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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金融監管;金融創新;政府作用
2008年源于美國的國際金融危機是具有全球性影響的重大歷史事件之一。危機過后,美國政府啟動金融監管改革的立法進程,最終于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在細化金融監管規則、強化金融監管權力、規范金融行業公司治理和市場環境方面進行了調整。
1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背景
2008 年以來影響全球的美國金融危機,是從前一年的“次貸危機”演變和蔓延開來的。2007年4月,美國第二大次貸供應商新世紀金融公司宣告破產,揭開了次貸危機的序幕,此后美國各大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一些實體經濟陸續陷入危機。以2008年9月15 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紐約法庭申請破產保護為標志,次貸危機開始全面轉為金融危機,對美國金融業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巨大沖擊。
自2008 年以來的這次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美國社會的固有觀念:比如,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可能未必都是理性人,單純市場機制也未必能使違反規則的行為得到懲治;金融市場未必能夠通過有效分散和化解風險實現自我穩定;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并不可靠,特別是其高級管理層的行為未必能在企業的內外部約束中得到足夠規范,等等。美國社會對于金融業者的個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監管規則;對于金融行業的集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強化監管機構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對原先篤信的市場紀律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對金融機構的內外部治理機制進行全面改革。在這樣的社會背景和輿論基礎下,醞釀之中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開始逐漸浮出水面。按照當時仍在競選美國總統的候選人奧巴馬的說法,“對華爾街監管方式進行全面革新對于修復金融市場信心至關重要,政府不應擋住革新道路,金融領域缺乏政府監管的日子將一去不返了”。
2 美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是2008年以來美國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經過民主共和兩黨和不同利益集團間近兩年的政治博弈,特別是華爾街金融集團長期不懈的游說,法案最終版本在監管機構的設置、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間的拆分以及“銀行稅”等多項議題上達成了妥協。該法全長2315 頁,分為十六個章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補充和細化監管規則、彌補監管漏洞問題上,法案規定將大部分場外衍生品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商業銀行將農產品、能源和多數金屬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高風險衍生品剝離到其特定子公司,銀行只能繼續保留常規的利率、外匯等衍生品業務,此外還對所有從事衍生品業務的公司設置了在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以及職業操守等方面的特別規定;法案對銀行的自營交易及其對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資進行了限制,即其在這些業務上的資金規模不得超過自身資本金的3%,同時禁止銀行做多或做空其向顧客銷售的金融產品;為加強此類監管,法案要求大型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如實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檢查,如果委員會認定其具有“特大規模”和“特別風險”,還將使之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第二,在強化監管權力、應對系統性風險問題上,法案規定宣布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這一機構由包括財政部長在內的10 名來自于聯邦各監管機構的“投票委員”和5 名 “非投票委員”共同組成,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從而在資本金和流動性方面對這些機構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為保護消費者免受欺詐和誤導,美聯儲(FRS)旗下將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并授權其對所有抵押貸款業務、資產超過100 億美元的銀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額貸款公司、支票兌現機構及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執行監管;為防止再次出現大型金融機構“大到不能倒”并引發系統性問題,法案一方面致力于控制銀行經營規模,比如要求并購重組時收購后的關聯負債不得超過總負債的10%,另一方面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如果經過評估發現某家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問題,將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予以接管并進行分拆,財政部將提供公司破產所需的前期費用并制定相應的還款方案。此外,監管部門需要對接管資產超過500 億美元的金融機構的相關費用進行評估,以便最終收回在接管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
第三,在規范金融行業的公司治理和市場環境問題上,法案要求美聯儲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標準提出綱領性指導并進行監督,確保薪酬制度不會導致高管對于高風險的過度追求;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則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專門監管辦公室并向國會提交年度監管報告,有權對評級質量長期不佳的機構進行“摘牌”。法案規定評級機構必須進行更為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時要求降低公司、評級機構與承銷商間的利益相關度,允許投資者對不負責任的評級機構提請訴訟等,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取消評級機構的免責條款。
3 美國金融改革產生的深遠影響及意義
改革法案通過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一事件將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和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就改革措施的第一方面而言,由于法案加強了對于金融衍生品和對沖基金的監管,銀行將會減少在高杠桿、高風險的表外業務上的投入,經營策略轉趨保守穩健,特別是將更為注重對于基礎資產的經營。就改革的第二方面而言,法案的出臺對于重塑美國的金融監管架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一個由財政部長牽頭,覆蓋包括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幾乎全部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出現,必將有助于減少“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改善美國監管系統在宏觀審慎監管和進行跨部門協作上的表現。貨幣監理署(OCC)和儲蓄機構監理署(OTS)進行合并重組,有助于對全國性的銀行機構進行統一監管。就改革的第三方面而言,監管新規還將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約束產生影響。
雖然整個改革法案的立法過程和最終結果極富曲折性和妥協性,這一改革本身也極富爭議,但是毋庸置疑,美國政府選擇以改革金融監管機制而不是推行產業政策或其他,來作為重振美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的突破口,具有十分積極的理論意義。
在監管改革這一案例中,我們首先看到金融業中政治與經濟、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美國政府之所以沒有選擇通過產業政策扶植金融業發展,一方面是因為美國金融業在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仍然良好,無需加以大規模的財政注入和政策刺激,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美國政府和社會認識到長期以來金融業獨大造成了國民經濟“空殼化”的負面效應,主張重拾傳統制造業而降低對于金融行業的過度依賴;而之所以選擇以監管改革作為整頓金融業的重要抓手,則不僅是基于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自身需要,更是出于維護市場秩序、限制金融業“掠奪式活動”和挾持社會公共利益的戰略考量。事實上,美國在應對金融業問題時仍然相對注重發揮金融業的內部作用,而沒有一廂情愿地全部代之以政府意愿。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說法,“市場會失靈,政府也會失靈,讓它們共同工作才顯得格外重要,二者間恰好能夠取長補短”。如果對二者的關系平衡得當,這種改革和調整不僅不會損害美國金融業的發展,反而有助于保持和強化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力。
同時,我們還會看到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間的關系。金融業既是一個需要高度創新的行業,又同時存在極大風險、需要時刻保持市場的穩定性和監管的有效性,創新與監管間的矛盾在金融業中表現尤其突出。按照王正毅教授在《國際政治經濟學通論》中的判斷,政府既要鼓勵創新,又要加強監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為圖監管之便而刻意限制和阻撓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的創新,就無異于因噎廢食,從根本上削弱了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相反,只有根據金融創新的發展需要不斷調整監管機制、更新監管規則,才能有效實行監管,真正確保一國經濟和金融的穩定。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但反過來,金融創新超越于金融監管的發展,甚至因此引發金融危機,也恰是金融監管機制改革與創新的直接動因。無論是否進行監管,金融創新的趨勢不會改變。因此,應使監管機制不斷適應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需要,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而不是固守某一特定的金融監管模式。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的改革,與其說是為徹底杜絕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還不如說是從不斷發生的危機中汲取經驗教訓,從而更好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綜上,本文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們思考金融業發展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很強的啟發意義:政府并非一定要干預或替代金融業各要素間的內部作用,而是要以適當角度切入,促使各要素間更好地相互作用,避免因為一項要素出現問題而影響其他要素的表現,或者因為金融業自身出現問題而對一國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過大沖擊;同樣,政府也并非一定要固守某種監管模式,而是要從與金融創新的長期互動中不斷檢視原有監管機制,推動這種監管能夠適應實際需要、符合社會期待。可以預見,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將對全球金融監管機制的修正產生直接影響,最終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利益出現調整,這也是我們關注此次改革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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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8)10-0086-04
一、美國的傘型監管
1999年11月,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廢除了長達60年之久的分業經營模式,拋棄了舊監管體系的個別立法,轉向能靈活適應金融創新和未來形勢發展需要的綜合立法該法案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但不允許以子公司的方式進行業務滲透。該法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達到一定的自有資本比率及取得相應的有關資格后便可進入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領域,當無法滿足這些條件時必須退出相應業務領域。對于己達到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來說,則允許其在事先沒有向美聯儲申請的情況下,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擁有無限的業務發展空間,很快成為美國混業經營的主要載體。
同時,《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對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技術、金融監管體系結構安排做了較全面的規定。盡管1960年以來的金融自由化給美國金融業帶來前所未有的生機與活力,但是給銀行業帶來的危機也逐年增加。據統計,1982-1992年,美國共有1442家銀行倒閉(Cole.et.al.,1995)。人們開始認識到,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應該實現金融體系的效率與潛在風險性之間的均衡。要達到這一目標,就必須從以往對金融體系的直接管制走向以市場為基礎的間接監管(Norton,1991)。反思金融監管理念之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了傘型監管模式。對于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聯邦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美國沒有聯邦層面的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或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各自的裁決權等。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FRB)作為傘式監管人,是綜合管理的上級機構,通常負責控股公司層面的監管,只在必要時才能對其銀行、證券或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但若各功能監管機構認為聯邦儲備理事會的限制監管不適當,可在功能范圍內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
該傘型監管模式還有著良好的協調機制,表現在信息共享、事前協商、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四個方面:
(一)監管機構有義務相互提供信息和盡可能利用對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的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另一監管機構要求該機構提供的報告或另一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FRB必須與各分業監管機構信息共享,例如FRB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有理由相信子公司從事的活動將給控股公司或其存款類子公司帶來重大風險)有權檢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以獲取有關控股公司的經營和財務風險及其相應監控系統的有關信息①。
(二)監管機構在對自己管轄范圍內事務實施監管時,如涉及另一監管機構職責范圍,應事先進行協商。例如,SEC在制定針對新混合型產品的監管規則之前,必須與FRB就買賣該種產品的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的注冊要求進行協商并取得一致。
(三)各監管機構應遵守其他監管機構所屬金融領域的法律,以減少潛在的沖突。例如,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時,SEC必須服從其他相關的銀行業法律及州保險法律。
(四)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監管沖突,各監管機構之間還建立起沖突解決機制。例如,若FRB對SEC有關新混合型產品注冊要求的條例存有異議,可以在該條例公布后60日內向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提出審查請求,要求法院該條例;在法院最終審結之前該條例中止實施。
這四個方面的制度設計,為各功能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臺。由此,美國形成了混業經營基礎上的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相結合的“傘型”金融監管模式(如圖1)。
采取這樣的監管模式是與美國當時的經營模式密切相關的。美國不急于徹底廢除舊有的機構監管框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新的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機構內部仍然保留了分業經營的原則。與之相適應,美國的金融監管也保留了原有的專業化監管機構,只是改變了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一一對應的關系,由總監管人(FRB)和按業務劃分的功能監管人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實行共同監管。這種中間監管模式既可對單一金融機構依據其風險特性進行針對性監管,又可以在整體上對金融體系的風險傳遞加以把握。在美國這個崇尚自由的國家里,國民在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權力的分散和制約,反對權力的過度集中,也是美國形成多種類型和多種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深層次原因。
二、新形勢下美國傘型監管的不足
美國的傘型監管機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但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和風險的快速傳遞,該監管體制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一些問題。
首先,現有分散監管架構與各類金融市場之間聯系日益緊密的趨勢不適應。由于對于市場新的變化和發展的監管沒有明確授權,沒有一個聯邦機構能夠有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看管金融市場和體系的整體風險監管狀況,監管者的手腳被進一步束縛,監管重疊和監管缺位的問題同時存在,原本具有優勢的分散監管反而變成一種劣勢[1]。
其次,美國規則導向監管下的過細規則“造成新產品和新服務的推廣變得越來越困難,降低了監管者和金融機構的靈活性”②,同時也增加了美國的監管成本。2006年,美國金融服務的監管成本高達52.5億美元,大約是英國的9倍。據估算,美國監管成本占被監管的銀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提升美國金融競爭力藍圖》報告認為,改革美國的監管架構“不是要減少監管機構,而是要創造一種按照風險分配資源,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導向監管”。從1975年成立之日起就采用了靈活的原則導向監管模式的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其執行主席沃爾特?盧肯(Walt Lukken)表示,“采用這樣的監管方法使得委員會可以總是領先于監管問題出現之前來解決問題 ”③。
三、美國傘型監管模式的改革趨勢
2007年6月11日,國會下屬的獨立的政府問責辦公室④總審計長戴維?沃爾克(David M. Walker)專門召集總審計長會議,研究如何改進美國金融監管。該辦公室早在2004年10月就發表了題為《行業發展促使再思美國監管結構》的報告。該報告指出,“盡管單靠完善監管架構本身并不能確保監管者能夠實現監管目標,但架構本身的合理性確實有助于幫助或者阻礙實現持續、一致和全面的監管”。該報告主要的建議是“考慮在維持現有監管架構不變的前提下,進行監管整合,成立一個新的機構專門負責監管復雜的、國際活躍的金融機構”。
《提升美國金融競爭力藍圖》和《行業發展促使再思美國監管結構》都是來自市場和監督部門對于美國金融監管架構的最新看法。實際上,在2007年8月次貸危機發生前后,美國一些財政和金融領域的主要領導者們也在逐步地重視這個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Ben Bernanke)于2007年5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他特別強調,“無論何時,只要可能,市場紀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戰線;為確保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對其金融決策負責,監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對于市場紀律的加強;依靠市場紀律不應該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場紀律通常需要政府監督的支持”。這些表述確實與極端的自由市場經濟觀點有著本質的不同,對于政府監管和市場紀律的發揮有了更加客觀和平衡的態度,這對于美國未來監管模式的改革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2008年3月29日,美國財政部終于公布了改革藍圖,其主要的改革建議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議,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而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
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長期的建議是向以目標為導向的監管方式(objectiv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轉變,具體措施是設立三個不同的監管當局:一是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Market Stability Regulator),由美聯儲擔任該職,并有責任和權利獲得適當信息,披露信息;二是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承擔目前聯邦審慎監管當局,如OCC和儲蓄機構監管局OTS的責任,并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三是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將SEC和CFTC合二為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的商業運營以及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這樣的監管方法可以在增強監管的同時,更好地應對市場的發展步伐,鼓勵創新和企業家精神。三大監管機構可以通過緊密聯系,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⑤。
四、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趨勢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趨勢揭示了兩個事實:一是無論采取哪種金融監管模式,都應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的制度安排,確保監管各方一旦出現沖突或者漏洞,能夠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問題。提高金融監管協調效率,可以對金融機構進行總體監督和控制,惟其如此,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成為金融監管當局內部)的協調才具有堅實的平臺[2]。二是金融監管應當隨著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和優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 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 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在現實環境中,制度變遷的具體進程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一種自然演變過程,可能是突發式轉型,也可能是制度移植。當前的金融全球一體化浪潮是20世紀80年代以后才逐步興起的,其中出現了金融制度結構、金融規則、金融組織形式的趨同化,這種趨同化可能迫使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自身長期以來的金融制度規則,加速金融制度的移植或突發性轉型。而在金融發展的早期和中期,不同國家和地區金融制度差異很大,制度的轉軌和過渡往往充滿不確定性,可能會帶來很高的風險或付出很大的代價。無疑,這個過程是一個充滿風險的過程。因此,在選擇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時,不僅要對本國的金融經營模式有一個清晰的了解,而且要充分考慮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多方面的特殊性。
目前,考慮到我國混業經營仍然處于萌芽階段,如銀行、證券、保險各自保留原有的組織形式,法律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尤其還沒有正式的法律來促進和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我國金融機構持續的業務創新還有所欠缺,我國金融開放的程度還比較有限等等因素,以及我國仍然缺乏完全實行混業經營的微觀基礎,如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嚴格的財務紀律、健全的金融市場機制,這些都決定了金融監管改革必須在現有成果的基礎上進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監管體系的監管能力,進一步發揮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實現對金融經營的動態連續監管,達到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在尊重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同時,通過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來解決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交叉和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為混業經營的演進服務[3]。國際上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制度安排一般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的規定,使監管的協調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層面是通過簽署監管各方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制度安排;第三層面是依法成立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進行多邊合作及負責具體的協調運作。具體地,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措施改善金融監管協調,如:
(一)通過法律或諒解備忘錄將聯席會議制度化
第一,通過法律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明確監管協調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制度安排,修改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明確分工,權責明晰化,以保證監管協調合作能依法有序進行。
第二,對于明顯邊界模糊和職能交叉的重大事宜,可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部門聯合發文等形式進行明確和細化,并將聯席會議中達成的共識或協議予以公布、下達到各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便于基層監管部門更好地進行合作與協調。
(二)對于金融創新業務進行聯合審批,并在制度上加以保證
根據國外經驗,金融業及金融機構的新的增長點一般都是由金融深化或金融創新帶動的。我國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相對較弱,因此必須建立高效的、細化的聯合審批制度,以此創造一個良好的創新環境。此外,還應完善相應的基礎設施,如在三大監管部門建立統一的金融創新業務資料檔案數據庫,并對金融創新產品實行追蹤式監督,建立跟蹤觀察制度,及時發現創新產品可能產生問題的異常現象,分析其發生問題的原因,及時指導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明確各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增加審批的透明度,進而有效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
(三)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根本在于信息共享。無論是法律制度的安排還是臨時的聯席會議,不同層次的監管協調機制都離不開監管信息的收集、交流、共享。而加強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是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根本途徑[4]。具體操作上,應該將金融機構的數據信息要及時向監管各方同時通報,保證監管機構能夠及時、全面地了解各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同時還可避免幾家監管機構重復向金融機構收集相同的信息資料的現象,減少金融機構的負擔。同時,還應建立緊急磋商機制和緊急問題的快速處理通道,將危機處理程序化。這樣可以在遇到緊急突發性事件時,能夠盡快確認責任范圍進而確認牽頭機構,保證各部門的全面配合,化解金融風險,防止因個別突發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在實際操作上,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內部還應考慮共同開發一套信息交流平臺,以確保信息資料準確、及時和安全的交流,提高合作的效率。總之,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堅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統一監管標準的改革取向,進行階段性的過渡,而不宜“推倒重來”。
[注 釋]
①參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黃毅、杜要忠譯,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1條――“改進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
