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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與文化的關系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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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與文化的關系

          篇1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篇2

          文化建設作為城鎮化戰略中精神文明建設的關鍵步驟,在城鎮化建設大局中發揮著積極而深遠的作用。一方面,文化是城鎮化建設的內在要求。城鎮化的過程就是人們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活動,是社會生活全方位的發展變化,城鎮化的發展必然要求文化建設;另一方面,文化建設能推動城鎮化的發展,文化作為一種新興產業,還可以創造出經濟價值,正逐步成為城鎮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一、城鎮文化建設的現狀

          圖 威海市1999年至2008年經濟、文化、人口相關數據

          注:數據均來自于“中國經濟信息網”和威海市文化局統計數據

          從走訪調查情況可見,城鎮文化設施明顯不能滿足人們的文化需求,發展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城鎮文化建設觀念滯后

          一大批基層鄉鎮政府對文化工作在城鎮化建設中的地位認識不足,特別是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口號下,相當多的人認為文化工作是軟任務,是花錢多效益少的社會公益事業,可搞可不搞,又不愿意花錢投入,致使城鎮文化陣地建設滯后,文化工作者心灰意冷,缺乏積極性。

          對城鎮文化建設觀念滯后也直接體現在是否形成建設主體合力上。調查中發現,以一些藝術館為代表的“高端”文化建設脫離了普通百姓的日常文化需求,這明顯暴露出了文化建設主體對象上的極端性與片面性。只有社會全體成員都吸引到文化建設中來,才能使文化建設得到不斷向前發展的動力。

          2、基礎設施落后,服務體制不健全

          從威海市基層文化建設來看,雖然建有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設施,但建設標準與當地實際也相差較大。“新農村文化大院”作為城鎮化文化建設的主要陣地,也是威海市城鎮化戰略中文化方面的特色內容,也出現了“一缺場所,二缺設備,三缺管理”的“三缺”局面。

          文化基礎設施是保證文化方針落實效果的重要保障,是傳播先進文化的載體。而文化服務硬件上的落后也暴露出了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從實際情況來看,威海市城鎮文化管理體制基本實行的是混合式管理模式,由市文化局負責管理文化站人員的工資和服務范圍,而具體文化工作則由城鎮政府負責,即“市局管人,城鎮管事”。這種傳統的文化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文化建設的創新式發展,往往會出現互相推諉的低效運轉狀態,其必然后果就是文化建設始終落后于城鎮化的整體步伐。

          3、文化產品不足,文化消費能力低

          實地走訪可見,小到農村文化大院,大到社區文化站,文娛活動并未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而得到明顯改善,時間上依舊局限于節慶活動等傳統時段,內容上伴有低俗化傾向,而體現時代特色的創新成分較少。此外,在文化站、館建設中,報刊雜志類讀物數量明顯多于科技文學類讀物,且普遍存在著借閱程度低、更新速度慢的情況。

          同時,擁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設不足,文化經濟潛力沒有被充分挖掘,導致大批文化資源的浪費。雖然物質生活的改善極大地刺激了原農村居民對精神文化生活的渴求,但從其生活消費支出的安排來看,除購房、看病、保子女讀書及日常的生活開支外,基本沒有剩余來供居民進行文化消費。

          二、城鎮文化建設的意義

          1、加強城鎮文化建設,提高居民科學文化水平,是新農村建設的必然要求。

          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居民持續增收,是社會主義發展的首要任務。使城鎮居民,尤其是普通農民,持續增收最有效的途徑,是要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嚴格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所謂現代農業,就是以廣泛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為主要標志的農業。所謂市場經濟規律,首先是產生的產品要適合市場的需要。市場經濟有兩個顯著特點,即具有契約經濟和法律經濟的特點,并且市場經濟有嚴格的市場運行規則。所有這些,對剛剛由傳統農業轉向現代農業,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且從總體上看文化水平還不高的廣大農民來說,的確是一個嚴峻的挑戰。這時,城鎮文化建設,尤其是針對廣大農村的文化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2、加強城鎮文化建設,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是經濟建設的精神動力和思想保證。

          城鎮化建設不僅要大力發展經濟,不斷改善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還要與時俱進地推動居民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轉變,努力培育文明向上的社會風尚。從目前廣大農村地區的一些地方和農民來看,集體主義思想,團結互助精神有些淡化,法律意識淡薄,誠信度不高,發展意識、競爭意識不濃,文明意識、健康意識不強,一些傳統陋習,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樹立社會新風尚、建設鄉風文明要求格格不入。必須通過加強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文化啟迪思想、陶冶情操、傳授知識、鼓舞人心的積極作用,推動思想道德建設,不斷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健康順利進行。

          3、加強城鎮文化建設,不斷滿足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

          農村文化建設是城鎮文化建設的基礎,農民不僅要富,農民還要有樂。從農村的實際情況看,雖然我們黨和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農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農村文化建設還是相對滯后,已經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精神需要。因此,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就成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城鎮文化建設的建議

          1、正視農村現狀,展望城鎮未來

          隨著社會發展,農村在社會體制建設和機制運行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為中國的城鎮化進程帶來新的機遇和新的思考。但是,除了正視農村政治、經濟狀況外,還應正視農村自然狀況和文化現狀,因為農村自然狀況和文化現狀對社會和個人的潛移默化影響將伴隨著城鎮化的整個過程,從而使城鎮文化建設呈現出特殊性、重要性和緊迫性。

          展望城鎮化未來,小城鎮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和社會各項事業的迅速發展,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消失,這些必然給農村原有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民間習俗帶來深刻影響,這種未來城鎮化發展的繼承性與創造性并舉的狀況,為系統籌劃城鎮化建設大局提供了歷史經驗,應從城鎮文化建設起步開始就立足長遠。

          2、以創新機制為保障,有效推進建設步伐

          文化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組織城鎮文化建設現狀調查,有針對性地走訪有代表性的城鎮綜合文化站。同時,應在健全了投入保障機制的同時,把城鎮文化建設工作列入鎮、村領導任期責任目標,把文化建設工作同干部工資、獎金掛鉤。

          城鎮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化工程,離不開方方面面力量的參與和支持。威海市鄉鎮一級的文化建設應被納入全市文化建設中進行統籌規劃,從而使其從城鎮化建設之初就被凸顯出來,避免出現“先搞經濟,后顧文化”的滯后狀況。在建設改造資金上,借鑒其他地區經驗,如“各級財政補一點、有關部門幫一點、村集體出一點、社會各界捐一點”的靈活性辦法,多渠道籌措;在實踐模式上,采取結對幫扶的形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城鎮文化建設。

          3、激發主體能動性,突出個性特色

          篇3

          在《藝苑卮言》②的原序一中,王世貞開篇便指出了自己寫作《藝苑卮言》的原因,是因為當時一些討論詩歌創作理論的書在他看來沒有一個是全面而準確的,他為了補充在詩歌創作理論方面的不足,就寫了這部書。在序言中,他指出了徐禎卿、楊慎和嚴羽詩論著作的缺點,但是他在具體寫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繼承和發揚了前人的觀點,對于徐、楊二人本論文就不再贅述了,論文主要談一下王世貞的《藝苑卮言》對于嚴羽《滄浪詩話》這部“差不悖旨”,卻又“往往近似而未核”的詩論著作的繼承、發展。總覽《藝苑卮言》和《滄浪詩話》的可知,王世貞在文章的眾多地方都涉及到了《滄浪詩話》的內容,對于嚴羽的重要理論他都持贊成的態度,并且在自己的書中分條列點地闡釋和發展了嚴羽的理論。

