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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治理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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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治理論文

          篇1

          1.2責權不對等,建設單位管理困難

          土地治理項目現有的管理模式是由當地農發部門統一組織招定標后,由農發部門指定的監理單位監督在建設單位的實施,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也由農發部門審核下發,建設單位名義上要監督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能否達到要求,符合自己的使用需求,但是建設單位在監督工程實施的過程中沒有任何掣肘施工單位的權利,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意見往往是不予理睬,而工程監理對建設單位的意見往往也是應付了事,六合基地在近幾年的項目實施過程中,雖然積極與主管的農發部門和監理單位溝通,但是管理還是遇到了很多困難,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2對提升土地治理項目管理的思考

          2.1強化項目前期規劃設計,力求規劃設計精細化,減少后期工程變更

          對建設工程而言,初步設計與技施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約為90%,而工程規劃的詳細與否又直接影響工程設計質量及預算水平,因此,規劃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是整個工程造價控制的龍頭,可以使投資控制工作更主動,當發現詳細設計與造價計劃產生差異時,主動采取一些控制方法消除差異,使設計更科學、更經濟,減少實施中的工程變更。作為農科院來講,實施土地治理項目是建設高標準試驗田,滿足科研需要,這就比一般的項目要求規劃得更精細,設計的標準更高。但是土地治理項目規劃設計與施工設計工作量大,時間又往往很緊,農發部門指定的設計單位很難對前期的勘探、論證、規劃、工程設計等工作做深做實,這樣就會導致項目實施后工程的臨時調整、單項工程設計變更及工程量增減等情況的出現,使實際施工與原有規劃設計出現較大的變動,造成項目的資金進度和質量控制都較為被動。基于這個情況,六合基地在項目準備階段提前邀請工程勘探院和設計院來基地進行勘探、規劃和設計,然后交給農發部門指定的設計單位進行二次設計和審核,這樣以來規劃設計相對精細,為以后項目的實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2采取措施,多方面加強工程監理

          目前當地農發系統雖然已經推行監理制,但是按照國家農發辦的規定,目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監理費按照實施監理的土地治理項目單項工程年度財政投資總額的2%內控制使用,低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監理費率,而由于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分散、線長面廣、費率低等特點,導致監理成本高,而監理公司不愿意全面介入農發工程監理,即使接受了任務,也不愿意拿出那么多的精力來做,往往一個區的項目只派駐2名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理,從而導致監理效果大打折扣。基于六合區土地治理項目的監理現狀,基地自2009年實施土地治理項目以來,一方面加強與項目監理的聯系,多次邀請項目監理來基地召開監理例會,加大項目監理的巡視力度,另一方面基地自己聘請了一名監理工程師在基地對項目進行全程監理,加大了現場監理力度,保證了項目工程質量。

          篇2

          加強對土地市場的有力監管

          篇3

              二、地理作品的形式

              中學生地理作品大體上可以分成三類形式,第一類是在野外考察活動的基礎上,經系統總結成書面報告或專題性的小論文、游記,即是將野外的所見、所聞、參照有關資料寫成調查報告,按要求分門別類地描述。第二類是結合本地區有代表性的問題,諸如環保,資源開發等進行專題調查與分析,提出看法或方案的專題性論文,第三類是編寫鄉土地理志。本次指導學生的獲獎作品就是屬于第二類。

              三、如何輔導學生撰寫地理小論文或其他小作品——寫好作品的注意事項

              1、對掌握的各種資料及時整理,認真分析。一次地理野外考察活動內容害死相當豐富的,考察活動結束戶歐教師要輔導學生及時整理所收集的材料進行認真地分析。對地理標本進行整修,分類,制作卡片,對野外拍攝地典型地質構造、植物外貌以及風景照3片進行沖洗放大,并加上文字注釋,對素描和野外填圖加以精繪。最后整理收集來地文字,數據資料以備寫作時用。

              2、積極欺負,充分討論。為使作品不是照抄材料或生搬教師所講地內容,而是有自己地見解,教師要積極啟發學習思考問題和發現問題,開好討論會,會上首先應由教師提出問題讓學生討論分析解答,即使是學生自己不能解答問題,教師也不要急于講解,要讓他們想想在提高求知地欲望后,教師再講,甚至還可作“拋磚引玉”或啟發式問題、讓學生圍繞某一中心提出更多地問題,啟發思考應是寫出有創造性地調查報告或論文地關鍵,而討論也會促進學生思考地力度。

          篇4

          一、麴氏高昌王國的葡萄園土地分配方式及所有制形態

          從吐魯番出土的文書資料來看,麴氏高昌王國時期,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管理是十分重視的,官府經常對葡萄園土地進行踏勘、統計、檢查。葡萄園土地作為麴氏高昌王國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但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表現為:是官府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

          據一些學者研究,麴氏高昌王國的田地因質量不同而被分成常田、部田、潢田、厚田、薄田等,葡萄園土地所占的是常田中的好田。官府按一定方式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一般人受田數額較小,大約在60步至3畝60步之間,極個別也有多者⑶。

          吐魯番出土文書反映出高昌王國對葡萄園土地有兩種分配方式:

          (一)、以現實葡萄園自然面積為基礎,把每一塊葡萄園按具有不同畝數的地段,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的麴氏高昌王國時期《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這一情形。

          該文書云:“〔前缺〕……步得……保一畝六十步,苻養……武一畝六十步,張阿富……一畝卅步,翟祐相……賈車蜜一畝六十步,……畝六……宕廿九畝半九十步,得酒一……半。宗……二畝六十步,安保真一半,……畝半九十……酒百八十九斛三斗七升半。……寧馮保愿二,郭阿芻鳥一一畝六十步,一畝六……酒廿六斛二斗半。……阿獪二畝,袁保祐一畝六十步,鄭半畝,……酒十斛”⑷。

          從此件文書我們不難看出,把若干人分成若干組來統計他們的得酒量,這必定以某種事實為依據,其依據必定建立在同一組人在同一大的自然葡萄園內都分得自己的一份。此種情況,阿斯塔那99號墓出土文書《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更直接反映了這一點。

          該文書云:“高長史下蒲桃(葡萄):高長史陸拾步,畦海幢壹畝半究(九)拾步,曹延海貳畝陸拾步,汜善祐貳畝半陸拾步,車相祐貳畝陸拾步,麴悅子妻貳畝陸拾步,合蒲桃(葡萄)拾壹畝究拾陸步。高相伯下蒲桃(葡萄):高相伯貳畝,田明懷壹畝陸拾步,令狐顯士壹畝半陸拾步,索(畝)究拾步,合蒲桃柒畝究拾步。將馬養保下葡萄:馬養保壹畝陸拾步,孟貞海壹畝半叁拾陸步,合蒲桃貳畝半究拾陸步。常侍平仲下葡萄:常侍平仲貳畝究拾捌步,劉明達肆拾步,張憙兒貳畝(后缺)”⑸。

          在這里,首先需要指出《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是一件官方文書。這件文書的內容是傳令高長史、高相伯等人“下葡萄”。“勘合”一詞在這里,不能理解為是“丈量、合計高長史、高相伯等人的葡萄園畝數”。所謂“勘合”,就是一件文書加蓋印信后分為兩半,當事者雙方各執一半,查驗騎縫半印,作為憑證。文書整理者之所以斷定此件文書為“勘合”件,首先是從此件文書的行文格式和內容上做出判斷的。再一個就是從同一墓葬出土的其它文書如:《高昌延壽某年勘合行馬表啟》(一)、(二)、(三)、(五)、(七)、(八)等文書紙邊或粘接縫背部押署有:“保、信、慶、歡、政”等字⑹。《高昌侍郎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接縫背部押署有“方竣”二字⑺。這些文書都是“勘合”件之情形作出判斷。

