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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和解談判技巧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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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和解談判技巧

          篇1

              盡管ADR方式的種類繁多,但不同的ADR方法間仍然具有某些相同或類似的特征,包括:

              1.意思自治。ADR的首要特征是當事人有權通過自愿協議的方式自由地處理爭議,當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區別。

              2.靈活性。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設計他們認為合適的程序,這種靈活性甚至可以延伸到糾紛解決的結果方面,使當事人不局限于減少法律規定的救濟,而且還可以結合任何物質或非物質利益的轉移和交換。

              3.談判結構。無論是為了達成有約束力的或沒有約束力的協議,經過談判達成和解都是ADR的基本目標。換言之,談判可以使當事人取得一致的可能性最大化,當然,不同的ADR有不同的談判結構。

              4.以利益為中心。與民事訴訟以當事人的權利為導向不同,ADR主要以當事人的利益作為糾紛解決的焦點,因為利益而非權利才是當事人最終之利害所在。由于權利是充當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具有權利導向的特征,但它的基本價值取向仍然是直接切入糾紛的核心要素——利益沖突。

          篇2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點

          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是一種以培養學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專業責任感為核心的法律教學模式。其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是傳統的判例教學法不斷發展的產物。這種教學模式不僅借鑒和發展了判例教學法的經驗式教學方法,而且還借用了醫學領域的臨床教學模式,通過教師對實際案件的具體運作過程來指導學生,從而培養學生把課堂上理論知識貫徹到實踐中去,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真正地鍛煉了學生的法學知識運用和實踐能力。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已經成為法學教育中經典的教學模式 [1]。與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相比,其具有如下特點:

          1.內容上強調實踐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內容有很多,但實踐性是其最顯著的特點,強調學生從經驗中學,從實踐中學。診所式法律教育通過指導學生真實案件,真實參與到從事法律職業的工作環境中,運用法律技能,并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最終作出恰當的訴訟或非訴訟實踐活動。這樣就給了學生接觸實踐的機會,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實際運作流程,避免了傳統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書本上的被動的識記模式。

          2.方法上突顯互動性、技能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有課堂和課外兩種形式,課堂內采用角色模擬訓練、互動式個案指導、小組討論、頭腦風暴和課堂游戲等;課堂外采用法律咨詢、案件等。診所教學超越了傳統課堂的時空界限,改變了知識從老師到學生的單向流動,給予了學生主動參與、師生互動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時,通過診所教育,學生們能夠切實地掌握重要的專業技能,如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思維能力、事實的調查能力、與當事人的交流、法律咨詢、談判、訴訟等各種法律服務所需要的必備技能。

          3.重視學生主體地位,教學效果注重啟發性。以學生為主角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理念。在診所式法律教育課堂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和學生,師生均是具體案件的承辦人。學生們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師甚至只擔任次要的指導角色,而讓學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學生充分運用自己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基礎知識,緊緊圍繞所承辦案件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并且按照自己喜歡的辦案方式和程序來進行處理。教師只對學生的行為進行宏觀的指導和監控,并且在案件討論的過程當中提出自己的意見,這種方式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

          4.評價方式獨特。傳統的法學教育以單純的期末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呈現出一種應試教育的特征。這種教育模式無法評價學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和獨立的思考能力。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與傳統教學評價方法不同,同時對學生學習成果和教師教學成果進行評估的方法。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更加關心的是他們所承辦案件的成敗與得失,更加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感受,學生關注的焦點同樣也是教師對他們進行評價時所關注的焦點。案件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標準,但這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核學生是否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真正地學會運用法律并認識到法律精神,是否得到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2]。

          二、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1.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采用“填鴨式”,只重視理論灌輸,而不太重視司法實踐和民訴法的關系。這種方法產生并延續至今的原因在于:第一,許多政法院校專門設立訴訟法教研室,阻斷了其他法學課程與民事訴訟法學的聯系和交流,使得民事訴訟法學日益成了一門枯燥學科,只能從理論到理論。某些從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的教師自身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更加加劇了“書院式”教學方法的采用及流行。第二,“書院式”教學方法,一般都由主講教師講臺上講,學生則在下面記筆記,到考試時,學生只要背住即可。考試評一個簡單的分數而學生往往在考試完之后就將知識還給了教師 [3]。這種教學法特別強調教師的作用,而不能充分的調動和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2.傳統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法律教育應當以職業教育為目標。如前所述,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仍是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參與為輔,所培養出來的學生還不能很好的適應司法實踐的職業要求。民訴法學教育缺乏相對成熟穩定的運行模式,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教育理念落后。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還屬于應試教育范疇,忽視學生個人特長、能力、創新思維等綜合素質的發展,是一種畸形的教育模式。在這種教育理念的影響下,法學教育一直比較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2)“學院式”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仍有很大差距。傳統的課堂講授法的不足之處在于大多數學生不能形成主動性,缺乏獨立思考和獨立辦案的能力。盡管在民訴法學教學方法上的不斷探索和嘗試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學生畢竟沒能真切地參與到案件的處理過程,所學的法學理論并未經過實踐的檢驗,法律技巧并未得到運用,學生畢業之后往往要適應很久才能獨立辦案,這與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理念對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啟示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對于本學科的學習,不僅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的講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把理論貫穿到實踐,用實踐來檢驗理論。傳統的民訴法學教學重視知識的灌輸而忽略了對學生的實戰訓練,因此,實踐性教學一直是教學方法改革的方向。上述診所式法學教育,在實踐教學上的成功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到民訴法學教育中來。筆者認為,民訴法學實踐性教學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立法律職業教育的教學理念。我們應當改革現行法學教育中還或多或少存在的以應試教育考試為主的教學現狀,創立素質教育的教學考核模式。要把考試從考記憶、考模仿力轉到重點考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上,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實際需要的考試考核標準,重視診所式教學法的推廣與應用。

          2.完善已有的案例教學法,推廣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教學法,充分發揮案例式教學方便實用的優勢。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選擇案例要有明確的目的性,應當以教學目標為導向,以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為目的;第二,選擇的案例應當真實,切忌空穴來風,閉門造車;第三,案例的選擇要典型,所謂典型即是指案例具有普遍意義。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教學,對于啟蒙學生運用訴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非常重要。此外,也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革新,如程序法結合實體法解析民事案例的方法。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是對案例教學法的創新和發展,應當繼續推廣,惠及更多的學生。

          3.細化模擬法庭的實訓內容和環節。在以往的模擬法庭訓練中,重點往往集中在開庭審理階段,而事實上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答辯到審理前的調查取證、證據開示、調解等程序也是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環節,筆者建議在今后的模擬法庭實訓中應當重視庭前程序,給學生展示一個完整的民事案件處理過程。

          四、法律診所教育視角下教學方法改革的對策

          為了實現中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法律專業人才的任務,必須進一步推廣能夠提高實踐能力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并以這種新型教學方法作為輔助教學手段,推進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為了順利移植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國必需從思想上到具體制度保障上作一系列變革。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意識形態領域的變革。廣大法律教育工作者應轉變觀念,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視。把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為職業教育,樹立起正確的教育觀念,科學的教育方法才能順利推行。只有觀念轉變了,我們才會有勇氣制度創新,為診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2.資源保障。(1)專項經費。應充分發揮各法律院系全體師生的主觀能動性爭取各方面社會資源的支持。如呼吁政府、社會以及各界人士建立法學實踐教育公益基金,號召投資者與法律診所協會建立友好互助關系等。(2)師資。一方面可以聘請有經驗的律師或法官擔任診所法律教育的兼職指導教師,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本校教師實踐能力的鍛煉和綜合素質的提高。(3)案源。可以通過走進社區進行法律宣傳,社區法律咨詢等方式與老百姓接觸,使法律診所在群眾中獲得一定的認知感。

          3.加強制度建設。(1)培養模式。可將法律診所教育的對象限定在大學二年級以后的學生,他們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沒有任何理論指導的實踐必將是盲目的,我們應當遵循在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實踐的原則。(2)評價制度。法律診所教育由于其實踐性,其評價標準不應只是簡單的成績單,而是通過學生的實際工作所反應出來的綜合素質。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多元的評價體系與評價標準。法律診所應當建立起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與指導教師評價相結合的評價體系。此外,還可以以承辦案件的成敗,當事人的滿意程度以及學生在辦案過程中所積累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技能和職業道德素養等諸多因素來綜合評價。

          參考文獻:

          篇3

          (一)缺乏法理支撐,引導和解陷入兩難境地。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于民訴法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實踐中,檢察機關主持民事申訴案件的執行和解,必然要在和解協議中對原判決裁定進行變更,也就在實際上改變了法院對當事人之間民事關系的調整,確立了新的權利義務內容,這已經是在發揮檢察監督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尚未規定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申訴案件可以采取執行和解這種辦案方式,往往造成法院的不理解,認為檢察院伸手過長,未嚴格依法辦事,有損法院權威,且檢察機關做執行和解工作一般需要一段時間,這就容易造成與法院執行工作相沖突,法院也可以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

          (二)缺乏保障措施,引導和解工作“和而不解”。 根據目前法律,檢察監督環節的執行和解無強制效力,當事人可以隨時反悔,這就容易給一些當事人鉆了空子。有的債務人懾于法律威嚴,不服生效的法律文書,準備申訴、抗訴或另尋途徑,但苦于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為贏得時間,只好假意“和解”,在約定的期限到后,盡管沒有挽回敗局,仍然不肯甘心,就是不肯付款,或開始躲藏,或轉移財產,難有執行效果。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后準備履行的過程中,受他人撥弄而反悔,感到履行付款義務很委屈,甚至冤枉,在期限到達后,聲稱無款履行,或以其他種種理由來推諉履行,最終導致了“和而不解”。

          (三)缺乏有效手段,引導和解事半功倍。由于執行和解是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探索出來的一種新方法,檢察引導和解尚處于摸索階段,在工作技巧和方法上,光靠枯燥地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和解藝術,善于綜合運用心理學、社會學、演講學等多門類知識,且隨著當事人的個人主體意識、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傳統的與人為善、以和為貴等道德觀念、價值觀念遭到沖擊,加上當事人對訴訟期望過高,對和調解的成本缺乏理性的分析和判斷,因而促成雙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檢察機關還需摸索總結出一套有效和解方法,充分發揮和解的各種技巧,才能達到成功調處的目的。

