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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效率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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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本文將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優越性相結合,對金融監管的效率進行準確地評價。這里的監管效果評價既包括單個監管目標的效果評價,也包括所有目標綜合在一起的總體監管效率的評價。文章對相關指標進行量化,以定量的方式分析各國在不同背景下所選擇金融監管的效率。

          一、金融監管效率模型介紹

          1973年美國運籌學家薩蒂(T.L.Saayt)提出了著名的層次分析法(簡稱AHP),這是一種簡明、實用的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該方法的特點是:第一,分析思路清楚,可將系統分析人員的思維過程系統化、數學化和模型化;第二,分析時所需要的定量數據不多,但要求對問題所包含的因素及其相關關系具體而明確;第三,這種方法適用于多準則、多目標的復雜問題的決策分析,廣泛用于地區經濟發展方案比較、科學技術成果評比、資源規劃和分析以及企業人員素質測評等方面。

          正是基于這樣的特點,層次分析法對于分析系統性和整體性較強、目標較多、難以直接量化和測定的各國金融監管效率是十分適用的。

          二、實證分析

          本文采集2003―2009年的相關數據,對美、英、日、德、瑞士、新加坡、法、韓、印、巴的金融監管效率用層次分析綜合法進行對比分析。

          1、層次分析體系建立

          考慮到金融監管的目的是維持金融穩定,而金融穩定的目的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因此準則層設置為對外部經濟作用指標和金融本行業監管效用指標。隸屬對外經濟作用指標下的子準則層設置為4個――金融市場穩定程度、通貨膨脹率、經濟發展速度、就業率;隸屬金融本行業監管效用指標下的子準則層設置了10個――信息的共享程度、風險傳遞的控制程度、監管標準的一致性、監管的外部性、重復監管程度、監管真空程度、監管成本、監管競爭效率、監管機構官僚程度、單業監管的效力。

          2、各評價指標權重確定

          指標對比陣設置原則:在準則層對目標層及子準則層設置對比矩陣中,由于涉及的非量化指標較多,因此根據各指標的不同性質設置對比矩陣,而這些指標又有些某些同質性和相關性,所以這種設置的對比陣不會有較大的數值,最大的影響只是“稍強”。

          (1)準則層對目標層。這里需要考慮的金融監管的效率不僅表現為為金融行業本身服務,更是為整個經濟社會服務,但整個經濟社會的建設又不僅僅靠金融監管而已,因此設置對內指標和對外指標相同的等級。

          A= 11 11

          (2)子準則層對準則層。在C1B1中,由于金融監管最直接的作用是金融市場,而金融市場的好壞往往對通貨膨脹率又有較大的相關性。經濟發展速度除了靠金融發展速度外還依靠實體經濟,就業率指標就更是偏向實體經濟了,因此對比矩陣為:

          B=

          可知B1矩陣最大特征值?姿=4.01,CI=0.00033

          (31 )=(0.455,0.263,0.141,0.141)T。

          C2B2,把這十個衡量監管效力的指標分為A,B,C三類(見表1)。

          這里把A類權重設置為2,是因為A類指標一旦發生,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對整個金融系統都具有重要作用,寧可多監管,也不愿產生監管真空;相對地B與C都是對金融監管本身作用較大,因此都設置比例為1。其對比矩陣如下:

          矩陣最大特征值?姿=10.069,CI=0.008

          =(0.077,0.153,0.077,0.720,0.091,0.153,0.077,0.077,

          0.153,0.072)T。

          (3)方案層對子準則層。在DC11中,金融市場穩定程度C11用股市波動來代表,數據取自11國2003―2009年份的股票指數。

          用聚類分析法將各國波動幅度分為5類,然后可知英國股市最穩定,中、印、巴股市最不穩定,指標對比時設置每一類比其后一類高1等級。

          同樣在DC12,C13,C14對比矩陣中,先對通貨膨脹率、GDP增長率和失業率做聚類分析,再根據聚類圖,設置各國對比矩陣。其中,由于印度的失業率數據無法查閱,印度失業率沒有納入對比矩陣,得出的對比矩陣是殘缺的。不過此殘缺矩陣又是可約矩陣,因此,在最后計算權重時,對印度失業率賦的權重為0.01。理由有兩個:第一,對本組數據而言不會有太大影響(不到1%);第二,印度本身失業率很高,所以賦予權重小是合理的。

