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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濟學分析是通過對法律規則、運行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并對其帶來的社會價值做出評價。首先,在法經濟學分析中運用了經濟學的一個最基本的假設――經濟人,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來分析法律現象。其次,法經濟學分析是把法律運作看成是一個經濟過程,即立法、司法、執法都是經濟過程。如,波斯納就將立法過程看作是交易主體間博弈的過程。最后,法經濟學分析運用經濟學分析的最基本方法,如供求、成本、均衡等對法律制度及其運行進行批判,并以實施效果為依據,對該法律制度的社會價值做出評價和預測。
二、法經濟學的地位和影響
自20世紀法經濟學的產生以來,三大主流法學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經濟學因其理論體系不斷完善,方法之獨特、視角之新穎和實際的運用價值,在西方當代法理學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響不斷擴大,大有要與三大主流法學派相抗衡,形成四強并立新格局的趨勢。正如美國當代法理學家龐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于強調經濟的變化。”另外,作為一個法學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響而發展成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成為高等學校重要的課程,并且擁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專門學術刊物和有關的學術研究機構,除法經濟學外,在當代西方法理學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由此可見,法經濟學地位之重要,影響之巨大。法經濟學不僅理論日益成熟,而且開始了其向司法滲透并產生影響的歷程。
法經濟學作為一種學術思潮,已引起各國學者的重視,日益成為一種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法經濟學從其誕生地――美國,傳播到世界其他國家。1981年英國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的《法學與經濟學國際評論》,便是法經濟學走向國際化的例證。近些年來,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設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了探求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途徑,人們在深入研究中國實際情況的同時,也開始注意吸收法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因而,也就開始了法學和經濟學相結合的研究進程并舉行了有關學術活動。
三、學說中效益理論的價值
法經濟學注意到法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注意到對社會資源配置效益的影響,因而主張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應注意法律制定和執行的經濟效益。效益理論是法經濟學的核心。效益原則、效益觀統帥和貫穿于法經濟學的各個具體理論和觀點之中。效益理論的合理性及其實踐根據在于它符合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要求,確立效益價值的基本依據就在于使法制的目的性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保持一致。市場經濟運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資源優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資源盡可能產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的。這也意味著法律既可以使資源配置達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資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當法律充分體現效益意識時,資源優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實現。
對效益理論的批評多來自于對“正義”的忽視。傳統上,正義或公正一直被視為法律的基本價值,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義和公正仍然是法律的重要價值,但從實用意義上看,它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需要與效益目標形成互補。首先,當代社會生活中的某些現象,僅僅用正義或公正無法對其做定性評價。許多經濟行為或活動并不具有政治或倫理色彩,社會無法根據既定的政治原則或倫理規范判定其正誤,而這些行為或活動卻關系到資源利用和配置的優化,因而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規范。其次,正義或公正的內涵是歷史性的,它不僅決定于這一目標所存在的社會制度,同時也受制于特定時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題。而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題在于最大限度地優化利用和配置資源。因此,當代社會中法律正義的確定也需要借助于資源使用與配置的效益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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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地攤發展的現狀
在全國各地,擺地攤的小商販和城管這對“天生冤家”已經“斗智斗勇”了幾十年,地攤幾經打擊但表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全國各大中小城市頑強的生存下來并表現出健康的發展勢頭。就以西安市為例來說明地攤在我國的存在情況:西安市全市轄9區四縣,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為3個“城內區”,都較為繁華,新城區是市政府所在地,也是西安最繁華的地方之一。這三個區分別都有自己的地攤集中地,所賣的東西也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主要的集中地為各個區的菜市場門口,醫院和學校門口,天橋上下,另外還有住宅區附近、火車站和汽車站廣場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會有地攤,對地攤有需求是其存在的基本條件。如菜市場門口一般會賣些廉價的水果、蔬菜等,因為正規的菜市場里面的東西較貴,同樣的東西比較起來人們更愿意去買價格便宜的地攤貨物;醫院門口最多的是一些賣小吃的攤子,因為趕著去醫院排隊掛號或者從醫院剛做完長時間的治療可能還沒來得及吃飯的人很多;學校門口則是一些文具書籍、小件飾品,還有各類小吃等;住宅區附近白天基本只有一些賣快餐小吃的,偶爾也有賣水果和擺盜版書集的,但一到晚上,更多的排擋、燒烤及其他夜點都紛紛上場;天橋上,火車站人流量大,人群復雜,為了迎合各種人群的喜好,這里出售的東西種類繁多,有手機套、飾品、報刊雜志、旅游地圖,另外還有賣魔術撲克的,各種小東西應有盡有;東、西、南、北四大街都是西安最繁華的商業街,白天在這些地方地攤并不算多,一到晚上就會出現更多的地攤,種類五花八門,商品應有盡有。所謂民以食為天,不管在哪里吃的東西都會有容身之處。
像西安這樣的地處西北部中心的大都市都有大量的地攤存在,在其他的一些中小城市中的地攤就不言而喻。在溫州、鄭州、南寧、榆林等的一些高校附近、天橋、路邊、車站等處,地攤是非常之活躍。地攤為廣大市民提供了不少方便,也為很多人的就業提供了機會。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地攤交易也不例外,它在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很多負面的問題,如污染環境,阻塞交通,產生臟、亂、差,損害城市形象等等。
二、地攤存在的原因
以現代化為準則的城市規劃拒絕任何游離于秩序之外的東西,但是地攤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占據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只要不存在外部經濟,任何自愿的交易都會帶來社會福利的改進,這就說明地攤的存在是有其價值的。經濟學關于外部效果的問題認為,因為人們議定契約的權利無法嚴格界定,沒有嚴格界定的這種權利,就不可能有產品的市場,所以就產生了外部效果。趙英軍教授的觀點認為:地攤市場的存在是產權界定不完全的產物,是攤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種納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進的要求。實踐證明,凡是能夠頑強生存下來的東西,總是有它生存的依據和理由。地攤這種原始的交易方式,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政府打擊成本高
正如趙英軍教授所講,政府掌握著公共產品的控制權,為了優化市政建設、美化市容市貌而禁止地攤的存在。而作為地攤攤主的目標很簡單,只要期望收益大于期望的機會成本,他就會繼續擺地攤。并且他發現,由于過高的打擊取締費用,政府沒有太高的積極性追查非法擺攤的小販,當然,偶爾打擊一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增加一點表面成績。趙教授通過對政府和小販對于擺地攤的博弈,認為這個博弈中,攤販處于優勢地位,最后的均衡狀態是:攤販擺攤,政府則不再過問。政府要禁止擺攤,那就不是一種納什均衡。事實上,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政府只能默認地攤的存在。
(二)擺地攤的成本低
擺地攤的小販不用購置固定資產,不用購買或者租賃店鋪,也不用跑去各個部門辦理各種證件,地攤涉及的費用都極低,基本無需貸款或支付利息,也不用繳納稅款,只需少量流動資金就可做小本買賣。小販們在路邊、天橋、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擺攤,由于這種公共產品的產權界定不清晰,只有政府對其有控制權,攤主們才會積極的尋租。
(三)消費者有需求
地攤大多設在行人較多的路邊、道口、居民區的適當部位、工棚區等,而且最佳銷售時段掌握得特別好。由于它比較靈活,時間、地點可以隨機應變,賣什么東西也都由地攤主自己做主。這樣可以使工作既充滿樂趣,新鮮感,還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在短時間內變換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在一些沒有或很少有商店的地方也有地攤存在,地攤為這些地方人們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費者可以在晨練結束或下班時以較低的價格順便買回蔬菜、瓜果、糧油及其他各種小商品。對于消費者來說,以較低的付費獲得了較大的效用。
(四)適合了低收入階層
地攤商品的一個特色是價格便宜,有時候會出現一些質量問題,卻也能滿足低收入階層的需求。城市的高消費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望而卻步,地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低收入者階層的價格需求彈性較小,地攤商品相對較低的價格正好適應了他們的要求。低收入者階層購買力低,只能多消費低檔次商品,這也是地攤生意之所以紅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五)緩解了就業壓力
擺地攤小販的大多數人都是一些下崗職工或者進城務工人員,他們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沒有什么一技之長,靠擺地攤來維持生計,因為擺地攤所需要的資金很少,這正好符合他們的經濟條件。如果在一些地方適當地允許地攤經營,這樣也解決了他們的就業問題,減少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減輕了政府的負擔。自發的、非正規的地攤式的就業方式不僅有充足的存在依據,而且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三、改進地攤交易的措施
小販通過擺地攤攫取了政府落在公共領域里對道路、天橋、廣場等的一部分權利,這種權利掌握在政府手中與掌握在攤販手中是不一樣的。在趙英軍教授看來,它對攤販產生的效用大于政府,要不然就不是一種納什均衡。在這種情況下,地攤產生的利益大于其外部不經濟產生的負效用,所以這個均衡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就是一種“帕累托”改進。
(一)改變名義產權,使其向實際產權靠攏
改變權利所產生的外界條件(博弈的支付矩陣),使實際產權按照人們的愿望趨向于名義產權。例如政府加強對地攤的打擊(使攤主被逮住的可能性增大或加重對其處罰),并且達到使擺地攤的凈值為負的程度,即(擺地攤收益-處罰×被逮的概率)
(二)政府收取部分管理費,使地攤合法化
擺地攤這種行為具有外部性,是外部經濟的,對于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有人認為“公共領域”實際上是“外部性”的源泉。產生外部性的權利有時候需要重新界定以消除“外部性”。對于擺地攤的問題,政府通過對攤販收取少量的管理費來使其合法化,并加強對地攤的管理。看作將“擺地攤的權利”賣給攤販。此時,攤販將自己承擔擺攤的外部成本。并且,由于政府的管理(這時是有收益的),地攤對市政建設的影響將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取限地、限時、限品種的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扼制地攤交易的負面效應,采取限地、限時、限品種的管理辦法是比較合理的。限地,即對交易場所加以限制。什么地方允許交易,什么地方不允許,應有明確的規定。限時,即限制交易時間,有很多地攤交易場所,不需要也不宜全天候開放,在什么時段開放,既要考慮到方便消費者的需要,也要考慮到不同時段上空間價值的差異。限品種,即對特定場所的交易品種加以限制。什么場所適合交易什么種類的商品,應有一個大體的分類和規定。要消除地攤交易的某些不良之處,與其進行“行政清剿”,不如進行“經濟招安”。
