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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_________。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yè)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篇2
經各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yè)、綜合和商業(yè)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yè)、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fā)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 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xù)并在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抵押登記手續(xù)辦妥后___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xié)議, 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 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機投鎮(zhèn)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xié)調。項目開發(fā)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chuàng)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______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xié)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yè)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fā)建設應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3、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xié)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矛盾、爭議,經協(xié)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xié)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xié)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zhí)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土地出讓合同(二)
甲方:xx鄉(xiāng)xx村二組 朗其永 。
乙方:朗其生 孔進茂 榮金武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議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自留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轉讓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積
二、土地轉讓方式:永久性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該宗土地轉讓價為:陸萬陸仟元整(x.00元)。
付款方式:在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雙方責任。
1、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權歸乙方,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對土地的使用權。
2、如有土地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解決,與乙方無關。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損失經濟總值賠償給乙方。
3、若甲方非法干預乙方使用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則處罰違約金計本合同轉讓費用加乙方后續(xù)所投入資金50倍賠償。
4、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在該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費用由甲方從轉讓款中列支。
五、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xx自然村小組各執(zhí)一份,xx村村委會見證存檔一份。
六、此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及子孫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讓方)簽字: 乙方(受讓方)簽字:
xx村村委會簽章: xx村民小組簽章:
土地出讓合同(三)
轉讓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鑒于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并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現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事宜,經友好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
1.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____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參照國內和_________市各開發(fā)區(qū)的通行慣例,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用于乙方興辦_________.
2.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文件
2.1 甲方系經國家批準成立,負責_________土地開發(fā)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2 乙方系經_________國政府批準成立,從事生產經營_________的經濟實體,具有_________國法人資格。
2.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甲方營業(yè)執(zhí)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2.4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fā)的項目批準證書(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乙方營業(yè)執(zhí)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3.甲方的確認與保證
3.1 甲方確認并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并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確認并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4.場地位置和面積
4.1 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的工業(yè)建設用地。該場地面積共計約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其地理位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5.1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2 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方式
6.1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計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并實行多退少補。
6.2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本合同雙方簽字日后_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計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本合同簽字日后_________日內,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余額_________%,計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乙方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_________.
7.場地交接
7.2 甲方應于場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進行場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書面通知所載日期進行場地交接,逾期超過_________天的,視作乙方認可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已交接。
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備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全部條件后,由乙方向有關土地主管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甲方將積極協(xié)助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并向_________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xù)。
8.場地基礎設施、條件
8.1 除另有說明外,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電、供水、電訊、煤氣設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8.2 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口的含義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點;
(2)經專業(yè)管線單位確認的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周邊的其他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入點。
8.3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為將按該地塊的平均自然標高經過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構筑物、無地下公用設施的_________用地。
8.4 乙方項目建成投產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管線和道路。乙方在受讓地塊內建設施工時,場地應具備供水、供電、進出道路及場地平整之條件,同時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辦理好有關臨時用電、用水、電話接入使用的申請和批準手續(xù),從接口引進紅線內的工程費用和容量費用由乙方承擔。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設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擔全部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類手續(xù)的,由甲方負責。
