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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者:劉金燕 王麗華 單位:石家莊學院政法系 河北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我國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現狀分析
1997年《刑法》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把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納入到了刑法總則的范圍,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在刑法分則中也有所加強。但同時我們也看到,現行刑法在平等保護公有、非公有制經濟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如非公有制經濟刑法主體地位模糊,不具有獨立的刑法客體地位,具有較低的刑法價值評價,罪刑設置體現了對公有制經濟的重視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等。(一)“罪”的不平等具體表現在刑法條款制定及適用上有“公私區別”,刑法保護上“厚公薄私”。一方面,對于同樣危害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如果危害對象是國有公司、企業的,刑法予以了相應的保護,反之,如果危害對象是非公有制經濟在內的其他所有制公司的財產,刑法則排出在保護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公司、企業的性質不同,對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定罪不統一。同樣是公司、企業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同樣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但因公司、企業的性質不同而所定罪名不同,侵占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定貪污罪,反之則是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公司資金,因其身份不同而分別定和公司、企業人員。(二)“刑”的不平等具體表現在:同樣是公司、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實施相同的侵害行為,只因所在單位性質不同,刑法規定的罪名和刑罰適用便不相同。如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與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等各罪中,就存在“罪”與“刑”的不平等。在這些罪名當中,由于行為人“身份”上的差異,刑法為其設置了不同的罪名,因此也就產生了量刑上的巨大差異。(三)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缺乏平等保護意識一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司法解釋落后遲延。從1995年1月至2004年12月,我國就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先后頒布18件司法解釋,其中專門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僅有《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件。二是“公私”性質混淆,造成管轄不明,削弱了保護力度。如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往往可能同、挪用公款罪等相交織,尤其是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變成國家工作人員時,容易陷入管轄困難的窘境。三是困擾司法機關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重公輕私”“重財權輕人權”、管轄權上的“重權屬輕實效”以及立案難、取證難、訴訟難、執行難、維權難等痼疾尚待解決。
完善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之建議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所說的平等保護是相對的平等,是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相對統一。具體來說,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加強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一)立法方面其一,把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納入到“刑法的任務”。我國現行刑法雖然把“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明確寫入,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較之非公有制財產范圍要小得多,建議將保護個體、私營和外資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寫入刑法的基本任務之中。其二,擴大單位犯罪主體范圍,在刑法第30條中增加非公有制經濟形式的單位。即在刑法第30條之后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的第2款,“前款所稱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三,完善相關罪名體系,包括:(1)擴大“私分單位資產罪”的涵蓋面,將私分非公有制企業的資產行為也納入到打擊范圍之內;(2)擴充侵犯財產型犯罪的范圍,將“虛擬財產”列入犯罪對象,或者單獨設置罪名加以保護;(3)增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單位犯罪,設立單位挪用資金罪、背信罪等。其四,完善刑罰制度,實現制刑平等。應加大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部分罪名提高至無期徒刑;將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處罰也相應提高。(二)司法方面1.樹立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司法觀念。司法平等要求刑法的適用必須同種情況同種處理,不能因行為人社會地位高低、財富多寡等差別而在定罪或量刑上有所不同。司法人員應樹立刑事司法平等觀念,在司法過程中把非公有制經濟放在同公有制經濟平等的法律位置,對他們加以平等的法律保護。2.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的思想。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涉及眾多社會關系和各種社會構成,處置失當,不但會造成妨礙經濟建設、破壞法制權威的消極后果,還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支付主體必須持積極、慎重的態度。3.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的司法解釋應該及時、規范。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解釋工作,避免滯后的解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飛速發展必然帶來相關法律的變革,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趨勢。提倡平等、反對差別對待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按照憲法規定的精神,實現我國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需要立法者和執法者都要在思想觀念上根本樹立“國有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思想,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當然,這需要一個過程。
篇2
一、經濟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根源
隨著社會經濟交往形態的復雜化和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目標手段的多樣化,出現了許多傳統法律部門無法企及的社會關系。傳統的民商法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私人交往為宗旨,以交往各方權利義務的“均質性假設”為規范手段③。當出現私人權利損害時,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用“填補性”的救濟措施,以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回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以消費品買賣為例,傳統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價值目標為交易原則,關注的是買方和賣方在合同關系中的相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故一旦賣方向買方銷售了假冒偽劣的貨品,買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換貨品或退貨返還貨款的法律責任。這些主張只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產生對經濟交往個別受害者的權利救濟的作用,而沒有對惡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懲罰的作用。這與民商法以維護私人之間個別交易秩序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關。
但我們應當認識到,對惡意欺客的商家僅僅用維護個別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調整是遠遠不夠的。用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經營成本顯著低于其他合法經營的商家,會造成其在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優勢地位,從而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趨利心理下效仿,從而破壞整個行業的發展。這就意味著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會產生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個體成本”,而且會產生整個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社會成本”,同時也說明法律不僅要關注對于“個體成本”付出的補償,還要考慮對“社會成本”付出的補償。而這些整體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現,以個別交易秩序為立法價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僅以填補個別交易主體利益損害的民事責任來制裁商家顯然不能彌補“社會成本”付出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過程中各方主體的違法后果,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疇過于狹窄,在法律關系主體各方都是商業主體時則無用武之地。刑事責任雖然關注整體社會秩序,但適用時要求社會秩序被破壞達到一定的惡劣程度,適用條件較高,不能普遍調整經濟交往中的所有爭議。
經濟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整體社會利益調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產生的,是社會經濟復雜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從經濟法最初的立法動機看,經濟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以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為調整對象,致力于構建全體社會經濟成員普遍和諧發展的經濟秩序。以此為出發點,經濟法制度體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復整體秩序、彌補整體秩序受破壞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損失為己任的法律責任要素,即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獨有的特征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責任有其獨有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所不具備的,這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特殊之處,不能被其他法律責任所替代,是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類法律責任。
1.經濟法責任具有社會性。由于經濟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經濟法責任的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經濟法責任中的責任承擔的方式、責任承擔的要件、責任內容等制度要體現對“社會成本”的考慮,故其不僅具有經濟性,而且具有社會性;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具有懲罰性,使違法者在受到懲罰后懾于法律責任不再引發社會成本。經濟法責任是從全社會的高度來維持整體社會公共利益不被破壞,這樣的社會性視角,其他法律責任不具備,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無法具備。
2.經濟法責任具有復合性。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包括兩重含義,其一為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其二為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指在經濟法責任形式上財產責任形式和非財產責任形式并重,如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既有沒收所得、損害賠償等財產責任,又有信用減等、資格取消等非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在于補償和經濟懲罰,非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往往在于將違法典型公示并產生社會威懾,從而預防經濟秩序被再次破壞。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指經濟法責任不僅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功能,還有對積極與違法行為斗爭的經濟活動主體的肯定評價和鼓勵功能。如消費者若發現銷售者或生產者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則商家通常要對消費者予以雙倍賠償。雙倍賠償就不僅體現了對經營者的懲罰,而且有肯定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其與違法經營者斗爭的意義。相對應的,民事責任體現的是填補性的救濟,不具有積極功能;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體現的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上或主體人格、主體人身上的懲罰,對罰沒財產通常收歸國有,更不能體現對受害方或責任追究方的鼓勵和肯定。
3.經濟法責任具有不均衡、不對稱性。依據經濟法律關系的主動與被動關系,經濟法主體可分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即市場規制法中的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宏觀調控法中的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④。經濟行政主體往往是具有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政府機構,即調制主體;而市場主體則由不同的經營者、競爭者和消費者組成,是調制受體。在干預市場運行的過程中,經濟行政主體和市場主體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相應的責任承擔也有差異。如在宏觀調控法律規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對政府機關干預經濟的行為加以規范,故對經濟行政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相應地經濟行政主體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多。這有別于民商法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均質性假設”,呈現出明顯的在主體權利義務設計和責任承擔上的不均衡、不對稱性。
三、經濟法責任特有形態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制度基礎
事實上,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持否定態度的學者大多強調,經濟法規范中較多地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責任追究方式來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主體,并以此為理由強調經濟法責任實際上就是上述三種責任。但我們應看到,經濟法責任對諸如“損害賠償”“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責任方式的采用,雖然與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術語相同,但不過是與二者一樣采用了相同的責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責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責任追究目的在于維護整體社會公共利益。這就使得在經濟法關系中使用“損害賠償”等責任形式,并不是對違法行為主體追究民事責任,而是追究其經濟法責任。法律責任的本質是對責任主體權益的限制和剝奪,而責任主體能被限制和剝奪的權益種類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無限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當近代和現代的法律制度逐漸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責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畢⑤。晚近發展的經濟法只能在現有的責任形式中選擇使用以構建自己的法律責任體系。責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事實上,在現有的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中,共同采用同種責任形式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時采用罰沒財產類責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懲罰性違約金、行政法上的罰款、刑法上的罰金,那么經濟法采用與民法同種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又如何能說明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呢?
