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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體制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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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體制論文

          篇1

          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1.財政稅收制度存在不足我國當前的財政稅收體制仍然留有局限性,使得財政不能均勻分配,影響了宏觀調控,主要原因第一是由于財政收支沒有合理分配,呈過度集中的態勢,第二是由于非稅收收入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歸納在政府的財政收入管理體系之內,第三是由于某些重要的稅種不在征收稅負的范圍之內。

          2.預算體制改革存在不足如今國內所施行的財政預算制度由于涵蓋范圍面窄且地方政府預算體制不夠先進,導致出現了嚴重的資金問題。這樣的預算體制實在是不適合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也與整體發展規劃格格不入。同時沒有嚴格的監管部門對財政預算進行規范的監督指導,使得某些實際問題沒有得到進展。

          3.財務管理存在不足在不斷深化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通過采取精簡結構、精簡人員的方法來節約成本,這樣的做法缺失了部分甚至全部專業的管理財政稅收的人員,讓財政稅收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大的漏洞,不能積極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此外,正處于轉型期的財政管理隊伍難免出現能力參差不齊的人員,容易發生事故,不能有效地管理財政稅收工作。

          4.轉移支付存在不足各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可以通過中央的財政支出來調節差異。由于各地區轉移支付類型的選擇重點不同,以及缺乏監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督,在轉移支付中就容易出現官員腐敗或者效率低下等不良現象,會增大不同地區的收益差別,不利于國內經濟社會的穩定。

          三、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創新性建議

          1.建立財政管理體系要想建立既高效又精簡的財政管理體系,首先應該逐漸實現征收稅收機構的統一化,此外建立省、市、縣甚至鄉鎮的財政管理機制,然后建立地方政府的債務解決辦法。這樣的上下一體化管理同時配以嚴格的監管力度,能夠以很高效地的工作效率進行財政管理工作,最終達到規范化。

          2.建立健全預算管理體系擴大預算涵蓋范圍的同時健全包括經常性、資本性等預算的復式預算體系,最大程度地將財政收支加入到預算管理的范圍之中,從而達到大范圍多元化的預算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民生。

          3.建立合理的轉移支付體系建立健全轉移支付體系,就要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相整合,首先增加前者作為支付手段的比例,將后者作為補充相結合,合理安排二者的結構比值。其次,將資金分配公開化、透明化,對轉移支付支配辦法進行改革。

          4.建立健全稅收制度稅收制度的設立應該以促進科學平衡發展為基本目標,建立公平的稅收結構,合理調控宏觀稅負水平。首先不應給納稅人造成太重的負擔,確立適中的稅負水平,而在減輕納稅人稅外負擔的基礎上進行適當地提升。此外,可根據我國具體情況改變稅收結構,將營業稅或物業稅作為主要稅種,同樣也可以重置直接稅與間接稅兩者的比重,也可以選擇及時加收環境稅來合理分配資源。

          5.建立健全財政體制財政體制的建立應該緊密結合我國的具體實情與發展需求,統籌兼顧,最大可能地實現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穩定與平衡。要做到這樣就應該讓中央政府將部分實際權力下移至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能自主行使部分權力,此外在中央財政收入穩定的基礎上將其余地方政府合理分配,然后在二者財政支出比率保持合理穩定的前提下,讓中央對部分支出直接管理,緩解地方壓力。

          篇2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調查表明,從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業的各項指標均實現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業10萬余家,增長了61.05%;總資產規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業增長值,產品銷售收入及利稅總額均翻了一番。總小企業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3%、中國GDP的55.6%、工業新增產值的74.7%、社會銷售額的58.9%。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并沒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

          根據筆者從成都市武侯區國稅局獲得的數據顯示:成都市武侯區共有中小型開戶企業三萬多家,占該區開戶企業總數的80%。該區的三萬多戶中小企業2000年至2007年共申請稅收優惠397條。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168條。從成都市武侯區內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情況來看,該區內的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比率較低。按全區三萬戶中小企業計算,全區申請稅收優惠企業的比率為0.4%。,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申請的稅收優惠57條,申請避孕藥品、廢舊物資回收、農業生產資料、飼料生產的低稅率優惠分別為14、5、34、10條,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共12條。

          通過以上對我國中小企業各種稅收負擔及申請稅收優惠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數量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一般都處在企業發展的初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給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頸,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稅收優惠。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等假象。

          有些企業還沒有規范的帳務體系,不能每月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向稅務機關提供有效的財務數據申報納稅,而只能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數據估定企業應納稅額。有些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聘請財務人員建立賬本,只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更無從談及申請稅收優惠。

          2、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參與博弈的各方中間某些方擁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擁有。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指稅務機關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所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存在差異。企業無法完全地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信息、優惠政策,增加了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成本。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有著各自具體的行為目標。企業作為被征稅主體,一般不會對我國復雜的稅收法規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人力資源的有限對稅收法規地掌握相對較差。稅務機關對于稅收法規具有較強的掌握和了解,企業和稅務機關對于稅法和稅收優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就需要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收法規的全面培訓并且向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但稅務機關作為自利主體,可以采取行政不作為行為,不向企業提供有關稅收優惠信息的服務,使得企業始終不能有效掌握這些稅收優惠,從而不能有效地行使這些稅收優惠。

          3、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

          我國是一個缺少法制傳統的國家,習慣上把“皇糧國稅”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憲法》中也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和宣言。

          稅收母法的缺位。我國稅收法律多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而沒有一本系統的稅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就造成了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稅法自己執行。

          由于在稅收立法行政行為上的問題,導致我國納稅人不能正常享受稅收權利。一方面,國家法律沒有為納稅人提供獲取納稅利益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缺乏獲得正常納稅權利的意識,不能有效地申請并享受稅收優惠。

          篇3

          2.1預算管理體制存在很多不足

          對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來說,其各部分改革的進程存在著相應差距。與收支管理體制改革尤其是稅收體系和財政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相比,我國預算管理體制的改革具有相當程度上的滯后性。雖然目前我國在預算管理體制的改革方面取得了相應發展,但預算體制覆蓋范圍小,缺乏有力的監督管理機制的問題仍沒有解決。一方面,財政預算無法完全被政府財政收支工作涵蓋;另一方面,內部約束無法成立,財政預算管理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監管,使得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實質性問題得不到解決。

          2.2財政稅收體系和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存在局限性

          就目前我國的情況而言,政府收入體系并不十分完善,而財政稅收體制結構也存在相應不足。根據目前各級政府收入分配情況來看,大致呈現“向上集中”的趨勢,地方政府與中央收入劃分的缺陷,不利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和宏觀調控的實現。同時,目前的地方財政稅收體系并不完善,其結構也不合理。地方稅收受中央稅收政策調整的影響較大,導致其穩定性較低,且地方稅收入的規模也相對較小。

          2.3民主管理不夠完善

          政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是新時期黨的建設工作中的一項核心任務。這一制度的關鍵內容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但目前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在我國的部分單位和地方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雖然在我國許多地方和單位都成立了民主理財的領導小組,但其成員很多都是由領導指定的,并不是通過民主選舉的,根本無法起到監督的作用。

          3加強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決策

          3.1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財政稅收體制

          財政體制改革應與各級政府的事權相對應,并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明確各級政府層級的前提下,必須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首先,從財政支出的角度來講,要使各級地方政府與中央的支出比重變得合理化,就應適當地增加省級政府和中央的直接支出責任,達到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和支出責任的目的。其次,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應合理劃分各級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科學合理地提高中央政府的收入比重。

