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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
施食品衛生許可。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除省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程序按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食品衛生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5.生產加工功能間布局平面圖(標注面積)、生產工藝流程圖;
6.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從業人員相片1張/人;
7.主要生產經營設備、衛生設施設備清單;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9.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10.生產用水的水源、水質資料;
11.衛生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儀器等資料;
12.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二)食品銷售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飲食服務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四)食品攤販
1.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占道證、設攤證等);
3.生產經營項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五)保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成立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產品劑型、品種名單及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復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報告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出具的連續三批產品檢驗報告;
7.產品質量標準
8.產品標簽及說明書樣稿;
9.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款規定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轉讓(委托)、受讓(受委托)雙方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產品轉讓(委托生產)協議(合同)書;本企業無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但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照此規定辦理。
(六)集貿市場: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集貿市場的批件;
5.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6.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7.市場管理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照片;
8.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9.其它有關資料。
散裝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時,還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食品衛生許可申請,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及《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符合要求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出具《衛生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按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許可審查評分表》,進行逐項審查評分,并攝制主要功能間和衛生設施、儀器設備的照片存檔。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書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經審查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項目、生產經營方式、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許可項目按《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填寫。
《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中未列入的食品生產經營項目和品種,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名稱。
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經營(批發、零售)、供應(酒菜面飯)、自制零售等填寫。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設副本,不復核年審。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影樓、娛樂廳、酒吧、茶樓等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按相應的衛生許可條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由市場舉辦者申領;市場內生產加工經營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獨立固定場所的,應單獨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浙)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AA-BB-C-D號,AA指市級代碼;BB指縣區級代碼(市、縣、區代碼按浙江省行政區域代碼);C指生產經營方式:生產加工代碼1、經營代碼2、供應(酒菜面飯)代碼3、自制零售等代碼4;D指順序號。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人或業主、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地址、重建生產經營場所,應重新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如果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3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復核向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復核應當與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相結合,其食品衛生等級達到A、B、C級的準予年審通過,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復核標志和食品衛生等級標志;D級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審通過,并作出《不予年審決定書》。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期滿后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延續手續,延續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續,并作出《不予延續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置于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亮證經營。
食品衛生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向原發證單位補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料檔案,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管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管理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證決定書》: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并作出《注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
(一)逾期未申請復核或延續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或申請延續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篇2
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規范、準入、引導、便民”的工作原則,嚴格落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轄區政府負總責、部門各負其責、上下齊抓共管監管體系,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長效管理工作機制。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整治為抓手,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實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覆蓋面100%。
二、職責分工
鎮(街道)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職能部門按照環節監管要求,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依法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不含現做現賣),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根據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市純生產加工類食品小作坊生產核準程序的通知》要求,審查、核發食品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