況且,經濟法發展至今,還產生了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視的責任形式,這些獨特的責任形式體現了經濟法的制度功能,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視,卻在經濟法中受到極大的重視,并有擴大適用的趨勢。這種責任形式具有四種功能:對受害方的賠償、對違法行為主體的制裁、對違法行為主體再次違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威懾、對受害方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鼓勵。其不僅能很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夠維持和保護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經濟法立場與特色。
2.信用減等。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若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減等,則是一種懲罰。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減等的責任效果。
3.資格減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資格同其存續和收益緊密相關。因此,取消市場主體的某種資格,如吊銷營業執照、取締特殊行業從業資格,使其失去某種活動能力,就是對經濟法主體的一種重要懲罰。因為,這種責任通常由經濟行政機關做出,故有些學者稱這種責任為行政責任。但應當看到這種責任形式與行政法責任的責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維護行政的權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潔性,而在于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責任。
4.改變或者撤銷政府經濟違法規定和行為。這是針對經濟行政機關在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給予否定的責任形式。在部分經濟法律規范中有立法體現,如《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中的一些條款體現了這種責任形式。
5.產品召回。產品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在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將該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免費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⑥。實踐中,我國已經出現三菱帕杰羅汽車召回事件、松下手機召回事件等。產品召回制度能夠從更廣泛的角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此種制度有“三大責任”所不能涵蓋的責任主體、責任目標和責任適用程序,是經濟法責任的獨有責任形式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既根源于經濟法獨特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標的必然結果,又具有獨特的責任形式加以體現和保證。雖然經濟法責任在部分責任形式上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重合,但經濟法責任所獨有的本質屬性,決定了經濟法責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理論邏輯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體現,更是經濟法適用于實踐的應然狀態和保障。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教程》第117~129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劉瑞復:《經濟法原理》第163~164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曉冰:《經濟法前沿問題》第46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篇3
轉型經濟學是指一種研究如何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經濟學理論。20世紀90年代以來迅速發展的轉型經濟學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題和追求目標的一些理論文獻以及撰寫這些文獻的經濟學家(盛洪,1996)。目前,關于轉型經濟還沒有完整的理論體系,也很難說誰是轉型經濟學家,因為還沒有專門從事這一理論研究的人。關于其理論體系,我們只能從現在構成這一經濟學流派的一些理論文獻,以及撰寫這些文獻的經濟學家的文獻、研究思路來尋找一條線索,理清其脈絡。本文首先介紹轉型經濟學的內涵,然后簡述一下各個學派關于轉型經濟的理論要點,最后簡要回顧中國經濟奇跡并作以簡要評述。
二轉型內涵
關于轉型概念的懂得,比較經典與廣泛的定義是熱若爾·羅蘭的表述:轉型即一種大規模的制度變遷過程或者說經濟體制模式的轉換。從目前國內的文獻來看,從三個層面上使用轉型的概念:第一種含義是從傳統的社會主義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第二種含義是在包含了第一種含義外,還包含那些過去實行廣泛管制的經濟向自由市場經濟轉型;第三鐘含義是在前兩種懂得基礎上還包含了所有發展中國家促進經濟市場化,實現經濟發展的過程。
實際上許多人把轉型經濟學看作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轉型懂得成為一種制度的變遷過程,只是描述了轉型的一般的特點。不錯,轉型的確主要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但轉型還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僅依靠制度變遷是不能夠真實的描述,更別說來解決這些問題。鑒于以上理論實踐中三個層面使用轉型概念的事實,筆者個人比較贊成轉型的第一種含義,即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當然,后兩種轉型概念的懂得當然沒錯,但關鍵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歷史與邏輯的一致性,更不合適建立新的獨立的研究學科。對于第二種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實行經濟自由化,其實這在傳統的主流經濟學框架內可以得到解釋;對于第三種發展經濟學范疇內使用的轉型概念,現有的發展經濟學就有了相應的解答與分析框架。轉型(或者轉軌、過渡)概念的提出應該來說主要發源于二十世紀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方案經濟實踐中遇到困難并探索其解決方法的歷史事實。
三幾種轉型理論范式
20世紀80年代末,包含前蘇聯、東歐國家和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開始了從中央方案經濟體制向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將其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設一起稱之為“二十世紀兩項最偉大的經濟實驗”。毫無疑問,這場涉及多達15億人口的重大變革吸引了全世界學者的目光,他們應用新古典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發展經濟學、信息經濟學、演化經濟學以及比較經濟學等最前沿的理論成果從不同側面對這一變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幾年里,相關文獻數量迅猛增長,從而在主流經濟學中贏得了鞏固的學術地位,并且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催生出了一門新的學科—轉型經濟學,來專門研究如何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
1、主流經濟學的激進主義轉型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是對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理論的系統化。按照新古典理論的懂得,市場機制不過是資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價格的相互作用。在轉型之初,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華盛頓共鳴在轉型經濟理論和政策研究中占據統治地位。根據華盛頓共鳴:嚴厲的需求緊縮,加上放松管制、貿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動經濟增長。因此,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貨幣,放開價格”,實行以宏觀經濟穩定化、國有企業私有化和價格自由化為核心的激進式的“休克療法”。采取了一系列諸如:大幅度縮減貨幣供給量,實行高利率;保存少數重要商品的國家定價,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全面放開;消除預算赤字,減少價格的國家補貼;取消對企業工資的限制;全面改革財稅體制等措施。
2、演進主義的漸進式轉型理論
隨著俄羅斯等國的激進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國經濟改革的宏大成功,演進主義的興起及其影響力的擴大是轉型經濟學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演進主義理論核心思想可概括為:知識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觀的,并以分散的狀態為個人擁有,因此,人們根本無法認識和把持社會生活,最好的社會就是順其自然。想通過理性設計而進行大規模的社會變革必然造成社會的災難。漸進式改革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的積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識與信息是具有連續性的,用一種完全不同的系統來強制使其中斷是不可取的。經濟體制本身是一個具有自我強化機制的復雜系統,在演進過程中會不斷汲取舊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漸進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經濟學轉型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把企業制度、產權制度、市場制度以及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等制度現象納入經濟學分析的框架之內,擴展了經濟學的視野,對于我們研究制度現象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根據這種理論,改革的過程本質上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尋求成本最小的最優改革路徑。經濟學家熱若爾·羅蘭曾指出:“如果轉型的經驗給了我們任何啟示的話,那便是,沒有以適當的制度為基礎的自由化、穩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產生實際的效果”。公共選擇學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場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這些制度結構是長期歷史發展的產物。另外,科爾內、薩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經濟學轉型理論的代表性觀點。
4、凱恩斯主義轉型理論
與新古典主義理論相比,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對于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和內在機理的認識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現實,他們對于轉型經濟中產權改革、宏觀經濟、轉軌速度和次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等一系列重要問題的認識值得重視。
在《社會主義向何處去》一書中,新凱恩斯主義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對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轉型經濟理論提出批評。認為在決定選擇哪種市場經濟模式時,一定要牢牢記住實際的市場經濟是如何運行的,而不是去記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競爭范式;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競爭遠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業和公有企業一樣都會出現鼓勵問題,因此,建立一種集中與分散、公有因素與私有因素相結合的混雜體制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正確選擇。馬克·奈爾(MarkKnell)等人認為激進式改革對自由市場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場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視了這樣幾個重要因素: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交易關系,而是一種生產關系;企業是生產組織,市場是交易機構,企業與市場是相互補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價格機制不僅是一種解決經濟問題的手段,同時還有金融功效、戰略功效等,在滿足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資源的功效就越難以實現;私有化對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國有企業也可對市場做出積極的反響。因此,政府對經濟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場社會主義
市場社會主義就是以實現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結合為目標的一種理論和主張。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本質是實現社會主義與市場機制的結合,能否在理論和實踐中解決社會主義與市場機制的結合問題,是決定經濟體制改革前途和命運的關鍵因素。市場社會主義理論的最初模式即蘭格一泰勒一勒納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這一理論假定,市場機制僅僅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后來的市場社會主義理論雖然在許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論的假定卻被接受下來,因而這些理論難免會帶有新古典理論的缺陷。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實踐表明,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兼容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任務,絕不可能一蹴而就。經過近百年的探索和實踐,市場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獲得宏大的發展,市場社會主義也成為當代社會主義運動的主流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之一。
