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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的經營與管理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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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的經營與管理

          篇1

          一、旅行社品牌經營的概念

          品牌一詞的英文為Brand,這是國際上的通用語。美國市場營銷協會對品牌做出如下的定義:品牌是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設計,或是它們的組合,其目的是識別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并使之與其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好的品牌傳達了好的品質,同時它也是一種更復雜的象征。

          品牌經營是指以企業或產品品牌的長期發展為目的,以品牌價值帶動市場的一種長期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品牌經營則是指通過品牌設計、品牌推廣、品牌保護及品牌資產評估等活動來提高個人的滿意度、忠誠度和旅行社的知名度、美譽度的一種經營方式。

          二、長沙陽光旅行社品牌經營與管理現狀分析

          1.長沙陽光旅行社簡介

          長沙陽光旅行社是2001年5月在長沙注冊成立的一家國內旅行社,是長沙地區旅行社在地接團隊版塊最成功的旅行社。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連續兩年被長沙市旅游局嘉獎為“長沙地區地接十強社”。連續兩年在長沙地區旅行社年地接接待人數排名第一,部分景點如岳麓山、花明樓等團隊參觀人數年排名第一。

          長沙陽光旅行社自成立以來,每年接待外地入湘游客均在1萬人以上且每年呈上升趨勢,在2004年度年接待約16000人次和2005年度年接待約22600人次。2003年至2005年經營情況如表所示。

          長沙陽光旅行社2003~2005年經營情況表

          2.長沙陽光旅行社品牌經營與管理現狀

          (1)品牌銷售理念

          選定“我們的生活充滿陽光”為社歌,制作宣傳CD,并且在對外宣傳資料引用“讓我們的生活充滿陽光”;以“陽光旅游”為旅行社品牌線路內涵,突出健康、積極的企業文化;注意企業自身形象,內部以“誠信”為企業之根,外部以“質量”為企業之本,創品牌線路和品牌旅行社。

          (2)品牌線路

          作為長沙地區地接市場的代表,長沙陽光旅行社在行業內(張家界、長沙)具有一定度的影響力和帶動力,景點的推介和產品的包裝,對地接市場都能起到帶動作用。其品牌線路為兩條:

          ①長沙――韶山――張家界四天三晚一票制線路

          連續四年,在廣東的湛江、茂名、中山地區被組團社喜愛和推介,也成為當地組團社湖南市場的主要推介線路,其特點是時間特別是湛江地區幾乎所有的旅行社都采納和使用。

          ②長沙韶山周末休閑三日游

          針對周邊省份特別是武漢和南昌市場的周末自駕車團隊特點,推出了這條帶有半自助游性質的線路,其特點是接待價位較低,客人選擇參觀景點余地大,司機、導游推薦景點景區空間大。此線路的推出深受核心市場及導游、司機的歡迎,達到組團社、地接社、游客、導游、司機共贏局面。

          (3)品牌銷售措施

          企業市場定位是企業的一項戰略性工作。長沙市有著大大小小一百多家旅社,其中不乏實力雄厚、歷史悠久的大社、強社,競爭十分激烈。長沙陽光旅行社全面分析了湖南省及長沙市的旅游資源狀況,同時也將自身優勢和特點與同行進行了比較后,在穩定發展的基礎上,暫不求全求大,將旅行社定位為地接社,以地接、中轉業務為主,努力開拓國內旅游市場,針對市場特點進行精確劃分為三類:

          ①核心旅游客源市場:長沙陽光旅行社將重點放在了粵西及珠江三角洲一帶,加大了宣傳和推介工作力度。

          ②近程市場:指周邊省份的客源市場,如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廣西等。產品設計上重點在以韶山為代表的紅色旅游品牌,時間上主要是周末自帶車游,價位上主要是中、低檔產品。在產品的線路、景點、交通、價位方面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③遠程市場:距離湖南較遠的客源。如華東、東北、西北、華北等。產品設計是重點以張家界為代表的自然風光旅游品牌和以井岡山為代表紅色旅游品牌,時間上主要4天~5天(加往返交通時間為七天)的長線游,價位上以中高檔客源。

          通過對市場的認知基礎,精心的制定出符合各市場特點的產品,通過下列行之有效的營銷措施,從而產生了自己的特色品牌。首先,重點搞好黃金周和節假日的營銷。在黃金周、三八節、黨建日、建軍節等節假日組織營銷人員大力進行營銷策劃活動,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的資源和時間,推出有針對性的旅游產品。其次,適時做好會展營銷。利用湖南旅游節,森林節,南岳壽文化節,五岳聯盟節,城運會等契機,大力推銷湖南,推銷長沙,增加客源市場對湖南及長沙的注意力,充分體現注意力資源的價位。另外,可做時令營銷。根據天氣預報將張家界雪景、南岳樹掛等情況,提早預報給組團社,以使組團社能及時推銷時令旅游產品。還有,建立網絡營銷平臺。長沙陽光旅行社努力做到與時俱進,注意運用現代促銷手段做好旅游產品營銷工作。在3721網站上建立了自己的旅游電子商務平臺,精心設計旅游線路,詳盡介紹精品景點,開發網上旅游市場,通過網絡手段讓更多的組團社和旅游者了解湖南、了解長沙、了解陽光旅行社,進一步拓寬了旅游市場,樹立了旅行社的良好形象。最后,確立114旅行社首位查詢系統。長沙陽光旅行社在2006年3月在114查詢平臺以16800元競拍到114在旅行社行業的首位查詢資格,通過電信手段讓外地組團社及旅游者在114臺要求推薦旅行社時,確保推薦首位。

          3.長沙陽光旅行社品牌經營的不足

          長沙陽光旅行社在發展企業的同時,極力創建品牌并為品牌進行了一系列的營銷措施。通過調查,筆者發現該社在品牌經營與管理中,仍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品牌產品結構單一

          作為長沙地區地接市場的代表,長沙陽光旅行社在行業內以其接待量大利潤低的經營方式(張家界、長沙)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和帶動力,景點的推介和產品的包裝,對地接市場都能起到帶動作用。其品牌線路:長沙――韶山――張家界四天三晚一票制線路在設計包裝且在銷售操作上形成了固定模式。但是對于其他線路而言,由于精力及推動效果的制約,卻沒有一定程度的量來支撐,這樣就導致了其他產品線路不能有效的為品牌線路作好補充,這樣的局面勢必構成產品結構的單一性。在品牌線路利潤微薄的同時,如果品牌線路受時間或環境制約因素影響,核心市場被長沙同類旅行社以惡性競爭的方式擾亂,那么將在一定時間內受到銷售及業績損失。

          (2)引導消費能力需加強

          中國旅游業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經完成了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過渡。對旅行社業而言,想顧客之所想、急顧客之所急,才能在買方市場這一消費者可選擇性大的市場上吸引顧客、抓住顧客、留住顧客。長沙陽光旅行社有著國內眾多旅行社的通病,不能引導消費,產品單一而雷同,真正有自己獨特的生存空間的不多,旅行社生存空間還是固定在原有的公費旅游或團體旅游基礎上,并沒有積極去發現市場和引導市場。我國的大部分旅行社缺乏這一“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沒有充分認識到尊重顧客的價值,使顧客在消費中難以感到關懷與重視,這必然難以在顧客心中形成旅行社品牌的概念。

          (3)經營范圍有一定的局限性

          主營方向為地接的旅行社,在旅行社業務構成上地接占有絕大部分比重,其組團市場份額相對比較單薄,且在旅游市場做景區做景點的新形勢下,單一的從事旅行社團隊業務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4)品牌線路經營弊端

          上文提到的長沙陽光旅行社兩條線路,占有地接總額度的70%到80%,共同的特點為低價位吸引,造成旅行社團隊利潤微薄,在2005年4月率先在長沙市推出,地接導游交納“人頭”(按人數交納一定數量的返傭金),這種管理的模式,容易導致導游心態失衡,影響服務質量。

          三、長沙陽光旅行社品牌經營對策

          1.結合景區景點,動用政府力量,豐富品牌線路

          針對現在長沙陽光旅行社產品單一的特點,筆者認為,湖南旅游市場資源豐富但開發力度不夠,長沙旅游界處于對現有品牌旅游線路重復性宣傳和惡性競爭。如何設計及開發出多條有效的產品線路,將湖南其他有推動力和代表性的景區景點包裝整合,不光是長沙陽光旅行社,也是所有經營地接旅行社必須思考的嚴峻問題。怎么跳出韶山、張家界、長沙三點一線的怪圈,那就必須充分利用其余旅游資源,例如:湘西鳳凰,懷化芷江,株洲炎帝陵等自然人文資源和瀏陽文家市等紅色旅游資源,結合長沙山,水,洲,城的特色,融合長沙獨有的歌廳文化、電視娛樂文化、酒吧文化,塑造出新的旅游特色新線路。這些線路的開發離不開政府職能部門的參與,在交通,景區建設的保證基礎上,政府職能部門應率領旅行社企業,結合景區景點,進行利用媒體進行大范圍的促銷。