8.5 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下(包括與接口的銜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設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擔全部費用。乙方使用供電、供水、電訊、煤氣、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設施,應向有關公用事業(yè)單位申請辦理,甲方應提供必要協(xié)助,貼費(增容費、初裝費)接裝費及所需器材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8.6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進行建設時,不得損壞該場地周邊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類公用基礎設施。乙方建設造成該類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樣,并承擔全部費用及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8.7 未經權利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挖、占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臨時占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8 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的邊緣地帶鋪設熱網管線,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體實施方案甲方應與乙方協(xié)商。
9.其它權利和義務
9.1 乙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不少于總建安工程量的_________%,并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竣工。
9.2 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對依據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有權連同建筑物依法自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的發(fā)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_________市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 和規(guī)章辦理,并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上述事實發(fā)生時,乙方須將有關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備案。因上述事實的發(fā)生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后繼者、受讓者,都是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乙方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
9.3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邊界以外的公共衛(wèi)生、綠化養(yǎng)護、市政養(yǎng)護等事項由園區(qū)管理機構承擔,乙方應按_________區(qū)市政市容管理機構公布的有關規(guī)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該管理費應為合理之費用。
9.4 凡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繼承、出租和抵押及有關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變更等的所有經濟合同、契約、憑證等必須進行登記的文件,均應按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9.5 轉讓期限內,乙方應按規(guī)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金。
9.6 在本協(xié)議土地使用權轉讓更名過戶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稅費,均由甲方承擔,如按規(guī)定應由甲乙雙方分擔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義支付,乙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轉讓價款方式體現在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中。
9.7 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以前,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自房地產登記機關核準轉讓登記之日起,有關該地塊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9.8 甲方為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fā)權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綠化費)債務、責任,由甲方承擔,不因本協(xié)議的生效及轉讓登記手續(xù)的辦理而轉讓。
10.續(xù)期與合同終止
10.1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乙方欲繼續(xù)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申請續(xù)期。乙方申請續(xù)期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續(xù)期的書面申請至遲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_________年送達甲方;
(2)投資審批部門同意乙方延長經營期限的批準文件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送達甲方。
10.3 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不續(xù)期的,乙方應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完整地交還給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該場地的,乙方應按當時的價格繼續(xù)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用。
10.4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乙方欲繼續(xù)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屆時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xù)期。轉讓期滿后,乙方不續(xù)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11.違約責任
11.1 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條規(guī)定的時間提供場地的;
(2)乙方對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使用和處置與“出讓合同”、_________區(qū)建設單位規(guī)劃、建筑管理公約及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條規(guī)定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還甲方的;
(4)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逾期付款不適用本條款,按照11.4、11.5條處理)
(1)日違約金為_________美元;
(2)違約天數=自違約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日歷天數;
(3)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違約天數。
11.3 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托具有專業(yè)權威的第三方核定。
11.4 違約金、賠償金至遲應于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償付;違約事實于償付當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續(xù)的,違約方應繼續(x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直至違約行為終止。
11.5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11.6 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條規(guī)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外,若出現下述情況,同時應以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過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況發(fā)生時,經乙方書面要求,甲方書面同意可給予乙方寬限期,寬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計_________個月,寬限期內,乙方仍應根據本合同第11.4條之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產生的滯納金。
(2)寬限期內,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
11.7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條之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建設工程量的,乙方可至遲在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延建書面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_________年。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遲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法律為準),自9.1條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超出_________個月以內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__%,超出_________個月不到_________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__%,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__%,超出_________年未完成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11.8 違約事實發(fā)生后,守約方有權選擇終止或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守約方要求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的,無論違約方是否已實際支付了違約金或/和賠償金,違約方均應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出具。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xié)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3.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14.保密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一經查實,披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15.以往協(xié)議