(四)政府應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通過對西安的地攤進行調查研究發現,在本次調查中發現87%的地攤主是外來人口,就算是本市人口,也是本市下屬的小農村,小鄉鎮的居民。他們大多是沒上過學或者學歷很低的,這就限制了他們的就業渠道。政府應該為他們的就業提供更多的機會,提供一些相關的就業培訓及就業指導,為他們的吃穿住問題想更多的方法,讓他們有生存的機會。可以使一部分下崗工人實現再就業而不去擺地攤,也可以使部分低學歷群體有就業的機會。
地攤在中國有其存在的價值,為中國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雖然對市容市貌等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擺地攤這種行為產生的社會利益是大于外部不經濟的負面效應,擺地攤對整個社會福利的改進和提高有積極的作用。政府不應該對地攤進行“清剿”,應當對地攤進行規范管理。
參考文獻
[1]趙英軍,黃華僑,地攤背后的博弈[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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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包括四個內容:(1)低碳經濟是涉及經濟、環境、社會的綜合性問題;(2)低碳經濟是對于高污染、高排放、沒有約束的碳密集的化石能源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的高碳經濟而言的;(3)低碳經濟主要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4)低碳經濟是針對碳排放量來講的,目的是為應對氣候變化、解決人類生活、企業生產過程中過多的排放CO2等溫室氣體而引發的地球生態圈碳失衡而進行的自救行為。
二、低碳經濟國內外相關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關于低碳經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歷史上CO2的排放量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或者CO2的排放量與人均收入之間的關系。Schmalesee(1998)、Galeotti(1999)證實了人均收入和CO2的排放量呈倒“U”型曲線。Grubb(2004)等通過對早期英國的研究得出,在工業化初期,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CO2排放較高,但是經過這一階段之后二者之間的關系就顯得較弱。Treffers(2005)等學者對德國GHG排放量的減少進行了探討,他們認為政府采用一定的措施可以實現GHG排放量的減少與經濟的較快發展。Wara(2007)認為,清潔發展機制不僅被看作全球的碳交易市場,而且能被看作是一種補貼和政治機制,因為它在實現政治目標方面是最有效的。
(二)國內學術界對低碳經濟的相關研究,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文獻主要是關于碳排放權分配問題。王偉中、陳濱(2002)等認為,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應當遵循人均排放權分配原則和效益原則。潘家華(2003)考慮到除了以國際公平為原則的碳排放權分配,發展中國家站在人文發展的角度,堅持人均排放權分配原則。何建坤、劉濱(2004)指出,碳排放權分配應堅持“一種產權、兩次分配”原則。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水平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差異,發達國家人均碳排放量明顯高于發展中國家,所以碳排放權分配必須堅持以公平為主的原則,在公平原則和碳排放“產權”界定清楚的基礎上,各個國家可以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排放權的二次分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陳文穎、吳宗鑫(2005)等考慮到以“一個標準、兩個趨同”的原則來進行碳排放權的分配。溫室氣體排放中的公平問題是國際氣候談判中的核心問題,考慮到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無論是歷史水平還是當前水平都遠高于發展中國家,我國應當堅持人均分配原則,以保障自身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基本權益。
第二類文獻主要是關于我國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途徑和對策。謝軍安、郝東恒、謝雯(2008)認為,發展低碳經濟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架構發展低碳的社會行動體系,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進節能減排,注重對低碳技術的創新和研發,從而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韓雪梅、劉歡歡(2009)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煤炭凈化比重、充分發揮碳匯潛力以及加強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四個方面闡述了西部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實現途徑。任奔、凌芳(2009)結合低碳經濟發展的國外經驗和我國現狀建議選取一定的城市作為低碳經濟發展的示范區或者實踐園區,讓其發揮示范帶頭作用,推進節能建筑、節能交通等示范工程。孟德凱(2007)從中國利益出發,指出我國可以從清潔發展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碳匯三個方面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朱四海(2009)認為,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在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根據低碳經濟的發展趨勢,通過降低人為碳通量、開展碳預算、發展低碳技術、能源結構轉換促進人類社會能源利用方式的改變。付允、馬永歡、劉怡君、牛文元(2008)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次論證了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得出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對策為:節能優先;化石能源低碳化;激勵低碳技術研發以及建立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鮑健強、苗陽、陳鋒(2008)從低碳產業、低碳農業、低碳工業、低碳城市和碳匯五個方面指出了多層次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路徑。盧小祁(2009)認為,通過農村低碳化建設、城市低碳化運營以及工業低碳化發展是將南昌建設為綠色花園城市的新型途徑。宋德勇、盧忠寶(2009)指出,目前各國低碳經濟政策的側重點為:低碳能源政策、低碳技術政策、低碳產業政策、低碳消費政策,四種低碳經濟政策都是以鼓勵和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主的。
發展低碳經濟不僅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而且能夠在發展中均衡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減少環境污染,同時也有利于我國在面臨氣候變化的形勢下,提升應對能力。發展低碳經濟是中國實現跨越式發展和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路徑。
三、低碳經濟的經濟學分析
(一)低碳經濟的理論淵源。低碳經濟概念的出現與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兩大主題密不可分,它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新變革。自2003年英國政府能源白皮書首次提出“低碳經濟”概念以來,低碳經濟正成為各國應對氣候變化挑戰、保障未來能源安全的重要路徑。低碳經濟的出現必然有著經濟學原理作為其重要的理論支撐,下面將從經濟學的視角對低碳經濟所涉及到的理論進行總結:
1、可持續發展理論。低碳經濟首先讓人們聯想到的就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它要求人類在發展中講究經濟效率、關注生態和諧、追求社會公平,最終達到人的全面發展”。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新的生存方式,這種生存方式不但要求體現在以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為主的環境生活領域,更要求體現到作為發展源頭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去。它包括經濟、生態以及社會可持續發展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就是考慮“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
2、資源環境產權理論。發展低碳經濟與環境資源產權理論密不可分。“產權的建立實際上是不同社會成員之間對資源權利的界定、保護和行使,關鍵在于相互間的排他性。當資源的稀缺發展到一定程度,資源的相對價格提高,從而使建立排他性規則所費的成本低于可能帶來的收益時,人們才有建立該資源產權的激勵”。
3、排污權交易理論。《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三種履約機制即:聯合履行、排放貿易以及清潔發展機制都是實現并且推動低碳經濟的全球范圍內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排污權交易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環境管理政策,它將環境承載力作為一種稀缺性的資源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優化配置”。
4、市場失靈理論。市場失靈是指:市場對于商品和服務的有效配置缺乏效率。由于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沒有反映環境的稀缺性,許多環境的市場價格實際上是零,糾正市場失靈的方向應該從經濟組織的建立和政府的干預上入手。
5、政府失靈理論。政府失靈理論是指政府做出的決策影響了經濟效率,阻礙了資源的優化配置。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政府相關人員對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國家低碳經濟政策能夠有較好的了解。
(二)低碳經濟的經濟學內涵。實踐當中有必要從低碳所涉及的經濟學內涵進行研究,以下筆者嘗試從四個方面對低碳的經濟學內涵進行了分析:
1、“脫鉤”理論角度。將物理學當中的“脫鉤”概念引入到社會經濟領域,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了有力的支撐。“脫鉤”理論主要用來分析經濟發展和資源消耗之間的“解耦”關系的。評價低碳經濟的主要標準不是單一的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減少,也不是單一的看經濟發展狀況,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長速度可以大于、等于以及小于經濟的增長速度(后兩者為理想狀態)。由傳統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向低碳經濟轉型是指:經濟增長與溫室氣體排放量(主要為CO2)之間關系不斷從“耦合”到“脫鉤”的過程。“脫鉤”:是指用較少的物質消耗生產出較多的經濟社會財富,它反映出經濟增長與物質消耗并非同步變化。脫鉤指數用來衡量脫鉤指標,具體表達式為:
其中,DRt為脫鉤指數,EP為環境壓力變量,DF為經濟驅動力變量,它表示一段時間內環境壓力變量的相對改變與相關經濟驅動力變量的相對變化的比率。運用脫鉤指標可以較好地檢驗某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政策的有效性,并且能夠找出造成脫鉤的原因,從而為國家制定靈活的脫鉤政策提供依據。
2、環境庫茲涅茨曲線角度。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KC)假說能夠表明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的趨勢。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生態環境會隨著經濟的增長、人均收入的增加而持續地遭到破壞,只有人均GDP達到一定水平的時候,生態環境污染反而會隨著人均GDP的增加而下降,人均GDP和環境保護呈倒“U”型關系。
3、科斯定理角度。高排放、低效益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外部不經濟導致市場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解決環境問題可以從科斯定理入手。科斯定理指明:“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并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
4、國際經濟學角度。國際經濟合作是不同國家政府、企業及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為了共同的利益,通過競爭與協調,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側重在生產領域中,以生產要素移動和重新組合配置為主要內容而開展的經濟協作活動。發展低碳經濟就是建立在國際相互依賴基礎上的重要國際經濟合作形式,通過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加強其在國際間的流動,通過國際間的貿易,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實現碳排放權全球內的最優化配置,最終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
(作者單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
主要參考文獻:
[1]World Bank,2003.Capacity Building for the Kyoto Protocol(Workshop Report).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2003.
