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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
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gwyOO.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縱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篇2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
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
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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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成為了世界的焦點。對于醫藥企業來說,只要掌握了知識產權的主動權,就會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從而獲得巨大的利潤。其中,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很多,管理工作也很復雜,它主要是針對專利、商標及商業秘密展開保護,進而使無形資產最大限度的發揮其作用和影響的系統性的管理工作。其中,醫藥行業是一項高風險高利潤的行業,并且,具有創新性的醫藥行業的發展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很強的依賴性,由此,我們必須結合醫藥行業的發展現狀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探究并實施有效措施,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促進醫藥行業的經濟增長。
1 我國醫藥行業發展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整個醫藥行業迅速發展起來,經濟實力得以增強,已經成為了國計民生的支柱產業。尤其是醫藥工業方面,制造和購銷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由此,國家在醫藥行業的投資也大幅度的增長,并且加強了對外貿易。雖然我國取得了很多科研成果,醫藥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但是,在現在這個知識經濟的時代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管理技術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國際競爭力。再者,我國醫藥企業一般都是規模小而分散,大部分品種可靠性差,在市場缺乏良好信譽,并且出口量小。對于藥品來說,一方面,我國的新藥創新能力非常弱,并且大部分化學藥品是仿制品;另一方面,制劑技術和開發水平落后,制劑的生物利用度較差。所以,總體來說,我國的醫藥行業正處于發展階段,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還需多下功夫,早日與發達國家看齊。
2 從知識產權的角度看我國醫藥企業存在的問題
2.1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意識不強
我國的醫藥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與發展經營戰略沒有結合起來,而是相互割裂的,進而不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幫助。另外,我國的醫藥企業往往忽略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規劃,僅僅做到了為了保護而保護,最終導致我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失去主動權,被困于被動地位。特別是在面臨知識產權訴訟時,幾乎沒有企業去采取及時有效的應對措施。
其二,我國的醫藥企業還未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體系。大部分企業都未設立單獨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且企業的管理制度僅僅涉及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申報和簡單的流程,缺乏知識產權的挖掘和運營相關的管理制度。
2.2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
據相關統計,我國的醫藥企業的新藥很少自主研發,主要是依靠國外的新藥進行仿制。尤其是在化學制藥領域,我國的仿造品多達90%以上。此外,我國對傳統的中藥保護也僅僅局限在行政保護,只做到了劑型的保護而忽略了處方,進而則促使各企業只通過劑型的改變進行申報,如出現了多家企業生產各種劑型的“板藍根現象”。
2.3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有待加強
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受國際大環境的影響,國家修訂了專利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的提高了專利的保護力度,找到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新途徑,同時也規范了著作權的保護規則,進而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得到了完善。然而,與歐洲、美國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仍存在一些問題,其保護力度沒有發達國家那么嚴格;并且,我國的藥品仍是以仿制為主,如加大保護力度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壓制我國醫藥行業的發展。另外,我國還缺少行政執法及司法隊伍,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我國出現的一些侵權現象。
2.4 缺少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匱乏,已經成為了我國知識產權建設和戰略管理的重要難題。并且,醫藥行業是一個高投資高風險的行業,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的開發、保護及運營的各個流程來說,都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產權管理的人才進行指導和監督。另外,就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策和后續配套的政策的建設而言,都需要具備藥學、法學、管理學和知識產權多種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則不重視對人員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又加上我國許多的大專院校未開設相關知識產權的課程,所以,造成了我國花費多數資金向外國的管理機構進行咨詢。
3 解決知識產權工作中問題的策略
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兩個層次上的含義,從財產屬性上講,它是一種企業行為;可是若以知識產權管理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據的地位來考慮的話,它又是一種政府行為。所以,我們應把企業與政府結合起來,共同建設知識產權管理。一方面,國家政府應逐漸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知識產權配套政策和法律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并加強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監督;另一方面,企業要在國家的整體調控下,制定與本企業經營策略相結合的管理方法,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進一步完善管理人員的配置。從而,促進我國的醫藥行業穩定和諧的發展。
4 結語
隨著進一步改革開放,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的醫藥企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然而,目前,衡量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不再只是看其擁有多少資產與資源了,而是以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為標桿。由此可見,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建設是何等的重要。因此,面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上存在的管理意識不強、自主創新的能力有限和法律建設不健全的問題,我們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這些問題加以重視和分析,進而找出一條便于醫藥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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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突出講授的醫藥知識產權制度的具體內容。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直接進行檢索,下列內容應當在醫事法學教學中重點講授:為了平衡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之間的關系而設置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制度;利用遺傳資源完成的藥品發明,申請專利時說明遺傳資源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的信息披露制度;藥品及醫療器械強制審查的侵權例外(Bolar例外)制度;《專利審查指南(2014)》對藥品專利審批的規定;《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中關于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藥用植物新品種和地道中藥材的新品種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中醫藥產業振興等問題。
二、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知識產權法課程特色“線”的貫穿
(一)通過案例教學實現知識產權法課程理論性與應用性的統一。知識產權法課程的理論性和應用性都很強,在課堂教學中應當更加重視采用案例進行講解,通過引入案例使學生加深對知識產權法理論的理解,同時通過講解和研討案例提高學生運用知識產權法原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為醫學知識的專業性較強,選取醫學案例講解知識產權制度對于教師能力的要求較高,一方面,授課教師需要加強醫學知識的學習,爭取成為醫學領域的內行人;另一方面,因為“醫事法學的人才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應用型人才”,[2]可以由從事醫學知識產權實務的律師、知識產權人來講授實踐性較強的內容,這對于提升教學效果是有益的。具備條件的高校可以編寫適合醫事法學專業需求的知識產權法學教材。應突出醫學特色,選取知識產權法教學案例,并將其貫穿在知識產權法教學的始終,使醫學知識產權案例成為體現知識產權法課程特色的一條紅線。醫學領域與知識產權法領域的關聯是全方位的,以醫學領域的案例貫穿知識產權法教學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醫學領域知識產權案例選取的重點范圍。在進行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案例的選取至關重要,對醫事法學專業而言更是如此。在講授專利制度價值時,可以通過藥品和醫療器械研發的特點及保護的必要性來說明專利制度的重要價值;在講授專利權保護對象時,可以通過藥品領域新的發明創造加以說明,如活性成分、新的藥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及其改進等;在講授專利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判斷以及專利侵權認定的相同原則、等同原則、公知技術抗辯原則時,可以選取典型的醫藥領域的知識產權司法案例進行講解;在講解作品的獨創性、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著作權的權利限制、著作權侵權判定等問題時,都可以選取醫學領域的作品及其著作權受保護的案例進行講解;對于商標法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侵權的認定,可以選取醫療產品和醫療服務受到商標法保護的案例進行講解;在講解商業秘密制度時,可以選取醫藥領域的商業秘密,如產品的配方、制作工藝、方法等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案例進行講解。“將知識產權判決書引入課堂教學環節,是教學內容進行改革的重要舉措”[3],適當引入知識產權判決書有利于提高案例教學的質量。
三、基礎與特色的協調:知識產權法課程特色應兼顧“面”的展開
(一)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課程在倫理與人文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知識產權法的基礎性教學隱含著通識性教學的意味。其一,醫學倫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醫事法學應充分注重與醫學倫理學的融合”[4],培養學生在專業活動中辨別倫理困境的能力。知識產權法(尤其是專利法)體現了包括醫學倫理在內的人類倫理,專有權利與生命、健康、教育、環境等利益的沖突與協調都在知識產權法中得到彰顯,應當通過知識產權法的教學,使學生認識到倫理的重要性,并訓練做出正確倫理選擇的能力。其二,社會發展要求醫療衛生事業的從業人員不僅應當具有醫學知識,還應當具有法學等人文社科學知識,知識產權法學本身就具有跨學科的特點,可以為學生展現廣闊的視野,使學生領略跨學科的魅力。醫事法學專業的知識產權法課程應當在基礎與特色相互融合中實現復合型人才培養的目標。