          3.2建立完善的財政預算體制

          建立完善的財政預算體系,關鍵在于將財政預算方案的執行與預算的編制進行有效分離,有效地預算和規劃好國家的長遠發展目標,協調好短期預算規劃與中長期預算規劃,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財政預算體制。逐步調整和擴大預算范圍,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系,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要想建立完善的預算體制,還必須增加社會保障方面的預算和社會資本預算等方面的內容,在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中納入各級政府部門所涉及的財政稅收活動,以達到保證財政預算,真實反映政府部門的實際財政稅收的收支狀況的目的。

          3.3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建立分級分權財政體制

          要想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一方面應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合理搭配專項轉移支付與一般性轉移支付,妥善處理轉移支付的結構比例;另一方面,還應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造合理公平的資金分配體系。建立分級分權財政體制對推動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來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以及政府部門之前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加大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和直接支出,減輕地方政府的財務管理壓力;規范管理地方政府的支出,給予適當的財政權力,控制好財政自由。

          篇4

          (二)、財政稅收的管理的監督監管不到位。稅收管理體之中缺乏有效可行的監督機制,這會造成一種無責任和危機意識的狀態,導致違法亂紀現象時有發生。

          (三)、民主管理的形式在體制上只是空有口號并沒有完全落實。部分地區不能落實民主管理制度,無法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政務公開,即便有形式上的民主小組形式,但是并無實際意義。選舉幾乎都是大領導內定,不能通過民主決定,造成管理人員不夠專業,無法以身正則,起不到任何監督監管作用。沒有很好地要求,財政稅收工作就不能很有序的運行。

          (四)、在目前的稅收系統中資金效益并沒有得到完全的優化。即便在制度上將收入和支出分成兩個部分,但是實際還是混為一談,一起運行。而且在專項資金調用時需要層層過關,分批撥付,這就直接影響了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效益,從整體來看,各部門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沒有完全有序化,分工不夠明確,致使我國財政稅收管理資金效益得不到提高,造成嚴重的浪費現象,阻礙了我國財政稅收管理的快速發展和創新。

          二、改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之舉

          (一)、財政稅收的管理體制需要完善,必須要根據實際的需要整改體制。就目前狀況來說,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依然不夠健全完善,并且在這個體制的建設中始終循環著集權分權,而且影響深遠。在財政稅收的管理上,目前我們的狀態是很疏忽的,工作人員對于管理的認知觀念也是比較淡薄。要改變這一局面必須要加強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整改,并將此工作作為現行財政工作的最主要的任務。在這一過程中首先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強化制度規范,加強法律權威;同時財政稅收管理秩序也要穩步的落實,做好財務管理機制的完善,對于債務管理要加之強化,避免出現不正常的債務現象,使得財政稅收管理關系處于健康、和諧的關系之中,能夠有效的促進其適應時代的發展。

          (二)、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執行者是工作人員,因此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并加強績效評估,深化體制整改的強度只管重要。稅收管理工作要想取得很大的成效就需要由綜合素質高的工作人員。人是管理運作的主要傳達方,因此為了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必須要加強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為此,我們必須要形成成文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定期的培訓以強化行動觀念。并且對于財政稅收的專業知識以及培訓材料,要加強規范創新,優化知識結構,使得管理服務與理論指導相統一,提升整體的協調能力和辦事效力,為大眾提供優質的服務。同時要做到有效的精兵簡政,盡量減少繁冗機構,降低自身成本支出。績效評估對于提高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有著良好的作用,因此在稅收管理工作也實行績效評估,會大大提升工作人員形象,提高工作積極性,提高財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收支是財政稅收的體現,收入和支出要有明確界定以避免出現混亂管理的現象。管理中會有很多的經濟措施,對于收支的管理要利用好可行措施,建立一整套可行方案和體系。在人員管理上要認真做好收支項目的分配,根據實際情況和市場需求,遵循一定的原則明確收支范圍的定義,科學確定稅負比例,并且合理配置各種稅收服務領域,推進區域公共服務均衡化的發展;還要明確財政稅收管理職責權限,進行相關的職責劃分,逐步把財政稅收管理歸入預算管理范圍之內,同時調整在稅源轉移以及跨區域分配過程中出現的不公現象,降低市場或者國家政策等因素對于財政稅收收入的影響。財政稅收工作要想穩步健康地發展,就必須要有一個長期的健康機制,因此我們要為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做好稅收機制的運作。

          (四)、資金作為財政稅收的體現,必須要提高使用效益。我國的財政稅收一般都是用在公共事業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要提財政稅收資金的有效使用,使其發揮有利的效益。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要整合財政稅收資源,公開化、透明化財政稅收,加大對潛力事業的扶持,并為了信息的有效傳遞,為了資源的共享做好一個共享機制。在這個過程中,管理部門要適當的照顧基層發展,現在基層發展需求的扶持比較渴望,稅收資金在這一方面會有很高的效益體現。最重要整個資金的使用過程要有一個完善的監督機制的管理,以最大化資金的使用效益。

          篇5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依照其社會職能,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規范形式。稅收同其他財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且固定性的特征,稅收能調節經濟運行,調整分配關系,保證行政、國防和教育等需要,是一個現代化社會和國家存在的最重要的經濟模式,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職能可以歸納為資源分配、收入分配、經濟穩定和發展三大職能。

          (二)稅收的地位

          稅收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主導地位,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稅收是財政政策調控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是靠實力說話的,而國家的實力則主要表現在經濟實力上,經濟實力一個靠基礎(經濟總量),另一個靠(經濟效益)。同時,經濟發展是當今世界的一個主題,稅收對于實現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世界各國,其中發展中國家,在謀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普遍注重稅收手段的運用。

          (三)稅制的國際實踐

          目前在國外,特別是OECD成員國等經濟發展國家,環保稅的征收是相當普遍的,而開征的具體稅種,開征方法則是五光十色。但是從性質來說,以SO2稅、NOX稅、碳稅、垃圾稅等排污稅最為典型。對原有稅制的“綠化”調整,主要以歐盟國家為代表,從內容來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規定,如取消對煤等污染能源的稅收優惠等;(2)對原有稅種采取新的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措施。但是從調整的稅種來看,比較突出的是消費稅、所得稅和機動車稅。

          1.消費稅的調整

          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歐盟國家已全部使用含鉛汽油高稅政策,并體現了良好的效果。

          (2)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稅率。如法國、荷蘭、英國等國的能源產品的消費稅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3)稅率設計或調整時考慮污染因素。如比利時、芬蘭、盧森堡、葡萄牙等國的重油消費稅征收都考慮重油的含硫量因素。因此,這種消費稅實際上已具有SO2稅的性質。

          (4)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如德國的生態稅、英國的氣候變化稅都是屬于新征的特別能源稅。

          (5)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稅。例如:德國生態稅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就給予免征生態稅優惠,英國的氣候變化稅也對節能措施予以優惠鼓勵。

          2.所得稅的調整

          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環保投資優惠,即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如荷蘭對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設備投資,投資額0.2~10600萬歐元之間的,可按投資額的55%抵免公司所得稅。

          (2)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研發。

          (3)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如荷蘭對列入規定的有利于環保改善的資產可實行折舊最高達100%的加速折舊;法國對節能設備、生產可再生能源的設備在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可在購置當年100%提取折舊,馬來西亞則允許環保設備、廢物回收設備實行加速折舊。

          (4)公交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如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都將公交車私用作為職工的福利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鼓勵職工乘公共汽車上下班,以減少城市擁擠和機動車尾氣污染。

          3.機動車稅的調整

          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如德國的年機動車稅已改按機動車的污染程度分檔征收,并規定電動車免稅;英國、芬蘭都對低尾氣排放車輛減免年機動車稅。

          (2)機動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如意大利通過減免機動車銷售稅的方式來鼓勵人們購買環保車。

