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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創新觀念,奠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基礎
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必須更新發展觀念,理清發展思路,辯證地認識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轉變重物輕人的發展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轉變把增長簡單地等同于發展的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轉變單純利用和征服自然的觀念。在發展思路上要徹底改變重開發、輕節約,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發展、輕內涵發展,片面追求GDP增長、忽視資源和環境的傾向,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切實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1.樹立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在生產過程中,企業內部要減少物料的使用,達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標;建立生態工業網絡,把不同的工廠聯結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在生產過程中實現資源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2.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徹底轉變單純追求GDP增長的狹隘觀念,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通過對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逐步建立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樹立新的經濟增長觀。要積極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大力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快發展現代能源產業和綜合運輸體系,鼓勵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
二、科學評價,引導循環經濟健康發展
1.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機制的基本思路。一是理論評價與具體操作相結合。建立評價機制包含兩種類型:理論評價主要從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的原理入手,從各個方面較為全面地反映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潛力、資源利用的節約程度及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水平。操作型評價偏重于研究區域的實用性,從更為宏觀的角度評價城市循環經濟發展狀況。二是經濟和資源環境指標相結合。循環經濟更加強調資源的節約和高效率利用。因此,從“3r”準則出發,設定三個類指標,建立評價機制:(1)減量投入指標、污染減量排放指標和資源再循環利用指標,旨在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和減量化投入水平,改善環境質量。(2)經濟社會發展指標,旨在評價經濟和社會效益,在經濟總量上實現高速度增長的同時,提高就業率,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和科學文化水平。(3)生態環境質量指標,則是利用各項環境質量指數,從側面反映出當地循環經濟的發展水平。
2.構建循環經濟評價機制。構建循環經濟評價機制應考慮五個方面的指標。一是經濟社會發展指標。應包括人均GDP(綠色GDP),低能耗、高產出行業工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以工業廢棄物和垃圾為生產原料的循環類型企業產值,循環經濟增加值(指循環經濟部門總產出扣除總消耗后所創造的新增價值)。這一評價體系主要反映經濟發展的質量狀況。二是資源減量投入指標。應包括單位GDP能耗,單位GDP能耗降低率,單位GDP耗水量、耗電量等。用以表明單位能源利用率。三是污染減量排放指標。主要包括廢氣排放率,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工業煙塵達標排放率等。主要說明經濟發展的環境代價。四是資源再循環利用指標。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率、回用率,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利用率,城市垃圾回收和綜合利用率等,這一指標體系主要反映資源回收利用水平。五是生態環境質量指標。主要應包括環保投資指數,噪聲達標區覆蓋率,空氣質量指數,綠色能源占總能源比例,這一指標體系主要反映經濟發展對環境的投入和保護情況。
三、完善機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篇2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的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國內部分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1]目前國內學術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常現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而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3]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二、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5]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6]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8]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9]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10]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11]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12]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長期以來,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的本質特征的認識不夠,使現有的對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對經濟法主體的固有本質的基礎之上。因此已有的對經濟法主體所進行的類型化,無法使人們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和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開始有了經濟法的色彩和內涵。有人指出,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后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謝次昌教授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對主體進行分類時,不再簡單的對經濟法主體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決策——實施”、“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參與)經濟活動”的模式展開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但是,這些觀點的不足之處是很明顯的。就“決策——實施”模式來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實施過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項作出決策并實行,因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也有決策主體和實施主體,而且,就實施一詞的意義來看,實施通常是主體積極的、主動的行為,而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對于大多數的非國家主體而言,他們履行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因而這一模式不能涵蓋經濟法上的全部主體。而“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長期的法律實踐中,“管理”一詞被視為行政法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代名詞,而被習慣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為行政法的常用用語。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難以界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人們難以準確界定“管理”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把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和干預等都視為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進而也就認為,既然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行為是管理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是行政行為,因此,經濟法在事實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經濟行政法。所以把經濟法主體放在“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歸類,本身就沒有能夠區分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無法為經濟法的獨立性找到主體獨特性的依據。而“管理——(參與)經濟活動”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內涵和外延的過于狹窄。
我們認為,由于經濟法的特征在于協商性和他所體現的利益的整體性,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就要體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商和相互關聯性、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一對一的、單向的、管理和服從的關系,而是一種聯動的和互動的關系,經濟法律行為是一種利益關系范圍極為廣泛的、民主性和群體參與性極強的活動,我們要從經濟法主體所參與的經濟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本身來考察經濟法主體本身。由于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在體現利益的整體性的基礎上,還存在國家對經濟干預所在領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體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分別是國家在對市場的管理中與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和國家在宏觀調控中和參與在宏觀調控的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前者我們稱之為微觀經濟法律關系,后者我們稱之為宏觀經濟法律關系。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以微觀和宏觀來界定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是指經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對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領域的法律關系,我們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也是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的。因此經濟法主體也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兩類。
微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市場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微觀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在市場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場中的各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對市場的管理,這就需要區別平等的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微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首先,在市場的運行中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并不必然就是經濟法主體或者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對經濟活動參與者不加區分的一律歸類為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主體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們認為,區分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主體的唯一標準就是,參與經濟活動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體性、公共性。主體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經濟法主體有別于民法主體的根本標志,經濟法主體中的市場參與者,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經濟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唯一區別就是利益范圍的大小。民法的產生是在不自覺的狀態下產生的,人們之間的民事交往活動是人類生存的必然,人們之間在生產、交換生活過程中,不斷的約定俗成,形成習慣,并具有約束力,以致有了國家之后,上升為法律,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于對個人權利的極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體系下,國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個人利益沖突的裁判者,國家并不是對經濟活動置之不理,只不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參與在于事后的裁斷而已,國家以事后對沖突進行法律上的判斷、制裁來促使個人利益在民法體系下自由成長,并最終增加社會總財富的積累;而經濟法是在生產的高度社會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高度關聯性從而使純粹的市場調節機制面對極端的個人利益追求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卻日益顯得無能的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的產生卻是一種自覺的過程,國家的意志在該部門法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國家憑借其權威力、強制力,調節、干涉自發的經濟活動,避免其產生的弊端”。經濟法對市場所進行的規制,國家不再是消極被動的等待市場經濟主體把矛盾和沖突交由自己裁斷,而是積極的運用國家力量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已經不只是市場秩序的恢復者,而是市場秩序的建設者,而且他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后者。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另一個標志就是國家的主要職能在于防范市場的混亂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對混亂的修正,在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中始終存在國家主體,而且國家主體加入經濟法律關系的時間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關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主體,國家并不以有別于其他主體的資格加入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關系被扭曲后作為裁判人加入到對恢復關系的關系中來,但這時的國家已經不是我們所討論的意義上的國家,而且,這時的法律關系也是訴訟等法律關系了。
宏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宏觀調控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宏觀經濟法主體而言,則只需要區分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就可以了。在經濟法地位的獨立性的長期的爭論里,宏觀調控這一國家行為的性質成為爭論的焦點。不贊成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學者把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視同為行政行為,從而把參與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等同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種觀點,顯然混淆了經濟法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我們看來,宏觀經濟法主體所參加的社會關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國家對經濟進行的宏觀調控和國家的行政管理有顯著區別,“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國家行政管理有時也涉及經濟領域并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內容。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稱為國家經濟管理。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經濟管理,同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在管理的目的與任務、管理內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雖然也可能涉及經濟內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完全有異宏觀調控的價值取向。前者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而后者則是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結構的正常運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是一對一的關系,不僅國家作為一方主體是比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行政相對人也是固定的,具體的主體只能夠提起具體的權利請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權利義務提出主張;而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主體,盡管國家也是作為主體的一方無可爭議的參加到經濟法律關系中來,但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另外一方主體,卻因為宏觀調控涉及的利益的廣泛性,從而導致經濟法權利的享有主體的不能確定性。這是宏觀調控顯著區別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說,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關系主體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有國家始終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而是在于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內容。
在市場運行中,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
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總之,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注釋:
[1]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2]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3]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5]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6]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7]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8]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篇3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1.2監管及市場監管法
監管,有學者將其解釋為監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監督和管理的內涵的簡單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義。國外有學者認為:監管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監管就是由監管者為實現監管目標而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被監管者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的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盧炯星給監管下了這樣一個定義:監管就是市場運作的條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為目的,政府對市場經濟行為的干預和干涉,或者說,監管就是政府根據法律制定與執行規章的行為,因此,市場監管就是監管主體制定各類市場的行為規則,并通過執行這些行為規則來減少市場失靈、構建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競爭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市場監管法作為經濟法需要研究的一個新興領域,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與市場的矛盾不斷加深,而逐漸進入法學家們的研究視野中。目前學界關于此方面系統化、專門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場監管法在微觀經濟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監管主體對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市場監管法不僅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運營的準則,也是市場監管主體依法監督、持續審慎監管、有效監管的依據,對于保障市場的安全與秩序、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有效的競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市場監管法進行研究的學者們一致認為,它是屬于經濟法,而且應當是經濟法的獨立組成部分。它與市場規制法雖然都是調節微觀經濟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領域卻各不相同。經濟法學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體現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宏觀調控法和維護市場競爭的微觀市場規制法,對于市場監管法很少提及,這在各個法學著述中可以發現大多學者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如漆多俊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學》,邱本的《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等。有的則用市場規制法包含了市場監管法,但是對于兩種微觀領域的調控措施又沒能很好的協調兩者的差異。在研究微觀經濟立法時,沒有必要區別市場規制與市場監管,因為微觀經濟活動的配置應該交給市場,政府只是在市場失靈時的一個次優選擇,所以微觀經濟領域的立法就應該本著少管,間接管理的原則。當需要管理一項經濟事務時,根本不用區別是規制范疇還是監管范疇,我們的著眼點應該是什么時候管以及如何管的問題。
2干預與調控
干預一詞在國家與市場的博弈過程中似乎歷來就被視為國家或者政府的一項權力,在讀了丹尼爾•耶金的《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一書后發現,在英美國家,管制與干預有過一次巧妙的交鋒,而分水嶺就是1929年的經濟危機。此后大多數文獻都使用的是干預,以區分危機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凱恩斯和他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所引起的變化。眾所周知,經濟危機后,美國民眾強烈呼吁政府出來“主持大局”,他們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夠利用自己的權力增加就業、降低通貨膨脹、恢復市場等,而另一方面,特別是曾經一度控制市場的資本家們,害怕政府的介入會影響到他們的活力和發展,不想再回到20世紀初那種被管制的時代,更不需要一個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這種躊躇中,管制逐漸淡出美國人民的經濟生活,政府發現他們試圖再次激活管制的計劃有些力不從心。調控一詞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國的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領域被使用的頻率很高,特別是當與另外一個詞——宏觀一起使用時,就構成了通說認為的國家調整經濟的兩大手段之一,即宏觀調控。調控與上述的干預在特定語境下有著同樣的內涵,就是國家對宏觀經濟生活的管理與監督。