(二)關于前店后坊(廠)式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1)在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含市場建筑隸屬店鋪,以下簡稱有形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根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職責并建立責任制的意見〉的意見》要求,審查、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2)在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不含市場建筑隸屬店鋪)外現場制售食品的,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根據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市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請表〉和相關衛生審查標準的通知》要求,審核、簽署審查意見。
(3)在有形市場外現場銷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關于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現場銷售食品的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部門負責定點設攤的審批,審批發證情況及時報衛生和工商部門,依法查處違章占道(場)的食品攤販。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小作坊申辦程序
擬申辦食品小作坊業主到轄區所在地工商部門核準名稱小作坊業主到鎮(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申領申請書鎮(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資料初審)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發放許可憑證或簽署意見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并作定期反饋。
三、工作要求
一是嚴格屬地管理。各鎮(街道)要按照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屬地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轄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業主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探索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長效監管機制和集中加工區建設。要逐一梳理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基本信息,并于8月31日前完成。
二是嚴格市場準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食品小作坊,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申辦程序予以核準許可;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限其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相關要求,嚴格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規定,堅決予以取締。
三是嚴格限制銷售。嚴格限制食品小作坊產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措施,不得進入商場、超市等。如需銷往外市或進入商場、超市,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對超出限制銷售區域的產品,各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四是嚴格日常巡查。各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日常巡查,重點巡查是否持續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食品原料使用情況、添加物質使用情況等,落實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業主主體責任,嚴查違法違規行為。日常巡查情況要詳細記入監管檔案。
五是嚴格產品檢測。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銷售的豆制品、糕點等食品的抽樣檢測,納入部門年度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對不合格品種及時分析原因,提出質量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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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養護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分析
高速公路的日常養護包括路基路面的保潔,橋涵的日常保養,路損的維修,綠化澆水、修剪和補植等內容。這些養護作業存在著經常性、及時性以及作業內容較為零散的特點。養護施工人員往往為了施工方便,交通標志擺放不規范或者干脆不擺放交通標志就進行養護施工的現象很普遍,這就給日常養護帶來極大的隱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施工安全組織工作較為薄弱。部分養護施工單位中,仍然存在重經濟效益、輕安全生產的傾向,施工作業安全規章制度普遍落實不到位,沒有對施工人員開展崗前培訓,養護施工人員存在懶惰、僥幸和特權心理,認為在自己承包的路段進行養護施工,輕車熟路的,往往忽略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施工警示標志牌擺放不規范,甚至不擺放施工標志的現象時有發生。工程量相對較大時,為施工方便,往往隨意擴大施工警示標志牌的擺放范圍,造成通行車道的狹窄,影響了車輛的通行,有時甚至由此引發交通安全事故。
其二,施工現場管理較為混亂。養護施工單位往往為減少費用沒有按照規定設置足夠數量的專職安全員,有的養護施工單位雖然設置了安全員,但安全員的作用遠遠沒有發揮出來,成為了擺設;個別養護施工現場施工人員著裝不整,沒有按照規定統一著裝,養護人員在施工區域以外休息、走動的情況依然存在,甚至有的養護人員騎自行車橫穿高速公路,以至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在作業區外亂堆亂放機具、材料和雜物,有的施工單位為車輛調頭方便,還存在未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準,隨意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調頭、逆行的現象;施工作業車輛標志不全或沒有設置鮮明、醒目的作業標志的現象也是屢禁不止。
其三,交通標志設置不規范,沒有及時更換、補充受損和缺失的交通標志。按照我省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的規定,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擺放交通標志,但養護作業單位往往從經濟上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慮問題,大都沒有嚴格執行這個標準,施工封閉現場存在著交通標志不全、錐筒擺放的距離偏大以及交通標志丟失、損壞、傾倒沒有及時的補充和更換的問題。同時,由于駕駛人夜間視野受限,有的甚至疲勞駕駛、野蠻駕駛等原因,養護封閉現場錐筒被撞飛、壓壞,封閉控制區被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對養護作業現場和過往車輛安全形成威脅。
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養護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的重要性
開展對養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是提高養護人員安全意識、安全技術素質、防止產生“三違”的重要方法,我省養護單位的工人大都來自農村,由于沒有受過基本的道路養護施工方面的培訓,普遍存在技術素質差,法律意識談薄的情況,因此,加強對養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是做好養護施工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本人認為, 對作好養護施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做好養護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教育;二是要抓好專職安全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三是作好養護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
(1)安全培訓的內容。了解高速公路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和技術操作要點;養護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施工安全應急預案的培訓教育。
(2)安全教育的方式。采取進場前教育、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相結合的教育方式。被聘用的養護人員在進場前,都必須經過養護施工單位組織的崗前教育和培訓,使養護施工作業人員了解自己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內容和特點,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預防職業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并利用各種形式經常對職工進行思想、技術和遵章守紀的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采用安全例會、班前會等形式加強對養護人員的教育。對于操作特種設備和從事特種作業的養護人員的培訓屬于特殊培訓的內容,應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這部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及時掌握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方法。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1)把好養護施工作業的準入關。在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作業的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嚴格按照局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道施工封閉手續,管理處路政部門應給予指導和協助;施工單位未辦理臨時占道施工手續的,管理處路政部門不得允許其進場施工;超過施工封閉期限仍未完工的養護作業項目,應重新辦理施工封閉手續。
