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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保險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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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保險論文

          篇1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颊呒覍儆?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三、雙方分擔醫療意外風險模式之不足

          法院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患雙方共同對醫療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負責,實際上即是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這種風險(責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據,但就其在實際應用中的經濟和社會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處。

          從經濟效果來看,其一,對患方來說,患方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害后果,意味著他將承受起一定的經濟負擔。這種經濟上的負擔非屬于家庭計劃之中,是一種額外的負擔,會對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沖擊。對某些患者及其家庭來說,更會使其生活難以為繼。而醫療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造成危害,一旦發生,損害后果通常會比較嚴重。對此問題,風險分擔模式并沒有加以考慮。其二,對醫方來說,醫療意外是醫療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現象,無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醫療意外都要醫方承擔一定的責任,作出一定的經濟開支,累計起來將是一筆沉重的經濟負擔。據江蘇省對醫療糾紛所作的一次調查顯示,只有25%左右的醫療糾紛的真正起因是醫療事故。因此,依據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醫方就醫療意外分擔部分責任,盡管不是全部責任,累計起來也將使醫院難以承受。如何面對這種狀況,風險分擔模式也沒有觸及。

          從社會效果來看,其一,對患方來說,如個人及家庭難以消解這種經濟負擔,影響了個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則會增加社會救助的負擔。其二,對醫方來說,負擔難以承受的累計而至的巨大經濟開支,必然會影響醫療單位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會使醫務人員因怕擔風險,不敢大膽實施正常的醫療手段,不敢采用醫療新技術,只得采取自衛性醫療措施。這顯然不利于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將阻礙整個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對患方群體及整個社會都不利。其三,風險分擔模式對醫患雙方所關注的經濟負擔問題未加考慮,雙方間的糾紛并未從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只是在醫患雙方間對醫療意外風險的承擔作出了劃分,尚留有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須設計其他解決方案與之配合應用,以期能更好地應對風險,從根本上解決醫患雙方間的糾紛。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盁o危險則無保險”,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個特征:危險發生存在可能、危險發生時間不能確定、危險所導致的后果不能確定、危險的發生并非故意造成的。醫療意外是醫方無法預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醫療過程中存在著發生的可能;人們并不能確定醫療意外發生的具體時間;醫療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損害,但造成多大損害人們事先也無法預料,損害后果不確定;醫療意外也不是患方或醫方故意造成的危險。由此可見,醫療意外,作為一種危險,符合保險危險的四個特征,屬于保險危險的范疇,可以作為保險制度適用的對象。

          第二,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無損失,無保險”,一般保險的機能在于進行損失補償,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在醫療意外所致的人身傷害事故中,其后果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結束或健康受到損害,而且由此還必然給本人或他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醫療意外保險制度雖然不能填補前者,卻可以填補后者,由此而減輕或消除醫患雙方的經濟負擔,維護雙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這符合一般保險制度的目的。

          第三,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保險基本理論認為,任何社會成員都面臨著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損失的危險,單個人對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損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眾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單個人抵御自然或者社會風險所存在的不足。在這一保險理念之上建立起來的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散于患方群體乃至整個社會中,比單純的醫患雙方分擔風險的模式,自然有更強大的能力來消化醫療意外造成的損失、消除醫患雙方所承受的沉重經濟負擔。最終,可以起到化解雙方間的糾紛,保障患方個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醫方正常的生存、發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等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四,還需指出的一點是,醫療意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還是促進醫學科學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動因之一。通過正確面對醫療意外,認真總結分析,推動了醫學科學的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而這些又能使后來的患者和整個社會獲益匪淺。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會的力量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不僅僅是消極化解式地應對風險,它還體現了人類社會共同應對意外災害、保障自身安全、促進自身發展的積極意義。

          五、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

          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篇2

          (一)理論模型

          直接影響合同風險的外生變量是公共服務外包的制度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是否存在規范有效的合同管理、監管等相關制度,將直接影響公共服務外包的風險高低,制度缺失將導致服務外包因風險過高而失敗。相應地,制度的執行因素也會影響公共服務外包的合同風險。在公共服務供給系統中,系統結構作為公共服務供給的元系統,并不產生公共服務價值;公共服務價值的產生通過服務系統的運行實現(包國憲、王學軍,2011)。從這個意義上說,執行因素的影響比制度因素更為直接。公共服務外包屬于公共服務供給的一種模式,它具有兩個特征:權力特征和市場特征。公共服務外包并不是完全的市場化,政府仍然作為公共服務供給的責任主體,擁有一定的強制干預的權力。權力特征構成了公共服務外包監管制度的基礎,監管制度規定了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方式,同時也保證政府責任實現的制度基礎。公共服務外包還具有鮮明的市場特征,即以協商、談判、合作、共識等市場機制為基礎保證公共服務供給(羅豪才、宋功德,2006;姜明安,2010)。合同是市場機制的核心,這就需要結合公共服務特征的專門性合同制度。分別從公共服務外包的權力特征和市場特征出發,制度因素可界定為監管制度和合同制度。監管制度是指在公共服務外包中政府對私營機構進行監管的制度。合同制度是指與政府和私營機構之間的公共服務外包合同相關的制度,如合同訂立、執行、終止的規則等。制度執行的因素主要是指政府能力,包括監管能力、專業能力等。政府能力對于服務外包的結果具有重要影響,就影響程度而言,政府能力甚至比政府組織形式更重要(KortandKlijn,2011)。根據上述分析,本文提出服務外包動因研究的概念模型(見圖1)。關鍵問題是監管制度、合同制度、政府能力三個變量是否影響服務外包的決策。三個變量都是通過一個“黑匣子”而影響服務外包決策,“黑匣子”揭示的正是合同風險這一內在因素。實證研究只關注是否影響服務外包決策,但并不關注如何產生影響的路徑問題?!昂谙蛔印钡囊饬x在于輔助分析幾個因素的影響。

          (二)理論假設

          根據理論模型,本文提出三個研究假設:假設1:監管制度對公共服務外包決策具有正向影響。公共服務外包并不改變政府的責任,服務生產由私營機構負責,但監管和擔保責任仍然由政府承擔。政府的監管責任能否實現,對公共服務外包的成敗具有重要影響。在公共服務外包決策時,政府須著重考慮服務外包之后的責任實現。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目標不一致性,私營機構的私利動機使其比任務導向的組織(政府、非營利組織)更具有機會行為的傾向,尤其當作為委托人的政府難以監管其行為與結果時(Wise,1990;BrownandPotoski,2003b)。因此,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以保證公共服務外包的公益性。委托理論深入分析委托人(政府)與人(私營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及由此而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完美的監管制度,能夠激勵私營機構披露其隱藏信息,使其做出委托人所希望的行為,從而降低合同失敗的風險(薩拉尼耶,2008)。反過來說,公共服務外包合同的失敗,其重要原因即在于監管制度缺陷及監管失效(WarnerandHefetz,2003;WarnerandBel,2008)。關于“逆服務外包”的研究發現,政府供給通常作為監管的替代或作為監管失敗的回應(BallardandWarner,2000),這意味著,監管制度完備則政府更傾向于服務外包,反之則更傾向于政府供給。假設2:合同制度對公共服務外包決策具有正向影響。公共服務外包需要經過合同來實現,利用合同制度,政府需要在公共服務外包中成為“精明的買主”、專業的購買機構、嚴密的監管者(DeHoog,1984;Dohahue,1989;凱特爾,2009)。合同制度的完備性無疑對合同風險具有重要影響。服務外包的合同制度包括服務承包商的遴選機制、簽約流程、協商談判機制等。遴選機制的功能在于選擇合格的服務承包商,這既關系到服務外包的成本節約,也關系到服務外包后的風險。極端情況下,劣跡斑斑的服務外包商必然給服務外包合同帶來極大的風險。對于公共服務外包的簽約流程,各國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制,如嚴格規定招投標的公開性、特定情形下強制采用競爭性招投標、嚴格約束非競爭性締約等(楊欣,2007)。簽約流程越嚴密,私營機構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越小。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當內外部條件或環境發生變化時,需要對合同進行調整,這就需要合同具有良好的適應性。針對雙方的協商談判過程,必須設定嚴格的規則,以避免談判過程中的地位不對等、濫用優勢地位等問題,從而保證合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假設3:政府能力對公共服務外包決策具有影響,但影響方向不確定。政府能力體現了合同管理中政府控制風險的能力,政府能力越強,合同風險越低;即使合同失敗,強大的政府能力也能夠保證服務供給的實現。政府的專業管理能力越強,越傾向于進行公共服務外包。政府的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內部組織協調能力等對公共服務外包決策具有正向影響(FeiockandKim,2000;MoonanddeLeon,2001)。政府的服務供給能力對服務外包具有正向影響,因為政府的服務供給能力強,意味著政府具有足夠的能力承擔合同失敗后的“兜底”或“網羅”責任(楊欣,2007)。政府能力不僅直接影響公共服務外包決策,還可能作為其他因素的中介變量而產生影響(劉波等,2010)。政府能力對服務外包決策的影響還可能是負向的,因為政府能力越強,意味著政府生產服務的成本越低,政府生產的責任越能得到保證。來自選民集團、工會等方面的政治壓力,會迫使政府選擇政府部門生產服務,而不是服務外包(Ferris,1986)。存在外部環境的影響時,政府能力越強,政府部門供給的可能性越大。政府的專業能力對“逆服務外包”或混合供給沒有顯著影響,這說明政府的專業能力越強,政府越傾向于維持穩定的外包或穩定的政府供給(HefetzandWarner,2004;WarnerandHefetz,2008)。這一結論在服務外包成熟化的發達國家成立,但在中國這樣的轉型國家中卻未必成立,轉型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服務外包的適用上存在差異(Yang,etal,2013)。政治壓力能夠促進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同樣,也可能阻礙政府采用服務外包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Siegel,1999;HirschandOsborne,2000)。在中國,由于公共服務市場化的推動,公共服務外包的主要動因來自于政策和法律的強制力(陳菲,2006)?!胺招驼苯ㄔO和公共服務體制改革的政治壓力,也會迫使地方政府推行公共服務外包以保證公共服務供給(賈旭東,2011)。