          DC21,C22,…,C210對比矩陣是根據各國金融經營模式和金融監管體制不同,對應的指標等級也不同來設置的。本文各個指標對比矩陣先設定美國為1。各指標下各國指標分值不同,每隔開25分為一個等級。比如信息共享指標,美國是“傘式”功能監管和混業經營,分值為100;假如中國分值為25,那么美國對中國的對比矩陣元素為4;假如中國分值為50,那么美國對中國的對比矩陣元素為3;假如中國分值為75,那么美國對中國的對比矩陣元素為2;假如中國分值為100,那么美國對中國的對比矩陣元素為1,即同等重要。各國不同經營方式、監管模式指標比較見表2。

          準則層B對目標層A的權向量=(0.5,0.5)T,一致性指標CI=0。子準則層C對B1,B2的權向量分別為=(0.455,

          0.263,0.141,0.141)T,=(0.077,0.153,0.077,0.720,0.091,0.153,

          0.077,0.077,0.153,0.072)T,一致性指標分別為CI=0.00033,CI=0.008。

          方案層D對子準則層C(共14個因素)的權向量和一致性指標CI(k=1,2,…..14)列入,其中C對A的權向量=W×,而W是以,為列向量的14×2矩陣,=(,0,0,0,0,0,0,0,0,0,0)T,=(0,0,0,0,)T。

          經過計算,方案層D對目標層A的組合權向量為=W=(0.093,0.086,0.090,0.079,0.098,0.102,0.084,0.096,0.117,

          0.088,0.066)T,,即各國監管效率比較(見表3)。

          3、計算結果分析

          由表3可知,11國中,作為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中國金融監管效率最高,但是同樣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巴西監管效率卻是最低的,印度居中;在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的國家中,新加坡和瑞士監管效率較高,德國監管效率較低。這說明國家在選取監管方式時一定要和本國的背景相符,要將本國的金融發展程度、監管控制力度等問題納入考慮。

          三、結論

          從效率比較表可以看出,混業經營的國家實行集中監管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監管效率,如法國、德國金融監管效率就偏低;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實行分業監管的監管效率不一定就低,這說明每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選擇要與該國政治經濟體制相符,才能發揮較大的作用。中國在選取數據的11國中金融監管效率相對最高,這說明在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下,統一監管還不需要代替分業監管,但是需要在局部上加強監管。隨著統一經營趨勢的到來和金融工具的逐步創新,我國目前的監管方式會逐步面臨監管模式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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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Kaufman Georage C. Bank Failures, Risk and Bank Regulation. CATO Journal,1996(16).

          [3] 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1999(1).

          [4] 張育軍:中國證券市場監管能力和監管效率分析[J].證券市場導報,2003(7).

          [5] 蔣海:論彈性監管與金融效率[J].財經研究,2001(9).

          [6] 馬志偉:對多渠道金融監管及其效率的探析[J].銀行與企業,1999(8).

          [7] 托馬斯.L.薩迪:領導者:面臨挑戰與選擇――層次分析法在決策中的應用[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2.

          篇2

          目前,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架構多傾向于兩種模式:一種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針對混業金融風險、系統性風險設立專門機構,即“超級監管者”,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聯動。而另一種則是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建立以央行為核心的綜合監管體系,逐步將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管職能重新收歸央行大框架下管理。從現實看,兩種模式各有千秋。

          美聯儲作為唯一一家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聯邦機構,理論依據在于:央行貨幣政策職能的發揮本身就需要監管職能的配合,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可以保證金融統計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準確,也能保證金融機構和體系的穩定運行,而央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又有利于銀行監管,兼容式的監管有助擺脫行政干預,統一的監管結構也有利于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