          2.轉變經營思維,走多元化旅游產業道路

          旅行社經營范圍,產業特征結構明顯,但幾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把經營觀念停留在接待、招攬旅游團體這一方面,造成包括長沙陽光旅行社在內絕大部分旅行社所呈現的發展受制于客源的狀況。有限的客源和眾多旅行社迫使旅游市場陷入價格大戰中,旅行社受制于客戶,旅行社不應只是從事單一的旅游團隊模式,而應該利用旅行社這個名稱杠桿,走集約型多元化產業道路。國外一些旅行社操作模式,值得我們借鑒,旅行社擁有酒店,車隊,餐廳,接待團隊不再是惟一利潤保證,主攻方向在酒店業、運輸業和餐飲業。且國際上有一種新興營運模式,即旅行社參與到景區、景點的運作中,成為景區景點的開發商及股東。轉變經營思維,走多元化旅游產業道路,增強旅行社實力的同時,更有利于旅行社品牌的建設。

          3.以優質服務維護品牌形象,建立品牌信任

          篇2

          一、旅行社經營管理學課程特征

          《旅行社經營管理學》是旅游管理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主要研究旅行社的經營與管理問題。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可以了解旅行社的經營特點、業務范圍、組織結構,掌握旅行社管理的一般規律,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設計與分析產品、對旅行社的經營管理問題進行分析與評價,為日后從事相關工作奠定基礎。

          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的類型及其基本業務、旅行社的設立、旅行社產品、旅行社人力資源管理、旅行社服務質量管理、旅行社財務管理及國內外旅行社行業的發展趨勢等。

          本課程的教學目標是培養旅行社企業的管理人才,這些人才應具備現代旅行社企業管理所需要的知識與能力,包括產品設計開發、營銷、旅行社業務管理等內容,并具備基本的行業管理能力。

          二、傳統教學方法存在的弊端

          該課程傳統教學方法突出的特征就是學生被動的接受。教師系統地講授理論知識以及行業的前沿相關知識,結合多媒體教學手段和案例教學法,適當引入案例,引導學生運用理論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學生學習效果的考核仍以閉卷筆試的形式進行,所考核內容為課堂所講授的理論知識。

          傳統教學法在該課程教學中的弊端:其一,理論講授按照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不利于拓展學生的視野。其二,傳統的教學方法不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無法培養學生的核心業務能力。

          三、PBGS教學法在該課程中應用的適應性

          PBGS是指基于項目的團隊學習模式,該教學模式以情景、項目、學生和教師為基本要素,基于項目和情景的要求,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項目內容。

          根據課程特點,通過運用PBGS教學法,可以完成以下幾方面教學目標:

          1.提高學生的主動學習能力和創造力

          運用PBGS教學法能夠把傳統的理論知識講授轉化成學生發揮自身特長與能力,并在團隊活動中掌握知識的過程,大大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參與學習的積極主動性。

          2.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成就感

          PBGS教學法使學生成為教學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學生要完成項目目標,必須充分發揮團隊能量,并時刻運用組織能力與有效溝通的方法,既鍛煉了膽識又提高表達力和人際關系處理能力,也因此提高了責任感,并在項目完成之后有強烈的成就感。

          3.培養學生的團隊精神和協作意識

          通過每次情景模擬,要求領導者充分發揮團隊每個成員的特長,做好分工并通過協作完成任務。每個團隊成員必須通過和其他成員的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務,有效地培養學生的團隊精神和協作意識。

          4.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及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

          在項目完成的過程中,除了了解到具體的旅行社業務操作流程,更重要的是需要學生能夠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綜合運用旅行社管理的知識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就需要在全面掌握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綜合應用到實際問題中去。

          四、PBGS教學法應用時注意的問題

          1.學習業務操作過程時,直接采用分配項目如分小組成立旅行社,請學生自己命名旅行社名稱、自己設想資金來源等方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在培養能力階段,可以采用更靈活的方法,例如一個小組在介紹產品和營銷方案時,讓其他的小組模擬旅游者或者以同行的眼光來找問題,通過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以及解釋分析的方式培養學生思考能力,并不斷檢討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改進方法。在這個過程里教師要及時引導并及時對學生的表現進行評價總結。

          篇3

          校外實習基地是高校開展實踐教學的重要場所,是校內實踐教學的重要補充,也是理論教學聯系實踐教學的重要橋梁。旅游管理應用型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學生具有較強的實踐技能和動手能力,能較快地適應旅游行業相關崗位的需求,以解決工作實際問題;要求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實踐能力和理論應用創新能力;要求具有很強的崗位適應性和自主學習能力,不僅具有勝任旅游行業職業崗位的技能,而且具有適應其他相關行業的就業能力,以拓展就業面。實際工作中的這些要求,很大程度都是需要依靠校外實習基地的培訓來完成的,所以加強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很有必要。

          旅游管理應用型本科專業的校外實習基地一般包括高星級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區等,這三個行業的經營環境、行業特點甚至人力資源供求關系等都存在不同。所以,對于在景區類旅游企業進行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與運營,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與方法。

          二、目前旅游管理應用型本科專業景區類校外實習基地建設存在的問題

          1、學校對景區類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缺乏規劃與投入

          目前,許多學校在建設旅游專業的校外實習基地時,一般由學校領導或教師的人脈信息傳達合作意向,或按照課程的教學計劃安排,臨時找到提供實習崗位的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接洽。而從與酒店類校外實習基地比較來看,由于酒店行業競爭更為激烈,酒店企業尋求學校合作的意愿更加突出,市場上(尤其中心城市)也存在大量的人力資源公司為學校與酒店企業的合作積極牽線搭橋,所以學校的酒店類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與管理相對較為有序。我國的景區類企業仍處于急速發展中的階段,對于與高校旅游專業的合作迫切性仍不高(對比酒店行業)。而學校由于管理機制的問題,也缺乏主動尋求景區合作的動力。這就導致許多高校在選擇景區類校外實習基地時,以臨時性的應急安排為主,缺乏合理的規劃與設計。

          另外,由于在各種評比檢查中,校外實習基地的數量往往是衡量一個學校專業建設質量的硬性指標,校外實習基地的數量建設很受學校的重視。在實踐中,往往是校外實習基地協議簽訂了許多,而使用效率不高,而由于旅游管理專業的文科屬性,對實習基地的經費投入更是基本為零。

          2、學生對校外實習效果滿意度不高

          旅游管理應用型本科專業的學生對于到校外景區進行實習,對進入真實的工作環境進行體驗有一種踴躍的心態。但在經過了最初的興奮期后,學生開始對實習的體驗進行客觀的評估,從而發現了理想和現實的差距。在景區類企業,學生實習崗位多為基層一線崗位,如接待部門、驗票部門、運營部門等,學習到的專業技能較少,又無法獲得中層或基層管理崗位的鍛煉,不少學生在實習結束后,產生了將來不在景區行業就業的想法,這與校外實習的設計初衷是相背的。

          3、景區類企業對實習學生缺乏針對性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

          企業為了盡快讓實習生上崗,通常會安排一周左右的集體培訓,如果遇到人員短缺甚至僅安排兩三天的時間讓實習生熟悉環境,之后都到各自的崗位上邊干邊學了。景區企業通常把實習生作為上崗的員工與其他的正式員工一樣對待,在培訓、激勵和考核等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沒有考慮到實習生的特點,進行針對性地管理,因此會造成酒店和學生之間立場不同,溝通不良的狀況。

          三、景區類校外實習基地建設的思考

          1、積極申報,爭取列入學校的有關建設計劃中,獲得支持。

          相對于校內實習,校外實習成本要高昂的多,經費是校外實習的重要保障。許多高校目前用于實習的經費非常有限,不足以支付教學所需成本。因此,為保證學生在企業實習的教學環節有效開展,學校應加大投入。但在爭取學校支持的過程中,各個專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也應當充分體現。

          在某校的校外實習基地建設專項活動中,學校共投入約數百萬元經費,建設六個校外實習基地。該校旅游管理應用型本科專業積極申報,組織專業教師遴選合作企業,在對合作單位的實習現狀、實習效果、管理規范等方面進行評估后,由專業實習帶隊老師撰寫申報書。在經歷了學校的答辯、評估等環節后,最后成功獲得立項,成為六個建設項目中唯一一個在外省建設的校外實習基地建設項目,得到寶貴的建設經費、學校重視等支持。

          2、積極改善實習條件,穩定景區類企業實習學生參與實習的積極性

          基地建設目標是滿足校外實習教學需要,企業也希望通過合作減輕招聘員工的壓力。所以應當通過對硬件設施的投入,爭取在短時間內達到提升學生實習效果的目標。比如,學校與該企業合作,投入資金,購買專業書籍與專業期刊,在該企業建立圖書資料室;同時購買多臺電腦與學術期刊網的上網帳號,供實習師生與企業管理層查閱資料。另外,該企業大型活動較多,實習學生也很感興趣,但企業無法讓很多學生參與策劃這些大型活動,該校同時在該企業建設實習案例分析室與市場營銷策劃活動室,組織學生模擬整個策劃活動。

          3、針對企業需求,提升合作質量

          雙方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后,進合人才培養階段,提升實習活動質量是基地建設重要內容之一。廣東觀音山景區是我國首個民營資本管理和運營的國家森林公園,在其探索、發展的道路上有較豐富的經驗與曲折的道路。企業有自我總結的需求,大學也應當進行前沿的理論探索。雙方組織骨干教師、實習學生和企業核心管理人員,對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發展道路進行深入的典型案例剖析,研究出民營資本管理和運營國家森林公園的一般規律。同時,在此過程中,雙方也在企業管理水平、教學科研、實習合作內涵上得到提升。