(二)協調知識產權法基礎性教學與醫學特色教學的關系。一方面,應當充分認識在醫事法學專業的知識產權法課程中突出醫學特色的意義,并采取積極措施,實現法學知識與醫學知識的融合;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視對知識產權法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傳授。知識產權法基礎性教學與醫學特色教學同等重要,不可偏廢,應當協調好兩者的關系。知識產權法醫學特色的展現應當建立在知識產權法全面、系統教學的基礎之上,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客體制度、權利內容、權利限制、權利救濟等基本范疇應當系統講授,應當使醫事法學專業的學生系統全面地掌握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和規則,建立起知識產權法律思維。上文闡述的知識產權法課程特色的“線”應當體現在知識產權法的基礎性教學之中,知識產權法課程特色的“點”也主要在基礎性教學中加以強化,但涉及醫藥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傳統知識保護的內容,由于融入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體系存在困難,可以采取單設專題和課后自學的方式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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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聯合國的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產的原則和方針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 糧農組織大會通過的《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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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全面啟動。該自貿區建成后,中國與東盟各國的貿易總額達到世界貿易總額的百分之十三,成為一個涵蓋十一個國家、19億人口、GDP達6萬億美元的巨大經濟體。而在自貿區建成之前,廣西在2006年就提出了“泛北部灣經濟區”的地理概念和經濟概念。將東盟中經濟發展較為迅速的,具有一定發展潛力的國家納入這一區域中,并定期召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論壇,希望通過積極推動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構建一個中國—東盟區域合作新格局。
一、泛北部灣經濟區概述
北部灣,位于我國南海的西北部,是一個半封閉的海灣,約12.8萬平方公里。東臨我國雷州半島和海南島,北臨廣西,西臨越南,與瓊州海峽和南中國海相連。北部灣三面為陸地環抱,蘊藏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漁業資源也十分豐富。是我國大西南的重要通道,湛江港、防城港、北海港等,都依靠北部灣這一地理優勢,發揮著國際物流的作用。而所謂泛北部灣經濟區,是于2006年7月在廣西南寧主辦的首屆“環北部灣經濟合作論壇”中所提出的。論壇提出了構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并依據地緣經濟概念,超越了單純的地理概念,將環北部灣經濟合作延伸到隔海相鄰的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文萊等海上東盟國家,使得這一區域更為寬泛。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是中國與東盟經貿合作關系在次區域的進一步深化與細化,對該區域內各個國家及地區的經濟發展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身處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之中,泛北部灣經濟區已開始成為中國———東盟“一軸兩翼”區域合作新格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經過泛北經濟區各國共同努力,經濟合作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成為東盟合作的新亮點。同時,區域內法律制度的一體化與法律協調機制的構建的需求也日益顯現,尤其是在知識產權合作方面尤為明顯。
二、建立泛北部灣經濟區知識產權法律協調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和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這一概念的提出,中國與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和文萊的經濟合作更加密切。2014年雙方貿易額達4804億美元,較上年增長8.3%,2014年中國從東盟進口2083億美元,增長4.4%;向東盟出口2721億美元,增長11.5%,出口增速遠遠大于進口增速。在中國與東盟十國的貿易額中,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居前三位。中越雙邊貿易額的排名由2013年的第五位提升到2014年的第二位,2014年中越貿易增速達27.7%,其中中國向越南出口637億美元,進口199億美元。經濟合作和國際貿易的增加,必定意味著知識產權方面需要不斷的合作和協調。然而,就目前現狀而言,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增多。一些中國公司和企業因在當地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被當地執法機構嚴厲懲處,還有些中國公司企業是被其競爭對手侵權,因兩國之間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協調機制而無法得到救濟。如作為摩托車使用大國的越南,在九十年代,中國的摩托車出口量達到最大化,越南的大街小巷充斥著來自中國的各種摩托車。然而近十年,中國摩托車基本退出越南市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越南本國開始大量生產山寨摩托車,質量性能雖比中國制造的差,但價格更為低廉。更有甚者,冒用中國各大知名摩托車商標,如重慶嘉陵,使得消費者越來越不相信這些中國品牌,轉而投向日本品牌,最終導致中國品牌退出,而日本品牌占有絕大多數的市場占有率。另外,還有江蘇江淮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在印尼被惡意搶注等多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我國在不斷加強與泛北部灣各國經濟合作,發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同時,知識產權糾紛案也日益增多。這就要求我國和泛北各國需要盡快協調本國國內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使得整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整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目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體化是不可否認的趨勢所在。世界各國、各區域經濟密切聯系、共同發展,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亦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體化主要通過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等方式來實現。如早在1997年,東盟各成員國在曼谷簽訂《東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框架協議》,該協議明確加強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探索和建立適合東盟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1997年,東盟知識產權協會年會召開,會上各成員國也基本達成了“嚴謹且強調執行力”的向歐盟體系學習的共識。2010年,共同通過《2011-2015年東盟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為實現東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法的一體化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行動指南。同時,泛北經濟合作區各國也參與了世界上絕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以及作為WTO的成員國必須要遵守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作為這些國際條約的共同締約國,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提供了可能性。
三、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法律協調的途徑
構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法律協調機制,主要途徑是:從各國知識產權現狀和保護水平出發,順應全球知識產權統一化的潮流,以國際條約作為合作基礎,同時考慮區域內各國知識產權發展的特色和優勢,建立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全面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一體化進程。
(一)以國際條約作為合作基礎
作為世界上目前最大的貿易性國際組織,WTO在國際貿易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泛北部灣各國均已加入WTO,經濟較不發達的越南也于2006年加入,因此各國都需要遵守WTO各項協定,自然包括TRIPs,即《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迄今為止在世界范圍內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與過去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相比,TRIPs對絕大多數類型的知識產權都進行了規定和保護。在法律制定方面,包括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也是首個對知識產權執法及其程序作出規范的國際條約,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措施等都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引入了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各成員國之間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基本準則,也是處理各成員國間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專利合作條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為絕大多數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國家所承認和參與。另外,作為東盟成員國,還需遵守東盟國家之間所簽署的《東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框架協議》以及《東盟知識產權合作行動計劃》,這些條約都規定了區域內知識產權合作的目標、基本原則、合作范圍及爭端解決機制,成為泛北部灣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堅實基礎。
(二)適應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的區域情況和特色
泛北部灣各國在經濟發展上來說,絕大多數仍屬于發展中國家,具有自己本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特色。而在國際條約中,鮮少出現對泛北部灣各國特有的傳統醫藥知識、民間民族文學藝術表達,如傳說、手工藝品、設計、音樂、民俗活動、節慶等文化形式的保護。因此,以泛北部灣各國自身文化作為基礎,制定和協調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特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如在中國有著上千年歷史的中醫醫學,在西方國家,因為和西方醫學理論相差甚遠,西方各國也沒有對中醫的基本概念和認識,中醫中涉及到的“經脈”、“邪風”等概念也無法準確翻譯成英文,因此很難得到西方各國醫學界認可,更遑論能對中醫進行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但中醫理論在東南亞國家因為歷史、文化和距離上的原因,卻能得到普遍接受和認可,甚至在泰國、越南等國發展出了具有本國特色的結合中醫理論的醫學治療方式。因此,對于中醫醫學理論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泛北部灣各國在制定和統一知識產法律時應當考慮的,也有具有非常高的可能性的。另外,東南亞國家珍稀動植物品種和民間秘方也非常豐富,由于認識到了生物和遺傳資源在開發藥物和相關工農業產品開發中的巨大價值,東盟于2000年制定了《關于獲取生物及遺傳資源的東盟框架協定草案》,泛北各國制定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時亦可以以此為參照,共同保護本國的生物多樣化和遺傳資源。
(三)構建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