          二、中國稅制綠化存在問題

          (一)環保稅缺位

          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保稅種。具有稅收性質的排污費,雖然征收內容不斷完善,對促進企事單位加強污治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以收費形式征收,征收阻力較大。排污費征收困難,固然與某些企業和地方部門環保意志薄弱以及局部利益驅動有關,論文但也與征收形式有關。以費而不是以稅來征收,所以常常給人一種收費名目依然繁多,且常給企業“亂收費”之感,汽車已是城市空氣污染和噪音最大來源,并沒有納入廢氣排污費和噪音排污費的征收范圍;再如固體污染物的排污征收仍主要限于礦物廢棄物,至于征收標準是否合理、得當,仍值得觀察。

          然而資源稅的開征與完善,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普遍認為我國存在不足:(1)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且單位稅額偏低,未能考慮資源的環境價值,難以從開采、利用自然資源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因而不能真正有效地促使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不同礦產、礦區的單位稅額確定缺乏客觀標準,因此存在某些不合理之處。(3)征收范圍仍然偏窂,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并沒有納入征收范圍,變相刺激了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

          至于其他一些稅種,只能說具有一定的環保作用,而且從稅制的內容和環境的要求方面來看,都還有待完善和調整。

          (二)現有的稅收政策多以經濟目標為中心,存在不少與經濟、環保相沖突的優惠政策

          現有的稅收政策多以經濟目標為中心,存在不少經濟、環保相沖突的優惠措施,譬如對農藥、化肥、塑料、煤炭業等污染產品和污染行業出于發展農業和能源等經濟原因而實行了不少優惠政策;再如對能源項目的許多稅收優惠并沒有區分污染型能源和清潔型能源。

          (三)現有與環保有關的稅收措施比較零散,不規范、不系統,缺乏穩定性

          從上面的政策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會給人以“一事一議”的感覺。例如,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則實行增值稅現征現退政策;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增植稅,而水泥則實行增值稅現征現退政策。

          (四)現行環保稅收措施的內容不科學

          (1)增值稅優惠偏多,而且優惠形式各不相同,有免稅、減征、即征即退、投資退還。

          (2)所得稅政策調控力度不夠。所得稅政策具有較強的調控作用,但目前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偏窄,優惠程度偏小;免征所得稅優惠也僅限于年所得額30萬元以內。

          (3)鼓勵性產業優惠不合理。對于符合鼓勵性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除投資于西部的在2001-2010年期間可以享受減按15%稅率征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的優惠主要限于進口環節免增值稅、關稅,購置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和投資的40%抵免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缺乏所得稅的直接優惠,至于投資的增值稅優惠實是對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固定資產投資進項抵扣的一種校正。

          (4)稅收優惠偏重于項目、設備產品,而對節能、清潔環保的消費型產品的優惠相對不足。

          (五)消費稅和有關的機動車稅“環保化”程度不夠

          首先,現行消費稅有關環保的稅目主要限于燃油、機動車和輪胎,征收范圍偏窄,對電池、塑料包裝物等一次性污染產品和數量日益增多的污染性電子產品都沒有征稅;其次現行稅目中,污染型能源沒有包括煤和火電,機動工具沒有包括船、飛機。

          三、結論與建議

          篇6

          (一)非營利組織內涵及其在我國當前的發展狀況。非營利組織最早出現于17世紀,它的出現主要和資本主義的民主、自治、慈善等價值取向及社會精神有關,也反映了當時社會不平等的現實。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范圍內出現的市場化、民主化、民營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營利組織都出現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然而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界定,國內外尚無統一明確的規定。不過總的來說,非營利組織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為有著這些屬性,因而也常常被稱為“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公益性組織”、“非企業單位”、“獨立部門”、“公民社會”等等。在我國,非營利組織自改革開放以來獲得了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性的非營利組織約有1900多個,地方性非營利組織近20萬個。它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這三類實體構成了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主體,它們在我國發展迅速并且在經濟、環保、公共衛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扶貧、法律援助、社會福利等廣泛領域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一步彌補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欠缺,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國現行非營利組織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當前,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問題,我國并沒有專門為其設立一部稅收法律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規范問題,都由各個稅種的稅法來規定。也就是說,在每一個稅種中,如無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特殊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將和其他納稅主體一樣,無論其性質如何,從不從事經營活動,都要交納稅收。目前,根據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活動和我國的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能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13個稅種,而其中前五個又是對非營利組織影響最大的稅種。為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在上述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都給予了非營利組織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以三種方式呈現:1.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政策;2.針對企業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3.針對個人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第二種方式上,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也就是說,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種方式上,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為:個人向教育、社會公益事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和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捐贈的,可以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得到扣除。而在減免的程度上,有的稅種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扣除一定的稅額,有的則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由上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對于給予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和規定比較多但也比較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非營利組織的需求日益增加,非營利組織在更廣泛領域發揮的作用也日益凸現。為能給予非營利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稅收體系。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比較多也比較亂,這些規定都散見于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體系。也就是說,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定稅收條款來規范它的運行。這對于快速發展的非營利組織顯然是一大制約。

          (二)沒有從稅法的角度來定義非營利組織,沒有把公益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別開來。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外一直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根據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和管理來看,大多數國家一般都把非營利組織中的公益性組織單獨劃分出來,給予公益性的非營利組織特殊的稅收待遇。因為公益性組織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不同,公益性組織活動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大多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也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性質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區分兩者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當前,還尚未從稅法的角度去定義非營利組織,更沒有區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因而在現實生活中,便出現了許多非營利組織打著“非營利”的旗號,名義上是非營利組織,但其大多數活動卻從事著經營性活動,有的甚至以營利為目的,違背了活動的宗旨目的,這不但使得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對于其他組織來說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有失稅收的公平性。按照稅收的公平性原則,相同性質的行為應當受到同等的稅收待遇。但在我國,卻存在著違反稅收公平性原則的稅收規定。如同樣對一家非營利組織進行捐款,但實施這樣一項行為的主體分別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則稅法允許二者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資企業允許從所得額中全部扣除,而內資企業卻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對只有被列舉的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才能獲得一定比例的扣除,這同樣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思考

          針對非營利組織還存在上述的一系列問題,筆者認為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思考:

          (一)應從稅法的角度來界定非營利組織,應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必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的活動應是非經營性活動。當然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不允許其從事經營性活動獲取利潤,只是經營性活動不應構成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活動,其從中獲取的經營性利潤禁止向個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的目的。因而對于非營利組織有必要區分經營性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對于其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如投資所得、貿易活動等應當征收稅收,而對于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如捐贈、會員的會費和財政的撥款則應予以減免。

          (二)學習其他國家,應把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分開來,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對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所有與公益目的有關的活動所獲取的收入應當免征所有的稅收,而其他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則僅對其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予以免證。這是因為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活動中獲益的是公眾,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會,但其受益的主要是會員,因而應給予它們不同的稅收待遇。

          (三)應統一內外資企業允許捐贈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這樣一方面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另一方面也會提高企業捐贈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壯大。

          (四)提高所得稅中關于捐贈數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現行對于捐贈比例的規定有些偏低,應進一步提高。

          (五)改變現行捐贈通過向列舉的非營利組織才能扣除的規定,而應當是只要獲取了非營利組織資格的認定特別是公益性組織資格的認定,就應允許捐贈直接扣除。

          [參考文獻]

          [1]王名.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7

          根據《征管法》的要求,稅務管理分為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收定額管理、減免稅、發票管理、稅收票證管理、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多個環節,各個環節應當獨立運作,互相監督,互相制約。而目前基層地稅機關的實際情況是,由于人手不足,技術手段落后等因素,大多數基層分局稅務管理各個環節的崗位職能沒有細分,崗位權力過于集中,有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即使設立了崗位,但各個崗位應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不明確,導致監督實施和責任追究的對象不清。

