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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文化論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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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文化論文

          篇1

          一、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二、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篇2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篇3

          西漢冀州廣川人士董仲舒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國原則,對儒法合流、禮法并用的形成產生了深遠影響,并且這一指導思想一直指導和影響著冀州封建法制建設的走向。到了隋唐時期,冀州儒學家推動法制建設的發展,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論原則。禮與法走向了統一,古代冀州德禮的法律化正式完成,從此,冀州“禮法合一”的法制思想就深入人心了。雖然冀州法學家提出的這種“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原則把“禮”當成主調節器來調整社會關系,把倫理道德擺在最高位置,當作是指導原則,而忽視“法”的作用,認為“法”只是實現“禮”、“德”的工具,這一思想固然是與現代法治所提出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國是相背離的,但是,冀州的法學家們并沒有全面否定“法”在治國中的作用。冀州法學家們認識到法律應該與倫理道德相輔相成,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共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也是我國當代法制建設所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冀州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有積極的作用

          冀州大地可謂人杰地靈,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豪杰冀州出,丹心照后人”。正因為冀州人重信義、輕名利的美好品質,故體現在冀州的法制中表現出了“重義輕利”的法律觀。這一法律觀包含“取利有義”、“見利思義”等思想,看到利益,首先應該想到道義。這一思想無論是作為一種人格品質,還是作為一種商業精神或立法指導原則,都給人一種積極的正能量。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導致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地變化,這種變化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正面效應也有消極的一面。“重義輕利”的觀念可以使人們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沖突時,能夠舍己為人,能夠為了盡到法律義務而忽視或放棄個人利益,這種高尚的品質在如今更是值得提倡的。

          (三)冀州“天人合一”的傳統倫理觀念對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有正面影響

          早在氏族社會時期,習慣法還未產生,冀州先民就形成了對自然的崇拜,人們敬畏超自然的力量,認為有天神的存在。發展到封建社會時期,冀州人民講究“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隨著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是指人與自然相統一。封建社會初期,社會生產力非常落后,人們對大自然的依賴性非常強,冀州人民只能靠天吃飯,人民的生活完全依賴大自然,風調雨順可以使他們人壽年豐、平安無事,人們才能幸福的生活下去。旱澇不均的惡劣自然條件則會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問題,因此他們懂得珍惜保護自然[1](P146-147)。當今我國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而經濟發展的同時卻導致了對大自然的過渡索取,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森林減少、資源枯竭、沙漠化嚴重、自然災害頻頻不斷,人類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如今,人們在大自然的懲罰中覺醒開來,國家提出了保護生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政策。所以現在重新提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觀念———科學發展觀,這一觀念的提出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

          (四)冀州人“無訟”的法律價值觀念對我國特色調解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古代冀州人歷來追求和諧、安定的大同世界。這是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他們認為人們相處應遵守禮節、互相謙讓,將人們之間沒有爭端的和諧狀態看作是最好的社會狀態。因此,一直以來,“無訟”成了冀州傳統法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為了實現“無訟”的目的,人們寧可委曲求全、喪失公平、曲解法律。當然,這種一味地強調調解的做法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存在很多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社會的調解制度并不相符。但是,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人口眾多、民族眾多、管轄面積遼闊、地區差異大,公民文化素質和法律保護意識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2](P57)。我們應該繼承吸收古代冀州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自治方式,構建一種公平、自愿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調解制度。這種調解制度的建立能夠起到重視人權、減少訴累、提高辦事效率的目的。

          二、冀州法制對當代法制建設的消極影響

          盡管冀州古代法制在當代現實中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冀州古代法制觀念受到等級制度、封建禮教、宗法制度等影響,更多地是為維護封建皇權貴族的利益的,反映了封建法律對廣大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缺乏公平公正。另外,因為時代的變遷,當時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一些迂腐頑固的法制思想以及其保守、非理性的殘存陋習已不再適用當今社會,反而給如今的法制建設帶來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阻礙社會的發展和前進。所以,我們應該克服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弊端,摒棄這些傳統迂腐的法制思想觀念。

          (一)冀州法制受傳統“禮治”和“人治”觀念的影響,而忽視了“法治”

          在古代,冀州人民主張“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政息”,認為人在治國安邦中起主導作用,法律不過是人治的附庸。并且,冀州的法學家多是名臣大儒,他們把儒家的“禮”發揮地淋漓盡致,把“禮”當作調節社會生活的主要工具,認為“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冀州早期存在的各種禮儀,例如,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等這些構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為準則,而忽視法律在治國安邦中的作用,認為法律則是道德的附庸,是居于道德和“人治”之下的。這種頑固的思想一直影響至今,造成了現代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沒有按照法律的適用處理,而是按照上級的指示來處理,更有甚者,對案件的審理是按照道德習俗來評判的。這種輕視法律的現象違反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應為我們所遺棄。

          (二)冀州古代“親親互隱”的觀念延續至今,造成包庇犯罪,阻礙案件的偵破

          冀州的法學家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們制定法律,依然是從維護禮教原則出發,為了維護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儒家禮制,他們肯定孔子提出的“親親互隱”的原則,同意“事親有隱而無犯”的思想,認為親人犯罪,對其包庇,為其隱瞞,則不構成犯罪,允許親屬容隱制度的存在[2]。這一思想一直延續到今。現如今很多人都不贊同“大義滅親”的行為,認為親人是不可背叛的,這一思想助長人們相互包庇之風,袒護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阻礙案件的偵破。所以這種“親親互隱”的原則是我們所不提倡的。我們應該將法律放在第一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社會的和平安定,我們應該維護法律,不避親友,并及時勸阻親人正視罪行、承擔罪責、投案自首。

          (三)冀州自古形成的“法刑一體”的觀念,使公民害怕法律,難以自覺守法

          春秋戰國時期,趙國的《國律》中就制定了殘酷無比的刑罰,即使在漢代以后,“德主刑輔”的法制原則開始提倡,但刑與法始終是分不開的。“刑”本身不是一種規范體系,而是法律的附屬,僅僅是國家用來保證“法”實施的強制手段,是從屬于“法”的。這種情況導致冀州人民形成了畏懼法律的心理,對法律不夠信任。這種觀點根植于人們心中,至今仍有些人抵觸法律、害怕法律,沒有將法律當作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現代法治對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仰法律、擁護法律,公民的信仰和擁護構成當代法治最廣泛的社會和群眾基礎。每個公民都應該明確理解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工具,最終產生對法律由衷的贊嘆和深厚的感情,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只有這樣,法治有可能實現。

          (四)冀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法制思想,不利于創造公開的法制環境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原是指國家對人民進行統治,指使驅趕他們去做事就行了,不需要讓他們明白為什么做和在做什么。后唐朝冀州法學家孔穎達將這一觀點進一步發揮,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制法已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3](P135)。認為應該保持法的秘密狀態,不向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使民畏于上。這是儒家“人治”思想的突出體現,構成冀州法制的特點之一,在當時封建社會或許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觀念違背了法律的“可知性”和“可用性”原則,不利于建設公平公正的法律環境,在今天看來,已經完全喪失了正面意義,是我們所摒棄的。

          篇4

          第二,我國在對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主體認識程度不夠,無法在對建設主體的教育以及培訓等方面進行十分嚴謹的工作,這就可能會導致我國對法制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進行地更為徹底地解決,在建設過程中出現更多的隱患,不利于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法制建設。

          第三,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約性法制等都對我國環境等方面的建設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措施。然而,這些法律并沒有將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建設提升到較高的法律地位上,這些都不能使得環境資源等方面的發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較大程度上地影響。

          二、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主要措施

          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過程中,由于我國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種處理問題的方式、制約問題的法律規定等都還不成熟,造成了一些問題的出現。因此,為了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解決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尋找出一些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措施成為了一項較為重要的任務,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相關部門要建立起適當的法律法規,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國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就是為了能夠充分體現我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法律方面做出較為嚴謹、科學的工作。我國需要在自然環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較為完善的法律制約,促進環境的科學發展,確保環境清潔衛生。另外,我國還應在對自然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法律制約,確保自然資源得到更為合理的利用,促進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都將會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為科學、合理地發展。

          第二,我國要注意對國際上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發展建設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設經驗等進行適當地吸取,摒棄較為落后的建設發展模式。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時刻明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主體,確保建設能夠得到貫徹落實,避免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發展。另外,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中,我國還要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養,促進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方面的發展。

