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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研究背景與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著作”,中國和韓國的端午節“申遺”之爭最終以韓國的勝利而宣告結束。與此同時,這一事件在中國國內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和思考,甚至要求國家文化部門上書聯合國,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韓國的“泡菜文化”被收錄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之中。翌年,韓國擬將“暖炕技術”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韓國的申遺之路上,中國總是面對著諸多尷尬和無奈,讓許多中國人倍感遺憾和惋惜,認為“泡菜”、“暖炕”等技藝和文化應該屬于中國,卻屢屢被韓國“捷足先登”。由于中國文化與韓國文化相似度較高,韓國的“申遺”項目往往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中韓申遺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到韓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而另一方面,中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仍然滯后,和許多“申遺”機會失之交臂。但是,從積極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家部門還是普通民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并試圖探尋各種方法來保護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悠久,文化豐厚,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中國人民對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著特殊的情結。同時,文化多樣性是文化交流和創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許多歐美的文化作品都證明了這一點。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部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體現。根據現有的研究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定義眾說紛紜,不盡相同,尚未達成共識。根據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別于傳統體育,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具有保護意義的各種體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表現空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體育和文化的雙重屬性,既體現出體育對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地域性”和“歷史性”,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頗大,社會環境的改變、表現形式的流失、傳承人員的匱乏,使得不少人類寶貴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瀕臨滅絕。雖然政府和學術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從目前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來看,保護過程問題較多,效果差強人意,急需探尋合適的方式來保護人類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分析法
查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政策文件,并且選取數據庫中國知網,以“文化整體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學術期刊和學位論文,亦從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zgfy.org/)搜集相關資料,這些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目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進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2.2邏輯分析法
在閱讀相關政策和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歸納、演繹的方法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認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厘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的保護方式,探尋文化人類學學科的相關理論,并且嘗試從文化整體論視角下探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研究結果
3.1文化整體論
3.1.1文化整體論的核心觀點。文化整體論是文化人類學學科領域中的重要理論,強調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不能只針對行為本身進行研究,而應研究與該行為有關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類文化的整體特質,注重將文化現象作為一個有內部聯系的整體加以探討。3.1.2文化整體論的歷史沿革。1895年,涂爾干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書中首先提出“整體”(Holism)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意識和社會意識都不是實體化了的東西,而只是一種特殊現象的系統化的總體。以此為基礎,文化整體論始終貫穿于文化學、文化人類學研究的始終。1871年,英國的人類學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認為文化或者說文明是一個宏觀的大概念,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藝術、風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為一定的社會成員是可以獲得這些內容的[1]。對于文化人類學家來說,“文化”是長期以來人類生活方式的載體,是不斷傳承下來的觀念、行為模式、器物和藝術,并且認為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會各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根據美國文化歷史學派的代表學者博厄斯的相關觀點,其認為文化的發展是具有內在邏輯的,因此,應該從整體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類文化的動態發展和演進過程。文化現象是極為復雜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產物,無論是地理環境,還是經濟政治都會影響到文化的發展。博厄斯強調實地調查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重視從特定文化的整體脈絡出發,體現了在人類文化學中“整體論”的重要性。在繼承博厄斯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克魯伯的文化觀認為文化的發展并不是雜亂無章,而是存在著可循的規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體系,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社會環境、心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影響和制約。“結構功能主義”代表學者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在發展社會功能主義學說的同時,也開創了別具一格的英國式社會人類學研究范式。馬林諾夫斯基認為文化的功能在于維持人類每項行為的習慣模式,并且每種文化都能滿足社會人的訴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體內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和相互依賴,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應把它放在整個文化脈絡來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學說逐漸興起,本尼迪克特作為代表學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論。本尼迪克特認為“模式”是一個將各項行動賦予意義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項行動融合在文化整體之中。換句話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種“模式”,并且構成了文化的綜合體。斯德華的文化生態學思想將文化放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認為對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產技術與環境之間的相關關系。其次,需要認清行為的本質和特質,并且輔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徑去開發在特定區域中存在的行為,以此形成一種相對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這一過程中,還需注重研究該行為模式對地區和文化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綜上所述,作為人類文化學的重要理論之一,文化整體論強調對于文化這個宏觀概念的研究不能只著眼于文化行為的本身,將文化看作一個整體,組成文化的各個部分對于文化的形成和演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屬性就是一種文化,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將其置于當前社會整體之中,無論其保護主體、保護形式和保護內涵,都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現實要求。
3.2文化整體論視角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3.2.1文化整體論突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性”保護。文化整體論突出文化的“協同性”保護。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各個部分有機整合并且協同發展可以促使整體的發展和穩定。在探討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時,應將其置于整體框架中,認清文化與文化,文化與社會,文化與人類之間的相互聯系,探尋文化的共性和個性,建立一種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個遺產項目的保護要遵循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保護,只著眼于項目本身。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社會、項目本身這三方面協調努力,合力保護。從政府層面,完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自身特點出發,在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的基礎上,已經探索出不少的保護方式,使得該文化遺產得以繼續體現價值。整合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和模式,對于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3.2.2文化整體論強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保護。文化整體論強調文化的“本真性”保護。文化的傳承要求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過程中,要注重文化的歷史性,從時間、空間整體性加以保護,不能因經濟利益而犧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價值,以便能夠在傳承過程中被人和社會所接受。從這方面考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既要與時代相適應,又要尊重非物質文化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即注重其保護過程中的“本真性”。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了解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3.2.3文化整體論注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保護。文化人類學整體論強調作為文化主體的人和文化客體之間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文化整體論把人類和人類所創造的文化看成是一個由許多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整體,重點關注人和文化之間的關系和互動,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統整體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體論強調了人與文化的內在聯系,體現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活態性保護。孟林盛、李建英等學者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保護形態的不同,將其分為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3]。根據現有的文獻來看,博物館的固化和數字化保護都屬于靜態保護的范疇,而動態保護的形式相對多樣,包括傳承人繼承,以文化節慶、傳統節日、體育旅游為依托進行弘揚,依靠學校為平臺、教育為手段促進體育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多種形式。同時,在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新式的保護形式也在不斷的涌現,禮堂的設立和文化生態圈的打造也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靜態保護強調以固化的形式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下來,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動態保護亦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在保護過程中,要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項目自身的能動性,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結論