②《提升美國金融競爭力藍圖》(The Blueprint for the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由美國金融服務圓桌組織(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于2007年11月7日發表。美國金融服務圓桌組織的前身是儲備城市銀行家聯合會,成立于1912年,代表了100家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利益。1956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案》規定成立銀行控股公司需要獲得美聯儲的批準,這推動了“注冊銀行控股公司聯合會”在1958年成立。1993年7月,這兩家機構合并,并于同年9月組成了“銀行家圓桌組織”。該組織的董事會面對行業的變化趨勢以及預期國會將會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在1999年4月決定擴大范圍,將混業金融服務的供應商包括進來。董事會同時強化了該組織作為“主要市場參與者”對政府和監管當局的影響。2000年上半年,第一個來自于證券業、投資銀行和保險業的成員加入了這個銀行家組織,使其成為一個真正的金融服務圓桌組織。
③廖 岷:《銀監會官員反思美國金融監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④政府問責辦公室的前身是總會計辦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它是向國會和美國國民負責的機構。國會要求該辦公室研究聯邦政府的工作計劃費用情況。該辦公室是獨立和無黨派的,通常被稱為國會的檢查部門(investigative arm)或者國會的看門狗(the Congressional Watchdog)。該辦公室研究聯邦政府如何花費納稅人的稅款,負責評估聯邦計劃,審計聯邦費用和法律意見。該辦公室向國會匯報發現問題時,也建議改進措施。它的核心原則和宗旨是維護盡責、操守和可靠性(accountability,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⑤廖 岷:《銀監會官員反思美國金融監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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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end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America And Its Lessons to China
Lin Pu
篇3
金融異化;金融監管;變革
引言
隨著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變革金融監管體系是當前應對金融異化的關鍵。當前,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未完善,因此,金融異化的現象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的表現還不是很明顯。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金融市場、創新金融是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要求。當前,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金融創新的過程中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給金融的發展帶來了更廣泛的風險,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完善金融異化下的金融監管,成為了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針對當前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我國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以備金融發展進程之需。
一、金融異化視域下金融風險的特征
(一)金融異化會加大政策性風險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深入,金融創新行為已在世界范圍內開展起來,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背景下,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外資以發展本國的經濟,世界各國的金融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但是,正因為如此,各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實施的效率變低,從而加大了政策性風險。
(二)金融異化下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加大
由于金融的異化能為金融機構實現短期內的高效益回報,致使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逐漸加劇,為了擴大業務范圍而完成盈利目標,獲得競爭的優勢,各金融機構忽視了對風險的防范,從而加大了各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三)金融異化下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加大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使法律風險隨之產生。隨著金融機構間競爭的逐漸加大,為了立足于市場競爭中,金融機構開始了業務創新,比如理財產品、信托基金等。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效益,銀行的工作人員就要通過各種渠道來推銷理財產品等業務,但是,為了實現成交的數量與金額,很多銀行都沒有在推銷的過程中給予客戶風險隱患的詳細告知。隨著法律的逐漸完善,一旦引發不良后果,這種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這就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
(四)信用風險升級
金融異化的出現,信譽度高的借款客戶改變了以往通過銀行渠道融資的方式,進而進入到金融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形式進行融資,這就致使金融機構失去了優質的客戶資源,為了進一步提升自身的盈利空間,金融銀行機構將業務的范圍進行創新,轉而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購買金融資產,以實現自身的利益。這些不同形式的放貸業務中存在著風險,風險一旦發生,購買者將無力償還,這就促使金融機構的信譽風險升級。
(五)金融風險呈現出破壞性強、集中且隱蔽的性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金融政策不斷開放的背景下,金融風險與金融投資者二者之間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密切關系。因此,一旦金融投資者出現投資失敗的行為,就會大量的拋出手中所持有的金融資產,這就會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狀態,進而戳破了金融市場的保護層。而這樣的金融風險會具有相比以往更強的破壞性。而當投資者意識到風險隱患時,就會采取回避風險的行為,但是風險的根源依舊存在,只是變得更加的隱蔽了。當市場上所有的金融參與者都想將同樣的風險轉移,以降低自身的風險時,由于種種原因,致使風險無法轉移,從而集中暴露出來。
二、金融異化現象給金融監管帶來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致使監管的難度增大
在金融異化的背景下,金融工具的種類在不斷的增多,流通性也隨之加強。這就使傳統的貨幣測量的手段與監督貨幣發行量的手段失去了應有的效力,貨幣的管理難度增大。而央行作為貨幣的發行機構,由于無法掌握金融機構的貨幣量,從而無法完全掌控金融機構,這就制約了貨幣政策的發揮,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金融異化又使金融產品同質化,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在擴大的過程中也越來越相似,這就致使監管機構的監管的力度減弱,或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在實際監管中,出現了監管主體的不負責任的現象,加大了被監管主體的風險。與此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業務在不斷的擴大,使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量在不斷的增多,工作的難度在不斷的加強。
(二)金融異化程度的加深致使金融管理出現真空化
在金融異化程度逐漸加深的背景下,很多新興的套利金融工具的出現致使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無法實現對其的監管行為,因此,金融管理出現真空化,其中尤以互聯網為主。互聯網金融的產生,使傳統的金融業務具備了互聯網的優點――方便快捷,而與傳統金融的相融合,也使金融業務變得公開透明、成本低、信用度高等等優勢的模式。從本質上說,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異化下的產物,由于互聯網金融沒有資本的要求,這就致使對其的監管處于真空地帶。中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正是處于正空地帶的監管中。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這種處于真空地帶的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安全隱患,如果不能有效的規避風險的發生,就會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三、金融異化視域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途徑
(一)建立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化系統平臺
目前,由于我國對于系統性風險以及其傳導機制的研究比較晚,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具體聯系作用機制尚未研究清晰,因而無法對現有的測量系統性風險指標的實際作用進行明確,現有的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與完善。
建立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化系統平臺,能夠為當前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在各國經濟部門逐漸建立風險數據采集系統;第二,保證數據同系統的數據統計口徑和指標的一致性,從而實現標準化管理;第三,對已建立的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監管制度,這樣才能及時發現風險并規避風險。
(二)強化對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視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風險
在金融危機爆發以前,各個國家所重視的都是微觀審慎監管,也就說在他們的認識里,在防范金融風險時,只要針對個別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保證個別金融監管機構的穩定,就能夠有效的阻止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系統中的擴散,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而自從經濟危機以后,國際市場都充分意識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的創新,微觀審慎監管并不能有效地阻止風險的發生,也不能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要加大宏觀審慎的力度。宏觀審慎監管是從經濟市場的宏觀角度去監管,保證在第一時間內發現潛在的金融風險,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由于其關注面是從整體出發的,因此對于改善金融異化所帶來的影響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強化宏觀審慎監管要做到以下兩點:第一,要發揮貨幣政策的作用,及時調節貨幣的流向和供給總量,在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確保貨幣能夠流向真正有需要的經濟實體。第二,要強化風險監測的意識,加大宏觀審慎的監管力度,完善關于宏觀審慎監管的各方面制度,從而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
(三)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力度
面對金融異化的金融發展背景,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需要得到完善。隨著我國信用評級業的發展,我國政府監管的缺陷隨之暴露,而行業本身也缺少自律行為,這就產生了信用評級機構業務的無秩序現象,致使惡性競爭和評價結果缺失公信力。
要想保護市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國就必須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力度,具體的途徑如下:首先,實行認證監管的制度,規范評級機構的行為,從而減少評級機構之間因為業務需求而產生的不良競爭行為。其次,加大對評級機構工作過程的監管力度,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從而規范評級機構的收費標準,這樣就能減少評級機構之間的利益矛盾,從根源上制止人為提升信用等級行為的出現。最后,建立相應的“入市”和“進市”制度。在以上制度執行后,可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對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進行抽查,將評級機構中常出現評級失誤的行為累積,如果在一定時間內錯誤頻繁出現,則要求其“退市”,相應的,對那些評級質量高的評級機構,可以允許其“入市”。通過一系列監管體系的制定和實施,能夠有效的提升評級機構的業務質量。
綜上所述,面對金融異化所帶來的新風險,以及現階段金融監管力度的缺失,為了能夠確保經濟的平穩發展,必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變革,以抑制金融異化的影響。因此,本文針對現階段金融風險的特征進行了研究,并分析了當前金融異化給金融管理所帶來的挑戰,最后指明了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以確保在金融創新與發展的今天,我國能夠有效的實施相應金融監管,以降低金融異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從而確保我國的經濟能夠穩健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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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金融體制現狀及問題
金融發展日新月異,金融產品,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也越來越模糊,在中國分業經營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外資金融機構也對本國的金融機構形成了強大的沖擊,但中國的分業模式對于提高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還有著很大的制約,對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場化等未來金融發展的監管,將會使中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嚴峻挑戰。我國目前還是傳統的機構監管,在“一行三會”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機構的類型如銀行,保險,證券等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隨著金融的不斷發展,機構監管暴露了很多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而這些業務卻受到不同監管機構根據不同標準進行監管,形成不合理的監管差別,導致市場競爭條件出現差別,不利于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機構監管還容易造成監管重疊,不僅浪費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糾紛;同時還可能導致監管真空,因為相關監管機構可能對于監管對象新興的金融業務了解不夠,監管力度不夠,而這些監管真空往往蘊藏著很大的風險。