          參考文獻:

          篇4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著大量的經營風險。各種經營風險的存在,不但會給旅行社帶來收益上的損失,甚至還會造成企業的破產。因此,經營風險的管理便成為旅行社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有效地規避經營風險,這就要求旅行社經理人員具有敏銳的洞察力,準確把握我國旅行社行業的發展趨勢,并且能夠領導自己的企業在變革中求發展。上世紀50年代,當經驗管理不能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時,市場戰略專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經營戰略,并在70年代風靡一時。據統計,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業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從事多元化經營。目前,多元化經營戰略被我國許多公司采用,旅游企業也不例外。多元化經營的一般涵義是指企業同時生產和提供兩種以上基本經濟用途不同的產品或勞務的一種經營戰略,它屬于產品、市場戰略,是增加新產品種類和增加新的市場兩者同時發生的戰略。本文從旅游業自身特點與多元化經營之間關系的分析,提出了從相關多元化經營入手,在此基礎上培育核心競爭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經營策略,為旅行社規避經營風險,實現其可持續發展提供一種思路。

          旅行社特點有利于實行多元化

          多元化經營戰略的主要作用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提高資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這與旅行社的行業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實行多元化經營的要求。

          旅行社的綜合性強,可以與各行業聯系,開展多元經營。這主要表現在旅行社銷售的旅游產品的綜合性上。首先,旅游產品是旅行社為滿足旅游者的各種需要而提供的各種服務的組合,旅游者在選擇購買旅游產品時,考慮的不僅是單一服務產品,還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綜合性的服務產品。其次,旅游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涉及眾多的行業和部門,如交通、建筑文化、衛生、公安等各行各業,因此,旅行社可以與各行業聯系,開展多元經營,如創辦飯店、汽車公司、娛樂場、商場等。這一方面為旅游者的旅游活動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從多元化經營中獲得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經營戰略具有降低經營風險作用。旅行社是一個脆弱性大,依附較多的行業,因此經營風險很大。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是指旅行社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某種不利事件或損失的各種可能情況的總和。旅行社的經營風險一般具有以下四種特征:旅行社經營風險的存在是客觀的,經營風險的大小是可以估測或度量的;旅行社經營風險的存在與一定的時空條件相聯系;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經營風險的發生會影響旅行社的利益。一般來講,造成旅行社損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為和經濟三種情況。它的業務經營極易受到政治、經濟、自然條件的影響,一個國家或地區出現政局動蕩、金融風波、軍事沖突、自然災害等都會直接影響旅行社業務經營。另外,旅游屬于一種高層次消費,需求彈性較大,影響旅游需求的各種因素的微小波動,都會較大程度地在旅游業上反映。因此,旅行社僅靠單一的經營形式,是很難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多元化經營戰略的降低風險作用,對旅行社的深層次發展意義重大。

          旅行社的資本有機構成低,開展多元化經營,不僅可以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還可以形成規模經濟。旅行社業是一個投資較少,回收較快的行業,它的流動資金占用比固定資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動資金占80%,合理使用流動資金,開展多元化經營,不僅可以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還可以形成規模經濟,為旅行社的發展帶來更多機會。20世紀80年代以來,廣東中旅從一個資產規模僅為幾百萬元的單一旅游接待單位發展成為擁有十數家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旅行社為主導產業,酒店、汽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共同發展的國有國際旅游企業集團。潮州市旅游總公司在“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發展方針下,相繼成立了100多家專業公司,廣泛開展了貿易、房地產、工業等多項經營業務,還在境外開辦了2家企業,1993年綜合營業收入超過了3億元,純利潤3138萬元,成為旅行社多元化經營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場潛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機遇,開拓新產品,跨地區、跨行業、跨國界多元化發展。

          旅行社自身的條件決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饋迅速,旅行社可利用這些信號,不斷開發產品、拓展市場。當今社會,信息對各行各業是很重要的,可以說誰掌握了信息,誰就掌握了財富。不論是從事國際旅游,還是國內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國或者全國主要旅游地區都設有辦事機構,對各種產品、市場信息了解迅速。這些信息經過旅行社人員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產生各種各樣的產品深層開發信號,旅行社利用這些信號,不斷開發產品、拓展市場,多元化經營在成熟的條件下便會應運而生。

          旅行社的公眾交往廣泛,有利于進行招商和引資。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國內外游客可達幾萬至幾十萬人之多,旅游的消費,又決定了旅游者的層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產生投資與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這一優勢進行招商和引資,逐步發展多元化經營。

          旅行社資金運用靈活,可以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和利息。旅行社與其他行業相比,資金運用上有兩個特點:一是不必將大量資金壓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費、再進行服務。這兩個特點可以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和利息,為多元化經營提供了前提條件。

          旅行社人員文化素質較高,能為多元化經營提供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業特點要求其從業人員知識面廣,道德品質高,特別是對管理人員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擁有一批素質較好的人員。多元化經營規模較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正需要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經營成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經營可供選擇的模式

          橫向多元化,又稱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現有產品市場為中心,向水平方向擴展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一個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還可以同時經營境內旅游、境內居民到境外旅游等業務,它適合于社會信譽較好的旅行社。

          縱向多元化,又稱垂直多元化。是以現有的產品、市場為基礎,向垂直方向擴大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經營餐飲、商場、娛樂場等業務,它有利于綜合利用資源,適合于規模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雖然與現有的產品、市場領域有些關系,但開發的是完全異質的產品的市場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旅行社發揮服務優勢,經營票務、信息傳播、咨詢服務、創辦旅游學校等業務,它適用于技術水平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種模式雖各有不同,但它們同時生產和提供的是與旅行社業相關的兩個或多個行業的產品,又可統稱為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

          復合式多元化。與現有的產品、市場沒有明顯的關系,所需的技術經營方法、銷售渠道必須重新取得的戰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經營房地產、貿易、商業等各行各業,它適合于各方面素質都較高的旅行社。

          復合式多元化經營模式同時生產和提供的與旅行社業不相關的兩個或多個行業的產品,故又稱為不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

          相關多元化經營經營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旅行社的發展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旅行社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實施多元化經營。

          旅行社應從相關多元化經營入手。旅行社業綜合性很強,可選擇的多元化業務領域較寬,它可以向工商、貿易、技術等各行業發展多元化經營,但這需要多種人才和較雄厚的資本,因此,還不適合我國當前的旅行社。我國旅行社集團剛剛起步,大多數旅行社規模不大。為了實現多元化經營,使旅行社獲得比獨立運作時更多的利潤,在更大基礎上分散業務風險,旅行社應從相關多元化入手。進行相關多元化經營時,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戰略協同,它包含兩方面的涵義:

          市場相關協同

          當不同產品適用于相同的消費者時,可以通過共同的批發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場或激勵方式,就表現為市場相關的戰略協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經營戰略,在經營旅游業務的同時,經營餐飲、商場、娛樂場等,這樣就可以將這些與旅游產品不同的消費品通過相同的消費者進行消費,這不僅使旅行社經營產生規模經濟,還能產生各種縱深發展的機會。

          管理協同

          管理協同通常出現在不同業務單元的經營管理和操作層次上,一項管理訣竅轉移到另一項業務管理中,運用得當,可以產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層在管理旅行社時,產生了自己的經營、服務特色,它可以將這一特色運用到商場、餐飲等各項多元業務上,這樣既使旅游者產生了一種親切感,又可以連帶發展自己的旅游業務。

          在相關多元化基礎上發展核心競爭力。眾多采用多元化經營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門之間的業務組合,而忽視了相關多元化經營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旅游業是公認的“朝陽產業”,市場潛力巨大,這就決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經營時,應以旅游業為核心產業,從知識、技能、管理體系、價值觀念與企業文化五個方面培育核心競爭力。我國旅游市場發育已進入了新的階段,過去依靠小打小鬧就能維持很長時間的旅行社經營方式,已被市場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競爭的時期已經到來。旅行社在選擇進入的業務時,不僅要看是否盈利,還要看能否取得長期的核心競爭力。另外,旅行社高級管理層關注競爭對手時,不僅要關注其產品質量和成本情況,更要關注競爭對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況,因為核心能力是競爭的根基。

          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因為它有兩個主要缺點:一是要求高層管理者必須在總公司經營戰略中或不同產業競爭中,對不同的業務做出重大決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難監督子公司的業務,越難判斷每一業務所在的產業競爭環境;二是新業務容易帶來新的風險。非相關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資金雄厚,整體素質高,否則多元化經營很容易失敗。

          參考資料:

          1.杜江,《旅行社經營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堅,《旅游大型集團企業之縱橫》,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篇5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著大量的經營風險。各種經營風險的存在,不但會給旅行社帶來收益上的損失,甚至還會造成企業的破產。因此,經營風險的管理便成為旅行社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有效地規避經營風險,這就要求旅行社經理人員具有敏銳的洞察力,準確把握我國旅行社行業的發展趨勢,并且能夠領導自己的企業在變革中求發展。上世紀50年代,當經驗管理不能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時,市場戰略專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經營戰略,并在70年代風靡一時。據統計,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業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從事多元化經營。目前,多元化經營戰略被我國許多公司采用,旅游企業也不例外。多元化經營的一般涵義是指企業同時生產和提供兩種以上基本經濟用途不同的產品或勞務的一種經營戰略,它屬于產品、市場戰略,是增加新產品種類和增加新的市場兩者同時發生的戰略。本文從旅游業自身特點與多元化經營之間關系的分析,提出了從相關多元化經營入手,在此基礎上培育核心競爭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經營策略,為旅行社規避經營風險,實現其可持續發展提供一種思路。

          旅行社特點有利于實行多元化

          多元化經營戰略的主要作用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提高資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這與旅行社的行業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實行多元化經營的要求。

          旅行社的綜合性強,可以與各行業聯系,開展多元經營。這主要表現在旅行社銷售的旅游產品的綜合性上。首先,旅游產品是旅行社為滿足旅游者的各種需要而提供的各種服務的組合,旅游者在選擇購買旅游產品時,考慮的不僅是單一服務產品,還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綜合性的服務產品。其次,旅游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涉及眾多的行業和部門,如交通、建筑文化、衛生、公安等各行各業,因此,旅行社可以與各行業聯系,開展多元經營,如創辦飯店、汽車公司、娛樂場、商場等。這一方面為旅游者的旅游活動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從多元化經營中獲得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經營戰略具有降低經營風險作用。旅行社是一個脆弱性大,依附較多的行業,因此經營風險很大。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是指旅行社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某種不利事件或損失的各種可能情況的總和。旅行社的經營風險一般具有以下四種特征:旅行社經營風險的存在是客觀的,經營風險的大小是可以估測或度量的;旅行社經營風險的存在與一定的時空條件相聯系;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經營風險的發生會影響旅行社的利益。一般來講,造成旅行社損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為和經濟三種情況。它的業務經營極易受到政治、經濟、自然條件的影響,一個國家或地區出現政局動蕩、金融風波、軍事沖突、自然災害等都會直接影響旅行社業務經營。另外,旅游屬于一種高層次消費,需求彈性較大,影響旅游需求的各種因素的微小波動,都會較大程度地在旅游業上反映。因此,旅行社僅靠單一的經營形式,是很難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多元化經營戰略的降低風險作用,對旅行社的深層次發展意義重大。

          旅行社的資本有機構成低,開展多元化經營,不僅可以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還可以形成規模經濟。旅行社業是一個投資較少,回收較快的行業,它的流動資金占用比固定資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動資金占80%,合理使用流動資金,開展多元化經營,不僅可以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還可以形成規模經濟,為旅行社的發展帶來更多機會。20世紀80年代以來,廣東中旅從一個資產規模僅為幾百萬元的單一旅游接待單位發展成為擁有十數家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旅行社為主導產業,酒店、汽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共同發展的國有國際旅游企業集團。潮州市旅游總公司在“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發展方針下,相繼成立了100多家專業公司,廣泛開展了貿易、房地產、工業等多項經營業務,還在境外開辦了2家企業,1993年綜合營業收入超過了3億元,純利潤3138萬元,成為旅行社多元化經營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場潛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機遇,開拓新產品,跨地區、跨行業、跨國界多元化發展。

          旅行社自身的條件決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饋迅速,旅行社可利用這些信號,不斷開發產品、拓展市場。當今社會,信息對各行各業是很重要的,可以說誰掌握了信息,誰就掌握了財富。不論是從事國際旅游,還是國內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國或者全國主要旅游地區都設有辦事機構,對各種產品、市場信息了解迅速。這些信息經過旅行社人員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產生各種各樣的產品深層開發信號,旅行社利用這些信號,不斷開發產品、拓展市場,多元化經營在成熟的條件下便會應運而生。

          旅行社的公眾交往廣泛,有利于進行招商和引資。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國內外游客可達幾萬至幾十萬人之多,旅游的消費,又決定了旅游者的層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產生投資與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這一優勢進行招商和引資,逐步發展多元化經營。

          旅行社資金運用靈活,可以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和利息。旅行社與其他行業相比,資金運用上有兩個特點:一是不必將大量資金壓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費、再進行服務。這兩個特點可以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和利息,為多元化經營提供了前提條件。

          旅行社人員文化素質較高,能為多元化經營提供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業特點要求其從業人員知識面廣,道德品質高,特別是對管理人員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擁有一批素質較好的人員。多元化經營規模較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正需要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經營成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經營可供選擇的模式

          橫向多元化,又稱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現有產品市場為中心,向水平方向擴展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一個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還可以同時經營境內旅游、境內居民到境外旅游等業務,它適合于社會信譽較好的旅行社。

          縱向多元化,又稱垂直多元化。是以現有的產品、市場為基礎,向垂直方向擴大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經營餐飲、商場、娛樂場等業務,它有利于綜合利用資源,適合于規模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雖然與現有的產品、市場領域有些關系,但開發的是完全異質的產品的市場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旅行社發揮服務優勢,經營票務、信息傳播、咨詢服務、創辦旅游學校等業務,它適用于技術水平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種模式雖各有不同,但它們同時生產和提供的是與旅行社業相關的兩個或多個行業的產品,又可統稱為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

          復合式多元化。與現有的產品、市場沒有明顯的關系,所需的技術經營方法、銷售渠道必須重新取得的戰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經營房地產、貿易、商業等各行各業,它適合于各方面素質都較高的旅行社。

          復合式多元化經營模式同時生產和提供的與旅行社業不相關的兩個或多個行業的產品,故又稱為不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

          相關多元化經營經營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旅行社的發展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旅行社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實施多元化經營。

          旅行社應從相關多元化經營入手。旅行社業綜合性很強,可選擇的多元化業務領域較寬,它可以向工商、貿易、技術等各行業發展多元化經營,但這需要多種人才和較雄厚的資本,因此,還不適合我國當前的旅行社。我國旅行社集團剛剛起步,大多數旅行社規模不大。為了實現多元化經營,使旅行社獲得比獨立運作時更多的利潤,在更大基礎上分散業務風險,旅行社應從相關多元化入手。進行相關多元化經營時,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戰略協同,它包含兩方面的涵義:

          市場相關協同

          當不同產品適用于相同的消費者時,可以通過共同的批發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場或激勵方式,就表現為市場相關的戰略協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經營戰略,在經營旅游業務的同時,經營餐飲、商場、娛樂場等,這樣就可以將這些與旅游產品不同的消費品通過相同的消費者進行消費,這不僅使旅行社經營產生規模經濟,還能產生各種縱深發展的機會。

          管理協同

          管理協同通常出現在不同業務單元的經營管理和操作層次上,一項管理訣竅轉移到另一項業務管理中,運用得當,可以產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層在管理旅行社時,產生了自己的經營、服務特色,它可以將這一特色運用到商場、餐飲等各項多元業務上,這樣既使旅游者產生了一種親切感,又可以連帶發展自己的旅游業務。

          在相關多元化基礎上發展核心競爭力。眾多采用多元化經營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門之間的業務組合,而忽視了相關多元化經營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旅游業是公認的“朝陽產業”,市場潛力巨大,這就決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經營時,應以旅游業為核心產業,從知識、技能、管理體系、價值觀念與企業文化五個方面培育核心競爭力。我國旅游市場發育已進入了新的階段,過去依靠小打小鬧就能維持很長時間的旅行社經營方式,已被市場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競爭的時期已經到來。旅行社在選擇進入的業務時,不僅要看是否盈利,還要看能否取得長期的核心競爭力。另外,旅行社高級管理層關注競爭對手時,不僅要關注其產品質量和成本情況,更要關注競爭對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況,因為核心能力是競爭的根基。

          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因為它有兩個主要缺點:一是要求高層管理者必須在總公司經營戰略中或不同產業競爭中,對不同的業務做出重大決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難監督子公司的業務,越難判斷每一業務所在的產業競爭環境;二是新業務容易帶來新的風險。非相關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資金雄厚,整體素質高,否則多元化經營很容易失敗。

          參考資料:

          1.杜江,《旅行社經營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堅,《旅游大型集團企業之縱橫》,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篇6

          一、引言

          21世紀,人類邁入了全球信息化的知識經濟社會。信息技術產品、網絡技術創新已經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繁榮的主導力量。在旅游業蓬勃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旅行社開始了企業的信息化建設,許多軟件公司已經開發出了適用于旅行社的管理信息系統,一些有實力的旅行社也開始建設或者部署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統,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旅行社開辟了網絡營銷的嶄新市場。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興起和普及,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如攜程、e龍)非以旅行社命名但實際卻在經營旅行社業務,利用豐富的網絡資源給游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旅游服務,降低了游客對旅行社的依賴性,給傳統旅行社尤其是小型旅行社帶來致命的打擊。

          二、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旅行社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一)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旅行社帶來的機遇

          1.互聯網為旅行社提供了新的市場營銷手段。網絡營銷是電子商務的一項子集,由傳統營銷推銷新產品為中心的“4P”轉向以滿足客戶需求為中心的“4C”(Customer,Cost,Convenence,Communication)。網絡營銷不僅是指通過聯機網絡、電腦通信和數字交互式媒體等形式進行的營銷活動,同時也是一種營銷觀念的創新。傳統的營銷觀念是顧客導向型的營銷方式,而網絡營銷觀念則強調顧客與企業的互動性。通過網絡對供需進行正確的引導,充分細分市場,增強了旅行社把握散客旅游市場的能力,為旅行社開辟了廣闊的散客市場空間。

