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我們為您整理了13篇紀檢監察論文范文,供您借鑒以豐富您的創作。它們是您寫作時的寶貴資源,期望它們能夠激發您的創作靈感,讓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陽光原則
單從字面都不難理解,陽光原則就是要透明,公開,因為除了躲在角落里,陽光都是能照射到的。在我們這樣的建筑施工企業,我認為陽光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陽光下的作業;二是陽光下的收人。
監督促進陽光下的作業。隨著企業改革與發展,不少傳統建筑施工企業正朝著管理型建筑企業的方向前進。今后(現在也如此),企業的大量項目都是以一種技術管理的方式開展,多數項目都是以專業合法分包形式展開,因此項目的管理應該更多地體現出“陽光作業”來。比如分包工程的簽訂怎樣來體現既維護企業利益,又能促進項目的正常運行。當然我們也有民主集中原則,也有“三重一大”的等方式來保證,問題在于在執行過程中是否體現出了這些好的方法。從現實情況來看,較多是流于形式和走過場,因此在這個環節我認為紀檢監察的效能在于保證這些好的方法的執行上,貫徹上。如果我們把很多已有的好的辦法好的形式都發揮好效能與作用,應該說是包容了項目管理的方方面面,能促使項目管理處于陽光之下。
鼓勵陽光下的收人。當前建筑業員工的平均收人在全社會來比應該說是較低的。但客觀來說建筑業內部“社會”的基尼系數恐怕也是全社會比較高的了吧。少數人的暴富與整體的低收人十分不協調。如果作個不恰當的比喻,把我們建筑企業比作社會的話,我認為在收人上應該體現和朝著這樣的方向與目的去發展,那就是鼓勵少數人(職業經理人)合法致富,讓大多數人收人提高,讓另外的少數人只能有低收人或出局。致富的少數人應該是高技能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讓他們為企業盡智盡力,付出有所回報(當然我們不回避在企業困難時期講奉獻),而且付出與回報盡量成正比。讓他們合法地坦然地富裕。通過他們的勞動與致富,讓企業的大多數人富裕起來,充實企業的“中間”部分,促進企業員工的整體富裕。同時讓那些不學無術,混日子過的人只能有低收人或直接出局。當然這些方法或道理誰都知道,并且問題的關健肯定在于如何去達到這樣的目的,通過什么樣的辦法去實施(這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本文不作討論)。我只想表達的一個觀點就是應該通過更靈活更符合建筑企業特點的辦法,讓我們的每一個員工的收人都是陽光下的收人,讓我們都追求陽光下的收人。
二、烙鐵法則
經濟學上的烙鐵法則很簡單,一塊烙鐵是通紅的,誰去碰誰都會被燙。但是從中國幾千年的傳統與文明,“刑不上大夫”,“法不責眾”等我們不難感覺到,從人治到法治是個多么艱難的過程。縮小到我們一個企業來看,從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又是一個多么不好解決和實踐的問題。我們經常談企業的管理都是說的,首先建立健全制度,體現以人為本等等。不錯,我們確實也做了很多制度,而且都很不錯,似乎很能夠完美,如果我們都照章去做,我們的企業絕對是一年一變樣,三年大變樣。可結果似乎也不是如此,不是我們的領導才能不夠,也不是我們的員工不想為企業拼搏奉獻,問題出在執行這些制度的本身機制就出了問題。
篇2
一、新形勢下基層檢察文化理論建設應與時俱進
自2013以來,檢察工作正循序漸進步入新形勢下,在系列講話中,均對檢察工作相關的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主動適應新形勢,增強工作前瞻性,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重大責任”。檢察工作作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在新形勢下應進一步圍繞推動經濟發展,找準社會發展切入點,將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當前服務大局的首要任務,緊密結合全國發展戰略;進一步圍繞促進和諧穩定,找準社會發展的結合點,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前提,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突出打擊嚴重威脅群眾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性犯罪;進一步圍繞保障民生民利,找準服務社會發展的著力點,關注民生的法律問題,切實為群眾答疑解困,全面普法促進全民守法的實現;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樹立司法公信力,找準服務社會發展的突破點。新形勢下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檢察任務變得更加深入、更加重要,與此同時就需要檢察文化建設的前行性起到引領檢察工作的根本作用,對檢察工作在政法核心價值觀建設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服務全社會意識與自我提高的要求,也就是在前期嚴格要求自身的基礎上,完善社會法治體系也成為檢察文化建設的重點。基層檢察機關作為檢察體系中最小的基層單位,它所具有的廣泛性和具體性決定了它是承擔檢察文化建設的基本單元和主要載體。特別是在《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中強調了基層檢察院的檢察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并把它作為基層檢察院建設的主要內容要求各級檢察院貫徹落實。由此可見,在新形勢下中基層檢察文化建設依舊是檢察體系文化建設的基礎點與突破點。基層檢察文化建設應該及時把握新時期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強法治思維的建設,在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提高綜合素能,以將工作效率內發性的達到更高的標準,加強作風建設,增強社會公信力。
二、新形勢下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理論應更加深入
我國有基層檢察院3200余,基層檢察官11萬多名,承擔著80%以上的執法辦案任務。近年來根據中央加強政法隊伍文化建設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在檢察文化建設工作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基層檢察機關的檢察文化氛圍愈發濃重,但隨著法治化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發展,同時基層檢察機關的文化建設應與時俱進地進一步引向深層次。政法核心價值觀包括“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忠誠———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為民———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職責;廉潔———清正廉明,無私奉獻,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政法核心價值觀一直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是檢察文化理論的根本之處。隨著新形式下的檢察工作,尤其是經歷了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三嚴三實”專項活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項教育活動,檢察文化核心價值觀更被提升為對基于政法核心價值觀更高的追求,應進一步深化檢察文化理論。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中,檢察文化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洗禮,可以說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是深化檢察文化的一項最佳載體,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中徹底鞏固了檢察文化的作用力———指引檢察干警學習更深層的黨政思想、認識自身問題、嚴于律己。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圍繞作風建設,聚焦“”問題,使得干警從內由外的進行了洗禮,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結束之際,基層檢察單位應該將在教育活動過程中樹立的良好檢察文化內涵保持熱度、常溫、有效地持續下去,在意識到自身不足的情況下及時更正,從而不斷查缺補漏,保障政法干警自身素能良性發展,并將“自省”模式納入檢察文化理論,應該經常自我進行一定的回望總結。在“三嚴三實”專項活動過程中,“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做到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同時應該作為檢察工作的基礎文化內涵。法律賦予了檢察工作神圣的法律監督職責,那么對自身政治理想和信念的要求也是尤為重要的。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情操,在辦案中,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堅持個人的原則底線,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認真將各項專項活動精神融會貫通至檢察文化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專項活動是定期對政法干警的督促學習、自我檢討的過程,在洗禮的過程中尋求自我的升華,也是充盈檢察文化理論的重要過程。理論的建設是文化建設的源泉,而檢察文化建設同時是檢察工作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李進 單位:遼寧省本溪市南芬區人民檢察院
篇3
一、我國加入WTO之后檢察機關面臨的機遇
1、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加快中國法治化進程,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WTO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這種影響概括起來就是“深刻,全面,強烈”。“深刻”在于WTO將影響中國的公法制度,推動政府行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響涉及中國立法、行政、司法的各個方面;“強烈”則是說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審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監督機制將使中國政府面臨一種前所未有的強大的外在推動力,一種推進法治的外在動力。我國加入WTO后,政府將在確保法律的透明度、統一法律實施等方面履行承諾,與“依法治國”方略相呼應,全面展開第三次法律變革,從而對我國的法治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
WTO對中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總要求是:第一,法的透明性;第二,統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第三,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法審查。這三項普遍性要求在實質上構成現代法治的價值核心,體現著現代法治的根本方向和發展趨勢。
加入WTO后,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涉及投資、金融、證券、貿易、競爭、信息、消費者權益等涉外經貿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予以完善。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國有關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必須公開透明,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在制定各自的經濟政策過程中,提高透明度,以使制定的經濟政策更具有科學性和可預見性。根據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劃,以及國際經濟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內法律法規的清理和立、改、廢工作,促進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加快依法治國進程,進一步提高領導層和國民的法治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2、加入WTO,必將促使社會法律觀念發生積極的變化,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法律觀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一國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運行調整器在該國的發展程度,以及人們對法律機構、法律職業者等法律現象和法律活動的認識、態度、信服和知識等方面的水平。中國加入WTO不僅意味著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好處,也展示給我們一系列全新的法律觀念。