          本文著重探討“妙悟說“對王世貞文學理論的影響,以及得到的繼承與發展。

          二.王世貞在《藝苑卮言》中對“妙悟說”的繼承與發展

          (一)王世貞在《藝苑卮言》中對“妙悟說”的繼承

          “妙悟說”是嚴羽以玄妙的佛家方式指導人們明白詩歌創作的體驗只可意會。因此,他提出了“以禪論詩”這一詩論主張。嚴羽第一次把佛家對于經義的領悟引入了詩歌之中,提出了詩歌創作的“悟”。這一說法雖然遭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但卻對后世詩學產生了很大影響。他認為人要寫出好詩,就必須達到“悟”的境界,而首先又必須具備“識”的能力。《滄浪詩話》的第一句就指出:“夫學詩者以識為主:入門須正,立志須高;以漢魏晉盛唐為師,不作開元天寶一下人物。”這里的“識”指的是見多識廣,要能品評和識別出詩歌的高低、優劣。因為只有懂得品評詩歌的優劣,才能找到正確的模仿對象,也才能走上詩歌創作的正確道路,避免出現不得要領,甚至出現“愈鶩愈遠”的情況。嚴羽自稱:“仆于作詩,不敢自負,至識則自謂有一日之長。于古今體制,若辨蒼素,甚者望而知之。”可見,識見能力的高低對學詩者是十分重要的。在《滄浪詩話》的開篇第一則,嚴羽就詳細說明了詩人應該立志高遠,應該入正道之門,效法最優秀詩人的創作。他指出:“故曰:學其上,僅得其中;學其中,斯為下矣。”學習創作詩歌要入高遠之門,這樣不會誤入歧途。在入門之后,嚴羽又強調個人如何培養“識”,從而達到“悟”。他指出了學習前人的兩種方法:“熟讀”與“熟參”。他指出詩歌工夫應該從上坐下,首先要熟讀高手的作品,方能自己動手。“先須熟讀楚詞,朝夕諷詠以為之本;及讀古詩十九首,樂府四篇,李陵、蘇武、漢魏五言皆須熟讀,即以李杜二集枕藉觀之,如今人之治經,然后博取盛唐名家,醞釀胸中,久之自然悟入。”嚴羽向學詩者指出,如果你熟練研讀名家的詩作,久而久之自己也就會“悟入”詩歌創作的正路。事實證明,大多數人的文學創作都是從模仿他人開始的。對于如何學習歷代詩歌,領悟其中精華,嚴羽明確引出了“以禪喻詩”的說法。嚴羽指出:“禪家者流,乘有大小,宗有南北;學者須從最上乘,具正法眼,悟第一義。若小乘禪,聲聞辟支果,皆非正也。”然后他以禪來論詩,提出:“漢魏與盛唐之詩,則第一義也。大歷以還之詩,則小乘禪也,已落第二義矣。晚唐之詩則聲聞辟支果也。學漢、魏、晉、盛唐之詩者,臨濟下也。學大歷以還之詩者,曹洞下也。”這樣嚴羽明確提出了“詩法漢唐”的觀點,接著提出要學習和超越漢唐諸名家,就必須“妙悟”,他提出“一味妙悟而已”;還指出:“大抵禪道惟在妙悟,詩道亦在妙悟。”“惟悟乃為當行,乃為本色。”他還提出了“悟”的不同層次,認為“悟”是可以培養的,具體方法就是:“試取漢、魏之詩而熟參之,次取晉、宋之詩而熟參之,次取南北朝之詩而熟參之,次取沈、宋、王、楊、盧、駱、陳拾遺之詩而熟參之,取開元天寶諸家之詩而熟參之,次獨取李杜二公之詩而熟參之,又盡取晚唐諸家之詩而熟參之,又取本朝蘇黃以下諸家之詩而熟參之,其真是非自有不能隱者。”按照嚴羽的說法,熟讀和熟參了眾多名家作品以后,自然也會寫出錦繡文章,如果寫不出來那是不可能的?

          篇4

          在當前強工攻堅戰的關鍵時期,農場更加自覺地重視農場文化建設,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在農場文化的建設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塑造了云山的良好形象。但是,我們的農場文化建設上也同樣面臨著一些問題。

          1.農場文化建設力度不大。一說到農場文化,很多人都會覺得這是很虛的東西,不如我們種地、干企業的效益那么明顯,這樣一來就催生出一種現象:農場文化只在農場生產的空閑時候得到重視,一旦生產繁忙,農場文化建設便被擱置。

          2.農場文化建設層次不高。很多單位雖然也很重視單位的文化建設,但是他們的文化建設僅停留在表面層次:如添置一些娛樂設施,開展一些文體活動,美化一下農場環境。有些單位在單位精神提煉上沒有深邃的思考和細致的研磨,而是組合拼湊,就成了本單位的精神。不能夠起到單位文化應有的作用。

          3.農場文化創新程度不夠。在當今社會的經濟背景下,農場應該是國家大農業的旗幟,小城鎮的典范,大工業的楷模,如何體現這種規模和先進性,農場文化在建設上力度小,層次低,自然表現為沒有新意,沒有找準農場文化在新形勢下的切入點和落腳點,沒有在農場文化促進農場發展上起到積極的作用,使農場文化還停留在搞搞比賽、抓抓演出的初級建設的模式上。

          二、工會在農場文化建設中負有重要責任

          工會是農場職工的群眾性組織,農場的各項活動離不開農場職工的廣泛參與,因此,在農場文化建設中,工會組織肩負著十分重要的責任。

          一方面,工會參與農場文化建設,是由工會組織的性質及其基本職責決定的。農場職工是農場文化建設中的主力軍,工會是職工的群眾性組織,因此工會組織積極參與農場文化建設,可以最大限度地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同時也可以更好地代表員工的利益,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主力軍作用。

          另一方面,工會組織參與農場文化建設是履行工會社會職能的具體要求。在工會的社會職能中有很多也是農場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學文化教育、加強工會自身建設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能,既包括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也包括滿足職工的文化需求。對職工進行教育提高農場競爭力是農場文化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工會組織多種形式的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等活動,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同時,工會參與企業文化建設需要充分發動職工,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探索適合本單位特點的活動方式和方法。在這個過程中,將促進工會自身思想觀念、運行機制和活動方式的改變,有利于工會的自身建設。

          工會組織在積極參與農場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應該時刻不忘責任,擔當好以下幾種角色。首先,工會是職工廣泛參與農場文化建設的發動者,工會作為群眾組織來動員廣大員工參與農場文化建設,可以發揮行政領導難以替代的效能,而且工會開展的許多活動,其本身就能夠有力地推動優秀農場文化的形成和發展。比如,評選勞模、先進個人,宣傳勞模及先進人物的優秀事跡,發掘并推廣職工中的高尚精神,從而為職工在工作中樹立榜樣,產生激勵作用。其次,工會應該成為職工廣泛參與農場文化建設的管理者。農場文化建設也是農場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必須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職工能廣泛地參與農場文化建設就使農場文化建設有了重要的推動力量,但僅有這些也是不夠的,優秀農場文化的形成需要有一條正確的發展路線、有效的管理手段。將職工組織起來是第一步,用好職工就是第二步,在這方面,工會是有著巨大優勢的。工會是職工的娘家人,是組織者,因此工會要以與職工的親密關系為基礎,在農場文化建設中當好管理者,充分發揮導向作用,引導員工沿著正確的、有利的文化方向前進。

          工會在農場文化建設中的作用概括為,導向作用、推動作用、激勵作用和維護作用。工會充分發揮這四種作用,才能帶領著全體職工建設更優秀的農場文化,實現農場的美好愿景。

          三、工會在農場文化建設中的有利條件

          工會在農場文化建設中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如何更好履行職責在于工會能否在農場文化建設中找準定位、充分發揮作用,充分利用工會自身有利條件,抓住機遇,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開創農場文化建設新局面。

          1.工會最大的優勢就在于,工會是農場職工群眾的組織,是職工的“娘家”,最貼近職工群眾,最清楚職工的喜怒哀樂,最了解職工的所思所想,具有很強的號召力,可以把員工凝聚起來。形成職工跟著工會走,工會永遠跟黨走的工會引領方向。

          2.工會具有開展群體文化活動的優勢,工會的生命力在于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員工活動,是農場融洽人際關系、提高職工綜合素質、宣揚農場精神、培養職工集體主義精神、增強農場凝聚力的有效途徑。通過開展各種主題鮮明、豐富多彩的活動,既豐富了職工的業余文化生活,又展現了農場充滿活力和溫暖的一面,為農場文化建設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3.工會具有宣傳優勢。工會具有文化宣傳陣地,農場開展的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活動,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廣泛的宣傳;對于先進人物和集體的事跡,工會可以通過宣傳達到教育職工的目的,因為這些先進人物事跡所體現的正是農場精神,是農場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場文化建設中,充分發揮宣傳陣地的作用,圍繞農場發展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把各種好的東西發揚光大,充分促進優秀農場文化的形成。

          4.工會具有組織的優勢。工會有十分健全的組織系統,從上到下,隸屬關系明確,組織貫通。這樣可以從組織上確保農場文化建設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單位、班組和個人,吸引職工的廣泛參與。

          篇5

          旅游開發作為提升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實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本質上體現為一種辯證的矛盾統一關系。