4.1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秉持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斷裂式的保護,充分調動政府、社會、項目本身的保護熱情和保護資源,協調三方合力保護是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然趨勢。4.2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正確把握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4.3原有的靜態保護過于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保護方式應以動態保護為主,輔以靜態保護,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探尋新型而有效的動態保護模式進行推廣,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夢佳 單位:浙江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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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種多樣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其中也包括市場開發價值。因此,合理的開發經濟價值后發揮它的先施工用,豐富民族文化遺產、傳統文化資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例如近年來被大家熟知的一些電視節目:《漢字聽寫大會》、《舌尖上的中國》、《探索發現》、《鄉土》、《風華國樂》等等,這些節目既介紹、宣傳、弘揚了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民間文化,使大家對中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傳統文化資源有所認識。這種做法既利用傳統文化資源取得了經濟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揚,促進了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傳承和發展,不用專門去教育、學習,人們就會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無意識中就進行了傳承。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誤區
在如何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上,目前國內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一是保護,以博物館、民俗館(村)為其歸宿;二是活態化保護;三是傳承人保護;四是生產性保護、開發性保護、以旅游開發為多,不過生產性保護也許會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在特質的變異,因為真正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樣式本身,而是這一樣式下的內質,也就是說并不是最后見到的形成的產品本身,而是其中的過程(如演唱過程、制作過程、書寫過程、表演過程等),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本體的開發,就脫離了原有的意義與本質。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誤區,就是在一片空地上從零開始建設一個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區,沒有任何文化的聚集與歷史的積淀,是如今最常見的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偽融合的現象,許多人無中生有出來一個民俗村、文化館、文化園,巧借非遺名目,實際只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為盈利。這樣一來不但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反而會導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淵源的部分人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嗤之以鼻。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只要是傳統的就一定是優秀的,經典的,因為真正可以稱得上傳統文化是需要有靈魂的、有精神的,經過時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傳、讓人覺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其他藝術元素融合,終將走向消亡;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科學技術融合,終將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藝術種類中,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可以融入當代的科學技術元素,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就將占據當今文化產業市場中強有力的地位,科學技術的深入,對一門藝術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新的時尚背景下,人們對藝術的欣賞是多元的。而科技與文化藝術結合的一個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劉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廣西少數民族文化及中國精英藝術家創作之大成,是全國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實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藝術性、民族性、視覺性于一身,構建了一個空前壯觀的燈光藝術圣殿,從一個新的角度升華了桂林山水。當然,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實無法融入現代生活,因為它賴以生長的土壤以及環境已經不復存在,將其整理入檔入館,也算對其尊重并盡了一份文化義務。
篇3
二、博弈論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論概述
博弈論又被稱為對策論,它是現代數學的一個新分支,也是運籌學的一個重要組成內容。《博弈圣經》中將博弈論定義為:“是二人在平等的對局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達到取勝的意義。”博弈論研究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環境中主體如何行動,預測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況中的行動選擇,為分析人類行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時,博弈論堅持理論選擇的均衡分析思路,“運用理性行動者模型,設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個人收益”。[3]博弈結果由所有人的行動共同決定,既然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會運用他所有的知識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則他選擇行動時就會考慮別人同樣為理性的。博弈論的經典案例“囚徒困境”體現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態出現(國家出于責任而合作,傳承人出于傳承而合作,外力保護人出于學識及研究而合作),他們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對局(指保護的準入)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以期待達到均衡效果,從而實現自己的期望。可見,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圍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因和互動,可運用博弈論做出恰當的解釋。他們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的關系———國家與傳承人之間、傳承人與外力保護人之間和國家與外力保護人之間的理性博弈。據筆者調查資料顯示,影響三者間博弈均衡路徑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傳承人不合作的預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財產損失,名氣衰落,歷史負罪感等;二是保護的可執行性,這又取決于國家的倡導力度,外力保護人(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等)圍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的信息構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檢驗成本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依據他們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將博弈分為三種形態: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國家和傳承人之間)、完全信息動態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國家與傳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國家與傳承人之間的博弈類似于斗雞博弈。假定兩人舉起火棍從獨木橋兩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兩種戰略:前進或后退。都前進則會兩敗俱傷;一方進一方退,進者勝退者丟面子;若都退,雙方皆丟面子。[4]數字表述見表1。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一方進一方退。國家和傳承人的博弈與此類似。雙方目的明確,國家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了發揚文化,提高國際影響,傳承人為了該技藝被開發而獲得財政補貼,兩方目的明確。可以假定他們在法律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B(傳承人,下同)欠A(國家,下同)100,金額可以協商。若合作,A可以獲π=90,減免B債務10,B可獲π=10;如果一方強硬一方妥協,則強硬方π=100,而妥協方π=0;如雙方強硬,發生暴力沖突,A無法收回債務,損失-100,則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關系如表2所示。A、B各有兩種選擇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選擇自己的最優戰略時都假定對方的戰略給定:若A合作,則B不合作是最優戰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將獲得較大收益(100>0);于是雙方都不合作,企圖獲得100的收益,卻不曾考慮這一行動會給自己和對方帶來負效益的100。即國家和傳承人為達到利益的最大化,會選擇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須外力介入(如引進可協調的推動行為)才有可能改變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應合作,需要通過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來解決。