          (二)過程監控不力

          過程監控,是落實稅收執法權監督的關鍵。但目前的監督工作還沒有深入到稅收執法權運行的全過程,這是由于稅收執法工作多是在封閉的狀態中運行。一是現行監督工作往往以召開行風監察員會議聽取意見、發放調查問卷、實施集中的效能監察等形式為主,不能對執法權行使進行全程監控;二是政策公開不夠,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暢,沒有形成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三是通過規范化目標管理考核進行集中檢查難以發現違法的細節問題;四是行風監察員大多由各單位自行指定或聘請,存在征納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五是農村基層單位稅收信息化建設步伐滯后,計算機未能介入稅收征管的全過程,以機器管人、機器管稅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三)制度落實不夠

          篇8

          一 建筑對排水裝入疑難簡敘

          1預埋件、預留孔洞疑問

          處理措施為:預先留孔洞需和土建同時施工,由于,工程實施進程中土建和給排水欠缺專業協調,設計上不準確,預先留的預埋洞口方位不確切問題眾多,所以,給往后工程實施打鑿洞口等出現一連串不必要問題。于是,不但結構承載能力會減弱,而且給排水實施進程中質量與現實功效也會造成映射。因此,我們定制的同步施工程序方案是這樣的;為確保堅實,土建裝入完畢后層次模板綁結鋼筋時,同時需要對照圖紙在梁、剪力墻壁、樓板上標示好方位預留槽、孔、洞、管道設施、等標高規格,并在臨近的鋼筋上安裝好預埋件、預先制好的模盒。而且應強調的是:(1)當預留孔吊線是水平面非同一平面時也必須達到基于九十度。(2)建議鋼管道在安裝預埋時也達到垂直。(3)對于澆筑混凝土程序中需有專人協作矯正監視模盒并且防止管件錯位。

          2裝入套管疑問

          處理措施為:當給排水管透過墻面和樓板,需提前具有金屬或塑料管。基于工程實施進程中不專業裝入套管導致給排水管道處出現滲透現象。其預設應注意:(1)當位于樓板內部裝入套管,最高應超過裝修平面20mm,(2)當位于洗手間和廚房部裝入套管,最高應超過平底50mm,最低應和樓板底面保持水平。(3)當位于墻壁內部裝入套管,首位端和裝修平面保持水平。(4)當位于透過樓板的管和管道兩者間隙會采用,避水阻燃性材質,應注意的是:套管內部不可具有管道洽接部位。

          3避匿供水管道疑問

          處理措施為:后部期間供水,如發生滲透問題必須立刻修好。所以,當樓板構造、墻板內部的暗供水管裝入完成后,應在避匿以前做好水壓試驗,未進行測試就做了避匿處理,測試達標后才能避匿。

          4出水管道受損和受污疑問

          處理措施為:等待工程結束后取除利用塑料布環繞保護已復位管道。原因是:UPVC塑料水管道外部是白顏色,材質脆弱,在連續作業進程中易受污,所以,施工進程中對管道外部重點保養。

          5出水管道滲漏和不暢疑問

          處理措施為:為了防止造成管道不暢及滲漏疑難的發生,所以,工程實施以前重點對原材質進行嚴密檢測。源于工程實施方未應用高性能材質,供應商以假亂真,加之裝入前未進行滲透測試,如此會把次等材質用于工程,甚至工人不看圖紙施工。對于裝入管道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裝入前期不但要仔細清理管內異物,而且必須采用規范出水設備。(2)裝入中,要具有角度,且達到設計標準,對于出水管口需利用水泥砂漿封實,也需利用各種手段避免管內不暢。;(3)出現構造要求一系列疑問時,遇到直管上無彎曲時,應遵從規定需在彎曲管頂部分布檢測處易于維修。其次,裝入出水管時,立管測驗口端應采用物體牢固,直管和入地排水管不用立刻恰接,但需有效地堵塞立管透上層的樓板洞,若拆取暫時牢固物需檢測直管是否結實牢固。(4)對于土建裝入初步完成后,未通水管明制撐管前,要進行測驗直通管口與下層出水管是否恰接,必須做出管道試水測驗,以確保所有管道暢通無阻。(5)對于出水管裝入時,等對各部分出水管做出試水測驗,若出現出水不暢,證明應對水平出水不暢位置進行檢測,且立刻清理堵塞物。(6)為避免沙土、雜物等滑入排水管里,因此,對于室外多余的換氣管、雨水管口有效采取水泥砂漿進行緊急處理,然而,為確保衛生器具準確無誤安置,需多次檢測土建者有無失誤將密封管口開啟。(7)對于小便槽的構造,應避免土建裝飾面層時的砂石渣,砂石及雜物滑進污水管,所以必須采取木制物品堵塞污水管。最后結束通水測驗,還需加固罩類排水閥與防護手段。

          6水表裝入疑問

          處理措施為:為管道件做好大小記號,管道井大致樣件提前準備好。對于水表裝入和管道恰接有一定的便捷性。 因為給用戶各層管道口是預留的,所以造成若選取塑料制的做撐管,多余撐管必須給予補救手段,而且安裝空隙塑料制管大于鋼管,造成管井空隙狹窄,水表鄰近位置或水表外和墻體空隙小,帶來抄水表與護理障礙,也妨礙水表工作質量。

          7通水水質受污疑問

          處理措施為:設置日常水箱必須達到保持活水區狀態,在對于通水管、換氣管口需進行防蟲措施,保護水源再遭受污。由于通水管道,水源等存儲裝置處于易污范圍,導致水源受污,映射用戶身體狀態。所以,遵循標準操作,日常污水排出管和通水管外部空隙必須大于1.0M,構造物通水管和出水管平行純空隙必須不小于0.5M,形成九十度純空隙必須不小于0.15M,入地日常水池與凈糞器區、臟水井、漏水井、臟水處置構造器、雜物點等受污區不可大于10M的純空隙。

          8通水管道低溫受損疑問

          處理措施為:當時根本無法供暖課題應采取氣體測驗壓力。由于冬季作業,個別課題工程結束后低溫無法供熱,而通水管道測驗壓力結束后卻存留很多水,會導致管道凍破,雖管道出水但也無法達到平面支管的水徹底排出。

          9止回閥裝入疑問

          處理措施為:一般會出現消火栓工作無誤,但處于高層水槍卻給壓不足。此問題多源于止回閥裝入問題,重點原因是操作者非標準操作,或圖紙位置標示錯誤,以上兼可造成止回閥裝入錯誤。

          二 導致裝入質量疑難的因素

          1不合格的建構材質。

          例材質未進行標準檢測,就用于工程;個別單位未達到減少成本目的,大意工作標準,假象減少成本造價,造成操作單位采用次等材質。

          2非標準的操作順序。

          管道操作和建構操作同樣,都遵循本質規則,此操作必須遵照標準順序實施,避免大意,譬如,若不遵循設計程序實施管道裝入,就會導致管道不能到達設計空隙。

          3不嚴謹的設計。

          對于構造設計,未對管道與工具設計裝入實施周密預算,造成不變準的接口無法裝入,設備地點不精確,傾斜度、位置標示等出現誤差。個別對管道操作中欠缺專業解說,導致操作質量不合格。

          4非正規的操作水準。

          然而,進程中因操作質量不合格占據大多數分支,操作水準不足,多數技能操作員不理解工作工技,而混雜于一線工作;個別技術操作員未操作過,以至于圖紙無法解讀就從事裝入;個別監理人領導未進行學習,上崗證書都無。以上都映射到了給排水實施層次。

          三 建筑給出水裝入質量疑難管治方案

          設計是核心,設計階段直接映射投資的重要分支,且影響課題層次的直接因素。課題實施的層次在對于設計層次具有主導作用。所以,要時刻核對根據有無充足;精確資料可否無誤;設備型號和技藝分配有無合理;眾多管線和建筑物間有無問題;設計有無標準;且有益于正常實施,解說有無完備,尺寸與標示有無正確;眾課題設計間有無排斥。

