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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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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

          篇1

          (一)刑事訴訟法重要性。

          《刑事訴訟法學》課程是教育部制定和頒布的法學16門主干課程之一,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核心課程和必修課程。該門課程的教學在整個法學教學計劃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訴訟法的性質而言,任何一個訴訟案件,其發展、推進的過程,都離不開程序法的應用。因此,不斷推進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模式和方法的改革,進一步加強刑事訴訟法學的課程教學效果,對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二)刑事訴訟法學科特點。

          法學是門極為綜合的學科,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需要清晰的語言表達能力、敏捷準確的邏輯思維以及實際操作的經驗等。而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相對于實體法更為抽象,學生基本上是在學校單一的環境中,社會閱歷和經驗尚有不足,對程序法缺乏直觀、具體的認識,常規的講解并不能在實質上增強學生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理解。因此,法律職業自身高度的技術性和刑事訴訟法程序性的特征,使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實踐性特征更加突顯。

          此外,訴訟法一般被看作是實現實體權利的工具與手段,是輔質的部門法,重視實體結果,而輕視程序問題。在法學教育中確實也存在著這樣一種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法學教育是法律人從事法律工作的基礎,在教學中合理安排實體法與程序法,灌輸程序的獨立價值理念,對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刑事訴訟法教學現狀。

          目前,以傳統教育方法為主的教學模式使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手段盡顯單一,導致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難以有效配合教學過程,致使教學效果不理想,教學質量受影響,突出表現為幾點:

          1.教學內容單一。首先,教學內容主要是以現行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內容以及對其所作的一些理論闡釋,缺乏必要的橫向分析比較;其次,教學內容當中較少涉及刑事訴訟法學學術研究領域以及司法實踐領域中的熱點、難點等問題,使學生的知識結構、內容固化于教材范圍,難以準確分析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最后,課程教學未充分利用案例講解訴訟法學相關知識,案例講解最終成為形式,教學內容仍然空洞、抽象,教學過程缺乏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環節,沒有遵循由具體到抽象、歸納到演繹的認知規律,學生沒有參與教學過程的積極性,易出現懈怠情緒。

          2.教學手段、方法單一。以往的教學方法多采用課堂講授、講解方式,教師在講臺上近似于“一言堂”,以“填鴨式”、“滿堂灌”的方式教學,而輔助教學手段不多或者僅僅流于形式,課堂教學氣氛易不活躍,沉悶、懈怠。在整個教學環節當中,學生的思維很難得到啟發,因此學生參與度不高,對教學內容的回應較差,教和學之間交流度不高。如此教學方法,使得學生學到了“知識”,卻喪失了思辨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概述

          “模式”一詞是來源于英文model 一詞。一般是指被研究對象在理論上的邏輯框架,是理論與經驗之間的一種可操作性的知識系統,是一種理論性的簡化結構。由美國人喬伊斯和韋爾引入教育教學中,被定義為:“教學模式是構成課程和作業、選擇教材、提示教師活動的一種范式或計劃。”因此教學模式可以定義為是在一定教學思想或教學理論指導下建立起來的較為穩定的教學活動結構框架和活動程序。

          (一)灌輸式或填鴨式教學模式。

          灌輸式或填鴨式的教學模式,強調教師對學生的知識輸入為主,具有明顯單向性信息傳導的一種教學模式,在刑事訴訟法的教學中最為常見。由于受教學人數、教學資源與教學手段以及自身能力的制約,授課老師往往采取這種教學模式。這種教學模式優缺點十分明顯,一方面有利于豐富教學內容,完善知識體系,另一方面限制了學生分析判斷能力、科研能力和自學的能力的提高。筆者認為在知識普及和專業課程的理論基礎部分,采用灌輸式教學還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引導或啟發式教學模式。

          引導或啟發式教學是較為古老的教學模式,旨在利用學習過程的客觀規律性,引導或輔助學生主動、自覺地吸收和掌握知識。這種模式將學生看作是學習的主體,通過調動主體的積極性,實現引導教學與主動學習相結合,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內在的學習動力,培養學生思考問題的興趣和能力。但這種教學模式不易掌控,可能會造成課堂的失控和課程進度的延遲,在固定的課堂時間之下具有一定難度,可在已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知識基礎之上穿插開展。

          (三)案例教學模式。

          案例教學法是英美法系判例法國家法學院最為常見的一種教學方法,是由哈佛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郎得爾于1870 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之中。目的是通過對大量特定案例的分析講解,進而讓學生掌握一般的法學原理、法律精神和現行法律規定,培養學生自主分析能力、解決法律問題能力以及法律的批判精神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模式對老師實務能力要求較高,在案例分析中能夠抓住重點,問題的設置能夠對當前訴訟中的實際情況考慮得恰到好處,并且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要進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四)建構主義模式。

          建構主義也譯作結構主義,其最早提出者可追溯至瑞士的皮亞杰(J. Piaget),源自關于兒童認知發展的理論。建構主義認為學習的實質是學習者通過新、舊知識經驗之間的雙向的相互作用來形成、充實或改造自己的經驗體系的過程,即是學習者在原有知識經驗的基礎上,主動地進行的信息建構。極為強調學習的主動性,對知識的吸收不應是被動的,而是主動地構建信息,不可由他人代替,故而是學生建構自己的知識,而非教師向學

          教學模式并不能單一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各自特點,在教學過程中交替開展,使之形成一套適合刑事訴訟法教學的高效立體互動模式。

          三、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的具體運用

          (一)模擬法庭。

          法學教育不只是簡單的知識傳授和講解,而應該是一種規范的、專業的職業化的訓練。在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與學習過程中,可采用實務性的模擬法庭教學方法,使知識的傳授更加具體、形象,并可在教學實踐過程中自我完善、自我檢驗。按照一般的模擬法庭教學,其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的庭審階段進行模擬實踐,但刑事訴訟法教學不應該僅局限于審理環節,“而是延伸至案件辦理的始終。學生在這個過程中虛擬的扮演律師、當事人、證人、政府官員及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等各種角色,就案件中的問題進行調查、偵查、談判、辯論、調解以及審理等”,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理論脫離實際的傳統教學弊端。但實施這種教學手段的過程中應該避免將模擬法庭作為一種純粹的表演形式,過分偏重形式程序的設置進行,恰當設置刑事訴訟三個主要階段的實踐教學內容,使模擬法庭能夠稱為培養學生訴訟實踐能力的教學方式。

          (二)實踐觀摩與法學基地。

          將課本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參與法學社會實踐是極為重要的環節。就目前法學專業的設置上來看,專業實習局限于畢業前四個月的統一實習,這對于刑事訴訟法這一程序法教學來說是不足夠的,筆者認為可根據各個年級的特點和所學知識的不同,分組分階段的參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實踐活動。其次,充分利用法學教育實踐基地。學生到法學教學基地的見習或實習都是學生將知識應用于實踐的難得機會,由此會激發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學會用法律人的思維思考問題。同時,利用好實踐基地,也可以拓展教學資源,使得老師接觸到更多的實踐問題,相對于課堂內的教學是有益的促進。

          在進行刑事訴訟法教學時,特別是一審庭審程序部分教學過程中,根據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教學進度,可組織學生旁聽基層法院的法庭庭審。庭審觀摩是一種更為直觀教學方法,通過實際的觀察了解法律實務工作者對具體法律的理解和運用,進而檢驗自己對相關知識的理解和認識,加深對庭審流程的記憶,使知識架構更具有立體性。

          在課堂教學環節當中安排庭審觀摩,必然要受課堂教學課時數的制約,所以老師在選擇旁聽案例時,需要把握案例的典型性,這就需要在觀摩組織上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尤其注意與相關單位進行良好的溝通。

          (三)多媒體手段。

          多媒體教學是指通過使用電子課件、網絡資料、視頻影音等教學手段,增加課堂教學的生動性和趣味性,而在刑事訴訟法教學中,更有利于將理性、抽象、艱深的法律問題形象化、生動化、直觀化。多媒體教學相對于其他的“動態”教學,更容易運用到課堂之中,彌補實踐操作的不足,同時節約課堂板書時間,便于適時更新充實教學內容。在教學過程中使用多媒體設備輔助教學,會增強講述課程的效果。通過直觀的圖片、影音短片等將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展現出來,使抽象難懂的教學內容生動具體,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增強實際操作能力,形成一種多元化的教學模式。但是,如果在教學過程中過多的使用多媒體手段,會使課程教學呈現表面的生動、新鮮,但實際上學生卻容易將注意力過多地集中在多媒體的技巧變化上,而完全忽視了多媒體手段承載的知識本身,最終本末倒置。所以多媒體的輔助教學是必要的,但不是主要的。

          (四)案例分析與課堂討論。

          案例教學法是19 世紀70 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首創的一種教學方法,是由主講教師根據教學進度和需要,適時提出精選案例,組織學生對個案進行剖析,闡述個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點,實現從具體到一般的抽象過程。

          在經過老師對理論知識的講解之后,學生將利用已經掌握的知識要點,自主查閱資料,分組討論,形成結論。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已成為課堂的主體,也增強了其學習的主動性及實踐操作的能動性,進一步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縮短理論和實踐的距離,使得程序法教學更加形象化,更能夠達到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的。作為授課老師,要善于關注司法實務,在對具體操作的問題上避免脫離實際,本著提高學生刑事訴訟程序操作能力出發,精選適合課程教學的案例,同時注意不能急于求成。引導學生對問題進行分析,逐步培養學生的能力,不可將案例分析演變成知識的灌輸。

          (五)專題講解。

          刑事訴訟法教學中,應當緊扣當前刑事訴訟法學學術研究領域以及司法實踐領域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對某一問題的思考研究,進一步深化對刑事訴訟法的了解。作為程序法,在學術研究領域必然會有很多爭議性的問題,在教學中提出適當的問題,作為專題講解,著重分析,充分發揮學生自己的思考能力,分組討論收集資料,各抒己見,在不同觀念中加深對問題的認識,既能提高學習的興趣,也能夠使學生接觸到刑事訴訟法的現實問題。

          四、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改革方向

          (一)教學內容多樣化。首先,課程的主體內容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基本理論;其次,課程的拓展理論知識應包含部分國際刑事司法制度;然后,課程內容的延伸應當涉及立法界、司法界、學術界討論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教學方法多元化。首先,課堂內的教學中應運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手段。比如,講授為主,啟發提問回答及課堂討論為輔的方法;案例教學、圖示教學、多媒體教學結合的方法。其中,對于案例教學切忌流于形式,應遵循具體到抽象的認知過程,讓學生懂得歸納,進而學會運用。其次,課堂外運用豐富的實踐教學手段。比如,模擬法庭教學,診所法律教學,以及專題學術講座等等。其中診所法律教學是能夠讓學生把理論知識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的較好方法。

          (三)教學理念實用化。將理論知識的實際運用作為重點,在實踐過程中,學生通過自己的切身經歷,把握刑事訴訟法的整體方向,培養法律理念,真正做到用法律人的思維思考問題。

          (四)教學考核靈活化。刑事訴訟法學是核心課程,所以基本的考核方式應當保持有期末的集中閉卷測試。但針對法學的應用性特點,課程考核成績的計算應當有一定的靈活性,應當將學生的應用能力作為考核內容。

          五、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改革中應注意的問題

          該課程教學模式及方法改革的核心或是突出點在于,立足于法學的應用性特點,培養學生扎實的理論功底,使教學的實踐性和師生的互動性達到有機統一。但,正是因為這樣的教學模式非常強調理論的運用、主體的參與性,以及教學過程中的互動,因此,在教學上會較普通的教學模式更耗時間和精力。從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經驗來看,教學模式和方法的改革如要有效實施,則必須妥善解決這些矛盾,否則教師個人的精力將不能完全企及。

          首先,教學時間的配備。注重操作性和參與性的教學模式下,時間的安排問題較為突出。在教學總課時固定的情況下,開展實踐性教學存在一定問題,教學雙方在過程中的不可控的延時,對教學的時間配置問題要求較高。此外,理論教學和立體化教學交叉進行,使得學生在課堂之外還應對課本知識進行系統的了解,教師在課堂上更應中重點、難點和疑點,避免面面俱到而導致的時間不足。對于操作性教學,注意把握時間,不可重視形式的新穎化而忽視了基本理論的教導。

          其次,物資保障的投入。刑事訴訟法本身帶有極強的操作性,在教學模式改革中進行實踐學習,對教學的物資投入要求高。

          校內,教學硬件設施的選擇,模擬法庭建設、多媒體系統配備、攝像錄像設備以及開展過程中的道具配套等;在校外,還應注意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對法學基地的建設,同時在對外進行教學時,還需部分合理的車旅開銷。這些都是必須盡全面的考慮。

          最后,教師能力的要求。首先應當重視授課老師在刑事訴訟法方面的專業性,法學是門龐大而相對完整的學科,各專業之間不可盲目融會貫通,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側重點不同,同性質的法學學科之間也不相同,在刑事訴訟法的教學上,首要的問題便是重視專業性。其次,對教師實務能力的要求較高。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相對實體法更重視實踐操作,教師應當具有實務能力,在實際中參與過刑事訴訟,同時,對當前熱點問題有良好的把握,才能更好的理解程序法,避免紙上談兵。

          本文系四川樂山師范學院校級教改課題成果。

          篇2

          (二)注重實踐、知行合一原則。任何教學模式的施行都始于“知”,“知”是“行”的前提,“行”是“知”的目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以講授法學基本原理作為“知”的方法,以訴訟實踐案例教學作為“行”的一種方法。刑事訴訟法學作為程序法,法條規定的訴訟環節具體明確。刑事訴訟授課中,先讓學生了解法條規定,再理解相關理論知識,進而利用所學訴訟程序知識,分析討論問題,最后鍛煉學生自主解決問題能力。注重學生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通過實踐案例尋求刑事訴訟法學“知”與“行”的有機結合。