          一、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關系

          我國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實踐與理論探討中,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關系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旅游開發帶來的濃厚商業文化侵蝕著民俗文化;旅游開發帶來的強勢現代流行文化沖擊著民俗文化。受到侵蝕、沖擊的民俗文化,改變著擁有這類民俗文化的地域群體的整個價值取向,改變著群體的行為方式、生活方式與精神追求。這種改變體現在物質、精神及行為規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變遷歷史進程中呈現出較為明顯的突變特征。

          與主流的漢文化相比,少數民族民俗文化屬于稀缺的文化資源,彌足珍貴,突顯出巨大的文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適當的方式極易轉換為經濟價值。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各地普遍將旅游業作為主導產業以追求經濟增長速度以擺脫貧困為單一戰略目標或者為主導性目標,忽視了這樣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旅游開發必然會把強勢主流文化引到當地,使當地成為一個開放的系統,完全暴露在外來文化環境中,當地以落后經濟為基礎的弱勢民俗文化必然會受到經濟實力較強的異文化的強烈沖擊、以及旅游開發所具有的濃厚商業文化對傳統的樸實的民俗文化的沖擊,在僅以追求經濟利益導向的旅游開發背景下,導致寶貴的民俗文化資源的流失、甚至喪失。

          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似乎不可調和的矛盾:少數民族地區旅游開發的優勢核心資源在于獨特的、稀缺的、原生態的民俗文化,通過旅游開發,將寶貴的民俗文化資源轉化為豐厚的經濟收益,改善貧困的生活條件,但旅游開發過程中原生態的民俗文化卻隨之削弱,被強勢文化逐漸同化,寶貴的民俗文化旅游開發資源逐漸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將隨之消失,旅游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設想終將成為泡影,依靠旅游產業實現經濟可持續增長也成為不切實際的設想。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構成了似乎難以調和的矛盾對立關系。

          二、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統一關系

          實際上,旅游開發在科學合理的政策指導下,對于民俗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會起到積極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喚醒民俗文化主體的文化自覺性、增加民俗文化價值、提高民俗文化主體的文化自豪感等。開發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被價值化的過程”。

          因此,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兩者之間并非單純的矛盾對立關系,應從民俗文化所處的客觀現狀來看待旅游開發對民俗地區文化的正面效應。旅游開發作為民俗文化經濟價值的轉換器,在轉化價值的同時,也承擔著宣揚民俗文化、挖掘文化價值的角色。在宣揚文化與挖掘文化價值的過程中出現的偽造現象,并非僅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開發過程中的個別現象,因此,對于惡意偽造行為,應以政策法規手段進行有效管治。在宣揚文化、利用文化獲取經濟價值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過度商業化現象,也并非是僅僅存在于我國民俗文化的旅游開發過程中的獨特現象。旅游開發過程中出現的與民俗文化保護相背離的一些現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開發本身,而是在于旅游開發目的導向設置出現偏頗。根據民俗文化旅游開發依托的文化資源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因果與依存關系,一個民俗地區的旅游開發首先應是保護民俗文化、其次才是發展旅游經濟。在沒有保護好民俗文化資源的前提下,實現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只能是“殺雞取卵”、難以實現長期發展。因此,旅游開發的首要任務應是保護、挖掘民俗文化資源,圍繞著首要任務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務才是轉化民俗文化資源的經濟價值、獲得經濟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項目保護、傳承、挖掘某一個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項,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現給游客,在保護、傳承、挖掘、呈現獨特文化的同時,可以自組織地實現文化價值向經濟收益的順勢轉化。現實中,在策劃旅游開發項目時,往往首先考慮這個項目能獲得多高的經濟收益、能對當地經濟發展起到多大的帶動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護好一個或幾個文化民俗事項為首先考慮的問題。正因為這樣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開發理念,導致了與民俗文化保護不和諧的現象及文化破壞大量出現并難以扼制。

          民俗地區的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之間存在內在的統一性、關聯性。一旦某個民俗地區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經濟價值也會隨之消減。因此,民俗文化保護是根本,無論是政府的政策、旅游開發項目、還是來自各方的力量,都應以民俗文化資源保護為核心,這樣文化價值可持續轉化為經濟價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護為核心導向的地方政策指導方針的確立、旅游開發的角色定位與開發理念的重新審視,成為加強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統一關系的重要前提。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政策引導將旅游開發統一到文化保護的大系統內,協調文化保護與經濟收益的矛盾性,通過制度創新、政策創新、經營理念的創新提高兩者的內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機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與變遷速度。

          參考文獻:

          [1]鐘敬文,董曉萍.民俗文化學:梗概與興起[M].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96.(11):11-17.

          篇6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是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興起,并逐漸成為當今世界關注的焦點。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中華民族留下了極其豐富的文化遺產。衢州市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非物資文化遺產可以說是種類繁多,截止目前,衢州市共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8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07項,其中擴展項目8項。

          隨著計算機電子技術和測繪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子地圖作為一種新型的測繪產品進入人們的視野中。經過多年的探索和發展,有關電子地圖的理論和技術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電子地圖產品開始為老百姓提供各種各樣便捷的服務。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在對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信息進行整合的基礎上,設計與研發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地圖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了一個了解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臺。

          一、設計原則

          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地圖系統是一個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應用系統,它應該具有簡單易用、準確、詳細、查詢速度快等特點,系統的設計與研發遵循了以下原則:

          (1)標準性與規范性原則。

          系統建設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在研發過程中,數據規范、數據庫設計、數據庫管理和接口標準等都應該遵循國家及行業規范要求,保證系統整體的協調性和兼容性,便于規范化處理。

          (2)實用性與先進性原則

          系統首先要滿足實用。建設本系統要在遵從實用性的基礎上,力爭采用最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理念進行平臺的設計與建設,確保項目建成后的應用延續性與先進性。

          (3)可靠性和安全性原則

          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保證數據安全和系統安全,系統結構設計合理,系統運行穩定可靠,使系統在設計、建設以及維護等方面達到需要的安全級別。

          (4)友好性原則

          項目建設充分考慮應用和維護的方便性、靈活性,提供簡潔、方便的操作方式和可視化操作界面。

          二、系統設計

          1.總體框架設計

          系統采用開放性的面向服務SOA的架構體系,基于衢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眾版)搭建,有運行環境層、數據層、服務層、用戶層等組成多層架構的系統。系統總體框架見圖1:

          圖1 系統總體框架圖

          運行環境層包括軟、硬件環境及網絡環境。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地圖系統充分利用了衢州市測繪院現有軟、硬件環境及網絡環境,綜合考慮系統的性能、安全性、存儲能力和維護性等多方面因素,對衢州市測繪院現有主要硬件設備進行合理規劃使用。

          數據層是平臺建設的基礎,其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數據庫。前者主要為系統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支撐,后者是系統應用和示范的重點,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信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背景,類別,位置和歷史等)。

          服務層是平臺建設的核心內容,包括了信息服務系統、運維管理系統和門戶網站。其中信息服務系統包含了網絡地圖服務、空間查詢服務、空間統計服務、日志服務,用戶權限管理服務等;運維管理系統包括權限管理、日志管理、監理管理;門戶網站包括地圖展示、數據編輯、服務注冊等。

          用戶層是社會公眾能夠使用的應用系統。用戶能夠通過使用應用系統的功能,獲得需要的信息。

          2.系統功能設計

          基于SOA的架構體系,系統整合衢州市測繪院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和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地圖服務,為公眾了解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旅游出行等提供參考服務。系統功能結構圖如圖2:

          圖2系統功能結構圖

          1)地圖瀏覽

          地圖瀏覽功能主要向用戶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地圖的瀏覽功能。打開系統,顯示的是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專題地圖。

          2)地圖操作

          該功能主要實現對地圖的瀏覽操作,可實現衢州市以及周邊縣市的地圖的放大、縮小、漫游、全屏、鷹眼等基本功能。

          3)興趣點查詢

          該功能實現關于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模糊查詢、定位。具體興趣點查詢分為關鍵字查詢和周邊查詢等多種查詢方式,用戶只需輸入查詢內容,就可以查詢到符合條件的所有內容。

          關鍵字查詢中,用戶直接輸入要搜索的關鍵詞進行搜索,例如需要查詢“爛柯山的傳說”這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搜索欄中輸入“爛柯山的傳說”,即可搜索到與“爛柯山的傳說”有關的信息,并在地圖上高亮顯示,點擊結果標題或點擊地圖上的定位圖標即打開該點的詳細信息框,通過信息框就能看到關于“爛柯山的傳說”的所有信息。