[2]潘家華,莊貴陽,陳迎等.英國氣候變化政策:通過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N].中國環境,20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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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老齡經濟學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們對老齡經濟學的理論、方法和數據的收集,以及研究中碰到的難題和結癥等問題還沒有充分的認識,老齡經濟學的研究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決策的需要,因此,加強老齡經濟學的研究迫在眉睫。在過去半個多世紀里,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在老齡經濟學研究上積累了豐富的研究成果。
一、老人經濟福利的計量
我們做研究,首先要搞清楚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和概念問題。克雷斯托對老齡經濟學研究中遇到的計量問題進行了細致的梳理。他認為,從已經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來看,對老年人以及比較老年人與其他年齡人口所擁有的經濟資源的估計量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是由于選擇使用的概念和方法的不同造成的。必須考慮的計量問題包括:(1)計量收入積蓄的層面概念,即是用個人、家庭還是用家庭戶為計量單位。(2)分析單位和對“老年人”單位的界定,即老年人為戶主的平均家庭戶收入與只有老年人的平均家庭戶收入是不同的。(3)調查數據來源的選擇。(4)按家庭或家庭戶規模、資產對老人經濟福利的貢獻,以及實物收入,對在可使用的調查數據中,一些收入類型的低報進行調整。(5)集中趨勢計量單位的選擇,即用平均數還是用中位數。(6)橫截面視角對縱向視角,即用橫截面數據還是用縱向數據。
1. 分析單位和收入概念
美國大多數消費收入和資產統計基于普查局調查的數據,如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SIPP調查等,在分析這些數據時,分析單位可以是家庭戶、家庭或個人。這同樣適用于分析老年人收入時所使用的概念,例如,個人層面的分析可以側重于個人收入、家庭收入或家庭戶收入的分析。由于相對少量的老年人家庭包括非家庭成員,家庭戶和家庭收入計量非常相似。許多研究使用家庭戶作為分析單位,比較老年人為戶主和非老年人為戶主的家庭戶資產,因為,在這種分析中,以老人為戶主的家庭戶權數是相同的,不管這樣的家庭戶是否包含一個、兩個或更多的老人。與有配偶老人相比,關于獨居老人的數據被大大地加權。而那些住在非老人戶主家庭戶中的老人則沒有被體現出來,因此,這樣的數據在統計上不能代表老年人口。家庭戶收入作為簡明扼要的計量單位僅僅反映部分情況:關于個人收入的信息同樣重要,因為,用家庭戶或家庭為計量單位的關于“經濟資源共享”假設充其量只是對復雜現實的粗略估計。為了比較不同老年亞群體以及老年人群與其他年輕人群的經濟福利,我們必須根據不同家庭戶收入差異和消費這些收入的人數的差異,確定可以比較的家庭生活水平。通常按照未調整的家庭戶收入,用戶主的年齡對家庭戶進行比較:這種比較特別指出,老年戶主家庭戶顯然不如非老人戶主的家庭戶富有。
2. 貧困計量
一些研究者認為,試圖按照一個絕對的、不隨時間和收入分配的變化而變化的計量標準測量貧困是不適當的,而且會夸大老年人經濟改善情況。他們建議使用一個相對計量標準,如收入中位數的50%為貧困線。另外,官方的貧困統計以現金為基礎,沒有反映實物補助的變化,因而可能低估了改善情況。爭論的結果建議貧困計量標準使用更寬泛的收入概念,例如在收入中包括醫療補助等。由于許多老年人聚集在接近按官方定義的貧困線區域附近,有關低于貧困線的老人和非老年人的比例變化趨勢的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過分樂觀的老年人經濟狀況改善的畫面。盡管研究者對使用官方貧困線尚存在相當大的不滿,但對于使用一個恰當的貧困概念還沒有達成共識。然而研究結果證明,在現有的貧困標準框架內,運用不同的貧困線進行比較為我們提供了更廣闊的視野。
3. 資產對經濟福利的貢獻
像現金收入一樣,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著對經濟資源的支配權,即使這些資產在即定的年份沒有兌現成現金的收入。有研究者采用幾種方法來分析資產對經濟福利的貢獻,特別是探討了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凈值,因為它是在個人晚年生活中可以分配的年收入。住宅資產受到特別的關注,因為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資產。住宅資產提供居住資源,在西方國家它的價值可以被折算為“估算的房租”。顯然,在比較經濟福利時,完全忽視住宅資產是說不過去的。萊德勒也將財富納入分年齡別的經濟福利比較之中。考慮到在計量方法上缺少共識,他提供了幾種可供選擇的估計方法,其中一些方法將財富定義為全部凈價值(包括100%住宅資產),其它僅按金融資產概念來定義財富。調整后的收入概念包括非財產收入加上1/3財富。通過這種方法,將資產適當考慮進來后,老年人的經濟狀況相對改善了。這反映了這樣一種事實:老年人的財富遠遠超過了非老年人,不管其凈值或金融資產是否被用來定義財富概念。
4. 其它概念問題
在計量經濟福利當中,老年醫療保險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另一個分析問題是集中趨勢計量方法的選擇,因為晚年收入存在偏態分布,平均數受到高收入人口分布的影響很強(高收入人群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強烈地影響了平均數)。一些分析家認為,分年齡組進行比較時,應當主要使用中位數而不是平均數作為比較的基礎。假使老年人收入分布不均勻,集中趨勢的任何單個計量方法都不足以為比較不同群體收入提供根據。因此,必須用其它有關收入分布的信息補充集中趨勢的計量分析的不足。
二、經濟狀況
在過去幾十年里,老年人的經濟福利一直是公眾爭論的焦點。赫德認為,抱著眾多目的,分析老年人經濟狀況的研究結果發現,測量經濟福利比只測量收入統計數據效果要好,用這種計量方法能確定老年人的經濟狀況是否得到改善,是否比非老年人的經濟狀況改善得更快,是否比非老年人的經濟地位更高。這些研究最終的社會目標是評價非老年人對老年人的轉移支付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有現實的政策意義。
1. 收入的來源
克拉克、克瑞普斯和斯潘格勒認為,在美國,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社會保障金已經成為老年人收入最主要的來源,但隨著社會保障受益人其它收入的增加,社會保障金在收入中所占的份額急劇下降。舒爾茲分析了1996年65+老人的收入來源構成:社會保障是主要來源,占40%,資產收入占18%,養老金占19%,工資占20%。西方學者指出老年人通常是通貨膨脹的受害者。舒爾茲列舉了老年人可能受到通貨膨脹不利影響五個主要方面。(1)沒有隨通貨膨脹調整的資產價值會貶值。(2)轉移支付的收入或其它收入的調整滯后于通貨膨脹,其實際收入會減少。(3)工資水平的調整滯后于通貨膨脹,實際工資會減少。(4)實際稅收負擔的增加。(5)如果通貨膨脹針對構成老年人預算支出的大部分項目,特別是用于計量和調整各種收入來源的指數不能準確反映老年人購買模式,那么老年群體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2. 收入趨勢
赫德認為,沒有一項的調查或研究能夠得到對家庭戶規模和收入進行調整后的令人滿意的收入結構。他首次運用一種規模調整方法,然后將這種調整方法應用于某一個年份,假定調整的結果具有穩定性,把這兩種方法合并,就可以看出完全調整后的收入趨勢。
3. 收入分配
舒爾茲分析了美國老年人家庭的總貨幣收入情況,另外,還分析了1998年不同年齡戶主的中位數家庭收入,45-54歲為61,833美元,55-64歲為52,577美元,65-74歲為34,719美元,75+歲為27,717美元,可見,中位數收入變化還是很大的。盡管美國的社會保障是老年人收入重要來源,并且通過社會保障累進制減少了收入不平等,但老年人的收入分配比非老年人更加不平等。
克雷斯托分析了老年人收入不平等現象,早年經濟機會和經濟資源是導致晚年經濟不平等的因素,預測退休后影響經濟福利的要素與預測退休前影響經濟福的利要素是一樣的。福切斯認為,65歲以上的收入狀況比65歲以下的要平等得多,65歲以上的收入差距減少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保障金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而勞動性收入明顯減小,前者的分配比后者更平等。經驗研究結果取決于所使用的方法。例如,克雷斯托和希爾用吉尼系數比較1984年SIPP調查中不同年齡組的不平等狀況,使用的收入概念是家庭戶收入,并對家庭戶規模、低報和資產等數據進行了調整。結果顯示,65-74歲的收入不平等比之前的任何年齡組都高,而75+歲最高。克雷斯托和希爾提醒說,這種分析沒有告訴我們退休前處于有利經濟地位的人和退休后處于有利的地位的人是不是同樣的人。這樣的分析則需要使用縱向數據而不是橫截面數據。他們還認為,生命事件如健康狀況變化或喪偶可能引起老人經濟狀況的改變,未來研究老年人經濟狀況一個主要的挑戰,是深入理解這種事件的財政金融影響以及退休計劃項目能否為避免這些影響提供保護的程度。受教育程度也是研究老年人經濟狀況一個社會經濟指標。一項研究表明,與中青年相比,受教育程度更好地解釋了65歲以上人的經濟資源的變化情況。
4. 貧困
老年人貧困一直是老齡研究的一個重點和熱點,因為貧困問題給老年人造成很大的麻煩,老年人陷入貧困的時間比非老年人更持久,解決的辦法也很有限。在美國65歲以上的老人中,收入低于官方貧困線的人數從1959年的550萬下降到1976年330萬,比例(貧困老人人數占老年人總數)從35.2%下降到15.0%,老年家庭的貧困率下降得尤為顯著,從27%下降到8%。萊德勒認為,伴隨者收入增加,老年人貧困率急劇下降。美國普查局1988年的一項研究表明,如果考慮非貨幣收入等因素,貧困率會顯著降低。美國勞動統計署在1998年做了一項研究表明:用一般通用的方法計算1995年美國65歲以上老人貧困比例為10.5%,用美國科學院(NAS)建議的方法計算為24.2%,兩個結果相差很大。
女性喪偶老人的貧困率也下降了,但比起總人口和其他老年人的貧困率還是高,原因很復雜。一種解釋認為,不同收入水平的死亡率存在差異,貧困家庭丈夫比富有家庭的丈夫死得早,經常的情況是貧困家庭的女性喪偶老人繼續遭受貧困。另一種解釋是,當丈夫死后,一些收入來源中斷了,一些財富減少了。第三種解釋是,死亡率與財富水平有影響,丈夫死亡時財富構成的變化為女性喪偶老人的高貧困率提供一些解釋。由于橫截面的貧困數據存在同批人效應,目前還不清楚貧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作為個人年老時花費的資產造成的。
5. 財富
篇5
反傾銷涉及兩國或地區之間的經濟行為,反傾銷需要確認存在傾銷行為,但反傾銷的發起通常和各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關。
1.反傾銷的本意是規范國際貿易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也有保護幼稚工業的意圖。
反傾銷也因此和反補貼、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種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發起反傾銷的國家或地區,其經濟發展情況的好壞影響到其發起反傾銷的頻度和規模。如果其經濟穩定增長、就業充分,投資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較優勢進行分工,獲取貿易利益,因而對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的可能性就較小;否則,即使并非單由傾銷所致的銷售額下降、失業等“產業損害”也會歸咎于進口產品,而發起反傾銷訴訟。
2.反傾銷針對某特定產業的產品,關系到兩國或地區的產業結構。
產業損害的確認首先要界定與涉案產品相似的產業范圍,而生產能力的提高使得企業對有限市場的爭奪和同質產品的競爭異常激烈,若進口方與出口方的產業結構相同,產品差異性較小,則使得競爭加劇,進口方為保護國內生產企業,會傾向于發起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即使產業結構不同,兩國有較好的互補性,進口國也會因為經濟、政治等原因保護落后工業而發起反傾銷。所以分析反傾銷成因應該從兩國的貿易結構和產業結構分析入手。
3.反傾銷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包括被反傾銷商品的出口商、進口商,進口國或地區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該產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對反傾銷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對傾銷和反傾銷的成因、對反傾銷的福利影響進行分析。
二、反傾銷制度的經濟分析
反傾銷制度是反傾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傾銷發起國正是通過運用各種反傾銷制度來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制度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在制定時就充分考慮了其對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運行方式。因此,就必須對相關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國制度為主要闡述。
(一)替代國制度的含義
替代國制度是反傾銷中的一個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傾銷體系中,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NORMAL VALUE)的認定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價格低于產品的正常價值是確定傾銷行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傾銷協議》中只規定了出口國國內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和結構(推算)價格三種正常價值確定方式。但美、歐等國國內法中卻增加了這樣的表述: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其正常價值不以該國國內銷售價格(或其他兩種價格)為準,而要尋找一個與其經濟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以“替代國”產品價格確定正常價值,一旦我國商品售價低于替代國內市場價,就可被認為傾銷成立。他們的理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是中央計劃的產物,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價值。在區別是否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時,訂立了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程度、企業自主經營程度、貨幣可兌換性等若干苛刻標準。很明顯,替代國制度主要針對中國和前社會主義國家。
(二)替代國制度的歧視性
到目前為止,尚無哪個國家完全承認中國已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也是外國對華反傾銷逆向選擇和歧視的表現之一。因為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國市場價或成本價,而是選用替代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據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曾被選用做替代計算的有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香港特區、韓國、津巴布韋、印度尼西亞、南非、丹麥、智利、中國臺灣、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馬來西亞、泰國、烏拉圭、斯里蘭卡、南斯拉夫、奧地利等23個國家和地區。以歐盟對華案為例,曾被選用作為替代計算的有美國(9次)、日本(3次)、歐盟(4次)、韓國(4次)、中國臺灣和香港特區(共5次)、澳大利亞(1次),占歐盟案35%強,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資源開發方式、成本構成和經濟水平與我國實際相差甚遠,其成本是中國內地企業的若干倍,這樣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如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征稅1105%、秘魯903.92%(鞋)、巴西760%(普通鎖)等,通過隨意選擇替代國別說1100%,就是2000%的稅率也照樣可以辦到。但是這種做法卻嚴重違背了WTO規則,也無視我國改革進程和成就。這種明顯帶有歧視性的法規,給西方國家打擊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出口提供了鋒利的武器,無怪乎中國產品頻頻遭難。
(三)替代國制度的弊端
1.替代國方法缺乏可預測性
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國外反傾銷法允許市場經濟國家以其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因此,這些國家的出口商在向國外出口商品時,通過與國內市場價格的比較,能清楚地知道其賣到國外市場的價格是否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是多大,可以實現做好防范準備。但是,對我國出口商而言,國外機關會牽強地為我國出口商品尋找“正常價值”,在找到這個替代國前,連國自己也不知道“正常價值”是多少,更何況我國出口企業。很明顯,國外反傾銷法對我國存在很大的不可預知性,加大我國企業進行事前防范的難度。
2.替代國制度抹殺了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優勢
不同的國家不僅由于不同的經濟水平,工資水平和人口狀況從而在勞動力價格上有很大差異,而且還因為自然資源的豐裕程度,產品的加工條件以及國內市場需求的不同在產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較成本優勢不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國家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國家之間。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國家,平均工資水平僅為美國的1/40,管理費用以及大多數原材料價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也低得多。然而,在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訴訟中,一些國家對我國產品的成本優勢或者根本不予考慮,或者是隨意抹殺。
3.結構價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結構價格時,國一般會先到出口國調查一定數量的產品所使用的土地,廠房,設備,勞動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產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去計算使用這些土地,廠房等的費用,加上運費,10%的企業管理費和8%的合理費用即構成結構價格。這種理論上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很難實施,目前世界上很難找到一個與我國具體情況相同的國家和地區。于是,國外反傾銷當局有時就采用從不同國家分別使用生產要素的費用來聯合計算成本,有時甚至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要素來計算我國的生產成本,這就更不合理了,國外用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很容易得出我國傾銷的結論。
參考文獻:
[1]張海星.反傾銷的經濟分析與對策.寧夏社會科學,2003,5(3).