這些觀念,是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難得機遇,也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根本動力所在。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長期以來,社會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認知是比較膚淺和不全面的,往往認為它是一個從事反貪和公訴的司法機關,事實上這不利于檢察機關職能的充分發揮。加入"世貿"后,隨著國外法制觀念的涌入和影響,此種認識必然會有所改變,社會會更期望個人的合法權益、基本人權得到有效保護,期望檢察機關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對審判機關民事行政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等等。這些都需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3、加入WTO,必將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檢察機關更加深入地開展反腐敗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不斷探索并汲取世界各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既反映出各國市場經濟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法制經濟。世界貿易組織需要各成員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應達到確保經濟良好運行的應有水平,一國法制環境(包括立法和司法兩方面)的優與劣就成為衡量該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中國加入WTO,就必須遵守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則,遵循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這在客觀上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WTO規則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到政企分開,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確立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使企業盡快成為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的主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局面也將形成,金融體制改革、稅制改革、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等,在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必將極大地促進涉及體制、機制方面,影響反腐敗斗爭深入下去的深層次矛盾的妥善解決,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良好的環境保證。
4、加入WTO,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嚴格依法行政,為檢察機關反腐敗提供體制、機制上的保證。
篇4
二、以史為鑒,嚴格隊伍選人用人
古代選人用人的思想和機制變遷,為我們提供了諸多可借鑒的思路和范本。第一,堅決貫徹“任人唯賢”的路線,通過招賢、舉薦等方式,為有真才實學者大開方便之門,提供用武之地。只有這樣,才能把一批批德才兼備的人才選拔到各級紀檢監察崗位上,形成一支素質較高的紀檢監察隊伍。第二,紀檢監察機構的官員用人不拘一格,由紀檢監察機構自選,不能由行政長官舉薦或委派,從而避免行政長官干預紀檢監察職責從而削弱紀檢監察作用的弊端,也可選用出不同類型的人才。第三,重視對人才進行嚴格的考察,通過對官員業績考核決定晉升。
三、以史為鑒,打造隊伍過硬素質
以史為鑒,可以激發紀檢監察干部修身養性,勤政優政,干事創業。第一,促進自覺地加強自身建設、探尋跳出興衰沉浮歷史周期的經驗教訓。自主學習,提高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自覺抵制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的侵蝕,增強免疫力,改善知識結構,拓寬工作視野,努力提高工作的專業化水平。第二,促使遵守職業道德,不搞,可以從中汲取營養,學到有益的東西。學習歷史人物的優秀品質,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業務技能,豐富的實
踐經驗,敏銳的思想覺悟和較強的政治敏感性,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三,在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無數英雄豪杰為了民族振興而發奮圖強,為了民眾福祉而鞠躬盡瘁,給后人留下寶貴精神財富,值得我們去學習,去仰視,去尊敬,去懷念。紀檢監察干部要以他們為標桿、為榜樣,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責任體現在敢干事上,把才氣展現在會干事上,把目標落實到干成事上
篇5
一、從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入手,查找疑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
初次進駐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行業特點及財務核算等基本情況。其中主要了解:(1)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及組織結構;(2)審計期間經營情況及上級單位考核情況;(3)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4)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5)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等。
了解上述基本情況的方法主要包括:(1)查閱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2)查閱被審計單位會議紀錄、合同等經營業務資料;(3)實地查看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及設施;(4)詢問被審計單位財務及管理人員。
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審計人員可以分析內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安排適當的審計程序,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初次審計應首先查看被審計單位工作環境,了解生產性質,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分析哪些環節容易出現問題,如被審計單位有無將本單位房屋出租,自辦油庫等情況。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查閱相關賬戶,有重點地審查收入是否完整入賬。涉及現金收入的,還應審查現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是一項很有效的審計程序,執行該程序花費較少的審計力量,往往能取得較好的審計效果。我們在某單位審計時,通過查看該單位環境設施,發現臨街門面房較多且全部出租給個體戶,廠內新建職工宿舍一棟。于是我們有針對性地安排了這兩個項目的審計,結果發現房租15萬元沒有入賬,轉入“小金庫”。新建職工宿舍154萬元,資產賬沒有反映,其資金來源為“小金庫”。根據這兩條線索,我們查出小金庫資金201萬元。
二、盡可能取得被審計單位審計年度全部合同及協議,并檢查合同編號是否連續
審查合同協議是否存在如下問題:(1)將合同金額與財務入賬金額進行核對,看有無收入不入賬或以低于合同價入賬而無正當理由的;(2)審查有無以虛假合同結算,虛列成本,轉移資產的。在對某公司審計過程中我們發現,某項目收入較合同規定金額少186萬元而沒有相應的變更合同,且該項目發生的成本較大。經核實發現,合同規定的剩余收入213萬元已轉入該公司多種經營企業賬戶。三、審查銀行對賬單,特別留意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的銀行賬戶
審計過程中應重點審查如下內容:銀行賬與企業賬余額是否一致;銀行賬與企業賬借貸方發生額是否一致;對當年利息收入進行匡算,驗證其金額是否正常。
企業賬與銀行賬余額及當期發生額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考慮有無挪用公款或將企業資金轉入“小金庫”的問題。如果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而利息收入較少,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有無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行為,而將相應收益不入賬的情況。在對某單位審計時,我們發現該單位一個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甚至遠遠超過當年借貸方發生數,而該賬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較少。針對這種反常情況,我們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單位在三年前就將銀行存款500萬元用于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三年共形成收益228萬元,轉入“小金庫”賬戶。
四、審查被審單位有無自制票據以及票據所列款項是否全額及時入賬
用自制收據收取現金作弊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對自制收據應詳細審查。如我們審計某單位年度全部自制票據的收款與財務入賬情況時,發現全年收據金額較財務入賬金額多16.5萬元。經查證,這部分現金由該單位接待人員保管,作為該單位招待費使用,沒有入賬。
五、查閱各種文件,檢查憑證附件,注意有無將各種扣款未入賬的情況
在某單位審計中,我們發現每月工資發放憑證附件都注明了扣款,但沒有計入財務賬。據此線索,我們查(下轉第69頁)(上接第55頁)出該單位將各種罰款存入個人存折31萬元,形成“小金庫”。
六、查閱被審單位考核記錄及工作報告等資料,留心考核指標中有無需上級
部門剔除因素或解決的費用并查明原因
我們在審計某單位時,發現該單位年底經營考核匯報提到“考核費用中需總公司將某項目成本201萬元剔除”。通過該線索詳細查證,發現該項目賬面反映虧損較大,原因是該單位將該項目收入265萬元直接結回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用于發放職工獎金。
七、留心各種資料提供的信息,注意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篇6
一、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無法理依據
首先,檢察機關置身于民事糾紛之外,在民事糾紛中不享有權益,亦不承擔義務,其不享有訴權。
訴權是當事人基于民事糾紛的事實,要求法官進行裁判的權利。這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它的合法行使會啟動訴訟程序,發生訴訟系屬。①它為當事人獨立享有。按照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沒有實體權利就沒有訴權,實體權利是民事訴權的基礎。因此,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依法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對同一標的的訴權的獨享排除了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即使隨著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出現了形式訴權與實體訴權之分,出現了訴訟擔當的情形,但訴訟擔當也僅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法律有授權性規定,而且,這種情形下,訴訟擔當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成為當事人(而不僅限于原告),而實體權利人就該訴訟則不得再為當事人。這種情形與檢察機關作為支持機關同原告一起進行訴訟顯然不同。因此檢察機關不享有民事訴權,不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地位,不能出庭為第三人的利益進行民事訴訟。
其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包括也不能衍生出民事訴權。
我國的民事檢察制度主要規定于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是一種權力——一種強大而獨立的權力。”②故這種監督權為公權力,是高于被監督者之上的,它必須是處在一種超然的地位而不是作為置身其中的訴訟主體,它只能是滯后的,進行事后監督而扮演訴訟進程中的角色進行事前監督(抗訴權的設立即遵循了這一法理)。民事訴權則是行使的私權利,從性質上來說,這二者相互對立而不能相容。法律監督權中不包含民事訴權,也無法衍生出民事訴權。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至第18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具體形式,即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抗訴。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的唯一方式。認為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權利是基于其法律監督者地位的延伸或具體化的思想,是不符合法律監督和民事訴訟原理的。檢察機關并不能因其具有的法律監督者角色而自然地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地位。