盡管形式上有兩個納什均衡,但由于當今我國保護機制不佳,故B首先會選擇不合作,因此,這是一個動態博弈。A在B選擇不合作后,不會再選擇不合作,因為收益支付為-200<0,故A只能選擇妥協(合作)。上述結論也得到了田野調查相關資料的印證,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地區)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議,其目的正在于通過這種途徑加強與專家、學者的聯系,與上述外力保護人合作,達到共同保護的目的。而在雙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雖然收益-100<0,但B會預期,他選擇不合作時A必然會選擇合作,故B的理性戰略為不合作。因此,這一博弈的納什均衡實際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這一博弈中,傳承人即便是實力相對弱小,但可選擇抵賴,其可視為另一種意義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實力相對弱小,上述納什均衡仍成立。公權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須引進第三者:外力保護人(專家或學者,當然還可以引進民間社團,聲望紳士)。該條件下外力保護人和傳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圖1所示。設外力保護人(專家、學者等)成本為10,保護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則自行承擔,保護成功后專家或學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護人介入后,傳承人可選擇合作與不合作。若傳承人選擇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兩種情況,前者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收益支付為30,0,后者收益支付為26,10。傳承人選擇不合作后,外力保護人也有合作與不合作兩種選擇形態:如雙方都不合作,學者無法完成學術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亦得不到保護,故收益支付為-110,-100;若傳承人合作,雙方皆耗費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90>-100,-10>-110,說明外力保護人不合作,傳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護人的最優戰略選擇則應當是合作。而與其介入獲益-10,還不如不介入。可見,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外力保護人難以達到保護和研究的效果,這一點也得到田野調查結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的博弈如圖2所示。N為自然,外力保護人可調度資源分為豐富和欠缺兩種情況,Χ代表外力保護人可調度資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護人介入保護的成本為10,保護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保護不成功則自行負擔,保護成功后外力保護人的收益可設定為40%,傳承人不合作需承擔成本10。若傳承人不合作,外力保護人合作,則收益支付分別為90、-10。本論文中所調查的專家或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個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保護行動開始階段,受保護傳承人不知道外力保護人的社會可調度資源,外力保護人也不知道傳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不及,則雙方可能各導致損失-100,因而可能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至使其衰敗、沒落甚至滅絕。此時,外力保護人,傳承人收益支付分別為-110,-100。如果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強大,無論如何必定要比傳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為外力保護人作為外來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為主”的觀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啟動保護行動,故雙方都不合作將導致外力保護人損失-5,傳承人損失-200。在該博弈中,Χ值可通過如下不等式計算:-200•Χ+90(1-Χ)<10Χ>0.276,即當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大于0.276時,傳承人的最優辦法是選擇合作。而外力保護人基本上都是專家、學者或者財力強大的人士,所以其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通常會大于0.6>0.276,故傳承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200,最優策略選擇只能是合作。此時,外力保護人、傳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26、10,傳承人的收益是通過達成一定意向協議,爭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國家收益為(100-10)60%=54。因此,國家發動公權力之外的外力保護力是合適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數情況下達到了保護的目的。但個別情況下,外力保護人不合作,傳承人不合作,國家最后放棄,外力保護人、傳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減少即失敗,因沒有將手中的資源轉化為財產)。至此,從博弈論—納什均衡理論角度分析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的合作關系完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博弈論清晰地解讀了為什么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會相互合作,同時致力于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么,究竟該如何解決合作問題,筆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傳承人的發展
針對傳承人在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后繼無人,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失傳的問題,傳承人首先應該對自己所掌握的技藝進行整理和完善,加強自身的儲備。其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錄音、錄影,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傳承人去世后他人再無從知曉該遺產內容。再次,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場”的保護,[5]傳承人可自發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社團(例如戲曲可成立劇社等)使其處于活態的演繹當中。同時配合外力保護人的采訪和幫助,在申報國家項目過程中展現自身的特點。但是,傳承人也會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事項:沒錢維持該藝術的繼續存活;工具破爛不堪,無法使用;外出匯演沒有經費,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農的局限性,傳承人沒有高度的紀律性;不服領導者安排等。劇社運作逐漸困難,沒有成績,效率很低,且該運作弊端自身無法解決,劇社運作處于惡性循環之中。①這時就需要外力保護人的介入和幫助。
(二)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護人在傳承人自身無法解決困難的情況下介入,幫助傳承人成立劇社,并與同行進行交流。同時外力保護人利用自己的人脈資源以及其他方法幫助他們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期得到國家或者財團的資助,使劇社能夠良性運行。同時,外力保護人需要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鄉村文化,它無法離開生它養它的地方存活,應將其置于“適宜的生活場、自由的生存場、給力的藝術場”中才能不斷發展[6]。因此,外力保護人應暫時退出運作行列,將該社團組織置于鄉村的自治狀態之中(雖然鄉村自治仍會有很多弊端)。但由于傳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沒有高度的紀律性,不服統一管理,致使該社團組織處于不良的運作狀態。這時,外力保護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盤活該劇社,使其回到良性運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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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價值
人口倫理的教育價值,是指人口倫理的實施與踐行對社會中人的各種行為所發生的規范影響。這種規范影響通常是一種內在影響,即人口倫理是一種內化的規范,只有以人們真心實意地接受為前提,并逐漸轉化為人們自己的情感、意志、信念時,才能得以真正實施,因為“內化的規范也稱作良心,良心是人們思想、言行的標準、尺度和檢察官,良心形成特定的動機、意圖、目的,良心促使人去遵守社會規范。”所以人口倫理的教育價值是通過兩種途徑展開的:一種是積極肯定的價值。是對社會成員合乎人口倫理的行為的接受、肯定和鼓勵,為行為的實施指明正確合理的方向,對其他社會成員起到示范的作用。這里表現在為明顯的便是孝道存續倫理,其“其死者如事生”的核心觀念及各種喪葬儀式風俗首先肯定敬老孝老的傳統倫理道德,其次鼓勵要將這種倫理道德延續,甚至被敬孝者離世后仍要繼續,以告慰亡靈并求得良心上的安慰,最后通過喪葬儀式進一步加強了對晚輩后代人的訓示和教誨,不僅對自己的家族成員也對參加喪葬儀式的其他社會成員起到示范作用。第二種是消極否定的價值。就是通過對社會成員違背人口倫理的行為的批評、否定和壓制,并教育違背當事人,進而對其他社會成員起到警示的作用。人口環境倫理中尤其是涉及到對自然的保護倫理方面,多表現為民族習慣法中禁止性的條款。侗款中將到塘水和田水,規定道:“水共一條溝,田共一眼井。……下邊只能讓上邊有誰下邊干,不能讓下邊有水上邊干。若哪家孩子偷水截流、破塘埂、毀溝堤,私自開溝過山坳,私下引水過山梁,害得上邊吵、下邊鬧。……要讓他的父親出來修平田埂,要讓他的母親出來賠禮道歉。……如有私自引水翻坡牽水翻坳,……要他父賠工,要他母出錢。”明確的懲罰賠償規定,起到警示和震懾的作用。
(三)評價價值
人口倫理不僅規范、指引人們行為,也制約和調整各方之間的利益。也就是說,人口倫理制約、規范、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整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故人口倫理的評價價值,是指人口倫理作為人們行為的準則,具有評判、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乎道德或違背道德的功能。評價價值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社會所倡導的價值觀念、價值準則的直觀表現。通俗來將就是,哪種行為或利益應該禁止并受到抵制,哪種應該受到褒獎和推崇;哪種是非正當的、非正義的,哪種又是正當的、正義的。人口倫理的評價價值是通過評價標準來實現的。故人口倫理的評價標準具備三個特點:其一,明顯的客觀性。一定歷史條件下的人口倫理的評價標準并非由任意人制定,或因人而異,它是貫穿在整個社會各個群體、每個社會組織和所有社會成員社會活動的全過程中,而且通常是自然而然地滲透進普通的生產生活。人口生育倫理中的重男輕女、多子多福的價值觀念,在以小農經濟為背景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生育倫理的這種價值觀念,在當時的條件下,無論是對于哪個民族,抑或哪種社會組織,如侗族“款組織”,都是客觀存在的,并非有誰制定,合乎利益需求。其二,普遍的有效性。人口倫理的評價標準作為一定社會、一定時代的主流價值判斷,是在其所能及的領域普遍適用的,不會受到信仰、觀念、人際、地域等一些條件的限制。如貫穿整個人口倫理的孝道倫理,無論是婚姻倫理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哭婚伴嫁,生育倫理中的重男輕女、多子多福;還是老齡倫理的老年養老、健康長壽,死亡與喪葬倫理的念祖懷親、孝道存續,無一不體現、不倡導傳統的孝道倫理,即便是在當下社會,孝道倫理仍然發揮具有評價。其三,動態性。評價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必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而發生變化的。因此,人口倫理的評價價值也具有動態性,會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發生改變,逐漸淘汰那些與社會發展進步脫節的價值觀念、價值標準。反映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侗族婚俗中的姑舅表婚是一種近親結婚的婚配方式,當時人們不僅認為這種聯姻的方式是“親上加親”,而且認為這樣可以使本族的財產不會外流。這樣一來不僅導致了舅權至上以及由此所帶來的婚姻負擔,更嚴重的后果是導致人口素質的降低,直接影響社會發展。因此,這種方式必然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被淘汰。在清乾隆年間,侗族人民便自覺進行了反對姑舅表婚、禁止近親結婚等一系列的婚俗改革。錦屏縣文斗村的婚俗改革碑就是很好歷史見證。