篇6
盜版現象由來已久,盡管各國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反盜版措施,以對盜版進行打擊,但時至今日,盜版現象不僅沒有得到有效的根除,反而還有日益蔓延的趨勢。那么,為什么會出現盜版呢?盜版品給消費者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政府為什么要打擊盜版呢?又是什么原因使得盜版現象屢禁不止呢?政府應該采取怎樣的反盜版策略呢?本文擬用微觀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們將本文討論的盜版現象定義為“一切生產、銷售和使用包括諸如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書籍等的非法復制品以牟取利益的行為”。這些非法復制品統稱為盜版產品,與之相對應的則為正版商品。
一、盜版存在的市場基礎
任何經濟現象的存在都有其市場基礎,這種市場基礎既包括市場需求基礎,又包括市場供給基礎。盜版現象的存在也具有其深厚的市場基礎。
1.盜版存在的需求基礎。盡管“盜版”首先給人的感覺就是它絕非一個好東西,應該消滅,但是在一片喊打聲的同時,消費者卻在行動上給予了實際的支持,這就是盜版現象的市場需求基礎。在盜版市場上,存在市場需求是其最根本的基礎。
在明知商品真假的條件下,理性或有限理性的消費者之所以更多地選擇盜版品而不是正版品,最直接的原因在于盜版產品的消費價值高于正版品的消費價值。什么是商品的消費價值呢?我們知道,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價格,一個是質量。如果某個商品的質量太差,即使價格很低,可能也不會有人問津;反之,如果某件商品的價格太高,即使質量很高,恐怕買主也是寥寥無幾;但是,如果某件商品的價格很低,質量又比較好,購買者肯定會很多。顯然。購買者并不是單獨地看待價格的高低和質量的好壞,而是綜合的分析價格與質量的關系,即質量一價格比,它可以作為消費者所考慮的商品價值。因此,可以這樣說,消費者購買盜版品的直接原因在于盜版品的質量――價格比遠高于正版品的質量――價格比。在消費者看來,雖然盜版品的質量比正版品低,但是相差的程度非常有限,比如說,人們一般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2000辦公軟件,除去普通老百姓一般很少使用的一些功能外,盜版品與正版品在質量或使用價值上幾乎沒有什么差異。但是,盜版產品的價格遠低于正版產品,比如,在筆者所在的福州市場上,正版的Microsoft Office2000辦公軟件的銷售價格超過6000元人民幣,但是它的盜版品只需要不到10元人民幣。盜版品與正版品的價格比是1:600,盜版品的價格優勢絕對讓人心動。
消費者更多的“投票”盜版品,從根本原因上看在于這種選擇能夠給他帶來最大效用,是“經濟人”的最好體現。為了簡化分析,我們在此對正版品與盜版品的質量差異不作考慮,二者的唯一差別在于價格,即正版品的價格高于盜版品的價格。下面我們用博弈經濟學中的一個雙變量矩陣來說明消費者和廠商在購買和生產正版商品或是盜版產品所獲得的效用。
由此可以看出,該表述的戰略式均衡為消費者和廠商分別購買和生產(盜版,盜版),理性的消費者和廠商都會選擇盜版。
2.盜版存在的市場供給基礎。盡管盜版的存在從根本上在于有市場需求基礎,但是盜版品畢竟是有廠商生產出來的。從上圖也可以看出,廠商選擇生產盜版確實是有利可圖,其主要原因,就某種產品來說,廠商之所以選擇生產盜版品而不是正版品,除了它在生產正版品上所受的諸多限制之外,可能關鍵在于盜版品的生產價值大于正版品的生產價值。什么是商品的生產價值呢?對廠商來說,哪種商品值得生產,不能只看它的價格高低,也不能只看成本大小,要看產品的價格與成本的差(即利潤),或者看價格一成本比。如果一種商品的價格很高,但是生產成本也很高,從而生產無利可圖,價格一成本比小于1,沒有哪家企業會主動去生產它;反之,即使一種商品的價格很低,但是它的生產成本也很低,以至于生產利潤相當可觀,價格一成本比大于1,廠商便會選擇進入該行業。因此,利潤或價格一成本比可以用來反映商品的生產價值。下面分四個方面來說明:
首先,技術和制度限制使得許多企業不能生產正版商品。在市場經濟中,為了激勵人們創新,政府運用專利法或版權法對版權進行保護。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對版權進行保護,是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一個體現,但是這種保護在無形中會形成市場上的行政壟斷和法律壟斷,從而限制了許多廠商以合法的身份生產正版商品。
其次,生產正版商品的價格和收益怪圈導致了盜版產品的大量產生。在正版商品生產的壟斷條件下,源于其壟斷價格的巨大壟斷利潤對其他企業是一個巨大的誘惑,這種誘惑使資源有向該產品聚集的趨勢。然而,在過高的版權費用和制度硬壁的雙重阻攔下,這種趨勢就轉化為生產盜版產品。在盜版品的強烈沖擊下,生產正版商品的成本因加強防偽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價格卻在盜版品的競爭中不斷下降,從而正版品的價值大大降低。這又進一步強化了盜版品的生產和供給,造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再次,盜版產品生產價值還集中體現在它的生產成本優勢上。與正版商品的生產相比,盜版品在直接生產費用上存在一定的優勢,這是因為盜版者可以根據市場的實際需要,使用更加便宜的原材料,采用更加簡捷的生產工序,使得產品成本大大降低。
最后,盜版產品的供給還與廠商從事盜版所面臨的風險大小和對待風險的態度有關。由于盜版的違法性,因此就有被查處并被懲罰的不確定因素存在。盜版在給廠商帶來較高的預期收益的同時,也帶來較大的風險。對風險與收益的選擇,將影響盜版品供給的多少。但是,由于現行制度規定的缺陷,市場的人為分割,地方或部門出于自身利益的保護,以及執法者的尋租和麻木等多種原因,使得從事盜版活動的人非常容易逃避檢查或逃避處罰,盜版的實際風險極低。
二、盜版現象的經濟福利效應
在經濟學上,對一種經濟現象的評價,可以通過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社會總福利來說明。同樣,對盜版也可以從這些方面來分析它的經濟效應。
1.從消費者剩余來看,盜版活動在長期和短期的影響是不同的。在短期,由于盜版品的存在,原來不能購買或沒有購買某種商品的消費者能夠購買一定數量的盜版品,從而增加消費者福利;原來使用正版商品的消費者改為使用盜版品。
因盜版品的低價格而給買主帶來更大的消費者剩余;即使是對使用正版品癡心不改的消費者,也能夠在盜版品的沖擊下以更低的價格購買正版品,并從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
在長期,盜版對消費者福利的影響依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和正品生產企業對盜版不采取任何防范和打擊措施,讓盜版品的泛濫成災,正版商品的生產完全無利可圖,不僅已有的正版品被完全擠出市場,而且不會有新的正版商品產生,那么盜版品將會走到無“版”可盜的地步,此時消費者的福利會受到很大的損失。如果在長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各種治理措施的實施,正版商品的價格不斷下降,逐漸逼近盜版品的價格,從而正版商品的市場空間日益擴大,最終完全擠占盜版品市場,那么消費者也會從中獲得不少好處。
2.盜版活動對生產者剩余的影響是復雜而多面的。就盜版品生產企業而言,由于其把更多的資源用在盜版品的生產上是一種理性的行為,因此經濟效率會提高,從而在盜版活動中會增加生產者剩余。就正版品生產企業而言,如果盜版廠商的剩余的獲得僅僅是正版廠商剩余的一種轉移,那么正版品企業必然會損失剩余;如果由于盜版競爭的存在,促使正版企業進一步改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擴大銷售量,即使其產品的銷售價格降低了,正版企業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3.社會福利可以用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的和來表示,因而盜版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就直接取決于買賣雙方剩余的綜合變化。從上述對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的變化分析,我們知道盜版現象存在有利和不利兩反面的影響,因而它可能增加社會福利,也可能減少社會福利。
三、政府的反盜版策略選擇
上面的分析已經表明,由于在時期的長短、競爭的最后趨勢和反盜版的嚴厲程度等上的差異,盜版既可能增加經濟福利,也可能會損害經濟福利。盜版對經濟福利的損害為政府的反盜版提供了理由。政府應該如何選擇反盜版策略呢?
