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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信用評級概述
作為金融核心部門的商業銀行,由于以經營金融債務作為主要業務,因此,其資產負債率遠高于其他工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著更大更復雜的風險。由于商業銀行風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格外重視對銀行業的監管,并且專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監管制度。其中,對銀行進行信用評級是一種普遍使用的方法。
商業銀行的信用評級,就是根據其披露的公開信息以及提供的部分內部信息,在全面分析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的基礎上,運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對其信用質量作出綜合評估,將各個商業銀行劃分為相應的等級,并用簡單的字母表示出來。對商業銀行進行信用評級,不僅有利于監管機構強化監管,而且有利于督促各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控制并降低信用風險,提高資產質量,從而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綜合管理水平。
二、國內商業銀行信用評級的主要方法
根據發起評級主體的不同,信用評級可分為監管機構的信用評級和中介機構的信用評級。監管機構的評級是為了提高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其評級結果并不向社會公開;而中介機構的評級則是為了向存款人提供識別銀行信用水平的客觀依據,其評級結果一般向社會公開。
(一)監管機構的評級方法
2005年底,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試行)》(下稱《內部指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有利于監管機構全面掌握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同質同類銀行比較和推行分類監管,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從而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為更好地分析和評價銀行的風險狀況提供依據。
按照《內部指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評級方法主要考察商業銀行的以下指標:
1.資本充足狀況。包括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兩個定量指標。按照新《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一級資本)和附屬資本(二級資本),其中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公開儲備,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和普通準備金。
2.資產質量。定量因素包括不良貸款率、不良資產率、授信集中度、關聯度、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等。定性方面考察不良資產的變動趨勢及其對銀行整體資產質量的影響,信用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貸款風險的分類管理等。
3.管理狀況。按照《內部指引》的規定,管理因素的權重為25%,高于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的權重(20%),由于很難采用定量指標衡量,因此,主要考察定性因素,包括銀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結構,決策、執行、監督和激勵約束機制,內部控制環境和措施,風險的識別與控制等。
4.盈利能力。定量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率、風險資產利潤率。定性方面則從成本和利潤的角度來考察銀行的盈利能力,同時考察盈利的質量和財務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流動性狀況。主要通過衡量流動性資產的多少和存款準備金的充足程度來考察流動。定量因素包括流動性比率、流動性缺口、存貸款比率、核心負債依存度、超額準備金率等。定性因素則包括資金來源的構成,穩定性及變動趨勢,銀行主動負債滿足流動性需求的能力,流動性的管理狀況和管理層識別、調控資金頭寸的能力等。
6.市場風險狀況。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定量指標包括利率風險敏感度和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定性因素方面包括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監控,內部控制和外部審計等。
在《內部指引》中,詳細規定了每一項要素的評分標準,六個單項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評級結果均是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的算術加權結果,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的權重分別為60%和40%。綜合評級結果是六個單項要素評級結果的加權匯總,即各單項要素的評價分值分別乘以對應的權重系數后進行加總,得出綜合評分。
(二)中介機構的評級方法
進入21世紀以后,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對外開放、信貸市場信用風險管理要求的提高以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健全,信用評級業務量和業務品種不斷增加,信用評級在金融誠信、金融和諧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2004年4月,中誠信國際了《商業銀行信用評級方法》,在全國首家了對國內15家銀行綜合財務實力的主動評級,在其評級方法中,體現出如下特點:
1.以個體評級為主,個體評級與支持評級相結合。個體評級主要是對評級對象的財務實力、風險狀況和整體管理水平的衡量,其考察的因素與《內部指引》基本相同,只是若干具體指標有所差異。支持評級就是考察受評銀行得到政府或股東等外來因素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這有助于避免只考察個體因素得出評級結論的片面性,能更全面地反映銀行的綜合信用質量。
2.以定性分析為基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數據基礎普遍不理想,一味實行國外同業定量分析的方法不具有操作性,但定性分析的靈活性使得評級結果具有彈性,從而影響評級的可信度,因此,我國的商業銀行應該高度重視內部數據的積累和整理,在條件允許時積極發展定量模型。
3.歷史考察與未來預測、跟蹤相結合。在以歷史數據為依據的基礎上,重視對未來的估計和預測,對受評銀行的歷史經營狀況進行分析的同時,把握銀行當前的風險狀況和經營態勢,并對評級對象未來的風險狀況作出預測。
4.考慮支持評級,這是該評級方法中最大的一個特點。正因為加入了支持評級,使得國內與國外的評級機構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評級結果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可以看出,國內機構的評級結果明顯要好于國際機構,這主要由于國內機構在評級時考慮了支持評級的因素。由于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能夠得到較多的政府支持,因此能獲得較高的評級,這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當銀行業面臨經營困難時,為防止危機蔓延,避免國民經濟波動,政府會對銀行業加以保護,在目前的金融危機中,歐美政府即普遍對本國的銀行系統注資,或提供信用擔保,因此國內評級機構的評級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加入支持評級容易使商業銀行產生依賴性,不利于促進其自身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蘊含著更大的風險。因此,監管當局在對商業銀行進行信用評級時,并沒有考慮支持評級的因素。
三、發展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信用評級的幾點建議
與國際先進的評級機構相比,我國的信用評級體系還處在發展初期,評級機構還不成熟,評級方法也有待提高。為促進我國信用評級的發展,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
1.增強商業銀行信用評級的意識,擴大信用評級結果的使用范圍,將評級結果作為監管的重要手段。建立規范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文化建設。
2.重視基礎數據的積累,建立商業銀行的歷史數據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從而提高評級的準確性和公信力,以形成有效的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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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是最低資本要求:新資本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與巴塞爾協議是一致的,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對商業銀行風險資本加權資產的計量方法進行了完善和改進。新資本協議下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是在對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綜合測量后得出的,根據新資本協議,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是由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和12.5倍的操作風險計提資產和市場風險計提資產之和。在完善和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的同時,新資本協議同時對信用風險的測算方法進行了改革,允許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的任何一種。其中標準法是根據外部評機構的評級來確定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選用適合自己的評級方法,但是商業銀行自己的評級方法需要經過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批。(1)標準法:標準法就是商業銀行根據外部評級機構(比如穆迪、惠譽、標準普爾等)的評級結果來確定資產的風險權重。該方法相對比較簡易,適合于尚未開發獨立內部評級方法并且業務種類相對比較單一的中小型銀行。但是外部評級機構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體的政治經濟環境并不穩定的情況下,評級機構公布任何的評級結果,往往都會在市場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是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創新和核心,在該方法下商業銀行需要分別測算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當發生預期損失時,商業銀行可以用撥備覆蓋來抵御風險,其中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減值準備金余額/不良貸款余額。當商業銀行發未預期損失時,商業銀行就需要動用自有資本來抵御風險。商業銀行在滿足相關規定和披露要求的情況下,經金融監管機構審批合格后,可以根據自身的自己開發的內部評級模型對風險要素進行測算,風險要素由四部分組成: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礎內部評級法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內部模型測算違約概率,其它的風險要素以金融監管機構公布的數據為準。高級內部評級法規定商業銀行自己根據審批合格的內部模型測算全部四個要素。
新資本協議建立了新的銀行風險監管框架,完善了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將銀行風險擴展為三項,成為了各國監管當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監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資本對風險的敏感性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本文將對新協議中資本監管帶來的順周期性問題進行探討。
二、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順周期效應成因分析
(一)標準法與內部評級法的比較
在測量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時,新巴塞爾協議允許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法或者外部評級法中任選其一。內部評級法就是商業銀行通過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來測量信用風險,確定自己的最低資本要求。外部評級法就是商業銀行根據外部專業的評級機構對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評級的結果,確定需要準備的風險準備金。Kashyap(2003)對1998-2002歐美發達國家的數據進行分析,測算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率,得出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具有順周期性的結論。C.Goodhart(2004)根據美國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數據,分別測算了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下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得出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具有順周期性,并且內部評級法具有更顯著的順周期性的結論。
(二)內部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是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重要改進,但是內部評級法不僅提高了風險資本的風險敏感系數,而且加劇了經濟的波動性,具有很強的順周期性。內部評級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個: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露和期限。因此,我們從最為重要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兩個要素來分析內部評級法的順周期性。
1、違約概率的順周期性
商業銀行內部評級法下違約概率具有順周期性。主要是由銀行對借款人的風險度量模型和風險度量時點選擇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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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0176X(2014)07007008
一、研究背景
盡管業界對我國何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仍存在分歧,但對我國的銀行體系最終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不持異議。當存款保險制度和功能設計完成后,確定合理的存款保險費率應成為存款保險制度設計者重點考慮的內容之一。首先,它關乎保費的公平,合理的存款保險定價能夠將銀行的風險和存款保險掛鉤,從而避免低風險銀行補貼高風險的現象。其次,它影響存款保險基金的運行。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除了成立基金時政府投入的初始資金外,主要靠銀行繳納的保費。從準備工作的前后關系上看,核定銀行存款保險費率應該在存款保險制度正式運行之前,通過對多個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進行測算后綜合確定。
核定存款保險費率的工作牽涉到幾個方面內容:第一,選擇合理的費率測算方法。從當今的存款保險費率繳納的實際情況看,多數國家采用風險費率的辦法。即將銀行繳納的費率同商業銀行的風險掛鉤。目前風險費率的測算方法主要有兩種范式:一種是Merton[1]、Ronn和Verma[2]提出的基于期權的存款保險定價理論;另一種是Leaven[3]、魏志宏[4]等提出的基于預期損失的定價方法。在實證研究中,利用哪種方法進行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除了考慮理論的科學性外,還應該考慮存款保險費率測算的數據條件。尤其是考慮現實提供的數據是否符合模型的理論要求。只有數據條件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測算結果才有實際意義。第二,測算結果的代表性。目前,國內關于存款保險費率測算的實證研究只有魏志宏[4]、張亞濤[5]等。這些研究受早期的數據條件的限制,測算的樣本量都比較小,所以測算結果的普遍意義并不強。換句話說,我們很難根據一兩個銀行的費率厘定結果來確定整個銀行系統的費率水平。此外,實證研究所采用的數據均為某一年的數據。從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實際經驗看,對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應以跨越一個經濟周期較為理想。而利用某一時點的數據會使保險費率相對于整個周期而言出現過高或過低的情況,不利于保持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