(2)加強對養護施工單位的審核。擬在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作業的單位在辦理臨時占道施工封閉手續時,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是養護單位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由人申請的,應提供養護單位授權委托書);二是申請書(主要包括施工封閉理由、施工起止樁號、施工時間與期限等);三是相關批準材料(包括廳、局以及鐵路、電力、石油等部門的批復材料);四是施工現場管理和封閉方案(包括工程簡介、具體作業地點、計劃進度和施工期限、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現場封閉簡圖、施工現場管理人、安全責任人、聯絡電話等)。
(3)明確養護施工作業控制區的布置方式。養護作業在同一地點,且當日能夠完工,或白天施工晚上撤出施工的養護作業,如綠化養護、維修邊溝、更換護欄板、更換或維修交通標志等,應按照臨時定點養護作業布置作業控制區;隨著養護維修操作而不斷改變作業地點的養護作業,如綠化澆水、路面清掃、路面檢測、路面灌縫等,應按照移動養護維修作業布置作業控制區。養護維修封閉區一經劃定,不得隨意變更。擺放交通標志時,應順著交通流的方向設置;施工結束,拆除交通標志時,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但是,對于當天無法完工的養護維修工程如伸縮縫維修、橋面鋪裝等,仍需要按照正常的道路施工進行封閉。
(4)加強對施工作業車輛的管理。凡是進行養護作業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設置鮮明、醒目的作業標志,并辦理養護施工作業車輛通行證。特別是在中央分隔帶實施綠化澆水作業的車輛,必須在尾部安裝發光可變標志牌或按照移動養護維修作業布置控制區;道路檢測車在高速公路進行道路性能檢測時,凡行進速度低于50km/h時,均應按照臨時定點或移動養護維修作業布置控制區,或在檢測車尾部安裝發光可變標志牌
(5)強化隧道養護施工作業的管理。在隧道內實施養護作業時,養護施工單位應事先將施工封閉時間告知管理處路政部門,由路政部門通知管理處監控分中心將封閉車道對應的隧道入口信號燈變換為黃燈閃爍,車道指示器變成×;擺放交通標志時,應在隧道入口前方1600m處開始設置警告標志,第一個警告標志到下一個標志的間距不得超過300m,最后一個標志距離上游過渡區的第一個渠化裝置的間距不得小于150m,其余各標志的間距在100~300m之間;上游過渡區的渠化漸變段應設置在隧道入口外,并在漸變段設置交通信號燈;如果作業區處于彎道范圍,應將警告區的起始位置前移至道路直線段;隧道施工封閉時,施工單位應在隧道入口處設置安全員指揮交通,并在隧道口開始用交通標志封閉養護作業車道,每個交通標志之間的距離不能大于10m。
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街頭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讓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區河道、堤防、護岸、防洪墻、排洪渠、涵閘、蓄洪池及其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和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箱)、地上地下輸電線、變壓器、檢查井、燈具、燈桿及其附屬設施、交通信號燈及監控設施;
(六)城市供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的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檢查井、專用輸配電、通訊、自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七)城市燃氣設施:煤制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其它燃氣的儲柜、管道、輸氣泵站,計量表具、閥門井、液化石油氣換瓶站及其附屬設施;
(八)城市供熱設施:換熱站、管道、泵站、機房、供熱點、散熱器、檢查井、閥門井、閥門室、計量表具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區建設局是我區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區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橋梁等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市政設施建設管理。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環保、園林、城市供電、供水、燃氣、暖通、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公共交通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在區建設局的統一協調下,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發展、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市政公用設施(含城中村、城市擴展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區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供電、供水、燃氣、暖通、排水、通訊、有線電視、消防、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經區建設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七條新建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需在項目立項前一個月內組織專家論證,論證不予通過的項目,區建設局將不予辦理任何備案手續。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應取得立項、土地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申請,取得規劃主管部門頒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方可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組織竣工驗收和備案。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進行配套建設,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從事對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必須經區建設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接受區建設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按規定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城市供電、供水、燃氣、暖通、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與市政公用設施專業規劃相協調,經區建設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任何所屬單位產權的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在區建設局備案時,應提供施工圖或電子檔案。如發生設計變更,應在竣工后提供竣工圖。
第十五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區建設局的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應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進行無條件改遷。具備管線、桿線綜合建設條件的,應當實施地下管線走廊或地下管線綜合管溝。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和地上工程應同步進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線工程應結合道路、橋梁、隧道等新建、改建工程由各專業部門提出意見,統一規劃、協同設計,避免出現重復開挖的拉鏈工程。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工程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八條需占用、開挖道路、人行道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占用申請書和占用地點設置平面圖,向區建設局提出申請。準予占用的,區建設局應明確告知占用、開挖的面積、時間、恢復質量、注意事項等內容,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相應數額的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報區建設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確需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車輛出入道口的,應當持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和規劃紅線圖,向區建設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需要橫向挖掘城市道路、鋪設地下管線的,應當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不能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分段挖掘;設計單位對開挖路段設計時應當摸清道路地下管線管位及高程;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與地下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工,并報區建設局及有關部門處理;交通繁忙路段的施工應當在22時后至次日5時前進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排水實行雨污分流制。新建、擴建、改建的雨污管線工程施工前必須由區建設局對其管徑流量、流速、高程等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各所屬單位內部原有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與城市排水設施改造同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所需費用由排水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毀壞排水井蓋、井箅、閥門、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設施內傾倒垃圾雜物和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質;