篇7
2、盜版存在的市場供給。盡管盜版的存在從根本上在于有市場需求基礎,但是盜版品畢竟是由廠商生產出來的。對于廠商來說,并不是有市場需求就會有市場供給。就某種產品來說,廠商之所以選擇生產盜版品而不是正版品,除了它在生產正版品上所受的諸多限制之外,關鍵在于盜版品的生產價值大于正版品的生產價值。什么是商品的“生產價值”呢?對廠商來說,那種商品值得生產,不只看它的價格高低,也不只看成本大小,要看產品的價格與成本的差(即利潤),或者看價格-成本比。如果一種商品的價格很高,但是生產成本也很高,從而生產無利可圖,價格-成本比小于1,哪家企業也不會主動去生產它;反之,即使一種商品的價格很低,但是它的生產成本也很低,以至于生產利潤相當可觀,價格-成本比大于1,這種“擋不住的誘惑”使廠商無需政府動員也會趨之若鶩,甚至政府想堵也堵不住。
二、盜版的“經濟效應”分析
在經濟學上,對一種經濟現象的評價,可以通過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社會總福利來說明。同樣,對盜版也可以從這些方面來分析它的經濟效應。
1、從消費者剩余來看,盜版活動在長期和短期的影響是不同的。短期而言,由于盜版品的存在,原來不能購買或沒有購買某種商品的消費者能夠購買一定數量的盜版品,從而增加消費者福利;原來使用正版品的消費者改為使用盜版品,因盜版品的低價格而給買主帶來更大的消費者剩余。長期而言,盜版對消費者福利的影響依情況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和正版品生產企業對盜版品不采取任何防范和打擊措施,讓盜版品泛濫成災,正版品的生產完全無利可圖,不僅已有的正版品被完全排擠出市場,出現“劣品驅逐良品”的現象,進而出現逆向選擇,此時消費者的福利會受到很大的損失。如果在長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各種治理措施的實施,正版品的價格不斷下降,逐漸逼近盜版品的價格,從而正版品的市場空間日益擴大,最終完全擠占盜版品市場,那么消費者也會從中獲得不少好處。
2、盜版活動對生產者剩余的影響是復雜而多面的。就盜版品生產企業而言,由于把更多的資源用在盜版品的生產上是一種理,因此其經濟效率會提高,從而在盜版活動中會增加其生產者剩余。就正版品生產企業而言,如果盜版廠商剩余的獲得僅僅是正版廠商剩余的一種轉移,那么正版企業必然會損失剩余;如果由于盜版競爭的存在,促使正版企業進一步改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擴大銷售量,即使其產品的銷售價格降低了,正版企業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3、社會福利可以用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的和來表示,因而盜版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就直接取決于買賣雙方剩余的綜合變化。從人們的內心和一般認識上看,通常認為盜版對社會是沒有好處的。盜者,偷也!僅僅一個“盜”字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其實,從長期來講,盜版活動對社會的不利影響是無可置疑的,這是因為市場上盜版產品的多少將影響到正版商下期的研發投入。因為盜版產品的數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使正版商的預期收益為零,甚至為負時,正版商將停止對新產品、新技術的投入,這將影響到社會技術的進步和發明創造,進而造成對總產出的影響。
三、政府反盜版策略的反思
對于“政府”在打擊盜版方面的作用有著兩極化的理解:一種是對“行政執法”的過分迷信,言必稱“加強監管與打擊”;另一種是當發現始終不能達到預想的效果時,便將其歸結為行政機關“執行不力”。
實踐表明,政府的不作為或者低效作為使得原本應承擔監管角色的政府成為單純揮舞大棒的“打手”,而雷聲大、雨點小的“大棒”政策及一次次的行政打擊運動,非但沒有在客觀上真正有效抑制盜版的泛濫,反而使得政府的作為能力和公信力受到了普遍質疑。
上述分析表明,盜版既可能增加經濟福利,也可能會損害經濟福利。盜版對經濟福利的損害為政府的反盜版提供了充分的理由。現在的問題是,政府應該怎樣正確對待盜版?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反盜版策略?本文提出如下看法和對策:
1、政府不能完全杜絕盜版活動,因而徹底消滅盜版不應該成為反盜版的實際目標。一方面只要盜版現象產生的市場基礎存在,盜版是不可能人為消滅的;另一方面盜版活動復雜多樣的效應,也決定了完全杜絕盜版行為本身也就不理智。因此,政府的反盜版策略應該是抑制盜版活動,減少盜版數量,把盜版的負效應控制在最低水平。
篇8
一、民法與經濟法經濟學比對解析的理論、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經濟法律的兩類關鍵的法律規程
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與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程的統稱。經濟法是調節我國協調本國經濟運轉流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程的統稱。因為經濟法與民法調節對象都牽涉到經濟關系,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能夠指導市場經濟法律,是其藍本或模板。所以,經濟法律就是調節經濟關系的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的統稱。以往的法學理論對二者的比對關鍵是從調節對象、法律關系主體、功能、調節模式、調節準則等視角實施比對解析,民法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與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隸屬私法的范疇;經濟法調節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流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歸于公法的范疇。民法的主體為法人以及自然人;經濟法的主體包含我國各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司的內部組織以及相關人士、農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調節市場體制,用來保證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權益;經濟法是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法律,其能夠保障我國權益以及社會公共權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經濟法則獎懲融合。民法倡導的是對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準則來協調民事關系;經濟法除去在特殊環境下使用民法的準則外,還使用指令與服從的準則來協調經濟關系,映射了我國對經濟生活的強硬的干涉以及調整。法律經濟學就是從二者的體制構成、經濟構成、規范構成、運行、作用等視角,透過研討兩類體制規程與經濟的互相影響的關系,使用與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對二者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
(二)經濟解析的基礎解析工具、理論辦法以及基本假設
法律與經濟學的關系極為緊密。經濟學研討的是人的理性舉動,目標就是對緊缺型資源實施合理配置,而資源的有效配置憑借的是完善的法律體制,并需要經濟學分析工具對法律實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討。法律經濟學是一類打破傳統的法哲學理論,在當今經濟學領域以及法學領域備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設為基礎,利用各類解析工具以及理論辦法,研討、檢驗法律以及法律體制的發展情況,并且同時要兼顧效果以及今后的進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論工具是由有關民法經濟學的微觀經濟學以及有關經濟學基礎的宏觀經濟學兩個版塊組成。其包含:加爾布雷思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等等;它的理論辦法通常包含:規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邊際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設關鍵是資源的稀缺性假設、經紀人假設、有限理性假設、法律主體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假設等等。諾貝爾獎獲得者科斯是最有說服力的法律經濟分析模式的理論奠定人。
(三)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經濟學解析模式的運用必要性,體現在其倡導研究法律與經濟的內部關聯。其中至為關鍵的一點是:讓理論、概念法學過渡到實務、應用法學。對民法以及經濟法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就是要打破常規,消除兩類部門法間的已有界線,推動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構,讓立法與理論研討有據可依。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體制構成以及經濟構成
參考科斯對交易費用以及產權的闡述,從經濟法律的資源配置功能的視角來說,經濟法律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形成的經濟基礎是大同小異的;其均要權衡到“市場失靈假設”———就是說:它們都是以節約市場失靈所產生的交易費用為其理論基礎。所以,民法與經濟法的實質趨同,經濟法實質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導的平等主體間的平等交易協商為前提的。然而兩類體制產生的社會經濟環境相異,其經濟構成也不盡相同。假如價格體制在各層面都可以自發高效地產生影響,形成自由談判、有序競爭的態勢,交易費用就是0,不管權利怎樣界定都能夠透過市場交易完成資源的最優配置———這是聞名遐邇的科斯定律。此時,民法盡管對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益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隸屬于民法的物權體制的產權法律規程,是為了維護自由交易。并且,對等、自愿、協商得當也即是交易費用為0的狀況下,經濟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徑,經濟法也沒有調節的必要。在正交易費用的狀況下,市場失靈開始出現。而在交易費用為0的狀況下,市場失靈也會產生。對市場失靈(市場價格體制在資源配置中沒有成功),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就能顯現出“威力”。其差別在于:民法規程在交易費用是0的最佳態勢下就能夠形成;這時民法對交易實施界定,維護自由交易,預防由于產權協調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體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場失靈情況的產生,預防交易費用從零到正。
(二)民法與經濟法規范構成以及體制構成
民法隸屬權利法,其規程關鍵是任意性規程;而經濟法隸屬權力法,其規程通常是帶有強力約束性質的。對應的民法規程是以構成性規程為核心的,而經濟法規程是以調控性準則為核心的。因為構成性準則中任意性規程較多,不會過度依靠我國權力的干涉,民眾為其讓渡的權益很少,所以價格偏低;而經濟規程的運轉則帶有強力約束性質,過度依靠我國權力,我國權力的擴張來自于民眾權利的大規模讓渡,所以價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遙遠的“分析年代”,其體制構成的顯著特點是:除了訂立實體法,還要訂立程序法;經濟法則誕生于市場經濟快速進步的“綜合年代”,其顯著特點是: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融會貫通,專業說法是經濟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這是由于經濟法對調控主體的規定是:根據相關的流程規章完成立法以及執法工作,對被調控的市場主體同樣根據程序規程來保證權利的獲得。
(三)民法與經濟法的運轉特征解析
民法運轉針對的是司法行業,而經濟法體制運轉通常針對行政方面。由于經濟法的司法權要考慮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領域,并且有著把實體性規程與程序性規程融會貫通的自足性,讓負責調控以及規制的行政機構過渡為執法主體,其呈現出顯著的行政性特征。對民法來講,在有關個人權益的時候,就需要在其權利遭到損害的時候獲得司法救濟,明確其可訴性極有必要;而經濟法———尤其是在宏觀調控法層面,對一部分立法,其呈現出的特征是不可訴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與經濟法是相互補充的關系,而并不是分離的。二者能夠相互融合、相互參考、互為補益,如此才可能構建并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制,協調與社會間的關系,推動經濟法律的有效運轉。
作者:趙霞 單位:天津交通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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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原因
“青苔經濟”是一種自發形成的初級市場,起初象青苔一樣星星點點,存在方式靈活,做一些簡單的商品交換。就像我們司空見慣的步行街道或僅僅是一些星級酒店門口幾百米的步道,早早晚晚,步道擺滿了小攤販的大三輪車支起的攤子,賣圍巾、服裝、飾品、燒烤等等,非常便宜。但隨著交換的規模不斷增大,頻率越來越快,市場就形成了。而市場的形成,反過來又會促進分工的專業化,例如有人專門生產家禽,有人專門生產果蔬,專業程度慢慢得到深化,促進生產力提高。這種“青苔經濟”既有便民作用,也能為缺乏專業技能或一時失業的人提供就業機會。
(一)攤販的低成本誘惑。地攤小攤販存在于全國各種規模的城市,多分布在人流密集的高校聚集區或居民區附近,人群的聚集給小攤販們帶來了較大的交易量,從而給他們提供了生存空間。他們的主要競爭優勢就是成本低,價格便宜,購買方便,這些特點吸引了很多的學生和周邊的居民。筆者對安徽合肥大學城附近的小商販進行了實地走訪,也對在校大學生進行考察,收集相關數據,其中對小商販的訪談采用了訪談中的無結構訪談,也就是對相關人群進行了非標準化訪談,全面了解了小攤販的生存現狀。通過對消費人群的數據整理,我們發現大學城周圍的商販主要的面向人群是在校大學生,兼周邊居民。