          三、實證檢驗

          (一)數據來源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調查問卷。為了調查地方政府對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認知及其實踐,本文設計了“大病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治理機制研究”調研問卷。問卷采用便利抽樣的方式發放。2013年3—6月,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繼續教育學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能力建設中心的各級政府公務員培訓班中發放、回收問卷。由于醫療保險服務外包有關問題的判斷需要專業知識,為了保證調研的科學性,調研對象嚴格限定為政府社會保障及相關部門公務員。調研期間,共發放問卷548份,回收問卷474份,問卷回收率為86.5%;剔除填寫不完全、非社會保障及相關部門公務員填寫的問卷后,得到有效問卷408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74.5%。由于問卷調查采用了便利抽樣法而非嚴格的概率抽樣法,有必要說明樣本的代表性與局限性。從地域分布來看,調查對象來自山東、貴州、江蘇、廣東、北京、四川、河南、內蒙古等8個省份,南北、東中西部省份均有覆蓋。從單位級別來看,調查對象所在單位覆蓋中央(3.7%)、省(10.5%)、市(48.8%)、縣(33.8%)、鄉(3.2%),大致能夠代表各級政府公務員的認知。以參加培訓的公務員作為調查樣本,可能會存在抽樣偏差:首先,參加培訓的公務員可能對于公共服務外包等新事物的態度比較開放;其次,培訓課程可能會影響受培訓者的認知與態度;最后,調查對象的認知可能受地域特征的影響。但是,考慮到調查研究的可行性以及調研公務員認知的難度,調查問卷采集的數據仍具有自身的價值。

          (二)描述性統計

          在調查問卷中,調查對象需要對政府服務能力、政府監管能力、政府精算能力、政策法規等10項指標做出評價,描述性統計的結果如表2所示。在10項指標中,均值最低的是受益人保護制度,說明受益人保護制度很不完備。這與大病醫療保險服務外包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一致。受益人利益缺乏制度保障,導致濫用居民健康信息等違規行為。均值最高的是政府監管能力,其次是政府服務能力,這說明相對于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其他影響因素,政府能力相對較強,但絕對值仍偏低(未達到3)。10項指標的均值都沒有達到3,說明中國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制度和實踐整體情況仍有待于改進。測量指標總體(N=408)均值標準差外包(N=242)均值標準差未外包(N=166)均值標準差t檢驗政府服務能力2.811.1552.911.0372.661.2972.215**政府監管能力2.841.0353.000.9832.621.0713.653***政府精算能力2.560.9392.640.8932.450.9942.022**政策法規2.090.9882.331.0531.750.7686.068***監管體系1.990.8632.160.8711.730.7885.047***政府職責2.160.8612.360.8971.870.7155.874***受益人保護制度1.940.8152.090.8301.710.7394.748***承包商遴選機制2.250.9872.341.0072.110.9432.310**簽約流程2.270.8952.330.8782.170.9141.778*協商談判機制2.210.8882.280.9082.100.8502.002**注:*p<0.1,**p<0.05,***p<0.01。下同。在調研對象中,242人認同將大病醫療保險外包于商業保險機構,占總調研對象的59.31%。從表2可以發現,認同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樣本中,政府服務能力等10項指標的評分普遍高于不認同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樣本。為了客觀地分析外包的樣本與不外包的樣本在10項指標上的差異,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見表2。從t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外包的樣本10項指標與未外包的樣本存在顯著差異,t值全部為正值,說明外包的樣本指標得分顯著高于未外包的樣本。均值差異最大的是政策法規體系,其次是政府職責,再次是監管體系,這說明已經外包的樣本在政策法規、政府職責和監管體系方面,明顯比未外包的樣本更加完備。由此可以推論,這10項指標與醫療保險服務外包決策正相關。

          (三)主成分因子分析

          政府服務能力等10項指標中,有些指標的相關性非常高。比如政府服務能力與政府監管能力的相關系數為0.680。為了減少變量數據,提取主要影響因素,進行主成分因子分析。先對數據進行KMO檢驗,以分析變量之間的同質性程度。檢驗結果KMO值為0.78,大于研究設定的標準0.6,表明變量間的同質性比較高,適合進行因子分析。主成分因子分析過程采用V旋轉,以使初始變量盡可能在一個主成分因子上載荷較高。旋轉后的前3個因子特征值累積占總方差的67.797%,說明這3個因子對初始變量的解釋力比較好。第1個因子在政策法規、監管體系、政府職責與受益人保護制度四個變量上的載荷為0.7以上,將其命名為監管制度因子;第2個因子在承包商遴選機制、簽約流程和協商談判機制三個變量上的載荷為0.7以上,將其命名為合同制度因子;第3個因子在政府服務能力、政府監管能力和政府精算能力三個變量上的載荷為0.7以上,將其命名為政府能力因子。采用Cronbachα系數進行信度檢驗,每一個因子的Cronbachα系數都在0.7以上,滿足研究要求的信度值,說明各個因子的內部一致性比較高。

          (四)Logistics回歸

          使用3個主成分因子作為自變量,分析其對公共服務外包決策的影響。因變量為地方政府是否選擇公共服務外包,在調研問卷中的問題為:“您所處的地方政府是否認同將大病醫療保險委托于商業保險?”調研對象的回答為二分變量,分別被定義為1(是)和0(否)。對于因變量為二分變量的回歸分析,通常使用Logistics回歸實現?;貧w模型如下:其中,S指監管制度因子,C指合同制度因子,G指政府能力因子。使用SPSS20進行Logistics回歸,結果見表4?;貧w模型的H-L擬合優度χ2值為5.798,p值為0.670,在給定的顯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絕原假設,說明回歸模型的擬合優度尚可接受。監管制度和政府能力兩項對政府選擇公共服務外包具有顯著影響(p值小于0.01),其系數均為正數,說明監管制度越完備,政府越傾向于將大病醫療保險外包給商業機構;能力越強,政府越傾向于外包。(五)回歸結果的分析與解釋監管制度完備,意味著政府進行公共服務外包的風險較低,服務外包的政府問責易于得到保證。假設1得到驗證。政府能力與選擇公共服務外包呈正相關,假設2得到驗證。這一研究結果說明,只有在政府能力比較強的情況下,政府進行公共服務外包之后,才能保證對商業機構的控制和問責。即使進行公共服務外包之后,政府仍然會保持自身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以保證在公共服務外包失敗時,政府仍然能夠保證服務供給;強化自身的監管和專業能力,對于保證公共服務外包良好的結果至關重要。這與國外學者的研究結論是一致的(WarnerandHefetz,2008)。中國最早開始醫療保險服務外包的廣東省湛江市,由于政府能力存在缺陷,導致服務外包之后出現損害參保人利益的現象(楊燕綏、李海明,2013)。這從反面佐證了政府能力對服務外包決策的影響。合同制度與政府的公共服務外包決策正相關,但相關性不顯著(p值為0.482),這說明合同制度的完備性對政府是否選擇公共服務外包影響不大。這可從公共服務外包的發展階段來解釋。政府對公共服務外包的管理,存在學習和經驗積累的過程(HefetzandWarner,2012)。在中國,由于服務外包仍處于起步階段,政府的角色定位仍然是行政管理者,其職能尚未實現向合同管理的轉變,因而合同制度在公共服務外包決策中的重要性,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視。政府更關注服務外包的成本、監管、政治風險等問題,對合同的管理仍然比較粗放。因此,合同制度是否完備,沒有影響到政府的公共服務外包決策。

          篇3

          2.海外旅行社。如果說在l習90年白云山機場事故之前許多海外旅行社(特別是一些港澳臺旅行社)為了降低其經營成本而不愿為客人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話,那么,在此之后,幾乎所有的海外旅行社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或多或少地為客人購買了保險。例如,香港的旅行社一般都為客人購買5港幣相應最高賠償額為5萬港幣的旅游意外保險。

          3.國內旅行社。國內旅行社一般都會在國內保險公司為自組外聯的海外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這樣做主要是因為:(1)它們必須執行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制定的《關二F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期間實行統一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2)旅行社考慮到自身的利益,特別是1990年白云山機場事件之后;(3)從1990年開始執行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協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議書>>)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保險實施細則》)中規定:“海外旅游者來華旅游20天以內(含20天).”保險費“一律按每人次20元外匯人民幣收取。超過20天的,每超過一天,每人次按1元外匯人民幣增收”。這一保險費率對海內外旅行社來說在經濟上都是可以接受的,L因為國內旅行社是將其打人成本向海外旅行社報價,而海外旅行社則認為這些費用同整個旅行費用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_以上當事三方普遍認為,國內保險公司對旅客人身傷害和旅客醫療費等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賠償額偏低,這表現在:(工)海外游客寧愿將醫院診斷書和收費收據正本拿回國向承保的海外保險公司索賠;廣(2)多次投保但只能向其中的=個保險公司索賠,就顯得賠償額絕對和(或)相對低;(3)由王電國境內醫院的醫療費太低,因而國內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所得賠償款往往低于財物保險得到的賠償款,產生了一種于情理不合的“物比人貴”的現象。如廣西旅游總公司在1991年春節期間接待的旅客因其行李被盜而代其索賠列4.OD元外匯人民幣,而在1991年7月和1992年2月陰網伙平溯爭故甲,一次儀代旅各索賠劍醫療‘貨用128.、功元外匯人民幣,另一次則因當時沒有送醫院檢查和醫療而未能索賠。筆者認為,要改變涉及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的賠償額太低的狀況,應解決以下問題:(1)多次投保應多次索賠;(2)在特殊情況下,除了海外保險公司應賠付海外游客在中國大陸發生旅游意外事故受傷害而在境外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之外,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一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此支付一部分賠款;(3)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作為“人”的損失與行李丟失作為“物?,:的損失的區別在于:前者還會產生后者所不會產生的連帶財產損失、隱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所以具體承保的保險公司應該對此有一定的補償。