再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與支持原則的目的背道而馳。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原則,其意義在于調動社會力量,在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不敢、不便時支持者。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當被侵權人主觀上有的意愿而客觀上卻有困難而至不能、不敢、不便時,為被侵權人提供精神、道義、物質、法律上的幫助排除這些障礙,使被侵權人敢于提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于不愿者,檢察機關無權以支持原則為依據強制被侵權人。支持的時機必須是在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即未訴之時,而其活動場景卻是要置身于法庭之外,而不是奮臂攘袖,赤膊上陣,跳上法庭作什么“支持機關”。
二、檢察機關出庭支持有違私法自治的現代司法理念
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理論淵源實際上是列寧的私法公法化觀點。列寧曾經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的東西,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是什么私人的東西……由此必須擴大國家對‘私法’關系的干預;擴大國家廢除‘私人’契約的權力;不是把羅馬法典,而是把我們的革命的法律意識運用到‘民事法律關系’上去。”③這一觀點是前蘇聯檢察機關干預民事訴訟的依據。在這一觀點指導下,《蘇聯檢察院法》和《蘇聯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全面干預。檢察長不僅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也有權在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參加民事訴訟;不僅可以對訴訟案件提訟和通過對非訴案件發表聲明而提訟,也可以參加由他人提出的已經開始的訴訟。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干預原則在前蘇聯得到了偏激的強調,而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無論是訴訟制度體系,還是構建這些體系的基本理論最初都來自前蘇聯。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從國家干預理論做了一些退讓,創設了支持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襲之未變。因此,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理論基礎實際上就是國家干預理論。
但是,國家干預理論完全抹殺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以公共利益否定了私人合法利益的存在,結果是剝奪了私人合法權益,窒息個性發展,壓抑創造精神,并最終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正基于對國家干預理論危害的切膚之痛,我國進行了多年的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起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在總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時所指出的,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即是“吸收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的優點,摒棄超職權主義的弊端,充分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作用;改變法官的絕對主導地位,強調法官的主持與居中裁判的功能”④由此可見,我國在民事訴訟領域就是要消除國家干預色彩,強化私法自治意識。這也是民事訴訟今后發展的方向。這種落后的國家干預理論既已被摒棄,那么檢察機關出庭支持之說也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了。
另外,民事權利為私權已是無可爭議的共識了,私權意味者權利主體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這種處分權為當事人自主、自由地享有、行使,除了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外并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的干涉、挾制,其他任何機關也無權分享該權利。賦予當事人的處分權既是私法自治要求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也是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尊重。當事人自主地決定訴權的行使與否,自主地啟動訴訟程序,推進訴訟進程的發展,自主地決定是否終結訴訟程序,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無須任何機關的批準、干預,否則即是對處分權的侵害。試想,民事訴訟當事人身旁還有一握有法律監督權的支持機關,他在行使權利時還能再從容不迫進退自如,能不有所顧忌而有掣肘之感,而誰又能保證這虎視眈眈的法律監督者不會通過各種途徑、渠道運用其權力干預侵犯當事人的私權。臥榻之旁,豈容他人酣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就是對私法自治的極大破壞。
三、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破壞訴訟結構平衡,造成訴訟權利義務上的混亂
隨著私權自治觀念的深入與市場經濟的影響,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逐漸拋棄了原來的超職權模式,建立了當事人主義模式。國家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著重從中立者的角度,依據法律作出判斷,而不能越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的界限,無端地進行干預。這種訴訟模式以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為基本結構,法院作為與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離的第三者、中立者,從而使民事訴訟結構在原告、被告、法院這三個角色間形成了一個穩固的支撐結構,人們常把這種結構稱為“等腰三角形”的結構。在這種訴訟結構中必須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三種最基本的訴訟職能,即原告方的控告職能、被告方的抗辯職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職能。這種三角形的訴訟結構的穩固性要求,即不能缺損其中的某項訴訟職能,也不能以其他某種職能取代其中的某項職能。同時,這種訴訟結構中,只存在兩種基本權利,即法院審判權力和原、被告雙方的各自享有的訴權。任何主體參加訴訟都只能服從或附屬于這種訴訟結構,而不能動搖或改變這種訴訟結構,否則就會破壞這種訴訟結構的穩定與平衡。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享有隨時對任何一方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法官是否有瀆職或枉法裁判行為的調查權,還享有對整個民事訴訟進程進行監督的權力。這種權力如果進入到民事訴訟中,與審判權、訴權(利)共存的話,受戕害的只能是審判權和訴權(利),哪里還有訴訟結構的穩定和平衡。舉個例子,如體育比賽中的運動員,又是監督裁判的監督員,這樣的比賽還有什么意義可言。同樣,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這樣的訴訟結構哪里還容得下審判權的獨立行使、訴訟程序的公平、公正。民事訴訟秩序價值的顛覆,無疑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災難。
四、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違背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無論訴訟地位是原告還是被告或者是第三人,無論代表的利益是國家利益、社會公益還是個人利益,都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平等地適用法律,不存在任何地位上的差異和優劣,沒有任何一方天生就比另一方優越,這就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是程序公正的制度形態,是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前提,沒有平等就沒有公;而離開了民事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實體法上的平等將成為空中樓閣。當事人在這種平等原則下公平競爭、自由攻防,共同推進民事訴訟在公平的軌道上前進,以求得公正的訴訟結果。而一旦檢察機關出庭,站在原告的一方支持,情形就會大不相同。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調查權,與被告的訴訟權利不相對等,兩者不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被告處于不利的地位。這正如正在勻速直行的車輛,突然有一側車輪受到強大的推力,這時要保持車輛的平穩行駛和方向不改變,有誰能做到。
經濟主體的平等也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要求,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不僅應體現在經營過程中的平等競爭,同時也應體現在一旦發生糾紛就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檢察機關以公權力出庭支持作為一方當事人的經濟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擴張了該經濟主體在訴訟中的權利,這是對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性違反,顯然有不正當競爭之嫌。在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更要體現法律保護的是所有主體的利益,無論是本國經濟主體還是外國經濟主體,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經濟,都應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國家與普通的公民法人一樣可以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一旦進入民事訴訟,國家與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檢察機關以保護國有企業的利益為主要理由主張出庭支持,這種理由違反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是不能成立的。
五、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與審判獨立相沖突,妨礙司法公正
審判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確保審判的獨立。審判獨立包括法官的身份獨立、實質獨立和司法部門的整體獨立,其中實質獨立是指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這一點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便沒有別的上司。”⑤我國的憲法、法官法也明確規定了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與人民法院之間存在著單向的監督關系。檢察機關是監督者,法院只是被監督者,而不能對檢察機關有所制約。(當然,這種監督只應是事后監督)如果法院的審判權在運作過程中,仍然受到某種外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審判權的行使就很難保證獨立了。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實質上就是以法律監督權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試想,在“監督者”出庭支持的案件審理中,處于被監督的法院會作出令監督者感到“不公正”的判決結果嗎?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機關既然出庭支持,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敗訴還是“命令”法院判令被告敗訴,這樣的案件,豈不是在開庭之前就已經有了判決結果了嗎?沒有了審判獨立,又何來司法公正?