2.1干預
即使是對政府干預最具權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中,也沒有對干預一詞進行解釋。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繪來說明政府干預是對的,這對于理解干預有一定幫助:保險公司不能完全區分高風險與低風險的客戶,對同樣巨額財產保險收同樣的保險費吸引的往往是高風險的客戶,低風險的家庭買保險的可能性比較小。有那么多高風險客戶,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巨大,所以公司進行“干預”限定保險范圍,不讓人們想保多少就保多少,這樣做可以激勵人們安裝防火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降低火災風險。又如勞資關系,純市場體系,假定雇主掌握每個雇員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經常調整工資以便使每個人生產出最多的產品,偷懶的工資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這些情況,所以走捷徑采取某些“干預”,如補貼午餐費,以提高積極性從而提高平均生產效率。從中文詞義來講干預的意思是過問別人的事情。干預是一種外在力量的影響,市場有著自身的運作機制如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價值規律等,政府對其進行干預的確是一種外來權力的干涉,相對于政府來說,市場的確是“別人的事情”。在看看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發展歷史,由于過度的競爭導致壟斷妨礙了自由的市場環境,于是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先有市場和市場失靈從而產生了經濟法。這也足以說明,在私有制度國家,使用干預一詞是非常的貼切,雖然即使學者們也沒有做如此的區分,如馬克•波爾曼在他的文章《美國聯邦政府的歷史演變與國家的經濟角色》中談到19世紀末政府的經濟政策時使用的是:干預的加強,并沒有使用當時流行的詞語管制。在國家與市場不斷協調的今天,用干預來表示宏觀領域的調節,用管制來表示微觀領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方向。
2.2宏觀調控
漆多俊給宏觀調控的定義是:國家用以調節經濟的各種引導促進方式發達并形成系統后的綜合體現,是國家運用引導促進系統調節經濟的基本方式,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由于國家經濟調節的本質是宏觀和總體的,作為國家調節基本方式之一,國家所運用的引導促進方式也主要是對社會經濟宏觀和總體上的引導和促進。國家引導促進的主要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施的措施重在影響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宏觀調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導性,并非強制干預或者直接參加經營活動,而是按照宏觀規劃目標和方向,給社會經濟活動者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服務,引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調控本身具有內在力量自發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國政府相對于中國的市場經濟來說是一個內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場,并且運用自身的權力來規范市場運行。可以說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調控代替干預來說明政府在宏觀領域的調節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歷史和國情。
3我國的選擇——以規制(監管)為重心的探索
中國經濟政策的選擇和發展方向以及經濟法的制定,應當有自己的特點,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國家或者采用單一的手段,而應該是:立足宏觀調控,微觀領域重在研究哪些規制(監管)是現階段必須但是長遠要“退出”的,哪些無論是現階段和長遠都要“退出”的,哪些現階段很“弱”而長遠需要加強的,哪些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并且完善和發展宏觀調控法、以及市場規制(監管)法,明確二者的界限,發現二者的聯系,從而能夠靈活的運用于實踐當中。
在研究經濟立法時,我們要有這樣一個邏輯起點:具體的政府市場經濟活動和經濟立法到底是怎樣一種關系。徐杰老師用了一個很貼切的詞語——互動。首先要考慮政府經濟活動及其變化是如何影響法律體系的建構和運轉,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適用又是如何影響政府管理經濟秩序的形成。在經濟立法研究過程中,應當把政府規制(監管)視為研究的重心,這不僅因為宏觀調控的理論研究遠遠豐富于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規制(監管)是直接作用于各個市場主體和具體的經濟活動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場參與者將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觀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是主導,所以對于市場規制(監管)的研究更側重于個案的分析。我國有著很深的計劃經濟傳統,如何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規制(監管),這也是為什么政府規制(監管)確實應當成為經濟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體制原因。
有了這樣一個邏輯起點,我們的研究應該遵循這樣的邏輯不斷深入:(1)國家規制(監管)市場經濟的度;(2)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如何影響經濟立法;(3)我國經濟法應該有怎樣一種體系框架。
3.1確定政府規制(監管)的度
理論界對于這方面的研究從來就沒有間斷過,可是并沒有太大的突破,因為面對千變萬化的市場活動,要作一個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個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在受許多因素影響下,不斷維持這一種動態平衡。
3.2規制(監管)程度對經濟立法的影響
法律規范對政府規制(監管)權限的界定以及對政府取得、行使規制(監管)權程序的規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時,又對政府管理活動形成了監督,因此在防止政府過度規制(監管)或者濫用規制(監管)權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規制(監管)要發揮作用主要還是依賴政府機構主動行使權利如處罰權,因此規制(監管)的效率又會因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這些情況下,甚至會導致政府規制(監管)失敗。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一方面加強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防止權力尋租的出現如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在一個個具體經濟法律關系中努力發掘傳統法律救濟的資源,關注行政處罰、私人訴訟以及公益訴訟等多種救濟手段的有效結合。
3.3我國政府規制(監管)發展前景
在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上,理論界普遍認為,應當放松經濟性規制,加強社會性規制。筆者認為,加強社會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為社會性管制涉及勞動保障、消費者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這些都是與社會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所以加強社會性規制(監管)是增加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對于經濟性規制(監管)是要放松還是加強,可以從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規制(監管)的原因來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問題。當一項經濟活動需要政府干預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領域就可以放松規制(監管)或者讓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給市場。在有些領域,并不是一概而論是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應當結合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環境來考慮。例如,電信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傳統理論認為自然壟斷行業由于存在定價悖論、效率悖論、負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對稱等缺陷,所以現階段政府進行規制(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隨著中國加入WTO,電信市場的開放勢在必行,允許國內外新企業進入,強化市場競爭力量對經濟效率的刺激作用,從而使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成為一種普遍規律。電信行業是一個需求彈性很小的領域,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電信市場的放松規制(監管)是一個慢慢放手的漸進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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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二)經濟全球化的實質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全球化是市場經濟在全球范圍內的全面推進和空前大發展,因此,經濟全球化本質上是世界經濟的全球市場化。也有的學者認為,經濟全球化本質上是生產的國際化,它使人類社會從“國際貿易”時代進入“國際生產”時代,經濟全球化就是生產的全球化。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全球化的實質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全球化。
應當說,經濟全球化是一種有著多方面和多層次內涵的復雜社會經濟現象。一方面,它是人類社會生產力和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和客觀要求,是商品和生產跨越國界發展的結果;另一方面,迄今為止的經濟全球化,又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向全球擴展有密切的聯系。當前的經濟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向全球擴展的產物。從生產力發展角度看,經濟全球化同科技革命、信息產業等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由于全球信息系統特別是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新的全球化進程正在實現。從生產關系的角度看,到目前為止,經濟全球化確實又是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全球擴張同時并進。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產物,經濟全球化有促進和符合社會生產發展的歷史進步性。但作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向全球的擴張,它又有利于發達國家維持世界經濟的舊秩序。經濟全球化給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帶來的是不均等、不公正的競爭機會。
由于發達國家是全球經濟自由化的主要推動者和全球化“游戲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因此,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在科技革命推動基礎上,在西方發達國家推動下的市場機制自發作用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由于不存在談判的機制,所以,其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場競爭來決定,而這樣的分配注定是不平等的。
二、經濟全球化的形成機理及特征
(一)經濟全球化的形成機理
1.現代信息技術是推動經濟全球化的物質基礎。目前的經濟全球化,有著重要的物質技術基礎,這就是代表當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術。信息技術的進步,降低了企業的遠距離控制成本。對于一個現代企業來說,其經濟的活躍程度,表現為企業的經濟活動半徑,是與其所有權控制的成本呈負相關關系的。遠距離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體技術的發展與因特網的誕生,使這種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從理論上來講,對于任何有能力進行全球擴張的企業,它的活動范圍都可以達到全球各地。
2.世界各國經濟體制的趨同,消除了經濟全球化的體制障礙。當今世界各國的經濟體制趨同態勢是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的經濟體制轉型;發展中國家的對外開放;發達國家的經濟體制的進一步自由化。從20世紀中期開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先后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但當時的情況是,不僅缺少外部資源的支持,而且缺乏可借鑒的國際經驗,最終導致了改革的失敗。中國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其中重要的一條是由于實行改革和開放并舉的戰略。而且,在改革中促開放,在開放中促改革,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正在逐步形成。近幾十年,采取不同的對外開放戰略的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的實踐已經說明了問題。
3.微觀經濟主體的趨利動機,是促使經濟全球化的基本動因。商品與要素價格在全球不同地區的差異,被人們稱之為“區位優勢”。區位優勢的客觀存在,為企業在全球范疇內的“套利”活動提供了空間。于是,便有了對外投資、技術轉讓以及企業生產過程的分解與全球配置。在這種微觀主體世界范圍內的套利活動中,跨國公司逐漸扮演了主角。這是因為跨國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權優勢”和“內部化優勢”。所有權優勢,使跨國公司可以憑借其獨有的知識產權、技術訣竅、管理戰略以及資金實力:一方面,利用發展中國家低成本的生產要素,將產品銷售到價格更高的市場上進行套利;另一方面,將巨額剩余資本轉向資本稀缺、投資回報率高的發展中國家進行資本套利。而內部化優勢,又使得跨國公司能夠將生產和銷售活動按照最有利的區位優勢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將每一個分支機構及其所聯系的企業在職能專門化的情況下,組成一個一體化的網絡,通過在世界各地的生產、銷售等活動而服務于母公司的發展戰略。這樣做的結果是,國際范圍的分工與協作實際上變成了跨國公司內部的分工與協作。當跨國公司利用優勢而大舉進行全球性套利活動的時候,其客觀的效應便是推動了經濟的全球化發展。
(二)經濟全球化的新特征
1.它以全球性的市場經濟為特征。世界除個別國家外,都在為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而努力,這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統一的經濟體制基礎。
2.新一輪科技信息革命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信息——技術基礎。新的信息技術革命使世界縮小成為“地球村”,使商品和資本能夠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流動。這使建立在新的信息技術基礎上的產業成長和產業轉移速度加快。
3.現代經濟全球化是以跨國公司為中心的三種資本形態完備的全球化。經濟全球化已走過了兩個階段:商業資本全球化和借貸資本全球化。二戰后其基本特點是以跨國公司為中心的產業資本全球化,形成直接的資本投資市場,并進一步帶動了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的全球化。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經濟全球化其實就是上述三種資本形態的全球化。
4.在有形商品和生產全球化繼續發展的同時,無形的信息和金融全球化來勢更加迅猛。經濟全球化的主要形式不僅從貿易轉向直接投資,而且進一步轉向間接投資和對地產、信息、金融業的直接投資。金融一體化加快了資本轉移,活躍了金融經濟,在經濟全球化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5.經濟全球化是在國際舊秩序沒有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可能加速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主導的經濟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將資本主義固有的矛盾擴展到全球,造成南北矛盾、貧富分化、環境退化等嚴重問題。
三、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制度和規則安排
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制度和規則安排,既不同于過去的單極霸主制,又沒有達到對稱制的要求,可視為發達國家霸主制,表現在:
1.全球經濟的游戲規則,仍然以發達國家的利益為核心,許多制度安排未將發展中國家考慮進去,如80年代關于國際流動資本風險監管的新制度只安排到十國集團。目前,經濟全球化的規則和制度安排,從根本上說,是由各國的力量對比決定的。這樣,在世界范圍內,國際規則的形成過程變成了發達國家集團同發展中國家的相互博弈過程。發達國家通過七國首腦會議(后八國首腦會議)或歐盟這樣的組織在其內部形成共同的規則,并憑借實力優勢,將它們共同的內部規則延伸為世界通行的規則,主導著國際制度。
2.國際組織在促進各國經濟聯系加強的同時,并沒有找到一條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模式。因此,傳統國際經濟組織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在不斷下降,要求它們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面對日益全球化的資本,調控已顯力不從心。WTO的產生,使人們看到了一線希望,但它以西方新自由主義為指導原則的做法,將人為地增加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化的風險。
3.全球一體化程度低于區域一體化程度,并且區域間一體化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全球缺乏統一的、一體化的規則。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相比較,它們駕馭經濟全球化的能力更高,反應更快,它們的政策選擇為發展中國家所模仿。但因兩類國家制度建設上的差異,造成同樣的政策選擇,其效果卻存在極大差異。
4.全球經濟一體化規則,最終影響經濟全球化的利益分配。這種分配規則是否合理、公平,要考慮到資源的初始配置情況。然而,作為這一規則的主要倡導者——發達國家,很少考慮到由歷史原因造成的資源配置初始狀況的不平等,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這種初始不平等。
四、經濟全球化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毋庸置疑,經濟全球化并不代表每個國家都能從中受益,它取決于國際制度和規則,因為制度和規則決定了經濟全球化中利益分配和成本的分擔。在現行的國際制度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作為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經濟全球化給他們帶來的影響是不同的。
(一)經濟全球化對發達國家的影響
在西方化的國際規則體系和國際體制下,西方發達國家可以極大地發揮其優勢而將其劣勢保護起來,從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擔更少的成本。
1.國際通行的制度是由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其國內規則的特點,不存在與國外規則的嚴重沖突。這樣,當發達國家的企業、政府及其他經濟主體在世界市場上開展活動時,就不會面臨規則的沖突及由此產生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無需承擔過多的制度變遷成本,減少交易成本,在經濟全球化中獲取更多的利益。
2.因為主導著國際制度,發達國家可以使其他國家承擔更多的來自內外制度沖突的不確定性和成本,從而轉嫁成本,規避風險。
3.發達國家通過國際制度、規則極大地發揮了其優勢和保護其劣勢。世貿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后,發達國家可以利用其主導的世貿規則,打開別國的金融市場、服務市場等。而對于紡織服裝這一發展中國家具有傳統優勢的領域,卻給予發達國家十年的時間以消除“多種纖維協定”的配額。
4.世界經濟中的“集權”效應(財富自分配的效應)。無論是金融投資還是商品的生產、推銷、全球化,都意味著把決策權上繳給超大規模的跨國公司、跨國銀行、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業和機構。而跨國公司的擴張又造成了壟斷競爭或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1997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國公司的貿易額占世界貿易額的1/3,而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貿易額又占世界貿易總額的1/3。據聯合國《世界投資報告》估計,約70%的國際技術支付是在跨國公司內部進行的,世界上主要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價格,基本上是由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控制的。他們往往通過控制產量從而使自己產品價格高于邊際成本。如微軟公司對視窗產品價格的影響。由于發達國家所具有各種優勢,使得發達國家能夠從全球化中獲得遠比發展中國家多得多的利益。
(二)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具有兩重性:一方面,確實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收益和潛在的巨大機會;另一方面,它們不得不接受發達國家主導國際制度和規則的現狀,從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擔中處于不利地位。這是因為:
1.國內制度尚不穩定,尚在變革之中,沒有現成的可以駕馭全球化的制度手段,在融入全球化的進程中就要承擔重多的制度變遷成本。
2.發達國家對國際制度的主導,使發展中國家面臨更多的內外制度沖突的不確定性,從而增加交易成本。
3.世界經濟中生產過剩效應的影響。從供給方面看,經濟全球化使得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加入到傳統制成品的生產行列中來,從而造成該類產品供給的急劇增加;從需求方面看,隨著世界經濟步入信息經濟時代,人們對傳統制成品的需求不斷下降,其收入彈性已呈遞減趨勢。結果,傳統制成品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的制成品,出現全球性的生產過剩效應。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會惡化,貿易利益也會隨之流失。
經濟全球化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形成非對稱的沖擊效應,使得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全球化的同時,要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的利益,就要實行動態比較優勢戰略。如在增大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同時,盡快扶持高科技產業的出口與對外投資,調整產業結構,提升本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要積極參加多邊組織和國際組織,竭力擴大本國在全球化過程中的發言權和影響力。
五、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經濟
中國經濟已經逐步融入到世界經濟之中。但是,由于中國總體上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同處在國際分工的不利地位,再加上國內體制改革不到位和經濟上存在結構性問題,因此經濟全球化浪潮給中國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不利的沖擊。
(一)體制沖擊
中國現行的體制與全球化所要求的結構調整是不相適應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中國地方分割的市場體系與經濟全球化是不相適應的。其次,在微觀層次上,由于國有企業數量過多和大多缺乏退出機制和創新機制,也使得中國的經濟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剛性特征。最后,由于中國的企業制度尚不夠自由,奇高的開業費用(包括貨幣的與時間的),限制了有創新能力的企業家脫穎而出,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要解決體制上的問題,關鍵在于政府要下決心退出市場活動,真正實現政府、市場與企業之間的社會分工。
(二)貿易沖擊
貿易沖擊來源于一種不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結構。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就具有這樣的特征。中國經濟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經濟:一方面,是東部沿海較為發達的城市化、工業化經濟;另一方面,是中西部比較落后的、以農業為主的鄉村經濟。在這種二元的經濟結構下,一般而言,中國的勞動密集型的制成品仍然具有強大的國際競爭力。但是,受二元經濟結構的制約,中國勞動密集型的制成品生產至今仍然主要分布在勞動成本相對較高的沿海發達地區,這就大大降低了中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針對來自于經濟全球化的貿易沖擊,中國需要通過開發中西部來實現產業梯度大轉移。借助于產業的梯度轉移,東部可以參加更高層次的國際分工,并且因為其成本遠低于發達國家而具有競爭力。與此同時,那些轉移到中西部地區的傳統產業也會因為成本的降低而增強其國際競爭力。
