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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股票投資所得的稅收政策有失統一、公平
股票投資所得,是指投資者投資購買股份公司股票(份),獲得市場買賣差價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收益。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中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紅利按20%的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儲蓄利息、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對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票市場買賣差價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即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
二、股票投資所得的稅負公平分析
1.在股票投資中,簡單的可分有長期投資(投資)和短期投資(投機)兩種行為。一般而言,前者以獲取股息、紅利為目的,后者則以獲取股票市場上的價差收益為目的。因此,前者是一種真正的投資行為,后者實為一種投機行為。雖然二者都屬于股票投資行為,都是合法行為且均有必要存在的。但前者較后者更需要鼓勵和提倡,而對后者則需有所限制,這樣才能保證股市的健康發展。
在企業所得稅中,對于居民企業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的市場買賣差價,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要并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對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只是按規定補稅(注:對于被投資方稅率高于或等于投資方稅率的,不補不退;對于被投資方稅率低于投資方稅率的,按稅率差補稅,實際上就是抵免法)。這樣既避免了重復課稅,又較好地貫徹了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的政策意圖,有利于股市的穩定健康發展。
而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只對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不課稅。兩個所得稅制度上的不統一,一方面,造成了個人投資者和企業投資者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另一方面,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鼓勵了投機行為,抑制了投資行為,這樣不利于股市的健康發展。
2.對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在稅制上存在重疊課稅,客觀上加重了股票股息、紅利所得的稅負。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來自股份公司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而股份公司取得的這些所得首先必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暫行)》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才能按股分紅(注:股份制企業的稅后利潤在按股分紅之前,還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分配)。這樣,個人投資者按股分取的股利,是已經承擔了企業所得稅的,現在再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在稅制上構成了對同一筆所得的重疊課稅。也就是說,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其實際稅負率遠遠高于法定(名義)稅率。假定其他因素不考慮,設個人投資者按股分得的股利為a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個人所得稅中股利適用稅率為20% ,則其股利所得的實際稅收負擔率為37.5%。
=37%
而納稅人如果購買企業債券,則只需要按照個人憑借債權所分得的利息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其實際稅負率較購買股票所得股息的實際稅負率要低17.5%(37.5%-20%)。其原因在于股息、紅利在稅制上存在重疊課稅,而債券利息不存在這個問題。
3.對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居民企業投資股票的股息所得稅免稅,同為一個市場中的投資者,卻有著兩種不同的稅收待遇,明顯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無論投資期限長短,均需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方面,為了鼓勵企業對生產經營的直接投資,避免對權益性投資收益重復征收所得稅;另一方面,為了穩定股票市場,發展戰略投資者。對企業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居民企業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滿12月的需要按規定補稅外,均給予免稅。
兩個所得稅制度上的不統一,造成了個人投資者和企業投資者之間的稅負不公平。上面已述,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其實際所得稅負擔率為37.5%。居民企業投資者,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對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只是按規定補稅(對于被投資方稅率高于或等于投資方稅率的,不補不退;對于被投資方稅率低投資方稅率的,按稅率差補稅,實際上就是抵免法)??傊?居民企業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其所得稅負擔率最高也不過25%(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20%,高新技術企業15%)。在同一市場上,股份公司同股同權、按股分紅之下,所得稅負擔相差大于等于12.5%(37.5%~25%),有違稅收的公平稅負原則和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
三、統一稅法,公平稅負,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
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應本著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原則,同時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
1.對個人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一,有利于實現稅負公平,即個人和企業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都要繳所得稅,解決目前稅制中企業繳稅個人不交稅的不公平問題。第二,有利于進一步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對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稅,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
對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所得稅,有許多人認為會對證券市場的產生巨大沖擊,中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
從理論上講,對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所得稅,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平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穩健發展。另一方面,對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所得稅,相對于中國目前開征的印花稅而言,能更好地體現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因此,我們建議,對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所得稅的同時,降低或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降低交易成本。
從實踐上講,對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所得稅,可能會對市場造成短期不利影響。臺灣事件只是個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日本、印度在內的很多國家,并沒有因為資本利得稅的征收而發生股市暴跌,而只是放緩了增速。這個問題有點類似中國1999年恢復對個人銀行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因此我們認為沒有必要過多擔心。
鑒于中國目前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從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出發,對個人投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所獲得的價差(買賣差價)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上可考慮,對長期投資(超過1年的投資)的利得適當降低稅率,給予一定優惠,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另外,對于個人來說,如果投資損失超過了投資收益,凈損失可以被利用在其他所得稅的減免中,剩余的投資損失還可以歸入下一年繼續用來計算下一年的資本利得凈值。