          (三)注重教師的引導作用原則。訴訟案例跟蹤模擬教學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有效方法,教師的引導作用不可忽視。課堂授課教師不再是傳統教學中知識“滿堂灌”的主講者,而是學生參與課堂,自主學習的組織引導者。理論知識的講授循序漸進,引導學生將理論運用于實踐問題的分析,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注重學生的教學主體地位原則。目前刑事訴訟教學中最常用的方式仍是課堂講授,根據教學大綱,將重點和難點知識系統化,灌輸給學生,學生被動的接受課堂知識。教學活動的有效性,除了課程本身的特點外,與教師的知識儲備及傳授能力有關,但不容忽視的關鍵還在于教學方式及學生的學習意愿和投入程度。傳統教學方式具有學生被動接受、教師灌輸講授、課堂以教師理論講授為主,課堂氣氛呈現靜態、學生興趣小的特點。因此,教師要注重引導學生獨立思考,鼓勵學生各抒己見,甚至反駁、質疑或者辯論,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參與意識,將學生的學習成功地由被動接受式學習轉為主動求索式學習。訴訟實踐案例教學以學生主動參與思考、教師引導為主,課堂活躍、實務探討學生興趣濃厚為特點。學生不再是教學的附屬者,而是成為教學的主體。

          二、刑事訴訟法案例跟蹤模擬教學的施行方式

          刑事訴訟實踐案例跟蹤模擬教學是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培養實踐應用能力的有效方法。采用何種方式實施是其有效性的關鍵。實驗心理學家赤瑞特拉關于人類獲取信息的來源的心理實驗表明:外界信息的獲取=視覺83%+聽覺11%+嗅覺3%+觸覺2%+味覺1%。也就是說,通過訴訟實踐案例掌握及運用刑事訴訟法學知識,要充分運用需求視覺和聽覺能力的PPT多媒體、法庭模擬、課堂討論等方式進行教學。

          (一)PPT多媒體案例教學方式。PPT多媒體課件以其形象、生動、直觀的特點,使展示給學生的教學內容易于理解和接受。刑事實踐熱點案件由于其關注度高,案件相關圖片、視頻、觀點爭議、案件最新進展等資料多而新,為案例的PPT課件制作提供了便利條件。PPT課件再輔以視聽、錄像資料,利用多媒體教室展示,大大增加了案例的生動性和實踐性。以講授刑事訴訟中死刑復核程序章節為例,先講授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知識點,再借助PPT課件介紹藥家鑫的情況,最后由學生結合所學內容和案例發表法律意見,明確我國死刑復核權的行使主體、所需資料、程序步驟等知識點,此種形象直觀的電教化案例教學其說服力、影響力是不言而喻的。與此同時,引導學生養成關注實踐案例的習慣,養成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案例的習慣。

          篇3

          1案例教學法

          19世紀70年美國哈佛大學院長首創案例教學法。20世紀20年代哈佛商學院開始運用。案例教學法是法律學科教學中的最重要方法。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傳授基礎知識的前提下,教師提供案例并提出問題,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案例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教師對學生的觀點進行引導和點評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1案例教學法的前提———基礎知識的學習

          主要是學習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法律規定、法律理論。采用教師講授的形式。針對高職高專學生的特點,在講授時的要求,基本概念要明晰,法律規定要理解,重點法條要掌握。法律理論要言簡意賅闡述。基礎知識的講授使學生明白知識點是什么,為什么。基礎知識的深度和廣度要適當,根據高職院校學生的接受情況適當調整。

          1.2案例的選取

          選取恰當的案例是很重要的。案例主要結合本節基礎知識選取,如果案例涉及以前學習的知識,能起到復習的作用。如果涉及到還未學習的知識,可以簡單介紹。案例可以選擇一些經典性案例,如國外的米蘭達案、辛普森案,可以選擇國內最近發生的熱點案如雷洋案。如果所選案例篇幅過長、內容很多可以選擇其中一部分內容進行,其實可以留給學生在課后作為選擇性作業。這樣避免課堂時間有限不能完成案例,也可以避免學生課堂上抓不住重點,不知所云。案例要配有問題,問題之間要有關聯性。如以雷洋案為例,問題可以設為(1)該案不是哪種不?法律如何規定?(2)本案雷洋家屬不服該決定,可以怎么做?(3)你認為檢察院的處理正確嗎?(4)如果雷洋家屬收到巨額賠償,同意該檢察院的決定,你怎么看?出示案例的方式可以是多媒體的方式體現,這樣利于節省時間。對于復雜的案例也可以在課前打印,人手一份,課前準備,這樣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1.3案例討論的形式

          可以將學生分成小組4-8人一組,小組之間進行討論,學生可查閱資料。為了充分調動每個學生的積極性,可以隨機抽查每組學生作答,也可以每小組派代表回答。將學生的表現作為實踐課的成績記錄并作為考核方式的一部分。對學生的回答進行適當引導。學生可以就問題充分討論,提出自己的不同想法。如果小班教學,案例討論過程中,教師組織學生回答問題的秩序會好。如果是合班教學,案例討論是困難的,針對人多的情況,可以事先將班級分成幾組,每組選出代表進行回答。

          1.4案例的評價和總結

          在學生作答后,教師對學生的回答進行評價和總結。教師對于多數同學回答的普遍性問題要重點回答,要條理清晰、結合法律規定進行有針對性的講解,使學生能夠提高運用理論知識分析法律問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強化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案例教學法能打破傳統的教學模式中灌輸式教學模式,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學生能參與到課堂學習中,學習自主性增強,達到師生互動,教學相長的效果。案例教學法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運用法律術語的能力。案例教學需要教師在課前做大量的準備工作,教師的工作量加大,同時對教師的專業素養要求較好。教師通過案例教學的備課和授課過程的同時,自身專業能力也能夠得到增強。

          篇4

          (一)缺乏司法控制

          中國的刑事羈押缺乏司法控制,一方面,這是指刑事羈押事前未經司法審查;另一方面,也是更加重要的問題在于,在刑事羈押之后,司法機關不能對刑事羈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然而,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4款的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便由法庭裁決逮捕或拘禁是否合法。

          中國的刑事羈押事前未經司法審查,主要是指刑事拘留這種可達數天甚至于數十天的較長時間羈押,僅由負責偵查的機關決定,事前無需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批準。至于逮捕,事前雖說應經過法院決定或檢察機關的批準,但這種法院決定或檢察機關的批準是否屬于司法控制,尚是個疑問。對此,后文即將予以分析。

          在我看來,中國的刑事羈押缺乏司法控制,更加重要的問題在于刑事羈押之后司法機關不能對刑事羈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主要基于我國的逮捕與羈押合一這個特點。在法制發達國家,實行逮捕與羈押分離制度,逮捕只是捕獲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到案的強制措施,至于捕后是否予以羈押,則由司法部門審查決定。在這種體制中,對羈押的司法控制與我國的情況并不相同。我國的逮捕與羈押合一的特點,使得對刑事羈押的事后審查的重要性變得更加突出。顯然,在這種體制中,逮捕之后對其進行相應的司法控制,更加有利于實現通過司法控制所欲達到的兩個目標,即審查刑事羈押的合法性、減少刑事羈押措施的廣泛采用。就此而言,對刑事羈押事前所進行的司法審查,作用有限。因為,對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逮捕之后的審查是事前審查所不可替代的,畢竟,事前審查所依據的材料因單方面來自于偵查機關而具有極大的片面性,使審查的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因此,在刑事羈押缺乏司法控制這個特點中,對中國而言,更應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的缺乏逮捕之后的司法審查。況且,《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款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該規定使中國逮捕之后的司法審查問題之解決,更顯出其獨特的意義。

          (二)刑事羈押期限較長

          中國刑事羈押的期限不僅較長,而且因決定刑事羈押的機關及訴訟階段和訴訟中的具體問題的不同而有差異,比較復雜。例如,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這兩種。一般期限是指在符合刑事訴訟規定的拘留條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這一期限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對被拘留人的訊問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拘留人應在拘留后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如果經訊問,發現不應拘留的,應即予以釋放;發現需要逮捕而又不符合相應條件的,則應改變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另一部分則是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這一期限,是在拘留后3日內,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而檢察院則在接到批捕提請后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特殊期限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30日。這些情況包括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對其中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對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延長30日。而檢察院機關在自偵案件中,如果決定拘留,不僅在適用的條件上不同于公安機關的拘留,而且在期限上也不同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即對被拘留的人,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至于逮捕的期限,在法院審判之前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因偵查機關分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兩家,在偵查階段也不完全相同。在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中,逮捕的期限也分為一般和特殊兩種情況。一般情況,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規定為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而偵查在此期限內不能終結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逮捕期限,由于受審查起訴期限的限制,相對于偵查階段的逮捕期限,時間是很有限的。即普通案件,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在審查起訴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而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且可以有兩次補充偵查,因此,審查起訴階段的逮捕期限,由于補充偵查的存在,實際上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由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刑事羈押期限較長,[3]因此,與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刑事羈押應得到司法部門迅速而有效地控制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例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款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并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該條第4款則規定:“法庭應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釋放”。[4]

          當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對刑事羈押規定“人身保護令”這樣的控制措施,但也并非沒有相應的制約機制。例如,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羈押就行使著一定的控制職權。因此,對我們來說,需要討論的問題并不是刑事羈押是否有相應的控制,而是是否應當規定“人身保護令”這樣的司法控制措施,通過司法的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

          二、 司法控制刑事羈押的必要性

          我以為,討論通過司法的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的必要性問題,首先需要確定通過“司法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的含義。就此而言,確實存在著許多應予澄清的問題。例如,檢察院通過批準逮捕等方式對刑事羈押措施所施加的控制,是否屬于“司法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就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雖然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了我國的檢察院與法院相同,都是司法機關,并且,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極為重要,履行對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申請進行審查的職責。然而,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批準逮捕等方式對刑事羈押措施所進行的控制,與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人身保護令”,并不相同。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人身保護令的要求,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應是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在這里,“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的含義雖有不確定性,我國的檢察院似乎也可以包括在內,但我們對此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字面含義。顯然,重要的并不是控制刑事羈押的人與機構之名稱是否有“司法”的字號,而是該控制刑事羈押的人與機構在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時候,是否適用了司法程序;是否因此可以向被刑事羈押之人提供與剝奪自由問題相適應的程序保證。

          對此問題的理解,我們可以借鑒歐洲人權法院的解釋。歐洲人權法院在1971年的“流浪漢案件”中闡述了被拘禁人能夠求助的“法院”的性質:“為了構成這樣的法院,當局必須提供在剝奪自由事項上適用的基本程序保證。……所遵守的程序具有司法的性質,可以向有關的個人提供與剝奪自由問題相適應的保證……”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4款(關于審查拘禁合法性的機構)的含義,在于該機構必須具有(獨立于行政部門和黨派)司法性質。[5]

          由于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著指控犯罪的責任,與負責偵查的公安部門有著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其在決定或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時候,是否確實具有“獨立于行政部門的司法性質”,就是個疑問;況且,更重要的是,我國的檢察機關在決定或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時候,所適用的程序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質,不能提供在剝奪自由事項上適用的基本具有司法性質的程序保證,因此,為了使刑事羈押得到司法的有效控制,我國有必要建立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機制。

          其次,需要進一步認識司法控制刑事羈押的意義。“人身保護令”,即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機制,其主要意義有兩個,一是程序意義,即為被拘禁者提供可以申訴的機會,以通過公正司法的途徑來審查對其的刑事羈押是否合法;二是實體意義,即通過司法審查以切實減少刑事羈押,有利于實現《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所規定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在我看來,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雖說是相互關聯的,但是,兩者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意義。

          就其相互關聯的意義來說,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都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正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在現代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才需要并應當予以確定。顯然,刑事羈押所具有的臨時監禁特點,作為一種與刑罰相當的措施,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若非必要及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這種必要性,一般來說不應采用,而應予以保釋。因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如果刑事羈押不合法或并不屬于必須的措施,則應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保釋,以減少刑事羈押。另一方面,由法院審查裁斷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問題,審查刑事羈押是否屬于必須的措施,也是與無罪推定原則相聯系的。由在刑事訴訟中相對于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而言處于中立地位的法院,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審查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及決定對被非法拘禁者予以釋放、減少刑事羈押,正是無罪推定原則基本精神的反映,因為無罪推定原則的精髓在于: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保障被刑事追訴之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雖說是相互關聯的,但是,兩者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意義。一方面,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必要性,并不必然意味著實體意義的實現,實體意義上的非法刑事羈押及不必要的刑事羈押之減少乃至消除,“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問題,并不能因此而可以獲得簡單的解決。因此,我們不能只是滿足于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非法刑事羈押及不必要的刑事羈押之減少,雖然也不排除通過其他途徑實現的可能,但“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即使成為現實,也并不意味著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程序意義的實現。[6]顯然,由獨立而公正的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才能顯示的程序公正,是其他機關通過其他方式所難以達到的。就此而言,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都是我們必須予以充分考慮的問題。

          三、 司法應如何控制刑事羈押

          在分析了我國刑事羈押的特點、明確了我國有必要建立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機制之后,需要進一步探討司法應當如何控制刑事羈押、刑事訴訟法應如何完善有關規定的問題。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應當認識到,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控制刑事羈押所需要完善的規定,并不僅僅是審查刑事羈押的機關統一確定由法院負責,[7]而且還在于,應當明確規定法院在審查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時所需遵循的一整套公正的程序、相應的原則,以有利于真正實現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因此,我們在此所探討的司法應當如何控制刑事羈押的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相關的子問題,即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相關程序與相應的原則的問題。以下分別說明。

          (一)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相關程序

          在此,不可能對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相關程序予以詳細論述。在簡短的篇幅中,所能做到的只是對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相關程序的要素予以簡要的說明。基于法院對刑事羈押的審查應屬于司法審查的本質特點,而經歷司法程序又是司法審查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相關程序應是司法程序,就應當是邏輯的結論。就此而言,簡單地將逮捕的審批權統一由法院行使的主張,以及由法院壟斷對刑事羈押的審查的設想,都是不夠的。更加重要的是,法院審查刑事羈押應經過司法程序審查刑事羈押。如果像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的規定那樣,司法機關對逮捕的決定或批準,只是基于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結果,只是對意欲采取逮捕措施的機關的單方面所申報之材料進行審查的結果,那將與司法程序的基本精神相悖,根本不應稱其為司法審查。就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來說,司法機關需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然后才能對刑事羈押的合法性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因此,有控辯雙方參與的聽證,應是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相關程序的要素。如果缺乏這類要素,“司法審查”就不可能對刑事羈押實行有效的控制,更談不上實現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