篇5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范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并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范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系,并最終將這種法律關系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1]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2]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4]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5]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
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6]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7]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8]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二、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標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但是,國內有的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9]目前國內學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常現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和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11]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經濟法主體有不同的分類。經濟法學的傳統二元架構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經濟法主體理論的構建。譬如,有的學者將經濟法主體劃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實質與行政法主體總體劃分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模式沒有什么差別。還有的學者不注重對經濟法主體類型的歸納,而采取羅列式分類的做法,[注14]由于分類中同時采用了多種標準,又不加以區分和說明,造成了邏輯上的混亂,使得主體分類不具有協調性和對應性,根本無法體現經濟法主體分類的實踐價值。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是因為傳統的主體分類方法存在形而上學的缺陷,僅從靜止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而忽略了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利益流動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對于行業協會來說,它既要維護本行業的個體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實現目標跳出相對狹隘的個體利益層次,有責任將其提升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來影響全體成員的經濟行為,這才能最終實現行業利益的長期化和最大化,否則就會遭到整個社會的反對和拋棄。我們在分析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所代表的經濟利益時,就應當根據具體的制度環境和經濟情況加以判斷,不等簡單地下結論將其歸屬于某一類特定的具體利益主體,如市場主體中的生產經營主體。再比如對一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不論國有也好還是私有也好),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是經營者就忽視了它們追求個體利益過程中所負有的公共責任,從而進一步看輕實踐中該種主體因為涉及稀缺公共資源的經營和分配而擁有的類似于行政主體的“管理權力”。如果認識不到這種主體扮演的多重“角色”,就會造成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使得此種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出現從行政法領域和民法領域角度看都無法有力規制的問題,令其游離于經濟法律的正常約束外。
(一)抽象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可以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這種分類只有從抽象層面上理解才有意義,而不能簡單地將三類主體與具體經濟法部門主體一一對應起來:首先,政府主體既要代表國家管理經濟的運行,成為管理主體,又可能作為市場主體進行投資,成為投資主體,或者代表國家進行消費,成為消費主體。因此在不同的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國家”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發生著較大的變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需要從多重角度認識和分析。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具體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1.宏觀調控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在宏觀調控法中政府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分,但二者關系也并非行政法意義上的簡單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一方雖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體的調控行為是一種綜合和間接手段,包含引導、規制、監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證社會經濟總體的均衡協調增長。而對所謂的被調控主體,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調控主體因為處于“被動”地位,而沒有實踐價值的假象。明確哪些主體能成為被調控主體,有助于我們理解政府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力的大小、界限,其取決于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經濟需要。比如政府機構為了能向具體經濟主體提供公共資源,而擁有對它們征稅的職權;需要與其他主體一起行使分配職能才能滿足各種主體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為了保障生產和消費環節(最終是為了保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要素的優化配置)的順利進行而行使金融貨幣的調節分配職權,等等。
2.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市場規制法主體可以分為管理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
我們認為,首先市場規制法主體不應該包括勞動主體,因為勞動關系雖然也具有財產屬性,卻具有較強的人身關系和社會公益屬性,應當主要由勞動法這樣的社會法單獨調整,而不應再把勞動者的完整概念納入經濟法范疇中。
其次,不能籠統地把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劃定為經濟管理關系,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主體之間的核心關系不是經營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而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并且對消費主體而言,其與管理主體之間也并不存在什么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要拘泥于如何完備抽象的主體類型分類,而應當具體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來探討主體分類問題。通過這種分析,我們認識到:主體的相互的平衡和諧是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最為顯著的特征。
3.“中間地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由于經濟的持續發展,新的經濟關系不斷涌現,從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純粹歸于市場規制法又不能完全歸于宏觀調控法的經濟法新法域,比如有關市場準入、經濟監督的法律制度。這充分體現了經濟法制內部相互協調、相互融合的本質,更集中體現了經濟法現代性。對這些法律制度主體的研究,同樣不能生搬硬套經濟法主體的抽象分類,而應當從動靜結合的角度具體區分。
總之,通過對抽象主體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深入了解不同部門經濟法之間的協調和聯系,而通過具體部門經濟法主體的研究,才能使我們深入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四、未竟的問題:關于“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
鑒于國家主體在經濟法主體分類中的重要性,我們已數次從不同角度加以論述,在行文即將結束之際,我們再次以國家主體為出發點,對理論界關于經濟法的一些學說的基本觀點提出置疑,請各位經濟法學人不吝賜教。
目前學界在談到經濟法的本質和調整對象時,比較通行的語言就是“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為了經濟法的本質究竟是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調節,還是國家管理,經濟法學者曾經爭論不休,最終學者們認識到:協調也好,干預也好,調節也好,這些詞的內在基本含義趨向是一致的。
然而,我們認為“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的錯誤不在于“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而在于“國家”一詞。即片面地強調經濟法的抽象主體之一——“國家”,而忽視了經濟法的其他主體。在抽象層面上,國家可以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但由于國家主體的抽象性,其利益代表主體或具體操作主體終究要歸結到以政府機構為代表的具體經濟法主體。抽象層的國家主體是經濟法的制定者,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也是市場主體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者,以“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來解釋國家調控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宗旨,就如同以法律本身來解釋法律現象一樣,是邏輯上的循環論證。
研究應始于實踐的需要而終于實踐的需要,切忌始于實踐的需要卻終于“唯美感”的理論需要。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應當首先源自實踐,而后經過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類方法反作用于實踐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修正理論。不能為了理論而理論,最終脫離了實踐發展的需要。
同樣,現代經濟法理論的開端始于對國家主體“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經濟過程的深入研究,但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理論并不能體現經濟法的全部本質,只有經濟法學理論應然的預判與實然的實踐相結合,將原始的研究切入點融合到完整的經濟法現象中,經濟法的本質才得以凸現。
注釋:
[1]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2]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3]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4]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5]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6]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
[7]當然,經濟法學是一門年輕的法律科學,適當的論戰與爭鳴是有利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過時至今日經濟法研究依舊難以脫離過去那種分歧多統一少、基礎理論各成體系實踐卻少有應用的發展怪圈,就值得我們認真反思一下了。
[8]比如過去學術界一提經濟法的本質必談法的階級本質和社會本質的模式化套路,就對建立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少有裨益,參見史際春主編《經濟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P19-22。
[9]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10]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11]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篇6
改革者也許并沒有意識到最初的,以“放權讓利”為內容的改革就是產權改革,當時也沒有產權理論作為指導。但是,這場改革實質上就是權利關系的調整。這種選擇也許是制度變遷的內在力量的推動和人們的本能選擇。無論是農村改革,還是城市的改革,或者二者相關的改革,都是以責權利關系及其制度的調整為核心和主線。農村的改革主要包括:度的推行,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鄉鎮企業的建立、發展和改革,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基礎上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農業產業化等。考察這一過程,我們發現每一步改革的實質都是“產權制度改革”或“產權關系的調整”。國有企業改革實際上從一開始就是產權制度改革,因為放權讓利、利改稅、承包經營責任制、租賃經營責任制、股份制等改革,本質上都是調整企業和政府的產權關系。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實質也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責權利的界定和調整。
2、以舊制度最薄弱或新制度需求最強烈的環節——農業制度為突破口。
從總體上說,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最早是從農村的土地產權制度和生產組織制度開始的。為什么制度變遷首先發生在農村?我們認為這是適應客觀需要而做出的理性選擇。農產品的統購統銷制度、價格剪刀差以及戶籍管理制度,使農民蒙受了巨大的利益損失。政社合一的制度名為集體經濟,實為變相的國營經濟。與城市的集體和國營經濟不同的是,國家對農村的集體經濟基本上“管而不包”。這樣農村改革的機會成本很低,農村對新制度的需求也就更加強烈。因此,農村相對于城市而言,舊的制度更容易打破,新的制度更容易產生,自發的制度變遷發生之后,更能夠得到政府的迅速認可和支持。
3、允許舊體制外生產新體制,即體制增量調整與體制存量調整并行,而且以前者促進后者。
中國的經濟體制,在舊體制的根本性變革難度較大的情況下,確實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增量改革、體制外突破來改革經濟體制的結構和促進或倒逼舊體制的變革,這是漸進式改革獲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和主要經驗之一,應該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中國漸進式改革的成功和經濟的持續增長靠的就是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無論體制改革還是經濟增長,都是“兩條腿”走路。公有制經濟(包括集體經濟和國有經濟)的體制,一直都在改革,甚至比非公有制經濟的出現要早。對集體農業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包括對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在20世紀70年代末就開始了。而且,在強調體制外改革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決不應當忽視國有經濟在改革和發展中的巨大作用。與非國有經濟相比,國有經濟市場化的速度較慢,這固然不利于市場化的進程,但是可以使大量經濟資源特別是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部門處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政治和經濟的穩定,有利于控制轉軌過程中的各種矛盾,而且能夠在市場機制很不完善的情況下,通過政府的調節彌補市場的不足,克服市場的缺陷,充分發揮政府導向的作用,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國有經濟實際上也為中國的漸進式改革和非公有經濟的發展承擔著成本。我們假設:國有經濟體制一開始就徹底變革,那么,非公有制經濟能否發展到現在的水平?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能否順利?這些問題的答案可能要改變。
4、包括政府在內的多元主體聯合創新體制,政府扮演重要角色。
中國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的初始主體可能存在比較大的差別,但是在制度的設計和變遷過程中,是多元主體聯合創新體制,并不斷進行著角色的轉換。其中,政府作為多元主體中的一員在體制創新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以農村改革為例。前面已經分析,農村經濟體制變遷包括許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份合作制和與農業產業化相適應的正在進行的制度創新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主體扮演不同角色,起著不同作用,不同階段的角色及其作用又是有所變化的。政府雖然不是在每一項改革或改革的每一個環節上都充當主角或領域者,但是,它作為重要的制度變遷主體的作用是不可否認的。
家庭承包責任制作為制度創新在很短時間里向全國推廣,則屬于新制度的擴散。在這一過程中,中央政府是最重要的主體。它對的認可、支持極大地打消了廣大農民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顧慮,使新制度以盡快的速度擴散。當然,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實是:這一變革除了觸犯了少數人的既得利益外,于農民、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于城市居民都是有益的,基本上屬于帕雷托改進,所在大家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支持改革的。
家庭聯產責任制也有局限性。還是農民自己在實踐中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自然地創造了一種揚棄、適應生產規模進一步擴大的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毫無疑問,廣大農民自己是主角,他們是制度的設計者和實施者。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基本上是認可、順應、引導。
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創新,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又拉開了帷幕。農民現在已經意識到家庭小規模經營對他們的種種不利。因此,農民們自己又在探索,他們仍然是創新的主角。
鄉鎮企業的發展既是中國農村的產業革命,又導致了整個農村經濟體制的重要創新——可以與農業中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相提并論的制度創新。這一創新有一個過程,在過程的不同階段,創新的不同主體及其相互關系是有所變化的。幾乎在家庭承包制剛剛全面實施的同時,“社隊企業”開始實行承包制,即由公社、大隊包給一些“能人”。這些“能人”都是農民,是農民中的“基層干部”或原來就是“社隊企業”的經營者。第一步制度創新,是由“基層干部”唱主角,集體代表——公社、大隊、生產隊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廣大農民共同參與的,幾乎沒有反對的主體,因為它對任何一個群體或階層或國家,都是有益無害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顯然支持,但不是創新的發動者和領導者,不是主角。
20世紀80年代中期,已經有些大膽的農民開始投資辦企業了。有些單獨辦、家庭辦,有些是農戶合伙辦,這就使鄉鎮企業自身的組織也出現了新形式——家庭企業和合伙企業。非公有的鄉鎮企業取得了超常發展。農民自己仍然是創新的主角。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起了一個“放”或“允許”的作用,即所謂“給政策”,例如國務院1984年的4號文件認可、允許個體或聯合投資。當然,“放”本身也是一種對創新的“參與”,它與阻撓或觀望是不同的,與一般的“支持”也不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也是這一制度創新的重要主體。
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鎮企業進行了更深層次的體制創新,目標是與現代市場經濟接軌。最大的特點就是政府特別是縣以上的政府基本上退出了“制度創新主體”行列。因為經過第一、二步政府“放”以后,鄉鎮企業走上了自我發展、自我創新的道路。在政府跟鄉鎮企業沒有產權關系,鄉鎮企業也不再需要政府“放”什么權、給什么政策的情況下,政府面對鄉鎮企業的制度創新,就顯得沒有什么可為了。進入90年代以來,鄉鎮企業從合伙制到股份合作制,甚至有些向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集團化的演變,都是鄉鎮企業、鄉鎮企業的投資者和廣大農民自己的事情,他們順應市場、產業變化的需要,很自然地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產權關系和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的創新。這是由他們的產權及由此決定的經濟地位和經濟利益關系決定的,他們有產權,從而有談判實力,能夠左右制度變遷的方向,而且也必須左右,以維護其產權收益。
國有企業至今為止的制度創新,盡管地方政府、企業及企業員工等主體在不同階段的角色或作用在變化,但是中央政府除了創新初期很短時期外,一直都是創新的主角,一直都是它主導,它決定創新的方向和方式,并組織試點和推廣。
5、從制度變遷的規律和中國實際出發,選擇漸進式改革的方式或道路。
對于體制轉軌,理論上存在多種途徑或方式。在實踐中,也有多種方式,人們把20世紀開始、持續至今還沒有完成的許多國家的改革,大體上劃分為兩種方式:漸進式改革和激進式改革或“休克式療法”。從改革的效果來看,比較多的人認為,以中國為代表的漸進式改革更加成功。主要標志是,在市場化改革推進過程中,經濟快速發展,連續20年經濟平均以近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與此同時,物價上漲率限制在公眾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從1979年至1999年,社會零售物價上漲率平均為6.6%(居民消費價格上漲率從1985年至1999年平均為8.9%),沒有到兩位數,從而沒有危及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張卓元,2000)。由于經濟快速發展,物價上漲率總的來說處于居民可承受的范圍內,全國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有較大提高,得到改革的實惠。
所謂漸進式改革是指在根本經濟制度不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對經濟發展過程中限制或阻礙經濟發展的經濟體制進行逐漸地改革。中國的漸進式改革體現在許多方面:從農村改革開始,然后擴展到城市;先著力發展比較適應市場經濟的非國有制經濟,而后重點推進國有經濟的改革;先發展商品市場,然后著重發展生產要素市場;價格改革先調后放,調放結合,并逐步同國際市場價格相聯系;生產、流通、價格等都出現計劃內外雙軌制,然后向市場單軌制過渡;經濟特區、沿海城市改革開放先行一步,逐步向內地推開,實現全方位開放等等。在改革推進的方法上,也是這樣。先是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然后隨著經驗的積累,逐步實行相互協調、相互配套的整體推進;還有是先易后難,先改革那些比較容易改的領域,最后搞攻堅戰——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中國的國有企業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有著密切關系。由于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牽涉到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社會成員的就業與福利保障,所以一直是中國經濟改革中最為復雜、最為困難的改革。為了保持社會穩定,避免對企業的迅速改革可能導致的生產下降,失去社會大眾對制度變遷的支持,同時又要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中國企業制度的變遷實際上是通過體制外變遷和體制內發展相結合的道路來推進的。也就是前面分析的“兩條腿”走路。
當然,我們只能說,從目前的情況看,中國的漸進式改革比較成功。但是,它同樣有其局限性。而且,我們也不能認為或斷定激進式改革就不成功或不能成功。一切有待更長時期的時間去檢驗。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的制度變遷所面臨的環境和約束條件不同,改革道路的選擇也可能不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或教訓
1、對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狀況重視不夠,造成的后果將是深刻而長期的。