本合同的效力超過甲乙雙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所達成的協(xié)議,上述協(xié)議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雙方仍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履行。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并辦理公證手續(xù)后生效。
16.3 本合同生效后,國家或_________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頒布新的法律法規(guī)對本合同有追溯力的,雙方應及時修訂本合同,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16.4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區(qū)建設單位規(guī)劃、建筑管理公約;
(2)場地位置示意圖;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圖;
(4)_________區(qū)市政基礎設施使用和保護管理辦法。
(5)“出讓合同”(復印件)
16.5 乙方可以自由決定以美元或人民幣支付本合同6.1條所定土地使用權轉讓金,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由乙方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按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的賣出與買入價的中間價計算。若付款當日無交易,則以付款前上一個交易日的中間價計算。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fā)生其它費用的,與前款同。
16.6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 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釋、理解或不符時,以中文本為準。
16.7 本合同雙方用電報、電傳和傳真發(fā)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自用上述方式發(fā)送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內,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雙方改變其通訊地址的,應于改變之日起_________天內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_________市公證處及_________市房地產登記處各執(zhí)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fā)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fā)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 乙: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guī)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guī)程的規(guī)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qū)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guī)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 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huán)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 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
4.3 規(guī)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xù)期不得超過____日。
4.4 用地者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 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huán)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xié)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huán)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huán)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 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jiān)督檢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篇4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蕁噸謝嗣窆埠凸戀胤ā泛凸矣泄毓娑ǎ獎咀牌降取⒆栽浮⒂諧サ腦潁┝⒈競賢餐袷亍?/gt;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fā)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用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fā)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人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__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fā)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4.“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由開發(fā)企業(yè)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夠預見,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zhàn)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 ,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fā)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yè)主為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guī)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xù)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fā)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6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畝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出讓人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_________村(居委會)同意,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篇7
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
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四十五條規(guī)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出租;抵押)
,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
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xié)商,
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
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
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
土地的面積為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產樓層____
__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
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
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
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
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____
起算。
第五條 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
為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要求使
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
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
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
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
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
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
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
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
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
篇8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
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zhí)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市
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人)
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fā)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fā)企業(yè)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成立從事土地開發(fā)經營的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企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取得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fā)企業(yè)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fā)區(qū)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fā)企業(yè)與其他企