          周邊查詢中,該功能支持用戶搜索所查地點周邊的所有興趣點信息或者某個類別的興趣點信息。在默認狀態下,選擇類別為所有類別,用戶只需輸入關鍵字和搜索半徑,即可搜索到所查地點周邊的所有類別的興趣點信息。

          4)路線查詢

          路線查詢主要是為用戶提供到各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地點的路線,包括公交路線和自駕線路的查詢分析,可查詢市區任意地點到遺產項目地點之間的最佳路線。系統能夠在獲得用戶輸入的起點與終點后,利用空間網絡分析功能,獲取兩點之間的最佳路線,并在地圖上進行顯示。

          5)信息查看

          信息查看主要是在地圖上查看指定對象的信息。信息查看提供了兩種查看方式:以“南孔祭典”為例,一是鼠標懸浮在查看對象上,此時地圖上會用簡易信息框顯示“南孔祭典”的簡單信息。二是鼠標點擊對象,此時會彈出詳細的信息框顯示介紹有關“南孔祭典”的詳細信息,包括“南孔祭典”的文化背景、類別、位置、歷史、圖片等。

          三、系統的運行環境和更新

          1、系統運行

          系統運行環境包括服務器環境、客戶端環境和軟硬件環境。在系統部署中,要綜合考慮到用戶數量、網絡、軟硬件資源等情況;要充分考慮平臺的可擴展性和可重復利用性。

          2、系統更新

          系統更新包括平臺更新和數據更新。系統平臺更新內容包括功能增加,系統升級等。數據更新包括興趣點更新、路線更新、對象信息更新等。

          四、結束語

          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地圖系統的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在系統推出后,能夠填補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電子地圖的空白,對于目前的衢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宣傳工作有著非常好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古一鳴、林富明、李梅.城市多媒體電子地圖系統的研制與開發.測繪與空間地理信息,2005第28卷第3期

          篇7

          根據民俗學家鐘敬文先生提出的民族文化三分說,民族文化分為上層文化、中層文化、下層文化。上層文化即貴族文化、精英文化、典籍文化,中層文化為市民文化,下層文化即廣大農民及其它勞動人民所創造和傳承的文化。中、下層文化就是民俗文化,“民俗文化”即“民間風俗”,是“指一個國家和民族廣大民眾所創造、享用和傳承的生活文化”,它是民族文化中最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鐘先生還指出“民俗起源于人類社會群體生活的需要”,“為民眾的日常生活服務”;“在特定的民族、時代和地域中不斷形成、擴布和演變”;

          “民俗一旦形成,就成為規范人們的行為、語言和心理的一種基本力量,同時也是民眾習得、傳承積累文化創造成果的一種重要方式”。這個概念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對民俗文化有多種分類方式,有把“民俗”文化分類為物質生產、生活方式、社會禮儀、歲時節序、傳統節日和信仰的民俗,還有把民俗文化分為精神民俗、物質民俗和社會民俗。

          民俗文化是一種“生活文化”,與一個民族某一地區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俗文化既包含于主流文化的民間文化部分中,也包含于非主流文化的民間文化中,本文探討的范疇界定為稀缺的民俗文化部分,即非主流文化中的民俗文化,通常是指我國55個少數民族文化的民俗文化部分。這部分民俗文化具有稀缺、奇特、原生態、活態等特點,在具有高旅游開發價值的同時,在文化保護與傳承上表現出極度的脆弱性。

          民俗文化作為重要的人類文化遺產,在文化人類學、社會學、民族學等學科學術研究中日益凸現出不可或缺的研究價值與傳承價值。在全球一體化、現代開放型社會,旅游開發成為眾多民俗文化資源豐富地區發展經濟的首選路徑的背景下,如何有效保護與傳承民族、民俗文化一直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與焦點,而如何正確認識并處理好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關系,成為有效保護與傳承少數民族民俗文化的關鍵。

          一、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的辯證關系

          旅游開發作為提升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實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本質上體現為一種辯證的矛盾統一關系。

          1、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關系

          我國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實踐與理論探討中,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關系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旅游開發帶來的濃厚商業文化侵蝕著民俗文化;旅游開發帶來的強勢現代流行文化沖擊著民俗文化。民族文化出現普遍的“庸俗化”、“偽民俗”、“同化”、“商業化”等現象;受到侵蝕、沖擊的民俗文化,改變著擁有這類民俗文化的地域群體的整個價值取向,改變著群體的行為方式、生活方式與精神追求。這種改變體現在物質、精神及行為規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變遷歷史進程中呈現出較為明顯的突變特征。

          與主流的漢文化相比,少數民族民俗文化屬于稀缺的文化資源,彌足珍貴,突顯出巨大的文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適當的方式極易轉換為經濟價值。對文化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即“文化經濟化”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具體體現,是普遍認可的優化路徑選擇。最普遍采用的價值轉換方式就是旅游開發,因此,在認可旅游開發促進民俗地區經濟發展的同時,不能回避旅游開發給民俗文化演化發展、歷史變遷帶來影響的現實。

          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各地普遍將旅游業作為主導產業以追求經濟增長速度以擺脫貧困為單一戰略目標或者為主導性目標,忽視了這樣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旅游開發必然會把強勢主流文化引到當地,使當地成為一個開放的系統,完全暴露在外來文化環境中,當地以落后經濟為基礎的弱勢民俗文化必然會受到經濟實力較強的異文化的強烈沖擊、以及旅游開發所具有的濃厚商業文化對傳統的樸實的民俗文化的沖擊,在僅以追求經濟利益導向的旅游開發背景下,導致寶貴的民俗文化資源的流失、甚至喪失。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似乎不可調和的矛盾:少數民族地區旅游開發的優勢核心資源在于獨特的、稀缺的、原生態的民俗文化,通過旅游開發,將寶貴的民俗文化資源轉化為豐厚的經濟收益,改善貧困的生活條件,但旅游開發過程中原生態的民俗文化卻隨之削弱,被強勢文化逐漸同化,寶貴的民俗文化旅游開發資源逐漸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將隨之消失,旅游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設想終將成為泡影,依靠旅游產業實現經濟可持續增長也成為不切實際的設想。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構成了似乎難以調和的矛盾對立關系。

          2、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統一關系

          實際上,旅游開發在科學合理的政策指導下,對于民俗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會起到積極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喚醒民俗文化主體的文化自覺性、增加民俗文化價值、提高民俗文化主體的文化自豪感等。開發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被價值化的過程”。學界對旅游開發的認識也越來越理性,提出民俗旅游開發實際對民俗文化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方式。

          因此,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兩者之間并非單純的矛盾對立關系,應從民俗文化所處的客觀現狀來看待旅游開發對民俗地區文化的正面效應。旅游開發作為民俗文化經濟價值的轉換器,在轉化價值的同時,也承擔著宣揚民俗文化、挖掘文化價值的角色。在宣揚文化與挖掘文化價值的過程中出現的偽造現象,并非僅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開發過程中的個別現象,因此,對于惡意偽造行為,應以政策法規手段進行有效管治。在宣揚文化、利用文化獲取經濟價值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過度商業化現象,也并非是僅僅存在于我國民俗文化的旅游開發過程中的獨特現象。旅游開發過程中出現的與民俗文化保護相背離的一些現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開發本身,而是在于旅游開發目的導向設置出現偏頗。根據民俗文化旅游開發依托的文化資源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因果與依存關系,一個民俗地區的旅游開發首先應是保護民俗文化、其次才是發展旅游經濟。在沒有保護好民俗文化資源的前提下,實現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只能是“殺雞取卵”、難以實現長期發展。因此,旅游開發的首要任務應是保護、挖掘民俗文化資源,圍繞著首要任務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務才是轉化民俗文化資源的經濟價值、獲得經濟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項目保護、傳承、挖掘某一個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項,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現給游客,在保護、傳承、挖掘、呈現獨特文化的同時,可以自組織地實現文化價值向經濟收益的順勢轉化。現實中,在策劃旅游開發項目時,往往首先考慮這個項目能獲得多高的經濟收益、能對當地經濟發展起到多大的帶動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護好一個或幾個文化民俗事項為首先考慮的問題。正因為這樣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開發理念,導致了與民俗文化保護不和諧的現象及文化破壞大量出現并難以扼制。