我國在進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同時,也在收入分配領域進行著相應的改革,提出了“按勞分配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但是,實際情況是,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1)從基尼系數來看,根據世界銀行的測算,1978年我國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數是0.33,這說明我國當時屬于個人收入差距比較小的國家;而到1995年基尼系數已達到0.445,1998年上升到0.456,不僅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中等合理差距水平,而且超過了美國1990年家庭收入0.43的基尼系數。(2)從城鄉收入差距來看,根據國家統計部門的調查,1978年,城鄉居民收入比率為2.36∶1,1985年為1.72∶1,1999年為2.65∶1;從這三個比值上可以看出,1978年至1999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現出先縮小后又擴大的趨勢。(3)從地區收入差距來看,1980年東部地區職工的收入要低于西部地區,中部地區的收入水平最低。大約到1989年前后,東西部地區的職工收入基本持平。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收入差距逐漸拉開,到1997年東西部地區的職工收入比達到1.4∶1;農村收入差距則從1980年的1.46∶1擴大到1997年的2.5∶1。(4)從行業收入差距來看,據統計,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業是電力、煤氣和水生產供應業,職工平均工資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業為社會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為392元,二者絕對差距是458元,相對差距為2.17∶1;到1998年,收入最高的行業為金融保險業,職工年均收入為10,633元,收入最低的行業為農林業,職工年均工資為4,528元,二者絕對差距為6,015元,相對差距擴大到2.35∶1。(5)從社會各個階層的收入差距來看,據溫州的一項調查,在一般的私營企業中,企業主的年收入為一般職工的21倍,在具有百萬資產以上的私營企業中,業主的年收入為一般職工的79倍。而據湖北省統計局、勞動廳、計委聯合調查組對湖北省50家停產半停產企業的1258名職工的調查顯示,他們的平均月工資只有66元,僅相當于私營企業主月生活費1827.56元的3.6%(韓留富,2001)。
目前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已經導致了嚴重而長期的社會經濟問題。例如,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雖然有許多種,但是大多數居民收入低、收入分配不合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多數居民雖然有強烈的需求沖動,但是沒有購買力,無法形成有效需求。收入差距的拉大在短期內難以消除,而且隨著我國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政策的實施,這種收入差距還會有進一步拉大的趨勢。
2、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導致經濟體制改革有時難以突破。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在進行著政治體制改革。但是從現實中可以看出,后者是滯后于前者的。當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時才考慮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而且往往是推而不動或大推小動,甚至越改越令人不滿意,例如,機構改革,越改越臃腫。可以說,政治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后,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阻力。
3、對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互動關系重視不夠,技術創新落后于制度創新。
這里所謂的“技術創新”是指直接生產領域的技術發明、創新、運用,不是科學家的實驗室或檔案柜里的“科研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不斷進行,可以說制度創新是明顯的。但是,技術創新相對于制度創新是嚴重滯后的。技術創新滯后于制度創新的后果就是當制度創新所帶來的效率完全發揮出來之后,經濟發展的動力就趨于消失。
從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來看,從1978年開始的農民自發改革,到1984年的全面推行,農業技術基本上沒有創新,甚至有倒退。即使到現在,農業技術也沒有太大的、普遍的進展。國有企業主要強調進行經營管理體制和產權改革,技術領域的改革和創新、設備的更新和改造、員工的技術培訓等,都沒有明顯的進步。在調查研究中也發現,同一個地區的不同企業在面臨相同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下,在制度變遷發生后,雖然在短期內都促進了企業效益的明顯好轉,但是過幾年后,卻出現了企業效益的明顯差異。其中一個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技術進步的作用。這也說明了技術創新在制度創新后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
當然,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是互動的,技術創新的相對滯后,也與制度有關。說明制度安排對技術創新、推廣和運用沒有足夠的激勵。因此,我們應該從技術創新的相對不足反思我們的制度創新——它的不足和不配套。
4、漸進式改革的累積成本或后攤成本成為進一步改革的阻力。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易到難,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這實際上是漸進式改革的累計成本所導致的。漸進式改革強調在不改變憲法、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進行改革。從另一角度來看,制度的適應性總是有限的,任何一種制度只能適應特定的環境,而且這種適應也只能夠在短期內適應,可以說適應是相對的,而不完全適應是絕對的。例如,價格雙軌制是漸進式改革的最主要表現之一,但是價格雙軌制所帶來的“腐敗”問題,則可以看作是漸進式改革的累計成本;在舊體制外生長出新體制,舊體制的改革則逐步進行,這種漸進性確實既依靠新體制的外力推動舊體制變革,又不至于使因舊體制的突然崩潰而導致巨大的社會震蕩。但是,它卻產生了新舊體制之間的摩擦和摩擦成本,而且,對舊體制內公有經濟形成巨大沖擊,境況相對惡化,導致舊體制改革的難度越來越大。目前國有企業的效益不斷下降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國有企業大量下崗職工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漸進式改革的后攤成本越來越大,成為進一步改革的巨大阻力。
篇7
一是政府的發展思路和理念問題。政府的思路決定政府的政策導向,又決定經濟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地方政府,過度注重房地產對經濟的拉動作用,過度看重房地產對GDP、財政收入的貢獻,有的還視為政績。大炒房價、地價,不僅使房價脫離國情,脫離老百姓的購買力,影響“安居樂業”,并造成開發商的投機和暴利。使實體資本大量流向房地產等虛擬經濟領域,導致實體產業“空心化”,將影響實體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國家的經濟增長模式問題。我國經濟增長模式的三個基本特點是經濟增長過度依賴投資、產品大量出口、依賴低成本資源和要素的投入。這已不適應當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和世界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由于全球失衡在平衡中調整,外部需求收縮幅度加大,內部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生態環境不能過多損害,所以必須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型,有效擴大國內需求,降低經濟增長對出口的依賴,牢牢把握發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應對世界經濟危機帶來的挑戰。
三是國家稅負水平偏高問題。近年來生產企業普遍反映稅負過重,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在某經濟論壇上表示,當前經濟環境下,若嚴格執法,90%的民營小微企業不偷稅漏稅肯定會倒閉。中央財經大學財經學院2011年5月的報告顯示,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目前稅負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國家,大口徑宏觀稅負水平過高,從而壓縮了企業的盈利空間,不是“放水養魚”,而是影響企業的發展。
四是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些中小型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資金供給緊張,融資成本高,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甚至有的去借高利貸,融資難、融資貴,壓得企業喘不過氣來。有的出口加工型企業,由于外需萎縮,加之人民幣匯率波動,在生產經營中資金周轉難度更大。
五是虛擬經濟過度膨脹擠壓實體經濟問題。近年來社會上炒風盛行,炒房、炒借貸、炒古玩、炒大蒜、炒綠豆等,有些人一夜暴富,吸引了不少人加入到炒的隊伍中來,一些實體經濟的經營者看到了別人炒發了家,致了富,而自己吃苦受累還賺錢少,于是從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使實體產業“空心化”,影響實體經濟發展。
2實體經濟問題的危害
一是有些實體產業不適應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增長方式形勢,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勞動力密集型企業,沒有轉型能力而破產倒閉了。相當一部分工人下崗,給就業問題造成嚴重危害。二是由于大量游資涌進了房地產業,開發商投機倒房、炒房,會使我國房地產調控難度進一步加大,房價回歸壓力大,給房地產業帶來更大危害。三是資本轉入民間借貸會引發非法集資、高利貸、債務危機等一系列問題,同時高利貸也將進一步惡化金融環境,干擾我國金融市場正常運行,把中小企業逼上絕路,給金融形勢帶來危害。四是有的資本轉移到國外,會影響我國的經濟實力。當前美歐等發達國家為了走出困境,通過放寬移民簽證等政策和手段招攬我國投資和高科技人才,這種搶錢、搶人的行徑會造成我國人、財外流,影響我國的經濟建設,影響我國的綜合國力和競爭力。
發展實體經濟的對策措施
1發展實體經濟,轉變政府的思路和理念
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牢牢把握發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各級政府要扭轉思路,轉變理念,把生產力、資源都轉到實體經濟上來,把國人從投機炒作氛圍中解救出來。要把財政和貨幣政策落實到實處,確保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部門,擴大生產,增加就業。各級政府要制定對實體產業的支持、保護、傾斜的政策措施,確保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2發展實體經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根據國際和國內經濟形勢,要盡快調整我國的依賴投資、出口、低成本資源及要素的高投入經濟增長模式。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有效擴大國內市場需求,降低外需出口份額。因此,我國要對行業布局、地區結構進行調整。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以技術商品化為特點,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快我國結構的調整和升級,促進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3發展實體經濟,發揮國有資產投資的導向作用
國有資產的投資目標和方向,直接影響其他投資主體的目標和方向。近年來,實體資本大量流向房地產等虛擬經濟,甚至對其他投資主體形成擠兌。所以要求發揮國有資產投資導向作用。尤其是央企,必須把投資重點放在事關國計民生和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方向的產業、行業及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方面。特別是有房地產等非實體產業的,只要不是企業的主業,一律退出,給其他投資主體留出空間,要讓資本回歸到發展實體經濟。
4發展實體經濟,減輕中小型企業的稅費負擔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加強稅制改革。要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和房產稅改革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同時要求延長小微型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在提高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基礎上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負。尤其是轉變政府職能,采取積極行動,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松綁,再輔之以財稅、金融政策的支持,更好地為發展實體經濟服務。一個與時俱進的稅收政策杠桿,很可能對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壯大,起到四兩撥千斤的功效。
5發展實體經濟,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難問題
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確保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有效解決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要實施好穩健的貨幣政策,優化信貸結構,加快財政結構支出制度的改革,向戰略性行業傾斜,特別是向中小型企業傾斜。要在商業銀行之外,發展專為小微型企業服務的機構。還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培育面向小微型企業和“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解決融資難問題。
6發展實體經濟,防控虛擬經濟的投機和暴利
篇8
世界經濟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說是一部一體化的歷史。隨著國際分工的不斷深化,帶動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重新配置,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都不可能僅僅依靠本國的資源、資金、技術、人才、信息和市場,從生產活動到資本運動再到生產要素的移動都突破了國家的疆域,實現了國際化。
在這種國際化的浪潮中,區域性的國際經濟一體化是國際化的重要表現。這種區域性的國際經濟一體化最初起步于二戰后的50年代后期。它首先出現于西歐,隨后,拉丁美洲、亞洲、非洲的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效仿,在短短幾十年間已經遍及世界所有大洲和各大重要區域,以至于哈伯勒(Haberler,1964)將我們的時代概括為“一體化時代”。
在經濟一體化這個炙手可熱的舞臺上,跨國公司當仁不讓地成為一顆耀眼的明星,扮演著世界生產組織者的重要角色,并且伴隨著一體化進程而迅速壯大。進入21世紀,跨國公司的發展更是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據2003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跨國公司與出口競爭力》披露,主宰全球經濟局面的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國公司。
隨著國際化大生產的發展,跨國公司作為跨國投資、經營和管理的組織載體和國際市場的行為主體,在經濟生活國際化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較而言,聯系各國經濟的傳統渠道,如商品和勞務的進出口的重要性正在日益相對下降。因此,不論從全球范圍來看,還是從某一地區來看,跨國公司都在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對旨在加強區內各國間分工與合作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分析,就不能不涉及到跨國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跨國公司是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力量
縱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進程,我們可以從中發現一條極為有趣又極為重要的線索:現代世界的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是在微觀和宏觀兩個層次上同時進行的。也就是說,是由微觀層次上的企業生產一體化和宏觀層次上的國家政策協調一體化導致的,國際經濟一體化正是這兩種層次上的一體化的統一。前者可以稱為功能性的一體化,后者可以稱為制度性的一體化。
微觀層次上的企業導向型的一體化,指的是以跨國公司作為主導力量而推動的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跨國公司利用地區區位優勢可能帶來的規模效益進行跨國界的投資生產等活動,它的這些活動必然會對該區域內的國家的經濟生活產生影響,促進和加強該區域內各個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和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這種跨國公司導向型的一體化是企業行為的結果,是跨國公司在全球發展的客觀結果,是功能性的一體化,而不是由政府行為造成的。
而所謂宏觀層次上的政策協調導向型一體化,是指地區內各國政府間在政策上通過協調,建立超國家的協調機構,推動成員國達到經濟一體化的狀態。這種一體化主要是通過建立國際性的經濟協調組織,人為地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和非貿易壁壘,甚至制定統一的對外關稅,來實現各個成員國之間貿易、人員、資本以及各種生產要素地自由流動,達到本地區經濟一體化的目的。這種政策協調導向型一體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機構的一體化先于實際的企業生產一體化。
由此可見,跨國公司和政府都是推動當今世界經濟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力量。這兩種推動力量有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能促進了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推動國際分工的深化和規模經濟的實現,推動生產要素價格在全球范圍內的均等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向前發展。DunningandRobson(1988)指出,通過跨國公司運作的跨國商業一體化和地區性經濟一體化之間有著本質性的關系。這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跨國公司作為微觀層次上的組織,是通過自身的行為和市場的力量,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為主要形式,通過從事國際規模的生產和銷售來代替通常的商品出口來推動經濟一體化的。而政策協調導向型的一體化則屬于宏觀經濟一體化的范疇,是成員國政府基于自身的需要,通過簽訂協議為生產力和生產要素在本地區的流動和擴張掃除障礙,促進本地區分工深化和創造本地區比較優勢,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合作與一體化。
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跨國公司都是二戰后世界經濟中的重要現象。20世紀50年代末以來,隨著這兩種現象的繁榮發展,學術界對這兩個問題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比較長的時期內,對這兩種現象的研究基本上是相對獨立進行的。鄧寧撰文稱,迄今為止,人們很少嘗試將這兩種問題的研究結合起來,系統的分析二者之間的互相影響;有關這一問題的經驗資料的搜集也是很不夠的。
作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微觀主體的跨國公司,它的行為在客觀上必然會影響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那么,跨國公司的微觀行為,究竟如何影響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跨國公司的行為又是通過哪些渠道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產生影響的呢?筆者認為,對上述問題在理論和實證相結合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的研究并做出回答,正是寫作本文的目的所在。
三、跨國公司的市場行為與區域經濟一體化
1.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生產一體化
國際分工是指世界各國之間的勞動分工,也是世界各國之間生產的專業化分工。它是社會生產和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是一國內部的社會分工超越國界向縱深和廣闊方向發展的產物,是國際貿易和世界市場的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國際分工主要是宗主國與殖民地、工業國與初級產品提供國之間的以國家為主體的分工,二戰后的國際分工隨著國際生產力的發展,不斷向深度和廣度上擴展。
二戰后,世界范圍內生產力的配置、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間生產要素的流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來實現的。跨國公司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將資本、技術和管理經驗合成為“不可分”資源、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生產要素稟賦結合起來,形成一種全新的更強大的生產能力,并將國家間的生產分工和協作在一定程度上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分工與協作,通過跨國公司的全球性經營活動,引起世界各國生產、交換、分配等各方面經濟聯系的不斷融合和國際分工的不斷深化。
20世紀8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的發展進入了復合一體化階段。在復合一體化戰略下,跨國公司在生產經營進行細分,如研究與開發、采購、零部件生產、加工、裝配和財務等,并將不同的生產經營職能配置在公司整體需要且最能發揮作用的國家或地區,形成跨國界的價值鏈。設在世界各地的跨國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互相配合,執行整個公司的某項或全部職能,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這一體系中,母公司與國外子公司之間的區別越來越小,跨國公司更多的不再是一個層級結構,而是一個網絡結構。例如,美國福特公司的菲斯塔(Fiesta)汽車在歐洲的生產組織情況就是一種典型的區域性網絡化生產,歐洲福特公司設在英國不同地方的子公司分別生產充電器、配電器、儀表盤、油表、水表、插座、火花塞和絕緣器等;在比利時亨克生產車身部件、車輪;在德國維爾弗拉特生產變速器、引擎;在科隆生產車身底盤;在法國波爾多生產變速器;最后在西班牙巴倫西亞和德國薩爾路易進行組裝,產品主要供應歐盟市場。不僅如此,福特公司還逐步將其部分研究設計、人員培訓等職能配置在不同國家,建立起復雜的國際一體化生產體系。
由此可見,戰后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是全球范圍內一體化國際生產體系建立的主要因素之一。
2.跨國公司的并購推進了區域經濟一體化
跨國公司因為尋求資源的最佳配置、跨越各國的貿易壁壘等原因,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全球不同地區設立了生產機構。這種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增加和區域內經濟一體化的加深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
戰后歐洲的經濟一體化就和西歐跨國公司在本區域內的直接投資有著密切聯系。以英國、德國為例:1962年~1988年間,英國對前歐共體的直接投資增長了19.2倍,而同期對全球直接投資總額僅增長6.1倍。德國的跨國公司多年來一直把前歐共體視作其對外直接投資的重點,投資比重大體維持在30%左右,投資總額從1976年的15.8億馬克上升到1988年的64.5億馬克。與此同時,英國和德國也成為歐共體其他成員國資本投資的熱點地區。1962年~1978年,前歐共體公司(不包括石油公司、銀行及保險部門)對英國的直接投資從1.34億英鎊提高到20.32億英鎊,年均增長18.5%,比同期外國公司對英國直接投資總額年均增長率高出5個百分點。1986年,前歐共體其他成員國對英國的直接投資額為24.41億英鎊,1989年上升到45.78億英鎊,分別占同期英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總額的50.5%和53.6%。1962年~1985年末,前歐共體對德國直接投資累計額達294.8億馬克,占同期全部國家在德國直接投資總額的39.1%。
正是這種跨國公司的區域內部的交叉直接投資,將傳統的國家間分工轉化為企業內分工,加深了區域內各個經濟實體之間的協作的依賴,為日后政府間簽訂經濟一體化條約提供了內在的經濟凝聚力。因此,跨國公司在區域內部的直接投資對該區域的國際經濟一體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3.跨國公司通過對區域內的直接投資促進區域內外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進一步擴大了區域內的貿易量
由于國內市場的狹小制約了規模經濟效益的發揮,隨著企業跨越國界的擴大經營,區域內相互投資增加,貿易量也會隨之增加。因此,國際區域內各國相互之間的貿易流量的大小是理解該地區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主要因素。
我們以歐盟為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在歐盟內相互投資的增加,歐盟內部貿易額也持續增長。有資料顯示,歐盟內部貿易額占當年貿易總量的比重逐年擴大,從20世紀60年代的34.5%上升到2000年的64%,幾乎翻了一番。
4.跨國公司對區域內的投資深化了區內市場
比較優勢、國際分工和規模經濟僅僅是形成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潛在條件,而擁有一個巨大的或潛在的購買力市場,則可以將潛在條件轉化為現實條件。跨國公司對東道國投資是自己與東道國之間的互利互惠,區域內的大規模相互投資將使區內市場深化和擴大,從而使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得以加深。