          2.網絡信息拓寬了旅行社的銷售渠道,增強了旅行社的品牌。旅游電子商務的出現及蓬勃發展,旅行社分銷渠道的功能延伸到網絡空間。實現更強的信息和收集職能,更快捷的個性化的產品和增值服務提供職能等。網絡品牌建設是以企業網站建設為基礎,通過一系列的推廣措施,達到顧客和公眾對企業的認知和認可。在一定程度上,網絡品牌的價值甚至高于通過網絡獲得的直接收益。知名企業的網下品牌可以在網上得以延伸,一般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快速樹立品牌形象,并提升企業整體形象。

          3.管理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了旅行社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旅行社通過運用管理信息技術,一方面進行網上商務可以節約大量的時間、人力等其他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利用因特網建立的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顧客檔案庫可以掌握即時的銷售狀況,做到信息資源共享。

          (二)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旅行社帶來的挑戰

          1.旅行社的咨詢服務功能將受到便捷的電腦自動查詢功能的挑戰。網絡最大的優勢之一就是信息檢索,旅游信息咨詢服務是旅行社的主要功能之一。伴隨電腦互聯網絡為游客提供越來越多的有關旅游目的地的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直接查詢獲取,并且圖文并茂。相對于旅行社的咨詢而言,這種網上查詢還具有信息量大、節省費用、主動便捷等優點。大量旅游者對一般的旅游問題的咨詢完全可以擺脫旅行社,減少對旅行社咨詢服務的依賴。

          2.旅行社的產品生產者地位將受到旅游者在網上自行設計產品的挑戰。旅行社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各種旅游產品要素的綜合信息,以此來設計滿足市場需要的產品。基于對這種綜合信息的壟斷,旅行社確立了其“旅游產品生產者”的行業地位,而管理信息技術的應用則將打破這種生產者和旅游者之間的傳統關系。旅游者可以通過網上豐富多樣的信息,來自行業設計自己喜歡的產品和線路,直接沖擊旅行社的組織地位。

          3.旅行社的信息提供和職能將被互聯網弱化。隨著電腦網絡的進一步發展,旅游企業可以通過預訂的形式在網上直接銷售旅游產品,省去由于委托旅行社所付給旅行社的傭金,降低了產品成本,使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旅游者通過網上直接預訂,可以享受到許多旅游企業提供的優惠,旅游者可以自行購買旅游產品的情況下,旅行社的職能受到了削弱,從而旅行社的職能就失去了不可替代性。

          三、旅行社經營模式的調整

          (一)連鎖經營模式

          連鎖經營是指一個企業以同樣的方式、同樣的價格在多處同樣命名的店鋪里出售某一種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經營模式。《大趨勢》的作者John Naisbitt認為,“連鎖店是前所未有的最成功的市場策略。而信息技術在連鎖經營中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消費需求日趨個性化,消費主導市場逐漸代替生產主導市場,信息技術在連鎖經營中的應用更加突出。”

          連鎖經營模式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進入中國,發展迅速,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發展潛力。連鎖經營理論與旅行社發展存在著天然的耦合關系。旅行社連鎖經營要求統一調動資金,制定統一的經營戰略,集中采購,通過統一的配送中心將產品運送到各個連鎖店。在這個過程中,涉及的信息復雜,要實現消費者對商品需求變化的快速準確反應,利用電子商務來進行電子通信和電子交易對企業的內部和外部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使企業內、外部的資源都能得到合理配置。在連鎖經營中運用電子商務既有其內在需求,又有其外在驅動力。旅行社行業投資相對較少,固定資產占用比例小,企業主要依靠品牌、形象、管理模式等參與競爭,通過連鎖網絡來快速樹立良好的形象,為旅行社提供品牌和管理支持;旅行社的產品是服務性產品,是對各旅游供應部門產品的優化組合,旅游產品生產和消費的同時性越過了可能扼制連鎖經營本身優勢發揮的配送環節,這就使得構筑連鎖經營渠道的難度大大降低;旅行社作為連接旅游者與旅游產品供應商的橋梁,需要與多方建立網絡聯系,通過連鎖經營,構建完善的網絡體系,加強與各方的聯系。連鎖經營的不同模式(直營連鎖、特許連鎖、自愿連鎖)有其各自的優缺點和適用條件,旅行社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適合自己的連鎖經營模式。

          (二)虛擬經營模式

          “虛擬經營是指企業在組織上突破有形的界限,雖有生產、行銷、設計、財務等功能,但企業內部沒有完整的執行這些功能的組織,僅保留企業中最關鍵的功能,如知識、技術等,而將其他的功能虛擬化――通過各種方式借助外力進行整合彌補,其目的是在競爭中最大效率地利用企業有限的資源。”虛擬企業的出現也正是因為信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企業可以突破組織界限,超越自身功能、資源以及地理空間的界限相互聯系起來,實現技術、資金、人才和市場等的共享。

          在“虛擬”的營銷方式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就是網絡營銷。旅行社的銷售虛擬可以采用網絡營銷的方式。游客可以在網上獲取旅游產品信息,與旅行社進行直接的交流,將個性化的需求反饋給旅行社,加強了消費者與旅游企業的交流和溝通。旅行社受到其規模、業務范圍的限制,經營方式和重點不盡相同,旅行社的虛擬經營,不應該局限于一個固定的模式中,但無論什么樣的旅行社,在實施虛擬經營策略時都應持有“強化優勢,彌補不足”的理念,才能把握“虛擬”的核心。旅行社進行虛擬管理,也可以通過兩種模式:一種是外聘專家組成企業“智囊團”,與企業管理人員一同參與企業的運營,對企業發展趨勢做出監測預測和判斷,提高企業管理層的水平和效率;另外,旅行社也可以聯合專門從事企業管理的企業管理公司,由這些企業用他們最專業和最優秀的管理人才和管理方式代替企業執行管理職能。

          (三)并購經營模式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喬治?約瑟夫?施蒂格勒指出,“沒有一個美國大公司不是通過某種程度、某種方式的兼并而成長起來的,幾乎沒有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內部擴張成長起來的。”加入WTO以來,中國旅行社并購活動就不斷發生,兼并、收購、重組等詞逐漸在旅行社行業中流行開來,并購正成為中國旅行社快速發展的主導模式。

          篇7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8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規定。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有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務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抵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章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按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施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9

          二、年檢對象。2008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成立,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完成工商注冊登記的旅行社均應參加年檢;凡在年檢年度內經旅游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并領取許可證,未完成工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的旅行社,可以不參加年檢。在年檢年度內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不進行年檢。

          三、年檢內容。包括旅行社基本情況、綜合指標考核情況、旅行社入境旅游經營情況、年檢機關對旅行社一年來經營行為和遵規守法情況的綜合考核等,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旅行社在該年度的各項營業、組接指標以及入境旅游經營情況必須經審計單位審計驗證。具體內容及其指標說明詳見《2008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年檢報告書》)。

          四、年檢步驟

          根據省旅游局的統一部署,2008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繼續采用實地檢查、網絡填報數據和書面資料查驗相結合的方式,年檢程序與20*年度基本相同。

          (一)部署階段

          由南平市旅游局部署全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國家旅游局將于2009年1月10日清空旅行社網絡年檢系統中的20*年度年檢的填報數據(只保留旅行社名錄、賬號和密碼等基本資料),各旅行社可在此前進入系統進行數據模擬填報,但務必注意不要保存,個別因誤操作保存并上報的數據可由我局發回重填。

          (二)年檢階段

          1、旅行社任務:2009年2月15日前,各旅行社必須完成書面年檢資料的報送和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旅行社上報南平市旅游局的書面年檢資料包括:

          ①《年檢報告書》;

          ②《審計報告書》(僅指應審計的旅行社,下同);

          ③現任總經理名片;

          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復印件均用A4規格紙張,下同);

          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⑥當年度全部旅行社責任保險單(明細單)復印件;(跨年度需同時復印20*年—2008年、2008年—2009年兩張)

          其中《年檢報告書》填報一式三份,《審計報告書》一式二份,其他4份資料(即編號3~6)須統一附加首頁資料清單按順序裝訂成冊提供一式二份。旅行社必須在首頁資料清單上標注“我旅行社保證所提供的年檢資料真實有效”字樣并加蓋旅行社章以示負責。

          由于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的年檢只要求到地市一級,過去這項工作主要由我局承擔,為推進各縣(市、區)旅游局對屬地旅行社的業務管理工作,今后我局將此項工作逐步推廣到縣(市、區)一級,今年武夷山市轄區內的國內旅行社必須在2009年2月15日前將上述①—⑥所列材料報送到武夷山市旅游局,同時完成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武夷山市旅游局需在2月20日前完成對屬地旅行社上報資料完整性、有效性的糾錯、審核以及網上數據的核實后將以下年檢資料報送南平市旅游局行業管理科:

          ①旅游局對屬地國內社年檢工作總結(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②屬地國內旅行社上報的全部書面年檢資料;

