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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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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

          篇1

          一、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難度有所增加

          隨著我國地稅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當前我國地稅征管審計難度進一步增加,地方稅收部門面臨著稅收和執法的雙重壓力。雖然國家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有效的對地方稅收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違法亂紀現象有所減少,但由于地稅征管問題具有隱蔽性特點,這也對審計工作人員帶來了較大的挑戰。部分地方稅收機構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和鉆法律空子的行為,導致審計工作環境更加復雜化。為了能夠更好的與當前新形勢相適應,審計機構需要加大審計力度,調整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內容,從而與當前新環境下的審計工作更好的適應。

          2.審計機構沒有做好審計客體意見的落實工作

          隨著當前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地方稅收部門在日常工作能夠按照上級的指示來執行稅收任務,同時也能夠有效的配合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及時將有關于稅收方面的會計資料和信息等交給審計工作人員,并積極回答審計人員的提問。但部分審計機構由于自身法律意識薄弱,審計結果出來后對其缺乏分析和落實,無法更好的執行審計結果,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機構的權威性,使稅收部門無法正確認識審計結果,存在著不執行審計結果或是在執行審計結果時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審計機構為了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對審計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不處罰或是減輕處罰,這不僅使審計機構的行為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而且也不利于審計機構監督檢查作用的有效發揮。

          3.審計機構對地稅部門缺乏了解

          審計機構人員在開展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對地方稅收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能范圍、稅收流程等缺乏有效了解,這就對審計工作效率及質量帶來了較大的影響,極易導致審計結果出現偏差。

          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1.找準審計工作的審計重點

          在當前新形勢下,由于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難度不斷增加,這就需要在開展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需要找準審計重點,針對一些易出現問題的地方進行重點關注,同時采用專項調查的方式來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排查。另外,還要對以往資料進行有效對比,及時對地方稅收變化情況進行了解,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全面整理和分析,確保稅收征管審計工作的深入性,更好的發揮出審計的監管作用。

          2.加大落實審計結果

          審計機構要樹立權威,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以及被審計機構的法律意識,被審計單位要積極的執行審計結果。加強國家政府部門的監督力度,加大對審計結果執行的監督檢查。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不能夠積極執行審計結果的個人或部門處以免職或罰款的處罰措施。

          3.制訂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

          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需要認真學習和研究上級下發的稅收征管審計工作方案,同時與當地的具體情況有效結合,并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數據和其他外部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審計實施方案,確保審計實施方案具有較好的操作性,以便于更好的對審計程序進行規范,確保審計質量的全面提升。在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時,需要緊緊抓住稅收征管質量這條主線,注重分析稅收收入增幅及結構變化,適時監控主體稅種和主體稅源發展態勢,加強對納稅大戶的監督力度。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和范圍,主要通過延伸審計重點納稅人稅款申報繳納情況,來檢驗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質量。堅持“審計+專項調查”的審計模式,加大專項調查分量。根據地方稅收發展趨勢和每年審計結果的規律性變化進行分析對比,選取行業利潤率高、履行納稅義務貢獻小、管理相對薄弱的行業作為重點,策劃方案,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4.創新審計方法,挖掘審計成果

          為了更好地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質量進行檢驗,需要在稅收征管審計實施過程中利用延伸審計重點納稅人的方法來及時發現部分企業存在的違規問題。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需要在審計開始之前對審計重點進行分析,并將所得到的數據向各審計人員進行分配,以便于及時進行現場處理。通過對掌握的稅收征管電子數據與延伸納稅人實際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核實,通過內外資料的核對來發現差異。還要關注稅務部門或是納稅人有關的第三方內查外調工作,及時發現疑點。另外,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審計人員要做到分工明確,加強內部交流和溝通。通過對審計方法進行創新來及時發現稅務部門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各種上問題,進一步深入挖掘審計成果。

          三、結束語

          通過開展稅收征管審計工作,能夠有效促進地方稅收政策的執行,落實好稅務部門履行職責和納稅人履行義務等問題。當前我國各項稅制制度和稅收征管自動化程度不斷深入,這就需要審計機關需要加大審計力度,對稅收征管審計工作方法進行不斷創新,認真履行好審計職責,全面提高稅收征管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為地方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篇2