6、比較主義
用比較經濟學理論來分析現實的改革問題是九十年代以前轉型經濟學的主流。這種理論從不同的經濟體制中總結出若干基礎的經濟體制模式,在此基礎上進行比較,做出最優選擇,指導改革的實踐。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幾十年里,從南斯拉夫的自治社會主義,到匈牙利新經濟機制和戈爾巴喬夫的新思維,再到90年代東亞模式,都曾是人們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較才能有鑒別,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市場經濟模式和市場化道路的經驗教訓,對于中國的經濟轉型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當然比較經濟學的方法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一方面,這一理論是經驗的而非規范的,因而無法形成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理論。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歷史環境下的經濟體制簡單化,因而無法深刻懂得制度變遷的復雜現實。
7、特殊改革方法理論
中國的學者在借鑒國外關于轉型經濟理論的基礎上,把轉型經濟研究放在中國特殊國情和特殊道路選擇上。林毅夫等人認為,經濟改革的核心是經濟發展戰略的轉軌,改革以前中國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趕超戰略,而改革以來中國經濟迅速發展的關鍵則在于改革“三位一體”的傳統經濟體制,使資源的比較優勢能發揮出來。中國改革成功的一個重要保證是選擇了漸進式改革道路。張軍指出,由于傳統國有部門的絕對規模使它事實上處于壟斷地位,因而,在改革過程中如果實行完全的價格自由化,就可能給國有企業供給把持市場的機會,造成生產下降和經濟的衰退。相反,在價格雙軌制下,國有部門將比完全的價格自由化條件下生產的產品多且定價更低。以價格雙軌制為特征的“邊界改革”的經驗正在于,國有部門在方案外邊界上通過對價格信號做出反響去捕捉獲利機會,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國有部門去對經濟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響更迅速。
四中國增長的“奇跡”
自1978年開始,中國開始經濟轉型。10年后,東歐和俄羅斯及其他獨聯體國家也加入轉型的行列。在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中國選擇了與東歐和前蘇聯不同的道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改革,而不是激進的“休克療法”。中國經歷了20年迅速的增長,而俄羅斯和其他獨聯體國家卻經歷了將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選擇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改革結果。以下兩組數據清楚的表明了中國改革與前蘇聯、東歐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國改革二十多年的穩定的高速發展,引起全球的矚目,經濟學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釋。專家指出中國能在這二十年間迅速發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間中國建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國又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還有鄉鎮企業的作用。中國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會和組織資本上的這一系列的制度變遷。斯蒂格利茨認為基于社會資本的制度變遷是中國改革成功的基礎,而在很多國家轉型后的社會資本比轉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對而言中國特別重視創造和改組,特別是新企業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而不僅僅是進行單純的私有化。而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國采取了漸進型的方法。這對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業是非常重要的。:
雖然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是明顯的。體制外增量改革對解釋轉型經濟的中國供給了有創建性的解釋,但隨著轉型的完成,對存量的改革也許會成為重點;國企改革還存在諸多困境;城鎮改革與農村改革的沖突;消費需求的拉動力不足;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問題等等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
五簡評
篇4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國家作為經濟管理者,是通過各個具體的政府職能機構來行使其權力的,而行政權是法定權力,是國家意志的法律體現,并以法律來保障執行。根據孟德斯鴻的三權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監察外,為國家一切目的,而為之作用也。”統治階級建立國家政權后,必然要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以維護其統治秩序,于是將其意志制定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來執行法律,同時用法律來限制行政權的行使。現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種法律管理。所謂法制,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程序、方式等進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則和核心,也是對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三)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法律為邊界的法理型經濟,它包含了眾多的法律內涵。第一,市場經濟是一種權利經濟,市場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經濟活動,而人民的權利必須由法律來賦予,同時以法律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國家機關,非根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權利或課以義務。行政應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權利及財產。第二,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的經濟關系表現為各種合同關系,而這種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需要有法律來確認其效力,并依法律來保證其實現。國家機關和人民之間的關系,并非領導和服從關系,而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現代橫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廣。第三,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在一個公平、合理、穩定、有序的經濟環境中,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由地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都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因此,必須依靠強制性的法律來規范市場秩序。這樣,既可以保障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又可以加強競爭領域內的執法活動。第四,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無國界經濟”。隨著國際分工與協作的日益加強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各國經濟形成了一種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依賴的局面,純粹的民族經濟已不復存在。跨國經濟的發展要求各國的經濟運行規則必須與國際法律規范相一致。國際貿易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法律為紐帶的經濟交往。可以說,法律就是商品經濟的客觀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為“活動的憲法”,調整著廣泛而又復雜的社會領域。生活在當代社會的人,與行政之間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對外開放的進行,行政事務不斷增多,經濟行政迅速加強,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明顯。
(四)市場經濟與行政法密切相關
認為:法與經濟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經濟決定著法,另一方面法對經濟具有反作用。作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場經濟的關系同樣如此。首先,市場經濟決定了行政法的產生、發展、變化和內容。產生在法制思想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同樣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工商業者迫切需要擺脫專制統治者和官吏的束縛,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自由發展商品經濟,行政法因而產生。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必然會使統治階級的意志、人民相互間的關系、社會的經濟活動方式等發生相應變化,從而最終導致反映這些內容的法也發生相應變化。其次,行政法是對市場運行實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它的運行需要國家予以調節,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和特征則要求這種調節是間接的、適度的,是宏觀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徑。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極地或被動地調整社會關系,就會阻礙市場的發展。
二、加強行政法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傳統的行政體制和政府經濟管理存在種種弊端。其主要表現有:第一,行政部門林立、機關臃腫、層次眾多、程度繁雜、嚴重。人浮于事、辦事拖拉,與商品的高效率發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領導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權威,直接決定各種經濟活動,排斥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壓制了企業、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致使經濟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借助手中的權力以履行政府職能的形式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和市場運行進行操縱、封鎖,形成行政壟斷,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不良現象,關鍵在于行政系統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約束,致使行政權力自我膨脹。因此,加強行政法制已勢在必行。
黨的十四大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的經濟模式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行政系統。“如果行政系統維持原狀或跟不上步伐,就會阻礙經濟發展或調控不力。”②這對加強行政法制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提供了動力。首先,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使社會經濟關系、經濟結構等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著發生變化而調整新型的社會關系。傳統的行政法已經不符合現存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其次,市場經濟擴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領域,經濟行政以實現國家政治職能為目的,經濟成為行政的附屬物。經濟體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這個范圍,使行政法在經濟領域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為行政法的一部分經濟法已經漸漸地獨立出來,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再次,市場經濟推動人們的行政法律觀念日益加深。傳統觀念比較重視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視行政法的存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強,國家和公民開始認識到行政法的重要性,從而逐步樹立起行政法律觀念和經濟法律觀念。
