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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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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

          篇1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是各種生物賴以生存的基礎,也為人類提供各種資源。而人類在索取的同時卻忘了海洋也需要保護,盡管海洋是具有最強的自我凈化功能,但因為各國生產力的提高、人口的密集化,海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

          1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海洋環境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環境污染現階段明顯表現為石油污染、赤潮、有毒物質累積、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

          人類的海洋活動、日益增多的海上船舶、油輪事故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人類的海洋活動主要是航海、捕魚和海底石油開發,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各國有近8萬艘遠洋商船穿梭于全球各港口,總噸位達5億噸,它們在航行期間都要向海洋排出含有油性的機艙污水,僅這項估計向海洋排放的油污染每年可達百萬噸以上。而一次的油輪突發事故會使海水大面積被油所覆蓋,不但范圍廣而且危害時間很長,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以陸源污染物為主的來源則包括工業廢水和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大型化工廠、造紙廠的增多直接導致大量的廢水和廢物排入河道,最終通過河水歸入海洋,而工業廢水其中則包括工業冷卻水在流入海洋后會提高海洋的局部水溫,使含氧量降低,影響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而工業固體廢物嚴重的則會影響海洋生物的居住環境,直接導致生物滅絕。人口居住的密集致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的難度加大,尤其是濱海城市,于是海洋便成了他們傾倒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最好去處。有英國媒體披露,在太平洋上發現“第陸”—巨型垃圾島,。這一巨型垃圾島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和夏威夷之間。這里是世界上五大海洋渦旋之一,能將數千英里以外的垃圾逐漸“吸”過來。過去60年間,這個垃圾帶的面積一直在逐漸擴大。據報道,這里的垃圾多達1 000萬噸。它們種類繁多,有塑料袋、裝沐浴露的塑料瓶、拖鞋、兒童玩具、輪胎、飲料罐甚至塑料泳池。

          2 海洋環境污染的管理措施

          海洋環境污染的嚴重引起了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的極大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已經刻不容緩,國際社會對海洋環境污染制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沿海各國政府也針對本國國情出臺了相應的措施來有效制止海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

          首先對海上作業船舶進行有效管理,我國于2011年1月28日最新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作業船舶明確規定作業船舶的污染物必須有相應的接收單位,做到集中回收船舶污染物,上岸處理凈化達標后再排放。對海洋石油開采在開發過程中要禁止溢油事件發生并制定相應的溢油應急方案,在作業過程中還要配備如排油監控裝置、油水分離設備、含油污水等處理設施,才能更好處理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并做到達標排放。

          其次要加強沿海工業企業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嚴厲控制企業的排污指標,有效整治或如有必要則關閉污染嚴重的排污出口,對于固體廢物的傾倒則要有具體的限定和管制區域。而企業自身通過提高生產技術和生產設備,對于生產工藝和流程進行改良做到有效減少和控制廢物的產生,盡可能對產生的廢物進行凈化再利用。對于沿海城市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來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惡化,現在很多城市已經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對分類的垃圾進行填埋或者焚化,將污染減少到最低。從多角度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倡導循環使用比如對包裝物、塑料、家用電器能夠回收再利用,最低限度地減少廢物的排放,而生活污水的處理凈化設備也在不斷提高。

          最后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各國對核的要求不斷增多而造成核輻射致使海洋環境達到一定濃度,造成污染已經不容忽視。之前日本的核電站泄漏導致放射性物質大量排入海洋從而使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就是給各國在對核的問題上敲響警

          3 結論

          地球是我們的家園,而海洋是家園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所以守護海洋環境不被污染更是責無旁貸。如今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管理是一個浩大的工程,除了國家出臺相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和對海洋環境制定統一、規范的監測標準,有效、積極地掌握海洋環境污染情況,及時做出預防措施,并在合理利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資源的同時也要提高個人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只有個人認識到海洋污染的嚴重性,才能對保護海洋環境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2

          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司法現狀

          1.法律制度不統一

          目前我國加入的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但沒有專門的國內立法,《民法通則》、《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盡管有所涉及,但多為抽象的原則性、程序性規定。2由于法律表現形式的多元化,導致我國法院在審理船舶油污案件時易出現混亂。在司法實踐中,“煙救油2號”油污案、“雅典地平線”號油污案等適用《民法通則》;“東方大使”號油污案適用《海商法》;“加翠”號油污案、“瑪雅8號”油污案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閩燃供2號”油污案適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碧洋丸”號、“南洋豐收”號、“亞洲飛鵝”號油污案等適用國際慣例。3這些案件在審理時因所適用的法律不同,其結果也大相徑庭,不僅嚴重影響了油污事故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訴訟時效制度不完善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時起計算?!逗Q蟓h境保護法》沒有另行規定訴訟時效問題,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論何種性質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均為三年?!董h境保護法》沒有關于長期時效的規定,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對長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因為審判實踐和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質,在訴訟時效方面存在著問題。首先,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在損害結果尚未發生或者無法確定之時,訴訟時效就業已屆滿了。其次,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往往是由多個排污者造成的,這使得權利人往往因無法確定訴訟相對人而導致訴訟無法進行,最終損害權利人的權利。

          二、完善我國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石油的需求會更加旺盛,而由于資源有限,國內的原油生產不可能出現較大的增加,必然導致海域原油和成品油運輸量會越來越大,我國海域受到重大污染的可能性也會越來越大。因此,除加強安全管理,制定應急措施外,建立完善的法律賠償機制是消除油污染損害的最后一道防線。

          1.制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

          要逐步建立起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加快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立法;明確賠付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完善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信托基金。制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可包含以下內容:第一,要求國內航線船舶強制油污保險。因為目前我國存在眾多的小油輪,這些都是單船公司或個體,既沒有保險,經營狀況又不好,一旦發生油污事故,沒有任何賠償能力。第二,建立油污基金組織??梢允褂臀凼鹿试斐傻膿p害得到及時的賠償。第三,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對于損害賠償確立采信標準,尤其是中長期損失的科學預測與方法。

          2.完善訴訟時效有關法律規定

          針對前面所述時效中的第一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主張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認為這條規定具有超前性,不僅規定了長期時效,而且該時效不是絕對的,遇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針對第二個問題,可以通過修正起算點加以完善,表達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參考文獻:

          篇3

          1 背景

          大海雖然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食物和礦產,但是環境污染以及風暴潮等海洋環境的變化正在影響著海洋生物的棲息和繁衍,甚至危機著人們的生命。我國擁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線以及30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采用高新技術對海洋進行全方位檢測迫在眉睫。為此,我國政府把“海洋監測技術”列入國家863計劃“九五”研究計劃中,此技術作為國家863計劃的一個主題,對推動我國海洋檢測高技術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九五”期間投入1.2億元海洋檢測高技術研究經費,“十五”期間投入2.4億元,“十一五”期間為了加強海洋監測高技術研究,更加大了投入。