六、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造成行政權、檢察權的混亂
當前,力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主要理由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存在環境污染等公害問題。實際上檢察機關對于這個問題的擔憂完全是沒有必要的,象國有資產問題,國有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的占有者、經營者,其在國有資產受到侵害時可以作為原告已是不爭的事實,即使國有企業因種種原因未能,還有政府機關中專門設置的國資辦、國資委等機構,這些機構的職權就是代表國家管理保護國有資產,是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的直接責任者,也有權直接代表國家。環保機關也是如此。應當說,所有的政府機關都有其特定的政府職能,都以完成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為己任。這些政府機關就是其行政權領域范圍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管理者,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這些領域內享有民事訴權。⑥在這些領域內發生的民事糾紛,這些政府機關依法可予管理、處置甚至。而檢察機關雖然也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有管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但其管理方式卻是間接的,是屬于另外一個層面且以特定的方式即法律監督的方式來實現的。檢察機關直接作為訴訟參與人來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公共利益無疑是越俎代庖,造成行政權、檢察權行使上的混亂。這也與國家設置這些權力的初衷相違背。
七、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無法律依據
一定的訴訟地位需要訴訟權利來保障,也必然體現為一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確定檢察機關能否出庭支持,最現實的問題就是要尋找法律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雖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但在具體行使方式上,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對生效裁判的抗訴這一種形式。至于支持原則,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被害人無法或不能訴訟的情況下支持,但相關的程序規則闕如。根據程序法(公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沒有規定的,是絕對不能擅越規則之外行使權力,因而支持參加庭審實際是無法律依據的。
其實,以上我們僅僅是提出了阻礙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一些客觀情況。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認識這個問題,假如檢察機關可以出庭支持,情況會是怎樣呢?案件能否調解結案,檢察機關能否作為反訴被告、被上訴人,檢察機關能否承擔敗訴責任,在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理上,檢察機關與原告意見不一致時怎么辦,具體的訴訟程序怎樣進行乃至檢察機關出庭人的稱呼、席位的安排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又可將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逼上絕境。
總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完全可以坐在旁聽席上,于案件裁判后決定是否行使其抗訴權。支持也是大有可為,為當事人提供道義、物質、法律上的幫助,向有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書,向法院提交支持書,旁聽庭審等。但支持僅應限于階段,原告一旦,就應當支持法院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制下獨立行使審判權,雙方當事人平等地參與訴訟,而不應再帶檢察權入“場”,直接出庭參與民事訴訟。
注釋:
①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2—55頁。
②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新編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③《列寧文稿》第4卷商務印書局1988年版第2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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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的范圍和目標
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涵蓋營業、電價電費、市場、計量、各供電營業所等相關部門。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的目標是:確保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稽查任務工單的處理工作,防止各部門對接到的工單任務推諉塞責。做到稽查主題全面分析、全面處理、全面整改,稽查主題處理率達到100%,稽查工單異常問題發起率達到100%,稽查工單完成率達到100%,稽查工單整改完成率達到100%,稽查超期率降低到零。
1.3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的指標體系及目標值
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的主要指標有稽查主題處理率、稽查工單異常問題發起率、稽查工單完成率、稽查工單整改完成率、稽查超期率。
二、專業管理的主要做法
2.1工作流程
改變過去被動工作的開展模式,通過稽查監控系統的應用,主動尋找稽查工作開展的切入點和主攻方向。通過對稽查監控系統中存在異常數據的分析、處理,將傳統的內部稽查和外部稽查工作有效融合,未我們及時發現我公司營銷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創造了條件。通過稽查監控人員與現場稽查人員、各供電部門兼職稽查人員之間監控分析結果數據的傳遞,實現稽查工作從在線監控—發現問題—現場稽查—問題反饋—綜合整改—水平提升的閉環管理,為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營銷工作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礎。稽查任務工單的回復要求:工單回復內容包括產生異常原因、處理情況描述、稽查處理結果、下一步整改措施,每項填寫的要求如下:
1)產生異常的原因:詳細說明產生問題數據的原因。如實際情況屬正常,也應描述造成此類異常的實際原因。
2)處理情況描述:對存在問題的異常數據,說明調查及處理過程。涉及人員責任的,需要描寫對人員的處理。已經修訂管理制度或增加考核規定的,也應進行描述。
3)稽查處理結果:填寫“已處理”或“無需處理”。
4)下一步整改措施:通過對產生異常數據的原因分析,找出日常工作管理差距,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對于系統發現的異常情況,經過現場核實屬于正常狀態且有可能長期存在的,應列入白名單,并設定凍結周期,在凍結周期內該清單項免于稽查。各班組及供電營業所應具備的稽查監控資料。電費部、計量部、市場部及各供電營業所應對由稽查信息專業直接派發或轉發的每個稽查任務工單形成現場稽查工作單,對于需要現場稽查的主題應填寫清楚現場稽查人員、稽查日期等;對于只需要進行原因分析的稽查工作單也應形成現場稽查工作單,詳細說明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時間及分析人員姓名。
2.2獎懲與考核
稽查任務工單處理情況的考核:
1)稽查工單回復及時率考核,納入公司一次績效系統保持類指標。考核標準:每出現一次超期情況,扣減責任單位0.2分,扣完2分為止。
2)基礎檔案數據準確率考核,納入公司一次績效保持類指標。目前我公司SG186系統中歷史原因形成的檔案數據完整性和準確性檔案錯誤數據已基本整改完成,數據完整性及準確性達到100%。2013年1月正式開始指標考核。考核標準:每出現一次檔案數據錯誤扣減責任單位0.2分,扣完2分為止。
3)對于必須通過現場稽查人員現場稽查后才能答復的稽查工單,稽查信息室每月將組織稽查員對各工單處理單位回復的工單進行抽檢。對于查出工單回復內容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的單位,將由稽查信息室在網上進行通報批評。
4)稽查工單處理人員必須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稽查任務工單的處理工作,不得對接到的工單任務推諉塞責。對因工作態度不端正造成造成工單不能及時處理的,稽查信息室將進行責任調查追究,并將調查結果報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領導,直接對事件責任人進行處理。
三、評估與改進
3.1存在的問題
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工作尚存在不完善之處,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人員兼職管理工作認識重要性尚淺;兼職稽查管理工作有一定阻礙。營銷服務兼職稽查管理指標體系尚不完善,需要更詳細的指標體系做支撐,切實將稽查工作做到實處,不僅僅是處理幾個工單那么簡單的事情。
篇8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抗訴案件被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于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系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于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于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說是缺乏法理基礎的。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
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1991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后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他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系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民行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干,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干。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三是由于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是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后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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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階段性必然選擇
