受托人、管理公司簽署,聲明基金單位持有人受信托契約規定的約束,并且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授權及要求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履行信托契約規定職責的協議。信托契約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有:(1)單位信托的名稱,成立目標,以及為達到成立目標而采取的投資政策;(2)信托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信托授權,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以受托人的名義托管單位信托中所有屬于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財產;(3)信托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及信托契約的規定,以為基金單位持有人謀求利益為原則管理單位信托;(4)投資及借進款項的限制;(5)資產的估值及定價;(6)暫停交易及延遲交易;(7)費用及收費;(8)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9)與關連人士交易的限制,目的是避免使單位信托因與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相關連人上交易而受損失;(10)帳目報告及其審核;(11)基金單位的發行及贖回辦法;(12)派息政策及日期;以及,(13)契約的修訂及終止等。

          2.單位信托的法律主體

          單位信托的法律主體有三個,即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受托人及管理公司。

          第一,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守則》沒有對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明文加以規定。一般認為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即通過認購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證明書的公眾人士。持有人因在認購基金單位時授權受托人及管理人信托其財產,與受托人及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信托法律關系,持有人實際上就是信托的委托人。同時持有人因在認購基金單位時即受信托契約的約束,并因持有基金單位而可享有對單位信托的權益,所以他又是單位信托財產的最終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owner),即受益人。

          第二,受托人,即根據信托契約中基金單位持有人授權及契約的約定,托管基金單位持有人財產,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權益,并監督管理公司履行其信托契約之義務與責任的機構。受托人須為香港證監會接納的下列機構,(1)根據《銀行條例》第十六條而獲發牌的銀行或其附屬信托公司;(2)根據《受托人條例》第viii部注冊的信托公司;(3)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或信托公司。根據《守則》第四章規定,受托人只負責持有單位信托的資產;以自己的名義將現金及可注冊資產注冊;確保基金單位在出售、發行、購回、贖回及注銷等方面符合信托契約的規定;以及在年報內向基金單位持有人作出有關管理公司對單位信托的投資管理是否符合信托契約規定的報告,但單位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具有一般信托受托人所擁有的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權。

          第三,管理公司,即公司主要任務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及實收資本及資本儲備最少須為一百萬港幣或等值外幣,公司借出的款額不能占其資產重大比例,并在任何時候須維持資產凈值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具體類型需根據公司在香港執行的業務而定,通常情況下,它們是按照《證券條例》的規定注冊為投資顧問的公司,但如果其在香港擔任分銷職能或進行證券交易,則必須同時根據《證券條例》注冊為交易商或豁免交易商。管理公司的責任主要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及信托契約的規定對單位信托的投資進行管理。

          3.單位信托的法律性質

          由上所述,單位信托的基本法律性質是信托,即基金單位持有人為了自身利益,將自己的資金在法律上的權力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委托受托人及管理人按照自己在信托契約中的授權及要求代其管理并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它通過將資金所有人人格分離為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owner)及法律擁有人(legalowner),使受托人作為法律擁有人可以其名義在法律上擁有單位信托的財產(受托人因此也可稱作名義擁有人),而基金單位持有人作為實益擁有人享有單位信托的受益權。

          單位信托具有獨立性。這首先是因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人士,每個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具有同一目的的信托契約,與受托人及管理人建立信托關系,使個人基金單位持有人不能憑個人意志干涉單位信托的運作。這體現在信托契約中就是對持有人大會及獨立財務報告的約定。其次,因為英美法系中信托法可以通過分離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人格,即實益擁有人與法律擁有人的分離,使單位信托的獨立性在法律上固定下來。根據對英美法系中信托法的理解,除非信托受托人違反在信托契約中的義務,受益人一般不得干涉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及運作。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法在英美法系中淵遠流長,有關判例、成文法關于信托的裁決和規定可全面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人們可放心地接受單位信托這種投資方式。所以,雖然單位信托不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注冊的公司,不受《公司條例》的保護,但它仍是一個組織,并可獨立上市。

          與一般信托不同的是,鑒于單位信托的對象是社會公眾人士,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香港有關法律規范規定了(1)信托財產管理權與受托人的分離;(2)投資項目的限制,如禁止單位信托取得可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加入可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禁止投資房地產,限制賣空,禁止提供空頭期權等等,但這并不影響其為信托的本質。

          二、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法律關系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與獨立性。《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這一定義雖然在某些技術術語上,如“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基金單位”,“托管人”及“管理人”等,與《守則》關于單位信托定義中的詞匯相同或類似,但它卻沒有可確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關鍵法律詞匯,因此其法律地位從定義角度看并不明確。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應有獨立的帳戶;證券投資基金應具有持有人大會;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虧損或終止只承擔有限責任等。據此法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有獨立性。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契約及托管協議。《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含義。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基金契約摘要》”)的內容,證券投資基金契約是由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簽署的,由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接受并承認的,規定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及持有人權利及義務關系的協議。除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外,其內容還有證券投資基金的目的、依據、原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名稱,類型等);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范圍、限制、信息披露;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大會;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終止和清算等。它與香港單位信托不同,一是,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及管理人職責及權利與義務不單獨由契約約定,而且也由法律規定。特別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除應履行或享有法定職責或權利外,還須履行或享有“基金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或“基金契約規定的其它權利”。由于法律規定優于合同約定,因此,基金契約并不單獨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所涉及法律關系的基礎。在香港,《守則》是由香港證監會公布的指導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單位信托主要靠信托契約來規范。二是,《基金契約摘要》單獨規定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并把發起人單獨引出作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及簽署人。而在香港單位信托中,發起人只起到起草信托契約的作用,并且它因認購基金單位而享有并承擔與一般基金單位持有人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它因被授權及被委托為管理人而享有并承擔信托契約規定的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三是,《基金契約摘要》并沒有象《守則》一樣明確管理人及托管人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及委托管理及運用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還規定,托管人應履行托管協議規定的其它職責。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托管協議摘要》”)的內容,托管協議是對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的專門事項作出約定的協議,它在形式上應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契約有關托管規定的細化。而《守則》中并沒有托管契約的規定,有關受托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托契約約定。同時還應注意的問題是,根據《托管協議摘要》對當事人的規定,托管協議應記載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形式、存續期限等。這一規定明顯把自然人排除在外。由于自然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一部分,而托管須先有委托才能有保管,當事人中如不包括自然人,托管人持有部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權利從何而來就不明確。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主體。《管理辦法》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四個當事人,即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及發起人。

          (1)持有人。綜合《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規定,所為持有人即通過認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證明書,并享有基金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不特定的投資者。與單位信托不同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享有基金資產所有權及收益分配權,而不是信托法意義上的實益擁有權。

          (2)托管人與管理人。所謂托管人是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辦法》及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規定的職責,保管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投資指令,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的銀行。所謂管理人是經證監會批準,接受委托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管理公司。由于《基金契約摘要》沒有明確托管人及管理人根據誰的授權而托管或管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應委托托管人及管理人,所以,從字面含義看是“證券投資基金”來委托。但根據中國內地一般的法學理論,證券投資基金第一不可能是自然人,第二由于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歸其持有人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沒有自己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所以它也不能成為法人,第三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虧損或終止只承擔有限責任,與合伙人在這一情況下需承擔無限責任相違背,所以它又不可能是合伙。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委托。在這里,盡管《管理辦法》與《守則》規定不同,但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所有人,所以,有關委托應是由持有人在承認接受基金契約時授權予托管人與管理人的。

          從托管人與管理人的關系看,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并不是單由托管人為監督管理人,并由托管人單獨代表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據《托管協議摘要》托管人與管理人均有權力監督對方,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為了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只要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需要更換管理人,或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需要更換托管人,那么管理人或托管人則應退任,所以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制約平衡的關系。但《守則》規定受托人有權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監督管理人,這一監督權是單向的。

          (3)發起人,顧名思義即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人。《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發起人須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內地實踐中與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國內地,發起人常常組建獨立于發起人的管理公司。因此,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地位具有獨特性,這一點反映到立法上,即是對發起人單獨的法律規定。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

          根據上述證券投資基金與單位信托的比較,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實質不是信托而是委托。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并沒有說明基金是信托關系。其次,從中國內地現有法律規范看,中國內地除人民銀行對信托金融機構有關于信托的規定外,并無其他信托法律規范,所以除非在信托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一種情況下,方可產生信托法律關系,其他情況均無產生信托關系的法律依據。《管理辦法》規定托管人須是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明文規定,排除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是信托法律關系上受托人的可能。其三,信托及委托最大的區別,是信托財產必須轉到受托人名下,以受托人名義管理,而委托財產不需轉到受托人名下來。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享有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所有權。因中國內地沒有信托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不可能是信托法律關系上的受托人,所以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享有的基金資產所有權,也不會產生信托法律關系上的法律擁有和實益擁有的分離,在理論上,證券投資基金因而也不會由托管人以其名義管理。其四,從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相互監督的關系上看,托管人并不是單獨代表持有人利益而監督管理人的受托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資金所有人是根據法律及基金契約規定,將其對資金的占有權授予托管人,將其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授予管理人,并在他們之間形成了委托的法律關系。這一點體現在《管理辦法》中,就是《管理辦法》關于托管人及管理人需“接受委托”的規定。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法定獨立性的契約式組織。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通過用自己所有的資金購買基金單位而接受并承認其與托管人及管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以使其把對自有資金的占有權委托給托管人,并把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管理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集合性,托管人及管理人不能就每份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單獨保管或經營,因此《管理辦法》通過明文法律規定使其具有獨立性。其次,基金契約與一般的委托契約不同,它不但約定了委托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還約定了與公司章程相似的諸如基金設立目的、依據、原則;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目標、范圍、限制;持有人大會;及清算和終止等條款。這樣,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在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單位時接受并承認受基金契約約束,就使證券投資基金的獨立性在契約上固定下來,并使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通過組成基金而成為一個集合體。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法律規范性。除《管理辦法》本身比《守則》有較強的法律規范性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本質是委托,并具有獨立性而與一般僅由合同約束的委托不同,《管理辦法》對其作了許多明示的法律規定。首先它體現在《管理辦法》對托管人及管理人主要職責,以有持有人主要權利與義務明文規定上;其次,這也體現在除頒布《管理辦法》外,還頒布《基金契約摘要》及《托管協議摘要》作為當事人制定基金契約的指導。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鮮明的中國內地特色和創造性。首先它是證券投資基金在中國內地實踐的結果,例如《管理辦法》對發起人的規定,以及對托管人及管理人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規定;其次,從《管理辦法》立法整體來看,它參考了香港單位信托的有關法律規范,例如某些技術法律詞匯的采用,但《管理辦法》根據中國內地大陸法系的一貫特點,并沒有采用信托的法律概念,而是在委托關系基礎上,以法定方式確認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獨立性。