          二、做好引導執行和解的建議

          檢察機關如何靈活運用執行和解方法審查案件,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三者的有機結合是我們民行工作必須急待解決的問題,千山區院制訂出臺了《千山區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引導和解的指導意見》,解決了檢察機關引導申訴和解應把握的條件和基本原則、適用案件類型、基本程序等問題,但在實踐操作中,如何貫徹落實好執行和解制度,筆者認為,在法律層面及工作方法方面還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立法,賦予檢察機關引導執行和解權。引導執行和解是創造性的開展工作,是對目前的抗訴、息訴為主要工作的補充,它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中的錯誤仍有通過法律程序得到糾正的機會,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更充分的維護了合法的民事權益。在辦理案件中,實行執行和解,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化解執行難的問題,把構筑和諧社會與司法人文關懷結合起來,化解社會矛盾,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因此,筆者認為應完善我國民事立法,賦予檢察機關執行和解的權利,并對檢察機關在執行和解中的地位等作出明確規定,以增強操作性。

          (二)加強部門聯系,攜手做好執行和解工作。一是加強與法院聯系。做好執行和解工作必須加強和法院的聯系協調,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建立經常性的密切聯系,對具體案件多交換意見,取得認識上的一致,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工作中的機制障礙,共同做好當事人和解工作。特別是在落實和解協議工作上,應主動與法院執行局取得聯系,發出督

          促當事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意見函,請法院加強對當事人履

          行協議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由法院書面回復檢

          察院,從而使和解工作真正取得實效。二是加強與其他部門聯

          系。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借助多方力量,形成和解合

          力,特別是對于“難纏”的當事人,通過與其親戚朋友、街道領

          導、單位領導取得聯系,請他們協助做工作,有效地減輕息訴和

          解工作的難度,縮短達成執行和解的時間。

          (三)發揮自身優勢,構建說理平臺。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

          推行法制宣傳,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在人民群眾中的

          威望和地位不斷提高,當事人愿意到檢察機關尋求司法救濟;在

          這種環境下,當事人往往比較信服檢察機關,認為檢察機關是法

          律監督者,較為中立,容易接受進行執行和解的建議,一定程度上

          能夠減少當事人互相揣測對方有關系網想法。因此我們要努力

          構建一個當事人滿意的說理平臺,從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出發

          來做好和解工作,擺正自己的位置,不使自己角色錯位,不把自己

          混同于當事人,代替當事人談判,也不把自己錯誤地混同于人民

          法院或人民調解組織,主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在促成當事

          人執行和解過程中,民行部門要始終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堅持“自愿、公正”的和解原則,杜絕任何方式的威脅、恐嚇、冷處

          理、壓倒一邊之類的做法,真正構建一個給當事人說理的平臺,使

          和解工作在寬松融洽的氣氛中進行。

          (四)注重和解方式,力求化解矛盾。不服法院生效的民

          事、行政判決、裁定而到檢察院申訴的當事人,都有一個共性,

          那就是他們都心有怨言,性情浮燥,言辭偏激,而且對法律缺乏

          信心。面對這些申訴人,僅僅三言二語應付了事是解決不了任

          何問題的,更會損害檢察官的執法形象。為此在辦理案件中,

          不僅要了解案件當事人堅持要求抗訴和不愿履行裁判確定的

          義務所持態度和心理,尋找和解的切入點,還要努力在“三心”

          上狠下功夫、做足文章,為促成和解打基礎。“三心”:即耐心,

          面對當事人,堅持“聽得進、忍得住”,能仔細、不厭其煩地跟當

          事人進行溝通交流,以情悅人;公心,始終把公平、公正、平等作

          為基本法則,對雙方當事人不偏不倚,堅持以理服人;誠心,坦

          誠對待當事人,與他們溝通情感,營造氛圍,真心誠意地為當事

          人排憂解難,用真誠和熱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對當事人

          的心情和處境給予充分的理解與關照,并充分運用“換位思考

          法”、“案例引導法”、“親情勸說法”、“利弊分析法”等方法,以

          拉近當事人的距離,解開他們的心理疙瘩和疑惑,贏得當事人

          的信賴。工作中,還要深入調查,掌握翔實的第一手材料,不能

          單聽一方訴說,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說話授人以柄,處于被

          動局面。對于一些當事人有和解的意向,但是因為拉不下臉不

          愿意先提出,承辦人員就要充當和事佬,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說

          篇4

          根據WB公司側面了解的情況,馬來西亞出口商因貨在裝貨港被人盜賣,為滿足數量要求,將堆場的泥土一塊裝上湊數。三方就價格及賠償問題協商一月之久未果,后馬來西亞出口商通過議付行發電開證行建設銀行要求立即退回全部單據。經了解,CS公司和MR公司都不是有實力的公司,一旦退單,再追索損失幾無可能,所以必須對提單及其項下貨物采取保全措施,當然由CS公司出面申請法院保全最好,因為其與馬來西亞公司有直接的買賣合同,但CS公司系一香港公司,在大陸申請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委托手續等的公證,需要約十天的時間,根本來不及,而且CS公司與MR公司的買賣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申請訴前保全法院不一定會支持,所以只能由WB公司申請法院對單據及其項下貨物保全。WB公司與CS公司雖然在買賣合同中也有仲裁條款,但一旦法院提出異議,雙方隨時可以變更;WB公司與MR公司雖無合同關系,在申請中,為確保法院能支持請求,在申請書中以CS公司與MR公司合謀欺詐構成共同侵權為由將馬來西亞公司與CS公司均列為被申請人。因在建設銀行扣押提單時間上已來不及,WB公司選擇在上海匯豐銀行扣押提單,次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扣押議付單據并查封貨物的申請及擔保,第三日上午法院趕到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將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全部扣押。馬來西亞MR公司得到匯豐銀行關于議付單據被扣的消息后,馬上通過使館、商會等給法院、申請人及匯豐銀行施壓,要求退還單據、解封貨物,同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以WB公司與MR公司雙方無合同關系、單據所有權歸馬來西亞公司、扣押超標的等為由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同時也表示愿意三方坐下來協商處理。

          在法院就MR公司的復議申請進行研究答復期間。申請人WB公司一邊和MR公司協商,一邊督促CS公司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以備一旦法院下達解封手續,由CS公司申請法院繼續保全,并將此意見明確告訴MR公司。三方經過近半個月的談判,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MR公司賠償WB公司11萬美元。

          二、案件主要涉及的兩個法律問題

          仲裁協議項下的訴前保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請人必須在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訟,否則法院就應解除或撤銷保全裁定。這一規定似乎意味著進行訴前保全后,申請人必須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樣就使得當事人若希望在申請仲裁前進行財產保全成為不可能。而保全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同樣是重要的,在申請仲裁前如無法進行財產保全,就有可能會給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機會,最終造成仲裁裁決執行的困難。而我國《海事訴訟法》中則規定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這一規定使得訴前保全與仲裁程序很好地銜接起來,申請人申請了訴前保全后可以進入仲裁程序,從而更好地保護申請人的權益。筆者認為,從《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來講,15日內提起的“訴訟”應包括“仲裁”,《海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是最好的詮釋,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對選擇仲裁后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措施法官一般也會支持。我國正在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醞釀著民事訴訟法典的出臺,海事請求保全的這些合理規定一定會被民事訴訟法典所采納,使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更趨明確、完善。

          (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尤其是已議付單據能否扣押

          筆者認為,在信用證項下單據沒有議付的情況下,因貨物所有權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單屬于受益人,一般也是買賣合同的出口方的動產,毫無疑問對單據是可以扣押的,但如果國外議付行已議付,則需進一步探討。

          篇5

          1.2醫療糾紛公力救濟缺陷在醫療糾紛化解中,國家推崇司法途徑解決。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過去兩年醫療糾紛司法審理數據統計顯示:醫療糾紛案件初級審理至判決書執行周期平均為十四個月。現階段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標的偏高,法律費用也有所遞增,訴訟審判程序中每年賠償金額也逐年遞增,導致司法維權經濟和時間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審理時限過長,醫療責任參保保險公司又發生更迭,非保險期限內理賠款項將拒付,則會加重了院方經濟負擔。其次我國醫療損害鑒定體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機構成立依據、內容、程序、結論各不相同、各有優缺點。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臨床醫學行為的鑒定,鑒定人員有穩定的專家庫遴選機制,活動即科學又專業,屬于一級學科(含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對醫療鑒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其鑒定內容符合《侵權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內容,但是鑒定結論沒有使用法言法語詳細分析醫院過錯和明確的責任比例、參考度等。法院法官以醫學會鑒定人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和不出庭質證為由不予采信,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效力逐漸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區更加突出。司法鑒定為法醫學類的鑒定,屬于基礎醫學下屬的二級學科,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是由法醫、法官、律師等其他人員組成,臨床醫學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構成缺乏科學性、合理性,且很不穩定,司法鑒定結論也沒有嚴謹的三級負責制。又因屬于營利性組織,企業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為弱勢人群和醫師告知不足為代價,鑒定費用、鑒定責任比例、參考度遠高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法官又無法判斷專業性很強的醫療糾紛事由,完全依賴司法鑒定,審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鑒定責任度上限裁定糾紛,醫方實際承擔了較高的鑒定責任,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糾紛判決中法官的裁量權。糾紛雙方的大部分醫療糾紛在綜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濟解決糾紛。

          2完善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質量控制

          2.1暢通醫療投訴渠道以醫療糾紛自力救濟“人本醫療”理念為指導,重視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試點在2013年8月設立“住院服務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減少了患者住院難引發的各種醫療投訴即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縮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費用;在2014年5月全市試點啟動醫療投訴直通車,在醫院門診大廳設立了“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了開放統一醫療投訴接待窗口,由門診辦公室負責,門辦、社工辦、醫保辦、咨詢各自抽調專業熟練懂政策、懂管理人員接待患者,將醫療投訴接待關口前移,綜合辦理醫療投訴事宜,對醫療糾紛進行早期防范。

