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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體現教師職業的特點,提高教師的地位,促進教師職業專業化的發展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用立法的形式規定教師的任職資格,將明確教師職業的專業性和不可替代性,進一步確認教師職業的法定地位。這有利于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增進全社會對教師職業的尊重,也有利于各級政府制定有關保障教師待遇的法律法規,使教師待遇逐步得到改善,從而使教師素質、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提高。
(三)促進教師來源多元化,形成高質量的教師儲備隊伍
教師資格制度構筑了教師入門的關隘,既是嚴格的,也是開放的。使有志于從事教師職業的非師范院校畢業生和其他行業的優秀人員可以通過教師資格認定的途徑來獲得教師資格,加入到教師預備隊伍的行列中來。這對于改變教師隊伍專業結構或學科結構的單一性局面、豐富教師隊伍專業結構的類型、優化教師隊伍專業結構的組成必將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
二、存在的問題
(一)教師準入制度不夠完善
首先,師范類院校開設的教育類課程占總課程的25%左右,包括教育學、心理學、教育行政管理、現代教育技術等理論知識和各種實踐活動。而對于非師范類院校畢業生,卻只考試教育學、心理學兩門科目,而且據調查,這樣的考試在一些地方從出題到組織和考試,情況并不令人滿意,突出表現在態度不夠端正,工作不夠認真,而且從目前教師資格證書獲得較為容易的現狀也可以看出,我國對教師從業資格的實際要求還是比較低的,經過參加考試人員的倉促準備,絕大多數都能通過,教師資格認證變成了走過場,完全流于形式主義不足以保障教師質量。
(二)教師資格認定標準不夠靈活
教師資格認定標準是有關職業必備條件的條例性文件,它是進行教師資格認定的依據。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我國教師資格認定的主要缺陷是認定過程建立在靜態的標準基礎之上,諸如申請人的學歷,專業以及職業素質等,而忽視了對教師更新知識,更新技能等動態方面條件的要求,而這卻難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學校教育以及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對教師所提出的要求。
(三)教師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我國《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在“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情況下,應取消教師資格。否則他們取得的教師資格證就終身有效。?2?教師資格的終身制嚴重影響教師培訓或繼續教育的質量。
三、政策建議
(一)提高教師資格標準,嚴把入口關
提高教師資格標準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在學歷上,要提高教師的學歷層次。對于非師范類畢業生進入教師隊伍,仍要嚴格其準入標準,應當盡快建立非師范類畢業生要獲得教師資格必須到相應的教師教育機構接受一年的教育專業培訓制度。當然,教師資格標準的提高,不僅表現在學歷要求上,更要注重教師的專業化素質上。教師資格制度的嚴格執行,首先要強化教師專業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要求,并在標準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建議盡快制定一套國家教師專業標準,從而使得教師資格制度真正具有裁決教師資格的法律效力。
(二)健全準入制度,使其更具靈活性
教師的思想品質和道德水準必須是一流的,在教師資格認證工作中,應該嚴格把好思想品德關。思想品德的把關不應該是通過考試答題的形式來衡量,而應該通過觀察和調查的方式來解決,特別是通過對申請者畢業的學校、所在單位和所住的小區、街道等有關單位的調查來確定。
在教師資格認證工作中,原有的僅僅通過《心理學》課程的考試是遠遠達不到對教師心理健康審查的要求的。為了進一步加強心理健康方面的考核,在教師資格認證工作中可以將心理健康從身體健康檢查的項目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項目單獨列項。聘請心理學家和心理醫生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心理健康審查小組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加大教育教學實際能力的考核力度。特別是在當前面向全社會的教師資格認證已全面展開,社會人員普遍缺乏教育教學實際經驗的情況下,這一措施顯得
尤其重要。
(三)取消資格制度的終身制
取消資格制度的終身制是目前發達國家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的趨勢。許多國家規定資格證要定期更換,有效期一過必須重新確認。而我國資格條例只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況下才取消教師資格,也就是說不違反以上規定資格證就具有終身合法性。終身制對教師專業化發展和繼續教育缺乏激勵作用。因此,應進行定期更新制度,規定在有效期內獲得一定的繼續教育學分才能更換,但不能一刀切,對有特殊貢獻的可以頒發終身資格證。
(四)完善現有的關于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規定
從目前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的現狀來看,我們對于教師資格的認定缺乏具體、嚴密、細致的規定,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嚴密性。因此,我們有必要立足于中國國情,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以盡快健全和完善現有的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規定,對于不同層次師資在專業學科與教育學科上應達到的水平、教學實踐的能力、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做出嚴格的規定并確保其有效落實。
參考文獻:
[1]高交運,李淑貞.我國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的現狀及相關思考[J].成都教育學院學報,2006,(4)
[2]王奇.關于中國教師資格制度的幾點思考[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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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發達國家/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分析/借鑒
Developedcountries/Libraryaccreditationsystem/Analysis/references
圖書館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在發達國家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起源于英國,20世紀20至50年代,美國、日本、韓國等國也相繼出現了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這種嚴格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確保了圖書館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圖書館的服務水平,推動了圖書館事業的發展。[1]
1英美韓日圖書館職業資格制度概況
1.1英國
目前在英國,圖書館專業資格認可主要有三種機制:大學專業教育認可(Accreditation)、注冊專業人員(theCharteredProfessionals)和國家職業資格體系(NVQs)。(1)大學專業教育認可(Accreditation)。仿效美國圖書館學會的做法,英國圖書館學會對大學圖書館專業教育實行認可制度,該制度可追溯至1964年制訂的《圖書館學校最低標準》。英國圖書館學會教育與個人會員服務委員會授權認可委員會負責對圖書館與信息科學院系與個人申請的認可,其主要職責是對圖書館與信息科學院系的課程進行認可,使其畢業生取得專業圖書館員的申請資格。此外,英國圖書館與信息科學院系的課程還須經英國信息科學家學會(InstituteofinformationScientists)的認可,(2)CILIP[2]注冊專業人員(theCharteredProfessionals)。CILIP認為,學術資格是一個人掌握信息工作核心及相關背景知識和技能的證明,但它并不保證資格獲得者持有對信息工作的敬業態度。取得注冊身份成為CILIP會員(MCILIP),則證明該專業人員不僅具備學術資格,還獲得了對其以實踐為基礎的各項技能和素質的正式認可。而研究員(Fellowship)身份則顯示該專業人員具有更進一步的職業技能,可為圖書館和信息領域做出杰出貢獻。一旦登記注冊,專業人員應保持其知識、技能和理解力的及時更新。CILIP通過短期課程、專業會議和交流等方式來支持持續性專業發展。(3)國家職業資格體系(NVQs)[3]。考評方式非常靈活,采用現場考核代替考場考核,用申請者的實際工作成果代替試卷考題,用對申請者的持續培訓代替突擊式的、限時限量的集中考試,使得職業教育和認證更加有效、更加有針對性,避免了傳統考試制度的缺陷:一是突破了書面考試的知識面覆蓋的限制,并且大大減少了偶然性;二是重視了能力和技能的考核,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實際工作能力與職業資格證書標準脫節的問題。
1.2美國
美國圖書館員認證資格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1)大學圖書館員。學校圖書館員的認證重在強調館員作為教師的教育職責,大學圖書館員的職稱和大學教師的職稱一致,圖書館員的聘任和晉升按照大學教師的級別來認證,相應級別的館員資格認證是根據相應的教師資格認證的標準來衡量的,由大學圖書館成立的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級別考核和認證。大學圖書館員的聘任和晉升是以受聘者獲得的學位為基礎,基本條件是他已獲得由ALA認證的MLS[4,5]。(2)公共圖書館員。依據公共圖書館員資格認證標準(PublicLibrarianCertificationStandards),公共圖書館員的職業資格認證是根據各州的情況,制定州立的認證標準和程序,對館員的要求主要依據該圖書館服務的地區的人口來劃分級別。美國公共圖書館館員資格認證分為如下三類:強制認證(Mandatorycertification)——通過法律進行規范;自愿認證(Preferredqualificationsorvoluntarycertification)——無法律規范,但通常由各州圖書館協會主持,遵守協會規章制度;無認證(Nocertification)——仍有法律或計劃的存在[6,7]。(3)中小學圖書館員。學校圖書館員的認證重在強調館員作為教師的教育功能,中小學圖書館員(一般稱為圖書館媒體專家,librarymediaspecialist)必須獲得中小學教師的職業資格認證,與其級別一致。中小學圖書館員要求取得中小學教師的職業資格認證,分為州立的和全國通用的兩種類型,前者較為普遍,而后者對館員的要求更為嚴格,館員取得認證的花費也較高。(4)圖書館管理者。“公共圖書館管理者認證”計劃(CertifiedPublicLibraryAdministrators,CPLA)的認證對象是通過實踐鍛煉,精通數個與管理相關的學科領域,水平已超過了圖書館學碩士學位要求的公共圖書館的管理者。它不是一種授權,其認證過程是遵循原則的、公平的,是通過在不同的考試地點,由不同的人提供考題來進行的基于能力的考核。(5)圖書館輔助人員。2003年召開的美國專業教育大會第三次會議(CongressonProfessionalEducationⅢ,簡稱COPEⅢ行動計劃),提出了對圖書館輔助工作人員進行認證的工作。2004年,ALA在其官方網站上舉行了圖書館輔助工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測試(試驗),這次試驗要求目前在圖書館工作的輔助工作人員必須參加這一測試。圖書館輔助工作人員職業資格認證采取自愿認證的方式,由LSSIRT負責“研究全國圖書館輔助工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問題,著手準備和管理全國范圍的認證工作、編訂相關的認證標準。”依據測試結果,制訂出各認證等級。
1.3韓國
韓國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及文獻信息學教育的依據是《圖書館及讀書振興法》,該法也是制定各級別館員資格標準的依據。根據《圖書館及讀書振興法》,韓國圖書館館員分為
3級,分別為:一級正圖書館館員、二級正圖書館館員和準圖書館館員。只有具備準館員資格的人員才能在圖書館工作,其具體標準如表1。
1.4日本