          總之,根據《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法定獨立性的契約型組織。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委托,即資金所有人(基金持有人)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而把其對資金的保管權委托給托管人行使,把其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管理人行使,并且保留自己對資金的所有權及根據持有的基金單位獲得收益的法律行為。

          「參考文獻

          篇2

          由于增長迅速,證券投資基金在歐盟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占GDP的比例從1995年的23%增長到2000的53%;人均持有基金的金額,從1995年的4000歐元增加到2000年的11600歐元。與人壽保險、養老金這些機構投資者相比,證券投資基金的增長速度最快。如1995年,養老金、人壽保險、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分別為1.23、1.86、1.52萬億歐元,1998年分別增加到1.88、2.92、2.96萬億歐元,其中以證券投資基金增長最快。

          表1歐盟投資基金資產規模單位:百萬歐元

          國家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奧地利850411.9%86643-1.8%816564.1%

          比利時787701.8%84294-6.6%82280-4.3%

          捷克31790.1%285811.2%234835.4%

          丹麥386290.9%40875-5.5%379741.7%

          芬蘭156890.4%15853-1.0%145078.2%

          法國91800020.7%936300-2.0%8754004.9%

          德國76833917.3%809508-5.1%796051-3.5%

          希臘251050.6%26034-3.6%29074-13.7%

          匈牙利34470.1%34260.6%258133.6%

          愛爾蘭2930716.6%328581-10.8%2841783.1%

          意大利3862528.7%412316-6.3%411667-6.2%

          盧森堡88802820.0%967726-8.2%928447-4.4%

          荷蘭1063002.4%106300--106300--

          挪威162890.4%17413-6.5%16594-1.8%

          波蘭35580.1%3752-5.2%33845.1%

          葡萄牙247370.6%245950.6%237983.9%

          西班牙1757194.0%181743-3.3%179359-2.0%

          瑞典619311.4%76708-19.3%74118-16.4%

          瑞士956742.2%96222-0.6%927313.2%

          英國44961710.1%536452-16.2%529538-15.1%

          所有基金4437373100.0%4757599-6.7%4571985-2.9%

          UCITS資產347120878.2%3717424-6.6%3585701-3.2%

          非UCITS資產96616621.8%1040176-7.1%986285-2.0%

          注:捷克、匈牙利、波蘭不是歐盟國家,但屬于歐洲投資基金協會成員,故將其數據統計在內。(1)是截至2002年6月30日各國所占的比重;(2)是2002年6月30日與3月31日的比值;(3)是200年6月30日2001年12月31日的比值。下同。

          數據來源:根據上有關數據統計。

          表2歐盟投資基金分類及規模單位:百萬歐元

          基金類型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股票基金11963.7%1399-14.5%1358-11.9%

          平衡基金47815%521-8.2%521-8.3%

          股票與平衡167452%1920-12.8%1880-10.9%

          基金之和

          債券基金92629%9270.0%8141.4%

          貨幣市場基金58018%5623.3%51512.7%

          其他基金642%70621.9%

          所有基金324434783371-3.7%

          由于經濟增長的停滯和股市的下跌,歐盟投資基金的增長近兩年來陷于停頓甚至是負增長。如2000年、2001年、2002年第一、二季度基金資產的總量分別為4.45、4.57、4.75、4.43萬億歐元。總量的相對穩定背后,還有結構的變化,即股票基金資產的減少贖回和市值下降)及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的增加。

          這種變化說明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隨市場的變化而改變,追求低風險下相對穩定的回報成為一種全球現象。

          歐盟證券投資基金立法

          為了統一歐盟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歐盟有關機構從1974年開始就進行相關準備。經過長時間的協調,終于在1985年12月20日由歐盟理事會(TheCounciloftheEuropeanCommunities)制定了“關于協調有關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事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指令”(85/611指令)。歐盟的法律依效力主要分為條約(treaty)、條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決定(decision)。其中又以條例和指令為最多。條例具有直接在成員國適用的效力,在條例生效后,就直接作為成員國國內法的一部分,不再需要成員國以國內立法的形式來賦予條例以執行效力。而指令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和成員國在立法方面的協調,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需要由成員國以國內法的形式引進轉化。歐盟條約把選擇實施指令的形式和方法的權限留給了成員國。但成員國必須保證指令得到有效的實施。

          歐盟理事會在制定"85/611"指令時,充分考慮了來自歐盟、歐洲議會及經社理事會的意見和建議,主要目的是協調成員國之間在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方面的差異,促進基金之間的平等競爭,充分保護持有人的利益,便利基金在其他成員國的銷售,有助于歐盟統一資本市場的建立。為達到這些目標,“指令”就基金的核準、監管、結構、業務等方面制定了統一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實施,可以保證基金在其他成員國按統一要求銷售,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必要的信息,易于行使權利。

          “指令”第57條規定,成員國應于1989年10月1日前使“指令”在本國得到實施。考慮到當時希臘與葡萄牙的情況,“指令”允許兩國在1992年4月1日前實施“指令”。根據這一要求,成員國分別制定或修改了本國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完成了從“指令”到國內立法的過程。

          除序言外,“指令”共11章59條,包括一般規定和適用范圍、UCITS的核準、單位信托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規定、投資政策、信息披露、基金銷售、監管機關等。現將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總則部分

          1,“指令”的適用范圍。UCITS只指那些從公眾募集資金、以風險分散為原則、只投資于可轉讓證券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單位凈值進行申購和贖回。基金可以根據合同法、信托法(契約式單位信托基金)或成文法(公司型基金)成立。

          下列基金不屬于UCITS范圍:封閉式基金、在歐盟內不向公眾銷售的基金、只在非歐盟成員國公募的基金以及投資與借款政策與“指令”規定不符的基金。“指令”要求歐盟委員會在“指令”實施5年后就“指令”適用范圍向理事會提交報告,必要時擴大“指令”的適用范圍。

          2,“指令”的管轄原則。以母國為主,東道國為輔。基金以其注冊國或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國為母國。各成員國應要求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總部位于其注冊地。根據母國管轄為主的原則,在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核準、監管、投資、銷售、信息披露、法律適用等方面,都由母國的監管機關行使管轄權,東道國則可以在基金銷售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管轄權。所謂的“單一護照”,就是指取得了母國核準的基金,視同在歐盟其他成員國取得了核準,可以進行跨境銷售。

          二、UCITS的核準(Authorization)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

          “指令”要求,UCITS必須獲取其所在國(母國)監管機關(competentauthorities)的核準方可開展業務。對于單位信托而言,要求核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規則;對于公司型基金,則核準基金章程和基金托管人。監管機關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有良好的聲譽和足夠履行職務的經驗時,方可給予核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規則及基金章程的改變均要獲得監管機關的批準。

          對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與條件,“指令”規定得比較寬松和簡單,基本采取市場化的取向。如對于基金管理人,只要求其有充足的財政資源,可以確保有效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根據“指令”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指令”規定基金資產應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資產保管責任。托管人應確保基金發售、申購、贖回、基金單位凈值的計算符合法律及基金規則。托管人應為受公眾控制的機構,并有充分的財力與專業人員,保證可以有效履行其職責。成員國應確定何種機構可以作為托管人。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在同一國注冊,如在另一國注冊,應在管理人所在國設立機構。一家機構不能既擔任管理人又擔任托管人。法律、基金規則或章程應規定更換托管人的條件,并確保發生更換時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三、關于投資政策的規定

          投資政策是“指令”的重點內容。它包括可投資的品種、投資禁止及投資限制等。

          1.關于投資品種的規定。基金可投資于成員國或非成員國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可轉讓證券,或在成員國、非成員國其他有管制的(anotherregulatedmarket)、正常運作的(operatesregularly)、被認可的(isrecognized)、對公眾開放的(opentothepublic)市場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基金還可投資于近期發行的、已取得許可將于一年內在證券交易所或有管制的市場上市的可轉讓證券。

          基金投資于以上規定以外的可轉讓證券,不得高于基金資產的10%;投資于可轉讓的并可確定價值的債券的比例亦不得高于10%。兩者之和也不能高于10%。基金可以獲得為開展業務所需的動產和不動產。成員國可以批準基金在規定的條件與范圍內,以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及規避匯率風險為目的,運用與可轉讓證券有關的技術與工具。

          2.基金的投資比例限制與投資禁止。基金投資于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資于一個主體發行的證券超過5%時,該類投資的總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基金投資于一個成員國政府或其地方政府、非成員國政府、成員國參加的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比例可提高到35%。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成員國監管機關可允許基金100%投資于政府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但在此情形下,應投資于不少于6個主體發行的證券,對每個主體發行證券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30%。基金如擬進行此類投資,應事先在基金規則或章程中披露。基金投資于另一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5%。一般情況下不得投資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或關聯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投資對象為地區或行業性基金的情形時,可不受此限,但應事先得到批準,并不得收取費用。

          基金不得通過取得有表決權股票對發行主體的管理施加重大影響;不得持一發行主體10%以上無表決權股票、債券和基金。但如投資于政府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則不在此限。基金行使認購權時,可以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

          基金不得持有貴金屬或其證書。

          投資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無權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員國可以允許基金臨時借人不超過基金資產10%的款項。投資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代表基金貸款或作擔保人。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規定

          “指令”的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要求大致相同,如基金管理公司應公告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報告及其他重要信息。關于申購與贖回價格,規定應至少一個月公布兩次。如不損害持有人利益,監管機關可以允許一個月一次。

          五、關于基金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的規定

          基金應遵守其他成員國有關不在本指令范圍內的銷售規定。它可以在其他成員國做銷售廣告,并遵守有關規定。其他成員國的銷售與廣告規定不得有歧視。

          UCITS還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基金的贖回款項的支付及信息披露符合東道國法律的規定。