(四)預測價值
人口倫理的預測價值,是人們通過對人口倫理規范的了解、把握和認知,來安排和實施其行為并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認知功能。即人們根據人口倫理規范,事先預計自己的行為或他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該行為實施后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人口倫理的預測價值體現在兩個層面:首先,是認知功能,就是人們遵循或違背某種倫理規范時所出現的結果。其次,是選擇功能,即人們根據認知的結果來決定是否行動或怎么樣行動,已達到預期的目的。傳統生育倫理中,人與社會都有普遍的重男輕女價值觀念,如果哪家只有女兒沒有兒子就會受到他人歧視,受人欺侮,而且自己也會認為沒有人可以為之養老送終,基于這樣的認知,人們就會自覺的做出選擇———多生,必須生到有兒子才行,最終達到不受歧視、子嗣繁盛,不再擔心死后無人送終等一系列目的。
二、啟示
(一)為人口學的研究開拓新領域、新視野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濟的繁榮以及社會的進步,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不斷加強,因此,人口學科的研究范圍與視域也隨之開拓,對人口問題的倫理思考和價值判斷也是在新時期,面對新的人口問題時,時代賦予本學科新的研究使命。將人口倫理置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活態文化下研究,沖破了不同學科概念之間的屏障,細化了人口文化研究,進一步提高了科學體系中的系統綜合程度,積極進行理論探索。同時,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人口倫理研究,必須采用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揭示了不同學科間的相關性、相似性和統一性。運用不同學科的研究方法也是拓展學科之間滲透、融匯的具體途徑,促進各學科研究方法的溝通,從而更加科學嚴謹地指導跨學科研究工作的開展。當代最有創造性的科學思維方式,正是孕育并出現在不同學科概念的交叉點上。注重知識的橫向擴展,開闊視野,探新求新,以適應當今大科學時代科學知識整體化和綜合發展規律的時代特征。
(二)拓展“非遺”認知,促進“非遺”傳承保護
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除了對物質生活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外,人們對豐富精彩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日顯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從21世紀初期進入人們的視野,到現在十幾年的時間里,人們從不了解到了解,從單純的繼承保護到開發利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的認知逐步加深。但是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大環境生了改變,對于那些處于現實生活中的民族文化遺產,采取簡單的“維持性靜態保護”是不科學,也是不現實的。必須采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動態價值開發策略。從本研究看,只對文化遺產依附存在的實體進行保護開發利用,對其蘊含的核心精神繼承和弘揚是遠遠不夠的:時代在變遷,那些無文字記載,依靠口傳心授的文化遺產終會瀕臨消失的處境;科技在進步,那些傳統技藝,例如刺繡剪紙、醫藥制作技術與療法等也會受到沖擊;生活在改善,人們對物質的追求在提高,越來越多的年輕人背井離鄉,外出打拼,那些傳統禮儀、儀式、習俗,更是在人們的思想意識中逐漸淡漠。“非遺”是由“人”創造的,是通過“人”代代傳承的,無論是傳承弘揚還是滅絕失傳,更是與“人”密切關聯的,所以必須拓展對“非遺”的認知,尤其是從“人”、“人口”的視角挖掘更深層次的價值,從而升華出高層次的理論存在,以此更好地指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的展開。
(三)弘揚“非遺”人口倫理中的和諧理念促進人口文化建設
同志曾經指出,在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要全面認識祖國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之與當代社會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清水江各民族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最具民族性、最有地方性、最具歷史性、多元化的資源和財富,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人口倫理及其體現的價值,我們不難看出其中透露出的傳統文化理念,例如人與自然關系上,尊重自然規律,注重休養生息;人與人的關系上,以和為重注重家庭和睦,在村寨之間,和睦友好,民族大家庭。這些寶貴的精神財富為我們和諧人口文化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其倫理價值仍是當下衡量人們道德尺度的重要標桿。只有深刻認識傳統人口倫理中的現代價值,繼承和弘揚傳統人口倫理中合理理念,才能夠站在前人創造的歷史高點上創造創新出適合現代社會統籌發展的更高層次的和諧人口文化,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利于存進和諧人口文化建設的內容,汲取合理的思想精華,使優秀的人口倫理內容得以傳承,更優秀的內容得以被發現,使和諧的人口倫理得以升華和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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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融入可以展現真實的草原文化內涵
文化是特定地區的特定群體區別于非我群體的獨特特征,包括有形文化實體、活化的行為方式和無形的精神。最核心的文化要素是居民獨特的信仰、價值觀念等精神文化,它指導著人們的行為,進而產生相應的物質文化。其他人群可以模仿本地物質文化的創造,可以學習人們的行為,但精神層面的核心文化是無法模仿的。只有通過本地居民的活動才可以真實表現本地非物質文化,只有社區融入到創意旅游活動中,才能帶給游客真實的文化體驗。
(三)社區融入是草原文化創意旅游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非物質文化是以非物質形態存在、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傳的文化。從文化傳承上看,只有本地居民參與到文化資源開發利用中,才能起到繼承和發揚本民族文化的效果;從經濟利益上看,只有為當地居民帶來利益,才會得到本地的支持,得到政府的支持;從環境保護上看,社區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本地環境,只有參與到草原旅游開發中,才會自覺保護環境;從知識產權角度看,只有本地社區參與和融入,創意旅游產品才是不可復制的。
二、草原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開發的社區融入路徑
草原非物質文化根植并傳承于草原民間,對其實施創意旅游開發需高度依賴本地社區的全面參與和滲透。因為真正能滿足游客對旅游地文化追求并有持續吸引力的,是根植于旅游地的原汁原味的文化。目前在內蒙古草原旅游發展中,社區參與率并不高,企業帶動參與比較欠缺,個體經營舉步維艱,社區參與層次總體較低。只有當地社區融入其中,草原非物質文化才能得到持續傳承,創意旅游發展才會具有持續性。
(一)社區文化融入創意旅游具有強烈的文化依賴性
在創意旅游發展中,最具有吸引力的是融入社區生活、根植于當地的鮮活文化。社區文化為創意旅游的發展提供了創意產生的背景和創意基因,它是草原社區傳統習慣、文化觀念、社區精神等內容的綜合體現,它與草原社區民眾生活融為一體,地方性和不可復制性明顯。社區文化融入路徑包括:讓游客體驗草原社區的日常生活和民俗活動,例如參加那達慕大會和祭祀活動,參加“蒙兒三藝”比賽,以此融入到社區文化氛圍中;為游客創造學習社區生產技術的機會,例如學習養馬、馴馬、放牧等,深入體驗社區文化;為游客創造學習和設計民族生活用品的機會,例如制作摔跤服飾、馬靴、制作馬奶酒等民族用品。
(二)社區居民融入草原社區居民是草原非物質文化的展現者和傳承者
民族文化作為創意資源被用來進行創意旅游開發時,需高度依賴本地人的創造力。社區居民融入路徑:1.承擔餐飲、住宿、對游客講解或引導等必要的接待工作;2.積極傳承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將技藝傳授給游客,例如掌握并傳授蒙古族的“男兒三藝”、制作民族食品的技能等;3.對外來旅游者傳播和發揚本地文化,例如傳播草原民族對自然的崇拜信仰、敖包祭祀習俗等傳統非物質文化;4.草原非物質文化展示離不開草原居民的參與,其身上所承載的文化符號是最有說服力的,是外來演員無法替代的。
(三)社區生活融入社區生活將社區文化和社區居民融為一體
社區居民可以通過日常生活來詮釋真實的社區文化。隨著時代的演進,草原牧民的游牧生活方式已不復存在,定居后的牧區生活受外來文化的影響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即文化涵化現象。在草原文化涵化過程中,優秀的草原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了傳承和發揚。而傳統草原文化經文化涵化后呈現出的真實文化只有通過社區生活才能得到印證。草原社區生活融入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將一些社區生活元素設計成創意景觀或創意表演進行展示;二是將草原牧區家庭或社區作為創意旅游空間,引導游客參與到社區生產生活場景中,體驗真實草原生活,例如參與到養馬、羊、駱駝等過程中;三是通過當地非物質文化傳承人傳授民族文化技藝,例如傳授奶酪、馬奶酒的制作工藝,使游客獲得身心發展,并且可有效避免游客產生“文化失真”的感受。
三、草原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開發的社區融入機理草原非物質文化資源
對草原旅游業發展的作用是重大且持久的。非物質文化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草原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靈活顯現。受草原文化保護與傳承、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因素驅動,草原居民、家庭、社區乃至整個草原地區都會融入到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開發中,其具體形式和融入水平則隨著創意旅游發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草原社區居民是草原非物質文化的主體和持有者,是草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是社區融入草原旅游的首要因素。社區居民除通過接待服務和參與管理來實現旅游參與、獲得收入外,還可以多方位展示地方文化、創造好客氛圍、豐富游客體驗。他們在融入創意旅游過程中,首先體現在對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保護和培育上;其次還承擔著展示本地文化的職能,通過創意景觀、民俗表演等形式為游客創造文化元素的視覺體驗;在創意旅游開發高級階段,社區居民還是旅游者的創意引導者和配合者。對草原社區家庭而言,其日常生活是真實的草原文化寫照。草原民族文化離不開真實的社區生活來展示其內涵。社區是多個家庭的組合體,是文化體驗產品的載體,是旅游體驗的重要空間。利用有形遺產和無形文化來吸引游客,已成為社區旅游發展的重要動力。通過家庭日常生活、社區生活乃至多個村落的生產生活,可以為游客創造一種文化氛圍。將游客的活動融入到社區生活中,就形成了創意旅游社區或創意旅游村等創意空間。真正創意旅游活動的開展需要多個社區聯合形成創意旅游綜合體,形成大草原、大旅游氛圍。創意旅游綜合體是指在創意產業與旅游業融合背景下,由文化創意產業吸引物和旅游六要素相結合形成的旅游產業模式,在此之中,每個人都能以不同方式將不同旅游要素組合,產生新的創意體驗。在特定草原地域內,沒有嚴格的產業界限和地區邊界,但在營銷和組織管理等方面統一協調,共同為草原文化保護與傳承、草原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最終打破社區被隔離的企業化經營模式。
四、草原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開發的社區融入水平演進
對內蒙古草原社區而言,創意旅游尚未展開。草原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開發必然需要經過一個從初級到高級的逐步發展歷程,即開發水平的逐步升級。剛開始應注重創意展示產品的開發,在此基礎上考慮創建創意空間,最后開展真正的創意旅游活動。草原社區在創意旅游產品開發的不同階段也應有不同的融入水平。在創意旅游開發初級階段,旅游產品以創意展示為主,主要開發一些草原實體創意景觀,將非物質文化元素有形化展示,社區融入也應處于初級水平。主要體現在社區居民參與景觀的設計或一些本地文化節慶與表演活動,草原社區文化中的精華部分得到展示,而社區生活則是被完全隔離的。目前草原地區的文化節慶和民族舞臺表演等文化旅游形式是這一階段的基礎。在創意旅游開發中級階段,旅游產品以創意展示為基礎,主要著力打造創意空間,塑造創意氛圍,將一些非物質文化元素滲透到特定空間,大部分社區元素融入其中。主要體現在社區居民不但參與創意景觀設計、本地文化節慶和表演活動,而且參與到與旅游者互動的活動中。草原社區文化精華得到了展示,而社區生活則可能被隔離或融入其中。這一階段,特定主題下的草原文化創意旅游村將是未來的理想選擇。在創意旅游開發高級階段,創意旅游活動是無明顯地域邊界的,旅游活動的隨意性和靈活性較大。在草原地區打造多個村落聯合的創意旅游綜合體是未來的一種選擇。在這個階段,社區即景區,一切以游客為中心,根據游客的創意需求,每個居民都是旅游接待者,社區生活和旅游接待融為一體,社區完全融入到旅游活動中。不過現在看來,這種方式還不切實際,其實現還有待時日。
五、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開發對草原社區的要求