(二)行政法是實現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經濟是一種自由經濟,依靠價值規律和市場進行自發調節,客觀上要求我們不能直接地、任意地、過細地干預它。因此,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必須從傳統的直接管理走向間接管理,從微觀管理走向宏觀管理,從縱向管理走向橫向管理。實現這一轉化的途徑就是通過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以后,企業、個人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微觀經濟活動受民法、經濟法調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預。國家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則必須受行政法調整。可以說,行政法是將政府、市場、企業、個人聯系起來的結合點。即以行政法為中介,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制定為行政法律規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規范去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這樣,既可以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又能保證不損害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
(三)行政法是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基本手段
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規律要求國家經濟管理主要依據行政法律手段來進行。首先,行政主體用行政手段組織、管理經濟的過程就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它必須按照法律的授權,并受法律約束。其次,由于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間接的、宏觀的、高層次的,因此政府必須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據民法、經濟法去直接規范市場主體的微觀經濟活動。再次,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時,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須依行政法進行各種活動。另一方面,政府的經濟決策往往通過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其中許多便表現為行政法律規范。總之,由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
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總體來說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國家行政來說,依法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以實現國家的經濟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權的任意行使,以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依法對國家行政進行監督,對違法行政和不當行政進行救濟以保障企業、個人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其二,對市場經濟來說,促進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成長。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內部行政關系,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內部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對社會的管理職責而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的活動,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與外部行政相輔相成。傳統的國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規范,致使內部行政比較混亂,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因此,內部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的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簡機構和人員,克服行政部門層次不清、職權交叉不明、嚴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質量和行政效率,建立與市場機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統。
(二)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適度的經濟管理職權
明確行政機關應負的經濟管理職責。從而使各經濟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履行經濟管理職能,以實現國家經濟管理目標,保證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增強國家經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通過行政法,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新的經濟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樹立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真正做到行政為人民服務,為市場服務,確保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
(三)限制行政權力,使市場經濟擺脫行政束縛
行政法賦予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同時,必須制約政府權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確規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具有哪些權力,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控制政府權力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杜絕行政亂加干預經濟的現象發生,避免行政權力泛濫成災。我們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法制社會,在這里,任何社會主體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制現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服從法制原則,要求國家行政同樣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受法律制約。
(四)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
時的步驟、形式和時限,確定了行政權力行使的內容、方法和程序,從而保證政府合理地行使職權馬克思說過,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從而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場行政管理過程中一方面體現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樹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業、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疑慮;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場行政決策的混亂現象,減少了行政違法行為,有利于市場主體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五)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追求的目標是經濟利益,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此,行政法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賠償制度。只有規定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才能制約行政權的濫用,及時發現和檢舉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只有規定明確的行政責任,才能使行政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從而增強其責任感;只有規定行政賠償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對人因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財產上的實際損害獲得最終救濟。
(六)國家通過行政法授權有關行政主體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裁決、仲裁和復議,并明確規定了行政司法權行使的原則、范圍和程序
行政主體在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場主體發生某些爭議。同時,某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也需要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用行政司法手段實行國家經濟管理任務,是發揮市場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決各種爭端,以便于市場主體盡快地恢復自己的權益,投人到激烈的競爭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從而成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擊行政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免遭非法侵害。
為了保證行政司法的辦案質量,行政法賦予市場主體以行政訴訟權,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過人民法院這樣“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對政府依法行政實施司法監督,對行政侵權行為予以司法追究,從而切實保障企業、個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規范市場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自由、安全、公平的經濟競爭環境,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順利發展
第一,在市場主體管理方面,嚴厲打擊和取締各種違法經營,任何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許可不準私自經營。第二,在市場客體管理方面明確規定市場客體的范圍,整頓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場行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當竟爭和壟斷,保證產品質量,對違法者堅決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在市場監督方面,加強行政對市場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解決。第五,在市場糾紛的處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決各種經濟爭議、行政爭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八)培育和發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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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論中國經濟發展與國際經濟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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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經濟的亮點
如果用一句話來高度概括區域經濟發展的特點,可以說,在高位增長中促進不同區域的協調發展以及大力度地進行經濟轉型,是我國區域經濟的亮點。目前,這種協調與轉型出現以下特點。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征十分突出。但在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過程中,區域經濟正在轉型與互動中促進協調,在各區域主體功能逐漸明確、到位的基礎上,大幅度提高整體發展水平。中央從區域經濟發展的整體戰略出發,協調發展的政策正在一步步完善。其推進思路是:東部地區在“率先發展”基礎上,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的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持續推進西部大開發。應該說,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對于整體的發展來說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從推動局部區域的超常發展,到注重總體協調,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戰略調整。站在這一角度理解新時期區域發展總體戰略,觀察2006年以協調發展為基調的各區域發展呈現出的不同走向與特色,我們認為,以科學發展觀為支撐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逐步清晰。
(二)分析探討區域經濟對銀行發展的影響
總體上看,區域經濟對城區銀行金融發展也產生了影響。金融資源配置不均衡性問題更加突出。由于貸款審批權限小、貸款項目少,在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下信貸人員責任大、個人承擔風險高,加之上級行采取下達存款考核任務、提取二級準備金、對上存資金給予優惠利率等政策,這些因素促使欠發達地區基層行日益“重存輕貸”,直接導致欠發達地區資金的嚴重外流,資金供求的“剪刀差”逐漸加大,經濟發展的區域性差異日趨加大。二是降低基層銀行的資金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嚴格的規模限制,不僅不利于銀行資金效應的最大發揮,而且造成了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后勁的明顯不足。三是弱化了城區銀行在縣域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導致地方政府對銀行給予地方經濟的支持逐漸失去信心,由此可能使地方政府對銀行的支持力度減弱甚至存在工作協調障礙。
二、銀行怎樣借助區域經濟實現持續發展