          UCITS在母國以外的成員國銷售時,應通知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機關,并向東道國監管機關提供母國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基金規則或公司章程、招募說明書、最新的年度和半年報告、銷售的具體安排等。

          UCITS可以在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兩個月后銷售,除非后者作出不批準的決定。

          UCITS在其他成員國銷售時,應使用該國至少一種官方語言。在進行業務活動時,UCITS可使用與母國同樣的名稱;在可能出現混淆的情形時,則應進行解釋與澄清。

          “指令”實施后,對歐盟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它很大程度上協調和統一了成員國關于共同基金的立法,簡化了基金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的手續,監管機關的協調、信息溝通等,亦有利于保證基金之間相對平等的競爭。但由于行業的迅速發展,“指令”很多規定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加之“指令”修改程序復雜,耗時較長,越發顯得落后于時代的要求。

          為了修改“指令”,業界和歐盟有關機構作了長期的努力。早在1991年,歐盟就試圖修改“指令”。1993年2月,歐盟出版了建議條文;10月,歐洲議會進行一讀;1994年7月,歐盟提出修正案;1998年7月,歐盟發表了新的建議案,分為產品及服務提供兩部分;2000年2月,新的歐洲議會對兩個議案進行一讀;5月,歐盟提出修正案;2001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二讀;12月部長理事會支持議會修正案,新的指令通過。

          “新指令”的主要修改內容

          “新指令”分關于產品(“2001/108號”)和關于基金管理公司業務及簡化的招募說明書(“2001/107”號)兩部分,已于2002年2月13日在歐盟官方雜志上公布。這一日期將成為成員國實施“新指令”的參考日期。按規定,歐盟所有成員國必須于2003年2月13日前實施修改后的投資基金“新指令”。

          總體上說,“新指令”主要內容分為兩部分:擴大了基金的投資對象,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此外,還就簡化招募說明書、進一步保護持有人利益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關于擴大投資對象的規定

          歐盟成員國一直在進行證券投資基金品種的創新,但由于原有規定的限制,各成員國的創新并不適用于UCITS的有關規定,因此,這些基金無法獲得“護照”。沒有取得“護照”的基金,不能在歐盟內進行跨境銷售。“新指令”大大擴大了投資的范圍,從而使更多的基金可以取得“護照”進行跨境銷售。“新指令”允許進行下列品種的投資:

          1.貨幣市場工具(第1條(9)、第19條(1)h)。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那些通常不在規范的資本市場,但在有管制的貨幣市場交易的可轉讓工具,如國庫券、地方政府債券、存單、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等。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條件是:(1)貨幣市場工具被許可在有管制的市場交易;(2)達到第19條(1)h規定的條件,即雖然不在有管制的市場交易,但屬于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發行或擔保的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投資于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貨幣市場工具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

          2.投資于基金單位(第19條(1)e)、第24條、第25條(2))。“新指令”對基金投資于其他基金作了一些修改,如投資于一個基金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20%。投資于非UCITS基金單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30%,且該非UCITS須受嚴格的監管,并為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護。被投資的基金不得有10%以上資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一個基金不得持有另一個基金25%以上份額。

          3.在信用機構存款第19條(1)f)。根據“新指令”,基金可以在信用機構存款,條件是存款可以隨時取回或償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一個基金在同一信用機構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

          4.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第19條(1)g,第21條)。衍生工具的基礎證券包括金融指數、利率、外匯利率以及貨幣。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時,需要受下列限制:對基礎資產的暴露部位不得超過投資限制;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的全球暴露部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暴露部位的計算,將結合基礎證券價值、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變化及清算時間考慮。如果是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則對手需為受審慎監管的機構,品種應每天可以計價,并可隨時以公開的價格作反向交易進行了結;對一個對手的部位不得超過5%(銀行可為10%)。在任何情況下,這些操作均不得偏離其招募說明書確定的投資目標。

          5.指數基金(第22a條)。投資于指數是一種特別的風險分散規則。基金投資于指數(即設立指數基金)的條件是:指數應為監管機關所認可;指數代表了交易分散的證券,有合適的衡量基準;指數應公開;持有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成員國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35%)。

          二、關于更加嚴格的風險防范規則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歐盟投資基金指令一直將風險分散作為核心內容加以規定。通過創新,修改后的“新指令”在擴大了投資范圍的同時,亦同等地加強了對投資者的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維持了5-10-40%的投資比例限制(指數基金除外),并將此規則適用到貨幣市場工具。

          2.引入了累積投資限制規則,即無論是投資于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存款,還是因柜臺衍生工具產生的暴露部位,基金對一個機構的投資、存款、暴露部位之和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的20%。如投資于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35%。而投資于多個這類主體發行的證券,比例可達到100%。

          3.引入了集團的概念。凡屬于同一集團的組成部分,均視作同一機構看待。如持有集團不同組成部分發行的證券,視為持有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

          三、關于擴大基金管理公司業務范圍及其他有關的規定(第5條、5a條)

          “新指令”以較大篇幅對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新的規定。而對托管人的規定則無變化,明顯體現出現代基金管理業中以管理人為中心的趨勢。在增加基金管理人業務范圍的同時,也對其加多了限制,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1.關于擴大業務范圍的規定。除管理UCITS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從事單獨賬戶的資產管理(inaccordancewithmandates,givenbyinvestorsonadiscretionarybasis,client-by-clientbasis)。單獨賬戶可以是個人或者機構的。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提供非核心類業務服務(providenon-coreservices),包括提供投資咨詢以及提供與基金有關的保管及行政管理服務(safekeepingandadministrationinrelationtounitsofcollectiveinvestment

          undertakings)。

          2.關于核準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的條件。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管理需經母國核準。母國根據指令所作出的核準在所有成員國均有效。“新指令”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核準:

          (1)基金管理公司需擁有至少12.5萬歐元的初始資本(hasaninitialcapitalofatleastEUR125000)。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產超過2.5億歐元時,應追加自有資金,其比例為超過2.5億歐元部分的0.02%。初始資本與追加資本之和不需超過1千萬歐元。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本永遠不得低于其13周的固定費用。50%的追加資本要求可以通過由信用機構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解決。

          (2)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主要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足夠的經驗。為此,應將這些人及其繼任人的名字報給監管機關。基金管理業務,至少需有兩個符合此條件的人決定。

          (3)申請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核準時,應附上業務計劃,并提交組織結構圖。

          (4)基金管理公司的總部與注冊地應位于同一成員國。監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如果不核準,應說明理由。

          遇到下述情形,監管機關可以撤回核準:①取得核準12個月不開業,或停業6個月以上;②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不規范手段獲得核準;③不再符合核準條件;④在從事單獨賬戶資產管理時,不再符合“93/6指令”要求:⑤嚴重或持續違反本指令的規定;⑥國內法規定的撤回情形。

          3.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與營運要求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慎監管(prudentialsupervision)由母國監管機關負責。該監管機關應制定審慎監管規則,以使基金管理公司長期遵守。主要內容有:

          (1)基金管理公司應有良好的行政與會計程序,加強對數據處理的控制與保管的安排,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特別包括對員工個人交易、持股的控制制度。

          (2)公司的組織架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公司與客戶、客戶之間、客戶與UCITS之間以及UCITS之間的利益沖突。

          (3)從事獨立賬戶管理時,除非事先得到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資金投入自己管理的基金。

          4.關于授權第三方代為履行職責的規定

          成員國可以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以提高效率為目的,將其一項或多項職責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delegateoneormoreoftheirfunctionstothirdparties)。授權第三方代為履行職責,其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不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委托的方式,使自己變為一個空殼(aletterboxentity)。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履行職責應符合以下條件:

          (1)以適當方式通知監管機關;

          (2)不妨礙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亦不妨礙投資者的最大利益;

          (3)如果委托進行投資管理,受委托人應就資產管理取得了核準或進行了注冊,并受到審慎監管。此外,委托還應符合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制定的資產配量標準;

          (4)如果將投資管理委托給第三國的機構,應保證兩國監管機關有合作;

          (5)任何時候均應有措施有效監控被授權人的活動;

          (6)授權不妨礙授權人對被授權人作出新指令,或為投資人的利益隨時撤回授權;

          (7)被授權人應具備資格并能夠履行所受委托的職責;

          (8)招募說明書應列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的規定。

          5.關于在其他成員國設立分公司及提供服務的規定(第6、6a、6b條)

          成員國應允許經另一成員國依本指令核準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或自由地提供服務。成員國不得就設立分公司及自由提供服務附加要求與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擬在另一成員國設立分公司時,應通知母國監管機關,并提交必要的材料。母國監管機關除非懷疑基金管理公司的組織架構或財務狀況不佳,否則應于收到材料3個月內將材料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母國監管機關如拒絕將材料交東道國監管機關,則應于收到材料兩個月內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權就此向法院。東道國監管機關在收到材料兩個月內,應做好監管準備。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東道國監管機關的通知或兩個月期限屆滿時,即可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在東道國從事業務的規定與設立分公司的規定大致相同。

          6.東道國監管機關對在其他成員國設立而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1)東道國監管機關可以要求所有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報告在東道國的業務情況。為免除責任,東道國監管機關可要求分公司像東道國國內公司一樣報告同樣的業務細節。

          (2)東道國監管機關可要求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料,以測定其是否符合東道國的要求。該要求不得嚴于東道國對國內公司的要求。

          (3)遇有違反東道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東道國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停止。如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停止違法,東道國監管機關應通知母國監管機關。后者應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未能阻止違法行為,或這些措施在東道國不適用,則東道國監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直至停止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境內的業務。這些規定不影響東道國監管機關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懲罰違法行為的權力。

          (4)前述措施必須理由充分,并通知到當事公司。每項措施都可以向該國法院。

          (5)在采取前述措施前,東道國監管機關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預防性措施以保護投資者和其他人的利益,但應通知歐盟委員會及母國監管機關。歐盟委員會在與有關成員國監管機關協商后,可以改變或取消那些措施。母國在撤銷核準時,應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后者應采取適當措施阻止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開展業務,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引入了簡化的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第27條,附錄1表c)