          篇3

          金融監管目標是根據金融監管制度設置原則而訂立的。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在不斷作適應性的發展變化。金融穩定是金融效率的基礎,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在于金融穩定本身,而在于金融穩定基礎上的金融效率,是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最大化。面對全球金融業的激烈競爭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轉趨勢,只有秉承效率與安全齊兼顧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的金融監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穩定的基礎上,提高金融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實現金融監管的現代化。

          從我國的金融監管來看,我國對銀行的市場準入實行嚴格的管制。在開業資本方面,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資本。由此導致的后果只能是限制我國銀行業的發展,使我國銀行組織形式顯得過于呆板。央行對銀行市場準入限制,使我國銀行市場呈現出局部壟斷或完全壟斷的市場特征,壟斷造成了競爭不充分,使資源難以達到最優配置,社會效率受到損失。同時銀行經營資產的選擇渠道相對狹小,而大多數資金都用于發放貸款,所以,在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下,必然形成不良資產。

          為了保護本國的金融市場和銀行業的發展,有關立法對外國實體的進入及其業務活動范圍都規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銀行危機只是監管者考慮的其中一個目標,金融監管的另外一個目標是促進金融資源有效配置,即將資金用在最具有潛力的項目中。資本管制主要是一個國家對國際資金的移動或外匯的進出加以管制,因此又稱為金融管制或外匯管制。一國如果發生大量的資本流出可能導致投資下降和濟衰退,這時可對資金的流出加以限制以減少國際收支逆差的擴大;反之如果大量的資本流入,就可能帶來經濟過熱、實際匯率升值以及難以為繼的經常項赤字,這時對資金的流入加以限制可以減少國際收支順差的擴大。我國是一個行資本管制的國家,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資己逐漸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資本管制有所放松,但整體而言,我國對本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然是比較嚴格的。

          2. 我國金融監管偏離金融效率的原因分析

          2.1缺乏效率型金融監管目標。

          在金融監管目標取向上,我國金融監管目標的價值取向更強調金融穩定,而較少顧及到金融效率。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目標主要放在合規性監管,這種方法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巨大的金融效率為代價的。

          2.2缺乏強有力的市場約束機制。

          市場約束是金融業監管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重要環節,因為金融業的信息充分、準確、及時、連續的披露出來,便于投資者在信息真實、可比的基礎上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也就是在各個企業之間進行選擇,這無疑有利于金融市場的高效運轉,以及市場各參與者實施有效的監督,發揮市場的約束作用。

          2.3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使被監管對象有機可乘,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出現,這增大了金融風險,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導致金融秩序混亂。首先,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如有些金融機構違規超范圍開展某些金融業務,由于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致使對一些違規行為處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動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措施無法落到實處,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其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由于我國的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的、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對付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嚴重滯后,可能使金融風險進一步蔓延和擴散。再次,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橫向協調。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并不少見,又因為是政出多門,彼此不溝通信息,造成檢查缺少可比性和連續性,效果經常很差,也往往使被監管機構疲于應付和無所適從。

          3. 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監管對策建議

          3.1降低金融監管成本。

          金融監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而最主要的是機構設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標準應該是,一方面能夠全面有效地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使監管領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對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能夠做到全面和動態的監控;另一方面應該能夠以高效、精干的原則配備監管人員,以最少的監管人員來達到最佳的監管效益。

          3.2建立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機制。

          金融監管中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監管激勵沖突的基本原因,監管透明度提高是形成監管激勵的基礎。透明度相對較高的上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高,不良貸款比率最低;透明度較低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低,而不良貸款比率最高。因而解決監管激勵沖突的關鍵是要通過監管當局及金融機構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充分披露能夠反映金融風險水平及其控制。

          3.3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我國金融業各監管主體之間因職責界定不清晰、監管標準不統一,溝通協調不暢通,指標診釋不一致,數據信息不共享,在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復或監管意見不一致。各家金融機構需要研究、理解、滿足不同監管機構甚至是同一監管機構內部不同部門的監管意圖和要求,開發不同的信息系統,將各自的信息通過不同的途徑向多個監管機構報送。

          參考文獻:

          篇4

          (一)在監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靠攏。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國外,越來越多的國家拋棄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監管的安全與競爭、成本與效率的研究,由原來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嚴格監管走向二者的協調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監管走向鼓勵金融創新,體現的是市場主導和自擔風險這兩大重心,金融監管也越來越借助于市場參與者約束、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和社會外部監督約束。可以預見,5年的金融對外開放緩沖期,也正是我國金融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并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接軌的過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確處理分業與創新的矛盾。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這一體制盡管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現狀,幾年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國外銀行、保險、證券三業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創新日益多元化、綜合化,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強烈沖擊。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當局轉變觀念,加強協調與合作,在現有的體制下適時調整監管方法和思路,積極尋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支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正確好處理分業與創新之間的矛盾。

          (三)在手段運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從國外來看,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越來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目前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同時,為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和實時監控、處置風險的需要,監管當局加快了現代化的進程,建立了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金融監管手段單一,電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監管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和監管對象之間信息的實時共享。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的縱深推進,監管當局面臨著監管對象復雜化和監管范圍擴大化兩大現實問題,因此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盡快向多元化、現代化目標邁進。

          (四)在隊伍建設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職業監管隊伍。一方面,基層監管機構中監管人員占比過低,且現有監管人員大多沒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加之難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機會,對新的金融監管理論和技術普遍缺少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及時地把豐富的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相結合,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豐富人力資源開發經驗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將目光瞄準國內金融機構的同時,也會積極爭取監管人才的加盟。在優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訓機會,誘人的升職條件面前,現有監管人才的流失將不可避免。面對壓力,只有走國外發達國家的精英監管、專家監管之路,培養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對改正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更新監管理念,突出風險監管。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作鋪墊。畢竟,理念是起引導作用的,理念決定觀念,觀念主導思路,思路形成對策。目前,監管當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沒有實質性進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觀念,這就導致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風險問題屢控難禁,層出不窮。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監管理念問題,樹立起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徹底拋棄傳統意義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監管,改進現有的合規性監管方式,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這一重心。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監管當局要充分考慮到其對競爭、效率和金融創新產生的影響,進而采取更加靈活的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斷進行監管創新,創造有利于競爭和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達到安全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與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不同的是,風險監管主要參照《巴塞爾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有關規定,關注的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強調的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的審慎評估,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監管的能動性,提高其自身風險監控水平。在具體監管實踐中,通過實施系統性、連續性的風險監管,使監管當局能夠站在一個整體、歷史的高度,對金融機構做出一個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在縱向和橫向比較中發現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真正體現出監管的靈活性和前瞻性,在發展中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而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一終極目標。

          (二)強化人本管理,堅持依法監管。應對入世,關鍵的問題在于人才。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的問題解決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求穩怕亂、瞻前顧后”的思想,樹立“任人唯賢、用人之長、重視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觀念,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規劃,營造一個良好的人才培養氛圍,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訓網絡,以吸引人才、發現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應對入世所帶來的各種挑戰。

          5年緩沖期之后,我國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的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充分實現國民 待遇,這對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監管當局來講,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監管人員集中學習新的監管法規和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等內容,增強監管人員的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依法監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對于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的,要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對于金融監管中的一些具體操作若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只是以部門行政文件來進行明確的,要抓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對已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抓緊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

          (三)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切實提升監管效率。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其次,在監管層次上,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檢驗 上,建立監管指標的考評機制。要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不同特點,制定銀行、保險、證券業量化指標,從風險監控、效益性管理、經營業績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標與考評機制,并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提高金融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篇5

          金融生態是指金融業與其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之間,通過自身調節機制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理論與實踐證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辯證關系。

          (一)兩者研究出發點相同,目的一致

          2004年,周小川行長第一次把影響我國銀行業80%的不良資產形成的外部原因統稱為金融生態環境。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是從影響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的外部風險因素入手研究金融生態環境問題。因此,金融生態環境的研究出發點是探究影響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風險因素,最終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這與金融穩定的研究出發點及最終目的是高度一致的。