在《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提出要建立相關爭端解決機制,但沒有作出具體且可執行的規定。而《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定》僅僅制定了協商條款,當出現爭端時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也未建立專門負責處理法律問題和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爭端的機構。因此,在泛北各方出現知識產權爭端時應如何處理,可以適當參考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同時仍需要建立特有的爭端解決機制。首先,泛北各國可以先參考利用東盟各國協商解決的方式,鼓勵爭端雙方積極協商,尋找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以便于經濟、高效地解決爭端。泛北區域其他國家也可以以斡旋、調停等方式參與其中。但當協商程序無法進行時,還應盡快建立一個司法化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甚至致力于構建一個全面、終局的解決爭端機制。作為目前統一化進程最快最完善的歐盟,所制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十分值得我們學習。另外,泛北八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因此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爭端,爭端雙方若為東盟成員國或中國和另一國,均面臨兩個選擇。兩國可以選擇WTO爭端解決程序或東盟內爭端解決機制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程序。因此,泛北區域內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知識產權工作專門小組,由這個小組通過提交報告的方式研究和討論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是一個較新的地域概念和經濟概念,整個區域的經濟合作和發展,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法律制度的協調尚需長期的實踐和經驗累積,構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的法律協調機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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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E 【文章編號】1004-7069(2009)-04-0031-01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它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又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調整。因此,每當人類歷史上出現重大科學技術的突破時,知識產權法律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尤其是被認為是當今影響科學和經濟發展的三大最新科學技術:微電子技術、信息技術和現代生物技術。這些高新技術的產生與發展,同時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給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不斷產生和發展的高新技術,使得傳統知識產權中的三大權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擴張。比如:版權在信息技術的直接“催生”下,擴大了原有的權利內容,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網絡環境,也帶給了傳統版權極大的挑戰,諸如:權利的保護、權利的限制與例外等傳統的版權規定在網絡環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變、修正,才能適應復雜的網絡環境。商標權的擴張則主要表現在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上,不容置疑的是擁有馳名商標的廣大企業,確實一方面其產品質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容易遭人侵權。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被授予馳名商標的企業在經營一段時間后,通常會出現產品質量日益低下、企業信譽日益下降的問題,而且擁有馳名商標不應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弱勢群體――社會公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理應受到相應的重視。專利權的權利客體在科學技術不斷的發展進步中,也得到了極大的擴展。從傳統的技術發明專利到商業方法專利、生物、基因專利,可謂不勝枚舉。在這其中尤其是現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專利權,更讓人不可思議。
此外,在國際公約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中,以上三種傳統知識產權也紛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比如: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首次在國際公約中確立了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1998年通過的《歐盟關于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指令》(EC/98/44),可以說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對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專利保護)規定最全面、最詳細的一個地區性國際條約。美國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中國新的《商標法》等等都分別給予了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因此,可以說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上有著一股“勢不可擋”的擴張趨勢。在其中,尤以專利權的擴張為甚。
如上所述,專利權的擴張主要表現在不斷發展著的新的專利對象上,即:專利權客體。一向作為市場開拓利器的專利,歷來都是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壟斷市場、驅逐競爭的利器。
專利在不斷擴展“疆土”的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從最早的1624年英國《壟斷法案》到20世紀80年代,在這近三百年的歷史中,專利權一向只授予技術發明專利。換句話說,就是只有技術才有可能取得專利權的資格。直到20世紀8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的一個授予一種能消化油脂的細菌有機體成為專利品的判例,才打開了生物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大門。此后,微生物、基因、細胞、器官、胚胎、商業方法與規則紛紛成為了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的專利對象。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過程中,這些跨國大公司紛紛憑借手中擁有的這些專利向廣大發展中國家“施壓”。尤其是擁有很多治療艾滋病醫藥專利的大公司。盡管專利來源和藥品原材料中大部分來自發展中國家,但它們在收取高額專利許可費時,卻并不手軟。這樣直接導致了發展中國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療,而大量死亡。通過以上列舉,不難看出,專利權的擴張給發達國家中擁有資金、技術優勢的跨國公司帶來的是源源不斷的利潤,而給其他人,乃至整個人類社會帶來的卻是“災難”。一方面,專利權越來越集中于少數大型跨國公司手中,而這很容易破壞正常的合法競爭,造成市場的壟斷。另一方面,生物專利的授予,即:發達國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種和遺傳基因資源上的“跑馬圈地”,從某種程度上講,將會嚴重破壞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樣性,只會造成生物的單一,而最終會毀滅整個地球。這不是危言聳聽。因此,專利權的這種“極度”擴張,不得不引起注意,引發全人類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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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矛盾”
(一)知識產權的壟斷性
1、知識產權的定義。雖然對知識產權并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但概括來說,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成果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是一種將知識財產化的制度安排,通過授予和保護特定知識產品創造主體的專有權,實現鼓勵知識生產,為創新、傳播與商業化提供激勵的目的。
2、知識產權的壟斷性。由于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的特征,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控制不能以“占有”這種控制有形財產的方式實現,所以知識產權法通過賦予權利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其智力成果等享有“排他性”的專有權利,實現法律層面的保護。而知識產權的這種“排他性”,同時造就了其另一個特性――“壟斷性”。首先,權利人享有獨占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法律有明確規定,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次,知識產權有唯一性,不允許有兩個以上相同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即使二者各自獨立完成,毫無瓜葛也不被允許。因此,知識產權被法律所賦予了合法的“壟斷性”。①
(二)反壟斷法中的壟斷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和縱向兩種,經營者通過協議的方式,達到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的目的;第二種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企業獲得一定市場優勢地位后,可以通過限定價格、搭售等方式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第三種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指經營者合并,通過取得股權、資產或合同的方式獲得控制權。由此可以看出,這里的壟斷,是能夠產生限制、排除競爭效果的壟斷,而反壟斷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鼓勵公平競爭,通過對競爭機制的規范,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
(三)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反壟斷法的“矛盾”
1、理論分析。根據以上描述,反壟斷法是各國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確保競爭機制在相關市場發揮作用而實施的一項基本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其使命是反對壟斷,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而知識產權法則是為確保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等享有壟斷使用的排他權利。因此知識產權在一定范圍內限制競爭,保護“壟斷”,從某種程度上對知識資源自由流動和傳播形成障礙,完全違背了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的目的,與反壟斷法產生“矛盾”。
2、實際案例中體現出的“矛盾”。IDC是美國交互數字集團,其在中國現行的無線通信技術標準(W-CDMA、CDMA2000和TD-SCDMA)中均擁有SEPs②,這些SEPs對應中國電信領域的移動終端和基礎設施的技術標準,因此通信產品生產商需要使用IDC的SEPs,從而符合有關無線通信的技術標準。而在IDC授權許可華為公司SEPs時,將華為公司不需要的非SEPs一并打包許可,且許可費用遠高于被授權的其他公司,并要求華為公司將其所有專利給予IDC免費許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在此案例中,IDC擁有SEPs專利權,享有合法的“壟斷”,然而這種“壟斷”使其與華為公司之間產生極不平等的交易,限制了市場主體間的自由競爭,違背反壟斷法的宗旨,反映出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的“矛盾”。
(四)對二者“矛盾”的分析
1、利益平衡原則。所謂利益平衡,即指各相對方利益能夠和平共處、處于均衡狀態。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專有權,能夠提高其收益,提升其創作與創新的熱情,有利于促進整個社會科技和文化的進步,增進公共福祉,但同時也會提高信息獲得的成本,增加公眾享受成果的成本,過度行使排他權利會阻礙他人的再創造,反而阻礙社會的進步。因此,立法需要尋求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而非一味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③
2、“矛盾”不矛盾。基于上述利益平衡的原則,知識產權法對權利人的“壟斷”設置了相應的限制:比如除人身權外所有的“壟斷”都有期限的限制;如果權利人濫用其壟斷權利阻礙他人再創造,破壞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會受到如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的限制。而反壟斷法也是出于維護這種平衡的目的,對利用知識產權壟斷市場、限制競爭的行為予以限制。因此,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矛盾”,但二者在實質上卻是一致的,都在追求利益的平衡,所以筆者才會得出“矛盾”不矛盾的結論。