目前,日本的圖書館員專業職務主要包括司書、司書補和司書教諭。日本《圖書館法》、《學校圖書館法》中規定對取得專業職務資格的條件如表2:
2英美韓日圖書館職業資格制度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2.1通過立法來保障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
清華大學李強教授主持完成的“北京地區職業聲望調查(1997—1998)”課題,在對來自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行業的468個有效樣本進行量化分析所得出來的結果中,“圖書管理人員”的職業聲望排名為第58位,位于“美容理發師”之后,遠低于“幼兒園教師”(第36位)和“大飯店廚師”(第45位)[10]。可見,圖書館的職業特點、公眾形象以及社會地位不高,社會、行政領導、學生以及家長對圖書館職業的誤解還是較為普遍的現象。而且在國內,圖書館員往往不是主動選擇圖書館職業的,有的是隨調的,有的是“關系戶”,有的是機構改革原來部門解散才進圖書館的等等,甚至某些不具備圖書館學位的人員在圖書工作幾年就可以成為圖書館員[11]。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從源頭凈化圖書館專業隊伍,提高圖書館員的文化素質與社會地位,從而保障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
在國外,圖書館員有很強的責任意識,通常人們認為他們是有知識、有技能并且樂于助人的人,他們正以積極的心態適應迅速變化的環境。某些機構把圖書館員看成引路人,特別是在信息技術領域。館員感到自己有能力幫助別人并受到公眾的認可與尊重,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如韓國圖書館員資格制度就十分強調館員的基本素質和圖書情報學專業學歷,館員的社會地位最終以立法(《圖書館及讀書振興法》)予以確認。具有館員資格證書是韓國館員從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經營的圖書館工作的基本條件,他們獲得圖書館員資格的同時,即獲取公務員資格,屬于國家公務員;圖書館員資格系列也被納入對等的公務員級別。這樣,不僅保障了圖書館員擁有一份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而且肯定了圖書館員的社會地位,有利于圖書館形象的樹立,有利于推動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值得我國借鑒。
2.2職業資格認證制度與圖書情報專業教育相結合
我國圖書情報教育始于1920年的武昌文華圖書館學專科學校(即享譽國內外的文化圖專)及1927年的南京金陵大學圖書館學系,80多年來圖書情報專業教育已形成了基本的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培養體系,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學科設置不科學導致圖書情報專業人才流失嚴重。1998年7月,科技信息(情報學)和林業信息管理等5個專業合并成為一個新的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一級學科為管理科學與工程。將情報學與原來同屬于“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一級學科之下的圖書館學、檔案學和信息資源管理專業剝離,主要為信息產業而不是圖書館學、情報學教育培養人才,主題法、分類法、圖書館史、書史以及競爭情報等傳統圖書情報學專業的必修課都被取消。雖然圖書館學專業還有本科層次的招生,但招生單位不多,招生人數很少,出現學科被淡化、弱化,特色不鮮明,基礎理論研究不深入等問題。
另外,一方面,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與制度對圖書情報類工作從業人員進行規范,圖書情報的行業準入混亂,使圖書館成為“老弱病殘的收容所”,盡管目前圖書情報學專業的研究生生源有所增加,但他們拿到學位后并不優先考慮從事圖書、檔案以及情報方面的工作,導致圖書情報專業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中國急劇向信息社會發展的轉型階段,要充分發揮圖書情報機構在數字時代的作用,急需大量高素質的圖書情報專業人才,未來圖書館將面臨嚴重的人才危機,圖書館職業急需規范。
將職業資格認證制度與圖書情報專業教育相結合,規定不同級別職業資格的專業教育學歷要求。一方面,可以明確各專業的培養目標,為制定、規范、完善各專業的培養計劃提供參照;另一方面,可以規范圖書情報行業的從業標準,明確職業特征,提高圖書情報類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事實上,在實施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很多國家都有對專業學位的要求,取得相應的學位才能成為相應級別的圖書館員。美國關于高校圖書館的規定,大學圖書館員的聘任和晉升是以受聘者獲得的學位為基礎,基本條件是他已獲得由ALA認證的MLS。專業圖書館的要求則更高,如法律圖書館,既要有圖書館學碩士學位,又要有法學碩士學位;如要晉升參考館員(學科館員),則要同時具備圖書館學碩士學位與法學博士學位。韓國也對各級別的館員的學歷進行了規定(見前面表1韓國圖書館館員資格要求)。
2.3高校圖書館員可以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與圖書館職業資格
雖然《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有關文件規定:圖書館專業人員與教師、科研人員享有同等待遇,但事實上,在津貼、人事、職稱評定等方面,高校圖書館員無法與教師相比。以湖南某高校為例,在津貼分配上,圖書館員按初級、中級、高級全年依次為5500元、8500元、12500元,而教師相應的是8500元、12500元、17500元,還另加課時費;人事政策上,各級行政部門(處級)均設科室,3-5人就是一個科,而100多人的圖書館學校領導不同意設科,圖書館部主任不能享受科級待遇;職稱評定上,為了降低教學成本,圖書館員與行政人員一起通過評定的比例為10∶4,而教師基本上是100%通過,在圖書館干得最好,晉升職稱必須得靠“硬件”,教師的中級職稱由學校評定,圖書館員的中級以上職稱由校外評定[12]。
如果高校圖書館員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與職業資格,不但可以嚴格圖書館員的準入制度,而且可以有效地解決以上的問題。事實上,很多國家對高校圖書館員都有這樣的規定。美國,學校圖書館員的認證重在強調館員作為教師的教育職責,大學圖書館員的職稱和大學教師的職稱一致,圖書館員的聘任和晉升按照大學教師的級別來認證,相應級別的館員資格認證是根據相應的教師資格認證的標準來衡量的,由大學圖書館成立的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級別考核和認證。中小學圖書館員(一般稱為圖書館媒體專家,librarymediaspecialist)必須獲得中小學教師的職業資格認證,與其級別一致。日本也規定,學校圖書館既要有圖書館職業資格,又要有教師資格。中小學圖書館的專業職務資格制度,是教諭制度和司書制度的結合,稱為“司書教諭”制度。要取得司書教諭資格,首先需要具備教諭資格,其次要履修國家規定的司書教渝培訓課程,并考試合格。
2.4職業資格認證制的靈活性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強調的是處理問題時的靈活性,圖書館員資格認證制度等級設定與級別細分時也應該視具體的情況而定。中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制定和實施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要考慮各地區圖書館的差異性、各類型圖書館的差異性、同一類型圖書館的層次性。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的種類應適當細分,與“參考館員”、“學科館員”制度相聯系,將專業館員與非專業館員區分開來。比如:以借閱服務為主的鄉鎮圖書館/社區圖書館與以科技、研發服務為主的高校圖書館以及公共科技圖書館對館員的要求是不同的。鄉鎮圖書館員沒有必要要求具備碩士學歷,只需要掌握圖書館日常運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就行;而高校圖書館/公共科技圖書館的館員則因為需要提供深層次的信息服務,需要較高的學歷與專業素質才能勝任。
美國一些州就對不同規模的圖書館提出了不同的圖書館職業資格要求。如美國肯塔基州規定服務于15000人以上的圖書館需要有專業認證;服務于15000人以下的圖書館員、流動圖書館員、助
理圖書館員和分部圖書館員需要有輔助專業認證;圖書館行業的全職人員需要有圖書館閱歷認證。另外,美國還有一些州對不同規模的圖書館的館員提出了不同的學歷要求,如新澤西州規定服務于1萬人以上的圖書館員需擁有圖書館學情報學專業碩士學位;內華達州規定服務于5萬人以上的圖書館員需擁有ALA認可的圖書館學情報學專業碩士學位。
2.5職業資格證書獲取途徑的多元化
英國圖書館職業資格認可途徑主要有大學專業教育和國家職業資格體系,而注冊專業人員資格更多意義上是一種行業組織對身份和地位的認可。LIS側重知識、理論和科研技能,NVQs側重能力和實務技能,CPD則側重行規和個人發展。有人認為,NVQs對實踐能力的追求淡化了對理論研究的重視,使得更多的人不必通過正規的院校教育,而是通過實務工作能力考核就可進入圖書館行業工作,是向千年前學徒制和招募制的“復歸”,威脅到圖書館學長遠發展的基礎[13]。筆者認為:在多元化社會中,用戶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圖書館服務的目的是盡自己最大的力量滿足用戶的一切需求,多元化的人才結構有助于圖書館服務的靈活性。參照國外的經驗,筆者認為我國圖書館員職業資格的獲取途徑可以提供以下三種:(1)獲得圖書情報專業學位的人員,根據其學位的級別可以直接獲得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2)有志于圖書情報事業的其他專業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國家的職業資格考試獲得相應級別的從業資格;(3)通過權威行業協會認證的人員也可以獲得職業資格。另外,在單位職稱的評聘方面,可以參考“以考代評”、“結合學歷、經驗與業績進行綜合評聘”等方法。總之,在職業資格制度出臺后,應該充分發揮政府與行業協會的職能,在實踐的過程中逐步完善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2.6圖書館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綜合各國對圖書館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3種形式:(1)終身認證,即一旦認證后便終身有效;(2)非終身認證,即認證在規定時間內有效,如超出這一時間則需要進行繼續認證,有效期從兩年至十年不等;(3)終身認證與非終身認證相結合,即有些等級終身有效,有些等級僅具有效期。結合我國的實情,筆者認為應該采取第(3)種管理方法。終身認證容易滋生一勞永逸的思想,不利于圖書館的可持續性發展;非終身認證使圖書館員的隊伍結構處于相對不穩定狀態之中,不利于圖書館工作的開展、學術權威的形成以及學科的發展。因此,綜合終身認證與非終身認證優點的方法(3)是最佳選擇。
3結束語
世界各國實施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做法和要求盡管各不相同,但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保持圖書館的專業地位和圖書館員的專業素質。通過文獻調查和網絡調查,筆者發現英、美、韓、日四國的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具有各自的特色,認真分析、梳理它們的特點與經驗,可以發現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制定是一項系統的工程,資格標準不是制度的全部,需要進一步考慮資格與立法、資格與專業教育、普遍問題與特殊情況之間的關系,需要形成與完善制度鏈條上所有要素的保障措施。希望對我國即將出臺的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體系能夠起到宣傳與引介作用。
【參考文獻】
[1]吳慰慈.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圖書館建設,2004(2):7-8
[2]CILIP.[2007-3-26]..uk/qualificationschartership/
[3]NVQs.[2007-3-26]..uk/14-19/qualifications/index_nvqs.htm
[4]StandardSchoolLibrarianCertificate.[2007-3-27].ischool.utexas.edu/programs/certificates/sslc.ph
[5]SLIS.[2007-3-27].slis.ua.edu/ala/
[6]RegulationsforcertificationofpubliclibrariansinnorthCarolina.[2007-3-27].statelibrary.dcr.state.nc.us/ld/plcert/plcertif.htm.