2.對個人投資者投資股票獲得股息、紅利所得,實行免稅或抵免制度。一種方法可以比照企業所得稅,股息在企業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方法,股息在企業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在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抵免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兩種方法都有利于吸引個人資本長期留存企業用于生產發展;并且避免了股息經濟性重復課稅,也可以保持所有投資人的稅收負擔基本一致。當然第一種方法實施比較簡單,操作方便,但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也由于免稅范圍較廣,容易造成稅款流失。第二種方法計算比較復雜,征管難度較大一些,但是可以保證個人所得稅正稅,保證其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維護社會安定。從目前情況來看,采取第一種方法比較可行。第一,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步,稅負公平;第二,比較符合中國目前稅收征納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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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員工股票期權(EmployeeStockOption)(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或ESO)是指企業授予其員工的一種選擇權,允許員工在將來一定期限內以一定價格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與在證券市場交易的股票期權不同的是:ESO的行權權力不可以轉讓,對非原始受益人無任何價值;ESO有效期平均為4~6年(自授權期算起),持有者通常要求必須持有2~3年才可以行權;而且,ESO的行權價格一般大于或等于授權時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亦即不具有普通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ESO可視為企業所有者向員工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企業的未來股價上升越多,市價與行權價差額越大,員工獲得的行權收益就越大。期權的使用將員工薪酬收益與股東利益緊密聯系起來,在員工追求最大行權收益的同時實現股東財富的最大化。
美國是世界上實施股票期權制最早、最廣泛的國家。據美國NationalCenterforEmPloyeeOwnership(NCEO200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至2002年美國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約為4000個,受益的美國員工數目達800~1000萬,比1992年上升了10倍。為了配合股票期權制的推行,美國在稅法上制定了詳細的專門規范股票期權操作及應稅實務的規定。比較借鑒美國股票期權稅收制度,對我國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選擇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美國股票期權的個人收入稅政策
美國聯邦稅務法(InternalRevenueCode,IRC)將股票期權分為兩大類:激勵型股票期權(IncentiveStockOptions,ISO)和非激勵型股票期權(NonqualifiedStockOptions,NSO)。ISO必須滿足IRC第422條款的所有要求,其中包括:期權行權價不能低于贈予時標的股票市價;期權的受益人必須是授權公司的員工;受益人每年可行權買入的股票在贈予時的市值不超過10萬美元;受益人必須至少持有股票期權兩年,且至少持有行權買入的股票1年等等。NSO指未滿足IRC要求的股票期權。ISO受益人與NSO受益人所獲的收益適用不同的個人收入稅政策。
(一)ISO與NSO的個人普通收入稅政策比較
表1ISO與NSO受益人適用的收入稅政策比較
───┬───────────────┬───────────────────
│日期│NSO│ISO│
├───┼───────────────┼───────────────────┤
│贈予日│不納稅│不納稅│
├───┼───────────────┼───────────────────┤
│授權日│不納稅│不納稅│
├───┼───────────────┼───────────────────┤
│行權日│普通收入稅=行權差額×稅率│不納稅│
├───┼───────────────┼───────────────────┤
│出售日│資本利得稅=出售差額×稅率│資本利得稅=售價與行權價差額×稅率│
───┴───────────────┴───────────────────
說明:行權差額=行權日市價-行權價格,出售差額=股票售價-行權日市價。
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分四個階段:贈予(Grant)、授權(Vest)、行權(Exercise)及出售(Sale)。由表1可知,NSO受益人在贈予日及授權日一般不需繳稅,除非行權價格低于贈予時標的股票市價;在行權日,NSO受益人按標的股票市價高于行權價格的差額,繳納個人普通收入稅;如果NSO受益人在行權后1年內出售行權買入的股票,股票售價與行權價格的出售差額收益作為短期資本利得(最高28%的比例稅率)征稅,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過1年,則出售差額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1)征稅。相反,ISO受益人在贈予日、授權日及行權日都不需納稅,只有當受益人將行權買入的股票出售時,才就出售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計算繳納長期資本利得稅。
由于普通收入稅率(10%~35%累進稅率)比資本利得稅率高,ISO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權差額的納稅時間,而且應計算繳納的稅額亦比NSO受益人的少,因此ISO比NSO更受公司員工的歡迎。然而,由于另一個平行稅則AMT的存在,接受ISO的員工并不一定比接受NSO的員工更有利,相反還會背上沉重的稅收債務負擔。
(二)股票期權的最小收入稅制(AMT)
最小收入稅制(AltemativeMinimumTax,AMT)是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利用抵扣額、免稅額等稅收優惠不交或少交普通收入稅,以保證高收入納稅人多納稅的原則而制定,它是與普通收入稅相平行的兩大美國稅制。納稅人在計算本期應繳納的收入稅額時,首先計算普通收入稅下的應稅收入額,然后加回一些特定的免稅及扣除項目,得到AMT的應稅收入額來計算應納AMT,最后比較應納普通收入稅額及應納AMT,取其高者為本期實際應繳納的收入稅額。若本期應納AMT大于應納普通收入稅額,多出部分稱最小遞延稅款(MinimumTaxCredit,MTC)。MTC是納稅人的一項稅收資產,當未來期間普通收入稅額大于AMT稅額時,納稅人可以用MTC來抵扣差額部分稅額。
可見,NSO受益人在行權時已繳納了普通收入稅,不受AMT的影響;但ISO行權差額由于可以遞延納稅,屬AMT計算的一項加回項目,將影響行權當期ISO受益人實際應繳納的收入稅額。在20世紀90年代前,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僅限于一些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將行權差額加回計算AMT稅額的納稅人數量很少,因此AMT稅制相對不受注意。但在過去的十幾年間,越來越多的公司采納了員工期權制,其中由于ISO比NSO更受員工的歡迎,公司發行的股票期權大部分是ISO。隨著2000年開始NASDAQ指數的不斷下滑,許多高科技公司股價下跌了80%~90%,不幸的是,大多數員工都在市場最高峰期時行權,導致巨額的行權差額,盡管這些行權差額非實質上的收入,不用繳納普通收入稅,但卻帶來了龐大的AMT債務,這些AMT債務如今甚至比手中持有的股票更值錢。鑒于此,全美納稅人協會、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美國律師協會等組織強烈要求國會修改AMT稅制,不再要求將ISO受益人的行權收益納入AMT的加回項目(2),但目前仍沒有實質上的進展。
二、我國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迄今為止,我國的稅務法規體系中尚未有一部類似美國AMT的最少納稅額規定的法規。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偏低的應稅收入進行稅收調整的權力,但主要指當關聯企業間不按照獨立企業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時,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應稅收入額,而未規定是否應對個體納稅人申報偏低的應稅收入額進行調整,更沒有規定明確的納稅調整項目及調整方法。
