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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 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的法律性質
(一)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法律性質的實然認定
國內目前對于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性質的認定見于《勞動法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為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2007年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兩個部門聯合制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勤工儉學活動由學校同意組織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從以上規定內容中,可以看出《勞動法意見》和《辦法》否定勤工儉學大學生勞動者的身份,而肯定他們的學生身份。
我們國內目前對勤工儉學行為性質的主流觀點是否定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身份。
(二)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法律性質的應然分析
大學生勤工儉學活動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定的。對此如下分析:
1.大學生具備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1)勞動法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聘用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1]法律規定的年齡條件是作為勞動者需要滿足的首要條件,《勞動法》僅限制了公民成為勞動者的年齡限制。即年滿16周歲的公民有成為勞動者的權利。大學生大多為已經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具備了成為勞動者的權利和資格。
(2)對于《勞動法意見》第12條否定勤工儉學大學生成為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對大學生勞動權的一種剝奪,《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憲法賦予了公民成為勞動者的資格。”該《意見》的規定,與憲法賦予的保護公民勞動的權利相悖。法律所應該做的是通過提高立法技術來識別不同法律關系中所適格的主體。2
(3)世界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并沒有否定在校大學生做兼職工作的勞動者身份。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指出:除高校條例規定的義務性實習屬于學業組成部分不屬于勞動關系外,學生業余打工等情況,只要學生聽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在其組織中提供非獨立性勞動,就應當認定成立了具有從屬性的勞動關系,兼職學生作為勞動者受法律保護。3
2.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要判斷大學生在勤工儉學打工期間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要認定用人單位與大學生存在用工事實即可。一般認為,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和有償性兩個主要特征,從屬性亦即隸屬性,是指勞動者依附于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組織指揮,遵守用人單位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規則;有償性即勞動者通過提供勞動獲得維持和提高本人及家庭經濟生活的費用。4
筆者認為單純的依靠是否存在勞動合同來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事實,對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不利的,在“麥當勞低薪門”5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合同被用人單位持有,這樣在發生糾紛時,大學生就出現了無證可舉的境地,基于此,筆者認為從多方面認定用工事實的標準對于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有利的。
二、大學生在“勤工儉學”工作過程中工傷事故的司法救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故大學生兼職,或承擔學校內的勤工儉學工作不包涵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保護的勞動者范圍。
這種情況可能導致在校大學生出現工傷事故時,在適用法律問題上發生問題。筆者認為:解決此類問題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擴大《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范圍,將在校大學生外出承擔兼職工作的部分,也納入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之內。由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用工大學生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或受傷害的大學生也有權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來解決自己遇到的經濟困難,順利治療。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減輕了大學生在校外兼職和校內勤工儉學的心理負擔和壓力以及不安全感。有利于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少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和隱性成本。但是,這樣做的困難很大,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第二種解決學生兼職過程中受到傷害的辦法是,雙方的關系即使不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受到的傷害不被認定為工傷。在校大學生可以依據民法中(《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障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這種形式,也可以獲得相應的救濟。
筆者認為,今后關于《勞動合同法》的配套法規或司法解釋中,對于非全日制勞動者(包括在校大學生)的權益應逐步予以全面保護,給予非全日制勞動者和全日制勞動者平等的保護和救濟。
參考文獻:
[1]黎建飛:《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的法律問題》,《經濟法學與勞動法學》,2007年第6期。第21頁至24頁。
[2]問清泓:《大學生勤工儉學有關法律問題的探析》,《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第72頁至第75頁。
[3]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規定限制及其完善》,《法學》,2007年第07期。
篇2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采用隨機整群抽樣的方法于2013年5月從本院一~四年級學生中抽取學生共計247人做問卷調查, 實際回收有效問卷247份, 有效率為100%。年齡19~25歲, 平均(21.6±1.8)歲, 其中男生171例, 占69.23%, 女生76例, 占30.77%。
1. 2 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每年的發病次數(即發病頻率)和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強度、頻率、時間等。
1. 3 診斷及分度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情況根據咽痛、鼻塞、流涕、發熱、頭痛、全身及四肢酸痛等癥狀來診斷, 發病頻率為每年的發病次數。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情況采用《體育活動等級量表(APRS-3)》, 該量表由武漢體育學院梁德清等人修訂, 從參加體育鍛煉的運動強度、運動時間和運動頻率三方面來考察運動量, 運動量=運動強度×運動時間×運動頻率[2]。運動量評定標準如下:運動量得分≤4分的為不參加或基本不參加體育鍛煉, 運動量得分5~19分的為小運動量, 運動量得分在20~42分的為中等運動量, 運動量得分≥43分的為大運動量[3]。
1. 4 統計學方法 應用 SPSS 19.0 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數據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 P
2 結果
2. 1 一般情況 回收的有效問卷中, 基本不參加運動的為25人, 占10.12%;小運動量的為127人, 占51.42%;中等運動量為73人, 占29.55%;大運動量為22人, 占8.91%。
2. 2 不同運動量的學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按照運動量的大小, 將學生分成4組, 比較不同運動量的學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 發現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隨著運動量的增加而減少。不同體育運動量組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發病頻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由各種病原引起的鼻、咽、喉部的急性炎癥, 簡稱上感, 臨床上較常見, 也是青少年最常見的疾病。在臨床的癥狀表現為發熱、咳嗽、鼻塞、流涕、咽痛、頭痛等。約有70%~80%由病毒引起, 包括鼻病毒、冠狀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柯薩奇病毒和埃可病毒等。另有20%~30%的上感為細菌引起, 可單獨發生或繼發于病毒感染之后, 以口腔定植菌溶血性鏈球菌為多見, 其次為流感嗜血桿菌、肺炎鏈球菌和葡萄球菌, 偶見革蘭氏陰性桿菌。肺炎支原體也是病原之一。本病重在預防, 加強體育鍛煉, 增強體質有助于降低易感性, 是預防上呼吸道感染有效的方法[3]。
國內外眾多研究均表明, 體育鍛煉不僅是運動器官在活動, 還可使全身各組織、器官都會發生相應的機能變化, 還可以減緩機能狀態的衰退速度, 減少疾病的發生, 改善生理功能。在本次的研究中, 隨著運動量的增加,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降低, 證明了體育鍛煉能有效預防和減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生。運動的各因素對健康的影響是綜合的, 其中運動頻率是最重要的指標。運動引起的機體抗氧化效應增強需要一定的運動頻率, 所以不同的運動頻率會對機體產生不同的影響[4]。因此強調經常性的體育鍛煉比一次性高強度體育鍛煉更為有效。
本研究同時還反映出大學生體育運動量不足, 這也是導致當代大學生體質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促進大學生的體育鍛煉對改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有著積極的意義, 對降低機體各系統疾病的發病率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陸再英,鐘南山.內科學.第 7 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2008:11-12.