          民俗地區的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之間存在內在的統一性、關聯性。一旦某個民俗地區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經濟價值也會隨之消減。因此,民俗文化保護是根本,無論是政府的政策、旅游開發項目、還是來自各方的力量,都應以民俗文化資源保護為核心,這樣文化價值可持續轉化為經濟價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護為核心導向的地方政策指導方針的確立、旅游開發的角色定位與開發理念的重新審視,成為加強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統一關系的重要前提。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政策引導將旅游開發統一到文化保護的大系統內,協調文化保護與經濟收益的矛盾性,通過制度創新、政策創新、經營理念的創新提高兩者的內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機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與變遷速度。

          二、旅游開發背景下民俗文化保護主體的選擇

          依據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兩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論述,可指導民俗文化的保護主體的選擇,以制度安排如出臺政策加以規范與管理,以強化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的協調統一性。通過對民俗文化保護主體的重新設定和再思考,將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問的矛盾通過旅游開發主體與民俗文化保護主體之間的融合統一于一個主體內,并以制度約束主體的行為,盡可能緩解開發與保護的矛盾。

          目前民俗文化保護的主體主要有兩類:政府與民間組織。但在旅游開發背景下,還需將“開發商與經營戶”作為一重要主體納入到民俗文化保護系統中,與政府、民間共同構成三大保護主體。

          1、民俗文化保護的兩個主體:政府、民俗文化的依存群體

          民俗文化保護的過程模式可歸結為兩種:一、直接來自政府層面的主導性保護,如貴州雷山縣西江千戶苗寨,借由2008年貴州旅游發展大會刺激西江千戶苗寨的旅游開發,為保護村寨民俗文化,從縣委政府層面積極推行保護措施,主導編制苗寨發展與保護規劃及各項開發與文化保護項目;二、先起由民間自發力量,然后由政府多方協助引導,支持民間民俗文化的推廣、傳承與保護,’從民間主導逐漸轉化為由政府主導保護工作。在主流文化強力沖擊下,起源于民間的文化保護,一旦缺少政府政策與財力等的支持,將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不管哪種過程模式,民俗文化的可持續傳承和發展在一定時期內不能缺少政府的全力支持與資金投入。

          行政保護力量不可或缺,民間自發組織的作用更是不能忽視、其角色不可取代。以往民間自發組織僅由民俗文化所依存群體中的部分人員構成,由于民俗文化普遍具有活態性,因此民俗文化保護應涵蓋保護地域內的全部民眾即民俗文化所依附、依存的整個群體。

          政府與民俗文化的依存群體力量兩者構成密不可分的兩大要素,在民俗文化保護、傳承中承擔著不同的角色、作用互補。政府的角色:優化文化存留與傳承所需的條件與環境。文化依存群體的角色:承擔起自身民俗文化的存留與傳承重任,是民俗文化具有傳承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政府力量作用于文化主體,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保證文化得到有效保護,尤其利于活態文化的傳承與延續。

          2、民俗文化保護第三主體的選擇與定位

          對于旅游開發地而言,還有一種非常重要的力量必須納入到民俗文化保護主體之中,即依托當地獨特的旅游資源創造經濟財富的開發商與經營者群體。民俗文化作為一種資源,其價值為開發商和經營戶所利用轉化,利用轉化得當,則既可有益于保護好民俗文化,又可創造必要的經濟價值;反之,則在為當地帶來一定時期經濟發展的同時,將會對民俗文化產生破壞性影響。因此,約束好開發商與經營戶的經營理念和經營行為對民俗文化的科學利用非常關鍵。

          開發商和經營戶的定位問題:他們應不僅僅是投資商、開發商、經營者,更應是民俗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人,是兼具商人與文化保護的“二元身份”人,且以文化保護、傳承身份為主導。如何約束與監管開發商和經營者的“二元身份”,應納入政府以行政法規手段進行監管的重要工作中。以文化保護為主導的“二元身份”制度設計,是將旅游開發納入到民俗文化保護大系統中的重要手段。

          政府、文化依存群體、開發商與經營戶群體,三大主體是一個民俗文化地區以旅游開發為手段帶動經濟發展且同時保護當地民俗文化所必須管理好、引導好、規范好的三個重點群體。三者之間協同合作,使命共擔、利益共擔、風險共擔,共同構建一個依托旅游開發保護民俗文化為核心、帶動經濟發展的雙目標優化模式。

          篇8

          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

          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現、表達、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間。例如,具有較高歷史和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文學、藝術、工藝技藝及無形的文化載體,還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風俗、信仰風俗、節日風俗、人生禮儀風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著一個民族的繁榮與創新,蘊含著民族的精神特質與文化沉淀。然而隨著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文化一體化的加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獨特性正漸漸受到現代商業文化的沖擊。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強調對觀念層次的保護,強調活態的保護,展現文化生態環境,不只是用語言文字或者現代科技手段記錄、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旅游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互動來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旅游開發是對民族智慧的結晶進行包裝、展示和宣傳。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它的介入又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趨于舞臺化,商業化,難以呈現自己的原生態精華。如何認識并統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實現保護與開發協調發展,對政府、文化教育機構、傳承人、旅游企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群體、多文化共生態的省份,天然民族資源和地理環境的有機結合顯示出該地區原生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31項40處入選“國家級”,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國第三腳。

          1、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

          貴州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按類型分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民間口頭文學。二、民間歌舞和民族音樂。三、民族民間工藝。四、民族節日。具體如表1所示:

          2、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以上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是以豐富的文化底蘊與獨特的民族風情展現了自己“博”而“精”的特點。博是民族文化滲透的范圍廣,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精是民族風情各不相同,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態與技藝精華。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樂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諸多不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貴州民族文化的瑰寶,在豐富傳統文化的多樣性和弘揚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會現代化和城鎮化建設的浪潮中,人口的遷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擔負著民間手工技藝的傳承人日益減少,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政府想通過旅游開發走文化產業化之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市場,將之形成文化品牌效應。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的過程中與現代文化的融合必然會造成原始文化形態的失真。因此處理好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對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與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這種雙贏模式的構建將會大力推動全民打開文化的寶庫,守望瀕危的文明。

          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辯證關系

          1、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對立性

          隨著旅游產業的發展,旅游開發對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區有著諸多消極的影響。

          第一,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壞。旅游開發中商業化的驅使歪曲了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為了迎合游客的審美偏好,許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背離了文化本身的涵義,趨向于商品性與演藝性。例如,傳統活動、節日慶典和民間工藝通過“包裝”變得舞臺化和日常化,喪失了本身的圣潔感和文化價值。另外,通過對旅客獵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風俗被改造,夸張,導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蠻、低俗,導致許多優秀文化遺產變味、衰落和失真。旅游開發中商業價值的追逐同樣也破壞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與系統性,很多民間藝術都是只選擇其中有商業價值的部分斷章取義的進行開發與傳承。

          第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有性與豐富性遭到沖擊。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比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政府為了拉動當地經濟增長,促進旅游業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隨意開發。由于旅游開發不當,很多地方出現民族活動,非物質文化商品雷同,節目安排粗制濫造。例如,苗族蠟染技藝,苗族銀飾技藝在很多少數民族景區甚至是非少數民族景區都能見到,并且沒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題。此外,旅游活動的開展打破了當地相對封閉的傳統文明,當地民族比較容易接受游客帶來的“現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審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覺的發生變異。現代文明擠壓了傳統文化與藝術的存在空間,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受到嚴重沖擊。

          2、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統一性

          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旅游開發為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營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絕跡很大程度是因為他們受到現代文明的沖擊,脫離了現實中的經濟性與實用性。而旅游開發所重新挖掘、復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了少數民族的傳統文明,迎合了游客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好奇與渴求心理,借助旅游業使不斷衰落的傳統得到復興和光大,使日漸失去市場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被重新賦予市場價值與社會文化價值,進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繁衍營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開發為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市場支撐。旅游開發產生的市場導向使政府,旅游企業自覺的打造自主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來喚起經濟增長點。進而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藝品經營,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風展示及民間技藝宣傳為一體的多層次綜合性的文化產業鏈。這對提高當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知名度,加強社會各界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和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的增長有著重要意義。

          第三,旅游開發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辟了新的保護途徑。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只有與旅游開發相結合才可能起到長足有效的保護作用。當前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大都采用攝影錄音,整理記錄等靜態的方式,也有注重對傳承人的培養。但這些都不足以展現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并且缺乏保護的原動力。而引入旅游開發,讓人們從旅途中提高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參與、感悟及體驗,既能擴大文化傳播度,又能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如,結合搶救式保護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探索之旅”;結合數字化博物館開展“穿梭時光尋找瀕危的文明”;結合傳承培訓機構和學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修學之旅”;結合民間活態保護,在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民間技藝、民俗民風的“武林大賽”。