          人的活動和材質的等級有密切聯系,密切導致著給、排水實施的等級,所以,管材的檢測是基礎核心,建筑實施中眾多給排水設施材質的種類、規大小、用途慎重,且用到很多。為保證等級,減少造價,和便捷往后檢修,所以同時做好檢測。對于用品購置相關項目要遵循工程預備的數量多少、大小、規格做好準備工作。購置的材質、設施必須具有應有的品質證明相關證件,個別些材質且必須受本地質量檢驗單位或業務管理單位的驗收查看。要確保材質設施的運載、護理、看管的層次把握,而且需要加強對購回材質、設施、嚴格加以保避水、避撞、避免腐化、避免破裂、等保護管理措施。

          工程進度步驟是確保高質量結束工程實施中心要點,實施工作層次的及時管治是裝入工作的關鍵。對于工程開展前必須向所有工程部門技術操作者就工程大意,裝入標準,隱藏檢修標準等層次把握、要點規定同時強調。實施工程時必須需要遵照國家相關定性規則,搭配有聯系的給排水裝入規定、設計圖示、嚴格且合格進行工程實施。加強對材檔次與工程實施檔次,調節工程實施中遇到的疑難,有效規范的實施好隱蔽工作的檢測、隨從等。

          小結

          為解決給排水工程水準問題,強烈要求注重材質的選購、工程操作者的專業技能培訓、以及需完全遵照工程標準順序進行作業。其工作關鍵是重點加強質量管治機構的形成,并且要求工作管理嚴謹。概括性的說,就是仔細注重前期工程的準備,有序支配分工,為達到提升工作質量的目的、必須提高工程實施步伐、降低工程實施時間、為工程減少造價做出積淀。

          參考文獻

          [1] 秦俊.建筑工程給排水管道的施工管理.山西建筑,2011.33

          篇9

          筆者以為,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原則上包括有權出售的單位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無權出售主體的單位或自然人,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包括在其中。但是,在具體構罪中,這種犯罪主體未必均在非法發售增值稅發票活動中均成立本罪。因為在我國刑法規范的稅收犯罪中,除了一般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外,還特別對稅務機關人員另行設置了稅收職務犯罪,即刑法第405條規定的徇私舞弊罪。這一規定屬于稅收職務犯罪的特別法,因此,在刑法第207條與405條競合的情況下,必然優先于普通法,故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未必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是要注意刑法是否對某種特殊身份主體作了單獨定罪的規定。上述第一種觀點把本罪的主體所應構成的犯罪絕對化是錯誤的。上述第一種觀點把稅務機關濫用職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拘任何動機和目的,均一律認為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看法,是把稅收犯罪職務主體的履行發售發票行為的構罪絕對化,是不顧立法的實際規范的一種錯誤認識傾向。而第二至第四種觀點雖然不像第一種觀點那樣把稅收職務犯罪主體的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絕對地定為本罪,但是,其把稅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也認定為成立本罪,即把稅務工作人員亦視為本罪的犯罪主體,這是欠妥的。而上述第五種觀點把有權出售的稅務機關排除在本罪的主體之外也是不妥的。首先,即第五種觀點看,其把稅務機關摒棄于本罪主體之外,則稅務機關為自身利益或地方利益而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完全不受到刑法的管制,是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從近幾年來發生的上百億元的重大稅案看,無一不是由稅務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如果不是稅務機關的濫用職權行為,上百億、數百億的國家稅收損失就不可能如此頻頻出現。因為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是有嚴格規定的,作為職能機關應依照該類發票的管理規定,合法發售發票,以有效地發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功能。有的稅務機關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的惡習作怪,隨意降低發票領購資格,任意濫售發票,造成極大危害。如“金華稅案”中的金華縣國稅局,為了引稅,獲取地方非法利益,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的一般納稅人,不經審查,實行“先上車,后買票”的作法,放寬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使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泛濫成災。“南宮稅案”和2001年發生的更大的“潮陽稅案”更是一個個濫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這些行為均出自有權出售發票的國家稅務機關,如果不對這些濫用職權的機關追究非法出售發票的責任,則不能有效地制止這類犯罪的發生,故稅務機關在此種情況下應成為本罪的主體。

          也許有人會以為,將國家稅務機關作為犯罪主體缺乏法律依據。筆者以為,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國家機關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只要有法律規定其實施的行為為單位犯罪,則任意國家機關成為單位犯罪主體是不為怪。既然刑法分則已規定單位犯罪刑法第207條之罪的,就以罪治之,那么,稅務機關實施了上述行為就可以無條件地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任意一個稅務局的犯罪行為代表的只是稅務機關的一小部分,代表不了國家稅務機關整體形象,因此,不存在不可追究的問題。實踐中國家檢察機關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什么稅務機關不可以成為稅收犯罪的主體呢因此,所謂稅務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缺乏法律依據的擔心是多余的。

          然而,稅務機關能否適用特別法定罪處罰呢﹖即適用刑法第405條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呢﹖按照第五種觀點持有者的主張是應加以適用的。該論者認為,刑法第405條所指的“辦理發售發票工作”顯然包括而且可以說主要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向不符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有部分是錯誤的。因為該法條所指的辦理發售發票工作是由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來修飾的,而不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修飾的,因此,本條規定的只是稅收職務自然人主體的非法出售發票行為,不包括單位主體。故如果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有權出售的稅務機關所為的,則只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不能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以徇私舞弊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關于這一點,我們再考察稅收瀆職罪的本質就可以得到印證。瀆職罪是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專有職務犯罪,其管制的是公務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忠實性,是對嚴重不負責任,褻瀆國家機關尊嚴和威信的行為的懲治,國家機關本身不能成為瀆職罪的主體,故單位犯罪行為,即稅務機關實施徇私舞發售發票的行為只能由個別種類犯罪來加以規范,刑法第405條是無法管制的。同理,稅務機關作為稅收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也是不能成立的。故稅務機關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只能以本罪定罪科刑。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工作中隨意向不合格增值稅發票領購主體發售發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呢﹖筆者以為,回答應當是否定的。既然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發售發票中,可以成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也可以成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主體,那么,我們在適用刑法懲治這一發售發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時,就要注意考慮其行為符合哪一個犯罪的主觀特征,如果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售發票的行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觀動機的,則行為人的發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應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如果行為人故意發售發票的行為動機是基于對自己工作的不滿意,或者對稅務機關領導的不滿而為的,則行為也直接適用個別法的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另外,如果出售行為人是與領購非法人相串通而發售的,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罪的共犯。但是,這種有特殊身份主體的共犯,盡管是實行犯,只要行為的實施是利用了職務之便的,則亦不能與不法發票領購人一起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是發票領購人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一起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或者應當分別定罪,即稅務機關人員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而發票領購人成立非法購買發票罪。關于這種定罪的根據,本文第2個問題將專門論述,此處不贅。

          二、共犯的構成爭議問題判辨

          1.行為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為的定性。

          行為人明知他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故意非法出售的情況,在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上可能有兩種故意形式。一種是直接故意出售,另一種是間接故意出售。對于這兩種故意心理狀態,是否均認定其成立共同犯罪呢﹖這是需要認真判辨的。