          2.2醫政管理隱患排查在重大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作者認為醫療技術是影響醫患關系的核心問題[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醫療主管院長負責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醫務部牽頭,醫務處、社工辦、門診部、護理部、臨床科室等部門中層管理者組成,查房主要內容是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干部深入臨床科室現場辦公,針對醫療管理不到位科室進行醫政管理綜合會診,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與預警,特別是急、危、重癥患者診療方案予以專業質量管理指導;同時每季度對全院各科進行醫療糾紛隱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與長期滯留患者監控、征詢相結合,分析原因進行早期有效干預,事后對整改干預手段、措施、結果進行效果評價。大力發揮醫政綜合管理優勢,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層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能力,將早期預警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2.3醫療糾紛節點糾錯在醫療糾錯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從源頭上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分別把守醫療糾紛處置中涉及醫療專業關口問題的解釋權,建立科主任直接領導下的醫療糾紛負責人制度,使醫療糾紛處置中醫療專業問題解釋與答復更加精準到位;加強全員醫務人員定期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請資深律師、法官、衛生法學專家進行典型案例解析與相關知識培訓,打造醫務人員成為具備業務精湛、服務到位專家,并且能夠正確認識與識別醫療執業中法律底線,成為法律底線的守門人;我院還定期修訂醫院醫療糾紛處罰管理規定,制定了詳實醫療糾紛處罰條款,對不稱職員工進行訓誡和嚴厲處罰,增加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涉及管理者和個人的糾錯成本,警示提升全員風險意識。

          3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關聯要點

          3.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有效溝通民事糾紛雙方權利維護與權力正確應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正確識別是糾紛化解的前提,也是維護了糾紛雙方對依法所享有民事權利中處分權。例如:在重大突發患者意外死亡家屬接待中,負性心理使患方家屬產生非理性的判斷,加之各種主客觀原因易引發過激行為,導致醫療糾紛危機狀況出現[8]。在醫療糾紛協商前:要掌握醫療糾紛的全部病案資料做到心中有數,特別要認真閱讀病案中有質疑點的診療記錄,同時熟知與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親屬關系和贍養關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醫療損害案件中賠償標準。醫療糾紛協商中:首先在家屬集體約談中做到耐心傾聽、態度誠懇、措辭謹慎;其次仔細觀察家屬負面情緒由來,要做到始終把控維穩協商氛圍;其三要認真聽取患方核心話語權人所表述主要訴求,對具體賠償款上下限和協商難度進行評估(即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其四為協商中要循序漸進有理、有力、有據,對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權限和利弊正確表述,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引導家屬選擇對糾紛雙方有利的救濟方式。特別要注意,在呈遞醫調委醫療糾紛質證陳訴材料時,要充分認識到質證材料嚴謹完整的重要性,還要積極配合、認真準備、與協調員充分溝通。

          3.2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當代醫學科學突飛猛進新技術廣泛應用,法律法規條款必然存在嚴重滯后性、局限性。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完整的社會屬性,決定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差異性,使重大醫療糾紛處置難度加大。例如:醫賴行為是以醫療糾紛為由,長期霸占病床等醫療資源,拒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民事訴訟等法定爭議解決途徑,并要求高額補償的非暴力手段尋求的救濟和義務規避[9]。患者醫賴行為侵占了醫療優質公共資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權,同時也損害了醫院正當權利。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首先將組織召開院內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科室主任、醫療專家聯合討論,多方聽取專家對診療過程分析見解,逐層剝繭找出用原詞醫療糾紛解決的突破口,確定診療過程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過錯與患者人身與財產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過失大概責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訴訟法中現行公力救濟中醫療損害人身賠償標準為準繩,發揮自力救濟溝通協商技巧主動進行糾紛談判;其二引導患方在醫調委進行糾紛裁定,將糾紛調解結果進行三方確認簽署調解協議;其三醫調委因該機構屬性決定了協議只具有合同確定力、無強制力;應將該調解協議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一次性解決糾紛(基層法院:綠色通道進行司法裁定、司法調解的確認),避免醫療糾紛后續遺留問題司法審理一事再理發生。典型案例一:產科某患者女性32歲高齡高危妊娠分娩時發生新生兒重癥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齡對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懷疑,在出院檢查中未確認一定有這種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額賠償,拒絕司法鑒定、拒絕結賬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歲高空墜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擇期行腰椎骨折錐體復位弓根內固定術,手術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損傷,且對治療方法均無良性反應,導致術后患者出現傷口感染再次清創,經治療后下肢功能恢復近80%,家屬認為與期望結果相差甚遠,故長期占據醫院床位2年之久。我們大膽嘗試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違反強行法條規定下最大程度優化當事人有效合法權力和權利,成功地化解了類似醫療糾紛案例。降低了糾紛雙方時間、經濟成本,提升了公立醫院優質資源利用的社會效益和效用。

          篇6

          為了鼓勵我國自主品牌汽車企業的發展壯大,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從政府采購、稅費優惠等方面向民族企業進行傾斜。中國已經成為世界汽車生產和消費大國,而自主品牌汽車正乘著小排量車型購置稅的優惠以及燃油稅實施的政策東風,實施價格策略,進行自主創新,完善售后服務,提升品牌形象,在向合資品牌發起沖擊。如果說汽車的商標和外觀設計是品牌的外化,是汽車的“面子”的話,那么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則是品牌的核心支撐,就是汽車的“里子”。隨著中國汽車的遠銷國外,當發達國家的老牌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也開始感受到中國民族汽車工業帶來的壓力的時候,既有“面子”(商標,外觀設計專利)又有“里子”(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訣竅等)的知識產權策略就成為后者擠占市場的重要手段。

          一、我國車企與國外車企的知識產權主要沖突回顧

          近年來,我國自主品牌汽車與合資品牌、外國品牌汽車在知識產權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沖突有:

          2002年12月,豐田公司吉利公司和北京的兩家經銷商,訴訟事實和理由有兩點:一是訴稱吉利汽車公司在美日汽車上使用的車標酷似豐田汽車“牛頭”造型的注冊商標,誤導消費者,侵害了豐田公司的商標權;二是訴稱吉利公司未經許可就將產于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的8A發動機描述為日本豐田汽車公司生產的“豐田8A”,其采用“使用豐田8A發動機”的宣傳語是不正當競爭。此案被媒體稱為“中國首起汽車知識產權案”。

          從2003年起,發生了數起中外汽車企業針對車型外觀設計專利的爭議。2003年6月,通用公司指責奇瑞公司出產的奇瑞QQ與上汽通用五菱生產的Spark車型外觀過于相似;同年11月,通用中國公司再次宣稱,上汽奇瑞的新車“東方之子”涉嫌侵犯其通用大宇美男爵(Magnus)轎車車型專利。同年11月,本田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訟,稱雙環公司的來寶“SRV” 車型外觀設計與本田“CR-V”非常相近,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此案被媒體稱為“中國汽車專利第一案”。2006年,德國曼商用車輛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尼奧普蘭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江蘇省中大集團生產的A9客車抄襲其“星航線”客車的外觀設計。2007年6月,意大利菲亞特公司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稱長城汽車的精靈轎車侵犯了其在中國的新熊貓外觀設計專利權。

          2007年11月16日,美國本田公司向美聯邦法院提訟,稱力帆集團生產的小型汽油機與美國本田GX汽油機和GX發動機外表相似,侵犯其權益。美國本田認為,GX汽油機和GX發動機有“獨特和明顯的外表”,能“使消費者立即認出并聯想到真正的高質量的本田產品”;同時列出了10個設計要素以證明對方侵權,包括閥門蓋的形狀和設計、風扇蓋的形狀等。此次爭議的焦點,從車型的外觀設計轉到了汽車內部。

          2009年1月底,德國曼商用車輛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尼奧普蘭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狀告江蘇省中大集團生產的A9客車抄襲了其“星航線”客車的外觀設計一案,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宣布,中威客車公司、中大工業集團公司、北京中通星華汽車銷售公司共同賠償德國尼奧普蘭公司2000萬元經濟損失及116萬元訴訟合理支出共計2116萬元,并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客車,停止制造侵權客車。此案被媒體稱為“國內車企知識產權敗訴第一案”。

          縱觀上述知識產權糾紛不難發現,爭議焦點多集中在商標及外觀設計方面,剛剛開始涉及零部件領域的設計,而涉及核心技術幾乎沒有。這從某個角度說明了我國自主品牌汽車在核心技術上還不具備國際競爭力。

          這一點也可以從近年來汽車企業申請的專利類型得到印證。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汽車企業的中外投資方在華專利申請量中,外方企業遠遠高于中方企業,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專利擁有量更是高于中方。與此同時,除了上海大眾、上海通用、神龍汽車擁有極少量專利以外,合資企業本身所擁有的專利幾乎為零。如,根據截止2004年6月11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申請量數據,以合資企業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為例,合資企業本身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0項,外觀設計專利7項;外方企業通用汽車公司的發明專利申請量53項,實用新型專利4項,外觀設計專利8項;中方企業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發明專利申請量2項,實用新型專利3項,外觀設計專利1項。此外,在與外方的合資合作過程中,中方可能還會損失一部分對技術成果的相應權利。

          二、與汽車相關的知識產權戰略

          通過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積極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品牌,是我國汽車業培育自主品牌,實現國產品牌長遠發展的首要途徑。與汽車相關的知識產權主要集中于商標和專利。

          關于商標戰略。由于商標是企業品牌最直觀的表現,充分使用商標可強化品牌印象,并擴大對產品的保護范圍。商標不僅可用于汽車整車,還可用于汽車零部件、車用油品、玩具、服裝等汽車配套產品和衍伸產品。我國汽車企業在設計商標時要選擇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顯著性”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以上要素的組合。汽車商標要符合汽車行業的特點,簡潔,易于記憶,富有視覺沖擊力,能夠引發消費者對于產品和企業的良好的聯想。除了在國內注冊商標,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汽車企業還要及時進行境外注冊,以免被他人搶注而付出延誤進軍海外市場的時機且增加企業維護商標的成本。

          汽車企業在管理商標時,可考慮注冊防御商標,即同一商標所有人在本商標所使用的主要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冊同一商標。其中,最先注冊使用的商標為主商標,在類似商品或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為防御商標。在商標經過推廣和宣傳而贏得消費者信任之后,企業為了防止混淆和他人的搭便車行為,可以注冊防御商標,以保護自己的利益。目前,運用防御商標策略的汽車企業一般為經過多年經營,占較大市場份額的外資或合資品牌,我國汽車企業在與外方談判時未能掌握主動權,造成合資企業商標權歸屬的流失,還有一些企業甚至還處于模仿他人商標的階段。為了自主品牌未來的發展壯大,為了開拓更廣闊的汽車及其配套和衍伸產品市場,我國有實力的汽車企業有必要以前瞻性的眼光全方位地考慮商標戰略的制定,包括注冊防御商標,防止不誠實的經營者在其他商品上“借用”自己的商標,誤導消費者,損害品牌聲譽,同時也為自己的擴大經營留下充分余地。