          (一)管理被動,基礎不實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強調為納稅人服務和加強稽查而忽略了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稅務機關有些承諾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以犧牲管理為代價的,放棄了必要的檢查、執法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征收人員與納稅戶之間的直接接觸大大減少,稅源監控管理乏力,基本上處于被動受理的狀態,只是坐在辦稅服務廳依據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征稅,企業申報什么就受理什么、申報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來稅”。管事與管戶脫節,導致基礎資料不全,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對納稅人申報的基本資料是否完整和準確沒有進行核實,也無法進行核實,稅收基礎工作的質量大打折扣。目前審核評稅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很少結合實地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難以發現納稅人申報中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人員不掌握納稅企業的實情,在征管過程中不能隨時發現問題,稅務機關不能掌握收入主動權,對納稅人的控管難以到位,從而導致漏征漏管戶增多,出現較多的零申報、失蹤戶、漏管戶,助長了偷逃稅的蔓延。

          (二)分工過細,協作不夠,銜接不暢

          征收、管理、稽查專業化分工,分權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來發展方向。在目前情況下,單獨就某一項業務來看,工作效率也確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職能分工還沒有完全理順,存在協作不夠、銜接不暢的問題。稅收管理的職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機構,機構間職責范圍難以劃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疊,有些又相互脫節,征收環節與管理環節職責既獨立又交叉,職責界定劃分有一定困難,征管查3個環節之間協調配合能力弱,信息傳遞不暢。管理環節的信息不是進行加工分析后及時、準確傳遞到征收環節,而是原封不動地將所受理的資料反饋給征收環節;征收環節也未及時準確傳遞到稽查環節,相互銜接不夠。征、管、查分離的原意是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稽查,實踐中卻變成征管與稽查相互脫節,征收環節錄入的基礎數據、資料不完整,不足以作為稽查選案的依據;而稽查查出的問題,責令調整賬面留抵稅款,往往也由于與征管脫節而導致征、管、查3個環節均未對調賬事項進行督促檢查,造成稅收流失。

          現行機構設置和內部崗責分工與改革前相比,內部制約有所強化,但由于分工過細,效能也有所降低。辦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納稅企業辦稅需到幾個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每個分局都覺得很忙。與分工過細相聯系,征收與管理主要忙于事務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與管理的事務性工作雖越來越規范,但由于缺乏“管戶”的要素,規范卻不實用,工作量增加較多。征收與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責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問題。一般納稅人年檢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檢達400來戶,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審不嚴格,這項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發票購銷工作量太大,納稅人在辦稅相對集中的時間購買發票有時需排隊等候;稅務機關在發票驗舊售新時只是審查是否用完、開具是否規范、是否單頁填寫等表面錯誤,至于房地產企業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帳并均已開具的發票則未審核,未能整體聯系起來進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發現虛開、代開等問題。

          (三)計算機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發揮

          現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收管理,而計算機的運用是以信息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應該成為整個征管活動的基礎。近年來,隨著一體化建設步子的加快,逐漸暴露出許多問題,一是綜合利用信息化技術的能力還不夠強,應用水平還不夠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擬手工操作,信息傳輸仍有相當比例是紙質傳輸,造成征管各環節信息不暢。稅務機關的信息數據目前采用手工輸入微機的辦法,原本就不完備、不準確的資料在手工輸入時又可能發生錯誤。計算機內的信息既有錄入員手工輸入的錯誤,也有企業申報不實的錯誤,信息資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與工商、銀行、海關、財政、統計等部門還沒有實現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涉稅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時,體現不出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三是計算機的應用,對稅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專業人才、技術力量嚴重不足,許多先進設備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開發和運用。甚至對現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計算機巨大潛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無法發揮出來,造成資源的浪費。