因此,保險費率的核定工作首先應該在選定正確方法的基礎上,盡可能加大實證研究的樣本量,以增加實證結果的普遍意義。其次,應盡量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進行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以便反映不同外部經濟條件下,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的變動情況。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了我國經濟,對我國銀行系統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不利影響相當于對我國商業銀行系統實地進行了一次壓力測試。這為我們測算不利條件下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提供了難得機會。
本文將首先對現有的存款保險定價范式進行簡要比較,目的是為測算存款保險費率選擇恰當的方法。然后結合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實踐,對張金寶和任若恩[6]提出的基于商業銀行資本配置的存款保險定價方法加以改進,在此基礎上測算我國13家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測算的時間跨越2004―2012年。考慮到13家銀行存款總量約占我國商業銀行存款總量的80%左右,本文的測算結果所反映的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水平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測算方法
(一)存款保險定價方法的比較
1.兩種主要的定價范式
存款保險定價有兩種經典的范式。Merton[1]最早提出了基于期權理論的存款保險定價方法。他將存款保險看成是存款保險機構向商業銀行發行的一份看跌期權。這個看跌期權的標的物是商業銀行的資產V,執行價格是商業銀行的負債B。當存款保險到期后,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儲戶的存款則由存款保險公司支付,存款保險公司的支付函數可以用公式(1)表示:
第二種范式是基于期望損失的定價方法。存款保險費用征收目的是為了彌補商業銀行儲戶的預期損失。如果我們把商業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償付存款看成是商業銀行對存款人違約的話,我們就可以用標準的信用風險模型的框架處理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進而考慮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定價問題。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可以用公式(3)表示:
預期損失(EL)=期望違約率(ED)×風險暴露(EX)×給定違約下的損失(LGD) (3)
預期損失代表商業銀行違約時,存款保險人的平均損失大小。期望違約率代表商業銀行的違約概率,它通常可以運用基本分析、市場分析或信用評級的方法來估計。風險暴露是指被保險的存款。“給定違約下的損失”表示存款保險人的損失占風險暴露的一個比例。該比例的具體計算需要事先估算銀行破產時資產的損失率,然后通過存款和資產之間的比例關系,換算成單位存款的損失。
2.兩種定價范式的比較
比較的目的在于從實證的角度為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提供可行的方法。因此,我們的比較重點放在兩種方法的實用性上。Merton[1]模型雖然將存款保險定價建立在期權定價的理論基礎之上,但利用該模型實地測算時,需要知道銀行資產價值以及描述銀行資產價值變化的波動率的數據。這兩個參數在實證研究中多是采用市場信息來間接測算。這意味著,Merton[1]的存款保險定價方法只適用于上市銀行,模型適用的條件受到了限制。
對預期損失定價方法而言,它既可以運用于上市銀行,也可以運用于非上市銀行。該方法的關鍵是估計銀行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從已有的實證研究看,估計銀行違約率多是根據公開的評級數據進行間接測算。一般是使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根據該公司公布的信用等級與違約概率之間的對應關系,確定銀行違約概率的大小。我國商業銀行進入國內和國際市場進行股權和/或債權融資時,為了讓投資者了解投資的風險,也通過向國際上知名的評級公司申請評級的方式,來向投資者提供間接的資信證明。目前,已有13家商業銀行獲得了穆迪公司或標準普爾的信用評級,通過這些評級結果來測算銀行的違約概率已經具備了基本條件。預期損失定價方法的另一個重要變量是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在現有的實證研究中,一般是簡單地假設資產損失率為50%[3-4],這種估計太過粗糙,所測算的結果的準確率較差。
比較來看,兩類方法各有不足。我們認為:基于期權的定價方法由于應用條件的限制,目前并不適合用來對測算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而基于預期損失的定價方法如果能夠克服對商業銀行資產損失率估計粗糙的缺點,就能夠提高測算結果的準確性,達到存款保險定價的要求。以此為出發點,張金寶和任若恩[6]提出了將商業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金作為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的存款保險定價方法。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充分地利用了商業銀行的損失分布信息,并且不僅適合于上市銀行,也適合于非上市銀行。但是,張金寶和任若恩[6]的方法只是假定商業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金等于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沒有考慮損失準備金提取的充分程度,這一點顯然與實際不符。
本文將在此基礎上,考慮商業銀行撥備充足程度,使預期損失能更加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
(二) 考慮撥備充足率的存款保險定價方法
1.定價原理
該方法的原理如圖1所示。從資本配置的角度看,商業銀行的損失可以分為預期損失和意外損失。其中,預期損失是商業銀行損失的平均值。商業銀行根據預期損失的大小提取準備金, 這是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與張金寶和任若恩[6]不同的是,為了使基于商業銀行資本配置的存款保險定價更加符合商業銀行管理實踐,我們也考慮商業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金不足或超額,即撥備充足率小于或大于100% 的情況。撥備充足率是指銀行計提的實際撥備與應提的撥備之間的比例。按照銀行計提損失準備金的要求,理論上銀行計提的撥備應該等于銀行的預期損失。當商業銀行超額(足額或欠額)提取損失準備金時,即提取損失準備金大于(等于或小于)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時,提取的損失準備金超額部分δ會大于(等于或小于)零,即δ>0(δ=0,δ
4)不僅考慮商業銀行的資本配置和存款保險定價的關系,而且考慮了商業銀行損失分布的信息。
2.銀行損失分布參數的估計
為了計算公式(6),需要估算損失分布的兩個參數μ,σ。估算的出發點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實踐。在實踐中,商業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金應該抵御商業銀行的預期損失,考慮銀行風險管理的實踐中,有可能提取的損失準備金不足或超額的情況。因此,在張金寶和任若恩[6]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引入撥備充足率指標,將損失準備金和預期損失兩者之間的關系表示為:
三、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
(一) 數據來源
為了使我們的測算結果具有代表性,本文收集了包括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在內的13家銀行的數據,這些銀行包括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廣州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光大銀行。
數據的來源主要是這些銀行的年報或其他公開的數據來源。根據數據的可獲得條件,我們使數據收集的時間跨度盡可能的長些,具體的時間段為2004―2012年(部分銀行個別年份存在數據缺失)。
(二) 關鍵變量的說明
本文實證研究中主要涉及以下變量: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損失準備金、核心資本、商業銀行的評級數據、撥備充足率和無風險利率。其中,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來自銀行的歷年年報。商業銀行預期損失的計算主要根據商業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金信息。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風險等級分類后,根據不同風險等級計提不同比例的損失準備金。根據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該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損失準備金,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應與商業銀行貸款的預期損失相等。因此,本文把按照《商業銀行損失準備金計提指引》規定計提的損失準備金作為銀行貸款的預期損失。但考慮到在實踐中,部分商業銀行存在著多提取損失準備金的現象,我們考慮了商業銀行的撥備充足率。
對商業銀行破產概率的測算,我們主要借助外部公開的評級數據。較為理想的情況是采用國內監管評級的數據,當然,前提是建立監管評級符號與銀行違約概率之間的對應關系。這需要歷史數據的積累,短期內尚難做到。考慮到知名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具有更強的公信力,據此測算的違約概率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會相對更高些,所以,我們主要根據穆迪公司對國內銀行的評級數據來間接估算銀行的破產概率。為了提高測算結果的穩健性,我們以累積5年的違約概率作為基準,然后逐級別地計算出銀行一年的違約概率。表1給出了自2004年以來,穆迪公司對國內商業銀行的評級結果。其中,中國民生銀行和華夏銀行給的評級數據自2003年以后缺失,我們假定者兩家銀行一直保持原先的評級級別即Ba2。考慮商業銀行的評級級別后,根據穆迪公司公布的違約概率與信用等級的對應關系,就可以知道銀行的破產概率。
一般實證中多用銀行存款利率表示無風險利率。考慮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人的損失不再由國家承擔,所以銀行的存款利率將不再是無風險利率。換句話說,鑒于我們是在一個存在銀行破產的經濟環境中考慮存款保險定價的問題。所以,將存款利率看成是無風險利率顯然是不恰當的。本文選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國內銀行間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利率。近年來國內銀行間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市場日趨成熟,目前交易的有十多個品種。這種回購交易違約風險小、流動性較好,朱世武[7]認為該種利率比較適合作為無風險利率。我們采用朱世武[7]的方法,以該年每月銀行間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市場利率的加權平均作為無風險利率,即:
(三) 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結果與分析
表3給出了存款保險費率的測算結果,其中“NA”表示數據缺失。從費率的總體水平來看,四大國有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較低。從最低0.1000個基點,到最高的3.3600個基點。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則相對較高,從最低的0.8000個基點到最高的23.5000個基點。從時間序列來看,多數銀行在2008―2009年的存款保險費率較高,而2010年以后費率有所降低,并且大部分銀行趨于穩定。筆者認為這與經濟運行情況的變化有關。在2008―2009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下行的壓力加大,企業利潤水平下降,房地產市場低迷,這些會間接影響銀行的資產質量,從而加大銀行面臨的潛在風險。2010年以后,多數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有所下降,一方面由于2010年我國經濟逐漸走出低谷,銀行的資產質量有了提高,另一方面年報顯示的信息表明多數銀行加大了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力度,撥備充足率較2008年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這增加了銀行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換句話說,當銀行的資產發生損失時,會有更多的損失由銀行來承擔,這不僅降低了存款人承擔損失的大小,也減少了存款人承擔損失的機會。自然存款人所要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率會有所降低。
從影響費率的因素來看,我們發現影響費率的最重要因素為個銀行的信用評級結果。穆迪在2010年上調了交通銀行的信用級別,在2011年分別上調了中國光大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的信用級別,在2012年上調了平安銀行的信用級別,我們看到這些銀行在相應的年份,費率都出現了大幅下降。我們認為撥備覆蓋率對費率也有比較顯著的影響。2010年以后,存款保險費率下降,正是得益于商業銀行撥備水平的提高。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我國銀行業整體撥備覆蓋率在2009年底為155.0000%,到2010年底大幅提高到218.3000%,到2011年底更是提高到278.1000%。另外,費率的計算結果還表明利率水平對保費水平的影響并不明顯,我們注意到2011年的利率水平相較2010年大幅上升,但是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費率來看并沒有明顯下降。我們認為這一點對我們的模型的適用性提供了支持,因為金融市場的收益率通常均有較大的波動性,如果費率水平隨金融市場波動而顯著波動,不穩定的費率在實際中就難以應用。
(四) 對測算結果的一個橫向比較
表4給出的是現行的美國存款保險費率的標準。美國存款保險公司(FDIC)主要根據銀行的資本水平和監管評級征收保險費率。資本水平的分類主要依據參保機構的杠桿比和風險資本比率,分為良好、充足和不足三個類別,并分別以1、2和3表示。對于監管評級的分類,則主要是由監管人員在CAMELS評級的基礎上對銀行進行檢查后確定。最佳評級為1,最差評級為5。一般將CAMELS評級為1或2的銀行劃為A類,將評級為3的銀行劃為B類,評級為4或5銀行劃分為C類。因此,在美國現行的風險評估制度中,1A類的銀行風險最小,3C類銀行風險最高,征收的保險費率也最高。根據本文的測算結果,我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相當于美國的資本良好、監管分類為A和B的銀行,或者是資本充足監管分類為A的銀行。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則大體相當于資本充足、監管分類為B、C的銀行,或者是資本不足但監管分類為A、B類的銀行。從測算結果的橫向比較看,我國商業銀行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率并不高。但從實際運行的角度看,還需要考慮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這樣的費率國內商業銀行能否承受?以2012年為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即使按5個基點上繳存款保險費的話,其所繳納的保費僅占稅前利潤的2%左右。其他股份制的商業銀行按5―25個基點的費率水平繳費的話,其所繳納的保費平均占稅前利潤的5%―15%之間。筆者認為,這樣的費率水平相對這些銀行的經濟能力而言是可以承受的。
四、結論和建議
在總結已有的存款保險定價模型基礎上,本文首先對基于商業銀行資產配置的存款保險定價模型進行了改進,然后利用國內13家商業銀行的數據對我國的存款保險費率水平進行了測算。對樣本中的多數銀行而言,測算的存款保險費率時間跨度達到了9年。這使得我們能夠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觀察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的變化情況。尤其具有意義的是,在這個時間段內,我國的商業銀行剛剛經歷了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這對充分估計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的范圍,提供了難得的實證機會。
本文的測算結果對確定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第一,本文采用基于預期損失并考慮撥備覆蓋率的定價方法,回避了我國金融體系市場定價機制不充分的問題,切合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相關數據也可方便獲取。第二,本文所采用的定價方法從存款的根本風險出發,測算結果也表明,能夠較好地反映商業銀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第三,測算結果具有較好的穩定性,測算結果與國際同業的費率水平大體一致,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