(一)保護和培養非物質文化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是通過言傳身教得以傳承的,對非物質文化傳承的過程來說,人顯得尤為重要。目前,重點保護有影響的非物質文化傳承人已成為了社會共識。對于草原社區,草原非物質文化傳承人應得到足夠的重視,同時應培養更多的新一代文化傳承人。最終使草原非物質創意旅游開發起到對草原傳統文化保護的作用,得到草原社區的擁護和支持。
(二)培育草原旅游管理人才
草原居民是草原社區的主人,是草原旅游發展的受益者,也是受害者。對社區居民的培育和人才挖掘是草原非物質文化創意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當前內蒙古草原旅游的企業化經營模式受到了廣大居民不同程度的抵觸和排斥,使草原旅游深化開發受到了重重阻礙,而牧民自發形成的牧戶聯營模式則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可。但民間個體、聯營等社區化、本地化管理模式面臨最大的困難就是缺乏專業的旅游管理者。一方面原因是當前的草原旅游業無力吸引專業人才前來就業創業,另一方面草原社區居民也不愿讓自己子女回到草原工作。草原旅游管理人才培育可分步走:首先挖掘和培養本地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員參與到旅游開發中;在創意旅游取得一定收益和影響時,通過政策優惠措施吸引大學生到草原地區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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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護現狀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寧夏、江蘇等省先后制定了保護民間美術與民間藝術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這些法律規章率先開啟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國務院又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云南、貴州、福建、廣西等省在國務院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又相繼出臺了適合自己本省的省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性民族民間傳統保護文化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工作提供了許多寶貴的借鑒經驗。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現狀有待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龐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與數量眾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發揮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并將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等多個部門聯合起來,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質文化管理體系;建議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機構,避免多方管理、責任推諉的現象的發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規定保護條例的總則、認定與傳承、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護現狀
中央行政立法保護的現狀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礎上,在總結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經驗而出臺的高級立法。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工作目標和指導方針,并給予了詳細的保護建議。《意見》指出應該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導作用,建立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其次,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文化部牽頭,實行有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聯合參與的保護聯席會議制;再次,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意見;最后,實行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推動國家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專家聯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與知識產權的客體并不完全對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藝術等知識文化領域形態中所創造的出的精神產品,它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經營性成果三個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各類傳統工藝、技能、語言、藝術等等,兩者之間的主體并不完全對應,知識產權客體中的經營性標記和經營性資信不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不能僅靠知識產權法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行政法的特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涉及公、私兩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應該確立國家范圍內的公法的權威性,由國家來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的歷史文物,這需要著重發揮行政法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的高效、及時、主動的優勢;另一方面,確保締約國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的專門機構,采取合適、恰當的法律、行政、財政等措施,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體系的建議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申報、確認和普查制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完整過程中,要切實實行國家、省級、市級、縣級四級申報確認制,對有申報資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逐級進行申報。同時還要注意有優先申報的問題,對具有共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堅持優先申報的原則,“端午節”申遺事件就給我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要抓住申遺的最佳時機,切不可被動。2.加強行政立法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目前中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不夠完善,能夠起保護作用的法律具體包括《文物保護法》、《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護法規等,為此,應當建立專門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來調整和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鼓勵行政機關積極進行創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對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3.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個引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聽證制度的實行可以廣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幫助行政人員全面了解真實情況,以減少人力和物力投入,達到節約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現行的聽證制度主要包括處罰聽證價格聽證、立法聽證、環境聽證、許可聽證等等。4.實行行政獎勵制度,鼓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以實行行政獎勵制度,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個人和團體的積極性。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對授獎主體進行必要的規范,明確各級授獎主體的權限和職責;其次,明確規定獎勵的范圍和條件,使得獎勵范圍和條件明確化,應該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再次,明確規定獎勵的等級和標準,利用多種激勵方式,發揮激勵的整體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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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產業意識。
目前,對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大多以自發形式存在,規模較小、影響力不足,改變這一現狀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將民族文化遺產作為品牌來經營,形成民族文化產業意識,將傳統的民族文化與現代的宣傳手段相結合。同時結合市場信息和社會需求,對具有經濟開發價值的民族文化進行品牌化經營,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從而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度和知名度。
3.強化可持續發展意識。
隨著文化旅游等服務性產業的興起和發展,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被逐漸作為產品進行開發和經營。依托于民族傳統文化興起的服務型產業只有本著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才能達到保護和繼承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現階段,許多企業在對文化遺產進行開發時過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壞現象,因此,在對文化遺產進行開發時要樹立適度開發、重點保護的意識,不能單純地將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
4.樹立創新意識。
對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不僅要保護好傳統的民族文化免受現代文明的沖擊而流失,更要在保護的同時,樹立創新意識,對傳統的文化遺產進行創新,將現代文明精神和傳播手段應用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例如,網絡技術的應用相比傳統的媒體設備優勢更加明顯,近年來,在民族文化傳播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再如,云南的納西古樂是比較典型的民族音樂,近年來,與古樂器結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為傳唱的佳話。
二、如何將藝術教育應用到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中
1.建立完善的藝術教育體系。
相比于社會教育,學校教育系統更加完善,在課程設置、教學理念以及培養目標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因此,在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中也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紀50年代開始,部分大學就已經開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課程,其中以民間文學課程和民俗學最具代表性,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學生思想意識的轉變,但歸根結底,由于受到灌輸性教育理念的影響,學生并沒有從根本上對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深刻的認識,只是簡單民間藝術形式作為傳統文化,這種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從根本上打破這種格局,倡導從本質上認清云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同時要對傳統文化進行創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學中注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貌。