          (四)重點稽查和日常檢查不能實現預期目標

          現行征管模式強調重點稽查、以查促管,實際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資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實行窗口式服務,對企業動態資料掌握不及時,對企業靜態資料了解不全面,對納稅戶底數掌握不清,稽查選案軟件雖然設置了銷售額、稅負率、連續數月稅負畸低等許多參數,但由于基礎資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針對性地選案查案,稽查選案缺乏準確性,主要采用人工選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點子上,基本上取決于稽查人員的個人經驗和素質。二是稽查脫離了征收與管理系列,將大量的精力用于應付專案檢查,上半年忙著檢查匯算,下半年忙專項稽查,此外還要受理大量的舉報案件和應付外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運發票的協查,無法進行日常稽查和針對重點稅源企業開展稽查,通過稽查來促進企業正常申報在目前沒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員沒有實行分類管理、劃片稽查、專業稽查,對不同的行業沒有實行稽查人員相對固定化、專業化。稽查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不熟悉,對企業的成本消耗定額不了解,只能對一些不很復雜的行業實行稽查。管理環節的檢查也是浮在面上,僅就票面、賬面進行審核,而事實上近年來真正的問題主要出在設置“帳外帳”,收入不入帳,費用成本不真實上,需要審查資金有無支付、需要盤點庫存貨物是否實際存在。五是對已查清的問題,在審理環節,隨意取舍,僅對部分問題進行處罰;個別單位存在對偷稅不罰、少加或不加滯納金和以費代稅的現象。實際上絕大多數的企業冒著沒有被稽查出問題的風險,久而久之勢必會助長納稅人的偷逃稅心理。

          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勢必造成稅收征管與稽查各自為政,信息交流不暢,查管工作嚴重脫節以及資源浪費,致使基層稅務機關無法真正做到應收盡收。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動機制加以解決,以此來進一步提高新征管機制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稅收征管改革整體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建立加強稽查與征管部門良性互動機制,進一步加強深化基層稅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點,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逐步規范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一是實行征收流程的計算機網絡信息處理,重點把握稅源的信息監控,對所有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規范化設計和登錄,以滿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統聯網接口的需要。同時在運用計算機自動控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加快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充分運用網絡實時傳輸的優勢,加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預測,提高信息數據和網絡資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廣和應用,使用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要求覆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并可以實現征收、管理、稽查三個專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監控嚴密的要求。

          2、加強信息交換,充分發揮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二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基本信息共享。稅收管理部門應將戶籍管理資料以匯總報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門通報;稽查部門應將案件結案情況向管理部門反饋。同時,征管、稽查雙方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正確處理納稅人主動申報與加強稅務稽查的關系,提高稅務稽查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納稅人自覺主動、在集中地點申報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對于理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方便納稅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納關系有重要意義,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這一做法要堅持。但如果缺少通過有效的日常檢查和重點稽查所形成的核實機制,受經濟利益驅動,納稅人自己申報的資料很難做到準確。正確處理日常檢查和重點稽查的關系,要求重視日常檢查。過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稅收稽查而忽視日常稅收管理,強化稅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傾向。在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為基礎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證納稅人如實申報的重要手段,稅務稽查始終都是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稅務稽查主要忙于專項檢查,日常稽查沒有真正發揮以查促管作用,未結合征管的基礎資料進行選案稽查,而且檢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員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環節加強對稅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礎資料準確性、完整性的提高為稽查準確選案創造了條件,稽查的重點應轉到日常稽查上來。為了更好地發揮稅務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應加大重點稅源的稽查力度,對一般納稅企業應根據管理和征管環節有關信息資料進行選案稽查,外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協查可由負責稅源動態控管的部門承擔。為了提高稽查的質量,有必要對稅務稽查分工實行相對專業化,安排一個人或一個小組長期負責某一行業或地段的納稅企業,使稅務稽查人員成為某一類納稅企業的查賬行家,全面了解納稅人的深層次問題,掌握足夠、準確、及時的信息。使稅務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理念,建立科學的查管互動體系