5.跨國公司的發展加劇了世界市場的壟斷和競爭,而當代世界市場的激烈競爭正是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外在動因之一
20世紀70年代以后,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持續擴張,它對世界經濟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其他經濟組織。目前,跨國公司已控制超過40%的世界生產和全球對外直接投資的90%,其貿易量超過全球貿易額的三分之一,并掌握了世界上80%的新技術和新工藝,壟斷了75%的國際技術貿易,在國際金融領域和勞務領域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顯然,今天的跨國公司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原料貿易、制成品貿易和技術貿易。因此可以說,今天國際市場競爭已經主要體現為跨國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
這種日趨激烈的競爭,使一些經濟實力薄弱的小國和發展中國家,難以承受國際市場上的劇烈變化。因此,它們一方面要組建本國的跨國公司,另一方面有必要與實力雄厚的經濟大國結成聯盟,彼此協調。那些實力雄厚的經濟大國為了進一步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保持其在某一領域的壟斷優勢,也需要聯合中小國家的力量,協調行動。
四、結論及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確實對國際區域經濟一體化具有強大的促進作用。
跨國公司通過對區域內的直接投資,趨同了國際經濟規則、促進了區域內經濟活動的國際化、擴大了區域內的貿易量、深化了區域內市場、加劇了世界市場的壟斷和競爭。通過這一系列的方式,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加速了國際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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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2)知識經濟是在日益枯竭的自然資源下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形態,以富有的資源替代稀有的資源,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的一種新的經濟形態。
在知識經濟時代,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全球網絡的完善,使財務會計所處的環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而作為實用科學的會計學也將發生深刻的變化。
一、知識經濟的時代意義
按照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知識經濟即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是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核心的,建立在知識信息的生產、存儲、使用和消費之上的經濟。
從我們所看到的不少資料表明:人們在強調知識經濟這一概念時,主要是區別于物質、資本在生產中起主導作用的物質經濟和資本經濟而言的。與依靠物資和資本等這樣一些生產要素投入的經濟增長相區別,現代經濟的增長則越來越依賴于其中的知識含量的增長。知識在現代社會價值的創造中其功效已遠遠高于人、財、物這些傳統的生產要素,成為所有創造價值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知識經濟的提法可以說正是針對知識在現代社會價值創造中的基礎性作用而言的。但不能由此就認為知識經濟僅僅是區別于所謂的物質經濟或資本經濟。
其一,人類經濟時代的劃分有自然經濟、工業經濟,但沒有物質經濟或資本經濟的提法。
其二,一個經濟時代的劃分重要的不是生產什么而是用什么生產,這里包含一個重大的區別,即一定社會的主導生產工具及由此形成的產業,這顯然不是物質經濟或資本經濟所能反映的。而知識經濟不但從知識在生產中的核心作用表明自身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以信息產業為代表的主導經濟增長的知識性產業已經形成。對此美國經濟學家羅默提出,要求在計算經濟增長時,必須把知識列入生產要素函數中。因此OECD定義知識經濟即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正是揭示了知識對現代經濟增長的基礎性作用,并準確地反映了知識經濟的現實。所以,我們從經濟時代的角度來認識知識經濟,才能切實地反映社會財富創造形式的歷史性變化和人類社會已進入一種嶄新的生產方式這一偉大現實。我們認為知識經濟是繼自然經濟、工業經濟在人類財富創造形式上的嶄新時代。我們稱之為知識經濟的,就必須使這種稱謂有相應的經濟學理論基礎。這需要一個切入點,這個切入點顯然不是目前報刊上所反映出的一些旨在映證知識經濟的提法,而應是論證知識經濟何以可能的理論基礎,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二、知識經濟對經濟學基礎理論的沖擊
知識經濟對經濟理論的沖擊首先是基礎理論。
知識經濟的出現使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必然要合理解釋和反映這種社會經濟生活的新本質,從而在更新的經濟學基礎理論的基石上構建指導人類新的經濟實踐的經濟學。事實證明,經濟學的一些研究領域已經初步自覺或不自覺地反映著這種新經濟的沖擊。尤其突出的是貝克爾的人力資本論、發展經濟學、市場營銷學及一些管理性經濟學科,這不斷地加大著部門經濟學科和經濟學基礎理論的分離。我們已經看到了知識經濟的現實,但我們用以解決問題的理論并非建立在這種現實基礎之上。這便是舊理論無所作為的必然。
縱觀人類社會全部的經濟活動無外乎這樣兩個內容,其一是社會財富的創造問題,其二是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這里我們的研究主要是針對第一個問題,形成這一問題的核心內容是一定社會的財富是什么?如何實現這種財富的增長?對這兩個問題的認識集中地形成了該社會的經濟學基礎理論即價值理論以及增長理論。我們從經濟學角度考察一定社會所追求的新的社會財富是什么,如何創造出來,不能不看到,新的社會財富的創造總是受制于當時社會的生產方式。從古代社會的錢物積累表現出的社會財富,及與之相應的注重農牧和戰爭掠奪的財富增長形式,到威廉·配第實質性地揭示出農業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財富創造中“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這里的勞動成果是直接地表現為社會所認可的社會財富。隨著自由資本主義萌芽的到來,重商主義堅定地認為商業貿易創造價值、增進社會財富。事實上商業貿易只是轉移現實的社會財富,并不能在根本上創造新的社會財富。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第一次真正深入到人類經濟的核心,揭示了生產創造價值這一人類社會財富增長的實質。
在資本主義進入典型機器大工業化生產條件下,馬克思完善和發展了勞動價值學說(尤其是提出了揭示資本主義財富增殖的剩余價值學說)。這些理論集中說明的是在一定經濟時代里新的社會財富的形成是和一定的生產方式相聯系的。自然經濟時代,創造新社會財富(價值)的主要是人的勞動力,勞動也主要是人的體力勞動;工業經濟時期創造新社會財富(價值)的主要是先進的機械力,尤其是工業經濟的成熟期,以機器為主的機械力勞動成為社會財富基本的創造形式。新增加的社會財富完全是表現為滿足人們各種各樣生活需要的商品,商品價值的大小及其得到社會認可的多少都直接地決定于生產它們所使用的技術的先進性。這使工業經濟時代的勞動價值論典型地表現為價值的技術決定論。當人類進入后工業化社會的知識經濟時代,反映工業經濟時代社會財富創造的勞動價值理論在新的生產方式中表現出明顯的局限性。
首先,在現代化的企業生產中,人們認識到外在于勞動過程的知識性的管理也成為創造商品價值的一個重要因素,經濟學界也提出了管理是創造價值的第四個要素。而管理正是隨著人們對企業自身性質認識不斷深化所形成的知識和信息,管理人員正是運用這些知識和信息,服務于生產過程而現實地增加產品的價值。美國德爾福集團甚至提出企業知識管理,認為這是現代企業成功的關鍵。指出“雖然知識管理的首要目標不是技術,但是公司將發現,它們在知識經濟中如果離開了知識管理,就不可能具有競爭力。”(《參考消息》1998年4月26日)
其次,在市場自由競爭中企業所投入非生產性領域的大量廣告費、贊助費及各類社會投入,都不是用于直接生產領域,按勞動價值理論是不會創造價值的。現在恐怕沒有企業界的朋友會否認這方面投入的豐厚回報,在這些非生產性領域的投入極大地提高了處于自由競爭市場中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這些知識和信息是如此深刻地影響著消費者的選擇,對商品無論在價值大小以及實現多少上都起著關鍵的作用。
第三,現在主要讓我們來看使工業經濟時代躍升到知識經濟時代的先導產業———信息產業。美國人不無自豪地指出信息產業已成為美國經濟最大的新的經濟增長源,約占近年美國經濟增長的40%。如果你對這個數字還缺乏敏感的認識,那么你對這組數字肯定會感興趣:一個發展才十幾年但已擁有資產2000億美元的微軟電腦公司和已經發展一百多年才擁有400億美元資產的通用汽車公司,后者曾是美國工業經濟時代的象征之一。微軟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給你直接可以消費的面包、汽車或實實在在的鋼鐵。它提供給社會的只有處理信息的計算機和載滿了能滿足你對知識管理需要的各種軟件,這里幾乎沒有辦法用勞動價值理論來分析,最高級的知識在這里直接轉化為最大的價值,過時的知識在這里也一文不值。同樣的編程人員、同樣的工作強度,但可能所創造的價值相差懸殊。這里價值形成的唯一基礎是以其知識含量的高低來比較的。其他如生物技術、空間技術、光電子產業等等高新產業中,知識是與他們所能創造價值的大小、所能實現價值的多少直接地聯系在一起的。也許僅僅因為一個連字符的遺漏而使數十億美元化為烏有,也許僅僅因為一個新的配方而價值倍增。在這里已完全失去了工業經濟時代社會財富的生產和實現形式,知識經濟時代的社會財富已直接地與人類最寶貴的知識掛鉤,這不但突破著舊的社會財富觀,而且直接使人類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創造新的社會財富。
綜上所述,知識正自在地存在于當今源源不斷被創造出來的新的社會財富中,深刻地改變著經濟學的基本范疇的內涵及基本理論。正如我們分析的,一定經濟時代新創造的社會財富,總是最深刻地反映著一定經濟時代的社會生產的實質,并通過這個實質使一定時代的社會生產方式向更高級轉化。
因此,我們可以說一切都是財富,一切都不是財富,對新增社會財富的考察必須和一定的生產方式相結合。如果說工業經濟時代商品的價值主要指一定技術條件下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價值的大小體現出在勞動時間多少上的競爭,那么知識時代的商品價值則主要是指在無差別人類勞動中所蘊含的知識和信息,價值的大小體現在勞動中對知識和信息的競爭。我們創造的新財富是未知的,但我們通過當前的勞動卻現實地改變著已經形成的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在這個循環上升的怪圈里,由于人們在現實消費需求中所消耗的社會財富總是有限的,因此大量的社會財富是以空的數字指標表明社會生產的創造能力,由于形成新的社會財富增長的途徑是唯一的,因此對一定生產方式下新形成價值的那種核心要素的競爭便是社會經濟增長的實質。而這種核心要素的分割、占有和積累,也就是對新增的社會財富的分割、占有和積累。
從這個意義上看,OECD定義的最后一句,不無道理。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與工業時代相適應建立起來的經濟學勞動價值理論亟待發展。只有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們才能說明知識經濟是存在的,使知識經濟有合理的理論基礎,把我們看到的現實和我們用于解決現實問題的理論有機地統一起來。
三.知識經濟對會計的影響
綜觀會計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會計的發展主要是反應性,即會計主要是應一定時期的商業需要而發展的,并與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知識經濟的出現,必然對現有的會計產生全面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可以從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在知識經濟中企業賴以生存、發展和壯大的基礎是企業的知識資源。而知識資源是由人力資源和知識組成的。在傳統的會計中資產是指被企業控制或擁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這就對傳統的會計計量產生影響,要求對資產這一概念擴展其內涵。
(一)知識經濟對會計假設的影響
會計理論的基本前提是四大會計假設,知識經濟的到來也對它產生影響。在傳統會計中,會計主體是指擁有一定經濟資源并對這部分資源負責,具有經濟業務的獨立主體。而在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網絡的發展,會計主體的外延在不斷的擴大。企業可在網絡上根據自身的要求分配、重組企業的人員,形成“網絡公司”這一“虛”的實體。另一方面公司之間存在著許多以聯營公司,合資企業等形式的松散型企業,而這些企業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解體。這種“虛”“實”實體的共存,就對會計主體的界定帶來困難,應重新對它進行定義,并以“相關利益聯合體”來定義較為合理。
傳統的持續經營假設把企業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存在作為前提。而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面臨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隨時都有發生破產清算的可能,巴林銀行的倒閉就是在毫無前兆的情況下發生的。所以持續經營假設可解釋為“相關利益聯合體的存續期”。
持續經營假設的變動必然會影響到會計分期假設。另外,“網絡公司”的存在使得原先的會計實務中較多的估計成為障礙。因為知識經濟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加速折舊和市場瞬間萬變的情況會給公司帶來意外的收益,這樣一來就無法對會計收益和成本進行配比。而用“網絡公司”隨時都有可能結束,就更無從談起會計分期。
網絡交易的增加,使得貨幣計量成為交易中的一個累贅。因為人們要求更為快捷的方式,要求有一種統一的電子貨幣。這樣每一次交易就可省去許多的時間。而電子貨幣的唯一要求就是保持幣值的穩定。
歷史成本計價方法是會計計量的基礎。而知識經濟的主要資源是知識資源,它是企業資本的源泉,是企業發展的新動力。它屬于無形資產,用歷史成本計價方法即用取得該資源的成本作為其計價成本不能體現知識資源的真實價值。
四大會計假設和歷史成本計價方法是會計學大廈的基礎,知識經濟的到來不可逆轉地對以傳統觀念為基礎的會計學提出了新的課題。在具體的會計實踐中已經有很多解決此類問題的實際例子。我們應當對其加以總結,使之理論化、體系化、從而構建更高層次的適應知識經濟的會計學。
(二)知識經濟對會計理論的影響
1、對基本會計概念和范疇的影響
第一,對資本制度的影響。
現有的會計理論是以實體資本(包括貨幣資本和實物資本)為基礎的,不確認智力資本。這一資本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實體資本是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和主要動力;
(2)實體資本是社會經濟權力的中心,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雇傭勞動制,企業的治理結構是以實體資本為中心的結構,即實體資本出資者承擔經營風險,并享有剩余(利潤)的控制權和索取權。因此,現有的會計信息主要是為實體資本出資者和債權人服務的,其基本任務是站在實體資本出資者和債權人的立場,記錄企業發生的經濟事項,反映企業實體資本的運動狀態,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決策和業務監控,從而保證其收益的最大化和風險的最小化。
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是經濟增長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也就是說,知識是生產的核心要素;人是知識的載體,知識的擁有者應享有企業權益的分配權。因此,知識經濟的核心是對智力資本地位的確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再被簡單地認為是由實體資本所有者的投資形成的生產和財務單位,而被認為是智力資本與非智力資本(實體資本)訂立的特別市場契約,智力資本所有者與非智力資
本所有者共擔企業風險、共享企業權益,而且智力資本能比非智力資本發揮更大的作用。這就要求會計建立能反映智力資本的中心地位、體現智力資本所有者與非智力資本所有者共擔企業風險、共享企業權益的新的會計體系。
第二、對利潤含義的影響
與上面的觀點相聯系,現有的會計理論認為利潤是實體資本創造的,因而屬于實體資出資者,員工,無論是高智力的員工還是普通的體力勞動者都被看作是被雇傭者,其回報僅僅體現為工資費用,利潤表只站在實體資本所有者立場反映其投資回報。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利潤是智力資本和非智力資本共同投入所產生的回報,而且主要是由智力資本創造的,在智力產品的價值組成中,物化勞動者轉移價值所占比重很小,高智力的員工可以用他們的發明創造轉換為對企業的投資,這些員工和他們的智力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可以創造出大量的利潤。這就要求會計必須適應這一變化,重新明確利潤的含義,劃分員工勞動報酬和智力資本回報的界限,明確確認和計量智力資本帶來的利潤。
第三,對資產概念的影響
在現有的會計理論中,資產作為一種經濟資源,主要是指有形資產,雖然也不排除無形資產,但由于各種原因,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始終只占次要的地位。例如,我國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即使是高科技企業,也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對人才智力資源,無法在理論上其作為資產的地位。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和智力被認為是生產的重要要素,它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也大大超過了有形資產,所創造的價值也大大超過有形資產,因此,無形資產,特別是人才智力資源是企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資產形式,而對微軟、英特爾這樣的公司,其價值幾乎全部體現為它的人才智力資源,房屋、設備等有形資產顯得毫不重要。不正視這一事實,而仍將人才智力資源排除在企業的資產形態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顯然是與客觀經濟環境相背離的。
2、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理論的影響
傳統會計理論,將貨幣計量作為一項基本假設,以是否可計量作為能否納入會計信息系統的一項基本標準,在計量屬性的選擇標準上,首先考慮的是其可靠性,即這種計量必須是建立在已經發生、客觀存在、可以驗證和檢查的基礎之上。在這一基本觀點下,包括人才智力資源在內的許多經濟現象都無法在會計上得到反映。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及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應用并轉化為生產力,人才智力資源作為生產要素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與此相關的會計學的一個新興的學科分支——人力資源會計學日益受到重視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包括人力資源成本會計和人力資源價值會計兩大基本內容的人力資源會計模式。但是,受基本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理論的局限和影響,現有的人力資源會計模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人力資源成本會計按實際成本核算,未能反映出人的智慧與創新能力和產出價值的計價等問題。人力資源價值會計雖然試圖計量人力資源的價值,避免人們低估企業價值,但由于不是以實際成本為基礎,存在計量的可靠性問題,因而無法與傳統的財務會計溶為一體,始終游離于財務會計體系之外,因而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人力智力資源的計量問題。
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和智力的重要作用要求我們加強對智力資本和人才智力資源確認和計量的研究,這勢必對現有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理論產生重大影響。
(三)知識經濟對會計實務的影響
知識經濟對會計實務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會計工作重點的轉移
傳統的會計工作主要是會計人員運用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手段,對經濟數據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和檢索,最后輸出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經濟決策和控制經濟活動需要的經濟信息。
在傳統的會計工作中,由于受操作手段和工具的限制,經濟業務數據的日常處理占用了會計人員絕大部分的工作時間和精力,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隨著以計算機為主的信息產業的普及和成熟,會計人員大量的日常工作,如填制亡帳憑證、登記總帳和明細帳、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以及在必要時查詢憑證數據等工作都可以由計算機完成,這在客觀上使廣大會計人員從繁雜的、重復的日常會計事務中解脫出來,將其工作重點轉移到參與預測、決策和經營分析等方面,更多地參與企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使會計工作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在經濟管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確立會議工作在經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會計工作重心的轉移,對廣大會計人員的素質、知識結構和工作能力也提出新的要求。會計人員不僅要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應具備相關的信息處理知識、管理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增強參與經營、參與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2、會計電算化從低級向高級穩步發展
展望未來,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們認為會計電算化將會繼續向下列方向發展:
(1)由單項處理向較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發展
在我國,目前的電算化會計核算系統多數是一些單項的數據處理系統,如帳務處理系統、工資核算系統、材料物資核算系統等。但是,隨著電算化應用的成熟和總體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單項或獨立的多項電算化應用已不能滿足企業單位管理的需要,而要求把單項處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既能獨立進行數據處理,又能實現信息傳遞和共享,從而形成一個較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
(2)由單機應用向計算機網絡應用方向發展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單位的會計電算化是采用單機處理,隨著較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的建立,獨立的單機應用不能滿足信息處理和使用的要求,越來越多的企業將采用計算機網絡。Internet更是加快了計算機網絡化的進程。
(3)由單純的會計核算向管理會計應用方向發展
一個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包括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兩部分。目前我國的電算化會計系統主要應用于財務會計核算。管理會計所采用的數據體系與財務會計基本相同,但由于其目的更側重為企業的經營管理服務,因此其處理方法與財務會計有所不同。
與財務會計相比,管理會計使用了更多的數學模型和方法。顯然,計算機不僅僅能完整財務會計的各項核算工作,而且也能更快、更好、更高效益地完成預測、分析和輔助決策等各項管理會計的工作。
事實上,隨著會計工作重心的轉移,傳統的會計信息系統已不能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需要,會計信息系統應同時具備分析、預測、決策、規劃、控制和責任評價等功能,即朝管理型會計信息系統的方向發展。此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管理型會計信息系統還將引入人工智能技術。專家系統在預測、分析、決策工作中的應用是今后會計電算化發展的方向這一。各種類型的專家系統可望為會計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諸如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咨詢、成本分析與控制、產品結構、市場分析與營銷策略等多方面的幫助。
3、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更加強調科學性和
合理性
由于手段和工具的局限,傳統會議在確定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標準時,在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之間更多的注重可操作性。如債券攤銷方法,雖然實際利率法比直線法更科學,便后者更為簡便,因而實務中一般選擇直線法。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會計信息系統的不斷完善,計算的繁簡程度已不再成為評價一個會計方法是否應該采用的標準,科學性和合理性成為選擇會計核算方法時唯一需要考慮的因素。
4、會計信息時效性和多樣性的增強
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便作出相應的經營決策和制定控制,提高經濟效益,是現代會計的經營決策和制定控制,提高經濟效益,是現代會計的職責之所在。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很多在手工條件下很難或者無法及時提供甚至無法提供的信息,都可以及時提供。比如,只要增加特定的程序,企業可以同時編制出以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報表;對于目前比較復雜的物價變動條件下的會計信息,提供起來也將極為方便。
5、會計組織的弱化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加強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和應用技術的提高,目前由會計人員輸入的大量的經濟數據將改由業務人員直接輸入,并由計算機自動處理,這將大大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率,節省核算時間,減輕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與此同時,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舞弊的手段也會越來越隱蔽。因此,為減少各種弊端,會計的內部控制制度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內部審計機構將得到加強,內部審計工作顯得更加重要。