[7]初景利,李麟.美國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體系.國家圖書館學,2005(3):29-35
[8]李吉子.韓國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國家圖書館學,2005(3):41-46
[9]李國新.日本圖書館員專業職務制度.國家圖書館學,2005(3):22-28
[10]李強.轉型時期沖突性的職業聲望評價.中國社會科學,2000(4):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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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以礦產資源稅為主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體系,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
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設立的,隨著礦業權市場的不斷完善,其目的和主旨已經逐漸被礦業權價款所替代。目前,礦業權價款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探、保護、管理和支出。設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理論依據已經不再存在,因此考慮制度成本,應當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建立以資源稅為主體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體系。
1.3關于以上的觀點的意見
(1)建立國際通行的“權利金”制度的不適當性。
“權利金”一詞英文為:“Royalty”,在特定語境下可將其譯為“(礦產)資源稅費”。世界銀行組織專家編撰的《MiningRoyalties:AGlobalStudyOfTheirImpactOnInvestors,Government,andCivilSociety》(礦業稅費:關于其對投資者、政府和社會影響的世界性研究)書中得知不同的國家對所謂的“權利金”的種類、組成、稅率、收取方法等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國際上不存在通行的“權利金”,建立起國際通行的權利金制度并無合理依據。
(2)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合理性。
在經濟學方面,礦產資源的生產參與的是初次分配,而稅收則屬于國民收入再次分配,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屬于同一層次,不能相互混淆;其次,在稅收理論方面,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利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方式,而資源補償費則是礦業權人對礦產所有者的賠償、是一種財產關系,其保護的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益;從法理角度看,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其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而礦產資源稅作為地方稅根本無法實現此目的。
2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存在問題
2.1資源稅設征思路存在矛盾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得知生產鹽和礦產品的單位及個人是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其基本設計思想是“普遍征收、級差調節”。所謂“級差調節”,就是為了維護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調節由經營條件上的差別造成的“級差收益”,級差調節針對的是經營條件比較好的企業,那么則與“普遍征收”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2.2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功能不完善
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主要功能是在促進礦產資源高效開發利用基礎上確保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實現。資源稅也并未起到“調整級差”的作用,礦業權使用費也僅僅相當于國外的礦業權租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彌補國家地勘資金的來源短缺,但其卻在《礦產資源法》中被定位為使用國家礦產資源所支付的費用,可見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目標不明確,界限也非常模糊。
2.3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問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稅屬于定額稅。但是近年來資源產品的收益的快速增長卻因稅率過低未能將其收益很好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統籌用于地方公共財政支出,大量的利益被企業和個人瓜分,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和環境破壞的巨大代價;中央分成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主要用于地質和礦產有關的礦業開發方面的經費支出,具體包括地質礦產調查評價、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違背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出讓收益公寓公共服務的全民共享機制”的規定。
3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建議
3.1重新界定稅費關系,取消礦產資源稅
稅收具有“無償性”,不應成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成部分。以馬克思地租理論為基礎建立的我國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定位不清,讓人產生重復收費的理解。結合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實踐,資源稅應當進行重新定位,將其專注于外部性的治理,體現環境資源開發的外部成本和代際成本,礦產資源稅不應再納入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范疇,其“調節級差”的作用應當以其他費用予以體現。
3.2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對象和計征方式
我國征收礦產資源稅的“礦產品”是從采礦學術角度來進行定義的,這樣不利于與“原礦”區分開來,在甘肅省施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采礦權人直接銷售鐵礦石的,其礦產資源補償費按其銷售收入計入;采礦權人自行選礦并銷售選礦精礦產品的,按精礦銷售收入計入;采礦權人實行采、選礦,冶煉一體化并銷售最終產品的,按精選礦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確定銷售收入,計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因此,應將其定義為“能夠進入市場交易,有市場價格、可以銷售的的礦產品”,原煤可以直接銷售,因此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就可以以原煤計征,鐵礦等多種有色金屬則應當按照精選過后來征收。
3.3開征礦產資源使用費,構建新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核心是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價值的回報,因此應以“使用費”來構建我國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體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計征可以采取不同的計算和收繳方式,其制定主體為國務院。由于礦產資源按照其有用性可以被分為三種情形,因此在確定計收水平時應當考慮不同類別的礦產資源的費率;構建新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還應當考慮國家能源安全、資源安全、經濟安全,并且兼顧市場因素和經濟手段,具體確定辦法可以根據不同的礦區實行統一和“一許可一議”,從量計收和從價計收相結合,開采量、自用量和銷售量結合的礦產資源使用費確定方法和計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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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非常明顯。其原因,一是在貨幣政策緊縮導致銀行收縮貸款時,大企業可以選擇其它融資渠道,也能憑借其市場勢力強占中小企業的商業信用,而中小企業做不到這些。事實上,由于中小企業具有信息不透明的特點,因此大都與一家當地銀行結成長期關系融資,在貨幣緊縮時,即使中小企業想轉向其它銀行融資,也很不容易,因為與新銀行達成關系需要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
二是貨幣緊縮可能導致利率提高,從而降低了抵押品價值,這對以抵押融資為主的中小企業而言,影響更大。三是中小企業市場風險本來就高于大企業,在貨幣緊縮時尤其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中小企業愿意支付高于市場利率的風險貼水,但由于銀行擔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仍然不會對愿意支付高利率的中小企業放款,在這種情況下,利率的調節功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約。從上世紀90年代初發生在美國的信貸緊縮(creditcrunch),到90年代后期的亞洲金融危機,中小企業所受沖擊要遠高于大企業,承受力則遠小于大企業。我國歷次為防止經濟過熱而實施的宏觀調控,最先叫緊的也是中小企業,在宏觀調控中,不少地方的民間金融重新趨于活躍,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小企業目前的正規金融渠道仍有待完善。這并不完全是宏觀調控中的特殊問題,而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有待解決的普遍性難題。
中小企業融資約束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即使在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相當完善的美國,這一問題也始終成為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并為此建立了多種形式的政策扶持體系。事實上,中小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作為個體,則存在一些自身的內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發展不確定,交易不經濟等。這些“缺陷”與日益現代化的金融體系有一定沖突,也說明中小企業融資約束具有一定的內生性。但問題是,這些所謂的“缺陷”正是中小企業與生俱來的特點,如果沒有這些“缺陷”,也就沒有中小企業相對于大企業的經營優勢和特點。因此,問題的關鍵不是中小企業自身要改變什么,而是我們的金融環境,包括制度、機制和產品,要努力去適應中小企業的這些特點。
中小企業的特點,決定了其融資方式的非公開性。公開融資以非特定的公眾投資者為交易對象,通過在公開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與公開融資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出售債務或股權的外部融資行為,都是非公開融資。如銀行貸款就是企業與一家銀行(特定資金提供者)之間非公開交易的融資行為;租賃融資、典當融資也屬于一對一式的非公開融資交易;商業信用,因是具有特定購銷關系的企業之間以賒賬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資方式,也歸入非公開融資;股權融資的各種形式的私募發行也屬于非公開融資。一般而言,能夠公開融資的只是少數信譽良好、成熟穩定的大企業,而非公開融資適用的企業范圍則大得多。從大多數國家企業的融資結構看,公開融資的比重較非公開融資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遠不如非公開融資。以金融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例,1970—1985年期間,作為非公開融資典型方式的銀行貸款,在企業外源融資所占比重則高達61.9%。相反,由于公開上市企業大量回購股份的緣故,1982—1990年間,企業凈股份(股票發行額與回購額的差額)發行額在其融資總額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幾年甚至是負值。
非公開融資與公開融資對企業信息透明度、經營穩定性及治理結構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對企業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異。
不少文獻在分析中小企業為何不能公開上市融資時,往往將此歸結為中小企業過小的融資規模與資本市場過高的融資費用之間的沖突。其實這一因素只是問題的表象,問題的實質在于,其一,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必須更加保持經營的不透明性,這正是其內在的競爭要求和競爭優勢。其二,依據按公開上市標準披露的財務信息,不能準確判斷中小企業真實的信用狀況。
二、主銀行制度: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國際經驗
在銀行的間接融資方面的一項有效制度安排,是基于密切銀企關系的主銀行制度。通常而言,銀企關系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所謂的保持距離型;二是所謂的控制導向型。前者主要適用于大企業與銀行之間,后者則適應于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在控制導向型銀企關系中,最典型的就是主銀行制度。主銀行制度是指一家企業的全部或大多數金融服務固定地由一家銀行提供。與此同時,主銀行對企業擁有相機介入治理的權利,甚至可以持有企業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權的股份。
美國關于小企業融資的主流文獻十分強調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十分強調基于主銀行的關系型融資的重要作用。原因就是小企業信息不透明,如果象大企業那樣隨意選擇融資方式,隨意選擇與之交易的銀行,其信息轉換成本就非常高,而主銀行制度有利于改變這一狀況,既有利于銀行獲取和積累企業信息以及對企業實施必要的監控,也有利于小企業獲得穩定的融資渠道。
特別是銀行在對中小企業融資時,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據其財務報表這類“硬信息”是否“好看”,而是依據與中小企業密切接觸的信貸經理的主觀判斷。這些與中小企業密切接觸的信貸經理,通過了解該企業的同行及經銷渠道,主要業主個人的信用狀況,甚至企業差旅費規模與用電情況的變化,采集到豐富的、關于中小企業真實經營狀況的“軟信息”。主銀行制度能夠為銀行為獲得這些“軟信息”提供便利,因而是一種針對中小企業融資較為有效的制度安排。據美國學者的研究,2001年美國小企業從主銀行(主要指與該企業同處一地的社區銀行)的融資占85%,與主銀行保持融資關系時間平均達9年以上(Berger,2002)。由此可見,主銀行對小企業融資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經濟處于下降周期時,這種穩定的銀企關系對小企業渡過難關更是至關重要。
盡管美國的銀企關系從總的來說并不是控制導向的,主銀行也不是人為的制度安排,而是根據企雙方互相選擇的自然結果,但這一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反觀我國的現狀,銀企之問缺乏一個相互信任、相互依存業的、正常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銀企關系。相反,企業甚至地方政府想方設法逃廢銀行債務,結果企業雖然暫時得益,但破壞了銀企關系的基礎,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穩定的支持,比如授信額度銀行就很少給中小企業。過去我們曾經實行過主辦銀行制度,當時雖然主要針對大企業,但同樣因為這些原因半途而廢。現在針對中小企業重提主辦銀行,應在制度設計上避免重蹈覆轍,特別是要賦予銀行相機介入企業治理的權利,包括在企業債務重組方面的主導權。主銀行制度應主要在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中推行,大銀行并不一定適宜。
三、建立以多種形式股權私募為基礎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體系
中小企業不僅需要銀行的間接融資,更需要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性質的直接融資。由于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難以通過公開資本市場融資,因此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形式,主要就是各種形式的私募。
私募市場是一個不依賴金融中介而是由投融資雙方直接接觸的市場,大都是與特定投資者相交易的場外市場。私募市場的有效性,既取決于相關交易制度的完善,更取決于公司制度及相關法律的安排。無論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一些新興經濟體相比,我國的公司制度都不利于中小企業獲得直接融資。具體表現為:一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過高。《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是1000萬人民幣,與國際比較,這一標準明顯過高。二是設立股份公司不等于公開發行股票(公募);而公開發行也不等于公開上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采取發起設立或公開發行兩種方式進行。但在企業改制實踐中,似乎形成了一種固定模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等于公開發行股票和公開上市。現有約5700家股份公司均無一例外地采取公開發行的募集方式。而即使是對于公開發行的毆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開上市一種。在我國大陸地區現有的約5700家股份公司中,已經公開上市的約2200家,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超級秘書網
為此,我們應積極推進公司制度的改革,為多層次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創造條件。
1.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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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二)“一刀切”規定申報起點過于僵化,有違量能負稅原則之嫌
從個人申報制度的設計看,“一刀切”地事先設置一個年收入12萬元以上必須申報的“門檻”,其科學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異較大的現實情況;另一方面,其不問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婚姻狀況,家庭的教育成本、醫療成本以及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況,這樣,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人站在同一個繳稅水平上,難以體現個稅調節收入的實際效率,更不助于納稅人積極申報。
(三)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阻礙主動申報制度的實施
自行申報改革推進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稅收體制上的問題。首先,綜合申報挑戰現行個人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將個人所得按來源劃分成若干類別,對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分別計算應征所得稅。這種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為某些人化整為零偷稅漏稅打開方便之門,同時,不用納稅卻要申報反映了綜合申報與分類計征所得模式之間的沖突。當今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中大都是綜合所得稅制或分類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制度為基礎,建立綜合所得稅制是大勢所趨。其次,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響納稅申報的積極性。現行制度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扣除兩種辦法,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定額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對勞務報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額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這種扣除辦法,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費用扣除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充分,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稅收負擔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自然也就不能將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更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妨礙自行申報的全面推進。