          2 與國外監測技術差距

          目前,在海洋儀器中,主要以國外儀表為主,比如應用最廣泛的美國的聲學海流剖面儀(ADCP)、挪威的安德拉海流計、HYDOLAB公司的MiniSonde型多參數水質監測儀和美國SEABIRD溫鹽深測量系統等,他們在國際市場上有很高的占有率,都是集技術、生產、商貿為一體的產品。而國內的海洋儀器基本是研究所的產品,僅有山東省科學院海洋儀器儀表研究所立足于海洋儀器行業。研究所由于生產能力不足、企業技術素質和開發產品的能力不高,因此在現有體制下很難互補,這是海洋儀器行業存在的通病。由于海洋儀器基本屬于科學儀器范疇,技術復雜、市場面窄以及批量小,加上國內元器件市場混亂,導致了國內海洋儀器缺乏競爭力。如果不從體制上進行解決,很難扭轉我國目前海洋儀器儀表行業日漸衰退和產品沒有競爭力的局面。

          3 國內外海洋監測技術

          3.1 海洋監測參數 隨著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不斷創新,目前監測的物質和參數主要有:

          第一,水文氣象參數:風速、流速、氣溫、波浪、流向、水溫等;

          第二,物化指標參數:pH值、有機物、溶劑氧、鹽度等;

          第三,營養物質和毒性參數:各種營養鹽、重金屬、核輻射等。

          海洋環境污染監測技術包括物理、化學以及生物監測技術等。長期以來在監測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時主要通過現場取樣分析或取樣進行實驗室化學分析方法,因此缺乏實時性。面對海洋污染現狀的復雜性,為了研究他們之間的函數關系以準確掌握海洋污染物的分布情況,探索海水的細微結構和海洋污染程度,要求對海洋水質污染的重要參數進行現場綜合的自動、長期和連續的監測。因此,此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得到了各國的重視。

          3.2 海洋監測傳感器的技術狀況 采用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常規指標從目前國際來看,在線監測海流、溶解氧傳感器以及鹽度等的技術十分成熟,可靠性和精度都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但是,在營養鹽和重金屬等毒性指標方面的化學分析技術和生物傳感器技術還不過關。國內外的傳感器都向著智能化、模塊化以及網絡化、小型化、自動化以及多功能化發展?;瘜W和生物傳感器是正在發展的載體平臺自動取樣分析技術的關鍵。

          根據國際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發展動態,結合我國現狀,目前我們的總體目標具體表現為:第一,在物理、化學傳感器研究方面向模塊化、智能化、網絡化發展,向小型化和多功能化發展;提高分析和測量的精度;環境生態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的研究;與國際接軌共同開發新的分析原理和方法。第二,發展現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和處理的模塊化和集成技術;自動浮標站的研制等。

          3.3 近海環境自動監測技術 近岸海域是污染和生態環境監測的重點,適合發展各種小型輕便的傳感器集成平臺技術,適宜在海灣、河口及淺海增養殖區的使用,形成了多種便攜式水質監測儀器。目前,生物學研究、污染和生態環境檢測、衛星遙感定標以及真實性檢驗研究等應用的傳感器或儀器是發展的重點。目前,微電極和陣列電極在實驗室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測量痕量物質的微電極已有樣品,pH和溶解氧電化學傳感器的性能也得到了顯著改善,總體上,生物傳感器還處于實驗室研究階段。模擬動物味覺和嗅覺系統由多傳感器陣列組成的電子舌和電子鼻的研究也有所進展。

          3.4 海洋遙感技術 在海洋和近海環境的觀測和檢測中,海洋監測結合傳統常規的手段取得了過去常規手段無法取代的重大成果。雖然此技術能夠利用海洋水色遙感探測與海洋水色環境有關的參數,但是需要借助衛星等通訊設備,不僅造價高,并且建設周期很長。遙感飛機作為監測海洋環境的遙感平臺,具有全球、連續、大尺度以及費用低和實施是環境影響小等特點,此技術對于周期短和尺度小的海洋環境變化具有獨特的優勢,不僅在海洋環境遙感檢測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更為廣大海洋遙感作者和管理決策部門提供了大量的科研數據和決策依據。

          3.5 痕量物質測量和分析儀器 隨著海洋污染物的種類越來越多,為了分析和測定重金屬、有機污染物以及放射性物質等痕量物質,將大量的海水樣品帶回實驗室進行分析測量是常規的辦法。取樣分析方法和微電極測量方法都在國外得到了發展,美國在便攜式分析方面發展了用微電機測量Cd、Pb、Cu、Zn等重金屬的方法,采用陣列微電極技術測量多種重金屬成分。

          3.6 營養鹽現場自動分析儀 亞硝酸鹽、磷酸鹽以及硅酸鹽等營養鹽雖然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基本營養物質,但是富營養會又可能引發赤潮以及生物的病害。因此,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必測項目就是營養鹽。目前的方法,微機控制的全自動測量并使其微型化的方法代替了原來的人工操作的實驗室分析方法,即在現場建立一個全自動的微型營養鹽分析實驗室,一般采用實驗室的化學分析流程。

          3.7 多參數水質監測儀 海洋監測設備多講究小型化、多功能化和多參數化,小型多參數海洋環境浮標監測核心是水質傳感器。該水質傳感器選用美國YSI公司的6600V2型多參數水質監測儀,水質傳感器的外觀如右圖所示。

          4 結論

          海洋監測作為一門技術含量高且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剛步入社會時,總會遇到各種困難,如:技術人才不足、技術集成環境差、市場容量有限以及外國技術市場壟斷等,而民族海洋檢測技術作為一個海洋大國,必須發展自己獨立的海洋經濟、海洋管理以及海洋服務和海洋軍事。我國的海洋監測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多的差距,主要體現在監測能力、監測設備和監測技術方面,想要在海洋監測中立足,必須要有自己的新技術,目前最欠缺的技術就是重金屬污染物、有機污染物、石油類污染物和營養特征污染物的在線實時監測技術,如果在這些方面有所突破,必然會給海洋監測帶來很大的技術變革。

          參考文獻:

          篇4

          二、國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設分析

          設立污染海洋罪。作為海洋大國,俄羅斯向來注重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前蘇聯時期就對海洋污染行為作出了較為有針對性的規定。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對海洋污染的相關立法愈加嚴厲,例如1974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了關于“以有害人們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動物資源的物質污染海水要加重責任的”的通令,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從重處罰。而后時代變遷,《俄羅斯民法典》第252條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處罰方式都有詳細的規定。同時設立污染海洋罪,刑罰種類多樣且有針對性。設立專門資格刑。《俄羅斯民法典》中將污染海洋單獨定罪,在多種多樣的處罰方式中,包括剝奪行為人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這一刑罰能更深一層的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處罰,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預防作用,將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現出來。英美法系以新加坡為例立法有針對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為案例,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對海洋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別詳細地列舉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對不同的污染行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不同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存。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關立法的具體法條來看,新加坡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是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對海洋環境安全造成威脅即構成犯罪,且處罰力度連年加重,特別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從刑法視角看我國海洋污染法制體系完善