          關于專利戰略。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自主品牌汽車產業還處在起步和發展階段,所掌握的專利無論從數量還是從質量上都難以與前者抗衡。正因如此,一些汽車企業盲目地在數量上對專利發起“進攻”,但專利的技術含量不高,不足以給競爭對手造成困擾。企業可利用專利文獻制定專利地圖,分析、了解其他企業的專利情況,包括研究他人專利的地域保護范圍和法律時效,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法使用他人技術,避免侵權糾紛;在我國汽車企業整體技術水平不高,但部分核心技術有所突破的情況下,研發力量較強的企業可集中力量開發他人專利技術的盲點,或者圍繞他人核心技術開發周邊技術,給競爭對手布置包圍式技術網,爭取對他人專利的實施形成掣肘,以迫使他人與自己達成交叉許可協議。

          制定施知識產權戰略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如專利戰略與商標戰略相結合,利用商標的良好信譽推廣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或與他人達成專利技術和注冊商標的交換使用許可;專利申請與技術訣竅保密相結合,使他人無法僅僅通過公開的專利說明書完整地掌握最佳技術效果,從而在技術貿易中獲取更多的利益。

          三、知識產權訴訟的應對

          截止目前,在中國汽車及零部件企業與國外同行之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中,中國企業均為被控侵權的一方,這既是中國企業實力不如人的表現,也是中國企業制造能力逐漸增強,競爭對手危機感加劇的表現,是國際貿易戰爭中的必經過程。在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時,國內汽車企業應充分重視,組織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產權法律人員在內的專門隊伍,制定適當策略從容應對,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訴訟技巧,變不利為有利。

          首先,在企業內部進行訴訟風險評估,分析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對方權利的侵權。包括:針對知識產權法定性、地域性和時效性特點,調查對方權利的保護范圍、地域有效性、是否在法定保護期內;對比自己的設計和技術與對方是否有明顯不同或實質性差異。經評估,若企業認為自己侵權的可能性很小或根本不構成侵權,則可以在談判或訴訟中搶占有利地位;反之,則可以考慮進行和解或尋求訴訟以外的解決途徑,爭取將損失降到最低。

          其次,在訴訟過程中,充分利用法定訴訟程序,主張管轄權異議、訴訟主體資格異議,或主張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根據法律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以通過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涉訟專利權無效,來提出原告的專利無效的抗辯;同樣,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依照法律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不當的商標予以撤銷,從而提出涉訟商標權無效的抗辯。這種情況下的權利無效抗辯,一是能夠重新審查對方的權利,尋找勝訴可能;一是啟動新的權利審查程序,延長侵權訴訟的進行時間,增加對方的訴訟成本,為雙方尋求訴訟外解決方式創造條件。

          再次,在適當條件下尋求和解。一般來說,知識產權訴訟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比一般民事訴訟高,而對汽車企業來說,一旦被判敗訴,所涉賠償金額往往較大,因此,如果企業分析自己勝訴可能性不大,或者進行訴訟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太高,則可以考慮尋求和解。一般而言,競爭對手也可能是商標許可或技術許可貿易對象,訴訟雙方達成和解的可能性較高。

          四、結語

          總之,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我國國產汽車中的品牌仍然不夠強大,目前的三大國有整車生產企業都與國外大型汽車企業有各種形式的合作關系,卻并沒有打響自己的品牌,不得不依賴持續引進跨國公司的產品來生存。正是在不斷與外國企業進行市場競爭的過程中,在一輪又一輪的知識產權交鋒過程中,中國汽車企業正在成熟起來,在設備投入、制造技術、營銷經驗、人才資金等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積累,研發能力和團隊實力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強,同時知識產權意識也被空前喚醒,開始認識到如果一味模仿、借鑒甚至照搬成功者的商標或外觀,只能成為一個 “山寨版”的“成功者”,不可能成為市場競爭的強者。只有通過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快自主品牌建設,中國汽車企業才能最終擺脫政策依賴,盡快縮短從模仿到創新的過渡階段,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式發展。

          參考文獻:

          [1]畢馬威交易服務部. 中國汽車和汽車零部件市場(2003). 畢馬威國際香港公司,2003.

          [2]楊嵐. 誰得到了中國心——外國汽車品牌在中國的基礎調查. 新華信市場研究咨詢公司,2002.

          篇7

          一、調解與法制的悖論

          (一)“自下而上的正義”與“自上而下的正義”之爭

          如果說調解和法制的終極目標都是實現正義,那么二者的路徑是截然相反的。調解表現為“自下而上的正義(Justice From Below)”,法制則表現為“自上而下的正義(Justice From Above)”。美國學者Hyman和Love將依法而治的制度(rule-governed systems),如法律制度(legal system)或冤情仲裁程序(grievance arbitration process),歸結為“自上而下的正義”。其制度特征是,“裁判者根據適當的標準或規則對事實作出判斷”。確保這一過程的正義性的基礎是:規則,不論其內容是什么,應當適用于所有的情況和每一個違反規則的人。而“自下而上的正義”指的是,糾紛當事人塑造了他們認為可以接受的結果,而不管該結果是否與適用標準或規則得出的結果相一致。調解制度是生產“自下而上的正義”的典型制度。在調解中,影響糾紛解決方案的規則、標準、原則和信仰都由當事人自己掌控。所適用的規范可能是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或經驗的。當事人自由運用他們所希望的標準,不受立法機關采納的或法院解釋的標準的限制。③

          在實現正義的兩種路徑之間一直存在激烈的爭論。從某種程度上講,“自下而上的正義”是基于對“自上而下的正義”的不信賴而提出的。有學者對“自上而下的正義”的缺陷做了如下歸納:④ 第一,有些制定法是明顯不正義的,因為它們否定了人們享受自由生活的平等機會。第二,有些制定法表面上是正義的,但在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不正義的結果。比如人們自身沒有能力實現法定權利,國家又沒有提供充分的實現法定權利的途徑和機會,或者遭遇執法者的不公平對待。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如果人們遭受不法行為侵害卻不能在法庭上表達他們的主張,那么即使表面上是公正的法律也無助于提升正義。第三,規則統治下的過程即使避免了上述缺陷,仍存在著制度上的局限性,即法律不可能將人們所遭受到的所有損害都明定為“合法訴因”,總存在法律無力阻止的不正義行為,亦即“法律有其不入之地”。

          “自上而下的正義”的維護者則表達了他們堅定的立場,提出了確鑿有力的論據。第一,盡管“符合法律”與“符合正義”并不是同義的,但是法律仍舊更多地記載了關于正義的信念。也就是說,法律能夠糾正不正義正如其造就不正義一樣。美國學者費斯(Fiss)對ADR的著名的攻擊性觀點正是如此。這方面的事例非常充分:法律禁止歧視是值得贊美的社會進步的標志,法律禁止謀殺和傷害符合我們的信條,即一個人不應該只是因為別人有著更強壯的身體或者施加脅迫,而受到喪失物質財富和身體健康的傷害。制定法,比如最低工資法或者勞動安全與健康法,雖然在細節上存在較大爭議,但仍反映了降低個體間在經濟和社會的不公平方面的正義原則。針對“自上而下的正義”的批判,一個強有力的回應就是,如果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律所倡導的習慣做法,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支持當事人的合意就是支持(道義上)不正義的和解協議。第二,法律制度不會認可所有的損害為法律意義上的損害。盡管對法律制度有所批評,我們還是有值得慶幸的方面。雖然法律制度是穩定的市民社會的核心特征,但法律制度并不是自由社會中的唯一有價值的制度。一個具體的損害應否被法律所禁止是存在爭論的,這包括對政府應否過多干預市民生活的分析。市民可能會真誠地反對這樣的做法,如控制所有青少年的飲食以避免其成為肥胖兒。另外,分析政府行為的功效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個民主社會里談論是否規制一個具體行為或者在規制某種行為上的行政無能有著重要的意義。人們希望擁有一套既高效又少干預的法律制度,按照這一信念,我們應當稱贊而不是哀嘆許多損害不可能通過法律獲得救濟的現實。⑤

          面對“自上而下的正義”的缺陷,“自下而上的正義”的異軍突起起到了“補臺”的作用,但應看到的是,其存在的價值并非只在于“補臺”。對于“自下而上的正義”的研究在世界各國已經蔚然成風,當事人的主體性、交涉和議論的過程以及合意,成為司法體制改革中廣受關注的焦點。日本學者棚瀨孝雄在《糾紛與審判的法社會學》中的研究成果,就從某種程度上證明了“自下而上的正義”在審判過程中的重要性與現實性。棚瀨孝雄教授通過過程分析方法對現實中的審判進行分析后,得出以下“三個作為認識審判的基本觀點的普遍命題:一是否定嚴格區別決定程序和合意程序;二是否定把審判過程視為只有法官與訴訟當事人的封閉的審理空間的看法;三是判定性解決的相對化”。⑥ 這說明,審判作為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正義”,也開始汲取“自下而上的正義”的合理因素。