          孫振玉先生在研究麴氏高昌王國葡萄園土地的所有制形態及其分配方式時,曾援引《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來說明當時“有若干人共同分了某一葡萄園并且接受共同的約束和管理,”或者“一些人恰好獨自分到一塊葡萄園,而后又與鄰近葡萄園的人結合在一起接受某種共同的管理和約束,尤其是在交納租酒和田地管理方面。”他指出在《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這件文書中,“不僅把若干人置于一人名下統計其葡萄畝數,而且明確寫明置于那人之‘下’”⑻。對于孫先生對此文書中“下”字的理解,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此文書中“高長史下葡萄”、“高相伯下葡萄”、“馬養保下葡萄”、“平仲下葡萄”等句中的“下”字,是一個動詞。應作為“采摘”理解。習慣上在我國北方許多地方,現在民間仍稱“摘棗、摘柿、摘葡萄”為“下棗、下柿、下葡萄”,把“卸貨”叫作“下貨”。在這里“下”置于人名之后,物名之前,只能作為動詞來使用。“下”在這里有降落的意思。但這是由于人的作用葡萄才降落了下來,而不是人下面有葡萄。所以說,“下”字在此不是作為“方位詞”來使用的。此文書中反映的情況是:高長史與畦海幢等五人的葡萄園在一起或鄰近,官府下令(通知)由他采摘包括他自己在內的六戶的葡萄園的葡萄。文書中所云高相伯、馬養保、平仲等人情況也如此。這說明:有若干人共同分得了某一葡萄園,或某人的葡萄園與某幾個人的葡萄園鄰近。由某人采摘某幾人葡萄園內的葡萄,并不等于某幾人和他們的葡萄園就接受某一人的約束和管理。

          (二)、把適合種植葡萄的好田作為葡萄園分給一些具備條件的人經營。所謂好田,就是文書中所見的常田。阿斯塔那326號墓出土的《高昌污子從麴鼠兒邊夏田、鼠兒從污子邊舉粟合劵》文書對此有所反映。

          該文書云:“兒邊夏中渠常田一畝半,畝交與夏價銀錢拾陸文,田要逕(經)壹年。貲租佰役,悉不知;若渠破水讁,麴郎悉不知。夏田價,仰污子為鼠兒償租酒肆斛伍兜。酒多少,麴悉不知,仰污了。二主合同,即共立劵。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罰二入不悔者(后略)”⑼。

          大家知道,常田在麴氏高昌王國時期的文書里,是標志土地質量上乘的名詞。它不僅可以種植葡萄、蔬菜,而且還可以種植各種糧食作物和其它經濟作物,不像葡萄園、菜園土地那么用途專一。從這件文書我們可以看到,污子從麴鼠兒那里夏取常田一畝半,并按照每畝夏價銀拾陸文交與麴鼠兒了,但后面為什么又講“夏田價,仰污子為鼠兒償租酒肆斛伍兜”呢?很清楚,麴鼠兒這塊常田是官府分給他作為葡萄園土地來經營的,否則,不會要污子為他“償租酒肆斛伍兜”。

          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還表現在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控制方面,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官府干預民間葡萄園土地買賣和調整或再分配園主葡萄園的紀錄。阿斯塔那152號墓出土有兩件民間買賣葡萄園時向官府的書面呈請。

          其一、《呂阿子求買桑葡萄園辭》,該文書云:

          延昌六年丙戌八日,呂阿辭:子以人微產甚少,見康有桑蒲桃(葡萄)一園,求買取,伏愿殿下照茲所請,謹辭。

          中兵參軍張智壽傳

          令聽買取⑽。

          其二、《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該文書云:

          延昌卅四年甲寅歲六月三日,呂浮圖辭:圖家乏,觕用不周,於樊渠有蒲桃(葡萄)一園,逕(經)理不,見(現)買得蒲桃(葡萄)利,惟下悕乞貿取,以存聽許,謹辭。

          通令史麴儒

          令聽貿⑾

          由此可見,民間買賣葡萄園土地是要經過官府批準的,否則,官府有權進行干預。

          另外,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還表現在調整或再分配園主葡萄園土地、或免除園主服役等方面。阿斯塔那99號墓出土的《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云:

          “(前缺)……田二畝半役,永為業。侍郎焦朗傳:張武儁寺主尼顯法田地隗略渠桃一畝半役聽斷除;次傳張羊皮田地劉居渠斷除桃一園,承一畝半六十步役,給與張武儁寺主顯法永為業。……次依卷(劵)聽張令子買張永守永安么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為業。……(后略)”⑿。

          從上述情況來看,。官府無論是對莊園主,還是對寺院主尼,或一般平民所種植的葡萄園土地,皆有權其進行調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當然,官府的所作所為也是在國家法律約束下進行的。雖然文書中沒留下這樣的條文,但從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占有權方面可以反襯出這一點。這就是說,土地的國有權不可侵犯,官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葡萄園土地作為麴氏高昌王國的主要生產資料,其最終所有權必須牢牢掌握在國家或官府手中。但在實際占有和使用方面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吐魯番出土文書反映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官府將葡萄園作為永業田授予園主,園主有權將它傳給子孫,或遺贈他人。

          (二)、葡萄園土地經呈請官府批準后可以買賣。

          (三)、園主對自己所占有的葡萄園土地,有權出租。

          對于后兩種情況我們在前面已經論及。第一種情況,前見《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此文書所記除官府將劉居渠葡萄地一園作為永業田調整給顯法外,還有“聽張令子買張永守永安么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為業”語。雖然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尚未見到園主將葡萄園土地作為祖業傳給子孫的記載,但阿斯塔那10號墓出土的《高昌延壽四年參軍汜顯祐遺言文書》卻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該文書云:“延壽四年丁亥歲,閏四月八日,參軍顯祐身平生在時作夷(遺)言文書,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園與夷(姨)母。……阿夷(姨)得蒲桃(葡萄)一園,生死盡自得用”⒀。由此判斷:既然園主在死后可以將葡萄園作為遺產轉贈給他人,其傳給諸子孫的情況就完全有可能存在了。

          二、麴氏高昌王國的“租酒”管理與“歲后入酒”時間辯

          前面我們指出,葡萄園土地作為麴氏高昌王國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但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體現還是國家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涉及到租酒方面的文書很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的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的《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⒁,和阿斯塔納24號墓出土的《高昌條列得后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⒂。下面我們就通過對這兩件文書探討來分析一下麴氏高昌王國的租酒管理與入酒時間。

          《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以下簡稱《租酒帳》),殘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計文字43行,每行皆殘損,內容涉及葡萄園種植數與租酒數76戶。現將其校正后抄錄如下:

          (一)(前缺)

          1、……畝,無租。

          2、張武順桃貳畝陸……

          3、……畝,租了。

          4、法貞師桃叁畝陸拾步,儲酒伍斛,……貳斛。

          5、康寺僧幼桃半畝,租了。

          6、康安得桃陸拾步,……

          7、……桃半畝,無租。

          8、索祐相桃陸拾步,租了。

          9、康崇相桃貳……儲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

          10、康眾憙桃壹畝……酒貳斛。

          (后缺)60TAM320:01/8

          (二)(前缺)

          11、……拾步,租……

          12、……斛。

          13、任阿悅……

          14、……伍斛,得酒兩姓……

          15、……伍斛。

          16、出提勤寺桃壹……

          17、……畝半,儲酒肆斛,有酒捌……

          18、……斛。

          19、焦慶伯桃半畝,租了。

          20、王……租了。

          21、史寺……叁畝半陸拾步,儲酒伍斛……捌斛。

          22、解特……畝陸拾步,有酒陸斛。

          23、王阇……壹陸拾步,有酒陸斛。

          24、……桃壹(畝)陸拾步,租了。

          25、……桃壹(畝),租了。

          26、蘇子悅桃……租。

          27、焦文崇桃壹畝,租了。

          28、……桃貳畝半陸拾步,租了。

          29、桃壹畝陸拾步,有酒叁……

          30、慶則桃貳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兩姓有貳拾陸斛。

          31、將崇……半畝陸拾步,有酒伍斛。

          32、崇師桃半畝玖拾步,租了。

          33、王……壹畝半,有酒伍斛。

          34、宋留兒桃壹畝半,租了。

          35、白赤頭桃壹畝半,有……

          36、……桃貳畝,儲酒捌斛,得酒兩姓有叁拾斛。

          37、康歡……

          38、……桃壹畝陸拾步,無租。

          39、韓延……

          (后缺)60TAM320:01/1

          (三)(前缺)