目前在對學生進行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時,通常注重藝術概念、時代特征的闡釋,對具體的藝術表現效果展現的并不深入。如此一來,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論層次,因此,在進行藝術教育時,要充分把握學生的獨立性、自主性,將直觀的傳統藝術形式引入課堂,讓學生在真實的學習氛圍中感受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別是云南地區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多樣,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響,其藝術內涵和表現形式也各不相同,具體表現在民族樂器、風俗習慣、寓意內涵等方面。只有通過直觀的教學形式才能讓學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內涵的真諦。
3.增設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
要將我國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項專業在高等院校中普及開設,將少數民族的歷史文化、藝術形式、民間技能、科學技術等課程納入教學范圍。此外,在課程結構設置上也要多樣化,在重點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還應該將課程廣泛涉獵到漢族文化以及國外優秀傳統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斷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實現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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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的自發傳承與發揚在繼承古老的文化傳統的同時,隨著時代的變遷,對常山戰鼓這一古老的藝術門類進行改良和加工,并且,廢除封建社會傳男不傳女的惡俗,將女性納入常山戰鼓的傳承中來,現在女性在鼓隊中的地位已經非常重要了,甚至很多女性鼓手的鼓藝水平超過了很多男性,成為鼓隊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二)典型單位的推廣任何一種藝術門類想要傳承下去并且煥發青春的活力都必須要從娃娃抓起,常山戰鼓在這方面做到了,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績,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樹立了典型,正定弘文中學是一所以弘揚民族文化為己任的私立學校,學校把常山戰鼓把常山戰鼓定為校本課程,整理鼓譜,編寫教材,成立由200名師生組成的常山戰鼓隊,音樂課練習鼓譜,體育課訓練敲鼓,為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民間優秀文化做出了重要貢獻。在近幾年的文化交流活動中,成績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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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重要的文化財富,也是經濟建設可以應用的重要資源,我國必須將其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經濟制度的改革,主流文化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被大家所遺忘、破壞。高校美術教育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揚可以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因此,高校美術教育有責任完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揚工作。首先,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蘊含著各種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見證了我國的區域性歷史文明,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而這正是歷史賦予高校美術教育的使命。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民族文化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高校可以承擔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實踐活動。再次,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展現出一個國家的軟實力,承載了民族的歷史和文化,蘊含了審美情趣、工藝技能、倫理道德和文化知識,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文化品位和素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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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店成本低
建立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體店是比較困難的,資金、人工、裝潢、營銷、管理等基本條件缺一不可,對于客戶、環境乃至時機的要求也不小,面臨著競爭壓力,經營風險較高。網店可以大大降低開店門檻的限制,使銷售和管理工作相對簡單。網上開店綜合成本較低,許多電商平臺提供租金極低的網店,有的甚至免費提供。店家可以根據顧客的訂單進貨,減少庫存。網店的宣傳可以直接在網絡上進行,資金雄厚的店主可以選擇付費的網絡宣傳,而資金薄弱的店主將網店裝飾好,就是產品最好的宣傳了。網店對于門面的要求也很低,不用當街的商鋪,有一些安全、方便的貨物存放空間即可。許多網店甚至是在店主家中開設的,基本不需要另外付店面租金、水、電、管理費等。網店經營不需要專人時時看守,節省了人力方面的投資。這些優勢和實體店相比都大大降低了開店的成本。
2、經營方式靈活
網上開店不需要實體開店那樣必須要經過嚴格的注冊登記手續,省去不少精力。網店對于經營者的要求也比較低,既可以全職經營,也可以兼職經營。開店者只要會打字,會簡單的電腦操作,即使不善言辭,也不會受到過多的影響。同時,網店營業時間也比較靈活,既可以在白天上班時間,也可以在晚上和周末休息時間做生意,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都可以不停地運作。即使店主有事離開,消費者可以直接登陸網站進行購物,只要店主可以及時對瀏覽者的咨詢給予回復一般不會不影響經營。網店經營也基本不受空間限制,只要經營者愿意,可以在網店中擺上成千上萬種商品。
3、影響范圍廣泛
網店開在互聯網上,只要是能上網的人群都有可能成為商品的瀏覽者與購買者,這個范圍可以是全國的網民,甚至全球的網民。只要網店的商品有特色,宣傳得當、價格合理,經營得法,網店每天將會有不錯的訪問流量,大大增加銷售機會,取得良好的銷售收入。而普通的線下商店經常要考慮到地段、人流量,考慮到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擴大宣傳的范圍,并投入大量的資金和精力提高自己店鋪和產品的影響力。
(二)非遺類網店的優勢
1、是非遺最直接的宣傳方式
非遺類網店的建立其實也就是非遺最直接的宣傳方式。消費者購買的決策過程包含大量信息收集獲取過程,是一種高度卷入的消費行為。網店對非遺產品的介紹被消費者主動獲取、比較、購買和使用的過程是對非遺最好的宣傳和介紹,相比和消費者沒有直接關系的非遺新聞報道和展覽宣傳更能達到深入人心的目的,可以說非遺類網店是營銷方式,更是宣傳手段。2013年5月,有126年技藝的非遺項目“吳裕泰茉莉花茶窨制技”在天貓商城上的官方旗艦店正式開業。在短短6個月,其在天貓、京東、1號店、亞馬遜、當當等電商平臺線上擁有近10萬人的網絡顧客,銷售額近400萬元,產品已遍及全國所有省份。在吳裕泰網店,傳統窨制工藝制作出的茉莉花茶銷售占比超過40%,顧客的年齡更是以25歲至35歲的年輕人為主。利用網店,吳裕泰將古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給了更多的人,并使這項非遺的傳承有了更多的保障。玉屏簫笛通過網店傳播的案例也較為成功。玉屏簫笛是我國著名的傳統竹管樂器,以音色清越優美、雕刻精致而著稱。但是,隨著西洋樂器在我國的盛行,玉屏簫笛的雕刻工藝似乎已經不再讓人熟知。作為簫笛傳承人劉澤松老人在女兒的幫助經下開始在網絡上做生意。通過網店圖文結合的介紹、相關鏈接的推薦和購買者熱情洋溢的評價等,更多的人了解了這個產品。目前其淘寶店鋪級別已經升到四鉆,好評率百分之九十九點六,客戶范圍不但在國內各地都有,甚至還有不少海外的客人。
2、幫助傳承人解決生活和生產經營問題
由于手工藝的獨特個性,很多非遺的傳承人依靠家庭作坊生產經營,同時也要兼顧銷售,往往勢單力薄、顧此失彼,生活也較困難,更加不利于非遺技藝的傳承。網店是傳承人解決生活和生產經營問題的好幫手。它是一個隨時開放的平臺也簡化了銷售環節。傳承人可以專心生產,將展示銷售交給網店,省去了開店的資金、看店的精力和來回奔波的勞苦。借助網上銷售,玉屏簫笛傳承人劉澤松老人從銷售困難到年收入達10多萬元。2013年,有著長達160歲的技藝年齡的非遺技藝--內聯升千層底布鞋制作技藝通過尚履商城(由內聯升開辦的獨立域名網站)、淘寶、京東、1號店、天貓、亞馬遜、QQ網購、當當、蘇寧易購等平臺,線上銷售額超千萬元。上海非遺江灣面花淘寶店中,一個面人藝術品的價格可以高達千元,并成為買家們認為值得收藏的藝術品,使傳承人完全可以依靠非遺技藝生存,并專心從事非遺生產。
3、提升網店的品牌和文化魅力
雖然不少非遺被現代社會所遺忘,但是其人類文化瑰寶的屬性不能改變其文化的價值。非遺類的產品是歷史的產物,其質量、功能都經過了多年的考驗,產品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和市場一些偷工減料的假冒偽劣產品區別很大。“一雙內聯升布鞋的棉花可以做棉被,制鞋的線是用麻繩蘸著水搓的,就連粘鞋底用的材料都是高筋粉調制的糨糊,可食用”,“一雙‘一’字底布鞋每平方寸不多不少正好81針,整雙鞋至少2100針,納成后還要放到沸水中浸泡再以棉被包嚴熱悶,而后捶平、整電子商務形、曬干”。這樣的品質使內聯升在清朝是官員的必備,在近代是名人的摯愛,在當代也是名流的選擇。一個具有龍泉寶劍非遺傳承人稱號的網店和眾多寶劍網店在崇尚品質和文化的消費者眼中是不一樣的。這樣的歷史和品質為網店的品牌和文化內涵打下了基礎。非遺的金字招牌是網店提升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武器。
二、非遺網店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專業銷售商少,商品種類不齊我國是非遺大國,非遺的種類眾多。但是在通過對淘寶網、京東、一號店等為代表的電商店鋪進行搜索時,我們能夠找到有非遺店鋪標志的相關店鋪并不多,產品數量也非常有限。在可以找到的非遺類網店中,它們一般建立時間短,銷售量較低,店鋪的級別不高,市場消費氣候尚未充分形成。位于淘寶網中搜索結果榜首的一家“中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的店鋪做得算是較為專業與文化氣息的,但是這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的專業店鋪在電商平臺上非常稀少,相比較于我國數量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絲毫不能匹配。同時,還有大量的非遺產品由于傳承人的意識問題、精力問題、電商操作能力問題等而難以尋覓到相關網店,非常可惜。
(二)商品分類無針對性、檢索困難
搜索引擎是網站建設中針對“用戶使用網站的便利性”所提供的必要功能,同時也是“研究網站用戶行為的一個有效工具”。高效的站內檢索可以讓用戶快速準確地找到目標信息,從而更有效地促進產品/服務的銷售。通過考察,我們發現在淘寶網等一系列電商平臺上,大多非遺商品不但不具有自己的專門網店,連特有的搜索分類都不規范。除了少數在專門的非遺類店鋪或標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標簽外,大部分分布在各種類型的店鋪里,與普通工藝品、家居飾品以及書刊/雜志/報紙等混合銷售。這種缺乏針對性的分類不但使消費者很難準確搜索到想要購買的非遺商品,甚至不能識別哪些是非遺商品。從網絡營銷的環境看,搜索引擎營銷的環境發展為網絡營銷的推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是向終端客戶傳遞信息的重要環節,而硬件設備、檢索工具的不夠完善與缺失,阻礙了非遺商品的展示和銷售。
(三)缺少品牌、難辨真偽
從各大電商平臺網店看,非遺商品的來源與出處并不詳細,有的還與之不符。這對于非遺來說,既不能保證商品的真偽,同時也將不利于其宣傳。網店不光是銷售的工具,更是宣傳的平臺。品牌是人們對一個企業及其產品、售后服務、文化價值的一種評價和認知,是一種信任。消費者或用戶通過品牌,通過對品牌產品的使用,形成滿意,就會圍繞品牌形成消費經驗,存貯在記憶中,為將來的消費決策形成依據。被國家和各地認可的非遺本身就是品牌及精品。很多網店雖然是項目本身的機構或傳承人建立,但是卻忽視了非遺這個“品牌”,將手工精品當普通產品賣,和那些依靠機器生產的現代產品一起競爭,不但沒有宣傳非遺的精髓,還可能因為價格和精細程度等問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一些非遺類的網店,由于地域原因,不被廣大顧客了解,但是店主也缺乏品牌傳播意識,使產品的銷售范圍只能局限于附近較小的范圍,不利于非遺產品的品牌化發展。而一些網店中原本不是真正非遺產品,卻看到了非遺的巨大價值,打著非遺的招牌,讓消費者分不出什么是真正的產品,什么是類似產品,上過一次兩次當后,對網店就不再信任了。這種情況也使非遺的宣傳遭到破壞。缺少品牌導致了非遺網店難以突出,真假難辨。
(四)商品介紹簡單粗糙、缺乏文化底蘊
從搜索到的非遺類網店中可以發現不少非遺商品信息的編寫簡單,沒有深入說明非遺的歷史、特色,缺乏文化內涵,和普通產品無法區別,不能夠有效宣傳非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屬性是非遺類網店的核心內容,如果不能突出其特點,不能充分體現其巨大的魅力,不但不能為非遺的宣傳和發展出力,還難以為提升產品銷售。
三、非遺網店的建設建議
(一)完善介紹,提升產品內涵