6、對國際會計準則的需要更為迫切
前面講到,知識經濟區別于傳統經濟的特點之一,就是全球經濟一體化。各國會計準則和制度的不一致,不利于會計信息的交流和溝通,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是背道而馳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阻礙了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這在客觀上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和統一。目前雖然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已在著手制定國際會計準則,但無論從規范強度還是從規范范圍,都是不夠的,亟待進一步加強。
(四).知識經濟對會計理論的沖擊
由于知識經濟帶來會計環境的變化,因而對環境所決定的會計理論也產生極大沖擊。這主要表現在:
1、對會計目標的沖擊。對財務會計目標的認識;不論是“決策有用觀”,還是“經營責任觀”,都是工業經濟時代的產物,并未考慮知識經濟時代的新情況。會計目標的確定,應以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為矢的。
美國AICPA的企業報告特別委員會于1994年提出的題為《改進企業報告——著眼于用戶》的綜合報告中認為,投資者的主要目標是對企業的絕對價值和相對價值及其權益性證券做出判斷;債權人的主要目標是評價一個企業承擔與當期或未來債務或其他金融工具有關的義務的能力。從他們的目標出發,信息使用者要逐個分析有不同機會和風險的企業分部,掌握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著眼于企業未來,掌握管理部門意圖,要求企業報告信息相對可靠,了解相對于競爭對手和其他企業的業績,及時了解影響企業的重大變動。
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使用者對這些方面的要求會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并且對企業知識資本擁有量和知識創新能力的信息也會提出相應的要求。因而企業財務報告的目標,不僅要滿足使用者對企業資本、物質等財務資源的增長和創造的興趣,也要滿足他們對人力資源、知識資源的信息需求。
2、對歷史成本原則的沖擊。在知識經濟時代,傳統的歷史成本原則將會對不斷涌現的新的會記事項感到束手無策。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歷史成本原則已經招致來自各方面的尖銳批評。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以知識資本作為企業資本源泉,以知識創新作為其發展動力。對知識資本的計價,按照傳統計價原則,可能只是幾本書的價錢,或是委托培養費以及其他各種取得知識的可證明的實際支出,這無疑會極大歪曲知識資本的價值。
3、對資產概念的沖擊。資產是一個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可計量的、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企業的經濟資源在工業經濟時代主要指物質或財務資源,通常表現為有形資產。在知識經濟時代,經濟資源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知識資源。知識資源是由人力資源和知識兩部分構成,其中人力資源是知識的載體;知識通過人的積累、運用、創新而發揮作用,是人的創造能力的源泉和動力。把人力資源和知識納入企業資產的范圍,無疑是對會計觀念的重大挑戰,它意味著傳統的資產概念將被賦予新的含義。資產范圍的擴展,將為會計的核心問題之一——資產計價帶來新的課題。
四、知識經濟要求會計創新
面對知識經濟對會計的影響,我們的唯一選擇就是迎接時代的挑戰,認真研究會計的科學框架、進行會計創新,以滿足信息經濟時代使用者對會計的新要求。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作好會記創新工作:
1、構建適應知識經濟要求的會計模式。現有的會計模式是工業經濟時代的產物,它不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因而在新的形勢下,它遇到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從會計目標、會計觀念、會計管理體制、會計規范體系等各個方面,都表現出與知識經濟格格不入的傾向。
例如自創商譽在傳統的會記系統中是不予反映的,但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由知識創新而帶來的企業價值增加和獲得超額利潤的能力會成為一種較普遍現象。而且企業的合并或解體也會經常發生,如不在市場交易前確定自創商譽價值,那么在市場交易時的價值確定就會顯得“離譜”。
會計模式的構建是一個全方位的系統工程,它要求按照知識經濟的要求,對會計模式的各個組成要素賦予新的涵義。
2、研究和引入新的計量手段。由于知識經濟時代會計計量重心要從財務資源轉向知識資源,其中的最大障礙就是會計計量問題。傳統的計量手段已不適應知識經濟要求,因而在計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變化。在會計系統中引入多重計量手段,因不同會計事項性質而選擇不同計量手段,似是一條可取之到道。多元化的社會由五彩繽紛的事物組成,強調獨一無二的計量手段,只能使會計陷入困境。
3、盡快將人力資源會計納入財務會計系統。人力資源會計的研究已有30多年,由于涉及到經濟理論、會計理論以及會計計量等一些“”問題,它仍然未登入財務會計大堂。知識經濟時代的企業勞動主體是智力勞動,智力勞動的知識價值如何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應是該時代財務會計的重要內容。此外,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知識資本的時間、空間范圍將比財務資本要寬廣得多,財務會計要跟上這種要求,就必須拓寬自己視野,把知識資本延伸到企業外部范圍的內容都納入核算的范圍(如環境報告等),才符合知識經濟的要求。
4、變革財務報告。現行的財務報告是一種非黑即白的模式(blackandwhitemodel),即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事項會計上可確認,而在其他財務報告中反映的事項會計上不予確認。美國學者韋爾曼針對這種模式的弊端,提出了一個彩色模式(colourmode)。
篇10
信息披露
模式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人類為了生存就必須開采資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惡化嚴重影響著人類的生活和經濟的發展,環境信息披露問題是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焦點。
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實務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生產過程是一個消耗過程,任何企業一旦投入運營必將消耗資源同時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它應把恢復和治理環境作為自己的義務,應積極對外披露環境信息。然而環境會計雖然在近30年的發展進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其理論和實務尚不成熟,尤其是我國環境會計理論主要來源于西方國家,沒有形成自己的環境信息披露理論和特色。在企業層面、系統地披露其環境會計信息實務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環境會計計量理論研究的不完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機制也正在形成“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企業使用環境資源,就必須對所耗用的自然資源和破壞了的生態環境付出一定的代價,這不僅需要采用一定的計量手段量化在財務報表中,還必須確定一個合理的分配標準,將環境成本在使用同一環境資源的不同企業、單位和部門之間予以分配,以充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但是,由于環境會計計量理論研究的不完善,實務上很難找到這樣一個合理的分配標準,使得企業很難反映和控制其環境資源及耗費和補償情況。
2.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缺乏科學的定量方法。傳統會計核算只考慮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很少考慮環境因素,現行的財務報表中提供的貨幣信息局限于能夠按以貨幣計量的業務和事項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綜合性。信息使用者無法了解企業的具體情況,由于缺乏科學的定量方法及切實可行的指標體系,使得需用貨幣計量的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等信息的披露缺乏可操作性,這將直接影響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
3.會計準則的制定未充分考慮環境責任和環境風險。傳統會計理論對產品生產中環境成本未加考慮,在宏觀層面上虛增國家財富,為此,建立一套環境會計核算體系,對經濟發展中環境資源的耗費和補償進行反映非常必要。但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對環境會計要素沒有給子確認,由于缺乏環境會計行為規范標準,也無法統一環境會計核算的對象及披露模式,給環境信息的披露帶來一些困難,現行的會計制度中,僅在企業“管理費用”會計科目中設置了“排污費”,和“綠化費”,項目,缺乏相應的核算體系。因此,應盡快制定有關環境會計準則,建立與我國環保要求相適應的會計核算體系,讓企業如實記錄和反映環境管理活動,充分披露其現實和潛在的環境責任及其面臨的環境風險。
4.環境法規體系不健全不利于運用環境會計披露。在特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經濟利益與社會要求的可持續發展發生矛盾時,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制度的強制性要求,多數企業不會主動犧牲自身經濟利益,也不會自覺地增加環境支出,即使增加了相關環保支出,企業也因怕損害其環保形象而在一定程度上仍不愿意主動向社會披露其環境信息,近年來,我國雖相繼了一些與環境要素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環境法規體系仍不健全,內容籠統,與實務操作之間有很大的距離,立法的深度與廣度以及執法的力度都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這些因素不利于在實務中運用環境會計披露環境信息,傳統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缺陷,無法完全適應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現代會計應考慮環境信息的披露
在傳統會計核算中,資產負債表對部分環境負債未作確認,利潤表中同樣未確認企業采取環境治理措施發生的支出,最終導致信息使用者不能客觀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此,現代會計應增加環境信息的披露內容:
1.環境信息應納入會計報表范疇。大量的環境信息,如環保經常性支出,環保研究開發費用,環保治理費用等可以采用一定的計量手段量化反映在財務報表中。負債的確認,以及利潤表中成本與費用的確認,應充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盡管環境成本如環境污染補償成本、環境損失成本、環境治理成本等被認為是社會成本部分,而非個別企業生產成本部分,但不久的將來人們會接受環境成本是企業總成本的構成,企業應對所耗用的自然資源和破壞了的生態環境付出一定的代價,其目的是考慮可持續發展,這一觀念的轉變將使環境信息被納入會計報表范疇。
2.會計的作用在于提供企業經濟和財務信息,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家環境管理部門需要了解企業執行了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評價企業的環境業績。二是由于環境問題預示著未來的受益和風險,聯系著未來的負債和費用,因而,許多投資者愿意將傳統財務報表中的收益能力與環境信息聯系起來進行各項財務指標的分析。而且,近來有些國家的投資者出現了將收益與環境并重地看待而不能只看中收益,投資對象的“綠色投資”趨向。三是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有的將環境保護作為一個重要的信貸決策依據,甚至有的還成立專門的“綠色銀行”了,把環境問題作為首要的方面考察。四是消費者與社會公眾隨著環保教育水平的提高,日益注重企業的環保形象。會計為了能使提供的信息符合上述各方的需要,勢必被要求向國家各職能部門提供所需的環境信息。若會計消極對待環境信息的報告,與那些注重環境并在環境改善方面有所支出的企業相比,在對外報告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不很理想,但無疑破壞了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將不利于環境保護。
三、構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目前,會計學界提出的綠色會計、生態會計或可持續發展會計,其目標就是解決會計如何向外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問題。由于環境會計起步較晚,環境會計準則尚未出臺,因此環境會計報告體系尚無統一的要求。筆者認為環境會計的信息披露應采用獨立報告披露和專題報告分析兩種模式。
1.采用獨立報告披露模式。選擇一些環境污染比較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比較大的國家重點建設行業或上市公司作為試點,在傳統財務會計報告中,可以在文字說明、補充資料、附注等形式,揭示一些基本的環境會計信息。重污染企業一般可以按照總量指標,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如某地區污染企業數量,總量比重法、萬元產值平均法等方法進行判斷。中國證監會應要求企業在上市時將企業是否屬于重污染企業重點披露。在會計核算上,環境會計的核算內容可以暫不納入日常的會計核算體系,可從現有的會計資料中取得與環境會計有關的資料,直接形成基本的環境會計信息。如果這些信息可用一些準確的數據指標或貨幣指標予以披露,并可輔之以文字說明;如果在日前狀況下,不能獲取相對準確的數量信息,則可用文字加以敘述。獨立報告披露模式的內容應包括企業簡介與環保方針、政策,環境標準如廢棄物、產品包裝、產品污染排放、循環使用等信息、環境會計信息包括環境資產,環境支出、環境負債、環境治理準備金、環境收入等以及環境業績信息如環境治理與投資、獎勵和環境審計報告。
2.采用專題報告分析模式。在現有財務報告的基礎上,可以增加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和報告內容的方式報告企業環境信息。并通過報表分析如大氣污染指標;水質污染指標;噪音污染指標;資源破壞程度指標等評價環境污染程度。通過報表分析如主要用于描述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最終排放量減少的程度,資源產出率;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重點行業單位產品能耗;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城市生活污水再生率;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率;廢鋼鐵回收利用率;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降低率等指標反映通過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從源頭上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降低廢物最終排放量、減輕環境污染的成果。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完善的環保法規,并充分發揮其環境執法的效力;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使資源產品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反映消耗的自然資源價值;形成比較完整的環境會計理論與方法,逐步消除實務操作中的主要障礙,如環境信息計量障礙、環境成本分配障礙等;制定出完善的環境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使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統一的標準,實現實務的可操作性與統一性;制定出統一的環境審計標準,實現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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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篇11
1.2附屬競技體校發展階段:“亦讀亦訓”逐漸以“訓”為主
經過8年的發展(1979-1987年),各附屬競技體校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起了“亦讀亦訓”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模式,并且形成了各自的優勢項目和辦學特色。例如:藝術體操、女子舉重、皮劃艇、自由式滑雪等分別成為了北京體育學院、沈陽體育學院等附屬競技體校的優勢項目。與此同時,各校在競技體育舉國體制的感召下,都全力以赴抓競技成績,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績。例如,武漢體育學院附屬競技體校培養的學生運動員張香花在第24屆奧運會上奪得一枚銀牌和一枚銅牌。誠然,1979年國務院批準建立附屬競技體校是為了國家備戰奧運會,為了培養高素質的“奧運”后備人才,但當時的初衷是為了尋求解決運動員的文化素質問題而做出的一種新的嘗試。競技成績的取得卻讓附屬競技體校的辦學初衷越走越遠,“亦讀亦訓”逐漸變為以“訓”為主。尤其當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校經費投入管理辦法的出臺,更是加速了“亦讀亦訓”的分家,這是因為,“國家體育總局每年度經費投入包括三部分,即基本投入、辦學效益投入和奧運重點項目投入,經費投入的多少以辦學效益作為主要依據。另外,還制定了競技體校辦學效益評分方法,訓練成績占70%,文化教育占20%,科學研究占10%,在量化加權基礎上統計各校每年投入萬元辦學效益分。”從上述中可以發現,文化教育僅占20%,奧運爭光戰略成為了各校的辦學目標,此時,運動員的文化教育漸漸淪落到次要的地位。
1.3附屬競技體校轉制調整階段:“亦讀亦訓”“讀”流于表面
2001年,除北京體育大學繼續由國家體育總局直接管理外,上海體育學院等5所院校劃歸地方管理,與此同時,各附屬競技體校也隨之劃歸地方管理,但是,在業務指導和經費投入上仍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目的是為了繼續保留優秀運動員和后備人才培養基地。由于這一時期各體校已在辦學、訓練條件等方面初具規模,并且分別開設了奧運項目,為了繼續保持“國家奧林匹克體育后備人才基地”,也為了繼續保持院校各自多年形成的辦學特色或優勢項目,各院校劃歸地方后不僅更加重視了競校的發展而且也加大了資金投入,人才培養以競技體育為導向,“亦讀亦訓”完全變成“訓”了。
2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文化教育研究所思
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在過度追求金牌戰略,以犧牲學生文化教育權利換來的暫時功績,不僅不利于我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而且給國家、社會以及運動員個人都帶來了沉重的壓力。
2.1文化教育嬗變所帶來的短板效應
對一名運動員來說,取得好的運動成績固然是他們所追求的目標,但這并不是他們生活的全部,文化教育的好壞不僅是運動員個人成長中一個重要環節,而且更會涉及他們生活的全部。
2.1.1文化教育缺失使運動員競技成績提高屢遇瓶頸
現代競技體育中每天的訓練、競賽需要運動員完成許多大量復雜的動作及專業技巧,在學習、掌握及如何熟練運用這些動作、技巧時,就要求運動員有較高的文化理論基礎做鋪墊,否則他們難以理解訓練中的原理、動作或技巧。但由于當前競技體育領域中各方利益的存在使得運動員的文化教育支離破碎。這種犧牲運動員文化教育的短期效益無異于竭澤取魚,對于運動員本人來說,沒有接受良好的文化教育是人生的缺憾,更為未來運動成績提高留下了隱患。
2.1.2文化教育缺失使運動員后續學習深造難以為繼
運動員的運動生涯是短暫的,尤其對于那些“小齡”項目的運動員來說更是如此。那些“小齡”項目的運動員多從7、8歲開始便進入體校進行訓練,在此期間他們每天需要接受大量的訓練,參加不勝其數的比賽。訓練、比賽占據了他們生活的全部,幾乎沒有時間接受文化教育,他們與同齡人相比錯過了小學、初高中、大學等寶貴的學習時光。等他們退役后想再去接受文化教育時,為時已晚。他們想重新拾起課本學習已變得困難重重,為退役后的二次就業留下了難題。
2.1.3文化教育缺失使運動員退役后處于劣勢
我國競技體育人才都將面臨退役后的就業、謀生問題,早期的高水平競技人才退役后由國家安置就業的情況,現在已經不復存在。目前運動員退役的出路主要有組織安置、上大學、自謀職業三類。現在極少數特殊人才能夠得到組織安置,對于大部分退役運動員來說,或者走上大學繼續深造之路,或者選擇自謀職業之道。這對于那些從小就在封閉的環境里進行訓練、比賽的運動員來說不僅僅是一個挑戰,更是人生的重要抉擇。運動員文化教育程度不高,體現出“無技能、無水平”的特點,與同齡人競爭時處于劣勢狀態,這也正如前全國女子舉重冠軍鄒春蘭所說,自己文化水平不及小學三年級,連拼音都無法拼全。正是由于文化教育的缺失,導致許多運動員退役后許多崗位無法勝任。雖然,國家在這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障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問題,諸如:“《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自主擇業退役經濟補償辦法》以及《關于做好運動員職業轉換過渡期工作的意見》等等,但這些年來所取得的效果甚微”。尤其是2007年國家六部委聯合印發了《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這意味著運動員退役后將直接進入勞動力市場進行自主擇業,與其他各類人才去競爭謀業。
2.2文化教育嬗變所產生短板效應的原因
運動員文化教育不僅貫穿運動員個人一生而且涉及運動員運動成績、學習深造、就業等各個環節,由于存在著各方利益,遂產生了不同的結果。
2.2.1思想認識的局限性導致了“亦讀亦訓”從一開始就偏離了方向
我國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是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初特殊時期的產物,當時全國上下在競技體育優先發展戰略的指導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不僅按照“‘思想一盤棋、組織一條龍、訓練一貫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4級訓練網的制度,同時還提出了調動各行各業辦體育的積極性。”舉國體制使競技體育得到了優先發展的同時,也成為了競技體育的具體行動綱領,這為我國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條件。在那時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已在競技體校形成,于是,培養有文化有技能的高水平學生運動員的附屬競技體校在具體的實踐中卻出現了教育與體育脫節,重視訓練輕視學習的現象。追根溯源,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競技體育的大環境使然,也是當時我國國情發展的必然。
2.2.2政策執行的不力導致了“亦讀亦訓”成為上行下達的瓶頸
我國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采取“亦讀亦訓”形式培養優秀運動員,既可以保障各校能夠為國家輸送更多的高水平后備人才,又可以實現教育資源的有效利用,為他們將來走上社會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礎。然而,2001年的管理體制改革,使各附屬競技體校原有的優勢漸漸失去,隨之而來的是在人才招生、輸送以及就業安排上出現了諸多問題。如果各附屬競技體校真正實施了“亦讀亦訓”,向上輸送人才困難可以借用本校的條件使這些學生讀本科或走上社會就業;但現實的情況正好相反,“讀”成了表面的事。體制雖然改變了,但相關的政策保障沒有及時跟上從而導致了所謂的“亦讀亦訓”成為各附屬競技體校發展的瓶頸,由此不僅僅造成了國家競技體育人才資源配置的浪費,而且也造成了地方院校人才培養的困局。雖然,國家體育總局為了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但在現實中收效甚微。
2.2.3考核評價機制的失衡導致了“亦讀亦訓”成為一對不解矛盾
我國附屬競技體校文化教育之所以出現學訓矛盾,應該說從一開始人才培養的考核評價機制就出現了問題,即附屬競技體校人才培養是以競技體育為導向,以奧運戰略為最高目標。在這樣的指揮棒下,各附屬競技體校雖然貫徹“亦讀亦訓”的辦學方針沒有改變,但是各校以競技體育利益為導向的價值評價標準是影響“亦讀亦訓”尺度的重要杠桿,各校重視運動成績,輕視文化成績的現象已成為了一種常態。在對學校評先、教練員考核、學生評優,發獎金、升學等問題上均以運動成績和金牌數量衡量。各附屬體校所有工作都以金牌為中心,文化課及文化課老師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最直觀的表象是,教練員與文化課教師之間出現不和諧的音符,教練員只抓訓練、比賽,如果競技比賽與文化課的時間沖突,給競技比賽讓位。文化課教師認為學生不重視文化課學習、上課不認真聽講、坐不住,常給老師出難題。文化課教師常常也很苦惱,無奈之下常采取照本宣科應付工作。
3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文化教育研究發展的建議
我國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這種學校由于形成背景的原因,肩負著特殊的歷史使命。如今,我們必須重新審視這類學校的定位,重視這類學校的文化教育,這既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時展的使然。
3.1轉變思想認識,構建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國家利益至上,這在任何時候都無可厚非,我國競技體育在國際舞臺上扮演著重要角色,“金牌”的內涵已逐漸發生了改變。為此,各附屬競技體校一定要轉變思想認識,要重新審視各自的培養目標,理順在競技體育方面人才培養的方向,在文化教育方面人才培養的標準;理順在競技體育人才訓練、比賽方面與各自地方體育局、國家體育總局之間的關系,在文化教育方面與所屬院校等教育部門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運動員文化教育體系的良性運轉,并在運行過程中堅持責、權、利對等原則,各有關單位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以防相互推諉。
3.2弱化金牌效應,強化綜合素質考核機制
各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積極落實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在金牌問題上,要弱化金牌效應。長期以來,競技體育唯“金牌”論一直左右著他們的執政思維,由此,運動員文化教育也一直處于被忽視的地位。現在,我們要打破競技體育唯“金牌”論,強調對各附屬競技體校考核中,加大運動員文化教育方面的考核比重,由過去20%提高到現在的40%。與此同時,強化綜合素質考核。這就要求各附屬競技體校不僅要積極探索運動員文化教育新模式,注重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將學訓結合起來,更要增強以人為本的責任觀,把運動員的文化教育與競技體校的可持續發展聯系起來,徹底打破現有運動員文化教育培養模式。