同時,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規對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加以規定,現行稅法亦未像權的特征將其分類,但明確指出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應在行權及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時所取得的差額收益按以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行權差額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8]9號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睂τ谠谥袊硟葻o住所的個人離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的在華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國稅函[2000]190號規定“應確定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在我國企業履約或執行職務期間獲得股票期權的情形相當普遍,這些人員在華時間較短,一般屬于“無住所個人”,但稅法未對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作出明確的定義,實際征稅工作中對此均作免稅處理。由此造成的稅收流失很大,不符合國際慣例。(3)
2.出售差額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行權買入股票所取得的售價與行權日市價的差額收益,屬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賦予財政部權力另行制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按照(94)財稅字040號規定,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還處于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文已被延續執行兩次,至今為止,對國內A股、B股的轉讓所得仍未征收個人所得稅。(4)但對于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轉讓行權買入的海外股票,仍需就出售差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合而言,我國現行稅法中未因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而給予受益人相應的稅收優惠。與美國ISO受益人行權收益按最高15%的優惠稅率繳稅,且可將納稅義務日延遲至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日相比,我國股票期權受益人統一按工資、薪金性質以5%~45%的累進稅率于行權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受益人行權時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權制的激勵力度。我國現行對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事實上已成為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主要障礙之一。(5)
三、對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評述
借鑒美國有關股票期權的個人收入稅架構,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應當考慮以下問題:
(一)是否參照美國經驗將股票期權分類
美國將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和非激勵性兩類,分別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目的是鼓勵更多的公司員工長期持有股票期權及行權買入的股票,充分發揮股票期權在提高員工積極性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持有ISO的公司員工比持有NSO的公司員工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
為了符合國內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目前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具有變通性和過渡性的特點,種類很多,如上海貝嶺的“虛擬期權”計劃、山東泰達的“獎勵期權”計劃、吳忠儀表的“期權+期股”計劃等等,但其中大部分是年薪制的改良延伸,與真正意義的股票期權有較大差距。因此統一設計稅收政策有悖公平原則,不利于股票期權制的規范化發展。
我國可以參照美國稅收政策的制定思想,對不同性質的股票期權進行分類,同時考慮到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分類的標準略有不同。首先應分辨受益人持有的股票期權是“面向過去”的“假期權”還是“面向未來”的“真期權”,杜絕將股票期權當作“工資獎金”等傳統薪酬工具來使用的行為;其次應將“真期權”分為“虛擬性股票期權”及“現實性股票期權”,再將“現實性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及“非激勵性股票期權”(見圖1)。
(二)是否應統一于行權日征稅
盡管行權日受益人取得的行權收益并非真正的現金收入,但NSO受益人可選擇出售行權買入股票的時間,而ISO受益人必須持有股票至少1年,因此美國稅法規定NSO受益人于行權人就行權收益繳納普通收入稅,但允許ISO受益人推延納稅期限到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日。與美國相比,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收益統一于行權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做法存在明顯缺陷,種類繁多的股票期權的受益人取得實質性收入的時間不同,其納稅義務日理應不同。
根據我國股票期權的種類,可考慮采用以下措施:對于在授權日即賦予確定性收益權、持有人不需承擔任何股價波動風險的“假期權”,其本質與傳統薪酬工具相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日應為授權日;對于“虛擬期權”,盡管受益人的行權收益大小取決于未來股價的變化,符合股票期權的定義,但受益人在行權時即取得確定性的現金收入,納稅義務日即行權日;對于不存在持股期限要求的非激勵性期權,受益人可在行權日出售股票來取得現金收入,受益人若選擇不出售股票,是期望股票投資取得更多的差額收益,屬主動承擔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因此行權差額的納稅義務日應為行權日;而對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受益人,由于持有期限的限制,被動承擔股價波動風險,其最終收益不確定,納稅義務日理論上應為收益首次確定日,即持有期滿日。
但為了鼓勵推行股票期權制,充分發揮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國際上通常給予激勵性股票期權的發行公司及受益人一定的稅收優惠,我國亦應參考此做法,將激勵性股票期權受益人的行權收益的納稅義務日推延至行權買入股票的出售日。
(三)是否應規定于納稅義務日一次性計算繳納行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行權收益的納稅義務日是期權受益人獲得實質性收入日,可以是授權日、行權日或出售日,受益人應一次性全額繳納行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如“假期權”及“虛擬期權”受益人可規定在授權日及行權日當期一次性全額繳稅。但對“現實期權”而言,受益人并非一次性行使股票買入權或出售權,如在1個月或1年內分幾次甚至幾十次行權,同時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屬發展階段,大多數企業的股票,特別是非上市企業的股票市場成交量很小,大規模一次性買入或出售股票,會導致股價不正常的波動。建議結合股票期權的種類及股票轉讓的難易程度,允許將行權收益總額分6個月或12個月分攤到受益人各月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允許將行權收益總額分6個月分攤的企業可規定為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的股票數大于1000萬股的公司及本次發行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數與已發行在外的股票數的比例不超過50%的公司。其它企業適合按12個月分攤的方法。
上市公司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自第一次出售行權買入股票日算起,按6個月內全部出售完畢的假設,分6個月分攤繳納行權差額的個人所得稅。對于上市公司未規定持有期限的非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自第一次行權日算起,按6個月內全部行權完畢的假設,估計6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分6個月預繳行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6個月期滿匯算清繳;若在6個月內已全部行權,則于最后一次行權日當期匯算清繳。這樣既保證了稅法的公平原則,又適當照顧我國企業實施股票期權制的靈活性和積極性。
(四)是否允許出售行權買入股票的差額收益免稅
對于是否允許出售差額收益比照A、B股市場股票買賣差額收益而免稅的問題,許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杜娟認為出售差額應視為有價證券轉讓所得,而宋宇的看法則相反:“期權受益人這部分收益表面上看是財產轉讓所得,是資本利得,但實際上其期權的獲得是由于雇傭關系而產生的,股票價差收益是由于行權而帶來的,不同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其實質是工資薪金收益的延伸,是工資薪金收益的另外一種形式,應據此課征個人所得稅?!?6)
筆者認為,該看法忽略了股票期權行權與出售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過程,行權差額與出售差額實際上是
兩個不同性質的收益的本質。行權差額為受益人接受雇傭的所得,但一經行權,出售差額大小則與是否存在雇傭關系無直接關系,相反決定于股票市場的價格走勢,受益人與A、B股市場股票投資者承擔的是相同的市場風險,獲取的是相同的股票投資風險收益,兩者出售差額收益的稅務處理亦應相同,即繳納相同的資本利得稅。鑒于目前A、B股市場投資者的買賣差額收益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則股票期權受益人的差額收益亦應免稅。