(三)分業監管模式也極大限制了金融的發展,使得機構成長比較緩慢,在嘗試金融創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腳,與國外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相比,競爭力很弱,而機構之間的協調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功能監管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借鑒意義
功能監管以金融業務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標準,在功能監管模式下,從事同一類業務的不同金融機構會受到統一的監管,功能監管對于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在于:
(一)功能監管是金融創新發展的客觀需要。金融創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而中國金融市場也已經體現了混業經營的態勢,機構監管暴露出來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的問題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環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監管的優勢將會得到體現。
(二)功能監管有更強的專業性,針對性和預見性。功能監管以金融業務為監管對象,使得監管機構能夠針對所監管的業務進行更深入的研究,積累更豐富的經驗,從而能達到更強的專業性,使得監管真空和監管漏洞的問題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同時,功能監管帶來的專業性和經驗累積也使得監管機構更有預見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監管措施,促使創新與監管相協調,從而更好地促進金融的發展。
(三)功能監管能更好地促進公平競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以業務為監管對象的功能監管,能保證同一類業務監管標準,監管措施的統一性,能避免監管標準不統一帶來的矛盾糾紛和不公平競爭,體現市場公平的內在要求,同時能極大地促進相關業務的發展,提升我國相關金融業務的國際競爭力。
三、功能監管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功能監管的缺點有:
(一)功能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協調問題。金融市場的發展是一個全面發展的過程,需要銀行,證券,保險等共同協調發展,而金融業務之間又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果監管機構之間缺乏足夠的合作,會使得全面協調發展這個目標難以實現。
(二)金融業務之間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導致監管真空。雖然功能監管以業務為監管對象,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業務互相滲透,可能使得監管機構之間可能相互推諉,出現監管真空,或是不能達成監管共識,從而帶來矛盾糾紛。
(三)增加了金融機構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效率。在機構監管模式下,金融機構基本只用面臨一種監管機構,而在功能監管下,從事了不同業務的金融機構會面臨多個監管機構,將會更加頻繁地應對金融監管,極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壓力下,金融機構也可能放緩本應正常進行的金融創新,這也不利于整個金融的發展。
四、建立協調機構,加大行業自律監管
協調機構可以由人民銀行牽頭設立,無論在任何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的監管者角色總是不可或缺的。同時在其監管過程中,可以積累豐富的經驗,為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礎,能更有利于其職責的實現。在人民幣國際化,加快資本金融賬戶開放的過程中,國際資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對金融經濟的沖擊更加強烈,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做到監管與創新并重。
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應該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這是符合全球范圍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的,在政府監管的剛性約束下,行業自律能發揮更為靈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銳地察覺行業創新發展的最新動向,能起到更為及時和前瞻的監管。同時,監管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對于政府標準的制定和監管措施的采取有著巨大的借鑒作用。所以,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這樣形成相互協調配合的多層次的監管能更為有效地達到監管目標,促進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體制能切實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監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發揮,以便更好地促進金融市場的平穩有效發展,這樣,中國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才能對于金融的進一步改革開放和利率市場化等一系列舉措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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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監管模式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協調既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又有各監管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就有關金融穩定及金融改革方面的合作。協調合作所涉及的部門較多,需要合作的領域廣,難度大。因此必須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來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形成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
(一)健全金融監管協調的法規,為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供法律依據
通過立法或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補相應條款,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尤其是對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協調合作,實施統一監管。雖然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混業經營的雛形,但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給分業監管帶來了挑戰,如果不能協調好這類公司的監管,必然會引發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沖突,造成風險和隱患①。
(二)通過法律或建立諒解備忘錄,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法規的可執行性
通過法律或諒解備忘錄將聯席會議制度化,并將聯系會議中達成的共識或協議予以公布、下達到各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便于基層監管部門能夠更好地進行合作與協調。另外也可以考慮建立分級聯系會議制度,如省或市級的監管部門的聯系會議制度,能夠及時解決監管中出現的局部問題或個別事件,使之真正成為一個信息溝通的橋梁,部門信息來源的窗口,既具有協調各部門政策、統一各部門行動的管理職能,又帶有論壇的性質,能夠就有關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及共同推動金融改革等問題進行討論,起到各部門之間進行多方位合作的中樞及牽頭人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后,人民銀行擁有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全的金融監管信息,而金融監管部門則擁有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和不完全的貨幣政策信息,這就需要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②。以金融監管信息為基礎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形成集中、統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我國已經相繼建立了現代化的“金卡”、“金稅”、“金審”等工程,從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建立“金信”工程十分必要。它可以盡量避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規范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傳遞過程,擴大監管信息的廣度和深度。但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首先,央行和監管部門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信息,并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其次,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考慮在人民銀行現有的信息系統基礎上對系統進行升級和優化,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最后,建立危機狀態下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在危機狀態下信息傳遞的迅速、及時和有效。除統計數據外,中央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軟性信息。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管部門也應該及時、定期地將本部門對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分析報告及時送達人民銀行。并且需要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的質量。
(二)強化金融聯席會議機制
金融聯席會議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各監管機構派出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由各機構成員輪流擔任,成員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政策執行情況及其取向。會議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有:通報經濟金融運行形勢、貨幣政策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本部門近期即將出臺的重大政策、文件及決定等;討論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等。通過金融聯席會議加強中央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但是要在法律上明確其地位,并且賦予權限和決策力,避免其像前期那樣只是流于形式,而無實際意義③。
(三)建立健全我國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合作的機制
隨著金融業趨于全球化,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加強,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也在增強。因此在新的金融開放的形勢下,僅加強國內的金融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加強與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方法,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豐富監管的內容。隨著外資銀行大量涌入中國,加強國際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于2000年5月《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可借鑒有關的國際準則,在對等互惠的基礎上,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交流、技術應用等方面展開合作。第二,要積極參加各類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或機構組織的活動,使我國監管法規的立法和執法更加公開和透明。同時,應創造條件積極參與有關國家政府組織召開的重要國際經濟金融會議,如西方七國首腦會議、西方七國財長會議等,發揮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秩序建設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應有作用。第三,金融監管標準要與國際接軌,如健全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定管理體系,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各監管主體的行為
雖然說現存的聯席會議,特別是在國務院副總理的主持下在這次抵御金融危機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僅是金融體系內各行業監管部門,在現有法律條件范圍內的行業監管的一種溝通與協調,可以說只是互通信息的一個平臺,“備忘錄”由于沒有央行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參加而顯得較為“單薄”。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備忘錄”的基礎上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除此之外,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內部還應設立專門負責信息采集、分析、交換的管理部門,明確負責本單位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并負責為其他監管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信息;該管理部門應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和負責跨系統信息共享的正常運轉,以確保信息資料準確、及時和安全的交流。
(二)完善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的,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當競爭,促進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國此類組織很不完善,而且建立起來的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今后應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牽頭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
四、結語
做好金融監管工作,要求監管者不僅有完備的金融知識體系,更需要對市場體系和市場風險具有前瞻性和洞察力。要建立有市場經驗和感覺的人才隊伍,加強對市場發展的最新了解,及時掌握新產品對市場結構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監管機構需要與金融市場進行常規的、系統性的人員交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性,更好和更及時地掌握金融產業發展的前沿動態,更好地行使監督、監管職能。
注釋:
①殷健敏.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淺析.上海金融.2006(4):51-53.