          (一)理順管理與稽查之間的職能,細化工作職責。

          1、稅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所管轄區內的納稅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及發票管理、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開展納稅評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稅、做好納稅輔導及服務等工作;稽查部門主要負責查處上級交辦的案件、群眾舉報案件、稅源管理部門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門按照計劃選案程序產生確定的稅務稽查案件(主要檢查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納稅情況)。

          2、要明確稅源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在檢查期間的配合問題。稽查部門在檢查期間,可以到稅源管理部門查閱納稅人的戶籍資料。稅源管理部門可對納稅人當年納稅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輔導納稅人進行自查。不得對稽查部門正在查處的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稽查部門在下達稽查結論前,應向稅源管理部門了解納稅人欠稅及緩繳稅款情況,防止重復結論現象的發生。

          3、要明確在稅款入庫方面的要求。稅源管理部門不得對稽查部門正在檢查、尚未結論的稅款進行催交。稽查結論應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罰款應由稽查部門負責組織入庫。

          (二)建立召開查管互動例會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每年定期輪流組織上季稅收征管稽查經驗交流會,總結、分析前期開展稅源管理、稅務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管理建議。會議內容包括:1、稅源管理部門:總結、分析日常稅源管理及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納稅人偷、逃、騙、抗稅行為的新苗頭、新動向及新的作案手段進行收集匯總,形成《改進稅務稽查工作建議書》供稽查部門參考。2、稽查部門:對查結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分戶填寫《稽查情況反饋報告》,并按季提出《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稅源管理部門案源移交機制

          1、案源移交范圍:稅源管理部門充分利用管理職能,加強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稅源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中的基礎性作用。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⑴涉嫌偷、逃、騙、抗稅的;

          ⑵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有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納稅人:

          ⑶虛開發票和其他重大發票違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稅源管理部門填制《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或《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報征管科后,經主管局長批準,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移交稽查對象必須有明確的線索,應在《稅務案件移送>:請記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時限:《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等有關資料采取紙質移交的方式傳遞,待條件成熟后可采取電子文檔形式傳遞。征管科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等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移交條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內報主管局長審批后移交稽查部門。

          (四)建立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移交案源的查處和反饋機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時限和反饋時限: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或《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45日內查處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結案的,經區局局長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0天。

          2、稽查建議程序:《稽查情況反饋報告》由稽查局局長簽字后轉稅源管理部門。《稽查情況反饋報告》、《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采取紙質方式傳遞,待條件成熟后可采取電子文檔形式傳遞。稽查局按季對稅源管理部門提出分行業《改進稅收管理措施建議書》,并報征管稅備案。

          (五)要利用互動機制,加強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稅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稽查部門提出的征管建議,對分戶《稽查情況反饋報告》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應即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落實。對分行業《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要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落實,并在接到建議書一個季度內向征管科報送《稅收管理單位情況反饋報告》(見附件三)。

          篇3

          《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新晨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篇4

              第一,管理監督不到位。取消稅務專管員后,由于把實行專管員管戶向管事制度轉變簡單的理解為取消專管員,形成了管理環節的空位和斷層,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優化服務,片面強調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細、查不全、征不足、處罰難、效率低的狀況;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個系列以及各職能部門間協調不好,各自為政,多頭指揮,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諉,導致稅收征管全過程運轉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第三,管理職責明確不到位。由于對新的征管模式認識不足,征管實踐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數不清,稅源不明,監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數單位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分類管理的含義,片面理解為對一般納稅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單位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分類管理操作辦法和措施,因而職責不明確,管理程序、方法不規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數單位職責雖分解到人、落實到戶,但沒有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四是普遍把分類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軟件運用、征管檔案管理工作割裂開來,沒有利用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理順工作思路,使該四項工作不能環環相扣順利開展,而這些原因造成征管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登記率不完全真實。二是申報率不準,這有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問題,也有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還有沒有按征管規程對非常戶進行處理的問題。三是申報準確率難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實到位,管理人員無法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能對其納稅的準確性作出大致判斷,偷逃稅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雙定戶的定額核定上,由于管理的問題使核定的定額與實際銷售相差甚遠,造成稅款流失。在對大中型企業和一般納稅人的征管中,同樣存在監控不力,稅款流失現象。四是在緩交稅款審核上存在調查核實不嚴的情況,客觀上讓一些企業感到貸款不還不行,費不繳不行,而稅款可緩,能緩就緩。五是依法治稅難,在征管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些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保全措施難以實行,或是相關部門不配合,或是存在來自各方的干預。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終影響稅源,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篇5