          (二)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原則

          關于法院審查刑事羈押所應遵循的原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其一,合法性原則。法院審查刑事羈押所應遵循合法性原則是指,法院應當審查刑事羈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在此所說的法定要求,既包括法律對刑事羈押所規定的實體性的要求,諸如欲予刑事羈押之人涉嫌所犯之罪系何種犯罪等實體性要求;也包括法律對刑事羈押所規定的程序性的要求,諸如欲求刑事羈押之機關為證明刑事羈押之必要性的證據情況等。在這兩方面的要求中,程序性要求不僅決不應忽視,而且,應當看到其具有控制和減少刑事羈押的重要意義。

          其二,相當性原則。如果說合法性原則中包含著關于涉嫌所犯之罪系何種犯罪這類實體性要求,那么,刑事被告人所涉嫌之罪嚴重性程度,就是法院審查應否準予刑事羈押及決定刑事羈押期限的重要基礎。審查刑事羈押時應基于涉嫌之罪嚴重性程度的原則,即為相當性原則。該原則已被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所肯定。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若與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罰、矯正及保安處分不相稱的,不允許命令羈押”。相當性原則又被稱為比例,該原則因具有要求采用刑事羈押這類嚴厲的強制措施時應受制于涉嫌之罪嚴重性程度,故具有控制和減少刑事羈押的重要作用。

          其三,必要性原則。然而,刑事被告人所涉嫌之罪嚴重性程度,并不是法院審查應否準予刑事羈押及決定刑事羈押期限的唯一前提,在審查刑事羈押時,尚應考慮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只有其所具有的人身危險性使刑事羈押因此而成為必要時,才應準予刑事羈押。這種基于人身危險性對刑事羈押的必要性所作的判斷的原則,即為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對控制和減少刑事羈押具有重要的價值。例如,根據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18條(3)規定:若被告被懷疑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其嚴重性尚不足以處五年以上監禁,其生活正常,并在國內有固定住所,則不應認為有逃跑危險(除非他已經采取了逃跑行為),對其予以刑事羈押就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當然,欲達到控制和減少刑事羈押的目的,真正實現“等候審判的人被羈押應是例外”,僅僅建立對刑事羈押的司法審查制度是不夠的,還需要完善刑事訴訟中相關制度,以使其協調一致。例如,有助于使保釋能夠在現實中廣泛采用以替代刑事羈押的取保候審制度,就是控制和減少刑事羈押的必要制度保障。顯然,缺乏這類制度的配合,是不可能真正實現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價值和實體價值。

          -

          [1] “刑事羈押”當然也可以(或許更應當)被作為一種狀態來理解。但鑒于我國的法律并無關于這種狀態的明確規定,而只有關于逮捕與拘留這類強制措施與羈押狀態合一的規定,因此,本文將其作為強制措施予以討論。

          [2] 人身保護令這一起源于英國的制度,旨在使受刑事羈押之人在審前得到相應機會,由法官審查對其的刑事羈押是否妥當,決定是否應予釋放。由于人身保護令具有的這種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功能,這一制度現已成為國際刑事司法最低標準的內容。

          [3] 在此所說的尚只是法定的、可計算的刑事羈押期限,實際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存在一些難以計算的刑事羈押期限。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些規定所決定的偵查羈押的期限,就難以得到確切的計算結果。

          [4] 當然,該公約并未具體規定與人身保護令相關的確定的時間。然而,由國際文件規定精確的時間,要求公約的參加國予以一體遵守,確有其為難之處。雖然如此,有關國際組織卻試圖對此有一個說法。例如,199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44屆會議就人身保護令所作的決議(第35號決議)第3O條中認為: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于人身保護令程序上的拖延問題采取十分嚴格的態度。該委員會認為,拘留7天而沒有機會向法院就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質問,即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款。但關于時間的這種解釋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具權威的。在該項決議第26條和第27條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援引歐洲人權委員會的觀點:“現在一般認為,拖延幾個月即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4款,”“最近的案例表明……(訴諸法院審查和法院作出裁斷)分別拖延31天和46天即違反第 5條第4款。”然而,即使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認為只可能對被拘禁的人提出訴請法院審查的時間作出規定,而法院對此訴請作出裁斷的期限則難以確定。在上述所引人權委員會的決議書中,委員會認為:就法院對拘禁是否合法下裁決的準確期限進行規定也無助益,應根據各個案件,判斷裁決是否及時。然而,在人身保護令的時間問題上,法院對訴請作出裁決的期限顯然較被拘禁人提出訴請的時間更為重要,至少,并不是更不重要。

          篇5

          有這樣二則案例:廣西玉林市的謝洪武在“無卷宗、無罪名、無判決”的情況下,被當地公安部門自1974年6月至2002年10月超期羈押了28年,詳見《文摘報》2003年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貢監獄刑滿人員楊宗華因患有精神分裂癥樣精神障礙而被家屬拒絕接收,結果被迫滯留在監獄,從1987年至2003 年被監獄超期羈押了16年,詳見四川在線網2003年4月14日訊。

          沈家本曾言:“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則案例一樣,超期羈押既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也是我國當前羈押制度的瓶頸之一[1],其問題的嚴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視[2],全面地分析超期羈押產生的原因,科學合理地提出解決方案已經成為黨和國家在訴訟法方面體現“三個代表”的重要標志!筆者根據高檢院的指示精神,結合當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主題教育活動,從分析超期羈押的主、客觀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預防對策和救濟途徑。

          二、超期羈押產生的原因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超過法定的羈押期限而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性措施濫用,其本身具有違法性、侵權性、瀆職性和社會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它的存在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各種問題綜合作用的結果,總的說來包括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羈押產生的內在因素:司法機關、執法者的執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是的深層次和內在原因。

          1、 “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首先假定被羈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羈押人拿不出證明自己無罪的確鑿證據來,我們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這種思想的潛意識作用,當司法人員不能足以證明被羈押人有罪的情況下,便以種種借口和托詞對被羈押人進行羈押,甚至借用“補充偵查”為名義進行超期羈押。

          2、“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嚴重。所謂重實體,輕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在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及量刑上重視依法辦事,而在訴訟程序上則掉以輕心。有的司法人員過分強調法的實體價值而忽視了法的程序價值,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功能而放棄了法的一般教育功能,造成“重懲罰、輕保障,重打擊、輕維權”。

          3、“英雄主義”的思想泛濫[3].所謂英雄主義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沒有完全偵查清楚之前,出于單位或個人私利目的向上級機關、新聞媒體邀功取寵。在經過上級贊賞和媒體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變,發現被羈押人犯罪證據不足時,便不得以用種種借口超期羈押。

          4、人權觀念談薄。人權是當今社會民主、法制的首要保護的主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內容,而我們的個別司法人員在這方面恰恰相當薄弱,認為關的都是罪人,多關一天無所謂,所以直接導致該移送的移送不了,該結的案結不了,該進入執行程序的進入不了。

          (二)超期羈押產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國之所以產生大量超期羈押現象的必然性、“合法”性原因。

          1、立法制度原因。

          (1)首先在立法形式上。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將羈押期間與訴訟期間進行嚴格分離,致使羈押期間嚴重地依附于訴訟期間或者辦案期間,使得羈押期間的延長完全服務于偵查破案、審查起訴甚至審判的需要[4].“無權利則無訴訟”,“無權利則無程序”。如果說訴訟期間的延長所導致的訴訟拖延,已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長時間的訟累,那么羈押期間的延長更是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程度的非正義。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羈押制度上沒有貫徹“成比例”或者 “相適應”原則。由罪刑相適應原則引申,羈押制度的“成比例”原則便是程序正義的理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個可能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和一個可能被判處15年甚至無期徒刑的嫌疑人,在審前羈押的期間上可能完全一樣。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強制措施適用上的謙抑原則。第三,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將刑事拘留、逮捕與羈押實現嚴格的分離,而是幾乎混為一談,導致羈押在適用上出現嚴重的任意化和隨機化。在英美,逮捕通常只會帶來24小時的羈押狀態,之后是否羈押須通過中立法官的羈押聽證程序。相比之下,我國的刑事拘留、逮捕一旦獲得授權,就意味著可以將嫌疑人采取長達14天甚至是37天的持續羈押。

          (2)其次在具體法條上。第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126條規定,省檢察院立案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一個月的羈押期限后,又自行批準延長兩個月的羈押期限,這是有背于我們的立法價值取向的,給了超期羈押現象有機可乘。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128條規定,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立兩個不同罪名或身份不明為由使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從而“合法”達到延長羈押的目的。第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檢察人員發現所提起的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但是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期限和次數,從而為超期羈押現象開了綠燈。第四,一般法理認為: “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法院自己決定。這一條款在法理意義上不利于被羈押人權利的實現[5].

          2、司法機制原因。第一,司法救濟不到位。在中國的審前羈押制度中,不存在由中立司法機構主持進行的司法審查機制,致使羈押的授權、審查和救濟幾乎完全變成一種行政行為,而喪失了司法訴訟行為的基本品質。羈押性強制措施中的拘留完全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逮捕一般由檢察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的申請決定。犯罪嫌疑人無法在此時提出申辯,而律師能做的只有申請取保候審,而取保候審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實施羈押措施的司法機關自由裁量[6].第二,責任追究的不嚴格。由于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制度至今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因此辦案人員過多考慮的是破案率而不是辦案率,而破案率的關鍵線索就是口供,通常情況下口供是可以通過超期羈押而“關”出來的。所以,超期羈押成為提高破案率的有效方式,同時卻又不需要任何司法人員為此承擔經濟、行政和刑事上的責任,這也是造成超期羈押的一個原因。第三,羈押之外的其它強制性措施適用性差,擴大了拘捕人數,對辦案形成了壓力。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性差,如對外地人員的在京犯罪,兩種手段都難以保證涉案嫌疑人及時到案。

          3、承辦機關原因。第一,經費不足。現在公安機關辦案經費嚴重不足,單靠政府的撥款遠遠不夠用,往往都是要受害單位出車、出錢到外地辦案,或是要求受害人個人交一定的辦案經費,交不起的案件審理就會受到影響:該取回的證據取不回,該找的證人沒去找;由于時過境遷,證據也就得不到落實,案件久偵不決,超期羈押現象也就司空見慣了。第二,警力不足。現在公安體制改革后預審機構已經撤銷,原來的預審人員充實派出所的刑警大隊,連偵帶審,由于管轄地區偏大人口太多,犯罪基數又大,一個派出所的警力應付全轄區的刑事案件確實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抓了人來搞突審。辦案粗糙導致在報拘、報捕時遇到麻煩,退補又需要一個周期(二十多天一個來回),故延長羈押成了順理成章的事,甚至有時警力不足導致抓回來的人沒有人力去審查。第三,工作效率不高。在偵查、起訴、審判上都存在效率不高的問題,該在期限內辦完的事情做不完,一天能做完的非要等一個星期,等到該報會研究時又因客觀原因不能上會導致延期。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個辦法是合理簡化案件訴訟程序,對于承認罪名和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4、案件的原因。第一,取證難。警方在偵查中,由于群眾對作證的意識不強,不講真話有之,不敢作證有之,作偽證有之;有的群眾做了證、講了真話,往往遭到報復、不公正待遇、被告人家屬的毆打和謾罵,于是便撤證或翻證,從而導致早就應該移送的案件擱淺,造成超時效羈押。第二,先供后翻。由于在偵查機關在剛立案審理時警方采用“非常措施”,這樣的對象往往是年輕的犯罪嫌疑人;對于中老年或婦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體,如只許站不許坐;有的24 小時不準睡;有的扣吃扣喝。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實的,環境稍微一改變,就會馬上翻供,導致案件審理從頭來過,偵查時限不得不延長。第三,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實不清,影響結案[7].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有時會嚴重影響對在押犯犯罪事實的認定,同時對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未必能及時有效,導致結案困難。第四,疑難案件向上級請示未能及時得到答復。遇到疑難案件,一般都須向上級領導請示。實踐中,有的疑難案件各方面原因錯綜復雜、牽涉面廣,上級未必能及時作出答復,使得案件訴訟受阻。

          總之,內因和外因是產生超期羈押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是我們本身所固有的制度、體系不科學、不完善的外在表現,這就要求我們在今后解決超期羈押問題過程中對我們原有的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的綜合的考慮、比較、分析,從而在程序上為我們這場反超期羈押的戰斗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規范上的支持。

          三、解決超期羈押的預防對策

          當前,我國學術界對解決超期羈押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將拘留權和逮捕權賦予給承擔訴訟職能的公安、檢察機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質的程序救濟手段,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這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和人權的保障,故建議取消人民檢察院的批捕權和公安機關的拘留權,由法官統一行使強制措施的審查權,且被告人有權要求法官對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審查。第二種觀點認為,將逮捕批準決定權保持原狀但對逮捕程序做較大的完善。可以批捕公開質證程序,使逮捕的決定必須經過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的公開質證方能決定其效力。

          但是就我國司法制度的現實而言,采取第一種觀點需要對司法體制做較大的變動,適時阻力可能較大;采取第二種觀點則需要巨大增加我國的司法資源,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于審前的程序公平判斷上,這不符和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根本任務和我國的經濟實力。因此,筆者在批判繼承兩種學術觀點的同時綜合分析超期羈押問題產生的內外因素,有針對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超期羈押預防對策:即“完善羈押立法建設的三個點,增強訴訟監督職能三條線,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三個面”。

          (一)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建設,在制度上時間、地點、人物三個點的結合上來杜絕超期羈押。

          1、從時間上,按照比例性的原則確定羈押的期限。在這一點上既可以參照我國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可以參照外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例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的規定[8].使預防性的羈押的總期限時間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被指定之罪規定的最高刑期的2/3.這樣可以根據不同的案件規定不同的羈押期限,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可以規定的相對短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則可以規定的長些。同時一旦達到最高的羈押期限,應當立即改變強制性措施,從而保證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頒布了《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就具有積極意義。

          2、從地點上,對不同訴訟階段的羈押地點加以明確的法律限制。將除逮捕外的強制羈押措施實施地放在公安機關,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準逮捕之后應當立即更換其羈押場所,也就是使公安機關的羈押權與偵查權相分離,從而有效地防止羈押權的濫用,確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妨礙的行使其基本的防御權[9].