(五)是否應比照美國AMT規定受益人須繳納的最小限額所得稅
我國現行稅務法規體系尚屬發展健全階段,不少法規仍不完善,國人納稅意識亦相當淡薄,偷逃稅現象屢見不鮮,對于暫時處于稅收灰色地帶的股票期權行權收益,受益人所在企業主動履行扣繳義務的少之又少。
篇3
同樣是銀行渠道,銀行所發行的各種理財產品,對其收益應收取的稅收就不一樣了。很多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會看到稅收條款中會有這樣一條: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稅費。那么,對于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應按照什么樣的稅率進行納稅?業內人士表示,按照2008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投資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應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應稅額為每次的收入額。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為投資收益的20%。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中的規定,納稅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就需要申報,其中,像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應該作為需計人年所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一部分。因此,稅務專家建議,對于購買的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明確提出相關稅費需投資者自理時,投資者應當自行進行納稅申報。
在投資者所關注的理財產品中,信托產品也占據了一定的比例,盡管信托產品的投資門檻較高,但信托產品的設計已經越來越多元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對于信托收益,暫無征稅的規定,因此這部分投資所得暫不必考慮繳納所得稅的問題。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考慮,信托產品就具備一定的優勢。股票投資VS基金 股票和基金是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兩種主要途徑,但兩種方式下個人投資者直接面對的稅收是不相同的。 在股票的交易過程中,主要的稅收來自于交易中所產生的印花稅。自1990年以來,印花稅征收的稅率、方式經歷了多次的調整,目前所使用的征稅辦法為單邊征收,也就是對出讓方征收,受讓方不再征收。簡單地說,就是在股票的交易過程中,買人股票不需要繳稅,賣出股票時需要繳納印花稅?,F在適用的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舉個例子來說,出讓1000股股票,出讓價格為10元,股,交易金額為10000元.繳納的印花稅就為10元。
在新股申購的過程中略有特殊,按照滬深兩市的規定,申購新股時不收取印花稅和傭金,但對于中簽的新股出讓時,還需要按照上述印花稅的征收規定,以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稅。
同時,對于股票的分紅派息,投資者需要按照紅利所得來繳納所得稅,適用的稅率為20%。但對于這部分所得可暫減50%計人投資者的應稅所得,換言之,投資者獲得紅利的實際適用稅率為lO%。事實上,這部分稅金在上市公司進行分紅派息時就已經扣除,投資者賬戶中獲得的為稅后紅利。以某上市公司派發紅利為例子,每股紅利為0.1元,投資者擁有10000股該公司的股票,那么應稅所得為10000xO.1×50%=500元,按照20%的紅利所得稅稅率,需要扣除的紅利所得稅為100元,那么投資者實際獲得稅后紅利就是900元。
在一些國家對于股票交易還會收取資本利得稅,也就是說按照股票交易的價差為基礎收取稅金,但在我國尚沒有收取股票資本利得稅的規定。 對于基金投資來說,如果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這是因為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買賣基金也暫不征收印花稅,主要的原因在于印花稅已經在基金的交易環節中扣繳了。同樣的,對于買賣基金的利得,我國暫時也沒有收取利得稅的規定。
因此??傮w上說,盡管看上去直接投資股票要比投資基金面臨更多的稅收,但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實際影響是一樣的,最大的區別在于稅收征收的環節不一樣。國債VS企業債
相比較之下,稅收因素對于債券市場的影響較大。這是因為債息收入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0%,這就會直接影響到債券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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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情況,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納稅申報,如果不申報,其后果要追究法律責任。這就是我國即將進行的一場推動財富透明化、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稅制改革的前兆。所以,我們在理財時,既要申報相關所得,也應充分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去避稅,不失為一種有效的理財手段。
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轉讓和偶然所得等均屬應納稅所得,這些也是《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的各項。納稅人因收入不同,適用的稅基、稅率也不盡相同,從維護納稅人的自身利益出發,充分研究這些法律法規,通過合理避稅來提高實際收入是納稅人應享有的權益,同時注意各項所得在12萬元以上后必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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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股票期權沒有按激勵型與非激勵型實施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股票期權沒有按激勵型與非激勵型進行劃分,激勵型股票期權是一國政府鼓勵企業使用股權激勵的一種措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在這一問題上,沒有體現出激勵政策,缺乏對股份制企業這種長期激勵制度的稅收優惠。
3.經理人員行權時繳納高比例的個人所得稅,也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權制度激勵力度。經理人員行權時,因屬于該個人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所以與當月工資合并,按5%-45%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稅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做法會使納稅人承擔較高稅負,尤其是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攤,分攤期限過短,不利于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發揮。
規范和完善中國股票期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將股票期權劃分激勵型股票期權和非法定型股票期權。1.需制定激勵型股票期權的法定條件:(1)只有公司雇員才能贈予激勵型股票期權;(2)雇員必須自行權日之后持有股票1年,并要滿足自贈予日之后2年的條件;(3)限定每年每人可以行使激勵型股票期權的最高限額等等。2.對兩種類型實施不同的稅收待遇。在符合條件的激勵型股票期權行權時,行權日股票市場價與行權價的差價,按較低稅率(20%)納稅,并且要延遲到出售期權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并納稅。如果股票期權獲得者行權日之后超過規定時間再出售股票(即高級管理人員出售股票時距贈予日已有2年,同時距行權日已有1年),則行權價格與市場 價格的差價,也按較低稅率(20%)納稅。
二、有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由于我國股份公司的股票期權主要贈予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階層,并以較低的行權價作為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因此,這些股票期權的行權人理所當然是納稅人。對于扣繳義務人,由于我國目前國民納稅的意識不高,為了從稅源上堵塞稅款流失的漏洞,對股票期權所得應以實行股票期權計劃的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若公司沒有履行扣款義務,則視為授權公司為雇員承擔全部稅收責任,這樣有利于增強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意識,確保稅款安全。