篇3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現狀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工作種類
一是銷售促銷類。節假日前,校園里的櫥窗就會早早地張貼出招聘假期兼職促銷員的廣告,促銷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個領域,范圍較廣。部分大學生會選擇促銷、導購或派發傳單等工作。這類兼職人員大約占30%左右。
二是家教類。從事家教工作的同學比較多,尤其是師范生。大學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進行。家教的工作相對比較穩定,而且對大學生自身的學業也會有一定的幫助。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占50%左右。
三是餐飲服務類。大學生在餐飲行業的兼職多數是一些快餐店。工種大多是服務員或者是收銀員。這些快餐行業工作環境比較好、收入也比較穩定。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占10%以上。
四是其他類。近年來,大學生兼職的種類也日趨多見。一些大學生兼職從事公關、導游、翻譯等工作。這些兼職的工作專業性比較強,一般都是相關專業的學生從事,報酬相對來說會高一些。另外還有一些身材相貌較好的同學會從事模特等一些兼職。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為10%。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的薪酬
大學生兼職的薪酬普遍較低。大學生做促銷員工作一般是按日計薪,每天80元上下,促銷員工作時間一天都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小時的工資只有10元錢。家教工資一般是按小時來計算,小學生一小時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時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時50或55元。而餐飲行業一般工資都是一小時8元錢。像導游、翻譯、模特類的兼職由于專業性較強,工資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間。總體來說大學生兼職的報酬并不高,大多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信息來源
一是海報廣告。用人單位在校園櫥窗里張貼招聘兼職人員的信息,或安排專人到學校發放相關傳單和廣告。二是中介機構。目前,社會上介紹兼職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多,部分大學生會通過中介機構去尋找兼職。三是兼職網站。網站費用相對來說比較低,所以很多招聘單位會在相關招聘網站上招聘信息。許多大學生會通過網絡獲取相關兼職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紹。少數大學生的兼職是由親戚、熟人、朋友等介紹。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克扣或變相克扣報酬。大學生兼職經常遇見的就是報酬問題。一是工資標準明顯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3元,而南京地區大學生兼職報酬一般不超過每小時10元,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23%以上。二是克扣情況普遍。很多兼職的工資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幾天甚至幾個月后發放,其中促銷員的工資拖欠現象最為突出,往往促銷工作只有幾天,工資卻在幾個月后才發,在發工資時,用人單位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克扣部分工資。有的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工作量或勞動強度而不加報酬。還有少數用人單位用人時要求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工作中以各種名義扣除一定的保證金。由于大學生兼職工作沒有納入《勞動法》等法律保障范圍,兼職學生和用人單位只是一種勞務關系,大部分學生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遇到克扣報酬等問題無處申訴。
(二)中介欺詐。大學生獲得兼職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學生會通過中介機構尋求兼職。隨著社會中介機的增多,相關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導致黑中介問題的嚴重。有的中介機構會收取較高的中介費,還有的收取資料費、信息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機構只是提供一些虛假信息,當大學生發現中介機構提供的工作與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換工作或退中介費時,中介機構會以已經幫學生提供了兼職是學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種理由來推脫責任,拒絕退還或部分扣除中介費用。
(三)人身安全隱患。由于大學生社會經驗尚淺,在兼職過程中,對法定權利、義務的劃分責權不明確,安全意識不強。大學生做家教等兼職多在晚上,而晚上對于大學生而言,出行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人身安全有著較大的隱患。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
(一)勞動法律制度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都沒有將大學生納入其保護范圍,《勞動合同法》也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1995年勞動部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1]。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并不一定已參與勞動關系)的公民[2](P93)。目前對這條的解釋不承認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大學生不屬于勞動者范圍。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3]。而這條規定的問題在于學生沒有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從法律角度來說,在校大學生應該納入民事雇傭關系,而民事雇傭關系并沒有全部納入勞動法調整[4]。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校園內學習文化基礎知識,尚未進入就業領域,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在校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不能適用勞動法的規定[5]。所以在校大學生兼職只能按照普通的雇傭關系來保護,由此大學生兼職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工資普遍比較低;其次用人單位可以不和大學生簽勞動合同;另外,由于《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用人單位可以在規避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同兼職學生的勞務關系,使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
(二)對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擊。如今社會中介機構繁多,政府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乏力。中介機構魚目混雜,一些無良中介通過一些隱蔽的不法手段欺騙尋求兼職的大學生。當受騙大學生投訴時,管理部門往往因證據不足、人力不夠等原因,沒有及時對違規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即使有些中介機構欺騙和違規行為屬實,也因各種原因很少受到嚴厲處罰,導致一些中介機構有恃無恐。
(三)大學生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兼職大學生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多數大學生因為被騙的數額不是很高,而維權過程煩瑣、成本較高,往往選擇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不主動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即使有些受騙學生想維權,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加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經驗不足等原因,事先沒有保存和收集相關的證據資料,到有關部門投訴后,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類問題也就不再投訴維權。
四、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保護路徑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就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對于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大學生校外兼職并不算就業,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大學生兼職的性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沒有將在校大學生包括在調整范圍內,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只能通過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時間、精力和經費的成本是大學生難以承受的。
國家立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應從法律上確認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地位。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兼職的大學生一般年齡都達到或超過十八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在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該確認其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其次應該確認部分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大學生兼職種類比較多,雖然不能全部歸入勞動關系,但一部分兼職是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的。筆者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與兼職大學生具備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就應該認定其勞動關系的存在。大學生兼職中如家教、臨時促銷等兼職明顯是屬于勞務關系,而在餐飲服務單位兼職的大部分應該屬于勞動關系。
三是修訂勞動法律行規。在確認大學生勞動者主體地位和勞動關系后,應該及時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擴大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在《勞動法》中明確兼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形式之一,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到《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中,確定大學生也屬于勞動者,讓兼職大學生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有了勞動合同來約束,兼職大學生的勞動報酬、人生傷害賠償等可以得到較好的保障,大學生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也會有法可依,從而使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臺專門的大學生兼職管理規定。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原則下,在考慮與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制度相協調的前提下,相關政府部門也可以針對大學生兼職的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用以規范兼職雙方的行為。
(二)加大執法力度,維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嚴格執法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勞動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法規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侵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用人單位和不法中介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的管理政策,規范用人和中介行為。要加強監督和執法力度。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得不到保護,與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有很大關系。對用人單位要主動進行教育和監督,預防不規范用人行為的發生,對于一些用人單位侵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行為,勞動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查處理,保障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民政、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嚴控不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加入中介市場;加強對兼職中介機構的監管,預防和制止違法違規的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違法事件政府部門要嚴格執法,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大處罰力度,對屢次發生欺詐行為、侵害兼職人員權益且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處以高額罰款。要加大信息公開和輿論監督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存在欺詐和侵權行為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名單。