3.3關注運動員終身發展,構建文化學習的激勵機制
篇12
一、經營者行為的激勵因素
人們工作的目的是需要的滿足。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認為,人的需要有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表明,針對人的需要實施相應激勵是可能的。但激勵人們努力的方式不應是單一的,當物質激勵提供的激勵效果下降時,就應增加精神激勵的內容。要根據人的不同需要和不同的社會環境,設計相應的激勵方案。麥克利蘭的需要理論認為,人有三種需要:成就需要,權力需要和親和需要。所謂成就需要是指追求卓越,實現目標和尋求成功的驅動力。成就需要高的人往往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傾向于挑戰性的工作和樂于看到自己的工作績效和評價等特點。麥克利蘭的成就需要理論對具有高目標值的企業家或經理人員的激勵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既然人的需要有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那么,激勵經營者行為的因素也就包括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兩大類。
1.物質激勵。物質資料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獲取一定的物質資料是人們的一種基本需求。激勵的意義在于:企業如何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支付多少報酬。一般而言,現代公司經營者的報酬結構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固定收入,如基薪,也包括不固定或風險收入,如獎金、股票等;既含有現期收入,也含有遠期收入。工資或薪水是預先確定的,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獎金的金額通常由董事會根據經營者的短期業績,如一年的利潤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
2.精神激勵。人類除了物質需要之外,還有精神需要。所以,對經營者進行精神激勵同樣是重要的。聲譽是精神激勵的一種重要因素,追求良好聲譽,是經營者的成就發展需要,或歸于馬斯洛的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經營者努力經營,不僅僅是為了得到更多的報酬,還期望得到高度評價和尊重,期望有所作為和成就,期望通過企業發展證實自己的經營才能和價值,達到自我實現的目的。因而,管理學認為,除了物質激勵以外,精神激勵或榮譽激勵是十分必要的。
二、經營者行為激勵機制的構建
由于我國企業在所有制結構、規模大小、制度建設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差別,所以,建立經營者的激勵機制也就沒有統一的模式和標準。總體上講,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逐步建立股票期權報酬制度。股票是激勵經營者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但從我國目前實行情況看,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的推廣還面臨一些困難和障礙。包括:企業初始產權界定不夠清晰、所持股份的來源和退出渠道不夠暢通、經營者競爭選聘機制有待建立、經營者的業績評價體系不夠健全、缺乏相關的配套法律規定,等等。所以,我們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和完善,實現制度創新,為股票期權報酬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2.建立經營者的聲譽機制。經營者作為一種高級形態的人力資本,也要到經理市場上“出售”,如果把經營者的報酬作為經營者的“價格”信號的話,那么經營者的聲譽則是經營者的“質量”信號。在經理市場上,經營者的聲譽既是經營者成功經營企業的結果,又是經營者擁有經營管理能力的一種重要的證明。經營者只有努力經營建立良好的聲譽,才能成功地擔當經營者的角色。沒有良好的職業聲譽,經理人員必將被市場淘汰,結束其職業經理生涯。聲譽機制建立的關鍵是保證經營者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篇13
既然缺乏文獻依據,“討鼓旗”一詞的名義便足以構成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這三個本字是筆者根據當地的方音記下來的;前面的“討”字不成問題,后面的“鼓旗”二字有人覺得當作“古器”。其理由是:這一習俗的含義在于“討樣東西作個紀念”,既然是作紀念,當然要以能傳代的東西比較好,所以這東西應當叫“古器”;或者說是“討樣東西作古器”的意思[5]。筆者覺得這種解釋不大能通。如果說這一習俗的目的僅僅在于“作紀念”的話,何須要用“討”這個名目?在這里,“討”字意味著“求取”、“索要”,實際上暗含著一種權力關系[6]。再說,用作紀念的東西可以有很多,為什么單單要挑“古器”?人家的古器總歸是值點錢的東西,它與你娘家人何干,憑什么要給你?事實上,以筆者耳聞目見所及,在這一場合被當作禮品贈送的東西無一例外都是新的,根本就不“古”。由此可見,“古器”之說并沒有抓住要領。
筆者將這個語匯記作“鼓旗”,主要是基于兩方面考慮:其一是方言中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在安仁話中,“古”、“鼓”二字如同普通話中一樣是完全同音的;“器”與“旗”的韻母相同,但聲母和聲調都有差異(“器”送氣、去聲,“旗”不送氣、陽平)。具體到這個語匯中,由于重音在前一個字,后一個字發生變調,都變為輕聲,這樣,“古器”和“鼓旗”這兩種說法說起來便只有“器”字送氣、“旗”字不送氣的細微差別。差別盡管細微,但還是很清楚。在交談中,確實有不少人將這個語匯說成“古器”的,但筆者從小從父老口中聽到的便是將這個語匯說成“鼓旗”的[7]。在這里,即使謹慎地認為“鼓旗”的說法未必比“古器”之說更近乎本義的話,前者至少具有與后者同等的語音證據。
何況還有另一方面,那便是“鼓旗”二字所可能產生的意義解釋。正如很多社會風俗都有一個很委婉的“名”一樣,筆者認為“鼓旗”二字也只是一個由頭,就好比當地給遠行的人送點錢叫“茶”錢,其實際涵義僅僅是一筆財禮。討取財禮當然不能師出無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而中國人向來又有重義輕利的傳統,親戚之間裸地談錢多少有點不好意思,于是免不了要找一個既有光明正大理由、同時聽起來又比較含蓄的名目。“鼓旗”正是這樣一個兼具雙美的現成借口。
要講清這一點,在此須敘述一些相關的風俗。按當地的喪禮,娘家人去孝家吊唁是一切親戚中最隆重、最正規的。去,當然不能空著手,須置辦一套行頭。這套行頭的中心是酒饌香炮各色祭品,以及花圈、挽幛之類,用一個“杠”抬著[8],前面則有一套儀仗。儀仗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旗(一般為2面);其二為樂隊。當地用樂通常有兩種,一種俗稱“大鑼大鈸”,由兩人合奏,用于舞龍燈及喪葬祭祀之類儀式;另一種為“小打”,由鼓(1面)、鈸(2付)、鑼(2塊)、喇叭(1至2把)或者外加二胡(由前述樂手兼司)組成,適用于各種場合。此外還有西洋管樂(俗稱“洋鼓洋號”),其功用屬于小打一類。在吊孝的儀仗中,“大鑼”是必須的,但不用鈸,而是用大鑼一對,長三聲、短四聲地齊鳴,不斷重復;“小打”則不一定,一視其消費高低,如果用則與大鑼并用,各行其是;洋鼓洋號尤不必須,一般只是作為“小打”的新潮替代品。為節省人力,扛旗與鳴鑼的職司往往合而為一,即一共只用兩人,每人肩扛旗而手鳴鑼(于是也就有一些為求簡起見只鳴鑼而不打旗的)。行進中還須沿途放銃,這只是起警示作用,一般無須專門人手。
既然要擺設這樣一套儀仗,“鼓旗”二字的意義也就昭然若揭:它指的便是這一套行頭。所謂“鼓”,代表樂器,而“旗”則已表明是旗幟。“鼓旗”二字連用,其字面含義是指儀仗。以“舅公”之尊(當地有“天上的雷公、地下的舅公”之諺)前來吊孝,祭品是他應出的本份(這是獻給死者的),這套儀仗總該由孝子負責。就是說,舅公盛設威嚴而來,是給死者、給孝子捧場,那么孝子只有將這筆費用出掉,才算是給舅公也捧了場。否則便是舅公給了外甥面子,而外甥沒有給舅公面子[9]。明乎此,我們不難找到“討鼓旗”一語中“討”字的含義。
事實上,“鼓旗”并不僅僅局限于上述字面解釋,它往往具有更多的內涵。儀仗的費用由孝子開銷,這自然是不消說,娘家人帶來的祭品,孝家也須特殊處理。別人家的“杠”來了孝家也就接了,唯獨娘家來的“杠”孝家不敢動。不僅祭品,娘家人帶來的一切東西孝家都不敢隨便亂動。所有禮品都須擺在特別顯赫的位置,除了花圈、香、炮之類消耗性物品,其他能夠被再利用的東西一切都要原物奉還。不僅奉還,孝家往往還須作一定的補償。在很多人心目中,這才是“鼓旗”二字的正解。這筆補償的彈性很大,其中的張力當然主要是親情,以致過去有些與娘家或舅家失和的人,一談起“討鼓旗”便為之色變。
二、“鼓旗”的內容
這一問題須結合“討鼓旗”的程序進行述論。
“討鼓旗”的正式時機是在“拜客”之前。當地喪禮中的“開堂”祭奠活動(俗稱“鬧喪”,前些年亦名“開追悼會”)主要分客祭和家祭兩大部分。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則,在“告祖”(即稟告列祖)之后,便由來賓進行祭奠,稱“拜客”,之后再由家人舉行“堂祭”。“拜客”不能不講究次序,自然要從地位最高的舅公拜起。而作為亡者血脈所自的娘家人,絕不能象其他來賓一樣由“引禮生”(或稱“文禮生”)點名就位,而須由孝子親自去請。“討鼓旗”事件如果發生,也就發生在這一過程中。
孝子請舅公出場“拜客”,俗稱“七請八拜”,這是做舅公的一生中最威風、最能顯示其尊嚴的時刻。孝子(如有孝孫也須跟著)全副孝裝,由禮生指引,前面鳴鑼(當然是大鑼)開道,魚貫來到舅公的下處,群跪,鳴炮,禮生代為致詞;這便是“請”了。這種“請”不能空手,須將“鼓旗”奉上。孝子手托茶盤[10],茶盤中擺著一應禮物,如果一茶盤盛不下則分作若干茶盤;這些便是“鼓旗”了。舅公將下跪者扶起,算是認可;但照例請一次絕不能罷休。禮生引導孝子一干人退將出去,然后再前趨,跪請,如是者數。平素關系融洽的,舅公體恤孝子,孝子便不必退太遠,起身后只稍退幾步,復趨前跪,算是維持了意思。一般須三請。待舅公聽完致詞,心下滿意,便接受禮物,出場易裝[11],就位祭奠。
“鼓旗”有錢有物。錢主要是用于開“伕子”及“樂行”,即支付執事工錢。物包括三個部分,其一是白布,這是“拜客”時作“號(孝)子”用的,按人頭分成若干塊,用完后歸各自所有。其二是肉,這叫“回事”(即回饋);大體照著“杠”中的花費,給一塊價值相當的肉,意在從經濟上予以補償。其三是銅鑼,一對;這一般只能用作紀念,大概是因為舅公來的時候儀仗中有一對銅鑼,孝家此時奉上銅鑼一對,表示為舅公捧場的意思。筆者認為這對銅鑼便是“鼓旗”一語中“鼓”字的著落。
錢物之間當然可以相互變通。如果“開伕子”不用錢,可以換成價值相當的肉;而如果“回事”饌品不用肉,也可以折成價值相當的錢。一般地,“樂行”因為是純雇傭關系,只能開錢,并且為了防止他們錢到手就走,很多人家都要等送葬上山后到墓穴邊才開;而做“伕子”(抬杠、開鑼)則往往屬鄰里幫忙性質,用肉答謝的比較多。除非來賓超出事先的預計而使得肉不夠用,一般孝家是不大會將“回事”饌品的肉折成錢的,因為在鄉村準備肉總歸比準備錢容易,很多人都是自己家里要殺豬的;況且,用肉放在“杠”中抬將回去,沿途的人都可以見證孝家對舅公有所“回事”。最容易被變通的是那對銅鑼,因為一般人家拿著它并沒有什么用,于是它常常被改換成其他物品。過去有人送銅香爐,可供初一、十五在神龕上發香之用;而近年則有人送鋁水壺,這都是兼有紀念和實用兩方面價值的。絕對不能變通的只有那塊白布,因為它當即就要派用場(作“孝布”),如果實在要變頂多只能把它變成一塊更有實用價值的白毛巾而已。
以上所言是風俗的常態,從中不大看得出“討”字的存在。要出現這樣的結局有一個基本前提,那便是姑舅兩家的關系平素比較正常、融洽。凡是在這個范圍里的,外甥自然懂得未雨綢繆,早在舅公來祭奠之前便主動去找舅公商量、請示;此時舅公一般也會告知將是一個怎樣的去法;雙方達成共識,各自作好安排,后來便只須如禮如儀而已。但如果兩家關系不睦,事情便遠沒有這么簡單。這里面又可以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舅公并不想讓事情砸場,只是對外甥有所不滿,這時便不免趁對方做孝子之機示以薄懲。就是說,其目的僅僅在于抖一抖舅公的威風,錢財本非所計。象這種情況,舅公便會在孝子“七請八拜”的時候遲遲不扶他起來。孝子當然只能保持跪姿(請注意其雙手是高舉著盛有重物的茶盤的),旁人想扶又沒有資格,其本人更不可以自行起立,否則便是嚴重失禮。要等跪得差不多了,舅公才開始發話。發話的內容,無非是宣泄怨憤,將孝子罵個狗血噴頭;舉凡對舅公不恭、待娘親不孝以及待人接物種種不當之處,逐一數落,孝子俯首貼耳,絕不敢稍示不遜。這時也會有對“鼓旗”發表意見的,但無非是吹毛求疵,不會提出離譜的要求。待宣泄完畢,收下禮物,這事情也就算完了。
另一種情況則是舅公對姑媽家根本就沒什么感情,以后也不打算再有來往,純粹以索要錢財為目的,這時候麻煩就有點大。麻煩在于做舅公的毫無顧忌,不達目的絕不甘休。在這種情況下,“討”的形態才比較明顯。上文提到有些人一談“討鼓旗”便為之色變,擔心的便是這種情況出現。嚴格地講,事態只有當它發展到這種地步,才能被叫做“討鼓旗”,象上文所述的種種,一般人只是當作正常的人情來往。筆者出生已晚,對這種“討鼓旗”的實例倒也有幸曾親眼得見,加上從小聽父老談論,所以印象極深。據說以前有討得田產的,也有討得“花錢”(銀元)的,時間大約在清末或民國年間[12]。
建國以后,經過、集體化幾十年的變革,鄉村社會的很多層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遷,“討鼓旗”之類的事例已很少發生,就連“討鼓旗”這個詞也有逐漸從人們的口頭淡出之勢。尤其期間,喪禮一度被行政干預得非常簡易,有些人甚至身后連追悼會都不許開,等于接受祭奠的機會都沒有,遑論“討鼓旗”。但自從80年代初實行“”以后,隨著傳統的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組織方式的再現,很多社會風俗都已恢復到接近以前小農經濟時期的那種形態。作為各項人生禮俗中最重要的一項,喪禮已被復興得十分隆重,幾乎可謂率由舊章,這期間雖然還沒有發生嚴重的“討鼓旗”事件,然而對于舅公的地位,仍須予以足夠的尊崇。況且,舅公的權力還牽涉到婦女生活的其他許多方面;因此對這一權力的構成及運作情形作一考察,實在是一件饒有興味的事。
三、“討”的緣起
這個問題很容易被人當成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確實,在“討鼓旗”的風俗中,經濟上的往來無疑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上文已經講過,按當地的禮俗,娘家人到孝家去吊唁是一切親戚中最隆重的。既然如此,其開銷也就很大。這筆開銷應該要有一個適當的歸口,否則,娘家人失去一個親人還要賠進去一筆財物,吊孝自然不十分踴躍。如果娘家這種垂直的倫理關系來得不夠踴躍,其他那些平行的倫理關系自然更不會過于積極。這是一切為人子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因此,孝家一定要盡量保障娘家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或者還有利可圖,這樣娘家人才會熱情高漲。在這一往來中,孝家雖然在經濟上有所付出,但實際上已經獲得了回報,這個回報便是體面。人世間畢竟有比錢更重要的東西。上述一般的“鼓旗”內容大體以舅家的花費為度,可以成為這一思路的最好說明。
但這顯然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真正的內涵遠不可能如此之簡單。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一祭奠活動中同樣花費巨大的還有一種與之對稱的倫理關系——“郎門女婿”(出嫁女),實際上女兒家里的花費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禮遇則大為不同。所以說,這不單是個吊孝的費用問題,里面還有一些更深的底蘊。
更深的底蘊也有一些與經濟上的往來有關。上述發生在清末或民國時期的討得田產和“花錢”(銀元)的“討鼓旗”事例,其實事先娘家人也是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的,只不過付出的時機不是在吊孝的儀禮中,而是在死者當初出嫁的時候。據先大伯父講,那兩個事例中,娘家人討回去的都是當初“打發”死者的嫁妝[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時娘家曾打發過田產,后來在其喪禮上娘家人將這張田契討了回去;后一例則是在當初出嫁時娘家曾打發“全套嫁奩”(一整套家具),幾十年后當然不可能再將原套嫁奩搬回去,于是要求孝子將嫁奩折算成幾十個銀子花錢[15]。就是說,象這種典型的“討鼓旗”事件雖然討取的錢財數目可能比較大,但計算依據仍然大體是以娘家的花費為度的。
這里面涉及一個概念問題。照我們現在的理解,娘家人打發給出嫁女的嫁妝,法律上屬于“贈與”,其所有權應該歸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這筆財產理當由其配偶或子女繼承,無論如何,都已與娘家無關。然而通過“討鼓旗”的習俗,我們似乎可以發現當地曾存在這樣一種觀念:娘家人保留有在適當時候追討這筆財產返還娘家的權力。
所謂“適當時候”只可能選擇在女性的喪禮或相當于喪禮的時候,因為當女性還健在、或者已被安葬之后,娘家人不可能有追討的機會和借口。就是說,這筆財產的所有權是不成問題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繼承權。這一問題是值得注意的。為證明前一點,首先不妨看一條外地的資料。有一份關于陜北寡婦再嫁習俗的研究,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婦“再嫁時只能帶上自己嫁到夫家時的陪嫁,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隨身之物”[16]。從這句話我們可以讀到兩層意思,后半句講的是陪嫁的數量,可不置論;而前半句則分明在講,女性的陪嫁(約當于女性的婚前財產)在所有權的問題上可以與夫家的財產分離開來。類似的情形同樣也存在于安仁一帶。
在這里還須交待一些有關的風俗。在安仁一帶,女兒出嫁的妝奩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擔籠(發上聲)子和一只皮箱[17],這是用來盛放體已和細軟的;出嫁之后,這里面就成為女性的私人空間。一般地,籠子和皮箱里面的東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財產;在平常語境,“籠子里面拿出來的東西”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從娘家帶來的東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與任何人分享這上面的鑰匙,包括其丈夫[18]。而如果由于某種原因與夫家脫離,女性有權將這些東西帶走。并且,婚姻糾紛中將籠子挑走往往被看作雙方恩斷義絕的標志。
請看一個實例:有個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娘家拜年,不料回去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娘家趕緊派人跑到夫家說:“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氣了,(讓我)把籠子挑回去給她妝死。”夫家信以為真,于是讓來人把籠子挑了回去[19]。這個例子比較特別,下文筆者還將再次提到。在這里筆者想指出的是,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妝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與夫家的財產是處于隔離放置狀態的。正因為如此,娘家來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當面的情況下一舉將其嫁妝取走。隨著婚姻生活的持續,女性投入到夫家的程度逐漸加深,這些嫁妝會逐步融入到夫家的財產中去,但其當初所具有的價值在女性本人、在娘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鄰的記憶中都是不會模糊的。
那么這里要討論一個問題:娘家為什么會保留有追討這筆財產的權力?換句話說,他們的這種權力是來自于他們所承擔的義務,還是認為這筆財產他們本來就有資格繼承?這個問題的后半比較復雜,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討論。這里只討論這樣一個問題:娘家人在享有這一權力的同時,他們要不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文曾經提到,在孝子行“七請八拜”之禮的時候,舅公是可能要發話的。發話的內容,如果沒有意見,不外乎是“勖哉勉之”之類;但要是雙方有某種分歧,這時候舅公便絕不會客氣。其中的主要內容往往是考評孝子對死者的態度,從日常贍養到伺候湯藥到臨老送終,從言語到行動,一總算帳。最重要的當然是分析死因,因為其他的還只關系到生活質量,而這卻是一個生命權的問題。筆者知道曾有這么一個實例:有一位長期患有高血壓的老婦人因勞累過度而摔倒在地,由此引發嚴重腦溢血并導致喪命。在這一過程中孝子覺得已無力回天,便沒有送往醫院實施搶救。后來向舅公“七請八拜”時,舅公覺得未送死者往醫院搶救總歸是孝子的孝道未盡之處,于是讓孝子手托著盛有“鼓旗”的茶盤在地下跪了很久很久[20]。
盡管受到疾病影響,上例中的老婦人還是應該算“壽終正寢”(畢竟已到了那么大的年紀),所以罰孝子跪一場也就可以了事;如果碰上死于非命的,例如被謀殺或被逼殺,事態就不免嚴重得多。這里面又要分兩種情況:如果這死因與夫家無關,娘家人覺得夫家無須為此承擔直接責任,那么他們得檢驗夫家是否履行了替死者討還公道的義務;夫家若只是能力不足,便出手相助;而夫家若是無動于衷,那么追究其間接責任,督促并協助夫家為死者張目。當然,如果死因屬另一種情況,完全是由夫家造成的,那么這督促的問題就可以免去,而改由娘家人與夫家直接對壘。
當地有一個習慣性用語叫“打人命”,說的是在糾紛中出了人命,不便告官或經官斷而未得公平的情況下,死者親屬組織一班人馬,到事主家里去武力解決。這里只能說與女性有關的。這類事件一般都有娘家人參與,有些干脆就是由娘家人出面組織的。解決的結果,一般是希望事主簽訂城下之盟,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并出錢為死者治辦喪事;要是事主見勢不妙,早已逃之夭夭,則砸碎其家當,肆虐一番而去;最慘的是事主既賠了錢,又被砸碎家當,而且還飽受一頓皮肉之苦;當然,如果事主強梁,且人多勢眾的,也就免不了一場家族械斗。由于這一習俗的存在,以往有些婦女仗著娘家族黨枝繁葉茂,在糾紛中一口氣上不來便尋死覓活,以投水、上吊、服毒相威脅;一旦釀成事端,自有人替她揚眉吐氣。筆者少時里中曾有一位后生被親戚請去參與“打人命”,并沒有開打,只摔了一跤,后來讓事主賠了好幾塊錢醫藥費[21]。
以上所言都是到了人死之后才發生的,事實上往往不等人死,只要女性受到比較嚴重的欺負,娘家人就可以出面干預。當地舊時有一種叫做“嫁生人妻”的習俗,即如果丈夫嫌棄妻子,可以自行將妻子另嫁他人。這種女子因其前夫健在,有別于“寡婦”,故謂之“生人妻”。為此舊時當地曾有一句諺語道:“女的嫌男的嫌盡死,男的嫌女的一張紙”;意謂在婚姻關系中如果女人對男人不滿,非等男人過背(死去)不能改嫁,而如果男人對女人不滿,只須給一紙休書或婚書就行了。筆者在得知“嫁生人妻”的習俗時曾當即提出過疑問:發生這樣嚴重的事情娘家人怎么會坐視不管?得到的回答是:“這都是娘家沒人的了;要是娘家有人的,不可能嫁得掉。”[22]
的確,娘家有人與沒人,女性所受的待遇不可能一樣。“嫁生人妻”的現象如今當然已不可能再有,但類似原因所導致的結果在新的環境中仍會以不同的面貌而出現。在此可舉一近年的實例以資說明:有一對小夫妻發生口角,妻子頑皮,威脅丈夫說要仰藥自盡,她趁丈夫外出之機撿來一個空農藥瓶以相戲弄。丈夫回家后看見空農藥瓶,嚇得不得了,抱著妻子便上醫院洗胃。妻子不從,丈夫便將她捆綁起來,請人抬著跑。到了醫院,妻子怕受洗胃的痛苦,慌忙說她并沒有真喝農藥,給丈夫看的只是個空瓶。丈夫不敢怠慢,一個勁地求醫生說:“請你們一定要給她洗,我花點錢不要緊。你們不知道,要是出了事我脫不得殼(脫不了干系)——她娘家的兄弟多得很呀!”醫生以救人為目的,自然是寧肯相信其喝過的,于是對那位妻子實施強行洗胃。由于不肯配合,在洗胃的過程中那位妻子的胃被儀器劃破,只好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妻子每天咒罵她丈夫:“就是搭幫(多虧)這個背時鬼呀!——要不是他,我怎么會白白地吃這么多苦頭!”[23]
這是一個令人忍俊不禁的事例。那位丈夫作出決策的理由無疑還有很多,例如夫妻之間也許平素感情深厚,如果妻子真的死掉面臨的經濟及各方面的問題更多,等等;但他的話語的確也足以反映當地一種慣例的存在,即娘家人往往被女性當作維護其自身權益的一種力量。隨著生命步入老年,子女漸漸成立之后,女性對于娘家勢力的倚仗有可能減輕;但如果此時仍需要倚仗,那么其倚仗的程度有可能更甚。
我們可以注意到當地很多家庭糾紛都是在舅公的干預下才得以解決的。很多人家兄弟分伙,要請舅公出面公斷,因為其中一般都牽涉到對母親的贍養問題,不請舅公當面(在場)不行。而有些子女對老母的忤逆行為也是在舅公甚至老表(表兄弟,此特指“舅表”)的制止下得以消彌的。筆者所知有這么一個實例:有一位老太太年事已高,想置辦一具壽材以備不測;但三個兒子都已分家,老二對娘親素懷不滿,覺得分伙時他最吃虧,于是趁機從中作梗。此事成為老太太的一塊心病,只好請舅公出面解決。舅公年輕時是好漢一條,此時也已垂垂老矣,說過話之后老二竟然敢置之不理。舅公無奈,只好派兩個身強力壯的老表出馬,一番擺弄之后,有一天老二終于拎著禮物到舅公家報告說三兄弟已經把壽材買回。這一事例的發生在當地不是偶然的。由于這類事件的大量存在,當地常有一些婦女對著不順意的子女叫喊:“等我喊起你舅公來再說!”這道符咒有時候竟頗為靈驗。
在旁人看來,上述各例中女性倚重娘家人的事實也許仍可以解釋為娘家人所具有的一種權力,但若站在娘家人和女性本人的角度,則這種權力很難不被當作義務。我們可以設身處地地為娘家人著想,處理這類事情其實并不是一件享福的事:費神費力不說,有時還可能遭受輕侮甚至皮肉之苦,得罪人自然是不在話下。而如果縮著頭不聞不問,又將面臨各方面的壓力。事態輕微的,熱心人會問:“你們家的人怎么這么好欺負”?事態嚴重的,則未免聽到別處的人笑罵:“那個地方的人怎么這么沒用”?話說到這份上,事情就不再是娘家一“家”的事情了,有可能沿著地緣而進一步發展。為了面子,娘家人必須為此承擔責任;更何況不這樣的話還可能導致姑舅兩家心存芥蒂。
就女性本人而言,“討鼓旗”這一習俗實在可謂是雙刃之劍。一方面,這一習俗對于忤逆子(當地習稱“黃眼珠”)具有一定的震懾力,有利于維護女性的生命尊嚴。有些“黃眼珠”平常對舅公的話置若罔聞,到了該跪在舅公面前的時候卻不敢再不畢恭畢敬。從這個意義上講,“討鼓旗”對女性未嘗沒有好處,它至少可以起到一種警戒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娘家在女性指望倚靠他們的時候靠不著,只巴望到時候來“討鼓旗”,這時就會出現另一種效果:給女性造成感情上的傷害。很多女性是把“鼓旗”當作對娘家人承擔義務的一種回報的,以至于有些人家只要被認作“娘家”就可以享受一份“鼓旗”的待遇,而不會被介意其是否真正意義上的“娘家”。
也請看一個實例:有一位老人在喪偶之后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其繼室在一次車禍中又不幸身亡。老人與前妻的娘家為世代姻親,素來關系密切,其繼室的喪禮不能不請前妻娘家參加;但前妻的娘家與其繼室原來并不相識,前來吊孝的名份頗成問題。其繼室與自己娘家的關系并不愉快,而與前妻的娘家相處卻很親洽,曾提出將前妻的娘家認作娘家,并預備一對銅鑼作為其“百年”之后送給前妻“娘家”的“鼓旗”。在喪禮上,前妻的娘家果然以娘家的身份參加“拜客”,所受禮遇并不下于同時也到場的真正的娘家[24]。
這個例子也許有點特別,其特別之處在于老人與這位繼室并未生養,做孝子的都是前妻所出;既然如此,前妻的娘家受到尊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對此筆者想提醒的是,送給前妻娘家的那對銅鑼是死者親自備下的,這個細節值得注意。死者與前妻娘家原非親故,雙方可以互不來往,她給前妻娘家預備銅鑼,純粹是看在前妻娘家曾給予她充分尊重的份上。那份尊重是她從自己的娘家那里沒有得到過的,因而那份“鼓旗”完全可以解釋為她對“娘家”的一種回報。筆者覺得這個例子比起那種本來沒有娘家而認一個娘家的情形更具有說服力,那種情況可以與自己有娘家的合并討論,或者干脆以無娘家論處;而這個例子可以展現先天帶來的與后天選擇的兩種“娘家”的對比,更能反映女性的感情傾向。
當然,這個例子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那便是真正的娘家同樣得到了一份“鼓旗”。在一般人看來,娘家是天生就該得到回報的;這份回報非干“義務”,無可“選擇”,只與血脈和養育之恩有關。類似的觀念在空間上分布十分普遍,很多地方曾發育出以女兒回嫁舅家的風俗(名“還骨種”),并流行“舅家要、隔山叫”的諺語。在安仁一帶,耳熟能詳的一套說詞是:“我家給個人嫁到你家,做了幾十年事,養出一家人;現在人不在了,討一點‘鼓旗’總是應該的。”這套說詞確實有邏輯。但筆者并不認為這是“討鼓旗”習俗的所有底蘊,因為從種種跡象來看,“討鼓旗”的行為往往是受到制約的。
四、“討”的制約
這一討論須有一個前提:前些年由于行政干預而導致的對“討”的制約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只關注這樣一個民俗層面的問題:當娘家人在“討鼓旗”的過程中提出比較過份的要求時,孝家能否拒絕?如果能,又如何予以拒絕?