          現在的趨勢是各國監管機關對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高,所披露的信息也越來越多。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專業術語和專業語言,非一般投資者所能理解。美國原證監會主席阿瑟·利維特(ArthorLevett)上任后,按要求應出售股票。他準備購買基金時找來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卻難以讀懂。以他這樣的出身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家都難以理解,一般投資者就可想而知了。故利維特先生在其任期的上世紀90年代大部分時間里,積極推行簡明英語計劃(plainEnglishprogram),提倡以簡明的、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信息披露,如提出使用短句、主動句、易懂的一般詞匯以代替長句、被動句、多重否定句等。關于基金的招募說明書,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簡明信息說明書(additionalstatementofinformation,SAI),將招募說明書的最基本信息放在SAI里披露。

          順應通俗易懂、易于投資者理解與閱讀的趨勢,“新指令”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披露簡化招募說明書(simplifiedprospectus)。簡化招募說明書包括基金的關鍵和重要信息,如投資目標、風險特征、目標投資者、費用情況等,并要求以清楚(clear)、簡潔(concise)、通俗易懂(easilyunderstood)的文字表述。簡化招募說明書包括的主要內容有:(1)對UCITS基礎資料的介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注冊地、名稱、托管人、審計師以及發起人的情況;(2)關于投資的信息,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特征、過往業績、免責條款、目標投資者等;(3)關于稅收和費用的信息;(4)運作流程,如基金買賣程序、基金轉換、分紅等;(5)雜項內容,如監管機關、信息獲取渠道等。“新指令”還在進一步保護投資者、促進跨境銷售、新指令實施的過渡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雖然“新指令”尚未實施,但它在促進歐盟基金業的發展及統一的基金管理市場形成等方面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當然,由于尚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加上在文化、稅收、銷售體系、行政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差異,成員國在實施“指令”時,存在一些差別。在跨境銷售方面,目前還存在許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UCITS在其他成員國的銷售。如在注冊方面,“指令”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進行跨境銷售時應通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關,并提供相應資料。但東道國往往要求提交額外的資料,并要求將資料翻譯成一種或多種語言(如比利時要求翻譯為法語、荷蘭語和法語)。又如在注冊時間方面,“指令”規定為兩個月,實際執行時差別很大,從短的幾天到長的16周(西班牙、意大利)。過長的注冊時間有時迫使基金管理公司放棄注冊。許多國家還要求在東道國指定一個當地代表。此外,在會計準則、廣告規則、登記費用、稅收種類及計算、申報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使“指令”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新指令”實施后,還需要再采取一些措施,包括:制定對“新指令”的統一解釋,并采取更加協調的監管行動;以母國為基礎對跨境銷售進行一貫性的監管;實現對UCITS統一的稅制;取消跨境銷售的行政限制;實現真正的“單一護照”——允許基金管理人從事跨境的基金管理。可以預見,真正統一的歐盟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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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篇4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篇5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篇6

          一、引言

          實體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有效支持,基金作為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東南亞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業近幾十年來發展迅速,對該地區的實體經濟發展起到了有效支持作用。因此,研究東南亞基金的發展無疑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因具有專家理財、分散風險、方便投資等優勢,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證券投資基金不僅給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選擇,還具有穩定和規范本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從1998年開始發展至今,已取得了長足進步,尤其是2013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蘊含了對基金業未來發展的前瞻。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5家,管理資產合計60912.67億元,其中公募基金數量1855只,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42386.35億元。證券投資基金已成為我國機構投資者的主導力量,是我國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然而,學術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到目前為止還存在許多問題。孫黛(2013)指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選擇品種較少、內部控制不足、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劉秉文(2009)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普遍存在羊群效應,基金的羊群效應加劇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許輝、祝立宏(2009)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還未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互動。由此可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尚不成熟,基金產品、投資管理和監管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東南亞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在近30年來發展迅猛,對該地區經濟所起的推動作用日益重要,尤其是作為亞洲地區重要基金管理中心的新加坡。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加坡基金資產管理總值達18180億新元,折合人民幣約85033.3億元①,資金募集來源與投資范圍遍布亞太、歐洲及北美地區,其基金業的發展與管理經驗對于我國基金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陳潔民(1998)指出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有:投資環境的改善、投資者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政府的支持等;吳煒(1999)分析了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新加坡政府針對基金業的新措施,指出新加坡以發展資本市場和基金管理業為主打造亞洲金融中心的構想。不只是新加坡,東盟國家在世界和區域經濟中的地位正得到提升。2015年,東盟國家計劃把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7國的8個證券交易所連接起來,成立一個覆蓋5.2億人口,擁有3000余家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2萬億美元的世界第七大證券交易所,東盟金融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受世人關注,此外東盟國家和我國在社會文化方面具有許多相似之處。因此,研究該國家聯盟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對于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具有很好的參照和借鑒作用。

          在東南亞11個國家中,本文將選取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三國進行重點分析,原因如下:一是總體經濟方面,11國中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三國的經濟形勢較好,總體經濟水平較高。具體數據如表1。

          由表1數據可見:新、馬、泰三國總GDP及人均GDP均排在東盟國家前列。印尼總GDP最高,但其人口最多、國土面積最大,人均GDP表現差強人意;文萊人均GDP較高,但人口及國土面積過小,不適合做對比分析。東盟國家中新加坡率先成為新興工業化國家,馬來西亞、泰國等已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與我國相類似。因此,綜合考慮之下選擇新、馬、泰三國分析較為合適。

          二是資本市場運行方面,總體而言,新、馬、泰三國是東盟中市場經濟運作最好的三個國家,進入福布斯排行榜的企業占東盟上榜總企業數的82%,世界經濟論壇的《2014―2015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馬來西亞排名第20,均高于我國。在證券市場中,三國的股票與債券發行總額占GDP的比重在東盟國家排名靠前,且目前新加坡是亞洲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泰國和馬來西亞也有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基金品種,故新、馬、泰三國代表著東盟地區金融市場運行的最高水平,在基金運作方面均有值得我國學習和探討的方面。三是社會文化方面,東南亞地區是世界華人、華僑最集中和人數最多的地區之一。其中,新加坡的華人占當地人口比例的77%,馬來西亞占23.7%,泰國占11%。可見這三國在社會環境與文化背景方面與我國最為相似,同時我國也對新、馬、泰三國最為熟知,因此研究這三個國家的基金發展現狀對于我國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二、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具有良好的金融市場發展基礎。自1959年新加坡第一只基金――新加坡基金問世以來,基金業發展迅速,不僅基金品種日益豐富,基金的資金募集來源及投資領域也向全球范圍擴大。新加坡實行的是政府主導戰略,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勵政策,以鼓勵國際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境內扎根,推動新加坡向地區性、國際性基金管理中心邁進。新加坡的證券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基金所占份額較大,其中對沖基金發展最為迅猛。新加坡的公募基金被稱為集合投資計劃(CIS),其中最主要是單位信托。表2為2009―2013年新加坡資產管理總值及主要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總值。

          由表2中數據可以看出,新加坡基金業所管理的資產總規模大于我國。近年來新加坡對沖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私募基金所占比例遠大于公募基金,表明其基金管理領域成熟程度遠高于我國,相關的銷售平臺、監管機制以及公民的基金投資意識均處于領先水平。從基金的募集來源與投資方向看,2013年新加坡基金業所募集的資金中約有77%來源于新加坡以外地區,并有67%的資金投資于亞太地區市場;集合投資計劃中約有78%的資金投資于亞太地區證券市場,由此可見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其離岸基金占據了主要市場份額。

          1997年新加坡開始實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CPF Investment Scheme,CPFIS)。在該計劃下,成員可將其普通賬戶及特別賬戶③中超過一定比例的公積金通過購買股票(限于藍籌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資于資本市場,風險與收益均由個人承擔。政府鼓勵成員實現投資組合多樣化并分散風險,總投資額可達普通賬戶及特別賬戶的余額總和,成員還可以將其普通賬戶的全部余額投資于基金產品。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規模為2192.67億新元,普通賬戶與特別賬戶累計結余共1396.32億新元。歷年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中,單位信托基金所占資產配置比例如表3所示。

          近年來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下的單位信托基金一直占據20%左右的份額。截至2012年6月底,實際參加普通賬戶投資計劃的成員為89.6萬人,資金規模為230.72億新元,其中單位信托為40.12億新元;實際參加專門賬戶投資計劃的成員為45.2萬人,資金規模為63.58億新元,其中單位信托為12.01億新元。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增加了單位信托基金的資金供給,提高了本國公民投資于基金的參與度,對促進公民對基金行業的理解、培養基金管理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泰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泰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被稱為共同基金。相較于東南亞的其他國家,泰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起步較早。1975年泰國第一只封閉式共同基金――永盛基金(Sinpinyo Fund)成立,之后30多年來,共同基金市場發展迅速,如今共同基金總數已過千只。泰國的共同基金種類與我國的投資基金比較相似,股票類共同基金和債券類共同基金是整個基金市場的主要品種。表4為2006―2010年泰國共同基金市場的主要數據。

          近幾年泰國共同基金呈波動增長的趨勢。2008年因國內政局不穩定,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機的擴散,使得泰國共同基金出現整體衰退。2010年經濟逐步回暖之后,基金業穩步發展,2012年泰國共同基金的資產凈值為26144.02億泰銖,同比增長25.5%,共同基金價格效應和基金市場的資金凈流入量成為資產凈值增長的主要驅動力,其中債券共同基金是推動市場增長的主要產品。

          國家基金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泰國基金市場上得到迅速發展的一個品種,它是指資本來源于國外,并投資于某一特定國家的跨國信托投資品種。由于當時泰國市場上的證券數量有限,國家基金便成為境外投資者追逐的主要目標。2010年之后泰國投資外國的共同基金(FIF)、長期共同基金(LTF)凈值均大幅增長,成為共同基金市場關注的焦點。

          (三)馬來西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馬來西亞的證券投資基金業起步較晚,直到1985年,馬來西亞才采取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促進其證券市場的發展。1995年,馬來西亞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加快了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吸引外資的步伐,投資基金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