本文測算了我國目前主要的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水平,但是遺憾的是,對于目前我國大量存在的城市商業銀行卻沒有包括在我們的測算范圍內。目前,鮮有國內城市商業銀行獲得過國外信用機構的評級,盡管國內的評級機構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進行了信用評級,但由于這些機構缺乏違約歷史數據的積累,目前還無法給出銀行的信用評級和違約概率之間的對應關系。換句話說,目前還無法根據公開的評級資料計算城市商業銀行的破產概率。因此,測算城市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的數據條件尚難滿足。但考慮到多數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差于股份制銀行和四大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水平預計會高于股份制商業銀行。可初步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將其存款保險費率定為20―50個基點的范圍內。按照這樣一個費率水平逐年收取保費。預計十年左右的時間存款保險基金將達到存款規模的1%―1.2%之間。這個目標比例的存款保險基金能夠基本同時應付兩個中型商業銀行破產的局面,達到國際通行的存款保險基金規模的經驗標準。按照這樣的步驟,達到這個標準所需要繳納的保費無論從銀行的承受能力,還是保險基金的償付能力看都是可行的,待存款保險基金達到標準后,再考慮適當調整保險費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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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新資本協議引入了改進資本充足率計量標準、發展監管評價程序和強化市場約束的三個支柱。新協議對資本充足率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在信貸政策體系中的作用十分顯著,能夠對全部信用風險進行多維度計量分析,再應用線性最優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貸政策組合,確定一段時期內重點支持和退出的業務領域。銀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由43個國家的365家銀行參加的新協議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結果顯示,新協議要求的監管資本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下的監管資本基本持平。其中,對于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美國、歐盟的大銀行來說,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資本要求下降了6%。這一結果實現了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要提高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和激勵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兩大目標。當前,作為新資本協議核心內容的內部評級系統及配套制度,正在成為全球銀行業開展風險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差距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引進了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中國人民銀行分別于1994年和1996年下發了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在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上也放寬了標準,缺乏對貸款進行符合實際的分類方法,并按分類提取充足的風險準備金,在此基礎上計算資本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難以有效控制商業銀行資產的快速擴張,導致監管不力,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銀監會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一是重新定義了資本范圍,二是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1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三是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四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準法,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五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業銀行最遲要在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以上情況來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基本內容符合1988年巴塞爾協議要求,同時吸收了新資本協議的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但與新資本協議相比有二點不足:一是沒有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二是信用風險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幾年后,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我認為,實施新資本協議,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風險的資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數據整理、IT系統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沒有相應的基礎條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備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條件,不能降低監管資本,這將大大增加我們的資本配置。從法律意義上說,巴塞爾協議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性,中國當然有權可以不遵循。但是,當中國的銀行進入國際市場開拓業務時,這種法律特征將會使中國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從發展角度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任何一個致力于國際化發展的銀行都無法擺脫它的約束。因此,國內積極尋求國際化發展的銀行應對自己提高要求,積極主動地創造條件,以適應新協議的要求。
三、我國銀行業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幾點對策
第
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鼓勵商業銀行研究、開發和應用內部評級體系,逐步向實施新資本協議和內部評級法邁進。盡管內部評級法只是新資本協議提出的一種資本監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銀行長期發展的經驗總結,凝聚了大量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對于這些年來一直在風險管理改革方面進行探索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借鑒新協議可以極大地縮短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改革的進程。為此,政府應鼓勵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先進銀行在技術選擇上應以建立內部評級法為目標。內部評級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方面,它能夠提供客戶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預期損失率、非預期損失率、違約敞口等關鍵指標,一是可以在信貸審批環節對信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二是可以作為貸款定價的計算基礎;三是為風險限額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四是提高風險預警和風險預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計提損失準備金,補償或消化銀行所承擔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維持銀行穩健運營;六是作為經濟資本分配的關鍵步驟。
第
二、要建立全面、及時、統一的數據倉庫。這也是目前我國銀行業應對新資本協議的“瓶頸”。在新資本協議有關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確提出了對于數據庫和相關業務系統的要求。內部評級法建立在精確計量分析的基礎上,對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爾協議要求使用基本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具備5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并驗證違約概率;要求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必須有7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違約損失率。內部評級法對于基礎數據的要求高,同時還要求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必須加以保留,作為系統完善和檢驗的基礎和依據。國際經驗表明,大多數銀行在內部評級系統建立中,將主要精力花費在數據清洗和數據整合上。我國商業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數據缺乏規范性、數據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如不及早解決,將嚴重制約內部評級系統的應用。夯實內部評級的數據是基礎,沒有強大的數據支持,再先進的評級系統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此,商業銀行要加快數據清洗和補錄工作,建立并實行完整、嚴格、一致的數據標準,制定數據質量管理規章,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第
三、建立適合中國銀行業特點的內部評級模型。目前,國外許多優秀的數學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標普MEU等,在全球銀行業受到廣泛認同。模型計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樣,對于每一等級客戶,都要單獨測算其基本風險指標,使銀行更準確地測算所要承擔的風險和所需配置的資本,并使同一銀行內部不同的分析評估人員對同一組客戶做出一致性分析,這樣將激勵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但這些模型大都偏重財務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匯率、股價等市場價格變量,這對西方銀行可能比較適用,而我國銀行在內部評級時,既要借鑒國外模型的理論、方法和設計思路,又必須結合本國實際,要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進程、企業財務欺詐現象、數據積累量不足、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區域風險差別顯著、道德風險偏高等國內特有現象,研究開發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要堅持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并重,推進內部評級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設。新資本協議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地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使之發揮決策支持作用,所以內部評級法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的業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應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制度體系,為實施內部評級法創造條件。
第
四、要合理把握新協議蘊含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推進全面風險管理。我國銀行業目前進行的風險管理僅僅局限在信用風險上,對市場風險的計量剛剛起步。根據新資本協議,風險管理還要覆蓋操作風險,而新資本協議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還提出了必須達到的10個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蘊含著關于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新理念。銀行要建立各種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的模型和工具,開發相應的風險管理數據庫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組織、業務流程等制度平臺,改進資本管理信息系統。為了滿足資本管理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風險評級系統、市場風險計量系統、資金轉移定價系統、利潤報告系統、資產負債管理系統和資本管理信息系統等等,還要花費時間積累原始數據,改善內部評級或計量模型,以逐步達到巴塞爾新協議的基本要求,為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篇5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調查,10國集團國家的大銀行已經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計算方法不統一。在確定損失率時,銀行所用的技術和數據來源不同,可能導致計算結果的不一致,甚至計算錯誤;二是可供銀行用來評估損失特征的數據相當有限,例如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和借款者違約風險暴露水平(EAD)的相關系數等。此外,這些數據源的統計口徑很不一致。在收集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的原始數據時,各行對“違約”和“損失”的定義不同;三是計算違約損失率(LGD)要比計算違約率(PD)要難。只有很少銀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債項評級指標;四是雖然一些銀行已具備了較強的風險計算能力,但來自銀行評估系統的信息是否真正與此時銀行的風險管理情況相一致,這一點在某些情況下難以確定。
篇6
[中圖分類號] F830.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17- 0089- 02
1 商業銀行順周期性的原因分析
1.1 資本監管和計量方法的順周期性
資本監管是銀行審慎監管的核心,是促使商業銀行能夠及時沖銷經營過程中的損失、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的重要手段。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Ⅱ)允許銀行選用標準法或內部評級法。標準法是根據外部評級確定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則允許商業銀行采用其內部計量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風險參數。由于這些參數不同程度受到經濟周期的影響,在大幅提高資本監管風險敏感性同時,也增加了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其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一是違約概率(PD)的順周期性。時點評級法主要根據債務人當前信息得到PD并進行評級;跨周期評級法主要使用債務人長期信息評估整個周期內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實際操作中,由于商業銀行的逐利性,一般都傾向于選擇時點評級模型,這就加劇了PD測算值的順周期性。二是違約概率(LGD)的順周期性。當經濟下行時,金融體系風險加大,市場流動性趨緊,債務人出現違約,抵押品價值下降,導致LGD大幅上升;在經濟上升時,以上因素將導致LGD下降。三是風險暴露(EAD)的順周期性。經濟衰退時期,對貸款依賴性強的債務人流動性更加緊張,貸款承諾提取的可能性及比例上升,引起EAD增加,造成一種經濟周期與EAD之間的逆向選擇。
在實證分析方面,Segoviano & Lowe對墨西哥銀行業的分析表明:按照內部評級法計算的監管資本要求比墨西哥危機前采用標準法計算的資本要求大幅上升,從而產生更加顯著的順周期性;Kashyap & Stein采用KMV模型和1998-2002年美國經濟衰退期間的銀行數據,對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提高了70%~90%,而使用標準普爾評級模型的資本要求卻只提高了30%~45%;Zicchino對英國銀行業的研究發現,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監管資本比采用標準法增加30%。