          3、從人員上,建立超期羈押個人追究制度,使任何違反法定羈押期限的個人都會受到經濟、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 [10].”因此,應當根據責任者的主觀過錯和超期羈押造成的客觀后果追究其不同責任。被超期羈押者、其近親屬、律師和羈押地的專門負責人員都可以提出申訴,而檢察機關提出違法通知書并負責檢查對違法通知書的實際履行情況。責任者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也要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并負責落實處理,同時向檢察部門備案。

          (二)強化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強化超期羈押的預警機制、同辦案機關的聯席會議機制、換押制和定期催辦制度三條線,在客觀上杜絕超期羈押現象,保護被羈押人的訴訟權益。

          1、嚴格執行換押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堵塞換押過程中的脫節問題。檢察機關要強化法律監督,認真貫徹執行“兩高”、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自覺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換押程序,做到銜接到位、反饋及時,誰出問題誰負責;另一方面,通過檢察建議等多種方式保證相關單位和辦案人嚴格執行法律。

          2、強化監督手段,變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未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實踐證明這種“對口”監督方便可行,能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各個訴訟階段得以有效監督。

          3、不定期與辦案單位反饋交流、定期向人大進行匯報,加強監督協調力度[11].采取對超期羈押較長案件可由人大進行個案監督,對一般超期羈押案件實行跟蹤監督的原則。對已經超期羈押的及時提出書面建議,向辦案單位詢問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予以糾正;并深入辦案單位,對辦案單位的改正情況掛牌監督直至問題解決。

          (三)真正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職業素質,在司法準入、職業培訓和執法理念三個面上加大力度,從主觀上解決超期羈押現象的存在。

          1、嚴格司法準入制度。目前,全國進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是解決司法機關進人不嚴的有效辦法。這項制度一定要長期堅持下去,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和放松。

          2、進行長期有效的在職培訓。對現有在職司法人員進行長期有效的、多渠道的、大范圍的培訓工作,加大司法人員任職期間的考核力度,真正讓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員來執法,從而減少因辦案人員個人的學術、思想和道德問題帶來的人為性的超期羈押現象。

          3、灌輸科學的司法執法理念。需要加大對現有司法人員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和法治觀的培養,做到能真正用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思想武裝頭腦,用“三個代表”的思想衡量自身行動,從而保證整個司法訴訟程序的公平和正義!

          注釋:

          [1] 我國羈押制度的瓶頸包括錯誤羈押和超期羈押,其中超期羈押問題更具有普遍意義;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對我國保障人權,強化法律監督和建設法制國家具有重大的意義。

          [2] 如最高檢今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把超期羈押專項清理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截止到7月底全國就累計糾正檢察辦案階段超期羈押359人,摘自《我國力爭實現辦案階段無超期羈押》,中國新聞網2003年7月22日訊。

          [3] 孟波:《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發表于法律資料文庫網。

          [4] 陳瑞華:《超期羈押問題的法律分析》,載于《人民檢察》2000年第9期。

          [5] 刑事訴訟法條文的相關內容: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6] 陳衛東、郝銀鐘著:《被告人訴訟權利與程序救濟論綱》,《中外法學》99年第3期載。

          [7] 鄭華:《超期羈押原因與對策探究》,載于《檢察時空》2001年第4期。

          [8] 意大利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涉嫌實施的犯罪預計可能判處6年監禁刑的,審前羈押的法定最高期間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處6年以上監禁刑甚至終身監禁的,審前羈押的法定最高期間為4年。

          [9] 陳瑞華:《審前羈押的法律控制-比較法角度分析》,《北京政法論壇》2001年第4期載。

          篇6

          一、附條件不制度在我國的概況

          (一)問題的提出

          附條件不制度是檢察機關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暫時不予,設定一定期限、規定一定條件進行考察,期限屆滿后再根據其表現決定是否。作為一項新興的司法舉措,附條件不制度在備受關注的同時,也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引發了諸多爭議。附條件不制度究竟在我國的法律土壤中可行、必要嗎?帶著這個疑問,筆者認真思考附條件不制度的相關問題,來論證該制度在我國實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并提出我國附條件不制度的若干構想。

          (二)從幾起案例來看附條件不制度的試行

          案例一:17歲的于某是山東省煙臺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在其實習期間因被網友勒索財物,偷竊了同宿舍的兩名工友2000多元,案發后,于某后悔不已并將贓款全部退還,兩名受害人均表示原諒了于某,當地檢察院經過調查走訪和慎重考慮,對于某做出了附條件不決定并設定了三個月的考察期,于某在考察期間深刻反省,并定期向檢察院匯報自己的思想狀況,3個月后,于某順利通過考察期最終被不。后來他在當地一家工廠就業開始了新的人生。

          以上案例是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推出的附條件不改革舉措中兩個典型的案例,從2006年11月開始到目前兩年多的時間里,蓬萊市人民檢察院已經辦理了10起附條件不的案件,據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隋玉利介紹,這10起案件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而且被不人均具有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不具有重新危害社會的可能,最終這些被附條件不人無一再犯罪、被害人無一上訪和申訴。我們可以得出,這些試點案件促成了矛盾的化解和糾紛的消除,達到了使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的目的,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其實,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有基層檢察院對附條件不制度進行嘗試。筆者認為,附條件不制度在實踐中的成功運用,啟示我們將此制度上升到立法層面來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類似情況。

          二、我國建構附條件不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已經建立了不制度,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要構建附條件不制度,就必須對該項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論證。

          首先,建構附條件不制度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礎和政策依據。是否提起公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法定主義,一種是便宜主義。本文認為,附條件不制度正是便宜主義的具體運用。便宜主義賦予公訴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區別犯罪人及犯罪的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從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同時,構建附條件不制度符合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響應了我國目前大力倡導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要體現在量刑上,更要貫徹到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程序設計要體現過濾機制,對那些罪行比較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設置相對復雜嚴格的訴訟程序,對那些罪行輕微、案情簡單的案件設置簡易程序或利用審前訴訟程序終結訴訟,而附條件不制度構建的初衷正是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處理上新的運用。

          其次,現行不制度存在的弊端,需要建立附條件不制度加以彌補。應當說,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于審查的法律定位是正確的,而且不制度在理論上有充分的依據,在實踐中也是各國廣泛采用的做法。但是,近10年來司法實踐表明,我國立法上確立的不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并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據有關統計顯示,1998年以后的若干年來不人數占審查總人數的比例一直在2%~3%之間徘徊。其中,酌定不是因不符合條件檢察機關依法應當作出不決定的自由裁量情形,就其條文設計、具體操作而言:其一,對于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難以界定,缺少必要的依據和標準供檢察機關辦案時參考,不可否認,相當多的案件處于可訴和可不訴之間,因此酌定不在公訴實踐中運用得非常謹慎;其二,檢察機關在使用酌定不情形時,未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見,客觀上會造成犯罪嫌疑人不領情、被害人不接受的尷尬局面,因此檢察機關擔心他們會申訴、上訪影響自己的工作業績;其三,在適用效力上,只要檢察機關做出適用不決定,那么不管犯罪嫌疑人以后表現如何,檢察機關也只能束手無策,這種“一次定終身”的做法具有很大的風險。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寧愿去移交法院進行審判,也不愿做不的決定。而附條件不正好能解決上述問題,檢察機關所作出的附條件不并非終極裁決,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違反了相關規定,檢察機關還是可以將其移交法院。為此,我們需要構建既能充分展現不制度的優越性,又能把不制度的風險、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的附條件不制度。

          第三,適用附條件不制度對于緩解我國高負荷司法負擔,節約司法資源具有重要的意義。美國著名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說過“公平在法律中的第二個意義就是效益”,因此國家在設計法律制度、實施法律制度就必須考慮訴訟成本與訴訟效果之間的關系,在合理尺度內減少司法成本,節約司法資源。據統計,2003-2007年全國各級檢察院提起公訴469.2萬人,比前五年上升32.8%,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338.5萬件,比前五年上升19.16%,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76萬人,占18.18%。上述統計數據表明:一是我國刑事犯罪案件上升幅度越來越大,刑事司法任務越來越重;二是80%的輕罪案件走完了整個訴訟程序。面對如此態勢,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怎么辦?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審判過的案件中,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采取不處理的,詳細情況如下表所示: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2002~2006年間,每年生效裁判宣告無罪、判處拘役、管制、免于刑事處罰、單處附加刑以及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人數占到當年生效判決所涉被告人總人數的比例在35.52%~46.16%之間,這就意味著即使經過了法院審判,這些被告人絕大多數并未實際執行刑罰或只執行了比較輕的刑罰,這個現實告訴我們在我國通過附條件不處理案件存在著相當大的現實空間。建立附條件不制度,檢察機關便能夠通過酌定不和附條件不兩種方式分流那些不必要到法院的案件。這樣做對緩解審判機關的高負荷壓力具有積極的意義,能夠使審判機關集中精力審判那些到法院的案件從而有利于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減少因交付審判而支出的大量司法資源,而且可以消除對被告人審判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節約司法資源。

          三、德日的暫緩概況

          域外實行的暫緩,又稱暫緩不,是指對于觸犯刑法的人根據其犯罪性質、危害程度、犯罪情節及該犯罪人的年齡、處境、犯罪后的表現等法定情況,公訴機關認為沒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條件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制度。從制度設計和實踐情況來看,一種是暫緩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間履行了法定的義務,則公訴機關宣布對其所犯罪行不再,一種是如果違反有關的監督管理規定,公訴機關就撤銷暫緩決定,提起公訴。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時不予提起公訴,同時要求被指控人(1)作出一定給付,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害;(2)向某公益設施或國庫繳納一筆款額;(3)作出其他公益給付,或者承擔一定數額的贍養義務。該條還規定,檢察院應確定履行上訴要求,責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責令時,對其輕罪不予追究。我們知道,德國在問題上奉行以法定主義為原則,裁量主義為例外,但是實踐情況表明,暫緩在德國刑事訴訟實踐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據統計,自1987年到1997年,德國提起公訴的案件比例一直較低,最高的為19%,最低的僅為12.3%,其余案件均作為不或者撤銷案件等處理,暫緩不也是其中一種方式,比例一直在6%上下浮動。此外,德國各州對青少年犯罪的不率比較高,從1985年的25%上升到1992年的近50%。

          日本除了對不具備條件的案件不外,在其刑事訴訟法上還確立了便宜主義原則,規定“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及境遇,犯罪的輕重及情節和犯罪后的情況,沒有必要追訴時可以不提起公訴。”在司法實踐中,日本的猶豫不處理方式在檢察機關審查的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據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日本檢察機關43%的不率中有33.7%是屬于猶豫不或暫緩不。筆者認為,德日有關暫緩的成熟經驗是值得我們在構建附條件不制度時借鑒的。

          四、附條件不制度在我國的具體構建

          對于一個法律制度的構建,我們必須對其法律地位進行科學的定位,否則,一切具體構建便失去了可操作的價值。筆者認為,附條件不制度應該是與我國現存的三種不制度即法定不、酌定不、存疑不相并列的一種不制度。其實質是便宜主義原則的體現,附條件不制度是檢察機關對符合一定條件、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暫時做出不決定,同時設立一定的條件(含期限性條件)進行考察,而后根據其考察期間的表現對其免予或者撤銷該決定并提起公訴的訴訟制度。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附條件不制度:

          (一)附條件不制度的適用范圍

          參照域外立法例,結合我國緩刑制度的相關規定,將附條件不制度的適用范圍歸結為兩方面:第一,依照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第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悔過表現以及個人情況,適用附條件不不致再危害社會且符合公共利益的。

          (二)附條件不制度的考驗期

          關于考驗期的設定,筆者認為,過短則不利于被不人悔過自新、起不到改造犯罪的作用,過長則不利于被不人及早回歸社會,被破壞的社會關系難以恢復確定,參考緩刑考驗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較為適宜。

          在考驗期內,被不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2.不得侵擾被害人、證人、被害人家屬;3.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的,可禁止被附條件不人出入特定場所或在特定場所接受特定的疾患治療;4.定期向決定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5.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附條件不制度的適用程序

          檢察機關對于可以適用附條件不的案件,可以主動提出建議,具體操作為對于符合附條件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決定,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同意的除外。

          考察期滿后,檢察機關根據不同的考察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一種是如果被不人在考驗期內違反前述規定或者又犯罪或者發現對其作出不決定前還有其他罪行需要追訴的,檢察機關應該撤銷附條件不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另一種是原附條件不決定順利通過考驗期,不被撤銷。若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完全履行了規定的義務,沒有新的犯罪發生,則附條件不決定就不僅具有先前終結公訴的程序效力,而且具有了實體效力。犯罪行為視為未發生,檢察機關不得對同一事實再行提起公訴,除非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檢察機關作出的附條件不決定即生效,但被害人反悔、提出申訴的除外。

          (四)附條件不制度的監督機制

          美國學者佛蘭茨·紐曼指出“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哪里便無法律制度可言”。檢察機關采取附條件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擴大和延伸,所以,對裁量權的監督和制約顯得尤為重要。為了防止檢察機關濫用裁量權,必須設置合理有效的制約機制和救濟途徑:

          1.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下級檢察機關在做出附條件不決定后,應當將決定書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上級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下級檢察院適用附條件不決定不當的,可以撤銷下級檢察院的附條件不決定,并通知下級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檢察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遵循相關法律制度的靜態約束,以監督檢察官的職務行為,從而防止腐敗的猖狂和權利的濫用。

          2.加強外部監督。具體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a.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的,應當將附條件不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決定不當時,可以向作出附條件不決定的檢察機關提出復議,如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請復核;b.將其納入人民監督員的工作范圍來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決定附條件不的,若人民監督員對本院檢查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c.由社會參與的聽證會來增強適用附條件不制度的公開透明度,從而保證其適用的公正性。

          培根說: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待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附條件不作為一項新興的司法舉措,其構建必將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如何將其與現有的公訴制度合理銜接、如何設計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如何建立相應的配套設施,涉及到諸多法律、諸多部門。由于篇幅和能力有限,筆者只是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設想,與之相關的更深層次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孔慶余.《羈束與裁量:暫緩在我國之建構》[J].法律適用,2004(7).53-54

          2.楊開江,桑濤.《“寬嚴相濟”和諧社會語境下刑事政策的定位與選擇》[G].趙秉志.和諧社會的刑事法治(上卷).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215

          3.陳光中.《中德不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4.陳光中,張建偉.《附條件不:檢察裁量權的新發展》.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4期(上)

          篇7

          [中圖分類號] G64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5918(2011)05-0049-02