          由表5數據可見,馬來西亞的單位信托基金規模大于泰國,與新加坡和我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但表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此外,馬來西亞信托基金中的一個特殊品種――伊斯蘭基金在次貸危機之后越來越多地受到金融界關注。伊斯蘭基金(Islamic funds)是指遵守伊斯蘭教法所規定的投資原則的基金,只能投資股票,禁止一切與利息和投機相關的投資活動,并且必須去掉收入組合里被伊斯蘭教教法視為“不潔”的成分。伊斯蘭基金結合了社會責任和以信仰為本的道德原則,是金融和信仰的混合物。馬來西亞有60%的人口信仰伊斯蘭教,隨著馬來西亞穆斯林人口以及人均收入的逐年增長,伊斯蘭基金的地位舉足輕重。表6列出了2008―2012年單位信托基金中的伊斯蘭基金數量和凈值。

          從表6可以看出,伊斯蘭基金在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中已占有一定份額,且規模在不斷擴大。盡管伊斯蘭基金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由于伊斯蘭基金遵循嚴苛的運營模式,不能投資金融服務和衍生工具等投機產品,所以在源頭上降低了投資風險,即便是在次貸危機中也保持了良好的收益。在全球加強金融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背景下,全球傳統金融體系與伊斯蘭金融的合作日益加強,伊斯蘭基金也開始逐步擴展市場,尋求國際間的合作。

          三、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一)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總體來看,新加坡國土面積小、人口少,其基金業發展更具有國際化的特點,目前新加坡已與中國香港一同成為亞太地區基金管理投資中心。在資金來源與去向方面,新加坡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即資金大部分來自于海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在管理機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實行政府主導型戰略,為吸引境外資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在優惠政策上力度較大,對非居民交易給予稅收優惠,但對非居民交易賬戶與國內賬戶實行嚴格的分離監管;在基金品種方面,新加坡私募基金份額遙遙領先,遠高于中國香港,而公募基金則占比例較小,對沖基金發展迅速,基金品種不斷創新。新加坡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方面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借鑒:

          1. 優化銷售服務。2014年5月,新加坡單位信托基金網上銷售平臺將客戶購買股票基金所需支付的開端銷售費(initial sales charge)④降低到0.5%,遠低于銀行售賣單位信托基金時3%的銷售費。一方面,網絡銷售平臺本身具有低成本優勢;另一方面,降低申購費也是海外基金業的普遍趨勢。若申購費較高,一些銷售機構或多或少會受傭金影響,向客戶推薦不適合的產品。目前,一些國家例如英國和澳大利亞的基金銷售業已廢除征收申購費,轉而定期征收平臺費(platform fee),以去除投資者和銷售商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臺費的做法也對基金的投資管理形成一種隱性考核,只有對投資表現滿意的客戶才會繼續留在平臺,支付平臺費。此外,在基金購買方式上,新加坡投資產品分銷商 dollarDEX 允許投資者使用信用卡通過該公司網站購買超過 100 種的單位信托,成為新加坡第一家允許客戶以信用卡結算網上交易的基金分銷商。用信用卡購買單位信托,意味著投資者可享有55 天的免息貸款,此舉無疑吸引了更多基金投資者,而我國還不允許用信用卡進行基金投資活動。因此,完善網絡基金銷售平臺、降低收費、提高銷售服務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2. 發展私募基金。近年來新加坡私募投資基金迅速發展,其規模遠超公募基金,使新加坡成為東南亞區域私募基金樞紐,這都歸功于新加坡穩定的政治形勢、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商業體制以及地理優勢。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已超公募基金。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監管、進一步創新私募產品成為接下來的發展重點,而新加坡的發展經驗值得借鑒。新加坡1999年推出了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發牌計劃,BFM是管理面向特定熟練投資者的規模相對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它的運作與私募基金頗為相似,該計劃下只要基金的管理金額、繳付資本、基金經理人的數量及資歷和面向的客戶符合要求,便可獲得牌照進行基金運營。該計劃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審批效率,又從源頭上控制了私募基金的風險,使得新加坡的私募基金先人一步取得高速發展。我國的私募基金剛納入證監會監管范疇,應在信息披露、基金經理及投資者資格、契約規范、公司資本結構等方面做出相應的特殊規定,使私募基金健康穩定發展。另外,在對沖基金的發展上,新加坡早在2001年年底便實行對沖基金零售化,出臺對沖基金指引,規定了對沖基金的投資門檻和發售對象。對沖基金首先需要多樣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投資標的,其次對沖基金風險極高,它的發展必須以成熟的金融市場和強有力的監管為前提。我國現已開始推進發展對沖基金,因此應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出臺對沖基金指引和監管政策,為對沖基金的發展提供基礎和保障。

          3. 中央公積金投資。新加坡實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公積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具體投資運作,特定賬戶余額可由公積金成員自主投資。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對單位信托基金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已躋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其運用市場化的管理模式和專業化的投資理念,在北美、歐洲和東亞等區域進行投資。我國的養老基金、社保基金規模龐大。截止到2012年,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22968億元,現行體制下上述資金只能進行銀行儲蓄和購買國債,機會成本很高,隱性損失巨大。因此,可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管理體制,將具有一定相似屬性的資金,尤其是長期結余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運營,減少管理成本,發揮規模效應。我國目前正在探討養老金入市機制。如果該設想切實可行,巨額的養老金將對我國資本市場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

          (二)泰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泰國的共同基金業規模雖不大,但其業績和制度卻處于世界前列。2013年晨星公司從對24個國家和地區投資共同基金的投資者進行的一項投資經驗調查發現,泰國的投資級別被投資者列為B級,與荷蘭、新加坡和中國臺灣評級持平,并列第3位,高于多個研究對象國家和地區。這主要歸功于泰國實行的有利投資的稅制優惠,如不扣差額稅收、減免長期基金的投資收入所得稅等,這些優惠使得投資者收益增加,據相關財務和稅務規定評估的業績表現處于較好水平。

          我國可以借鑒泰國的稅制優惠政策,考慮降低手續費,提高投資者的收益。在基金營銷方面,我國未來將更多地依靠直接銷售渠道和目前流行的網絡渠道展開營銷,信息公開便更為重要,客戶接觸了解的信息越多,對投資決策就越有幫助,也能促使其嘗試投資多樣化基金產品。基金公司在發行基金時,也必須審時度勢推出易于進行市場營銷和符合客戶要求的產品。

          (三)馬來西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市場成長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推動和放寬管制。與新加坡類似,馬來西亞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國基金機構在吉隆坡建址營業,包括減免稅收、放寬基金所得收益匯出的限制等,馬來西亞政府還允許外國單位信托投資公司持有本國公司的大部分股權,用外資活躍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市場,并且馬來西亞政府同樣在很早便允許公積金會員從公積金賬戶提取款項進行單位信托基金的投資,增加單位信托基金的資金來源。此外,在基金營銷方面,馬來西亞注重對單位信托知識的宣傳和基金促銷人才的培養,并且允許國內外資銀行以分銷商身份促銷單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擴寬促銷渠道。在利用外資促進基金業的發展方面,馬來西亞的政策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中的一大特色產品是伊斯蘭基金。2009年馬來西亞與中國香港簽署《互相合作發展伊斯蘭資本市場及伊斯蘭集體投資計劃的聲明》,將中國香港作為伊斯蘭基金銷售平臺。2014年6月,馬來西亞第四大綜合金融服務集團RHB宣布在中國香港推出首個符合回教教義的主動式管理平衡基金,這是首個跨境銷售的伊斯蘭基金,借助中國香港伊斯蘭基金將有望進一步向亞洲地區延伸。我國擁有約5000萬伊斯蘭人口,伊斯蘭金融的發展潛力更大,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上已出現伊斯蘭基金的身影,我國在今后可以考慮與馬來西亞合作引進伊斯蘭證券投資基金,在恰當時期發展本地伊斯蘭基金市場,徐甜(2011)認為在我國銀監會的推動下,寧夏回族自治區有望在國內率先試水伊斯蘭金融。

          四、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及經驗分析,可歸納提出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幾點有益啟示:

          (一)推進基金產品創新

          基金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基金業的發展壯大取決于資本市場的發展,包括投資標的物的發展、投資者的教育、潛在市場的培育、市場制度的建設和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在我國現階段,金融體制改革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市場尚未成熟、投資者的投資意識不強,加之受投資環境和投資標的物過少的限制,盡管我國基金產品種類較多,但大部分基金產品存在同質化傾向,并未真正起到基金實現多元化投資的作用。與我國相比,新加坡擁有開放的資本市場和發達的金融衍生工具,成為少數允許個人投資對沖基金的地區之一。我國為防范風險,金融衍生工具數量有限,一些杠桿較高的操作被嚴格禁止,資本市場也未完全開放,這均阻礙了基金產品創新的進程。因此,我國還需進一步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市場開放的步伐,加快金融產品改革創新,推進基金產品的創新,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識,發揮基金投資分散風險及穩定市場的作用。

          (二)完善基金業評價體系

          新加坡基金業在亞洲金融危機后曾面臨一個問題――基金市場的投資回報缺乏可比性。由于新加坡的基金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各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運用各自慣例的評價標準,使得整個市場缺乏統一、客觀的評價體系,這便給基金經理人提供了機會,他們可以選擇最有利的衡量標準來提高自己的績效,誤導投資者。我國雖不似新加坡擁有眾多不同國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但也缺乏統一權威的評價體系,各種基金評價機構均有自己不同的評價方法,基金公司在評價和宣傳上也往往采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因此,我國可以考慮建立本國的獨立性基金評價機構,借鑒國外機構的評價方法,制定統一的標準,確保公信力。此外,在評價指標選擇上,還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避免過分看重投資收益率,導致基金管理人為追求高回報而放棄招募說明書所標明的投資風格的現象。最后,還應加強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法律、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最終形成完整有效的外部監督和評價機制。

          (三)創新營銷方式和渠道

          我國基金公司在推出和銷售基金產品時,很大程度上不是以需定產,沒有考慮投資者的認可程度,而是以產定需,下達一定的任務指標,銷售者常推薦不適合的基金產品,投資者大多只能被動或盲目購買產品。要拓寬基金的銷售渠道,就必須加強客戶的偏好研究,對基金客戶進行的研究,需要從不同區域、不同年齡層次、不同收入、不同風險偏好角度出發,瞄準特定的群體推出適合的產品。在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馬來西亞的伊斯蘭基金,推出針對市場需要的特色基金產品。