1.2 撥備計提政策的順周期性
貸款損失準備是銀行根據貸款分類結果和貸款損失概率來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在經濟繁榮時期,銀行貸款不良率較低,計提撥備就會減少,銀行利潤更高,擴張信貸的積極性提高;而在經濟蕭條時期,貸款不良率上升,計提撥備較多,壓縮了銀行的放貸能力。這種計提撥備方式會加劇經濟波動,增加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Bikker & Metzemakers運用29個經合組織國家8 000家銀行10年的大樣本年度數據,對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順周期性進行了實證,結果表明:當經濟增長較快時,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相對較低;而當經濟增長放緩時,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相對較高,加劇了經濟周期的波動。
1.3 信用評級的順周期性
我國乃至全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過程中高度依賴穆迪、標準普爾、惠譽等外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容易在金融市場產生“從眾心理”和“羊群效應”。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時,自身心理上也有高度的順周期性,即經濟高漲時期給予很多次貸類產品較高的評級;當衰退來臨時在短期內大幅降低其評級,這種評級方式和結果被廣泛使用時,將在金融市場產生“羊群效應”,導致整個金融市場評級結果的“懸崖效應”。
1.4 國際會計準則的順周期性
新會計準則后顧式計提方法要求銀行必須以已發生的損失為基礎。經濟繁榮時期,金融市場運轉良好,公允價值計量方式會夸大金融機構資產價值,從而加大經濟運行中的泡沫;在經濟下行階段,公允價值計量方式又會使金融機構出現大量未實現且未涉及現金流的“賬面損失”。這些“賬面損失”雖然僅具有會計意義,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者預期,進一步加劇了貸款損失準備的順周期性。IMF研究表明,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所產生的順周期性要強于歷史成本會計準則的順周期性,并且在流動性短缺的情況下更加明顯。
除上述資本、撥備、信用評級及會計準則等方面的順周期性外,其他因素如我國金融機構在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模型和風險暴露等方面同質化,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等,都可能加劇經濟周期波動。Acharya研究表明,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銀行都選擇了相同的投資策略,那么一家銀行出現問題時,會對其他健康銀行造成沖擊,刺激這些銀行進行風險轉移,從而增加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2 銀行順周期性的緩釋工具
2008年金融危機使全球經濟學家認識到建立金融體系逆周期監管機制,改善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重要性。《巴塞爾協議Ⅲ》(Basel Ⅲ)提出了加強逆周期監管的措施:一是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二是建立動態撥備機制;三是引入杠桿率指標;四是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加收留存超額資本。
2.1 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
逆周期資本緩沖是在最低資本充足率基礎上,在經濟繁榮時期增加超額資本充足要求,以備經濟蕭條時期應對資本充足率下滑情況,讓銀行在經濟上行周期計提緩沖資本,以滿足下行周期吸收損失的需要。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在微觀層面可以保證銀行有足夠資本來應對其未來經濟衰退時期的損失,從而增強銀行應對外部沖擊的彈性;在宏觀層面保護整個銀行體系不受超額信貸擴張和系統性風險積累的困擾,實現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同時抑制銀行系統順周期性對宏觀經濟波動的放大作用。
2.2 建立動態撥備機制
緩解因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導致順周期性的方法主要是采用跨周期計提撥備政策,提高撥備計提的前瞻性。與資本緩沖機制原理相同,商業銀行在經濟上行時期,多提資本的同時,也應多提撥備,分別用來抵御非預期損失和預期損失。在經濟下行、違約率上升時期,銀行就可以用其對沖潛在的信用損失,而不必因增加計提撥備緊縮信貸,加劇實體經濟的下滑。
建立逆周期動態撥備機制的最大難點在于該機制與現行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理念差異。如果對未發生損失計提撥備,不僅會影響商業銀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而且會導致商業銀行承擔涉嫌操縱利潤的聲譽風險。如何建立動態撥備機制,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二十國集團在《加強監管和提高透明度》報告中也只是提出了建立動態撥備機制的原則性建議。因此,目前建立動態撥備機制的可操作性不強。
2.3 引入杠桿率指標
杠桿率為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或者這一比率的倒數,其特點是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是作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的補充,目前已達成國際共識。在微觀審慎層面,杠桿率指標由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因而能與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內部評級和內部模型形成有益補充和良好互動,緩解新協議的順周期效應。在宏觀審慎層面,鑒于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和高杠桿率是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要原因,杠桿率限額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Blake & Visco研究表明:由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和不穩定性,設定杠桿最大倍數能有效防止銀行資產擴張,緩解順周期性。《巴塞爾協議Ⅲ》初步要求銀行一級資本的杠桿率為3%,但尚未在各國監管當局之間達成一致。
2.4 逆周期信貸政策
逆周期信貸政策主要是指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信貸政策調整來實現逆周期監管,主要是對某些信貸政策指標設置限額,并隨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變化進行調整,以達到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類似于現代西方貨幣政策的“相機抉擇”。金融監管機構應在不同宏觀經濟背景下,對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進行壓力測試,并根據結果制定合適的監管政策,指導商業銀行實施不同的信貸政策。只有實現逆周期工具和宏觀經濟形勢的有機結合,才能保證在銀行監管有效性和商業銀行穩健運營方面發揮較好作用,進一步發揮平滑經濟周期的作用。
綜上,在《巴塞爾協議Ⅲ》引入的一系列逆周期監管工具中,逆周期緩沖資本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也是對商業銀行從最根本的資本管理角度實施逆周期監管的工具。我國監管部門應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市場約束效力,拓展資本補充渠道,主動規避順周期性造成的影響,逐步完善對商業銀行的逆周期監管。
篇7
當前,大部分銀行并未將借款企業獲得的信用等級高低納入到貸款定價當中,一般只規定借款企業要取得一定的授信額度需達到的最低級別。因而,對于借款企業來說,信用等級達到商業銀行的要求,可以獲得貸款即可。但也有少部分銀行將借款企業獲得的信用等級高低納入到貸款定價當中,比較典型的如票據業務中,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保證金率不同,此時,信用等級即體現出其交易價值,即可以降低借款企業的融資成本,這類借款企業一般更偏好于高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的交易價值是以其信息價值為基礎的,如果信用等級本身信息價值很低,信用等級差別化低,風險揭示不充分,那么商業銀行也無法將信用等級納入到貸款定價體系當中去。
篇8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CRD第123條強調信貸機構必須建立一套與風險狀況掛鉤的資本評估程序(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grams, 簡稱ICAAP)。ICAAP必須與機構的性質、規模、風險程度和業務復雜性相適應,實行正式的文檔化管理,并成為風險管理過程和決策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ICAAP必須是以風險為本的,并具備前瞻性,應覆蓋所有已經和可能存在重大風險。ICAAP必須建立在風險準確計量和審慎的評估程序之上,并產生合理的評估結果。
監管當局的評估程序。CRD第124條規定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正式的監管評估檢查程序(Supervisory Evaluation and Review Programs, 簡稱SERP),以檢查信貸機構內部評估程序的穩健性、評估機構風險狀況和資本水平。SERP應適用于所有信貸機構,并覆蓋所有業務、重大風險和內部控制,SERP的頻率和強度應與單個機構系統性的影響、規模和業務復雜性相適應,但最低應每年進行一次,以確保及時更新和準確性,并且SERP應成為監管當局全面風險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除第一支柱覆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外,SERP還應包括貸款集中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變化導致機構經濟價值下降超過資本的20%,具體標準可由各國監管當局自定)、實施內部評級法(The 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簡稱IRB)的機構實施壓力測試以反映外部沖擊對資本的影響、流動性風險、擔保抵押的剩余風險、資產證券化實質性風險轉移情況等。
監管當局對信貸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CRD規定信貸機構與監管當局之間應加強交流和對話,監管當局在評估單個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時也要進行同類的比較。如果監管當局對信貸機構的內部評估程序和資本充足水平不滿意時,可以對商業銀行提出額外的資本要求,即所謂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并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改進ICAAP。對存在一些嚴重缺陷的機構要求其提取專項損失準備(因歐洲國家沒有建立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監管標準)或對特定風險資產進行資本扣除。更為嚴重的限制其業務和機構擴張,責令其降低業務、產品和系統中的風險。
監管披露和問責要求。CRD第144條要求,成員國監管當局應披露有關的法律、規章和指導原則,以及適用歐盟統一法規時各國自行選擇的方法和自由裁量權。各國監管當局應公布實施SERP的一般標準和方法,以及主要的匯總數據,以能夠對成員國實施方法進行有意義的比較,為此歐盟正在著手制定統一的報表。
歐盟成員國目前正在按照新資本協議和CRD的要求,改進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程序。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將在2005年年底前出臺SERP第一輪征求意見稿,2006年進行實驗性評估以及自愿評估,2007年開始進行法定評估。FSA認為實現從現行的資本充足率評估框架到第二支柱的轉變還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包括監管資源約束,如何與批準信貸機構實施高級資本計量方法相結合、如何校正第一支柱各種計量模型的參數、評估經濟資本計量模型,如何將第二支柱的資本要求與第一支柱資本要求結合起來,如何保證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的ICAAP做出一致的判斷等。
澳新銀行的內部資本評估程序
澳大利亞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舉措可以以澳新銀行(ANZ)為例。為最大限度實現新資本協議可能帶來的收益,ANZ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經濟資本評估程序,并將經濟資本運用到決策過程和資產組合管理中。ANZ資本管理目標是為高效率地實現銀行業務戰略目標提供穩定的和分散化的資本支持。ANZ認為商業銀行資本要求應同時滿足經濟資本、監管資本、實現外部評級目標三方面要求,并追求資本利潤回報最大化。ANZ的資本評估程序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風險管理過程的監督、內部控制、穩健的資本評估、全面的風險評估、監測和報告五個環節。
董事會的監督是通過其集團資產負債委員會(Group Asset and Liability Committee)下設的資本管理政策委員會(Capital Management Policy Committee, 簡稱CMPC)具體實施。 CMPC由首席財務官、首席風險官、財務部門、風險部門、新資本協議項目組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集團經濟資本、監管資本、經濟增加值和準備金政策的制定、報告和監測。CMPC還進一步將監督職能分解到各級資本經理。
有效的內部控制是保證經濟資本體系穩健運行的關鍵。ANZ內部控制部門負責監測經濟資本體系運行的合規性、評估模型關鍵數據的準確性、審計風險管理過程、獨立評價經濟資本模型的方法論和控制框架、組織對經濟資本模型表現以及關鍵變量、假設進行驗證和返回檢驗。
ANZ認為資本評估必須是保守的,從而為經濟資本提供一定的保護,主要包括保持較大幅度的資本剩余、在建立資本計量模型時對參數和假設估計采取保守的態度、不將普通準備納入經濟資本、不認可未來盈余、對分散化效應的保守估計等。
ANZ的經濟資本體系涵蓋了集團內所有機構,對關鍵風險(發生大額非預期損失可能性較大的風險),全部采取了風險模型進行計量,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等。對于其他采取以會計標準為基礎的衡量方法,即以風險暴露的數量乘以一個固定比例,如固定資產的風險、商譽(全額從資本中扣除)等。
為支持經濟資本體系的運行,ANZ開發了一套復雜的報告和分析體系,并將經濟資本配置與業績考核掛鉤。各個層面的經營單位輸入相應的業務財務數據可以計算經濟資本和經濟增加值,在上報過程中納入業績考核體系。全集團大約1800家經營單位都納入了該體系中。
美聯儲對銀行內部資本評估程序監督檢查的要點
美聯儲認為,評價銀行內部資本評估程序的重點是資本充足率而不是銀行內部的資本配置,應同時評估資本充足率的絕對水平和在同業中的相對位置,應全面評估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資本計量和資本規劃。
評估銀行對所面臨的各種重大風險計提的經濟資本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審慎標準,如損失定義、置信度、時間區間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系;二是信用風險模型結構,包括如何對借款人進行評級、如何計算遷移概率或違約概率、如何計量風險暴露、如何處理風險緩解因子、如何處理借款人的關聯度、如何估計損失分布等;三是模型校正和執行,包括采用何種數據來校正模型參數、損失分布重新估計的時間間隔等;四是驗證和文檔,包括采用何種方法驗證模型參數,是否實施返回測試,如何對關鍵參數實施敏感性分析,如何進行壓力測試等。在此基礎上,監管人員還應評估商業銀行不同風險資本要求的加總方法,即考察不同風險關聯度假設的合理性。
美聯儲認為,應審慎評估經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批準的資本規劃,以及相關的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治理情況,審查商業銀行資本目標確定的依據,銀行如何在監管資本、經濟資本和實現外部評級目標所要求的資本之間保持平衡,資本的可得
性,銀行如何披露資本充足率等。
啟示和借鑒
銀監會2004年2月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借鑒了第二支柱的總體要求,特別是《辦法》第三十七到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基本達到了第二支柱原則三、四的要求,為監管當局依法審慎加強資本充足率監管奠定了法規基礎。銀監會已明確提出將來要按照內部評級法對大型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管。但就目前狀況而言,無論是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資本充足率水平,還是監管當局的技術準備,都與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借鑒發達國家開展新資本協議準備工作的經驗,穩步推進向新資本協議過渡的進程。