          第一,管理監督不到位。取消稅務專管員后,由于把實行專管員管戶向管事制度轉變簡單的理解為取消專管員,形成了管理環節的空位和斷層,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優化服務,片面強調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細、查不全、征不足、處罰難、效率低的狀況;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個系列以及各職能部門間協調不好,各自為政,多頭指揮,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諉,導致稅收征管全過程運轉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第三,管理職責明確不到位。由于對新的征管模式認識不足,征管實踐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數不清,稅源不明,監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數單位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分類管理的含義,片面理解為對一般納稅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單位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分類管理操作辦法和措施,因而職責不明確,管理程序、方法不規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數單位職責雖分解到人、落實到戶,但沒有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四是普遍把分類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軟件運用、征管檔案管理工作割裂開來,沒有利用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理順工作思路,使該四項工作不能環環相扣順利開展,而這些原因造成征管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登記率不完全真實。二是申報率不準,這有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問題,也有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還有沒有按征管規程對非常戶進行處理的問題。三是申報準確率難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實到位,管理人員無法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能對其納稅的準確性作出大致判斷,偷逃稅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雙定戶的定額核定上,由于管理的問題使核定的定額與實際銷售相差甚遠,造成稅款流失。在對大中型企業和一般納稅人的征管中,同樣存在監控不力,稅款流失現象。四是在緩交稅款審核上存在調查核實不嚴的情況,客觀上讓一些企業感到貸款不還不行,費不繳不行,而稅款可緩,能緩就緩。五是依法治稅難,在征管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些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保全措施難以實行,或是相關部門不配合,或是存在來自各方的干預。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終影響稅源,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篇6

          1 稅制結構優化與征管水平的關系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 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 [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 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 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 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 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篇7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 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 [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 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 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 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 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篇8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篇9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篇10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篇11

          一是突出中心工作。爭做稅收管理的模范。認真開展季度稅源分析會。提出組織收入工作的具體措施。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加強重點工程、重點稅源的監控管理,詳細分析稅源變化情況、分析組織收入的特點、成因及存在問題。合理分解落實稅收計劃。將年納稅5萬元以上企業和所有建筑工程列入重點稅源進行嚴密監控,對建筑工程實施項目管理,認真落實管戶巡查制度,瞄準全縣“四大園區”等重點工程建設,突破“小產權房”征管難點,實施項目登記、跟蹤管理,從立項、招投標、簽訂合同、轉分包、結算價款、工程決算等環節入手,保證稅款全額征收到位。大力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充分發揮房地產建筑業、飲食娛樂服務業、礦山企業、大企業、車輛稅收管理專業化管理職能作用,強力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進程,不斷提升專業化管理水平,著力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二是加強稅收征管。爭做改革創新的模范。認真總結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地稅發展實際的建筑業、不動產、礦山、大企業、個體等專業化的稅收征管制度體系。將征管股發票管理崗和計會股票證管理崗下沉到辦稅服務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征管工作。逐步健全以分行業分類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對全縣納稅大戶進行納稅評估。負責受理全縣所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解繳、稅收票證的領用、保管、發售、繳銷等涉稅事項。對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大力推行VIP服務、上門直通服務、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和財稅庫銀聯網;對中小納稅戶繼續實行簡并征期管理,定時定點服務,有效提高了征管效能和質量,為全面推行稅收征管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