(四)征管沉疴難除,申報制度面臨征管的制度瓶頸
根據相關報道,個稅申報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申報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離在監管之外,造成“老實人吃虧”的納稅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漏網魚群”,暴露出“魚網”亟待縫補,解決其制度瓶頸。現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難掌握每個人的收入情況,特別是灰色收入。歸因于現行制度不能消弭監管部門與納稅人間的信息不對稱。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分配領域存在個人收入隱性化、多元化現象,并且收入貨幣程度和經濟活動信用化程度較低,加之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金形式實現;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規避申報義務,繼而逃避納稅義務。
(五)納稅服務意識差,官僚作風遺風不減
個稅自行申報在我國是第一次,很多人對12萬元所得的構成有很多的疑問,比如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后是否都要納繳等問題迫切需要稅收部門主動利用各種途徑詳加解答,深入淺出普及稅法常識,以便彌補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保證《辦法》順利實施。而我國納稅實踐中,工作流程不規范,申報納稅過程中存在程序繁瑣、手續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稅收服務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義傾向。在納稅申報遇冷之后,稅務部門不斷聲明:4月2日后,將對應辦理而未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人進行嚴厲懲處。這樣做,政府征稅行為的至上性和崇尚權力的心理依賴一覽無遺,“衙門”作風不減,有暴力濫用之嫌。
二、反思:觀念轉變與制度完善
(一)觀念轉變
觀念是人的主觀意識,人的主觀意識指引著人們的行為。建立現代個稅自行申報制度,要求人們必須對殘存的舊觀念、舊思想及陳腐的思維定式進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設計與實踐過程中樹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稅法觀,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臺灣學者楊奕華教授說:“法之生成與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沒有人,任何法律都無存在的必要,也無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設計和實施中樹立人本理念,“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為尺度,實現法律服務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們的宗旨。”具體到稅法領域,納稅人是根本,在稅收法治中有效地體現人本理念,注意納稅人權利保護,這樣才有利于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
其次,稅負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報須公民以納稅公平感為基礎。個稅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感不足。稅務公平是稅收課征的重要原則,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稅捐課征,著重公平,即對相同負擔能力者課征相同稅捐,對不同負擔能力者應予合理之差別待遇,故應兼顧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標準,則應依個人給付能力為之。”強調稅負公平,不能著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個人因素。就此,又有學者提出:“稅法為了強制性對待給付,不能僅以有法律依據即有服從義務,因此可能有多數暴力或民主濫用事情,為保障少數人,稅法應受嚴格平等原則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來自其強制力,更多來自大多數人的認可。納稅申報要獲得納稅人的認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還須公平合理,這樣才有生命力。人本稅法觀的匡正和稅負公平觀的重申,協調互動,有利于稅收法治由肇始的隨機無序狀態逐漸實現邏輯的歷史的統一而日漸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個稅申報制度的權利義務
個稅自行申報不能只是一個單行道,只有補稅的可能,沒有退稅的可能。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但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納稅人及其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繳納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對納稅人來說,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卻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自然就不會有太高的積極性。
鑒于此,可考慮將納稅申報制度與退稅制度以及相關的福利政策掛鉤,對每個納稅人提出“正向激勵”,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的稅務部門要返還代扣代繳單位相當于已繳稅額2%的代辦費用,公民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也應該享有這一政策。同時,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企業、擔任企業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此外,由于任何一個納稅人都可能在計算其稅收收益時出錯,出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考慮,應當盡快完善納稅申報修正制度。
2、拓寬申報模式
按著量能負稅原則,可考慮“允許省級稅務機關針對各省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可借鑒美國的多種申報模式,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以及戶主申報等5種形式之一種,不同的申報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額和寬免額。這樣,既照顧到不同納稅人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個體差異,又體現了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保障納稅調節收入差異的實際功效,也有利于推動申報模式有序發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
3、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要完善個稅扣除制度。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須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是指為了取得該項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扣除這些費用體現了“純益”原則,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際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存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費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除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我國2005年對工薪所得部分的起點做了調整,但卻未從根本上系統地解決整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問題。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考慮將納稅人9項費用在法定限額內允許扣除。包括個人生活費、給付18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費、給付18-24周歲正接受大學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撫養費、給付其他沒有獨立所得來源的受扶養人的撫養費、給付自己父母的贍養費、在家庭與工作場所之間的交通費、為購買自住房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給付與其共同生活的7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稅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面臨的稅制困境,有利于調動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
其次,改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依據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后,才能夠對應稅所得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各國在個人所得稅法發展初期一般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而在個人所得稅發展成熟以后則轉向綜合所得稅模式,但綜合所得稅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計算復雜,容易造成透漏稅等,因此,很少有國家實行單純的綜合所得稅模式,原則上是在采取綜合所得模式的同時對個別所得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或混合所得稅模式,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從長遠看,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結合國情,在具體改革的步驟上,我國應先推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4、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輔助制度
首先,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管。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稅務機關、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財政、勞動保障等社會各部門)和支付單位之間信息傳遞的協調配合聯動機制,制定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其次,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和全面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輔以個人支票制度和完備的會計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
再次,推進個人收入支付貨幣化、規范化和信用化。即個人所得,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收入,都應該盡量通過銀行進行轉賬支付,不使用現金。因此,應該修改《稅收征管法》和《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規范企業和個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國家對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納稅號碼,使之固定化、終身化,形成制度,同時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依法規定該代碼在納稅、儲蓄、保險、就業、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時強制性地使用,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此外,針對高收入下的“高逃稅”現象,要對高收入者實施納稅重點監控。對演藝(體育)界明星、高級企業管理者、航空、電信、金融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管。
5、優化納稅服務并逐漸使之制度化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購建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節。優良的納稅服務對個稅申報制度推進和稅收征管的高效運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著“納稅人至上”的原則,把納稅服務貫穿于納稅的整個過程,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助服務,稅中為納稅人監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優化納稅服務流程,使之逐步現代化,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服務體系,最終確立納稅服務的法律框架。
結語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利于增強納稅人權利意識,有利于營造誠信納稅的稅收文化氛圍,有利于助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全面深入,乃大勢所趨。良法善治是解決個稅申報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進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以上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之外,還要加強稅務等其他稅務中介的建設,同時,探索如何平衡申報公開與納稅人信息保護的沖突。這樣,制度的“夢想才能照進現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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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資產,對于任何一個企事業單位,或任何一個組織來說,固定資產都是其資產組成中十分重要的一個部分。在各類企業以及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均按照一定的規則來計提折舊,用以補償固定資產在一定期間的損耗,將固定資產的價值按照一定的標準分攤到各個使用期間。而我國高校的固定資產是并沒有進行折舊的,這也為其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問題。
由于高校并不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導致其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一方面,高校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原價入賬,之后并不計提折舊。但實際上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和耗損,其實際價值是在不斷降低的,而賬面價值卻并未減少,由此,便帶來了高校固定資產的賬實不符。另一方面,固定資產除了使用帶來的耗損外,還可能發生貶值,如高校購入的計算機等更新換代速度較快的電子產品。以計算機為例,幾乎每三個月更新換代一次,而高校購入不久就會產生貶值。這樣更是增加了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不相符,而這是不利于會計信息的真實反映的。
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必要性
1、有利于會計信息的真實反映。在實際中,由于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的磨損及耗費,價值在不斷遞減,這種變化不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得以體現,從而造成賬目上的資產和凈資產含有很大的水分。因此,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有利于真實記錄學校資產損耗情況,全面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
2、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單位或個人利用學校的固定資產作為條件搞創收活動,這部分資產不提折舊,不上繳折舊費,不負經濟責任,就等于國有資產白白流失。因此,固定資產實行折舊核算,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能有效防止一些經濟實體白白使用國有資產,從而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有利于固定資產的更新。目前國家對教育經費的投入不足,因而對固定資產投資也不足,使學校難與對固定資產進行補充更新,后勁不足。對一些亟待維修的設備沒有條件實施維修計劃,不但影響教學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也影響學校的綜合競爭能力。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能有力的促進辦學能力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三、高校固定資產折舊制度的建立
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準備工作。由于高校現行制度并不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因此,若要開始計提折舊,必須先對現存固定資產進行賬面價值的重新核算。對于普通類固定資產,可以按照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對于同類資產的折舊方式和折舊年限補提以前年間未提的折舊,將折舊之后的凈額進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對于價值波動較大的一類固定資產,高校可以對其進行重新估價,以公允價值將資產入賬。對于賬面存在,但實際以損毀、報廢等不可再使用的固定資產,在征得上級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后,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值沖減“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的會計調整。
2、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和方式。高校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計提折舊的范圍。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專用設備和一般設備;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是將應提折舊總額在固定資產各使用期間進行分配時所采用的具體計算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等方法。折舊方法的選用將直接影響高校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在不同年度間的分配結果,從而影響高校各年人才培養成本的測算和辦學效益的評估。因此,高校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受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影響的方式和速度,結合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高校固定資產的特點是種類較齊全,個體價值、性質千差萬別,因此,應區分各類固定資產的屬性分別采取相應的折舊方法。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各期的折舊費用會相差很大。高校在進行教育成本核算時,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要持謹慎態度,慎重選擇折舊方法,一旦選定,在各期的會計核算時都應保持一致,不能隨意變動。同時,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將折舊的計提狀況、數額及計提方法等,應當詳細地予以特別揭示,以便于不同高校之間加以比較。
3、高校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方法。為對高校固定資產的折舊情況進行全面的核算,應新設置“折舊費用”、“累計折舊”會計科目。對于折舊費用,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在不同專業中分配,并可按照固定資產類別或使用部門設置明細科目。“累計折舊”是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在貸方,反映高校現有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累計折舊作為固定資產減項單獨列示。
總的來說,高校現行的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不進行折舊,這是具有很大的缺陷的,不能真實地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也帶來了會計信息的失真。因此,高校固定資產會計制度是有待改進的。對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從理論上來說,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而這也需要進一步的踐行,以找到最適合我國高校固定資產的折舊制度。
參考文獻:
[1]蔡勇霞.改進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建議[J].財會通訊,2005,09:77.