(三)攔渠筑壩、設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設施及其保護范圍內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墾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連接、更改排水管線。
第二十四條毗連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排水、防洪設施不受損壞。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的,須經區建設局批準,遷移、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設施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區建設局批準并發給《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損壞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二)擅自遷移、拆卸、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設施搭建構筑物、堆放物料、牽引作業或搭設通訊線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懸掛物品、拉線接電。
第四章養護、維修
第二十七條區建設局及其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制度,推廣、使用新技術、新設備,保障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區建設局組織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單位、組織或個人投資修建的市政公用設施,除交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的外,由投資人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九條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保證養護、維修質量,并接受區建設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井蓋及其它設施,應當符合市政設施技術規范要求。各產權(管理)單位應做好管線井蓋日常維護管理。因管線井蓋缺損可能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嚴格遵守《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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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并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
從2009年1月起,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并從事個體經營,且月營業額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內的,2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學畢業生、農民工憑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或《云南省農民工服務手冊》(以下簡稱《農民工服務手冊》)及相關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
1.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含未就業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失去土地的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返鄉創業的農村人員等,申請辦理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操作按照《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云勞社辦〔2008〕322號)文件規定執行。
2.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同意,教育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構組織可以參照勞動保障部門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辦法,開展小額擔保貸款的放貸考察、審核、建立個人信用檔案、跟蹤監管、追收到期貸款等經辦業務,并按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和經辦服務補貼。
3.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用于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和對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貼息資金補助。其中:屬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由各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貼息25%、省級財政貼息50%、州(市)財政貼息25%。小額擔保貸款中,微利項目的范圍放寬到除國家限制行業(指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上述所指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由各經辦銀行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申請,財政部門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具體申辦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財政廳、財政部駐云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云財金〔2008〕117號)以及《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云勞社辦〔2008〕3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創業培訓。參加創業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培訓機構憑培訓補貼申請、培訓人員名單(附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我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使用前,《云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繼續使用,下同)、代為申請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核準其承擔創業培訓工作的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每人最高不超過1300元的標準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六)給予首次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
1.在我省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首次創業人員,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3-5人(含5人)就業、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6人以上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上述首次創業人員是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學歷、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的大學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元。
3.創業人員申請創業補貼時需提交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各項創業補貼申請材料由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提出資金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撥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撥給申請者本人。一次性補貼資金從我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4.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優勢,幫助創業人員提出創業補貼申請。
(七)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優惠。
1.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及其所招用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均可享受社會保障優惠。
2.在3年內可按上年度統籌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費率繳納單位和個人的醫療保險費。登記參保時,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可暫時使用上前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繳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即行調整。招用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由經營業主和招用人員共同繳納。
3.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為雇工申請參加工傷保險,采取一類行業選擇以工資總額、經營面積的一定比例或定額等方式參加工傷保險;也可按工程總造價或噸煤等定額的方式參保。參保人員實行實名制的動態管理辦法。
4.申請人在進行工商登記后,應及時到登記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優惠申請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費并領取社會保障卡后享受有關待遇。
(八)省級創業專項資金扶持創業。