業(yè)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fā)企業(yè)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fā)企業(yè)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fā)企業(yè)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fā)區(qū)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fā)區(qū)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fā)企業(yè)應編制開發(fā)區(qū)域內的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 開發(fā)區(qū)域在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的,開發(fā)企業(yè)擬定的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并按有關規(guī)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guī)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fā)區(qū)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fā)企業(y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標準。
開發(fā)企業(yè)投資建設區(qū)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fā)企業(yè)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qū)域外,或需要與區(qū)域外設施聯(lián)網運行的,開發(fā)企業(yè)應與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fā)企業(yè)需接引區(qū)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負責經營。
4.3 開發(fā)區(qū)域的郵電通信事業(yè),由郵電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fā)企業(yè)投資,或者開發(fā)企業(yè)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fā)企業(yè)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fā)企業(yè)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qū)和碼頭。開發(fā)區(qū)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qū)段時,岸線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fā)企業(y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fā)、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yè)。
4.6 開發(fā)企業(yè)必須根據總體規(guī)劃要求,在該開發(fā)區(qū)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fā)區(qū)域與相鄰區(qū)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fā)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fā)區(qū)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huán)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fā)企業(yè)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按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yè)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fā)企業(yè)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fā)區(qū)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fā)之日起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qū)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fā)區(qū)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篇9
從幾個案例說起
判例一:泰豐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案。
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因泰豐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于1994年9月30日決定:解除1993年11月23日與泰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該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發(fā)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泰豐公司已經支付的定金120.6868萬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79.33萬元不予退還。泰豐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被告市土地局與原告泰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是有效的。《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協(xié)商可以采用保證、抵押、給付定金等方式來擔保合同的履行。市土地局與泰豐公司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15%作為合同定金,該條款成立,應當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三)項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泰豐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無權要求返回定金。至于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暫行條例》并沒有“不予退還”的規(guī)定,土地局沒收部分資金,于法無據。
在該案中,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體現了平等的民事關系。
判例二:山東省煙臺市土地局與山東煙臺長城科工貿(集團)公司等土地行政處罰決定糾紛上訴案。
1999年6月30日,煙臺市土地局作出當年第1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長城公司、龍晴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建設為由,決定無償收回該公司受讓的82.2107萬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長城公司、龍晴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于1999年7月12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為了履行合同,長城公司曾數次向煙臺市建委行文,要求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交付中標土地,以期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任務,且在部分中標地幅拆遷完畢的情況下,即進行了部分開發(fā)和建設,完成了附樓的建設工程。由于煙臺市土地局未能及時向長城公司提供達到“五通一平”條件的地幅,致使長城公司未能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的27個月內完成全部建設任務。1998年4月1日,煙臺市開發(fā)辦、煙臺市拆遷辦與龍睛公司三方簽訂的《土地拆遷交接協(xié)議書》中載明,“現龍晴大廈項目區(qū)內拆遷已全部完畢并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將該地塊正式移交乙方使用”。上述協(xié)議證明煙臺市土地局向長城公司提供達到“五通一平”條件地幅的時間應為1998年4月1日。按照合同中完成建設工期為27個月的約定,龍晴大廈完成的最終時間應為2000年6月。1999年6月30日,煙臺市土地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中認定長城公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開發(fā)利用土地,并作出無償收回出讓土地行政處罰,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長城公司、龍晴公司關于被告嚴重違反《合同書》,并提出判令被告承擔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長城公司、龍晴公司可另行。煙臺市土地局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根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屬于土地管理的一種方式。土地使用者認為土地管理部門違反合同的約定并請求賠償,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范疇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第三,煙臺市土地局與被上訴人長城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中,未約定達到“五通一平”條件的地幅交付的具體時間,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是土地管理的一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是行政合同,應當由行政訴訟法調整。
判例三:湖北省武漢市土地局與武漢興松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行政糾紛上訴案。
1993年11月17日,興松公司與武漢市土地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租合同》(以下簡稱《批租合同》)。雙方就履行期限等問題作出約定,其中第四條約定:乙方興松公司承擔的拆遷戶還建安置,從發(fā)出拆遷線之日起,必須在兩年內完成。第六條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批租地塊,其用途為寫字樓、商住樓、還建住宅,乙方同意自1993年11月17日起,4年內完成規(guī)劃確定的項目建設;4年內未完成又無正當理由的,甲方武漢市土地局有權要求乙方按甲方確定的標準補交該地塊的市值地價差價,直到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1997年4月16日武漢市土地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市規(guī)劃局于1993年11月25日發(fā)了拆遷線,到立案調查時已過三年零三個月,還建工程建到框架三層后長期停工,多次督促仍未復工,致使該片拆遷戶共發(fā)生七次堵塞交通事件,給社會安全帶來嚴重影響,根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無償收回該合同中批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興松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四年期限內完成規(guī)劃項目建設,是武漢市土地局對其實施處罰的前提條件。而在武漢市土地局作出處罰時,距拆遷線發(fā)出的時間為三年零三個月,尚未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武漢市土地局在興松公司未違反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期限,不具備對其實施處罰的前提條件時,作出處罰決定收回興松公司已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興松