(三)增強大學生維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宣傳。在進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時,為有兼職意向的大學生,開設專門的講座,讓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兼職觀,同時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維權程序,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和能力。通過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在正式上崗前與用人單位、中介機構或雇主細化權利和義務,有條件的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不能簽訂書面協議的也要盡可能保存有關的人證、物證和音像資料等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或侵權情況留有依據。
學校要加強對大學生兼職的引導和服務。學校的就業服務部門要承擔起大學生兼職的引導和服務職責。要引導大學生盡可能尋求與所學專業相近的兼職崗位,發揮學業特長,提升服務能力和質量。要加強與學校有合作關系、信譽良好的單位協調,為大學生盡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職崗位。聘請一些有相關專業背景和社會資源的志愿者,成立學生兼職服務志愿團,一旦出現兼職學生權益受侵害事件,為學生的維權行動提供相應的咨詢和協調服務,幫助學生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五、結語
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校外兼職是大學生從學校到社會的一個過渡階段。對大學生在兼職中存在很多被侵權的現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積極關注并依法保障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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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04.
篇4
2.醫學生相關法律知識嚴重匱乏,醫療法制意識較為淡薄。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的高度重視和其自身的不斷發展,醫學院校對醫學生專業知識的培養水平有了快速的進步和提高,但目前我國醫學院校對醫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卻明顯滯后于法制社會建設和醫學專業知識教育。筆者在所在學校隨機抽取200名學生進行了調查問卷,問卷顯示:有176人(比重為88%)對醫生執業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感興趣,但幾乎沒有學生了解其中具體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有148人(比重為74%)不知道臨床見實習階段所面對的法律問題。由此可見,當前醫學生相關執業法律知識嚴重匱乏,法制意識較為淡薄,還無法適應復雜的實踐環境,很容易引發和陷入醫療糾紛。例如,2004年5月,徐州市一年輕女子在醫院做人流手術時,被一群男實習生的圍觀,憤而提出抗議,并通過法律程序;2007年11月14日的《廣州日報》刊登了題為《實習醫生代主治醫生開藥,開錯藥致4齡童死的文章》,對廣州市某醫院沒有行醫執照和處方權的實習醫生代替主治醫生開藥,并擅自換錯藥,導致4歲患兒死亡的情況進行了報道。
3.醫學生法制教育體制嚴重滯后,其重要性和專業性被嚴重忽視。一方面,多數醫學院校忽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認為僅僅加強醫學生專業技能學習及道德教育便可培養出合格的醫學專業人才,因此,將各種醫學專業課程、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從醫職業道德等課程設置為必修課,而將《法律基礎》等課程開設為選修課,更沒有專門開設與“醫療事故防范”等有關的專門性衛生法律法規課程。這些教育內容大都旨在提高醫學生醫療服務水平,牢記醫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內容,對待病人要有愛心、耐心等。不可否認,專業技能培養及道德教育對醫學生將來從事工作、樹立自身從業觀、加強自律意識是十分有幫助的,但僅僅依靠專業培訓和德育教育還是無法培養出適應當前法制社會要求和復雜醫患關系的合格的醫學人才。另一方面,一些醫學院校雖然認識到醫學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由于教育觀念落后,出現了教育內容不夠深入、方法不到位、方式太單一、重理論輕實踐等問題,使法制教育僅僅停留在課堂上,停留在書本中,從而使醫學生在當前法治社會中無法從容面對復雜的行醫環境和醫患關系,不能切身樹立“病人至上”的服務理念,導致了種種損害醫患關系事件的發生。如某些醫療單位機構中病人病史記錄不準確、不真實;臨床操作責任性差,誤診率高;對病人的痛苦、、請求冷漠甚至無動于衷等,這些行為無疑會嚴重損害病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醫生與病人之間應有的信任感,損害了醫生在社會、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醫學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法制教育是保障醫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作為尚處于青春期和后青春期階段的大中專醫學生,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沒有完全成熟,與社會接觸少、處事經驗不夠豐富,辨別是非曲直的能力不強,同時還具有依賴性強、自控力差等特點。他們在高中階段由于學習任務繁重,接受的法律知識教育相對匱乏,個人法律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在進入大學學習階段如果沒能及時接受有效的法律知識教育,就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據調查,大專校園違法、犯罪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破壞了校園的和諧穩定,更嚴重地損害了大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而良好的法制教育不僅可以使大學生形成自覺守法的意識,還可以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才有可能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醫學專業人才。
2.法制教育是培養專業醫學人才的需要。醫學是一門十分復雜嚴謹的學科,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同時還在不斷地發展、更新;疾病本身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病患也存在著較大的個體差異,只有具備扎實醫療技能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醫生才能做好分析、診斷工作,同時還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治療。只有加強醫學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才能為他們日后走向醫生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法制教育是醫療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的衛生事業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的行醫行為乃至病人的求醫行為都逐步納入了法制化管理。因此,醫學生只有努力學習專業相關法律知識,明確自己在醫患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推動我國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醫學生法制教育的實踐路徑
為使我國高等醫學教育更好地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需要,適應人類對健康權利的日益關注,造就高素質的醫學人才,通過對國內外醫學生法制教育研究對比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目前醫學生法制教育的認識和定位進行變革。
1.提高醫學院校對法制教育的認識。醫學生在法制方面出現的各類問題,首先歸咎于醫學院校對學生法制教育實施的疏忽。為了規范我國醫療市場的健全,維護醫療市場的穩定,我國先后頒布了《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詳細規定了醫生和病人所具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醫學生只有深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培養出良好的法律意識,規范診療行為。因此,醫學院校應當將國家頒布的各種法律法規納入日常教學,將其設置必修課、選修課。同時還應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學生喜聞樂見的普法活動,如法律知識講座、辯論賽、征文比賽、專題晚會、參觀監獄、旁聽大會等,應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從知識上豐富在校醫學生,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這樣才能增強醫學生法制教育的引導性、互動性和趣味性,讓在校醫學生知法,懂法,更好地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在日后遇到的醫療糾紛中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維護良好的醫患關系作出應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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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及速度,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更有一些人將終身學習納入到生活計劃中。為了能有更好的發展空間,各行各業的人們都利用空余時間進行“充電”,廣播電視大學就是這些人“充電”首先的學校。而電大會計學專業更是近年來十分火爆的專業,全國各地的電大會計學專業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專業會計人才。
一、現階段影響我國電大會計專業學生技能培養的因素
(一)學員自身的文化基礎、專業素質差異較大
電大會計學專業的學生來自社會上的各行各業,每個人的文化知識水平各不同,他們中有一大部分是來自中專的畢業生,其次是未考入大學的高中生,還有來自各大院校畢業的本科生,以及電大自己的畢業生。另外,每個人學習的專業基礎和目的也不同,他們中有的是出于愛好進行學習,有的是出于提高業務素質進行進修,而有的則出于充實自己而進行學習。這些學生中有的完全沒有接觸過會計,有的雖然在做會計但是沒學過會計,有些學生學過會計但目前沒有做會計,更有一些既學過而且目前也在從事會計這一工作的學生。專業基礎不同,這就會導致在教學進度上很難滿足所有的學生,因為對于一些會計理論和操作問題,有的人本身就會或者一聽就會,但有的人卻需要很長時間進行消化和吸收。
(二)教學計劃的設置有欠合理化
盡管我國很多地區在2008年秋季入學的學生中已經采用了新的教學計劃,可是依然沒有脫離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技能培養的教學傳統。會計學的專業課程中一般只有基礎會計涉及一部分的實踐操作,例如,手工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薄等等,而其他的則基本上都是理論教學。雖然長時間的講授比較深的課本理論知識能讓學生全面地理解會計的專業知識,但一到實踐層面,很多學生根本無法熟練地掌握基礎會計技能。
(三)電大會計專業的教材更新相對滯后
由于會計人員必須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經濟業務進行處理,所以會計人員的所學課程必然涉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會計法、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等等相關法律法規,一旦這些法律法規有所改動和更新,電大會計專業的課程教材的相關知識點就要更新,而電大在這方面的工作顯然做得遠遠不夠。電大教材的更新往往滯后于法律法規的更新,其更新速度遠遠跟不上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這不但引起了廣大學生的不滿,更為教師的教學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四)師資力量薄弱弱
電大的會計學專業學生相對較多,但是專業的教師卻相對缺乏,部分學校的一些課程需要從外校聘任專業的教師來教學,這也就造成了師資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就學校內部來講,通常一位教師要擔任好幾門課程的教學,教學任務十分繁重,從而客觀上減少了外出培訓的機會。專業的教師隊伍中,有一些教師有著豐富的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經驗,但也有一些剛剛畢業的年輕教師,他們雖然知識結構比較新,但卻缺乏實踐經驗,這就使得他們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的培養偏于理論化,從而影響電大會計學專業對學生技能的培養。
二、如何加強電大會計專業對學生的專業技能培養
(一)因材施教,根據學生素質制定專業課程
針對電大會計學專業學生專業素質有所差距的情況,學校在招收學生的時候對其進行詳細的了解求學目的及重點想要學習的內容,從而制定出適合多數學生學習的教材及課程方案。這樣不僅會節省很多經費、師資及學生時間,更能夠更好的培養學生所需的專業會計技能,從而提高教學質量,為社會培養出更多實用型會計人才。
(二)打造適合培養電大會計專業學生專業技能的教材和實踐課程
電大會計學專業教材相對滯后,這就要求主管部門時時關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頒布信息,以最快的速度整合到新的教科書中,而不是一套教科書一直用到底,或者只憑借教師通過口述講解新的相關知識點,這樣就會提高學生理解相關知識的能力,也能使學生所學知識同社會發展和需求相一致。另外,會計專業是一項實踐性特別強的工作,只有讓學生在畢業之前能夠熟練地掌握會計學的專業技能,才能使其在畢業后能夠迅速找到適合的工作,為我國的經濟發展貢獻一份力量。所以,不僅要有經驗豐富的教師帶領學生進行實踐,學校的相關部門也必須盡全力為學生開辟實踐環境,增多實踐課程,與社會上的相關企業和單位建立人才實踐供應基地,這樣才能夠達到學校、學生和社會共贏的目標。
(三)增強電大會計學專業教師隊伍的建設
教師在教學工作中的重要性可謂重中之重。為提高電大會計學專業學生的職業技能培養,必須強化教師隊伍力量。對于那些剛畢業的年輕教師,注重培養其實踐能力,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對于那些教學任務過重的教師,要適當減少其教學任務,并定期對其進行教學技術培養。只有教師的整體素質提高了,電大對會計專業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才能有一個大的提升。