二、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協調
(一)二者適用的邊界
1、知識產權法自身的限制。如上所述,知識產權法自身也對權利人的“壟斷”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首先,知識產權的壟斷期限是有限的,《著作權法》20條、21條,《商標法》39條、40條,《專利法》42條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次,知識產權法在賦予權利的同時,也對權利人施加了義務,如《專利法》第六章、69條分別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
2、反壟斷法的限制。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濫用知識產權,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因超出法律賦予的合法范圍,打破了利益平衡,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3、邊界的確定。通過對比,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的濫用即為二者適用的邊界。雖然二者都追求利益的平衡,但在實現方式上截然不同,知識產權通過鼓勵創新來實現,而反壟斷法則通過鼓勵競爭來實現,就市場經濟而言,以競爭為原則,壟斷例外為補充,因此知識產權的適用應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里,超出范圍也就意味著超出了反壟斷法所容忍的限度,而濫用知識產權正是越界的標志。
4、科學技術發展對邊界確定的影響。由于邊界的確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標準,難免會受周圍環境的影響。縱觀各國的發展過程,不難發現當本國的科技發展水平較低,屬于技術進口國時,往往采取較嚴厲的反壟斷政策,以保障本民族企業的發展;反之,則會采取較寬松的反壟斷政策,這勢必會對判斷平衡與否的標準產生影響。
(二)如何確定知識產權的濫用
《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雖然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濫用,但是并未規定其具體標準。從理論上來講,打破上述平衡的行為即可被認定為知識產權的濫用;從具體操作來講,需要結合《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和第三章“濫用市場地位”的規定來具體認定。以專利權為例,其濫用主要發生在技術許可領域,因許可合同可在競爭者或非競爭者之間訂立,故許可合同可能構成橫向的壟斷協議或者縱向的壟斷協議。此外,許可方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的市場壟斷地位,拒絕許可或者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合理條件,即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實踐案例中體現出的“協調”
1、案情概要。2013年11月,國家發改委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對美國高通啟動反壟斷調查。高通公司是一家美國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發公司,擁有3000多項CDMA及其他技術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向包括蘋果、三星、諾基亞在內的多家制造商提供技術使用授權,通過收取許可費的方式獲取利潤,這是法律賦予其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壟斷”。但高通公司利用該“壟斷”,對我國企業作出了其他行為:首先,生產商獲得授權前需要繳納大約1億元人民幣的“入門費”;其次,生產商必須購買高通公司的芯片,并且每臺手機需要另行繳納6%的技術使用費;再次,生產商每次升級支持芯片的軟件,還需要交納相應的升級費。根據2014年7月份的公告,發改委將高通公司可能涉嫌壟斷的行為概括為:將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捆綁許可SEPs與非SEPs、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捆綁銷售專利許可與芯片并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拒絕對芯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等。④
2、行為分析。首先,高達一億元的“入門費”意味著生產商只有在繳納了高額手續費之后,才能展開后續研發,無疑這阻礙了他人的再創造,不利于技術的進步,影響了社會整體的利益。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破壞了私人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應當屬于對知識產權的濫用。
其次,高通公司要求生產商必須購買其生產的芯片,這屬于反壟斷法中規定的搭售行為,除了能為高通公司帶來額外收益外,很難找到激勵他人再創造,促進整體技術進步的好處。因此筆者認為其同樣破壞了利益平衡,屬于《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的“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再次,對于高通公司對每臺手機收取的6%的技術使用費和升級費,從性質上來說,這屬于知識產權法范疇內的合法許可費,應當是被允許的,但是如果收費過高,明顯超出補償權利人原有投入的范圍,就同樣會打破平衡,屬于濫用知識產權的情形。
此外,對于發改委公布的高通公司其他涉嫌壟斷的行為,根據利益平衡的原則和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顯然也應當予以禁止。
3、結論。因此,以高通公司的行為為例可以看出,反壟斷法允許權利人在一定范圍內的“壟斷”,但這種“壟斷”一旦超越界限,破壞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就不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轉而受反壟斷法的禁止了,故此從實例上證明了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協調”。
(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的體現
1、對《反壟斷法》55條的理解。2008年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正反映出立法追求利益平衡的目標,從條文的前半部分來看,反壟斷法并不限制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的合法“壟斷”,因為在這一范圍內,利益處于平衡狀態;但如果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超出法律賦予其的合法范圍,打破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會受到該條后半部分的禁止。由此可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雖然只是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但其完整的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為實踐的具體操作指明了方向。
2、第55條在訴訟實踐中的問題。雖然根據該條的規定,權利人會因違反法條后半部分而受到限制,但權利人也可以以前半部分的規定進行抗辯,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沒有超越知識產權保護的邊界。但法律大多為禁止性規定,而非合法性列舉,因此要求權利人證明自己行為合法,就會在訴訟實踐中產生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權利人只能借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通過證明自己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間接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
三、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問題
盡管我國的科學技術在不斷的向前發展,但目前我國仍屬于技術進口型國家,而跨國公司憑借知識產權和技術優勢在我國乃至世界范圍形成了壟斷局面,限制競爭,破壞了利益平衡,阻礙我國科技自主創新的發展,因此,我國政府加強對壟斷行為的打擊是必然趨勢。在此背景下,結合上述對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關系的分析,筆者針對企業有以下幾點建議:
雖然大力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推進自主創新與技術進步是擺脫他人壟斷局面的根本方法,但是這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企業還應當充分了解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從而避免因處理二者關系不當導致不必要高昂成本的支出。
(一)對抗知識產權“壟斷”的建議
1、申請專利無效。知識產權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即“以公開換取權利”,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仔細研究權利人的專利說明書的技術內容,尋找其不符合專利三性的漏洞,以申請專利無效的方式,從根本上打破因專利“壟斷”對相關產業形成的技術壁壘。
2、重視再創造。知識產權法對每種權利的“壟斷”都規定了有效期,超過有效期,該權利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再受限,因此企業可以在這些失效的知識產權基礎上進行再創造,從而創造新的收益,因為失效并不代表失去價值。
3、靈活應對知識產權訴訟。企業首先應當弄清楚雙方的法律情況,仔細分析雙方技術特征要素,在積極準備訴訟的同時,還可以采用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合理使用的抗辯等方式與對方斡旋,或者對于一些規模較大或較小的公司,也可以考慮通過收購或參股對方公司的方式化解訴訟。
(二)預防壟斷行為的建議
對于擁有技術優勢和知識產權的企業來說,他們可以以此獲取例利潤,甚至形成在某個產業領域內的集中勢力,從而極易導致壟斷行為的產生。因此企業應當以滿足補償創造投入與擴大再生產的需求為原則,時常對照《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規范企業自身行為,防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出現,從而避免因政府的反壟斷措施引起的不必要成本付出。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并非絕對的對立,二者的終極目標都在于追求利益的平衡,⑤只不過反映到具體的實現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只有在正確理解了二者關系之后,才能從國家角度或企業的角度做出正確的定位,在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到最佳的平衡點,這也正是筆者討論這一問題的意義之所在。(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注解:
①羅先覺、陳艷:《關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基本關系的反思》,《自然辯證法研究》2012年05期
②SEPs即指標準必要專利
③王麗慧:《公私權博弈還是融合:標準必要專利與反壟斷法的互動》,《電子知識產權》,2014年09期
④馮曉青、陳嘯:《“高通模式”反壟斷調查的知識產權分析》,《電子知識產權》,2014年03期
⑤參見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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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對于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征,一直便有人試圖歸納,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后工業經濟”的說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歸納為“信息經濟”,英國福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社會》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l990年,聯合國研究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996年經合組織(OECD)則明確定義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指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經濟。雖然對“知識經濟”這一提法,仍有人持有異議,但其所揭示的內涵,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同。
與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相比,知識經濟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繁榮不是直接取決于資源、資本、硬件技術的數量、規模和增量,而是直接依賴于知識或有效信息的積累和利用。在資本積累中更重視知識的積累和能量的釋放。換言之,知識經濟相對于以土地資源為基礎的農業經濟和以原材料、能源為基礎的工業經濟,更突出知識積累的重要性,并表明未來社會將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在這樣的社會中,知識和智力發揮著重大作用,是社會財富增殖的主要源泉。