公司與武漢市土地局簽訂的《批租合同》系武漢市土地局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判決確認武漢市土地局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向興松公司賠償690.5638萬元及80%的利息損失。
武漢市土地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興松公司違反《批租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根據《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處罰是正確的,一審判決確認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典型的行政合同,不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院在判決中指出,《批租合同》第四條的內容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一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確認格式合同的解釋不當,應予糾正。但基本上維持了一審判決,也沒有從正面對該類型合同的性質下定論。
從對以上三個案例的分析看出,對于我國土地出讓合同的法律性質,司法界的認識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主體上,行政合同當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體。這是行政合同的基本標志,也是行政合同的形式特征。一般情況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zhí)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
在目的上,行政合同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合同之所以成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其中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行政合同本身是執(zhí)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因此,行政合同必須要服從它在整個執(zhí)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要按照行政法的規(guī)定和行政法律規(guī)則簽訂、履行。
在內容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設定、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這一點是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最本質的區(qū)別。行政合同中包含了當事人為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應承擔的行政法上的義務,不包含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在法律適用上,行政合同應適用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法律規(guī)則,即行政法規(guī)則,行政法是設立、變更、終止行政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行政合同的內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調整外,總體上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yōu)益權或稱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完全對等性。合同貫穿行政優(yōu)益權原則,即在行政締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中,雙方當事人并不處于平等的地位,行政主體可以選擇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在合同中賦予自己對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指揮權。還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行使合同的變更、解釋權。而相對人則沒有這些權利,處于相對被動和劣勢的地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契約性。土地出讓合同作為合同,具有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從合同簽訂的原則來看,土地出讓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而簽訂。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時,出讓方和受讓方按照要約一承諾方式,就某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條件進行商定,出讓方和受讓方在是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上,不存在管理與服從的關系,出讓方不能利用行政權強迫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二,從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來看,在不違背有關土地和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土地出讓合同主體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土地出讓合同的大多數條款屬法定性規(guī)范,雙方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廢棄或變更,但一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則意味著合同雙方對這些法定條款的認可。除法定條款外,其余內容則屬雙方協(xié)商約定,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則合同便可依法成立。
第三,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來看,土地出讓合同除國家意志優(yōu)越于民事主體意志外,出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一定對等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否則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從法律適用來看,土地出讓合同也應遵守民事法律中一些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政性。應當看到,在土地出讓合同契約的法律形式下卻蘊藏著濃烈的行政色彩。土地出讓合同作為國有土地管理權的行使和體現的一種方式,在法律上則充分地體現出行政性或權力因素,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體的恒定性。土地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必是行政機關,即出讓方必須是行使國家土地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無權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無效。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能被簽訂合同過程中的“雙方主體平等”所淡化和抹煞。
第二,合同目的的執(zhí)行公務性。土地出讓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guī)和政策,行使國家職權。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依法出讓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門法定的行政職權;不行使出讓權或越權行使,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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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_________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fā)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4.“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由開發(fā)企業(yè)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zhàn)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fā)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yè)主為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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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開采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年,自頒發(fā)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___年,自頒發(fā)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xù)、轉讓;出讓的采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 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采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稅費。
拍賣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含節(jié)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備齊相關資料并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xù)。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xù),頒發(fā)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xù)。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xù),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 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勘查、采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對礦區(qū)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fā)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tài)及地質環(huán)境。