②秦國樓.我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協調問題研究.武漢金融.2005(9):6-9.
③李論.初探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碩士論文].長春:吉林大學圖書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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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化博弈論用復制動態方程探討群體成員采用某種特定策略比例的變化趨勢和穩定性。博弈各方達到進化穩定時的策略組合稱為進化穩定策略(ESS)。復制動態方程一個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結果優于平均水平,那么選擇該策略的那些群體在整個群體中的比例就會增加。復制動態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博弈基本假定與模型構建
1.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參與人是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和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中央銀行等),假定雙方均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風險偏好為中性。
2.策略空間。金融監管機構的策略選擇有積極監管和消極監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積極監管的金融監管機構比例為p,采用消極監管的策略的監管機構的比例為1-p;金融機構的策略選擇有創新或不創新,最初分別采用這兩種策略的金融機構的比例為1-q和q。
3.損益。假定金融監管機構積極監管,成本為C,消極監管,成本為0,但如果金融機構進行創新發生事故,監管機構將受到處罰為v。假定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復制動態方程和穩定點分析
四、相關建議
通過上述對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進化博弈分析,為使得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本文提出如下3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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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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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金融監管對穩定金融體系運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金融發展特別需要有效的金融監管
有效金融監管是指通過監管實現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謂有效的金融監管,要達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機構經營的安全網,增強人們對金融穩定的信心,減少敗德行為,增強市場行為主體的理性,強化信息披露,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負面影響,增強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開展國際合作,建立國際金融的安全保障體系,降低金融資產的波動性,限制金融機構承擔過度的風險。
監管的方法:一種是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管理;另一種是對金融機構進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監管的主流是保證銀行資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浪潮,推動了金融監管理論逐步轉向如何協調安全穩定與效率的方面發展。與以往的金融監管理論有較大不同的是,現在的金融監管理論除了繼續以市場的不完全性為出發點,研究金融監管問題之外,也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業自身的獨特性對金融監管的要求和影響。這些理論的出現和發展,不斷推動金融監管理論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另外,面對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對跨國金融活動的風險防范和跨國協調監管,已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理論研究的重點。以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組織,對國際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新的貢獻。
二、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一)金融開放政策,使我國金融機構直面跨國金融集團的激烈競爭,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兩難境地
在中國建立和完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過程中,一個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中國金融業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國加入WTO。按照中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中國金融市場全面對外資開放。盡管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受到中國法律的限制,也必須分業經營,但多數外資銀行的母行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如美國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保險于一身的大銀行),與實行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相比具有先天優勢,這對于那些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某一領域的國內金融機構來說,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將是致命的,它們不得不求生、求變。因此,仿效當今國際金融界發展主流,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實現混業經營,成為增強中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重要法門。
然而,實現金融混業經營,一般需要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和較強的風險意識;二是金融監管能力較強,有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較高的金融監管效率。而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還沒有完成,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還不完善,自我約束能力較差;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混業經營所需要的優秀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國銀行副行長華慶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資本論壇”上發表演講時所強調的,如果不順應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的趨勢,中國金融業的服務質量、競爭力就難以提高。如果順應這種趨勢,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統風險及道德風險,而使整個經濟面臨危機。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正面臨著“兩難境地”。可以預見,隨著QFII的實施以及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混業經營的壓力下,境內金融財團必將說服監管當局允許他們開展混業經營,這種壓力現在已經顯現出來,現行的監管體制會越來越被動,并且由于“三元沖突”的存在,央行的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戰。
(二)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的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
1、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進行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托管、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這些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密切相關,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險業方面,新的險種不斷涌現,諸如投資聯結保險、養老金分紅保險等。這些保險業務,既具有投資功能,又具有儲蓄功能。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
2、盡管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此外,金融業的主力――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也加緊了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國建設銀行就和境外投資銀行摩根斯坦利合資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項指標已居國內證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國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參與。中國銀行于1998年用10億美元在香港注冊中銀國際,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并收購英國信誠保險公司,從事壽險業務。2006年4月,中銀國際“返鄉”,中國銀行高層在不同的場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標就是金融控股,最終實現混業經營。
3、金融監管政出多門,監管成本和協調成本過高。在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于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例如:銀行私募的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基金公司發行的貨幣市場基金,以及不斷涌現的金融控股公司熱潮等金融創新的出現,實際上是對現有的分業監管、機構監管的挑戰,如果不及時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整,就可能會形成交叉監管、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灰色地帶,從而可能暴露出監管機構缺乏協調、金融監管政出多門、監管成本和協調成本過高等問題。
三、金融監管的對策選擇
(一)按照審慎性原則,應該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加強商業銀行資產的負債比例管理。通過金融創新,商業銀行可擴大資金來源,降低經營成本,這將對現有的資產負債及收支結構產生影響。
2、強化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一是建立表外業務風險監測體系。既能將商業銀行的各項表外業務通過信用系數換算、風險加權計算后全部動態反映出來,監管部門可據此對不同銀行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又能將表外業務納入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控。二是加大表外業務風險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將商業銀行包括表外業務加權風險資產在內的,全部風險權重資產,納入資產負債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機構在大額貸款比例管理中,將對單個企業的表內信用與表外信用之和,作為授信總量來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實的風險水平。三是建立表外業務風險暴露制度,提高商業銀行運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業務的風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應強制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以便對各類風險及時發現、準確評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強和完善。在證券監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個重要內容,但在銀行監管中,傳統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問題,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得快速、準確、及時、充分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對于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也變得日益重要,已成為對銀行業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強和完善,也成為銀行監管制度發展的重要趨勢。
金融創新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對不熟悉多數創新工具的國內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而言,更難以鑒別或準確度量新推出的創新工具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層次的金融業務創新,既會促進我國金融業向現代成熟金融業發展,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有利因素,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嚴峻挑戰。
(二)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1、要完善監管主體對金融業進行稽核檢查的保障制度。對于非現場檢查,尤其是需強制性報告的問題、程序和時間,法規須作出規定;月報表和附加資料、年度決算、營業報告和審計報告等材料的內容、信息準確性要求及提出的時間、程序均需詳盡規定。對于現場檢查,可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賦予監管主體有不預先通知的絕對檢查權,即一旦進入被檢查銀行,檢查當局便可控制銀行的一切資料和財產,以避免各種干預妨礙檢查的進行。
2、要完善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我國應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建議,內部控制應從組織結構、會計規則、資產和投資等方面來構建。