          (二)兩者研究思路相同,各有側重

          金融生態關注整個系統的發展,這個系統由金融生態主體系統、金融生態環境系統和金融生態調節系統三部分構成。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的系統性穩定,其核心是防范系統性風險。因此,兩者都體現了系統性的研究思路。但前者將關注點放在影響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上,后者則重點關注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兩者從金融系統內、外兩方面共同構成了風險防范的完整框架。

          (三)兩者研究內容交叉重疊,高度關聯

          金融生態的研究框架包括宏觀經濟環境、金融主體運行、司法環境、行政環境、信用環境、金融服務環境、金融監管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金融穩定的研究框架包括宏觀經濟、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安全網、金融基礎設施與金融生態環境等等。兩者研究內容交叉重疊,高度關聯。但從工作實踐來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金融穩定履職的重要抓手,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環節。

          (四)兩者相互促進,協同發展

          一方面,金融穩健運行是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的必然要求,金融穩定有效履職過程就是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過程。另一方面,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前提條件,它通過金融生態主體、金融生態環境、金融生態調節三部分影響金融穩定(詳見下圖)。同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樹立了生態觀、系統觀,為金融穩定履職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視角。

          生態環境建設與金融穩定履職相互作用機理圖

          二、促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與金融穩定履職的協同發展

          (一)將各部門對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認識統一到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的高度上來

          引導政府、金融機構、社會各界深化認識,統一思想,真正認識到通過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能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可持續發展,最終實現區域的金融穩定發展。在實際工作中,將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納入金融穩定工作中同部署、同考核,并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謀劃和組織實施。

          (二)強化金融穩定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職責與手段

          應明確金融穩定部門在履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的牽頭地位,其他經濟管理、金融監管部門在營造金融發展環境、規范金融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必須履行相應職責;明確各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履行金融社會責任的要求發揮創建主體作用。賦予牽頭部門對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的檢查、指導、評估、建議等權力及相應手段。

          (三)完善金融生態主體功能

          一是不斷豐富金融市場主體。加快建立以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為主體,擔保、信托、租賃、信用評級等機構為補充的門類齊全的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二是不斷提高金融主體的風險防范能力。銀行、證券、保險機構要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和加快發展的激勵機制。三是強化金融服務效能。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的重點項目、行業增加信貸投入,特別是加大對中小企業、“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信貸管理模式,實現金融機構自身業務活動與環境、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健全金融生態調節機制

          一是在國家層面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能進能出”的金融市場發展體制,保持金融市場的合理有序競爭。二是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鑒于中央銀行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職能,應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承擔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并賦予相應手段,充分發揮其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作用。

          篇6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1999年通過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 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 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根據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 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 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 本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了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8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 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 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 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 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

          鑒于以上兩點, 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 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8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

          二、 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 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 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 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cker,1983;Tull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 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 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就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 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 [1] ,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 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 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 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 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 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1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 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 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 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 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 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 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 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 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 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 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這三個目標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這兩個目標, 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 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 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即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由此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 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 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 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 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 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 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8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見表4),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 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 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 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 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 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 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 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 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 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致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 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 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并未引起美國政府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 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2. 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 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 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致使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3. 在金融監管發展的過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顧此失彼,而應該盡量做到協調、均衡。2000年以來,美國金融業實現了混業經營,而其金融監管主要強調效率優先的原則,而忽視了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 這導致了美國金融企業的高杠桿性經營,并最終引起了次貸危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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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陸磊. 信息結構、利益集團與公共政策:當前金融監管制度選擇中的理論問題[J]. 經濟研究,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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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Becker,G. and G. Stigler,1974. Law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Mar):1-18.