三、納稅所得的確定。從理論上講,股份公司在實施股票期權制度時,在贈予日,雖然股份公司給予了經理人員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但此時,因經理人員未真正實現所得且不擁有支配權,無論從國際慣例還是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均不應該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但在行權日,由于經理人員以較低的行權價將所得的股票期權在證券市場上買賣,此時,經理人員因行權擁有實際收入,并且個人擁有支配權。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對所得的確定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應把其行權價與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差額,調整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此外,經理人員因持有股票而獲得股份公司的股息、紅利應作為應稅所得。經理人員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已獲得的股票期權,其成交金額應作為交易印花稅的應稅所得。
四、納稅義務日的確定。原則上,個人所得稅法以所得實現日或所得憑證取得日作為納稅義務日。由于股票期權是一種不確定性的所得,其納稅義務日的確定應符合股票期權的現實情況:在贈予日,被贈予人并沒有真正擁有股票期權的所有權,不符合納稅義務日的條件;行權期作為一個時間段,顯然也不符合作為納稅義務日的條件。在實際行權日,行權人只要在行權的同時出售期權股票,就會因為行權而取得了實際收益。行權者之所以沒有出售該期權股票,是希望股票投資獲得其他收益,如股票股利、差價收益等,故以此作為納稅義務日是我國最佳的現實選擇,并且與對股票期權進行會計反映的時機相吻合。
五、稅率的確定。在股票期權的征稅稅率的確定上,目前我國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45%。考慮到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時,個人取得的所得往往較多,相對應適用稅率也較高,個人要拿出一大筆現金繳納稅款有一定困難。為減輕其負擔,也體現對我國股份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適當照顧,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將其收入按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數加當月發放工資數額為基數,再尋找適用稅率。如果修訂稅法,則應按調整的稅率和級距以及有關規定計算納稅。在修訂的過程中,不妨借鑒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考慮給予行權人一定的稅收優惠,尤其是對真正的激勵型股票期權,應適當降低納稅稅率,以利差的20%稅率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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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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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 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 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 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梢姡』ǘ愂菓{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 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 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 對各種國債、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秱€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 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 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 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 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 .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 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 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 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 財產所得 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 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 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 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 %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 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 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 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 (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 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 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制度和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 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 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 .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 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 ; 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 股或海外股的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
篇8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一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
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未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則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
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息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赊D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得利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僅有以下幾方面:
(-)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征收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權不發達,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對這部分所得應不應征稅,在國外是逐漸增多的,如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為活躍。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企業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目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是否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目前僅為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應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篇9
一、股份公司所得稅轉制問題的提出
股份公司所得稅轉制的提出源于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指的是股份公司對外投資收益要并入利潤總額,繳納公司所得稅,當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時,股東個人還必須作為投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息公司源泉扣繳。
二、股份公司所得稅轉制是未來稅改的必然選擇
(一)股份公司法人股東取得股息的重復課稅問題
世界各國對其居民公司取得股息的處理不盡相同,大體有三種作法:一是在征稅時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如印度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時,印度公司從其他印度公司取得的股息額允許扣除6 000,余額按適用稅率課征;法國母公司從其子公司獲得的凈股息的50%可享受稅收抵免。二是取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稅,如芬蘭規定一芬蘭有限公司收到的另一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三是取得股息計入應稅所得課稅,如韓國稅法規定公司股東不得享受股息稅收抵免。