          40、……酒陸姓有捌拾斛。

          41、王子相桃壹畝半,租了。

          42、龍……步,得酒陸斛。

          43、索寺德嵩桃貳畝,儲酒捌斛,得酒壹姓……

          44、……寺桃壹畝半,儲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伍拾斛。

          45、張仲祐桃壹……步,無租。

          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

          47、顯真師桃壹畝半陸拾……壹姓有拾伍斛。

          48、袁保祐桃貳……無租。

          49、麴寺尼愿崇桃貳畝,得酒……拾肆斛。

          50、將泉慶桃壹畝,得酒……

          51、阿獪桃貳畝,無租。

          52、張延嵩桃……拾步,無租。

          53、張愿伯桃壹畝半……

          54、……歡桃壹畝,租了。

          55、汜延受桃……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貳斛。

          56、……桃壹畝半,得酒伍斛。

          57、……租。

          58、王祐兒桃……酒壹姓有拾肆斛。

          59、辛阿元……

          60、……延伯桃……柒斛。

          61、白寺真凈桃壹畝陸……

          62、……寺桃貳畝陸拾步,(得)酒柒……

          63、……寺桃貳畝半陸拾(步),儲……

          64、……酒兩姓得貳拾……

          65、……善愿無桃,得酒……

          66、……奴子貳……

          67、……僧保桃……

          (后缺)60TAM320:01/2

          (四)(前缺)

          68、……人撫軍寺桃伍畝六拾步,儲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貳……

          69、……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

          70、史伯悅桃壹畝陸拾步,無租。

          71、呂馬……

          72、……租了。

          73、主簿尸羅桃壹畝半,得酒肆斛伍兜。

          74、張法兒桃壹畝半……

          75、……相嵩桃壹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壹姓半……

          76、隆敘桃叁畝,無租。

          (后殘)60TAM320:01/3

          《租酒帳》這件看似尋常的文書,其中一些簡單的字、詞卻給一些學者帶來了不小的困惑,盡管有人為擺脫這種困惑已作了有益的嘗試,但最終結果仍不能令人信服。筆者認為:要讀懂這件文書,首先要對《租酒帳》中所列以下幾類句子中的有關字、詞作出解釋。

          1、《租酒帳》1、7、38、45、48、51、52、70、76條類似“某人桃×畝,無租。”或“某人桃×畝×(××步),無租。”中的“無租”作何解釋。

          2、《租酒帳》5、8、19、24、25、27、28、32、34、41、54條類似“某人桃×畝,租了”。或“某人桃×畝×(××步),租了。”中的“租了”作何解釋。

          3、《租酒帳》17、22、23、29、31、33條類似“某人桃×畝××,有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作何解釋。

          ⒃4、《租酒帳》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中的“儲酒”、“無酒”作何解釋。

          5、《租酒帳》65“……善愿無桃、得酒……”和67“……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中的“無桃、得酒”作何解釋。

          6、《租酒帳》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條類似“某人桃×畝×(××步),儲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儲酒”、“得酒”、“姓”、“有”作何解釋。

          如果對上述幾類句子中的有關字、詞不能夠作出合理解釋,那么就不能讀通《租酒帳》全文,或者說就沒有讀懂《租酒帳》全文,也就很難弄清《租酒帳》中所涉及到的問題。吳震先生指出:“儲酒當指原貯酒,得酒指新釀得酒,有酒則指現實存有酒數。‘無租’是因故蠲除,‘租了’謂租已納訖。有桃(葡萄園)無酒,或因園是新辟尚未收獲;無桃卻有酒者,或是自己無葡萄園(非園主)但從他人夏來者”⒃。筆者不同意吳震先生的觀點。

          1、《租酒帳》1、7、38、45、48、51、52、70、76中的“無租”應釋為“無人租種”,或釋為“無人經營”。在這里“無”指“無人”,“租”指“租種”或“經營”。據此,《租酒帳》51的“阿獪桃貳畝,無租”。可直譯為:“阿獪葡萄貳畝,無人經營”。或譯為:“阿獪原來的貳畝葡萄地,現在無人租種。”其它諸條類同。吳震先生認為“無租”是“因故蠲除”的說法欠妥。至于說為什么“阿獪原來的貳畝葡萄地,現在無人租種。”或是阿獪租期已到,不再續租,或官府尚未授與他人租種,或者是因自然因素導致阿獪無法經營,比如旱災、水災、風沙災害,葡萄園已毀等。

          2、《租酒帳》5、8、19、24、25、27、28、32、34、41、54中的“租了”,應釋為“他人租種了”。在這里,“租”為動詞,“租”仍指“租種”。“了”為助詞,表示“租種”過程已經完成。誰租種了,肯定是他人。據此,《租酒帳》8“索祐相桃陸拾步、租了。”和19“焦慶伯桃半畝,租了。”可譯為:“索祐相葡萄地陸拾步,他人租種了”。和“焦慶伯葡萄地半畝,他人租種了。”其它諸條類同。吳震先生把“租了”解釋為“租已納訖”似可商榷。

          3、《租酒帳》17、22、23、29、31、33中的“有酒”,其本義應為“有租酒”。但是,如果我們拿《租酒帳》中“某人桃×畝×,得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得酒××斛”來與“某人桃×畝×,有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有酒××斛”比較的話。就會發現,“得酒”是必須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緩交之酒。這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官府在核定“租酒”任務時是根據葡萄園當年的實際經營情況來確定的。據此,《租酒帳》33“王……壹畝半,有酒伍斛”,可譯為“王某人壹畝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諸條類同。

          4、《租酒帳》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中的“儲酒”當指毛保謙上年(或上次,或歷年累計)所交租酒帳面結余的酒。“儲”在這里作“貯存”,引伸為“結余”解釋較為合理。否則,為什么毛保謙貳畝半葡萄沒有租酒任務。“無酒”即“此次沒有租酒任務”。為什么。因為上年(或上次,或歷年累計)所交租酒的余額正好與此次“得酒”數相抵持平,故為“無酒”。此類情況,《租酒帳》中僅見一例。吳震先生把“有桃(葡萄園)無酒”,解釋為“或因園是新辟尚未收獲。”這恐怕不夠全面。假若尚有“有桃,無酒”情況存在,當是官府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具體對某一葡萄園勘驗后所作減免決定的體現。它不僅僅是“因園是新辟尚未收獲”,還可能包含其它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比如旱災、水災、風災、蟲災、等其它災害對葡萄造成的減產或其他人為因素等。

          5、《租酒帳》65“……善愿無桃,得酒……”和69“……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中的“無桃”,即“沒有葡萄”。“得酒”即為“必須上交之酒”,“得”在這里作“必須”解。為什么“善愿無桃”還必須上交租酒呢?這與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正好形成顯明對比。這說明一個什么問題呢?說明某人無桃,但累計欠帳,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現了“無桃,得酒”的局面。孫振玉先生認為“得酒”的“得”字,在這里“基本上取其原意”即“得到”,是“接收、獲得意,而無其它引伸和變化。”并以《租酒帳》64“……酒兩姓得貳拾……”為例,來說明“得”字“在使用上、其搭配、其位置是靈活的。”⒄筆者認為:《租酒帳》64條中的“得”字仍應作“必須”解釋,通俗一點,“得”在這里還可以解釋為“必須要”或“需要”,而不能解釋為“得到”。因為“姓”為容器,非指人(對“姓”字筆者曾有專文詳細考證)⒅)。

          6、《租酒帳》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中的“儲酒”,當與46中的“儲酒”意思相同,即“儲”當作“貯存”,引伸為“結余”。“得酒”當與65條中的“得酒”意思一樣。“得”在這里也作“必須”解,還可以引伸為“還需要”。“姓”為容器,“姓”是“罌”或“翁”的一個通假字。吳震先生取“有”字本義,把“有”作有無之“有”解釋,不夠準確。筆者認為:“有”字在這里可以引伸為“拆合或合計”之意。據此,《租酒帳》30“某人桃貳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兩姓有貳拾陸斛。”可譯為:“某人有葡萄園貳畝半,結余租酒伍斛,必須(或還需要)再交租酒兩姓計貳拾陸斛。”其它諸條類同。