          4.承保的中國大陸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自然認為其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統一制定的《保險協議書》和《實施細則》而進行的投保和賠償是合理的:(1)根據《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對于醫療費的賠償,保險公司憑中國境內醫院收據正本及醫院醫師診斷書賠付”。既然海外受傷害游客已將醫師診斷書和醫院收據正本拿去向海外的保險公司索賠了,大陸的保險公司當然就不應再賠付。(2)之所以出現L“物比人貴”的情況是因為中國大陸的醫療費本身就很低(如果與國外相比則更低)。(3)《保險協議書》和《實施細則》都沒有對連帶財產損失、隱形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況且,生理損失和心理損失也很難度量。喊實質上,以海外游客、,海外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為一方,同以承保的國內保險公司為另一方的上述分歧及其解決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多次投保與多次索賠問題

          篇4

          一、引言

          當前,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的趨勢加強。以業務外包為主要特征的供應鏈管理是企業由“縱向一體化”向“橫向一體化”模式轉變的重要體現。通過企業間的外包合作,各個供應鏈成員,在獲取其他企業的優勢資源的同時,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集中精力從事企業的核心業務。

          設備維護外包,是指企業為了節省設備維護的成本或者提高設備維護的質量,將企業的設備維護部分或者全部外包給實力更強的專業設備維護公司,使企業能夠專心從事企業的核心業務,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在當前的設備維護體制下,企業僅僅依靠自身的資源,難以適應經濟發展對企業設備維護的要求。企業要保證設備的高效運行,必須采用新的管理方式,綜合利用社會的設備維護技術與資源,才能獲得高質量的設備維護服務、低成本的設備維護費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細分,設備維護市場日趨成熟,設備維護外包必將成為企業未來設備維護管理的重要選擇。

          但是,設備維護外包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委托—”關系,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企業在設備維護外包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對設備維護外包的風險進行分析。

          二、設備維護外包中的“委托―”關系及風險分析

          “委托―”關系是非對稱信息的交易關系,占有私有信息的一方為方,缺乏私有信息的一方為委托方。只要當事人各方在擁有的信息中處于非均衡狀態,就存在著“委托―”關系。

          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并結合設備維護外包的特點,在設備維護外包所體現的“委托―”關系中,設備維護外包企業盡管可以通過方的承諾、市場以及咨詢公司對外包進行了解,但在外包實施之前并沒有科學的方法對服務的質量、效果進行客觀的評價。設備維護外包企業與設備維護企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實施設備維護外包的企業就是委托方,提供服務的企業就是方。

          (一)設備維護外包的逆向選擇

          總體來說,設備維護的方比委托方更加了解自己的資信、真實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為了能夠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契約,方會在不具備提供應有的服務質量或服務水平下,向委托方發出其適應外包的市場信號。方在簽訂合約之前,對真實的信息進行掩蔽是一種機會主義行為,目的是為了誘使委托方作出錯誤的選擇,以有利于獲得自身本不具備的競爭優勢。

          (二)設備維護外包的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指在執行契約的過程中,方根據自己的私有信息,選擇不利于委托人的行為,而委托方既無法接觸到這些信息,又不能作出事前的評價。在執行契約的過程中,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可能采取不利于委托方的行為,如簡化應有的部分服務流程、降低服務的標準,進而損害委托方的利益。而且,由于設備維護技術更新的速度很快,設備維護人缺乏來自委托方的激勵,為賺取更多的利益反而會限制新技術的應用。這些行動都會導致道德風險。

          在設備維護外包過程中,方違反了合同,如果不被發現,付出較小的成本就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如果被發現,就會要付出一定的賠償和罰金。同時,委托方如果實施強大的監督力度,就能及時發現方的違反合同的情況,改變方的違規行為,保證設備維護的質量。但是,監督的力度越大,監督的成本就越高。如果不實施監督,方違反合同的概率就會越大,就會給企業帶來損失。設備維護的委托方和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就會產生沖突,由于信息不對稱,就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博弈關系。

          三、企業降低外包風險的措施

          (一)控制和降低企業的監督成本

          為了降低設備維護外包的風險,委托方要降低外包業務中的監督成本。委托方應建立一套全面的外包考核評價體系,在實施設備維護外包前,要通過企業的信息系統了解設備維護外包的市場信息,以及通過咨詢、評價機構對方的資質、服務的水平、服務的質量等有全面地了解,從而選出服務水平好、服務質量高、信譽好的企業,就可以一定程度的控制企業未來的監督成本。

          當委托方把自己的設備維護交由方管理之后,就失去了對設備的直接控制能力。如果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界定不清時,就容易導致設備維護失控的風險。委托方應依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方簽定詳細、合理的外包合同。通過詳細、合理的外包合同,委托方就可以對方的行為進行約束,一方面有利于對設備維護外包的事后評價,另一方面又可以減少方在設備維護外包服務中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限制新技術的應用、降低服務的標準等“敗德行為”,從而就降低了企業的監督成本。

          同時,依據公式②,委托方通過詳細、合理的外包合同,能降低方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需要付出的成本與實際的服務成本的差值,就可以降低監督的概率,從而降低監督的成本。

          (二)通過價格補償來加強對方的激勵

          在設備維護過程中,導致“道德風險”問題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方缺乏來自委托方的激勵。根據上面的公式①,如果方按照合同的標準提供服務的收益與實際的服務中的收益差值很大時,方違反合同的概率就會減小。委托方要設計合理、有效的激勵措施,在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了服務時,要給予較高的激勵,增大收益的差值,就可以減少方違反合同的概率。在設備維護過程中,委托方應通過各種價格補償來增加方“敗德行為

          與方就建立了一種長期的戰略協作關系。這種戰略關系會增加方“敗德行為”的機會成本,可以避免方的短期行為,促使方更加關注長期利益,從而為委托方提供高質量的設備維護。

          2.對方的努力進行價格補償。在設備維護外包過程中,當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進行了設備的維護,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時,委托方可以采取延長外包合同、企業利潤的提成等激勵措施,給方一定的價格補償,調動方的積極性,從而降低設備維護外包的風險。

          (三)建立基于過程的外包實時控制模式

          篇5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而作為旅游業軟環境之一的旅游保險卻嚴重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影響了旅游業的法制化、規范化,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旅游保險的收入過低。2000年,我國旅游收入超過4000億元,而旅游保險的收入,以市場份額最高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例,也僅為5888萬元。由此推算,中國旅游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1億元,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國國內出游的人數7.84億人次,旅游收入5566億元,按每人購買10元的旅游保險計算,一年就該有70多億元巨額保費收入,而實際的保費收入卻只有這一數字的20%左右。2002年,國內旅游收入為3878億元,國內旅游人數達8.78億人次。如果以現行旅游保險較低價格10元推算,國內旅游保險費總收入可達87.8億元.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旅游業收入近年來每年都以迅猛的勢頭增長,但是旅游保險的收入卻增長緩慢,與旅游業的發展不相協調,旅游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大潛力。

          2、旅游意外保險險種少,產品單一。目前我國的旅游意外險險種主要有四大類: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旅游救助保險。其各自的內容見表1。這實際上是以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旅游保險,旅游保險的自身定位不清。這些險種無法涵蓋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比如旅行中行李遺失、證件遺失、因行李及證件遺失而引起的額外的旅行及食宿費用、對他人的傷害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3、開辦旅游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較少,且旅游保險業務得不到重視。我國的旅游保險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兩種,分別屬于財產險和壽險,由于我國法律規定財產險和壽險必須由不同的公司經營,所以它們分屬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目前,國內只有三家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經營旅游意外保險業務,它們分別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二、我國旅游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1、游客保險意識淡薄,投保積極性低,主要是因為游客的保險意識薄弱,僥幸心理強。這導致熱旅游、冷保險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認為,外出旅游就幾天的時間,根本不會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買保險,或者認為買保險不吉利。

          2、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業務不重視。由于旅游保險本身具有保險期限短、賠付率高而利潤低的特點,造成保險公司對開辦旅游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在旅游保險的宣傳、險種的設計開發、銷售方式的開拓創新方面都顯得不太重視。此外,就是保險公司對旅游風險的控制技術水平較低。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大多數的旅游意外險只針對旅行社團體進行銷售,而對于自助游的散客暫不承保。這是因為團體險可以使保險公司通過簡單的承保程序為大量具有相同風險因素的人提供保險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體素質、文化背景、旅行經歷、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為保險公司選擇承保對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2)由于風險控制水平比較低,難以對旅游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險公司旅游意外險產品都將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作為責任免除條款,而這些風險系數較大的項目正是隨著野外生存游、生態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們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險的險種存在問題。在旅行社責任險方面,它的費率是確定的,繳費實行一刀切。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如:旅游期限長短、風險大小、旅行社的經營情況而有所變化。由于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價格戰,有些短線游的純利潤平均只有人均5元錢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規模較小的旅行社有時一年賺不到錢,甚至會是虧損。而旅行社責任險又是強制性保險,至少2萬元的保費對于它們是一個不小的包袱。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買,可又沒錢買的尷尬境地。一些規模較大、收入較高的旅行社就比較愿意購買旅行社責任險,用以轉嫁自身的風險。另外,旅行社責任險的條款本身也還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動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因為這不屬于旅行社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責任還是游客的責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確定。而責任歸屬不明確,保險公司就可能拒賠。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險方面,險種不夠完善,覆蓋面較窄。