[2]趙玉萍.核算教育成本,確定最佳規模效益[J].事業財會,2002,03:15-16.
篇7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與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則以企業資產清償;資不抵債時,以個人家庭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著可能有人為此“家破人亡”。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之于中國的社會意義,絕不僅僅是多幾個企業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又多了一部市場主體法的問題。
首先,它的實施進一步完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市場主體的法律體系。
其次,擴大內需、鼓勵民間投資。中國已經從傳統的賣方經濟轉為買方經濟。雖然近幾年實行了降低銀行存貸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稅、擴大出口退稅力度、住房貨幣化、高教擴招等一系列積極的貨幣、財稅和社會改革政策,但居民儲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調動民間投資,成為全國上下關心的大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實施,為民間資金的利用打開了一個缺口,可以把閑散的民間資金和居民儲蓄存款引導到投資領域,以投資拉動需求。
篇8
原告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依照本法提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訟。有權提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訟。"以此規范可見,我國行政訴訟原告分為兩類: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從而具有原告資格、行使訴權、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則這類原告被稱為"原始原告";若作為原始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但是受侵害的公民已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終止,無法親自行使訴權、作為原告,這就出現原告資格轉移和繼受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已死亡的公民的原告資格可轉移給近親屬,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可轉移給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就是承繼原告。本文將主要探討的問題限定為公民的原告資格轉移制度,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轉移問題不作論述,所以下文涉及到的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都是專指公民。就公民而言,原始原告就是指認為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享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承繼原告就是指因原始原告死亡從而繼受其訴權的近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將承繼原告的范圍限定為原始原告的近親屬。
2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確立的目的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中各項制度都是圍繞這個宗旨并以實現這個宗旨為目的而構建的,行政訴訟原告制度也不例外。在原始原告親自行使訴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由于原告資格并未發生轉移、承繼原告不會參與到訴訟中,所以原始原告制度涉及的權利保護對象就是單一的原始原告。但是,在原始原告死亡,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因為涉及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兩方,所以在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權益保護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上學界一直有爭議,筆者贊同的是保護綜合權益的觀點,即認為構建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有學者認為,當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承繼原告繼受原告資格參加行政訴訟并從訴訟結果中獲得實質性的權利,由于原始原告已經死亡、行為能力已經喪失,同時權利能力也消失,所以原始原告不可能再親自參加行政訴訟,也不會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任何權益。概而言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護承繼原告單方的權利。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正是為了給原始原告合法權益受侵害提供司法救濟才開啟了行政訴訟,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起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益。在原始原告死亡、發生原告資格轉移給其他利害關系主體的情況下,由于原始原告的各項權利伴隨著主體的死亡而不復存在,所以已死亡的原始原告已經沒有任何權利,但是筆者不同意上述學者觀點的是,筆者認為即使原始原告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已不存在,但是死者仍享有相關的利益,如名譽、榮譽等利益,這些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所以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確立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雙方權益。
3 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具體權益
通過上述論述可知,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綜合權益。原始原告制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有學者認為,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是原始原告的身后權,"身后權就是指人死后應當享有的權利,或者說,身后權是指死者的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公民死亡后民事權利即不復存在。同樣,在行政法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的死亡會帶來其行政法上權利的消失。但是很多國家在立法上卻注重對公民死亡后人身權的延伸保護,如《捷克民法典》第15條承認公民死亡后的人身權利即身后權仍然可以得到法律保護,能夠行使訴權的主體包括死亡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匈牙利民法典》第86條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譽仍不受侵犯,有權請求保護死者名譽的主體包括其親屬和遺贈受益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項也主張死亡公民的名譽仍然屬于法律保護的利益,其近親屬有權行使訴權尋求法律救濟。這些立法例實際上是對傳統民法理論的一種突破和發展,是在社會不斷發展的趨勢下基于善良風俗原則所作出的規定。身后權包括身后姓名權、身后肖像權、身后名譽權、身后榮譽權、身后隱私權等。有學者認為,當公民死亡后,與其人身相關的權利就會轉化為身后權而繼續受法律保護。原始原告生前受行政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受到損害的權利,在原始原告死亡后,其生前受到損害的合法權利通過轉化為身后權的形式而繼續受到法律保護并且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加以救濟。只是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其不能再親自行使訴權,原告資格必須轉移給與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主體,通過承繼原告行使訴權、參加訴訟的間接途徑來保護原始原告的相關利益。所以,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承繼原告行使訴權來保護原始原告的相關利益。
對于上述學者對身后權的觀點,筆者不是全部贊同。首先,在原始原告生前存在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的事實,這一事實啟動了行政訴訟程序。其次,在原始原告死亡之前,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都是原告的合法權利。但是當公民死亡后,權利主體資格消失,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利,而法律保護的僅是死者的相關利益,而不能稱其為"權利",如上述我國最高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解答第5項所述,該法條中保護的是"死者名譽",而不是"死者名譽權"。所以,筆者認為,就原始原告而言,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是原始原告在生前的一些與人身相關的不能轉讓的權利在死亡后轉化為死者的相關利益,而且這些相關利益基本上都是與人身權相關的,而不是所謂的"身后權"。
就承繼原告而言,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繼原告只能是原始原告的近親屬,毫無疑問,將承繼原告的范圍限定為近親屬是出于保護親權以及對死亡公民財產繼承的考慮,但是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與死亡公民有利害關系但又不是近親屬的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的情形。所以承繼原告范圍的限定明顯過窄,不利于全面保護相關利害主體的合法權利。
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承繼原告三方面的合法權利:第一,原始原告在生前可轉讓的權利(大多數為財產權),在公民死亡后,這些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不會轉化為死者的相關利益從而繼續受法律保護,而是轉化為與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主體的相關權利從而繼續受法律保護。如,原始原告在生前受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罰沒的財產,當公民死亡后,公民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不會轉化為死者的相關利益,而是在公民死亡時,公民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轉化為近親屬的繼承權或者公法債權人、私法債權人的財產代位權等其他權利,權利主體發生變化,這些權利主體可以據此取得原告資格、以自己名義提訟、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第二,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也保護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波及和影響到的承繼原告的利益。有時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雖然只是針對一個行政相對人的,但是其影響力的波及范圍卻是很廣闊的,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直接受侵害,與行政相對人有關的其他主體的利益也會間接受到影響。如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到行政相對人的名譽權,而且也牽連到行政相對人家庭成員的名譽權受損,這時,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具有原始原告資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保護名譽權,但是,如果作為原始原告的公民死亡,則其家人可以繼受其原告資格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承繼原告請求保護的不僅僅是已死亡的原始原告的名譽利益,而且還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所影響到的與自身相關的名譽權。第三,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也保護承繼原告的訴訟權利。雖然訴訟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作為公民維護權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權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訴訟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是承繼原告其他相關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和手段。但是,在有些情形下,承繼原告行使繼受的訴訟權利并不是為了維護原始原告的權利或自身其他與原始原告有關的權利,這種權的行使對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追究相關行政機關的責任,有著重要意義。如,行政機關違法對行政相對人不予頒發駕駛執照,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其近親屬取得承繼原告的資格,從而行使訴訟權利,但是即使原告勝訴對原告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因為原始原告已經死亡,行政機關不會再向其頒發駕駛執照,而且也不會向承繼原告頒發,所以,承繼原告不會因為訴訟而取得實質性的權利。
4 現行原告資格轉移制度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筆者的修改建議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的訴權,影響其合法權益保護的寬窄,因而需慎重對待。美國行政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曾說:"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沒有有關原告資格方面的法律變化迅速。"因此,應高度重視并努力完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為公民提供一種"無漏洞的權利救濟"。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確立了原告資格轉移制度,同時明確了承繼原告的范圍--原始原告的近親屬,這種規定是為了保護親權及近親屬的繼承權,但是其他大多數與原始原告有利害關系卻不是其近親屬的主體的合法權利卻被忽略,導致權利保護的片面化,有悖于行政訴訟保護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這就要求擴大承繼原告的范圍。根據上述分析,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權利包括原始原告生前的財產權在其死亡后轉化為其近親屬的繼承權、債權人的財產代位權等多種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承繼原告的范圍擴大為"與死亡公民生前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而且不繼受死亡公民的訴訟權利就會損害其相關合法權利的有關主體"這種開放式的規定。這項規定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是與死亡公民生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是死亡公民的近親屬或者債權人等;其次,必須是不繼受死亡公民的訴訟權利就會損害其相關合法權利。如在原始原告死亡后,如果其近親屬償還了債務,則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受損害,也就不用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加以維護,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就不享有承繼原告的資格;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享有承繼原告的資格。這種開放式的規定能夠及時應對社會環境的變化,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從而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體現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價值。
參考文獻:
[1]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美]伯納德?施瓦茨著,徐炳譯.行政法[M].群眾出版社,1986.
[3]楊立新.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J].法學研究,1995(2).
[4]劉慶國.身后權與法律保護問題[J].學術界,1997(1).