3、要規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風險監管的必要補充。當前,一方面應根據我國國情,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規定有關金融活動信息披露的義務人、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標準。另一方面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不披露的信息,從而保證政府和金融機構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管。
4、要進一步健全市場退出監管制度。相關立法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證金融業安全進行市場退出。二是通過金融企業的合并,增強其抵御風險的能力。三是建立破產機構,逐步減少接管、托管行為的運用,消除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潛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銀行對仍有償債能力,但無法從貼現窗口和貨幣市場的正常渠道取得資金的“問題銀行”,提供財政緊急援助,以解決其暫時的困難,避免因破產倒閉而帶來社會動蕩。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現對監管工作的再監管
要注意發揮內部監督、被監管對象監督和社會監督3個方面的監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體的對監管工作再監管的組織體系。
1、要注意發揮人民銀行內部監察、內審和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能作用。監察部門要側重對監管干部監管行為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行監管,定期向被監管對象了解監管干部的工作表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教育和整改;內審部門要側重對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管,通過常規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監管是否有失職、瀆職行為,監督金融監管部門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事務部門要側重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個案監督,保證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2、要注意發揮被監管對象的監督作用。除了由監察部門定期向被監管對象了解情況外,還要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公開政策法規、公開監督程序,主動接受被監管對象的監督。
3、要聘請一批社會監督員。發動他們對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為了使再監管產生實效,可將以上3個方面的情況納入到對監管部門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和對監管干部的年度行員考核中,實行獎懲掛鉤。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業務發展的最高形式。金融業務的全球化,導致金融業務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因此,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當局,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尤其是亞洲金融危機后,各監管當局才真正認識到,只有聯合起來,劃清監管職責,共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監管,才能保持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統一監管進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為主體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針對影響全球化體系穩定的三大要素――銀行部門、國際金融市場和市場支付及清算基礎設施,分別建立了監管國際標準或準則。我國已經“入世”,理應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第一,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定管理體系,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服務,運用現代化技術的金融監測預警系統和央行內外資統一監管體系等。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法規立法和執法應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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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基本思路或價值取向,是監管的靈魂。發軔于證券行業的“分類監管”,正如流行時尚一般席卷到保險行業、期貨行業、信托行業乃至銀行業。從整個金融業看,“分類監管”所表征的風險導向型監管取向受寵。
所謂“分類監管”,指根據不同風險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對不同市場主體實施不同監管方法、給予不同發展空間。2004年8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分別出臺了《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公司評審暫行辦法》,從而揭開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序幕。按此規定,國內證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類,分別指創新類、規范類、或有問題但可通過整改達到規范類或創新類標準的證券公司。
2005年6月,繼證券行業之后,北京市保監局率先啟動了對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將保險公司劃分為A、B、C共三類,實施差異化監管,如對A類公司實施常規報告性監管,對于C類公司將重點監管。
2005年8月,市場風聞證監會針對期貨公司分類管理有關問題的調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進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監管報表和指標體系”成為調研的核心內容。與對證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類管理將是各期貨公司開展創新業務的基礎和前提。
2005年8月,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也在“2005中國銀行家論壇”上提出,為在銀行業真正建立起市場化的優勝劣汰機制,銀行業實行“分類監管”、對不同類別的銀行分而治之,是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必然選擇。
信托行業的“分類監管”醞釀時間較長。早在2004年4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就提出“分類評級”的監管思路,表示要允許做得好的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并可以突破資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發展直至重新整頓。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類監管”步入實質階段——作為基礎性文件的《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草案)》,由銀監會下發到各地方銀監局,并指定幾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該評級標準進行自評。
“分類監管”的核心是風險導向型監管。對于“一邊倒”地偏重“分類監管”的做法,各種角度的批評不斷。
以證券業的分類監管為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巴曙松評論說:在“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下,允許等級高的證券公司有更大創新空間、把監管資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處置方面,這是有積極意義的一面;但分類標準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過于強調證券公司規模(如最近一年的凈資本金),實際上就會將一些經營狀況不錯、發展前景良好的證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實上的對中小券商的歧視。
在其他金融領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標確認的主觀性因素,“分類監管”的公正性、科學性受到質疑;監管與發展本身是一對矛盾,以風險監管為導向,若把握不好“度”,就會抑制發展;此外,更深層次問題如金融市場體制、市場主體的治理結構等,就更超出了單純“分類監管”所能發揮影響的范疇。
“權宜”的功能監管
在監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監管格局。目前,以“一行三會”為主體的監管格局正由“分業監管”走向與“功能監管”相融。但“功能監管”本身的不確定性,使其不足以適應越來越復雜的金融市場,很可能只適于作為權宜之計。
所謂“功能監管”,是強調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性質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功能監管”的提法,較早見于央行行長周小川2004年全國外資銀行工作會議上的發言:“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和業務交叉性產品的不斷出現,日益要求樹立功能監管觀念,適應形勢,加強協調。”
在我國,“功能監管”的實現是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的方式,但這種松散的溝通缺乏制度剛性。2000年9月,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首建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但據媒體披露,從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長達18個月時間里,“三會”的當家人再沒有開過“碰頭會”。
在實踐中,“功能監管”的弊端體現在,一是難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監管部門的溝通形式),二是“邊界性”金融業務易成監管“死角”。“一行三會”的建構只是給“功能監管”提供了基本平臺,在整體建構不變的前提下,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及其溝通實效存在太多變數。現實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證這種印象。
金融監管部門的沖突表象化,是“功能監管”失效的重要表現。譬如,對于央行支持的建銀投資重組中小券商,銀監會以將風險轉移到銀行業為由,要對建銀投資進行密切監管;保監會則擔心銀行竊取其機密信息,而對銀行托管其資金“深表擔憂”;證監會也對央行擬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異議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業日益開放的背景下,監管部門溝通及信息交換的不足,又給經驗豐富的跨國金融巨頭以可趁之機。荷蘭國際集團(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說服北京市政府,雙方共同發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資公司;2003年1月,ING通過與招商證券合資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領域;ING旗下的兩家保險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首創安泰人壽各自以上海和大連為中心,分別開拓南北兩個區域市場;ING銀行是為數不多的獲得人民幣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幾家外資銀行之一;2003年9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ING獲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2005年3月,ING銀行正式宣布簽約北京銀行,購買其19.9%的股權,一舉成為其第一大股東。就在中國本土金融企業想方設法打破“分業經營”界限的時候,ING已經不動聲色成為擁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門類的企業,提早在中國實現了“金融控股”。
監管格局下一步
“分類監管”和“功能監管”,是描述當前金融監管現狀的兩條主線,所揭示的問題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監管層面存在的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總結出8個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潛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處于監管真空等,他還提出了包括融資結構改善受政策制約、委托理財政出多門、擴大和統一債市難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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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前海”方案的實施,不斷擴大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對外開放力度
按中國人民銀行《加快資本賬戶開放條件基本成熟》調查報告分析,我國根據IMF2011年《匯兌安排與匯兌限制年報》的指標進行測算,在IMF規定資本賬戶七類的40項的劃分中,我國基本可兌換的有14項,占比35%,主要集中在信貸工具交易、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等方面;部分可兌換項目有22項,占比達55%,主要集中在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個人資本交易部分;不可兌換的項目只有4項,占比10%,主要集中于資本與貨幣市場工具交易以及衍生品交易。
近年來,中國對外貿易長期保持順差,截至2013年6月末,國家外匯儲備余額為3.5萬億美元,達到歷史新高,其中加大資本項目改革,逐漸放寬資本項目的管制是外匯儲備增長的重要原因。2002—2009年我國已出臺資本賬戶改革措施42項,極大促進了對外開放的力度。