          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25[本刊網址] http://省略

          一、設計說明

          (一)教材分析

          我選用的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馬宏俊主編的《法律文書寫作與訓練》(第二版)。本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優點:“以全新的視角詮釋了法律文書的基本概念,突出了文書的實際操作方法,注重了寫作中對法律條款的引用和法學理論的分析說明,體現出法律文書依法制作的鮮明特點,既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又反映出獨特的實際應用能力。”

          缺點:根據教學中學生的反映以及同仁的討論認為,首先,作為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來講,其并未突出文書實際操作方法,理論部分過于繁瑣。其次,編排上有不合理之處,其先刑事后民事的編排,我認為,并不適合。另外,章節之間無主次和輕重之分。在有限的課時里面要學會如此多的內容,并不實際。

          (二)學生分析

          本次設計針對的是,高職高專2年級法律文秘專業學生,其在一年級已經學習了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如,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班級人數40左右。

          (三)設計章節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

          第一節 第一審刑事裁判文書

          (四)教學媒體

          現代教學媒體和傳統教學媒體相結合。也就是說將圖文并茂、視聽兼顧、交互性強、信息量大、靈活性強的多媒體計算機和印刷材料、黑板、粉筆、實物模型、實物教具、板書等傳統教學媒體相結合。

          (五)學習目標及重難點分析

          能力目標如下:第一,掌握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基本理論

          第二,知曉其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能結合不同案情制作出合乎要求的刑事判決書

          情感目標如下:學生在分組活動中意識到團隊合作的重要性。在于老師的互動中學會思考和自信。

          重點:掌握制作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要求

          難點:針對不同案情,找出文書的共性,并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設計過程

          創設情景,引入課題(15分鐘)

          有研究表明,學生上課的注意力呈現兩頭高,中間低的波浪狀態,也就是有學者提出來的教學上的“浴缸理論”。這就告訴我們,在上課的前15分鐘是注意力比較集中的一個高峰期,我們必須在開始上課時能把必需的知識讓學生記住。

          首先,引用一段實況錄像作為案例分析的素材,提問引發討論從而導入新課(出示案例)。我選用了2009年比較熱門的杭州飆車撞人案。在這個案件上集中了幾個比較引發學生的共鳴和興趣的熱點,豪車,富二代,飆車撞人致死,官官相護等。而且視頻錄像本身,和傳統的課本和純粹的PPT課件相比,將圖像、聲音等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更形象、更直觀、更生動地展示在人們面前,刺激學生的多種感官。(十分鐘左右的長度比較合宜)

          其次,讓學生思考如下問題:第一,根據視頻,本案的受理法院應該是什么;第二,適用的審理程序應該是什么;第三,本案的性質是什么,刑事,民事或者其他是什么;第四,涉及的司法機關有哪些;第五,原被告應該是誰;第六,本案的事實應該如何表述;第七,如果你是法官,會對本案如何判決(以上問題是為了后面講解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和內容而設,至關重要。根據其在刑事判決書中的位置和難易程度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到第五,第六,第七分別為一個部分,要求學生在分組討論的時候按照三個部分來進行)

          第一部分:歸納探索,形成概念(25分鐘)

          把全班同學分成6―7個組討論之前的案例,在這個過程中老師應在下面走動,聽取各組討論的情況,并且做適當的引導,提醒學生翻閱相關的法規。(分組教學有利于學生的團隊精神的培養,還有利于學生學習興趣的提高。另外,在分組的時候把學生6人分為一個小組,按照Don Phillips對頭腦風暴法brainstorm進行改進后形成的66制討論法即Discussion 66理論來設置的,此理論認為,在討論的時候,每個小組應該包括6個人,每個特定問題的討論每組限時6分鐘。此處運用頭腦風暴法要謹慎,因為學生的討論和發言必須參照相關的法律來進行,而不是完全隨性。)

          然后,讓各組代表自由發表意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注意順序,比如首先一組發表完意見,那么應該提問其他不同意見的組來發表。教師的點撥式講解與歸納非常重要,最后達成共識,從而達到師生互動共同解決問題。)

          第二部分:掌握格式,適當延展(40分鐘)

          這步對于學生的知識的鞏固和對于所學的靈活應用至關重要。

          首先,給出一個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實例,讓學生對照之前的講解,加深印象。我選用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關于高XX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它跟我們在第一部分選用的案例有相似的地方,都是交通肇事。同時又不是完全相同的,能夠引起學生的警覺。

          其次,給出另外1個相似案例,請同學根據格式,做練習。這步是一個模仿對照練習,能夠讓學生直觀的掌握格式。

          第三部分:歸納小結,提高認識(12分鐘)

          首先,給出如下格式內容模板。在已經研究了實例和練習之后,這一步對于學生來說,即容易接受,又能加強記憶。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羈押處所等)。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號書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注:上述內容構成文書的首部。

          以下是文書正文,由事實和證據、理由、判決結果等內容構成。

          ×××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法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注: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予分析否定。在這里,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

          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的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寫明決定追繳、退賠、沒收或者發還被害人財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額)。”

          第二種,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第二項)。”

          第三種,宣告無罪的,表述為:

          無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二)項還是第(三)項,均應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注:上述內容構成文書的正文。以下是文書尾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其次,把今天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清晰的整理出來,讓學生能清晰明了的掌握今天所學。

          課后作業,加強鞏固(3分鐘)

          篇8

          但已經披露的案件細節和終審裁判并未能令公眾和相關法學界人士信服,相反引發了更大質疑。案件無論在程序還是事實方面均存在諸多瑕疵,甚至明顯事實不清。

          終審之后,《財經》記者再赴沈陽,追問夏俊峰案,梳理相關紕漏疑點,以期司法之公正透明。

          關鍵人張偉

          夏俊峰案的主要定案依據來自于四名城管的證言,其中當事人張偉的陳述最為關鍵,但也最為蹊蹺。

          據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在張偉作為證據的陳述中,其稱親眼目睹了夏俊峰刀扎城管張旭東,之后自己也被夏俊峰扎傷。

          然而,這與案發當天下午他接受警方詢問時所說大相徑庭。據案卷記載,2009年5月16日13時左右,在四六三醫院急診室,面對辦案警察“申凱和張旭東是誰刺倒在地”的詢問,他回答,“我不知道。”警察繼續問,“是不是夏俊峰刺的?”回答是“我沒看見”。

          據當天張偉的病歷記載,在醫院就診時,他神志清醒。

          當天,他的陳述是:“等我回到隊門口時,看見夏俊峰手中拿了一把刀向我沖過來,我向屋里走,他迎面就給我一刀,刺在我左大腿根部,我就向外跑。”

          一個月后,筆錄地點改成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案審科辦公室,他一改之前的說法稱:“夏俊峰背對著我,正在用刀扎張旭東,我一看情況不好,就過去拽了夏俊峰一下,當時我把夏俊峰拽到墻附近,夏俊峰回手就用刀扎了我一刀。”

          如此明顯的事實差異,出現在警方的刑事偵查案卷中。一審法官也發現這一問題,于是當庭問張偉,“哪一份說的對?”張偉回答,“第二份。”但并沒有對兩者差異作出相應的解釋。

          更令人不解的是,當時回答法官提問的張偉坐在旁聽席上。按照刑事訴訟制度,如果是被害人應當坐在原告席上,如果是證人則不允許參加旁聽。據案卷記載,在開庭前和張偉回答問題前,法庭均沒有核對他的身份,他也沒有在庭審記錄上簽字。然而,這一供述卻成為定案的最關鍵證據之一。

          2009年10月9日,在一審法院人員詢問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張偉和其他兩名死者家屬一樣,均簽寫書面材料表示要附帶民事訴訟。然而控方書顯示,附帶民事訴訟人名單中未見張偉。

          此案中與張偉有關的疑點不止于此。在案發現場,警方送交DNA鑒定的材料中,包括申凱、張旭東和夏俊峰送檢樣本均為血液,唯獨張偉的為“張偉唾液紗布”。鑒定結論顯示,現場血跡中發現了申凱、張旭東和夏俊峰三人的DNA,但沒有發現左腿受重傷出血的張偉的DNA。

          司法鑒定材料還顯示,當天11時19分,張偉被送到醫院,司法鑒定材料摘抄的病歷記錄顯示,“3小時前被人用刀刺傷”,此處時間記載“3小時前”與案發時間完全不符。

          夏俊峰歷次接受詢問時,他并不記得還傷過申凱和張旭東之外的第三人。在死刑復核階段,面對律師陳有西“你還扎過人嗎”的詢問,夏俊峰的回答與前幾次一樣,“我真沒印象,沒有扎過。我不知道,我沒法承認。”

          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曾將張偉和兩名死者鑒定結論通知書交由犯罪嫌疑人夏俊峰簽字,夏對張偉的鑒定結論通知書拒絕簽字,辦案人員亦注明“該人拒絕簽字”。

          但在只有張偉個人供述的情況下,其遭到夏俊峰刺傷的情節卻被法院確認。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均認定夏俊峰刺傷了張偉,且張偉見證了夏俊峰刺殺張旭東。

          誰在說謊?

          夏俊峰妻子張晶對《財經》記者稱,案發當天上午,共四輛車、十幾名城管人員來到五愛街附近執法,她和丈夫在跑到南樂郊路時被城管人員攔下。隨后夏俊峰被帶走,其中一名城管曹陽并未離開,而是留下來開具“行政執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曹陽第一次遞給她,她扒拉開,“罰單”掉在地上。曹陽撿了起來,直接塞到了她的倒推車上。

          夏俊峰在接受律師陳有西詢問時稱,他所乘坐的車上只有三人,沒有曹陽。車到達執法隊后,司機陶冶先走后門進屋,然后從屋里打開了前面的卷閘門。

          但曹陽和陶冶均稱,他們是同車回到執法隊,是曹陽,而非陶冶,先下車從后門進屋打開卷閘門。

          張晶對《財經》記者堅稱,曹陽因開罰單未和夏俊峰同車返回:“以前見過曹陽,斯斯文文的,與其他城管隊員不同。”

          針對這一細節沖突,律師陳有西認為,相關城管涉嫌作偽證。

          按照2010年7月起實施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確保案件質量。然而,法院在此處依靠的全部是控方提供的證據材料。

          此外,陶冶和曹陽兩名證人的證言也存在矛盾。陶冶稱,“我進屋時,屋里有曹陽、張旭東、夏俊峰和申凱,什么時候進的屋我沒看見。”這意味著,當時屋內有五人,那么曹陽應該看到了夏俊峰在案發現場。但曹陽的證言恰恰否認了這一點:“我從洗手間出來,夏俊峰已經不見了。”這兩人中,至少有一人涉嫌說謊。

          案卷材料顯示,曹陽的兩次詢問筆錄對現場關鍵細節的記載存在差異。在案發當天的詢問筆錄中,曹陽稱申凱“用手捂著前胸,鮮血直流,對我說,炸串那人用刀給我刺傷了”。

          一個月后,曹陽的敘述是,“我出來看見申凱向勤務區的后門走,走到我身邊就倒在我懷里說,‘我被炸串那小子給扎了。’就倒下了。”

          司法鑒定材料顯示,此時申凱已受重傷,身穿制服的破口達七處,其中幾刀是致命之傷,奄奄一息的申凱如何走向曹陽,法庭并未細問卻將之認定,并載明在判決書中。

          遼寧省高級法院在此案判決后曾二度回應外界對案件的質疑,在被問到為何沒有讓辯方證人出庭時稱,因為辯方證言與夏俊峰本人供述存在矛盾。此處矛盾即指在沖突雙方第一案發地,城管隊員試圖沒收夏俊峰的煤氣罐時,是否存在毆打后者。圍觀人群稱夏俊峰被毆打,而法院認定并非毆打而是肢體接觸,并稱得到夏俊峰證實。

          據此,法院認定辯方證人證言和夏俊峰口供矛盾,因此沒有讓辯方證人出庭。

          但是,對于控方證人之間多處矛盾,遼寧省高級法院則并未細查。

          正當防衛之辯

          在此案一審、二審期間,夏俊峰和辯護人均提出,夏是因為受到暴力襲擊后才奮起防衛,其刺傷兩名城管屬正當

          防衛,不應被認定為故意殺人。

          在死刑復核階段的律師會見筆錄中,夏俊峰詳述案發經過稱:“我進門后腳跟還沒站穩,后車下來一個人就很重地打我后腦勺和耳朵,我當時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門口,現在知道那人叫申凱。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從門邊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這時張旭東從后邊拽我衣領向后仰脖,我的臉已經朝門外,張抓住我后衣領,我仰脖子,申凱就一腳踹到大腿根處,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凱從桌上拿著一個將近十幾厘米的白色不銹鋼杯,往我腦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張旭東也從后邊打我,用折疊椅從后邊打。我用手臂擋我腦袋,胳膊被打傷。一瞬間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剛出攤,還沒賣貨,身上帶的一把折疊水果刀,還在褲兜里沒用過。踹我后,我一直單膝跪地上,他們倆從上邊打我。”

          陳有西律師問:“捅的時候他們還在打嗎?”夏俊峰回答:“兩人一直壓著打的,一個在前,一個在后。我就沒看,往上捅,亂捅,眼睛也沒睜。他們向下,我往上。他們用鐵茶杯、椅子、拳頭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亂捅。”

          如果按夏俊峰的供述,其刀刺瞬間的情勢、角度、力度均可通過現場勘查及死者、傷者的傷口勘驗情況進行對照印證或證偽。

          但是,對于這一案發現場的關鍵細節,一審、二審法院均未進行查證。二審裁定書中,法院對此進行了模糊處理,“證人陶冶始終距現場幾米,其證言未能證實存在毆打的情況,現場附近衛生間內的證人曹陽證實只聽到爭吵聲。”

          對于夏俊峰當天上臂內的明顯瘀痕,法院推斷為“這種傷痕更符合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時肢體接觸所形成”。夏俊峰則稱,其被打后的傷情,其在看守所同監室的人都有看到,但法院并沒有對其所述受傷情況進行調查和鑒定。

          此案二審時的辯護律師助理馬銀玲認為,“判決書里就寫有血跡,但是什么樣情況下形成的血跡,對于一個兩死一傷的重大案件,為什么就這么簡單過去了,沒有分析呢?”