          三是轉變工作理念。爭做納稅服務的模范。進一步完善服務設施。細化工作職責。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建議,創新服務舉措。構建“大服務”工作格局。繼續辦好納稅人學校。為納稅人提供“訂單式”個性化稅法宣傳。深入開展納稅服務“三訪”活動,定期對納稅人進行走訪、隨時對納稅人投訴進行接訪、聘請第三方不定期對辦稅服務廳和納稅人進行暗訪,不斷提升納稅人對地稅工作滿意度。扎實開展“為納稅人辦實事”活動,每位稅務干部每月至少為納稅人辦一件實事,真正把納稅服務落到實處。整合納稅服務平臺,拓寬納稅服務內容,創新納稅服務載體,豐富納稅服務形式,提升納稅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滿足納稅人各項正當需求,積極引導地稅干部爭做服務納稅人的模范。

          四是強化行風建設。爭做服務群眾的模范。結合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努力改進服務態度。切實增強服務科學發展、服務稅收征管、服務人民群眾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積極開展“訪民情、解民憂、優服務、促發展”大調研大走訪活動和爭創“優質服務窗口”活動,不斷加強作風建設。模范履行“聚財為國、收稅為民”責任和使命。詳細詢問企業生產、職工生活的突出問題,積極征求對納稅服務、稅收征管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解決好納稅人反映的實際問題,切實為納稅人辦實事、為納稅人解難題。組織干部深入包扶村十里坪鎮三河村開展“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踐行執政為民宗旨,改進地稅干部作風,提升群眾幸福指數”為主題的教育活動,解群眾所思所盼,破解群眾反響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困難群眾幫辦了一大批實事好事,贏得了廣大群眾的贊譽。

          篇12

          0 引言

          近年來,房地產行業發展勢頭迅猛,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同時,為了更好地調控國家經濟形勢,我國實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稅收對國家實施經濟宏觀調控來說是重要的杠桿,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并就其現狀提出了幾點強化措施,旨在為業內人士提供一些參考和建議。

          1 加強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重要性

          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帶動了房地產及建安行業的發展,稅收也隨之增加。稅收作為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組成財政稅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對近年來發展迅猛的房地產行業來說。隨著我國各項體制改革的深入,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繼頒布和實施,其中的一些政策發生了改變,例如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明確了其預收款項、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各項稅款的計算標準。因此,深入分析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1 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一直以來都是稅收工作的重點內容,由于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受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很顯著,所以其稅收征管問題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問題上復雜程度較高,深入其存在的各項問題,能夠為研究影響稅收的因素提供可靠的依據,進而明確稅收的影響因素,制定相應的措施,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1.2 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日臻完善,顯著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人們對居住條件開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使得房地產行業有了更廣闊的發展前景,在我國產業結構中的重要地位日益顯著。通過分析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尤其是房產開發與銷售環節的稅收征管,對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具有現實的意義。所以應及時歸納整理,并不斷對其進行優化,從而進一步為我國稅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參考。

          1.3 有利于分析同業稅負

          稅負指的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在總收入中的比例,同一行業的稅負數值相差不大。稅務工作部門通過深入的分析同行業的稅負,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不同情況,明確其平均稅負作為企業納稅評估的重要依據,同時實施有效的監督,進一步提升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水平。

          1.4 有利于稅收征管的考核與評估

          通過分析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可以在稅收征管考核評價、測算其平均稅負后,從另一方面研究不同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增強稅收征管的考核與評估力度,進而不斷優化、完善稅收征管方式,將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落實到位。

          1.5 有利于建立健全稅收預警機制

          近年來,我國不斷改革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逐步凸顯出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對我國社會與經濟的促進作用。根據現階段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深入探討其稅收征管問題,統計分析其相關的稅收數據,有利于各地稅務機關詳細、準確、全面地掌握與之相關的行業的稅收收入變化情況,在此基礎上,實施有效的稅收監控,防止出現稅收缺口,助推稅收預警機制的建立,提升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水平。

          2 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稅收征管現狀分析

          2.1 房地產開發環節

          2.1.1 建安企業缺少相應的發票

          我國大多數的地產開發商都是將房地產建設工程外包給其他建筑商,其中就存在一些掛靠其他建筑公司的建筑商,其依靠房產建筑資質來招攬生意,沒有符合法律法規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也未辦理稅務登記證,或者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也不會申報項目的納稅。另外,這些建筑商有很大的流動性,進行的經營活動相對分散隱蔽,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有效監管其納稅行為。現階段,對于建筑商的稅收征管主要是以票控稅,但因為開發商未重視發票的索取,導致建筑營業稅的大量流失。