          4、旅行社經營不規范。一是因為旅行社的經營還存在著不規范經營的因素。旅行社為了招攬更多的游客,常常會夸大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障范圍,當游客發生的事故屬于旅行社主觀擴大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外時,保險公司就會拒賠,這就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從而損害保險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應該在理賠中承擔及時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這一點上,一些旅行社認識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賠不積極,直接導致了理賠難。

          三、發展旅游保險的對策建議

          1、加大旅游保險宣傳力度

          旅游者對旅游保險的態度冷淡導致旅游保險市場需求方面的匱乏。針對這種狀況,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及媒體要對游客或潛在的游客進行旅游保險的宣傳,既需要保險經營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又需要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來教育民眾,加快旅游者消費心理的成熟,強化其保險意識,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購買適合出行的保險,又熟悉一旦事故發生后理賠的程序。

          2、加強保險公司服務功能。這主要指的是銷售服務和售后服務。第

          一、在銷售服務上,主要表現為旅游保險產品銷售渠道過窄。大力發展旅游保險,保險公司必須改善與拓寬其銷售的渠道??梢宰屄糜伪kU產品上銀行柜臺。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與國內銀行簽訂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多為銷售保險公司的分紅險與投連險。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合作伙伴關系,讓銀行銷售相關的旅游保險產品。銀行網點眾多,銀行銷售旅游保險產品,既可以有效地節約保險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時,既可辦理旅游保險,同時還可以增加銀行的收入,實乃“三贏”之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要積極地發展網上投保業務,推進旅游保險產品的銷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網上投??梢杂行У毓澥I銷和廣告成本,減少中介環節和由于利益驅動給保險公司和游客帶來的風險。24小時全天候在線作業,可以使游客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投保。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做出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網上投保方面,如購買了泰康人壽的“旅游救援保障計劃”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錄“泰康在線”填寫有關出游信息,公司就會根據客戶提供的E-mail地址將電子保單及時發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險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將保險產品的外在形態設計制作成為配有賬號和密碼的保險卡,游客在出游前,登錄平安“PA18”網站,填寫相關的信息。自助保險卡的最大特點是購買與消費相分離,即“平時購買,用時投保”。第

          二、在售后服務上,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一定要及時。如果保險公司的這些售后服務跟不上,將會對游客造成損失。游客的出游時間較短,流動性較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是在國內投保,而在國外出險。這些都為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個保險公司之間要加強合作,包括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網點優勢,快速核損、定損,及時理賠。

          3.加快旅游保險產品研發?,F有的旅游保險險種遠不能滿足旅游者日益變化和增長的需求,只有產品對消費者具有吸引力,才能從本質上改變供應者的尷尬境地,所以保險公司應在產品開發上下大力氣。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善:(1)加大新險種的開發力度,將旅游保險服務延伸到吃、住、行、游、購各個環節,深化現有產品之間的互補性,形成系統的旅游保險鏈,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2)擴大旅游意外險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水平,對旅游險市場和旅游險條款進行細分,針對不同的群體,設計出不同的保單,盡可能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適的保單,并可以將自助游游客納入保障范圍,針對團體、散客以及公務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點設計不同的保險條款,確定不同的費率,加強風險防范。(3)針對特定的旅游項目設計單項保障。像過去不提供保險保障的探險旅游、野外生態旅游、漂流、登山、峽谷旅游等,隨著人們旅游方式的轉變,現在此類項目已日漸流行,旅游者們對此類項目的保險也是翹首期盼,保險公司可設計此類項目的相關保險,將過去不可承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在滿足消費者需要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

          4.發揮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推進我國旅游保險發展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的監督與檢查,要將旅行社是否開辦旅行社責任險作為對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如在向旅行社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候、在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的時候,要對于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旅行社進行必要的懲罰,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辦理旅游保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薦旅游意外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險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要盡快制定出一些關于旅游質量評判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歸屬責任時更加明確,節約時間,節省人力物力。

          參考文獻:

          [1]崔連偉.對于發展我國旅游保險業的思考.旅游學刊.

          篇6

              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而作為旅游業軟環境之一的旅游保險卻嚴重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影響了旅游業的法制化、規范化,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旅游保險的收入過低。2000年,我國旅游收入超過4000億元,而旅游保險的收入,以市場份額最高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例,也僅為5888萬元。由此推算,中國旅游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1億元, 僅占旅游收入的0. 025%。2001年,全國國內出游的人數7.84億人次,旅游收入5566億元,按每人購買10元的旅游保險計算,一年就該有70多億元巨額保費收入,而實際的保費收入卻只有這一數字的20%左右。2002年, 國內旅游收入為3878億元,國內旅游人數達8. 78億人次。如果以現行旅游保險較低價格10元推算,國內旅游保險費總收入可達87. 8億元.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旅游業收入近年來每年都以迅猛的勢頭增長,但是旅游保險的收入卻增長緩慢,與旅游業的發展不相協調, 旅游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大潛力。 

              2、旅游意外保險險種少,產品單一。目前我國的旅游意外險險種主要有四大類: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旅游救助保險。其各自的內容見表1。這實際上是以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旅游保險,旅游保險的自身定位不清。這些險種無法涵蓋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 比如旅行中行李遺失、證件遺失、因行李及證件遺失而引起的額外的旅行及食宿費用、對他人的傷害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3、開辦旅游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較少,且旅游保險業務得不到重視。我國的旅游保險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兩種,分別屬于財產險和壽險,由于我國法律規定財產險和壽險必須由不同的公司經營, 所以它們分屬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目前,國內只有三家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經營旅游意外保險業務,它們分別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二、我國旅游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 

              1、游客保險意識淡薄,投保積極性低,主要是因為游客的保險意識薄弱,僥幸心理強。這導致熱旅游、冷保險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認為,外出旅游就幾天的時間,根本不會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買保險,或者認為買保險不吉利。 

              2、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業務不重視。由于旅游保險本身具有保險期限短、賠付率高而利潤低的特點,造成保險公司對開辦旅游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在旅游保險的宣傳、險種的設計開發、銷售方式的開拓創新方面都顯得不太重視。此外,就是保險公司對旅游風險的控制技術水平較低。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大多數的旅游意外險只針對旅行社團體進行銷售,而對于自助游的散客暫不承保。這是因為團體險可以使保險公司通過簡單的承保程序為大量具有相同風險因素的人提供保險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體素質、文化背景、旅行經歷、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 所以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為保險公司選擇承保對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2)由于風險控制水平比較低,難以對旅游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險公司旅游意外險產品都將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作為責任免除條款,而這些風險系數較大的項目正是隨著野外生存游、生態游日益流行的今天, 旅游者們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險的險種存在問題。在旅行社責任險方面,它的費率是確定的,繳費實行一刀切。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如:旅游期限長短、風險大小、旅行社的經營情況而有所變化。由于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價格戰,有些短線游的純利潤平均只有人均5元錢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規模較小的旅行社有時一年賺不到錢,甚至會是虧損。而旅行社責任險又是強制性保險,至少2 萬元的保費對于它們是一個不小的包袱。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買,可又沒錢買的尷尬境地。一些規模較大、收入較高的旅行社就比較愿意購買旅行社責任險,用以轉嫁自身的風險。另外,旅行社責任險的條款本身也還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動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因為這不屬于旅行社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責任還是游客的責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確定。而責任歸屬不明確,保險公司就可能拒賠。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險方面,險種不夠完善,覆蓋面較窄。

              4、旅行社經營不規范。一是因為旅行社的經營還存在著不規范經營的因素。旅行社為了招攬更多的游客,常常會夸大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障范圍,當游客發生的事故屬于旅行社主觀擴大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外時,保險公司就會拒賠,這就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從而損害保險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應該在理賠中承擔及時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這一點上,一些旅行社認識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賠不積極,直接導致了理賠難。 

              三、發展旅游保險的對策建議 

               

              1、加大旅游保險宣傳力度 

              旅游者對旅游保險的態度冷淡導致旅游保險市場需求方面的匱乏。針對這種狀況,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及媒體要對游客或潛在的游客進行旅游保險的宣傳,既需要保險經營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又需要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來教育民眾, 加快旅游者消費心理的成熟, 強化其保險意識,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購買適合出行的保險,又熟悉一旦事故發生后理賠的程序。 

              2、加強保險公司服務功能。這主要指的是銷售服務和售后服務。第一、在銷售服務上,主要表現為旅游保險產品銷售渠道過窄。大力發展旅游保險,保險公司必須改善與拓寬其銷售的渠道??梢宰屄糜伪kU產品上銀行柜臺。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與國內銀行簽訂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多為銷售保險公司的分紅險與投連險。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合作伙伴關系,讓銀行銷售相關的旅游保險產品。銀行網點眾多,銀行銷售旅游保險產品,既可以有效地節約保險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時,既可辦理旅游保險,同時還可以增加銀行的收入,實乃“三贏”之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要積極地發展網上投保業務,推進旅游保險產品的銷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網上投??梢杂行У毓澥I銷和廣告成本,減少中介環節和由于利益驅動給保險公司和游客帶來的風險。24 小時全天候在線作業,可以使游客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投保。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做出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網上投保方面,如購買了泰康人壽的“旅游救援保障計劃”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錄“泰康在線”填寫有關出游信息,公司就會根據客戶提供的E - mail 地址將電子保單及時發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險公司在2002 年9 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將保險產品的外在形態設計制作成為配有賬號和密碼的保險卡, 游客在出游前, 登錄平安“PA18”網站,填寫相關的信息。自助保險卡的最大特點是購買與消費相分離,即“平時購買,用時投?!?。第二、在售后服務上,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一定要及時。如果保險公司的這些售后服務跟不上,將會對游客造成損失。游客的出游時間較短,流動性較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是在國內投保,而在國外出險。這些都為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個保險公司之間要加強合作,包括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網點優勢,快速核損、定損,及時理賠。 