          第三,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進行適當的修整、完善。相關部門可以制定出適當的獎懲制度等,對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進行科學、有效地指導。同時,我國還應當注意避免國際上阻礙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發展的文化的影響,建立健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

          篇5

          也有研究從教師的課堂專業活動角度來探討教師專業發展的動力和機制。認為,教師專業發展的動力來源有三個方面:一是教師在日常專業生活中所遇到的必須解決的問題或者關鍵情境;二是在自我專業發展意識引導下教師自身對專業發展的主觀追求;三是外界的各種對教師教育的支持。這些動力對教師專業發展的影響力度還取決于教師自身的反思——反思的指向及反思的深度,取決于教師的自我專業發展意識。

          以上關于教師發展機制的探討為教師發展的文化機制提供了啟示。這里從教師生存的文化場的特性、教師自身的特性以及二者間的互動來分析文化場對教師發展產生影響的文化機制。

          教師發展的實質是教師的教育觀念、知能結構和文化性格的逐步合理、提升與完善的過程,是一個外在環境與教師內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從文化的視角看,教師發展總是處于特定的文化場中。文化場的格局與變遷必然會影響教師發展文化場的態勢與格局,當下跨文化的世界文化格局使得教師發展文化場由過去相對單一、靜態韻文化格局變成了一種文化多元的語境。這一多元的文化可以歸納為三類,即本土文化、外來文化以及外來與本土兩種文化相交鋒的,居于沖突與變動中的文化。這三類文化都對教師發展產生著影響。

          教師發展文化場是教師生活空間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包括了從古至今積淀下來的宗教信仰、價值取向及生活方式、生活習俗等方面。文化場中的各個組成因子相互作用,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規范、調節著教師的觀念和行為,同時教師的觀念與行為也對文化場的構成與場力產生影響。教師發展文化場的構成、特點與變遷,動態地、深刻地揭示著文化要素之間、文化與社會之間、文化與教師發展之間的相互關聯。

          教師發展的文化場依托于具體的教室、校園與社區等空間環境以及當中的觀念體系、文化性格與各種習俗,它與具體的地域空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不是一個單純的物理場、實體場,而是一個傾向于社會場、心理場的綜合場。教師的發展,受諸多文化因素的影響,從文化場的角度進行分析,其意義在于:(1)能夠更深刻地理解世界各種文化之間以及文化與社會、文化與個體之間的動態關系;(2)能夠更清晰地凸顯文化的內在邏輯性及其意義結構的層次性;(3)能夠更全面地把握文化各要素對教師發展的影響過程、影響內容與影響機制;(4)能夠更有力地體現特定文化時空中教師發展及其解釋的情景性、具體性、特殊性。

          教師發展文化場的整體性、動態性與跨文化性,決定了教師的發展歷程是一-一個連續的、多維的互動過程,即是一個跨文化場中的關鍵事件與教師的教育觀念、文化體驗與文化性格等內在因素的互動的過程,是個社會文化期待與主觀自我期待的互動的過程。其中的動力機制源于文化間的差異,由于差異而導致觀念的沖突、復原力的因應與文化的覺醒。由于影響因素的多元性與復雜性,教師發展的路徑呈非線性形態。

          如下圖所示,左側的“文化互動的激發”為教師發展文化場中作用與教師發展的外力作用,右側的觀念的沖突、復原力的因應與文化自覺的維系為教師發展的內在動力,兩種力量共同作用于教師,推動著教師的發展。

          文化互動的激發是指在跨文化場中的各種文化之間的接觸、碰撞;觀念的沖突是指新舊觀念之間的差異、矛盾與對抗;復原力是一種內在的、潛在的適應力,當環境變動時這種潛能便會引導個體的心理與行為做出調適;文化自覺是指對本民族文化與世界文化圖景的意識與理性思考。因此,教師發展的動力來自文化場的外力作用以及由此所激發的教師自身的觀念、復原力與文化自覺的相互作用。

          一、文化互動的激發

          文化互動的激發是教師發展的重要的外在誘因。由于文化張力的作用,在文化變遷的過程中,必然導致在跨文化語境中各種文化間的相互碰撞與沖突。

          文化學理論認為,文化變遷的動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內部韻矛盾運動,由社會內部的變化而引起;一是來自外部的壓力或推動力,由自然環境以及社會環境的變化與遷徙,或者與他文化接觸而引起。正是由于沖突與變遷這文化永恒的主題,教師生活于其中的文化場成為了教師發展的重要影響源。文化是人的實踐活動和精神活動的產品,是人在與自身、與社會、與自然的矛盾運動過程中形成的。因此,文化是“人為”的,只要人的實踐活動沒有停止,文化的變遷就不會停止。但同時文化又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文化張力是其生存與發展的根本保證,所以,文化又是“為人”的。文化經由社會生活實踐及精神價值體系兩條途徑對人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決定著人的精神面貌及發展水平。文化不可避免地包含著超越性和自在性的內在張力或矛盾。這種矛盾在其現實性上表現為個體和群體、個體與文化模式的矛盾。在特定的條件下,文化的超越性和創造性精神會為人提供自由和創造性活動的空間和條件;而在另外一種條件下,特定的文化模式的自在性和強制性又會成為個體發揮創造性的桎梏。

          二、觀念的沖突

          觀念的沖突是教師發展的核心動力來源。在文化碰撞與沖突中,只有那些與教師成長有密切聯系的、對教師的觀念和行為產生重要影響的關鍵人物和關鍵事件,才能夠觸動并激起教師發展的潛能。關鍵人物是指在教師成長過程中對教師產生重大影響的人,這往往決定著教師的發展道路與發展方向。

          關鍵事件是指個人生活中的重要事件,教師要圍繞該事件作出某種關鍵性的決策。它促使教師對可能導致教師特定發展方向的某種特定行為作出選擇,一位教師告訴我,她的父親為了能夠讓她堅持上初中而將自己做老家的大木頭這一靈魂與來生的寄托賣掉給她交學費。這件事對她的心靈帶來了巨大而深刻的震撼。每當她開始動搖當山村教師的信念的時候,是這件刻骨銘心的事件喚起她的記憶而放棄辭職,繼續留在村里堅持做下去。

          學校與課堂是教師教育生活的主要場所,教師的發展與這里的文化環境有著密切關系。學校與課堂是傳播主流文化的主要場所,許多新的文化元素就是從這里進入到社區、家庭。新舊文化元素之間的沖突在這里表現得最為突出,它具體化為課堂上或校園中的關鍵事件或關鍵情境。教師一方面以傳播主流文化為己任,但同時他又不可能超脫于所生存的文化環境,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留有傳統文化的深深烙印。這一新一舊的接觸、交手所帶來的觀念的沖突以滲透、規約或者阻抗、催化的方式對教師的發展產生影響,影響并造成教師原有的教育觀念與新觀念的沖突,且通過教師的教育與教學活動、通過教師與學生的互動等教育、教學行為體現出來。

          三、復原力的因應

          復原力的因應是牽引教師文化情感與體驗的內在本能。對復原力的研究,始于心理學對人如何適應逆境的系列研究。目前關于復原力的內涵、研究方法、影響因素、作用機制及應用等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復原力,英文resilient,也有譯作韌性、心理彈性等,指面對喪失、困難或者逆境時的有效應對和適應。研究認為,復原力是一種個體的能力、潛能,透過個體與環境的交互作用之因應過程,產生出良好的適應結果。復原力的特性為:第一,復原力是個體所具有的一種認知情感的心理特質,包含人格特質和自我觀念;第二,復原力是一種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的動態過程中產生作用的因應過程;第三,強調復原力結果是朝積極、正向的目標,克服困難、恢復良好適應的功能或行為結果,在這些結果上個體表現出比原先預期還好的良好適應的功能或行為結果。

          復原力是每一個都具有的心理特性,它來自先天的、個人早年的經驗或者危機事件后的個人學習經驗。因此,無論是身處逆境、還是身處順境,復原力作為一種潛在的心理能源存在于每一個個體身上。如我國的苗族長期生活于大山之間的輾轉、遷徙之中,逐漸積淀形成了頑強、堅韌的民族性格,作為一種民族的集體無意識代代相傳,融入了每一代人的血液與心靈,成為世代遺傳的文化基因。當遇到沖突、困惑或矛盾時,民族固有的復原力便會被激發而釋放出能量,催動人克服困難、戰勝逆境。