省財政安排的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創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充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培訓補貼資金,創業項目庫建設及創業項目評估補貼等支出。為管好用好創業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完整,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省財政將創業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提出創業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劃撥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其按規定用途支付。
二、關于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在2009年內,參保地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與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機關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以要求困難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3.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4.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發生死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等情況時,為了不影響辦理正常退休手續、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辦理相關業務,企業應將涉及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后,應及時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轉移手續。
5.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發生退休、辭職、裁員,企業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接續轉移或增減手續,涉及職工本人在緩繳期間應繳納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保險費應一次性補清。
6.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規定享受或計發。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內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扣除一次性躉繳部分)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并實行雙基數繳費的(退休人員退休金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統籌地區,在2009年實行單基數繳費(退休人員退休金不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一年。
2.失業保險基金至少確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下調不超過1.5個百分點(單位不超過1個百分點,個人不超過0.5個百分點)。失業保險費率降低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3.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實施浮動費率的統籌地區一類行業下調基準費率,二、三類行業下調浮動費率。
4.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
5.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缺口的統籌地區,不得降低繳費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經州市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國資等部門同意,可對采取協商薪酬、縮短工時輪班工作、在崗(轉崗)培訓等辦法穩定員工保崗位,減薪后工資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參保困難企業,按減薪人數、縮短工時人數、在崗培訓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1.實行崗位最低工資差額補貼。2009年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穩定10萬人就業(任務分解見附件)。
對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符合法定裁員條件但按統籌地政府失業調控要求未裁員,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能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經失業保險機構確認,報州市政府批準,可按不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助,補助時間不超過6個月,但最高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
2.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繳費額(不含個人繳費部分)的55%。
3.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的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困難企業戶數、人員、減薪幅度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具體制定。補貼月數與減薪、縮短工時、在崗培訓的月數相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4.崗位補貼或社保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審核批準。崗位補貼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先繳后補劃入企業基本賬戶。
5.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轉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持;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助標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云政發〔2006〕97號)執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業職工培訓中心開展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努力推進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培訓模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束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困難企業確需依法經濟性裁員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事先向本企業工會和勞動者說明情況,制定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業工會或全體被裁減勞動者的意見,方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協議。
3.分期支付的總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六)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支付在崗職工工資已連續6個月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企業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采取協商減薪等措施保崗位,沒有裁員或2009年內裁員比例低于在職職工總數5%的。
納入關閉破產計劃和節能減排計劃的企業,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限制的企業,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產半停產的企業,不列入享受本文件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的范圍。
困難企業的認定時間定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條件和范圍由州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工作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
(七)規范企業裁員行為。
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企業裁減人員超過100人以上的,州市應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關于擴大就業
(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購買公益性就業崗位。2009年用就業專項資金開發3萬個公益性崗位,幫助3萬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1.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
2.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被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3.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100%。具體補貼金額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確定。發給在公益性崗位(含社區服務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單位可憑符合享受公益性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錄用登記表、上季度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和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崗位補貼申請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或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上述人員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不超過3年。