盡快公布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指引,指導商業銀行建立穩健的內部資本評估程序。新資本協議雖然未指定商業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具體模式,但規定了一系列最低要求,包括內部評級體系、數據維護體系、質量監控體系和參數量化體系等各個方面,其目的是確保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穩健運行,并能夠產生合理的計量結果。監管當局應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制訂相應的監管規章,為商業銀行收集整理數據、開發評級模型、規范內部評級體系的運作提供具體的指導,減少商業銀行建設內部評級體系的盲目性,少走彎路,降低合規成本。
篇9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了《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簡稱“新協議”)的最終稿。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創新就是內部評級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計算出銀行客戶無力還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類貸款損失率等信用風險量化指標,并允許銀行通過內部評級確定風險函數計量加權風險資產,通過資本優惠鼓勵銀行采取更為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
雖然我國政府明確表示我國銀行業不會在近期全面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將繼續采用在1988年資本協議框架基礎上制定的風險計量辦法。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風險計量方法與2004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而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下,我們必須逐步彌補與國際先進的銀行風險控制的差距,建立起有效的內部評級體系,以此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縮短我國銀行業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增強我國銀行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一、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要求
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要求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必須科學,包括評級系統的結構,信用等級的劃分,信用評級和復核的獨立性,評級系統的監管、人員素質、評級標準、違約率的估計,數據采集和信息系統、內部評級的使用,內部評級系統的驗證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商業銀行在使用內部評級法時,必須滿足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條件,銀行必須向監管者證明它的內部評級系統達到了規定的最低標準,沒有達到該標準的銀行將不被允許使用內部評級法。監管部門將對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實行經常性的檢查,以保證該系統始終維持在與新巴塞爾協議要求相符的狀態。
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要求主要有:
1.借款人等級的劃分標準
銀行對正常貸款必須至少有6~9個借款人等級劃分,而對于不良貸款至少應有兩個等級劃分,在貸款發放前,必須對給定資產組合下的每個借款人進行評級。銀行必須具備特定的方法和標準,給每一項風險暴露確定一個借款人評級,該標準應該涵蓋借款人風險的所有相關因素,足以使第三方能夠評估每一項風險暴露,并能直觀證明其具有細分風險的能力。
2.違約概率與違約損失率的測算
銀行應對其內部評級的每一個級別進行一年期違約概率(PD)的測算,銀行對各借款人級別測算一個平均PD,同一級別的所有借款人具有相同的PD。使用高級法的銀行須對其內部評級的每一個級別進行違約損失率(LGD)的測算,同一借款人的不同債務因具有不同屬性,可能LGD并不相同。新協議要求銀行需要有五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PD,而測算LGD需要有七年以上的歷史數據。
3.關于內部評級系統的制度規定
新協議要求銀行每項內部評級的確定都必須經過獨立評審,對借款人復審或評審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如果有借款人信息發生變化,銀行應啟動重新評級。評級、PD和LGD的測算關鍵點必須得到內部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和高級管理層的同意。銀行應設立獨立的信用風險控制部門,專門負責設計和運行銀行內部評級系統。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每年評審銀行的評級系統,包括內部評級的量化方法。銀行須系統性地保證評級系統、流程、PD和LGD測算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4.關于內部評級體系的應用范圍
內部評級的二維體系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方面,它能夠提供客戶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預期損失率、非預期損失率、違約敞口等關鍵指標,其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范圍有:(1)在信貸審批授權和限制環節對信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2)作為貸款定價的計算基礎;(3)為風險限額管理提供技術支持;(4)提高風險預警和風險預控能力;(5)分析銀行資本充足率、準備金和盈利能力,計提損失準備金,補償或消化銀行所承擔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維持銀行穩健運營;(6)作為經濟資本分配的關鍵步驟;(7)對資本充足度的壓力測試;(8)向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報告風險組合狀況。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施內部評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銀行風險管理理念發掘及推行起步較晚,商業銀行只是在近些年才開始真正重視風險管理。銀監會成立后,對風險管理的重視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已經逐步建立起內部信用風險評級體系,而銀監會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銀行風險管理的監管規定和指導原則,風險法制監管體系逐步建立。
但是,與國際性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在各個方面都存在相當的差距,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內部評級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基礎數據庫建立工作滯后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對內部評級系統的要求,中國商業銀行施行內部評級需根據歷史數據資料對不同信用級別的實際違約率和損失程度進行統計分析。但由于中國大多數銀行開展內部評級的歷史較短,相關數據積累不足,這方面的工作明顯滯后。而且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整個經濟結構和法律制度都在發生巨大的變化,歷史數據的可用性也不強,建立定量模型困難很大。
2.評級指標建立的基礎缺乏準確度
我國商業銀行評級指標的基礎基本都是歷史財務數據,而不是對于未來的償還債務能力的預測。這種以過去幾年的財務數據和指標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評級,雖然可以作為分析的起點和參照,但并不能反映未來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對于未來較長時間的預測,歷史數據由于與將來的相關性較小而導致評級的可靠性較低。
3.評級結果在風險管理中的運用有限
目前,中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僅將評級結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數領域,使內部評級在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這一方面是由于銀行管理層對內部評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市場化改革進程和相關金融政策的影響。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根據內部評級結果和風險大小確定貸款和其他金融工具價格、提取合理準備金的努力,使銀行風險管理的目標難以實現。
由此可以看出,與新巴塞爾協議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提出的必須達到的最低要求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的內部評級水平還存在較大的差距。
三、如何改進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
銀行風險管理是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管的有機統一,要建立符合新巴塞爾協議要求的銀行內部評級體系,一方面需要社會和政府積極推動,創造出有利于銀行改進內部評級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也需要銀行通過自身努力,創造出有利于銀行改進評級體系的內部條件。
(一)加快構造商業銀行風險評級的良好外部環境
不斷發展的世界貿易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進程,對加入世貿組織的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提出了非常嚴峻的挑戰。銀行監管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務,就是構造一個銀行業穩健發展的良好的外部環境,這樣既能從外部大環境上保證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整體改進處于有章可循的持續狀態,又能推動和促使銀行業自身不斷強化對提升風險內部評級水平的深入認知和迫切需求。
1.加快解決銀行體制改革中的問題
當前,銀行體制改革中兩大問題仍然進展緩慢,在社會信用體系及信用文化的建立和國內銀行運作的商業化、市場化方面存在問題,這些問題僅由一家銀行改革、一家銀行上市是無法解決的。這就需要一方面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文化的建立,使得信用評級能夠真正發揮對企業的約束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發展社會信用評級機構,使銀行可以借鑒外部評級的信息。
同時,要加快銀行商業化、市場化步伐,特別是實現利率市場化,使得信用評級系統能夠在貸款決策與定價過程中得到廣泛的應用,提高銀行建立信用評級系統的積極性。改善市場的微觀結構,使得企業的財務數據、股票價格能真實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從而使信用評級有可靠的依據。
2.鼓勵商業銀行盡快實施內部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是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一種資本監管方式,它源于西方銀行長期發展的經驗總結,凝聚了大量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對于這些年來一直在風險管理改革方面進行探索的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借鑒新協議可以極大地縮短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改革的進程。
盡管我國政府宣布在2006年底暫不實行新巴塞爾協議,但從發展的角度看,實施新巴塞爾協議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為此,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應鼓勵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先進銀行提前做好準備,在技術選擇上應以建立內部評級法為目標,深入研究、開發和應用內部評級體系,加快向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和內部評級法逐步邁進。
3.引導商業銀行開展積極合作
十國集團國家能夠較快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其重要原因是擁有強大的客戶信息數據庫系統支持。而歐洲大多數國家則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本國的商業銀行將客戶信息錄入中央信用注冊系統和中央財務數據系統,他們正是基于這些數據庫開發出了先進的信用評估系統。
因此,我國也應從立法層面重視客戶信息數據庫的建立,要求各大商業銀行將各自的客戶信息集中起來建立共享數據庫,同時,聯合各大商業銀行開發出自己的評級系統,作為外部評級的參照和評估檢驗商業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基準。
(二)積極創造商業銀行風險評級的有利內部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應以新巴塞爾協議為指引,借鑒國外大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成熟經驗,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國際規范建立起符合自己客戶特征和業務特點的內部評級系統和基于內部評級的信用風險管理系統,為改進內部風險評級水平創造有利的自身條件。
1.組建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人才隊伍
內部評級系統和方法屬于各銀行的商業機密。是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方法論集成。改善銀行人員素質是建立內部評級體系的關鍵環節,培養和建立一支適用于風險管理的專業化人才隊伍,對于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實施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商業銀行應以客觀、開放的態度,積極開展大量的培訓工作,對專業人員結構不斷進行優化,對現有人員作定期培訓,促使其知識體系及時更新,確保內部評級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2.完善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設計
我國銀行大部分已經設立了風險管理部門,還應該下設獨立的信用風險控制部門,負責設計和操作銀行內部評級系統。應對評級人員進行統一的培訓,使他們具有共同的評級知識基礎,能夠對風險程度相近的貸款得到盡可能相似的評級結論。評級人員應對貸款的評級進行動態監測,定期調整,一旦客戶的情況發生變化,要立即重新啟動評級。
信用風險控制部門須定期對評級的結果進行評審,內部審計部門也必須每年對評級系統進行評審。評級系統的設計和操作應得到銀行管理層的同意,信貸風險控制部門應定期向銀行管理層報告評級情況。
3.加強銀行內部信用文化的建設
應該強調的是,一個良好的信用風險管理系統必須通過良好的信用文化才能得以貫徹和實施,我國商業銀行管理層必須有決心利用多種渠道推動信用文化的建設。我們不能僅僅從滿足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來看待和建設內部評級系統,而應從信用文化層面認識到信用評級系統將在市場開拓、風險管理和機構評估中起到核心作用,是銀行未來的核心競爭力所在,必須高度重視、盡早實施。
4.加快建立準確、全面、一致的歷史數據庫
在新巴塞爾協議有關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確提出了對于數據庫和相關業務系統的要求。內部評級法建立在精確計量分析的基礎上,不僅對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還要求必須保留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作為系統完善和檢驗的基礎和依據。
國際經驗表明,大多數銀行在內部評級系統建立中,都將主要精力花費在數據清洗和數據整合上。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加快數據清洗和補錄工作,建立并實施完整、嚴格、一致的數據庫標準,制定數據質量管理規章,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5.建立適合中國銀行業特點的內部評級模型
發達國家的國際化銀行在長期的內部評級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系列從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比較先進、成熟的評級方法。目前,國外許多優秀的數學模型在全球銀行業中受到廣泛認同:如穆迪公司Risk Calc,標準普爾的Credit Model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的Credit Risk+等模型。但這些模型計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每一等級客戶,都要單獨測算其基本風險指標,還要讓銀行內部不同的分析評估人員對同一組客戶作出一致性分析。