第十條 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乙方如需繼續(xù)開采本合同約定的礦區(qū)范圍內剩余煤炭資源,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礦權延續(xù)登記申請。符合繼續(xù)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準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xù),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_______個月內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______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后3年內必須投入采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 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采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zhí)行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zhí)肆份。
甲 方(簽章) 乙方(簽章)
篇12
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轉讓吳家山 “北冰洋城市廣場”(以下簡稱本項目)商鋪經營使用權達成如下協(xié)議:
甲乙雙方詳細信息
甲方:武漢吳家山市場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_:
注冊地址: 東西湖區(qū)吳家山市場路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420xx20xx030364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 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國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項目概況、現狀及簽約流程
第一條 項目背景
北冰洋城市廣場是吳家山市場物業(yè)管理責任有限公司與東西湖區(qū)政府共同聯(lián)合開發(fā)的東西湖首家集購物、休閑、餐飲、娛樂于一體的大型一站式綜合購物中心。 北冰洋城市場廣位于吳家山東吳大道與四明路交匯處,東臨規(guī)劃路,南鄰吳南花園,西接四明路,北靠規(guī)劃中的步行街,地理位置優(yōu)越,人氣興旺,交通便利。項目總占地9千余方,總建面4.3萬方,地下2層,地上9層。是東西湖首家集購物、娛樂、餐飲、休閑一站式綜合購物中心。
第二條 簽約流程
1、甲方唯一營銷場所位于本項目內,乙方需自行前往洽談轉讓事宜。除此以外,甲方未設任何其他營銷地點,開展營銷活動,乙方對此需留意。
2、甲方營銷人員按照法律有關明示義務的規(guī)定,向乙方全面介紹項目及擬轉讓標的狀況并詳細解釋本合同條款。
3、乙方與甲方營銷部門就合同項逐條約定明晰后,由乙方在合同上簽章,甲方營銷部門將乙方已簽章的合同送至甲方法律事務部審核,法律事務部在經審核無誤的合同上簽章并退還營銷部門后通知乙方前來領,整個流程應在7日內完成。乙方對此表示理解并予以認可。
第三條 簽約承諾
乙方自愿與甲方簽約,并做出簽約承諾:在合同履行期內,完全了解并承認有關項目、權利、轉讓、合同等一切相關問題的合法性;以簽署本合同的行為,認可甲方已按法律規(guī)定完全履行明示義務;承諾服從本項目整體物業(yè)、管理公司規(guī)定,且經營的品牌類別符合整體規(guī)劃方案布局;承諾服從本項目半數以上(“半數”系指經營面積超過項目總經營面積一半)權利人的共同意志;保證不因自己的行為損害甲方、產權方或任意第三方(含本項目共同利益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乙方自愿接受并承諾按照甲方要求與甲方指定的經營管理公司簽訂經營管理合同,并共同維護北冰洋城市廣場整體經營。
第二章 轉讓標的、支付、期限及用途
第四條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本項目_ ___層 區(qū) 號商鋪的經營使用權。該商鋪建筑面積______平米。(具體商鋪位置見附件一)
第五條 在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轉讓標的交付乙方并辦理書面確認手續(xù)(見附件二)。
第六條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2、由于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確認交付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全額支付房款后,次日本合同起算收益。
3
第七條 轉讓期限:限于我國合同法關于租賃期限的規(guī)定,本合同租賃使用權期限為20xx年;從201___年___月____日起開始計算,后續(xù)使用權年限與該宗土地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三章 轉讓對價及支付方式
第八條 轉讓對價為:(小寫)¥___ 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元整;計算標準為:單價¥__ ___元/㎡×轉讓標的所依附商鋪的建筑面積_______㎡。
第九條 支付方式: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當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對價
第四章 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辦理轉讓標的的確認交付手續(xù);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交付手續(xù),以甲方通知的期限截止日為實際交付日;
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內出具體申請請求延期交付,且延期理由得到甲方認可的,雙方可就交付事宜另行約定。
第十一條 以嚴格遵守簽約承諾為前提,乙方在轉讓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有權轉讓剩余年限經營使用權;
2、第三年期限屆滿前,在確認履行本條第1款約定的前提下,有權自行轉讓剩余年限經營使用權;
3、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有權開展上述2種情形以外的其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合同約定的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期內,乙方一切依前條約定有權實施、并引起經營使用權變動的行為,受以下條款約束并加以規(guī)范。
1、出讓剩余年限經營使用權的,除符合第十一條的約定外,還應與出讓前書面通知甲方,采取甲、乙雙方約定解除本合同以及經營管理合同后在由甲方、受讓方按照本合同簽訂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甲方指定的經營管理公司、受讓方按照原經營管理合同內容簽訂經營管理合同的方式辦理;新轉讓合同生效后,乙方對受讓方的履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其他行為應事先通知甲方并就具體事宜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并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遵照協(xié)商結果辦理。
第十三條 轉讓期限屆滿,乙方享有優(yōu)先續(xù)約權。續(xù)約生效后,乙方無償獲得該轉讓標的后續(xù)二十年使用權并享受收益。
第五章 甲方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甲方應保證轉讓標的所依附商鋪的配套設施在交付時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除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付轉讓標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逾期在三十日內,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次日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收價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 逾期超過三十日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原總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退還所收款項;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自本同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已收價款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質災害、亂動、戰(zhàn)爭、疾病流行、突發(fā)事件、政府行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預料的情形)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向對方承擔責任,但在政府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的情況下,甲方按照乙方在不可抗力中的損失比例,在取得的補償范圍內對乙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內,乙方的行為具有以下列任一情形,經書面催告逾期仍不糾正或造成的損害已無法逆轉的,行為無效并構成乙方違約:
1、違反第十七條的約定,擅自進行的無權或越權行為;
2、雖有權進行,但在具體實施中違反第十八條之約定方式,行為不當的。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將合同解除時乙方剩余期限經營使用權的對價作為違約金予以沒收并向乙方追償其他損失:
1、凡依本合同約定,乙方構成違約,經催告于90日內仍不予糾正的;
2、損害公共利益,已觸犯刑事或經制止不予糾正的;
3、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經催告在90日內仍無法履行的;
4、具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依本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的事由,經甲方催告后在90日內不予糾正或無法逆轉的。
第二十一條 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退還乙方所交全部經營使用權轉讓款,并以該款項10%補償乙方損失。
第七章 送達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雙方約定一下地址為郵寄送達地址,無論是否簽收,向該地址寄送的特快專遞收寄憑證即是雙方認可的合法送達憑證,受送達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抗辯該送達憑證的效力。若乙方約定地址發(fā)生變更,必須于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未經書面通知,乙方無權以地址變更為由抗辯甲方向約定地址寄件的送達效力,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合同解除不影響本條效力。
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