(二)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1.招用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單位),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實行按季補貼,每季度終了后,企業(單位)憑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就業錄用登記表)等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
3.上述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不超過3年。
4.補貼申請材料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是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的補貼,不包括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將補貼情況在有效證件的原件上記錄,并將申請資料和批準手續留存備查。
(三)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五)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1.積極開展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進一步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通過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訓、轉業轉崗培訓、實用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2.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并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不超過800元、其他人員按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不超過上述補貼標準的6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憑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申請材料,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培訓人員名單、代為申請協議和培訓機構或創業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
3.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吸納我省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其務工人員進行培訓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4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4.培訓對象符合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的,上述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項目支出,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
5.開展創業培訓的培訓機構,須由省就業局認可。承擔由政府提供培訓補貼工作任務的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等擇優確定并報省就業局備案。
四、確保就業形勢基本穩定,大力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
(一)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穩定企業就業崗位,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將幫扶困難企業與穩定就業崗位相結合,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工作,規范企業裁員。
(二)著重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民工和復轉軍人等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引導和幫助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積極鼓勵復轉軍人自主創業。
(三)繼續完善目標責任制,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為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在服務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競賽、創業輔導、創業宣傳、創業培訓、創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等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努力營造支持創業、服務創業、人人爭先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在申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等相關部門拒絕受理其申請。不得涂改、出租、轉借、冒用、轉讓、買賣和偽造相關證件證書,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責令其退回非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不力的,將按規定進行問責;存在、非法收費、、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篇6
第三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應當堅持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鼓勵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區商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再生資源經營網點規劃認定和備案登記等工作。區發改、住建、規劃、工商、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應當在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組織人員培訓,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詢和服務。
第二章 回收網點設置規范
第七條 區商務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劃。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應以社區回收站(點)、流動回收為基礎,以城區集中分揀處理場所為平臺,以集散市場為載體的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九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區,應預留回收站(點)所需場地;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應設立流動回收點。
第十一條 城市主干道兩側,學校、醫院、飲用水源地周邊兩百米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影響城市容貌;
(二)有圍墻、頂棚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影響城市環境;
(三)占地面積與回收業務相適應;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嚴禁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四)回收物品及時清運;
(五)消防安全、衛生設施齊全;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居民區、醫院、學校、辦公區等公共場所相對隔離;
(二)有外墻壁圍檔,不影響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運輸道路暢通;
(四)再生資源分類儲存,采取防揚撒、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五)定期進行消毒;
(六)消防安全、衛生、防噪設施齊全;
(七)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三)有必要的注冊資金和場地、設施;
(四)具有儲存、集散、初級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
(五)符合環保、衛生和公安消防有關要求;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回收經營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商務部門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申請并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區商務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商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位置平面圖;
(五)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第四章 回收經營應遵循的準則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運輸工具等標識,應符合屬地人民政府城鎮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在居民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收購、裝卸活動,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回收站(點)外堆放和占道經營;
(四)應當采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情況的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等特殊行業專用器材;
(三)井蓋、井篦等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零部件;