          相對于法律程序的局限性,“自下而上的正義”能夠使個體參與決策過程,踐行當事人的權利,起草反映當事人自治的解決方案;這種程序的參加人可以不接受那些不當分配權利與義務的和解條款;以當事人的合意作為正義的測量標準,而不是堅持依獨立的法律規范來提高調解結果與公正的法律判斷相一致的概率。然而,“自下而上的正義”同樣有著容易招致批判的弱點。其中美國的費斯教授對和解制度的批判性觀點最具代表性。費斯教授認為,和解存在著很多問題,因為和解通常是基于力量不平衡而導致的強迫同意,在和解中經常缺乏可信的同意,通過和解而實現的正義是有限的,并且通常無法獲得正義。另外,費斯教授指出,很多案件都要求司法介入——種族隔離學校、反托拉斯和產業重組,甚至包括監護判令的離婚案件等。和解阻礙了有活力的判決的執行,特別是阻止了法院對那些會因私人糾紛的解決而使其權利受到影響的非當事人實行保護的功能。最后,費斯教授認為,法院的價值在于樹立法治,這超出了非法律解決的利益。裁判的角色是一個用以明確在我們的法律和憲法中所包含的公共價值的論壇,民事訴訟的解決強化了公共價值。關于和解,他這樣寫道:“準許經濟上強勢的人擺脫公共規范追求個人利益。”⑦ 從費斯教授的觀點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調解在實現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方面的某些先天不足,但調解所具有的天然優勢如交涉性合意的價值也完全被其忽略了。由此,費斯教授的觀點招致了ADR倡導者們猛烈的反駁。首先,他們認為費斯教授不切實際地過高估計了法院和法官對于權力不平等的保護能力,斥責費斯把公平等同于法律。他們認為,“公正并不總是人們從政府所獲得的東西,法院不是僅有的或最重要的分配正義的地方”。⑧ 其次,他們對于糾紛解決提出了“破損電話”(broken-telephone)的理論,提示人們糾紛是簡單的溝通失敗,不同于對抗式制度,ADR能夠以專家促成人的形式“修理”破損的溝通渠道,⑨ 因而ADR會導向糾紛的解決,而傳統的訴訟只會導致人們主張權利,并不必然導致糾紛的解決。再次,他們認為ADR能夠引入更好的解決方案。通過避免非輸即贏的訴訟游戲,ADR能夠獲得不受制于法律規則和救濟的創新解決方案。另外,客戶的直接介入使得因律師自身利益而產生的問題得以最小化,解決方案是在遠離律師的動機和日程中達成的。很系統的ADR能夠避免由炫目的技巧和傳統和解談判的虛張聲勢而造成的失真。經過適當設計的ADR將使他們更能夠基于案件實體而獲得解決方案,而非基于程序技巧或戰術獲得和解。最后,他們認為ADR會使當事人更好地履行他們自己確定的解決方案。

          篇8

          專業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刑法概論、民商法概論、行政法原理與實務、訴訟法概論、應用寫作、法律文書、秘書學基礎、檔案學基礎、社會學基礎、網絡技術與辦公自動化、電子信息管理、社會調研、應用文寫作、秘書業務訓練、辦公自動化設備使用、文秘業務綜合實訓、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就業面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服務部門的文秘及相關崗位。

          本專業培養具有必備的法學和文秘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法律職業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復合型高等應用性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文獻檢索、司法筆錄訓練、書記員工作概論、檔案管理、法律文書訓練、現代漢語與基礎寫作、秘書理論與實務、計算機與應用。

          修業年限:基本學制三年,最長修業年限五年。

          培養目標:本專業主要培養具備法律事務執業能力、掌握秘書技能、會英語、會電腦的應用復合型人才。學生畢業時,要求取得國家秘書職業資格證書。

          主要課程:大學英語、英語視聽說、專業英語、秘書實務、檔案管理、企業管理概論、法律文書、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國際經濟法、公司法、稅法、電子商務、商務談判、溝通技巧、多媒體技術應用、網頁制作等。

          專業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培養學生復合型多元化的職業能力。

          職業前景:學生畢業后,既能勝任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法務助理工作,又能從事法庭助理、書記員、律師助理職業,還能從事各類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務管理工作。本專業就業面廣,適應性強,并有潛力成為高級管理人才。

          培養目標和要求

          (一)培養目標

          培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法律文秘專業第一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質的勞動者,學生應在掌握專業必備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門知識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從事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能力、技術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素質、知識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質基本要求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具有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思想;誠實守信,團結合作,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具有本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掌握本專業的高新技術和技能;養成正確的審美意識、審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認識美、欣賞美和創造美的能力;積極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調控、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知識與技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具有一定的體育健身知識和技能,身體素質達到國家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2. 知識基本要求

          (1)掌握語言文學類、政治哲學類等基本知識。

          (2)掌握法律專業知識、文秘方面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其中包括辦文、辦事、辦會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論。

          (2)掌握管理學、秘書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3)掌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的基本知識。

          (4)掌握辦公室管理、檔案管理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懂得檔案和信息處理的基本規則和法律法規。

          (5)掌握公共關系、社交禮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規則。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應用文的寫作知識。

          (7)熟練掌握計算機的理論知識,能運用現代化辦公設備進行法律文秘事務運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練運用漢語語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領神會的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法律咨詢、中文寫作能力。

          (2)運用法律文秘知識進行辦文的能力。

          (3)運用法律文秘知識進行辦事的能力。

          (4)運用法律文秘知識進行辦會的能力。

          (5)具有較強的法律文書制作和公文處理能力。

          (6)運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論知識從事法律文秘運作的能力。

          (7)運用基本法律知識進行法律咨詢、司法調解和解決一般法律問題的能力。

          (8)公關活動策劃能力和人際溝通、接待協調能力。

          (9)運用計算機進行辦公事務處理、法律秘書實務活動的能力。

          (三)證書要求

          1.獲取相應的普通話等級證書。

          2.獲取全國大學生英語應用能力考試B級以上證書或大學四極以上證書。

          3.獲取全國高等院校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或勞動部門計算機操作中級以上證書。

          篇9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cost)基本上相當于訴訟成本的概念,它與我國的法院費用不一樣,指如訴訟當事人本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訴訟費(fees)、法院收費(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開支(expenses)、報酬(remuneration)、補償費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額索賠審理制審理的案件中,訴訟當事人由非專業訴訟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任何訴訟費或報酬(reward)。規則還規定,法院可評定如下費用:在仲裁人或公斷人前進行程序的費用、在審裁處或其他法定機構進行程序的費用、委托人應向律師支付的律師費用等。鑒于律師費用在訴訟成本中占據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國所謂訴訟費用評定在某種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當事人應向律師支付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承擔的規則

          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規則是,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但這一規則不適用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訴訟提出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以及就遺囑認證程序或家事訴訟中的裁決或命令提起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英國普通法中所謂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體現了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比如:P是D駕駛貨車的乘客,該車與D 駕駛的汽車相撞,D 和D 相互指責,法院裁定由D承擔事故責任。在此情形下,勝訴的被告D有權從原告P獲得訴訟費用補償,因為他沒有過失而原告卻向他提起了訴訟,P應補償D 的訴訟費用,而D應補償P支付給D 的訴訟費用。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訴訟費用承擔規則而另行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對于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他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以及支付訴訟費用的時間,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

          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的,比如,當事人或訴訟人未依規則或法院指令對訴訟費用提起詳細評定程序,或法院認為當事人或訴訟人為啟動訴訟費用評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進行中的行為不合理或不適當的,則法院有權不準許補償經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或者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或訴訟人承擔其他任何當事人因其過錯行為而產生的訴訟費用。

          法院在決定是否就訴訟費用作出命令時,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行為;當事人是否部分勝訴;法院業已注意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約。所謂當事人行為,包括訴前及訴訟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有關訴前議定書的情形;當事人提出、堅持或抗辯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是否合理;一方當事人對案件、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堅持主張或進行抗辯的方式;原告雖勝訴,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圍內夸大了訴訟請求。判決或命令已確定訴訟費用的,當事人須自判決或命令中載明的日期14日內,在其他情形下自訴訟費用證明書指定日期14日內,履行支付訴訟費用的命令。

          (二)訴訟費用評定的基礎

          法院評定訴訟費用的金額,依標準基礎或補償基礎。所謂標準基礎,指依訴訟請求金額比例收取的費用;補償基礎,指對實際產生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兩種基礎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對訴訟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費用占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而定,而英國尚沒有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收費的具體規定,故訴訟請求金額與訴訟費用之間沒有比例關系,特別在小額訴訟中,訴訟費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訴訟請求的金額,有可能等于、甚至超過案件的爭議金額。在伍爾夫勛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項目中,哈扎爾?甘(Hazel Genn)教授對高等法院的上訴費用進行的實證調查表明,請求金額12500英鎊以下的案件,僅勝訴方訴訟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鎊的就占31%,超過20000英鎊的占9%,且所調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結案,只有1/4的案件經開庭審理以判決結案;請求金額為12500至25000英鎊的案件,訴訟成本占請求金額的比例,人身傷害案件為41%,建筑合同糾紛為96%.

          如法院作出有關訴訟費用命令,未表明訴訟費用評定基礎的,或既非依標準基礎亦非依補償基礎評定的,則視為依標準基礎評定。但無論根據何種基礎,法院皆不準許承擔不合理產生的訴訟費用或者金額不合理的訴訟費用。如基于以下規則產生訴訟費用權利的:第3.7條(對不支付特定費用駁回訴訟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3條第1款(原告承諾被告提出第36章要約或第36付款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4條(被告承諾原告提出第36章要約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8.6條(原告撤訴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推定訴訟費用命令依標準基礎作出,有關訴訟費用應支付利息的,自產生費用權利的事件發生之日起開始計息。

          法院在裁決訴訟費用金額時應考慮如下因素:當事人行為,特別是訴前、訴訟中的行為,以及為嘗試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涉及任何款項或財產的金額或價值;有關事項對所有當事人的重要性;有關事項的特殊復雜性,或者所提出問題的難度或新穎性;涉及的技巧、努力、專業知識以及責任心;案件所花費的時間;辦理業務或部分業務的地點以及環境。

          (三)訴訟費用評定程序

          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的,既可對訴訟費用進行簡易評定,亦可責令由訴訟費用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故法院的訴訟費用評定包括二類程序:一是簡易評定,指法院在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時,責令支付一定金額款項的訴訟費用之程序,簡易評定不適用固定訴訟費用或詳細評定規則;二是詳細評定,指由法院官員根據規則第47章之規定,對訴訟費用金額進行裁決之程序。

          二、固定訴訟費用

          所謂固定訴訟費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確規定許可律師收取的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起訴費、判決登記費、其他固定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適當的固定手續費。比如,小額索賠案件中的固定訴訟費用包括表一規定的固定起訴費,以及原告承擔的法院手續費;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固定訴訟費用,為80英鎊另加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應承擔的有關法院手續費。

          (一)適用范圍。固定訴訟費用適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僅為給付特定款項金錢之訴的,且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取得缺席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14.4條第3款取得基于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14.5條第6款取得基于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24章取得簡易判決的;或法院已根據規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作出駁回答辯命令的、或適用規則第45.3條的;二是原告僅提出一項要求給付財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在簽發訴狀時即可確定審理日期的訴訟;三是上述情形中,訴訟請求金額超過25英鎊的案件。