          篇7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篇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05-01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篇9

              “金融監管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金融監管的對象和內容十分寬泛和復雜,涉及金融交易的內容、途徑、市場、行為以及各種相關服務,而狹義上的金融監管,側重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包括金融機構及其所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在內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限在狹義意義上來討論。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與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單一體制。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以及保監會分別主要負責貨幣政策、證劵期貨業監管、銀行業監管和保險業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以往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風險,但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分業監管不適應現代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模式

              “作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混業經營成為主要經濟體金融業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模式和趨勢。” 因此在如今金融業市場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能解決金融各個行業交錯復雜產生的各種狀況。且混業模式下的經營,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一個機構可能經營多種業務,涉及多個行業,這就可能造成重復監管,監管沖突的問題比如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就容易出現監管盲區或重復監管的情況。 從目前我過的監管體系來看,一行三會各成體系,各有標準和目標,各部門之間容易沖突,監管對象要承受各個監管部門的壓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進行,長期如此,對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非常不利。

              (二)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問題

              機構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內不同機構實施監管的制度安排。這與我國的問責制有很大的關系,每個機構分配了具體的任務,明確職責,我國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這樣的模式,而對于如今的金融市場卻不太適合。單一機構的監管模式適應于金融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金融品種少,業務量小,這樣的監管有利于明確職責,提高效率。但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金融品種豐富,每個品種所涉及的行業不止一個,金融風險較高,機構監管將不能滿足這樣的需求,特別是我國正處于金融行業轉型發展的階段,市場比較寬松,金融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構監管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現狀。

              (三)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

              我國當前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監管事務主要是通過“聯系會議制度”,僅僅是為了便于溝通信息,而沒有建立實質的聯合監管,這也是很多學者都談到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有關,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如銀監會監管的事務涉及到保監會,會對保監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并不在銀監會職責范圍內,即使問責也問不到銀監會。似“九龍治水”,不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一)我國金融監管應堅持的理念

              1.金融監管建設應服務于金融活動

              我國經歷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時代,以前經濟問題是由政府一手主導,計劃操作,如今市場經濟下,在金融監管這一塊應尊重市場本位的前提,再去談監管,監管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穩定的經濟秩序,相對應的金融監管的法律應堅持這樣的理念,為了更良好的競爭環境,為了更好的服務于金融活動,而不應以傳統家長制的作風來一手操辦。金融監管應以市場為基礎,運用市場機制規范金融活動。

              2.金融監管應兼顧公平

              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日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 這里的消費者即投資者,其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一直以來是金融活動堅持的原則,而在我國金融活動中這一理念并沒有得到最佳踐行,不利于營造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且金融監管機構代表著一種公權力,相對于其他的私權力,金融監管機構更有力量和權利,更有條件去做到兼顧公平,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領頭引入兼顧公平的理念,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標。但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長久以來呈矛盾狀態。例如金融危機的治理會陷入一種循環,即“金融危機—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經濟發展—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經濟繁榮,盛極而衰一金融危機—新一輪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一新一輪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會強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論: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費者保護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來相互牽制,相互制衡,這樣才能找到一種平衡點。筆者認為,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是相輔相成的,當然這種金融安全目的是為了金融活動更有序的進行,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從而借金融安全來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競爭會更有效率。

              (二)金融監管完善具體建議

              1.金融監管以市場為導向

              金融監管應為金融市場服務,我國的金融監管融入了過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階段,用單純的行政手段來駕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監管應該以市場導向作為出發點,為金融市場更好的發展提供環境和條件,并且要維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國的次貸危機,是金融監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場自身來調節亦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政府以市場為基礎,把有形的手于無形的手相結合,使金融市場有序持續的發展,尊重金融行業本身市場規律,不能把金融監管當成單純的行政事務來完全,要融入市場,服務市場,盡量不要采取強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性,應給予相對寬松的環境來發展金融,把握好底線來維持金融安全,這不僅僅只牽涉到金融行業,還會波及到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如有些學者提出過的適度監管原則,即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2.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功能性監管是指從對特定金融機構的監管轉向特定金融業務的監管,是監管部門職能性、功能性監管方式的改變。” 這種監管方式以美國為代表,比較適合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發展到較高的水平,比較常適用的一種方式,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金集團化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能針對金融業務的互相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實施跨業務、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 我國金融行業正呈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分業監管的方式逐漸不能適應混業經營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這對于金融創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問題是個比較大的障礙。由此,可逐步推進分業監管向功能監管模式轉變。