          文化沖突對教師所激發起的復原力不僅與沖突的特點有關,同時也與教師原有的觀念體系、教師的文化體驗、對教育的看法、對學生的看法以及對自我的態度有關。但是,并不是所有人在逆境之中都一定會被激發出巨大的復原力,同時,復原力本身也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著不同的層次,因而對人的發展的推動力也有大有小。Hunter認為,最低層面的韌性僅僅具有生存意義,人們通過暴力侵犯和情感壓抑來保護自我;中問層面的韌性具有防御意義,個體拒絕與別人交往,以此抵制外界生活的不良刺激;最高層面的韌性才具有健康、成長的含義,他們積極地調動個人資源,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靈活地處理生活壓力。處于前兩個層面的人在成年之后,往往會出現心理社會適應不良、甚至心理障礙。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同處于一個文化環境之中,有的教師進步快,而有的教師進步慢,甚至有的教師會產生退步現象。在不同的情形下,所產生的復原力的大小、強弱或者層次也不同。

          四、文化自覺的維系

          文化自覺是教師發展的理性程度與發展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前面已經談到,文化自覺是指對自己文化的自知之明,明白它的來歷、形成過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發展趨勢,自知之明是為了加強對文化轉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適應新環境、新時代文化選擇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覺是人的主體性與能動性在文化上的體現。

          在少數民族的實地研究中發現中國10萬人口以下的“人口較少民族”有22個,在當前社會的大變動中,特別是跨入信息社會后,文化變化得那么快,他們就發生了自身文化如何保存下去的問題。提出只有從文化轉型上求生路。認為要善于發揮原有文化的特長,求得民族的生存與發展,“文化自覺”這個概念可以從小見大,從人口較少的族看到中華民族以至全人類的共同問題。這對于國內少數民族的文化轉型、全球化過程中中華文化的定位、發展以及對人類文化有所貢獻、對于國際文化交流中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民族文化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教師的文化自覺對于明確自身的文化處境以及發展現狀、發展過程與發展目標、反思自身的文化責任與文化選擇起著重要的影響,是教師文化緊迫感與使命感的來源和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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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護市場弱勢群體社會市場中群體成員也不會是統一的,有強勢也有弱勢力,必然在競爭中存有勢力因素方面矛盾,引發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加強法制化能很好的保護弱勢。如保護弱勢群體的最基本的權益,控制強勢對市場的壟斷,建立公平競爭機制,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與保障,促進弱勢力與強勢力的平衡,通過法制化,更能增強管理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為市場化規范運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因素。最后法制化建設還促進市場的國際化發展。世界各國交流的增強有力拓展的市場,促進各個國家、地區間的經濟往來,法制化市場更能促進市場發展的國際化,更好與世界貿易接軌,促進本地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市場經濟法制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大,市場經濟法制化建設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但也存有許多問題亟待我們解決。

          1.市場經濟法制化體系不完善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的相關法律體系日趨完善,整體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與以前相比有了巨大的變化,但社會是在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制體系與之相比總體上比較固定的,不能隨社會變化而及時發生變化,這就出現法律法規不能與新的市場經濟形式相配套,嚴重影響影響市場的發展。

          2.市場經濟法制化落實程度不夠好的制度建立了,關鍵在于具體落實才能促進市場的更好發展,由于受到當地市場具體情況、部分行政權力干擾等客觀及主觀因素影響,使市場經濟許多制度不能得到好的落實,不能起到規范市場、保障市場運行的作用,形同虛設一紙空文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法制化發展。

          3.市場經濟法制化意識不強受我國民族傳統思想、經濟水平及個人自身的影響,社會法制化整體意識雖然處于不斷增強的狀態,但還有許多公民對法治意識還處于較低的水平,時常還會出現為個人私利而知法犯法、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等等社會不和諧問題,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的秩序,也阻礙了市場經濟法制化建設的進程。

          三、提升市場經濟法制化建設途徑

          1.轉變觀念、增強全民意識思想是行動的前提,首先要營造市場經濟法治的良好社會整體氛圍,黨的十指出,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積極拓展全民參與的途徑,在全民中開展法治活動。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積極通過電臺、報刊、網絡、公眾集會、印發學習材料、制作宣傳標語、巡回演出、培訓學習等系列活動,加強市場經濟法制化教育,讓法制化觀念深入到每位公民的心中,強化他們的市場經濟法制化意識,明確自身在其中的權益與責任,積極行動起來,為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運用及發展奠定良好的整體氛圍。

          2.轉換職能、完善制度建設要實行法制化,就要先有相就應的制度作為保障,黨的十特別強調,立法是執法的基礎。政府部門要積極轉變觀念,緊跟時展步伐,積極轉變工作職能,努力將法制化建設納入社會發展的日程上來。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及社會市場關注熱點,借鑒其他先進的管理經驗,制定切實可行的市場經濟法治管理制度,如建立相關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等,完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系列法規,并在具體市場運用中不斷進行補充、完善,從而建立起一整套的具有科學性的市場經濟法制化管理體系,真正讓市場管理有法可依,為以后的市場管理保駕護航。

          3.規范管理,強化落實過程人們常說,事情的成功與否關鍵在于落實。具體的管理措施要靠具體運用才能發揮作用,只有將制度落實到管理中,才能充分發揮好法治在市場管理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對弱勢進行保護,才能更好的在運用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制度的優越性。在執行中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制度不落實以及落實不到位的現象要加大量化管理力度,并且與當地行政領導的政績考核掛鉤,真正讓法制化建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其保障及促進作用,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4.與時俱進、建全市場法治長效機制市場是在發展變化的,要隨著市場形勢的轉變,結合實際不斷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市場法治長效機制。首先要構建市場法治的新格局,市場法治涉及到的面較寬,關聯的部門多,需要形成統一領導,多方協調,共同促進的機制。其次是普法援助與教育并舉,社會的發展及結構調整加大,要救助的人群占據一定的比例,法治根本目的是保障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讓他們緊跟時展步伐,才能更好體現市場法治化的優勢性。最后要不斷提升行業維權的意識,市場競爭必然導致出現錯綜復雜的矛盾,要引導公民積極進行維權,只有真正公正執法,才能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讓市場有序競爭,讓市場法制化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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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現代國家所普遍推崇的一種社會政治目標。法治相對干人治,早在兩千多年前就被提出。古希臘柏拉圖主張實行“賢人政治”,實行人治。亞里士多德則認為“法治應當優干一人之腦,法治是治理國家之根本。法治國家的概念,則是到了18世紀末19世紀初才被人們所提出。從那時起到現在,法治國家的內涵,適應了社會經濟生活的變遷,不斷地豐富和發展。

          19世紀中期,德國學者Stahl認為,法治國是依法律的方法,正確規定井確保國家作用的方向與界限,以及市民自由生活的領域。所以,法治國不僅是現代的特征,并且是國家發展的原動力。[1]在這一理論中,法治國并非國家的目的和內容,而是實現國家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因而被稱為“形式法治國”的理論。形式法治國的作用,在干確保國家作用的合法性。然而,這一法治國的理念,在20世紀上半葉的德國,卻被以希特勒為首的德國國家社會黨所操縱,成為其肆意踐踏民主與人權的工具。干是,實質法治國和社會法治國的理念應運而生,從而賦予法治國思想新的生命。實質法治國理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切實保障,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要受到某種最高法原則以及法價值的拘束。社會法治國的理念,是伴隨著。“社會國家”理念的形成而出現的。社會國家是指國家放棄對個人自由不干預或放任的原則,為某種積極目的而行動,進而形成社會經濟秩序并為管理主體的國家。社會國家的目的有二:一為實現社會正義,即扶助弱者、抑制強者,對社會不平等做某種程度的調節,使每一公民能獲得某一相當水準的經濟和文化生活能力;二是致力干公共福利,即為社會公眾謀取最大物質的乃至精神的利益。因此,社會法治國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國家權力對干公民生存權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積極保護義務。