篇9
畢業論文(設計)是高校人才培養最有一個環節,是對學生專業知識綜合應用的一次考核,是衡量高等教育教學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學生畢業和學位資格認定的必備條件。我院自2013年首屆畢業生到如今已經歷了四屆畢業論文工作,學生畢業論文(設計)出現了不少問題,筆者就針對我院經管類畢業論文質量管理提出對策。
一、我院經管類畢業論文現狀分析
第一,學生數量連續增加,指導教師數量不足。近幾年隨著學院不斷擴招,經管類學生人數急劇增加,畢業班學生增加將近1倍,教師平均指導學生人數比例高。
第二,學生對畢業論文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我院畢業論文啟動在大四年級第一學期的中期,學生忙于應聘求職,有少部分學生準備考事業單位或研究生,學生對論文選題、開題等環節敷衍了事,無法集中精神去閱讀參考文獻,做實地調研等,以致學生論文選題偏大、內容空洞及拼湊痕跡明顯等問題。
第三,指導教師不夠重視,缺乏必要的指導。教師教學、科研工作量較大,對學生論文指導多數在面上的指導,對于論文撰寫的方法及論文內容的指導比較欠缺。另外,聘請了較多的校外指導教師,在兼職教師管理上存在較大的問題,如部分教師是其他高校的教師,因距離較遠,與學生當面指導的機會很少,主要通過網絡、電話聯系,效果不理想。
第四,過程管理沒有真正落實到底,缺少有效的監控。學院畢業論文過程管理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結合其他高校經管類畢業論文的管理,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過程管理體制,從學生選題、開題答辯、中期檢查、及論文答辯等環節都有相應的管理文件,但管理真正落地及監控是比較缺失的。像開題答辯及論文答辯環節,由于教師、學生等多方面原因,答辯環節沒有起到實際的管理效果。
二、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管理措施
第一,加強指導教師管理和培訓。首先,加強指導教師的篩選。對指導教師的篩選不僅僅是在學歷和職稱上,更應該結合指導學生的負責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建立論文指導獎懲體制,對不能勝任的導師取消去指導資格,并與教師教學業績考核掛鉤。其次,加強對指導教師的培訓。由于學院指導教師組成的多樣性,不僅有本學院教師和院外教師,還有校外高校教師及行業人員,所以對指導教師培訓非常必要。培訓內容應包括指導規范、論文系統使用等多個主題的培訓。
第二,加強畢業論文管理制度建設和落實。根據學院實際,結合本科畢業論文相關規定,制定過程管理文件。對導師選擇、選題規范、開題答辯、中期檢查、論文答辯及申訴程序等制定規范化流程。對計劃任務書、文獻綜述、文獻翻譯、開題報告、論文、中期檢查表、學生指導記錄、論文評閱、指導記錄、畢業論成績評定等各類文檔的填寫提出具體的內容和規范要求,并印制成冊,使責任明確,管理更科學、更規范。
第三,加強學生選題管理。首先制定各專業畢業論文選題的原則性意見,從選題原則、選題的內容要求、范圍要求、題干要求、選題方式和選題的審核程序等方式作出規范和要求。其次,規范學生開題答辯流程。以論文答辯的流程開展學生的開題答辯,嚴把學生論文的選題關,對于不符合要求,沒辦法完成的選題進行第二次開題答辯,不通過者延期論文答辯時間。
第四,重視論文答辯環節。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工作的最后一個環節,通過答辯,可以全面了解學生論文質量及導師的指導水平,是考核學生綜合專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及應變能力的等多方面的素質。首先,加強學生答辯資格的審核。論文指導教師同意學生答辯,學院采用系統對學生論文進行檢測,如重復率超過學院規定標準,直接取消其答辯資格。其次,設計論文合理規范的答辯流程,如對學生陳述時間、指導教師提問時間及提問重點、論文不予通過的原則性意見等做基本規定。最后,建立答辯應急機制,應對答辯過程中出現的突發事件。
三、畢業論文質量保證實踐效果
為提高我院畢業論文質量,在前幾屆畢業論文管理過程中碰到的問題,結合其他經管類高校畢業論文管理經驗,主要采取了管理過程規范化、制度化,部分畢業論文選題與教師科研相結合或與學生科研項目相結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體如下:
第一,加強了學生畢業論文過程管理。畢業論文從選題、開題到論文撰寫是一個比較長的周期,每個環節完成情況獎直接影響畢業論文質量。國際商學院結合前幾屆畢業論文管理的經驗和問題,經過多次的討論和修訂,制定了《國際商學院畢業論文(設計)管理辦法》,明確了畢業論文的目的和要求,規范了畢業論文過程管理。其中包括明確了學院、系、導師和學生的職責和要求,論文選題審核、開題答辯、中期檢查及畢業論文答辯等各個環節的流程。與此同時,學院還設置了畢業論文領導工作小組、學院督導組監督并認真實施畢業論文各個環節的檢查制度,采用自查、互查和抽查等相結合的方式,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和整改。通過規范化制度保證畢業論文順利完成。
第二,將學生論文和指導教師課題或學生實踐科研項目相結合。部分學生畢業論文是學院科研項目的一部分,通過真題真做,有效地提高學生科研實踐和創新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導師科研項目壓力,既保證了畢業論文質量,帶來了雙方互贏的結果。
第三,加強了校外指導教師的管理。隨著應用型本科院校建設的推進,校企合作交流越來越頻繁,為充分利用校外資源,提高學生畢業論文選題來源渠道,改善師生指導比例,引進了校企合作單位校外指導教師作為論文指導教師。為此學院制定了專門的校外教師指導工作規范,由校外指導教師和校內指導教師共同擔任學生導師,指導學生論文。明確了兩名導師的工作職責,分工合作。這種校企合作的指導方式,不僅讓學生選題更貼近社會和生產實際,增強了學生的責任性和事業性,保證了畢業論文的質量。
第四,更加重視學生論文的寫作能力。學生具備一定的寫作能力是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根本保證。為提高學生畢業論文寫作能力,專門在大三第二學期開設了《文獻檢索與研究方法》的課程,本課程圍繞論文選題確定、核心概念界定、文獻綜述、外文翻譯以及論文撰寫等畢業論文全過程,進行文獻檢索、研究方法和研究過程各環節科學訓練,奠定畢業論文的質量基礎,訓練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基本規范。
第五,加強了過程管理對學生畢業論文成績的影響。畢業論文成績是否合格是影響學生是否能正常畢業及是否授予學位的必要條件,因此,將對學生畢業論文成績的評定貫徹至整個過程管理,對學生起到了監督作用。對于未按要求完成相關文檔的學生,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暫緩其畢業論文答辯資格。對于開題報告答辯未通過學生,給予第二次開題答辯資格,如不通過則暫緩其畢業論文答辯資格。對于畢業未通過者,取消其畢業論文答辯資格。對于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學生,給予結業處理。以上制度對學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確保學生按規定完成論文,提高畢業論文質量。
第六,加強了對導師的管理制度。導師在整個論文過程中,是指引燈,也決定了學生論文質量好壞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對導師管理非常重要。建立了導師反饋機制。對于首次被學生投訴的導師,經學院調查,確實存在工作失責的,學院給予談話處理。如多次被投訴屬實者,取消其論文指導資格,如情節嚴重的,按學校教學事故處理。進行了論文導師評價制度。在論文答辯結束后,由學生對導師進行評價,作為學院評定優秀導師和選拔下屆導師的依據之一。
四、結語
本科畢業論文是高校人才培養的最后一個環節,是對學生專業能力、綜合職業能力最全面的一次實踐和考核。也是提高本科院教學質量不可或缺的一環。根據我校幾年的畢業論文管理工作,提高畢業論文質量要從教師、學生和管理上著手,加強過程管理,制定管理規范,力求解決每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
參考文獻
[1]章曉宇.高等教育畢業論文(設計)工作中的問題及改革構想[J].長春教育學院學報,2014,09.
篇10
一、目前衛生高級職稱晉升體制與存在問題
從1979年國務院批準衛生部頒發《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升條例(試行)》到現在,職稱評審工作已走過30多年的路程。評審條件、評審工作程序、評審實施措施逐步完善,評審質量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我省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目前仍采用答辯評審的方法,從2009年起提高了評審條件,除了以崗位空缺為前提外,在學術論文和科研能力要求上不斷加強,這些舉措在保證評審質量的同時,以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第一,以單位空崗數作為晉升申報的指標限值,使基層單位考核推薦工作競爭愈演愈烈,不利于職工的安定與團結。近幾年來由于崗位總數的限制,各單位符合條件而不能參加評審的人員越來越多,使得單位在晉升前所做的考核推薦工作由以前的資格審查變成了競爭性淘汰,單位內部由于高級職稱晉升而造成的同科室、同專業職工之間的競爭氣氛越來越緊張。
第二,2006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職級工資差距加大,對崗位工資劃分多個等級,受經濟利益的驅使職工晉升職稱的積極性高漲,一些不曾想過晉升的人員加入了晉升人群,加重了由于指標限制造成的競爭壓力。
第三,現行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制度,評價指標中偏重對論文的要求,使評審工作不夠科學與嚴謹,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健全的評價指標體系。主要表現為,評委們根據申報者上報的材料憑借自己的主觀印象與判斷來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有一定的隨意性,難以做到對評審標準執行的完全統一;過于注重對論文科研成果的要求,而忽視對申報者思想品行、學識能力、工作實績和勞動態度的評估;許多專業技術人員為了晉升不得不去搞科研、寫論文,最終導致大多數科研不能轉化為生產力,不少論文脫離實際,造成時間和經費的巨大浪費,并且近些年來學術論文抄襲、剽竊、造假等不斷行為時有所聞,使學術論文作為反映學識水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四,正高職稱晉升除論文要求外,從2011年起根據所在醫療單位級別不用要求必須獲得或完成一定數量、相應級別的科技獎勵或科研課題。這對非教學醫療單位職工來說,無疑又是一個大的障礙。
二、考試制度的正面效應
實行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考評制度,對推進衛生高級職稱晉升工作的公平與科學,改善目前單純答辯評審制度存在的不足,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緩解了職稱晉升中擠獨木橋的現狀
晉升“指標不夠”是目前高級職稱晉升工作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實行評前考試制度,如同評審前的一次資格初篩,使一部分人通過公平的考試被淘汰出局,緩解了職稱晉升工作中“僧多粥少”的局面。
2.增強了職稱晉升工作的科學性與嚴肅性
醫學是一門實踐科學,所以對一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能力的評價應更多地測評其臨床實踐操作能力,但目前的論文、科研技術評審制度不能做到這一點。專業實踐能力考試作為一種更具剛性的評價方法,可以排除人為主觀因素影響,客觀地反映一個人的基礎理論水平、實踐能力和處理各種復雜局面的應變能力和經驗。考試內容以醫學基礎知識、病案分析、病例分析為主,相對答辯評審而言難度更大,從而能夠篩選出真正優秀的人才,避免了評審中魚龍混雜、渾水摸魚情況的發生。考試成績作為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先決條件,同時納入評審評價指標體系中,在評價人才質量上顯然更科學、更合理。
3.更多地體現評審工作的公平與公正
公平是人類社會永恒的訴求,是考試發展的主旋律和考試實現其價值的根本所在,更是考試科學性的基本前提。考試相對于其他方法,除了其突出的標準性、科學性和導向性外,最重要的還是考試本身不可替代的公開性、民主性和平等性,是社會公平的集中體現之一。
目前的職稱評審方法,由于評委在對不同專業、不同級別申報人進行評價時對標準把握存在差異,及受職稱指數量、人際關系、地區或部門平衡等非學術因素的影響,使得評審結果公平性不夠。采用人機對話方式的專業技能考試,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有針對性地進行命題、組卷、考試,并實現考試結果計算機自動評分,其特點是既可方便地對考試的信度和效度進行檢測,同時確保了考試數據的準確性,排除人為因素的影響,使考試成績真實可靠。在職稱晉升制度中引進技能考試方法,更多地體現了職稱評審工作的公平與公正性。
4.有效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我國衛生專業中、初級考試從2001年開始實行,多年來的實踐結果證明,其在促進專業技術人員自主學習、促進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發展、提高醫療衛生行業水平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結合其他省市實行衛生高級職稱考試制度的成功經驗,我們確信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踐能力考試必將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理論學習、實踐技能提高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考試制度實行的必然性和成功經驗