          1.突破傳統刑法立法觀念反觀從前,人們對犯罪的普遍觀念是造成他人或社會的人身、財產損失,并且這些損失有明確性和即時性,大多數為已經發生的行為。而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單純的污染行為可能對整個海洋生態環境系統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隱蔽性的,其危害在現階段所適用處罰也僅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壞。但是,污染行為對海洋環境生態系統后續造成的損害難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人們在處理海洋污染犯罪時,不能僅考慮明確即時的損害后果,應認識到對人類共同利益帶來的后續損害,所以,應擺脫傳統的刑法立法觀念,對后續損害后果有一個科學的預測,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施行持續性的懲罰措施,直至災害完全消除,從源頭上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防范。

          2.調整刑罰結構從刑罰結構這一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刑罰結構的變遷生動地體現了海洋刑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對我國有很高的借鑒價值。從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與財產刑并重,再到以財產刑為中心,資格刑等多種其他刑罰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現實,很好地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以自由刑為主,財產刑并沒有得到重視,資格刑等其他刑罰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海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這樣落后的法制建設使我國海洋發展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態。因此,調整我國海洋環境的刑罰結構,是完善我國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為主,雖然海洋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較大,但筆者認為仍不適用死刑,因為死刑會使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風險成倍擴大,不利于海洋經濟的發展。其次,將財產刑大規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罰中,提高懲罰力度,擴大財產刑的使用范圍,特別是對主觀過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種刑罰相互配合的刑罰體系,學習西方國家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實際情況,辨證的將資格刑等刑罰引入我國海洋環境刑罰體系。

          3.對海洋污染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雖然說嚴格責任原則是一項規則原則,只存在于大陸法系中的民法與行政法領域,刑法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卻有現實意義。嚴格責任原則概念?!恫既R克法律辭典》解釋為:“因違反維護某種案例的絕對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并不以傷害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條件,通常應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或產品責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稱為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或無過錯責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釋為:“實際上是一種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于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外,不論當事人采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只要發生損害就承擔責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設定標準的絕對責任,即使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某些有限的責任抗辯,不過己經盡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大多數所造成的后果對公眾有很大影響。但是如果要證明責任人是否處于故意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圖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則不能使責任人受到應得的法律懲罰,許多虛假的辯護也會因此成立。目前,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對環境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而在實踐中,要證明責任人對行為后果有過失的確有很大困難,我國追究刑事責任有適用的過錯原則,法律實際產生效果達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導致很多污染行為逃脫法律制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理由。我國法學界對于嚴格責任原則的爭議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側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另一種則是側重行為后果。筆者更傾向于后者,因為無論行為人主觀心理是否處于故意,其后果已經造成,刑法側重的是結果的危害性,所以,行為人主觀心理是過失還是故意,都不影響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實的形成。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考慮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論,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對海洋環境安全起到保護和預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說難以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就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使公眾利益難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機關解決實際問題,嚴格責任原則的引用,使處理污染犯罪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因素方面有了處理依據。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業或個人的責任心,使其從保護自身、避免刑罰出發減少海洋污染行為的實施。

          四、增設海洋污染罪

          1.增設海洋污染罪的意義。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別是我國海洋立法在各個環節都有待完善,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補此方面的空白,為后續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條件。其次,國際上對于海洋的權利與義務已有相關規定,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國的合法的海洋權益。最后,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資源,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實行準確的刑法懲罰。海洋污染罪主體。我國對于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造成的后果與承擔的責任嚴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我國很多學者對于海洋污染罪的定義特別是污染主體的限定極為狹隘,該罪犯罪主體只限于涉海企業或團體,而并沒有具體到個人。換句話說,如果法律只針對團體或涉海企業,那么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污染后果則會逃脫法律處罰,這種大網捉小魚的形式對保護海洋環境極為不利。因此,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為更好地保護我國海洋環境,定義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體應突破局限性,將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活動直接或間接的危害海洋環境,可能或已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應承擔與其犯罪行為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罰。目前我國學者對海洋污染罪的處罰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該罪應該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責任人的主觀心態分別量刑,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根據環境污染事故來量刑。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法定刑與實際造成的危害不符,雖然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法院會根據綜合情況實施處罰,但是處罰結果也僅限于法律框架之內,因為對于該罪的法定刑罰較低,即使法院認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難作出與之行為后果相適應的處罰。按照刑罰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在處理該問題時設立必要且科學的刑罰幅度,同時加重罰金,對海洋污染罪的刑罰力度應大幅度提高:對違反《海洋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間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污染后積極采取行動挽回損失的,并且處理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未造成后續污染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3.設置資格刑資格刑就是對犯罪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進行剝奪,也就是從未來的角度對其進行約束,對未來的犯罪行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絕作用,筆者認為對于海洋污染犯罪行為,資格刑也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將資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另一種是對企業、單位適用的資格刑。前者主要是剝奪其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個專業領域的活動的資格,同時應包括負有監察責任的公務人員等擔任該職務的資格。后者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單位,首先對其污染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適用,可分為一段時間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和永久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設立資格刑,一方面可以強化刑法功能,彌補現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還可以從現實角度對海洋環境進行持續的保護,達到最佳的預防、保護作用。

          篇5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绷硗猓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p>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蓖?,《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捣剖录l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钡z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篇6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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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鳳媛.我國海洋強國戰略視角下的海洋環境保護

          篇7

          國際法角度中闡述的國家主權是指國家具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因此國家主權具有兩方面特性,即在國內是最高的,在國外是獨立的。由于全球化的推進日益淡化了國家主權的作用,因此有些西方學者認為"全球化和國家主權的侵蝕是一個硬幣的兩面"。[1]但事實上全球化和國家主權是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兩個方面。原因如下:

          首先,國家具有強大的適應能力,可以通過多種調控手段解決全球化帶來的種種問題。其次,國家推動了全球化的發展。全球化是國家發展的產物,今后也仍將伴隨和依靠國家的干預。第三,全球化促進國家職能的完善。如果沒有全球化的催化力,國家職能的轉變和完善也許不會發生的如此迅速,也許國家不會這么快地認識到傳統政府的"無能為力",從而在重新構建職能的時候更關注于與國際接軌。

          (二)全球化與我國海洋環境主權

          1、我國海洋環境主權現狀簡述

          領海主權是沿海國家在其領海范圍內享有的主權權利,是國家主權在海洋領域的自然延伸。我國海洋問題主要體現在:近岸的陸源環境污染、捕撈與養殖廢水污染、近岸工程破壞環境和生態、溢油與泄漏事件、放射性污染、傾倒廢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海洋環境污染"被定義為--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海洋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海洋污染及損害賠償上,能夠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有溢油、赤潮和傾廢。