從國外情況看,西方國家比較早地采取有效措施,或是消除重復課稅,或是緩解重復課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體有兩種方式,一是放在公司層次,二是放在股東個人層次。具體情況如下:
――在公司層次上主要有扣除制和雙稅率制:扣除制又稱“付出股息扣除法”。其作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后剩余部分課征公司所得稅。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課稅,規定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加上利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有些國家還實行了“優先股息制度”,即允許公司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股息。如瑞典規定,在一年內發放的股息可作為計算當年的納稅扣除的部分,扣除額可達此類股息的70%,但不能超過當年本公司股本的1 500;冰島也規定,居民股東取得的股息可享有所得稅免除,每股可享有免除最高為面值10%的數額,免除額每年根據通貨膨脹率作調整??鄢颇茉诓煌霉蓶|中等量地減輕公司稅額外稅負,亦使股息變成部分或類似于利息的一種支出。因此,扣除制只是部分地減輕對股息重復課稅,公司稅額外稅負問題在本質上并沒有得到解決;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如日本稅法規定,用于支付股息的所得部分,稅率可降低至32%。葡萄牙和奧地利也采用了這種方法。雙稅率制也只能部分地減輕重復課稅,而公司稅額外負擔并未觸及。
――在股東個人層次上主要有抵免制和免稅制:抵免制又稱“歸集抵免制”、“歸屬制”等,其核心是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已納稅款超過股東(包括公司股東)對那部分股息應納的個人或公司所得稅,要退稅給股東。目前,在西方許多國家較早地將公司稅制從古典制改為歸屬制,如歐共體大多數成員國,西班牙、加拿大、韓國、土耳其等國家也實行了此項制度。如西班牙稅法規定,相當于從西班牙的公司所得股息10%的數額可以抵免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澳大利亞稅法規定,居民個人須將所收到的股息全部計入應稅所得,并有權得到其數額相當于所收到的屬于免稅股息的估算抵免額的退稅待遇;韓國規定:個人股東取得股息所得在1 000萬以內的,稅收抵免比率為80%;超過1 000萬的,稅收抵免比率為40%。抵免制可以消除或減輕重復課稅;免稅制是指股東個人取得的股息收入不作為個人一項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我國香港地區稅法規定,獲自港內或港外公司的股息,不論是否為港內課稅對象,對收受者均不征稅;希臘稅法也規定,股息可以包括在股東的應稅所得內,但由股票在雅典證券交易所公開開價的公司支付給股東的股息,若每個公司支付的股息額在50 000德拉克馬以內,可免征所得稅,其最高免稅額為200 000德拉克馬;新加坡規定,股東得自國內居民公司的,以免稅或享受特惠稅率(1 000新加坡元)的利潤分派的股息一般不納稅;印度規定,個人股息不超過10 000盧比的不納稅,對來自印度“互惠投資公司”或“互助基金”的股息還可進一步扣除3 000盧比。免稅制比較徹底地消除了重復課稅,是一種較為理想的辦法。
我國在會計上規定對公司之間取得的股息采取稅款抵扣制,避免了對股息收入的重復課稅問題。但由于稅法上只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上難于操作,主要表現為:
1.以分派紅股、配股形式取得股息的計稅問題。在股票投資以成本法核算情況下,只有收到現金股利時方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隨著我國法人股交易市場的運作,企業法人股東大量增加,且多采用成本法核算,這樣,分派的紅股、配股很容易避開納入投資所得課稅。如果對所送紅股課稅,計稅依據也不易確定。因此,如何確定所送紅股的計稅依據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2.抵免限額的確定問題。企業法人股東取得股息的稅款抵扣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抵扣方法。
當納稅人與所投資的其他企業適用稅率相等時,可以采用扣除法消除對股息的重復課稅。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分得股息收入)×適用稅率
當所投資的其他企業適用稅率低時,可采用扣稅法消除對股息的重復課稅。用公式表示為:
應補稅額=分得股息收入×適用稅率-所投資企業已納稅額×分得股息收入/分派股息總額
當所投資的其他企業適用稅率高時,應采用抵免法消除對股息的重復課稅。用公式表示為:
應抵稅額=分得股息收入×適用稅率
3.所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的扣除問題。從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的稅款抵扣制度看,抵扣額僅限于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這表明我國不接受稅收饒讓辦法,但對所投資的其他企業優惠部分不予扣除,也就使優惠措施失去作用,進而不利于企業的橫向聯合和集團化公司的發展。
(二)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間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問題
1.股份公司的利潤與股東個人的股息出于同一經濟淵源。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講,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屬于企業法人經濟實體,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利潤屬于企業法人收益,而股東只是自然人,屬于自然人經濟實體,股東憑持有的股票代表個人對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分得的股息收入也屬于個人收益。因此,對公司利潤和股東個人分得股息分別課稅是有法律依據的,即立論依據是把公司看作是“實在法人”。另一方面,從經濟角度看,在人員構成上,公司是由眾多股東個人組成;在資本構成上,公司資本即股東個人持有股票價值的總和;在利潤分配上,分派股息是公司稅后利潤的一部分。由此可見,公司利潤與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收入都是出于一個經濟淵源,對公司的利潤和對分派股息分別課稅是不合情理的,必須消除重復課稅。
2.重復課稅有悖于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假如某人取得間接投資股息收入為20 000元,則按我國稅法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 000元;如果個人直接進行生產經營取得20 000元利潤,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 750元(即20 000元×20%-1 250)。由此可見,個人的股息稅款與生產經營利潤稅款相比,加重稅負約為45%,即(4 000-2 750)/2 750×100%,這顯然是對股息收入的一種歧視待遇。它限制了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必然導致股份公司進行合理避稅,如不直接分派股息而采取使股票增值辦法達到避稅目的。同時,由于公司利潤和分派股息都要納稅,公司分配股息收入越大,公司和股東個人負擔的總稅負就越重。這很可能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因而稅收不可避免地對經濟產生了妨礙作用,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影響了稅收的經濟效率。
3.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基本成熟。目前,我國以新準則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行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適用一部個人所得稅法,《公司法》的實施,股份公司及股市的健康發展,國家證券法規的完善和健全,以及國家強化對股份公司和股市的引導和監督等,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三、綜述假想與其哲學意義
可以從兩個角度設計消除對股息重復課稅的具體方案:
第一,從完全消除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角度看,可采用免稅制和抵免制。但免稅制必定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在當前財力緊張狀況下是做不到的。如果既要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要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作法接軌,易采用抵免制,并改革我國現行所得稅的古典制為歸屬制。由于在歸屬制下,有部分所得稅作為稅收抵免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因此現行25%的古典制所得稅稅率取得的稅收收入大致等于按30%左右的歸屬制所得稅稅率所取得的收入;又由于對股息課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則稅收抵免也相應為20/80或2/8,這樣按此比例來確定的稅收抵免額,使股東的股息最后的納稅義務為零,完全避免了重復課稅。具體操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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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必然產生銀行等債權人積極介入企業治理過程的客觀要求,而銀行參與企業治理將有利于規范企業財務管理,約束企業決策行為,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當企業出現危機時,則適時地將其控制權轉移到債權人手里進行處理,這就對企業構成了強大的外部約束壓力。但在我國這一套是不靈的,因為我國最大的債券、債務關系是在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形成的,而國有企業的巨額不良資產使得銀行很難對其實行破產、拍賣等硬約束手段,歷來“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一家”,本來應該是債務的硬約束,也就變成了起不了什么實質性作用的軟約束。國企又常常以不良資產為“質押”,迫使銀行繼續貸款,導致銀行不良資產“滾雪球”式越來越大。巨額的不良資產已經滋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而銀行空握著“債務約束”的治理之劍,面對企業頻繁的投機行為卻一籌莫展,無可奈何。