          筆者以為,行為人在直接故意狀態下成立片面幫助犯,應認定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而不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理由是:(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主觀上只有一個故意,客觀上只有一個非法出售發票的實行行為,而上述行為人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外,更重要的還有故意幫助購買人,為其虛開發票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心理狀態。因而,該行為人不僅存在了非法出售發票的故意,而且同時還具備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故意,和客觀上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提供了犯罪的幫助。這符合了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2)片面幫助犯作為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必須是共同犯罪者之間沒有共同的犯罪協議;其次,只限于一個共犯知道另一個共犯者的故意和行為的犯罪性質而協力于該犯罪。而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人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如果此時行為人對購買人的虛開行為存在希望態度,即希望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賺到更多的錢,而對其非法出售十分有利,于是,有意便宜出售,暗中幫助購買人,促使其多虛開而多購買,形成惡性循環。但是,這些心理態度卻不為購買人所得悉,不知其有意從中幫助,故行為人的這一行為及其所賴于存在的心理狀態,符合了片面幫助犯的構罪主觀要件。(3)行為人的非法向購買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并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只是為虛開發票的行為的提供便利、加速虛開行為完成的幫助行為,不與實行犯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并協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幫助犯的客觀特征。

          理論上有人不承認“片面共犯”的存在,并對承認片面共犯者的主張視為“客觀歸罪”。我們認為,否認“片面共犯”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否認片面共犯理論,則很難把片面幫助犯與犯罪聯系起來,也很難得出片面幫助者構成犯罪的結論。

          對于持第二種心理狀態的人,即明知他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但對此放任不管,仍然非法將增值稅發票出售的,是否成立片面幫助犯﹖筆者以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希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發生,只有十分特殊的情況下,才可由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構成。因為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見的,它們不過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情況,故司法實踐一般不認為放任形式的故意罪過成立片面幫助犯。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對間接故意不成立片面共犯只是一般的,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由這種故意罪過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刑法理論上對故意罪過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的情況的認識,只是對故意和過失的不同罪過性質而言,同一罪過形式,僅是意志因素的些許差異,不是排斥共犯成立的必要條件。有的論者認為,從主觀方面看,出售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是間接故意;購買人對犯罪結果持希望態度,是直接故意,兩種不同的罪過形式是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我們認為,這種認識是對刑法理論關于共同犯罪的誤解。因為構成幫助犯,從主觀上看,希望或放任實行犯所實施的犯罪結果發生,均是成立的。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有無互相的意思聯絡,并非成立幫助犯的必要條件,只要幫助犯與實行犯有共同的故意罪過,即使是故意的內容有差別,也無礙于共同犯罪的成立。

          當然,在這里,肯定間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不是說承認了行為人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而仍然將增值稅發票非法向其出售的行為成立片面幫助犯,而只是特殊構罪情況而言的。因為司法實踐中犯罪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如果不從實際出發,統統把明知實行犯要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向其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認定成立片面共犯,就有可能濫用片面幫助犯的理論,隨意擴大了片面幫助犯的范圍,使得一些本來不符合片面幫助犯的行為,以片面幫助犯對待,這于司法實踐是有害無益的。基于這一認識,筆者認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人明知他人購買增值稅發票是用于虛開,仍然向其出售,放任其危害稅收發票管理的結果發生的行為,不宜以成立片面幫助犯而認定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同犯罪,只能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2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不法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人共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的罪質判辨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外部不法分子共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與不法人串通以了售牟利為目的而故意違反法律規定為不合格主體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種是為幫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人認為,上述兩種情況的行為人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論處。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筆者對此觀點持有人認為其行為成立共犯關系是不反對的。但是,對這種共犯關系主張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卻持異議。首先,上述兩種行為不管是以出售牟利為目的而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好,還是幫助他人也好,行為人在主觀心理態度上均是徇私的。因為上述兩種情況行為人以牟利而非法出售發票是為私利的主觀動因,而第二種情況以幫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則是為私情。根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可見,上述種種行為應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因而均符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特征。

          其次,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由特殊主體構成。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法發售發票是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進行的,因而是職務主體之犯罪。按照前面的論述,職務主體實施的利用職務的犯罪,成立的應當是職務犯罪,而非其他普通主體所成立的犯罪。因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勾結出售牟利或以幫助他人為目的而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只能成立職務犯罪。在判辨其罪質過程中,我們不能不正視稅務人員正是利用了發售發票的職務便利這一點,而只依其行為的客觀表現手法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形式的同一性,而忽視其重要差別。特別是由此而得出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論處的結論。

          再次,在我國刑法中,共同犯罪不必然在同一定罪論處。依一般原理,共同犯罪是應同罪同罰的,但是,居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某種由特定主體實施的共同犯罪,只能按身份犯的罪質定罪,而不能按非身份犯的犯罪性質定罪。這一點是有司法解釋所能證實的。如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可見,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而實施的犯罪不能按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性質定罪。從上述稅務人員與他人共謀以出售牟利為目的或以幫助他人為目的而非法發售發票的行為看,是利用了稅務人員的發售發票之便利條件,因而,依刑法和司法解釋最多只能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共犯論述。

          篇10

          一 “十二五”時期我國財政稅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國在“十一五”時期稅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時期結束,我國在稅制方面基本統一,在這一時期的稅制改革不亞于1994年的稅制改革。例如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進行了徹底轉型;成品油稅(即燃油稅)納入了消費稅,從實施的效果來看,該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稅中,解決了很多歷史欠賬問題等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稅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間,經濟迅速增長,這同我國的稅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國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濟迅速恢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稅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間,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撐了國家財政收入。

          2目前我國稅收體制的一些問題

          (1) 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

          稅收收入規模是衡量稅收體制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根據公共財政的原理,稅收收入的合適規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所確定。過低的稅收收入規模必然影響政府職能的實現和經濟社會的運行。過高的稅收收入規模則意味著私人部門收入規模的下降,從而影響私人投資和消費,進一步影響經濟和社會的運行。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規模持續高速增長,1995―2009年名義GDP平均增幅13.9%,而稅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長率,稅收占GDP的比重從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國財政收入的“超收”規模不斷增大。

          (2) 現有的稅制結構不利于第三產業發展,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

          貨物與勞務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稅系。而貨物與勞務稅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夠,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分類征收,難以綜合反映個人的收入情況,也無法在費用扣除中將其合理支出充分體現,從而無法真正的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有效調節。財產稅被認為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國在這領域仍是空白,即稅收對居民財產差距的調控仍處于缺位狀態。

          (3) 分稅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越來越大

          1994年的分稅制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建立一種新的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實證明,分稅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強宏觀調控、調節地區間差距和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變化,分稅制的負面效應開始日益呈現。

          3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同主線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是“科學發展”,主線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我國,由于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仍然是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

          我國“十二五”期間基于這樣的主題和主線,對我國的財稅體制提出了三點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服務于發展。我國的財稅體制要支持主題和主線,并為其服務,在鞏固和擴大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成果的基礎上,更好的發揮作用,“十二五”時期我國的稅制要更多的專注民生問題。第二,要求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結合中國快速發展的三十年經驗,改革后的中國稅制,仍然要以市場經濟為主,政府調控為輔。第三,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發揮職能。

          二 “十二五”時期稅制改革的幾點看法

          基于以上對我國“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為適應我國“十二五”期間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稅制需要大規模的進行改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體制,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

          1“十七屆五中全會” 關于我國稅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個科學的稅制體系。貨物和勞務稅、行為稅和所得稅三大稅系在 一定意義上重構,并以財產稅作為補充。目前的稅種過多,有些稅種存在重復性,可以合并,因此將來的稅種數目會減少。

          (2) 建立一個有效的稅收調控體系。做好這一點首先要有一個整體設計,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財政的協調配合。該稅收調控體系要更多的關注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如如何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如何擴大結業和如何支持第三產業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稅制體系。建立一個有效的地方稅制體系,在國際上地方稅收通常以財產稅為主,尤其以財產稅中的房產稅為主。我國地方稅在這一方面還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間對我國具體稅種改革的一些預測