          2、全球化狀態下海洋環境污染的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現代國際法中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國際法中的國家責任,是指當一個國際法主體從事了違反國際法規則的行為,簡而言之,國家責任就是"一國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一直以來,對于海洋環境問題,各國都在司法范圍內內予以解決,即通過司法程序尋求賠償。然而海洋是全人類的財產,沿海國對領海范圍內的海域也享有主權,該主權自然包括維持其海洋環境不受外國侵害。那么,當一國或一國國內船舶、企業造成另一國海洋環境污染時,受害國當然可以要求加害國承擔國家責任。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經濟的全球化,而這種經濟全球化是各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聯系前所未有的加強,這種"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局面使國家,這個國際社會中最重要的行為體不可避免的掉進一個兩難的尷尬境地中。經濟全球化要求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自覺的向上轉讓一部分主權給國際經濟組織, 但國家又會本文由收集整理擔心自己的主權自己的國家利益會不會因此受到侵害,因此有學說認為國家主權將會逐漸消亡。[2]然而在全球化不斷深入的時刻,國家利益和國家主權不會也不應該過時,反而應當得到更多的關注,更應該加強保護和爭取。

          簡單地說,為了實現海洋環境問題的妥善解決和有效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健全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第二,理順海洋監督管理體制;第三,采用高科技手段,完善海洋社會監控的硬件設施;第四,各國各級政府對海洋社會問題引起高度重視并采取強有力的監控手段;第五,國際社會聯合起來共同解決海洋社會問題。

          二、全球化環境下海洋環境主權的維護

          海洋污染往往發生突然,當事國措手不及,并且海洋環境污染具有跨流域、污染面廣、持續性強、危害較深的特點,海洋作為一個整體環境系統受海風海浪的影響,一次污染的后期效應將會擴張到沿海城市甚至他國的經濟和環境。因此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已經不能停留在一國的范圍內,尤其是對海洋環境主權的保護更甚如此??墒蔷湍壳扒闆r來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第一、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各國之間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國際社會中實施的只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二、組織松散。國際社會針對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缺乏一個職能健全、力量集中,現有應急管理力量能夠得到充分利用的機構,難以實施有效聯動。

          第三、事后賠償及救濟措施不到位。由于海洋范圍過于巨大、污染后續損害持續時間長、后果嚴重并且沒有有效的追償機制,受害國和地區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賠償和救濟。

          海洋環境污染是一個關系到國家領海主權和一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全球全人類都應當對其負起責任。保護海洋環境主權也應在加強國際合作的基礎上,聯合國內和國際力量。

          1、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和一體化的救援資源調度、整合機制。[3]區域合作機制可以使整個機構體系的管理幅度和層次適應危機管理需要,提高應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建立在構建危機管理各職能部門組織統一體系的同時,應建立和完善應急資源集約體系,將散布于各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資源的信息不斷整合,理順監測預報、危機處置、生態修復各個環節,形成應對危機事件的統一體系,形成信息共享、資源互補的各種突發事件應對的資源系統,同時加強機構間的交流合作,使各部門、機構協力應對災害。全球化加強了世界各國的溝通與聯系,在保護海洋環境主權方面更應該發揮全球化的積極作用,讓國家走出傳統國家的概念,共同維護海洋這個生命的家園。

          2、完善各國國內立法及相應措施。對我國來說,首先要將海洋法律體系入憲,抓緊制定和完善我國海洋基本法、海洋區域法和海洋安全法等;其次加強海上重大污染風險控制,對沿海重點石化等易出現污染危機事故的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對風險進行評估并建立風險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水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項基金,尤其是針對溢油問題設立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為化解海洋突發事件提供財力保障,并輔以相應的財政、貨幣政策調整和具體措施;提高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將損失減到最??;加大技術投入,加快大型化、專業化溢油清污設備的研發以及盡快地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的清污公司。

          篇8

          一、 對產業集群這一理論的詮釋

          產業集群的現象就是許多企業非常集中的另外一種說法,這種現象在如今的社會是非常常見的,不僅是我國,全世界范圍內都有這種情況,這種經濟發展模式對現在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同時這也是目前世界產業組織的形式之一,那些經營類型比較相似的公司集中在一片區域內共同發展,可以相互之間有一個借鑒以及幫助,讓這些企業能夠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地方的集體發展正在推動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主流發展形式。

          二、 海洋環境的一些概念

          1. 海洋環境的容量

          海洋環境容量這一說法是建立在環境容量之上的,只不過是把原來的環境研究對象變成了現在的海洋環境而已。海洋環境的容量指的是海洋對污染物質的承受能力強弱,海洋對污染物質能夠承受的數量。這種數量在學界引起了不小的爭議,由于海洋環境的特點是在不斷流動的,海洋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小型環境基地,相比于內地的那些湖泊和江河來說它的容量會大很多,所以對其能夠容納的污染物的量到目前為止一直都有著非常大的爭議,因為每片海域和每片海域之間也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

          2. 環境的效率問題

          在之前的里約地球峰會上曾經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那就是環境效率的概念,那些巨頭對環境效率的價值和經濟增長聯系到了一起,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環境能夠支撐的價值是多少,這個價值比較大證明企業的活動能夠在比較小的環境成本之上取得比較大的經濟利益。所以,環境效率這個概念就是基于這種觀點而來的,能夠依靠比較少的環境條件就可以創造出更好的經濟利益的公司其環境效率就比較高,那些為了公司的發展而不去保護環境的公司其環境效率就很差,因為他們必須要依靠對環境的不同污染才能夠讓企業的經濟能有一定的增長。

          環渤海工業區比較集中的工業集團來說,那些企業在進行生產的時候會出現大量的廢水,這些廢水基本上沒有經過處理就被排放到了渤海中去,這樣對整個環渤海地區的海洋環境是一個非常大的污染,生活在環渤海地區的人們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他們的人身健康得不到保障。我們引進的環境效率的概念對經濟增長有了一個更加明確地目標,讓那些企業真正的明白企業的效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保證企業效益的前提之下必須要保證我們生活的環境不受到大的損害,因為工廠是私人的,環境是大家的,就算是在工廠生產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一些污染,那也必須要對這些污染進行一定的治理,應該能夠保證環境不能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才可以。

          三、我國沿海地區工業廢水的排放情況

          在我們的國家,陸地的污染物質能占到海洋污染物質的85%,這些污染物質的成分主要是一些化學物質、油類物質、氨氮以及磷酸鹽等污染物,以上這些污染物可以占到總污染物的95%以上,我國的陸地污染物質主要是由工業的廢水、廢物、廢氣、城鎮人民的生活垃圾和農戶使用的化肥、家禽的糞便以及農藥等物質組成的。所以,我們可以把陸地上的污染物質歸為四類:

          第一,工業污染源;第二,生活污染源;第三,農業污染源和養殖污染源(陸上養殖)。陸地上的污染物質排放對海洋的環境也會產生一定的破壞,有的時候還可能會引發比較大規模的赤潮的發生,據最近一些年的統計來看,渤海海域發生赤潮的次數超過十起。一些海洋方面的專家稱我國海洋發生赤潮的次數居高不下和這些陸地污染有著非常大的關系。

          四、 對我們來說,環境是非常稀缺的

          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對這一理論進行探討。第一,環境的絕對稀缺。在我們還沒有得到非常富有的自然資源之前我們能夠掌握的資源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得到的利潤不是靠自然資源的消耗而來的,所以這時候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這兩個名詞根本就不會聯系到一起,只有環境因素和經濟利益聯系到一起之后,也就是我們得到了我們想要利用的自然資源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自然資源是非常稀缺的,而且很多都是不可再生資源所以說環境是絕對稀缺的。第二,環境是相對稀缺的。當我們開始消耗資源的時候,這時候我們生活的空間的環境質量就會下降,這時候環境的稀缺程度就會上升,當物理性的稀缺變成了依靠價格形勢去評判環境因素的好壞的地步,這種經濟增長的 形勢會讓某些自然資源處于相對稀缺的現狀,但是對整體的經濟增長形勢不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五、 結束語