(四)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戰爭遺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學器皿等)的危險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與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合同,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單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個人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培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和利用企業,整合行業資源,推進再生資源經營利用規范化、產業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技術含量高、工藝先進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再生資源利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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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路橋養護工作的必要性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養護與管理遠遠要比建設更為重要,養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為其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養護工作的合理化不僅能使公路橋梁的使用發揮其良好的效用,更能保障質量,延長使用壽命,很大程度上就節約了成本,對于實現現代化交通管理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2 路橋養護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
2.1 管理人員不具備專業技能
根據調研后發現,路橋施工企業對于安全管理者,存在上崗前未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就將其直接投入工作中,最后使得復雜養護施工管理的管理者們存有特權與懶散的心理,在養護施工的安全管理中,往往會出現很低級的錯誤,例如因為不清楚養護施工的整w程序而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出現,以及施工警示牌不按照規定擺放等問題。而當遇到工程量巨大的養護施工時,為了施工方便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擺放施工警示牌,導致車道變窄,對交通的整體通行造成巨大的麻煩,嚴重時甚至會發生交通事故。從以上方面可以看到,此類問題的出現都是由于管理者自身的管理意識欠缺、專業技能低下的原因,在今后對管理者的培訓需要重點加強。
2.2 養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混亂
管理混亂是養護施工作業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現象。對于施工而言,很對人員并不能將管理的重要性貫徹于其中,很多手續存在缺少相應地標示,施工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也是任意丟棄,隨處擺放,安全標志牌不能擺在正確的道路施工中,這些問題的存在將給質量問題帶來嚴重的隱患,一旦發生將導致車輛難以順利通行,甚至會出現交通肇事等情況。
2.3 追求利益而忽視安全管理
在路橋施工企業進行養護施工的過程中,刻意追求經濟方面的利益,忽視養護施工的安全管理,使得養護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現許多問題,比如沒有建立起確實有效的施工管理檔案、缺少合理的施工管理制度。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養護施工管理者減少相應的管理費用,對專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沒有進行正常地調配,只是出于形式的設置而不能夠真正發揮管理者的能力。
3 路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3.1 加強施工人員的技能安全培訓
養護作業作為路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整個路橋工程建設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作為附屬工程,它將理論性、知識性、技術性等相關知識融合在一起,所以這也要求相關的養護管理者必須提高自身對養護工作的認識與理解,建立一支專業的施工隊伍。針對目前施工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與掌握,并結合實際施工情況提出合理化的解決方案。此外,還要制定嚴格的用人管理制度,正所謂良好的管理制度才能培養出優秀的養護作業人員,不斷推廣作為一名養護人員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的重要性。一方面路面在冬季修補時使用冷鋪混合料技術,路面常溫時灌縫材料等;另一方面,以往管理憑經驗、養護用人工,運輸靠四輪的傳統做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公路與橋梁的養護管理需求。我們應培養出一支設備配套的機械化養護、具有反應快速、技術熟練的應急搶險隊伍,才能保證養護施工的快捷性與及時性。
3.2 規范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養護施工現場出現安全標示標放置隨意放置、局面混亂、管理不規范等多重因素所造成的,現場的管理中與施工職業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要避免再次出現現場混亂的局面,規范路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列舉如下方法:需要嚴格規范路橋施工圖企業的相關手續辦理,加強對其的審核力度,需要養護施工單位提供出申請書、證明材料、相關的批準材料與現場的安全管理方案,全部符合條件后方可允許施工,確保每個施工企業在施工之前都辦理了臨時占道施工的相關手續;需要保證養護施工作業控制區域的布置方式科學性與可行性,布置好防護措施后不能隨意更改拆除,保證道路交通的通順與施工現場的秩序;施工企業需要加強對自身施工車輛的管理,保證具備作業標志與施工車輛通行證,擁有醒目的標志,便起到提醒的作用,提高整體的安全管理。
3.3 處理好利益與安全管理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養護工作的最終目的則是為了獲得較好的經濟利益。但是在實際養護過程中卻存在著安全管理與利益之間的矛盾問題。在實際的一些工程建設中,管理者為了在短時間內獲得較好的經濟利益,往往會忽視其質量問題,并不能從長遠的角度出發,這就使得安全管理與利益之間出現較大的矛盾問題,所以,在未來的路橋工程建設中,作為管理者必須正確對待兩者之間的關系,將實施作業工程處理妥當,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其質量管理,尤其是要從長遠的角度出發,懂得養護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能正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獲得長遠的經濟利益。
3.4 嚴格組織檢查
組織審查機構的設立是確保橋梁養護工作的基礎,在養護過程中肯定會出現由于多種原因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影響其橋梁的使用。所以在此期間設立嚴格的審查機構,針對施工中所涉及到的養護問題進行審查,并做好相關的記錄,以便日后的查詢。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審查工作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種是定期檢查;另外一種是不定期檢查;還有一種則是專業檢查。三者在道路橋梁養護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都是不容被忽視的,定期檢查則是由相關部門及管理者對其進行整個項目的審查的工作,主要是以目測為主,配以簡單的工具,大約是每一季度進行一次;不定期檢查也稱作為抽查,將所檢查的數據報告呈交給有關管理者作為參考意見;專業檢查就是由專業的人員對其難度較大的工程進行的專業檢查,并能夠及時做出調整,進而保障其質量。
4 結束語
從上面的分析得知,路橋養護作為國民經濟建設的基礎項目之一,對其整個經濟建設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及影響,所以在路橋養護方面必須加強對安全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從施工各個階段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相關人員也要從自身出發加強對安全管理的重視,只有將安全理念貫徹于整個路橋養護過程中,才能做好公路橋梁的管理與養護工作,一定意義上不僅僅可以確保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能確保橋梁的使用壽命,造福于人,促進社會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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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等學校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工商、建設、規劃、城管和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環保、地震、氣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學校對本校安全工作負有管理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學校安全經費由學校的舉辦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傳制度;