          (1)改革貨物與勞務稅。貨物與勞務稅應有利于產業結構發展和服務業發展,該稅種的改革最終要縮減或以致取消阻礙第三產業發展的營業稅,將營業稅科目并入增值稅,調整消費稅的范圍和稅率等。但是貨物與勞務稅在改革中是最為困難的,我們從中可以觀察到很多問題,比如增收稅稅率的確定問題、增值稅改革是否先試點再整體進行、增值稅改革后怎么劃分國家和地方的征管權限等等。科技論文,財政。這些問題都是有待我們商榷和測算的。

          (2)改革個人所得稅。科技論文,財政。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近些年來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由于該稅種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該稅種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需要改革,從分類的模式轉變為綜合同分類相結合的模式,當然綜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綜合。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和稅率都需要調整。

          (3)改革地方稅種。在地方上我國應該繼續推行“費該稅”制度,例如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與從價定量相結合等,地方財政部門對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較高。在資源稅中,房產稅的社會爭議很大,因此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條文出臺,在未來“十二五”期間,筆者認為仍應研究推行。

          三 我國的稅制改革作用

          基于對我國稅收政策目標的認識,筆者認為新的稅制改革應起到以下作用。

          1稅收體制改革應有助于健全財政。健全財政是財政政策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我國在“十一五”時期有了稅收在財政中發揮作用的實踐經驗,在“十二五”期間,稅收體制更應有助于健全財政,使得財政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2稅收體制改革應使稅收結構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稅收是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將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3新的稅收體制應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發展仍然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的主題,經濟發展發展方式的轉變時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新的稅制必須促進與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4 新的稅制需要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中國式土地財政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已經產生了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出于對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考慮,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動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財政政策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構政府間財政關系,改變地方財政過多的依靠賣地收入的現狀。

          四 總結

          我國在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稅制改革的思路,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的動向,通過分析我國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迫切要求對現有稅收體制改革,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稅制改革的一些預測,我們可以了解在稅制改革中,阻力很大,問題很多,一些困難難以解決。科技論文,財政。這就要求我們努力的克服困難,解決問題。在“十二五”期間,努力實現我國經濟的轉型的同時,在我國稅制改革上取得優秀的成績,最終建設一項有助于健全財政,增強自動穩定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稅制。

          主要參考文獻:

          [1]鄧力平,“十二五”時期我國稅收發展,稅務研究,2010.10:3

          [2]楊志勇,各國財政政策運用背景下的中國稅制改革,稅務研究,2010.10:21

          [3]汪昊,對我國中長期稅收體系建設的思考,稅務研究,2010.10:25

          [4]潘雷馳、陳愛明,淺析我國稅收政策目標與稅制改革的方向,稅務研究,2010.10:29

          篇11

          基于我國經濟建設的需求,新會計準則在內容上有了較大的變化,諸多的領域有了較大的改善。尤其是新會計準則中的計量方式越來越多元化、多樣化與高標準化,進一步優化了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

          1.會計的處理方式更加地多元化。基于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企業的業務范圍逐漸的增多,進而需要選擇多元化的會計方式,以便更好地處理不同的經濟事故。而且,基于多樣化的會計政策,對企業的稅收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2.企業的會計計量模式更加地多樣化。新準則下的計量模式更加地全面,側重于企業的公允價值、成本、現值的計量。尤其對于公允價值而言,其是新會計準則中的一大亮點,其可以有效的放映出企業的資金和負載的情況,但其又會對企業的稅收造成一定的影響。

          3.新會計準則的會計法標準化。基于我國經濟市場的不斷開放,企業的稅收體制需要逐漸的國際化。進而新會計準則中,特別采用國際通用的債務法來優化我國的會計體制。也就是說,基于新會計準則,我國的會計計量方式與國際接軌,以及我國企業的發展更加地開放化

          三、新會計準則對企業稅收的影響

          基于新會計準則在內容上的較大變化,其在一定的程度上對企業的稅收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計量方式和政策的變化,對企業的稅收而言,是一場重要的稅收體制改革。

          1.基于會計計量方式的改革,企業的稅收體制發生了一定的改變。新會計準則中,關于計量方式的改變,使得企業的會計制度與新的準則存在一定的沖突。尤其是對于存貨計量方式的改革,使得企業的會計制度由傳統的“先進先出”的方式轉變為“先進后出”,進而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當今企業的納稅,減少了企業在納稅的過程中,出現嚴重的逃稅問題。

          2.基于股權投資方式的改變,企業的稅收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在新會計準則下,企業的投資模式的分類更加的清晰,進而對企業的股權投資造成了較大的改變。同時,基于新會計準則,企業成本效益的核算方式更加地多元化,而且把成本的核算的范圍有效地擴大,尤其是把控制型的經濟效益歸納為成本核算的范圍,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的稅收支出。

          3.基于公允價值的稅收介入,企業的經濟效益計量出現一定的波動。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很好地把企業的賬目通過公允價值的方式進行反應,進而使得企業的經濟效益計量出現較大地

          波動。同時,基于公允價值,有效地把計量中的效益差也納入計量的范疇,進而很好地提高企業的效益水平。也就是說,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下,企業的稅收更加地全面。

          四、新會計準則下的稅收籌劃

          基于新會計準則對企業稅收的影響,企業需要進行有效地稅收籌劃,以更好地保障企業的經濟發展。

          1.關于股權投資的稅收籌劃工作。基于新會計準則的計量方式改變,其在成本的核算范圍上更加地廣闊。因而,企業要迎合好新會計準則下的制度改變,首先需要做好股權投資的稅收籌劃,尤其是投資資金的份額確定,可以更加明確企業的經濟效益,那么這無疑對企業的稅收具有重要的影響。

          2.關于存貨價的稅收籌劃工作。新會計準則為企業的稅收計價,提供了諸多的計價方式,而且企業的計價方式是自由的,但是計價的方式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的變更,因而企業在對于存貨價的籌劃時,需要基于企業的發展模式,選擇合理的計價方式,進而為企業贏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3.關于企業的債務稅收籌劃工作。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債務重組的過程中,無論是盈利亦或者是虧損,其債務的金額都將納入稅收的范疇之內。因而,企業在稅收的籌劃中,注重債務重組的籌劃,可以有效地減少稅收的支出。

          篇12

          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納稅人更應該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稅務有關部門需要加強完善稅務籌劃工作,提高稅務籌劃工作的實行力度,解決好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為題,提高稅收籌劃回報的效益。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起步較晚,雖然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增強,但是稅收籌劃理論和實務發展相對落后,如概念區分不清、稅收政策體制不完善、籌劃方法與途徑不適應企業發展的環境、缺乏征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等,嚴重制約了我國稅收籌劃的深入發展。

          一、稅收籌劃三層次簡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與特征

          目前對稅收籌劃的定義雖然表述上存在差異,但是表達的內涵基本一致。從微觀上說,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行實際納稅義務之前對納稅負擔做出的最低選擇;從宏觀上說,稅收籌劃指的是經濟實體通過合法途徑合理籌劃經營與財務活動,達到最大限度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行為。

          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操作的,這是稅收籌劃與逃稅、偷稅的本質區別,是稅收政策應鼓勵的行為。第二,策劃性。稅收籌劃工作是需要納稅人進行積極的事前策劃、恰當安排的活動。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差別,所征繳的稅款也不同,納稅人需要對稅收籌劃進行策劃。第三,低風險,高收益性。低風險高收益性,是稅收籌劃工作得以被人重視的重要原因,它不僅體現了立法機構的征稅的意圖,也反映出納稅人的現實收益。

          (二)稅收籌劃三層次的構建

          稅收籌劃的傳統劃分方法主要從行業、稅種、主體等人們普遍認識的范圍出發,主要強調狹義稅收籌劃即中級稅收籌劃層面出發。稅收籌劃的三層次從廣義的角度將稅收籌劃細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稅收籌劃階段。這三個階段是層層遞進的關系。