我國銀行分支機構龐大,信貸評級人員眾多,水平參差不齊,中小型貸款甚至是由信貸人員主觀判斷,結果的準確度很難把握,采用定性的專家分析方法是不現實的。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方法,既要借鑒國外模型的理論、方法和設計思路,又必須結合本國實際,要充分考慮到諸如數據積累量不足、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區域風險差別顯著、道德風險偏高等國內特有現象,結合實際數據,通過嚴格的統計分析找出真正能解釋違約率和清償率的相關變量,并建立起定量化的內部評級模型,在此基礎上結合企業的行業地位、管理水平等定性因素,制定出有效的內部評級方法。
篇10
一、《新巴塞爾協議》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關系
從表面上看,《新巴塞爾協議》側重的是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監督。其實,《新巴塞爾協議》在更深層次上,是一份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規范文件。
首先,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諸多內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風險控制。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有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新巴塞爾協議》在根據不同的資產面臨的風險提供不同的風險系數的基礎上,提出內部評級法,使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對的風險更緊密的聯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爾協議》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國COSO公布的《風險管理整體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個因素: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控制活動、信息和交流、監控。眾所周知,COSO是美國自律性的內部控制規范制定組織。《新巴塞爾協議》對其理念的吸收,說明加強內部控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不僅是企業界的共識,還是商業銀行經營滿足安全性、贏利性和流動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據眾多國家實施《舊巴塞爾協議》的經驗,《舊巴塞爾協議》在改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顯著的作用。無庸置疑的是,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必然迫使商業銀行改變風險資產機構,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這個過程,會帶動商業銀行多方面的改變:通過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和表外項目的控制;對資產相對收益和風險進行比較,實現資產組合優化;協調統一的資本比率和風險權數也有利于商業銀行之間的比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營運效率。
二、《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內容
《新巴塞爾協議》主要由三大支柱構成;第一支柱對于最低資本率仍然要求維持8%,內容包括:建立內部評級系統、修正標準法規定、提供信用風險減輕交易的計算方式、資產保全以及增訂操作風險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對操作風險提出了明確的資本要求,鼓勵好的銀行自行建立內部評級機制,以期符合自身經營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監督檢查的作用,旨在鼓勵銀行為了識別、度量和控制風險,發展適合自身特征的內部風險資本評估,為銀行監管提供了防止銀行無正當理由的減少資本進行監管干涉的依據。
第三支柱體現了巴塞爾委員會通過增加透明度促進市場約束的努力,特別強調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資本結構的組成和監管資本率),包括風險暴露的風險信息的市場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場、利率和操作風險)。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與《新巴塞爾協議》的比較
為了實現與國際銀行運作機制的接軌,我國銀監會于2004年3月1日頒布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兩者有聯系,也有不同:
1.《辦法》在許多方面借鑒了《新巴塞爾協議》的內容,將第二支柱――監督檢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在內;《辦法》還借鑒了新資本協議標準法,在計算風險時摒棄以OECD成員與否決定風險權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在資本要求計算方面,《辦法》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并對《舊巴塞爾協議》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調整。
2.《辦法》參考《新巴塞爾協議》第二支柱和我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規定,明確了監管當局的監督職能,在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強、透明度高的標準和程序,其中,監督檢查的核心內容是按照資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業銀行的類型劃分為三類: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為了防止資本充足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監管當局可以采取干預措施;對資本不足的銀行,監管當局可以采取糾正措施;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監管當局還可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并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3.《辦法》與《新巴塞爾協議》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沒有明確將內部控制的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之所以有這個重大區別,是因為我國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內部評級系統始終處于不健全的狀態。商業銀行雖然已經根據《舊巴塞爾協議》建立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風險資產的測算工作始終未能制度化。風險測量成本高、信用環境差使得內部評級系統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礙。
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辦法》規定2007年1月1日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后達標期限。近兩年,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等紛紛達到標準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爾協議》框架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要點
多種障礙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國目前不具備全面實行《新巴塞爾協議》的現實條件。但是,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強調:“在滿足最低資本監管要求的同時,商業銀行還應當重視改善風險管理”。可見,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必然會向《新巴塞爾協議》過渡。根據我國的現實,這一制度有以下幾個要點:
1.確定外部評級機構,關注信用等級轉移概率。針對信貸業務,傳統的內部控制主要是“審貸分離”制度。《新巴塞爾協議》特別強調內部信用管理問題,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內部信用評級法。我國目前《辦法》主要借鑒的是《舊巴塞爾協議》的做法。但是經過比較,可以發現,只要在原法的基礎上稍加改進,便可以達到《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新巴塞爾協議》和《舊巴塞爾協議》在內部信用評級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爾協議》和《舊巴塞爾協議》在內部信用評級法上的不同
構建外部評級機構,讓其在內部信用評價法下發揮作用,是實現商業銀行有效內部控制的有效途徑。
其次,這個制度要關注信用登記轉移的概率。結合表1來講,就是某一項資產的信用級別由AAA轉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這一概率的計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內部信用評級的管理,這種管理除了給出評級級別結果外,還側重于級別的變化和變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時要掌握變化的可能性以及變化的趨勢。因此,商業銀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庫,并將信息庫在商業銀行之間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興業務必須強調在險價值。我國商業銀行很重視開展新興業務,比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國債買賣等。這些業務所蘊含的風險不同于傳統信貸業務,在內部控制上也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因此必須強調其在險價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新巴塞爾協議》提倡商業銀行應該有自己的內部風險和內部評級模型,并用這些模型去解決新業務帶來的新風險。由于我國目前利率并未市場化,金融市場也沒有相應的衍生工具來規避利率變化帶來的市場風險,因此,國債買賣業務亟需構建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而對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信用風險,特別是提前還款風險,也需要制定相應內部控制制度來進行控制。
3.構建獨立的內部控制評價部門。西方許多國家的銀行都建立了內部控制評價部門,該部門獨立于整個企業的風險,從而保證客觀、公正、獨立、透明化監督的作用。這與《新巴塞爾協議》的主旨不謀而合。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獨立的評價監督部門內來考核內部控制的建設。目前我國許多銀行都沒有建立獨立的評價監督部門,這一部門的缺失,使得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處于相對無序狀態,大大降低了銀行識別風險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篇11
為了將這些違約率較高的次級貸款從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發行次級債MBS(抵押支持證券)、次級債經過再證券化后成為含有次級債的CDO(信用違約期權)等信貸衍生產品,賣給投資者。從次級貸款到CDO的生產制造流程是:次貸借款人――銀行――投資銀行、評級公司――證券化――MBS――再證券化――CDO。其中,投資銀行的作用是將這些次級債(MBO、CDO)打包分層,評級公司的作用是給每一層級評定不同的信用評級,高檔層級往往能夠獲得AAA級,有了AAA評級,保險公司、美國地方政府、養老基金、銀行等風險偏好較低的機構就可以投資這些本來信用較差的次級貸款;中間檔次的債券信用評級包括AA、A和BBB,投資收益較高,投資者為風險偏好較高的對沖基金和投資銀行;股權檔往往沒有評級,債券收益最高,通常由發起人持有不對外出售,有時也出售給對沖基金和投資銀行。為了對沖這些中低檔次債券的違約風險,投行們又設計出能夠對沖低質量檔次CDO風險的衍生工具CDS(信用違約掉期)。CDO和CDS被出售給來自全球的對沖基金和各大金融機構。
從本質上講,CDS相當于債券持有人為所持債券購買的違約保險。賣出CDS的一方在收了“保費”之后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義務。通常情況下,CDO很少違約。但在次貸危機發生后,2007年,不僅是次貸發生了違約,被銀行強制收回住房所有權的家庭中,有45%是優質級、次優級或政府支持的房貸客戶。由于大量的CDO違約,CDS賣方蒙受巨大損失。因為CDS賣方收取的保費僅為擔保的相關債權價值的幾個百分點,如果債券大幅貶值,賣方將因此損失保費的數倍。比如,假設CDO的投資者以每年2%的保費,買到了CDS提供的擔保,當CDO變得一文不值時,CDS的賣方將因此損失相關CDO價值的100%,或者說,保費的50倍。更大的問題是,信用違約掉期早已不再是金融資產持有方為違約風險購買保險的保守范疇,合約雙方都可以與需要信用保險的金融資產毫無關系,它實際上已經演化為信用保險合約買賣雙方的對賭行為,他們賭的就是信用違約事件是否出現。據報道,貝爾斯登公司、雷曼公司破產,“兩房”及AIG集團被政府接管,都是由于在CDS產品上出現巨額虧損。潛在的問題遠不止于此。據報道,CDS市場規模已經由2000年的1萬億美元,暴漲到2008年3月的62萬億美元。在次貸危機中,62萬億美元的CDS將整個世界金融市場暴露在了一個前所未有和難以估量的系統性風險之下。人們亟待了解,美國的金融體系設計到底出了什么問題?
次貸危機發生后,三大評級公司受到的責難首當其沖。在全球信用評級市場,穆迪、標普和惠譽3家公司占有的份額超過90%。指責集中于三個方面:一是評級公司低估了CDO違約概率。因為許多CDO,被評級公司給予很高評級,如標普將2005~2007年發行的擔保債務憑證(CDO)的85%都評為AAA等級;二是評級公司存在利益沖突,評級公司在進行信用評級的同時提供有償的結構化設計服務;三是評級公司評級后的預警功能滯后,如2008年7月,標普和穆迪分別下調了612種和399種抵押貸款債券的信用等級,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大震蕩。
這些指責大多是基于認為評級公司“應該”做到,屬于“盡職責任”范疇;而沒有考慮到評級公司是否“必須”做到,是否能“確保”做到,分別屬于“合規責任”和“風險責任”范疇。其實,評級公司是基于一定的統計模型進行評級,前提是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評級公司提供的只是一種基于專業規則和監管規則的“意見”。評級服務是一種市場行為,他們只承擔合規責任,不承擔風險責任。風險責任是對結果負責,由于風險最終由投資者承擔,所以評級公司也不需要承擔風險責任。
反之,如果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真實,評級結果可能出現很大的偏差。據報道,1996~2006年十年時間,美國的抵押貸款的欺詐事件大幅度上升,1996年1300件,到2006年達到21000多件。這是根據已經暴露的欺詐事件所做的統計,真實情況可能還要嚴重得多。如有的次級貸款公司反映,次貸經紀公司向他們推薦的借款申請,70%的申請者存在欺詐行為。防止客戶欺詐需要進行盡職調查,這超出了評級公司的能力范圍。
總之,評級公司所能承擔的僅是合規責任,不需要承擔風險責任,承擔不了盡職調查責任。
政府部門監管不當。投資者指責政府沒有合理界定次貸流程各參與方的責任。很多次級貸款是經過次貸經紀公司向貸款公司推薦的,貸款公司再將發放的次級貸款賣給銀行(2006年通過貸款公司發放的住房貸款占60%),銀行借助投資銀行、評級公司打包出售,將次貸信用風險剝離出資產負債表。經紀公司既不對借款人負責、也不對貸款公司和貸款銀行負責;貸款公司、銀行都不承擔風險責任,只需要根據投資銀行的貸款標準制造次級貸款即可,即只須承擔合規責任。作為貸款公司或銀行本應承擔貸前客戶盡職調查和貸后盡職監測預警責任,但由于貸款公司、銀行不需要承擔風險責任,即不需要對結果負責,因此,無論是貸前還是貸后,尤其是對于出售或剝離的信貸風險,他們都缺乏承擔盡職責任的激勵。因為投資者很難判斷銀行是否盡職,盡職是企業行為,只有企業內部人或外部監管者才有能力判斷銀行員工行為是否盡職,但監管者并沒有針對次貸產品的監管制度設計。因此,在次貸制造流程中,制造次級貸款的貸款公司、銀行,也只需要承擔合規責任,不需要承擔盡職責任和風險責任,就將次貸產品投放市場了。
投資銀行制度缺陷。美國次貸危機導致華爾街五大投行消失,一種合理的解釋是,無存款、無準備金要求的投資銀行制度設計是這些投行倒閉的原因。但次貸危機導致五大投行的全部消失,另一種可能的假設是,CDO、CDS這種信貸衍生產品系統性風險一旦從銀行剝離出來投放市場,就難以管理了。從最初的抵押貸款到最后的CDO、CDS等衍生產品,中間經過借貸、打包、信用增持、評級、銷售等繁雜階段,
整個過程設計有數十個不同機構參與,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非常突出,沒有人確切地知道交易對手是誰、基礎資產是什么和真實價值為多少。對經過證券化和再證券化的產品,少數高端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不得不依賴高度復雜的金融模型進行風險識別和定價;大多數機構和投資者則依賴評級公司提供的評級信息來粗略判斷風險和價值。在次貸危機面前,由于金融模型的局限性,不但投資銀行同一般投資者一樣,難以有效管理這類產品風險,即使是商業銀行也難以有效管理從其他銀行剝離出來的信貸衍生產品的系統性風險以及本行發行留下的資產質量最差部分的次級債風險。據報道,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除了保險公司以外,商業銀行是最終購買CDO比例最高的金融機構。由此推測,在幾大投行倒閉后,接下來我們還將看到那些購買了較多CDO的商業銀行在危機中倒閉,因為盡管商業銀行比投資銀行資本雄厚,但其資本金相對于風險資產的占比而言仍然是很低的,一般僅有8%左右。