實際上,在部分發達國家,知識經濟已經顯示了巨大威力。目前,OECD主要成員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的50%以上來自以知識為基礎的產業。日本80%的生產性財富是以人的技能和知識為其表現形式的,美國也有60%的生產性財富是人力資本,兩國的知識財富比重高居世界前兩位。在美國,其產值的近一半由5000家軟件企業創造,而這些企業中多數的無形資產已超過其總資產的60%.那些擁有更多知識的企業和個人也能因此獲得更高的回報,如,1986年方成立的美國在線公司(AOL)前不久便收購了傳媒業的巨頭、創立逾百年的時代華納公司,而目前世界十大富豪中有6人便來自電腦業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更加重視高技術的開發、應用和保護。
應該說,知識經濟的產生與推進離不開全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從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第一部專利法算起,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已有500多年的歷史;從1883年簽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算起,知識產權的國際化保護也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世界工業化的進程是一致的,目前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國際上也已經形成了20多個公約、協定。多數條約的締約方達到了100個以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涉及到了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對知識產權的國際爭端也發展了有效的解決機制,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4年建立了仲裁與調解中心;1995年WTO設立了爭端解決局(DSB)等等。可以想象,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的發明與進步,便不會有工業經濟時代諸多發明的問世與廣泛運用,技術與知識也不可能在世界范圍內順利地傳播,工業經濟更不可能在區區幾百年間演進到知識經濟。
同時,知識經濟的發展,也必將給現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出新的問題。現在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是對工業經濟時代部分產權法律關系的反映與描述,它所規制的知識尚處在資本的制約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占主導地位。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將擺脫資本的控制,成為社會最主要的財富,不斷爆炸的知識必然會帶來眾多的糾葛與麻煩,并對社會生活形成極大的沖擊。因此,對“知識”這一資源的妥善安排將成為立法者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二、知識經濟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知識經濟對工業經濟的代替,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一次偉大飛躍,也是人類社會結構的一次深刻變革,其影響的廣度與深度將遠遠超過200多年前工業經濟對農業經濟的取代。對于其發展的速度與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們現在尚無法精確預料,正如我們20年前無法預料互聯網一樣。然而,從其發展顯露的端倪,我們卻已經能清晰地預見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將受到巨大沖擊。
1、主體逐漸多元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系指參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接受知識的機會增加,參與知識的創造、傳播、交流和運用的主體也必將逐漸增多,以互聯網為例,其燦若繁星的BBS公告版使許多人驚喜地發現了發言、投稿的好去處,幾乎所有被雜志、報紙拒之門外的文章都能在這里公開發表,享受世界各地網民的瀏覽、閱讀與點評。傳統傳媒對信息與話語權的壟斷已經一去不再,越來越多的“小人物”擁有了著作權,成為了著作權的主體。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不僅是社會成員能力的象征,也是獲取財富的主要手段,甚至其本身便是一種為法律所保護的財富,這便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投入到知識的生產、傳播和轉讓過程中。這一點已為世界上多數企業認識,因此也更加重視技術的創造、產品的研發和產權的保護工作。例如,韓國浦項鋼鐵公司每年申請的專利約2000件,美國微軟公司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比例達到了70%對30%,我國的海爾集團近年來也以每天申請一項專利的速度,成為國內無形資產擁有量最多的企業之一。
OECD的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認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體制化促成了科學系統的形成,該科學系統將承擔起主要的創新活動,它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它是由公共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尤其是高技術企業構成的,具有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功能的國家創新體系。這種創新體系與傳統的松散型的線性體系不同,它具有緊密型的矩陣式結構。在這一結構中,不僅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在全社會具有緊密的聯系,而且企業之間也打破了生產、傳播與轉讓的界限,形成了有機的知識網絡。由于科學系統的整體性,創新活動將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界地進行,其整體功能則是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三者之間的互動。
(2)它是由產業界、政府、科學界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的國家創新體系。其中,政府作為科技與產業政策的制定者、基礎設施的建設者和科技投資的主體,將成為這個體系的主要支持系統。
由此可以看出,高度組織的、系統化的知識創造、應用和管理活動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要求,這一過程必然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吸納社會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將發揮重大作用。
2、客體日益多樣
知識產權的客體,一般指人的智力創造成果,也稱“知識產品”。在工業經濟時代,典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各類文學藝術作品。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和生活的漸趨豐富,人們探索的對象必將大大拓展,智力創造的領域也將實現一個又一個的突破。現在人們對世界的認識,在微觀方面,已深入到了夸克,在宏觀方面,已到達了火星。自然,知識產權所需要面臨的對象,也必將不斷擴大。
首先,生物技術的不斷突破,給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新的課題。
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是“二戰”以后的事情。對于層出不窮的動、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種,一些國家在專利法中作出規定,可對之授予專利;但更多的國家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僅給予不完全的保護。1961年,一些發達國家締結了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但該公約在國際上并沒有引起太大的反響。197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了《微生物備案取得國際承認條約》,并制定了條約的實施條例及附件,該公約于1980年生效。然而該公約調整的范圍十分狹窄,僅解決微生物專利備案中的一個特殊問題,即由于微生物容易死亡,權利人向專利機關提交活體很不方便,費用也很高,尤其當同時向幾個外國申請專利的時候。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公約建立了一種國際合作制度,使申請人只需向國際承認的一個微生物保藏機構提交保藏,就足以使他向所有締約國的專利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程序,而無需向所有締約國重復提交保藏。該公約實際上只是《巴黎公約》的補充,參加的國家也不多,到1998年1月締約國還只有42個,這便限制了它調整日新月異的生物技術的能力。時至今日,轉基因食品正被大量創造和消費,克隆技術已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有人正躍躍欲試地要在人類身上進行實驗,生物技術還被廣泛運用于醫藥、化工、探礦等活動中,它們在人類社會中所引起的爭論遠遠超出了知識產權的范圍,但卻必然會首先在知識產權領域有所反映。不論爭論結果如何,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將漸趨擴大是確定無疑的事情。
其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使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膨脹。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簽定后半個多世紀,人類誕生了電腦。到1972年,菲律賓在其版權法中第一個明文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隨后,美國于1980年、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亞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計算機程序或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在2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計算機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法國、新加坡、加拿大等等,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另外一些國家則采取專利權的保護形式。但時至今日,世界范圍內對軟件的保護仍不盡如人意,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盜版仍很猖獗,因此一些國家(如韓國)發明了工業版權的概念,以給予軟件單獨的保護。網絡上需要確立的客體則更多。例如,目前互聯網上的域名的地位已經發揮著相當于商標的作用,但還沒有取得類似于商標的法律地位。對于網絡上不斷發生的域名搶注和域名沖突事件,已經引起了不少學者、組織和政府的注意,而其解決方法看來只能是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客體地位,賦予其不低于商標的法律保護。1997年5月,在日內瓦包括我國在內的約150位來自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代表簽署了《Internet域名系統通用頂級域諒解備忘錄》,對這一問題初步達成了共識。
再次,隨著技術的進步、生活的豐富及各國對法律的理解趨同,一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擴大,或者部分國家的概念被多數國家接受,成為普遍意義上的概念。
例如,看看我們現在對著作權、發明的列舉,與一個多世紀前它們被發明時的認識就有很大不同。又如,“商品化權”本是英美法系的特有概念,多數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對之不予認同。但20世紀60年代日本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其“鐵臂阿童木”的動畫形象雖可受版權法保護,但對“阿童木”這一名稱的保護卻無法可依,為此日本的知識產權法添補了“商品化權”這一概念。我國其實也面臨相同的問題,例如,前不久的江蘇“三毛集團”擅用“三毛”漫畫形象案等。可以推測,商品化權將在更多的國家成為現實。
3、制度漸趨更新
知識產權的發明,從一開始是基于如下三個理念:一是使知識成果的創造者、使用者同交易雙方共同達成一致,降低不合理的損失;二是使產權明晰,信息公開,交易成本費用降低,節約資源;三是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性,促進人類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會成果,推動技術進步,知識進展和生產力的發展。知識產權的一整套制度便是由此而設計出來,但成型于19世紀的這套制度是很難完全適應21世紀的社會現實的。
例如,按照各國著作權法的通例和版權國際公約的規定,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復制一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用戶從互聯網等電子信息網絡上復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的情況非常普遍,有著作權的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存貯后難以甚至無法控制侵權行為,著作權保護成了一句空話。因此不少國家已放棄了“合理使用”制度,一些國家的法律將“私人復制”和“家庭復制”的“合理使用”變為“法定許可”,即允許復制,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報酬的標準由政府規定,或由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與電子信息網絡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