前文我們已經述及檢察文化建設所要培育的文化,和推進檢察文化建設的措施,這些,是對檢察文化建設做什么,怎么去做的思考與實踐。在此之后,毋庸多言,自然就應該是檢察文化建設做的怎么樣的追問。這個過程可以表示為:做什么(提煉文化的精神、核心價值理念等)怎么做(采取具體措施推進文化的精神、核心價值理念等的落實)做的怎么樣(檢驗文化精神、核心價值理念等的落實情況)。因此,檢察文化建設做的怎么樣,也就是對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效進行評估,是開展檢察文化建設到一定階段之后,必然要考慮、選擇的工作方向。
(二)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推動檢察文化建設向前發展
對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效進行評估,能反映出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措施、機制是否恰當和有效。通常而言,開展檢察文化建設,在作出某一個具體的推進措施或者機制的時候,都會有預先設定的目標。如果沒有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工作,這些推進的機制和措施的效果怎么樣,預定的目標有沒有達到,至少就會缺乏系統性的回答,不利于檢察文化建設的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反之,如果開展了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工作,就可以地將檢察文化建設的情況適時反饋,檢察文化建設的推進者也就因此而能夠及時準確地知悉檢察文化建設的走向,并有針對性地調整和完善推進檢察文化建設的機制和措施,把檢察文化建設進一步地推向深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也可以認為是深化檢察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三)能夠催生檢察文化建設蓬勃的生命力
我們認為,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不僅僅是對檢察文化建設開展情況的檢驗,更重要的,是能夠通過這個檢驗,反過來讓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檢察人員產生深刻的,真正發自內心的認同。檢察文化建設開展到一定的階段后,檢察文化建設有哪些成果,對業務工作和個人成長有沒有幫助等等問題,相信每個參與檢察文化建設的檢察人員都會去尋找自己的答案。如果檢察人員在現實中得不到這些問題的肯定回答,那么,檢察人員對檢察文化建設產生期待觀望和觀察失望抱怨甚至譏諷這樣的心理和行為變化過程就會在所難免,也就是理念和行為“兩張皮”。反之,如果通過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建立,使檢察人員能清楚明白地看到、感受到干事氛圍、人際關系、個人精神面貌等方面的變化,那么,心理行為變化的過程則會呈現出期待觀望和觀察滿意認同和踐行這樣的正向變化趨勢,從而催生出檢察文化建設不斷向前的蓬勃生命力。
二、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幾個基本要素
一般來說,“評估是由評估主體、評估客體、評估中介等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1]也就是說,一個評估工作應當包括評估什么(評估客體或對象),誰來評估(評估主體),怎么去評估、以什么為依據評估(評估中介)這么幾個要素,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也不例外。
(一)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對象
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任務在于審視和檢討檢察文化建設的開展情況,相應地,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對象就應當為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至于什么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有觀點指出:“檢察文化建設成果是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的結晶。”[2]不過,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并不妥當,混淆了檢察活動或者檢察業務工作與檢察文化之間的關系,過于寬泛。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其實應當就是檢察文化,是“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檢察工作中創造、發展和傳承的,體現檢察工作職業規定性的檢察觀念、檢察倫理和檢察形象等精神成果。”[3]我們既不能把一切檢察活動的成果都歸屬于檢察文化,也不能把檢察文化和檢察活動本身予以等同。因為,雖然任一檢察活動,都能體現出檢察文化,但這兩者之間仍然有著可區分的界限。比如偵查監督、審查是檢察活動,但偵查監督和審查活動本身并不是檢察文化,偵查監督和審查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執法理念、行為方式、價值取向、工作作風等精神及精神的外在表征才是檢察文化,也即是不是批準了逮捕,提起了公訴并不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在偵查監督和審查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為民執法的理念、專業的執法能力、富于效率的工作模式等檢察精神和檢察精神的外在表征才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再比如,我們的2000式檢察制服,制服本身并不是檢察文化,制服所體現出來的檢察官的親和力和檢察職業的威嚴與嚴謹,所強調的司法公正和文明執法,才是檢察文化。
(二)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主體
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主體可分為內部評估主體和外部評估主體。內部評估主體,也是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包括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以在全院范圍內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為目標的推動者,通常是開展檢察文化建設之初成立的全院性的機構,比如東莞市檢察院成立的負責推進全院檢察文化建設的東檢文化建設領導小組。第二個層級則是內設的各個科(處)室,按照全院檢察文化建設的要求,配合推動自己科(處)室的文化建設。第三個層級則是踐行檢察文化建設的全體檢察人員,他們既是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同時也是檢察文化建設的客體。外部評估主體,是指檢察機關外部的社會群體、機關和組織,包括人民群眾的評估,黨委和政府的評估,上級檢察機關和其他檢察機關的評估,他們的評價主要體現在對檢察院工作成績的滿意程度,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主觀印象方面。
(三)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類型
從評估主體的評估向度而言,我們可以將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類型劃分為自評和他評。自評,是作為內部評估主體的檢察人員按照檢察文化建設的要求和目標,對自己是否符合檢察文化建設所倡導的精神和核心理念進行評定。他評,是檢察文化建設內部評估主體對其他檢察人員,對科室和全院是否形成了檢察文化建設倡導的檢察精神,是否踐行了檢察文化建設倡導的核心理念的感受和觀點,以及檢察文化建設外部評估主體對檢察機關的印象和看法同檢察文化建設的目標和方向是否契合的評估。
此外,從評估的性質角度劃分,我們又可以將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劃分為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定性評估是主觀評估,是“建立在經驗和邏輯思維的基礎上的,主要是依靠個人主觀經驗和直觀材料進行分析,確定未來事件和趨勢的發展性質、發展程度。”[4]就檢察文化建設的定性評估而言,是指評估主體對檢察文化建設情況的主觀感受和看法。定量評估則是客觀評估,是是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對檢察業務工作的驅動力的量化分析,通常應借助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的載體——具體的檢察業績來進行體現。也就是說,定性評估是對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的直接評估,定量評估是借助檢察文化建設成果載體,檢察業務數據來進行評估。不過,由于檢察文化建設強調的是檢察文化對檢察業務的驅動力,因此,對檢察文化建設進行量化評估,其著眼點應在于開展檢察文化建設前后的檢察業績的對比。
(四)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指標
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類型不同,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指標也會因此而有所區別。就定性評估而言,我們認為由于定性評估是主觀的評估,因此可通過調查問卷,抽樣訪談等方式進行,在評估指標上可按照自評和他評的角度分別設定問題,并且問題的設定應清楚簡單,比如可設定諸如“你認為科室協作補位意識強不強?”“你在遇到工作困難的時候是否可以期望從領導同事處獲得幫助?”“你覺得自己的專業學識是否滿足業務工作要求,需要哪些提高?”等等之類的問題。就定量評估而言,評估指標可參照檢察業務考核指標,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文化建設的意見》第4條指出,檢察文化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加強檢察文化建設,檢察人員職業信仰進一步堅定,檢察職業精神進一步弘揚,檢察職業素質進一步提高,檢察職業行為進一步規范,檢察職業形象進一步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文化理論體系逐步確立,為推進檢察文化建設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方面成效明顯,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各項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那么定量評估的指標按“各項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的要求,就可以參照檢察業務考核的指標來設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業務考核的指標和檢察文化建設的定量評估之間會有一定的重合,只是檢察文化建設的定量評估更多地是動態的對檢察業績的比較分析,以判斷檢察文化對檢察業績的驅動力如何。