結論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社會上對于專業型的會計人才需求越來越大,影響電大會計專業對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因素不僅有學生素質、教師水平,還有課程設置和實踐資源短缺,只有從多方面努力,共同解決這些影響因素,電大會計學專業才能培養出更多適應社會發展的會計人才,以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雷中浩.成人高等教育會計專業“學歷 +技能”培養模式的探索[J].寧波教育學院學報,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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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居民住宅。
高校是主要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務的機構,為了體現教育的職能,方便管理,高校為學生提供了臨時居住和學習的場所――大學生宿舍。而大學生宿舍,是否就是我們普通意義上所說的住宅或者民宅呢?顯然不是。絕大部分高校學生宿舍是國家為了發展教育,更好地實現教育的功能而修建的,具有公有制的性質。而普通住宅,無論是自有還是他有,都具有私有的性質,強調的是“私”的屬性。而學生宿舍則具有“公”的屬性,屬于公共住房。可見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學生公寓的性質決定了它必然包含兩個方面要素:一是學生居住,二是學校管理。而“民宅”僅僅具備第一個要素(居住使用)。所以,從這個方面講,學生公寓的集體宿舍不算法律意義上的“民宅”。
2.大學生入住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租賃關系。
大學生入住高校提供的學生宿舍,每年向高校交納一定的住宿費用,學校提供相應的管理等服務,看起來似乎學校和學生之間成立了一種普通的租賃法律關系。其實不然。
首先,合同成立的首要條件,是當事雙方堅持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而大學生入住校學生宿舍時,按照教育部的文件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并沒有權利選擇住校或者不住校,或住學校哪間宿舍。顯然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違背了合同法自愿的原則,租賃關系并不成立。其次,高校制定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給予違紀同學一定的處分,說明高校充當著一個管理者的角色,在這個民事法律合同中,顯然當事雙方都是處在一個不平等的地位,違背了合同法平等的原則,故租賃關系并不成立。所以,大學生入住學校提供的宿舍,并不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普通的租賃關系,雙方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也不一致。高校作為一個管理者,為維護大部分學生的利益,有權對學生的宿舍進行相關檢查。
二、高校正常范圍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相關權利并不沖突
1.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從定義上來看,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似乎“非法侵擾”了學生作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但從法律上來分析,第一,學生宿舍不屬于私人所有的住宅,它在很大空間上是一個公共所有的地方,不具有封閉性,這就使得高校在正常范圍內檢查大學生宿舍,不會導致大學生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被侵擾。第二,我國法律上對于隱私權并無明文條款規定,一般情況下侵犯個人隱私的侵權案件都是通過名譽權來救補。所以,大學生主張侵犯隱私權在法律上就不成立。當然,學生作為自然人,法律賦予他們的私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高校在檢查過程中如操作不當,超過了學生宿舍公共區域,就有可能對學生的權利造成侵犯。
2.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名譽權。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作為一項人格權利,大學生也依法享有。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違規用電、衛生等情況,并對違規同學進行批評通報甚至公開處分,有學生主張學校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但是高校為管理學生宿舍,在正常范圍內行使檢查學生宿舍的權利,并按照宿舍管理規定對違規的同學進行批評處分,并沒有侵犯大學生的名譽權。因為,構成侵犯名譽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要有侵犯行為,一般是通過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方式來實現;二是造成了損害后果,當事人因為侵權行為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三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或為故意,或為過失。從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來看,雖然學校對在宿舍違規的大學生予以公開批評和處分,事實上似乎對當事人名譽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但是其并不符合構成侵權的第一、第三要件。高校在正常范圍內檢查學生宿舍,是學校實施管理的一種權利,這種行為跟以“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侵權行為有著天壤之別,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高校作為一個管理者,在主觀上也并不存在錯過,故并不構成侵犯學生的名譽權。
三、相關法律、法規在此方面的規定與適用
高校作為一個承載教育功能的公共服務提供機構,不同于普通的商業服務提供者。為了使高校更好的發揮教育功能,規范學生管理,國務院和教育部先后出臺了多部針對高校宿舍管理的規章制度,賦予高校在學生宿舍管理過程中相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0號令,《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按此條規定,高校自己內部制定相應的學生宿舍衛生條例、檢查學生宿舍衛生制度都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管理權利,并沒有造成侵權。高校為維護校園環境,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有權不經學生允許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和評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3號令,《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學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加強學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衛工作等。按照以上規定,高校為維護學生宿舍安全,避免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有權對學生宿舍進行相應的紀律和安全檢查,對學生宿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四、檢查大學生宿舍應注意的問題和操作規范
盡管高校學生宿舍具有“公”的屬性,高校負有管理的權力和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就沒有“私”的空間,高校在行使管理權時,還是應該切實尊重學生,以真正體現現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人性化特色。
我們認為,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建立正面宣傳教育為主、檢查為輔的機制。
在學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應改變過去學生宿舍管理中“以物為中心”、以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為主的傳統管理理念,實行“以人為中心”,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主的新管理理念。高校應當建立正面宣傳教育的陣營,以學院網站、宿舍區、宿舍樓層宣傳欄為正面宣傳的陣營。定期組織宿舍區各項安全規范比賽,在學院網站上對宿舍的各項安全規范做最直接的新聞報道,給予指引。宿舍區、宿舍樓層宣傳欄定期張貼宿舍各項安全規范的指引和安全用電、文明行為等漫畫,以讓學生更加直觀地認識宿舍安全規范的重要性,配合日常宿舍檢查,等等。
2.逐漸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大學生宿舍管理隊伍。
無論是采取學校統一管理和學生管理分離的方式,還是學校管理與學生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學生宿舍管理隊伍的建設始終是一個重要任務。如果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文化素質低,知識水平有限,客觀上他們在管理學生時的自信心就顯得不足,與大學生的溝通、交流等也會大大受到影響,無法適應新形勢下大學生的管理要求。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應實行人性化的管理,在處理各種問題與矛盾中本著尊重學生、理解學生、引導學生的思想化解問題與矛盾;要及時修改不適合的規章制度和進行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更新,達到“物”、“制度”與“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協調與適應,從而降低管理難度和減少管理矛盾。
3.讓學生參與到宿舍內務、安全、紀律檢查中,逐步建立起學生自我管理的體制。
大學生宿舍管理干部是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隊伍的組成部分,是大學生德育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目前很多高校為學生提供參與宿舍管理的機會,每幢樓都有部分學生擔任樓長、層長等參與宿舍管理、監督教育。這樣通過勤工助學形式,組織一批學習成績優良、認真負責、樂于為同學服務、家庭困難的學生擔任宿舍協管員,使他們通過自己的勞動體驗,增強主人意識,在自覺維護學生宿舍衛生秩序的同時,可以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和自強、自律、自信的精神風貌。形成輔導員、宿舍管理員、學生共同參與的“導教、管理、服務”三位一體的宿舍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與宿舍管理良性互動。
4.高校教師和宿舍管理人員檢查大學生宿舍注意事項。
宿舍管理人員應該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管“管理”初衷是不是真正為了學生之權益,但過度的管理意識,很容易導致被管理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所以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檢查學生宿舍時,應盡量避免上課時間和學生休息時間。高校檢查學生宿舍,應體現人性化管理。如果在學生上課宿舍沒有人和學生休息的時間進行檢查,勢必會引起學生的不滿情緒,給學生學習、休息造成一定的影響。
(2)檢查學生宿舍時需兩個人以上同時檢查,并佩戴工作證件。為避免校外人員有機可乘,促進宿舍管理者之間相互監督,檢查學生宿舍時,應當兩人以上同時進行,并且佩戴好工作證件,告知學生自己的身份。
(3)檢查學生宿舍時只應就宿舍公共區域進行檢查,不能對學生私有空間進行檢查。學生宿舍雖然是公有性質,不具有完全封閉性,但是并不代表學生在宿舍里面就沒有自己的私有空間。學生的柜子、抽屜、床鋪等,都是學生私有空間,檢查學生宿舍時,對于這些屬于私有空間,高校并沒有檢查的權力。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4)檢查違規物品,除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沒收,但可以先暫為保管或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否則就對學生的財產權構成了侵犯。
(5)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學生時告知學生申訴程序。在檢查學生宿舍時,由于主管等因素,難免會出現人為差錯等,所以,高校在制定學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時,也應該完善相應的申訴程序,給予學生相應的申訴權利。
(6)檢查時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矛盾激化。大學生都是成年人,檢查學生宿舍時,檢查人員應注意禮貌,遇到不配合的情況,也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矛盾激化。
大學生宿舍管理與大學生權益之間的矛盾放在法律的視野下審視,并不是相對應的矛盾關系,只有高校在管理中行使了超越管理權限的情況時,二者才構成矛盾。對于此種情況,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大學生宿舍管理的人性化管理,兼顧“公”“私”。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75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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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6)05―0132―03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大學畢業生每年大量遞增,而在一些高校實行“雙向選擇”和“自主擇業”過程中,學生和用人單位違約現象時有發生,這在社會及學校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或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協議書”不盡完善,還有一些欠缺性和不完整性,與《勞動法》也存在脫節的問題。因此,大學畢業生在就業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糾紛,對于糾紛,用人單位與畢業生雙方都各有苦衷。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什么方式來預防糾紛的發生?筆者以招聘過程中的親身體會談一點關于大學生違約現象的法律思考,以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就業協議書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簽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當事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業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雖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二、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約的原因分析