(二)重要性綜述。通過走訪,大部分的學生認為,小商販的存在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學生們很多情況下去一次市中心買很多東西并不方便,然而這些攤販經濟的存在彌補了這些不足,讓學生可以不出遠門就買到生活必需品。通過學生的態度分析,有助于從消費者的角度分析小商販存在的必要性和給我們生活帶來的好處,但也讓我們思考它的存在帶來的麻煩和負擔。確實,青苔經濟的存在使我們的生活更加方便和快捷,節省了時間的同時也滿足了我們的額生活需要,但是,這些青苔經濟在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應。商販的存在堵塞了交通,使得原本就擁擠狹窄的道路更加水泄不通。由于這些商販的小磨坊特性,無法對其衛生狀況進行管理,很多不衛生不健康的食品危害了我們的身體健康。這些都是我們亟需解決和改善的問題。
二、青苔經濟相關聯者的關系分析
如何在維護市容和保證小攤販兩者之間保持平衡,是很多城市管理者都想達到的境界,青苔經濟的存在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看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這些小攤販的存在彌補了市場供給的某方面不足,他們的勞動應該被尊重,貢獻也應該被認可。對于城市的管理者來說,如何規范和引導并恰當的管理是應該去思考的問題,構建和諧的市場秩序是要以人為本的去管理而不是消除。同時,小攤販的生存方式和現狀也是需要改變和提高的,作為消費者也希望小商販的衛生條件和買賣環境可以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對于管理“青苔經濟”的政策建議
無論從幫助就業的角度,提供低廉產品和服務的角度,還是從市場形成的角度,“青苔經濟”都不應該被輕視、被嚴苛地管制,而應給予支持,并助其變得更好。有人也許覺得“青苔市場”不美觀,但如果不給這么個空間,問題可能會更多更大。截止目前,國家對于這種特殊的經濟模式的規范和管制仍未完善,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青苔經濟的存在是有著牢固的根源的,首先,市場具有開放性,競爭性,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小攤販機動靈活,適應性強,決定了它具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從而保障了它的長期存在。從經濟學上考慮,小商販的需求決定了它的存在,這是由市場的供需理論決定的。在經濟學的兩個假設中,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并不是所有的大商店都滿足經濟的需要,從理性出發,人都有各種各樣的需求,因此,產生了滿足人的心理的各種小商販。
青苔經濟是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他們在一定的特殊時期需要用這種生活方式去維持他們的生活。對于青苔經濟的管理,我覺得可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理解小商販的勞動與付出。改變對于小商販不正確的認識與態度,不要歧視他們,不尊重他們的勞動果實。應該意識到,很多小攤販身上有著而我們應該學習的精神,吃苦耐勞,勇于創業,默默奉獻的精神是我們民族的優良傳統,對于每一個通過艱苦勞動創造美好說的人我們都應該給與尊重。
(二)合理把握執法力度。有關執法部門在對其進行管理的同時應該允許其有合理的生存空間。
(三)政府應該對其給以認可并加以適當的管理。統一規劃商販們的活動范圍,這樣易于對道路的清掃和疏導。通過協調,緩解商販們和有關執法部門的矛盾與沖突,讓小販們理解并配合執法部門的管理,讓小販們的勞動得到人們和社會的認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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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環境侵權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經濟人在利用“環境”這種“共有資源”過程中,沒有為自己產生的外部成本付費,而將付費的義務嫁于他人身上。和社會上的其他人同樣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經濟人,在生產消費的中,不斷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與交易成本的最小化,為環境這種額外的成本來埋單并不是理性經濟人的的合理選擇,換種方式說即使他愿意負擔改善環境或者一開始在生產某種產品時不污染環境的成本也是因為通過交換他可以取得某種比較大的收益。因此,這種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為就構成了環境侵權行為。為了保證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使現在社會的環境問題得到改善,這種環境侵權行為必須得到某種形式的矯正,也就是經濟學上所說的使外部成本內化。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從法經濟學角度可以這樣定義:環境侵權行為就是理性的經濟主體在利用環境過程中,產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須經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將外部成本內化的交易行為。這樣,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環境侵權行為的分析就比較準確了,對環境侵權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社會。
二、環境侵權的成因分析
(一)人們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人們大多數是自私的,會追求經濟利益,從這方面考慮企業環境侵權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對最大化經濟利益的追求。每個企業都不會花較大的成本去治污,總是會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獲得最大的盈利。但是這樣長久下來就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環境問題,這些環境問題就會侵害到社會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身、財產以及其他環境權益等。舉個例子,設一個鋼鐵公司,它是用燒煤來進行生產的,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要排放成噸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煙塵和物質。如果該鋼鐵公司能夠主動采取相關的措施去清除煙塵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會增加,那么該鋼鐵公司所制造的產品的成本也會相應的增加,在現在的市場經濟社會,成本的增加就會削弱市場的競爭力,很可能會導致公司的破產。因而該鋼鐵公司處于自身發展的考慮是絕對不會把治理環境污染放在首位的,這樣的惡性循環也就導致了社會環境污染會越來越嚴重,大多數企業都不會對環境污染付出較大成本,這樣環境就會因為人們的破壞而迅速惡化,由此就間接產生環境侵權行為。
(二)市場失靈
基于市場機制理論,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本來都要通過市場來運轉的而現實卻是有許多的相互作用發生于市場之外。例如,一個鋼鐵公司若把許多有害的氣體釋放到周圍空氣中,這樣造成了周圍相鄰地區的居民精神和物質財產以及人身財產遭到嚴重的損失和破壞。此時若該企業通過改善技術而使用了清潔的空氣,沒有向受到空氣污染的人賠償。這時就有了負外部經濟效果,這就是市場失靈的現象,這種相互作用發生于市場之外。這種情況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環境污染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嚴重,對環境的破壞會愈大,這樣就會十分嚴重的侵害到當今社會廣大群眾的人身、財產、環境權益。所以例子中出現的負外部經濟效果所導致的市場失靈是導致環境侵權發生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靈
由于市場經濟本身的特點導致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這時政府就應該發揮自己的作用了,對脫離市場產生的負外部的經濟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個職能就是要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一些規制,比如說訂立一些規章制度等等。環境侵權行為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我認為應納入受到政府約束,應該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制約。通過有關環境法規來設立環境污染標準去約束環境侵權的行為,只要是超標排污就應該被認定是違法。違法排污是非常嚴重的,因為本身排污問題就會造成環境的污染,而違法的排污更加的惡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違法排污要對其進行罰款等法律的懲罰措施,以避免環境侵權行為。
三、控制環境侵權的經濟學對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稅
如何有效地實施環境標準是現在的主要問題。一個企業若嚴格遵守了環境標準,符合其相關要求和條件,我們的環境治理方面的問題就會得到相應的解決。但是由于一般的企業都是理性的,都是對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時若我們還是期待企業自覺地遵守環境標準,這未免有些不符實際。同時在上文中我們也知道導致環境侵權問題也有政府失靈的原因,因而想著讓政府去規制監督管理,同樣是一種奢望。有鑒于此,基于對社會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損害進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稅,這就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另外,很多企業都是根據在排污過程中征收的稅額數來挑選自己進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業也會通過技術的創新或者對企業生產設備的更新換代來減少污染,當然也不免有些企業會交付了稅費后繼續污染。企業的最終決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來避免污染成本低還是直接交稅繼續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對排污稅進行定額征收的條件下,企業為追求最大利潤,會通過比較,選擇治理污染。
(二)創造高效率的權利交易市場
1.確立小范圍內的“負外部經濟效果”交易市場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鋼鐵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響了附近農民的生產、生活,此時我們想到的肯定是企業和附近的農民代表,鑒于雙方的利益,坐到一起進行談判就成了一個不錯的選擇。若這個公司想繼續排污進行作業,那么自然就會給這些受到污染的農民適當的經濟補償。那么這樣就產生了這個鋼鐵公司使其部分負外部經濟效果內部化的現象。另一種情況,假設某企業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進行利用的,但這個排放物雖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會造成污染。此時若他企業購買這種可以利用的副產品,那么該企業就把排放物通過出賣的方式轉給了其他企業,這同樣是負外部經濟交易。但在這種條件下不但消除了負外部經濟效果,還從中獲利。
2.創設社會化的“排污權”交易市場
污染稅的征收是為了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的。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我們可以用排污權交易制度。我們這里所謂的排污權,并不是我們表面意思上認為的排放污染的權利。它是一種環境容量的使用權,是將其有償化。政府以環境容量為標準,基于平衡企業生產的邊際社會損害與治理的邊際社會成本來制定該地區的排污量,并將其轉化為一種使用的權利,然后再通過拍賣的方式將這一排污權轉讓給排污企業。此時排污權是一種可交易的權利,是有償的,是可以在各個排污企業之間進行買賣的,就像商品在市場中進行交易是一樣的。這樣就克服市場失靈的現象。這樣下來不但會使環境問題得到治理還會使經濟得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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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versities Merger
SHI J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Abstract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 important step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eform in China recent years , an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this paper , the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alyz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
Key words universities merger; educational cost; economies of scale; subadditive of cost
大學合并是我國大學體制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指兩所或兩所以上的大學取消各自原有的建制,重新組合,形成一所新的大學,合并前的各大學成為合并后的新大學的各個校區。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對大學合并后的諸如系科結構調整、校園文化融合、教育資源配置等問題作了大量有價值的研究,固然對大學合并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的研究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大學合并這一行為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作為基礎性、根本性問題則更為關鍵。大學的合并是否合理、可行受多方面條件制約,本文僅從經濟學的視角,運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對此進行分析。