三、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目標和過程設計
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有兩點是需要注意的,一是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目標要明確。要認識到,檢察文化建設只有起點,沒有終點,評估檢察文化建設,不僅不意味著檢察文化建設的結束,反而是意味著在新的起點上的又一個開始。二是對評估過程要講求科學簡便,評估結果要講求真實準確。在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時,評估組織機構、流程、對象、內容等方面都要有合乎工作實際的考慮,即要以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推動檢察文化建設的進一步深入,驅動檢察業務工作的向前發展,而不是相反。
(一)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目標
對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實際上是對其成果之有無,作用的評估。目標應有兩點,一是要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使檢察文化更好地轉化為現實的工作業績。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對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在這兩個層面的轉化毫無疑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在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時,能夠使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和現實的檢察業績之間形成顯性的連接。檢察文化建設成果本身即為工作驅動力,但這種文化上的驅動力和客觀的工作業績之間的聯系通常而言是隱形和自發的。而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無論是主觀上的再次反思評估還是客觀數據業績的展示說明,都能夠顯性的說明文化驅動力和工作業績之間的聯系,也就是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使檢察文化對檢察工作的驅動力從隱性轉為顯性,使檢察人員能自覺而不是自發地用檢察文化引導檢察工作。這樣,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的轉化效果也自然就更好。二是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將評估工作本身繼續轉化為深化檢察文化建設的手段,即實現結果和手段之間的否定之否定式發展。要注意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使模糊的,意識上的文化成果——正向的觀念、立場和態度得以清晰和固定。并且,通過這種固定,舊的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轉變成為新的進一步深化文化建設的手段也就成了可能——這毫無疑問會使檢察文化建設步入到生生不息的良性循環發展境界。
(二)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過程設計
檢察文化是檢察精神和檢察精神的外在表征,不可能不涉及到主觀的看法和感受,因此,如何在評估的過程中盡可能地使主觀的評估和客觀的文化建設成果之間趨向一致,是我們首先要考慮和注意的問題。對于這一點,我們認為,一是注意評估方式的綜合運用。也就是要綜合運用各種評估方式對檢察文化建設成果進行評估,既要有自評,也要有他評;既要有定性評估,也要有定量評估;既要有內部評估,也要看外部評估。比如,在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上,要“在數據比較充足,可以量化的情況下,以定量考核為主,輔以定性考核;在難以量化的情況下,這以定性考核為主,輔以定量考核。”同時,對收集到的各種評估結果,還要注意做好數據分析和比較研判工作,確保最終評估結果的全面和客觀。二是評估程序上要科學。評估程序的科學性設計主要是就內部評估而言,這要把握好兩點,一方面,評估程序要以簡便性為原則,以不造成評估主體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和壓力為限。比如在評估組織機構方面,可考慮由全院性的專門檢察文化建設組織機構來完成具體的評估工作,在評估內容上,評估選項的設置應盡量的清楚簡潔。另一方面,則是要注意在程序上保證評估主體在評估過程中能夠把自己對檢察文化建設真實的看法和觀點順暢地表達出來。唯有如此,才能使評估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檢察文化建設的實際狀況,實現檢察文化建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向良性互動。
注釋:
[1]肖新發:《評估要素論》,載《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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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4-4043200209-0017-04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實踐中,有人過分看重“權”字,認為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裁量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然而,根據公法理論,任何公權力都具有兩面性——既是權力也是職責。據此,檢察機關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全面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為發現和糾正違法的行政訴訟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既然是“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審查程度就應當是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審查。可以說,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審查對象是檢察機關適當履行行政檢察職責的前提。
與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確定刑事案件的審查對象、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確定民事案件的審查對象一樣,行政案件的審查對象是根據行政訴訟規則派生出來的。三種訴訟的任務各不相同,其訴訟規則也不盡相同,決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機關的審查對象各不相同,檢察機關在審查行政案件的實踐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審查對象。而且,檢察機關與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決定了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與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也不相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的對象,即“行政訴訟活動”,實際上是指所有行政訴訟行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也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體地說,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
除檢察監督原則之外,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檢察還有一條具體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實踐中,抗訴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行使監督權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為檢察機關審查的主要對象。由于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僅僅對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通常只受理、審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訴。至于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應當作為檢察機關的審查對象,雖然有進一步探討的余地,但現實必要性和理論根據都顯不足。當前,檢察機關應以生效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作為主要的審查對象。
從理論上講,檢察機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的前提是審查生效行政裁判的全部,而不能有所遺漏。而法院的相應義務是每作出一個裁判就要把案卷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但是,如果環顧一下相關制度,就會發現,法律機制對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追求,就像人們追求真理一樣,只能接近而永遠不可能到達。法律應當普遍適用于所有的人,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然而,再龐大的國家機器也做不到將所有公民、法人的全部行為都置于其視野之內。同樣,依法行政原則也要求所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國家同樣沒有能力讓所有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活動處于監督機關乃至公眾的監督之下。正因為如此,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都只能是“不告不理”的監督機制。同樣,檢察機關對行政裁判合法性進行監督的實際范圍,應受制于訴訟經濟原則。檢察監督只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既然檢察機關要做到審查全部生效行政裁判是不可能實現的,那么,檢察機關應以哪些生效行政裁判作為審查對象,也就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在這一規定當中,國家機關被擬定為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化身,它代表了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人之外的所有人來判斷行政裁判是否侵害了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否嚴重踐踏了法制。問題是,它的判斷標準是它自己的,而不是大眾的,也不是其他利益主體的。眾所周知,任何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是由人來行使的,不同的公職人員,雖然其智力、品行和責任感不盡相同,但他們所處的社會地位卻大致相同,這就決定了他們對利益的判斷標準具有相對的單一性,他們與其他階層的人群對社會現象的感受完全不同①。而行政事務的公共性決定了行政裁判常常涉及到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根據憲法規定,各個階層社會成員的利益因違法的行政裁判受到損害時,都應當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無論他它是不是法律擬定的利害關系人。如果將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來源局限于利害關系人申訴和擬定的公共利益代表的發現,就有可能影響檢察機關的視野。實踐已經證明,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絕大多數是當事人申訴的案件,自行發現的案件極為罕見。在今后的檢察工作中乃至將來修訂法律時,對“利害關系”應盡可能地作廣義的理解,甚至可以將公民因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受損而受到的利益影響視為一種法定的行政申訴權利。如果做到了這一點,行政檢察實踐就向法治的理想又靠近了一大步,憲法賦予公民的檢舉權在這個領域也受到了保障。