從我國對外開放的資本類型來看,對外商直接投資與對外直接投資已經基本開放;以貿易為基礎的真實性信貸,也基本開放;由于受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證券投資以及短期借貸方面,我國監管上還存在一定的空白,對于參與機構資格、審批流程、投融資規模和資金流向等方面還施行較為嚴格的管制。2012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宏觀數據顯示, 2012年資本項目共計產生1173億美元的逆差,是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首次出現的逆差狀況,由此創下13年最低的經濟增長率;人民幣匯率自2005年匯改以來一直保持兌美元的升值態勢也戛然而止,2012年全年升值幅度幾乎為零。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主要是受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隨著近兩年歐債危機不斷蔓延,國際機構投資者展開了新一輪去杠桿化,美國在飽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后,開始推行制造業救國和跨國公司回流的戰略,由此造成國際短期資本紛紛流出新興市場國家,中國也難以獨善其身,加之經常賬戶貿易順差的大幅縮水,人民幣升值預期明顯減弱。為了進一步緩解國際經濟形勢對我國國際收支產生的不利影響,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關于人民幣境內外合格投資者對國內投資的相關規定,2013年初推出的深圳“前海”計劃的實施,拓寬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兌換多層次、寬領域開放的渠道。為了進一步阻止外商投資數額下滑的狀態,5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簡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資所涉及的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環節和政策,廢止了24項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為推動外商投資便利化,防止國際熱錢借直接投資之名進入中國市場進行投機起到了明顯作用。在擴大外商直接投資同時,5月中旬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了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從個人境外投資、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擴大新三板試點和規范多種投融資方式等幾個方面提出了資本市場發展任務,為個人投資海外市場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加強央行、證監會市場化調節和監管能力,減少“熱錢”流入風險
人民幣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意味著國際資本流動的更加頻繁,金融活動更加復雜化,受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更加劇烈,人民銀行市場化調節和監管的能力亟待加強。今年年初,伴隨著美歐日不斷加碼的量化寬松政策和新一輪全球降息潮,全球資金流向再次發生逆轉,紛紛回流新興市場國家,人民幣匯率升值的趨勢、缺乏彈性的利率體系再次成為熱錢追逐的對象。2013年我國前4個月的數據顯示,新增外匯占款高達1.5萬億元,遠超過2012年4946億元的金額,一季度資本和金融賬戶出現大額順差達1018億美元,一季度外匯儲備增加約1300億美元,相當于去年全年的增幅。為了應對急劇增長的熱錢流入,進一步加強外匯資金的管理,5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緊急出臺了《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強對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嚴查虛假貿易,抑制“熱錢”的進一步的流入。政策出臺后,調控效果非常明顯,5月底外匯流入大幅減少,5月外匯占款大幅下降,從此前的每月3000億元左右降至669億元,6月外匯占款余額較5月繼續減少412億,外匯占款作為人民幣流動性增加的重要來源,直接引爆了6月份我國銀行業市場“錢荒”的發生。資金跨境流動的異常性,給我國中央銀行監管帶來巨大挑戰,影響我國經濟健康發展,使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需要一個更審慎的過程控制,才能穩步推進資本項目的對外開放。
從國內政策和經濟變化看,以上海自貿區外商管理手段的改革和創新,為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進行先行試點。上海自貿區采用負面清單的方式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管理。2013版的負面清單列出了不允許外商投資準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領域,涉及國民經濟行業1069個小類中的17.8%,其他沒有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領域全部對外資開放,負面清單的管理是對中國政府管理職能和監管思路的巨大變革,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監管效率,縮小了政府審批權限,加速了資本項目自由兌換進程,提高了市場操作能力,通過先行試點方式減緩資本流入和流出帶來的風險。
從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經驗來看,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和穩定的資本市場才具備應對突發性的資本流入或流出承受的風險,對國內經濟不會產生大的沖擊。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自由兌換進程正在逐步加快,為此首先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加強人民幣銀行、外匯管理局、證監會的多方協調,形成信息披露共享制度,推進人民幣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積極培育會計、評估、審計、法律等證券中介機構,并使其客觀公正地提供各種服務;選擇高效運作的交易系統,通過市場的運作和調節,而不是飲鴆止渴型政策出臺方式,為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管網絡,確保資本流出、流入的規范化運作。
三、加大金融企業服務功能的拓展空間,為人民幣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提供業務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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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要求
金融監管可以有效地防治金融危機的產生和蔓延,從國際角度來講,世界上的金融紊亂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體現。一個是金融危機,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很多人對銀行是去了信心,他們開始將自己在銀行的存款提出,導致銀行資金流通性的困難,銀行是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再加上很多人在市場上私自拋售本幣,是的本幣價值貶值。這樣,就是元貝出現危機的金融體系更加的混亂。銀行作為金融市場的中堅力量,對整個金融體系起著一個大體運轉作用,銀行金融體制的改革與創新需要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督,實現銀行的深化改革并有步驟的進行。
(三)市場的保險機制需要金融監管
金融市場是整個國家的經濟中心。每一個進入金融市場的主體一定會為自己的公司或企業購買一份保險,這份保險是關于金融風險的。這說明金融市場存在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金融市場需要建立金融預警系統。金融預警系統的建立需要金融監管的支持。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建立金融風險防范體系以及金融危機產生之后的防范措施,對市場進行規范和制約。因此,金融市場的保險機制需要金融監管。
二、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的辯證關系
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監管在中央銀行之前便產生了,因為他是金融競爭的產物。商業銀行的產生天然帶有競爭性,它以盈利為目的,為了最大的利益,不顧市場法則,進行不良競爭。市場競爭的混亂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維護秩序,這是金融監管便產生了。當時金融監管產生時并不是政府機構,它是約定俗成的法則,但仍然會有人違反該法則。指導人民銀行的產生,金融監管變成了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開始真正約束不良的競爭。因此,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一切金融活動的進行必須以遵守法律為前提。
三、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競爭的建議
金融監管維護著金融市場的治安,金融競爭又推動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二者如此重要,又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因此必須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競爭,來規范金融秩序,推動經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一)強化人民銀行自身建設
人民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領導和政治中心,應以身作則,公平公正的對待金融市場上的每一個主體,務必做到廉潔與公正。人民銀行應糾正以前對金融監管的錯誤理念。將全國的金融市場統一起來,打破各政府各金融監管的分散局面,要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使全國的金融能夠真正的融合并統一,實現金融市場的協調與統一。
(二)強化管理,使銀行監管與人民銀行管理達到高度統一
1銀行內在管理系統對金融穩定性至關重要銀行有著自身單獨運作的金融系統,這些金融基礎設施不僅包括金融監管這項管理系統,還包括支付系統和司法制度等,這些不僅為銀行日常的經濟運轉提供技術支持還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些基礎設施相互作用,維系了整個銀行甚至整個金融的運轉,因此,銀行內在管理系統可以維持金融的穩定。
2銀行監管應了解人民銀行的宏觀政策銀行監管在一般情況下只會涉及微觀層面,它主要是對單個銀行進行保護,防止銀行因金融風險而出現倒閉的可能性,銀行監管對金融風險的預防可以提醒存款者對風險的預警,保護存款人的安全。這些微觀層面沒有涉及到宏觀政策。但個別的銀行出現金融危機也會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影響,這樣就將微觀擴展到了宏觀的層面,市場也將會造成混亂。
(三)規范整頓完善金融市場
1加強對貨幣市場的管理
貨幣市場最重要的是拆借市場,大量的拆借行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就會存在金融危險,政府應加強對拆借市場的法制管理,同時要進行短期借貸的實行,這樣就會避免長期借貸造成的壞賬損失。
2解決財政信用問題
國家的財政信譽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信譽。人民銀行的當務之急應該完善利率的管理。利率是金融機構盈利的基礎,為了使金融機構公平競爭,不會出現利率畸形偏高的現象,人民銀行應規定銀行利率和基準利率,但這種利率機制不能過死,不能一成不變,人民銀行應根據市場的需要適時地對銀行利率和基準利率做出浮動調整,這樣才能維護市場的需要,保證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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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貿區金融監管主體現狀政府部門監管的作用太過突出。從這次上海自貿區的情況來看,現今出臺的相關文件都來自于政府方面,卻缺少了來自民間的聲音。政府部門的監管確實有效,但是也高耗。它需要聘用大量的專業監管人員去進行監管,可想而知它的消耗是很大的。我們缺乏的是非政府的監管,如行業協會和監管中介機構,與政府監管相比,這些非政府機構的監管更加的高效,因為它們更加的接近所要監管的主體,對主體的情況更為了解,從而它的監管效率很高,另一方面,它不需要單獨在聘用專業監管人才,因此它的監管消耗也低。我國雖然也存在一些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但是卻往往喪失了它們作為監管系統一部分的職能。金融監管人才和技術缺乏。中國真正的金融監管歷史要從改革開放算起,而我們的專業金融監管人才比國外金融發達的國家比起來也可以說是少之又少。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人才大多是從國外深造歸來的海歸,而我國本身缺乏對于這種高級人才的培養計劃,使得人才的短缺,而這個短缺在上海自貿區內將更加明顯,畢竟,一下子找到這么多專業的人員是不可能的。從技術上來講,國外的金融監管已經進入了高新科技時代,各種超級計算機、電子成像技術在金融監管上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反觀我國,現在的監管主要還是依靠人力,不但費用支出非常昂貴,并且使得人才缺乏的劣勢顯得更加明顯。
(四)自貿區金融監管對象現狀現在國內的金融機構準入標準較高,使得金融監管的對象從層次上來看分層較少,但是自貿區的一大金融改革就是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改革。因此,在未來自貿區內將會出現各種層次分明的金融機構,在這樣的情況下,現有的金融監管就顯得太為單一了,很難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另一方面,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機構的跨行業經營成為可能,將會出現更多的系統性風險的威脅。包括了道德風險、利益沖突、資本充足性問題和風險傳染問題。而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是針對國內這個沒有如此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設立的,它明顯沒有為這些問題的出現做好準備。
二、自貿區金融監管建議
(一)自貿區金融監管體制意見就現階段看來國內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還是最適合上海自貿區的監管模式。首先,上海自貿區內金融業發展程度的影響。現階段來看,進入園區內的金融企業還并不是很多。這些金融機構在剛進入區內就進行跨行業發展業務的可能性并不大,對于金融業務單行業而言,分業監管有著不可比擬的效率和質量。可以在短期內保證區內的金融業發展不會亂套。其次,上海自貿區內金融改革開放力度的影響。近期來看自貿區在金融改革這一塊的力度將不會非常的大,尤其是資本項目的開放和利率自由化的進程,注定了不是一個可以一蹴而就的過程。這也反映了政府對于金融改革的小心謹慎,因為這個來不得一點閃失,一有風險,將變得格外的棘手。因此,在這種金融改革開放緩步進行的情況下,堅持分業監管的模式必定是上上策。最后,金融監管模式改變成本的影響。改變一種監管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大大增加了政府和企業的負擔。并且在模式改變的初期,未必能收到一定的效果,監管的質量會有一個明顯的下降,不利于自貿區剛剛設立根基不穩的初期,容易造成自貿區早期就出現混亂和風險。給上海自貿區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阻礙和危機。但是長遠來看,分業監管的模式肯定不是長久之策。國外先進自貿區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監管是更適合于金融開放程度高、金融業發達地區的監管方式。上海自貿區如果想要獲得金融改革方面的成功,這個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將是必經之路。