          社會法治國之下的實質法治國,是以矯正以往形式法治國過干形式性,忽略人權實質保障之弊端,致力干國民福扯以求社會國家的實現為目標的。社會法治國要求在立法、行政等方面發揮國家對干國民的積極義務。在立法上,要求“立法者的功能,是創造井維持符合干人類尊嚴之法律。這一尊嚴,不僅要求法律承認私法上及政治上的權力,而且要求國家機關提供必要且足以發揮其職能的社會、經濟、教育、文化各方面之設施。”[2]

          我國經過多年的社會主義實踐,提出了依法治國,實現法治國家的目標,賦予了法治國家新的內涵。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1999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規定在憲法第5條中,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固定下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在‘一切權力屬干人民”的前提下,立法真正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行政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進行,司法實現公正和獨立,從而使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最充分的法律保護。

          法治國家內涵的發展歷程昭示了現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而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必然要落實到對公民生存權、社會權的保障之上。

          法治國家的至高法典是憲法,憲法中所體現出的精神和原則也是一國法治精神之所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憲法首先確立的是公民的自由權。自由權是一種與“夜警國家”①和自由國家的國家觀相對應的基本人權。要求國家對所有市民社會社會生活的自律性領域,不加侵擾和干涉。而社會權則是與福利國家、積極國家的國家觀相對應的一種基本人權。自由權是在公民自由的范圍內要求的國家不作為的權利,而社會權則主要是在社會上對經濟的弱者進行保護和幫助時要求的國家作為的權利。自由權和社會權共同構成了現代法治國家所保障的兩大基本人權尸]現代法治國家對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有尊重、保護、促成與給付的義務。尊重和保護的義務體現在法治國家所賦予的公民的自由權之上。但構筑起全部自由權基礎的財產權和契約自由對不擁有財產的人來說,無異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畫餅充饑般的存在。即使對有產者來說,自由權導致的也有可能是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因此,僅僅靠一種抽象的法律上的自由權體系,己經不能保證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尊嚴,還需要國家進一步發揮其促成與給付的職責與義務。作為對此的一種補充,旨在具體地保障個人現實生活的社會權則成為法治國家公民權利的另一大支柱,成為對自由權的補充。保障個人在自由經濟市場的安全固然是國家的職責,但現代社會更重要的是國家應對個人或家庭在進入自由竟爭的市場前不平等地位加以改善,還必須努力調和因不同的權利分配、財富不均、教育高低所產生的矛盾。因此,在一定意義上,通過法治所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構成了對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的有效補充,它們相互銜接,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社會財產的法秩序。為了確保自由權體系能夠存在下去井且能夠有效地發揮其自身的作用,社會權就成了對自由權的一種補充,承載著保證一種有效的法治秩序的職責。

          現代法治理念以保證公民基本人權為核心,而在現代社會中,一定的財產是人們生存、發展以及參與社會活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無財產即無人格。因此,保障每個公民都能夠擁有可以維持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需的財產就成為公民的最基本人權。憲法作為法治國家的至高法典應該對此做出綱領性規定。我國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倩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這些綱領性規定,使得公民的作為一種政治宣示性的社會基本權利得以納入法制的軌道,轉化為一種社會權。然而,僅僅停留在這種綱領性的規定之上而沒有一系列部門法的具體落實,公民的這種權利仍然會是形同虛設。因此,社會保障法就是規定國家應給予公民如何的積極給付的一系列實體性規定,其基本做法是以一種再分配的交換形式,結合政府部分貢任,以實物、現金轉移的供給或者提供各項福利服務,以確保公民基本生活的需求。

          二、法治國家的正義觀與社會保障的正義基礎

          自有法律以來,就產生了對法律的種種闡釋。其中公平正義的觀念是始終與法律聯系在一起的。“ins”這個拉丁詞,據稱就是源昏“iustum”(正義),而不是源良“iussum”(命令)。亞里士多德說過:“法治應包含兩層意思,己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時至今日,這一關干法治的論述仍然構成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觀念,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本質上也應該是一部合乎公平正義觀念的法律。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正義的表述是:“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西塞羅曾將正義描述為。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意向”。[5]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東西的意愿乃是正義概念的一個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組成部分。然而僅有這種意愿本身并不足以使正義在社會中得到實施。托馬斯鄧可奎那進一步發展了正義的含義,明確指出除某種精神傾向之外,正義還應該含有一種行為方式,而這種行為方式,就是通過法律的控制。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中,龐德寫道:“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多重的意念和愿望,而且大家都希望滿足之。人口數量極大,地球卻只有一個。每一個人的愿望總是與其鄰人的愿望相互仲突或相互重疊。因此,人們不妨以為,就產生了一項艱巨的社會工程任務。這是一種創造生存必需資料、滿足共同生活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中的人們的各種意念和愿望的方法。即使它無法滿足人們對它的一切期望,至少也盡可能地達到這個目的。我們所說的法律之目的是公平,其含義正在干此。……我們得出了這樣的概念,即最大限度地滿足人類的愿望和意念。在社會控制中,在法律中,我們所應做的,即對哲學愿望、意念、需要進行盡可能的調和和調節……"[6]因此,一種制度和一部法律,只有能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它才是正義的。對干法治國家而言,必須承擔起達到正義的使命,換言之,正義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

          正義可以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要求“同樣的倩況應該同樣地被對待”,是以一種最低的道德規則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但這種規則的被執行,不能保證必然產生正義的結果。而實質正義則將社會中利益或者負擔分配通過各種社會制度達成,井要求針對各種特殊倩況予以權衡考量,由干是有關社會資源的分配,所以也稱之為。‘分配正義"或。’社會正勿。社會國家以分配的正義或社會的正義為基礎。社會正義謀求經濟、健康衛生、文化等方面的正義,以打破抽象的平等而創造出具體的平等。

          在形式正義的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人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倩況如何是絲毫不被考慮在內的,“人”由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中的人成為一個被剝離掉各種社會存在和社會角色的抽象的人。因而,這種不考慮。人"的社會存在的形式正義對減少社會不平等起不到任何作用,“實際上,與法律如何規定毫無關紊的補會她仿永近縣不平等的法律對入的一視同仁,在權力、智慧、個人幸福等實際上的不平等狀況下,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大經地義,甚至加深這種不平等。”[7]一種形式上的正義可以被用未維持現狀,但也只是當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達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狀態時,才有可能。當社會需要的不僅僅是形式的正義,還需要實質的正義時,回應社會的這一需要,社會保障應運而生。社會保障以分配的正義為基礎,通過對形式平等的矯正,使社會達到實質的公平正義。

          社會保障的推行,將社會資源與財富作適當再分配,以滿足需求,特別是滿足在社會上居干劣勢地位者的需求。社會資源應該以什么樣的方式再分配?分配給誰?根據什么來分配?分配如何達到公平的結果?這些問題都是通過社會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設計來解決的。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再分配,達到了這樣一些效果:第一,垂直式再分配效果。就社會保障資金來源而論,高所得者的負擔應該比低所得者重,而社會保障的給付是對低所得者更有利,因此,再分配會造成高所得者對低所得者的所得轉移,使低所得者獲得社會的照顧,達到再分配的效果。第二,水平式分配效果。醫療保險給付是健康者對傷病者的所得轉移;養老和退休金保險是年輕人對老年人的所得轉移;失業保險給付是就業者對失業者的所得轉移。社會保障中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同一所得階層間發揮所得轉移效果。第三,時間的再分配效果。社會保障還基干世代互助的精神,由工作的一代對退休的一代、尚未工作的一代,進行時間性所得再分配。[8]毫無疑問,這些效果的達成,可以在經濟收入和財產權上調和不平等現象,達到社會正義的目的。可見,當惟有通過社會保障方能達到法治所要求的實質正義時,社會保障必然成為法治國家的內在需求。

          三、社會保障法制化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國家的目標,需要通過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運作來實現。現代意義的法制,就是指在一個政治國家中,把國家的事物制度化、法律化,嚴格依法辦事的一種原則。在法制的原則下,要求國家立法機關制定較為完備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此,法律制度是法治理想實現的重要基礎。

          法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是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工具[9].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固然有其內在的價值和規律,但在現代社會,它更多的是作為社會秩序的調節器。法對社會關系的調節作用,是法存在并發展的重要價值。如果將權力和權利視為一種社會資源,法律則是一種特殊的資源配置機制。一切法律規范都是關干權利義務的規范,相應地,一切法律關系都可以用權利義務的模式未加以表述,法律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對干權利義務的一種確定性分配。社會保障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手段,它是為了矯正形式平等的缺陷,保障公民基本社會生活而對社會資源的一種再分配。將社會保障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法律實施社會保障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就是將對社會資源的再分配以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未,這樣可以更加穩定、公平和有效地達到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效果。