大學生違約的原因有很多,筆者經過深入實際的調查,認為大致有以下一些原因:薪水不理想是大學生毀約的直接原因之一。雖然很多畢業生把“發展空間”列為擇業的第一選擇,但到了最后,薪資就成了最現實的問題了。尤其是看到周圍同學拿著比自己多的薪水,在攀比心理作祟下,違約也就變得順理成章了。對于一心想進發達城市的畢業生來說,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是為了解決戶口問題而不斷地違約。其次,因為考研、考博、出國留學等而違約。第三個原因,筆者認為就是社會背景的差別。“關系生”、“條子生”等屬于特殊利益集團畢業生,由某某領導向用人單位打個招呼,因為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對用人單位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用人單位怎敢不答應?于是,該類畢業生找工作如魚得水。第四,大學生誠信缺失。高校法制教育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法紀的遵從感還比較低。隨著高校的擴招,大學生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大學生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跟許多家單位簽約,有的甚至撕毀就業協議。這種趨勢長期發展下去,勢必會影響到大學生甚至學校的信譽度。最后,也許是客觀原因,即目前使用的協議書存在的問題。按照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都統一制定了在本轄區內使用的格式協議書。但這樣的協議書隨著形勢的發展愈來愈顯示出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統一格式的協議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基本上沒有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2)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比如:雙方各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什么情況屑違約、違約后誰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等,均沒有規定,所以容易產生糾紛,而且產生糾紛后也不易解決。
(3)協議書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協議書只能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當事人違約而另一方無法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如有的單位,特別是有些大型企業集團(包括私營企業)在供需見面會上與學生大量地簽訂協議,從而造成一種轟動效應,但事后卻設置種種條件,限制一部分學生進入;另外,一部分學生同時和多家單位簽協議書,最后只能選擇一家。這種問題的出現,歸根到底是協議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三、違約造成的后果
大學生走人社會,首先要碰到的就是《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問題。每年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都會接到不少用人單位投訴,明明與學生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可到了正式報到期,才發現“煮熟的鴨子竟飛了”。筆者在招聘過程中,就遇到過這樣的例子:在2005年上半年的招聘過程中,有很多較優秀的應屆碩士研究生,當時學校很看好這批“名校”畢業的學生,決定將他們作為重點人才引進,并幫他們解決了戶口落戶的問題。可當戶口等一切問題落實后,個別研究生卻突然提出毀約。用人單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來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倍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因為極個別人影響到整體的利益和聲譽;對其他畢業生也有影響,作為一個單位,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后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大學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四、解決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約現象的法律對策
(一)對大學生來說,簽定就業協議書應注意
的幾個問題
1.認真審查協議書的內容。協議書的內容是整個協議書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主協議(即主合同)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并審查清楚其內容。
2.寫清補充協議內容。由于現在使用的格式協議書內容簡單,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原協議書中未能體現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用補充協議形式表達出來。按照《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必須指出,補充協議書和主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有進入的權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備進入的權力,則必須經其具有進人權力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4.寫明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保證協議履行的有效手段。鑒于實踐中畢業生及用人單位違約率有所增加的狀況,協議書中違約條款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后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后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于以后違約糾紛的解決。
5.審查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具體意見。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意見應具體、準確,應和協議書的內容相一致。
6.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一般而論,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認可。由于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否則,雙方日后就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且事先無約定時,若畢業生表示不愿意在該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能會反過來要求畢業生承擔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大多數就業糾紛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就勞動報酬、試用期限、住房、服務期限等勞動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體現在就業協議中,并將協議結果以書面形式表達,而不能僅僅只作口頭約定。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招工時把條件講得很好,但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到單位工作后,用人單位卻根本不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在履行上大打折扣,從而損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大學生還沒有確定到該用人單位,在簽協議前最好先與用人單位探討違約金的問題,爭取把違約金降到最低。
(二)對用人單位來說簽定就業協議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避免試用期過長。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考察、了解對方當事人而約定的期限。《勞動法》規定了試用期的大原則,即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可以借鑒《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該規定明確表示,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2.違反協議或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或協議中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但其是有上限的。現在規定的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總和。還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只規定單方違約是不公平的,企業違約同樣要負責任。
篇8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背景和理論基礎
學生管理的法制化一直以來都是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自20世紀90年代末教育部全面提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以來,21世紀初期,教育部就對依法治校給出了明確定義,即嚴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導向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做到將學生的人格和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努力營造以法治精神為背景的良好育人條件,不斷提高教育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提高高校依法處理和解決各種學生、學校間矛盾和沖突的能力[1]。這一意見將依法治校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兩年后,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橫空出世,將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高校學生正確享受、履行權利和義務從此有了官方的權威的法律依據;早在2012年,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變革面對新的機遇,教育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別指出,師生為主、法制為器,是創造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育人環境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飛速發展,隨之帶來的是社會的結構和利益格局的劇變,人們的思想和社會風氣越來越趨向多元化、自由化,公民開始對權利和法制有了更深刻的體會、更高的要求。高校學生經歷了中小學時期的長期高壓,許多大學生的思想、意識和行為都處在“放飛自我”的極端狀態,但是另一方面,這批相對素質較高的學生對待新鮮事物和思想的接受能力和速度又是其他群體無法企及的。隨著依法治教進程的推進,我們時常能夠在各類媒體上看到高校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權責爭議案件,這表明高校學生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漸增強,逐步開始用權利本位思想武裝自己,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墨守成規的傳統學生管理模式必然不能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尋找高校及學生之間新的定位,尋找新的、適應社會和教育教學發展的新的學生管理手段,也變成了各大高校、各級教育管理者們爭相研究、熱烈探討的時代課題。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意義
中國的教育理論和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夫子的時代,“人治”的色彩也是從封建時期就流傳下來的傳統“文化”,在這種近乎專權的管理體制下,教育者往往習慣于自己的主體地位,往往強調對于學生的絕對領導和絕對權威,往往不能容忍反對及質疑的聲音。大學生的權責意識、法制觀念也隨之不斷更新和強化,這種傳統的、老舊的、不平等的教育、管理方式慢慢不被學生所接受,反對、抗爭的聲音不絕于耳。因此,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改革刻不容緩。(一)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戰略目標的實現。在已經過去的20世紀,我國的教育體制改革始終在追趕國家經濟發展的步伐,旨在打造層次結構合理、學科門類齊全的教育體系,到20世紀末,基本建立了集科學研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于一體的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體制。中國高等教育領域繼“211”“985”工程后,“十二五”期間,又進一步提出了“雙一流”建設的國家戰略,有利于提升中國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有利于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有利于為民族振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支撐[2]。長期以來,政策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保障力量,法規的保障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開發及利用,高等教育事業也不例外。誠然,沒有政策,高等教育就沒有肥沃的土壤、難以發展,但法規的作用是政策無法取代的,沒有法律法規保障的發展,后勁不足、發展不暢。只有以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為主,政策保障為輔,雙管齊下,高等教育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有助于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社會各界對于“依法而治”都有其獨到的見解,在落實上也有各自獨特的方式方法,對于教育領域而言,依法治校是重要舉措。在學校的管理工作中,人的管理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學生管理是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依法治校就是要求依法管理學生。我國高等教育由于廣泛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劃分不明確、工作效率不積極等問題,管理效能不足、收益不高。