信貸風險特性與信息責任。以上是從制度層面尋找次貸危機的根源,原因在于沒有落實盡職責任和風險責任。對于金融業而言,無論是盡職責任還是風險責任,本質是信息責任。美國關于信息責任的第一次立法是,2002年4月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雷法案》,第一次明確了上市公司管理層的信息責任,這次立法主要解決2001年安然事件所暴露出的信息欺詐問題。該法案頒布以來爭議不斷,但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公司高管層的內控責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信息責任是以對人的信任為基礎的,可以通過銀行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落實,且外部監管以有效的內部控制為前提。次貸危機不同于安然事件的是,次貸及其信貸衍生產品很多參與主體不是上市公司,而且很多信貸衍生產品的交易不是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是通過柜臺交易完成的。美國雖然有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全國個人征信系統和信用評級模型技術能力,由于信用風險的特性,僅僅依靠這些技術手段遠遠不足以落實信貸風險相關的信息責任。一方面,信用風險的內生風險高,如欺詐案件中可能損失全部貸款本金,即內生風險等于貸款本金;另一方面,類似次貸這樣違約發生頻率較高、單筆損失率較低的信用風險,完全是可以通過銀行內部管理的。在良好的風險管理下,內生風險被管理壓縮后的剩余風險可以很低,如國際先進銀行的貸款不良率一般僅2%左右。其中,盡職調查和貸后管理是信貸風險管理的兩個關鍵環節。如果商業銀行沒有履行盡職責任和風險責任,且經過多層次的交易,信用風險的剩余風險可能層層放大,直至投資者承擔全部信用風險的內生風險。
因此,如果銀行內部不能落實盡職責任和風險責任,或外部不能落實監管責任,銀行信用風險不宜通過資產證券化等信貸衍生產品進行風險轉移。由于高頻率違約、低違約損失的特點,信用風險也不宜通過商業保險,如CDS等產品形式進行管理。如全美2000余家保險公司中,多數都不會提供CDS產品,就是因為信用風險的特性,不符合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一般原則。但經營手法一向激進的AIG,截止2009年6月30日通過CDS為高達4410億美元的債券提供了信用違約掉期。
美國銀行業的轉型與銀行監管的反思
歐美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已發生轉變
隨著1970年代以來歐美國家金融管制放松和1988年頒布實施的《資本協議》,商業銀行為了規避監管資本要求,加快了1960年代興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紛紛將表內信用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轉移到表外。信用衍生產品從1992年首次出現直到1996年末,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場規模僅為0.18萬億美元。1997年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信用衍生產品向人們證實了確實能夠大大加強銀行抵御突發風險的能力,從而避免了一些突發性事件給銀行業帶來的巨大損失;在2001年底到2002年初所發生的安然和世界通信的特大破產案中,美國多家銀行正是由于運用了信用衍生交易,才使自己幸免于難。這些事件加快了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截止2007年底,信用衍生品市場規模已經達到62.2萬億美元,在1997~2007年的10年中,整個市場規模膨脹了345.6倍。2004年6月正式的《新資本協議》已將信用衍生產品作為風險緩釋工具之一。
在銀行監管規則的變化和衍生產品市場興起的背景下,歐美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已經由傳統商業銀行以“發放-持有”為特征的利差經營模式,轉型為以“發放-銷售”為特征的、類似工業企業的資產周轉經營模式。
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銀行監管模式不能完全適應銀行業監管需要
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型后,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銀行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銀行業監管需要了。一旦資產證券化業務、信用衍生品市場大量興起,這些以表外業務轉移風險為特色、具有更多市場特性的信用衍生產品,使銀行與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逐漸模糊,監管主體也難以明確。如果把信用衍生產品歸于證券、互換或保險等不同類別,就有不同的監管主體。盡管《新資本協議》在1988年《資本協議》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支柱監督檢查,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但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監管者,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工作重點仍然是放在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的度量上。次貸危機說明,商業銀行的盡職責任、風險責任的監管,本質是信息責任的監管,比各種復雜模型更加重要。
高違約頻率、高違約損失信用風險,是不可以由商業公司承保
雖然對于高違約頻率、高違約損失的信用風險,不屬于商業保險的風險類別(一般是低損失頻率、高損失額),類似保險性質的信用違約掉期(CDS)市場規模卻高達62萬億美元。次貸危機,一方面說明這類高違約頻率、高違約損失信用風險,是不可以由商業公司承保的,即這類系統性風險不可以通過市場方式來管理。另一方面,從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國會不得不通過7000億元的救市方案,用納稅人的錢挽救市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挽救信用違約掉期市場,說明這種私人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險產品CDS,最終轉化成政府承保的信用保險產品。為何不效仿1934年成立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存款機構提供存款保險,成立一家聯邦信用衍生產品保險公司為信用衍生產品提供保險呢?政府信用保險公司與商業信用保險公司的主要區別在于,商業信用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是平等的法律實體,商業銀行對商業保險公司只須承擔合規責任,不需要承擔盡職責任和風險責任;而政府信用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政府監管部門除了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合規責任外,還可以對其不盡職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這樣可以有效確保減少投資者與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各國家有必要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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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前我國銀行資本監管中的不足
對照新資本協議,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的銀行資本監管與當代世界銀行資本監管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著明顯差距:
第一,立法嚴重滯后于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發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要求各國在1992年底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可中國人民銀行在1994年才提出資本充足率的規定,要求在1996年底實現,但措施不配套導致監管流于形式,直至銀監會2004年2月公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才明確2007年1月1日達標;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2006年底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但我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幾年后,我們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
第二,立法和各項制度不配套,導致資本監管無法實現。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監管當局只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資本監管,而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免于資本監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沒有為未來的風險監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間。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基本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相符,雖然吸收了新資本協議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但沒有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范圍預留空間,也沒有為未來大型商業銀行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留下空間。
第四,市場約束力度不夠,對風險性的披露不足。雖然人民銀行2002年公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但我國銀行的信息披露相對簡單,并缺乏對投資者和市場的溝通,缺乏與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資本配置戰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議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頻率方面也放寬了條件,使得來自于市場的壓力大大低于新資本協議的希望。
三、改進我國銀行資本監管的幾點建議
(一)第一支柱——運用內部評級法和建立操作風險資本金準備
1.衡量信用風險要優先考慮運用內部評級法。新資本協議在衡量信用風險的方法上提出了內部評級法和標準法兩種方法,標準法對管理水平低下的銀行在資本配置上給予了懲罰,不良貸款的風險權重由100%變為150%,而導致銀行這一部分資產相應要增加50%的資本配置。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率高,銀監會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為20070億元,不良貸款率為22.19%。所以長期以來,我國是依靠政策資源來解決銀行過高的不良資產。自1999年全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第一次剝離1.4萬億元不良資產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剝離不良資產4757億元,不良資產率很快接近了國際商業銀行正常的標準線內。這種情況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夠將不良資產繼續控制在正常的標準線以內嗎?這無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決的問題,更不可能繼續依靠政策來解決。形成中國銀行業不良資產率高的諸多原因中,缺乏風險控制技術是一個重要原因,這也是我國監管上的重大缺陷。商業銀行法實施后,人民銀行先后頒布了《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試行)》,銀監會成立后頒布了《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章,商業銀行在風險評估和管理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內部統一授信、審貸分離、盡職調查、集體審議的授信審批制度,實現了客戶經理報送項目材料、支行審核、授信部門審查、復查、貸審會委員表決的全過程控制。但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控制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有的銀行就要求新發放貸款不良率超過1%的,行長下課。對商業銀行新增授信產生了極大的壓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導致銀行業務空間縮小,這反映了銀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的低下。內部評級法是當代銀行風險控制技術的最新進展。隨著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許多大型銀行通過搜集大量內部數量模型建立的貸款決策系統,可以在客戶輸入必要的基本數據后,在幾分鐘內決定一些類型的貸款。20世紀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國家的高層銀行家、家和學術界人士組成的咨詢小組在考查衍生品市場的基礎上提出了評估市場風險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爾委員會則在1996年1月公布的《關于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銀行采用VaR等評估市場風險。很快,VaR模型這種風險控制技術被引到了信貸風險控制領域,1997年4月初,美國J. P. 摩根財團與其他幾個國際銀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國銀行、瑞士銀行、瑞士聯合銀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個評估銀行信貸風險的證券組合模型。亞洲金融危機后,許多國際化銀行在內部評級系統中引入了基于運籌學的模型技術,通過對國家、區域、行業、產品、客戶和債項等方面的自由組合與交叉分析,使風險精度達到了一個嶄新水平。巴塞爾委員會吸收了上述風險控制技術發展的最新成果,作為最新的監管原則列入新資本協議,在全球進行推廣。
運用內部評級法是我們的必然選擇。能夠采用復雜技術的銀行通常能夠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內部風險變動及其所需的資本配置,因而在競爭中會占據更為主動的地位。所以,應當從政策上鼓勵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加快實施內部評級系統的運用,建議對資本充足率監管辦法作相應修改和完善,制訂專門的監管辦法,允許條件成熟的大型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中使內部評級法。
2.建立操作風險資本金準備。操作風險是當前國際上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巴塞爾委員會認為,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在充分吸收成員國經驗、教訓和其前期相關文件精華的基礎上,于1998年9月正式頒布了《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統地提出了評價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指導原則,并為各國銀行監管當局承認和接受,成為建立與評價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最權威的依據。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中,將操作風險的衡量和管理納入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中,要求商業銀行為操作風險配置相應的資本金。
操作風險是我國銀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我國的商業銀行由過去長期計劃體制下的專業銀行轉換而來。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銀行作為市場上的一個平等主體的地位逐步確立,銀行的操作風險就越來越明顯的顯示出來。人民銀行1997年5月了《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銀行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對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的內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在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方面起步晚,缺乏經驗,認識不清、制度不健全、運行機制不暢等現象仍然存在,導致有的商業銀行被關閉,有的商業銀行不斷發生大要案件,如銀行開平支行三任行長共同作案8年,侵吞銀行資金4.83億美元。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關于200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及21個分行違規發放貸款,違規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同時發現各類案件線索30起,涉案金額69億元。從以上問題暴露了我國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的管理上,存在著認識不足、內控制度不健全、內部組織結構不、風險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問題。但根本原因還是監管不力,銀監會2004年2月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沒有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范圍,也沒有為未來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留下立法的空間,這就難以激勵商業改進管理,提高操作風險管理水平。