樹立全局意識,處理好整體和局部的關系,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當前城區銀行在經營戰略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經營對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大行業、大企業和高效益的項目上,這無疑符合利潤最大化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片面為強化這一戰略而忽視了我國的國情、經濟金融的發展過程和當前的經濟現狀。在當前不發達區域迫切需要金融支持而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又尚未到位的情況下,作為金融主體的國有城區銀行,在實施集約經營過程中,應特別謹慎市場的“取舍”,況且,現有的區域經濟與企業狀況也只是相對的,隨著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支持力度的加強和經濟的發展,區域經濟與企業的強弱態勢也會發生轉換,這已被經濟發展實踐所證實。城區銀行應該根據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妥善、合理的配置信貸資金,為各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縮小區域經濟差距作出應有的貢獻。通過對地方經濟的支持,獲得地方黨政部門認可,使之正確認識、看待、支持城區銀行改革,理解、尊重城區銀行按市場經濟規律、金融法則辦事,主動關心重視金融工作、幫助解決金融發展中的問題,為金融業的發展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樹立發展意識,處理好集權與放權的關系,合理確定貸款權限,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城區銀行在推行“三大”戰略的同時,應完善內部授權授信及比例管理制度,城區銀行二級分行應妥善銜接信貸授權和統一授信,不能忽視對縣域經濟的信貸投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應根據縣域城區銀行的管理水平、經營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實事求是地合理配置信貸權限及貸款比例限額,適度下放信貸權限給縣級城區銀行。
三、銀行發展規劃需要注意的事項(應對區域經濟變化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城區銀行業的發展核心是銀行和政府的關系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關系。銀行若想經營好,必須重在機制改革,尤其是傳統體制下轉型而成的銀行,更需要在體制、機制改革上下功夫,苦練內功,完善銀行的制度,改進技術水平,改善管理方式,要明確銀行是做什么的。客戶需求多樣化也是影響城區銀行發展的一個因素。自從銀行業的發展從產品層面上升到客戶需求層面后,金融產品和服務都是圍繞客戶需求來創新的,城區銀行需要在客戶需求的挖掘上多下功夫,根據客戶的需求來創新產品,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業態競爭對于城區銀行來說要定位準確,大銀行做大銀行的事情,小銀行做小銀行的事情,城區銀行要根據自身的現實條件進行約束,極大的改進城區銀行的管理和人才的問題。城區銀行要改進體制問題,要注意在銀行經營中,依法經營、合規操作是銀行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個銀行員工應盡的基本職責。合規文化建設是促進城區銀行各項業務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推進合規文化建設,重點在于把合規經營理念貫穿到員工的日常行為之中,使之成為自覺的習慣;重點在于把立規建制的工作做實、做細,把操作風險管理的各項措施真正細化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節點。城區銀行在根據客戶需求提品方面要有一定的產品約束。要創造出了解客戶特點的產品。使產品能夠根據業務發展的狀況能夠較好的提供客戶服務。城區銀行要注重內外兼修,重在修煉內功。從銀行的信貸工作著手,逐步完善城區銀行的信貸調查流程,使信貸調查能夠真正的為城區銀行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規避企業吃虧、銀行吃虧、政府吃虧、信貸調查有問題、未形成良性的體制等一系列問題,避免城區銀行成為“孤島”。
個人客戶是各城區銀行涉及面最廣泛的群體。城區銀行在進行個人銀行業務發展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對這一業務領域的經營管理、市場拓展、營銷組織和質量成本控制等工作進行規劃,認真分析市場現狀和預測發展動向。在保證傳統業務穩定發展的同時,積極推進銀行卡、個人消費信貸、個人住房信貸等業務。建立完善的個人銀行業務,對業務發展戰略、機構建設設置布局、新產品的開發與業務拓展方式等都要作出具體的規劃,使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個人銀行業務成本監控體系,要認真落實國家的有關利率管理規定和財務管理政策,嚴格成本控制,增強安全經營、有效經營的自律性,提高市場盈利水平。城區銀行的中間業務是與資產負債業務并駕齊驅的現代城區銀行業務,中間業務包括為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以外的結算業務、業務、信托業務、租賃業務、項目評估、財務顧問、信息咨詢、建設監理等綜合性的服務。隨著城區銀行轉軌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中間業務的開展越來越受到各城區銀行的普遍重視,因此在制定城區銀行中長期發展規劃時,要做好中間業務發展規劃。各城區銀行都有其自身特點,都有自己的優勢業務,在制定發展規劃時就應該充分發揮其優勢,突出其特點,以促進其他業務的發展。例如建設銀行在制定中間業務發展規劃時,就應該依托長期從事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這一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滿足客戶的需求為宗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多功能的中間業務體系,不斷豐富業務種類,把建設銀行的金融服務從項目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延伸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確保傳統銀行業務與中間業務雙輪驅動,全面推動城區銀行業務的發展。財務管理工作是城區銀行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城區銀行在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時,一定要按照中央關于城區銀行要“強化集中統一管理,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的精神,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統一規劃,以達到建立以綜合業務經營計劃為主線,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資金統一調度,資產負債合理安排,財務資源合理配置,監管有力的計劃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制度統一、集中核算、集中管理會計信息、有效監督的會計管理體制;建立高效快捷的清算匯劃體系,強化清算系統的市場服務功能。
四、銀行怎樣搶占區域市場份額
城區銀行市場呈現六大特點,一是,市場規模增長迅猛隨著城區銀行積極推進,銀行市場規模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城區銀行實現業務創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綜合競爭能力的主要方式。二是,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各城區銀行紛紛將金融創新列入銀行新的發展戰略,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成為許多城區銀行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首選。三是,市場集中度偏高,銀行和招商銀行為主體的幾家金融機構,市場集中度很高。四是,客戶需求逐漸多樣化,客戶需求向多樣化、個性化方向發展。網上交易類業務已成為滿足部分客戶金融服務的主要內容,部分銀行已經開始試辦網上小額質押貸款、住房按揭貸款等授信業務。
五、銀行怎樣鞏固區域市場的地位銀行鞏固區域市場的地位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1、市場細分:市場如何細分?各細分市場的規模、增長率和毛利率如何?各細分市場的集中度如何?各細分市場的產品生命周期處于哪個階段?
2、客戶需求:目標客戶群體有哪些獨特的需求?目標客戶群體中誰是行動決策關鍵人?目標客戶群體有什么樣的行為特點?如何通過客戶需求制定適合的產品、價格、渠道和品牌戰略?
3、關鍵成功因素:行業中有哪些不同的成功模式?這些模式各自的關鍵成功因素是什么?哪個是最有利的成功模式?服務、創新還是效率?價值定位與盈利模式是什么?
4、競爭力分析:與競爭對手在關鍵因素上相比有什么優勢和劣勢?要培養什么核心競爭力?要建立什么樣的競爭優勢?如何規劃核心競爭力?總之,城區銀行的發展任重道遠,尚需政府、企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城區銀行在我國正處于發展階段,市場增長潛力較大,抓住機遇將占據市場競爭主動權,但是,如何有效地抓住機遇,首先必須實施城區銀行業務戰略規劃。
篇7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目錄第1—5頁。),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注: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注: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注: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注: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注: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
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注: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注: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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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立經濟訴訟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是獨立經濟訴訟,目前,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各法律部門都有相應的訴訟法,隨著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經濟法部門也將出現相應的經濟訴訟法。經濟法的目的是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而這有助于獨立經濟訴訟法的逐步實現。
(三)公益經濟訴訟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是公益經濟訴訟,公益經濟訴訟是對獨立經濟訴訟的發展,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法訴訟的公益實質。公益經濟訴訟體系是一套較為完善的經濟法訴訟理論,不僅論證了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還對經濟法訴訟體系進行了有力的支持。公益經濟訴訟闡述了經濟法的實質,即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公益經濟訴訟的觀點是值得參考的。
二、獨立經濟法訴訟的重要意義
訴訟是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的方法,經濟法訴訟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同時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符合實際需要,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特殊性的目標
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是受其特殊性的目標影響的,經濟法訴訟的目標是維護整體經濟利益。特殊性的目標決定了經濟訴訟法的體系,其他訴訟法的應用,僅是權宜之計,是為了解決經濟糾紛而制定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他訴訟法已經不能滿足其需求,經濟法訴訟的體系必將不斷完善。
(二)多樣性的主體
經濟法是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對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過程中“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節而制定的。在實際中,經濟法能夠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任何組織與個人根據經濟法,都可以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進行訴訟。但在不同的領域,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在各方面的能力都存在不同,致使經濟法訴訟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地處置,使其實現真正的公平。
(三)不健全的傳統訴訟體系
傳統的訴訟體系,關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的體系中均規定人要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在經濟法訴訟中維護的是整體的經濟利益,整體利益是由個人利益構成的,維護整體利益便是維護個人利益,這促進了人們維護整體利益的積極性。因為經濟法訴訟的目的決定了任何人和組織對于違反經濟法的行為均可以提訟,因此,人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可有可無。傳統的訴訟體系并不健全,不能實現對整體經濟利益的維護,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將實現對整體利益的維護。
三、經濟法訴訟獨立性與之相關的問題
(一)傳統訴訟體系方面
傳統訴訟體系方面存在諸多的不足,不利于經濟法訴訟的獨立。當一種違法行為產生時,可能涉及個人利益、整體利益,當側重點侵害到整體利益時,要運用經濟法訴訟進行解決。根據傳統訴訟體系,如果訴訟人在同時維護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時,追究民法、行政法責任,那么就可以根據訴訟經濟原則進行統一處理;如果訴訟人僅是維護個人利益,便可根據民法,對經濟法、行政法責任統一處理;如果訴訟人是維護集體利益,便可根據行政法,對民法、經濟法責任統一處理。