實行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技能考試在我國已有許多省份進行了嘗試,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山西省2007年開始與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合作,對參加當年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晉升人員進行人機對話考試,廣東省2006年將資格考試作為高級職稱評審的入門資格。這些省份在考試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在當前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要不斷滿足社會對選拔優秀衛生人才需求的背景下,實行考試制度是大勢所趨,是我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政策不斷完善的必然要求。
四、推行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需注意的幾個問題與建議
1.專業設置細致,適應學科發展
目前我省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涉及臨床醫學專業、預防醫學專業、藥學專業、護理專業、衛生技術專業、基礎研究專業6個門類109個專業。要全部實行技能考試,必須考慮到專業技能上的差異,分別設置考試科目,在專業設計上盡可能地細化,以滿足不同專業人員的考試需求,增加反映參評人員實際操作技能的病案分析題,保證考試結果盡可能真實地反映出參考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實踐能力。
2.體現考試制度的人性化管理,充分考慮和分析影響考試成績的客觀因素,制定合理的考試合格線
目前我國各省市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還沒有統一,合格線由各地市衛生考試管理部門決定,這對高級職稱技能考試制度又是一個挑戰。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定合格線是確保考試制度發揮其積極作用的有力保證。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考試對完善高職評審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并不能把考試成績簡單地看成是人員工作技能的全部體現,在實際工作中要充分考慮年齡及區縣鄉鎮衛生院等基層因素的影響,針對不同人群劃分不同的合格線。原因,一是年齡對考試成績的影響非常大。實踐表明年齡越大的人其學歷層次一般越低,學習能力和主動性有所下降。相反年齡越輕,工作經驗越少的年輕人通過技能考試的可能性越大;二是基層醫療單位的人才學歷層次偏低,高素質的人才較少,參加技能考試勢必處于劣勢。但不能表示其業務水平、實踐操作能力就不如層次較高單位的人員。所以說,成績固然重要,但也要區別對待,合理地把握運用,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出技能考試的意義。
3.取消考試人數的崗位設置限制
《關于陜西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能力考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申報人員必須符合省職改辦、省衛生職改領導小組本年度規定的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條件。今年各單位報考人數最多不能超過崗位空缺數的1.5倍”,本人認為這是不合理的。首先,1.5倍是人為劃定比例,缺乏一定的科學依據,其目的是控制參加考試人數,預測通過人員數與崗位空缺數一致,但事實上沒有任何意義。不管是1.5倍還是3倍5倍其都有通過人數的不可知性,即使在劃定合格線時進行調控,但同樣存在單位考核推薦環節的二次評審。同時存在通過人員數少于崗位空缺數造成指標浪費的可能性。其次,在考試前即進行人員資格的篩選,考試后若參考人員考試全部通過要進行二次推薦評審,增加基層單位評審工作的難度與負擔,政策難以得到單位職工的理解。與其如此,不如不做限制,凡是符合條件者都參加考試,讓考試成績來說話。
4.加強考試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考試沒有實行全國統考,對各地考試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衛生考試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果的選擇上具有絕對的決定權,其管理上的違規違紀發生率較全國統一考試大大提高。尤其是首次實行衛生高級技術資格考試,在沒有任何經驗的基礎上更要加強考試的監督與管理,人事部門、紀檢部門、考試中心要三方互相協助、互相監督,在監管上更合理、也更嚴密和安全,確保考試及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使我省首次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技能考試取得成功。
參考文獻
[1]李旭光,王晨.2007-2010年山西省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情況分析[J].中國藥物與臨床,2012,12(5):622-623
[2]蔡海燕,劉巖,張曉懿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影響因素研究[J].中國醫院管理,2012,9(374):53
篇11
一、提高思想認識是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重要前提
提高畢業設計(論文)質量,首先要從思想上高度認識畢業設計(論文)的重要性。畢業設計(論文)是實現專業培養目標的一個綜合性實踐教學環節,它與其他教學環節相輔相成,構成一個完整的本科教學體系,是畢業前的綜合訓練,是對所學知識的深化和升華,也是學生走向社會的必要準備。川學校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辦法和切實有效的實施措施,從制度保障、時間安排、場地設備、資金支持等方面切實加強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環節,并重視實習基地的建設,充實與加強校內外畢業實習基地,有效保障畢Zi9,:計(論文)的各項需求。各教學單位在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開展前成立由院系主管領導牽頭的畢業設計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專業特點與自身特色,制定本院系提高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措施;審定畢業設計(論文)題目和指導教師;定期檢查各專業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進度和質量,組織畢業設計(論文)的答辯和成績評。
二、針對畢業設計(論文)的影響因素。加強“三個突出”
筆者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因素影響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和水平:一是畢業設計(論文)題目缺乏吸引力。畢業設計(論文)選題中常規、經典、虛擬題目偏多,部分課題僅僅是名稱、數據等內容發生變化,研究過程模式化、程序化。題目與生產實際結合不緊密,內容和學生將要就業的單位實際生產狀況脫鉤,難以激發學生的熱情和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二是師資不足。招生規模連續多年擴大,一線教師絕對數下降,導致每位教師指導的學生數上升,加上教師必須承擔的教學,科研工作,指導教師的精力投入難以保證,工作負荷較重;同時應對擴招需求,教師隊伍擴大較快,年輕的新教師直接進入畢業設計(論文)教學中,在指導能力、方法和經驗方面的欠缺導致指導質量下降。三是質量監控體系難以實施。畢業設計(論文)是一項環節多、耗時長的教學工作,為加強管理,需要制定相應的質量監控體系,但實際實施過程中,存在制度多、要求多、可操作性差、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致使很多監控環節流于形式。針對以上影響因素,我校在工作中加強“三個突出”。
1.突出畢業設計題目與教師科研、生產實踐相結合
根據我校以工科專業為主的特點,強調畢業設計的實踐性,注重工程實踐和設計能力的培養。2008年,我校工學類的畢業設計(論文)課題比例為科學研究l5.5%、生產實踐64.2%、教師及學生申報的自擬題目20.3%。畢業設計(論文)題目與教師科研、學生實習及擬就業單位生產’科研等相結合,盡量采用科學、技術、生產等領域能體現專業特點的實際問題,題目的內容具有實踐性,學生參與熱情高,實踐能力、工程能力得到訓練和大幅度提高,為就業打下堅實的基礎。
2.突出學科特色,校內指導教師與外聘指導教師相結合
教師比例下降和年輕教師增多是無法回避的事實,為解決這一問題,結合學校以建筑類為主的工科特點,我校采取了聘請校外指導教師的方式,既有效解決了師資不足的問題,又充實了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指導教師,提高了指導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和指導質量。在進入畢業設計階段時,學校通過與實習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的方式,規定雙方的職責與義務,對實習單位資質、指導教師資格嚴格要求,實行校內校外雙師制。外單位指導教師必須是總工或正高工,每位指導教師指導一名學生,一對一指導;校內配備年輕教師作為助理指導教師,加強溝通與規范管理,彌補校外指導教師在校內規章制度和規范方面的不足;助理指導教師負責最多不超過六名學生,實行全程跟蹤負責制,同時向校外指導教師學習實踐指導經驗。校外指導教師的引入,與校內指導教師的傳統指導方式和方法也形成了對比,促進了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的不斷改革。幾年的畢業設(論文)檢查情況表明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質量實踐能力和設計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教師隊伍也得到了加強和鍛煉。
5.突出檢查關鍵點,由關鍵點控制實現全過程監控
理想的質量監控是指在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管理過程中,詳細了解每名學生、每個環節的實施進度,能夠及時對出現的問題做出適當的反應。但畢業設計(論文)涉及的學生數量眾多,耗費的時間在3個月左右,很難將所有的監控落實到位,從而使很多監控環節流于應付制度、填寫表格的形式。因此,對質量監控不能全盤一手抓,要分環節,重點查找各環節監控的關鍵點。環節進行過程中,是否達到了教學的目標與管理要求能夠直接反映到關鍵點上,因此可以通過集中精力對關鍵點進行監督、檢查,實現對畢業設計(論文)質量切實、有效的監控。
三.落實“五項檢查”,開展基于監控點的多環節畢業設計(論文)的監控
我校制定監控體系過程中,將畢業設計(論文)分為畢業設計(論文)選題、初期準備與開題、中期進度監控、后期答辯與歸檔、學期末專項檢查五項檢查工作,根據監控的關鍵點,詳細制定了檢查要求和檢查內容,明確教務處、各院系、指導教師的職責和對學生的要求。各院系根據檢查內容和時間安排自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對檢查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和提交檢查記錄。學校組織專家組對畢業工作進展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加強監督和管理。
1.監控選題源頭,嚴把指導教師資格關
選題是畢業設計工作的基礎,更是完成高質量論文的關鍵,題目選擇直接影響到學生畢業設計(論文)、實習等后續工作的進行,因此是監控的重要環節。選題環節包括兩個監控關鍵點,一是題目的類型,二是指導教師資格。對題目的監控,要求改變目前由指導教師選定題目的狀況,按照題目申報、審查公布、學生選題(學生申報題目)、選題確認流程進行,實行雙向選擇,嚴格實行一題的原則。各院系按專業對題目進行類型統計,由教務處進行檢查,加強工程實踐、教師科研等題目的開設。嚴把指導教師資格關,要求指導教師必須全部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必須參與畢業設計(論文)的指導工作。嚴格控制每位指導教師指導的學生人數,最多不超過8人,平均指導學生數小于6人。教師資格、指導人數的監控促使各院系必須吸引校外工程專家,組建校內外指導教師相結合的指導教師隊伍。
2.強化初期、中期檢查力度,確保設計進程
初期檢查主要從組織管理工作、教學文件、師資力量的配備、設計選題、物質條件及學生的開題情況等幾個關鍵點進行檢查。重點包括課題符合教學培養目標的情況、課題名稱、內容、工作量及要求,課題結合工程或科研的實際情況,任務書下達完成情況等。
中期檢查主要檢查畢業設計進度、教師工作狀況、學生設計狀況、教研室組織管理等方面。重點包括指導教師、學生到位情況,指導教師對學生課題的了解情況,存在的問題;外聘指導教師的管理、質量保證等措施落實情況等;題目展開情況,是否與進度計劃相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等。
通過畢業設計(論文)初期、中期檢查,實現對畢業設計過程的有效監控,確保了指導教師和學生的到位情況和設計進度的執行情況,能夠及時了解畢業設計進展并解決存在的問題。