與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一樣,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也要參照規章。所不同的是,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規范,而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裁判合法性的依據,除行政法規范之外,還有行政訴訟法。
從實踐情況來看,行政判決違法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1)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撤銷了不可撤銷的違法行為;(2)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3)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4)維持了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5)沒有判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6)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不應履行的職責;(7)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而未駁回,或者不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判決予以駁回;(8)將違法行為確認為合法,將合法行為確認為違法,或者確認應判決撤銷的行為無效;(9)應給予行政賠償的,判決不給予賠償,或依法不應給予行政賠償的請求判決予以行政賠償。
檢察機關應當行使抗訴權的行政裁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對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的裁定;(2)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3)對不符合終結訴訟的案件,裁定終結訴訟;(4)對不符合終結執行條件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裁判,主要是判斷其是否符合抗訴標準。但這不是惟一目的。有些行政裁定并不具有終結整個訴訟程序的意義,通過抗訴來進行監督會造成訴訟久拖不決,弊大于利。對那些不宜通過再審予以糾正的行政裁定,檢察機關雖然可以不提出抗訴,但仍然應將其作為審查對象,并論證和探索其他監督方式的可能性。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主要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是行政審判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而檢察機關監督行政訴訟活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和監督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與此相對應,檢察機關審查的直接對象不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是裁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裁判及其作出過程的合法性。但是,檢察機關對于法院是否依法作出裁判的判斷,需要以準確地判斷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為前提。正因為如此,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也是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
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如何裁判,是法律事先擬定好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對法院行政判決的條件作了明確的限定。行政判決應遵循這些條件,違反了法定判決的條件就是違法的判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實踐中,檢察機關只有通過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權限、事實認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要素進行全面審查,才可能無一遺漏地發現行政判決中存在的錯誤。檢察機關出于判斷行政裁判合法性的需要而不得不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審查標準、內容和審查的程度與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②、內容和程度大致相同,只是審查程序相對較為簡約③。
實踐中,檢察機關審查行政爭議容易出現以下問題:其一,以所謂的“客觀事實”代替法律事實,忽視行政證據規則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適用,從而導致對行政裁判合法性的判斷錯誤;其二,忽視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遵循程序規則的義務,無視行政裁判在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錯誤;其三,無視法院的不予受理、駁回裁定對行政爭議的實體意義,未能妥善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的法定職責。
三、行政審判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審判行為,是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體現,是行政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檢察監督原則,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當然屬于檢察監督的范圍。不僅如此,對行政審判行為實行法律監督,也是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的要求。《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行政訴訟法頒行之初,人們對這一規定常常突出強調獨立審判的重要性,對依法審判的呼聲不高,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社會觀念的進步,法院獨立審判的理念日漸深入人心,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受到的干預越來越少,防止行政審判不公也就越來越顯現其重要性。在人大和檢察機關之間,由誰來承擔監督審判權的主要責任,并不是理論問題,最終的選擇標準只有一個:實際效果。
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行為的監督,主要是對法院是否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審判行為的監督。從這種意義上說,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的審查,實際上就是對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的審查。一個公正、合法的裁判,不僅要內容合法,而且應當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因此,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并不完全根據其內容來確定。正因為如此,法律把“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規定為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理由之一。從這種意義上說,對法院的審判行為的審查,也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抗訴權的需要。對于利害關系人申請抗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的審查不應局限于生效裁判的內容是否合法,還要審查行政裁判的作出過程是否合法。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審判行為都會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檢察機關也無需對所有違反程序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訴。但這并不是法律對檢察機關可以無視部分不具有抗訴意義的程序違法的暗示。遵守訴訟規則是每個法官和每個法院的法定職責,任何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原則的內涵非常豐富,糾正違法的行政審判行為應當是檢察監督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
問題是,檢察機關經過審查,發現了違法審判行為,應當如何行使監督權以前的實踐中,有的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作為糾正違法審判行為的主要監督方式,效果并不理想。長此以往,檢察人員漸漸地失去了審查審判行為的責任感。到目前為止,旨在糾正違法審判行為的檢察實踐還沒有展開,立足于全局的研究論證也不多。違法審判行為之所以會長期存在,其原因就在于違法審判的責任沒有真正落實,因違法審判而受到追究者很少。其制度上的根源是,檢察機關負有審查違法審判行為的職責,但沒有追究違法審判行為的權力;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監督、懲戒法官的職責,但缺乏發現違法審判行為的有效渠道;檢察機關的審查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懲戒缺乏有效的銜接。我們認為,應當把檢察機關審查發現違法審判的程序與人大及其常委會懲戒法官的程序銜接起來,賦予檢察機關彈劾違法審判的法官的職責。只有這樣,法院的審判行為才能真正成為檢察機關的審查對象。