          我國現階段基金銷售網絡以銀行代銷、券商代銷、基金公司直銷為主體,這三方均建立了各自的營銷體系和客戶網絡,其中商業銀行以其營業網點遍布全國的優勢在基金銷售份額中占絕大部分。為拓寬營銷渠道,政府可以考慮將更多的機構納入基金營銷體系中,例如投資顧問公司、保險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引入競爭;也可以借鑒新加坡經驗,設立專業的區域性基金銷售公司,構建一體化基金網上交易平臺,以降低成本;同時培養基金銷售員和經紀人,在經濟落后地區加大基金知識的普及,發掘潛在市場。

          (四)改善稅收優惠制度

          東南亞三國均運用了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和發展基金業,我國也應借鑒和完善本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使我國稅收政策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還過于籠統,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資收益所得稅上,我國還應該考慮制定更多優惠政策以吸引機構投資者和保護投資者權益,例如對基金凈收益分配不同比例使用不同的稅收優惠,鼓勵基金管理公司多分紅,還可以對養老金、企業年金給予更大的稅收優惠,包括免收營業稅、利息收入所得稅等,鼓勵養老金進入基金投資領域。

          注:

          ①根據2015-1-19 16:29 1SGD=4.6772CNY匯率折算。

          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資產管理活動調查報告》所公示的資產管理總值不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總值,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不動產投資管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所管理的資產總值。

          ③新加坡55歲以下成員中央公積金賬戶分為三個:普通賬戶、保健賬戶和特別賬戶,其中保健賬戶儲蓄主要用于醫療保健,不可進行投資活動。

          ④開端銷售費,國內一般稱為申購費,即購買基金時的費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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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aking Singapore, Thailand and Malaysia as Examples

          Xu Lin Qiu Mengyuan

          篇7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寫作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寫作碩士論文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篇8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基金業風險管理根基不穩

          證券市場市場化發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調,使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處于根基不穩的不利處境。我國現有的基金產品多為股票型基金,投資對象結構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定位一開始即把支持國企改革作為基點的歷史局限,導致證券市場實際上成為了國企籌資解困的重要途徑,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市場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資行為預期極不穩定,助長了市場投機風盛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問題成為長期以來不能很好解決的市場之痛。

          證券市場承載過多的政府意圖、行政意志等非市場化的功能和任務,證券市場“政策市”的色彩揮之不去。證券市場不僅要承接數量龐大的國企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的擴容黑洞,又要面對大量非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這必然助長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加大市場價格的波動頻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的成本和難度。

          投資者普遍缺乏專業素養和監管滯后,眾多不規范投資者和投資行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應,疊加并放大了市場風險,而監督層并未細分市場風險源而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結果是嚴重犧牲了市場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場競爭和活力,造就了市場對政府政策投入的過度依賴與股市長期以來“不牛則熊”極端走勢的市場格局,對于追求長期收益的基金來說不利于有效開展資產風險管理。

          市場交易制度不夠完善,風險管理手段嚴重不足。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品種單一,基金的投資組合品種選擇范圍狹窄,通過構建多元化資產組合分散非系統風險存在困難,而同時指數期貨、無風險套利等規避系統風險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備,基金管理機構既不能根據市場趨勢在做多與做空之間順勢轉化,又不能運用其他金融工具進行風險對沖,這降低了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加劇了股市的波動。

          市場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評價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視了從收益性、風險性和流動性的綜合角度展開評價,使基金出現了單一片面追逐凈值的傾向,從而產生過度投機行為。

          基金業風險監管效能不高

          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生態不佳,監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業運作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和問題,不利于基金管理機構建設有足夠功效和長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不完備,基金在實際運作中存在風險生存的制度漏洞。盡管作為綱領性大法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業已頒布,還缺乏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快速,更需要對基金業的監管動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監督力度。

          相關的投資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沖動下,通過幕后的默契和聯手可以操控單只股票絕大多數的流通籌碼,在短期利益驅使下個別基金投資在個股上過度集中極易誘發流動性風險。

          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實踐中,缺乏獨立、公正和權威的第三方責任審計和問責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著基金的實際控制權,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約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基金契約。

          雖然基金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基本分離,但基金持有人沒有適當和相應的訴訟、追償權利,持有人大會功能形同虛設,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不擁有實質性話語權,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選擇,基金資產托管協議由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簽訂,基金托管人演變成基金管理人的人,這種錯位導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放棄了托管監督和委托管理責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實上的利益趨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優先位置,極易誘發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基金管理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不盡完善,管理費計提辦法弊端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資產運行效率,降低資產風險水平。

          基金業風險管理制度存在風險

          內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風險源,損傷了基金的風險管理制度優勢。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普遍存在“一股獨大”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決策高層和管理高層來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東,其股東背景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傾向,在基金投資者成為弱勢群體和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嚴重軟化情況下,實際上基金管理公司行為的利益考慮當然地將公司股東利益置于最優先地位,偏離了證券投資基金兼顧基金投資者與基金公司股東二元利益平行的設計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由大股東和高管提名選任,薪酬由董事會決定,這種利益關聯格局很難保證其獨立性。

          基金經理權限過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經理甚至將投資建議、評估投資建議、構建投資組合、下達投資指令與執行投資指令等職能集于一身,這種把控制決策和操作失誤風險寄托于對基金經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斷的幼稚做法顯然沒有制度、規則和機制的約束更有效、更先進。

          加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風險管理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過程存在的諸多弊端,必須從制度安排、監管方式、市場結構等若干方面進一步深化改革,增強證券投資基金業加強風險管理的動力和壓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穩健發展。

          構建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進一步推動證券市場市場化改革,營造市場運行新生態,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的市場大環境。認真落實“國九條”,積極實施“全流通”戰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促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改變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狀況,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機構堅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價值判斷以及“穩定持倉、長期投資”的理性投資理念,引導市場投資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的成本和難度。

          從完善市場交易制度、推動滬深股市與國際市場接軌和促進市場走向成熟著眼,在盡快推出我國統一指數基礎上適時推出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交易,一方面通過基金實施套期保值動作和在做多與做空之間順勢轉化,提高基金資產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達到活躍和繁榮市場、降低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的效果,以進一步完善市場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手段,增強應對系統風險的風險管理能力,提高資產風險管理水平。

          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評價要全面結合“新興加轉軌”的不成熟市場非系統風險和系統風險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特征的實際狀況,從單一的收益性考量轉向對收益性、風險性和流動性的綜合評估,評價體系要有利于引導基金重視風險管理和提高風險管理質量,改變單一、片面追求凈值的傾向。

          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

          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合法合規經營,促使基金管理機構構建有足夠功效和長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監管層要抓住《基金法》頒布和實施的有利時機,提高本行業依法經營的自覺性;提高《基金法》在實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加強現場監管和不定期巡訪,對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高效、公正和嚴格處理,硬化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力和嚴肅性。

          從有效提高基金資產流動性出發,防止發生操控市場價格的情況,在監管辦法上要更具體地明確基金投資比例限制,特別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總和不得超過該股流通市值的10%。

          證監會應指定部分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和誠信卓著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業務運營合規性、資產流動性、內控運行狀況的現場稽核,加強第三方責任審計,建立獨立、公正和權威的問責制度,以提高監管效能、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增強合規經營意識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監管層要引導、支持和鼓勵基金單位持有人依法啟動持有人大會機制,切實發揮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制約作用。為了增強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實質話語權,建議對基金持有人適當的訴訟地位和追償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適當降低市場準入門欄,提高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競爭性。若基金在收益、資產流動性上存在限期內不能改變的問題和狀況就必須終止運作,以強化基金管理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

          改變目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標函數。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來源和體現在其運營帶來基金凈值不斷增長中。畢業論文

          完善基金管理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

          消除制度性風險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批時,要關注其股東出資結構狀況,嚴格審核股東誠信記錄等,以均衡股東權利和增加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機構高管層不僅代表股東利益,更要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實現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設計初衷。

          為了確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監察員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公正性,打破獨立董事、監察員與股東、高管層的利益關聯格局,建議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監察員一律由監管層指定有專業水準、誠信良好的相關專業人士擔當司責,以形成良好的風險控制機制。

          針對目前普遍基金經理權限過大問題,從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出發,基金管理機構在制度層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資建議、投資建議評估與構建投資組合、執行投資指令的投資過程關鍵環節做明確的人員區分和操作隔離,也就是說,研發人員采取定性與定量的技術手段,充分尊重統計規律,對價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種進行科學遴選排列,提出具體的投資建議,基金經理要利用現資管理技術對投資建議作出評估和判斷,在征詢意見基礎上依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構建投資組合,并向交易人員下達投資指令,從而建立完備火墻機制以有利于基金強化風險管理。

          參考文獻:

          1.貝政新,陳瑛主編.證券投資通論.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

          2.[美]查爾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風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篇9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 

              國內基金由于發展時間很短,各項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加上證券市場的不完善,以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和國情的特殊性,我國基金風險管理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 

              1.1證券市場的不完善,使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基礎不牢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定位一開始即把支持國企改革作為基點,而并非作為豐富金融市場的一種重要金融工具,導致證券市場實際上成為了國企籌資解困的重要途徑,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市場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必然導致證券市場失靈,不能反映證券的實際價值。而且我國的基金基本都是投資于股票市場,基本為股票基金,后果是投資者無法在理性基礎上正確展開價值判斷,這給基金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帶來困難,加大了基金投資的風險。 

              1.2對基金機構監管不力、法律法規不健全,基金公司運作存在不規范現象①相關的投資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強。比如雖然規定單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②很少召開基金持有人現場大會,缺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演變成了基金管理人的人,這種錯位導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放棄了托管監督和委托管理的責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實上的利益趨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優先位置,極易誘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道德風險。③缺少外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我國基金行業在對基金管理人行為方面的約束機制較少。④基金管理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不盡完善,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動力不足。 