          通過對《租酒帳》不同類型例句中相關字、詞的解釋及全句的解讀,使我們初步認識到,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國時期官府對新老葡萄園主收交租酒時的“年終決算表”。同時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國官府對葡萄種植業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體政策與做法。比如“經營自由”,租期滿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間也可以轉租。收成好了,可以“儲酒”轉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緩至下年再交,遇災逢難租酒還可以減免。這在《租酒帳》中都能隱隱約約地反映出來。

          關于官府是如何確定每個葡萄園經營戶當年的得酒量的,這在《租酒帳》中也有所反映。吳震先生對《租酒帳》第三段第44條“(某)寺桃壹畝半,儲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拾伍斛。”和第四段第68條“……人撫軍寺桃伍畝陸拾步,儲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貳斛。”兩例,平均每畝葡萄的得酒量進行過檢驗,根據他的測算:

          44、12升×50÷1.5=400升

          68、12升×142÷5.25=324.6升(31)

          但是,他的檢驗方法是錯誤的,筆者認為,以1斛為12升計,每"姓"容酒斛數一樣,44、68兩例的平均每畝葡萄的得酒量應該是12升×(上年儲酒量+當年得酒實際總量)÷畝數,這才是該例當年平均每畝葡萄的應得酒量。即:

          44、12升×(15+50)÷1.5=520升

          68、12升×(30+142)÷5.25=393.1升

          因為44、68兩例中的儲酒量+得酒實際總量,才是當年官府下達給葡萄園主的租酒任務(應得酒量)。如果沒有"儲酒"帳面結余,他們的"得酒量"將會大于50斛和142斛。為什么這兩例每畝葡萄的得酒量不一樣呢?這恐怕有一個土地的質量問題,或許一個是新園,一個是老園。還可能存在其它情況。比如遭受風災、蟲災。阿斯塔那62號墓出土的屬北涼時期的《翟疆辭為共治葡萄園事(一)》文書中,就有“今年風蟲,葡萄三分枯花”⒆的記錄。由此可見,官府對葡萄經營戶所下達的每年的租酒任務是要經過實際踏勘或調查后才作出的。

          《高昌條列得后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以下簡稱《入酒數奏行文書》),現存三殘段,共12行。這是一件涉及官府征收租酒時間的文書。

          所謂“入酒”,即葡萄園經營戶按官府規定向官府交納的租酒。《入酒數奏行文書》第一行有“歲后入酒”一詞,吳震先生據此認為:“此是后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據葡萄園”⒇。孫振玉先生也有同感,并在《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一文中對吳先生的說法進一步進行了論證。孫先生援引下列文書為證:

          1、《高昌延壽二年正月張喜兒入租酒條記》:“昌甲申歲租酒,肯……麴延陀、侍郎歡隆、謝遇、海祐……汜歡伯、延壽年乙酉歲正……喜兒入”(21)。

          2、《高昌延壽十三年正月趙寺法嵩入乙未歲僧租酒條記》:“高昌乙未歲僧祖(租)究(酒)下,趙寺法嵩叁斛貳斗,軍鞏延岳、張慶俊、郭樂子、翟懷愿、汜延……歲正月廿六日入”(22)。

          3、《高昌延壽十三年十二月趙寺法嵩入當年僧租酒條記》:“高昌丙申歲僧租住下趙寺法嵩叁斛貳斗,參軍張、歡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23)。

          4、《高昌延壽十二至十五年康保謙入驛馬粟及諸色錢麥條記》:“〔前略〕乙未歲租酒銀錢貳文,丁酉歲正月四日康保謙入、唐伯相記〔后略〕”(24)。

          5、《高昌條列得后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歲后入酒額:虎牙天護、司空……”

          他指出:“第一、在這五件文書中有三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寫有‘后入酒’的文書開頭是‘……歲后入酒’;第四、在十二月所入之酒為當年應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則是前一年或前二年應入之酒;第五、作為租酒而入的有酒也有銀錢。”依據這五點,他認為:“第一、五件文書有三件寫明入酒時間是正月似不應簡單地視為一種巧合。第二、‘……歲后入酒’是指××年后入酒而非某某人后入酒。第三、再參照確實有十二月入酒一說,可否確定這次后入酒時間為十二月。而第三件文書中十二月所入之酒為‘后入酒’。這樣,結論就明顯了:麴氏高昌王國所規定的入酒時間一年分為兩次,每年正月和十二月;正月為前(或先)入酒,十二月為‘后入酒’”(25)。

          筆者不同意孫先生對“歲后入酒”一詞的解釋。事實上人們在入酒的時間觀念上并沒有把一年排出前后。而是吳先生和孫先生強行把“后入酒”從“歲后入酒”一詞中剔離了出去。關于“歲后入酒”的真正含義,關鍵是如何確認“歲后”這一概念。“歲后”,根據筆者對其字面的理解,“歲”即為“年”。“歲后”即“年后”。但“年后”的“年”,在這里是指“過年”的年。“年”即春節。“年前”指春節前。“年后”也就是指剛剛過了春節之后。春節為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現在,我國許多地方都把春節前稱“年前”,把過了春節稱“年后”。“年后”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

          由此看來,孫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書”中,就不是三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在某年的正月,而是有四件文書都表明入酒時間在某年正月。雖然《高昌延壽十三年十二月趙寺法嵩入當年僧租酒條記》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樣,但根本不足以說明麴氏王國在征收租酒的時間安排上有前、后兩次之分。事實上,孫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書”中沒有一件記有“先入酒”或“后入酒”。多數記的是正月入酒。盡管有一件記的是十二月入酒,但每年的十二月與下年的正月又是鄰月。比較客觀的推斷:麴氏高昌王國所規定的入酒時間當在“年終歲后”之際,即當年的十二月和來年的正月。

          注釋:

          ⑴《新疆各族歷史文化辭典》“高昌”條,中華書局,1996年版,340頁。

          ⑵見《隋書·西域傳》,中華書局,1973年,第1846~1847。

          ⑶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月版,230頁。

          ⑷《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頁,圖、文。

          ⑸《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2頁,圖、文。

          ⑹《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35-439頁,圖、文。

          ⑺《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頁,圖、文。

          ⑻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月版,232頁。

          ⑼《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51頁,圖、文。

          ⑽《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0頁,圖、文。

          ⑾《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2頁,圖、文。

          ⑿《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頁,圖、文。

          ⒀《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04頁,圖、文。

          ⒁《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頁,圖、文。

          ⒂《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68~169頁,圖、文。

          ⒃吳震:《麴氏高昌國土地形態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⒄參見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版218—239頁

          ⒅衛斯:《關于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

          ⒆《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51頁,圖、文。

          ⒇吳震:《麴氏高昌王國土地形態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21)《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24頁,圖、文。

          (22)《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頁,圖、文。

          篇5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

          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系列的農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包括取消城鄉統籌、農民的各種集資收費、農民的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調整農業特產稅,就是要減輕農民負擔,積極促進農民增收。那么怎樣做到減和增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我國鄉村一級的運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農業稅相關的各種地方附加,現在這些沒有了,那他們的收入從何而來,或者說會不會產生新的隱性的債務問題?他們會不會因為土地承包金法律沒有作規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問題上導致農民新的隱性的債務的產生。另外一方面,黨和國家改革措施是要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土地承包金的確立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這點前文已有分析。而當不種田的農民下決心把承包地流轉出去去從事其他工作時,他不僅在土地流轉中獲得收益,而且在從事其他工作中還能增收,當然土地經營者也可以更好地進行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因此可以說,在法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實際上,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在長達30年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應當用于調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等。這也就是說發包方若沒有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將無法調整土地,在承包期內新加入的成員(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在那些切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之間,也會因為自身情況的差異及各種原因而獲得數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近些年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糾紛時有發生,甚至演化為嚴重的社會后果,這是當前我國農村不穩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實際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將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農民的集體福利、公益事業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棄、少包或無地可包土地的農民可以從中受益,使因婚姻關系變動客觀上在新的承包期到來前無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而發生的糾紛,又增強集體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密切相關。

          有助于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加快推進農村道路、飲水、電網、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增加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投入。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財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財政轉變,財政投入已經涉及到了農村的各個領域,但我們應清楚由于農村地域的廣闊、人口的眾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的問題主要還要靠自己,單靠國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經費何來?有人主張采取“一事一議”,筆者認為此法其結果只能是耗時、費力、無果無錢、無事能成,從長遠和農村實際考慮主要還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權而收取土地承包金,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篇6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公共利益”具有動態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篇7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現狀及引發的問題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的現狀及特點