(二)安全保衛、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衛生、食品、自然災害、交通等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報告和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申報審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經過保安培訓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維護學校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校內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驗出入學校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有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防范設施,及時排查、報告安全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護在學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等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學年安全教育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配備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學期安全教育課時折合不少于8課時。
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護預防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應急演練活動。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第十二條學校每學期放假后第一周為安全工作隱患排查周;學校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宣傳周。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的培訓教育活動,根據學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請公安、消防、地震、電力等有關專家組成學校安全教育專家庫,定期組織專家對學校開展專業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中小學校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師事務所、高等學校等單位中選聘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對學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校舍、相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學校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檔案,對校舍、場地、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完成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予以維修、改造。
第十六條新建學校或者將現有建筑物改建為學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和有關規定,通過規劃、消防、環保、國土等部門驗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未通過驗收和備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采購、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相關安全性能證明的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社會實踐等活動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險品,應當設立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并制定購買、運輸、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的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在進行物理、化學、生物等實驗、教學演習、實訓課和體育課教學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活動設施、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等場所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學生宿舍門口、教學樓門口、圍墻邊界及其它需要監控的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報警等技防設施,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上學、放學、課間以及遇緊急情況需要疏散學生的時段,安排教職工引導學生有序通過校內易發生人群擁擠的通道,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依法進行安全檢測,保持良好的車況;學校不得借用、租用沒有有效安全檢測證明的車輛接送學生。
學校應當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上噴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顏色和標志。
在接送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和保障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最近3年內任何一個記分周期無違章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勞動、郊游等各種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兩人的數額安排教職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或其他單位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體育鍛煉和體能測試等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慶典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時,應當與軍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實彈訓練項目的,必須按照訓練規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制定住宿學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職工專門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網吧、歌廳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地區有關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上搭建違章建(構)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
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違章搭建及時進行清理,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在學校校園和周邊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活動,以及設立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建立聯防機制,把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立治安崗亭或者執勤點,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并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城鎮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時應當增加警力。
學校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學校同意,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在校園內因車輛行駛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監督抽驗。學生用餐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向學校供應食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報告,并接受相關檢測。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學校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每學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告知學校及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告知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在學習和生活中給予關注和照顧;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其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學校安全事故救助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三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應當與學校或處理安全事故的部門予以配合,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其他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負擔,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定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舉辦者負擔。
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參與事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管理職責,追究相關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學校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安排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導致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三)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緩報和謊報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審批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學校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