              3. 加快旅游保險產品研發?,F有的旅游保險險種遠不能滿足旅游者日益變化和增長的需求,只有產品對消費者具有吸引力, 才能從本質上改變供應者的尷尬境地,所以保險公司應在產品開發上下大力氣。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善: ( 1)加大新險種的開發力度,將旅游保險服務延伸到吃、住、行、游、購各個環節,深化現有產品之間的互補性, 形成系統的旅游保險鏈, 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擴大旅游意外險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水平,對旅游險市場和旅游險條款進行細分,針對不同的群體,設計出不同的保單,盡可能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適的保單,并可以將自助游游客納入保障范圍,針對團體、散客以及公務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點設計不同的保險條款, 確定不同的費率, 加強風險防范。( 3)針對特定的旅游項目設計單項保障。像過去不提供保險保障的探險旅游、野外生態旅游、漂流、登山、峽谷旅游等,隨著人們旅游方式的轉變,現在此類項目已日漸流行, 旅游者們對此類項目的保險也是翹首期盼,保險公司可設計此類項目的相關保險,將過去不可承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 在滿足消費者需要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 

              4.發揮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推進我國旅游保險發展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的監督與檢查,要將旅行社是否開辦旅行社責任險作為對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如在向旅行社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候、在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的時候,要對于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旅行社進行必要的懲罰,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辦理旅游保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薦旅游意外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險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要盡快制定出一些關于旅游質量評判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歸屬責任時更加明確,節約時間,節省人力物力。 

              參考文獻: 

          篇7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論文《遞增風險:定義》(1970)中,首先對風險的傳統定義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新的定義方法。他們認為,人們通常用四種定義來說明一個隨機變量(Y)較另一個隨機變量(X)具有更大的風險(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1)隨機變量Y等于隨機變量X加干擾項Z(均值為零的噪音);(2)每一個風險規避者更偏好X,即對一個凹效用函數而言,EU(X)≥EU(Y);(3)與隨機變量X相比,隨機變量Y的概率密度函數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權數;(4)隨機變量Y的方差大于X。通過對隨機變量的偏序進行檢驗,他們指出前三種定義是等價的,而第四種定義則與之不同。為了更準確地把握風險的含義,他們還對“更高的風險”給出了一個正規的定義,即如果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是另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加上一個“保持均值不變的差”(Mean Preserving Spreads),則該隨機變量具有更高的風險。其中,“保持均值不變的差”是一個均值為零的分段函數。斯蒂格利茨與羅斯柴爾德的這一定義,成為大多數論述風險問題文獻的分析基礎。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遞增風險:經濟影響》(1971)論文中,進一步對遞增風險的經濟影響及其具體應用進行了論述,分別就不確定性對儲蓄收益率的影響、資產組合選擇問題、廠商的生產問題和廠商多期計劃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結論包括:(1)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會導致錯誤的結論、相關函數的凹行或凸性條件可以用阿羅-普拉特的相對和絕對風險規避概念進行表述;(2)廠商在不確定條件下的產出總是低于確定性條件下的產出,廠商對遞增風險的最優反應是削減產量而非價格(這是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基石之一)。

          這些發表于70年代早期的論文,奠定了斯蒂格利茨的學術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風格。有人曾經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學術生涯,就是他關于風險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個經濟學領域不斷傳播的過程。

          二、委托-和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理論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研究,直接導致了他對委托-及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問題的研究。這些研究既是它對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論應用,又構成了他對各種具體經濟問題進行分析的立足點。

          1.委托-和道德風險。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對委托-及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與阿諾特合著的《對道德風險的基本分析》(1998)、《道德風險與非市場制度》(1991)等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等認為,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的存在會引起委托-和道德風險問題。由于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為動機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對稱信息,因此,人的行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們指出,即使發生這種情況(對委托人而言,人的行動并非最優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人參與其中的結果、而非沒人參與時的情形。例如在刑事審訊中,殺人嫌疑犯可能更偏愛雇用一個人(律師)所產生的結果(定罪為過失殺人)、而不是沒有人時的結果(判處死刑)。當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結果(無罪釋放)可能通過人的其它行動(例如向法官行賄、做偽證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據可觀測到的信息完全推斷人的真實行為,因而他對人的能力、人根據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動的程度等無法獲得準確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將委托-關系的特征描述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對稱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風險的情形。

          將努力函數引入分析模型,使得雙方簽訂的合約對雙方的偏好集和機會集產生了間接的影響、并使得市場活動更趨復雜。據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88)針對意外保險指出:“即使預期效用函數、努力程度與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關系等基本函數是相當良好的,無差異曲線和可行集卻也未必:無差異曲線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價格-消費線和收入-消費線可能是不連續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險政策或商品價格等參數的單調函數或連續函數”。顯然,不連續性將削弱人們對市場機制的自信。此外,他們認為非市場因素會使得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為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91)所得出的結論是:“當發生明顯的市場失靈時,非市場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場缺陷的強烈動機”。

          2.信息甄別模型。阿克洛夫的“舊車市場模型”和斯彭斯-的“勞動力市場模型”,分別對逆向選擇的機理和信號傳遞的作用進行了分析;斯蒂格利茨則提出了信息甄別模型和保險市場模型,大大拓展了經濟學界對逆向選擇和信號理論的研究。

          斯蒂格利茨在其所發表的《“信息甄別”理論、教育與收入分配》(1975)論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為市場信號,對信息甄別的內在機制進行了研究。而在《質量依賴于價格的原因和后果》(1987)論文中,則考察了價格水平充當市場信號、并具有信息甄別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對信息甄別問題給出了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認為,價格水平除了傳統經濟理論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還具有充當市場信號的功能-它傳遞信息并影響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在存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價格的變化具有兩方面的效應:在信息不變的條件下沿著需求曲線的移動以及信息的變化引起的需求曲線本身的移動。例如,在保險市場上,愿意支付較高價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發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可根據他們愿意支付的價格,將投保人甄別開來、并使不同類型的投保人選擇不同的保險合同。

          斯蒂格利茨的這類模型,具有四個突出的特點:(1)許多結論依賴于規模收益遞增的假定;(2)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種信息不對稱;(3)當存在信息甄別時,某一市場價格上的供給和需求可能不會相等;(4)即使對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會出現多種市場價格,即市場價格是一個分布、而非單一值。在信息甄別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可能使得市場失靈,使得市場均衡偏離最優水平。它們在勞動市場、信貸市場和保險市場上的應用,則為新凱恩斯主義對自由放任的質疑態度提供了微觀基礎。

          3.不完全競爭。對不完全競爭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項重要學術貢獻。他在一系列相關論文中均將廠商模型化為面對風險(產出依賴于隨機變量)、市場結構(行業中的廠商數量)內生地決定及采用博弈論思想(進入戰略和退出戰略等)的生產單位。

          斯蒂格利茨在其與迪克西特合著的《壟斷競爭與最優產品多樣性》(1977)論文中指出,外部效應、規模經濟和分配公正,是導致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的主要原因。為此,他們提出了一個針對規模經濟的壟斷競爭模型,對不同假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與社會最優的關系進行了對比。他們首先將規模經濟問題巧妙地轉換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的關系問題。他們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的條件下,通過減少產品種類、增加每種產品的產出數量,能夠降低企業成本、節省社會經濟資源;與此同時,產品種類的減少將使得消費者產品消費種類的減少,從而引起社會福利損失(消費者更偏愛消費的多樣性)。由此,他們將規模經濟問題變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問題,且其社會福利性質依賴于消費者效用函數的形式(因為效用函數反映了消費者對產品種類多樣化的偏好狀況)。

          為了反映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在消費者效用函數中的作用,并體現產品替代對消費者效用、從而對社會福利的影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構造了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數”(后被人們引申為D-S生產函數,在現代內生增長理論、尤其是品種增加型或質量改進型的經濟增長模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分別對固定替代彈性、可變替代彈性和非對稱情形下的效用函數及其市場均衡同社會最優的對比進行了討論。他們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彈性的情形下,壟斷競爭市場的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業數目、同樣多的產品種類和產量;無約束最優擁有比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更多的企業和更多的產品種類,但仍沒有企業達到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因此,社會最優并不是將產出擴大到窮盡全部規模經濟的情形。此外,他們還在固定替代彈性情形下,第一次嚴密地推導出了人們熟悉的張伯倫dd曲線和DD曲線。

          篇8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1.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之爭

          概念是思維的邏輯細胞,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在其概念的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與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以及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目前,學界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有所差異,主要觀點如下:張厚福等(2001)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在體育教學或課外活動、運動訓練、學校體育競賽中發生意外傷害,造成重傷、殘疾、死亡等的重大事故[4]。鄧國良(2004)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所發生的學生實質性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事故[5]。郭修金等(2005)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校組織實施的校內外體育活動,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6]。韓勇(2009)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在學校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運動訓練、體育競賽和學生在校自發進行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7]。李娟(2012)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組織實施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體育傷害事故[8]。

          1.2簡要評述

          上述觀點之差異是建立在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范圍的不同理解基礎上的,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參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頒布部門為教育部,立法層級屬部門規章)并結合學校體育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在依靠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組織實施的校內外體育教學教育競賽活動過程中以及在學校對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設施負有管理責任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意外引發的在校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2.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之爭

          歸責原則,顧名思義,是關于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規則。歸責的含義,是指在行為人因其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以何種根據使之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抑或是公平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9]。學界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的適用問題,主要觀點如下:張厚福等(2001)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承擔補償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10]。韓勇(2001)在其稍早的作品中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為基礎,以公平責任為補充[11]。湯衛東(2002)認為,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責任等幾種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因而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12]。韓勇(2010)在其稍后的作品中則指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例外,嚴格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3]。譚小勇等(2011)針對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原則適用的現狀,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較多的采用了公平責任原則,在特殊的情況下適用了過錯推定原則[14]。劉乃寶等(2015)認為,學生在學校發生體育傷害事故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有過錯就賠償,無過錯不賠償[15]。