(二)監管程序方面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好的管理經濟現象,設立了獨立的經濟監管機構,其能夠對新型的經濟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并且新型的經濟法訴訟并未改變訴訟方式,僅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并通過監管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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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營建筑經濟的作用
私營建筑經濟是我國建筑行業市場在長期不斷發展與深化的結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加強私營建筑經濟的發展對提升競爭實力具有積極意義。私營建筑經濟不僅可以促進建筑行業經濟市場的有效管理,還可以規范社會主義建筑市場發展秩序,能夠有效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緩解城鎮就業壓力,提升農村勞動力人口自身素質,加速農村人口合理轉移,有效地解決了國家人口剩余勞動力的問題。私營建筑經濟對公有制建筑經濟的改革深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我國公有制建筑經濟共同發展、相輔相成。我國建筑經濟發展的現階段仍然是公有制建筑經濟為主體,公有制建筑經濟在發展中存在諸多問題,影響了建筑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而私營建筑行業在市場經濟上的激烈競爭,使得私營建筑經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有制建筑經濟的一系列不正當市場操作行為,強化了建筑行業的市場經營管理制度。
二、我國建筑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建筑經濟存在的問題
國有建筑經濟的主要問題是一部分建筑企業管理層損公肥私行為嚴重,阻礙了建筑經濟的發展。一些國有建筑企業高層管理者以經濟改制為名義,對國有資產進行重組,將新成立的建筑公司的管控權移交給自己或親屬,將利益豐厚的建筑項目交給重組后的新公司來完成,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將多數利益分配給自己或親屬,嚴重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浪費,使國有資產變成私有資產。一些國有建筑企業的項目領導者不顧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經營現象混亂,大肆貪污,牟取私利。
(二)私營建筑經濟存在的問題
私營建筑經濟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缺乏有利的法制環境和經營規模小。我國目前建筑行業經濟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私營建筑企業經常受到建筑相關管理部門亂收費、亂罰款等處罰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私營建筑企業的發展規模不大,經營形式單一,分布零散,缺乏抵御風險的實力,加上現階段我國建筑行業整體處于發展低迷狀態,建筑項目所需資金數額龐大,使得私營建筑企業融資渠道縮小,融資能力相對較弱,追求短期利益,不考慮企業長期發展規劃。
(三)建筑經濟管理理念薄弱
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建筑企業管理者缺乏積極的經濟管理意識,管理理念相對比較落后,對建筑經濟成本的管理缺乏一定的預見性,沒有進行合理、有效的成本預算管理與風險管理,通常是在出現了問題之后才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一些管理者在建筑企業的運營發展過程中,目光比較短淺,僅對現階段的經營狀況進行分析,沒有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開展與發展情況進行動態經濟管理,缺乏動態管理意識。缺乏全面性成本管理觀念,管理者只對建筑材料、施工人員工資進行成本管理,對因工程質量問題返工、設計發生變化而造成的隱性成本缺乏系統全面的管理。沒有建立高素質的建筑經濟管理人才隊伍,缺乏專業管理知識、自我學習意識,自身的責任心不強,一旦出現了問題,企業管理者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普遍存在,我國現有的建筑經濟企業管理者人才隊伍還無法及時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建筑經濟管理水平相對比較滯后。
(四)技術水平落后,市場開拓能力較差
我國建筑行業技術水平還比較落后,一些建筑企業缺乏專業的建筑設備和技術手段,自動化水平較低。建筑企業往往是勞動密集型的發展規模,將更多的資金成本浪費在人力成本上,缺乏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不重視高技術人才的積累和培養,技術創新能力較差,不利于建筑市場的開拓,產品質量、顧客滿意度有待提高,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與國際同行業的競爭能力較弱,在對外發展的過程中問題重重,面對嚴峻挑戰的競爭形勢應對能力較弱,無法有效地與全球化建筑行業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相融合。
三、加強我國建筑經濟發展的可行性建議
(一)深化國有建筑企業改革
我國應深化國有建筑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將產權制度作為國有大中型建筑企業改革的重點,積極探索公有制多元化有效實現形式,把握改革指導思想,推動國有建筑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形式,大力發展國有、集體、個人等多種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形式。明確國有企業產權,不斷吸收借鑒國內外先進、成熟的改革經驗,結合我國建筑行業實際情況,組建股份制合作制經濟,對國有小型建筑企業進行合作、兼并、股份制等形式,將小企業轉變為大企業,不斷壯大發展規模,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建筑企業實力。加強對國有建筑經濟的監管力度,通過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形式,有效提高工程質量,落實相關建筑經濟發展政策,防范國有企業管理者的行為,促使國有建筑企業健康發展,為我國私營建筑經濟提供一個有效的發展空間,增強我國國民整體經濟發展力量。
(二)大力發展私營建筑經濟
私營建筑經濟的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對私營建筑經濟的轉變認識,正確處理好我國國有建筑經濟與私營建筑經濟之間的復雜關系,要深刻了解到國有建筑經濟與私營建筑經濟之間并非是相互排斥的關系,而是相互補充、共同促進的關系。加強法制建設,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保護私營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私營建筑企業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提供全面的指導服務,改變單一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私營建筑經濟的發展水平。鼓勵私營建筑企業的發展規模逐漸向公司化、集團化模式發展,提高經濟實力,促使我國建筑經濟的發展狀況更為穩定、持續。
(三)加強建筑經濟管理理念建設
對建筑經濟管理要具有前瞻性的意識,采取有效、合理的建筑成本預算管理與風險管理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對將要出現的問題具有預見性,并及時采取風險預防措施,減少由于風險防范應急預案不足帶來的經濟損失。定期對建筑工程的初始投建、施工、竣工收尾等全過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將經濟成本的預算管理觀念貫穿于整個建筑工程中,確保經濟管理真正落實到工程項目的動態發展中。加強建筑企業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優化資源配置水平,把建筑成本控制到最低點。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建筑技術水平
我國建筑企業應加強經濟管理人才的引進制度,定期對經濟管理人才進行理論知識培訓,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加強實踐管理能力。經常組織參與建筑經濟發展講座活動,與其他企業相互溝通、討論、學習,借用互聯網系統,廣泛搜集信息,及時跟蹤、掌握我國政府經濟政策動態和國內外建筑行業的市場發展形勢。與時俱進,根據建筑行業經濟變化不斷調整經營戰略,吸引就有新技術、新材料的國際企業合作,積極發展國際市場,提高建筑技術水平,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不斷推動建筑行業走向規模化、國際化,提升建筑經濟在國民經濟的占有率。
(五)積極發展國際建筑經濟市場
我國國內建筑經濟行業應積極發展國際市場,調整企業戰略結構,擴寬經營渠道,通過工程、貿易、勞務等與境外建筑企業相結合的經營發展模式,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發展規模、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國內建筑企業還可以與我國其他行業強強聯合,走向全國,利用國內相對低成本的勞動力優勢吸引國際企業合作。或者與國際具備先進科學技術、新型材料的知名建筑承包商共同合作,增加相關科技投入量,共同發展國際經濟市場,有效的應對市場經濟變化莫測的發展趨勢,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實力。
篇10
在應用型本科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很多,比如國際貿易類、工商管理類、財務管理類、金融類等。不同專業的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需要有所側重,更不同于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經濟法的教學名稱和內容設置上與一般的法學本科專業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動,也只是法學專業課程的壓縮版。在教學實踐中,教師也容易忽略不同專業學生的差異性,對不同專業學生講授相同的內容,忽視學生的需求,導致教學效果不佳。
篇11
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帶來了經濟社會的驚世巨變,也使中國的經濟法應運而生。30年來,經濟法通過改革開放的推進和保障,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促進發展的調整目標不僅已成為經濟法宗旨的核心內容,而且也逐漸與經濟法所內含的促進發展的規范結構和法律功能相得益彰。
從調整目的、調整手段、調整功能的角度,可以把經濟法規范分為兩類:一類以鼓勵和促進為目的,稱為“勵進型”或“促進型”經濟法;另一類以限制和禁止為目的,稱為“限禁型”經濟法。由于許多傳統法都更強調“限禁”,故相關的研究較多,而對于旨在“促進”的經濟法規范研究則相對較少,因此,促進型經濟法更值得重視和研究。
回顧中國經濟法30年的歷程,促進型經濟法對于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作用確實令人驚嘆。從研究價值看,提出和研究促進型經濟法,不僅有助于發現經濟法調整與其他傳統法調整的諸多不同,也有助于揭示經濟法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功用,有助于闡明經濟法調整目標和調整手段的重要價值,從而有助于推進經濟法的理論發展和制度完善。
此外,提出和研究促進型經濟法,既對總結回顧經濟法30年的歷程很有必要,同時對于明晰經濟法的研究方向也很重要。事實上,經濟法在過去有力地推動了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成為人們努力深掘的重要法律領域;在未來,學界尚須研究如何通過經濟法制度的完善來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故此,促進型經濟法定會成為未來研究的重要領域。有鑒于此,筆者在此特提出經濟法的一種重要類型——促進型經濟法,以期學界對經濟法進行深入的類型化研究。盡管限禁型經濟法也很重要,但由于促進型經濟法在經濟法中所占的比重更大,且整體上的研究尚闕如,因此,筆者擬在提出促進型經濟法概念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其與相關要素的關聯性、主要類型以及中國的立法實踐,并進一步揭示其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推進作用。
二、促進型經濟法的關聯性分析
所謂促進型經濟法,旨在通過法定的鼓勵性手段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經濟法規范的總稱。它與經濟法的特征、功能結構、制度設計原理等,都存在直接的關聯。
首先,從經濟法的特征看,經濟法與所有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經濟性、規制性特征。經濟法在制度構成上源于大量經濟政策及其經濟手段法律化(從而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能夠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從而具有突出的規制性),并且,鼓勵促進已成為經濟法調整的一類重要手段,這對于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非常重要。此外,同傳統部門法相比,經濟法還具有現代性特征,它是為了解決現代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大量現代問題而產生和發展的。30年來,人們已認識到,經濟法是促進發展的現代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是國家用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工具。經濟法的上述特征表明,經濟法具有內在的促進發展的功能,因而在經濟法中必然會存在大量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
其次,從功能結構看,當代世界至為重要的主題就是發展,包括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政治發展、法律發展等。圍繞這些發展問題,已形成了發展經濟學、發展社會學、發展政治學和發展法學的研究¨。通過研究,人們認識到:新興的法律需要具備促進發展的功能,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經濟法,尤其要具備促進發展的功能。促進功能,離不開特定的規范結構,因為“特定的結構產生特定的功能”。只有在經濟法的體系構成中有一類旨在促進發展的規范,形成促進型經濟法,經濟法才能有效地促進發展。
從現實立法看,經濟法領域已形成了大量的積極的鼓勵性規范,其調整目標便是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這些促進型規范大量存在于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領域,成為經濟法規范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直接發揮著促進的功能。