          我國“空心村、超標準占地現象較為普遍。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在全國0.16億公頃村莊建設用地中大約有10%一15%的土地被閑置¨。農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人口從農村遷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務工、農轉非、子女求學定居城市。據統計,從農村到城鎮因人口遷移而增加的城鎮人口占城鎮人口增長量的3O%以上;第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一些村民紛紛從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選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現象;第三,相關配套措施改革滯后,大量農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處理,例如土地置換、騰退制度不健全。

          現在我國空置宅基地的特點是:一是出現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交通不便,沒有形成自己獨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員長久外出務工,致使大量房屋長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亂,荒置宅基地雜亂無章散布于村莊各處;三是空置宅基地與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現行法律,只要有新的農戶產生,該戶人家就有權得到一塊宅基地。但法律沒有規定子女繼承房產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繼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現;四是不可流轉性,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決定了他的不可交易性。

          (二)農村空置宅基地引發的社會問題

          首先,一方面大量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極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廢棄宅基地——荒草連片、殘垣廢墟、鼠蛇猖獗破壞了農莊優美的人居生態環境。其次,空置宅基地雜亂無章的局面引發一系列農村治安問題。雜亂荒廢的宅基地無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鄰近的住戶失去安全防護網的保護,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罪多發。據人民網報道,2008年1月~9月,全國農村共發生盜竊糧食、牲畜、生產資料等侵財案件88萬起,占總數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緊張與大量閑置是導致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最后,廢棄宅基地打亂了村莊規劃,致使村基礎設施如村道、農村電網和水利設施項目改造建設步履維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難以落實。

          二、當前涉及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沒有對空置宅基地作出準確的定義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1993年6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現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賦予空置宅基地一個確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權屬規定存在法律缺陷

          依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1995年《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在農村居住,后轉為城市戶口,其原在農村的空房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變化”。

          農村宅基地是對農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農村戶口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其地上構筑物的權屬可以不變,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權的同時占用農村宅基地。城鎮戶口人員已經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就不能再無限期享有農民的福利待遇。另外依據國土資源部統計,現在,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僅為73%,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滯后,也是解決空置宅基地的土地產權問題的一個重大障礙。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相對于農村空置宅基的收回縣級、鄉級、村級三級步驟過于復雜。大多數農民怠于做這種對自己不利又費時費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執法與督察難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機關,國家法律指導地方制定、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法規,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現象時有發生;涉及地方土地執法人員,由于沒有強制執行權,加之受自身素質和基層工作條件低的限制,執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屬私有財產”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們頑強的抵制。這些原因使得國家建立的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全國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轉貼于中國論文范文本文由中國論文范文收集整理。

          三、農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對空置宅基地的嚴格定義

          法律必須對那些屬于農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規定,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確權發證做好鋪墊。筆者認為空置宅基地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村莊規劃前后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二拆舊建新后的廢棄宅基地;三繼承未充分利用的閑置宅基地;四農民農轉非后和長期外出務工產生的閑置宅基地。法律推出這一規定后可以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對村莊規劃前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統一劃歸空置宅基地,村莊規劃后未利用超過兩年即為空置宅基地;對拆舊建新,只要另擇址建房,舊宅基地劃歸空置宅基地;繼承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繼承的宅基地即為空置宅基地;對農轉非人員或長期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測查.假如經濟狀況達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閑置連續超過5~10年,即列為空置宅基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村民兩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權,充分保證了村民的居住權,但期間過后使用權人的空置權利自然消失。對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處理決定,或放棄房屋所有權或折價處理。這樣既充分保證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保證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的權利。

          (二)簡化農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農村空置宅基地,必須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簡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規定對于連續兩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滿兩年期限自動收回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上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對于其上有閑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過了規定的5~l0年空置期間,使用權人拒不處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自動收歸集體,村委會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

          (三)制定統一、全面、權威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對空置宅基地的處理規定比較全面,但是這一《意見》畢竟只是準法規。本人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見》第十條的措施收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或者單獨做出詳細的國家司法解釋。這就解決了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問題。

          四、建立促進農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嚴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登記制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要將村內所有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逐個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經查確屬長期閑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權,重新利用;對于被登記在冊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村委會規劃土地時,應將其列為首選對象,優先考慮,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篇8

          實踐表明,無償劃撥土地和協議出讓土地,都不是市場競爭的方式。在國際上流行的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優點,在我國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終占據了主體地位,但也出現了較為明顯的“排斥”反應。主要表現為房價的快速上漲以及土地的過度開發利用。雖然房價上漲主要是房地產供求關系影響的結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抬高了土地進入房地產成本的初始價格,在我國流轉稅制的進一步放大作用下,轉嫁給了消費者,這無疑為房地產價格抬高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適合中國的國情,必須解決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強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點

          由于我國地方財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財政又承擔了諸多公共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能,為了能在短期內籌措了足夠的收入,通過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來幾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優抉擇。

          1、城鎮化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增長

          不斷提高的城鎮化比率要求政府為之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這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的不斷增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從改革開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間平均每年提高1.38個百分點,目前我國的城鎮化水平已經超過發展中國際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從發展趨勢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城鎮化比率仍會持續提高,這將對城市財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盡管不斷增長的城鎮化水平也給城市帶來了財政收入,但財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應付日益膨脹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導致城市財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財政收入來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來源主要有稅收、政府轉移支付、公共服務收費、政府借貸等。其中只有地方稅收可以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觀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并不徹底,在政府間轉移支付方面存在許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稅種基本都被列為中央稅,地方稅的設置和比重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匹配。忽視可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物業稅,造成了地方政府憑借現有的地方稅所能支撐的財政支出比重不斷下降。

          3、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激勵了地方政府謀求非常規收入的動機

          在我國,地方財政收入和所承擔支付責任的嚴重不匹配,成為地方政府謀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預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預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彌補了地方政府財政的部分缺口,還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但是,預算外資金的膨脹衍生出了諸多問題,破壞原來預算約束,扭曲了激勵機制,增大了預算管理的成本,影響了公共部門之間的信息流動,從而動搖了決策依據的基礎。同時預算外資金容易滋生腐敗,導致預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國的土地批租制度確實存在著明顯缺陷。盡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激發了潛在的經濟活力,但該政策實施后衍生出的問題也開始逐漸暴露出來,且日益嚴重。主要問題有: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財政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資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現行土地批租制度成為推高城市房價的一個基礎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侵占,引發不和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創造就業。

          三、物業稅與土地批租制度的協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來與物業稅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義,屬于不同的范疇,但物業稅在稅基的選擇上與征收方式上與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關。

          二者的整合改革,還可以取得“增值”效應。房地產財產稅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稅收收入,減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獲取收入的壓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過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過房地產稅制改革打擊房屋的投資炒作,可以收到對房地產市場較好的宏觀調控效果。

          物業稅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導推動,而且在市場經濟已經充分發育,市場規模、資本市場等相當成熟的情況下,兩項改革的內外部條件都已成熟,將兩項改革協同推進,不存在可行。

          在物業稅稅基、稅率和稅收征管等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基礎之上,可以對將來的“協同改革”設計一個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將與房地產有關的但不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收分別歸入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目,按照國際房地產財產稅制的三要素構建我國的物業稅,合理確定稅率和減免稅范圍,建立我國的物業稅制度主體;另一方面,繼續實行土地批租制,通過公開競爭,確定土地出讓金,然后依據土地出讓金計算各年應分攤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對于已經一次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時,實行配套改革:在產權登記機關的房地產產權登記以及房地產產權證件上增加土地性狀欄目,明確是否要交納土地年租金以及應交納土地年租金的數量;為減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并由物業稅納稅人將應納物業稅和應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統一申報,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稅務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或地方規章進行處罰,并在房地產買賣過戶時由產權登記部門把關核驗土地年租的交納情況。

          我們可以從居民對產地產的消費、開發商在一級市場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對相關制度的影響這三個方面來判斷其經濟效應。

          1、同步改革不會改變居民對住房的消費行為

          雖然取消土地出讓金會降低房屋的購買價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經常性支出,也就不會降低屋主的負擔。實質上,新的方案只是改變過去一次性總付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買房時絕不會不看土地性質,也不會不考慮應按期繳納的土地年租金,輕易改變購房決策。