              1.3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治理有缺陷、風險衡量技術不足,形成基金公司的主要風險來源之一①現代風險管理越來越重視定量分析,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來識別、測量、評估和監測風險,從國內基金公司的情況來看定量分析明顯缺乏,從而使得風險管理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有效性都大打折扣,而且風險管理喪失了最重要的可度量性和可預測性。②最高決策層對風險管理認識不足,董事、獨立董事長監事由大股東和高管提名選任,薪酬由董事會決定,這種利益關聯格局很難保證他們的獨立性。③投資基金投資策略不透明,運作規則不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在進行投資過程中完全自主,投資者只是將資產交由基金公司托管,并不了解基金公司的投資策略,因此,其收益完全沒法預測,只能看基金管理人的個人選股能力以及基金公司的管理資產能力。

              2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辦法 

              2.1資產組合法馬克維茨的資產組合模型研究的是投資者應該選擇何種資產作為其投資對象,以及各種資產的投資數量應該占投資總額多大的比重。馬克維茨就通過簡化的數學推導,得出了他著名的資產組合理論模型。其證明了分散化投資組合能夠降低風險。一般,對于有多種證券情況下,由許多種證券投資組合,哪一種最好呢?馬柯維茨的有效投資組合給出了答案,其是指在各種風險水平下能夠提供最大預期收益或在各種預期收益水平下能夠提供最喜愛風險的投資組合,所有有效組合的集合就構成了投資機會的有效邊界,有效組合集合求出效率邊界后,投資者即可根據由其收益——風險偏好程度決定的無差異曲線來選擇自己的最優投資組合。

              2.2風險預警系統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能夠及時預警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類型、大小及對風險防范措施有重要意義。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應能夠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及時識別風險,根據公司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確定公司可接受的風險規模,制定公司風險管理策略,建立風險預警指標,提高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的風險預警主要包括操作風險預警體系、決策風險預警體系、財務風險預警體系和信息風險預警體系。 

              2.3VaR以及壓力測試VaR是一種風險度量方法,它可以預測將在多大的置信水平上遭受最可能的經濟損失,在多長的時間內不會超過多大概率。VaR通常只能測度與市場整體行為相關聯的交易價值的變動,而不能測度不與市場行為相關聯的交易價值風險變化。同時VaR也需要大量的歷史數據,只能計算數量化的風險,所以VaR使用的同時一般配合使用壓力測試,以求更準確的結果。以下為壓力測試方法:①情景分析:使用可能的未來經濟情景來衡量它們對資產組合損益的影響。②歷史模擬:把真實的歷史事件相關數據運用到目前的資產組合上來。所選用的歷史事件可以是發生在一天或者一個更長的時段內的價格波動。③ VaR壓力測試:即對影響VaR的那些參數加以改變,然后考察這些改變使VaR的計算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④系統壓力測試:創建一系列易于理解的情景,用其中的一個或一組來測試資產組合中的主要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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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國證券投資的發展狀況

          經過多年來證券行業的快速發展,我國證券投資逐步壯大和成熟,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運作與監管體系。證券投資已經成為投資者重要的投資渠道和方式。證券投資已經成為投資領域重要的投資力量,已經成為穩定證券市場的生力軍。證券投資所倡導的價值投資理念越來越被市場認同和接受,對投資市場的影響日益擴大。我國證券投資在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創新也十分活躍,投資新品種不斷涌現。在原有證券品種的基礎上,債券基金、指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應運而生。另外,在銷售方式、費用結構等方面,也推出了不少創新舉措。便捷的證券銷售渠道初步建立。

          二、我國證券投資發展的社會環境

          證券投資的發展離不開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大前提。我國證券投資發展的政治環境就是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社會制度變革加速發展,有關投資領域的立法逐步完善,經濟發展態勢良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和穩步提高,為證券投資市場的繁榮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我國證券市場的創新發展大概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那時候的國家經濟還不夠景氣,證券市場的發展也屢屢受阻。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資產證券化已經作為一種相對比較成熟的融資手段登上金融領域的舞臺。我國證券投資市場發展緩慢的原因跟我國經濟發展結構密切相關。創新發展初期,我國經濟處于低俗前進階段,根本沒有太多的資金和精力去做證券投資的事情,更多的精力和自己是用在了發展國家民生事業上,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為主,金融市場發展相對受到忽視。

          伴隨著我國經濟不斷迅速發展,我國的金融市場也逐漸走出陰影,向世界發達國家看齊。政府對于金融市場發展的關注和傾注的心血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實現質的飛躍,但同時也伴隨著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和潛在的風險。如果讓證券投資市場朝著健康的發展方向前進,是金融領域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我國證券投資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一)行業生態環境問題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建設明顯滯后于基金業的發展。目前我國還未建立起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較為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續性, 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較差。

          (二)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證券投資市場的快速發展,在治理結構上暴漏出來許多問題。首先,證券市場在治理結構的設計上不夠科學,往往是應該管理的忽略了,不該管的地方卻大做文章;其次,治理人員執行效率不高,在治理過程中,不能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的消除其帶來的不利影響。結構上的不合理,影響和制約了治理工作應該發揮的作用。

          (三)監管體系的問題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

          四、改善我國證券投資環境的建議

          (一)改善證券市場環境

          證監會應當采取相關措施,改善市場環境,提振市場信心。首先,進一步減免相關稅費。稅費的減免可以減輕證券投資者的費用支出,增加他們對證券投資市場的信心;其次,從制度上鼓勵增持回購。這對于穩定市場情緒,重樹市場信心有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促進作用。再次,嚴打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嚴厲打擊,是對守法證券投資者的負,也是證券投資市場法制化的標志。最后,為了保證證券市場運作資金的充足,應該增加對長期資金注入的鼓勵措施和鼓勵政策。

          (二)完善治理結構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提高公司抗風險能力,保證證券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完善的治理結構能夠為證券公司提供有力的結構保障,通過結構上的優勢,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獲取競爭優勢。證券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有效的內部治理是證券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因而,針對證券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建設進行分析具有現實意義。

          (三)完善監管體系,規范投資運作

          一套成熟的監管體制是實現監管體系建設的前提,只有具備了建立監管體制的思路,才能為完成監管體系建設提供指導和幫助;法律法規建設作為制度保障,可以為監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規范,保證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建設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市場規范運行建設,作為監管體系作用的直接對象,則是為證券市場監管體系提供數據參考;證券監管的制度建設則是實施體系建設的內容建設,是體系建設最終要形成的一套制度方案和具體措施。

          五、結束語

          證券投資環境的改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要想解決我國證券投資環境存在的問題,必須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保證和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有最理想的環境,以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施本植.兩岸投資環境及產業升級發展研究[D].云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

          [2]張一博.投資環境基本理論綜述[J].經濟研究導刊,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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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證券公司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規范后的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已成為繼QFII和保險資金入市后證券理財市場的一支新興力量;并且,不同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還有直接投資活動,這里面有不少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業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資收益直接計入GDP,會高估金融業的GDP。證券公司的理財計劃投資管理活動明顯小于銀行的投資管理活動。觀察表1,可以發現,證券公司理財計劃規模一般只有銀行業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數據來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與2008年的數據。

              (三)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與銀行券商相比,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的歷史比較悠久,數據比較全面。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保險資產可以是自有資金,也可以是來自保險準備金。可以獲取的數據是各類保險機構的投資收益總和。這里的數據是屬于投資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資的管理費(等于投資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資(自己管理)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需要指出,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保險機構的資產,這部分投資收益已經在表格中包含進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業在中國的發展歷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后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托業基本結束混亂不堪的局面,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為信托手續費、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證券投資收入。其中,手續費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額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就是投資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資產包含了基礎產業資產、房地產資產、證券業資產、實業資產等,這些資產有些不是金融資產,是直接作為實業被信托實體持有的,本來應該是分別計入其他產業9。比如信托實體持有房地產并且出租的,就是屬于房地產業;持有基礎設施收費的,就是屬于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或者建筑業。雖然,本文的投資管理中的投資是金融投資或者珍貴物品投資,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資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資也納入估算范圍。因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業核算也是把這些本來屬于其他產業的部分納入金融業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資的層次,讓信托實體投資房地產企業或者基礎設施企業,不直接持有這些資產,符合金融投資特征。這樣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變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規范運作的模式符合國家統計與經濟調控的規范。綜上考慮,本文把這些非金融投資的收益也納入投資管理估算,就是意味著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產全部認為是投資管理的對象。自營投資收益由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證券投資收入組成。根據資料中數據加總計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資的管理費(等于自營投資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資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由于管理信托資產,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續費×75%)。最后,加總信托公司自己投資管理的增加值與他人投資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總和。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目前《證券法》規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證券基金,這是發展最快最受矚目的投資基金。公募基金的數據比較容易獲得,根據《2010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鑒》,可以獲取關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費。

              (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與證券基金相反,股權投資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當前發展最快的一種投資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幾年的數據。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與公司型。信托型股權投資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業中,股權投資是和其他投資形式混合起來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業法》后才出現的企業形式,所以數據更少。管理咨詢收入屬于經營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詢費×75%)。以自有資產從事創業投資所得收入中的股權轉讓收入與股息紅利收入是直接投資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資的管理費(等于投資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資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結果。最后加總數據可得總的增加值。可見,股權投資管理增加值的規模遠遠小于證券投資基金增加值。

              金融業中投資管理增加值的解釋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總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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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放式基金的特點夏其潛在運作風險

          對比封閉式基金而言,開放式基金的最明顯特點在于基金單位無發行限額規定,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高.經營業績好,則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也就舍不斷增強.基金規模也就像滾雪球似的不斷增長.基金管理公司可收取更多的管理壹.基金持有人也可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實現雙方的共贏.也正緣于此.開放式基金的推出能較好地發揮儲蓄——投贅的轉化功能,比較好地解決證券市場資金供給方面的問愿但另一方面,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差.投資運作時不以基金持有人利益量大化為原則,甚至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剮其在廣大投資者問就會喪失贛以生存的基礎——信譽,其所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就可能面臨被不斷贖回、清盤的危險.