再次,從制度設計原理看,要體現上述的促進功能,必須把“促進”的理念和精神融入相關經濟法制度的調整目標、基本原則、主體架構、權義安排、行為規則之中,使促進型經濟法規范與經濟法的宗旨、原則、調整手段等直接相關。因此,在經濟法的宗旨中,要強調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在經濟法的原則中,無論是總體上的適度原則或績效原則,還是體現在具體部門法中的公平原則或效率原則,都要體現促進的精神;在調整手段或行為規制方面,無論是總體上的調控或規制,還是具體的財稅、金融等調控,以及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規制,都要側重于促進發展,并通過各類法律的主體制度、權義結構、責任制度等方面的制度設計來加以體現,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內在協調、共促發展的制度。
促進型經濟法與經濟法的特征、功能結構、制度設計原理的上述關聯性表明:促進型經濟法的存在,是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重要不同,它突出地體現了經濟法的規制性等特征;同時,經濟法規范的特定結構,包括特定的主體結構、權義結構、責任結構、調制手段結構等,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特定的促進發展的功能。此外,從制度設計原理上看,促進的理念和精神,已經浸潤于經濟法制度的各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而使促進型經濟法普遍存在于經濟法的各個領域。
三、促進型經濟法的具體類別
促進型經濟法的具體類別,與促進方式的劃分是相對應的。依據方式的不同,可以將促進分為多種類型。如積極促進和消極促進。通過鼓勵性措施所進行的促進,是積極的促進;通過限制性措施所進行的反向推動,是一種消極的促進,它是一種廣義上的促進。在研究促進型經濟法時,尤其應關注狹義上的積極促進。
此外,促進還可以分為直接促進和間接促進、個別促進與整體促進。對于某類個體、行業、區域的促進,一般可以視為直接的個別的促進;而對于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則往往是在直接的、個別的促進的基礎上實現的,因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可以視為間接的整體的促進,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促進。
另外,促進還可分為一般促進和專門促進。相應地,在立法上可以分為一般促進立法和專門促進立法。經濟法領域的一般促進立法往往規定較為原則或較為分散。例如,在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產業法等立法中,都會有一些鼓勵、支持、促進某個領域發展的規定,這些促進型的規范散見于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中,這屬于一般促進立法。而針x.-l某個行業、地域、產業、群體等特定領域做集中的、綜合的、專門的規定則屬專門促進立法。在研究促進型經濟法時,既要關注專門促進立法中的集中規定,又要注意從分散的一般促進立法中提煉相關的問題。
一般說來,專門促進的立法,旨在促進重要產業,地區、企業的發展,以解決其發展的不平衡問題,更好地保障實質公平和整體效率,體現的仍然是經濟法中的差異性原理。其中,產業發展促進,包括對農業、汽車產業、第三產業的促進,以及對流通業的促進,對畜牧業的促進等;地區發展促進,包括對西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等大區域發展的促進,以及對沿海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區域發展的促進;特殊企業發展促進,包括對中小企業的促進、對鄉鎮企業的促進、對國有企業的促進、對民營企業的促進等。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這三個方面的促進是緊密聯系的,如產業促進會直接影響產業所在地區及該地區的企業;對地區的促進直接影響該地區的相關產業和企業等。上述各種促進型經濟法,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促進“城鄉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大小二元結構”之類的二元結構問題的解決,都在促進二元結構產生的效率與公平等問題的解決。
在促進型經濟法中,促進手段非常重要,它通-g-是各類法律化的經濟政策T具,具體包括財稅促進手段、金融促進手段、競爭促進手段、產業促進手段、外貿促進手段等。多種法律化的促進手段,構成了促進型經濟法的核心內容。透過這些促進手段的規定,不僅有助于從一個側面來研究經濟法的特質,劃分促進型經濟法的類型,而且還能夠把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串聯起來,提煉在促進法方面的共性內容。
上述各類促進手段,主要體現為各類鼓勵性的優惠制度。在各類優惠制度中,較為重要的有財政優惠(如財政補貼,專項轉移支付)、稅收優惠(如稅收減免)、金融優惠(如低息貸款)、競爭優惠(如適用除外)、產業優惠(如投資鼓勵)等。其實,各種優惠作為促進手段,一般都是基本制度的例外安排,可以在經濟法上集中進行研究。事實上,改革開放的30年,始終與大量促進手段的實施緊密相關,沒有大量的促進手段的有效運用,就談不上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就不會有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
四、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實踐
(一)分散立法與綜合立法中國的促進型立法但),主要體現在經濟法和社會法兩個領域。30年來,促進型經濟法的發展非常迅速,從開始的重視分散立法,轉向同時也重視集中的、綜合的、專門的立法,從而不僅在財稅法、金融法、計劃法、競爭法等領域有大量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存在,而且在一些冠以“促進”字樣的法律或法規中,也蘊含大量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
目前,中國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業促進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就業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口)。這些法律雖然促進的領域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包含著許多促進型經濟法規范。例如,《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在總則部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這一條款同時涉及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多個經濟法部門法的規定。同時,該法還專門設第六章“扶持措施”,規定了旨在促進農業現代化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貼息貸款等多種扶持鼓勵措施,很有典型意義。
在上述法律中,一般除在總則部分對促進措施做原則規定外,大都設專章規定“扶持措施”、“鼓勵措施”、“扶持與獎勵”等,對旨在促進發展的各類鼓勵措施做出具體規定,而這些規范又都可以歸屬于經濟法中的財稅法、金融法、計劃法等相關部門法。這是促進型立法的普遍做法。
除上述法律外,包含促進型經濟法規范的行政法規級次的規范性文件非常多。30年來,國務院的大量財稅、金融、產業、競爭等方面的法規中所包含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自不待言,僅是國務院直接或轉發的規范性文件中包含“促進”字樣的規范性文件就超過40個,其中大部分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直接相關,涉及對多個行業、地區、市場等領域的“促進”。此外,與“促進”接近的,在形式或實質上旨在“推進”或“鼓勵”的規范性文件也不少。這些規范性文件大都是促進型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上述國務院或轉發的各類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主要涉及產業、企業,涉及地區、市場,以及外貿、價格等領域。其中,促進產業發展的規范性文件最多,從時間的早晚看,主要涉及汽車業、鋼鐵業、飼料業、農產品加工業、煤炭工業、流通業、畜牧業、奶業等,這些產業關系國計民生,具有基礎地位、支柱地位,但又大多比較薄弱,因此,需要通過法律化的經濟手段,予以有效促進。與此相關,國務院還專門制定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
此外,有關地區發展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和中部崛起)。而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市場,如房地產市場、資本市場等,也需要促進其穩定、健康地發展。同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等,也是國家鼓勵促進其發展的企業形態,為此,國務院做出了促進地區、市場、企業發展的大量綜合性規定。
(二)立法的階段特點中國的經濟法發展,自1978年起至今,以1992年確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為界,可以分成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受改革的階段、經濟體制的變遷,以及法制不健全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經濟法還很不完善,其功能定位、調整目標等都還不很明確,經濟法的立法數量和質量,特別是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也受到了影響。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的促進型經濟法主要以分散立法為主,集中立法微乎其微。
考察上述“促進法”和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時間,所有的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都是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后,甚至是進入21世紀后才出臺。此外,國務院的促進型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也大都在1992年以后。這表明,在第一階段,促進型經濟法的集中立法或綜合立法較弱,而在第二階段,由于政府力推市場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實施來促進,從而使促進型立法發展迅速,并以政府利益的讓渡為重要特征。其實,政府的“放權讓利”作為一種促進發展的措施,不僅是改革開放初期的基本取向,對于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也同樣重要。無論是作為鼓勵措施的財政補貼,還是稅收優惠、貼息貸款等,都與政府的利益讓渡直接相關。政府通過讓利來促進某個重要領域乃至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實際上是以形式上的不公平來換取實質上的公平,以政府的利益損失來保障總體的社會公共利益,從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盡管在中國確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前,專門的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屈指可數,但對于實質上的促進型經濟法應在更廣的層面上來理解。事實上,在中國改革開放初期,雖然立法相對較少,但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較強的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規范。因此,對于經濟法不能僅看形式上的立法規定,還要看在實質上真正起作用的、體現經濟法宗旨和精神的那些制度,正是這些制度構成了廣義上的具有實質意義的經濟法。
例如,早期蘊含著“促進”理念、體現經濟法精神的那些制度安排,其實就是萌芽階段的經濟法。其中,較為典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就強調“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這種鼓勵措施作為一種廣義上的財稅制度安排,屬于經濟法上的“促進型”安排。它克服了計劃經濟時期分配制度的一些弊端,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中國的農村改革取得了最初的成功。同樣,在城市的企業改革過程中,“利改稅”的制度安排,也是對企業和個人在分配制度上的重要激勵,它使市場主體逐漸獲得獨立地位。上述萌芽階段或朦朧階段的經濟法上的安排,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整個國家的經濟運行更經濟,提高了社會福利,體現了促進型經濟法的重要功用。于此類促進功能,在未來的經濟法研究中尤其應當重視。
篇12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總則(第1章)、法律責任(第7章)、附則(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保現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2].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68、70、71、72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都分擔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其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
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總之,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4]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5].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注釋:
[1](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頁。