1 規模效益是大學合并的初衷
合并后的新大學一般規模較大,使我國因歷史等多方面因素導致的大學數量多、規模小的狀況有所改善,高等教育管理者們的初衷正是期望通過大學合并所產生的規模效益來提高辦學的綜合效益。
規模效益,又稱規模經濟,是指在一定的產量范圍內,生產單位產品的成本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產量的提高而降低。
對大學合并規模效益的分析需要引入教育總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邊際成本的概念。教育成本是指在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過程中所消耗的費用,教育總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邊際成本都是其下位概念。
教育總成本是指在某一區域內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過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費用的總和。教育總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是指一定的時間段內,當學生數量在一定的范圍內,不隨學生數量的變化而變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用于教學科研的實驗設備等,固定成本在一定時間段內僅當學生數量發生急劇變化時才發生變化;變動成本是指隨著學生數量的變化而變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購買教學用品的費用、學生的獎助學金等。
教育平均成本是指教育總成本均攤到每一名學生的額度。教育邊際成本是指每增加一名學生所致的教育成本的增加額。將規模效益的概念移植到大學合并的活動中,可以表述為在一定的學生數量范圍內,教育的平均成本隨著大學規模的擴大而降低。
在大學合并后,辦學規模擴大,如果合并后新大學的教育平均成本與合并前各所大學的教育平均成本相較降低了,即對于參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學來說,合并后的教育平均成本低于合并前,則合并具有規模效益。顯然,具有規模效益時,大學的合并在經濟上是可行的。
如果學生數量用來表示,固定成本用表示,教育成本在每增加一名學生時的增加額用表示,那么,在一定時間范圍、一定學生數量范圍內固定成本不變時,教育總成本、教育平均成本、教育邊際成本可以表示為:
= +
= / = / +
= () / =
上述關系式是在每增加一名學生教育成本的增加額均相同的情況下建立的,但是在實際中,學生數量的增加不同的時候教育成本的增加額并不相同。
假設 = + + +
則 = / = / + + +
= () / = + 2 + 3
上述函數關系可表示如下圖1:
從圖1中與教育總成本曲線TC對應的教育平均成本曲線AC和教育邊際成本曲線MC可以看出,當學生數量不超過n1時,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邊際成本均隨著學生數量的增加而降低;學生數量達到并超過n1后,教育邊際成本開始隨學生數量增加而升高,直至學生數量為n2時,教育邊際成本的升高和平均成本的降低相抵消;此后,邊際成本的上升具有了主要影響力,學生數量繼續增加時則教育平均成本升高。由此可知,學生數量在不超過n2范圍內時具有規模效益,超過此范圍規模效益便消失,亦即僅當教育邊際成本不(下轉第53頁)(上接第21頁)高于教育平均成本時具有規模效益,否則規模效益消失。
這樣來看,大學合并辦學規模擴大后是否真正具有規模效益不能一概而論,對于參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學來說,并不是合并后大學的規模越大教育的平均成本就越低,當辦學的規模超過了這個“度”規模效益就會枯竭。當大學的合并具有規模效益時,對于參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學來說都可以降低教育平均成本、提高辦學效益,具有經濟上的可行性。我國許多大學的合并正是遵循了這個規律實現了辦學效益的提高。
2 成本次可加性與大學合并可行性
由規模效益的“度”聯想到近年來我國大學合并浪潮中出現的一些超大規模大學,這些合并后的新大學的規模顯然已超過了規模經濟的范圍。那么,是不是僅當體現規模效益時大學的合并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論將告訴我們:規模效益并不是衡量大學的合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唯一標準。
成本次可加性,也稱成本劣可加性,是指在某一行業中,由某一個生產部門生產該行業全部產品時,其成本比兩個或更多個部門分別生產時的總成本小。
將成本次可加性理論移植到大學合并的活動中,可以表述為如果高等教育產品由合并后的一所大學來提供時的成本比由合并前的兩所或更多所大學分別提供時的總成本小,成本就具有次可加性。不難理解,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時,大學的合并是合理的、可行的。
成本次可加性表示當把參加合并辦學的若干所大學看作一個整體時,這個整體在合并后比合并前的教育總成本降低了,對于這個整體來說,教育的平均成本必然也是降低的,但是如果從每一所參加合并的大學個體角度來看,其教育平均成本并不一定都是降低的,對于某些參加合并的大學來說,合并后的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是升高的。結合規模效益的特征可知,規模效益僅是成本次可加性的特殊情況。在大學合并中規模效益是成本次可加性在滿足對于每一所參加合并的大學個體來說合并后平均成本均低于合并前平均成本的一種特殊情況。規模經濟必然具備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卻未必要求規模經濟。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規模效益不是大學合并經濟學可行性的唯一衡量標準,而只要大學的合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就具有可行性。
通過本文的分析,大學的合并是否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簡單地以是否體現規模效益來衡量,體現規模效益情況下的合并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即使不能體現規模效益只要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大學合并同樣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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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一、軟件傾銷的內涵及獨特特征
計算機軟件是指能被存儲,可以被機器讀取的代碼,它能指令計算機執行特定的任務。1994年起,網絡的出現為軟件市場提供了新的細分市場機會。由于欠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水平還相對落后,他們對于應用軟件的需求日益膨脹,遠超過了國內軟件制造商的供應能力,很多國家國內軟件企業在操作系統軟件、工具軟件等方面的技術水平落后,無法滿足國內消費者的需求,這些國家大多是從美國、日本、歐洲等國進口,這些發達國家軟件的大量傾銷對很多欠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軟件行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
傾銷是指以低于商品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商業領域的出口行為。按照GATT第6條第1款中對正常價值的規定:本條所稱商品的正常價值的價格是指相同商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
軟件行業獨特的成本結構產生巨大的無邊際的規模經濟:生產得越多,平均成本越低。軟件傾銷就是指正版廠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通過鼓勵盜版,當盜版以低價吸引一定數量的用戶群或擠垮了競爭對手后,再打擊盜版獲得壟斷地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即是鼓勵盜版――打擊盜版行為,傾銷的產品即為盜版軟件。盜版即是竊取版權,其表現形式有個人或團體提供非法軟件、光碟、程式下載或產品序號,不論是免費、收取費用還是用其他物件交換;或者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提供教育優惠價格的產品,或替不符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提品;或安裝、使用軟件時沒有獲得軟件使用授權,或是安裝/使用該軟件的電腦數量超出該使用授權所允許的限制。盜版廠商不需要像正版廠商那樣投入前期技術開發研制的成本和人力資本,他們僅需要投入一些材料費,簡單地復制已經發明出來的軟件即可。這種復制成本是非常低的,其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平均成本也低于正版軟件。因此盜版軟件價格必然低于正版軟件的價格。而正版軟件與盜版軟件除了在不常用的功能方面的差異,其他基本無差異。windows xp家庭版(含sp2)盜版最多10元錢,而正版最便宜也要六七百。因此盜版軟件的價格低于正版軟件的價格,構成了傾銷的行為。傳統的傾銷行為是通過低價出口其產品到進口國,而軟件傾銷不同于傳統傾銷,它是利用進口國國內的盜版廠商達到傾銷目的的,它不需要向海關繳納關稅,是一種“零關稅傾銷”,這種傾銷更具隱蔽性。
二、軟件傾銷的經濟學分析
盜版行為的存在是嚴重破壞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盜版就是在竊取版權,盜版行為太嚴重就會使軟件設計者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受到打擊,而且還有可能損害到正版廠商的利益。既然這樣,為什么正版商要利用鼓勵盜版作為傾銷手段,政府為什么又不嚴厲打擊呢?下面對此進行利益各方的經濟學分析。
1.盜版廠商角度分析。假定P1為正版軟件的價格,P2為盜版軟件的價格。盜版廠商以P2定價后,由于放棄了以P1的價格定價,生產者剩余減少了,此時生產者剩余的變化為-a,按經濟人假設,消費者都希望付出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盜版產品的價格遠低于正版產品的價格,并且軟件產品的價格需求彈性是很大的,軟件產品的價格下降,消費需求數量就會大幅度增長,盜版廠商的利潤是很高的,他的生產者生于為負,對他的整個福利不構成任何影響,因為他的前期研發成本為0。已經此外,我們還可以通過以下模型得出一個的結論:
直線EB為軟件產品的需求曲線,EQ2為邊際收益曲線,MC1為正版軟件的邊際收益曲線,由于軟件產品的復制成本很低,它幾乎是一種零邊際成本的產品,這里為了研究的方便,將盜版軟件的邊際生產成本直接設為零,圖中橫坐標即表示盜版軟件的邊際成本線。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則,MC=MR的原則定價,正版軟件產品的價格為P1,盜版軟件產品的價格為P2,正版廠商的收益為OQ1×OP1,即矩形P1DQ1O的面積,盜版廠商的收益為OQ2×OP2.即矩形OP2CQ2的面積。通過證明.得矩形
證明過程如下:
設直線EB:y=kχ+b,則點為(0,b);設Q1點為(a,0),則D點坐標為(a,ka+b),G點為(2a,2ka+b),A點(2a,2ka+b)。
由AE兩點得直線AE方程為y=2kχ+b
Q2點是直線AE和X軸的交點
可以求得Q2點坐標為
C點和Q2點坐標相同
將Q2點橫坐標代入直線EB方程,可求得C點坐標
由上可知:
要證即證:ka2+ab
即證:-ka2>ab,k0,-ka2>0
即-ka2>ab成立成立
由此可以看到盜版廠商生產軟件的收益>正版廠商軟件的收益,進而可見盜版廠家生產盜版產品是有利可圖的。
2.正版廠商角度分析。軟件產業具有與傳統產業完全不同的特點。軟件產品具有互聯效應和鎖定效應。所謂互聯效應就是高層的應用軟件需要在基層的操作系統上工作。控制了操作系統,也就掌握了應用軟件競爭的主導權。鎖定效應系指軟件產品的使用有一個學習過程,一旦用戶習慣了使用某一軟件產品,他就在一定程度上被該產品無形中鎖定。這種鎖定源自巨大的轉移成本,包括使用經驗、原由系統上的投資和學習等。正版廠商正是利用鼓勵盜版這一手段,使其品牌深入人心,搶占市場份額,擠挎競爭對手后,再來打擊盜版,占領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市場份額,或者通過壟斷高價來獲取高額利潤。鼓勵盜版對于正版廠商具有巨大的潛在價值,使用盜版軟件的人雖然沒有向正版廠商付費,但卻使正版廠商以極低的成本贏得了大量的客戶群,正版廠商的這種傾銷行為可以達到低成本的廣告效應。而且正版軟件具有一些盜版軟件所不具有的特性,比如盜版軟件不能進行在線升級,補丁下載等,正版廠商一旦發現盜版有損害其利益的趨勢時就可以利用這些特性對盜版進行打擊。2004年9月,微軟XPsp2中文版面市,盜版軟件打補丁會癱瘓,2004年11月,盜版windows xp用戶一旦進行系統更新,電腦極有可能被鎖死。由于正版廠商擁有軟件開發的核心技術,他們并不會過于擔憂盜版廠商會搶占它的利潤,當通過鼓勵盜版達到他們的廣告效應后,他們就會對盜版進行打擊。微軟就在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間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了十次主要的打擊盜版活動,這也正是其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進行傾銷的體現。
3.消費者角度分析。如圖1,當市場上只有正版產品出售時,消費者將以P1的價格購買軟件,當出現盜版軟件時,軟件的價格由P1到P2,此時由于價格下降,軟件產品的價格需求彈性很大,消費數量增加,消費者剩余增加,為a+b+c+d。
4.凈福利效應分析。社會福利效應的凈值=生產者剩余+消費者剩余=-a+(a+b+c+d)=b+c+d,可見凈福利效應b+c+d>0,軟件傾銷對整個社會是有利的。
盡管軟件傾銷具有合理的經濟學基礎,對整個社會福利有好處,但這種手段畢竟是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這種行為的存在勢必會擾亂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影響受到傾銷國家軟件產業的正常發展。
三、政府管制軟件傾銷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1.政府管制的成本。軟件產品獨特的成本結構,使正版軟件生產商鼓勵盜版行為從而進行傾銷,為什么政府進行管制的效果并不明顯呢?