          (二)固定起訴費的金額。見表一。

          表一:固定起訴費金額

          有關級別 由法院或通過原告送達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訴狀格式的 由原告親自送達訴狀格式的;并且只有一個被告的被告一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單獨的地址對其送達訴狀格式的訴訟請求金額25英鎊以上500英鎊以下的 50英鎊 60英鎊 15英鎊訴訟請求金額500英鎊以上1,000英鎊以下的 70英鎊 80英鎊 15英鎊訴訟請求金額1,000英鎊以上5,000英鎊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訴訟請求為交付財物,但在訴狀格式中未明確或陳述財物金額的80英鎊 9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0英鎊以上的 100英鎊 110英鎊 15英鎊

          (三)判決的登記費用。見表二。

          表二: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

          判決金額超過25英鎊但低于5,000英鎊的 判決金額超過5,000英鎊的

          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定,沒有送達認收書時作出的判決22英鎊 30英鎊

          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定,沒有提出答辯時作出的判決25英鎊 35英鎊

          根據規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定作出判決,并且原告接受被告關于付款方式的建議,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40英鎊 55英鎊

          根據規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定作出判決,由法院裁決付付款方式和期間,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55英鎊 70英鎊

          根據規則第24章之規定進行判決,或者法院根據規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之規定駁回答辯,在上述情形下,基于當事人申請作出的簡易判決之登記175英鎊 210英鎊

          根據《1974年消費信用法》(59)所指協議提出交付財物的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之登記,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決之登記60英鎊 85英鎊

          (四)其他固定訴訟費用。見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訴訟費用

          由當事人送達任何需要本人送達文書的,包括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準備和復制送達回證 15英鎊

          根據規則第條作出的命令,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達的 25英鎊

          域外送達文書的 蘇格蘭、北愛爾蘭、萌島或英吉利海峽島嶼 65英鎊

          其他任何地區 75英鎊

          三、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

          (一)詳細評定的一般規則

          1.詳細評定的時間。一般規則是,至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方可對有關訴訟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除法院責令進行即時評定的之外。所謂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指法院對訴訟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不論是否發生上訴程序。根據規則第41章作出臨時性賠償裁決的,視為對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即使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將訴訟程序視為終結。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沒有真實可能的,則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可作出準許提起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命令。

          規則第47.2條規定,上訴程序未決時,對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訴程序未決期間,申請中止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訴命令的法院或上訴審理法院提出。

          2.詳細評定程序的管轄地。詳細評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請書和請求函,皆須向法院適當的部門(the appropriate office)提交。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自行,根據規則第47.4條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區登記處或部門為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的適當部門。法院在依職權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為適當部門的,須考慮訴訟費用清單、涉及事項的難度、聽審程序進行可能的時間、當事人的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有關事項后,認為適合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進行評定的,方可作出有關命令。

          3.法院授權官員之權力。司法大臣授權評定訴訟費用的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和家事法庭主登記處的法院官員,如為高級主管官員(senior executive officers)的,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17,5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如為首席官員(principle officers)的,則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35,0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時,擁有法院之全部權力,但不包括:(a)作出規則第48.7條規定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wasted costs orders)之權力;(b)根據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之權力)、第47.8條(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延遲之制裁)、第47.3條第2款(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的異議)作出命令之權力;(c)對委托人應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之權力,除非有關訴訟費用已根據規則第48.5條(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項案件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之外。

          如當事人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有異議的,法院可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詳細評定程序中的其他當事人達成協議,不由法院授權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請求法院確定聽審程序日期時,須告知法院,法院應安排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主持聽審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對由法院授權官員主持訴訟費用評定程序的,須根據規則第23章(有關申請法院命令的一般規則)之規定,向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提出申請,列明異議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應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進行評定。

          (二)詳細評定程序的啟動

          1.程序的啟動與文書的送達。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格式載明的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時,詳細評定程序啟動。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采取第N252號文書格式;訴訟費用清單能夠復制成磁盤的,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請求提供磁盤的,應在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如詳細評定程序涉及的訴訟費用不包括任何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手續費而言,辯護律師及任何專家收費收據副本、有關主張其他補償及補償金額超過250英鎊的書面證據、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僅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額外責任的有關細節、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詳細評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訴訟費用,又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上述兩類文書。

          2.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見表四。

          表四: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詳細評定的權利來源 須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判決、指令、命令、裁決或其他決定

          自判決等作出之日起3個月。如在上訴期間詳細評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個月

          根據規則第38章撤訴

          自根據規則第38.3條送達撤訴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根據規則第38.4條請求駁回撤訴通知書之申請駁回之日起3個月對規則第36章規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約的承諾 自產生訴訟費用權利之日起3個月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間不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3.訴訟費用爭點書。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皆可通過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points of dispute),對訴訟費用清單中項目提出爭議。訴訟費用爭點書應簡明扼要、切中要害,準確陳述爭議的性質和理由;標明對訴訟費用清單提出爭議的每一項目;如切實可行的,就尋求降低的每一項目提出建議的金額;由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爭點書的當事人,須同時向詳細評定程序中其他所有當事人送達副本。訴訟費用爭點書能復制成磁盤形式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收到訴訟費用爭點書14日內,請求提供復制有訴訟費用清單磁盤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在收到請求書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一般期間為,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21日內,但當事人可協議延長或縮短,亦可向法院適當的部門申請延長或縮短這一期間。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期間界滿,未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執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簽發。但在法院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前,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法院可不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無權取得訴訟費用的,則法院須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以及申請時建議送達的訴訟費用爭點書草案的,方可依規則第47.12條第2款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時,還須考慮尋求法院命令的當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請。

          4.訴訟費用協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的,則可申請法院作出金額協商一致的臨時性或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如在詳細評定程序中,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主張,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卻并未支付訴訟費用,亦未就當事人協議提出申請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簽發訴訟費用證明書。上述申請須有證據支持,由簽發訴訟費用證明書的法院官員審理。申請的相對人至少須在舉行聽審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達其依賴的任何證據。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根據規則第38章撤銷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如當事人請求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撤銷詳細評定程序,但可協議撤回訴訟費用清單。

          (三)訴訟費用清單

          訴訟費用清單應載明:標題頁;背景信息;標題項下主張的訴訟費用項目;清單每一頁的全部訴訟費用匯總;非常規出庭的時間列表;有關證明書等。

          1.標題頁須列明:訴訟程序的完整標題;開列清單的當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評定訴訟費用權利的文書介紹;如主張的訴訟費用包括增值稅的,則訴訟人或其他涉及主張增值稅的人之增值稅號碼;就訴訟費用清單中載明的費用主張而言,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和有關修正證明書的細節。

          2.背景信息須列明:對至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簽發之日的訴訟程序作簡要介紹;關于收取訴訟費用的律師或律師雇員地位之陳述,以及(若以小時費率收費的話)各人提出的小時費率;簡要解釋影響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訴訟費用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與其律師之間簽訂的委托協議。

          篇10

          違規操作或者違反制度開展業務被訴。因前臺人員操作不當或違規操作,侵犯了客戶的權利,是導致發案的又一主要原因。如某人壽保險公司以轉賬憑證轉款,而憑證中企業名稱與賬號不符,前臺人員未按會計操作規程作退票處理,卻違反規定,將保險公司1000萬元款項劃入其賬戶而引發被訴;有的是故意違反制度辦理業務,如某銀行向某公司出具了一份200萬元的虛假資金證明,后因該公司拖欠某單位的借款未還,某單位遂以該銀行在虛假資金證明范圍內承擔責任為由向法院。

          業務管理或服務不到位被訴。現在客戶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如果業務管理或服務不到位侵害了客戶的權利,客戶往往會主張權利,這是近幾年發案的主要原因。有的是ATM的安全管理和客戶服務電話服務不到位,如有一客戶在取錢時沒有出鈔,在撥打客戶服務電話無人接聽的情況下,即按照機器上犯罪分子張貼的告示操作,致使存款丟失;有的是網點安全管理不到位,如一客戶取款后,在網點內被搶,客戶訴諸法院,主張網點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有的是公章管理不善,如某銀行財務科的公章應該銷毀的沒有銷毀,行內員工與某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到期不還而形成被訴。

          客戶投訴處理不當被訴。由于收費、差錯、服務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引起客戶投訴,因對客戶投訴重視不夠,解決不及時致使矛盾激化形成被訴。如按照某銀行現行收費標準,異地信用卡匯款在前臺辦理不收手續費,而通過網上銀行匯款則收取手續費。但有些對網上銀行異地信用卡匯款收取手續費的做法提出質疑,認為是“不合理收費”。

          未及時履行合同義務被訴。有的是沒有固定資產審批項目或超規模、超標準建造,導致拖欠工程款、貨款而引發被訴。甚至有的拖欠招待費、中介費等發生糾紛,又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途徑加以解決而導致被訴,這樣的案件在銀行時有發生。

          剝離貸款被訴。在國有銀行第一次剝離貸款中,部分銀行把存在問題的貸款剝離出去,結果導致被訴案件大量發生。一類是剝離自辦公司類貸款引發的案件。有的是自辦公司出資不實,有的是自辦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有的是因出資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而不具備法人資格,有的是未對自辦公司進行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法等;另一類是剝離不實引發被訴。有的是債權剝離前收回現金、實物后,將已消滅的債權又對外剝離,有的是債權剝離后從債務人處收回現金、實物而未移交資產公司的,有的是將不屬于剝離范圍的投資等作為借款予以剝離。

          當前銀行需要關注的被訴風險點

          資產處置的被訴風險。銀行涉及資產處置的被訴案件今后仍然會有發生。一是不能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銀行的閑置固定資產或抵貸資產大部分都出租給了他人,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處置前沒有事先通知承租人,可能因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而引起被訴。二是注意處置的資產存在實物瑕疵或權利瑕疵。這類案件主要是資產過戶手續不全、面積短少、被法院查封等。銀行在處置這類資產時,必須事前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會發生被訴風險。三是注意在拍賣合同中要明確約定拍賣傭金,不能為了減少費用而忽視權利義務的界定。四是要注意核銷后賬銷案存轉讓存在法律風險。貸款核銷后打包轉讓,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要注意有的是一次性了斷后放棄債權,有的是沒有將收回的款項或物質一并移交給受讓人,受讓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發現這一情況會銀行。五是謹慎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商業銀行未經國家批準將貸款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是否合法,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部分法院持否定態度,應引起高度關注。