          總而言之,環境的污染程度和經濟增長有著很大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的區域這些因素都不盡相同,所以我們應該對不同的地區進行不同的分析,我們這篇文章主要是對環渤海地區的工業區的廢水排放情況對環境的影響做了一個比較簡略的分析,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首先,工廠排出來的廢水對我們生活的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同時對渤海的海洋環境也有一定的影響,;然后,這些廢水對生活在這片區域的人民的人生安全有一定的威脅;最后,這些依靠自然資源和對環境高度污染的企業并沒有取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我們應該善待我們的自然環境。

          參考文獻:

          [1]周靜,楊桂山.江蘇省工業廢水排放與經濟增長的動態關系[J].地理研究,2007(5).

          篇9

          我國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是中華民族繁榮穩定發展的搖籃;在這富饒的海岸帶上,我國國土利用程度最高,經濟水平最發達,人口最密集。與此同時,由于海岸帶是陸地生態系統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結合部,近海岸陸地受海洋生態系統影響較大,部分陸地物種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態系統所存在,因此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它不僅影響著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生物鏈,還影響著與其相關的陸地資源,故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實現海洋資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海洋資源發展的趨勢

          陸地資源是目前利用率較高的自然資源,但一些地區受限于地形地勢等環境因素的限制,開發成本較高,開發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同時,把目光關注海洋資源,盡可能讓土地資源和海洋資源都能發揮出極大的經濟價值。但是,現代海洋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展現其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環境問題。例如,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漁業日益發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資源開發與海洋環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圍海養殖、圍填海與海洋生態環境穩定性的矛盾。這些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響著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就要求實現海洋經濟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從“先開發后保護”到“開發和保護并舉”的發展趨勢。

          隨著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基于海洋產業所衍生的工業鏈已經成為中國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沿海地區逐漸形成了大力發展重點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海洋經濟產業。沿海地區占13%國土總面積卻擁有40%的人口,沿海經濟占全國GDP中的比重高達60%。因此,在大力開發陸地資源的同時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經濟來源。

          二、海域環境狀況

          20世紀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開發不明顯,我國的海洋環境未受到較大破壞和污染,海洋生態系統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經濟迅速騰飛,近海岸地區海洋開發日益頻繁,海洋生物鏈失調,海水污染嚴重給海洋生態系統帶來巨大壓力,與此同時,海洋石油工業蓬勃發展,石油泄漏事件偶爾發生,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加劇。至20世紀末,我國約有4萬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較重,20萬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不斷減少,自然災害次數增多。因此,我國需要大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并利用實時人為監控、合理制定區域規劃等方法對與海洋資源息息相關的沿海作業進行嚴格監測監管,把災害指數盡可能的降到最低,減少經濟損失,在不影響海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確保海洋資源的可再生循環利用。

          最近十年以來,我國海洋環境惡化的勢頭受到了有效地制約。海洋污染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全國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減輕,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點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仍不樂觀。海洋石油作業區和大部分河口、海灣地區有機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屬污染較為嚴重,局部區域污染對近海岸的魚蝦類的總量和質量影響較大,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沿海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是未來十年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局部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業操作失誤導致石油污染;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有害物質泄漏;近海岸地區大量違規傾倒廢棄物;圍海養殖密度過大,造成海洋生物鏈失調,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導致海洋環境失衡。

          2.近海岸陸源污染

          盲目開發近海岸陸地旅游資源,導致局部生態系統失調;內陸地區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傾倒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導致出海和海灣地區水體變質,污染嚴重;盲目引進某些外來物種,使本地物種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開發和管理

          漁業資源的過分捕撈,超過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導致魚類總量下降;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對沿海地區進行過量圍填海,建設大量工業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區域生態平衡,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

          4.全球海洋環境的影響

          海水是動態的,不斷流動的,某個地區的海洋環境發生變化勢必對其他地區或多或少影響著。例如,周邊鄰國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國海域;全球溫度的升高,導致南北極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響了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為了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相互協調,共同發展,我們應充分認識到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關鍵性。因此,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遏止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勢頭。

          1.加強沿海地區的法制建設

          根據不斷出現的實時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繼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彌補在海岸帶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斷地完善和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制度處理相關問題,才能提高我國海洋保護的依據性和可協調性,為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2.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擴散

          對工業廢水的排廢量進行控制,嚴格審批入??诤团盼劭冢惶岣呶鬯幚韽S的脫氮、脫磷工藝水平,引進先進儀器,淘汰落后的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實現農業的清潔生產,降低農藥和化肥的利用率;嚴格管理海上石油作業的安全性,嚴格審查攜帶化學品的過往船只的安全性,盡可能把發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全方位海域監測和部分區域監測有效地結合起來,利用人工定點監測和遙感衛星總體監測等方法及時發現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資源利用項目,做到及時治理,把污染源扼殺在萌芽中,減少經濟損失。進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區和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的監測力度。從根本上,處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發生,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

          合理開發海洋資源,對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工程,少開發或不開發,科學的論證海域使用的合理性,從源頭上嚴格審批海洋資源利用的方案,對正在進行的污染和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有效地保護海洋環境。

          5.提高公民保護海洋意識

          普及海洋知識,舉行海洋保護專題講座,印發海洋保護宣傳冊,把最切實的海洋環境問題傳達給公眾,提高公民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自覺性。從思想上重視就能在行動上制約。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海洋生態系統穩定與否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緊密相關,海洋生態環境穩定則生物多樣性趨于平衡,反之,則生物多樣性減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態系統不斷受到外來人為因素的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性已被逐漸打破,海洋生物種類也因此逐年減少,其后果直接影響到當代人的利益,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對后代人產生了積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們當代人應肩負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環繁衍的歷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從保持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這一前提出發,建立滿足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生態環境,即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相協調的同時,要特別突出海洋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因此,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1.形成嚴格的捕撈制度

          在大力發展漁業及其附屬產業的同時,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做好漁業資源的增殖和養護,對特定魚類根據其繁殖特性進行分季節分批次的捕撈,禁止非法大規模持續性捕撈,保證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與此同時,調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條件,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確保海洋生物資源平穩,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

          以改善海岸帶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可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在盡可能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布局,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驗區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不斷完善海洋管理,同時深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評價和海域監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3.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

          隨著海洋經濟的大力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矛盾日益嚴重,我國已有文昌魚、斑海豹等多個稀有物種瀕臨滅絕,因此,應大力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自然保護區,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平,極大限度確保稀有物種的正常繁殖。