          2.1.2 建安企業開具的發票偏多

          我國有專門的建安發票,稅務征收大廳打開這類發票,建安企業只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就可以在大廳開具發票,甚至部分地方會把建安企業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視作“引稅"的主要途徑。再加上稅務部門的征管松懈,對于發票的真實程度不予核實,造成建安企業極易多開發票金額,而房地產企業會以此為依據虛增成本,這樣一來,開發商就可以支付3%營業稅的代價,而輕松偷逃25%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2.1.3 跨區域開發項目造成征管“真空”

          如今,規模較大的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已呈現出跨區域發展的趨勢,這種跨區域的開發項目就會導致企業注冊地和企業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不統一。就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來看,堅持的是企業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則是以屬地管理為原則。所以,跨區域開發項目可能會造成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異地開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包括施工進度、銷售進度等,同時外來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按照相應的規定及時到當地的稅務機關注冊登記,導致主管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出現征管漏洞,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難度。

          2.2 房地產保有環節

          一般來說,我國會對房產征收房產稅,對被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而對于建成但未對外銷售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除了國家機關、軍隊建設及其他免稅單位的自用房產外,房地產企業自用或出借、出租的未出售房產需要按規定繳納相應的房產稅。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遇到未出售但己自用的商品房不申報納稅等問題。

          3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稅收征管的主要策略

          3.1 加強房產項目開發環節的稅收征管

          首先,在房產項目開發環節就戶籍檔案實施全過程管控,將房產項目開發的各項手續及土地使用權等內容建立相應的檔案,并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內容,將項目開發的進度、后期的銷售情況等詳細地提供給稅務部門,方便稅務部門準確的掌握房地產項目的具體情況。其次,與產權部門實施聯合管控。以確保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繳清稅款的情況下,業主不能辦理產權證。稅務機關還要拓寬相應的渠道,準確、詳細地掌握開發項目的數量、價格及銷售情況等,詳細對比分析銷售數據記錄,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實時監控稅源。除此之外還要實地盤點商品房,嚴格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發票,這些發票主要有預收款收據、相關建筑發票,主要是從承包商處得到的,注重承包商處開具發票金額的真實性,確保建筑營業稅及時、足額的繳納。

          3.2 房屋出租環節的稅收征管

          稅收征管工作只依靠稅務部門,無論是在范圍還是內容上都會存在相應的困難,這就需要與相關的職能部門相互合作,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對于房產出租環節的稅收征管,要從戶籍登記、暫住證辦理等源頭抓起。第一,將財政激勵政策的作用切實發揮出來。對于個人住宅房屋出租稅款的繳納,可以依托各個街道流動人口管理中心代征,稅款征繳后按照相關的規定,各個街道、居委會等代征機構享有一定比例的稅收收入支配權,具體來說就是為了保障出租房屋稅款的代征模式能夠有效地運行,需要向代征機構支付5%的代征手續費;第二,信息時代,房屋出租稅收征管應試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動態跟蹤稅源、自動化計算稅款,進而有效提高其征收管理效率和質量;第三,建立房產出租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將稅務部門、公安部門等連接在一起,為稅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進稅收征管工作的高效進行。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征收管理在各個環節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高效開展,對此應加強房地產開發環節和出租環節的稅收征管,切實提高房地產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水平,進而促進我國稅收整體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保證我國經濟的穩步發展。

          參 考 文 獻

          篇13

          (一)健全企業管理體系,實行重點行業的集中專業化管理

          為加強稅源管理部門與各部門之間的管理、規范管理員的行為,我局經過研究,基于我縣企業發展現狀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管理政策:《稅收日常檢查管理辦法》、《稅務執行管理辦法》、《管理員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等。通過制定《簡化辦稅、優化稅務的通知》、《改革稅務服務管理模式辦法》等制度,簡化了辦稅的程序,強化分局、業務科、服務廳之間的銜接。基于縣域經濟發展狀況及企業現狀,為利于加強對企業進行長期有效的管理,而對煤炭、房地產、建筑業等進行“一戶制”的單檔建案。依據合理的分析頻率,對重點行業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的稅收分析。