          首先,由干法律對權利義務的資源配置作用,只有通過法制化,才能使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貢明晰化。沒有成為國家法律之前的社會保障,只能是國家的一種政策和措施。對干僅停留在國家政策和措施層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社會保障而言,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不是權利,國家對公民的給付也不是義務,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種福利和慈善。如果對公民的保障不是基干公民的權利,國家也就沒有對公民給付的義務,那么對干公民未說,在未得到保障之時,也就缺乏向國家要求的正當根據。如果公民缺乏對國家的這種請求,社會保障對公民就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而將社會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以法律上權利的形式賦予公民社會保障權,以法律上義務的形式規定國家和社會對干公民保障的職貢和義務,公民就享有了在國家不作為或不適當作為時對國家的一種請求權,這種請求權的根據未源干社會保障法的規定。此時的社會保障就成為公民的法定權利而不再是政府的施舍或慈善。也惟有成為公民的法定權利,社會保障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只有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公民社會保障權,才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任意變更和侵害。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其主體是廣泛而確定的,需要立法將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定下來。作為現代國家來說,是社會保障的貢任主體。從維護社會正義出發,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是現代國家的責任,國家有貢任向社會弱者乃至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有保障的和安全的生活,社會保障是達到此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國家必須出面來舉辦社會保障,井拿出財政收入的相當部分未支持社會保障的運作,這是現代國家的一個基本職責,也是國家的法定義務。同樣,國家也可以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獲得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減少因貧困和社會動蕩所產生的社會成本。作為雇主未說,也是社會保障的責任。法律明確規定了雇主負有為其雇員繳費的義務,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貢任。從另一個角度看,雇主通過為雇員繳費,實際上是將一部分本應由雇主承擔的勞動風險轉移給社會了,這也使得雇主因此而受益。而作為社會普通民眾來說,既是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更是社會保障的直接受益人。在一些社會保險項目中,通常勞動者也是繳費的義務主體,但繳費后可以直接獲得利益,如在在職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后可以領取養老金。繳納醫療保險費后,患病時可以獲得醫療補助,繳納失業保險費后,失業時可以獲得失業救濟金等。

          其次,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可以使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獲得一種確定性。法治國家的原則之一是要使法律獲得普遍性的服從,為達此目的,法治國家的法律必須具有一種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品格,不能朝令夕改。通過立法,將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未,這些制度也就具有了可以連續實施的生命力。與此同時,透過這些穩定的、不會輕易被變更和取消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社會保障主體對干自已的權利義務就有了一個明確的預期。這種明確的預期會有效地減少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糾紛和摩擦,使制度在社會中的運轉更加自如。例如勞動者是繳費的義務主體,當勞動者對繳費后可享受利益有了明確的預期以后,勞動者對干自已現在的義務會有一個更正確的價值判斷,建立在這個價值判斷上的義務會得到更好的履行,從而使權利義務,環環相扣,進入良性循環的狀態之中。

          再次,基干法律的正義價值,可以使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更為公平合理。正義是法律的價值,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義。在現代國家法治精神之下,一項法律的制定過程,往往就是對某一個制度理性思考的結果,它要求對一項制度從設計到具體措施的實施,都有經過嚴密的考量,要顧及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使通過法律反映出來的一項制度能夠真正蘊含社會所公認的準則與價值。“法律目的的權威性和法律秩序的整合性來自更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設計。”[10]因此,只有通過法制化,通過法律所追求的正義與公平,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更趨干完善與合理。

          最后,只有通過法制化,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地運作。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強制性,法律制定后,需要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有效地實施。當社會保障體系被確定下來后,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強制性未保證其有效地運作。社會保障的運作是一個巨大的社會工程,包括繳費體系的運作、支付體系的運作和基金安全的運作。對干依法負有繳費義務的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拒交或欠交澈會保障經辦機構必須按法定標準及時地將各項社會保障費發放到受益者手里,不得延誤或任意地減少;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主要是要求對社會保險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投資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這要求必須通過法律的監控和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來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是一筆龐大的資金,這筆資金的運作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是否能夠正常運行。因此,只有在法制的環境下,才能使社會保障有效她運行。

          ①夜警國家政府的任務只限于:(1)保護國土不受鄰國侵略;(2)在國內維持正義應定秩序,保障私人財產不受他人侵占;(3)舉辦私人所不能的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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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8

          一、目前現狀

          2010年,我市將原文化市場稽查隊改建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市編委核定行政編制16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為直屬副科級單位,核定編制25名。

          二、主要做法

          1、強化組織領導,增強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合力。每年年初在制定年度目標任務時,都把依法行政、文明規范執法納入全年整體工作規劃和要求中,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科室隊責任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相應成立局長任組長的依法行政和文明規范執法建設領導小組,分別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加強各科室隊之間的組織、協調、溝通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依法行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整體工作扎實有效地深入推進。

          2、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長效機制。圍繞崗位職責、執法程序、辦案流程管理等方面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科學嚴密地制定執法工作規范,形成一整套嚴密、科學、規范的覆蓋執法全過程的規章制度體系。我局編訂《兗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規章制度匯編》,做到人手一冊以提升干部職工自律意識。今年年初我局編制了《行政執法案件處理流程圖》,在單位走廊顯要位置上墻公開張貼。

          3、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確保執法規范化建設穩步推進。近幾年來,兗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通過不斷升級網吧警示頁面、發揮凈網先鋒的過濾作用、建立網吧qq群、娛樂場所飛信群、不定期與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在加強執法監督工作、督查協調重大疑難案件和執法問題、開展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嚴格執行罰沒收入分離制度,罰款全部上交財政,在案件處理上,嚴格落實集體討論制,確保執法工作更加公開、透明。

          4、加強培訓考核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文明規范執法水平整體提升。按照“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原則,堅持面向全體執法人員,抓好培訓考核工作。目前,我局執法持證人員已增至13人。多方搜集與文化市場執法工作相關的38項法規條文印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法律法規選編》。同時,加大對文化市場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將每年的第一季度作為專門的“法律法規培訓季”。

          5、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我局利用每年“12·8”、農民文化藝術節等契機,多次開展街頭法制知識宣傳和咨詢活動和文化執法“進校園、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等宣傳活動。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隊伍面臨“小隊伍大市場”的困境。我市文化市場總體規模較大,網吧99家,娛樂場所40家,書店56家,印刷企業38家,音像制品店9家,美術品備案10家,總計300余家。而我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現有執法人員16人,約合100家經營單位僅有5.3個人去管理,的確存在“小隊伍大市場”的困境。全面提高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尤顯重要。

          2、依法行政理念有待更新。長期以來,行政執法過分追求政府的權威和對經營業戶的嚴格管理,強調法律的剛性和威懾力,造成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對象之間的對立關系。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要改變過去那種管理就是處罰的老觀念,處罰就是罰款的老模式,實施人性化管理,一方面要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范文化市場經營秩序,另一方面也要堅持以人為本,親民執法,加強監督,提升柔性管理成效。

          3、技術監管水平相對落后。隨著文化市場科技化的日新月異,文化市場監管必須積極適應這種快速發展的變化,并要學會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對文化市場有效監管。就目前我市而言,僅僅在網絡文化市場管理方面實現了利用凈網先鋒的在線監管,但還只是限于后臺監管,尚未實現視頻監管。對于娛樂場所、書店、印刷企業、音像制品店等等都僅僅限于“人管”。而在相當一部分地區遠程視頻監管平臺技術早已經實現。

          四、解決措施

          1、繼續提高執法隊伍依法行政的整體素質。重點在“一精二懂三樹”上探索提升執法隊伍素質。“一精”。熟悉文化市場業務知識,精通本職工作。“二懂”。懂執法心理學。懂執法技巧。在執法過程中,要注意轉變執法方式,做到巧執法。提高執法藝術,改進執法方式,完善執法制度,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三樹”。樹立文明意識、群眾意識、服務意識。