          2.2簡要評述綜觀上述觀點,學校承擔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應適用

          哪些歸責原則,以前在理論探討中存有較大爭議。但是,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之后,尤其是《侵權責任法》公布實施之后,意見趨于統一?,F代社會已經成為了風險社會,事故頻發,風險無處不在,隨時可能發生。筆者認為,身處學校的學生一旦發生了體育傷害事故,無論是對于當事雙方的自然人及其親屬,還是受傷學生所在之學校,亦或是傷害事故中雙方當事人未達一致處理意見訴諸法院后的承審法官,為尋得此起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均須遵循以下基本路徑:首先,確認事故中所涉在校學生的民事行為能力類屬;其次,謹慎地對發生事故的時空范圍作出定性;再次,準確地就事故中學生受傷情形作出認定;復次,適時針對事故中學校是否盡責、學校是否為受益方、受傷學生是否具有過錯、事故中是否存有具有過錯的侵害人等問題作出分析與判斷;最后,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有關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規定,正確選定適用于此次事故的歸責原則。

          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3.1針對建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呼吁

          體育運動中的風險是固有的,人類只能使其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但不能徹底消滅之。一方面,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受害者需要得到賠償或補償;另一方面,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機構不能過多地賠償或補償。如何消解這一現實困境,一條有益的路徑就是保險,因為保險的經營對象即風險。學界針對建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呼吁主要有:張厚福等(2001)建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同社會保險機構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學校體育傷害的意外保險制度以解決現有地方保險機構針對學生意外傷害業務中存在的宣傳不夠、保險范圍不廣、賠付數額少、索賠艱難等問題[16]。白莉等(2003)倡導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通過對學生的人身意外傷害進行投保,使學生和其監護人在經濟上得到“雙保險”的利益保障[17]。宋軍生等(2004)建議保險公司應在險種設計、保金類別、資金援助等方面積極做到與學生和家庭的需求相適應[18]。周愛光(2005)在把日本學校體育保險的法律基礎劃分為一般法律、學校法律、體育法律這三種類型的基礎上,較為系統的介紹了日本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及保險的相關法律,為完善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極其有益的參考[19]。郭修金等(2005)建議我們要借鑒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及補償制度,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法律法規,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體育保險解決學生與學校的后顧之憂。由國家、社會、學校、家長共同支付其費用,減輕學校和教師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負擔[20]。王荷英(2012)建議設立學校體育醫療補充險與體育活動基金險從而使參保險種盡可能多元化。國家還應制定《體育保險法》、《學校體育風險保險法》使其與現行的《保險法》配套,從而使保險政策具體化。我國應建立體育保險中介人才市場準入職業資格制度,使其很好地分擔保險公司的具體工作,進而更好地開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險。各級學校、政府應進行參保宣傳,告知學生和家長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的運動傷害及其預防,并使其知曉參保后保費的去處與可享受的權益[21]。徐士韋等(2013)呼吁建立學校體育強制保險模式,具體而言:根據學段特征設計學生人身意外保險、設立學校體育團體意外險、設立法定節假日學生體育旅游保險、設立學校體育社團保險、設立體育教師特別險、設立高風險項目的特別險、設計學校體育設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險、設立學校體育器材設施險[22]。劉乃寶等(2015)提倡根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類型和構成要素來進行多元險種的設計,從而“依法治體”式地去保障學校體育科學的發展[23]。

          3.2簡要評述

          通過對學者們建言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梳理,大多數學者具體而微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雖其所期冀的保險制度與現實國情存有需跨越的鴻溝,但其觀點本身值得肯定。同時,也有一小部分學者在其文章中泛泛而談,只希冀理想的制度,避而不談現實中需要考量的種種因素,使其呼吁無法具有擲地有聲的力度,進而無法產生影響。

          篇9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

          乙方經與甲方聯系協調后,委托甲方安排乙方學生從事與本專業相關的、以管理為主的實習工作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專業學生名。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學生的能力、表現調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學生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學生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學生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及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學生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學生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乙方組織落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意外保險。

          第四條教育培訓

          在實習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學生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及考核。

          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實習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對學生畢業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的輔導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并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學生加班時,按照*市和甲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實習津貼

          甲方提供乙方學生在工作時間內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交通費元;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實習津貼元。

          第七條實習合同解除的規定

          一、乙方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學生獲同意后,可告知甲方解除實習合同:

          (1)因身體原因(需有相關證明)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實習合同約定支付實習津貼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因其它情況需要退出實習,需在兩周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學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向甲方請假。

          二、乙方學生若參加有關活動,可憑乙方出具的有關證明,事前向甲方請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學生赴外地(出*市)實習,須經乙方同意。

          第九條違反實習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實習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市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各方約定的事項,經協商后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參照《勞動法》、《*市勞動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一條附注

          甲方(蓋章):實習地址:

          聯系人(簽名):聯系電話:手機:

          年月日

          乙方(蓋章):學院地址:漠河路800號

          聯系人(簽名):聯系電話:手機:

          篇10

          第七條頂崗實習必須保證實習質量,保證實習時間和效果,保證師生實習安全.實習前學生必須簽訂統一制定的實習協議書(一式三份),實習單位,學生各執一份,一份交系部統一保存,同時應統一辦理師生人身意外保險.

          第八條同一實習單位,有三人及以上實習學生的應成立實習小組,設實習小組長,由熱心社會工作,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表現優秀的學生擔任,對實習學生進行嚴格考勤.學生請假首先須經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實習單位批準.

          第九條學生實習期間遇到問題或發生重大事件,由實習小組長(或本人)及時向實習指導老師報告,由系與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實習學生不得直接與實習單位發生沖突,若無理取鬧,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學校將按《學生管理方法》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代表主要職責

          1,學生代表主要由班委和實習小組長組成.

          2,負責實習期間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3,組織和督促學生自我完成各項實習任務,及時跟蹤本小組實習學生的實習情況.

          4,發揚團隊精神,關心愛護學生,及時向實習班輔導員,指導老師或企業指導老師匯報學生思想和實習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5,處理好實習單位人與事的關系,維護學院聲譽和企業形象.

          第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的職責

          1,頂崗實習的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一名學生,又是企業頂崗的一名員工,要服從企業和學校對頂崗實習的安排和管理,尊重企業的各級領導,實習指導教師和其他員工.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做好安全工作.自覺遵守企業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做到按時作息,不遲到,不早退,不誤工,不做損人利己,有損企業形象和學院聲譽的事情.

          2,按照頂崗實習計劃,工作任務和崗位特點,安排好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發揚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和謙虛好學的精神,培養獨立工作能力,刻苦鍛煉和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按照學校方法認真寫好頂崗實習報告和跟蹤調查表,《頂崗實習鑒定表》由實習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

          4,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必須按學院要求辦理頂崗實習離校手續,簽訂《湖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頂崗實習協議書》.凡未按學院要求辦理頂崗實習離校手續和未簽訂頂崗實習協議書而擅自離校的,在外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校的,按學院《學生管理方法》作曠課論處,并給予相應的學籍處理和紀律處分.

          5,在外頂崗實習學生應主動與系部,實習指導老師和班級輔導員保持聯系.若因學生個人原因聯系不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學生個人方面的損失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九條頂崗實習組織工作基本程序

          1,由招生就業處和系部落實實習單位,明確頂崗實習的崗位,目的,現場指導教師人選,系部必須安排專業教師或聘請企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擔任現場指導.

          2,指導教師填寫《頂崗實習任務書》,對頂崗實習的時間,任務,提交成果要求等做出明確的方法;《頂崗實習任務書》一式三份,學生,現場指導教師,系部各一份.

          3,學生按學保處有關方法辦完離校手續后,攜帶《頂崗實習任務書》,《頂崗實習報告本》,《頂崗實習鑒定表》到崗實習.實習期間系部指派專業教師不定期進行巡查,巡查記錄作為實習學生平時成績考核依據之一.

          4,頂崗實習結束后,由現場指導教師填寫《頂崗實習鑒定表》,客觀評價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的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對其能力水平,頂崗實習成果給出評價意見,并交實習單位簽署意見后由畢業生本人或學院指導教師帶回.

          5,未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畢業綜合訓練的實習生須在頂崗實習期間完成指導老師下達的與實習崗位緊密結合的畢業實踐課題,頂崗實習結束返校后進行答辯.

          第二十條頂崗實習主要工作內容

          學生到生產單位頂崗工作,在工程技術人員和實踐教師指導下,熟悉崗位職責和工作程序,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維護辦法,熟悉生產工藝,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培養紀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培養學生擇業能力和綜合工作能力.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應收集生產單位有關管理,生產,經營方面的規章制度,收集實習崗位的職責,操作規程,工藝流程,技術工藝參數,設備性能參數,事故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記錄實習內容和收獲;有畢業設計(論文)任務的同學要按指導教師方法的進程要求完成設計(論文)工作;最后提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和畢業設計(論文).

          第二十一條頂崗實習成績評定

          頂崗實習成績由平時成績,實習報告成績組成:

          1,平時成績占60%,由現場指導教師在《頂崗實習鑒定表》上按考核內容打分.

          2,實習報告成績占40%,由校內指導教師評閱學生實習報告后打分.

          3,校內指導教師匯總兩部分成績,并按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給出總成績.學生頂崗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方法學分,將延期畢業.

          4,頂崗實成績由系部匯總,簽署意見并蓋章認可后交教務處審核.