          在刑事偵查學中有一句名言,“尸體會說話。”即通過對案發現場勘查、對尸體的解剖、鑒定能夠基本還原案發現場。但在此案中,一審、二審均未對死者和傷者受害時與犯罪嫌疑人行兇時的情形作出說明,僅根據造成死亡的結果,推斷夏俊峰故意殺人。

          2011年5月23日,陳有西律師向最高法院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主要涉及相關物證,如第一次現場勘驗錄像、全部勘驗照片;夏俊峰到案后拍攝的全部體表檢查傷痕照片等,并要求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繼續偵查查獲作為關鍵證據的兇器――水果刀。

          夏俊峰案已經進入了一審、二審之后的第三個階段――死刑復核程序,這是最后決定夏俊峰命運的時刻。

          命懸最高法院

          2007年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此后,任何社會關注的熱點死刑案件,最高法院都處于風口浪尖,此前重慶“打黑”中的樊奇杭案、正在接受死刑復核的藥家鑫案均屬此類。目前,夏俊峰案正處于同樣的境況。

          當年,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通過新華社消息稱,死刑復核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對認為應當核準死刑的,原則上都要提訊被告人。

          據陳有西透露,5月23日,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經提訊夏俊峰兩個多小時。夏俊峰告訴他,“最高法院的法官記錄了7頁半”。陳有西認為,可能是最高法院想加快死刑復核辦理進程,他亦必須加快工作進度。

          相比于一審、二審程序,死刑復核是一個特別程序。按照2007年頒布的《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死刑復核只有兩種結果:核準和不核準,對于不予核準的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然而,對于核準的結果及原因,最高法院不會告知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對《財經》記者說,“律師只能天天打電話問,可能人頭已經落地了,律師卻不知道。”該所曾2009年《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實證報告》。

          張青松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還得知,“對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合議庭還會向庭里匯報,由集體合議決定。”

          目前的死刑復核程序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程序,只規定了律師可以向法官提意見,但是卻沒有規定控方參與。“這個程序還處于完善之中。”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劉仁文對《財經》記者強調。

          5月23日,陳有西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要求最高法院對夏俊峰案舉行聽證的申請,對于這個申請被接受的可能性,陳有西自己也無把握,“這完全由最高法院決定。”多位刑辯律師或法學專家對《財經》記者稱,他們還沒有聽聞過有控方參與的死刑復核程序案例。

          篇9

          一、觀察與分析

          1.版權訴訟的時間分布

          從圖1看到,我國版權糾紛的數量從2003年開始呈現出遞增態勢,2007年飆升到了7,907件之后,訴訟數量開始回落,直到2009年又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

          2003年之前,版權訴訟多數是傳統的著作權官司,涉及網絡版權訴訟的案件比重不大。但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侵權案件日益增多。從2005年開始,版權糾紛以每年2,000多起的數量遞增,雖然2007年起出現短暫的回落,但2009年以后,版權訴訟糾紛數量重新持續增長至今。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管理乏力與無序的同時,也說明了國人版權意識的日益覺醒。此外,這段時間國家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版權人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于修改的決定(二)》等。立法和制度上的完善無疑為版權人維權提供了保障,版權人維權的呼聲和行為也日益增多。

          從圖2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關于版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十分集中,其中北京最多,占據了近5成。其次是江蘇、上海、浙江等地。中西部省市的訴訟數量很少。我們認為,版權訴訟與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加上目前我國的網絡服務商和網民大多集中在東部中心沿海城市,其潛在的糾紛和訴訟也越多。另外,筆者認為還有以下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首先,關于數字版權糾紛訴訟的管轄地問題。傳統的民事訴訟法理論主張原告就被告原則。所以,因為侵犯版權而提起的維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在傳統的版權訴訟案件當中不存在問題。但是,當作品以數字的形式出現、逐漸普及到互聯網世界之后,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司法實踐中糾紛一般以被告的住所地(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等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又因為這些數字服務系統的大公司大都在北京,所以糾紛管轄法院大多集中在北京。這加劇了北京司法系統的壓力。

          其次,毫不諱言,我國各地方的法治建設水平存在差異,因此各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也必定輕重各異。正式完善的司法制度與經濟發展存在互相促進的關系。公正、完善、高效的版權司法保護體系往往更能吸引潛在的當事人將糾紛訴至法院,而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現象則可能迫使當事人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法院接受糾紛的數量必然減少。

          3.版權訴訟的案件類型

          47,226起版權訴訟中,民事案件數量最多,為46,517起,占案件總量的98.49%。其中,涉及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數量的案件最多,為30,638起。通過對46,517起民事版權訴訟的裁判結果分析,原告勝訴的案件有26,918起,占到案例總量的55.43%。敗訴一方不服法院一審判決進而提起二審上訴,經由二審法院判決的有9,185起,占所有案例總量的19.45%。通過對樣本分析,我們還發現,盡管原告勝訴的比例較大,但原告得到的損害賠償數額普遍較少。“贏了官司輸了錢”“損失大賠償少”的情況普遍存在。

          版權侵權訴訟取證難、維權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多年來一直是版權司法實踐中的大難題。實踐中,司法機關以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確定賠償數額的案件極其少見,原因是權利人對損害事實往往無法成功舉證,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也往往難以確定。權利人的賠償金額低下直接影響到版權人訴訟維權的積極性,從長遠來說,更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創新和我國經濟的發展。

          在47,226起版權訴訟中,刑事案件有403起,比重僅為0.85%;這400余起刑事案件無一例外都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罪。與民事救濟相比,中國版權訴訟的刑事法律救濟顯得極為薄弱。所以,我們認為,面對刑法在網絡環境版權保護方面的欠缺,立法者應該在新時代下更新觀念,讓刑法在網絡環境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4.司法資源的配置

          47,226起版權訴訟中,涉及網絡版權的案件比重逐年增多。2012年,涉及網絡版權的案件已經占到了全部版權訴訟的50%左右。這些案件涉及信息網絡的傳播權,社會關注度較高。由于《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與難以操作,如何拿捏版權人的利益與行業創新發展以及社會公眾獲得相關信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成為司法實踐面臨的嚴峻挑戰。

          與日益激增、層出不窮的版權訴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現有司法資源配置的不合理。上文提到由于版權訴訟管轄權屬問題,版權訴訟絕大多數聚集到北京和東部沿海大城市,同時,除去特定情形指定管轄以外,基層人民法院對版權訴訟并沒有管轄權,這就大大加劇了東部沿海城市特別是北京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版權“訴訟爆炸”和司法資源配置不優這兩個問題若得不到解決,將對審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進而影響到國家版權事業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的進程。

          二、建議與措施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國的版權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針對以上問題,立法是回應司法實踐需要的關鍵。筆者認為需要完善的對策有以下幾個方面。

          1.數字版權立法完善勢在必行

          目前,網絡已經成為版權保護的主戰場,數字版權糾紛案件呈現出“集中爆發、高幅增長”的發展態勢。然而,近十年版權訴訟涉及刑事司法的案件只有403件,數字版權的刑法保護已經刻不容緩。目前,201 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仍舊沒有涉及版權保護問題。筆者認為,在國家基本法還沒有修改出臺之前,可以允許地方司法機關先行嘗試,為立法和法律修改提供經驗。

          2.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管轄原則的變通。在傳統的版權糾紛訴訟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仍然具有優先性。這可以方便法律文書的送達、財產保全以及判決執行,也有利于防止惡意訴訟的出現。然而,網絡版權侵權案件的管轄困難主要在于管轄地增多且不明確。就網絡環境下的版權訴訟,筆者認為可以嘗試變通版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權屬,有效緩解訴訟大量積聚于北京等城市造成審判壓力的現實。基于此,我們應當在傳統管轄權理論的基礎上,結合網絡侵權的特性,對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作出相應調整。筆者認為,確定網絡著作權管轄權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優先管轄;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況下,可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輔之以傳統的被告住所地管轄。

          管轄權限的適當下放。考慮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性,為保證審理質量,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采取了集中審理的辦法,一般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法院一審,這無疑加大了中級法院的審判壓力。當下,有必要對受理版權糾紛的法院作出調整。考察有能力接受知識產權審判的基層法院,適當下放審判權。合理配置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資源,對提高司法裁判的質量,保護版權人的利益無疑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3.完善訴訟技術

          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賠償、判斷機制。司法實踐中多數法官裁判以“法定賠償”這一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賠償,不僅違背了民事法律自治的原則,更違背了民法全面賠償原則,導致法院版權訴訟賠償金額普遍偏低的現狀。筆者認為,實踐中可以在法定賠償金額限度做出限制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法官裁判必須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版權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制止侵權或進行訴訟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交通食宿費、審計費等。

          篇10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一門必修課程,是為培養和檢驗學生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和運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的實踐能力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提出,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法學教學的改革。換言之,如何切實提高和保障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是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我們堅持以教育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核心,遵循本科法律專業課程教學之基本要求,結合我院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等方面對民事訴訟法課程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與改革。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特點

          1.課程實踐性較強。民事訴訟法課程可以分為總論與分論,總論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理論性較強,分論部分主要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實踐性較強。但課程內容還是側重于程序規則的實際應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闡釋,與司法實務結合較為緊密。在教學目標上,該課程要求學生能初步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知識和理論解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程序法素養,增強法治觀念,樹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識。

          2.課程理論性較淺。由于民事訴訟法課程重在實踐,而民法等實體法教學,重在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實體法教學和程序法教學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造成的教學效果就是:民法等實體法的教學理論性很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能讓學生印象深刻;而民事訴訟等程序法教學法條注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難以產生興趣,學習動力不足。

          3.課程適用層次較低。民事訴訟法課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二年級。這個階段的本科生無論是人格還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強,具有培養的潛質。通常表現為具備一定的專業基礎,對法律具有初步的感性認識;學習習慣和思維方式逐步轉變,具有一定的獨立思考能力;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強,學習更加自覺,課堂經常提問,能夠與老師交流和互動。基于課程適用層次的上述特征,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的老師可以加強他們的系統理論知識水平,注重課程的學習,理論的熏陶,同時又能聯系實際,啟發思想,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模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標是通過課程教學,不僅要增強學生的公正理念和規則意識,塑造合格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促進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而且基于本課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應用性較強的特點,還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協調能力和適應能力。但事實上,許多高校的民事訴訟法教學目標不明確,偏重于理論的講授,程序的操作性和應用性長期被忽略,學生難以理解和掌握程序的本質,致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目標形同虛設。

          2.教學內容滯后。目前全國高校民事訴訟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紀統編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編撰的教材。應該講,這些教材體系完整、資料翔實,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在教學質量上至少存在兩大弊端:首先,觀點缺乏創新。縱觀現有的教材,每當論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時會引用大量的參考文獻,稍加比較就會發現文獻資料的重復和類同。文獻引用的大同小異導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論及民事訴訟的訴與訴權的時候,眾多教材在同樣概念上的解釋都差異不大,鮮有創見。其次,內容未與時俱進,書本和現實嚴重脫節。當前國內的教材在資料時效性方面還有待改進,很多教材因循守舊,沒能及時反映當前國內外民事司法實踐中最新的實務熱點和研究成果。

          3.教學方法單一。眾所周知,以教師為中心、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并且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對教學過程的參與性。即便現在大部分的教師在教學中借助于幻燈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實質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此種現象在國內其他高校的課程教學中也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是因為現代信息技術在我國高等院校的應用已十分普遍,其觸角已延伸至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并逐漸顯示出對教師要素的替代作用。體現在學生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包括電子圖書館和虛擬課堂的出現。所以,在現代信息技術時期,教師的精力更需要大量地投向非程式化、非常規化、富有創造性的教學活動。而這一教學活動無疑對教師的要求更高。

          4.教學資源匱乏。影響民事訴訟法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匱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思想尚未轉變。目前在法學本科的教學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許多高校的法學院均重視與實體法相關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于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發展少有給予關注,相應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師資力量薄弱。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而受過系統學習和培訓的訴訟法學專任教師總體上還不夠,許多學校都是由其他法學專業的任課教師兼任。這直接導致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三、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

          1.明確教學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我國高校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下述三方面加以實施:

          第一,加快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改革。當下,全球化已經成為今天不可回避的事實,這對我國高校的法學課程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誠然,全球化加速了其蘊含的主導價值觀或文化霸權,而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在法學教育政策或改革措施方面的相互借鑒也日益增加。以美國為例,卡內基基金會于2007年的法律教育報告顯示,法學院一般重點強調分析訓練甚于對倫理、人際交往和其他技巧的強調,而后者有助于畢業后的學生參與法律實踐。為此,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在內的全美法律院系已經開始采取措施在課程設置上做出變革。變革的范圍是廣泛的,從要求給大一新生增加新課程到擴展法律實踐課程,從來年增加選修課程到鼓勵法學院的學生選修其他科目的大學課程,而促使變革的推動力基于這種判斷:大學所教授的課程以及教授課程的方式與社會實踐脫節。改革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美國的法學教育應該更加職業化。相比之下,我們因地制宜,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在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外單獨設立仲裁法學、證據法學和司法實務基礎三門選修課程,通過開設實踐教學課程,賦予學生更多的選擇權,以彌補理論教學課程的不足。

          第二,強化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基礎知識。經驗表明,大學本科階段應該重視專業學習,但卻不能忽視基礎知識。錢學森曾經提出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就是教育、引導人們如何陶冶高尚的品德和情操、盡快獲得聰明才智與創新能力的學問。其目的是著重于人的培養,著重于學生在大學期間不僅要獲得某種專業知識,還要能夠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富有社會責任感、成為全面發展的人所必須具備的廣泛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即所謂的“通識教育”。目前,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階段,各種專業領域也無時無刻處在巨大的變化之中,在此背景下,基礎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我們認為,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基礎的夯實,數學、英語、中文、計算機、經濟學等基礎課程應該更加受到重視,最好能夠在學校學科范圍內建立共同的基礎課程模塊,使學生能有扎實的基礎和寬廣的眼界。此外,各法律院系的授課教師在專業課的教學中,必須首先做好對相關專業的回顧和復習,比如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教學中,通常會涉及民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三,推動民事訴訟法的學科建設。在高校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學科建設是非常重要的,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在全國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幾乎都提出將學科建設作為各自發展的主線。換言之,學科建設不僅事關各法律院系碩士點和博士點的申報,也事關重點學校的申報;同時,學科建設也是各法律院系“平臺”和“基地”建設的依托。其次,一流學科是一流大學最根本的基礎,沒有世界一流的學科就不可能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在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實踐中,通過我們不斷的改進,逐步實現了教學方式的民主化、教學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以期達致本學科精品課程的建設目標。教學水平的提升自然帶動學科建設的發展,并且在學院申碩創特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引領和示范效應。