四、其他訴訟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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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檢察工作的不斷發展,檢察機關對檢察文化的建設日益重視。各級檢察機關在履行檢察職能,創新檢察工作的過程中,也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檢察文化。作為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部門是否需要構建部門特色的文化,如何構建積極向上的檢察部門文化,以及在檢察部門文化構建中部門領導應當發揮怎樣的作用均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檢察機關部門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個追求卓越的組織,其組織文化的打造絕非僅僅是領導者或領導層的事,組織內各個部門同樣具有主動配合組織文化建設、打造核心部門文化的需要。在檢察機關構建適合自身特點的、積極向上的檢察部門文化,不僅是檢察院各部門完成目標指標、追求卓越業績的需要,也是部門成員和諧進取的需要,更是檢察文化建設長期保持活力的需要。
部門特色文化,是組織文化的亞文化。一方面,置身組織大環境,部門文化隸屬于組織文化的主流文化,并受到主流文化的高度控制;另一方面,正如組織的年度工作指標和管理目標需層層分解再統一的閉環機制一樣,部門特色文化是在統一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更為獨立的子文化系統。檢察文化也是在檢察機關維護司法公正這一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層層分解到各個部門,由各個部門圍繞核心價值體系構建別具特色的子文化系統。
按照檢察文化建設的層次劃分,第一層形象層(VI),可以說是完全的組織行為,是檢察機關通過專門部門組織建立,通過行政手段來組織實施的。對于組織來說,一個管理機制正常的組織,是不可能有超出VI而示于眾人的組織形象的。第二層行為層(BI),就不僅需要檢察機關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制度,而且要考驗各部門的落實力度和方式方法,涉及到了部門對檢察機關制度的執行力。到第三層意識層(MI),檢察機關的核心理念和價值觀就很大程度取決于部門的理解程度和創新實踐能力,而這一層,既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核心層,也是我們所談的部門文化建設的核心問題。
二、檢察機關部門文化構建的影響和制約因素
(一)部門領導對部門特色文化的形成起著重要作用
在檢察機關中,由于層級多、部門多、職能多、人員多、觀點多,構建統一的檢察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但是,在部門里如果部門負責人有著充分的用人權,由部門領導建立別具特色的部門文化相對容易。此外,部門領導的工作理念、工作風格和工作模式等,通過部門領導對部門的日常管理會逐漸滲透和影響到整個部門,如果部門領導能夠有意識地強化部門文化的建設,無疑會進一步促成部門特色文化的形成。概言之,檢察文化與部門領導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是息息相關的。
(二)部門特色文化的形成,與部門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密切相關
拋開部門建設中的團隊精神等共性要素,所謂特色,還應當是與部門職責和任務緊密相連的。部門的工作職責不同,對部門組成人員的能力要求也不同。部門文化對上而言是落實和實現組織文化的中介,對下而言是促進部門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精神平臺和基礎。只有以部門文化為工作理念、行為和習慣的引領,才能更好地促使員工扎實開展部門的各項工作,才有可能在工作中進一步挖掘創新點,進而推動部門工作更加高效和科學,同時促進部門文化有效形成。
三、構建檢察機關部門文化的對策與建議
(一)基本思路
1.厘清部門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是前提。志同道合是建設一個團隊內部文化的基礎。而在一個業務種類相對單一的部門內部,由于有著相近的職責、業務,相似的經歷和教育背景,在思想上容易取得一致。而這種一致就是建立在適應部門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基礎上的。只有厘清部門內部的工作規律和特點,才能找到適合部門內部的共性文化特征,并踐行于實際工作中。
2.培養優秀的干警隊伍是部門文化建立的基礎。積極向上的檢察文化必然需要優秀的檢察干警構建并實施。理論上,部門領導對組建自己的團隊有著充分權力。但實際工作中,往往由于權力制衡等因素,這一點都難以完全做到。這就要求“建立”一支優秀的檢察干警隊伍。優秀的含義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各司其職的檢察干警要能夠嚴謹高效地完成檢察機關賦予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另一方面,高素質的檢察干警要為形成積極向上的部門文化和檢察文化而有真誠投入。
3.領會檢察文化的核心理念并付諸實踐是關鍵。檢察文化相對部門文化而言是宏觀的,我們不能想象脫離檢察文化的宏觀理念而去另搞一套獨立甚至是背道而馳的部門文化會有什么生命力。理解核心理念是打造部門文化的第一步,而在工作中去實踐這些理念,才是關鍵所在。
4.提高部門領導的素質和能力是根本。俗話說“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部門領導的態度決定了員工的態度。一個部門有一個怎樣的領頭羊,對這個部門的文化建設可以說起著決定性任用。作為檢察文化從屬的部門文化,在核心價值觀等主要文化要素確定以后,部門領導的要求,對部門內部員工能否將檢察文化的精髓付諸行動起著直接作用。若以部門為家,則欲齊家,必先修身。
(二)重點要求
在檢察機關中,新進的檢察干警通常通過領導的工作作風了解感受檢察文化。部門文化是部門領導的領導風格和個人價值觀的體現,是領導與下屬在工作交往中表現出的行為方式和習慣。因此,領導者工作能力與業務素質的提高是檢察機關部門文化構建的重要內容。 1.是領導也是榜樣。部門領導的職責就是帶領部門干警履行好部門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在履行職責和完成任務的過程中,領導者的作用是無庸置疑的。但作為部門領導,不僅僅是作為檢察官的形象,更是青年干警的榜樣。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部門領導的觀點不可避免地在干警具體落實工作中被加以檢驗。檢察機關主要工作主要是審查起訴,每個具體的案件都被告終身負責制,部門領導作為審批人也對案件負有直接的責任。因此,檢察業務工作均差之毫厘,繆之千里,需要部門領導高度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及嚴謹的工作態度予以統籌規劃。部門領導如果無法為人表率,只能靠權力去規范出一張張逢迎的面孔,或在工作中遭遇一次次的正面或非正面沖突,積極向上的部門文化的建立將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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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前準備
1、閱讀圖紙。檢驗人員要通過對視圖的分析,掌握零件的形體結構。首先分析主視圖,然后按順序分析其它視圖。同時要把各視圖由哪些表面組成,如平面、圓柱面、圓弧面、螺旋面等,組成表面的特征,如孔、槽等,它們之間的位置都要看懂、記清楚。檢驗人員要認真看圖紙中的尺寸,通過看尺寸,可以了解零件的大小,看尺寸要從長、寬、高三個方向的設計基準進行分析,要分清定形尺寸、定位尺寸、關鍵尺寸,要分清精加工面、粗加工面和非加工面。在關鍵尺寸中,根據公差精度,表面粗糙度等級分析零件在整機中的作用,對于特殊零件,如齒輪、蝸輪蝸桿、絲杠、凸輪等有專業功能的零件,要會運用專業技術標準。掌握各類機械零件的國家標準,是檢驗人員的基本功。有表面需熱處理的工序零件,應注意處理前后尺寸公差變化的情況。檢驗人員還應分析圖紙中的標題欄,標題欄內標有所用材料零件名稱,通過看標題欄,掌握零件所用材料規格、牌號和標準,從中分析材料的工藝性能,以及對加工質量的影響。工作中,我曾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在銑床上加工一批不銹鋼支架,因所選銑刀材料不對,造成加工表面粗糙度不好,并且效率較低,嚴重影響了產品精度與產品質量。我發現了問題嚴重性后,選擇了合適材料的銑刀,試用后,速度又快,表面粗糙度又好。
2、分析工藝文件。工藝文件是加工、檢驗零件的指導書,一定要認真仔細查看。按照加工順序,對每個工序加工的部位、尺寸、工序余量、工藝尺寸換算都要認真審閱,同時應了解關鍵工序的裝夾方法,定位基準和所使用的設備、工裝夾具刀具等技術要求。往往有個別操作者不按工藝中所制訂的工序加工,從而對整個機械零件的加工后造成不合格的后果,這一問題常常又被檢驗人員所忽視。待安裝時,不能使用,造成了成批產品報廢。
3、合理選用量具、確定測量方法。當看清圖紙和工藝文件后,下一步就是選取恰當的量具進行機械零件檢測。根據被測工件的幾何形狀、尺寸大小、生產批量等選用。如測量圓柱臺階軸時,帶公差裝軸承部位,應選用卡尺、千分尺、鋼板尺等;如測量帶公差的內孔尺寸時,應選用卡尺、鋼板尺、內徑百分表或內徑千分尺等。有些被測零件,用現有的量具不能直接檢測,這就要求檢測人員,根據一定的實踐經驗、書本理論知識,用現有的量具進行整改,或進行一系列檢測工具的制作。
二、檢測(測量)
1、合理選用測量基準。測量基準應盡量與設計基準、工藝基準重合。在任選基準時,要選用精度高,能保證測量時穩定可靠的部位作為檢驗的基準。如測量同軸度、圓跳動、套類零件以內孔,軸類零件以中心孔為基準;測量垂直度應以大面為基準;測量輥類零件的圓跳動以兩端軸頭下軸承的臺階(將兩端軸承臺階放在“V”型鐵上)為基準。
2、表面檢測。機械零件的破壞,一般總是從表面層開始的。產品的性能,尤其是它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零件表面層的質量。研究機械加工表面質量的目的就是為了掌握機械加工中各種工藝因素對加工表面質量影響的規律,以便運用這些規律來控制加工過程,最終達到改善表面質量、提高產品使用性能的目的,如磕碰、劃傷、變形、裂紋等。細長軸、薄壁件注意變形、冷沖件要注意裂紋、螺紋類零件、銅材質件要注意磕碰、劃傷等。對以上檢測的機械零件,檢測完后,都要認真作記錄,特別是半成品,對合格品、返修品、報廢產品要分清,并作上標記,以免混淆不清。
3、檢測尺寸公差。測量時應盡量采用直接測量法,因為直接測量法比較簡便,很直觀,無需繁瑣的計算,如測量軸的直徑等。有些尺寸無法直接測量,就需用間接測量,間接測量方法比較麻煩,有時需用繁瑣的函數計算,計算時要細心,不能少一個因素,如測量角度、錐度、孔心距等。當檢查形狀復雜,尺寸較多的零件時,測量前應先列一個清單,對要求的尺寸寫在一邊,實際測量的尺寸在另一邊,按照清單一個尺寸一個尺寸的測量,并將測量結果直接填入實際尺寸一邊。待測量完后,根據清單匯總的尺寸判斷零件合格與否,這樣既不會漏掉一個尺寸,又能保證檢測質量。4、檢測形位公差。按國家標準規定有14種形位公差項目。對于測量形位公差時,要注意應按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如軸、長方件要測量直線度,鍵槽要測量其對稱度。
三、測量誤差與原因分析
測量過程中,影響所得的數據準確性的因素非常多。測量誤差可以分為三大類:隨機誤差、粗大誤差、系統誤差。
1、隨機誤差。在相同條件下,測量同一量時誤差的大小和方向都是變化的,而且沒有變化的規律,這種誤差就是隨機誤差。引起隨機誤差的原因有量具或者量儀各部分的間隙和變形,測量力的變化,目測或者估計的判斷誤差。消除的方法主要是從誤差根源予以消除(減小溫度波動、控制測量力等),還可以按照正態分布概率估算隨機誤差的大小。
2、粗大誤差。粗大誤差是明顯歪曲測量結果的誤差。造成這種誤差的原因是測量時精力不集中、疏忽大意,比如測量人員疏忽造成的讀數誤差、記錄誤差、計算誤差,以及其他外界的不正常的干擾因素。含有粗大誤差的測量值叫做壞值,應該剔除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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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