前一問筆者認為是勿庸置疑的。這一點從平時的一些話語中就可以看得出來。常聽到一些姑舅兩家失和的口角,舅家有時會冒出一些威脅性的話語,如“明日他娘過背的時候再說!”之類。這話的意思很明顯,即到那個時候算總帳。聽到這種話,外甥或他娘本人強項的,當即便會對上:“怎么,他敢討鼓旗么?”這種口角當然一般是不大會當面的,在此也勿需擔憂鄉村社會的信息傳播渠道;從中可以覺察一個觀念,即“討鼓旗”確實是舅家享有的權力,但它具有一定的限度。
真的到了他娘過背的時候,做孝子的先是要到舅公家去“回孝”,即披麻戴孝去行禮、通知;然后是做舅公的去孝家祭奠。舅家如果圖省事,根本不去吊孝,那就表明兩家的關系從此算完了。但一般都會去,因為去了是“做大人”(享受禮遇),經濟上又不會吃虧,而不去則給人留下話柄。孝家對于舅家的到來,當然是早有準備的(除非根本就沒有舅家),象上文所述,準備一份常規的“鼓旗”之禮;平素關系正常的自不用說,向來情份疏淡的也不過是可能偏儉一點,少是不會少、也不敢少的。舅家見著“鼓旗”,關系融洽(這種情況下“鼓旗”一般不會離譜)、心存厚道的自然也無話;要是遇上為人挑剔,或“鼓旗”實在不成樣子的,舅家就免不了有話要說。如果舅家的要求不算過分,孝家也不敢多哆嗦,老實添到一般水平或再多一點;但如果舅家云里霧里漫天要價,這時候孝家便會有一根底線。
這根底線便是死者當初的嫁妝。盡管舅家在編織討價說詞時可能想象力非常豐富,如上文所述對曾予死者的養育之恩作種種發揮,但這不過是為其討還死者的嫁妝作鋪墊,孝家是不會讓其突破這根底線的。在平時交談時,頂撞“討鼓旗”的話語往往是:“討什么討?要討叫他們(指娘家人)把那擔舊籠子挑回去好了!”這可以反映公眾的觀念。而在“討鼓旗”的實例中,有些娘家人就直言不諱地提出要討回死者當初的嫁妝[25]。據父老相傳,過去還真發生過將死者的籠子挑回去的現象。
上文提出而尚未解決的一個問題在這里再次擺在了我們面前:是不是當地認為女性的嫁妝娘家本來就有資格繼承?要不然,人們怎么會以這筆財產作為“討鼓旗”的底線?這個問題不弄清楚看來是不行的,筆者覺得給予一個否定的答案比較符合實際。我們可以注意到,在通常情況下,娘家人對于夫家享有這筆財產的繼承權并不持異議,女性的喪禮上,一般人家對此并不提出質疑;女性被安葬后,更是認可這筆財產被夫家繼承的事實。因此筆者認為,盡管有些娘家通過“討鼓旗”的手段討還了嫁妝,等于是事實上取得了對嫁妝的繼承權,但這不應該影響我們對于嫁妝繼承權歸屬的判斷。
那么對于娘家討取嫁妝繼承權的事實又如何解釋呢?筆者認為,這不過是孝家出讓的結果。請注意上文已經講過的一個風俗細節:娘家的“拜客”是整個“開堂”祭奠活動中的第一項。就是說,“七請八拜”是女性喪禮上孝子必須跨越的一道關。這道關過不去,后面的一切程序都免談。不可想象在娘家人尚未“拜客”的情況下這“開堂”還能搞得下去,那樣娘家人會覺得太沒面子,鬧起來更加肆無忌憚,說不定弄出來的事情更大,動武、訛事告官的都會有。在這種情境,做孝子的只有委曲求全,“退一步海闊天空”。不然,這事情哪怕是多拖一天,造成的損失也可能更大;須知要弄起這么一個場面,堂上堂下走動的(執事)、坐著的(樂行、文禮)都是要開支的。
何以被“委曲”掉的又是死者的嫁妝呢?這里面有個道理。娘家人對孝家曾有過的恩情,除上文已提及的對死者的養育之恩外,值得提起的大頭一般只有當初打發死者的嫁妝。這兩者娘家都是虧本、賠錢的。既然已到了恩斷義絕的份上,娘家人自然不會放過任何追平的機會,以盡量挽回經濟損失。養育之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孝家對娘家人予以特別的尊崇,不接其禮品,并備上一份常規的“鼓旗”之禮,已可謂仁至而義盡。但到這個地步為止,娘家人帳面上仍有虧空,于是不免將嫁妝的問題提出來討論。由于是本著在經濟上挽回損失的想法,也就不能計較誰更有繼承資格;畢竟這筆財產是從娘家帶過來的,不是夫家的固有財產,此時將它討回去,也無非是收回一筆曾屬于自己的財產而已。
話說到這一步,孝家息事寧人的,也就只好作出讓步。如果不愿讓步,那就要看誰更有本事,或者看誰處于更有利的位置。當然,如果娘家人再進一步,提出要討超出嫁妝所值的東西,那孝家是斷斷不會理睬的;雙方既不可能有對話的基礎,旁人也會覺得娘家毫無道理。于是討價還價便都在嫁妝這一個題目下進行。娘家人若想得到更多,便會說嫁妝本來值得更多;而孝家如想付出更少,便會說嫁妝本來值得更少。在維持名義不變的條件下將內容換掉,這正是中國人的拿手好戲,雙方多半采取這一策略相互周旋。
要是孝家處在一個有利的位置,那就用不著與娘家人周旋。像上文已述的那個妻子死在娘家的例子,娘家人便只好自認倒霉。那個娘家不僅負擔了死者的安埋費用,就連將她的嫁妝弄回去都不得不使用欺騙的手段。據說,當事后夫家獲悉娘家派人來挑籠子已在妻子人死之后時,丈夫感到非常后悔。他本來自以為得計,不去岳家聞問,以躲賴為妻子治病及此后的一切責任,不想竟因此而損失一注小財,——要是早一點得知,他完全可以把籠子藏起來的。
這種事例不常有。更經常的情形是,場面在孝家擺開,對峙中看誰更有力量。這種情況難以一概而論,在此且以筆者少時親歷的一件實事為例。有位平素與娘家很少來往的老婦人活到70多歲上死了,孝子到舅公家“回孝”,舅家的三個老表便整饌前往吊唁。“七請八拜”的時候,孝家獻上“鼓旗”,——白布若干、肉若干,僅此而已;三個老表一看,心有不滿,便不忙接受。他們先是詢問死者的死因和日常起居,孝子逐一作答;待他們一步步為孝子扣上“不孝”的罪名,孝子便予以回敬,說:“你們家的姑娘(姑媽)嫁到這個地方幾十年,你們做侄子的,平常逢年過節的時候有誰到姑娘家里來看過一下?她病過沒有、我們對她如何,你們不知道,可以問問灣里世上(同村鄉親)呀。”老表被堵得無話可說,其中的老三便開始發作。他跑進靈堂,以掌撫著棺木,口口聲聲哭他的姑媽;說她在那個地方吃了一輩子虧,并進而謾罵那個地方不好。孝子只不動聲色;堂上圍觀的人不堪整個地方遭受污辱,紛紛抄家伙準備與挑釁者比試。老二見勢不妙,趕緊出來圓場。結果是娘家人接受了孝家的“鼓旗”,第二天不送靈柩上山便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顯而易見,這件事娘家人鎩羽而歸,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自身的失誤。他們本來指責孝子就底氣不足,又錯誤地判斷了形勢,輕犯眾怒。但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孝家在糾纏中經常采用的一種策略,那便是盡量地引導公眾的介入并獲取支持,這顯然是其大獲全勝的重要因素。正是有這種因素的存在,我們往往可以看到有些事本來還沒有什么,而眾口已將它吵得沸沸揚揚。
當然,還有同樣至關重要的一點,那便是孝家做事已無須留有余地;否則也難免受到牽制。有一位老婦人去世以后,娘家人在喪禮上對“鼓旗”不滿,竟“調相”(發脾氣)回家,并將東西扔下不管,事后孝家只好專門派人給送將回去。筆者曾問孝家一方:“如果不送回去,娘家人能有什么作為?”得到的回答是:“真的要不送,他們能怎么樣?只不過考慮到這邊也有人嫁在那邊,這條路將來還要通往。”這就沒有辦法,不能做得太絕,否則下一場較量處在有利位置的就難保是誰。在這里我們也無須為娘家人的這種冒險行為而過分擔心,他們在作出“調相”決策時心里早已計算過風險為零;要不然他們即使要撤,也會將行李一道帶上,——除非已盤算好再帶人手專程來解決。
五、余論
“討鼓旗”是傳統鄉村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習俗。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已經覺察到其中存在這樣一個邏輯:凡舅家與孝子關系較好的,“鼓旗”一般不需要討,只有關系疏遠或較差時討的問題才可能出現;“討”的結果,有可能比常規的“鼓旗”所得要豐,也有可能并無所獲。這里面,決定“鼓旗”是否要討的是親情,而決定“鼓旗”能否討著的是力量。
由此可以增進我們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某些認知。中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而不是法律社會,早已成為許多人的共識;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的鄉村社會中親情維系與斷絕的基本形態。親情是基于血緣而產生的,但它往往只在直接的血緣關系中才得以維系,一旦血緣關系由直接轉為間接,馬上出現劇烈的“代際衰減”。當地有“上一代親一代、下一代疏一代”的口碑,正是這一事實的真實寫照。事實上,往往只須血緣延伸一代,親情的斷絕便很可能發生。斷絕一般出現在親緣關系易代之際。有些人甚至不等隔代,早在直接血緣關系猶存時已不相聞問。親情的斷絕過程充斥著冷漠、糾紛乃至較量;自然,往往還須有人為此付出代價。明乎此,我們庶幾可以理解何以以前有很多人甘冒風險,在締結婚姻時選擇“親上加親”。
從經濟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預見,“討鼓旗”的習俗將逐漸走向衰亡。盡管人情范圍內的“鼓旗”之禮今后還可能長期存在,但以討還嫁妝為題目的“討鼓旗”現象將越來越不再可能發生。作出這一判斷至少有三點理由:其一,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的物質生活條件已大為改善。生活在現代社會的人們大概已很難想象以前鄉村生活那種物力維艱的狀況,那時的嫁妝如今看來已不值幾何,但在當時人眼中確實并非可棄之物。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儉德大不如前,每經過一代人的發展之后,前人的嫁妝在后人的眼中將愈來愈不象以前那么重要。其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女性的經濟能力已大為增強。在過去,鄉村生活中的經濟水平本來就很低,很多女性又受纏足習俗的影響,難以參與生產勞動,經濟能力很不強;嫁妝中雖然也有女性自己的勞動在內,但很大部分仍來自于整個家庭的財產。建國后,女性與男性一樣參與生產勞動,很多女性甚至力勝男子,嫁妝中女性自己勞動所得較之過去已大幅度提高。改革開放后,成群結隊的女孩涌向南方打工掙錢,很多人不僅可以賺回自己的嫁妝,還可以為家庭作出貢獻。多少年來盡管嫁妝的豐厚程度一直在逐波上漲,但娘家人已無須再象以往那樣感到肉疼。其三,近年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已使得親子數量逐漸減少,這有助于親情趨于濃厚。過去由于盛行“多子多福”的觀念,很多人家的親子數目非常龐大。盡管有研究表明中國歷代戶均人口一般都在5口左右,但傳統鄉村社會中親子數量在7-8個乃至上10個的屢見不鮮;有些家庭雖然親子存活不多,其生育次數也并不少。如此無節制地頻繁生育,不僅造成巨大的經濟負擔,同時也使很多人的感情被磕碰得十分粗糙。現在每個人的生育機會已非常有限,對生命和親情已看得比過去寶貴得多。毫無疑問,這種趨勢將有力地強化中國人傳統的血濃于水的觀念。
可是,如果我們將“討鼓旗”視作鄉村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來思考傳統社會如何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問題,此時筆者的信心將下降很多。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社會是與現代社會迥然不同、有些地方甚至是格格不入的一種社會形態,它有一套自己的觀念體系,一套獨特的運作機制。以往安仁曾流傳一句謠諺:“男子(丈夫)看得起一家人看得起,家娘(丈夫之母)看得起一灣人看得起”;說的是女性的社會地位需要得到夫家的認定。然而上文已告訴我們,女性的地位至少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于娘家的撐腰打氣,女性的尊嚴、女性的權益每每到了關鍵的時刻都是靠娘家人來維護的。隨著現代化進程不可抗拒又無可逆轉地加深,鄉村生活將逐漸被納入一個法制化的軌道。我們已經注意到鄉村的法律環境建設已有了很大成績,安仁縣19個鄉鎮中已有4個設有法庭。但是筆者仍不免擔心:有關女性尊嚴的問題可能都由法律來解決嗎?在此且不懷疑司法過程中其實很難得到保證的公正性,在女性挨人一記耳光都可以上法院的時代到來之前,娘家人的數量又日見其少,我們靠什么來維護女性的尊嚴,或者說得更直接點——人權呢?
路很長,即使前面沒有彎路的話。
1999.8.14-12.2
注釋:
[1]《嘉靖衡州府志》、同治《安仁縣志》;以及湖南省安仁縣志編纂委員會:《安仁縣志》,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版。
[2]如曾繼梧編:《湖南各縣調查筆記》,長沙:和濟印刷公司1938年代印。
[3]當地文化較為后進,歷代來過此地及本地人有集行世者均極少見。筆者手頭有先大伯父(1914-1985)遺留下來的一個抄本,錄有當地人所作的一些白喜應用文,多為民國時期所作。
[4]這一帶的風俗頗多共同之處,民國以前寒族每逢大祭均遣人往江西祀祖。
[5]據李先生解釋,1999年8月。李先生時年71歲,為退休干部。
[6]在安仁話中,“討”東西的“討”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乞求”,如“討米”、“討吃”,被討者對討者沒有義務,給與不給取決于對討者是否同情、憐憫,可以拒絕;第二種是“請求”,如“討”根火柴、“討”根煙,被討者當然也可以拒絕,但討者無須忍受憐憫,屬幫忙性質;第三種是“索求”,如“討錢”、“討帳”,被討者對討者有一種義務。“討鼓旗”的“討”屬于第三種。
[7]其別引起筆者重視的是先大伯父和先母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先大伯父為周圍十數里內有名的“先生”,一貫秉承“讀書須識字”的原則,對各種名物的用字非常考究。先母(1930-1998)略識之無,記憶力極強,有理由相信其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得自其上輩的傳承。
[8]“杠”是當地專門用于陳列禮品的一種器具,以兩人前后抬行,紅白喜慶均可用。
[9]遇有特殊情況,如舅公過世或其他原因不能前來,而以表兄弟出面,禮遇也是一樣的。在白喜中,“做舅公的”與“娘家人”具有同等的含義。
[10]“茶盤”是當地的一種木制方形盤,本為盛放茶點之用;送禮而以茶盤打著,表示很正式、很恭敬。
[11]在靈前致祭應該身披“號(孝)子”,即著孝服。這個“號”的本字應該作“孝”,其發音為方言中較古的層次,為了與指人、“孝”發文讀音的“孝子”一詞相區別,在此標出同音的“號”字以示提醒;其他發這個音的詞匯則徑寫作“孝”,如“孝布”、“孝歌”,不再說明。基于倫理關系不同,來賓致祭其妝束不必象孝子那樣嚴格,有些只用一塊白布或白巾(稱“孝布”)搭在肩上即可。
[12]這是筆者少時從先大伯父口中聽到的,聽到不止一次。當時不懂得這些事例的價值,僅記住了內容,而對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沒有留下線索,如今已不能調查復核。最近筆者回鄉曾著意訪問此事,一無所獲。
[13]女兒除了要象舅公家里一樣“整饌”、“請樂行”之外,還有可能要被責令請人“唱孝歌”和舉行“攔路祭”,這些費用都是自已負擔,無處補償的。關于“唱孝歌”的習俗,參張偉然:《湖南歷史文化地理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頁160-163。
[14]在安仁話中,“打發”一詞有三種含義:一,嫁女時的“打發”,指的是贈與嫁妝;二,人情中的“打發”,指的是向來訪的客人贈送禮物;三,“打發”人去辦事,即請人、安排人去辦事。
[15]具體數目筆者已經記不準,依稀是50-60個,印象中算蠻多的。
[16]岳瓏、秦燕:“寬容與辛酸——陜北寡婦再嫁習俗研究”,李小江等主編:《主流與邊緣》,北京:三聯書店1999年版,頁70-85。
[17]所謂“皮箱”并非指皮革做的箱子,它主要是指一種形制,即能夠用手拎的箱子;多為自制木器,近年也有從商店購買化學材料制品的,真正的皮革貨未之見。“籠子”其實也可以歸入箱子一類,它是一種長方體木制容器,長、寬、高一般約90cm、60cm、65cm,下設底座,搬運時挑著走。
[18]別的家具當然也可以用來盛放東西,但至少從感覺上不如這里面安全,因為一般情況下家具屬于夫家所置;而籠子和箱子則不同,這是從娘家帶來的。直到現在,擅自打開女性的籠子或箱子仍被認為是一件事情,除非女性不愿意追究。
[19]據先母講述,1995年6月。
[20]此事發生在1989年夏天。
[21]此事大約發生在70年代末期。當時的幾塊錢很值錢。
[22]據先母講述,1995年6月。后來還得到過他人的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