          ③擬建議處罰旅行社的舉證材料原件,如提供復印件須加蓋旅游局公章。

          除武夷山市國內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行社,必須于2008年2月15日前,將全部書面年檢資料報送到南平市旅游局行業管理科,并完成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

          2、南平市旅游局任務: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檢考核工作(包括實地抽查驗證、數據核實、遵章守法等情況的綜合考核、擬注銷旅行社的舉證工作、網絡年檢結論填報等)和年檢資料上報。對所轄國際、國內旅行社的遵章守法情況的全面檢查,主要內容:旅行社分支機構特別是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和實際經營情況全面檢查清理(是否存在設立分支機構后沒有及時向我局或各縣(市、區)旅游局報備等);旅行社責任險的投保和理賠情況(有無保險公司拒賠或無故推諉等);旅行社規范經營情況(如有無超范圍經營、旅行社刊登廣告是否有違規違法現象、旅行社團隊檔案資料的規范管理情況、旅行社變更有無按規定報備);涉及旅行社的投訴查處情況等。集團填報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進入年檢網的填報后,均應按照本企業業務經營數據進行填報,不得進行合并會計報表填報;旅行社集團進入“旅行社集團數據填報”系統,按照合并會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其下屬的各個全資、控股、參股旅行社的經營數據合并后進行填報;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旅行社子公司的旅行社母公司按照要求填寫旅行社集團的基本情況后,按照財政部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相關要求填寫集團營業指標,并列入年終合并會計報表統計范疇的旅行社子公司的組接指標的匯總數據為依據填寫組接指標。

          3、為了考核旅行社誠實守法經營情況,發揮年檢結論對旅行社的制約作用,在本年度年檢中,著重對存在下述情形的旅行社給予明確處理。

          (1)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暫緩通過業務年檢,并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等處罰。

          ①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足《條例》規定最低限額的;

          ②歇業超過半年的;

          ③以承包或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

          ④超范圍經營的;

          ⑤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不夠規定標準的;

          ⑥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

          ⑦經營過程中有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

          ⑧有重大投訴尚在調查過程中的;

          ⑨年檢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按上款規定暫緩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年檢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其行為,由我局對被暫緩通過年檢旅行社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上報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做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的決定。

          (2)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可注銷或建議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①拒不按規定補足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②未經營旅游業務超過一年的;

          ③國際旅行社連續兩年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

          ④嚴重超范圍經營的;

          ⑤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

          ⑥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的;

          ⑦發生嚴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事件的;

          ⑧拒不參加年檢的;

          ⑨未建立合法、公開的導游報酬機制,致使導游人員私拿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

          ⑩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對沒有通過業務年檢的國內、國際旅行社,我局將根據有關規定建議省旅游局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督促整改階段:2009年4月15日至7月15日,省、市旅游局聯合督查暫緩通過年檢的旅行社整改情況。

          五、審計要求

          (一)所有參加2008年度年檢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必須到具有旅游業務審計經驗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單位必須在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對旅行社的年檢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在旅行社《年檢報告書》表二的“審計部門意見欄”中簽署審計意見并蓋單位公章,保證審計質量,我局將對審計數據存在問題的旅行社進行復核。

          (二)參與旅行社年檢審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省旅游局和我局關于2009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的要求進行審計,并注意以下幾點:

          1、店社合一的旅行社應將飯店的營業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擁有營運車隊的旅行社應將車隊的營業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擁有景區的旅行社應將景區的門票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不得混入旅行社統計。

          2、旅行社為團體和散客代訂機(車、船票)等單項服務可計入接待人次,其收入計入旅游業務相關欄目;屬航協一、二級單位和鐵路部門延伸服務票點的旅行社,包括與公路客運合一的旅行社出售給非旅游團隊的票務,不得計入接待人次,但其相應收入可以歸類在旅游業務相關欄目中填列。

          3、旅行社分社按規定合并至其設立社參加年檢和審計。

          (三)審計費用由旅行社負責。

          六、年檢工作的組織要求

          (一)2008年度南平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由南平市旅游局統一部署,各縣(市、區)旅游局負責組織轄區旅行社開展業務年檢工作。本年度年檢工作要結合省旅游局開展誠信旅游活動工作,掌握旅行社行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并指導、督促、核查旅行社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認真、如實、完整填報《報告書》及其網絡年檢資料,按時完成年檢數據的匯總和上報。

          (二)我局將對旅行社提交的年檢材料及其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檢核查(包括數據驗證、原始資料審閱和實地檢查),抽檢率應不低于轄區旅行社總數的40%。

          (三)為保證全省旅行社業務年檢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省局決定:對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按要求補足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將視為拒不按規定補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截至2009年2月15日仍未完成網上年檢數據填報或年檢資料報送的旅行社,將視為拒不參加年檢,均予注銷《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或建議國家旅游局注銷其《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于弄虛作假的企業,將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是加強行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旅行社動態管理、全面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依據,各地必須切實加強對年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2008年度我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順利完成。

          聯系人:

          篇10

          第二條(旅行社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等相關旅游業務的企業,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許可制度)

          本市實行旅行社經營許可制度。

          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第六條(經營原則)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旅行社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行業協會)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是依法維護旅行社權益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設立許可

          第八條(旅行社的設立)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九條(注冊資本和保證金)

          旅行社注冊資本和保證金的數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社的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社。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注冊資本,并向分社設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第十一條(營業部的設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圍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營業部。

          旅行社營業部的業務范圍限于為設立社招徠游客,并提供咨詢或者宣傳等服務。

          旅行社設立營業部的,應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營業部所在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設立條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設立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常駐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常駐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其本國依法注冊登記;

          (二)資信情況良好,是其本國旅行社協會的正式會員;

          (三)經營其本國旅游者來中國旅游的業務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數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條(公告制度)

          本市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四條(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交納質量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后,在6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必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國內旅行社不得使用“國際”、“海外”等與其國內旅行社旅游業務不相符的名稱。

          第十六條(變更及終止)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設立申請旅行社的有關規定,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停業、歇業,以及旅行社分社、營業部變更地址、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年檢制度)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旅行社進行一次檢查。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年檢的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中外合資旅行社)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旅行社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按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范圍)

          旅行社應當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越范圍經營。

          第二十條(明示制度)

          旅行社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旅游價格和有關手續費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游報價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報價形式主要有全包價旅游、半包價旅游等。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全包價時,全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游覽景點門票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半包價時,半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旅游合同內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時,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游總價格;

          (三)旅游地點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類別、等級、航(車)次時間;

          (五)住宿等級及客房類型;

          (六)游覽景點名稱、門票;

          (七)餐飲次數及標準;

          (八)娛樂種類及次數;

          (九)導游服務;

          (十)購物次數與時間;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訂立出境旅游合同的,還應當增加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轉讓)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游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費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簽證等原因不能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參觀項目、增加費用、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務單據。

          旅游合同訂立后,除國家調整匯率或者運輸價格,且合同雙方約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提高旅游總價格外,旅行社不得單方提高旅游總價格。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不能成行造成的違約)

          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國內旅游,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出境旅游,違約方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合同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先行賠償)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由于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經營者追償。

          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游保險)

          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旅游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旅游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九條(旅游安全)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時,應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對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當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并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報告;在境外的領隊還應當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報告制度)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旅游時,發生旅游者傷亡等重大事故的,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按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際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國內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注冊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行社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員聘用要求)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領隊、導游人員)

          旅行社聘用的領隊、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

          領隊、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胸卡,攜帶領隊證、導游證;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游廣告)

          旅行社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所推銷的服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

          旅行社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廣告的,應當注明旅行社名稱和經營許可證號碼;其他旅行社業務的廣告,還應當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稱。

          制作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的廣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特殊旅游項目)

          旅行社開發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選擇)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法登記的旅行社作為接待旅行社,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小費、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的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條(糾紛解決途徑)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調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旅游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認為旅行社應當賠償的,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時,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四)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營業部發生旅游糾紛的,按前款規定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的,設立社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使用質量保證金予以賠償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支付;對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支付有異議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統計報表)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國際旅行社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國內旅行社向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

          旅行社的業務檔案應當專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國內旅游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第四十二條(營業部管理)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營業部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組團和旅游路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監督)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應當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有處罰規定的,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條例》沒有處罰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旅行社派出的領隊、導游人員在組織旅游者出游時,未按規定佩帶證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從業人員索要小費,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國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的人員從事領隊、導游活動或者旅行社承諾全包價或者半包價時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按《條例》規定需要吊銷《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需要吊銷《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旅行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旅行社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旅游業務,是指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

          篇11

          一、當前我國旅行社業存在的問題

          (一)大型旅行社沒有實現規模經濟,其規模優勢得不到發揮論文

          大型旅行社在經營中具有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采購、旅游市場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資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易于實現規模效益。而在我國旅行社行業中,大旅行社的規模效益并不明顯,優勢也遠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1、一些大型旅行社的業務發展緩慢,雖在競爭中面對眾多新的商業機會,自身卻處于各種困境中,不能好好把握。

          2、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場的過渡競爭,未能起到引導和穩定市場的作用。旅游市場的混亂無序成為困擾我國旅行社業發展和造成旅行社資源浪費的頑癥。