          4.防護林建設和赤潮防治的監測

          防護林建設不僅在防護海潮效果明顯,在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也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動物等爆發性增殖引起水體變質的災害,災害形成時間長,范圍廣,因此應高度重視避免赤潮災害的發生,即為建設海域赤潮監測監視預警網絡,并對重點海域和赤潮多發海域實施嚴密的監視監測,減少赤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展望

          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我們既要大力開發海洋經濟也要加大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實現合理、有條不紊、互不沖突的發展。針對重點海域,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從先污染再治理轉變為先規劃再開發,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保證海洋經濟開發的可行性,減少海洋環境保護成本。與此同時,我們應制定沿海經濟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相互協調的科學發展方針,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不斷深化海洋生態保護的思想意識,走一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發展和諧與穩定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郭院.論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理論和實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篇10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沿岸海域開發活動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約化和半集約化養殖的興起,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以渤海三灣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為甚,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氮磷比作為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指標,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為16∶1。在20世紀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為2∶1~3∶1,在90年代初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約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達到67∶1,局部海域高達200∶1,其中無機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營養鹽結構由氮限制演化為現今的磷限制。水體的富營養化使得赤潮發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災害發生的頻率和規模也確實在不斷上升。據不完全統計,渤海有史以來記錄到的赤潮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每年僅為0.1次,年發生面積90km2,進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發生赤潮2.7次,年發生面積超過1750km2,21世紀初年平均發生赤潮11.4次,年發生面積超過2830km2,2011年發生赤潮13次,累計面積為217km2。

          2、高溫高鹽水入海,直接影響渤海水體環境環

          渤海地區經濟發達,地處海河流域、遼河流域、黃河流域下游和山東半島、遼東半島,是我國水資源最為緊張的區域。為緩解淡水資源短缺的壓力,各省市大力發展海水淡化項目,至2010年,環渤海地區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處理能力已達到36萬t/d,在淡化海水過程中大量濃縮的高鹽海水排放入海,對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態系統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而且近些年來,各地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資源被破壞等問題,使得入海徑流大大減少,尤其是黃河流量大幅減少,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態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鹽度不斷升高的原因。環渤海燃煤電廠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卻方式,大量的溫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灣內水動力條件較差,溫升擴散相對開放型海域較差,溫排水的影響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結構、主要生物物種和種群密度等都發生變化,浮游生物、底棲生物、游泳動物等的生存環境也隨之改變,改變了原有的生態系統,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漁業資源的損失。

          3、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陸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09年《渤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渤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00個,工業排污口32個,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75%的監測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現象,40%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27%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有所惡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達到97.4萬t,包括化學需氧物質、石油類、營養鹽和重金屬、砷等,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農業耕作產生的含有機污染物污水也被沖刷或直排入海,多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開始被檢出,666、DDT的檢出率均較高,部分排污口有機氯農藥的含量明顯高于我國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灣、河口、濕地灘涂等典型的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由于海洋經濟發展的潛力和空間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來越強,港口碼頭、人工島等涉海圍海造地工程不斷上馬,沿岸地區海岸線不斷被拉直,水動力條件大幅改變,圍墾、泥沙淤積及過度開發利用等因素導致岸線縮短、自然濕地面積大幅萎縮,其中以盤錦濱海濕地、天津近岸濕地和黃河三角洲濕地破壞最為嚴重。海岸工程的建設還影響到環渤海區域生態防護林體系的建設,分布不均、林齡老化、林種和樹種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凸顯。

          4、海源污染增多,生態環境嚴重受損

          隨著環渤海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港口建設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傾廢、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響著海洋環境,同時因石油運量增加,船舶發生事故性溢油的風險加大。渤海海域現有20個海上油氣田,165個海上石油平臺,海上油氣田與沿岸的勝利、大港和遼河三大油田,構成了中國第二大產油區,產量占全國50%以上,但在近兩年里也是事故頻發,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萊19-3油田在鉆井過程中相繼發生兩起溢油事故,導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漿入海,河北省秦皇島、唐山和遼寧省綏中的部分岸灘發現來自蓬萊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響,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種類和多樣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蟲幼體及魚卵仔稚魚受到損害,底棲生物體內石油烴含量明顯升高,海洋生物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損害。

          二、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對渤海海域日益嚴重的污染狀況,從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到環保部門,從海洋專家學者到廣大從業人員都在集思廣益討論著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諸實施,為恢復渤海海域生態環境、推進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發展做著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及區域排污總量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的頒布實施,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對渤海越來越嚴重、越來越復雜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要按現行法律法規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處理違法排污單位,鼓勵綠色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加快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沿渤海區域的工業污水、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排放;按照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原則,測算各海域環境容量,確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許排入量和陸源污染物排海削減量。加強監控、核查和監測污染物排放,嚴格控制污染物入海總量,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2、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積極推進生態修復

          加強海岸帶的生態保護,嚴禁破壞海洋生物生存環境的項目開展,防止海岸的侵蝕、擠占,切實加強海岸線、海灘的保護;沿海地區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節約使用地下水資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護好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加強對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過度捕撈,在內灣或淺海處選擇性養殖海帶、裙帶菜、紫菜等大型經濟海藻,既可凈化水體,又有較高的經濟效益,使資源能夠再生和持續發展;加強對現有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人工魚礁建設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濱海灘涂、濕地的整治力度,減少或避免海洋生態系統受到侵害;建立相應的影響評估模型,評價沿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程度,切實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水平。

          3、改變現有管理機制,集中海洋執法力量

          環渤海區自北向南分布有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東省,涉及13個地市,行政區域跨度大,海洋與環保管理部門多,涉及各方利益復雜,協調聯動機制不夠完善。要改變渤海污染的現狀,必須要建立區域性的陸海統籌污染防治機制。各相關省市政府、環保、海洋、海事、漁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門須確立共同的目標,將各部門執法力量集中起來,建立聯合聯動共享的機制,共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與執法監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護渤海環境放在首位。加強海上巡查,對海洋石油、海上航運和港口碼頭單位發生的溢油漏油及違規傾廢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機制,當發生嚴重污染事故時,能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污染處置,降低污染損害。

          4、以渤海環境問題為契機,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規、規劃相繼頒布實施,但對于渤海這類區域性與綜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針對性法規和配套的實施細則,當發生污染損害事故時,不僅涉海管理和監測部門各行其是、缺少協調,在執法和損害賠償方面更是各自為政。因此有必要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重新審定,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和環境標準進行編制出臺,以解決渤海的環境問題為契機,以期能推廣并解決其他此類海域的環境問題。

          三、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幾點思路

          渤海的問題受到環渤海區各省市和國家有關部委的高度重視,各方面通過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開展生態修復等方式和手段加強渤海海洋環境的保護,污染狀況有所好轉,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為進一步實現渤海環境治理的目標,構建和諧渤海、生態渤海,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加強對海洋從業人員的培訓