          2、同步改革不會導致開發商在土地競爭性批租時對土地的瘋狂搶購,從而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給行為

          盡管取消土地出讓金降低了土地的價格,但開發商購買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為載體,通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銷售牟利。如果通過競爭批租得來的土地,因為競價過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應過高,則會影響購買人的購買決策。

          篇9

          通常情況下,水利工程的主導單位都是國家或者政府,并且針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能夠通過水利工程相關的補償性措施來進行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過渡或轉讓,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對于土地擁有絕對的主宰權,所以并不會對水利工程的整體經濟評價造成很大程度的影響。但是在我國水利工程中,多元開發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這樣一來項目產權就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特點。針對水電行業我國已經在政策上進行了全面開放,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水利工程項目進行具體收購,就逐漸成了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在我國現有的國民經濟體制下,通常都是通過影子價格來對土地價值進行量化衡量,在這一過程中,使用價值是針對土地資源進行評價的唯一衡量標準,但是卻忽視了土地本身價值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土地核算將會對水利工程經濟評價,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響。如果針對土地本身的資源價值進行具體全面的考慮,將會得出大相徑庭甚至截然相反的經濟評價結論。所以在針對土地資源進行經濟價值核對的過程中,要能夠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形式的工程項目經濟評價,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經濟評價結果更加符合真實情況,并且更加全面系統。否則如果進行片面的土地價值核對,將會對工程項目的經濟評價造成強烈的結果沖擊,從而不能夠對項目進行客觀分析。

          篇10

          1地下水文對巖土工程產生的影響

          地下水文與巖土工程有重要的關系,從以上的地下水文與巖土工程的作用中可以看出,地下水文會對巖土工程產生一些影響,這些影響主要有:

          1.1對基礎埋深產生的影響。在巖土工程施工中,在基礎埋深時,需要的地下水文的條件、動態等情況進行詳細的掌握,如果地下水存在時,基礎埋深要在地下水以上,如果必須埋深到地下水以下,需要采取降水位措施。在基礎埋深時還需要考慮到承壓水的作用,以免在基坑開挖時基坑底土被承壓水沖破。從基礎工程施工現狀進行分析,天然地的造價較低,而且施工方便,在工程施工中都會優先考慮,但是在基礎沉降過大或者是地基穩定性無法滿足設計要求時,就需要對地基進行處理,提高地基的承載力,提高基樁成樁號質量。除此之外,地下水文還會對基礎開挖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出現土體軟化強度降低等,會影響基礎開裂。

          1.2對建筑工程產生的影響。地基是建筑工程安全的前提,也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礎,在地基受到地下水文影響后,必然會對地上的建筑物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地下水位高,會對地下室等建筑物產生潮濕等影響,還會增加土壤的鹽漬化,加強對建筑物自身的腐蝕,進而破壞建筑物。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前,都會先對地下水文可能造成的災害和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

          1.3對支護產生的影響。隨著城市的發展,高層建筑成為城市的一個標志,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筑建起,隨著高層建筑不斷增加,城市建筑施工,受到施工場地、施工工藝的影響,會采用垂直開挖的方式進行施工。在高層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基坑的開挖,會采用抽水的方法將地下水位降低,減少土側的壓力影響。但是地下水位的突然下降,會對相鄰建筑產生影響,引發變形或者是造成地面沉降等,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前進行巖土勘察、水位地質勘測非常重要。

          2水文地質勘察的主要內容

          2.1詳細、準確評價水文地質對建筑物及巖土的影響與作用,預測極易發生的巖土工程故障,并提早做好防范工作;

          2.2在巖土工程勘察過程中,要緊密結合工程特點及建筑物實際需求,準確勘察工程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極提供建筑物建設所需要的水文地質詳情;

          2.3應準確勘察巖土工程周圍的水文地質自然風貌,并評估其對工程的各種影響,應重點分析并預測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地下水會發生怎樣的變化,這些變化會對建筑物及巖土發生怎樣的影響;

          2.4從工程方面考慮,依照地下水對具體工程的影響與作用,詳細提出各種情況下應重點評價的水文地質問題,例如:第一,水對深埋在地下水水位之下的建筑物地基中鋼筋及混凝土的腐蝕程度。第二,對選擇膨脹土、殘積土、強風化巖、軟質巖石等巖土當成基礎里層的工程場地,應重點評價地下水文對各種巖石可能產生的脹縮、崩解、軟化等作用。第三,當地基的壓縮層中出現了飽和、松散的糞土、細砂時,應預防產生管涌、流砂、潛蝕等可能性。第四,當建筑物的地基下部包含有承壓含水層的話,應注重對地基坑開挖之后地下水對地基底板產生強大沖擊的可能性進行評價與估算。第五,當工程地基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積極進行富水性和滲透性試驗,特別是在山區,應精準勘察水文詳情并積極評價因人工降水而引發的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問題,盡量避免影響建筑物的持久性與安全性。

          3巖土工程勘察的重點

          3.1地下水位上升問題

          因地下水水位上升引發的巖土工程問題,主要體現:1)具有一定坡度的巖土發生大規模滑坡、崩塌,或者出現泥石流等,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風化現象嚴重的山區、丘陵地帶;2)崩解性強的巖土易被崩解或軟化,進而破壞巖土結構,使其穩定性降低、壓縮能力增強。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強風化及風化后存在積土的地區;3)造成粉土及粉細砂被水浸泡成松散、飽和狀態,極易發生砂土液化、流砂等狀況這種情況多出現在第四系湖積細砂、沖積細砂層中;4)可引起地下洞、地下室內嚴重充水甚至被淹沒,導致建筑物地基上浮,最終造成建筑物失穩、傾斜等問題。這種情況在各個地區都可能發生。

          3.2地下水位下降問題

          地下水水位不均衡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通常是由人為因素引起的,比如,過量或過于集中地取用地下水,造成地下水的取用量遠遠大于補給量,造成地下水位不斷大幅下降,形成漏斗區。另一方面,工程活動比如施工排水、降水工程、礦床疏干等,可可能引發地下水位局部大幅下降。這種情況下,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主要表現在地裂、地面下沉、地面塌陷等,其嚴重破壞了巖土的穩定性,降低了建筑物的持久性。在有些地區,因為排水、供水引起的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引起地下水漏斗區過度擴大,可造成該地區水資源的枯竭,繼而引發嚴重的地裂及地面坍塌事件。

          4結論

          水文地質問題在巖土工程的地質災害防御、基礎設計、持力層選擇等方面都發揮著很大的積極作用,只有深刻認識水文地質隊巖土工程的重要影響,才能從根本上重視其作用,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應對,最終減少危害的發生。

          想要正確地評價巖土工程的水文地質情況,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精準評價地下水地工程產生的各種影響,預測可能會發生的危害情況,并積極最好應對措施;2)在具體勘察中,應依據具體的建筑地基情況,詳細查找與該地基情況有關的水文地質問題,為未來的建筑施工準備詳盡、準確的水文地質信息;3)詳細測量工程所在地地下水的自然狀態及變化特點,一邊準確地分析并預測因人為原因對地下水位產生的影響,進而對巖土工程產生不利影響;4)針對高層建筑,假如水文地質情況對其抗震性、地基產生較大影響時,有必要邀請專業的水文地質企業對該工程所在地進行詳細的、全面的勘察。

          參考文獻

          [1] 楊峰.巖土工程勘察中關于水文地質問題的相關研究[J]. 城市地理. 2014(14)

          篇11

          這一年,他們乘勢而上、勇于創新,面對新的歷史條件下國土資源管理所必須應對的現實命題,在沒有現成規律可循、沒有成熟經驗可參照的情形下,通過積極謀劃、不斷探索,毅然承擔起國土資源開拓與創新的歷史使命,并以超常膽識和前瞻理念,使得全區國土管理事業得到前所未有的迅猛發展。