篇13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有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準。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并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愿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占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非凡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治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治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并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治理協調的堅實后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定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治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非凡性,在經濟的治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展和現實性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要有獨立性,但現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經濟法現實性其實就是經濟法的現實存在依據,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從經濟法的發展歷程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漢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關經濟的法律條文,但這時的法是諸法合體,不能說已經產生了經濟法。經濟法是相對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經濟的進步分不開的,總的說來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隨后在20世紀初出現分野,一方面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計劃經濟法”,典型的如捷克等還制定了專門的《經濟法典》。但隨著集團的解體以計劃為主導的經濟法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現實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是否有必要再繼續堅持原蘇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學說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幾經演變的經濟法,從“戰時經濟法”到“危機對策經濟法”,再到比較成熟的“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分析這一過程,可見它是沿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軌跡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逐漸熟悉到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重要性,同時民主經濟的推動,一時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比如,不正當競爭、壟斷這些問題光靠民法規范的市場調節手段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而且經濟越發達對經濟穩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規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機嚴重的影響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和發展,1929年從美國開始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就是一個明證。
資本主義國家在加強國家干預的同時,社會主義中國也在一邊規范職能經濟部門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權,讓民眾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進而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形式逐漸趨同。經濟法正是在此基礎上有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種經濟法的“階段論”(8).法律部門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現實性,即適應經濟現實而生。
由于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各國的經濟法強調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樣。英美法系沒有部門法劃分的傳統,也就沒有經濟法部門,但事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被稱之為“經濟”,可以理解為這是其重要的經濟法內容。德日對經濟法德研究由來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人們關注經濟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還不知道什么是經濟法。但不管怎樣,經濟法的存在是一個事實。西方國家已注重到經濟法的重要性,借鑒近年來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經驗,加強對國民經濟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國由于傳統思維的影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經濟法的重點不在反不正當競爭而在財稅方面。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這種狀況會逐漸的改變。
經濟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現實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建立在符合現實基礎上的法部門才有其合理性。事實證實,要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光靠計劃抑或是市場調節是不行的,經濟法要解決的就是市場跟公權的關系問題,這也是經濟法存在的意義所在。公共權力有很大的張性和破壞性,它介入市場、干預經濟必須依法劃定合理的階域,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共失靈”是經濟法的雙重任務(10)。從另一方面來說,國家究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為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失靈,國家就由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變為“經濟國家”。經濟法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但我國的情況與其說是市場失靈,不如說是市場機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標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全面引入市場機制,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糾正市場失靈或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們更多的是克治所謂的“公共失靈”,下放權利,營造一個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總之,經濟法的現實使命就是調整公私融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填補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調整空缺。
從現實的情況看,以下幾個方面必須由經濟法重點加以調整和規范的:
一,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13),通過治理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重視國家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以市場為基礎并加以國家調節這一輔助手段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帕累托最優”。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經濟政策等行為,如利率、稅率的調整,宏觀經濟調整有利于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滯后性,使“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害降到最低。
二,市場競爭方面。市場經濟的活力來源于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新技術的迅速開發和利用,經濟就會放緩,因而維護并鼓勵正常的經濟競爭是經濟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時市場經濟的發達天性決定了一部分經濟主體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地位,甚至走向壟斷,而壟斷者會維持自己的壟斷價格剝奪消費者,更為嚴重的是導致技術和服務止步不前。另外惡性的競爭損害了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還損害了整個市場競爭機制。對此,傳統的民法調整顯然是力不從心。
最后,經濟法的調整為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穩定提供保障。市場越是開放發達,穩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體系對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監管不力,則會導致金融投機猖獗,從而嚴重影響經濟的穩定。1998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經濟法必須從主體資格、程序運作等方面加以規制和監管。
當然,需要經濟法調整的地方還有許多,這里不可能一一詳敘。
總之,經濟法都是順應時代而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經濟基礎的客觀性決定了經濟法部門必須存在并發揮作用。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準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準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么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治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干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并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絕對的優勢,假如完全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來才出現的非凡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于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劃歸經濟法(14)。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于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并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要害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碰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并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并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15).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治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治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治理關系,工商治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后,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五、小結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注釋及參考文獻:
(1)引自《經濟法的法學和經濟學分析》,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P52。
(2)參見中國經濟法緒論編寫組編:《中國經濟法緒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見史際春,鄧鋒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25。
(4)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3。
(5)見章尚錦主編:《國際私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P2。
(6)見史際春,鄧鋒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5。
(7)關于戶這種經營單位常見的有我們常說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個體工商戶肯定可以作為一個經濟法的主體,但農村承包經營戶在作為被宏觀調控一方可以做為經濟法的主體。
(8)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現實并不存在,它只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存在,比如戰時經濟法,危機對策經濟法,還有計劃經濟法。
(9)見張守文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10)見馮彥君文:《世紀之交經濟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載《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01年第1期。
(11)見程寶山文:《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1期。
(12)見孫同鵬文:《漸進改革與經濟立法》,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