          海洋經濟的發展,給海洋產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其中2010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350萬人,新增就業80萬人,2011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420萬人,比2010年增加70萬人。保護海洋環境,人是最為關鍵的因素,不僅從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執法和海洋環境監檢測人員要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了解海洋環保知識,更多的涉海從業人員,如沿海企業責任人、海水養殖戶、涉海工程建設者等非專業技術人員,也要對法律法規等知識有所了解,因此對這部分涉海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環保知識,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識、環保意識,在工作中身體力行的將法律法規落到實處,推進海洋環保,才能逐漸改變只向海洋要經濟效益、卻把海洋當作垃圾場的意識,讓海洋環境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對海洋環保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環境監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一般采用建設單位聯合施工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設立工程環境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其中施工環境監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工程監理資質并經環境保護業務培訓的單位負責,但在實際當中一般是施工單位環保員負責具體的環境管理工作,施工監理單位則主要負責施工進度、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在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上存在著重視程度不高、專業水平不夠等問題。為此,應該考慮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制度,要求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環保員必須經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并獲取相應的資質后方可負責海洋環境監理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單位責任之外,還要對監理單位予以問責和處理,從而明確并規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與保護工作程序和內容,確保海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3、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

          目前在海洋領域實施了一些廣義生態補償范疇的海洋開發利用收費制度,如“排污(傾廢)收費制度”、“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制度”。近年來,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開展了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工作,2007年山東省確定了生態補償的對象和標準,2009年1月的《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與渤海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作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徑和手段。但與陸地生態系統相比,海洋生態補償的系統研究較少,且尚未從產業開發的角度,運用市場手段來真正建立補償標準。尤其是當發生諸如蓬萊19-3油田溢油災害事故時,對渤海的海洋生態環境、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養殖等相關產業造成巨大損失,但是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作的補償金額十分有限,進行生態損害補償又缺少相應的法規和標準支持,索賠工作進展處于尷尬境地。因此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訂,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更多的關注公眾利益可以說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產業開發技術標準

          目前在渤海區除了海上油氣田和海上石油平臺之外,還有11個熱點開發區,19個海水增養殖區,5個大型海水漁場,7個傾倒區。作為河北、遼寧、山東三省和天津市海洋產業開發利用的熱點區域,在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等的同時,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海洋產業開發的技術標準,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涉海產業開發企業的資質和技術水平等必須符合標準要求,確保在用海過程中能做到科學開發、綜合利用,不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續污染。

          篇11

          海洋傾廢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運載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由于海底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及勘探開發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凈能力及廣闊的區域面積,并節省了較多的經濟開支,是海洋空間良好資源環境及生態效益的重要體現。雖然海洋的自凈能力是巨大的,但畢竟還是有限的,它與海洋的空間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種類與數量、水文條件、水溫、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等都是密切相關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傾廢具有相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20世紀50年代之前,一些國家把海洋當作廉價的傾廢場所,由于當時沒有考慮到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未能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結果經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態環境的破壞,釀成了許多悲劇與災難。在我國,隨意向海洋傾倒有毒物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例如廣東某工廠將鉻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廣州市水源的嚴重污染。過量的海洋傾廢,會造成海洋環境和水產資源的重大損失,而且也會危及人們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

          舟山市目前擁有定海污水處理廠、舟山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展茅鎮污水處理廠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從2005年以來,通過對選取的重點陸源排污口進行監督、監測,發現各排污口以及其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超標和違規排放現象較為普遍,海洋油污染現象日趨嚴重,各工業企業的達標排放與納污海域的環境容量未能緊密聯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納污口污染物總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團、浙江海洋生物工業園區在內的工業碼頭。這些港口、碼頭均需要定期維護疏通而進行關系到海運經濟發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傾倒廢物的80%-90%,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傾廢市場。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依然保持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約為617萬噸,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體受還原性物質包括有機物、亞硝酸鹽、亞鐵鹽、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學耗氧量591萬噸,約占總量的95.8%;營養鹽19萬噸,約占總量的3.1%;石油類3.9萬噸。各入海排污口環境質量情況相對較差。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水質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超標。2007年,各排污口狀況依舊不佳。其中,定海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無底棲貝類。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展茅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二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一類,生物不劣于第一類。環境質量等級極差,無底棲貝類。六大排污口管理不當,施工不規范,致使海水質量均處于差等,嚴重污染了周邊海洋環境,同時也對過往船只帶來了安全隱患。

          二、海洋傾廢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沿海經濟的整體騰飛,港口、碼頭等海岸工程紛紛開建或擴容,用海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傾倒,給海洋環境帶來新的更大的壓力。與此同時,一些傾廢口所屬單位、個別船只管理不規范,也給海洋傾廢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難題。

          1.傾廢船自身管理不規范

          舟山近海作業的傾廢船只的船長多為船主臨時雇來的,船員則多為船主隨意在勞動力市場招來的。船主、船長、船員間主要為經濟利益的關系,彼此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條例不夠健全,且很難完全得到遵守、執行。隨著舟山開發建設進程的加快,需處理的廢物廢渣等也多了起來,但一些施工單位、傾廢船舶等不按規定傾廢,甚至還和執法部門打起游擊戰,常常趁著夜色將廢棄物傾倒入海。

          2.傾廢儀安裝不規范

          我國目前多采用傾廢儀作為執法監督儀器。傾廢儀作為現代化海洋監察管理手段,促進我國海洋傾廢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它是一種新的計量工具,根據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該儀器的生產、安裝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數據必須通過國家的計量認證,而目前該儀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儀器的安裝生產、數據記錄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這點應當引起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來看待和處理該問題,盡快從法律上予以補充。

          3.海上執法部門間配合不規范

          在海洋傾廢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邊防等三個部門。由于各個部門管理的側重點不同,而且三者之間互不隸屬,彼此間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協調機制,雖說三者均在海上從事執法工作,但對于不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都不敢隨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執法、違法執法情況。這也就造成了彼此間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對策與建議

          1.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

          海洋傾倒區的劃定是海洋清傾廢管理的關鍵。根據舟山市近海區域情況進行合理區劃,把傾倒區域劃分為幾種型式,闡明其自然條件優勢,將廢棄物按成分的不同進行分類,將其分別傾倒在指定區域。廢棄物傾倒前進行必要的預處理與檢驗,尤其是占傾廢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預處理與檢驗,通過固化或增加比重改變其物理狀態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傾倒成為可能。

          2.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

          舟山近海傾廢區經科學選劃并正式啟用后,為了及時掌握和發現由于傾廢活動造成對舟山近海海洋環境的影響情況,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傾廢區進行檢測。對海洋傾廢區的檢測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常規檢測和專項監測對傾廢區的水深、水質、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積物質量和海洋生物資源狀況等作出評價,進而了解廢棄物傾倒后的狀態、沉降、擴散對環境質量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

          3.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

          舟山海洋管區要嚴格履行海洋傾倒廢棄物審批手續。凡在舟山市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傾廢活動的船只都必須安裝傾倒航行數據記錄儀。未配備該儀器的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停止為其辦理傾倒許可證,禁止其傾廢作業。而海洋傾廢收費,是排污收費制度框架下的一種收費形式,是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經濟手段,同時,收取的費用依據有關規定用于近海環境污染的防治,從減少污染源和對污染源的治理兩個方面,保護舟山近海環境不受各種污染物的影響。