(二)自貿區金融監管法規意見首先,由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出臺的高權威的法律文件。這是由于上海自貿區現有的一些規定大多出自政府機構和監管機構本身的一些行政性文件,它們在效力上往往表現出不具備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利性,不能真正引起金融監管對象的重視。而法律,作為國家最具約束能力的工具,其特點就是公平公正,具有高權威性,因此為了規范上海自貿區內的金融行為活動,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指導性的法律法規。本文作者認為,自貿區的法律法規也需要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要從過去那種將什么都規定的很細致的制定方式改為出臺富有指導性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律禁止的,而其他細節問題不再進入法律的規定范圍,改由金融機構自己去制定。最后,與國際法規接軌。上海自貿區作為中國面向世界的一扇開放的窗戶,在區內發生的金融行為勢必要與世界上先進的金融業行為靠攏,這個意味著原來國內法律已經不再適用于上海自貿區,反而言之國際上通用的法規將會更加適合。也為吸引國外資本的進入提供了法制的保障。除了法律制定外,本文作者認為,自貿區需要擁有自身的獨立的法律制定機構,可以根據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法律,將自貿區在法律層面的風險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法律的執行者需要有比國內的執行者更為公平公正的執法理念,使得法律真正得到其作用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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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積極意義而言,金融創新的目的是溝通儲蓄與投資間的聯系,充分發掘和利用經濟中的盈利機會,并盡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風險。然而,在現實中,對某些創新者而言,金融創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純粹為了在短期內透過投機圖利、逃稅、企圖改變資產負債表狀況。因此,在發展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現象,發展市場本身就變成是終極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標――提高金融中介活動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業務的創新是為了規避金融當局的監管而出現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微妙關系常常被喻為“貓捉老鼠”的關系,即有些金融創新帶有較大風險,因而必須對它們加強監管,這又會引起逃避監管的金融創新,進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監管措施,這便形成“創新―監管―創新”的螺旋式循環。其他并非為規避監管而出現的那些金融創新產品,即通過套期保值分散和減少風險甚至帶來收益的衍生金融產品,同樣給金融當局的監管出了難題,需要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來鑒別和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目標協調的必要性、原則
1.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目標協調的必要性
金融發展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現,從而也離不開金融創新。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它可以興利除弊。但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了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所以,金融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產品和服務,從而達到風險與收益的新的平衡點,希望有限的金融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發展、提高金融運行效率的同時,不斷地對現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監管的制度造成沖擊,為金融體系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甚至破壞金融安全。
金融風險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創新和風險監管需要在對立中統一,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實現金融發展,適度監管下的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而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打破舊的金融監管制度和秩序,為金融創新帶來更廣闊的空間和新的動力,這種良性循環會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提高監管當局的調控能力,使金融市場上各種風險和收益組合的工具增加,投資者用以避險或投資的渠道增加,整個金融系統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強,金融市場得到極大的發展。
2.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監管協調的原則
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講,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創新利潤最大化,但不是無條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的利潤最大化,以不破壞金融安全前提。而這一問題用計量經濟學的方法更容易解釋清楚。我們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影響,故我們以金融創新的收益為因變量y,將金融監管作為一個自變量x1,把其他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歸為一個變量x2,用ui代表隨機因素對金融創新的影響,構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們的原則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尋找出最優的監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創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優的風險監管水平,我們稱之為有效風險監管水平,先要搞清風險監管如何影響金融創新。
總體上看來,影響金融創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幾種:首先,監管政策不協調,使得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無所適從,在最為典型的委托理財市場上,曾一度監管銀行、證券、信托機構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調,不斷出現“叫停”的局面,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別監管方式與以功能為主的業務發展模式逐漸出現矛盾。其次,監管政策落后于創新實踐,直接妨礙了創新活動向深層次發展。當市場出現了大量監管部門不得不面對的新的組織架構和新業務現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現象時,與這些業務緊密相關的法規卻遲遲難以出臺,現有的法規對此有沒有新的解釋,在沒有規定就是不予續的邏輯下,金融機構對其中的灰色地帶只能畏首畏腳、偷偷摸摸的干。對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創新,由于監管部門實現研究不足,或不同監管部門協調不夠,又怕不予以阻止,規模做大后難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經常出現的現象是,對有些創新活動,有些監管部門往往先采取默許和觀望的態度,不明確表態,靜觀其變,保留對其進一步采取行動的主動權,對市場創新預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兩點均應歸于X1的范圍。
另外簡單介紹一下X2的幾點內容,首先,市場本身發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備即使形成金融機構創新的動力,卻有極大的限制了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空間,使得許多創新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特別是由于債券市場、貨幣市場、衍生品市場不成熟,買空、保證金交易的不完備,使得金融產品不同投資風格的形成和不同風險管理模式這一層次的創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機構基礎性條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機構信息技術特別是對信息的深加工與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業復合性、創新型人才的缺乏,員工考核機制以及理分配機制的限制,翻蓋了現有創新潛力的挖掘。
從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政策的角度,對某項監管政策的出臺就其對金融創新的影響作成本收益分析。
監管當局出臺的每一項監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體上可以分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簡稱DC,即執行金融監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費的成本,包括金融監管過程中投入的硬件設施成本,組織運作的成本以及監管人員的培訓成本等,又被稱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較容易估算;間接成本(Indirect Cost),簡稱IC,是指間接效率損失或市場負效應,是由于監管過于嚴厲或過于放松,限制了被監管者的活力和創新或造成風險擴散使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況下,金融場品的質量越高,多樣性越高,競爭效率越高,間接成本就越低,他們與間接成本呈負相關關系。我們可以假定如果沒有此項監管政策的出臺,估計不受限制的金融創新能夠給人們帶來的福利的提高,從而大體得出間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簡稱CC,是指公司或個人為了遵守監管當局的規定所需耗費的成本,只為服從監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訓成本,相應新增機構的成本以及監管當局所要求的準備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預測比較困難,但是可以找一個已經實施的相關領域的類似監管政策,假設把它移植過來之后發生的成本近似作為該項監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監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損失,假設沒有此項監管政策,可以估計此次金融創新風險發生的概率假設為P,若發生風險,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以往類似金融風險造成的損失估計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認為是該項金融監管的收益。
對金融監管政策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項政策造成的預期損失大于其預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針對某一項金融創新,是否對其進行金融監管,運用何種措施對其進行金融監管,我們可以通過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決定。比如我們可以列舉出針對某項金融創新的幾項監管對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將很明顯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輔助定量分析將剩余的措施排序,對每一項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選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雖然有時某些經濟變量很難量化,但是如果是在兩種措施中擇優的話,定性分析有時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樣的效果。當然,在執行某項政策是應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觀察分析,便于對政策加以修正,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在把對金融創新的遏制減少到最小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創新風險。
三、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協調的方式建議
1.金融監管當局應提高識別能力
金融監管部門不能只嚴格的要求金融機構遵紀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對金融創新與違規的識別能力,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每一項動議、每一項新業務方案,監管部門不能簡單拿現行制度進行衡量。監管部門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每一項新動議、新業務方案進行及時認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體現帕累托改進效應,又基本符合金融穩定的原則,就要及時修訂員有的制度,予以積極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盡快建立貓鼠對話機制。貓要監管老鼠,同時要傾聽老鼠的訴說,要了解老鼠的苦惱。因為創新的過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場穩健的監管部門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微觀企業是一對矛盾體,但同時又都是支持市場經濟體系的合理架構,其關系恰同貓與老鼠的關系。要使這一架構充分發揮作用,推進市場經濟發展,就需要建立貓鼠對話平臺,二者協調發展。
2.從監管當局的組織構成來協調: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的啟發
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組織構成不是兩個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內在必然的聯系和相似性,這里我們只是形式上從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啟示。
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機制”,與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為董事會中的大部分成員都是代表股東利益的外部人士,這種機制的目標是盡量使銀行股東所持有股票的價值最大化。一個比較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應當包括:董事會的獨立性,即董事會的絕大多數董事應當是相互獨立的,至少董事奎應當有足夠獨立的董事來運作;董事會的責任性,即由銀行股東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主要負責對銀行管理層進行監督,以確保管理層能夠勝任其領導的職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員會,有外部董事會成員充當,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經驗,確保雇來的稽核人員最終對投資者和稽核委員會而非銀行的管理者負責。為確保稽核制度的獨立性,美國銀行業管理每5到7年要換一次稽核人員。
由此,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一些啟示:金融監管當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監管政策,必須具有獨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牽絆,這樣才能對一項金融創新做出正確的評價,以經濟標準即通過監管該項金融創新的成本收益比較來決定監管政策的出臺與否,而不能不計成本的監管或者是放松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要有外部稽核機制,對監管進行監管,對金融監管當局的行為進行制約,督促其從消費者利益出發,做出合理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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