通常消費者在意識到自身需要某種商品時,也是消費者購買行為的開始,這種需求可能是由于外界某種刺激而導致的結果,也可能是由于自身生理活動而引發的結果,還可能是內外兩種條件共同作用引起的結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不再滿足于基本生活產品的需要,更將目光投向精神文化的需求。而承載著人類歷史、智慧的非遺類產品不但質量上乘,外形獨特,而且承載著中國傳統文化的精神。網店具有較好的空間優勢和多媒體傳播手段,可以利用圖片展示非遺精美的作品、復雜的工藝,利用文字介紹傳承人高超的技藝,利用非遺項目產生和發展中發生的動人故事打動消費者。同時網店的風格和整體氛圍也要符合不同的非遺產品特點。網店的介紹也要設法找到歷史和現代的結合點,貼近現代生活,引導消費者了解非遺、熱愛非遺,進而購買產品,使用產品,最后達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
(二)強化分類,優化升級檢索
開展電子商務需要按照互聯網的特定手段展開,產品的定位、關鍵詞的選擇等異常關鍵。詳細的分類將商品“對號入座”,不僅能夠方便消費者們更好的選購,同時也優化了工作效率。優化“關鍵詞”檢索可使消費者能夠輕松、容易檢索到相關的非遺商品。網店經營者也要不斷提升自己的軟件運用能力,充分運用平臺和特定的軟件幫助自己收集用戶資料、用戶偏好、提升對信息進行組織和處理的能力,全面提升非遺類網店的經營技能。
(三)打造“非遺”品牌
非遺類網店從建立到成熟,品牌的作用將是不可忽視的。非遺類網店的經營者要積極加強“非遺品牌網店”的建立,一方面提升非遺項目本身的形象,一方面提升網店的知名度,從而提高銷售效率。同時,在弘揚傳統技藝的同時還要結合創新發展,努力提高非遺對消費新生代的品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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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有關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作了大量工作也出臺了相關措施,這些措施對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做了一些努力,為了延續民族古老文化的生命力并使之發揚光大,學校教育應該而且必須為民族文化傳承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實現民族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促進社會的穩定和民族的團結民族地區學校教育傳承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有利于充分發揮學校的智力優勢,篩選、整理、加工、保存、傳遞、交流、吸收、融合、更新、創造非物質文化資源,實現民族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打造非物質文化品牌;另一方面有利于培養既了解和掌握本民族地方傳統文化知識、自覺維護和宏揚民族文化,又能融合多民族文化創造現代文化能力的新人,培養民族自信心、自尊心、自豪感和民族精神,形成良好的國家認同感和民族認同感,這不僅是實現民族文化傳承與發展的一大舉措,還可促進社會的穩定和民族的團結。
(二)有利于加強人文教育
構建起新的人文精神支柱中國科學院院士楊叔子指出,一個民族的凝聚力,主要體現在對本民族人文文化的認同程度。百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底蘊深厚,有極高的歷史價值與時代內涵,是不可多得的教育資源。讓學生了解自己本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可以豐富人文文化教育的內容,熏陶和感染學生的心靈,提升民族凝聚力,構建新的人文精神支柱,培養民族人才。
(三)有利于填補學校教育中地方民族文化的缺失
彌補國家課程的不足地方民族文化作為一個地區地方傳統、生活歷史和精神觀念的結晶,是該地區最為寶貴的資源和財富,深入挖掘其內涵及發展價值,選擇對個人、對社會發展有用的部分納入課程體系,不僅能促進個體的成長發展,還能推動該地區的社會進步與發展。然而,傳統的學校課程體系以國家課程為主,地方傳統文化這一瑰寶一直被排斥在學校課程之外,難登大雅之堂,使得學生對自己本民族的文化越來越冷漠、越來越陌生,最終會倒致民族傳統文化的消亡。因此,學校應加大地方傳統文化引進力度,通過開設相關課程,引導學生從中汲取有益的精神營養,不僅能增強民族的認同感、自豪感、歸屬感,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化石”得以長久保存并繼續發揚光大,還能彌補國家課程的不足,實現課程三級管理,辦出學校特色。
三、民族地區學校教育傳承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分析
(一)傳承與發展工作的現狀
民族地區由于意識和能力問題,學校在傳承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與困難,具體表現為:
1.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意識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地域、文化、經濟等多方面因素,百色市的教育水平還比較落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工作也因意識和能力等問題難以進入到民族地區的學校教育,成為教育的內容。目前只有少部分具有較強師資力量和設施完備的示范性學校,進行傳承與發展工作。
2.教育內容單一,穩定性差,不能推動傳承與發展工作傳承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師資非常有限,主要由有這方面興趣特長的教師和有一定技能的民間藝人承擔,出現因人設課的現象,因面教育內容顯單一,不豐富,僅限于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如黑衣壯民歌、馬骨胡演奏等,學生學習興趣不高,實施過程中也會因師資問題難于維持,不利于推動傳承與發展工作的開展。
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把握不準,機械模仿有些學校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引入學校課堂,但沒有深入地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內涵及潛在因素的教育價值,教學內容,教學方法還是以技能模仿訓練為主,學生的學習方式依然是接受性學習和簡單的模仿性學習,體現不出傳承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正內涵。
(二)傳承與發展工作現狀原因分析
1.繁重的教學任務使教師們無力顧及傳承與發展工作隨著國家對教育的重視,適齡兒童入學率不斷提高,很多學校出現了師資短缺、老化現象,面對簡陋的教學條件、繁重的教學任務,新的課程改革、傳統單一的評價機制,升學的壓力等一系列問題,教師們對于傳承與發展工作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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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1]。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建構是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單靠個體(傳承人)或單個團體(工作坊)傳承如此簡單,應放在整個地方的地理、空間、文化中思考。具有當地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系統建構應是地緣下的人文活動與自然規律協作關系的建構。面對一個個子系統(如本土傳承人群體、政府管理系統、民間作坊、媒介管理、旅游市場和學校教育系統等)構成的藝術生態建構,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的文化風貌與商業價值、文化價值相融合,進行深入思考與研究。
一、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
粱平縣位于重慶市東部,有“民間藝術之鄉”之稱,是全國最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獨特的的自然環境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以農業為主、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傳統民間藝術文化強縣。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眾多,主要以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為主,范圍包括傳統手工藝技術和傳統表演藝術。梁平縣現有梁山燈戲、梁平木版年畫、梁平竹簾、梁平抬兒調和梁平癩子鑼鼓5個項目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又有雙桂堂、土法造紙技藝、藍印花布、梁平土陶、梁平竹雕、梁平儺戲、梁平獅舞、梁平孝歌和梁平禮讓草把龍等15個市級保護名錄,87個縣級保護名錄。
(二)多文化交融的地域文化特色。梁平地處重慶東部平行嶺谷區,在漫長歷史發展過程中,融合了巴文化、荊楚文化、中原文化為一體的獨特的地域文化特色。同時,當地明清時期由著名高僧破山禪師創辦的雙桂堂被尊稱為“西南佛教禪宗祖庭”,在中國及東南亞佛教界具有重要地位,佛教禪宗文化的融入,也影響了當地的文化發展和藝術創作。
(三)顯農耕、神話色彩,祈求平安祥和的文化心理。古代巴文化以梁平為腹地,農業生產歷史源遠流長。 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表演藝術、禮儀節慶、民俗活動到傳統手工藝技能以及傳承下來的民間故事都以農耕文化為母體進行創造,充分反映著當地最樸實的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勞動熱情。農耕文化注重穩、平安,冒險刺激的因素很少,梁平木板年畫、銅梁龍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都蘊含著保平安、驅邪等內容,仍然表現出敬畏神天,以期神天護佑自己。
(四)傳統民間藝術具有群體性特征。梁平竹簾、梁平抬兒調、梁平獅舞等都以集體活動為主要創作形式。像梁平竹簾畫制品,從精心選材到成品包裝入庫,前后需經過八十余道工序,大致可分為竹絲制作、備絲、竹簾制作三個部分[2],每一道工藝不僅材料、工具十分考究。銅梁龍分扎骨、裱褙、彩繪、總裝四個大步驟,百余道工序。正是竹簾畫、銅梁龍這種工藝形態需要多名專業人士分工協調完成,只有依附于集體才得以傳承,由此呈現出群體性特征。
二、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現狀
(一)單個個體傳承現狀。按照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新的年齡分段,對第一批至第四批《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中78位梁平縣傳承人整理分析來來看(表1),其年齡階段多數處于40~74歲之間,而30~40歲僅5人,基本處于壯年、中老年群體。據田野調查訪問來看,梁平縣兒童基本是在學校略有接觸,18~30歲青年接觸較少,由此可見非物質為文化研究人員較為短缺,當地傳承保護意識較弱,群眾參與接觸較少,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藝術出現斷層局面。同時,梁平縣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廣泛地分散在民間,處于分散各自管理、自生自滅的狀態,一些民間藝術面臨后繼無人和失傳的局面。
(二)群體傳承現狀。就目前來看,梁平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門類之間缺乏聯系,相對分散,尤其是繪畫工藝類,即使呈現群體性特征,但工作坊之間、傳承人之間尚未形成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技藝、作品等方面的系統規范的整理和統一,基本處于相互學習模仿、各自鉆研繼承發展的狀態。以梁平木板年畫為例,現共四位傳承人:涂國發(已逝)擅長花紙版/門神版雕刻、徐家輝擅長年畫印制、全昌明擅長雕版工藝、劉勇擅長紙張/印刷工藝。在當下傳統梁平木板年畫生態環境、高標準技術工藝已經無法復原,僅僅依靠4人各自相互學習與模仿維系木板年畫系統的傳統與發展。
(三)政府對其保護現狀。梁平縣2008年成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每年由財政撥款300多萬元。梁平縣非物質文化保護中心主要堅持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開展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設有文化遺產陳列室、梁平木版年畫展演作坊、文物保管室,大致從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介紹及作品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再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開發三個方面進行展示。目前,以建立禮讓鎮、蟠龍鎮、聚奎鎮、蔭平鎮、梁山燈戲劇團等10個傳承基地,來寶小學、西苑小學、梁平職中等6個傳承實驗基地[3],但其藝術特色挖掘不夠,發展模式不突出,尚未形成成熟有序的傳承與保護發展機制。
(四)民間民俗工藝的保護開發現狀。據梁平縣負責人張和平介紹,在借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經濟發展已形成初步規模。到目前為止,梁平利用‘非遺’項目,已發展起文化企業379家,民間樂隊87家,文化產業的年產值達7億多元[3]。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建構意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的改善迫在眉睫,如果任由零散發展,忽視其藝術生態的系統性,會導致遺產的傳統文化流失,對傳承保護與發展當地文化建設也存在一定影響。結合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和傳承現狀,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的保護和發展策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對于傳承人個人來講,固步自封是萬萬不可,不應守著自身傳承技藝,需要溝通與聯系,需要依靠集體力量,系統整合現有技藝資源,形成系統整套的傳承技藝,恢復傳統生態環境和高標準技術工藝,使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正確恢復和可持續發展。