學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有效杜絕上述不良現象的產生,促進高等教育、高等學校的良性發展,提高高等學校的辦學效益。(三)有助于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社會法制化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土壤,而自然辯證法告訴我們,思想對于行為具有先導作用,法制意識即是遵守法律的理論先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當代大學生既是主力軍,也是一支生力軍,所以高校對于大學生的培養遠不能拘泥于科學文化知識,同時還有責任和義務提高大學生的法制意識,兩者有機結合才是他日大學生們在社會立足的根本。實現高校學管法制化,當代大學生可以深入社會法制化發展的內部,使他們對法制的感受更加理性化,有助于其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四)有助于平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傳統的教育體系中,學生是教育的客體,大學生尤其是當代大學生年紀更長、獲取資訊更便捷,反而會出現將心智不成熟誤作個性獨特、將過于自我為中心誤作思想前衛等情況。因此,在大學教育中,常常需要將學生作為主體看待[3]。也就是說,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以學生為中心、以學生為目的、以學生為導向。需要注重于保護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將關懷和關心學生作為學生工作的主旋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鼓勵學生對于一些簡單常規的事務進行自治自理,同時亦不可過度,對于涉及原則性的,或確屬學生不具備自治能力的事務,應明確并由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溝通、反饋機制[4]。即高校學生管理應權責明確、張弛有度、有節有界,既不可一味放權,做“甩手掌柜”,亦不可限制過當,以免打壓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要實現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方法得當、舉措得力是教育管理者工作的重點。可依靠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精神作為理論依據,結合學管工作實際,從以下幾方面探索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5]。(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是一切法制化進程的基本前提,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離不開成熟的教育法規基礎,這些法律法規既是教育管理工作實施的標尺,也是教育管理工作前進的基石。每所高等學校都設置有其學生管理條例、考試管理條例、后勤管理條例、違紀處罰條例等,這些常規制度規范了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和學生的行為,它們從屬于各級高等教育法規,既體現了法律法規約束功能的共性,又有其涉及對象、實施領域的個性。只有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完善、相得益彰,法制才是完善的、成體系的,法規的實施才有明確而具體的標準。誠然,在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無論是《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相關部門出臺的行政管理規定,都為高校學管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施依據,但依然不能夠完美地覆蓋到有關教育教學的各方各面,如高校對學生管理的權責界限、學生與高校的糾紛處理方式都屬于沒有涉及的灰色地帶,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本身便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這顯然會阻礙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和正確性,影響各類法律法規、行政管理規定的有效實施,對于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是不利甚至有害的。因此在實施和執行過程中必須還要考慮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規章制度,以便更有效地執行。(二)完善高校法制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實現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具象化的法制化管理、反饋和調節機制。如,許多大學的學生管理規章和規定中都特別地增加了學生處理的申訴機制,當大學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可以有具體、明確的方法、途徑向學校表達自己的異議和訴求,這就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具體體現,學生、學校的權責都有明確的依據去執行,通過合理途徑對于涉權問題進行申訴和處理后,學生如果對處理結果存在異議,可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亦可要求社會第三方介入,如求助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人民法院等,這些做法對于合理地處理學校及學生之間的權責糾紛和矛盾沖突,體現法制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積極的作用,一方面維護了學生合法的權益,另一方面也間接為高校免除了后顧之憂。再者,高校學生對于學校來說不可避免地屬于弱勢群體,對于這一客觀因素,高校亦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法律幫助及法律服務,進一步增強其法律手段、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三)強化教育各界的法制觀念和意識。法制的建設不僅僅是司法部門的義務,與社會各界都息息相關。許多人認為相較于法律,政策與生活聯系更緊密,我們應該按政策辦事,因而漠視法律;有的認為法律只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手段,與他人無關;還有的認為高校是專心學習的地方,法制建設與高校關系不大等等。高等教育學生管理法制化,必須改變以上的錯誤觀點,而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教育。教育各界都對法制有了足夠的認識,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有肥沃的土壤[6]。學生相對于學校來說屬于弱勢群體,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弱者心態會阻礙學生合理訴求自己的權利,事實上學生對于法制的認知也不足以支撐其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學校擁有學生個體所遠不能及的資源、權限和社會影響力等,如果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極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源、權限和社會影響力,操縱事態的發展、逃避學校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種現象對于學生與學校間的權責糾紛的處理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教育所涉各界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都需要強化法制意識,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應樹立正確的法制觀、正確地使用法治手段、積極地對待法律賦予其的權利和義務,而學生則要摒棄弱者心理,用法律武裝自己,既要敢于維權,又要善于維權、合理維權、依法維權。(四)重視高校法制教育與網絡結合。近年來,受網絡技術井噴式發展的影響,以微博、抖音等平臺為代表的自媒體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它們深刻影響著當代學生的生活和思維方式,也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高校學生心智不成熟、閱歷不豐富、判斷不客觀,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非常容易喪失理性,片面、偏激地了解問題、發表言論,甚至做出傷害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此外,在當今的社會形勢下,各行各業“內卷”嚴重,一些無良媒體為了賺眼球、博出位,喪失了新聞從業者的基本操守,輸出的觀點夾帶私貨、故意引導輿論,而大學生往往容易被利用。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為高校甚至社會的“定時炸彈”。不可否認,網絡已經成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新挑戰,因此,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必須順應時勢,將網絡空間,尤其是網絡自媒體領域的法制教育重視起來。此外,高校也應積極探索將網絡自媒體的資源和特色運用到學生管理的實踐中,意識到信息化管理對高校學生管理的積極作用和意義[7]。打造多元化、現代化、網絡化的學生管理模式。嘗試建設校方官方自媒體平臺并設立專門的責任機構,發揮喉舌作用,宣傳、展示學校的政策方針、校園文化、科研成果、新聞動態等。同時,可以通過自媒體充實學生的意見反饋、維權投訴、溝通建議渠道,打造更完備的學校學生聯系樞紐[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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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于淡薄的合同意識
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一種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用工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其協議內容雙方必須嚴格遵守。然而,在實際的就業過程中,用人單位違約現象并不鮮見。比如,用人單位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為就業人員繳納“三金”,甚至單方面撕毀就業協議等。在部分大學畢業生看來,違反就業協議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并不用承擔法律方面的責任。這就使得部分大學畢業生在面對用人單位不遵守就業協議時,不是忍氣吞聲,就是不知所措,不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求職過程中需要面對的歧視問題
當下,高校畢業生就業求職過程中時常會遇到性別歧視、地域歧視、身高歧視等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部分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重男輕女,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行為侵害了女大學生的工作權利。二是部分用人單位存在學校歧視或地域歧視現象,人為地抬高了就業門檻。如對特定地區或指定院校限招甚至不招,一定程度上也是對限定區域內大學生就業權利的一種侵害。面對以上情況,很多學生只是感到不公平,沒有意識到就業權利被侵害了,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3.部分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人力資源“供過于求”的大背景下,就業市場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現象,很多畢業生對勞動試用期相關規定不是很清楚,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不知怎么辦。最為常見的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惡意利用勞動試用期制度,變相招募廉價勞動力,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以各種借口使勞動者不能通過試用考察,以此為由解聘勞動者。此外,部分用人單位為節約人力資源成本,無故延長試用的期限,使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4.法制觀念需要加強
在就業形勢嚴峻的背景下,也有部分學生為獲得理想職位不惜制造假學歷、假榮譽,通過“美化”自我期望達到順利就業的目的。另外,還有的學生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草率簽約、隨意違約。發生這些情況,說明了部分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
二、高校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高校在就業指導中,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制觀念的培養,已經成為高校教育中重要的一環,也越來越為教育工作者所重視,因此,筆者認為應主要強化以下幾方面的教育。
1.教育學生具備勞動基準保障意識
在勞動關系當中,勞動者相對于用工單位屬于是弱勢一方,這使得法律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了相應的勞動基準強制規范,包括了最低工資、勞動安全、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高校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簽訂就業協業、勞動合同時,要充分認知和運用勞動基準制度。
2.教育學生堅決反對就業歧視
在我國勞動就業的實踐當中,較為普遍地存在種種歧視問題,嚴重地損害了求職者的就業權利。高校應當教育學生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遭遇民族、性別、戶口或宗教信仰等歧視時,除了特殊行業、工種,要勇于維權,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教育學生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當學生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當勞動者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工單位產生糾紛,雙方協商無果時,則可依據糾紛的性質,選擇適宜的維權方式。就業維權的主要方式有: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申請相關部門進行調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教育學生樹立遵守合同意識
無論是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均是學生與用人單位以平等、自愿為原則通過協商而簽訂的。學生對此需要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應當嚴格遵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相應的義務。