又如,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有一定保護期限的,超過期限,其權利客體便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占有、使用而不構成侵權。合理的保護期限應兼顧權利人的利益和促進社會進步。現行的《伯爾尼公約》規定版權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商標注冊條約》規定以10年為期,《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這些規定是適應工業經濟條件的,但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傳播交流的范圍速度遠非傳統環境可比,知識、技術的老化周期變短、淘汰頻繁,智力成果的無形損耗也大為加劇。因此,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在知識經濟時代表現出明顯的不相適應,有進一步更新的必要。當然,知識產權制度的更新,并不會動搖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基本功能,相反,它是促使知識產權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必然趨勢。
4、地位不斷提高
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債和知識。物權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權利,數千年來它構成了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是私法體系的核心所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概念便是從物的所有權借用過來的,其完整的制度構建離不開物權這一法律框架。所以至今仍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有物和行為兩類。
物權之所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就在于它在社會生活中的突出地位。在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財富主要是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資本及其實物形態,包括原材料、能源和物質產品等,是社會成員占有、使用、分配和交換的主要對象。在這種實物經濟中,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關系,自然主要是以物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系,知識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只不過是受資本驅使的一種外在力量罷了。
然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擺脫了對物的附庸關系,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源泉,對知識的占有與使用也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內容。誰先占有知識,誰擁有更多的知識,誰就將取得更多的財富。現在,地大物博的國家,如俄羅斯、印度正大舉借債,成了有名的窮國;而地小物缺、資源匱乏的新加坡、日本倒是公認的富國。在私人方面,世界首富也早就不是什么石油大王、房地產大王,而是白手起家、靠網絡和軟件掙錢的甲骨文公司董事長埃文森和大名鼎鼎的蓋茨。在中國,前幾年我們還津津樂道的首鋼、二汽等大型企業,現在已經被聯想集團等高科技企業甩在身后了。
因此,可以想見,在知識經濟社會,知識將取代物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客體,知識產權將取代物權和債權成為法律保護的主要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制度將成為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與核心。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制定了大量以知識產權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軟件”、“半導體芯片”、“掩膜”、“套錄”等高技術名詞頻繁地出現在法律中。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使知識產權的規范獨立出來,取得了與《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這便是知識產權地位將不斷提高的一個信號。
三、建立知識經濟時代的國際知識產權法
知識經濟時代也是全球化的時代,它的產生有賴于全球化的推動,也必將進一步促進全球化的發展。正如總書記于1998年8月28日在我國外交部第九次使節會議上所指出的,當前“在國際經濟領域中,一個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趨勢,就是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任何國家也回避不了。”它的具體表現包括:世界市場經濟體系迅速擴大,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形成,傳統的國際分工演變為世界性的分工,生產活動全球化、金融活動全球化和投資自由化迅猛發展,各國金融融合進程加快,等等。
相應地,在法律領域,國際條約越來越多,調整范圍越來越廣,調整的力度也越來越大。作為具有巨大潛力的國際知識產權立法,不可能悖離這一趨勢。另外,從知識本身的發展來說,任何國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術領域全面領先,必須相互補充、相互協作,而且出于贏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識和知識產品將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國的知識產權法不可能對權利人實現完整的權利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立法是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的,自從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締結了20多個條約,涉及的內容幾乎覆蓋了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然而,其調整的力度卻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識產權上發揮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國的國內法。
篇10
中醫藥行業是目前我國在國際上較有優勢的少數產業之一,傳統醫藥在中國與東盟國家交流頻繁。2009年,第六屆中國—東盟博覽會期間,雙方舉辦了中國—東盟傳統醫藥高峰論壇,并通過了《中國—東盟傳統醫藥南寧宣言》,倡導中國與東盟各國今后在傳統醫藥開展合作交流。處于對東盟開放“橋頭堡”的廣西擁有豐富的中醫藥資源,全區擁有中藥制藥企業172家,生產中成藥28個劑型2614個品種,屬于國家新藥55個,中藥保護品種47個。至今,廣西中成藥涌現了青蒿素、西瓜霜、雞骨草膠囊等許多著名中成藥,行銷包括東盟在內的國內外市場。[1]但是廣西中醫藥企業在開拓東盟市場過程中,出現了譬如廣西中醫藥企業在東盟申請藥品專利過少、玉林正骨水的“玉林”商標被其印尼的經銷商搶注問題。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因為中醫藥知識屬于傳統知識范疇,該傳統知識所涵蓋的智力成果不能完全依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來進行保護,它必須建立并運用傳統知識專門的保護制度,它所需要的人才具有鮮明的中醫藥傳統知識特色。因此,加速培養涉東盟中醫藥知識產權類人才是廣西開拓東盟中醫藥市場的當務之急。
一、 廣西中醫藥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狀況
(一)廣西高校缺乏培養與中醫藥知識產權有關的專業
在我區,目前真正掌握中醫藥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人才奇缺,且來源不足,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遠不能適應廣西開拓東盟中醫藥市場的需要。據統計,2006年我區僅有8家專利機構,從事工作的人員約30多人,其中40歲以下的人不到10人,能專門從事中醫藥專利的人才更是數量奇缺。再如廣西公平專利事務所是我區較早成立的專利事務所,近年來,該所承擔的專利業務量逐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人才缺乏。[2]高校擔負著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重任,但在廣西,目前沒有一所高校設置知識產權專業,能夠系統學習知識產權課程的只有廣西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廣西民族大學等少數幾所高校的法學院學生。相對于傳統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狀況,中醫藥知識產權類人才的培養狀況在我區更是嚴峻,目前廣西沒有一所高校開設有涉及中醫藥的知識產權課程。
(二)知識產權課程還沒有完全走進廣西中醫院校
雖然國家教育部門一再要求“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廣大師生的知識產權素養”,作為中醫藥院校,更應該加強對醫科生的知識產權素質的培養。但據調查,我區中醫院校并沒有真正肩負起中醫藥知識產權類人才的培養工作,如廣西中醫藥大學沒有設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專業,在校學生只能在基礎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和選修課《經濟法學》里學校有關知識產權內容的章節,但所占課時均不超過3個學時,難以在醫學院學生思維上形成知識產權意識,達不到教育部的要求。右江民族醫學院于2003年開設公共事業管理本科專業,但是屬于醫學與信息管理方向,并不側重與中醫藥的知識產權管理,學校也沒有開設專門的知識產權課程,介紹東盟有關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課程更是從來沒有開設過。
二、廣西中醫藥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建議
(一)在廣西高校中開設與中醫藥知識產權有關的專業
目前國內的很多高校已開設了知識產權課程,并開辦了與中醫藥知識產權有關本科與研究生專業。如北京中醫藥大學知識產權法為全校選修課,還開設了法學本科(醫藥衛生)專業和法學碩士(中醫藥知識產權方向);江西中醫學院開辦了中藥學專業(中藥知識產權方向),上海中醫藥大學與華東政法大學合作開辦了中醫藥知識產權研究生班,華東政法大學設有民商法碩士(傳統醫學保護方向),成都中醫藥大學有中藥學博士專業(課題為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等。相比全國其他高校,我區高校培養中醫藥知識產權人才的步伐明顯落后,廣西可以借鑒國內其他高校的做法,在有條件的高校開設與中醫藥知識產權有關的本科及研究生專業,這些高校還可以與東盟相關國家合作,培養精通中國與東盟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才。
(二)在廣西醫學院校中普及知識產權教育
在美國,許多大學都在理工科和醫科院校開設了專門的知識產權課程,向學生講授知識
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但在我國,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對知識產權課程走進中醫院校并沒有強制性規定,使得知識產權課程走進中醫高等院校并成為必修課顯得任重而道遠。廣西醫科院校完全有必要將知識產權法作為一門必修課獨立出來,而不是混合在法律基礎知識的普及中簡單講授,如此才能培養具有駕馭中醫藥學與知識產權法學兩方面知識的能力。同時廣西醫學院校還應該利用本校來自東盟留學生的資源,加強本校學生與東盟學生之間的交流,讓學生了解東盟各國有關傳統醫學的知識產權保護,為廣西開拓東盟中醫藥市場提供智力支持。
篇11
(1)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方向的引導作用。技術創新具有不確定性,而高新技術表現的“高”、“新”特點,使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進而導致企業對創新產品和技術路線選擇上的盲目性。而知識產權由于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的私權,會使企業及時獲知自己從事的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狀態和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態。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技術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由此在企業對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開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擇產品開發方向,確定技術開發路線,既可避免重復研究,又可保證技術創新難題在可能的技術領域和可行的商業領域中解決。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傳播作用。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導其它企業對這種高收益的追求進而進行技術模仿,在模仿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形成持續創新。對國家而言,其重要意義之一在于通過持續創新,技術得到傳播、擴散,形成新的產業群。授予主體以知識產權是將專有權和促進技術信息公開統一起來,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傳播提供了前提,為知識的傳播、技術的轉移提供了極大便利,促進企業生產要素根據市場原則合理流動。