          第二十二條頂崗實習報告的主要內容

          1,實習單位基本情況(名稱,性質,規模,產品服務門類,生產經營管理特點等);

          2,實習崗位基本情況(職責,操作規程,設備情況,技術工藝情況,班組車間情況等);

          3,現場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職稱職務,技術專長,成果等);

          篇11

          關鍵詞 :職業院校;實習生;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9-0211-02

          收稿日期:2015-06-10

          作者簡介:曾福敏(1982-),男,漢族,江西省上饒市橫峰縣人,現為江西科技師范大學在讀在職研究生。江西省上饒職業技術學院保衛處副處長,研究方向為職業技術教育學;吳琎(1984-),女,漢族,江西上饒市橫峰縣人,現為上饒市特殊教育學校工會副主席。

          關于職業院校實習生權益保護的問題,很多學者從校企合作機制、法律法規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偟膩碚f,職業院校實習生權益保護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薪酬過低、人身傷害得不到合理賠償、勞動時間過長、學習權益得不到保證、實習協議簽訂不規范等。

          一、基于不同內容的實習生權益保護研究

          在實習生權益保障問題表現方面,劉坤遠(2013)的研究指出,我國高職生在校企合作中權益保護的責任主體存在不明確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實習生的身份由誰來認定,實習生進退兩難的處境由誰來解決,校企合作雙方各自存在困惑。該研究同時指出,要明確學生權益保護的責任主體需要由政府、學校、企業三方共同承擔。伍小美(2013)的研究關注的是高職生頂崗實習中的權益保護問題,他指出實習單位難落實、學生法律和維權意識淡薄、實習工資低、勞動時間長、加班工資缺乏保障是比較突出的問題,而勞動實習協議簽訂和勞動保險的缺失也使得實習生在發生糾紛時缺乏證據保護自己。王怡然(2013)的研究指出,在高職院校訂單式培養模式中,學生權益問題包括了訂單培養的信息知情權、權責權、公正對待權和參與正常教育權等方面的問題。韋進(2013)認為高職生校企合作中的權益保護問題包括了知情權缺失、選擇權缺失、獲益權缺失三種表現形式,

          在以校企合作制度完善促進實習生權益保障方面,紅葉(2011)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校企合作中學生權益保護的制度保障,他指出職業院校應當從校企合作形式的探索上著力,建立院校、企業、科研單位在內的新型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模式,并在職業教育集團內制定規范的制度,保障學生頂崗實習的權益。韋進(2013)認為要解決實習生校企合作權益保護問題,需要明確校企合作的定位、明確學生的主體地位、完善校企合作管理機制。韋進的研究是近年來關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學生權益保護問題領域比較有針對性的成果,雖然該文是經驗性的研究,缺乏實證分析的手段,但是對高職生校企合作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了一些比較新的觀點,值得借鑒。董志遠(2013)的研究關注的是后金融危機下航海類職業院校學生的實習權益保護問題,他認為法律制度缺失、操作程序不規范、實習過程監管不到位是導致實習生權益保護問題的原因,要破解實習權益保障問題需要改進校企辦學模式,開展校企共同管理實習生的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優化,同時應該增強實習生的權益保護意識。

          在實習生權益保障工具方面,劉晶雯(2012)的研究提出促進校企合作實習生權益維護,實習責任保險是比較實用的管理工具,并且對化解實習糾紛具有明顯的作用。

          在實習生權益法律保障方面,曹建飛(2013)的研究關注的是高職生工學結合中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該研究主要是以法律問題為視角,分析了學生、學校和企業間的深層次法律關系,并從完善法律法規的角度,提出了保護學生權益的對策。該研究沒有涉及到校企合作辦學模式等體制機制問題,對預防權益受損風險也沒有進行研究。郭欲丹(2009)的研究指出,高職生在校企合作環節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包括:相關法律出現“真空地帶”;企業過于追求利益,缺乏對實習學生的人文關懷;學校重視程度不高,缺少對實習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學生維權意識不強,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等。陳仕玖(2012)的研究指出,我國高職生在校企合作中實習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包括:缺乏專門的定崗實習法律制度,未明確高職頂崗實習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高職頂崗實習監管部門權責不清,缺乏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強制性規定等。

          二、基于不同研究方法的實習生權益保護研究

          目前國內學者在實習生權益保護的研究上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對比研究法、問卷調查法等方法。

          在案例分析方面,主要采用的是實習生權益受損的案例,例如涂皓(2011)在其研究中列舉了其在高職院校中收集到了十多個具體的學生權益受損案例,包括上班時間驗車場、工資保障不力、實習權益簽訂不到位等,實習案例企業涉及到東莞、福州、深圳等地的多家企業。馮晨(2012)的研究也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式,他關注的是中職實習生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在其研究中針對無法獲得多途徑的公平實習機會、沒有獲得應有的實習報酬和補助、實習期間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未簽訂實習協議或協議簽訂不規范等問題列舉了九個典型案例,案例設計到學校、學生和企業的實際情況。

          采用對比研究法的學者主要是將國外先進的實習生權益保護措施和經驗與國內做一對比,例如,劉俊芳(2012)針對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研究中,將德國、法國、英國、美國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實習生責任保險實施經驗進行了細致的總結,并結合各國經驗,提出了我國實習生責任保險的實施建議。陳仕玖(2012)針對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將德國、澳大利亞、日本三國的權益保護法律措施和經驗進行了總結,得出了報酬權、休息權、立法保障、政府資助補償等方面的措施適合我國政府部門及高職院校采納和借鑒。

          在問卷調查方面,一些學者將職業院校實習生作為調查對象,編制了符合實際情況的問卷,對實習生權益保護現狀和問題進行了分析。伍小美(2013)以浙江省部分高職院校為例,對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保護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武奎(2013)對天津市部分高職院校的頂崗實習中學生權益維護現狀進行了調查,他發現學生實習單位難落實、學生安全與法制教育缺失、學生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比例過低、學生在實習中得不到充分指導、實習報酬過低、勞動時間過長等問題表現的較為突出。

          三、研究述評

          從目前國內對職業院校實習生權益保護問題的研究現狀看,大多數學者圍繞實習生權益受侵害的表現、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了深入研究??傮w上看,學者們普遍認為薪酬低、勞動時間長、實習協議簽訂不規范等問題表現的較為突出,這中間既有校企合作機制的問題,也有法律法規建設不到位的原因,同時學生法律保護意識較弱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原因。目前該領域的研究大多數是通過定性分析的方法,以案例分析的研究和經驗性的分析較多,缺乏以問卷調查為基礎的實證分析。同時,學者們關注的大多是頂崗實習、或是以工代學形式的實習生權益維護,對校企合作中高職生的權益維護問題研究的還不夠。

          參考文獻:

          [1] 劉坤遠.論校企合作中實習生權益保護的責任主體[J].程度工業學院學報,2013(9).

          [2] 伍小美.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保護現狀及對策分析[J].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2).

          [3] 王怡然.淺議訂單培養模式學生的權益及保障[J].法制與經濟,2013(6).

          [4] 韋進.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學生權益的維護[J].中國高教研究,2013(10).

          [5] 紅葉.以制度保障學生在校企合作中的權益[J].廣西教育,2011(5).

          [6] 董志遠.后金融危機下航海類學生的畢業實習權益保障[J].航海教育研究,2013(2).

          [7] 劉晶雯.實習責任保險是非常實用的管理工具[J].北京翻譯研修學院學報,2012(3).

          [8] 曾建飛.高職院校工學結合中的學生法律權益保障[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3(1).

          [9] 涂皓.校企合作不等于濫用“學生工”[J].教育旬刊,2012(11).

          [10] 馮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權法律保障研究[D].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11] 劉俊芳.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研究[J].公民與法,2012(11).

          [12] 武奎.天津市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受侵現狀調查及原因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2(3).

          篇12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該條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篇13

          愿承保日益膨脹的醫療風險。美國非商業性的相互保險公司能為醫療風險提供彈性的保險計劃,有力的風險管理,多功能的

          法律服務,而且低成本運作。我國應以美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為模型,從社會系統工程的角度構建醫療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相互保險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30—03

          mutual insurance: orientation for developing 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li guo—wei.mn#o municipal institute for

          health inspection supervision,ningbo,china

          【abstract】liability insurance is one of important alternative risk tansfers(art).few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pro—

          vide insurance for the increasing medical risk for the sake of profits.with low operating cost,american medical liabilit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ies can provide flexible insurance program,efective medical risk management and muhifunctional leg service.in

          china,we should take the american non-commercial medical liabilit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ies as model and estabish the com—

          pensation system for medical dam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systems engineerin/:請記住我站域名/g.