三、高校進一步加強大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措施
高校應通過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學生深入了解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在畢業后的就業求職過程中,能夠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1.法制教育課程體系應做到與時俱進
當前,高校法制教育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大多數高校僅僅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將“法制教育”隸屬于“道德教育”。這是無法適應目前學生就業市場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的。因為高校畢業求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程度上不對等,使畢業生在和用人單位商定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時,常常處于被動地位。因此,高校應當把法制教育,尤其是與學生求職就業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貫穿于學生的整個大學學習期間,讓學生充分掌握相關法律知識。
2.就業法制教育應選取多樣化的教學形式
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高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專業特色,選取符合教學規律的教學內容,運用適當的教學形式開展具體的教學活動,即打破傳統純理論知識的灌輸式教學法,將教育教學變成師生相互交流、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過程。在教學中,教師應貫徹理論與實際緊密聯系的原則,通過具體案例來說法、解法,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他們能夠主動地參與到法制教育活動中來。除利用課堂傳授法律理論外,還應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和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通過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就業法制教育質量。
3.加強就業維權平臺建設
隨著社會的發展,高校學生就業環境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而且學生的法制觀念培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因此在學生就業過程中,面臨一些與求職就業相關的法律問題時,大多數學生是難以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的。所以,在對學生就業加以指導和幫助的同時,依托學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個相對高效的維權平臺無疑是必須的。這樣,當學生在求職就業中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維權平臺進行咨詢,尋求幫助,這也是高校就業法制教育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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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查研究發現了以下幾個問題:1.學生群體獲得兼職機會的途徑并不豐富。2.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保護勞動者的重要形式,但是在大學生兼職過程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3.對于中介抽薪和其他的相關的侵權現象,并沒有很好的方法去治理,存在中介抽薪等問題。4.學校對學生的法律知識普及力度不足,也沒有對學生兼職或社會實踐這方面給予足夠的重視,導致學生權益受到侵害也沒辦法找學校幫忙討回公道。5.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大學生權益保護這方面沒有相關的立法保護措施,并沒有很有效的途徑可以解決大學生兼職時權益受損的問題。
二、大學生兼職中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1.身份的特殊性而無法使用《勞動法》。大學生作為在校大學生,不能進行全日制工作,鑒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大學生在兼職時期,具體的身份界定,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大部分人認為,大學生在兼職時也是從事勞動,應當屬于勞動法中的勞動者,受勞動法的保護,但是事實上并非如此,根據我過《勞動法》的規定,大學生這一群體,并沒有被納入到勞動者的范圍內。
2.大學生與中介公司無明確法律調整。中介也有存在一些問題,好多中介會打著服務大學生的幌子苛扣大學生的工資,而且經常會找各種理由搪塞學生,會跟兼職單位提前溝通好,抽取學生一部分工資卻瞞著學生。還有好多中介給學生介紹兼職的時候收取費用,學生入世不深,很容易就會被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花言巧語給欺騙,糊里糊涂的交了錢,但是卻沒有拿到應得的報酬。
3.簽訂的合同缺乏相關立法保護。大學生在兼職的過程中,有的還是會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但由于大學生這一群體的特殊的弱勢地位,很多用人單位在兼職過程中,或多或少的都會侵犯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那么,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就成了維權的關鍵,但是現實中,并沒有相關的立法對大學生在兼職時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益進行保障。
三、我國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若干措施
1.完善現有大學生兼職權益的立法。2000年北京市有關部門對大學生兼職作了相關規定,提出了《北京高校勤工儉學活動協議書》,但因為學生權利受侵害的現象普遍發生,僅作為一個地區的單行規范,不能對學生起到全面保護,還應該有更高層階的法律規范加以規范才可以。最近出臺的關于此方面的規定便是2007年下半年教育部出臺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工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所在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除了出臺針對大學生打工的管理辦法,教育部還下文明確表示,禁止中職學校安排學生從事體力勞動強度過大或有安全隱患的實習工種;禁止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禁止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個小時。這些政策的接連出臺,其實是給大學生發出一個強烈的信號:長期處在管理空白的學生打工市場正在被納入主管部門的視線。
對立法完善的建議:①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導致大學生兼職權益頻繁受侵害的制度原因。工商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②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將大學生納入為《勞動法》主體范圍內,讓大學生的權益保障得到明確保障。
2.就目前現狀提出的其他幾點建議
①學校與用人單位共同合作,學校設立為大學生提供各種兼職的機構或建立網絡數據,方便學生獲得兼職消息,同時也便于用人單位將各類兼職招聘消息放在網絡數據中,擴大學生的兼職市場。②學生可以把自己的信息放在網站上,用人單位也是會把自己的一些招聘信息放在網站上,如果有合適的人選,用人單位會自己聯系學生,為學生提供兼職機會,學生就有更大的機會去了解單位,防止上當受騙。③學生間可建立相關的網站主頁,為同學尋找兼職、交流兼職心得提供平臺,同時還可以在主頁上貼出受騙經歷以幫助其他同學預防受騙。④學校應定期對學生進行法律知識普及,尤其是與學生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并在學生被侵權后幫助學生尋找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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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生校園包車客運問題的成因
1.1方便快捷
像舟山這類地處比較偏僻的縣市,除去上海、杭州、寧波三個城市的長途班車比較多之外,去其他省內縣市的客運汽車相對比較少,一天最多也不過兩班車,有的地方甚至還未開通直達的班車,學生返家回校比較麻煩,如果在春運等高峰期,轉車也會相當困難。因此舟山大學生校園包車以前往衢州、麗水、嘉興等城市居多。
舟山在校大學生現在也有兩萬人的規模,大學生的出行一般呈現一個季節性井噴的趨勢,在寒暑假前后、長假黃金周前后集中出行,當地的客運力量往往無法滿足這種出行的需求,學生如果不選擇包車就可能無法正常回家。而在某些大城市離市中心較遠的高校集中區,這種包車客運已經成為學生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
大學生出行尤其是在寒暑假,身上帶的行李一般會比較多,“右手提一個,左手拉一個,背上背一個”的三包族就是對這種學生形容。學生帶著行李坐車去客運中心坐車已經比較辛苦了,若是這條線路還需要轉車的話,那更增加了學生的負擔。
與此相比,包車往往可以停在校園周邊,有的直接到學生寢室樓下接送。然后可以將學生就近送到學生的家庭住所附近。大大方便了學生的出行,也節省了轉車等車的時間。
1.2價格相對低廉
由于大學生經營包車客運過程中,不繳納客站管理費、各種稅等,成本相對較低,利潤空間比較大,因此能打出比正規客運公司便宜的價格。例如:從舟山到衢州開化這條線:學校坐出租車到定海客運中心:15元;定海客運中心到衢州:158元;衢州到開化:40元,單程共213元。而包車的單程價格一般為135元,可以少花78元。
1.3乘坐學生心存僥幸
雖然通過各方面的宣傳,絕大多數的學生都知道坐包車的風險,但是基于前兩個原因的考慮,很多學生抱著復雜的心情選擇了坐包車,認為即使有風險也不一定會發生在他的身上。有些學生坐包車吃過一次虧后,還繼續在選擇這種出行方式。
1.4組織者投入少,獲利多
由于不用繳納各種稅費,校園包車的經營成本相對較低,因此利潤比較大;并且一般在運作時,先和包車的出租方定好協議,不用馬上付款。而這些乘坐的學生乘客要預先付款款,經營者再用其中的一部分去支付租車款。空手套白狼的模式對學生有著強大的吸引力,尤其是想自主創業的貧困學生。例如2012年1月份定海去衢州的一趟54個座位的包車,經營者凈利1100元。如果經營者人脈廣,能聯系到來回雙程的客源,那這利潤就要翻番了。
2.大學生校園包車客運的幾種形式及其法律性質
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包車客運這種客運方式在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中有一定的要求。經營者要取得包車客運的資質,首先向客運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并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第二步是要取得包車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經營者,在從事具體業務時,要取得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管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規定的時間、起訖地和線路運行;省內包車經營者,取得第一步經營許可后,憑省內包車牌從事業務。同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對包車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有著嚴格的要求:(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二)符合一定條件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以上的資質是我們一般大學生無法達到的。我們常見的大學生包車客運主要有三種形式:1、包有包車客運資質的客車進行客運;2、包無包車客運資質的客車進行客運;3、為校外包車客運經營者拉客。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這三種形式下不同的法律性質。
2.1在校大學生包有包車客運資質的客車進行客運。
這是一種當前比較多的形式,也是相對來說比較規范,乘客利益相對有保障的一種形式。但是是不是合法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在校大學生首先和包車客運公司簽訂包車協議,約定包車的車輛、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等相關事項。在這個協議里該在校大學生屬于包車人,而包車經營者是包車客運公司。然后該在校大學生接受眾多學生的訂座,并發給不同形式的車票或訂座證明。這里該在校大學生成為了客運經營者,向他訂座的學生成為了他的乘客,事實上他們之間形成了旅客運輸協議。但是根據前文所述,一般的大學生無法達到相關法規要求的客運經營者的資質要求,同時,新的問題產生了:實際的承運人是包車客運公司,它是有客運資質的,這種資質能否被與其簽訂包車協議的在校大學生在該運輸期間獲得呢?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也就是跟據這個條款,這種客運經營許可是專屬的,不能轉讓的。從而可以推定,這種經營包車的學生無法獲得此類客運資質。
同時,按照合同法及一般的運輸協議,承運人將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對于旅客或第三人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損害,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也就是受到損害的乘客和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包車人要求賠償,包車人也應當向受損害的乘客和第三人賠償損失,沒有其他理由拒絕這種要求。當然在賠償了乘客根據過錯責任比例再向包車客運公司追償。
在海上運輸領域有一個無船承運人的合法地位,那么在本文討論的陸路旅客運輸的范疇內是否有這種相似主體的合法地位?事實上,無船承運人只存在于貨物運輸,旅客運輸各國都有比較嚴格的法律規范。即使是這種無船承運人,也不是一個皮包,一個電話就可以經營了。各國都規定要有相應的經營資質,要求其具有相當的承擔責任的能力,主要是一個保證金制度。例如中國借鑒了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的作法,在新出臺的《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中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 這種制度既設定市場準入的條件,又建立了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和承擔行政責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減少海運欺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車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主體應當也要具有相應的營運資質。