(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益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如果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就會產生基于這種對知識產權支配權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以保障企業利益的最終實現。如果對技術創新成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就會白白地“流失”,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總銷售額的5%的研發投入就會付之東流,30%的科技人員的技術創新勞動成了徒勞。
(4)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活動的規范作用。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競爭的存在使得不正當競爭成為可能,因為侵權仿冒的成本要比企業進行“高投入”的研發成本低得多,“尋租”行為成為可能。由技術創新形成的高新技術,因其易流動和無形性,使得技術秘密被侵權經常發生而認定侵權十分困難,知識產權制度追求權利人的技術壟斷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種立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又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其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使其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確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就是對權利主體壟斷權的限制。再次,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單位對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機制。
2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發達國家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專利戰略等知識產權戰略,大大地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美國最早將保護發明人的專利制度作為市場競爭的武器。日本在日美專利戰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國為師,加強了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實施。為了更好地占領加入WTO后的中國市場,各國跨國公司把對華知識產權活動的重點放在了高新技術領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國外知名的石化跨國公司申請的專利數就占到本領域的80%。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是外國企業;在航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外比國內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現為:
(1)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具體為:①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習慣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憑著經驗或傳統觀念進行市場經營,缺乏專利意識和品牌意識,或對品牌的保護和防范意識,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一種極具價值的無形財產,沒有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在競爭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甚至被別人擠掉。②相當部分企業不是重復研究與開發,就是沒有對技術創新的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反被他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有的則干脆仿冒別人的技術創新成果,嚴重影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國際上的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長期的仿冒行為會使企業無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技術創新隊伍,永遠無法擺脫對別人的技術依賴。
(2)技術創新中尚未確定明確而穩定的知識產權戰略。首先,研發項目的選擇上缺少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在企業的研究開發目標決策階段,雖然有像海爾等極少數企業開始主動利用專利文獻來為決策服務,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立項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據市場的短期需求確定開發目標,沒有想到或不會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全面分析技術、市場和競爭對手的情況,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技術和市場優勢的儲備;其次,在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不善于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提高研究開發工作的起點和效率。往往是在專利文獻上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本來可以用來直接參考或不必再去開發的內容,有的企業卻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自己從頭做起,重復開發,做無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階段,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一些企業研制出新產品、新工藝后,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被別人仿制失去了市場,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被外國企業拿走或廉價買去,申請了外國專利,使該技術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術創新文化中缺少知識產權的價值內核。對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價值內核進行考察時,我們不得不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處的傳統文化環境進行分析。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形成人治主義傳統、德治主義傳統、泛刑主義傳統和無訟訴主義傳統等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缺少知識產權制度和技術創新所要求的價值內核,從總體上講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的發展都具有消極影響。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需要倡導追求產權的價值觀和鼓勵競爭的價值觀,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則與上述價值觀格格不入,由此企業總是不能夠主動、積極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成果,而是依賴于“家長”,即行政部門的指揮棒,以行政手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3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理解為:高新技術企業長遠的發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發,為了搶占或維持技術創新的制高點,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在技術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佳經濟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術優勢的謀略,確立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這是因為:①現代企業制度必然要求企業重視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作用。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產權明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總值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②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充分保護知識產權,防止和控制企業的無形資產流失。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樹立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和保護創新成果的經驗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有利于企業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面地、長期地和及時有效地保護。③企業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確保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制造國際名牌,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從認清知識產權本質和研究知識產權戰略入手,及時制定和實施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一般可分為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商業秘密戰略等。從對知識產權的運作角度又可分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利用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投資戰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等。
4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保障
篇12
(1)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方向的引導作用。技術創新具有不確定性,而高新技術表現的“高”、“新”特點,使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進而導致企業對創新產品和技術路線選擇上的盲目性。而知識產權由于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的私權,會使企業及時獲知自己從事的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狀態和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態。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技術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由此在企業對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開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擇產品開發方向,確定技術開發路線,既可避免重復研究,又可保證技術創新難題在可能的技術領域和可行的商業領域中解決。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傳播作用。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導其它企業對這種高收益的追求進而進行技術模仿,在模仿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形成持續創新。對國家而言,其重要意義之一在于通過持續創新,技術得到傳播、擴散,形成新的產業群。授予主體以知識產權是將專有權和促進技術信息公開統一起來,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傳播提供了前提,為知識的傳播、技術的轉移提供了極大便利,促進企業生產要素根據市場原則合理流動。
(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益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如果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就會產生基于這種對知識產權支配權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以保障企業利益的最終實現。如果對技術創新成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就會白白地“流失”,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總銷售額的5%的研發投入就會付之東流,30%的科技人員的技術創新勞動成了徒勞。