              3.建立監管機構之間良好的協調機制

          篇10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篇11

          篇12

          美國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較為發達的國家,其監管體系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已經確立。1933年,美國大改自由主義時期放任的作風,對金融業實行全面而嚴厲的監管其標專通過了銀行法。在證券業領域,1933年制定了證券法、1938年出臺了曼羅尼法、1964年和1965年證券法修正案、196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984年內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證券法、1988年內部交易和證券欺詐實施法等等。

          自20世紀七八十年代起,美國逐步放松了對金融業監管。如果說經歷了二三十年代經濟危機之后的金融監管是以安全為其監管的首要價值目標,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監管的價值目標轉向了效率優先。主要表現如下,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機構法)。IDMCA的目的在于幫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貸款機構,通過在這些方面給與更多的自由,使他們能夠更有效的同商業銀行競爭。

          2.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雙重是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FRB)、財政部(OCC)、儲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近10個機構。上述監管體制曾是美國金融業發展繁榮的堅實根基,然而,隨著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雙重多頭”的監管體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

          美國監管體系機構太多,權限互有重疊。而另一方面,監管盲點也不鮮見,例如,像CDO(債務擔保證券)、CDS(信用違約掉期)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到底該由美聯儲、儲蓄管理局,還是證券交易委員會來管,沒有明確,以至于沒有誰去管。其次,由于各種監管規則制定得越來越細,在確保監管準確性的同時犧牲了監管的效率,對市場變化的反應速度越來越慢。最后,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因為會議和等待批準而稍縱即逝。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成為此次金融危機爆發的根源。

          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對中國完善金融監管立法之啟示

          中國金融市場之所以能幸免于這場災難與中國金融市場并未完全開放有關,但金融全球化已經勢不可擋,在全球金融市場趨同的今天,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趨同化也將不可避免。中國如何從此次金融危機與美國的監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華、吸取教訓,并進行監管制度的自我創新新將成為一大難題。對此,筆者有愚見如下:

          (一)加強我國監管組織與其它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應對金融全球化帶來的風險全球化

          金融監管權是國家重要表現之一,明確自身監管權的同時要針對金融全球化主動參與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可以多邊或雙邊條約或協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機構母國、東道國協調監管機制。一方面我國要加強對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從事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機構與監管組織也要積極配外國監管機構對我國的金融組織在外國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以防范金融風險全球化。如在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上,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破產示范法》、《歐盟破產程序規則》、美國破產濫用預防及危機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國際合作,又符合“屬地原則”的法律規范,做到未雨綢繆、法律法規透明,增加國際投資者的信心,促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二)金融監管理念應從效率優先轉變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

          忽視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長久的效率,甚至摧毀效率本身。監管模式也應由過去不同機構不同監管組織轉為以業務分類為標準進行監管,進而統一相同業務的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的真空和盲區。金融監管應更貼近市場第一線,從細小問題抓起,防止小問題演變成系統性風險,讓監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法規的級別應進一步提高,以法律為主,法規為輔,部門規章盡可能減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層面上統一。針對內容沖突的法律明確何者被廢除,以防止無法可依的現象發生。改變以事立法的現象,應急措施一旦結束就應立即著手制定相關法律,不能以效率來換取監管法律之間的混亂。彌補立法空白,銀行法體系表現得尤為明顯,在該法域我國還沒有比較完善的破產法律制度,在內資與外資金融機構法律適用問題上實行的還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基礎,制定我國的《金融機構重組與破產法》,對我們以往的監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學,應該進行評估。

          (四)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擴充監管內容和范圍,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自律機制

          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國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敗;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

          篇13

              從金融結構的變遷來看,基本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的過程;從金融業經營體制來看,基本經歷了初期的混業經營到分業經營再到混業經營的過程,而金融監管機構也伴隨著金融結構的變遷而不斷發展,從初期的中央銀行,再到后來的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到最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部分統一監管組織架構、統一監管組織架構,無不顯示出金融監管體系順應金融結構變遷而進行變遷的歷史。總結起來,金融結構變遷決定著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遷,各國金融業發展歷程基本相同,這使得金融監管體系變遷具有階段性的特征,但各國金融業結構與發展水平存在差異,進而導致各國采用的金融監管體系具有差異性。