          篇9

          一、法律、法規保護原則

          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以及采取相應的行政、財政、技術等措施,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是在我旗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前提條件之一。我旗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相應的法律法規并結合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點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在建立的法律法規中應體現保護以積極利用相結合的原則,而不是片面單純的保護。必須將保護非物質文化的出發點從消極保護轉變為積極的保存與利用。應當在立法中注意促進提高相關民眾及社群的參與意識,使其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活動中來。

          在立法指導思想中,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保存與合理利用置于同樣重要的位置,以期讓所有人都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僅僅是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致消滅,而是更好、更積極地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在人類走向現代化的背景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態的多樣性;另一方面,積極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類生產與生活有的作用和價值,使其服務與現代社會與現代文明。

          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以人為本的保護原則就是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充分地尊重人,首先是尊重前人的創造成果,普查應盡量全面詳實地記錄其原始風貌,對遺產進行整體性呈現;同時尊重今人的繼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一種死藝術,而是一種流變的藝術,是一種正在進行時的藝術,今天的傳承人應對其進行創造發展,只有充分尊重藝人們或匠人們的創造力,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創新之源;保護還應尊重潛在的人群得利益,即后人和外部人群認知文化多樣性的權利,只有具備這種意識,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具前瞻性和開放性。自始至終地貫徹以人為本的保護理念,重在喚起全社會對傳統文化的尊重,只有全社會對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親和力與崇尚力,塑造保護傳統文化的良好氛圍,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文關懷中得到最深切地保護。

          三、政府協調,人民群眾積極配合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于人民大眾之中,同時,人民大眾也是傳承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使民眾積極參與進來也是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重要表現。中國民俗學會理事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劉魁立再一次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煙頭會上指出:從根本意義上說,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是對創造、享有和傳承的保護,同時也有特別依賴創造、享有和傳承這一遺產的群體對這一遺產的切實有效的保護。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明確強調要“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

          政府在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好自己的職能作用。處理好政府同商業開發部門、專家學者、當地民眾等民眾各層次的相互關系。政府的職能除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采納專家學者的理念和建議,制定保護開發規劃,指導規范企業經營,借助學者的實地調查和研究,了解當地的文化模式,尋找其內在的發展邏輯和管理框架。也就是通過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來營造社會大環境;通過培訓教育,或者社會輿論來規范或限制經營企業和當地居民短期利益行為;鼓勵合理健康的商業開發,防止開發者打著保護的旗號,單方面地未獲得經濟利益獲取社會資源和政府支持,而使文化遺產遭受破壞。

          四、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

          篇10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在原先中專的基礎上建院不到兩年,作為一所新建立的高職院校,在浙江這個教育大省的環境下,無疑需要加快建設步伐,優化教學管理流程,建設相對完善的教學管理信息化,探索最優的互聯網管理平臺。 

          一、教學管理部門在探索建設信息化管理的過程中發現了現階段存在的不少問題 

          (一)全局化校園數字化建設,滯后了教學管理信息化的建設 

          為響應校園數字化建設,學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多次召集各部門對數字化建設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通過公開招標,引入了相對功能強大的校園數字化平臺。作為教學管理部門,所涉及到的信息化平臺需重新進入頂層架構平臺,最后實現完整的融通。而校園數字化建設是一項重大的工程,需緩步進行,這無疑拖慢了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就學院相對發展滯后的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而言,這個階段正是需要加快進程的時期。 

          (二)信息化意識模糊 

          信息化建設的初期,各階層管理人員對信息化建設都存在一定的疑惑,尤其是學院教師、學生規模較一般高職院校小,不少人員認為在不推行教學管理信息化的前提下,存在數據庫小、工作量少的偏差認識。教學管理不僅要適用于校內管理,還需要接軌教育廳、教育部的管理方式,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例如,早期的中專管理模式下,對課程及學生成績的管理,只需要課程名稱對應班級、學生、成績即可。而我們在高職教學管理過程中,單“課程”就需要課程代碼、課程性質、總課時、理論課時、周課時、課程類別、開課部門、歸屬教研室、教材、任課教師、開課班級、開課學期、上課地點、考試方式等信息,如果在教學管理過程中不完整維護好這些信息,勢必影響后期的各項教學檢查、數據共享等管理流程。因此,推進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是各高職院校勢在必行的發展趨勢。 

          (三)二級管理初步嘗試運行,信息化推廣存在權責管理問題 

          之前的教學管理信息化模式處于教務處單獨運行,教學部采用教務處的信息,整合源頭采集的信息,進行日常教學管理模式。從信息化管理的角度來說,還未實現源頭采集、二級權限管理、信息共享、雙層監控的管理模式。例如:開課信息和任務落實這兩項工作存在脫節,導致教材信息也存在不能實時更新的問題。如何更好的實現信息化管理,首先需要各部門之間對信息進行一個詳細的分工,落實到每一步管理權責,可以實現層級維護、檢查、審核、監控。信息化維護的初期,建議先從權限的角度落實工作,再考慮責任問題。 

          (四)各處室信息化管理人員過少 

          信息化的建設是為了提高教學管理的工作效率,減少工作冗余,從而最終實現用最少的人員完成最理想的教學管理工作。然而在沒有人手的前提下,要建設教學管理信息化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學院而言,各系、部教學管理人員的工作量相當的大,在完成本處室的常規工作后,很難有時間參與到信息化建設中,而相對于其他行政工作而言,教學管理信息化工作很難分化到各教研室(在教研室沒有單獨的行政管理人員的前提下),教務處也同樣存在教學管理人員緊缺的問題。如此形成一個內扣式的循環,致使學院教學管理信息化的建設停滯不前,如此循環的結果就是教學管理工作冗余量大,管理容易出現漏洞,數據庫的存儲不系統,資源達不到共享等問題。例如學生名單的管理:學籍管理人員在學籍網上實時更新,同步調整教務系統的學籍異動,按常規信息化的功能,可以實現所有部門對學生信息的實時共享。但由于教務系統的普及不夠全面,導致學工線、財務、教材管理、系部乃至宿舍管理都不能實現實時的掌握第一手信息。為了避免出現差錯,在辦理平臺信息更新的同時,需要將紙質的證明材料復印給各部門,各部門再通過收到的紙質文件,對自己的信息進行更新。這個過程不僅加大了各部門的工作量,也更容易出現差錯。而如何鋪開教學管理信息化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這就需要在建設數字化校園的過程中,完整的架構,這個過程仍然需要一定的信息化管理人員進行初期的信息維護。 

          (五)教學管理信息化很難滿足個性化管理 

          學分制實施辦法的正式推出,這對教學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學院目前的教務系統是采用2008版的正方教學管理平臺,其功能已經很難滿足學院的教學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學分制實施辦法參考了學院的實際情況,基本實現了因材施教的方針,這就要求我們的教學管理平臺也必須具備個性化管理的功能。目前這一問題正在進行探索,教學管理信息化的過程需要所有的管理人員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摸索,提出需求,再進行平臺建設的協商,最后盡可能的達到教學管理信息化滿足學院的個性化管理要求。 

          二、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是教學管理過程中重要的工作之一,從目前的現狀分析,教學管理信息化呈現以下趨勢發展 

          (一)接軌數字化校園 

          高校信息化建設的頂層架構就是數字化校園建設。參考省內成熟的高等學校的數字化校園,基本可以實現“一號全通”。教師通過教師號登陸數字化校園平臺,從校園網可以進入各管理平臺,根據教師的職位不同,權限也各不相同。在教學管理平臺上可以維護個人信息、課程信息、教材使用信息、科研信息等,以及查看權限范圍內的所有信息。學生可以通過學生賬號進入教學管理平臺,查看自己的學業情況,自助打印學業成績、個人課表等,接收教學管理部門的各項通知。教學管理人員分權限維護教學管理信息,查看權限下的所有教學管理文件、信息、通知,監控、審核教師自行維護提交的信息。院級領導可通過工號登陸平臺,進行審核、查看、監管等操作。 

          (二)網絡鋪開化 

          隨著教師上班時間機動化,教學管理信息化實現全面網絡化是勢在必行的。目前,學院因信息化管理還存在一定的網絡安全問題,暫未對校外開放教學管理平臺,這一問題是目前最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實現教學管理平臺網絡鋪開化,既可以滿足教師、學生的需求,也可以滿足教學管理人員對信息化的實時監管。同時,在教學檢查過程中也可以起到簡化的作用。網絡鋪開化的前提要求是解決信息安全問題。 