          2.充實教學內容。在本課程的教學中,緊扣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要求,突出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地位,重視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以課程實用性為主線,以能力培養為訴求,繼而確立理論知識的學習內容,做到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以利于本科生規模的擴大和科學化管理。在課程設置和學時分配上,我們以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國內知名法律院校或重點大學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方案為參照系,結合我院法律專業之定位,安排課堂教學48學時,實踐教學8學時,共計56學時。首先,對課程教學大綱進行重新修訂,綜合考慮教學的時間、考試的時間以及學生的學習狀況等因素,將該課程分為八個專題,分別是:民事訴訟法概論、基本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的主體、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改革和發展、實務熱點和案例分析。同時,將民事證據規則列入《證據法學》的授課內容。其次,在課堂教學中,我們沒有完全拘泥于現行教材中所講述的內容,而是著眼于國家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密切跟蹤當下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動態,及時補充、修訂課堂教學內容。例如,就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圍繞公益訴訟、惡意訴訟、小額訴訟程序、訴外調解協議效力等熱點議題,及時調整、充實課堂教學內容。旨在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培養他們具有前瞻性的思維。

          3.改進教學方法。第一,在本科階段提前推行研究生的教學方法。我們認為,面對本科生愈來愈大的就業壓力和考研壓力,應當轉變本科人才的培養模式,提倡探究性學習。詳言之,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對教學大綱設定的內容開展探究,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例如,我們在講授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論等理論性較強的內容時,并沒有照本宣科,要求學生記住知識點,而是布置問答作業,包含以下內容:列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歷次的立法時間表、對民事訴訟法學家的訪談、對近年典型民事訴訟案件的評論、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專業著述、你最關注的民事訴訟法熱點問題等。作業要求:自由選擇主題,以文字或視頻為載體,作出書面報告,一周內完成。有同學在作業中選擇的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第一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案,即奇虎360騰訊并索賠1.5億元。這一堂課的作業充分體現出學生的選擇,同時培養了學生查閱資料、采集信息、探究等學習方法,而不是對知識點死記硬背。這樣獲取的知識,學生不僅能深刻理解,而且也是最牢固的。因此,研究性的教學方法不僅突破了傳統“純理論”的模式,走向多元化,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而且使師生關系由封閉走向開放,有利于本科生博采眾長,拓寬視野與思路,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因材施教”的方案。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尤其是興趣愛好從小就要培養,到本科階段就不止是培養興趣了,而是要鞏固學生的興趣,培養專業志向,培養他們堅持志向的毅力和不怕困難的精神。同時為了提前讓他們進入法學專業領域,大學教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作為授課教師要經常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交流,這是在大學里及早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一個非常好的辦法。實踐中,我們借助課堂教學平臺,在完成教學任務之余,還隨時與學生交流和談心。不僅能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家庭等情況,同時可以把法學專業的具體要求介紹給學生, 讓他們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便將來能夠較快地適應社會。通過交流,我們發現有的學生邏輯思維比較強,有的學生形象思維比較好,有的學生動手能力比較強,這就需要我們老師在平時的授課中既要考慮到學生的共性,也要兼顧到學生的個性,向學生提供最適合的教育。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觀察、研究每一個學生,發現他們的特點和特長,因材施教。

          第三,要求學生撰寫課程論文。目前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普遍不足,缺乏獨立思考和規范寫作的訓練。在我們看來,課程論文的寫作能夠促進學生的理論素養,提高書面寫作的水平。為此,我們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增加了撰寫學術論文的要求。具言之,在新學期的第一堂課就開始布置論文寫作的任務:首先,題目選擇方面既可以是自主命題也可以是教師推薦,研究范圍不能太大,限于民事訴訟法律中的某些具體制度,如“論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論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要求文獻綜述,通過給學生提供資料收集的途徑,如專業的法律網站和數據庫,使學生能夠在有限時間內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做到言之有據;字數要求在六千字以內,觀點鮮明,邏輯清晰,論證充分;文筆方面要求法言法語,應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對理論進行闡釋,做到形式上的規范化。其次,民事訴訟法屬于專業必修課,要求學生在期中提交課程論文,教師在期末結束以前對論文作出公開評閱。同時,將課程論文作為平時成績,占期末考試成績的百分之四十。最后,依據公開評閱的成績,對某些優秀的學生進行個別輔導,鼓勵和支持他們完善并發表其研究成果。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會實踐。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設計中,我們降低了理論教學的學時數,相應增加了實踐教學的比重,確保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參與校內外的社會實踐。首先,我們加強了校內實踐環節,通過讓各專業課教師參加法律實務課程的培訓,并借助于本學院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積極對本科生開展案例教學,以應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及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其次,充分利用地方法律實務部門的司法資源,通過探索校內和校外的聯合培養機制,加強學院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在當地的法院和檢察院建設了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借助于基地平臺,通過司法實務人員的傳、幫、帶,讓學生擔當書記員或者法官助理,親身參與到民事司法的實踐當中,切實做到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繼而提高本科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最后達致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 參 考 文 獻 ]

          [1] 尹弘飚.全球化時代的中國課程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1,(3):268.

          [2] 錢學敏錢學森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N].光明日報,2008-10-16.

          篇11

          刑事科學技術是公安、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收集、檢驗和鑒定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證,為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專門技術,簡稱刑事技術,也稱物證技術。在新世紀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在法制現代化和經濟全球化以及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我國的法制的不斷健全和普及,講證據、重證據、用證據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在這種大背景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犯罪活動日趨科技化、智能化,對訴訟證據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這就要求刑事科學技術人員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要有顯著提高,才能適應當前和未來的刑事犯罪的形勢,有力地打擊各種犯罪,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治安穩定,為社會主義建設保駕護航。根據公安部1999年頒布的刑事科學技術一、二、三級技術點人員編制標準,在四川省公安機關中需要配備刑事科學技術人員為3567人 。而2003年止,四川省現有刑事科學技術人員840人,尚缺2727人。2003年4月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向省公安廳、21個市、州公安局及其所屬縣、市公安局的政工部門,對全省公安機關2003-2008年的人才需求進行調查表明:需錄用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員1062人,缺口很大。而目前,除中國刑警學院外,僅有少數省的公安院校開設了刑事科學技術專業,并且規模都較小,很難滿足需求。過去我省除我校舉辦過刑事科學技術專業干部短期培訓外,還沒有任何院校開設過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的學歷教育。從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員隊伍質量看,由于歷史原因,學歷普遍偏低,大部分人沒有受過系統、正規的專業培訓,而是在實踐中,按照師帶徒弟的方式培養出來的。這缺乏扎實的基礎知識,難以運用高新技術到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去,難以適應當前日益復雜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工作。因此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工作,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也是重大機遇。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加大刑事科學技術專業教學改革,才能培養出能夠適應未來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安工作機制轉變需要的高素質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

          通過調查研究分析,在傳統應試教育體制下,刑事科學技術專業教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培養目標不明確。教學目標不明確,片面追求大而全。既要求加強課程教學的針對性,培養“職業型”“應用型”人才,又要拓寬專業面,要求學生有廣泛的適應性,培養復合人才,導致公共基礎課所占比重過大,專業課的門類和學時偏少。據調查我校目前專科三年制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現在實施的教學計劃,必修課為27-30門左右,共計2000學時左右。其中公共基礎課為20-22門,占70%-72%,專業課為7-8門,占28-30%。理論教學所占比重過大,實踐性教學薄弱,對學生動手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養未予以應有的重視,混淆了理論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的規格差別。人才規格的模糊性導致實踐教學的不足,學生實踐操作能力不強。

          2、教學內容陳舊。刑事科學技術發展與科學技術進步密切相關,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的今天,刑事科學技術的知識更新是很快的,而刑事科學技術教學內容卻因種種原因,更新卻較慢,陳舊和老化,與刑事科學技術實踐脫節,跟不上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發展步伐,把原本實踐性、操作性很強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工作的教學,變成了純知識講授和課堂說教式教學,忽略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由于教學內容缺乏針對性和應用性,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工作實踐之間的脫節,以至于學生畢業到刑事科學技術鑒定部門后,反映在學校所學的內容與實際刑事科學技術工作有較大差距,實戰部門同志反映學生動手能力和應用能力差。

          3、教學方法落后。長期以來采用“灌輸式”、“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忽視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抑制了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講授學時偏多,實驗實習學時偏少(僅占總學時30%左右),互動教學少。教師在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的課時安排中,往往注重基礎理論和知識體系,因此講授課時多,而組織課堂討論、課堂分析、課堂交流等其他教學活動很少,對于學生智力和能力的培養和發揮不利;不利于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培養。由于受教學條件限制,現代教育技術方法使用少,貼近實際的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的模擬訓練有限。難以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素質,難以滿足培養新時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人才的需求。

          4、未建立專業實習基地。在學生實習階段,盡管學校在基層公安部門建立了實習基地,但沒有專業的實習基地,因此各專業學生實習沒有體現專業特色。刑技專業學生同偵查、治安、法律專業一樣,常下到派出所、治安隊、法治科等部門實習,難以接觸刑事技術鑒定,對專業提高不大。

          5、專業師資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教師理論聯系實踐不夠,深入基層鍛煉少,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教師少,“雙師型”教師比例較小。高學歷教師少。

          二、教學改革的目標和基本思路

          (一) 教學改革的目標

          1、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把以分數、以知識繼承度作為衡量教學質量的標準轉變到評價學生的知識遷移能力、運用能力、實踐能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上來,形成有公安特色、專業特色的教學理念。

          2、專業人才模式改革。以社會實際需求為依據,明確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確定知識、能力、素質三位一體的新型培養結構,以培養政治上合格、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敬業精神,適應公安第一線工作需要的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刑事科學技術應用性人才為宗旨,建立起“警學結合,校局互動” 教學改革機制,構建 “教學、科研、辦案”三結合,即“產、學、研結合”的專業人才模式。

          3、課程體系改革。以專業技術應用能力和基本素質為主線設計培養計劃。建立完善刑事科學技術學科群,構建具有公安特色、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特色的理論教學體系和實踐教學體系。

          4、教學方法改革。改變陳舊的“灌輸式”、“填鴨式”的教學方法,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形成一系列動態性的、開放性的、師生互動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積極應用現代化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5、實驗、實訓基地改革。打破學校過去教學相對封閉的狀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建立具有公安特色的學校與警局合作,人才和設備資源共享,校內、校外專業實驗、實訓基地和物證鑒定中心結合的實踐體制。

          (二)教學改革的基本思路

          1、建立新的公安教育觀念和新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教育部周濟副部長強調“高等職業教育主要是培養向生產和社會實踐第一線的實用人才。”;張堯學司長指出“高職教育是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就業教育,即我們培養出來的學生應該是市場上需要的、搶手的、有一技之長的高素質勞動者或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而不是那些基礎扎實,畢業后仍需進行較長時間的培訓和再教育之后才能勝任工作的人才。”因此,給我們指明了高職高專辦學指導思想、教育目的和目標。科學地構建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建立“教學、科研、辦案”三結合的新型的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2、優化課程結構,適應培養目標的要求。突出專業特點,建立思想教育、人文科學、警用法律、警察技能、警務業務基礎和刑事科學技術等六大模塊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課程體系。在課程設置時應更多地考慮其專業的實用性,突出課程內涵的專業特色。刑事科學技術專業課程設置時,應首先是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特色、其次是公安特色、然后才是大專生應具備的公共基礎理論和工具類課程。

          3、樹立新的教學質量觀,改革教學方法、手段和考核辦法。

          4、按照“警學結合,校局互動” 教學改革機制,建立校外實習基地,校內實驗室和學校物證鑒定中心,完善“產、學、研”相結合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三、刑事科學技術專業教學改革舉措

          (一)確立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質量標準

          刑事科學技術專業設置以來,為了進一步明確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的具體目標,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面向省公安廳、21個市、州公安局及其所屬縣、市公安局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基層對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的需求情況、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的具體要求。通過對調查的資料和數據的處理分析,形成了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對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基本需求的意見。調查表明,基層刑事科學技術對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政治上忠誠可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堅忍不拔的意志,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有系統而扎實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知識和較強動手能力等。通過調研,我們確立了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主動適應新形勢下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對人才的需求,以實踐部門對人才的需求為導向,實踐部門需要什么樣的人,就培養什么樣的人。刑事科學技術專業要以培養適應我省基層公安機關(尤其是區縣公安局)需要的,具有較強的實踐應用能力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員為目標。

          在確立了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基礎上,我們研究制定了以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標準。

          l、政治素質要求:具有高度的政治覺悟,對黨、國家、人民絕對忠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勇于獻身的精神,沉著機智,嚴格執法,公正廉明。

          2、法律素質要求:具有依法辦事的思想,堅決維護法律尊嚴。懂得法律知識,熟練掌握刑事法律、法規,熟悉刑事辦案程序。

          3、專業素質要求:具有牢固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知識,掌握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基本技能,并熟練掌握相應的操作方法。具備一定的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能力。

          4、身體和心理素質要求:身體健康,體能充沛,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心態良好,具有較強的意志品質,良好的心理素質。認識問題深刻,領悟能力強,有較強的推理判斷能力和應變能力。

          5、文化素質:掌握計算機應用的基本技能,英語通過大學生一級以上計算機考試;熟練掌握一門外語,通過大學生三級以上英語考試;具備一定的文字表達和寫作能力。

          6、警務基本素質:掌握公安業務的基本知識,會使用武器、警械,具有擒拿格斗技能等。

          培養目標和學科質量標準的確立,為刑事科學技術專業課程教學改革和學科建設指明了方向,使刑事科學技術學科建設走向了健康發展的軌道。

          (二)優化課程結構,適應培養目標的要求

          為了使課程設置更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打破原來的課程設置,將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的必修課應分為:思想教育、人文科學、警用法律、警察技能、警務業務基礎和刑事科學技術等六大課程模塊。

          1、思想教育課程模塊:政治理論等課程,堅持“政治育警”,提高學生的政治覺悟,培養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勇于獻身的精神。加強“兩課”的教學,注意將課程融入平時的政治學習、各種教育講座、公益活動、政治思想工作中,增強效果。