在直接融資方面,總體上說我國企業偏好股票融資而忽視債券融資。自上世紀90年展資本市場以來,公司股票籌資數額急劇增加,而企業債券籌資則幾乎完全停滯。兩者比例基本維持在4:1左右,有時竟高達6:1以上。這種情況與其他國家資本市場的情況截然相反。美國公司股票與債券的比例為1:16左右,歐洲的這個比例則更大。顯然,我國企業的這種融資結構很難避免市場融資比例和資本市場結構的失衡現象。
從理論上說,如果公司股票在整個資本結構中占重要比重,股東們就可以“以手投票”,運用股票權選舉合格的經營者,也可以“用腳投票”,賣出股票,拋棄那些不合格的經營者。這種融合內部控制權和外部接管威脅的治理機制在世界各國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在中國,這一套還是不靈,原因是顯而易見的――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國有股等非流通股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這就導致企業嚴重偏好于股票投資,而對約束力較強的債券融資敬而遠之。這樣的資本市場結構極大地損害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聲譽和效率,阻礙了現代企業治理機制的成熟和完善。
企業資本結構主要受資本市場發育水平的制約,反過來,企業對資本結構的選擇也會促進資本市場結構的平衡。而債務則是影響企業融資以及資本市場結構的重要因素。因此,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應該是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降低銀行貸款融資比重,實現股票與債券市場的平衡發展。從根本上說,就是要通過市場信用機制來完善企業治理機制,而稅收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調節作用。
在間接融資問題上,運用稅收政策調節甚為必要,而這正是這么多年來人們所忽略的一個領域,具體說,“忽略”的是債務的稅收收益問題。如果企業的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比例失調,債務利息大于資本收益過多,資本就會弱化。依國際慣例,權益資本是以股息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從所得稅額中減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利潤中分配;而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卻可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減除,其結果當然是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企業等于“額外”獲得了一筆收益。而分配給權益資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稅兩次,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個人所得稅,俗稱“股息紅利稅”。在沒有實行稅收抵免制的國家,這種雙重征稅的現象是難以消除的,這就會促使投資者寧愿以銀行貸款投資,而不愿以權益資本投資。
看來我們應該換一個思路,在硬化貸款約束、強化破產機制的同時,積極運用稅收手段,給企業從銀行貸款融資“潑一盆冷水”。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在調整相關政策后,企業將不再對如何更多地獲得銀行貸款的問題感興趣,而是轉而從其他渠道融資。那么,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
首先,“兩法合并”就是個不錯的辦法。人們列舉出“兩法合并”的許多好處,卻很少見誰說這個政策可以減少企業的債務利息扣除收益。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33%,與國內外資企業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相比,無疑是個偏高的稅率。如果以“兩法合并”為契機,調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比如人們常說的25%左右,那將是一舉多得的舉措,既可以增強中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又能促使企業降低債務水平。其中的道理是稅率與債務率通常呈現出正相關關系,降稅企業所得稅稅率,其結果將是減少債務融資的稅收收益,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此外,還可以考慮限制一下銀行貸款利息的稅前扣除額,比如,規定部分企業的新增銀行貸款利息只能得到稅前的部分扣除,或不得扣除,也可以產生抑制企業持續增加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優化資本結構、改善企業治理機制的效果。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擴張,消除股息重復征稅的問題已變得越來越突出。今年6月13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問題,可以刺激公眾的投資需求,促進巨額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也就是等于降低了稅收對間接融資的激勵。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率極低,發放的現金股息甚至不及股市交易的印花稅數額,使投資者感到無利可圖,社會公眾對此早就不滿,股市自然會演變成為投機的“大賭場”。要改變資本市場這種扭曲的狀態,必須造就某種強大的壓力,迫使企業增加股息支付??梢钥紤]設定股息支付最低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在相關年限內的平均股息支付率必須達到這一標準,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可以獲準配股增發。因為提高股息支付率,實際上也就提高了綜合的股息個人所得稅率。
好的稅收政策還可以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實現股票市場與債務市場的結構平衡。在降低企業銀行貸款融資比例的同時,應大力提高直接融資的力度,以市場債權的硬約束代替國有銀行的軟約束,同時毫不猶豫地削弱國有股權的內部控制效應。這樣做將極大地改善企業治理機制,而稅收政策也可以在其間發揮其獨特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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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秱€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F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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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FinanceDepartment,NanjingAuditInstitute,Nanjing210029,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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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限售股的成本極低,有的甚至是“零成本”,限售股轉讓就意味著持有人獲得了暴利。因此,近年來,市場對限售股征稅的呼聲不斷。
對限售股征稅并未構成股市利好
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所得稅是必要的,此舉有利于完善股市的稅收制度,體現稅收制度的公平原則,抑制社會財富兩極分化加劇。而且,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也有利于消除“大小非”與公眾投資者之間的不公平。由于限售股成本低,轉讓限售股帶給持有人的往往是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暴利,社會財富進一步集中到少數富人手里,進而加劇了社會貧富的兩極分化。因此,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稅,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
不過,在三部委通知出臺后,股市上一些分析人士習慣性地采取了多頭思維分析法,對限售股征稅視為股市的重大利好,有利于股市穩定,有利于個人股東長期持股,甚至認為是抑制“大小非”的“點穴之招”。但這種說法未免過于牽強。
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對股市的影響總體上是中性的,甚至略帶負面影響,根本不具備維護股市穩定的功能。對于持有限售股的個人投資者來說,不論是當前減持,還是一年后減持,20%所得稅的征收都是不變的。如此一來,該政策又如何能夠起到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作用呢?