          4.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

          加強基層海洋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各個海上執法部門間的溝通與聯系,建立日常海上執法聯合工作機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時獨立負責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養力度,強化執法人員對海洋傾廢相關法律及制度的學習,提高執法技能和技巧。根據《行政許可法》“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理順相互間的管理關系,明確全市海洋傾廢儀的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海洋傾廢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參考文獻:

          [1]李正寶,倪成有.中國海洋傾廢歷史和現狀及對策研究[J].海洋環境科學,1989,8(2)

          [2]楊文鶴主編.中國海洋年鑒(1999-2000)[K].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3]國家海洋局.2002年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R]

          [4]伊杰.海洋傾廢管理探討[J].海洋開發與管,2003年特刊

          篇1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對嚴重,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五龍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海”的現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l]《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譚永烈.《淺議海事立法與執法》《中國水運》.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

          [5] 實建剛.《海洋環境保護概論》

          [6]《海事法規匯編》.(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篇13

          關鍵詞 :生物修復;微生物修復;植物修復

          近年來,隨著我國沿海工農業和海洋產業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在海洋航運的快速發展,造成大量工礦廢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損事故中石油、烴等有害物質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嚴重污染。污染的水體極大地損害了生態環境,破壞了生態平衡,而且,對人類健康構成極大威脅。但是對于污染水體,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態的自我凈化。

          目前,生物修復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廣泛應用前景且可靠的環保技術。簡單講,生物修復(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環境污染物,減少或最終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發過程[1]。與其它物理、化學治理相比,生物修復的優點是:投入低,操作簡便,可就地處理,對周圍環境干擾少,不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對于傳統治理技術難以處理的環境(海洋),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1生物修復研究概述

          生物修復技術的應用研究也不過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體、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污染。史料記載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復是1972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管線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規模應用生物修復技術修復了美國阿拉斯加石油污染問題,其具有里程碑意義[2]。20世紀80年代以后,基礎研究的成果逐漸應用于大范圍的環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進而發展成一種新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目前,生物修復技術在清除或減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廢水、污泥以及工業廢棄物中的化學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員研究了北極凍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種抗寒混合菌種進行生物修復,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濃度有了明顯降低[3]。還有whiteley[4]進行了生物修復酚污染環境中的細菌生態學和生理學研究。我國研究人員也對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復方法進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進行了有關石油烴類污染的生物修復方面的研究,如張旭[6]實驗模擬研究了生物修復石油烴污染土層的研究。李麗[7]對石油烴類化合物降解菌進行了研究??傊@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進行生物修復的可行性,而且在這一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生物修復技術雖然只有30多年的應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復從最初的主要利用細菌治理石油、農藥之類的有機污染,逐漸應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環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復已由細菌修復拓展到真菌修復,植物修復和動物修復,有機污染物的生物修復拓展到無機物的的修復。如:Numat[8]培育了一種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內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這種菌對有機鹵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復也是一種很有前景的修復技術,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屬,凈化水體、納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調節生態功能,利用這種能力,可有效對污染水體進行修復[9]。有研究者通過靜態試驗和現場試驗水雍菜和水芹菜對手污染水體的研究顯示:水生植物不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鹽,改善水體狀況,還可美化水體環境;提高生物多樣性,而且其經濟效益也相當可觀[10]。此外,動物修復污染水體也處于不斷摸索研究階段,如羅固源[11]等證明了采用合理的間歇方式用蚯蚓處理養殖污水技術上可行。還有研究人員利用藻類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問題,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體生物修復應用與進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復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機污染是當今世界沿海國家普遍關心的環境問題之一,雖然,現代工業和海洋運輸業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其帶來的環境負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環芳烴有機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開發以及石油產品的生產、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頻發,使得石油污染已成為海洋環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實驗證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劑;使用氮、磷等營養鹽。1989年,美國環保局利用細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復技術,成功去除威廉王子灣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復正朝著構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發展,并且科學家已分離到了具有多種降解功能的超級微生物[13]。

          多環芳烴作為廣泛分布于海洋環境中的有機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誘變作用。對人類健康構成潛在危害。多環芳烴主要來源于人類活動和能源利用過程,通過地面徑流,污水排放及機動車等燃料不完全燃燒的廢棄物隨大氣顆粒沉降進入海洋環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環芳烴的主要途徑,該方法利用微生物將海洋中的多環芳烴轉化為無害物,或降解為CO2和H2O。還有赤潮災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環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復等??梢娚镄迯图夹g是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紊亂的一副防治結合的良藥。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復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復法。對于淺水湖泊,在水中加入營養鹽,用曝氣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機污染物可作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復。華東師范大學的研究人員采用曝氣復氧,投加高效菌劑和促生液,放養水生植物等,對蘇州河嚴重污染支流進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復[14]。結果顯示:嚴重污染的水體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顯,透明度增加,水質得到明顯改善。另據報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麥草等都對水體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廢水污染的生物修復

          目前,廢水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有對重金屬離子的修復和有機污染物的修復。美國科學家已對廢水中金屬離子銻、鉻、銅、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進行了研究[16]。此外,對廢水中重金屬離子的去除主要通過水生植物,如鳳眼蓮、破銅錢等。它們都能從水體吸收鉛、銅、鉻等金屬。孫鐵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蘆對污水具有一定的凈化效果,水芹菜對黃金廢水具有凈化作用[17]。有研究人員[18]使用含假單胞菌的生物轉盤處理礦物廢水,銅和鐵去除率分別達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總之,生物修復技術在廢水處理、生態平衡的協調中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2.4水體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復

          水體底泥污染是一個重要的環境問題。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響著水生動物、植物的生長,同樣也影響著水質。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體也會得到凈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過大氣沉降、廢水排放、雨水淋溶與沖刷進入水體,最后沉積到底泥中逐漸富集,使底泥受到嚴重污染,最后底泥變成污染物的匯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棲生物主要的生活場所和食物來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間接對上覆水生物產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過富集,食物鏈放大進一步影響陸生生物和人類健康。目前,水體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財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學方法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而生物修復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具有節省費用,對環境影響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濃度,而且可原位進行修復,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點。運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組成的生態修復系統能夠有效去除多環芳烴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長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圍好氧菌數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烴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種植水生植物的根莖能控制底泥中營養物的釋放,而在生長后期又能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復應用前景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生物修復技術在國內外皆取得了較快發展,一些新技術特別是生物技術,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細胞工程的發展,不斷提高了污染水體的處理效率。為進一步提高生物修復治理效果,獲得突破。其發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動物等生物修復手段,并且與物理、化學方法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飾、改造、克隆與基因轉移等現代生物技術獲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從而減少污染物在水體中的積累,保持生態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藝和新手段,生產易于生物降解產品也是研究人員需關注的領域??梢灶A見,生物修復技術在治理和防治水體污染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且應用前景十分廣闊。

          雖然污染水體的生物修復技術已取得巨大的進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復速度慢;②生物難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屬)的存在導致水體修復困難;③微生物對污染物的專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極限;④微生物易受溫度、酸堿性等環境因素影響;⑤大規模的工程菌的應用可能影響生態系統。總之,受污染地表水體的修復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治理,防治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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