          初級籌劃是納稅人認識掌握稅收體系的過程,它的投入產出性價比最高,征稅機構最贊成推崇。中級籌劃是納稅人熟知、理解和運用稅收法規的過程,也是納稅人自我調節的一個過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稅收籌劃的關鍵一環。高級籌劃則要求納稅人不僅僅是作為客體的適應,而是要主動參與到稅收改革的活動行列中來,探索適合企業和個人的稅收體制,操作性最難,一旦成功,風險性最小,收益最大。這三個過程不僅層層遞進,還是同時存在的,并沒有先后主次的分別,稅收籌劃三層次的劃分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稅收籌劃基本途徑探析

          (一)稅收籌劃狹義途徑探析

          從稅收的三個層次來說,中級稅收籌劃即狹義的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的狹義途徑即中級稅收籌劃途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縮小稅基及選用低稅率。這兩種籌劃途徑經常一并使用。稅基即應繳稅額的依據,隨計稅依據變化而變化,它與產品的生產銷售方式密切聯系。在稅率固定時縮小稅基,或稅基固定時降低稅率,都可實現降低納稅的目的;規避納稅義務及稅負轉嫁。規避納稅義務是指對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征稅項目的籌劃,具有一定的剛性。納稅人通常使用在不改變原來資產的情況下,將部分資產所有權轉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個人的納稅負擔,并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自己應繳稅款,通過相關途徑如稅負前轉、后轉,稅負消轉、碾轉等轉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日常生活中企業通過提高原價轉嫁消費稅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延遲納稅。稅收政策優惠籌劃成本小、操作性強、收益大,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可以通過貨幣政策,稅基、稅額、稅率式減免實現減免稅務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納稅義務實行的時間差,延遲納稅,節省利息資金,積累財富。

          (二)稅收籌劃廣義途徑探析

          廣義的稅收籌劃是從三個層次對整體出發。針對目前存在的稅收籌劃概念不清、納稅人復雜的納稅環境、各機構部門納稅意識不統一現象,提出三點建議:第一,樹立科學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加強區分稅收籌劃、避稅、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為,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水平。納稅人也應當提高自身的稅收籌劃水平,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完善我國稅收法制,使納稅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第三,讓國家通過政策優惠大力扶持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為更廣泛的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觀環境。

          三、結束語

          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納稅人群體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己的納稅權利與義務,稅收籌劃作為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籌劃三層次理論的發展是我國稅收籌劃實踐歷程的印證。從遵守稅法、籌劃稅務行為到改革稅制,納稅人、企業、政府都需要樹立科學的籌劃觀念,不斷完善稅征體制,創造合法支持性強的客觀稅收籌劃大環境,不斷開拓與完善稅收籌劃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篇13

          “營改增”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所謂“營改增”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簡稱,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能消除重復征稅的現象,從而減輕社會的稅負壓力,但是營改增牽扯到中央和地方稅收分成、地方新增稅種的開辟,以及機構和人員的變動等問題。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作用

          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而營業稅是我國的地方的第一大稅種,長期以來,我國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并行征收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主要征收增值稅,服務業、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主要征收營業稅,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兩稅并存的弊端日益顯現。

          第一,“營改增”起到的作用是減稅的作用。營改增全面推開,以增值稅替代營業稅,預估減稅規模達到了1200億。中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并行體制下,營業稅按照企業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征收,無法抵扣,這就是造成了重復征稅。對一些中間環節偏多的行業,因每一道環節都征收營業稅,會增加企業的是稅負,企業為減免稅負,偏向大而全的企業發展方向,這也阻礙了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發展進程。

          第二,“營改增”實現了稅收制度的改革,簡單說是“改制”——改革了稅收制度。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兩個稅種怎么能說是改制呢?其實它的影響不僅是這兩個稅種,而是對整個稅收制度產生影響。原來征收營業稅,替代了營業稅后,整個稅制得到進一步簡化,稅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簡化稅制,盡可能減少稅種。現代的稅制是復合稅制,多層次、多環節征收,非單一稅制。但復合稅制并不意味著要很多稅種,如此會使稅制非常復雜。所以簡化稅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溝通,尤其是便于社會理解此稅制。在這個角度上,營改增實現了我們整個稅制的進一步簡化。

          第三,對中小微企業稅負減輕的力度最大。“營改增”本身對中小微企業有減稅效果。對中小微企業減稅效果和對大企業減稅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一是就業。中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力軍,把他們激活了意味著穩定了就業;二是不僅穩定了就業,更有利于擴大就業。為何?稅負減輕了,等于創業的門檻降低了,任何創業都是從小到大,不可能創業就是大企,從小企開始創業,創業門檻降低意味著潛在的創業者增多,從潛在的創業者變成現實的創業者更容易了。此意義上崗位多了,就業就擴大了。所以不僅是穩定現有企業的崗位、穩定就業,同時有利于擴大就業。由此還可以推出一個結論:有創業的激勵作用。門檻降低了,原來不想創業的人想創業了,想創業的人真的創業了。現在強調微觀搞活了,實際是激活它,“營改增”在這方面產生的效果相當明顯。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所造成的問題

          第一,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營業稅改增值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目前的分稅制體制下,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稅收收入不變,地方政府收入也會減少75%。基于現實,中央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暫時擱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爭議,而優先考慮了增值稅制度變革目標,但這并不是長遠之計,當試點推向全國,或是要進行增值稅立法時,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塵埃落定了,這是增值稅擴圍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此時地方將缺乏能提供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雖然從理論上,房產稅能擔當地方主體稅種的角色,但我國房產稅尚處于試點階段,短期內難以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而呼聲很高的資源稅也不足以在全國范圍內擔任地方稅種的龍頭。或者按照現行試點的方案,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那么理論上也存在地方財力小幅缺口彌補問題,是開征新的地方稅源,還是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力度,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第二,分設國、地兩套機構是推行分稅制的產物,在我國的稅收征管系統中,存在國稅和地稅兩套人馬,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后,如何協調兩套系統之間的關系。營業稅原來都是地方稅務局征的,現在如果一部分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話,到底是由國稅局還是地稅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還需要協調一下。稅務機構“合二為一”,固然能夠從根本上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避免“搶稅”矛盾,而且納稅人、企業要同時到兩個稅務局注冊登記,而且同時有兩個稅務局上門找你收稅,或者同時要到兩個稅務局大廳報稅,納稅成本比較高。從降低納稅成本和經濟學界的角度來說,合并比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問題,稅務機構將要面臨的是減員,還有領導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問題也很棘手,這也許才正是國稅地稅合并的難點之所在。

          第三,現行的分稅制是中央先行決定與省以下分稅,然后是省決定與市以下分稅。縣域經濟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整體發展狀況。到后來,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財源。目前其實就是要通過“省管縣”的財政體系的調整,來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的財力投入。財力是當務之急,用財政體制,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上的投入,約束縣一級財力的濫用。因此,當我們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同時,更應該關注涉及營業稅轉征增值稅的整個財政體制的問題。

          在增值稅“擴圍”后,為了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的損失,一個思路是相應提高增值稅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這顯然會進一步加劇現行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弊病。鑒于此,希望能夠借著增值稅“擴圍”這一契機,重新構建我國政府間財政體制。但是,建立這樣一個新的體制對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沖擊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一體制中如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從而獲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將是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最后,“營改增”可能只是拉開未來中國改革帷幕的一點,從經濟發展角度,地方政府越來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構和當前中央集權的經濟治理架構有矛盾沖突,所以開啟了分稅制的大幕,但僅僅有“營改增”是不夠的,還將出現更多的稅制的改革。

          參考文獻:

          【1】樓繼偉,《中國政府之間財政關系再思考》,中國財政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劉尚希,《分稅制的是與非》,《經濟研究參考》2012年第7期

          【3】周飛舟,《以利為利,財政關系與地方》,上海三聯書店,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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