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約定指定的通訊方式。乙方通訊方式變更,必須5日內向甲方發(fā)出書面通知,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乙方聯(lián)系方式: ,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后,雙方均應切實履行,若發(fā)生糾紛先行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甲乙雙方需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二分、乙方執(zhí)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 方:
簽約代表:
日 期:
鋪面經營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文二甲方:武漢人和新天地公共設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武漢市友誼南路/多福路/利濟南路/中山大道地下
電話:027-85366666/858999999 傳真:027-59000000 郵政編碼:430000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手機) (住宅) (辦公室) 傳真: 電子郵箱:
甲方是武漢地一大道(以下簡稱地一大道)的投資人,并在平時就地一大道擁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乙方在充分了解并認可地一大道性質和狀況的情況下,擬受讓地一大道商鋪的經營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益、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就地一大道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xié)議,以昭信守。
第一章 商鋪的位置、面積、用途
第一條 乙方擬受讓本協(xié)議所約定之商鋪的商鋪經營使用權。
第二條 本協(xié)議所約定之商鋪(以下簡稱商鋪)位于武漢市友誼南路/多福路/利濟南路/中山大道地下武漢地一大道 區(qū) 號。
第三條 商鋪的建筑面積約為 平方米(含公共分攤面積)。
第四條 商鋪的用途僅限于經營品項為 的商品。乙方須自行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及有關的經營許可證。為地一大道整體布局考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經營的商品的品項或種類,亦不得改變商鋪的用途。
第五條 地一大道開業(yè)時間預計為 年 月。乙方享有商鋪經營使用權的期限為40年,預計自20xx年 月 日至2049年 月 日止。甲方將就地一大道的實際開業(yè)日期進行公告,若地一大道實際開業(yè)時間與本協(xié)議約定的預計開業(yè)時間不符,甲乙雙方同意以地一大道的實際開業(yè)時間為準。
第二章 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金額
第六條 轉讓商鋪經營使用權總額 按商鋪建筑面積RMB 元/M2(每平方米人民幣 萬 仟 佰元整),合計金額為人民幣 元(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金額不含管理費。管理費包括空調費、公攤電費、保安、消防、環(huán)衛(wèi)、綠化、排污、公共衛(wèi)生、公共水、設備維修保養(yǎng)、商場日常服務所支出的各項費用的分攤。商鋪內電費、電話費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期內管理費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收費標準甲方按市政相關規(guī)定做相應調整。
第七條 合同印花稅 合同印花稅由甲、乙雙方按相關規(guī)定自行繳納。
第八條 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付款方式、時間 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款總額的30%應于簽署本合同之時支付,剩余70%款項,乙方有權選擇做3—5年銀行按揭支付,但應于甲方按照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乙方交付商鋪后30日內,由本人到甲方公司簽訂銀行按揭合同。
第三章 裝 修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商鋪和甲方公共區(qū)間的結構及附屬設備設施。
9.1 如乙方需改變商鋪的內部結構和位置,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未按甲方書面同意的方案,擅自對商鋪及附屬公共設施進行改造或增設他物的,甲方有權予以拆除,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9.2 如乙方決定裝修,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管理部門書面同意,裝修必須在非經營時間進行(如按照國家及武漢市有關規(guī)定乙方裝修需辦理裝修報批手續(xù)的,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在管理部門書
面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內裝修完畢,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要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書面同意。乙方的裝修應由甲方認可的施工單位進行。因乙方裝修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9.3 乙方應向管理部門提交裝修方案。裝修方案至少應包括設計圖紙、施工效果圖、施工周期、用料說明、施工設備明細、用電、用水申請、施工人數、現場負責人等內容。
9.4 乙方因裝修產生廢棄物,應由乙方負責清掃,妥善處理。如裝修廢料為大宗,可委托進行清理,所發(fā)生費用按規(guī)定收費標準執(zhí)行。
9.5 乙方應在就裝修取得管理部門書面同意的同時,向管理部門繳納裝修保證金。乙方進行裝修應當遵守國家、武漢市的有關規(guī)定及管理部門有關裝修的管理規(guī)定。在乙方裝修完畢之后,由乙方與管理部門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管理部門退還上述裝修保證金。
第四章 商鋪的啟用、經營和管理
第十條 乙方與甲方簽定《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應在甲方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場地的驗收、移交等手續(xù)。按甲方規(guī)定時間統(tǒng)一開業(yè)經營。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損壞商場的原有設備,不得經營污染環(huán)境的業(yè)務。商鋪須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消防安全標準,并經消防等有關政府專業(yè)部門驗收后方可經營。
第十二條 乙方自合同簽定之日起七日內應到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和從業(yè)人員登記手續(xù)。
12.1 乙方經營所需的從業(yè)人員,若按照有關規(guī)定,必須向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則應由乙方自行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12.2 乙方應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聘用從業(yè)人員,并對所雇請的從業(yè)人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職業(yè)培訓和遵守商場管理規(guī)定的教育、管理,并對從業(yè)人員的違章行為負有連帶責任。
12.3 乙方及其從業(yè)人員應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從業(y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簽發(fā)合格證的,方可在商鋪內從業(yè)。
12.4 乙方主業(yè)、從業(yè)人員應按甲方要求佩戴統(tǒng)一制作的胸卡(費用自理),保持儀容儀表整潔。
第十三條 乙方合同期內,必須依法經營,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不得在商鋪內安裝或使用超過電表容量的任何用電設備或存儲任何違禁、危險、易燃、易爆物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工商和稅務部門的要求:
14.1 懸掛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登記證;
14.2 為每款出售的商品懸掛由物價局監(jiān)制、甲方統(tǒng)一印刷的價格標簽;
14.3 標簽上注明商品名稱、規(guī)格、產地、單價等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應守法經營、文明經商、禮貌待客,不得強買強賣,不得在市場內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和仿冒商品。
第十六條 在甲方公布的市場淡季期間,乙方需要清理尾貨的,可向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有關促銷活動;除上述情況外,乙方不得在其他期間在商鋪內張貼特價促銷等宣傳物。經甲方批準進行促銷宣傳資料內容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無損于甲方及其他業(yè)戶的利益。
第十七條 乙方的營業(yè)活動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17.1 乙方應按甲方規(guī)定的營業(yè)時間開門營業(yè),不得遲到、早退。如乙方需在商場清場后延遲離場的,應按規(guī)定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費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加班;
17.2 在營業(yè)時間內,乙方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在商場范圍內從事與正常經營無關的活動;
17.3 未經批準,乙方不得在自營商鋪以外的商場范圍內進行拍照、攝像。
第五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享有對商場進行宣傳和推廣的獨立自主權,對商場享有法定的管理權,并有對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甲方或其代表有權變更商場名稱及更換管理部門,以及有權合理規(guī)劃、管理和使用商場公共區(qū)間而無須通知乙方。
第十九條 甲方需定期進行商場結構和共用設備檢查和維護,并承擔主體結構自然損壞的維護費用;如因商場維護須乙方臨時搬遷的,乙方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甲方須對商場進行衛(wèi)生、管理秩序、防火安全及工商等檢查工作,乙方應當配合。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下列事項的發(fā)生,甲方無需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21.1 乙方違法經營,或乙方經營使用的商鋪被司法機關查封、拍賣的;
21.2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與他人產生的一切糾紛;
21.3 乙方故意破壞或過失或非正常使用商鋪、商場設備和設施;
21.4 因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失、損害;
21.5 因外部公共事業(yè)供應(如供電、供氣、供水、通訊、排污等)中斷; 21.6 因上級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測、演習等政府行政行為;
21.7 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甲方為維護商場秩序而采取緊急措施;
21.8 非甲方故意或過失,或甲方無法控制的其它事件。