因此,要盡快適應國際金融監管的最新發展趨勢,要將操作風險納入監管范圍,監管機關應當要求商業銀行分期建立操作風險的資本金準備。建議對資本充足率監管辦法要作相應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業銀行和積極尋求國際化發展的銀行實施操作風險的資本金準備,制訂專門的監管辦法,從政策上對操作風險的資本金準備給予鼓勵。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銀行風險評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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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外部評級發展狀況及比較
《新巴塞爾協議》在總結幾十年來國際著名商業銀行經營和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要對商業銀行的每個債項和每個債務人進行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確定風險資本的數量。評級可以是內部評級,也可以是外部評級。
內部評級方法是指銀行使用自己的評估系統,對信貸客戶進行評級及對銀行風險資產監測的信用管理活動。巴塞爾委員會對于內部評級在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中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也對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的結構、評級標準、數據采集和信息系統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對信貸客戶的內部評級結果直接用于信貸活動,在本銀行內部有效。國際上,只有擁有優質客戶、風險管理水平高的大銀行才能使用內部評級。各大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與方法不盡相同,具有自己的經營管理特色,顯示實力與水平,有效的內部評級系統是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外部評級方法,又稱標準法,指社會專業資信評估公司的信用評級活動。外部評級是站在銀行的角度來說的,一般的小銀行采用標準法,利用外部評級結果計算風險權重及資本充足率。與各具特色的內部評級相比,外部評級的依據與標準及其結果具有通用性。從國際情況來看,風險管理水平一般或較差的銀行,或水平較好的銀行的部分一般業務,大都委托社會專業資信評估公司進行外部評級。
(一)國內信用評級發展概況
據調查,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均建立了內部評級系統,并且正在逐步進行改進、完善。各行采用各自總行制定的客戶評定辦法,由于每家銀行的風險計量標準、風險偏好不同,信用評級的指標體系、模型方法和參數標準也不同,等級分類差異較大,不同行之間評級結果不具有可比性。企業在某家銀行融資一般要滿足該行的評級授信要求,他行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一般不被采納。例如中國工商銀行對企業信用評級指標體系采用百分制計分,共分6級:AAA、AA、A、BBB、BB級、B級。評級內容根據《貸款通則》統一要求確定,分為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信譽狀況、發展前景等6個方面;而中國建設銀行對企業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分為7級:AAA級、AA級、A級、BBB級、BB級、B級、F級。主要從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資產流動性、管理水平和其他等4個方面評定,共有16項指標,在評估時,每項指標均為5分,總分為80分。
近兩年,外部評級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也有了長足的發展。2006年3月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規范信用評級機構業務行為的規章――《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發[2006]95號),這是我國監管部門首次針對信用評級行業頒布的規范性文件。2006年,國內5家被人民銀行認可的評級機構對發行的267只債券(發行額3605.3億元)進行了信用評級,其中短期融資券242只、商業銀行債券16只、資產支持證券7只、非銀行金融機構債券和證券公司債各1只。在大力發展債券評級的同時,人民銀行還積極擴大信貸市場借款企業信用評級試點,部分地區還積極探索對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的方法體系,逐步拓寬信用評級服務范圍。截止2006年末,全國79家法人評級機構完成企業主體信用評級44212戶。
(二)內、外部評級的區別和聯系
1.適用對象不同。內部評級法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商業銀行。新巴塞爾協議側重對象是十國集團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中小銀行受業務量和投資數據庫成本等因素的影響,自身很難建立符合新巴塞爾協議要求的內部評級體系,因此中小銀行的風險管理更需要成熟發達的外部評級機構的支持。
2.信用評級業務范圍的區別。內部評級對象主要是已經或可能為之提供信貸服務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項目法人、金融機構類客戶和其他公司類客戶,目前各行尚未開展對單個貸款項目的評級。商業銀行普遍認為在銀行融資貸款的企業法人和擔保企業是最應該進行評級的。外部評級的業務范圍包括:長/短期企業債券評級、工商企業評估、基金評級、非銀行金融機構評級等。我國間接融資在融資結構中的比重幾乎達到90市場規模狹小,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系統,結合這種現狀,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信貸市場將是我國信用評級業的主要市場。
3.評級目的和評級結果應用程度不同。內部評級的目標很明確,是為了服務于銀行的風險管理,主要應用在客戶營銷與準入、信貸政策制定、授信審批、信貸授權、產品定價、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績效考核等方面。各行對于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采取了不同的營銷策略,在服務品種、價格、手段、方式上也不同。如建行對AAA級客戶在貸款利率上執行基準利率或下浮10在服務收費上也給予一定的優惠。企業進行外部評級的目的則是為了獲得融資便利或進行投標。
二、內、外部評級面臨的問題
(一)內部評級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銀行內部評級過程中尤其難以把握的是跨地區、跨國大型企業集團的全面資信狀況。由于大集團存在跨地區跨銀行開展融資業務行為,內部資金調動頻繁,資金在集團內部往往跨行流動,而且其經營管理過程中內外的關聯度高,關聯企業互相出資、互相擔保、互相兼職,單靠一家銀行難以把握其全面的資信狀況。二是目前內部評級廣泛采用打分卡為主的方法,權數和分值標準由主觀確定,缺乏科學依據,距離國外優秀銀行的模型化處理方式還有很大差距。三是銀行貸款客戶均為行業或地區的優質客戶,這些客戶不具備行業客戶的全部特征,因此內部評級體系對真正的行業風險揭示不足。四是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為一年,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年度的評級工作量相當大,大多集中于特定的時間完成,難以保證工作質量。
(二)外部評級目前的主要問題
一是評級機構公信力不高,不能被銀行、企業認可接受。與穆迪、標準普、惠譽等國際著名評級公司相比,國內評級機構過多(約80家,而其他國家一般不超過3家),小而散、雜而亂,部分沒有職業道德的評級公司靠做“一錘子買賣”來獲得短期利益,造成評級產品缺乏公信力。二是外部評級結果目前應用并不理想。目前銀行、企業、國家有關部門對信用產品的有效需求還十分有限。作為信用評級最大客戶的金融機構對外部評級的公信力和獨立性存在疑慮,只有少數銀行在授信中參考了外部評級結果。企業參評也缺乏主動性和連續性,主要原因還是評級結果用途不明確,評級實用性弱,企業信用評級在擴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顯現,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融資效益。銀行內部的信用評級無法對接企業外部信用評級,也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目前多數銀行對于外部評級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內、外部評級二者是互相排斥的關系,銀行在已經建立內部評級的基礎上再進行外部評級沒有必要,這種認識極大阻礙了外部評級的業務開展,同時不利于內部評級體系的完善,因此,如何建立內、外部評級協調發展的長效機制是目前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國際信用評級的經驗
(一)內部評級系統不斷完善――外資銀行經驗
從外資銀行信用評級的變化趨勢看,內部評級系統也在不斷完善之中。但相對來說,各外資銀行內部的信用風險評級框架改變并不是很大,只是隨著各行市場策略或信貸政策的調整而略有調整。內部信用評級內容變化比較大的銀行多是那些剛合并的銀行,他們會以合并為契機,對評級體系的結構、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使評級體系更為合理,有的增加了與外部評級的對應關系。
(二)外部信用評級業發展――美國經驗
由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的信用評級業起源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的債券評級。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對資信評級業的約束力來自于市場和政府兩個方面,而市場的作用又尤為突出:評級機構的公信力主要來自于其征信產品的“客觀、公平、公正”性,征信產品一經社會使用,市場的約束與監督機制便自發形成對其質量的檢驗和評價效應,評級機構因評級質量的差異而優勝劣汰。市場機制對評級機構的這種約束力和敏感性是時時刻刻都存在的,其效率遠遠超過政府所起的作用。美國政府幾乎不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只是作為征信市場發展的推動者和監管者,在推動和培育征信市場以及資信評級機構違規處罰兩方面發揮作用。我國征信市場發育程度低、資信評級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迫切需要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因此,比發達國家更需要政府推動。然而對評級機構來說,信用產品是否被市場認可是最重要的,因此在“政府驅動型”監管模式下應多結合市場手段,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和推動作用,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將檢查結果盡量公開化。
(三)內外部評級有機結合、優勢互補――德國經驗
目前在德國,外部評級正在與銀行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職權范圍日益緊密地聯系起來。一家公司信用評級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銀行是否向其發放貸款以及貸款的額度、利息和條件等。內、外評級之間的關系是互相補充的。首先,內部評級規模很大,銀行對信用風險的評估是根據數理模型、由計算機完成的。雖然快速、高效,但其結果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差(大約30%,這30%被錯誤評級的公司將申請不到貸款)。獨立的外部評級機構可以糾正銀行錯誤的內部評級結果。其次,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很多客戶可能在其他國家做生意,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不便跟蹤客戶在世界各地的情況。這時,只能由外部評級公司通過其全球的分支機構做出評級。第三,銀行在建立內部評級系統時與外部評級機構有密切合作,會征求外部評級機構的意見。
四、建立我國信用評級長效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施行內外部評級共存的“雙軌制”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內部評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與先進的國際性商業銀行相比,我國銀行業不僅開展內部評級時間短、內部評級法中的參數估計與分析水平尚處于初級階段,而且銀行內部評級部門缺乏違約概率(PD)方面的歷史統計。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一方面應加強對先進國際模型的研究和本土化改造,開發適合國情的內部評級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內部評級法中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評價要加強與外部評級的結合,借鑒外部評級的結果,建立內外部評級的對應關系對評級結果進行相互驗證。而不具備評級條件的中小銀行,更應重視與外部評級機構的業務合作。
(二)建立評級機構與銀行之間的新型合作關系
銀行內部評級與社會中介機構外部評級不但不是一種相互排斥的關系,而且雙方可以取長補短、互相借鑒。評級機構應尋找與銀行內部評級的協作點,在協助商業銀行防范客戶信用風險方面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例如為商業銀行提供更多信息和資源,為商業銀行在地區、行業等信用評級參數設定方面給予模型支持,使商業銀行內部評級法更加科學有效和符合實際,共同推動企業評級市場的發展。銀行是外部評級產品的主要使用者,評級機構應將營銷重點從企業轉向銀行,從憑借人民銀行的組織推動轉向憑借自身的公信力和專業優勢,贏得銀行的認可,同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建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打造評級機構信譽,建立信用評級長效機制。
(三)內外部信用評級業務各有側重,避免重復評級和資源浪費
外部評級與內部評級在客戶分類上應有所區別。首先,對于跨地區、跨國的大型集團性客戶、關聯企業,單一銀行要全面掌握其信息存在很大難度,應委托給專業機構進行評級。其次,商業銀行年度評級工作量過大,也可將部分評級業務委托專業評級機構完成,以保證工作質量。例如,對于在多家銀行開戶的企業,可由其基本開戶行委托專業評級機構對其進行評級,并將評級結果公布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一方面銀行可以全面了解該企業在他行的借款情況和綜合信用記錄,另一方面,其他開戶行也可以通過網上查詢直接采用、參考外部評級結果,也避免了各行重復評級帶來的社會資源的浪費。此外,銀行也可委托外部評級機構對種類日益繁多的銀行理財產品等進行評級,對產品風險級別進行定位,促進理財產品的規范化發行。
(四)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市場監管和制度建設方面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評級不太可能發展為機構眾多、人員龐大的行業,因此監管的長期目標是推動權威性資信評級機構的形成,產出高質量的信用產品,而不是單純追求外部評級的業務量。目前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扶持和推動下,部分評級機構的業務有了良好的開端,今后企業是否會主動參加跟蹤評級,是否有更多的企業認可并參與評級,要更多依靠市場選擇。
一方面,直接監管仍不可或缺。針對我國資信評級業剛剛起步、評級機構過多、信用產品質量較差的現狀,在日常監管中仍需要注重直接監管。建議根據“特許經營”的原則,借鑒美國的“NRSRO”認證,建立一套對評級機構的認證體系,經常檢查并每隔一定時間重新認定資信評級機構的資格。各地人民銀行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和數量、信貸業務量大小和社會信用環境等綜合因素來科學確定評級機構的準入數量,避免一擁而上和不正當競爭。另一方面,要逐步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和推動作用。監管部門要將對評級機構的的檢查程序、內容、結果進行信息公開,定期公布,監管內容上應突出對評級結果的檢驗,逐步建立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結果事后驗證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和推動作用。
(五)制定信用評級的行業標準
為了加強對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管理,有必要對信用評級行業的主體資格、行為規范、業務流程和評級基本標準、技術術語、評級技術規范、監督管理等提出基本要求,為評級機構向投資者提供準確、有價值的評級結果奠定技術和制度基礎。
課題組組長:張力生
成 員:王耀宗高宏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