          2、繼續加強多部門的聯合執法。文化執法部門要充分發揮好市“掃黃打非”辦公室的職能和作用,通過建立常規性工作機制,加強與綜治辦、公安、工商、城管、電信等部門聯合,努力形成了齊抓共管、協同作戰的合力,加大文化市場經營秩序規范力度,打擊“黑網吧”經營以及不健康電子游戲、侵權盜版等行為,維護文化市場秩序。

          3、繼續完善“五位一體”舉報受理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義務監督員、“12318”舉報電話、政府門戶網站“網上咨詢”、兗州市文化市場執法網站、來信來訪“五位一體”舉報受理工作平臺,暢通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媒體,形成正確而濃厚的輿論導向。也可有針對性地公開曝光違法經營受查處的反面典型案件,震懾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發揮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五老”義務監督員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綜合防治的格局。

          4、推行剛性執法、柔性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以理服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以情動人。可通過制作親情提示卡,將文化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詳細介紹,隨時進行發放。推行“首犯免罰制”,對首次違規人員,堅持以批評教育為主,不予處罰;當違法問題輕微并能及時糾正時,勸導相對人及時糾正,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推出延時服務、限時服務、“一站式”服務、延伸服務、上門服務等等柔性措施,進一步方便業戶。

          參考文獻:

          [1]關喜春.遼寧文化資源現狀及開發方向調查研究[D].沈陽航空工業學院,2009

          [2]厲建梅.城市文化市場社會監管機制研究[D].山東大學,2010

          篇9

          由于我國至今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還需要有步驟的進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稅收會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同某些政策會產生矛盾:

          (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正是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市場不能對某些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許多市場經濟問題的出現,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關于稅收調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場來說,稅收在被越來越頻繁的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現行稅法對于宏觀調控職能表現不突出,不能從經濟法上真正去解讀稅收;最后,稅收調控法作為我國宏觀經濟法體系的一個重要部門法,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會走向法制化。

          (二)現行稅收制度調節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增長實現以國民消費為主導的經濟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差距過大、稅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現狀導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費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制雖簡單明了,但在當前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現狀中卻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例如現在有些實際收入多的人繳稅的金額卻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財產稅征稅面積狹窄,難以有效應對收入結構失衡、財富集中的形勢。由于現行稅法的不完善性,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和車船,而遺產等更巨大的財產卻沒能納入開征范圍,因此就造成了我國大量富二代的出現,也使得貧富差距更加顯著。

          (三)現行稅收制度很難有效的調控產業結構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體制來說,主要還是依賴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由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發展的需要力度不夠,因此造成發展滯后,并未實現第三產業的協調拉動;其次,當前稅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向農業投資,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目前農業最主要的投資來源;第二,我國涉農的稅收制度幾乎都集中在農產品的種植和農業科技的推廣上,而最主要的農產品銷售和養殖業卻缺乏優惠。

          三、關于構建和完善我國財政稅收調控法的思考

          所謂財政稅收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眾的意志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稅收決策國策的規律進行決策,財政稅收決策者的權利受到公眾監督和法律約束的過程。

          (一)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社會主義是法制經濟,必須以法制為準繩,良好的財稅法律法規是控制經濟的前提,而財政稅收調控法屬于宏觀法律調控體系,因此可以通過創建《稅收調控基本法》來對稅收調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規定,如原則、特征、手段等等,通過細分來對稅收調控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稅收調控基本法》時,要注意同《稅收基本法》的區別。要盡量在書中完善稅收調整法的各稅種法,從而可以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稅負,從而起到影響其它經濟活動的稅收調控措施。

          (二)加大稅收對分配的調節作用,縮小居民差距,拉動國內總體需求首先,納稅人的綜合納稅代替分類稅制,通過一次性對納稅人的收入綜合進行納稅可以更直觀的了解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多收入者多納稅;其次,完善稅收來源,例如開征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發揮稅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稅收在調節產業結構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強對第三產業等密集型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調控,例如可以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等,鼓勵其發展,從而緩解我國目前緊張的就業壓力;其次,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可以通過將稅收的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業、養殖業等相關產業,對能夠促進發展的組織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從而促進農民組織成立或中小企業的建立。

          (四)以良好監督、社會關注和信用體系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嚴格公正的執法,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時時刻刻關注執法者的行動,督促執法者在執行權利時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公民個人也要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積極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篇10

          1.智能化包裝材料

          智能化包裝材料研發與應用是當今食品包裝發展趨勢,主要采用各種內部指示劑、活性包裝材料等,根據被包裝商品的不同將具有如下功能:

          (1)能夠直接提供關于產品的質量、充填氣體、包裝件儲藏條件等信息;(2)能吸收包裝食品釋放的氧氣,防止細菌增長,降低食品變質風險,延長貨架壽命。(3)能通過外包裝顏色的改變,讓顧客知道食品新鮮程度,顯示包裝物是否敗壞。(4)通過時間-溫度指示劑記錄食品在貯存和銷售期間溫度變化的連續過程,預示食品的質量變化情況。(TTI指示劑)(5)通過氣調包裝調節包裝內氣體的環境,以減緩氧化速度,延長貨架壽命。(MAP包裝)(6)通過包裝物中微生物生長過程中產生的新陳代謝產物與某種指示劑反映的情況來直接指示產品中的微生物質量。(新鮮度指示劑)(7)利用可以同加速水果、蔬菜衰老的乙烯發生反應的指示劑(澳大利亞的CSIRO),呈現出顏色變化來指示食品情況。(乙烯指示劑)

          可以預見,未來食品用智能包裝會含有更復雜的、遠程可讀的非視覺信息,油墨技術的進步也許能用上更精細的印刷線路。標簽可能會向芯片一樣,電子標簽可以作為時間-溫度、泄露和/或新鮮度指示劑,可能會隨著電子學和生物科技的進步而具有更加智能的作用。

          2.智能化包裝技術

          智能化包裝技術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初期的智能化包裝技術主要體現在產品造型加工工藝上。具體形式有顯竊啟包裝(包括薄膜包裝、泡罩與貼體包裝、收縮包裝、全封閉包裝、防盜蓋包裝等)、兒童安全包裝(包括壓扭蓋、掀開蓋、泡罩、迷宮蓋、拉拔蓋等形式),特種工藝;特種包裝結構(如:一次性包裝)。

          隨著技術的發展,產品智能化有了進一步提高,從造型加工工藝發展到多種附加工藝,具有標志性進步的就是防偽包裝的出現。目前防偽包裝從技術上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防偽標識;特種材料工藝;印刷工藝。主要的技術手段有:激光全息圖像;激光防偽包裝材料;隱形標識系統;激光編碼;凹版印刷防偽。第三個階段的智能技術從采用各種工藝過渡到了采用計算機技術手段,使得包裝不再是處于被動消極地位。如:微波爐自動加熱包裝;適應超市功能的帶電子芯片銷售包裝;適應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可跟蹤性包裝。

          3.人工智能包裝

          人工智能階段的包裝從采用一項或多項智能技術發展到全面提供包裝方案的專家系統階段。專家系統是指一個(或一組)能在某個特定領域內,以人類專家水平去解釋該領域中困難問題的程序集合。它同自然語言理解、機器人學并列為現代人工智能的三大研究方向,這也是目前包裝行業討論和研究最為火熱的課題,主要發展有以下兩個方面:

          (1)產品包裝設計方案智能決策系統

          系統總體結構包括四個組成部分,如圖。人機接口負責設計、檢索和評價的調度;智能包裝設計方案模塊由防護包裝設計、單元包裝數量確定、外包裝容器設計、包裝標志確定和包裝件試驗檢驗5個字模塊組成,各模塊各司其職并相互協同;典型包裝設計方案智能檢索與評價主要完成針對多個相似包裝設計方案的優選和排序;產品數據管理系統負責包裝設計的有關數據的管理。

          (2)各個包裝環節的專家系統

          是指在包裝從設計到生產過程中,針對某一環節的專家系統。比如,基于知識庫的緩沖包裝CAD系統就是針對流通環節的緩沖包裝專家系統。每個環節的專家系統組合在一起,就構成整個包裝工業的專家系統,這正是人工智能在包裝行業的未來發展方向。

          4.結束語

          人工智能一直處于計算機技術的前沿,人工智能研究的理論和發現在很大程度上將決定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方向。今天,已經有人多人工智能研究的成果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包裝伴隨商品的問世一路走來,它所肩負的功能越來越多。高新技術的浪潮,將包裝推向了更高的發展境界,人工智能與包裝的結合是歷史必然。將來,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將會給人們的生活、工作和教育帶來更大的影響,新世紀的包裝業人員應該以敏銳的洞察力抓住這種機遇。