          在2013年漸行漸遠之際,讓我們精心遴選出一串數據,從“0”開始,為人們呈現棲霞國土人所度過的務實奮進的一年。

          地災環境治理,全年揚塵防控“0”投訴。

          礦山資源管控,全年偷盜采事件“0”發生。

          地質災害防治并舉,全年汛期“0”傷亡。

          國土資源管控,2012年土地衛片問責比首次為“0”,連續五年實現衛片“雙零”目標。

          涉土維穩,全年實現到省到京“0”上訪。全年實現土地“0”督辦。

          廉政隊伍建設,全年新增違法亂紀事件“0”發生。

          4

          全年成功避讓地質災害險情多起,完成全區4處 0.85 萬地質災害整治任務。全年多方籌措,爭取省市地質環境治理補助資金1300萬元。

          4

          深化全人教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理論研究和政策應用水平。全年先后在《國土資源報》等報刊發表理論文章及新聞稿件二十余篇,4個項目獲獎并立項。壹篇獲省土地管理優秀論文一等獎,壹篇獲法治南京建設優秀論文二等獎,壹篇獲江蘇建設高層論壇優秀論文三等獎。首次成功申報壹個省國土資源科技創新項目。

          4

          在全省率先完成京滬高鐵沿線廢棄露采礦山孟北4個宕口 36.1840萬環境治理工程, 被評為優良工程,完成市目標任務,同時被列為全省推廣典型。

          13

          全面開展轄區13宗遺留存量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通過收回、調整盤活方式處置存量閑置土地827.4畝,處置完成率達91.58%。在全市存量閑置土地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

          27

          全年完成十三個批次27個項目,共計3000畝土地的征地風險評估工作,未有一起因征地風險評估而延誤項目報批事件的發生。

          36

          全力跟蹤服務市重大投資項目36個,項目用地得到全線保障,完成市目標任務。

          53

          全年完成53個市區用地項目批后實施,面積5432.2425畝,批后實施率達94%,超額完成市目標任務。

          70

          全年完成項目供地70宗,供應土地面積8424畝,超額完成市下達和追加計劃量目標任務。

          124

          全年辦結用地預審建設項目124宗,面積909.4公頃,涉及農用地299.4公頃。

          130

          全年實現轄區土地合同出讓金達130億。

          133

          積極呼應市局轉型創新戰略,推進跨地區“拆舊建新”項目試點報批,落實了轄區133畝建新區用地規劃編制,加大資金籌措力度,促進了全市土地指標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353

          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353畝項目拆舊區進展順利,完成市局年初確定的目標,獲得市領導好評。

          546

          推動轄區園區、平臺企業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梳理掌握全區546宗,面積22551畝城鎮低效用地情況,打好實施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基礎。

          2534

          全年依法征轉用地,全力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創造了和諧穩定的地區環境,全年2534名被征地農民已全部納入社會保障。

          3715

          全年通過年初計劃爭取、年內單獨選址與點供返還(預借)、協調省市重點支持,以及爭創模范獎勵等多途徑,解決農地轉用指標3715畝,滿足了市區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

          5951

          全年辦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5951本,賦予了農民合法有據權利保障。

          篇12

          《土地復墾學》自1994年首次在中國礦業大學開課,已有16年的歷史。隨著土地復墾技術的發展與完善,教學改革從未停止。

          一、教學改革的目標

          《土地復墾學》是我校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主干課和核心課程,同時也是測繪工程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土地復墾學的教學宗旨是使學生在課程學習中了解土地復墾的產生與發展,掌握土地復墾的政策與各種實用技術如土地復墾的管理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技術、露天礦復墾技術、煤矸石山綠化技術和微生物復墾技術;另外,也培養學生很強的實踐動手能力,使學生能勝任土地復墾的日常工作。

          二、教學內容的完善

          《土地復墾學》開課之初沒有教材,沒有平臺,教學內容以國外和教師實踐經驗介紹為主,輔以現場需求,不成體系。

          教學內容主要是介紹土地復墾的概念和采煤沉陷地及露天礦的復墾工作,重點是介紹國外的土地復墾技術和我國的需求。隨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的蓬勃發展,特定區域的土地復墾技術日趨成熟,但也引發了新的土地復墾技術需求;隨著土地科學、測繪科學、環境科學等的發展,緊抓交叉學科中取得的成績,逐漸澄清了土地復墾的概念與內涵,建立了土地復墾的理論和技術體系,并向土地復墾學方向發展。土地復墾技術拓展到矸石山復墾、采石場復墾、污染土壤治理等,并緊密結合國家投資土地復墾項目、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等,逐步完善《土地復墾學》的教學內容,同時提出在教學中體現“少而精”與“寬而新”的原則,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體現“少而精”,而在介紹土地復墾學發展和實際應用方面體現“寬而新”。如今,本課程已形成集課堂教學、上機、實驗、實習、畢業設計五位一體七個環節的教學體系,教學內容也基本確定,相關科研成果包含在“煤礦區土地生態環境損害的綜合治理技術”中榮獲2004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這也是我國煤礦土地復墾方面的國家級最高科技獎勵。

          1.教材改革

          課程開設之初,沒有教材,只有教師的講義。隨著課程的講授,采用了張國良教授的專著《礦區環境與土地復墾》(ISBN:9787810405867,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97)做為教材,初步形成了課程教學體系。隨后,礦業類院校如河南理工大學、安徽理工大學等先后開設《土地復墾學》課程,目前,一些農業類院校如中國農業大學、河南農業大學也開設了本課程,致使對本課程的定位、內容、教材等的需求日趨迫切。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組織河南理工大學、遼寧工程技術大學、中國地質大學等多個高校撰寫了礦業“十一五”規劃教材《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由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據出版社統計,該書已售出4200冊,反映效果良好。同時,編寫了輔助教材《土地整理概論》,由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7.7出版,并被列入普通高等學校“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2.教學手段改革

          《土地復墾學》課程內容涉及土地、測繪、生態、地質、采礦等多方面內容,實踐性強、新內容不斷出現,因此,教學組從2000年開始進行多媒體教學手段的改革探索,同時收集國內外土地復墾方面的錄像資料,配合課程內容利用畢業設計制作模擬動畫,利用學校的網絡教學平臺,將課件、圖片、聲音、動畫、錄像等資料集于一體,圖文并茂、內容翔實、信息量大,充分體現了現代教學理念,符合學生的認識水平和認知規律。

          另外,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將課堂精講、課堂討論、案例分析、錄像、上機、實驗等有機結合,精心組織安排。不僅極大地激發了學生學習興趣和熱情,而且能促進學生積極思考,挖掘學生潛能,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尤其是來自山西、山東等國家大型煤礦區的學生,學過本課程之后,積極的利用所學知識為家鄉采煤破壞土地的復墾出謀劃策,激發他們建設家鄉、改變家鄉的信心。

          3.教學方法改革

          (1)“研究型”教學方法

          本課程一改過去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方法,采用“研究型”的教學方式和方法。具體做法:一是教師對所教的內容有相當研究和準備,并緊密結合科研的新進展;二是教材嚴格按照學術研究的規范和要求來編寫,多提供參考書和論文,在沒有教材時編寫出講義試用;三是課堂講授以探討問題為主,盡可能幫助學生了解所探討問題的發展沿革和前沿狀況,使學生從諸家研究的比較之中得出自己的獨特而可靠的理解和認識,同時專門安排研討課,對專門的問題進行研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四是鼓勵和幫助學生自己動手完成兩三個具體題目。講課還采用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以及3D模擬等講授方式,使學生在教室就能對復墾技術和復墾工程的實際情況有感性認識。

          (2)雙語教學

          國外土地復墾技術較先進和成熟,一直以來是我們學習的對象,因此,逐漸將雙語教學引入本課程,成為本專業2門雙語課程之一。不僅教學組成員均有出國訪問經歷,而且多次邀請國外專家來校開展學術講座,拓寬了本校學生在土地復墾領域的視野,并將其引入課堂。2008年邀請3位美國、英國的土地復墾專家走進課堂為本科生授課4學時。

          (3)優秀學生提前培養

          在對所有學生都盡心盡責培養教育的同時,在實踐和研討教學中注重選拔突出學生重點培養,探討培養尖子人才的方法。具體方法是:對選中的苗子進入具體科研項目參加研究,同時由于土地復墾國際交流多,我們重點培養可以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人才,往往通過安排接待外國專家和參加國際交流活動增加英文交流和科研的能力,通過重點培養,在2006屆畢業設計中本人指導的湯世璐同學首次用英文撰寫了畢業論文,并用英文進行學士論文答辯,在中國礦業大學的本科教育中開創了先例,榮獲學校2006屆優秀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一等獎和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學術成果獎一等獎。