第六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權在使用期內依約使用商鋪或出租、轉讓他人,進行正當合法的經營活動,并對其經營活動自行承擔法律后果和商業(yè)風險。
第二十三條 乙方須以自己名義向工商、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登記,持證經營。合同期滿,乙方應自行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廢業(yè)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乙方自行負責商鋪內設備、設施、財務和人員的管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條 使用期內,乙方或其承租戶需要增加或更換經營服裝的品牌,應提前至少5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甲方核準同意后方可經營。
第二十六條 為地一大道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將商鋪經營使用權設定他項權利、進行轉讓或轉借,均應事先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乙方將商鋪出租第三人,必須交一份租售合同原件給甲方備案。租賃合同不得超逾本合同的期限。乙方、第三方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乙方必須遵守商場的《武漢地一大道商場管理公約》。《管理公約》詳見附件。甲方及其管理部門可依據商場管理的實際需要,修改有關管理規(guī)則、裝修規(guī)則及其它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乙方自動放棄經營商鋪的權利,甲方有權收回商鋪,代乙方經營并另行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彌補甲方損失后,可付給乙方:
29.1 未經甲方同意,開業(yè)初乙方無故超過十日仍未開始營業(yè)的,開業(yè)后連續(xù)三日不營業(yè)或在合同期內每兩個月累計歇業(yè)超過十五日的,但經甲方同意的裝修的情形除外;
29.2 乙方違法經營或利用商鋪進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
29.3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擅自變更商鋪的用途;
29.4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條的約定;
29.5 乙方拖欠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金額、管理費、水電費、空調費以及相關的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其中任何一項超過十五日;
29.6 乙方或乙方的從業(yè)人員在商場內聚眾或參與鬧事、擾亂市場秩序,經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
29.7 乙方違反合同的其它規(guī)定,甲方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限期內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終止和期滿
第三十條 合同期內,未經甲乙雙方書面協(xié)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本合同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期內,如乙方提出將鋪位的經營使用權轉讓過戶,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并交納相應費用。
第三十二條 終止合同時,雙方須共同檢查和交接商鋪,乙方必須付清應付費用。如商場、商鋪結構或設備、設施有損壞,乙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三條 終止合同之日起當日內遷出商鋪,逾期不遷的,每逾期一個星期,乙方按本合同轉讓款每平米標準的兩倍向甲方支付場地占用費,占用時間不足一個星期的按一個星期計。逾期超過十五日的,視為乙方放棄認購商鋪內相關物品的所有權,甲方有權采取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措施進駐商鋪和處理商鋪內的物品。
第九章 安全防火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規(guī),認真貫徹執(zhí)行公安消防管理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監(jiān)督檢查。
34.1 甲方負責公用設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34.2 甲方負責安全防火工作的宣傳,行使日常管理監(jiān)督的職能,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監(jiān)督管理。
34.3 乙方必須全面負責其購買的經營使用權的商鋪和劃定的安全防火責任分擔區(qū)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34.4 乙方在合同期限內必須簽定《武漢地一大道安全防火責任書》。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條 本協(xié)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地震、臺風、水災、雷擊等自然現象,動亂、戰(zhàn)爭、疾病流行等社會現象,突發(fā)事件、政府行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預料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一大道作為人民防空工程,戰(zhàn)時由有關部門統(tǒng)一安排使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向對方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終止履行的,乙方應無條件按甲方要求退鋪,所繳納的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款按40年平均計算,由甲方在辦理退鋪手續(xù)時扣除乙方應繳費用后,將余額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的締結、生效、解釋、履行及糾紛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xié)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協(xié)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 乙方的聯(lián)系電話、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不及時通知的,甲方按乙方變更前的電話號碼、地址送發(f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乙方,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對乙方的通知,甲方可選擇當面送達、按本合同所述通信地址(或乙方隨后書面通知乙方的通信地址)郵寄送達、或留置送達(即將信函置于該商鋪適當位置后滿七日)等方式之一,均視為有效送達。讓乙方商鋪內營業(yè)人員的簽收行為應視為乙方的簽收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期間,如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費用且與乙方使用該商鋪有關的,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 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并簽定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xié)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涂改無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壹份,其余副本交有關部門備案,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在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簽定。
甲方(簽章):武漢人和新天地公共設施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經 辦 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附件:《武漢地一大道管理公約》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鋪面經營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xié)商甲方同意將超市經營權轉讓予乙方經營,為了明確雙方的責任,特訂立本協(xié)議:
一、證件:
1、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2、稅務登記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證件轉讓費共計:肆仟捌佰元整(¥:4,800.00)。
二、商品:
以甲方零售價折扣30%轉給乙方經營,共計(大寫:****元(¥:****)附件附后。
三、設備:
柜臺(2m/個),每個400.00元,共計:3,600.00元。
四、 GSP資料工本費:
24本共計:1200.00元
五、 轉讓費及支付:
共計:***元(¥:**)簽字時一次性付清轉讓費(以開具的收據為準)。
六、責任:
甲方責任: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如須甲方外出辦理有關事務,甲方協(xié)助辦理,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支付(實報實銷),支付大額費用須取得乙同意方可支付。
乙方責任:為了加強藥品監(jiān)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促進醫(yī)藥產業(yè)健康發(fā)展,乙方在從事藥品研制、配制、經營、使用及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從事經營活動,在經營活動中出現的一切責任由乙方全權負責,乙方在經營中不得變更或轉讓證件。
七、轉讓年限:
貳年(即:20xx年03月10日起至20xx年03月10日止)。
篇13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fā)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guī)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fā)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guī)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guī)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址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運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 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我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發(fā)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發(fā)銀行、帳戶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0 年 月 日
附件:
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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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