          正是出于開放式基金具有可隨時掛基金持有人購買和贖回的特點,使得開放式基金的運作風險要遠大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量主要的風險其過于隨時要應付基金持有人贖回要求的流動性風險。我國股市經過效十年的發展.上市公司巳經超過1100家,通市懂占GDP的比重也達薊5O左右,但我國股市仍是一個新市場.投機性矗,指散被動幅度太是其主要特征.當遇到突發性事件或調控政策出臺時,指散大跌,開放式基金所投資的股票也注定難進厄運.在大多效投資者拋售狂潮的沖擊下.開鼓式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也勢必下降.而基金持有人為了避免所持有的基金單位進一步眨值,也勢必要求盡早盡可能高價地贖回基金單位,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所持有的流動性資產不足以滿足償付基金持有人贖回需求、而又無其他融資逢徑可供選擇的話,勢必撼售手中段票來滿足償付需求,這樣注定會進一步加劇指效的下跌.進而又進一步加尉投資者的恐慌情鰭,從而形成新一輪的惡性循環,更有甚者不捧腺有形成股災、金融危機的可能.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均受到損害因此.在開放式基金推出之際,必須對我國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環境進行客觀分析,并相應的進行一些制度剖新來滿足開放式基金的運作要求.

          二、我國現階段推出開放式基金的制度約束

          從理論上而言.開放式基金的推出是與開放程度較高、規模較大、流動性較強的證券市場系在一起的,證券市場的規模太小、品種單調,而且質量低劣(映乏投資價值).其顯然不適宜投資基金尤其是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結合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環境,在現階段推出開放式基金的制度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與投資基金有關的法律體系還未建立.投資基金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無明確規定。從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制度設計的重要功能在于合理界定權利邊界.只有權利界限清楚,責任才能明確、才能降低制度運行成本.減少外部效應。但目前,投資基金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僅是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來加以界定.并且該《暫行辦法》主要是針對封閉式基金而言的,沒有充分考慮開放式基金的具體特點,這樣.權利和義務界定的不明確、規章制度的前瞻性不強.在實際運作中就會加大制度運行成本,造成額外的效率損失.不利于證券投資基金業的長期規范發展。

          (二)我國現在市場的發育程度較低,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均不利于開放式基金的發展首先從市場規模來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共有上市公司l100多家.流通市值兩萬多億元封閉式基金規模BOO億元左右,在這種狀況下就已經出現基金大規模交叉持股的現象.那么如果再推出總額為200—300億元左右的開放式基金.在可供投資品種有限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問不交叉持股幾乎是不可能的.這樣基金大規模的交叉持股勢必降低所持股票的流動性.在開放式基金遇到基金持有人大規模贖回基金單位時,很易產生流動性危機。其次從市場結構而言。目前我國的投資基金僅能投資于A股和國債.投資品種有限從美國和香港的情況來看.投資品種非常多.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市政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并且其還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尋求投資機會.對比之下.使得事實上我們管理的基金面對的是單一市場風險.如果國內滬、深指數大幅爆趺.勢必給開放式基金帶來相當大的運作壓力(三)有關金融制度設計,主要是融資制度設計方面.存在不利于開放式基金發展的規定。由于開放式基金隨時面粘著基金單位的贖回要求.在出現巨額贖回、基金資產又難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變現的話,就會對jl缶時性流動資金產生一定的需求。對此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由托管銀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貸.該種信貸屬于“過橋貸款”的性質.主要是為了給基金一個調整資產結構的機會。但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卻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l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這些規定的本意是限制基金進行信用交易和超出自身的能力進行投資.主要是針對封閉式基金而言的.但對于在開放式基金的情況下.上述規定卻存在較大的限制。

          (四)金融衍生品方面缺乏開放式基金防范系統性風險的交易工具。開放式基金的發展特別需要有做空機制.而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僅有做多機制。任何一個投資者想參與中國證券市場,必須由最初買人股票開始l而實現最終盈利.也只能由賣出股票結束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屬于新興市場的特點,使得事實上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是很大的.這樣?開放式基金雖能通過投資組合來肪范個股間的非系統性風險.但仍要承擔較高的系統性風險。股指期貨交易的缺乏可以說是開放式基金正常運作的一大瓶頸。

          (五)缺乏合理的基金評級體系和權威的基金評級機掏。目前三大報是以基金凈值來對基金運作能力進行排名的,在這種制度設計下。就會誘使基金管理人采取片面提升凈值的捷徑——對個股進行控盤式操作來提升所管理基金的單位凈值.而不是在風險和收益的結合中,尋找最佳平衡點。運作開放式基金如果沿用舊的封閉式基金的思路,勢必引起開放式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流動性大為降低,易引發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危機。況且,在基金發起設立時,其投資目標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有明確規定的,有的是成長型基金.有的是優化指數型基金.不同投資目標的基金其運作思路肯定會有很大的差異,而如果單一用凈值作為評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的硬性指標的話.明顯帶有不合理性,也易引發基金管理公司間的惡性競爭。另外.從基金評估機構而言.美國基金業的快速發展與基金評圾機構的配套發展也密不可分.當前美國基金評級機構與股票評級機構、債券評級機構一起成為資本市場信用評級的三大支拄.并以嚴格、客觀、公正保持投資人對資本市場的信心,而我國目前卻缺乏此類公正獨立的基金評級機構

          三、推出開放式基金的制度創新工作

          篇13

          一、樣本選取

          本研究選取我國2003年以前上市且有數據可以收集分析的開放式基金作為樣本來源,符合這些條件的共17只。樣本評價期為2003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共198周的數據可供使用。

          在研究中所用到的數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1)開放式基金的周收益率數據從深圳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得到。(2)中信指數收益率和中信國債收益率由中信指數網獲得并整理得到。

          本文的計算和統計軟件用到Excel2003、Eviews3.1和Spss13.0。

          二、無風險收益與市場基準的選擇

          1.無風險收益率的選擇

          由于我國債券市場欠發達、品種少以及規模小等客觀原因,導致國債收益率難以準確反映市場無風險利率的真實情況,所以本文未采用國外通行的國債收益率,而是用同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以52周折算成周收益率作為無風險收益率。而在本論文評定期內2004年10月29日經過了一次利率上調由1.98%上調到2.25%,本文以2004年10月29日位分界點,把評定期分為兩部分,分別以52周折算為周收益率并考慮利息稅的影響后得到:2004年10月29日之前為0.000302;2004年10月29日之后為0.000343。

          2.市場基準的選擇

          由于我國滬深兩市的指數是分開計算的,不能綜合反映滬深兩市股票走勢,因此本文擬采用中信相關指數。作為國內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證券公司,中信證券公司開發的中信系列指數己越來越多地得到境內各類投資機構的認可,目前己有28只基金使用相應的中信系列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有2只基金用其作基金的投資標準。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方法》規定,“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此本文構造了一個中信指數收益率占80%,中信國債指數收益率占20%的加權收益率為基準收益率,即:

          三、研究方法

          國外學者對基金擇時能力和選股能力評價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一般采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為基準和出發點,將投資基金的擇時能力和選股能力明確分離和準確量化,然后進行相關評價和能力分析。在以前的研究基礎上,本文實證部分采用T-M模型和H-M模型。

          1.T-M模型

          1966年,特雷諾(Treynor,J)和瑪澤(Mauzy,K)在《共同基金能否戰勝市場》一文之中第一次創新性的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擇時能力和選股能力提出獨特的研究模型,并進行相應的計量實證分析。這個模型為一個二次回歸模型:

          2.H-M模型

          1981年,亨利克森(Henriksson,R.D.)和莫頓(Merton,R.C)提出了H-M模型。他們將擇時能力定義為:基金經理預測市場收益與無風險收益之間差異大小的能力。然后根據這種差異,將資金有效率的分派于證券市場:具備擇時能力者可以預先調整資金配置,以減少市場收益小于無風險收益時的損失。其模型為:

          四、我國開放式基金選股和擇時能力實證分析

          表1、表2是運用T-M和H-M模型對17只樣本基金選股與擇時能力進行實證分析的結果,現對其結果的分析如下:

          1.對于開放式基金選股能力的結果分析

          三年來在T-M模型下的所有17只基金的F檢驗均顯著(顯著水平0.05),這說明T-M模型從總體上是顯著的。17只基金的α值均為正值,但可以看出只有6只基金(國泰金鷹增長、博時價值增長、大成價值增長、易方達平穩增長、銀華優勢企業、南方穩健增長)通過了顯著水平為0.05的t檢驗,這說明這6只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證券選擇能力,占總樣本的35.3%;另外11只由于沒有通過檢驗,不能判斷其是否具有證券選擇能力。

          從H-M模型來看,雖然全部開放式基金的α系數也都為正數,但在0.05的顯著性水平下,只有4只基金(博時價值增長、易方達平穩增長、銀華優勢企業、南方穩健增長)通過t檢驗,占總樣本23.6%。

          綜上所述,實證結果顯示基金經理具有一定的證券選擇能力,但這種能力并不顯著(具有顯著選股能力的基金不到樣本總數的36%)。

          在T-M模型下的γ值為正值的基金有5只,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均沒有通過t檢驗。因此沒有充分證據表明這5只基金具有擇時能力。另外值為負的基金均未通過t檢驗。

          從H-M模型來看,虛擬項系數為正值的基金有8只,且均未通過顯著水平0.05的t檢驗。所以不能判斷這8只基金具有擇時能力。而對于其他虛擬項系數為負的基金,也均未通過t檢驗。

          綜上所述,T-M模型和H-M模型在基金經理的擇時能力評價上結果基本一致:從總體上看,實證檢驗結果不能說明基金經理具有時機選擇能力,也不能說明基金經理具有明顯的負的時機選擇能力。

          3.兩模型的R2

          在17只基金中,14支基金的R2都超過了0.6(其中有7只基金的R2超過了0.7),說明模型的擬和度較好。但沒有一只基金的R2能超過0.9,說明基金的非系統性風險沒有得到充分的分散。

          五、小結

          本文采用T-M模型和H-M模型對開放式基金的選股和擇時能力進行分析。分析結果顯示:兩個模型的分析結果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兩個模型的分析結果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就選股能力而言,均顯示少數樣本基金具備選股能力。就擇時能力而言,均顯示所有的樣本基金均不具備擇時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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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Modigliani F.L. Risk-adjusted performance[J].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1997,23:45-54.

          [3]Treynor Jack ,Mazuy.Can Mutusl Funds Outguess the Market[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66,44:1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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