          3、在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方面,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一些大社內部普遍實行部門承包經營、變相部門承包經營、掛靠經營等,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實際上成為一些業務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在這種格局下,大型旅行社當然發揮不了應有的優勢,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二)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發展可謂舉步維艱

          就目前我國中小旅行社的總體而言,其特點集中表現在:

          1、有限的接待數量和低下的利潤水平。在接待數量方面,近年來許多小旅行社處于發展無望而只能勉強支撐的境地。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潤現象的并存,充分反映了當前中小旅行社經營的艱難局面。

          2、網絡化、集團化程度低,多數旅行社還沒有形成經營網絡。真正意義上的旅行社網絡和集團較少,旅行社各自為戰,業務簡單協作,業務伙伴關系不穩定。即使對于己建起網絡的聯合體或集團,有些規模較小,有些成員單位之間聯系不緊密、行政色彩較濃,真正以資產為紐帶緊密聯系的全國性、區域性旅行社網絡和集團還很鮮見。

          (三)旅行社惡性價格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

          由于國際社和國內社的比例失調,造成國內社業務量明顯不足,致使許多國內社為謀求生存而違反國家規定超范圍經營,直接在海外招攬客源。部分國際社貪圖蠅頭小利,為國內社代辦簽證,賺取不義之財。這樣做無疑于推波助瀾,最終致使許多國內社也開始從事外聯和國際旅游接待業務。

          旅行社行業市場混亂的另外一個突出表現是:以削價競爭為主的旅行社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由于旅行社的行業壁壘較低,進入行業較容易。近年來,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為招攬顧客,旅行社之間展開低價競爭,有的將團費一降再降,以“零團費”、“負團費”來吸引游客。為了盈利,就只能通過購物回扣來彌補業務損失。長此以往,不但不會刺激旅游產品質量的改進,而且還會導致質量被忽視。上海春秋國旅董事長王正華認為,我國加入WTO的預熱期是2001年至2003年,現在預熱期己過,我國將全面開放旅游市場,外資旅行社將大量涌入,競爭將更加慘烈,將出現與“狼”共舞的局面。那時如再一味地以低價去面對競爭,受害的不僅是旅游者,更是旅行社本身。

          (四)旅行社產品常遭“克隆”,經營品種重復雷同

          旅行社經營的產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性的產品,它對旅游線路的開發很難形成專利,也正是由于缺乏諸如商標權、專利權這樣的進入限制,又無太多技術障礙可供保留和壟斷,就使得一些有開發能力的旅行社一旦開發出某種能夠迎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眾多的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竟相模仿或參與經營。這一方面導致了旅行社經營品種的重復雷同;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有實力的旅行社深度開發產品的積極性。沈陽國際園林旅行社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就開發出沈陽周邊汽車旅游,如本溪關門山、鞍山千山、撫順大伙房水庫、營口跋魚圈、海邊浴自己駕車到這些風景區踩點、和有關人士座談、搞規劃、講座和培訓等,然后宣傳打廣告,市場投入非常之大。但每開發出一個新產品,過不了多久,各旅行社便一窩峰跟的旅游產品時沒有專利保護,導致旅行社的前期投入很大,而其他旅行社不需要任何投入便紛紛模仿,帶來的惡果是前期開發投入的旅行社,最后連成本都收不回,因此不愿再開發新的旅游產品。

          (五)內部管理缺乏科學性

          我國大多數旅行社內部管理缺乏科學性,有些甚至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方式,這主要表現在:組織機構呆板,主要以直線制與直線職能制為主;在產品開發、采購、銷售、用人等方面缺乏長期的發展戰略規劃,有的靠相互“賣團”或“轉團”過日子,有的更是靠做“一錘子買賣”,“砸團”的事時有發生;電腦普及與應用率低,服務質量差,質量意識淡薄;在旅游中“宰客”現象時有發生,其最終結果必然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

          由此可見,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考慮到行業當前的現狀,以及加入WTO后,我國旅行社行業將要面臨的國際競爭態勢,故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改革的方向應該是:通過對現有旅行社的整合來實現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網絡化,進而實現管理的科學化、產品品牌化、價格透明化、效益最大化。

          二、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的改革方向

          (一)大型旅行社集團化

          應使目前占旅行社總量1%強的規模較大的旅行社通過合并、兼并或其他方式重新組合,形成一定數量人、財、物一體化的緊密型旅行社集團,旅行社集團的構架可以承襲現行一些大社采用的總社和各熱點地區分支社的形式,但總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財、物等資源上應是一體的。組織管理采用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從微觀角度講,這種旅行社集團有利于發揮在采購、預訂、營銷、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有利于實現規模經營,獲得規模經濟;從宏觀角度講,一定數量的大型集團企業的存在,可以引導和穩定市場,克服旅行社市場因過度分散和紊亂造成的問題。旅行社把全部資源集中于相互聯系的旅游業務中,勢必會提高自身和整個行業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的力度,提高總體接待質量。同時還會因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復勞動和相應的不規范競爭而減少資源耗費。

          (二)中小旅行社的專業化、網絡化

          1、中型旅行社專業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個市場內通過重新組合實現集團化之后,市場上一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應相應調整其經營方向,避開其在經營標準化產品方面的劣勢,實現專業化經營,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細分市場旅游者的需要。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主要體現在所經營的產品上,應針對某些產品進行深度開發,形成特色產品或特色服務。中等規模旅行社的專業化發展是一種必然的理性化選擇。專業化經營集成本優勢與產品專業化優勢于一身,解決了這類旅行社因規模較小不能形成規模經濟,而難以直接與旅行社集團競爭的問題。但對行業來說,專業化的特色經營可以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開發會使旅游產品更加多樣化,從而增強旅游產品的總體吸引力。

          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專業旅行社可以采用連鎖經營方式實現聯合。連鎖經營是把這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力量集中起來,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團那樣擁有在產品開發采購和促銷等方面的優勢。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符合利用規模經營提高低利潤行業經濟效益的原則,而突出的是專業化和特色化的旅游產品。

          2、小型旅行社通過實現網絡化

          對眾多小旅行社的調整,是通過內部改造或增設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網絡化,成為旅行社業面向旅游者的窗口,便于消費者選擇和購買。旅行社營業的場所必須廣泛設立于消費者便于購買的所有地方,即所謂的網絡化布局。我國旅行社的網絡化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制來實現,即通過來實現網絡化(這里的網絡化還包括旅行社之間的業務聯系這層含義)。制的實現要求將絕大多數的小旅行社改制為社。社不從事產品開發,也基本不擁有其他接待設施,其業務是專門從事旅游產品的銷售。現有眾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夠實現向社的轉變,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業務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降低投入成本和經營風險,使其徹底擺脫舉步維艱的局面。

          (三)旅游產品價格透明化

          為從根本上有效遏制低價競爭的惡性循環,取得長遠的生存之道,旅行社在推出旅游產品時,應使其價格透明化。應列出所游線路的收費明細,包括往返的交通工具標準及收費標準、住宿用餐標準、所游景點的門票價格等,對出境游,還需列出辦理簽證手續的費用。此外還包括旅行社提供的相關到位服務,如導游解說服務、景點解說服務等。因為買什么產品都可以挑、可以試、可以換,惟獨買旅游產品例外,交了錢就換不了了,只能事后總結是好是壞。旅游產品買的是一個預期、期望值,買的是信任感,如果旅行社明碼標價、價格透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游客的疑慮,增加自己的信譽度,可一舉兩得。

          (四)樹立品牌意識,實現品牌經營

          像經營其他產品一樣,旅行社經營的旅游產品也要有品牌意識。旅行社經營的旅游產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無形性和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除了價格以外,難以比較產品之間的優劣。為了降低購買風險,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往往依賴其對品牌的認識。產品的服務成分越高,產品的品牌越知名,就越易被消費者選中。品牌是有價值的無形資產。著名品牌在同類產品或服務領域中常常會成為領跑者。旅行社作為服務性行業,必須通過樹立品牌形象來提高產品和企業的知名度和競爭力,依靠品牌開拓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

          雖然,目前我國旅行社尚未形成知名品牌,但已有一批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品牌脫穎而出,“廣之旅”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早在1994年5月,“廣之旅”就在全行業中率先導入CI,建立整套企業商標識別系統,以瑯瑯上口而又含義豐富的“廣之旅”為簡稱,采用了讓人懺然心動的廣告詞“廣之旅無限風光帶給你”,并設計了寓意為“燦爛陽光,怒放紅棉,無邊綠野”的企業標徽,新鮮、活潑、亮麗,在當時旅游界引起很大的轟動。導入CI后,“廣之旅”又通過實施質量保證金制度、推行服務承諾制、引進IS09001質量認證體系以及創新經營機制,實行科學的廣告投入等舉措,使“廣之旅”品牌深入人心。2000年12月,“廣之旅”商標被廣東省工商局認定為著名商標,成為全省唯一的旅行社著名商標,為我國旅行社的品牌化發展提供了一個典型范例。

          篇12

          一、當前我國旅行社業存在的問題

          (一)大型旅行社沒有實現規模經濟,其規模優勢得不到發揮

          大型旅行社在經營中具有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采購、旅游市場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資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易于實現規模效益。而在我國旅行社行業中,大旅行社的規模效益并不明顯,優勢也遠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1、一些大型旅行社的業務發展緩慢,雖在競爭中面對眾多新的商業機會,自身卻處于各種困境中,不能好好把握。