(4)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活動的規范作用。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競爭的存在使得不正當競爭成為可能,因為侵權仿冒的成本要比企業進行“高投入”的研發成本低得多,“尋租”行為成為可能。由技術創新形成的高新技術,因其易流動和無形性,使得技術秘密被侵權經常發生而認定侵權十分困難,知識產權制度追求權利人的技術壟斷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種立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又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其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使其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確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就是對權利主體壟斷權的限制。再次,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單位對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機制。
2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發達國家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專利戰略等知識產權戰略,大大地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美國最早將保護發明人的專利制度作為市場競爭的武器。日本在日美專利戰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國為師,加強了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實施。為了更好地占領加入WTO后的中國市場,各國跨國公司把對華知識產權活動的重點放在了高新技術領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國外知名的石化跨國公司申請的專利數就占到本領域的80%。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是外國企業;在航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外比國內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現為:
(1)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具體為:①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習慣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憑著經驗或傳統觀念進行市場經營,缺乏專利意識和品牌意識,或對品牌的保護和防范意識,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一種極具價值的無形財產,沒有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在競爭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甚至被別人擠掉。②相當部分企業不是重復研究與開發,就是沒有對技術創新的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反被他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有的則干脆仿冒別人的技術創新成果,嚴重影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國際上的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長期的仿冒行為會使企業無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技術創新隊伍,永遠無法擺脫對別人的技術依賴。
(2)技術創新中尚未確定明確而穩定的知識產權戰略。首先,研發項目的選擇上缺少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在企業的研究開發目標決策階段,雖然有像海爾等極少數企業開始主動利用專利文獻來為決策服務,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立項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據市場的短期需求確定開發目標,沒有想到或不會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全面分析技術、市場和競爭對手的情況,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技術和市場優勢的儲備;其次,在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不善于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提高研究開發工作的起點和效率。往往是在專利文獻上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本來可以用來直接參考或不必再去開發的內容,有的企業卻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自己從頭做起,重復開發,做無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階段,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一些企業研制出新產品、新工藝后,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被別人仿制失去了市場,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被外國企業拿走或廉價買去,申請了外國專利,使該技術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術創新文化中缺少知識產權的價值內核。對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價值內核進行考察時,我們不得不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處的傳統文化環境進行分析。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形成人治主義傳統、德治主義傳統、泛刑主義傳統和無訟訴主義傳統等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缺少知識產權制度和技術創新所要求的價值內核,從總體上講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的發展都具有消極影響。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需要倡導追求產權的價值觀和鼓勵競爭的價值觀,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則與上述價值觀格格不入,由此企業總是不能夠主動、積極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成果,而是依賴于“家長”,即行政部門的指揮棒,以行政手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3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理解為:高新技術企業長遠的發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發,為了搶占或維持技術創新的制高點,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在技術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佳經濟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術優勢的謀略,確立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這是因為:①現代企業制度必然要求企業重視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作用。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產權明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總值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②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充分保護知識產權,防止和控制企業的無形資產流失。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樹立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和保護創新成果的經驗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有利于企業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面地、長期地和及時有效地保護。③企業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確保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制造國際名牌,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從認清知識產權本質和研究知識產權戰略入手,及時制定和實施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一般可分為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商業秘密戰略等。從對知識產權的運作角度又可分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利用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投資戰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等。
4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保障
篇13
團隊建立時間 1992年
主營業務領域
知識產權訴訟,既辦理傳統的知識產權案件,也辦理軟件、網絡、集成電路、半導體芯片、動植物品種、新藥、馳名商標、地理標記、原產地名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商業秘密等新型知識產權案件;擔任知識產權法律顧問,為客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商標專利申請;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和申請禁令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業務。
團隊介紹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國大陸境內設立最早的合伙制事務所之一,現已經發展成為國內名列前茅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目前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擁有執業律師358人,總人數500人,在北京、上海、深圳、沈陽、濟南、西安、成都、合肥等地設有辦公室,業務涉及30多個領域,在北京律所總收入排名保持在前十名之內。金誠同達在成立之初,就以“面向科技領域、面向科技企業、面向科技成果、面向科技人才”為服務方向,創出了知識產權為主業的服務品牌。金誠同達律師在協助企業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方面和專利、商標、軟件、商業秘密訴訟方面的專長受到同行廣泛承認。我們不僅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與政策性規定,還過大量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其中不少是國內著名的知識產權案件。所經手的知識產權業務類型較多,多起業務在國內屬于首例,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
金誠同達從傳統的知識產權業務開始,又邁向了提供網絡知識產權、電子商務、許可證貿易、特許經營和高新技術等高端知識產權業務的法律服務。客戶集中在高科技企業、上市公司、跨國公司和成長型的公司。產業領域廣布于信息技術、電訊、生物基因、生物醫藥、材料、電子、軟件、多媒體、制造業等范圍。特別是在處理與因特網有關的法律事務上有豐富經驗。金誠同達還與著名的商標、專利公司緊密合作,協助中外企業在中國注冊商標、申請專利、進行軟件登記、域名注冊和辦理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等。
主要成果及獲獎情況
1.完成了《廣告主知識產權保護專題研究》
2.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與律師實務》主編,2009年法律出版社;《知識產權律師實務與法律服務技能(1)》共同主編,2010年法律出版社;《知識產權審判與知識產權法律實務》共同主編,2011年法律出版社;《知識產權律師實務與法律服務技能(2)》,共同主編,2012年法律出版社;《中國知識產權律師實務(2013)》,共同主編,2013年法律出版社。
3. 《新形勢下廣告行業發展的四大法律課題》
4.接受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委托,負責《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商業秘密部分修改建議的起草工作;接受公安部的委托主持起草《公安部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程序指引(建議稿)》。其中完成了《商業秘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亟待完善》;《商業秘密犯罪管轄問題需要規范和完善》;《技術引進費用可否作為商業秘密犯罪損失的計算依據》等。
5.參與起草和修訂《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游戲管理暫行規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