          (三)扁平合作化 

          “共贏”是建設教學管理信息化的最終目的,借助系統平臺,不僅可以簡化直線管理的過程,“扁平”管理實現的資源共享將應用得更為廣泛。而在信息數據采集的源頭,相互的合作必不可少,在落實的任務網內,涉及的扁平信息也將充分發揮整個校園信息網的功能,從而簡化整個數字化管理的過程。 

          三、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對策的思考 

          篇11

                                           〔1988〕蘇法民字第18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季素梅訴泰興縣人民醫院(第三人馬兆霞、生炳林)確認血親關系一案的執行問題已多次向我院請示。該案在當地影響很大,拖得時間久。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提出了傾向性的處理意見,但政策上沒有把握,特向你院請示。現將案情及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案情事實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兆霞,女,28歲,漢族,泰興縣人,泰興縣十里甸鄉三太村二隊農民。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生炳林(系馬兆霞之夫),男,33歲,漢族,泰興縣人,泰興縣十里甸鄉三太村二隊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季素梅,女,28歲,漢族,泰興縣人,泰興縣郵電局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勇(系季素梅之夫),男,29歲,漢族,泰興縣人,泰興縣生資服務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泰興縣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程建民,院長。

          1985年1月24日,馬兆霞、季素梅先后于2時45分和15時40分在泰興縣人民醫院婦產科各生一男嬰。同年1月28日上午9時許季素梅在醫院給小孩喂奶時發現露在襁褓外的小孩左手腕上,系著“馬兆霞之子”字樣的布牌,當即向醫院提出。當班的助產士周紅珠未按醫院的規定認真查對,錯誤地作出了判斷,并換了小孩手牌。季素梅出院后一直有質疑,便向泰興縣人民醫院領導作了反映,并于1986年9月20日向泰興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血親關系。縣法院受理后于1986年12月9日,委托泰興縣工農兵醫院對季素梅、張勇夫婦及其所撫養的小孩的血型進行檢驗。結論是:季素梅、張勇夫婦的血型均為B型,小孩則為A型。同年12月17日,縣法院委托泰興縣公安局提取了季素梅現撫養之小孩的左足印,連同縣人民醫院所存馬兆霞、季素梅所生小孩出生時的左足印,送江蘇省公安廳進行痕跡鑒定,鑒定結論是:季素梅現撫養的小孩左足印與馬兆霞分娩時住院病歷中的新生兒左足印同一。

          審理中由于馬兆霞、生炳林未配合法院對其所撫養的小孩提取血液、足跡進行鑒定,第一審法院雖做了大量工作,馬兆霞夫婦也不肯承認小孩領錯,使問題處于僵局。其間,季素梅夫婦及其家人多次上訪縣法院、縣人民醫院及縣委,以致影響了縣法院和縣人民醫院的正常工作。針對此情,第一審法院經向上級法院請示后,于1987年1月26日去馬兆霞家準備強行取證,又因馬兆霞有意逃避而未成功,反而致前去的承辦人受圍攻,三人受輕傷,棉大衣、照相機、帽子等物被搶(后經縣委組織了調查組,追回了所搶去的東西,但未能查出為首肇事者)。

          1987年3月4日,第一審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的規定,公開了審理了此案,并當庭作出判決:一、季素梅、張勇現撫養的小孩系馬兆霞、生炳林親生。馬兆霞、生炳林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將小孩領回撫養,不得虐待、遺棄。二、馬兆霞、生炳林應將現撫養的小孩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送交泰興縣人民醫院代為撫養,直至全案審理終結。在此期間的撫養費用由人民醫院負擔。三、訴訟費30元由泰興縣人民醫院負擔。馬兆霞、生炳林不服,以雙方所生小孩未有錯牌之事。小孩沒有搞錯,現作出的檢驗、鑒定依據不足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于1987年9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如何執行終審判決后,由于馬兆霞、生炳林未能自動履行,季素梅、張勇夫婦便于1987年9月18日向第一審法院申請執行。1988年3月26日泰興縣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提出咨詢,督促第一審法院盡快執行。群眾對此案至今沒能執行也很關注。第一審法院于1988年6月上旬曾試圖請所在鄉黨委、政府負責同志出面作馬兆霞、生炳林的疏導工作。但馬、生堅持無理要求,一要保留小孩居民戶口;二要賠償其人民幣一萬元。對此,第一審法院認為,再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做馬兆霞、生炳林夫婦及其親屬的思想疏導工作,敦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若經多層次思想教育無效,即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張貼執行公告,限定時間,責令馬兆霞、生炳林夫婦接受親生小孩,同時交出身邊撫養的小孩。若馬兆霞、生炳林夫婦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小孩,甚至將小孩藏匿起來,將首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對馬兆霞、生炳林實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滿后,馬兆霞、生炳林若仍不交出小孩,就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審法院審判委員會同意第一審法院的意見。

          篇12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碼: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開啟了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新紀元。從建國初期1954制定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到 20世紀80年代現行憲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臺,體現出中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全新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后,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并載入憲法,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2004年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黨的十七大更是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在此期間,涉及經濟、社會、民生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得以完善。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作報告時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間,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中國的法治建設走過了一條不平凡的發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在慶賀中國法治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之際。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國封建社會長達2千多年,傳統法治文化和生活習俗的影響巨大,以及一個“大”國地域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和差異等客觀因素,制約了中國法治建設快速的發展。與歐美成熟的法治社會相比、距離現代法治建設的目標和要求,中國法治建設還要走較長的一段路。

          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是長期的

          中國是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國家,是個獨特的民族,有著悠久的傳統文化習俗,進入近現代社會也不過百余年時間。因此傳統文化習俗、傳統的生活觀念扎根于每一個中國人的思想深處,影響無處不在,久遠而深刻。

          同時,由于中國傳統文化根植于自然經濟,與以工商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有著很大的不同,總體上呈現出的是“公法文化”的特征。因此,歷史上沒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以繼承,相反某消極成分則成為阻礙現代法治建設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

          1.人治傳統淵遠流長。首先,古代中國政體是君主制,一直倡導“圣賢治國”思想,老百姓也把國家治理寄望于“明君、清官”,認為只要有“明君、清官”國家就會繁榮,老百姓就會過上好日子,相信重“人治”而遠離“法治”。其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集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而不是天賦人權的平等思想。儒家“三綱五常”的倫理也將人的思想定位于“忠、孝、禮、儀”, 在國家這個大家里,人們都要效忠于家長-皇帝。帝王成為神的化身,帝王就是法,法是皇權的附庸,而個人毫無權利可言,只有絕對服從。從而形成了長期的個人崇拜和權力崇拜,讓中國的法律世界充滿了濃厚的人治色彩,影響到當今法治建設就是權大于法、言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現象。

          2、宗法倫常影響根深蒂固。中國法治在集權體制和官僚政治上,經歷了幾千年的緩慢發展演化,而中國法制文化在這緩慢的演化過程中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并把宗法倫常看著是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傳統。宗法意識是儒家倫常的基本內核,至今仍是世俗社會行事的基本準則,是傳統文化消解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自給自足和血緣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農業社會,以宗法血緣關系為根基的宗法社會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宗法倫理則通血緣關系以己為中心擴張為成遠近親疏之分的倫理圈子,在這個倫理圈子內人們的交往只憑關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約定的規則,血緣關系的遠近就是行為依據,人情、風俗、習慣等在調解人們關系中占主導地位,而法律不被接受甚至受到排斥。直到今天,這種宗法倫理的思想仍然影響著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特別是法治領域。如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依然十分淡薄,在須明辨是非法理時,人們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是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在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生糾紛,大多數人一般不愿打官司,而是習慣于托熟人、找關系來調和。社會上流傳一句話:“官司一進門,雙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人們不相信律師,卻下功夫利用人情網到處開后門找關系。以理代法,以情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屢見不鮮,已成為當今司法、執法實踐中習以為常的事情了,這種習慣不是一朝一日可以扭轉。

          3、民間習俗信仰代代相傳。民間習俗也是中國重要的傳統文化,民間社會長期以來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習俗做法,促成鄉土秩序的衍生、鞏固和強化,成為社會的主要規范,由南到北,自東而西,在廣袤的中華大地上深深地扎根,這些土生土長的禮俗秩序一年年、一代代、一朝朝維系著社會運轉,它已融入人們極深微極隱秘的潛意識之中,逐漸成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而代代流傳下來,根深蒂固、極難改變。