          (二)理清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實企業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稅基

          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工作的核心就是對各種稅基的管理。2008年,我局在對稅收征管的現狀進行調研時,就針對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依據納稅人的不同特征,對全縣的435戶納稅人進行劃分,對全縣范圍內的納稅人進行全面的理清:對全縣范圍內的納稅人進行全面的理清:按經營規模的大小將納稅人分為一般企業和重點稅源企業;按照繳納增值稅的情況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經過一系列的工作,將全縣的納稅人的具體情況予以理清,進而核實稅收征管的稅基,這樣就為貫徹實施企業稅收征管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有效利用財務管理數據,強化稅源的動態監管

          在日常的有關企業稅收征管中,我局就十分注重財務管理數據信息的采集與分析。實行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的分類管理后,逐漸形成了“以重點行業重點檢查為基礎,擴大對新辦企業稅收征管納稅人的檢查比例,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加強企業稅收征管檢查,對企業稅收的真實性進行分析評估”的動態稅務管理體系。我局為加強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動態化管理,明確了三條工作紀律:首先保證政令的暢通化。分局要落實分類管理的各項措施,不得相互之間推卸責任。其次加強監督管理的工作。紀檢、監察在進行匯算清繳稅收征管期間對于違規違紀行為,發現與查處并行,不予拖沓;最后要制定工作計劃,按時完成任務。一定的時間內必須要完成各分項管理任務,對于未按時完成的,要查出原因追究責任。

          (四)提高征、納雙方的素質,加強稅收管理力度

          為加強稅收征管的監管力度,針對一些新辦企業、小規模企業中存在財務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我局從宣傳、培訓入手,逐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人員依法管理的自覺性。

          1.加強企業稅收征管的分類管理宣傳力度。我局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向重點行業宣傳新的稅收征管法律,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做到稅法宣傳定期化、經常化舉行,使納稅人知法、懂法、守法,發揮宣傳對促進稅收的作用,引導納稅人能夠自覺納稅。

          2.積極開展征納雙方的培訓力度。一是開展思想整頓。利用座談會向全局的稅收管理人員分析有關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統一思想,激發工作的熱情;二是加強業務培訓力度。由于企業重點稅源的稅收征管工作需要一批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參與,因而我局采取集中化學習、不定期的抽取考試等方式,開展稅收管理人員各方面知識與能力的培訓,培養了一批既精通稅源征管政策,又能熟練掌握財務會計管理的人才。

          二、實行重點企業稅源征管分類管理的成效

          我縣是全省唯一實行分行業管理的:大中型企業為一分局;個體工商業戶和行政事業單位為二分局;房地產與建筑安裝企業為三分局;煤炭與交通運輸為四分局;農村稅收為五分局。通過將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分類管理落實于實際經濟活動中,有關企業稅收征管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促進了企業稅收征管科學化與規范化,具體表現為:

          (一)轉變了稅務管理人員管理意識

          通過對財務管理人員稅收知識及能力的培訓,管理員在實施稅收征管中的主觀隨意降低,開始從經驗性管理向科學化管理轉變、從人管理思維向團隊式管理轉變,更有效地利用集體智慧,依據法律、政策等進行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的征納工作。管理意識的轉變有效地提高了稅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為深化稅源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管理員意識的轉變促進了企業稅收征管執法水平的提高。

          (二)緩解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

          實行企業稅收征管分類管理后,逐漸形成了動態的稅務管理體系。經過第三方信息的采集,逐步加強內外部信息的處理,形成可實時動態管理的信息庫。原本單一的納稅申報信息處理轉向綜合化的信息處理,解決了以往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所引發的稅收管理失效問題,有效地促進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管理。

          (三)納稅服務渠道拓寬,企業稅收收入穩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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