5.后期檢查嚴把教學最后關
后期檢點包括課題完成時間、寫作規范、論文評閱、答辯安排、成績評定等情況。嚴格審查畢業生的答辯資格,達不到要求的學生不予安排參加答辯。各院系成立由學術帶頭人、優秀教師等組成的答辯委員會,全面負責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工作,下設若干個答辯小組,各答辯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所有答辯成員于答辯前召開專門會議,研究答辯的有關事項,嚴格答辯程序和紀律,明確評分標準,統一答辯要求,加強畢業設計(論文)答辯資格審查,嚴格控制優秀率和優良率。答辯完成后,各院系對年度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完成對畢業設計(論文)資料的歸檔、保存工作。
4.強力度專項檢查,促進工作不斷改進與提高
我校連續幾年來,在學期結束后,由主管校長帶隊,聘請由校內外一線教學和管理的專家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專項檢查。根據院系數量成立9個檢查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名,由3~5名校內外專家組成,分別深入各院系,按照文件規范和檢查指標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日期設在周末,各院系所有領導、指導教師必須到崗,全程陪同,逐項進行。這有利于及時和專家溝通,聽取專家意見,學習經驗,改進工作。我校已經聘請了多所高校的主管校長、教務處處長、知名教授作為檢查組組長人校檢查指導,既加強了學校的工作,也學習到了其他高校的寶貴經驗,發現改進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進了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不斷提高。
四、查找薄弱點,解決實際問題
1.開展指導教師培訓工作
隨著學校的發展,學生數量增多和教師隊伍的充實,指導教師中新增教師逐年增多,為使指導教師充分了解與掌握學校的畢業設計(論文)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抓住學校的發展定位與培養特色,更好地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指導工作,學校每年在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開展前,都組織指導教師集中學習與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相關管理制度文件、畢業設計(論文)規范指導技巧、注意事項等內容,并要求各院系進一步根據專業特點和規范要求,對指導教師組織多主題的培訓和學習。同時,教師通過集中的學習,能夠交流經驗,群策群力解決指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2.加強對新專業的指導與管理
新專業開設的逐年增多是許多高校共同的特征。我校將新專業作為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重點對象,加強對新專業的管理和審查,提前與相關院系研究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編寫指導手冊、制度規范,制定從選題至最后答辯的工作流程,挑選優秀教師,積極調動優勢教學資源,確保新專業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高質量開展。
五、制定激勵措施,提高教師學生積極性
1.開展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評選
為提高學生的積極性,組織開展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評選活動。以專業為單位按當屆畢業生數3%~5%的比例,由指導教師在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優秀的學生中提出推薦名單,并由學生本人寫出3000~5000字的畢業設計(論文)摘要,經所在院系審核,報學校評審小組評審。對評審通過的學生頒發校優秀畢業設計(論文)證書。
2.開展校級優秀指導教師評選
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提高,離不開指導教師的悉心指導,校級優秀指導教師的評選是對教師工作的肯定。校級優秀指導教師評選的首要條件就是指導的學生中必須有優秀成績,要求指導教師對學生嚴格要求,指導工作量飽滿,指導效果優良,、學生評價高。評選活動增強了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是對優秀指導教師指導經驗的總結、交流與宣傳過程,有助于全校教師的學習、借鑒,對提高指導水平,促進教學改革與發展,起到良陛循環的推動作用。
5將畢業設計(論文)與校外競賽相結合
篇12
我國高校職稱評審制度自1992年實施以來,已歷經十余年的積銖累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評審體系。但隨著這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新的問題,已不利于人才的成長,影響了和諧校園的構建。為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高校職稱評審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一、職務評審中存在主要問題
(一)過分強調論文。
作為目前教師系列評職稱的必要條件之一,科研論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申報人的專業理論和業務水平,以筆者所在學校為例,目前教師系列評審副教授資格需要至少4-6篇文章;而評審教授必須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學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同時每篇文章都必須在省級以上的刊物上發表,內刊、增刊和論文集均不算。
(二)重科研、輕教學的現象比較嚴重。
作為高校教師,必須在三個方面做出相應的成績:教學、科研和社會工作。教學應該始終居第一位。而在我國的教授、副教授和講師資格認定中,規定了科研論文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同時又附加了科研項目的要求,而忽略了教師最應該做的事情——教書育人的基本職責。在評審條件中沒有對教師的教學工作提出具體的要求,只有抽象的概念來規定師德素質與工作量,沒有像科研方面的要求那樣量化的指標,例如對教學成績突出的描述為“在教學過程中,能根據本學科發展前沿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教學態度認真嚴謹、經驗豐富,教學觀點正確、方法得當,注意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在開發學生智力方面成績顯著”等語句可以說任何人都能合格。
(三)破格申報困難重重,幾乎成為空談。
“破格”在教授、副教授的評審的條款中均有相關規定,但條件過于苛刻,使許多優秀的年輕教師被“拒之門外”,在學術論文、科研項目要求很高的基礎上,再附加“國家級、省部級”科研獎勵,或者是獲得省級“學術帶頭人”或“學術骨干”“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稱號。
(四)各類附加條件苛刻。
在職稱評審條例中除了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獲獎證明、工作業績等方面的要求之外,還在學歷、資歷、外語和計算機考試成績等方面附加了相關規定。例如在學歷要求方面, 45歲以下的教師要取得博士學位才有資格申請教授資格,40歲以下的要取得碩士學位才有資格申請副教授資格,35歲以下評講師也必須取得碩士學位;在資歷方面,評副教授必須講師資格滿5年,去掉當年,講師正常評審副教授需要6年,副教授到教授也是6年。在職稱計算機方面,都要求參加計算機水平考試并合格。
二、相關的對策和解決方法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通過調查及走訪,提出如下對策和措施:
(一)因人而異,設置不同的崗位評審細則。
雖然同是教師系列,但由于工作背景、學歷層次、從事專業、年齡和心理狀態等方面的差異,有的教師科研力量很強,教學水平一般;而適合教學的教師,特別是一些年齡較大且一直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要求發表科研論文或申報項目,當然也是勉為其難。可以分別設置科研崗評審和教學崗評審或“雙肩挑”的不同評審系列。例如從事科研類的評審條件可以在發表學術論文或在科研項目上較高,而不必對教學過分要求;教學類的評審條件可以要求他們每年的教學工作量達到多少,發表教學改革論文的篇數、承擔教改課題的檔次和數量等,同時往精品課程、特色課程方向發展,而在學術論文或在科研項目上應該放低要求;對于教學科研“雙肩挑” 的教師,則可以在兩個方面均作適當調整。
這樣的措施既可以使教師根據自身優勢,發揮特長,擅長教學的教師可以在教學質量、精品課程以及教學改革等方面發展自己,而不必為科研論文的數量和質量發愁,而科研類教師則全身心投入研究工作,不必為教學的工作量等問題擔憂。
(二)適當降低破格標準,采取靈活政策,鼓勵年輕教師破格申報。
年輕教師是學校教學、科研的生力軍,經常因為職稱低而在申報課題,科研獲獎方面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在破格的條件上適當放寬,則可以調動其積極性,評審專家、學校、學院和各基層部門應積極鼓勵,支持申報。
政策可以采取靈活多變的方式,例如應屆博士學位獲得者可以直接破格為副教授,碩士學位的可以直接上講師;對于某些方面非常優秀的副教授獲講師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破格為教授和副教授。
(三)逐步推行“評聘分開”,使教師在崗位上更加稱職。
教育部有關方案提出,在職稱評審中要淡化“身份”評審,強化崗位聘任,將評審環節與職務聘任的關系理順,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職務聘任制。要本著“開放、競爭、創新”的原則,以崗位聘任代替指標聘任。以轉換機制為核心,強化崗位聘任,由“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破除職務終身制,形成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干好干壞不一樣,建設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全面提高學校的辦學效益和整體水平。在實際工作中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
基金項目:揚州大學2009年人文社科研究基金資助項目;揚州大學2009年干部工作和組織工作立項研究課題
(作者單位:揚州大學黨委組織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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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題報告是做好畢業設計(論文)的重要保證,它著重解決學生畢業設計(論文)中“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三方面的問題,有助于大學生文獻檢索能力、知識綜述能力以及科研素養的培養;有助于大學生了解課題相關領域的國內外研究狀況,幫助理清設計或研究思路,合理安排工作進程。學校和各院系要對開題報告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進入畢業設計(論文)正式工作階段。開題報告未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環節。有條件的院系,可舉行開題報告會。
三、加強兩風建設,確保教師和學生精力投入
畢業設計(論文)實行指導教師負責制,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高低,不僅是對學生大學學習情況的考察,更是對指導教師工作態度、投入精力和教學水平的考驗。鑒于此,加強對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的管理工作,明確指導教師職責,增強責任意識,要求指導教師有足夠時間與學生交流。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指導教師輔導實行簽名制,要求每周至少輔導3次,否則扣減本周指導工作量。對不能按學校要求認真做好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管理人員及教師,一經查處按教學事故處理。為減少就業、考研等對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精力投入的干擾,要將畢業設計(論文)中指導老師確定、畢業設計(論文)題目遴選、外文翻譯、資料的收集及相關調研等部分工作提前至第7學期及寒假完成,從而排除了學生在第8學期找工作對畢業設計(論文)的影響。為保證學生在3月中下旬后能夠全力投入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對學生出勤情況抽查,凡抽查累計三次不到者,畢業設計(論文)成績降一級,五次者降兩級,七次者取消答辯資格。對畢業設計(論文)中原創性或在某研究領域有新見解的學生予以獎勵;對那些在畢業設計(論文)中東拼西湊、甚至抄襲他人成果者,根據其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二次答辯、取消答辯資格的處理。
四、引入競爭機制,啟動二次答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