          四、實踐教學改革

          1.實踐教學環節的設置

          此外,針對本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增加了上機和實驗輔助環節,在國內同類課程中尚屬首次,讓學生親自動手做一個規劃設計實例,動手操作儀器,增強了學生的動手能力,也加深了對課堂內容的理解與掌握。在實際教學中,上機和實驗開始之前,學生一般無從下手,也說明學生對課堂精講內容的認識不夠深入,上機與實驗完成后,學生都能獨立完成一個小區域的復墾規劃與設計,對基本實驗設備能熟練操作,學生反應很好,更加印證了實踐課不可替代的輔助作用。

          2.結合學校建設和科研實踐構建教學平臺

          2005年,課程教學組將土地復墾學課程實踐環節與學校“十五”211建設相結合,建立了400m的土地復墾專業實驗室,包括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和溫室;結合土地復墾的科研需要自主設計了復墾土壤構造模擬裝置、不同土壤基質污染性滲濾試驗裝置和復墾介質透氣性試驗裝置等多種復墾技術試驗或模擬設備,其中“用于自燃矸石山隔離層透氣性測試的方法與設備”已授權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08 2 0123452.9)。上述裝置不僅開拓了學生的視野和激勵了學生的創新意識,尤其是不僅用于學生的實驗、而且作為學生參觀教育和參與科研的有效設備,取得了很好的應用效果。

          結合暑假實習、畢業實習與設計開展土地復墾的實踐教學。2003年9月1日與山東省兗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長達15年的校外實習基地協議。在這里,學生可以參觀到井工開采煤礦導致的多種土地破壞形式,如坡地、裂縫、積水等,而且,該地有3個國家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可供參觀,復墾工程全面,學生可以獲得非常直觀的認識。由本教學組教師指導的畢業實習和設計學生均到礦山企業實習,也可以參觀礦山破壞土地及復墾工程。此外,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綠色北京”建設,在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面與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建立全面的合作,重點是建立實習基地和參與其“國家生態修復科技綜合示范基地”建設。

          3.科研促進教學內容建設

          教學組成員均是在土地復墾領域有著多年實踐經驗的教師,尤其是負責人胡振琪教授,做為我國第一個中外聯合培養的土地復墾博士,是土地復墾領域的領軍人物,因此,教學組除注重教學研究以外,十分注重結合科研開展教學,將科研成果及時轉化為教學內容,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提高了教學質量。如上述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是本課程體系確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依托科研項目和研究成果,增加了課外教學實踐機會,例如,從科研課題中為本科生畢業設計選題,同時設計成果充實到教學當中,形成良性循環。

          五、教學改革的效果

          經過16年的教學,本課程教學改革與研究取得了卓越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①完成了教學體系建設,形成了五位一體七個環節的教學體系;

          ②編寫了專用教材和輔助教材;

          ③教學方法由傳統的板書、掛圖、理論教學模式逐步過渡為多媒體、錄像等,開展“研究型”、優秀生提前培養等探討;

          ④加強了實踐教學,搭建了教學平臺,尤其是自主設計設備應用與實習基地建設;

          ⑤逐步進行雙語教學;

          篇13

          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強調指出:“在現化化建設中,必須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重大戰略決策,科學、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實現資源垢可持續利用。”這是十分正確的論斷。作為總量一定的土地資源,要實現其可持續利用,我認為,主要應從搞好土地整理來實現。本文僅就這一問題,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1、加大宣傳力度

          土地整理是近幾年來國內理論界提出解決土地開發利用,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一條新途徑。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論文大全。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治理,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土地整理不僅是農村、農業、農民的主要工作,也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戰略性措施。鑒于當前的社會對土地整理觀念淡薄,特別是縣鄉一級黨政領導還缺乏這方面認識的現狀。當前應主要抓好二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社會的宣傳。不但土地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并且農業、水利、城建以及新聞宣傳單位、也應加強這方面的宣傳。使之造就一種社會輿論氛圍,形成全社會的一種共識。二是對領導的宣傳,特別是對縣鄉一級領導的宣傳。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開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或座談會,或講座等,進行政策、法律、法規、技術等方面的學習,增強領導干部對土地整理的時代感,緊迫感和責任感的認識,從而認真抓好這方面的工作。

          2、周密規劃,土地整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

          在編制規劃時,必須圍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通盤考慮各種工程措施,確保工程設施按規劃,有步驟地進行。根據先進地區的經驗,在編制土地整理規劃時,應主要注意四個方面的內容:①山地整理。以小流域為單元,在流域內,對田、水、路、林、村全面衡量,合理布局。②村鎮土地整理。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原制定的村鎮規劃進行修訂,重新界定村莊,居民點和鄉鎮界線,繪制材莊和鄉鎮駐地規劃圖。逐步做到三個集中。即農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農田向規模經營集中。③改造中低產田。改善耕作層,移土回填,使瘦田變良田,低產變高產。④舊城改造。清查“荒”、“廢”、“閑”,挖掘城鎮存量潛力,控制城鎮外延,解決城市建設用地需求。通過土地整理,使農村成為規模經營,適應農業現代化的農業園區,城市成為容積率適中的現代化城市。

          3.科學組織

          土地整理是政府行為,從編制規劃、制定政策、籌集資金到組織實施都應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條不紊地進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要建立機構。土地整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也是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必須持之以恒,常抓不解。目前國家已成立土地整理中心。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的機構,專管土地整理事宜。二是搞好協調。土地整理涉及農業、林業、水利、電力、財政,城鎮建設、鄉鎮企業等很多部門。論文大全。要使這些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各自的職能,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利用行政、經濟、法律、科技等手段積極參與,形成強有力的土地整理的合力。論文大全。三是抓好示范。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抓好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地類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防止一哄而起。四是實行目標管理。將土地整理納入經濟發展戰略,列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對完成土地整理任務好的要給予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要給予黃牌警告。評選先進時要實行“一票否決”。

          4.開拓籌資渠道

          土地整理是投資巨大的基礎工程,資金的落實是土地整理能否在到預期效果的關鍵。因此,必須建立起從上而下的土地整理資金保障體系,以保證土地開發整理有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目前籌穩集資金的渠道可從四個方面解決:一是建立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則,建立土地整理專項資金。這些基金應包括:①新《土地管理法》關于:“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的規定,作為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專項基金。②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用地單位沒有條件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的開墾費,以及占用基本農田繳納的造地費和耕地占用稅,都應用于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二是組織農民投資、投勞,以及按照:“誰整理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方方面面的投入。三是利用國內金融部門貸款,在進行土地整理時,可根據土地抵押債權較具可靠性,償還周期長的特點,申請土地抵押貨款。四是積極引用外資、如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國際性投資。

          5.完善法制體系

          土地整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法規政策來保證。當前各地除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已出臺的《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等法規外,還應盡快出臺《土地整理條例》或《土地整理辦法》、《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等。同時各地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從提高土地利用率出發,制定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限制城鎮外延擴張,耕地“占補”平衡等具體的,易于操佬的規定和政策,使土地整理日益規范化、制度化。

          6.搞好優質服務

          土地整理是實現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的必然產物,是實現耕地動態平衡的必由之路。作為土地管理部門,必須竭盡全力搞好服務。這些服務包括:①技術服務。為土地整理提供準確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措施;為鄉、村培訓土地整理技術骨干,自始至終做好土地整理過程中的技術指導,保障土地整理的高質量。②法規咨詢服務。為土地整理制定和提供配套性的政策、法規,使土地整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③信息服務。經常通報本地土地整理的情況和外地土地整理的先進經驗,使土地整理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④權屬服務。認真做好土地整理前土地權屬的確認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變更登記,防止引發權屬糾紛。當出現權屬糾紛時,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調處,切實保護土地經營者的權益。

          參考文獻:

          [1]陳偉;土地整理管理與土地利用可持續發展[D];天津大學;2004

          [2]高向軍;;論土地整理項目的科學管理[A];土地整理與復墾分會學術交流會論文集[C];

          [3]劉春燕;土地整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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