(二)系統整合現有的非物質文化資源,借鑒其他地方民俗村或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建構模式,挖掘自身遺產特色,找到符合自身特色的發展模式,要既收集完善資料、檔案建設的初級靜態保護,又要高度重視其產生發展的內在外在環境的生態保護。例如四川省綿竹市在孝德鎮成立了占地面積4萬平方公里,以年畫商品生產、加工為基礎,并以特色農業為主的鄉村民間工藝文化旅游景區。該景區成為四川省高校調研基地,并在景區內已初步形成較有一定規模的年畫生產,景區內有專門民間藝術手工藝者對旅游者、愛好者進行年畫培訓指導,并成立基地對年畫進行大批量生產進行旅游商品銷售,已消費的形式帶動地方經濟。盡管帶有一定經濟成分,但這種活態保護未嘗不是繼承與發展的良好辦法,借助民俗村力量擴展了民眾藝術視野,提升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審美認知和傳承保護意識。
(三)對政府而言,加大對文化建設的重視和資金投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規范化管理,并盡可能的為民間藝人(尤其老藝人、即將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經濟保障。同時加強傳承人之間聯系與學習,深入挖掘傳承人技藝、語言、文字和習俗,保護民間老藝人。借助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該地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還可通過系列活動展示,大力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通識教育,拉近與大眾距離,號召年輕人接觸、了解傳統遺產,為培養繼承人打下基礎。
(四)借助周圍高校及科研機構發展民間藝術精英教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并主動承擔起開發研究責任,使其傳承與保護發展更加科學化、學術化。
(五)在借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經濟發展中,要充分考慮在這種大規模旅游、文化活動中避免對遺產傳統的侵蝕,遺產主體在傳統與現代交織的社會中,既要保持原有傳統技藝又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些都是政府及開發部門需要面對考慮的。
小結
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環境,建立完善的藝術生態系統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作用毋庸置疑,要著重把握其整體性、活態性、生態性保護,深入挖掘、建構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體系,從而促進當地文化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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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而言的。根據相關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第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第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第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第五,傳統體育和游藝;第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質性或無形性。這里的物質性首先是指人們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識以及生活狀態,它本身具有無實體性或無形性,但是它可以通過人或物表達、體現和展示出來,成為人們能夠感受、認識和共享的客觀現象。其次是指表現形式或者類型,包括特定的語言、傳統表演、技藝、儀式、習俗、歲時節令等,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器具、實物和文化空間。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現該民族成員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稱作“非物質”是因為其沒有將其文化內涵用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其也無法用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究其存在與傳承的特點而言,主要是依靠傳承的個人、群體以及民族的技藝。口傳心授,約定俗成。其存在和流傳與孕育它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密切相關,并沒有明顯的時代性,也不必依賴先進的傳播手段。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保護狀況
(一)現行有關法律規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還不健全,沒有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法律保護體系。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僅在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地方性法規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由此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被散亂分布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且以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保護為主,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底,這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局面。如我國的《花木蘭》被美國迪斯尼公司改編成動畫片《花木蘭》,其故事情節與人物刻畫嚴重歪曲了我國民間傳統文學,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而無法保障和主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的利益。再如,“端午節”作為一種無形文化標志,起源于我國,以紀念愛國詩人屈原為主。而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因此,“端午節”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由我國和韓國共享。以上實例理應引起我國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視,加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步伐以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二)行政執法力度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得到有效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采取行政保護模式,但由于我國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有關部門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例如,云南大理為修公路而拆遷唐代古城墻,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古代關隘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而面對村民的質問,相關文化部門和交通部門并未給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們看來,這樣的施工方案將使龍首關遺址遭到嚴重破壞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業失去一個極具歷史、文化和旅游開發的亮點。同時,我國的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比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壯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完善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性質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它體現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又有私人利益、個人權利。為此,對于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公約》沒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強調了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主導作用,并沒有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私權屬性,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私有財產,而屬于政府介入的公權力;此外,有學者基于我國有關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歸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認識,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備私權特征;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特點,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屬于私權性質,從法律部門的劃分看,屬于民法部門。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一部具有私權性質的法律,應定位為私法。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是由民族集體創作并世代相傳,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歷史經歷的民族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現形式也精彩紛呈。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性,涉及到產權的確認、利益的歸屬、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從私權保護的角度以激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積極性,尤其是傳統的口頭文學、表演藝術、美術及傳統的手工藝、醫藥等知識和實踐活動等,私權保護更利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體性的特點,以民歌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當前民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很難確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開發表權,有關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須署名作品的來源民族、群體或區域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對來說容易確認,但卻導致流傳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流傳群體相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里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與現行民事訴訟并列的訴訟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該制度可借鑒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規范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承擔著大量的作為義務,如果不積極作為,將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流失和破壞。因此,政府行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失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當其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構成犯罪時應將其交與司法機關進行制裁。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