          參考文獻:

          [1]劉志鵬:產品包裝設計方案智能決策系統的設計與實現[J].包裝工程,2001.02

          篇11

          (一)法律傳統的內涵

          法律傳統作為一種社會事實,存在其客觀的歷史必然性,它與傳統法律既相區別又相聯系。法律傳統體現了從過去沿襲傳承到今天還在發揮作用的某種法律精神與法律文化,作為具有深遠影響的精神性因素,它經久不衰,成為現代人們法律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傳統法律卻是人類社會歷史進程中所建構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規范,是過去特定時間限度內客觀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現代條件下它作為一個整體已經不復存在。

          (二)法律傳統的深遠影響

          隨著社會的不斷演進變化,法律傳統逐漸形成為一種歷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心理、觀念習慣和行為方式之中,成為社會成員信仰和認同的載體。所以,法律傳統不僅構成了新社會法律發展的歷史起點,影響著當下社會法律發展的各個領域,而且制約著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長期發展進程,有形或無形地左右著該社會法律的未來走向。

          (三)對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從法律的可移植性來看,在法律文明包含著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義的要素,從法律文明的共通性來看,法律制度作為人類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間進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于人類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于會通。法制現代化是以現代法治社會為價值取向的過程,反映了現代法治價值不斷擴展的趨勢。

          二、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諧價值取向下的糾紛調解機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上,在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界領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人對自然的總認識便是和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于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均傾向于調解解決。由于調解機制可以為當事人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當事人以及司法部門的訟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際關系的和諧。關系作為一種文化現象,能夠產生出對商業交易尤為重要的信任感和減少風險的作用,因而成為在經濟發展中起著積極作用的“社會資本”的寶貴部分。當代中國所獨創的人民調解制度甚至還在世界上贏得了很高的聲譽,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甚至在1980年9月擬定了《調解規則》草案,中國人獨創的人民調解方式已被聯合國法律組織接受為綜合治理的指導原則之一。

          (二)通過加強人權的保障。實現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

          篇12

          一、文學藝術發展有著自身的規律性

          中國的語言詞匯中有“否極泰來”,“周而復始”,“生老病死”等等這樣一些闡釋事物發展規律的詞語,實則蘊含著萬事萬物的發展不可避免地依附于一定的自然規律這樣的道理,文學藝術也是一種事物、一種現象,不論文學藝術是為寫實人生而服務,為娛樂大眾而服務還是作為為政治服務的工具……文學藝術終究逃脫不了其由社會中的人創造的這樣一個基礎,既然由人創造,那么他的發展總趨勢就必然與人類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人類社會的發生、發展、消亡勢必影響到文學藝術的發展,如果依據安東尼·孔帕尼翁的說法,他認為藝術不可避免地依附于一種發展模式,即黑格爾哲學或達爾文進化論的模式。黑格爾哲學強調的是事物發生、發展、滅亡這樣的一個模式,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強調了生物不斷從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到復雜的演化過程,實際是一種不斷進化。

          二、文學藝術的發展在今天的地位和表現

          1、文學藝術樣式的創新

          文學藝術發展到今天,距離古代的文學樣式,雖然不能說是有所增加,比如《文心雕龍》中提到的論述文體各篇中,在篇名中提到的文體共有三十三類,如騷、詩、樂府、賦、頌、贊、祝、盟、銘、箋、誄、碑、論、說等等,但是,文學藝術的樣式卻一直在歷史的進程中不斷出現創新和繁榮,除卻大家熟知的古代的唐詩、宋詞、元曲、明清小說,當今的文學樣式由于受到科技時代網絡的沖擊和影響,受到“全球化”這把雙刃劍的影響,網絡文學大行其道,博客、微博、各種網站論壇為現代人提供了盡情展示文學藝術特長的舞臺,一句話就能引起大家的討論或者產生廣泛共鳴的微博,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廣泛影響著中國的文學藝術工作者和普通大眾,特定的字數限制,集文字、圖片、視頻、音頻于一體的新形式,涵蓋眾多的內容多半屬于文學藝術的范疇。再以中國為例,從19世紀晚清出現的報告文學[1](文學與新聞的綜合體)到20世紀出現的革命文學[2](積極進取精神、批判現實主義與革命事業的直接關聯)等等這些特定歷史條件下出現的文學樣式,都是在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學藝術的基礎之上的創新,不管其生存的時間長短,總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這些文學樣式都取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間,為特定的時代服務過,甚至短時間內文學藝術對社會、對人生所產生的影響總有其相對積極的一面。此外,電影藝術的發展當稱文學藝術發展史上的一朵奇葩,從古代沒有電影到早前的簡單的黑白電影放映機再到如今的3d(4d)立體影院[3]的紛紛建立,電影無疑是文學藝術樣式的一種新鮮樣式,結合了科技和人類無限的創意,電影也是將紙質或者人類腦海中的文學藝術搬上熒屏與大眾分享的一種很好的表現文學藝術的樣式。

          2、文學藝術傳播途徑和方式的擴展

          古代文學藝術的傳播由于受到交通、科技、階級觀念等的局限,傳播途徑和方式比較單一,口口相授或者口口相傳、書面記錄是主要傳播途徑和方式,而今天我們來看被歸為文學藝術范疇的一切內容的傳播途徑和方式明顯已經大大擴展,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的相繼出現,街頭彩印、屏幕廣告、雜志等等都為文學藝術開啟了幾乎可以說是聲勢浩大地涌向社會的大門,這就為后來的文學藝術受眾的越來越廣泛化提供了中間橋梁,也為文學藝術更加寬松和自由的發展環境提供了條件。

          3、文學藝術受眾的廣泛化

          古代文學藝術完全不像今天這般,縱觀世界亦是如此,文學藝術是貴族、宮廷等階級的人所能享受的待遇,因此文學藝術自古似乎就被與“高雅”“博學”等等詞匯聯系在一起。但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隨著世界全球化的趨勢蔓延,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人與人之間的聯系變得更為便捷也更為普通和廣泛,人與人、地區與地區、國與國之間開始尋求知識的無國界化,地球村概念的推廣更是加大了人類彼此了解的欲望,文化、文學藝術隨之大量充斥人們的生活之中,電影、電視、網絡等等多媒體技術使得文學藝術在世界的很大范圍內擁有越來越龐大的消費者和創造者,文學藝術不再是一部分人獨有的專權,它走出了“小家碧玉”的束縛,顯然開始全方位地接受世界“觀眾”的淘洗和品評。換言之,這種科技的進步帶來的文學藝術的普及顯而易見,比如媒體行業的發展,使得電視節目蒸蒸日上,前幾年流行的“百家講壇”電視節目就是一個讓文學藝術走進尋常百姓、走向通俗易懂、走向全民受教育的很好的例證。筆者自始至終認為,雖然媒體的發展背后,更多的利益沖擊和虛假作業必不可少,也許“百家講壇”的某些章節的理論水平和價值也有待商榷,但是,從文學藝術走進廣大人民群眾方面來講,它還是有很大的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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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文化教育的發展對文學藝術的推廣

          從文化教育狹義的概念來講,主要指學校教育,最早誕生的學校是宮廷學校、職官學校、寺廟學校和文士學校。古埃及的這些學校極重視道德品質的培養,要求學生尊日神、忠國君、敬長官、孝雙親,以造就文士為重要目標,即訓練繼起的統治者和他們御用的爪牙,同時教授書寫、詞令。中國奴隸制社會學校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六藝:禮、樂、射、御、書、數。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從古至今,文化教育一直比較重視的書寫、辭令還有六藝,其實就是早期的文學藝術,它與現在的文學藝術相比,在內容和形式上顯然都存在較大差距,當今學校教育的顯著特征之一就是對包含文學藝術的人文科學(學科)的重視,小學、中學、大學開設的眾多與文學藝術相關的學科,文理分科產生的對文學藝術類考生的優勢等等都推動了文學藝術的發展。