          其實,法治建設不單純是法律制度的建設,更主要的是對人們法治思想、法治觀念、法治意識的改造,使之適應、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而傳統文化所影響的就是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意識,因而傳統文化影響的長期存在必然導致中國法治建設的長期性。

          篇13

          1 傳統文化先于經濟因素斷裂

          根據唯物史觀的觀點,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存在一定的辯證關系,生產力的變革將引起生產關系的變化,而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因此,一個社會的變革往往是從生產力開始的,繼而生產關系發生變化,并最終導致上層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國卻是在封建自然經濟尚未完全解體,橫向宗法關系尚未完全失去經濟根基的前提下,通過外力的野蠻逼迫,首先從上層建筑領域開始發生變化,也就是說,上層建筑的變革先于經濟因素,作為觀念上層建筑的文化比作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經濟變革得更早更激烈,這是近代中國法治文化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獨特現象。

          中國傳統文化建立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之上,農業制度的保守和穩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與占人口極少數的統治階級之間被維持在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并由此建立起獨特的封建宗法關系。這種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的宗法關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專制基礎上的官僚政治之間的結合,必然帶來中國社會對“大一統”的期盼,于是儒學定于一尊歷史地形成了,以此為特征,維系中國社會的橫向宗法關系與縱向官僚政治及其兩者的交織點儒學一尊構成了強大的“大一統”根基,并在中國人的意識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紀后半期,傳統中國經濟開始發生局部的緩慢的變化,“已經達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術(機械的和組織的)進行發展的極限;而且到1911年時,很少新技術(‘先進的’、‘現代的’)被引進和采用,也沒有從內部產生。”①經濟上的停滯不前導致社會結構中各大利益集團乃至普通民眾的處境每況愈下,使得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傳統封建宗法關系和官僚政治趨于崩潰,并使得維持“大一統”格局的儒學一尊的絕對權威受到極大挑戰。遺憾的是,這些變化并未促成經濟制度的成功變革,恰恰相反,舊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識形態因素比經濟因素垮得更早,被拋棄得更早,中國傳統文化先于經濟因素斷裂,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謂中國封建解體,是由文化和政治開端者。”②中國傳統文化的斷裂先于封建自然經濟的崩潰,甚至可以說,近代中國文化革命先行于生產關系變革,這是近代中國社會發生的劇烈變動之一,也是經典理論中所未曾研究的課題。它有力地說明了我們進行近代中國社會變革研究為何要從傳統文化研究開始,也雄辯地解釋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斷裂對法治文化興起的影響為何如此之大。如果說之前的中國是一個傳統文化逐漸擴張并占據主導地位的競技場的話,那么之后的中國是一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傳統文化與法治文化復雜交織的新競技場,對西方侵略性帝國主義的反抗導致中國社會要求從異族的控制中解放出來的呼聲越來越高,傳統文化對西方文化挑戰的應對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礙的形式,而是以不斷內省的形式展現出來,于是此時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國傳統文化,反而在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交戰中不自覺地陷入了“信仰危機”,中國傳統文化則在外來文化沖擊和本土民族精神的沖突中陷入了斷裂之境。

          2 法治文化與孔教之間的博弈

          在人類文化包含的政治、經濟、道德、科學、藝術、宗教、文學這七大要素中,“中國文化之最弱點,則在宗教與科學。”③在他看來,中國文化是以道德精神為最高領導的一種文化,中國雖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國文化強調的是“內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強調的是“外傾”。當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國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優勢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態來到中國,那么占弱勢的中國傳統文化則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其焦點在于孔教問題。無論是中國“以孔子倫理為準則而無宗教”,還是中國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之觀點,看似相反,其實恰好說明了中國傳統文化與宗教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中華民族通過幾千年的傳承,逐漸形成了以孔教為主導的社會政治和道德倫理體系,中國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與整個孔教相違逆。但是,以來的種種失利使得人們對孔教產生了懷疑,尤其是的失敗和北洋軍閥統治的建立,使得中國部分知識分子的注意力從國外轉向國內,認為孔教把人們束縛在“伸著脖子看革命被殺卻麻木不仁”的愚昧狀態,導致國民性質與行為的墮落,壓制了民族生機和創造力,此乃“亡國滅種之病根”,于是一時間“打倒孔家店”成為時代的口號。中國傳統文化就此在孔教這個環節被生生地撕裂了,隨之撕裂的是人們對封建宗法關系所維系的群體生活習慣和心理認同,這樣的社會若要繼續生存下去,就必須尋找一種新的維系社會行為活動的準則,加上西方民主與科學思想在中國的傳播,作為規則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彌補了這個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這種博弈中漸漸興起。

          如果說,孔教長期以來占據的絕對統治地位扼殺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話,那么統治階級乃至整個民族文化對科學的漠不關心,更加劇了傳統文化的斷裂。雖然在過去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時期,中國歷史上曾出現引以為豪的四大發明,但是具有強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國古代科學技術卻成為道德倫理和權勢的附屬物。當西方大批科學家不惜為科學獻身時,中國的科技界卻處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狀態。于是,極為保守的清朝也許更加難以擺脫科學上的消極無為狀態,因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異族,所以決心通過維護儒家的正統來證明自己統治的合法性。然而,事與愿違,甲午一戰中北洋水師的全軍覆沒打破了的慘淡經營,給中華民族無論是政治上還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擊,傳統文化在最薄弱的環節上被打開了關口,人們紛紛將目光轉向既能拯救中國而又同時能保持中國方式,并有傳統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沖擊

          不容忽視的是,中國法治文化的興起是在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相互沖突的斷裂中開始的,從到,啟蒙思想家們看到了中國傳統文化斷裂之殤,繼而批判孔教,但他們并沒有因為批判孔教而全盤否定中國的傳統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時代之社會,確足為其社會之中樞,確足為其時代之圣哲,其說亦確足以代表其社會其時代之道德。”他清醒地認識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國學,“非孔學之小,實國學范圍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為了反對封建傳統思想對人們的思想禁錮,動搖孔教獨尊的絕對權威地位,進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在根本上已經不適應現代生活,號召人們敢于沖破封建思想的牢籠,以求得“真實合理的信仰”。這就賦予了傳統文化以時代意義和新的社會價值。有鑒于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一種文化由表層斷裂走向內在革新,那么這種文化就是一種成長中的文化。只要這種成長在繼續,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戰將會越來越微弱,而內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強烈,也就是說,文化自覺性所起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自然,這種文化的生命力將越來越旺盛。

          當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單個人的創造物,而是一個關系的網絡,是兩種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結果。文化是不同社會相互交流的紐帶和產物,人們通過它來相互作用,正是許多個人而不是各個社會“創造”著文化。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法治文化發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繹了這一特點。在思想交流上,逐漸引進西方學術觀點,尤其是哲學、法學、自然科學等一些列與中國傳統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進了國際法、議院制度,并參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見,近代中國不僅將治理之術的法治當作一種技術,而且當作現代文明國家的標志,進而作為救亡圖存的良策。這種對法治的理解與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為強國之本的主張是一脈相承的,只是表現的具體形式不同罷了。

          4 結語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著法治文化的興起,而法治文化的興起反過來不斷地補益和矯正傳統文化,這是中國傳統文化革新與法治文化興起之間的辯證法。中國的法治文化興起于19世紀社會變革的時代,當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基因與歐風美雨中的進化論相遇在社會動蕩的時代,由此喚起了人們對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興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觀和制度化了的價值觀的崩潰,進一步促進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現代轉型,于是產生了變與不變的世紀追問。變,即改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參照俄國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維新的做法,引進西方君主立憲制,目的是實現國家的富強。只有通過變法,才能維護國家的獨立和,才能確保中華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維護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導地位。這種思想在康有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體現。變就是一種進化,用西方進化論的方法引進西方法治文化,賦予傳統儒教以全新的內涵,傳統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國的形式,由此帶來了世界觀和價值觀的根本轉變。然而,在這種“變”的大趨勢下,中國法治文化的興起卻是一個歷經重重磨難,克服種種艱難險阻的過程,它既要脫胎于中國傳統文化,又要與孔教劃清一定的界限,還要經受得住西方文化誘導,最終沖出重圍,走向未來。

          注釋

          ① [美]費正清等.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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