          勞動用工的被訴風險。過去銀行發生了較多的勞動用工糾紛案件,仲裁或司法部門往往同情弱者,有時又與交織在一起,處理難度較大,并且容易出現連鎖反應。一是還有歷史遺留的問題,主要是“同工同酬”、“三金”和住房公積金等,由于沒有全部解決,今后可能還會出現類似糾紛,有的甚至會出現集體訴訟;二是銀行過去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員工訴諸法院,也會存在合同條款無效的法律風險;三是解除勞動合同和處罰違規人員的程序問題存在的潛在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嚴格。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忽略程序,容易形成糾紛。

          業務的被訴風險。業務作為中間業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由雙方自行承擔,在業務時應該明確界定。但部分網點片面追求業務量,有的夸大產品收益,甚至宣傳時聲稱有一定的收益底線,如果到期達不到宣傳的標準,可能形成被訴;有的業務人員在對客戶營銷理財等金融產品時,大多側重介紹該產品的優勢,對這些金融產品的投資風險則向客戶告知不夠充分,或者未適當履行相關的告知義務,一旦發生損失,往往以銀行未充分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賠償損失;有的為了更多的賣出產品,在協議書上蓋上銀行業務專用章。如有的銀行在保險單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一旦發生保險糾紛,銀行可能會與保險公司一起成為被告,會造成負面影響。

          運營環境的被訴風險。當前運營環境也是發生被訴風險的一個方面。有的是“一米線”制度不落實,造成客戶密碼被盜;有的是ATM機的安全維護不當,被犯罪分子安上盜密器;有的是網點場地不安全,造成客戶人身傷害;有的是網點保安不到位,客戶取存款后在網點內部被犯罪分子搶走;有的是系統不能識別“克隆”存折或銀行卡,導致客戶的存款被盜。近年來,因自助銀行或網點安全問題引發的被訴案件在全國發生較多,這類案件通常被訴標的額不大,但易引起媒體炒作和社會公眾關注。

          網點改造的被訴風險。網點升級改造,應嚴格依照簽訂的合同條款履行。經過招投標的,不得擅自變更開標時確定的實質性合同條款,否則,其他投標人將提出異議并主張權利。同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價款、設計等情況變更,應及時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工地代表不得隨意簽字認可。銀行現在進行網點改造,如果合同履行不當也會形成被訴。

          存款業務的被訴風險。存取款業務一直是被訴發案的重要部位。有的是網點一線人員不遵守操作規定,以人情代替制度;有的是證件審查不嚴,缺少要件,或沒有辯別真假;有的是證件與客戶沒有到場而辦理業務,如犯罪分子持偽造的身份證到網點辦理存單掛失,在儲戶本人未到場情況下,將補辦的新存單交給了掛失人,導致儲戶存款被盜取等。銀行的一線網點必須按規定操作,防范此類案件發生。

          協助執行的被訴風險。在協助有權機關執行過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有的一線員工片面考慮如何維護客戶利益,而置相關法律規定于不顧,或者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或者協助被執行人轉移存款,或者隱瞞被執行人真實存款情況,或者設置重重障礙阻擾有權機關依法采取執行措施,最終導致被罰款乃至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從而導致巨額損失。《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將單位罰款金額提高到最高30萬元,如果出現類似情況,除將被變更為被執行人外,還將面臨可能高達30萬元的罰款。

          業務收費的被訴風險。業務收費是銀行的正常業務,但業務收費必須有物價部門的批文,否則存在違規收費,管理部門會給予處罰,一旦媒體妙作,也會帶來負面影響。或者因為辦理貸款時收取評估費,由于其他原因借款人貸款申請未獲批準,借款人銀行要求退還項目評估費。

          征信管理的被訴風險。征信管理問題是一個新的被訴現象。有的是錯誤登錄貸款人的不良記錄,有的是沒有告知貸款人而直接登錄征信系統,不良記錄登錄征信系統后,其消除非常復雜,客戶會訴諸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信息記錄無效,停止侵犯其名譽權、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媒體上已經多次公布過此類侵犯名譽權的糾紛案件。

          新一輪的剝離貸款的被訴風險。因2000年剝離貸款不規范引發的風險在國有銀行大量發生,造成銀行巨大的經濟損失,現在國有銀行相繼發生了因2005年剝離貸款引發的被訴案件,應引起關注。銀行應與資產管理公司協調,在轉讓資產時要與對方當事人訂立發生風險時的阻斷條款,不能將責任追究至銀行。

          上級行替下級行與中介機構簽署協議的被訴風險。因統一管理需要,一些銀行的上級行替下級行與拍賣機構、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協議,如果下級行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形成糾紛,上級行可能會成為被告,形成訴累,應該關注。

          銀行被訴風險防控對策探討

          強化事前法律審查機制。銀行從業務的宣傳、營銷、談判、抵押、協議的簽訂、客戶的維護等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內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確保做到業務依法合規。對外簽訂合同、出具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等,都必須經過法律審查,并認真落實法律審查意見。管理印章部門要嚴把用印關,做到沒有法律審查意見,不能在合同或函件上蓋章。前臺人員要嚴格遵守業務規章,規范業務操作。定期進行法律風險防范培訓,使在職人員樹立依法合規意識,提高法律風險識別能力。

          加強事前處理工作。高度重視糾紛的前期處理工作,尤其是客戶投訴、勞動爭議等引發的敏感性糾紛事件,在爭議初期做好溝通和安撫工作,力爭妥善解決,避免因為拖延形成被訴案件。如果案件事實較為清楚,法律關系比較明確,銀行過錯十分明顯,可以通過訴前談判、調解的方式與對方協商解決,促使對方撤回,或者通過非訴訟方式妥善解決,盡量避免發生被訴案件,減少訴累。

          實行被訴案件問責制。銀行應增強被訴案件的責任意識,積極主動地解決被訴案件,不能在案件發生后一味拖延、消極處理,更不能長期無人問津。實行被訴案件發案問責制,對每起案件都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追究領導責任。尤其是當年業務發生的被訴案件,更要嚴肅處理責任人。

          做好被訴案件風險警示工作。對被訴案件處理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及時提示相關部門,并定期組織對被訴法律風險進行梳理、評估和識別判斷,定期進行風險提示。對存在被訴風險隱患的業務,經提示后相關部門必須采取措施把風險防控在最低限度。對已經發生被訴案件的部門,如果再出現類似被訴風險,或者能夠避免被訴法律風險而不采取措施,也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實行被訴案件重點關注和考核制度。為堅決扼制被訴案件的發生,上級行對未決或新發生累計超過一定數量被訴案件的下級行,確定為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重點關注行應定期向上級行報告被訴案件的處理進展情況及相關對策。同時改變銀行過分注重存貸款、利潤、中間業務收入等指標考核經營成果的方式,增加被訴案件在經營績效考核中的比重,考核內容側重被訴案件發案情況、發案降低情況、挽回損失率、敏感事件處理情況等,進行綜合化、個性化考核。

          注重被訴案件處理工作技巧。銀行應樹立挽回損失就是創造效益的觀念,高度重視被訴案件處理工作,制定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在人、財、物上給予保障,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優勢,共同處理好被訴案件。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處理。同時加強與政府、司法機關的聯絡,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終審判決敗訴的案件,銀行要依法盡快予以履行,在履行中可以與對方當事人談判,盡量達成和解,減少支付金額,防止因被訴案件終結后無人過問而擴大損失。對所有未審結的案件,銀行應定期進行梳理,對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以及銀行過錯明顯的欠款類糾紛案件、以經濟賠償為主要訴求的勞動爭議案件等,通過協商調解方式盡快結案,減少銀行損失。

          篇11

          作為廣東知名的專業型律師事務所,本所已具備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全方位優質法律服務的能力,包括訴訟仲裁、外商投資、公司證券、房地產、國際貿易和反傾銷、尤其在外商投資、資產重組并購和房地產等業務領域擁有強大的專業背景和多年的執業經驗優勢,在業界及客戶中享有廣泛和良好的聲譽。

          環宇律所的組織機構嚴謹詳細。具體下屬機構包括如下:人力資源部、市場拓展部、房地產部、知識產權部、金融證券部、海商法部、國際貿易部、公司業務部、外商投資部、仲裁部、訴訟部、行政部、財政部。

          二、關于我在事務所實習工作

          實習第一天,我約定的時間內來到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因之前跟鄒主任有聯絡,所以也就大方起來。財務總監崔姐接待了我,并簡單地進行了基本培訓。

          指導老師鄒律師有私人助理和一位實習律師幫忙。所以我的大部分工作也就是協助實習律師龐桌以及其助理徐志明師兄。具體工作有以下幾方面:

          1、打印復印材料

          復印區是我除了自己的辦公桌以外在卓信所待的時間最長的地方。另外一個比較長待的地方是電腦室,在那里打孔、裝訂文件。

          2、送取文件

          些許是女生緣故,收取數量較少,但會不時幫律所的律師們郵寄一些快遞郵件。收發一些郵件之類的。

          3、整理文檔

          占全部工作內容10%。實習生的必做工作之一。通過這些工作,我對各種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

          4、收集資料

          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過網絡、電話的方式,幫助律師搜集案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部門的具體規定。這項工作我很喜歡,因為可以了解各種不同的法律規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師討論案件情況。我搜集了關于外商投資、商標注冊、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等等方面的資料。并且這項工作對鍛煉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幫助。

          例如:在一起關于租賃合同免租期租金計算糾紛案中,我方作為出租方,如何得到解決讓我方陷入了困局,因為我們國家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出示相關的內容,還屬于空白階段。對于免租期的相關流程程序解決方法也無從而知。后來經過大量的網絡書本查閱,了解到免租期是《企業會計制度》里第11條規定的公司企業可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給予對方適當的優惠實行免租期的規定。它只是作為出租方給予承租方的一種鼓勵措施,促使合同權利義務的實現。只能從北京稅務局或企業會計制度仲有類似的規定。