          5、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文學藝術作為精神食糧的需求增長

          現代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促進了人們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快節奏的生活和現代人的壓力也使得人們常常感慨精神荒原的不斷侵襲,不然,20世紀英國最偉大的詩人托馬斯·艾略特在1922年發表的《荒原》如何能夠迅速引起人們的共鳴?因為生活的空虛狀態和人類面臨的精神荒蕪已經成為潛在的威脅和殺手。物質極大豐富的同時,今天越來越多的人便開始認識到,文學藝術對填補人類精神荒原的重要作用,于是,哪怕閑暇時多讀一本書,周末去看一場電影或者演唱會都可能使人身心愉悅,生活充實。由此可見,文學藝術在人類未來發展的歷程中,將會越來越起到重要作用,由此產生的反作用,也會越來越促進文學藝術的向前發展。

          總而言之,雖然對進化概念中低級、高級的定義還不是非常清晰,對種類多與少等等的判斷也未可知,但我們相信文學藝術的發展過程中必然經歷著曲折和坎坷,在人類不斷探索的實踐下,文學藝術的發展終將繼續朝著進化的方向踏步前行。

          注釋:

          篇13

          在本文中,“話語”主要意指一種“意識形態”。此種“意識形態”含有知識狀態和價值理路。筆者嘗試用三個法律實踐分析大眾話語與精英話語制約下的解釋方法在法律解釋中的肌理紋路。

          1、房屋合建。房屋合建在我國已是較為普遍的民事行為。通常情況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待房屋建成之后,雙方依約定化分房屋產權,這便是常說的房屋合建。由于土地、資金和房屋等資源的相對稀缺,這種行為得到人們較為廣泛的贊同或默認。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權視土地使用權而定,沒有土地使用權便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因此,雙方約定合建房屋的行為實質上包含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經由政府批準。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解釋法律本文以認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無效。

          2、企業間相互借貸。與房屋合建類似,我國企業(指無權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間借貸也是頗為普遍的,在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下,這種借貸尤其廣泛。一般來說,這些企業實施借貸行為超出了自己的經營范圍。有關金融管理的法律規定,經營借貸業務的機構只能是金融機構或國家批準的非金融機構。然而,人們總是認為,這類借貸行為是可理解的,當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充分尊重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是真實自愿時,則更應當予以準許。目前的問題也是:如何解釋法律本文以認定這類借貸行為的有效或無效。

          3、“安樂死”剝奪他人生命。“安樂死”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國已出現多起這樣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一般使用無痛苦的方法使不治之癥患者停止生命,而且這種行為通常經過患者本人同意。雖然在某些國家法律已明文規定允許這類行為,但在我國法律尚未準許。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這樣,在大多數人對此行為持理解態度時,法律適用者必須解釋法律本文以決定該行為是否應予準許。

          在法律實踐中,針對上述三個法律解釋問題,人們可以發現,某些法律解釋者的較為淺顯直接的主張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開的:以社會需要、經濟發展或民眾要求為根據,甚至以法律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為依據,認為房屋合建、相互借貸和“安樂死”應當獲得法律上的認可。這種主張通常暗示了法律解釋中的大眾話語,其潛在敘事策略在于主張法律本身就是社會需要、經濟發展和民眾要求的集中體現,法律與公平正義應是同構的,法律的根本基礎在于民眾的愿望訴求。大眾話語并不完全無視法律的規定,而是不大在乎法律體系的內在秩序,僅強調當法律和外在的社會價值發生對立沖突時,應以后者作為規范要求的最終依據。由于這種法律解釋是以法律的外在社會價值為基點,其結論通常便指向了單直觀的大眾目標。不難覺察,大眾話語制約的法律解釋暗含了一種法律范圍內的“民主”與“正當”的元敘事。

          但是,某些法律解釋者的較為職業化的主張一般是以另種方式展開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種相關規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則,同時以法律理論作為推理依托,來確定針對具體事實的法律結論。他們首先會給予房屋合建、相互借貸和“安樂死”等行為以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然后再略微結合法律外在的各種價值,思考案件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這種主張時常展現了法律解釋中的精英話語,其內在出發點是確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極為重要的追求意義,而作為法律適用中的法律官員,其職責首先在于嚴格地服從法律。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為科層的法律解釋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話語并不完全忽視法律的各種外在價值,只是尤為強調從法律內在價值反觀法律的外在價值。可以看到,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律解釋大多是以法律規定及法律體系的內在秩序作為推理起點的。因此,其解釋結論總是以法律的明確規范或原則為根據,認定上述三類行為是無效的。換言之,以法律文本作為起點的這種法律解釋結論通常以法律的內在價值作為最終目標。與大眾話語相對,精英話語制約下的法律解釋暗含了“法治”與“合法”的元敘事。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眾話語式的法律解釋顯露了情緒化、理想化和普遍化的傾向,而精英話語式的法律解釋則顯露了理性化、職業化和專業化的傾向。前者不僅以政治、經濟、道德或習慣等領域中的價值理念為基點,而且其語匯如“民意”、“需求”、“情理”等,也是普遍取自這些領域。在這些價值理念和語匯背后的知識狀態,表現為對法律觀念的一種寬松理解,即對已有的法律話語筑造的學科意念表達了重塑的企盼。后者雖然最終是以政治、經濟、道德或習慣等領域中的價值取向為圭臬,但其總要以“法治”、“依法裁決”、“法律的內在體系”、“法律的原則(精神或目的)”等語匯的使用為標志。其價值取向和語匯隱藏的知識狀態展示為對法律觀念的一種“保守”心態,即對現存的法律話語圈定的學科設想表達了維護的姿態。因此,大眾話語中的解釋機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應當是什么”來表現的。精英話語中的解釋機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實際是什么”來表現的。在后者中,即使解釋者以法律的外在價值為最終目標,其也仍然認為所作的法律結論是法律本身的內在要求。在法律制度文化的語境中,由于學科知識固有的意識形態作用,大眾話語的法律解釋時常處于邊緣化甚至被放逐的地位,而精英話語的法律解釋則基本占據了中心位置。

          在法律解釋的過程中,兩種話語不僅在具體層面上確定了法律是什么,而且在抽象層面上確定了法律是什么。這是說,它們不僅確定了針對房屋合建、相互借貸和“安樂死”的具體法律內容是什么,而且確定了一般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從而將各自話語的知識內容在具體和抽象兩個層面上凸現出來。在大眾話語中,解釋者認為,法律的具體內容應當是:如果房屋合建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愿,而且房屋合建的目的在于自用而非土地出租或倒賣,那么合建行為是有效的;如果出借資金方是以幫助借款方緩解資金困難為目的,而且借貸利息不高于銀行同期借貸利率,則借貸行為有效;如果在患者(有不治之癥且痛苦異常)本人的明示要求下并遵循一定程序安樂促其死亡,則不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解釋者會認為,在一般意義上,法律一方面是指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明文規定的具體行為規則,另一方面是指在社會中應當存在的符合公眾多數愿望的行為規范。而在精英話語中,法律解釋者較多認為,法律的具體內容是:房屋合建屬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除經有關部門補辦有關建房手續外,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權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相互借貸,超越了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并且逃避了國家有關機構的金融管理,其行為無效:“安樂”促使他人死亡,對社會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屬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解釋者會認為,在一般意義上,法律不僅包括明文規定的具體行為規則,而且包括法律的目的、精神及原則,包括可以從這些目的、精神及原則推論出的“隱含的具體行為規則”。大眾話語和精英話語的各自知識內容,自然決定了法律學科知識的意識形態對前者的貶抑和對后者的青睞。當然,在學科話語的背景中談論大眾話語與精英話語“解釋”的分野,并不意味著后者只具有單一性和統一性。在追求法律內在價值的過程中,精英話語控制下的法律讀者仍會具有不同的具體解釋結論。正如在大眾階層內,主體會對“情理”、“需求”等觀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釋一樣,在法律科層內,讀者對法律的“內在要求”、“內在一致性”也會具有不同的闡明或詮釋。

          通過各自的解釋機制,兩種話語試圖解決法律解釋的兩個基本問題:解釋方法的選擇和這種選擇的實質理由的確證。前者涉及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后者涉及法律解釋的本體論。前者要求法律解釋的表面技術學,后者要求法律解釋的深層政治學。可以看出,在解釋的實際過程中,兩種話語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權”地位,當兩種話語導致的解釋發生沖突不可調和時,這種“霸權”爭奪尤為激烈。

          參考文獻:

          《解釋的難題》朱蘇力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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