          【key words】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damage;liability;insurance;mutual insurance

          醫療風險無處不在,醫療方面做出的決定包含有

          某些風險,有時是災難性的,甚至是致命的風險。@民

          事法律對醫療傷害索賠的寬容②使醫療風險系數進

          一步飆升,并給醫療行業帶來經濟上憂慮。醫療服務

          提供者,作為理性人,開始探索風險化解途徑。避免行

          為風險的方法是減少行為數量或轉移風險。由于回避

          救治高危病人,以轉診推脫較大難度的醫療處置等做

          法有悖于醫療職業救死扶傷的價值趨向,引入醫療責

          任保險轉移風險也自然成為應有之道。但面對風險日

          益膨脹的醫療行業。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商業性保險公

          司多不愿承保如此集中的風險,愿意承保的保險公司

          則在保險合同條款中設置諸多拒賠條款或大幅度提

          高保費,以確保自身的經濟安全和商業利潤,這就打

          消投保人的積極性。投保人的減少,進一步限制了商

          業性醫療責任保險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導致醫療責任

          保險在我國至今仍難成氣候。㈦因此,我們應該為醫

          療責任保險尋求新的出路。或許相互保險制度對我們

          的探索有所裨益?;谝陨纤伎?,筆者寫就此文。

          、美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速寫

          相互保險(mutual insurance)是對同類性質的風險

          具有保險需求的“人”,基于互助自保精神建立保險基

          金來分散風險,消化損害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活動方

          式。

          2o世紀7o年代,美國醫療過失索賠案件的數量

          和索賠的金額迅猛增加,商業保險公司承保能力驟然

          緊縮,醫療責任險保費劇增,導致全美許多醫生因“買

          不起保險”insurance unaffordability)或“買不到保險”

          (insurance unavailability)而回避高難度的醫療服務,甚

          至退出醫療服務市場,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31為了解

          決這一問題,互助自保的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應運而

          生?,F在,美國比較著名的有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生公

          司(the doctors company,tdc)、紐約州的醫療責任

          相互保險公司(medical liabilit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mlmic)、fpic集團公司、mica公司等。相

          互保險公司自身是非商業化的沒有股權資本的法人

          團體,其經營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利而是給投保人提供

          低成本的保險服務,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和被保險

          人合二為一,所有投保的醫療服務提供者都有權力通

          過決策機關參與公司的經營,公司的經營結果和收益

          歸全體成員所有。

          f作者簡介】李國煒,男,法學學士,主要研究方向:醫事法學,健康事業管理。tel:+86—574--87342935 e-mail:coollgw@126.conl。

          ① 安迪·卡恩,萊芙譯.英周審理醫療過失事件的某些新的趨向【j].法學譯叢,1982,2轉自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m】.北京:中信出版社,20__.16.

          ② 這種寬容主要體現有: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允許患者從違約或侵權任一角度提起醫療訴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二、相互保險的特點

          (一)提供彈性的保險計劃

          保險業與醫療行業的信息不對稱性,導致商業保

          險公司很難對醫療風險進行科學預測。也難以有效地

          精算保險費率,法律對醫療傷害索賠的寬容進一步加

          劇了醫療責任風險的不可預測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

          商 業保險公司多不愿承保如此集中且不可預測的特

          殊風險,愿意承保的保險公司則在保險合同條款中設

          置諸多拒賠條款或大幅度提高保險費,導致可保風險

          狹窄narrow spectrum of insurance)、承保能量不足

          (1ack of capacity)~效率低下(inefeciency)等問題。相

          互保險的情形則大有不同,投保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可

          以依據其可能面l臨的風險。通過其參與經營的權力要

          求決策機關設計彈性的保險計劃。

          (二)有力的風險控制

          美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多倡導構建減少醫

          療損害發生的預防體系。相互保險公司多注重發揮自

          身的風險管理技術優勢。對醫療糾紛案件進行統計、

          分類、編輯,收集各種醫療過失防范的教材,開展風險

          防范培訓,來推行積極的風險管理措施。tdc(醫生公

          司)為協助投保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規避風險,開展了

          以風險管理為主要內容的醫學繼續教育。并發行了一

          本風險管理手冊,內容包含:醫生和護士如何進行溝

          通,如何正確書寫病歷等。[61

          (三)多功能的法律服務

          相互保險公司多與醫事律師、醫學倫理學家建立

          長期的合作關系,為醫界提供全面的法律倫理咨詢,

          代表醫方與病人及病人家屬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和

          解,乃至進行訴訟,直至糾紛的解決。其法律服務的特

          點是:如果訴訟對醫生不利,保險公司傾向于與病人

          和解.承擔和解協議中的賠償金。否則。傾向于訴訟解

          決而拒絕和解,不管和解是否比訴訟更經濟,以便維

          護醫生乃至整個醫學界的權益和聲譽。fpic集團公司

          旗下的pri(physicians reciprocal insurers)以不惜成

          本維護醫生權益和聲譽而出名,其處理醫療糾紛的立

          場是:斗爭而非和解(rather fight than settle)。經pri

          處理的案件,賠付率低于全美平均水平的1o%。①但

          一旦法院判決賠償責任,相互保險公司則會迅速支付

          賠償金。相互保險公司的介入促使醫療糾紛更合理、

          更公正、更迅速地解決。

          · 3l ·

          (四)低成本運作

          美國各州保險立法多向相互保險公司傾斜,相互

          保險公司享有優惠的稅收待遇。以minnesota州為例,

          ②普通保險公司的保費被課以2%的稅收,而資產低

          于16億美元的相互保險只有其產險和意外險保費被

          課稅,而且稅率為1.6%。③在相互保險公司中,投保人

          和被保險人合二為一,故可以省去保險中介的傭

          金。此外,相互保險機構是非商業化的沒有股權資本

          的法人團體。其經營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利而是給投保

          護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險服務,保險人只需考慮賠付成

          本和行政管理費用,而不必附加利潤因素。所以其運

          營成本遠低于商業保險公司。

          三、以美國為借鑒。構建我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

          體系

          美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不但為醫療服務提

          供者提供承擔賠償責任的基金,更為重要的是為醫療

          服務提供者提供風險管理和法律援助服務。這一體制

          對建立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我國,醫師或醫療機構之間互助籌款,共擔風險的

          形式已經開始萌芽。 但醫療責任保險是一個復雜社

          會系統工程,單兵作戰、冷暖自知不是相互保險,聯合

          才能分擔和對抗風險。結合美國的經驗,筆者建議如

          下。

          (一)醫療行業協會加快引進人力資源,提高組織

          能力

          美國的醫療行業協會在醫療責任相互保險的發

          展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美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

          公司多和醫師團體協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些相

          互保險公司就是由醫師團體協會主辦的, 比如

          mlmic。這是因為醫療責任相互險需要借助行業協會

          的組織能力.而美國醫學團體協會豐富的人力資源正

          迎合了這一需求。而我國醫學行業協會的組成人員較

          為單一.而且缺乏人手。筆者認為我國醫學行業協會

          除應發掘內部的人力資源外,還應當與法律和保險學

          會保持聯系,引進專職或者兼職的保險、法律專業人

          士。試水相互保險,為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法律援助

          和風險管理服務,為將來籌建相互保險公司做準備。

          (二)完善立法,改善[:請記住我站域名/]運營環境

          我國目前相關法律只承認商業保險,不承認相互

          保險。20__年,在第一次《保險法》修改過程中,相互保

          ① http://www.primedma1.com/html/dr_phy_02.htm[eb/ol]最后訪問時間:20__—8—9

          ② http://www.house.1eg .state.mn.us/hrd/databook/insrprem.htm[eb/ol] 最后訪問時間:20__—8—9

          ③ 醫療責任保險屬于產險。加之相互保險公司不以贏利為目的。其資產的積累一般不會超過16億美元,所以在minnesota開辦專營業醫療責任相

          互保險公司.其保費僅被課以1.6%的稅。

          · 32 ·

          險公司作為保險組織形式曾被寫進修改草案,但因受

          限于《公司法》而最終刪去。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有限

          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機構應該是合

          作性公 司.既不是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

          司,所以相互保險公司在現行《公司法》中得不到合法

          地位。另外,相互保險的又一法律基礎是非營利性合

          作社法,而我國的合作社法尚在起草之中,一直沒有

          出臺。法律沖突和缺位成為相互保險合法化的最大障

          礙。這種障礙在國內第一家相互保險公司——陽光農

          業相互保險公司籌建時已經凸現出來。此外,我國保

          險業的稅負偏高,營業稅率為5%,高于交通、建筑、通

          訊等行業。上述法律和政策如果不改變,將會阻礙我

          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乃至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

          我國正在修改《保險法》,筆者以為將來的立法除明確

          相互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降低保險業稅負外.還應

          允許責任險保費從所得稅中扣除。

          (三)構建醫療風險信息平臺,積累歷史數據

          醫療責任保險在美國已有百年的歷史.美國醫界

          和保險行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數據,并形成了一系

          列的醫療責任保險服務機構。醫療責任監測所(med.

          ical liability monitor)不僅提供權威的醫療責任保險

          和風險管理資訊,而且預測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

          勢。美國醫師保險協會(physician insur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piaa)是由5o余家醫師或牙醫保險公司

          組建的醫療責任保險服務機構,其突出的特點在于為

          其會員公司提供保險再教育服務。美國保險服務局

          (iso)是由保險公司組建的責任險費率厘定服務機

          構。上述組織的存在促進了醫療責任保險質量和經營

          水平的提高。[81在我國,責任保險還比較“年輕”,沒有

          相關的經驗積累,風險信息數據共享機制的缺失導致

          短時問內難以積累翔實的數據資料,保費的費率只能

          依據經驗和市場狀況估算,不能運用數理統計方法測

          算。鑒于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多不情愿“家丑外揚”。

          筆者建議由醫學會或醫師協會打造獨立的“醫療糾紛

          報告系統”,即這一系統要和醫師懲戒系統分開,來推

          動評估醫療風險所需數據的積累。

          四、探索多元的保險融資機制

          相互保險的劣勢在于利用資本市場的能力有限.

          保障能力有限。在醫療損害索賠數量和數額不斷增加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的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為醫療責任相互保險“減壓”是

          其取得成功的重要影響因素。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鑒教

          授在考察各國人身意外損害補償體系后,將損害補償

          體系的演變歸結為圖l。191

          一圉

          0毪窘餐盒體蕞0 殼髓錯樸德黜度 回醇投行為{寰

          圖1 損害賠償體系的演變

          筆者以為我國應當順應損害賠償社會化的歷史

          潮流,探索多元的風險化解融資機制。比如:社會保

          險,病人醫療意外保險等。此外,將來的相互保險組織

          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采用人壽險與責任險聯營的方

          式,為醫事人員及其家屬開展健康險、分紅險等保險

          服務,通過有利潤的險種來補貼責任險,利用金融工

          具分擔醫療責任險的經營風險。同時,可以借鑒美國

          加利福尼亞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micra)[10]fi~做

          法,規定醫療責任保險的“候補性”,即損害在向社會

          保障系統要求理賠后。就不足額部分向醫療責任保險

          索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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