          2、人文科學課程模塊:開設計算機應用、大學英語等課程,培養計算機、外語、寫作等能力。開設數學、物理學、化學等課程為專業課程打基礎。

          3、警用法律課程模塊:開設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有關的法規等,培養其警用法律運用能力。法律課的教學內容應與其他專業有區別,要緊密結合刑事科學技術專業,如刑事訴訟法關于現場勘查、物證發現提取、檢驗、鑒定等法律程序及要求。

          4、警察技能課程模塊:開設擒拿、射擊、駕駛等課程,培養警察基本技能。警體技能要達到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但可比偵查、治安等專業要求低一些。

          5、警務業務基礎課程模塊:開設公安基礎理論、公安文書寫作、刑事偵查學等課程,培養公安基礎業務工作能力。

          6、刑事科學技術課程模塊:建立完善刑事科學技術學科群,突出刑事科學技術專業課程特色,加重其課程比重,培養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能力。將原來的課程作一些調整:將原來的痕跡檢驗學分為“手印檢驗”、“足印檢驗”、“工具痕跡檢驗”、“槍彈痕跡檢驗”等;將原來的刑事影像學分為“刑事照相和攝錄像”和“刑事圖像處理”;將原來法醫學分為 “生物物證檢驗學”(指對涉及案件的人體、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物質檢驗)和法醫學(指法醫病理學鑒定、法醫臨床學鑒定等);將原來的刑事化驗分為“毒物和檢驗”、“微量物證檢驗”;加重文件檢驗和現場勘查的比重、開設刑事科學技術總論、現場勘查等課程。為適應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對人才的需求,可在大三學生實習返校后,根據公安機關對專業人才的需求情況,學生的就業意向和個人興趣,選擇刑事科學技術具體的專業方向,對相應的專業課程開設加強課,如痕跡專業方向,可開設特殊痕跡檢驗等課程;刑事影像專業方向,可加重刑事攝錄像、刑事圖像處理等課程。深入學習理論和操作技能,尤其是操作技能,以達到學生就業后能盡快適應工作。

          (三)規范教學,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1、制定教學大綱:如果沒有教學大綱,各位教師上課就可能出現隨意性,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組織教學,由于不同人對課程教學的理解不同,教學的目的、要求和內容必然產生差異,要嚴重影響人才培養質量。因此,2003年6月我校組織刑事科學技術各門專業課程編制教學大綱,以達到規范教學,明確各門專業課程教學的目的、要求和內容。同時并編制實訓大綱,規范實驗實習教學,明確了實驗實習教學的目的和要求。避免了過去實驗實習教學的隨意性,想開就開,想開什么實驗實習項目就開什么實驗實習項目,規范了實驗實習教學。另外制定了專業能力測評標準,為實訓的考核提供了量化依據。

          2、加強教材建設:為了保證教學質量,注重教材建設。我校有11名教師正在參與21世紀公安高等教育,刑事科學技術系列教材的編寫工作。在教學中積極選用近年來的統編教材。同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編寫專業教材,滿足教學需要。如刑事科學技術總論課沒有教材,我們及時組織編寫《刑事科學技術總論》填補了國內本學科空白。為了加強實驗實習教學,編寫了刑事科學技術各門專業課程的實驗指導,保障了實驗實習教學的需要。

          3、加強教研活動:教研室通過教研活動使教師們進行溝通了解,并解決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了確保教學質量,各教研室開展教研活動,討論教學內容、教學方法。進行集體備課,使教師在教學內容的把握上,教學方法上進行溝通,促進教師的教學水平的整體提高。教師堅持相互聽課,以便取長補短。對年青教師首次上課,進行試講,保證教學質量。

          4、調整教學內容,貼近實戰:刑事科學技術是運用科學技術進行物證檢驗鑒定。當前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必然會帶來刑事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同時也會帶來利用高科技犯罪。因此,必須結合新形勢下,案件發生情況和刑事科學技術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教學內容,這樣教學才能理論聯系實際,貼近實戰,確保培養具有較強的實踐應用能力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員的目標實現。如針對目前持槍作案較多的情況,痕跡學加重了槍彈痕跡教學;針對圖像處理廣泛應用在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刑事影像技術開設了刑事圖像處理內容;根據目前物證檢驗廣泛開展DNA指紋檢驗,法醫學及時增加DNA指紋檢驗內容等。

          5、改進教學方法:采用對當前刑事科學技術的熱點的研討,對實際案例分析討論、組織課外興趣小組等方法,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形成一系列動態性的、開放性的、師生互動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應用現代科技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效果。根據各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采用音像資料、多媒體等多種形式進行教學,設置、創造更多客觀、形象、生動的教學情景,使學生接受多種感官刺激,從而形成深刻印象,提高教學效果。制定政策鼓勵教師制作和使用多媒體教學方法。已制作課件72個,達328學時。絕大多數課程已使用了多媒體課件教學。結合教學內容將國內外重大、典型的刑事案件資料,制作成案例教學課件,以便進行經典案例教學。校園網建立后,正在籌劃利用校園網,開辟刑事科學技術網頁,與學生進行教學交流、講評作業、分析解決疑難問題,并可新技術信息。

          6、改革考試方法:依據不同的課程特點,采用多種形式的考試方法。筆試主要考核基本知識,采取教考分離,考試課的試題由非上課教師出題,并計劃逐步建立試題庫,有條件的課程采用機讀答卷,并進行集體改試卷。這樣使考試排除了一些如學生“打定子”、教師泄漏試題、改卷偏袒或出差錯等因素干擾,使考試成績更加公正客觀。撰寫論文方式進行考核,通過學生對論文題的思考,查閱有關的資料,作調查研究和實驗,獲取的數字進行分析,而寫出論文。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及寫作能力很有益。實驗實習的考核,制定了考核的質量標準,測評學生的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能力。這樣規范了實驗實習考核的內容、評定成績的標準,避免了實驗實習的考核的隨意性,更加公正客觀。并嘗試進行模擬實際案件情況,進行實驗實習的考核,考核學生綜合實戰能力。采用觀看案例錄像,回答問題,培養和測試學生的觀察能力。課堂提問,回答問題以及開展課堂討論,培養和測試學生的應變能力和表達能力。將筆試、課堂回答問題、實驗實習以及平時作業等按照一定比例組合為學生的成績,這樣更能綜合地反映學生的學習情況和能力。逐步改變了過去單靠筆試定成績,而出現高分低能的現象。

          (四)加強實踐教學,培養學生動手能力

          增加實踐教學內容與時間,痕跡檢驗學、刑事影像技術、文件檢驗學等主干課程的實踐教學時間,占總教學時間的40%以上。根據教學計劃總體安排,實踐教學環節分為驗證實驗階段、模擬實驗階段、綜合訓練階段和畢業實習階段,使得學生的實踐活動,由易到難,由簡單到復雜,逐步漸進,不斷強化,達到培養刑事科學技術應用型人才的目的。從公安實際部門聘請一批具有豐富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實驗實習教學兼職教師,加強對實踐教學的指導。加大模擬實驗實習的力度,使實踐教學貼近實戰,如模擬現場的拍攝,模擬現場的物證提取和檢驗等。加強校內外實踐教學基地建設,營造良好的實踐訓練環境。在課余時間逐步開放實驗室,為學生創造實踐自學的環境,組織一些學生利用課外時間,進行研究性學習,開展一些小的科研活動。在校外公安基層實習基地,聘用實踐經驗豐富的刑事科學技術人員作指導教師,給予實習指導。實習完后指導教師將根據學生實習表現寫出實習意見和評語。學生將撰寫《學生實習專業技術報告》。這樣保證了校外實習的質量。

          (五)建立“警學結合,校局互動”的教學改革機制

          1、走出校園,與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樂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南充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瀘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等公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多次派教師前往調查研究,收集資料。副教授以上職稱教師均到瀘州市公安局及分局有關部門作為聯系點進行調研活動,并形成了相關制度。并分期、分批派教師到公安基層刑事科學技術部門進行實踐鍛煉,使教師積累實踐經驗,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高教學水平。

          2、在走出去的同時,我們還堅持請進來。先后從公安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及院校聘請了22名客座教授。分別請了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常伯年研究員、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的楊盛君高級工程師、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楊鳴高級工程師、成都市公安局技術處葉崗高級工程師、省司法廳技術處劉朝寬處長和陳昌全處長的等專家來校講學。為理論聯系實際,開拓學生的視野,了解當前刑事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面臨的問題等具有重要意義。

          3、在省公安廳的支持下,與公安廳省物證鑒定中心建立共建關系,進行人才交流,儀器設備交流,業務信息交流,教學、科研和辦案合作。校聘請鑒定中心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人員來學校講學、任教、指導實踐辦案、從事科研活動等(按學校教師對待)。學校派教師到鑒定中心實踐辦案、從事科研活動(按鑒定中心人員對待)。四川省公安廳鑒定中心作為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刑事技術專業學生的實習基地,專業教師實踐鍛煉的基地,為學校的師生提供實踐鍛煉場地。鑒定中心人員則為師生實踐鍛煉的指導教師,指導學校的師生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物證檢驗鑒定工作。學校教師在鑒定中心人員的指導下,可使用鑒定中心的儀器設備從事科研活動和案件的鑒定工作。鑒定中心人員在學校教師的指導下,可使用學校的儀器設備從事科研活動和案件的鑒定工作。學校教師與鑒定中心人員共同合作,參與科研項目的申報及研究工作。科研成果共享。教學、科研及業務資料共享。充分利用省物證鑒定中心的資源,為我系的教學和科研服務,促進教學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4、積極籌建學校的物證鑒定中心,爭取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權,以便對外接案進行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工作,為對外開放提供窗口,為師生提供從事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的實踐機會。這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大舉措,對構建產、學、研結合體制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籌建工作已基本到位,并已通過省公安廳的檢查驗收,只等省公安廳的批文授權,即可掛牌。

          5、校外實踐活動是檢驗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增加崗位意識,到崗訓練的一種好的方式。在學校已建的20個公安基層實習基地的基礎上,將以地、市、州公安刑事科學技術部門為中心,輻射區縣公安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建立專業實習基地,為學生的畢業實習提供良好的環境,確保學生專業實習需要。通過專業見習、實習、辦案,真正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使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高。

          (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素質

          師資隊伍建設是專業教學改革的保障措施。教師隊伍建設主要進行了以下方面工作:

          1、全面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鼓勵刑事科學技術專業教師參加高層次培訓,力爭形成本專業骨干教師群體和學術帶頭人。要求40歲以下的青年教師制定《青年教師學歷(學位)提升工程個人規劃》,提高教師隊伍的學歷層次。爭取5年內碩士以上學位的專任教師比例由現在的0.08%。上升到25%,今年研究生學習的教師人數將上升為7人。實行青年教師指導制度,指定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資較高的教師指導青年教師,進行傳、幫、帶,讓青年教師盡快熟悉業務,提高教學水平。

          2、提高“雙師型”教師的比例。通過鼓勵教師積極報考全國“司法鑒定人資格”考試,取得鑒定人資格;積極申報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到物證鑒定中心或校外實習基地開展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和科研工作,以及在公安基層鍛煉,使擔任專業課教學的“雙師型”教師的比例由現在的37%達到70%。

          篇12

          二、對策分析

          (一)結合高職院校特點優化法學專業課程配置。高職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所傳授理論知識要以“職業化”為準則,突出對學生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因此高職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也應始終堅持職業化和實用化。根據這個認識,前面列舉的一些科目比如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制史以及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等,其課程就可進行較大程度的壓縮,而相應地增加一些法律技能課程,比如法庭旁聽、模擬法庭、專家講座、案例討論、社會調查、法律咨詢、專業見習實習等。另外,法學課程的“多而全”同時也意味著“疏而淺”,高職學生像本科生一樣什么都學,結果因時間短、基礎差什么都學得粗疏淺陋,一碰到現實中的具體法律問題就往往難以應付。鑒于此,有必要淡化法學理論體系的龐雜學習而加強具體的部門法的深入學習,比如在專業選修課中加大諸如合同法、勞動法、房地產法等具體而實用的法律的學習。最后考慮到學生的專業發展,可以實行專科課程與自考本科考試課程套讀,力爭在3年內使學生在完成高職專科學習、取得專科學歷的同時,獲得自考本科學歷,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加強對司法考試輔導培訓。

          篇13

          3.親屬犯罪刑事立法不明確、不完善。親屬間犯罪既有普通刑事犯罪的一般特點、規律,又有其特殊規律。大多親屬傷害案件源于家庭內部矛盾處理不當,因此,對親情犯罪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處理模式,應當有從輕、減輕,乃至免于刑事處罰法律規范,也應有從寬的刑事政策。遺憾的是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親屬犯罪具體條文規定,親屬犯罪無論輕重,司法機關均參考普通法律定罪量刑,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處罰了之。既忽視傳統社會家庭倫理親情因素,又帶來新的負面影響,這也是新的犯罪后續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親屬犯罪的對策思考與研究

          親屬間犯罪案件呈高發趨勢,是目前犯罪的新動向。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全社會及有關部門都要高度警惕這種犯罪動向,研究對策加以防范,尤其是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對此,筆者吸收各方意見和建議,歸納提出如下對策思路:

          1.深入基層和農村,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基層群眾法律素質。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提高普通公民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讓民眾學會用法律武器處理矛盾。弘揚傳統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意識。要倡導精神文明建設,樹立良好道德風尚,宣傳“八榮八恥”。搞好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開展爭創“文明村、文明戶,文明人”活動,使人們妥善處理家庭矛盾,營造“善良、忍讓、理智、懂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2.轉變司法理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司法機關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慎用強制措施。對那些主觀惡性不強、危害不大的親屬犯罪,要采用教育和挽救措施,讓嫌疑人有重新回歸社會和家庭的機會。要用好刑事和解制度,立足于社會和諧、穩定,既要打擊極少數惡性犯罪人,又要區別對待。

          3.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恰當處理內部矛盾。在基層應積極開展調解疏導工作,及時化解家庭鄰里糾紛,啟動建設基層和諧家庭活動。在農村建立群眾調解機構,鄉村干部要履職盡責,經常深入農戶,及時調處各種糾紛,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親屬間矛盾屬于家庭、家族內部矛盾,打斷了骨頭連著筋,完全可通過內部調解,教育感化等和平方式解決。因此,應該加強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物業等基層組織的調解作用,加強對基層組織的建設和管理,使其真正成為解決糾紛的橋頭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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