其一,從上面盜版行為的經濟學分析中,看到生產者剩余為-a,消費者剩余為a+b+c+d,社會的凈福利效應為b+c+d>0,可見盜版軟件的生產對于整個社會的福利是有利的。如果政府進行強制管制,將會損失正的福利效應。其二,政府出于扶持、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發展的目的對“零關稅傾銷”進行管制的成本也是相當高的。國內盜版廠商和盜版使用者數量多(我國人均收入水平較低,90%以上的windows家庭和個人用戶都是盜版使用者),分布范圍廣,政府要想搜尋出這些廠商,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其三,正版軟件廠商之間為了爭奪市場,搶占市場份額,采取鼓勵盜版的方式使得盜版廠商的數目急劇增加。盜版廠商有正版廠商暗中、消極的支持,這一點對于政府來說就很難控制。其四,政府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越高,對于盜版打擊得過于猛烈,軟件廠商就會安于享受他們現在的高額利潤,而不去積極開發研究新的先進的產品,容易造成軟件行業的技術水平發展緩慢,這對于整個社會的發展是不利的。
2.政府管制的收益。政府管制所帶來的收益主要體現在對國內軟件行業的保護,使國內的軟件生產商能夠避開外國激烈的競爭。但是國內軟件行業是否能發展起來,發展起來所需要的時間多長都是不確定的。更進一步說,政府管制的收益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可見,政府管制的成本遠遠大于政府管制的收益。而且,現行反傾銷措施會導致價格上漲和進口的減少,其利益受損的不僅是外國企業,對實施反傾銷措施國的國內消費者和國內該產品的使用企業也同樣會受到利益的損害。
四、建議與展望
盡管盜版對正版廠商在一定時期內可以起到廣告效用,長期而言,盜版軟件的存在必然影響正版廠商的利益。2007年4月10日,美國向世貿組織對中國的電影、音樂、軟件和書籍盜版行為提出兩項申訴。這也將是自2001年中國加入WTO以來,美國首次針對中國盜版問題向WTO提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指出,中國很多盜版音像制品的來源是美國。可見,軟件的傾銷行為是非常隱蔽。據IDC統計,中國是全球第二大PC消費市場,前年銷量超過2000萬臺,美國的軟件已經占領了我國大部分的市場分額。美國現在采取直接將我國知識產權問題訴諸WTO的手段,是非常值得我們關注的。我們應該竭盡全力的為我國的軟件企業的發展道路思索,為我國的相關法律的完善程度思考。
我國許多新興產業都已受到了外國產品傾銷的威脅,軟件產業作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基礎,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現代化程度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之一,是決定21世紀國際競爭地位的戰略性產業。我國的軟件企業在發展進程中,實現了一個又一個的飛躍,一批骨干型企業不斷崛起,其中用友、金碟、東軟、中科紅旗、金山、瑞星等企業正逐漸開始壯大。當軟件傾銷行為十分嚴重,對我國軟件的發展構成威脅時,國家主管機關就要特別加強新興產業的反傾銷力度,對反傾銷法進行適時適度的修改,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進行修改,對軟件行業保護法律制度進行完善修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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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一、經濟學視角下對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方面的具體分析
從立法宗旨來看,勞動合同法的設立是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各自權利和義務、對勞動者合法權益加以保護,進而創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為目的和宗旨的。在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經過雙向選擇后需要勞動合同法作為勞資關系最終確定的協議依據,同時也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根本依據。相較于勞動法中雙方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抽象、籠統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則真正體現出了其在社會經濟穩定、和諧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比較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具體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成本方面對經濟學視角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進行分析:
(一)勞動者擇業成本
人們勞動的目的除了為社會創造財富之外,提高自身收入也是主要目的。通常來說,每個人未就業之前為使自身獲得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往往需要進行必要的就業訓練;當其步入勞動領域之后,擇業問題尤為重要。如果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勞動者的擇業問題,其總是會以收入最大化為指導原則從眾多可供選擇的職業中選擇一個能夠實現自身收入最大化的職業。但是,從我國現有的勞動雇傭制度來看,勞資雙方有著內生性的矛盾,勞動者的薪資報酬對于其自身來說屬于個人收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屬于用人成本。此時,用人單位出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自然會盡量降低成本花費,壓低工人工資也就成了壓縮用工成本的有效途徑。相反的,作為勞動者,其為了改善經濟條件,提高社會地位,收入最大化才是其追求目標,與用人單位的目標正好相對立,使勞資雙方存在沖突關系,并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消滅的沖突關系。所以,為避免經歷早期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出現的痛苦,必須找到一種能夠有效協調勞資矛盾、促進雙方合作、博弈的方式。我國勞動者原本就有著較高的擇業成本,在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勞動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其有權力通過申請仲裁或是、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訴求的方式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出發點是好的,但實際上這些程序往往會使勞動者的擇業成本增加。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包含了如何明確勞動者合法權利、解決有效維權問題,所以,在勞動者擇業成本增大的情況下,必須要降低勞動者擇業成本。這就需要從整體上對勞動關系做徹底、全面、詳細的分析,把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主張自身權利的證據,否則,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和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就無法實施勞動者維權。
(二)政府監管成本
勞動合同法下,政府部門監管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行政監管,按國際勞工組織大會規定,勞動行政管理屬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動范疇,受限于本國勞動政策。實際上,就是對勞動法主體間勞動關系進行監督,并采取一定行政執法措施,相較于其他部門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其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屬于嚴厲的執法行為;二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管理系統開展的監督管理行為屬于行政法律行為,監管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對違法現象、行為進行制裁。與此同時,享有權利的監管主體同樣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當監管對象對于監管主體的處理決定不服,同樣可以通過訴訟或行政復議等方式進行維權。同時,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也增加了政府方面用于監管的成本支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政府監察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勞動監察部門的責任,在第88條和第95條中對有關監督執法機關的職責履行做出了硬性規定,如若履職不及時就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對于政府勞動監察,勞動合同法第74條對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管內容做了更為具體、詳細的說明;對于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5條中規定若勞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主管部門、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構成一定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法給予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行政不作為賠償內容的增加是新勞動合同法與舊法和《國家賠償法》不同的地方。二是勞動監察和執法行為有一定執法風險。新勞動合同法下政府監察的對象和內容都有所擴展,相應的勞動監察職責加大、行政監管風險增加。一方面,作為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實際上,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并不能提供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法中并未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同時也沒有明確界定主體,這樣政府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在界定、證據的采取、搜集以及質證等方面不但會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還會擔負很大風險。
(三)企業用工成本
從我國勞動成本標準來看,標準比較高,很多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薪酬的中小企業都難以維持下去。同時,當前階段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持續增高的社保費用已經成為了增加勞動力成本的主要因素;國家調整工資最低標準的幅度和頻度給企業帶來了很大壓力,當經濟增長速度放慢的時候很容易讓勞資雙方的矛盾愈發不能調和。企業用工成本增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違規用工成本的增加。勞動合同法面臨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短期化兩個問題,為此,規定企業要支付雙倍工資。同時,鑒于當前很多企業對書面勞動合同簽訂不重視、寧愿承擔流失人才風險,且為自身用工更加靈活而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現狀,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使得慣用此種方式的企業可能要承擔更高的違法成本。另外,新勞動合同法中在沿用了經濟補償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范圍擴大了。同時,把企業違法解除合同或是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提高為原來的兩倍,此種方式主要是想通過提高違法成本來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盡量避免或減少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發生。二是附帶成本的增加。新勞動合同法中對社會保險繳納的重要性做了強調,是勞務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同時,勞動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勞動這勞動報酬,這些都使得企業的附帶成本有所增加。三是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的增加。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又使得企業為避免管理過程中由于任意性出現而不得不違法的情況,企業為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不在人力資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項制度。另外,相較于舊的勞動合同法,新法中關于服務期限約定情形做了一定程度的縮減,這樣企業合法留住人才的方式就有所減少,不得不采取提高薪酬或是讓員工持有公司股份、進行感情投資等方式吸引員工、留住員工,增加了成本投入。
二、經濟學視角下對勞動合同法合同訂立方面的具體分析
其一,招聘成本和締約成本以及機會成本都屬于用人單位的成本,即企業為招聘到滿意、優秀員工花費在媒體廣告或是用在企業宣傳上的成本費用;包括公證費和合同文本費等在內的締約成本,其中機會成本是指在那些沒有被聘用的勞動者中仍然存在符合企業需求的員工。其二,勞動者方面需要投入一定應聘成本和機會成本,應成本是指勞動者用于尋找招聘機會上所耗費的時間與成本;機會成本是勞動者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同樣失去了其他可能的就業機會,包括勞動者選定一個企業供職時,會放棄到另一個薪資待遇有可能更高、更好的企業應聘的機會。
三、經濟學視角下對勞動合同法中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方面的具體分析
下面主要以用工單位違法成本中的收益分析為例進行具體分析:相較于以往針對勞動合同制定的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制度設計雖然沒有把企業守法成本提高上來,但起到了提高企業違約成本的作用。同時,把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成功喚起,對企業的違約行為以及政府執法部門的不作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帶來一定壓力,企業方面面臨如此強大的民眾力量,自然很難將損害勞動者權益和公眾利益的想法付諸實踐,對抱有不法思想的企業起到震懾、約束作用的同時,增大了企業的違約成本。從企業整體來看,其用人守法成本并未在勞動合同法的影響下提高,但同樣也將他們的違約成本提高了,這樣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加強改進,一方面會增加在人力資源開發、培養等方面的成本投入;一方面又有助于企業人力資源質量的提高,提高企業運行效率,使企業獲取經濟效益的能力得到強化。所以,從宏觀、長遠角度來看,新勞動合同法的落實有利于企業生產產品時單位成本的縮減,把企業總收益提升上來。另外,如果用工單位的違法成本降低,那么當其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其預期收益時,企業員工的維權成本則會提高,針對此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中采取的解決辦法是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為勞動者維權奠定基礎。同時,該法中對勞動關系的規定是從用工之日算起,即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而且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其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增加企業成本。自用工之日算起,超過1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作,超過1年的,會認定雙方建立起了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企業違法成本相應增加,這樣一來,必將會使得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得到有效改善。
四、結語
綜上,站在經濟學角度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為法律分析創造了一個新的角度和途徑,讓法律分析具備了更強的操作性。為此,上文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分別對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成本—勞動者擇業成本、政府監管成本、企業用工成本;勞動合同法訂立以及違法勞動合同法行為三個方面做了具體分析。
作者:李和林 單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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