          鄒律師在得到相關信息后拍手叫好說:我們雖然沒有確鑿的證據來捍衛我們的觀點,可是我們可以采取參照的方式而不是依據的方式解決這個糾紛,若不能取得調節的形式,就算訴諸法律,我們也有取勝的可能。

          從這個親身經歷的案例中,我深深地懂得了,不顧一切以正當的方式手段去保護當事人最大的利益,是法律賦予律師最神圣的職責。

          5處理各種電子文件表格,數字計算

          實習第一個月,我幾乎天天對著文檔表格。還有各種各樣的文書寫作。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采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 預期損失,根據XX年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后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于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于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于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么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于重復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凈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三、實習工作接觸到的人和感悟

          1、律師

          環宇京茂律所擁有較大的律師師資力量。環宇律所首席合伙人何培華主任就是一位資深的律師工作者。還有鄒耀明主任、謝成巧主任、孫圣愛主任、朱國幀主任等等。他們往往都是大家風范,做事沉穩利落,工作效率極高。在他們面前,你總會有種直面英雄之感。

          2、律所同事

          在律所,工作和交流是一件輕松的事,他們大多都很隨和熱情,非常健談,也很真誠對人。

          3、當事人

          在律所你會跟隨指導律師會見各種各樣不同的當事人,期間相差之大,語言隔膜之多,都考驗你的總結技巧。在人生閱歷方面有很大的提高。

          最后感謝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給我這個機會在此實習工作,還有鄒耀明律師,龐卓律師以及徐志明師兄。還有律所的崔姐,常俊俊師姐,王志祥師兄,小何姐,小鄭姐,劉亮師兄,劉煒師兄。謝謝你們在實習期間對我的鼓勵和支持。

          律師事務所工作實習報告范文二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為案件的人出庭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實習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為復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月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實習報告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為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年月日早晨: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于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無人應答后,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托到鄖縣青曲鎮衛生院,時值上午:左右。在青區衛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由于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衛生院將患者留在衛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至夜晚: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于年月日: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日: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后,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日早晨:,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時間里,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復,但醫院作為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脫責任。到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尸體運回村里埋葬。

          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后,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于兩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月日作為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為醫院的責任很大。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后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借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于月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為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于年月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并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復議后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于年月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為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月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托醫療檢定機構鑒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鑒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為,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業務?由于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于行為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為數眾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于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于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舍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為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為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為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著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么?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于非法行醫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采用單一標準,還是采用復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注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后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并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為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并不代表行為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為,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核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鑒定,并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注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征,醫生因此而被準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為一定的醫療行為;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為人的能力,并加以選擇。雖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為的能力。另一方面,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并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并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里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鑒定為標準)的人,才有可能被批準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注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為人的實質能力,并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準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醫師注冊暫行辦法》第條第⒉款規定:重新申請注冊還應提交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采用復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條第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第條第款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于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里,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伙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為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為的,但是有可能成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雇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為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為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為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并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里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向往與追求,緣于對事實與規則二元沖突的認識,并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以上作為我在這個案件中對非法行醫型為主體界定的一點思考,還有一點思考就是對我國醫療法律也有了一些膚淺的認識,形成了《醫療損害賠償法立法初探=,作為我的實習理論成果之一.另外,我把這個案件中我的詞也作為實習成果,一并附在此實習報告之后.

          律師事務所工作實習報告范文三 一直以來都聽說過這么一句話: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為了將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鍛煉自己,我抱著期盼與激動的心情,走進了XX律師事務所,置身于真實的法律職業環境中,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實習。實習期間,XX信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律師助理等為我提供了一個提高自我、積累經驗的機會和平臺。在實習過程中我遵守單位紀律,服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的指導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師事務所的運作程序和律師的辦案經過及技巧,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增長了社會見識,對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運用法律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在此,我整理實習記錄,對在XX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的見聞、實踐和感受寫下這份實習報告。

          一、 關于單位

          XX律師事務是一家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律所秉承海納百川、群星閃耀理念,廣納各地賢才,目前已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律精英團隊,并在各個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往績。XX以滿足客戶廣泛、多樣的法律需求為根本目標,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快捷、有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XX服務遍及經濟合同、公司法務、國際貿易、建筑和房地產、金融、證券、保險、知識產權、國際投融資、勞動人事管理、應收賬款回收、企業信用管理等諸多法律領域,傳統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也是XX著力提供的服務內容。具體運作形式包括:為客戶設計全套創新獨到的法律計劃、運用嫻熟的專業技巧參與商務談判、擬定嚴謹的法律文件、提供客戶所需的專業法律意見等,并據此為客戶爭取最大的商業利益和避免權益遭受損害。

          XX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司法職能部門以及大學法律系、經濟系、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保持著長期的、良好的工作關系,并得到全國司法界以及法學界知名人士的指導和支持。

          XX與眾多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客戶建立了持久、穩定的法律服務關系,同時與國內各地區的許多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廣泛的協作關系,形成一個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務網,使XX的法律服務網絡拓展至以華南為中心的國內廣大地區。

          XX擁有優秀的律師團隊和輔助工作人員隊伍,擁有優良的工作環境、先進的通訊設備和文字處理設備,以及濃厚的法律人文氛圍。XX建有自己的法律信息收集和更新系統能及時收集和處理海內外各方面的法律和經濟資料和數據,定期對中國經濟、社會以及司法狀況作實證調查研究,并及時處理形成報告,為企業或各類機構提供包括經濟和法律在內的決策依據,同時將研究結果不斷充實本所律師的知識體系,為提供盡善盡美的服務做出堅實保證。

          我之所以選擇XX,是因為XX律師事務所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且XX的上述成就令我向往,能到這里實習并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確實讓我受益匪淺。

          二、關于實習目的和實習計劃

          一)實習目的

          1、通過實習,將在大學期間所學的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鞏固知識,發現不足,以求積累經驗、指導學習;

          2、通過實習,培養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通過實習,培養社會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4、通過實習,樹立正確的法律人觀念和法律人思維。

          (二)實習計劃

          1、熟悉律師事務所的各項管理制度;

          2、熟悉與律師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律師執業紀律;

          3、熟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來源、執業范圍和執業環境;

          4、掌握一般辦公技能;

          5、與律師接觸和溝通,虛心接受指導;

          6、整理卷宗、資料查詢、法律文書撰寫;

          7、協助律師接待當事人,組織證據,開庭;

          8、不斷充實專業知識;

          9、請實習單位出具實習鑒定;整理實習記錄,撰寫實習報告。

          三、關于實習經過

          由于實習之前我就已經明確實習目的和制定了實習計劃,這使得我在實習過程中有的放矢,積極主動尋找鍛煉機會,并有得于許多律師的指點幫助,我的實習內容豐富多彩。這些工作有助于鍛煉我的各種能力,也是以后職業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務性工作的基礎上,我注重以下實習內容:

          (一) 通過整理卷宗熟悉律師整個辦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幾乎是每個法學專業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頓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務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簡單的工作其實在你沒做之前還是需要時間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以民事卷為例,律師承辦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師事務所的批單,然后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取得授權委托書;然后是根據案情所撰寫的起訴書、上訴書或者答辯狀;接下來是組織調查材料以形成的證據,包括談話筆錄、證人證言和書證物證;最后再綜合形成律師詞。如果這個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結案,就還有出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認真和細心,通過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師的辦案流程及相應的司法程序,這很重要。我并沒有因為工作的繁瑣而粗心甚至放棄,相反我很有興趣并在其中受到啟迪。

          (二) 通過協助律師咨詢和律師開庭獲得實務技巧

          法律知識方面的欠缺,由于這三個月來的鍛煉,我能在較短時間內掌握,所以我覺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實務技巧,因為律師需要的是信手拈來,應付自如。而這方面獲得的捷徑就是跟隨律師辦案。雖然這次實習中跟隨律師辦案的機會不多,但我還是盡量把握。通過旁聽律師咨詢過程學習律師接待當事人的方式和分析問題的思維特點;通過旁聽庭審了解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律師在其中的辯論技巧、言行舉止。有時我也學學組織證據和記錄要點,有問題也隨時請教。

          (三) 通過各項實習工作及時記錄實習心得,樹立法律職業敏銳性和法律人思維

          律師的工作是嚴謹和實事求是的,律師的思維是敏銳與辨證的。面對案件,律師根據自身知識和經驗往往很快便能著手解決。而面對問題的分析討論,律師更是滔滔不絕,有理有據。我喜歡討論,更喜歡與律師討論。我觀察律師的臨場發揮,通過討論獲取知識、更新知識。

          好記憶不如爛筆頭,為了提高動筆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習慣將所見所聞所思記下來,有時也展開分析,這是為了樹立法律職業敏銳性和法律人思維。比如實習期間我寫了比如對證據規定、審判委員會、法院開庭等問題的思考,我都寫下了分析。我發覺法律的掌握和運用確實很有趣。

          (四) 非訴訟業務在法律行業中的重大前景

          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有訴訟和非訴訟兩種類型,而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和多元化的發展,非訴訟業務已成為越來越多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組成部分和市場發展方向。弼信律師事務所與金融機構和大中型企業集團建立了長效的合作機制,為其提供合同起草與審查、土地轉讓、國有資產管理、股票證券、銀行業務、企業破產、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服務。這些項目的標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訴訟業務市場之大。

          (五) 專業化在行業競爭中的重要性

          弼信律師事務所雖然是綜合性的律師事務所,但其每一位律師都是某一特定領域的能手,可根據需要隨時組成不同專業領域的律師工作團隊,為客戶提供特定領域的專業化法律服務。這提醒學法學專業的我,對未來職業發展方向的選擇要盡早明確,因為只有明確目標,通過努力學習過硬的專業水平,才能在未來的競爭和業務工作中取得優勢。

          (六) 實習對加強和指導學習的作用

          1、嚴謹、辨證與恒心。嚴謹、辨證的法律人思維在法律專業知識學習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堅持的心態才能樹立信心,取得成功;

          2、發現不足,彌補欠缺。實習過程中無論碰到的是專業還是非專業領域,我都積極查找資料,虛心請教律師。同樣這個方法也應該運用到今后的學習上,這對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雖然意識到學識上與經驗上的欠缺,但也許是積累不足,我對有些問題始終找不到解決途徑。我想學習上也一樣,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講究一個過程。

          我決定在今后的學習中根據這次實習所得到的經驗,處理好課堂學習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及理論知識與實踐內容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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