總之,作為運輸協議中的承運人必須具備履行旅客運輸協議的的能力和這種對行為負責的能力。一般的大學生無法具備這種能力,他們從事這種經營也違背了這種客運立法的初衷,擾亂了正常的客運秩序。在校大學生包有包車客運資質的客車進行客運也是屬于非法營運。
2.2在校大學生包無包車客運資質的客車進行客運
在這種情況下,該客車從事客運已經屬于違法,在校大學生再去包這種車子從事經營,更是違法行為。
2.3在校大學生為校外包車客運經營者拉客
這時為三種情況:其一、如果該校外包車客運經營者有相應的營運資質,在校學生為他們拉客源,賺取人頭費,是普通的打工行為,并不違法,校方也無權干涉。其實這種行為規避了法律的規定,因為與運輸公司簽訂的包車合同針對“團體客”,學生包車則是針對散客售票盈利,事實上已經超越了經營范圍,屬于非法營運;其二、如果該校外包車無相應的營運資質,但通過宣傳等方式使學生相信其有相應的資質而為其拉客,那么受其雇傭的學生的行為也不應該受處罰,這種營運形式屬于非法營運。其三、如果受雇的學生明知該校外包車客運經營者沒有相應的經營資質,但仍然為其拉客的,則屬于非法經營的共犯。
2.4在校大學生聯合包車回家,平攤包車費用,主要聯系人除了必要的費用支出外,不存在盈利,車子也是正規公司提供的有相應資質的車輛,那么這就算是一種比較正規的包車活動,是合法的。但是一般學校都規定學生團體出行都必須報批,如果學校沒有批準這種包車,該行為是違反相應校規的。
3.大學生校園包車客運的危害
3.1學生乘客權益難保障
(1)首先學生包車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如果這些車不是正規的旅游包車,那就沒有固定的安檢,車輛本身可能存在隱患;沒有行李檢查,乘客可能將易燃、易爆物品帶上車;非正規車輛為了避開檢查,將學生包車安排在晚上,給學生人身安全也帶來隱患;路邊隨便上下客易發安全事故。
(2)由于這種包車的經營主體資格良莠不齊,有些包車沒有買相應的保險,一旦出了事故,受損害的乘客權益無法得到足額賠償。
(3)包車經營人出于成本等各種原因,隨意更換班車線路,隨意安排乘客換車。這樣一來,本來給學生乘客增加了大量的在途時間和不安全因素。
3.2偷逃漏稅行為違法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而學生通過包車賺的收入總額是比較客觀的,但基本不交稅,而某些非法客運的車子,更是不開正式發票,故意逃避稅收監管。
3.3無序競爭運營混亂
非法包車活動因為利潤空間大,參與的經營者比較多,同時缺少監管,于是為了爭奪客源可能就會使用一些非正當競爭手段,包括相互壓價;使用暴力、恐嚇競爭對手等手段。價格壓低以后,為節約成本,提供的車輛就有可能是不合規范的車輛。
3.4擾亂了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
具備哪一級資質的公路客運企業,可以經營哪一類客運線路,運管部門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會按照客源情況合理安排運力。同時,還規定客運包車要憑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包車票及包車協議運行;包車客運到異地包車和單程包車去回程另攬客源的,需要得到客源所在地縣級及以上運管機構同意后方可。可是包車經營人不按這些規定執行,并使用種種不正當的競爭方式影響正規客運企業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
4.大學生校園包車客運問題的解決途徑
4.1學校加大宣傳力度,勸阻學生坐包車,制止學生從事包車客運。
在這種校園包車客運中,乘客和經營者主要都是學生,一旦出了問題受損的也是學生,學校應該積極主動的加入到規范這種包車客運的工作中。首先可以在相關校紀校規中明確非法包車的界定及處理方式,使教育和處理有明確的依據。在平時,學校要對學生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學生明白這種校園包車所存在的危害,消除學生的僥幸心理;加大對這種包車行為的監控力度,一旦有學生乘坐非法包車,應立即勸阻,有學生組織非法包車客運的,應立即制止,不聽制止還繼續營運的,應堅決處理,同時向運管部門舉報。節假日前后高峰期,應派專人監控校園包車客運行為,和運管部門建立長期的聯系機制,一有情況聯系運管部門前來管理。客運企業和運管部門也要積極參加到學校的相關的法制宣傳活動中。
4.2職能部門要對大學生校園包車客運行為嚴加管理,規范運營秩序。
作為運管部門,自是責無旁貸。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也應恰當履行相應的職責。加強對包車客運的核準監管,不符合條件的經營人要堅決清理和打擊,并積極指導企業和院校調配好社會車輛資源,疏導學生假期客流。
4.3校企、校地溝通,方便學生出行。
通過校企、校地之間的溝通協調,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學生出行。
(1)現在很多地方新建大學城,都在離市區、長途客運站很遠,而學校周邊公交也沒幾條線路,出租車也不是很方便。平時由于學生出行少,這個問題不會存在,一到了節假日,學生出行難的問題就來了。這需要相關客運企業在此期間增加運力,解決校園公交問題,長途客運中心也可以開辟專門的接送客線路,讓有票的學生乘坐,服務學生,增加自身的競爭力。有條件可以向運管部門申請,在學校周邊設立臨時的長途車客運站,配備臨時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專門服務大學生。
(2)長途客運公司主動加強和學校的溝通聯系,掌握學生出行的時間規律,合理安排班線,將那些因為買不到正規客運車票而不得不坐非法包車的學生客源吸收過去;同時聽取學生意見,制定學生優惠價格。
(3)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和運管部門和客運企業協調,組織學生包車出行。因為確實由于客運班線營運企業由于成本的限制,及法律法規對班線運輸的要求,不可能每個城市都開通長途班線,尤其是那些偏遠的縣市,因此,要方便那部分同學出行,直達車子是最好的選擇。學校可以和企業協商包車事宜,報運管部門備案,同時安排車內學生干部進行秩序管理,并進行全程監控。學生在享受方便的同時,也降低了出行成本。
參考文獻:
篇12
作為《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常凱,對于大學生“零工資”就業的看法是:“《勞動合同法》是用來規范雇傭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它以契約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雇傭雙方不是正式的勞動關系,僅是一個學生想找個工作崗位實踐一下,問題不大,這種情況不能把他視為一種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如果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遵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但是,作為已經畢業的大學生,已經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企業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即便大學生是自愿‘零工資’就業,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也應簽訂詳細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法律約定。這樣,不僅有利于大學畢業生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防止在發生勞動糾紛時沒有依據。”常凱這樣提醒道:“零工資就業,固然是很多大學生在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情況下作出的無奈選擇。但是,就法律本身來說,以及出于對自己的保護,希望求職的大學生能夠充分了解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不要在法律之外尋求就業。因為這樣的就業安排,同樣存在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風險。”
大學生希望擁有就業經驗,而企業為了員工能夠在短時間內適應和進入工作狀態,往往又不會選擇剛畢業的大學生。而目前社會上也沒有關于企業招聘大學生的優惠政策。這樣,企業就更不會去給自己找這個麻煩了。這樣的矛盾,導致大學生就業進入一個惡性循環的狀態。
企業接受“零工資”是違法
大學生想獲得就業經驗,企業或者出于同情心,或者出于不用花錢的占便宜心理給了大學生這個機會。但是,用工過程中一旦出了問題,那么,吃虧的還是企業自己。因此,企業在選擇接受“零工資”時也要考慮到相關的風險。
記者就曾接觸過這樣的一則案例:2006年,記者朋友的企業來了一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表示愿意“零工資”試用網絡編輯的崗位。朋友見到這個學生很誠懇,便答應了她的請求。但是,出于對自己的保護,朋友還是要求其簽訂了一份協議:乙方某某在甲方某網站從事網絡編輯工作,不發工資,試用期三個月。出于同情,朋友并未真的按照協議所規定的“零工資”進行操作,每月給該大學生800元的伙食費和交通補助。兩個月后的一天,這個學生不小心滑倒,腳腕骨裂,治療費和醫藥費花費5000多元。公司老板中間去看望了一次,并給予了1000元的營養補助。該學生痊愈后,拿著診斷書和治療費用單要求公司報銷,被拒絕。事后,這個學生找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老板拿出最初簽訂的協議,以圖證明公司與該學生之間并非雇傭關系。但是,仲裁機關認定該協議無效。公司除了賠償該學生相關醫藥費外,還要為其補交三個月的社會保險。
這樣算下來,企業因為接受零工資勞務,所產生的費用遠遠高于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產生的費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就此問題,常凱提醒遇到此類事件的企業,“企業跟大學生簽訂這樣的‘零工資’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想防范風險,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人就要支付工資,不要為了貪圖便宜而最終讓自己吃虧。在用工時間上,用一個月也沒關系,只要是按照法律操作。”
由此看來,問題的矛盾并不是簽不簽協議的問題,“零工資”就業本身就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雙方到底簽不簽勞動合同?如果簽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必須付給勞動者報酬的;如果不簽,那么,企業也同樣是違法的。
由于這種“零工資”約定無效,大學生即使與用人單位進行了約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資。因此,所謂“零工資”操作,企業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還會為此付出更多的代價。
編后記
篇13
據調查顯示,在寒假放假前夕,平頂山市河南城建學院、平頂山學院、平頂山市質量工程學院、平頂山市衛生學校四所高等院校有近20%的學生選擇了南下務工,學生工的此項舉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南方用工荒的局面,使企業生產能夠正常運行。但是有80%左右的學生舉報在此期間遇到了中介亂收費、住宿飲食條件差、無法正常拿到工資、甚至受到人身傷害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侵害了學生的切身利益。本文將從學校管理控制、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社會制度的改革三個方面論述如何保護學生務工期間的利益,推動大學生教育的健康發展。
一、學校加強控制管理
學校是學生得以健康成長與培養的搖籃,是學生的法定監護單位,學校有義務有責任認真對待學生外出務工事宜,加強對在校大學生相關知識的教育,消除學生上當受騙的隱患,構建健康文明的校園風氣。
(一)嚴禁學生私自中介機構在校招工
據調查,平頂山市各專科、本科院校在學生招工方面的管理力度不嚴,大量的廣告、招聘啟事張貼在校園各個角落,學生此起彼伏,有些被高額的反費所誘惑,茫然招工,帶領學生誤入歧途。學校應加強此方面的管理力度,教育學生正視金錢,杜絕上當受騙的源頭。
(二)學校盡可能的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務工信息
寒假放假期間,有不法分子冒充某某中介、某某公司在學校直接或間接招工,多數學生在并不了解對方詳細底細的情況下,冒然相信招工信息,導致出現務工問題。學校可定期召開假期專場招聘會,對用工單位統一備案,若有不測,有據可依,把往年合作良好的用工單位推薦給學生,為學生安全務工保駕護航。
(三)加強學生務工普法維權知識教育,敢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大學生現在已經是社會中數量較多的一個重要群體,然而,學生社會實踐技能缺乏,法律知識淡薄,外出務工時仍處于弱勢地位。校方可增加選修課程,加強對假期務工法律指導,講解務工期間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運用合理合法的途徑保護自己。
二、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監督
通過對平頂山四所學校學生的調查發現(如下表所示),大約70%的學生是通過有學生的中介介紹進入工廠的,有些學生所簽的合同有工廠和中介各持一份,學生的工資也有中介發放,中介在此期間修改合同、延長用工時間、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打擊不法中介顯得日益重要。
(一)嚴格控制對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
在寒假招工單位中,有些不法分子以大學生就業聯盟、某大型中介公司的名義進行招工,其并不具有中介機構的合法執照,對招到的學生也不盡負責,學生在務工期間出現了問題,所謂的中介人員早已逃之夭夭。嚴格控制中介公司的質量與數量,發現非法中介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二)打擊中介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
多數學生對外出務工相關法律意識淡薄,輕易聽信中介機構的信息,特別是口頭承諾,務工結束后要在學生工資中扣除報名費、保險費、押金、管理費等等費用,有些中介甚至出賣學生個人信息,在學生不知情的情況下,使學生的利益受到侵害。執法部門應當對此類事件嚴肅查處,使其合法化、正規化。
(三)規范中介機構的管理,增強中介機構的信譽度
當今社會中存在的中介機構數量眾多,難免魚龍混雜,相關部門可建立信息公開網站,將各個合法中介機構收錄其中,各中介機構可通過同一網站向社會招聘務工人員,使其提供的福利待遇透明化。所招聘的務工人員在務工結束后可據實情評論中介的信譽等級,這樣可使不信守承諾的不法中介逐漸淘汰,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快速發展。
三、社會制度的改革
就目前情況來看,大學生在寒假期間在工廠生產中充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針對這樣的一個龐大的群體,我國律法并沒有明確的保護條文,學生的利益不能夠得到全面的保障。
(一)將假期工納入正規勞動者的范疇
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大學生做兼職的法律性質,將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難發現《勞動法》的規定對大學生法律保護是缺位的,不全面的。立法機關可擴大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將學生工列為保護對象,使非法用人單位無機可乘。
(二)制定相應的地方法律,政府司法機關嚴厲執行
《勞動法》未明確指出學生假期工具體的保護措施,地方政府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制定相應的適合地區發展、更好更有效保障假期工利益的法規,執行地方基本工資標準,健全員工維權體系,凈化社會政治空氣,樹立良好執法形象。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