              (二)金融監管體系影響金融結構的變遷

              由于監管目標存在著雙重性,則金融監管重點存在著效率和穩健的替換問題。每一時期根據不同的監管重點,提出不同的監管目標,基本呈現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當以效率性為主時,就會出臺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時金融業會獲得發展,金融業的效率性提高,穩健性降低;當以穩健性為主時,就會嚴格管制,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國有化,此時金融業的發展會受到影響,金融業的效率性降低,穩健性提高。

              (三)金融結構與金融監管體系的相互作用

              通過金融創新進行推動,正是創新與監管的不斷博弈共同決定了金融結構與金融監管體系的演化。金融創新改變了一國的金融結構,進而導致金融結構與金融監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監管的調整,將創新后的金融機構行為重新納入新的監管框架,并在此基礎上產生新一輪的創新。金融結構與金融監管之間的作用以金融創新為起點,以嚴格監管為終點,呈現螺旋式變遷的軌跡。

              (四)由于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不斷博弈,使得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變遷呈現寬嚴交替的局面

              從監管法律法規發展的歷程來看,基本經歷了監管寬松-嚴格監管-放松監管-加強監管的過程。2007年次貸危機之后,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未來發展的趨勢是進一步加強監管,限制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對金融交易和金融產品進行更進一步的限制。

              (五)統一監管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方向

              從金融結構變遷的歷史來看,各國金融結構呈現出由簡單到逐步復雜的變遷過程,同時金融業經營體制經歷了早期自然混業經營的時期,到嚴格分業經營的時期,再到逐漸融合混業經營的時期。在混業經營的體制下,統一監管組織架構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因此統一監管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系變遷歷程對中國的啟示

              近年來,隨著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逐漸加深,中國分業監管組織架構面臨著內部和外部的雙重挑戰,從內部來說,隨著金融業混業化的加劇,監管盲區、監管交叉也大量存在,這客觀上對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從外部來看,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且隨著國際化的不斷深入,中國金融業客觀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則將會喪失競爭力,因此中國金融監管該如何應對各種挑戰,也是一大難題。以史為鑒,可知興衰,通過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系變遷歷程的考察,得到對中國的啟示有以下幾點:

              (一)中國金融監管體系變遷的趨勢是走向統一監管

              從金融監管體系變遷的規律來看,金融結構決定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的方向。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金融業由完全國有逐漸向股份制轉變,同時金融業規模開始增大,金融機構種類和數量開始增多。由于金融業國有化程度依然較高,且金融業混業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國建立的分業監管組織架構是比較符合國情的。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股票市場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中國的金融創新逐步活躍,混業化經營的趨勢逐漸顯現。從金融產品來看,以投資連結保險、銀行集合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為代表的一批金融產品已經具備跨行業的特征,從金融機構來看,以平安集團、中信集團、光大集團、銀河金控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代表的一批企業已經基本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也在朝著綜合化經營的方向發展。日趨活躍的金融創新進一步改變了中國的金融結構,隨著金融業規模的不斷增大,中國金融業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穩健性有所降低。在這一背景下,為了應對混業經營所導致的金融結構的變化,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有向統一架構轉變的內在動力。

              (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變遷應當循序漸進

              雖然中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的趨勢是逐步走向統一,但由于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所以中國不能盲目進行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革,而應該切合中國的體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漸進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統一監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還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響,目前中國雖然出現了金融混業化趨勢,但混業化程度并不高,且統一監管需要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國目前由于監管經驗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還較為低下;二是中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改革應該走循序漸進的道路。從短期來看,面對金融業逐漸混業經營的趨勢,中國應該逐漸加強金融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增強三個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避免信息溝通不暢進而影響監管效果,防范監管套利。從中長期來看,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國應該采取漸進的模式走向統一監管組織架構,先借鑒加拿大或澳大利亞經驗,建成部分統一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待條件成熟后,再將其轉變為統一監管組織架構。

              (三)隨著金融綜合化經營的不斷發展,中國在監管過程中要重視宏觀經濟的穩定,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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