更重要的是,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是暴利,即便征稅20%,并不能改變限售股轉讓的暴利,持有人想什么時候減持就什么時候減持,根本不會受到征稅的影響。而且,限售股持有人如果看好后市,更應該盡早拋出自己所持有的限售股,然后再從二級市場上買進,這樣,獲利后就可以抵消交稅的那部分。當然,如果投資者不看好后市的話,更應該把限售股盡早轉讓。
應該說,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不能解決限售股問題。一方面,限售股低廉的成本是無法改變的;另一方面,社會公眾股的持股成本遠遠超出限售股成本的事實也是無法改變的。所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公眾投資者與限售股股東之間的不公平。
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局面,不是依靠對限售股征稅就能解決的,必須從股市制度的完善著手,尤其是要改變目前不合理的股權結構設置與新股發行制度,這才是解決限售股問題的根本所在。所以,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稅,主要還是稅收問題,并不構成股市的利好。面對這一政策的出臺,新年第一天,股市高開低走,并未迎來“開門紅”,也表明股市對限售股征稅“利好說”的不認同。
對轉讓限售股征稅制度要完善
實際上,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稅的政策,無論從稅收角度還是從維護股市穩定的角度,都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與很多投資者的預期存在差距。
已轉讓股份要補征稅。對2010年1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要補征所得稅。三部委的通知只是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20%所得稅,但對此前轉讓限售股所得卻沒有采取補繳所得稅的措施,這種規定無疑讓此前已轉讓限售股者成了漏網之魚,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
對資產轉讓所得征收所得稅,是有法律根據的。一直以來,我國股市對個人投資者股票投資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僅僅是個人投資者在上交所、深交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收益所得。而限售股屬于非公開發行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范圍。因此,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符合法律規定,而在法律面前不應該存在漏網之魚。
而且,對2010年1月1日之前轉讓限售股不補征所得稅的做法,也造成了限售股股東之間的不公平。同樣持有限售股股份,有的個人股東因為響應管理層號召或堅持長期投資而沒有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轉讓限售股股份,結果,這些股東從2010年1月1日起再減持股份就需要征收所得稅;相反,那些在此之前大肆套現,甚至有不少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這些人反倒免征了所得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對此前轉讓限售股不補征所得稅的做法,也導致了稅源的大量流失。如紫金礦業個人股東陳發樹2009年一人就套現52億元,如果不補征所得稅,僅陳發樹一人就可逃稅10億元之巨。
應采取彈性稅率。根據投資者持股時間的長短來確定所得稅稅率,持股時間越短,征稅稅率越高;持股時間越長,征稅稅率越低。比如,規定限售股解禁后一年內轉讓的,征收30%所得稅,以后每多持股一年,稅率降低2%。而且,為滿足少數股東在限售期內轉讓股份的需要,對限售期內轉讓股份的,可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稅率,比如征收40%所得稅。這樣的彈性稅率,更有利于鼓勵個人股東長期持股,維護股市穩定。
篇13
籌劃空間
之所以這么說,主要是基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規定,我國再次重申教育儲蓄上的優惠免稅待遇,以加強我國教育的物質之基。具體地說,也即: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而之于銀行存款,我國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籌劃思路
教育儲蓄與普通存款品種、國債
以每月存入500元方式辦理三年期教育儲蓄,同三年期普通零存整取相比,教育儲蓄利率為2.52%,到期利息699.30元,稅后利息為699.30元;而零存整取利率為1.89%,到期利息524.48元,稅后利息為419.58元。
以一次性存入2萬元方式辦理三年期教育儲蓄,同三年期普通整存整取和2002年第一批三年期國債相比,如表所示。
顯而易見,無論是零存整取、還是整存整取,投資教育儲蓄基金都比投資國債、普通存款收益更高,是屬于較大的一支“麥穗”。
保險基金與一般基金、股票投資
按照規定,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在現行不健全、不樂觀的證券市場投資環境中,投資一般基金、股票基金不僅需承擔無利甚至虧本的風險,在冒著巨大心理成本獲得的股利股息上,仍然要按20%或1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相比于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這條優惠政策而言,無疑是支小“麥穗”。
《錢經》點評
考慮上述稅收因素,依據“麥穗哲理”,我們找到了現實中兩支較大的“麥穗”:教育基金與保險基金。我們或是持有教育基金,或是持有保險基金。現實中可能更多的情況是,兩種基金兼而有之,即將投資組合的理論運用到實際中,在求得一個穩定的較高收益率時,保持最低的系統風險。
另外,關于教育儲蓄,我國為鼓勵教育,一直在不停地出文,制定教育儲蓄的稅收優惠政策。綜合來說,教育儲蓄主要具有利率優惠、免征利息稅等特點。它的優越性體現在:一是利率優惠――教育儲蓄存期為一年、三年和六年,以零存整取的存款方式存入資金,可以相對應年限同檔次的整取的利率計付利息;二是利息免稅――儲戶憑存折和提供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證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可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稅;三是優于其他儲種――教育儲蓄如果提前支取,存夠一年且提供有效證明,可按一年定期儲蓄利率辦理,且不征收利息稅,如存滿兩年按兩年定期計息,這不僅優于普通定期存款,也優于購買的國債。
不過,利用專項教育基金籌劃法進行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局限,這就是這些基金的存放一般都規定了一個最高數額限制,比如教育儲蓄每一賬戶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對于擁有大量資金的儲戶來說不適用,加上我國新近出臺的儲蓄存款實名制度,使得運用該種方法進行的納稅籌劃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