          2、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場的過渡競爭,未能起到引導和穩定市場的作用。旅游市場的混亂無序成為困擾我國旅行社業發展和造成旅行社資源浪費的頑癥。

          3、在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方面,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一些大社內部普遍實行部門承包經營、變相部門承包經營、掛靠經營等,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實際上成為一些業務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在這種格局下,大型旅行社當然發揮不了應有的優勢,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二)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發展可謂舉步維艱

          就目前我國中小旅行社的總體而言,其特點集中表現在:

          1、有限的接待數量和低下的利潤水平。在接待數量方面,近年來許多小旅行社處于發展無望而只能勉強支撐的境地。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潤現象的并存,充分反映了當前中小旅行社經營的艱難局面。

          2、網絡化、集團化程度低,多數旅行社還沒有形成經營網絡。真正意義上的旅行社網絡和集團較少,旅行社各自為戰,業務簡單協作,業務伙伴關系不穩定。即使對于己建起網絡的聯合體或集團,有些規模較小,有些成員單位之間聯系不緊密、行政色彩較濃,真正以資產為紐帶緊密聯系的全國性、區域性旅行社網絡和集團還很鮮見。

          (三)旅行社惡性價格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

          由于國際社和國內社的比例失調,造成國內社業務量明顯不足,致使許多國內社為謀求生存而違反國家規定超范圍經營,直接在海外招攬客源。部分國際社貪圖蠅頭小利,為國內社代辦簽證,賺取不義之財。這樣做無疑于推波助瀾,最終致使許多國內社也開始從事外聯和國際旅游接待業務。

          旅行社行業市場混亂的另外一個突出表現是:以削價競爭為主的旅行社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由于旅行社的行業壁壘較低,進入行業較容易。近年來,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為招攬顧客,旅行社之間展開低價競爭,有的將團費一降再降,以“零團費”、“負團費”來吸引游客。為了盈利,就只能通過購物回扣來彌補業務損失。長此以往,不但不會刺激旅游產品質量的改進,而且還會導致質量被忽視。上海春秋國旅董事長王正華認為,我國加入WTO的預熱期是2001年至2003年,現在預熱期己過,我國將全面開放旅游市場,外資旅行社將大量涌入,競爭將更加慘烈,將出現與“狼”共舞的局面。那時如再一味地以低價去面對競爭,受害的不僅是旅游者,更是旅行社本身。

          (四)旅行社產品常遭“克隆”,經營品種重復雷同

          旅行社經營的產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性的產品,它對旅游線路的開發很難形成專利,也正是由于缺乏諸如商標權、專利權這樣的進入限制,又無太多技術障礙可供保留和壟斷,就使得一些有開發能力的旅行社一旦開發出某種能夠迎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眾多的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竟相模仿或參與經營。這一方面導致了旅行社經營品種的重復雷同;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有實力的旅行社深度開發產品的積極性。沈陽國際園林旅行社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就開發出沈陽周邊汽車旅游,如本溪關門山、鞍山千山、撫順大伙房水庫、營口跋魚圈、海邊浴自己駕車到這些風景區踩點、和有關人士座談、搞規劃、講座和培訓等,然后宣傳打廣告,市場投入非常之大。但每開發出一個新產品,過不了多久,各旅行社便一窩峰跟的旅游產品時沒有專利保護,導致旅行社的前期投入很大,而其他旅行社不需要任何投入便紛紛模仿,帶來的惡果是前期開發投入的旅行社,最后連成本都收不回,因此不愿再開發新的旅游產品。

          (五)內部管理缺乏科學性

          我國大多數旅行社內部管理缺乏科學性,有些甚至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方式,這主要表現在:組織機構呆板,主要以直線制與直線職能制為主;在產品開發、采購、銷售、用人等方面缺乏長期的發展戰略規劃,有的靠相互“賣團”或“轉團”過日子,有的更是靠做“一錘子買賣”,“砸團”的事時有發生;電腦普及與應用率低,服務質量差,質量意識淡薄;在旅游中“宰客”現象時有發生,其最終結果必然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

          由此可見,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考慮到行業當前的現狀,以及加入WTO后,我國旅行社行業將要面臨的國際競爭態勢,故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改革的方向應該是:通過對現有旅行社的整合來實現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網絡化,進而實現管理的科學化、產品品牌化、價格透明化、效益最大化。

          二、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的改革方向

          (一)大型旅行社集團化

          應使目前占旅行社總量1%強的規模較大的旅行社通過合并、兼并或其他方式重新組合,形成一定數量人、財、物一體化的緊密型旅行社集團,旅行社集團的構架可以承襲現行一些大社采用的總社和各熱點地區分支社的形式,但總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財、物等資源上應是一體的。組織管理采用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從微觀角度講,這種旅行社集團有利于發揮在采購、預訂、營銷、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有利于實現規模經營,獲得規模經濟;從宏觀角度講,一定數量的大型集團企業的存在,可以引導和穩定市場,克服旅行社市場因過度分散和紊亂造成的問題。旅行社把全部資源集中于相互聯系的旅游業務中,勢必會提高自身和整個行業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的力度,提高總體接待質量。同時還會因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復勞動和相應的不規范競爭而減少資源耗費。

          (二)中小旅行社的專業化、網絡化

          1、中型旅行社專業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個市場內通過重新組合實現集團化之后,市場上一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應相應調整其經營方向,避開其在經營標準化產品方面的劣勢,實現專業化經營,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細分市場旅游者的需要。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主要體現在所經營的產品上,應針對某些產品進行深度開發,形成特色產品或特色服務。中等規模旅行社的專業化發展是一種必然的理性化選擇。專業化經營集成本優勢與產品專業化優勢于一身,解決了這類旅行社因規模較小不能形成規模經濟,而難以直接與旅行社集團競爭的問題。但對行業來說,專業化的特色經營可以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開發會使旅游產品更加多樣化,從而增強旅游產品的總體吸引力。

          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專業旅行社可以采用連鎖經營方式實現聯合。連鎖經營是把這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力量集中起來,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團那樣擁有在產品開發采購和促銷等方面的優勢。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符合利用規模經營提高低利潤行業經濟效益的原則,而突出的是專業化和特色化的旅游產品。

          2、小型旅行社通過實現網絡化

          對眾多小旅行社的調整,是通過內部改造或增設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網絡化,成為旅行社業面向旅游者的窗口,便于消費者選擇和購買。旅行社營業的場所必須廣泛設立于消費者便于購買的所有地方,即所謂的網絡化布局。我國旅行社的網絡化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制來實現,即通過來實現網絡化(這里的網絡化還包括旅行社之間的業務聯系這層含義)。制的實現要求將絕大多數的小旅行社改制為社。社不從事產品開發,也基本不擁有其他接待設施,其業務是專門從事旅游產品的銷售。現有眾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夠實現向社的轉變,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業務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降低投入成本和經營風險,使其徹底擺脫舉步維艱的局面。

          (三)旅游產品價格透明化

          為從根本上有效遏制低價競爭的惡性循環,取得長遠的生存之道,旅行社在推出旅游產品時,應使其價格透明化。應列出所游線路的收費明細,包括往返的交通工具標準及收費標準、住宿用餐標準、所游景點的門票價格等,對出境游,還需列出辦理簽證手續的費用。此外還包括旅行社提供的相關到位服務,如導游解說服務、景點解說服務等。因為買什么產品都可以挑、可以試、可以換,惟獨買旅游產品例外,交了錢就換不了了,只能事后總結是好是壞。旅游產品買的是一個預期、期望值,買的是信任感,如果旅行社明碼標價、價格透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游客的疑慮,增加自己的信譽度,可一舉兩得。

          (四)樹立品牌意識,實現品牌經營

          像經營其他產品一樣,旅行社經營的旅游產品也要有品牌意識。旅行社經營的旅游產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無形性和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除了價格以外,難以比較產品之間的優劣。為了降低購買風險,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往往依賴其對品牌的認識。產品的服務成分越高,產品的品牌越知名,就越易被消費者選中。品牌是有價值的無形資產。著名品牌在同類產品或服務領域中常常會成為領跑者。旅行社作為服務性行業,必須通過樹立品牌形象來提高產品和企業的知名度和競爭力,依靠品牌開拓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

          雖然,目前我國旅行社尚未形成知名品牌,但已有一批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品牌脫穎而出,“廣之旅”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早在1994年5月,“廣之旅”就在全行業中率先導入CI,建立整套企業商標識別系統,以瑯瑯上口而又含義豐富的“廣之旅”為簡稱,采用了讓人懺然心動的廣告詞“廣之旅無限風光帶給你”,并設計了寓意為“燦爛陽光,怒放紅棉,無邊綠野”的企業標徽,新鮮、活潑、亮麗,在當時旅游界引起很大的轟動。導入CI后,“廣之旅”又通過實施質量保證金制度、推行服務承諾制、引進IS09001質量認證體系以及創新經營機制,實行科學的廣告投入等舉措,使“廣之旅”品牌深入人心。2000年12月,“廣之旅”商標被廣東省工商局認定為著名商標,成為全省唯一的旅行社著名商標,為我國旅行社的品牌化發展提供了一個典型范例。

          篇13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和*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和*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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